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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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减刑假释的司法解释7月1日开始实行的规定,这一规定对现在正在服刑的罪犯

减刑时还要交罚金吗

认罪认罚量刑能减刑多少

认罪认罚量刑能减刑的幅度是10%到30%,法院审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在法定量刑基础行从轻处罚,减少刑期。检察院侦办过程中会要求嫌疑人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其中包括检察院的量刑意见,通常情况下法院会采纳检察院意见。办案机关首先根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确定基准刑,然后在适用认罪认罚的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给予30%-10%的量刑从宽激励。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应当适用分级量刑激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机关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审理的不同诉讼阶段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和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刑时,适用的量刑激励幅度按递减原则处理。可以给予10%到30%的减轻幅度适当确定。庭审中审判人员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围绕定罪量刑的关键事实,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等进行发问,确认被告人是否实施犯罪,是否真诚悔罪。量刑建议的采纳。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准确,量刑建议适当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特殊减刑 除了许霆案还有其他案件吗

法律的规定是社会道德规范的最低底线。法官在做判决的时候肯定会加入个人的主观因素,只要他是个人就会讲求人情味,很多法律只规定了一个判决的范围,需要运用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来做出最终的判决。“许霆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他利用银行ATM机出错取了十几万,一审判了他无期徒刑,二审只判了他5年有期徒刑。这个就是根据实际情节量刑过重,法律讲求人情味的典型案例。沸沸扬扬的许霆案,随着广州中院重新判决结果的产生,而暂时告一段落。相信很多关注这一案件的人士,可能不再对这一裁决结果提出异议。然而,作为一个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引发法学界人士激烈争论的案件,许霆案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典型的司法素材和研究样本。我们似乎可从这一案件的改判中吸取教训,以此来推动司法制度的真正变革。作为法学研究者,我们也需要反躬自省,放弃“法律专家”的自负和孤傲,对自己的一些固有思维方式和价值取向进行深刻的反思。对于许霆的行为如何定性的问题,无论是法官还是刑法学家,都坚持这一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应予定罪”的观点。有人甚至明确指出:本案无论从许霆的行为还是从社会效果上看,都应按犯罪处理,但“定什么罪是个技术问题”。然而,假如对那些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都要定罪的话,那么,刑法为什么还要确立罪刑法定原则呢?换言之,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任何犯罪构成要件,或者没有合适的罪名,法院只能对其判处无罪。这是现代刑事法治的基石。多年以来,法律界人士一谈及罪刑法定,就将其奉若皋陶,洋洋洒洒地论证其含义、历史演变、理论基础以及在中国确立这一原则的意义。但是,一遇到类似许霆案这样的“疑难案件”,有人却将这一原则抛到九霄云外,采取“先定罪,然后选择合适的罪名”的思维方式。于是,很多司法官员都经常感到困惑:被告人的行为明明“构成犯罪”,为什么却找不到适当的罪名呢?在这一思维惯性的影响下,书本上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很难在现实中变为法院推理的基础,甚至就连“疑义时做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的法律准则,也都遭到摒弃。笔者大惑不解的是,法律界人士在讨论“疑难案件”时既不提及也不运用罪刑法定原则,这究竟是无意识的集体失语,还是对罪刑法定原则存在“叶公好龙”的心态呢?值得反思的还有许霆案的量刑程序问题。我国的刑事审判制度继承了大陆法的传统,将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合二为一。这种制度设计固然存在节约成本、避免拖延的优点,却也显露出越来越多的弊端。例如,量刑问题却无法接受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和辩论,无论是公诉方、被告方还是被害方,都无法充分地参与到量刑的裁决过程之中,更难以对法庭的量刑结论施加积极有效的影响;法庭不是在公开的法庭上完成量刑的决策过程,而是在办公室、会议室等私密场所单独决定量刑问题,这种“办公室作业”式的秘密决策程序,根本无法有效规范法官在量刑上的自由裁量权。在许霆案的重新审理过程中,法庭在长达四个小时的庭审过程中,对于量刑问题既没有充分调查和辩论的可能,也无法给予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进行辩护的机会。而这一案件引起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之一恰恰是法院的量刑问题,人们普遍认为广州中院的原审判决在量刑上有失偏颇,这一量刑问题应该在重审法庭上得到较为充分的质证和辩论,由此方能体现法院对剥夺公民自由问题的慎重性。这种 “从无期到五年”的量刑变更,固然大大减缓了刑罚的苛酷性,使被告人受到合乎情理的处罚,却仍然是在不公开、不透明的情况下完成决策过程的。人们不禁会提出疑问:在遭到社会各界一片质疑声中所作的这种量刑变更,在别的案件中会不会仍然沿用原来的思维逻辑,甚至做出 “从五年到无期”的变更?没有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有效制约,谁能保证法官不会再次做出令人愕然的量刑?广州中院的改判还完全应验了众多法学者的预测:维持盗窃罪的判决,在量刑上作减轻处理,报请最高法院核准。我们不清楚广州中院是否在此前向最高法院进行了“内部请示”,也不清楚改判五年的结果是否出自最高法院的授意。如果真有这种决策方式的话,那么,广东高院的二审程序就将变得毫无意义,最后的 “报请最高法院复核”也就变成纯属多余的形式。对于刑法第63条的减轻处罚报请复核程序,我们有理由提出质疑:究竟是一审法院有直接减轻刑罚的权力,然后在经历两审终审之后报请最高法院核准,还是在一审法院做出减轻刑罚的裁决之前,事先请示最高法院呢?这显然属于有待解决的程序问题。其实,无论是加重刑罚,还是减轻刑罚,都属于在法定量刑幅度之外所作的量刑决策。对于这种量刑决策,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都应拥有直接裁决权,正如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都拥有死刑裁判权一样,而这一裁决结论只需要最高法院的核准方能最终生效。这种程序调整岂不更有利于维护法院系统的内部独立吗?需要反思的还远不止这些。在许霆案重新审判过程中,一些法官就通过新闻媒体发表了对本案裁判结果的预测,一些上级法院的法官甚至明确表达了某种裁判倾向。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没有建立较为完善的法官职业道德规范,尤其没有对法官评论尚在审理中的案件的做法确立任何禁止性规定。但是,那些具有较高审判级别的法官一旦发表了对某一案件处理结果的看法和意见,势必会对其他法官的裁判产生不同程度的引导和影响,并最终影响合议庭审判的独立自主性。这是我国长期存在的司法裁判行政化问题的症结所在,也恰恰是需要通过司法改革来加以摒除的消极实践。从形式上看,许霆案的审理已近尘埃落定,公众对此案的关注和评论也会逐渐平息。但是,假如我们不改变一些固有的思维方式,假如我们不去改变那些明显运转不灵的司法制度,那么,中国司法制度的痼疾仍将会产生负面的作用,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也将很难有实质性的提高。在这一意义上,我们期待有识之士不要仅仅满足于许霆案“从无期到五年”的量刑变化,而应去探究司法制度的深层问题,并推动这一制度的实质变化。果真如此的话,许霆案就不再仅仅属于一个人的悲剧,而可以发挥其普遍的法治标本意义。

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嫌疑人如何表现可以争取减刑?

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嫌疑人如果表现良好,可以在判决阶段争取减轻刑事责任。以下是嫌疑人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应该如何表现,以争取减刑的方式:1.自愿接受调查:嫌疑人应该自愿接受调查,协助侦查机关查明案件事实,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如果嫌疑人对案件事实供认不讳,有利于侦查机关查清案件事实,为判决提供证据。2.认罪悔罪:嫌疑人应该积极认罪悔罪,对自己的罪行进行坦白说明,表示对犯罪行为的后悔和忏悔。如果嫌疑人能够积极认罪悔罪,有利于法院在判决时考虑从轻处罚。3.主动赔偿损失:如果嫌疑人的犯罪行为给他人造成了损失,嫌疑人应该积极主动赔偿,争取受害人的谅解。如果嫌疑人能够赔偿损失,有利于法院在判决时考虑从轻处罚。4.提供重要证据:如果嫌疑人能够提供有力的证据帮助侦查机关查明案件事实,有助于案件的侦破和判决。如果嫌疑人能够提供重要证据,有利于法院在判决时考虑从轻处罚。5.配合侦查工作:嫌疑人应该积极配合侦查工作,如实说明有关情况,不隐瞒、不篡改证据。如果嫌疑人能够积极配合侦查工作,有利于法院在判决时考虑从轻处罚。总之,嫌疑人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应该配合侦查工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主动赔偿损失,提供重要证据,并积极配合司法程序。这些行为可以在判决时被考虑从轻处罚,从而达到减轻刑事责任的目的。

减刑刑事上诉状范文

您好,关于“ 减刑 上诉状范文”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上诉人:__________,男,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_____族,_____文化,无业,户籍地址:_____市_____区_____村_____队_____号, 身份证 号码:_________。因本案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被抓获,同时被 刑事拘留 ,同年_____月_____日被 逮捕 ,现 羁押 于_____市第_____看守所。 上诉人因涉嫌故意 抢劫罪 一案,不服_____市_____区法院作出的(_____)_____刑初字第_____号刑事判决,故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 二审 法院撤销 一审 判决,并查清本案事实,改判上诉人减刑或 缓刑 的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一审法院没有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未充分考虑上诉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等酌定量刑情节,对上诉人量刑过重,应予以改判。 1、上诉人主观恶性较少,对本案的犯罪过程没有异议,并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具有良好的认罪悔改表现,属于自愿认罪。根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被告人认罪案件 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再根据广西区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18条的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2、上诉人实施抢夺行为后,出于本能上的逃脱或反抗,并未达到抗拒抓捕的程度,或者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程度,本案虽然从抢夺转化成为 抢劫 ,但与本质上的抢劫截然不同,上诉人在现场并未携带及使用刀具,对被害人实施暴力,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明显较低。结合上诉人系初犯,平时表现一贯良好,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记录,只因在猪朋狗友的教唆、指使下,一时糊涂才触犯法律,不是 累犯 ,通过这次犯罪上诉人已经深刻认识自己的错误,为达到惩罚与教 1/4页 (定稿版) 育的目的,应给予上诉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3、被抢的手机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价值_____元,数额标准虽然构成较大,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根据广西区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20条第(3)款的规定: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或者损失较小的,可以减少基准刑10%以下。结合上诉人家属已为此事与被害人沟通,希望进一步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不论谅解能否成功,均不影响上诉人良好的悔罪态度,同时根据广西区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22条的规定: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4、一审判决上诉人犯抢劫罪,判处 有期徒刑 _____年,并处 罚金 人民币_____千元,上诉人对罚金部分没有异议,上诉人家属愿意为自己交纳罚金,并希望上诉人能够早日回到社会,上诉人保证不再危害社会,好好改造,重新新人,恳请二审法院充分考虑上诉人所犯罪行的轻重,结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上诉人适用缓刑。根据《 刑法 》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 拘役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的规定。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对上诉人量刑过重,恳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查清本案事实,依法改判上诉人减刑或缓刑的刑事责任。 此致 _____市_____区法院 上诉人: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上诉就是减刑 刑事上诉状 范文的回答,希望能够帮到你。

监狱里表现好一般能减刑多久

1、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2、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两年有期徒刑;3、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如果悔改表现突出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两年有期徒刑;4、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三年有期徒刑。一、怎么样在监狱里才能算表现好?这个没有确切的标准,认罪服法,遵规守纪,劳动积极,靠拢政府,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及各种活动,这些都是常说的,具体点就是,在劳动岗位,要优产高产,表现突出,在管理岗位,要履行好职责,团结带领好自己那个小组,多为政府出力,平时不违规违纪,能端正态度,认清改造形势,并顺势而为,这样才能平时考核分高高的,年底评先树优优先考虑,才能早早的在考核分方面达到标准。再就是看政策,政策规定从严就从严,规定刑期过半就刑期过半,规定不低于2/3就不低于2/3,这些都是个人左右不了的,只能看运气。再就是搞好和同犯,和队长的关系,好好表现。二、监狱表现不好会加刑吗?在监狱中,原生效判决不会因为罪犯不服管教而加刑,但是如果再次触犯刑法受到刑罚制裁的会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合并执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认罪悔罪;(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劳改犯减刑怎么减

法律主观:劳动教养制度已经于2013年12月28日被废止,讨论劳改犯减刑没有任何意义了。在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有效;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法律客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第一条 一、废止1957年8月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决议》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二、废止1979年11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决议》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 三、在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有效;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职务犯罪能不能减刑

可以减刑,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会从严重掌握。针对刑期不同对符合减刑条件的职务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以上。对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职务犯罪罪犯,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职务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八条从严掌握,减刑后的刑期最低不得少于二十年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法律依据】《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lol被封号怎么办 封号减刑方法和申述地址

这问题在特玩网LOL专区里面讲得挺详细的,在攻略大全那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