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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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运用各种监督方式促进作风建设

一、拓宽监督渠道,使监督检查形成合力迸发慑人威力。如何使监督检查形成合力迸发慑人威力,需要纪检监察部门、各级各业务部门、新闻媒体、人民群众等多方参与,使监督无漏洞、无死角、全覆盖。一是进一步加大纪检监察的监督检查。打铁还需自身硬,在实际工作中纪检监察机关应回归主业应该强化四个方面的监督检查。第一,围绕中心工作开展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提供政治保障,为社会经济各项事业的发展保驾护航。围绕中心工作开展监督检查是纪检监察机关首要的主业。对各级各部门贯彻落实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重大建设项目,征地拆迁,政府采购等加大监督检查,才能确保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执行有力有效。第二,围绕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开展监督检查。近年来,人民群众对反腐败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因贪腐落马的官员越来越多,因此监督和警醒领导班子及领导个人廉洁自律、加强干部的廉洁自律教育显得更加重要,因此,围绕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早提醒干部、挽救干部,防患于未然,防微杜渐,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第三,围绕干部作风问题开展监督检查。作风正则干群和,加强干部作风的监督检查,能形成良好的工作作风,大大提升机关效能。对督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深入工作一线明察暗访、督查督办,要求限时办结,并把督查督办的结果通报,提高行政办事效率,促使干部作风好转,形成了良好的为民服务环境。二是要进一步加强业务部门的自查自纠和监督责任。计生、民政、劳动保障等各业务部门要主动按上级部门的业务要求,严格要求自己,主动作为,为居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让居民群众充分享受到国家改革开放的政策和福利。同时,要求各业务部门及时及早开展自查自纠和监督,积极开展站办所工作人员相互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对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则要及时纠正,坚持抓小抓早,自觉做好自身廉洁从政的监督。三是要进一步强化新闻舆论监督机制。新闻媒体具有舆论监督的重要功能,它的主要作用是把党员干部隐藏的腐败行为公诸于众,对掌权者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对腐败分子产生震慑。它还可以弥补法制建设和道德规范方面的缺失。许多弄权渎职者往往“不怕通报,就怕见报”,就充分表明了舆论监督的群众威力。因此,实际工作中,应进一步放开对新闻媒体的管制,取消披露官员的问题,必须层层审批的规定,允许新闻媒体在自身责任范围内,不经审批就可自主曝光一些负面新闻。四是进一步完善人民群众的监督机制。群众监督是一切监督的“原点”,是党外监督的主要渠道,是对党内监督的有益补充,具有其他监督所法比拟的优势,即具有广泛性、公开性、针对性、互补性和多样性。因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中监督作用,就必须要把群众参与反腐败的愿望和行为引导好、组织好,完善群众能够多渠道、全过程、全方位参与反腐败的有效机制。1、要进一步扩大政务公开范围。2、要进一步建立人民群众参与反腐败斗争的保障机制。3、要进一步建立群众参与反腐败的激励机制。二、健全纪检监察长效机制,使纪检监察监督常态化。作为纪检监察机关,要围绕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九项规定、市委“十个严禁”等相关党纪国法和长效监督检查纪律,把纪律挺在法律的前面,严格按照反“四风”的要求,一个节点一个节点抓,使纪检监察监督常态化。三、关注热点难点,使纪检监察监督更具有针对性。要积极围绕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监督检查。纪检监察干部既要做党的忠诚卫士,又要当群众的贴心人。因此,纪检监察干部对群众最关心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公车私用、工作日中午饮酒、传统节假日收取红包礼金、操办婚丧喜宴、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吃拿卡要等现象,坚持每月有检查,重点时间节点全面检查,定期将检查结果公布,并严格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同时,要高度关注群众疾苦,积极开展涉农、惠农政府落实的各项监督检查也是纪检监察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各类涉农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农资各种补贴款全部及时兑现到农民手中。加大对教育乱收费的治理力度、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治理公路“三乱”、加强对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四、加强廉政文化宣传教育,使廉洁从政入脑入心自觉化。积极开展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党员干部知廉、守廉,自觉做到学以立德、学以增智、学以致用,增强党员干部的廉洁从政意识,营造风清气正的大环境。一是要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党风党纪和廉洁自律教育,使党员、干部、职工能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四风”不良思潮的影响,要经常“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去掉身上的灰尘和微生物。二是要突出常规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把党风廉政教育作为常规教育内容,纳入思想政治教育计划,紧密结合党员干部的思想实际,扎实开展常规教育活动,帮助广大党员干部自觉加强党性修养,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树立权力就是服务的观念,树立“以贪为耻、以廉为荣”的观念,增强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牢固树立“一要干事、二要干净”的工作理念。三是突出示范教育,做到榜样引路。在坚持用正确思想和先进的理论教育人的同时,注重用先进典型引导人、影响人,变空洞的说教为生动的示范,做到典型引路,学有榜样,赶有目标。组织学习焦裕禄、孔繁森、任长霞等全国模范人物的先进事迹,使广大党员干部进一步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思想,真正使“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成为党员干部的自觉行动。四是强化警示教育,做到警钟长鸣。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不断强化警示教育。组织观看《王怀忠的两面人生》、《贪官无孝子》等全国大案要案警示教育录像片,使广大党员干部从反面典型中汲取教训、受到警示。五是加强业务部门的廉政教育,使其在工作中能自觉开展自查自纠与监督检查。组织单位各业务部门针对本行业的特性,多学习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教育工作,使其在工作中自学守法,学法、懂法、依法办事,增强自律意识,加强自我约束,自觉接受监督,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综上所述,改进和创新监督检查方式,持续深入推进作风建设,让监督检查形成合力迸发慑人威力,使廉洁从政入脑入心自觉化,让作风建设的持续好转成为新时期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内生产力,推动新时期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永远在路上。

履约监督小组工作职责

一、认真学习人口计生“双诚信、双承诺”相关知识,充分了解和掌握工作的精神实质、工作流程、工作模式,配合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办事处政务公开栏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和设置投诉举报箱,接受群众对人口计生“双诚信、双承诺”工作情况、履约情况的投诉举报。 三、热情、耐心地接待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履约监督工作,充分尊重村(居)民对人口计生“双诚信、双承诺”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 四、对人口计生“双诚信、双承诺”工作情况,履约情况开展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五、每月由人口计生“双诚信、双承诺”履职监督组组长组织召开一次履职监督会议,对当月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做好相应的登记记录工作,按规范进行归档管理。 履约监督小组工作职责 [篇2] 监督巡查小组工作职责 1、在总经理指导下开展监督巡查工作。 2、巡查组长对整个巡查过程负责并将巡查情况及时反馈给负责人。 3、巡查组长负责安排巡查计划并予以组织实施,在周工作例会上通报上周的巡查情况,并将巡查中发现的有争议的、较严重的`问题提交会上讨论。 4、巡查人员应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图纸的要求,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综合管理、成本管理施工进行巡查,如实记录巡查情况并对巡查记录的真实性负责。 5、对巡查结果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上报负责人和公司绩效考核办公室作为相关部门进行绩效考核的依据。 6、对巡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现场沟通、拍照、整改单等形式落实,项目部须在规定时间内回复,并在周例会上汇报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7、巡查内容 7.1对各责任主体包括项目部成员、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履行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责任的行为的监督检查; 7.2 对公司相关部门的材料供应、合同落实、前期手续办理、图纸到位情况是否对工程进度、质量造成影响的监督检查; 7.3 对工程实体的进度质量、安全文明、综合管理、成本管理的监督检查; 7.4 对施工试验报告等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的检查; 7.5 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取证和核实、提出处罚建议; 7.6.对项目部贯彻落实施工管理相关表格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7 向工程部下发整改通知书,并向负责人提交每月工程实施情况监督报告; 7.8 随时了解和掌握各项目的实际状况;对项目过程中发生的突发情况有决策权; 7.9 其它特别指定的巡查内容。

2020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首批法治监督员公告【30人】

  拟通过个人自荐、单位推荐、定向特邀的方式选聘法治监督员,选聘对象范围包括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党风廉政监督员、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人民调解员、人民监督员、人民陪审员、新闻媒体工作者、社区工作者、法律工作者、专家学者、企业从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等热心法治建设的人员。   二、选聘条件   参加选聘法治监督员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具备较强的法治观念和社会责任意识,支持法治龙湾建设;   (二)熟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普法、政策制定等工作,具备相应的法律、政策等专业知识和能力;   (三)热心参与法治监督工作,能客观公正地进行监督;   (四)在本区连续居住三年以上,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五)品行良好,无刑事处罚、不良信用记录。   三、主要职责   (一)在温州市龙湾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温州市龙湾区司法局,以下简称“区委依法治区办”)统一组织下,参与法治督察、暗访、专题调查研究;   (二)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法治建设的各环节进行监督,积极建言献策,并向区委依法治区办进行反映;   (三)依法参与其他法治监督工作事项。   四、选聘程序   (一)自荐方式   请符合条件的社会各界热心人士填写《温州市龙湾区法治监督员申请表》(见附件),并将申请表、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材料及其他可以证明胜任法治监督员工作的材料电子版,于2020年5月25日(星期一)17:30前发送至区委依法治区办电子邮箱:lwfzw@126.com。   (二)资格审核   由区委依法治区办组织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区委依法治区办将于2020年5月26日至27日对参加选聘法治监督员的人员提供的电子版材料进行初步审核,通过初审的人员须于5月28日至29日将相关材料纸质版提交到区委依法治区办处进行资格复审。   (三)颁发聘书证件   区委依法治区办在完成资格审查后,确定拟选聘人员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人员,向社会公告,并颁发《法治监督员聘书》和《法治监督员监督证》。法治监督员每届聘任期为3年。   联系人:联系电话:86968577   联系电话:86968182 点击下载>>> 温州市龙湾区法治监督员自荐申请表.doc

加强机关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哪些

(一)部分党员作风不够扎实。理论学习缺乏应有的热情。对理论学习兴趣不浓,主动性不够,以“忙”为理由漠视学习,甚至把学习当作一种负担。有的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能自觉地深刻理解把握,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不强。实际工作缺乏踏踏实实的干劲。有的缺乏责任感,对业务钻研不够,工作质量不高,离岗位要求存在一定距离。有的工作拖拉,为基层和企业想得少,缺少应有的服务意识和效能观念。 (二)有些党员进取精神不强。有的习惯于按照惯性办事,满足于守摊,工作中探索创新意识和能力不强;有的甘当老好人,坚持原则怕丢选票,不想、不愿、不敢得罪人,遇到困难躲着走,模范作用平时看不出来;有的大事干不了,小事不愿干,眼高手低,在群众中威信不高。 (三)部分党员知识更新不足。部分党员对知识需求的饥饿感,对本领欠缺的恐慌感,对形势不适应的危机感不够强烈,不断更新知识和提升工作能力的动力减弱,胜任本职工作的本领不够强。 (四)个别党员领导干部抓党建工作不到位。 少数单位党务工作被放在了次要地位,甚至兼职党务干部成了全权代理,组织生活流于形式,对党员不能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存在一手硬、一手软,一手重、一手轻的现象。 二、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机关党员干部队伍存在问题的原因,既有客观方面的,也有主观方面的。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一)机关党建工作机制不够完善。一是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缺乏力度,没有形成具体明确的考核评价机制,致使有些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对党员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性、艰巨性认识不够,认为抓业务是“硬指标”,抓党建是“软任务”,抓与不抓关系不大,影响了抓党建工作的质量。二是在党建工作运行机制中,机关党委与有关部门在教育培训、管理监督、考核激励等工作中存在着职能交叉重复问题,在加强统一协调、形成合力上下功夫不够。三是党内民主参与、关心帮助党员以及联系服务群众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党员干部教育培训不够系统规范。 一是在思想教育的内容上结合实际不够。基本上是按照上级的教育安排跟着感觉走,紧贴党员思想实际和工作实际开展教育不够,缺乏针对性和说服力。二是在教育培训的方式上创新不够。部分党组织教育方法单调,教育制度不落实,存在走过场的现象,影响了党员干部教育质量。三是在教育对象上区分层次不够。开展教育时突击式专题辅导多、上大课多,不分层次,不分对象,实行“一锅炒”,因人施教相对欠缺。四是党员干部交流锻炼不畅。加强党员干部交流锻炼是提高综合素质的重要方法。目前在党员干部交流使用上缺少良性互动机制,下基层挂职锻炼制度的落实力度也不够大;有的党员干部出了校门就进机关,缺少在基层工作的感性认识。这些同志多数在本职岗位上兢兢业业,但是由于经历单一,知识面窄,发展后劲受到影响,久而久之工作热情减弱。 (三)党员干部管理监督手段偏软。对党支部建设和党员干部队伍管理监督的考评机制科学化、规范化不够。由于缺乏科学、量化的考核办法,个别支部重业务轻党建的现象依然存在,党建工作能干多少算多少,给党员干部交任务、压担子不够,对党员干部缺乏有效的管理措施,致使党组织“活”不起来,党员“动”不起来,工作“火”不起来,影响了党支部的凝聚力、感召力和战斗力。党员干部激励措施力度小。党组织平时对党员干部要求多,关心服务相对不足,工作调整、职务升迁、考核奖励等与是否是优秀党员和抓党建工作成绩突出没有多大关系,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党员干部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 (四)对党务干部队伍建设重视不够。《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条例》尽管明确了机关党务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但落实不够到位;尽管提出了对党务干部的培训要求,但落实力度还比较小。有的专兼职党务干部长期得不到充电,对抓党建工作不熟悉,有的要“翻着本本”做工作,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党建工作的质量。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1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程序,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发布。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数量较少不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试机构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考试机构。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第二章 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第六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具体的发证分级范围,负责对考核发证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申请人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持考试合格凭证向考试场所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第七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备、师资、监考人员以及健全的考试管理制度等必备条件和能力,经发证部门批准,方可承担考试工作。  发证部门应当对考试机构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八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包括:考试报名、考试、领证申请、受理、审核、发证。第九条 发证部门和考试机构应当在办公处所公布本办法、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考试作业人员种类、报考具体条件、收费依据和标准、考试机构名称及地点、考试计划等事项。其中,考试报名时间、考试科目、考试地点、考试时间等具体考试计划事项,应当在举行考试之日2个月前公布。  有条件的应当在有关网站、新闻媒体上公布。第十条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  (二)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三)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四)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作业人员的具体条件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及时进行知识更新。作业人员未能参加用人单位培训的,可以选择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作业人员培训的内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相关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大纲等安全技术规范执行。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应当向考试机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报名参加考试。第十三条 考试机构应当制订和认真落实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组织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实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确保考试工作质量。第十四条 考试结束后,考试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考试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公布考试成绩。第十五条 考试合格的人员,凭考试结果通知单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第十六条 发证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或者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审查的,应当当场办理。第十七条 对同意受理的申请,发证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准手续。准予发证的,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的方法有哪些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的方法如下:(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具体分级范围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备、师资、监考人员以及健全的考试管理制度等必备条件和能力,经发证部门批准,方可承担考试工作。2、法律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见本办法附件。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二、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年龄在18周岁以上;2、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3、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4、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工作经历;5、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6、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修改决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总局令第140号)第14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局 长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发布。”二、第四条修改为:“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数量较少不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试机构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考试机构。”三、第六条修改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具体的发证分级范围,负责对考核发证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申请人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持考试合格凭证向考试场所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四、删除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五、第十一条第一款改为:“用人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及时进行知识更新。作业人员未能参加用人单位培训的,可以选择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六、第二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用人单位可以指定一名本单位管理人员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具体负责前款规定的相关工作。”七、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届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对持证人员在4年内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不间断作业要求和安全、节能教育培训要求,且无违章操作或者管理等不良记录、未造成事故的,发证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准予复审合格,并在证书正本上加盖发证部门复审合格章。复审不合格、逾期未复审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予以注销。”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一)持证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情节严重的;(二)持证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情节严重的;(三)考试机构或者发证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发证范围考核发证的;(四)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持证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九、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发证部门应当在发证或者复审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相关信息录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公示查询系统。”十、删除第三十条。十一、第三十六条修改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作业,或者用人单位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对用人单位予以处罚。”十二、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考试收费按照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考试收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按有关规定通报相关部门。”十三、第三十九条修改为:“本办法不适用于从事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及其相关管理的人员。”十四、删除附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此外,对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本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修改版)

  为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方便广大作业人员复审换证,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特别是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根据新修订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检总局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0号)进行了修订,并于近日公布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我整理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修改版),欢迎大家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程序,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发布。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数量较少不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试机构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考试机构。   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   第二章 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   第六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具体的发证分级范围,负责对考核发证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申请人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持考试合格凭证向考试场所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七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备、师资、监考人员以及健全的考试管理制度等必备条件和能力,经发证部门批准,方可承担考试工作。   发证部门应当对考试机构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八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包括:考试报名、考试、领证申请、受理、审核、发证。   第九条 发证部门和考试机构应当在办公处所公布本办法、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考试作业人员种类、报考具体条件、收费依据和标准、考试机构名称及地点、考试计划等事项。其中,考试报名时间、考试科目、考试地点、考试时间等具体考试计划事项,应当在举行考试之日2个月前公布。   有条件的应当在有关网站、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十条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   (二)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三)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四)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作业人员的具体条件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及时进行知识更新。作业人员未能参加用人单位培训的,可以选择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作业人员培训的内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相关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大纲等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应当向考试机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三条 考试机构应当制订和认真落实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组织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实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确保考试工作质量。   第十四条 考试结束后,考试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考试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五条 考试合格的人员,凭考试结果通知单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十六条 发证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或者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审查的,应当当场办理。   第十七条 对同意受理的申请,发证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准手续。准予发证的,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遵循便民、公开、高效的原则。为方便申请人办理考核发证事项,发证部门可以将受理和发放证书的`地点设在考试报名地点,并在报名考试时委托考试机构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进行审查,考试合格后发证部门可以直接办理受理手续和审核、发证事项。   第三章 证书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必须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雇(聘)用后,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作业。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现场和作业人员的管理,履行下列义务:   (一)制订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二)聘用持证作业人员,并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三)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确保持证上岗和按章操作;   (五)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条件;   (六)其他规定的义务。   用人单位可以指定一名本单位管理人员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具体负责前款规定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的安全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三)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四)拒绝违章指挥;   (五)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六)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届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对持证人员在4年内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不间断作业要求和安全、节能教育培训要求,且无违章操作或者管理等不良记录、未造成事故的,发证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准予复审合格,并在证书正本上加盖发证部门复审合格章。   复审不合格、逾期未复审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予以注销。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一)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   (二)持证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情节严重的;   (三)持证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情节严重的;   (四)考试机构或者发证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发证范围考核发证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持证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发证部门,并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告。查证属实的,由发证部门补办证书。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或者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作业行为。   第二十七条 发证部门应当加强对考试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必要时应当派人现场监督考试的有关活动。   第二十八条 发证部门要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档案,记录考核发证、复审和监督检查的情况。发证、复审及监督检查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   发证部门应当在发证或者复审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相关信息录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公示查询系统。   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报名、考试、领证申请、受理、审核、发证等环节的具体规定,以及考试机构的设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注销和复审等事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发证,并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的;   (二)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   第三十二条 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发证部门未按规定程序组织考试和审核发证,或者发证部门未对考试机构严格监督管理影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质量的,由上一级发证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其负责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由上一级发证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考试机构未按规定程序组织考试工作,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其批准。   第三十五条 发证部门或者考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作业,或者用人单位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对用人单位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格式、印制等事项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   第三十八条 考试收费按照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考试收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按有关规定通报相关部门。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从事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及其相关管理的人员。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 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要求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办法(98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景区,是指风景名胜区以及可供人们参观、游览的公园、陵园、寺庙、博物馆(院)等。第三条 在旅游景区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方可经营。严禁无照经营。第四条 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应当在经营场所明显处悬挂营业执照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举报电话牌。  流动经营或者不便悬挂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佩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服务胸卡。第六条 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场所和扩大营业面积。第七条 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不得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第八条 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不得转借、出租、出卖、涂改营业执照。第九条 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在经营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纠缠消费者并向其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者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二)销售商品短尺少秤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约定条件;  (三)销售商品不明码标价或者提供服务不明示价格;  (四)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五)出售不符合卫生标准、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六)出售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七)出售假冒伪劣商品;  (八)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  (九)从事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的其他经营活动。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建立值班制度,加强对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可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依照《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六)项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七)项规定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八)项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九)项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予以处罚。第二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四条 旅游景区内私营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执行;法律、法规及规章未作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旅游基础设施监督维护不足怎么办

1、首先将景区维护不足相关信息提交给景区负责人。2、其次说明其景区所存在的问题。3、最后等待景区的反映即可。

为什么要举办纪委书记讲监督论坛

要充分认识基层监督的重要性,深刻理解党的工作最坚实的力量支撑在基层,最突出的矛盾也在基层,基层监督工作对解决基层“微腐败”至关重要。充分认清纪委书记作为群众身边的监督队伍,是贯通自上而下的纪检监察监督和自下而上的群众监督的重要节点。要始终把作为群众身边人的重大责任和光荣使命摆在心中重要位置,坚持履好职、尽好责,用实际行动和务实举措来增强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不断厚植党长期执政的政治基础。

党务村务财务监督的目的和意义

一是群众心中有了“明白账”,拓宽了问题线索来源渠道。群众通过“三务”公开,明白掌握了党务、政务、村务状况,一旦发现问题,积极举报,有效拓宽了问题线索来源渠道。二是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有效预防基层“微腐败”。在基层,往往存在着上级监督受人财物制约、部门监督不到位、同级监督乏力的情况,“三务”公开制度弥补了这些不足,给群众监督提供了平台。部分基层干部,利用农牧民文化程度低,政策把握不准的弱点,滥用手中权利,谋私利,乱作为。“三务”公开制度的施行,倒逼这些干部“把权利关进制度的笼子”,有效预防基层微腐败的发生。三是工作“透明度”增强,倒逼干部改进工作作风。“三务”。不公开、乱公开、公开不到位都是落实责任不力的体现,是服务群众意识不强的体现。做好“三务”公开工作要求干部必须转变工作作风,积极作为,密切联系群众,提高为群众服务的思想意识

12 . 在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中,从国务院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律监督是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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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新闻法规与新闻道德 2、清末民初报律 3、新闻职业道德 4、言论自由,采访权,舆论监督

4、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发表言论以及与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权利。近来,它通常被理解为包含了充分的表述的自由,包括了创作及发布电影、照片、歌曲、舞蹈及其它各种形式的富有表现力的资讯。 采访权指新闻工作者在法律不禁止的情况下在任何公共空间搜集新闻信息并自主选择记录方式的权利,或新闻工作者有权要求法律规定有义务公布信息的采访对象提供真实、准确和全面的相关信息,不受他方外力非法地阻止和侵犯,媒体及记者的财产权、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拥有运用舆论的独特力量,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并促使其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公共准则的方向运作的一种社会行为的权利。

消防监督抽查工作总结

  防火处:   20××年在市消防支队和区政府、分局的统一部署和领导下,***消防科以彻底整治火灾隐患为指导思想,全科人员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圆满地完成了上级赋予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将我科全年的消防监督抽查工作情况总结如下,二××四年消防监督抽查工作总结。    一、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彻底整治火灾隐患   二××四年我科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以春季消防安全集中整治、人员密集场所专项治理、人员、物资集中场所消防安全检查、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冬季防火会战等活动为重点大力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检查过程中,我科本着对全区人民的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原则精神,下大力气狠抓整改措施的落实,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彻查到底,对不能保证安全的,坚决责令停业整顿。    1、确保了春防目标的实现。   在春季消防安全集中整治活动中,我区制定了以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为中心,以火灾事故多发、人民群众关注的公众聚集场所、物资集中、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和单位为重点,采取果断措施,彻底整治火灾隐患,进一步改善城乡防火条件。督促落实大风天火灾防范措施,实行群防群治,预防农村大面积火灾事故的发生,稳定全区火灾形势。为维护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的工作目标。区集中整治领导小组按照各自职责人工组织开展了集中整治工作。对各单位春季防火安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消防科也立即行动起来对各类公众聚集场所、学校、幼儿园、医院、综合楼、六小单位、1998年《消防法》实施以来未经审核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建筑、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进行了全面严格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除了一批火灾隐患。3月16日地面安全检查组对全区地面企业单位的春防落实工作,安全生产,防火制度落实,用火用电仓储安全及值班值宿情况进行了检查,3月19日森林防火与农村防火安全检查组对各有林地的乡、村春防工作落实情况,电气线路敷设情况,柴草垛堆放情况,民办、义务消防队组织训练情况进行了检查。教育文化检查组、党政机关检查组也对所负责的系统行业进行了检查。确保我区春季防火安全工作目标的实现。    2、人员密集场所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果。   在此项工作中,我区确定了16项治理重点,研究制定了5项工作措施7项检查标准,结合***区自身实际提出了“一公布、二明确、四责任、五措施、五联动”的工作方法,分阶段分批次有条不紊地进行治理。在实际操作中,督促各单位按照此次专项治理提出的工作要求和重点,开展自查。对自查出的.火灾隐患逐一落实整改措施,落实整改人员,落实整改期限,认真彻底整改。通过治理,消除了一大批火灾隐患,各单位建立健全了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各项管理走上了规范化道路。治理期间,我区未发生一起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事故,确保了全区火灾形势的稳定。    3、人员、物资集中场所消防安全检查收效明显。   8月16日,我科开展了人员、物资集中场所消防安全检查,以集贸市尝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仓库等场所为重点,检查了各单位、场所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内部防火检查、巡查制度落实情况;建筑消防设施、安全出口、安全疏散设施完整好用情况;火电源管理情况;员工消防培训教育情况。通过检查,使各单位的防火条件进一步得到改善,整体抵御火灾能力进一步提高。在检查过程中我科加大了宣传教育力度,把检查工作同“四进”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单位业主和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    4、全力打好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清剿火灾隐患冬防战役。   此项工作中,我科按照支队方案的统一安排部署,严格确定排查范围,积极推进各单位的火灾隐患自查工作并督促其认真进行整改,圆满完成了对整治范围内82家单位的治理工作,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共收到《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承诺书》82份,发现并整改了一大批火灾隐患。公安部“12.15”电视电话会议后,我科按照支队文件的统一部署,严密抓好冬防各项工作的落实,及时向区政府进行了汇报,得到了区政府领导的大力支持。我科就此项工作召开了专门会议,制定了《清剿火灾隐患冬防战役实施方案》,成立了“清剿火灾隐患冬防战役”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并签订了《清剿火灾隐患冬防战役承诺书》,明确了相关人员的责任。在接下来的检查工作中,我科按照支队的统一部署,对照工作要求,重点检查了前一段时间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落实情况。认真分析工作的薄弱环节,查摆工作疏漏,继续深入开展好火灾隐患排查工作,使*****区消防安全条件得到进一步改善。   在20××年的检查工作中,我科共成立检查组个,累计参加检查人次人次,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份,《复查意见书》份,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起,责令停产停业家,罚款总计元。    二、深入开展73号令宣贯工作。   公安部新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颁布实施是新时期下消防监督工作一个重要的改革举措,为深入宣传贯彻73号令,我科成立了宣贯领导小组,制定了宣贯方案,并按照市局文件要求开展了广泛的调研,并撰写了调研报告。在全面学习73号令、公安部消防局郭铁男局长和李世雄副局长在宣贯73号令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及《****省消防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的同时对社会广泛开展73号令的宣传工作,通过发放宣传单、设置咨询台、在主要街道悬挂过街横幅等形式对73号令进行了大力宣传,强化了社会各界的消防安全意识。9月份,我科召开了由本区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及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参加的“73号令宣贯会”,使社会各单位的消防安全意识得到了进一步提高。   73号令实施后,我科重新依法确定了个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制定了监督抽查方案。在监督执法过程中,我科严格贯彻落实《规定》及《细则》的要求,按照《规定》及《细则》确定的检查范围、内容、时限开展消防安全抽查及受理举报投诉,使我科防监督执法工作的正规化进程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河北省公务用车监督管理服务平台怎么看车辆定位

可以在车辆信息中查看车辆目前所在位置。公务用车是指由政府财政为各级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需要所配备的车辆,主要分为各级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固定用车和公务人员公务活动用车两大类。公车超标、公车私用、公车浪费等成为多地纪检监督部门和媒体曝光的热点。2013年10月中纪委也明确表示将试点推行公务用车统一标识、GPS定位等制度,加大惩治力度。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12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第三条 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第四条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第五条 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第二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第六条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  (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第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第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第九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七)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十条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三)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四)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  (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七)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九)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十)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怎样加强党员干部远程教育收看的监督策略

我也是干远程教育的现在大家都在关心经济建设,谁看咱们那落后的远程教育啊再说,咱们远程教育里面的节目都不适用现在网络这么发达,远程教育纯粹就是多余我劝你别费心思了,上面让看什么就看什么,应付应付就得了别折腾农民了!让他们腾出时间多多赚写钱吧

如何加强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监督?如题 谢谢了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以下是“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意见”供参考: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1〕28号)和中组部、人力社保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现就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强化政策规范,全面落实公开招聘制度要求 (一)全面落实公开招聘制度全覆盖。事业单位应根据岗位空缺,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式选拔任用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按规定实施直接考核聘用的,除可适当简化选拔方式外,应按照公开招聘制度要求,严格规范程序,公开相关信息,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监督权。 (二)切实遵循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按照统筹兼顾和公平就业的要求,进一步拓宽公开选拔人才的范围,吸引专业人才到基层事业单位工作。确需给予政策倾斜的,应当具有法律法规或省级以上组织人力社保部门的政策依据。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清理与公开招聘制度不一致的政策规定,不得实行给予特定群体加分、限定内部人员报考等有违制度公平的规定。 (三)严格执行公开招聘制度各项规定。要严格按照公开招聘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严密组织实施公开招聘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公开招聘环节争议多发的突出问题。设置招聘岗位专业条件,应参考高校专业设置目录,并明确专业资格条件审查办法。审查应聘人员资格,应严格按照公告明确的招聘条件和程序进行。体检工作除国家有行业标准外,一般应参照公务员考录体检标准执行。 二、突出信息公开,切实增强公开招聘工作透明度 (四)全面公开招聘工作信息。公开招聘公告经审核备案后,应在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网站发布。招聘公告应包括单位简介、招聘岗位、资格条件、招聘程序与方法、时间安排以及体检、考核、监督投诉和违纪处理办法等内容,发布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招聘公告一经发布,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确需修正或调整招聘公告内容的,应按规定程序报备后发布补充公告。 (五)及时公开招聘进程信息。招聘单位应按照招聘公告明确的程序办法,及时、准确公布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核、人员递补等招聘过程相关信息。有关体检不合格、取消考试成绩、取消应聘资格等涉及应聘者自身利益的相关信息,应按法定送达方式通知应聘者本人,并告知相关权利。 (六)准确公开招聘结果信息。要进一步健全公开招聘结果公示制度,全面、准确公示招聘岗位的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准考证号、毕业学校、学历学位、专业等基本情况。岗位招聘条件设置有其他资格要求的,拟聘用人员的相关情况应当列入公示内容。拟聘用人员公示应在体检、考核工作结束后,在招聘公告明确的信息发布范围内及时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三、完善招聘方式,努力提高公开招聘工作科学性 (七)切实增强招聘组织方式有效性。公开招聘工作,应遵循组织人力社保部门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分类指导,分级管理,体现事业单位及岗位特点。组织人力社保部门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加强指导监管上,要充分发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在招聘组织工作中的主体作用,确保新进人员更加符合单位的专业和岗位要求。要大力推进招聘组织网络化工作,逐步实现在指定网站完成报名、资格初审、信息反馈、成绩查询等招聘过程,为报名应聘提供便利。 (八)积极探索招聘考试形式多样性。公开招聘考试应紧密结合事业单位和招聘岗位特点,合理运用笔试、面试、技能水平测试测评等多种形式。具备技术条件的单位,可采用机考方式取代笔试。招聘高层次科研人员,可采用科研能力评价方式,测评应聘人员在相关领域的科研水平;招聘工勤技能人员,可采用招聘岗位主要操作技能测试方式,测试应聘人员的实际操作技能水平。组织面试除可采用结构化面试方式外,也可采用答辩、试讲、无领导小组讨论等形式进行。 (九)大力提高招聘考试内容针对性。公开招聘考试应根据行业、专业和招聘岗位所需知识、技能特点,合理确定考试内容和方式,大力提高笔试命题质量,切实增强考试内容与招聘岗位实际需求的适配性。要科学制定结构化面试的评分标准,合理确定测评要素项目和权重比例,切实体现不同招聘岗位对履行职责能力素质的需求差异。 四、严格纪律约束,坚决查处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 (十)确保公开招聘制度严肃性。要严肃公开招聘各项制度规定和工作纪律,禁止以各种形式规避制度规定擅自新进人员,禁止未经省级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向招聘单位和个人收取各类费用。要严肃查处事业单位进人和公开招聘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切实做到及时发现、快速应对、严肃处理,坚决维护公开招聘制度的严肃性。 (十一) 确保公开招聘考试规范性。要严格按照《浙江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程》组织实施公开招聘考试。对与公开招聘考试相关的试卷内容、标准答案、面试考官等信息,有关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要进一步强化考试安全意识,加强纪律约束,严密组织实施考务工作,切实把好命题关、阅卷关、面试关,确保招聘考试重点突出、程序规范、结果公正。 (十二)确保公开招聘工作公正性。要严格执行公开招聘纪律和廉洁从政规定,严禁违规干涉公开招聘资格条件设置、招聘程序和方法确定、考试命题和评分等行为。要审慎处理招聘单位干部职工亲属和临时聘用人员等利益相关人员报名应聘问题。凡按规定不得应聘特定岗位的报名人员,必须明确劝退。招聘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和保密规定,确保公开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五、加强监督指导,推动公开招聘工作全面深入发展 (十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组织人力社保部门要切实履行指导、监督公开招聘工作的职能作用,突出抓好政策规范,大力加强指导监督,切实转变工作方法,全面落实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公开招聘主体地位,建立健全组织人力社保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共同监督公开招聘工作的长效协作机制,确保公开招聘工作依法依规平稳实施。 (十四)大力提供公共服务。要切实强化公共服务意识,大力加强对县级组织人力社保部门、事业单位分管领导和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升严格规范组织实施公开招聘的能力水平。要注意加强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面试工作的指导,严格面试考官资格条件,加强纪律教育和业务培训,确保面试工作客观公正。要注意发挥人事考试、人才服务等专业机构的作用,积极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提供优质的考务服务。 (十五)积极畅通监督渠道。要充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健全公开招聘民主监督渠道,及时调查处理投诉举报问题,依法依规维护公平、公正。要不断强化公共危机管理意识,建立健全舆情监测报告制度,制定并落实公开招聘舆情处置应急预案。要努力提高处置公开招聘舆情事件的能力,积极妥善应对社会舆论,加强政策宣传,注意正面引导,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一二年七月九日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履行的监督职责有什么

基层党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也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的基础。因此,我们要正确认识基层党组织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角色,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先进性作用。一、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充分发挥积极作用基层党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斗堡垒,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推动者、实践者。基层党组织是社会矛盾的化解者。应当认真研究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特点和规律,积极探寻处理和解决各种社会矛盾的途径和方法,力争把各种社会矛盾消解在萌芽状态。基层党组织是社会组织的协调者。应当积极培育、支持和正确引导,充分发挥新型社会组织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功能和作用,努力形成党组织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基层社会管理格局,自觉成为各种社会组织的引导者和协调者。基层党组织是社会稳定的维护者。应当自觉担负起化解矛盾和纠纷的重任,切实解决社会治安中存在的问题,教育公民合理合法地表达自己的利益和诉求,防止过激行为,自觉成为社会稳定的推动者。基层党组织是诚实守信文化的塑造者。应当大力加强以公民道德建设为重要内容的基层精神文明建设,在基层社会中形成诚信友爱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大力加强文化阵地建设,创新活动的载体,开展灵活多样的群众性文化活动,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成为诚实守信文化的塑造者。基层党组织是社会活力的激发者。要激发社会活力,就要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决破除各种障碍;支持人们进行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和其他方面的创新;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二、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扬党的先进性基层党组织是联系党和群众的桥梁、纽带,担负着上传下达、组织实施、树立形象、凝聚人心的神圣使命,特别是在整合资源、凝聚力量、化解矛盾、实现社会长治久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基层党组织要在强化核心、凝聚力量中践行党的先进性。一要从关怀服务入手,凝聚党员。特别是要尽快建立帮助下岗失业党员、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解决实际困难的党内互助机制,让广大党员感受到组织的温暖。二要从转变作风入手,凝聚群众。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牢固树立正确的群众观,主动亲近群众、密切联系群众、真诚帮助群众。广泛开展以服务党员、服务群众为主要内容的“党员奉献日”、“党员奉献周”活动,在强化服务中凝聚力量,树立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三要努力拓展领域,拓宽党的工作领域,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以创新的精神来解决当前党建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以改革的精神推进党的建设,从广度和深度上拓展党的工作领域。基层党组织要在统筹发展、奠定和谐之基中保持党的先进性。一方面要实现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贫困是产生社会不和谐甚至社会冲突的最根本、最普遍的原因。实现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是要加快发展,创造丰富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这是协调利益的基础和治本之策。另一方面,努力兼顾好人民群众的具体利益,必须关心人民群众最现实、最直接的具体利益。在推进城镇化、工业化、农业产业化的进程中,党组织要充分考虑现阶段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做到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与人民群众的承受程度相统一。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中要依法保护群众的切身利益,防止强制征用、无情拆迁等损害群众利益现象的发生。在化解矛盾、促进和谐中体现党的先进性。现阶段既是人民群众享受实惠最多的时期,也是各种新问题、新矛盾凸显的时期。基层党组织必须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主动担负起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的重要职责。一要依靠教育疏导化解矛盾。改进和完善做群众工作的方式方法,引导群众用发展的眼光看待前进中的困难,正确认识和处理利益得失问题;引导群众用正确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按照法定程序、依据政策法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二要依靠政策法规化解矛盾。处理矛盾要有法律的思维和合乎法律的手段,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准确把握矛盾的性质和重点,采用不同的方法解决不同的矛盾。在推进民主管理、建设民主政治中保障党的先进性。社会和谐离不开社会政治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证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使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更好地发挥出来,促进社会各种政治关系的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为此,基层党组织要以加强党内民主建设为重点,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是:(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五)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七)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八)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履行的监督职责有什么

基层党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也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的基础。因此,我们要正确认识基层党组织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角色,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先进性作用。一、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充分发挥积极作用 基层党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斗堡垒,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推动者、实践者。基层党组织是社会矛盾的化解者。应当认真研究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特点和规律,积极探寻处理和解决各种社会矛盾的途径和方法,力争把各种社会矛盾消解在萌芽状态。基层党组织是社会组织的协调者。应当积极培育、支持和正确引导,充分发挥新型社会组织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功能和作用,努力形成党组织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基层社会管理格局,自觉成为各种社会组织的引导者和协调者。基层党组织是社会稳定的维护者。应当自觉担负起化解矛盾和纠纷的重任,切实解决社会治安中存在的问题,教育公民合理合法地表达自己的利益和诉求,防止过激行为,自觉成为社会稳定的推动者。基层党组织是诚实守信文化的塑造者。应当大力加强以公民道德建设为重要内容的基层精神文明建设,在基层社会中形成诚信友爱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大力加强文化阵地建设,创新活动的载体,开展灵活多样的群众性文化活动,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成为诚实守信文化的塑造者。基层党组织是社会活力的激发者。要激发社会活力,就要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决破除各种障碍;支持人们进行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和其他方面的创新;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二、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扬党的先进性基层党组织是联系党和群众的桥梁、纽带,担负着上传下达、组织实施、树立形象、凝聚人心的神圣使命,特别是在整合资源、凝聚力量、化解矛盾、实现社会长治久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基层党组织要在强化核心、凝聚力量中践行党的先进性。一要从关怀服务入手,凝聚党员。特别是要尽快建立帮助下岗失业党员、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解决实际困难的党内互助机制,让广大党员感受到组织的温暖。二要从转变作风入手,凝聚群众。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牢固树立正确的群众观,主动亲近群众、密切联系群众、真诚帮助群众。广泛开展以服务党员、服务群众为主要内容的“党员奉献日”、“党员奉献周”活动,在强化服务中凝聚力量,树立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三要努力拓展领域,拓宽党的工作领域,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以创新的精神来解决当前党建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以改革的精神推进党的建设,从广度和深度上拓展党的工作领域。基层党组织要在统筹发展、奠定和谐之基中保持党的先进性。一方面要实现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贫困是产生社会不和谐甚至社会冲突的最根本、最普遍的原因。实现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是要加快发展,创造丰富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这是协调利益的基础和治本之策。另一方面,努力兼顾好人民群众的具体利益,必须关心人民群众最现实、最直接的具体利益。在推进城镇化、工业化、农业产业化的进程中,党组织要充分考虑现阶段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做到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与人民群众的承受程度相统一。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中要依法保护群众的切身利益,防止强制征用、无情拆迁等损害群众利益现象的发生。在化解矛盾、促进和谐中体现党的先进性。现阶段既是人民群众享受实惠最多的时期,也是各种新问题、新矛盾凸显的时期。基层党组织必须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主动担负起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的重要职责。一要依靠教育疏导化解矛盾。改进和完善做群众工作的方式方法,引导群众用发展的眼光看待前进中的困难,正确认识和处理利益得失问题;引导群众用正确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按照法定程序、依据政策法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二要依靠政策法规化解矛盾。处理矛盾要有法律的思维和合乎法律的手段,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准确把握矛盾的性质和重点,采用不同的方法解决不同的矛盾。在推进民主管理、建设民主政治中保障党的先进性。社会和谐离不开社会政治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证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使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更好地发挥出来,促进社会各种政治关系的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为此,基层党组织要以加强党内民主建设为重点,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政务公开:三公开一监督是什么?

公开办事内容、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结果、依靠群众监督;或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办事公开,加强监督。等等。关键是你得知道这个约定的说法从何处来,就知道他具体是指什么了。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的暂行规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工贸企业有限空间的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调整并公布。第三条 工贸企业是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负责。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 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一)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三)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四)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五)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第六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三)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四)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安全培训应当有专门记录,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字确认。第七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第八条 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负责人批准。第九条 工贸企业应当按照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及其安全职责。第十条 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将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和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业人员。现场负责人应当监督作业人员按照方案进行作业准备。第十一条 工贸企业应当采取可靠的隔断(隔离)措施,将可能危及作业安全的设施设备、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空间与作业地点隔开。第十二条 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检测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检测的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前30分钟。第十三条 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时,应当记录检测的时间、地点、气体种类、浓度等信息。检测记录经检测人员签字后存档。检测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发生。第十四条 有限空间内盛装或者残留的物料对作业存在危害时,作业人员应当在作业前对物料进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换。经检测,有限空间的危险有害因素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一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的要求后,方可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第十五条 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采取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禁止采用纯氧通风换气。发现通风设备停止运转、有限空间内氧含量浓度低于或者有毒有害气体浓度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限值时,工贸企业必须立即停止有限空间作业,清点作业人员,撤离作业现场。第十六条 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对作业场所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第十七条 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的照明灯具电压应当符合《特低电压限值》(GB/T3805)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作业场所存在可燃性气体、粉尘的,其电气设施设备及照明灯具的防爆安全要求应当符合《爆炸性环境第一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第十八条 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与使用。第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保持有限空间出入口畅通;(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三)作业前清点作业人员和工器具;(四)作业人员与外部有可靠的通讯联络;(五)监护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并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六)存在交叉作业时,采取避免互相伤害的措施。第二十条 有限空间作业结束后,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应当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撤离作业人员。第二十一条 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关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讯设备、安全绳索等应急装备和器材。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第二十二条 工贸企业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应当发包给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方,并与承包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存在多个承包方时,工贸企业应当对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工贸企业对其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主体责任。承包方对其承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直接责任。第二十三条 有限空间作业中发生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警,禁止盲目施救。应急救援人员实施救援时,应当做好自身防护,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检查,将检查纳入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抽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检测记录、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急救援演练、专项安全培训等情况。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培训,并为检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行政执法人员配备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检测仪器。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发现有限空间作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暂时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作业。 第二十八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第二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的;(三)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四)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五)未教育和监督作业人员按照本规定正确佩戴与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六)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演练的。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党员应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履行哪些监督义务?

监督义务包括: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的权利。党员主要义务:(1)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2)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3) 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4)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5)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6)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7)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8)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1 根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

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质检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环保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卫生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工商行政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邮政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由谁来来监督?

人大常委会

民事检察监督规则

民事监督规则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民事诉讼的监督的相关规则,主要内容规定在《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这部法律中。一、基本思路(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新时代更优更实的民事检察产品民事检察工作事关民心、民意和民情。近年来,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呈现数量持续上升、疑难复杂案件增多、虚假诉讼屡禁不止、息诉化解难度大等特点,要坚持司法为民和司法便民,进一步完善申请监督范围、权利义务告知、案件受理程序、申请监督权利救济、申请复查等方面的条款,切实保障当事人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申请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保护其合法合理诉求,并通过加大监督力度,有效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增强人民群众对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获得感。(二)坚持适应形势发展,充分吸收近年来修订法律新规定和司法体制改革新成果近年来,立法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等法律进行修订,对检察机关办案组织、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行使职权事项、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等作出了新规定。司法体制改革也取得新成果,《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建立全国执行与法律监督工作平台进一步完善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等最高检与相关中央单位会签文件已经解决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中的一些问题,最高检《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明确了检察建议的类型范围、办理程序、督促落实、监督管理等内容,最高检《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进一步完善了检察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机制。(三)坚持问题导向,重点解决检察监督中的突出问题原规则实施以来,各地检察机关适用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亟须通过完善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予以解决。如,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范围过窄,未规定必要的兜底条款,导致部分确有监督必要的民事案件未能进入检察监督范围,影响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法律及司法解释未对虚假民事调解书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导致个案中因检法两院存在认识分歧影响监督实效;原规则未对当事人申请监督期限作出规定,导致年代久远的案件仍进入检察监督范围,存在审查处理难、矛盾化解难、息诉服判难,极端个案容易演变成涉法信访案;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审查期限为三个月,未有扣除审查期限等方面的规定,但实践中部分案件因调卷、鉴定、评估等客观原因无法在三个月内办结,影响了检察权威;民事诉讼法及原规则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和执行监督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指引性规定,影响办案实效,等等。新修订的规则聚焦影响检察监督职能有效发挥的突出问题,通过完善相关条款,明确适用标准,细化监督程序,增加指引性规定,进一步提升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切实解决检察办案难题。(四)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新类型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办理程序对执行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民事非诉执行监督、民事公益诉讼监督、专门法院民事诉讼监督等新类型案件的办理作出原则规定,确保办案程序合法、规范。(五)坚持依法依规,严格遵循司法解释的法律定位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是检察机关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要进一步突出对立法精神和立法原意的把握,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法律赋予权限范围内作出解释。凡立法机关提出不同意见的条款,均作了补充、修改或删除。对争议特别大、实践经验尚不成熟以及不涉及法律适用的工作要求条款,原则上不作规定。二、相关规定1、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进行监督;2、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3、负责控告申诉检察、民事检察、办理、管理工作、互相制约;4、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实行回避制度;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检察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二条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条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五条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受理、办理、管理工作分别由控告检察部门、民事检察部门、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各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检察院对法院的监督方式

法律分析:1、对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在民事诉讼中是否存在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2、通过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存在法定情形而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是有权对法院审判实施监督的,检察机关认为法院判决有错误的,可以指令法院对案件进行重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二百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是

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及劳改机关和劳动教养机关。公安机关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同时又担负着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公安机关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依法管理社会治安,行使国家的行政权,同时公安机关又依法侦查刑事案件,行使国家的司法权。公安机关的性质具有双重性,即既有行政性又有司法性。国家安全机关是掌管对外情报和反间谍工作,担负保卫国家安全的专门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主要任务是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第一百四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一百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我国法律监督的主体包括

法律分析:法律监督的主体可概括为三类:1、国家监督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这种监督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具有法律强制力,在一国的法律监督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2、社会监督即社会组织包括各政党、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这种监督不同于国家机关的监督,它不以国家名义进行,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它有组织性、广泛的代表性,因而是监督体系中的重要力量。3、公民监督:按照人民主权原则,每个公民是政治权利的主体和国家的主人,因而每个人都可以成为监督主体。这种监督广泛、直接而具体,起作用不可忽视,是法律监督体系的基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法律实施的监督对象

法律主观:法律的监督机关是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保障公民对于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控告的权利,追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人的法律责任。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什么是广义的法律监督?

1、司法监督(如检察院行使的法律监督权,公检法相互监督与制约),2、立法监督(人大监督).3、政党监督(党的领导),4、群众监督,5、舆论监督。

检察院对民事案件的监督怎么进行

法律分析: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五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审查终结的案件(申请监督),应当区分情况作出下列决定:(一)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二)提请抗诉;(三)提出抗诉;(四)提出检察建议;(五)终结审查;(六)不支持监督申请。控告检察部门受理的案件,民事检察部门应当将案件办理结果书面告知控告检察部门。

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哪个

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第一百三十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法律监督机关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国家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法律监督机关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地方各级人大及常委会。国家纪检机关是共产党内的监督机关,监察机关是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遵守行政纪律情况的,检察机关是监督法律适用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检察机关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侦查监督

检察机关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1、刑事案件侦查监督,确保侦查活动合法、公正、有效;2、刑事诉讼活动监督,保障公诉环节的合法性和公正性;3、法律适用监督,核查法律适用是否正确、公平;4、行政执法监督,对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5、司法活动监督,监督法院的审判活动;6、执行活动监督,确保判决和裁定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7、维护人权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侦查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1、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法律手续是否完备,有无非法拘捕、错捕或漏捕人犯的情况;2、在立案、侦查、预审、勘验、搜查、扣押、鉴定中,有无违法行为;3、在讯问被告人和询问证人中有无违法乱纪、刑讯逼供等情况。检察院的监督职能有:1、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2、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3、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具体如下:1、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2、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3、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4、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综上所述,检察机关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刑事案件侦查监督,确保侦查活动合法、公正、有效;刑事诉讼活动监督,保障公诉环节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法律适用监督,核查法律适用是否正确、公平;行政执法监督,对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司法活动监督,监督法院的审判活动;执行活动监督,确保判决和裁定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维护人权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一)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二)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三)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四)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五)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六)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七)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八)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检察院的违法由谁来监督

检察院的违法由上一级检察院领导和当地人大监督。检察院是全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国家机关,行使国家的检察权。人民检察院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案、危害公共安全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和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监狱、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事实真相,忠于法律,忠于社会主义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而对于任何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

法律主观:法律的监督机关是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保障公民对于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控告的权利,追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人的法律责任。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法律监督包括哪些内容

法律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察和督促。那么你对法律监督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我整理关于什么是法律监督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法律监督的介绍  1、法律监督是对法律实施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法律监督不包括对立法活动的监督,而只是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并且是以监督严重违反法律的情况为主。  从法律的有关规定看,人民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在内容上受到严格的限制,即对法律执行情况的监督只限于对国家公务员职务活动中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立案、侦查和公诉,对法律遵守情况的监督只限于对严重违反法律以至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追诉,对法律适用情况的监督只限于对三大诉讼活动中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以及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进行监督。  2、法律监督是一种专门性的监督。法律监督的专门性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监督权作为国家权力的一部分,由人民检察院专门行使,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专门职责。检察机关如果放弃对严重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监督,就是失职。因而它不同于其他一切社会活动主体都能进行的一般性监督。二是法律监督的手段是专门的。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手段是由法律特别规定的。如对职务犯罪立案侦查、对刑事犯罪提起公诉,以及对诉讼过程中违反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都是只有检察机关才有权使用的监督手段。  3、法律监督是一种程序性的监督。法律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规定了一定的程序规则,这些程序规则可能因监督的对象不同而有所不同。如对职务犯罪立案侦查有立案侦查的程序,对刑事犯罪提起公诉有提起公诉的程序,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提起抗诉有提起抗诉的程序,纠正违法有纠正违法的程序。  程序性的另一层含义是法律监督的效果在于启动追诉程序或者救济程序。对于严重违法构成犯罪的,法律监督的功能是启动追诉程序,提请有权审判的法院进行审判;对于构成违法的,法律监督的功能是提请对行为人有管辖权的主体追究责任;对于违反法律的判决、裁定或决定,法律监督的功能是提请作出决定的机关启动救济程序以纠正已经出现的错误。  4、法律监督是一种事后性的监督。只有当法律规定的属于法律监督的情形出现以后,检察机关才能启动法律监督程序,实施监督行为。并且,司法活动、行政活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各种违法行为,在程度上是不同的,只有在违法行为达到一定程度之后,检察机关才能启动法律监督程序实施监督。  法律监督的意义  法律监督是国家实现其职能的重要手段,对健全国家法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法律监督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需要。法律监督有利于我国实行依法治国方略,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二)法律监督是制约权力滥用的基本手段。法律监督有利于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行使权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法律监督是完善国家法制的内在要求。法律监督有利于人民行使监督权,有利于巩固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有利于促进法制逐步趋于完善。  法律监督的分类  基本分类  法律监督的分类,是指按照不同的标准,从不同角度对法律监督所作的基本分类,通常也称为法律监督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分类:  (1)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  (2)纵向监督和横向监督。  (3)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4)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  (5)国家性的监督和非国家性的监督。  ——沈宗灵主编:《法学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50页。  标准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监督作不同的分类:  (1)根据法律监督的来源不同,可以把法律监督分为系统内的监督和系统外的监督。(也可称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2)根据法律监督的阶段不同,可以将法律监督分为事前监督、日常监督和事后监督。  (3)根据法律监督的主体不同,可以将法律监督分为国家法律监督和社会法律监督。  --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436-437页。  角度分类  对于法律监督可以按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各种分类,基本的分类有以下几种:  (1)根据监督主体不同可以分为国家监督(又称国家机关的监督)和社会监督两大类。  (2)根据监督主体和被监督的国家机关的地位和相互关系的不同,可以分为纵向监督和横向监督。  (3)根据监督主体和被监督的国家机关是否属于同一系统,可以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4)根据监督实行时间的先后,可以分为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  (5)根据监督的性质和效力,可以分为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和不具法律效力的监督。  (6)根据监督的内容可分为立法监督和法律实施的监督。

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包括

从监督的内容上看,地方人大对于法院的监督分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主要审查法院是否正确行使审判权、有无滥用职权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一条 为保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履行代表的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第三条 代表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条 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二)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三)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四)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民事监督规则

民事监督规则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民事诉讼的监督的相关规则,主要内容规定在《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这部法律中。一、基本思路(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新时代更优更实的民事检察产品民事检察工作事关民心、民意和民情。近年来,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呈现数量持续上升、疑难复杂案件增多、虚假诉讼屡禁不止、息诉化解难度大等特点,要坚持司法为民和司法便民,进一步完善申请监督范围、权利义务告知、案件受理程序、申请监督权利救济、申请复查等方面的条款,切实保障当事人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申请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保护其合法合理诉求,并通过加大监督力度,有效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增强人民群众对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获得感。(二)坚持适应形势发展,充分吸收近年来修订法律新规定和司法体制改革新成果近年来,立法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等法律进行修订,对检察机关办案组织、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行使职权事项、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等作出了新规定。司法体制改革也取得新成果,《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建立全国执行与法律监督工作平台进一步完善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等最高检与相关中央单位会签文件已经解决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中的一些问题,最高检《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明确了检察建议的类型范围、办理程序、督促落实、监督管理等内容,最高检《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进一步完善了检察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机制。(三)坚持问题导向,重点解决检察监督中的突出问题原规则实施以来,各地检察机关适用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亟须通过完善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予以解决。如,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范围过窄,未规定必要的兜底条款,导致部分确有监督必要的民事案件未能进入检察监督范围,影响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法律及司法解释未对虚假民事调解书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导致个案中因检法两院存在认识分歧影响监督实效;原规则未对当事人申请监督期限作出规定,导致年代久远的案件仍进入检察监督范围,存在审查处理难、矛盾化解难、息诉服判难,极端个案容易演变成涉法信访案;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审查期限为三个月,未有扣除审查期限等方面的规定,但实践中部分案件因调卷、鉴定、评估等客观原因无法在三个月内办结,影响了检察权威;民事诉讼法及原规则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和执行监督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指引性规定,影响办案实效,等等。新修订的规则聚焦影响检察监督职能有效发挥的突出问题,通过完善相关条款,明确适用标准,细化监督程序,增加指引性规定,进一步提升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切实解决检察办案难题。(四)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新类型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办理程序对执行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民事非诉执行监督、民事公益诉讼监督、专门法院民事诉讼监督等新类型案件的办理作出原则规定,确保办案程序合法、规范。(五)坚持依法依规,严格遵循司法解释的法律定位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是检察机关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要进一步突出对立法精神和立法原意的把握,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法律赋予权限范围内作出解释。凡立法机关提出不同意见的条款,均作了补充、修改或删除。对争议特别大、实践经验尚不成熟以及不涉及法律适用的工作要求条款,原则上不作规定。二、相关规定1、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进行监督;2、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3、负责控告申诉检察、民事检察、办理、管理工作、互相制约;4、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实行回避制度;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检察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二条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条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五条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受理、办理、管理工作分别由控告检察部门、民事检察部门、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各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法律监督的主体是什么

公正。

法律监督的主体是什么?

法律监督的主体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两个方面。1、法律监督又称法制监督,有广、狭两种理解。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察和督促。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2、法律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这种监督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具有法律强制力,在一国的法律监督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3、公民。按照人民主权原则,每个公民是政治权利的主体和国家的主人,因而每个人都可以成为监督主体。这种监督广泛、直接而具体,起作用不可忽视,是法律监督体系的基础。4、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可分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享受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在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双方既享受权利,又承担义务,因而,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

名词解释:广义的法律监督

“法律监督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国家机关、组织、人民群众对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广义的法律监督根据监督主体不同可以分为国家监督(又称国家机关的监督)和社会监督两大类。国家监督包括权力监督(或称人大监督)、行政监督、检察监督和司法监督四个方面[ii],其中行政监督主要指行政机关的内部监察,司法监督主要指司法审查。

如何建立健全法律监督体系

法律分析:1、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这种监督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具有法律强制力,在一国的法律监督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   2、社会组织。包括各政党、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这种监督不同于国家机关的监督,它不以国家名义进行,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它有组织性、广泛的代表性,因而是监督体系中的重要力量。   3、公民。按照人民主权原则,每个公民是政治权利的主体和国家的主人,因而每个人都可以成为监督主体。这种监督广泛、直接而具体,起作用不可忽视,是法律监督体系的基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第二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我国法律监督机关是什么

 一、法律监督机关具体有哪些  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人民检察院。 检察院是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国家机关,人民检察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  二、法律监督有哪些意义  法律监督是国家实现其职能的重要手段,对健全国家法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法律监督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需要。法律监督有利于我国实行依法治国方略,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二)法律监督是制约权力滥用的基本手段。法律监督有利于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行使权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三)法律监督是完善国家法制的内在要求。法律监督有利于人民行使监督权,有利于巩固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有利于促进法制逐步趋于完善。  三、人民检察院职能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什么

法律分析: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人民检察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我国法律监督机关是什么

我国法律监督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监督从范围上包括三方面:一、是对司法机关,具体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及劳改机关和劳动教养机关进行监督;二、是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进行监督;三、是对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监督。其监督方式主要是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纠正有关机关的违法活动和对案件提起上诉和抗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第一百二十四条 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第一百二十六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第一百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一百三十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我国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是

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及劳改机关和劳动教养机关。公安机关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同时又担负着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公安机关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依法管理社会治安,行使国家的行政权,同时公安机关又依法侦查刑事案件,行使国家的司法权。公安机关的性质具有双重性,即既有行政性又有司法性。国家安全机关是掌管对外情报和反间谍工作,担负保卫国家安全的专门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主要任务是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第一百四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一百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法律的监督权归谁所有

法律主观:法律的监督机关是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保障公民对于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控告的权利,追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人的法律责任。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法律监督是什么

  1.法律监督是对法律实施中严重违反法律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法律监督不包括对立法活动的监督,而只是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并且是以监督严重违反法律的情况为主。  从法律的有关规定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在内容上受到严格的限制,即对法律执行情况的监督只限于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活动中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立案、侦查和公诉,对法律遵守情况的监督只限于对严重违反法律以至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追诉,对法律适用情况的监督只限于对三大诉讼活动中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以及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进行监督。  2.法律监督是一种专门性的监督。法律监督的专门性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监督权作为国家权力的一部分,由人民检察院专门行使,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专门职责。检察机关如果放弃对严重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监督,就是失职。因而它不同于其他一切社会活动主体都能进行的一般性监督。二是法律监督的手段是专门的。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手段是由法律特别规定的。如对职务犯罪立案侦查、对刑事犯罪提起公诉,以及对诉讼过程中违反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都是只有检察机关才有权使用的监督手段。  3.法律监督是一种程序性的监督。法律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规定了一定的程序规则,这些程序规则可能因监督的对象不同而有所不同。如对职务犯罪立案侦查有立案侦查的程序,对刑事犯罪提起公诉有提起公诉的程序,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提起抗诉有提起抗诉的程序,纠正违法有纠正违法的程序。  程序性的另一层含义是法律监督的效果在于启动追诉程序或者救济程序。对于严重违法构成犯罪的,法律监督的功能是启动追诉程序,提请有权审判的法院进行审判;对于构成违法的,法律监督的功能是提请对行为人有管辖权的主体追究责任;对于违反法律的判决、裁定或决定,法律监督的功能是提请作出决定的机关启动救济程序以纠正已经出现的错误。  4.法律监督是一种事后性的监督。只有当法律规定的属于法律监督的情形出现以后,检察机关才能启动法律监督程序,实施监督行为。并且,司法活动、行政活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各种违法行为,在程度上是不同的,只有在违法行为达到一定程度之后,检察机关才能启动法律监督程序实施监督。

法律监督的依据是什么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是指检察机关监督法官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法院所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是否合法;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监督监狱、看守所等监管活动是否合法;监督受国家专政的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刑事变更的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名词解释 法律监督

“法律监督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国家机关、组织、人民群众对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广义的法律监督根据监督主体不同可以分为国家监督(又称国家机关的监督)和社会监督两大类。国家监督包括权力监督(或称人大监督)、行政监督、检察监督和司法监督四个方面[ii],其中行政监督主要指行政机关的内部监察,司法监督主要指司法审查。

法律监督机关是什么意思

法律的监督机关是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保障公民对于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控告的权利,追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人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监督从范围上包括三方面:一、是对司法机关,具体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及劳改机关和劳动教养机关进行监督;二、是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进行监督;三、是对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监督。其监督方式主要是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纠正有关机关的违法活动和对案件提起上诉和抗诉。检察院遵循的程序:人民检察院发现并且认为有犯罪行为时,应当依照司法程序立案侦查,或者指令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认为必须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将原案撤销。对于任何公民的逮捕,除法院决定的以外,必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我国能够进行司法监督的主体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在我国,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包括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审判机关的监督。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根据我国的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以及目前的检察实践,检察机关的监督是一种专门监督,即对有关国家机关执法、司法活动的合法性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犯罪和其他犯罪行为所进行的监督。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与诉讼活动有着密切的联系,或者是在诉讼过程中进行,或者最终通过诉讼得以完成。因此,可以将检察机关的监督分为三类:刑事诉讼监督;民事诉讼监督;行政诉讼监督。刑事诉讼监督是目前我国检察机关监督的主要工作。民事诉讼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所进行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或者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以及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抗诉。行政诉讼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所进行的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审判机关的监督称为审判监督,一方面审判机关有系统内部的自我监督,另一方面有依诉讼程序对本系统外的其他国家机关行为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比如,通过行政诉讼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是通过依法审理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关的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经济案件等,以判决、裁定的形式处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来实现的。人民法院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司法活动是司法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据此可以认为人民法院对于较低层次的抽象行政行为拥有间接审查的权力,即虽没有直接作出司法判决的权力,但具有审查、判断、适用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机关是哪个

一、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机关是哪个?1、依法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机关是:人民检察院。2、《刑事诉讼法》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二、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1、立案监督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立案)的理由,理由不成立的,要求立案(或者撤销案件)。2、侦查、审查、起诉监督通过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监督侦查工作。对侦查过程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3、审判监督对审判过程的监督:庭后以检察院整体名义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对审判结果监督:抗诉。死刑复核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4、执行监督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对刑罚变更活动的监督。三、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可以随时咨询我!

我国法律监督的专门机关是(  )。

【答案】:B【知识点】法律监督机关。【答案】B。【解析】我国《宪法》第129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故选B。

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什么?

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一规定明确了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从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实践来看,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主要是对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违反刑法实行监督,以及对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监狱等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并包括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活动的事后监督。

答题我国广义的法律监督体系包括哪些方面

我国法律监督的体系 法律监督体系,是一国不同种类的法律监督有机结合的统一体。依监督主体不同可分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两大系统。 (一)国家监督 1.国家监督的概念和特点 所谓国家监督,即由国家机关以国家名义依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的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监督。这种监督因具体实施监督的机关不同,监督的内容和方式也可能不同,但作为国家监督有其共同特点: (1) 法定性。 (2) 严格程序性。 (3) 直接效力性。2.国家监督的种类 依具体实施监督的机关不同,国家监督又可分为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监督三类。(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包括以下两方面:第一, 立法监督。第二, 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2)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是以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为主体所进行的监督。(3)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是以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为主体所进行的监督。第一, 检察机关的监督。第二, 审判机关的监督。(二)社会监督1.社会监督的概念和特点 所谓社会监督,即由国家机关以外的政治或社会组织和公民进行的不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监督。社会监督因具体的监督主体和方式不同,又可分为不同的种类。但作为社会监督,有其共同特点:(1) 广泛性。(2) 启动性。(3) 标识性。2.社会监督的种类 社会监督依具体实施监督的主体不同,又可分为政治或社会组织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和公民的监督。 (1)政治或社会组织的监督 (2)社会舆论的监督 社会舆论的监督主要指新闻舆论的监督,借助传媒手段进行。 (3)公民的直接监督 公民的直接监督指向广泛,特别指向国家机关、政党、政治或社会组织运用公权力的行为。

行政管理学法律监督具有哪些特征

  法律监督又称法制监督,有广、狭两种理解。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察和督促。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法律监督的特征:  法律监督的专门性。  法律监督的独立性。  法律监督的制衡性。  法律监督的程序性。  监督范围的特定性。

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是哪里

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是立法机关,也是法律监督机关。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存在的问题

法律分析:一、刑事诉讼监督缺乏可操作性,效果较差首先,在对公安机关的侦查监督方面,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法律规二、在对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方面,从法律规定看来,审判阶段公诉人对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不合情理。公诉人在刑事审判中的地位,与原告在民事审判中的地位相当。公诉人与民事原告的不同只在于他代表的是国家,其诉讼请求是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但公诉人的诉讼请求同样得靠起诉而 得到人民法院的认定才能实施。检察机关在国家司法制度中的特殊地位,可以依职权直接对法官采取 监督措施。三、在审查起诉阶段,即公诉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司法行为存在监督空白。在刑事诉讼程序当中,检察机关的公诉行为也属于刑事诉讼的组成部分,作为公诉人的检察官的行为同样需要监督。上述法律虽然赋予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权力但未规定具体的监督措施。公诉阶段的法律监督还是一片空白。公诉阶段 监督的刑事诉讼,将失去刑事诉讼监督的完整性,整个刑事诉讼过程的公正性都可能受到。但是公诉阶段的法律监督由谁来实施 规定。四、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仍然存在与第八条的规定不相呼应的环节。如自诉案件就无检察机关监督的规定,对此监督的效力就难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 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不仅具有 对刑事被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权力,还有对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和人民法院的审判(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权力。

目前我国法律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存在的问题表现在:  第一,法律监督体制不健全。在形式上虽有党、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等多层次的监督系统,而实际上除党和社会组织外,绝大多数监督形式是隶属有关国家机关的“内部监督”,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纵向监督,因而,要从全社会,从宏观上实施监督,特别是实施自下而上的监督,往往难以进行,而各个监督系统和各个系统内的不同方面,缺乏相互间的制约和监督的横向联系机制。  第二,监督渠道不畅通。在法律和制度上虽然规定了人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的权利,但由于缺乏具体制度和措施的保障,人民群众所能了解到的情况很有限,即使群众有意见,由于渠道不畅,往往也得不到及时反映和处理。  第三,监督标准不明确。从我国监督机制的历史和现状来看,导致监督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权责不明、尺度不定、关系复杂、互相推诿。在监督实践中,对监督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没有从法律制度上作出明确的规定。导致监督主体难以有效地行使监督权利。有的又规定多种监督主体对同一监督对象或对同一监督对象的同一行为实施监督,实际上有名无实,谁也不进行监督,相互推诿。不能落实。  总的来说,我国现行的法律监督制度,很不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很不适应民主政治建设和加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因此,完善和强化法律监督机制。乃是目前健全与加强法制建设的关键环节。望采纳,谢谢

法律监督的主体是什么?

我国法律监督的主体大致分为三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其中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社会组织包括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人民政协、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企业等。主体制力可概括为三类: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这种监督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具有法律强制力,在一国的法律监督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社会组织:包括各政党、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这种监督不同于国家机关的监督,它不以国家名义进行,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它有组织性、广泛的代表性,因而是监督体系中的重要力量。公民:按照人民主权原则,每个公民是政治权利的主体和国家的主人,因而每个人都可以成为监督主体。这种监督广泛、直接而具体,起作用不可忽视,是法律监督体系的基础。客体:对于法律监督客体的范围,法学界有两种理解。所有人:一种观点认为,法律监督的客体包括从事各种法律活动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

简述我国法律监督体系

法律监督体系是由一个国家各种形式的法律监督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系统。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由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两大系统构成。国家监督:国家监督是以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为主体,以国家的名义,依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的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监督。(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主要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主体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立法监督和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在现代西方社会,责任制内阁也好、非责任制内阁也好,按照三权分立原则建立的政体也好,按照议会至上原则建立的政体也好,虽然监督权的范围与规模不尽相同,但监督权都是代议制机关的一项重要权力。它对维护法治,捍卫民主,防止专横,抑制腐败,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履行其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方面。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主体与监督客体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全面保证国家法律的有效实施,通过法定程序,对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实施法律的监督。这种监督的主体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整个法律监督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客体,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那些由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产生并向它们负责的国家机关及其组成人员。第二类,是有关国家权力机关及其组成人员。根据我国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监督客体;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以及其它下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其上一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客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是选举他们的代表大会的监督客体。第三类,国家武装力量、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和公民个人。因为根据宪法,他们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而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分别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和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重要职责。在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方式主要有:①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议;②审查文件,指对“一府两院”(政府、法院和检察院)依法呈送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议;③质询;④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⑤受理申诉、控告和检举,并进行处理;⑥开展执法检查,这是当前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开展法律监督所经常使用的一种监督方式,具有针对性和时效性,可以及时发现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实施的对策;⑦视察,是指由人民代表有组织地对法律、法规、有关决议和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或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视察;⑧督促办理人民代表和委员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⑨审议撤消职务案;⑩专题监督,“即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某一热点问题,某一重大事件,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这样可以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2)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这是以国家行政机关为主体的监督,其监督的客体和内容包括两个方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监督、对社会组织和公民行为的合法性的监督。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行政监督,即基于行政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由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的监督。另一种是专门行政监督,是行政系统内部的专门监督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政策和命令等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所进行的监督。具体包括行政监察监督、行政复议监督和审计监督等。(3)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在我国,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包括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审判机关的监督。①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根据我国的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以及目前的检察实践,检察机关的监督是一种专门监督,即对有关国家机关执法、司法活动的合法性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犯罪和其他犯罪行为所进行的监督。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与诉讼活动有着密切的联系,或者是在诉讼过程中进行,或者最终通过诉讼得以完成。因此,可以将检察机关的监督分为三类:刑事诉讼监督;民事诉讼监督;行政诉讼监督。刑事诉讼监督是目前我国检察机关监督的主要工作。民事诉讼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所进行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或者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以及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抗诉。行政诉讼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所进行的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②审判机关的监督称为审判监督,一方面审判机关有系统内部的自我监督,另一方面有依诉讼程序对本系统外的其他国家机关行为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比如,通过行政诉讼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是通过依法审理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关的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经济案件等,以判决、裁定的形式处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来实现的。人民法院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司法活动是司法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3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据此可以认为人民法院对于较低层次的抽象行政行为拥有间接审查的权力,即虽没有直接作出司法判决的权力,但具有审查、判断、适用权。社会监督:社会监督是以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或公民为主体进行的监督。这种监督主体范围十分广泛,民主性比较突出,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1)社会组织的监督社会组织的监督在我国包括中国共产党的监督,人民政协的监督和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的监督等。①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在国家生活中处于领导地位,在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保证政令畅通,监督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防止滥用权力等方面,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中国共产党的监督的重要作用可以从两方面实现。首先,中国共产党作为全国各族人民的领导核心,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领导人民共同遵守、执行宪法和法律,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党运用对人民群众的领导机制,领导与动员人民群众和各种社会组织去依法对所有监督客体,特别是执政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进行广泛的监督。中共中央于1987年提出,要建立“一套制度制约和监督党和国家的高级领导人、特别是职权最高的领导人都能严格遵守宪法、遵守党纪,不至于不受任何限制而自由行动,使我们党和国家的治理基本上靠制度而不是靠个人。”其次,按照“党要管党”的原则,运用党内民主监督与制约机制,加强对从政的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严格监督。一方面,通过扩大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以充分发挥全体党员与党组织在党的监督中的作用。另一方面,建立、健全有关党内监督的规章制度,充分发挥党内监督机制的功能。中共中央1997年3月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是有关党员廉洁从政的一个基本党规,其中规定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诸多行为规范及监督处分办法。此外还有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收入申报、收受礼品登记制度、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等等党规。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是实现党的监督的重要职能机关。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对自己的党员和党组织的活动实行全面的监督,有权对违法乱纪者实施党纪处分。当然,党纪不能代替国法。对违反法律者,还应由有关国家机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指出:“人民政协要对国家大政方针、地方重要事务、政策法令的贯彻、群众生活和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加强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长期以来,人民政协在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全国政协会议与全国人大会议同时召开,共商国是,已经成为习惯。政协委员以视察、调查研究等方式进行的法律监督,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③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人民内部,不同的社会阶层和社会集团的人们,由于经济利益、生活方式、文化素养和觉悟程度的不同,政治要求也不尽相同,他们必然要通过一定的政治组织或社会团体反映自己的观点和愿望。我国的各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的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他们作为参政党,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多种途径积极地开展法律监督的工作,是法律监督的一支重要的社会力量。④社会团体的法律监督,主要是指由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消费者保护协会等社会组织所进行的法律监督。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中发挥着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重要作用。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消费者协会等社团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起来的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监督、进行自我保护的利益集团。这类监督作为一种集体监督,可以在某些特定的领域发挥重要的监督作用。(2)社会舆论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主要指借助传媒手段进行的新闻舆论的监督,是最能体现社会监督的广泛性、公开性和民主性的监督,能够十分有效地影响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起到其他监督形式无法替代的作用。新闻舆论的法律监督,是由新闻媒介进行的法律监督。它既是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言论、出版自由在法律监督领域的具体应用,也是人民群众的监督在新闻、出版领域中的体现。在现代社会,新闻工作者是以自己对社会事件的报道和评价,参与社会生活与政治生活的;新闻工作者以自己的职业敏感,运用报纸、广播、电视、因特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对社会生活进行广泛的、甚至是无孔不入的报道,因此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有些国家甚至称新闻舆论为“第四政府”。新闻舆论监督因其反应速度快、传播范围广泛,而具有相当大的道义影响和震撼力。同时,新闻舆论监督,可以在法律监督方面起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的作用。所有严重、恶劣的腐败事件和腐败分子,都有一个从小到大、由轻至重的发展过程。如果存在一个有效的舆论监督机制,将尚不严重的、见不得人的权钱交易等腐败丑闻及时公诸于众,使其成为众矢之的,那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遏止腐败的滋长和蔓延。中国古人讲:“民之有口,尤土之有山川也,财用于是乎出;尤其原隰之与衍沃也,衣食于是乎生。口之宣言也,善败于是乎兴,行善而备败,其所以阜财用、衣食者也。”(《国语·周语上》)这里讲的是人民群众言论的益处,其中也包括舆论监督的作用。(3)人民群众的直接监督人民群众直接进行的法律监督是当代中国法律监督体系的基础和力量源泉。公民有权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监督国家机关运用公权力的行为。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指由人民群众直接进行的法律监督。这种监督的主体是公民个人;客体是所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政党、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大众传媒。监督内容包括:国家立法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和其他职权的行为,国家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的行为,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国家行政权的行为,各政党依法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行为,各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行为,以及普通公民的法律活动。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根据我国宪法,人民群众法律监督的权利是我国人民所拥有的国家权力的必不可少的表现形式和组成部分。人民群众的监督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它或者直接促使监督客体纠正错误、改进工作,或者可以启动诉讼程序或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任何破坏或阻止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

简述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体现在哪些方面

 1、对法院起到纠错作用:如果发现法院的判决有错误或不合理的地方,可以提起抗诉,纠正法院的错误。  2、对公安机关起到审查作用:公安机关在批请正式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如果发现证据不足或其它疑点,可以让公安机关重新侦查,以免误抓好人。  3、作为原告代表国家起诉的作用:一般的民间案件是民不诉官不究,但是,在审判国家公职人员的贪污受贿犯罪等行为时,检察机关要代表国家提起公诉。

法律监督特征有那些

法律监督的特征:法律监督的专门性。法律监督的独立性。法律监督的制衡性。法律监督的程序性。监督范围的特定性。

我国法律监督机关是什么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监督从范围上包括三方面:一、是对司法机关,具体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及劳改机关和劳动教养机关进行监督;二、是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进行监督;三、是对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监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什么

法律分析: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人民检察院。检察院是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国家机关,人民检察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检察院遵循的程序:人民检察院发现并且认为有犯罪行为时,应当依照司法程序立案侦查,或者指令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认为必须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将原案撤销。对于任何公民的逮捕,除法院决定的以外,必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法律监督机关是指什么部门

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及劳改机关和劳动教养机关。公安机关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组逗缓成部分,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同时又担负着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公安机关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依法管理社会治安,行使国家的行政权,同时公安机关又依法侦查刑事案件,行使国家的司法权。公安机关的性质具有双重性,即既有行政性又有司法性。国家安全机关是掌管对外情报和反间谍工作,担负保卫国家安全的专门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缓指橘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主要任务是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第一百四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一百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温馨提示】以上回答扰团,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监督法律实施的机关有哪些

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是国家实现其职能的重要手段,对健全国家法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法律监督机关是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对健全我国现代法治体系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的司法行为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检察院是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国家机关,人民检察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检察院遵循的程序:人民检察院发现并且认为有犯罪行为时,应当依照司法程序立案侦查,或者指令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认为必须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将原案撤销。对于任何公民的逮捕,除法院决定的以外,必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对健全我国现代法治体系有着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拓展资料:法律监督有哪些意义法律监督是国家实现其职能的重要手段,对健全国家法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一)法律监督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需要。法律监督有利于我国实行依法治国方略,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二)法律监督是制约权力滥用的基本手段。法律监督有利于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行使权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三)法律监督是完善国家法制的内在要求。法律监督有利于人民行使监督权,有利于巩固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有利于促进法制逐步趋于完善。法律依据:《宪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修改宪法职权。《宪法》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法律监督名词解释

法律监督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国家机关、组织、人民群众对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毁纯指检察机关对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广义的法律监督根据监督主体不同可以分为国家监督(又称国家机关的监督)陆漏和社会监督两大类。国家监督包括权力监督(或称人大监督)、行政监督、检察监督和司法监纤悉咐督四个方面[ii],其中行政监督主要指行政机关的内部监察,司法监督主要指司法审查。行政监督、检察监督和司法监纤悉咐督四个方面[ii],其中行政监督主要指行政机关的内部监察,司法监督主要指司法审查。行政监督、检察监督和司法监纤悉咐督四个方面[ii],其中行政监督主要指行政机关的内部监察,司法监督主要指司法审查。

法律监督的意义

这个在大学课本里应该有明确的定义以及其意义。

法律监督体系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法律分析:1、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这种监督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具有法律强制力,在一国的法律监督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   2、社会组织。包括各政党、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这种监督不同于国家机关的监督,它不以国家名义进行,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它有组织性、广泛的代表性,因而是监督体系中的重要力量。   3、公民。按照人民主权原则,每个公民是政治权利的主体和国家的主人,因而每个人都可以成为监督主体。这种监督广泛、直接而具体,起作用不可忽视,是法律监督体系的基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第二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法律监督又称法制监督,有广义狭义哪两种理解

法律分析:法律监督又称法制监督,有广、狭两种理解。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察和督促。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法律监督的含义

法律分析: 法律监督是对法律实施中严重违反法律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法律监督不包括对立法活动的监督,而只是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并且是以监督严重违反法律的情况为主。从法律的有关规定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在内容上受到严格的限制,即对法律执行情况的监督只限于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活动中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立案、侦查和公诉,对法律遵守情况的监督只限于对严重违反法律以致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追诉,对法律适用情况的监督只限于对三大诉讼活动中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以及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进行监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五十四条 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第五十五条 监察机关通过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等方式,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队伍。

法律监督名词解释

法律监督又称法制监督,有广、狭两种理解。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察和督促。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广义泛指各类国家机关及各政党、社会团体、组织和人民群众对教育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活动。以监督的主体为标准,可划分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等,狭义专指国家专门法制监督机关即人民检察院对教育法的适用和遵守情况进行的监督活动。是维护教育法的统一和尊严的重要措施,保证教育法得到普遍、正确和切实实施的重要环节,防范教育行政权异变的必要手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条 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一)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二)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三)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四)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五)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六)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七)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八)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一条 检察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能:(一)总结检察工作经验;(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三)讨论决定其他有关检察工作的重大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属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应当由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对于领导干部等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或者人民检察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并报告;有违法违纪情形的,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

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具体如下:1、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2、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3、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4、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一)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二)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三)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四)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五)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六)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七)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八)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法律监督机关是什么

法律主观:法律的监督机关是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保障公民对于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控告的权利,追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人的法律责任。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法律监督机关是什么

一、法律监督机关是什么意思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保障公民对于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控告的权利,追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人的法律责任。 提醒您,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职权主要包括维护国家安全,监督国家公职人员,对于民事和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同时还有监督行政诉讼的职责。二、法律监督机关的义务法律监督机关的义务如下:1.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义务和被监督人员的义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2.公开办事制度的义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制定的规章、规则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应当公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据调查结果,对证券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公开。3.移交刑事犯罪分子的义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发现证券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三、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是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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