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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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的区别

  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的目标存在一定的差异。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实现企业的目标,具体包括兴利与防弊两个方面,但兴利是最主要的。提高经营效率是内部控制最基本的目标,防弊目标也是为了保障企业目标的实现。内部控制的根本作用在于衡量和纠正下属人员的活动,以保证事态的发展符合计划的要求。它要求按照目标和计划,对工作人员的业绩进行评价,找出消极偏差之所在,采取措施加以改进,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和效益,防止损失,保证企业预定目标的实现。  控制的基本过程都包括三个步骤:  (1)确定标准;  (2)对照这些标准衡量业绩;  (3)纠正偏离标准和计划的情况。  而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的目标是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合理配置权限、公平分配利益,以及明确各自职责,建立有效的激励、监督和制衡机制,实现所有者、管理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制衡,其侧重点是实现各相关主体责权利的对等。

公司治理理论的各国模式

比较及全球公司治理的演化 1、 分类根据各自的研究需要,学术界将世界上各国所采用的公司治理模式进行分类。Berglof(1997)的总结性评述将全球公司治理模式分为“内部型—外部型 ”、“距离型—控制型”、“基于市场型—关系导向型”、“基于市场型—基于银行型”等。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分类结果是区分出世界范围内比较典型的公司治理模式为,以美国、英国为代表的市场导向型即“英美模式”和以日本、德国为代表的银行导向型即“德日模式”。前者又被称为股东治理模式。由于这种制度对于公司信息的披露有着严格要求,也常被称为“以信息披露为基础的制度”(Nestor and Thompson,1999)。后者突出银行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地位,法律法规经常是禁止“投机性”活动而不是坚持严格的信息披露,主要借助主银行或全能银行的外部化相机治理机制与不同利益主体共同参与的内部治理机构,被认为更接近利益相关者治理模式。LLSV(1998)使用49个国家和地区的数据区分出四种传统法律体系来解释不同公司治理模式,因而将全球公司治理模式分为盎格鲁—撒克逊模式(包括美国、英国及前英殖民地)、法国模式(包括法国、西班牙、葡萄牙殖民地影响范围)、德国模式(包括中欧和日本)和斯堪的纳维亚模式(主要包括北欧国家)四种类型。Claessens等人 (1999,2000)考察了9个东亚经济实体中的近3000家公司样本,发现东亚模式出现了新的代理问题,即大股东对小股东的利益侵犯,并且总结了东亚企业的共同特征,。Khan(2001)将其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大多数东亚企业被家族所控制;二是家族控制常常通过股权金字塔、横向持股以及一股一票规则的偏离等方式而得以加强。他将东亚家族企业的公司治理制度视为与市场导向型和银行导向型平行的一种新的制度类型。另外还有一些学者研究了转轨经济模式。这种模式主要存在于俄罗斯和中东欧等转轨经济国家,他们的共同特点是都存在数量众多、规模庞大的国有企业需要进行重组,同时又继承了原有较为混乱的法律体系。在转轨经济国家中,公司治理最突出的问题是内部人控制,而内部人控制最典型的国家就是俄罗斯。由于企业内部人持有多数股份,所以,企业内部人的利益得到了强有力的体现,经理层事实上依法掌握了企业的控股权(青木昌彦,1995b)。内部人员(一般为经理层,波兰则为工人) 把持或控制科公司的多数股份后,成为了新的“所有者”。他所代表的就是他自己或本集团的利益,而不是普通股东的利益。(Cull,Robret,2002)、(Schutte,Clemens,2000)对捷克的研究表明,捷克私有化企业中,经理利用手中的权力,在所有者实际缺位的条件下,大量侵吞企业资产,形成所谓的严重“掏空”(tunneling)问题。这是制约捷克私有化企业迅速得到重建的重要因素。2.为什么存在这样的差异?典型的理论观点有两种:一种是政治起源论;认为各国公司治理合约的形式与该国的文化传统、法律规定、政治利益集团的寻租有关。Roe(2000)认为美国区别于欧洲各国的主要政治因素是否有深厚的社会民主。英美是个体主义和平民主义思想较重的国家,人们对权力的集中有一种持久的不信任感。不管这种权力的集中是在政府内还是在政府外。并且,全民参与式的竞争性选举和社会利益集团的普遍存在,强化了经济权力分散化,最终导致企业股权结构分散。相对而言,德日市场体系不十分完善,集体主义深厚,社会追求对公民的长期承诺,所以企业股权结构集中。USV则从法律资源的角度,各国公司治理的差异在于股东保护不同,对作出解释,普遍法系国家给予外部投资者——股东和债权人最强的保护,法国民法系国家对外部投资者保护最弱,而德国法国家和斯堪的纳维亚法国家则介于两者之间.与投资者保护强的国家相比,投资者保护较弱的国家中公司控制权更为集中,而在投资者保护较强的国家中,伯利与米恩斯式的公司即股东分散及职业经理控制公司的现象更为普遍。二是路径依赖论。认为各国公司所有权结构和治理规则是由该国初始条件决定的,其中效率和政治集团的寻祖是关键因素,Gordon(1983) 施莱佛和维什尼(1997)认为投资者的法律保护和所有权集中是一个好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关键因素,所以他们认为美国、英国、德国和日本具有世界上最好的公司治理制度。《OECD公司治理准则》则认为,好的或有效的公司治理制度是具有国家特性的,它必须与本国的市场特征、制度环境以及社会传统相协调 (OECD,1999)。在20世纪80年代日本经济没有出错时,以银行为中心的公司治理显现出具稳定性的优势。人们认为,目光长远的银行能使公司主要关心长期投资决策。到了20世纪90年代,随着日本经济的崩溃,人们改变了看法。康和斯图尔兹(Kang and Stulz,1998)认为,日本银行远不是理性投资的推动者,它们错误地实行了软预算约束,向效益下降且需重组的公司过渡贷款。爱德华兹和费雪(Edwards and Fisher ,1994)、黑尔维希(Hellwig,1999)认为,德国银行同样在走下坡路,不能提供有效的公司治理。英美模式既有辉煌,也有危机的年代,特别是 2001年以来接连不断涌现出的安然公司、世通公司、施乐公司的假账丑闻也使人们对其公司治理效率产生怀疑;东南亚家族控制模式曾经造就了“东南亚奇迹”,但1998年以来的金融危机却使其暴露出诸多严重的缺陷。 1、趋同论(1)趋同于股东中心型模式的观点。研究公司治理问题的早期学者们认为股东中心型的英美模式比其他模式更为有效,也必将成为未来的主流模式。特别是二战后直到20世纪70年代,美国公司主导了世界,人们更加相信英美模式为全世界最佳。Foster(2001).Easterbrook and daniel(1991)认为国际市场竞争的压力会驱使各国公司治理向统一的效率模式演化,即以股东为导向、拥有发达的股票市场和分散的所有权的股东中心型模式。Jacopy(2001)的研究表明欧盟和日本大量制定法的变化,已使关系型治理体系有向美国的市场治理模式趋同的演变。(2)趋同于利益相关者模式的观点。20 世纪70年代以后,弗里曼(Freeman)、多纳德逊(Donaldson)、布莱尔(Blair)、米切尔(Mitchell)等认为,利益相关者模式比股东至上模式更有生命力,也是各种公司治理模式趋同的方向。从全球公司治理模式的特征和实际运作方式来看,日本和德国的公司治理模式更接近于利益相关者模式。由于日本和德国经济在“二战”结束后崛起,并在20世纪70年代后相当长时期保持强大的竞争优势,为利益相关者治理模式提供了有力的证据。(3)法律趋同与功能趋同2.反对趋同论 ①法律观点哥伦比业大学法律学教授Roe②政治文化观点③路径依赖观点中西方公司治理理论综述

公司治理理论的资本结构

与公司治理 ——资本结构无关性默顿·米勒和弗兰科·莫迪利安尼(Miller, M.H. and Modiglianni, F,1958)提出了MM定理:不存在破产风险和对利息交付税收补贴时,企业的市场价值与资本结构无关。他们认为,在有效的证券市场上,由于市场套利过程的存在,理性的投资者能够实现个人债务杠杆与企业债务杠杆之间的替代,最终公司市场价值和投资者收益是不变的。MM定理的最大缺陷在于把市场看成是完全有效的,这一假设明显与现实不符,从而受到了众多学者的批评。稍后1963年,莫迪利安尼和米勒又论证了,存在对利息支付的税收补贴将导致企业的价值随着税收补贴的资本化价值量带来的债券筹资数量而上升。但是这种说法意味着企业差不多全部用债券来筹资。詹森和梅克林(1976)指出由于债券代理成本的存在,资本结构不可能完全债券化。20世纪70年代以来,人们纷纷放松该理论的假设,尝试从破产成本、代理理论、信息不对称等方面来研究其影响因素。a,代理成本与资本结构詹森和梅克林(1976)指出MM定理基于如下假设:企业现金流量的概率分布与资本结构无关。而由于破产成本的存在,企业现金流量的概率分布发生了变化,因此代理成本的存在否定了MM定理的合理性。莫迪利安尼与米勒的缺陷在于没有涉及到与不同融资方式相联系的代理成本问题。詹森和梅克林认为债务的代理成本会产生两种相反的效应。第一种效应主要表现为债券会导致经理倾向于投资高风险高收益的项目。这是由债务合约的性质决定的,一旦失败,经理的损失有限。另一种效应表现为:由于从声誉角度出发考虑问题,公司或经理倾向于选择相对安全、能保证还清债务的项目,而不是真正价值最大化的项目(Diamond, 1989;1991)。从而,詹森与梅克林提出了公司所有权的结构理论:当代理成本A最小时所对应的E* 为股权与债券的最佳比例。而哈特之前如Townsend等,认为最化合同为债务合同。]融资结构在公司收购兼并或控制权的争夺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詹森(1986)指出,债务迫使控制者承诺在未来支付现金流量,因而对控制者的控制及其利益形式约束。Grossman and Hart(1988)认为不还债将使债权人剥夺管理层的控制权,实现控制权从管理层到债权人的转移。(Israel, R. 1991)模型阐述了融资结构对收购价格及收购成功概率的影响。阿洪—博尔顿(Aghion and Boton,1992)模型解释了为何典型的债务契约是与破产机制相联系,而股权契约是同保持清偿能力前提下的公司经营权相联系的。 Easterbrook、 Fluck、 Myers提出了红利的委托——代理模型,认为红利是为了威胁管理层而派发的。张维迎(1996a)认为公司的融资结构与公司控制权及所有权的转移有紧密联系,公司所有权是一种状态依存所有权(state-contingent ownership),并不必然属于股东所有。正是在这个意义上,Blair(1995)认为,将股东视为公司所有者是一种误导。 不对称信息下的融资结构迈尔斯与马伊路夫(Myers and Majluf,1984)认为,投资者对公司内部情况及公司投资项目的了解,往往不如公司内部控制者。若公司实行股权融资,由于股市投资者的信息不对称,公司只能以低于实际价值的价格发行股票。这样会使原有股东的利益受到损害,因而公司不愿采用发行股票的方式筹集资金。因此,迈尔斯(1984)指出,公司融资存在一种“次序等级理论”(pecking order theory),即公司存在内部自有资金情况下,往往先使用自有资金,然后才会使用低风险的债务融资,而发行股票则是最后选择。法律保护与融资结构Stulz 指出为防止债务人失职,债权人不需要象股东那样采取联合行动,因而能更有效地得到法律保护。LLSV用法律规则的特点和执法质量两个指标研究表明投资者保护越弱的国家,资本市场越不发达。美国对投资者的法律保护最好,因此企业以股权融资为主,股票市场发达,日本和德国重视对债权人的法律保护,所以企业以债券融资为主,债务市场发达。他们认为企业的融资决策与该国的法律环境等因素有很大关系。交易成本理论(TCE)威廉姆森(Willamson,1988)利用资产专用性来考察融资决策。从交易成本出发,他认为企业应该首先利用债务融资,然后是股权融资,进而提出 Dequity概念,实现债务与股权融资的结合。设R为资产专用性指数,债务与股权的成本为K的函数,分别为D(k)和E(k),且D(0)<δ(0)Myers(2001)对融资结构理论作了简要的评述:a, trade off theory. B. the pecking order theory C, the free cash flow theory d. MM定理。他认为每一种理论均只反映了某一方面的情况,而不是一个一般性的理解,最后提出应考虑人力资本与金融资本共同投资的资本结构。(三)、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绩效1, 詹森和梅克林(1976)将股东分为两类:一类是内部股东,既是所有者又是管理者;另一类是外部股东。随着所有者——管理者股票份额的减少,他对企业产出的权利要求部分也减少了。这将鼓励他以额外津贴的形式占用公司资源,更重要的是熊彼特式的创新活动也将减少,这将导致企业价值大大降低。2,德姆塞茨(1983)认为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并无内在关系。他指出不能简单认为股权分散会导致企业价值不会最大化,所有权的结构是竞争性选择的结果。通过比较各种成本的大小,会使企业所有权结构达到均衡状态。Morck, Shleifer and vishny(1988)发现股权集中度与绩效成正比。3,Stulz(1988)从收购与兼并的角度出发,认为公司价值与经理控制的投票权数量之间呈U形关系。当经理控制的股票权比例α较小时,随α的增加,公司价值上升;当α较大时,随α的增加,公司价值趋于下降。这一假设得到了McComell and Servaes (1990)的证实。4,Shlerfter and Vishny(1997)认为法律不能给小股东以有效的保护时,大股东能获得有效的控制权,所以大股东持股在世界各国很普遍。在大股东不常见的美国、英国,敌意收购作为一种替代机制出现了;另外,大的债权人也在公司中拥有很大的权力,如日本、德国。但是,当大投资者的利益与其他投资者、经理层或雇员的利益不一致的时候,会产生掠夺行为。大投资者会牺牲其他投资者的利益来满足自己的偏好,尤其是当他们掌握的控制权大于其现金流量权的时汲取租金(Rajan,1995),大投资者的掠夺会造成其他投资者不愿投资。

中国石化的所有权和公司治理结构

  你说的是集团还是股份公司?如果就中石化股份而言,回答如下(引用2007年年中的资料):  一,所有权:中国石化集团及其他国有股东处于绝对控股地位,呈现典型的“一股独大”特征。至于中石化集团则是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二,内部治理结构:从股权结构、公司治理的机构设置及激励机制三个方面来研究中国石化的内部公司治理:  1、中国石化的股权结构。该集团的股权结构呈以下特点:一是中国石油化工集团绝对控股。中国石化在重组改制上市过程中,既坚持石油石化基础产业以公有制为主体,又努力构建多元制衡的股权结构,但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控股地位并未改变,并逐步得到强化。2001、2002、2003年末,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对中国石化控股比例均为55.06%。2004年,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受让国家开发银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部分股份。转让完成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合计持有中国石化588亿股,持股比例为67.917%。至2005年末,中石油化工集团持股比例达71.23%。中国石化集团对中国石化的控制权得到进一步加强,国家控股也保证了中国石油战略计划的一致性。二是股权结构逐步多元化。从2001年以来中国石化股权结构演变来看,除了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保持较强的控股地位外,2005年末,国家开发银行和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持股占6.19%,外资股占19.35%,国内公众股占3.23%,多元制衡的股权结构有利于该集团实现成功的公司治理。  2、中国石化的组织结构。遵循《公司法》和证交所上市规则,中国石化成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引进了独立董事制度。股东大会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作用表现在其对董事会的制衡和授权上,中国石化股东大会将其决定投资计划、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的明确并有限授予董事会;中国石化董事会由13名成员组成,包括4名独立董事。公司董事由全体董事会成员过半数投票选举产生和罢免。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国石化的许多董事既是董事会成员,又是高层管理成员,董事长由国家委任。从资本市场的表现来看,中国石化的董事会发挥的作用基本上得到了投资者的认可。中国石化监事会由12名监事组成,包括8名股东代表和4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高管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中国石化的12名监事中有10名在公司领薪,监事会成员全部是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或行业内资深专家,专业性较强。  3、中国石化的激励制度。中国石化遵循“永不满足、各得其所”的理念,建立了公司的激励机制。该公司在严格定编定员的基础上,对干部实行竞聘上岗,对工人通过技能鉴定和考核择优上岗,在搞好再就业培训的同时,减员分流人员直接进入社会失业保险,使员工树立竞争意识、忧患意识、进取创新意识。在分配制度上,积极引入劳动力市场价格,调整职工收入关系,拉开岗位分配差距,实行高级管理人员特别薪酬计划,使员工收入和公司业绩紧密挂钩。中国石化于2000年底建立长期激励机制,实行股票增值权计划,使用每股净资产的增加值来激励高管人员用董事,滚动授予,定时行权。规定自授予之日起的第三年、第四年和第五年,行权的比例累计分别不得超过授予该被授予人的总股票增值权的30%、70%和100%。中国石化通过实施上述激励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各级员工的积极性。  三,外部治理结构:中国石化的外部治理主要来自于中国政府、员工、健康、安全环保体系。中国石化作为国有控股企业,应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对中国政府负责。它对47个贫困县开展对口扶贫活动,累计投入7.5亿元资金建设基础设施,新建246所学校。员工是中国石化的地位较为重要的利益相关者,该公司本着对员工负责的原则保护员工基本权益,但其也面临大量裁员的压力。中国石化是中国环保工作做得最好的公司之一,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较为完善,但其也面临较高的成本压力。

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途径

行为干预,外界干预。1、行为干预,机构投资者作为投资人有参与到被投资公司的管理的权利。当发现公司价值被低估可增持该公司的股票,然后对董事会加以改组,发放红利,从而使机构投资者持有人获利。2、外界干预,机构投资者可以直接对公司董事会或管理层施加影响,使其意见受到重视。而在潜在危机较为严重的情况下,机构投资者吋能会同其他大股东一起,更换管理层或寻找适合的买家,甚而进行破产清算,以释放变现的风险。

机构投资者不可以通过以下哪个途径参与公司治理

机构投资者不可以通过用脚投票途径参与公司治理。资本市场的投资者可以分为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个人股东不会直接去监督企业家,而是让企业家提供详尽的财务数据,并且要求证券市场管理者制订规则确保信息通畅及时发布和公平交易。更多的时候,个人股东是用脚投票(即卖出股票),卖掉其不满意的公司股票。对于机构投资者来说,当其所持股票占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比例较小时,它们可以在该上市公司经营管理不善时采用用脚投票(即卖出股票)方式,但当其所持有的该公司股票数量庞大时,要想顺利出售该股票而又不影响该股票的价格,从而不影响自身的市场表现,几乎是不可能的,即用脚投票的成本会变得很大,这时,对机构投资者来说是一种困境。

如何优化跨国公司治理体系

实现股权多元化 逐步减持国有股毫无疑问是实现股权结构的合理与 优化最根本的措施,在减持的过程中适当引入投资者,尝试发展法人持 股和机构持股,形成几大股东持股比例相当的格局。目前我国的资本市 场尚未成熟,机构投资者在成长中,也不能忽视组织资源、组织功能的 存在。建立独立董事会制度 目前我国的跨国公司要在股权结构多元化的基 础上建立独立性的董事会,利用股东之间的利益竞争来促进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的完善,

MBA案例分析作业:从珠江啤酒上市的十年之痒中,你能得到哪些有关公司治理的启示?

谢谢楼主对我的回答的重视,再次向我咨询这样一个管理的问题。其实有关公司治理我也没有什么经验,只是学了一些哈佛大学的经营管理课程和管理学和一些案例而已。不过企业经营管理一直是我努力学习的一个方向。对于珠江啤酒的案例,我也很有感触,珠江啤酒刚上市的时候我也赶到了这只股票的操作,十年的酝酿确实不易,对此也激起了资金炒作的热情。不到一个月时间,股价一度达到30.95元。有关公司治理的启示我想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一下吧一、上市的好处和弊端企业为什么要上市,那么多人热衷于上市,终其一点:资产证券化是一个趋势,也有一定的优势。1、公司首次发行上市可以筹集到大量的资金,上市后也有再融资的机会,从而为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提供了资金来源。2、可以推动企业建立规范的经营管理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不断提高运行质量。3、股票上市需满足较为严格的上市标准,并通过监管机构的审核。公司能上市,是对公司管理水平、发展前景、盈利能力的有力的证明。4、股票交易的信息通过报纸、电视台等各种媒介不断向社会发布,扩大了公司的知名度,提高了公司的市场地位和影响力,有助于公司树立产品品牌形象,扩大市场销售量。5、可以利用股票期权等方式实现对员工和管理层的有效激励,有助于公司吸引优秀人才,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从而增强企业的发展潜力和后劲。6、股票的上市流通扩大了股东基础,使股票有较高的买卖流通量,股票的自由买卖也可使股东在一定条件下较为便利地兑现投资资本。7、公司取得上市地位,有助于提高自身信用状况,增强金融机构对企业的信心,使公司在银行信贷等业务方面获得便利。 弊端当然也有经营风险扩大,如果一个企业本身不需要很多资金,却上市融资到数十亿几乎是免费的钱,对于企业的经营是一种考验;上市以后企业不再是私人公司,而是负有向公众(包括竞争对手)进行充分信息披露的义务;有时媒体给予一家上市公司过高关注也存在一定的负面影响;上市后为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企业重大经营决策需要履行一定的程序,如此可能失去部分作为私人企业所;管理层将不可避免地失去对企业的一部分控制权;为了达到上市以及上市后企业都需要支付较高的费用;上市公司比私人企业需要履行更多义务、承担更多责任,管理层也将受到更大的压力等。所以我们要看珠江啤酒对于上市十年磨一剑的初衷是什么,上市又为她打开了什么变化。由此来寻找答案。上市的初衷是为了促进企业的发展,上市公开发行7000万股,募集资金约4亿元,用于投资广西、湖南两个年产20万千升啤酒的工程项目。不久就因为资金不够无奈取消湖南项目,只保留已经开工的广西啤酒工程项目。 之后陆续重启湖南项目,扩大广东本地的一些产能和河北项目的启动。启示一、没有更多的借助财务杠杆来增加公司的资产使用效率,资金缺乏一直制约自身的发展。指标日期 |2013-03-31|2012-12-31|2011-12-31|2010-12-31|├─────────┼─────┼─────┼─────┼─────┤|净利润(万元) | 543.15| 5096.12| 5018.40| 9130.99||净利润增长率(%) | 3.32| 1.54| -45.03| 6.55||净资产收益率(%) | 0.17| 1.57| 1.57| 2.88||资产负债比率 (%) | 42.49| 42.60| 41.52| 41.11||净利润现金含量(%) | 818.28| 981.57| 389.85| 269.16这是珠江啤酒公布的财务状况,可以看出公司在融资方面,没有更多的借助资本杠杆,资金来源方面主要是上市的融资和向集团借款,还多次通过永信国际有限公司进行跨境人民币融资,在发展中一直由于资金缺乏制约了自身发展。重要的是没有管理战略上抓住最后的跑马圈地,沦为地域品牌,至今主要市场仍集中在珠江流域。净利润也没有持续增长的势头,有减少的忧虑。启示二、经营管理层对于啤酒行业的本质把握不到位,啤酒不适宜远距离运输,自建生产又需要较长的工期和设备安装调试,所以并购在啤酒企业向外扩张中占据重要作用。并购考验的是管理层的整合和管理的能力。即便是资金不足,也可以借助品牌的价值,进行相关的合作。实现双赢的目的。但从资料中来看,公司在建设各地厂房和对广东本地生产子公司进行增资两个方面花了大量资金,鲜加收购项目。启示三、选择合适的战略合作伙伴,需要双方有着共同的目标和价值观。对于珠江啤酒上市中选择英博集团、华仕投资、珠江资产、诚毅科技、安信投资、发酵研究院等六家发起人,特别是英博集团进行合作,就是典型的“同床异梦”,不能有效的统一股东的力量。启示四、公司在上市筹备中信息收集不够,根本不了解上市规则,处于被动地步,管理层还是比较僵化,多处过于依赖集团公司。经过两年多时间才艰难解决关联交易问题。启示五、政府公关能力不强,数次遭遇证监会停止IPO申请,而且按照当时珠啤的业绩来说,在已上市公司当中都算是相当优质的。错过2006年、2007年最佳上市期,最终2010年上市,发行价5.8元,融资仅4.6亿。也没有实现融资10亿的目标,加上多年投入的资金、费用和精力,严格来说不是一个成功。启示六、危机公关、渠道稳定性不够,渠道促销力度不够,2008年遭遇金融危机对啤酒业应该构不成大的压力。毕竟啤酒的主要消费阶层是年轻人。但公司业绩却大幅下滑,说明是渠道商出现了问题。启示七、对消费者市场了解不够,产品定位过于单一,一直集中在纯生啤酒这一产品上,利润来源单一,总经理是属于技术骨干角色。启示八、经营是一个系统的工程,是一个综合的概念,管理更是一种艺术。思想的解放和行动的效率更是应该注重的,珠江啤酒最大的问题不在资金,而在自身。在努力十年终于上市的近三年来,虽然看起来是要逐步走出华南,但是由我看来是资本推动的表象,珠江的角色适合守成,缺乏进攻的特质,营销和渠道推广也没有过多的亮点,其实借助“南有珠啤”的品牌进行比附定位和纯生啤酒的元老地位扩大市场,拓展产品品种进行斜行插位,都是非常好的策略,贸然在河北办厂以及进军第三服务业,我觉得还需要市场的检验。

5.如何学习和借鉴美国经验,发挥我国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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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治理生态的建设与财务欺诈的防范

自美国发生安然事件及我国发生银广夏、麦科特等事件以来,证券市场陷入了一场空前的诚信危机。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财务欺诈、会计作假会屡禁不止呢?到底是哪些方面出了问题呢?仔细分析后便不难看出:一方面是公司治理结构出了问题,另一方面也是来自于公司外部那些提供代理服务的机构和专业人员出了问题,即为上市公司提供服务的投资银行家、注册会计师、企业内部管理*和会计人员、律师们出了问题,换句话说,是“公司治理生态”(ecologyofcorporategovernance)出了问题。难怪安然丑闻事件暴发后,美国能源和贸易委员会民主党人士JohnDingell发出了如下的严厉质问:“证券会干什么去了?会计师协会干什么去了?投资银行干什么去了?财务分析师干什么去了?人们的投资常识何在?”可见,财务欺诈的存在,告诉我们这样一个问题,在整个公司治理生态中,不是某个环节,而是公司治理生态的每个环节都存在着疑问。可以说,上市公司的财务欺诈已不是一个微观经济中的现象,它已经逐渐蔓延至宏观领域。既然整个公司治理生态出了问题,那么应采取何种措施才能有效地防范财务欺诈的发生呢?下面笔者想就此问题作些探讨。   1.公司治理生态的健康状况与财务欺诈产生的相关性   “公司治理生态”是奠定在包括投资银行家、注册会计师、企业内部管理*和会计人员、律师等专业人员组成的企业“知识共同体”基础之上,也就是说,这些市场的参与者,他们对于市场的观念,对于市场的好与坏、良与劣的标准应该是一致的,他们有一套共同的互相理解的术语、概念、逻辑思维、推理规则、知识结构和知识体系,共同守护这个职业所赖以生存的基本信念和秩序。在健康的公司治理生态下,各个环节均能做到各司其职,遵守各自的职业准则,保持各自的独立性,并能相互制衡。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发生财务欺诈的概率是非常小的。反之,在失衡或不健康的公司治理生态下,一些企业管理*为了达到粉饰公司经营业绩的目的,他们置会计准则和相关法规于不顾,授意、指使或强令会计人员造假,虚构利润。一些中介机构的执业人员,如注册会计师、律师等, 为了一己之利,也视自身的职业规则于不顾,与会计造假的公司管理*串通一气,合谋造假。如麦科特公司为了达到股票上市之目的,公司管理*与注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形成一条造假流水线,这些专业人员在造假这一点上达到了高度默契和高度配合。这说明,建立在由这些专业人员组成的“知识共同体”上的“职业知识”不是一套遵纪守法、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规矩和理念,这些专业人员的代理服务观念不是担当证券市场的守护者,而是合谋造假、制假,从而引发了一场公司治理的生态危机,给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带来了惨重的经济损失,严重扰乱了资本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在失衡或不健康的公司治理生态下,发生财务欺诈行为的概率高。   2.治理“公司治理生态”失衡、防范财务欺诈行为发生的对策研究   从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来看,公司治理生态失衡的公司不只是个别现象,要有效地治理公司治理生态的危机,防范财务欺诈行为的发生,必须采取以下的一些措施:   2.1 建立完整的组织结构,形成良好的制约机制   为了使证券市场能正常且有序的运作,证券市场需要建立一个完整的组织结构。这一组织结构中包括资本市场的主要参加者(即投资人和发行人)、服务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新闻媒体等)、市场组织机构和自律性机构(包括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以及监管机构(包括证监会、司法、执法机关、财政部、人民银行等)等多类主体。组织机构建立起来以后,应明确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和角色定位,让它们彼此之间既有专业分工,又要相互制衡,使这一组织结构维持良好的制约机制,以对财务造假形成制约。   2.2 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   2.2.1 加强证券市场的自律性监管。证券市场的自律性监管,主要指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证券交易所是自律性组织,承担了维持市场秩序,促进市场规范的监管职能。目前证券交易所要重点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实行监管,以确保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2.2.2 加强监管机构的监管。监管机构的监管,主要是指证监会及司法、执行机关、财政部等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管。要加强监管机构的监管,必须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①应明确证监会的定位。目前应明确证监会的正确定位,证监会的定位应是成为证券市场的真正的监管者,而不应是所有者,因为它不是上市公司的主管单位,也不是国有股的所有者代表,目前我国已明确规定由各级政府行使对国有资产(股)的所有权,从而解决了国有产权主体缺位的难题。这种定位,将使证监会远离站在国家一边的嫌疑,保持其自身的独立性,从而真正履行其监管者的职能。证监会要有效履行其监管职能,还需要其它许多机构在监管方面的合作与支持。   ②政府部门应加大对财务造假的处罚力度,加大造假的成本。由于我国证券法中缺乏民事责任的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对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一般都采用行政处罚的办法解决,但对受害投资者却没有给予补偿。在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方面,处罚力度也同样显得不够。迄今为止,违反有关规定而欺骗上市,甚至上市后还继续造假欺骗股民的上市公司,已经多次被揭露,但并没有都严格按照《证券法》中有关行政和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理。再从注册会计师行业违规及处罚情况来看,到目前为止,对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处罚仅限于行政处罚,还没有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因参与造假或重大失职,向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做出民事赔偿的。从以上可以看出,证券行业造假屡禁不绝,与政府部门对其查处力度不够,造假成本太低不无关系。政府监管部门应加大对造假的查处力度,加大造假的成本,严格执法,将对财务欺诈行为起到一种威慑和遏止的作用。这点我们可从美国的南方保健公司财务舞弊一案中得到启示。在美国,安然和世界通信等财务舞弊案件发生的同时也催生了旨在打击公司犯罪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该《法案》规定,公司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或者公司行使类似职权的人员,应当对所提交的年度或者季度报表鉴署书面证明,保证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该法案规定,如果任何人在其所作的证明中知道所证明的定期报告中并没有遵循法案的规定,则将被处100万美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0年以下的监禁,或者两者并处;如果该行为属于蓄意行为,则将被处500万美元以下罚款或者20年以下监禁,或者两者并处。该法案处罚之苛严,足令作*犯科者震慑。就在《法案》颁布一周年之际,便找到了第一个被痛击的对象———南方保健公司。2002年8月,南方保健的CEO理查德·斯克鲁西(RichardM·Scrushy)和CFO威廉·欧文斯(WilliamT·Owens)按照《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要求,宣誓他们向SEC提交的2002年第二季度的财务资料真实可靠,宣誓后,欧文斯寝食难安,迫于造假曝光后的压力,于2003年3月18日向司法部门投案自首,供出了南方保健公司会计造假、虚增利润25亿美元的黑幕。   2.3 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体制   从美国和我国发生的重大舞弊丑闻来看,注册会计师缺乏独立性,与造假公司合谋是财务欺诈案的一个主要特征。因此,理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体制,加强对该行业的监管势在必行。安然事件后,美国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进行了重大改革,主要焦点集中在如何改革审计的独立性上。美国参众两院于2002年7月24日通过了《2002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该法案中规定,事务所审计业务与咨询业务应分离,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客户的合伙人应实施定期更换。要求建立一个独立的会计监管机构,取代原来的监管机构POB,以改变会计行业过分依赖自律监管的局面。   我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因此,政府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督力量并不缺乏,而是存在职能不清、多头监督、资源浪费的问题。如长时期中注协是一种半官方半自律的组织,扮演“双重”角色,即作为财政部门的一个事业单位行使法律规定的职权和对外作为社会团体行使法律赋予的一部分自律管理权限。而其实,协会作为一个自律组织,其自律机制并未建立起来,其作用也未得到发挥。目前当务之急是要理顺协会和财政部、证监会等部门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督中的职能与分工,建立起分工合理、监督全面的行业监督体系。具体说来,(1)要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规范。应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确立民事责任在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中的主体地位。(2)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行业协会有行政机关不具备的优势,如专业人才的优势、经常监督的优势、信息对称的优势等。为了实现行业自律的目标,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建立健全自我管理机构,并实行同业互查等监管制度。(3)科学界定各政府部门参与监管的领域及方式,将政府监督和行业自律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职责明确,协调工作,避免交叉重复。   2.4 加强精神生态的建设   前面所提到的公司治理生态,主要是指为公司提供外部服务的专业人员的“责任生态”,其实,公司治理生态还包括政治、商业、社会、文化等等因素所形成的更大的“生态”。我们可将这一更大的生态分为两部分,即精神生态与社会生态。前面所讨论的为公司提供外部服务的专业人员的责任生态应归入社会生态方面的范畴。在谈到社会生态失衡时,人们总是将其归于制度安排方面的缺陷,如:一旦证券市场上出现做假违规行为时,人们认为这主要是由于法律、法规不完善造成的。为弥补制度方面的不足,于是借鉴了许多国外相关法律规范,但效果仍然不理想,还是造成了许多问题。殊不知,我们虽然可以借鉴国外的法律规范,但我们不能移植法律规范后面的那些观念。如果人们的意识、理念等落后于制度,那么再好的制度也是发挥不出其应有的作用的。因此,在加强社会生态建设的同时,不能忽视精神生态的建设。精神生态指精神领域各要素之间的平衡问题,即人们的思想、情操、气质、文化等精神发展的脉系之间的平衡问题,这种平衡是以协调发展为依据的。在健康的精神生态环境下,人们追求的是健康的心理活动、道德生活和生活信仰,可以避免败德行为的发生。社会生态与精神生态共处于一个共生体中,两者之间可以形成一种共生互补的关系。依据两者之间的共生原理,在实践中,目前社会生态(这里仅指为公司提供外部服务的专业人员的责任生态)建设的重点应是结合我国实际,建立健全我国证券市场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监管的力度,以遏制财务欺诈行为的发生。与社会生态建设相适应,公司治理方面的精神生态建设的重点应放在诚信教育方面。如果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和监管者不讲正直诚信,制度安排将显得苍白无力。只有通过诚信教育,才能使证券市场的参与者与监管者树立职业道德观念。诚信教育应是全方位的,不仅注册会计师需要诚信教育,而且律师、证券分析师、投资银行、信用评级机构、证券市场的参与者以及政府官员、监管机构和新闻媒体等证券市场的监管者都需要诚信教育。只有实现两种生态之间的共生互补,才能使公司治理这个大的“生态”处于健康平衡的状态。   此外,上市公司还应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各自的职责,形成相互制衡的机制,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以加强对公司财务的监管。公司内部应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以防范舞弊、预防假账的发生。通过采取上述措施,将显著改善公司治理生态的状况,使防范财务欺诈的约束机制真正地建立起来,从而杜绝财务欺诈行为的发生。   参考文献:   1.李曙光。公司治理的生态危机[J].财经,2002.6.   2.杜兴强。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对会计准则制定的态度及对策探讨[J].会计研究,2003.7.   3.葛家澍,黄世忠。安然事件的反思———对安然公司会计审计问题的剖析[J].会计研究,2002.2.   4.黄世忠,叶丰滢。美国南方保健公司财务舞弊案例剖析[J].会计研究,2003.6   5.张艳。中美注册会计师造假及监管机制比较研究[J].四川大学学报(哲社版),2003.4.

公司治理的基础设施

公司治理的基础设施如下:1、信息披露制度。它包括公司证券发行前的披露和上市后的持续信息公开,主要由招股说明书制度、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组成。信息披露制度的特征主要包括信息披露义务的强制性和自愿性、信息披露内容的多样性和信息披露时间的持续性等。2、中介机构。它包括会计师事务所、投资银行和律师事务所等。它们在工作中一般会严格遵守工作准则和职业道德。如何通过制度安排确保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就成了公司治理中中介机构信用机制建构的核心。3、法律法规。公司治理是以法治为基础的,《公司法》、《银行法》、《证券法》、《破产法》、《劳工法》等各部门法律均会对公司治理产生重大影响。4、政府监管。政府监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于:一是信息不对称问题导致市场失灵,从而需要政府监管;二是由于法律的不完备性,需要通过政府监管加以弥补。基本原则一、公司治理框架应保护股东权利。二、应平等对待所有股东,包括中小股东和国外股东,如果股东的权利收到损害,他们应有机会得到有效补偿。三、应确认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鼓励公司与他们开展积极的合作。四、应确保及时、准确地披露所有与公司有关的实质性事项的信息,包括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所有权结构以及公司治理的状况。五、董事会应确保对公司的战略指导、对经营层的有效控制,董事会对公司和股东负责。

按照《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的要求,以下(  )不属于证券公司治理的基本要求。

【答案】:C考查证券公司治理基本要求的有关规定。选项C为证券公司合规经营的基本原则与应遵守的基本要求。证券公司治理的基本要求1.建立健全组织架构、明确职责划分2.不得侵犯客户合法权益3.建立完备的内部控制体系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的第七章

第六十九条 证券公司不得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不得挪用客户委托管理的资产,不得挪用客户托管在公司的证券。第七十条 证券公司对客户资料负有保密义务。证券公司有权拒绝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客户资料的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十一条 证券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保障客户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作出决定。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对有关产品或者服务的内容及风险予以充分披露,不得有虚假陈述、误导及其他欺诈客户的行为。第七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设专职部门或者岗位负责与客户进行沟通,处理客户的投诉等事宜。第七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众披露本公司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及其他信息,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证券公司应当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信息,至少包括:(一)薪酬管理的基本制度及决策程序;(二)年度薪酬总额和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分布情况;(三)薪酬延期支付和非现金薪酬情况。

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的目录

第一章 公司治理——公司健康发展的基石一、什么是公司治理二、公司治理的起源——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三、公司治理的三个发展历程四、从西方到东方——公司治理的三种典型模式五、无规矩不成方圆——公司治理的原则六、错综复杂的公司治理各利益相关方七、公司治理的主要管理内容第二章 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一、什么是内部控制二、内部控制的原则三、内部控制的发展过程四、内部控制的核心内容五、内部控制的主要目标六、内部控制的途径和措施七、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的关系第三章 美国上市公司治理与萨班斯法案一、萨班斯法案颁布之前的美国上市公司治理二、安然事件与萨班斯法案三、萨班斯法案的主要内容四、萨班斯法案对美国上市公司的影响第四章 萨班斯法案对我国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影响一、我国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问题二、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三、“中国的萨班斯法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四、萨班斯法案对中国公司治理的影响五、对中国公司治理的建议附录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美国萨班斯法案

以下关于证券公司治理的基本要求说法错误的是( )。

【答案】:B本题考查证券公司治理基本要求的有关规定。选项B为证券公司合规经营的基本原则与应遵守的基本要求。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的第二章

第七条 证券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证券公司股东转让所持有的证券公司股权的,应当确认受让方及其实际控制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第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以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的核准文件、备案文件为依据对股东进行登记、修改公司章程,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证券公司应当确保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内容与股东的实际情况一致。第九条 证券公司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证券公司股东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者变相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证券公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要求有关股东在1个月内纠正。第十条 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证券公司:(一)所持有或者控制的证券公司股权被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二)质押所持有的证券公司股权;(三)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四)变更名称;(五)发生合并、分立;(六)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或者进入解散、破产、清算程序;(七)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八)其他可能导致所持有或者控制的证券公司股权发生转移或者可能影响证券公司运作的。证券公司应当自知悉前款规定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上市证券公司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不适用本条规定。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和股东沟通的有效机制,依法保障股东的知情权。证券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通知全体股东,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一)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二)公司财务状况持续恶化,导致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准;(三)公司发生重大亏损;(四)拟更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或者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五)发生突发事件,对公司和客户利益产生或者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六)其他可能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事项。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股东会的职权范围。证券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部分职权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或者经股东会作出决议,且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但《公司法》明确规定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不得授权董事会行使。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自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股东会年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说明延期召开的理由。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规定股东会会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第十五条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证券公司3%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出议案。单独或者合并持有证券公司3%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任一股东推选的董事占董事会成员1/2以上时,其推选的监事不得超过监事会成员的1/3,但证券公司为一人公司的除外。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在董事、监事的选举中可以采用累积投票制度。证券公司股东单独或者与关联方合并持有公司50%以上股权的,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度,但证券公司为一人公司的除外。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该制度的实施规则。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股东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保存。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股东会在董事、监事任期届满前免除其职务的,应当说明理由;被免职的董事、监事有权向股东会、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陈述意见。第三节 证券公司与股东之间关系的特别规定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滥用权利损害证券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得超越股东会、董事会任免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干预证券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应当在业务、机构、资产、财务、办公场所等方面严格分开,各自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证券公司股东的人员在证券公司兼职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与其所控制的证券公司发生业务竞争。证券公司控股其他证券公司的,不得损害所控股的证券公司的利益。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证券公司的关联交易不得损害证券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证券公司章程应当对重大关联交易及其披露和表决程序作出规定。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方)之间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持有股东的股权,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二)通过购买股东持有的证券等方式向股东输送不当利益;(三)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产;(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证券公司章程应当规定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的类型、金额和内部审批程序。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的介绍

2012年12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41号发布《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该《准则》分总则、股东和股东会、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激励与约束机制、证券公司与客户关系基本原则、附则8章79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15日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证监机构字〔2003〕259号)予以废止。

公司治理着力解决哪几个机制问题

管理机制是比较重要的

公司治理结构下的盈余管理_公司治理结构对盈余管理的影响分析

  摘 要:文章以2009-2011年沪深A股机械行业上市公司为例,从公司的股权结构、债券结构、管理层结构方面选取指标对盈余管理进行了实证研究。研究发现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与盈余管理存在着相关关系, 需要对现行的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完善和改革。   关键词:公司治理结构 盈余管理度量 操纵性应计利润 回归分析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9-072-02   一、引言   在会计学术界,盈余管理早期一般被理解为旨在有目的地干预对外财务报告过程,以获取某些私人利益的“披露管理”。在我国关于盈余管理的研究起步较晚,近几年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而逐步发展起来。从国内现有的文献来看,盈余管理研究主要集中于盈余管理动机和手段的论述以及盈余管理度量程度的模型研究方面。而本文从盈余管理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关系入手,认为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所导致的,通过实证分析来探讨我国的比较有代表性的行业——机械行业上市公司治理因素是如何影响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   二、研究假设   股票的所有权为其所有者提供了一定的拥有企业现金流量的权利,这使得伴随股权集中而产生的大股东具有足够的激励去收集信息并有效监督管理层,从而可以避免股权高度分散情况下的“搭便车”问题;同时大股东又能受到获取监督收益的激励。股权集中导致控股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产生代理成本的一个根本原因就是控股股东代表他们自己的利益,并且他们的利益并不与公司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完全一致。当大股东拥有的控制权权利大大超过拥有的现金流量权利时,他们通过盈余管理获取控制权私人收益能力和动力就更强。   假设1: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盈余管理程度正相关。   股权制衡是指通过各大股东的内部利益牵制,达到相互监督、抑制内部人掠夺的股权结构安排。当公司不存在一个具有明显优势的控股股东,公司的主要行动需要由几个大的投资者一致同意才能实现时,这些大股东共同持有的现金流量权足以限制第一大股东对其他股东进行掠夺,并且通过采取更有效率的经营措施可以获得更多的利润与所有股东共同分享。在股权制衡的情况下,相对控股股东对公司治理机制和公司绩效产生一定的影响。本文采用第二大至第五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之和作为衡量股权制衡的指标。   假设2:第二至第五大股东持股比例与盈余管理程度负相关。   Hart(1995)探讨了债务期限结构对管理层的约束作用。由于管理者对控制权、“建造帝国”(Empire-building,公司管理者最大化所控制的资产)和特殊待遇有强烈的兴趣,激励计划能够激发管理者努力工作,却不能阻止他们的这些行为,而债务能够做到这一点。短期债务使管理者为了避免清算而提高短期利润,笔者认为,短期债务的存在迫使管理者提高短期利润的同时,控股股东也极有可能频繁地通过各种利润转移方式向上市公司“输血”,从而进行盈余管理操纵。目前中国股票市场对于股权融资的约束非常小,又缺少实质性的惩罚措施,上市公司利用权益融资的款项来偿还贷款的现象也屡有发生。因此,可以猜测,大量流动负债的存在会增加企业对利润进行操纵的程度。   假设3:流动负债比例与盈余管理程度正相关。   在中国的特殊国情下,董事会大都是由控股股东直接任命,他们是控股股东的利益代表,自然会听从控股股东的安排,是控股股东的傀儡,只有当职工选举的董事达到很大一部分比例时可能会对其有抑制作用。因为有代表职工利益的董事的存在,控股股东必须要安排代表其利益的董事的存在,也会造成董事会规模的扩大。本文的观点认为,尽管有代表各利益相关者的董事的存在,但当董事会人数增加到一定程度时,委托—代理中的问题就又显现了,董事之间浮于形式,相互推卸责任,其负面效应超过了其正面影响。   另外由于股权高度集中,绝大多数的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也是由大股东聘任,因此,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很难保证,难免不代表大股东的利益。另一方面,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独立董事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定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这样,独立董事在经济上依赖于上市公司,缺乏独立性,也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大股东利益。但公司存在制衡机构——监事会,监事会理所当然对利润的操纵有抑制作用。   假设4:董事会规模、独立董事规模与盈余管理程度正相关。   假设5:监事会规模与盈余管理程度负相关。   三、盈余管理的度量模型   目前估计单个公司的盈余管理主要采用应计利润分离模型,即将总应计利润分为操纵性应计利润和非操纵性应计利润。非操纵性应计利润是企业的正常的应计利润,而操纵性的应计利润则是企业出于某种动机而进行的盈余管理。对操纵性应计利润的估计所采用的主要模型为修正的JONES模型。   修正的JONES模型的扩展模型的关键点是该模型修正了“认为管理层对于所有账面上记录的销售收入都没有实施盈余管理的假定”,而是认为由于销售收入和应收账款净值的变化所带来的那部分销售收入,受到了管理层盈余管理行为的影响。具体而言估计的程序为,首先在每个年度内按行业根据以下公式估计各行业的模型参数:   1.计算总应计利润。   总应计利润=净利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2.估计模型参数。   ■=α1×■+α2×■+α3×■+α4×ROAt   其中,△REVt表示第t年与第t-1年的产品销售主营业务收入差额,At-1表示第t-1年的资产总额,PPEt表示第t年固定资产总值的平均值(年初固定资产总值与年末固定资产总值的平均数)。在估计出参数之后,再按照式2.2计算出不可操控的会计应计量(NDA)。   ■=α1×■+α2×■+α3×■+α4×ROAt   其中,△REVt表示公司当年的应收账款净额相对于上一年的变化额按公司平均的资产规模标准化后的值。最后按照式2.3可以计算出公司的可操控的会计应计量(DA):

【急】论述现代公司治理的内容以及运行机制。

现代企业管理理论认为,企业管理的对象包括人、财、物、信息、时间等五个方面,企业管理的职能包括计划职能、组织职能、指挥职能、控制职能、协调职能、激励职能等六个方面,企业管理的环境包括经济环境、社会环境、技术环境、政治环境、伦理道德环境、自然环境等六个方面,企业管理的基本原理包括系统原理、人本原理、责任原理、效益原理等四个方面,企业管理的方法包括经济方法、行政方法、法律方法、数理方法、心理学与社会学方法、教育方法等六个方面。所有者与经营者相分离是现代企业产生的基础和条件,现代技术和现代企业管理是现代企业的两大支柱,三者相辅相成,是现代企业不可缺少的特征,现代企业就是所有者和经营者分离,达到技术和管理现代化的企业组织形式。具体的现代企业管理框架如下:随着现代化的进程,企业管理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作用越来越大。事实证明,凡有人群活动的地方,就必须有管理。多数人在一起活动,如果没有协调、配合、控制,就无法有序的进行企业经济活动,也不能彼此正常的生活。社会越进步,管理也显得越重要。科学的管理思想和方法带有普遍性,只要运用得当,就能起到协调活动,促进企业的发展。根据笔者多年从事经济与管理和教学、科研、推广的活动,对现代企业管理的知识结构简要介绍如下:一、 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包括现代企业管理的基本原理、基本原则、管理功能、管理方法、管理手段等。现代企业管理原理有:系统原理、“人本”原理、动态原理和效益原理等。现代企业管理原则有:整体分解综合原则、相对封闭原则、能量分级原则、激励动力原则、行为分析原则、信息反馈原则、弹性运用原则和价值工程原则等。现代管理功能:包括现代企业管理和决策功能、计划功能、组织功能和控制功能等。现代企业管理的方法:包括行政方法、经济方法、科学思想方法和教学方法等。现代企业管理的手段有:法律手段、信息手段、电子计算机手段等。二、 现代企业规划设计知识。包括现代企业规划的原则、作用、内容、步骤、方法及其实施。现代企业规划设计要遵循因地因时因位制宜原则、量力而行原则、连续类推原则和整体最优原则等。现代企业规划设计具有高瞻远瞩超前预测作用、合理充分利用农业资源的作用、促进社会、经济、生态三个效益统一的作用等。现代企业规划设计的内容包括:企业人口和劳动的安排、企业土地调整、企业生产、农村产业安排、农业技术进步、技术创新谋划等。现代企业规划设计的步骤和方法有:现状调查研究、规划方案的制订、以及规划方案审批等。一般采取定性和定量结合的方法。现代企业规划设计效益估算:包括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估算,其中经济效益估算尤为重要。三、企业公共关系知识。包括企业公共关系和职能、原理、原则、实务、效果评价和行为规范等。企业公共关系职能有:沟通信息、协调关系、咨询建议、宣传教育和服务引导等。企业公共关系的原理有:关系原理、情感原理、利益原理和反馈原理等。企业公共关系的原则包括:求实求真原则、互利互惠原则、经济节约原则、自身做起原则和全员公共原则等。企业公共关系的实务有:企业市场管理调研、企业新闻发布、企业来访接待、企业举办展览等。企业公共关系效果评价包括:评价标准、评价范围、评价方法和提高效果的方法等。企业公共关系职业道德:有一般企业公共的标准、中国公共关系道德标准、专业人员努力遵守职业道德标准,以及拓宽企业发展环境等。上述可知,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结构的公式为:L+C+G,式中L-企业管理理论,C-企业管理策划,G-企业管理公共关系。随着网络板块的打开,将分别给予文图表结合的详细叙述。解析:现代企业管理是适应现代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运用科学的思想、组织、方法和手段,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进行有效管理,创造最佳经济效益的过程。

如何发挥全面预算管理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

发挥全面预算管理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方法,详细介绍如下:一、全面预算管理的要素:1、全面预算管理在具体执行中可以分解为战略引领、资源配置、成本控制和业绩激励四项要素。其中战略引领为全面预算管理提供方向目标,资源配置为全面预算提供实施基础,成本控制为全面预算提供运行保证,业绩激励为全面预算管理提供执行手段。这四项要素交织作用,共同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描绘了一幅清晰的目标、路径和动力。2、全面预算管理涉及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的每一个过程,包括预算目标的确定及编制、执行与监控、分析与调整、考核与评价等环节。除此之外,全面预算管理应以提升企业经济效益、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标,有效配置各类资源,控制各项成本费用支出规模,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二、以战略引领为全面预算管理提供方向目标:1、战略规划是企业资源配置的方向和目标,全面预算是战略实施的工具和前提。以海和公司为例,海和公司的战略目标是面向全国,放眼“十四五”拆装营房市场,计划用五年左右时间成为可移动快速建造市场的龙头与样板。2、按照这个战略目标,将年度经营计划和预算目标分解落实,确立年度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等指标作为各级预算责任主体的努力方向和行动标杆,引导全员聚焦战略、明晰目标、专注执行、达成绩效。

如何理解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各机构之间的相互制衡关系?

制衡机制,简单地说,就是一种权利的制约和平衡的制度。一般包括公司制衡机制、社会制衡机制、权力制衡机制(或行政制衡机制)、利益制衡机制等等。分权制衡的运转模式从一定意义上讲与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负责制管理模式有根本区别。坚持分权制衡原则就要对公司内部应该存在哪些权力和权力的适当分配进行分析和界定,对各种权力制衡运作进行制度构建。分权制衡是从权力层面认识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利益均衡原则在制度层面的直接体现。外部制衡机制主要包括市场制衡机制和社会制衡机制。其目的是既要确保经营者有职有权,又要确保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并防止出现股东过度干预和经营者内部人控制问题。扩展资料将不同的权力分配给不同的机构: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权由公司权力机构股东(大)会行使,公司经营管理权由公司业务执行机构董事会(执行董事)行使,公司监督检查权由公司监督机构监事(会)行使。公司的三种权力分别由三种机构独立行使,不受非法干预,形成内在的约束。在制度层面明确规定股东及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执行董事)之间、董事会与监事(会)之间的制衡关系,为不同有权机构采取制衡措施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避免公司内部权力的不当集中和滥用。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分权与制衡原则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制衡机制

公司治理、公司战略、财务战略之前的关系?

一、公司治理、公司战略、财务战略的含义1、公司治理:又称法人治理,它是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对企业股东/所有者、董事会、经理人/高级执行者三者之间关系,以及各自权力、责任和利益进行规范和明确,从顶层设计上降低企业经营风险。 2、公司战略:指企业为了实现企业使命、愿景,根据外部环境变化、内部资源实力分析,进行战略方向选择,并制定中长期的发展规划,以期在未来竞争中获胜和长久持续发展。企业战略是对企业各种战略的统称,其中既包括竞争战略,也包括营销战略、发展战略、品牌战略、财务战略、技术开发战略、人才开发战略、资源开发战略等。3、财务战略:指为了谋求企业的长远发展,根据企业战略要求和资金运动规律,在分析企业内外环境因素的变化趋势及其对财务活动影响的基础上,对企业未来财务活动的发展方向、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基本途径和策略所作的全局性、长远性、系统性和决定性的谋划。财务战略可以按照职能类型和综合类型进行分类。按职能可分为投资战略、筹资战略、营运战略和股利战略;按综合可分为扩张型财务战略、稳增型财务战略、防御型财务战略和收缩型财务战略。 二、公司治理、公司战略、财务战略之间的关系。 财务战略,是公司战略的一个组成部分。公司战略,由公司治理中的董事会及下属专业委员会组织编制、经理层全力配合、股东会批准同意后才能生效;之后由董事会组织经理层具体进行执行、实现。一个科学、高效的公司治理,是企业长治久安、公司战略实施的前提条件,是公司战略的规划科学性、实效高效性的决定性因素。

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的作者简介

王宏,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会副主席,大成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创始人,新加坡大成中央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王宏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十多年,熟悉企业的经营管理,是外商投融资,企业兼并与收购、上市、债务重组和不良资产处置、改制,公司治理、管理及对美国上市公司在《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执行等方面卓有声誉的资深律师。王宏律师多次以丰富的执业经验和谈判技巧,运用所擅长的外商投融资、并购法律服务专业技能,在深入剖析中小企业的融资现状后,准确把握投资者的心理,帮助更多的中小企业解决了融资难的问题。在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方面,王宏律师能从一个管理者的角度出发,制定企业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保障企业经营合法性的同时,实现项目的最佳利益。著有《敢问钱在何方——中小企业融资指南》(法律出版社)一书。张婷,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具有财务和法律双重背景。曾在普华永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担任高级审计师,拥有丰富的审计和风险控制经验。擅长处理公司治理、外商在华投资、尽职调查、企业并购和国际融资等商事法律业务以及美国、新加坡、香港交易所等海外上市业务,多次主持涉外谈判和涉外交易,可以熟练使用英文工作,同时在美国上市公司的萨班斯法案的执行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著有《投资并购在中国》(英文版)、《企业并购法律风险控制》、《房地产开发经营全程指引》、《并购经典案例法律点评》等著作。

剥夺型公司治理生态问题研究:基于公司治理的内部控制问题研究

  [摘 要]大股东剥夺小股东利益属于剥夺型公司治理问题。按照传统做法,由于监管成本过高以及“搭便车”原因,小股东会应用“华尔街准则”,采用“用脚投票”方法避免大股东的剥夺。但是,这样不利于公司治理的长期发展和小股东利益的实现。在公司内部结构和外部治理机制“软弱”的情况下,可以引入机构投资者,改善公司治理生态,维护小股东的利益,实现公司长期稳定发展,有利于国家资本市场和整体经济的稳定,本文对此进行了深入研究。   [关键词]公司治理;生态;剥夺;机构投资者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2)32-0034-03   1 引 言   “公司”(company)由拉丁文com(共同)和panis(面包)组成,两者连接起来,意即分享面包的人。“治理”(governance)一词来自拉丁文“gubernare”,含有“统治”(rule)、“操控”(steer)的意思。将两者含义结合起来,公司治理即分享面包的人共同操控、管理公司。但是,由于分享面包的人有很多,其中也包括一些代理人(经理),所以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就会出现一些问题。如股东与代理人利益不一致问题,即代理型公司治理问题;或者大股东剥夺小股东利益,即剥夺型公司治理问题,公司股权相对集中于少数股东之手,公司内部的利益均衡主要表现为大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冲突与协调,不表现为公司经理层与股东和董事会之间的利益对立与控制权争夺。当前,现有文献主要运用博弈论来研究代理型公司治理问题(张维迎,2004),或者运用经济学方法研究公司治理边界问题(李维安,2003),或者运用统计学方法对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差异进行研究(南开大学公司治理研究中心课题组,2008)。同时,现在关于剥夺型公司治理问题的研究文献也不少,有的从案例的角度进行解读(宁向东,2005);有的运用博弈论对大股东剥削小股东的利益进行分析(段亚林,2001);有的引入机构投资者对小股东的保护进行探讨(傅强,2010)。但是,这些研究都普遍忽略了公司治理的生态问题,即只是从公司治理的局部(只考虑内部治理或者外部治理)进行讨论,没有从全局(既考虑内部治理,又考虑外部治理)进行思考。因此,笔者将剥夺型公司治理问题作为研究的切入点,以公司治理生态为基础,从机构投资者角度探讨如何协调剥夺型公司治理相关问题。   2 小股东监管大股东模型分析   对于某些公司,所存在的是代理型公司治理问题;而对于另外一些公司,则存在剥夺型公司治理问题。当然,现实中更多的是两类问题兼而有之的公司。关于剥夺型公司治理问题,主要是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这个问题才引起较多研究者的注意,研究工作才逐渐深入。剥夺型公司治理问题的出现是由于控制性股东的存在,控制性股东可以利用手中较高的控制权从上市公司转移利润到自己手里,这损害了小股东的利益。但是,小股东可以在资本市场上“用脚投票”来避免这种剥夺。下面运用模型来对小股东“用脚投票”行为进行分析。为了研究方便,我们先来作一些假设,如下[注:段亚林.论大股东股权滥用及实例[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   自然,这个上市公司所有的小股东都会这样想,同时也会这样做。结果,正如大家所猜想的那样,大股东可以肆无忌惮的剥夺所有小股东的利益。当这种情况发生时,小股东会选择无奈但有效的方式来对抗——“用脚投票”。那么,有没有可以破解这个问题的方法呢?有,就是引入机构投资者。   3 机构投资者对剥夺型公司治理生态影响分析   从上面的小股东监管大股东的模型分析来看,此时的公司治理生态有很多不足,以至于导致公司治理生态无法维持的尴尬境遇。要想改变这种脆弱的公司治理生态现状,我们可以引入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主要指证券投资基金、养老保险基金、商业保险公司、投资信托公司和证券投资公司等法人投资主体。伴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机构投资者在股票投资中的比例逐渐上升,机构投资者对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影响逐步扩大。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华尔街准则”,即小股东“用脚投票”机制。引入机构投资者,我们可以将公司治理生态表示(见图2)。   由图2可以看出,当没有引入机构投资者时,小股东很容易受到大股东剥夺利益,很难实现上市公司价值最大,自然也无法实现小股东效用最大。当引入机构投资者时(图2左边虚线部分),小股东委托机构投资者进行投资,机构投资者有更多的精力和专业人才来监督大股东,避免了大股东剥夺小股东利益。这样既可以有利于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又可以满足小股东效用最大。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引入机构投资者的公司治理生态更加合理,更加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和小股东的利益[注:引入机构投资者,小股东可以将所有收入用于消费私人物品,不用于对大股东的监管,即小股东的预算约束线变为纵轴上方某一点,高于不引入机构投资者时截距。]。同时,引入机构投资者,小股东也可以避免采取“用脚投票”的消极方法,让小股东更加关心公司的长期发展,主动参与公司的业务,有利于公司筹资和治理。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引入机构投资者更加节省资源,更加有利于资源的利用,实现了一个帕累托改进。   4 结 论   公司治理问题包括代理型公司治理问题和剥夺型公司治理问题,本文以公司治理生态为基础,从机构投资者视角,关注于剥夺型公司治理问题。小股东如果实现效用最大,必须满足消费私人物品和监管大股东的边际效用之比等于私人物品价格和监管大股东成本之比。但是,小股东不能达到这个条件。由于小股东的股权分散,小股东集体行动对大股东滥用股权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成本太高,因此,小股东在与大股东抗衡的利益博弈中困难重重。如果一国证券法律法规不严格,大股东可以轻易的利用法律漏洞来行使滥用股权的行为。对大股东滥用股权监管的传统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来自公司内部的监管,即小股东利用董事会、监事会等内部机构对大股东的滥用股权行为提出异议予以反对;另一种是来自公司外部的监管,即证券监管机构包括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介机构、媒体等对大股东滥用股权予以监管。但是这两种方法不够现实,不具有可操作性。这两种方法往往造成小股东应用“华尔街准则”,采用“用脚投票”方法避免大股东的剥夺。这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是投机频繁,经济虚假繁荣,不利于经济长期发展。更加有效的方法是通过机构投资者,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生态,维护小股东利益。   参考文献:   [1]朱羿锟.公司控制权配置论[M]. 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   [2]于东智.公司治理[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3]张维迎.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M]. 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4]李维安.现代公司治理研究[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5]南开大学公司治理研究中心课题组.为什么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存在差异?[J]. 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6):34-44.   [6] 宁向东.公司治理理论[M]. 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5.   [7] 段亚林.论大股东股权滥用及实例[M]. 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   [8] 傅强.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治理的影响[J]. 商业研究,2010(2):169-173.   [9] 钱露.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决策研究[J].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0(4):48-52.   [基金项目]辽宁省社科联辽宁经济社会发展立项课题(项目编号:2012lslktglx-06)。   [作者简介]许晓军(1978—),男,辽宁葫芦岛人,沈阳工业大学工程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刘涛(1980—),女,沈阳工业大学工程学院教师,讲师,硕士。研究方向:公司治理和财务管理;王沁(1977—),女,沈阳工业大学工程学院教师,讲师,硕士。研究方向:公司治理和财务管理。

下列关于公司治理理论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答案】:D本题考核“公司治理理论”的知识点。委托代理理论认为,授权者就是委托人,被授权者就是代理人,选项D错误。

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主要是解决()问题。

A答案解析: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的基本理论保险企业的公司治理主要解决的是内部风险控制问题,以此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稳定。公司治理监管通过制度连续发挥激励和约束作用,来体现一种过程监管。公司治理理论的两个主要理论基础是“委托一代理”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委托一代理”理论认为:公司法人治理问题的产生根源于信息不对称、契约不完备条件下对股东所有权(剩余控制权及索取权)的保障和对内部人的激励与约束,其中如何解决所谓的“委托一代理”矛盾是关键。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现代企业的经营过程不仅涉及股东利益,所有相关的债权人、企业员工、政府、供应商、顾客、社会公众都是企业的受影响者(即“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应当注重内部治理与外部治理(综合治理)相结合,以维护广大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公司治理理论的定义

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又译为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架构。从狭义角度上理解,是居于企业所有权层次,研究如何授权给职业经理人并针对职业经理人履行职务行为行使监管职能的科学。从广义角度理解,是研究企业权力安排的一门科学。 公司治理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也是一个很新的概念。90年代以来,公司治理在发达国家成为一个引起人们持续关注的政策问题。亚洲金融危机之后,公司治理改革成为东亚国家和地区的热门话题和首要任务。由于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发展,投资者要求各国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了一个公司治理运动的浪潮。公司治理的理论基础自1932年美国学者贝利和米恩斯提出公司治理结构的概念以来,众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公司治理理论进行了研究,其中具代表性的是超产权理论、两权分离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它们构成了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理论基础。 超产权理论是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兴起的一种治理理论,是产权理论经过实证解释和逻演绎的结果。该理论认为,企业产权改革、利润激励只有在市场竞争的前提下才能发挥作其刺激经营者增加努力和投入的作用。要使企业完善自身治理机制,基本动力是引入竞争,变动产权只是改变机制的一种手段。该理论的基本观点有:产权改革并不能保证公司治理结构就一定变得有效率,竞争才是保障治理结构改善的根本条件。英国经济学家马丁和帕克经过实证研究后发现,在竞争比较充分的市场上,企业产权改革后的平均效益有显著提高,而在垄断市场上并没有明显提高,相反,一些未私有化的国有企业由于引入内部竞争机制而走出困境的事例也有很多,澳大利亚经济学教授泰腾朗的研究结论也与此相似。因此,他们认为,企业效益主要与市场结构即市场竞争程度有关,因而企业通过产权改革等措施改善自身的治理结构还不够,重要的是要引入竞争性的动力机制。对经营者的利润激励与企业绩效的提高并不总是正相关,只有在市场竞争的前提下才是如此。在没有或不完全竞争的市场上,经营者完全可以通过人为抬价来“坐收地租”式地增加自己的利润收益,而不会努力地增加自己的投入,这种情形只有在市场存在较充分的竞争时才会改变。此外,现代企业的经营者不但受剩余索取权的激励,同时还要受剩余控制权收益的激励。控制权收益越高,经营者就越重视他的控制权,这种控制权收益激励同样随市场竞争程度加大而发挥更大的作用。超产权论作为公司治理理论的新兴分支,为公司治理提供了新的理论基础。它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概念,诠释了国际上部分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控股公司成功的经验,同时,也为健全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以新的启示:只有健全和完善市场体系,并通过积极而主动地参与市场竞争,才能建立起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多方利益得以有效实现。 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所带来的最直接问题,是作为失去控制权的所有者如何监督制约拥有控制权的经营者,以实现所有者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去进行经营决策,而不是滥用经营决策权,这同时也是委托代理理论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委托代理理论是公司治理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该理论将在两权分离的公司制度下,所有者(委托人)和经营者(代理人)双方关系的特点归结为:经济利益不完全一致,承担的风险大小不对等,公司经营状况和资金运用的信息不对称。经营者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拥有绝对的信息优势,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其行为很可能与所有者和公司的利益不一致,甚至于侵损所有者和公司的利益,从而诱发风险。为了规避这一风险,确保资本安全和最大的投资回报,就要引入公司治理这一机制,实现对经营者的激励和监督。委托代理理论的基本思想是:公司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即委托代理理论中所指的委托人,经营者是代理人。代理人是自利的经济人,具有不同于公司所有者的利益诉求,具有机会主义的行为倾向。所以,公司治理结的中心问题就是解决代理风险问题,即如何使代理人履行忠实义务,具体地说,就是如何建立起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督促经营者为所有者(股东)的利益最大化服务。 围绕着公司治理目标、公司治理结构安排以及公司治理机制改革等一系列课题,法学家和经济学家提出了单边和多边治理理论,而且多边治理理论已经逐步占据了学术主流地位。以股东所有权理论为基础的单边治理理论公司作为一个法人团体,必须具备人和物两个基本的要素。单边治理理论定义公司时,将公司理解为一个由物质资本所有者组成的联合体,公司的权力只能在所有者之间分配。因此,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所要解决的问题是股东通过何种制度设计使经营者在自己的利益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其实质是所有权对经营权的约束与监督问题。单边治理理论包括以下一些基本内容:股东所有权论。即作为公司所有者的股东才享有公司权力,他们对公司的财产不仅享有“剩余索取权”,而且还对公司的经营享有最高的直接控制权。为了体现这种股东至上主义,股东大会被认为是最高权力机关。信托关系论。即董事会与股东大会之间被认为是一种信托关系,董事会对股东负信托义务,负责托管股东的财产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以维护股东的利益。委托代理关系论。即董事会与高层管理层之间被认为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其中,董事会负责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而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董事会的代理人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并受董事会的监督。我们认为,单边治理理论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着瑕疵:虽然股东是公司剩余索取者并由此而承担公司生产经营风险,但是公司往往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只承担一部分而不是全部风险;股东虽然持有公司的股票,但大型公司的股权是相当分散的,每个股东只持有公司总体股份的很少份额。由于信息不对称和监督收益与监督成本不对称,股东很难有效监督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委托人模式所主张的若干公司治理机制虽然有利于股东,但对于其他利益相关者是不利,甚至是有害。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为基础的多边治理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提出最早可以追溯到美国学者杜德,他认为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不应当是公司董事唯一的追求,他们还应当代表其他相关利益主体如员工、债权人、消费者和社区的整体利益。1963年斯坦福研究所最先提出“利益相关者”的概念。20世纪70年代以来,利益相关者的定义越来越多。其中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最主要倡导者美国学者布莱尔,在1995年出版的专著中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利益相关者理论。支持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学者认为,组织——是各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为了各自的目的联合起来而组成的一种具有法人资格的契约联合体。尽管这些学者对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具体范围尚存分歧,但也已经达成了一定范围内的共识,即公司不仅仅是一个由资本所有者组成的联合体,更重要的是它在本质上是为物质资本所有者、人力资本所有者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契约关系充当联接点。在这一理论背景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被定义为股东、债权人、职工等利益相关者之间有关公司经营与权利的配置机制。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公司成为这种理论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改革的核心思想。与利益相关者理论相联系的是受托人理论。该理论认为大型公司是社会机构而不仅仅是私人契约的产物,董事会应被视为公司有形和无形资产的受托人,职责是确保在其控制经营下的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并使资产收益在不同的利益相关者之间得到相对公平的分配。受托人不仅应考虑现有股东的利益,而且应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在利益相关者理论指导下,公司治理问题将可以更广泛地理解为一种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的有机整合。这一整合决定了公司行为的范围,控制权的归属,控制权行使的方式和程序,风险承担与收益分配的机制等等。 1, 公司治理的内涵伯利和米恩斯(Berle and Means,1932)以及詹森和梅克林(Jensen and Meckling, 1976)认为公司治理应致力于解决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公司治理的焦点在于使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利益相一致。法马和詹森(Fama and Jensen, 1983)进一步提出,公司治理研究的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情况下的代理人问题,其中心问题是如何降低代理成本。施莱佛和维什尼(Shleifer and Vishny, 1997)认为公司治理要处理的是公司的资本供给者如何确保自己可以得到投资回报的途径问题,认为公司治理的中心课题是要保证资本供给者(包括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上述学者对公司治理内涵的界定偏重于所有者(一般情况下即为股东)的利益,因此他们信奉“股东治理模式”。?科克伦和沃提克(Cochran and Wartick,1988)认为,公司治理要解决的是高级管理人员、股东、董事会和公司的其他相关利益者相互作用产生的诸多特定的问题。布莱尔(1995)认为公司治理是指有关公司控制权或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这些安排决定公司的目标,谁拥有公司,如何控制公司,风险和收益如何在公司的一系列组成人员,包括股东、债权人、职工、用户、供应商以及公司所有的社区之间分配等一系列问题。以上学者对公司治理的阐述把利益相关者放在与股东相同的位置上,因而他们提倡“利益相关者治理模式”。

要求重视非股东的其他利益相关者,这体现的是公司治理理论中的( )。

【答案】:C利益相关者理论从对企业发展的贡献上说明了重视非股东的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必要性。认为真正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操心的,是与企业利害关系更为密切的经理人员和广大职工。选项C正确。

中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公司治理对公司绩效的影响的研究成果

[]陈柳钦:“西方新资本结构理论综述”,《甘肃理论学刊》,2010年第2期[]丁跃武:“基于控制权利益的中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与融资方式研究”2008年博士论文[]李科、徐龙炳:“融资约束、债务能力与公司业绩”,《经济研究》,2011年第5期[]缪丹:“中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和控制权研究”2005年博士论文[]肖作平:《中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影响因素研究:——理论和证据》,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张红波、王国顺:“基于经理人过度投资行为的控制权配置机制设计”,《当代经济科学》,2011年第5期[]张立达:《上市公司资本结构与公司治理绩效关系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王忠文、冯涛:“国外资本结构综述及我国上市企业资本结构问题分析”,《学术论坛》,2007年第9期

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的指引

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股份制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促进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保护存款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是指建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机构为主体的组织架构和保证各机构独立运作、有效制衡的制度安排,以及建立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第三条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准则:(一)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议事制度和决策程序;(二)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三)建立、健全以监事会为核心的监督机制;(四)建立完善的信息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五)建立合理的薪酬制度,强化激励约束机制。 第四条 商业银行的股东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条件。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股东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章程的规定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其章程中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低于法定标准时,股东应支持董事会提出的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措施。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章程中规定,商业银行可能出现流动性困难时,在商业银行有借款的股东要立即归还到期借款,未到期的借款应提前偿还。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防范和处置金融机构支付风险暂行办法》,在章程中规定“流动性困难”的具体标准。第八条 商业银行对股东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同一股东在商业银行的借款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百分之十。股东的关联企业的借款在计算比率时应与该股东在银行的借款合并计算。商业银行应当在章程中规定,股东在商业银行的借款逾期未还期间内,其表决权应当受到限制。第九条 商业银行不得接受本行股票为质押权标的。股东需以本行股票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事前告知董事会。股东在本商业银行的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的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股权净值,且未提供银行存单或国债质押担保的,不得将本行股票再行质押。第十条 商业银行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单位的债务提供融资性担保,但股东以银行存单或国债提供反担保的除外。上款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商业银行为股东及其关联单位的融资行为提供的担保。第十一条 同一股东不得向股东大会同时提名董事和监事的人选;同一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人选已担任董事(监事)职务,在其任职期届满前,该股东不得再提名监事(董事)候选人。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及中国人民银行及时报告持有商业银行股份前十名的股东名单,以及一致行动时可以实际上控制商业银行的关联股东名单。第十三条 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第十四条 控股股东对商业银行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商业银行和其他股东的利益。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股东大会包括年会和临时会议。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年会。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并说明延期召开的事由。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不履行职责,致使出现商业银行重大决策无法做出或者股东大会无法召集等情形时,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或商业银行监事会,可以决定自行组织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应将召开会议的决定书面通知董事会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商业银行的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实行律师见证制度,并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应当对股东大会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等事项的合法性发表意见。商业银行可以自行确定召开股东大会的方式,但应确保股东有效行使其合法权利。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应当将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股东大会决议等文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章程应当规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审议事项,董事会应当将股东提出的审议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商业银行章程应当规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质询案,董事会、监事会应当按照股东的要求指派董事会、监事会或者高级管理层相关成员出席股东大会接受质询。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制定内容完备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包括通知、文件准备、召开方式、表决形式、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关联股东的回避制度等。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年会除审议相关法律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将下列事项列入股东大会审议范围:(一)通报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意见及商业银行执行整改情况;(二)报告董事会对董事的评价及独立董事的相互评价结果;(三)报告监事会对监事的评价及外部监事的相互评价结果。第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公正、合理地安排会议议程和议题,确保股东大会能够对每个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监管机关规定的,应当主动及时纠正或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意见改正。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商业银行章程行使职权。第二十二条 董事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条件。董事的任职资格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核。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人员外,下列人员也不得担任董事:(一)因未履行诚信义务被其他商业银行或组织罢免职务的人员;(二)在本商业银行的借款(不含以银行存单或国债质押担保的借款)超过其持有的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股权净值的股东或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三)在商业银行借款逾期未还的个人或企业任职的人员。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制定规范、公开的董事选举程序,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向股东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第二十五条 董事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任职资格培训。第二十六条 董事依法有权了解商业银行的各项业务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有权对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督。商业银行内部稽核部门对内设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稽核的结果应当及时、全面报送董事会。第二十七条 董事对商业银行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商业银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第二十八条 董事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与商业银行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董事均应当及时告知董事会、监事会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中由高级管理层成员担任董事的人数应不少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一,但不应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与商业银行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应存在可能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尤其要关注存款人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独立董事应当获得适当报酬。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产生程序、权利义务以及工作条件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董事会、董事、高级管理层成员及商业银行机构和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情形的,应及时要求予以纠正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董事长和行长应当分设。商业银行董事长不得由控股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兼任。第三十三条 董事、董事长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违反商业银行的议事制度和决策程序越权干预高级管理层的经营管理活动。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应当召开四次。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召开程序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通知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在会议结束后10日内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制定内容完备的董事会议事规则,包括通知、文件准备、召开方式、表决形式、会议记录及其签署、董事会的授权规则等。第三十六条 董事应当以董事会会议的形式行使职权,董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商业银行章程应当规定,利润分配方案、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层成员等重大事项不应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且应当由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在聘任期限内解除行长职务,应当及时告知监事会并向监事会做出书面说明。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根据行长提名聘任或解聘副行长、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层成员,未经行长提名不得直接聘任或解聘副行长、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层成员。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接受监事会的监督,不得阻挠、妨碍监事会依职权进行的检查、审计等活动。第四十条 董事会应当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也可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负责人应当由董事担任,且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的成员不应包括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第四十一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商业银行重大关联交易的审批,其中特别重大的关联交易还需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特别重大的关联交易应同时报告监事会。董事对董事会拟决议事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无重大利害关系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做出的批准关联交易的决议应当由无重大利害关系的董事过半数通过。商业银行章程应当对重大关联交易和特别重大关联交易的标准做出规定。董事会应当制定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具体审批制度。第四十二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高级管理层在信贷、市场、操作等方面的风险控制情况进行监督,对商业银行风险状况进行定期评估,对内部稽核部门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效果进行评价,提出完善银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意见。第四十三条 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薪酬方案,向董事会提出薪酬方案的建议,并监督方案的实施。第四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选任程序和标准,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第四十五条 各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和工作职责应当由董事会制定。各委员会应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定期召开会议。第四十六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的最低标准、方式、途径等,逐步建立、健全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下设专门办公室,负责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筹备、信息披露,以及董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其他日常事务。商业银行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须经中国人民银行任职资格审核。 第四十八条 高级管理层由行长、副行长、财务负责人等组成。高级管理层成员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第四十九条 高级管理层成员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谨慎、勤勉地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本商业银行的商业机会,不得接受与本商业银行交易有关的利益,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第五十条 行长有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商业银行章程及董事会授权,组织开展银行的经营管理活动。行长应当行使下列职权:(一)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行长、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层成员;(二)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商业银行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三)代表高级管理层向董事会提交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四)授权高级管理层成员、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从事经营活动;(五)在商业银行发生挤兑等重大突发事件时,采取紧急措施,并立即向中国人民银行和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六)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规定应由行长行使的职权。第五十一条 高级管理层应当根据商业银行经营活动需要,建立、健全以内部规章制度、经营风险控制系统、信贷审批系统等为主要内容的内部控制机制。商业银行的内部稽核部门应当实行垂直管理并由行长直接领导。商业银行行长不得担任审贷委员会成员,但对审贷委员会通过的授信决定拥有否决权。第五十二条 高级管理层应当建立向董事会定期报告的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有关银行经营业绩、重要合同、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和经营前景等情况。第五十三条 高级管理层应当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定期向监事会提供有关商业银行经营业绩、重要合同、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和经营前景等情况的信息,不得阻挠、妨碍监事会依职权进行的检查、审计等活动。第五十四条 高级管理层应当建立和完善各项会议制度,并制订相应议事规则。高级管理层召开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报送监事会。第五十五条 高级管理层依法在职权范围内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干预。高级管理层对董事、董事长越权干预其经营管理的,有权请求监事会予以制止,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第五十六条 高级管理层成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在任期内不应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商业银行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按有关规定报请中国人民银行对新任高级管理层成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高级管理层成员对董事会违反任免规定的行为,有权请求监事会提出异议,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第五十七条 高级管理层提交的需由董事会批准的事项,董事会应当及时讨论并做出决定。 第五十八条 监事会是商业银行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的情况;(二)监督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层成员的尽职情况;(三)要求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层成员纠正其损害银行利益的行为;(四)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离任审计;(五)检查、监督商业银行的财务活动;(六)对商业银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并指导商业银行内部稽核部门的工作;(七)对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质询;(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规定应当由监事会行使的职权。第五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股东大会选举的外部监事和其他监事组成,其中外部监事的人数不得少于两名。第六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外部监事制度。外部监事与商业银行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应存在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外部监事在履行职责时尤其要关注存款人和商业银行整体利益。外部监事报酬应当比照独立董事执行。外部监事的任职资格、产生程序、权利义务以及工作条件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第六十一条 监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监督职责。监事的任职资格、产生程序、权利义务适用本指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八条有关董事的规定。第六十二条 监事长应当由专职人员担任。监事长至少应当具有财务、审计、金融、法律等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第六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设立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监事的选任程序和标准,对监事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向监事会提出建议。提名委员会应当由外部监事担任负责人。第六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负责拟定对本指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四)、(五)、(六)项所列事项进行审计的方案。审计委员会应当由外部监事担任负责人。第六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委托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商业银行上一年度的经营结果进行审计。审计报告应于股东大会年会召开前,且不得迟于当年4月30日完成。审计报告完成后应当经监事会通过,由监事长签名,报股东大会年会审议。在报送股东大会审议前,应当抄送董事会。会计师事务所对商业银行审计结果有失公允,监事会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应当追究监事会有关人员的责任。监事会履行职责所需的费用由商业银行承担。第六十六条 监事会下设办公室,作为监事会的办事机构。监事会办公室聘用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以充分保证监事会监督职责的履行。第六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保障监事会工作的正常开展,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专门的办公场所。监事会的年度财务预算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六十八条 监事会例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四次,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召开程序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第六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制定内容完备的议事规则,包括通知、文件准备、召开方式、表决形式、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第七十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未执行审慎会计原则,存在未严格核算应收利息、未提足呆账准备金等情形的,应当责令予以纠正。监事会发现商业银行业务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向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提出质疑。第七十一条 商业银行内部稽核部门对内设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稽核的结果应当及时、全面报送监事会。监事会对银行稽核部门报送的稽核结果有疑问时,有权要求行长或稽核部门做出解释。第七十二条 监事会在履行职责时,有权向商业银行相关人员和机构了解情况,相关人员和机构应给予配合。第七十三条 商业银行按规定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的报告应当附有监事会的意见。监事会应当就报告中有关信贷资产质量、资产负债比例、风险控制等事项逐项发表意见。监事会应当在收到高级管理层递交的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表意见,逾期未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第七十四条 董事会拟订的分红方案应当事先报送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意见。监事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发表意见,逾期未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第七十五条 监事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列席会议的监事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监事会。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指派监事列席高级管理层会议。第七十六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规定等情形时,应当建议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分,并及时发出限期整改通知;董事会或者高级管理层应当及时进行处分或整改并将结果书面报告监事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拒绝或者拖延采取处分、整改措施的,监事会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并报告股东大会。 第七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薪酬与商业银行效益和个人业绩相联系的激励机制。第七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公正、公开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成员绩效评价的标准和程序。第七十九条 独立董事的评价应当采取相互评价的方式进行,其他董事的评价由董事会做出,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外部监事和其他监事的评价比照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执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评价、薪酬与激励方式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委员会确定,董事会应当将对高级管理层成员的绩效评价作为对高级管理层成员的薪酬和其他激励安排的依据。绩效评价的标准和结果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任何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都不应参与本人薪酬及绩效评价的决定过程。第八十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层成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给商业银行和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十一条 商业银行在条件具备时,经股东大会批准,可以建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第八十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中国境内设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指引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本行的特点,完善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第八十三条 本指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八十四条 本指引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求名词解释——公司治理,希望能具体些,涉及制度安排等。

  公司治理是公司指挥和控制的过程。  公司治理是指诸多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主要包括股东、董事会、经理层的关系,这些利益关系决定企业的发展方向和业绩。公司治理讨论的基本问题,就是如何使企业的管理者在利用资本供给者提供的资产发挥资产用途的同时,承担起对资本供给者的责任,利用公司治理的结构和机制,明确不同公司利益相关者的权力、责任和影响,建立委托代理人之间激励兼容的制度安排,是提高企业战略决策能力,为投资者创造价值管理大前提。公司治理如同企业战略一样,是中国企业经营管理者普遍忽略的两个重要方面。  公司治理模式主要有三种:英美模式、日德模式和家族模式。  一、英美模式  英美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基本特征   公司内部的权力分配是通过公司的基本章程来限定公司不同机构的权利并规范它们之间的关系的。各国现代企业的治理结构虽然都基本遵循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立的框架,但在具体设置和权利分配上却存在着差别。   1.股东大会   从理论上讲,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但是,英美公司的股东非常分散,而且相当一部分股东是只有少量股份的股东,其实施治理权的成本很高,因此,不可能将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常设机构,或经常就公司发展的重大事宜召开股东代表大会,以便作出有关决策。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大会就将其决策权委托给一部分大股东或有权威的人来行使,这些人组成了董事会。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委托代理的关系。股东们将公司日常决策的权利委托给了由董事组成的董事会,而董事会则向股东承诺使公司健康经营并获得满意的利润。   2.董事会   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常设机构。董事会的职权是由股东大会授予的。关于董事会人数、职权和作用,各国公司法均有较为明确的规定,英美也不例外。除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以外,各个公司也都在公司章程中对有关董事会的事宜进行说明。公司性质的不同,董事会的构成也不同。在谈到公司治理问题时,常常要根据不同性质的公司进行分析。 为了更好地完成其职权,董事会除了注意人员构成之外还要注意董事会的内部管理。英美公司的董事会在内部管理上有两个鲜明的特点:   其一,在董事会内部设立不同的委员会,以便协助董事会更好地进行决策。一般而言,英美公司的董事会大都附设执行委员会、任免委员会、报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一些委员会。这些委员会一般都是由董事长直接领导,有的实际上行使了董事会的大部分决策职能,因为有的公司董事太多,如果按正常程序进行决策,则很难应付千变万化的市场环境。也有可能因为决策者既是董事长同时也是最大股东,对公司事务有着巨大的影响力,所以不愿让太多的人分享他的决策权。在这种情况下,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常设机构,而执行委员会又成为董事会的常设机构。除这样一些具有明显管理决策职能的委员会外,有的公司还设有一些辅助性委员会,如审计委员会,主要是帮助董事会加强其对有关法律和公司内部审计的了解,使董事会中的非执行董事把注意力转向财务控制和存在的问题,从而使财务管理真正起到一种机制的作用,增进董事会对财务报告和选择性会计原则的了解;报酬委员会,主要是决定公司高级人才的报酬问题;董事长的直属委员会,由董事长随时召集讨论特殊问题并向董事会提交会议记录和建议的委员会,尽管它是直属于董事长的,但它始终是对整个董事会负责,而并不只是按董事长的意图行事。近年,美国的有些公司又成立了公司治理委员会,用以解决专门的公司治理问题。   其二,将公司的董事分成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内部董事是指公司现在的职员,以及过去曾经是公司的职员,现在仍与公司保持着重要的商业联系的人员。外部董事包括三种人,一是与本公司有着紧密的业务和私人联系的外部人员;二是本公司聘请的外部人员;三是其他公司的经理人员。外部董事一般在公司董事会中占多数,但一般不在公司中任职;内部董事一般都在公司中担任重要职务,是公司经营管理的核心成员,美国大多数公司企业的内部董事人数为三人,很少有超过五人的。外部董事有的是私人投资者,它通过在股票市场上购买公司股票而成为公司大股东,但他们往往对于公司的具体业务并不了解,大部分外部董事作为其他公司的代表进入公司董事会,而这些公司又常常是法人持股者。自70年代以来,英美公司中的外部董事比例呈上升趋势。按理讲,外部董事比例的增加会加强董事会对经营者的监督与控制,但是,英美大公司中同时存在的一个普遍现象是公司首席执行官兼任董事会主席。这种双重身份实际上使董事会丧失了独立性,其结果是董事会难以发挥监督职能。   3.首席执行官(CEO)   从理论上讲,董事会有权将部分经营管理权力转交给代理人代为执行。这个代理人就是公司政策执行机构的最高负责人。这个人一般被称为首席执行官,即CEO。在多数情况下,首席执行官是由董事长兼任的。即使不是由董事长兼任,担任此职的人也几乎必然是公司的执行董事并且是公司董事长的继承人。但是,由于公司的经营管理日益复杂化,经理职能也日益专业化,大多数公司又在首席执行官之下为其设一助手,负责公司的日常业务,这就是首席营业官,即COO(Chief Operation Officer)。在大多数公司,这一职务一般由公司总裁(President)兼任,而总裁是仅次于首席执行官的公司第二号行政负责人。也有的公司,由董事长同时兼任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和总裁。此外常设一名首席营业官协助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的工作。此外,公司还设有其他一些行政职务,如首席财务官等。在英美公司的行政序列中,以首席执行官的地位最高,其次为公司总裁,再次为首席营业官,接下来是首席财务官。在总裁以下,各公司还常常设有多名负责具体业务的副总裁,包括执行副总裁和资深副总裁。这些副总裁一般都负责公司的一个重要业务分部,或者是作为公司董事长和首席执行官的代表担任重要子公司的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由于首席执行官是作为公司董事会的代理人而产生,授予他何种权利、多大的权利以及在何种情况下授予,是由各公司董事会决定的。首席执行官的设立,体现了公司经营权的进一步集中。   4.外部审计制度的导入   需要注意的是,英美公司中没有监事会,而是由公司聘请专门的审计事务所负责有关公司财务状况的年度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内部虽然也设立审计委员会,但它只是起协助董事会或总公司监督子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状况等的作用。由于英美等国是股票市场非常发达的国家,股票交易又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披露,而公司自设的审计机构难免在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和真实性方面有所偏差,所以,英美等国很早便出现了由独立会计师承办的审计事务所,由有关企业聘请他们对公司经营状况进行独立审计并发布审计报告,以示公正。英美等国公司每年的财务报告书都附有审计事务所主管审计师签发的审计报告。政府的审计机构也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经营状况进行审计并对审计事务所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这种独立审计制度既杜绝了公司的偷税漏税行为,又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公司财务状况信息的真实披露,有助于公司的守法经营。  二、德日模式  德日治理模式被称为是银行控制主导型,其本质特征表现在以下方面:   1. 商业银行是公司的主要股东   目前德日两国的银行处于公司治理的核心地位。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银行深深涉足其关联公司的经营事务中,形成了颇具特色的主银行体系。所谓主银行是指某企业接受贷款中具第一位的银行称之为该企业的主银行,而由主银行提供的贷款叫作系列贷款,包括长期贷款和短期贷款。   日本的主银行制是一个多面体,主要包括三个基本层面:一是银企关系层面,即企业与主银行之间在融资、持股、信息交流和管理等方面结成的关系;二是银银关系层面即指银行之间基于企业的联系而形成的关系;三是政银关系,即指政府管制当局与银行业之间的关系。这三层关系相互交错、相互制约,共同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或称为以银行为中心的、通过企业的相互持股而结成的网络。 在德国,政府很早就认识到通过银行的作用来促进经济的增长。开始银行仅仅是公司的债权人,只从事向企业提供贷款业务,但当银行所贷款的公司拖欠银行贷款时,银行就变成了该公司的大股东,银行可以自己持有一家公司多少股份,在德国没有法律的限制,但其金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的15%。一般情况下,德国银行持有的股份在一家公司股份总额的10%以下。   另外德国银行还进行间接持股,即兼作个人股东所持股票的保管人。德国大部分个人股东平时都把其股票交给自己所信任的银行保管,股东可把他们的投票权转让给银行来行使,这种转让只需在储存协议书上签署授权书就可以了,股东和银行的利益分配一般被事先固定下来。这样银行得到了大量的委托投票权,能够代表储户行使股票投票权。到1988年,在德国银行储存的股票达4115亿马克,约为当时国内股票市场总值的40%,加上银行自有的股票(约为9%),银行直接、间接管理的股票就占德国上市股票的50%左右。   商业银行虽然是德日公司的最大股东,呈现公司股权相对集中的特征,但是二者仍然存在一些区别。在日本的企业集团中,银行作为集团的核心,通常拥有集团内企业较大的股份,并且控制了这些企业外部融资的主要渠道。德国公司则更依赖于大股东的直接控制,由于大公司的股权十分集中,使得大股东有足够的动力去监控经理阶层。另外由于德国公司更多地依赖于内部资金融通,所以德国银行不像日本银行那样能够通过控制外部资金来源对企业施加有效的影响。   2.法人持股或法人相互持股   法人持股,特别是法人相互持股是德日公司股权结构的基本特征,这一特征尤其在日本公司中更为突出。二战后,股权所有主体多元化和股东数量迅速增长是日本企业股权结构分散化的重要表现。但在多元化的股权结构中,股权并没有向个人集中而是向法人集中,由此形成了日本企业股权法人化现象,构成了法人持股的一大特征。   据统计,日本1949--1984年,个人股东的持股率从69.1%下降为26.3%,而法人股东的持股率则从15.5%上升为67%,到1989年日本个人股东的持股率下降为22.6%,法人股东持股率则进一步上升为72%,正由于日本公司法人持股率占绝对比重,有人甚至将日本这种特征称为“法人资本主义”。   由于德日在法律上对法人相互持股没有限制,因此德日公司法人相互持股非常普遍。法人相互持股有两种形态,一种是垂直持股,如丰田、住友公司,它们通过建立母子公司的关系,达到密切生产、技术、流通和服务等方面相互协作的目的。另一种是环状持股,如三菱公司、第一劝银集团等,其目的是相互之间建立起稳定的资产和经营关系。   总之,公司相互持股加强了关联企业之间的联系,使企业之间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相互制约,在一定程度上结成了“命运共同体”。   3.严密的股东监控机制   德日公司的股东监控机制是一种“主动性”或“积极性”的模式,即公司股东主要通过一个能信赖的中介组织或股东当中有行使股东权力的人或组织,通常是一家银行来代替他们控制与监督公司经理的行为,从而达到参与公司控制与监督的目的,如果股东们对公司经理不满意,不像英美两国公司那样只是“用脚投票”,而是直接“用手发言”。但是德日公司的监控机制的特征有所不同。   4. 德国公司监控机制的特征   德国公司监控机制的特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德国公司的业务执行职能和监督职能相分离,并成立了与之相对应的两种管理机构,即执行董事会和监督董事会,亦称双层董事会。依照法律,在股份公司中必须设立双层董事会。监督董事会是公司股东、职工利益的代表机构和监督机构。德国公司法规定,监督董事会的主要权责,一是任命和解聘执行董事,监督执行董事是否按公司章程经营;二是对诸如超量贷款而引起公司资本增减等公司的重要经营事项作出决策;三是审核公司的账簿,核对公司资产,并在必要时召集股东大会。德国公司监事会的成员一般要求有比较突出的专业特长和丰富的管理经验,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成员选举,须经2/3以上成员投赞成票而确定,监事会主席在表决时有两票决定权。由此来看,德国公司的监事会是一个实实在在的股东行使控制与监督权力的机构,因为它拥有对公司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权与解雇权。这样无论从组织机构形式上,还是从授予的权力上,都保证了股东确实能发挥其应有的控制与监督职能。由于银行本身持有大量的投票权和股票代理权,因而在公司监事会的选举中必然占有主动的地位,德国在1976-1977年度的一份报告中表明,在德国最大的85个公司监事会中,银行在75个监督董事会中占有席位,并在35个公司监事会中担任主席。   如果公司经理和高层管理人员管理不善,银行在监事会的代表就会同其他代表一起要求改组执行董事会,更换主要经理人员。由此可见,德国在监事会成员的选举、监事会职能的确定上都为股东行使控制与监督权提供了可能性,而银行直接持有公司股票,则使股东有效行使权力成为现实。   二是德国监控机制有别于其他国家的重要特征是职工参与决定制度。由于德国在历史上曾是空想社会主义和工人运动极为活跃的国家,早在200年前早期社会主义者就提出职工民主管理的有关理论。1848年,在法兰克福国民议事会讨论《营业法》时就提议在企业建立工人委员会作为参与决定的机构。1891年重新修订的《营业法》首次在法律上承认工人委员会。德国魏玛共和国时期制定的著名的魏玛宪法也有关于工人和职员要平等与企业家共同决定工资和劳动条件,工人和职员在企业应拥有法定代表并通过他们来保护自身的社会经济利益等规定。尤其在二战以后,随着资本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德国职工参与意识进一步兴起,德国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参与决定的法规。目前,在德国实行职工参与制的企业共有雇员1860万,占雇员总数的85%。在德国的职工参与中,可以分为三种形式。其一是在拥有职工2000名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这种参与方式的法律依据是1976年通过的《参与决定法》。它涉及的主要是监事会的人选。监事会的人数视企业规模而定,在2000名以上到1万名职工以上的企业有监事会成员20名。职工进入监事会的代表中,职工和高级职员是按比例选举的,但每一群体至少有一名代表。其二是拥有1000名以上职工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的参与决定涉及到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中要求有一名劳工经理参加。监事会的人数定为11人,席位分配的过程是,劳资双方分别提出4名代表和1名“其他成员”,再加1名双方都能接受的“中立的”第三方。其中的“其他人员”规定为不允许与劳资双方有任何依赖关系,也不能来自那些与本企业有利害关系的企业。其三是雇工500名以上的股份公司、合资合作公司等。规定雇员代表在监事会中占1/3,在监事会席位总数多于1个席位时,至少要有1名工人代表和1名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工人委员会提出候选人名单,再由职工直接选举。   这样职工通过选派职工代表进入监事会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即所谓“监事会参与决定”,使得企业决策比较公开,这有利于对公司经营的监督,同时还有利于公司的稳定和持续发展。因为职工在监事会中占有一定的席位,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公司被兼并接管的可能性。这也是德国公司很少受到外国投资者接管威胁的主要原因之一,从而保护了经理人员做出长期投资的积极性。   5.日本公司监控机制的特征   日本银行的双重身份,决定了其必然在固定行使监控权力中,发挥领导的作用。日本银行及其法人股东通过积极获取经营信息对公司主管实行严密的监督。一方面,银行作为公司的主要股东,在盈利情况良好的条件下,银行只是作为“平静的商业伙伴”而存在。另一方面如果公司盈利开始下降,主银行由于所处的特殊地位,能够很早就通过营业往来帐户、短期信贷、与公司最高管理层商业伙伴的长期个人交往等途径获取信息,及时发现问题。如果情况继续恶化,主银行就可以通过召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来更换公司的最高领导层。 日本的董事会与美国很相似,基本上是实行业务执行机构与决策机构合二为一。但是日本董事会的股东代表特别少,从总体上看具有股东身份的仅占9.4%(主要股东为5.7%,股东代表为3.7%),而在上市公司特别是大公司中,具有股东身份的仅占3.9%,其余大部分都是内部高、中层的经理管理人员等,从董事会成员构成可以看出,董事会不是股东真正行使监控权力的机构。另外从表面上看,日本公司董事会也没有银行的代表,实际上并非如此,在日本公司董事会中,有一名以上的董事常常是公司主银行的前任主管,这是日本商业银行的通行做法。这位前任主管实际上就是为主银行收集信息,并对公司主管实行严密监控,当对公司主管经理的经营业绩不满意时,就可以利用股东大会罢免这些经理人员。 日本公司还通过定期举行的“经理俱乐部”会议对公司主管施加影响。尽管“经理俱乐部”会议是非正式的公司治理结构,但它实际上是银行和其他主要法人股东真正行使权力的场所。在“经理俱乐部”会议上,包括银行和法人股东在内的负责人与公司经理一道讨论公司的投资项目、经理的人选以及重大的公司政策等。  三、家族模式  由于国情和企业所处的成长与发展环境的差异,使得韩国和东南亚的家族治理模式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在韩国和东南亚家族治理模式的特征中,有些特征无论是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是相同的,但也有些特征只是在形式上是相同的,但在内容上却是不相同的。为了研究的方便,本文把形式上相同的特征都归诸于韩国与东南亚家族治理模式的共性,至于内容上的不同则在阐述相关特征时加以区别说明。同时,有些特征只存在于东南亚家族治理模式中,也有一些特征只存在于韩国的家族治理模式中,本文把这样的特征归诸于韩国和东南亚家族治理模式在特征上的差别。下面从共性和差别两个方面分别阐述韩国和东南亚家族治理模式的特征。   1.企业所有权或股权主要由家族成员控制   在韩国和东南亚的家族企业中,家族成员控制企业的所有权或股权表现为五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企业的初始所有权由单一创业者拥有,当创业者退休后,企业的所有权传递给子女,由其子女共同拥有。第二种情况是,企业的初始所有权由参与创业的兄弟姐妹或堂兄弟姐妹共同拥有,待企业由创业者的第二代经营时,企业的所有权则由创业者的兄弟姐妹的子女或堂兄弟姐妹的子女共同拥有。第三种情况是,企业的所有权由合资创业的具有血缘、姻缘和亲缘的家族成员共同控制,然后顺延传递给创业者第二代或第三代的家族成员,并由他们共同控制。第四种情况是,家族创业者或家族企业与家族外其他创业者或企业共同合资创办企业时,由家族创业者或家族企业控股,待企业股权传递给家族第二代或第三代后,形成由家族成员联合共同控股的局面。第五种情况是,一些原来处于封闭状态的家族企业,迫于企业公开化或社会化的压力,把企业的部分股权转让给家族外的其他人或企业,或把企业进行改造公开上市,从而形成家族企业产权多元化的格局,但这些股权已经多元化的家族企业的所有权仍然主要由家族成员控制着。上述五种情况中的每一种情况,在韩国和东南亚的家族企业中都大量存在着,而且上述五种情况包括了韩国和东南亚家族企业所有权或股权由家族成员控制的基本概况。   2.企业主要经营管理权掌握在家族成员手中   在韩国和东南亚的家族企业,家族成员控制企业经营管理权主要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企业经营管理权主要由有血缘关系的家族成员控制,另一种情况是企业经营管理权主要由有血缘关系的家庭成员和有亲缘、姻缘关系的家族成员共同控制。   3.企业决策家长化   由于受儒家伦理道德准则的影响,在韩国和东南亚家族企业中,企业的决策被纳入了家族内部序列,企业的重大决策如创办新企业、开拓新业务、人事任免、决定企业的接班人等都由家族中的同时是企业创办人的家长一人做出,家族中其他成员做出的决策也须得到家长的首肯,即使这些家长已经退出企业经营的第一线,但由家族第二代成员做出的重大决策,也必须征询家长的意见或征得家长的同意。当家族企业的领导权传递给第二代或第三代后,前一代家长的决策权威也同时赋予第二代或第三代接班人,由他们做出的决策,前一辈的同一辈的其他家族成员一般也必须服从或遵从。但与前一辈的家族家长相比,第二代或第三代家族家长的绝对决策权威已有所降低,这也是家族企业在第二代或第三代出现矛盾或冲突的根源所在。   4.经营者激励约束双重化   在韩国和东南亚的家族企业中,经营者受到了来自家族利益和亲情的双重激励和约束。对于家族第一代创业者而言,他们的经营行为往往是为了光宗耀祖或使自己的家庭更好地生活,以及为自己的子孙后代留下一份产业。对于家族企业第二代经营者来说,发扬光大父辈留下的事业、保值增值作为企业股东的家族成员资产的责任、维持家族成员亲情的需要,是对他们的经营行为进行激励和约束的主要机制。因此,与非家族企业经营者相比,家族企业的经营者的道德风险、利己的个人主义倾向发生的可能性较低,用规范的制度对经营者进行监督和约束已经成为不必要。但这种建立在家族利益和亲情基础上的激励约束机制,使家族企业经营者所承受的压力更大,并为家族企业的解体留下了隐患。   5.企业员工管理家庭化   韩国和东南亚的家族企业不仅把儒家关于“和谐”和“泛爱众”的思想用于家族成员的团结上,而且还推广应用于对员工的管理上,在企业中创造和培育一种家庭式的氛围,使员工产生一种归属感和成就感。例如,马来西亚的金狮集团,在经济不景气时不辞退员工,如果员工表现不佳,公司不会马上开除,而是采取与员工谈心等形式来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这种家庭式的管理氛围在公司中产生了巨大的力量。印度尼西亚林绍良主持的中亚财团,对工龄在25年以上的超龄员工实行全薪退休制,使员工增加了对公司的忠诚感。再如,韩国的家族企业都为员工提供各种福利设施如宿舍、食堂、通勤班车、职工医院、浴池、托儿所、员工进修条件等。韩国和东南亚家族企业对员工的家庭式管理,不仅增强了员工对企业的忠诚感,提高了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员工之间的亲和力和凝聚力,而且还减少和削弱了员工和企业间的摩擦和矛盾,保证了企业的顺利发展。   6.来自银行的外部监督弱   在东南亚,许多家族企业都涉足银行业。其中,一些家族企业的最初创业就始于银行经营,然后把企业的事业领域再拓展到其他产业;也有一些家族企业虽然初始创业起步于非银行领域的其他产业,但当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再逐步把企业的事业领域拓展到银行业。作为家族系列企业之一的银行与家族其他系列企业一样,都是实现家族利益的工具,因此,银行必须服从于家族的整体利益,为家族的其他系列企业服务。所以,属于家族的银行对同属于家族的系列企业基本上是软约束。许多没有涉足银行业的家族企业一般都采取由下属的系列企业之间相互担保的形式向银行融资,这种情况也使银行对家族企业的监督力度受到了削弱。 在韩国,银行作为政府干预经济活动的一个重要手段,是由政府控制的。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只有符合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要求,才会获得银行的大量优惠贷款,否则就很难得到银行的贷款。所以,韩国的家族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都纷纷围绕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从事创办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这种情况使得韩国的家族企业得到了没有来自银行约束的源源不断的贷款。除筹资功能外,银行在韩国只是一个发放贷款的工具,而对贷款流向哪些企业,获得贷款企业的金融体质是否健康则很少关心,使得韩国家族企业受到来自银行的监督和约束力度较小。   7.政府对企业的发展有较大的制约   韩国和东南亚的家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都受到了政府的制约。在东南亚国家,家族企业一般存在于华人中间,而华人又是这些国家的少数民族(新加坡除外),且掌握着国家的经济命脉;华人经济与当地土著经济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因此,华人家族企业经常受到政府设置的种种障碍的限制。为了企业的发展,华人家族企业被迫采取与政府及政府的公营企业合作,与政府公营企业合资以及在企业中安置政府退休官员和政府官员亲属任职等形式,来搞好与政府的关系。而在韩国,政府对家族企业的制约主要表现在政府对企业发展的引导和支持上。凡家族企业的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政府会在金融、财政、税收等方面给予各种优惠政策进行引导和扶持,反之,政府会在金融、财政、税收等方面给予限制。因此,在韩国和东南亚,家族企业的发展都受到了政府的制约,但在东南亚,政府对家族企业采取的主要措施是限制,在韩国,政府对家族企业采取的主要措施则是引导和扶持。

为什么要研究公司治理

胡天存:经济学博士,10年金融证券工作经历,现任广东证券发展研究中心副总经理。主要研究公司治理、公司并购等,近年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0多篇,2003年、2004年分别获深交所第五届、第六届会员单位基金公司研究成果评比三等奖、二等奖。 我们知道,公司是股东的,但股东所拥有的只是公司的股权,公司是法人,公司的所有财产都叫法人财产,法人财产是公司的,不是股东的。股东只能依法行使股东的权力,享受股东的利益,并且只能通过股东大会按照一定的程序来实现,其结果可能如其所愿,也可能事与愿违。这里就有一个问题,作为普通投资者,投资(包括原始出资)的目的就是为了赚钱,自己的钱一旦投入公司,等于把自己的钱交给别人运作,在这样的条件下,如何保证公司管理层不盗走公司的财产或投资很差的项目?如何监督控制公司高管?如何让他们努力对股东负责而不是大肆谋取私利?等等。这些都是投资者非常关心的问题,也是公司治理所要研究并努力解决的问题。 什么是公司治理?简单地讲就是公司运作的组织框架和制度安排,从范围上讲,主要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层三个方面,从内容上讲,基本的组织框架和制度安排由法律形成,如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都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法规只是从最基本的方面进行规范,另有部分(如个人操守)由公司实践者来规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每一个上市公司都必须建立符合现代公司制度要求的制度和组织框架,但组织和制度是人建立的,如果没有人的作用或被人歪曲作用,它们也只是个摆设甚至起负作用。所以,公司治理的好与不好,更重要的是看它的实际运作而不是空洞的形式化的摆设。公司治理的目标就是为了保障股东的权利,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同时满足相关利益者如公司职工的不同利益要求。 在现实中,有少数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或经营层侵占挪用上市公司资产、转移利润、发布虚假信息、业绩突然变脸,数额庞大,频频不断,留下了血的教训。为什么会产生这些问题?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上市公司治理还存在很严重的问题。公司治理状况是分析上市公司业绩真实性、预测上市公司持续发展能力的非常重要的因素,是我们进行价值投资、建立合理的投资预期的基础。买股票就是买公司,买公司就要买公司治理健全的公司,这样的公司才不会玩变脸游戏,才不会给我们埋"地雷"。

债权资本的债权资本的公司治理功能

根据现代企业理论,公司治理实质上是企业多边契约关系各方之间利益相互博弈的过程,是基于资本权利的利益分配和权力制衡机制。而这种权利的大小取决于其对公司的贡献和对风险的承担,以及由此决定的在企业资本结构中的地位。“不完全契约”和“公司剩余控制权”理论研究表明,当出现不利的、公开观测到的收益信息(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时,将控制权转移给贷款人是最优的。因为,在现实债务的压力下,经营者会努力经营公司;这种剩余控制权的安排,可以有效激发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原动力。首先,经营者为了增加自己的控制权,有无限投资的冲动,当公司有盈余时,经营者一般愿意用来投资,甚至不惜投资于低效、甚至无效的项目,这必然导致股东财富的损失,而债务负担的支出减少了公司的现金流量,从而降低和限制了经营者无效投资的空间。其次,即使是在公司经营状况很差的情况下,经营者一般也不愿意让公司破产,这时若存在硬性的债务约束,债权人可依法要求公司破产清算,为避免这种结果的产生,经营者会努力改善公司的经营管理。再次,债权人一般都保留有借款公司的偿债记录,并且债权人之间往往相互提供这些信用资料,使它们对公司经营信息有足够的了解。如果公司的信用记录较好,其进一步获取贷款的成本就比较低,这就鼓励了经营者提高公司业绩以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可见,公司债权资本在公司治理方面有着无法替代的功能。 (一)英美“市场导向型”公司治理模式中债权资本的公司治理功能作为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英美国家有着高度发展的资本证券市场和活跃的自然人投资,公司筹资主要通过证券市场直接筹集股权资金,而以债权资金的筹集作为辅助手段,形成了以股权资本为主的资本结构。据OECD的历史统计资料表明,平均来讲美国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仅为35%一40%、英国公司为50%一55% (张兆国,2001)。近年来英美公司股权比例虽有所下降但仍未改变其股本为主这一基本特征,从而形成了英美国家公司治理中股权资本居主导地位,由于公司债权资本比重较小且分散,银行等债权人对公司经营~般没有足够的兴趣,所以来自债权资本的治理相对简单,即由债权资本的属性而具有的硬性约束带来的消极(不是积极主动参与公司治理,而是被动保护债权利益不受损害)的治理功能,包括以下内容:借款审批过程对公司财务状况的要求。银行为了防范信贷风险,在向企业发放贷款前要对企业的信用等级和资信情况进行调查。经营者为了获取贷款或获取较为优惠的利率会努力使企业保持良好的偿债能力和盈利水平。借款协议规定的限制性条款。这些条款对借款企业在营运资金、现金支付能力和偿债能力等方面的限制,一方面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对借款企业的经营和财务活动形成一种积极的约束。贷款期间银行对公司的监督。这种监督主要是通过借款企业定期向银行报送财务报表,从而使银行能够及时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在出现信贷危机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在公司经营状况恶化、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时。要求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予以偿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形成了对公司经营的约束机制。(二)德目“银行主导型”公司治理模式中债权资本的公司治理功能德日两国在历史上就有依靠银行资金发展经济的传统,二战后,遭受重创的德日经济急需资金支持以求恢复。但两国资本市场发展较晚,尚未形成一定的规模,企业发展所需的资金就只能依靠银行提供贷款来满足。日本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为80%一85%、德国公司为60%一65%,远远大于英美公司的负债水平。德日国家虽然对证券市场的监管过分严格,但都对银行等金融机构持有公司股权给予了非常宽松的政策,甚至在持股比例方面没有任何实质性的限制,从而使银行成为公司的大股东。德日公司独特的资本结构特点直接导致了其“银行主导型”的公司治理模式特征。一方面,银行因直接和代理持优势成为公司最主要的大股东,当然享有对公司的监督和控制权,而且在实践中也能够切实行使这种权利实现对公司经营“用手投票”的直接控制,当公司经营者行为偏离股东利益目标时及时进行干预,这就在相当程度上保证了公司经营者行为与股东利益的一致性;另一方面,作为公司大股东的银行往往因其对公司的大量贷款同时又是公司的主要债权人,为了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必然密切关注公司有关经营信息和财务状况,以防范公司经营者人为加大贷款风险,并且在公司财务陷入困难时进行“相机治理”以帮助公司改善经营摆脱困境,最终实现信贷资金的安全和盈利,实现债权人的利益。这样银行的双重身份使得其实施的监督取得了“一石双乌”的效果,相对分别独立的股东和债权人其监督成本大大减低,再加上银行有一般股东无可比拟的专业人才以及精力和时间上的优势,德日国家的银行不仅有动力而且有能力行使对公司监督控制权来保证股东和债权人的双重利益。 (一)我国上市公司的债权资本治理功能现状我国现有的上市公司绝大多数是由原有的国有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造而来的。我国国有企业历史上由于融资体制限制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影响,主要依赖融通银行信贷资金造成了极高的资产负债率,使企业背上了沉重的利息负担而举步维艰。改制上市后,上市公司一方面承袭了原企业的核心经营性资产,另一方面摆脱了原有的大部分债务负担,再通过发行股票直接在资本市场筹集股权资金,就使上市公司资本结构中负债比例较上市前大大降低。形成上述状况主要有以下原因: 因为原有国企深受过度负债之苦,上市后出于对沉重利息负担的痛苦记忆,上市公司的经理们不愿承担债务违约和企业破产的风险。债务融资需要还本付息,导致企业“自由现金流量”的减少,尽管很多上市公司在年报中披露有较高的净资产利润率,但有利润无现金已成为上市公司的普遍现象。我国股市发育不全,上市公司治理中,股东的内部监督和市场的外部治理均未发挥其应有的约束作用,使用股权融资的经营者不用担心被股东“炒鱿鱼”而能获得一种“安全感”,相对公司经营不善从而不能偿还本息的尴尬境地,上市公司显然更愿使用股权融资方式。经营者成本观念存在偏差,根据资本成本理论,股权资金成本通常情况下要高于债权资金的成本,而我国上市公司在没有硬性股利支付约束的情况下产生了股权筹资就是“免费圈钱”的错觉,从而乐此不疲,也使负债杠杆对提高企业价值的积极作用难以发挥。由于我国债券市场很不发达,企业难以采用债券筹资满足公司对资金的需求,上市公司负债资金中大部分来自银行信贷,而目前正处于改革时期的商业银行出于资金风险的考虑对贷款十分谨慎,对公司投资项目的审查较严格并且对资金投向也有较强的约束,上市公司显然更愿使用股权融资方式。形成了我国上市公司以国有股(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主导、个人和机构投资者补充的股权资本为主,以银行信贷资金主导的债权资本为辅的资本结构特点。从资本结构上看,我国上市公司比较接近德日模式,但债权资本的公司治理功能却微乎其微。原因在于银行信贷资金虽然在公司资本结构中占很大比重,但由于国有商业银行的国有性质,其本身的所有权主体和公司治理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因而无动力也无能力参与对公司的治理。充其量也就是发放贷款时对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审核和公司破产时参与清算求偿,未从实质上真正参与公司治理。(二)改进我国上市公司债权资本公司治理功能的途径鉴于上述我国上市公司债权构成的特点,分散的、小规模的债权人缺乏足够的动力和能力参与公司治理,因此,加快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改革,塑造商业银行公司化的法人资格以使其尽快成为合格的市场经济主体,在此基础上探索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相结合的道路,从而使银行积极行使股东治理权和硬化公司的债务约束就成为我们现实的选择。20世纪美国银行业的重大变化之一就是由传统银行业向着银行持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的方向发展,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方向发展。这种发展变化的趋势促进了银行角色性质的变化和复杂化。银行不单纯是公司的债权人,也成为了公司的股东。银行业的这种变化是金融创新和放松管制带来的贷款人道德风险加重引致银行强烈要求参与公司治理的愿望体现,是银行绕开现行法规的约束参与公司治理结构所采取的可行措施。日本和德国的银行则一直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日本,银行可以集中持有一家公司5%或更多比例的股票。这些公司一旦出现资金周转困难,银行往往会制定救助计划,还会向公司董事会委派得力官员协助公司工作直至问题解决。在德国,对银行持有一家公司股票的数额或比例并不限制,公司与银行保持密切联系,银行的总裁往往也是公司董事会的成员。由此可见银行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但银行要担负起监控者的责任,必须满足以下条件:银行要有“相机性”监控权。在这方面国家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有关银行参与和上市公司破产清算的法律法规。当公司不能偿付银行债务或经营发生困难时,银行有要求公司清算求偿或接管公司和改变公司管理人员的法律依据和现实的途径。因而从法律上要赋予我国商业银行这种“相机性”控制权,当上市公司发生困难后可取得控制权以直接干预企业。“相机性”控制权可以转移企业的所有权也可以不转移所有权,由于我国实行的是银行与证券分业经营的管理制度,因而,在这一制度约束下可实行不转移企业所有权的“相机”控制权。商业银行要有能力也要有动力监控企业。由于银行在上市公司的重大经济利益使其有动力监督企业。但这一条件成立的前提是银行必须是一个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企业,但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因其本身的产权问题在追求利润方面的激励明显不足,而非国有银行的实力又太弱;此外,国有银行也存在能力不足的问题,国有银行不良资产过大、资本金不足,无力承担关系公司的经营风险。因而在我国现行银行体制下,存在合格监控者缺位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只能是改革我国现行的银行制度,改革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改革国有银行制度,实行股份化改革,使国有银行成为能够追求利润最大化、自主经营的经济实体;另一种办法是加快非国有银行的发展,其好处是增加国有银行的外部竞争压力、使非国有银行逐步成为有能力监控企业的主体。另外,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基本就绪后,也可借鉴国外经验,探索实施金融企业的混业经营,以充分发挥银行在公司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大学毕业论文怎样写好 上市公司治理问题研究 应该从哪些方面入手

毕业论文是学术论文的一种形式,为了进一步探讨和掌握毕业论文的写作规律和特点,需要对毕业论文进行分类。由于毕业论文本身的内容和性质不同,研究领域、对象、方法、表现方式不同,因此,毕业论文就有不同的分类方法。按内容性质和研究方法的不同可以把毕业论文分为理论性论文、实验性论文、描述性论文和设计性论文。后三种论文主要是理工科大学生可以选择的论文形式,这里不作介绍。文科大学生一般写的是理论性论文。理论性论文具体又可分成两种:一种是以纯粹的抽象理论为研究对象,研究方法是严密的理论推导和数学的运算,有的也涉及实验与观测,用以验证论点的正确性。另一种是以对客观事物和现象的调查、考察所得观测资料以及有关文献资料数据为研究对象,研究方法是对有关资料进行分析、综合、概括、抽象,通过归纳、演绎、类比,提出某种新的理论和新的见解。按议论的性质不同可以把毕业论文分为立论文和驳论文。立论性的毕业论文是指从正面阐述论证自己的观点和主张。一篇论文侧重于以立论为主,就属于立论性论文。立论文要求论点鲜明,论据充分,论证严密,以理和事实服人。驳论性毕业论文是指通过反驳别人的论点来树立自己的论点和主张。如果毕业论文侧重于以驳论为主,批驳某些错误的观点、见解、理论,就属于驳论性毕业论文。驳论文除按立论文对论点、论据、论证的要求以外,还要求针锋相对,据理力争。

如何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会计

(一)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最主要是改变目前的“内部人”控制现象,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治理:1、减持国有股。目前导致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出现内部人控制的现象的最主要的原因是国有股的比例过大。所以要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的首要前提是减持国有股。国有股的减持方式可以通过多种途径:第一种途径:为国有股找到真正的“婆家”。可将国有股的股转让给予社会保障基金持有,这种方式即可以解决国有股所有者缺位的问题,又可以解决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的问题。第二种途径:使国有股上市流通。部分上市公司有三分之二的国有控制股不流通,这主要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而十五大明确指出:在适当的条件下,国有经济完全可以退出某些行业。所以为了减少国有股的持有量可以使国有股上市流通。2、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第一:完善独立董事的聘任制度。独立董事的聘任制度由过去的大股东聘任改为由小股东自己选出,同时,在人员资格方面,独立董事应是在某一领域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专家,其成员中应有一名精通会计的人员。在人员比例方面,独立董事的数量不应少于董事会成员的1/3,以利于其发挥作用。第二、完善对独立董事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独立董事本身也是代理人,他与委托人(小股东)的利益也有不一致的地方,为了使他们的利益相一致,必须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加以保障。首先通过法律约束他们的行为,让独立董事发挥其应有的义务,由“花瓶董事”变成真正董事,由不敢说话到不得不说话,把对经理人员的监督变成他必须履行的义务;其次,建立独立董事的赔偿机制,如果因独立董事的原因而造成中小股东的损失,则给予他一定金额的罚款,这种制度可以使独立董事忠于职守、认真履约。同时给予独立董事相应的激励,使独立董事的利益与小股东的利益紧密相连,使他的行为由被迫到自觉行动。3、建立对经理人员的激励处约束机制。国有股减持、独立董事制度主要解决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的经营者(代理人)偷懒动机及道德风险。笔者认为如果使经营者和投资者的利益高度相关联,即:建立一种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机制,这时经营者的努力程度不仅关系到投资者的利益而与其自身利益也相关,就会使他们的行为由被动转变为积极主动的。这就需要采用一种激励机制,现在国际常用的激励机制有:经理人员的年薪制、效益薪金和股票期权制。几种激励机制各有优缺点,相比较而言,经理人员的股票期权制最好,但考虑到我国资本市场不十分完善,股市上股票的价格与经营业绩有一定的区别,所以我国现阶段需将股票期权制与年薪制等其它的激励相配套。摘自网络

如何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想要提升公司的治理水平,首先应该有一个好的领导,这个领导必须要有自己的风格,能治得住下面的员工

请问什么是上证公司治理板块?

  上证公司治理指数是以上证公司治理板块的股票作为样本股编制而成的指数。推出公司治理指数的目的是鼓励和促进上市公司进一步改善公司治理,提升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一、 指数名称 指数名称为上证公司治理指数(SSE Corporate Governance Index),简称治理指数(Governance index)。指数代码为000019。 二、指数基期与基点 上证公司治理指数以2007年6月29日为基日,以该日所有股票样本的调整市值为基期,基点为1000点。 三、 样本选取办法 上证公司治理指数样本股由上证公司治理板块中的股票组成。 四、 指数计算与修正 同上证180指数 五、 定期调整 每年五到六月份,上证公司治理板块进行重新评选,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重新评选结果于7月初对上证公司治理指数样本进行调整。 六、 临时调整 当上证公司治理板块股票有特殊事件发生,以致出现不符合公司治理板块申报条件的,将尽快从公司治理板块中予以剔除,上证公司治理指数同时进行相应调整。

上市公司财务风险分析毕业论文 [基于公司治理的上市公司财务风险分析]

  财务风险是企业财务活动中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使企业财务收益与预期发生偏离而蒙受损失的可能。财务风险是由于企业资本结构的变动而引发的一种与经营风险不同而却又会相互影响的风险,他贯穿于企业财务活动的全过程。因此,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如何管理和控制企业在筹资、投资、利润分配等财务管理活动中的财务风险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内在要求。公司治理是用以处理不同利益相关者即股东、贷款人、管理人员和职工之间的关系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包括如何让配置和行使控制权,如何监督和评价董事会、经理层和职工、如何设立和实施激励机制。现代企业理论认为,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和治理结构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绩效,控制企业经营风险,从而降低财务危机发生的可能性。   一、董事会特征对公司财务风险的影响   (一)董事会规模与企业财务风险 对于董事会规模,不同的学者得出了不同的实证结果,Denis和Sarin(1999)指出董事会规模越大,企业价值越高。Mahajan和Sharma通过对破产公司案例的研究发现,破产率和董事会规模成反比,即董事会规模越大,破产的可能性越小。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公司董事会规模越大,经理层对董事会的控制越大,董事会对经理层的监督相对更加有效。持相反观点的,如Yermack(1996)检验了董事会规模与公司绩效的关系,得到的实证结果是公司绩效与董事会规模成负相关。他们认为董事会规模越大,可能会存在搭便车效应,董事之间沟通和达成一致意见的时间和成本增加。   还有学者认为,董事会规模与公司绩效没有影响。于福生等(2008)通过对我国2002年~2005年的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发现,公司治理结构中的董事会规模、高管薪酬与企业财务风险之间不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在目前我国存在强势股东大会的情况下,董事会在很多时候只是一个形式化的决策程序。,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于东智和池国华(2004)用平均资产收益率和平均主营业务利润率作为衡量公司业绩的指标,对我国2000年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进行回归分析,得出的结果表明董事会规模与公司绩效呈U型曲线关系,并且董事会人数在9个附近达到公司绩效的最大化。我国《公司法》中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5至19人。这说明我国《公司法》对董事会规模做出了限制。因为过大或者过小的董事会规模都不利于董事会权利的行使和作用的发挥。   (二)独立董事制度与企业财务风险 2001年5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强制性的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并且要求董事会成员中有三分之一以上为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应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这说明政策制定者认识到并肯定了独立董事制度在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决策,保护中股东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于福生等的研究表明,独立董事的比例与财务风险之间呈负相关关系,即独立董事的比例越高,财务风险越低。这说明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发挥了应有作用。但是也有许多学者认为独立董事并不像期待的那样能够对公司的经营决策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一是独立董事是有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因此控股股东就有可能控制独立董事的选举,进而影响到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二是独立董事不在上市公司任职,因此很难深入了解上市公司的真实情况,从而影响其做出判断的科学行和有效性。三是独立董事缺乏相应的监督。相关的法律缺失使得独立董事的失职得不到应有的惩戒。   二、管理层特征与企业财务风险   (一)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设立情况与企业财务风险 许多上市公司中存在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现象。对于此现象,一种观点认为,董事长和总经理两职合一有利于提高董事会与总经理沟通效率。因为董事长即是总经理,所以能够更好的领会和执行董事会的决议。另一种观点认为两职合一会影响到董事会的独立性,使得不称职的总经理难以被更换,会使许多监督机制形同虚设,从而会加大企业的财务风险。同时,由于董事长即是总经理,使得董事会的其他成员会迫于董事长的压力而不敢对管理层提出意见。目前,由于我国国情特殊,以及资本市场和法律监管不完善,董事长和总经理两职合一的情况应当是弊大于利的。如果董事长或总经理的权利得不到相应的监督,由于董事长或总经理在公司中处于较高的地位和权威,很容易凌驾于公司的 规章制度 之上,一人说了算。因此由其做出的经营决策和财务决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就会受到影响,进而放大了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一些学者的实证研究也证明董事长和总经理两职合一的企业财务风险和破产的风险更大。   (二)管理层持股与企业财务风险 从“经济人”假设角度讲,人都是趋利的。因此管理层持有公司股份能够提高经理人的积极性和对企业的贡献程度。因为企业的效益越好,股价越高,经理人所获得的报酬越多。李维安(2006)、于福生(2008)的实证研究得出的结论都认为高管的持股比例与公司业绩之间存在着显著的相关性。这说明管理层持股对经理人发挥了激励作用,使得经理人更好的为企业工作,从而使得企业的经验决策和财务决策更趋合理,有利于降低企业的财务风险。但是也有学者持相反的观点,孙永祥(2000)的研究认为,高管的持股比例与公司绩效无显著相关性。   三、股权结构与企业财务风险   (一)股权集中度与企业财务风险 当上市公司股权高度集中,存在控股股东时,控股股东往往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大股东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往往会阻拦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同时在我国,由于流通股等中小股东高度分散,持股比率较低,参与股东大会和公司经营决策的积极性也很小。因此在我国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现象比较普遍。而大股东为了自身利益,利用上市公司圈钱、违规为自己提供担保等都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增加企业的财务风险。当上市公司股权高度分散时,一方面,股东之间的力量相对均衡,不容易形成控制话语权的控股股东,防止大股东与管理层合谋侵害小股东利益。另一方面,由于股权分散,股东对于管理层的监督成本增加,存在搭便车的现象,容易使控制权落入管理层手中,形成内部人控制。当股权相对集中且存在控股股东时,由于股东持股数量相对较大,参与股东会和公司经营决策的积极性相对较高,对于管理层的监督也更加积极。股东之间基于自身利益的博弈也更加有利于制定正确科学的决策。因此有利于降低企业的财务风险。

如何提高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的

内部审计如何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作用:  一、开展多层次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并改善公司治理程序  公司的治理程序是公司管理者所遵循的旨在对管理层执行的风险和控制过程加以监督的程序。内部审计应对治理程序的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做出评价,揭示公司治理程序中缺失或相对薄弱的环节,促进管理层改善公司的治理程序,帮助公司规避各种风险。  二、开展经常性的风险管理审计,评价并改善公司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即识别、确定和度量风险,制定、选择和实施风险处理方案的过程,它包括了风险识别、风险评价、风险应对、实施决策和检查五方面的内容。风险管理是实现公司良好治理的一种手段和途径,即通过妥善处理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取得尽可能大的收益。从这个角度,也可以说风险管理是公司治理的目标,这与内部审计“增加组织价值”的目标是一致的。  三、广泛开展内部控制独立审计评价,夯实公司治理基础  与内部审计与公司治理的关系一样,内部审计既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又负有评价和改进内部控制的职责。《内部审计准则》明确:“内部审计的责任是对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价……促进组织改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的相对独立性特征,决定了它是内部控制体系中一个比较特殊的组成部分,是对内部控制体系中其他控制的“再控制”。  四、开展多样化的经济效益审计,关注公司治理效果  公司治理的目标是经济效益最大化,关注公司治理效果是内部审计的法定职责。所谓“三性”审计,合规性审计的对象是公司经营管理的过程;真实性审计的对象既指向公司经营管理的过程,也指向公司经营管理的效果;效益性审计的对象则是公司经营管理的结果。  五、提升审计人员的履职能力,为公司治理提供高效服务  内部审计已经成为公司治理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决策层对内部审计的要求和期望值也越来越高;另一方面,审计对象越来越多样化和复杂化。因此,如何建设一支能打硬仗、能打胜仗的内部审计队伍,成为当务之急。内部审计是一项团队性极强的工作,审计项目组全体成员的有效分力凝聚成符合审计目标的最大合力,才能够做好审计项目。

经济附加值的公司治理

1、公司治理公司治理指的是明确企业存在的根本目的,设定经营者和所有者(即股东)之间的关系,规范董事会的构成、功能、职责和工作程序,并加强股东及董事会对管理层的监督、考核和奖励机制。简单地说,公司治理机制就是公司的宪法。从本质讲,公司治理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直接影响到投资者(包括国家和个人)是否愿意把自己的钱交给管理者手中去。它是企业筹集资金过程中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2、加强企业治理机制EVA经济增加值(Economic Value Added)的本质阐述的是企业经营产生的经济利润。相对与人们重视的企业会计利润而言,EVA--经济增加值理念认为企业所占用股东资本也是有成本的,所以在衡量企业业绩时,必须考虑到股东资本的成本。EVA实质是股东考核企业经营水平,进行投资决策时的最好工具,同时也是企业经营者加强公司战略、财务管理、衡量员工业绩、设定奖罚机制的最佳武器。如果说公司治理是企业的宪法。那么EVA就是股东执行宪法的警察,是企业经营者衡量自身及员工工作的尺度,是实现全面战略、财务管理的操作手册。公司治理的关键是企业经营者的利益与所有者的利益统一起来,也就是说,是把企业的内部人变成股东的自己人。这需要股东和管理者有一样的语言、一样的标准在衡量管理者的业绩和制定他们的激励机制。EVA正是最好的手段。首先:应当明确企业存在的根本目的,即为股东创造最大的经济价值。也就是说,企业应当应用其筹集的资金创造高于资金成本的附加价值。这为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设定了目标并提供了衡量尺度。公司的董事会和管理层可以将EVA增加做为核心的计划工具。第二、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可以运用EVA做为战略及财务管理的上佳工具。由于EVA综合反映公司的经营活动,管理者可以通过对EVA驱动杠杆的分析和调节,有效地制定经营战略和企业的财务管理方案。例如,企业可以通过加快资金周转速度提高资金回报率;或通过调整资本架构,降低资本成本。第三、企业股东和管理层可以运用EVA制定经营者和员工的激励报酬体系。由于EVA相较会计核算方法更真实地反映了企业经营的经济绩效。通过EVA管理系统可以设计一套真正有效的激励机制,把企业经营者员工的利益和股东利益完全广泛统一起来,也只有这样,才可能把企业内部人变成股东自己人。最后:企业股东和管理者可以通过EVA基础知识培训加强员工沟通和管理、改善企业文化。企业管理者进而还可以用EVA做为与投资者交流的最好语言。EVA概念简单易懂,同时又揭示了企业经营活动的本质,通过EVA管理体系的实施,企业管理者可以有效地制定目标、激励员工,将企业的资源和精力集中到财富的创造上去。

公司治理结构的基准

全体股东认同一个价值趋向,以现金或其他出资方式为衡量股份权益形成契约而成立有限公司形式之企业,企业的安全性和成长性均取决于该公司内设机构积极的履行职能。股东(大)会作为公司价值聚焦“顶点”,为了维护和争取公司实现最佳经营业绩,公司价值投射向董事会、总经理和监事会三个利益“角位点”,此三个利益“角位点”相互制衡形成“三角形”;“顶点”和“三角形”构成“锥形体”,这是公司治理结构的标准模型。科学定理说明:三角形是这个世界上最稳定的结构。股东判定公司的安全性和成长性基准是董事会、总经理和监事会三个利益“角位点”不可以重合或者处于同一直线,更不得与“顶点”重合或处于同一平面;一旦出现这些状况,表示该公司处于特定时期或危机状态。董事会、总经理和监事会需要根据各自利益趋向争取权利和最大利益,“三角形”版图面积逐渐变大,这也正是企业实力不断增强的体现,否则,结果正好相反。“三角形”和“顶点”构成“锥形”的高度,体现了企业发展战略的高度,“锥形”的体积体现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公司治理和公司治理结构是一个意思吗

公司治理又名公司管治、企业管治和企业管理,就是企业管理人对企业的决策、计划与控制。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联系并规范股东(财产所有者)、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权利和义务分配,以及与此有关的聘选、监督等问题的制度框架。简单的说,就是如何在公司内部划分权力。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可解决公司各方利益分配问题,对公司能否高效运转、是否具有竞争力,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我国公司治理结构是采用“三权分立”制度,即决策权、经营管理权、监督权分属于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通过权力的制衡,使三大机关各司其职,又相互制约,保证公司顺利运行。

简述有限责任公司治理结构的特点。如题 谢谢了

企业的治理结构较多被看作是一种制度安排。所有权形式不同,公司治理的形式也会不同,另一层是,所有权中的各种权力就是通过公司治理整顿结构进行配置的。这两方面的含义体现了控制权配置和公司治理结构的密切关系:控制权是公司治理的基础,公司治理整顿是控制权的实现。笔者认为,企业的治理结构是一套以合约关系配置处理权、责、利关系的制度安排。其核心是控制权的问题,而控制权取决于企业的产权制度。 一、温州企业的家族制治理特点及弊端 在温州古典模式中,大多数温州企业实行家族制。家族制的这种企业治理结构顺应了早期温州古典经济特点,企业规模不大,管理简单,所以,采用家族制交易成本较低。 随着规模经济发展,温州企业的家族治理机制弊端渐露,企业超越家族制的呼声渐高——家族式经营妨碍现代营销营运,管理基本上沿袭传统方法,家族文化传统对外人的排斥,使得启用专门的经理管理步履维艰,“五缘”关系(即血缘、亲缘、地缘、学缘、业缘关系)成了困扰“温州模式”最大的问题。 当市场竞争的各种条件要求家族企业突破自身的界限、以社会资本融合家族资本、与非家族成员共享企业的资产所有权、剩余索取权和经营控制权时,或者,当家族成员缺乏经营管理能力而需要外聘职业经理人时,家族企业的封闭性与权利的高度集中性势必阻滞这一过程。这时的家族企业组织就是不合理的,其管理也必然是低效的。 二、温州家族企业治理结构演变的两条路径 南开大学李维安教授等认为,东南亚各国家族企业所表现出的企业与家合一、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主要由家族成员控制的特征,决定了对这些国家家族企业治理模式形成和发展过程的研究应从三个纬度展开。这三个纬度分别是企业纬度、家族纬度和所有权与经营权纬度。企业纬度主要是依据企业的生命周期原理把东南亚国家家族企业的成长划分为创业期、成长期和成熟期三个时期。家族纬度主要考察在企业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创业者家族成员是如何进入并控制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纬度主要考察处于不同生命周期阶段的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如何在家族成员之间进行分配的。 王宣喻、储小平的分析指出了家族企业这样一条演变路线:从业主制(业主一人拥有和管理控制)或合伙制企业,到家庭作坊式的企业即创业者家庭成员管理经营的企业,再到由企业主家族成员垄断经营控制权和企业所有权的纯家族式企业,再到有朋友、乡亲等熟人担任部门经理的准家族式企业,再到引入陌生的非家族经理人员的混合家族式企业,经过一个家族企业临界点,最后变成股权分散化的公众公司。 温州古典企业向现代企业的转变正是体现在企业的控制权由企业主及其家族成员垄断逐步向管理者阶层转移的过程。温州一些大企业在发展中发现,管理协调比市场协调能带来更大的收益、更低的成本,便开始产生对外来管理人才的需求,并且愿意将企业实际控制权向这些专业人才手中转移,从而引起企业形态的变化。引入外来的中阶经理是私营企业治理结构演变中的重要一环。而从家族制走向股权分散化的公众公司,社会资本冲淡家族资本,势必从整体上改变企业的治理结构,从而造成企业权、责、利的重新配置。分述如下:温州传统治理结构超越之一:不是通过企业主的“五缘”圈子而来支薪的中、高层经理人员进入企业。支薪的中、高层经理人员进入企业是企业从古典走向现代的一个重要标志。 温州的天正集团较早引入职业经理,在进行产权制度调整的同时将支薪的中、高层经理人员引入企业。1997 年,在内部发展了一百多名中高层管理人员和优秀员工入股;同时在外兼并了19家企业。这种情况目前在温州的一些规模较大的企业如德力西集团、庄吉集团、报喜鸟集团以及红蜻蜓集团等比较普遍。 温州传统治理结构超越之二:边界模糊的企业联合体组织发展,导致企业产权变革,从而再造企业的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是和产权界定与安排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实际上,公司治理结构强调的是围绕公司产权关系所作出的权利安排, 公司治理结构研究的是在这种权利安排所规定的责任和利益边界下,包括股东在内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作用,以及他们在运动中达到一种制衡状态。 近年来,温州的企业联合体组织获得广泛发展,企业联合体组织包括企业群、联盟组织、虚拟企业组织和企业集团。这种企业联合体组织按交易费用经济学的论点,属于企业与市场间存在的“中间组织”,企业不是纯粹的企业,市场不是纯粹的市场,企业中存在着市场,市场中存在着企业。企业群、联盟组织、虚拟企业组织、企业集团是“中间组织”的现实的实现形式,介于纯市场和企业之间,比市场稳定,比层级企业组织灵活,因而,具有某种特质上的相似性。近年来,温州虚拟组织的发展与企业集团的发展大大改变了传统的家族制产权结构与治理结构。 虚拟组织的发展推动了家族企业向社会开放产权的进程。虚拟经营的移入在某种程度上说,是在家族经营与现代企业制度中找到一种比较好的结合点。虚拟经营是一种体制外的革命,但是所形成的一体化带来了新的资本运作方式。温州目前服装业与鞋业广泛开展虚拟经营,这些企业的外围企业不断增加从而在声势和规模上不断壮大,但极少有实质意义上的控制权,很多仅停留于品牌的虚拟组织形式,未能完成产权的实质性改造,企业管理权上虽有改变但是作用没有企业的纵向一体化与横向一体化发展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大。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业应按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实行产权利益主体多元化。随着温州民营企业规模的扩大,各种所有制相互渗透,企业各种融资渠道更加便利,企业之间的兼并、合并常有发生,因此企业产权主体多元化便成为企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从这方面看,温州的正泰集团、德力西集团的发展堪称典范。 1999年始,德力西参与国企改革,整体并购拥有1200多名在职职工、近千名退休职工的杭州西子集团,半年就扭亏为盈,实现了民营与国有混合经济的协调发展。德力西从产权制度的变革、管理制度的创新、经营方式的转变,进行不断的创新。 正泰公司在发展初期,借助正泰的品牌,以股份合作制的形式按控股的比例完成对多家企业的吸收。接着,为了解决分散独立法人的管理不便,正泰公司对原有分公司和数百家成员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打造出一个拥有多层结构的集团公司。1994年2月正泰集团公司成立时,总资产已达5000万元。同时集团所属的50多个企业重新组建为两个股份有限公司和三个有限责任公司,取消成员企业的法人资格,企业老板变成了小股东。到1998年,正泰集团已初步形成了低压电器、输变电设备、仪器仪表、通信电器、汽车电器等多元化产业格局,总资产达8亿元。这时的正泰再也不是一个家族企业,而是一个企业大家族。 对南氏家族股权的瓦解只是南存辉对家族革命的前奏。接下来,是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有能力的股东掌权,没有能力按制度考核不行的股东必须“下课”。从而建立健全了“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形成了三会制衡、三权并立机制,初步形成了以公司总部为投资中心,以专业总公司为利润中心,以基层生产公司为成本中心的“母子公司管理体系”。按照正泰的发展目标,其最终要建立“股份社会化”的产权制度,从家族企业走向企业家族。采取公司控股、员工持股、社会参股的股份政策,不断使股份公司社会化、知识资本化和资本知识化。这一发展路径对温州家族企业具有极大的示范效应。 三、结论 公司的产权结构与促进公司经营运作的治理结构之间具有相关性,因为它对公司治理结构作用的发挥具有正面或负面效应,从而产权结构的变化对公司治理结构的改进将产生深远影响。这样公司产权结构优化的直接效果就是通过产权主体的变化或制度的安排上,特别是控制权的转移,将以强制性的手段约束公司法人治理的失误,推进公司治理结构的进一步改善,提高产权结构的效率,维护各产权主体的利益。 温州企业从古典走向现代的关键并不在于引进不属于家族圈子的支薪经理,实际上,很多企业虽然引进了支薪经理,最后由于支薪经理与传统的治理结构不相容而退出,所以,温州企业走向现代企业制度的关键是用社会资本改造、冲淡家族资本,从而引发一场深远的治理结构的革命。温州近年来通过大量的中间组织形态对传统的家族制企业进行产权的改造,使企业的资本逐渐成为社会资本。 在大量的中间组织形态对传统的家族制企业进行产权的改造中,我们应该注意两种趋势,虚拟经营的发展趋势与企业集团化趋势。许多资源互补性的企业之间较多采取虚拟经营的方式进行暂时性有限的合作,正泰公司的做大关键是向小企业和作坊开放正泰这一品牌俱乐部,集团公司以无形资产名义拥有所有成员企业的股份,正泰公司实体的生产企业与虚体的正泰品牌俱乐部融为一体,最终走向“股份社会化”,从家族企业走向企业家族。通过这一路径建立的现代企业制度才能稳固,才有真正的权利与权利的相互制约与权责利的重新安排,换句话说,才能建立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

什么是公司治理结构?中小企业在治理结构上存在的问题如何有效解决?

公司治理结构,指为实现公司最佳经营业绩,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基于信托责任而形成相互制衡关系的结构性制度安排。 中小企业由于企业规模小。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往往把握在老板一人手上。经营权没有约束机制,容易造成决策失误。 解决的办法是,重大决策交由董事会集体决策,尽量避免一人说了算的一言堂。

从公司治理结构透视财务管理目标

本文从全新的角度认识企业财务管理目标,从公司治理结构的高度来把握财务管理目标的发展变化,进而归结到根本性的企业可持续发展问题。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当前我们在对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的过程,如果不从根本上把握公司法人治理的内在逻辑,就不能很好地理解在其架构下运行的财务管理目标,企业财务管理乃至一切管理活动也就难以满足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corporate governance),或称公司治理结构(structrure)、公司治理系统(sestem)、公司治理机制(mechanism),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架构。现代企业制度区别于系统企业的根本点在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或称所有与控制的分离(separation of ownership and control),从而需要在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形成一种相互制衡的机制,用以对企业进行管理和控制。现代企业中的公司治理结构正是这样一种协调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关系的一种机制,它涉及到激励与约束等多方面的内容。简单地说,公司治理结构就是处理企业各种契约关系的一种制度。 财务管理,作为公司治理结构框架中存在和运行的一个重要管理系统,其目标直接反映着理财环境的变化,并需要根据环境的变化适当地进行调整。公司治理的逻辑变了,或者说公司的目标变了,则公司进行财务决策的出发点和归宿必然要相应变化,也就是作为财务运行驱动的财务管理目标也要相应变化。不同的财务管理目标,将产生不同的财务管理运行机制。深刻理解公司治理结构这一南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正确认识公司治理的逻辑,进而科学确定财务管理目标,对于优化公司理财行为,实现财务管理的良性遁环,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 公司治理结构是西方发达国家通行的一个关于公司战略导向的概念。尽管由于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差异以及历史演进轨迹的不同,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着差异但最近20年来人们在对西方大公司的研究中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的极端重要性。因此,国际社会对于如何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给予了越来越多的关注,许多国家把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当作增强经济活力、提高经济绩效的基本手段。 目前,西方的公司治理结构通常有美国式、日本式和德国式等,各种模式的特点也广受关注,本文不再赘述。但如果仅仅从这种经验的角度去认识公司治理结构,则没有抓住问题的实质,也难以把握公司治理结构的发展趋势。建立一个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激励企业更有效地利用资源,以更好地实现公司的目标。但公司的目标,也就是进行财务决策时的目标,是追求股东财富的最大化,还是追求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在这样一个根本性问题上,遵循不同的逻辑,将形成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从公司治理结构主体的角度来说,前者不妨称之为"股东至上"模式,后者或可叫"共同治理"模式。两者之间的本质差异在于,公司的目标是只为股东(sheareholers)的利益服务,还是为全体利益相关者(interest grouops)或当事人(stakeholders)的利益服务。 "股东至上"模式的公司治理结构,一直广泛流行于西方国家。在这样一种治理逻辑下,股东作为物质资本所有者,其地位是至上的,而人力资本则利小势微,获得授权的经营者只有按照股东的利益行使控制权才是企业有效率的保证。因而这种治理结构的出发点是,作为委托人的股东,如何设置一个最优的可以对经营者行为进行激励和约束的机制,使其为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而努力工作。但是,由于经营者有着不同于所有者的独立利益目标,在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条件下,经营者在获取企业控制权方面处于有利地位,在信息非对称的条件下,其自由处置行为往往有损于股东利益。至于债权人、职工等其他利益相关者则因在企业中的"声音"弱小,相应的权益自然也难以得到保护,这样就为经营者谋取自身利益最大化创造了有利的生存环境。为了克服这种治理模式的内在缺陷,就需要实现企业治理结构的创新,扬弃股东至上的治理逻辑。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目标并非唯一地追求所有者的资本收益最大化。企业本质上是多边契约关系的总和,或者说是一张由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组成的"契约网",契约本身所内含的利益主体的平等性和独立性要求公司治理结构的主体之间应该是平等、独立的关系。这些相互关联的主体,包括股东、债权人、经营者、生产者、消费者、供应商及其他有关利益主体,组成了利益相关者,而企业的效率则需建立在利益相关者平等的基础上之上。在这样一种新的公司治理逻辑上,企业不仅要重视股东的利益,而且要重视其他利益相关者对经营者的监控;不仅要强调经营者的权威,还要强调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实际参与。具体来说,在董事会、监事会中要有股东以外的利益相关者代表(如职工代表、债权人代表),以发挥利益相关者的作用。这样的公司治理逻辑就是"共同治理"模式。 企业还是一种团队生产或长期合作的集合,其人力资源和非人力资源相互依赖,任何一方的随意退出或机会主义行为都可使对方的利益遭受损失。为了保护依赖性资源免于受损,团队成员只有缔结长期合约,以确保一个可预期的利益补偿。而这种多边式的合作模式即共同治理恰恰有助于保持利益相关者的长期合作,从而逐步成为各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现实抉择。 二 我国近些年来国有企业改革的着眼点始终是改进和完善政府对企业经营行为的激励和约束,即从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角度出发来构建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具体表现为政府拥有经营者任免权,控制企业的重大决策,监督经营者的行为等。可见,所有者利益最大化或股东财富最大化成了企业制度效率的基本标准。这样的改革思路大致可以称得上是"股东至上"的治理逻辑。 在这样的治理逻辑下,我国整个国有企业改革的渐进过程就表现为政府对企业的放权让利以及放权以后对经营者的监控过程。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以后,在设置公司治理结构时也是按照股东资产收益最大化的原则设置激励约束机制。但是,由于政府远在企业之外行使所有者职能,企业内并无所有者代表,不仅激励和约束机制最终难以形成,而且国有资本和政府权力的结合使得经营者可以随意剥夺其他小股东和债权人的权益,企业职工应有的参与决策权、监督权也往往因职工代表大会流于形式而难以实际发挥作用。由于国有企业这种股东至上的治理逻辑并没有解决关键的所有者被架空、国有资产受到侵蚀的事例比比皆是,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非正常行为屡屡出现。 党中央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提出,"要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逐步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和机制,建立与健全严格的责任制度。要确保出资人到位。"这为了解决公有制经济下独特的所有者缺位问题创造了条件。但要落实这一重要文献精神,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因经营者滥用权力而导致的国有资产流失以及保护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问题,还必须转变企业治理的思路,遵循既符合我国国情又顺应历史发展趋势的"共同治理"逻辑。 事实上,我国在"共同治理"方面已有诸多实践,如在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中引入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债权人参与企业行为的监控,实行利润分享制度和员工持股制度等。我国《公司法》还明确规定监事会中应有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公司研究决定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等,这些都有助于改善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 但是,在我国将现代企业制度作为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时,相当一部分企业的改制过程并没有按规范进行运作,特别是公司治理结构被严重扭曲。如有的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一人兼任,在避免领导层内部矛盾的同时放弃了制衡;有的董事会成员与经理成员高重合,为内部人控制敞开方便之门;有的对董事会集体决策、个人负责的议事规则不以为然。严格的信托责任制度未能形成等。有些做法连公司治理结构中最基本的要求都未能达到,更不用说长期以来就被忽视的企业各利益相关主体的平等问题了。 三 1998年4月,由29个发达国家组成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立了一个专门委员会,以根据世界各国的公司治理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来制定公司治理结构的国际性准则。1999年5月,oecd理事会正式通过了其制定的《公司治理结构原则》,它是第一个政府间为公司治理结构开发出的一套国际标准,并得到国际社会的积极响应。该原则旨在为各国政府部门制定有关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框架提供参考,也为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公司和参与者提供指导,它代表了oecd成员国对于建立良好公司治理结构共同基础的基本考虑,其主要内容包括五个方面: 1、治理结构框架应当维护股东的权利; 2、治理结构框架应当确保包括小股东和外国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受到平等的待遇。如果股东的权利受到损害,他们应有机会得到有效补偿。 3、公司治理结构的框架应当确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并且鼓励公司和利益相关者为创造财富和工作机会以及为保持企业财务健全而积极地进行合作。 4、治理结构框架应当保证及时准确地披露与公司有关的任何重大问题,包括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所有权状况和公司治理状况的信息。 5、治理结构框架应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战略性指导和对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并确保董事会对公司和股东负责。 以上几点是关于公司治理结构最为核心的要素。尽管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并没有单一的模式,但有关国家的实践表明,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必然具备某些共同要素。这些原则就是建立在包容现有各种不同公司治理模式的共同要素之上的。由于该原则考虑到各个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认识到一个公司的竞争力和最终成功是利益相关者协同作用的结果,是来自不同资源提供特别是包括职工在内的贡献。因此,如果这些通用原则也可以叫作"模式"的话,从逻辑上判断,我们大致可以称为"共同治理"模式。 现代公司是利益相关者之间缔结的"契约网",各利益相关者或在公司中投入物质资本,或投入人力资本,目的是获得单个主体无法获得的合作收益。共同治理的逻辑正是强调各利益相关者应将公司的适应性能力视作自身利益的源泉,进而发展到由利益相关者共同拥有公司的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的分配来相互制约。这种公司治理结构主体的多元化,符合契约主体机会平等的基本思想和现代产权理论的基本内涵,因而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 四 作为企业赖以运行的经济环境的一个最直接部分,治理结构确定了企业的目标,并提供了实现目标和监督运营的手段。企业财务管理目标服务于企业的目标,当然也是由治理结构确定。财务管理目标制约着财务运行的基本方向,如果看不到公司治理结构的发展变化,不能适时调整公司财务管理的目标,财务运行机制就不可能合理,进而影响公司治理的效率。 在股东至上的公司治理逻辑下,财务管理的目标就是要通过财务上的合理经营为股东带来最大化的财富。也就是说,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是股东财富最大化。在股份经济条件下,股东财富由其所拥有的股票数量和股票市场价格两方面因素决定,在股票数量一定、股票价格达到最高时,股东财富也达到最大,从而股东财富最大化又演变为股票价格最大化。 股东财富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与本世纪50年代以前在西方根深蒂固的利润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相比,由于它考虑了不确定性、时间价值和股东资金的成本,无疑更为科学和合理,有其积极的内涵。第一,对于额外的风险,要求有更高的预期收益补偿,忽略风险的差别将会导致错误的决策;第二,对于相同的投资报酬,现金流入越早其价值越大,忽略现金流入时间的判别将会导致错误的决策。第三,当公司可以通过一项新的投资提高盈利水平时,如果公司的股东用同样的资金在另一项风险相同的投资中可以获得更高的收益率,那么只要从股东的利益出发,公司的经营者就会投资于收益更高的项目。可见股东财富最大化与利润最大化相比,优点甚为明显:综合地考虑了风险因素,因为风险的高低会对股票价格产生重要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企业在追求利润上的短期行为,因为不仅目前的利润会影响公司股票价格,预期未来的利润对企业股票价格也会产生重要影响;不仅要提高公司利润,还要权衡股东资金的机会成本,不能因忽视相对比较而损害了股东的利益。 显而易见,由股东至上的治理逻辑所决定的,股东财富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只强调股东的利益,而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重视不够。随着公司治理结构的创新,共同治理的治理逻辑则强调现代企业只有通过为利益相关者服务才能获得可持续发展,从而使企业价值最大化成了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 在共同治理的逻辑下,财务管理的目标就是要通过财务上的合理经营,使企业总价值达到最大。这一目标考虑了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注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或长期稳定发展。由于企业价值的大小可以用企业持续经营期间预期报酬(或自由现金流量)的折现值之和来表示,而折现率又与企业风险相适应,因而只有在风险和报酬实现较好的均衡时企业价值才能达到最大。 与股东财富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相比,企业价值最大化同样充分考虑了不确定性和时间价值,强调风险与报酬的均衡,并将风险限制在企业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而且它还有着更为丰富的内涵。第一,营造企业与股东之间的协调关系,努力培养安定性股东;第二,创造和谐的工作环境,关心职工利益,培养职工的认同感;第三,加强与债权人联系,重大财务决策邀请债权人参与,培养可靠的资金供应者,第四,关心政府政策的变化并严格执行,努力争取参与政府政策的变化严格执行,努力争取参与政府制定政策的有关活动。此外,还要重视客户利益,以提升市场占有率,讲求信誉,以维护企业形象等。显然,从经营者理财来说,以上利益相关者都能对企业财务管理产生影响: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通过表决决定企业重大经理;债权人要求企业保持良好的资金结构和适当的偿债能力,以及按合约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职工是企业财富的创造者,提供了人力资本必然要求合理的报酬;政府为企业提供了公共服务,也要通过税收分享收益。正是各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参与,构成了企业的利益制衡机制,如果试图通过损害一方利益而使另一方获利,结果就会导致矛盾冲突,出现诸如股东抛售股票、债权人拒绝贷款、职工怠工、政府罚税等不利现象,从而影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最终损害了企业的价值。 五 股东至上的治理逻辑认为,股东承担了企业的全部剩余风险,因而也应享受因经营发展带来的全部税后收益,即股东持有剩余要求权。与债权人和职工相比,由于股东承担的义务、风险最大,从而享受的权利、报酬也应最大,即股东财富最大化。实际上,现代企业不只是股东才承担风险,其他利益相关者也承担着相当大的风险,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也就不能承担着相当大的风险,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也就不能承担着相当大的风险,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也不能只强调股东才承担风险,其他利益相关者也承担着相当大的风险,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也就不能只强调相当大的风险,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也就不能只强调股东的利益而不顾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比如债权人,由于现代企业充分利用财务杠杆而使负债率大大提高,他们实际上已变成与股东共同承担着财务风险;至于企业职工,由于简单的体力劳动越来越少,复杂的脑力劳动越来越多,他们向企业投入了大量专用性人力资本,一旦企业亏损或倒闭,不仅面临投资损失,甚至会危及自己及家人的生存。 在现实经济活动中,真正在企业中倾注心血的其实还是企业的经营者和广大职工,而许多物质资本所有者作为公司的股东常常在资本市场上扮演着"投机者"的角色,他们只关心市场上资本价差所蕴含的套利机会,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并不在意。如果投资的企业业绩不佳甚至破产,他们首先想到的也是"用脚来投票",从而解除相关的利益关系。 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企业和发展,物质资本所有者,而且这种依赖性越来越强。由于现代市场经济竞争的日趋激烈,企业要获得更多的利润就必须有来自人力资本的创新能力。如果没有富有创新能力的经营者和一批忠诚的职工支持,即使要维持企业现状都难以做到。 鉴于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相对地位的变化越来越明显,利益相关者的合作在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那种股东至上的公司治理逻辑必然要求转变,股东财富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也需要相应优化。只有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得到保护和合理的满足,才有利于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股东的财富也才能增加;而企业价值实现了最大化,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则都能有所增加。这样,在共同治理的治理逻辑下,公司财务管理达到了一种良性循环。 六 现代企业制度是符合社会化大生产要求、适应市场经济运行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企业制度。在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按照《公司法》、《决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治理结构就是要形成这样的架构:所有者通过法定形式进入企业行使职能,通过在企业内的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执行机构,保障所有者对企业的最终控制权,形成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之间的激励和制衡机制,并通过建立科学的领导体制、决策程序和责任制度,使相互的权利得到保障、行为受到约束。 公司治理结构受到经济、社会历史传统和国家政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并没有一个标准模式。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构建既不能简单地移植国外的现成做法,也不能忽视已有的一些通用性基本原则,特别是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内在要求的"共同治理"逻辑。我国是在社会主义制度的背景下发展市场经济,可能更应强调利益相关者特别是职工的利益,如果将职工作为治理结构的主体,由于其在企业内部而较为容易地观察到经营者行为,从而将有助于解决信息不对称条件下难以监控经营者行为的难题。 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国际资本流动使公司得以从更广泛的投资者中筹集资金。而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是树立市场信心、鼓励更加稳定的长期国际资本流入的一项重要手段。公司能在多大程度上遵守良好的治理结构的基本原则日益成为影响投资决策的重要因素,许多国家已把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安排作为提升经济竞争力的途径。近年来在金融市场的动荡中,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性再一次凸显出来。 当前,在明了公司治理结构作为公司制核心的基础上,认识到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提高经营效率的一个关键要素,进而设置好股东、董事会、经理层、职工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相互关系,认识到财务管理目标因应公司治理结构的发展而变化,进而通过财务管理活动在企业价值的增长中来满足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对于保持我国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意义深远。没有一整套符合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没有一系列切合目标的科学管理特别是财务管理,我们的现代企业制度就不能真正建立,我们的经济效益就不能稳定提高 。

公司治理结构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有什么区别?

公司治理结构由内部结构治理和外部治理两部分组成。内部治理机制常被称之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也是公司治理核心,其作用是通过董事会、监视会和股东对经营者的管理来实现的。

《公司法》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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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结构的原则

1999年5月,由29个发达国家组成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理事会正式通过了其制定的《公司治理结构原则》,它是第一个政府间为公司治理结构开发出的国际标准,并得到国际社会的积极响应。该原则皆在为各国政府部门制定有关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框架提供参考,也为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公司和参与者提供指导,它代表了OECD成员国对于建立良好公司治理结构共同基础的考虑,其主要内容包括:(1)公司治理结构框架应当维护股东的权利;(2)公司治理结构框架应当确保包括小股东和外国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受到平等的待遇;如果股东的权利受到损害,他们应有机会得到补偿;(3)公司治理结构框架应当确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并且鼓励公司和利益相关者为创造财富和工作机会以及为保持企业财务健全而积极地进行合作;(4)公司治理结构框架应当保证及时准确地披露与公司有关的任何重大问题,包括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所有权状况和公司治理状况的信息;(5)公司治理结构框架应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战略性指导和对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并确保董事会对公司和股东负责。从以上几点可以看出,这些原则是建立在不同公司治理结构基础之上的,该原则充分考虑了各个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认识到一个公司的竞争力和最终成功是利益相关者协同作用的结果,是来自不同资源提供者特别是包括职工在内的贡献。实际上,一个成功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并非仅限于“股东治理”或“共同治理”,而是吸收了二者的优点,并考虑本公司环境,不断修改优化而成的。当然,这并不否认公司治理结构理论上的分类。

公司治理结构不包括( )

法律主观:所谓公司治理结构,是指为实现资源配置的有效性,所有者(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绩改进行监督、激励、控制和协调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它反映了决定公司发展方向和业绩的各参与方之间的关系。典型的公司治理结构是由所有者、董事会和执行经理层等形成的一定的相互关系框架。根据国际惯例,规模较大的公司,其内部治理结构通常由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组成,它们依据法律赋予的权利、责任、利益相互分工,并相互制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 第二十五条 公司章程 内容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公司名称 和住所; (二) 公司经营范围 ; (三) 公司注册资本 ;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公司治理结构包括哪些

  公司治理结构包括:   1、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和最高决策机构。   2、公司内设机构由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组成,分别履行公司战略决策职能、纪律监督职能和经营管理职能,在遵照职权相互制衡前提下,客观、公正、专业的开展公司治理,对股东(大)会负责,以维护和争取公司实现最佳的经营业绩。   3、董事会是股东(大)会闭会期间的办事机构。   《公司法》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的组成及地位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的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包括哪些内容?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是指建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机构为主体的组织架构和保证各机构独立运作、有效制衡的制度安排,以及建立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股份制是现代商业银行最普遍的组织形式,其内部组织机构包括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决策机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董事会下设的各种专门委员会。执行机构包括高级管理层以及下设的各委员会,各业务部门和职能部门。监督机构包括监事会。

公司治理结构有哪些模式?

在西方发达国家,有英美的董事会中心主义模式,德国的二元制治理模式,日本的内部治理结构模式。英美企业中,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会。但美英公司的股权比价分散,董事会即为股东的代言人。一个贯穿英美董事会制度发展史的中心问题是—如何保证董事会以确保股东的利益为中心。基于这一前提,英美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置了一系列专业委员会,包括财务委员会、长期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报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公司治理委员会等等。董事会通过集体决策确保公司经营方向的正确性,而各专业委员会则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发挥对董事会的监督职能。德国公司的董事会属典型的二层结构,即董事会的决策控制权分由监督董事会和管理董事会行使。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其职责是行使监督权,任命和解聘董事,监督管理董事会是否按公司章程经营。德国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完全分离,董事会的成员由监事会选任和罢免。德国公司治理机制有别于英美国家的重要特征是员工参与决策。德国法律规定,职工为500人以上的公司,监事会成员中职工代表的数量不少于总人数的1/3;员工为2000人以上的公司,监事会成员中职工代表的数量不少于总人数的1/2。日本的公司治理模式兼具德国模式和英美模式的特点。在日本公司中,监事会和董事会是两个平行机构,股东会是公司中的最高权力机构。监事会和董事会的人员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日本商法典规定,监事代表股东监督董事的工作,监事会的成员不能同时担任董事会的成员,也不能是公司员工。因此,日本公司中的监事会是代表股东利益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公司治理结构有哪些模式?(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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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公司治理结构的概念。

【答案】:(1)狭义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指有关董事会的功能、结构、股东的权力等方面的制度安排。(2)广义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指有关公司的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分配权等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的安排,这些制度安排决定着公司的目标、谁在什么状态下实施控制、如何控制风险和收益、如何在企业不同成员之间进行分配等一系列重大的问题。

什么是公司治理的概念

公司治理是关于公司各利益主体之间权、责、利关系的制度安排,涉及决策、激励、监督三大机制建立和运行等。公司治理的理论基础是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分配,有三种不同的治理理论:一是资本雇用劳动,物质资本所有者拥有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二是劳动雇用资本,人力资本所有者掌握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三是利益相关者分享理论,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由所有利益相关者掌握。形成了股东利益至上的治理结构、经营者为核心的治理结构、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的治理结构。公司治理效率在于能否有效化解分歧、凝聚力量,降低各利益相关者的治理成本并在公司价值增值中获得相应的回报,实现科学决策。

公司治理的内容和意义

公司治理的定义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个方面来理解。狭义的公司治理是指所有者(主要是股东)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督与制衡机制,即通过一种制度安排,合理地配置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权力和责任关系。它是借助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所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来实现的内部治理。其目标是保证股东利益的最大化,防止经营者对所有者利益的背离。广义的公司治理不局限于股东对经营者的制衡,还涉及广泛的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雇员、债权人、供应商和政府等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集体或个人。公司治理是通过一套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的、内部或外部的制度或机制来协调公司与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以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性与公正性,从而最终维护各方面的利益。因为在广义上,公司已不仅是股东的公司,而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公司的治理机制也不仅限于以治理结构为基础的内部治理,而是利益相关者通过一系列的内部、外部机制来实施共同治理,治理的目标不仅是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而是保证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要实现这一目的,公司治理不能局限于权力制衡,而必须着眼和确保企业决策的科学化与公正性;不仅需要建立完备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更需要建立行之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

公司治理(组织视角)

本书基于组织视角,探究公司治理问题,旨在帮助企业改善治理机制。 本书的主要题图在于检验组织设置的公司治理机制及其对组织决策和绩效的影响。 在理论上而言,公司设置治理机制是基于当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时,自利的经理人有机会实施自利行为,股东和利益相关者要承受相应损失的假设。 利用治理机制来阻止自利行为,要视潜在代理成本的大小、治理机制降低代理成本的能力和治理机制的执行成本而定。 公司治理是组织所采用的一系列控制机制,旨在防止潜在自利的经理人实施自利行为并损害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公司的治理系统至少应该包含董事会(监督管理层)和外部审计(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合理有效的治理系统的运行成本应该低于代理成本。 治理系统的结构设计取决于公司的价值观和公司的社会角色。从股东角度来看,有效的公司治理应该协调管理层与股东之间的关系,激励管理层为公司创造更多的收益。从利益相关者出发,有效的公司治理应该保证员工安全,帮助政府稳定就业率,保障员工生活水平,减少债权人的风险以及改善周围的社区和环境。

公司治理有哪些具体方案

一、完善公司治理体系,加大监督力度。二、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形成企业内部权力制衡体系,并吸纳具有良好专业素质的外部人员担任独立董事,以此削弱监事会对董事会的依附,从而加强对企业经理人员的监督。三、完善和加强公司的外部监督体系,使利益相关者参与到公司的监管中,再结合以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构建对企业经营者的外部监督机制。四、应当依据潜在的利益相关者对公司稀缺资源的贡献程度,利益相关者因公司破产或关系终结而承担的风险损失的大小、优先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利益相关者在组织里的权力大小来安排公司治理。

企业管理和公司治理之间有什么区别?

公司治理与企业管理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工作的目标不同。无论是公司治理还是企业管理,都要为实现利润最大化而努力,在这一点上没有区别。可是作为直接的工作目标,公司治理和企业管理是不同的。公司治理的直接工作目标,是股东利益最大化。为此,公司治理把工作重点放在理顺“三会一层”关系上;公司管理的直接目标,则是公司利益最大化。为此,企业管理把工作重点放在保证经营活动得到顺利的开展,且保证每一项经营活动都能达到预期的收益上。二是从事管治的层级不同。公司治理的层级集中公司的高层,无论是董事会、监事会,还是高级管理层,他们的活动都在公司的高层,属于单一层级治理。企业管理则是多层级管理,管理的层级决定于公司组织的层级,公司组织分几层,管理就分几层。不仅如此,各层的管理都紧密相联,形成一个管理链,环环相扣。三是管治的对象不同。公司治理的管治对象,是公司最重要的事项,董事会为股东进行经营决策,所面对的是公司经营中的重大事项,如一年的经营计划、重大投资决策、高级管理层的聘用及薪酬的决定等等。高级管理层执行董事会的决策,监事会监督董事会的决策和高级管理层执行决策的情况,它们所面对的都是重大事项。而企业内部管理则不同,它是多层级的管理,高级管理层所面对的当然也是公司的重要事项,但其他层级的管理主要以经营活动中的具体事项作为管理对象。

公司治理的核心要义

公司治理中存在着多方不同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协调。但一般而言,由于现代公司有限责任的特征以及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因此如何处理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关系以及形成科学合理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则是公司治理的核心要义。其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切实履行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其持股比例及特殊地位在公司中有着天然的优势,如果不加以制度约束,则会产生损害公司利益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风险。对此,《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63条进一步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其所控股的上市公司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其二,形成科学合理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科学合理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是解决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问题,进而形成权责明确、产权清晰的现代公司制度的关键所在,这就需要厘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之间的职权划分,明确彼此之间的运作关系。为规范公司治理和加强内部控制,《意见》明确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要依法合规运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忠实勤勉履职,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事会作用。建立董事会与投资者的良好沟通机制,健全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渠道和方式。”总体而言,《意见》的发布是“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落实新《证券法》的重要举措”,相信在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提升上市公司运作的规范性、提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诚信履责的能力及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方面都将具有积极意义。

公司治理的主要功能

公司治理的主要功能是一种对公司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体系。它不仅规定了公司的各个参与者,例如,董事会、经理层、股东和其他利害相关者的责任和权利分布,而且明确了决策公司事务时所应遵循的规则和程序。公司治理的核心是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条件下,由于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利益不一致而产生的委托—代理关系。公司治理的目标是降低代理成本,使所有者不干预公司的日常经营,同时又保证经理层能以股东的利益和公司的利润最大化为目标。

公司治理有哪些模式?

公司治理的模式主要有三种,分别是英美模式,还有日德模式以及家族模式等,在我国的一些中小企业,家族治理模式是普遍存在的

公司治理的内容和意义

内容:公司治理讲究的就是企业所有权人向经营权人授权,经营权人在获得授权的情形下,以实现经营目标而采取一切经营手段的行为,公司治理则是建构在企业“所有权层次”上的一门科学,讲究的是科学的向职业经理人授权,科学的向职业经理人进行监管。 从广义角度理解,是研究企业权力安排的一门科学。从狭义角度上理解,是居于企业所有权层次,研究如何授权给职业经理人并针对职业经理人履行职务行为行使监管职能的科学。 意义:它不仅规定了公司的各个参与者,例如,董事会、经理层、股东和其他利害相关者的责任和权利分布,而且明确了决策公司事务时所应遵循的规则和程序。

公司治理的核心

简单地说,公司治理是一整套系统的公司制度设计安排及其贯彻实施问题。在这一整套系统的制度设计中,决策机制、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这三套制度的设计和安排,应当是公司治理机制的灵魂和核心。一、关于公司治理的决策机制公司治理的权力系统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构成。决策机制解决的就是,公司权力在上述机构中如何科学、合理地分配的格局。决策机制是公司治理机制的核心(二)董事会的决策1、董事会的决策权。在股东会闭会期间,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关,是公司的法定代表。除了股东会拥有或授予其他机构拥有的权力以外,公司的一切权力由董事会行使或授权行使。董事会的重大决策权,不同国家的立法有一些区别,但主要的或者类似的决策权包括:(1)制定公司的经营目标、重大方针和管理原则;(2)挑选、聘任和监督经理层人员,并决定高级经理人员的报酬与奖惩;(3)提出盈利分配方案供股东会审议;(4)通过修改和撤销公司内部规章制度;(5)决定公司财务原则和资金的周转;(6)决定公司的产品和服务价格、工资、劳资关系;(7)代表公司签订各种合同;(8)决定公司的整个福利待遇;3、董事会的决策方式。董事会会议决议是以投票表决的方式作出的,表决采取每人一票的方式,在投票时万一出现僵局,董事长往往有权行使裁决权,即投决定性的一票。对于公司治理的决策机制,从另一方面说,公司决策是一个从分歧、磋商、妥协到形成统一认识的过程。除了上述决策权的分配外,按照程序来决策是所有层面决策有序进行的前提和先决条件,决策程序一般可以分为决策准备、决策方案的产生、决策方案的讨论和最终决定(形成决议)四个相互衔接的阶段。

什么是公司治理

对公司进行正常管理

公司治理与管理的区别是什么?

公司治理和公司管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虽然有所重叠,但在理论、实践中有着不同的内涵和外延。1.含义 公司管理是指公司组织、计划、领导、控制、协调、执行、监督等管理活动,以实现公司的目标。 公司治理是指公司各层次的治理结构、机制、规定、流程、制度或规模,以领导、管理、控制公司,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实现和提高公司价值和利益的管理和监督活动。2.目的 公司管理的目的是组织、管理和控制公司资源,实现公司的各项任务和目标,提高公司的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公司治理的目的是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运营行为,加强对公司经营决策层的监督,保护公司所有人的权益,提高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规范性。3.内容 公司管理的内容包括公司战略管理、业务管理、人员管理、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管理等,关注于公司内部管理和运作。公司治理的内容包括公司股权结构、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内部控制等,关注于公司内外的管理和监管。总之,公司管理和公司治理都是公司管理的重要方面,在公司的整个生命周期中起着不同的作用和功能。公司管理关注于公司内部的管理和运作,而公司治理则更关注于公司治理结构、机制、规定以及对公司各项决策进行有效的监督,以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公司治理三种模式的比较 产生背景 具体案例

英美公司治理模式一、英美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基本特征 公司内部的权力分配是通过公司的基本章程来限定公司不同机构的权利并规范它们之间的关系的。各国现代企业的治理结构虽然都基本遵循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立的框架,但在具体设置和权利分配上却存在着差别。1.股东大会从理论上讲,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但是,英美公司的股东非常分散,而且相当一部分股东是只有少量股份的股东,其实施治理权的成本很高,因此,不可能将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常设机构,或经常就公司发展的重大事宜召开股东代表大会,以便作出有关决策。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大会就将其决策权委托给一部分大股东或有权威的人来行使,这些人组成了董事会。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委托代理的关系。股东们将公司日常决策的权利委托给了由董事组成的董事会,而董事会则向股东承诺使公司健康经营并获得满意的利润。 2.董事会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常设机构。董事会的职权是由股东大会授予的。关于董事会人数、职权和作用,各国公司法均有较为明确的规定,英美也不例外。除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以外,各个公司也都在公司章程中对有关董事会的事宜进行说明。公司性质的不同,董事会的构成也不同。在谈到公司治理问题时,常常要根据不同性质的公司进行分析。 为了更好地完成其职权,董事会除了注意人员构成之外还要注意董事会的内部管理。英美公司的董事会在内部管理上有两个鲜明的特点:其一,在董事会内部设立不同的委员会,以便协助董事会更好地进行决策。一般而言,英美公司的董事会大都附设执行委员会、任免委员会、报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一些委员会。这些委员会一般都是由董事长直接领导,有的实际上行使了董事会的大部分决策职能,因为有的公司董事太多,如果按正常程序进行决策,则很难应付千变万化的市场环境。也有可能因为决策者既是董事长同时也是最大股东,对公司事务有着巨大的影响力,所以不愿让太多的人分享他的决策权。在这种情况下,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常设机构,而执行委员会又成为董事会的常设机构。除这样一些具有明显管理决策职能的委员会外,有的公司还设有一些辅助性委员会,如审计委员会,主要是帮助董事会加强其对有关法律和公司内部审计的了解,使董事会中的非执行董事把注意力转向财务控制和存在的问题,从而使财务管理真正起到一种机制的作用,增进董事会对财务报告和选择性会计原则的了解;报酬委员会,主要是决定公司高级人才的报酬问题;董事长的直属委员会,由董事长随时召集讨论特殊问题并向董事会提交会议记录和建议的委员会,尽管它是直属于董事长的,但它始终是对整个董事会负责,而并不只是按董事长的意图行事。近年,美国的有些公司又成立了公司治理委员会,用以解决专门的公司治理问题。 其二,将公司的董事分成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内部董事是指公司现在的职员,以及过去曾经是公司的职员,现在仍与公司保持着重要的商业联系的人员。外部董事包括三种人,一是与本公司有着紧密的业务和私人联系的外部人员;二是本公司聘请的外部人员;三是其他公司的经理人员。外部董事一般在公司董事会中占多数,但一般不在公司中任职;内部董事一般都在公司中担任重要职务,是公司经营管理的核心成员,美国大多数公司企业的内部董事人数为三人,很少有超过五人的。外部董事有的是私人投资者,它通过在股票市场上购买公司股票而成为公司大股东,但他们往往对于公司的具体业务并不了解,大部分外部董事作为其他公司的代表进入公司董事会,而这些公司又常常是法人持股者。自70年代以来,英美公司中的外部董事比例呈上升趋势。按理讲,外部董事比例的增加会加强董事会对经营者的监督与控制,但是,英美大公司中同时存在的一个普遍现象是公司首席执行官兼任董事会主席。这种双重身份实际上使董事会丧失了独立性,其结果是董事会难以发挥监督职能。 3.首席执行官(CEO)从理论上讲,董事会有权将部分经营管理权力转交给代理人代为执行。这个代理人就是公司政策执行机构的最高负责人。这个人一般被称为首席执行官,即CEO。在多数情况下,首席执行官是由董事长兼任的。即使不是由董事长兼任,担任此职的人也几乎必然是公司的执行董事并且是公司董事长的继承人。但是,由于公司的经营管理日益复杂化,经理职能也日益专业化,大多数公司又在首席执行官之下为其设一助手,负责公司的日常业务,这就是首席营业官,即COO(Chief Operation Officer)。在大多数公司,这一职务一般由公司总裁(President)兼任,而总裁是仅次于首席执行官的公司第二号行政负责人。也有的公司,由董事长同时兼任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和总裁。此外常设一名首席营业官协助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的工作。此外,公司还设有其他一些行政职务,如首席财务官等。在英美公司的行政序列中,以首席执行官的地位最高,其次为公司总裁,再次为首席营业官,接下来是首席财务官。在总裁以下,各公司还常常设有多名负责具体业务的副总裁,包括执行副总裁和资深副总裁。这些副总裁一般都负责公司的一个重要业务分部,或者是作为公司董事长和首席执行官的代表担任重要子公司的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由于首席执行官是作为公司董事会的代理人而产生,授予他何种权利、多大的权利以及在何种情况下授予,是由各公司董事会决定的。首席执行官的设立,体现了公司经营权的进一步集中。 4.外部审计制度的导入需要注意的是,英美公司中没有监事会,而是由公司聘请专门的审计事务所负责有关公司财务状况的年度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内部虽然也设立审计委员会,但它只是起协助董事会或总公司监督子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状况等的作用。由于英美等国是股票市场非常发达的国家,股票交易又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披露,而公司自设的审计机构难免在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和真实性方面有所偏差,所以,英美等国很早便出现了由独立会计师承办的审计事务所,由有关企业聘请他们对公司经营状况进行独立审计并发布审计报告,以示公正。英美等国公司每年的财务报告书都附有审计事务所主管审计师签发的审计报告。政府的审计机构也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经营状况进行审计并对审计事务所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这种独立审计制度既杜绝了公司的偷税漏税行为,又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公司财务状况信息的真实披露,有助于公司的守法经营。德日模式本质特征德日治理模式被称为是银行控制主导型,其本质特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商业银行是公司的主要股东目前德日两国的银行处于公司治理的核心地位。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银行深深涉足其关联公司的经营事务中,形成了颇具特色的主银行体系。所谓主银行是指某企业接受贷款中具第一位的银行称之为该企业的主银行,而由主银行提供的贷款叫作系列贷款,包括长期贷款和短期贷款。日本的主银行制是一个多面体,主要包括三个基本层面:一是银企关系层面,即企业与主银行之间在融资、持股、信息交流和管理等方面结成的关系;二是银银关系层面即指银行之间基于企业的联系而形成的关系;三是政银关系,即指政府管制当局与银行业之间的关系。这三层关系相互交错、相互制约,共同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或称为以银行为中心的、通过企业的相互持股而结成的网络。 在德国,政府很早就认识到通过银行的作用来促进经济的增长。开始银行仅仅是公司的债权人,只从事向企业提供贷款业务,但当银行所贷款的公司拖欠银行贷款时,银行就变成了该公司的大股东,银行可以自己持有一家公司多少股份,在德国没有法律的限制,但其金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的15%。一般情况下,德国银行持有的股份在一家公司股份总额的10%以下。 另外德国银行还进行间接持股,即兼作个人股东所持股票的保管人。德国大部分个人股东平时都把其股票交给自己所信任的银行保管,股东可把他们的投票权转让给银行来行使,这种转让只需在储存协议书上签署授权书就可以了,股东和银行的利益分配一般被事先固定下来。这样银行得到了大量的委托投票权,能够代表储户行使股票投票权。到1988年,在德国银行储存的股票达4115亿马克,约为当时国内股票市场总值的40%,加上银行自有的股票(约为9%),银行直接、间接管理的股票就占德国上市股票的50%左右。商业银行虽然是德日公司的最大股东,呈现公司股权相对集中的特征,但是二者仍然存在一些区别。在日本的企业集团中,银行作为集团的核心,通常拥有集团内企业较大的股份,并且控制了这些企业外部融资的主要渠道。德国公司则更依赖于大股东的直接控制,由于大公司的股权十分集中,使得大股东有足够的动力去监控经理阶层。另外由于德国公司更多地依赖于内部资金融通,所以德国银行不像日本银行那样能够通过控制外部资金来源对企业施加有效的影响。 二、法人持股或法人相互持股法人持股,特别是法人相互持股是德日公司股权结构的基本特征,这一特征尤其在日本公司中更为突出。二战后,股权所有主体多元化和股东数量迅速增长是日本企业股权结构分散化的重要表现。但在多元化的股权结构中,股权并没有向个人集中而是向法人集中,由此形成了日本企业股权法人化现象,构成了法人持股的一大特征。据统计,日本1949--1984年,个人股东的持股率从69.1%下降为26.3%,而法人股东的持股率则从15.5%上升为67%,到1989年日本个人股东的持股率下降为22.6%,法人股东持股率则进一步上升为72%,正由于日本公司法人持股率占绝对比重,有人甚至将日本这种特征称为“法人资本主义”。由于德日在法律上对法人相互持股没有限制,因此德日公司法人相互持股非常普遍。法人相互持股有两种形态,一种是垂直持股,如丰田、住友公司,它们通过建立母子公司的关系,达到密切生产、技术、流通和服务等方面相互协作的目的。另一种是环状持股,如三菱公司、第一劝银集团等,其目的是相互之间建立起稳定的资产和经营关系。总之,公司相互持股加强了关联企业之间的联系,使企业之间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相互制约,在一定程度上结成了“命运共同体”。三、严密的股东监控机制德日公司的股东监控机制是一种“主动性”或“积极性”的模式,即公司股东主要通过一个能信赖的中介组织或股东当中有行使股东权力的人或组织,通常是一家银行来代替他们控制与监督公司经理的行为,从而达到参与公司控制与监督的目的,如果股东们对公司经理不满意,不像英美两国公司那样只是“用脚投票”,而是直接“用手发言”。但是德日公司的监控机制的特征有所不同。 1.德国公司监控机制的特征德国公司监控机制的特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德国公司的业务执行职能和监督职能相分离,并成立了与之相对应的两种管理机构,即执行董事会和监督董事会,亦称双层董事会。依照法律,在股份公司中必须设立双层董事会。监督董事会是公司股东、职工利益的代表机构和监督机构。德国公司法规定,监督董事会的主要权责,一是任命和解聘执行董事,监督执行董事是否按公司章程经营;二是对诸如超量贷款而引起公司资本增减等公司的重要经营事项作出决策;三是审核公司的账簿,核对公司资产,并在必要时召集股东大会。德国公司监事会的成员一般要求有比较突出的专业特长和丰富的管理经验,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成员选举,须经2/3以上成员投赞成票而确定,监事会主席在表决时有两票决定权。由此来看,德国公司的监事会是一个实实在在的股东行使控制与监督权力的机构,因为它拥有对公司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权与解雇权。这样无论从组织机构形式上,还是从授予的权力上,都保证了股东确实能发挥其应有的控制与监督职能。由于银行本身持有大量的投票权和股票代理权,因而在公司监事会的选举中必然占有主动的地位,德国在1976-1977年度的一份报告中表明,在德国最大的85个公司监事会中,银行在75个监督董事会中占有席位,并在35个公司监事会中担任主席[1]。 如果公司经理和高层管理人员管理不善,银行在监事会的代表就会同其他代表一起要求改组执行董事会,更换主要经理人员。由此可见,德国在监事会成员的选举、监事会职能的确定上都为股东行使控制与监督权提供了可能性,而银行直接持有公司股票,则使股东有效行使权力成为现实。二是德国监控机制有别于其他国家的重要特征是职工参与决定制度。由于德国在历史上曾是空想社会主义和工人运动极为活跃的国家,早在200年前早期社会主义者就提出职工民主管理的有关理论。1848年,在法兰克福国民议事会讨论《营业法》时就提议在企业建立工人委员会作为参与决定的机构。1891年重新修订的《营业法》首次在法律上承认工人委员会。德国魏玛共和国时期制定的著名的魏玛宪法也有关于工人和职员要平等与企业家共同决定工资和劳动条件,工人和职员在企业应拥有法定代表并通过他们来保护自身的社会经济利益等规定。尤其在二战以后,随着资本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德国职工参与意识进一步兴起,德国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参与决定的法规。目前,在德国实行职工参与制的企业共有雇员1860万,占雇员总数的85%。在德国的职工参与中,可以分为三种形式。其一是在拥有职工2000名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这种参与方式的法律依据是1976年通过的《参与决定法》。它涉及的主要是监事会的人选。监事会的人数视企业规模而定,在2000名以上到1万名职工以上的企业有监事会成员20名。职工进入监事会的代表中,职工和高级职员是按比例选举的,但每一群体至少有一名代表。其二是拥有1000名以上职工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的参与决定涉及到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中要求有一名劳工经理参加。监事会的人数定为11人,席位分配的过程是,劳资双方分别提出4名代表和1名“其他成员”,再加1名双方都能接受的“中立的”第三方。其中的“其他人员”规定为不允许与劳资双方有任何依赖关系,也不能来自那些与本企业有利害关系的企业。其三是雇工500名以上的股份公司、合资合作公司等。规定雇员代表在监事会中占1/3,在监事会席位总数多于1个席位时,至少要有1名工人代表和1名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工人委员会提出候选人名单,再由职工直接选举。这样职工通过选派职工代表进入监事会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即所谓“监事会参与决定”,使得企业决策比较公开,这有利于对公司经营的监督,同时还有利于公司的稳定和持续发展。因为职工在监事会中占有一定的席位,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公司被兼并接管的可能性。这也是德国公司很少受到外国投资者接管威胁的主要原因之一,从而保护了经理人员做出长期投资的积极性。2.日本公司监控机制的特征日本银行的双重身份,决定了其必然在固定行使监控权力中,发挥领导的作用。日本银行及其法人股东通过积极获取经营信息对公司主管实行严密的监督。一方面,银行作为公司的主要股东,在盈利情况良好的条件下,银行只是作为“平静的商业伙伴”而存在。另一方面如果公司盈利开始下降,主银行由于所处的特殊地位,能够很早就通过营业往来帐户、短期信贷、与公司最高管理层商业伙伴的长期个人交往等途径获取信息,及时发现问题。如果情况继续恶化,主银行就可以通过召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来更换公司的最高领导层。 日本的董事会与美国很相似,基本上是实行业务执行机构与决策机构合二为一。但是日本董事会的股东代表特别少,从总体上看具有股东身份的仅占9.4%(主要股东为5.7%,股东代表为3.7%),而在上市公司特别是大公司中,具有股东身份的仅占3.9%,其余大部分都是内部高、中层的经理管理人员等,从董事会成员构成可以看出,董事会不是股东真正行使监控权力的机构。另外从表面上看,日本公司董事会也没有银行的代表,实际上并非如此,在日本公司董事会中,有一名以上的董事常常是公司主银行的前任主管,这是日本商业银行的通行做法。这位前任主管实际上就是为主银行收集信息,并对公司主管实行严密监控,当对公司主管经理的经营业绩不满意时,就可以利用股东大会罢免这些经理人员。 日本公司还通过定期举行的“经理俱乐部”会议对公司主管施加影响。尽管“经理俱乐部”会议是非正式的公司治理结构,但它实际上是银行和其他主要法人股东真正行使权力的场所。在“经理俱乐部”会议上,包括银行和法人股东在内的负责人与公司经理一道讨论公司的投资项目、经理的人选以及重大的公司政策等。家族治理模式的特征由于国情和企业所处的成长与发展环境的差异,使得韩国和东南亚的家族治理模式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在韩国和东南亚家族治理模式的特征中,有些特征无论是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是相同的,但也有些特征只是在形式上是相同的,但在内容上却是不相同的。为了研究的方便,本文把形式上相同的特征都归诸于韩国与东南亚家族治理模式的共性,至于内容上的不同则在阐述相关特征时加以区别说明。同时,有些特征只存在于东南亚家族治理模式中,也有一些特征只存在于韩国的家族治理模式中,本文把这样的特征归诸于韩国和东南亚家族治理模式在特征上的差别。下面从共性和差别两个方面分别阐述韩国和东南亚家族治理模式的特征。 韩国与东南亚家族治理模式的共性1.企业所有权或股权主要由家族成员控制在韩国和东南亚的家族企业中,家族成员控制企业的所有权或股权表现为五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企业的初始所有权由单一创业者拥有,当创业者退休后,企业的所有权传递给子女,由其子女共同拥有。第二种情况是,企业的初始所有权由参与创业的兄弟姐妹或堂兄弟姐妹共同拥有,待企业由创业者的第二代经营时,企业的所有权则由创业者的兄弟姐妹的子女或堂兄弟姐妹的子女共同拥有。第三种情况是,企业的所有权由合资创业的具有血缘、姻缘和亲缘的家族成员共同控制,然后顺延传递给创业者第二代或第三代的家族成员,并由他们共同控制。第四种情况是,家族创业者或家族企业与家族外其他创业者或企业共同合资创办企业时,由家族创业者或家族企业控股,待企业股权传递给家族第二代或第三代后,形成由家族成员联合共同控股的局面。第五种情况是,一些原来处于封闭状态的家族企业,迫于企业公开化或社会化的压力,把企业的部分股权转让给家族外的其他人或企业,或把企业进行改造公开上市,从而形成家族企业产权多元化的格局,但这些股权已经多元化的家族企业的所有权仍然主要由家族成员控制着。上述五种情况中的每一种情况,在韩国和东南亚的家族企业中都大量存在着,而且上述五种情况包括了韩国和东南亚家族企业所有权或股权由家族成员控制的基本概况。 2.企业主要经营管理权掌握在家族成员手中在韩国和东南亚的家族企业,家族成员控制企业经营管理权主要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企业经营管理权主要由有血缘关系的家族成员控制,另一种情况是企业经营管理权主要由有血缘关系的家庭成员和有亲缘、姻缘关系的家族成员共同控制。3.企业决策家长化由于受儒家伦理道德准则的影响,在韩国和东南亚家族企业中,企业的决策被纳入了家族内部序列,企业的重大决策如创办新企业、开拓新业务、人事任免、决定企业的接班人等都由家族中的同时是企业创办人的家长一人做出,家族中其他成员做出的决策也须得到家长的首肯,即使这些家长已经退出企业经营的第一线,但由家族第二代成员做出的重大决策,也必须征询家长的意见或征得家长的同意。当家族企业的领导权传递给第二代或第三代后,前一代家长的决策权威也同时赋予第二代或第三代接班人,由他们做出的决策,前一辈的同一辈的其他家族成员一般也必须服从或遵从。但与前一辈的家族家长相比,第二代或第三代家族家长的绝对决策权威已有所降低,这也是家族企业在第二代或第三代出现矛盾或冲突的根源所在。 4.经营者激励约束双重化在韩国和东南亚的家族企业中,经营者受到了来自家族利益和亲情的双重激励和约束。对于家族第一代创业者而言,他们的经营行为往往是为了光宗耀祖或使自己的家庭更好地生活,以及为自己的子孙后代留下一份产业。对于家族企业第二代经营者来说,发扬光大父辈留下的事业、保值增值作为企业股东的家族成员资产的责任、维持家族成员亲情的需要,是对他们的经营行为进行激励和约束的主要机制。因此,与非家族企业经营者相比,家族企业的经营者的道德风险、利己的个人主义倾向发生的可能性较低,用规范的制度对经营者进行监督和约束已经成为不必要。但这种建立在家族利益和亲情基础上的激励约束机制,使家族企业经营者所承受的压力更大,并为家族企业的解体留下了隐患。 5.企业员工管理家庭化韩国和东南亚的家族企业不仅把儒家关于“和谐”和“泛爱众”的思想用于家族成员的团结上,而且还推广应用于对员工的管理上,在企业中创造和培育一种家庭式的氛围,使员工产生一种归属感和成就感。例如,马来西亚的金狮集团,在经济不景气时不辞退员工,如果员工表现不佳,公司不会马上开除,而是采取与员工谈心等形式来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这种家庭式的管理氛围在公司中产生了巨大的力量。印度尼西亚林绍良主持的中亚财团,对工龄在25年以上的超龄员工实行全薪退休制,使员工增加了对公司的忠诚感。再如,韩国的家族企业都为员工提供各种福利设施如宿舍、食堂、通勤班车、职工医院、浴池、托儿所、员工进修条件等。韩国和东南亚家族企业对员工的家庭式管理,不仅增强了员工对企业的忠诚感,提高了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员工之间的亲和力和凝聚力,而且还减少和削弱了员工和企业间的摩擦和矛盾,保证了企业的顺利发展。6.来自银行的外部监督弱 在东南亚,许多家族企业都涉足银行业。其中,一些家族企业的最初创业就始于银行经营,然后把企业的事业领域再拓展到其他产业;也有一些家族企业虽然初始创业起步于非银行领域的其他产业,但当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再逐步把企业的事业领域拓展到银行业。作为家族系列企业之一的银行与家族其他系列企业一样,都是实现家族利益的工具,因此,银行必须服从于家族的整体利益,为家族的其他系列企业服务。所以,属于家族的银行对同属于家族的系列企业基本上是软约束。许多没有涉足银行业的家族企业一般都采取由下属的系列企业之间相互担保的形式向银行融资,这种情况也使银行对家族企业的监督力度受到了削弱。 在韩国,银行作为政府干预经济活动的一个重要手段,是由政府控制的。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只有符合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要求,才会获得银行的大量优惠贷款,否则就很难得到银行的贷款。所以,韩国的家族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都纷纷围绕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从事创办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这种情况使得韩国的家族企业得到了没有来自银行约束的源源不断的贷款。除筹资功能外,银行在韩国只是一个发放贷款的工具,而对贷款流向哪些企业,获得贷款企业的金融体质是否健康则很少关心,使得韩国家族企业受到来自银行的监督和约束力度较小。 7.政府对企业的发展有较大的制约韩国和东南亚的家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都受到了政府的制约。在东南亚国家,家族企业一般存在于华人中间,而华人又是这些国家的少数民族(新加坡除外),且掌握着国家的经济命脉;华人经济与当地土著经济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因此,华人家族企业经常受到政府设置的种种障碍的限制。为了企业的发展,华人家族企业被迫采取与政府及政府的公营企业合作,与政府公营企业合资以及在企业中安置政府退休官员和政府官员亲属任职等形式,来搞好与政府的关系。而在韩国,政府对家族企业的制约主要表现在政府对企业发展的引导和支持上。凡家族企业的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政府会在金融、财政、税收等方面给予各种优惠政策进行引导和扶持,反之,政府会在金融、财政、税收等方面给予限制。因此,在韩国和东南亚,家族企业的发展都受到了政府的制约,但在东南亚,政府对家族企业采取的主要措施是限制,在韩国,政府对家族企业采取的主要措施则是引导和扶持。

良好的公司治理应该是什么样的

良好[liáng hǎo]1.感到舒畅、高兴2.心底善良3.和睦相处4.美好[1],如意中文名良好外文名Good;Well;Benign; Kind;Fine favourable拼音liáng hǎo属性形容词[2]快速导航康熙词典详细解释出处令人满意;好。李惠薪 《老处女》:“估计情况还是良好!”示例1.他受过良好的教育。2.对他工作的反映良好。3.良好的动机。4.寻求恢复英国及其盟国之间的良好关系。5.感觉良好。康熙词典《丑集下》《女字部》 ·好〔古文〕《唐韵》呼皓切《集韵》《韵会》《正韵》许皓切,蒿上声。美也,善也。《诗·郑风》琴瑟在御,莫不静好。 又相善也。《诗·衞风》永以为好也。 又好会也。《周礼·春官》琬圭以结好。《左传·文十二年》藉寡君之命,结二国之好。 又人名。张好好,年十三,姣丽善歌,杜牧置乐籍中。见《唐书·杜牧传》。 又曲名。武夷君于山顶会鄕族,仙乐竞奏,唱人闲好。见《武夷山志》。 又《广韵》呼到切《集韵》《韵会》《正韵》虚到切,音耗。《说文》爱而不释也。女子之性柔而滞,有所好,则爱而不释,故於文,女子为好。《诗·唐风》中心好之。 又孔也。《周礼·冬官考工记》璧羡尺好,三寸以为度。《注》羡,径也。璧羡,以起度也。好,璧孔也。 又姓。见《纂文》。 又叶呼厚切,音吼。《王褒·讲德论》毛嫱西施,善毁者不能蔽其好。嫫母倭傀,善誉者不能揜其丑。 又叶滂佩切,音配。《楚辞·九章》自前世之嫉贤兮,谓蕙若其不可佩。妒佳冶之芬芳兮,母姣而自好。 又叶呼切,音诟。《诗·唐风》岂无他人,维子之好。叶上究。考证:〔《周礼·地官》琬圭以结好。〕 谨照原书地官改春官。〔《左传·文十二年》藉先君之命,结二国之好。〕 谨照原文先君改寡君

保险企业的公司治理主要解决的问题是

一、四种主要的公司治理理论公司治理理论是构建公司治理结构、解决公司治理问题的理论基础。所谓公司治理问题,是指由于公司内部激励、约束与制衡机制失灵、外部治理市场无效、或是由于缺乏完善的有关公司治理的法律法规等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如内部人侵害股东利益、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经营目标偏离股东价值最大化目标等。关于公司治理问题产生的原因,存在着四种主要的理论解释,其中被广泛接受、并且对实践中公司治理机制的形成起主导作用的是委托代理理论。其它三种有关公司治理的理论分别为古典管家理论、现代管家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近年来在英美国家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认可,成为委托代理理论的重要补充。(一)委托代理理论委托代理理论认为,公司治理问题是伴随着委托代理问题的出现而产生的。由于现代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日益分散、经营管理的复杂性与专业化程度不断增加,公司的所有者———股东们通常不再直接作为公司的经营者,而是作为委托人,将公司的经营权委托给职业经理人,职业经理人作为代理人接受股东的委托,代理他们经营企业,股东与经理层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由此产生。由于公司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两者之间的利益不一致而产生代理成本,并可能最终导致公司经营成本增加的问题就称为委托代理问题。委托代理问题及代理成本存在的条件包括:(1)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利益不一致:由于代理人的利益可能与公司的利益不一致,代理人最大化自身利益的行为可能会损害公司的整体利益;(2)信息不对称:委托人无法完全掌握代理人所拥有的全部信息,因此委托人必须花费监督成本,如建立机构和雇用第三者对代理人进行监督,尽管如此,有时委托人还是难以评价代理人的技巧和努力程度;(3)不确定性:由于公司的业绩除了取决于代理人的能力及努力程度外,还受到许多其它外生的、难以预测的事件的影响,委托人通常很难单纯根据公司业绩对代理人进行奖惩,而且这样做对代理人也很不公平。从上述委托代理问题及代理成本存在的条件中可以发现,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并不一定就会产生委托代理问题,如果作为代理人的股东能够掌握完全信息,并预测出将来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他(们)就有可能通过制定一份完备的合同,详细地规定代理人的所有职责、权利与义务,并就将来可能发生的所有情况可能产生的所有后果及解决措施在合同中作出相应的规定,从而完全消除因为委托代理关系的产生可能带来的所有问题。比如,一份完备的委托—代理合同将包括在什么样的情况下经理人员将被撤换、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公司将出售或购入资产、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公司应该招收或解雇工人,等等。如果这样一份完备的委托代理合同存在的话,即使委托代理关系存在,也不会产生委托代理问题,我们也很难找到公司治理在其中应该扮演的角色。只有当初始的合同是不完备的,因此将来需要对一些在初始合同中没有作出规定的情况作出决策时,公司治理结构才会发挥作用。实际上,公司治理结构就是对这类情况进行决策的机制。可以想象,如果合同是完备的,所有事情都在合同中预先规定了,那也就没有“剩余”的事项需要决策了,公司治理机制也就不重要了。当委托—代理关系及不完备合同同时存在时,公司治理机制就将发挥作用。治理结构可以看作是一种对没有在初始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情况进行决策的机制,更确切地说,治理结构是对公司除人力资本以外的其它资本的剩余控制权的分配。(二)古典管家理论古典管家理论的形成,是以新古典经济学的理论为基础的。在新古典经济学中,企业是一个具有完全理性的经济人,市场是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信息和资本能够自由流动,企业处于完全竞争的环境中。在新古典经济学关于信息完全的基本假设下,尽管企业的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但经营者没有可能违背委托人的意愿去管理企业,因此代理问题是不存在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是一种无私的信托关系,公司治理的模式也就不再重要。在此意义上,公司治理表现为股东主权至上,以信托为基础的股东与董事会、经理层之间的关系,使经营者会按照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行事。由于现代公司所面临的市场,既不是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也不是信息充分完备的市场,因此古典管家理论显然不能解释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的治理行为。古典管家理论作为公司治理理论的一个最初萌芽,对于研究现代公司治理基本上不具有任何意义。(三)现代管家理论古典管家理论关于完全信息的假设显然不符合现实,由于不完全信息是客观存在的,因而其错误的前提假设必然导致由此推断出的结果与现实的巨大差距。代理理论虽然有助于部分解释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所造成的问题,但是,现代心理学和组织行为方面的研究表明,代理理论的某些前提假设,特别是对经营者内在的机会主义和偷懒行为的假定是不合适的,人既有可能成为自利的代理人,也有可能成为无私的好管家。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现实中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是巨大的,每个人与其社区或环境之间都存在一种互动的控制关系,并随着这种互动关系的变化而变化,故人有时是竞争性的,有时又是合作性的,通常是兼而有之,许多实证分析的结果与代理理论截然相反。在此基础上,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澳大利亚工商管理学院2001年提出了一种与代理理论截然不同的理论———现代管家理论。认为,成就、荣誉和责任等是比物质利益更重要的激励公司经营者的因素,经营者出于对自身尊严、信仰以及内在工作满足的追求,会象善良的管家一样勤勉地为公司工作,成为公司的好“管家”。在2004年发表的一篇论文中指出,代理理论的拥戴者们根据人性先天“性恶论”的假设,先入为主地认定以独立的外部董事为主的独立董事会肯定会更好,因而极力倡导董事会的独立性。认为,从制度设计的角度而言,以独立的外部董事为主组成的董事会是一种无效率的组织形式,因为这不符合掌握信息最全面的人决策最有效这一组织设计的基本原则。事实上,他们认为,从整体上看,董事会是否有存在的必要都值得怀疑。部分实证分析支持了理论,很多研究发现董事会的独立性与公司的业绩并不成显著的正相关关系,相反,一些以执行董事为主的公司的经营业绩反而高于董事会独立性强的公司。现代管家理论作为公司治理理论的一家之言虽然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证分析支持,但是,在当今倡导公司民主及机构投资者占据主导地位的时代,这一理论被淹没在代理理论之中,较少引起人们的关注。(四)利益相关者理论英美公司治理机制的形成基本上是以古典管家理论为基础的,以后,委托代理理论逐渐成为构建公司治理的理论依据。无论是古典管家理论,还是委托代理理论,均以股东价值最大化为目标,然而,这种思想由于将公司更为广泛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排除在外而日益受到批评。现代企业理论认为,首先,现代公司是一个状态依赖的结合体。在公司正常经营的条件下,公司的所有权为股东所有。但是,一旦公司经营进入亏损和破产阶段,公司的所有权就为公司的债权人所有,由债权人决定公司是重组还是清算。更进一步,当公司的资产还不足以支付员工的工资时,员工就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有权对公司的资产处置作出决定。因此,不能将公司仅仅看成是股东所有的主体,应当让债权人和员工一起来参与公司的治理。其次,从价值形成的角度来看,公司的价值形成是由多种因素促成的。从投入角度来看,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取决于公司与供应商和其他合作伙伴之间的稳定关系;从需求角度来看,消费者、经销商也是公司价值形成的重要因素,公司需要与消费者和经销商之间形成可信赖的关系,从而保持其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竞争力。因此,要实现公司的价值最大化,就必然要求在公司治理框架中有公司的供应商、经销商和消费者的参与。第三,在现代市场条件下,公司是一个责任主体,在一定程度上还必须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价值不仅体现在股东的利益方面,也体现在公司的社会价值方面。由于公司概念的进一步丰富,出现了要求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公司治理的利益相关者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由于公司是不同要素提供者之间组成的一个系统,公司的目标应该是为所有要素提供者创造财富、增加价值,而不仅仅是为股东利益最大化服务。为了达到这个目标,应鼓励公司董事会具有更加广泛的代表性,董事会应包括公司的职工、主要供应商和客户、贷款银行和社区代表,保证他们在董事会中的发言权。近年来,利益相关者理论在英美国家已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认可。例如,美国法律协会在其《公司治理原则》中,就明确提出现代公司与众多的利益集团,如公司的员工、客户、供应商等有相互依存关系。《公司治理原则》也专门将利益相关者作为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明确提出公司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关注和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不受损害。目前,虽然有关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还没有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但有许多实践已经在这方面做了有益的尝试,如实行员工持股计划、发挥机构投资者和债权人的作用等等。二、几种主要的公司治理模式划分公司治理模式的主要标志是所有权和控制权的表现形式。传统的公司治理理论将公司治理的主要模式分为英美的市场监控型和德日式的股东监控型模式。近年来,一些公司治理专家和学者在研究了东亚及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公司治理后,又归纳出“家族控制”与“内部人控制”两种公司治理模式。实际上,东亚国家的家族控制模式与德日的股东监控模式有相似之处,两者的共同特点均表现为大股东的直接监控,只不过在德国和日本,大股东主要表现为银行或大财团,而在东亚国家,大股东主要为控股家族。前苏联和东欧国家“内部人控制”的公司治理模式的出现是由于在国家经济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期的特殊阶段,由于市场机制发育滞后、有关公司治理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引起的。(一)英美的市场监控模式采用英美法系的国家,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的公司治理模式主要以公司外部的监控为主,其特点是公司的股权高度分散,由于“搭便车”问题的存在,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很弱。对经营者管理不善的惩罚通常是股东卖掉股票(用脚投票)以及随之而来的恶意收购。在美国,政府规定禁止银行、共同基金、养老基金和保险公司以保持资产多样化为理由持有公司控制性权益。因此在这种模式中股东的利益在很大程度上是靠产品市场、公司控制权市场和经理人才市场的压力以及有关信息披露、内幕交易的控制、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法规等来保护的。通过这些来自公司外部的力量,促使管理层遵纪守法、努力工作、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为了说明英美等国公司治理机制运行原理,让我们来看一看它究竟是怎样工作的。法律上,董事会由股东选举产生,董事会作为股东的信托人,负有信托责任,是代表股东利益的。董事会选择和任免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审批重大的投资和融资决策、监督监督公司的高管人员,确保他们按股东的利益行事。然而,在实际当中,人们对董事们是否能有效地维护股东的利益提出疑问。新董事是由现任董事提名的,而现任董事通常包括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新董事的候选人几乎总是在例行的股东大会投票中被批准。从理论上讲,不满意的股东可以提出自己的候选人并且发起‘代理之战",以试图将他们自己的候选人选入董事会,但这通常成本高昂并且难以成功。因此在实际当中他们很少这样做,而代之与选择‘用脚投票",通过卖掉股份的方法来表达他们的不满。然而卖掉股份能够传递一个很强烈的信息。如果足够数量的股东卖掉股票,公司的股价就会下跌,这将损害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声,并动摇他们的地位,影响他们的收入。一方面,董事会可能考虑重新聘用经理,因为活跃的经理人才市场的存在使得董事会几乎总是可以找到称职的经理人才。另一方面,由于高级管理人员收入的很大一部份来自于奖金及股票期权,奖金通常和公司的净收益相联系,而股票期权则与股价挂钩,因此如果股价上升,那么股票期权将会给经理们代来很大收益,而如果股价下降,期权将一文不值。这就激励经理们尽量增加公司的收益和股票价格,因此符合股东的利益。对那些没有按股东利益行事的经理和董事们来说,恶意收购的威胁总是存在的。如果公司的股价由于管理不善和决策错误而下降到其应有的价值以下,其它公司和投资者集团就可能通过收购其股票,取得公司的控制权,然后用负责任的经理和董事取而代之,以实现公司的潜在价值。因此,在英美等国,由于公司股东监督不足以及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而产生的委托!代理问题通过以下四个途径得到了控制和缓解:董事和高管人员具有法定职责必须按公司的所有者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研究报告股东!的利益行事;(1)对高级管理人员设计合理的薪酬激励机制,将他们的收益与公司的业绩和股价挂钩;(2)产品市场和经理人才市场的压力(不称职将被更换);(3)公司控制权市场的压力(公司被其他投资者收购)。以来,针对完全依赖外部监控模式所暴露出的一些问题,英美等国开始对其公司治理模式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包括制定各种公司治理的原则、指引、章程、鼓励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要求公司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在董事会内引入一定数量的独立董事等,希望通过这些措施,增强公司的内部监控力度,以弥补由于外部监控不足所造成的问题。(二)德日的内部监控模式与英美等国主要依靠公司外部的力量对管理层监控不同,德国和日本的公司治理模式主要以公司大股东的内部监控为主,外部市场,尤其是公司控制权市场的监控作用很小,有关信息披露、内幕交易的控制、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法规也不如英美等国完善。德国和日本公司股权结构的特点是股权相对集中,公司具有主要投资者,他们拥有公司显著的利益或股份,管理层处于这些主要投资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其它公司———的严格监督之下的。所有权的集中使得投资者既有激励又有能力对管理层进行监督和控制。在德国,三家最大的银行拥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很大一部分,他们还代表其它股东投票。在日本,银行通常是公众上市公司的最大股东,公司间交叉持股的比例也非常高。公司控制机制的英美模式和德日模式有着明显的不同。一般来说,为了保证公司不要偏离价值最大化的行为太远,有许多机制可以使用,包括直接和间接的控制措施。著名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强调这些机制中最重要的是公司利益持有权的集中。如果股权集中在少数几个投资者手中,那么他们就有足够的激励去获取信息和监督公司的管理。大的持股比例也使他们有能力控制管理层。如果所有权的集中是不可能的,那就必须运用间接的监督和控制手段,这包括活跃的企业收购市场,运行良好、充满竞争的经理人才市场,以及债权的集中(在这种情况下,监督的职能由债权人来完成)。在英美模式中,间接的公司控制手段被经常使用,这包括恶意收购、杠杆收购、‘用脚投票"、代理之战、基于公司业绩的激励合同、内部交易及关联交易的法律禁止、对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等。而德日模式偏重于直接控制,董事会的权力与作用较大,大股东的直接监督力强。大股东可能是金融机构、其它非金融公司或个人。恶意收购在德国和日本基本不存在。例如,在德国,自二战以来,为止,只有四起成功的恶意收购。以收购来更换无效的管理层的做法在日本也不普遍。相比之下,在美国,《财富》杂志评出的美国最大的公司中被恶意收购过。由于德国和日本的公司后来居上,在全球市场上对英美的公司造成巨大威胁,引起了公司治理专家对英美的外部监控模式进行反思。一些专家认为,德国和日本公司竞争力的提高得益于其有效的内部监控模式,因此,在这一时期,以内部监控为主的公司治理模式倍受推崇。然而,随着以内部监控为主的公司所发生的一系列损害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内幕交易的不断曝光,人们逐渐认识到,单纯依靠某种监控方式为主的公司治理模式都不是最佳的,只有综合两种模式的优点建立的公司治理机制,才能最有效地保护股东权益,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三)东亚的家族控制模式。在除中国和日本以外的大部分东亚及东南亚国家和地区,如韩国、香港、台湾、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印尼等,公司股权一般都集中在创业者家族手中,控股家族通常普遍地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投资决策,公司的主要高级经营职位也主要由控股家族的成员担任,因此,主要股东与经理层是合一的。这种公司治理模式使得主要股东与经理层的利益一致,部分地消除了欧美公司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所产生的委托代理问题。然而,这种公司治理模式普遍存在的问题是主控股股东和经理层侵害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因此,公司治理的核心从控制管理层和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转变为控股大股东与经理层和广大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四)内部人控制模式内部人控制是指公司既缺乏股东的内部控制、又缺乏公司外部治理市场及有关法规的监控,从而导致公司的经理层和职工成为企业实际控制人的现象,主要发生在前苏联和东欧等转轨经济国家,在我国部分由原来的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上市公司中也有一定程度的表现。前苏联和东欧等转轨经济国家具有某些共同的特点,例如都存在着数量众多、规模庞大的国有企业需要进行重组,同时又继承了原有较为混乱的法律系。阅读全文()|回复(0)|引用通告()|编辑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公司治理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是一回事吗?

是的.公司治理结构的英文是Corporate governance,国内也有译为“法人治理结构”或者“企业治理机制”的。这里所说的“结构”应该理解为兼有制度institutions、体系systems和控制机制controlmechanism的含义。现代企业采取了股份制,在股份制企业中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经营者不同集团之间的利益关系比单人业主制企业或合伙制企业要复杂得多。如何处理这种利益关系涉及到企业的效率、业绩,甚至成败。处理这些利益关系需要一套相应的制度,这就形成了公司治理结构理论。

中国民营企业如何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

我国民营企业大多数都采用家族治理模式。这种模式在民营企业发展初期确实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促进了企业的发展。但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以及市场经济的发展,传统家族企业的“家长集权制”却严重制约了我国民营企业的发展。(一)不成熟的市场经济环境我国民营企业的兴起及迅速发展时期是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的,不发达的证券市场及资本市场致使我国的民营企业的融资主要来自家族内部网络,而不能像发达国家一样来自社会融资。法律环境的不完善使民营企业家将主要的经营管理权集中在家族人员手中,而不放心引进外部管理人员。而不发达的职业经理人市场是民营企业家对于引进职业经理人有很多顾虑。所有的这些决定了家族治理模式是一种相对安全的选择。(二)特色的家族文化“家”是人类最基本的联系纽带,作为儒家文化发源地的我国自有一套流转久远的家族文化,如“子承父业”、“家天下”等。自古以来,中国人就对家族以外的人员缺乏信任,不建立在家族关系之上的关系是不牢固的。我国的民营企业,一开始大都是亲戚朋友合作起来创办的,要想让企业主把自己辛苦养大的孩子交给别人去管,这对他们是很难接受的。“子承父业,代代相传”的观念对中国人的影响更是根深蒂固的,所以父母把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交给下一代是很自然的事情。(三)我国民营企业的发展历程我国的民营企业起源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和八十年代初的经济体制改革。民营企业,特别是公司制民营企业的发展时间只有一二十年甚至更短的时间,这期间我国的法制还不健全,企业制度的发展和研究也处于起步阶段。(四)家族治理模式的低成本也决定了其适合我国民营企业在我国迅速变动的经济环境中,家族治理模式的运作成本相对较低。由于家族成员的血缘亲缘关系使成员团结一致,努力工作,甚至可以不计报酬;可以从家族网络中融资从而降低融资成本;协调成本也相对较低,因为即使发生矛盾冲突,也可以通过内部协调,而避免由于引入的第三方监督造成成本过高的情况发生;另外有家族观念的约束,所以监督成本也相对较低。

公司治理的概念

公司治理的定义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个方面来理解。狭义的公司治理是指所有者(主要是股东)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督与制衡机制,即通过一种制度安排,合理地配置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权力和责任关系。它是借助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所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来实现的内部治理。其目标是保证股东利益的最大化,防止经营者对所有者利益的背离。广义的公司治理不局限于股东对经营者的制衡,还涉及广泛的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雇员、债权人、供应商和政府等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集体或个人。公司治理是通过一套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的、内部或外部的制度或机制来协调公司与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以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性与公正性,从而最终维护各方面的利益。因为在广义上,公司已不仅是股东的公司,而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公司的治理机制也不仅限于以治理结构为基础的内部治理,而是利益相关者通过一系列的内部、外部机制来实施共同治理,治理的目标不仅是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而是保证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要实现这一目的,公司治理不能局限于权力制衡,而必须着眼和确保企业决策的科学化与公正性;不仅需要建立完备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更需要建立行之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

公司治理机制有哪些内容?

简单地说,公司治理是一整套系统的公司制度设计安排及其贯彻实施问题。在这一整套系统的制度设计中,决策机制、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这三套制度的设计和安排,应当是公司治理机制的灵魂和核心。一、关于公司治理的决策机制公司治理的权力系统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构成。决策机制解决的就是,公司权力在上述机构中如何科学、合理地分配的格局。决策机制是公司治理机制的核心(二)董事会的决策1、董事会的决策权。在股东会闭会期间,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关,是公司的法定代表。除了股东会拥有或授予其他机构拥有的权力以外,公司的一切权力由董事会行使或授权行使。董事会的重大决策权,不同国家的立法有一些区别,但主要的或者类似的决策权包括:(1)制定公司的经营目标、重大方针和管理原则;(2)挑选、聘任和监督经理层人员,并决定高级经理人员的报酬与奖惩;(3)提出盈利分配方案供股东会审议;(4)通过修改和撤销公司内部规章制度;(5)决定公司财务原则和资金的周转;(6)决定公司的产品和服务价格、工资、劳资关系;(7)代表公司签订各种合同;(8)决定公司的整个福利待遇;3、董事会的决策方式。董事会会议决议是以投票表决的方式作出的,表决采取每人一票的方式,在投票时万一出现僵局,董事长往往有权行使裁决权,即投决定性的一票。对于公司治理的决策机制,从另一方面说,公司决策是一个从分歧、磋商、妥协到形成统一认识的过程。除了上述决策权的分配外,按照程序来决策是所有层面决策有序进行的前提和先决条件,决策程序一般可以分为决策准备、决策方案的产生、决策方案的讨论和最终决定(形成决议)四个相互衔接的阶段。二、关于公司治理的监督机制监督机制是指公司的利益相关者针对公司经营者的经营结果、经营行为或决策所进行的一系列客观而及时地审核、监察与督导的行动。公司内部权力的分立与制衡原理是设计和安排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一般原理。公司内部的监督机制包括股东会和董事会对经理人员的监督和制约,也包括它们之间权力的相互制衡与监督。2、股东会的监督。具体地说,股东会对公司经营活动及董事、经理的监督表现为:(1)选举和罢免公司的董事和监事;(2)对玩忽职守、未能尽到受托责任的董事提起诉讼;(3)对公司董事会经理人员的经营活动及有关的账目文件具有阅览权,以了解和监督公司的经营,此即知情权和监察权;(4)通过公司的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经理层进行监督。(二)董事会的监督机制。董事会的监督表现为董事会对经理层的监督。董事会对经理层的监督表现为一种制衡关系,其通过行使聘任或者解雇经理层人员、通过制定重大和长期战略来约束经理层人员的行为,以监督其决议是否得到贯彻执行以及经理人员是否称职。(三)监事会的监督机制。监事会是公司专事监督职能的机构,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以出资人代表的身份行使监督权。监事会以董事会和经理层人员为监督对象。监事会可以进行会计监督和业务监督,可以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多数国家公司法规定,监事会列席董事会议,以便了解决策情况,同时对业务活动进行全面的监督。一般认为,监事会的监督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1)通知经营管理机构停止违法或越权行为;(2)随时调查公司的财务情况,审查文件帐册,并有权要求董事会提供情况;(3)审核董事会编制的提供给股东会的各种报表,并把审核意见向股东会报告;(4)当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一般是在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此外,公司职工和工会在公司治理的监督机制中也可以发挥监督作用。职工是公司的利害相关者,有维护自身利益、关注公司利益、对公司经营进行监督的权力,其行使监督权的途径和方式,一是推选职工监事进入公司监事会,二是通过公司工会行使监督权。三、公司治理的激励机制 (一)激励机制的基本原理和终极目标公司治理机制,实质上是一系列委托代理合同的组合。从委托--代理关系的角度分析,公司治理的激励机制,解决的是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成本(包括代理人道德风险成本)与代理人动力问题,是关于公司所有者(股东)与经营者如何分享公司经营成果的一种契约安排。公司治理的激励机制,旨在使经营者获取其经营一个企业所付出的努力与承担的风险相对应的利益,同时也使其承担相应的风险和约束。其终极目标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挖掘经营者的潜力和效能,实现公司利润,即股东利益的最大化。通过股东与经营者利益的博弈,最终实现股东与经营者“双赢”的利益格局。(二)公司治理激励机制的主要内容国际公司治理研究人员通过实证研究和总结,基本认为,对经营者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包括如下方面的内容:1、报酬激励机制对经营者的报酬激励,可以由固定薪金、股票与股票期权、退休金计划等构成。西方现代公司聘用的高中层经理(包括总经理、事业部或子公司经理),一般采用激励性合同的形式,将固定薪金、奖金、股票等短期激励与延期支付奖金、分成、股票期权、退休金计划等长期激励进行结合。在美国公司中,按照长期业绩付给的激励性报酬所占比例很大,总经理的固定薪金比重并不高,奖金等报酬形式同公司效益挂钩的部分比重大,长期激励性的报酬可达其总收入的40—60%,综合计算下来,有的年收入甚至可达几千万美元。(1)固定薪金。固定薪金起着基本的保障作用,优点是稳定性好,没有风险,缺点是缺乏足够的灵活性和高强度的刺激性。(2)奖金和股票。奖金和股票与经营者业绩密切相连,对于经营者来说,有一定的风险,也有较强的激励作用,但容易引发短期行为。(3)股票期权。股票期权是指允许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以接受期权时的价格购买股票,如果股票价格上涨,经营者的收益就会增加。这种方式在激励经营者长期化行为时,作用显著,但风险很大,时间越长,经营者面临的不确定因素就越多。(4)退休金计划。有利于激励经营者的长期行为,以解除其后顾之忧。2、剩余支配权与经营控制权激励机制剩余支配权激励机制,通俗地说,就是公司股东与经营者约定,分享公司经营利润的一种激励方式。经营控制权激励机制,经营控制权使得经营者具有职位特权,享受职位消费,能够给经营者带来正规报酬激励之外的物质利益满足。如豪华的办公室、汽车、合意的雇员、到风景名胜地公务旅行等等。

如何理解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又名公司管治、企业管治,是一套程序、惯例、政策、法律及机构,影响着如何带领、管理及控制公司。公司治理方法也包括公司内部利益相关人士及公司治理的众多目标之间的关系。主要利益相关人士包括股东、管理人员和理事。其它利益相关人士包括雇员、供应商、顾客、银行和其它贷款人、政府政策管理者、环境和整个社区。 从公司治理的产生和发展来看,公司治理可以分为狭义的公司治理和广义的公司治理两个层次。 狭义的公司治理,是指所有者(主要是股东)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督与制衡机制,即通过一种制度安排,来合理地界定和配置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关系。公司治理的目标是保证股东利益的最大化,防止经营者X,l所有者利益的背离。其主要特点是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层所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内部治理。 广义的公司治理是指通过一整套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的、内部的或外部的制度来协调公司与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股东、债权人、职工、潜在的投资者等)的利益关系,以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性、有效性,从而最终维护公司各方面的利益。 从公司治理的环境和运行机制来看,可以分为内部公司治理和外部公司治理。

如何完善公司治理模式呢?

(一)确保所有者到位,保障股东会权益(二)健全董事会制度,突出董事责任(三)增强监事会的职权和作用

平安保险公司公司治理模式

一、四种主要的公司治理理论公司治理理论是构建公司治理结构、解决公司治理问题的理论基础。所谓公司治理问题,是指由于公司内部激励、约束与制衡机制失灵、外部治理市场无效、或是由于缺乏完善的有关公司治理的法律法规等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如内部人侵害股东利益、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经营目标偏离股东价值最大化目标等。关于公司治理问题产生的原因,存在着四种主要的理论解释,其中被广泛接受、并且对实践中公司治理机制的形成起主导作用的是委托代理理论。其它三种有关公司治理的理论分别为古典管家理论、现代管家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近年来在英美国家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认可,成为委托代理理论的重要补充。(一)委托代理理论委托代理理论认为,公司治理问题是伴随着委托代理问题的出现而产生的。由于现代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日益分散、经营管理的复杂性与专业化程度不断增加,公司的所有者———股东们通常不再直接作为公司的经营者,而是作为委托人,将公司的经营权委托给职业经理人,职业经理人作为代理人接受股东的委托,代理他们经营企业,股东与经理层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由此产生。由于公司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两者之间的利益不一致而产生代理成本,并可能最终导致公司经营成本增加的问题就称为委托代理问题。委托代理问题及代理成本存在的条件包括:(1)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利益不一致:由于代理人的利益可能与公司的利益不一致,代理人最大化自身利益的行为可能会损害公司的整体利益;(2)信息不对称:委托人无法完全掌握代理人所拥有的全部信息,因此委托人必须花费监督成本,如建立机构和雇用第三者对代理人进行监督,尽管如此,有时委托人还是难以评价代理人的技巧和努力程度;(3)不确定性:由于公司的业绩除了取决于代理人的能力及努力程度外,还受到许多其它外生的、难以预测的事件的影响,委托人通常很难单纯根据公司业绩对代理人进行奖惩,而且这样做对代理人也很不公平。从上述委托代理问题及代理成本存在的条件中可以发现,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并不一定就会产生委托代理问题,如果作为代理人的股东能够掌握完全信息,并预测出将来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他(们)就有可能通过制定一份完备的合同,详细地规定代理人的所有职责、权利与义务,并就将来可能发生的所有情况可能产生的所有后果及解决措施在合同中作出相应的规定,从而完全消除因为委托代理关系的产生可能带来的所有问题。比如,一份完备的委托—代理合同将包括在什么样的情况下经理人员将被撤换、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公司将出售或购入资产、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公司应该招收或解雇工人,等等。如果这样一份完备的委托代理合同存在的话,即使委托代理关系存在,也不会产生委托代理问题,我们也很难找到公司治理在其中应该扮演的角色。只有当初始的合同是不完备的,因此将来需要对一些在初始合同中没有作出规定的情况作出决策时,公司治理结构才会发挥作用。实际上,公司治理结构就是对这类情况进行决策的机制。可以想象,如果合同是完备的,所有事情都在合同中预先规定了,那也就没有“剩余”的事项需要决策了,公司治理机制也就不重要了。当委托—代理关系及不完备合同同时存在时,公司治理机制就将发挥作用。治理结构可以看作是一种对没有在初始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情况进行决策的机制,更确切地说,治理结构是对公司除人力资本以外的其它资本的剩余控制权的分配。(二)古典管家理论古典管家理论的形成,是以新古典经济学的理论为基础的。在新古典经济学中,企业是一个具有完全理性的经济人,市场是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信息和资本能够自由流动,企业处于完全竞争的环境中。在新古典经济学关于信息完全的基本假设下,尽管企业的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但经营者没有可能违背委托人的意愿去管理企业,因此代理问题是不存在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是一种无私的信托关系,公司治理的模式也就不再重要。在此意义上,公司治理表现为股东主权至上,以信托为基础的股东与董事会、经理层之间的关系,使经营者会按照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行事。由于现代公司所面临的市场,既不是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也不是信息充分完备的市场,因此古典管家理论显然不能解释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的治理行为。古典管家理论作为公司治理理论的一个最初萌芽,对于研究现代公司治理基本上不具有任何意义。(三)现代管家理论古典管家理论关于完全信息的假设显然不符合现实,由于不完全信息是客观存在的,因而其错误的前提假设必然导致由此推断出的结果与现实的巨大差距。代理理论虽然有助于部分解释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所造成的问题,但是,现代心理学和组织行为方面的研究表明,代理理论的某些前提假设,特别是对经营者内在的机会主义和偷懒行为的假定是不合适的,人既有可能成为自利的代理人,也有可能成为无私的好管家。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现实中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是巨大的,每个人与其社区或环境之间都存在一种互动的控制关系,并随着这种互动关系的变化而变化,故人有时是竞争性的,有时又是合作性的,通常是兼而有之,许多实证分析的结果与代理理论截然相反。在此基础上,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澳大利亚工商管理学院2001年提出了一种与代理理论截然不同的理论———现代管家理论。认为,成就、荣誉和责任等是比物质利益更重要的激励公司经营者的因素,经营者出于对自身尊严、信仰以及内在工作满足的追求,会象善良的管家一样勤勉地为公司工作,成为公司的好“管家”。在2004年发表的一篇论文中指出,代理理论的拥戴者们根据人性先天“性恶论”的假设,先入为主地认定以独立的外部董事为主的独立董事会肯定会更好,因而极力倡导董事会的独立性。认为,从制度设计的角度而言,以独立的外部董事为主组成的董事会是一种无效率的组织形式,因为这不符合掌握信息最全面的人决策最有效这一组织设计的基本原则。事实上,他们认为,从整体上看,董事会是否有存在的必要都值得怀疑。部分实证分析支持了理论,很多研究发现董事会的独立性与公司的业绩并不成显著的正相关关系,相反,一些以执行董事为主的公司的经营业绩反而高于董事会独立性强的公司。现代管家理论作为公司治理理论的一家之言虽然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证分析支持,但是,在当今倡导公司民主及机构投资者占据主导地位的时代,这一理论被淹没在代理理论之中,较少引起人们的关注。(四)利益相关者理论英美公司治理机制的形成基本上是以古典管家理论为基础的,以后,委托代理理论逐渐成为构建公司治理的理论依据。无论是古典管家理论,还是委托代理理论,均以股东价值最大化为目标,然而,这种思想由于将公司更为广泛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排除在外而日益受到批评。现代企业理论认为,首先,现代公司是一个状态依赖的结合体。在公司正常经营的条件下,公司的所有权为股东所有。但是,一旦公司经营进入亏损和破产阶段,公司的所有权就为公司的债权人所有,由债权人决定公司是重组还是清算。更进一步,当公司的资产还不足以支付员工的工资时,员工就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有权对公司的资产处置作出决定。因此,不能将公司仅仅看成是股东所有的主体,应当让债权人和员工一起来参与公司的治理。其次,从价值形成的角度来看,公司的价值形成是由多种因素促成的。从投入角度来看,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取决于公司与供应商和其他合作伙伴之间的稳定关系;从需求角度来看,消费者、经销商也是公司价值形成的重要因素,公司需要与消费者和经销商之间形成可信赖的关系,从而保持其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竞争力。因此,要实现公司的价值最大化,就必然要求在公司治理框架中有公司的供应商、经销商和消费者的参与。第三,在现代市场条件下,公司是一个责任主体,在一定程度上还必须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价值不仅体现在股东的利益方面,也体现在公司的社会价值方面。由于公司概念的进一步丰富,出现了要求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公司治理的利益相关者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由于公司是不同要素提供者之间组成的一个系统,公司的目标应该是为所有要素提供者创造财富、增加价值,而不仅仅是为股东利益最大化服务。为了达到这个目标,应鼓励公司董事会具有更加广泛的代表性,董事会应包括公司的职工、主要供应商和客户、贷款银行和社区代表,保证他们在董事会中的发言权。近年来,利益相关者理论在英美国家已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认可。例如,美国法律协会在其《公司治理原则》中,就明确提出现代公司与众多的利益集团,如公司的员工、客户、供应商等有相互依存关系。《公司治理原则》也专门将利益相关者作为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明确提出公司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关注和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不受损害。目前,虽然有关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还没有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但有许多实践已经在这方面做了有益的尝试,如实行员工持股计划、发挥机构投资者和债权人的作用等等。二、几种主要的公司治理模式划分公司治理模式的主要标志是所有权和控制权的表现形式。传统的公司治理理论将公司治理的主要模式分为英美的市场监控型和德日式的股东监控型模式。近年来,一些公司治理专家和学者在研究了东亚及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公司治理后,又归纳出“家族控制”与“内部人控制”两种公司治理模式。实际上,东亚国家的家族控制模式与德日的股东监控模式有相似之处,两者的共同特点均表现为大股东的直接监控,只不过在德国和日本,大股东主要表现为银行或大财团,而在东亚国家,大股东主要为控股家族。前苏联和东欧国家“内部人控制”的公司治理模式的出现是由于在国家经济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期的特殊阶段,由于市场机制发育滞后、有关公司治理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引起的。(一)英美的市场监控模式采用英美法系的国家,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的公司治理模式主要以公司外部的监控为主,其特点是公司的股权高度分散,由于“搭便车”问题的存在,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很弱。对经营者管理不善的惩罚通常是股东卖掉股票(用脚投票)以及随之而来的恶意收购。在美国,政府规定禁止银行、共同基金、养老基金和保险公司以保持资产多样化为理由持有公司控制性权益。因此在这种模式中股东的利益在很大程度上是靠产品市场、公司控制权市场和经理人才市场的压力以及有关信息披露、内幕交易的控制、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法规等来保护的。通过这些来自公司外部的力量,促使管理层遵纪守法、努力工作、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为了说明英美等国公司治理机制运行原理,让我们来看一看它究竟是怎样工作的。法律上,董事会由股东选举产生,董事会作为股东的信托人,负有信托责任,是代表股东利益的。董事会选择和任免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审批重大的投资和融资决策、监督监督公司的高管人员,确保他们按股东的利益行事。然而,在实际当中,人们对董事们是否能有效地维护股东的利益提出疑问。新董事是由现任董事提名的,而现任董事通常包括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新董事的候选人几乎总是在例行的股东大会投票中被批准。从理论上讲,不满意的股东可以提出自己的候选人并且发起‘代理之战",以试图将他们自己的候选人选入董事会,但这通常成本高昂并且难以成功。因此在实际当中他们很少这样做,而代之与选择‘用脚投票",通过卖掉股份的方法来表达他们的不满。然而卖掉股份能够传递一个很强烈的信息。如果足够数量的股东卖掉股票,公司的股价就会下跌,这将损害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声,并动摇他们的地位,影响他们的收入。一方面,董事会可能考虑重新聘用经理,因为活跃的经理人才市场的存在使得董事会几乎总是可以找到称职的经理人才。另一方面,由于高级管理人员收入的很大一部份来自于奖金及股票期权,奖金通常和公司的净收益相联系,而股票期权则与股价挂钩,因此如果股价上升,那么股票期权将会给经理们代来很大收益,而如果股价下降,期权将一文不值。这就激励经理们尽量增加公司的收益和股票价格,因此符合股东的利益。对那些没有按股东利益行事的经理和董事们来说,恶意收购的威胁总是存在的。如果公司的股价由于管理不善和决策错误而下降到其应有的价值以下,其它公司和投资者集团就可能通过收购其股票,取得公司的控制权,然后用负责任的经理和董事取而代之,以实现公司的潜在价值。因此,在英美等国,由于公司股东监督不足以及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而产生的委托!代理问题通过以下四个途径得到了控制和缓解:董事和高管人员具有法定职责必须按公司的所有者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研究报告股东!的利益行事;(1)对高级管理人员设计合理的薪酬激励机制,将他们的收益与公司的业绩和股价挂钩;(2)产品市场和经理人才市场的压力(不称职将被更换);(3)公司控制权市场的压力(公司被其他投资者收购)。以来,针对完全依赖外部监控模式所暴露出的一些问题,英美等国开始对其公司治理模式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包括制定各种公司治理的原则、指引、章程、鼓励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要求公司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在董事会内引入一定数量的独立董事等,希望通过这些措施,增强公司的内部监控力度,以弥补由于外部监控不足所造成的问题。(二)德日的内部监控模式与英美等国主要依靠公司外部的力量对管理层监控不同,德国和日本的公司治理模式主要以公司大股东的内部监控为主,外部市场,尤其是公司控制权市场的监控作用很小,有关信息披露、内幕交易的控制、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法规也不如英美等国完善。德国和日本公司股权结构的特点是股权相对集中,公司具有主要投资者,他们拥有公司显著的利益或股份,管理层处于这些主要投资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其它公司———的严格监督之下的。所有权的集中使得投资者既有激励又有能力对管理层进行监督和控制。在德国,三家最大的银行拥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很大一部分,他们还代表其它股东投票。在日本,银行通常是公众上市公司的最大股东,公司间交叉持股的比例也非常高。公司控制机制的英美模式和德日模式有着明显的不同。一般来说,为了保证公司不要偏离价值最大化的行为太远,有许多机制可以使用,包括直接和间接的控制措施。著名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强调这些机制中最重要的是公司利益持有权的集中。如果股权集中在少数几个投资者手中,那么他们就有足够的激励去获取信息和监督公司的管理。大的持股比例也使他们有能力控制管理层。如果所有权的集中是不可能的,那就必须运用间接的监督和控制手段,这包括活跃的企业收购市场,运行良好、充满竞争的经理人才市场,以及债权的集中(在这种情况下,监督的职能由债权人来完成)。在英美模式中,间接的公司控制手段被经常使用,这包括恶意收购、杠杆收购、‘用脚投票"、代理之战、基于公司业绩的激励合同、内部交易及关联交易的法律禁止、对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等。而德日模式偏重于直接控制,董事会的权力与作用较大,大股东的直接监督力强。大股东可能是金融机构、其它非金融公司或个人。恶意收购在德国和日本基本不存在。例如,在德国,自二战以来,为止,只有四起成功的恶意收购。以收购来更换无效的管理层的做法在日本也不普遍。相比之下,在美国,《财富》杂志评出的美国最大的公司中被恶意收购过。由于德国和日本的公司后来居上,在全球市场上对英美的公司造成巨大威胁,引起了公司治理专家对英美的外部监控模式进行反思。一些专家认为,德国和日本公司竞争力的提高得益于其有效的内部监控模式,因此,在这一时期,以内部监控为主的公司治理模式倍受推崇。然而,随着以内部监控为主的公司所发生的一系列损害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内幕交易的不断曝光,人们逐渐认识到,单纯依靠某种监控方式为主的公司治理模式都不是最佳的,只有综合两种模式的优点建立的公司治理机制,才能最有效地保护股东权益,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三)东亚的家族控制模式。在除中国和日本以外的大部分东亚及东南亚国家和地区,如韩国、香港、台湾、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印尼等,公司股权一般都集中在创业者家族手中,控股家族通常普遍地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投资决策,公司的主要高级经营职位也主要由控股家族的成员担任,因此,主要股东与经理层是合一的。这种公司治理模式使得主要股东与经理层的利益一致,部分地消除了欧美公司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所产生的委托代理问题。然而,这种公司治理模式普遍存在的问题是主控股股东和经理层侵害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因此,公司治理的核心从控制管理层和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转变为控股大股东与经理层和广大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四)内部人控制模式内部人控制是指公司既缺乏股东的内部控制、又缺乏公司外部治理市场及有关法规的监控,从而导致公司的经理层和职工成为企业实际控制人的现象,主要发生在前苏联和东欧等转轨经济国家,在我国部分由原来的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上市公司中也有一定程度的表现。前苏联和东欧等转轨经济国家具有某些共同的特点,例如都存在着数量众多、规模庞大的国有企业需要进行重组,同时又继承了原有较为混乱的法律系。阅读全文()|回复(0)|引用通告()|编辑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公司治理的核心

简单地说,公司治理是一整套系统的公司制度设计安排及其贯彻实施问题。在这一整套系统的制度设计中,决策机制、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这三套制度的设计和安排,应当是公司治理机制的灵魂和核心。一、关于公司治理的决策机制公司治理的权力系统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构成。决策机制解决的就是,公司权力在上述机构中如何科学、合理地分配的格局。决策机制是公司治理机制的核心(二)董事会的决策1、董事会的决策权。在股东会闭会期间,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关,是公司的法定代表。除了股东会拥有或授予其他机构拥有的权力以外,公司的一切权力由董事会行使或授权行使。董事会的重大决策权,不同国家的立法有一些区别,但主要的或者类似的决策权包括:(1)制定公司的经营目标、重大方针和管理原则;(2)挑选、聘任和监督经理层人员,并决定高级经理人员的报酬与奖惩;(3)提出盈利分配方案供股东会审议;(4)通过修改和撤销公司内部规章制度;(5)决定公司财务原则和资金的周转;(6)决定公司的产品和服务价格、工资、劳资关系;(7)代表公司签订各种合同;(8)决定公司的整个福利待遇;3、董事会的决策方式。董事会会议决议是以投票表决的方式作出的,表决采取每人一票的方式,在投票时万一出现僵局,董事长往往有权行使裁决权,即投决定性的一票。对于公司治理的决策机制,从另一方面说,公司决策是一个从分歧、磋商、妥协到形成统一认识的过程。除了上述决策权的分配外,按照程序来决策是所有层面决策有序进行的前提和先决条件,决策程序一般可以分为决策准备、决策方案的产生、决策方案的讨论和最终决定(形成决议)四个相互衔接的阶段。

简单的说公司治理是什么意思?

简单地说,公司治理是一整套系统的公司制度设计安排及其贯彻实施问题。在这一整套系统的制度设计中,决策机制、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这三套制度的设计和安排,应当是公司治理机制的灵魂和核心。一、关于公司治理的决策机制公司治理的权力系统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构成。决策机制解决的就是,公司权力在上述机构中如何科学、合理地分配的格局。决策机制是公司治理机制的核心(二)董事会的决策1、董事会的决策权。在股东会闭会期间,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关,是公司的法定代表。除了股东会拥有或授予其他机构拥有的权力以外,公司的一切权力由董事会行使或授权行使。董事会的重大决策权,不同国家的立法有一些区别,但主要的或者类似的决策权包括:(1)制定公司的经营目标、重大方针和管理原则;(2)挑选、聘任和监督经理层人员,并决定高级经理人员的报酬与奖惩;(3)提出盈利分配方案供股东会审议;(4)通过修改和撤销公司内部规章制度;(5)决定公司财务原则和资金的周转;(6)决定公司的产品和服务价格、工资、劳资关系;(7)代表公司签订各种合同;(8)决定公司的整个福利待遇;3、董事会的决策方式。董事会会议决议是以投票表决的方式作出的,表决采取每人一票的方式,在投票时万一出现僵局,董事长往往有权行使裁决权,即投决定性的一票。对于公司治理的决策机制,从另一方面说,公司决策是一个从分歧、磋商、妥协到形成统一认识的过程。除了上述决策权的分配外,按照程序来决策是所有层面决策有序进行的前提和先决条件,决策程序一般可以分为决策准备、决策方案的产生、决策方案的讨论和最终决定(形成决议)四个相互衔接的阶段。二、关于公司治理的监督机制监督机制是指公司的利益相关者针对公司经营者的经营结果、经营行为或决策所进行的一系列客观而及时地审核、监察与督导的行动。公司内部权力的分立与制衡原理是设计和安排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一般原理。公司内部的监督机制包括股东会和董事会对经理人员的监督和制约,也包括它们之间权力的相互制衡与监督。2、股东会的监督。具体地说,股东会对公司经营活动及董事、经理的监督表现为:(1)选举和罢免公司的董事和监事;(2)对玩忽职守、未能尽到受托责任的董事提起诉讼;(3)对公司董事会经理人员的经营活动及有关的账目文件具有阅览权,以了解和监督公司的经营,此即知情权和监察权;(4)通过公司的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经理层进行监督。(二)董事会的监督机制。董事会的监督表现为董事会对经理层的监督。董事会对经理层的监督表现为一种制衡关系,其通过行使聘任或者解雇经理层人员、通过制定重大和长期战略来约束经理层人员的行为,以监督其决议是否得到贯彻执行以及经理人员是否称职。(三)监事会的监督机制。监事会是公司专事监督职能的机构,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以出资人代表的身份行使监督权。监事会以董事会和经理层人员为监督对象。监事会可以进行会计监督和业务监督,可以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多数国家公司法规定,监事会列席董事会议,以便了解决策情况,同时对业务活动进行全面的监督。一般认为,监事会的监督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1)通知经营管理机构停止违法或越权行为;(2)随时调查公司的财务情况,审查文件帐册,并有权要求董事会提供情况;(3)审核董事会编制的提供给股东会的各种报表,并把审核意见向股东会报告;(4)当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一般是在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此外,公司职工和工会在公司治理的监督机制中也可以发挥监督作用。职工是公司的利害相关者,有维护自身利益、关注公司利益、对公司经营进行监督的权力,其行使监督权的途径和方式,一是推选职工监事进入公司监事会,二是通过公司工会行使监督权。三、公司治理的激励机制 (一)激励机制的基本原理和终极目标公司治理机制,实质上是一系列委托代理合同的组合。从委托--代理关系的角度分析,公司治理的激励机制,解决的是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成本(包括代理人道德风险成本)与代理人动力问题,是关于公司所有者(股东)与经营者如何分享公司经营成果的一种契约安排。公司治理的激励机制,旨在使经营者获取其经营一个企业所付出的努力与承担的风险相对应的利益,同时也使其承担相应的风险和约束。其终极目标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挖掘经营者的潜力和效能,实现公司利润,即股东利益的最大化。通过股东与经营者利益的博弈,最终实现股东与经营者“双赢”的利益格局。(二)公司治理激励机制的主要内容国际公司治理研究人员通过实证研究和总结,基本认为,对经营者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包括如下方面的内容:1、报酬激励机制对经营者的报酬激励,可以由固定薪金、股票与股票期权、退休金计划等构成。西方现代公司聘用的高中层经理(包括总经理、事业部或子公司经理),一般采用激励性合同的形式,将固定薪金、奖金、股票等短期激励与延期支付奖金、分成、股票期权、退休金计划等长期激励进行结合。在美国公司中,按照长期业绩付给的激励性报酬所占比例很大,总经理的固定薪金比重并不高,奖金等报酬形式同公司效益挂钩的部分比重大,长期激励性的报酬可达其总收入的40—60%,综合计算下来,有的年收入甚至可达几千万美元。(1)固定薪金。固定薪金起着基本的保障作用,优点是稳定性好,没有风险,缺点是缺乏足够的灵活性和高强度的刺激性。(2)奖金和股票。奖金和股票与经营者业绩密切相连,对于经营者来说,有一定的风险,也有较强的激励作用,但容易引发短期行为。(3)股票期权。股票期权是指允许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以接受期权时的价格购买股票,如果股票价格上涨,经营者的收益就会增加。这种方式在激励经营者长期化行为时,作用显著,但风险很大,时间越长,经营者面临的不确定因素就越多。(4)退休金计划。有利于激励经营者的长期行为,以解除其后顾之忧。2、剩余支配权与经营控制权激励机制剩余支配权激励机制,通俗地说,就是公司股东与经营者约定,分享公司经营利润的一种激励方式。经营控制权激励机制,经营控制权使得经营者具有职位特权,享受职位消费,能够给经营者带来正规报酬激励之外的物质利益满足。如豪华的办公室、汽车、合意的雇员、到风景名胜地公务旅行等等。3、声誉或荣誉激励机制这种激励属于精神激励的范畴。声誉、荣誉及地位是激励经营者努力工作的重要因素。高层经营者或称职业经理人非常注重自己长期职业生涯的声誉,声誉和荣誉激励一方面能使经营者获得社会赞誉产生成就感和心理满足,另一方面可能意味着未来的货币收入。4、聘用与解雇的激励机制公司的资本所有者除了上述货币性的支付这类主要激励手段外,行使对经营者的聘用和解雇权也是其机理手段之一。聘用和解雇对经营者行为的激励,是通过职业经理人的人才市场的竞争来实现的。这种激励方式与上述声誉激励相联系。声誉是经理被聘用或者解聘的重要条件,经营者对声誉越重视,这种激励手段的作用就越大。对于公司治理激励机制的完善,有学者建议需要完善如下方面的制度:(1)完善经理人员任免制度;(2)完善公司内部收入分配制度;(3)建立经营者风险抵押制度;(4)完善和加快经理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建设,重视经理市场、资本市场与产品市场对经营者的约束所产生的激励效应。

什么是公司治理状况?包括哪些内容?

公司治理是关于公司各利益主体之间权、责、利关系的制度安排,涉及决策、激励、监督三大机制建立和运行等。公司治理的理论基础是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分配,有三种不同的治理理论:一是资本雇用劳动,物质资本所有者拥有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二是劳动雇用资本,人力资本所有者掌握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三是利益相关者分享理论,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由所有利益相关者掌握。形成了股东利益至上的治理结构、经营者为核心的治理结构、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的治理结构。公司治理效率在于能否有效化解分歧、凝聚力量,降低各利益相关者的治理成本并在公司价值增值中获得相应的回报,实现科学决策。公司治理主体是股东、债权人、员工、政府等利益相关者,治理主体通过治理机制和既定的绩效目标促使经营者有效地履行经营责任,对经营者给予激励约束,促使经营者努力经营、做出科学决策。经营者建立组织结构(执行层组织结构或经营层组织结构),对公司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控制,解决经营效率问题,实现绩效目标。经营层次内部控制有效,但治理主体对经营者实施的治理或监控未必有效。另一方面,组织结构的运行效率并不能代表内部控制的效率,也不能代表公司治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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