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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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达人给个答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司法和执法中的运用

司法程序写得很好,执法就变质了.

现代法治理念下司法公正的含义包括公平平等正义和什么

法律分析: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它是法律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其基本内涵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其主体是以法官为主的司法人员。司法公正的对象包括各类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前者是司法公正的根本目标,后者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整体公正与个体公正的关系反映了司法公正的价值定位和取向。司法公正既要求法院的审判过程坚持正当平等的原则,也要求法院的审判结果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前者可以称为程序公正,后者可以称为实体公正。它们共同构成了司法公正的基本内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高素质检察官队伍建设,加强对检察官的管理和监督,维护检察官合法权益,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填空题: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治的( )和( )

重要理论指导和思想基础

如何正确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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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依法治国的什么

  是这个吗?   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从中国社会主义国体和政体出发,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时代要求,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为指导,深刻地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规律,系统地反映符合中国国情和人类法治文明发展方向的核心观念、基本信念和价值取向。基本内容是:   [1]、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和精髓;   [2]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取向;   [3]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   [4]法律权威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 [5] 监督制约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机制; [6]自由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和尺度。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上的、反映和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现代法治理念。它既有包容一切先进的法治理念的进步性,又有立足现实、强调历史发展阶段的具体性。忽略其进步性,容易导致迁就人治的现实倾向;忽略其具体性,则容易导致超越现实可能性的空想或思想混乱。   搜一下啊,有很多

谈谈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解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最基本的内容是在我们国家法制建设的过程中,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应当遵循的依法治国、公平正义、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等这些具体理念。前提就是必须坚持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念下,不能脱离这个实际。我们各项工作要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树立大局意识,树立服务意识,树立责任意识。对于审判工作,不能脱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个最基本的客观要求,不能单纯的就审判而审判,不能把审判工作独立与社会主义特色建设的客观实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强调调解,要强调通过调解实现和谐。 理念是指信念、思想和观念。法治理念是人们对法律的功能、作用和法律实施所持有的内心信念和观念,一定的法治理念是由一定的社会制度、法律文化和价值观念所决定,一旦形成,便相对固化于人们的思想中,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持久性,有什么样的法治理念,就会表现为什么样的立法、执法及守法行为。因此可以说,法治理念是法治活动的灵魂,决定着法治行为及法治效果。另一方面,法治理念的形成和树立又具有长期性、不稳定性,需要全体政法干警持之以恒、循序渐进、不断深化、与时俱进。 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内涵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二是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人人都要自觉把法律作为指导和规范自身社会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三是严格依法办事,坚持职权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 执法为民必须坚持一切为了人民,权为民所用。必须坚持一切依靠人民。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提高政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的认识,从执法的角度加深对依法治国丰富内涵的理解,在此基础上按照科学发展观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有助于严格依法办事的各项制度建设,将对树立和维护法律的权威,切实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产生积极影响。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意义有哪些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强调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第一次载入党的历史性文献,充分表明了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高度重视,说明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深入贯彻落实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一定要充分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及其与和谐社会根本特征的内在一致性,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并将其贯穿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全过程,贯穿于服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过程。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人类历史上最先进的法治理念,是法治建设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  在人类社会的法治进程中,产生了各种各样的法治理念。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涵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人类社会发展史上最具先进性的法治理念。这种先进性,不仅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所规定的,而且是由其自身属性所决定的。表现在:一是法律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同于一般的政治意识、道德观念,它是以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和法的学说为指导,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践过程中,继承和发扬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秀成果,吸收借鉴西方法治文明合理因素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的,包含超越时空的对法治建设一般规律的认识,因而具有普遍性的指导意义。

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表述,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

【答案】:D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 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故A项 错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制定法律的指南,是实施法律的指导,也是理解并遵守法律的参照。它不仅重在 强调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应遵守一定的原则,也与立法有着直接的关系。故B项错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构成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 理论体系。故C项错误。本题应选D项。

谈对社会法治理念的认识,(要结合法治,法制,德治人治)的1000字作文

当前,一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教育,正在全国检察机关深入开展。检察官作为行使国家检察权的群体,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践者,深入进行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无疑是十分必要的。唯如此,才能全面理解依法治国这个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才能努力实践执法为民这个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依法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才能正确把握公平正义这个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切实维护和实现公平和正义;才能勇于担负服务大局这个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的理念,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才能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通过这一阶段的学习,我们有如下体会: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和精髓  胡锦涛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说:“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是我们党在总结社会主义国家兴衰成败的经验,特别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制建设的经验,借鉴现代法治理论合理成份的基础上形成的基本理念。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国体和政体的特点和要求。我们只有全面把握这一核心理念,才能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内涵。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取向  法治有两项最基本的要求,一是要有制订得良好的法律,二是这种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所谓“良好的法律”,就是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法律。所谓“普遍的服从”,就是法律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都得到全面的实现。现代法治既是公平正义的重要载体,也是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机制。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的变动,利益关系的多元化,社会公平问题日益凸显出来。高度重视、科学分析、正确解决这些问题,对于保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减少社会风险和动荡,至关重要。解决公正问题要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坚持依法、及时、合理解决的原则,采用教育、协商、调解、司法等方法。最重要的是要通过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逐步建立并从法律上保障公平的机制、公平的规则、公平的环境、公平的条件和公平发展的机会。社会主义立法要体现全社会对公平正义的要求和愿望,使正义的要求法律化、制度化,使实现正义的途径程序化、公开化。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任务就是要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由于我国封建传统的影响,人们在思想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实体公正、轻程序公正的观念,特别是在执法环节,一些执法人员片面追求事实真相,重口供、轻证据,违反法定程序,甚至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因此,我们必须大力提倡和强调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全面的公正观念。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  人权是人之作为人都应该享有的权利,是现代社会的道德和法律对人的主体地位、尊严、自由和利益的最低限度的确认。人权来源于人的理性、尊严和价值。基本人权则是当代国际社会所确认的一切人所应当共同具备的权利。人的主体地位、尊严、自由和利益之所以被宣布或确认为权利,不仅是因为它们经常面临着被侵犯、被否定的危险,需要社会道德的支持和国家强制力量的保护,而且是因为人权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尺和动力。现代法律就是保护人权的一种制度安排和强制力量。正是人权体现了现代法律的精神,正是人权保障奠定了现代法律的合理性基础。在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革命年代,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推翻一切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政权,就是为了争取和实现人权;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全面改革开放的时代,随着我国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不断完善,社会利益多元化和社会矛盾复杂化的趋势日益明显,中国共产党作为长期执政的党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突破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理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高度重视和维护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高度重视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面临的困难问题,把工作重点从调整对立的阶级关系转移到承认和保护社会利益多元化的政治关系、经济关系、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等权利义务关系上来,转变重政权轻民权的观念,克服“防民”思想,提高人权保障意识和依法执政的能力。当前,在刑事司法领域,一些执法人员还存在着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障的观念,习惯于有罪推定,忽视刑事司法的人权保障功能。因此,我们必须着力提倡打击与保护并重的观念,增强以人为本、文明执法的意识。 法律权威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  任何社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都要求有一定的权威,而法治社会的政府权威是置于法律权威之下的权威。宪法和法律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是否真正享有最高权威则是一个国家是否实现法治的关键。在现代法治国家,有的宣布宪法和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有的宣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都把树立法律权威作为实现法治的重要内容。一方面,法律权威要通过立法建立具有客观性、确定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的法律制度。如果法律可以随时随需而改,因人因地而异,那就根本没有法治可言。另一方面,法律权威要通过执法、司法和守法保证任何个人、组织和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特别是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依法办事,违法必究,有效地防止任何人或组织享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实质内涵就是要使社会主义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我国宪法第五条对法律权威的基本要求做了明确的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当前,树立法律权威的观念,要特别强调维护法制统一、反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反对把个人或组织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法律工具主义。 监督制约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机制  法治的意义就在于,既能充分地利用国家权力促进和保障公民权利,又能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和腐败,保证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正确行使权力,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社会主义法治防止权力滥用和保证权力正确行使的基本措施就是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把决策、执行等环节的权力全部纳入监督制约机制之中,保证权力沿着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运行。任何权力不受监督和制约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实行法治就是要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防止国家权力的异化。在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并接受人民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我们还要努力拓宽民主监督的渠道,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把民主监督、党组织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监督体系。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的方法和途径是多样的,最重要的是保证各个监督系统的整体协调和依法进行,必须实现监督工作的法制化,健全监督法制。要树立权力接受监督制约的观念,必须全面贯彻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宪法原则,反对重配合、轻制约的做法,反对排斥监督的司法专横主义。 自由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和尺度  自由是人从自然力和社会关系的束缚下获得解放,人的内在尺度与客体的外在尺度相互转化、相互统一的进步状态。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创造实现和保障人类自由的社会前提。社会主义法治就是创造和保障这种不断发展着的自由的社会控制系统。只有坚持以人为本,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才能保证人的尊严、价值和主体性得到尊重,保证人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得到充分发挥,才能创造一个充满活力的、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古代法治的根本缺陷在于,普通公民没有成为法治的主体,法治只是统治阶级治国安邦的工具,“依法治国”演变为“依法治民”,难以跳出人治的范畴。现代法治的优势和成功之处在于,国家不仅要依靠法律的强制力、规定性来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更重要的是用法律来限制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权力,以平等地保障公民的权利,使普通公民成为法治的主体。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我们必须把公民权利(个人自由的法律表达)作为构成社会关系和法律秩序的本位性要素。公民权利的平等保护不仅是社会主义法治优越性的体现,而且是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乃至整个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指标。近二十多年来,每一项重大制度的改革实质上都可以归结为重新认识和调整权利义务关系、加大平等保护公民自由和权利的力度。中国的社会发展和法治发展的进程就是公民权利要求和权利意识不断增长的过程,是公民权利平等保护机制逐步健全和完善的过程。因此,我们应当树立权利本位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增强平等地保护公民的自由和权利的意识,摆正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反对官本位和长官意志。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上的、反映和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现代法治理念。它既有包容一切先进的法治理念的进步性,又有立足现实、强调历史发展阶段的具体性。忽略其进步性,容易导致迁就人治的现实倾向;忽略其具体性,则容易导致超越现实可能性的空想或思想混乱。 今后,我们要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运用在实际工作中,用实践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特征包括以下哪些选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特征包括法律至上、公平与公正、人民与主体地位、依宪执法、综合治理。律至上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要素之一,它意味着法律的权威性应当在社会中得到充分的体现和尊重。法律作为社会公共秩序的基本规则,对于所有人都应当具有约束力和适用性,不论地位高低,所以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普通公民,都必须在法律面前平等遵循。法律至上的原则还要求国家制定法律,政府及其机关、公民、法人等在执行行为中都要遵守和尊重法律。公正与公平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意味着法律要做到公正公平。公正是指法律对每个人一视同仁,法律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公平公正的,没有特权和偏袒,每个人都可以平等地在法律面前主张权益。公平是指法律对于每个人均应当具有相同的约束力和保护力度,法律对待每个人应当具有同样的标准和程序。人民主体地位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特征之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为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人民的利益,确保人民的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和实现。人民主体地位意味着人民是法治的主体和最终的受益者,法治权威的来源在于人民的意志表达。因此,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应当充分尊重人民的权益,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实现人民对法律的知情、参与、表达和监督。依宪执法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原则之一,它强调法律制定和实施必须以宪法为根据和指导。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法律体系的框架和基础。依宪执法要求任何行政机关、公民和法人都必须遵守宪法,其他法律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要求。依宪执法还意味着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在决策和执行中要符合宪法的规定和限制,确保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法治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社会主义法治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在法治建设中,健全的法律体系和法治环境为经济发展创造了稳定、公正、透明。当市场经济秩序得到健全监管和有力维护时,这将有助于整个社会经济的稳定运行和健康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对社会主义法治提出了更新的要求。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进步,法律和法治也不断要求适应新的社会发展需求。在拓展法治实践中,法律不断完善和创新,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型工业化、信息化等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和挑战。社会主义法治为促进经济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重要作用。社会主义法治追求公正与公平,强调法律对不同社会成员一视同仁,将权利和义务平等分配,根据法律规范实现社会资源的公平合理配置,促进社会财富的公正分配。

如何正确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党领导下的依法治国。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根本保证是什么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根本保证是(党的领导)。【解析】: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 a依法治国。 b公平正义。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方面内容,是一个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完整的理论体系。  一、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除了法律规范之外,道德、宗教等都是调整社会的重要规范,但是新中国法治建设的历程告诉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依“法”治国,而非依“人”或其他社会规范治理国家。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其主要理由在于:  (一)依法治国体现了我们党治国理政观念的重大转变  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由于“左倾”错误和封建残留思想的影响,我们党长期存在着“以权代法”、“以言压法”的“人治”思想。通过对改革开放之后的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经验的总结,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逐步意识到“法治”对国家的重要意义。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将过去“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提法改变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极其鲜明地突出了对“法治”的强调。1999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正式写入宪法。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标志着我们党坚定不移地选择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治国道路,从而完成了我们党执政治国理念的一次深刻而重大的转变。  (二)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依法治国是中国基本国情的要求。中国是一个大国,各地区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还不是很平衡,且拥有近14亿的庞大人口和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传统,这使中国与英国、法国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情有重要区别。要有效治理这样一个大国,必须稳定地保持中央的高度权威,同时还必须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因地制宜地回答和解决地方性问题。法治不仅可以保证基本规则和政策的稳定性,而且有助于将中央的权威以及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制度化;不仅使问题的处理可以依赖于当代人的智慧,而且还可以借助制度凝结的前代人智慧,并通过各层级之间以及同一层级的各国家机构的有效分工合作得以实现,从而保证了效率和公正。  (三)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只有依法治国,人民才能通过各种法定形式参政、议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才能通过法定程序保证国家的重大决定符合自己的根本利益;才能使自己的一切合法权利和自由得到切实保障,并在受到侵害时能及时获得法律的有效救助。因此,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必须依法治国。  二、执法为民: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法律的运行过程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四个阶段。  然而这里,我们对于执法为民中的执法应该做广义理解,即其不仅仅包括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的执法司法行为,而是指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全部活动。  (一)执法为民的主要内容  执法为民是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其主要包括以人为本、保障人权和文明执法三方面内容。  1.以人为本是执法为民的根本出发点。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也是执法为民的根本出发点。其具体要求为: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本;执法为了人民;执法依靠人民。  2.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执法为民的基本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人权通常是指普遍的人类权利,在我国主要指宪法赋予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公民的生存发展的权利、政治权利、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与妇女、老人等弱势群体的权利。上述公民权利如果遭受到侵犯而得不到救济,势必会极大地损害宪法与法律的威信,所以贯彻落实执法为民必须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3.文明执法是执法为民的客观需要。所谓文明执法,就是在行政执法中树立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理念,充分尊重行政执法相对人的权益,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执法程序,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为建设和谐社会和法治社会提供保障。这也是新时期人民群众对执法工作所提出的更高要求。  (二)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的体现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其主要体现在:  1.执法为民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落实到执法工作中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执政理念的重要体现。坚持执法为民能充分体现出我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2.执法为民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一切国家权力的来源。执法机关作为权力的行使者,只能充当人民的公仆,为人民服务,而绝对不能凌驾于人民之上。  3.执法为民是法治建设始终保持正确方向的根本保证。执法为民理念的提出清楚地回答了执法工作“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这个根本问题,鲜明地指出了我国法治建设的社会主义性质,其生命力就在于人民性。而在当前执法工作中存在诸多的“野蛮执法”、“暴力执法”的现象,都违背了执法为民理念的要求。  三、公平正义: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2005年,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的讲话中指出:“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理念的核心内涵为: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包括平等对待、反对特权、禁止歧视三方面内容。因为性别、年龄、贫富、身份等个体差异,不可能存在绝对的平等,但是任何公民在法律面前,都应被以同样的标准对待,任何人都不享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公民在宪法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  (二)合法合理是公平正义的内在品质  任何组织或个人追求和实现公平正义的方式只有既合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又符合事物的内在规律,才能为社会公众所普遍接受。故而该内涵具备合乎法律、利益均衡、情理兼顾三方面内容。  (三)程序正当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方式与载体  所谓程序正当,是指司法机关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的规定,保证案件及时正确处理,确保公平、效率、人权保障与司法监督等价值目标得以实现。其主要内容包括充分参与、裁判中立、程序公开、程序约束四个方面。  (四)及时高效是衡量公平正义的重要标尺  及时高效,要求以公平正义为前提和基础,以最短的时间、以最少的成本投入、最低的资源消耗实现最大程度的公平正义。即要求做到完善体制、平均成本和提高效率。我国的及时高效原则主要体现在对行政行为作出的时间限制上,例如: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情况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确有特殊情况才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再延长10日。  四、服务大局: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应该反映并服务于经济基础。服务大局要求牢牢把握大局,紧紧围绕大局,切实立足本职,全面保障服务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一)服务大局理念的基本内涵  1.把握大局。现阶段,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把握大局要求我们充分认识这个大局,并自觉在大局的指引下行动,其包括把握大局的根本性、统领性、历史性、层次性四方面内容。  2.围绕大局。这主要包括决策部署以服务大局为目标方向;具体工作以服务大局为基本准则;工作成效以服务大局为检验标准,全面保障服务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  3.立足本职。立足本职原则要求,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全体执法人员应充分树立大局意识,依法、全面、充分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二)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必然要求的体现  1.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必然要求,作为人民意志和国家意志的集中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必须按照人民的意志,服务党和国家大局,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和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必要要求和功能体现。  2.服务大局是由法治工作的性质和地位所决定,作为国家的治理方式,法治必然服务于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利益。  3.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经验总结。  五、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就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坚持党的领导的基本内涵  1.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领导。  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领导,要求我们在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的同时,充分考虑中国国情,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2.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领导。

谈谈你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依法治国基本内含的理解。

依法治国是我们党在总结长期的执政治国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的基本治国方略。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作为我们党和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和发展目标,依法治国经历了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和国家所面临的新问题和新任务促使党不断进行理论创新,“三个代表”等重要思想应运而生,从而进一步丰富和充实了依法治国的内涵。在新的形势下对依法治国进行与时俱进的理解和认识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依法治国不仅是治国的基本方略,而且是我们党的重要价值目标 法治是一种治国之道,同时也是一种价值观念,法治或人治的取舍实质上是一种价值选择。党的十五大报告把依法治国提到治国方略的高度,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依法治国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并被视为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目标,不仅是我们党就治国方式作出的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决策,而且也是一个重要的价值选择。把法治设定为国家建设的重要目标,意味着法治不仅被当作一种治理国家和社会的工具和手段,而且成为党和国家所追求的一种价值观念。 二、依法治国在本质上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目标和要求相一致 法治是被世界各国长期的历史实践所证明了的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有效办法,是全人类文明和智慧的结晶,代表了世界文化的进步。就社会主义中国而言,法治针对的是权力的滥用,它反对特权,维护民众的合法权益,反映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社会主义法治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是发展先进生产力的客观要求。因此,依法治国本质上反映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途径和有力保障。另一方面,“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体现了社会主义法的价值取向,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可以说,“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中国法治建设的灵魂,是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也是衡量我国法治建设成败得失的标准。我们立法和执法的整个过程都要体现和服务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三、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是有机结合、辩证统一的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上的领导,主要表现为“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作为执政党,党的领导的核心内容是领导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掌管国家权力,途径是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人大的基本职能是立法和监督法律的实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需要通过人大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法律;党组织推荐的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须经人大认可。党领导、指导立法,但又受到宪法和法律的约束。依法治国既保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又要求党通过法治来实施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从而避免以党代政、党政不分。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核心内容,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都必须服务于人民当家作主。在当前的情况下,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关键是要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其职能和作用得以真正实现和充分发挥。 四、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执政 把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标志着我们党执政方式和社会主义国家治理方式的重大发展和转变。党的十六大报告要求坚持依法执政,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并把依法执政同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一起作为我党执政党建设的总体目标之一。依法执政的基本内涵和要求是: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和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全党同志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督促、支持和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支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和保障;以保证司法公正为目标,逐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形成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法制保障。在我们党长期执政的情况下,国家政权机关中的骨干绝大多数是中共党员。这就意味着,我国能否实行依法治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党及其广大党政干部能否做到依法执政。当前,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 五、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辅相成 以德治国的基本含义和要求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建设为落脚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配套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并使之成为全体人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道德和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中要组成部分,是规范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法律以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道德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培养和提高社会成员的修养和思想觉悟。两者具有共同的社会目的,即维护社会秩序,保证社会稳定、和谐与发展。党的十六大报告再次强调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就是把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紧密结合起来,共同服务于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社会经济文化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就国家和社会的有效治理而言,法治与德治历来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我们在强调依法治国的同时,也必须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做到德治和法治并举,“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片面强调法治而忽视德治的思想是错误和有害的。法治以德治为基础,良好的道德风尚是法治有效性的社会基础,只有法治和德治并举方可长治久安。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是治国安邦的基本方略;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和社会主义道德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目标。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是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是1、反映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2、体现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3、坚持共产党的领导。4、维护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5、从中国国情出发。6、改革创新、与时俱进。

如何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地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与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相结合的最新理论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学发展观在法治发展领域中的具体体现,是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思想的观念基础,是全社会法律意识的核心和灵魂,是法治建设所有环节的共同指导思想,是法治意识形态的共同理论原则。其思想意义具有很强的时代性。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意义。社会法律意识由低到高分为五个层次:公民意识、法制观念、法治理念、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形成具有特殊的指导和引领意义。它所要解决的法律意识问题,是带有方向性、根本性、价值性、宗旨性、目标性、原则性和普遍性的问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决定着公民意识、法制观念、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的属性,也规定着它们的内容。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核心与精髓。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意义。任何制度设计,都离不开制度的指导思想、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三要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恰恰是三者相结合的统一体。它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创设和发展的思想指南。  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法律实施的意义。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之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矛盾将从无法可依转向法律有效实施。这其中的核心环节是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普遍守法和有效监督四个方面,而执政党依法执政则是实现这些环节的根本保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上述法治实践的诸环节都起着观念和思想保障的作用,也起着标准和价值尺度的作用。在这个意义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是政法工作的政治原则和指导原则。  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法律意识形态的意义。法律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是上层建筑中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亦可称法律意识形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法学而言,其意义表现为三方面:其一,它为法学发展指明方向;其二,它为法学人才培养提供了标准;其三,它为法学理论研究提供了宗旨和目的。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是1、反映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2、体现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3、坚持共产党的领导。4、维护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5、从中国国情出发。6、改革创新、与时俱进。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法治实践有哪四个方面的重要意义?

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同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实践经验的总结。其内容可以概括为五个方面: 一是依法治国的理念。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要求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必须不断提高法律素养,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坚持严格执法,模范遵守法律,自觉接受监督,时时处处注意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二是执法为民的理念。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政法工作中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是公平正义的理念。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是和谐社会的首要任务,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首要目标。要求政法干警必须秉公执法、维护公益、摒弃邪恶、弘扬正气、克服己欲、排除私利,坚持合法合理原则、平等对待原则、及时高效原则、程序公正原则,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四是服务大局的理念。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要求各级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大局开展工作,立足本职,全面正确履行职责,致力于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努力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五是党的领导的理念。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要自觉地把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起来,把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严格执法统一起来,把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与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统一起来,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忠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使命。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下本质要求: 一是必须反映和坚持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符合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坚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坚持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坚持平等、自由、正义、效率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在的价值追求。 二是必须反映和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体现人民主权原则,确认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始终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永恒的价值追求。 三是必须反映和坚持党的领导。在我国,共产党执政,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新中国法治建设的伟大成就,是在党的领导下取得的。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 四是必须反映和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马克思主义是我们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特别是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充分体现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思想道德和价值观的要求。 五是必须反映和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的原则要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和发展必须吸收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但不能照搬照抄国外的模式。这是一个基本政治原则,也是坚持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具体体现。脱离中国国情,不从中国的经济社会状况、历史和现实状况出发,盲目照搬照抄国外的东西,不仅不会起到积极作用,甚至会给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乃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来不良的后果。 六是必须反映和坚持改革创新、与时俱进。一种先进的理念,应当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作为意识形态,应当不断适应社会经济状况的变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个领域都发生了并将继续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在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的指导下,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始终充满生机活力。 按照这些本质要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内容。这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依法治国是我们党在总结长期的执政治国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的基本治国方略。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作为我们党和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和发展目标,依法治国经历了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和国家所面临的新问题和新任务促使党不断进行理论创新,“三个代表”等重要思想应运而生,从而进一步丰富和充实了依法治国的内涵。在新的形势下对依法治国进行与时俱进的理解和认识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依法治国不仅是治国的基本方略,而且是我们党的重要价值目标 法治是一种治国之道,同时也是一种价值观念,法治或人治的取舍实质上是一种价值选择。党的十五大报告把依法治国提到治国方略的高度,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依法治国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并被视为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目标,不仅是我们党就治国方式作出的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决策,而且也是一个重要的价值选择。把法治设定为国家建设的重要目标,意味着法治不仅被当作一种治理国家和社会的工具和手段,而且成为党和国家所追求的一种价值观念。 二、依法治国在本质上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目标和要求相一致 法治是被世界各国长期的历史实践所证明了的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有效办法,是全人类文明和智慧的结晶,代表了世界文化的进步。就社会主义中国而言,法治针对的是权力的滥用,它反对特权,维护民众的合法权益,反映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社会主义法治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是发展先进生产力的客观要求。因此,依法治国本质上反映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途径和有力保障。另一方面,“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体现了社会主义法的价值取向,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可以说,“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中国法治建设的灵魂,是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也是衡量我国法治建设成败得失的标准。我们立法和执法的整个过程都要体现和服务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三、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是有机结合、辩证统一的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上的领导,主要表现为“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作为执政党,党的领导的核心内容是领导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掌管国家权力,途径是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人大的基本职能是立法和监督法律的实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需要通过人大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法律;党组织推荐的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须经人大认可。党领导、指导立法,但又受到宪法和法律的约束。依法治国既保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又要求党通过法治来实施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从而避免以党代政、党政不分。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核心内容,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都必须服务于人民当家作主。在当前的情况下,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关键是要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其职能和作用得以真正实现和充分发挥。 四、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执政 把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标志着我们党执政方式和社会主义国家治理方式的重大发展和转变。党的十六大报告要求坚持依法执政,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并把依法执政同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一起作为我党执政党建设的总体目标之一。依法执政的基本内涵和要求是: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和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全党同志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督促、支持和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支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和保障;以保证司法公正为目标,逐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形成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法制保障。在我们党长期执政的情况下,国家政权机关中的骨干绝大多数是中共党员。这就意味着,我国能否实行依法治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党及其广大党政干部能否做到依法执政。当前,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 五、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辅相成 以德治国的基本含义和要求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建设为落脚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配套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并使之成为全体人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道德和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中要组成部分,是规范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法律以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道德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培养和提高社会成员的修养和思想觉悟。两者具有共同的社会目的,即维护社会秩序,保证社会稳定、和谐与发展。党的十六大报告再次强调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就是把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紧密结合起来,共同服务于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社会经济文化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就国家和社会的有效治理而言,法治与德治历来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我们在强调依法治国的同时,也必须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做到德治和法治并举,“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片面强调法治而忽视德治的思想是错误和有害的。法治以德治为基础,良好的道德风尚是法治有效性的社会基础,只有法治和德治并举方可长治久安。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是治国安邦的基本方略;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和社会主义道德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目标。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介绍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质上就是政法工作的指导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在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合理借鉴中外法治文明发展的优秀成果基础上形成的,是科学的、先进的理念,为当前和今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正确的思想指南。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特征有什么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特征有:鲜明的政治性;彻底的人民性;系统的科学性;充分的开放性。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方面内容,是一个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完整的理论体系。  一、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除了法律规范之外,道德、宗教等都是调整社会的重要规范,但是新中国法治建设的历程告诉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依“法”治国,而非依“人”或其他社会规范治理国家。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其主要理由在于:  (一)依法治国体现了我们党治国理政观念的重大转变  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由于“左倾”错误和封建残留思想的影响,我们党长期存在着“以权代法”、“以言压法”的“人治”思想。通过对改革开放之后的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经验的总结,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逐步意识到“法治”对国家的重要意义。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将过去“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提法改变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极其鲜明地突出了对“法治”的强调。1999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正式写入宪法。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标志着我们党坚定不移地选择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治国道路,从而完成了我们党执政治国理念的一次深刻而重大的转变。  (二)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依法治国是中国基本国情的要求。中国是一个大国,各地区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还不是很平衡,且拥有近14亿的庞大人口和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传统,这使中国与英国、法国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情有重要区别。要有效治理这样一个大国,必须稳定地保持中央的高度权威,同时还必须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因地制宜地回答和解决地方性问题。法治不仅可以保证基本规则和政策的稳定性,而且有助于将中央的权威以及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制度化;不仅使问题的处理可以依赖于当代人的智慧,而且还可以借助制度凝结的前代人智慧,并通过各层级之间以及同一层级的各国家机构的有效分工合作得以实现,从而保证了效率和公正。  (三)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只有依法治国,人民才能通过各种法定形式参政、议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才能通过法定程序保证国家的重大决定符合自己的根本利益;才能使自己的一切合法权利和自由得到切实保障,并在受到侵害时能及时获得法律的有效救助。因此,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必须依法治国。  二、执法为民: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法律的运行过程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四个阶段。  然而这里,我们对于执法为民中的执法应该做广义理解,即其不仅仅包括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的执法司法行为,而是指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全部活动。  (一)执法为民的主要内容  执法为民是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其主要包括以人为本、保障人权和文明执法三方面内容。  1.以人为本是执法为民的根本出发点。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也是执法为民的根本出发点。其具体要求为: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本;执法为了人民;执法依靠人民。  2.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执法为民的基本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人权通常是指普遍的人类权利,在我国主要指宪法赋予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公民的生存发展的权利、政治权利、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与妇女、老人等弱势群体的权利。上述公民权利如果遭受到侵犯而得不到救济,势必会极大地损害宪法与法律的威信,所以贯彻落实执法为民必须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3.文明执法是执法为民的客观需要。所谓文明执法,就是在行政执法中树立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理念,充分尊重行政执法相对人的权益,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执法程序,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为建设和谐社会和法治社会提供保障。这也是新时期人民群众对执法工作所提出的更高要求。  (二)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的体现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其主要体现在:  1.执法为民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落实到执法工作中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执政理念的重要体现。坚持执法为民能充分体现出我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2.执法为民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一切国家权力的来源。执法机关作为权力的行使者,只能充当人民的公仆,为人民服务,而绝对不能凌驾于人民之上。  3.执法为民是法治建设始终保持正确方向的根本保证。执法为民理念的提出清楚地回答了执法工作“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这个根本问题,鲜明地指出了我国法治建设的社会主义性质,其生命力就在于人民性。而在当前执法工作中存在诸多的“野蛮执法”、“暴力执法”的现象,都违背了执法为民理念的要求。  三、公平正义: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2005年,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的讲话中指出:“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理念的核心内涵为: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包括平等对待、反对特权、禁止歧视三方面内容。因为性别、年龄、贫富、身份等个体差异,不可能存在绝对的平等,但是任何公民在法律面前,都应被以同样的标准对待,任何人都不享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公民在宪法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  (二)合法合理是公平正义的内在品质  任何组织或个人追求和实现公平正义的方式只有既合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又符合事物的内在规律,才能为社会公众所普遍接受。故而该内涵具备合乎法律、利益均衡、情理兼顾三方面内容。  (三)程序正当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方式与载体  所谓程序正当,是指司法机关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的规定,保证案件及时正确处理,确保公平、效率、人权保障与司法监督等价值目标得以实现。其主要内容包括充分参与、裁判中立、程序公开、程序约束四个方面。  (四)及时高效是衡量公平正义的重要标尺  及时高效,要求以公平正义为前提和基础,以最短的时间、以最少的成本投入、最低的资源消耗实现最大程度的公平正义。即要求做到完善体制、平均成本和提高效率。我国的及时高效原则主要体现在对行政行为作出的时间限制上,例如: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情况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确有特殊情况才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再延长10日。  四、服务大局: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应该反映并服务于经济基础。服务大局要求牢牢把握大局,紧紧围绕大局,切实立足本职,全面保障服务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一)服务大局理念的基本内涵  1.把握大局。现阶段,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把握大局要求我们充分认识这个大局,并自觉在大局的指引下行动,其包括把握大局的根本性、统领性、历史性、层次性四方面内容。  2.围绕大局。这主要包括决策部署以服务大局为目标方向;具体工作以服务大局为基本准则;工作成效以服务大局为检验标准,全面保障服务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  3.立足本职。立足本职原则要求,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全体执法人员应充分树立大局意识,依法、全面、充分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二)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必然要求的体现  1.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必然要求,作为人民意志和国家意志的集中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必须按照人民的意志,服务党和国家大局,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和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必要要求和功能体现。  2.服务大局是由法治工作的性质和地位所决定,作为国家的治理方式,法治必然服务于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利益。  3.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经验总结。  五、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就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坚持党的领导的基本内涵  1.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领导。  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领导,要求我们在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的同时,充分考虑中国国情,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2.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领导。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

一 健全完善立法(一)坚持科学立法:1必须贯彻科学发展观 2必须立足我国国情 3必须遵循客观规律 4 必须科学合理地规定权利与义务;权利与责任。(二)坚持民主集中:1注重贯彻始终 2注重增强立法主体自身的民主性。(三)坚持法制统一:1维护宪法作为根本法的地位 2严格执行立法法对立法权限的划分 3保证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的统一 4加强立法解释和立法监督(四)坚持体系完备:1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继续制定和完善起支架作用的法律 3加强法律规定的修改完善及配套法规的制定工作 4 试时进行法律清理和法典编纂。二 坚持依法行政三 严格公正司法四 加强制约监督五 自觉诚信守法六 繁荣法学事业七 坚持依法执政

如何正确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列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同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实 际相结合的产物, 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实践经验的总结。其内容可以概括为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1.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我们党治国理念的重大转变,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需要,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主要强调四个方面:人民民主、法制完备、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权力制约. 2.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是中国共产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是社会主义法治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的根本保证.执法为民主要有三个方面:以人为本、保障人权、文明执法. 3.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我们的根本目标,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也是立法、执法、司法的生命线.同时它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所以公平正义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地位是不言而喻的.公平正义一般有很多内涵,请大家注意这几个方面:平等、合法合理、程序正当、及时高效. 4.服务大局.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为什么要服务大局?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怎么样服务大局?第一,要把握大局;第二,要围绕大局;第三,立足本职. 5.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为什么要坚持党的领导?这是由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党的先进性决定的,是人民群众的历史选择.党的领导主要有三个方面:思想领导、政治领导、组织领导.

如何在统计工作中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一、思路创新 国家统计局颁布实施的《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八条,统计执法检查机构有五方面的主要职责,第一款是宣传、贯彻统计法;第二款是组织、指导、监督、管理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第三款是受理统计违法举报,查办、转办、督办统计违法案件;第四款是办理统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事项;第五款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由此可见,统计执法并非我们平时所认为的,只是单纯的常规稽查、重点稽查、执法大检查,而是涉及到全方位的统计法制工作。因此,我们在考虑统计执法工作时,必须拓展思路、创新思路,突出“六为六重”。 1、以普法为基础,重在提高全民法制素质 要按照“统计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的要求,大力开展统计普法,重点是抓好对政府统计干部普法,提高统计人员自身的法制水平。同时,要抓住5月浙江省法治宣传月、“12.4”全国法制宣传日、12月全国统计法制宣传旬等机遇,面向全社会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统计法制宣传活动,把学习、宣传统计法活动不断推向高潮。通过普法,提高全民法制素质,为统计执法夯实基础。 2、以执法为手段,重在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要进一步加大统计执法力度,实施统计执法检查、统计稽查、统计巡查。加强对基层统计法制工作考核。统计执法工作要逐步实现二个转变:一是从原来集中时间执法检查向集中与经常性执法检查转变;二是从原来市(县)局一级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向上下联动实施统计执法与统计监督检查转变,发挥乡镇街道部门统计机构的统计监督作用,促进统计数据质量不断优化。 3、以稽查为重点,重在提高统计服务意识 要认真制定年度统计稽查计划,明确重点。统计稽查要突出“三条主线”:一是“细水长流”,开展经常性统计稽查;二是“有的放矢”,开展重点统计稽查;三是“联合行动”,开展统计执法大检查。同时,要强化统计服务意识,执法与普法相结合,检查与指导相结合,努力提高统计单位的统计业务水平。 4、以办案为抓手,重在提高统计监督效果 要围绕当前统计工作存在的热点、难点,特别是要针对一些地方、单位存在统计数据质量不高的突出问题,结合普查等统计调查工作,加大查办统计违法案件工作力度。对统计违法行为,一经查证属实,都要依法追究责任,认真予以落实。对屡查屡犯的,一定要严肃查处,切实提高案件查办效果。要建立统计监管信息库,为政府建立信用考核提供依据。配合绍兴市统计局下查一级工作,并通过统计信息、外网等媒体,敢于曝光统计违法案件查办情况,在全社会形成依法统计为荣、统计违法为耻的统计法治良好氛围。 5、以培训为纽带,重在提高统计法制意识 要抓住统计从业资格考前培训、统计人员继续教育,结合普查、统计专业培训、统计年报会等工作机会,扎实开展对基层统计有关人员的统计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教育。积极组织统计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与统计业务相关知识,使一线统计人员提高统计业务的同时,切实提高统计法制意识,为确保源头数据准确奠定基础。 6、以考核为动力,重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要加大统计法制考核力度,在完善局级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同时,从基层抓起,建立完善《乡镇(街道)统计法制工作考核责任制》,以形成统计法制工作激励机制。同时,要进一步完善统计执法监督制约机制,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按照统计执法职责、权限、责任,实施统计行政执法,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二、制度创新 25年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统计工作上升到法律的范畴,统计执法有了法律的依托。历年来,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统计法律法规,使统计执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统计法规的原则上,各地又建立了相应的制度。但是在具体实践中还需不断深化、细化,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统计工作和统计执法。因此,制度创新成为必然。近年来,嵊州市统计局在统计法规的原则上,勇于探索,大胆创新,建立了一套可操作性的统计执法(统计稽查)制度,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2006年,嵊州市统计局主动与纪委、监察局领导商量,建立了《统计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嵊州市监察局、嵊州市统计局联合发出了《关于明确统计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嵊统[2006]1号),对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组织机构、会议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形成了新型的查办统计违法违纪案件工作的协调机制,提升了统计法制工作的领导层次。并在当年浙江省统计执法检查中发挥了实际作用;联席会议成员自始至终参加了执法检查,纪委、监察局领导多次过问统计执法,使统计执法更具严肃性、威摄力。 2、建立查处单位回访制 平时,我们在统计执法和统计稽查中,对案件查处往往是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实际处罚最终程序,然后根据查处单位的书面反馈或缴清罚款予以结案。而对查处单位如何整改不是很清楚。 为此,我们查阅了大量的统计法律法规,如《浙江省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工作规定》第三章“程序”中,对“处理”、“结案”的规定不是很清楚。第十七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统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十条规定,案件处理决定得到完全执行后,案件调查组应当填写《结案呈批表》,报经统计行政机关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予以结案。如新的《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四章“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第二十五条规定,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一般程序为:立案、调查、处理、结案。这些规定对统计违法违纪问题如何整改都没有作具体的规定。为完善案件查处程序,我们制定了《嵊州市统计局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单位回访制》(嵊统[2006]34号)并付之实施。这一制度,明确了建立制度的依据和目的、实施对象和内容、方法和程序、结案处理等,主要是检查查处单位整改情况和指导单位统计工作,收到良好的效果。 今年,我们对17家上年查处无证上岗单位进行回访检查,结果15家已整改好,同时检查组人员对这些单位的统计工作作了现场指导,《回访制》的实施得到了统计单位的好评。 3、建立统计稽查必查制 嵊州市统计局针对统计工作中的常见问题,在全面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了《嵊州市统计局统计稽查必查制度》。 必查制度把日常统计工作中发现的八方面现象作为统计稽查的必查内容。一是统计报表质量差的单位必查;二是统计报表屡次迟报的单位必查;三是无故不参加统计会议和培训的单位必查;四是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的单位必查;五是发现无证上岗的单位必查;六是领导不重视统计工作的单位必查;七是对存在问题整改措施不力的单位必查;八是群众有反映或举报的单位必查。 在实施中,嵊州市统计局注重舆论先导,在有关会议上“安民告示”预以通报,先起警示作用,然后在统计稽查中贯彻实施。建立《统计稽查必查制度》后,进一步完善了统计稽查制度,有效地促进了统计工作。 4、建立基层法制考核制 嵊州市统计局为确保全年统计法制工作目标任务完成,从基层抓起,加大统计法制考核力度,建立了《乡镇(街道)统计法制工作考核责任制细则》,初步形成统计法制工作激励机制。基层统计法制考核责任制细则分为四大块: 一是宣传教育。工作目标:利用各种形式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教育。乡镇(街道)全年组织开展较大声势的宣传教育活动不少于一次;:考核内容:参加或举办统计法制业务培训,开设广播专栏、黑板报专栏、挂横幅,上级部门、新闻单位刊发统计法制信息报道;考核办法:以提供书面依据考核,乡镇(街道)自评与统计局职能科室考评相结合。 二是自行检查。工作目标:乡镇(街道)自行制订统计检查计划4期(五大集镇、4个街道、市经济开发区每期10家,其他乡镇5家),自行组织检查4批次;考核内容:每期计划报统计局法规科得2分,组织检查2期以上得3分;考核办法:以提供检查记录为依据;乡镇(街道)自评与统计局职能科室考评相结合。 三是协助执法。工作目标:配合上级陪同执法检查,服从上级安排参与对口执法检查或统计检查;考核内容:陪同上级执法检查得3分,参与对口执法(检查)得2分;考核办法:以检查记录为依据;乡镇(街道)自评与统计局职能科室考评相结合。 四是持证上岗。工作目标:规上企业及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从业资格人员名册,规上企业统计人员全部有从业资格;考核内容:建立从业资格人员名册得2分,规上企业统计人员都有从业资格得3分;考核内容:发现无证上岗的每家扣1分,扣分不封顶。考核办法:以检查记录为依据;乡镇(街道)自评与统计局职能科室考评相结合。 《乡镇(街道)统计法制工作考核责任制细则》的实施,有效地促进了统计执法工作逐步实现“二个转变”, 乡镇(街道)统计法制工作的配合度、关切度得到有效加强。 三、方法创新 统计执法工作要真正得到全社会认可,统计单位的真心配合,可以说是任重道远。为此,我们应该从策略上作新的思考,方式方法上付予新意。我觉得,策略上的思考,主要体现在创造一个良好的统计法制工作环境,营造一个好的法制工作氛围。方式方法上的创新,主要体现在理论研讨、舆论先导、人性化执法三个方面。 1、理论研讨 在认真学习统计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在实践之余,善于思考,撰写理论文章,会收到较好效果。如在联合执法结束后,我们专题撰写了《源头统计数据质量不高应引起高度重视》的文章,送市政府《政务信息》(内参)刊发,引起市领导高度重视,市长专门作了批示。同时再撰写了《着力标本兼治,强化依法统计——嵊州市联合统计执法检查情况分析与思考》一文,在《嵊州统计》简报上全文刊发。这些文章,透过现象,剖析了统计上存在的问题,分析了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措施。起到了理论指导实践的作用,得到领导和同志们的好评。 2、舆论先导 在历年的统计法制工作中,我们比较注重自我推介,运用舆论阵地,加强统计法制宣传,做到行文在先,宣传舆论在先。特别是在宣传上舍得化本钱,增加经费投入,多次在新闻单位做广告,利用政府网刊登执法检查公告,自行印发统计执法检查公告,多次化钱由广告公司在主要街道、统计资格认定考试地点挂横幅,扩大统计影响。同时,加强统计法制信息工作,积极撰写信息,努力营造统计法制工作氛围。 3、人性化执法 在近几年统计法制工作中,我们围绕创造一个良好的统计法制工作环境的新思路,注重人性化执法是重要的工作措施。在统计执法、统计稽查全过程体现人性化。 稽查前,首先提出要单位领导到场,稽查组长阐述统计稽查的目的意义,宣传统计法规;检查中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同时考虑企业的实际问题;决定处罚预告在先,并实行谈话制;处罚预告书发出后,统计人员送陈述书时进行谈话,并明确要求单位负责人来局接受面对面谈话。谈话中灌输三层意思:一是让单位领导知道违法问题存在,要求予以改正,提高对统计工作的认识;二是告知违法案件查处的法律依据,提高对统计法律法规的认识;三是让单位领导陈述和申辩,并表明认识态度,为正式处罚接受心理准备,为结案打下基础。 注重人性化统计执法,近年来的处罚执行比较顺利,没有发生一起行政复议案件和诉讼案件。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特征告诉我们,在各项统计工作中要切实做到以人为本、执法公正、一心为民。因此,统计执法机构和统计执法人员,要正确运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统计执法,任重道远。这就要求我们,在统计工作、特别是统计执法中,要以正确的法治理念为先导,勇于探索、敢于创新,不断完善统计执法方法制度,促进统计法制工作上新的台阶。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理伦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系统化的法治意识形态,反映和指引着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目标方向、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必须长期遵循的指导思想。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集中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五个方面的内涵,有机统一,相辅相成,各自从不同侧面系统地揭示出社会主义法治的主要原理,同时又完整地描绘出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图景。

简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

1、健全完善立法2、坚持依法行政3、严格公正司法4、其他要求:加强制约监督、自觉诚信守法、繁荣法学事业、坚持依法执政、实施正确领导等

论述如何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所具的 充分的开放性 这一鲜明特征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治观中国化、时代化和大众化最新的重要成果。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绝不是一个封闭的体现,无论从其形成上,还是从其内容和要求上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都具有充分的开放性。 首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对传统法治精神和现代法治经验的合理开放。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对我国传统优秀法治精神的批判性承继。“民为邦本”、“公正执法”、“以法治国”和“礼法并用”的思想是我国古代悠久法治文明结出的硕果。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党进行了一系列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探索,依法治国战略的提出和入宪,党政领导干部政治生活的规范化,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人权的宪法保障乃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和权力制约等法治原则的确立,都是这一时期的重要成果。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对上述法治实践的深化与延展,也是对其精华的合理开放与鉴别吸收。 其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对社会现实的积极开放,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对社会现实的关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成绩斐然。然而,经济发展中也暴露出一系列的问题,其中最主要的是贫富分化的问题。现代文明的发展应当是一个经济、政治、社会和生态协调推进的整体化进步,应当是“四维”的或者说是多维的系统工程,而不仅仅是GDP崇拜主义的一维模式。经济发展刺激了利益群体的分化和价值观的多元化,为了全面回应社会利益和价值的多元性,必须要有一个包容性、开放性法律价值体系和规范体系的存在。 再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对西方法治理论与经验的理性开放。在全球化背景下,任何国家和区域的进步,乃至任何科学体系的建立与发展都不可能封闭自为,而应当开放和交融,这固然是时代的要求。西方社会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积累了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比如说西方的人民主权理论、基本人权理论,又譬如说西方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法律至上论,等等,都是具有一定合理性的,虽然从总体上检视,西方法治思想和经验不适合于中国的政体、国体与国情,但是其中个别的观点乃至理论对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仍不失为较好的借鉴。当然,如果在全球化中有意无意的遗弃甚至唾弃优秀的民族文化遗产则是愚蠢和短视的。西方的法律话语、法律规范和法治模式不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法治具有深刻的民族基因和地方性特质。实际上,理论和实践一再证明,一味形而上学地理解和教条地套用西方的法律范式其命运只有一种,就是失败。 不仅从形成上检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开放性,而且从内容上考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也具有充分的开放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容上的开放性至少包括两个方面,即法律价值上的包容性和法律规范内容上或法律渊源上的开放性。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对中国深度转型社会的一个回应,是对多元价值的一个关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经济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社会利益阶层更趋分化,社会群体的权利诉求从过去的效率前置与优先转变为效率和公平并重的双重化诉求。公平正义从压制、扭曲走向正态与突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强调新时期的公平正义实际上是对双重化权利诉求的积极回应,通过包容民主、自由、效率和公平、正义的多元价值,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权利内容变得更加的全面、丰富和协调,包容性增长的经济社会和权利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开放性是对“法条主义”的突破和超越。中国是一个有着古老文明的国家,拥有灿烂的民族文化和优秀的民风民俗;中国也是个重视礼教德化的国家,这些优秀的民族传统、善良风俗和良好道德理应作为民族文明的宝贵基因加以“遗传”。西方的社会法学家也强调法律规范之外的政策、道德、风俗乃至社会舆论甚至法官个性因素对法律的渗透和影响。法律规范或者说法律渊源是否对政策、道德、风俗乃至社会舆论诸因素存在开放性不是一个主观上是否予以承认的问题,而是一个实际存在的客观事实。如何有效而合理地对其开放,如何在保持法律权威和司法独立的基础上适度吸纳这些要素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毫无疑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从形成发展,到价值追求和规范内容上都具有显在而充分的开放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开放性不仅是理论的,也是实践的。 在立法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开放性要求我们坚持解放思想,深入社会基层,努力调查研究,敏锐地洞察和掌握社会利益与需求的新变化,及时将新兴利益群体的要求法律化,适时调整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律、法规,制定出人民群众满意的法律。在司法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开放性同时要求我们在坚持司法独立的基础上,坚持顾全大局,司法为民,全面理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乐意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主动接受舆论的监督。司法机关也要加强本身队伍建设,提高司法人员的政治和法律素质,适度推行能动司法。在法学研究和教育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开放性还要求我们自觉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独立性和中国化。

司法局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实施意见

  根据区委政法委和市司法局党委关于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有关要求,为贯彻落实胡锦涛关于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批示精神,教育干部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深刻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和内涵,更好地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司法行政工作,现就本系统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平安建设的要求出发,教育引导司法行政系统干部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理念,进一步提高司法行政系统队伍整体素质特别是思想政治素质,进一步端正司法行政工作和法律服务的指导思想,始终坚持司法行政工作的社会主义方向,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为维护社会稳定,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目标要求   通过教育活动,努力达到如下目标要求:   1、法治理念进一步树立。树立依法治国理念,维护法律权威、严格依法办事,自觉接受监督,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活动;树立执法为民理念,满腔热情帮助人民群众解决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问题,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树立公平正义理念,确立合法合理、及时高效、公开公正的观念,坚持依法办事,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维护法律权威,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树立服务大局理念,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履行职能,努力发挥作用;树立党的领导理念,自觉接受和始终坚持党的领导,确保司法行政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司法行政工作中的贯彻落实,确保党对司法行政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   2、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通过教育和对突出问题的查找整改,进一步加强局党委思想政治建设,进一步加强和改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进一步加强区司法行政干部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思想政治素质;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行业规范化建设,确保司法行政系统队伍保持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更好地发挥司法行政工作在服务大局、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   3、社会形象进一步提升。司法行政系统工作充分体现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不断加强法律服务行业行风建设,进一步树立我区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服务机构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方法步骤   教育活动从6月开始,至12月结束,共分五个阶段进行:   1、教育准备阶段(6月)。局成立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局党委书记、局长严新力任组长,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张向荣任副组长,组员由副局长张杰、朱志忠和局党委委员徐晓青、杨昌麟、许卫东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政治处。教育活动正式实施前,领导小组通过座谈会、个别访谈等形式开展调研,初步了解人员思想认识及法治理念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教育活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2、学习培训阶段(7-8月)。局处级领导干部坚持先学一步、学深一步的原则,通过联组学习、专题宣讲等形式,强化学习效果。全系统采取集中动员、专题辅导、个人自学、讨论交流、撰写体会等方式,开展“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五个专题的学习教育。   3、对照检查阶段(9月)。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各基层单位认真组织讨论,按照教育的目标要求,联系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工作实际和干部、法律服务工作者思想实际查找差距和突出问题。在司法行政系统机关公务员中,重点查看是否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严格依法办事的观念,是否注意克服和纠正官僚主义、对群众态度淡漠、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进一步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在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中,重点查找是否树立严格执业、坚持服务为民、保持诚实守信的观念,是否注意克服和纠正忽视社会责任、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诚信缺失等问题,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   4、整改问题阶段(10月)。局领导班子和各单位对排查出的问题及可能产生问题的苗头,尤其要把容易发生问题的岗位和环节作为重点,认真梳理,分析原因,按照扎实管用、简便易行和规范性的要求,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认真进行边整边改,规范执法行为和法律服务执业行为,确保教育活动取得实效。   5、检查考核阶段(11-12月)。组织局领导班子成员、局机关干部和司法所干部参加上级职能部门统一组织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知识的`考核,着重检查司法行政系统干部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内涵和本质要求掌握的程度。考核不合格者,要离岗培训补课。   四、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政法工作的灵魂。要教育广大司法行政系统干部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清醒地认识到,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确保司法行政工作自觉接受和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把党对司法行政工作绝对领导落到实处的必然要求;是确保马克思主义在司法行政工作领域的指导地位,坚定不移地坚持司法行政工作社会主义方向的客观需要;是确保广大司法行政干部和法律服务工作者进一步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切实端正执法思想和服务理念,始终做到政治坚定,业务精通,执法公正的重大举措;是确保司法行政工作始终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服务水平,更好地完成党和人民赋予使命的重要保证。   2、精心组织,领导带头。要把这次教育活动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集中精力,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局处级领导干部“要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带头参加学习,带头查找问题,带头制定整改措施,带头抓好落实”。   3、联系实际,注重实效。各单位在教育中要紧密联系领导班子、广大干部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思想实际,联系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实际,针对思想理念和工作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使正确的思想得到坚持,错误的思想得到克服,模糊的思想得到澄清,不适应形势的观念得到更新,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建设。   4、统筹兼顾,科学安排。各单位要坚持统筹兼顾、科学安排,处理好日常工作与专题教育的关系,把开展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与落实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结合起来,与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结合起来,与新时期司法行政系统“红烛”精神宣传教育活动结合起来,与律师队伍建设和公证岗位培训结合起来,切实做到教育与工作“两不误、两促进”,为推动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发展注入强大的动力。   附:《区司法局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计划安排表》

如何自觉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强调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第一次载入党的历史性文献,充分表明了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高度重视,说明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深入贯彻落实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一定要充分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及其与和谐社会根本特征的内在一致性,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并将其贯穿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全过程,贯穿于服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过程。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人类历史上最先进的法治理念,是法治建设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  在人类社会的法治进程中,产生了各种各样的法治理念。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涵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人类社会发展史上最具先进性的法治理念。这种先进性,不仅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所规定的,而且是由其自身属性所决定的。表现在:一是法律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同于一般的政治意识、道德观念,它是以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和法的学说为指导,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践过程中,继承和发扬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秀成果,吸收借鉴西方法治文明合理因素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的,包含超越时空的对法治建设一般规律的认识,因而具有普遍性的指导意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只有把握了这种规律性,我们才能增强法治建设的能动性,避免或少走弯路。二是政治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反映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强调党的领导,旗帜鲜明地体现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的法治理念。它是我们党政治理想、政治原则、政治路线在法治领域的具体化,绝不是一般的法律意识、法律观念、法律知识问题,而是社会主义法治观,属于大是大非的原则问题。讲政治,强调政治,突出政治,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在属性。三是人民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现人民主权原则,确认人民的主体地位,强调以人为本,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把人民满意作为衡量法治效果的根本标准,始终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永恒的价值追求。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不是为法治而法治,而是服务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总体格局,服从服务于党、国家、民族、人民利益的大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忠实体现了党的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法为民”要求,具有鲜明的人民性。四是实践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来源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伟大实践。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法律体系的逐步健全,司法制度的日臻完善,法律意识的普遍增强,法学研究的不断深入,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和实施,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孕育、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而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是一句空洞的政治口号或空泛的学术概念,而是有着很强可操作性,可以践之于行的思想、观念,对法治实践有直接的指导作用。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一个需要付出不懈努力、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实践过程。五是科学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反映了我国的宪法和法律制度、我国当前所处的社会历史发展阶段,以及我国的法律文化,体现了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道德要求,吸收了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是一种主观认识符合客观实际的科学理论。而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一个开放的、能够不断融入鲜明时代精神的理论体系,有着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格,其科学性是其它法治理念所无法比拟的。  具有上述先进品质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很好地解决了坚持什么、澄清什么、反对什么、更新什么的问题,科学地回答了“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国家,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法治领域的基本指导思想。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对于统一执法思想、永葆政法队伍的政治本色,对于牢牢掌握政法工作领域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主导权,坚定不移地坚持政法工作的社会主义政治方向,对于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实施依法治国方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必须深刻认识党中央作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重大决策的极端重要性,深刻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深刻理解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对政法工作和政法队伍建设的根本性、基础性、长远性作用,不断增强学习、树立、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自觉性。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以社会和谐为目标的理念,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指导原则之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以社会和谐为目标的理念。社会主义法律的产生,是为了解决矛盾、化解矛盾、预防矛盾,使社会归于平和,实现社会和谐。维护和促进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终极价值所在。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与和谐社会的本质特征有着内在的统一性,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作用。胡锦涛总书记深刻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民主法治,要求我们全面贯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确保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贯彻落实,使国家权力的行使和社会成员的活动处于严格依法办事的状态,为经济、政治、文化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提供良好的秩序保障。公平正义,要求我们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强有力地制裁邪恶、克服偏私、弘扬正气;要求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依法确定利益主体、界定利益范围、指导利益分配、协调利益关系、完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妥善处理和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在全社会形成合理的利益格局;要求筑好筑牢司法这条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以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诚信友爱,要求我们依法制裁违约、侵权、诈欺等民事行为,依法严厉打击诈骗、渎职、侮辱、诽谤等刑事犯罪行为,充分运用法律手段规范社会行为,引导在全社会建立诚实信用、平等友爱、融洽相处的人际关系。充满活力,要求我们创设相关的法律制度,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充分发挥各方面的创造活力;要求依法确认和维护劳动者的创业动力、经济利益和创造成果,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创造一个公正竞争、鼓励创造、保护创新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安定有序,要求我们树立正确的稳定观,积极化解社会矛盾,依法打击和预防犯罪,加强以对"社会人"、社会组织和虚拟社会为重点的社会管理,认真落实维护国家安全的各项措施,深入推进平安创建工作,确保社会秩序良好,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要求我们加大对自然环境和物质资源的法律保护力度,依法保障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促进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特征,与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的政法工作有着内在的一致性,二者统一于全局与局部、目的与手段、过程与结果的互动之中。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政法机关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法机关在执法办案和从事社会管理的过程中,不仅要着眼于社会稳定,更要着眼于社会和谐,转变思想观念,调整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式,把工作标准定位在促进社会和谐上,善于把各种消极因素转化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因素。这就要求政法机关必须进一步处理好专政与民主、打击与保护、管理与服务、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严格执法与维护群众利益、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做好本职工作与服务大局的关系,依法履行职务与接受监督的关系,继承与创新、立足国情与借鉴各国法治经验的关系,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关系,以更好的执法质量、更低的执法成本、更便捷的执法形式,为社会营造更多的和谐因素。因此,要自觉地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放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之中来研究,提升到促进社会和谐这个更高的起点、更高的层次、更高的水平上来探索追求。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生动实践中既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要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政法机关既是和谐社会的保障力量,也是和谐社会的建设力量,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担负着重大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政法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主题,不断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进一步增强广大政法干警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自觉性。  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体化为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自觉性。紧密结合政法工作实际,组织政法干警认真研读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赋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以崭新的内容和鲜明的时代性。要适应新时期思想政治教育的新特点,把握新形势下开展集中学习教育的新规律,积极创新教育形式,搞活教育载体,增强学习教育的感染力、渗透力和吸引力。采用讲授式、研讨式、案例式、体验式等多种形式,把大道理讲实、讲透,真正把概念上升到理念,转化为执法的指导思想;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发挥政法机关内部局域网作用,建设新的学习平台;坚持从实际需要出发,广泛开展主题实践活动,在深入基层、服务群众的过程中加深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解与把握。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与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反腐倡廉教育、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等活动有机结合起来,深化学习教育效果。在抓好普遍教育的同时,重点抓好领导干部、一线干警和年轻干警的教育。通过深入扎实有效的学习教育,引导广大干警特别是政法领导干部,真正把是否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作为衡量政法工作的重要标准,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生命线,把化解社会矛盾贯穿执法办案的始终,不断强化服务和谐、促进和谐、保障和谐的意识和自觉性。  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标准着力提高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能力。履行好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使命,必须大力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公正执法的能力。要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要求,抓住容易发生问题的每一个岗位和每一个执法环节,围绕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最密切、最直接、最实际的问题,健全完善执法责任体系、执法质量和效率考评体系、执法监督体系,建好执法档案并充分发挥其作用,提高执法规范化建设水平。高度重视执法信息化建设,把信息化手段使用到执法办案的各个环节,做到以信息化规范执法程序、落实执法制度、强化执法监督、提高执法质量和效率。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推进司法民主、保障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坚持从严从高要求,抓好经常性的查摆整改,认真解决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相适应、不相符合的问题,特别是下大力气解决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最关心、最现实的执法问题,确保公正执法、规范执法。按照中央关于加强干部培训的要求,以提高实战能力和执法水平为目标,进一步修订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方式,抓好经常性教育培训,不断加大岗位练兵力度,全面推行执法资格认证升级制度。着力培育和谐政法文化,大力加强作风建设,实现政治性、纪律性与和谐性的有机统一,提高政法机关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能力和水平。  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融入促进社会和谐的任务措施之中。紧紧围绕促进社会和谐这个核心,树立正确的稳定观,拓宽视野,完善思路,强化措施,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扎实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加强民主法治建设,夯实社会和谐的根基。坚持执法为民,事事、时时、处处以维护人民群众权益为重,调动和保护人民群众构建和谐社会的积极性。牢记公平正义理念,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主持公道,伸张正义,维护社会公正。自觉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激发社会活力。高度重视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善于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遏制、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积极改进社会管理,努力消除各种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促进社会安定有序。

现代企业法治理念都是什么?

  在市场经济的领域里,有五大理念企业所应拥有:  1、多元化理念  多元化理念是企业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生存必须要拥有的理念,因为企业在市场经济里的利益是多元的、主体是多元的、投资形式也是多元的。而多元化在法律中如何体现?如何贯彻?在过去的市场经济建设中,常常习惯用所有制来给企业贴标签,以辨明哪些是公有、哪些是集体、哪些是私有。现在的市场经济正转变为按照出资形态和出资责任来划分企业的标准。  2、自治理念  企业自治范围究竟是多大?从公司法的角度来看,还是要看章程里面如何规定。应该说企业自治的文件就是章程,章程就是企业的宪章。  但目前的情况是仍有一些企业不注意章程中的规定,应该属于自己企业的权利没有规定。企业可以在自己的章程中规定经理可以有多少权限、可以规定股份应该如何转让、也可以规定法定代表人究竟应当是董事长担任还是经理担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企业可以自主决定的事项,可以利用章程详细地加以规定。  目前物权法已经颁布出台,物权法出台的一个重要意义就在于增强了人们对于权利的意识。如果是属于自己的财产决不允许别人侵犯,政府也不能侵犯。企业也应当拥有这样的权利意识,只要是属于自身的合法权利,就可以自主决定,任何人不能够干预。但如果不属于企业能够决定的,而是政府有权决定的,企业也不应该违反。所谓凯撒的归凯撒,上帝的归上帝。企业拥有哪些权利,有哪些自主的权限应该明确。在这个意义上来说,企业需要加强自治的理念。  3、民主决策理念  企业的活力来源于它的民主决策。而所谓民主决策,应当和企业民主管理的概念区分开,在企业中决策权和执行权应当分开。执行强调个人负责,而决策应当强调民主决策、集体决策,而不是一个人来决策。  企业应该注意的一点是,我们的公司法设立了明确的机制保障执行。公司有权利决定要不要设立CEO,可以决定经理能够拥有多大的权限。这些都可以在章程中加以规定。从民主决策的观点来说,决策的机制和执行机制的分开,应该是我们企业风险降低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  4、诚信理念  德国民法典中将诚信条款叫做帝王条款。诚信作为帝王条款,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是怎样解决好市场秩序的问题。上世纪30年代美国的经济危机,因为出现了问题,人们开始懂得市场应当有秩序,如果市场没有了秩序,大家肆意兼并,形成垄断将是不利于经济发展的事情。因此,规范市场秩序在当今中国也显得尤为重要。  虽然改革开放30年以来,企业得到很大发展,但是我们另一方面也看到,有一些企业为了赢利,不顾起码的商业道德和法律规范设定的底线,坑蒙拐骗,这种情况比较严重地存在。但是怎么样改变这个问题呢?除了政府能够积极、主动地做一些工作外,企业也应当自强,从法律的层面来看,主要有两点:第一企业要学习法律,遵守法律,要守法经营。第二要有维权意识,要懂得怎么样维护自己的权利。这两点非常重要。  5、社会责任理念  法律中分成公法和私法,市场经济属于私权的范围,企业也仍然是私权的主体。法人,尤其是对社会有影响的企业,对社会负有重大的责任,因为这个企业已经涉及到社会的利益、公众的利益、全民的利益。从这一个层面上来说来说,企业的社会责任非常重要。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从中国社会主义国体和政体出发,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时代要求,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为指导,深刻地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规律,系统地反映符合中国国情和人类法治文明发展方向的核心观念、基本信念和价值取向。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和精髓 胡锦涛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说:“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是我们党在总结社会主义国家兴衰成败的经验,特别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制建设的经验,借鉴现代法治理论合理成份的基础上形成的基本理念。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国体和政体的特点和要求。我们只有全面把握这一核心理念,才能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内涵。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取向 法治有两项最基本的要求,一是要有制订得良好的法律,二是这种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所谓“良好的法律”,就是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法律。所谓“普遍的服从”,就是法律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都得到全面的实现。现代法治既是公平正义的重要载体,也是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机制。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的变动,利益关系的多元化,社会公平问题日益凸显出来。高度重视、科学分析、正确解决这些问题,对于保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减少社会风险和动荡,至关重要。解决公正问题要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坚持依法、及时、合理解决的原则,采用教育、协商、调解、司法等方法。最重要的是要通过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逐步建立并从法律上保障公平的机制、公平的规则、公平的环境、公平的条件和公平发展的机会。社会主义立法要体现全社会对公平正义的要求和愿望,使正义的要求法律化、制度化,使实现正义的途径程序化、公开化。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任务就是要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由于我国封建传统的影响,人们在思想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实体公正、轻程序公正的观念,特别是在执法环节,一些执法人员片面追求事实真相,重口供、轻证据,违反法定程序,甚至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因此,我们必须大力提倡和强调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全面的公正观念。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 人权是人之作为人都应该享有的权利,是现代社会的道德和法律对人的主体地位、尊严、自由和利益的最低限度的确认。人权来源于人的理性、尊严和价值。基本人权则是当代国际社会所确认的一切人所应当共同具备的权利。人的主体地位、尊严、自由和利益之所以被宣布或确认为权利,不仅是因为它们经常面临着被侵犯、被否定的危险,需要社会道德的支持和国家强制力量的保护,而且是因为人权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尺和动力。现代法律就是保护人权的一种制度安排和强制力量。正是人权体现了现代法律的精神,正是人权保障奠定了现代法律的合理性基础。在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革命年代,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推翻一切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政权,就是为了争取和实现人权;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全面改革开放的时代,随着我国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不断完善,社会利益多元化和社会矛盾复杂化的趋势日益明显,中国共产党作为长期执政的党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突破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理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高度重视和维护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高度重视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面临的困难问题,把工作重点从调整对立的阶级关系转移到承认和保护社会利益多元化的政治关系、经济关系、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等权利义务关系上来,转变重政权轻民权的观念,提高人权保障意识和依法执政的能力。当前,在刑事司法领域,一些执法人员还存在着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障的观念,习惯于有罪推定,忽视刑事司法的人权保障功能。因此,我们必须着力提倡打击与保护并重的观念,增强以人为本、文明执法的意识。 法律权威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 任何社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都要求有一定的权威,而法治社会的政府权威是置于法律权威之下的权威。宪法和法律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是否真正享有最高权威则是一个国家是否实现法治的关键。在现代法治国家,有的宣布宪法和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有的宣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都把树立法律权威作为实现法治的重要内容。一方面,法律权威要通过立法建立具有客观性、确定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的法律制度。如果法律可以随时随需而改,因人因地而异,那就根本没有法治可言。另一方面,法律权威要通过执法、司法和守法保证任何个人、组织和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特别是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依法办事,违法必究,有效地防止任何人或组织享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实质内涵就是要使社会主义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我国宪法第五条对法律权威的基本要求做了明确的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当前,树立法律权威的观念,要特别强调维护法制统一、反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反对把个人或组织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法律工具主义。监督制约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机制 法治的意义就在于,既能充分地利用国家权力促进和保障公民权利,又能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和腐败,保证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正确行使权力,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社会主义法治防止权力滥用和保证权力正确行使的基本措施就是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把决策、执行等环节的权力全部纳入监督制约机制之中,保证权力沿着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运行。任何权力不受监督和制约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实行法治就是要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防止国家权力的异化。在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并接受人民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我们还要努力拓宽民主监督的渠道,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把民主监督、党组织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监督体系。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的方法和途径是多样的,最重要的是保证各个监督系统的整体协调和依法进行,必须实现监督工作的法制化,健全监督法制。要树立权力接受监督制约的观念,必须全面贯彻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宪法原则,反对重配合、轻制约的做法,反对排斥监督的司法专横主义。 自由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和尺度 自由是人从自然力和社会关系的束缚下获得解放,人的内在尺度与客体的外在尺度相互转化、相互统一的进步状态。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创造实现和保障人类自由的社会前提。社会主义法治就是创造和保障这种不断发展着的自由的社会控制系统。只有坚持以人为本,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才能保证人的尊严、价值和主体性得到尊重,保证人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得到充分发挥,才能创造一个充满活力的、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古代法治的根本缺陷在于,普通公民没有成为法治的主体,法治只是统治阶级治国安邦的工具,“依法治国”演变为“依法治民”,难以跳出人治的范畴。现代法治的优势和成功之处在于,国家不仅要依靠法律的强制力、规定性来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更重要的是用法律来限制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权力,以平等地保障公民的权利,使普通公民成为法治的主体。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我们必须把公民权利(个人自由的法律表达)作为构成社会关系和法律秩序的本位性要素。公民权利的平等保护不仅是社会主义法治优越性的体现,而且是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乃至整个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指标。近二十多年来,每一项重大制度的改革实质上都可以归结为重新认识和调整权利义务关系、加大平等保护公民自由和权利的力度。中国的社会发展和法治发展的进程就是公民权利要求和权利意识不断增长的过程,是公民权利平等保护机制逐步健全和完善的过程。因此,我们应当树立权利本位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增强平等地保护公民的自由和权利的意识,摆正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反对官本位和长官意志。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上的、反映和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现代法治理念。它既有包容一切先进的法治理念的进步性,又有立足现实、强调历史发展阶段的具体性。忽略其进步性,容易导致迁就人治的现实倾向;忽略其具体性,则容易导致超越现实可能性的空想或思想混乱。来源:学习时报

大学生应树立怎样的法治理念

一、 树立依法治国的观念。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要求大学生必须不断 提高法律素养,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坚持严格执法,模范遵守法律,自觉接受监 督,时时处处注意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二、 树立执法为民的观念。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要以邓理论 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 益,作为大学生搞好学习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学习工作中真正做到以 人为本、执法为民,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 树立公平正义的观念。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 公平正义是 政法工作的生命线,是和谐社会的首要任务,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首要目标。要求 大学生必须维护公益、摒弃邪恶、弘扬正气、克服己欲、排除私利,学会坚持合 法合理原则、平等对 待原则、及时高效原则、程序公正原则,维护社会的公平正 义。 四、 树立服务大局的观念。 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要求当代大学生, 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大局开展工作, 立足本职, 全面正确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 致力于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 努力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 法治环境。 五、 树立党的领导的观念。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要自觉地把坚持 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起来,把贯彻落实党的路 线方针政策和严格执法统一起来, 学会把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与保障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统一起来,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忠实履行党和 人民赋予的神圣使命。 大学生是国家未来的高级建设者,其法律意识的强弱,法律认识水平的高低,直 接反映和影响 着社会的民主法制化进程。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预防和抑制大学生违法犯罪,同时提高其运用法律进行自我保护的能力,促进大学生自身素质的完善,更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化、民主化、制度化的进程。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是什么

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一、依法治国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要求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必须不断提高法律素养,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坚持严格执法,模范遵守法律,自觉接受监督,时时处处注意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二、执法为民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执法为民的内涵:以人为本;保障人权;文明执法。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政法工作中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三、公平正义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其内涵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公平正义的首要内涵;合法合理,这是公平正义的内在品质;程序正当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方式和载体;及时高效是衡量公平正义的重要尺度。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是和谐社会的首要任务,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首要目标。四、服务大局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把握大局,围绕大局,立足本职。要求各级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大局开展工作,立足本职,全面正确履行职责,致力于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努力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五、党的领导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包括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要自觉地把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起来,把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严格执法统一起来,把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与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统一起来,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忠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使命。扩展资料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从中国社会主义国体和政体出发,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时代要求,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为指导,深刻地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规律,系统地反映符合中国国情和人类法治文明发展方向的核心观念、基本信念和价值取向。参考资料: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百度百科

法治理念最早存在于哪个时期

法治理念最早是存在于古希腊时期,法治是人类社会进入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古希腊文明持续了约650年,是公元前800年-公元前146年,是西方文明最重要和直接的渊源。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才是真正的依法;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才是真正的法治。无论是经济改革还是政治改革,法治都可谓先行者,对于法治的重要性,可以说怎么强调都不为过。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客观要求,也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含义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现实和全局出发,借鉴世界法治经验,对近现代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和法治发展的历史经验的总结;它既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建设规划的一部分,同时也是执政党对中国法治经验的理论追求和升华.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法治领域的基本指导思想,必须反映和坚持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必须反映和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必须反映和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反映和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必须反映和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的原则要求,必须反映和坚持改革创新、与时俱进精神。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正如胡锦涛总书记所指出的,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大方面,其中每个方面又包括若干具体内容。在这五大方面内容中,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五大理念相互补充、相互支持,协调一致地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丰富的内涵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丰富的内涵,其深刻内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内容。其中公平正义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相信文科生对这句话并不陌生,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都不能够与宪法相违背。法律是我们行为的规范,是最低的道德要求。我们无法做到真正的公平正义,我们只能够在尽可能的情况下做到相对的公平正义,我国法治道路任重道远。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一、依法治国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要求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必须不断提高法律素养,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坚持严格执法,模范遵守法律,自觉接受监督,时时处处注意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二、执法为民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执法为民的内涵:以人为本;保障人权;文明执法。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政法工作中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三、公平正义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其内涵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公平正义的首要内涵;合法合理,这是公平正义的内在品质;程序正当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方式和载体;及时高效是衡量公平正义的重要尺度。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是和谐社会的首要任务,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首要目标。四、服务大局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把握大局,围绕大局,立足本职。要求各级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大局开展工作,立足本职,全面正确履行职责,致力于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努力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五、党的领导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包括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要自觉地把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起来,把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严格执法统一起来,把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与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统一起来,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忠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使命。扩展资料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从中国社会主义国体和政体出发,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时代要求,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为指导,深刻地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规律,系统地反映符合中国国情和人类法治文明发展方向的核心观念、基本信念和价值取向。参考资料: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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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是(公平正义)。

如何正确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法治理念的是人们对法律的功能、作用和法律实施所持有的内心信念和观念。她是指导一个国家法律制度设计和司法、行政执法、守法实践的思想基础和主导价值追求。一定的法治理念是由一定的社会历史制度、法律文化和价值观所决定的。一旦形成,便固定化于人们的思想中具有相当的稳定性和持久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基本规律和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思想有机统一的方针和原则的总称。 其次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等基本内容。具体上说来有:1、依法治国是核心内容。细细说来表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严格依法办事。对于司法工作者而言就是要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2、执法为民是本质要求。她体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在政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政法工作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的重要保证。3、公平正义是价值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应当讲公平正义作为协调社会各个阶层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作为建设社会公平保证体系得主要内容,作为贯穿法律权利义务的辩证统一之中。具体的说应当坚持:秉公执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坚持公正和效率并重;坚持廉洁办案。4、服务大局是重要使命。正确处理好服务大局和严格以法律行职责之间的关系;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关系;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5、党的领导是根本保证。从理念上强化党的意识、执政意识、政权意识,通过改善党的领导来更有效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领导。通过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来更有效的提高党的执政管理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 最后对于涉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判断作一些分析。1、法治理念是人们对法治本质及其规律的理性认识和整体把握而形成的一系列理性的基本观念,是对法律精神的理解和对法律价值的解读而形成的一种模式。2、我国古代,法律建设在很大程度上局限于立法技巧、编纂体例、实施方法等经验实用性领域,未能向发的价值的高层次发展。3、任何法律都包含理念和制度两个层面,缺一不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但是法律权威却未能有效建立起来。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能否实现,关键不在于法律制度本身的建构,而是依赖于人们的良好习惯和逐步养成得法治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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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

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一、依法治国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要求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必须不断提高法律素养,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坚持严格执法,模范遵守法律,自觉接受监督,时时处处注意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二、执法为民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执法为民的内涵:以人为本;保障人权;文明执法。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政法工作中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三、公平正义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其内涵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公平正义的首要内涵;合法合理,这是公平正义的内在品质;程序正当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方式和载体;及时高效是衡量公平正义的重要尺度。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是和谐社会的首要任务,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首要目标。四、服务大局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把握大局,围绕大局,立足本职。要求各级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大局开展工作,立足本职,全面正确履行职责,致力于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努力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五、党的领导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包括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要自觉地把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起来,把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严格执法统一起来,把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与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统一起来,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忠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使命。扩展资料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从中国社会主义国体和政体出发,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时代要求,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为指导,深刻地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规律,系统地反映符合中国国情和人类法治文明发展方向的核心观念、基本信念和价值取向。参考资料: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百度百科

法治理念的公平正义是指

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公平正义,是指社会主义社会的成员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实现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的保护。与西方国家所标榜的公平正义不同的是,我国社会主义公平正义是以维护、实现、发展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宗旨。公平正义理念要重点把握四点:合法合理;平等对待;及时高效;程序公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如何正确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列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同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实践经验的总结。其内容可以概括为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制的核心内容。要求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必须不断提高法律素养,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坚持严格执法,模范遵守法律,自觉接受监督,时时处处初一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制的本质要求。要义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政法工作中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是和谐社会的首要任务,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首要目标。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使命。要求各级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大局开展工作。立足本职,全面正确履行职责,致力于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努力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要自觉地把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起来,把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严格执法统一起来,把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与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统一起来,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忠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使命。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体现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现实和全局出发,借鉴世界法治经验,对近现代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以及法治发展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建设上的重要体现。它指导和调整着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工作,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我国刑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护人民、惩罚犯罪的有力武器,其三大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罪刑法定原则。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题中应有之义。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犯罪与刑罚都必须由刑法做出明确规定,并要求司法机关依法定罪量刑。1997年我国修订刑法,明确把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基本原则。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它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在各个环节都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做到为人民执法、靠人民执法。罪刑法定原则强调刑法保护机能与保障机能并重,在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利益的同时必须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人权;要求执法机关深入理解刑法的精神和本质,端正执法作风,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准确适用刑法,做到定性准确、不枉不纵,切实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利。这是执法为民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体现。适用刑法平等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涵之一。适用刑法平等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表现,任何人犯罪在定罪、量刑和行刑上一律平等,反对特权与歧视。适用刑法平等原则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原则,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在刑法面前,任何公民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二,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刑法的特权;第三,任何组织和个人的犯罪行为都必须受到刑法的追究。适用刑法平等原则是社会主义法治追求公平正义价值的集中体现。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应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重罪重罚,轻罪轻罚。这一原则在我国刑事立法中具体表现为: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司法人员必须在定性准确的基础上做到量刑适当。同时,各级司法机构必须高度重视群众反映的问题,不断提高以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做到罚当其罪、罪刑相称,正确处理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还应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出来的社会危害程度,从而确定刑事责任的大小,适用相应的刑罚。

法治理念对中国法制现代化有何意义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地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与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相结合的最新理论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学发展观在法治发展领域中的具体体现,是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思想的观念基础,是全社会法律意识的核心和灵魂,是法治建设所有环节的共同指导思想,是法治意识形态的共同理论原则。其思想意义具有很强的时代性。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意义。社会法律意识由低到高分为五个层次:公民意识、法制观念、法治理念、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形成具有特殊的指导和引领意义。它所要解决的法律意识问题,是带有方向性、根本性、价值性、宗旨性、目标性、原则性和普遍性的问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决定着公民意识、法制观念、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的属性,也规定着它们的内容。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核心与精髓。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意义。任何制度设计,都离不开制度的指导思想、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三要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恰恰是三者相结合的统一体。它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创设和发展的思想指南。  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法律实施的意义。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之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矛盾将从无法可依转向法律有效实施。这其中的核心环节是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普遍守法和有效监督四个方面,而执政党依法执政则是实现这些环节的根本保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上述法治实践的诸环节都起着观念和思想保障的作用,也起着标准和价值尺度的作用。在这个意义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是政法工作的政治原则和指导原则。  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法律意识形态的意义。法律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是上层建筑中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亦可称法律意识形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法学而言,其意义表现为三方面:其一,它为法学发展指明方向;其二,它为法学人才培养提供了标准;其三,它为法学理论研究提供了宗旨和目的。

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一、依法治国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要求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必须不断提高法律素养,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坚持严格执法,模范遵守法律,自觉接受监督,时时处处注意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二、执法为民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执法为民的内涵:以人为本;保障人权;文明执法。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政法工作中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三、公平正义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其内涵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公平正义的首要内涵;合法合理,这是公平正义的内在品质;程序正当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方式和载体;及时高效是衡量公平正义的重要尺度。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是和谐社会的首要任务,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首要目标。四、服务大局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把握大局,围绕大局,立足本职。要求各级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大局开展工作,立足本职,全面正确履行职责,致力于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努力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五、党的领导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包括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要自觉地把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起来,把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严格执法统一起来,把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与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统一起来,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忠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使命。扩展资料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从中国社会主义国体和政体出发,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时代要求,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为指导,深刻地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规律,系统地反映符合中国国情和人类法治文明发展方向的核心观念、基本信念和价值取向。参考资料: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百度百科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如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现实和全局出发,借鉴世界法治经验,对近现代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和法治发展的历史经验的总结。它既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建设规划的一部分,同时也是执政党对中国法治经验的理论追求和升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法治建设上的体现。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上的、反映和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现代法治理念。它既有包容一切先进的法治理念的进步性,又有立足现实、强调历史发展阶段的具体性。忽略其进步性,容易导致迁就人治的现实倾向;忽略其具体性,则容易导致超越现实可能性的空想或思想混乱。扩展内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现实和全局出发,借鉴世界法治经验,对近现代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以及法治发展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建设上的重要体现。它指导和调整着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工作,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我国刑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护人民、惩罚犯罪的有力武器,其三大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如何正确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如何理解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主要以什么为基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方面内容,是一个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完整的理论体系。一、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除了法律规范之外,道德、宗教等都是调整社会的重要规范,但是新中国法治建设的历程告诉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依“法”治国,而非依“人”或其他社会规范治理国家。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其主要理由在于:(一)依法治国体现了我们党治国理政观念的重大转变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由于“左倾”错误和封建残留思想的影响,我们党长期存在着“以权代法”、“以言压法”的“人治”思想。通过对改革开放之后的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经验的总结,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逐步意识到“法治”对国家的重要意义。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将过去“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提法改变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极其鲜明地突出了对“法治”的强调。1999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正式写入宪法。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标志着我们党坚定不移地选择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治国道路,从而完成了我们党执政治国理念的一次深刻而重大的转变。(二)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国是中国基本国情的要求。中国是一个大国,各地区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还不是很平衡,且拥有近14亿的庞大人口和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传统,这使中国与英国、法国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情有重要区别。要有效治理这样一个大国,必须稳定地保持中央的高度权威,同时还必须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因地制宜地回答和解决地方性问题。法治不仅可以保证基本规则和政策的稳定性,而且有助于将中央的权威以及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制度化;不仅使问题的处理可以依赖于当代人的智慧,而且还可以借助制度凝结的前代人智慧,并通过各层级之间以及同一层级的各国家机构的有效分工合作得以实现,从而保证了效率和公正。(三)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只有依法治国,人民才能通过各种法定形式参政、议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才能通过法定程序保证国家的重大决定符合自己的根本利益;才能使自己的一切合法权利和自由得到切实保障,并在受到侵害时能及时获得法律的有效救助。因此,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必须依法治国。二、执法为民: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法律的运行过程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四个阶段。然而这里,我们对于执法为民中的执法应该做广义理解,即其不仅仅包括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的执法司法行为,而是指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全部活动。(一)执法为民的主要内容执法为民是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其主要包括以人为本、保障人权和文明执法三方面内容。1.以人为本是执法为民的根本出发点。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也是执法为民的根本出发点。其具体要求为: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本;执法为了人民;执法依靠人民。2.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执法为民的基本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人权通常是指普遍的人类权利,在我国主要指宪法赋予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公民的生存发展的权利、政治权利、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与妇女、老人等弱势群体的权利。上述公民权利如果遭受到侵犯而得不到救济,势必会极大地损害宪法与法律的威信,所以贯彻落实执法为民必须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3.文明执法是执法为民的客观需要。所谓文明执法,就是在行政执法中树立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理念,充分尊重行政执法相对人的权益,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执法程序,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为建设和谐社会和法治社会提供保障。这也是新时期人民群众对执法工作所提出的更高要求。(二)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的体现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其主要体现在:1.执法为民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落实到执法工作中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执政理念的重要体现。坚持执法为民能充分体现出我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2.执法为民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一切国家权力的来源。执法机关作为权力的行使者,只能充当人民的公仆,为人民服务,而绝对不能凌驾于人民之上。3.执法为民是法治建设始终保持正确方向的根本保证。执法为民理念的提出清楚地回答了执法工作“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这个根本问题,鲜明地指出了我国法治建设的社会主义性质,其生命力就在于人民性。而在当前执法工作中存在诸多的“野蛮执法”、“暴力执法”的现象,都违背了执法为民理念的要求。三、公平正义: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2005年,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的讲话中指出:“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理念的核心内涵为:(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包括平等对待、反对特权、禁止歧视三方面内容。因为性别、年龄、贫富、身份等个体差异,不可能存在绝对的平等,但是任何公民在法律面前,都应被以同样的标准对待,任何人都不享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公民在宪法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二)合法合理是公平正义的内在品质任何组织或个人追求和实现公平正义的方式只有既合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又符合事物的内在规律,才能为社会公众所普遍接受。故而该内涵具备合乎法律、利益均衡、情理兼顾三方面内容。(三)程序正当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方式与载体所谓程序正当,是指司法机关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的规定,保证案件及时正确处理,确保公平、效率、人权保障与司法监督等价值目标得以实现。其主要内容包括充分参与、裁判中立、程序公开、程序约束四个方面。(四)及时高效是衡量公平正义的重要标尺及时高效,要求以公平正义为前提和基础,以最短的时间、以最少的成本投入、最低的资源消耗实现最大程度的公平正义。即要求做到完善体制、平均成本和提高效率。我国的及时高效原则主要体现在对行政行为作出的时间限制上,例如: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情况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确有特殊情况才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再延长10日。四、服务大局: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应该反映并服务于经济基础。服务大局要求牢牢把握大局,紧紧围绕大局,切实立足本职,全面保障服务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一)服务大局理念的基本内涵1.把握大局。现阶段,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把握大局要求我们充分认识这个大局,并自觉在大局的指引下行动,其包括把握大局的根本性、统领性、历史性、层次性四方面内容。2.围绕大局。这主要包括决策部署以服务大局为目标方向;具体工作以服务大局为基本准则;工作成效以服务大局为检验标准,全面保障服务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3.立足本职。立足本职原则要求,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全体执法人员应充分树立大局意识,依法、全面、充分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二)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必然要求的体现1.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必然要求,作为人民意志和国家意志的集中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必须按照人民的意志,服务党和国家大局,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和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必要要求和功能体现。2.服务大局是由法治工作的性质和地位所决定,作为国家的治理方式,法治必然服务于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利益。3.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经验总结。五、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就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坚持党的领导的基本内涵1.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领导。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领导,要求我们在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的同时,充分考虑中国国情,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2.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领导。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地位是什么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地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与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相结合的最新理论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学发展观在法治发展领域中的具体体现,是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思想的观念基础,是全社会法律意识的核心和灵魂,是法治建设所有环节的共同指导思想,是法治意识形态的共同理论原则。其思想意义具有很强的时代性。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意义。社会法律意识由低到高分为五个层次:公民意识、法制观念、法治理念、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形成具有特殊的指导和引领意义。它所要解决的法律意识问题,是带有方向性、根本性、价值性、宗旨性、目标性、原则性和普遍性的问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决定着公民意识、法制观念、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的属性,也规定着它们的内容。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核心与精髓。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意义。任何制度设计,都离不开制度的指导思想、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三要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恰恰是三者相结合的统一体。它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创设和发展的思想指南。  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法律实施的意义。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之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矛盾将从无法可依转向法律有效实施。这其中的核心环节是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普遍守法和有效监督四个方面,而执政党依法执政则是实现这些环节的根本保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上述法治实践的诸环节都起着观念和思想保障的作用,也起着标准和价值尺度的作用。在这个意义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是政法工作的政治原则和指导原则。  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法律意识形态的意义。法律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是上层建筑中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亦可称法律意识形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法学而言,其意义表现为三方面:其一,它为法学发展指明方向;其二,它为法学人才培养提供了标准;其三,它为法学理论研究提供了宗旨和目的。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是什么?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如何正确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列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同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实践经验的总结。其内容可以概括为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制的核心内容。要求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必须不断提高法律素养,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坚持严格执法,模范遵守法律,自觉接受监督,时时处处初一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制的本质要求。要义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政法工作中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是和谐社会的首要任务,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首要目标。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使命。要求各级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大局开展工作。立足本职,全面正确履行职责,致力于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努力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要自觉地把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起来,把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严格执法统一起来,把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与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统一起来,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忠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使命。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是啥

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一、依法治国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要求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必须不断提高法律素养,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坚持严格执法,模范遵守法律,自觉接受监督,时时处处注意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二、执法为民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执法为民的内涵:以人为本;保障人权;文明执法。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政法工作中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三、公平正义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其内涵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公平正义的首要内涵;合法合理,这是公平正义的内在品质;程序正当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方式和载体;及时高效是衡量公平正义的重要尺度。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是和谐社会的首要任务,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首要目标。四、服务大局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把握大局,围绕大局,立足本职。要求各级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大局开展工作,立足本职,全面正确履行职责,致力于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努力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五、党的领导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包括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要自觉地把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起来,把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严格执法统一起来,把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与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统一起来,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忠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使命。扩展资料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从中国社会主义国体和政体出发,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时代要求,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为指导,深刻地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规律,系统地反映符合中国国情和人类法治文明发展方向的核心观念、基本信念和价值取向。参考资料: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百度百科

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杨支柱:什么是法治理念

法治理念根植于一定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诸方面必然性要求之中,它是法治的灵魂,体现了法治的精神实质和价值追求,所要解决的是为什么实行法治以及如何实现法治的问题。具体而言,法治理念主要包含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1.法律的权威性是法治赖以实现的根本保障2.限制公权力是法治的基本精神3.公正是法治最普遍的价值表述4.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代法治的价值实质

什么是法治理念

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地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与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相结合的最新理论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学发展观在法治发展领域中的具体体现,是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思想的观念基础,是全社会法律意识的核心和灵魂,是法治建设所有环节的共同指导思想,是法治意识形态的共同理论原则。其思想意义具有很强的时代性。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意义。社会法律意识由低到高分为五个层次:公民意识、法制观念、法治理念、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形成具有特殊的指导和引领意义。它所要解决的法律意识问题,是带有方向性、根本性、价值性、宗旨性、目标性、原则性和普遍性的问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决定着公民意识、法制观念、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的属性,也规定着它们的内容。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核心与精髓。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意义。任何制度设计,都离不开制度的指导思想、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三要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恰恰是三者相结合的统一体。它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创设和发展的思想指南。  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法律实施的意义。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之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矛盾将从无法可依转向法律有效实施。这其中的核心环节是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普遍守法和有效监督四个方面,而执政党依法执政则是实现这些环节的根本保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上述法治实践的诸环节都起着观念和思想保障的作用,也起着标准和价值尺度的作用。在这个意义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是政法工作的政治原则和指导原则。  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法律意识形态的意义。法律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是上层建筑中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亦可称法律意识形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法学而言,其意义表现为三方面:其一,它为法学发展指明方向;其二,它为法学人才培养提供了标准;其三,它为法学理论研究提供了宗旨和目的。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包括什么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从中国社会主义国体和政体出发,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时代要求,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为指导,深刻地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规律,系统地反映符合中国国情和人类法治文明发展方向的核心观念、基本信念和价值取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同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实践经验的总结。其内容可以概括为五个方面。一、依法治国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不断提高法律素养,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坚持严格执法,模范遵守法律,自觉接受监督,时时处处注意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二、执法为民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工作中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三、公平正义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首要任务,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首要目标。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维护公益、摒弃邪恶、弘扬正气、克服己欲、排除私利,坚持合法合理原则、平等对待原则、及时高效原则、程序公正原则,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四、服务大局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要求各级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大局开展工作,立足本职,全面正确履行职责,致力于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努力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五、党的领导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要自觉地把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起来,把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严格执法统一起来,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忠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使命。

哪一选项不属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

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 。A.马克思主义的人民主权思想B.马克思主义有关法的本质和作用的思想C.研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方法论D.新中国成立60年来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怎样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胡锦涛总书记于2005年11月提出来的,并作出了“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的重要批示,旨在从根本上解决政法机关权从何来、为谁掌权、为谁执法、如何执法等重大问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强调以依法治国为核心内容,以执法为民为本质要求,以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以服务大局为重要使命,以党的领导为根本保证。这五个方面的有机统一,深刻而准确地抓住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和关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既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法治保障,又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治基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作出的重大理论创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对中国共产党执政的规律、对以法治保障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更加全面的把握,为我们在新的历史时期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一步注入了动力和指明了方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真正自主地建立了中国社会主义的法理基础,奠定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法治实践和法学研究的思想指南。它是在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指导下,以总结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经验为主、同时合理借鉴中外法治文明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形成的。它在法治中的地位,就是立法和政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在法学中的地位,就是法学研究的理论基础和方法论。它明确了法律的服务对象——执法为民与服务大局,价值目标——公平正义,法治原则和体制——依法治国和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将深刻影响立法、守法、执法、司法等法治实践活动和法学研究、法律教育等法律文化活动。二、法治精神2007年6月25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毕业典礼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全面深刻地阐述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问题,指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弘扬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是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第一次在高层次的会议上提出“弘扬法治精神”,也是胡锦涛总书记2005年提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后在法治建设上的又一重要论述。法治是几千年来人类社会在通向文明进步的过程中探索形成的治理国家和社会的理想方式,是人类社会共同创造的文明成果。法治精神是法治的思想内核,是法的价值的体现,是法治思考凝聚而成的思想精华,是法治实践必须奉行的基本原则。纵观世界各国在走向现代化的进程中,法治精神作为人类理性精神和政治文明的文化形态,对推动社会文明发展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法治精神”都包含着这样的基本内涵: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力受控于法律 ,保障公民权利等等。法治的真正有效的推行,必须深深根植于法治精神的普及,根植于公民对于法律的信仰。一个社会,可以较快地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但是在一个缺乏法治精神和缺乏法律信仰的社会中,培育法治的精神和信仰,并使之广泛社会化,却是一个困难的也是漫长的过程。弘扬法治精神的概念告诉我们,当法律制度发展到一定程度后,需要以法治精神为纽带,形成社会的凝聚力,建设人人有尊严、人人享受平等的和谐社会。法治的力量不仅表现在制度体系的建立上,更表现在社会成员对法律的普遍信任上,以及以这种信任为基础形成的法律文化共同体上。当今中国,正处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的历史起点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党的重要使命和人民的强烈愿望。弘扬法治精神,是我们党顺应时代发展潮流,站在世界文明发展的历史高度,对推进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现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深刻认识,是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的深刻总结,也是对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的高度概括。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法治精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法治精神”是两个内容互相衔接的科学命题。前者的关键在于强调法治的社会主义方向和基本原则,诸如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后者的关键在于强调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战略思想和法治的普适精神。实行法治,没有完全相同的模式,在中国实行法治,也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以完全照搬。在遵循法治建设一般规律的基础上,迫切需要研究和探索中国特色法治建设的途径和方式。我国封建社会历史较长,“人治”等封建思想有一定影响,注重纲常伦理使中国社会具有“关系社会”、“人情社会”的色彩,这都成为了法治建设的历史和文化障碍。要从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文化传统的实际出发,继续寻找建设法治的可行途径和方式,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唯有如此,在中国厉行法治,才能保持经济、社会的长期稳定发展,才能维护社会安定与和谐,才能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我们所说的弘扬法治精神,就是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现代法治思想内涵全面落实到立法、行政、司法、法律监督、公民行为和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等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上,协调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制社会建设,全面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和谐。我们所说的法治精神就是以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核心,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突出以人为本、人民主体、执政为民、社会和谐;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为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奋斗。总之,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就是要把作为普适价值的法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际有机地结合起来,深刻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充分认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既要坚持法治的一般原则和观念,又要根据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实际赋予其鲜明的中国特色,坚持和有效地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探索建设和发展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崭新道路。

法治理念的功能主要有哪些?

理念的基本功能是在说明实践的基础上指引实践,具体表现为价值指引和行动指引。法治理念同样具有价值功能和实践功能。价值功能的载体是法治的目的理念——法治是一种有目的的活动,内含了关于法治伦理性、正当性的价值追求,表现出了法治理念的价值性;法治最基本的目的理念是公平正义,执法为民则是当代中国对法治的实质性解说。实践功能的载体是各种关于法治工作方式的理念——实践中涉及的立法、执法、司法的具体组织和运作同样是一个观念先行的行为,诸如效率、衡平、公开、文明、独立、平等、中立、被动等等,都是法治理念对于工作方式的具体要求,反映了其强烈的实践性特征。法治理念的价值性决定了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方向,法治理念的实践性则直接关涉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品质。前者回答解决的是为什么实行法治的问题,后者回答解决的是如何实行法治的问题。从内容结构上说,法治理念就是以法治宗旨或目的为核心的一整套观念体系,立法、执法和司法则可以理解为围绕法治目的而展开的一系列制度建构和制度运作的活动。法治理念的价值性意味着必须注重对法治目的的宏观研究和把握,并以之作为司法的基本指导思想。而法治理念的实践性则要求从微观的角度对司法运作进行研究和讨论,以准确把握符合社会主义时代要求的审判工作思路与方法,依法妥善处理好每一起案件。

根据本讲,法治理念最早存在于()时期。

根据本讲,法治理念最早存在于()时期。 A.古罗马B.古希腊C.古印度D.中国古代正确答案:B

作为当代的大学生应该如何学好民法典践行法治理念?

大学生可以通过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方法、参与法律实践等途径,在日常生活中逐渐养成从法律的角度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思维习惯。大学生应该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树立,既有赖于国家的努力,也有赖于公民个人的努力,大学生应当通过各种方式努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努力树立法律信仰,一个人只有从内心深处真正认同、信任和信仰法律,才会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大学生应当通过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深入理解法律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宣传法律知识,从而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良好风尚。扩展资料:《民法典》充分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意愿。因为它完全来自于人民的生活和实践,无论是在生活中遇到高空抛物、还是在消费中遇到的“套路贷”“校园贷”“高利贷”等等。《民法典》都一一给了解答,丰富地展示了与人民相关的点点滴滴。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是具有生命力的,它坚持问题导向。而问题的提出和解决,自然是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了解民情、集中民智,《民法典》更好的体现人民的需求、人民的利益、人民的意志,能够真正用来解决和调解现实生活中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回应社会关切。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于法治实践具有哪四个方面的重要意义?

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同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实践经验的总结。其内容可以概括为五个方面: 一是依法治国的理念。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要求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必须不断提高法律素养,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坚持严格执法,模范遵守法律,自觉接受监督,时时处处注意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二是执法为民的理念。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政法工作中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是公平正义的理念。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是和谐社会的首要任务,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首要目标。要求政法干警必须秉公执法、维护公益、摒弃邪恶、弘扬正气、克服己欲、排除私利,坚持合法合理原则、平等对待原则、及时高效原则、程序公正原则,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四是服务大局的理念。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要求各级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大局开展工作,立足本职,全面正确履行职责,致力于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努力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五是党的领导的理念。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要自觉地把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起来,把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严格执法统一起来,把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与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统一起来,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忠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使命。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下本质要求: 一是必须反映和坚持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符合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坚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坚持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坚持平等、自由、正义、效率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在的价值追求。 二是必须反映和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体现人民主权原则,确认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始终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永恒的价值追求。 三是必须反映和坚持党的领导。在我国,共产党执政,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新中国法治建设的伟大成就,是在党的领导下取得的。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 四是必须反映和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马克思主义是我们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特别是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充分体现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思想道德和价值观的要求。 五是必须反映和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的原则要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和发展必须吸收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但不能照搬照抄国外的模式。这是一个基本政治原则,也是坚持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具体体现。脱离中国国情,不从中国的经济社会状况、历史和现实状况出发,盲目照搬照抄国外的东西,不仅不会起到积极作用,甚至会给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乃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来不良的后果。 六是必须反映和坚持改革创新、与时俱进。一种先进的理念,应当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作为意识形态,应当不断适应社会经济状况的变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个领域都发生了并将继续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在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的指导下,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始终充满生机活力。 按照这些本质要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内容。这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依法治国是我们党在总结长期的执政治国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的基本治国方略。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作为我们党和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和发展目标,依法治国经历了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和国家所面临的新问题和新任务促使党不断进行理论创新,“三个代表”等重要思想应运而生,从而进一步丰富和充实了依法治国的内涵。在新的形势下对依法治国进行与时俱进的理解和认识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依法治国不仅是治国的基本方略,而且是我们党的重要价值目标 法治是一种治国之道,同时也是一种价值观念,法治或人治的取舍实质上是一种价值选择。党的十五大报告把依法治国提到治国方略的高度,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依法治国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并被视为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目标,不仅是我们党就治国方式作出的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决策,而且也是一个重要的价值选择。把法治设定为国家建设的重要目标,意味着法治不仅被当作一种治理国家和社会的工具和手段,而且成为党和国家所追求的一种价值观念。 二、依法治国在本质上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目标和要求相一致 法治是被世界各国长期的历史实践所证明了的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有效办法,是全人类文明和智慧的结晶,代表了世界文化的进步。就社会主义中国而言,法治针对的是权力的滥用,它反对特权,维护民众的合法权益,反映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社会主义法治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是发展先进生产力的客观要求。因此,依法治国本质上反映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途径和有力保障。另一方面,“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体现了社会主义法的价值取向,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可以说,“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中国法治建设的灵魂,是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也是衡量我国法治建设成败得失的标准。我们立法和执法的整个过程都要体现和服务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三、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是有机结合、辩证统一的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上的领导,主要表现为“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作为执政党,党的领导的核心内容是领导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掌管国家权力,途径是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人大的基本职能是立法和监督法律的实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需要通过人大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法律;党组织推荐的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须经人大认可。党领导、指导立法,但又受到宪法和法律的约束。依法治国既保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又要求党通过法治来实施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从而避免以党代政、党政不分。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核心内容,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都必须服务于人民当家作主。在当前的情况下,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关键是要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其职能和作用得以真正实现和充分发挥。 四、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执政 把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标志着我们党执政方式和社会主义国家治理方式的重大发展和转变。党的十六大报告要求坚持依法执政,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并把依法执政同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一起作为我党执政党建设的总体目标之一。依法执政的基本内涵和要求是: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和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全党同志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督促、支持和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支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和保障;以保证司法公正为目标,逐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形成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法制保障。在我们党长期执政的情况下,国家政权机关中的骨干绝大多数是中共党员。这就意味着,我国能否实行依法治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党及其广大党政干部能否做到依法执政。当前,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 五、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辅相成 以德治国的基本含义和要求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建设为落脚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配套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并使之成为全体人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道德和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中要组成部分,是规范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法律以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道德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培养和提高社会成员的修养和思想觉悟。两者具有共同的社会目的,即维护社会秩序,保证社会稳定、和谐与发展。党的十六大报告再次强调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就是把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紧密结合起来,共同服务于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社会经济文化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就国家和社会的有效治理而言,法治与德治历来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我们在强调依法治国的同时,也必须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做到德治和法治并举,“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片面强调法治而忽视德治的思想是错误和有害的。法治以德治为基础,良好的道德风尚是法治有效性的社会基础,只有法治和德治并举方可长治久安。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是治国安邦的基本方略;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和社会主义道德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目标。

法治理念对依法治国有什么重要意义

  六、依法治市的观念基础  依法治市不仅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为基础,而且需要与之相应的观念的支撑。法治要求人们对法律拥有一种神圣的情感,一种在忠诚与信仰基础之上的归属感和依恋感,一种由此激发出的对法律的信赖、尊敬和崇尚。法律意识的发达程度既是一个国家法律运行的实现基础,又是衡量一个国家或民族法治建设的尺度。没有公民对法律的认同和信抑,没有深厚的法治观念,依法治国就没有坚实的文化基础。  (一)现代法律观念的价值取向  法律意识或法律观念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体系,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是人们对法和法律这种特殊社会范畴的观点、看法、情感和态度的总和。包括法律知识、法律情感、法律意志和法律信仰。法律意识的内容归根到底取决于一定社会赖以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同时,它又与社会的政治制度直接相关,与一个民族的固有的法律文化传统紧密联系。法律观念是社会物质生活与法律制度之间的中介,一方面,经济基础决定法律上层建筑的性质和变化,法律制度和法律意识作为法律上层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都受到经济基础的制约。另一方面,在二者之间,法律制度又是根据法律意识建立的,从发生上看,法律意识的形成是法的形成的前提条件。法律意识与政治上层建筑之间具有十分紧密的联系。政治上层建筑包括整个法律上层建筑。国家政治制度、权力配置模式和运行机制直接决定法律在社会调整体系中的地位和价值取向、法律的功能以及法律与权力的关系、法律的运行体系等,从而也直接决定了法律意识。同样,一定社会的法律意识对社会政治体系和权力运作也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  现代法律意识作为一种自觉的精神力量,不仅是法治建设内在的精神支撑,也是法治的有机组成部分以及衡量法治状态的一项标准。关于现代法律观念的内涵,学者的表述各有不同,有学者用“法治的精神”来概括现代法律观念,认为法治的精神是一种安排国家制度、确立法律与权力关系的观念力量,是一种相对稳定的、为保持法的崇高地位而指导人们认同法律权威的尚法理念。其实质是关于法在与国家和权力交互作用时人们对这一关系所选择的价值标准和持有的稳定心态。这种精神是展现法治品格风貌的方向和灵魂,具有法治精神的社会,即使法制状况不为理想,在这种精神的推动下也会逐步走向完善。现代法治社会中,构成法治精神的要素至少有四个方面:一是善法、恶法价值标准的确立。一社会中,人们有无抵抗恶法的意识,是衡量其法治观念强弱的标准之一。公众掌握了判别法律正义与否的标准,法制也就具有了去恶从善的内在活力。二是法律至上地位的认同。它要求全社会所形成的主流信念是只承认法律这一种权威。如果公众心目中认同的最高权威不是法律,那么这个社会就肯定不是法治社会。三是法的统治观念的养成。这是法治精神的核心。它首先要求统治者守法,不承认法律之外另有主宰法律而不被法律制约的主体。四是权利文化人文基础的建立。权利文化是法治社会得以形成的人文条件,它要求在观念和制度上解决社会主体的人格独立、身份平等、行为自由。权利文化的凝聚形态是权利本位理论(徐显明《试论“法治”构成要件》,载刘海年等主编《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  现代法律意识作为社会主体的自觉的精神理念,它的产生及存在是与现代社会中社会主体的公民角色分不开的。因此有学者从公民意识的角度对法治理念的产生及其内涵进行了诠释(马长山《公民意识:中国法治进程的内驱力》,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6期)。现代社会是建立在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相互分离的基础之上的,市民社会的运行形态是现代市场经济,奉行财产私有、契约自由和责任归己的原则,社会主体成为以交换价值为纽带的独立自由的个人。政治国家则成为以市民社会为目的的、公民平等而广泛参与创制并共享的公共产品。在现代社会中,市民社会的市民同时也是政治国家的公民,获得了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双重组织生活,在市民社会生活中,公民作为市民社会的成员,要在日常交往和交换、竞争与合作的相互关系领域维护自己的私权利,弘扬个性自由和自律精神。在国家生活中,公民要广泛参与政治生活,主张政治权利,塑造公共精神和社会责任感。公民的这些权利的要求与理性的价值取向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互动发展中,就形成了现代的公民意识。它展示着一种自主自律、自由自觉的主体价值取向,是公民在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双重组织生活中的个性与共性、自由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和谐统一。公民意识在本质上必然呈现为与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以平等、自由为轴心的正义价值追求和理性自律精神,是自由追求与理性自律的统一(马长山《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第178页,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公民意识的理性自由的本质,决定了它不仅是权利义务观念的简单合成,更具底蕴意义的是对公民在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双重组织生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价值判断和规范认同。公民意识包括合理性意识,公民对理想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价值追求,以及对国家、社会制度合理与否的价值评判;合法性意识,公民对符合合理性价值的国家制度有效性的信仰、认同和服从,从而使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获得权威和尊严,并得以维系;积极守法的精神,基于合理性意识与合法性意识而形成的护法精神、权利主张精神和义务的自觉履行精神。法治理念依托于公民共同体,公民意识的自由理性精神和自由、平等及权利的正义价值诉求,则构成法治理念的生命根基。正是公民意识的合理性意识、合法性意识和积极守法精神,使法治的理念得以确立。赞同3| 评论  向TA求助 回答者: thyzt111 | 二级  擅长领域: 暂未定制  参加的活动: 暂时没有参加的活动  相关内容  2007-11-14 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对于法制实践具有哪四个方面的重要意义 2010-12-9 如何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所具有的充分的开放性这一鲜明特征 3 2010-8-30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的基本特征 2010-7-7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解决哪四大问题? 2011-11-10 简要回答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括哪几个方面的内容?其相互关系如何? 6 更多关于法治理念对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的问题>>  查看同主题问题: 社会主义 法治 法治 理念  其他回答 共1条  2007-10-31 11:26 jinyanyan2 | 一级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从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五个方面,丰富和发展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织部分,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当代中国法制建设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我们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道路上的一次重大理论创新。它标志着党中央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法治发展规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建设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进一步丰富和发展。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深化和升华了党加强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和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基本指导思想。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十六大以来,我们党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在加强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强化政法队伍建设、提高维护社会主义法治能力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重大战略决策和部署,以不断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方式,提高领导水平,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和人民群众法律需求的增加,迫切需要根据新时期新阶段的新要求,进一步明确政法工作的指导思想。从政法工作自身发展的规律来看,也迫切需要进一步发展创新政法工作的指导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正是从我国基本国情和政法工作实际出发对政法工作指导思想的深化和升华。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明确了司法体制改革的行为准则和方向。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要求的司法体制是现阶段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任务,但由于受西方法理思潮的影响,我国现行司法体制改革在取得较大成绩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容置疑的问题与不足,西方国家各种法治思想的消极影响也不可忽视。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干扰了司法体制改革的健康顺利发展,迫切需要根据我国司法工作实际,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澄清模糊思想认识,明确改革的方向和要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满足了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需要,必将对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起到巨大推动作用。  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政法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提供了根本指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形成的指导政法工作科学发展的强大思想武器。努力践行科学发展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是政法工作进一步服务大局的具体体现,也是推动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建设的必然要求。如何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我国立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过程中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是摆在各级政法机关、部门面前的重大任务,譬如在立法规划中如何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实现经济立法、社会发展立法和保护生态环境立法的协调统一;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如何正确处理既重视案件办理数量也重视办案质量的关系等问题,都需要有明确科学的思想来指导。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为新时期政法工作的科学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方向性、根本性和战略性的思想武器

如何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公平正义理念

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公平正义,是指社会主义社会的成员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实现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的保护.与西方国家所标榜的公平正义不同的是,我国社会主义公平正义是以维护、实现、发展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宗旨.公平正义理念要重点把握四点:合法合理;平等对待;及时高效;程序公正.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以社会主义什么现实状况为基础的

以新中国民主法治实践为基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现实和全局出发,借鉴世界法治经验,对近现代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和法治发展的历史经验的总结。它既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建设规划的一部分,同时也是执政党对中国法治经验的理论追求和升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法治建设上的体现。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上的、反映和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现代法治理念。它既有包容一切先进的法治理念的进步性,又有立足现实、强调历史发展阶段的具体性。忽略其进步性,容易导致迁就人治的现实倾向;忽略其具体性,则容易导致超越现实可能性的空想或思想混乱。扩展内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现实和全局出发,借鉴世界法治经验,对近现代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以及法治发展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建设上的重要体现。它指导和调整着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工作,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我国刑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护人民、惩罚犯罪的有力武器,其三大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如何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法治领域的基本指导思想,必须反映和坚持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必须反映和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必须反映和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反映和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必须反映和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的原则要求,必须反映和坚持改革创新、与时俱进精神。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正如胡锦涛总书记所指出的,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大方面,其中每个方面又包括若干具体内容。在这五大方面内容中,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五大理念相互补充、相互支持,协调一致地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如何自觉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强调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第一次载入党的历史性文献,充分表明了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高度重视,说明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深入贯彻落实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一定要充分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及其与和谐社会根本特征的内在一致性,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并将其贯穿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全过程,贯穿于服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过程。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人类历史上最先进的法治理念,是法治建设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  在人类社会的法治进程中,产生了各种各样的法治理念。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涵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人类社会发展史上最具先进性的法治理念。这种先进性,不仅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所规定的,而且是由其自身属性所决定的。表现在:一是法律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同于一般的政治意识、道德观念,它是以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和法的学说为指导,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践过程中,继承和发扬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秀成果,吸收借鉴西方法治文明合理因素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的,包含超越时空的对法治建设一般规律的认识,因而具有普遍性的指导意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只有把握了这种规律性,我们才能增强法治建设的能动性,避免或少走弯路。二是政治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反映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强调党的领导,旗帜鲜明地体现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的法治理念。它是我们党政治理想、政治原则、政治路线在法治领域的具体化,绝不是一般的法律意识、法律观念、法律知识问题,而是社会主义法治观,属于大是大非的原则问题。讲政治,强调政治,突出政治,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在属性。三是人民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现人民主权原则,确认人民的主体地位,强调以人为本,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把人民满意作为衡量法治效果的根本标准,始终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永恒的价值追求。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不是为法治而法治,而是服务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总体格局,服从服务于党、国家、民族、人民利益的大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忠实体现了党的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法为民”要求,具有鲜明的人民性。四是实践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来源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伟大实践。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法律体系的逐步健全,司法制度的日臻完善,法律意识的普遍增强,法学研究的不断深入,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和实施,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孕育、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而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是一句空洞的政治口号或空泛的学术概念,而是有着很强可操作性,可以践之于行的思想、观念,对法治实践有直接的指导作用。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一个需要付出不懈努力、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实践过程。五是科学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反映了我国的宪法和法律制度、我国当前所处的社会历史发展阶段,以及我国的法律文化,体现了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道德要求,吸收了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是一种主观认识符合客观实际的科学理论。而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一个开放的、能够不断融入鲜明时代精神的理论体系,有着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格,其科学性是其它法治理念所无法比拟的。  具有上述先进品质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很好地解决了坚持什么、澄清什么、反对什么、更新什么的问题,科学地回答了“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国家,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法治领域的基本指导思想。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对于统一执法思想、永葆政法队伍的政治本色,对于牢牢掌握政法工作领域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主导权,坚定不移地坚持政法工作的社会主义政治方向,对于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实施依法治国方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必须深刻认识党中央作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重大决策的极端重要性,深刻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深刻理解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对政法工作和政法队伍建设的根本性、基础性、长远性作用,不断增强学习、树立、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自觉性。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以社会和谐为目标的理念,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指导原则之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以社会和谐为目标的理念。社会主义法律的产生,是为了解决矛盾、化解矛盾、预防矛盾,使社会归于平和,实现社会和谐。维护和促进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终极价值所在。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与和谐社会的本质特征有着内在的统一性,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作用。胡锦涛总书记深刻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民主法治,要求我们全面贯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确保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贯彻落实,使国家权力的行使和社会成员的活动处于严格依法办事的状态,为经济、政治、文化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提供良好的秩序保障。公平正义,要求我们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强有力地制裁邪恶、克服偏私、弘扬正气;要求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依法确定利益主体、界定利益范围、指导利益分配、协调利益关系、完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妥善处理和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在全社会形成合理的利益格局;要求筑好筑牢司法这条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以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诚信友爱,要求我们依法制裁违约、侵权、诈欺等民事行为,依法严厉打击诈骗、渎职、侮辱、诽谤等刑事犯罪行为,充分运用法律手段规范社会行为,引导在全社会建立诚实信用、平等友爱、融洽相处的人际关系。充满活力,要求我们创设相关的法律制度,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充分发挥各方面的创造活力;要求依法确认和维护劳动者的创业动力、经济利益和创造成果,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创造一个公正竞争、鼓励创造、保护创新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安定有序,要求我们树立正确的稳定观,积极化解社会矛盾,依法打击和预防犯罪,加强以对"社会人"、社会组织和虚拟社会为重点的社会管理,认真落实维护国家安全的各项措施,深入推进平安创建工作,确保社会秩序良好,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要求我们加大对自然环境和物质资源的法律保护力度,依法保障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促进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特征,与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的政法工作有着内在的一致性,二者统一于全局与局部、目的与手段、过程与结果的互动之中。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政法机关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法机关在执法办案和从事社会管理的过程中,不仅要着眼于社会稳定,更要着眼于社会和谐,转变思想观念,调整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式,把工作标准定位在促进社会和谐上,善于把各种消极因素转化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因素。这就要求政法机关必须进一步处理好专政与民主、打击与保护、管理与服务、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严格执法与维护群众利益、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做好本职工作与服务大局的关系,依法履行职务与接受监督的关系,继承与创新、立足国情与借鉴各国法治经验的关系,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关系,以更好的执法质量、更低的执法成本、更便捷的执法形式,为社会营造更多的和谐因素。因此,要自觉地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放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之中来研究,提升到促进社会和谐这个更高的起点、更高的层次、更高的水平上来探索追求。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生动实践中既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要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政法机关既是和谐社会的保障力量,也是和谐社会的建设力量,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担负着重大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政法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主题,不断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进一步增强广大政法干警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自觉性。  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体化为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自觉性。紧密结合政法工作实际,组织政法干警认真研读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赋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以崭新的内容和鲜明的时代性。要适应新时期思想政治教育的新特点,把握新形势下开展集中学习教育的新规律,积极创新教育形式,搞活教育载体,增强学习教育的感染力、渗透力和吸引力。采用讲授式、研讨式、案例式、体验式等多种形式,把大道理讲实、讲透,真正把概念上升到理念,转化为执法的指导思想;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发挥政法机关内部局域网作用,建设新的学习平台;坚持从实际需要出发,广泛开展主题实践活动,在深入基层、服务群众的过程中加深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解与把握。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与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反腐倡廉教育、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等活动有机结合起来,深化学习教育效果。在抓好普遍教育的同时,重点抓好领导干部、一线干警和年轻干警的教育。通过深入扎实有效的学习教育,引导广大干警特别是政法领导干部,真正把是否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作为衡量政法工作的重要标准,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生命线,把化解社会矛盾贯穿执法办案的始终,不断强化服务和谐、促进和谐、保障和谐的意识和自觉性。  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标准着力提高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能力。履行好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使命,必须大力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公正执法的能力。要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要求,抓住容易发生问题的每一个岗位和每一个执法环节,围绕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最密切、最直接、最实际的问题,健全完善执法责任体系、执法质量和效率考评体系、执法监督体系,建好执法档案并充分发挥其作用,提高执法规范化建设水平。高度重视执法信息化建设,把信息化手段使用到执法办案的各个环节,做到以信息化规范执法程序、落实执法制度、强化执法监督、提高执法质量和效率。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推进司法民主、保障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坚持从严从高要求,抓好经常性的查摆整改,认真解决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相适应、不相符合的问题,特别是下大力气解决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最关心、最现实的执法问题,确保公正执法、规范执法。按照中央关于加强干部培训的要求,以提高实战能力和执法水平为目标,进一步修订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方式,抓好经常性教育培训,不断加大岗位练兵力度,全面推行执法资格认证升级制度。着力培育和谐政法文化,大力加强作风建设,实现政治性、纪律性与和谐性的有机统一,提高政法机关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能力和水平。  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融入促进社会和谐的任务措施之中。紧紧围绕促进社会和谐这个核心,树立正确的稳定观,拓宽视野,完善思路,强化措施,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扎实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加强民主法治建设,夯实社会和谐的根基。坚持执法为民,事事、时时、处处以维护人民群众权益为重,调动和保护人民群众构建和谐社会的积极性。牢记公平正义理念,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主持公道,伸张正义,维护社会公正。自觉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激发社会活力。高度重视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善于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遏制、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积极改进社会管理,努力消除各种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促进社会安定有序。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是什么

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最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如何正确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现实和全局出发,借鉴世界法治经验,对近现代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和法治发展的历史经验的总结,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法治建设上的体现。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其内容包括五个方面:依法治国理念、执法为民理念、公平正义理念、服务大局理念和党的领导理念。  2、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和精髓。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只有全面把握这一核心理念,才能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内涵。  3、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取向。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的变动,利益关系的多元化,社会公平问题日益凸显出来。解决公正问题,最重要的是要通过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逐步建立并从法律上保障公平的机制、规则、环境、条件和公平发展的机会。  4、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人权是人之作为人都应该享有的权利,是现代社会的道德和法律对人的主体地位、尊严、自由和利益的最低限度的确认。当前,在刑事司法领域,一些执法人员还存在着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障的观念。因此,必须着力提倡打击与保护并重的观念,增强以人为本、文明执法的意识。  5、法律权威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任何社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都要求有一定的权威,而法治社会的政府权威是置于法律权威之下的权威。宪法和法律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是否真正享有最高权威则是一个国家是否实现法治的关键。当前,树立法律权威的观念,要特别强调维护法制统一、反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反对把个人或组织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法律工具主义。  6、监督制约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机制。实行法治就是要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防止国家权力的异化。社会主义法治防止权力滥用和保证权力正确行使的基本措施就是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把决策、执行等环节的权力全部纳入监督制约机制之中,保证权力沿着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运行。  7、自由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和尺度。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创造实现和保障人类自由的社会前提,社会主义法治就是创造和保障这种不断发展着的自由的社会控制系统。因此,我们应当树立权利本位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增强平等地保护公民的自由和权利的意识,摆正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反对官本位和长官意志。  总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上的、反映和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现代法治理念,它既有包容一切先进的法治理念的进步性,又有立足现实、强调历史发展阶段的具体性。

如何理解和区分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法治观念和法治理念

一、基本概念(国民义局导、心质价命证)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核心内容、本质要求、价值追求、重要使命、根本保证1、科学先进的理念,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要求;2、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先进文化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建设的内在本质与规律;3、充分体现了人民民主,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4、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二、基本特征:(一)鲜明的政治性;(二)彻底的人民性;(三)系统的科学性;(四)充分的开放性三、本质属性(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二)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统一”的必然要求(三) “三个至上”是高度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党的事业是关键,人民利益是根本,宪法法律是保障。维护好、发展好、实现好人民利益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思想蕴涵和作用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蕴涵丰富,概括起来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1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则;2是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和宪法法律至上,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3是强调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人为本、执法为民、严格公正执法、维护公平正义,紧紧围绕中心、保障服务大局,坚持并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作用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国一切立法活动的思想先导;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国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思想基础: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确保我国司法机关坚持正确方向、实现司法公正的思想保障;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的价值指引;5、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发展法学教育、繁荣法学研究的重要保障。第三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MBSL1.人民(M)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2.法制完备(B)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3.树(S)立宪法法律权威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4.权力(L)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执法为民的基本内涵1.以人为本是执法为民的根本出发点。2.保障人权是执法为民的基本要求。3.文明执法是执法为民的客观需要。公平正义的基本内涵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公平正义的首要内涵。2.合法合理是公平正义的内在品质。3.程序正当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方式与载体。4.及时高效是衡量公平正义的重要标尺。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服务大局的基本内涵1.把握大局是服务大局的前提条件。2.围绕大局是服务大局的根本保证。3.立足本职是服务大局的基本要求。党的领导的基本内涵1.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领导。2.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领导。(1)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制度。(2)司法制度。(3)党的路线方针政策。3.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组织领导。第四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一、健全完善立法1科学立法; 2民主立法; 3法制统一; 4体系完备二、坚持依法行政1、合法行政是依法行政的根本要求;2、合理行政是合法行政的重要补充;3、高效便民是依法行政的价值体现;4、权责统一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5、政务公开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6、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三、严格公正司法1、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2、不断提高司法效率3、努力树立司法权威 4、充分发扬司法民主四、加强制约监督1、国家行政机关制约监督 2、权力机关 3、司法机关4、社会组织 5、社会舆论 6、公民五、自觉诚信守法1、自觉遵守法律 2、坚持明德守信 3、深化法制宣传六、繁荣法律事业1、坚持法律研究方向 2、明确任务 3、繁荣途径 4、提高法律教育水平七、坚持依法执政1、切实加强党对立法工作领导 2、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3、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4、加强改进党对政法工作领导

法治理念的功能主要有哪些?

法治理念的功能主要有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积极投身于国家和社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亿万人民自己的事业,是中国人民自己解放自己、增强社会创造活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法治建设上的体现。本文作者从法治理念的客观性与主观性、价值性和实践性、传统性与现代性、普遍性与特殊性、专业性与大众性的关系展开,系统阐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立法、司法、执法的指导作用,分析深刻透彻。相信此文对加深读者对法治理念的认识和理解大有助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与精神实质,也是做好立法、执法、司法工作的指导方针和基本原则。从理念的基本特性出发,研究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与要求,对于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建设高素质审判队伍,不断推进人民法院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有哪些2017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方面内容,是一个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完整的理论体系。一、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除了法律规范之外,道德、宗教等都是调整社会的重要规范,但是新中国法治建设的历程告诉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依“法”治国,而非依“人”或其他社会规范治理国家。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其主要理由在于:(一)依法治国体现了我们党治国理政观念的重大转变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由于“左倾”错误和封建残留思想的影响,我们党长期存在着“以权代法”、“以言压法”的“人治”思想。通过对改革开放之后的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经验的总结,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逐步意识到“法治”对国家的重要意义。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将过去“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提法改变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极其鲜明地突出了对“法治”的强调。1999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正式写入宪法。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标志着我们党坚定不移地选择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治国道路,从而完成了我们党执政治国理念的一次深刻而重大的转变。(二)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国是中国基本国情的要求。中国是一个大国,各地区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还不是很平衡,且拥有近14亿的庞大人口和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传统,这使中国与英国、法国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情有重要区别。要有效治理这样一个大国,必须稳定地保持中央的高度权威,同时还必须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因地制宜地回答和解决地方性问题。法治不仅可以保证基本规则和政策的稳定性,而且有助于将中央的权威以及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制度化;不仅使问题的处理可以依赖于当代人的智慧,而且还可以借助制度凝结的前代人智慧,并通过各层级之间以及同一层级的各国家机构的有效分工合作得以实现,从而保证了效率和公正。(三)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只有依法治国,人民才能通过各种法定形式参政、议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才能通过法定程序保证国家的重大决定符合自己的根本利益;才能使自己的一切合法权利和自由得到切实保障,并在受到侵害时能及时获得法律的有效救助。因此,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必须依法治国。二、执法为民: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法律的运行过程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四个阶段。然而这里,我们对于执法为民中的执法应该做广义理解,即其不仅仅包括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的执法司法行为,而是指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全部活动。(一)执法为民的主要内容执法为民是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其主要包括以人为本、保障人权和文明执法三方面内容。1.以人为本是执法为民的根本出发点。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也是执法为民的根本出发点。其具体要求为: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本;执法为了人民;执法依靠人民。2.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执法为民的基本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人权通常是指普遍的人类权利,在我国主要指宪法赋予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公民的生存发展的权利、政治权利、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与妇女、老人等弱势群体的权利。上述公民权利如果遭受到侵犯而得不到救济,势必会极大地损害宪法与法律的威信,所以贯彻落实执法为民必须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3.文明执法是执法为民的客观需要。所谓文明执法,就是在行政执法中树立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理念,充分尊重行政执法相对人的权益,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执法程序,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为建设和谐社会和法治社会提供保障。这也是新时期人民群众对执法工作所提出的更高要求。(二)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的体现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其主要体现在:1.执法为民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落实到执法工作中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执政理念的重要体现。坚持执法为民能充分体现出我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2.执法为民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一切国家权力的来源。执法机关作为权力的行使者,只能充当人民的公仆,为人民服务,而绝对不能凌驾于人民之上。3.执法为民是法治建设始终保持正确方向的根本保证。执法为民理念的提出清楚地回答了执法工作“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这个根本问题,鲜明地指出了我国法治建设的社会主义性质,其生命力就在于人民性。而在当前执法工作中存在诸多的“野蛮执法”、“暴力执法”的现象,都违背了执法为民理念的要求。三、公平正义: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2005年,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的讲话中指出:“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理念的核心内涵为:(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包括平等对待、反对特权、禁止歧视三方面内容。因为性别、年龄、贫富、身份等个体差异,不可能存在绝对的平等,但是任何公民在法律面前,都应被以同样的标准对待,任何人都不享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公民在宪法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二)合法合理是公平正义的内在品质任何组织或个人追求和实现公平正义的方式只有既合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又符合事物的内在规律,才能为社会公众所普遍接受。故而该内涵具备合乎法律、利益均衡、情理兼顾三方面内容。(三)程序正当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方式与载体所谓程序正当,是指司法机关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的规定,保证案件及时正确处理,确保公平、效率、人权保障与司法监督等价值目标得以实现。其主要内容包括充分参与、裁判中立、程序公开、程序约束四个方面。(四)及时高效是衡量公平正义的重要标尺及时高效,要求以公平正义为前提和基础,以最短的时间、以最少的成本投入、最低的资源消耗实现最大程度的公平正义。即要求做到完善体制、平均成本和提高效率。我国的及时高效原则主要体现在对行政行为作出的时间限制上,例如: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情况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确有特殊情况才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再延长10日。四、服务大局: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应该反映并服务于经济基础。服务大局要求牢牢把握大局,紧紧围绕大局,切实立足本职,全面保障服务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一)服务大局理念的基本内涵1.把握大局。现阶段,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把握大局要求我们充分认识这个大局,并自觉在大局的指引下行动,其包括把握大局的根本性、统领性、历史性、层次性四方面内容。2.围绕大局。这主要包括决策部署以服务大局为目标方向;具体工作以服务大局为基本准则;工作成效以服务大局为检验标准,全面保障服务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3.立足本职。立足本职原则要求,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全体执法人员应充分树立大局意识,依法、全面、充分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二)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必然要求的体现1.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必然要求,作为人民意志和国家意志的集中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必须按照人民的意志,服务党和国家大局,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和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必要要求和功能体现。2.服务大局是由法治工作的性质和地位所决定,作为国家的治理方式,法治必然服务于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利益。3.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经验总结。五、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就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坚持党的领导的基本内涵1.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领导。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领导,要求我们在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的同时,充分考虑中国国情,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2.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领导。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

1、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则,是贯穿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线和灵魂,也是区别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念的根本和关键。 2、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统一”的必然要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统一”,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内在地要求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 3、切实把“三个至上”的要求落实到社会主义法治的各个方面。必须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供坚强领导和根本保证,必须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必须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树立和维护宪法法律权威。

法治理念的介绍

法治理念根植于一定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诸方面必然性要求之中,它是法治的灵魂,体现了法治的精神实质和价值追求,所要解决的是为什么实行法治以及如何实现法治的问题。具体而言,法治理念主要包含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1.法律的权威性是法治赖以实现的根本保障2.限制公权力是法治的基本精神3.公正是法治最普遍的价值表述4.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代法治的价值实质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什么意思?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地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与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相结合的最新理论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学发展观在法治发展领域中的具体体现,是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思想的观念基础,是全社会法律意识的核心和灵魂,是法治建设所有环节的共同指导思想,是法治意识形态的共同理论原则。其思想意义具有很强的时代性。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意义。社会法律意识由低到高分为五个层次:公民意识、法制观念、法治理念、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形成具有特殊的指导和引领意义。它所要解决的法律意识问题,是带有方向性、根本性、价值性、宗旨性、目标性、原则性和普遍性的问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决定着公民意识、法制观念、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的属性,也规定着它们的内容。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核心与精髓。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意义。任何制度设计,都离不开制度的指导思想、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三要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恰恰是三者相结合的统一体。它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创设和发展的思想指南。  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法律实施的意义。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之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矛盾将从无法可依转向法律有效实施。这其中的核心环节是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普遍守法和有效监督四个方面,而执政党依法执政则是实现这些环节的根本保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上述法治实践的诸环节都起着观念和思想保障的作用,也起着标准和价值尺度的作用。在这个意义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是政法工作的政治原则和指导原则。  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法律意识形态的意义。法律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是上层建筑中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亦可称法律意识形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法学而言,其意义表现为三方面:其一,它为法学发展指明方向;其二,它为法学人才培养提供了标准;其三,它为法学理论研究提供了宗旨和目的。

社会主义五个法治理念的内涵 执法工作中如何贯彻落实

(1)依法治国,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依,主要是对立法工作提出要求而言。立法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工程的基础工作,也是执法、司法和守法的前提条件。只有做好了立法工作,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才能实现有法可依,依法治国的方略才能较好执行和实现。回顾我国在建国初期,当时很多法律尚未完善,有些甚至远未制定出来,因而在执法司法工作中,往往把领导人的思想意向和讲话精神当作了“法”,把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或不执行未经实践检验是否正确的做法被认为是“违法”,以权压法现象十分严重,这都是在旧社会遗传影响下产生的“无法可依、有法不依”的结果,这显然与依法治国的要求是相悖的。(2)推进法治,必须有法可依我国地广人众,公民和组织的各项活动相对广泛,但都必须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活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宪法第五十五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根据宪法规定和有法必依的要求,遵法、守法、用法的主体既包括了所有的公民,也包括所有的组织,如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等。同时,在守法的内容方面,除了宪法和其他法律外,还包括其他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条例和规章等。这些,都需全体公民和组织认真遵守和执行。这样才能防止象“十年浩劫”中违法行为的出现,才能避免把依法经人民选举产生的国家主席也打倒并迫害致死的惨剧再度发生。(3)建设法治国家,必须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建立法治社会最重要的法制保障环境的要求之一。这一要求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求一切行政和司法机关必须秉公执法,公正司法,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理各种案件,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二是要求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必须恪尽职守,履行法律规定的执法、司法职责和义务,追究和打击违法犯罪,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为维护和创建平安稳定的法治环境服务。二、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执法为民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其主要精神内涵是实现、维护、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1、执法为民理念的本质体现和要求。(1)体现于“立党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政理念,也是政法工作的必然要求。政法机关树立执法为民理念,是由我们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所决定的。政法机关是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专政工具,其宗旨必然要符合党和国家政权的性质和宗旨。因而,一切为了人民的利益,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是政法机关和政法工作的必然选择。执法为民理念的提出,是党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执政理念的直接反映和体现,是执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我们践行执政为民理念,就要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彻底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2)执法为民的理念要贯穿服务于人民之中。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作为政法机关来说,执法为民的理念要体现在服务于人民,保护人民的利益之中。(3)搞好政法工作要以“执法为民”的理念作思想保证。创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发展经济是当前我党我国的主要任务和目标,政法工作要为维护这一任务和目标服务。要在全体政法干警中树立和弘扬司法为民理念,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统一司法的指导思想,克服和纠正存在于政法队伍中各种不正确的执法观念和意识,确保政法工作始终为社会服务、为人民服务的正确方向。2、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明确司法为民的宗旨(1)要有“一切为了人民”的思想。“一切为了人民”是司法为民理念的基本要求。一切为了人民,就是在一切工作中,都要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把满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作为践行司法为民理念的出发点。具体体现于:A、立足本职,恪尽职守、保护人民、打击敌人、维护稳定;B、认真调处社会纷争,及时把握人民群众不断变化的利益诉求;C、要以科学发展观统揽政法工作,为社会和谐发展服务;D、要以求真务实的态度办事,严防华而不实的“政绩工程”、“面子工程”和“形象工程”继续发生。(2)坚持群众路线。坚持群众路线就是:①加强对国家执法权力机构的建设,充分发挥执法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②做好群众工作,积极争取人民群众的支持;③以政法机关涌现的先进人物和事迹为榜样,深入群众,服务群众。3、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执法为民最基本的要求是坚持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公正执法是践行执法为民理念的真实体现。实践公正执法理念,应实现以下几点:(1)勤政为民、公正执法。勤政为民就是对人民群众最具体、最直接、最现实的要求给予最大程度的实现和满足,实实在在地为人民谋利益;公正执法就是在执法过程中,特别注意防止和杜绝各种形式的乱作为或不作为的现象。要做到认真履行职责,热情工作、不偏不倚、秉公执法,使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得到切实保护。(2)强化服务意识。树立执法为民理念,最主要是在工作中提高为谁服务的意识,处理好管理与服务的关系,要把依法依职管理与为社会服务,为广大人民服务统一起来,同时,也不能因提倡服务而放松管理或不敢管理,要把关切人民的利益与强化管理结合起来。(3)要文明执法、规范执法、热情服务。(4)要廉洁自律、刚正不阿。执法为民,清正廉洁,是每位执法人员的起码要求,要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坚定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在革命风浪中考验自己,锻炼自己。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和目的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这准确说明了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与目的,是人民司法工作的唯一生命线。1、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永恒主题和神圣职责(1)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目标。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和落实依法治国的目标,不但要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和理论,还要使公平正义的精神和价值通过法的适用和实施,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实现、彰显和弘扬。因此,只有通过把公平正义的理念体现于法治的实施过程中,社会主义的法治才能惠及广大人民群众。(2)构建和谐社会首先要致力于实现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公平正义与社会和谐是相辅相承的关联体,没有公平正义,社会和谐无从谈起,要创建和谐社会,必须强调和实现公平正义。(3)公平正义是自古以来人类社会的向往与追求。(4)政法机关要把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作为自己的神圣职责。政法机关和广大政法干警有着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等权利的重任,是法律的执行者和公平正义的维护者。对此,政法队伍在执法过程中,要树立公正执法理念,要把“迟到的公正不是公正”铭记头脑,要增强责任意识、公正廉洁意识、效率和纪律意识。不断提高执法司法的能力和水平,认真担负起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和责任。2、公平正义的内涵(1)体现合法性和合理性。一切执法工作或行为都要围绕符合法律的规定,既符合实体法,又要遵守程序法,把两者统一于公平正义之上。(2)体现人人平等原则。公平正义的载体和基础是人人平等。如果没有人人平等,那公平正义便成了抽象的空谈。人人平等又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反对特权。法律上的平等,就是排除任何特权,反对同等条件下的不同待遇,应实行平等保护和服务。二是禁止歧视。按公平正义原则要求,法律上的平等对待要充分体现在对社会关系中任何一个主体上,不管其地位多么劣势,均平等对待。连我国古代的商贾在交易中,都崇尚甚至标榜“童叟无欺”的公平美德,这是平等原则的关键。(3)体现及时性和高效性。及时和高效是政法机关在执法司法过程中,在维护公平正义,衡量执法能力工作好差的具体要求和体现。及时和高效的要求以三个方面作衡量:一是提高时间效率,减少工作拖延;二是节约执法成本,实行诉讼经济;三是提高制度的科学性,减少不合理制度的负面作用。如前段媒体报道的海南省临高县法院一宗19年来未审结的案件,不管最终实体处理结果如何,但其审判程序是违法的,与及时性和高效性是相悖的。3、政法工作如何践行公平正义之职责(1)坚持秉公执法政法工作只有坚持秉公执法,才能践行公平正义的目的。具体来说,就是:一要出于公心、维护公益,处处以国家利益、人民利益和社会利益为最高利益,以维护公平正义为己责,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尊严;二要有刚正不阿的正气。要敢于惩治邪恶、伸张正义、弘扬正气;三要有公道正派立场,不偏不倚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四是要有克己奉公的思想。不为人情所困,不为名利所惑,不为美色所虏,不惧权势所压,以清正廉明之风和公正无私的立场处理问题,给人以看得见和实在的公平与正义。(2)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政法机关和干警执法办案必须要以事实为依据,绝不能凭想象、靠推理、先入为主的方法分析认定事实,做到准确用法、努力提高执法水平。(3)把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执法体现于执法全程上为使执法体现公平公正,除了实体必须公正处理外,程序公正也尤为重要。一件案件如果程序违法或错误,则会给当事人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因此,中央和最高法院提出从今年下半年开始,对死刑案件的二审一律实行开庭审理的决定,就是使审判程序充分体现公正公平的重要措施之一,以保证实体与程序的全面公正。(4)坚持以公平、公开促进公正政法部门在执法司法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执法的公开与公平的规定,做到以公开促公正,不断提高执法司法的透明度,深化公开的形式和内容,以最迅速和最易为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途径,将应公开的内容公之于众,便于人民群众监督。四、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使命服务大局,是指执法司法工作要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为保障社会主义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谐社会建设服务。为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和高效的法治环境服务。(一)服务大局,就要为法治建设提供各项保障。具体把握以下几点:1、保障社会主义的经济建设。政法机关必须牢记和把握好发展是硬道理的战略思想,坚持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把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市场经济秩序、国家经济安全维护好,打击各类经济犯罪活动,调整好经济社会关系。2、保障社会主义的政治建设。我国的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政法机关要依法保障人民行使各项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积极推进法治国家的进程,巩固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严格执法,努力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和依法办事能力。3、保障社会主义的文化建设。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为目标,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把握好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巩固全党和全国人民的团结奋斗,促进精神文明建设,依法打击各种社会丑恶现象。大力弘扬科学文化精神,崇尚文化科学,反对和抵制封建愚昧迷信,保障和推动先进文化的发展。4、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政法机关要进一步增强稳定是第一责任的意识,做好矛盾纠纷的排查处理,缓和社会冲突和对立,保护增加和谐因素。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范和打击影响农民生产生活的各种违法犯罪,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积极作用。(二)服务大局,就要认真履行职责,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正确做好服务大局的职责工作,要处理好三个关系:1、要处理好服务大局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关系主要要求:(1)政法机关依法履职的根本目的是保障服务大局,不能脱离履职原则去“发挥”职能。防止和纠正单纯的业务观点,割裂政法工作与党和国家改革发展的大局关系,割裂与建设和谐社会的关系,防止和纠正脱离保障服务目标而孤立地抓政法工作的错误思想和做法;(2)服务大局是依法正确履行职责,防止以服务大局为名包括一切;(3)防止和纠正把服务大局单纯理解成只讲服务而忽视政法工作的规律和原则,变成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消极被动或无所作为。2、正确处理好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树立服务大局理念,就是要把党和国家的全局利益通过各部门的具体工作去推进并使之实现,而不能本末倒置,以局部代替全局。在执法司法活动中,坚决克服和防止部门的局部的利益去危害国家的全局利益。3、要处理好执法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虽然表面不同,但有着内在一致的联系。因此,在执法的过程中,要做到既要坚持原则,依法办事、保证达到最基本的法律效果标准,同时又要讲政治,注重社会效果,反对只讲法律效果不讲社会效果的机械办案方式,反对使党委、政府和人民不满意的执法行为或损害法治原则的执法活动。五、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根本保证1、坚持党的领导的意义(1)党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理论,概括说明党的领导是人民的历史选择。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以其革命性、先进性带领人民进行革命斗争直至取得胜利。因此,中国人民衷心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党的执政和领导,被宪法确定为一项基本原则。宪法序言规定:“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这就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这项原则是以宪法为据的。(3)我们政法机关的特性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维护政权的国家机器,如果没有党的统一而坚强的领导,政法机关靠自身是无法完成法律所赋予的重大历史责任和使命的。因此,只有不断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才能保证政法机关全面发挥好维护国家安全、化解矛盾纠纷、打击预防犯罪、维护公平正义、服务改革发展的职能,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2、强化落实党的领导要解决如下问题(1)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解决好历史证明,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我们要搞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必须明确树立党的领导、确立党的领导地位,坚信党能带领我国人民有序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同时,由于宪法规定了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任何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要表达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和接受人民的监督。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按依法治国要求,在体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中,即立法、执法、司法都要体现党的领导,通过党组织的卓越工作和党员的模范作用,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的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2)把落实党的方针政策与执行国家法律的关系统一好根据我国实际,党的政策与法律在表现形式上虽不同,但在本质上有着统一性。这就决定了两者的相互关系。第一、党的政策是法律的核心内容,是法律的灵魂和精髓;第二、法律是党通过国家政权贯彻党的政策的基本手段,政策被制定为法律,已上升为国家意志,获得有力的实施保障;第三、贯彻党的政策能促进法律更好地得到实施,树立法治的权威。因此,在倡导法治的条件下,把党的政策与法律对立起来,是错误的,而把二者等同起来,认为“政策就是法”,否定法律的作用也是错误的。我们必须把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与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有机结合起来,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3)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与政法各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关系处理好坚持党的领导与政法各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原则。坚持党的领导是四项基本原则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制度;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特征和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二者的共同目的都是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在处理关系上,要明确党的领导是总揽全局,而总揽却不是包揽,不代替更不插手干预政法各机关正常的工作程序;而政法各机关的独立行使职权,也不是不要党的领导,更不能不接受监督。3、政法机关和政法干部如何实践坚持党的领导的理念(1)要坚持马列主义在政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在新的历史时期,要坚持把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指导政法工作和武装干警的头脑,要懂得运用马列主义的观点、方法分析、解决政法工作问题,坚决反对打着“依法治国”和“司法独立”的旗号而否定党的领导,否定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错误观点和言论。(2)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要深刻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内容和含义,不断增强执行这些方针政策的自觉性,把这些政策贯彻好、落实好。对如发现重大问题或出台重大的政策措施等,要及时向党委报告,把党对政策工作的领导落到实处。(3)要不断增强党性观念。广大政法干警要时刻保持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的要求的一致性,做到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祖国和忠于法律。共产党员要时刻牢记党的纪律,严格遵守党章,树立立党为公、执法为民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结束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实践经验的总结,是一个理论的创新。我们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确保政法工作沿着社会主义方向不断前进的客观需要,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客观需要,也是政法队伍建设的客观需要。我们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目的要求是:一是使司法理念进一步端正;二是使司法能力进一步增强;三是使司法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四是使改革方向进一步明确;五是使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六是使群众满意程度进一步提高。现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进一步加强安邦治国的目标出发而提出的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标志着我们党和国家的执政能力和执政理论有了更加深刻的实践把握和理论认识。可以相信,只要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好中央的要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教育活动,就一定能取得丰硕的效果。

简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括五个方面基本内容:  1.依法治国的理念。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2.执法为民的理念。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是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在政法工作上的体现。  3.公平正义的理念。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只有坚持公平正义,才能实现公正执法,才能真正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  4.服务大局的理念。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就是保障和服务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根本目标。  5.党的领导的理念。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要坚持党的领导核心地位,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是什么?

你确定是社会主义法治而不是社会主义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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