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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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法律主观:一、出口退税如何税务申报1、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模块下的“出口退税管理”,点击“在线申报”进入申报界面。2、进行明细数据采集。外贸企业的数据主要包括报关单和进项发票,根据报关单录入出口货物明细数据,根据对应的进项发票录入进货明细数据。需要特别注意:关联号的编写规则:申报年月+申报批次+流水号。每一张报关单对应一个关联号,相应的进货发票关联号与报关单关联号保持一致,这样才可以把出口明细和进货明细关联起来,形成对应关系。3、进行数据检查。点击“退税申报”—“数据申报”—“数据检查”,系统自动进行进货出口数量关联检查和换汇成本检查。检查通过方可进行下一步操作,如果提示数量或者数据错误可返回上一步修改;如果是换汇成本高,需要做情况说明录入。4、一键生成汇总、生成申报数据。5、数据申报。点击“远程申报”,先进行“数据自检”,接收反馈信息进行疑点处理。若有疑点需修改数据的,可以撤销数据,退回到数据采集模块进行修改。若审核通过,可点击“直接申报”确认正式申报。如下图所示:6、报表打印。正式申报后,选择要打印的报表(支持批量打印,一次打印选中的所有报表)如有疑点需提交材料的,可作为正式的纸质申报文件提交税务局。无需提交的,企业自己留存备查。二、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企业需要具备的条件1、必须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经营出口产品业务,这是企业申办出口退税登记最基本条件。2、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3、必须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单位,具有法人地位,有完整的会计工作体系,独立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和资金平衡表,并在银行开设独立帐户,可以对外办理购销业务和货款结算。三、出口退税需要什么材料1、报关单。报关单是货物进口或出口时进出口企业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以便海关凭此查验和验放而填具的单据。2、出口销售发票。这是出口企业根据与出口购货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填开的单证,是外商购货的主要凭证,也是出口企业财会部门凭此记帐做出口产品销售收入的依据。3、进货发票。提供进货发票主要是为了确定出口产品的供货单位、产品名称、计量单位、数量,是否是生产企业的销售价格,以便划分和计算确定其进货费用等。4、结汇水单或收汇通知书。5、属于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自制产品,凡以到岸价CIF结算的,还应附送出口货物运单和出口保险单。6、有进料加工复出口产品业务的企业,还应向税务机关报送进口料、件的合同编号、日期、进口料件名称、数量、复出口产品名称,进料成本金额和实纳各种税金额等。7、产品征税证明。8、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9、与出口退税有关的其他材料。法律客观:(一)主体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单位构成本罪的,对单位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可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可以抵扣大量税款,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也严重地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所谓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可以用于申请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运输发票、废旧物品收购发票、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等。 (四)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具体包括下述四种表现形式: (1)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2)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4)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所谓“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以商品或者劳动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具有直接抵扣税款功能的专门用于增值税的发票; 所谓“其他发票”是指具有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功能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非增值税发票。

地税局发票管理自查情况报告

   一、自查工作开展情况   (一)发票印制环节的检查:发票统一由市局印制。冠名发票严格按行政许可程序进行审批,然后报市局统一印制。   (二)发票调拨和仓储管理环节的检查:严格按规定办理发票入库和调拨手续;发票实行专人专库保管;通过对发票库存的盘点、核对,发票的收、发、存是做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征管软件系统中的各项数据与实际情况相符。   (三)发票发放环节的检查情况:“发放发票时,管理员在5个工作日内,对纳税人初次申请领用发票的,严格按规定核定并确认领购发票方式、种类、版别、数量,再发给纳税人发票领购簿;大厅征收人员凭纳税人发票领购簿按核规定发放发票,征收税款,没有超范围发放发票和乱发放发票的现象;对纳税人申请自开发票的,严格审核资质,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发给发票,并要求纳税人按期报送发票使用情况,对个体工商户发票使用量连续2月超过定额20%的,发现就及时调整定额;月未对发票都进行了逐级盘点、核对,做到了账、表、物相符。发票工本费都是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发票工本费,及时足额上缴工本费,没有乱收费的现象;本单位无网络发票。   (四)发票核销、缴销及销毁环节的检查情况:发票核销、缴销都按规定程序进行报批,手续齐全,征管软件系统等相关记录是与实际缴销情况相符。对符合销毁条件的发票按规定程序进行销毁;发票销毁按规定进行封存、造册登记,由监察室派专人监督;在指定的地方销毁;发票销毁手续规范、齐全,销毁发票的证明与事实相符。   (五)代开发票环节的检查情况:代开发票岗位设置规范,都是按规定程序代开发票。征收人员在代开发票时,都按税收政策规定征收税款和报解税款,不存在多征少征税款现象;日常管理中对达到标准的发票部份进行了实地调查,每年开展执法监察时,对部份代开发票也进行了抽查,存在少数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不完整、不规范的现象。没有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开发票。   (六)发票内部管理检查和稽核检查环节的检查情况:基本建立了发票内部管理检查和稽核检查制度,日常管理严格执行了检查制度,发票内部检查每年进行一次,检查面未达到100%;只是进行了抽样检查,对持有发票的基层单位未全面进行实地稽核检查,稽核检查面基本达到20%;未对代开发票逐份稽核,稽核人员未在发票存根联签章;发票稽核检查时未按规定规范制作相关文书资料。    二、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经过开展发票自查和专项检查,主要存在以下不足:   (一)部份代开发票还存在资料不完整的现象;   (二)发票稽核和实地调查未达到常态化;   (三)发票管理制度有待完善;   (四)发票检查面未达到100%;   (五)对纳税人自己使用的发票还存在管理力度不够、管理不到位的情况。   对发票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我局已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对以上问题己进行整改,部份制度正在完善之中。

如何理解发票管理办法中应当开具发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第四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第五条 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第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第二章 发票的印制第七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第八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第九条 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2] 第十条 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第十一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第十二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第十三条 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第三章 发票的领购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禁止非法代开发票。第十七条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以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二十三条 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国家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三)拆本使用发票;(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第二十五条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第二十六条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第二十八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第五章 发票的检查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一)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二)调出发票查验;(三)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四)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五)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第三十一条 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第三十二条 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返还。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需要核对发票存根联与发票联填写情况时,可以向持有发票或者发票存根联的单位发出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按期报回。第六章 罚则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四)拆本使用发票的;(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三十八条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第四十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第四十一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三条 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行业特殊的经营方式和业务需求,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该行业的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特殊需要,制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1986年发布的《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和原国家税务局1991年发布的《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票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2] “国务院2010年12月27日公布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银川市饮食娱乐行业定额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饮食娱乐行业的发票及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川市区内的饮食娱乐业,包括:饮食、歌舞厅、桑拿浴、保龄球、旱冰、垂钓中心、卡拉OK、台球室、音乐茶座、游艺场等行业的发票及税收征收管理。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内从事饮食娱乐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在其取得营业收入时必须向消费者开具《宁夏银川市饮食娱乐行业定额发票》(以下简称:定额发票)。第四条 银川市地方税务局是银川市饮食娱乐行业定额发票的主管部门,各税务分(区)局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 定额发票由银川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票面套印银川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定额发票面额为:壹元、贰元、伍元、壹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伍佰元、壹仟元、伍仟元。  定额发票为存根联带报销联单页式发票。第六条 定额发票采用撕票的方式组合开具。开具时应加盖开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并同时使用黑(蓝)水笔加填顾客名称、经营项目和开票日期等有关栏目。  开票金额在一元以下五角以上的按一元金额开票,开票金额不足五角的可不开票。第七条 财务管理制度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且单位发票结算金额较大的业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从严适量供给伍仟元大额发票。第八条 外市、县在本市市区内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其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收取不超过一万元的保证金。  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时应当开具收据。第九条 定额发票采用验旧领新的供应方式。用票人需按要求填报《银川市饮食娱乐行业定额发票核销表》,同时将已使用过的发票存根交税务机关查验,并如实申报纳税情况,经查验合格后,凭税务机关已查验的发票核销表及发票领购手册购领发票。第十条 为了便于开票和记帐,对未开具发票取得的零星收入,应汇同开具发票取得的收入一并登记《营业汇总凭证》作为合法记帐凭证。  《营业汇总凭证》由银川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发放,并视同发票管理。第十一条 用票人不得非法买卖、转让、借用或给他人代开定额发票。开具发票必须真实、完整,严禁使用假发票、白条子及其他不合法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第十二条 各用票业户应建立健全发票保管制度和领用登记制度,指定专人专柜保管发票,以保证发票的安全。凡业主发生丢失毁损等情况,应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上报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其发票的面额总值照章补税后,再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罚。第十三条 消费者要求开具发票的,用票业户不得拒开。凡拒开发票者一经举报由主管税务机关查实后,按照有关规定以偷税行为从严处理,并对举报者给予奖励。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者,分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票管理的内容有哪些

  一、发票的购领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下列规定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购领发票。  1、提出购票申请。单位或个人在申请购票时,必须提出购票申请报告,在报告中载明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属行业、经济类型、需要发票的种类、名称、数量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和经办人印章。  2、提供有关证件。购领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购买专用发票的,应当提供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和其他有关证明,提供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  3、持簿购买发票。购票申请报告经有权国家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购票者应当领取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发票领购簿》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购领簿》,根据核定的发票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到指定的国家税务机关购领发票。单位或个人购买专用发票的,还应当场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上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印章等章戳。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普通发票;如普通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普通发票样式,报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按规定数量、时间到指定印刷厂印制。自行印制的发票应当交主管国家税务机关保管,并按前款规定办理领购手续。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凭机构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填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国家税务机关申请购领或者填开经营地的普通发票。申请购领发票时,应当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一万元的发票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承担法律责任或者收缴保证金。  (三)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以及其他未领取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不得领购发票,需用发票时,可向经营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填开。申请填开时,应提供足以证明发生购销业务或者提供劳务服务以及其他经营业务活动方面的证明,对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应当先缴税后开票。  二、发票的填开  (一)发票填开的基本规定  1、发票只限于用票单位和个人自己填开使用,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不提拆本使用发票。  2、单位和个人只能按照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印制或购买的发票使用,不得用“白条”和其他票据代替发票使用,也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的使用范围。  3、发票只准在购领发票所在地填开,不准携带到外县(市)使用。到外县(市)从事经营活动,需要填开普通发票,按规定可到经营地国家税务机关申请购买发票或者申请填开。  4、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如实向付款方填开发票;但对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可按规定由付款单位向收款个人填开发票;对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提供零星劳务服务,可以免予逐笔填开发票,但应逐日记帐。  5、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实现经营收入或者发生纳税义务时填开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填开发票。  6、单位和个人填开发票时,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号码顺序填开,填写时必须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份一次复写,各联内容完全一致,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填开发票应使用中文,也可以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对于填开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者折价的,在收回原发票或取得对方国家税务机关的有效证明后,方可填开红字发票,用票单位和个人填错发票,应书写或加盖“作废”字样,完整保存各联备查。用票单位和个人丢失发票应及时报告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并在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介上公开声明作废,同时接受国家税务机关的处理。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开专用发票,除按上述规定填开外,还应执行下列规定:  1、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但下列情况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销售免税项目;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商业企业零售的烟、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福利用品)、化妆品等消费品,生产、经营机电、机车、汽车、轮船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的工商企业,凡直接销售给使用单位的;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2、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的,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3、一般纳税人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采用汇总方式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附有国家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销货清单。  4、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帐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帐联上注明“作废”字样,整套保存,并重新填开退货后或销售折让后所需的专用发票。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专用发票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帐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和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  5、凡具备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交申请报告以及按照专用发票(机外发票)格式用电子计算机制作的模拟样张,根据会计操作程序用电子计算机制作的最近月份的进货、销货及库存清单及电子计算机设备的配置情况,有关专用发票电子计算机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的情况等,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批准,购领由国家税务机关监制的机外发票填开使用。  (三)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的规定;  1、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县(市)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后,领取《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许可证》;  2、持《许可证》、供货合同、进货凭证等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经审核无误后,才能开具专用发票。  三、发票的保管  (一)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二)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三)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当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开声明作废,并接受国家税务机关的处罚。  (四)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四、违反发票管理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具体行为:  1、未按规定印制发票:  (1)未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而私自印制发票;  (2)伪造、私刻发票监制章,伪造、变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3)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发票印制通知书》印制发票,转借、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4)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规定保管发票成品、发票防伪专用品、发票监制章,以及未按规定销毁废品而造成流失;  (5)用票单位私自印制发票;  (6)未按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制定印制发票管理制度;  (7)其他未按规定印制发票的行为。  2、未按规定购领发票:  (1)向国家税务机关或国家税务机关委托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取得发票;  (2)私售、倒买倒卖发票;  (3)贩卖、窝藏假发票;  (4)借用他人发票;  (5)盗取(用)发票;  (6)私自向未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发票;  (7)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3、未按规定填开发票:  (1)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内容不一致;  (2)填写项目不齐全;  (3)涂改、伪造、变造发票;  (4)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5)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  (6)虚构经济业务活动,虚填发票;  (7)填开票物不符发票;  (8)填开作废发票;  (9)未经批准,跨县(市)填开发票;  (10)以其他票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填开;  (11)扩大专用发票填开范围;  (12)未按规定填报《发票购领用存申报表》;  (13)未按规定设置发票购领用存登记簿;  (14)其他未按规定填开发票的行为。  4、未按规定取得发票:  (1)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  (2)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3)专用发票只取得记帐联或只取得抵扣联的;  (4)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款;  (5)擅自填开发票入帐;  (6)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5、未按规定保管发票:  (1)丢失发票;  (2)损(撕)毁发票;  (3)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  (4)未按规定缴销发票;  (5)印制发票的企业丢失发票或发票监制章及发票防伪专用品等;  (6)未按规定建立发票管理制度;  (7)未按国家税务机关规定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  (8)未按国家税务机关规定设置专门存放专用发票的场所;  (10)未经国家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  (11)其他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6、未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1)拒绝检查、隐瞒真实情况;  (2)刁难,阻挠税务人员进行检查;  (3)拒绝接受《发票换票证》;  (4)其他未按规定接受国家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  (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家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三)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国家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国家税务机关依法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国家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外,还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依法查处。  (六)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开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之一的。下同);  2、伪造或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3、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4、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5、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6、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及以营利为目的,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  7、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及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出售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  8、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的。

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

******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样本)为了更好地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税务机关制定的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制度: 1、由购票人持身份证责发票的领取、开具、保管及诸项业务,非发票管理人员不得代办有关发票业务。 2、领取专用发票必须专人专车或两人同行领取。领取时当面点清,入库后由专人保管,并把专用发票存放在保险柜里。 3、开具专用发票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发票联和记帐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4、不得转借、转让、涂改、代开专用发票,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不得扩大专用发票使用范围,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的专用发票。 5、不符合规定的专用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并有权拒收不符合规定的专用发票。 6、填开专用发票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专用发票。 7、坚决按规定妥善存放、保管专用发票,不放置在不安全的地方。 8、已经开具的专用发票存根联,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应当保存十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销毁。 9、在使用专用发票过程中,如不慎丢失、损毁,应于丢失当日(24小时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理。 10、虚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年 月 日

电子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

法律主观:电子发票的管理制度: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五条 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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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内容?

企业发票管理混乱,问题出在哪儿?打破发票管理僵局应该如何做?发票管理混乱的原因主要是发票在报销阶段,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同时报销,使得财务人员措手不及。虽然电子发票已经全面普及,但纸质发票还未完全退出市场,所以,面对电子发票和纸质发票同时参与报销的情况,财务人员在发票审核上需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查验发票是否重复和真实。发票管理多人参与,信息未实时共享、流通,造成不同多人反复处理同样问题。企业发票管理要求严格,业务量较大的企业往往是多个财务协同管理公司发票,尽管多人管理可以提高工作的效率,但如果信息不及时共享,就易造成工作内容的重叠和冲突。不管是什么原因导致发票管理混乱,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才是当务之急。票总管发票管理专家,专业解决企业发票报销过程中发票录入、真伪验证、重复报销查询、电子发票归档等问题。无论是电子发票还是纸质发票,都可以通过票总管完成发票的报销、查验、审核、归档管理。在发票管理的过程中,纸质发票的影像保存,电子发票的查验真伪,票总管都能快速高效解决,将纸质发票的传统和电子发票的实用兼顾,在坚持固有的报销流程的前提下,加快了发票报销的进度,提高了财务审核发票的效率性和正确性。票总管力求打造发票数字化管理模式,集成优化发票管理环境,有效帮助企业提升工作效率。

酒店定额发票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结合本酒店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所用发票分餐饮业定额发票、旅店业发票、其它服务业发票三种。  2、所有发票由酒店财务部统一管理,收银员负责领取、保管开具、上交发票。  3、领取及上交时应登记,登记内容包括:领用(交回)时间、发票种类、发票起止号码、面值,并由收银员签名。发票用完后,要及时到财务部消号,注销后方可领取新的发票。  4、收银员应根据客人实际消费金额如实开具发票,不得擅自多开、虚开。  5、收银员应根据发票格式正确填写,内容完整,字迹清晰,不得涂改、挖补、随意撕毁。如为作废发票,应保证三联完整交回财务。  6、收银员交接班时,应将发票使用情况写在交接班记录本上,交接班时双方核对无误,签字后方可下班。http://www.mo84.com/html/cy/1687.html

采购发票管理制度

采购发票是供应商开给购货单位,据以付款、记账、纳税的依据。包括采购专用发票和采购普通发票。其中专用发票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所开具的发票,发票上记载了销售货物的售价、税率以及税额等,购货方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购入货物已支付的税额作为扣税和记账的依据。普通发票是指除了专用发票之外的发票或其它收购凭证。分析研究:一、零散供方的发票问题:零散发票一般开正式发票情况很少。因此,我们的处理方法为:1、采购员在采购零星物品与零单时,在无正规发票情况下可用收款凭证替代;2、要求在凭证上注明,供方的联系方式、地址、厂家地址等相关具体信息;3、如采购金额超过5000元以上必须有正式发票,如发现发票是假的。对采购员给予一定的惩戒;4、报销时,采购员应说明清楚发票的真伪与书面表达出物料料价格分享情况。特别是零星采购。二、发票挂账以及账务对账处理程序 1、对账。对账是指会计核算中,对账簿记录所做的核对工作。对账工作是保证账账、账证、账实相符的重要条件。对账工作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账证核对。是指将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与有关会计凭证之间核对,检查其两者的时间、凭证内容、金额、凭证编号等是否一致。月末如果发现账证不符,就应重新进行账证的核对,以保证账证相符。 (2)账账核对。是指在账证核对基础上,要用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期未余额与会计掌管的现金和银行存款总账的期末余额相互核对,做到账账相符。 (3)账实核对。是指在账账核对的基础上,将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现金相核对(每日进行),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核对(一般每月应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做到账实相符。 2、结账。出纳人员将本期所发生的所有资金收付业务全部登记入账并核对无误后,应通过结账的方式,计算出本期内现金和银行存款据点入总额、付出总额和期末余额,以了解本单位本期内货币资金的全部收付情况和期末结存情况,为编制会计报表提供依据。 结账的步骤: (1)结账前,出纳人员应逐笔、顺序地登记完成货币资金收付业务。 (2)月结时,在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最后一笔记录下面划一道红线,在红线下结出本月发生额和期末余额。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本月合计”,并在其下面再划一道红线。季结、年结方法同上,所不同的是摘要栏内写出“季结、年结”;在年结下面划出双红线(表示封账)。 (3)年度终了,将“现金”和“银行存款”账户的余额结转到下一年度,在“摘要”栏内注明“结转下年”,在下一会计年度新账的摘要栏内写明“上年结转”,并将余额填入余额栏。 3、挂帐挂账需要注意涉税风险预收账款是买卖双方协议商定,由购货方预先支付一部分贷款给供应方而发生的一项负债。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向购货单位预收的款项。预收账款的核算应视企业的具体情况而定。如果预收账款比较多的,可以设置“预收账款”科目;预收账款不多的,也可以不设置“预收账款”科目,直接记入“应收账款”科目的贷方。单独设置“预收账款”科目核算的,“预收账款”科目的贷方,反映预收的货款和补付的货款;借方反映应收的货款和退回多收的货款;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结清的预收款项借方余额反映应收的款项。预收账款挂账长期或者大额挂账的现象主要分两类:1、非主观故意行为。部分企业尤其是工业企业按合同规定收到预收账款、发出货物后未将全部货款结转销售收入,未能及时足额纳税;以上偏差并非企业故意偷逃税款,主要是会计人员对税法的学习和理解不够,或误将预收账款结算方式当作分期收款结算方式进行账务处理,或认为没有收到全部货款及开具发票就可以不记收入而未结转销售收入。会计人员在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时间上存在认识上的偏差,会计人员过多的从会计制度角度,考虑谨慎性原则,强调所有权的实际性转移,而忽视税法规定的形式要件实现就应纳入收入,缴纳税款,混淆“预收账款”、“分期收款”等结算方式,将本应属于收款在前,发货在后的预收账款误按分期收款进行账务处理。2、存在主观故意行为。纳税人资产负债表“预收账款”某一时间贷方余额为较大。该企业经营产品属于非紧俏商品,基本上是买方市场,购货单位先付款后提货的可能性较小,故检查重点放到“预收账款(暂收款)”账户。此账户反映某一时间段贷方发生额比较频繁,故通过抽取调阅发生额较大的凭证详细检查。经查阅其业务日报表和销售部门的发货记录,发现付款单位已将货提走,但发票未开,从而确定为属于销售货物的行为,只是部分余款未结。经过逐项核实,发现该企业将销售货款挂“预收账款”,未转入“商品销售收入”,少报销售额,不缴或者少缴纳税款。另外,部分纳税人滥用收入确认要件,故意推延纳税时间。如有的企业利用甲方因整体交付和付款计划安排而不及时索票,滥用收入确认要件,以未验收而不满足合同确认的所有权转移,推延纳税时间。如电力行业,甲方付款有一定的付款时间规定。根据行业惯例,要5年后才付款,设备供应商也按照5年确认收入,而电站投入商业化运作一般只需要3年时间。这样会面临涉税风险,应当从实质上把握预收账款确认收入。应税收入长期挂“预收账款”,在税务机关的检查中是经常遇到的。对此税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注重审核账簿与查看实物相结合,掌握货物发出的具体情况。例如,A公司预付30%价款,款到发货后付50%,安装调试后付16%,开出全额发票后再付4%.实际运作上,税务机关实施检查时,B公司已全部发货,收到了该集团公司的收条,且收到80%的货款。现行会计制度规定,预收账款是指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向购货方预收的定金或部分货款,货物发出时确认销售收入。对于B公司提出自己销售的货物属于大型设备,应当在完成安装后才算是发货这一情况,经过稽查人员外调,当时,B公司发货后已完成安装任务,A公司打了收条证明收到了货物,尽管双方因对产品质量有争议,但并不影响货物所有权在发货时就已发生转移这一事实。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因此,B公司受到了补税、罚款和加收滞纳金的税务处理。挂账在财务上有很多的例子:比如,发货后不马上收到货款的叫挂账。挂在应收账款。比如,购货后不马上付款的也叫挂账。挂在应付账款。比如,暂时不处理的账务,也叫挂账。挂在其他应收款或其他应付款。因为从大的方面来说,暂时不计入收入、成本、费用等损益类账的经济业务都可以叫挂账。

企业发票管理制度?

发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控制企业的发票管理工作,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条例》和《XXX区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发票购买、发放、使用、缴回的专用登记簿。购买发票及时在登记簿上登记,已备查录。 第三条 对于已购入的各类发票,应该加强管理、健全制度、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第四条 禁止转借发票、禁止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禁止擅自拆本使用发票。丢失发票的,必须及时向企业领导报告情况,并由企业出面向税务机关登记备案。 第五条 开具发票时要按国家规定实事求是填开,发票各联以复写纸套写,内容摘要真实,数量相符,大小写金额相符,注明日期,必须加盖公章及填开人印章。 第六条 凡作废的发票要收齐所有联次加盖作废印章,并与存根一起妥善保存。 第七条 使用后的发票要按照发生的时间顺序妥善保管。 第八条 公司财务经理应定期对各企业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条 违反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视其情节轻重,对责任个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一、 不按本办法规定保管、使用发票的,扣责任人10元。 二、 转借、转让、涂改发票以及在填制发票时弄虚作假的,扣责任人10元。 三、 丢失发票后未及时向企业领导报告的,扣责任人10元。 四、 未经批准,擅自拆本使用,销毁发票的,扣责任人10元。 五、 倒卖、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已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收购发票管理办法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能很多的普通老百姓在日常生活中都遇到发票这种问题,无论是在购买大的物品还是一种小物品的时候,很多人都想要索要发票。因为发票他可以是一个质量保证,如果发现质量有问题,可以再去找商家,因此很多人想了解一下。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的内容是什么?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的内容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节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第三条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第五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六条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第七条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第八条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第九条全国范围内发票换版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票换版由省税务机关确定。发票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第十条监制发票的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被指定的印制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印制。发票印制通知书应当载明印制发票企业名称、用票单位名称、发票名称、发票代码、种类、联次、规格、印色、印制数量、起止号码、交货时间、地点等内容。第十一条印制发票企业印制完毕的成品应当按照规定验收后专库保管,不得丢失。废品应当及时销毁。第三章发票的领购第十二条《办法》第十五条所称经办人身份证明是指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第十三条《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专用章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在其开具发票时加盖的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发票专用章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对领购发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应当留存备查。第十五条《办法》第十五条所称领购方式是指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者验旧购新等方式。第十六条《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领购簿的内容应当包括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属行业、购票方式、核准购票种类、开票限额、发票名称、领购日期、准购数量、起止号码、违章记录、领购人签字(盖章)、核发税务机关(章)等内容。第十七条《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使用情况是指发票领用存情况及相关开票数据。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在发售发票时,应当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管理费,并向购票单位和个人开具收据。发票工本费征缴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办法》第十六条所称书面证明是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第二十条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代开发票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代开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第二十一条《办法》第十八条所称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保证人同意为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填写担保书。担保书内容包括:担保对象、范围、期限和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首先,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当中的第一章,是关于发票的总体规定。其次还规定了发票专用章式样的必须是由国家的税务总局进行规定。除此之外,还有保证人同意领发票担保的话是需要签订协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发票的保管期限。(1)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2)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纳税资料的保存期限为10年。

黑龙江省实施《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和税收管理,保护合法经营,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生产和流通的健康发展,根据《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机关、团体、学校、部队等单位和个人,在销售产(商)品和提供劳务服务(包括工业加工)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性业务活动取得收入,向付款方提供各种发票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都应使用黑龙江省统一发票(以下简称发票)。第三条 发票由全省各级税务机关统一管理。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四条 发票分为国营企业发票、集体企业发票、个体工商户发票、购货扣税专用发票、特种发票、临时经营发票六类。第五条 发票按下列规定印制、发售:  (一)国营企业发票、购货扣税专用发票由行署、市税务机关统一安排印制。使用上述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凭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发票购(印)簿》到主管税务机关购买。使用统一印制的国营企业发票,在规格、内容、联数等不能满足需要时,可由企业按统一发票要求自行设计样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自印申请,经批准后到行署、市税务机关指定的印刷厂印制。税务机关负责监制。  (二)集体企业发票、个体工商户发票、特种发票、临时经营发票和发票换票证由省税务局统一印制。使用上述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凭当地税务机关核发的《发票购(印)簿》到主管税务机关购买。  (三)临时经营和出售自产农林牧水产品,自用物品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填开发票的,可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填开发票,并按规定缴纳工本管理费。  (四)一切单位和个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准自行印制、出售和承印发票。  (五)国营企业发票、购货扣税专用发票一律套印所属行署、市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并按规定冠字和编排起止册号;集体企业发票、个体工商户发票、临时经营发票和发票换票证,一律套印黑龙江省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发票监制章由黑龙江省税务局统一安排制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私自制做。第六条 下列单位使用的专业性票据,可不套印发票监制章,由主管部门印制和管理。  (一)银行、保险、邮政、电讯、电业、自来水、煤气公司、新华书店等单位的专用收据;  (二)运输客票、行李(包裹)票和铁路、民航、航运单位的装卸、货运票据,以及房产管理部门的房租收据,殡仪馆的服务收据;  (三)电影院、剧院、体育院(场)、公园、博物馆、展览馆的影剧票和门票;  (四)国营、集体企业使用的收购单及企业内部非经营性的物资调拨票据;  (五)经省税务局批准的其他经营性专业票据。第七条 发票,按本细则第二条规定,只准本单位和本人在工商行政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不准代开、借用、转让、出售,不准涂改、挖补、撕毁、伪造。开具发票应准确、完整,一次复写,并加盖单位和开票人印章,开错的发票应原样保存。第八条 本省固定工商业户到外省或外省固定工商业户来我省从事经营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填发的《固定工商业外销商品证明单》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购用发票;本省固定工商业户到省内各地从事经营的,经营地税务机关审查其携带的《固定工商业外销商品证明单》后,可批准其使用携带的发票。第九条 使用发票的企业,应指定财务人员负责管理发票,建立发票领(印)发、使用、缴销、保管等制度,并于年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领(印)用存报告表。如有遗失、损坏,应及时报告当地税务机关处理。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发生转业、改组、合并、迁移、歇业、破产时,应在变动后的十五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发票存根保存三年。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不准提前处理和销毁。第十条 凡违反本细则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第三条、第九条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七条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五条四、五项的,处三千元至五千元罚款,没收其发票和监制章,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电子发票管理办法细则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于2011年2月14日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18年6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2019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确定。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解释

法律分析: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发票管理办法由哪规定

发 票管 理办法由“财 政 部”规定。《中 人民 共和 国发 票管 理办 法》于1993年12月12日由国 务 院批 准,于1993年12月23日由财 政 部令 第6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发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维护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发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包括私营企业,下同)和发票承印单位,必须全面执行《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办法。  在本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台人员使用的发票,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银钱收据和独立核算单位使用的内部结算凭证等非经营性专用票据,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税务局及其分局是本市发票管理机关,负责组织、监督本办法的实施。第四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本市销售商品(产品)收得货款、提供劳务服务或从事其他经营业务取得经营性收入时,必须向付款方如实开具发票。  商业、服务业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收取小额服务费,可以不开具发票,但消费者个人索要发票的,则不得拒绝开具。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本市购买商品(产品)、接受劳务服务或其他服务付出款项时,必须向收款方取得发票。第五条 发票的主要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及其用途、付款单位名称、商品(产品)名称或经营(服务)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大小写累计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印制或批准印制的税务机关名称。第六条 本市发票由市税务局印制或批准印制,并套印“北京市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北京市税务局发票监制章”是本市发票的法定标志,由市税务局统一制作,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第七条 本市发票按下列各类,分别专用:  (一)行业专用发票;  (二)个体经营专用发票;  (三)临时经营专用发票;  (四)支付个人收入专用凭证;  (五)工商企业调拨材料专用发票;  (六)工商企业资金往来专用发票;  (七)经市税务局批准套印“北京市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的其他发票。  以上各种发票的具体适用范围由市税务局规定。第八条 下列专业票据暂由使用票据的单位自行确定式样和印制,可不套印“北京市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一)金融、保险、邮电、供水、供电、供燃气、供热、房地产管理、医疗保健等行业使用的专业票据;  (二)铁路、公路、航空、水运等部门的车船票、飞机票、行李票;  (三)影剧院、体育场(馆)、俱乐部、公园、游乐场、博物馆、展览馆的门票;  (四)从国外收取款项的专用凭证;  (五)经市税务局批准可不套印“北京市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的其他专业票据。第九条 本市发票只限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本市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到外地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持本市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使用当地发票。  外地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来本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持外地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向本市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使用本市发票;临时经营者,应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使用零份本市发票。第十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所需发票,由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凭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发的《发票购领凭单》,到指定的税务机关购买。  发票使用数量大或经营业务特殊的单位,经市税务局批准,可凭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发的《印制发票通知书》,到指定的印刷厂按批准的样式印制发票。需要在发票上套印本单位印章的,须经税务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套印。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加强发票的管理,建立制度,专人负责,妥善保管,严格执行领用手续,如实登记《发票使用登记簿》,按季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企业使用发票情况报表》。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启用整本发票前应逐联检查;发现缺联、缺号的,应将整本发票交所在地税务机关鉴定后处理。发票必须按号码顺序使用,各联复写,逐栏如实填写清楚,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填写错的发票应加盖作废章,贴在其存根联上一并保存。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开具发票后的发票存根,应至少保存5年。销毁发票存根,必须造册登记,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销毁。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1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如下:1、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局核发,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2、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局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3、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4、发票印制通知书应当载明印制发票企业名称、用票单位名称、发票名称、发票代码、种类、联次、规格、印色、印制数量、起止号码、交货时间、地点等内容;5、印制发票企业印制完毕的成品应当按照规定验收后专库保管,不得丢失,废品应当及时销毁;6、税务机关对领购发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应当留存备查;7、税务机关在发售发票时,应当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管理费,并向购票单位和个人开具收据,发票工本费征缴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8、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9、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案件,应当立案查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条 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最新

2022年新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等。2022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而作出的相应法律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交易过程中所出具的,可以用于抵扣税款的税务凭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多开。因为该行为会对我国财政税收造成影响,将要受到行政、甚至是刑事处罚。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分别为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的种类发票种类有三种,即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专业发票。1、增值税专用发票指专门用于结算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使用的一种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一般纳税人如有法定情形的,不得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2、普通发票主要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3、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国有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专业发票是一种特殊种类的发票,但不套印发票监制章。

发票管理办法第35条内容

法律分析: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四)拆本使用发票的;(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四)拆本使用发票的;(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最新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确定。  第三条 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 用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u2002第二章 发票的印制u2002  第六条 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局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 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局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九条 全国范围内发票换版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票换版由省税务局确定。  发票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  第十条 监制发票的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被指定的印制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印制。  发票印制通知书应当载明印制发票企业名称、用票单位名称、发票名称、发票代码、种类、联次、规格、印色、印制数量、起止号码、交货时间、地点等内容。  第十一条 印制发票企业印制完毕的成品应当按照规定验收后专库保管,不得丢失。废品应当及时销毁。

2022年新发票管理办法

2022年新发票管理办法如下:1、凡购入的产品或获取的劳务必须取得合法的发票,取得的发票根据费用性质粘贴于公司印制的相应报销凭证后。2、对真实、合法、合理但内容不完整、计算有误的发票,应将其退回经办人,由其负责将发票调|换后再行报支。3、收到进货发票。 必须办理签收手续。公司内部业务员与台账或结算员间转让进货发票,也必须严格进行签收,以明确责任。4、代为收取的进 货发票。应及时转交相应的财务人员,并办理签收手续。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收据才是收付款凭证,发票只能证明业务发生了,不能证明款项是否收付。发票是指经济活动中,由出售方向购买方签发的文本,内容包括向购买者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名称、质量、协议价格。除了预付款以外,发票必须具备的要素是根据议定条件由购买方向出售方付款,必须包含日期和数量,是会计账务的重要凭证。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最新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确定。  第三条 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 用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u2002第二章 发票的印制u2002  第六条 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局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 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局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九条 全国范围内发票换版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票换版由省税务局确定。  发票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  第十条 监制发票的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被指定的印制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印制。  发票印制通知书应当载明印制发票企业名称、用票单位名称、发票名称、发票代码、种类、联次、规格、印色、印制数量、起止号码、交货时间、地点等内容。  第十一条 印制发票企业印制完毕的成品应当按照规定验收后专库保管,不得丢失。废品应当及时销毁。u2002

发票管理办法2022

 (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章 发票的印制  第七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第八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第九条 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十条 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  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第十一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  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第十二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  第十三条 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

新发票管理办法是怎样规定的?

2022年新发票管理办法如下:1、凡购入的产品或获取的劳务必须取得合法的发票,取得的发票根据费用性质粘贴于公司印制的相应报销凭证后。2、对真实、合法、合理但内容不完整、计算有误的发票,应将其退回经办人,由其负责将发票调|换后再行报支。3、收到进货发票。 必须办理签收手续。公司内部业务员与台账或结算员间转让进货发票,也必须严格进行签收,以明确责任。4、代为收取的进 货发票。应及时转交相应的财务人员,并办理签收手续。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收据才是收付款凭证,发票只能证明业务发生了,不能证明款项是否收付。发票是指经济活动中,由出售方向购买方签发的文本,内容包括向购买者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名称、质量、协议价格。除了预付款以外,发票必须具备的要素是根据议定条件由购买方向出售方付款,必须包含日期和数量,是会计账务的重要凭证。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最新

(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森慧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条 对此铅答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发票管理办法

发票管理办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由国务院于2019年3月2日进行修订的行政法规。发票管理办法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发票的种类发票种类有三种,即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专业发票。1、增值税专用发票指专门用于结算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使用的一种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一般纳税人如有法定情形的,不得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2、普通发票。普通发票主要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3、专业发票。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国有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专业发票是一种特殊种类的发票,但不套印发票监制章。

发票管理办法2019

一、在正面回答发票管理办法: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2、根据有关规定,税务机关不得为当月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分析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三、发票的意义和作用是什么?发票在我国社会经济活动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和作用。1、发票具有合法性、真实性、统一性、及时性等特征,是最基本的会计原始凭证之一;2、发票是记录经济活动内容的载体,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工具;3、发票是税务机关控制税源,征收税款的重要依据;4、发票是国家监督经济活动,维护经济秩序,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什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第三条 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第四条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第五条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最新48号

一、正面回答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二、分析详情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三、发票种类有哪些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组成。前者适用于某个行业和经营业务,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商业批发统一发票、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等;后者仅适用于某一经营项目,如广告费用结算发票,商品房销售发票等。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中国实施新税制的产物,是国家税务部门根据增值税征收管理需要而设定的,专用于纳税人销售或者提供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一种发票。

电子发票管理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的检查如下:1、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情况;2、调出发票查验;3、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4、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5、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发票管理办法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2、《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根据有关规定,税务机关不得为当月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 百度百科

法律主观: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2023新发票管理办法及细则

2023年新发票管理办法及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电子发票全面推行:自2023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所有纳税人和销售方都应使用电子发票,纸质发票逐步退出市场。同时,电子发票的开具、存储、传递等环节将得到进一步规范和加强。2、税控设备实名制管理:税控设备将进一步实行实名制管理,纳税人需在购买和使用税控设备时,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和企业信息,并承诺合法使用税控设备。3、发票信息共享:税务部门将加强发票信息共享,提高数据的精准性和安全性。纳税人和销售方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查询和核对发票信息。4、发票查验方式升级:发票查验方式将逐步升级,包括增加人工查验和自动查验的比例,以及设立异常发票查验机制等。5、发票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加大:对于发票违法行为,包括虚开、冒用、伪造、买卖发票等行为,税务部门将加大打击力度,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发票是一种重要的财务凭证,使用不当可能会导致税收风险和财务损失。以下是使用发票时需要注意的事项:1、发票种类:根据不同的业务性质和需要,选择符合规定的发票种类,如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等。2、发票信息准确:在填开或领取发票时,务必核对发票的种类、代码、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和销售方信息等内容,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3、发票存储:按照规定,将发票及时归档、存储,防止丢失、损毁和被冒用。4、发票使用:在使用发票时,务必按照规定填写和使用,防止虚开、冒用、伪造等违法行为。5、发票报销:在进行发票报销时,应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证明和资料,并确保报销的合法性和真实性。6、发票查验:在接收、领取和使用发票时,务必进行查验,防止接收虚假发票或被他人冒用。综上所述,需要注意的是,发票使用和管理涉及到税务、财务等多个方面,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防止违法风险和财务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解读

虚开发票指不如实开具发票的一种舞弊行为,纳税单位和个人为了达到偷税的目的或者购货单位为了某种需要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开具发票时,在商品名称、商品数量、商品单价以及金额上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法,甚至利用比较熟悉的关系,虚构交易事项虚开发票。一、地税发票包括:1、工商企业资金往来专用发票;2、建筑安装业专用发票;3、服务业专用发票;4、旅店业专用发票;5、饮食业专用发票;6、广告业专用发票;7、出租汽车业专用发票等十九种。二、发票的作用和意义是:1.发票具有合法性、真实性、统一性、及时性等特征,是最基本的会计原始凭证之一;2.发票是记录经济活动内容的载体,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工具;3.发票是税务机关控制税源,征收税款的重要依据;4.发票是国家监督经济活动,维护经济秩序,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如果个人的增值税发票抬头不写姓名,那这个发票就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信息不完整,无法作为财务报销凭证的。第二十三条 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国家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最新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及细则

法律分析: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法律依据:《最新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

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发票的开具:收购方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其他符合税务规定的发票;2、发票的验真:收购方在收到发票后,应当及时进行验真。如果发票内容与实际交易不符,或者有其他问题,应当及时与销售方联系沟通解决;3、发票的保存:收购方应当妥善保存收到的发票,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进行归档管理。发票的保存期限为5年;4、发票的申领:销售方应当在交易完成后,将发票交付给收购方。如果收购方需要申领其他类型的发票,应当及时向销售方提出申请;5、发票的作废:如果发票有误,或者需要作废,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进行作废,并重新开具发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开具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税务登记:收购方应当在国家税务总局依法申请税务登记,并取得税务登记证。如果收购方没有税务登记,将无法开具发票;2、交易凭证:收购方在收购农副产品时,应当与销售方签订合同或其他交易凭证,并按照合同或凭证规定的价格进行支付。只有在有交易凭证的情况下,才能开具发票;3、税率和税额:收购方在开具发票时,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的税率开具发票;4、发票内容:收购方在开具发票时,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填写发票内容,并保证发票内容与实际交易相符。综上所述,不同地区和行业对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开具的要求和规定可能有所不同,具体的开具条件应当根据当地税务部门和相关政策进行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第六条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第七条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第八条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江苏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江苏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据专用发票的,应当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第四条 专用发票由各级国税机关负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地税、审计、工商、公安、邮电等部门以及金融、海关等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国税机关做好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纳税人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专用发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遵守各级国税机关制定的专用发票管理规范。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国税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第六条 凡申请使用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应当与主管国税机关签订《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使用责任书》,明确各自管理使用专用发票的责任。第七条 企业管理专用发票的办税人员,应当经主管国税机关岗前培训,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税人员资格证书》。第八条 申请领购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必须持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使用责任书》、发票专用章或者财务专用章的印模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税人员资格证书》及其居民身份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县(市)国税机关批准,核发《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第九条 专用发票实行双人领购制度。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发票,应当由两名办税人员持《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税人员资格证书》和申请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表,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同意后,到指定的发售点领购。第十条 专用发票实行验旧购新制度。一般纳税人再次领购专用发票,还应当提供已填开的专用发票存根联及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号清单,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到指定的发售点领购。第十一条 一般纳税人在发售点领购专用发票(电脑发票除外)时,应当当场在专用发票的“销货单位”栏内加盖有纳税人名称、地址、电话、纳税人登记号、开户银行及帐号等内容的戳记。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自行保管专用发票:  (一)专用发票月平均使用量不超过10份的;  (二)安全防范措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以上国税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一般纳税人需要使用专用发票时,应当持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按规定到主管国税机关逐次申请填开。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使用专用发票时,应当由本单位管理专用发票的办税人员,按规定的要求填开专用发票。办税人员应当在填开的专用发票上签名或盖章。非办税人员不得填开专用发票。第十四条 固定业户(指一般纳税人)临时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必须向经营地国税机关出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地纳税;需要向购货单位开具专用发票的,一律回原地补开专用发票。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后,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计入当期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如实申报纳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足额征税。第十六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专用发票,不得作为进项税款抵扣凭证抵扣税款,也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第十七条 经县(市)国税机关批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凭《江苏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准许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税人员资格证书》、购买方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按规定的程序到主管国税机关代开专用发票。代开国税机关应在专用发票上加盖国税机关代开专用章。  国税机关不得为非本辖区管理的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第十八条 使用过的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应当妥善保管,抵扣联应填列清单,装订成册。保管期限为10年。第十九条 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被盗、丢失的,纳税人应于案发当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失,提供被盗或丢失专用发票的详细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税款流失。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解读

虚开发票指不如实开具发票的一种舞弊行为,纳税单位和个人为了达到偷税的目的或者购货单位为了某种需要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开具发票时,在商品名称、商品数量、商品单价以及金额上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法,甚至利用比较熟悉的关系,虚构交易事项虚开发票。一、地税发票包括:1、工商企业资金往来专用发票;2、建筑安装业专用发票;3、服务业专用发票;4、旅店业专用发票;5、饮食业专用发票;6、广告业专用发票;7、出租汽车业专用发票等十九种。二、发票的作用和意义是:1.发票具有合法性、真实性、统一性、及时性等特征,是最基本的会计原始凭证之一;2.发票是记录经济活动内容的载体,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工具;3.发票是税务机关控制税源,征收税款的重要依据;4.发票是国家监督经济活动,维护经济秩序,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如果个人的增值税发票抬头不写姓名,那这个发票就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信息不完整,无法作为财务报销凭证的。第二十三条 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国家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何新规定

最新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第四条 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第五条 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  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应进行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后将核查资料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  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附件1)。  第六条 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  本规定所称初始发行,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下列信息载入空白金税卡和IC卡的行为。  (一)企业名称;  (二)税务登记代码;  (三)开票限额;  (四)购票限量;  (五)购票人员姓名、密码;  (六)开票机数量;  (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  一般纳税人发生上列第一、三、四、五、六、七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发行;发生第二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发行。  第七条 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  第八条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本规定第八条所称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一)未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二)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三)未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  (四)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本联次。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五条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第二十一条 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在申报所属月份内可分次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本规定所称报税,是纳税人持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向税务机关报送开票数据电文。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

《税法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若干问题处理规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中若干问题的处理规定(掌握)(主要侧重单选和多选题)(一)关于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对代开、虚开专用发票的,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①全额征补税款,并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按②偷税给予处罚。对纳税人取得代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二)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1.依据国税发[1997]13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是:(1)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①追缴税款,处以②偷税数额5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③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④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5倍以下的罚款。教材144页4.根据国税函[2007] 124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再加收滞纳金。(2)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①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②5倍以下的罚款。(3)纳税人以上述第(1)条、第(2)条所列的方式取得专用发票未申报抵扣税款,或者未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按所取得专用发票的份数,分别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是虚开的专用发票,或者让他人为自己提供虚开的专用发票的,应当从重处罚。(4)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的处理(了解)例题:1、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现下列哪些情况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A.烟厂将香烟作为礼品无偿赠送某单位的有关人员 B.轮胎厂将轮胎销售给汽车厂(一般纳税人) C.酒厂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白酒 D.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救灾救济粮 【答案】AC2、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开具专用发票的是( )。 A.销售免税货物  B.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C.销售不动产   D.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答案】B 3、专用发票经认证,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的情形为( )。 A.重复认证 B.专用发标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C.列为失控专用发票 D.密文有误答案:B解析:教材138页

最新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及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法律依据:《最新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法律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五条 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应进行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后将核查资料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是什么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如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服装、鞋帽是为了满足其行业特点及生产工作环境的需要,并确实专门用于员工工作时的劳动保护,可以向销售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申报抵扣,但如不属于劳保专用,则销售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只要取得发票,即可凭发票到财政部门申请退税,这样,必将积大地提高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索要发票的积极性,使消费者和纳税人之间建立了相互制约的监控机制,将有效地防止纳税人在零售环节不开具发票逃避税收的现象,还可培养我国公民购买商品索要发票的习惯。增值税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办法

《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办法》是指导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和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重要规定,其中包括了发票开具规范、领用管理、信息采集、报送等方面的要求。《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办法》于2010年5月1日起实施,是对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的重要规范。该管理办法主要目的是规范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程序,加强对发票领用、使用、管理和备案的监管,保障增值税从业者取得合法的发票凭证,防止发票的滥用和假冒伪造等行为的发生。该管理办法对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领用、开具、报废和备案等方面均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领用管理方面,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领用并记载发票使用登记簿,严格限制发票的领用数量和使用期限;发票开具方面,企业应当通过电子开票、信息化管理等方式,确保发票开具过程规范、真实、可靠;报送备案方面,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普通发票领用台账和销售统计表等相关信息。总之,《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办法》对于企业增值税发票的管理提出了多项要求,有效地规范了发票的开具和管理程序,有助于防范发票的滥用和假冒伪造等行为,保障税收的正常征收。如果企业违反了《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会有什么后果?如果企业违反了《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可能会被税务部门认定为违规行为,处以相应的罚款、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并要求进行整改。如果行为严重,还可能面临涉嫌违法犯罪的风险。《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办法》是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重要规范,旨在规范企业的发票领用、开具、报废和备案等行为,保障增值税从业者取得合法的发票凭证。企业应当严格遵守该管理办法的要求,确保发票的真实、规范和有效性,以维护税收的正常征收,避免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风险和经济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十八条 纳税人无证、少证、多证、错证或者将发票销售给非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发票管理办法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发票的种类发票种类有三种,即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专业发票。1、增值税专用发票指专门用于结算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使用的一种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一般纳税人如有法定情形的,不得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2、普通发票。普通发票主要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3、专业发票。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国有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专业发票是一种特殊种类的发票,但不套印发票监制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第三条 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第四条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第五条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第二章 发票的印制第六条 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第七条 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第八条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第九条 全国范围内发票换版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票换版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发票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第十条 监制发票的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被指定的印制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印制。  发票印制通知书应当载明印制发票企业名称、用票单位名称、发票名称、发票代码、种类、联次、规格、印色、印制数量、起止号码、交货时间、地点等内容。第十一条 印制发票企业印制完毕的成品应当按照规定验收后专库保管,不得丢失。废品应当及时销毁。第三章 发票的领购第十二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经办人身份证明是指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第十三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专用章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在其开具发票时加盖的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  发票专用章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领购发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应当留存备查。第十五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领购方式是指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者验旧购新等方式。第十六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领购簿的内容应当包括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属行业、购票方式、核准购票种类、开票限额、发票名称、领购日期、准购数量、起止号码、违章记录、领购人签字(盖章)、核发税务机关(章)等内容。第十七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使用情况是指发票领用存情况及相关开票数据。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在发售发票时,应当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管理费,并向购票单位和个人开具收据。发票工本费征缴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办法》第十六条所称书面证明是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代开发票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代开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第二十一条 《办法》第十八条所称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保证人同意为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填写担保书。担保书内容包括:担保对象、范围、期限和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担保书须经购票人、保证人和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第二十二条 《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所称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是指由保证人缴纳罚款或者以保证金缴纳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1993]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已于1993年12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部长 刘仲藜1993年12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废止了吗?

《中 华人民共和 国发票管理办法》没有废止。《中 华人民共和 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 务院批准 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 务 院关于修改〈中 华人 民共和 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 务 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是行政法规还是部门规章

这个是财政部的发文,属于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36条第二款内容

有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14年12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度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局长 王军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第五条修改为:“用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本决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于2019年发布,规定了纳税人开具、领用、保存、报验等方面的发票管理要求。该办法的实施有利于规范税收行为,保障税收安全,也为纳税人提供了一种便利和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是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一部重要税收法规。该办法总共分为10章66条,主要围绕着纳税人开具、领用、保存、报验等方面的发票管理要求进行规范。办法明确了各类发票的开具规则、发票的领用和使用规则、发票的保存期限等方面的具体内容,对于商业活动中的发票管理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还明确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发票管理中的职责和义务,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规范税收行为,保障税收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一方面,该办法对纳税人的发票管理进行规范,提高了税务管理的效能和质量;另一方面,该办法规定了严格的责任和处罚标准,有利于打击偷税漏税等不合规行为,保障纳税人的权益。此外,该办法实施也为纳税人提供了一种便利和保障,使得发票管理更加规范化、透明化和高效化。什么是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是纳税人在销售商品、提供应税服务、购买固定资产等过程中,为纳税人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应税服务等各项经营活动中支付的增值税而开具的一种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增值税发票是纳税人向购买者开具的凭证,用于证明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服务取得的收入,以及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金额。同时,增值税发票是企业进行成本费用核算和纳税申报的重要依据,对于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税务合规具有重要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是一部重要的税收法规,对于规范商业活动中的发票管理具有重要意义。该办法明确了发票的开具、领用、保存、报验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有利于提高税务管理的效能和质量,保障税收安全和纳税人的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发票制度,明确发票开具、领用、使用、保存、报验等各个环节的责任、权限和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9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确定。第三条 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第四条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第五条 用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第二章 发票的印制第六条 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局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第七条 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局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第八条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第九条 全国范围内发票换版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票换版由省税务局确定。  发票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第十条 监制发票的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被指定的印制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印制。  发票印制通知书应当载明印制发票企业名称、用票单位名称、发票名称、发票代码、种类、联次、规格、印色、印制数量、起止号码、交货时间、地点等内容。第十一条 印制发票企业印制完毕的成品应当按照规定验收后专库保管,不得丢失。废品应当及时销毁。第三章 发票的领购第十二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经办人身份证明是指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第十三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专用章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在其开具发票时加盖的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  发票专用章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领购发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应当留存备查。第十五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领购方式是指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者验旧购新等方式。第十六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领购簿的内容应当包括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属行业、购票方式、核准购票种类、开票限额、发票名称、领购日期、准购数量、起止号码、违章记录、领购人签字(盖章)、核发税务机关(章)等内容。第十七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使用情况是指发票领用存情况及相关开票数据。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在发售发票时,应当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管理费,并向购票单位和个人开具收据。发票工本费征缴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办法》第十六条所称书面证明是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代开发票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代开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第二十一条 《办法》第十八条所称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保证人同意为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填写担保书。担保书内容包括:担保对象、范围、期限和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担保书须经购票人、保证人和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第二十二条 《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所称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是指由保证人缴纳罚款或者以保证金缴纳罚款。第二十三条 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具体范围由省税务局规定。

票据与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第6号颁布时间:1993-12-23发文单位:财政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章 发票的印制  第七条 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禁止私印、伪造、变造发票。  第八条 发票防伪专用品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生产。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对发票印制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严格审查印制发票企业的资格,对指定为印制发票的企业发给发票准印证。  第十条 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  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第十一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  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第十二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  第十三条 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以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印制发票的企业印制。  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  第三章 发票的领购  第十五条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第十六条 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  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第十八条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收据。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二十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一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三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第二十四条 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二十六条 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第二十八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第三十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第五章 发票的检查  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一)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情况;  (二)调出发票查验;  (三)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四)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  第三十二条 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  第三十三条 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  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发还。  第三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计账核算的凭证。  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需要核对发票存根联与发票联填写情况时,可以向持有发票或者发票存根联的单位发出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按期报回。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对国有金融、邮电、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等单位的专业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批准,可以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管理。  第四十三条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提倡使用计税收款机,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1986年发布的《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和原国家税务局1991年发布的《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票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成文日期:2011-02-14字体:【大】【中】【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 捷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条 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第二章 发票的印制  第六条 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 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九条 全国范围内发票换版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票换版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发票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  第十条 监制发票的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被指定的印制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印制。  发票印制通知书应当载明印制发票企业名称、用票单位名称、发票名称、发票代码、种类、联次、规格、印色、印制数量、起止号码、交货时间、地点等内容。  第十一条 印制发票企业印制完毕的成品应当按照规定验收后专库保管,不得丢失。废品应当及时销毁。    第三章 发票的领购  第十二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经办人身份证明是指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    第十三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专用章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在其开具发票时加盖的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  发票专用章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领购发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应当留存备查。  第十五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领购方式是指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者验旧购新等方式。  第十六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领购簿的内容应当包括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属行业、购票方式、核准购票种类、开票限额、发票名称、领购日期、准购数量、起止号码、违章记录、领购人签字(盖章)、核发税务机关(章)等内容。  第十七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使用情况是指发票领用存情况及相关开票数据。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在发售发票时,应当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管理费,并向购票单位和个人开具收据。发票工本费征缴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办法》第十六条所称书面证明是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代开发票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代开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办法》第十八条所称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保证人同意为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填写担保书。担保书内容包括:担保对象、范围、期限和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担保书须经购票人、保证人和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所称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是指由保证人缴纳罚款或者以保证金缴纳罚款。  第二十三条 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具体范围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二十四条 《办法》第十九条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  (一)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第二十五条 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第三十条 《办法》第二十六条所称规定的使用区域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区域。  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第五章 发票的检查  第三十二条 《办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发票换票证仅限于在本县(市)范围内使用。需要调出外县(市)的发票查验时,应当提请该县(市)税务机关调取发票。  第三十三条 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  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案件,应当立案查处。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  第三十五条 《办法》第四十条所称的公告是指,税务机关应当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发票违法的情况。公告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经营地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具体情况。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级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批准外,发票均应套应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第三条 发票种类的划分,由省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第四条 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帐联,开票方作为记帐原始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还应包括抵扣联,收执方作为抵扣税款的凭证。  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减联次并确定其用途。第五条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帐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有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款的,其发票内容应当包括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种的税率和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应当包括:购货人地址、购货人税务登记号、增值税税率、税额、供货方名称、地址及其税务登记号。第六条 在全国范围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本条所说发票的式样包括发票所属的种类、各联用途、具体内容、版面排列、规格,使用范围等。第七条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但均须报经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另定。第二章 发票的印制第八条 《办法》第七条所称“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是指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统一印制。第九条 印制发票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备、技术水平能满足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需要;  (二)能够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保证供应;  (三)企业管理规范,有严格的质量监督制度;  (四)有专门车间生产,专用仓库保管,专人负责管理;  (五)能严格遵守发票印制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管理规定。第十条 发票准印证和发票防伪专用品准产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  税务机关应定期对印制发票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其印制发票或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资格。第十一条 印制发票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应建立以下制度:    (一)生产责任制度;  (二)保密制度;  (三)质量检验制度;  (四)保管制度;  (五)其他有关制度。第十二条 发票印制或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前,主管税务机关应下达发票印制或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通知书,被指定的印制或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印制或生产。  发票印制通知书应当载明印制发票企业名称,用票单位名称,发票名称、种类、联次、规格、印色、印制数量、起止号码,交货时间、地点等内容。  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通知书应当载明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名称,发票防伪专用品名称,主要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年计划产量等内容。第十三条 印制发票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印制、生产完毕的成品,以及印制发票企业购进的发票防伪专用品,应按规定验收后专库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报经税务机关批准集中销毁。第十四条 不定期换版的具体时间、内容和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第三章 发票的领购第十五条 依法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需要领购发票的,可以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第十六条 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证明时,应当提供加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非增值税纳税人和根据增值税有关规定确认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法律主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1993年12月23日发布并实施。发票管理办法自1993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施行以来,对加强税源监控、保证税收收入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管理办法在执行中出现了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制售和使用假发票、不依法开具发票等违法行为花样翻新且日益严重,管理办法规定的防控措施亟待相应完善;二是对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偏轻,难以有效惩处和制止发票违法行为。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对管理办法作了修改即《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发票管理办法

发票管理办法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该办法是:1993年12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 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并进行过两次修改:凯漏闷一次是: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盯弯》第一次修订;另一次是: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中华人搜郑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第四条规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由国务院于年3月2日进行最新修订的行政法规。该法规具体分为七个章节,分别为总则、发票的印制、发票的领购、发票的开具和保管、发票的检查、罚则以及附则。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

乙方提供劳务和辅助材料开什么发票管理

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2. 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3.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022年新发票管理办法及细则

一、调整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发票代码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代码调整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和联次,其中04代表二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05代表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发票代码为10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可以继续使用。二、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一)纳税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书面向国税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国税机关按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二)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由税务总局统一招标采购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中标厂商印制,其式样、规格、联次和防伪措施等与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一致,并加印企业发票专用章。(三)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代码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编码规则编制。发票代码的第8-10位代表批次,由省国税机关在501-999范围内统一编制。(四)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冠名发票印制费结算问题的通知》规定,与发票印制企业直接结算印制费用。三、发布公告的背景是什么?近年来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种类和使用量增加,10位发票代码难以满足纳税人需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发票代码均为12位,税务总局决定,将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代码也调整为12位。为了明确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12位发票代码的编码规则和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有关问题,发布本公告。四、调整后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代码编码规则是什么?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代码调整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和联次,其中04代表二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05代表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五、以前印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能否继续使用?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发票代码为10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可以继续使用。六、纳税人是否可以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为了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公告明确,纳税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从上面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出,国家对发票的监管进一步加强。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种类和使用量增加,我国原来的发票代码出现了不足的问题,此次新颁布的细则针对这一问题也做出了具体的调整。

2022年新发票管理办法

2022年新发票管理办法如下:1、凡购入的产品或获取的劳务必须取得合法的发票,取得的发票根据费用性质粘贴于公司印制的相应报销凭证后。2、对真实、合法、合理但内容不完整、计算有误的发票,应将其退回经办人,由其负责将发票调|换后再行报支。3、收到进货发票。 必须办理签收手续。公司内部业务员与台账或结算员间转让进货发票,也必须严格进行签收,以明确责任。4、代为收取的进 货发票。应及时转交相应的财务人员,并办理签收手续。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收据才是收付款凭证,发票只能证明业务发生了,不能证明款项是否收付。发票是指经济活动中,由出售方向购买方签发的文本,内容包括向购买者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名称、质量、协议价格。除了预付款以外,发票必须具备的要素是根据议定条件由购买方向出售方付款,必须包含日期和数量,是会计账务的重要凭证。

发票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一、 总则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制定本制度; 2、 为规范公司日常财务行为,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便于公司各部门及员工对公司财务部工作进行有效地监督,同时进一步完善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维护公司及员工相关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财务管理细则 一、总原则 1、 公司财务实行“计划”为特征的总经理负责制:属已经总经理审批的计划内的支付,由相关事业部总经理的书面授权,财务负责人监核即可办理;属计划外的,必须有公司总经理的书面授权。 2、 严格执行《会计法》和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二 、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一)财务经理职责 1、 对岗位设置、人员配备、核算组织程序等提出方案。同时负责选拔、培训和考核财会人员。 2、 贯彻国家财税政策、法规,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建立规范的财务模式,指导建立健全相关财务核算制度同时负责对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3、 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监督各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4、 其他相关工作。 (二)财务主管职责 1、 负责管理公司的日常财务工作。 2、 负责对本部门内部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选调聘用、晋升辞退等提出方案和意见。 3、 负责对本部门财务人员的管理、教育、培训和考核。 4、 负责公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推行会计电算化管理方式等。 5、 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各项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6、 参与公司各项资本经营活动的预测、计划、核算、分析决策和管理,做好对本部门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 7、 组织指导编制财务收支计划、财务预决算,并监督贯彻执行;协助财务经理对成本费用进行控制、分析及考核。 10、 负责监管财务历史资料、文件、凭证、报表的整理、收集和立卷归档工作,并按规定手续报请销毁。 11、 参与价格及工资、奖金、福利政策的制定。 12、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会计职责 1、 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复帐、报账,做到手续齐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处理及时; 2、 发票开具和审核,各项业务款项发生、回收的监督,业务报表的整理、审核、汇总,业务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保管及统计报表的填报; 3、 会计业务的核算,财务制度的监督,会计档案的保存和管理工作; 4、 完成部门主管或相关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出纳职责 1、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账册,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2、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不得坐支现金,不得白条抵库。 3、对每天发生的银行和现金收支业务作到日清月结,及时核对,保证帐实相符。 三、现金管理制度 1、 所有现金收支由公司出纳负责。 2、 建立和健全《现金日记帐》簿,出纳应根据审批无误的收支凭单逐笔顺序登记现金流水收支帐目,并每天结出余额核对库存。作到日清月结,帐实相符。 3、 库存现金超过3000元时必须存入银行。 4、 出纳收取现金时,须立即开具一式四联的《支票回收登记表》,由缴款人在右下角签名后,交缴款人、业务部门、出纳、会计各留存一联。 5、 任何现金支出必须按相关程序报批(详见支出审批制度)。因出差或其他原因必须预支现金的,须填写借款单,经总经理签字批准,方可支出现金。借款人要在出差回来或借款后三天内向出纳还款或报销(详见差旅费报销规定)。 6、 收支单据办理完毕后出纳须在审核无误的收支凭单上签章,并在原始单据上加盖现金收、付讫章,防止重复报销。 四、支票管理 1、 支票的购买、填写和保存由出纳负责。 2、 建立和健全《银行存款日记帐》簿,出纳应根据审批无误的收支凭单,逐笔顺序登记银行流水收支帐目,并每天结出余额;每工作日结束后。 3、 出纳收取支票时,须立即开具一式四联的《支票回收登记表》,由缴款人在右下角签名后,交缴款人、缴款部门、出纳、会计各留存一联。 4、 支票的使用必须填写“支票领用单” ,由经办人、部门经理、 财务主管(经理)、总经理(计划外部分)签字后出纳方可开出。 5、 所开出支票必须封填收款单位名称。 6、 所开支票必须由收取支票方在支票头上签收或盖章。 五、印鉴的保管 1、银行印鉴必须分人保管。 2、财务专用章和总经理印鉴分别由财务经理和出纳负责保管。 六、现金、银行存款的盘查 1、 出纳人员在每周完成出纳工作后,应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的上存、收入、支出、结存情况,编制“出纳报告表”,并对由出纳保管的库存现金,由会计或总经理指定人员于每星期五下午及每月终了进行定期对帐盘查,其他时间进行抽查。 2、 出纳应根据银行存款日记帐的帐面余额与开户银行转来的对帐单的余额进行核对,对未达帐项应由会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检查核对。 3、 其它依据相关会计制度及法规执行。 支出审批制度 一、目的 1、为简化支出审批手续,提高工作效率。 2、防止因私占用公司财产。 二、适用原则 (一)使用商业单位制,经营计划和财政预算内,授权行使终审权。(经理/部门负责人对该单位之营业指标负全责)。 (二)部门经理可适当的将其权限或部份权限,以文字性形式,授权给其副经理或部门主管等。 (三)授权方式可分为两类: 三、审批程序 1、计划内报销: 经手人、证明人(持原始凭证)、 分管经理(部门负责人)、财务部 2、超计划报销: 经手人、证明人(持原始凭证和超支报告)、 分管经理(部门负责人)、财务 四、计划审批内容 1、 购买日常办公用品、计算机的外设配件和耗材之支出计划,由运营中心收齐汇总,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原则上由运营管理中心统一购买并库存,各部门登记领用,并进入各部门的费用。每月底由运营管理中心向财务部提供有关方面的明细表(经各部门签字确认)。 2、 固定资产与办公家具(包括机房与OA设备):其购买由各部门报申请计划,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公司总经理批准,公司技术部、运营管理中心统一协调核准后,对协调或购买情况写出需求报告,报公司总经理批准统一购买,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购入必须报总经理审批。 3、 参展/会费:由经办人随借款单附上邀请函与盖章完全的参展申请表复印件,由部门经理审批,财务部审核付款。本地展会原则上不得支付会务费;外地展会如在参展费中包含会务费用的,必须注明人数与明细并履行上述审批手续。凡批准住会,予以报销往返车票与会务费;不住会的,报销车票与差旅补助。 3、 凡是参加境外展览会,必须至少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总经理提交专项申请报告,注明参展必要性、参展人数、费用预算等。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4、 差旅费: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出差计划,应注明出差地点、事由、时间、人数、由部门经理审核出差的必要性和借款的合理性、经理签字后交财务付款。各部门经理凭出差报告先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借款。(所有境外出差必须提前书面请示总经理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5、 工资、奖金的支出:由公司人事部核准每月考勤,财务部编制发放表,经理签字确认,并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财务发放。 6、 业务费用:业务费用包括业务交通费(含油费、保养费、过路费、搬运费)、快递费、礼品费及业务招待费。经总经理批准的计划内业务费用由部门经理审批;计划外业务费用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报销审核制度 一、原则 1、严格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公司发生的各项开支都必须由经手人填写费用报销单,注明支出事由、项目、发票张数、报销金额、和经办人签名、部门经理签字、财务经理审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分计划内和计划外相关程序审批后,出纳方可付款。 2、加强报销管理,当月帐,当月了,25日以后帐最迟不得超过下月3 日。 3、为了分清责任,进行部门核算,不同人员支出的业务费用不得混淆在一张报销单上。 二、支出相关部门审核 对所有报销内容,相关部门经理必须就其合理性及必要性进行审核。 三、财务部门审核 财务部门对所有报销票据,依据相关财经法规及内部财务制度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核。 四、审核权限 同审批权限。 五、费用报销及借款时间一览 项 目 周一 周二 周三 周四 周五 款项借支 11:00-12:00 11:00-12:00 11:00-12:00 11:00-12:00 11:00-12:00 15:30-17:00 15:30-17:00 15:30-17:00 15:30-17:00 15:30-17:00 费用报销 9:00-12:00 9:00-12:00 9:00-12:00 对外结帐 9:00-12:00 9:00-12:00 9:00-12:00 六、报销手续 严格执行财务报销制度,款项支出时填写支出凭单并将发票(所有票据须开明细发票,经手人须在票据背面签字)交给财务。由客户或分公司报销的要向财务注明并留复印件,原件给客户。 计划内报销必须提供的原始凭证: 1、 版面费、广告代理费:由部门凭发票填写费用(成本)报销单,财务部对票具进行核实(附上媒体刊登的详细清单),核对无误后付款。 2、 印刷费(出片费):部门凭发票,附印刷品结算单,进行核实无误后,填写费用(成本)报销单,财务审核无误后付款。 3、 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由运营管理中心统一购买的,运营管理中心保管人员根据发票同实物核对无误后,填写验收单后(低值易耗品还需有出库单),凭发票(附上验收单及分摊明细)填写费用报销单。各单位自行购买的凭发票填写费用报销单经相应级别的领导审批后报销。 4、 机房与OA设备:技术部保管人员根据发票同实物核对无误后填写验收单和出库单。凭发票(附上验收单)填写费用报销单。 5、 资料费:各单位购书及其它资料,首先将书、资料和发票拿到资料管理部门(运营管理中心)进行登记验收,并在书、资料上盖章、编号。经手人凭发票(附上验收单)填写费用报销单。 6、 差旅费:于返回3天内必须报销,由部门经理审核票据的合理性并在报销单上随同差旅者签字认证,后至财务核销借款。各单位经理报差旅费凭报销单经大区总裁审批后到财务核销借款。对3天内无故不及时报销的,财务部应催办一次,仍不办理者,财务部有责任从其当月工资和奖金中扣除。试用人员出差借款须由经理担保,视同经理借款。 7、 业务费用:所有业务费用票据须开明细发票,经手人须在票据背面签字。各单位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使用业务费用,任何人不得用于除业务需要以外的个人消费。业务招待费须有两人以上签字并注明时间及招待客户名称;加班用餐费须有全体用餐人签字;交通费须注明起始、地点及原因;礼品费须注明所送人名及礼品名称、数量;快递费单据上请注明客户名称。所有费用均计入部门成本。未按规定填写说明或签字的,财务人员应将报销凭证退回并说明原因。 8、 超计划报销手续必须有审批报告,其它同计划内报销手续一样。 差旅费报销管理规定 为保证公司差旅费的合理使用,规范差旅费的开支标准,特制定此规定,具体如下: 1、 出差人员是指经公司总经理批准离开本市一天以上进行各项公务活动的员工。 2、 出差人员出差需持有经部门经理、运营中心、公司总经理签字的《出差申请表》。申请表中需注明部门名称、出差人姓名、出差时间、出差地点、出差事由、 出差来回乘坐交通工具、预计差旅费金额,报总经理审批,凭申请单办理借款和报销手续后将申请单交运营管理中心存档。 3) 报批手续: 一般人员出差,在特殊情况下需乘飞机,必须有总经理审批同意,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1、 工出差到外地,可预借一定金额的差旅费。出差回来后凭单据在三日内报销,逾期不报销者,将从工资中扣除所借款项。 2、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实行定额包干(详见后附差旅费报销标准),由出差人员调剂使用,节余归己、超支不补。 3、 出差乘坐火车,一般以硬卧为标准,如买不到硬卧票,按硬座票价的60% 予以补助。 6、 出差期间的交际应酬费,须事先请示总经理特批。 7、 往返机场、车站的市内交通费准予单独凭车票报销(不含出租车费用)。 8、 出差参加展示会的运杂费、门票等准予单独凭票报销;对于到外地参加会议、展览、及其他活动的人员食宿及其他费用由对方负担的,不得在公司报销路费并领取补助. 10、 出差或外出学习、培训、参加会议等,由集体统一安排食宿的,按其统一标准报销,不享受任何补助。 11、 出差补助天数的计算方法: 1) 出发日补助计算:以有效报销车票或飞机票的准确开车或起飞时间为准:上午12:00前出发的可享受全天补助;12:00后出发的,当日不能到达目的地的,可享受半天补助;12:00后出发的,当天到达目的地的并住宿,可享受全天补助; 2) 到达日补助计算:以有效报销车票或飞机票的准确开车或起飞时间为准:上午12:00前返回的可享受半天补助;12:00后返回的可享受全天补助。 12、 出差天数的计算方法:按照实有天数计算。 13、 费用核算:公司所有人员出差费用均计入各部门成本。 14、 其它 1) 报销差旅费时,应提供出差期间相应票据(如住宿费、市内交通费、餐费等),以便财务部进行帐目财务处理。如无法提供相应票据,日补助超过30元以上的部分将由财务按国家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 凡购买打折机票的(票面有不得签转更改字样的),在报销时必须按打折后的实际价格填写,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后将加倍扣还。 附件: 差旅费报销标准 职务 一般地区费用标准(元/天) 特殊地区费用标准(元/天) 总经理 280 380 事业部/职能部门总经理(主任) 240 320 部门经理 220 280 部门副经理/主管 180 230 一般人员 160 200 2、事业部副总经理/职能部门副总经理(副主任)与部门经理补助标准相同; 3、经理助理、行政主管等享受主管待遇。 往来帐务管理制度 一、应收帐款管理 (一)收款方针 1、 业务人员在公司为其客户提供了相应的服务或劳务后,应及时把广告认定单交由客户确认,并及时催收款项。 2、 收款时间:次月13日前。(注:数据入网要求一次收回合同所签订的金额)。 3、 回款方式:转帐支票,非远期、空头或错误支票;现金;抵实物,(所抵实物必须为公司需要或对方企业濒临破产无法收回所欠款项,并且要有公司总经理的批示)。 严禁市场员垫付业务款,否则公司除追收客户款,没收市场员所垫款项,并通报批评。 4、 部门人员调动或离职等,部门经理必须监督其业务款项的回收及移交,必须填写移交清单一式四份(一 份交财务、一份部门留存、移交人接受人各执一份),移交人、接受人、监交人及财务部相关统计人员均应签字,并报财务备案。接受人应核对帐单金额及是否经过客户确认。 (二)未回款考核办法 1、未回款处罚 1)由于业务人员失职造成的未回款,扣全额; 2)由于公司内部原因造成的未回款,分相关责任扣罚; 3)由于外部不可抗力(如客户倒闭、破产等)造成的未回款,持相关部门证明,只扣业务成本。 2、 未回款从个人收入中按比例核减,待回款后按以下方法返还: 1) 未回款额分三个月核扣,当月扣10%,次月扣30%,第三个月扣60%; 2) 未回款扣款每月随工资补发,三个月内全部收回,补发全部扣款额,提成按5%; 3) 若第3个月仍未回收该款项,该市场员停止业务,专职收款.在3个月之后回款,待回款后只补发扣款额,不予提成。 3、 未回款项不计入业绩。 4、 3个月(含3个月)以上的未回款如申请坏帐,则扣除该业务员该笔应收款30%的印刷成本,并处以30%的罚款,其直接主管或经理督帐不利,同时处以5%的罚款。 5、 若市场员连续两个月无未回款且业绩均在部门任务额(任务额低于8000元的以8000元计)以上,则酌情给予奖励。由市场员申报,部门经理审批,财务部审核后在工资中发放。 6、 财务部对部门未回款进行监督。对3个月以上部门未回款财务部上报公司总裁。 7、 对预收款,按1%的比例对市场员给予奖励。 (三)可疑客户及可疑帐款的处理 1、业务员在接洽客户时,如发现客户有异常情况,应填写“可疑客户报告单”,并建议采取措施。 2、业务人员对在两个月内催收无效且金额较大的票款,应填写“可疑客户报告书”,并收集有关证据、资料等,报请公司领导批准后移送法律部门依法追诉。 3、催收或经诉讼案件,有部分或全部款项未能收回的,业务人员应取得相关法律机关证明、债权证明、破产宣告裁定等中的任何一种凭证,送财务部作冲帐准备。 4、对收款不报或积压收款的业务员,一旦发现,公司将从重处罚。 二、应付帐款管理 (一)付款时间: 1、业务款项由部门申请,经过审批后执行; 2、印刷费、版面费等次月20日左右支付(每月出刊后第二日报财务); 3、购置固定资产款项于固定资产验收入库后支付。 (二) 付款方式: 1、转帐支票,非远期、空头或错误支票; 2、现金; 3、实物或广告,要有公司总经理的批示。 (三) 其他:非本公司人员领款时,必须由我公司相关人员带领。 票据管理制度 一、发票管理 (一)申领 1、 由申请人在《零星开票通知单》中详细填写部门名称、申请日期、合同号(右上角填写)、企业全称、广告刊登媒体或网刊全称、业务发生具体日期、开票金额、业务性质(广告或信息)、申请人姓名等,交部门经理审批、会计审核后开具。 2、 若零星开票通知单中企业名称与合同中的企业名称不相符,业务员需持有双方企业盖章认可的证明(特殊情况可由部门经理签字认可),财务方可开具发票。 3、 杜绝开无企业名称发票。 4、 杜绝开企业名称不全发票:任何人无权把企业名称缩减 至2-3个字。 5、 若业务实际发生与合同不符,业务员需持有企业的附加合同或加盖公章的证明方可开票。 6、 丢失发票一切后果由业务人员自负,在对方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标明发票号及金额并加盖公章)后,我公司可提供加盖公司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存根联复印件,业务人员因丢失发票或其他原因需要借出发票时,需有书面申请并由各部门经理人员签字,财务人员对于借出发票应进行登记,并及时取回。 7、 发票复印件盖章需由部门经理人员、公司总裁批准,财务人员应进行登记并由当事人签字。 8、开发票时遇到的其他特殊情况,财务人员均应取得公司领导的批准后,才能开具发票。 (二)具体规定 1、 已提供劳务并签订合同的,业务员凭运营中心盖章认可的合同及零星开票通知单或有企业盖章认可的广告认定单,以财务人员核对无误后开具发票。 2、 未提供劳务已签订合同但又未收款的,业务员根据部门经理认可的业务内容,填写零星开票通知单,由部门经理或以上级管理人员签字,方可开具发票。若此项合同终止又收不回原发票视同未回款处理。 3、 未提供劳务,已签订合同且已收款的,业务员可凭零星开票通知单或广告(信息)认定单开具发票。 4、 已提供劳务,但未签订合同且已收回款的,业务员根据运营中心认可的业务内容,填写零星开票通知单或广告(信息)认定单开具发票。 5、 未提供劳务且未签订合同的,禁止开发票。特殊情况如预收款项等,须部门经理专门说明。 (三)回收 1、 当天领出发票,已收款项的,当天必须将款项交到公司出纳处,否则作挪用公款处理;当天未能收回款项的,当天必须将所领发票交还公司财务统一保管;客户因特殊原因需先将发票留下后再结款项的,所开发票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领票人必须要求客户签收条经本部门经理签字后交回公司财务。所开发票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领票人必须持客户签收并加盖客户公司公章的收条经部门经理签字后交回公司财务。违反此项,每次扣款200元直至开除。 2、 若是抵货业务,当天领出发票,必须要求客户开具同样金额的销售发票交还财务,否则必须将公司发票退回。违反此项,每次扣款100元。 3、 凡将所开发票重新更改、退票(换名称或换金额),必须写明原因并经部门经理签字确认后方可退换。 (四)填写 公司统计(或会计)应根据审核无误的《零星开票申请单》按照发票顺序认真填写,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并加盖公司发票专用章。不得涂改、挖补或撕毁,如有填错,应整套(存根联、发票联、记帐联)保存,并注明“作废”字样,以备查验。 (五)监督 会计(统计、业务部门)应根据当天的 “支票回收单”核对每张发票(每笔业务发生额)的回款情况,对所开出发票(所发生业务)进行监督。 (六)内容不符时的处理 支票回收的付款公司名称与市场员所报客户名称或所申请发票名称不符时,市场员必须同时上交由付款方加盖财务章的付款说明交财务备案。如无说明,财务先扣留支票,要求业务人员补交说明,如到截止日期仍无说明,按未回款处理。 二、收据管理 1、 收据视同发票管理。 2、 收据、发票不得重复开具,若已开出收据需换开发票,必须要求客户先将收据退回后再补开发票。 3、 以上规定财务部门应严格按规定执行,如不按规定执行出现问题由财务部负全责。 三、支票管理 1、 支票的购买、填写和保存由出纳负责; 2、 建立和健全《银行存款日记帐》簿,出纳应根据审批无误的收支凭单,逐笔顺序登记银行流水收支帐目,并每天结出余额; 3、 出纳收取支票时,须立即开具加盖有“支票收讫”章的一式四联的《支票回收单》,由缴款人在右下角签名后,交缴款人、缴款部门、出纳、会计各留存一联; 4、 支票的使用必须填写“支票领用单” ,由经办人、部门经理、 财务经理、总经理(计外部分)签字后出纳方可开出; 5、 所开出支票必须封填收款单位名称; 6、 所开支票必须由收取支票方在支票头上签收或盖章。 四、票据管理原则 1、 加强票据管理,杜绝单据遗失现象。谁遗失谁负责,罚遗失者每张单据金额的10%,直接从报销金额中扣除(即实报金额为应报金额的90%)。 2、 财务有权拒绝持非正式票据报销。 工资及相应级别报销管理制度 一、 基本原则 (一)一般程序 1、 以出勤日计算每月应发工资; 2、 每月10日发放上月基本工资,20日发放提成或绩效,由公司财务部统一存入员工个人帐户(遇节假日顺延); 3、 自动离职人员工资待办理完移交手续后于次月10日到财务部结算; 4、 每月2日前由人事部统一上报公司人员考勤、人员岗位及相应社保异动表、奖罚等情况到财务部,部门人员奖金由各部门经理上报。 5、 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及公司的福利待遇制度,根据当月考勤统计情况及公司有关规定由财务部门审核人事部门计算的工资,统一制工资表,执行公司有关制度、规定; 6 工资单经财务经理、部门经理、总经理签字方可发放; 7、 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制定并调整工资管理制度,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二) 保密原则 工资报酬实行保密管理,任何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非因履行工作职责之需要,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所获悉的公司薪酬结构;任何员工不允许以任何方式询问、议论他人的薪资报酬,并不得向他人泄露自己的薪资报酬。凡违反者公司将做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者处理。 (三)收入挂钩原则 1、 为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及各事业部-利润中心的经营管理需要,各利润中心的人员收入、福利与所在利润中心的总体效益相结合,具体工资等级由各利润中心按本工资管理制定拟定。其中:业务人员的收入水平与其本人的业务完成额直接挂钩;非业务人员的收入水平与其所在利润中心的利润指标完成情况相关联;根据不同利润中心的实际情况,条件具备部门的主管(含)以上人员可实行年薪制。 2、 职能部门人员的收入水平与公司的整体利润及个人绩效考评的实际情况挂钩,实行月薪制。各职能部门按照本工资管理制度,根据本部员工岗位职责、员工个人工作资历等情况确定本部员工的工资等级。 (四)备案原则 1、 对于利润中心的业务人员与录入人员的收入标准,可在公司的工资管理制度原则基础上根据自身情况做调整,但必须在年度经营计划中明确说明,并经公司批准后报运营中心备案,方可执行; 2、 所有利润中心、职能部门的人员工资等级必须在财务或运营中心备案(年薪制的除外)。 (五)薪酬结构 1、 薪酬结构种类 1) 年薪制加期权股; 2) 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加期权股 ; 3) 基本工资加佣金(提成)制; 4) 基本工资加计件工资加绩效奖励。 2、 基本工资可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饭补构成。 3、 对应于不同级别的人员公司规定不同金额的费用报销额度,凡在此额度范围内的交通费、通讯费、办公费、招待费、礼品费等与业务相关的费用支出可与下月10日据实报销;同时部门经理对本部门员工费用报销,可在其相应的额度内,根据部门业绩及员工当月工作考核情况予以调整。 4、 实行以上薪酬结构的人员,除了由公司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的按照劳动法规定给予加班费外,均不另外享受加班费。 5、 每位员工只能享受一种薪酬结构,不允许既享受奖金基数又享受提成。 6、 实行薪酬结构(3)(4)类的人员,其佣金(提成)提取标准以及计件工资的计算标准必须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8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确定。第三条 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第四条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第五条 用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第二章 发票的印制第六条 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局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第七条 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局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第八条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第九条 全国范围内发票换版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票换版由省税务局确定。  发票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第十条 监制发票的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被指定的印制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印制。  发票印制通知书应当载明印制发票企业名称、用票单位名称、发票名称、发票代码、种类、联次、规格、印色、印制数量、起止号码、交货时间、地点等内容。第十一条 印制发票企业印制完毕的成品应当按照规定验收后专库保管,不得丢失。废品应当及时销毁。第三章 发票的领购第十二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经办人身份证明是指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第十三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专用章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在其开具发票时加盖的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  发票专用章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领购发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应当留存备查。第十五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领购方式是指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者验旧购新等方式。第十六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领购簿的内容应当包括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属行业、购票方式、核准购票种类、开票限额、发票名称、领购日期、准购数量、起止号码、违章记录、领购人签字(盖章)、核发税务机关(章)等内容。第十七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使用情况是指发票领用存情况及相关开票数据。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在发售发票时,应当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管理费,并向购票单位和个人开具收据。发票工本费征缴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办法》第十六条所称书面证明是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代开发票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代开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第二十一条 《办法》第十八条所称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保证人同意为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填写担保书。担保书内容包括:担保对象、范围、期限和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担保书须经购票人、保证人和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第二十二条 《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所称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是指由保证人缴纳罚款或者以保证金缴纳罚款。第二十三条 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具体范围由省税务局规定。

淘宝发票管理在哪里

可进入手机淘宝订单页面里,再找到申请发票后即可看到电子发票信息。1、首先在手机上打开淘宝应用,如下图所示。2、然后在用户页面里找到更多选项,如下图所示。3、随后会打开频道广场页面,这里选择输入框,如下图所示。4、在输入框内输入发票,进行搜索,接着就可以找到阿里发票。5、最后在阿里发票页面里,就可以找到需要的发票了。

发票管理办法第35条内容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6条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6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6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2022

发票管理办法2022如下:1、凡购入的产品或获取的劳务必须取得合法的发票,取得的发票根据费用性质粘贴于公司印制的相应报销凭证后;2、对真实、合法、合理但内容不完整、计算有误的发票,应将其退回经办人,由其负责将发票调|换后再行报支;3、收到进货发票。 必须办理签收手续。公司内部业务员与台账或结算员间转让进货发票,也必须严格进行签收,以明确责任;4、代为收取的进 货发票。应及时转交相应的财务人员,并办理签收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2022年新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22年新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等。2022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而作出的相应法律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交易过程中所出具的,可以用于抵扣税款的税务凭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多开。因为该行为会对我国财政税收造成影响,将要受到行政、甚至是刑事处罚。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分别为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的种类发票种类有三种,即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专业发票。1、增值税专用发票指专门用于结算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使用的一种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一般纳税人如有法定情形的,不得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2、普通发票主要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3、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国有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专业发票是一种特殊种类的发票,但不套印发票监制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第四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第五条 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第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第二章 发票的印制第七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第八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第九条 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第十条 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  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第十一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  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第十二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第十三条 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第三章 发票的领购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第十七条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以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发票管理办法有哪些?

发票管理可以使用理票侠,首先把电子发票发送至理票侠邮箱,理票侠可以快速的收取,然后在理票侠中下载发票u2304合并打印,省时省力,在支付宝搜索理票侠,可以获取免费的邮箱号

费用报销的发票管理内容是怎样的

费用报销的发票管理内容是怎样的税务局一般对报销的要求:(1)费用报销及时性,即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在其归属期间内报销,但税务局也没明确说超过归属期就不给报销,所以可能税务局在报销期限上也有自己的心里预计吧;按照我们多年从事的财务经验,税务局的心理预期一般情况在六个月以内.(2)发票开具内容应与企业日常经营相关,即私人消费即使开具公司名称也不能在公司报销,日常生活用品发票不得报销.(3)发票应开具公司全称,发票开具个人、或发票公司名称开具不全的不得报销.(4)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专票、普票、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报销票据粘贴规范要求是怎样的?报销票据粘贴规范要求:1)票据粘贴不能超过粘贴单,应按时间顺序粘贴以便于审核.2)所有票据应粘贴单据的左边,实际报销金额必须在单据右边且不能被粘贴封住,票据较多且小时,可粘贴在几张封底纸上,票据本身不能作为封底纸用.3)对于不合要求的《费用报销单》,财务部将不受理.4)禁止拆单报销,禁止代报费用.费用报销的发票管理内容是怎样的?首先要及时开具,其次要与经营相关,再次是什么,在这里小编就不再重提了,因为在上文中的整理中有更为详细的内容,所以请大家认真学习吧,如果有不明,请大家再次与我们联系咨询,感谢大家,再见.

企业发票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发票管理办法

发票管理办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由国务院于2019年3月2日进行修订的行政法规。发票管理办法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发票的种类发票种类有三种,即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专业发票。1、增值税专用发票指专门用于结算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使用的一种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一般纳税人如有法定情形的,不得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2、普通发票。普通发票主要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3、专业发票。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国有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专业发票是一种特殊种类的发票,但不套印发票监制章。

发票管理的意义是什么

发票管理的意义:1、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3、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4、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5、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6、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发票的开具和保管: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发票管理办法

发票管理办法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该办法是:1993年12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 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并进行过两次修改:一次是: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另一次是: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第四条规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

发票管理规范

法律分析:公民在需要开具发票应严格按照发票管理规定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在开具发票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品名和金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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