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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不按实名登记反恐法处罚依据

法律主观:反恐法对宾馆的处罚规定在第八十六条。其中明确规定,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 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反恐法第八十八条对单位处罚的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法》第八十八条对单位处罚的内容包括:1、单位违反该法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2、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我国《反恐法》的全称是()

我国《反恐法》的全称是() 正确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反恐法对宾馆的处罚

反恐法对宾馆的处罚如下: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宾馆不按实名登记反恐法处罚依据

法律主观:反恐法对宾馆的处罚规定在第八十六条。其中明确规定,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 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反恐法91条对旅馆业的处罚

反恐怖主义法》第86条规定,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反恐怖主义法》第86条规定,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反恐怖主义法》第86条规定,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

反恐法对旅馆业的处罚

法律主观:反恐法对宾馆的处罚规定在第八十六条。其中明确规定,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 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反恐法什么时候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是为了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法规,于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恐怖主义已成为影响世界和平与发展的重要因素,是全人类的共同敌人。当前,针对中国的暴力恐怖事件呈多发频发态势,对中国的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中国是法制国家。制定《反恐怖主义法》是完善国家法治建设、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也是依法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的现实需要,体现了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大国的国际责任,是十分必要的。

反恐法住宿服务提供者是指法人还是单位

不仅指法人,也包括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提到的住宿服务提供者并不仅指法人,也包括单位,在反恐法的规定中,住宿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住宿服务的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培训中心、度假村等经营主体,这些经营主体在向顾客提供住宿服务时,需要履行一定的安全防范义务,包括对顾客进行身份信息查验、登记、报告等,如果住宿服务提供者未履行安全防范义务,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反恐法快递不实名登记怎么处罚

法律主观:快递不实名登记违反了快递暂行条例。根据法律规定,寄件人交寄快件,应当如实提供寄件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收件人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寄递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法律客观:《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寄件人交寄快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事项:(一)寄件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二)收件人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三)寄递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除信件和已签订安全协议用户交寄的快件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但不得在快递运单上记录除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以外的用户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

反恐法对加油站处罚依据

加油站存在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看管等违反《反恐法》的行为。对此民警立即依法将该加油站负责人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反恐怖主义法规定,被安置教育人员无权申请解除安置教育吗

反恐怖主义法规定,被安置教育人员无权申请解除安置教育 对吗 错。根据《反恐法》第三十条 第三款的规定: 安置教育由省级人民 *** 组织实施。安置教育机构应当每年对被安置教育人员进行评估,对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安置教育的意见,报决定安置教育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被安置教育人员有权申请解除安置教育。 法宣线上根据反恐怖主义法的规定安置教育由什么组织 根据反恐主义法的规定安全教育由什么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 *** 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反恐怖主义意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相关规定: 1、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 *** 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反恐怖主义意识。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恐怖活动预防、应急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文化、宗教、网际网路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 *** 以及有关部门,加强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 2、第七条 国家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国反恐怖主义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 *** 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县级人民 *** 根据需要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在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领导和指挥下,负责本地区反恐怖主义工作。 反恐怖主义法规定,采集视屏影象不少多少天 根据《反恐怖主义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集的视讯影象资讯储存期限不得少于九十日。 单位违反反恐怖主义法规定的法律后果有 对单位处以罚金,对单位首要分子及主要分子处以刑罚。一般恐怖主义犯罪至少是十年以上的刑罚,甚至可能会被判无期或死刑. 可是,这种情况比较特殊。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定。 反恐怖主义法规定采集的视屏资讯不少于多少天 《反恐法》第三十二条中规定: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安全视讯影象资讯系统值班监看、资讯储存使用、执行维护等管理制度,保障相关系统正常执行。采集的视讯影象资讯储存期限不得少于九十日。 单位违反反恐怖主义法规定的法律后果有什么 《反恐怖主义法》第91条、92条、93条规定了“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法定情形以及法律后果。其相应的法律后果由:“罚款”、“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九十一条 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资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九十二条 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阻碍人民警察、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第九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反恐怖主义法》规定的安全防范措施有哪些 一是,基础防范措施,包括宣传教育、网路安全管理、运输寄递货物资讯查验、危险物品管理、防范恐怖主义融资、城乡规划和技防物防等。 二是,禁止极端主义。极端主义是当前我国恐怖主义的主要思想基础。本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对宣扬极端主义,利用极端主义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人身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发现极端主义活动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将有关人员强行带离现场并登记身份资讯,对有关物品、资料予以收缴,对非法活动场所予以查封。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宣扬极端主义的物品、资料、资讯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是,重点目标保护,包括重点目标范围、单位职责、主要安全制度及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等。四是,国(边)境管控与防范境外风险,包括边防管理职责、出入境监管、境外利益保护、驻外机构内部安全防范等。

反恐主义法所称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什么以上为实施恐怖活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中的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为实施恐怖活动。法律依据:《反恐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本法所称恐怖活动,是指恐怖主义性质的下列行为:(一)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活动的;(二)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的;(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四)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五)其他恐怖活动。本法所称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组织。本法所称恐怖活动人员,是指实施恐怖活动的人和恐怖活动组织的成员。本法所称恐怖事件,是指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恐怖活动。

反恐法适用于拒绝提供出租人员信息的房东吗

不执行承租人实名制登记11月4日,增城警方在新塘镇卫山东二路某公寓一房间内抓获从事违法活动的石某、陈某,后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经调查,该公寓经营者杨某在10月已收到公安机关送达的《租赁房屋反恐责任义务告知书》,但仍不执行承租人实名制登记,拒不配合反恐安全防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下简称《反恐法》)有关规定,增城警方依法对公寓经营者杨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不按规定查验登记承租人信息11月8日,增城警方在新塘镇一出租屋内抓获一名犯罪嫌疑人。经调查,该出租屋经二手房东进行了改造,嫌疑人已入住多天,但出租屋管理者未按规定查验登记承租人信息。根据《反恐法》有关规定,增城警方依法对出租屋房东吴某罚款20万元、对出租屋管理者李某(二房东)处以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反恐法对加油站处罚依据

一、黑加油站如何处罚1、黑加油站的处罚:该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人开设黑加油站情节轻的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拘留;情节重的会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刑并处罚金。属于其中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严重的,构成《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犯非法经营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非法经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汽油是一种可燃物,且具有一定危险性,如果管理不善,不仅会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威胁,还会成为暴恐分子发动恐怖袭击的工具,后果不堪设想。近年来,国家对汽油等易燃易爆物,一直都在实行严格管控制度,特别是在对加油站的日常经营中明确要求,对购买散装汽油的购买人,必须实行购买人身份证实名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二、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秩序;2、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3、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等行为;4、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根据《反恐法》,司法机关调查情况时,拒绝提供信息,可能面临哪些惩罚?

根据《反恐法》,司法机关调查情况时,拒绝提供信息,可能面临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反恐法,要根据反恐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广泛听取意见、研究法律调整范围等问题的基础上,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反恐法中,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和恐怖活动都是我国法律严令禁止的犯罪行为。近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健全反恐立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增设了资助恐怖活动罪,加大对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犯罪的惩罚力度。此后的刑法修正案又增设恐怖活动犯罪为特殊累犯。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的决定,对恐怖活动的定义作了明确规定,对有关主管机关以及涉恐财产的冻结作了规定。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恐怖活动犯罪的追诉、管辖、律师会见以及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方面都作了一系列单独规定,以适应打击恐怖犯罪活动的需要。

反恐法对监控的要求

一、视频监控系统的监控范围和清晰度要求更加明确二、视频监控保存时限不少于90天,以符合《反恐法》要求。三、新、改、扩建视频监控系统应采用高清摄像机,以适应当前科技发展水平,为下一步视频监控系统的更深层次的应用奠定技术基础。四、机场视频监控系统要实现互联互通。

反恐法对监控的要求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 (二)未依照规定对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情节严重的; (三)违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决定的管制或者限制交易措施的。

反恐法中特定区域是什么意思啊

询问办案机关。特定区域就是指定区域,限定一个区域范围内使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反恐监控要求存储多长时间?

监控存储90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法》规定的。其中须履行的场所包含了银行、城市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城市轨道交通站等重点目标,其视频录像由30天以上须调整为90天以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保障相关系统正常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法》第三十二条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二)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配备、更新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三)指定相关机构或者落实责任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四)实行风险评估,实时监测安全威胁,完善内部安全管理;(五)定期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相关标准和实际需要,对重点目标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技防、物防设备、设施。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保障相关系统正常运行。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九十日。对重点目标以外的涉及公共安全的其他单位、场所、活动、设施,其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2018年反恐法修改了哪些内容

为了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对任何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家不向任何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作出妥协,不向任何恐怖活动人员提供庇护或者给予难民地位。

反恐法是否适用于保安处罚

反恐法不适用于保安处罚。反恐法是为了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所以并不适用于对保安处罚。

我国《反恐法》的全称是()。

我国《反恐法》的全称是()。 正确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反恐法第八十八条对单位处罚的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法》第八十八条对单位处罚的内容包括:1、单位违反该法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2、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反恐法91条对旅馆业的处罚

反恐法对宾馆的处罚规定如下: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六条 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九十一条 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反恐法对旅馆业的处罚

反恐怖主义法》第86条规定,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反恐怖主义法》第86条规定,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反恐怖主义法》第86条规定,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

反恐法对加油站处罚依据

加油站存在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看管等违反《反恐法》的行为。对此民警立即依法将该加油站负责人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并责令其限期整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二)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三)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四)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或者未将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五)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的;(六)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未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反恐法重要岗位人员指的是

反恐法重要岗位人员指的是反恐小组组长、反恐小组副组长。反恐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重要岗位人员中反恐小组组长、反恐小组副组长,负责安全管理和部署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防恐反恐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的要求、明确落实防恐反恐的措施。反恐法是为了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宪法制定。

反恐法对监控的要求

如下 监控存储90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法》规定的。其中须履行的场所包含了银行、城市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城市轨道交通站等重点目标,其视频录像由30天以上须调整为90天以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保障相关系统正常运行。

反恐法91条可以简易程序

第九十一条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已展示全部回答

反恐怖主义法于哪一年颁布实行

2015年。根据查询法律网显示,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下简称《反恐法》),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反恐法》的颁布实施,对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反恐怖主义法宣传常识

1.通过学习反恐怖主义法要加强哪些防范工作 认真学习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充分认识到反恐怖主义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防范不法分子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 会稳定。二是对照反恐法,认真修订完善预案。严格信息报送制度,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三是强化宣传培训。公安机关作为反恐维稳的主力军,要先行一步、主动作为,切实抓好学习宣传工作,提高人民群众的反恐意识和举报意识。同时,要加强民警的 反恐培训工作,通过集中学习、座谈讨论、专题辅导等方式,吃准摸透《反恐怖主义法》,切实提高全体民警反恐工作能力水平。2.反恐怖主义工作应当坚持什么原则 根据《反恐怖主义法》 第五条规定 反恐怖主义工作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防范为主、惩防结合和先发制敌、保持主动的原则。 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 反恐怖主义是为了和平,保护平民, *** 组织对抗 *** 的行动,目前联合国有反恐怖主义委员会。 扩展资料 恐怖主义总同民族分裂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无 *** 主义等极端主义交织在一起。在世界上的很多地区,恶势力之间相互重叠,集中表现为国际恐怖主义。 其具体活动是反社会、反人类,以绑架、暗杀、爆炸等极其残忍的手段制造大规模的恐慌。同时,与毒品买卖、武器走私、贩卖人口等跨国的有组织犯罪联系,一些国家和地区长期动乱的主要原因。

反恐法颁布时间和实施时间

我国现行反恐主义法是于2018年4月27日发布,并于2018年4月27日起施行的。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对任何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政策解读1.恐怖主义已成为影响世界和平与发展的重要因素,是全人类的共同敌人。当前,针对中国的暴力恐怖事件呈多发频发态势,对中国的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中国是法制国家。制定反恐怖主义法是完善国家法治建设、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也是依法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的现实需要,体现了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大国的国际责任,是十分必要的。2.2011年10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这是我国第一个专门针对反恐工作的法律文件,对恐怖活动、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做出界定,为反恐立法迈出第一步。3.2014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建议,反恐怖法应该明确界定恐怖行为、恐怖组织等概念,对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放任传播,或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宣传、散布恐怖思想和恐怖言论等行为,都应入罪。4.2014年各地发生多起恐怖事件,3月举行的全国两会上,多名代表、委员建议尽快制定反恐怖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反恐研究中心主任梅建明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反恐立法是一个全面的法律体系问题,在防范、打击等整个过程中都要发挥反恐怖法的作用,而不单是打击严惩恐怖分子的问题。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建议,反恐怖法应该明确界定恐怖行为、恐怖组织等概念,对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放任传播,或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宣传、散布恐怖思想和恐怖言论等行为,都应入罪。5.2014年4月,由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牵头,公安部会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安部、工信部、人民银行、国务院法制办、武警总部等部门成立起草小组,组成专班,着手起草反恐怖主义法。在起草过程中,多次深入一些地方调查研究,召开各种形式的研究论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反复征求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地方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同时还研究借鉴国外的有关立法经验,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草案)》。二、总则1.为了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2.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对任何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家不向任何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作出妥协,不向任何恐怖活动人员提供庇护或者给予难民地位。3.本法所称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三、法律责任1.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2.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或者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的;(二)以恐吓、骚扰等方式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三)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共同生活的;(四)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生活习俗、方式和生产经营的;(五)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六)歪曲、诋毁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煽动、教唆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的;(七)煽动、胁迫群众损毁或者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人民币的;(八)煽动、胁迫他人以宗教仪式取代结婚、离婚登记的;(九)煽动、胁迫未成年人不接受义务教育的;(十)其他利用极端主义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3.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二)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三)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四)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或者未将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五)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的;(六)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一条为了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反恐怖法律常识

1. 反恐法律法规 我国现行反恐法制还存在立法格局不科学、反恐原则缺失、基础概念不明确、刑法反恐重心偏移、反恐程序立法空白、人权保护不力和执法体系不完备等问题,我国应构建“以宪法为依据,以反恐怖法为主导,诸法配合”的反恐立法新格局,确立法治和人权、标本兼治、国际合作与中国特色相结合等反恐基本原则,厘清恐怖主义基础概念,在刑法中增设恐怖行为罪、明确规定特殊的反恐程序、加强反恐中的人权保护并不断完善反恐执法体系,推动反恐领域国际法制与中国法制的良性互动。 来自: 中国反恐法制的现状、问题与对策研究【英文标题】A Study on China"S Anti—terrori *** Legal Mechani *** /Article_Info?Id=117688【作者】尹生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期刊名称】《当代法学》【期刊年份】2008【期数】第3期 总第129期。 2. 中国反恐怖活动有哪些法律法规 刑事诉讼法中涉及反恐的相关条款 第二十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第二百八十条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e79fa5e98193e58685e5aeb931333365653233、扣押、冻结的情况。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3. 反恐防暴常识 一、辨别可疑人员 在工作中善于发现问题,注重观察周围环境和人群,发现一些不同寻常的举止行为可疑时,我们就要提高警惕。例如:1、神情恐慌,言行异常者;2、着装、携带物品与其身份明显不符或与季节不协调者;3、冒充熟人,假献殷勤者;4、在检查询问的过程中,催促快点且态度蛮横,不愿配合,不愿接受检查者;5、频繁出入在酒店大堂或车场者;6、貌似公安机关通报的嫌疑人员。 二、遇有 *** 突袭的应对技巧: 面对 *** 突袭要做到“逃跑、躲避、反击”这三个原则”。1、沉着镇静,保护自己是首要问题,对突发其来的恐怖袭击,不能因为恐慌影响了正常的判断;判断自己是否面临危险,如有危险,要先做好个人防护,并极力疏散围观群众;2、如自己无法逃避时,要找大型遮蔽物体遮掩自己,能迅速就近找到防卫器材,等待时机,如需出击时,一定要准、快、猛、狠;3、切勿激怒 *** ,更不能惊恐喊叫;4、尽量稳定情绪,观察现场,看时机迅速撤离;5、不要好奇,拿手机拍照,观看热闹;6、场面确定安全时,听从现场有关人员的指挥,据自身的条件,对受到伤害的人员,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切勿盲目行动,做无谓的牺牲,尽力将伤亡与损失降到最低。 三、报警注意事项: 报警时,要报告最重要的内容,包括地点、时间、发生的事情、后果等,以及嫌疑人的体貌特征,衣着打扮,伤亡人数等。 4. 反恐法律法规 我国现行反恐法制还存在立法格局不科学、反恐原则缺失、基础概念不明确、刑法反恐重心偏移、反恐程序立法空白、人权保护不力和执法体系不完备等问题,我国应构建“以宪法为依据,以反恐怖法为主导,诸法配合”的反恐立法新格局,确立法治和人权、标本兼治、国际合作与中国特色相结合等反恐基本原则,厘清恐怖主义基础概念,在刑法中增设恐怖行为罪、明确规定特殊的反恐程序、加强反恐中的人权保护并不断完善反恐执法体系,推动反恐领域国际法制与中国法制的良性互动。 来自: 中国反恐法制的现状、问题与对策研究【英文标题】A Study on China"S Anti—terrori *** Legal Mechani *** /Article_Info?Id=117688【作者】尹生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期刊名称】《当代法学》【期刊年份】2008【期数】第3期 总第129期 5. 如何利用法律对恐怖主义进行打击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今天表决通过了反恐怖主义法。 该法共十章97条,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反恐怖主义法是在总结近年来我国防范和打击恐怖活动工作的经验、借鉴国外有效做法的基础上制定的,是一部规范 *** 和社会开展反恐怖工作的法律。 该法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我国反恐怖工作的体制、机制、手段和措施,它的出台必将为我国依法打击暴恐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以及加强国际反恐合作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支撑和保证。 制定专门反恐法是现实需要 为什么选择当前时机出台反恐怖主义法?国家反恐办副主任、公安部反恐怖局局长安卫星今天在新闻发布会上说,当前恐怖主义已成为影响世界和平与发展的重要因素。 近年来,受国际恐怖活动高发、境内外“东突”势力渗透煽动的影响,我国国内面临的暴恐活动威胁愈发突出,国内发生的暴恐案件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失,恐怖活动对我国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民族团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安卫星说,我国 *** 历来高度重视反恐怖主义法律制度建设,反恐怖工作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进行。 有关反恐怖主义的法律规定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反洗钱法、人民武装警察法等多部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等,同时我国还缔结参加了一系列反恐怖主义国际条约。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一部专门的反恐怖主义法,既是当前打击恐怖主义的现实需要,也是我国的国际责任。 为进一步加强对反恐怖工作的组织领导,12 月,公安部设立了专职反恐专员。安卫星表示,恐怖主义是人类的公敌,我国 *** 坚决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坚决打击任何挑战人类文明底线的暴恐犯罪活动。 反对在反恐问题上采取“双重标准”,始终坚持综合施策、标本兼治,与国际社会一道打击恐怖主义。今后,我国各有关部门将认真贯彻反恐怖主义法,不断创新反恐怖主义工作体制机制,着力提升反恐怖工作能力水平,进一步加强反恐防范,持续深化严打暴恐活动,持之以恒地进行源头治理,加强反恐国际合作,坚决把暴恐分子的嚣张气焰打下去,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网络恐怖主义已成国际公害 反恐怖主义法第十八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由于该规定涉及到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防范和调查恐怖活动的一些协助义务,此前美国对反恐怖主义法草案表示严重关切,认为可能会引起美国对中国的贸易和投资,也会使中国的言论和宗教自由受限制。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李寿伟指出,在反恐怖主义法立法过程中,包括美国在内的一些国家和一些机构、企业都对反恐怖主义法的一些条款表示关注。“制定这条规定的原因,也是因为现在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恐怖主义也出现一些新趋势,越来越多的 *** 利用网络宣扬煽动恐怖主义,利用网络组织策划实施恐怖活动,将网络作为一个重要的工具, 即网络恐怖主义活动,这已成为国际公害。” 李寿伟说。 对于如何去应对网络恐怖主义活动,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 联合国安理会曾专门出台决议,要求各成员国采取措施打击网络恐怖主义。实际上,很多国家都对网络运营商和网络服务商的一些协助义务在法律中进行明确。 比如,美国的通信协助执法法等,规定了网络服务商、网络经营者要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为司法机关包括执法人员进行合法监听提供技术协助。另外,对于加密传输的一些文件,这些企业要提供相应的解密支持。 考虑我国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面临的实际问题和实践需要,此次反恐立法就有关问题研究借鉴有关国家的立法经验,广泛听取了各方面意见。 6. 《反恐怖主义法》规定的安全防范措施有哪些 一是,基础防范措施,包括宣传教育、网络安全管理、运输寄递货物信息查验、危险物品管理、防范恐怖主义融资、城乡规划和技防物防等。 二是,禁止极端主义。极端主义是当前我国恐怖主义的主要思想基础。 本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对宣扬极端主义,利用极端主义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人身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发现极端主义活动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将有关人员强行带离现场并登记身份信息,对有关物品、资料予以收缴,对非法活动场所予以查封。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宣扬极端主义的物品、资料、信息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三是,重点目标保护,包括重点目标范围、单位职责、主要安全制度及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等。 四是,国(边)境管控与防范境外风险,包括边防管理职责、出入境监管、境外利益保护、驻外机构内部安全防范等。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政策解读 恐怖主义已成为影响世界和平与发展的重要因素,是全人类的共同敌人。 当前,针对中国的暴力恐怖事件呈多发频发态势,对中国的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中国是法制国家。 制定反恐怖主义法是完善国家法治建设、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也是依法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的现实需要,体现了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大国的国际责任,是十分必要的。2011年10月1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 这是我国第一个专门针对反恐工作的法律文件,对恐怖活动、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做出界定,为反恐立法迈出第一步。2014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建议,反恐怖法应该明确界定恐怖行为、恐怖组织等概念,对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放任传播,或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宣传、散布恐怖思想和恐怖言论等行为,都应入罪。 2014年各地发生多起恐怖事件,3月举行的全国两会上,多名代表、委员建议尽快制定反恐怖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反恐研究中心主任梅建明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反恐立法是一个全面的法律体系问题,在防范、打击等整个过程中都要发挥反恐怖法的作用,而不单是打击严惩 *** 的问题。 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建议,反恐怖法应该明确界定恐怖行为、恐怖组织等概念,对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放任传播,或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宣传、散布恐怖思想和恐怖言论等行为,都应入罪。2014年4月,由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牵头,公安部会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安部、工信部、人民银行、国务院法制办、武警总部等部门成立起草小组,组成专班,着手起草反恐怖主义法。 在起草过程中,多次深入一些地方调查研究,召开各种形式的研究论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反复征求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地方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同时还研究借鉴国外的有关立法经验,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草案)》。 。

反恐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哪些责任?

反恐怖主义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义务,对举报恐怖活动或者协助防范、制止恐怖活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任何单位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义务,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对举报恐怖活动或者协助防范、制止恐怖活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单位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单位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个人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关停相关服务或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8修正)》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义务,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第十条对举报恐怖活动或者协助防范、制止恐怖活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根据反恐法司法机关调查情况时拒绝提供信息可能面临哪些惩罚

根据《反恐法》,司法机关调查情况时,拒绝提供信息,可能面临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反恐法,要根据反恐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广泛听取意见、研究法律调整范围等问题的基础上,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反恐法中,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和恐怖活动都是我国法律严令禁止的犯罪行为。近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健全反恐立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增设了资助恐怖活动罪,加大对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犯罪的惩罚力度。此后的刑法修正案又增设恐怖活动犯罪为特殊累犯。法律依据《反恐法》第一条 为了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反恐怖主义法由谁公布?

反恐怖主义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该法针对恐怖活动的防范、打击和处置,保障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民权利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反恐怖主义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自2001年9月11日恐怖袭击事件以来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该法于2015年12月27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共7章47条,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针对恐怖活动的防范、打击和处置,明确了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在反恐怖主义方面的职责和义务,保障了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民权利等方面的重要利益。该法规定了恐怖主义的定义和刑事责任,加强了恐怖主义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力度,并尤其强调了预防措施的重要性。同时,该法还规定了恐怖主义情报的收集、共享和保护等方面的措施,以及对恐怖主义资产的冻结和没收等经济手段。反恐法如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反恐法明确规定了在打击恐怖主义犯罪过程中应当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手段限制: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手段要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不当或滥用权力的手段;2. 依法惩罚:反恐法明确规定了恐怖主义犯罪的认定标准和刑事责任,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3. 保障人权:反恐法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酷刑、刑讯和不人道待遇,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和尊严;4. 维护公正:在反恐主义活动中,应当尊重公民的知情权、辩护权和救济权,确保公正和透明。反恐怖主义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针对恐怖活动的防范、打击和处置,保障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民权利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在反恐怖主义犯罪过程中,该法明确规定了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并禁止任何形式的酷刑、刑讯和不人道待遇,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和司法公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分工,实行工作责任制,依法做好反恐怖主义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并根据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部署,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

反恐法什么时候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是为了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法规,于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恐怖主义已成为影响世界和平与发展的重要因素,是全人类的共同敌人。当前,针对中国的暴力恐怖事件呈多发频发态势,对中国的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中国是法制国家。制定《反恐怖主义法》是完善国家法治建设、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也是依法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的现实需要,体现了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大国的国际责任,是十分必要的。

什么是反恐法?

反恐怖主义法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反恐主义法于2015年12月27日发布,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对任何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法律依据】《反恐怖主义法》第二条,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对任何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家不向任何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作出妥协,不向任何恐怖活动人员提供庇护或者给予难民地位。

校园秋季反恐防暴安全知识教育心得体会范文2022

  为了进一步加强校园反恐防暴工作,严密防范和打击可能对学校带来威胁和造成破坏的暴力恐怖活动,许多学校会举行一些活动,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校园秋季反恐防暴安全知识教育心得体会范文2022》,希望对你有帮助。   校园秋季反恐防暴安全知识教育心得体会范文2022(一)   2001年发生在美国的“9.11”特大恐怖袭击事件,作为一个标志性事件,表明恐怖主义已经超越了国界、民族和文化的界限,已经成为影响世界稳定和地区安全的首要威胁与影响和平发展的强大阻力,被视为当前世界和平发展的重要阻碍因素之一。为了全球的和平与发展,坚决打击恐怖势力已经成为了世界各国的共识。    一.当前的恐怖主义形势   进入21世纪已经十余年,__的行动一直没有停止。但世界的恐怖主义势力不仅没有得到遏制,反而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二.恐怖主义的危害   (一)大量的人员伤亡   常规恐怖活动已经显示了它巨大的杀伤性与破坏力,每年死于恐怖活动的人数有增无减。与此同时,人们更加关注大规模杀伤性恐怖主义出现的可能。恐怖主义无视人类的任何道德规范,不受任何国际法约束,因此,它追求最具轰动、最具影响的各种恐怖活动方式, 用最残忍、最“高效”的方式,进行恐怖袭击。如2001年震惊世界的911事件,____利用劫持飞机并撞击大楼的方式,造成了世贸双塔的倒塌,造成了巨大人员伤亡。1995年日本的沙林毒气事件,造成10余人死亡,超过5000人受伤。随着科技与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高新科学技术很容易被____掌握并用于恐怖袭击。如利用病毒,毒气,放射性物质进行袭击。这些手段往往杀伤力巨大,难以防范。而随着经济发展,大城市的人口更加集中,   如果____在人流密集处进行恐怖袭击,造成的伤亡将无法估量。   (二)大范围的心理恐慌,影响经济发展   直接造成人员伤亡与物质财产损失只是恐怖主义危害的一个方面,它的危害还表现在对人们心理的冲击。虽然恐怖活动最直接的受害者只局限于案件现场,但人们由此所产生的心理恐慌则远远超过这个范围。特别是现代媒体和通讯技术的发展,人们往往能在第一时间了解有关恐怖袭击的事件,这固然有利于信息发布和传递,却也在客观上扩大了恐怖袭击对人们的心理冲击。因心理恐慌而产生的负面效应是全方位的:一是造成社会一定程度的动荡不安,人人自危;二是妨碍正常的工作与生活秩序,一遇到事件便与恐怖活动相联系,造成交通中断、工作停止等状态:三是对政权的稳定有所影响,有时甚至造成政府的更迭。而这造成的损失,是恐怖袭击直接造成的损失所无法比拟的。   (三)恐怖主义危害日益全球化   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化、信息化、多极化稳步发展。在此状态下,世界各国的联系更加紧密,相互依赖性更是不断加强。 而这也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恐怖主义在国际范围的传播。不仅有来自中东地区的一些极端分子,更有来自世界各国的一些持有极端主义思想的人。这不仅加速了恐怖组织的势力壮大,也反过来促进了恐怖主义在国际间的传播。这些恐怖主义分子分散到世界各地后,对所在国家的安全造成了巨大威胁。    三.__的措施   (一)不断拓宽国际__斗争合作领域   ____常常会进行跨国行动。如仇视美国的组织,尽管位于中东,却在美国发动了多次恐怖袭击事件,对美国造成了巨大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而____往往也来自于世界各国,如最近的xx国国就包含了来自数十个国家的____。对于这些____的防范,仅仅依赖一个国家远远不够,只有各国精诚合作,才能取得好的效果。   国际__斗争合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用具体的措施来充实完善各种__协议、协定与公约,国际__斗争合作的领域也应随之不断扩大。由于恐怖主义问题涉及方方面面,因此__合作既要有道义上的支持,也要有司法合作;既有情报交流,也有技术合作;既有经济制裁,也有联合军事打击;既有国家领导人的会面,也有具体执行部门相互协助,从而达到从各个方面最大限度地限制____的活动空间,切断恐怖组织的资金来源,使____无论躲到哪里,都难以逃脱法律的制裁。   (二)加强对恐怖主义的打击力度   直接打击____显然是最行之有效的手段。各国都应当建立起强大的专门__的武装力量,用于对____的打击。以中国为例,早在1982年,我国就组建了“反劫机特种警察部队”,这是我国__力量的较早雏形。2004年,公安部成立__局。经过多年建设,我国逐渐形成了以武警、公安特警和军队为主的一线__力量,初步形成覆盖全国的__力量   体系。去年,国家__怖工作“协调小组”升级为“领导小组”,加强了对__怖工作的领导。而成立国家安全委员会,是强化__战略顶层设计的又一重大步骤。如果各国都能有效打击恐怖主义的活动,恐怖势力将得到有效的遏制。   (三)从挖掘恐怖主义的根源着手加强综合治理   恐怖主义之所以还很猖獗,还得到一些人的同情与支持,其中一个最主要的原因是他们还披着形形色色的伪装:民族的、宗教的、意识形态的,如此等等。如果将恐怖主义的这些外衣剥去,看清实质,其为达到一定政治目标而进行残忍的本质就会完全暴露。所以,我们要加大宣传力度,揭露他们的邪恶本质,将他们孤立于广大人民群众使其陷入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我们也应看到,恐怖主义在各种措施的严厉打击下仍在泛滥,还有其根源问题。贫困、贫富差距、国际关系中的不公正现象以及社会动荡不安、种族部族冲突等,在一定条件下成为恐怖主义滋生的土壤,当前经济全球化的一些副作用还在加深加重这些问题。要彻底铲除恐怖主义,就必须采取综合治理。在打击各种现存恐怖主义的同时,更应注重解决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不平衡,缓解国际社会矛盾,减少冲突,防止潜在恐怖主义的出现。   校园秋季反恐防暴安全知识教育心得体会范文2022(二)   xxx学校防暴__演练方案为进一步加维序人员面对突发恐怖事件的防范意识,提高面对恐怖事件的合理处理、自护自救及有效逃生避险的能力,最大限度的减少因突发恐怖事件对师生造成的人员伤害,确保学校内部的安全和师生的人身安全,努力实现“平安校园”的总体工作目标,活动以“强化安全意识,提高避险能力,共建和谐校园”为主题。活动的目的旨在增强教职工及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检验学校__防暴应急处置预案和其它防范措施,了解紧急疏散、应急处置和救援程序,提高学校在突发事件中的组织领导和处理能力,以及协调学校各部门在__防暴事件中综合应对能力。我校于2017年08月08日进行了全校物业人员参与的校园防暴应急演练。    一、演练时间:   20xx年x月x日    二、参演人员:   学校保卫科、全体保安、将头派出所傅警官携带全队组员、xxx同志扮演歹徒。    三、演练领导小组   成立学校防恐防暴__演练领导小组   (1)领导小组   组长:xxx   副组长:xxx   成员:全体保安人员、2名学生、片区民警、辅警    四、演练过程   下午17:30   1、学校放学,学生出校门,校门口持刀歹徒(由xxx志扮演)突然出现。   2、校门保安立即上前喊话,教师指挥其它学生快速撤离到最近的教室。保安立即关闭校门,阻止歹徒进入学校,并立即报学校保卫科和领导。   3、保安迅速报警。xx校长发布紧急命令,立即启动《__防爆应急预案》,学校防恐__应急救援队全体成员按防暴应急预案手持棍棒、钢叉等,将“xx”围住,临危不乱,与“xx”交涉、周旋,设法牵制“xx”,竭力保护人质安全。作“xx”思想工作,确保被绑架学生生命安全,等待警方与医院救护人员解救处置。    五、演练后检查   1维序员的身体状况和心理承受能力以及演练过程中受伤情况。   2收集各部门对本演练的好建议。    六、其它事宜   1、事发场地:学校校门口   2、为预防校园暴力袭击事件的发生,坚持“着眼事发,止于未发”和“预防为主,防患未然”的原则,以保障学校师生生命安全。8月8日下午17:30分,学校在江头派出所傅警官的指导下,开展了“警校联动保平安”的应对校园暴力恐怖袭击事件应急演练。整个应急演练分三个程序:   一是对学校全体安保人员进行了“保安全·树形象”专题培训,主要从如何树立安保形象和防暴力突发事件应对措施、处置方法以及安保人如何使用防暴器械、如何既能自防又能有效阻击歹徒的技能培训;   二是全体师生按照学校预设的模拟情景开展了防暴力袭击校园疏散应急演   练——全体师生正在进行大课间活动,突然警务室从监控发现一名手持菜刀的“歹徒”从围墙跳墙进入校园。警务室马上发出预警信号,全体生生“紧急”疏散撤离。场景1:嘟……嘟……”随着一声声警报声响起,学校校区门口内出现2名暴恐分子,他们拿出砍刀、斧头向人群进行疯狂的追杀,学校立即拨打110报警。学校安保人员执械迅速赶到现场与歹徒周旋,巡逻队与校园安保人员在校门口用盾牌和钢棍围成了一堵防御墙,使_不能进退,为接警的增援人员赢得时间,并伺机进行抓捕。10分钟后,_被击伤抓获。   三是演练结束后,派出所x警官总结了本次演练做得好的方面和应注意的问题,同时对全体人员进行了防暴力及遇到危险自保自救安全知识培训。   这次应急演练,增强了全校保安队伍的安全意识,提高了全体保安人员应对处置突发暴力袭击事件的基本能力。我们将按照“处早、处小、处巧”和及时果断的要求,建立健全防范和应对暴力袭击校园师生的长效机制,切实防范和有效处置针对我校师生的暴力袭击事件,确保校园师生平安。   校园秋季反恐防暴安全知识教育心得体会范文2022(三)   一是建立健全__工作机制。如果在我们大学发生突发事件,需要校领导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同时加强人车出入登记制度、安全日常检查制度、值班巡逻制度、学校重点区域、重要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和校内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等制度建设。   二是完善校园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整修视频监控、红外线报警装置和一键式报警装置,有条件的学校纳入属地派出所监控系统。   三是加强对重要目标和重点部位的防范。明确各校重点防护目标(学生上下学时段校门口、食堂、校车等),严格加强视频监控、内部防护、人员管理、隐患治理、应急管理等工作;规范各校燃气、水电气、体育场地与器材等重要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管理;规范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存放与使用。   四是加强对涉恐涉暴重点人员的排查管控。加强与公安等部门的联动,初步形成了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全面排查和校园周边重点部位、重点人员;建立涉恐涉暴人员数据库,加强动态管控。加强校园外租房屋人员管理,制定入户登记调查和房屋出租管理办法,及时排查可疑人员和物品。   五是加强应急值守工作。严格执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和校园巡视制度,动态掌握学校安全情况。加强突发情况信息上报制度,遇有突发紧急情况,要在第一时间报送当地党委、政府、市教育局。针对迟报、漏报和隐瞒信息,造成严重后果者,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是加强重大活动和重要敏感时期__工作。根据__工作变化,提升了重要节点、敏感时期、重大活动期间的__防暴工作等级,防止校内大型活动期间和人员聚集场所发生暴力破坏事件。   七是加大__防暴教育力度。以晨会、主题班会、黑板报、校园网站、告家长书为载体进行__防暴及公共安全事件防范教育,开展以疏散逃生为主的__应急演练,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校园秋季反恐防暴安全知识教育心得体会范文2022(四)   近一年来,多个银行系统内发生抢劫、偷盗事件,行为及其恶劣,我行为防范此类事件的发生,积极组织开展“防爆炸、防抢、防盗演练月活动”。通过加强营业网点员工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和安全防范意识,熟练掌握突发事件处置流程,提高员工防范风险的意识和应变能力。明确各岗位职责和任务,磨练员工与犯罪分子周旋的现场心态和实战技能,最终达到银行资金、职工人身及顾客人身安全不受损失的目的`。   于是在本周,__支行在_行长的带领下进行了防爆演练,通过这次演练,我认识到应该如何面对突发事件:   (1)隐蔽报警。目的是保护现场客户和员工的人身安全,避免激怒歹徒。   (2)巧妙运用语言。目的是稳定歹徒激动情绪,拖延时间,多使用“请你不要激动,你的要求我们都会尽量满足你”等缓和情绪的语言。   (3)隐蔽、隐藏大额款项。目的是减少银行损失。   (4)动作速度适当放慢。目的是在不激怒歹徒的情况下,多为公安人员赶到现场争取时间。   (5)记住歹徒体貌特征和逃跑方向。目的有利于公安实施有效抓捕。 防爆、防抢、防盗预案演练月活动取得了圆满成功,有效地提高了一线柜面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及面对突发事件的处置应变能力,清晰地梳理了分行整条安防脉络,确保了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对人员能够有专人可报、有措施可行,从而能够遇事不惊、处事不乱,确保客户、银行员工人身安全和银行财产安全。   校园秋季反恐防暴安全知识教育心得体会范文2022(五)   我校按照上级教育部门__防暴工作的要求,高度重视校园安全保卫工作,把师生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制定了学校安保防范工作措施,积极完善__防暴应急机制、加强安保队伍建设、做好安保器材储备,开展安保隐患排查和教育宣传工作,提高了师生__防暴的安全意识,确保了我校师生人身安全和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有序开展。现对我校__防暴工作的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对__防范工作的领导,建立__防范工作的长效机制   学校成立了市三十七中小安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辖6个具体工作组,明确了工作职责,落实安全责任制,强化了责任意识,实行责任追究。修订了《攀枝花市第三十七中小学校应急管理工作网络图》,完善了《防范校园暴力事件应急预案》,学校把__防范,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作为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和工作日程,使__防暴的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重视安保队伍建设,打造一支能战斗的应急队伍   学校联合小宝鼎派出所、社区成立了防暴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在它的领导下组建了处置现场防暴的校园安保小分队,在其它应急小组的配合下按照既定程序开展全方位的应急防暴工作。    三、广泛宣传、加强教育、开展防暴逃生演练,提高师生__防暴安全意识   学校利用会议、校讯通、黑板报等形式进行广泛的__防暴宣传,组织师生观看《四川省中小学生防恐防暴专题教育资源》,在校园内清理收缴管制刀具,加强警校合作,邀请民警到校开展法制安全教育,并发动各班广泛开展__防暴的班队活动、知识讲座活动,做到全员参与。开展防暴逃生演练,组织师生疏散逃离暴力现场,把__防暴的安全教育工作作为学校日常的重点工作,寓教育于活动中,提高了师生__防暴安全意识。    四、认真落实__防范措施,及时对隐患排查整改,提高了学校整体防范水平   1、吸取教训,提升整体防范水平。   我校以“xxx”恐怖暴力事件为戒,深入总结学校__反暴工作的经验得失,改进学校安保和防范工作,完善安保责任制度,建立了防暴长效机制。门卫值班人员配备了必要的防爆器材,实现了校园24小时网络全覆盖监控,安装了校园防暴警报器。   2、严格门卫安全管理,加强校园安保巡逻。   加强学校外来人员管理,制作了外来人员出入证,进一步严格门卫制度,实行上课期间的全封闭管理。对可疑人员要进行严格登记盘查,加强校园巡逻,对重要的场点和目标进行全面防控。   3、认真做好校园值班和应急信息报送处理工作。   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和干部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通信通畅。全面做好安全事故和其他紧急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送及处理工作,确保事故信息及其他重要信息及时、准确上报相关部门。   4、积极排查校园安全隐患,做到隐患早发现、早整改。   五、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1、学校正在施工,给校园的安全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   施工期间车辆和人员的进出较频繁,学校虽然加强了对施工方的安全管理和师生的安全教育,但还是可能有疏忽的地方。所以,学校有必要警钟长鸣,一方面加大对师生的__教育力度,让全体师生绷紧__防暴安全这根绳,时刻注意可能发生的安全漏洞;另一方面加大我校与施工方的协调沟通,做到进出车辆和工人自觉遵守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自觉履行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   2、学校有少量安保器材存在自然损耗的情况,需要及时购置补充。 学校已对损耗的器材进行了清查,已打报告到区教育局申请购买,教育局主管领导已签字同意,我校在近期就可以把需要补充的应急器材购置好。   总之,我校将按照上级部门的有关要求,继续做好校园__防范工作,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教学环境,切实抓好校园安保工作。

反恐维稳5+2工作要求

工作严谨、认真负责。1、反恐维稳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强学校维稳安保工作,并且需要有严谨的工作态度。2、需要在工作中认真负责,保障当地的安全、协和。

微信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为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 号发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对支付机构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二)负责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资金监测;  (三)监督、检查支付机构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情况;  (四)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

根据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干什么用的

根据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可以对支付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的行为进行管理、进行资金监测以及监督、检查支付机构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情况等。

微信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可以消费吗

可以。微信为配合《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微信金额超过5000元,而且已经连续10天没有进行转出微信支付,就会弹出上传身份证照片的提示,实名认证后可以继续使用微信支付。微信是腾讯公司于2011年1月21日推出的一个为智能终端提供即时通讯服务的免费应用程序,由张小龙所带领的腾讯广州研发中心产品团队打造。

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履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参照本办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规定执行。第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地区)监管机构的工作,同时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  驻在国家(地区)不允许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额外措施应对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并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第二章 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第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体系,全面识别和评估自身面临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采取与风险相适应的政策和程序。第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要求嵌入合规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确保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体系能够全面覆盖各项产品及服务。第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并对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的执行情况进行管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职责划分;  (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措施;  (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评价机制;  (四)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监督制度;  (五)重大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六)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信息保密制度;  (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组织架构健全、职责边界清晰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业务部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部门和内审部门等在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分工。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应当对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承担最终责任。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层应当承担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的实施责任。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任命或者授权一名高级管理人员牵头负责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工作,其有权独立开展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确保其能够充分获取履职所需的权限和资源,避免可能影响其履职的利益冲突。第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工作。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岗位,并配备足够人员。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明确相关业务部门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保证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在业务流程中的贯彻执行。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不同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有效措施,识别和核实客户身份,了解客户及其建立、维持业务关系的目的和性质,了解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重现该项交易,以提供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督促金融机构有效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规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应当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其他金融机构。  非银行支付机构、银行卡清算机构、资金清算中心、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以及从事汇兑业务、基金销售业务、保险专业代理和保险经纪业务的机构,适用本办法关于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建立与风险状况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机制,搭建反洗钱信息系统,设立或者指定部门并配备相应人员,有效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第五条 对依法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对外提供。第二章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第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结合本机构经营规模以及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第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总部层面建立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经董事会或者高级管理层审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自评估情况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应当与本机构经营规模和业务特征相适应,充分考虑客户、地域、业务、交易渠道等方面的风险要素类型及其变化情况,并吸收运用国家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报告、监管部门及自律组织的指引等。金融机构在采用新技术、开办新业务或者提供新产品、新服务前,或者其面临的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发生显著变化时,应当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  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审查和不断优化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工作流程和指标体系。第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经营规模和已识别出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经董事会或者高级管理层批准,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并根据风险状况变化和控制措施执行情况及时调整。  金融机构应当将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纳入本机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覆盖各项业务活动和管理流程;针对识别的较高风险情形,应当采取强化措施,管理和降低风险;针对识别的较低风险情形,可以采取简化措施;超出金融机构风险控制能力的,不得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进行交易,已经建立业务关系的,应当中止交易并考虑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必要时终止业务关系。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部门或者指定内设部门牵头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工作。  金融机构应当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建立相应的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  金融机构应当任命或者授权一名高级管理人员牵头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工作,并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其独立开展工作以及充分获取履职所需权限和资源。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经营规模、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和业务发展趋势配备充足的反洗钱岗位人员,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反洗钱岗位人员的资质、经验、专业素质及职业道德符合要求,制定持续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培训计划。第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信息系统,并根据风险状况、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需求变化及时优化升级。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计机制,通过内部审计或者独立审计等方式,审查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审计应当遵循独立性原则,全面覆盖境内外分支机构、控股附属机构,审计的范围、方法和频率应当与本机构经营规模及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相适应,审计报告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提交。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总部层面制定统一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机制安排,包括为开展客户尽职调查、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共享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信息的制度和程序,并确保其所有分支机构和控股附属机构结合自身业务特点有效执行。  金融机构在共享和使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信息方面应当依法提供信息并防止信息泄露。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境外分支机构和控股附属机构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办法;驻在国家(地区)有更严格要求的,遵守其规定。  如果本办法的要求比驻在国家(地区)的相关规定更为严格,但驻在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机构和控股附属机构实施本办法的,金融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补充措施应对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结合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的相关要求,履行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义务。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送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信息。金融机构应当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第十六条 在境外设有分支机构或控股附属机构的,境内金融机构总部应当按年度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境外分支机构或控股附属机构接受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情况。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况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  (一)制定或者修订主要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的;  (二)牵头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牵头管理部门或者部门主要负责人调整的;  (三)发生涉及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重大风险事项的;  (四)境外分支机构和控股附属机构受到当地监管当局或者司法部门开展的与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的执法检查、行政处罚、刑事调查或者发生其他重大风险事件的;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风险为本和法人监管原则,合理运用各类监管方法,实现对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向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派出机构通报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情况。第十九条 根据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对其下级机构负责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执法检查,可以授权下级机构检查由上级机构负责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执法检查,应当依据现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有关程序规定组织实施。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根据执法检查有关程序规定,规范有效地开展执法检查工作,重点加强对以下机构的监督管理:  (一)涉及洗钱和恐怖融资案件的机构;  (二)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较高的机构;  (三)通过日常监管、受理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线索的机构;  (四)其他应当重点监管的机构。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进入金融机构现场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检查的,按照规定可以询问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监管事项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销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查验金融机构运用信息化、数字化管理业务数据和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的系统。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根据金融机构报送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信息,结合日常监管中获得的其他信息,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价。第二十四条 为了有效实施风险为本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结合国家、地区、行业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情况,在采集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信息的基础上,对金融机构开展风险评估,及时、准确掌握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第二十五条 为了解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对金融机构开展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现场评估。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现场风险评估应当填制《反洗钱监管审批表》(附1)及《反洗钱监管通知书》(附2),经本行(营业管理部)行长(主任)或者分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后,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将《反洗钱监管通知书》送达被评估的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要求被评估的金融机构提供必要的资料数据,也可以现场采集评估需要的信息。  在开展现场风险评估时,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合法证件。  现场风险评估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制发《反洗钱监管意见书》(附3),将风险评估结论和发现的问题反馈被评估的金融机构。第二十六条 根据金融机构合规情况和风险状况,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采取监管提示、约见谈话、监管走访等措施。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金融机构存在较高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或者涉嫌违反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开展执法检查。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存在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隐患,或者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存在明显漏洞,需要提示金融机构关注的,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反洗钱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向该金融机构发出《反洗钱监管提示函》(附4),要求其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督促其整改。  金融机构应当自收到《反洗钱监管提示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本机构分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负责人签批后作出书面答复;不能及时作出答复的,经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同意后,在延长时限内作出答复。第二十八条 根据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的需要,针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履行不到位、突出风险事件等重要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约见金融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部门负责人进行谈话。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约见谈话前,应当填制《反洗钱监管审批表》及《反洗钱监管通知书》。约见金融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经本行(营业管理部)行长(主任)或者分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约见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的,应当经本行(营业管理部)反洗钱部门负责人批准。  《反洗钱监管通知书》应当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送达被谈话机构。情况特殊需要立即进行约见谈话的,应当在约见谈话现场送达《反洗钱监管通知书》。  约见谈话时,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谈话结束后,应当填写《反洗钱约谈记录》(附5)并经被谈话人签字确认。第三十条 为了解、核实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政策执行情况以及监管意见整改情况,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对金融机构开展监管走访。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监管走访前,应当填制《反洗钱监管审批表》及《反洗钱监管通知书》,由本行(营业管理部)行长(主任)或者分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  《反洗钱监管通知书》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送达金融机构。情况特殊需要立即实施监管走访的,应当在进入金融机构现场时送达《反洗钱监管通知书》。  监管走访时,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合法证件。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做好监管走访记录,必要时,可以制发《反洗钱监管意见书》。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持续跟踪金融机构对监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对于未合理制定整改计划或者未有效实施整改的,可以启动执法检查或者进一步采取其他监管措施。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在监管过程中发现涉及金融机构总部的重大问题、系统性缺陷的,应当及时将处罚决定或者监管意见抄送中国人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总部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第三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监管人员违反规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规定实施监管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或者提出异议。金融机构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提出的违法违规问题有权提出申辩,有合理理由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采纳。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处分。第三十六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区别不同情形,建议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的,应报告其上一级分支机构,由该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理或提出建议。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 金融集团适用本办法第九条第四款、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有关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银发〔2014〕344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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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督促金融机构有效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规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应当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其他金融机构。  非银行支付机构、银行卡清算机构、资金清算中心、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以及从事汇兑业务、基金销售业务、保险专业代理和保险经纪业务的机构,适用本办法关于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建立与风险状况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机制,搭建反洗钱信息系统,设立或者指定部门并配备相应人员,有效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第五条 对依法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对外提供。第二章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第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结合本机构经营规模以及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第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总部层面建立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经董事会或者高级管理层审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自评估情况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应当与本机构经营规模和业务特征相适应,充分考虑客户、地域、业务、交易渠道等方面的风险要素类型及其变化情况,并吸收运用国家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报告、监管部门及自律组织的指引等。金融机构在采用新技术、开办新业务或者提供新产品、新服务前,或者其面临的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发生显著变化时,应当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  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审查和不断优化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工作流程和指标体系。第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经营规模和已识别出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经董事会或者高级管理层批准,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并根据风险状况变化和控制措施执行情况及时调整。  金融机构应当将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纳入本机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覆盖各项业务活动和管理流程;针对识别的较高风险情形,应当采取强化措施,管理和降低风险;针对识别的较低风险情形,可以采取简化措施;超出金融机构风险控制能力的,不得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进行交易,已经建立业务关系的,应当中止交易并考虑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必要时终止业务关系。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部门或者指定内设部门牵头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工作。  金融机构应当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建立相应的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  金融机构应当任命或者授权一名高级管理人员牵头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工作,并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其独立开展工作以及充分获取履职所需权限和资源。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经营规模、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和业务发展趋势配备充足的反洗钱岗位人员,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反洗钱岗位人员的资质、经验、专业素质及职业道德符合要求,制定持续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培训计划。第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信息系统,并根据风险状况、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需求变化及时优化升级。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计机制,通过内部审计或者独立审计等方式,审查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审计应当遵循独立性原则,全面覆盖境内外分支机构、控股附属机构,审计的范围、方法和频率应当与本机构经营规模及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相适应,审计报告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提交。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总部层面制定统一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机制安排,包括为开展客户尽职调查、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共享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信息的制度和程序,并确保其所有分支机构和控股附属机构结合自身业务特点有效执行。  金融机构在共享和使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信息方面应当依法提供信息并防止信息泄露。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境外分支机构和控股附属机构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办法;驻在国家(地区)有更严格要求的,遵守其规定。  如果本办法的要求比驻在国家(地区)的相关规定更为严格,但驻在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机构和控股附属机构实施本办法的,金融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补充措施应对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结合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的相关要求,履行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义务。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送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信息。金融机构应当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第十六条 在境外设有分支机构或控股附属机构的,境内金融机构总部应当按年度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境外分支机构或控股附属机构接受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情况。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况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  (一)制定或者修订主要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的;  (二)牵头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牵头管理部门或者部门主要负责人调整的;  (三)发生涉及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重大风险事项的;  (四)境外分支机构和控股附属机构受到当地监管当局或者司法部门开展的与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的执法检查、行政处罚、刑事调查或者发生其他重大风险事件的;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风险为本和法人监管原则,合理运用各类监管方法,实现对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向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派出机构通报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情况。第十九条 根据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对其下级机构负责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执法检查,可以授权下级机构检查由上级机构负责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执法检查,应当依据现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有关程序规定组织实施。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根据执法检查有关程序规定,规范有效地开展执法检查工作,重点加强对以下机构的监督管理:  (一)涉及洗钱和恐怖融资案件的机构;  (二)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较高的机构;  (三)通过日常监管、受理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线索的机构;  (四)其他应当重点监管的机构。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进入金融机构现场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检查的,按照规定可以询问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监管事项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销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查验金融机构运用信息化、数字化管理业务数据和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的系统。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根据金融机构报送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信息,结合日常监管中获得的其他信息,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价。第二十四条 为了有效实施风险为本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结合国家、地区、行业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情况,在采集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信息的基础上,对金融机构开展风险评估,及时、准确掌握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第二十五条 为了解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对金融机构开展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现场评估。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现场风险评估应当填制《反洗钱监管审批表》(附1)及《反洗钱监管通知书》(附2),经本行(营业管理部)行长(主任)或者分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后,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将《反洗钱监管通知书》送达被评估的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要求被评估的金融机构提供必要的资料数据,也可以现场采集评估需要的信息。  在开展现场风险评估时,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合法证件。  现场风险评估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制发《反洗钱监管意见书》(附3),将风险评估结论和发现的问题反馈被评估的金融机构。第二十六条 根据金融机构合规情况和风险状况,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采取监管提示、约见谈话、监管走访等措施。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金融机构存在较高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或者涉嫌违反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开展执法检查。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存在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隐患,或者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存在明显漏洞,需要提示金融机构关注的,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反洗钱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向该金融机构发出《反洗钱监管提示函》(附4),要求其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督促其整改。  金融机构应当自收到《反洗钱监管提示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本机构分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负责人签批后作出书面答复;不能及时作出答复的,经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同意后,在延长时限内作出答复。第二十八条 根据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的需要,针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履行不到位、突出风险事件等重要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约见金融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部门负责人进行谈话。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约见谈话前,应当填制《反洗钱监管审批表》及《反洗钱监管通知书》。约见金融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经本行(营业管理部)行长(主任)或者分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约见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的,应当经本行(营业管理部)反洗钱部门负责人批准。  《反洗钱监管通知书》应当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送达被谈话机构。情况特殊需要立即进行约见谈话的,应当在约见谈话现场送达《反洗钱监管通知书》。  约见谈话时,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谈话结束后,应当填写《反洗钱约谈记录》(附5)并经被谈话人签字确认。第三十条 为了解、核实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政策执行情况以及监管意见整改情况,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对金融机构开展监管走访。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监管走访前,应当填制《反洗钱监管审批表》及《反洗钱监管通知书》,由本行(营业管理部)行长(主任)或者分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  《反洗钱监管通知书》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送达金融机构。情况特殊需要立即实施监管走访的,应当在进入金融机构现场时送达《反洗钱监管通知书》。  监管走访时,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合法证件。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做好监管走访记录,必要时,可以制发《反洗钱监管意见书》。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持续跟踪金融机构对监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对于未合理制定整改计划或者未有效实施整改的,可以启动执法检查或者进一步采取其他监管措施。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在监管过程中发现涉及金融机构总部的重大问题、系统性缺陷的,应当及时将处罚决定或者监管意见抄送中国人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总部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第三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监管人员违反规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规定实施监管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或者提出异议。金融机构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提出的违法违规问题有权提出申辩,有合理理由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采纳。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处分。第三十六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区别不同情形,建议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的,应报告其上一级分支机构,由该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理或提出建议。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 金融集团适用本办法第九条第四款、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有关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银发〔2014〕344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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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督促金融机构有效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规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应当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其他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银行卡清算机构、资金清算中心、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以及从事汇兑业务、基金销售业务、保险专业代理和保险经纪业务的机构,适用本办法关于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建立与风险状况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机制,搭建反洗钱信息系统,设立或者指定部门并配备相应人员,有效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第五条 对依法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对外提供。第二章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第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结合本机构经营规模以及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第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总部层面建立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经董事会或者高级管理层审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自评估情况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应当与本机构经营规模和业务特征相适应,充分考虑客户、地域、业务、交易渠道等方面的风险要素类型及其变化情况,并吸收运用国家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报告、监管部门及自律组织的指引等。金融机构在采用新技术、开办新业务或者提供新产品、新服务前,或者其面临的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发生显著变化时,应当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审查和不断优化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工作流程和指标体系。第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经营规模和已识别出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经董事会或者高级管理层批准,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并根据风险状况变化和控制措施执行情况及时调整。金融机构应当将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纳入本机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覆盖各项业务活动和管理流程;针对识别的较高风险情形,应当采取强化措施,管理和降低风险;针对识别的较低风险情形,可以采取简化措施;超出金融机构风险控制能力的,不得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进行交易,已经建立业务关系的,应当中止交易并考虑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必要时终止业务关系。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部门或者指定内设部门牵头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工作。金融机构应当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建立相应的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金融机构应当任命或者授权一名高级管理人员牵头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工作,并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其独立开展工作以及充分获取履职所需权限和资源。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经营规模、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和业务发展趋势配备充足的反洗钱岗位人员,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反洗钱岗位人员的资质、经验、专业素质及职业道德符合要求,制定持续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培训计划。第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信息系统,并根据风险状况、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需求变化及时优化升级。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计机制,通过内部审计或者独立审计等方式,审查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审计应当遵循独立性原则,全面覆盖境内外分支机构、控股附属机构,审计的范围、方法和频率应当与本机构经营规模及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相适应,审计报告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提交。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总部层面制定统一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机制安排,包括为开展客户尽职调查、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共享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信息的制度和程序,并确保其所有分支机构和控股附属机构结合自身业务特点有效执行。金融机构在共享和使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信息方面应当依法提供信息并防止信息泄露。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境外分支机构和控股附属机构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办法;驻在国家(地区)有更严格要求的,遵守其规定。如果本办法的要求比驻在国家(地区)的相关规定更为严格,但驻在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机构和控股附属机构实施本办法的,金融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补充措施应对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结合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的相关要求,履行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义务。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送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信息。金融机构应当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第十六条 在境外设有分支机构或控股附属机构的,境内金融机构总部应当按年度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境外分支机构或控股附属机构接受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情况。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况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一)制定或者修订主要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的;(二)牵头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牵头管理部门或者部门主要负责人调整的;(三)发生涉及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重大风险事项的;(四)境外分支机构和控股附属机构受到当地监管当局或者司法部门开展的与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的执法检查、行政处罚、刑事调查或者发生其他重大风险事件的;(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风险为本和法人监管原则,合理运用各类监管方法,实现对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向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派出机构通报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情况。第十九条 根据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情况开展执法检查。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对其下级机构负责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执法检查,可以授权下级机构检查由上级机构负责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执法检查,应当依据现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有关程序规定组织实施。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根据执法检查有关程序规定,规范有效地开展执法检查工作,重点加强对以下机构的监督管理:(一)涉及洗钱和恐怖融资案件的机构;(二)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较高的机构;(三)通过日常监管、受理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线索的机构;(四)其他应当重点监管的机构。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进入金融机构现场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检查的,按照规定可以询问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监管事项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销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查验金融机构运用信息化、数字化管理业务数据和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的系统。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根据金融机构报送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信息,结合日常监管中获得的其他信息,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价。第二十四条 为了有效实施风险为本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结合国家、地区、行业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情况,在采集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信息的基础上,对金融机构开展风险评估,及时、准确掌握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第二十五条 为了解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对金融机构开展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现场评估。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现场风险评估应当填制《反洗钱监管审批表》(附1)及《反洗钱监管通知书》(附2),经本行(营业管理部)行长(主任)或者分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后,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将《反洗钱监管通知书》送达被评估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要求被评估的金融机构提供必要的资料数据,也可以现场采集评估需要的信息。在开展现场风险评估时,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合法证件。现场风险评估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制发《反洗钱监管意见书》(附3),将风险评估结论和发现的问题反馈被评估的金融机构。第二十六条 根据金融机构合规情况和风险状况,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采取监管提示、约见谈话、监管走访等措施。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金融机构存在较高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或者涉嫌违反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开展执法检查。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存在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隐患,或者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存在明显漏洞,需要提示金融机构关注的,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反洗钱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向该金融机构发出《反洗钱监管提示函》(附4),要求其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督促其整改。金融机构应当自收到《反洗钱监管提示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本机构分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负责人签批后作出书面答复;不能及时作出答复的,经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同意后,在延长时限内作出答复。第二十八条 根据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的需要,针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履行不到位、突出风险事件等重要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约见金融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部门负责人进行谈话。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约见谈话前,应当填制《反洗钱监管审批表》及《反洗钱监管通知书》。约见金融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经本行(营业管理部)行长(主任)或者分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约见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的,应当经本行(营业管理部)反洗钱部门负责人批准。《反洗钱监管通知书》应当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送达被谈话机构。情况特殊需要立即进行约见谈话的,应当在约见谈话现场送达《反洗钱监管通知书》。约见谈话时,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谈话结束后,应当填写《反洗钱约谈记录》(附5)并经被谈话人签字确认。第三十条 为了解、核实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政策执行情况以及监管意见整改情况,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对金融机构开展监管走访。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监管走访前,应当填制《反洗钱监管审批表》及《反洗钱监管通知书》,由本行(营业管理部)行长(主任)或者分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反洗钱监管通知书》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送达金融机构。情况特殊需要立即实施监管走访的,应当在进入金融机构现场时送达《反洗钱监管通知书》。监管走访时,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合法证件。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做好监管走访记录,必要时,可以制发《反洗钱监管意见书》。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持续跟踪金融机构对监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对于未合理制定整改计划或者未有效实施整改的,可以启动执法检查或者进一步采取其他监管措施。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在监管过程中发现涉及金融机构总部的重大问题、系统性缺陷的,应当及时将处罚决定或者监管意见抄送中国人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总部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第三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监管人员违反规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规定实施监管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或者提出异议。金融机构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提出的违法违规问题有权提出申辩,有合理理由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采纳。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处分。第三十六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区别不同情形,建议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理。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的,应报告其上一级分支机构,由该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理或提出建议。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金融集团适用本办法第九条第四款、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有关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银发〔2014〕344号文印发)同时废止。附:1.反洗钱监管审批表  2.反洗钱监管通知书  3.反洗钱监管意见书  4.反洗钱监管提示函  5.反洗钱约谈记录(以上附略,详情请登录人民银行网站)

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为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 号发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对支付机构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职责:(一)制定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二)负责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资金监测;(三)监督、检查支付机构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情况;(四)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第四条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支付机构可疑交易报告的接收、分析和保存,并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分析结果,履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支付机构总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统一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并报总部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客户身份识别措施;(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措施;(三)可疑交易标准和分析报告程序;(四)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审计、培训和宣传措施;(五)配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的内部程序;(六)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保密措施;(七)其他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的措施。支付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支付机构应当对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支付机构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并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岗位。第七条支付机构应要求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办法有关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工作的要求,驻在国家(地区)有更严格要求的,遵守其规定。如果本办法的要求比驻在国家(地区)的相关规定更为严格,但驻在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实施本办法,支付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第八条支付机构与境外机构建立代理业务关系时,应当充分收集有关境外机构业务、声誉、内部控制制度、接受监管情况等方面的信息,评估境外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并以书面协议明确本机构与境外机构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责任和义务。第九条支付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支付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csgo和反恐精英的区别

cs和csgo的区别是人物移动,射击手感,枪械选用,走位选取。1、人物移动csgo所使用的图像引擎从《半条命1》GoldSrc进化为了比较新版的Source引擎,物理引擎也改用了较新的Havok,所以对人物和物体的移动产生了很大的不同。CS人物较容易产生加速,少部分情况下能跳出严重增加优势的身法,因此身法达人相对来说优势很大。2、射击手感在cs初期,全球玩家意识到扫射并不是武器的正确用法,点射才是王道,这主要是由于游戏设计而确定的。而csgo进行了关键的调整,让每一种自动武器的SprayPattern仅有一种,每次扫射子弹的移动轨迹只通过一个比较小的Inaccuracy来产生细微的不同。这使得玩家只要勤加修炼,扫射可以将30发子弹连续控制在一个极为密集的范围,这极大地增加了游戏的可玩性与观赏性。3、枪械选用csgo虽然武器种类并不比cs多多少,但是实际常用的武器却要增加许多。cs中,很多枪械如MP5、鸟狙、霰弹枪等在竞技中较少有人问津,而csgo可以说大大开发了每把枪械的用武之地。很多传统之外的枪械如MAG-7、UMP-45等不断被拓展出场率,而最关键的就是加强了手枪和冲锋枪,让强起、ECO时战斗力得以提升,极大增加了战术的丰富性,使得比赛的精彩程度和悬念成倍增长。4、走位选取csgo相比cs,地图设置更复杂、更立体,地面上物体也更多,这使得掩体变多了。简单的说cs更简洁,而视觉带来的副作用就是拼抢、拼抢、拼抢。csgo中增多的掩体,大大增强游戏性,也对大家的选位、走位给出了更多的可能性,这在cs那样简单的地图设计上来说,是很难实现的。

金华开发区反恐副队长是谁

金华开发区反恐副队长是李华敏。通过查询知乎显示。金华开发区反恐副队长是李华敏。反恐(Counter-Terrorism)字面意思为反对和打击恐怖极端组织主义行为。12月27日,是中国反恐怖公众宣传日,切实增强国家安全和全民反恐怖斗争意识。所以金华开发区反恐副队长是李华敏。

“反恐演习”用英语怎么说?

counter strike

反恐怖特别侦察队级别

反恐怖特别侦察队的级别因国家和地区不同而有所不同。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级别:- 美国:联邦调查局反恐特别行动组(FBI"s Counterterrorism Division)是国家级别的特别侦察队。- 英国:反恐警察是地区级别的特别侦察队,由不同地区的警察部门组成。- 法国:国家警察特别行动队(National Police Intervention Force)和特别干预室(Special Intervention Group,GIGN)都是国家级别的特别侦察队。- 中国:反恐怖特警队是国家级别的特别侦察队,由公安部组建。- 俄罗斯:特种部队(Spetsnaz)是国家级别的特别侦察队,由俄罗斯内务部组建。

中国反恐 用英语怎么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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