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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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我解决几个法律逻辑学推理题吧,拜托拜托了…

45对

请求帮助。这是大学法律逻辑学的考试题。请大神们帮助

B不在现场

在法律逻辑学中百万人口城市这个概念是什么概念?

在法律逻辑学中,百万人口城市是指人口数量达到或超过100万的城市,通常包括城市的辖区范围内的常住人口和外来人口。百万人口城市一般是大型中心城市或者省会城市,是一个地区的人口、经济、文化和科技等多个方面的代表。在实践中,政府和各级行政机构也会针对百万人口城市的特点和需求加强规划、管理和服务,以推动城市的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同时,百万人口城市也是法律规范和政策组合重点关注的对象,以维护城市的社会治安、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法律逻辑学欧拉图解法求大神,看不懂啊,怎么画

1.用欧拉图表示下列标有横线的概念间的外延关系:①《祝福》(A)是鲁迅(B)写的,不是巴金(C)写的,巴金是《家》的(D)。②小明是个小学生(A),她表哥是个中学生(B)并且是三好学生(C),他爸爸是个工人(D)。③巴金(A)是文学家(B)不是历史学家(C),郭沫若(D)既是文学家又是历史学家。④演绎推理(A)是推理(B)的一种类型。它是必然性推理(C),而不是或然性推理(D)。⑤概念外延间的交叉关系(A)是一种对称关系(B),同时又是非传递关系(C),而判断间的等值关系是一种传递关系(D)。2.已知:概念A与概念B交叉,A与C全异,A真包含D,B与C交叉,B真包含D,请用欧拉图表示A、B、C、D间的外延关系。3.已知:A类与B类交叉,B类真包含C类,请用欧拉图表示A类与C类各种可能的外延关系。4.一个主项与谓项均不周延的性质判断为真,请用欧拉图表示其主项(S)与谓项(P)可能具有的各种外延关系。5.已知:(1)M与P外延不相容(2)“所有M是S”为真请用欧拉图表示S与P可能具有的各种外延关系。6.已知:(1)M真包含于P(2)“有些S是M”为真请用欧拉图表示S与P可能具有的各种外延关系。7.已知:(1)“所有M不是P”为真(2)M真包含S请用欧拉图表示S与P可能具有的各种外延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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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逻辑学》模拟卷及参考答案  题号 一 二 三 四 总分  得分  得分 评卷人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10分)  1.属概念与种概念内涵和外延之间的反变关系,是对概念进行( )和( )的逻辑根据。  2.“法是阶级意志的表现”这一定义犯了( )错误。  3.一个性质判断的谓项不周延,则这个判断的质是( );一个性质判断的主项周延,则这个判断的量是( )。  4.根据模态判断对当关系,由“某甲必然是杀人犯”真,可推出“某甲可能是杀人犯”为( ),“某甲必然不是杀人犯“为( )。  5.在下列三段论形式中填入恰当的符号,使之成为一个有效的三段论形式:  P A M  ( ) O ( )  S( )P  得分 评卷人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 分)  1.性质判断各判断形式的逻辑性质是由( )决定的。  A.变项 B.量项 C.质 D.量项和质  2.“思维形式”这一概念属于是( )。  A.集合概念、正概念、单独概念 B.单独概念、负概念、非集合概念  C.普遍概念、正概念、集合概念 D.非集合概念、正概念、普遍概念  3.若“A可以分为B,C,D”是一个正确的划分,则B和C的外延一定是( )。  A.矛盾关系 B. 反对关系 C.交叉关系 D.属种关系  4.“没有一个成功的人不是经过一番奋斗的”,这一判断的逻辑形式为( )。  A.SAP B.SEP C.SIP D.SOP  5.“某甲有作案时间”和“某甲没有作案时间”两个判断具有( )。  A.矛盾关系 B、反对关系 C、下反对关系 D、差等关系  6.下列性质判断变形直接推理中,错误的是( )。  A.SAP→PIS B.SEP→PES C.SIP→PIS D.SOP→POS  7.与“并非被告既收受贿赂,又玩忽职守”有等值关系的判断有( )。  A.被告既没有收受贿赂,也没有玩忽职守  B.被告或者收受贿赂或者玩忽职守  C.被告或者没有收受贿赂或者没有玩忽职守  D.如果被告没有收受贿赂,那他就是玩忽职守了  8.既断定SAP假,又断定SEP假,则( )。  A.违反同一律 B.违反不矛盾律 C.违反排中律 D.不违反逻辑基本规律  9.在航天科学研究发展,人未正式乘坐航天器遨游天空之前,先用其它一些动物做实验,通过考察鼠、狗、兔等动物的身体在太空中能经受长时间失重的考验,于是得出结论:“一切动物的身体在太空中都能经受长时间的失重考验。”这是属于( )推理。  A.必然性 B.假言 C.完全归纳 D.简单枚举归纳  10.运用反证法进行论证时,其反论题“非P”与原论题“P”是( )。  A.等值关系 B.矛盾关系 C.反对关系 D.交叉关系  得分 评卷人  三、图示题(每小题8分,共16分)  1.请用欧拉图表示下列概念外延之间的关系。  A.强制措施 B.逮捕 C.取保候审  2.设S真包含于P,M与P交叉,M真包含S,用欧拉图表示S、M和P之间的三种外延关系。  得分 评卷人  四、分析题:(每小题9分,共54分)  1.运用对当关系或判断变形直接推理,从“所有盗窃罪都是故意犯罪”能否推出以下结论?为什么?  A.并非有的盗窃罪不是故意犯罪。  B.所有故意犯罪是盗窃罪。  C.所有非故意犯罪不是盗窃罪。  2.“受贿罪是渎职罪,贪污罪不是受贿罪;所以贪污罪不是渎职罪。”这一推理属于何种推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3.某企业财会科大量现金被盗,经侦查后发现只有两人具备作案的条件,或者是李某所为,或者是赵某所为;现已有材料证实李某盗窃该企业财会科的现金,所以不可能是赵某所为。”这个推理属于何种推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4.“只有从死者尸体内检出砷的残余物,死者才是服砷中毒而死亡的;今死者尸体内检出了砷的残余物,所以,死者是服砷中毒而死亡的。”这一推理属于何种推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5.同时断定“p并且q”与“非p或者非q”两个判断为真或为假,是否违反普通逻辑基本规律?若违反,则违反什么规律?为什么?  6.分析下列案例中的论证是否正确?如不正确,指出其违反的逻辑规则和所犯的逻辑错误是什么。  某村发生一起枪杀案,被害人的妻子说:“凶手一定是李某,因为我丈夫被害的那天晚上,张三很晚才回家;而且他当过兵,枪打得很准;加上我丈夫过去当村长时批评过他,有旧仇,所以,一定是李某报复害死我丈夫的。  参考答案  一. 填空题:(每空1分,共10分)  1.概括 限制 2.定义过宽; 3.肯定 全称; 4.真、假;  5. P A M  ( S )O( M )  S( O )P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 分)  1.D ; 2.D ; 3.B; 4.A ; 5.A 6.D ; 7.C ; 8.D ; 9.D ; 10.B  三.图示题(每小题8分,共16分)  1.  A  B C  2.  M S P  四、分析题(每小题9分,共54分)  1.设已知判断为SAP,则ABC三个判断分别为 、PAS、 ES。其中:  SAP与SOP相矛盾,运用对当关系推理,能推出A判断,SAP→ ;  SAP不能推出PAS,否则违反换位规则“前提中不周延的项,在结论中也不得周延”;  根据换质位交替法,能由SAP推出C判断,SAP→SE → ES。  2.这个推理属于三段论推理,推理错误。违反了“前提中不周延的大项或小项,在结论中也不得周延。”的规则,犯了“大项不当周延”的逻辑错误。  (或答:违反三段论第一格的规则“小前提必须是肯定判断。”)  3.这个推理属于相容选言推理,推理错误。违反了“肯定一部分选言肢,不能否定另一部分选言肢。”的规则,犯了“由肯定到否定”的逻辑错误。  4.这个推理属于必要条件假言三段论推理,推理错误。违反了“肯定前件不能肯定后件”的规则,犯了“从肯定推否定”的逻辑错误。  5.“p并且q”与“非p或者非q”是矛盾关系,同时断定为真,违反不矛盾律;同时断定为假,违反排中律。  6.这个论证不正确。违反了“论据与论题之间要有内在的必然的逻辑联系”的规则,犯了“推不出”的逻辑错误。因为被害人的妻子所列的论据还不足以断定李某是该案的凶手。

法律逻辑学案例分析题:在世界杯足球赛中、甲、乙、丙、丁四个队进入半决赛,球迷小李、小刘、小王、小杨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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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大一的法学新生,我们上的课都是法律逻辑学,法理学,中国法律史之类的,我觉得很空,该怎么学?

司法考试必考内容

试论述三段论在审判中的作用 法律逻辑学 问题 急求答案

  三段论是由两个包含着一个共同词项的性质判断推出另一个新的性质判断的演绎推理.   任何一个三段论都包含三个不同的词项,分别叫:大项、小项和中项.在结论判断中作谓项的词项叫大项,大项通常用“P”来表示;在结论判断中作主项的词项叫小项,小项通常用“S”来表示;在前提判断中出现两次而在结论判断中不出现的词项叫中项,中项通常用“M”来表示.   任何一个三段论都包含着三个不同的判断,即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其中,包含着大项的前提叫大前提;包含有小项的前提叫小前提;包含有大项和小项的判断叫结论.   三段论的词项有两个主要特点:   第一、任何一个三段论,必须有也只能有三个不同的词项.   第二、任何一个三段论,其中的每一个词项必须也只能在两个性质判断中各出现一次.   所谓法律推理,简而言之就是判案说理的逻辑思维方法与形式.我国是成文法系,判案说理必须以现行的法律规定为大前提,这决定了我国司法体系中通用的法律推理形式是三段论式的演泽推理,即以法律规则为判案说理的大前提,以案件事实为小前提,从而推导出裁判结果.它不对大前提(法律规则)的实质内容进行判断推理,又称形式推理,主要种类有演释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近年随着人们对传统民法的反思,世界两大法系的融合,在不断深化公正司法的过程中,出现了一种新的法律推理方法,即实质法律推理,它在法定框架内从公平、正义出发,对有冲突的法律规则进行权衡与选择,以寻求、确认判案的大前提.这种对大前提(法律规则)的内容进行实质权衡确认的新推理方法被称为实质法律推理.公正司法离不开科学的方法,方法的生命力胜过观点,而对方法的了解和研究,无疑会将我们的司法能力提升到一个从未有过的高度1.为此笔者结合自身的审判实务,就有关法律推理的含义、特点,民事审判中通用法律推理形式的局限性,不能适用通用推理形式的情形,以及如何通过实质法律推理来弥补成文法的局限性、促进司法公正等问题提出一些认识与观点,偏谬粗疏处还望指正.   全文共8400字   一、法律推理的含义种类及其在民事审判的适用情况   法律推理指推理的一般方法在法律领域中的运用.所谓推理是指由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判断推出新的结论的思维过程,亚里士多德所举的著名例子以三段论的形式生动诠释了推理的含义:所有的生物体终有一死(已知判断,大前提);人是生物体(已知的事实,小前提);所以人也终有一死(推出的新的结论),其推理形式为:A是B,如果C是A,那么是C是B2.具体到法律领域,其推理方式行为:法律规定加案件事实,产生判案结论,因此,用通俗浅显的话来说所谓法律推理,就是讲道理,就是以理服人,此处的理则是指法律理由及其相应的案件事实3.任何一个合格的判决书,实质上是一个适用法律推理以得出判案结论的过程.法院之所以能够解决纠纷,是因为它讲理(调解也是以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讲理为基础).如果就是为了解决纠纷,而不管是否讲理,甚至黑社会也能办得到.法院的讲理,一方面提供了判决的理由,另一方面说明了判案结论的必然性和正当性.   根据推理形式的不同,法律推理可分为演绎推理,归纳推理与类比推理,三者在民事审判中适用的情形也大不相同.   (一)演绎推理:   演绎推理在成文法体系下是唯一法定允许的通用推理方式,也是最普通是最基本的推理形式,它是指从法律规定到案件事实的推理,标准的方法与形式是三段论式推理,在审判中通用的三段论式演绎推理又称形式推理.即以法律规定为基础(大前提),以案件事实为对象(小前 提),从而推导出裁决结果.例如,《民法通则》第84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大前提),现甲(债务人)与乙(债权人)之间具有借款合同,但甲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时间还款(小前提),乙提出甲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推理结论是“甲应履行还款义务”.   在我国司法审判体系领域里,所谓的法律推理,通常是指演绎推理,这是由于我国是成文法体系的法律制度决定的.现行的法律规定是做出判案结论的大前提和根据,一个案件的判处结论应当做到有法可依,即要有事实根据也要有法律根据.   通用的演绎推理形式虽然简单,但在法院处理案件时却有着十分重要,非常有效的作用.具体表现有:首先,判案结论在逻辑形式上无懈可击,它不再需要其他的间接推理就可以得出必然的结论,因而使判决具有客观性,这种三段论式的推理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适用中的非理性因素,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起着维护法治“过滤器”作用.正如黄明耀教授所说:“形式逻辑是作为平等、公正执法的主要根据而起作用的,它要求法官始终如一地,不具偏见地执行法律命令.”其次,这以法律规则为起点的推理模式,必须建立在高度发达、科学完善的制定法基础之上,因而对法制的健全提出了更高要求.   当然是这种以法律规则为前提与起点的法律推理虽是成文法体系下通用的推理形式,是判断说理的基本方法,却也不是万能的,法律规则永远不能完全涵盖丰富复杂的现实生活.因此这种局限性的存在是必然的客观规律,对此笔者将在下文中展开论述.   (二)归纳推理   归纳推理是指“由特殊观察事例导出一般原理的推理方法.其基本逻辑形式是:A1是B,A2是B,A3是B……所以一切A都是B4.由于归纳推理是从个别到一般,通过具体的个案,证明某种普通性的东西,因此在成文法体系下,在民事审判中一般没有适用的余地.它只是在判例法体系的国家里被广泛使用.推理形式为:A1案件被判成B符合社会公正的需要,A2被判成B也符合社会公正的需要,因此所有A类型的案件被判成B符合社会公正的需要.”   归纳推理的方法在民事理论研究和民事立法方面具有十分重用的作用.它将审判实践中的具体个案,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批列,对此,将一些成功的经验,先进的理念进行归纳,提练,抽出带有共性的特征,上升为民法的一般原则,或制定为新的民法规范.通过这样一次又一次的归纳推理,使民法研究走向深入,民事立法得以逐步完善,民事审判随着时代的脚步一步一步地迈向未来,而永葆活力和青春.   归纳推理也具有其自身固有的缺陷,其结论只是一种可能性,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可能对民法适用的安全性造成冲击,由其是法官素质不高时,容易在思维径路,选择归纳对象上出问题.   (三)类比推理   虽然我国新刑法已经取消了类比推理的判案方法,但是法官在其它领域仍然允许使用类比推理这种逻辑思维方法,尤其是在民事审判领域,由于我国该方面的法律尚不健全,法律依据常显不足,类比推理成为解决某些民事案件不得已的逻辑方法.   类比推理的形式具有双重性,近乎于归纳推理与演绎推理相结的一种推理形式,先通过归纳总结,寻求最相似的法律规则,再运用演绎推理将案件事实涵盖于法律规则之下得出判案的结论.例如,《民法通则》对侵权损害赔偿规定的较为原则,对赔偿的具体范围和标准欠缺规定,甲与乙斗殴,被乙致伤,如何赔偿?在实务中,法官往往类推适用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操作过程是:第一步先比较打架斗殴导致伤害与交通事故致人伤害的异同,归纳出它们具有共同的属性,即均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第二步,明确法律没有规定斗殴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范围和赔偿标准,而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则有此规定;第三步确认打架斗殴引起的损害赔偿可适用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范围和标准.最后,案件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得出具体的赔偿范围和标准.   因此类比推理在民事审判中常常被用作填补法律漏洞.由于我国是成文法系的国家,所以法官在审判时必须慎重使用类比推理,类比对象必须确切、相似,类比方法必须科学、可靠.否则容易犯主观擅断的错误.   二、通用法律推理形式在民事审判中的局限性   我国成文法系的基本法律制度决定了以现行法律规定为条件,为大前提的演绎推理法律允许的一种通用法律推理形式.它要求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必须要严格遵从法律规定,判案结论要有法律根据,在成文法体系下,法律条文是唯一的判案标准,审判行为应该以法律规则为准绳,法律之外不得另没裁判标准.它在判案说理,保障司法公正方面的作用也十分有效,十分明显,严谨的三段推理论形式使判案结论具有正当性和必然性,程式化的推理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适用中的非理性因素,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法律规定在审判中能够得到一贯的、严格的、有规则的执行,有效防止司法审判权的滥用,符合成文法体系下的法治价值理念.   但是,严峻的现实已告诉我们,民事法律规则不可能穷尽现实中存在的各种情况,不可能包罗万象.生活中的世界永远是丰富复杂的,永远不能为法律规则所涵盖.在很多有争议的疑难案件和那些比较边缘性的民事纠纷面前,通用法律推理形式则捉襟见肘,表现出明显的局限性.就民事审判而言,其局限性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简单的三段论推理形式不能满足复杂民事案件的需要.通用法律推理形式的三段论虽然具有必然性,但这个必然性却是仰赖大小前提的正确性.民事法律规则即是裁判结论的法律依据(大前提),又是对案件事实(小前提)进行判断的法律依据,而判决理由的核心内容无疑是选择的法律规定是否适用于待决的案件事实,由此可见,如何选择可适用的法律规定,即确定判断说理的大前提就成为法律推理的关键,对于大量的普通、简单的传统民事案件来说,法官比较容易选择可适用的法律规定,但也有一些民事纠纷,在民事立法方面则属空白点,或词意模糊,规则不明,这时如何选择大前提就成为难题,通用的演推理方法已无法解决民事案件的需要.   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大前提适用于某一案件事实时,得出的结论有损社会正义、公序良俗、于法理不通.这时就不能再适用三段论式的法律推理.在三段论式的推理中,如果大前提选择错了,结论自然不会正确,一个常见的例子是:所有的斯巴达人都是聪明人;苏格拉底是斯巴达人;所以,苏格拉底是聪明人5.推理的形式并无疑问,结论自然不会错,但是大前提的谬误则是显而易见的,三段论式的推理无法保证大前提的真实、可靠.   笔者认为在民事审判中不能适用通用法律推理形式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一方面是一般的民事法律规则与社会正义的需要,公共福祉需要相矛盾,相冲突时,不能再适用一般的民事法律规则作为法律推理的条件和大前提.冲突发生时,具体的民事法律规则应服从于社会正义、公序良俗公共福祉的需要.在民事法律规范中,立法者在确定一般民事制度时也更设例外性规定以合乎社会的需要.如善意取得制度的确立,在于保护交易安全、维护交易秩序,鼓励交易.又如,《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无意思表示能力,不能辨认或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其所进行的民事行为无效,然而为维护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无行为能力人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又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实践中社会的特殊需要表现为交易安全的需要,交易秩序的需要,公共福祉的需要,保护弱势群体的需要,社会安全与稳妥的需要,总而言之,是社会需要.一般法律规范有时有不能一贯到底的情形,法律规范与社会需要时有冲突.冲突发生时应服从社会需要,换而言之,应考虑社会效果,法律规范的逻辑演绎推理因正义和社会需要而停止,更设例外规定,这样的规范在民事法律制度中举不胜举,又如在执行时,债务人应以全部财产清偿,但应当为其保留必在的生活用品,这是社会正义的要求:基本生存权优于债权.   这些例外性的规定,充分映证了民事审判中应当考虑维护社会正义、公共福祉、公序良俗的需要.在选择大前提、确定法律依据时,我们也应充分考虑这一民法理念,不能就案办案,机械地运用三段论式推理得出看似必然的结论,不去考虑判决的实际效果.   另一方面的不能适用三段论式推理的具体情形主要有:1、法律规范自身存在冲突,如,此法律条文与彼法律条文不一致.2、民事案件没有相应的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3、某一法律规范用于一个具体案件明显有失公正.4、法律没有提供解决问题的基本原则.5、对同一个案件即存在着可适用的民事规则又存在着可适用的民事原则,并且可适用的规则与原则相互冲突.   三、着力开展实质推理、切实促进司法公正.   随着社会的变迁,现代民法在理念上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特别是在理性经历了一连串的打击之后,人们开始对演绎推理的逻辑有效性表示怀疑,如承认成文法,制定法的局限性,从认为法官判案犹如法律的复印机,到承认法官可以能动地解释法律,甚至有特殊必要时可以否认法律,法律规则不是一层不变的圣经,而仅仅是判案的依据,通用的演绎推理方法在现实生活的需要面前也会捉襟见时等等,这些变化使得人们开始关注探讨如何能动地运用新的推理方法以弥补三段论式推理的不足,即能保证法律的确定性,维护法治的基本准则,又能够灵活地面对复杂情况5,当制定法在社会生活中呈现出其固定的局限性,常用的形式推理不能满足公正司法的需要时,运用辩证的方法,进行实质推理,在一定框架内寻找和确认解决民事争议的法律根据,无疑是弥补制定法的漏洞,推动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途径.   所谓实质推理是指在两个或数个相互矛盾的已知判断中通过辩证选择其中的一个判断作为推理的大前提的推理,它依据的是事物的实质内容而非形式,故称为实质推理6.在民事审判中因出现上文所说法律自身存在冲突,法律规定不明确,无法可依,适用某法律规则可能会出现不公正结果等不能适用常用形式推理时,则需要进行实质推理.   进行实质推理时应当考虑到社会正义,公共福祉,公序良俗高于一般民事法律规则的民法价值取向,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考虑社会安定与稳妥的需要,兼顾社会的公正要求和道义原则,最终在相互矛盾的规定和推论中作出选择和决断.   当民事案件面临着“合法”与“合理”相冲突的矛盾时,当严格适用法条会导致不公正的困境时,在选择作为大前提的民事法律规则时即要考虑相关的法律规定,也要从社会整体利益,从普遍道德准则出发,加以权衡,选择好大前提,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实质或立法意图的裁判结论.   当法律自身存在冲突时,需要法官依据法律规则、立法精神,甚至是法理,进行辩证推理,从中选择正确的判案依据.当民事审判无法可依时(当然不包括刑事审判),法官有时也需要依据公理来推理选择,公理在我国主要来源于公共道德、风俗习惯,正义观念及党的政策.   正是因为实质推理有上述的特点,使得实质推理成为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弥补法律漏洞,实现社会公正,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方法.当前的民事审判实践迫切要求人民法院以我国的法律精神为指导,着力运用实质法律推理审理民事案件,寻求,确立判案依据,克服制定法的某些缺陷,实现社会公正.下面的案例及笔者所在法院特事特办、主动服务审理的系列为农民工清欠工资的案件足以说明这样做的迫切性和必要性.   例证一,关于医疗事故纠纷处理:   “某些医生作手术不是靠技术而是靠胆量”,听起来令人毛骨悚然,但这却是一些地方的事实.由于医生缺乏足够的责任心和相应的医术而导致的医疗事故在各地屡有发生,但却得不到公正的处理,受害病人及其家属得不到应有的权利救济和经济赔偿,肇事的医生得不到应有的处罚,其他医生更不能从中汲取任何教训.但是不少法院对此的反应是无能为力.为什么?一个重要原因是有关的法律规定不合理也不合法.1987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是法院处理医疗事故的一个重要的专门性法律文件.有学者指出这一行政法则存在着严重的问题.例如,“将医疗事故的范围界定得过窄,规定医疗事故只包括医疗责任事故和医疗技术事故,特医疗差错排除在医疗事故之外.”就是说,如果一个医疗事故鉴定是“医疗差错”的话,即使医生有过错,也可以不承担责任!那么,在这个行政法则被修订之前就没有任何办法吗?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渊源体系,法律的效力优于行政法规.从法理上说,有医疗差错就是做了错事,做错事就是侵权,有过错或疏忽就是有可归责性,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道理其实不复杂.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和新市区法院在审理一起医疗事故赔偿案中认为“门诊部的行为既然是医疗差错,就说明医疗单位在主观上有过错,因而构成侵权的民事责任”,因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根据这个判决,我们可以说,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被修订之前是有办法的.即由人民法院根据我国的法律渊源体系和法律精神作出正确的判决,而不适用与我国基本法律和法律精神有违的某个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笔者以为,乌鲁木齐市法院的审理是正确的、公正的.   例证二,特事特办、主动服务、快立快审快执,审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系列案件:   2004年8月21日至22日,2400名民工因多次索要长期被拖欠的劳务工资没有结果而将平互公路堵住,要求当地政府解决问题.不告不理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2400名农民工并未直接向法院起诉,而且14.8万的标的也达不到中院收案的标准.但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待是马克主义活的灵魂,是现代民事审判应秉持的思考方法,在如此情况下若再坚持不告不理的法律规则,显然有损于社会安定,考虑到社会安定与稳妥的需要,以及民工法律意识淡薄,不知告,不会告的现实,笔者所在的中院根据党中央、省、地委提出的加大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政策要求,以方便当事人诉讼,及时,高效审结案件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为依据,主动与2400名民工取得联系,手把手教他们写最简易民事诉状与诉讼费缓交申请.9月2日立案,9月5日开庭审理,在查清帐务的基础上,原、被告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逾期未履行时,又主动强制执行.10月中院将14.8万元劳务工资交给2400名民工.使这一群体事件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圆满解决.   2001年1月,笔者所在的中院在对村办破产企业进行执行时,多次遭到该村115户村民的阻拦,经查,该企业在成立时,因资金短缺曾向这115户村民借款28万.在申报债权时,村民们并不知道申报债权这些对他们来说拗口而又陌生字眼的具体意思,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所以他们并不是案件的当事人,且案件业已处于执行阶段,其要求依法应当驳回.但破产企业曾向村民借款未还却也是证据确凿,依实体法规定,债权人理应将执行所得财产分羹予115户村民.当明显的实质正义需要维护时,中院没有无视案件的具体事实,拘泥于法条,机械地按通用推理的思考方法驳回115户村民的要求,而是以应当建立多元化解决民事纠纷机制等现代民事审判理念为依据,再三给债权人做工作,最后经过中院的努力,债权人与115户村民达成协议,答应从执行所得财产中分出28万给115户村民,通过中院的工作,协议得到顺利的履行兑现.   特事特办、主动服务、快立快结快审的工作方法在审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中的效果十分显著:仅2003年8月至2004年元月,笔者所在中院就为3729名农民工追回被长期拖欠的“血汗钱”近200万元.而笔者所在的地区农民的年收入平均只有1700元,与此比较,可知这200万元对农民工的巨大意义.   在运用实质推理的思维方法打破以往传统作法,创新上述工作方法时,笔者作为主管民事审判的副院长也曾面临着很大的压力,经过于再三的犹豫与权衡:虽然现代民事审判理念与实质推理的辩证方法也让我们认识到在审理民事案件中,法条并不是必须绝对执行的圣旨.但我国的法律制度毕竟是成文法系,依法办案,三段论式推理是当代法治的思想基础,长期以来很多人已习惯一层不变地执行法律条文,而且万无一失,若严格遵守三段论式的推理,机械地以法条为前提断案,就算得出的结论有损社会正义,明显不合理,那也是立法者的过错,与法官无关.同时严峻的现实又告诉我们,农民工是一群特殊的弱势群体,他们几乎是法盲,不知告,不会告,那些工资即是他们的血汗钱,也是他们一家老小企盼了一年的全部经济收入.面对这样的事实,若再拘泥于法条,无动于衷地机械办案,那么法院的司法救济将会变得苍白无力,权利的最后保护屏障将会形同虚设.这即违背了中央关于加大清欠农民工工资的政策要求,又与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相矛盾.再三权衡,司法为民的宗旨给了院党组智慧与勇气,使身处矛盾中的我们最终有了合乎社会需要,合乎民事基本原则与立法原意的正确选择.   需要注意的是,在民事审判中运用实质推理容易发生的谬误主要来自情感因素和偏见的影响,即法官违背理性主义原则.在这个问题上,应防止出现两种极端的情况,一种是绝对遵从法律规则,在维护法律的稳定性上不敢越雷池一步,即使遇到明显的实质正义需要维护时,也拒绝考虑规则的合理性,作出破例处理;另一种情况则是滥用裁量权,这两种极端都不可取.在我国目前法官队伍整体素质还不很高,办案环境还不理想的情况下,进行实质推理时尤其要防止“以理代法”、“以情代法”的倾向,即要保证法律的确定性、统一性,维护法治的基本准则,又能够灵活地面对复杂的案情,使审判活动及其结果能在客观上符合社会现状及其发展的综合要求. (宋效国 祝玉芝)   注释:   1、蒙洪勇:《法律和法官革命》,载《现代法学》2000年第一期第39页.   2、雍琦著:《审判逻辑学》,四川人民出版社出版,西南政法大学教材第131页.   3、张骐著:《通过法律推理实现司法公正》,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5期第21页.   4、同2,第137页.   5、葛洪义著:《法律原则在法律推理中的地位和作用》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6期第4页.   6、于大水著:《简论审判中的法律推理》,载《法学论坛》2003年第2期第34页.   在审判工作中,不能把定罪三段论视为一般三段论,定罪三段论是在审判工作的思维实践中总结出一种新的推理形式,定罪三段论在审判工作中具有重要作用.   定罪三段论;罪名定义;推理形式

在法律逻辑学中 有的S不是非P 为什么不能再用换位法了??

换位法有两条规则,其中一条就是“在前提中不周延的项在结论中也不得周延”,“有的S不是非P”如果换位成“有的非P不是S”,则S在前提中不周延,在结论中变得周延了,违反了规则,所以,O命题不能换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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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逻辑学大几学

写回答莫羽离殇JM、CPA、知识产权师、税务师、审计师、地产策划师每个学校都不一样,要看学校的具体教学安排。一般情况下法学大一基本都是基础类科目,主科:法理学、民法学(民法总则、物权、债权)、宪法学、中国法制史、劳动保障法;公共科:马克思原理、公共英语、逻辑学或法律逻辑学、计算机应用、社会学原理、思想教育与法治。大二: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环境保护法、民法(婚姻家庭、侵权部分)、知识产权法、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概论、经济法、商法、政治经济学、公共英语。大三:刑事诉讼法、金融法、财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律思想史、公证与仲裁制度、法律职业伦理。大四:法律写作、论文、证券法、票据法、会计与会计法

法律逻辑学 当p真、q假时,判断下列命题的真假值

(2)。有个口诀的。“p或q”是一真则真。“p且q”是一假则假。如果P,那么Q只有P,才Q前面是充分不必要条件,后面是必要不充分条件,得要结合结论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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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逻辑学问题‘群众的智慧是无穷的’中的群众是集合概念还是非集合

在这里,“群众”是集合概念。

《法律逻辑学》在“刑法就是规定犯罪和刑法的法律”这个定义中,被定义项是?种差是?邻近的属概念是?

答:被定义项是(刑法)、种差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临近的属概念是(法律)

雍琦版法律逻辑学读后感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写读后感最简单的方法就是:懂得原文,抓住主题思想,然后联系实际展开扩写。具体:1、概述全文;2、写出原文的主题;3、联系实际,对主题扩展;4、最后点题。写作过程中要注意:一:要重视“读”在“读”与“感”的关系中,“读”就是“感”的前提、基础;“感”是“读”的延伸或者说结果。必须先“读”而后“感”,不“读”则无“感”。二:要准确选择感受点读完一本书或一篇文章。可以领悟到没有真本领蒙混过日子的人早晚要“露馅”,认识到掌握真才实学的重要性;若是考虑在齐宣王时南郭先生能混下去的原因,就可以想到领导者要有实事求是的领导作风,不能搞华而不实,否则会给混水摸鱼的人留下空子可钻;再要从管理体制的角度去思考,就可进一步认识到齐宣王的“大锅饭”缺少必要的考评机制,为南郭先生一类的人提供了饱食终日混日子的客观条件,从而联想到改革开放以来,打破“铁饭碗”,废除大锅饭的必要性。读后感是指读了一本书,一篇文章,一段话,几句名言,一段音乐,或一段视频后,把具体感受和得到的启示写成的文章,读后感也可以叫做读书笔记,是一种常用的应用文体,也是应用写作研究的文体之一。简单说就是看完书后的感触。

西南政法的法律逻辑学研究生怎么样啊,好考吗

西南政法大学法律逻辑学学科简介相关搜索: 硕士点, 政法, 逻辑学, 简介, 大学学科专业:法律逻辑学学科代码:030121法律逻辑学是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在我国兴起的一门交叉法学和逻辑学研究的边缘性新兴学科。西南政法大学法律逻辑学学科点,是我国最早开展法律逻辑学教学与研究的科研院所之一,也是我国法律逻辑学的主要源头和重要研究基地。中国逻辑学会法律逻辑专业委员会(原中国法律逻辑研究会)秘书处现设西南政法大学。阳作洲教授曾长期担任学会副会长,雍琦教授曾两度出任会长及名誉会长,金承光副教授现任副会长兼秘书长。1986年获授权招收法律逻辑学硕士研究生,是国内最先招收法律逻辑学硕士研究生的高等院校,当时的专业方向为诉讼逻辑,隶属于诉讼法学专业;1990年代中后期曾改名法律逻辑,隶属理论法学专业;2004年学校自主设置为法学二级科学科硕士点并获国务院学位办备案(国家学位办网站公告http://www.moe.edu.cn/publicfile ... 5/200507/10131.html),西南政法大学是国内迄今唯一将法律逻辑学设置为法学二级学科的高等院校(其他高校的法律逻辑均属哲学专业下设的研究方向或其他法学二级学科下设的研究方向)。自1987年至2011年,共招收25届120名硕士生,截至2011年6月,已毕业72人,授予硕士学位70人,目前在读硕士生48人。已毕业硕士生的就业去向,主要有:国家部委(国家外交部、国家安全部);党政机关(中共四川省政法委员会、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海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洛阳市人大、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局、广州市人事局、上海市杨浦区工商局);法院系统(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检察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重庆市国家安全局、重庆市公安局);律所(青岛、南京、广州、成都等大城市律所);金融系统(广西壮族自治区银监会、中国银行深圳市支行、央行云南省昭通市支行、四川省成都市城市信用联社);企事业单位(重庆市渝中区国土房屋管理局、联想集团北京总部、广东省广晟酒店集团法务部);高等院校(西南政法大学、南京大学、贵州大学、四川师范大学、广西民族大学、云南财经大学、重庆理工大学、广东东莞理工学院、安徽阜阳师范学院、贵州凯里学院、解放军通信学院、重庆警官职业学院、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等。西南政法大学法律逻辑学硕士点,目前设置有以下研究方向:1.审判逻辑审判逻辑,亦称法律适用中的逻辑,国外通称为司法逻辑。在审理案件活动中,司法人员将一般性法律规定适用于具体案件而得出判决或裁定结论的过程,亦即法律适用的过程,是运用法律推理的过程,主要体现为对判决或裁定结论的阐释和论证。法律推理的运用,不但是一种创造性的法律实践活动,同时也是一种体现思维艺术或技巧的智力活动。因此,司法人员在办理案件中是否善于运用法律推理以及运用的水平如何,是衡量其业务素质的一个重要方面。对审判活动中的相关逻辑问题的研究,将更好地促进司法人员法律推理水平的提高。因此,本研究方向的内容包括:事实认定中的逻辑、法律发现与法律解释、司法推理与法律论证,法庭论辩中的逻辑、法学方法论等。2.侦查逻辑侦查活动是重要的司法活动,侦查是侦查人员在案件事实不明的情况下,对案件事实进行探索的认知活动,其思维方法的应用就显得特别的重要。侦查逻辑的研究应该以侦查假设为经,以逻辑学(形式逻辑与非形式逻辑;普通逻辑、科学逻辑与辩证逻辑;甚至心理学的研究成果)的原理为纬,其间必须贯穿证据的收集、分析、审查判断,诉讼证明及其标准等法学问题。因此,该方向的研究内容包括:证据的收集与审查判断的逻辑问题、侦查推断、司法鉴定推理、侦查假设的建立与验证、侦查方法论等。3.法律思维与司法技术法律思维,亦即法律人思维,就是法律人在完成其职业任务时的思维方法、思维技巧以及应掌握的司法技术。本方向的研究内容包括:法律思维、裁判理论、司法推理与法律方法论等。4.法律规范逻辑法律规范逻辑是规范逻辑(道义逻辑)在法律领域中的应用。相对于国外的研究,我国的规范逻辑研究水平还有相当差距,对法律规范逻辑的研究还刚刚起步。法律规范逻辑的研究,对我国的立法工作及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均具有重要的影响。本方向的研究内容包括:规范算子与法律规范、道义推理与道义悖论、规范推导与法律解释、逻辑在立法中的作用、法律信息学与法律专家系统等。西南政法大学法律逻辑学专业硕士生,开设的主要课程有:法理学专题研究、形式逻辑原理、数理逻辑基础、法律逻辑引论、侦查逻辑导论、中西逻辑思想史专题研究、逻辑学前沿问题研究、逻辑学经典名著选读、法律思维与司法技术专题研究、法律规范逻辑专题研究等。

法律逻辑学试题及曹律师与邓律师是邻居,邻居是关系判断中何种关系

在“曹律师与邓律师是邻居”这个关系判断中,“是邻居”属于对称关系。但如果除了“曹律师”“邓律师”之外,还有第三个关系者项,则“是邻居”属于反传递关系。

结合实际谈谈学习法律逻辑学的收获

提高逻辑思维能力有啥用?1:更容易地透过表面,看清复杂事物(尤其是掺杂了大量繁复且真真假假的信息)的本质和脉络,从而能够更合理地调配资源,尽可能把每一刀都切到蛇的七寸上,以尽可能低的成本解决问题。2:更进一步么,就是能够使你更容易地说服他人(尤其是涉及到钱,做过乙方的同学们你们都懂我在说什么的嗯....)如何提高表达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首先我要告诉大家一件事,根据我的生活经验,一个逻辑思维清晰的人(简而言之,就是知道自己在想什么的人),只要稍加些写作技巧的训练,表达能力一般都不会差,因此,我的这篇回答,将会把重点放在“逻辑思维能力”的提高上。1为了解答这个问题,首先我们要明确的就是一个概念。当我们在说某人or某文章有逻辑or没有逻辑的时候,我们究竟是在说什么。简而言之,是哪一个(或者哪一些)要素决定了一篇文章有没有“逻辑”?为了探究这一点,我们首先需要明白,“逻辑”是个什么东西。我总结出来的定义是:逻辑,就是“因果”。结构化思维中有一些不同的关系,例如并列,例如从属等等,而在“逻辑思维”里,只存在一种关系。原因,结果:因为XXX,所以XXX or 所以我认为XXX。出现了XX现象,(中间经过了一段推理过程),我认为原因应该是XXX。逻辑思维这把武器适用的战场,大致就在这两类问题之内。漏洞越多,逻辑越是严谨。这话看似耸人听闻,但是,确实是我研究了案例+亲身实践后得出的,最有概括性的结论了。如果换成科研界的说法,那就是“可证伪”,判断标准就是,可证伪的程度越高,越是严谨。2所谓的可证伪,它的意思是这样的。我们可以通过推理,实验,等等手段得出结论,但是我们需要假设一个前提,即如果出现了某现象,那么就证明我们的结论是错的,这是区别于科学与非科学的重要标准。举个例子,我今天通过长期观察,得出了一个结论:天鹅都是白色的。如何才能让这个结论变的可证伪呢?我只需要假设一个前提,如果出现了黑色的天鹅,就证明我的结论是不对的。这就叫做“可证伪”。3接下来我再说说实操。首先我们来看一个经典案例。许多乙方,尤其是consultant,为什么总是会被人说是大忽悠呢(要么就是被人指责为纸上谈兵,不懂企业内情就瞎扯犊子)?这是有原因的,而原因,大多都是因为他们的论证过程不可证伪。我们的产品具有XXX优点,or比起原有的(或者竞争对手的)具有XX优势,所以你们要买,这种就是典型的强盗逻辑。女神,我很会修电脑,比那些高富帅都要更快更好,所以你做我女朋友吧。仔细看看,其实这两者的逻辑,没啥区别。4一条够严谨的逻辑链条是这样走的。第一步:通过数据,实验,展示,证明我们的产品具有XX优点or优势。第二步:证明企业存在对这些要素的需求(这一点太重要了)。第三步:证明我们产品的优势契合了需要,或者比起竞争对手,能够更低成本or更好的契合需要。第四步:得出结论,你们应该买我的产品。在这个过程里,可证伪的点(我称之为”漏洞“)就很多。“如果我们的产品不具有XX优势,如果企业其实没有XX需求,如果我们的产品不能更好的满足需求……”那么,即可证明,企业是不应该购买我们的产品的。5我的好兄弟 @纽约老李 曾经提过一个案例,他在某一年成了全行业的topsale之一,我记得成就他的是个一千六百台电脑的单子,在其中,他提到了这样一个细节:我帮助甲方引进了融资,使得他们能够顺利购进我们的产品,到最后竞争对手比我们每台便宜了五百块钱,还是没有拿下单子,放到这个地方,就是个很好的演示:有些乙方们的逻辑是这样的:我的电脑又好又便宜,所以你应该买我的,这就错了,因为他们没有走第二步。企业的需求不止是又好又便宜,或者说,对又好又便宜的需求没有他们想象的那么旺盛。甚至,有时候,甲方的需求会是采购方的“足够的回扣”,或者种种其他奇怪的需求。再引用 @刘念 的一个回答吧,希望大家看看什么叫做“逻辑”。“人渣”是怎么找到女朋友的?或者说为什么女孩子会喜欢上“人渣”?6上面是商业案例,接下来我们再来说一个人文类的吧。我随手从我的TL上截取了一个 香港电影没落的根本原因是香港回归吗?为了证明“香港电影没落的根本原因是香港回归”这个结论为真,我们至少要走这么几步:第一步:拿出数据,证明“香港的电影市场” 确实是 “没落” 了;第二步:通过历史数据,其他地区电影市场的案例分析,归纳出数个要素,即“只有当满足了几个条件,某地区的电影市场才会繁荣,否则就会没落‘;第三步:证明这几个条件的缺失是由于香港回归而产生的;第四步:得出结论,香港电影的没落是由于香港回归导致的。这个逻辑链条里,也存在大量的“漏洞”:如果香港的电影市场没有明显的“没落”(有可能只是市场的周期性震荡);如果这几个要素的归纳出现了问题;如果这几个要素的缺失不是由于香港回归导致的;那么,“香港电影的没落是由于回归造成的”这个结论就不能被认为是正确的,当我们在说一个人没有逻辑的时候,其实也就是在说他的结论不可证伪。比如那些最爱搞一句话总结的鸡汤学家和菜鸟们。他们总是喜欢用一副看似高深莫测实则脑残至极的模样谈论一些他们根本不明白的玩意儿。例如 只要XXX就会成功 、爱拼才会赢、 真正有智慧的人是不会XXXX(fuck,我发誓我恨死“真正的"这个前置词了) 真正有能力的人是不会XXXX……这些一句话答案之所以被人诟病,究其原因,也就是他们的“不可证伪”。他们不会告诉你,如果出现了某个状况,那么就证明字其实和人品没啥关系,胆子大和成功率其实也没有那么大关联(至少不是在所有领域内都适用),有智慧的人也是会XXX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法律逻辑学试卷当然解释属于法律中的什么解释

当然解释属于法律解释分类中的:()A.语用解释B.语音解释C.语形解释D.语义解释当然解释,即自然解释,是论理解释的一种。属“不言自明、理所当然”,是指刑法规范虽然没有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使用范围之内。典型的如《刑法》第50条对死缓两年的理解:死缓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之后,适用死刑程序无需等到两年期满;而对于死缓中的重大立功或无故意犯罪需减少为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必须在两年期满后才可适用。当然解释比较常用的是入罪解释,即法律虽无明文规定,但依规范目的衡量,该行为比法律规定者更有适用的理由。

法律逻辑学推理问题,跪求高人帮忙!

B谁考上了

法律逻辑学的问题

。。。第几格应该看中项在两个前提中的位置,是主项还是谓项才能判断吧。周延是三段论的规则,但凭着两个条件判断不了是第几格。

关于法律逻辑学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集合概念还是非集合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非集合概念非正常死亡是非集合概念 是普遍概念无罪是非集合概念 普遍概念

法律逻辑学中的案例分析题

1u3001D2u3001C3u3001D4u3001B

法律逻辑学 四· 名词解释 1·概念的外延: 2·选言判断 3·求异法: 4`演绎证明:

第五题第四小题答案:首先教师教师的年龄小于乙,则乙不是教师;丙的年龄与教师的年龄不同,则丙也不是教师,所以甲就是教师;甲的年龄大于法官,且教师的年龄小于乙,推导出丙是法官,剩下的一个乙就是经理了。第六题答案:从左到右的4张牌分别是:方块Q,红桃K,黑桃Q和梅花A。 首先,(2)A左边的三张牌中最少有一张Q,可以推导去第四张牌是A;(3)Q向右边数第一张牌是A,向左边数第二张牌也是Q;可以推导出第一张牌和第三张牌是Q;(1)K右边的两张牌中有一张A,可以推导出第二张牌是K; (5)左边第一张牌是方块,可以推导出第一张Q是方块的;(1)K右边的两张牌中有一张A,有一张黑桃,可以推导出黑桃只可能是第三或第四张牌;(4)黑桃左边是红桃,右边是梅花,可以推导出黑桃只能是第三张牌,由此得出最后结果方块Q,红桃K,黑桃Q和梅花A。

法律逻辑学考试形式有哪些

一、逻辑学中的基本概念、定义,一般以填空、判断和画欧拉图的形式出题。二、逻辑学中的推理规则,一般以判断、选择和综合推理题的形式出题。三、逻辑证明题。

法律逻辑学 逻辑一词有哪些含义

没什么事是百度解决不了的

法律逻辑学推理题目,跪求高人回答!

第5个条件能说清楚吗?是说如果零点时该商店灯未灭则乙的供诉是撒谎还是说已经知道乙的供述是撒谎?如果是第一种,则甲是盗窃者。由3和5我们知道零点时商店的灯灭了,所以乙在撒谎;由4我们知道作案时间不在零点之前,与2符合,所以甲是盗窃者

法律逻辑学的三段论的推理的相关题目,帮忙解答一下,谢谢!

好像他的立功和刑法的规定(犯罪后,是不是作者写错了?)没有因果联系,

法律逻辑学主观试题求解

1、违反了“同一律”,犯了“偷换概念”的逻辑错误。2、不正确,违反了“在前提中不周延的项在结论中也不得周延”的规则,犯了“大项扩大”的错误。3、不正确,被定义项的外延与定义项外延并不相等,犯了“定义过宽”的逻辑错误。4、被反驳的论题是“上了年纪就腿疼”;用来反驳的论据是“另一条腿不疼”。反驳的方法是直接反驳对方的论题,即由对方的论题推出一个新的结论来,而这个结论是错误的,根据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规则,就可以否定对方论题。

法律逻辑学 用真值表分析问题

有一个人分不到,如果乙分不到则甲也分不到就有两个人了,所以乙一定分得到。由乙的话得出,如果丁分不到,则乙和甲至少有一个得不到,也跟只有一个人得不到有冲突,所以也不是丁。再看丁的话,如果丙分不到,则丁和乙里面也至少一个得不到。也冲突。不是乙不是丁不是丙,所以是甲得不到,代入题目符合题设

法律逻辑学问题

同上!

法律逻辑学的“命题”该怎么理解?

命题就是假设,为什么这么说呢?在生活中遇到各种问题时,总会有很多种假设,这时就要判断是真是假,这就是真假命题了

法律逻辑学中的性质命题

1矛盾2反对3反对4差等5下反对

如何理解法律逻辑学中的“周延”一词的具体含义????

周延 简单点说就是指主项或者谓项断定了客观事物的全部对象。

法律逻辑学上,说完全归纳推理可能犯同语反复的逻辑错误是为什么?

因为同语反复是逻辑学中的专用名词,是在定义项中直接包含被定义项。定义规则要求定义项中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包含被定义项。如果直接包含被定义项,犯的逻辑错误是“同语反复”而完全归纳推理是一种前提蕴涵结论的必然性推理。可以去百度百科看一下“同语反复”和“完全归纳推理”的例子,这样有助于理解

法律逻辑学, 以“(p→q)→r”和“~r”为前提,可必然推出结论( ) A. ~p∧

What are you saying

法律逻辑学大神请进,一个有效的第一格三段论,其大前提不能是什么?

如果是简答题或者论述题,答案如下:一个有效第一格三段论的大前提不能是特称命题。在第一格三段论大前提中,中项作主项,大项作谓项,如果大前提是MIP,即特称肯定命题,则大项和中项在大前提中均不周延,按照“中项在前提中至少周延一次”的规则,在小前提中中项必须周延,而第一格三段论的小前提中,中项作谓项,只有小前提是否定命题,中项才周延。再按照“前提中有一个是否定的,则结论必须是否定的”规则,结论只能是否定的,则大项在结论中周延,这又违反了“在前提中不周延的项在结论中也不得周延”的规则,可见,大前提不能是特称肯定命题。如果大前提是MOP,即特称否定命题,则中项在大前提中不周延,按照“中项在前提中至少周延一次”的规则,在小前提中中项必须周延,则小前提只能是否定命题。两个前提都是否定的,又违反了“两个否定的前提不能得出结论”的规则,可见,小前提也不能是特称否定命题。综上所述,大前提既不能是特称肯定命题,也不能是特称否定命题,因此,一个有效第一格三段论的大前提不能是特称命题。如果是选择题,答案如下:一个有效第一格三段论的大前提不能是PAM、PEM、PIM、POM、MIP、MOP。

《法律逻辑学》试题,求答案!急等

一、填空题1、概括;限制2、全同(同一);真包含于3、否定式定义4、下反对5、盗窃罪不是非故意犯罪6、可能非p7、不相容8、SIP二、简答题1、属于三段论推理,不正确,违反了“中项在前提中至少周延一次”的规则2、(1)不正确,违反了“定义项不能直接或间接包含被定义项”的规则,犯了“同语反复”的逻辑错误(2)不正确,违反了“定义必须相应相称”的规则,犯了“定义过窄”的逻辑错误3、矛盾关系;若命题(1)为假,则命题(2)为真4、大前提:该校不少同学为富二代小前提:小张同学是该校同学结论:所以,小张同学是富二代无效的三段论推理形式,违反了“中项在前提中至少周延一次”的规则三、表解题设黄某去过作案现场为p,黄某为作案人为q则(1)表示为“并非如果p,则q",即 ┓(p→q)(2)表示为“或者p,或者并非q”,即(p∨┓q)无法在这里输入符号化数值形式,真值表也无法在这里输入,请看图片因为(1)和(2)的真假值并不相同,所以两个命题不等值我要马上出去,第4题现在没时间继续做了,如果你还需要答案,晚上我继续回答你

通过法律逻辑学课程的学习,你自己有哪些收获

我的收获是,逻辑学远不是一门成熟的学科。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是逻辑学建立在大量抄袭语法的基础上,还没有形成自己的体系。概念就是语词,判断就是句子,条例就是段落(因果段落)。解词就是定义。简单判断就是单句,复杂判断就是复句。性质判断就是主谓句,主项就是主语,谓项就是谓语,联项就是联结词,量项就是数量定语。假言判断就是假设复句,假言判断的规则就是假设复句的关系。选言判断就是选择复句,选言判断的规则就是选择复句的关系。联言判断就是联合复句,联言判断的规则就是联合复句的关系。论证是议论文的写作方法。简单推理就是句式转换。虽然逻辑学强调与语法学的区别,实际上仍然是一回事。二是各部分之间缺乏理性联系。概念分为单独概念和普遍概念、**概念和非**概念、正概念和负概念、相对概念和绝对概念。都是这种分类在逻辑学的其他地方没有再用到,显得孤立。概念之间的分类,分为全同关系、上属关系、下属关系、交叉关系、全异关系。这种抄袭几何的分类仅是图形关系,完全没有涵盖全部的关系。这些关系在逻辑学的其他地方很少运用,同时关系判断的很多关系这里没有提出。三是把“是字句”的上属关系判断当成性质判断,造成了举例的大量错误和逻辑学体系的混乱。“S是P.”亚里士多德说的“是”本来是系词,逻辑学却把判断动词“是”当成系词来理解。例如,“雪是白的。”“我是学生。”两句话是完全不同的两种句式。前一句是主谓式,“是”是系词,没有实际意义,起联结作用,所以才叫“联项”。“是——的”组成固定格式表示强调的语气,这两个字必须同时存在,有“是”必要“的”;或者同时取得,无“的”必无“是”。谓语其实是“是白的”。“白”是形容词。后一句是主谓宾式,“是”是判断动词,有实际意义,表示主语和宾语之间的全同关系或者上属关系。“学生”是名词。并且主语“我”和“学生”之间是上属关系,“我”是下位概念、种概念;“学生”是上位概念、属概念。

《法律逻辑学》当SEP取值为真,则SIP取值为?SOP取值为?SAP取值为?

答:如果SEP取值为真,则SIP取值为假、SOP取值为真、SAP取值为假。

《法律逻辑学》根据性质判断对当关系,如果SEP假,SOP? SIP? SAP?

如果SEP假 SOP真假不定、SIP真、SAP真假不定。

法律逻辑学的综合推理题

1、乙和丙是杀人犯,甲不是 2、A、B是罪犯,C不能确认(题目有点问题,“如果A不是罪犯,则A的供词是真的”但不能相应得出A的供词是假,A就是罪犯啊)

法律逻辑学学习心得

第二章《命题逻辑上》1.真假值的意义:真:表情况存在;“1”表存在假:表情况不存在.“0”表不存在2.理解心得:"如果"后只是一个条件,该条件是否存大对结论无必然影响.3。全局性观点:唯一性决定真值,且决定存在,==》决定存在“1”。4。充分条件假言命题:“那么”后为唯一性,“如果”后为不唯一性5。重点也是根本是:根据不同的逻辑常项之间的关系去研究其在复合命题中的真假值。最根本的就是要确定谁是“唯一性的”。6。总结:强调唯一性。7。方法论指导:如何判断一个复合命题的真值-------1。看符号;2。联想联结词;3。确定唯一性;4。理解并应用。(箭号所指方向即为"唯一性"部分)特殊例子:在充要条件假言命题中,P与Q须同时同符号,则其为真,因为这是其P与Q互为"唯一性"所决定的。第四章词项逻辑(上)内涵与外延:内涵是一般性或普遍性的问题,而外延是特殊性或具体性的问题。---外延体现内涵,外延与内涵不可分离。概念:本质就是一种思想。物质的第一性,衍生出不同的特有属性。所以内涵是第二性。一般而言,我们不涉及物质的第一性问题,而是以第二性的内涵为基础,作为第一性来研究语词的属性。第二节词项的种类群体与个体的关系:个体虽然不必然具有该群体的属性,是因为个体所具有的各自属性都是基于各个个体属性的抽象概括,一个缩小的共有属性,这个属性就是群体属性。所以群体属性是个体属性的高度概括。或者说是一种概括之上的属性创新而产生的一种新的概念属性。群体属性实质上是指在个体属性的基础上高度概括而创造出的新属性。而类与分子之间就没有再经过“概括”这一环节,而是直接体现出共性与个性的关系。第三节词项外延间的关系“属词项与种词项的区分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体现出了“科学是绝对性与相对性的统一”这一哲学原理。“绝对”是一定历史时期的稳定性,是运动的特殊状态;“相对性”是历史发展阶段的更替性,是一般状态之运动。“矛盾关系”体现出的是事物之间存大唯一性的对立关系,即唯一的两而性。通俗地说,就是“非此即彼”的关系。

急求,急急急![法律逻辑学]请运用对当方阵、换位或换质来证明下述推理是有效的,写出推理的每一个中间

1、根据逻辑方阵对当关系中的“差等关系”(或叫从属关系),由“并非有的女权主义者不是同工同酬的提倡者”推出“并非所有的女权主义者都不是同工同酬的提倡者”;再对“并非所有的女权主义者都不是同工同酬的提倡者”进行换位,得出“并非所有的同工同酬的提倡者都不是女权主义者”,之后继续对“并非所有的同工同酬的提倡者都不是女权主义者”换质,可得出“并非所有的同工同酬的提倡者都是非女权主义者”。

法律逻辑学当中相容是什么意思?

相容:两个事件可能同时发生不相容:两个事件不能同时发生(如果只有两个结果,那就是对立事件了) 抛硬币,不是正面就是反面,是不相容的

法律逻辑学属于哪个学科

法学啊

法律逻辑学考试难吗?

不好考

法律逻辑学对法考有用吗

法律逻辑学对法考有用。法律逻辑学能够帮助学生深入理解法律条文和案例中的逻辑结构和关系,从而更好地理解法律的含义和精神。

法律逻辑学与法律思维有什么关系

你应该追问逻辑学的学习对法律思维的建构有何帮助

急求法律逻辑分析,某年,某国的一个大臣在该国首都被 刺身亡。案发后,警方逮捕了一个名 叫丹尼的青年

不正确,凶手比丹尼还凶,警方应该努力吧

书籍和法律逻辑学为什么不是属种关系

如果是书籍和法律逻辑学书,就是了

在线等!法律逻辑中演绎,归纳,类比推理的区别

简而言之,演绎推理,由一般到特殊;例如,金属可以导电,铜是金属,铜可以导电。归纳推理,由特殊到一般;如,铁是金属,铁导电,铜是金属,铜导电,银是金属,银导电。结论:金属导电。类比,推出同类。如,铜是金属,金属导电。铁也是金属,所以铁导电。

法律逻辑:语词、概念、概念的内涵三者的欧拉图怎么表示?还有失火罪是过失还是故意犯罪?

我来回答吧:1.概念是反映事物的范围及其本质特征的思维形式。(定义)2.概念跟语词的关系:密切联系但又相互区别。 概念通过词语来表达,词语是概念的外在语言形式(联系)。 但概念是对事物的范围和本质的反映,而词语则是词义和声音的结合;同一概念可以用不同词语表达,不同词语也可以表达同一概念;词语不等同于概念(区别三点)3.内涵和外延式概念所具有的逻辑特征,内涵是指概念所反映的事物的本质属性,外延是指概念所指的对象以及范围。(可以这么说,内涵就是质、外延就是量。)欧拉图你应该可以画出来了吧~~再来看失火罪: 失火罪指的是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失火罪的成立要求引起了火灾,造成了严重后果。仅有失火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定为失火罪。所以失火罪的责任形式为“过失”。同时附上刑法第115条第二款的规定:过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求法律逻辑学答案,真值表解题

令p:黄某去过作案现场, q:黄某是本案的作案人p q (1)~(p→q) (2)pV~qT T F TT F T TF T F FF F F T显然,这两个式子不等值。

法律逻辑学的难度

法逻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学术体系,个人的学术观点大量存在,甚至可以看见很怪异和很冷僻的研究。这种研究的困难正在于,法学家不愿意把精力放在一种方法论上,而仅仅知道方法论的人,未必对法律有什么兴趣。自我认为法逻的难度在于逻辑,它更多注重句子之间的关联,以及句子的逻辑问题。法律也是需要靠逻辑来阐明推理的准确性的,这种句子变化令很多人很困扰

法律逻辑中若将a分为bcd,则b和c是什么关系

并列关系.如果在a下分为bcd意味着a包含bcd这三个方面,所以是并列关系.

大学《法律逻辑》考试题目,请高手指教,谢谢了!!!

第二题中犯的错误是,前提中不周延的项,在结论中周延了。

法律逻辑学重要吗

非常重要,逻辑学研究的是思维方式,规范你的思维方式,学好逻辑学,很少会犯错误。

法律逻辑:论证三段论第一规则“大前提必全称”

如果大前提是特称的,则中项作为大前提的主项是不周延的,按照“中项至少周延一次”的规则,中项需要在小前提中周延,第一格的小前提中,中项作为谓项,如果要周延,只能是否定命题。小前提是否定的,按照“两个否定前提不能得出结论”的规则,大前提需要是肯定的,则大项在大前提中不周延。小前提是否定的,按照“前提中有一个是否定的,结论也是否定的”规则,结论应为否定命题,那么结论中大项是周延的。大项在大前提中不周延,在结论中变得周延了,违反了“前提中不周延的项在结论中也不得周延”的规则。所以,第一格的三段论大前提必全称。

法律逻辑学相关题目,高人请进

一、填空题1、 任何逻辑形式都是由逻辑 常 项 和 变项 两个部分组成的,逻辑形式的不同是由 逻辑常项 的不同决定的。2、p∨q的逻辑常项是 或者,变项是 p、q 。 3、“所有S不是P。”这个命题形式的逻辑常项是 所有---不是 ---。逻辑变项是s、p。 4、“如果某甲犯了杀人罪,则某甲应受法律制裁。”这一命题逻辑形式是如果p那么q。其中,逻辑常项是 如果-----那么 ,逻辑变项是 p、q 。 5、任何词项都有两个逻辑特征,即 内涵和 外延 。 6、对词项进行限制和概括的逻辑根据是 词项内涵和外延间的反变关系 。 7、 单独 词项不能限制和划分。 8、在真包含关系中,外延大的那个词项叫做 属 词项,外延小的那个词项叫做 种 词项。 9、在“刑法就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这个定义中,被定义项是 刑法 ,种差是 规定犯罪和刑罚 ,邻近的属词项是 法律 。 10、任何—个直言命题都是由 主项、 谓项、 量项、 联项 四个部分组成的。 11、主项与谓项均周延的直言命题的逻辑形式是 SEP ,主项与谓项均不周延的直言命题的逻辑形式是 SIP 。 12、直言命题的主项S和谓项P在外延上可能有 同一、 包含于、包含、交叉、全异五种关系。 13、一个直言命题的谓项不周延,则这个命题的质是 肯定联项 ;一个直言命题的主项周延,则这个命题的量是 全称(单称) 。 14、根据有关推理规则, O 命题不能换位, I 命题不能换质位。 15、对SAP命题换质,其结论是 SE非P ;对SAP命题换位,其结论是 PIS 。16、将“有的律师不是共产党员”换质,其结论是有的律师是非共产党员;再将所得结论换位为有非共产党员是律师 。其推演的逻辑形式用公式表示为 SOP—SI非P-—非PIS。 17、将“犯罪行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换质,其结论犯罪行为不是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将其结论再进行换位,其结论是 有的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犯罪行为。 18、如果SEP取值为真,则SIP取值为 假 、SOP取值为真 、SAP取值为假 。 19、根据直言命题对当关系,如果SEP假,则SAP 真假不定、SIP真 、 SAP 真假不定。 20、当SEP和SOP都假时,则S和P的外延之间具有 全同 和 真包含于关系。二、单项选择题 1、“历史上先后产生的国家有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资产阶级国家、无产阶级国家,无论何种类型的国家都是阶级专政的工具。”这里对“国家”这个词项是从( 4 )来说明的。 (1)仅从内涵方面 (2)仅从外延方面 (3)先从内涵,再从外延方面 (4)先从外延,再从内涵方面 2、词项与语词的关系是( 3 )。 (1)所有的语词都是表达词项 (2)所有的语词都不表达词项 (3)所有的词项都要通过语词来表达 (4)有的词项不通过语词来表达 3、“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中,“民”这个词项属于( 1 ) (1)集合词项 (2)非集合词项 (3)普遍词项 (4)负词项 4、“有的犯罪不是故意的。”这一命题的主项是( 2 ) (1)单独词项 (2)普遍词项 (3)集合词项 (4)负词项5、在“知识分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和“大学教师是知识分子。”这两个命题中,“知识分子”这个词项( 3 )。 (1)都是集合词项 (2)都是非集合词项 (3)前者是集合词项,后者是非集合词项 (4)前者是非集合词项,后者是集合词项6、如果有的a是b;有的a不是b,并且有的b是a ,有的b不是a;那么,a与b这两个词项具有( 3 )关系。 (1)全异 (2)全同 (3)交叉 (4)真包含于7、当“所有S是P。”与“有的S是P。”均假时,则S与P在外延上的关系是( 2 )。 (1)全同关系 (2)全异关系 (3)交叉关系 (4)真包含关系 8、“物理学就是研究物理的科学。”作为定义,犯了( 3 )的逻辑错误。 (1)定义过宽 (2)定义过窄 (3)同语反复 (4)循环定义 9、“圆是平面上的点对一个中心保持相等距离运动所形成的封闭的曲线。”作为定义,属于( 2 )。 (1)语词定义 (2)发生定义 (3)功用定义 (4)关系定义 10、“犯罪不是合法行为。”作为定义,犯了( 3 )的逻辑错误。 (1)定义过宽 (2)定义过窄 (3)定义否定 (4)以比喻代定义 11、下列各组词项依据箭头所示的推演关系,属于正确的限制有 ( 1 )。 (1)思维形式→推理→演绎推理 (2)命题→简单命题→复合命题 (3)词项→集合词项→非集合词项 (4)三角形→锐角三角形→等角三角形 12、在直言命题中,决定命题形式的是 ( 4 ) (1)主项和谓项 (2)主项和量项 (3)谓项和联项 (4)量项和联项 13、在直言命题中,主项和谓项都不周延的是( 3 ) (1)全称肯定命题 (2)全称否定命题 (3)特称肯定命题 (4)特称否定命题 14、“凡犯罪行为都不是合法行为”这个直言命题的主项和谓项的周延情况是( 2 )。 (1)主项、谓项都不周延 (2)主项、谓项都周延 (3)主项周延、谓项不周延 (4)主项不周延、谓项周延 15、“所有拾金不昧的人都是有道德的人,老张是有道德的人,所以.老张是拾金不昧的人。”这个三段论犯了( 4 )的逻辑错误、 (1)大项扩大 (2)小项扩大 (3)两否定得结论 (4)中项不周延16、“宪法是国家的根本犬法”这个命题的主、谓项的周延情况是( 3 )。 (1)主项、谓项都周延 (2)主项、谓项都不周延 (3)主项周延、谓项不周延 (4)主项不周延、谓项周延17、“大部分人是懂法的。”这个命题的逻辑形式是( 3 ) (1)所有的S是P (2)所有的S不是P (3)有的S是P (4)有的S不是P18、“甲与乙是同案犯”这个命题是( 4 )命题。 (1)直言命题 (2)联言命题 (3)选言命题 (4)关系命题 19、根据同一素材直言命题之间的对当关系中的下反对关系,可进行推演的是( 2 )。(1)由真推假 (2)由假推真 (3)由真推真 (4)由假推假20、“某甲是有罪的。”与“某甲是无罪的。”这两个直言命题之间是( 2 )。 (1)反对关系 (2)矛盾关系 (3)差等关系 (4)下反对关系三、多项选择题(包括双项选择题)1、词项和语词的关系可表达为( 1.2. 3.5 )(1)语词是词项的语言表达形式 (2)词项是语词的思想内容(3)任何词项都要用语词来表达 (4)任何语词都表达词项(5)有的语词不表达词项2、在“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这一命题中,主项和谓项都是(1.3.4 )(1)单独词项(2)普遍词项(3)集合词项(4)正词项 (5)负词项3、在“有的不道德的行为是不合法的行为”命题中,主项和谓项都是(1.2.3. )(1)非集合词项 (2)普遍词项 (3)负词项 (4)集合词项(5)单独词项 4、在“中华民族是伟大的民族”这个命题中,“中华民族”这个词项是(1.3.5)(1)单独词项 (2)普遍词项 (3)集合词项 (4)非集合词项 (5)正词项 5、“如果所有的a是b,那么a与b的外延关系可能是 ( 1.3 ) (1)全同关系 (2)真包含关系 (3)真包含于关系 (4)交叉关系(5)全异关系6、当SAP真而SOP假时。S与P的外延关系应是(1.3 ) (1)全同关系 (2)真包含关系 (3)真包含于关系 (4)交叉关系 (5)全异关系 7、违反“定义必须相应相称。”这个定义规则所犯的逻辑错误有 (4.5 ) (1)同语反复 (2)循环定义 (3)定义含混 (4)定义过宽 (5)定义过窄 8、“国家是资产阶级统治无产阶级的暴力工具,国家可分为资产阶级国家和无产阶级国家。”这段话所包含的逻辑错误包括(2.3. ) (1)定义过宽 (2)划分不全 (3)定义过窄 (4)多出子项 (5)论证过少 9、下列各组词项其内涵和外延有反变关系的是( 1.5 ) (1)杀人罪、故意杀人罪. (2)成年人、未成年人 (3)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4)共产党员、审判员 (5)司法机关、法院 10、下列对词项限制错误的是 ( 1.3 ) (1)命题限制为词项 (2)演绎推理限制为三段论 (3)论证限制为论题 (4)间接推理限制为类比推理 (5)复合命题限制为负命题11、下列推理中,根据对当关系中的反对关系而进行推理的有效式是( 1.3 ) (1)SAP→并非SEP (2)并非SAP→SEP (3)SEP→并非SAP (4)并非SEP→SAP (5)SAP→并非SOP12、当命题(2.3.4 )取值为真时,命题“班上同学都是团员”取值为假。 (1)并非班上同学都不是团员 (2)班上有的同学不是团员 (3)班上同学并不都是团员。 (4)班上同学都不是团员 (5)并非班上有的同学是团员 四、分析题(一)下列语句作为定义或划分是否正确?如不正确,请指出其违反什么规则,犯什么逻辑错误。1、 共同犯罪就是几个人的共同犯罪。答:不正确,违反“定义项中不得直接或间接包含被定义项。”的规则,犯“同语反复”的逻辑错误。(以下 违反规则略)2、 民法不是刑法。 (定义否定)3、 商品就是通过货币进行交换的劳动产品。(定义过窄)4、 资本家就是剥削人的人(定义过宽)5、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正确)6、 失败是成功之母。(以比喻代定义)7、 法律可分为宪法、民法、刑法、婚姻法。(划分不全)8、 邮件可分为快件、挂号件、航空件、国内件、国外件。(子项相容或混淆根据)9、 逻辑学是研究思维的科学。它的研究对象可分为思维的逻辑形式和一些简单的逻辑方法。(定义过宽、以分解代划分)10三段论可分为第一格、第二格、第三格三种形式。(划分不全)《法律逻辑学》平时作业(二)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1、任何一个三段论都包括并且只包括三个不同的项,即 大项、中项、小项。 2、某有效三段论的大前提为MOP,小前提应为 MAS,结论应为 SOP 。 2、违反三段论“中项在两前提中至少周延 一次”的规则,会犯 中项不周延 的逻辑错误。 4、在三段论中,由两个 否定 或 特称 的前提不能必然地推出结论。 5、第一格三段论的中项分别是大前提的 主项 ,小前提的 谓项 。6、选言命题可分为 相容选言命题 和 不相容选言命题 两种。 7、联言推理有 分解式 和 组合式 两种有效式。 8、相容选言推理有 肯定否定式 一种有效式。 9、不相容选言推理有 肯定否定式 和 否定肯定式 两种有效式。 10、一个充分条件假言命题,只有当前件 真 而后件 假 时,它才是假的,在其它情况下,它都是真的。 二、单项选择题1、“所有S是P。”与“没有S是P。”之间具有( 1 ) (1)反对关系 (2)矛盾关系 (3)差等关系 (4)下反对关系2、“所有的公民都享有选举权。”与“有的公民没有选举权。”两命题之间具有( 2 )。 (1)反对关系 (2)矛盾关系 (3)差等关系 (4)下反对关系3、“主项和谓项相同而质和量不同的两个直言命题之间是( 3 )。 (1)反对关系 (2)下反对关系 (3)矛盾关系 (4)差等关系4、以SAP为前提进行换位法推理,推出的正确结论是( 2 )。 (1)SAP (2)PI S (3)非PIS (4)非PI非 S5、“没有一位有成就的科学家不是刻苦学习的”。这个命题的逻辑形式是( 1 )。 (1)SAP (2)SEP (3)SIP (4)SOP6、“普通逻辑学是没有阶级性的,普通逻辑学是科学,所以,所有的科学都是没有阶级性。”这个三段论是( 4 ) (1)有效的推理形式 (2)犯中项不周延的逻辑错误 (3)犯大项扩大的逻辑错误 (4)犯小项扩大的逻辑错误7、“大多数大学教师都会一门外语;她是大学教师,所以,她会一门外语。”这个三段论犯的逻辑错误是( 3 )。 (1)大项扩大 (2)小项扩大 (3)中项不周延 (4)两否定推结论8、以“所有P是M,有S不是M”为前提,进行三段论推理,推理正确的结论是 ( 3 )。 (1)有的S是P (2)所有的S都是P (3)有的S不是P (4)所有的S都不是P9、以“没有M不是P“和”有的S是M”为前提,进行三段论推理,推理正确的结论是( 3 )。 (1)没有S是P (2)没有S不是P (3)有的S是P (4)有的S不是P10、“凡贪污罪都是故意犯罪,这个行为是故意犯罪;所以,这个行为是贪污罪。”这一三段论所犯的逻辑错误是( 3 )。 (1)大项扩大 (2)小项扩大 (3)中项不周延 (4)两否定推结论11、“加强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都是重要的。所以,加强物质文明建设是重要的。”这里运用的推理是( 4 ) (1)相容选言推理 (2)关系推理 (3)不相容选言推理 (4)联言推理12、“如果不以事实为根据,或者不以法律为准绳,则不能公正断案。”其推理的逻辑形式是( 3 )。 (1)p∧q (2)p∨q (3)(非p或非q )→r (4)(非p并且非q)→非r13、当必要条件假言命题假时,它的子命题的真假情况是( 3 )。 (1)p真q假 (2)p真q真 (3)p假q真 (4)p假q假14、巳知“当且仅p才q,”“p∧q”,“p→q”均真, 则 ( 1 )。 (1)p真q真 (2)p假q假 (3)p真q假 (4)非p真非q假15、当P假q假时,下列命题形式为假的是( 1 )。 (1)P∧q (2)p←q (3)p→q (4)p←→q三、多项选择题1、一个有效的三段论的小项、中项、大项分别为S、M、P,如P在结论中周延,则其大前提不能是 (3.4.5 ) (1)PAM (2)MOP (3)MAP (4)POM (5)PIM2、以“所有的P是M”,“所有的S不是M”为大、小前提进行三段论推理,可必然推出( 1.3 ) (1)所有的S不是P (2)所有的S是P (3)有的S不是P (4)有的S是P (5)没有S不是P3、“我们不靠天吃饭,而靠天吃饭是做自然界的奴隶,所以,我们不做自然界的奴隶。”这个三段论 ( 3.5 ) (1)是三段论有效式 (2)犯小项扩大的逻辑错误 (3)犯大项扩大的逻辑错误 (4)犯中项不周延的逻辑错误 (5)违反“前提中不周延的大项和小项,在结论中也不得周延”的规则 4、以“联言命题是复合命题”为前提进行对当关系推理,推出的结论是(1.2 )。 (1)并非联言命题不是复合命题 (2)并非有的联言命题不是复合命题 (3)并非有的联言命题是复合命题 (4)并非没有联言命题不是复合命题(5)有的联言命题不是复合命题5、当子命题“P”、“q“均假时,下列命题为真的是( 2.3 )(1)p∧q (2)p→q (3)p←q (4)p要么q (5)p∨q6、当“p←→q”为真时,则其子命题的真假情况是( 1.2 )(1)p真q真 (2)p假q假(3)p真q假 (4)p假q真(5)非p假非q真7、当p真q真时,下列复合命题为真的有( 1.2.4.5 )(1)p∧q (2)p∨q (3)p要么q (4)p→q (5)p←q8、巳知“p∧q”为真,则( 2.4.5 )为假。(1)p→q (2)p要么q (3)p←q (4)非p←q (5)并非p∨q9、以“必然P”为前提,可必然地推出( 1.2.4.5 )(1)并非必然P (2)P (3)非P (4)可能P (5)不可能非P10、“p并且q”为假时,p、q或非p非q的真假情况可以是( 2.3.4.5 )(1)p真q真 (2)p假q真(3)p真q假 (4)p假q假 (5)p真q真11、“p←→q”为真时,则其子命题的真假情况是( 1.2 )(1)p真q假 (2)p假q假 (3)p真q假 (4)p假q真 (5)p假q真四、请指出下列命题的种类,并写出其逻辑形式。1、 学习要有股拼劲,但要注意身体。(联言命题:p并且q)2、 逆水行舟,不进则退。(不相容选言命题,p要么q)3、 只有找到问题的关键所在,才能解决问题。(必要条件假言命题:只有p才q)4、 如果不努力进取,就会落在同伴的后面。充分条件假言命题:如果p就q)5、 没有一个人的成功不是经过一番奋斗的。(全称肯定命题:SAP)6、 大多数企业都进行了体制改革。(特称肯定命题:SIP)7、 小张和小李是同学。(关系命题:aRb)8、 要么好恶以已,要么好恶以道。(不相容选言命题,p要么q)《法律逻辑学》平时作业(三)参考答案一、填空题1、一个必要条件假言命题,只有当前件 假 而后件 真 时.它才是假的,在其它情况下,它都是真的。 2、“只有A型血的人, 才是该案的案犯。”这一命题的负命题是 并非只有A型血的人,才是该案的案犯 ,与该负命题等值的命题是 不是A型血的人,也是该案的案犯。 3、当“当且仅当P才q”为假时,“PVq”为 真 。 4、“并非如果你来,他就不来。”与该负命题等值的命题是 你来,他也来 。 5、“并非只有由外国人当经理,才能把企业搞好。”与该负命题等值的命题是 外国人不当经理,企业也能搞好。

如何提高法律逻辑思维能力

我们学习时,表面看天天在和概念和原理打交道,实际上我们是在学习有关事物本质和规律的知识。要想掌握事物的本质和规律,仅靠感觉、知觉、表象是不行的,需要在感觉和知觉的基础上,借助于思维才能完成。人正是因为有能够进行思维活动的大脑,所以才能揭示事物的本质和规律,从而间接地、概括地、更加深刻地认识世界。1869年人们已经掌握了63种元素的物理性质和化学性质,当时的化学家们都在考虑,元素的性质究竟和什么有关系?元素之间又有什么内在联系?俄国化学家门捷列夫在这方面的工作是杰出的。他用厚纸片做了63个方形卡片。卡片上记录着元素的名称、性质和原子量,又通过反复的思考最后发现:元素的性质随着原子量的递增而呈周期性的变化。这就是门捷列夫发现的元素周期律。根据这个规律,他把自己已经知道的63种元素排列在一张表里,这张表就叫元素周期表。他还在表中留下空位,预言了某些未知元素的性质,还指出已测定过的元素原子量的错误,随着科学的发展,以后的科学事实证实了门捷列夫的预言。由于受到当时科学技术水平的限制,门捷列夫没有发现元素性质周期性变化的根本原因是元素核电荷数(原子序数)的递增,或者说是核外电子排列的周期性变化。但门捷列夫这个伟大的发现,还是为人类进一步揭示元素性质和物质结构之间的关系开辟了道路。门捷列夫的这种认识,是由于没有停留在对个别元素的认识上,而是以某一类事物的整体(63种元素)为研究对象,所以抓住了某一类事物的本质特征,发现了事物之间的内在联系。这种认识,只有通过大脑思维活动才能最终实现,不然是很难抓住事物的本质和规律的。门捷列夫在回答彼得堡小报记者的提问时说:“这个问题我大约考虑了20年,而您却认为坐着不动,5个戈比(俄国货币单位)一行,5个戈比一行地写着,突然就成了。事情并不是这样!”“考虑了20年”,说明了长期而艰苦的思维活动在探索事物规律中的重大作用。丹麦科学家第谷·布拉赫花了30年时间积累了行星运动的大量观察材料,但没有发现什么重要的规律。而他的学生,德国的刻卜勒在第谷的感性认识的基础上,终于发现了行星运动三定理,使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这种认识的上升、飞跃靠什么呢?靠的是艰苦的思维活动。牛顿从刻卜勒的三定律的引力概念中,通过思维活动又发现了“万有引力定律”。一般人总认为牛顿是看到苹果落地,才偶然发现这个定律的,因此,把这棵树视为珍宝,树倒了以后还把树砍为若干段,妥为保管。事实上,万有引力定律的发现,是牛顿在多年观察和学习的过程中,经过艰苦思考的成果。他说:“我并没有什么方法,只是对一些问题用了很长的时间去思考罢了。”“我一直在思考、思考、思考……”这里,牛顿说出了他发明创造的两条秘诀:一要继承前人的科学成果,二要在研究中勤于思考。可见,在创造发明的过程中,如果离开了思维活动,就无法揭示出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创造和发明也就成了空话。同样,在学习活动中也不能离开思维活动,否则就无法掌握事物的本质和规律,概念和原理也就无法建立起来。例如,在化学课上,经过一系列实验与观察,掌握了氢氧化钠和氢氧化钙的很多理化性质,然后,从不同的角度,通过分析、比较、抽象、概括等思维活动,去掉个别的非本质的特征,找出它们的本质特征,也就是决定该事物之所以成为该事物,并区别于其他事物的特有属性:电离时所生成的阴离子全部是氢氧根的电解质。把这种电解质称为“碱”,从而确立了“碱”的概念。在生物课上,通过显微镜看到了口腔上皮细胞、洋葱表皮细胞、蕃茄果肉细胞、草履虫等,获得了大量的感性认识。通过思维活动,就会进一步发现:细胞形状虽然各式各样,但它们基本上都有细胞膜、细胞质和细胞核。以后进一步学习又知道,细胞通过分裂可以增殖,细胞是组成生物体的基本结构单位,也是生物体进行新陈代谢的基本功能单位。抓住了这些共同的、本质的特征,细胞的概念就初步建立起来了。可以说,数学中的正数、负数、虚数、实数、微分、积分……,物理学中的质量、重量、速度、加速度、沸点、熔点、矢量……,化学中的化合、分解、氧化、还原、化合价、原子量、摩尔……,生物学中的同化、异化、光合作用、呼吸作用、遗传、变异、生长等等,这些概念的确立,要经历从个别到一般,从具体到抽象,从个性到共性,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飞跃过程,这个过程的实现,必须通过思维活动才能实现。总之,思维活动使我们在学习活动中能继承人类的知识,并能运用知识来解决学习中的各种问题。离开了思维活动,感性认识就无法上升到理性认识,理性认识也无法指导实践活动。正因为思维可以对现实的对象和现象做出概括的、间接的反映,所以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的导言中,把思维着的心誉为“地球上最美的花朵”。怎样在学习的过程中不断地发展思维能力呢?(一)把自己置身于问题之中要使自己的思维积极活动起来,最有效的办法是把自己置身于问题之中。当有了问题和需要解决问题时,思维才能活动起来,思维能力才可能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发展起来。问题可以分为科研问题和学习问题两类。科研问题是为了解决社会需要的未知而提出的课题。例如,怎样检查癌症?癌症的原因是什么?怎样预防癌症?这些问题正是人类没有解决或没有很好解决的问题,也是人类急需解决的问题。学习问题是为了解决个人未知而提出的课题。例如在地上滚动的小球,为什么越滚越慢?为什么水壶里会有水垢?为什么饭后不要从事激烈的活动?可以这么说,由未知向已知的转化,就意味着问题的解决。科研问题的解决意味着发明创造的到来;学习问题的解决意味着知识由社会向个人的转移,即知识的继承。可见,真理的发现和继承,是在不断地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实现。正是解决问题的思维活动,导致了科研的进展和学习的深入。正因为问题在学习和科研中十分重要,所以古今中外的学者都十分重视它。巴尔扎克说:“打开一切科学的钥匙都毫无疑问是问号,我们的大部分的伟大发现都应当归功于如何,而生活的智慧就在于逢事问个为什么。”爱因斯坦由于对人们经常谈论而从未推敲过的时间和空间提出了疑问,经过不懈地努力,建立了相对论,用爱因斯坦的话说:“我没有什么特别的才能,不过喜欢寻根刨底地追究问题罢了”。华罗庚教授在青年时期,不迷信权威,经过独立思考,对苏家驹教授的论文提出了疑问,写了《苏家驹之代数的五次方程式解法不能成立的理由》一文,震动了数学界。可见,要想推动思维的发展,就要自觉地使自己进入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维活动中去。如果认识到这个问题是社会或个人所急需解决的,即认识到问题的意义以后,会大大提高解决问题的积极性。怎样才能把自己置身于问题之中呢?(1)要善于自己发现问题善于自己发现问题很重要。从1978年发表的一份科研成果报告中可以看出,美国论文的数量占了第一,占世界论文总数的 41.91%。形成这个结果的原因很多,其中有一条是美国学校鼓励学生独立地提出问题,这对促进思维能力的发展起了很好的作用。据吴健雄教授讲,在中国,家长往往这样问孩子:“你今天得了几个A(即5分)?”在美国,家长往往是问孩子:“你今天向老师提了几个有意义的问题?”有一个中国留学生到了美国,参加了数学竞赛,获得了好成绩,信心大增。在美国的课堂气氛下,他讲话大胆,喜欢指出老师讲课中的问题,他一再指出老师的问题,老师不但不生气,反而承认自己的错误,并表示感谢,还带领全班同学一起鼓掌,因为老师认为培养出一个能创新的学生是他的光荣。作为一个中学生,在学习的全过程中,都要通过思维给自己提出问题。就是在预习、上课、复习、作业、总结、课外活动时,甚至对考题的合理性,都要通过思考给自己提出问题,进行钻研,这样,学业才能大大长进。明代陈献章说得好:“小疑则小进,大疑则大进,疑者觉悟之机也。一番觉悟,一番长进。”在学习过程中,只要肯动脑,有些问题会自然产生。例如,因为旧知识没有掌握好而出现问题;因为突然出现一些新概念或现成的结论,使人容易产生问题;因为出现了相近的概念,混淆不清而出现问题;当旧知识不够用时,会出现问题;当从另一个角度重新理解同一事物时,会出现问题;当老师讲的或书上写的与自已掌握的知识发生矛盾时,也会出现问题等等。经过思维自己发现问题,经过思维自己解决问题,这才是高级的、具有创造性的学习活动。会不会给自己提出问题,是学习有没有进入高级阶段的重要标志,正像诺贝尔奖获得者李政道所说:“最重要的是自己会不会提出正确的问题。”德国物理学家海森堡说:“提出正确的问题,往往等于解决了问题的大半。”爱因斯坦也有精辟的见解:“提出一个问题,往往比解决一个问题更重要,因为解决问题也许仅是一个数学上或实验上的技能而已,而提出新的问题,新的可能性,从新的角度去看旧的问题却需要有创造性的想象力,而且标志着科学的真正进步。”可以这么说,学习上提不出问题,意味着学习的停止;科学上提不出问题,意味着科学的止步。(2)上课要积极考虑老师提出的问题一个善于启发学生思考的老师,在课上总是引出颇有趣味的问题开展教学活动。有时从旧知识中引出新问题;有时从实验现象中引出问题;有时从生活实践中引出问题等等。面对老师创设的问题情景,不要身在教室,心在课外,也不要采取等待的态度,消极地去听同学的解答或老师的说明,而要主动参与讨论并力求想得迅速,想得正确。由于是上课,自己想得对或错都可以及时得到老师的肯定或纠正,这对于不断提高思维能力是大有好处的。不少学生学习水平低,突出表现在课堂学习效率低,课外的负担重。原因之一是上课时自己退出了解决问题的思维活动,成为思维活动的旁观者。当然,有的学生也想回答问题,但缺乏信心,害怕答得不对让同学笑话,其实大可不必,作为一个中学生,在学习中答错问题本是正常现象。答得不对,引起争论也有利于对问题的深入探讨,再说在全班同学面前回答问题,正是培养自己口头表达能力的难得机会,不应轻易放过。(3)敢提问,会提问自己发现问题以后,经过独立思考,问题仍然得不到解决时怎么办?只有请教别人,向老师、同学、家长请教,向一切在这个问题上比自己强的人请教。在学习过程中,有的学生明明有问题,却不敢问人,原因是虚荣心在作怪。他们怕老师和同学看不起自己,这种现象在一些学习较好的学生中比较多。在他们看来,似乎在学习中从来不提问的人,才是好学生;就是下了决心问同学和老师时,也是别人一讲就懂,其实并没真懂,只是怕别人说自己脑筋反应太慢。当然他们也就不会深入地追问,更不敢与人辩论了。其实,一个经过深思熟虑的学生,提出的问题本身就会有一定的深度,在请教别人时,别人不仅不会看不起自己,反而会另眼相待。从老师角度来讲,学生有问题不敢问,就不知学生在学习中存在什么问题,因此,也很难给以针对性的帮助。可以这么说:敢于提出问题,敢于暴露自己的问题,并能虚心向别人学习的人,才有可能成为真正的学习上的强者。什么叫会问呢?首先,要在独立钻研的基础上发问。敢问不等于依赖。有一位优秀生给自己规定了“五不问”:已学过的基础知识未经复习不问,教科书或主要的参考书没有看过不问,老师留的问题未经深入思考不问,找不到自己问题的关键不问,提不出自己的思路和看法不问。有时,有的学生去找老师请教问题,刚一问,就被老师“顶”了回来。原因很简单,老师从他提出的问题就可以迅速地做出判断:他一没有认真看书,二没有认真思考。因此老师先不回答,而是让他自己先看书,自己去思考。可以说,没有经过自己的独立思考是没有资格提问的。其次,在提问过程中,也要坚持独立思考,自己提问只是要求别人稍加启发,或点拨一下。卢嘉锡说:“学习中总难免有些问题自己搞不懂,就要请教别人,有什么疑难大家一起讨论,各抒己见,互相启发,也是一件乐事。不过还要提倡独立思考。请教时不要把问题问透,请人在关键的地方点一下,然后自己思考,这样费力些但收获会大得多。”懂得了上述的道理,当再请教老师,老师没有直接告诉你答案,却让你回去看书的某一部分内容时,你就不会反感或自卑了。直接告诉现成答案的老师,不见得是高明的老师,而能给你指出门路,让你经过自己的思考求得答案的老师才是高明的。第三,要认真分析自己发生问题的原因,分析自己不能独立解决问题的原因,还要分析别人在解决这个问题时的高明之处。这样做,可以使自己学习的自觉性逐步提高,使自己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不断加强,从而使得以后提出的问题越来越有深度,有价值。(二)要坚持独立思考有人谈到学习的独立性时说,小学阶段是老师扶着走,中学阶段是老师牵着走,大学阶段是老师领着走。这个看法说明了一点,在校学习期间,学习的独立性是逐步加强的。毕业后,走上工作岗位,学习和工作就基本上要靠“自己走了”,也就是要靠自己独立地去发现问题和分析问题,独立地去解决问题了。因此,在校学习期间,特别要注意克服依赖性,坚持独立思考,要在老师的引导下,经过独立思考,经过自己付出的脑力劳动,获得真知;也只有在独立思考的过程中,自己的思维能力才能迅速地发展起来。在学校学习期间,有老师的指导,同学的帮助,更应当大胆地进行独立思考,因为想得不对的话,也比较容易得到及时纠正,如果长期依赖别人,只能使自己的思维能力一天天退化。坚持独立思考,才可以使思维能力发展到创造的水平。所谓创造或创造性的活动,指的是提供新的、首创的、具有社会意义的产物。科学就是在继承的基础上,通过不断地创造而发展起来的,我们今天学习的知识就是前人的创造。创造或创造性活动主要依靠创造性的思维活动,这种思维的特点是新颖性和独创性。创造性思维只有在独立思考的过程中才能形成。而接受人家思考的成果只能叫学习或模仿。思维达不到创造的水平,那就只能永远跟在人家后头跑。中学生将来要肩负起把祖国建设成为世界强国的重担,因此必须从小坚持独立思考,将来才有可能从事创造或创造性的劳动。独立思考在学习中的表现应当是:善于独立地发现问题,独立地分析问题,独立地解决问题,还能独立地检查判断学习结果的正误。如果能独立地解决人家已经解决了的问题,虽然对社会没有什么创造性的意义,但这本身却孕育着创造思维的才能,这种创造思维能力的发展,有可能促使真正的发明创造的实现。独立思考在学习中的另一种表现应当是不盲从、不轻信、不依赖,凡事都问个为什么,都经过自己头脑思考明白以后再接受。在自己没有独立想通之前,决不轻易死记死套现成的结果。爱因斯坦的老师海因里希·韦贝尔对爱因斯坦说:“你是一个十分聪明的小伙子,可是你有一个毛病,就是你什么都不愿让任何人告诉。”在这里海因里希·韦贝尔老师说的“毛病”,正是爱因斯坦可贵的优点——独立思考,正是这个优点,才使得爱因斯坦取得了划时代的发明创造。不少学生上课时懒于思考,只等着老师讲解,自己抄抄现成的结论;看书时,不善于发现问题,有时即使发现了问题,也不愿意经过自己的独立思考去解决,而喜欢依赖别人的帮助;做作业时,遇困难就问同学,甚至抄同学的作业成果。这种缺乏独立思考的学习态度,使他们陷入了学习落后的境地。数学家赵访熊教授说,有些学生学习效率所以不高,主要原因是缺乏思考。古语说得好:“学而不思则罔。”我们看书时要养成边看书边思考的习惯,有时用来思考的时间往往比看的时间还要长些。譬如说,书上常常是先有定理,然后再从头推演出来。我们看的时候,就应当倒过来想一想:为了得出定理,先需要解决哪个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又需要解决哪个问题?依此类推,步步追根,最后引出证明这个定理的方法,这样就能更好地理解定理的关键所在。坚持独立思考,一旦学习上获得了成功,就会进一步增强独立思考的信心,使思维能力发展到一个新高度。(三)要学点思维科学人类在长期的实践中,通过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对思维形式、规律和方法已经有了一些科学的总结,由于思维的复杂性,这种总结尽管还只是初步的,但它是人类社会极其宝贵的财富。继承下这份财富,就可以使自己的思维早日纳入科学的轨道,这会使中学生的学习发生质的飞跃,进入一个更高的境界。应当学习哪些内容呢?(1)思维的基本形式对于一个中学生来讲,应当了解什么是概念,概念是怎么形成的,概念的外延和内涵指的是什么,怎样区分相近的概念,怎样给概念下定义,概念和语言、符号的关系是什么等等;还应当了解什么叫判断,判断的分类是什么,如何应用等等;还应当了解什么叫推理,什么叫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不同类别的推理之间有什么异同,怎样使推理科学严密等等。(2)思维的规律所谓思维规律指的是思维的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等。此外还有辩证逻辑及辩证逻辑的思维规律,如对立统一思维规律、量变质变思维规律、否定之否定思维规律等。思维规律实质上是客观规律在人脑中的反映,应当自觉地掌握它。(3)思维的方法主要指分析、综合、比较、抽象、概括、分类、系统化、具体化、归纳、演绎等基本思维方法。应用正确的思维方法,对于知识的掌握和知识的运用,往往能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因为思维方法指导着学习方法,学习方法是思维方法在学习中的具体表现。思维形式、思维规律、思维方法,都不是什么神秘的东西,一个人只要在思维着,就离不开一定的思维形式、规律和方法,只是自己没有自觉地意识到而已。因此,学点思维科学是很有必要的。(四)要研究具体的思维过程思维的形式、规律和方法总是在具体的思维过程中体现出来的,因此,也只有在具体的思维活动中才能把握它,使它成为有血有肉的具体的东西,而不是几条抽象的规律或定义。研究思维过程的途径有三条:(1)通过学习科学史来研究前人的思维过程,从中汲取营养,掌握思维的科学在我们的课本中,前人寻找真理的曲折的思维过程被略去了,看到的只是通向成功的简捷的思维过程,这对学习思维科学和发展思维能力有不利的一面,因为这不符合科学发展历史的本来面貌。通过科学史的学习来了解形成科学成果的思维过程,有三点好处:可以学习如何科学地思维,可以加深对所学知识的理解,还可以学习科学家百折不挠地探索和创造的精神。例如,学习孟德尔发现遗传规律的过程,可以充分看到科学的思维方法在研究中的重大作用,也可以学到孟德尔坚持 8年搞豌豆杂交实验的顽强精神。当然,由于时间有限,不可能研究课本上涉及的每一项科学成果的历史,但要力求了解科学史上某些重大发现的探索过程,这对学习会有所帮助。(2)通过上课研究思维的过程上课时,要有意识地研究老师或同学的思维过程,具体分析他们的思维方法。听完课以后,可以回味一下老师是怎么提出问题的,怎么分析问题的,又是怎么解决问题的,复习课时,老师的比较表是怎样设计的,又是怎么把知识整理成有内在联系的有机整体的。总之,认真学习老师在课堂上成功的启发、引导和讲解,有助于提高我们的思维能力。至于上课时同学回答问题,有的论证得头头是道,有的回答得非常简捷,有的解题方法非常高明,有的反驳非常有力……面对这些科学思维的精彩之作,千万不要轻易放过,要认真地回味一下,想想同学在思维过程中的高明之处在什么地方,从中学习思维科学。(3)回忆自己的思维过程,从中寻找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每个学生每天都在思维着。例如上课思考问题、讨论发言、课后复习、解题、作文、考试答卷、考前复习、做实验等等。但一般学生只满足于完成学习任务,至于完成学习任务过程中的思维形式、规律和方法,往往很少顾及。有的学生答题简要、清楚、无懈可击,老师表扬一下,给个好成绩也就完了。如果自己不满足这一点,再从思维的方法上分析一下自己的思维过程,也许会意识到这次答题成功的原因在于采用了严密的归纳推理或演绎推理,或是运用了比较的思维方法,经过这样认真地分析,使自己能够更加自觉地运用逻辑知识。(五)不断丰富知识,提高所掌握知识的质量知识和能力是互相促进的关系,丰富而深刻的知识,无疑会促进思维能力的发展。人们常说,概念是思维的细胞。如果不掌握概念,不掌握原理,那么头脑中就会因为缺少思维所必须的“原材料”而使思维无法进行下去。例如学习物理时,如果不掌握原理、公式、解题的思维活动,就无法进行。试想一个不掌握三角形全等判定公理知识的人,面对有关三角形全等的证明题,怎么能开展思维活动呢?不少学生思维能力低的原因就是基础知识太差。澳大利亚有一位科学家说得好:“科学上成年人思维程度的发展只能达到青年时期所打基础能够支持的高度。”这里说的基础,当然包括基础知识在内。但是也有这种情况,有的人知道的也不少,记忆力也不差,但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思维能力却很弱。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头脑中贮存的知识质量太差。所谓太差,一是不理解,二是不系统。因此在进行思维活动时,就无法“取用”,这必然会影响到思维能力的提高。(六)要提高语言能力当认识到一类事物的本质特性而形成概念时,用什么来确定和表示呢?用词语来表示。而用词语所表达的概念则是“思维的细胞”。词按照一定的方式组合起来并表示一定的意思,就成了句子,句子再进一步组成句群、段落和文章。人们就是依靠语言文字将获取的各类知识保存下来。而学生又是依靠语言文字把这些保存下来的知识继承下来的,从而使社会知识转化为个人知识。人与人之间交流思想、经验也要依靠语言和文字,并且经常借助它进行记忆、思维和想象,从而使智力活动成为可能。语言直接影响到知识的贮存、流传和继承,关系到思想的交流和思维的进行。语言和思维密切相关。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语言是思维的直接现实。”爱因斯坦说:“一个人的智力发展和他形成概念的方法,在很大程度上是取决于语言的。”上海复旦大学著名数学家苏步青在上海举行的语文教学研究会上讲话时说:“如果允许复旦大学单独招生的话,我的意见是第一堂先考语文,考后就判卷子。不合格的,以下功课就不要考了。语文你都不行,别的是学不通的。”这位著名数学家讲的话很有道理。当前值得重视的问题是不少中学生轻视语文,忽视语言能力的提高,听说读写水平很低,这阻碍了中学生思维能力的发展,例如审题时看错题目,阅读和听讲效率低,解答问题时表达不清,实验报告表达不准,不能确切表达自己的思想等等。因此,努力提高语言能力不可忽视。总之,要想积极发展思维能力,从思想上要认识到发展思维能力的重要性,从行动上要注意做到:把自己置身于问题之中,坚持独立思考,要学点思维科学,注意研究具体的思维过程,不断丰富知识,提高所掌握知识的质量,以及提高语言能力等等。思想上有了认识就能提高行动的自觉性,行动跟上了,提高思维能力的愿望才有可能变成现实。

《法律逻辑》试题 急需答案,谢谢,快快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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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逻辑的学习方法以及合适的试题。

您好,由于法律逻辑学这门学科具有很强的理论性,抽象性,学生学习有相当的难度。部分学生可能会认为这门课程难读、难学,那么,"法律逻辑学"果真就是一道难以逾越的屏障吗?不是,我们不仅可以逾越这道屏障,而且还可以取得较好的学习效果。问题的关键在于要用科学的方法去学习。1、 明确学习目的,提高学习的自觉性和积极性。2、认真学习钻研教材,在尽可能理解的基础上记住其中的基本概念、规则、逻辑形式,并力求了解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以点带面,由此及彼,融会贯通。切忌单纯死记硬背。3、要注重联系思维和论证的实际,努力把逻辑理论知识转化为思维的技能和论证的方法。在学习过程中,要多做练习题,同时注意应用逻辑工具分析和解决日常思维和论证中存在的问题,把学习逻辑和应用逻辑自觉地结合起来。您要的试题发到您邮箱好吗,请留下E-mail地址。

法律逻辑学的重点是什么?

《法律逻辑学》学习重点提示 第一章 引论学习重点:普通逻辑学的研究对象第二章 概念学习重点: 1、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2、概念的种类与关系 3、定义、划分的规则及违反这些规则所犯的逻辑错误 4、概念的限制和概括的根据第三章 简单判断及其演绎推理(一)学习重点: 1、性质判断的种类 2、性质判断之间的对当关系 3、性质判断直接推理第四章 简单判断及其演绎推理(二)学习重点: 1、什么是三段论,其结构如何;2、熟练掌握三段论的规则,并运用规则检验三段论是否正确;违反三段论规则所犯的逻辑错误是什么?3、关系判断、关系推理的种类。4、掌握三段论的格及各格的规则第五章 复合判断及其演绎推理(二)学习重点: 1、掌握联言判断的真值及其推理的两种形式和推理规则 2、掌握两种选言判断的形式并理解其真值 3、掌握两种选言推理的形式及其规则 4、熟练掌握各种假言判断的形式及其真值 5、熟练掌握三种假言直接推理的形式和规则。第六章 复合判断及其演绎推理(二)学习重点: 1、掌握假言间接推理的各种形式及其推理规则 2、明确什么是负判断,掌握负判断及其等值推理 3、理解真值勤表的涵义,掌握运用真值表计算、显示复合判断真假关系,判定复合判断推理是否有效的方法 4、提高综合运用假言推理解题的能力。第七章 模态判断及其演绎推理学习重点; 1、什么是真值模态判断,掌握真值模态判断的种类和真值模态对当关系推理 2、明确什么是规范模态判断,掌握规范模态判断的种类和规范模态判断对当关系推理第八章 归纳推理学习重点: 1、明确什么是简单枚举归纳推理,什么是科学归纳推理,以及它们的性质及推理形式 2、掌握探求因果联系的五种逻辑方法。第九章 类比推理、回溯推理和假说学习重点 : 1、理解回溯推理的实质,掌握运用其推理形式 2、理解类比推理的实质,掌握运用其推理形式 3、初步掌握假说的实质和方法第十章 普通逻辑基本规律学习重点: 1、理解同一律、不矛盾律、排中律的实质、内容、要求以及违反各规律的逻辑错误。 2、掌握分析违反普通逻辑基本规律所犯的逻辑错误的方法 3、掌握不矛盾律和排中律的主要区别第十一章 论证学习重点; 1、明确论证的实质、结构及其与推理的关系 2、掌握论证的种类,并能分析其结构 3、掌握论证的原则和规则,并能分析论证的逻辑错误 4、明确反驳的实质、结构、及反驳的方法

法律逻辑对法学的好处

学好法律逻辑学对于学习法律、对于以后提高分析案件能力、处理案件能力都有很好的促进作用。

法律逻辑学问题

大学生的种概念是女大学生或男大学生,这里大学生是上位概念,是属;女大学生或男大学生是大学生的种概念。 交叉关系是相容关系之一,如果有A、S两个词项的的外延有且一部分分概念重合,则我们说这A与P是交叉关系。举个例子:大学生和女人,男人,成年人,小偷等就是交叉关系,其实只要大学生与X这个词项有交叉就行了。 矛盾关系与对立关系都是属于不相容关系:如果有A、P两个互不相容的词项被包含于同一个词项中F中,且A、P两个词项的外延与F的外延重合,我们就说,A、P是矛盾关系。比如用A指男大学生,用P指女大学生,则F是大学生,且A、P是矛盾关系。对立关系又称反对关系:如果有A、P两个互不相容的词项被包含在F中,且A、P二词项的外延小于F词项的外延,则A、P是反对关系。比如:大学生是A,则P可以是中学生或者小学生,F可以是学生。

法律逻辑学的问题

1、违反了三段论“中项在前提中至少周延一次”的规则,犯了“中项不周延”的逻辑错误。2、违反了三段论“在前提中不周延的项在结论中也不得周延”的规则,犯了“大项扩大”的逻辑错误。3、违反了三段论“中项在前提中至少周延一次”的规则,犯了“中项不周延”的逻辑错误。4、违反了三段论“中项在前提中至少周延一次”的规则,犯了“中项不周延”的逻辑错误。5、违反了三段论“在前提中不周延的项在结论中也不得周延”的规则,犯了“大项扩大”的逻辑错误。

法律逻辑学中三段论的意义

三段论的意义体现在三个方面。1、它以严谨的逻辑形式体系体现形式正义的要求。2、三段论之价值中立的特点也排除了判决中各种非法因素的影响。3、这种模式有效地制约了法官枉断,可以促进司法公开。

法律逻辑学 中概念的种类有哪些

按照概念所反映对象的数量,概念可以分为普遍概念和单独概念;按照所反映的对象是否为集合体,可以分为集合概念和非集合概念;按照反映的对象是否具有某种属性,可以分为正概念和负概念;按照所反映的对象在现实中是否有对应物,可以分为实概念和虚概念(空概念)。如“北京”属于单独概念、非集合概念、正概念、实概念。“丛书”属于普遍概念、集合概念、正概念、实概念。“非负数”属于普遍概念、非集合概念、负概念、实概念。“阿Q”属于单独概念、非集合概念、正概念、虚概念。

求解法律逻辑学方面的问题

1,a圆包b圆包c圆2,abc三圆俩两相交3,d圆包abc

法律逻辑学学习心得

第二章《命题逻辑上》1.真假值的意义:真:表情况存在;“1”表存在假:表情况不存在.“0”表不存在2.理解心得:"如果"后只是一个条件,该条件是否存大对结论无必然影响.3。全局性观点:唯一性决定真值,且决定存在,==》决定存在“1”。4。充分条件假言命题:“那么”后为唯一性,“如果”后为不唯一性5。重点也是根本是:根据不同的逻辑常项之间的关系去研究其在复合命题中的真假值。最根本的就是要确定谁是“唯一性的”。6。总结:强调唯一性。7。方法论指导:如何判断一个复合命题的真值-------1。看符号;2。联想联结词;3。确定唯一性;4。理解并应用。(箭号所指方向即为"唯一性"部分)特殊例子:在充要条件假言命题中,P与Q须同时同符号,则其为真,因为这是其P与Q互为"唯一性"所决定的。第四章词项逻辑(上)内涵与外延:内涵是一般性或普遍性的问题,而外延是特殊性或具体性的问题。---外延体现内涵,外延与内涵不可分离。概念:本质就是一种思想。物质的第一性,衍生出不同的特有属性。所以内涵是第二性。一般而言,我们不涉及物质的第一性问题,而是以第二性的内涵为基础,作为第一性来研究语词的属性。第二节词项的种类群体与个体的关系:个体虽然不必然具有该群体的属性,是因为个体所具有的各自属性都是基于各个个体属性的抽象概括,一个缩小的共有属性,这个属性就是群体属性。所以群体属性是个体属性的高度概括。或者说是一种概括之上的属性创新而产生的一种新的概念属性。群体属性实质上是指在个体属性的基础上高度概括而创造出的新属性。而类与分子之间就没有再经过“概括”这一环节,而是直接体现出共性与个性的关系。第三节词项外延间的关系“属词项与种词项的区分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体现出了“科学是绝对性与相对性的统一”这一哲学原理。“绝对”是一定历史时期的稳定性,是运动的特殊状态;“相对性”是历史发展阶段的更替性,是一般状态之运动。“矛盾关系”体现出的是事物之间存大唯一性的对立关系,即唯一的两而性。通俗地说,就是“非此即彼”的关系。

法律逻辑学的性质和研究对象是什么

法律逻辑学一方面将逻辑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应用于法律和司法活动过程,另一方面结合法律和司法活动特殊性,研究思维活动的特殊思维形式和合理性规则现代法学,在两个方面已经不可避免地,必须以法律逻辑的方式来进行研究。一个是法律解释的方面,人们在争论法律推理是可形式化的还是不可形式化的。如果按照可形式化的观点研究,法律解释最终可以归结为一种形式化评价工作,形式平台是一样的,但是价值初始极其不一样,这种研究明确了形式和价值的区别。法律逻辑另外一个方向是,诉讼事实的论证问题,人们期待知道法律上的论证是何种性质的,证明的可能性怎么样,证明的技术和手段是什么,证据方面有什么是独立于逻辑规则甚至反逻辑规则的,以及这些变异何以可能的原因。首先,法律逻辑学是结合着法律工作者的实际思维过程和法律条文来研究人的思维形式结构和逻辑规律的,因此,它能为法律工作者提供更有针对性实用价值的逻辑知识及逻辑方法。学习逻辑学对于提高法律工作者的推理能力,从已知探求未知,进而提高其工作质量和效率有其独特的作用。其次,学习法律逻辑学对于提高法律工作者的表达能力,准确地表述思想和严密地论证思想也是必不可少的。法律工作者离不开说话和写文章,如写论文、著作、进行学术讨论;侦查员要书写侦查、讯问和询问材料;检查人员要提起公诉,参加法庭辩论;审判员要进行审判活动,制作判决书、裁定书;律师要撰写代理词、辩护书等等。如果没有很好的口才和书面表达能力,其工作质量就很难得以保障,甚至会出现冤假错案。法律工作者的思想表达和论证过程是否准确、严密,直接关系到法律的严密性和权威性,关系到涉案当事人的命运,关系到社会秩序和对社会正义的维护,因此决不可以掉以轻心。再次,学习法律逻辑学还有助于提高法律工作者的论辩能力与识别谬论、驳斥诡辩的能力。在法律实践工作中,经常遇到一些人故意诡辩,诡辩是通过违反逻辑规律或规则,散布貌似正确、实为谬误的言论,来为自己的错误观点辩护。学习和掌握法律逻辑学的知识,一方面能使自己不犯逻辑错误,另一方面,能有效地驳斥别人的诡辩。

法律逻辑题:并非作案人既是A又是B,这个命题等值于?

并非:A且B,就是“与非”,应该等值于:非A或非B.意思在这里是“作案人或者不是A,或者不是B”.用德摩根律就能变换过来.

法律逻辑题:并非作案人既是A又是B,这个命题等值于?

并非:A且B,就是“与非”,应该等值于:非A或非B。意思在这里是“作案人或者不是A,或者不是B”。用德摩根律就能变换过来。

法律逻辑学名词解释

逻辑学的解释 研究 思维 的形式和 规律 的科学。旧称 论理 学、名学。 黎锦明 《社交 问题 》 :“学了逻辑学的人,十个有九个精于麻雀!” 词语分解 逻的解释 逻 (逻) ó 巡察: 巡逻 。逻吏(巡逻官)。逻骑。逻卒。 遮拦:“蛛蝥 结网 工遮逻”。 部首 :辶。

法律逻辑学有何特点

1法律逻辑学阶段编辑法律逻辑学是交叉法学与逻辑学研究的边缘性新兴学科。法律逻辑学在中国的兴起,是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期的事情。 1983年9月,中国法律逻辑研究会正式成立(1993年更名为中国逻辑学会法律逻辑专业委员会)。首任会长是法学家李光灿先生,首任名誉会长是著名法学家张友渔先生。2法律逻辑学编辑 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学术体系,个人的学术观点大量存在,有时候,我们甚至可以看见很怪异和很冷僻的研究。这种研究的困难正在于,法学家不愿意把精力放在一种方法论上,而仅仅知道方法论的人,未必对法律有什么兴趣。 法律逻辑,更早的渊源,可以追溯到智者,可以认为他们是天生的法律人,且以逻辑为主要学术工具。第一个智者普罗塔哥拉,他不仅为一个城邦立法,他还亲自教授学生以逻辑方法(按 罗素 的说法,“智者”差不多就是教授的意思)。一个流传广泛且至今难解的 悖论 是,普罗塔哥拉悖论,这是一个编造的故事,在罗马时代的《阿提卡之夜》里有记载,大意是说他告他的学生不交学费,但是由于口头合同有约定:“在学生第一次胜诉的时候才交纳欠缴的学费”。结果师生产生了不同解释。其他智者更多的贡献是培养 法律 方面的学生。稍后, 苏格拉底 在价值分析方面,对现今的很多 法理学 术语进行了逻辑研究,他使用的问答法影响了美国现代的案例教学法,一般我们不得不称其为苏格拉底教学法。苏格拉底的弟子 柏拉图 贡献了 辩证法 ,其实也不过是定义和划分技术的发展而已,柏拉图对 法学 的贡献显然是 希腊 最伟大的贡献之一。 亚里士多德 完成了 逻辑学 的集大成,同时他也是法学上的伟大贡献者,他的三段论直接产生了近代的司法三段论,他的《修辞学》比较成功地启示了人们对法庭辩论的研究。 真正的法律逻辑,应当是在罗马时期,几乎所有健全的法律概念和法律技术都成就于罗马时代。这是它影响世界的超文化因素。 近代成文法主义非常推崇法律逻辑,但是他们研究的是司法格式,而不是具体的法律技术。 现代法学,在两个方面已经不可避免地,必须以法律逻辑的方式来进行研究。一个是,法律解释的方法论,人们在争论法律推理是可形式化的还是不可形式化的。如果按照可形式化的观点研究,法律解释最终可以归结为一种形式化评价工作,形式平台是一样的,但是价值初始极其不一样,这种研究明确了形式和价值的区别。法律逻辑另外一个方向是,诉讼事实的论证问题,人们期待知道法律上的论证是何种性质的,证明的可能性怎么样,证明的技术和手段是什么,证据方面有什么是独立于逻辑规则甚至反逻辑规则的,以及这些变异何以可能的原因。

法律逻辑学的考试重点是什么呀?

概念、判断、推理,特别是三段论和法律逻辑推理的基本规律等,要熟悉掌握和灵活运用

法律逻辑学的发展经历了哪三个阶段?

法律规则具有内在的严密的逻辑结构。法律规则主要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三个要素组成。第一阶段主要是建立以传统逻辑或一阶逻辑内容为框架的法律逻辑体系,并将这些理论广泛地运用于法律思维领域之中。第二阶段主要是从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扩展到了法律发现或获取问题的研究。第三阶段主要是对事实发现、法律获取、诉讼主张与裁决证成的规律、规则与方法进行系统的研究,逐渐地建立以事实推理、法律推理、判决推理与法律论证理论为主要内容的不同于传统逻辑与一阶逻辑框架的法律逻辑体系,并将这些理论应用于事实的发现、法律的获取、诉讼主张与裁决的证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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