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空间

阅读 / 问答 / 标签

天津市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健全地下空间信息动态管理机制,合理有效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根据《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信息的收集、整理、利用、更新、维护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信息,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城市规划控制开发利用地表(含水面)以下空间进行开发建设活动所产生的信息。地下空间信息包括:  (一)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电力、供热、电信、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信息;  (二)地下交通、人防等地下设施信息;  (三)各类建(构)筑物的地下主体、地下基础及其围护信息;  (四)各类水井、地源热泵(井)等信息。第四条 地下空间信息是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重要基础数据。本市地下空间信息的管理应当实行集中统一、信息共享、服务社会、保障安全的原则。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地下空间信息统一管理工作。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信息中心是地下空间信息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地下空间信息的收集、整理、利用、更新、维护和日常管理等具体工作,负责地下空间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和共享平台的建设、维护与开发利用。  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县、静海县、蓟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从事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信息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人防、水务、国土房管、电力、电信、市政等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地下空间信息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市地下空间信息发展规划,并纳入市信息化发展相关规划。第七条 本市地下空间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采用统一的技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  各相关管理部门取得的地下空间信息应当纳入地下空间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第八条 地下空间信息通过汇交、普查、补(修)测等方式取得、更新。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建设工程,其地下空间信息由项目建设单位汇交,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前汇交下列纸质材料及相应的电子数据:  (一)地下建设工程的实测平面图、剖面图或者纵断面图、横断面图等图纸;  (二)反映地下建设工程相关属性的数据成果;  (三)地下空间信息相关技术报告和工程勘察报告。第十条 报废地下管线、地下建(构)筑物等,其管理单位、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在报废后30日内汇交相关信息的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第十一条 汇交地下空间信息应当采用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符合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高程年代以及地下空间信息管理技术要求。  汇交的地下空间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涂改、伪造。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根据工程进度进行同步监测或者竣工跟踪测量。第十三条 中心城区、环城四区的地下空间信息以及跨区县的地下空间信息应当向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信息中心汇交;其他区县的地下空间信息向所在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汇交。  按照前款规定接受汇交的单位统称为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单位。第十四条 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单位收到汇交的地下空间信息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纳入地下空间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并告知汇交单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退回汇交材料并要求其修改后重新汇交。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对地下空间现状进行测量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实地测绘,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汇交。第十六条 本市建立地下空间信息普查制度。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规划建设需要,制定地下空间信息普查工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地下空间信息年度补(修)测计划,并由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单位组织实施。  地下空间信息普查、年度补(修)测活动涉及其他管理部门或者地下建(构)筑物产权单位、管理单位、使用单位、建设单位的,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深圳市出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原标题:深圳市出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鼓励地下空间建设6月28日,为促进地下空间综合、系统开发,集约节约利用城市空间资源,适应城市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需要,深圳司法局发布了《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从规划管理、用地管理、建设管理、使用管理等方面予以明确规定。《管理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管理办法》,地下空间优先用于建设交通、市政工程、防空防灾、环境保护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鼓励地下空间建设商业、工业、仓储、物流设施以及体育、文化等项目;禁止地下空间建设住宅、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养老生活用房等项目以及中小学普通教室。法律、法规对涉及国防、人民防空、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下为原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37号《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4月13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二百五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市长 覃伟中2021年6月9日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促进地下空间综合、系统开发,集约节约利用城市空间资源,适应城市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对涉及国防、人民防空、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结建式地下空间和单建式地下空间。结建式地下空间是指由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单建式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开发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式地下空间。地下空间实行分层开发利用,分为浅层、中层和深层,近期应当充分开发利用浅层、中层空间,远期逐步探索深层空间的开发利用。第四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科学利用、公益优先、安全环保的原则。第五条 地下空间优先用于建设交通、市政工程、防空防灾、环境保护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鼓励地下空间建设商业、工业、仓储、物流设施以及体育、文化等项目。禁止地下空间建设住宅、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养老生活用房等项目以及中小学普通教室。第六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和建设用地管理。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依职责负责地下空间工程施工以及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负责地下空间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等工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涉及人民防空事项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轨道交通、水务、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地下空间普查,对地下空间的自然状况、利用现状、权属情况及开发利用制约因素等进行调查、监测与评估,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地下空间的基础调查和资源评估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市、区财政部门按规定统筹保障有关资金需求。第八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建设、人民防空、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建立地下空间数据中心,将地下空间基础调查、规划建设管理、不动产档案信息等纳入地下空间数据中心,并通过市大数据资源中心实现信息共享。第九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地下空间规划编制技术规范和建筑设计规则,推行三维地籍管理技术。市生态环境、住房建设、消防、轨道交通和水务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组织制定地下空间建设和管理相关技术规范。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十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文物、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门编制全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修改程序按照制定程序执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人民防空、道路交通、轨道交通、地下综合管廊、地下管线、海绵城市、建筑废弃物治理、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地下空间的发展战略、总体规模、空间布局、分区管控、分层利用、开发步骤等内容,划定重点地区范围,并应当对近岸海域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作出要求。第十一条 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重点地区地下空间详细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作为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规划依据。重点地区是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确定的重点建设的城市各级中心、综合交通枢纽等地区。重点地区地下空间详细规划的内容包括地下空间开发边界、开发强度、建设规模、使用功能、竖向高程、出入口位置、地下公共通道位置、连通方式以及分层要求等。市主管部门在编制重点地区地下空间详细规划时应当明确其规划管控的强制性内容,涉及重点地区地下空间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修改的,应当报市政府批准;对非强制性内容进行修改的,由市主管部门批准。强制性内容和非强制性内容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执行。第十二条 法定图则、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土地整备规划等控制性详细规划层级的规划编制和修改时,应当对重点地区以外的地下空间保护、利用提出规划指引。对于未作规划指引的地下空间,开发建设时应当由市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规划研究,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报市政府批准后,作为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的依据。涉及轨道交通项目的,按照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在城市地下空间重点地区开发建设的,根据重点地区地下空间详细规划,市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可以自行编制或者要求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地下空间规划设计方案,明确地下空间的竖向深度利用要求、分层开发控制要求、地下建筑退线、连通通道方位等内容,地下空间规划设计方案经市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结建式地下空间工程应当与地表建筑工程一并编制规划设计方案。重点地区应当充分发挥城市总设计师的技术协调作用,城市总设计师由规划、建筑、景观设计等领域的领衔设计师和技术团队组成。地下空间规划设计方案在报送市主管部门审批时,应当提交城市总设计师的书面咨询意见,作为市主管部门审批的重要技术依据。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结建式地下空间工程应当与地表建设工程一并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单建式地下空间工程应当申请办理单独的规划许可,可以与其他工程同步办理相关手续。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取得的,分层申请办理地下空间规划许可手续。第十五条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当载明地下空间使用功能、水平投影控制范围、建设规模等内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载明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建设范围、退线、竖向高程、建筑面积、使用功能、出入口位置、公共通道、连通通道等内容。第三章 用地管理第十六条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深度和范围按照满足必要的建筑功能和结构需要确定。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和行使,不得损害其他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七条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划拨规定的,按照划拨方式供应;商业等经营性项目,或者同一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符合规划并且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协议出让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开发其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下空间,且该地下空间未规划用作城市基础设施等公益性项目;(二)需要穿越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的地下连通空间或者连接两宗已设定产权地块的地下连通空间;(三)附着于地下交通设施等公益性项目且受客观条件制约,经交通运输、轨道交通主管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等单位认定不具备独立开发条件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四)经市政府确定产权归社会主体的地下综合管廊设施用地、区域交通用地、城市道路用地、轨道交通用地和特许经营的公用设施用地;(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市政府决定的其他情形。以协议方式出让本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空间全天候向公众开放的,按照公共通道用途出让,允许配建一定比例的经营性建筑,公共通道用途部分免收地价;不能全天候向公众开放的,按照实际用途出让。地下连通通道涉及两个以上建设单位的,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连通通道的土地使用权归属。属于本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也可以通过租赁方式供应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期限不超过十年,租赁期限届满的三个月前,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按规定申请续期。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轨道交通项目建设过程中,对采用明挖施工方式形成的地下空间,具备独立开发条件的,应当根据地下空间的规划功能确定土地供应方式。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轨道交通(含车辆段、停车场、轨道交通站点等)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可以结合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编制招拍挂出让方案,并按程序报批。第十九条 建设用地供应方案应当依据重点地区地下空间详细规划、法定图则、重点地区外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等规划和规划管理技术规范进行编制,并明确用地的位置、面积、使用性质、开发强度、开发期限、连通要求等规划条件,经审批后作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二十条 单建式地下空间项目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最高出让年限按照土地用途类别确定。结建式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其土地用途对应的法定最高年限,并且不得超过该宗地地表部分的出让年限。第二十一条 对于采用明挖法等方式施工的单建式地下空间,涉及的地表用地应当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开发利用后恢复土地原状。第四章 建设管理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可以在地下空间重点地区划定集中开发区域。集中开发区域应当对地上地下进行整体规划设计。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定集中开发区域管理机构。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编制集中开发区域的整体规划设计;(二)对集中开发区域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项目实施方案进行综合平衡;(三)工程建设实施的协调;(四)市、区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四条 集中开发区域的整体规划设计应当符合法定图则、重点地区地下空间详细规划等上层次规划,重点明确集中开发区域地下空间的开发规模、空间布局、连通要求、配套设施等管控要求;确有必要对法定图则或者重点地区地下空间详细规划进行调整的,整体规划设计按程序经市政府审议通过后视为完成相应规划修改,纳入规划“一张图”管理系统,并作为集中开发区域的规划许可依据。第二十五条 集中开发区域的整体规划设计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在审批前,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交城市总设计师的书面咨询意见,作为审批的重要技术依据。第二十六条 集中开发区域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划拨或者出让,也可以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划拨或者出让。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整体规划设计进行开发建设。除前款规定的建设模式外,政府土地投资开发管理机构可以对集中开发区域进行统一建设,形成土建预留工程。土建预留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土地储备机构收储并可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进行土地供应。第二十七条 轨道交通建设应当与沿线地块、道路、地下公共通道以及市政设施等工程建设相衔接,按规划要求预留与周边工程的接口条件,实现地上地下空间资源一体化高效利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可以作为统一的实施主体,将轨道交通规划控制范围或者与轨道交通地下设施相邻的其他地下建设项目,与轨道交通工程进行整体开发建设。在重要轨道交通枢纽地区,市主管部门可以探索站城一体化综合开发涉及的规划管理、用地出让、地价计收、工程建设等政策措施,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二十八条 结建式地下空间的地下建设范围不得超出地表用地界线,因与其他地下工程连通或者基于公共利益、安全防护等原因需要超出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第二十九条 市政管廊、轨道交通、地下道路等地下建设工程需要在已出让地下空间权属范围外穿行但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市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在规划许可前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利害关系人对地下建设工程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论证建设工程符合安全和环保等要求的,市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可以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市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将论证情况向利害关系人公布。第三十条 地下空间建设不得危及地表及地下相邻建(构)筑物、设施的安全。地下空间建设因通行、通风、通电、排水等必须利用相邻建设用地的,相邻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建设单位的通行、通风、通电、排水等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要求,避免对相邻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三十一条 地下空间分层开发利用的,应当共用出入口、通风口和排水口等设施。涉及使用他人取得的地表建设用地修建地下空间出入口的,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地役权合同,并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地下空间建设工程的设计,应当满足地下空间对环境保护、防洪防潮、排涝、结构安全和设施运行、维护等方面的使用要求,地面附属设施应当做消隐处理。第三十二条 地下空间建设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和保护措施,告知有关产权人或者管理者,并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动态监测。地下空间建设项目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护措施,满足地表空间和地下空间承载、震动、污染、噪声等方面的管理要求。第三十三条 按照规划,地下空间工程建设涉及地下连通工程的,建设单位、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者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履行地下连通义务并确保连通工程的实施符合防火、通风、照明等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确保满足人员疏散和应急救援需要。先建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有关设计规范预留地下连通工程的接口,后建单位负责后续地下连通通道建设。第三十四条 地下空间开发建设中,建设单位在规划基础上增加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情形的,可以给予容积转移或者奖励、地价优惠、财政奖补或者依法实施税收减免等,具体办法由相关部门制定后报市政府批准。第三十五条 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申请规划核实,提交竣工图、竣工测绘报告等资料,未经规划核实的,不得交付使用。结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工程随地表建筑一并申请规划核实。规划核实合格后,市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数据纳入地下空间数据中心。地下工程的竣工验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第三十六条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下建(构)筑物的不动产登记,按照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办理。单建式地下建(构)筑物可以单独办理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结建式地下建(构)筑物应当与其地上部分一并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第三十七条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以宗地为单位,按照规划许可建成的地下建(构)筑物,其权属范围应当以规划核实确认的地下建(构)筑物外围所及的范围确定(不含桩基础)。第三十八条 地下空间不动产登记时应当在登记簿及权利证书中注明“地下空间”,并按规划要求注明用途。人民防空工程的登记,按照人民防空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使用管理第三十九条 地下空间建(构)筑物和设施的所有权人为地下空间维护管理责任人;地下空间建(构)筑物和设施的所有权人不清晰的,由实际使用人承担维护管理责任;地下空间建(构)筑物和设施所有权人不清晰且无实际使用人的,由政府指定维护管理责任人。第四十条 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地下空间安全使用和维护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发现地下空间存在安全隐患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组织整改并消除隐患;安全隐患严重的,应当依法立即停止使用。地下空间发生安全事故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并向相关部门报告。第四十一条 地下空间使用期间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应当保持畅通,不得被封闭、上锁、隔断、堆物和堵塞。地下空间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应当符合安全规范,疏散指示标志明显,应急照明设施运行正常。第四十二条 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防汛管理的规定,及时发现和处理险情,汛期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令。对公众开放的地下空间还应当配备防水挡板、沙袋等物资器材。第四十三条 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自救器材和辅助逃生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地下空间建(构)筑物防火条件,不得影响人员安全疏散和消防设施正常使用。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擅自拆改或者变动地下空间主体、承重结构;(二)擅自改变地下建(构)筑物规定用途;(三)在地下空间内违法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四)向地下空间内违法排入废气或者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五)故意损毁地下空间设置的各类安全设施、设备;(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第四十五条 地下空间应当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要求,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设置通风、排烟、排污等设施,公共场所的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第四十六条 鼓励地下空间维护管理责任人投保地下空间相关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可以针对地下空间使用管理的具体情况实行差异化费率,通过费率杠杆促进投保单位做好风险防控。第四十七条 平战结合的地下空间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保证各项防护设施的状态良好,并确保战时能迅速投入使用,战备需要时地下工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无条件服从统一调度。第四十八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收回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征收地下空间建(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过程中对已经依法设立的用益物权、建(构)筑物造成妨碍或者实际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五十条 相关部门或者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法组织编制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关规划的;(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四)未按要求进行地下空间不动产登记的。第五十一条 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的,由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改正。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可以组织具有资质的规划专业机构进行论证,认定违法建设情形后按照以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一)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且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查认定符合安评、消防、质检、环保等强制性标准规范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拆除违法建设工程可能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查认定符合安评、消防、质检、环保等强制性标准规范后,依法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二条 地下空间的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建设施工管理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未按要求预留连通位置,或者不履行地下连通义务的,由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责令相关责任主体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本办法未作处罚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五条 深汕特别合作区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2008年7月23日发布的《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88号)同时废止。

城市地下空间工程和医学影像学怎么选

选医学影像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毕业生可在各类医疗机构、防疫机构、医学科研部门、血站等单位,从事临床影像技术、功能检查等技术工作,也可到医疗设备公司工作,城市地下空间工程相比较医学影像更脏更累一点。医学影像学是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属于临床医学类专业。本专业培养具有基础医学、临床医学和现代医学影像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及能力,能在医疗卫生单位从事医学影像诊断、介入放射学和医学成像技术等方面工作的医学高级专门人才。

地下空间开发中地质环境的保护与管理

一、适时启动城市三维地质调查工作要实现“和谐深圳、效益深圳”的目标,首先需要实现城市发展与地质环境、自然环境的和谐。而开展城市地质工作,正是解决这些城市地质问题、合理开发利用地质资源、实现城市与地质环境和谐发展的需求。如上所述,深圳市三维城市地质调查工作启动的时机已经成熟,该项工作可以为城市新一轮的发展、地下空间资源的空前开发热潮和地质环境保护服务,并为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服务。建议深圳市三维城市地质调查工作应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组织开展立项相关事宜。要在了解城市发展对地质工作需求和现有地质工作基础上,根据《城市地质调查规划纲要》和国土资源部地质大调查年度计划编制要点(立项指南)的要求,编制立项建议书。其中立项建议书编写包括如下内容:城市发展现状与趋势,城市地质背景,以往地质工作和已有资料综合分析,立项依据,总体目标任务和主要工作内容,项目可行性分析,总体部署方案和工作阶段划分,主要实物工作量和经费概算等。完成立项建议书后,由市政府向中国地质调查局提出共同出资合作开展城市地质调查的商请函,附立项建议书,并承诺资金投入比例。中国地质调查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地质大调查年度计划编制要点(立项指南)、年度城市地质调查资金计划、立项必要性等综合因素决定是否同意合作开展城市地质调查工作。中国地质调查局与深圳市政府达成合作意向后,立即由双方相关管理人员组成项目联合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和管理项目的实施。之后即可按照程序开展工作,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写、审查和批准,签订合作协议,任务书下达,工作方案设计编写和审查,项目实施,成果的评审、提交与发布。针对将要开展的深圳市城市三维地质调查工作,提出如下建议:1)深圳市三维城市地质调查将是围绕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和城市建设拓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以高、新技术方法为手段,高起点、高层次、新角度和全方位研究地质环境的形成、演变机理及与城市人类活动的互馈机制,解决与此相关的重大或重要城市地质环境、工程问题,建设深圳市城市地质信息管理及评价系统,为深圳市政府决策和城市发展规划提供科学依据。因此,为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满足地方经济的需求,必须要有一个有效的组织管理机构(政府—委派机构—实施单位),以协调、监督项目的正常开展。2)三维地质工作不同于以往的二维地质工作,暂且将工作内容划分为平面与垂向两个方面进行。平面上分“重点区—次重点区—城市外围区”3片;垂向上分“表层、工程建设层、松散沉积物层和基岩地质层”4层进行调查研究。同时,根据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针对深圳市地铁线路等重点区域的三维地质结构做专题研究。3)深圳市现有的前人成果资料丰富,完全可以对这些资料加以利用,这对于工作成本的节省和工作进度的加快将会带来很大的帮助。深圳市经多年的地质调查和城市建设工作,从地表至地下积累了区域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震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灾害地质及遥感等大量的资料和数据。这些资料和数据主要分布于国土、城建、交通、水务(利)、设计、地质、勘察和档案等部门,其中有些成果资料全部或部分可直接利用或综合引用。因此,只需收集、筛选、整理、分析研究和录库,就可形成一套系统和完整的数据体系,这为项目的实施奠定了有利的技术条件和坚实的技术基础。二、建立全市地质数据库与成果三维可视化信息系统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受地质环境因素的制约,城市的规划、地面建筑物与地下工程的规划选址、设计施工、运营维护等无不依赖于对地质环境状况的准确认识。为此,每个城市的建筑部门、国土资源部门通过野外调查、地质环境勘察等手段获取了大量的有关城市可持续发展地质环境资料,包括基础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灾害地质和生态环境等方面资料。这些资料的获取,揭示了各个城市的地质环境的基本特征,为城市的规划与发展提供了科学的决策依据。然而,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大部分城市对地质环境资料的管理仍处于采用纸质文件与人工管理的状态,而且分散于各个部门,导致在城市规划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很难快速查询检索到有关资料,并且存在大量的地质环境资料丢失与管理凌乱现象,给城市规划、地质灾害防治与生态环境的保护决策的快速制定带来了不便。这种管理方式与快速发展现代化城市极不适应,需要构建环境地质数据库,采用现代化、自动化与规范化的管理方式才能适应城市快速发展的要求。城市的发展具有其空间区位性,与之相对应的地质环境条件具有空间分布特征的差异性,城市每个地区地质环境适宜性存在较大的差别,各个地区地质环境条件对城市规划的适宜程度取决于基础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与灾害地质等条件,是基础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与灾害地质条件空间迭加分析所得到的综合结果。因此,反映城市地质环境条件的信息不仅仅是一种属性数据,更重要的是具有空间分布的特征。如果对揭示城市地质环境的有关资料仍采用纸质文件与手工的管理方式,在空间信息采集、空间信息迭加分析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局限性,不能及时获得某个地区通过综合分析的地质环境条件信息。城市工程地质调查资料不仅对勘查和研究单位具有反复使用的价值,同时也是社会各企事业单位进行经济活动和各级政府机构进行经济、资源、能源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决策的重要依据,因而具有长期保存的必要性。由于获取调查资料时的代价昂贵和对于不同勘查对象、不同勘查目的和不同勘查阶段的通用性,因而地质数据资料具有共享的必要性。如何整合并充分利用现有的海量的城市工程地质资料,也是城市信息化对人们提出的要求。“地质环境数字化”工程使人们更好地了解地质情况在进行城市规划建设前,应先进行城市工程地质调查和地基安全性咨询是十分必要的。市政府机构中的许多部门,如城建局、地震局、地矿局、农业局和水利局的日常工作,都全部或部分地与这些信息的采集、管理、处理和应用有关。对估算未来若干年内城市的地质灾害损失情况有重大意义。由地质环境信息系统衍生出来的城市地质环境分布图,将其与城市规划(包括城市经济分布、人口分布、产业类型等)图进行拓扑迭加,同时结合易损性分析,就可以进一步估算未来若干年内城市的地质灾害损失情况,划定重点防范区域和重点监测区域。“地质环境数字化”工程可以帮助人们减少事故反应时间,控制地质灾害的程度。城市地质灾害突发时,由城市地质环境信息系统提供出一个由空间数据组成的现实世界的抽象模型,可以帮助应急工程技术人员迅速了解事故原因以及对周边建筑、人员的影响,随即制定出应急方案。鉴于此,基于地理信息系统(GIS)构建城市环境地质空间数据库则显得更加迫切,该系统能为城市某个地区地质环境综合信息的快速提取提供数据支持。工程地质数据库的应用是通过工程地质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基于工程地质管理信息系统可实现资料查询、各类资料分析、工程地质剖面图的自动生成等:同时,可基于工程地质数据库建立地下工程地质体空间可视化模型,对模型进行旋转视图、切割和切挖,显示模型内部结构的构造信息(产状、地下水水位、岩性等)。整合现有资源争取形成深圳市地质信息管理系统,为地下空间地质环境保护提供基础地质资料。统一开发城市环境地质空间数据库和调查信息系统软件,按地区不同层次分别建立空间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完成不同比例尺环境地质图基础数据库建设,实现城市环境地质调查信息采集、处理、储存和分析全过程的信息化;推广应用高效、实用的野外信息采集和处理技术,初步实现城市环境地质调查评价工作主流程的信息化;建设城市环境地质调查信息元数据库开展网上服务,建立城市环境地质信息公开查询系统;提高城市环境地质工作对城市发展的快速响应能力,提高地质信息的社会化服务。目前大部分地质勘察资料由各技术单位掌握,因此还需要研究资料汇交相关的法律问题。三、城市地下空间利用中地质环境保护和管理对策初探1.加强对地下空间开发中地质环境保护的认识城市地质环境研究作为一项与人类生存,以及与城市社会、经济、环境、信息各个方面密切相关的基础地质工作,为城市规划建设、减灾防灾等提供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超前性的基础地质资料和成果。人类经济活动与地质环境之间存在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一方面,地质环境影响和制约了工程建设,同时,工程建设又导致了地质环境的严重恶化、引起地质灾害或病害,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城市工程地质环境评价研究的目的即是:认识地质环境问题,掌握其规律性,正确地评价灾害对人类的危害和影响。评价意义在于:指导人们避免或减少城市各种潜在灾害的诱发和影响,避免城市灾害和低质量环境给各种工程活动带来庞大的处理费用和巨额附加费用,充分挖掘高质量土地资源与环境资源的开发潜力和利用能力,控制低质量环境与土地资源的开发与利用,从而最大限度地促进与保持城市环境与发展的协调。面对人类对城市土地进行高强度、高密度的开发,如何保护和提高城市工程地质环境质量,如何科学地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是城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中带根本性与前瞻性的课题。特别是在许多固有的地质环境质量较差或具有潜在地质灾害严重影响的城市,在进行城市规划建设时对城市工程地质环境进行正确评估有重要的意义。对城市工程地质环境进行评价可以为城市规划的用地选择、土地开发序列的确定提供依据。城市工程地质环境评价的结果要使非地质灾害研究人员容易理解和接受,这样才能达到灾害研究为决策者服务的目的。科学发展观的确定,促使了城市建设和发展模式变化,对地质工作提出了新的问题:如何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如何进行合理的地下空间开发?如何充分循环利用再生资源?如何在地质环境恢复中应用新技术、新方法等问题都对城市地质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临新的挑战。只有充分认识和结合深圳市地质工作的经验和实际,突出地质资源“开发中保护,保护中开发”方针,坚持“立足本市需求、适度超前、突出重点、完善体制和依靠科技”等基本手段,构建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与生态环境建设相一致的地质工作体系,为深圳市实现以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和谐社会提供长期的、基础的、有力的保障和服务。同时要加强地质矿产管理部门与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部门的协调,加强对地质信息有较高需求的规划、建设和水务等部门的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地质工作成果为城市规划和建设服务的作用。2.加快立法工作,明确国土部门的统筹职能健全监督管理体系法制建设是加强地质环境保护最重要、最有效的手段,也是目前我国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中最为薄弱的环节。要加快制定《深圳市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及其配套法规、规章和有关行业标准,将地质环境监督管理体系延伸到区和街道,严格执法,加强监督,有效控制不合理的工程、经济活动,大幅度减少人为产生的、影响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环境地质问题及人为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根据目前深圳市地质工作的基本情况,结合我国对城市地质工作的安排,深圳市对于立法方面的工作,可以考虑为远期制定一套城市地质工作法规,近期应积极参与相关部门立法和争取完善政府规章,重点解决目前行政管理中地质工作缺位的状况,如对尚未有地质工作条款的《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提出修订建议,对正在制定的《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提出完善意见。因此,要改变现有的地下空间开发中的地质环境保护管理模式,把地下空间作为一个整体来管理,要尽快确定国土部门对深圳市地下空间地质环境管理和保护的统筹职能,即由国土部门牵头,统筹考虑地下空间的各个管理环节,按照“统揽不包揽、牵头不替代”的原则,开展地下空间的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协调推进地下空间重点项目的地质环境保护建设,加强地下空间平时使用和变更用途的管理,弥补地下空间的地质环境保护和管理缺位。其余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实现对城市地下空间的地质环境保护综合管理。3.完善地下空间地质环境保护的相关职能地下空间开发中的地质环境保护管理涉及方方面面,需要各方的同心协力、齐抓共管。针对目前国土部门在地下空间开发中的地质环境保护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建议在以下方面予以加强:1)加紧做好地下空间普查工作。查清深圳地区现有地下工程的数量、面积和平时使用情况,建立地下工程管理档案,为研究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战略和规划、制定地下空间开发中的地质环境保护管理政策提供依据。这是国土部门对地下空间地质环境保护和管理的基础,也是国土部门着手开始管理的第一步。该项工作应由国土部门组织完成,并需要建设、民防和规划等部门的配合提供相关信息。2)加紧落实地下空间专项整治工作。建立现有涉及地下空间管理责任的联合工作小组,明确职责,制定工作机制,分清地下空间管理中地质环境保护的领导和协调机制,针对地下空间普查出现的地质环境保护问题,逐一推进解决,有效推进地下空间开发中的地质环境保护管理工作。3)加紧对现有涉及地下空间开发中的地质环境保护专业规划进行疏理,最大限度地缓解在利用地下空间时产生的矛盾,促进地上地下协调发展,为持续有效地利用、开发地下空间打下基础。4)加紧对现有的管理机制进行调研。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的基础上,吸取其他地方的经验,确定符合当前和今后发展要求的管理体制。目前深圳市还没有制定地下空间开发中地质环境保护和管理的工作职能分工,很显然,地质环境保护职能首要是由国土部门负责,其他部门配合协调,因此要加紧调研,提出符合深圳的一套地下空间地质环境保护和管理的工作机制,促进地下空间的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近年来,随着城市发展和城市人口的快速增长、土地资源的日益稀缺,土地开发利用的重点已由地面向地下空间发展,从深圳城市总体发展规划所确定的目标看,未来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发展潜力巨大。以此为契机,努力把民防工程与整个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结合起来,将推进落实与深圳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地下空间开发。另外,该类公益性地质工作必须由政府投入和管理,因此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的地质环境保护和管理工作,必须建立政府投资公益地质事业的机制。建立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确保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工程的实施,充分发挥国家、地方、部门、集体、个人的积极性,各级政府都应设定专门的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基金,多渠道,多层次投入,建立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区域性基础性地质环境调查评价,保护规划项目纳入国家地勘计划,各产业部门的地质环境保护规划项目,由各产业部门负责,自然形成的环境地质问题治理(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采取地方政府投入和受威胁者分担的原则,其中,危害严重的,国家给予一定的补助,人为活动诱发的环境地质问题(地质灾害)的治理由诱发者承担。为地质环境保护目的而实施的重点工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和技术监督体系,按规定程序立项,国家批准项目后,应保证项目的资金投入,按国家颁布的标准组织设计和施工,逐步引入工程监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质量。早在20世纪70年代末,西方国家已经很重视对地质环境的保护,例如美国政府组织编制了1∶750万《美国环境工程地质图》,作为美国地质环境保护的指南和开展环境地质管理的依据。几个州政府也都设立了环境地质研究管理部门,为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地质环境方面的决策和参与综合规划建设工程的管理工作;香港是一个地质灾害多发的城市,80年代初香港政府已在土木工程署下设环境地质研究管理机构(目前有地质研究所和斜坡治理组),其主要任务是统筹负责对香港公共斜坡可能产生的塌方和山泥倾泻进行监测、研究、治理和发布公共警告,并对私人斜坡的防治方案进行审查,监督业主实施治理。对政府预备拍卖的土地,在出让前组织进行前期工程地质勘察,并将拍卖土地下伏的地层地质情况列入标书中知会投标人,以提高政府行为的公正性。在香港,专门的环境地质管理部门的地位比较高,有关部门都与其沟通和协调合作,政府对治理地质灾害的决心也很大,仅治理公共斜坡,近年来每年拨出75亿港元,现在情况已大有好转。作为与香港毗邻的深圳,在地质环境方面有许多相似的地方,完全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借鉴香港的一些好经验,形成一套自己的、有效的管理机制和办法,使深圳的地质环境管理层次达到全国乃至世界的先进水平。4.充分发挥公益性和商业性地质环境监测单位的作用国土资源部门履行政府职能,制定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后,应充分发挥地质环境监测单位掌握全市地质环境监测成果的优势,各地质环境监测单位作为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的服务提供单位,应经常性地检查自身工作中落实主管部门关于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目标的情况,找出存在并制约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地质环境问题和地质灾害,协助制定拟采取的主要措施和对策,在国土资源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真正保证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目标的实现。目前深圳市地质环境监测单位约有5家、包括深圳市企业以及若干外地驻深企业,所开展的地质环境工作主要为商业项目,为各开发商服务,以盈利为目的,缺乏投入公益性城市地质工作的动力,不足以为深圳市地质工作的整体规划和落实服务。深圳市公益性地质工作由于宏观引导力度不够而严重滞后,相关法制建设也起步晚,基础薄弱。借鉴其他地质工作发达城市的经验,其公益性地质环境监测单位均为国土部门下属事业单位,能在国土部门的领导下从事专业性、公益性的城市地质工作,开展城市发展中相关的地质环境问题研究,为城市发展服务。为此,建议市政府尽快设立地质环境监测站,作为本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直属事业单位,协助政府做好公益性地质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地质专业技术支撑。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深圳市地质工作的合理开放发展,形成公益性和商业性地质工作齐头并进发展的和谐局面。5.加大重点规划区的地质环境综合研究如何深入有效开展城市地质环境研究管理工作并与城市规划相结合,卓有成效地为城市建设服务?这是一个具有探索性的课题。深圳市自1996年按国家行政管理职能要求设置地质矿产局以来,在龙岗、宝安两个分局的大力配合下,在地质环境管理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也取得了成绩。1997年对全市存在的环境地质问题进行初步调研并编写、上报了“开展深圳市地质环境整治工作的请示报告”,较为全面地阐述了深圳市地质环境的现状和开展环境地质工作的重要性,提出分阶段、有步骤地治理地质灾害的对策和方法;1998年组织开展龙岗区岩溶地质灾害勘查,对龙岗100km2岩溶分布区进行专项勘查,科学地分析和研究了隐伏岩溶地质这一突出的地质环境问题,为龙岗区国土规划、开发建设、环境保护提供了极好的地质依据。1998年底龙岗分局结合区文体中心用地的初勘,采用较先进的地球物理勘探和岩溶地质勘察的技术手段,对单一建设地块进行岩溶地质和浅表地质构造专项勘查,取得一些较为详细的数据和资料。并准备进一步查明地块岩溶发育情况,建立GIS地理信息系统。近年来,政府加大投入,开展了一批公益性地质工作,为深圳市的发展提供了宝贵的、大量卓有成效的资料。要开展城市发展与地质环境关系的综合研究,充分发挥地质环境管理工作对城市规划和发展的指导作用。城市环境地质管理工作与土地规划相结合,提高规划的层次,在过去制定各级规划时,很少考虑规划区域所处的地质环境情况。一些建设项目实施时才发现地质环境问题,不得不修改规划和更改规划的选址。首先,在进行各级规划前,按一定的技术规范和要求做好地质环境专项勘查研究,提出规划的基础资料和依据;其次,在地质环境比较复杂、地质灾害容易发生且不易治理或治理成本很高的区域,在作次一级区域或分区规划时,应该避开重要功能区,以减少可能的损失;在一些地质灾害中等发育区域,对于重载荷、大跨度、覆盖广的建筑或构筑物,应尽量少或不安排,这需要在“详规”或法定图册中反映出来,并以容积率、覆盖率等规划指标加以控制;在重要工程项目规划选址时,应有地质环境管理部门的参与和建议。当然,各项地质环境工作都必须以需求为导向,重视研究成果的实效性,确保地质工作研究切实地为城市发展服务,为城市建设服务。

使用人在使用地下空间中应建立和落实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哪六项制度?急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第四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处理。     第五条 公司下属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单位的领导提任,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机楼(房)、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 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城市地下空间环境艺术设计手法

城市地下空间环境艺术设计手法   导语:随着城市化发展趋势的加快,城市中心区的开发利用必然造成用地紧张。在节省土地资源的同时,尽可能探索新的生存空间,已成为扩大城市容量、改善城市空间利用的必要手段。下面就由我为大家介绍一下城市地下空间环境艺术设计手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城市地下公共空间环境艺术设计的特点   (一)舒适感   城市地下空间设计首先考虑的是空间,设计师在了解到空间整体布局的基础上,要把握人性化的设计原则,营造空间的舒适感。同时,地下空间是一个动态流动的空间,为了避免空间设计的狭窄,需要正确掌握空间的整体比例。此外,城市地下空间还要注意感官方面的舒适感,比如听觉、触觉以及嗅觉等,创造出富有层次的舒适空间,以满足人们对地下空间环境的期待和需求。   (二)空间感   空间感指的是运用环境空间的处理手法创造出宽敞的心理体验,在精确把握地下空间的实际尺度后,可以在封闭空间内运用光线、色彩等元素,兼具设施的摆放布局,营造出宽敞的空间感。因此,在设计地下空间的整体布局时应该结合室外的环境、色彩、光线、装饰物等因素。此外,地下环境的空间感还要求通畅的自由度,人们能自由流动才能使空间具有流畅性,使空间可以在感觉上获得无限延伸和扩展。   (三)方向感   方向感在城市地下空间环境艺术设计中是重中之重。有效的方向标志由鲜明的牌面标识和平面地图组成,这样可以补充完善地下空间环境各通道的可辨识性。由此,人们在经过曲折的地下通道时,可以根据清晰的建筑设施标志和地图来判断正确的方向。   (四)流动感   地下空间长期处于封闭的状态,所以流动感对于空间设计是非常必要的。在城市地下空间环境中,更应该创造流动的环境氛围,打破地下空间本身的封闭内向感。因此,在设计活动过程中,融入流动的光线变化和丰富的自然景物,可以补充城市地下空间环境的动态要素。    二、城市地下空间环境艺术的设计手法   当城市地下空间设计完成后,设计者需要进行二次艺术设计,在原有的空间基础上,根据人们的需求,正确运用艺术设计手法,有机融入光影、色彩和图案等要素,创造出更加立体化、层次化的空间。而这种艺术设计手法,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营造舒适与美感兼具的空间感   在城市地下空间中创造舒适与美感兼具的空间感,需要考虑到整个环境的结构,进而运用艺术化手法,结合现代室内设计的`美学理念,从光线、色彩、图案等几个方面进行反复推敲。第一,色彩的使用可以丰富视觉效果,带来审美体验。从功能上看,色彩设计要同功能相适应,比如用暖色调来刺激人的情绪,用冷色调来体现明亮的空间感;从形式上看,色彩设计需要符合空间构图的平衡感,体现设施材料的自然质感。第二,图案和材料的运用可以增强地下空间环境的宽敞感。在城市地下空间环境的艺术设计中,运用线条图案或者天然材料,既可以创造丰富的视觉体验,也可以强化空间环境的质感。其中,线条图案会造成人们的视线错觉,比如运用垂直线条或者斜向图案可以使空间看上去更宽广。同时,天然材料的运用更可以营造独特的视觉审美感受,比如使用木料、石料等天然暖色调材料,可以使光线在材料表面上产生多变的折射效果,给人以温和的感觉。第三,利用人工照明增强城市地下空间环境的明快感。封闭的地下空间阴暗少光,所以人工照明设施就是必不可少的补充元素。人工照明在设计上要从整体上考虑亮度、适应度、平衡度等方面,进而确定布局地点,模拟出接近自然的光源,创造和人的视觉相统一的照明环境。   (二)设置温暖感和人文气息兼具的设施   在城市地下空间环境艺术设计中,设施陈设有着营造整体氛围的功能。其中,家具的设计和使用不仅会影响到人们对于空间环境的感知,还会或多或少的影响空间的大小。因而家具的陈设需要从其本身的功能出发,在数量上严加控制,避免加剧空间的狭窄感。家具在组合或分离空间环境上,有着自己的特征,比如颜色、大小、款式等。此外,在地下空间环境的艺术设计中可以运用工艺品、图片等多种方式来丰富空间的视觉感,并且可以有机融合声乐、光影等元素。比如,把工艺品陈设在地下广场的中心位置,再搭配流动的水池进行设计,这样可以营造出一种动态和静态相互流动的自然感,吸引人们驻足观看。又或者在封闭的室内墙壁上布置图画,这样既可以装点室内环境,也可以增强空间环境的人文气息,而且透视度较好的图画还会造成视线错觉,延伸空间环境的宽敞感。   (三)设计生动感和亲切感兼具的室内景观   城市地下空间因其本身的闭塞,因而容易给人一种冰冷感,所以在城市地下空间环境的设计中可以融入一些自然元素,创造出具有生动感的绿色环境。这样的环境设计,需要充分考虑各个局部空间的功能,开创出有着流动性的空间效果,设计师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的绿色生态规划,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同大自然的联系。首先,是光线视觉景观,在封闭的城市地下建筑中,应该在空间里提供充足的光线。比如,开设采光率较高的玻璃面天窗,并保持敞开的态势;或是通透度较高的廊柱,使之与周围的地下空间环境一体化,消减差别感。其次,是绿色植物和水体景观,在城市地下空间环境设计中吸收大自然的绿色元素,既可以改变人们的观赏焦点,又可以利用绿色植物的层次感延展空间。同时,绿色植物除了制造氧气,还产生出变化的光影效果,增加城市地下空间环境的层次性,凸显自然清新的艺术效果。由于地下空间本身较狭小,所以必须选择需要的自然元素,其中水流景观非常适合搭配绿色植被,动静结合的景观元素丰富了空间环境的自然效果。而且,水体景观除了在功能上可以净化空气,还能因其流动感可以带动环境氛围,结合光线还会产生丰富多彩的视觉艺术效果。此外,由于城市地下空间环境存在空气通风差、空气质量不达标的问题,如果空气的供给量出现不足,就会产生微生物滋生泛滥的问题,进而引起呼吸道传染病,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所以在地下空间环境的设计中,要采用通风系统,加大内部空间的通风量,并提高建筑物内的空气换气效率,以此来改善城市地下空间里的空气质量。城市地下空间环境还需要兼顾风速的适合度,以保证空气的清洁质量。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特定季节如温度较高的夏季时,通风系统的设计要使人能感觉到流动的空气,以消除人们在心理上的闷热感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