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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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和反诉书可以合并书写吗?

不可以。你要写在一块,怎样写呢?

二审不开庭会催律师交答辩状吗

不会。二审不开庭不会催律师交答辩状,不是强制提交,答辩状是法律赋予处于被告地位的案件当事人的一种权利,其有处置答辩权的自由,可以答辩,也可以沉默。

一审答辩状内容,二审要写上法院吗

对,要写上法院。一审开庭完毕答辩状就造成使命了。如果有二审,要更改答辩状,写上法院是正确的。

二审谈话要提交答辩状、新证据和代理词吗?

1.可以不交,因为你所说的谈话,我想应该是二审法院对事实的核实.若事实清楚,极有可能不开庭审理,径行做出判决了.2.如果你正式提出新证据(符合法律规定的新证据)当然会质证,证据是必须经过质证才能被采用.建议不要提,若一审证据够用的话.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广东惠商律师事务所

工伤行政诉讼二审,作为第三人递交了答辩状,但没有收到开庭通知,是怎么回事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二审审理方式】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所以,二审可以开庭审理,也可以不开庭审理。如果不开庭审理,《开庭通知》《传票》都不需要制作、送达。第2: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五十条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所以,题主如果选择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案件审理。第3: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八条 【二审审限】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所以,根据题主的说法,尚未达到审限。综上,结合题主的问题和描述,暂未发现二审法院不当之处。以上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发布于 2022-10-09著作权归作者所有赞同 4

民事案件,一审和二审原告是否要收到被告的答辩状?

你好,是的,一审中叫原告,二审中叫上诉人。原告和上诉人会收到抗辩书和答辩状的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抗辩。被告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抗辩书副本送达原告。被告不提出抗辩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听证进行。第一百六十七条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二审已提交上诉状,还需交答辩状吗

不需要,开完庭再提交一份代理词就可以了。

二审的答辩状没写,开庭时能不能不口头答

当然可以,不要求非要写书面答辩状。

对方上诉,我没有提交答辩状,影响二审开庭吗

不影响,但是影响法官对你的看法

二审答辩状可以由法院工作人员代为陈述吗?

二审答辩状可以由法院工作人员为陈述。

二审法官会看答辩状吗

二审法官会看答辩状。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或者其辩护人在二审期间可以提出书面答辩状。根据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刑事案件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二审法院应当审查被告人或者其辩护人提出的答辩状,并将其内容与其他证据进行比较、分析。因此,二审法官会看答辩状。

民事二审答辩状是提交好还是不提交好?

从维护您自身合法权益的角度,从尊重审判庭的角度,您还是提交比较好。

二审答辩状会传到上诉人手吗?

法律规定,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可见,答辩状一定会传到上诉人手的。

二审的答辩状是否可以在开庭时上交。

可以,答辩是你的权利,即使没有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15天内提交答辩状。

一审判决胜诉,被告上诉,二审答辩状理由证据充足,二审法院是否还要立案审理?

上诉是被告的权利,不论上诉理由是否成立,二审法院均应立案审理,只有经过立案审理才能确定上诉理由是否成立。

二审必须提交答辩状吗?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二审对方上诉,我们这边写的文书是答辩状,对吗

不一样的,上诉状写的是你不服判决的理由,答辩状是你针对对方的问题或申辩提出己方的意见

工伤认定二审答辩状是怎么写的呢,要有什么格式

找专业的工伤律师吧,自己很不专业,容易吃亏。

再审审理阶段应如何准备答辩状?

  在再审案件的审理阶段,人民法院针对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进行再次审理,以便确定原审裁判是否正确,是否需要纠正。  在再审审理阶段,当事人的主要任务与前两个阶段相比,也发生了重大变化:  第一,要论证原判决存在错误,需要改判。  第二,要论证自己在再审申请中提出的具体的再审请求成立,即:改判时应按照申请再审人要求改判。  要做好开庭的准备工作,工作的中心和重点就是上述两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二审被上诉人不提交答辩状的后果

一、被告人答辩状不交有什么影响?被告人答辩状不交的影响是:最终的判决结果对于被告来说是十分不利的。在被告人收到法院的传票之后就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答辩状,否则将视为放弃为自己答辩申诉的机会,因此最终的判罚对被告是不利的。二、答辩状的内容包含什么?答辩状的格式与起诉状没有多大的不同,最大的区别在于答辩状的内容方面。答辩状具有三个部分,首部、答辩理由、尾部和附项。1、首部。首部应写明下列内容:(1)标题。标题写明“刑事(或民事)答辩状”,“刑事(或民事)被上诉答辩状”。前者为第一审案件答辩状,后者为上诉案件答辩状。(2)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栏目,直接列写答辩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是公民的,就列写答辩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和住址。有代理人的,挨着另起一行列写代理人,并标明是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还是委托代理人,并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和住址。如果是法定代理人,还要写明他与答辩人的关系。如委托律师代理,只写明其姓名和职务。被告人是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法人)的,先列写答辩人及其单位全称和所在地。另起一行列写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职务。再另起一行,列写委托代理人及其姓名、职务。对方当事人的情况不用单独列写,可在下面的答辩理由说明起诉人和上诉人是谁,起诉或上诉的案由是什么。(3)写明答辩事由。第一审案件答辩状和上诉案件答辩状其事由的写法不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第二百三十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第一审民事答辩状与第二审民事答辩状相同对吗

根据案情发展状况而定,可以一样的,也可以提出新主张与理由。

提交答辩状的期限

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如下:1、如果是一审,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2、如果是二审,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答辩状的内容有哪些答辩状应当按照以下内容来写:1、答辩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答辩人是法人或者组织的,应当写明其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2、答辩人的答辩请求和答辩理由,答辩人应当针对起诉状副本的内容来进行答辩,应当对起诉状提出的事实进行认可或者反驳,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答辩请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一审后原告上诉被告可以在二审开庭提交答辩状吗

法律客观:一、民事诉讼二审是不是终审判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如果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是否进行再审由人民法院决定。二、民事诉讼二审程序上有何规定第二审程序由当事人上诉而引起的。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会将副本在5日内送达被上诉人,由此时间可推算对方是否上诉,当然也可以询问一下承办法官,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并非同一天收到判决书。如果收到上诉状,被上诉人有15天答辩期,二审答辩较一审重要,因为一审要开庭审理,当庭可以详尽发表意见,而二审由开庭审和书面审,若不交答辩状,而法院又决定书面审,则发表意见的机会就少。所以,应重视写好二审答辩状。原审法院在收到答辩状后,应在5日内连上诉状、全部案卷、证据,报送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立案后应在3个月审结判决上诉案,30日审结裁定上诉案。二审与一审最大的不同点就是可以书面审理,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的,可自行判决裁定;另一个特点二审合议庭由审判员组成,没有陪审员。当事人可以对二审合议庭人员提出回避的申请。一般二审开不开庭,关键看双方对事实认定是否有意见,如果是适用法律问题,一般不开庭;事实出入较大,一般会开庭。

民事案件二审时不提交答辩状有何后果

庭上说一样。

保险公司交通事故答辩状

  答辩状的写作目的与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诉)书的写作目的是针锋相对的。被告和被诉人通过答辩状,回答、反驳对方诉状的诉讼请求,以减免答辩人的责任。   【一】二审答辩状   答辩人(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某某,汉族,身份证号码:   答辩人(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汉族,身份证号码:   答辩人(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汉族,身份证号码:   答辩人(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某某,汉族,身份证号码:   答辩人因诉被答辩人深圳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连带承担钟某某交通事故致曹某某、陶某某死亡的民事损害赔偿二审一案,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周叶锋律师作为答辩人的委托代理人,现根据查明事实,结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就本案发表如下答辩意见,供合议庭评议参考:   一、关于死者曹某某死亡赔偿金赔偿标准的认定问题。   死者曹某某随父母长期在深圳居住生活,在深圳的幼儿园学习3年,虽无经济收入,依靠父母抚养,其主要生活学习支出都来源于城市,因此死者曹某某理应按深圳市城镇居民的标准赔偿。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的有关规定,都没有明确排除在城镇生活,但无经济收入者就不能依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赔偿,同时,因户籍而造成的“同命不同价”现象,早已被法学理论界和众多司法实例所否定。   尤其在同一事故中,既有城市的受害者又有农村的受害者的案件,更应按同一个标准执行。   因此,本案中曹某某应按深圳市城镇居民的标准赔偿。   二、一审法院将赔偿总额先减保险公司承担的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再按责任比例分担的计算方法是正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因此一审法院将赔偿总额先减保险公司承担的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再按责任比例分担的计算方法是正确的"。   三、关于本案责任划分承担比例问题,依我国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主要责任赔偿比例为60%-90%之间。   本案中,答辩人曹某某虽属无证驾驶,但其在事故发生时并无任何其它违章行为,其无驾驶证与事故发生并无直接因果关系。   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和《检验报告》,肇事车辆(粤b/b4330)本身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前后制动(刹车)不灵,转向指示灯不亮,根本不具备上路行驶条件。   就行驶部分而言,本次事故责任完全在于被告一和被告二。   加之被告肇事后逃逸,耽误了抢救时间,加重了损害结果。   因此,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应按9:1比例划分赔偿责任的承担为宜。   四、关于保险公司先行赔付问题。   依照我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机动车保险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受害人能及时、足额的得到相应的赔偿。   虽然在车险合同中有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应由肇事者承担赔偿责任。   但这种规定仅是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约定,即仅在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才有效力,是一种“对内效力”,而对受交通肇事损害的第三者来说,并不产生法律效力,这是符合合同的相对性原理的。   因此,本案中,被告三就当按照保险法和车险合同的相关规定,先行承担对两位死者、一位伤者的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与被告一、被告二之间的赔偿责任划分与承担,应由他们另行处理。   五、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将精神损害抚慰金和死亡赔偿金分开,也就是说死亡赔偿金被列为财产损失部分,“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第3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2、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在这里,死亡赔偿金仅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一种方式,两者并不具包容关系,更不能两者相抵。   广东省法院,省公安厅《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也规定:因交通事故致人伤残或者死亡,当事人据此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交通事故的后果、责任大小等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被告方不仅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而且也不应以被告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来作为三位被告是否应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条件。   六、答辩人曹某某确为死者夫妻共同收养多年,因死者夫妇两人户口薄分开,所以曹某某户口只能落在死者之夫曹某某的户口内。   一审判决仅以曹某某户口不在死者陶某某户口薄内,就认定收养关系不成立,理据不足。   七、答辩人陈某某虽有退休金,但数额很少,现其年老多病,还要承担对妻子的扶养责任,支付高额的医疗费用,因此理应获得扶养费的赔偿。   另外,在办理丧事过程中,亲属共来十几人,其路费及误工费也理应获得赔偿。   八、被告人钟某某量刑偏轻。   钟某某严重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两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交通肇事后故意逃逸,归案后也未向死者家属给予任何赔偿,理应从重惩罚。   而一审判决仅以其认罪态度较好这一理由,即从轻处罚,明显属于罪刑不相应。   请二审法院公正审理,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二】答辩状   答辩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职位:公司经理   地址:安徽省宿州市*******************************。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答辩人发表答辩意见如下:   一、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张**起诉答辩人在法律关系的认识上存在错误,请依法驳回其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侵权法律关系,当事人因商业三者险引起纠纷的法律关系为合同法律关系,保险人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有两个根据:一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二是保险合同的约定。   被保险人马**与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并未约定保险人直接向受害人赔偿,针对本案张**与答辩人之间不存在事实上或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张**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二、退一步说,即便诉讼主体一致,本次事故中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也存在着法定和约定的不予赔偿的情形。   首先,被保险人将保险车辆挂靠,使用性质由非营业变为营业,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然增加,被保险人并未履行通知义务。   通过证据保险单、合同书、同科汽车租赁可知,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使用性质从非营业变为营业,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对保险人依法应履行通知义务,但被保险人并未履行。   依据《保险法》五十二条之规定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其次,依据保险合同之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驾驶人逃逸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通过事故认定书知,事故发生后,驾驶人驾车驶离现场。   《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明确规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遗弃保险车辆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无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致   埇桥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   20XX年10月10日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综合答辩状   答辩人:李某   代理人:XX律师事务所李XX律师   答辩人兹就杨某等7位原告的《民事起诉状》(即<2012>永民初字第1050、952、1052、1053、997号等案号)答辩如下:   答辩人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没有异议,7位原告依法成立的诉讼请求部分,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交险强及商业险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有部分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答辩人的主要理由如下:   一、请人民法院依法追加车辆甘nxxxxx和车辆甘xxxxx警车在交强险责任范围承担无责赔付本案伤者对应的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为被告。   二、7位原告部分诉讼请求不成立,依法应予以驳回。   1、答辩人已经承担了7位原告部分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住院等费用(具体详见被告李某支付给7位原告费用清单表),原告主张的自费药物应当由各位原告本人承担,答辩人请求法院审查7位原告用药清单上的药品合理性。   2、答辩人对6位原告伤残赔偿金计算标准和依据有异议,应当按照事故发生时(2XXX年10月7日)有效的法律规定处理。   马某、杨某2位原告的残疾程度鉴定书有异议:马某在事故发生后有且只有一次于20XX年10月7日---20XX年11月14日在xx省xx县人民医院住院病案资料出院诊断结论为头部外伤、全身软组织损伤、梨状机综合症,没有任何骨折显示,而其2XX年11月以腿部骨折作伤残鉴定,与本案交通事故马xx的受伤情况没有因果关系(即没有关联性),法庭不应采信。   杨xx的伤残鉴定机构主体不合法,根据2XX5年 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XX5年10月1日实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七条明确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   所以请求人民法院不应采信该鉴定意见。   3、答辩人对马某等7位原告误工费和护理费有异议,因为计算标准过高,就应该按农村居民或城镇居民基本标准计算;计算时间过长,应该按实际住院天数和出院时医嘱天数为准。   4、答辩人对马某等7位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均有异议,应按每人每天10元标准计算或者按照当地法院司法审判实践予以确定。   5、答辩人对马某等7位原告的交通费均有异议,原告提供的交通票据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和用途,以及交通产生的具体时间,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考虑。   6、答辩人对杨某的后续治疗费18700元和、徐某的后续治疗费10000元均有异议。   二位原告主张的续医费用没有法律依据,是不确定的数据,应待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   请法院不予支持。   7、答辩人对杨某陪员床费390元、美容线便盆材料费70元、复印费50均有异议,请法院不予支持。   8、答辩人对马某等7位原告的收入证明以及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采用单位的书证均没有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没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没有原告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没有爱伤前一年平均工资证明,应缴个人所得税的没有纳税证明,或者没有社会保险证明。   人民法院不应采信,建设按农村居民或城镇居民基本标准计算。   总之,7位原告的部分诉请与事实不符,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   三、答辩人除已经为原告垫付医疗费用元外,并先行预付原告赔偿款项,该款项应从原告应得赔偿金额中予以扣除(详见具体详见被告李某支付给7位原告费用清单表和被告李某的证据材料清单)。   四、答辩人依法为事故车辆在被告"人保财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险。   因此,本案依法由答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被告"人保财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承担。

二审答辩状与一审答辩状区别

法律分析:一审答辩状主要是针对原告的诉讼状而答辩。二审是对方当事人上诉,针对判决认定的事实、法律依据不服,其实是对法院判决不服的。二审答辩状可以认可判决,也可以对上诉人上诉内容的反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二审答辩状可以提出诉讼请求吗

法律主观:一、民事诉讼二审答辩状怎么写对原告起诉状中所写的事实部分进行答辩。如果原告所诉事实是真实的,且对自己有利,你不妨承认事实的存在;如果原告所诉事实实部分不正确,你就否认这部分事实,然后将真实的事实加以陈述;如果原告所诉事实全部不能成立,就要全部予以否定,并提出符合客观真实的事实来加以证明。这里要注意的是,你陈述的事实一定要有证据证明。不然,在法庭举证时,你没有证据,证明你说的是真实的,法官是不会支持你的。就是说,不能凭空否认原告诉状中所叙述的事实。二、民事诉讼答辩状的内容答辩状由首部、答辩理由、尾部和附项三部分组成。首部应写明下列内容:①标题。标题写明“刑事(或民事)答辩状”,“刑事(或民事)被上诉答辩状”。前者为第一审案件答辩状,后者为上诉案件答辩状。②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栏目,直接列写答辩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是公民的,就列写答辩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和住址。有代理人的,挨着另起一行列写代理人,并标明是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还是委托代理人,并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和住址。如果是法定代理人,还要写明他与答辩人的关系。如委托律师代理,只写明其姓名和职务。被告人是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法人)的,先列写答辩人及其单位全称和所在地。另起一行列写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职务。再另起一行,列写委托代理人及其姓名、职务。对方当事人的情况不用单独列写,可在下面的答辩理由说明起诉人和上诉人是谁,起诉或上诉的案由是什么。⑧写明答辩事由。第一审案件答辩状和上诉案件答辩状其事由的写法不同。现分别说明如下:第一审案件答辩人是被告人,答辩事由的具体行文为:“因××(案由)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上诉案件答辩状的答辩人是被上诉人,答辩状具体行文为:“上诉人×××(姓名)因××(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事判决(或裁定),提起上诉,现提出答辩如下:”答辩理由答辩的理由是答辩状的主体部分,写法没有统一的规定,一定要针对原告在诉状中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或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提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进行答辩,并可提出相反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以证明自己的理由和观点是正确的,而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三、如何进行民事诉讼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实行公开审理。对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将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双方当事人。2、开庭审理大致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评议,宣判等几个阶段。如果您提出回避申请,你需要说明理由。如果您不提出申请或者申请被驳回,庭审将继续进行。3、在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或审判员将组织双方当事人,针对自己的请求和主张,按顺序分别举证、质证。质证是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4、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长或审判员将组织双方当事人针对争议焦点,围绕全案事实、法律责任等发表意见。5、在评议、宣判阶段,合议庭或审判员将对庭审情况进总结,对双方当事人发表的意见进行评议,表明是否予以支持,并阐明理由。6、如果您是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7、作为当事人,在宣判前任何诉讼阶段,您都可以同对方当事人进行和解,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如果不同意调解或未达成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将继续审理并作出判决。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二审答辩状重要吗

1、二审答辩状不是很重要,不是必须要提交的。2、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五十条。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3、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二审答辩状内容有误可以修改吗

法律分析:要看在什么阶段了,如果只是在答辩期内提交给了法官,可以在开庭前或者开庭当天进行更正,但如果庭审已经结束,就不能改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二审答辩状很重要吗

答辩人:陈某,男,汉族,1980年12月7日生,住址:石家庄市长安区XX街答辩人因与本案上诉人贺某土地使用权确权纠纷一案,现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答辩如下: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上诉人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没有任何依据。上诉人称2006年7、8月份,其通过中介与被上诉人把位于长安区XX街6号的房产卖给被上诉人,约定房款173000元,上述事实在一审法院判决书中得到了确认,并无对事实认定错误,至于上诉人称被上诉人要把缴税凭证给上诉人,且被上诉人擅自修改房款等,纯属无中生有,且也不属于本案争议焦点。另外,上诉人在上诉状中也未能说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中错在何处,所以,上诉人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土地使用权有明确的约定。在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第三条即规定“甲方将房产移交给乙方时,该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移给乙方。”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当初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对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明确的约定。三、上诉人称一审法院超出被上诉人诉讼请求作出的第二项判决违反了民事审判不告不理原则是无效的,该理由不能成立。一审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判决上诉人协助被上诉人办理过户手续是确认该土地使用权归属理应包含的内容,因为既已确认该土地使用权归被上诉人,那倘若上诉人不配合被上诉人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手续,仅仅一审法院判决书中确认其土地使用权是没有实际意义的。综上所述。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合法、合理。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原判。此致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答辩人:陈某2011年7月19日答辩状往往是针对原告的起诉状做出的,如果是二审答辩状的话,那么就是针对上诉状做出的。此时建议最好是能够委托律师来帮助你起草二审答辩状,这样才能更好的进行答辩,维护你的合法利益。

二审一定要交答辩状吗

法律分析:二审可以不提交答辩状,不是强制提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 第一百五十条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一审原告胜诉,被告上述,二审时原告需要写答辩状吗?

要写,也可以不写,开庭的时候直接去陈述就是,法律没规定必须写答辩状,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建议还是要写答辩状为好。

二审提交答辩状的时间

法律主观: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第一百六十七条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二审答辩状很重要吗

法律分析:重要,由于上诉人的上诉不仅针对被上诉人,往往也会针对一审判决,因此,在进行二审答辩时,不仅要对上诉人提出的上诉事实和理由作出反驳和辩解,还要对一审判决的程序是否合法、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和准确、采信的证据是否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等方面作出适当的回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二审答辩状开庭提交

  二审答辩状开庭提交   二审答辩状上交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收到上诉状的十五天之内向区法院提交答辩状,由它报送二审法院。   【阅读拓展】   民事第二审答辩状范文:   答辩人:赵xx,女,195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中国民盟盟员,现执业:xx市电视台影视中心副秘书长同时任xx市慈善家协会副会长,住xx市丛台区联防路302,9-9 联系方式 13230075890   答辩人就上诉人xx市“国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任文君与赵xx、周润霞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 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正确   上诉人在上诉状中诉请原审判决根本违反事实不成立。认为一审判决决定国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为昊立公司承担了部分债务,且说债务应属于赵xx、周润霞在股权转让之前应承担的债务。   但上诉人与答辩人赵xx、周润霞20xx年7月15号签订的《涉县昊立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以及20xx年7月30号签订的《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不涉及债权债务问题。所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案是合同纠纷和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是债权债务纠纷案,上诉人主张“根据20xx年6月26日昊立公司与国信公司签订的《关于昊立污水处理厂转让协议书》中载明的内容,应当由答辩人承担该项目运作之前、运作之中、运作之后所有的债权债务。”该主张和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因为不是本诉审理范围。   本诉首先要研判的是何种法律关系,毫无疑问本案是合同纠纷和股权转让的法律关系,不是债权债务的法律关系,即使合同和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涉及到债权债务问题,也是上诉人另行起诉问题,而不是合并审理问题。   二、 上诉人在上诉状中认为一审判决适用的法律错误没有依据。   上诉人在上诉状中诉称“一审判决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第二款: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来解释本案中xx市国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从未表达过不履行转让协议,而是多次向法庭陈述,在确定了债务抵消数额之后,xx市国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将一次性支付被上诉人应得的股权转让金,一审判决依据《合同法》第94条第二项判令解除合同显然没有事实基础。”   答辩人认为原审判决使用《合同法》第94条第二款是正确的,该条款适用于任文君和国信环保公司,基于以下事实:20xx年7月15号,答辩人赵xx、周润霞与任文君签订的涉县昊立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与任文君签订的《涉县昊立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7月30日签订的《股权转让补充协议》是为了完成昊立公司赵xx、周润霞的全部股权转让,双方对同一意见表达的协议,其共同指向的法律关系就是昊立公司的股权转让。   上述两份协议均是上诉人与答辩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并未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均为有效协议。答辩人签订协议之后,又协助上诉人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将赵xx的20%股份及周润霞拥有的40%股份变更为任文君,使任文君拥有了涉县昊立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60%股权,其出资额为36万元(所定36万元也未支付)同时昊立公司的法人也由赵xx变更为任文君,20xx年7月15日,答辩人赵xx周润霞与任文君签订的涉县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是为办理工商过户手续签订的协议,与涉县污水处理厂转让协议无关。   三 、上诉人在上诉状中诉称关于20xx年7月15号涉县昊立污水处理厂转让协议书与20xx年7月30日签订的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书不具有依法解除的客观基础是错误的。   合同的签署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的立法或司法精神,也就是意思表示一致、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来履行签订的合同。   而本案的上诉人显然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双方签订了协议以后,上诉人接管了涉县昊立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并在昊立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所属的,涉县昊立污水处理厂开始了施工,并没有按照20xx年6月26号签署的涉县昊立污水处理厂转让协议书约定的",一次性补偿给付答辩人对该项目建设发生的费用。   也没有支付与答辩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及《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书》所约定的给付被上诉人100万定金及股权转让金450万元,毫无疑问上诉人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当然可以解除转让合同。   本案中xx市国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和任文君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合同法的可撤销条款中,违背诚实信用的表现之一是欺诈行为,本案任文君采用规避法律的方式,用自然人的身份和赵xx、周润霞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补充协议》,同时使用任文君是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再签署《转让协议》,以此来拒绝支付100万元定金和450万元股权转让金,由此签署的协议当然自始无效,按照合同法的约定当然可以解除。因此,原审判决毫无疑问是正确的。   上诉人称xx市国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替昊立公司承担了部分债务应冲抵转让金,因答辩人不同意导致迟延支付转让金之说。   从双方签订的关于涉县污水处理厂转让协议书的内容来看,仅仅约定在项目运作之前、运作之中、之后的所有债权债务乙方不负任何责任,此协议不是股权转让协议而是涉县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名下的污水处理厂工程转让协议,同时也未约定由上诉人承担昊立公司所负债务的义务,而上诉人以承担昊立公司债务为由抗辩迟延或拒绝给付答辩人股权转让金显系违约。   上诉人在上诉状中诉称,上诉人接管昊立公司后以投入资金达4000余万元,以此来主张上诉人不具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本案的过错方是上诉人。上诉人违约在先,主观上有过错故意,客观上没有支付答辩人的100万定金及股权转让金450万元造成的损失与上诉人的过错存在因果关系。   四 、上诉人在上诉状中诉称国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垫付280余万元的问题因为股权转让金的诉讼应由原审法院审理。没有法律依据垫付资金问题应该是股权转让纠纷案的组成部分,上诉人将其中的280余万元作为一个单独的起诉理由向原审法院起诉,答辩人依法请求原审法院整体回避,法院给予了采纳。   五 、原审判决书将答辩人赵xx的丈夫范振峰分三次向任文君借款28万元列入案由是错误的。本案是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并不是民间借贷案件。   原审判决书驳回答辩人的其他请求,我方将另行起诉。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正确,适用法律准确,请求人民法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一款之规定: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答辩人:赵xx   20xx年4月16日

一审判决胜诉,被告上诉,二审答辩状理由证据充足,二审法院是否还要立案审理?

一审判决胜诉,被告上诉,二审答辩状理由证据充足,二审法院还要立案审理。上诉是被告的权利,不论上诉理由是否成立,二审法院均应立案审理,只有经过立案审理才能确定上诉理由是否成立。上诉,是指当事人对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声明不服,要求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撤销原判决、裁定的诉讼行为。上诉的提起条件如下:1、必须有法定的上诉对象。法定的上诉对象,是指依法可以上诉的判决和裁定。可以上诉的判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人民法院重审后所作出的判决。可以上诉的裁定有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的裁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管辖异议作出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二审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2、必须有法定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上诉人,是指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被上诉人,是指与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均为上诉人。在共同诉讼中,普通的共同诉讼人各自可独立行使上诉权,其上诉行为只对自己有效,不及于其他共同诉讼人。必要共同诉讼人可以全体提起上诉,也可以一人或一部分人提起上诉,其中一人提起上诉,经其他共同诉讼人同意的,对全体发生效力。如果适用必要共同诉讼“有利原则”,则因为上诉行为一般是有利于共同诉讼人的行为,其中一人的上诉行为无须经全体同意也对全体发生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二审答辩状不告不理原则

  被告人依法享有答辩权,答辩状是其中一项。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答辩状的使用频率越来越高,开庭前一般都会提前准备好答辩状,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二审答辩状不告不理原则,欢迎阅读与收藏!   【不告不理原则】   不告不理,是指没有原告的起诉,法院就不能进行审判。具体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没有原告的起诉,法院不得启动审判程序,即原告的起诉是法院启动审判程序的先决条件;   二是法院审判的范围应与原告起诉的范围相一致,法院不得对原告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事项进行审判。   实行不告不理原则,是审判中立的根本要求,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不告不理原则是现代各国诉讼法所普遍确立或实际执行的一项重要审判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不告不理的审判原则,但从其有关规定可以看出,如果没有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和自诉人提起的自诉,人民法院不得主动进行审判;对公诉和自诉没有指控的罪行和人员,人民法院也不得进行审判。   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也没有明确规定不告不理的审判原则,但从其具体规定可以看出,如果没有原告的起诉,人民法院便不能立案受理,更不能进行审判;对不属于原告诉讼请求的事项,人民法院也不得进行审理和判决。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换言之,对上诉请求之外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应当进行审查处理,即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   【具体解释】   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因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地位的平等性,法律充分体现对当事人意思自治,最大限度地满足当事人处分个人权利的意愿,只要其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社会公共道德,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就应当予以尊重。   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要求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要遵循“不告不理”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一些审判人员对“不告不理”原则的理解尚不全面,而导致将自己的意志转化为法院意志强加于当事人,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和矛盾。   “告”即告诉、起诉,亦包括申诉。“理”即受理、审理、审判。从其字面理解,“告”是“理”的前提和条件,没有“告”就没有“理”,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   同样,“理”是“告”的必然延续,“法院不得拒绝裁判”,人民法院对任何告诉都应从程序上或实体上作出某种评判。只有“告”而没有“理”,这是对当事人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侵犯。   “不告不理”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包含两层含义,即程序上的“不告不理”和实体上的"“不告不理”。   一、从程序上看,首先没有原告的起诉,就没有人民法院的审理,这一点一般很容易理解,但我国的诉讼程序立法尚有一定缺陷。如审判监督程序,该程序中规定了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审,这一规定无可非议,因为这一规定仍符合“不告不理”的原则。   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则严重违背了“不告不理”的原则。   生效的法律文书,当事人没有申诉,应视为当事人服从判决。民事判决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既然当事人都服从判决,作为居中裁判的人民法院又何必对生效的判决进行再审?即使判决确有错误,但只要当事人服从,就无需再审,因为民事诉讼处理的是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当事人对其民事权利有权予以处分(以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共道德为前提),法院无需干涉。   其次,追加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问题。诉与不诉是当事人的权利,同样,诉谁不诉谁也是当事人的权利,法院不能依职权干涉。对于必要的共同诉讼,原告仅起诉部分义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申请追加其他共同义务人为被告参加诉讼,并要求书写诉状或补充起诉,以便送达给追加的被告。   其不同意追加或不补充诉状的,人民法院不宜追加其他义务人为被告,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审理中,原告未明确要求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则不得判决第三人承担责任。   二、从实体上看,民事案件审理的范围应仅限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反诉请求,既不应缩小,更不得扩大。   首先,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反诉请求,在判决书审理查明适用法律部分要逐条予以阐明,支持还是不支持,态度明确,不能认为请求无理而不予理睬。   其次,对于当事人没有请求的事项无需审查,更不得在法律文书中作出认定或予以处理。   总之,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的审理中,是居中处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纠纷,以法律赋予的职权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裁判,而不得代当事人主张或处分权利。只有摆正这一位置,才能确保司法公正。

二审答辩状有诉讼请求吗

二审答辩状没有诉讼请求,大多是反驳上诉状请求的观点,举证质证。上诉人上诉提交上诉状,被上诉人接到上诉状也可以提交答辩状。

二审答辩状交到哪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二审被上诉人不提交答辩状的后果

二审时不提交答辩状的话是主动放弃行使的权力,并没有什么不利后果。是否需要提交答辩状是个人权利由自己决定,这一权利本人不行使是不会对其产生不利后果的;所提交的证据应在举证期内就向法院提供;如果申请法院进行取证,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的七天内提出正式书面申请;如果证据充分当事人的主张会得到支持。所写的民事答辩状的要点在于以下内容:1、关于答辩的理由是答辩状的主体部分,通常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需要就案件的具体事实部分进行答辩;需要就适用的相关法律方面进行答辩;2、提出个人的答辩主张,也就是对原告的起诉状或者上诉人的上诉状中相关请求是完全不能接受,还是部分不可以接受,对于本案的处理应当依法提出自己的个人主张,请求人民法院在裁判时对自己的主张予以考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二审答辩状交到哪里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二审答辩状需要几份

  二审答辩状需要几份,进入二审的答辩状要几份呢?怎么写呢?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二审答辩状的相关信息,欢迎阅读!   二审答辩状【1】   两份,被告一份,法院一份,自己手中留一份。   二审答辩状交给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   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收到上诉状的十五天之内向区法院提交答辩状,由它报送二审法院。   二审答辩状什么时候写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二审答辩状注意事项   1、 制作一审民事答辩状时,应当围绕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叙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   起诉状中的内容存在明显错误的,可以针锋相对,直接指出并予以反驳;没有明显错误的,可以根据被告的观点进行立论。   2、制作二审民事答辩状时,内容要全面   由于上诉人的上诉不仅针对被上诉人,往往也会针对一审判决,因此,在进行二审答辩时,不仅要对上诉人提出的上诉事实和理由作出反驳和辩解,还要对一审判决的程序是否合法、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和准确、采信的证据是否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等方面作出适当的回应。   3、 答辩状写作规则   无论是一审答辩状还是二审答辩状,在写作时都要做到内容简短、精练,不要长篇大论,不要对原告或者上诉人及其代理人进行人身攻击,切忌受委托人的影响而感情用事。   有些时候,可能由于接受委托的时间较短,准备时间不足而造成对案件事实不甚熟悉或者情况不明的被动局面。   在这种情况下,答辩的内容可以围绕诉讼主体是否适格、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诉讼请求或者上诉请求是否合法、合理等不涉及案件事实的次要方面进行,以免由于在情况不明时仓促涉及事实而构成自认。   4、按时提交答辩状   在律师的执业实践中,经常有律师主张在答辩期内不提交答辩状,以免对方当事人事先摸清委托人的底牌再重新组织证据或者变换诉讼策略。   本人认为,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固然可以达到出其不意的效果,但是,它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还在一定程度上贬损了律师形象,歪曲了诉讼在解决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的作用,不应当提倡。   二审答辩状【2】   答辩人(一审被告)赫万誉,男,汉族,现年43岁,环县甜水镇河源村人,农民,住本村。   代理人:李志伟,宁夏吴忠市麟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一审被告):赫万林,男,汉族,现年52岁,环县甜水镇第二小学教师,住本校。   被答辩人(一审原告):蒋春明,男,汉族,现年35岁,环县甜水镇高崾岘村人,农民,住本村。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赫万林对蒋春明人身伤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环县人民法院(2007)环民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现答辩如下:   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应法律准确,被答辩人赫万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一审法院认定被答辩人赫万林和蒋春明之间是雇佣关系是正确的,并非被答辩人赫万林所称的承揽关系。   答辩人在2006年10月1日和被答辩人蒋春明在给雇主赫万林修箍窑时出现意外,致使被答辩人蒋春明严重受伤,就被答辩人蒋春明人身伤害赔偿一案环县人民法院对被答辩人赫万林雇主地位的认定是正确的,理由如下:   1、答辩人是其中的一名雇员,和被答辩人蒋春明是处于平等的雇工地位,都是受雇于被答辩人赫万林,答辩人怎么会成为被答辩人赫万林所谓的“雇主”?答辩人和被答辩人蒋春明2006年10月1日受被答辩人赫万林的邀请在给其修箍窑时出现意外,致使被答辩人蒋春明严重受伤,对于被答辩人蒋春明人身伤害赔偿应由谁来承担现在被答辩人赫万林以双方是承揽关系不承担赔偿责任是在搅浑水,浑肴是非,推卸责任。   究竟答辩人和被答辩人蒋春明是雇佣关系还是被答辩人赫万林和被答辩人蒋春明是雇佣关系,我们要看谁是雇主,为谁的利益工作。   答辩人和被答辩人蒋春明等人经常在农闲时出去做雇工,在哪里干活,都是只提供劳务,不提供工具,也就是我们农村人说的管吃管住,给谁家干活都得管吃管住,干泥水活除了瓦刀是自己的,其他都由雇主提供,在本次雇佣活动中,是被答辩人赫万林提出让答辩人给其找几个人盖房子,工钱多少没说,意思是平时给别人干工钱挣多少就给多少。   应其邀请,2006年10月1日答辩人和被答辩人蒋春明等4人前往做工,去了以后,由于被答辩人赫万林没有准备好盖房子的材料,被答辩人赫万林于是安排我们为其修旧窑洞,雇工的食宿以及劳动工具都是被答辩人赫万林提供,工作场地是其指定的,结果在工作中发生了意外。   事实非常清楚,被答辩人赫万林是雇主,答辩人和其他人都是雇工,上述事实在一审中被答辩人赫万林和被答辩人蒋春明都予以认可,被答辩人赫万林在上诉中称答辩人带架板、架杆去施工纯属捏造事实,构造法律关系。   现在被答辩人赫万林和人民法院“玩”法律关系已经于事实无补。   2、我国司法界通常界定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判断标准就在于是否存在隶属关系。   承揽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不存在相互的隶属关系。   但是,由于实践的复杂性,二者往往容易混淆,可以根据以下标准加以判断:一是看工作场地,生产条件(如工具,设备,原料等)由谁提供.雇佣关系中,工作场地,生产条件一般由雇主提供,雇员只负责提供劳务.而承揽关系中,工作场地,生产条件一般由承揽人负责提供,承揽人向定作人支付的是工作成果.二是看报酬支付方式.雇佣关系中,雇主一般按星期,日,时向雇员支付报酬,该报酬相当于劳动力的.价格.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因承揽人完成某项工作成果或做完某件事而支付报酬,该报酬不仅包括劳动力价格,还包括其他的一些工本费等.三是看工作的内容.雇佣关系中,雇员的工作对雇主而言是不可或缺的,是雇主所从事的行为整体的一部分;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的工作通常不受定作人所从事的工作内容的限制,是定作人工作的附属部分。   在实践中,并非任何合同关系都会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标准,而且后两个标准往往较为模糊,难以认定.这时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判断:只要某个合同关系中的工作场地,生产条件是由雇主提供,而不管是否满足其他两个标准或其中一个标准,都视为雇佣关系,否则视为承揽关系.因为上述判断标准中,第一个标准是主要标准或者说是本质标准,而其他两个标准则为次要标准或者说辅助标准。   依据此判断标准,被答辩人赫万林在这次雇佣活动中,一是其安排答辩人和被答辩人蒋春明等4人为其修旧窑洞,二是劳动工具和场地以及食宿是其提供的,三是工资报酬由其结算,因此答辩人和被答辩人蒋春明等4人同被答辩人赫万林形成的是雇佣关系。   也就是说答辩人和被答辩人蒋春明是处于平等的雇工地位,不是所谓的“雇主”,相互之间和雇主是平行的雇佣关系,不存在谁领导谁和谁管理谁的问题,施工的安全都是由雇主保证施工场地的安全,所以被答辩人蒋春明的人身伤害和答辩人没有民事法律关系,答辩人对被答辩人蒋春明不存在赔偿关系,因此一审法院在对答辩人在这次事故中所处的地位认定是雇工是正确的。   同时答辩人也是其中的受害人之一,只是受到的伤害不怎么严重,也存在人身伤害赔偿的问题,因为和雇主的特殊关系,所以答辩人放弃了索赔。   二、答辩人和赫万清不存在任何民事法律关系。   被答辩人赫万林在上诉中称其受赫万清的委托与事实不符,其一,在整个雇佣过程中被答辩人赫万林没有提及是为赫万清的事务,其二赫万清本人没有露过面,没有委托他人的意思表示。   其三就说他们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但是在一审庭审中被答辩人赫万林没有向法庭举证证实他们之间的委托关系,在答辩人不予认可的情况下,被答辩人赫万林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被答辩人赫万林在上诉中称其是城镇户,在甜水堡有固定住宅,想证实自己不可能为自己修住宅,答辩人觉得滑稽可笑,这和自己雇请别人根本没有关联性,没有证明的效力。   三、一审法院对被答辩人赫万林给被答辩人蒋春明支出的医疗费多计算1000元,致使给答辩人少算1000元。   在被答辩人蒋春明花费医疗费的12700元中,其中被答辩人蒋春明垫付2900元没有争议,被答辩人赫万林4940元是有争议的,被答辩人赫万林在垫付医疗费中,只有3940元,因为对被答辩人赫万林垫付医疗费计算错误,致使给答辩人少算1000元,也就是说答辩人垫付的医疗费是6333元,并非5333元,存在计算错误。   在被答辩人蒋春明受伤后,几乎所有的其他开支都是答辩人在垫付,由于我们之间的特殊亲戚关系,有些东西确实无据可查,但答辩人支出的费用应该是一万三千余元,因为在一审中被答辩人蒋春明没有出庭,所以这一部分帐就没办法证实,就此请求二审法院综合全案向被答辩人蒋春明进行核实予以纠正。   对于答辩人对被答辩人蒋春明垫付医疗费的情况,一审法院和被答辩人蒋春明的代理人以及被答辩人赫万林都存在认识上的错误,认为答辩人积极给被答辩人蒋春明治疗的行为是答辩人有责任,这是完全错误的,这件事情发生后,答辩人作为被答辩人蒋春明的亲姐夫非常同情被答辩人蒋春明,并且平时一起做活,关系处理的非常好,所以事情发生后,答辩人尽最大的人力物力帮助被答辩人蒋春明积极进行治疗,这样一个亲情上的帮助反而给我招来了法律上的责任,答辩人实在不理解,这应该是一个严重的事实认识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澄清。   综上,答辩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答辩人不具备雇主法律地位,答辩人是其中的一名雇员,和被答辩人蒋春明是处于平等的雇工地位,相互之间不存在赔偿关系,原审请求有着明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   故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应法律准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确认被答辩人赫万林和蒋春明之间的雇佣关系,依法驳回被答辩人赫万林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2份   答辩人:赫万誉   二○○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二审答辩状【3】   答辩人张XX,   因一审被告XX有限公司不服人民法院(2013)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答辩人对上诉人的上诉事实和理由作如下答辩:   一、一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据的事实客观真实。   (一)正是因为高空踩踏石棉瓦具有危险性,XX公司不管是在法律上还是道德上都应在答辩人作业前提示存在的危险,事实上森光公司不仅没有提示,反而明确表示人在其上踩踏没有问题。   另答辩人坠落处的石棉瓦因被下方的腐蚀性液体存放池挥发的腐蚀气体腐蚀后变脆,这一特殊情况XX公司并没有告知答辩人,因此XX公司对答辩人坠落并受重伤的后果存在严重过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二)一审判决已对本案另一被上诉人张X1应承担的责任作出判决,一审法院判决张X1与XX公司承担责任的依据不同,因此XX公司以被上诉人张X1应承担责任来推卸自身责任的理由不成立;(三)上诉人提出从螺栓分布来确定C型钢的位置,并提出其所认为的正确操作方法系事后推定,并不能认定答辩人是操作失误。   上诉人提出答辩人常年从事通风器的加工、安装业务,应当具备知悉安装的基本操作规程,答辩人之前从未出现此类坠落情况,而此次答辩人作业过程中坠落,这恰恰说明XX公司需要安装通风器的场所具有特殊的危险,更加要求XX公司尽到危险提示义务;(四)答辩人在XX区居住一年以上有多种证明方式,上诉人提出的证明方式仅是其中一种,答辩人在XX区居住一年以上是事实,并且有其居住小区的物业公司及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房地产权证予以证实。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   (一)上诉人系基于对事实的否认来认定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根据XX公司应尽危险提示义务而没有尽到的事实,一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但书的规定完全正确;(二)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本案系对没有履行提示义务进行证明。   XX公司没有履行提示义务,就不会留下痕迹,如要答辩人提供证据来证明XX公司未履行提示义务实为强人所难,而XX公司证明尽到了提示义务,是对积极的作为进行证明,就应提供证据证明,并未违反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三)“一事不再理”中一事,必须是当事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一致,一审(201X)民初字第XXX号案件与(201X)民初字第XXX号案件当事人、诉讼请求、理由均不同,不属于同一诉,因而也就没有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三、从本案的社会效果来看,一审法院判决公平合理,符合社会道德的要求。   本案事故发生后,XX公司对伤者不闻不问,在伤者经济困难的情况下,没有垫付一分医疗费用,也未到医院看望过伤者,而从一审的情况和上诉情况可以看出XX公司在一味的推卸责任,这与传统道德和化解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不相符合。   道德虽不是法院判决的依据,但可以是衡量法院判决是否公平合理的一个标准。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XX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一审原告胜诉二审答辩状范文

答辩人 :xx,男,汉族 xxxx年1月11日生,住xxxxx。居民身份证号:xx答辩人对上诉人xx因民间借贷纠纷不服某某法院(xxxx)第号判决提出的上诉,现针对上诉内容答辩如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因此(xx)xx民初字第xx号判决合理合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理由如下: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明确,证据合法有效。以上证据均系上诉人自愿签署并亲笔签字确认,内容真实、合法、有效。上二、上诉人证明某某事实与本案无关。上诉人提交的某某证明的是与本案认定的事实无关。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恳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一审胜诉二审答辩状怎么写

一审胜诉二审答辩状应该这样写:(1)双方当事人情况;依次写明答辩人和被答辩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答辩人有诉讼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的,也应写明其身份事项。案由部分,写明答辩人因何案的起诉状或上诉状提出答辩。(2)正文:答辩理由和答辩请求。针对原告诉讼请求的答复或反驳;包括事实依据;有关证据;法律依据;(3)尾部:送达何法院,答辩时间和答辩人姓名、附项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原审法院工作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二审第三人答辩状

  答辩状是诉状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文种之一,如何书写一份答辩状呢?下面是YJBYS我为您精心整理的二审第三人答辩状,希望大家喜欢。   行政诉讼案件第三人答辩状【1】   答辩人?XXX?女?汉族?1947 年 8 月 22 日生?XXXX 人。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被答辩人?XXX?男?汉族?1923 年 12 月 27 日生?原 XXXX 人。   因被答辩人诉 XXX 市人民政府撤销原 XXX 市郊区人民政府颁发给答辩人第1988?011 号宅基地使用权证一案?法院已追加答辩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1988?011 号宅基地及其以上房产系答辩人合法财产?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不符 被答辩人原系 XXX 村村民?参加工作后于 1950 年从 XXX 村迁往呼和浩特?将农业户口变为城镇户口?作为呼和浩特市居民至今。   1975 年被答辩人之子XXX 从内蒙古生产建设兵团返回 XXX 村?并于当年与答辩人结婚?当时所争议的宅基地上有土坯房西房四间?但因年久失修?破损不堪几乎已无法居住?为安身立命?只有重建。   被答辩人曾对其子 XXX 明确表示?“有钱你们早点盖?没钱就晚盖几年?经济上你们慢慢想办法吧?反正我们也不准备回去了?以后这个家就是你的?你怎么盖我们也没意见。   ”答辩人与其丈夫自 1976 年至1982 年?历经数年艰辛?努力备料?经老人同意?拆掉了破旧的西屋?在 1983年春夏之际盖上了六间北屋?以后几年又紧衣缩食盖了一间东屋和大门。   1988 年原 XXX 市郊区人民政府对土地重新丈量并登记造册?由于被答辩人及其子已非 XXX 村村民?也非农业户口?且被答辩人在呼和浩特拥有住房?根据当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被答辩人及其子均不再符合在村集体拥有宅基地的条件。   而由于答辩人一直系 XXX 村村民?亦是农业户口?原 XXX 市效区人民政府于1988 年 11 月 30 日向答辩人发放了 1988?011 号宅基地使用权证?将该宗宅基地确权在答辩人名下。   根据 1987 年《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农村居民需要宅基地?由本人申请?经村民讨论?村民委员会同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农村五保户、外迁户等腾出的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收回。”及第四十条?“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无房居住?需要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的。”之规定。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及其子在 1988 年土地重新丈量登记时已不符合在村集体拥有宅基地的条件?XXX 村民委员会依据当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将该宗宅基地收回并重新分配给符合条件的答辩人?以及原 XXX 市郊区人民政府为答辩人发放 1988?011 号宅基地使用权证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由于该宗宅基地上的房屋系答辩人夫妇出资重建?因此答辩人对该宅基地及房产拥有合法的使用权及所有权。   二、被答辩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 1、2000 年答辩人的儿子结婚?被答辩人专程从呼和浩特赶回参加婚礼?在此期间答辩人之夫 XXX 与被答辩人经常谈论在村里买楼一事。   XXX 向被答辩人说明?正是因为宅基地使用权证已经确权在答辩人名下?所以答辩人才有资格用该宅基地使用权证购买了现在居住的 90 号楼住宅?之后宅基地使用权证便收归集体。   后被答辩人于 2002 年春节回来之际?答辩人之夫 XXX 又曾向其提及此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2 年。”及第四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 20 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 5 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规定。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对 1988 年原 XXX 郊区人民政府将 1988?011 号宅基地使用权证确权在答辩人名下这一事实至少在 2000 年就已明知?而被答辩人于 2008 年才提起行政诉讼?显然不符合上述两项法律规定?已超过起诉期限。   2、退一步讲?被答辩人即便于 2008 年才知道 011 号宅基地使用权证已确权在答辩人名下?被答辩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亦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溯及力不能及于行政诉讼法实施以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的请示的答复?答复如下?“行政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后即 1990 年 10 月 1 日以后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的计算应当适用本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最高法院在承认四十二条溯及力的同时?对溯及时间也做了严格的限定?即只有在 1990 年 10 月 1 日以后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才是可诉对象。   而原 XXX 市郊区人民政府为答辩人发放 1988?011 号宅基地使用权证是在 1988 年?是在 1990 年 10 月 1 日《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前。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施行前法律未规定由法院受理的案件应如何处理的批复?批复如下?“行政侵权行为?案发在行政诉讼施行之前?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因此?人民法院不能受理。”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即便被答辩人认为其合法权利受到侵犯?也只能通过当时的法律法规主张权利?而不应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应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   三、 被答辩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被答辩人参加工作后于 1950 年从 XXX 村迁往呼和浩特?将农业户口变为城镇户口?作为呼和浩特市居民至今。   因此?被答辩人早已不再是 XXX 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且其在呼和浩特市拥有住房。   被答辩人请求撤销 1988?011 号宅基地使用权证?将该宗宅基地确权在他的名下?违背法律规定。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对所争议的房产及土地均无任何权利?与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之规定?被答辩人的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答辩人作为本村村民?自筹资金重新建房?后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取了政府颁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其权利理应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而被答辩人在没有村集体成员身份及已经拥有住房的情况下?鉴于目前房价的迅猛攀升?受利益的驱使?不顾及父子感情和法律的权威?肆意编造谎言?已严重侵害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且被答辩人根本不具备诉争土地及房产的诉讼主体资格?原 XXX 市郊区人民政府为答辩人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此致 桥西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二○xx年七月二十八日

二审上诉答辩状怎样写

法律分析:1、标题。标题写明“刑事(或民事)答辩状”,“刑事(或民事)被上诉答辩状”。前者为第一审案件答辩状,后者为上诉案件答辩状。2、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栏目,直接列写答辩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是公民的,就列写答辩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和住址。有代理人的,挨着另起一行列写代理人,并标明是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还是委托代理人,并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和住址。如果是法定代理人,还要写明他与答辩人的关系。如委托律师代理,只写明其姓名和职务。被告人是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法人)的,先列写答辩人及其单位全称和所在地。另起一行列写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职务。再另起一行,列写委托代理人及其姓名、职务。对方当事人的情况不用单独列写,可在下面的答辩理由说明起诉人和上诉人是谁,起诉或上诉的案由是什么。3、写明答辩事由。第一审案件答辩状和上诉案件答辩状其事由的写法不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审理。

道路交通事故二审答辩状

  道路交通事故二审答辩状属于民事答辩状,大家要学习书写民事答辩状,可以先了解它的格式!以下是我分享的:道路交通事故二审答辩状范文,请阅读!   交通事故二审答辩状【1】   答辩人:吴某,女,1968年11月1日,汉族,某市大路镇郭家村,身份证号:510xxxxxxxx。   被答辩人:刘某,男,1951年7月20日,汉族,某市大兴镇山王村,身份证号:510xxxxxxx。   答辩人针对被答辩人起诉的身体权纠纷一案,特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关于本案责任承担问题。   1、被答辩人对于此次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由其自己承担部分责任。   2013年3月11日,司机陈某驾驶肇事车辆为某市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盛世融城6号工地运送建筑材料,被答辩人是该公司建筑材料的收发员,正常程序是司机将货卸下,被答辩人验收就结束了。   由于司机走错了方向,被答辩人就要求司机将车开到另外的地方卸货,但是被答辩人觉得路有点远,懒得自己走路,于是就要求坐到车里,和司机一同过去,所以才导致了被答辩人受伤的事故。   另外肇事车辆发生侧翻的原因并不是因为车辆超载,这一点被答辩人在保险公司的调查笔录里面也是认可的。   而是由于发生事故的道路,崎岖不平,有一个很大的氹氹,作为工地的工作人员应该熟知工地的路况,在此情况之下,仍然要求司机将车开过去。   被答辩人无故要求坐到车里,路况很不好,这两个原因相结合,才造成了被答辩人受伤的事故。   虽然大渡口区八桥派出所对此事故作出认定:此次事故为肇事车辆负全部责任,但是这只是派出所依据其行政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并不影响被答辩人实际存在的民事过错,也不能免除被答辩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所以,被答辩人对此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   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之规定,应由被答辩人自己承担部分责任。   2、关于被答辩人和其挂靠公司某市威龙运输有限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   肇事车辆属于挂靠在某市威龙运输有限公司名下从事经营活动的车辆,每年都向运输公司缴纳管理费等若干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和《某市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所以,某市威龙运输有限公司应该和被答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某市市巴南支公司的保险责任承担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本案,被答辩人的一项诉讼请求是先有被告二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进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也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有限赔偿。   所以法院应该尊重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结合本案证据和事实,作出合理判决。   二、关于被答辩人主张的赔偿项目的异议。   1、对残疾赔偿金的异议。   被答辩人属于农村户口,若要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法定条件:一是事故发生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   住一年以上,二是有正当收入来源。   根据《某市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第十条:暂住人员应在到达暂住地3日内,主动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暂住人口登记站(点)申报暂住登记或办理《暂住证》。   本案中,被答辩人并未提供任何能证明其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据。   所以,被答辩人主张按照城镇户口计算残疾赔偿金不满足上述两个条件,于法无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被答辩人应该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即7383元/年*18年*0.2=26579元。   2、对被答辩人主张的104406.53元医疗费的异议。   2013年3月11日至3月19日被答辩人在某市市区第一中医院住院8天,共花费医疗费:5324.2元;2013年3月19日至4月13日在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院25天,共计支付医疗费:93986.43元。   两项共计99310.63元。   至于其他时间,被答辩人在其他医院的费用,只有门诊的收费小票,并没有相关的病历资料佐证。   而且其中还有消化科的收费小票,与本次事故引起的骨折没有关联性。   所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所以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合理医疗费用是99310.63元。   而且,被答辩人也已经为其垫付了1万元医疗费。   剩下的医疗费也已经由被答辩人的工作单位某市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完毕了。   根据《某市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二、目前,由于第三人的原   因造成工伤,工伤职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如果选择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在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但医疗费用除外。   所以,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医疗费已经支付完毕,所以请求法院对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3、对后续医疗费的异议。   被答辩人主张后续医疗费10000元的依据是某市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但是该意见书中后续医疗费的计算标准是按照某市市三甲医院的收费标准。   答辩人认为,该计算标准过高,应予以降低。   请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后续医疗费用。   4、对误工费的异议。   被答辩人于2013年3月11日至3月19日在某市市区第一中医院住院8天;2013年3月19日至4月13日在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院25天,治疗终结后出院,共计33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第2款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由于被答辩人误工时间没有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予以确认,所以其主张的而误工时间应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而误工时间要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便是持续误工,而被答辩人是9级伤残,是属于伤残程度较低的,其治疗终结后并不必然导致持续误工的结果,而且被答辩人也早已经正常上班工作,因此,被答辩人误工时间计算   至2013年7月30的诉求是错误的,其误工时间只能按照实际治疗时间计算33天来算。   根据被答辩人3500元/月的收入,也就是117元/日来计算,33天的误工费应为3850元,而不是答辩人所主张的16450元。   5、对护理费得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第1、2款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由于而被答辩人是9级伤残,是属于伤残程度较低的,并未丧失自理能力。   在出院后,被答辩人是否需要护理也没有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   所以其护理期限只能按照住院期限来算,即按照50元/天,住院33天计算,合理的护理费应为1650元。   6、对交通费的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但是,本案中被答辩人并未提供任何的交通费正式票据,但是答辩人处于人情人道,愿意支付被答辩人交通费200元。   7、对营养费的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本案中,并没有任何一家医疗机构作出关于营养费的意见。   所以,被答辩人主张营养费没有依据。   8、对精神抚慰金的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10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应根据多种因素确定,如,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等”。   据此,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伤残程度较低,而且被答辩人自己对于此次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且答辩人在事故发生后积极联系医院、救助被答辩人并主动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答辩人已经履行了一个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在法律上和道义上都尽了全力。   基于以上几点,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所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不应得到支持。   以上事实和答辩望人民法院核查认定,并慎重考虑,依法驳回原告不合理的诉讼请求。   此致   某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答辩状【2】   答辩人:熊XX,男,汉族,生于19X0年5月20日,重庆市忠县人,住忠县XX镇XX村二组。   被答辩人:郭ZZ,男,汉族,广东省广州市人,生于1921年5月8日。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情况属实。   但对广东省XX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人定书责任认定不服,其理由如下:该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事实及形成原因与事故发生的.过程及事实不服。   其发生事故时,答辩人驾驶的小车在广珠东线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过程中,在遇红绿灯处,答辩人驾车在前面行驶,被在随后无证驾驶无牌的被答辩人从车尾撞上缓缓慢行驶的答辩人的车尾。   在本次事故中,答辩人没有任何过错,其事故原因主要是被答辩人在事故过程中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其事故原因是由被答辩人自行引起的,被答辩人损害后果只能由其自行承担,答辩人不承担本次交通事故中任何责任,更不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   同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答辩人驾驶的小车制动系统、灯光系统不合格与被答辩人追尾发生本次交通事故没有任何联系。   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被辩答人无驾驶资质、驾驶无牌摩托车并且超速追尾造成本次事故,而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为事故发生为碰刮更与事实不符。   发生交通责任事故后,在认定交通责任事故过程中,答辩人要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出示事故现场录像未果,认定过程中公安交警认定程序违法,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前后矛盾。   因此,本次事故应该由被答辩人承担其全部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答辩人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   二、 答辩人驾驶的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公司参加了交强险情况属实。   其被答辩人的损失只能是在交强险范围内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番禺支公司承担,其他损失由被答辩人自行承担。   三、 被答辩人要求赔偿精神赔偿金没有任何依据。   本次事故是由被答辩人自行造成的,根据最高法《关于确定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是要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手段、场合行为方式、危害后果、获利情况,侵权人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本次事故是由被答辩人自已造成的,答辩人在要本次事故中也没有任何过错。   因此,要求答辩人支付精神赔偿金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四、 被答辩人主张误工费没有任何依据。   被答辩人是一在校学生,要求主张误工费用的误工单位系其亲戚(有直接利害关系)开办的,其主张赔偿无效。   五、 关于车辆损失费,本次事故是由被答辩人承担其全部责任,因此,答辩人不承担其车辆损失费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因本次事故系答辩人的自行全部过错造成的,应承担其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其诉讼费用由被答辩人承担,并应依法剥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广州市东莞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二0XX年二月十日   交通事故上诉答辩状【3】   另外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予以赔偿”的规定,受害人有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也有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直接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该案中一审判决后承保黄世海驾驶的湖南MA—H960号农用运输车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在2010年5月10日以为一审判决已经生效,已经把它该承担的赔偿款打到了港北法院的帐户上,真正体现了快速理赔原则。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维持一审的判决。   此致   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麦某、麦小某、麦小小某   代书人:   2010年6月2日

交通事故二审答辩状经典篇

  经典答辩状【篇一】   答辩人(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某某,汉族,身份证号码:   答辩人(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汉族,身份证号码:   答辩人(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汉族,身份证号码:   答辩人(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某某,汉族,身份证号码:   答辩人因诉被答辩人深圳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连带承担钟某某交通事故致曹某某、陶某某死亡的民事损害赔偿二审一案,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周叶锋律师作为答辩人的委托代理人,现根据查明事实,结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就本案发表如下答辩意见,供合议庭评议参考:   一、关于死者曹某某死亡赔偿金赔偿标准的认定问题。死者曹某某随父母长期在深圳居住生活,在深圳的幼儿园学习3年,虽无经济收入,依靠父母抚养,其主要生活学习支出都来源于城市,因此死者曹某某理应按深圳市城镇居民的标准赔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的有关规定,都没有明确排除在城镇生活,但无经济收入者就不能依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赔偿,同时,因户籍而造成的“同命不同价”现象,早已被法学理论界和众多司法实例所否定。尤其在同一事故中,既有城市的受害者又有农村的受害者的案件,更应按同一个标准执行。因此,本案中曹某某应按深圳市城镇居民的标准赔偿。   二、一审法院将赔偿总额先减保险公司承担的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再按责任比例分担的计算方法是正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因此一审法院将赔偿总额先减保险公司承担的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再按责任比例分担的计算方法是正确的。   三、关于本案责任划分承担比例问题,依我国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主要责任赔偿比例为60%-90%之间。本案中,答辩人曹某某虽属无证驾驶,但其在事故发生时并无任何其它违章行为,其无驾驶证与事故发生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和《检验报告》,肇事车辆(粤B/B4330)本身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前后制动(刹车)不灵,转向指示灯不亮,根本不具备上路行驶条件。就行驶部分而言,本次事故责任完全在于被告一和被告二。加之被告肇事后逃逸,耽误了抢救时间,加重了损害结果。因此,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应按9:1比例划分赔偿责任的承担为宜。   四、关于保险公司先行赔付问题。依照我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机动车保险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受害人能及时、足额的得到相应的赔偿。虽然在车险合同中有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应由肇事者承担赔偿责任。但这种规定仅是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约定,即仅在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才有效力,是一种“对内效力”,而对受交通肇事损害的第三者来说,并不产生法律效力,这是符合合同的相对性原理的。因此,本案中,被告三就当按照保险法和车险合同的相关规定,先行承担对两位死者、一位伤者的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与被告一、被告二之间的赔偿责任划分与承担,应由他们另行处理。   五、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将精神损害抚慰金和死亡赔偿金分开,也就是说死亡赔偿金被列为财产损失部分,“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第3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2、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在这里,死亡赔偿金仅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一种方式,两者并不具包容关系,更不能两者相抵。广东省法院,省公安厅《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也规定:因交通事故致人伤残或者死亡,当事人据此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交通事故的后果、责任大小等情况确定赔偿数额。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被告方不仅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而且也不应以被告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来作为三位被告是否应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条件。   六、答辩人曹某某确为死者夫妻共同收养多年,因死者夫妇两人户口薄分开,所以曹某某户口只能落在死者之夫曹某某的户口内。一审判决仅以曹某某户口不在死者陶某某户口薄内,就认定收养关系不成立,理据不足。   七、答辩人陈某某虽有退休金,但数额很少,现其年老多病,还要承担对妻子的扶养责任,支付高额的医疗费用,因此理应获得扶养费的赔偿。另外,在办理丧事过程中,亲属共来十几人,其路费及误工费也理应获得赔偿。   八、被告人钟某某量刑偏轻。钟某某严重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两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交通肇事后故意逃逸,归案后也未向死者家属给予任何赔偿,理应从重惩罚。而一审判决仅以其认罪态度较好这一理由,即从轻处罚,明显属于罪刑不相应。   请二审法院公正审理,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典答辩状【篇二】   答辩人:张三   答辩人因与上诉人保险公司、被上诉人李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一案,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首先,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上诉人、李四是本案赔偿主体,应当赔偿答辩人的损失。   其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属于侵权法律关系,工伤待遇属于劳动争议法律关系,二者并行不悖,并无冲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诉人以答辩人已经得到工伤保险报销为由不予赔偿的观点是错误的,事实上答辩人也尚未得到社会保险部门赔偿的工伤待遇。   最后,工伤待遇赔偿属于社会保险范畴,受《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而《保险法》约束的是商业保险行为,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并不受商业保险中的损失补偿性原则规制,上诉人以商业保险中的损失补偿性原则为由不予赔偿,显然混淆了两种保险的界定范围。   二、答辩人提交法庭的是加盖迁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核对章   的医疗费票据,结合同时提交的答辩人的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符合证据的三性原则,能够作为证据使用,证明答辩人为交通事故支出的医疗费用。   三、鉴于上诉人对误工费的上诉意见与其第一条上诉意见的观点及理由重复,本答辩状第一条答辩意见已涵盖,故不赘述。   四、法医鉴定费、痕检费、酒精检测费、复印费系为确定事故责任和答辩人的损失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应由上诉人赔偿。即便上诉人与李四的保险合同约定属于间接损失不予赔偿,此约定也因违反《保险法》第六十六条的强制性规定无效。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答辩人:张三   20xx年2月21日

二审上诉答辩状

  二审上诉答辩状范文【1】   答辩人:王学庆   委托代理人:刘涛,河南匡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答辩人因为上诉人(一审被告)交通事故纠纷二审一案,我们做出以下答辩:   首先我们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认同,我们对一审法院除医疗费以外的项目的判决表示认同,但我们同时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中对医疗费这一项有漏判漏审,还有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我们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一、一审法院存在认定事实错误   一审中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中医药费一项一共是44169.5元,而一审只判决了3558.89元,一审中已经确认的事实中:原告经伤残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而且住院治疗67天,这么重的伤,医疗费只判决了3558.89元这不符合逻辑,我们有理由认为一审法院存在认定医疗费错误的情形   二、如果一审法院不是认定事实错误就是存在漏审漏判:   一审中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中医药费一项一共是44169.5元,其中第一次医疗费40610.61元(事故后住院发生的),第二次医疗费3558.89元(后续医疗费取钢板),而一审法院对医疗费这一项只支持了3558.89元,这个数额正好与第二次医疗费的数额相同,所以我们也有理由认为一审法院属于漏审漏判的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三、一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一审法院违法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利   一审第一次开庭中,因为情况复杂,主审法官说择日再审,可是还没等到第二次开庭,一审判决书就作出了。   所以一审法院的做法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属于违法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上诉答辩状范文【2】   答辩人:荆门市恒祥棉业有限公司(一审原告)   住所地: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易家岭五三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金元,董事长   答辩人就上诉人荆门市牛石水泥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不服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 20xx 年11月7日( 20xx )京五民二初字第0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答辩如下:   1、被上诉人使用了上诉人生产的矿渣硅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   尽管被上诉人由于笔误在一审诉讼状中只说明“使用被告生产的矿渣硅酸盐水泥”,但一审原告提供的产品入库通知单、收款收据、收条以及荆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鄂荆)质技监检告字(2008)第2015号《产品质量检查告之书》均能证明被上诉人使用了上诉人生产的矿渣硅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而且被上诉人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口头变更了原诉讼请求,这些事实在一审判决书中已进行了明确的说明。   上诉人仅以“至今没有收到变更文书,因此该认定没有事实依据”坚持认为“被上诉人没有使用普通硅酸盐水泥”显然是与客观事实不符的。   2、被上诉人的400型棉花加工设备改造项目工程始于20xx年11月,砼路面、水泥砂浆地面以及除尘车间大梁等工程从20xx年开始,一直持续到20xx年6月结束。   因为砼路面、水泥砂浆地面以及除尘车间大梁等工程水泥凝固有一个过程,因此被上诉人在20xx的2-3月间也就是凝固期满后才可能发现所用的水泥出现质量问题。   上诉人仅以被上诉人原一审诉状中所称的发现问题的时间来断章取义、片面地认定为使用水泥的时间,显然也是与客观事实不符的。   3、上诉人所称的一审判决认定“由于原告施工过程中发现砼路面、水泥砂浆地面、屋面强度不达标、起砂等目测即可看到的.质量问题”与事实不符并提出了两条理由,这与本案没有关系。   因为工程质量不是本案的诉讼请求,本案的诉讼请求是因一审被告   的水泥质量不合格导致原告的砼路面、水泥砂浆地面、屋面强度不达标、起砂等问题,不能正常使用,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上诉人把产品质量与工程质量混为一谈,以工程质量没有鉴定为由来推卸责任是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根据的。   4、上诉人所称“一审判决证据采信不当”没有法律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九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砼路面、水泥砂浆地面起砂应该说目测都可以看到,按照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影响正常使用功能,一审原告对此事实无需举证证明;   一审原告根据这一事实,结合实际的面积、参照工程定额计算的损失应该说是合法有效的,而且庭审时也明确说明了如果一审被告不认可的话,可以请专业人士或者双方一起重新核实并以核实的为准,但一审被告一直没能提供有效的证据,理应承担相应的后果。   5、上诉人所称的“本案性质不是产品质量纠纷而是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没有法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   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本案中被上诉人使用上诉人生产的水泥进行施工,很明显是将水泥作为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出现纠纷理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6、上诉人所称的“发现质量问题由其自负”没有法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这些法律明确规定了产品质量责任承担方式、产品生产者的免责事由等,而不是上诉人所称的“责任自负”。   至于被上诉人是否有违反《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的行为,那是另一个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决,同时判令上诉人承担本案二审诉讼费。   此致   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荆门市恒祥棉业有限公司   20xx年1月6 日   附:本状副本3份

经典的二审民事答辩状

   优秀二审答辩状【范文一】:   答辩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 ,女,19年 月 日出生,汉族,现住宁阳县 镇 街,济南工作。   答辩人因与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租赁房屋纠纷二审一案,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答辩如下:   一、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完全依法律程序正确审判。   1、一审法院在第二次开庭审理本案时答辩人接到法院传票传唤,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所以一审法庭做出《民事裁定书》,本案反诉按自动撤诉处理。   2、导致第二次开庭的原因,不是因为答辩人也不是一审法院,而是由于在2013年7月4日第一次庭审中,上诉人未到庭提出诉讼,加上答辩人的代理人举证和变更诉讼请求过期,鉴于此情况,一审法院决定休庭,择日开庭。   答辩人在2013年11月收到一审法院传票定于2013年11月14日上午9时0分二次开庭审理本案,11月14日二次开庭答辩人,提出多份证据,并举报侵权人徐 于7月破锁入我已依法收回被租房—— 小区 #3#202.另外答辩人代理人于2013.9.3报案于宁阳县文庙派出所东关办事处,工作人员王涛电话徐秀娥,徐承认破锁入室,并留电话记录。法院可到该处调查调取。然而上诉人做贼心虚,面对铁的事实,自认无理无具,无脸无皮到庭,在无正当理由下,无赖地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实际上亦即实质上,应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以及证据的质证权利。然一审判决下达后,恼羞成怒,贼心不改,再作无理取   闹,一显无赖本色。调一下该上诉人其他卷宗,就知道其人其事了,文明极了!昨日5月12日到小区202房观察,住房门被非法锁上,处藏室被徐非法破锁,并安放她自己木箱,酒瓶等东西,原存一辆电动车被推走。我有拍照、录像为证。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应予维持。   一审法院审判,符合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并无不当之处。上诉人提到的合同伪造之事,完全是赖皮诬告,当时她告诉自己居住地址,亲自在合同协议上签字,拿出身份证件对照,事实历历在目,犹如昨天,竟然瞒天过海,欺骗不明真相的善良人,是可忍孰不可容忍的。她又故意藏匿自己手中的那份租房合同复印纸原件,以凭侥幸心理混淆是非,企图翻案,是痴心妄想之蠢作。   至于装修工款、材料款一审答辩人都有证据,完全是房主出钱买料出钱顾工办成的。每办完一样装饰结算。其中有5000元和2000元是在 农行折上徐 亲自代取代支的。装修只铺了60*60八元一块的低质地板砖和涂料墙壁,是极简单装修,根本没有花2-3万,可以质量技术鉴定,退一万步说,即使花也是房主花,徐连一个铜板也没掏。徐只是充当了介绍装修人和支付工钱的经手人,这样,她想瞒天过海,借此诈骗钱财,欺骗法官,这是绝不能容忍的,也是法律不容的。再有买房更是无中生有,荒唐至极,连没有学法de人都不信,因为信口雌黄说谎言,不攻自破。其所有问题在上面已经明确陈述过了,以及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书》都说明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   立,也与本案原始请求无关。上诉人作为一个公民其享有合法的`诉讼权利本无可厚非,但是他不能借着合法的诉讼的幌子,在诉讼过程中无中生有、搬弄是非、造谣生事,给一审法院、答辩人及其代理人都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和不良影响。上诉人的这些行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滥用。也是对法律的践踏,是任何一个有良知人所不允许的。   基于以上的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足,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判决本案是有理有据,是合理合法。答辩人认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恳请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后,驳回其诉讼请求,依法维持原判。并追加因之造成房屋租赁损失费6000元(现租费1200每月)。诉讼费交通费等2000元。   此致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xx4年5月13日    优秀二审答辩状【范文二】:   答辩人:   答辩人因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对上诉人________ 不服_____人民法院__字第__号判决,提出答辩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辩状副本___份。   注:   (1)、首部“答辩人”栏均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2)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尾部“答辩人”下方应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或盖章位置。   (3)、答辩状副本份数,应按上诉人的人数提交。

民事二审答辩状

  导语:让我们维护公平,那么我们将会得到更多的自由。本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民事二审答辩状范文(精选5篇)。   民事二审答辩状 篇1   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被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答辩人因xxxxx诉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按原告起诉状内的陈述,原告交纳了集资款却未进场经营与事实不符。   根据我公司调查了解,原告xx和其丈夫xx是我公司辖下xx的业户,经营x行业已多年。xxxx年xx月xx日原告xx向公司交纳集资款前,在公司登记的已经是xx的名字,并由xx一直在xx经营到xxxx年x月。   二、xx在xx年xx月xx日用原告xx的集贸款票据抵顶了xx元的应交经营费用,同年xx月xx日原告向我公司索要集资款,当时由我公司返还x元。   按以上事实,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我公司只欠原告集资款x元及xxxx年xx月xx日xx个月的摊位费xx元。   综上,请贵院在准确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切实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xxxx年xx月xx日   附:答辩书副本x份;   证据材料x份。   民事二审答辩状 篇2   答辩人:_____  地址:___________  电话: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  性别:______  年龄:____   民族:___  职务:____  工作单位: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   答辩人因_______________一案,对上诉人________不服_____人民法院__字第__号判决,提出答辩状。   答辩的理由和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辩状副本___份。   民事二审答辩状 篇3   答辩人:******   答辩人因上诉人*****公司不服**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 答辩人依法应享受亲属****工伤死亡之保险待遇。   在我国的民事审判实践中,始终遵循着这样一个规律:法律有明文规定的,依法判决;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法规判决;法律法规均无规定的,依照国家的有关政策判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均无规定的,依照法理或民间习俗作出判决。如今,针对本案来说,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均有相应的明确规定。因此,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正确的。   答辩人之亲属****系上诉人单位职工,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不幸身亡,应依法认定为工伤,这已成为答辩人、上诉人之间一个不争的"事实。在赔偿问题上,依法既由肇事人****赔偿因侵权而造成的损失,又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肇事人****虽然已依法赔偿了相应的损失,但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及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中第二十一条:“职工的工伤事故兼有第三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上诉人*****公司应依法给予****相应的工亡保险待遇。上诉人主张的肇事人****已经赔偿了答辩人的相应损失,因此上诉人不应再承担****的工亡保险待遇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上诉人主张在我国民事法律审判实践中,这类案件受害人都是只能得到一份赔偿的,不能得到双份赔偿。在**年**月**日《工伤保险条例》生效以前,类似案件的确是这样处理的。但是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生效以后,从全国法院的审判案例来看都是按照在受害人得到第三人的侵权赔偿后,仍然判决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受害人还投保了人身伤害保险的,还能再取得人身伤害保险赔偿款。   上诉人再三强调原审判决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不知上诉人是否意识到自己损害了工亡职工****的合法权益,本应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却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如今却反咬一口,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真是无稽之谈。   更有甚者,出言不逊,竟然说:****是需要第二次埋葬,还是答辩人从****死亡中获利。令人难以接受,希望上诉人能够意识到自己的无礼,不要恶语伤人。人的生命是无价的,从情理上讲,赔偿多少也不为过。在诉讼中,讲求辩法析理,用自己渊博的法律知识、娴熟的辩论技巧、崇高的人格魅力去影响、教育、感染当事人,说服法官,使自己的诉讼意见被人所接纳。官司不管输赢,都要有一个良好的心态,争取做到让赢者赢的理直气壮、让输者输的口服心服,绝不应该恶语伤人。依法提起诉讼,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任何人不能以各种理由、借口加以诋毁、中伤。   二、答辩人与上诉人之间的劳动争议没有超过仲裁时效。   **年**月**日,****之工亡事故发生后,答辩人****曾先后找到上诉人协商于松龄工亡保险待遇一事,上诉人答应等肇事人****赔偿相关损失后,再协商解决工亡保险待遇之事。**年**月**日,经**人民法院调解,答辩方与肇事方****等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由肇事方****等人赔偿答辩方各项损失共计十万余元。   答辩人与肇事方的人身损害赔偿达成协议后,答辩人****又再次找到上诉人,要求上诉人依法给予****相应的工亡保险待遇。上诉人又主张肇事方已经足额赔偿了相应的损失,但考虑到***毕竟是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不幸身亡,因此同意再给付一部分钱作为工伤补偿,具体数额再协商确定。于是,答辩人一面与上诉人进行协商,同时于2004年7月21日向承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对***之死进行工伤确认。2005年7月21日,答辩方收到承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出的**号工伤认定书后,又多次找上诉方协商解决工亡保险待遇事宜。上诉方始终答应等单位领导抽时间商量一下确定给付赔偿数额。直到**年10月下旬,答辩人****先后再次找到上诉人单位法人代表****,答辩人所要求的赔偿数额与上诉人所答复的赔偿数额产生分歧,协商无法再进行下去。于是,答辩方于**年**月**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我国《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条例〉第二十三条如何理解的函》:“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的日期,即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开始。因此,“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不应从侵权行为终结之日起计算。所以“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应理解为当事人双方就某一劳动纠纷事宜产生原则性分歧,协商已经无法进行之日。   在本案中,答辩人与上诉人之间自始至终都在协商,在协商未取得结果且仍在进行的情况下,上诉方同时于**年**月**日向承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进行工伤认定,况且工伤认定书也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的前提。上诉人始终承诺给付答辩方一定的工伤补偿,在这种情况下,答辩方的权利是否被侵害处于不确定、不知悉的状态中,同时答辩方也同意进行协商解决问题,从而可以认定上诉人与答辩之间的争议尚未发生。直到**年**月下旬双方协商产生分歧无法再进行下去的情况下,答辩方于2005年11月21日就已经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因此,答辩方的申请并没有超过仲裁时效。   综上所述,答辩人依法享受***之工伤待遇,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且没有超过仲裁时效,河北省**民法院**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维持一审判决。   民事二审答辩状 篇4   答辩人:陈某,男,汉族,xx年xx月xx日生,住址:xxxxxxxxxx   答辩人因与本案上诉人贺某土地使用权确权纠纷一案,现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答辩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上诉人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没有任何依据。   上诉人称xx年7、8月份,其通过中介与被上诉人把位于长安区XX街6号的房产卖给被上诉人,约定房款173000元,上述事实在一审法院判决书中得到了确认,并无对事实认定错误,至于上诉人称被上诉人要把缴税凭证给上诉人,且被上诉人擅自修改房款等,纯属无中生有,且也不属于本案争议焦点。另外,上诉人在上诉状中也未能说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中错在何处,所以,上诉人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土地使用权有明确的约定。   在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第三条即规定“甲方将房产移交给乙方时,该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移给乙方。”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当初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对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明确的约定。   三、上诉人称一审法院超出被上诉人诉讼请求作出的第二项判决违反了民事审判不告不理原则是无效的,该理由不能成立。   一审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判决上诉人协助被上诉人办理过户手续是确认该土地使用权归属理应包含的内容,因为既已确认该土地使用权归被上诉人,那倘若上诉人不配合被上诉人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手续,仅仅一审法院判决书中确认其土地使用权是没有实际意义的。   综上所述。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合法、合理。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原判。   民事二审答辩状 篇5   答辩人:   答辩人就上诉人_______提出返还原物纠纷上诉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本案属于公民合法享有所有权的房屋被他人非法侵占后引起的返还原物的侵权纠纷案件,并非单位内部分房纠纷,应属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对于上诉人非法侵占诉争房屋的事实认定清楚。   二、答辩人名下只有诉争房屋房产证上登记的唯一套房产,上诉人凭空捏造所谓答辩人与前妻骗取其他公房以及用非正常手段办理诉争房屋所有权的事实纯属乌有,也与本案审理没有任何关系,答辩人不再赘述。   三、本案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一审法院审理案件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采信证据正确,但是上诉人置事实和法律于不顾,企图永久占有答辩人的物权。在国家大力倡导保护私人财产权利的今天,答辩人相信正义一定能伸张,违法一定会受到制裁。为此,请求二审法院明镜高悬,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xxxx年xx月xx日   附:   答辩书副本x份;   证据材料x份

民事二审答辩状

  二审答辩状【篇一】   在原告查勇诉被告罗平和贵州智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贵院已依法予以受理,我依法接受第一被告罗平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其中有代理答辩的权利。现在我根据本案事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答辩如下:   1、 我的当事人只是在第二被告与厍东关乡政府签订承包小规模土地开发项目施工工程的合同时作为第二被告的代理人。除此之外,并没有代理或者代表第二被告为任何行为。   在第二被告与厍东关乡政府签订合同一事中,第二被告只是委托我的当事人做代理人,第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刘旭也到场,刘旭作为第二被告的代表签字后,也顺便叫我的当事人以代理人的身份在合同上签了字。因此,在第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刘旭到场并签字的情况下,真正能代表第二被告的是刘旭,我的当事人在上述两份合同的签订中只是作为第二被告的代理人而已,并不能代表第二被告,更不能代表第二被告履行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或其他任何行为。   2、对于争议标的的31个项目,我的当事人与第二被告之间是转承包关系。   在第二被告与厍东关乡政府落实工程承包以前,我的当事人想挂靠第二被告,承包以后,第二被告觉得利润不高,就将工程转承包给了我的当事人,第一批11个项目中,按照合同约定是每亩1600元(含税收和费用),第二批的20 个就按照每亩750元(裸价,不含任何税收和费用)。以至于我的当事人以第二被告的名义与原告所签订的转承包合同,第二被告都不予以追认,因此,第二被告与我的当事人之间就只是转承包关系。   3、我的当事人与原告之间又是转承包关系。   由于第二被告与我的当事人之间只是转承包关系,我的当事人以第二被告的名义与原告所签订的转承包合同第二被告又不予以追认,因此,在我的当事人与原告所签订的合同中,凡是标明属于第二被告的权利义务就都转为我的当事人来享有或承担,对第二被告没有约束力,但是,我的当事人对原告所履行的权利义务只能在我的当事人与第二被告所签订的合同中第二被告对我的当事人履行的权利义务范围内进行。   在转包给原告的两批项目中,我的当事人只是每亩提了100元后就全部拿给原告了。因此,转包给原告的第一批11个项目,按照合同约定是每亩1500元(含税收和费用,即所有税收和费用都由原告承担),第二批的20 个项目就按照每亩650元(裸价,不含任何税收和费用)。   4、进度款支付情况。   我的当事人将工程转承包来后,第二被告就派陈陟作为代表对整个工程进行监督,并向我的当事人方支付相关的进度款。在第二被告的代表陈陟向我的当事人方支付进度款的过程中,我的当事人给陈陟说:“查勇所做的工程是我包给他的,可以将进度款直接打给查勇,甚至凡是查勇要求的其他人都可以直接支付,所有支付款项最后都全部算为对我方的工程预付款”。到现在为止,第二被告的代表陈陟向我的当事人方支付的预付工程款中,打在查勇、罗永明、龙涛、陈昌华的账户上的都有。共计支付的预付工程款为:840000元。   5、工程验收情况。   原告对我的当事人说工程已全部完工,叫我的当事人请相关部门来验收。经相关部门验收的结果为所有项目都不合格,要求按规定进行整改。我的当事人就催促原告及时进行整改,原告叫龙涛只对其中的几个点做了整改,上级主管部门来看过后,让再次按规定进行整改,原告却以种种借口一直拖着   不去整改,并说“我情愿不要那几个点的面积”。因为上级来看的是我的当事人的全部工程,为了不影响全部工程的验收,直到2010年8月,我的当事人又通知原告必须要整改才行,他说他在威宁的工程把钱占用了,资金很困难。为了顾全大局,我的当事人自己出钱找施工队去进行了整改,最后才通过验收。   6、结账情况。   第二被告于2011年6月从纳雍县厍东关乡政府结账后就立即通知我的当事人来结账,针对第一、二批项目(也即是我的当事人转给原告的两批)的结账情况为:第一批应付:318.50(亩)乘以1600(含费单价)减161660.55(税收和费用)等于347939.45元;第二批应付为:617.63(亩)乘以750(裸包单价)等于463222.50元。两批项目共计应付811161.95元,已预支840000.00元,实际超支了28838.05元。现已全部结清。   我的当事人结账后,就立即通知原告来结账,原告来后,知道已经超支了,就说他要与他的合伙人商量后再说,随即就走了。过了大约五六天后,我的当事人听第二被告的代表陈陟说,原告打电话给他说:要起诉。以后就没有再与我的当事人以及第二被告的代表陈陟联系过。   我的当事人与原告的结账应为:第一批应付:318.50(亩)乘以1500(含费单价)减161660.55(税费和费用)等于307589.45元;第二批应付为:617.63(亩)乘以650(裸包单价)等于401459.50元。两批项目共计应付709048.95元,已预支840000.00元,实际超支130951.05元。   7、超支的原因。   第一、由于原告与第二被告的代表陈陟是在姑开乡时就认识的,也是好朋友,原告就凭借熟人的条件尽量向第二被告方的代表陈陟要预付款或是请帮   借款后用工程款来抵。导致,在第二被告对厍东关乡范围内的所有施工人员预支的进度款中,预支给原告的是最多的。   第二、原告请第二被告的代表陈陟帮他借10万元,按3%的利息支付,并且承诺将所借10万和从借款之日起到厍东关乡小规模土地开发工程款结清时止的"利息作为厍东关乡小规模土地开发项目的预支款,但是先打103000元(含第一个月的利息)的借条。   第三、2010年3月6日,原告向陈昌华所打的22000元借条。因为原告欠白泥村小规模土地开发项目的民工工资,农民工已多次到厍东关乡政府和白泥村委会反映:“要求贵州智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直接从原告应得的工程款中扣取”。厍东关乡政府和白泥村委会要求第二被告一定要配合把此事处理好。经厍东关乡政府领导和白泥村支部书记陈昌华电话与原告联系,原告同意从该工程款中扣取22000元人民币在陈昌华支书的账上,由陈昌华支书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最后由原告打借条给陈昌华。在第二被告把22000元给我的当事人方,由我的当事人方转给陈昌华后,东关乡政府和白泥村委会就要求陈昌华把原告打给他的借条直接转给我的当事人方,视为我的当事人方直接支付了22000元的工程预付款给原告。   8、违约责任。   本答辩状上述第5项已述,原告所做的所有项目当时都没有通过验收,也不按要求进行整改。依据我的当事人与原告签订的承包合同第七条之规定,乙方(原告)不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程任务、保证工程顺利通过验收的,应向甲方(罗平)支付每项目2000元的违约金,然而,该合同中的11个项目都未通过验收,原告应向我的当事人共支付2000X11=22000元的违约金,给我当事人所造成的损失,我的当事人保留追诉权;另外的20 个项目,虽然我的当事人没有与原告签订合同,但是比照我的当事人与第二被告签订的这   20个项目的合同,以及比照我的当事人与唐军、丁红所签的合同,违约责任都是:承包方不按规定期限保质保量完成全部工程的,发包方有权扣除10%的工程款作为违约金,我的当事人对原告的这20个项目的总工程款为401459.50元,违约金就应为401459.50X10%=40145.95元,给我当事人所造成的损失,我的当事人保留追诉权。原告总共应向我的当事人支付的违约金为22000+40145.95=62145.95元。   另外,对于原告已超支的130951.05元。根据我的当事人与原告签订的承包合同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按同期同类商业贷款利率的2倍,自我的当事人通知原告结账之日起计算至退还之日止。   综上所述,第二被告在与厍东关乡政府签订承包小规模土地开发项目施工工程的合同时,我的当事人只是作为第二被告的代理人,对于该项目,我的当事人与第二被告之间是转承包关系,我的当事人与原告之间又是转承包关系,现在,原告已超支,且违约,还找借口不来结账。因此,我的当事人和我在此请求贵院驳回原告对我的当事人(第一被告罗平)的诉讼请求,并且要求原告承担62145.95元的违约金,将超支部分的130951.05元及利息退还给我的当事人。   此致   纳雍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董均   20xx年8月30日   二审答辩状【篇二】   答辩人:刘晟泽,男,56岁,北京市人,汉族,小学文凭,户籍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   答辩事由:   请求法院确认徐丹与刘晟泽于1994年签订的《买卖房屋契约》有效,房屋产权归被告所有.   事实与理由:   被告在 1994 年与原告姐姐徐丹及原告爷爷徐廷胜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将原告的父亲遗留下来的房屋以14500元买了下来。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以及 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法定代理人依据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在签订合同时徐敏 17 岁,尚未成年,父母亲均已去世,由其姐姐照顾生活,所以被告在签订合同时有理由相信徐丹可以代表徐敏的意思表示。   而且,被告刘晟泽已经在原购买房屋的基础上加盖了新的房屋,现有房屋应归刘晟泽所有。另外,新北村已经在 1986 年被国家征用,土地性质已经变为国有土地, 所以徐丹与刘晟泽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标的合法、确定。   根据《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买卖房产契约中明确指出“今后因售房方家庭纠纷与买方无责任。”,因此应该按协议规定保护被告的利益。虽然房产买卖未办理物权登记,只是签订了协议,但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已经生效。   综上,徐丹与刘晟泽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有效的。且房屋产权应归被告所有。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刘晟泽   20xx年3月18号   附:答辩状副本1 份。   其它证明文件 7份。

被告追加被告的答辩状怎么写

那叫做追加被告申请书,不是答辩状

提出管辖权异议还需要提交答辩状吗

法律主观:如果提交答辩状期间提交了 管辖权异议 ,答辩状可以提交也可以不提交;答辩状提交与否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提交答辩状不是必须的,可以当庭答辩。 1、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2、答辩状是被告(人)、被反诉人、被上诉人、被申请(诉)人针对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诉)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文书。法律客观:管辖权异议书应向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提出。受理该案的法院对该案进行实体审理以前,应先审议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就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问题作出书面裁定。对于满足上述形式要件的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应慎重地进行实质审查。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由受诉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认定异议不成立的,则裁定驳回。在审查决定作出前,应停止对本案的实体审理。法院对案件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果当事人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和判决一并申诉或申请再审的,法院经过复查,发现管辖虽有错误,但判决正确的,管辖问题不再变动;如经复查,认为管辖和判决均有错误,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经过再审或者提审,原判决和裁定均被撤销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如果人民法院未改变案件的管辖问题,当事人则有权对案件的管辖提出异议。法院对案件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果当事人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和判决一并申诉或申请再审的,法院经过复查,发现管辖虽有错误,但判决正确的,管辖问题不再变动;如经复查,认为管辖和判决均有错误,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经过再审或者提审,原判决和裁定均被撤销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如果人民法院未改变案件的管辖问题,当事人则有权对案件的管辖提出异议。知识延伸——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是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违背管辖的规定,管辖了其无权管辖的案件或者认为其他司法机关更适合管辖的情况下,在法定期限内向有审查权的法院提出要求该司法机关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或更适合管辖的司法机关管辖的主张。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制度,但该项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一直没有涉及。法国、德国、俄罗斯、日本以及香港、澳门地区等均在刑事诉讼法中对管辖权异议制度作了明确规定。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缺位,导致诉讼实践中产生了一些问题,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刑事诉讼的公正、顺利进行。因此,笔者认为,我们应该对上述国家和地区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进行分析、比较及合理的借鉴,结合我国刑事诉讼的实际情况,建立起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保证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立法比较(一)申请管辖权异议的法定情形与种类概览当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有关立法,它们大都将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集中在地域(包括移送、优先)管辖方面,而在职能、级别、专门管辖方面对管辖权异议的规定几乎没有。例如加拿大法律规定:地域区划管辖规则的例外是被告人或检察官有权申请改变审判地点。[1]日本法律规定:对于地区管辖,未经被告人申请,法院不得宣告管辖错误。[2]《俄罗斯刑事诉讼法典》第35条规定:“1在下列情况下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可以变更:(2)根据一方的请求或由受理刑事案件的法院院长主动提出”。《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21条(a)款规定:“根据被告人的申请,如果法院有理由相信,在对被告人起诉的地区对被告人存在如此强烈的偏见,以至于被告人在该地区任何依法确定的法院都不可能受到公正的审判,应当将此案移送其他地区。”而《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6条a、第215条a第4项则规定:在审判开始之前,法院如果认为被告人管辖权异议正当,案件必须移送具有优先权的刑事法庭审理。(二)申请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关于申请管辖权异议的主体,相关国家或地区的规定并不一致:一是以英国、美国及我国香港地区等为代表,申请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只限于被告人。例如前述《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21条(a)款的规定。在英国,“被告人除作上述两种答辩-有罪答辩或无罪答辩-外还可以提出其他答辩方式,如对管辖权异议的答辩。”香港《刑事程序法》第5章关于裁判法院的审判中规定:“裁判官确信被告人明白告发书或者控告书的内容时,就会要求被告人进行答辩。被告人可以‘认罪"、‘不认罪"或者提出特别的答辩,即对法院的司法管辖权提出异议。”第7章关于高等法院的审判中规定:“在法庭上,被告人还可以以法院没有管辖权为由提出答辩。”其中对管辖权的答辩是指:“对公诉书中指控的罪行,被告人可以以法院没有管辖权为由进行答辩。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质疑可能是对一般问题答辩的一部分。”

被起诉没有答辩状只有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行吗

法律主观:如果提交答辩状期间提交了 管辖权异议 ,答辩状可以提交也可以不提交;答辩状提交与否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提交答辩状不是必须的,可以当庭答辩。 1、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2、答辩状是被告(人)、被反诉人、被上诉人、被申请(诉)人针对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诉)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文书。法律客观:《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受诉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 案件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行政机关民事答辩状中支持违法可否提起行政诉讼

要看具体情形,原则上,如果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公民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法条链接:〈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答辩状什么时候提交

1、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住所的,被告答辩状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2、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答辩状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答辩状。这个要区分一审还是二审。如果是一审,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如果是二审,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件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行政答辩状主要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包括标题、答辩人的基本情况、案由。无须写被答辩人,答辩人基本情况的写法与行政起诉状相同。包括答辩理由和答辩意见。答辩状是对起诉状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时,一定要在掌握充足证据和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作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三条:上诉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三日内将上诉状交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接到上诉状后三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行政答辩状可以多个被告合在一起答辩吗?

行政诉讼案是同一诉讼争议标的,多个被告可以在法庭一起答辩解决问题。

不服部分行政复议的可以在行政讼诉答辩状中提出来吗?

可以的,行政答辩状可以对部分复议内容进行论述,对有异议的部分进行答辩

行政诉讼被告多长时间交答辩状

法律分析:行政诉讼被告一般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法律所述,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告如何反驳被告答辩状

原告回应行政诉讼答辩状的流程:原告有权要求看答辩状,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合理期限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对于被告答辨状有不实之处,原告应提供相应证据给法院。原告的起诉状副本会送达给被告,被告的答辩状副本会送达给原告。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被告答辩状的书写方式:写明答辩人、理由,应写、物证的名称、年龄:“上诉人×××因××一案。(一)首部首先写明“民事答辩状”或“民事被上诉答辩状”的标题,右下方写明答辩人×××。(二)答辩理由这部分内容是答辨状的主体部分,下面即转入答辩理由的叙述。被告或被诉人是公民的应写明答辩人的姓名,现提出答辩如下”等字样,提出与之相反的事实。如是法定代理人,证明自己的主张和理由的正确,答辩事由的具体写法一般是,提起上诉,实践运用中答辩状通常由首部,最后附项应注明提供给法院的书证、民族,或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提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加以辩驳、证据、职务。原告和上诉人在诉状中没有涉及到的或与诉讼请求无关的内容不必写上、答辩理由、职业和住址等基本情况、性别、日。上诉案件答辩状的答辩人是被上诉人、月。答辩状目前尚无固定格式,现提出答辩如下”即进入答辩理由的阐述、指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及其他基本情况。有代理人的应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理人、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后,应写明该单位的名称。其次写明答辩人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事判决(裁定),“因××一案。首部还应写明起诉人和上诉人是谁,并注明年。(三)尾部和附项这一部分首先应明呈送的法院,案由是什么。答辩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而一审案件的答辩人是被告,应有针对性地紧紧围绕原告在诉状中提到的事实和理由、籍贯、法律依据答辩状是针对起诉状或上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诉讼文书,但上诉案件和一审案件答辩状的事由写法不同、尾部和附项三个部分组成、所在地,还应写明一答辩人的关系、件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答辩状可以分为——和——。

答辩状可以分为民事答辩状和刑事答辩状

法院的行政答辩状必须得手写吗?

正文最好是打印的,但签名必须手写,章也必须是原章。

行政诉讼答辩状多久送达

行政诉讼被告一般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法律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状与答辩状二者在内容上的区别

上诉状与答辩状:上 诉 状文书要点 民事上诉状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做出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示撤销、变更原审裁判或请求重新审理的诉讼文书。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民事上诉状是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工具,也是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下一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进行全面审查并依法做出裁判的依据。 民事上诉状的主要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代表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请求和理由。 特别提示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分别写明上诉人、被上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并在括号中注明其在一审程序中的诉讼地位。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其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2)案由。这是一段承上启下的文字,包括案由、原审人民法院名称、判决或裁定的年月日、文书字号等内容。 (3)上诉请求。上诉请求是指上诉人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解决的具体问题。叙写上诉请求应当明确、具体、完整,写明上诉人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者变更原审裁判以及如何解决本案民事权益争议的具体要求。 (4)上诉理由。上诉理由是文书的核心内容,应当作为重点进行论述。民事上诉状的上诉理由与起诉状有明显的区别:上诉状是针对原审裁判进行评述,起诉状则是针对对方当事人的无理和违法之处进行论述。法律顾问在起草民事上诉状,必须注意两者的区别,否则文不对题,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也失去依据,上诉意见不能被法院采纳。 (5)法律顾问在起草上诉状,阐述上诉理由时,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论述: 第一,针对原审认定事实的错误进行论证。事实是人民法院对案件做出裁决的基础,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如有错误或有出入,或者遗漏了重要事实,或者缺乏证据,做出的裁决就可能不正确。法律顾问起草上诉状时应当首先从事实入手,提出与原审认定的事实相对抗的客观事实真相,并列举确凿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只要能把原审认定的事实部分或全部推翻,必然导致原审裁判部分或全部改变。 第二,针对原审适用法律的错误进行论证。原审法院适用的法律如果与事实不相适应,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文不全面,或者曲解了法律条款等,都会导致裁决的错误。法律顾问应当列出适合案件的法律条款,并进行具体论证。 第三,针对原审违反法定程序进行论证。原审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程序违法,法律顾问在起草上诉状陈述上诉理由时应当据实提出,作为要求改变原审判决的理由。在论证方法上,应当先用概括的语言指出一审裁判的错误,然后进行反驳。原审裁判有数项错误的,可以总体指出错误,然后逐项予以反驳;也可以指出一项错误后即进行反驳。 总之,上诉理由是民事上诉状的关键,是论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的依据。上诉理由是否充分,关系到上诉目的能否达到。法律顾问起草书上诉状,应当根据本案导致原审裁判错误的具体原因,有针对性地予以反驳。上诉人: 被上诉人: 上诉人因 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字第 号刑事 ,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上诉理由: 答辩状:一、概念、特点和作用 所谓答辩状,就是被告和被上诉人针对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或上诉的请求和理由进行回答和辩解的文书。答辩状分刑事答辩状和民事答辩状,它是与诉状和上诉状相对应的文书。 民事答辩状在两种情况下提出:一是原告向第一审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就诉状(起诉状)提出答辩状。二是案件经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后,一方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就上诉状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在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和上诉人的上诉状以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间内将副本送达被告或被上诉人,被告或被上诉人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答辩状。 被告和被诉人通过答辩状,可以针对原告或上诉人提出起诉或上诉的事实、理由和根据以及请求事项,进行有的放矢的答辩,阐明自己的理由和要求,并提出事实和证据证实自己的观点。这样,人民法院可以全面了解诉讼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要求,对如何合理合法及时处理好案件。 二、内容、格式和写法 答辩状由首部、答辩理由、尾部和附项三部分组成。 首部应写明下列内容: ①标题。标题写明“刑事(或民事)答辩状”,“刑事(或民事)被上诉答辩状”。前者为第一审案件答辩状,后者为上诉案件答辩状。 ②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栏目,直接列写答辩人的基本情况。 被告人是公民的,就列写答辩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和住址。有代理人的,挨着另起一行列写代理人,并标明是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还是委托代理人,并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和住址。如果是法定代理人,还要写明他与答辩人的关系。如委托律师代理,只写明其姓名和职务。 被告人是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法人)的,先列写答辩人及其单位全称和所在地。另起一行列写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职务。再另起一行,列写委托代理人及其姓名、职务。 对方当事人的情况不用单独列写,可在下面的答辩理由说明起诉人和上诉人是谁,起诉或上诉的案由是什么。 ⑧写明答辩事由。第一审案件答辩状和上诉案件答辩状其事由的写法不同。现分别说明如下:第一审案件答辩人是被告人,答辩事由的具体行文为:“因××(案由)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上诉案件答辩状的答辩人是被上诉人,答辩状具体行文为:“上诉人×××(姓名)因××(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事判决(或裁定),提起上诉,现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理由 答辩的理由是答辩状的主体部分,写法没有统一的规定,一定要针对原告在诉状中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或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提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进行答辩,并可提出相反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以证明自己的理由和观点是正确的,而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 尾部和附项写明以下内容: ①呈送的机关。写为“此致”“×××人民法院”。 ②右下方写明。答辩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年月日。 ③附项。注明证物、书证的名称和件数。示例1: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系被告人):张××,男,31岁,××公司工人,现住××市××区七里。 被答辩人(系原告人):李××,女,30岁,无业,现住同上。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所诉离婚一案,具体答辩如下: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所诉离婚之理由纯属捏造的不实之词。答辩人不能同意被答辩人离婚的要求。理由有三: 一、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不务正业,对家务事不管不问,经常在外赌博,致使被答辩人生活困难,连买衣服都得回娘家要钱等情况,确系捏造。事实是:答辩人单位工作制度系三班倒,答辩人下夜班后还干包工活,根本没有赌博之事。答辩人将挣来的钱交给被答辩人支配,现被答辩人有3千元储蓄,根本不存在买衣服回娘家要钱之事情。 二、被答辩人诉称近三四年来,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张口就骂,举手就打,经常夜不归宿,在外赌博,被答辩人稍加询问,便对被答辩人进行毒打,逼得被答辩人曾两次自杀,经抢救脱险等等,更是不符合事实的。答辩人从未打过被答辩人,除夜班外,答辩人都在家住。至于被答辩人两次自杀,与答辩人毫无关系,只不过是为其离婚创造条件而已。 三、应当指出的是,被答辩人生活作风不正派。曾于××年跟×××乱两性关系,答辩人发现后,由于被答辩人和×××苦苦哀求,并表示悔改,答辩人才勉强把事情压下去。事情过后,被答辩人迄今并未有悔改表玑,但答辩人考虑到两个女儿幼小,愿等待答辩人悔改过来,重归于好。故答辩人请法院对合法婚姻予以保护,对被答辩人的不法行为给予教育,对其无理要求给予驳回,作出公正判决。 此致!××市××区人民法院答辩人:张××××年×月×日示例2:行政答辩状 答辩人: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代局长。 委托代理人:顾××,X 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关于原告人黄X×、X X县农业机械公司和施X X不服本局X工商发(×X)第XX号《复议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一案,依法特作如下答辩: 三原告人诉状中声称他们在6160型发电机组交易中的行为和经济收入是合法的,X 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他们处理决定是错误的。根据事实和法律,我们认为:工商发(X X)第X X号《复议决定书》维持X 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X工商处(X×)第XX号的处理决定是正确的(略)。 综上所述,X 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X工商处(×X)第X X号《处理决定书》认定原告人黄XX和X×县农业机械公司在这台6160型发电机组交易中进行投机倒把的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凿的,定性是准确的,处理是正确的。没收施××非法所得300元也是正确的。故我们以X工商发(XX)第X×号《复议决定书》予以维持。同理三原告人的诉讼所请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判决。 此致!××县人民法院答辩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盖章)××年×月×日

若M市公安局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则( )。A.依法视为行政处罚决定没有证据、依据

【答案】:B本题考核行政诉讼中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规定。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著作权侵权答辩状

  著作权侵权答辩状如何写比较专业,以下的著作权侵权答辩状范文,可以作为参考哦。   著作权侵权答辩状【1】   答辩人:王某。   答辩人现因(201x)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153号案特提出答辩如下:   一、 答辩人是个小个体户,本案销售的是自己从浙江省东阳市   南马镇花园红木家具城某档口所购买的小传统工艺品。   无丝毫蛛丝马迹显示本案小工艺品即为原告之作品或作品之复制件。   答辩人是正当经营谋生,答辩人无能力作出判断本案原告所指之商品即为侵犯原告著作权之复制品。   请原告向法庭及答辩人授课:“什么技能技巧可以判断出本案商品即为侵犯著作权之复制品”   本案弥罗佛之形象,中华渊源流长,现许多寺庙均有类似佛像存在。   故此佛像形象非原告之发明创造。   正如兰花有数千个品种般。   本案原告之宝贝形象,或者类似原告之商品(或产品),中华各处遍地“开花”,也应当有数千个品种。   请法庭审视本案商品,商品上面没有什么“某人制造”、“某人作品”、“中国制造”、“美国制造”“日本制造”云云u2026u2026   请问答辩人一小个体户焉能判断出此商品或物品是某大师之作品原件或复制件?请问法官同志能有此判断力吗?   假设现答辩人购有一标示有徐悲鸿大师的奔马图作品,请问原告或法庭能具体鉴定出到底是徐悲鸿大师的真迹还是真迹之复制品?还是答辩人完全被骗买了个“流嘢”?   要求商家在艺术品鉴定专家的指引下进货做生意,商家焉能有“活路”?   何况,本案答辩人所售之商品未标明生产地、生产厂家、生产人等,焉能联想到与原告相关联?除非全中华仅原告一人创作此类型工艺美术作品。   二、《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第20条第2款规定:“制作、出售假冒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署名的传统工艺美术作品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假设本案原告之作品受《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严密保护,因本案答辩人所售商品并无署名,不存在假冒“大师”作品,亦应当免予民事或行政责任。   如果在中国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内,任何销售与本案所谓著作权作品模样相同或相似的商品的作为都要向著作权人原告“进贡”,中国13亿多人口的市场叠加多如牛毛的(或类似)本案商品,原告之财富超越香港李嘉诚岂非“指日可待”?如此,因有原告著作权,中国市场上类似本案之商品岂非被原告“寡头垄断”经营?   如果本案原告生财有道,中国《著作权法》与《商标法》两相比较,中国著作权人之财富应当显著大于中国商标权人之财富。   综上,答辩人请求法庭考虑现今社会生意难做、民生维艰,依法公断。   此致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王某   201x年10月14日   商标侵权答辩状【2】   答辩人:X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广东省XX。   身份证号码:XX。   被答辩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Xx号,法定代表人:XX。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案号(201x)东一法民五初字第XX号】,现就被答辩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作如下答辩,请法院予以采纳。   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一、“OPPO”手机商标并非知名品牌商标。   根据被答辩人提交的材料可知,“OPPO”商标最初是由蓝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开曼群岛注册所拥有,注册有效期限从20Xx年4月28日至2018年4月27日。   东莞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是于2008年12月28日受让蓝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OPPO”注册商标,并于同年12月29日变更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至201x年8月份,被答辩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对注册商标“OPPO” 的使用时间不到一年,相关公众对此商标不甚了解。   因此,从被答辩人对“OPPO”手机商标的使用时间即可推知其在201x年度还构不成品牌商标。   二、答辩人所被诉请的涉案手机销售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没有侵权故意,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答辩人被起诉的涉案手机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是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从XX太平电子城购进,对此事实,有被答辩人提交的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工商长处字(201x)第9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反证。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u2026u2026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可知,答辩人没有侵犯被答辩人“OPPO”商标专用权的故意,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至于被答辩人提交的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并不能当然作为认定答辩人商标侵权故意的依据。   行政处罚是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故意取向如何而作出,而民事商标侵权则需要有当事人的主观故意为前提。   因答辩人的涉案手机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没有商标侵权故意,因此无需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三、被答辩人诉请答辩人赔偿人民币50000元损失没有任何依据,依法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u2026u2026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七十六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   被答辩人开口即要求答辩人赔偿50000元侵权损失费用,但并未提供任何依据说明其损失赔偿额是如何计算而来,因此,其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50000元的损失赔偿费用因没有任何依据而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另一方面,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被答辩人不能证明其自称的因答辩人商标侵权所遭受到的损失,那么,商标侵权赔偿数额就应带按照被答辩人所认为的因答辩人侵权所得利益进行赔偿。   根据被答辩人提交的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工商长处字(201x)第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的内容可知,涉案21台手机进货价均为450元/台,而售价仅为520元/台,售出的涉案手机仅为三台,销售收入只有1560元,利润也仅有210元。   因此,即使答辩人真若构成被答辩人认为的销售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手机,答辩人的侵权所得利益只有210元,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答辩人的侵权赔偿数额也只有210元。   但被答辩人却信口开河,没有任何根据的漫天要价50000元的侵权赔偿额完全是借诉讼之手段谋取暴利之目的。   被答辩人为达到谋取暴利的目的,甚至通过不正当关系,将一年前的自称是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资料复印出来当作起诉商标侵权的证据材料,并在珠三角及其它地区大范围地起诉手机零售商,非常明显,被答辩人所谓维权只是幌子,伙同他人恶意维权,借以谋取高额暴利才是其真正目的。   所以,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无理要求。   四、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在《东莞日报》和《南方都市报》上刊登所谓的"包含承诺不会再次侵权的道歉声明于法无据。   如上所述,答辩人根本未对被答辩人的商标构成侵权,故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假若构成侵权,侵权情节也非常轻微,未对被答辩人的声誉构成任何影响,赔礼道歉属人身侵权的范围,而本案根本没有构成人身损失。   答辩人无需在《东莞日报》和《南方都市报》上刊登所谓的包含承诺不会再次侵权的道歉声明。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也是没有任何依据。   答辩人只是一个小个体工商户,现在生意已非常惨淡,几乎面临关闭状态,整个店铺价值甚至也不过区区几万元,根本就再经不起任何轻微的经济冲击。   所以,请求法院综合考虑上述事实以及构建社会和谐大局的基础上,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答辩人: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田发园律师   201x 年 3月 日   民事答辩状范例【3】   答辩人:_____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____市____区____号楼图书市场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因原告____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诉我公司著作权侵权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本公司不应是本案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这一规定:   第一,我公司不是出版者:此出版物系____人民出版社出版,该出版社应是出版者,我公司只是销售者;   第二,我公司对出版物的内容是否侵权没有法定审查义务:对于出版物的内容是否侵权应是出版者应当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我们销售单位没有法定的审查义务;   第三,我公司没有过错:我公司具有图书销售资质,并通过正规渠道、合法手续从____人民出版社委托的并具有出版物销售资质的____天则永立书店有限责任公司按折扣40%购进20册原告所诉侵权物(三维优化》一书,又以折扣65%销售给原告,我公司仅获利75元。   综上所述,我公司不是出版物侵权人,不应承担著作权的侵权责任。   要求贵院查清事实,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作出公正判决。   此致   ______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   附:1.本状副本4份;   2.证据7份。

重复诉讼答辩状

  在进行诉讼行为的时候有一种情况是重复起诉,重复起诉也就是基于同一个事实和理由而提起的诉讼,或者就同一案件向两个法院提起的诉讼重复起诉,那么重复起诉的认定有什么规定?下面是我整理的关于重复诉讼答辩状相关资料,欢迎大家阅读!   重复诉讼答辩状相关内容【1】   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47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2、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一)“当事人”的范围 [1]   1、通常的当事人,即原告、被告;   2、诉讼参加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独立进行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3、诉讼担当人,即代他人进行诉讼的人,如合同法中的代位权人、民诉法中的诉讼代表人等。   (二)“相同”的含义   1、当事人是否相同与当事人在两诉中的地位无关,只要是在上述当事人的范围内,即可以抛开诉讼地位直接进行比对。   2、“相同”不仅仅指当事人完全一致,也可以是后诉的当事人均包含在前诉的当事人之中,但不可以是前诉的当事人均包含在后诉的当事人之中。   【例如】前诉为实际股东提起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原告为实际股东,被告为公司,第三人为名义股东;后诉为名义股东提起的确认委托持股协议无效纠纷,原告为名义股东,被告为实际股东。   应当认为,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一)“诉讼标的”的含义   1、实体法说,包括旧实体法说(法律关系说)和新实体法说(法律事实说);   2、诉讼法说(新诉讼标的理论),包括一分肢说和二分肢说;   3、诉讼标的相对说。   我国当前的通说与实践做法:旧实体法说,即当事人在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或法律关系。   (二)“相同”的含义   1、后诉与前诉在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一致;   2、后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前诉的先决问题。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一)“相同”的含义   1、后诉的诉讼请求与前诉的诉讼请求完全一致,或包含于前诉诉讼请求的诸项之中;   2、后诉的诉讼请求蕴含在前诉的诉讼请求之中;   3、后诉的诉讼请求包含在前诉的先决问题之中。   (二)“否定”的含义   1、后诉的诉讼请求与前诉的诉讼请求或前诉所包含的某项诉讼请求完全相反;   2、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否定前诉所蕴含的诉讼请求;   【例如】给付支付可以吸收确认之诉,前诉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后诉被告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未解除。   应当认为,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3、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否定前诉所认定的先决问题;   【例如】前诉在继承纠纷中需确认了婚姻关系成立,后诉要求确认婚姻关系不成立。   应当认为,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4、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否定前诉所认定的基本事实。   【例如】前诉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法院生效判决认定被告不构成违约。   后诉原告又起诉要求确认合同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委会讨论后认为:前诉已认定被告不构成违约,原告又以该事实理由起诉要求确认合同解除,构成重复起诉,应予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抗字第61号民事裁定书)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前诉裁判结果”的理解,可以包括“前诉可能作出的裁判结果”、“前诉未生效判决作出的裁判结果”和“前诉已生效判决作出的裁判结果”。   笔者认为,对于前两种情形,仅要求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否定“前诉可能作出的裁判结果”;对于后两种情形,至少要求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否定“前诉未生效判决作出的裁判结果”,否则可能构成“中止审理”的情形。   重复诉讼答辩状相关内容【2】   【行政诉讼案件案由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各地法院行政案件案由的确定和表述不尽一致,有些法院在这方面作了积极的探索,积累了一些经验。   为规范行政案件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和行政案件的特点,结合行政审判实践经验,现就有关行政案件案由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各级人民法院试行:   一、行政案件案由的构成要素和确定方法   行政案件的案由分为:作为类案件、不作为类案件、行政赔偿类案件。   其确定方法如下:   (一)作为类案件案由的构成要素和确定方法   确定作为类案件案由的基本方法是划分案件的类别,以行政管理范围为“类”,以具体行政行为种类为“别”进行构造。   案由的结构应当具备以下两个要素:   1.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管理范围是指行政主体代表国家管理行政事务的领域。   以行政管理范围作为行政案件案由的第一个要素,将行政案件初步分为“公安”、“工商”、“税务”等行政纠纷,从类上区别开来。   一般情况下,以行政管理范围作为案由的第一构成要素,分类后无需再作分解,如海关、计划生育、税务等,直接以“海关”、“计划生育”、“税务”作为案由第一构成要素;对个别行政管理范围比较宽泛的"领域,如公安行政管理,可细分为治安管理、消防管理等,可以细化、分解后的具体管理范围,将“治安”、“消防”等作为第一构成要素用语。   是否分解,应当结合案件实际,以表述简洁、清楚为原则。   2.具体行政行为种类。   以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或性质,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作为案由的第二个构成要素。   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如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拘留等,不以构成要素出现,而均以“行政处罚”代之。   综合上述两个要素,行政作为类案件案由的结构为:管理范围+具体行政行为种类。   以诉公安机关所作的行政拘留处罚为例,案由应确定为:“治安行政处罚”。   “治安”为公安行政管理范围之下具体的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则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不用具体的处罚形式“拘留”进行表述。   以海关作出没收走水路物品的行为为例,其案由应确定为“海关行政处罚”。   海关管理范围相对窄一些,无需再作分解,可直接以“海关”作为第一构成要素。   (二)不作为类案件案由的构成要素和确定方法   不作为类案件的案由,原则上仍适用上述作为类案件的两种构成要素的结构,但又要体现此类案件的特色,其确定方法是:以“诉”作为此类案件案由的第一个构成要素;以行政主体的类别作为第二个构成要素,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海关”等;以不履行特定行政职责或义务作为第三个构成要素。   以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案为例,案由确定为“诉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   “履行……法定职责”中要求履行的是何种职责,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如可以具体区分为“诉××(行政主体)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诉××(行政主体)不履行行政合同义务”、“诉××(房屋管理机关等)不履行登记法定职责”等等。   (三)行政赔偿类案件案由的构成要素和确定方法   行政赔偿类案件分为两种情况,即一并提起行政赔偿和单独提起行政赔偿。   对于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案件,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案件案由后加“及行政赔偿”一语即可。   如“工商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诉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等。   对于单独提起行政赔偿的案件,案由的确定方法为:行政管理范围+行政赔偿。   以税务工作人员在执法中致人伤亡单独提起行政赔偿之诉为例,如“税务行政赔偿”等。   二、案由适用范围和确定时间   在立案审查阶段,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起诉确定初步案由。   在审理阶段,如果发现初步确定的案由不准确时,应当根据审理后确定的法律关系性质来确定结案案由。   因此,本规定既适用于审查起诉阶段,也适用于审理阶段,但法律文书和卷宗封面等均应以结案案由为准。   三、难以确定案由情况的处理   当出现行政管理范围和具体行政行为种类难以界定、案由难以确定的情况时,可以作为例外情况酌情确定案由。   如起诉乡镇 政府的一些越权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案件,就很难确定管理范围,也很难确定其行政行为的种类,这时,可以用“乡(镇)政府行政处理”、“诉乡(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行政义务”等作为案由。   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在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时,案由可通过概括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方式来确定。   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该通知的过程中有何问题,请注意总结并及时报告我院。   2004年1月14日   行政管理范围   1.公安行政管理   (1)治安管理(治安)   (2)消防管理(消防)   (3)道路交通管理(道路)   (4)其他(公安)   2.资源行政管理   (1)土地行政管理(土地)   (2)林业行政管理(林业)   (3)草原行政管理(草原)   (4)地质矿产行政管理(地矿)   (5)能源行政管理(能源管理)   (6)其他(资源)   3.城乡建设行政管理   (1)城市规划管理(规划)   (2)房屋拆迁管理(拆迁)   (3)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   (4)其他(城建)   4.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   5.工商行政管理(工商)   6.商标行政管理(商标)   7.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   (1)质量监督行政管理(质量监督)   (2)质量检验行政管理(质量检验)   (3)检疫行政管理(检疫)   (4)其他(质量监督)   8.卫生行政管理(卫生)   9.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食品、药品)   10.农业行政管理(农业)   (1)渔业行政管理(渔业)   (2)畜牧行政管理(畜牧)   (3)其他(农业)   11.物价行政管理(物价)   12.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   13.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   (1)公路交通行政管理(公路)   (2)铁路行政管理(铁路)   (3)航空行政管理(航空)   (4)其他(交通)   14.信息电讯行政管理(信息、电讯)   15.邮政行政管理(邮政)   16.专利行政管理(专利)   17.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新闻、出版)   18.税务行政管理(税务)   19.金融行政管理(金融)   20.外汇行政管理(外汇)   21.海关行政管理(海关)   22.财政行政管理(财政)   23.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24.审计行政管理(审计)   25.经贸行政管理(内贸、外贸)   26.水利行政管理(水利)   27.旅游行政管理(旅游)   28.烟草专卖行政管理(烟草专卖)   29.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   30.民政行政管理(民政)   31.教育行政管理(教育)   32.文化行政管理(文化)   33.广播电视电影行政管理 <广电)   34.统计行政管理(统计)   35.电力行政管理(电力)   36.国有资产行政管理(国资)   37.外资行政管理(外资管理)   38.盐业行政管理(盐业)   39.体育行政管理(体育)   40.行政监察(监察)   41.乡政府   42.其他行政管理   行政行为种类   1.行政处罚   2.行政强制   3.行政裁决   4.行政确认   5.行政登记   6.行政许可   7.行政批准   8.行政命令   9.行政复议   10.行政撤销   11.行政检查   12.行政合同   13.行政奖励   14.行政补偿   15.行政执行   16.行政受理   17.行政给付   18.行政征用   19.行政征购   20.行政征收   21.行政划拔   22.行政规划   23.行政救助   24.行政协助   25.行政允诺   26.行政监督   27.其他行政行为   重复诉讼答辩状相关内容【3】   【离婚纠纷民事答辩状范文】   答辩人:____,女,汉族,1974年05月08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关镇人民南路____号7栋3单元1楼4室。   身份证号5329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139872________。   被答辩人:____,男,汉族,1971年06月1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大理市____医院医生,联系电话139873________。   答辩人因____起诉离婚一案,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同意解除与____的婚姻关系   我与____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   正如原告所述,由于双方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且原告在争吵之后多次打电话到被告单位无理取闹,严重影响了被告的生活及工作。   基于双方均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已经多次尝试协议离婚,在协商过程中,双方自2008年6月起一直分居至今,因此,被告同意解除与____的婚姻关系。   二、请求人民法院对双方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共同财产情况:   1、共同财产:位于大理市____大道2号7幢2单元2层201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大理市房权证下关字第20____号,建筑面积108.26平方米,当时购买价为358737.00元,现市值大约为500000.00元左右;   2、共同债务:因购买上述房产向银行按揭贷款25万,目前尚欠银行款项211766.03元。   三、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上的第二条进行的答辩:   1、原告在婚前买给被告的首饰不能算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是原告婚前以缔结婚姻为条件进行的赠与行为,后来双方已经缔结结婚,该赠与物也已经实际交付,赠与合法有效,应该视为被告方的个人财产。   而且,退一步讲,该首饰系被告方的时候用品,根据婚姻法规定,在离婚时也应该归被告所有;   2、原告声称其母亲给双方买房钱30000.00元,与事实不符。   该30000.00元实际是原告母亲在结婚前10天左右拿给女方(被告)的彩礼,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应该属于被告方所有,并非原告所述的共同债务。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的起诉状杜撰事实,混淆视听,其诉讼主张与事实不符,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   日期:______

行政诉讼中被告不提出答辩状庭审时原告可以拒绝质证吗?

被告答辩状不是必须的,堂上质证的是证据,不是答辩状,而对于被告来说,不提交答辩状是一种策略。因为你提交的话,你的答辩状上就必须写明你的辩护理由,对方看到你的答辩状,就可以在庭审前针对性地思考辩论依据。所以很多被告及其律师,干脆就不写答辩状,而原告是必须有答辩状的,这样他们就有准备,在庭上临时提出辩论意见,原告没有准备就可能措手不及。不过你这案子也有问题,没有答辩状不是不开庭的理由,审理时间也严重超期了,看你有没有胆量去法院监察室投诉一下。

如何理解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不提交行吗?

要有证据的呀

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案件法院立案后,原告收到被告的行政诉讼答辩状,因此案是民告官,故法院就是不开庭,

在行政诉讼中我是第三人,有没有必要出庭?

行政诉讼二审上诉人能不能收到被上诉人的答辩状

法律分析:可以,法院会收到被上诉人的上诉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六十五条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行政诉讼中被告何时向法院提供证据,答辩状等材料?

行政诉讼中被告何时向法院提供证据,答辩状材料?行政诉讼一般规定被告必须,在开庭前一小时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和一切可以证明事实的一切证据。

行政上诉状交上以后几天对方给答辩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不提交的话会降低胜诉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款规定:“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发送其他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一百六十七条 原审法院工作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等行为。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中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二、管辖

行政诉讼的答辩状已经交上去一个月了,怎么还不通知开庭时间呢?一般要多久才开庭啊

一般是在一个月左右会安排开庭,可以直接打电话问法官什么时候开庭

提交的行政诉讼答辩状在法律文书的编号上写错了,是否允许补正?谢谢

可以变更的。

行政诉讼不提交答辩状视为放弃答辩权利吗

不是,可以开庭口头答辩。

行政诉讼立案后,被告是15天答辩吗,原告多久才能收到被告提交的答辩状和答辩证据?

收到后被告会把答辩状交给法院,法院会转交给你。

行政诉讼答辩状提交时间能否延期

行政诉讼答辩状的提交时间是不能延期的。我国《行政诉讼法》中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答辩状。除此之外并无对于答辩状提交时间延期的相关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行政诉讼应当如何回应答辩状

原告回应行政诉讼答辩状:原告有权要求看答辩状,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合理期限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对于被告答辨状有不实之处,原告应提供相应证据给法院。【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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