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阅读 / 问答 / 标签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加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建设 和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区近期总体规划范围内,即京津塘高速公路以西的15平方公里(含沿京津塘高速公路的代征绿化用地)的开发、建设和管理。第三条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对开发区内各项建设活动依法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开发区城市规划管理局在业务上受市城市规划管理局领导,规划编制工作受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指导,主要负责以下事项:  (一)按照《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和修订开发区总体规划方案(含各专业总体规划),经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组织编制开发区详细规划方案(含各专业详细规划),报开发区管委会审定并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分别报送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备案。  (三)负责开发区内建设用地集中申报和具体项目用地的规划审批,其中需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根据开发区管委会开发建设计划确定集中征地范围报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审核后,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经批准的用地范围内具体项目的建设用地由开发区城市规划管理局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报送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备案。  (四)负责开发区内建设工程的规划工作,经开发区管委会依据总体规划批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报送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备案。  (五)负责开发区内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及扩大初步设计的审查。  (六)参加开发区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管理或者移交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第四条 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对开发区的房屋、土地依法实施统一管理。开发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在业务上接受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的指导和监督,主要负责以下事项:  (一)依据本市有关部门下达的用地指标办理开发区规划范围内征用集体土地的有关手续,经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送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备案。  (二)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开发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出让手续;出让合同签订后报送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备案。  (三)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开发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审核,经开发区管委会核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代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时报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备案。  (四)负责开发区内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和房屋买卖、出租、抵押、商品房销售等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工作。其中有关房屋买卖、出租、抵押、商品房销售,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土地管理的规定办理。  (五)负责开发区内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物业管理单位行业资质审核工作。  (六)负责与所在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协调处理开发区内房屋拆迁工作。第五条 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批准开发区各类投资项目。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在业务上接受市计划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主要负责以下事项:  (一)依据市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下达的控制规模审核建设项目,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核发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二)负责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国家非限制性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项目,生产性外商独资经营项目,小型基本建设项目,限额以下的更新改造项目,以及投资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的内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审核,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并报市计划委员会备案。  (三)负责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及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需要国家行业归口管理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限额以上的更新改造项目以及投资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内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审核,报开发区管委会核准后,按规定的审批程序逐级上报批准。第六条 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批准在开发区申请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开发区贸易发展局在业务上接受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主要负责以下事项:  (一)负责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含3000万美元)的国家非限制性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合同、章程以及3000万美元以下(含3000万美元)的外商独资非限制性生产性企业章程的审查,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  (二)负责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委托开发区管委会代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核发工作。  (三)负责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确认、考核开发区内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报开发区管委会核准,并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备案。  (四)负责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项下的非许可证、非配额管理的进出口物料的审核,加工贸易合同的审核,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

北京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属于?A行政规章 B行政法规 C行政法律 D地方性法规

  A行政规章  ############  A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为了管理国家行政事务所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的效力低于五种法的形式,但同样是我国法的渊源之一。  北京市是直辖市,其行政机关是人民政府,符合主体要求。  ***********************  B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显然,北京市人民政府不是国务院,主体不适格。  ***********************  C行政法律  法律:按照法律制定的机关及调整的对象和范围不同,法律可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  基本法津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规定和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有基本性和全面性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如《刑法》、《民法通则》、《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  一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或修改的,规定和调整除由基本法律调整以外的,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关系的法律,如《商标法》、《产品质量法》、《国家赔偿法》等。  法律是依据宪法的原则和规定制定的,其地位低于宪法,但高于其他的法律渊源。  显然法律(狭义)是不能由政府制定的,更不用说地方政府了,行政法律的制定主体一定是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  ********************  D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具有地方性,只在本辖区内有效,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显然,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地方人大及常委会,而不是地方政府。  注意上面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不是人民政府,不是行政机关,而是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权力机关制定的。  ################  从制定主体上,一目了然只有A符合主体条件,其他均不符合主体条件。

北京市信息公开有哪些规定?

12项内容政府要主动公开 相比于《条例》,《规定》扩大了主动公开的范围,将食品安全、PM2.5等市民关注的12项社会热点都纳入到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而且要求得非常详细。 具体包括:《规定》要求政府主动公开“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信息;在食品安全方面,要公布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专项检查整治等信息;环保方面,要公布环境核查审批、环境状况公报和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等信息;安全生产方面,要公布生产安全事故的政府举措、处置进展、风险预警、防范措施等信息。 此外,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项目开工和竣工情况,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和退出等信息;招 投标 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应当 招标 的项目等信息;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批准、征收 集体土地 批准、 征地 公告、 征地补偿 安置公示、 集体土地征收 结案等信息;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收费标准调整的项目、价格、依据、执行时间和范围等信息;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的警示信息和良好信息;政府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结果信息;行政机关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的信息;市政府决定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都属于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 突发事件初核情况应及时公布 《规定》将政府主动公开信息的时限由《条例》规定的20个工作日减为15个工作日,并要求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重大突发事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开初步核实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持续公开工作进展和政府应对措施等政府信息。这样可以让市民第一时间了解事件真相和情况进展,也能杜绝谣言产生。 《规定》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监测和澄清机制——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这样一来,网络上例如“秦火火”、“立二拆四”等网络推手专门组织策划并制造炒作的谣言将无生存之地。 如果相关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将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确“秘密”定义 防止以此当“挡箭牌” 《条例》规定不可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规定》在征求意见阶段,就有人建议应明确“国家秘密”等不公开信息内容的定义,以免相关部门以此为借口,拒不公开信息。 《规定》正式出台后明确:国家秘密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 法规 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 》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是商业秘密;涉及身份、通讯、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等信息的属于个人隐私。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规定》设置了“例外条款”: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行政机关决定公开的,应当在书面告知第三方后公开。 遇多人申请可纳入主动公开范围 除政府主动公开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向相关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 《规定》要求申请人提出申请,行政机关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规定》还要求,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未经汇总、加工、分析或者重新制作的政府信息,防止信息作假。 《规定》的一大亮点是个人申请内容可转化为政府主动公开内容——多人就同一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同意公开,且该政府信息可以为公众知晓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将该政府信息纳入主动公开范围;行政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决定予以公开的,申请人也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范围。 这一规定扩大了主动公开范畴,更有利于行政透明,便于社会大众了解相关信息,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 公共图书馆应设政府信息查阅场所 为便于市民获取、了解政府信息,《规定》设置了多种信息公开渠道,包括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报纸、广播、电视;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大厅;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政务微博等网络平台等。此外,市和区、县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则应当向同级行政服务中心、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电子文本,并移送纸质文本。同时,行政机关应当设置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电话,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咨询服务。 《规定》还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情况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北京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是从什么时候施使的? 《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经2014年5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6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7号公布。该《规定》分总则、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监督和保障、附则5章45条,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综合上面所说的,信息的公开也得到了许多群众的支持,群众也可以有参与权、监督权、参与权、让公职人员不做违法事、做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此,一定要清楚 北京市信息公开有哪些规定 ?这样才能更好的约速自己不做违法事,遵守法律 。

北京市市长办公室的邮编及电话是多少

你好我在三亚打工的在三亚打工在工地上受伤了工头不管我该去哪个部门呢

老舍1950年创作了什么,获北京市人民政府授予什么称号

在1950年起老舍写下了以话剧《龙须沟》为代表的大量文艺作品反映人民的新生活,歌颂共产党。1951年12月北京市人民政府授予老舍“人民艺术家”的称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文革”中接管的私房政策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关于私人出租房问题  对“文革”中由房管部门接管的私人出租房,要确认原房主的所有权,发还产权。房主愿意自管的,由房主与房客(包括单位,下同)订立租赁契约,房客向房主交纳房租。租金可恢复到“文革”前市政府规定的私房租金标准的水平。房客由此增加的租金负担,由其所在单位补贴。房主对出租的私房,如确因住房困难,要求收回自用的,应当允许。但必须给房客适当的时间另找房屋。在房客未找到房屋前,房主不得强撵其搬家。房主现住有公房,并且比较宽裕的,在收回出租房自用的同时,必须将所住的公房相应退出。凡房主自愿将出租房出售的,可由房管部门或房客所在单位按照全市统一规定的价格收购。  在“文革”中接管的属于社会主义改造时缓改、漏改的私人出租房,按国务院一九六四年一月十三日国房字二十一号文件的规定处理。第二条 关于房主自住房问题  第一款 房主自住房现仍由原房主居住的,要确认原房主的所有权,发还产权。  第二款 房主自住房在“文革”中被占用,要求收回原房居住的,应先发还其产权,由占房职工所在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将占用的自住房腾退给房主,一时腾退不了的,可分期腾退。同时,房主应将“文革”以来住进的公房(包括私房被接管时共居一处,现已分居的亲属所住的公房)相应退出。在被占用的自住房未腾退前,由房客暂租用,并向房主交纳房租。租金标准及补贴办法,与第一条规定的私人出租房相同。对暂时租用房主自住房的房客,其所在单位应积极设法将其迁出,但房主不得强撵其搬家。  第三款 房主自住房被占用,腾退原房确有困难,或者本人不要求迁回原房居住,而申请住用公房的,可按本市目前一般住房水平为房主安排适当的公房,但安排的数量按建筑面积计算不得超过其被占用自住房的建筑面积。房主住进公房后,其被占用的原私人自住房,由房管部门或占用单位收购。房主自住房被占用现住房不困难,同意将被占用的自住房出售给国家的,可予以作价收购。  第四款 在落实被占用的房主自住房时,应把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高级知识分子、知名人士中的住房困难户以及一般房主中的严重困难户放在优先地位。  第五款 房主自己换出的自住房,不属于腾退范围。其产权问题,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第六款 腾退被占用的房主自住房实行“谁占谁退”的原则,所需的房屋,通过三条渠道逐步解决:一、市属有新建住宅的单位,凡占用了房主自住房的必须逐年从新建的住宅中拿出百分之二十(占用私房少的需要多少拿多少),用于落实私房政策。二、有建房资金、但无独立建房条件的单位,要集资建房或买房,用于落实私房政策。三、既无新建住宅又无建房资金的行政、事业单位,由市财政拨款建房解决。第三条 关于私房房价问题  本市私房价格由政府统一规定。由于原订私房价格偏低,市政府已批准市房地产管理局(82)第308号《关于调整房屋价格的请示》,适当调高了私房价格,并从一九八二年八月一日起执行。第四条 关于接管期间的租金结算问题  过去十多年中,房主自住房交出产权后,向房管部门交纳了租金;私人出租房被接管、房主自住房被占用后,房客也把租金交给了房管部门。私房由国家接管后,房管部门收得的房租,远远抵不上维修、管理这些房屋的开支,特别是一九七六年地震后,国家又花了大量的投资和材料修复或加固了被震毁的房屋,市财政为此补贴了约七千万元。在清退房租时,应扣除维修费(包括震毁后的修复或加固费)、管理费和房主应交的房产税。为了使这项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应本着宜粗不宜细的精神,区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第一款 发还产权由房主自管的私房,要以房主或房客在此期间应交房租和房管部门付出的修缮费、管理费和房产税进行结算。结算的办法是:以应交的租金为基数统一扣除百分之十的房产税,百分之十五的管理费和一定比例的修缮费,所余部分退还房主,不足部分由房主补交。修缮费按接管期间的修缮量分为小修、中修、大修三种。小修费用相当房租的百分之四十五,中修费用相当房租的百分之六十五。在扣除各项费用后,经小修的房屋,房主可得应交房租的百分之三十,经中修的房屋,房主可得应交房租的百分之十。经大修的房屋,所交房租不足以抵偿修缮费的部分,房主应补交。一时无力交纳的,可分期补交。房主或房客在接管期间欠交的房租,要在这次结算时一并补足。  第二款 由房管部门或使用单位收购的私房,以及征用、拆除的私房均按房管部门接管时的房屋状况或私房蓝图所记载的质量作价,并按小修标准结算房租。  第三款 房主被占用的自住房暂腾退不了而房主又无力自管,可委托房管部门管理,所收房租在扣除修缮费、管理费和房产税后,有余的退给房主,不足的由国家补贴。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施工秩序减少施工噪声扰民的通知的详细内容

一、建设工程所在地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安交通、环保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等单位协助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做好工程周围居民的工作,共同维护正常的施工秩序,以保证城市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在各区、县政府的领导和有关街道办事处的组织下,由街道办事处、居民代表、派出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参加,共同开展创建文明工地活动。   二、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工程建设的有关工作;施工单位要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科学合理地组织施工,积极创建文明安全工地。   (一)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保证首都城市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并经工程所在地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施工方案中应当包括防止或者减轻噪声污染扰民的措施。   (二)施工单位要教育施工人员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维护群众利益,尽力减少工程施工给当地群众带来的不便;当地群众要积极支持城市建设,维护施工单位正常施工。施工单位和当地群众要自觉遵守《首都市民文明公约》,建立起相互理解信任,相互支持配合的良好关系。   施工单位违反规定,未在施工现场采取防范措施或者未经批准在夜间进行超噪声限值施工的,由负责批准开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并按严重违章施工处理,暂扣或者吊销施工许可证。   三、国家和本市重点工程一般建设项目的土方工程以及按照设计要求必须连续施工的工程,需要在22时至次日6时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向工程所在地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到工程所在地区的环保部门备案。未经批准,禁止施工单位在22时至次日6时进行超过国家标准噪声限值的作业。   (一)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公布连续施工的时间,向工程周围的居民做好解释工作。   (二)开挖土方量10万立方以上或者需连续运输土方15日以上的深基础作业,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指定行车路线的专用通行证。   四、工程开工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成立群众来访接待处。接待处要认真接待来访的居民,接受并处理关于施工噪声扰民的意见,并于3日之内给予答复。   (一)单位和个人受到施工干扰,可到施工现场的群众来访接待处投诉。投诉未得到处理的,可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对群众的申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公安、环保、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妥善处理,并于10日之内答复当事人。   (二)单位和个人对工程所在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多人申诉同一问题时,应推举5人以下代表提出申诉意见。   五、居民以施工干扰正常生活为由,对经批准的夜间施工提出投诉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环保部门申请,由环保部门按国家规定的噪声值标准进行测定。施工噪声超过标准值时,环保部门应当确定噪声扰民的范围,并出具测定报告书。   (一)凡经环保部门测定,并确定补偿范围和签定补偿协议的,签约双方应当按照协议认真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约。   (二)建设单位对确定为夜间施工噪声扰民范围内的居民,根据居民受噪声污染的程度,按批准的超噪声标准值夜间施工工期,以每户每月30元至6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   (三)因各类抢险施工造成噪声扰民的,对附近居民不予补偿。由抢险工程所在地的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抢险工程周围居民的工作,确保抢险工程顺利进行。   (四)建设单位应当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组织下与接受补偿的居民签定补偿协议,补偿费由工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组织发放。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施工正常进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进入施工现场或者在交通道路上设置障碍,阻止施工车辆正常进出;严禁向施工现场投掷各种物品或者殴打施工人员、破坏生产设备及其它公物。   七、依法严肃处理各种扰乱正常施工秩序的行为和责任人。以各种理由擅自进入施工现场或者在交通道路上设置障碍、阻止施工车辆正常进出的,由公安机关强行拆除障碍、将责任人带离现场,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理;对组织煽动居民扰乱正常施工秩序的主要责任人,要依法予以处罚;给施工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赔偿;扰乱正常施工秩序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北京保障性租房条件是什么

1、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北京户口;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口;2、家庭人均收入或者单身居民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北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淮;3、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北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4、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北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5、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提出申请时未在北京市和国内其它地区享受住房保障;6、北京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北京保障性住房购买条件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家庭申请的,其全部家庭成员应当具有北京户口。家庭成口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北京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北京户口;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北京户口;2、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北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3、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北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4、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北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5、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内未在北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转让过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6、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未在北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购买过具有保障性质或其他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但作为家庭成员的子女在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的年龄条件后申请购买保障性房的除外;7、北京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其年龄条件和面积标准由北京市政府另外制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1997修正)

第一条 为严格控制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制止乱占滥用耕地建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本市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建设个人住宅用地,均按本规定管理。第三条 村民建房用地,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认真执行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禁止乱占耕地、滥用土地。第四条 村民新建住房,应在原宅基地内安排;原宅基地无法安排的,应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包括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调整出的宅基地)或其他非耕地。  村内无空闲地或非耕地,确需占用耕地建房的,必须先在本村开发相当新建住宅用地面积两倍的荒地后,方可占用耕地。  按照规划进行新农村住宅建设的,一般应在原址改建。确需易址新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附旧址复垦计划,经区、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五条 占用耕地建房的村民,必须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菜地的,还须参照《北京市新菜地开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第六条 村民每户建房用地的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情况确定,但近郊区各区和远郊区人多地少的乡村,最高不得超过0.25亩;其他地区最高不得超过0.3亩。  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多于本条前款规定的用地标准的,可按每户最高不超过0.4亩的标准从宽认定,超过部分按照乡村建设规划逐步调整。  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要按照每年土地利用计划,向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下达村民建房用地控制指标。第七条 村民申请建房用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房分居;  (二)现有宅基地(包括1982年以前划定的老宅基地)按所在区、县规定的建房用地标准无法扩建。  出卖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受理。第八条 村民建房,占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或其他非耕地的,报乡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区、县土地管理机关备案;占用耕地的,经乡人民政府同意,区、县土地管理机关审核,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 村民全家迁出本村或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后另有住房的,其原宅基地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上的房屋和其他附着物应由原房屋所有人自行拆除;也可经乡人民政府批准,按照规定的价格出售给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的村民。第十条 位于规划市区范围内的村镇,可按城市规划要求并经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批准,建设村民住宅楼,但不得进行土地和房屋开发经营。第十一条 非法占地建房,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批准的,责令建房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没收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房屋。  干部利用职权,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地建房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理外,并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二条 土地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肃执法。  审批机关越权审批的,批准文件无效,除由建房者拆除所建房屋,退还占用的土地外,对审批机关的直接责任人或主管负责人应追究行政责任。村民所受到的损失,由越权审批机关赔偿。对徇私偏袒、弄虚作假、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的,由其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年北京落户政策又要放宽

北京市落户政策分为不同种类。其中,夫妻投靠北京夫妻投靠落户的条件较为严苛。在结婚年龄限制设定上,按照年龄增长呈现阶梯式递减。如果申请人年满45周岁,要求夫妻双方结婚满10年,如果申请人年满46周岁,不满55周岁,要求夫妻双方结婚满5年,如果申请人年满55周岁的,结婚应满2年。但是,北京户口配偶随迁年龄政策投靠人超过45周岁不超过55周岁的,结婚应满5年;超过55周岁的,结婚应满2年;随迁子女年龄原则不超过18周岁,且符合我市计生政策。而北京市的积分落户政策也进行了调整。北京市的积分落户政策,每年一次,在每年的4月16号,发布上一年的积分落户分数线。北京积分落户需要满足的四个条件:有北京市居住证;不超过退休年龄;连续七年在京缴纳社保;无刑事犯罪记录。同时,在每年的5月份,会发布具体的积分落户分数线,分数线根据当年申报人数和排名决定。以上就是关于北京落户政策的有关信息。由于每年政策都可能有变动,建议您在办理前再次查询最新的政策。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提案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及时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意见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以下简称政协)委员的提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政府委、办、局等工作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是指全国、市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交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区、县政府研究办理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统称建议)。  本办法所称政协委员提案,是指全国、市政协委员向本级政协全体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后交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区、县政府研究办理的书面提案。第三条 市政府办理建议、提案工作,在市长领导下,由常务副市长分管,办公厅负责具体组织、指导、检查、催办。  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区、县政府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由主要领导人负责,办公室主任分管,并指定科室或专职、兼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第四条 承办建议、提案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区、县政府(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市实际情况,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办理,讲求实效,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做到件件建议、提案都有答复。第五条 建议、提案由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办理的,承办单位均应主动做好协调工作。协调不了的,由承办单位的主管委、办负责协调;承办单位不属于同一委、办主管的,由主办单位的主管委、办负责协调或由市政府有关领导协调。第六条 全国、市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和全国政协提案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建议、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厅登记分发至承办单位;市政协委员的提案,市政协办公厅直接分发至承办单位。  承办单位收到建议、提案后,应确定具体承办责任人员;对确实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建议、提案,应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申明理由退回市政府办公厅或市政协办公厅,不得自行转送其他单位。第七条 承办单位对建议、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应认真调查研究,提出处理方案,经主管领导审定后组织落实;建议、提案提出的比较集中的全市性重大问题,可按行政隶属关系报请主管副市长审批。  承办单位在办理建议、提案过程中,可以采取函件、电话、当面对话等方式,加强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共同商量解决办法。第八条 承办单位收到建议、提案后,应于3个月内办理完毕并书面答复。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办理的建议、提案,由主办单位负责汇总作书面答复,也可以联名书面答复。对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先当面征询对办理结果的意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名提出的建议、提案,征求第一位签署人意见),一般在取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同意或谅解后,再作书面答复。  承办单位的主管领导,对办理建议、提案的书面答复应严格审查,并亲自签发。第九条 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的书面答复,由承办单位拟文报市政府办公厅,由市政府办公厅函复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的书面答复,由承办单位直接函复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同时抄报市政府办公厅和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室或市政协办公厅。  承办单位应将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按要求进行分类,在建议、提案复文上标明类别。建议、提案的原件、复文稿件以及办理过程中的其他有关材料,应按档案管理的规定存档。第十条 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复文后,由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室函询人大代表对办理结果的意见。征询意见后需要重新办理的,由市政府办公厅通知承办单位重新办理。第十一条 市政府办公厅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度和质量逐月进行检查,必要时可向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区、县政府通报检查结果。第十二条 市、区、县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对办理建议、提案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承办人员,给予表彰或奖励;对丢失积压建议、提案或在办理工作中相互推诿、敷衍塞责,贻误工作或产生不良影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可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市区河道两侧隔离带的规定(1994修改)

一、市区河道隔离带范围  市区河道按其所处位置和主要功能分为风景观赏河道、水源河道和排水河道三类。  (一)风景观赏河道两侧隔离带宽度,以规划河道上口线为准,根据各地段具体情况,两侧各向外划五十米,或七十米,或一百米。这类河道包括:  (1)昆明湖--玉渊潭--南护城河--通惠河花园式河道环;  (2)长河--北护城河--亮马河--水碓湖--通惠河花园式河道环;  (3)土城沟花园式河道(小西门经黄亭子往东至坝河);  (4)其他风景观赏河道:永定河引水渠(电站闸--罗道庄)、双紫支渠下段(京密引水渠--长河)、体育馆水系上段(亮马河--东直门大街)、清河(安河闸--清河镇)、万泉河(万泉庄--清河)、坝河(东北城角--酒仙桥)、通惠河(高碑店湖--通县)、莲花河(莲花池--万泉寺铁路桥)、凉水河(万泉寺铁路桥--大红门闸)等。  (二)城市水源河道两侧隔离带宽度,以规划河道上口线为准,两侧各向外划一百米。这类河道包括:  (1)永定河引水渠的市区部分(从三家店拦河闸到电站闸);  (2)南旱河(自颐和园的团城湖到永定河引水渠的电站闸)。  (三)城市排水河道两侧隔离带宽度,以规划河道上口线为准,两侧各向外划五十至七十米,其排水支沟隔离带宽度为二十至三十米,这类河道包括:  (1)坝河(酒仙桥--温榆河);  (2)清河(清河镇--温榆河);  (3)凉水河(大红门闸--马驹桥);  (4)其他支沟:北旱河、小月河、沟泥河、北小河、亮马河下游、新开渠、水衙沟、丰草河、马草河、小龙河、大柳树沟、肖太后河上段、大羊坊沟等。  以上三类河道隔离带各地段宽度详见附表。二、在城市建设区范围内的风景观赏河道隔离带,必须逐步进行绿化,形成滨河绿化带。在非建设区的河道隔离带内的土地,可以继续耕种,鼓励植树造林、种花植草。  河道隔离带内可以按规划修路,埋设必要的市政管线,修建少量园林小品及必要的附属设施,如闸房、游船码头等。三、在隔离带内,不准建造生产和生活用房以及各类临时棚屋,不准堆料、堆垃圾,不准取土挖砂石。个别确属十分必要的施工临时设施,应按临时占地的规定从严审批,并由批准机关监督其在工程完工后立即拆除,恢复地貌。四、在隔离带内过去经过批准已经建设的单位(不含违法建设的单位),原则上不再扩大用地和新增各类建筑;现有房屋如确需建时,应尽可能迁建或退到隔离带以外进行改建,各类新建房屋应一律按规划进行建设。  隔离带内的现有农村居民点和工副业点,原则上也不再扩大用地,可根据批准的农村建设规划进行调整改造,并尽量多保留一些绿化用地。五、凡违反本规定在河道隔离带内占地建房者,均按违法建设处理。附件:            各类河道隔离带各地段宽度表────┬────┬──────────┬───┬─────┬─────河道类别│河道名称│   起始地段    │隔离带│隔离带宽度│ 备注    │    │          │长度(│ (类) │    │    │          │公里)├──┬──┤    │    │          │   │右岸│左岸│────┼────┼──────────┼───┼──┼──┼─────一、水道│永定河引│三家店拦河闸 ̄电站闸│14.3 │100 │100 │朝向下游。河道  │水渠  │(四号跌水)    │   │  │  │左侧为左岸────┼────┼──────────┼───┼──┼──┼─────    │南旱河 │团城湖 ̄电站闸(四号│7.9  │100 │100 │    │    │跌水)       │   │  │  │────┼────┼──────────┼───┼──┼──┼─────二、风景│    │          │   │  │  │观赏河道│    │          │   │  │  │────┼────┼──────────┼───┼──┼──┼─────    │京密引水│绣漪桥 ̄长河闸   │3   │100 │100 │    │渠   │          │   │  │  │────┼────┼──────────┼───┼──┼──┼─────    │    │长河闸 ̄罗道庄   │4.2  │100 │70 │────┼────┼──────────┼───┼──┼──┼─────    │永定河引│罗道庄 ̄三环路桥  │1.2  │100 │100 │    │水渠  │          │   │  │  │────┼────┼──────────┼───┼──┼──┼─────    │    │玉渊潭出口 ̄木樨地 │0.9  │70 │70 │────┼────┼──────────┼───┼──┼──┼─────    │    │木樨地 ̄甘雨桥跌水 │1.7  │50 │30- │    │    │          │   │  │50 │────┼────┼──────────┼───┼──┼──┼─────    │南护城河│甘雨桥 ̄西南城角  │3.5  │到原│60 │西红线尚未    │    │          │   │西红│  │建设地区预    │    │          │   │线 │  │留30米绿地────┼────┼──────────┼───┼──┼──┼─────    │    │西南城角 ̄内环西侧延│2   │150 │60 │    │    │长路        │   │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的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道路、公路上运输砂石、土方、混凝土、灰浆、灰膏、煤炭、垃圾、渣土、废弃材料等流体和散装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市或者区、县环境卫生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运输车辆准运证件,与环境卫生管理机关签订防止运输车辆泄漏、遗撒责任书;  (二)运输流体和散装货物时,必须使用有准运证件的运输车辆;  (三)设专人负责运输车辆的管理,制定运输车辆管理责任制度并组织实施,加强对驾驶人员的教育和管理;  (四)建立运输车辆使用、维修、检查制度,加强对运输车辆的日常检查和维修,严禁使用不符合条件的车辆运输;  (五)运输车辆不得超量装载,装载工程土方,土方最高点不得超过槽帮上缘50厘米,两侧边缘低于槽帮上缘10厘米至20厘米,装载建筑渣土或者其他散装材料不得超过槽帮上缘;  (六)运输车辆驶出施工现场前,必须将车辆槽帮和车轮冲洗干净;  (七)运输车辆必须按照环境卫生管理机关依法批准的运输线路、时间、装卸地点运输和卸倒;  (八)运输散装货物的车辆必须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沿途泄漏、遗撒;  (九)运输时发现沿途有泄漏、遗撒的,必须及时清扫干净。第四条 运输车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环境卫生管理机关核发的准运证件;  (二)运输散装货物的车辆,四周槽帮牢固可靠、无破损,挡板严密;  (三)运输流体货物的车辆,必须使用不渗漏的容器装载运输。第五条 运输车辆的使用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有准运证件的车辆从事流体和散装货物的运输;  (二)与运输单位签订防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协议书,对运输单位和运输车辆进行督促检查;  (三)运输建筑施工材料、土方、渣土的,要在施工现场运输车辆出口处内侧,铺设长度不小于25米,宽度不小于出口处宽度的混凝土路面,并在出口处设置冲洗车轮的设备及相应的排水和泥浆沉淀设施。第六条 拖拉机、兽力车和农用运输车不得在本市三环路以内地区或者禁止通行的其他地区从事流体和散装货物的运输。第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组织视情节轻重,予以下列处罚:  (一)使用无准运证件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运输车辆从事运输的,对运输单位处以500元至3000元罚款;  (二)运输散装货物的车辆未密封、包扎、覆盖或者运输流体货物的车辆未使用不渗漏容器的,对运输单位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元罚款;  (三)运输车辆沿途泄漏、遗撒的,责令运输单位清扫被污染的路面,并对其处以每污染一平方米罚款2元的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元罚款;  (四)运输车辆车轮带泥行驶的,责令运输单位清扫被污染的路面,并对其处以每污染一平方米罚款1元的处罚;  (五)运输车辆的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在施工现场运输车辆出口处内侧设置混凝土路面、车轮清洗设备及相应的排水和泥浆沉淀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每逾期一天处以50元罚款。  在本市重点地区、重点道路上发现运输单位有本条第(三)、第(四)项所列行为的,可对其加处1倍的罚款。  本市的重点地区、重点道路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划定。第八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运输车辆装载货物捆扎不牢固、封盖不严密,运输途中泄漏、遗撒的,可对驾驶员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  拖拉机、兽力车和农用运输车在本市三环路以内地区或者禁止通行的其他地区从事流体和散装货物运输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第九条 任何人都可以对运输车辆泄漏、遗撒的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和奖励。第十条 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组织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或者因执法不严而使其责任区内运输车辆泄漏、遗撒现象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北京老年食堂政府每年补贴多少

北京老年食堂政府每年补贴10万元市财政资金补贴。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北京市政府为老年食堂提供了一定的资金补贴,以支持老年食堂的运营和服务。

北京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周立云是什么级别

周立云 副厅级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日期: 2009-01-15 【字号 大 中 小】 京政任〔2008〕134至172号 市人民政府2008年11月14日第16次常务会议决定: 鲁勇任北京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正局级)。 周立云任北京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免去李伟、王晓明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职务。 免去孙康林、张建东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兼)职务。 ——————————————————————————————三楼不懂就不要误导楼主,什么 “省级人大秘书长与市政府秘书长平级,都为正部级”都说出来,笑死了,一点政治常识和机构编制常识都没有!省级人大秘书长这个职位是正厅级干部!直辖市政府秘书长也是正厅级的,不是你所谓的什么正部级。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资委设20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负责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议案、建议、提案、保密、政府信息公开、外事、安全工作以及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党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资产管理和接待联络工作。(二)政策法规处。起草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政策性文稿审核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研究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承担机关的法律事务。(三)规划发展处。研究提出本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以及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布局和企业结构调整,审核所监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工作;承办所监管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审核工作;综合掌握和汇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整体情况。(四)企业改革处。研究提出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和管理现代化工作;推进所监管企业股份制改造、上市、重组、合资等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加强土地资产管理工作。(五)企业改组处(北京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办公室)。编制并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兼并破产计划,研究提出有关债权损失核销和职工安置等方案;对所监管企业改组和关闭破产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指导;指导所监管企业分离办社会负担、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富余人员分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六)业绩考核处。完善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综合考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综合研究国有经济和重点企业运行情况;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对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进行调控;研究拟订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激励办法并组织实施;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所监管企业负责人和职工福利保障。(七)统计评价处(清产核资办公室)。承办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的有关工作;建立和完善本市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执行国家制定的考核标准;建立健全所监管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并组织实施;建立本市国有资产统计信息网络,根据有关规定对外发布统计信息;指导所监管企业的信息化工作;拟订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清产核资的政策及制度、办法,组织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承担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工作。(八)产权管理处。拟订本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及市政府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损失的核销工作;研究提出所监管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处。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拟订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制度工作;承办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有关工作;对国有资本收益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十)综合处。负责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合有关部门协调所监管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承担指导和监督区县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工作;承办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涉及所监管企业需要市国资委配合和协调的有关工作。(十一)审计工作处。负责联系、协调有关部门和机构对所监管企业进行审计监督;负责组织实施对所监管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指导所监管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十二)董事会工作处。负责指导和规范所监管企业董事会的业务工作,受理有关工作报告;指导派出国有董事的业务工作,联系所监管企业职工董事;对所监管企业董事会、派出国有董事的工作进行评价考核。(十三)北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监事会工作处)。研究拟订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计划、方案和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审核、报送监督检查报告和专项报告,汇总分析监督检查工作情况,督促有关问题的整改落实;承担国有企业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协调和处理国有企业监事会行使职权的相关事宜;指导和规范所监管企业监事会的业务工作,联系所监管企业职工监事。(十四)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一处。承担对所监管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方案。(十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二处。负责所监管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人才工作的宏观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指导和组织协调所监管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十六)党群工作处(党委组织部、党委统战部)。负责所监管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工作;协调所监管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工青妇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政工职称评定等方面的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十七)宣传工作处(党委宣传部)。负责所监管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教育培训、宣传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十八)信访工作处。负责机关的信访及维护稳定有关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信访和维护稳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十九)研究室。承担调查研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所监管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改革发展和领导班子建设等重大问题的工作;起草重要文件和报告。(二十)人事处。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队伍建设等工作。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工会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工会工作。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组织、指导所监管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市国资委设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处由北京市监察局实行派驻,市国资委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北京市监察局派驻的监察处合署办公。

北京2018年将精简多少政府网站?

24日从北京市政府办公厅了解到,北京市提出,到2018年底,在各项服务“提质不减量”的前提下,把全市1042家各类政府网站精简90%以上,只保留80多家。据介绍,北京市目前共有政府网站1042个,其中市政府门户网站1个;市级部门网站95个,垂直管理单位网站115个;16个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有网站831个。北京市提出,对其中960个政府网站整合,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区级及以下政府网站的规范整合工作。按照计划,北京政府网站将只保留80余家,实现“一区一网、一部门一网”,整合比例预计为93%。伴随政府网站精简,北京将整合全市政务服务资源与数据,加快构建权威、便捷的一体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形成互联互通的政务信息资源库,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计划到2020年底,建成高效惠民的网上政府。此外,北京还计划在政府网站搭建统一的互动交流平台,建立网民意见建议的审看、处理和反馈等机制,力争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同时也会更注重网站的用户体验,为群众提供个性化、便捷化、智能化服务。把办事效率提高更好。

北京市市长热线电话是多少

12345,一般都是这个。满意请采纳。

北京现代悦动是否使用锦湖轮胎

大部分都用锦湖,也有一部分韩泰,他们三家都是韩国的,韩国车当然优先配套本国的轮胎品牌,锦湖轮胎的英文商标:KUMHO。韩泰轮胎英文商标:HANKOOK.可以自己看下具体装的什么品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决定(2003)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41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决定》已经2003年11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王岐山 二00三年十二月一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300元的部分,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80%,个人支付20%。”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本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2月20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机动车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等13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2014)

一、北京市机动车市场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5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二次修改)  1.删去第八条。  2.删去第十三条第(二)、(六)项。二、北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实施办法(1993年8月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1号令发布,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修改)  1.删去第五条。  2.删去第六条。  3.第七条修改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合并、分立,必须坚持自愿、平等的原则,由有关各方签订协议,处理好债权债务和其他财产关系,妥善安置企业人员。”三、北京市人才招聘管理办法(1998年9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发布,根据2004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修改)  删去第九条。四、北京市人才招聘洽谈会管理办法(1998年9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号令发布,根据2001年8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2号令修改)  第十条修改为:“市或者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人才招聘洽谈会的组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五、北京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1999年8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4号令发布)  删去第十二条。六、北京市职业介绍管理规定(2000年6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7号令发布,根据2004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修改)  删去第六条第二款。七、北京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00年12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7号令发布)  1.删去第十条。  2.第十八条修改为:“承揽信息化工程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二款和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市经济和信息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八、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2年4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3号令公布,根据2007年3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7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10年8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2号令第二次修改)  1.删去第七条第一款。  2.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设立的面向本市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项,在评审、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3.删去第二十六条。九、北京市住宅区及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2003年8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2号令发布)  删去第七条。十、北京市实施《婚姻登记条例》若干规定(2003年11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7号令发布)  第二条修改为:“一方或者双方为本市居民的婚姻登记,由本市区、县民政局办理。”十一、北京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1995年11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1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2年2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2号令第二次修改)  第七条修改为:“工业用盐和其他各类非食用盐由市商务行政部门指定的批发单位负责供应。市商务行政部门指定的批发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组织进货;用盐单位必须根据实际需要从市商务行政部门指定的批发单位进货。”十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使用煤炭质量的监督规定(1999年10月2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2号令发布)  1.第三条修改为:“用煤单位使用的煤炭质量应当符合本市煤炭质量地方标准的规定。”  “本市禁止使用不符合本市地方标准的煤炭及制品。”  2.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用煤单位在购煤后,应当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煤炭质量进行检验;经检验不符合标准的,不得使用。”  3.第六条修改为:“用煤单位违反本规定,使用不符合本市地方标准的煤炭及制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十三、《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8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3号令发布,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修改)  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因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外,还需提交使用林地审核手续。”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机动车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等13项规章主管部门的称谓、个别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机动车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等13项规章依照本决定修正后重新公布。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的决定(2021)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建筑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一)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二)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对本条前款规定的可以不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范围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二、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土方作业量大的市政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已取得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等规划批准文件,施工现场符合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可以先期开展土方、护坡、降水等作业,但是最迟应当在主体工程施工前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三、将第六条修改为:“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四、将第十条修改为:“发证机关应当及时审查建设单位的施工许可申请,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不齐备的,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文件。  “申请人提交文件齐备,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发施工许可证;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发证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发证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建筑工程用地进行现场踏勘。”五、第二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对不需要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管理、服务和指导。”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正后重新公布。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提案办法(2014)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做好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以下简称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保障人大代表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发挥政协在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中的作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承办单位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提案,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是指全国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提出的,需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需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承办单位办理的代表或者代表团提出的议案(以下简称建议)。  本办法所称政协提案,是指全国政协委员、市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提出的,需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以下简称提案)。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由市长负责,常务副市长分管,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具体组织、指导、检查、督办、协调等工作。  承办单位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由其主要负责人负责,分管负责人组织落实,并指定部门具体负责。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责任制度,对建议、提案实行分类管理,严格办理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办理,并按期答复。第二章 交办第五条 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提案,以及市人大、市政协闭会期间的建议、提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建议、提案内容商有关单位提出交办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交承办单位办理。  市人大会议、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建议、提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建议、提案内容商有关单位提出交办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有关会议研究决定,交承办单位办理。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提出的交办意见应当明确建议、提案的承办单位和答复截止日期。建议、提案需要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的,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第六条 承办单位收到建议、提案后,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建议、提案,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说明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同意后,将建议、提案退回。承办单位不得擅自滞留或者自行转办建议、提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对承办单位退回的建议、提案,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另行交办。第三章 办理第七条 承办单位应当对建议、提案进行认真分析,集体讨论研究确定本单位办理建议、提案工作方案,根据所反映问题的类别和性质,依据法定职权、工作程序和条件,确定办理的方式、途径和方法。第八条 承办单位应当确定具体承办建议、提案的责任人。对于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研究办理;确有必要的,承办单位可以报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协调办理。第九条 承办单位办理建议、提案,应当加强同代表、提案者的联系,充分听取其意见,理解其具体意向,并就办理情况与代表、提案者及时进行沟通。承办单位可以与代表、提案者单独沟通,也可以集中沟通。第十条 建议、提案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的,会办单位应当与主办单位密切配合,及时向主办单位提交会办意见;主办单位应当及时综合各会办单位意见,提出答复意见,并抄送会办单位。根据需要,主办单位可以会同会办单位共同听取代表、提案者的意见,会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当重视采纳代表、提案者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对于应该解决且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解决;对于应该解决但短时间内难以落实解决措施的,应当列入工作计划,逐步解决;因为客观条件所限,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当向代表、提案者充分说明原因。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办理建议、提案,应当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确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答复应当针对建议、提案的内容,采用公文形式,并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第十三条 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提案,由承办单位提出答复意见,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人民政府答复。  市人大代表建议、市政协提案,由承办单位提出答复意见并予以答复。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非法买卖公有房屋使用权的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管理秩序,保护公有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非法买卖公有房屋使用权,是指以出卖、倒卖公有房屋(包括房地产管理局、房屋开发经营企业和其他单位管理的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房屋,以下简称公房)使用权非法牟利的行为。  在本市城区和郊区城镇(含工矿区,下同)区域内,对非法买卖公房使用权的行为人和其他参与人,依照本规定处理。  本规定施行前非法买卖公房使用权尚未处理的,也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非法买卖公房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机倒把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  一、倒卖公房租赁合同及其他使用凭证,或以其他形式变相倒卖公房使用权的;  二、承租人(含其他使用人,下同)以营利为目的,出卖或变相出卖承租的公房使用权的;  三、为买卖公房使用权的投机倒把活动提供方便条件的。  对投机倒把行为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条 非法买卖公房使用权尚不构成投机倒把的,由房地产管理机关按违反公房管理的行为处理,没收非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对卖方处相当于非法所得或非法买卖价款一倍以下的罚款;对卖方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可提请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追究行政责任。第五条 非法买卖和以非法买卖取得公房使用权的合同、协议以及进住凭据一律无效。  对非法买卖使用权的公房,由产权人收回;已被非法占用的,由房地产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腾退;产权人参与非法买卖公房使用权活动的,其公房由查处机关没收。  倒卖公房使用权人为方便出卖人而为其购买的房屋,应视为出卖人的非法所得,由查处机关依法没收。  查处没收的公房,一律交市房地产管理局。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房地产管理机关在查处非法买卖公房使用权案件中,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权对非法买卖使用权的公房予以查封和采取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强制措施。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房地产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条 房地产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为非法转让公房使用权提供方便或弄虚作假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属于房政管理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属于工商行政管理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1年9月20日起施行。1987年8月28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10项的有关规定按本规定修订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1997)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12号 1997年12月31日)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第十八条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逾期不办理《暂住证》或者暂住期满未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的,责令补办,并处以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离京;  “(二)涂改、转借、冒用《暂住证》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暂住证》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视情节轻重吊销《暂住证》;  “(三)单位或者个人容留无《暂住证》的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居住的,责令改正,并按每留住一人处以100元以下罚款;为其提供经营场所的,责令改正,并按每容留一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对不履行治安责任保证书规定的治安责任的,处以警告,并可处以月租金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  “(五)外地来京人员拒绝、阻碍公安人员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的若干规定(97修正)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全面执行《条例》和本规定。二、市人民政府建立节能工作办公会议制度,研究贯彻国家有关节能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决定全市节能工作的重大问题,部署、协调全市节能工作。  市人民政府节能工作办公会议由分管能源工作的副市长主持,以市经委、市计委等有关委、局和各供能主管部门的负责同志为成员。三、市节约能源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办)是全市节能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条例》和本规定,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落实市人民政府节能工作办公会议决定事项。  (二)会同有关部门规定节能技术政策和节能管理的措施、制度、标准,配合有关部门制定节能规划和计划,并督促实施。  (三)协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节能技术开发、技术改造和技术培训。  (四)组织全市用能节能的监测、检查和考核评比。  (五)统筹、协调各部门完成节能工作任务。四、市节煤、节电、节油等专业节能办公室,是受市政府委托设在各供能部门负责全市专业节能的管理机构,在供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上受市节能办领导,其主要职责:  (一)执行市人民政府节能工作办公会议的决定事项。  (二)组织制定专业节能规划、计划,规定专业节能措施和管理办法,并对专业的用能节能进行监督检查。  (三)参与制定节能法规、规章、制度、标准的起草工作。审查专业的节能技措项目,并检查执行情况。  (四)负责专业节能的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组织推广专业节能的新技术、新产品和先进经验。  (五)完成市节能办布置的其他工作。五、市统计局要建立全市用能节能统计体系和定期报表制度,加强对全市能源统计工作的管理。六、市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市能源计量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本市用能节能标准并监督执行;监督检验能源产品质量。七、企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节能管理机构,根据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的综合能耗考核定额和单项消耗定额,结合具体情况,定期对企业主要耗能产品制定先进、合理的能源消耗定额,并认真进行考核。  企业主要耗能产品和设备能源消费“最高限额”,由市节能办制定并公布。  企业要加强用能节能统计、计量等项基础工作,配齐管好计量器具,并把各种能源消耗定额分解落实到车间、班组、机台,建立能源使用责任制度。八、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必须采用合理用能的先进工艺和设备,其能耗不应高于国内先进指标,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必须有合理利用能源的专题论证,不符合要求的,审批部门不予批准,能源部门不予供能。九、本市城乡居民用电、用水、用煤气(包括天然气)等,一律实行装表计量收费,取消各种形式的包费制。十、凡属国家已公布淘汰的机电产品,制造企业和供销企业必须按规定期限停止生产和销售,使用单位要按规定停止使用或更新改造。更换下来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购置使用。十一、企业节能技术改造资金,主要从企业折旧基金和留用的生产发展基金中列支。主要产品单位能耗高于本市同行业平均水平的重点耗能企业,必须把节能列为企业技术改造的重点,优先纳入计划,安排资金。  市有关部门每年应按国家有关节能政策安排一定数量的节能专项资金,用于全市重点节能措施。  国家信贷计划内的节能贷款,市财政局和主管银行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惠利率或给予贴息。允许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前以新增收益还款。社会效益大企业效益小的节能基建拨款改贷款的项目,用款单位可按资金来源渠道,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贴息或豁免本息。十二、凡违反《条例》和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市节能办通报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分别不同情况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擅自扩大锅炉容量的,由市节能办按每蒸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擅自扩大的锅炉容量不供应能源。  (二)逾期继续生产或者销售、使用、转移国家已公布淘汰的机电产品和设备的,由市节能办通知供能部门停止供能,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三、企业实际产值综合能耗、产品单位能耗、主要设备能耗,高于本市公布的最高限额的,由市节能办按其超限额水平消耗的能源价值的1至5倍征收加价费。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等一百零五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一、《北京市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  删去第十一条第一项。  第二项中的“处责任单位1000元罚款”改为“处责任单位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北京市执行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  1、删去第五条第一款中的“情节严重者并可处以罚款”。  删去第三款、第四款。  2、删去第六条。三、《北京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  1、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北京市执行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夜间时间为晚二十二时至晨六时之间的期间。”  2、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对工业噪声、施工噪声,实行超标收费。超标环境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噪声超标收费由环境保护部门按月征收。收费手续参照《北京市执行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执行。”  4、第二十九条修改为:“产生噪声污染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区、县环境保护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筑施工单位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夜间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二)经营性的文化娱乐场所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三)限期治理的单位,未按期完成或者拒不执行的;  “(四)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噪声超过标准的。”  5、第三十条修改为:“罚款五千元以下的,由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决定;罚款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由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罚款三万元以下的,也可由市环境保护局决定。”  6、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者,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7、删去第三十二条。四、《北京市贯彻实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1、删去第三条中的“凡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登记的,逾期每满一个月,处以相当房屋所值千分之五的罚款。”  2、删去第四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款。  3、删去第十条中的“未经批准,擅自购买或变相购买的,处买方以房价一倍、卖方以房价百分之五十的罚款;擅自租用或变相租用的,处承租人以年租金额一倍、出租人以年租金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其购、租关系是否成立,由上述审批机关视具体情节决定。”  4、删去第十四条。五、《北京市乡镇、街道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1、第六条增加第二款:“已建成的电镀、制革、造纸、漂染等污染严重的生产项目,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限期达到国家或本市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要求。”  2、第十六条修改为:“乡街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违反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删去第十八条。六、《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1、第三条修改为:“本市工程总包企业和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必须持有国家或者本市颁发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中央各部门、军队系统、外省市、港澳台地区以及外国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投标,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2、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按照群体工程、单体工程和专业工程进行。”  3、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建委视情节和后果作如下处理:  “(一)应当招标发包而不进行招标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开标前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三)投标单位在投标过程中伪造、涂改、出借、转让、出卖有关图章、证照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四)投标单位互相串通,哄抬标价,扰乱招标投标秩序或者有前项所列行为的,责令投标单位退出投标,取消其1年的参加施工投标资格。”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政纪案件举报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依法行使民主监督权利,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依法向市、区、县人民政府举报机关和监察机关举报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由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违纪违法行为的公民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市、区、县监察局负责监督本规定的实施。第四条 举报机关、监察机关受理举报和调查处理举报的案件,应当建立健全严格的保密措施和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举报人的姓名严格保密,不得告诉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不得向任何与查处工作无关的人员透露。  二、举报信件的收发、拆阅、登记、转办、保管和举报电话的接听、记录、录音等工作,应建立健全责任制,防止举报材料泄露或散失。  三、接待举报人时,应有适当的接待场所,并单独进行,不得有其他无关人员在场。  四、不得以举报机关、监察机关的名义打电话寻找举报人,或用标有举报机关、监察机关名称的信封给举报人写信。  五、向举报人当面了解情况时,应选择有利于保护举报人的适当场所。  六、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处理,严格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  七、对举报人的奖励,不得公开。举报人领奖收据应由专人保管,非工作需要,不许查阅。第五条 举报机关、监察机关承办举报案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被举报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被举报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第六条 协助举报机关、监察机关调查举报案件的单位,必须对调查活动保密。因泄密造成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的,根据情节和后果,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第七条 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不得采取鉴别笔迹或其他任何方式追查举报人。违者,由监察机关建议其主管机关暂停被举报单位负责人或被举报人的职务。第八条 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不得利用职权对举报人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或在工作安排、职务晋升、工资福利、生活住房等方面进行刁难、排挤等变相打击报复,侵犯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违者,由监察机关或其主管机关依法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九条 被举报人因被举报受行政处分的,监察机关应监督其对举报人有无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必要时可以建议其上级主管机关采取措施,使其不再与举报人有直接工作关系或利害关系。第十条 对错举、误举或举报失实的,由监察机关按《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试行办法》的规定撤销对案件的调查处理,并通知被举报人及其所在单位。  对利用举报捏造或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经查证属实,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 举报机关、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疏忽造成泄密导致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的,根据情节和后果,对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监察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同被举报人串通对举报人打击报复,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的监察机构、信访机构受理或查处举报问题,均应参照本规定,保护举报人。举报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市监察局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负责本规定执行中具体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0年9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展览、展销活动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等二十七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一、《北京市展览、展销活动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1986年5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86年6月26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  1、第一段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改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删去第二条。二、《北京市影剧院、礼堂防火安全管理规定》(1986年6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86年7月14日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文化局发布)  1、第一条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改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第六条第二项修改为:“演出文艺节目需要烟火效果时,应当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安装电气设备,必须在影剧院、礼堂电工配合下按规程进行。”  3、第七条第二项修改为:“舞台、观众厅及其相连接的房间内,禁止使用炉火或者液化石油气。因特殊需要使用明火时,必须经单位保卫部门批准,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三、《北京市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管理暂行规定》(1986年11月1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1986]141号文件发布)  1、第二条修改为:“市市政管委是本市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用热力设施管理工作。”  2、第三条修改为:“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  3、第四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公用热力设施,必须按照热力技术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城市公用热力设施工程竣工,必须依法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与其他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相接投入使用。”  4、第七条中的“市公用局”改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  5、删去第八条。四、《北京市工人技师考评和聘任暂行办法》(1987年9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7]117号文件发布)  删去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五、《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1988年3月1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1988]19号文件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1、删去第二条、第五条第一项、第六条、第七条。  2、第三条、第五条中的“公安机关”改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六、《关于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必须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若干规定》(1988年3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1988]26号文件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第二条修改为:“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后,应当经区、县民族工作部门登记、审验,悬挂由市民族工作部门统一制发的清真标牌。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改业、歇业,除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外,应当将清真标牌交回区、县民族工作部门。”七、《北京市电影、电视、广播节目设置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989年3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号令发布)  1、第一条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细则”改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第五条第一项修改为:“在摄制场所布景,须经场所管理单位的保卫部门同意。”八、《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5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号令发布,根据1994年1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修改)  1、第四条中的“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规划局”和第九条中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改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2、删去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九、《北京市实施〈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细则》(1990年9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0年10月22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1、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因故停业、转业、歇业、合并、改变名称、迁移、变更法定代表人和营业项目等,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区、县公安局备案。”  删去第三款。  2、第九条第三项修改为:“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在经营过程中违反第三条、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十、《北京市实施〈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若干规定》(1991年1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1年3月9日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发布)  1、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八条中的“房地产管理局”改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2、删去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  3、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区、县鉴定机构对所承担的房屋安全鉴定有困难或者有争议时,可会同或者移交市级鉴定机构鉴定。”  删去第三款。

北京市人民政府及区县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第二条 任命工作人员,必须坚持“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和德才兼备的干部标准。要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选拔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专业知识,年富力强,能开创新局面的干部,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第三条 任免工作人员,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讨论通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任免权限和任免程序办理。第二章 任免权限第四条 任免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主任,由市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由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一)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各委、办、局副主任、副局长、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农艺师、顾问。  (二)市属局级总公司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农艺师、顾问;  (三)市属大专院校院长、副院长,校长、副校长;  (四)其他相当上列各项职务的工作人员。第六条 任免区、县人民政府主任、局长、科长,由区、县长提请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由区、县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第七条 区、县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一)区、县人民政府副主任、副局长、副科长;  (二)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  (三)区、县属公司经理、副经理;  (四)其他相当于上列各项职务的工作人员。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各委、办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一)委、办处长、副处长;  (二)其他相当于上列各项职务的工作人员。第九条 市属局、局级总公司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一)局、总公司处长、副处长、副总工程师;  (三)局、总公司下属公司经理、副经理;  (三)其他相当于上列各项职务的工作人员。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须经市、区、县人民政府市、区、县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按规定应报请市、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工作人员,以市、区、县长的名义报市、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和局级总公司报请市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应填写干部任免职呈报表,经主任、局长、总经理签署后,送市人事局,由市人事局汇总报市人民政府任免。第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工作人员,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发任免通知;属于任命的,由市、区、且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任命书。市、区、县人民政府任免的工作人员,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发任免通知和任命书。  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局级总公司任免的工作人员,由各委、办、局、局级总公司发任免通知和任命书。任免处长和相当于正处职务的工作人员,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第十二条 因增设机构需要市、区、县人民政府任命工作人员时,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报请国务院或市人民政府批准增设机构后,方可提请任命工作人员。第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撤销或合并,原经市、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即自行免去。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死亡后,由其原所在单位报任命机关备案,不办理免职手续。第十五条 属于市、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工作人员,须在市、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办理任命手续后方能宣布任职。属于市、区、县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须在市、区、县人民政府讨论通过办理任命手续后方能任职。第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任免工作人员,均由人事部门办理任免手续。第四章 附则第十七条 市、区、县各工作部门均应健全干部任免制度。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五年二月一日起试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暂行规定(94修正)

一、凡在北京地区进行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和除零星修缮以外的房屋维修、加固等各项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均应遵守本规定。二、施工现场用地,必须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工程建设用地的范围为准。确因工程需要,在批准的范围以外临时占地,必须按规定分别向规划、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另行报批。违者,按违章用地论处。三、在施工现场修建施工暂设工程,要符合城市规划管理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规定。各种施工暂设工程必须用于本工程的施工需要,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居住家属(经批准做为外地临时来京职工家属临时住用的除外)或出租、转让给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施工现场的各种暂设工程,应根据工程进展,逐步拆除;遇有市政工程或其它正式工程施工时,必须及时拆除;全部工程竣工交用后,即应拆除干净,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对改变使用性质或逾期不拆的施工暂设工程,按违法建设论处。四、施工单位不得占用本单位承建的任何正式工程,更不得以任何借口用正式工程安排职工或他人居住。  工期较长的多栋号工程或小区工程的施工现场,需要临时占用少量正式工程房屋作为施工暂设工程的,要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和施工单位的上级机关的批准,并签订限期使用协议。施工单位使用期间,要加强管理;到期必须退还建设单位。私自占用工程房屋或不按协议期限退还的,由工程所在地的区、县政府责令退出,并分别对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负责人员处以罚款:对责任单位,按占房面积计算,每天每平方米罚二角;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负责人,每天罚一元。执行罚款的时间,从占用之日起,到退还之日止。五、施工现场的场容和各种设置,均须按照公安交通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规定,做到:  (一)施工现场要有严格的成品保护措施和制度。未竣工交用的房屋的厕所、卫生间等一律不得使用,更不得随地大小便。对造成建筑成品污损、管道堵塞等事故的,施工单位要负责修复,并视情节轻重,由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直接责任人员,按损失费用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一百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情节严重者,还要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二)注意控制和减少噪声扰民;  (三)施工现场必须符合消防和安全作业的要求。违者,由公安消防、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四)施工时不得损坏原有的排水系统。因施工需要移动、改造原有排水系统的,要事先报告当地市政管理部门,采取防止积水的有效措施后再行施工。违者,由区、县市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六、对责任单位的罚款,由被罚单位的自有资金中开支,不得列入工程成本。对责任者个人的罚款,不得由单位报销。七、本规定执行罚没的收入,上交区、县财政部门,用于城市建设和市政管理。八、本规定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九、本规定自一九八五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深化城市建设改革,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对综合开发建设的管理,简化并规范有关建设费的征收手续,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凡不实行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第三条 下列建设项目免征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  (一)能源、交通、市政公用设施;学校的教学设施;中小学教师宿舍;社会福利设施;污染治理、环境保护设施;看守所、收审所、劳教所、监舍;火葬场、骨灰堂、殡仪馆。  (二)危旧房改造小区翻建部分、用于回迁居民的住宅及非盈利的配套建设项目。  (三)经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共同确认免交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的安居工程;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市政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工程;使用世界银行贷款建设的不进入市场的住宅建设项目。  (四)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它建设项目。第四条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根据实际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按下列标准征收:  (一)城近郊区(包括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每平方米100元。  (二)远郊区县征收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提出,并报市物价局审批,但不得高于城近郊区的征收标准。  征收标准每3至5年调整一次。由市计委、市建委根据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造价水平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第五条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的征收办法:  (一)中央及军队在京建设项目,项目列入年度计划前,由市建委统一核定并开据缴费通知单,市财政局统一征收,市建委凭财政部门开据的收款凭证办理项目计划转正手续;市计委审批计划转正的项目,由市计委统一核定并开据缴费通知单,市财政局统一征收。  (二)区计(经)委审批计划转正的项目,由区计(经)委征收;市政府委、办、局及市属总公司(授权公司、控股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市计划单列企业集团自选审批计划转正的建设项目,在领取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时,由发证的区计(经)委征收。各区县自行征收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统一到市财政局缴纳,单独记帐。  (三)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计划转正(即规划设计项目计划转为年度施工项目计划)、开工手续时,应一次缴清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第六条 征收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存入财政公用设施建设,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远郊区县负责征收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5年内全额留给区县;城近郊区负责征收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5年内全额留给区县;城近郊区负责征收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5年内返还征收额的50%。第七条 凡不按规定缴纳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的建设单位,计划部门不批准其建设项目计划转正,不发投资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发开工许可证,不受理竣工验收;房地部门不予核发房屋销售许可证和房屋产权证。第八条 市计委、市建委可以依据本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第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计委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1987年2月7日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市建设方式加强综合开发建设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1988年5月10日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实行综合开发建设的同时加强分散建设管理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北京市哪里是市中心?哪里是郊区?

北京中心城区是东城区和西城区。北京东城区范围:东华门街道、景山街道、交道口街道、安定门街道、北新桥街道、东四街道、朝阳门街道、建国门街道、东直门街道、和平里街道、前门街道、崇文门外街道、东花市街道、龙潭街道、体育馆路街道、天坛街道、永定门外街道北京西城区范围:西长安街街道、新街口街道、月坛街道、展览路街道、德胜街道、金融街街道、什刹海街道、大栅栏街道、天桥街道、椿树街道、陶然亭街道、广安门内街道、牛街街道、白纸坊街道、广安门外街道

北京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戴卫行政级别

正厅

北京外语培训机构北京外语培训机构排行

1、北京英语培训机构排名2、北京有排名前十的少儿英语培训机构有哪些,哪家比较好?3、北京英语培训机构前十名北京英语培训机构排名1、新东方成人英语新东方大家应该都知道,受双减的影响,现在主要是留学、成人课程。小班教学,留学课程是10:00-21:30上课,价格在320/节课元左右;成人是09:00-18:00上课,价格在470元/节课左右(一对一2、英孚成人英语英孚在北京的英语教学只有成人类目,少儿类目全部为素质教学,成人英语在北京的门店分别在国贸和万寿路那边,所以距离这块大家要把握一下;价格:按级别收费,从Beginner-Advanced,一个级别11980元,两个级别17800元..40800元;3、新启英语新启英语是2017年成立,是一家接地气儿且有那么点意思的英语类培训机构,专注于成人英语交际能力进阶的效果和体验的打造,课程模式有小班课和1V1两种,目前北京门店在朝阳北路;价格:1V1价格是是300左右/节课,小班课是144元/节课。4、必克英语必克英语是在一家线上英语机构,在北京拥有不少的学员,在一对一上有着多年的经验,在师资上严格把控(全球外教入选率2%,灵活的培训方式,价格实惠(50-100元/节课加上定制化课程模式,深受上班族的喜欢,很多学员都反馈英语提高的很快。北京有排名前十的少儿英语培训机构有哪些,哪家比较好?北京有排名前十的少儿英语培训机构有阿卡索少儿英语、VIPKID少儿英语、51talk少儿英语、韦博英语等,如下:1、阿卡索少儿英语阿卡索外教网成立于2011年,是一家由佟大为代言的在线英语培训机构,授课方式为外教一对一,外教均来自英美和菲律宾等以英语作为母语或官方语言的国家且100%拥有TESOL国际教师资格证,相应证书全部可以在网站查询,师资方面有保障。对于小月龄宝宝来说,培养兴趣才是学好英语的开端,阿卡索主打的熊出没IP课程无疑是非常好的选择。2、VIPKID少儿英语vipkid是一家成立于2011年的英语教育培训机构,专门针对4到12岁的青少儿群体,采用在线一对一外教的方式授课。以北美外教为主,主打美式纯正发音,适合有出国留学等需求的家庭。不过需要注意的是,VIPKID的教材是相对来说有点难度,教材也几乎没有动画元素,而非固定老师约课制让长期约到一个满意的好老师有点难度。3、51talk少儿英语51talk也是2011年成立的英语在线培训机构,包含了少儿和成人英语,基本针对每个年龄段都设有课程,外教师资以菲律宾外教为主。看外教师资和收费感觉51talk和阿卡索差不多,不过在课程体系方面51talk适合小学以上以提高应试分数为目的的孩子。此外,51talk也要注意好老师很难约的问题。4、韦博英语韦博英语相信大家都不会陌生,平时在商场或是地铁里都能看到韦博英语的宣传广告,整体资质也不错,就是也是走高端品牌路线,按照不同的课程等级收费,最低级别一万多,最高级别四万多,不建议长期学习。5、英孚英语 外教是通过认证的,中教也是有海外经历。小班制+在线两种模式结合,中教和外教轮流授课。学英语培训机构排名中,关于英孚的学费是按照级别来的,大概分为入门级,初级,中级,中高级,高级及晋升级,每个级别又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北京英语培训机构前十名j样学英语是中外教相结合的模式,会好出很多,毕竟老外说话,零基础的的话,无疑是对牛弹琴,鹦鹉学舌,能学到什么呢?搜索j样英语,免费体验中外教结合的模式,看适不适合吧!

北京市人民政府研究室的领导成员

周立云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研究室党组书记,主任、机关党委书记男,汉族,研究员,1963年2月出生,湖南沅江人。1984年7月参加工作,1984年4月入党,博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北京市政府研究室对外处副处长,城建处处长,研究室副主任。2008年起任现职。主管工作:负责市政府研究室全面工作。于鸷隆 党组成员,副主任 男,汉族,讲师,1971年7月出生,吉林松原人。1995年7月参加工作,1993年11月入党,博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北京大学团委组织部部长,北京大学团委副书记,丰台区团委书记,中共丰台区委方庄地区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丰台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区长助理、政府办公室主任,中共丰台区委常委、区委办公室主任,2009年11月起任现职。主管工作:主管办公室(人事处)和农村发展处工作。李富生 党组成员,副主任,机关工会主席男,汉族,助理研究员,1965年12月出生,甘肃泾川人。1984年6月参加工作,1989年8月入党,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研究室综合处副处长、处长,经济处处长。2008年起任现职。主管工作:主管综合处和产业经济处工作。李春荣 党组成员,副主任男,汉族,1973年1月出生,福建上杭人。2000年7月参加工作,1996年5月入党,博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二处副处长,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局长办公室副处级秘书、正处级秘书,安徽省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综合调研处处长。2011年8月起任现职。主管工作:主管社会发展处、城乡建设处工作。胡九龙 党组成员、副主任男,汉族,1976年9月出生,江西南昌人。2001年7月参加工作,1995年4月入党,博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北京大学团委研究生与青年工作部部长,共青团北京市委研究室副主任、共青团北京市委中学与少年工作部部长、共青团北京市委大学与中专工作部部长,首都国庆60周年群众游行指挥部背景部综合协调处处长,共青团北京市委统战部部长、市青联秘书长,北京市对口支援和经济合作工作领导小组新疆和田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北京市人民政府研究室党组成员、副主任。2014年1月起任现职。主管工作:产业经济处工作。李 森 副巡视员男,汉族,1968年12月出生,辽宁兴城人。1991年7月参加工作,1997年入党,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研究室产业经济处副处长、农村发展处副处长(主持工作)、综合处处长、城乡建设处处长。2011年起任现职。主管工作:协助分管城乡建设处工作,分管市长参阅、工作研究特刊工作。

北京市市政府和中国中央政府是什么关系?到底北京,比如哪个城区卫生打扫的不干净,那归谁管?

找卫戍区

北京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是同级的吗? 还是与国务院各部委是同级? 是不是直辖市的政府与国务院是同级的?

不是同级的 。直辖市征服与地方省政府,自治区政府是同级的。省级任命政府完全隶属与国务院,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的政府部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市民防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中国共产党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北京市中关村管理委员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北京西站地区管理委员会北京天安门地区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北京市投资促进局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京市地震局北京市气象局

北京市政府在哪个区

应该是东城

北京英语培训机构排名

1、新东方成人英语新东方大家应该都知道,受双减的影响,现在主要是留学、成人课程。小班教学,留学课程是10:00-21:30上课,价格在320/节课元左右;成人是09:00-18:00上课,价格在470元/节课左右(一对一)2、英孚成人英语英孚在北京的英语教学只有成人类目,少儿类目全部为素质教学,成人英语在北京的门店分别在国贸和万寿路那边,所以距离这块大家要把握一下;价格:按级别收费,从Beginner- Advanced,一个级别11980元,两个级别17800元.….40800元;3、新启英语新启英语是2017年成立,是一家接地气儿且有那么点意思的英语类培训机构,专注于成人英语交际能力进阶的效果和体验的打造,课程模式有小班课和1V1两种,目前北京门店在朝阳北路;价格:1V1价格是是300左右/节课,小班课是144元/节课。4、必克英语必克英语是在一家线上英语机构,在北京拥有不少的学员,在一对一上有着多年的经验,在师资上严格把控(全球外教入选率2%),灵活的培训方式,价格实惠(50-100元/节课)加上定制化课程模式,深受上班族的喜欢,很多学员都反馈英语提高的很快。

北京市政府在哪

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根据百度地图查询得知北京市人民政府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09:00-12:00,13:30-17:30。

北京政府为什么迁址通州

北京市人口太多了,所以政府带头搬家,政府搬家可以带动几十万人疏解到通州,减少市区人口。北京市政府在通州区。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2011年1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机关由东城区正义路2号搬迁至新址正式办公。北京市人民政府是北京市的一级国家行政管理部门。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决定将北平更名为北京,北平市人民政府遂更名为北京市人民政府。面积906平方千米,人口184万。????????????????????????????????????????????????????????????????????????????通州的由来???????????????????????????????????????????????????????????????????????????????????????????????通州取运河漕运通畅周济之意。西汉置路县王莽时改通路亭东汉复为潞县,辽时析置漷阴县,金朝置通州,元初改漷阴县为漷州,明初撤销潞县,又撤销漷州为漷县,清初时撤销漷县,并入通州,1914年改为通县,1958年改通州区,1960年改通县,1997年复为通州区。个人觉得和地理位置有很大关系,城内人满为患,寸土寸金,地价炒的那么高,只能别面拆迁,另寻他处。通州离中心较近,而且大北京周边7环重要地区燕郊、廊坊、固安都近为了落实京津冀一体化,通县离北三县和天津比较近方便统筹工作。还有一种坊间传言是为中央政务区腾地方,但我觉得这个可信度基本为零。综上所述,关于北京迁址通州的原因是因为人口问题,建议大家听从安排,积极拥护中国共产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选举法规定。各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应当有适当的代表名额。

北京市政府热线

1、12345当地政府 一切投诉,俗称市长热线2、12320卫生局 医疗机构投诉,医患纠纷,假药投诉举报3、12358发改委 价格投诉4、12369环保局 污染投诉,噪音污染、灯光污染、环境污染等5、12398电监局 电力投诉6、12365质监局 质量投诉7、12333劳动局 劳务、劳资纠纷投诉,不付工钱,不保障劳工权益8、12316农业局 三农问题投诉9、12350安监局 安全投诉10、12319 市政管委 市容投诉,有的地方叫城管11、12313全国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统一专用举报电话号码12、12380组织部 干部用人投诉13、12388纪检监察 党风廉政及反腐败投诉14、12366税务部门 纳税咨询投诉15、12336国土部门 违法用地投诉16、12390出版署 反盗版投诉17、12318文化局 文化活动投诉18、12395海事 海上救援19、12338妇联 妇女维权20、12348司法局 法律服务,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21、12368法院 立案审判咨询,俗称可在此告状,打官司22、12396科技部门 农村科技服务23、12309检察院 检察举报24、12319建设部门 供热、公交、供水、燃气、建筑行业等咨询服务25、12349社区、家政服务26、12321工信部 垃圾信息举报27、12335商务部 境外商务投诉28、12340统计局 社情民意调查29、12351工会 职工维权30、12360海关 海关服务31、12361儿童慈善捐助32、12371党员咨询33、12377互联网违法举报责任编辑:杨勇

北京市人民政府

首都之窗_北京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http://www.beijing.gov.cn/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人民政府,是北京市的一级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地址:中国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1949年1月1日,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平津前线司令部指挥之下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北平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发布布告宣告成立,叶剑英任主任。同日,华北人民政府下属的北平市人民政府宣告成立,叶剑英任市长。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决定将北平更名为北京市,北平市人民政府遂更名为北京市人民政府。1949年11月20日至22日召开的北京市第二届第一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选举市长、副市长,市人民政府委员,组成北京市人民政府委员会。12月2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任命北京市人民政府委员会名单。12月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与北京市人民政府委员宣布就职,北京市人民政府正式成立。

北京市政府搬迁到哪里

新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联系电话:010-55569696邮政编码:1007442011年1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机关由东城区正义路2号搬迁至新址正式办公。北京市人民政府是北京市的一级国家行政管理部门。1949年1月1日,华北人民政府下属的北平市人民政府宣告成立,叶剑英任市长。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决定将北平更名为北京,北平市人民政府遂更名为北京市人民政府。1949年11月铅启20日至22日,北京市第二届第一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选举市长、副市长,市人民政府委员,组成北京市人民政府委员会。12月2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茄如议通过了任命北京市人民政府委员会名单。12月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与北京市人民政府委员宣布就职,北京市人民政府正式成立。1954年8月17日至23日召开的北京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将北京市人民政府更名为北京市人民委员会。1967年4月20日,北京市革命委员会成立,北京市人民委员槐纳如会被取消。1979年12月6日至13日召开的北京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撤销北京市革命委员会,复设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截止2018年,北京市现辖东城、西城、朝阳、丰台、石景山、海淀、门头沟、房山、通州、顺义、昌平、大兴、怀柔、平谷、密云、延庆16个市辖区(合计16个地市级行政区划单位),150个街道、143个镇、33个乡、5个民族乡(合计331个乡级行政单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2016)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工作,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规章立法质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修改、废止、解释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章,是指市人民政府依据宪法、法律、法规,为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或者规范地方具体行政管理事项,按照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布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以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第三条 规章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措施,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为依据;没有依据的,应当依法提请制定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按照立法法规定先行制定规章。第四条 制定规章应当符合本市城市战略定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需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理念为统领,指引具体制度设计。第五条 规章规范的事项应当具有以下状态:  (一)事项的状态已经稳定,其性质和特征明确,矛盾和问题已经充分显现,事项所反映的社会关系基本形成;  (二)事项所反映社会关系的规律和趋势能够认清,社会关系的基本特点可以准确把握;  (三)各利益相关方对依法调整社会关系的认识基本统一,公众心理普遍接受。第六条 规章的内容应当具有以下特点:  (一)采取的制度措施针对问题的本质,能够切实有效地解决问题;  (二)有实践基础或者成熟经验可以借鉴,制度措施可操作,措施之间相互协调,形成合力;  (三)注重成本效益优化,行政管理成本与取得的社会效益相平衡,实施效果可预期。第七条 制定规章应当通过合理配置行政权力、组合运用管理手段、协调完善管理机制、平衡匹配权责关系,实现法律制度的衔接和传导。  制定规章应当坚持立、改、废、释并举,优化体系布局,避免法律制度的无效叠加。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规章制定工作。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统筹、组织、协调和指导规章制定工作。  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规章项目提出及起草,具体工作由其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统筹、组织、推进。第二章 立项第九条 制定规章应当经过立项。  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申报立项。  市政府法制办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工作要求或者实际工作需要,可以直接提出规章项目。  市人大常委会在地方性法规立项论证中认为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建议先行制定规章的,可以不经过规章立项。第十条 市政府法制办向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定向征集立法项目建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或者传真等方式,向市政府法制办提出立法项目建议。第十一条 对征集到的立法项目建议,市政府法制办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研究。  立法项目建议提出的问题及成因分析确定、立法思路明确、立法内容详尽、制度措施完善的,市政府法制办应当交由相关主管部门研究并反馈当事人。相关部门研究后认为确需立法的,可以按照法定程序申报立项。第十二条 申报规章立项,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提交立项报告及以下相关材料:  (一)立项申请函;  (二)立法背景资料、调研报告;  (三)相关法律依据和政策文件;  (四)国内外有借鉴价值的立法资料;  (五)各有关方面对立项报告的意见汇总和分析;  (六)重大、疑难问题的专家论证意见;  (七)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的审查意见;  (八)其他有关材料。  立项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定的主要制度、拟采取的主要措施、预期的社会效果以及可能出现的问题等。  申报单位提交立项报告,应当经本单位集体讨论决定。第十三条 规章立项,由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审查并集体讨论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  (一)拟规范的事项不属于规章立法权限;  (二)上位法规定明确具体,无地方立法空间;  (三)属于纪律、政策、道德和社会自治规范解决的事项;  (四)属于计划、规划、技术标准和执法层面协调解决的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立项:  (一)对事物的性质和发展趋势把握不准确,对矛盾和问题认识不清晰、不统一;  (二)有关依据政策不明确、不成熟,或者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将作重大调整;  (三)正在进行重大体制调整或者有重大体制障碍。  市政府法制办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立项审查决定,并告知申报单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金融机构财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地方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行为,促进各类金融企业公平竞争,加强财务监管,建立集中统一的财务监管体制,防范金融风险,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依法登记注册,持有经营业务许可证,具有法人地位的市属和本市管理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农村信用社、财务公司、租赁公司、典当行等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第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复印件。第四条 金融机构发生迁移、合并、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其他变更登记等主要事项,在依法办理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变更文件的复印件。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的财政财务制度,以及市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二章 监管机构和体制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市金融机构财务监管工作;负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市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规定;负责对区县财政部门的监管工作进行指导。第七条 区、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内农村信用联社的财务监管,并按照市财政部门的要求对市属金融机构在当地的分支机构进行日常财务监管。第三章 监管职能第八条 建立重要财务事项的备案和审批制度。金融机构要自觉接受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财务监管,对重要财务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向财政部门报批或者备案。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财务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帮助金融机构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完善包括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财务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在内的企业内部财务监督管理责任制。第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财务计划申报和审批制度。财务计划内容主要包括:业务管理费用(或业务管理费用率)、实现利润、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含购买土地使用权形成的无形资产)购建规模、呆帐准备金提取和坏帐核销计划等计划指标。  金融机构要按照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计划。  (一)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的金融机构要以法人为单位,在每年1月20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计划,同时报送信贷资金计划表。财政部门对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的金融机构报送的财务计划要进行认真审查,按规定期限批复。  (二)其他金融机构的财务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财务决算报告和审批制度,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报送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一)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的金融机构编制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审核,并按规定期限批复。  (二)其他金融机构的财务决算经社会中介机构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费用专户管理制度。金融机构要按照《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费用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于每年4月底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上报当年费用指标计划,由财政部门批复后予以执行。金融机构的费用支出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核定后费用率或费用总额,不得擅自调整。金融机构要严格控制各项费用支出,防止挤占信贷和营运资金。第四章 监管职责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有权对金融机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督和检查的内容包括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管理工作。第十四条 对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一)监督检查金融机构的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程序是否符合财政部有关财务制度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呆帐准备金、坏帐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等的提取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应收、应付利息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方法计算;是否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确定逾期贷款和呆滞贷款。  (四)监督检查金融机构的对外投资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监督检查金融机构的资金调度控制制度,确保资金调度的安全。  (六)监督检查金融机构成本费用和消费性资金的合理使用。督促金融机构在经营活动中,严格执行《金融保险业务财务制度》、《保险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成本范围和费用开支标准,准确核算成本费用,建立健全内部成本控制制度,严禁少计少摊成本或者乱挤乱进成本。  (七)监督检查金融机构的资产处置。对金融机构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等净损失以及被盗损失、财产盘亏等,建立严格的鉴定和审批制度。  (八)监督检查金融机构是否依法进行利润分配。股份制金融机构在进行正常税后利润分配之前,是否考虑本企业呆帐等不良资产的实际情况,并补提呆帐准备金后再进行分配。  (九)做好金融机构的财务分析工作。要根据金融机构提供的月报、季报、年报等财务报表信息,跟踪金融机构资金运动和资产使用过程,防止出现金融风险。  (十)各区、县财政部门要按季度向市财政部门报送本地区金融机构季度报表和财务状况分析报告,年终报送本地区金融机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科技人员支援乡镇企业的若干规定

(一)辞职、调离去乡镇企业的,由受援单位负责处理和解决;(二)由单位派出、借调去乡镇企业的、在乡镇企业兼职的以及应聘的离休、退休人员,其因公发生的职业病、伤、残、亡由受援单位负责处理和解决。其余的,由派出单位或原单位负责;(一)辞职、调离去乡镇企业的,由受援单位负责处理和解决;(二)由单位派出、借调去乡镇企业的、在乡镇企业兼职的以及应聘的离休、退休人员,其因公发生的职业病、伤、残、亡由受援单位负责处理和解决。其余的,由派出单位或原单位负责;(三)停薪留职去乡镇企业的,其交纳的停薪留职费含医疗费的,按(二)款规定办理;未含医疗费的,按(一)款规定办理;  乡镇企业因破产或其他意外事故不能承担责任的,由其乡政府负责处理和解决。四、科研单位、高等院校、机关团体要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以调离、辞职、停薪留职、借调等方式去承包、领办或兴办乡镇企业。大中型企业在自身搞活的同时,也要支持科技人员向乡镇企业流动。五、科技人员以调离、辞职、停薪留职、借调等方式去承包、领办或兴办乡镇企业的,其人事关系及有关的待遇按下列规定办理:六、支持科技人员在完成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去乡镇企业兼职。提倡单位或经市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人才交流机构和技术商品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有计划地组织科技人员兼职。科技人员自行兼职的,应到中介机构登记备案。科技人员在乡镇企业兼职的,可依照合同或协议收取报酬。(三)停薪留职去乡镇企业的,其交纳的停薪留职费含医疗费的,按(二)款规定办理;未含医疗费的,按(一)款规定办理;  乡镇企业因破产或其他意外事故不能承担责任的,由其乡政府负责处理和解决。(一)辞职、调离去乡镇企业的,由受援单位负责处理和解决;(二)由单位派出、借调去乡镇企业的、在乡镇企业兼职的以及应聘的离休、退休人员,其因公发生的职业病、伤、残、亡由受援单位负责处理和解决。其余的,由派出单位或原单位负责;(三)停薪留职去乡镇企业的,其交纳的停薪留职费含医疗费的,按(二)款规定办理;未含医疗费的,按(一)款规定办理;  乡镇企业因破产或其他意外事故不能承担责任的,由其乡政府负责处理和解决。四、科研单位、高等院校、机关团体要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以调离、辞职、停薪留职、借调等方式去承包、领办或兴办乡镇企业。大中型企业在自身搞活的同时,也要支持科技人员向乡镇企业流动。五、科技人员以调离、辞职、停薪留职、借调等方式去承包、领办或兴办乡镇企业的,其人事关系及有关的待遇按下列规定办理:六、支持科技人员在完成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去乡镇企业兼职。提倡单位或经市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人才交流机构和技术商品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有计划地组织科技人员兼职。科技人员自行兼职的,应到中介机构登记备案。科技人员在乡镇企业兼职的,可依照合同或协议收取报酬。七、离休、退休科技人员应聘到乡镇企业工作的,其离休、退休费照发,有关待遇不变,并可取得离休、退休费以外的报酬。四、科研单位、高等院校、机关团体要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以调离、辞职、停薪留职、借调等方式去承包、领办或兴办乡镇企业。大中型企业在自身搞活的同时,也要支持科技人员向乡镇企业流动。五、科技人员以调离、辞职、停薪留职、借调等方式去承包、领办或兴办乡镇企业的,其人事关系及有关的待遇按下列规定办理:(一)辞职、调离去乡镇企业的,由受援单位负责处理和解决;(二)由单位派出、借调去乡镇企业的、在乡镇企业兼职的以及应聘的离休、退休人员,其因公发生的职业病、伤、残、亡由受援单位负责处理和解决。其余的,由派出单位或原单位负责;(三)停薪留职去乡镇企业的,其交纳的停薪留职费含医疗费的,按(二)款规定办理;未含医疗费的,按(一)款规定办理;  乡镇企业因破产或其他意外事故不能承担责任的,由其乡政府负责处理和解决。六、支持科技人员在完成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去乡镇企业兼职。提倡单位或经市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人才交流机构和技术商品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有计划地组织科技人员兼职。科技人员自行兼职的,应到中介机构登记备案。科技人员在乡镇企业兼职的,可依照合同或协议收取报酬。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等五十九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一、《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1988年3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19号文件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4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第二次修改)  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规定,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二、《北京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1991年8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4号令发布)  1、第三条修改为:“本市养路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公路管理机构及其所属养路费征稽机构(以下简称公路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养路费的征收和管理。”  2、第四条中的“市公路局”改为“市公路管理机构”。  3、第七条中的“按日加收所欠费额1%的滞纳金”改为“按日加收所欠费额5‰的滞纳金”。  4、删去第八条、第十一条。三、《北京市铁路专用线共用管理办法》(1992年3月2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1、第三条修改为:“市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专用线共用管理工作。”  2、第六条修改为:“开办专用线共用业务的程序:  “(一)专用线管理单位与专用线所在铁路车站签订开办专用线共用业务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并报经双方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二)专用线管理单位持共用协议书、开业申办文书等文件到所在地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  “(三)专用线管理单位持共用协议书、工商营业执照等文件到市运输管理部门备案登记。”  3、第十条第(三)项修改为:“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发票。”  4、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中的“并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改为“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项修改为:“不按规定使用发票的,由税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5、删去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四、《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2004年4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7号令公布)  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五、《北京市城市自来水厂地下水源保护管理办法》(1986年6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82号文件发布)  1、第一条修改为:“为保护城市自来水厂地下水源不受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第三条中的“市环境保护局”改为“市环境保护部门”,“市公用局”改为“市水务部门”,“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地质矿产局和卫生局”改为“规划、国土资源和卫生部门”。  3、第四条中的“市卫生局”改为“市卫生部门”,“公用局”改为“市水务部门”。  4、第十条修改为:“对保护水厂地下水源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5、第十一条中的“市公用局”改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条例》”改为“《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  6、删去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六、《北京市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业管理办法》(1987年4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45号文件发布,根据1997年7月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号令修改)  1、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市运输管理局是本市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业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删去第六条、第七条第(九)项、第十条、第十三条。  3、第十一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三轮车业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人力三轮车管理机构分别给予警告、50元至500元罚款:  “(一)索要高价或者欺骗、敲诈乘(顾)客的。  “(二)货运三轮车不按照规定装载、运输货物或者从事客运经营的。  “(三)不遵守运营秩序,欺行霸市的。  “(四)不按照指定的地点停放车辆承揽业务的。  “(五)服务态度恶劣的。  “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物价、票据、税务管理规定的,分别由公安交通、交通运输、物价、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北京市人民政府地址及邮编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2号 邮编:100744 坐60路。在“正义路南口”下车,往北走一点,它在马路南侧

北京市行政级别分类

第一种:市政府——区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第二种:市政府——县政府——乡(镇)政府

国务院各部委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是什么关系

平行1.上行针对的是下级向上级, 二者不存在隶属或上下级关系。这个可以通过政府规章与部门规章的效力冲突时的解决方案看出。2. 下行参见上行。

2018年北京市政府工作有哪些?

梅花瑞雪兆丰年,京华大地迎新春。2018年1月24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开幕,陈吉宁作政府工作报告。报告的核心内容回答了“建设一个什么样的首都,怎样建设首都”的问题,鼓舞人心,催人奋进。政府工作报告从六个方面回顾了过去五年的工作:(一)城市发展深刻转型。坚持首都城市战略定位,深刻把握“都”与“城”、“舍”与“得”、疏解与提升、“一核”与“两翼”的关系,着力加强“四个中心”(全国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科技创新中心)功能建设、提高“四个服务”(为中央党、政、军领导机关的工作服务,为国家的国际交往服务,为科技和教育发展服务,为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服务)水平。(二)京津冀协同发展取得阶段性成效。体现在全力支持雄安新区规划建设,与河北省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在交通、生态环保、产业三个重点领域实现率先突破。(三)科技创新能力和经济发展质量稳步提升。首都经济在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转型发展中稳中有进、稳中向好。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长7.1%、达到2.8万亿元,能源利用效率位居全国首位。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正在落实,形成了财政、土地、人才等一揽子支持政策。(四)改革开放取得新突破。“放管服”改革扎实推进;“先照后证”等商事制度改革落地见效。经济领域改革多点突破,“营改增”试点改革全面推开;政府性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阶梯水价、电价、气价和公共交通票制票价改革平稳实施;市属一级企业公司制改革全部完成;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稳步推进。深化城市管理和执法体制改革。大力实施医药分开综合改革。率先开展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积极对接服务“一带一路”建设,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丝路基金落户北京。(五)“大城市病”治理力度显著加大。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实施初见成效,圆满完成第一阶段国家大气污染治理任务。持续实施缓解交通拥堵专项行动计划。全面推行河长制,污水处理率提高到92%。坚持节水优先,南水北调水安全高效利用。实施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资源化率达到57%。开展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城市生态空间大幅度增加,全市森林覆盖率提高到43%。(六)人民生活持续改善。就业稳步增加,居民收入提高。医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居家养老服务条例都在完善和落实中;实施提高生活性服务业品质行动计划,“一刻钟社区服务圈”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更加完善。住房保障力度加大,房地产市场总体平稳。脱贫攻坚有序开展,社会保持和谐稳定。加强枢纽型社会组织建设。大力支持国防和军队改革,军民融合发展成效明显。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政府办公厅设15个内设机构和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应急办)、北京市人民政府督查室(简称市政府督查室)、北京市人民政府对外联络服务办公室(简称市政府外联服务办)。(一)秘书一处。负责文电接收、分办、运转、分发工作;负责档案归档、管理、利用工作;负责印鉴管理工作;负责机关保密工作。(二)秘书二处。负责社会事业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文电办理工作;负责有关市政府领导同志协调会议和交办事项的联络服务工作,以及有关事项的督查工作。(三)秘书三处。负责综合经济等方面的文电办理工作;(四)秘书四处。负责产业经济和“三农”等方面的文电办理工作;(五)秘书五处。负责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等方面的文电办理工作;(六)值班室。负责协助安排市政府领导同志的重要政务活动;参与全市性大型活动的组织工作;协助安排中央领导同志及其他省市领导同志来本市的公务活动。(七)会议处。 负责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会务工作,以及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工作;负责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会议的组织工作。(八)信息处。 负责向国务院办公厅和市政府报送信息的工作;负责领导同志在《昨日市情》等所编印信息刊物上批示的督促办理工作;负责北京市在直接关系群众生活方面拟办的重要实事和市政府折子工程的起草编制工作。(九)联络处。负责联系人大、政协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参事室(北京市文史研究馆)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办理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建议案、提案等。(十)交际处。负责市领导同志的重要政务活动服务工作;负责中央领导同志及其他省市领导同志来本市的接待服务工作;根据中央有关部门的要求,参与重要会议的服务工作;参与全市性重要会议的服务工作。(十一)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组织编制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年度工作计划;协调组织市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发布和保密审查;依法协调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获取市政府信息的申请;协调本市政府信息公开渠道的建设和完善;协调组织澄清虚假或不完整的信息,受理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投诉举报;组织相关宣传和培训工作。(十二)行政办公室。 负责市政府机关后勤服务的协调和管理工作。(十三)财务处。 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资产管理工作;负责部门预决算编制及日常核算管理;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及财务监督。(十四)基建房管处。 负责市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和职工宿舍的管理工作。(十五)人事处(办公室)。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外事、队伍建设、教育培训和离退休等工作;组织协调机关内部日常政务和事务工作。市应急办(设应急指挥处、预案管理处、综合信息处、宣教动员处、技术通信处)为市应急委的常设办事机构,挂北京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和北京市应急指挥中心的牌子。应急指挥处(与值班室合署办公)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市政府系统和应急管理系统的值守应急工作;协助市应急委领导同志指挥处置突发事件;负责协调、指导市级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资金、物资和避难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承办应急管理相关会议、活动。预案管理处 负责组织修订、审核市级应急预案,并指导检查各部门、各区县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负责督促检查应急演练工作;负责协调、指导本市应急管理体制建设工作;组织开展本市突发事件的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工作。综合信息处 负责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管理工作;收集汇总城市运行和应急管理信息,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承办市政府系统和应急管理系统相关文电工作;联系市应急委专家顾问组。宣教动员处 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和应急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和社会动员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和协调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组织应急管理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技术通信处 负责制定应急管理技术系统建设规范,组织协调技术系统建设和管理;负责本市城市运行和应急指挥平台的管理和维护;指导监督各区县、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应急指挥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市政府督查室(设决策督查处、专项督查处)。决策督查处 负责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执行情况、市政府重要文件确定事项、市政府重要会议议定事项的督促检查、反馈和协调工作。专项督查处 负责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示、指示和交办事项的督促检查、反馈和协调工作;负责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批转事项的督促检查、反馈和协调工作;负责联络、协调和督办落实北京城市服务管理广播涉及政府部门的相关工作。市政府外联服务办(设外联处、军事处、综合协调处)。外联处 负责中央国家机关、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省市的综合协调服务工作;负责与中央国家机关、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省市日常联系和交流工作。军事处 负责联系驻京部队和北京卫戍区;办理市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涉及军事的事项。综合协调处 负责协调建立为中央国家机关、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省市的综合协调服务机制;指导协调本市有关部门和区县对中央国家机关、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省市开展相关服务工作,并督促检查工作落实。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工会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工会工作。

北京市政府地址?北京市委书记的名字?北京市纪检委地

北京市纪检委: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9号我找到了一个专门写 XX 的,daibuc加.сом,或者搜一下“带把客”,好多好多,都是精华!

北京市政府是什么级别的单位?

应该是省部级吧!

北京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工作,保证市人民政府规章质量,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和《条例》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规章的制定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第二章 立项第五条 制定规章应当立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报请立项。  报请立项时应当说明制定规章的必要性、有关的法律依据、制定规章的基本思路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等事项。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立项审查。  立法必要性不充分,立法思路不符合党和国家基本方针、政策,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不予立项。第七条 拟制定的规章涉及问题复杂的,市政府法制办应当组织召开立项论证会进行论证。  立项论证会应当广泛召集有代表性的部门和人员参加,充分听取与会者的意见。第八条 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在收到立项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立项或者召开立项论证会的决定;召开立项论证会的,应当在论证会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立项的决定。  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将是否同意立项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部门。第九条 市政府法制办于每年年底根据立项情况和市人民政府工作任务,拟定下一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起草部门应当按照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如期完成起草工作;不能如期完成起草工作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书面报告情况,说明原因。第十条 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拟增加的计划外项目,按照本章规定立项后,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列入当年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第三章 起草第十一条 规章由报请立项的部门起草。  规章内容复杂、涉及若干部门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由其中一个部门或者由市政府法制办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起草规章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或者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组织起草。  起草规章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起草部门的行政经费预算。第十二条 起草规章,应当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义务的同时,还应当规定其享有的权利以及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第十三条 起草规章,应当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不得设定有地方保护、阻碍市场流通和其他妨害公平竞争等内容的条款。第十四条 起草规章,应当从全局和人民的整体利益出发,避免强调部门权力和利益。第十五条 起草规章,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职权的同时,还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当承担的责任;所规定的管理措施和办事程序,应当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当事人。第十六条 起草规章,设定行政许可、收费等事项的,应当明确规定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和收费的项目及范围等。第十七条 起草规章,应当从本市实际出发,内容具体、明确、详尽,具有可操作性。第十八条 起草规章,应当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并通过书面和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个人的意见。  规章起草部门应当组织召开座谈会,认真听取区、县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以及管理相对人的意见。涉及重大法律问题或者特殊专业技术问题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方面的专家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意见。  规章内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对起草的规章内容存在重大分歧、公众关注程度高的,起草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布草案,征求意见。第十九条 起草的规章内容涉及市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工作的,起草部门应当认真听取意见,主动协调;无法协调一致的,应当将有关意见与规章送审稿一同上报。  起草的规章内容涉及有关管理体制、职能调整等应当由市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问题,起草部门应当先行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第二十条 规章送审稿应当经起草部门的法制机构审核,由起草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后,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

北京317新政内容是什么

1.居民在北京已有一套房的、和在北京拥有商业房贷款记录的、以及有公积金房贷记录的,购买房屋需要支付首付的60%,购买非普通房屋需要支付的首付比例为80%。2.暂停发放贷款期限25年(不包括25年)以上的个人住房贷款(含有公积金贷款)。3.企业购买房屋需要满三年以上才可进行出售或转让,如果买家为个人用户,还需根据北京市限购相关政策来执行。

北京市政府搬到通州了吗

1月10日晚间,位于北京市正义路2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人民政府正式摘牌。这意味着北京城市副中心行政办公区即将正式启用。“北京市人民政府”摘牌。此次摘牌代表着新中国建国后,拥有69年历史的北京市政府办公地址,正式告别历史舞台。1949年1月1日,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平津前线司令部指挥之下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北平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发布布告宣告成立,叶剑英任主任。同日,华北人民政府下属的北平市人民政府宣告成立,叶剑英任市长。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决定将北平更名为北京,北平市人民政府遂更名为北京市人民政府。据悉,于2018年11月15,北京市委市政府就启动了搬迁工作:首期启动的可能是四套班子和四小部门的搬迁,合计将会达到2万人左右的规模。陆续会推动超过40万人正式入驻通州城市副中心。随着北京市政府的搬迁,通州将迎来新发展机遇。新版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北京要保留首都功能,其他的要迁移。北京城市副中心通州是疏解非首都功能的重要承载地,与雄安新区构成未来北京新的“两翼”,将打造成为新时代城市建设发展的典范。北京市政府搬到通州意义1、把北京搬出二环内,满足一些人的需求”。市领导班子+各部门+家属,可以带动大量人口离开二环内。现在二环内房价也不便宜,很多地方是有价无市,根本不供应住宅地皮。2、在文物保护要求下,四合院卖都卖不出去,官府可能是唯一的收购方了。都那些能在二环内的买房的人都去了通州;再买下二环内四合院、“破老小”的房子;二环内就真的是“京城”了。这对于雄安新区是重大利空。法律依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一2035年)》第五条北京城市战略定位是全国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科技创新中心北京的一切工作必须坚持全国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科技创新中心的城市战略定位,履行为中央党政军领导机关工作服务,为国家国际交往服务,为科技和教育发展服务,为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服务的基本职责。落实城市战略定位,必须有所为有所不为,着力提升首都功能,有效疏解非首都功能,做到服务保障能力同城市战略定位相适应,人口资源环境同城市战略定位相协调,城市布局同城市战略定位相一致。

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一、市长、副市长的职责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市政府工作要求,市长、副市长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其他组成人员的职责如下:  (一)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  (二)市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按各自分工负责处理。  (三)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章,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法规草案和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项,由市长签署。  (四)副市长按照各自分工或市长的委托,协助市长做好工作。市政府常务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受市长委托,负责协助做好有关方面的工作,并可以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五)市长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六)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常务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加强理论学习,注重调查研究,一切从实际出发,按客观规律办事;充分发挥市政府各部门的作用;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密切联系群众,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不断改进机关作风,努力完成市委七届一次全会和市十届人大一次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  (七)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切实按照行政机构体制改革的需要,积极稳妥地做好简政放权工作,加强宏观调控,切实转变职能,提高效率,有力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二、会议制度  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一)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常务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  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决定和部署市政府的主要工作;讨论通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通报形势;协调各部门工作。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顾问、秘书长、市长助理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  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宜;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定的重要报告、议案;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定的重要法规草案和由市政府发布的规章;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向市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分析形势,通报情况,部署工作;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人员任免事项。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星期五下午为例会时间。  (三)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主要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四)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每次会议均作记录并印发纪要。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必要时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五)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可以召开专题会议,协调、研究、处理有关问题。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六)区、县长会议由市长召集并主持,部署市政府工作,并就一些重大问题征求区、县人民政府的意见。区、县长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七)市长生活会由市长召集并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出席,主要是交流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市长生活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八)市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和区、县要坚决执行,抓紧办理;执行中如有问题,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催办、督查。三、文件审批制度  报市政府审批的文件,按照文件的审批程序和市长、副市长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一)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文件,必须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除紧急、重大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送文件,要统一经市政府办公厅呈送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二)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要求市政府发布、批转、转发的文件,应属于关系全市总体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法规和规章、新政策性措施出台,以及需要各级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普遍执行或周知的重大事项等宏观管理方面的内容。凡属市政府主管部门、专门机构正常工作范围的事项,应由该主管部门或专门机构发文。  (三)以市政府名义发文件,一般由主管副市长签署,秘书长签发;属于重大事项,由主管副市长审核后,送市长、常务副市长签发。  (四)市政府领导审批文件应签署明确的意见、姓名和时间,圈阅则表示阅知;签署文件要使用钢笔或毛笔。  (五)对市政府文件中要求各区、县和市政府各部门贯彻执行的事项,各区、县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领导批请有关部门落实、办理的事项,有关部门也要坚决贯彻落实;如在执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厅反映。市政府文件中要求贯彻落实的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催办、督查。

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政府办公厅是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本区、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部门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维护和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以及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工作年度报告等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准确的原则。第六条 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的职责由具体工作部门承办的,可以由该工作部门负责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工作部门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第七条 行政机关在政府机构改革中被撤销、合并或者调整职权的,其制作、获取的政府信息,有继续履行相关职权的行政机关的,由该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没有继续履行相关职权的行政机关的,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  多个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各参与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第八条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他人身份、通讯、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信息的;  (四)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其他不予公开的。  行政机关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审查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第十条 行政机关在制作政府信息时,应当确定该政府信息是否公开。对不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注明理由。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不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动态管理机制,对符合公开要求的政府信息依法公开。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监测和澄清机制。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第二章 主动公开第十四条 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外,根据本市实际情况,行政机关还应当重点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一)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信息;  (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项目开工和竣工情况,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和退出等信息;  (三)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专项检查整治等信息;  (四)环境核查审批、环境状况公报和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等信息;  (五)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等信息;  (六)生产安全事故的政府举措、处置进展、风险预警、防范措施等信息;  (七)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批准、征收集体土地批准、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示、集体土地征收结案等信息;  (八)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收费标准调整的项目、价格、依据、执行时间和范围等信息;  (九)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的警示信息和良好信息;  (十)政府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结果信息;  (十一)行政机关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的信息;  (十二)市人民政府决定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北京市政府邮编号码是多少?

北京市政府邮编是,北京东城区的,是100001。现在寄信一般都不用邮政编码了。

北京市政府地址

首都之窗_北京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http://www.beijing.gov.cn/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人民政府,是北京市的一级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地址:中国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1949年1月1日,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平津前线司令部指挥之下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北平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发布布告宣告成立,叶剑英任主任。同日,华北人民政府下属的北平市人民政府宣告成立,叶剑英任市长。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决定将北平更名为北京市,北平市人民政府遂更名为北京市人民政府。1949年11月20日至22日召开的北京市第二届第一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选举市长、副市长,市人民政府委员,组成北京市人民政府委员会。12月2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任命北京市人民政府委员会名单。12月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与北京市人民政府委员宣布就职,北京市人民政府正式成立。

关于以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名义表彰奖励工作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做好以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的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是指: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联合进行的表彰奖励;以市委名义进行的表彰奖励;以市政府名义进行的表彰奖励。  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项目,必须是对本市改革开放和两个文明建设起重要推动作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综合性工作事项。第三条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和市人事局,依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和本规定,负责对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第四条 提出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立项申请的单位,为申办单位;经批准,实施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的单位,为承办单位。  以市委名义表彰奖励的项目,其申办单位、承办单位原则上是市委工作部门;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项目,其申办单位、承办单位原则上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联合表彰奖励的项目,其申办单位、承办单位原则上是市委工作部门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第二章 表彰奖励项目第五条 表彰奖励项目分为常设项目和非常设项目。  常设项目指经市委常委会或者市政府常务会批准的有一定评选周期的项目。常设项目的评选周期一般为两年以上(含两年)。常设项目因情况发生变化,可以调整或取消,但须由市委常委会或者市政府常务会批准。  非常设项目指经市委常委会或市政府常务会批准的一次性项目。第六条 在国家及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必须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事项,按本规定执行。第三章 审批程序第七条 市人事局为本市表彰奖励工作综合协调、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对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项目及评选出的先进集体、个人进行审核。第八条 凡拟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事项,申办单位必须在实施表彰奖励的六个月之前向市人事局提出立项申请。第九条 申办单位立项申请内容:  (一)表彰奖励的名称、依据、理由;  (二)评选范围、条件,参评单位和人员数量;  (三)表彰奖励的集体、个人数量;  (四)评选周期及其理由;  (五)评选组织机构人员组成;  (六)奖励的形式;  (七)表彰奖励经费数额、来源以及拟使用情况;拟对表彰集体和个人颁发较大数额奖金的,须申明理由。第十条 市人事局依照有关规定对立项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分别报送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会审后,上报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审批。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不得直接向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报送立项申请。第十二条 拟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在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申办单位应当按上述程序及时提出申请。第十三条 市委常委会或者市政府常务会审批表彰奖励项目的意见,由市人事局通知申办单位。凡经批准的,承办单位会同市人事局根据表彰奖励项目的性质和特点,制定具体的评选办法,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由承办单位和市人事局印发并组织实施;未获批准的,任何部门和个人一律不得擅自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市委、市政府已经批准的常设表彰奖励项目,每到规定的评选周期,承办单位须提前两个月向市人事局报送书面申请,市人事局负责审核并办理手续;同时将承办单位申请和有关手续报送市委办公厅或者市政府办公厅备案。第四章 表彰奖励条件第十五条 严格掌握表彰奖励对象的评选标准和条件。表彰奖励的评选工作要以政治表现、政绩成效、贡献大小为衡量标准。受到表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必须是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首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第十六条 对表彰奖励评选的范围比例、名额数量,由市人事局依照有关规定和各表彰奖励项目的具体情况分别予以确定,并进行严格控制和管理,不得突破限额。表彰奖励的集体数量不超过参评单位数量的百分之三;表彰奖励的个人数量,不超过参评人员数量的五千分之一。副局级以上领导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评选。第五章 奖励待遇和奖励经费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对受到表彰奖励的集体,一般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状(奖杯)和奖金(奖品);对受到表彰奖励的个人,一般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品)。

北京政府和人民政府的区别?

正确的说法是北京市人民政府所有的政府,不管是中央人民政府还是地方的,都是人民的

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

(一)有些重大问题,在市政府决定前,通过适当渠道进行协商对话,听取群众和有关方面的意见。(一)有些重大问题,在市政府决定前,通过适当渠道进行协商对话,听取群众和有关方面的意见。(二)市政府的文件和市政府会议的内容,宜于公布的,经秘书长同意,可以向社会公布。(三)建立新闻发布制度,由市政府发言人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件一            市政府秘书长工作规则(试行)  参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市政府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市政府设立办公厅,由秘书长领导。  秘书长工作规则如下:五、社会协商对话制度(六)市长、副市长、市政府顾问在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检查监督;充分发挥市政府各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的作用;注重调查研究,一切从实际出发,按客观规律办事;要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的意见,发扬为人民服务的优良传统;努力提高工作效率,改进机关作风,克服政府工作中的官僚主义。(七)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九)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十)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二)市政府的文件和市政府会议的内容,宜于公布的,经秘书长同意,可以向社会公布。(一)有些重大问题,在市政府决定前,通过适当渠道进行协商对话,听取群众和有关方面的意见。(二)市政府的文件和市政府会议的内容,宜于公布的,经秘书长同意,可以向社会公布。(三)建立新闻发布制度,由市政府发言人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件一            市政府秘书长工作规则(试行)  参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市政府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市政府设立办公厅,由秘书长领导。  秘书长工作规则如下:五、社会协商对话制度(六)市长、副市长、市政府顾问在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检查监督;充分发挥市政府各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的作用;注重调查研究,一切从实际出发,按客观规律办事;要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的意见,发扬为人民服务的优良传统;努力提高工作效率,改进机关作风,克服政府工作中的官僚主义。(三)建立新闻发布制度,由市政府发言人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一)有些重大问题,在市政府决定前,通过适当渠道进行协商对话,听取群众和有关方面的意见。(二)市政府的文件和市政府会议的内容,宜于公布的,经秘书长同意,可以向社会公布。(三)建立新闻发布制度,由市政府发言人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件一            市政府秘书长工作规则(试行)  参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市政府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市政府设立办公厅,由秘书长领导。  秘书长工作规则如下:五、社会协商对话制度件一            市政府秘书长工作规则(试行)  参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市政府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市政府设立办公厅,由秘书长领导。  秘书长工作规则如下:(一)有些重大问题,在市政府决定前,通过适当渠道进行协商对话,听取群众和有关方面的意见。(二)市政府的文件和市政府会议的内容,宜于公布的,经秘书长同意,可以向社会公布。(三)建立新闻发布制度,由市政府发言人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件一            市政府秘书长工作规则(试行)  参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市政府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市政府设立办公厅,由秘书长领导。  秘书长工作规则如下:

北京市政府邮编号码是多少?

北京市政府邮编号是多少这个我上网去搜索一下才刚出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出生于哪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等文件精神,全面落实《环境保护法》,切实提升环境监管执法水平,努力促进环境质量改善,有效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中文名:1外文名:1别名:1国籍:1民族:1出生地:1出生日期:1逝世日期:1职业:1毕业院校:1信仰:1主要成就:1代表作品:1一、健全环境监管执法长效机制(一)加快完善地方环境法规、标准和政策体系。根据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抓紧修订本市相关法规,同时做好土壤环境保护、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环境监测等方面配套法规规章的制定工作。制定修订更加严格的炼油与石化、餐饮、家具制造、汽车制造(表面涂装)、汽车维修、印刷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定期修订不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高污染工业行业调整、生产工艺和设备退出指导目录。建立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确保排污成本不低于治污成本,引导排污单位主动加大污染治理力度。落实阶梯式、差别化的施工工地扬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政策,对优于排放标准的减半征收,对排放不达标的加倍征收。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政府法制办、市质监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二)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建立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制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规定,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移送和立案工作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公安机关要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查处环境犯罪,对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对拒不配合环保执法、监督性监测,阻挠环保部门实施查封、扣押,暴力抗法,以及违法主体不易确定的,积极开展现场执法。环保部门要配合、支持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和环境资源案件。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编办,各区县政府。(三)推进实施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措施。依托现有网格化城市管理系统,实施网格化环境监管措施,将环境监管职责具体落实到各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并逐一明确监管责任人。建立以基层网格为单元的污染源动态更新与管理机制,健全分级分类处理和上报反馈制度,力争使大部分环境污染问题第一时间在基层发现并解决。各区县政府承担日常环境监管执法责任,确定本辖区重点监管对象,划分监管等级,健全监管档案,建立污染源差别化监管机制,加大现场检查和随机抽查力度;市环保局等部门要加强巡查和重点污染源抽查,指导各区县政府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各区县网格化环境监管方案要于2015年年底前报市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市政市容委、市社会办,各区县政府。(四)不断深化区域协同监管和联动执法机制。依托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针对区域内重点行业企业违法排污、秸秆焚烧、销售和使用劣质燃煤及油品、机动车排放污染等问题,共同开展区域协同监管和联动执法。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农业局、市质监局、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各区县政府。二、加大环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五)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按照环境保护部“全覆盖、零容忍、明责任、严执法、重实效”和市政府“严、实、细”的总体要求,在全市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全面摸清排污单位污染排放情况,深入排查环境管理薄弱环节和环境风险隐患;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着力完善污染源监管长效机制;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始终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各区县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完成情况要于2015年12月20日前报市政府,并向社会公开。市政府督查室、市环保局组织开展全程督查稽查。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政府督查室,各区县政府。(六)依法严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依法采取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综合惩治力度。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对符合行政拘留法定要件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行政拘留;对涉嫌环境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予以追责。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的执行情况实施执法后督察。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生产或无证无照经营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或予以取缔,拆除主体设备,使其不能恢复生产;对拒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非诉执行案件,由环保、工商、供水、供电等部门和单位配合人民法院落实强制措施。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城管执法局、市质监局,北京市电力公司,市自来水集团,各区县政府。(七)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全面梳理筛查违法违规建设项目,重点清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并于2016年年底前完成整改任务。对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对不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改正;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排污口和非法开采矿山的企业,依法坚决取缔。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土局、市水务局、市园林绿化局,各区县政府。三、规范环境监管执法行为(八)大力推进执法信息公开。定期公开上一年度全市和各区县环境质量状况,主动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环保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每年发布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公开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积极邀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监督环境监管执法,实现执法全过程公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市交通委、市农委、市水务局、市商务委、市卫生计生委、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农业局,各区县政府。(九)加大环境执法督查稽查力度。成立环保督查机构,建立市级环保督查机制,加强对各区县、各部门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推进重点环境治理项目和解决群众反映强烈、跨区县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完善联合督查、重点督查、跟踪督查等制度,健全对督查发现问题的预警、通报、挂账、反馈、复查、销账等机制。市环保局每年要对各区县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进行稽查,稽查情况通报各区县政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政府督查室,各区县政府。(十)严格实行监管责任追究。建立健全环境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网格监管不履职的,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接到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后查处不及时的,不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等监管不作为的行为,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或者充当保护伞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或对其查处不力,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建立倒查机制,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任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各区县政府。四、提升环境监管执法能力(十一)完善环境监测网络。健全完善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物排放监测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涵盖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噪声等主要环境要素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推进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完善与环境监测网络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加强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重金属等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性监测,加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并将监督性监测数据和自动监控数据积极运用于环境监管执法、污染物总量减排和排污费征收工作。督促重点排污单位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并如实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十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以加强基层环保力量、推进监管重心下移为原则,进一步明确街道(乡镇)的环保职责,落实机构和人员,提升基础监管能力。加强环境监察队伍建设,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2017年年底前,现有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全部经过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新进人员坚持“凡进必考”,择优录取。研究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环境监管执法队伍管理制度和有利于监管执法的激励机制。责任单位:市编办、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各区县政府。(十三)强化执法能力保障。研究制定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加快标准化建设进程,全面规范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的执法装备、执法行为等;完善环境监察管理平台和移动执法系统,环保部门开展现场监察执法全部使用移动执法系统,检查信息录入系统并上传至环境监察管理平台。健全环境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全额予以保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五、落实各方责任(十四)强化各级政府领导责任。各级政府对本辖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要加强对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领导,支持环保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全面清理、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审计机关在开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对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干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情况进行审计。责任单位: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市环保局、市审计局,各区县政府。(十五)强化部门职责和协作配合。研究制定各部门环境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明确各部门的环境监管责任,进一步完善环保部门统一监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切实避免职责交叉或形成管理空档。要进一步推进建立跨部门协作配合、信息共享和协同联动机制,着力形成监管合力,推进各项环境监管措施更好落实。责任单位: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市环保局,各区县政府。(十六)督促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引导督促排污单位依法承担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自觉完善内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严格规范自身环境行为,切实落实物资保障和资金投入。指导督促重点排污单位主动、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鼓励企业编制和公开年度环境行为报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企业环境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对于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用地审批、投融资、财政奖补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国土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监局、北京证监局、北京保监局,各区县政府。(十七)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畅通“12345”等投诉举报热线和相关网络平台,及时受理公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健全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公众积极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对经核实的重要举报线索予以奖励。及时向社会公开依法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对重大、典型案例进行曝光,定期公布群众举报投诉的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处理、整改情况。健全重大工程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探索实施第三方评估。鼓励社会组织、公民依法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公众环境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和民事诉讼。责任单位:市信访办、市环保局、市城管执法局、市维稳办,各区县政府。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1月2日

北京市委、市政府在哪?

市政府 便民电话: 12345 电子信箱: xfb@beijing.gov.cn 寄信信箱: 北京东城区正义路2号 邮政编码: 100744 市政府机关 市建委 68026754 市管委 63088467 市规划局 68020689 市环保局 68413817 市工商局 63494311 市房地局 65124109 65124621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6301 1322

北京市16区政府办公地址在哪里

北京市人民政府机关办公地址在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和国家发改委之间有隶属关系吗

二者不存在隶属或上下级关系,国家发改委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的级别是省部级正职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是省级人民政府,级别也是省部级正职。

北京市政府在哪个区?

北京市政府在通州区。2011年1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机关由东城区正义路2号搬迁至新址正式办公。北京市人民政府是北京市的一级国家行政管理部门。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决定将北平更名为北京,北平市人民政府遂更名为北京市人民政府。通州区详情说明面积906平方千米,人口184万。通州取运河漕运通畅周济之意。西汉置路县王莽时改通路亭东汉复为潞县,辽时析置漷阴县,金朝置通州,元初改漷阴县为漷州,明初撤销潞县,又撤销漷州为漷县,清初时撤销漷县,并入通州,1914年改为通县,1958年改通州区,1960年改通县,1997年复为通州区。

北京市政府组成部门有哪些

法律主观:中央政府组成部门包括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家安全部、外交部、国家发改委、科学技术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生态环境部等26个。 地方政府组成部门包括经济与信息化厅、教育厅、科学技术厅、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浙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等部门。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条 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 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北京市政府办公时间是几点?

作息是上午10:00至14:00,下午16:00至20:00。夏季作息时间:自2023年5月1日起实行夏季作息时间,上班时间为:上午10:00至14:00,下午16:00至20:00。二)冬季作息时间: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行冬季作息时间一、元旦:2022年12月31日至2023年1月2日放假调休,共3天。二、春节:1月21日至27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28日(星期六)、1月29日(星期日)上班。三、清明节:4月5日放假,共1天。政府上班时间:2023年1月元旦放假时间:2022年12月31日至2023年1月2日放假,共3天。春节放假安排:2023年1月21日至27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28日(星期六)、1月29日(星期日)上班。学生从2023年1月4日起放寒假,2月102023年春节放假时间:2023年1月21月(周六)-2023年1月27日(周五),共7天,2023年1月28日、29日正常上班调休。2023年清明节放假时间:2021年4月5日(星期三)放假1天。

北京市政府在哪

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根据查询百度地图得知,北京市人民政府位于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联系电话是(010)12345,办公时间是,周一至周五 09:00-12:00,13:30-17:30。北京的风景名胜有北京故宫、八达岭长城、什刹海、天坛、颐和园、圆明园、北海公园、北京恭王府、明十三陵、雍和宫等。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地址

为你找到的信息如下: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距郝家府地铁站(C口)步行773米)。营业时间:周一至周五 09:00-18:00。上述信息可能存在变化,请核对信息当前是否有效。

北京市市政府地址

为你找到的信息如下:北京市人民政府,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距郝家府地铁站(C口)步行853米)。电话号码:010-12345。营业时间:09:00-12:00,13:30-17:30。上述信息可能存在变化,请核对信息当前是否有效。

北京市政府和中央政府有管理权力冲突吗?

北京市政府和中央政府没有管理权力冲突。根据查询相关资料信息,市政府是省部级单位,是中央政府下面的一级省级政府,所以管理权力方面是没有冲突的。

北京话用英语怎么说

问题一:“北京话”用英文怎么说 Mandarin 普通话 Beijing dialect 北京方言 问题二:北京话“没起子”用英文怎么翻译? “没起子”就是不积极上进的意思 所以可以是 unambitious 没有名利心的 negative 消极的 unenthusiastic 缺乏热情的 问题三:北京话 “喽克喽克”是看看的意思,据说源于英语.是吗? 跟英文扯不上关系,就是老北京土话搂一眼的同义词吧。 问题四:用三句话用英语描写北京 北京是中国的首都,它有悠久的历史,它是中国的政治中心。 Beijing is the capital of China. It has a long history. It is the political center of China. 问题五:“他们住在北京”这句话用英语怎么说 they are living in beijin 问题六:用英语描写北京的一段话带翻译 用英语描写北京的一段话带翻译不到长城非好汉。 One who fails to reach the Great Wall is not a hero. 问题七:我们下个星期去北京这句话用英语怎么说 We will go to Beijing next week.(直译) Let"s go to Beijing next week.(祈使句,较委婉.)
 首页 上一页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下一页  尾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