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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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保健食品的商家需要准备什么资质?

"You"ll grow ragged and weary and swarthy,But you"ll walk like a man!"

销售保健食品的商家需要准备什么资质?

1、商户持有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开设保健食品的商家必须持有该证照,证照许可范围必须明确注明“保健食品销售”权限。2、保健食品生产厂商持有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3、保健食品生产厂商持有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以上两证部分厂商是二证合一,具体要看经营范围以及许可范围。4、保健食品生产厂商持有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保健食品生产厂商持有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即批准文号)复印件;6、如系进口保健食品须提供《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即批准文号)复印件;7、如系进口保健食品,需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及检验检疫合格的报告或证明复印件。扩展资料保健食品亦称功能性食品。一个特定的食品种类。它具有调节人体功能的作用,但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适于特定人群食用。《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自2016年7月1日正式施行,严格定义: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保健食品

成都保健食品批发市场地址?

成都保健品批发市场在五块石那边有一个但是感觉很歪,古柏村也有一个相对于五块石正规很多,但是古柏村那边的市场好像要往三环内搬迁,听说是搬到三环内侧成彭立交边上的。

请问保健食品在中国的前景怎么样

“保养”不再是老一辈的专属,如今的年轻人也加入了养生的行列。年轻人们开始更频繁的在非大促期购入保健品,Z世代是“惜命如金”的一代,“养生”被他们视作一种潮流的生活态度。并且现在的年轻人的睡眠时间大大缩短,入睡时间也推迟,睡眠质量低下导致身体的健康程度下降,这也是他们过早把“养生”提上日程的原因之一。90后的加入也进一步影响了保健品的零售模式,线上购买保健品的方式逐渐被大众接受。1、中国保健品销售额增加随着国民对健康的诉求不断提高,民众在医疗保健上的支出快速提升。在此大环境下,我国的保健品行业消费规模逐年扩大。从天猫公布的数据也可以看出,从2018-2020年,我国的保健品的销售额呈现逐年上涨的趋势。注:MAT2020即2019.07-2020.06,MAT2019即2018.07-2019.06,MAT2018即2017.07-2018.062、90后、Z世代流行花钱买健康养身对于年轻一代来说,不只是随便说说,是付诸于行动的生活态度。随身携带保温瓶,里面是红枣与枸杞已经成为90后的一种潮流;还有蜂蜜水、煮养生茶已经是Z世代养生大军的标配食品。他们认为越早的时候进行保养效果会越好,提前进入保养的状态可以更好的缓解学习和工作带去的压力。武进社会经济发展迅速,竞争激烈导致年轻人的压力倍增,他们的睡眠和饮食不规律也导致亚健康问题普遍存在。专家认为,年轻人热衷保健品有一定合理性。“现在,我们普遍面临‘隐性饥饿"问题,就是说,身体中的蛋白质、脂肪相对过剩,但维生素、矿物质等元素相对缺乏。许多年轻人都在花钱买健康,在2020年“双11”前夕,主打年轻人保健品的店家的卖点多是缓解压力、增强免疫力、保护眼睛、熬夜必备等,有的店铺累计评价达上百万条。在速途研究院发布的《90后养生报告》中表明,大部分90后对保健品持积极态度,免疫力、颜值、睡眠、抗老等是他们关注的重点。3、90后、Z世代成为功能性食品的新生力量2020年,CBNData发布的《2020年度中国年轻人线上保健品消费方式洞察》报告显示,90后的年轻人,正在成为购买功能性食品的新生力量。亿邦动力研究院发布的《2021新锐品牌数字化增长白皮书》中显示,90后以及Z世代消费群体占据线上保健品销量近一半。一方面是90后群体一边熬夜加班、吃宵夜、刷短视频,一边认真地挑选着护肝片、褪黑素、控热片、睡眠软糖等保健产品的“朋克养生法”。在年轻人的追捧下,功能性食品迎来了巨大的消费市场。—— 更多数据请参考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中国保健品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规划分析报告》

石家庄保健食品批发市场主要分布在那?

石家庄健康城保健品专业市场 该专业市场经营面积达两万多平方米,是华北地区最大的保健品交易中心。市场共设五个区,十条街,约300个商铺。五个区分别为:保健药品区、保健食品区、保健器械区、保健用品区、美容日化区。经营的保健品品牌可达数千个以上,批零兼营。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仓丰路36号 电话:0311-85213696

保健食品宣传广告语

保健食品宣传广告语   1、保健养生天下晓,绿色健康乐逍遥。   2、草木有情,大爱同行。   3、开启生命之源,健康草草木呈现。   4、草草木,源自天然,绿色品质。   5、草草木:本草精髓,珍爱健康。   6、保健养生全方位,绿色健康零距离。   7、养生第一步,清新草草木。   8、天天草草木,健康不止步。   9、草草木,吃出健康生活。   10、天然健康,值得拥有。   11、草草木——来自天然的生机。   12、草草木纯天然,保康健到永远。   13、感恩草草木,养生千万家。   14、草草木:养生保健,健康食品。   15、草草木,有木有。   16、科技汇聚营养,保健强化健康。   17、千年草草木,一品健康风。   18、草草木,来自大自然的健康。   19、健康之道,由它打造——草草木。   20、草草木,为未来吃出健康。   21、草草木,纯正绿色食品。   22、为您的健康呵护一生。   23、草草木,享受健康,享受生活。   24、草草木:人非草木,孰能无情。   25、春夏秋冬草草木,相伴一生永健康。   26、草木皆“兵”,助您养生。   27、绿色养生享天然,枯木逢春草草木。   28、科技汇聚营养,保健完美生活。   29、生态天大地大,养生健康最大。   30、草草木绿色天然,宜滋补健康永远。   31、草草木,健康享受生活。   32、自然的,更养人——草草木。   33、草木天然,滋补情怀。   34、养生之道,从它开始——草草木。   35、一草一木皆精华,绿色健康养生好。   36、天地精华,健康绿卡。   37、千年草草木,一品健康缘。   38、花花草草皆滋补,健健康康才是福。   39、健康早一步,选择草草木。   40、体虚要滋补,当然草草木。   41、原生态的食尚,新生活的"健康。   42、一口天然,养生众口。   43、草木精华,滋补专家。   44、健康新食尚——草草木。   45、绿色好营养,快乐齐分享。   46、草木情,健康行。   47、让健康更自然——草草木。   48、自然力量,养生健康。   49、撷自然精华,创养生之道。   50、凝绿色精华,润健康人生。   51、保健养生西北风,清新滋补草草木。   52、草木皆绿色,健康享天然   53、常吃草草木,健康多一点。   54、写满绿色的名片,充满健康的请柬。   55、养生不盲目,健康有平衡。   56、草草木养生,四季都生活在自然里。   57、草草木,让你在草原般清爽。   58、天然食品府,健康又滋补。   59、草木精华,滋补天下。   60、天生我材必有用——草草木养生。 ;

保健食品广告哪些内容是明令禁止的

法律分析: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哪些内容

法律分析: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保健食品经营者采购保健食品不需要查验什么

保健食品经营者采购保健食品不需要查验税务登记证。需要查阅证件: 1、索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索要食品生产许可和经营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3、索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含技术要求、产品说明书等)复印件和企业产品质量标准复印件。4、索要保健食品_厂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进口保健食品还应当索取入境检验检疫部。许可证:经营者采购保健食品必须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许可证是指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单位,是增值电信业务中的移动网信息服务业务资质。ISP许可证可分为全网ISP许可证、地网ISP许可证。经营性网站必须办理ICP许可证,否则就属于非法经营。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其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规定。其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营业执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营业执照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没有营业执照的工商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一律不许开业,不得刻制公章、签订合同、注册商标、刊登广告,银行不予开立帐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保健食品经营者采购保健食品需要检验吗?

保健食品经营者采购保健食品不需要检验。但是保健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时,需要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

保健食品监管的活动总结

【 #活动总结# 导语】保健食品亦称功能性食品,一个特定的食品种类。它具有调节人体功能的作用,但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适于特定人群食用。下面 无 就给大家分享下保健食品监管的活动总结,欢迎阅读!   【篇一】   今年以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各兄弟单位的大力支持、配合下顺利完成了机构改革、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圆满结束、食品药品各项监管工作全面展开,成效显著,并向公安机关移送食品药品涉嫌犯罪案件两起,20xx年全县食品药品质量可控、群众的饮食用药安全有保障,受到县委县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现将20xx年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顺利完成机构改革   根据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4月17日召开了全县机构改革大会,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增加了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食品生产与食品流通监管职能,下设局机关职能科室12个,乡镇街道办食品药品监管所12个。为了加快同志们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发扬团结协作精神,尽快投入到工作中去,局党组安排全局同志进行了为期一周的军训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业务学习。通过军训,增加了了解,增进了友谊;通过业务方面的学习,提供了相互学习、相互促进的机会;通过观看建局十周年、示范县创建专题片,对食药监管工作有了更新的认识;提升了整个监管队伍的凝聚力、向心力。在这次改革过程中,我们全体干部职工顾大局、识大体,表现出极高的政治素质。   二、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今年以来,我局根据县委部署开展了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按照规定动作不走样,自选动作有特色的原则,牢牢把握“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题,突出作风建设,贯彻整风精神,通过开展集中学习、专题学习,进行专题教育,撰写“微体会”、开展大走访,大讨论,认真撰写对照检查材料、召开民主生活会等阶段活动,使全局的党员干部的思想作风受到一次洗礼,使党员、干部思想认识进一步提高。在全局开展了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调查、“吃空饷”“拿双薪”的摸底调查,保证了干部队伍廉洁从政。   三、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日常监管   为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要求,我县于6月6日召开了全县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会议,县人民政府与各乡镇、各部门签订了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书。为进一步提高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切实消除安全隐患,根据全县食品药品安全现状,制定了食品药品安全十大工程建设,圆满完成全县创建省级文明城市分配给我局的各项工作。   (一)食品生产监管工作开展迅速。6月25日召开了全县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提升工作会议,会议共有59家生产企业参会,与60家企业签订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书》。通过此次工作会,增强了食品企业法人的责任意识和质量意识,这次会议也是全市首个召开生产加工质量安全会的县局,受到市局领导的充分肯定。同时开展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摸底调查工作,为全县68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建立了小作坊基本信息档案,并对其进行了备案,并要求小作坊负责人签署食品质量安全书;开展了酒类产品专项整治行动,检查企业32人次,取得了良好效果;以桶装水、肉制品、食用油、酒类产品等与人民群众生活紧密相关的食品为重点,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共查处食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19起,办结率100%。组织开展桶装水专项监督检查,为期1个半月,共出动法人员70多人次,检查获证企业1家,取缔3家无证生产桶装纯净水窝点,联合流通科检查销售无证纯净水的商铺17家,登记封存违法生产的设备4套,无证纯净水901桶,对规范桶装引用水生产起到了良好效果。完成食品生产企业国抽42批次、省抽30批次。   (二)食品流通监管工作全面开展。一是严把食品市场准入。面对职能转化后业务办理流程的变化,拟定了**县《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书》、相关制度及办理流程,并将上述材料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公示,以便于经营业户下载打印。先后共登记指导新增*、许可延期人数1100余户次,实际核发731份。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食品经营户食品安全培训,培训涉及全县12个乡镇,共培训15场次,参训人员达1500余人,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二是摸底建档,各乡镇监管所在设施设备及人员还不够不到位的情况下,不等不靠,主动开展工作,迅速开展了调查摸底工作,登记信息、了解情况,并向业户发放了明白纸,做到了底子清、情况明,为科学地开展监管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目前,我县共有流通环节食品经营户1720家,其中持证经营的1395家,无证经营325户。三是严格落实省市县各项工作安排部署。流通科、各食药所扎实开展全市食品安全十大专项整治,做好农村食品市场“四打击四规范”工作,做好学校周边“两店一贩”规范整治工作,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食安山东”品牌示范单位(店)创建活动,并在全市率先开展商场超市蔬菜水果农药残留检测工作。今年9月份,全市学校周边“两店一贩”专项整治会议(东片区)在我县召开,对学校周边规范情况做了现场观摩,受到市局领导和其他县局的一致认可。12月4日,我县16家流通环节食品经营户作为“食安山东”品牌示范单位(店)创建申报单位上报省局。    【篇二】   为了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整顿各项任务,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监管,规范保健食品市场秩序,确保公众饮食安全,结合我县实际,我局开展了保健食品专项整顿活动,现将整顿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为确保专项整治顺利实施,根据市局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求,我局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讨论,制定了《景泰县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成立了保健食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组长,各执法人员成员,负责全县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实施。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发放宣传资料、设立咨询台的方式宣传保健食品的标签标识及说明书,本次共新闻投稿1次,发放宣传资料2000余份,设立咨询台一次,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和掌握保健食品不能代替药品,增强了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监督氛围。   三、落实措施、确保安全。   (一)整治保健品流通环节。要求经营单位要严把进货关,严格查验相关手续,严禁夸大和虚假宣传保健品具有特定保健功能、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不得销售名称、标签和产品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保健品,严格防止擅自添加未经批准的原料、药物等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进入销售渠道。对两家被举报非法经营保健食品的专营店进行了严格查处,没收保健食品2箱。并向当地政府做了详细的答复。   (二)整顿保健品广告宣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办法》整顿保健品广告宣传秩序,严禁夸大功能和虚假宣传,严禁疗效宣传,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企业和单位依法进行查处。专项整顿过程中,共没收违法宣传广告10000份,发责令整改通知书1份,取缔违法经营保健品店一家。   (三)严查伪造保健品批准文号、标志、标识的假冒保健品;查禁宣传具有保健功能的普通食品;查禁名称与药品名称相同的食品。依法查处伪造保健食品批号的案件两起,对相关保健食品采取控制措施,并发责令整改通知书2份。   四、专项整治成果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我局出动执法人员200人次,共检查了80家保健食品、涉药、涉械经营企业和单位,涉及零售药店、村卫生室、保健品店.监督检查覆盖率100%,制作现场监督笔录5份,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5份,发放保健食品现场核查证明7家。   五、下一步打算   我局将按照《保健品保健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加强宣传,增强消费者对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鉴别能力,同时将继续加大对保健食品市场的专项整治力度,使保健食品非法宣传、和经营假冒保健食品的行为得到基本遏制,以打击违法经营者,保障广大消费者的消费安全。

保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材料目录和内容?谢谢

这个要看什么食品了。

2017年药店最新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在哪里下载

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保健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下文是小编收集的最新全文,仅供参考!2017年保健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第四条 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第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八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经营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经营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第九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第十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的具体品种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食品经营项目类别进行调整。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的,以及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设施和布局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第十七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九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第二十一条 食品经营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听证期限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审查期限之内。第四章 许可证管理第二十二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式样。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印制、发放等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经营者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和二维码。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还应当在副本中载明仓库具体地址。第二十四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由JY(“经营”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1位主体业态代码、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6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第二十五条 日常监督管理人员为负责对食品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的,可以通过签章的方式在许可证上变更。第二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第五章 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第二十七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二十八条 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三)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第三十条 食品经营者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三)与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延续申请,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变更或者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申请人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第三十三条 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第三十四条 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延续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第三十五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二)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第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三)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一)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二)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三)食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食品经营许可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第三十八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的有关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经营者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查询。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经营许可颁发、许可事项检查、日常监督检查、许可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记入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日常监督管理人员负责所管辖食品经营者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应当依法对相关食品仓储、物流企业进行检查。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频次对所管辖的食品经营者实施全覆盖检查。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食品经营者和社会监督。接到有关工作人员在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纠正。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经营许可档案管理制度,将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有关材料、发证情况及时归档。第四十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全国食品经营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四十六条 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第四十七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条 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第五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分。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单位食堂,指设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集中就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二)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三)散装食品,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四)热食类食品,指食品原料经粗加工、切配并经过蒸、煮、烹、煎、炒、烤、炸等烹饪工艺制作,在一定热度状态下食用的即食食品,含火锅和烧烤等烹饪方式加工而成的食品等;(五)冷食类食品,指一般无需再加热,在常温或者低温状态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含熟食卤味、生食瓜果蔬菜、腌菜等;(六)生食类食品,一般特指生食水产品;(七)糕点类食品,指以粮、糖、油、蛋、奶等为主要原料经焙烤等工艺现场加工而成的食品,含裱花蛋糕等;(八)自制饮品,指经营者现场制作的各种饮料,含冰淇淋等;(九)中央厨房,指由餐饮单位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者半成品加工制作并配送的食品经营者;(十)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食品经营者;(十一)其他类食品,指区域性销售食品、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本办法所称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按照分类管理原则确定的可以在商场、超市等食品销售场所销售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第五十三条 对食品摊贩等的监督管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第五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第五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有关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保健食品生产记录必须手写吗?

保健食品生产记录不是必须手写。保健食品生产记录,可以使用电子记录。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上对此都没有明文规定,只是细则中第二十七条规定:食品经营企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新食品安全法》对保健食品有何规定

保健食品同样适用于食品法和细则

药店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换证自查报告怎么写

到期换证就写换证

《食品安全法》中关于保健食品的规定,主要有哪些

《食品安全法》中有关保健食品的规定如下:第七十四条 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第七十五条 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第七十六条 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但是,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七十七条 依法应当注册的保健食品,注册时应当提交保健食品的研发报告、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评价、标签、说明书等材料及样品,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第八十二条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八十三条 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企业,应当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该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保证其有效运行,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第一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第一百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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