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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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的规定。   一、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这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单位的主要,对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全面负责,必须同时对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责任、有义务在搞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同时,搞好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摆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做到不安全不生产,生产必须安全。因此,本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作了具体规定。这里讲的“主要负责人”,包括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如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也包括其全面负责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总经理,以及非法人单位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正职领导,如厂长、经理等。   二、根据本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生产经营单位最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即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及“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的原则,将企业各级负责人员、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各岗位操作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做的事情及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级负责生产和经营的管理人员,在完成生产或经营任务的同时,对保证生产安全负责;二是各职能部门的人员,对自己业务范围内及有关的安全生产负责;三是所有的从业人员应在自己本职工作范围内做到安全生产。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保证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的重要措施,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及时解决执行中的问题,还应落实具体奖惩办法。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一个单位规章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安全、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检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特殊区域内施工审批制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安全设施管理、要害岗位管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安全值班制度、安全生产竞赛办法、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办法等;二是安全技术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电气安全技术、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建筑施工安全技术、危险场所作业的安全技术管理等。规程是对工艺、操作、安装、检定、安全、管理等具体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所作的统一规定,安全操作规程是指在生产活动中,为消除能导致人身伤亡或造成设备、财产破坏以及危害环境的因素而制定的具体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的统一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保证其有效实施。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生产经营单位为了具备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用于安全设施建设、安全防护用品配备等。因此,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有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本单位有安全生产方面的投入,并保证这项投入真正用于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经常性地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解决,对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予以排除。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的类别、性质、特点和范围等情况制定的事故发生时的组织、技术措施和其他应急措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于防止事故扩大和迅速抢救受害人员、尽可能地减少事故损失,具有重要的作用。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这一方面可以使有关部门及时配合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损失;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分析事故的原因,处理有关责任人员,提出防范措施。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与《安全生产法》是不是一样的

是一样的。《安全生产法》的全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日常引用简写成《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施行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修订时间: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扩展资料:《安全生产法》的10大重点内容1、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第三条)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完善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新法提出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职责。(第三条)3、落实“三个必须”,确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地位。按照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第九条、第六十二条)4、强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同时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新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5、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新法一是明确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的从业人员下限由300人调整为100人。二是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的7项职责,主要包括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等。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6、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职责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一是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二是明确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八条)7、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新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三是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第三十八条、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8、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结合多年来的实践经验,新法在总则部分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高本质安全生产水平。(第四条)9、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新法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并从两个方面加以推进:一是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二是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制度,授权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10、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根据2006年以来在河南省、湖北省、山西省、北京市、重庆市等省(市)的试点经验,重点是为了增加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事故受害人的赔偿补偿资金来源,新法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第四十八条)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国人民安全生产法是哪一年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首次施行的时间是2002年11月1日,最新版本安全生产法实施时间为2021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在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1日实施,共修改过三次:第一次修改: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第二次修改: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实施日期为2014年12月1;第三次修改: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实施日期为2021年9月1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一项法律,旨在保障劳动者和公众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该法规定了企业和个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明确了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了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强化了事故隐患排查和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推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完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公开,惩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该法对于保障生产过程中的劳动者和公众的安全至关重要,也是企业和个人必须遵守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共有几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共有七章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由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内容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1、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2、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5、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综上所述,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自 2002 年11月1日起施行。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哪些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第八条矿井每年必须经过瓦斯等级鉴定。矿井各煤层应有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第九条矿井应当具备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风量必须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矿井使用安装在地面的矿用主要通风机进行通风,并有满足能力的备用主要通风机。生产水平和采区应当实行分区通风,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通风设施应当齐全可靠,掘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已经2003年7月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煤矿应当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煤矿矿长须经培训考核,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哪些?

              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应当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煤矿矿长须经培训考核,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第三条 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煤矿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煤矿特种作业人员须经专门培训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四条 矿井应有及时填绘的反映实际情况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和避灾路线图等图纸资料。  采、掘工作面应有作业规程。  第五条 矿井应有至少两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距离不得小于30米。  井下每一个水平、每一个采区至少有两个便于通行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  第六条 矿井在用巷道净断面应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  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风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米,采区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1.8米,回采工作面出口20米内巷道的净高不得低于1.6米。  第七条 采煤工作面至少保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另一个通到进风巷。  因煤层赋存条件限制确实不能保持2个安全出口的,必须制定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太多了具体可以在下面查法律法规的网站http://www.icoioo.com/dictionary/index.asp查一下煤矿安全就有很多了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什么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

法律主观: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范围包括矿山企业、眼花爆竹企业、建筑施工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范围1.行政许可的范围行政许可的范围是指行政机关采取许可方式进行管理的事项范围。具体到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范围,则是指在安全生产领域中什么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什么事项不可以设定许可。行政许可范围问题是行政许可制度中的重要问题,由于行政许可是以对一般人的权利和自由加以限制或禁止为前提,因此,许可的事项越多,对人们的限制就越多,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不能随意加以限制或剥夺,这就需要法律规范对行政许可的范围严格加以控制,科学、公正地对许可范围加以界定,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自由,使许可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范围作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自然资源开发和利用,生态环境保护,涉及社会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及公民生命健康活动的组织、人员的资质或资格认定,国家实行宏观调控和专营的措施等。《行政许可法》第12条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此外,《行政许可法》还规定,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不需设定行政许可。在明确行政许可范围的同时,《行政许可法》还明确规定了行政许可设定权限的分工,以保证行政许可在立法上的合法与统一。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经常性行政许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法律、国务院以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其地方性法规来设藿定,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效力等级来确定;非经常性行政许可可以由国务院以决定形式以及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以规章形式来设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2.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范围安全生产领域涉及公共安全、公民的生命健康等,必须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我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范围包括以下几方面。矿山企业。矿山企业是指依法批准的在矿区范围内从事矿山资源开采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是指生产、运输、保管以及买卖民间燃放的烟花爆竹等的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是指生产、储存,运输,保管以及买卖民用爆炸物品和民用爆炸器材的生产经营单位。煤矿企业。煤矿企业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不得经营销售。特种作业人员资格。从事瓦斯检查工、爆破工、通风工、信号工、拥罐工、电工、金属焊接工、矿井泵工、瓦斯抽放工、主扇风机操作工、主提升机操作工、绞车探作工、输送机操作工、尾矿工、安全检查工和矿内机动车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矿长安全资格。矿长经考核具备掌握《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矿山安全规程、矿山安全知识、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矿山事故处理能力、安全生产业绩等条件的颁发资格证。煤矿用产品。可能危及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的矿用产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凡实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必须依法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企业及事项。以上就是“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范围有哪些”的相关内容,下文对大家有所帮助。法律客观:《标准化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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