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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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营销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1,三个调查员发现需求的角度不一样。第一个(财务主管)的眼光还停留在生产观念和产品观念的阶段;第二个(推销员)从市场营销观念的角度发现了当地市场的需求;第三个(营销副总)比较牛X,但是从现实的角度来说,这种几率几乎为零。其实这种案例非常无聊,就像那个 把梳子卖给和尚 的案例一样,都是非常经典的伪案例。第2个问题要从多角度来看了,可以说他正确,可以作为企业的营销机会。但是在现实中很少有这么做的,因为跨行业的风险太大。这种案例应该是市场营销专业教科书的案例。见笑,呵呵。

一道法理学的案例分析题。求法学高手帮忙解答~~!!谢谢啊!!

告密者困境:法学的政治学 从某种意义上,哈特与富勒的论战之所以引起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讨论,就在于在“告密者案件”中,法律实证主义所主张的法律与道德分离在现实中陷入了一个困境之中,即“道德上恶的法律所导致的一系列困境”。[77]1944 年,一个德国士兵在奉命出差执行任务期间,回家短暂探亲。有一天,他私下里向他妻子说了一些他对希特勒及纳粹党其他领导人物的不满。他刚刚离开,他的妻子因为在他长期离家服兵役期间“已投向另一个男子的怀抱”,并想除掉她的丈夫,就把他的言论报告给了当地的纳粹党头目。结果,他丈夫遭到了军事特别法庭的审讯,被判处死刑。经过短时期的囚禁后,未被处死,又被送到了前线。纳粹政权倒台后,那个妻子因设法使其丈夫遭到囚禁而被送上法庭。她的抗辩理由是:据当时有效的法律,她丈夫对她所说的关于希特勒及纳粹党的言语已构成犯罪。因此,当她告发她丈夫时,她仅仅是使一个罪犯归案受审。这个案件以及类似的一系列案件,使得二战后针对战争问题的审判在法律与道德问题上陷入了一个困境,如果严格坚持实证主义的“法律就是法律”的观点的话,那么,类似像告密者这样的人就不能得到法律的惩罚,但是,如果要惩罚这些人的,我们依据的似乎不是法律,因为他们并没有违背当时的法律,而是依据法律之外的道德原则。事实上,德国的法院正是这么做的,对这个案件,德国的法院援引了“良知”和“正义”之类的观念,认为“妻子向德国法院告发丈夫导致丈夫的自由被剥夺,虽然丈夫是被法院以违法的理由被宣判的,但是,这种法律‘违背所有正常人的健全良知和正义观念"。”[78]后来的许多案件都采用了这种推理方式,在有些案件中,法院明确宣布,“完全否认人格价值和尊严的法律被能够被看作是法。”[79] 面对这些判决,人们欢呼雀跃,赞颂这是自然法学说的胜利,标志着实证主义被彻底打翻在地。拉德布鲁赫的法哲学观点从相对主义转向自然法的观点实际上迎合了德国法院在解决这些道德困境中的司法理念。但是,在哈特看来,这种以绝对的正义之类的价值的宣布法律的无效,仅仅实现了使做出极不道德行为的妇女受到惩罚的目的,而且是依赖宣布1934年制定的法律无效而实现的。至于这种做法是否明智,哈特明确表示了疑问。在哈特看来,面对这种困境,除了诉诸自然法之外,我们必须面对两个选择:“其一是免除对该女子的惩罚,人们可能认为这样做是件坏事。其二是惩罚该女子,这时,人们必须面对适用溯及既往的法律的事实。”如果我们要采取后一种方式的话,我们必须充分意识到,在以这种方式实现惩罚的过程中,我们所付出的代价。尽管溯及既往的刑事立法或惩罚是邪恶的,但将其公开适用于案件中,至少体现了坦率的美德。我们必须明白,当惩罚该女子时,我们只是在两个邪恶中选择其一:要么使该女子免受惩罚,要么放弃法不溯及既往这一大多法律体系都接受的珍贵道德原则。我们从伦理史上学到的唯一的知识是:解决道德难题的办法便是不要隐藏它。当生活迫使我们在两害之中取其轻者时,我们必须明确:难题究竟是什么?不道德的东西在某有限程度上不可能是法律或不可能合法,运用这一原则之弊害在于:它将会掩盖我们所面对的问题的真正本质,从而鼓励浪漫的乐观主义,认为所有为我们所珍视的价值最终将在单一的体系中融洽相处,而另外的价值不会因一种价值考虑被而牺牲或损伤。 对于惩罚那个妇女为例的恶法的法律效力问题,德国法院和哈特采取了不同的手段实现了同样的目的。那么哈特为什么要采取这种解决问题的方式呢?在哈特看来这不仅仅坚持了法律实证主义理论的立场,具有知识上的价值,而且涉及到了一个道德问题,具有道德上的价值。一方面这种方式体现了坦率的美德,这不仅是管理法律中的美德之一,而且是道德中的某种美德。另一方面,是由于采取这种方式展示了一种强有力的“道德批判”,而这种东西在拉德布鲁赫那里被混淆掉了。 由此,我们看到哈特与拉德布鲁赫之间的差异,在拉德布鲁赫看来,纳粹的法律由于在其实质内容是违背最基本的人道的法律的,这样的法律本来就应该是无效的法律,法院不应该适用这样的法律,因此,战后法院依据自然法原则来处理告密者问题意味着正义的伸张,因为在他看来,有一个超越于法律的永恒的道德原则存在。但是,在哈特看来,这种诉诸自然法的主张来处理告密者问题,实际上掩盖了告密者问题中所隐含的伦理困境:我们必须在两种恶或者两种善之间进行选择,要么纵容告密者这种不人道的行为,要么采取违背法律常规原则的溯及继往的法律(某种“恶法”)来惩罚这种行为。在哈特看来,并不存在一个绝对永恒的道德原则,只有各种道德之间的冲突,而拉氏的主张实际上以一种“鼓励浪漫的乐观主义”掩盖了告密者问题中隐含的这种道德困境,从而“混淆了一个最简单因而也最有力的道德批评形式”: 我们可以说,这些法律是法律,但是它太邪恶了以致于不能被遵守。这是一个人人都能理解的道德谴责,它直接而明显地唤起了人们道德关注。相反,如果我们将反对的理由表述为,这些邪恶的东西不是法律。这种主张是许多人无法相信的;如果他们迫不得已而对此事作认真的思考,那么,在接受这一观点之前,便会为一大堆的抽象哲学问题所困扰。 换句话说,法律实证主义不是诉诸深奥哲学问题来解决法律与道德的冲突问题,而是以可操作的方式教导人们如何不服从在道德上恶的法律。 如果我们从富勒所提出的法理学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怎样的一种努力方向来考量的话,我们就要追问法律实证主义在政治实践中的意义是什么?难道哈特的法律实证主义真的仅仅分析规则、清晰的表述规则,而不关系法律的目的或者价值问题?如果说法律实证主义这种解决法律与道德问题的法律方案要取代古典的哲学方案而获得正当性的,它必须要解决哲学方案中留下来的问题:法律的目的或者价值是什么?这意味着哈特不仅要在理论上来捍卫法律实证主义坚持的法律与道德分析,而为要在实践的政治或者伦理意义上来捍卫这种理论的正当性,而不仅仅是采取鸵鸟政策将这种理论归之于一个单纯的认识而回避掉这个问题,这可能是作为技术操作的概念法学的态度,而不是作为法哲学的法律实证主义的态度。 因为,尽管法律实证主义自诩为法律的科学,但是,这种“科学”并不象物理学或者数学那样在书斋里认识真理,成为一种单纯的解决社会问题的技术,而且是要成为哲学,尽管这种哲学要建立在技术的基础上,而不想古典哲学那样建立在沉思的基础上。因此,实证主义的法哲学必然将自己建立在实践的基础之上,不仅要阐述它在理论上的正确性,而且要阐述它在实践中的正当性,即不仅要阐述法律实证主义的理论立场,而且要阐述法律实证主义的政治立场,也就是哲学立场。 在哈特看来,法律实证主义建立在功利主义的政治立场上,“功利主义者坚定地但是站在其功利主义的立场上,代表了在法律和政制方面所有自由主义的原则。从来没有人像功利主义者那样以平静而又健全心智将改革的激情与对法律的尊重结合在一起,而同时又对控制权力的滥用给予了应有的重视,即使权力掌握在改革者的手中也是如此。”我们可以在边沁的著作中发现上述对法律实证主义进行道德或政治批评家们所主张的政治或者道德观点,比如法治、自然法、政治自由权、法制原则等等。在这个意义上讲,攻击法律实证主义者的政治或者道德主张是站不住脚的。“边沁和奥斯丁并不是枯燥无味的分析家,当城市被大火焚烧的关键时候依然沉溺于语词的区分之中;相反,他们是改革应当的急先锋,这场运动充满了激情而又取得巨大的成功,它艰苦努力以创造一个更美好的社会和更美好的法律。”[83] 如果说法律实证主义者和它的批评者自然法学在政治立场上是一致的,那么为什么他们要区分法律与道德呢?这种区分的意义是什么呢?哈特看来“边沁和奥斯丁这两位思想家坚持这种区分的主要原因就在于让人们随时看到道德上恶法的存在所引出的明确的问题,让人们明白法律命令的权威所具有的独特特征。”边沁将法律治理下的生活诀窍概括为“不折不扣地遵守法律,随心所欲地审查法律”。但是,边沁作为法国大革命的观察者,他意识到仅仅诉诸对恶法的抵抗是不够的。他认为这正是混淆法律与道德的结果,一方面无政府主义者主张,这不应当是法律,因此我可以不理他;另一方面是无政府主义的反对者,主张这是法律,因此这就是应当做的。这两种观点在边沁看来都来自布莱克斯通的主张:与神法矛盾的法律是无效的。“因此,有两种只有坚持法律与道德的区分才可以帮助我们安稳渡过的危险:一种危险是在人类的法律应当是什么的概念中,现存的法律和及其权威被销解了,另一种危险是现存的法律可以取代道德作为行为的最后标准而逃避了批判。”[85] 在这个意义上,法律实证主义之所以坚持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就是为了反对道德或者以道德面目出现的政治意识形态对法律的干扰或者侵蚀。所以,法律实证主义种的法律与道德的分离主题与其说产生于证实主义哲学的方法论,不如说产生于自由主义的政治哲学。这一点尤其体现在哈特和凯尔森的理论之中。尽管二者在方法论上有所不同,但是,他们二人都建构了一个无需政治权力推动的、自足的规则或者规范体系,一个独立的法律科学知识和法律职业实践的场域,一个“前政治的法律图景”。用斯密特的话来说,“主权,……这个庞大的法律机器的工程师已经被急剧地推到了一边,现在,法律机器是自行运作的。”如果是凯尔森的理论是对德国的国家社会主义的担忧,哈特的理论是对福利主义国家干预的担忧,这种担忧和边沁对法国大革命的担忧是一致的,国家的权力往往是通过自然法、道德这样的东西来破坏法律的。由此可见,法律实证主义者并不象批评者所想象的那样与集权主义制度具有内在的联系,相反,他们具有巨大的道德和政治热情,来改革法律,创造美好的世界。如果说这种政治热情在边沁那里直接体现出来的话,那么在凯尔森那里是间接地体现出来,而在哈特这里简直是以隐含的方式流露出来的。 尽管法律实证主义将法律想象为一个没有工程师的自动运行的机器,多少暗示了现代法律没有灵魂的技术特征。这个机器可能没有灵魂,但是这个机器真的能摆脱主权着这个工程师的幽灵吗?法律实证主义无法解答这个问题,但是,它至少揭示了这个问题,而不出象拉德布鲁赫的自然法的乐观主义那样遮盖了这个问题。因此,法律与道德的区分主题不仅具有知识上逻辑清晰的“美”,而且有政治上诚实的“善”:当我们面对道德上认为属于“恶”的而在实践中依然有效的法律的时候,我们必须坦率地承认我们在信守法律与捍卫道德之间面临的道德困境。 面对这种困境,哈特的法律实证主义至少为人们提供了这样的努力方向:当法律实证主义主张“法律就是法律”的时候,它所指的法律仅仅在是作为社会现象有待认识的法律,它并没有说我们只能严格遵守法律而没有别的出路,相反,它坚信对法律进行自由批评这种行动可能。当我们认为一种法律太险恶了以至于不能被遵守的时候,我们具有一种道德义务来捍卫我们的道德并不惜以受到法律惩罚的风险为代价。这种立场并不是象拉氏那样通过乐观的浪漫主义掩盖了这一问题或者说回避了这一个现代社会所必须面对的问题。当我们依据道德义务或者我们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对法律进行批评、更正的时候,我们关注的视角就从法律现象转移到了道德领域,从一个我们有待认识的现象,转移到一个我们有待决定的行动。这样的一种立场意味着我们从法律的认识问题转移到了公民的行动问题。正如德沃金在讨论公民不服从的时候,所指出的“当一个人决定按照指自己的判断行事是否足够审慎的时候,他必须考虑法院将会怎么反应。如果他这样的行事,他可能不得不面临着坐牢、破产或恶名。但是,最根本是我们将审慎的计算与作为一个好公民他应当如何恰当行事的问题区别开来。”因此,自由主义尽管可能堕入虚无主义,但是,这种自由主义态度恰恰解释一个人所必须具有的道德担当,一个现代道德多元困境中人们必须在行动中加以选择的担当。当然,在这种选择中,究竟什么样的选择是正当的,什么样的选择是不正当的,这已经超出了法律的范围和能力,而进入到伦理、政治和哲学的领域。这意味着哲学或者伦理不再是一个自然法这样的简单安排,而必须是每个人面对的困境的选择,一项必须承担的伦理实践。 在多元复杂的现代社会中,法律必须满足不同信仰的、不同群体、不同利益的共同需求,它必然会压制某些有价值的道德追求,尤其是这种法律以主权者的面目出现的时候。因此,在法律与道德现代解决方案中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我们如何面对恶法?我们是象拉氏那样通过主张恶法非法而回避掉这个问题,还是正视面对恶法所面临的困难和抉择所需要的勇气和智慧?因此,“恶”法是不是法,这仅仅是一个认识问题,一个知识问题,而如何面对恶法则是一个行动问题,一个伦理实践的问题。当我们说“恶法非法”的时候,这种法律仅仅在理论上或者说仅仅在主张这种理论的人们的内心中不是法律,而不是说它们在实践中不是法律。难道我们说恶法不是法的时候,我们就可以免除法律在实践中的效力?当拉氏主张的法官不应当执行这样的法律,这不过是一相情愿的“天真”,一个多么天真幼稚的幻想,一个掩耳盗铃的幻想,以为我们认为不存在的东西就真的不存在了。 拉氏将恶法看作非法而自认为将问题解决的时候,无疑于一种鸵鸟政策,而事实上人们在实践依然要面对恶法所带了的痛苦和不幸。法律并不是一个主观的认识,而是一种物质性的力量,是一个客观的力量,尽管我们认为它是恶法,尽管我们认为这种法律不具有正当性,不具有效力,但是,这种不仅有效力仅仅是一个应当,一个美妙的现实生活中不存在的幻想。在这个意义上,“恶法非法论”仅仅弱者具有的甚至需要的一种心理上的安慰效果。如果说“恶法非法论”不是一个简单的认识或理论问题,而是一个行动或者实践问题,那么,这种行动必须面对一个问题:如果我们诉诸我们的道德信念来反对法律的时候,我们如何使自己的反对法律的努力区别与一个罪犯或者暴徒,他们不也正在以道德的名义反对法律吗?我们如何在革命和暴乱之间区分?我们如何将法国大革命和德国法西斯主义区分开来?一个以人权的名义,一个以作为历史终结的国家伦理的名义?这正是自然法理论所必须面对的问题,事实上,德国的纳粹法律与其说与法律实证主义结盟,不如说与自然法结盟,纳粹的法律无论在立法中还是在司法中无时不以道德名义获得正当性。 相比之下,哈特的态度无疑是一种更为真实或者说现实的态度,如何现实生活中反对恶法,而不是仅仅在思想的境界中反对恶;如何把恶法作为法律而加以认真地对待,把它看作是由待于改进的法律,而不是认为恶法不是法律而公然地践踏法律。正因为如此,法律实证主义号召的是一种诚实的公民的态度来认真对待法律,而不出一种机会主义的游戏态度来破坏法律。正是这种不同的立场,使得我们将对公民对法律的合法抵抗与罪犯对法律的公开破坏区分开来。不是以恶的德性来对抗恶的法律,而是以一个好公民的美德支撑着我们如何面对一个不义的法律,甚至如何面对一个腐败的城邦。这也正是哲学家苏格拉底尊重城邦的法律而自愿被处死的伦理意涵,也正是耶稣基督成全律法而不是破坏律法的伦理意涵。

简更1244‖2022年长垣市班主任基本功大赛案例分析题库

2022年长垣市班主任基本功大赛案例分析题库 文/张爱敏 案例一 自从邢老师作了班主任,办公室很少见到她的身影,从早读课到晚修放学,几乎长在了教室,不是进班督促学习,检查卫生,就是上课,坐在教室后面的小桌子上备课、批阅作业。晚上放学后,还要一个寝室一个寝室跑一遍,千叮咛万嘱咐,可谓是周到之至。可是学期末,学校组织学生对老师进行评价,邢老师的得分并不高。邢老师感觉很委屈,也很纠结。满以为自己尽职尽责可以换来学生的理解,竟然还有学生抵触、反对,说老师跟得太紧,管得太宽。 为什么会产生这种后果?请你为邢老师出谋划策吧! 案例二: 数学老师反映班上有一个姓赵的同学不知何故连续3天不交数学作业。班主任把小赵叫到办公室问他:“你为什么不交作业?"他低头不语。给他讲学习的意义,做作业的重要性……他还是一言不发。”班主任顿时火了,大发雷霆,责令小赵:必须当天把所缺作业补齐。否则……本以为这最后通牒一定起作用。可谁知,第二天小赵不但没有把作业补上,反而不进教室上课了。这下班主任没辙了,不管小赵吧,又怕开了先例,其他学生效仿的,无法保障正常的教学秩序。 请你分析该班主任的做法?并给班主任如何管理不交作业者出谋划策。 案例三: 新学期,学校举行迎新队列跳绳比赛。比赛前,我班学生斗志昂扬,不拿第一誓不归。可比赛时,由于一学生紧张而转错了方向,使得队列比赛比分落后,某些学生情绪开始焦躁,开始抱怨;但跳绳比赛开始时,同学们互相鼓劲,全力以赴,力争缩小差距,可结果还是输了。回到班级,同学们默不作声,泪流满面。 假如你班主任看到此情此景,该如何引领学生走出失败的阴影呢?请你出谋划策。 案例四: 每个班级总有一些小群体,如我班上就有四个同学,每每上课,总是不时打断教师教学,严重影响了教学进度与秩序,有时甚至钻“牛角尖”,被大家美名其曰“四大杠精”。而且四个人很团结,一个“质疑”,其他三人马上“效仿”,步步跟进。任课老师不少“告状”,但“四大杠精”一如既往。 假如你是班主任,该如何应对“四大杠精”?又该如何看待班级中的“非正式群体”呢? 案例五: 班主任布置学生写生活随笔《我的家庭》,结果一个写作很好的女生留给老师一张纸条,写着:“父亲是个酒鬼、烟鬼兼赌徒,在遥远的新疆工作。我问过母亲为什么与父亲结合。母亲无言。后来我自己搞清了,母亲是为了生存,而父亲是为了逃避家长安排的婚姻。原来我是他们随随便便结合的产物,我鄙视他们。” 作为班主任,你收到纸条后,会如何看待这位女生?又该采取什么行动帮助学生走出目前的状态呢? 案例六: 晚自习,是汤老师的语文辅导课,正讲课,常和林突然打了起来,林还拿着凳子用力向常砸去,班级一片混乱。汤老师“严厉制止”,两位同学依然我行我素,最终被同学们强力拉开。后来,汤老师把二人带到班主任处。班主任问原因,二人依然振振有词,指责对方,强调自己正确。 请问,假如你是班主任,该如何处理这件事?又该如何帮助学生进行自我教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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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学案例分析题

现在是推行九年义务教育,学生调皮的也多了,而且都是家里的宝贝,有些也是父母不管教养成的,所以对于现在的老师来说,教书真的很是头痛,当然我们都不赞成老师体罚学生,而是用批评教育法,可是有些学生就觉得老师可以欺负,当然胆子也大了,所以我个人觉得国家还是应该出点相应的政策来管理这些学生,不能让他们觉得自己无法无天。 当然作为此案例的老师,打学生致使学生耳朵出问题,作为老师应该受到相应的惩罚。要想做为一名教师,就必须具有良好的心态,所以现在对老师要求是越来越高了,可是……希望所有老师,所以学生都可以互相体谅对方。

二、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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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谈判案例分析题,要详细答案,谢谢各路大神。。

(1)在此案例中,谈判主体、谈判客体分别是什么? 主体是荷方和中方的谈判人员。客体是购销合同上精密仪器的价格条款。(2)当荷方提出终止谈判时,为什么中方谈判人员依旧从容?荷方代表所说他们的产品供应不求还有很多国家的相关企业欲购买他们的产品,其实只是荷方谈判人员运用的一个策略,目的是使中方代表能够尽快地且高价购买他们的产品,实际上,他们正面临巨额负债,要求尽快回收资金,此次谈判的成功对于他们来说十分重要。但他们不知道其实中方人员已经十分了解他们的情况,知道他们不会真的终止谈判,因此,当荷方提出终止时,中方人员依旧十分从容。(3)从该谈判案例中,你能得出什么结论?在此谈判中,中方人员首先进行了认真的准备,为他们的谈判成功打下牢固的基础,可以说他们的谈判已经取得一半的成功,在了解对方真实情况后,他们利用对方的急迫心理,采取拖延和忍耐战术,最后,他们仅仅做了微小的让步就取得了此次谈判的成功。

商务谈判案例分析题。。跪求帮助啊!!!

1.苏州公司做事不务实,没有到市场去调查,未签订合同,没有看到对方的资质文件,没有担保就发货,被对方的表面阵势冲昏了头脑。 即使在有实力、优秀的合作伙伴,也不要省略我们必要的审查、办事的程序。2.在官方查询对方资质和经营情况,到市场了解对方客户的反应情况,到对方公司了解其员工对公司的评价。

商务谈判案例分析题

这么专业的问题居然一分都不给?太小器了吧.

案例分析题 :《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千事可乐命名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市场混淆行为。有四种表现形式。其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二)项是关于第二种表现形式的描述:“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此种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2、大腕明星代言并发布广告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虚假宣传行为。此种行为应注重分析何谓“引人误解”。另外,注意此处与《广告法》相结合的知识点,即在何种情况下广告的经营者和发布者应承担连带责任。3、与其占市场份额达70%的主打饮料捆绑销售存在《反垄断法》上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4、《消保法》中消费争议解决的问题。在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是轻微后果,如商品不符合质量,可以通过退货等方式解决;另一种是造成严重后果,即对其他财产或人身造成了损害。第一种情况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向销售者要求赔偿。而对于第二种情况,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或其他财产损害的,则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这个规定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这个情况可以向销售者要求退货5、社会团体不可以推荐不合格产品

国际商务谈判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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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学的案例分析题?

这个活动体现了探究学习。1 教师教学方式由灌输式转向启发式,启发儿童自己动手,积极思维,培养儿童的动手能力,合作交流能力,以及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2 教师角色转变,教师是学生学习的合作促进者,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性。3 体现了从做中学的原则,通过自己动手,探究,积累直接经验。 4 符合儿童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尊重学生的兴趣和经验,从学生的实际出发。

教育案例分析题

关于案例一:这个老师的做法很正确,在课堂上是会有一些突发事件的,包括学生的思想动态\行动等,学生提出问题后,如果和老师设计的问题有出入,要让学生弄清楚问题.但也要尽量保证该节教学内容的完整性和科学性,如果不是实质性的问题,不要对过于繁杂的回答学生提出的问题,对于个别学生的问题也可以到课下回答.

教育学的案例分析题?

这个活动体现了探究学习。1 教师教学方式由灌输式转向启发式,启发儿童自己动手,积极思维,培养儿童的动手能力,合作交流能力,以及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2 教师角色转变,教师是学生学习的合作促进者,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性。3 体现了从做中学的原则,通过自己动手,探究,积累直接经验。 4 符合儿童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尊重学生的兴趣和经验,从学生的实际出发。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题

(1) 要约邀请 要约 承诺(2)文件4:合同文本为证据作用,文件5:修改了价格,为实质性变更是反要约

案例分析题: 日本的一家化妆品公司设在人口百万的大都市里,而这座城市每年的高中毕业生相当多,该公司

    客户忠诚有几种类型以及它们的特征?  答:垄断忠诚:企业或者产品在行业中处于垄断地位,消费者无论满意与否,只能长期使用这些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典型的例子就是城市居民用的自来水,以及电力服务等。  亲缘忠诚:企业的员工甚至员工的亲属对企业产品或服务的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员工是基于企业文化的熏陶,因为忠诚于企业所以忠诚于企业的产品。即便他对产品不满意,但是他还是愿意使用,并且会向自己的企业提出产品和服务的意见  利益忠诚:这种忠诚源自于企业给予的额外的利益,比如,价格刺激、促销活动等。这种情况下,一般是价格敏感性的客户会对同质产品中价格相对低的企业所提供的产品服务表现出忠诚。  惰性忠诚:有些客户出于方便或者因为惰性会长期保持一种忠诚,如,很多人会固定地光顾临近的超级市场购物。  信赖忠诚:客户对产品或者服务满意,并逐步建立一种信赖关系,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信赖就成为了一种忠诚。这种忠诚相对可靠度、持久性高。这种忠诚是企业实施CRM所追求、研究的忠诚。  4、简述客户细分的概念、目的和步骤。  所谓客户细分,是指企业在明确的战略、业务模式和专注市场中,根据客户价值、需求和偏好等综合因素对客户进行分类,并提供有针对性的产品、服务和营销模式,这是客户关系管理的基础。  客户细分的目的,就是要更精确地回答谁是我们的客户,客户到底有哪些实际需要,企业应该去吸引哪些客户,应该重点保持哪些客户,应该如何迎合重点客户的需求,哪些是企业的潜在客户,哪些客户的成长性最好,哪些客户最容易流失,哪些客户可以放弃等重要问题,进而企业才能用有限的资源和能力对不同的客户进行有针对性的营销,赢得、扩大并保持高价值的客户群,吸引和培养潜力较大的客户群,为企业未来的决策提供依据。  客户细分一般可分为五个步骤进行:第一步,客户特征细分;第二步,客户价值区间细分;第三步,客户共同需求细分;第四步,选择细分的聚类技术;第五步,评估细分结果。  5、根据客户的价值如何对客户进行细分?各类型客户的管理重点是什么?  根据客户的价值,可将客户细分为VIP客户、主要客户、普通客户和小客户四种类型。  (1)对VIP客户:企业要密切注意这类客户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人事状况的异常变动。  (2)对主要客户:企业要培育他们的忠诚,使其贡献更多的价值。  (3)对普通客户:企业要对其进行有效的改造,在保留的基础上,让一部分客户上升为高一级的客户。  (4)对小客户:企业必须果断地淘汰那些带来负值的小客户。  6、关系营销和传统营销在对待顾客方面有何不同?  关系营销与传统的交易营销相比,它们在对待顾客上的不同之处主要在于:  (1)交易营销关注的是一次性交易,关系营销关注的是如何保持顾客;  (2)交易营销较少强调顾客服务,而关系营销高度重视顾客服务,并借顾客服务提高顾客满意度,培育顾客忠诚;  (3)交易营销往往只有少量的承诺,关系营销则有充分的顾客承诺;  (4)交易营销认为产品质量应是生产部门所关心的问题,关系营销则认为所有部门都应关心质量问题;  (5)交易营销不注重与顾客的长期联系,关系营销的核心就在于发展与顾客的长期、稳定关系。  五、论述题  1、结合实际,分析说明客户关系管理对企业和客户的作用。  答题要点:  客户关系管理是一种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策略,它以信息技术为手段,通过对相关业务流程的重新设计及相关工作流程的重新组合,以完整的客户服务和深入的客户分析来满足客户的个性化的需求,提高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从而保证客户终生价值和企业利润增长“双赢”策略的实现。  4、结合实际,分析客户关系管理思想和方法如何在提升企业的客户忠诚度上发挥作用? 答题要点:  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给一线员工足够的操作技能;  (2)与渠道合作伙伴进行协作;  (3)将数据储存在一个中央数据库中;  (4)创造以客户为中心的文化;  (5)建立客户忠诚培养与提升的流程;  (6)实现一对一服务;  (7)想客户未来所想。  (要求结合实际来展开说明)  六、案例分析  1、关于CRM数据挖掘提供的最有趣的例子——沃尔玛啤酒加尿布的故事  一般看来,啤酒和尿布是顾客群完全不同的商品。但是沃尔玛一年内数据挖掘的结果显示,在居民区中尿布卖得好的店面啤酒也卖得很好。原因其实很简单,一般太太让先生下楼买尿布的时候,先生们一般都会犒劳自己两听啤酒。因此啤酒和尿布一起购买的机会是最多的。这是一个现代商场智能化信息分析系统发现的秘密。这个故事被公认是商业领域数据挖掘的诞生。  沃尔玛能够跨越多个渠道收集最详细的顾客信息,并且能够造就灵活、高速供应链的信息技术系统。沃尔玛的信息系统是目前最先进的,其主要特点是:投入大、功能全、速度快、智能化和全球联网。目前,沃尔玛中国公司与美国总部之间的联系和数据都是通过卫星来传送的。沃尔玛美国公司使用的大多数系统都已经在中国得到充分的应用发展,已在中国顺利运行的系统包括:存货管理系统、决策支持系统、管理报告工具以及扫描销售点记录系统等。这些技术创新使得沃尔玛得以成功地管理越来越多的营业单位。当沃尔玛的商店规模成倍地增加时,它们不遗余力地向市场推广新技术。比较突出的是借助RFID技术,沃尔玛可以自动获得采购的订单,更重要的是,RFID系统能够在存货快用完时,自动的给供应商发出采购的订单。  另外沃尔玛打算引进到中国来的技术创新是一套“零售商联系”系统。“零售商联系”系统使沃尔玛能和主要的供应商共享业务信息。举例来说,这些供应商可以得到相关的货品层面数据,观察销售趋势、存货水平和订购信息甚至更多。通过信息共享,沃尔玛能和供应商们一起增进业务的发展,能帮助供应商在业务的不断扩张和成长中掌握更多的主动权。沃尔玛的模式已经跨越了企业内部管理(ERP)和与外界“沟通”的范畴,而是形成了以自身为链主,链接生产厂商与顾客的全球供应链。沃尔玛能够参与到上游厂商的生产计划和控制中去,因此能够将消费者的意见迅速反映到生产中,按顾客需求开发定制产品。  沃尔玛超市天天低价广告表面上看与CRM中获得更多客户价值相矛盾。但事实上,沃尔玛的低价策略正是其CRM的核心,与前面的“按订单生产”不同,以“价格”取胜是沃尔玛所有IT投资和基础架构的最终目标。  案例思考题:  (1)商业领域数据挖掘是如何诞生的?  (2)沃尔玛的信息系统有哪些特点?  (3)沃尔玛的 “零售商联系”系统在客户关系管理方面有何作用?  (4)沃尔玛超市天天低价广告与CRM中获得更多客户价值是否矛盾?  答题提示:  (1)商业领域数据挖掘是如何诞生的?  数据挖掘技术是人们长期对数据技术进行研究和开发的结果。商业数据挖掘是针对商业数据库中的大量业务数据进行抽取、转换、分析和其他模型化处理,从中提取辅助商业决策的关键性数据,它是一种新的商业信息处理技术,其主要目的是为所有决策提供真正有价值的信息,进而获得利润。  (2)沃尔玛的信息系统有哪些特点?  沃尔玛的信息系统是目前最先进的,其主要特点是:投入大、功能全、速度快、智能化和全球联网。  (3)沃尔玛的 “零售商联系”系统在客户关系管理方面有何作用?  “零售商联系”系统使沃尔玛能和主要的供应商共享业务信息。CRM的目标是客户,重点是关系管理,在沃尔玛的客户关系管理中,此系统能使供应商共享业务信息,它极大地节约了购买的成本,满足了潜在需求,同时可以满足终端客户的需求,提供更好的服务。  (4)沃尔玛超市天天低价广告与CRM中获得更多客户价值是否矛盾?  不矛盾。客户价值是客户对产品属性、性能以及使用结果的感知偏好和评价。天天低价并不意味着产品质量的降低,低价同样可以把满足客户的需求和提高感知质量与企业的整体效益统一起来。  2、机智的化妆品公司老板  日本的一家化妆品公司设在人口百万的大都市里,而这座城市每年的高中毕业生相当多,该公司的老板灵机一动,想出了一个好点子,从此,他们的生意蒸蒸日上,成功地掌握了事业的命脉。  这座城市中的学校,每年都送出许多即将步人黄金时代的少女。这些刚毕业的女学生,无论是就业或深造,都将开始一个崭新的生活,她们脱掉学生制服,开始学习修饰和装扮自己,这家公司的老板了解了这个情况后,于是每一年都为女学生们举办一次服装表演会,聘请知名度较高的明星或模特儿现身说法,教她们一些美容的技巧。在招待她们欣赏、学习的同时,老板自己也利用这一机会宣传自己的产品,表演会结束后他还不失时机的向女学生们赠送一份精美的礼物。  这些应邀参加的少女,除了可以观赏到精彩的服装表演之外,还可以学到不少美容的知识,又能个个中奖,人人有份,满载而归,真是皆大欢喜。因此许多人都对这家化妆品公司颇有好感。  她们事先都收到公司寄来的请柬,这请柬也设计得相当精巧有趣,令人一看卡片就目眩神迷,哪有不去的道理?因而大部分人都会寄回报名单,公司根据这些报名单准备一切事物。据说每年参加的人数,约占全市女性应届毕业生的90%以上。  在她们所得的纪念品中,附有一张申请表。上面写着:如果您愿意成为本公司产品的使用者,请填好申请表,亲自交回本公司的服务台,你就可以享受到公司的许多优待。其中包括各种表演会和联欢会,以及购买产品时的优惠价等等。大部分女学生都会响应这个活动,纷纷填表交回,该公司就把这些申请表一一加以登记装订,以便事后联系或提供服务。事实上,她们在交回申请表时,或多或少都会买些化妆品回去。如此一来,对该公司而言,真是一举多得。不仅吸收了新顾客,也实现了把顾客忠诚化的理想。  案例思考题:  (1)什么是关系营销?试结合案例,分析关系营销和传统营销在对待顾客方面的区别有哪些?  (2)结合案例谈谈如何培养顾客的忠诚度。  答题提示:  (1)关系营销和传统营销在对待顾客方面的区别有哪些?  所谓关系营销,是把营销活动看成是一个企业与消费者、供应商、分销商、竞争者、政府机构及其他公众发生互动作用的过程,其核心是建立和发展与这些公众的良好关系。 关系营销与传统的交易营销相比,它们在对待顾客上的不同之处主要在于:  ①交易营销关注的是一次性交易,关系营销关注的是如何保持顾客;  ②交易营销较少强调顾客服务,而关系营销高度重视顾客服务,并借顾客服务提高顾客满意度,培育顾客忠诚;  ③交易营销往往只有少量的承诺,关系营销则有充分的顾客承诺;  ④交易营销认为产品质量应是生产部门所关心的问题,关系营销则认为所有部门都应关心质量问题;  ⑤交易营销不注重与顾客的长期联系,关系营销的核心就在于发展与顾客的长期、稳定关系。  (2)结合案例谈谈如何培养顾客的忠诚度。  客户忠诚是企业取得长期利润增长的途径。企业如何提高客户的忠诚度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第一,赢得企业员工的忠诚度;  第二,与客户有意接触并发现他们的需求;  第三,实践80/20原则;  第四,赢得客户的满意和信赖;  第五,服务第一,销售第二;  第六,化解客户的抱怨;  第七,获得和保留客户反馈;  第八,主动提供客户感兴趣的新信息;  第九,针对同一客户使用多种服务渠道。  正如这家日本公司所做的,它先是针对即将毕业的少女这个目标顾客群,通过服装展示会及美容教学等方法主动将其拉向自己,然后利用申请表收集新顾客的信息以便提供更优质的产品及服务,通过公司的各种优待将顾客牢牢“锁住”,耐心将其培养成为企业的忠诚顾客。  3、可口可乐的客户调查  1981年,可口可乐公司进行了一次顾客沟通的调查。调查是在对公司抱怨的顾客中进行的。下面是那次调查的主要发现:  超过12%的人向20个或更多的人可口可乐公司对他们抱怨的反应。  对公司的反馈完全满意的人们向4—5名其他人转述他们的经历。  10%对公司的反馈完全满意的人会增加购买可口可乐公司的产品。  那些认为他们的抱怨没有完全解决好的人向9——10名其他人转述他们的经历。  在那些觉得抱怨没有完全解决好的人中,只有1∕3的人完全抵制公司产品,其他45%的人会减少购买。  案例思考题:1).如何看待可口可乐公司顾客的这种口头传播所反映的客户关系状况?  2).可口可乐公司针对顾客抱怨所做的客户满意度调查和调查结果,对其CRM有何意义?  3).可口可乐公司体现的是何种营销观念,其值得总结的经验有哪些?  4).除上述调查外,可口可乐公司的CRM工作还应当进行哪些调查和处理工作? 答题提示:  1).如何看待可口可乐公司顾客的这种口头传播所反映的客户关系状况?  答: 企业同客户的行为和感受是相互的;客户对企业有好的感受便更有可能触发相应的购买行为,相互强化和促进之后便会产生良好的客户关系;如果客户对企业有购买行为,但具有很坏的感受,那么就有可能停止未来的购买行为。  2).可口可乐公司针对顾客抱怨所做的客户满意度调查和调查结果,对其CRM有何意义? 答: 企业与客户的关系不是静止的、固定的,它是一种互动的学习型关系,企业与客户之间要进行互动的沟通和交流,互相了解和影响,并能够在接触过程中进行学习从而更好地了解客户并提供更适合的产品或服务。  3).可口可乐公司体现的是何种营销观念,其值得总结的经验有哪些?  答: 可口可乐公司体现的是一种关系营销的观念,关系营销是建立在以消费者为中心的基础之上的,关系营销的核心是关系,企业通过建立双方良好的互惠合作关系从中获利。关系营销强调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来保持自己的各类客户,把建立于发展同相关个人及组织的关系作为企业市场营销的关键变量,从而把握了现代市场竞争的特点。  4).除上述调查外,可口可乐公司的CRM工作还应当进行哪些调查和处理工作?  答:除上述调查外,可口可乐公司的CRM工作还应当进行客户忠诚度分析,(1)要明确客户的忠诚级别;(2)分析影响客户忠诚的因素有态度忠诚主要包括:客户的满意程度、情感因素的影响和对公司品牌的信任程度。行为忠诚包括:习惯性购买的行为、与公司交易的历史状况两个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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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对于第三个问题: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行政拘留+罚款,所以适用上述条款。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因此,本案应当可以向被告所在地、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法院起诉,当事人自行选择。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案例分析题归纳

案例分析题   (一)惠州市辖下龙门县化工厂未经批准擅自向本县一河流内设置排污口,排放大量工业废水,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县环保局责令化工厂迅速纠正违法行为,并报经市环保局批准,对该化工厂处以9万元的罚款;县化工厂认为,省政府颁布的《防治水污染条例》规定:“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的罚款以不超过1万元为限;超过1万元的,应当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县环保局却对化工厂处以9万元的处罚,明显违法,欲申请行政复议。   问题:龙门县化工厂可以向哪些机关申请复议?   1.本案的行政复议机关是龙门县人民政府或县环保局的上一级部门机关即惠州市环保局;   2.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选择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别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二)A县发生旱灾,从外地运到一批救灾物资,该县B乡民政所委托各村发放救灾物资,C村在发放救灾物资时把李某遗漏,李某不服想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李某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1.李某应以乡政府为被告,因乡政府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实际实施者,C村只是被委托的组织;   2.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被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三)青年朱某在街上行走时,被警察王某截住带至公安派出所,原因系王某随行的卖*女田某指认朱某为嫖客;其间该警察多次殴打朱某,致使其被迫承认自己有嫖娼行为;警察王某及该派出所未作任何调查取证;遂将朱某行政拘留;后在有关督促、调查下,证明朱某确系无辜。   1.警察王某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行政程序?   答:是;因其对朱某进行非法殴打,且在未作任何取证的情况下,将朱某行政拘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哪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可以设定行政拘留处罚?其直接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法律;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以设定行政拘留处罚;   3.朱某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朱某可以提出行政赔偿要求,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四)在2003年10月15日,A县政府根据《发展A县经济的实施规划》,以红头文件形式作出了一项《关于对A县几家工业企业进行调整的措施》的决定,其中决定将属于集体所有制的A县机床附件厂与属于国有企业的A县机械厂合并为A县机械总厂;A县机床附件厂不服县政府的这一决定,认为合并决定实现未征得他们的同意,侵犯了企业的自营自主权,遂向A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A县政府有关领导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告诉县法院,这一合并决定是为了改革和发展A县经济、解决县机械厂的经济困难作出的,县机床附件厂应当顾全大局,服从县政府的决定,同时,县政府要求县法院应与县政府态度一致,维持县政府的改革措施,对县机床附件厂的起诉不予以受理。   问题:   1.A县法院是否有权受理此案,并说明理由?   答:A县法院有权受理此案,因为A县政府的红头文件面向企业的对象特定,是具体行政行为,且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企业县机床附件厂经营自主权,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A县法院是否必须服从县政府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答:A县法院无须服从县政府的意见,以为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县法院,独立行使行政案件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及公民的干涉。   (五)某日,村民姚夏在下棋过程中与本村村长朱窘发生口角;姚把村长摔倒在地,朱的家属将朱送至医院治疗,同时向辖区公安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所长噜苏派干警将姚夏戴上手铐押到派出所,并押在该派出所私设的“留置室”内,两天后,派出所作了两条处理决定:第一,姚夏赔偿朱医药费560元;第二,在该镇集市贸易中午12时许,姚夏将朱用班车送回家;姚夏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并提出派出所的关押是违法的,他将向人民法院起诉,派出所噜苏听后此言,要给姚夏一些“教训”;姚夏祈求三名干警饶命不成后,便借空跳入派出所院子的水井中,打捞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后来,该三名干警被追究刑事责任。姚夏的配偶李霞多次向县公安机关提出行政赔偿要求,县公安机关以——三名干警都被追究刑事责任,此案应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为由拒绝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问题:本案中公安机关应否承担姚夏死亡的行政赔偿责任?为什么?   1.本案中公安机关应承担姚夏死亡的行政赔偿责任;理由是:   1)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赔偿责任的行为范围是:执行职务过程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事实行政,这是前提。   2)派出所限制姚夏的人身自由并对姚夏施行暴力的行为是客观事实,很清楚;3)派出所的上述行为尽管是由个别干警所为,但是是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与行使职权有关的行为(殴打等),而不属于与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   4)派出所干警限制姚夏人身自由以及后来的殴打行为是造成姚夏死亡的法律原因,而且是明显违法的执行职务行为;5)三名干警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不能取消或取代公安机关的行政赔偿责任,因为刑事责任在此是个人责任,而行政赔偿责任则是公安机关的责任。   (六)朱某于2002年11月被县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任命为县教育局局长。2003年4月县委召开常委会议,决定免去朱某县教育局支部书记和教育局局长的职务。朱某对县委常委会议决定不服,欲诉诸法律解决。   问题:   1)朱某与县教育局、县委之间是否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为什么?   A:朱某与县教育局之间是行政关系,归行政法调整,因而属于行政法律关系;B:理由:县教育局属于行政机关,朱某所担任之职属于行政职务,与县教育局之间形成了行政职务关系。   2)朱某与县委之间的问题能否适用行政法解决?为什么?   A:朱某与县委之间不是行政关系,不归行政法调整,因而不属于行政法律关系;B:理由:县委既非行政机关,也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双方之间不存在国家行为职务关系。   3)朱某与县委之间问题不能适用行政法予以解决的理由在于:   A:县委常委会免去朱某支部书记职务,属于党内职务任免关系,不受行政法调整范围;B:由于县委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和地位,其免去朱某教育局局长之决定不是行政行为,既不具有行政效力,也不受行政法支配。   (七)在1991年6月,某区公安分局大江路派出所以“造谣惑众,煽动呵事”为由,对张某实施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公安派出所条例》规定,公安派出所是县级公安局和城区公安分局设立的派出机构,代表县级公安机关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县级公安局和城区公安分局是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机关,但公安派出所可以实施警告、50元以下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权。   问题:   1)该公安派出所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为什么?   A:该公安派出所具有行政主体资格;B:理由:公安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其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应经法律、法规授权。《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属于法律,并明确授权公安派出所行使警告、50元以下罚款的治安处罚权。   2)该公安派出所实施的治安处罚行为属于越权违法还是主体资格违法?为什么?   A:属于越权违法;B:理由:   其一:主体资格违法是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而实施的行为;而越权违法是指已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前提下实施了超越其法定权限的行为;其二:该公安派出所已通过法律授权取得行政主体资格,但其实施的200元罚款已超过了其法定权限。   (八)在1997年2月,某县道德乡人民政府批给马道村村民王某宅基地0.5亩。同年4月,王某在此宅基地上建起正房四间。此后几年间,王某未经批准,不断扩占集体土地,并相继建起猪圈、厢房、门楼、院墙等违章建筑。2003年4月7日,道德乡人民根据该县县委的(2001)45号文件对王某的违章建筑做出“限2003年4月8日早8点前拆除;到期不拆,乡政府强制执行”的处罚决定。4月8日上午,道德乡政府组织人员去该村落实、督促有关工作时,见只有王某一人执行处罚决定,认为是消极抵抗乡政府决定的执行,便用铲车将违章建筑推倒。   问题:道德乡人民政府的处罚行为及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1)该乡人民政府的处罚行为和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均不合法。   2)理由:   A:处罚行为依据错误,该县县委(2001)45号文件不是法律规范文件,不能作为执法依据;B:乡政府做出拆除决定,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职权来源依据,属越权违法行为;3)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不符合法定条件:   A:强制执行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本案当事人不具有此种情形;B:认定当事人消极对抗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C:乡政府无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或法规特别授权;D:要求当事人于第二天早8点以前拆除,属于客观上不可能;(十)某县一集体企业原本生产本制家具,县政府为了调整产业结构和发展林业生产,制定了有关支持、扶持林业生产的优惠措施,同时也发布了一些对木制家具生产企业的限制性措施,鼓励木制家具生产企业适度减少生产量,压缩生产规模或转产,等等。   问题:   1)县政府的以上措施是否属于行政指导?为什么?   A:县政府有关支持、扶持林业生产的优惠措施,有关限制性措施以及鼓励性措施等都属于行政指导范畴。   B:因为:   其一,行政指导行为具有非强制性、引导性、限制性的特点;其二,本案中县政府的优惠措施、限制措施和鼓励措施都具有以上特点。   2)县政府关于鼓励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减少生产规模或转产的优惠措施,对该集体企业是否有强制性的直接法律结果?为什么?   A:鼓励性措施对该集体企业不产生强制性、直接法律后果。   B:因为:   其一,这些措施虽有诱导性,但仍以被指导相对方同意为条件,不具有强制性;其二,这些措施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不能直接约束该企业;   (九)某高校学生李某,在考试中严重违纪被发现,学校因此对他做出了开除学籍的处理决定。但实际上李某一直没有离学校,仍与其他同学一样在学校学习,学校也同样收取李某的学费及其他同学须交的费用,而且每年给李某注册。但到毕业时,学校以李某被学校开除为由,拒绝发给李某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李某不服,向主管教育机关提出复议,主管教育机关审理后维持了学校的决定。李某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1)李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1)李某起诉应以某高校为被告,诉其拒绝发证书的具体行政行为;2)因为高校是我国法律、法规授权颁发学位证书的特定行政主体,依法享有行政主体和权利和义务,是行政诉讼识格被告。   3)本案虽经教育主管机关复议,但复议并未改变学校的决定,因此,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   (2)人民法院能否受理李某的行政诉讼请求?为什么?   1)能受理;2)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颁发证照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3)高校是我国法律、法规授权实施高等学历教育并代表国家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历资格证明)的行政主体,其行为性质具体行政行为。管理相对人对此种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受理。   (十)司机田某驾车行至某县某镇时,遇到一妇女冯某请求搭车,田某表示同意。当日夜晚,田某驾驶的汽车被该县公安局巡逻人员拦住。因搭车妇女冯某过去曾有过卖*行为被该县公安局查获,县公安局便认定,田某与冯某晚上同车行进,其行为构成了嫖娼、卖*,故对田某处以罚款5 000元,对冯某处以罚款500元,田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裁决维持县公安局的处罚裁决,田某仍不服,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如果法院通知冯某参加诉讼,她将以何种资格参加诉讼?   答:第三人。   (2)如果田某不经复议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该如何处理?   答:法院应在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田某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3)如果你是本案法官,应当如何判决?   答:判决撤销罚款5 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一)原告刘某和其邻居李某因琐事争吵起来,继而互相扭打,二人都有轻微伤,但李某受伤稍重。县公安局在得到李某报案后,偏听偏信,即对刘某处以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刘某不服,向市公安局(其所在地是东城区)申请复议。经复议,市公安局作出了将拘留15天改为拘留5天的复议裁决,刘某仍不服,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如果刘某提起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答:应以市公安局为被告,因为作为复议机关的市公安局改变了县公安局的具体行政行为;2)如果刘某提起诉讼,应向哪个地方的法院起诉?为什么?   答:应向东区人民法院起诉,因为东城区是作为被告的市公安局住所地。   (十二)A县农民李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刑满释放后,想在B县开办一家饭店,各项准备工作就绪后,当他向B县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时,B县工商局认为此人过去有劣迹,虽然刑满释放,尚需要继续教育,因而经请示市工商局同意后,明确拒绝为其颁发营业执照。李某不服,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1) 李某对工商局的上述行为能否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如果能提起行政诉讼,本案的被告是谁?   1)可以提起行政诉讼;2)因为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4项规定,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3)本案的被告是“市工商局”。   (2)本案应由何级何地人民法院管辖?   答:本案应由B县人民法院管辖;(3)如何评价县工商局拒绝颁发营业执照的行为?   答:县工商局拒绝颁发营业执照的行为属违法行政行为。   (十三)某居民区共有居民480户,2003年共发生入室盗窃案30余起。2004年1月20日县公安局决定向每户居民征收治安费100元,由居委会代收。因绝大部分不服县公安局的决定,遂委托居委会主任于2004年3月5日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经复议,市公安局将县公安局的决定改为治安费安每月每人1元的标准收取。之后仍有350户居民不服复议决定,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他居民认为掏点钱保平安也值得,居委会主任考虑同公安局的关系,不再出面。   问题:(1)上述复议申请是否超过复议期限?为什么?   1)不超过;2)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申请复议的期限为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   (2)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   1)本案可以由县公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市公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能够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如何确定本案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对人数众多的行政诉讼如何解决?   1)原告为350户居民,被告为市公安局,第三人为余下的130户居民。   2)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对人数众多的当事人诉讼通过推选诉讼代表人方式进行。   (十四)某行政机关科长王某,出国考察返回大陆某海关例行检查时,被某海关查获黄色光盘若干,被某海关依法处以罚款200元,并没收全部光盘,后其所在单位给予王某记过处分。王某对此均不服。准备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1)王某能否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1)对海关的罚款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对其所在单位的处分不能提起行政诉讼;2)依据行政诉讼第11条,处罚款200元和没收光盘等行政处罚诉讼受案范围,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记过处分等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如果能提起行政诉讼,本案被告是谁?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为什么?   1)本案被告是海关,由海关所在的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第2款第1项规定,确认发明专利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十五)在2003年7月27日,西城烟草管理站按群众举报当场查获王某擅自收购的烟叶2352公斤,予以扣押。7月28日,烟草站对查获的烟叶分级过磅后收购,收购款为5826元。7月30日,烟草站交给王某自制的实物罚没收据一份。8月25日,又向王某送达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全部烟叶和收购款,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落款为该烟草站。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30条:“擅自收购烟叶的,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数量巨大指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   问题:   (1)本案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正确,为什么?   1)本案中烟草站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处罚是错误的;2)因为,行政处罚必须由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实施;(2)请指出本案处罚程序的违法之处。   1)先实施了没收烟叶的行政处罚行为,后制作送达处罚决定书;2)应当先出具省级财政部统一印制的实物罚没收据,而非自行制作的收据;3)作出处罚决定之前没有告知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没有告知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3)本案是否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为什么?   1)本案没有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2)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3)本案的对同一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给予没收非法财物、违法所得以及罚款的处罚,并不是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六)龙泉乡人民政府委托龙泉乡派出所(系子陵县公安局在龙泉乡设立的派出机构)对缴纳“上缴”任务确有困难的贫困户王某施行行政拘留。拘留期间,王某于夜间*逃离,被值班人员潭某发现,潭某速喊人开车追赶王某,潭某与同事李某、吴某在路上拦截王某,欲将王某抓回,王某反抗,吴某将王某抱住后,潭某气急,狠踢王某要害,致其死亡。王某之妻早死,有一母亲85岁,眼瞎耳聋,有一子,患痴呆症,对王某的拘留决定后被子陵县公安局确认违法。   问题:   (1)本案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谁?为什么?   1)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龙泉乡人民政府;2)因为,本案中拘留王某的行政处罚实质上是由乡政府作出的,派出所是受委托实施的,受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委托的行政职权时侵犯相对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2) 本案的行政赔偿请求人是谁?   本案的行政赔偿请求人为王某之母及其子,为共同的行政赔偿请求人。   (3)赔偿义务机关可否追偿?如果可以,应当向谁追偿?为什么?   1)赔偿义务机关可以追偿;2)应当向潭某追偿,因潭某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对王某死亡之损害有重大过失。   (十七)某日,李宾骑车横穿交通十字路口,险些造成交通事故,执勤民警因李宾违反交通规则依法给予罚款5元;李宾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完全承认,也愿意缴纳5元罚款;但李宾发现该交警开出的罚款5元的收据是一张普通的“收款收据”,除有交警大队公章以外,并无任何财政部门制发的标记或印章。李宾以此“收款收据”不是正规罚款收据为由拒绝当场缴纳5元罚款。该交警解释说,2003年度统一使用的罚款收据现在还没有发到交警大队,先用交警队自己制发的“收款收据”替代,并强调说,这几天都是用此“收款收据”在开罚单。   问题:李宾拒绝缴纳罚款的行为是否合法?理由是什么?   1)李宾以罚款收据不符合规定为理由而拒绝缴纳罚款的行为是合法的,交警的解释于法无据。   2)理由是:《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一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而且,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本案中,交警开出的罚单无任何财政部门制发标记或印章,不符合法律规定,李宾拒绝理所当然。   3)当场收缴罚款行为的强制性行为方式之一,就是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否则,该收缴行为无效;法律赋予相对人拒绝的权利。据此,交警的行为因违反强制性而当然无效;拒绝缴纳罚款也是李宾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   (十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0条规定,纳税人未按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制补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某公司滞纳税款5万元60天。税务机关查证核实后,依法做出如下决定:其一,限该公司在5日内缴纳全部滞纳税款5万元;其二,以60天滞纳税款日计,加收滞纳1万元;该公司不服,申请税务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决定第一项的内容,改变了第二项的内容,即改为加收滞纳金6000元。   问题:   (1)本案中有那些行政责任的具体形式?   1)限期补缴滞纳之税款;2)加收滞纳金的行为,改变1万元为6000元的决定;(2)税务机关做出的加收1万元滞纳金的决定属于违法还是属于不当?为什么?   1)税务机关做出的加收1万元滞纳金的行为属于违法行政行为,不属于不当行政;2)因为:   其一,违法与不当的区别在于前者违反羁束性规定;而后者是在合法幅度的不合理行政;其二,法律规定滞纳金应为每日“千分之二”,属于羁束性规定,应为6000元;税务机关做出1万元决定,违反了该羁束性规定,应当属于违法无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