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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可以帮我论述一下法学价值论方法论跪求

2023-10-09 19: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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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柚不是西游

一、当代法学方法论的理论价值

从哲学角度讲,方法论存在于世界观中,运用方法论可以更好的认识世界与把握世界,对于法学方法论来说,就是帮助人们认识法律世界的方法,在利用法学方法论的过程中应注意与哲学的联系,这也是法学方法论成立的前提。对于方法论而言,它是建立在本体论基础上的,而本体论的实现则需要得到方法论的支持,缺少了方法论,世界观也就无从谈起,所以,可以说方法论能够引导哲学。对于当代法学方法论来说,其理论价值主要体现在它是法理学走向法律真理的桥梁,尽管学好法理学可以对以往的法学进行反思,但反思结果是否正确则需要在法学方法论的作用下进行检验,这时法学方法论的桥梁作用便凸显出来[1]。

二、当代法学方法论中学科价值

对于法学方法论的学科价值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看出:

首先,在我国历史上法学方法论存在的时间很多,在法学方法论刚出现的时候很多人并不认同,也不看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学方法论得到了包括普通群众在内的所有人的重视,以中国政法大学为首的多所院校的学者都对法学方法论研究产生了浓厚兴趣,同时,与之相关的书籍一步步出现在人们视野中,如杨仁寿学者创编的《法学方法论》一书中,从客观角度分析了法学与法律,同时,杨仁寿学者在书中运用“悱韩案”指出了法学方法论的存在价值,他认为法学方法论能够为法官审判提供指导,进而实现维护正义的目的。可见,近年来很多学者逐渐加大了对法学方法论的研究与关注,而这一转变的出现则与法学方法论中的学科价值有直接关系。

其次,法学方法论作为开展合法公正的司法判决工具,它在法律学术界的出现可以让更多法学学者认识到部分法律论证中存在的错误,也可以完成不当法律的解释,可以说法学方法论是一种带有批判特征的工具。如在上文中提到的“悱韩案”中,在初审中法院判定原告韩思道胜诉,处被告郭寿华罚金300元,而后被告不服上诉,遂被台湾高等法院驳回,主要是由于现有法律中存在缺陷,由此可见,在法学方法论的作用下可以发现现有法律中在立法的过程中便存在漏洞,这对做好法律制度完善有一定好处,这样一来法学方法论的学科价值也便体现出出来[2]。

三、当代法学方法论的裁判价值

法学方法论中的裁判价值可以从提高法官的自我认识与维护国家法律公信力两方面看出。首先,从提高法官自我认识方面讲,在法官进行案件审判的过程中务必保证所使用的法律法规是当下使用且有效的,而法学方法论的裁判价值则体现在能够为释法提供参考,在法学方法论的作用下,法官可以选择合适的法律法规进行审判,同时也能在法律续造时应用合理的法律原则,使得法律应有作用可以充分体现出来。其次,在法学方法论的作用下,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度也会所有提升,只有得到公众认可的法规才能被人民所应用,而法学方法论则可以起到这样的作用,只有经过实践检验且正确有效的法律法规才能出现在人们生活中,所以说,法学方法论现代法律建设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四、当代法学方法论的法治价值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时期,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需要有完善的法律基础做保障,而现代法学方法论的法治价值就可以从这些方面体现出来。众所周知,法治代表着法律之上,司法又是法治价值实现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只有在司法中合理的应用法律才能保证裁判合理,对于法学方法论的法治价值则体现在能够为司法实践提供充分且合理的理由,真正实现以理服人。如在法庭审判中,正当利益应受保护方的律师会运用所学知识说服法官,而法官则需要说服自己,而这一切的根据都是由符合要求的法律做基础,这些法律的构建则是法学方法论的结果,这样一来,法学方法论的法治价值也通过这种方式体现出来,由此可见,法学方法论已经成为现阶段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因此,应加大对法学方法论的重视,为做好法律法规研究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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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方法论有哪些

法学方法论,是指对法律研究方法的研究,法律研究包括法学理论的研究和法律操作的研究,而后者又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思维方法。方法,在古希腊语中,即“通向正确的道路”之意。法学的方法也就有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价值判断。法学成为关于正义和善的艺术,而不能成为科学。因为,科学有定式,艺术无定法。存在定法的是工艺,不是艺术。第二层次是逻辑和语义分析,有点科学的意思。主要研究法条的语言,类似于形式化的学科研究。第三层次是法律社会学,这是科学的研究领域。更多关于法学方法论有哪些,进入:https://m.abcgonglue.com/ask/53432c1615787653.html?zd查看更多内容
2023-09-14 13:36:241

简述法学方法论的特点

简述法学方法论的特点: 一、法学方法论是关于法学方法的理论和基本原理。 如唯物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的总的方法论。 二、法学方法论是一个关于方法的体系。 这些方法包括哲学、社会学、经济学的方法。 建立法学方法论,要求在各类法学方法之间,建立起足够稳定、足够严谨的联系,纳入到一个统一的理论框架中加以解释和说明。 三、法学方法论用以保证研究结果的正确、妥当、令人信服。 分析方法以形式逻辑和类比为核心,围绕规范问题展开;经验方法以资料的研究和归纳为核心,围绕事实问题展开;历史方法以历史背景和发展为核心,围绕渊源问题展开;价值方法以目的为核心,围绕理念问题展开。 各种方法应综合应用。 四、唯物辩证法应用于法学研究的特点,就是要在法学研究中,坚持以下方法论原则: 1、实事求是原则; 2、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原则; 3、坚持社会现象普遍联系原则; 4、坚持历史发展原则; 5、坚持对法律特别是阶级对立社会的法律进行阶级分析。
2023-09-14 13:36:371

法学方法论 法学方法论的介绍

1、《法学方法论》是2003年商务印书馆出版的图书,作者是拉伦茨。该书是及继作者第五版之后的体系性部分,则未加变更的进入学生版中。 2、法学方法论是法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具有理论法学的特色,部分内容可以归人法理学和法哲学的范畴;也具有强烈的实践品格,因此也可以归人应用法学的范畴。法学方法论虽然名称上表现为法学的方法,但其实是有关案件实际裁判的方法。我国在引人大陆法、尤其是德国法概念体系后,对于这一学科的名称、用语已经约定俗成了。故所谓的“法学方法论”不是有关法学研究的方法的学科,而是研究在司法裁判中如何准确、科学地适用法律规范的学科。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对象是法律适用过程,这就决定了其具有浓厚的实践理性色彩,是可以直接沟通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的学科。法学方法论的这一目的也决定了,法学方法论应当具有“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特点,它应当总结司法实践的经验,同时将其上升为理论体系,进而为法律适用提供理论指导。
2023-09-14 13:36:471

简要论述法学方法论的基本理论。

【答案】:法学方法论就是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一般来说,法学方法论的内容可分为两个基本层次或方面。第一个层次是法学方法论的原则,它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理论基础,并对其他方法的适用发挥着整体性的导向功能。第二层次是研究的具体方法,它构成了法学体系的主干部分,在解决具体的法律问题方面发挥着广泛的作用。在法学研究的方法体系中,方法论原则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方法论原则是认识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出发点和基本思路,也是关于如何运用具体方法的一种根本方法。以马克思主I为指导的法学必须以唯物辩证法做为自己的根本方法。对于法学研究而言,坚持唯物辩证法首先就要坚持以下几条基本方法论原则:第一,用唯物辩证法研究法学,就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第二,用唯物辩证法研究法学,就必须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第三,用唯物辩证法研究法学,就必须坚持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第四,用唯物辩证法研究法学,就必须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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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方法论》的笔记与思考六:法学中概念及体系的形成

《法学方法论》的笔记与思考六:法学中概念及体系的形成 一、引论 拉伦茨教授将法学中概念及体系的形成放在了最后论述,但并不意味着这两部分内容不重要。恰恰相反,这两部分是整个《法学方法论》的基础。如法学中的概念系构成法条的因子、也是构成整个法规整的底层基础。如法律的解释、适用,很大程度上是对法学中概念的阐述和界定。又如法条、法规整、法律解释,都包含了法律价值的判断。而法学中的概念或者价值系依照一定的逻辑形成的体系。 其中,对于法律概念,王泽鉴老师作这样的阐述:“如果将学习法律譬如“练功”,则法律概念,又如练功的基本动作,必须按部就班,稳扎稳打,确实掌握。一个练功者未有踏实的基本动作,临阵之际,破绽百出,暴露死角,必遭败绩”。( 参见王泽鉴著:《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第7 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年版。 )笔者最近遇到的几起买卖合同质量纠纷的案件,涉及质量责任、质量异议期、检验期、质保期、异议期等基本概念的区分,常有困惑和混淆。 对于法律体系,对于法律体系,齐佩利乌斯教授作这样的阐述:“在一个有组织的法律共同体中,作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整之基础的各种授权共同构成了一个有层次的权属体系。这一权属体系不仅对于分权有重要意义,它同样是建构一个合理的法秩序的支柱”。(参见【德】齐佩利乌斯著:《法学方法论》,金振豹,第5页,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笔者最近处理的几起建设工程合同效力纠纷的案件,涉及合同法、建筑法、招投标法及相关配套法律规定的体系化梳理和内在价值的无矛盾思考。 对此,借由笔者亲身体验,来对拉伦茨教授的这部分论述作一个反思,可能将会有所收获。 二、《法学方法论》中法学中概念及体系的形成都说了什么? 1 、本部分的具体内容 拉伦茨在这本著作的最后一章,共47页,分为三个小节阐述。具体内容包括抽象概念式的体系、类型及类型系列、“内容的”体系。 在笔者看来,本章的安排存在如下逻辑上的问题: (1)本章论述的内容更多的属于法学理论的内容,而非法学方法的内容。 (2)本章论述的内容作为整个法律解释、适用的基础,从逻辑顺序来讲,本章应安排在第二章之后,第三章之前。 (3)本章论述的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外部概念体系和内部体系。拉伦茨教授特别将类型作为单独一章论述,但从逻辑上的归属来看,类型部分应归属于外部概念体系的一部分,纳入第一节。 2 、本部分展开的逻辑:区分形式与内容(价值);区分概念与类型 认真阅读这部分内容,读者会发现两个层面的区分的存在:第一个层面,区分形式与内容(价值);第二个层面,区分概念与类型。 上述区分实际上系建立在法律可以通过现代科学方法实现概念化、体系化,同时法律还饱含正义价值的基础上。法律作为人类治理工具的理性存在,一方面经过十八、十九世纪的学术性改革,法律通过精确的概念、缜密的逻辑,已经实现了高度的形式化;另一方面,通过立法者价值的表达、过往人类价值观的转化、通过不断赋予法规范新的内容,法规范逐渐成为人类价值的载体。 三、外部体系、内部体系与律师实务 (一)外部体系与律师实务 1、对寻找法条、法规整的意义 在“法条理论”一文中,笔者论述法律的适用,不再是“一个案件一个法条”,而是“一个案件多个法条,且法条相互联络形成规整”。故律师在办理案件时,如何寻找法条、建构规整,需要借助于外部体系。如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中关于产品质量问题,不仅需要找寻《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还需要找寻《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产品质量的规定、相应行业规范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等。 2、对法律解释、法官造法的意义 在“法律解释与法官造法”一文中,笔者论述的“体系解释”方法、“类推解释”方法,均需要借助于外在体系的思考方法。如针对公司要求股东返还财务账簿的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通过对《民法总则》第196条作反对解释,则将会得出否定解释。 (二)内部体系与律师实务 由法律原则构成的内部体系,承担着显示并表达规范评价的基本任务。在律师实务中,法律原则可以直接作为法律规范适用,如《民法总则》第153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更多的法律原则需要进一步具体化之后方可以适用。如《民法总则》第7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 (三)类型化与律师实务 以根本违约为例。现行《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系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况,其中列举了4中解除情况,第5项属于兜底性规定。对此,通过查阅该条的规定,其实际上采用的系只有在根本违约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合同的立法。那么,何为根本违约?对此,立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理论上也没有对该概念的统一界定。实际上,无论在理论,还是在实务中,该概念均属于最高层次的类型化概念,借助于更为具体的类型描述,进而判断当事人是否具备了法定解除的情况。如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拒绝履约;经催告无法履约;迟延履行导致目的无法实现。针对第五项的其他情况,需要考虑合同目的可否实现、违约的严重情况、当事人的合同基础是否丧失等因素确定。
2023-09-14 13:37:301

简答题简述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方法论意义。

【答案】: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是一个具有高度科学性和强大生命力的法学理论体系,经历了一个曲折复杂的形成与发展过程。它的诞生,标志着文明社会法学发展史的伟大革命,拓展了文明社会法学发展的崭新天地。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由以下两个方面构成:(1)研究方法,即“从具体到抽象”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从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世界观出发,批判地继承了黑格尔的法哲学方法论思想,提出并坚持唯物主义的“从具体到抽象”的方法论原则。(2)叙述方法,这是建立法学理论体系的方法,即“从抽象上升到具体”。马克思批判地改造了黑格尔法哲学体系“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叙述方法,确立了科学的“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法学体系的叙述方法。在马克思看来,必须把法学作为一个概念、范畴的系统来看待,揭示各个概念、范畴和原理之间的联系、转化以及由简单到复杂的过程。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方法论的上述两个方面并不是漠不相关的,而是互相联系的。法学研先方法是法学叙述方法的前提,法学叙述方法则是法学研究方法在思维过程中的再现或“复归”,二者构成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方法论的完整系统,成为科学的法学思维的辩证法。
2023-09-14 13:37:401

《法学方法论》的笔记与思考五:法官造法

《法学方法论》的笔记与思考五:法官造法 一、引论 法律必有漏洞,已属于人人皆知的事实。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官不能以法律没有规定,径直拒绝裁判。对此,如何识别法律的漏洞、采取相适应的填补方法,极为重要。目前,我国立法尚处于不断完善之中,尤其是新法与旧法的衔接问题,颇为突出。故从律师实务的角度来看,探讨这一问题,实有必要。 针对法律漏洞及填补,王泽鉴老师作如下陈述:“法律漏洞的基本特征在于违反计划。假如法律是一座墙,则墙的缺口,即法律的漏洞,墙依照其本质应该完整无缺,其有缺口,实违反墙之为墙的目的及计划,自应予以修补。”参见王泽鉴著:《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第198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综上所述,结合笔者的实务经验,对于拉伦茨教授的这部分内容做一个简单的剖析,较为有益。 二、《法学方法论》中的法官造法都说了什么? 1 、法官造法的具体内容 拉伦次在这本著作的地六章,一共69页,分为五小节阐述法官造法。具体内容包括了法官造法的定位、法律漏洞的填补、法益衡量理论、超越法律计划之外的法官造法、判决先例与法官法。 准确的说来,该部分属于广义的法律解释,只不过此处存在着法律的不圆满状态,给予法律解释者更大的空间。此时,如何平衡法律的稳定性和法律的发展性,需要借助于科学的方法。 在这本部分论述中,其实有两个小节的论述范围已经超过了这部分的主题,即第二节,法益衡量;第四节,判决先例。且这两部分的内容,放在法律解释章中,更为可取。因为法益衡量与法律解释中的目的解释、体系解释、合宪解释密切相关。判决先例作为一种由个案到个案的解释方法,与法律解释中的目的解释、体系解释关联性较强。 2 、法官造法展开的逻辑:区分法律内的漏洞和法律外的漏洞;区分开放性漏洞和隐藏性法律漏洞 细心的读者可以发现,拉伦次教授在书写法官造法章节的时候,进行了两个区分:第一个区分是法律内与法律外;第二个区分是开放性与隐藏性。这两组区分,系建立在法律漏洞的类型化区分和不同的续造方法的基础之上。 利用人格尊严和保护的思想,发展出一些新的人格权保护制度。如在民法上关于人格权的保护问题上,鉴于传统民法规定的很多制度,系基于如何保护财产及如何促进财货的流通为原型的,故很多制度没有将如何更为周全的保护人这个主体,进行相应的规定。例如,人格权侵害是否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具体金额是否应当限制的问题。又如一般人格权的创设、营业权的认可。 另外,比法律思想的发展更为复杂的系,区分开放性漏洞与隐藏性的法律漏洞。 又如曾经引起理论和实务界热议的,违反法律或者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其中的强制性规定,是指何种规定?合同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就属于隐藏性的法律漏洞,最后通过司法解释的方法,将违反强制性的规定限制为效力性的规定,管理性规定排除在外。 三、法官造法与律师实务 依据笔者的切身经验,目前的律师实务较少关注法官造法这块,更多的将这一块的内容梗概性归结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或者价值判断。对此,笔者认为,过分抽象的忽略法官在这部分的思考规律和方法的话,将可能造成律师专业化深入的可能性。 虽然说,目前我国的立法不断完善,法官的素质越来越好。但不可避免的会遇到法律未做规定,或者规定不清的情况,再或者当事人约定不明的情况。如何识别这个空白是否属于法律上的漏洞,属于何种漏洞,如何填补,至关重要。 那么,问题来了,如何准确的识别漏洞?划分种类?选对填补方法,获取法官的赞同? 笔者根据现有的经验,提供如下建议,供读者参考: 1、准确的吃透案件事实,全面的理解法条或者规整内容,系识别法律漏洞的第一步。 2、遇到法律留白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还不能确定是否存在法律上的漏洞,还需要先遵循法律的解释方法,解决前述问题。此时,可参考笔者书写的关于法律解释的笔记。(参见王辉著:“ 《法学方法论》的笔记与思考四:法律的解释 ” http://www.jianshu.com/writer#/ ) 3、在通过法律解释无法解决拟处理的问题时,基本上可以确定你遇到了法律上的漏洞。对此,需要先行判断该漏洞是法律欠缺还是法律缺少限制。在此基础上,分别寻找最为类似的规定,填补法律欠款部分;通过设置限制的方式,弥补规定含义过宽的情况。 4、在前述第3项的基础上,一定要去寻找支持你观点的案例,或者法官的观点。再不济,寻找理论界大咖的论述。之所以会有这方面的加强,主要是因为律师的意见多半含有当事人利益取向性,法官往往不会采纳。 5、当你遇到的案件,真的没有法律可依,也无法通过法律上漏洞填补的方法解决。那么,你只能回到对本案裁判较为有利的法律原则。如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在此,更需要案例和学说的补充和加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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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方法论和法律方法论有什么区别?

法学方法论和法律方法论的区别: 第一,研究的主体不同。 法学方法论是法学研究人员的进行的活动,而所谓是法学研究人员的进行的活动包括:社会哲学研究人员、;法学研究人员、;法律社会学研究人员。 而法律方法论一般是专业的法学研究人员和法律职业者进行的活动,非法律专业人 和法律职业者进行的活动,非法律专业人员一般并不从事该项研究。 第二,研究的对象不同。 法学方法论着重于对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研究模式、 研究立场、研究范式以及法学理论的科学 研究立场、研究范式以及法学理论的科学性等问题进行分析,而法律方法论是试图性等问题进行分析, 就法律适用过程进行科学说明,确定个案就法律适用过程进行科学说明,确定个案中法律适用技术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第三,研究的目的不同。 法学方法论 是为获取是为获取法律的新颖性、可靠性知识所进行的手段采择及路径设计,其追求的是所进行的手段采择及路径设计,其追求的目标就是法学的独立与理论的科学。而法目标就是法学的独立与理论的科学。而法律方法论并不以构建理论和追求法学的独律方法论并不以构建理论和追求法学的独 立为基础,它主要是用来证明裁判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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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第五版的“法学方法论”,六版也是以节略的“学生版”来发行的。节略的部分是论及历史、批判性部分的前四章,其主要处理十九世纪初到一次大战结束之间,德国的法律理论及方法论。缩简后的陈述始于介绍本世纪初的利益法学及评价法学。该章及继其之后的体系性部分,则未加变更的进入学生版中。德国法学中的自明之理及其方法论上的进行方式,直到今天仍有很大的部分植基于19世纪的学术上,例如萨维尼,耶林及其后继者的理论。因此,对于深入理解(包括今日的)方法论上的努力者而言,其仍是不可或缺的。学生版主要是为了满足下述读者的要求:他们希望能比较迅速地获得一个梗概,因此有可能被远远“绕道”到19世纪的《法学方法论》篇幅所惊退。全文版及学生版都各有其购买者,由此显示,对两者的需求都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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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法律工作过程中,常常明显地感受到自己在法律解释、法律逻辑方面的功力薄弱。就如昨天的小短文所说,“似乎一切都在进入瓶颈期”——上学时积攒的功力,似乎也已经用到头了。 于是,我苦苦地找寻书单,想再多补补课,弥补一下学点学生时代没有好好上的法理学。在寻找的过程中,我猛然想起:早在六七年前,我就买了一本卡尔拉伦茨先生的《法学方法论》。说到卡尔拉伦茨,就不得不提一句王泽鉴。法考名师钟秀勇说,王泽鉴先生是“迄今为止黄种人里民法学得最好的人”。而卡尔拉伦茨,就是王泽鉴先生的德国师傅。 这本《法学方法论》,我尝试度过几次,都没有成功读进去;现在又是自我提升的需求,又是工作刚需,我下定决心要好好地再尝试研读,并以读后感、读书笔记的方式,写写自己的看法和感悟。无论水平如何,总算是一个迈出尝试的第一步吧。 拉伦茨先生认为,法学研究方法目前(2013版)没有统一的标准,是“法学思考的确信之丧失”。至于什么是“法学思考的确信之丧失”,拉伦茨先生没有进行阐述。结合上下文,或许应理解为:有别于以往,当今的法学研究过程中,尚未有适当的方法来解答法学自身的问题。因此,“法学思考”的方式尚未固定,学界缺乏对“法学思考”方法的共识。 法律判断常常包含价值判断,而“法学思考”又丧失了“确信”,因此法律研究不再被要求得到恰当的答案,仅要求答案存在合理性,可以被接受即可。 但是,价值判断不像事实判断,没有相对客观的评判标准,因此,从价值判断出发的逻辑推理,不能保证接理论的正当性。 在此基础上,法官在价值判断和法律条文的指引下,将法律适用于案件;我们(指学者们;作为律师,维护法律正确适用自然也是义不容辞之责)审查法律适用中的价值判断,是否符合一般承认的法律原则。而要做到这一步,就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律方法。 然而,前文已经提及,当今的法学研究中,尚未有真正恰当的学科研究方法;而作者又认为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不见得适合法律这门科学。因此,作者试图针对法律的“价值取向”发展出合理的法律方法论,其对该方法发展,源自于对法的理解。 最后,作者认为,在对法律进行理解,发展研究方法时,法哲学、诠释学、司法判例、法教义学等学科或内容,都是必须进行研究的学科。
2023-09-14 13:38:301

《法学方法论》前四编解析与感想

这一章通过韩愈第三十九世孙韩思道诉郭寿华(笔名“干城”)诽谤死人罪的故事,围绕“直系亲属”在观念上和法律上的不同含义而展开,杨先生通考我国旧制及世界各国立法例,认为法律上的直系亲属在我国仅指“九世”,即以自身为一世,上下各四世,此谓法律上直系亲属的范围,而观念上的直系亲属系指“身所从出”,无分几世。而台北地方法院之所以错误的支持韩愈第三十九世孙韩思道的诉求,就是因为该地方法官在法律未就“直系血亲”设限的情况下不具备运用法学方法对法律进行合理解释的能力,即 “目的性限缩” 解释的能力,仅仅是单纯的适用法律。由此提出法学方法的重要性。 [“目的性限缩”] 顾名思义,目的性限缩,乃从规范目的上积极地剔除与之不合之文义,非如“限缩解释”或“缩小解释”,消极地将法律概念局限其核心意义,二者不可同日而语。——第6页 在这一问题上,作者并未不分任何情况的做出恶法非法或亦法的论断,而是认为法律必须具备两种性质,具备这两种性质的法不论其从外来看是所谓恶法或良法,其都仍是应该得到遵守的法律。 其一,法律必须为“法律”,即该法律并未与正义彻底相背离,运用法律阐释仍可使其 “切合社会之要求” 的话,则该法仅是具有恶法之外观,而仍具有良法之实质。但若是法律阐释仍旧不起作用,则此为不可适用的恶法。杨先生在此举了纳粹之法的例子。 其二,杨先生认为,法律鲜少没有目的的,法律的目的, “一言以蔽之,乃在督促人类朝着‘人类本质存在"之‘共通善"或‘正义"生成发展。” (第11页)故法官在解释法律行为以确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时也应探求法律的真实目的、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此,则恶法非法自不待言。杨先生列举了“威尼斯商人”中安东尼应被取肉还钱的故事。 杨先生在本章前半部分介绍了科学的可证伪特性及科学分命题的分类,文中介绍了 经验科学命题 与 形式科学命题 的区分,其中经验科学具有典型的可证伪特性,“某一命题或公理,也可以用逻辑分析的方法,验证其真假”。杨先生接着对科学研究中的几种常用方法做了介绍: 一是要区分理论认识的考察方法与实践评价的考察方法,即要区分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 [经验科学命题] 即必须通过事实验证的命题,其随时会随着事实的概念而改变。 [形式科学命题] 即已通过逻辑经验推理论证可知为真的命题,其为恒真。 杨先生是赞成博通的,杨先生认为专精若不博通,则其知识有若无根之木,一遇阻碍即不能精进,法学亦是如此。 杨先生认为首先需要对法经验科学具有博通的能力,其次需要具备对应用法学的博通。但因应用法学之繁之巨,专精与博通所有的应用法学几无可能,故对于专精与博通应用法学的强度,应分其层次:第一层次,应对基本的应用法学部门,如刑法、民法等,均需专精与博通,但这已殊为不易;第二层次,退而求其次,专精一、二法律部门,其余基本的则只需“粗精”。所谓粗精,有两方面的要求,积极层面来说,以有助于专精部门的进步为其基本要求;消极层面来说,以不阻碍专精部门的发展,“能避免不应有的错误”为其基本要求。 最后,杨先生认为“法学具有实践的性格,为其他科学所无。”(第29页) 本章标题为“法学之任务”,但本章内容实为法律解释与适用,不知道这样安排的用意是什么?或者说杨先生认为法学之任务就在于法律的解释与适用?看此章标题与内容,应是如此。但杨先生在本编第四章又指出:“……法学之主要任务,厥为透过法律的适用,以实现法律目的或社会统制目的……”(54页) 本章主要介绍了法律适用与法律解释的相关概念,并介绍了法律解释的历史脉络。杨先生认为 但这是理想中的状况,实际上人们在适用法律时并非如上所说按部就班的适用,杨先生又将其适用过程总结为两个方面:其一,在目光或脑力上包括两个作业,一是要认定清楚事实;二是要法律解释,明确所选适用法律的规范意义。其二,则为归摄过程(将事实归摄与法律或曰将法律套用到事实中)。 由上来看,其实可以总结为 确定大小前提+归摄过程 ,但在归摄过程中 由此可见, 归摄 不仅包括 逻辑推理 ,还应包括 目的实现 。 杨先生认为归摄的过程离不开 法解释学 的应用,并在后文介绍了法解释学的历史,此不赘述(我也没记住)。 自认识主体观察其客观性,杨先生认为“惟在实际上根本无此可能。”因为人们往往受不自知的偏见的影响,这种不自知的偏见又往往是难以察觉的,还因为人们身受所处环境影响的偏见。人们并非生活在真空之中,而是往往带有某种不自知的观点,所以说 认识主体之客观性 “惟在实际上根本无此可能。” 自认识结果观察其客观性,杨先生认为 也就是说,如果某一认识结果可以使用逻辑分析或经验验证的方法进行合理讨论或批判可能,那么得到的对这一结果的最终认识即具有客观性。我认为此处的客观性实际上指普遍说服力。 那法学是否能用这一方法使法律解释具有客观性呢? 本编第一章通过对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的介绍,引出了法学或法律解释是否具有客观性这一问题,第二章则从宏观角度论述了获致客观性的方法,本章则论述了法律解释之客观性获致的困难并介绍了以学问的“间主观性”特征获致客观性的方法。所谓 间主观性 ,即是主观与主观之间可以通过某一标准进行沟通,而这一标准应符合 科学 ,前文已述,科学广义上可分为形式科学与经验科学,所谓科学大致也可通过逻辑分析与经验验证的方法验证其客观性。 以逻辑分析的方法来获致法学的客观性,可以明显看出法学的 教义学性 ,按照这种方法发展到极致,则容易发招为“概念法学”:“即令运用之结果,为命题所无,或与命题发生冲突,亦必牵强附会,曰法律固系如此也。其之不当,不待言自明。因之如何善用逻辑的方法,拿捏得宜,允属一桩艺术。”(52页) 但与其他经验科学不同的是,法学将其命题当做不可轻易更易的权威,而不像其他科学一样,躺今日有新发现,则原所有命题则立即可变。 逻辑分析的方法有助于我们通过把握法律解释的客观性,但我们不可沉溺与逻辑构建的帝国当中,而无视逻辑之外的社会事实,法学应当积极回应实践问题。 并举了“美国奥勒冈州限制女性工作时间案”与“台湾养子女与婚生子女成婚案”两个例子来论证明白清楚的社会事实对法律解释客观性的助益。 杨先生认为法学是将理论认识应用于实际问题,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科学,是一门应用科学。 本编第一章至第五章,讲述了十九实际前后法、德、英、美、日等国一般法学界状况及自由法运动之概况。第六章介绍了概念法学与自由法学的五个差异,其分别为 第七章则介绍了裁判的准立法机能: 第八章则又着重阐述了法学系“理论认识与实践之结合”这一思想。 法学实践论,则必探讨实践之方法,而实践之方法则可以根据法的不同分类有所不同,杨先生开篇即对“法”做如下分类: 杨先生首相将对 法 的研究归纳为法应用科学与法理论科学。 理论科学可以逻辑分析的方法或经验事实的验证方法,获窥恰如其实之内涵。应用科学则以理论科学为基础,亦具有某程度之客观性(129页)。 法理论科学又可分为法经验科学与法理学。法经验科学与法理学并非仅包括图上所述,而是这几种最为著名。法应用科学以社会政策学、立法学、法学为主,而非仅有这三者。此处的法学实际上是指法解释学或法规范学,是指以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以确定法律真正含义的一种研究。 在此基础上,杨先生对法学(即法解释学)的研究方法做了如下总结: 即杨先生认为,法学研究方法 一言以蔽之,应以理论认识为基础,做实践的应用 (132页)。 在初学时,应将理论认识与实践分开,以逻辑分析或经验事实的方法先进行理论认识,在有意识的与实践结合。 杨先生认为法律解释的指导理念有四: 1.解释之妥当性。 吾人依据法律文字以逻辑推论的方式阐释法律时,务必顾及一般的妥当性,此种指导理念,每每涉及“立法精神”或“立法者之意思”(134页)。 而所谓立法者意思实是指若立法者处于今日面对今日指情况所应用的意思。 2.解释之现在性。此处实际上是说若出现无法的情况下,应根据现今所处社会之环境、价值取向进行解释。 3.解释之创造性。此处实际上是说若法条不明或相抵触,修改立法来不仅的情况下,应根据法律的目的,创造最合乎目的的解释。 4.解释之社会性。即解释法律不能与所处的社会脱节。 杨先生认为法律的阐释即广义的法律解释,包括狭义的法律解释(针对有一条或多条法律时)、价值补充(针对虽有规定,但不明确时。0.5条法律)、漏洞补充*(针对无规定时,0条法律)三个方面。 文义解释,即按照文字字面的通常含义与使用方式进行解释。 并非所有的法条都可为反对解释。只有在法律要件与法律效果之间具有 内涵的包含 与 相互的包含 的情况下才可进行反对解释。详言之: 设法律要件为p,法律效果为q。 若q包含p,即该法律效果并非仅只能为此法律要件所导致,则不可为反对解释。可做如下推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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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方法论的作品目录

学生版序  《法学方法论》导读——代译序  引论  第一章 现代方法上的论辩  第一节 由“利益法学”到“评价法学”  第二节 关于超越法律之评价标准的问题  第三节 规范的内涵及事实的结构  第四节 寻找正当的个究裁判  第五节 类观点学与论证程序  第六节 法律拘束与涵摄模型  第七节 关于体系的问题  第八节 法哲学上关于正义的讨论  第二章 导论:法学的一般特征  第一节 法的表现方式及研究此等方式的学科  第二节 作为规范科学的法学、规范性陈述的语言  第三节 作为“理解的”学问之法学  第四节 法学中的价值导向思考  第五节 法学对于法律实务的意义  第六节 法学在知识上的贡献  第七节 方法论作为法学在诠释上的自我反省  第三章 法条的理论  第一节 法条的逻辑结构  第二节 不完全法条  第三节 法条作为规整的组成部分  第四节 多数法条或规整的相会  第五节 法律适用的逻辑模式  第四章 案件事实的形成及其法律判断  第一节 作为事件及作为陈述的案件事实  第二节 选择形成案件事实之基础的法条  第三节 必要的判断  第四节 意思表示的解释  第五节 实际发生的案件事实  第五章 法律的解释  第一节 解释的任务  第二节 解释的标准  第三节 影响解释的因素  第四节 若干解释的特殊问题  第六章 法官从事法的续造之方法  第一节 法官司的法的续造——解释的赓续  第二节 法律漏洞的填补  第三节 借“法益衡量”解决原则冲突及规范冲突  第四节 超越法律计划之外的法的续造  第五节 “判决先例”对形成的“法官法”的意义  第七章 法学中概念及体系的形成  简写表  文献详目  中德词汇对照表  人名索引
2023-09-14 13:38:591

法学方法论的介绍

《法学方法论》是2003年商务印书馆出版的图书,作者是拉伦茨。
2023-09-14 13:39:231

法律方法论与逻辑学之间的关系

(1)法学方法论首先必须有建立在某种哲学基础上的假定,(即有“本体论的承诺”)这是方法论得以成立的基本前提。例如所倡导的“法学方法论研究的语用学转向”,就预设了法学研究由以事实世界为逻辑前提而转向了规范世界、行动世界、生活世界以及法律的“语言游戏”的世界(多主体之间的交互行为活动)。拉伦茨指出:“如果不考虑法哲学,就根本无法研究法学方法论。”法律推理取决于逻辑学(形式逻辑、非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相应产生形式推理、语用推理或实质推理以及辩证推理),首倡的法学方法论的语用学转向来自哲学上的语用学转向;法律解释与哲学上的解释学也休戚相关。所以说在法学中,法学方法论与哲学联系最紧密。   (2)法学方法论必须体现理论理性、逻辑理性和知识谱系的系统性。法学方法论要能对法学所研究的对象进行系统的建构与严谨的逻辑论证,其任务是把各种法学研究方法组成一个体系,区分它们的层次、协调它们的关系,使之在结构上和谐,在功能上互补。   (3)法学方法论必须体现研究者的学术立场和价值立场: 法学方法论研究者总得运用某种特定的方法论理论资质或学术范式,而且他还必须持有特定的(法律价值和法律秩序)价值立场。   (4)法学方法论还必须具有实践功能性。法学方法论内在包含着法律的实践理性,它既面对理论理性,又面对实践理性,即使是纯理论研究,它也最终直接或间接地付诸于法律适用和法律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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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方法论体系

关键词:司法方法论 法学方法论 司法 现象 方法论本来属于哲学上的范畴。但是,随着法哲学的蓬勃发展,法学方法论的系统研究也开始兴起,并大有燎原之势。作为研究法现象的各种方法、手段、程序的综合性知识体系,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对于当今法哲学的研究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促进了整个法学理论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和成熟,同时潜移默化地渗透到了法律实践中,推动了法治的进步。而新兴的司法方法论的研究则保障了应用法学和理论法学的并驾齐驱,更为直接地推进了法治的进程。 本文拟结合司法过程的运作,尝试对司法方法论作初步探讨。草草拙文,权当抛砖引玉。一、何为司法方法论 司法方法论是个相对比较新颖的概念,中国大陆对司法方法论的研究也正处在初始阶段,对此概念的诠释不多,更甭提对此概念的统一定义。本文大胆地认为,对司法方法论概念的界定,可以尝试借鉴对法学方法论的理解。而事实上,尽管学者从不同角度对法学方法论作了诠释,但各有侧重,各有得失,也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不过大多数学者倾向于从哲学层面来把握法学方法论的概念,认为法学方法论是立足于哲学世界观的高度来认识法现象的方法、方式、手段、程序的综合性知识体系。本文比较赞同这个观点,并受此启发,认为司法方法论是研究司法现象的方法、方式、手段的综合性知识体系。 司法方法论从表面看来,似乎属于法学方法论的一个组成部分。因为司法本身是法学的一个重要概念,而它们的研究对象都是法现象。只不过司法方法论着眼于对法现象中的司法现象的深入探讨而已。于此看来,两者似乎是种属关系,即司法方法论是法学方法论研究领域的一部分。那么两者在实质上果真是一脉相传的关系吗? 李可先生指出:“在我们这个技术理性占据主导地位的时代,法学方法论逐渐堕落为一种法律技能而变得与法律方法论相同一,法学方法论的“高层次”被学者们悄悄抹去,法哲学遂成为一种奢侈品。”①由此看来,结合司法实践的特点,本文认为司法方法论在严格意义上更像是一种法律方法论而非法学方法论。前者注重法律技能的实际运用,而后者更强调在哲学层面上的理论探讨和反思,即体现出所谓的“高层次”。二、司法方法论和法学方法论的区别 那么司法方法论和法学方法论的区别究竟何在呢?首先,两者在对象上是大相径庭的。从表面看来,两者的区别似乎只在于各自研究范围的大小不同。司法方法论着眼于对法现象中的司法现象的研究,而法学方法论研究的是整个法现象。其实更为实质性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以司法现象尤为司法过程为研究对象的,注重法的运用过程的控制研究。而后者则是在宏观的哲学层面上,从世界观的角度来认识探究法现象,侧重于对法学学科本身的理论反思。 相应地,两者所属理论层面也是截然不同了。前者是依据法律对司法现象的探讨和思考,属于经验社会法学之列。而后者是关于法律本身的思考,从哲学的角度对法学学科本身进行方法上的检讨和反思,当属于纯粹理论法学无疑。 此外,两者在自身的定位上及研究任务的安排上也是有所区分的。司法方法论定位于服务司法、实践运用,实用目的性强,功利性明确,考虑的是如何认识和运用法律来控制、处置司法现象,为司法活动的顺利开展和圆满终结保驾护航。而法学方法论定位于纯粹法哲学研究,只能为整个理论法学研究注入新鲜血液,进而支持促进应用法学的发展提升,随后才渗透到法学实践中,影响司法现象的控制、处置。它的任务在于如何科学地认识法学以及如何接近法学本体,同时对法学研究的理论进路、程序以及规则进行总结和反省。 三、司法方法论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司法过程实际上是通过法律的适用这一中介环节,把法律规范的抽象设定和普遍要求,转化为社会成员的具体单个的行为。”②司法的任务主要在于将既定法律应用于个别事实,以实现法的统一性和完整性。既定法律是相对稳定而又公开的,乃守法、执法和司法的前提条件。而具体的个案是多变的、各异的,司法所要完成的即是实现两者的有机链接和融合。于此,“建立一种司法方法论不论是于司法本身还是理论本身都是极为重要的。”③尤其是从司法实践角度出发,更是非常有必要构建一种司法方法论。 1、法律是既定的,相对比较规范和稳定。而事实是未定的,绝对是多变而又各异的。司法承担着嫁接起法律的制定和法律的适用之间的关系的任务。而法律的制定和法律的适用之间是有一定距离的,永远存在着一条鸿沟。司法的实现过程要求跨越这条鸿沟,而司法本身在此坎坷上似乎难以得心应手。而这就极其需要通过司法方法论来担此重任了。兼具理论性和实践性的司法方法论可以在两者之间架设桥梁,起到中介作用,融为贯通,促进法律运行的一体化。法律的控制本身不是目的,关键在于运用。立法是前提,适法才是目的。司法方法论可以有效地为实现这个目的发挥光和热。 “反之,从法律实践上升到法律理论进而转化为法律本文,其中的中间距离常常是一个无规则的地带,这极易导致理论和实践的疏离甚至反向。”④而为了有效地保障从法律实践到法律本文的演化过程,为了合理地控制无规则地带,为了理论和实践的一脉相传,司法方法论这一工具的应用将是水到渠成、顺理成章的事情了。作为研究司法现象的方法、方式、手段的综合性知识体系,司法方法论不仅仅研究狭义的司法过程的司法现象,同样要对一个司法过程结束后的因为该司法现象带来的一系列结果进行反思探讨。例如在英美判例法国家,一个有典型代表性的个案了结后会形成判例,逐渐上升为法律理论形成判例法。在这一过程中,同样也是司法方法论所要加以拷问和反思的。 2、一般的法律规范在具体个案的应用中并非是一个模式化的过程。司法过程绝不是一个机械化的流水线作业。从表面看来,司法即是实现从法律条文本身到具体个案的应用,针对个案的现实特征、性质,选择相应的法律,进而加以套用,解决纠纷,裁判争议。虽然不能模式化,但也是有规可循的,似乎有个公式在指引。而事实上,在错综复杂的具体事实面前,司法过程绝非是分析案情、择用法律、审理案件、作出裁决那么简单。“法律规范的适用并不是一种在个案与规范之间的简单连接或置入行为。理论分析表明,发现法律、适用法律之间还穿插着一个法律解释的环节。”⑤法律解释是对法律的原本含义以及立法者的立法目的所作的探索而形成的解释,一般包括法律的本意解释和法律的不足补充。而在司法过程中,法律解释的任务主要是由法官来担当的,即法官在此问题上享有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而自由裁量权的最大优点即自由同时也是其最大的缺点,如果行使不当的话,将直接造成司法过程的不公正,而与司法的正义背道而驰。而这又是法治所坚决抵制的。那么对于法官任何行使法律解释,同样也是一个举足轻重的司法现象。司法方法论应当对此着重加以重视并深入研究,形成一套包含有效控制法律解释过程的方式、手段的体系。 法律解释成为一种创造性解释有利于保障司法过程的顺利行进而实现司法正义。法律解释绝对不可以冠冕堂皇地越轨而抹煞了个案正义,进而侵犯了现代民主国家的宪政体制甚至是法治的根基本身。因此,如何对司法创造行为进行有效引导和制约,司法方法论可谓是责无旁贷。 3、司法的过程实际上是国家意志的现实化的过程,即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的适用的过程。因而适用法律的权力,必须统一而不可分散。而法官在司法中的作为其实也不过是国家意志行为的体现,任何个人都不得染指国家司法领域。司法过程的如此严肃性和神圣性,就需要有司法过程的程序化来保证。而司法过程程序化的直接目的在于程序正义的实现,进而实现实质正义。那么在这个过程中,程序的如何安排与行进,又势必进入司法方法论的视野。 司法过程程序化其实是维系司法法治命运的重要问题之一,过程倘若偏离了程序轨道,那么程序正义首先受阻,进而破坏司法法治的统一。不恰当的法律套上自由公正的审判程序自然不可能得出公正的裁判。那么恰如其分的法律套上受限制不公正的审判程序,同样不会有公正的判决。例如,该回避的不回避、限制被告的防御性辩护权等等,往往导致事实不清。案件事实都未能澄清,谈何适用正确的法律呢?对于模糊不清的事实使用法律越正确,其结果只能是南辕北辙,更加加深判决的错误性。 程序正义尽管为普通民众所难以察觉和引以重视,民众一般只在乎实质正义的实现,却不知道离开了程序正义,是不可能达到实质正义的。违背程序的 判决是非法的,比起个案的错误判决来危害更大,后果更加不可设想。后者只是污染了一支水流,而前者却往往会造成源头的污染。因此,在保障司法过程程序化中,司法方法论的作用将是不容小觑的。
2023-09-14 13:40:212

法学方法论包括哪些论文题目

  1、迈向法理学的中国经济法学  2、中国军事法学的过去现在与未来  3、论一国两制法学及其形成和发展  4、法学思潮与行政行为  5、国际经济法理论的多元视角  6、法律信仰概念及其意义探析  7、对体育法律关系分类的研究  8、“中国法哲学”及其法治思维的形成  9、法律解释的效力:一个难题的追问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法理分析  11、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必要性之法理探析  12、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理论探析  13、 一人公司刑法地位探悉  14、美国女性主义法学的法律观及其局限性  15、法律概念的主权之维:奥斯丁与法律实证主义  (以上论文题目由学术堂整理提供)
2023-09-14 13:40:312

法律方法的运用条件及其相互关系

法律的运用条件只是在维护自身安全和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才是使用的
2023-09-14 13:40:439

1什么是法律的普遍适用性,什么是法律的优先适用性

高法优于低法我国的法律位阶描述如下:1.宪法处于法律位阶的最高层。2.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3.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高于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4.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5.地方性法规高于本级政府和下级政府规章。6.上级政府规章的效力高于下级政府规章。7.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范围内施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于“同一机关”制定的法之间。?适用于“不一致”的法之间。?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同时施行或者再后施行的,才能优先适用。
2023-09-14 13:41:185

法学理论专业学什么

法学理论专业研究方向:法学理论、法律语言学、法律方法论,所学课程分为学位课、必修课、选修课,学位课包括:政治理论、外语、法学专题研究、民法学原理、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研究、西方法哲学研究。必修课主要有:法学方法论与文献检索、法学方法论、法治现代化研究、比较法研究、法律解释学等等。 扩展资料   法学理论专业院校   吉林大学、武汉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山大学、山东大学、清华大学、南京师范大学、浙江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学院、厦门大学、广州大学、云南财经大学、中南民族大学、西南交通大学、云南大学、华中科技大学、辽宁大学、沈阳师范大学、西北师范大学、广西师范大学、湖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宁夏大学、黑龙江大学、复旦大学、广东商学院、郑州大学。   培养目标   本学科研究生培养目标是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具有法学理论基础和相应研究方向的专门知识,熟练掌握本学科的研究方法和技能,了解本学科发展前沿和动态,能够独立从事本学科研究与应用的高级科技人才。   法学理论专业研究生就业   就业方向   在法学类专业中就业率最高的是经济法学。主要到综合经济管理部门、政策研究部门、金融机构和企业从事经济分析、预测、规划和经济管理工作。   法学专业是朝阳学科,从社会需要来看是大有发展前景的。从法律系毕业生就业现状来看,学生拥有扎实的`专业基础,能够在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服务工作。   就业前景   随着国家经济、科技和社会的发展,我国法制建设也处在一个迅速发展和逐步完善的时期,特别是我国“入世”以来,社会对法律专门人才的需求急剧增加,各经济组织、律师事务所对法律专门人才的需求尤为突出。
2023-09-14 13:42:461

法解释学名家及著作有哪些?哲学解释学名家及著作有哪些?急求!!!!!!!

法解释学考夫曼《法哲学,法律理论和法律教义学》拉伦茨《法学方法论》哲学解释学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加达默尔《哲学解释学》里科尔《解释的冲突》哈贝马斯《解释学的普遍性要求》
2023-09-14 13:44:012

大学法学专业疑问

其实你现在不用着急,上课以后,老师自然会给你们一些读物参考,我觉得现在还是书本嘴重要。然后适当补充课外知识很重要,其次,你应该多多关注国家发生的时事新闻,尤其是与法律有关的,比如看新闻联播...
2023-09-14 13:44:565

法学理论的研究领域

其中,前五个研究方向始终站在学科前沿,在国内具有明显的学术特色和优势:(1)法理学。学术带头人为张文显教授、姚建宗教授。本方向近20年多来一直居于国内学术发展的最前沿,始终是我国法学理论发展的引领者和推动者,提出并论证了许多在国内外学术界具有原创性的学术理论观点。(2)西方法哲学。学术带头人为邓正来教授。本方向是国内高校同类研究方向中起步较早、影响最大的两个单位之一,在推动国内法学界对本领域的研究方面做出了令人瞩目的成就。(3)法律社会学。学术带头人为马新福教授。本方向在国内起步较早,并以理论法社会学研究和法律发展研究为基本特色。(4)法律文化学。学术带头人为霍存福教授。本方向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为重点,并引入文化学、语言学、符号学和社会学等的理论与方法,实现了从单纯的历史研究范式向综合的多维视角研究范式的转换。(5)法律经济学。学术带头人为张文显教授、徐卫东教授。本方向在国内发展较早,在法律经济学基本理论、知识经济与法制创新、现代企业制度的法理研究走在国内前列。作为国家重点学科和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本学科点通过承担和组织重大科研项目,产出了一大批高水平的研究成果,推动了中国法学理论的创新和发展(吉林大学国家重点学科“法学理论”)。除上述五个研究方向,还有以下若干研究方向:人权理论与人权法、比较法学、部门法哲学、立法学、司法学、现代法理学、西方法理学、法文化研究、应用法理学、行为法学研究、法经济学、法政治学、法学方法论、法哲学、法律语言与逻辑、法治文化、法律逻辑、法律语言学、法治与文学、法治新闻、传播法与传播伦理、法律与经济学、法律与公共政策、法与社会科学、人权理论与制度、法律方法论、丝绸之路经济带法治研究等
2023-09-14 13:45:571

民法中讲的归摄是什么意思?

你要问的是归责原则吧?民法中的几大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包括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2023-09-14 13:46:133

法律人值得读的十本书

为大家整理的法律人值得读的十本书,供大家参考。 作者: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广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委员 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理事 广东省法学会劳动关系研究会副总干事 广州市律师协会劳动法委员会副主任 一、[德]卡尔·拉伦茨著:《法学方法论》,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陈爱娥译。 推荐理由:读完该书,如果理解了其中的一些内容,就会觉得法学是富含技术性的专业学科,需要经过潜心的修炼,才能有所领悟,不是各种杂学靠死记硬背法律条文就完事的。 二、[台]王泽鉴著:《民法概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推荐理由:王泽鉴先生是台湾的法学家,他的著作等身,除了大家比较熟悉的《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学习民法的入门好书,《民法概要》此书值得推荐。民法是众法之基础,建立了法律上的基本概念、体系构造和利益衡量、价值判断的思考方法,此书对把握法律的解释适用和论证说理,有很大帮助,这是学习法律应具备的基本素养。 三、王利明著:《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推荐理由:此书对我国民法总则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进行了较好的梳理和总结,对民法各基本范畴进行了清晰的界定。读王利明先生的民商法研究系列,虽然这些大部头有点费时间啃,但在实际处理法律事务中,有不少可以参考借鉴的内容,对说服法官判案,对梳理相关问题有不少启发。 四、陈兴良著:《规范刑法学(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6月版。 推荐理由:学习中国刑法,得找一本体系性好的,能反映新近刑法修正案的刑法书,此书包含总则和分则,对犯罪构成体系的内容有新的阐释,此书是陈兴良众多著作中代表性的刑法教科书,新修订的版本反映了刑法各修正案和司法解释的新内容。 五、黎建飞著:《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推荐理由:2007年是中国劳动立法的重要年份,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颁布,是值得法律人关注的。对于原来旁落一边的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逐渐回归到了应有的位置。此书体系完整,一书在手,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理、前沿问题、实务问题可以系统了解,是目前同类书中较新的适合专业和非专业人士阅读的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教科书。 六、侯猛著:《中国人民法院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推荐理由:研究人民法院的书有一些,但此书作者关注的问题和研究问题的方法是比较新颖独到的,该书关注了在中国社会转型时期人民法院对社会生活,特别是经济生活的影响力,这些研究对理解中国司法的现状、问题和探讨解决问题的办法有创新的观点。 七、徐昕著:《论私力救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推荐理由:私力救济为传统理论研究所忽视,此书是一项开拓性的工作。作者立足本土经验、运用跨学科方法,挑战了私力救济的流行观念,从全新视角及公力救济、司法和法治问题,试图打通程序法与实体法、法学与社会科学的隔阂,探索一种迈向社会实践的法学。 八、迈克尔·D·贝勒斯著:《法律的原则》,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推荐理由:法律可以按照不同的方法进行研究,最普通的目的是描述和预测。执业律师研究法律是为了得知法律规则和原则,这些规则和原则表达着法律,并使他们能够预测法院将作出什么决定和说服法院去作出这样的决定。此书运用规范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以简明的语言,概括和评论了美国程序法、财产法、合同法、侵权法、刑法等主要法律领域的基本原则。此书对于希望全面了解西方法律制度、特别是英美法系的法律原则体系、价值基础、立法宗旨和运作程序的中国读者来说,提供了丰富的资料和观点。可惜我手头没有此书的较新修订版本。 九、黄宗智著:《经验与理论——中国社会、经济与法律的实践历史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推荐理由:此书汇集了作者学术研究的精华,作者一贯强调从经验证据到理论概念到经验、实证的研究方法,以及的“内卷化”、“过密化”理论。紧密连接经验与理论是作者学术生涯的一贯研究方法,此书对我们了解现时中国的法律和社会问题,有重要的启示。 十、冯友兰著:《中国哲学简史(英汉对照)》,天津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 推荐理由:冯先生的该书是在美国大学开讲座,向西方人讲授中国文化传统,其英文讲座整理后在美国出版的。自英文版原书问世以来,迄今已有法、意、西、南、捷、日、韩、中文等近十种译本出版。它成为近一个世纪以来,由中国人用英文介绍中国文化的著作中,流布最广、影响的一部。该中文版是赵复兰翻译的。边读英文原著,边对照中文翻译,感悟中国传统文化之美,学习英语和领略中国文化,两不相误。在似乎功利的法律科学之外,回味一首陶渊明的《饮酒·其五》:“结庐在人境,而无车马喧。问君何能尔?心远地自偏。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山气日夕佳,飞鸟相与还。此中有真意,欲辩已忘言。”再吟诵一首朱熹的《观书有感》:“半亩方塘一鉴开,天光云影共徘徊。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人生的困惑豁然开朗。
2023-09-14 13:46:211

学习民法要看的教材和著作推荐?具体细化一点。拜托了。回答得好加100!跪求高手!

《民法60讲》 ……………………………………… 李建伟《民法概要》 ……………………………………… 王泽鉴《物权法论》 (修订2版)………………………… 王利明《物权法通论》…………………………………… 温世杨 廖焕国《民法专题讲座》………………………………… 北京万国学校组
2023-09-14 13:46:372

法学方法论是什么

法学方法论,是指对法律研究方法的研究,法律研究包括法学理论的研究和法律操作的研究,而后者又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思维方法。法学的方法也就有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价值判断。法学成为关于正义和善的艺术,而不能成为科学。因为,科学有定式,艺术无定法。存在定法的是工艺,不是艺术。第二层次是逻辑和语义分析,有点科学的意思。主要研究法条的语言,类似于形式化的学科研究。第三层次是法律社会学,这是科学的研究领域。更多关于法学方法论是什么,进入:https://m.abcgonglue.com/ask/273f5e1615839815.html?zd查看更多内容
2023-09-14 13:47:071

法学方法论

  1、《法学方法论》是2003年商务印书馆出版的图书,作者是拉伦茨。该书是及继作者第五版之后的体系性部分,则未加变更的进入学生版中。   2、法学方法论是法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具有理论法学的特色,部分内容可以归人法理学和法哲学的范畴;也具有强烈的实践品格,因此也可以归人应用法学的范畴。法学方法论虽然名称上表现为法学的方法,但其实是有关案件实际裁判的方法。我国在引人大陆法、尤其是德国法概念体系后,对于这一学科的名称、用语已经约定俗成了。故所谓的“法学方法论”不是有关法学研究的方法的学科,而是研究在司法裁判中如何准确、科学地适用法律规范的学科。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对象是法律适用过程,这就决定了其具有浓厚的实践理性色彩,是可以直接沟通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的学科。法学方法论的这一目的也决定了,法学方法论应当具有“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特点,它应当总结司法实践的经验,同时将其上升为理论体系,进而为法律适用提供理论指导。
2023-09-14 13:47:181

在法学的研究方法中,法学方法论的意思是什么?

法学方法论,是指对法律研究方法的研究,法律研究包括法学理论的研究和法律操作的研究,而后者又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思维方法。 方法,在古希腊语中,即“通向正确的道路”之意。 法学方法论包括:一、法学的性质及其方法 二、规范性研究方法(价值评价方法)三、语义分析方法 等内容.
2023-09-14 13:47:291

谈谈对“法学方法论”一词的理解

法学方法论,是指对法律研究方法的研究,法律研究包括法学理论的研究和法律操作的研究,而后者又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思维方法。 方法,在古希腊语中,即“通向正确的道路”之意。 一、法学的性质及其方法 (一)学科的性质决定学科的研究方法,而学科的对象及领域决定了学科的性质。法学主要研究三个基本问题:1)应然法:回答法律应当是什么样子?关注的是法律的理想和价值。2)实然法:法律实际上是什么样子?关注的是律令和技术。换言之,法律的意思是什么。如民法中的不当得利,揭示该制度的要件和技术问题。3)社会事实:应然法要解决的是法律的道义基础和正当性,实然法使得法律的意思变得明确,如果法律在道义上是正当的,在意思上是明确的,那么,这种法律就果真能够发生作用么?我国的破产法运行的实施失败,即是一个反例。因此,法学还要研究法律的作用与功能。 图表1: 应然法——理想、价值——价值判断分析方法 实然法——律令、技术——逻辑和语义分析 社会事实——作用、功能——社会实证分析方法 相应地,法学的方法也就有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价值判断。法学成为关于正义和善的艺术,而不能成为科学。因为,科学有定式,艺术无定法。存在定法的是工艺,不是艺术。 第二层次是逻辑和语义分析,有点科学的意思。主要研究法条的语言,类似于形式化的学科研究。 第三层次是法律社会学,这是科学的研究领域。 当然,这些方法不是截然分开的,在针对某一话题时,存在着运用方法的交叉。 法律与法学的生成,存在时间差。先产生法律,后产生法学研究。 古希腊的哲学家最先关注法律。由于法律是剥夺一个群体而保护另一个群体的利益,这种强制性就需要正当性的论证。人们关心是什么正当性支撑着法律在规则上保护某一群体和损害或扼制另一群体的行为和利益,此部分是自然法的关怀。 后来实然法在理论上进行总结,则是分析法律派的功绩,它标志着法律作为一种独立学科的最终形成。因为,它标识了一种独特的方法,声称要价值祛除,只是了解法律的意思。 而社会法学派,则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如果法律正当且明确,就果真能够改变社会么?他们的研究结论是:法律能够改变社会,但社会更能改变法律,换言之,社会改变法律的力量更强大。他们的方法是通过法律研究社会,也通过社会研究法律。法律不仅仅当作一个道德规范或实然规范来研究,而更应当作为社会事实来研究。只有才能这样实现法律的功效。 由此,法学方法归结为三种:1)价值评判方法;2)逻辑分析和语义分析方法;3)社会实证研究方法。 (二)法学的学科性质:即法学到底是科学,还是艺术?这里涉及到两个问题:即1、法学是不是科学,是何种意义上的科学?2、理性与情感的关系是什么? 1、科学是研究事实的,事实就是“是什么”,法学相当大的领域并不具有科学性,而是一门研究正义的艺术,是善与公正之学。 什么是科学,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我们关注的是科学内含的几种分析方法。哲学的任务是研究如何用词。因此我们就需了解“科学”有几种使用方法。下面介绍三种科学观。 第一种观点认为“科学”指称对自然界的实证研究,如历史上积累起来的有关自然界事务的知识经验和知识。在这个意义上,社会科学是不存在的。此说在十九世纪之前占主导地位,二十世纪也相当有影响。如英国曾认为科学具备四个特征:1)科学是“描述对象”的理论,而不是“规定对象”的理论。如物理学和化学,仅仅是描述所观察到的现象。比较而言,社会科学规范研究的多为规定性的东西,研究对象与研究者本身息息相关,两者合为一体。所以,完全要求社会科学按照自然科学来进行精确,是不可能的。如美国总统选举,就不可能象物理那样进行计算而得出结果。因为作为社会科学动物的人,是自己可以采取对策的,社会科学的研究结果可能诱发相关者采取对策改变行为。因此,社会科学永远不可能高度精确化。相比较而言,经济学较接近于科学,它是从数字化角度来观察。 第二种观点认为,科学是以经验方法为标志的实证研究。其代表人物是马克思。这种观点认为科学就是用理性的方法来整理经验的材料。这在二十世纪的西方社会是主流观念。所谓经验的方法,实证的研究,其基本的形式包括:观察法、实验法、统计分析法、数学模型法、问卷调查法等,其中最基础的方法是:观察法和实验法。如培根说科学是建立在观察和实验的基础之上的。观察方法,就是指在不改变研究对象的基础上,收集经验材料的方法。如达尔文的进化论,即是运用观察方法得出的结论。所谓实验,是指在人为控制的条件下进行观察,研究两个以上的变量之间的关系。如这样两项研究就是科学研究:1)为了小区的安全,研究这样几种方法的选择,是增加警察的数量或进行巡逻的次数,还是增加小区路灯的量度,研究结果是后者。2)研究偷窃啤酒中的证人作证的几率,发现在场的人数与作证的可能性之间存在比率关系。在这种意义上,伦理学、数学、逻辑学等都不是科学。因为逻辑学和数学并非实证研究,无须进行实验,它们研究的不是事实或经验,而是纯形式,是符号之间的逻辑关系。当然,辨明一个学科不是科学,决非意味该学科不重要。 在这个意义上,存在社会科学,而没有人文科学。人文由“Humanity”而来,是和神学相对立的知识体系,产生于文艺复兴时期。社会科学始于19世纪,由孔德创立,他论述了静态的社会静力学和动态的社会动力学。
2023-09-14 13:47:431

简述法学方法论的特点

1. 和平的方式PDjdf1Cd0法总是建立在国家机器的暴力基础上,并依靠这种暴力来维持的。但是,法的方法一方面排除通过私人之间的暴力解决冲突,而要求将冲突提交居中裁判的机关(私力救济的一般禁止),另一方面排除国家暴力的肆意干涉,而要求国家暴力受法的拘束,在法的框架内运转。葵花空间/w"H"D"~f9G#oM+[N2. 理性的方法葵花空间 K]&~oJyF#]法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上,所谓理性的方法,是指提出理由加过论证并获取答案的过程。法的理性相信人的理性可以藉由逻辑和辩证发现正确的结论,并通过经验加以验证,而不是乞灵于偶然爆发的直觉,也不需要依赖于某种权威。葵花空间e%Bgi;Gc`,aj"J3. 遵循既定的规范%N%b"e1yA0法的逻辑,是建立在既定的规范基础上的,而不是通过随时创设的规范进行裁判的。法的目的,首先是保护既有的、社会意图维持的秩序,而不是创造新的秩序。一个行为的法的评价,只能是在该当法秩序环境下的评价。从而,寻找、确定、认识这一该当法秩序,就成为法的方法的重要部分。葵花空间$e4U^ aI/e.l
2023-09-14 13:47:534

法理学基础的介绍

法理学作为法学的分支学科,在法学体系中处于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法学方法论的地位。基于这一学科特点,本书从法的本体、法的历史、法的价值、法的运行以及法和社会的关系等五个方面人手,系统分析和解释了法、权利与义务、法律责任、法律关系、法律形式、法律体系等贯穿于整个法学体系范畴的概念;对法与公平正义、法与人权等问题.作了系统的介绍;从法的运行角度出发,对法的制定、法的实质、法律方法、法律职业和法律程序等专题作了系统的阐释;以法学的立场为出发点,对法与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现象的关系作了系统的介绍。
2023-09-14 13:48:021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理论教育硕士研究生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理论教育硕士研究生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理论专业于1984年开始招生,培养在政治上能做到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学风严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团结合作精神和坚持真理的科学品质,具有较强敬业精神,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在业务上能掌握法理学学科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从事科研工作、独立担负从事法律事务和管理工作能力的高层次法律专门人才。采用全日制方式学习,学制一般为3年。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理论教育硕士研究生下设一个研究方向:法理学。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理论研究生主要课程有:法理学专题研究、民法原理、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研究、西方法哲学研究、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比较法研究、执法与司法研究、法学方法论、法律社会学研究等。在职研究生考研政策不清晰?同等学力在职申硕有困惑?院校专业不好选?点击底部官网,有专业老师为你答疑解惑,211/985名校研究生硕士/博士开放网申报名中:https://www.87dh.com/yjs2/
2023-09-14 13:48:251

法理分析应怎么写

即: 运用法理学的一般原理、范式(或图式)分析事实或理论命题问题。 法理分析属于法学方法论的范畴,从直观的角度看,其应用场景主要是对事实或命题,运用已经形成的原理、概念进行分析与论证,主要的目标在于应用法学理论达到对对象的理解。
2023-09-14 13:48:502

社会法学派和马克思主义法学派的区别?

研究方法论的成熟与否就直接决定着法学学科未来发展的宽度和长度。与此同时, 法学方法论决定着法学研究的特征。不同的法学流派有他们自身不同的特征, 而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就是他们所运用的研究方法不同。社会法学派指的是19世纪末叶以来资产阶级法学中一个派别,后来更是成为二十世纪西方三大法学派之一。西方法学家一般认为该派具有下列的一个或两个特征:①以社会学的观点和方法研究法,认为法是一种社会现象,强调法对社会生活的作用或效果以及各种社会因素对法的影响;②认为法或法学不应像19世纪那样仅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而应强调社会利益和“法的社会化”。社会法学派:是从社会本位出发,把法学的传统方法同社会学的概念观点、理论方法结合起来研究法律现象。注重法律的社会目的和效果,强调不同社会利益整合的法学流派。马克思主义法学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理论基础,深刻地分析了社会各方面的现象,揭穿了剥削阶级的偏见,科学地阐述了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使法学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其它法学派的区别有:①在各派剥削阶级法学中,有的认为法与经济无关,甚至说法是决定经济的;有的虽也承认法与经济有关,但否认经济对法的最终决定作用。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了社会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认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这种意志并不是凭空产生的,归根结柢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由这一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反过来为经济基础服务的。② 剥削阶级法学家尽管对法的本质有各种不同的解释,但一个共同点是在不同形式上否认法的阶级性,甚至认为法是超阶级的“全民意志”的体现。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并不是超阶级的,它是由社会上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通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是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的。③ 剥削阶级法学一般也承认实在法是国家制定的,但由于他们往往把国家说成是超阶级的,把国家制定的法律说成是社会公共意志的体现,从而模糊了国家和法的阶级本质,曲解了国家和法的关系,鼓吹所谓“法律至上论”,把法置于国家之上。马克思主义法学分析了社会阶级的关系,认为一定阶级的国家和法都是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国家是有阶级性的,它所制定的法也是有阶级性的。④ 剥削阶级法学大都认为法是超历史的,永恒存在的。马克思主义则认为,法并不是超历史的,既不是永恒存在,也不是永久不变的。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
2023-09-14 13:49:203

急!!!关于德国史的论文

  一、引言  考察十九、二十世纪的德国民法学说史,需首先划定自19世纪起德国民法学说史的大致分期。按照多数民法史家的意见,19世纪开始以后的德国民法学说史,大致可以分为四个时期,即第一个时期:19世纪前半期的“法典论争”与“历史法学”时期;第二个时期:19世纪后半期的“概念法学与德国民法典”时期;第三个时期:20世纪前半期的“自由法运动”与“法社会学”时期;第四个时期:20世纪后半期的“现代私法学”时期。以下分别考察这四个时期中德国民法学说的基本状况。  二、法典论争与历史法学  (一)法典论争  在19世纪前半期的德意志私法学上,最引人注目的事件是德国历史法学派之登上德意志法学的历史舞台。而导致其登场的契机,是所谓的“法典论争”(Kodifikationsstreit),即围绕是否需要制定一部统一的民法典而展开的论战。  围绕应否制定一部统一的民法典而展开的论战,最初发轫于1814年德意志人民反击拿破仑的民族解放战争的胜利。同年,学者蒂堡(AntonFriedrichJustusThibaut,1772—1840)发表《论制定德国普通民法典的必要性》一文,号召编纂适用于德意志各领邦的统一的民法典。对于蒂堡的主张,萨维尼(FriedrichKarlvonSavigny,1779—1861)发表了《论当代立法和法理学的使命》一文加以反击。一方面认为现今制定民法典为时尚早,另一方面呼吁在进行正式的立法以前,应建立“法学理论”,即理论应当先行。应注意的是,这两人立场的迥异,尽管直接表现为是否应当立时编纂一部统一的民法典,但其后的背景,实际上是对18世纪以后风靡欧陆各国的“自然法”和“习惯法”思潮的不同认识。蒂堡站在启蒙主义的立场,主张制定一部“理性法的法典”;萨维尼则认为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产物,成文法与习惯法相较,实居于次要地位,故主张德意志民族的统一民法典应基于习惯法而编成。显而易见,这是两种截然对立的不同主张。  发生在19世纪肇端以后的这场法典论争运动,其范围实际上并不仅限于对于民法典编纂的各种是是非非。萨维尼志在通过对法律的历史研究来建构民法的潘德克吞体系,他因此成为19世纪德意志法学的最高权威 .不过,蒂堡倡导的“理性法的思想”并未因此在德意志法学界销声匿迹,事实上,他的这一思想与费尔巴哈的刑法学及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合流,最终促成了哲学法学派的形成。以这场法典论争为契机,19世纪前半期的德意志法学,便以历史法学和哲学法学为轴心而展开出来。历史法学和哲学法学,因此成为19世纪前半期德意志法学上的双壁。  (二)历史法学(派)  历史法学(HistorischeRechtswissenschaft)的真正创始人,依学者通说是萨维尼。他为了法典论争的需要而于1815年创立了用来反击论敌的学术刊物——《历史法学杂志》,并倡导对“法律进行历史的研究”,及把“作为学问的法学”(Rechtswissenschaft)定为该刊的历史使命。经过一段时期,以向该杂志投稿的学者为中心,形成了著名的历史法学派(historischeRechtsschule) .最初,历史法学派系由萨维尼、普希塔和耶林所代表的“罗马法派”,及基尔克所代表的“日耳曼法派”组成。这种情况反映了德国15世纪继受罗马法以后所形成的日耳曼法和罗马法的双重构造格局。不过,随着对法的历史的探究的日渐深入,两派之间的裂痕益深,以致最后走上了分道扬镳的道路。一般认为,促使两派之走上分道扬镳的道路的,是1846年的日耳曼法派(Germanisten) 大会。在这次大会上,两派不仅在学问上形成了对立,而且在对待1848年三月革命的态度上也形成了对立 .  这样一来,在外与黑格尔的哲学法学派进行斗争,内与日耳曼法派(Germanisten)的相互对垒的论战中,罗马法派(Romanisten) 终于发展成为19世纪德意志法学的主流。不言自明,罗马法派(Romanisten)的最大成就,是发起并从事了德国民法典的编纂运动。饶有趣味的是,当初坚决反对法典编纂的历史法学派,如今却极力主张编纂民法典。历史法学派的这种立场的转变,表明萨维尼建构的(私)法学体系已经确立起来了。  萨维尼在《论当代立法和法理学的使命》一文中表述了历史法学(派)的如下纲领:第一,法律与语言一样,是民族的共通的确信的产物;第二,法与民族的历史共命运;第三,法首先基于民族的习惯,尔后才基于法学而形成 .萨维尼的出发点,正在于摈除启蒙主义的自然法,而确认民族的、历史的习惯法。  不过,以上三点并不能完全描绘萨维尼法学的全貌。之所以这样,是因为萨维尼还有历史的方法和体系的方法这样两个法学方法论。上述所谓纲领,仅系这两个方法中的前者即历史的方法。萨维尼的真正意图,是通过对“法的概念”进行“逻辑的计算”来建构自己的“体系法学”。历史法学,尽管形式上推重法律的历史主义,但实质上却是怀抱创建极端抽象的论理主义法学的志向的。  如果说萨维尼在《中世纪罗马法史》(共六卷,1815年—1831年出版)中表述的是对法律的历史研究的话,那么在八卷本的《现代罗马法体系》(1840年—1849年)中则是从事以概念的论理为依据的非历史主义的研究。萨维尼运用罗马法概念来创立现代德意志法学的信念是未曾动摇过的。对于萨维尼是否真正可以被称为罗马法学派的历史主义者,德国著名私法史家霍阿克(Wieacker)评论说:“这只是口头上的归依” ,可见是抱有疑问的 .在整个19世纪,萨维尼法学的权威未曾动摇过,他倡导的“权利意思说”和“法域论”,对于民法学以至国际私法学均有划时代的贡献。1842年,萨维尼弃教从政,任普鲁士修法大臣,通过对1794年《普鲁士普通邦法》的修订,为德国民法典的编纂作了政治上的准备。  这里有必要提到执着坚持和崇尚“历史法学的历史主义”的雅各布·格林(JacobGrimm,1785—1863)。该人不仅以作为童话集的著名编者而蜚声世界,而且作为萨维尼的开门弟子在法学领域也有重要成就。例如,他的《法的内在的魅力》(1816年出版)就是在法典论争犹酣之时写成的名著。另外,他还出版了《德意志法古事志》(1828年)和四卷本的《习惯法判告录》(1840—1863年)等著作。  雅各布·格林作为日耳曼法学者,主张从历史和语言的角度来把握法律现象。倡导包括法学、历史学和语言学的新学问的“日耳曼学”(即“德意志法学”)。可见忠实地实践历史法学的宗旨和纲领的,不是萨维尼本人,而是雅各布·格林其人。当然,萨维尼和雅各布·格林尽管是历史法学派的双壁,但无论在学问或政治立场上,两人俱有对立的意见。另外,在方法论上,与萨维尼坚信法的概念的论理性不同,雅各布·格林则是确信“法的语言的、诗的、象征的风格” .  (三)潘德克吞法学  秉承罗马法继受的传统,由历史法学中的罗马法学者在19世纪后半期建构起来的德意志私法学,以对德意志普通法和潘德克吞进行研究为工作的中心。所谓“潘德克吞”,即《罗马法大全》中的《学说汇纂》(Digesta),也就是罗马帝政时代被赋予了“解答权”的法律学者们的学说集成。萨维尼的后来者们,从这个“学说法”中抽绎出法的概念,并用来建构19世纪的私法学。  潘德克吞法学,具有易于理解的特色。创建它的学者们在潘德克吞这一论题下撰写了数量众多的教科书,并因此使19世纪的德意志私法学体系得以形成。其中,可以以之为代表的著述有作为萨维尼的继承人的普希塔(GeorgFriedrichPuchta,1798—1846)的《潘德克吞教科书》(1838年)。此外,温德沙特的三卷本的《潘德克吞法教科书》(1862—1870)、邓伯格的三卷本的《潘德克吞》(1884—1887)等等,也是这方面的重要著作。另外,作为历史法学派的论敌的蒂堡,也在法典论争前写成了两卷本的《潘德克吞法体系》(1803年) .  潘德克吞法学,曾被耶林斥之为“概念法学”而受到批判。惟无论如何,在法学史上,该概念法学的确曾经引领过德意志私法学的发展方向。德国民法典实际上是处在潘德克吞法学的延长线上的东西 .  三、概念法学与德国民法典  (一)对概念法学的批判  对于潘德克吞法学,耶林(RudolfvonJhering,1818—1892)斥之为概念法学而加以批判 .但耶林之直接发起攻击的,是普希塔的法学思想。  普希塔于1842年接替萨维尼在柏林大学的讲座的位置,并使罗马私法学得到了发展。不过,普希塔尽管是萨维尼的继承人,但他受到了他的老师的最大论敌的黑格尔的影响。  如所周知,概念法学认为,法学与法典,乃是完美无缺的论理体系,通过逻辑的演绎和推论,所有的法律问题均可以得到自动的解答。耶林批判概念法学推崇逻辑崇拜,并以嘲弄的手法写成《法学戏论》(ScherzundErnstinderJurisprudenz,1884)一书,嘲讽当时的法学者盲信逻辑,热衷于抽象概念的游戏,而忘却法律对实际生活所负的使命,这犹如人生活在“概念的天国”中,不知社会生活为何物,自于实际生活无所裨益。耶林指出,“概念的天国”的第一个“入国者”并非萨维尼而是普希塔。即在他看来,正是普希塔,是造成历史法学蜕变为概念法学的罪魁!  但遗憾的是,耶林自身却成了概念法学的忠实信徒。在四卷本的《罗马法的精神》(1852—1865年)里,尽管他说自己的法学抱负是“通过罗马法而超越罗马法”,但其中的内容仍是确信“法的构成的优位性”。他坚信“分析、综合与构成”的三种法技术。不过,在1872年出版的《为权利而斗争》一书中,他却指出:权利是通过不断的斗争而实现的利益,将注意力由“法”移向“权利”,主张在法学中不是引入演绎的论理,而是引入归纳的论理 .  在1877年—1883年出版的两卷本的《法的目的》(DerZweckimRecht)一书中,耶林强调法律是人类意志的产物,有一定的目的,故应受“目的律”的支配,与自然法则之以“因果律”为基础而有其必然的因果关系,截然不同 .耶林在该书的扉页上开宗明义地写下了这样的话语:“目的,是一切法律的创造者。”这一话语被认为是耶林由概念法学转向目的法学(Zweckjurisprudenz)的“转向宣言” .  (二)德国民法典的编纂  远在德国法学界掀起民法典编纂的论争以前,主张制定民法典的蒂堡便提出了在德意志实现政治上的统一之前,应先期实现法律上的统一的意见。萨维尼则认为应建构作为立法前提和立法基础的法学(理论)。其后,尽管萨维尼等人创建的法学被斥之为概念法学而受到批判,但历史法学(派)的学术活动却在事实上加速了潘德克吞法学的学问的体系化的进程。德国在经历了1848年革命的挫折后,于1871年实现了国家的统一。这样,制定民法典的政治与学问的基础也就具备了,民法典的制定指日可待!  在作了周到的准备并经过了一段较长的时期以后,德国于1881年为编纂民法典而成立了第一次委员会。该第一次委员会的实际上的领导人,便是后期历史法学派的重要人物温德沙特(BernhardWindscheid,1817—1892)。该第一次委员会于1887年作成了第一草案并向社会公布 .  1892年第二次委员会作成民法典第二草案。该第二草案经联邦参议院稍作修正后被作为第三草案提交给帝国议会,1896年公布了该草案,是为德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是一部内容包括五编、共2385条的卷帙浩繁的大法典。这是德国历史法学(派)诞生以来德国私法学的集大成的作品,以用语的洗练和论理的精致而对20世纪各国民法的法典化运动产生了深远影响。总则、债法、物权法、亲属法和继承法的编制体例,被说成是“潘德克吞模式”的典范 .其中,在法典之始便开宗明义地规定总则,更被说成是该法典的重要特色 .  顺便提到,鉴于温德沙特在德国民法典的创制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是由他负责起草的),所以后世有称德国民法典为“小温德沙特”之说。该人对于德国民法典的影响,除他身体力行参与民法典起草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外,更重要的还在于他撰写了《潘德克吞法教科书》,该书对于德国民法典的制定产生了重要影响,被称为是潘德克吞法学的最称标准的体系书,是对罗马法理论的总决算,为现代民法立法选择、取舍罗马法概念提供了参照 .  (三)对于德国民法典的批判  德国民法典自1900年1月1日起施行。德国人民在庆贺这部20世纪的大法典问世的同时,也听到了对于这部法典的不绝于耳的批判之声。有人认为它是“德意志自由主义延期出生的温馨儿”,也有人斥之为“19世纪的遗产儿”,绝不是“20世纪的种子”等等。当然,这些批判的声音,远在民法典草案阶段,特别是对于温德沙特负责起草的第一草案提出批评之时便已出现了,其代表人物是著名学者基尔克(OttoFriedrichvonGierke,1841—1921)和奥地利的安东·门格(AntonMenger,1841—1906)。  基尔克,是历史法学派中的代表性的日耳曼法学者。主要著作为四卷本的《德意志团体法》(1868—1913年出版)。该书叙述了德意志的家族、职业组合和国家等各种各样的所谓“同志团体”(Genossenschaft)的历史。他指出,不是罗马法的个人主义,而是日耳曼法的团体主义,才是适合于德国传统的法制度。另外,他还撰写了介绍日耳曼法学者的见解的三卷本的概说书——《德意志私法》(1895—1917年出版)和《德意志私法概论》(1913年出版) .  应当指出,团体主义理念及其法制度,乃是日耳曼民族的传统。在这一点上,日耳曼法可以说是前近代的封建法。近代资本主义因以自由竞争和私法自治为前提,所以可谓是罗马法的个人主义的复活。但随着社会生活的斗转星移,无论是从事资本主义生产,还是改善劳动者的劳动条件,个人主义俱无不表现出明显的局限性。资本主义的矛盾,同时也是近代法尤其是近代私法的矛盾。为了克服这一矛盾,日耳曼法的团体法理念于是可以发挥它的作用。  基尔克的团体法理论,赋予各种团体以实在的人格,并承认其有权利、义务的主体资格。这就是关于法人本质的“法人实在说”。该说暴露了以个人主义为基础的“法人拟制说”的局限性。另外,团体法理论,还打破了传统的公、私法的二元区分理论,为一个新的法域即“社会法”的诞生奠定了基础。  1888年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一经公布,基尔克便发表了《民法典草案与德国法》(1888—1889年出版),站在日耳曼法的团体主义立场,对草案的非民族性、对德国固有法的轻视,以及对该草案的强烈的罗马法色彩等进行了批判 .  奥地利的安东·门格从所谓“法律界人士的社会主义”的角度,对第一草案进行了批判。该氏所著的《民法与无产阶级》 一书,从社会主义者的视角,指明了民法典草案的阶级性。  耶林和安东·门格对于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的批判,得到了民法典第二次委员会的重视,民法典第二次草案因此被导入了某些“社会主义的因素”。尽管如此,它并未从根本上动摇该草案的“十九世纪的性质”,结果使这部草案最终成为法律,并带上“十九世纪的性质”而付诸实施了。基尔克、安东·门格等人团体的、社会主义的见解,作为20世纪的课题,被自由法运动所继承了下来 .  四、自由法运动与法社会学  (一)自由法运动  上文谈到,19世纪之时由萨维尼、普希塔和温德沙特苦心经营而后底于成的德国潘德克吞法学,坚持认为罗马法的概念极为精致,任何问题均可“依概念而计算”、依形式逻辑演绎的操作而求得解答。在进行机械操作时,应摈除权威,排除实践的价值判断,所获答案才能期其精纯。所谓“逻辑崇拜”(derKultusdesLogischen)、“概念的支配”(leregneduconcept),正是概念法学的生动写照 .1896年德国民法典,正为概念法学的精华 .  但是,从19世纪末、20世纪初开始,反对概念法学的“自由法运动”(Freirechtsbewegun)兴起,并由星星之火演成燎原之势,“自由法学”运动由此登场。其发起者是著名学者耶林。  作为概念法学的叛逆者,耶林提倡“目的法学”,声称法律的解释,必先了解法律究欲实现何种目的,只有以此为出发点而解释之,才能得其肯綮。而所谓目的,指解释法律的最高准则,即目的法学 .  自由法论(包括利益法学)的主张,可以归纳为以下五点:  第一,国家的成文法,并非唯一法源,此外还有活的法律存在,而这才是真正的法源。  第二,自由法论者对概念法学所服膺的“法律体系的逻辑自足性”、“法典完美无缺”等加以批判,认为法律有漏洞(Lucke)是必然的事。  第三,概念法学以“概念数学”(begriffsmathematisch)的方法,就法律的解释进行逻辑演绎的操作,而不为目的考量或利益衡量,甚至认为社会上可能发生的各种问题,只需要把各种法律概念进行数学公示般的演算,就可以导出正确答案。这种方法最为自由法论者所责难,斥之为“法律的逻辑”(juristischeLogik)。认为它未能切合现代法学的要求。现代法学的使命,端的在于促进人类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第四,概念法学禁止司法活动“造法”(Rechtsschopfung)。认为法典完美无缺,任何具体案件均可在法律之内寻得正确答案。而自由法论者却认为这纯属美梦,法律不可能尽善尽美,其意义晦涩者有之,有待法官阐释;条文漏洞者有之,有待法官补充;情况变更者有之,有待法官为渐进的解释(不改变法律文字,渐改其意义)等等。凡此种种,法官莫不需要凭借其智慧,而为利益衡量或价值判断,此非“造法”而又是什么?  转贴于 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studa.net
2023-09-14 13:49:321

大一怎样学好法学专业

首先法理学是基础,一定要学好,其次肯定有不懂的地方,一定有弄懂,也要和别人讨论,有时老师说的也不一定全对,毕竟是文科的,最后像宪法,刑法最好找到源头文本,辅助学习,祝你学习愉快!
2023-09-14 13:49:572

多次阅读同一本书是何种体验?

经常会怀疑,是不是作者重新修订了啊,我这次看的好多细节怎么和之前不一样啊!
2023-09-14 13:50:2614

一本书本怎样做读书笔记

划出好词好句摘抄下来嘛也可以写写读后感啊
2023-09-14 13:50:522

到美国学法律

得民法者得天下
2023-09-14 13:51:485

不同币种的金钱之债是否发生抵销权

  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这是我国合同法关于债务法定抵销的基本规定。按照通常的学理解释,适宜抵销的债务是种类之债和金钱之债。但是,不同种类的金钱之债可否抵销?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要求的“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要件。   假如甲企业对乙企业有不动产租赁合同租金债权(以日元计算),以生效的仲裁裁决为据,请求法院予以执行。乙企业提出异议,理由是乙企业对甲企业有买卖合同解除后的价款返还请求权(以美元计算),并有法院生效判决对此予以认定。乙已向甲发出通知,主张两债权抵销,故不应再有执行问题。在该事例中,一方的债务是以日元计算,另外一方的债务是以美元计算。这一问题当然与执行并没有必然的联系,而是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就此问题,目前尚未检索到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立场,也没有发现中国学者的专门论述,更不存在什么通说立场或者权威意见。上述问题,需要从理论上进行解答。以下进行学术探讨,供实务参考。   有观点认为,不同币种的金钱之债彼此可以抵销。主要理由是:特定的货币根据某一时点的汇率是可以进行兑换的。换言之,不同币种的货币可以通过相互换算,从而达到同种币种的目的。因此,上述设例中两债务所对应的币种虽存在差异,但由于可以兑换,故可以认为两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从而可以行使法定抵销权。   上述理论观点,虽然有一定的道理,但目前从解决中国实务问题的立场着眼,似应以否定不同币种金钱之债场合的抵销权为宜。以下说明相关理由:   其一,什么是我国可能的通说立场呢?我国目前的民法解释论深受德国法的影响,因而,德国民法的解释论对我国通说的形成最具参考价值。通过查阅德国权威的注释书《民法典慕尼黑评注》和《民法典施陶丁格评注》等,发现德国通说见解认为,分别以外国通货和本国通货计量的债务根本不属于“相同种类”,相应地,抵销仅于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场合始得为之。按照上述德国通说见解,上述设例中的两项债务,由于分别以不同的货币计量,根本不属于相同种类的标的物,因而不发生抵销权,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够单方主张抵销(法定抵销不可能),只能够通过合意抵销(合同法第一百条)。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抵销的合意,便得不出抵销的结论。   其二,从中国外汇管理制度着眼,自建国以来,就中国的企业与个人存在着由强制结汇(1949年至1979年)到逐渐放松管制(1980年至2007年)进而到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2008年外汇管理条例第五条,意愿结汇)的变迁。企业和个人可以自由拥有和支配外汇的范围逐渐扩大,甚至国家允许企业和个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外币计价结算(注意外汇管理条例第八条但书)。国家意志撤退的领域,也正是允许企业和个人意志舒展的所在。另一方面,在中国对外汇实行管制的基本制度框架下,外汇对于中国的企业和个人而言本身具有稀缺性。外汇固然是一般等价物,但它又不仅仅是一般等价物,还具有一般等价物之外的特殊意义或价值。如果任由一方主体借助抵销制度使相对人的外汇债权在非同种通货的情形下归于消灭,无异于剥夺了该外汇债权人所享有的一般等价物之外的特殊意义或价值,有失公平,也是对于该外汇债权人意志的漠视。   其三,可否依目的解释得出允许抵销的结论?有观点认为,我国民法中设立法定抵销的目的有二:一是节省给付的交换,降低交易成本,突显民法效益原则;二是确保债权的效力,即在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如一方当事人只行使自己的债权而不履行自己的债务时,对方当事人可以以单方意思表示行使权利进行债务抵销,从而保护其正当利益不受侵害,以体现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该观点认为,不同币种的货币可以根据一定的汇率通过相互换算,从而达到同种币种的目的。通过换算而达到抵销,这是完全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的。另外,对不同货币的金钱债务进行抵销可以节省给付的交换从而降低交易成本,这有利于加速债权债务关系的清结,也有利于提高社会的整体经济效益,体现我国民法的效率原则。   上述观点看似有理,实则经不起推敲。时至今日,德国民法通说在德国依旧,想德国法学人才辈出,法学方法论何其发达,上述区区论点不会没有人意识到,也不会没有人提出过,可是为什么不为通说所采呢?看来,就此问题想通过简单的逻辑推演(所谓“论理解释”)加以解决,想法未免天真。依目的解释并不能当然得出可以发生抵销权的结论。真正理解其背后的原因,恐怕还应向当事人的意思寻找。   当事人签订合同,约定价款或者租金以美元或者日元支付,必然有其特殊的目的。此种目的,已然体现在当事人的约定之中。而按照“契约严守”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当事人的约定,对于他们而言,便相当于他们的法律。有效的合同约定,同样也会得到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尊重。对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款或者租金,纵然是以外币表示,在裁判主文中也不会变成人民币(比如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舟商外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浙商外终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437号裁决书等),均表明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   其五,什么是可能的裁判立场?相较于学说,我国司法裁判对于法条的解释宁可从严,也不从宽。对此,可有许多事例加以佐证,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将债权人代位权场合可得代位的债权解释成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第一款)。由此出发,对于本案争议问题,对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要件,从严解释,即不同通货计量的债务属于不同种类的债务,更符合法院的习惯做法。   最后,有必要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在前文所举设例中并不适用。依该条后段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债务抵销虽有异议,如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规定适用的前提是一方当事人有抵销权,而设例中的争点在于是否有抵销权。如上所述,否定不同币种债务之间产生抵销权,在实践中更符合对于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理解,由此,并不涉及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的适用问题。   综上,不同币种的金钱债务属于不同种类的债务,不应发生抵销权。
2023-09-14 13:52:081

毕业论文答谢词

  无论在学习或是工作中,大家都不可避免地要接触到论文吧,通过论文写作可以提高我们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一篇什么样的论文才能称为优秀论文呢?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毕业论文答谢词,欢迎阅读与收藏。 毕业论文答谢词1   同许多即将毕业的同学一样,我迟迟没有完成这篇致谢,是因为似乎致谢不仅仅是给毕业论文画上了句点,更是为三年研究生生活画上了休止符。时间过的太快,初至南师的情景还那么明晰地映在我的脑海,现如今自己却已经成为了一名即将离校的毕业生。   我想即便是许多年后回望起来,南师留给我的美好记忆也仍将是鲜活明艳的,仙林的幽山鸟鸣,随园的古朴典雅,都让南师如同一位从民国走来的温柔少女,令人见之难忘。论文完成之际,我首先想感谢的就是我最敬爱的导师汤善鹏老师。汤老师为人温和,平易近人,与学生相处时不仅仅是一位老师、一位长者,更是一位亲切的朋友。所谓良师益友,莫过于此。三年来,汤老师教会了我阅读学术著作和撰写读书笔记,我想这将是令我受益一生的好习惯。此次毕业论文的完成更是离不开老师的悉心指导和帮助。   论文开题时,老师正在美国西北大学做访问学者,为了保证我的论文选题质量,老师在百忙之中还多次与我通电话、发邮件,细致指导我的论文开题。论文写作过程中,老师不仅为我提供了关键的一手英文资料,初稿完成后更是细心阅读修改,甚至细微到标点符号的运用错误亦帮我指出。实际上,论文开题后我曾一度怀疑自己能否做好这个论题,而汤老师期间多次给予我鼓励和宽慰,在精神上为我缓解了很大压力。我的硕士论文能够顺利完成离不开老师的悉心帮助。但是,我知道由于自己的学术水平和英文阅读能力有限,论文尚有许多不足之处,对此我也深感惭愧;以后若有机会,我想我还会就这一论题再深入思考,精雕细琢。研究生三年时间,能够跟着汤老师学习真的是一件十分幸运的事,学术上、生活上老师都处处为学生着想考虑,我对老师的感激和崇敬之情无以言表,在此只想道一句:老师您辛苦了,谢谢您!   我还想感谢此次论文答辩委员会的杨春福老师、夏锦文老师、庞正老师、孙文恺老师和方乐老师,感谢各位老师能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阅读学生的拙作,并给学生提出宝贵的意见,此次答辩能与各位老师交流令学生受益匪浅。同时,我想特别感谢庞正老师和孙文恺老师,此次答辩,两位老师对我的论文所给予的肯定实在令我不胜欣喜,因为一直以来,两位老师都是我学术上和生活上的精神偶像,能够得到两位老师的认可对我来说真的是无比幸运的事情,两位的老师的肯定就是对我最大的鼓励和嘉奖。我还要感谢法学理论教研室的各位老师。老师们的人格魅力深深的感染着学生:龚廷泰老师的睿智渊博,庞正老师的犀利透彻,孙文恺老师的豪迈不羁,夏锦文老师的温文尔雅,张镭老师的风趣幽默,方乐老师的敏锐独到。老师们虽性格各异,却都有着严谨细致的治学态度,令我辈心折。感谢各位老师的教导,让我得以一窥法理学博大精深的魅力。学无止境,以师为范。我还要感谢11级法学理论的所有同窗。三年的南师生活,我们相互砥砺,共同学习。也曾共游金陵,登高望远。   三年的研究生生活因为你们而变得更加叫人留恋珍惜。在此,我想把许巍的《旅行》中的歌词送给你们: 谁画出这天地又画下我和你,让我们的世界绚丽多彩。谁让我们哭泣又给我们惊喜,让我们就这样相爱相遇。总是要说再见相聚又分离,总是走在漫长的路上。 愿你们在以后漫长的人生路上走得一帆风顺。而研究生三年我最亲密的伙伴和朋友:李凤、陆赞和王浩,我想特别地向你们表达我的感谢。感谢你们的陪伴,几年的相处让我们有了不言而喻的默契。与你们在一起,我能真切地感受我们在杭州法喜寺拜佛吃斋时所见的那一首佛偈所传达出的禅意: 春有百花秋有月,夏有凉风冬有雪。若无闲事挂心头,便是人间好时节。 时间让我们各奔天涯,但我想,我们的这一份初心将不会被岁月磨蚀。另外,我也想感谢同在汤老师门下学习的各位师兄妹,谢谢你们在例会上给我论文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特别是刘秀、盛迁和曹琼琼同学,在论文定稿的过程中你们仔细的替我指出其中细微的格式及用词错误,为我的论文校对工作提供了极大帮助。与各位同门的相处令我十分愉快且受益良多,尤其是与刘秀、吴春霞同学的三年同门情谊更是我十分珍视的。最后,我还要感谢我十多年来最好的朋友展岑岑和我的父母。20xx年到20xx年,十多年的陪伴让你成为我生命中最重要最亲密的朋友。你总能在意想不到的时候给我惊喜和支持。在南京共同生活的这三年,我们实衣服、尝美食、吹牛吐槽,南京的大街小巷都曾留下我们的足迹。十多年的情谊已无需多言,但是,还是想对你说,谢谢你出现在我的生命中。   我最亲爱的父母,你们一直是我最坚强的后盾,二十多年来,你们把你们最好的最完整的爱都给了我,女儿无以为表,唯有独立的承担起自己应有的那份责任,不再让你们担心牵挂,尽自己之所能去回报你们。即将走上社会,离开生活了近二十年的学校,心情不可谓不复杂。但我相信光阴的磨砺会给我力量和勇气,如今的脆弱终会蜕变为坚强。惟愿奋进不息,不忘初心,踏歌长行,梦想永在! 毕业论文答谢词2   时光飞逝,转眼间,两年半的研究生生涯即将结束,这段时间的校园生活充满了温暖和快乐,感谢家人们的支持、老师们的细心指导和同学们的热情伴随我度过了这段充实的研究生岁月。   首先,我要感谢我的导师周亚力老师。从论文的选题、论文的开题、论文内容和论文结构的修改,每一步都经过周老师悉心的指导。周老师严谨的治学风格和循循善诱的教育态度,引导我好好学习,好好生活,将使我受益终身。在此,向我崇敬的周老师致以深深的敬意!   其次,我还要感谢XXX和曾爱民等研究生授课老师,正是因为有了他们严格、无私、高质量的教导,我才能在这几年的学习过程中汲取专业知识和迅速提升能力,从而为论文的写作打下了扎实的理论基础;我还要感谢这两年多来与我一同学习与生活的会计12级的研究生同学们。衷心地感谢他们在学习上和生活中给予我的鼓励和帮助,愿友谊长青!   当然,我能进入浙江工商大学进行硕士的学习,必须要感谢养育了我的父母。   我的一切成长都离不开他们的关心、支持和鼓励。   最后,我还想对在百忙之中评审这篇论文的各位专家教授表示诚挚的谢意! 毕业论文答谢词3   本研究及学位论文是在我的导师副教授的亲切关怀和悉心指导下完成的。他严肃的科学态度,严谨的治学精神,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深深地感染和激励着我。从课题的选择到项目的最终完成,郑老师都始终给予我细心的指导和不懈的支持。两年多来,郑原创cnfla站:教授不仅在学业上给我以精心指导,同时还在思想、生活上给我以无微不至的关怀,在此谨向郑老师致以诚挚的谢意和崇高的敬意。   在此,我还要感谢在一起愉快的度过研究生生活的各位同门,正是由于你们的帮助和支持,我才能克服一个一个的困难和疑惑,直至本文的顺利完成。特别感谢我的师妹叶秋香同学,她对本课题做了不少工作,给予我不少的帮助。   在论文即将完成之际,我的心情无法平静,从开始进入课题到论文的顺利完成,有多少可敬的师长、同学、朋友给了我无言的帮助,在这里请接受我诚挚的谢意!最后我还要感谢培养我长大含辛茹苦的父母,谢谢你们! 毕业论文答谢词4   转眼研究生生涯接近尾声,从最初对该研究领域的懵懂,到研究过程中的一知半解,到该论文的完成,我对该研究领域有些自己的见解,这个过程是漫长且曲折的。   首先,要感谢我的导师朱晓艳老师。自入学以来,无论从学习上还是生活上,朱老师都给予了我无微不至的关心和照顾。本文自从构思酝酿,到最后对文章的修改润色,都得到了朱老师的悉心和耐心的指导。她的谆谆教导不仅在学术上为我指点迷津,而且还教会了我很多为人处事的道理,给了我很多人生道路的指引和价值观的启发。   同时,我由衷感谢我的家人,你们无私的爱和奉献是支持我不断前行的动力。在找工作和写论文这段繁忙的时间里,你们是我坚实的后盾和精神支柱,今日的感恩已超出言辞,唯有用明日的努力奋斗来表达。   再次,我要感谢所有经济与国际贸易学院的老师,衷心感谢他们在我两年半的学习中给予的教诲和无私的帮助,还有浙江财经大学经济与国际贸易学院20xx级的同窗、朋友和同门,感谢你们在平时的讨论中给我思路的启发。   最后,感谢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来评阅论文和参加答辩的各位老师。 毕业论文答谢词5   如火的六月,我即将毕业,缤纷的四年大学生活,真有些依依不舍。   回顾四年的大学生活,我是多么庆幸自己能碰上这么多好教员、好队干。他们对我成长的关心和帮助,使我终生受益。在他们身上,我看到的是为人师表的高尚情操,学到的是丰富的知识和做人的道理。在此,对他们表示我最真诚的感谢!   我的论文指导老师xx教员学识渊博,教学有方,特有亲和力,打心底里庆幸自己能碰上她这样的好老师。x老师自己的工作十分繁忙,但她一直耐心地指导我,从论文选题到最终定稿,每一步都充满了老师对学生的深深关心和她无穷的智慧。借此机会,向她表示我衷心的感谢,谢谢您——xx老师!   祝福曾经关心过我的所有教员、队干和同学健康,快乐,工作顺利。 毕业论文答谢词6   岁月如梭,光阴似箭,三年的研究生生涯转瞬即逝。在论文完成之际,我要向在我读研期间始终支持我,不断鼓励我的老师们表达最真挚的谢意。   首先我要感谢的是我的硕士生导师——李桂林教授。在这三年的时光里,李老师就像海洋中的灯塔,始终指引着我前进。在生活中,李老师十分关注我的就业情况,时常给我分析各职业的前景,在我的就业指导方面给予了很大的帮助。在学业上,辅导我认真完成课程作业,让我具备了初步写论文的能力;在毕业论文方面,始终如一地督促我尽快、尽好地完成毕业论文的写作。李老师深远的学术见地及亲切的鼓励话语,不断激励着我走出写作时遇到的一次又一次的困境。李老师数年如一日的悉心教导,令我感触颇深。千斤师恩,没齿难忘!   其次,我要感谢苏晓宏老师。苏老师是我来到华政后最早认识的老师之一,既是我本科阶段法理学的授课老师,又在研究生带我学习法学方法论这门课程,在我这些年上学期间给我的学习、生活给予了各方面的帮助。对于苏老师这些年的照顾,我十分感激。此外,我还要感谢所有曾给我授过课的老师,感谢他们的辛勤付出,感谢他们给我思想上的启迪。他们是:张玉堂老师、许斌龙老师、王申老师、潘小军老师,马长山老师,张卓明老师,马金芳老师。   对于即将走上社会,面对新的困难与挑战,我并不会感到恐惧,因为我相信老师们的鼓励与支持将是我前进的一大动力。等再次回校时,希望能再敬老师一杯酒,再与老师叙叙旧。 毕业论文答谢词7   岁月如梭,学业如歌,转眼间,三年的吉林大学研究生求学生活即将结束。此刻,我站在毕业的门槛上回首往昔,感慨万千,那种由奋斗和辛劳汇成的为丝丝的记忆,尤如从天而降的雪花,飘飘洒洒,润我求知如渴的心田。   吉林大学军需学院以其优良的学习风气以及严谨的科研氛围教我求学,以其博大包容的情怀胸襟、浪漫充实的.校园生活育我成才。值此毕业之际,我谨向所有关心帮助我的老师、同学、同事们表示最诚挚的感谢和衷心的祝愿!   我要感谢我的导师张立芳副教授,三年师缘虽短,但她那渊博的专业知识、严谨的治学态度、朴实无华和平易近人的人格魅力却对我影响深远,导师不仅授我以文,且教我做人,虽历时三载,却赋予我终身受益的无穷之道。 我要感谢吉林大学军需学院的领导和帮助我的老师们,三年院情,暖如母亲怀抱,德如铸造之遥。   我要感谢我的单位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以及我的处长卢威对我求学以来的支持与照顾,为我提供宽松的学习坏境与更灵活的学习时间。   最后,祝愿所有的老师身体健康、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毕业论文答谢词8   时光飞逝,白驹过隙,我的研究生生涯即将落幕,我的毕业论文的调研撰写也接近尾声。本研究能够顺利出稿,得力于众多老师、同学和朋友的无私帮助,在这里请允许我诚挚地表达谢意!   首先,深深感谢我的导师陈惠雄教授,从论文的选题选定、框架构思、数据收集、直至最后的修改和定稿,陈老师都给予我耐心专业的指导,您严谨求真的学术精神和仔细负责的学术态度更是深深地影响了我,使我受益匪浅。在联系专家组成员和选择研究区域调查地点时,亦提供我诸多帮助,使我能顺利完成专家及居民问卷调查的数据收集工作,为论文的实证研究提供了极大方便。   同时,衷心感谢在专家意见征询中给我提出宝贵意见的杨雪峰教授、吴丽民教授、王建明教授、陈世斌教授、祁黄雄教授、牛少凤老师、潘护林老师、李玉文老师等诸多领域内学者以及政府官员,你们不仅有渊博的学识和丰富的经验,而且平易近人,为本文的撰写提供了无私的帮助。   另外,感谢我的好朋友周倩雯和沈昕,他们在问卷发放时给我提供了很多帮助,感谢我的同门周奕和蔡婷,在我论文的撰写过程中提供许多良好的建议,感谢那许多不知名的接受我问卷调查的杭州市民们,他们的热心和友好让我深深感动。   最后要衷心感谢我的父母和亲朋好友,他们支持我完成学业,在日常的生活和学习中给予了我莫大的鼓励和帮助,深深感谢所有给予过我关心和帮助的人! 毕业论文答谢词9   经过半年的忙碌和工作,本次毕业设计已经接近尾声,作为一个本科生的毕业设计,由于经验的匮乏,难免有许多考虑不周全的地方,如果没有导师的督促指导,以及一起工作的同学们的支持,想要完成这个设计是难以想象的。   在这里首先要感谢我的导师   俞国胜老师。   俞老师平日里工作繁多,但在我做毕业设计的每个阶段,从外出实习到查阅资料,设计草案的确定和修改,中期检查,后期详细设计,装配草图等整个过程中都给予了我悉心的指导。我的设计较为复杂烦琐,但是   俞老师仍然细心地纠正图纸中的错误。除了敬佩   俞老师的专业水平外,他的治学严谨和科学研究的精神也是我永远学习的榜样,并将积极影响我今后的学习和工作。   其次要感谢和我一起作毕业设计的玉树临风的羚羊同学,她在本次设计中勤奋工作,克服了许多困难来完成此次毕业设计,并承担了大部分的工作量。如果没有她的努力工作,此次设计的完成将变得非常困难。   然后还要感谢大学四年来所有的老师,为我们打下机械专业知识的基础;同时还要感谢所有的同学们,正是因为有了你们的支持和鼓励。此次毕业设计才会顺利完成。   最后感谢工学院和我的母校—北京林业大学四年来对我的大力栽培。 毕业论文答谢词10   寒来暑往,岁月如梭,眨眼间,美好的大学生活又将告一段落。光阴荏苒,在“浙理”求学的岁月,难以忘怀的是恩师何邦武教授的传道受业、诲人不倦,弥足珍贵的是同窗小伙伴们的深切友谊,感激不尽的是父母双亲毅然对我的支持鼓励……曾几何时,在负笈从师的道路上,有过彷徨、迷惑,有过欣喜、悲伤,但好在师长谆谆教导、伯乐不弃驽马,有父母的默默扶持支持,有同学少年间的勉励,更有‘浙理"大家庭的温暖,终使我积极前行,不忘初心。   首先,请允许我再次感谢我亲爱的恩师——我的导师何邦武教授,承蒙恩师不弃、悉心教导,让我感受到如沐春风般的亲切,何老师不仅指明了我学术研究的方向与进路,在学业上悉心指导,在生活上多方关照,更是教给我很多做人做学问的道理,他的和蔼可亲、严谨细致、着述等身,让我深感高山仰止,被师尊的人格魅力与学术成就所折服。故人生能逢何教授这一良师,实属三生有幸。   其次,感谢父母对我求学的理解支持。‘慈母手中线,游子身上衣"。感谢父母在物质与精神上对我的全力支持。作为家中独子,未能早日担起全家的责任,实属惭愧,但是父母双亲仍然毫不动摇地鼓励、资助我求学,在我苦闷、寂寞时给予精神上的鼓励与归属感,实让我这个为人子者感激亲恩。 毕业论文答谢词11   时光如白驹过隙,转眼间两年半的硕士生涯就要告一段落了,在这期间感悟到许多,有艰辛,有感动,但更多的是学习和生活上的收获。   在这里我首先要感谢我的导师邱风教授,受其严谨学术作风的影响,使我在对待专业知识的学习上踏实刻苦,从而为学术论文的创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与此同时,邱老师凭借其丰富的专业知识储备和敏锐的洞察力为我的论文指出各种不足和修改意见,甚至在遣词造句方面都给予了悉心指导,从论文题目的构思、初稿的修改到终稿的完成,都离不开邱老师的帮助,在此我已无法表达自己的感激之情,惟有在以后工作中继承并发扬师门的优良学风,不辜负老师的期待。   除此之外,我还要感谢我的同门方甜甜、李昱和宋凌希,他们在我论文的撰写过程中也给予了许多宝贵的修改意见,更是在两年生活中情同手足,一起度过了两年半精彩的生活。   最后,我要感谢我的亲人,他们的默默支持是我前进的最大精神源动力;我要感谢我的班级,我们的辅导员,感谢他们与我携手走过这段日子。   衷心感谢百忙之中评阅论文和参加答辩的各位专家老师。 毕业论文答谢词12   我首先要感谢我的导员老师张静宇给予我的帮助与关怀,从他的身上我学到的不仅仅是知识,更多的是做人,张老师严谨治学,为人谦逊,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张老师没有给我任何压力,让我拥有了很大的发挥空间。   一日为师终身为父。在此,我也要向两年来辛勤培养和教育,关心,帮助我的恩师们表示我最诚挚的敬意和感谢!记得李老师说过,对于父母不能用感谢,更多的是愧疚。的确,每每想到我的父母,眼底总是涌动出愧疚的泪水,他们给了我生命、思想和全部的爱,在我近二十年的读书生涯中,他们用自己微薄的力量保护着我,用自己辛勤的劳动支持着我,我无以为报,只能让自己在今后的道路上踏实向上,走好每一步,同窗的友情同样难忘,芙蓉湖畔、南强灯下,我们一同嬉笑过、拼搏过,这一路与你们同行真好!感谢我所有朋友对我的包容、体谅,谢谢大家。   也许永远没有那一天,前程如朝霞般绚烂;也许永远没有那一天,成功如灯火般辉煌;也许只能是这样,攀援却达不到顶峰,也许一路走来,只为今天在我毕业论文的最后,对所有关心帮助我的人说一声:谢谢…… 毕业论文答谢词13   毕业设计即将结束,在毕业论文设计过程中,我遇到了许许多多的困难,在老师的指导和同学的帮助之下,让我顺利完成了这次毕业设计。   首先衷心感谢我的恩师杨承印教授在此次毕业设计中孜孜不倦的教诲与及工作生活中的启发指引。他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作风一直是我工作、学习中的榜样,给了起到了指明灯的作用;他循循善诱的教导和不拘一格的思路给予我无尽的启迪,让我很快就感受到了设计的快乐并融入其中。其次我要感谢同组同学对我的帮助和指点,没有他们的帮助和提供资料,没有他们的鼓励和加油,这次毕业设计就不会如此的顺利进行。   感谢众多学富五车、才华横溢的师大的老师们,作为他们的的学生实是荣幸之极,在他们的熏陶和培养下,我在各发面都有很大的收获,感谢在陕师大认识的所有同学和朋友们,是他们让我的大学生活丰富多彩,最后还要感谢化学化工学院学院和我的母校陕西师范大学四年来对我的栽培。 毕业论文答谢词14   感谢xxx老师对我论文的悉心指导,从论文选题到论文的写作过程给予我真诚的鼓励、中肯的建议和指导。他严谨的治学作风给予我深深地影响,促使我在论文写作中精益求精。对xx老师的辛勤指导,呈上我最诚挚的谢意。   感谢我的父母在我论文写作过程中给予的鼓励和支持,他们的经历促使我满怀热情投入到这篇论文的写作之中。   感谢在我大学四年学习生活中,给予我淳淳教诲的所有的老师们,谢谢您们曾经给予我的一切。 毕业论文答谢词15   光阴荏苒,转眼间两年半的研究生生涯即将结束,忆起曾经过往,不免感慨万千。在财院生活的美好时光里,有同学们发奋的努力,有老师们辛勤的教导,有辅导员们尽职的指导,有学院领导殷切的关怀无一不让我感到无比的怀念。在读研的成长过程中,一路走来,大家都深切感受到了学术的魅力、创新的艰难与写作的不易,在此,我要向那些一直以来关心我、帮助我、指导我的师长、同学、家人以及朋友们表示由衷的感谢!   首先,我要特别感谢的我导师——谢作诗老师。尽管谢工作繁忙,但是谢老师仍耐心指导我的学习,使我获益匪浅。从毕业论文的选题、写作、修改到最终的定稿,谢老师给予了我最大的帮助以及指导,可以说毕业论文最终顺利完成都得要归功于谢作诗老师给予的指导以及帮助。除此以外,谢作诗老师还在很多方面给我树立了非常好的榜样,特别是谢作诗老师不骄不躁、虚心求教的品质,谢老师对于学术孜孜不倦的追求以及向往激烈学术争论以求精益求精的目标都是我值得学习的。   其次,我要感谢我的同学们。包括与我同寝室,共同分享彼此快乐、痛苦的室友;也包括与我同班的,共同学习探讨、共同进步、共同分享集体生活的同学正是有了这些同学的存在,我的研究生生活才会如此的丰富多彩,如此的令人无法忘怀。   再次,我要感谢我的家人,感谢他们多年来给予我的关心与支持。正是有了他们对于我读研的坚定支持,才使得我有了不断前进的物质基础与精神寄托。他们使我衣食无忧,可以专心于学业以取得更优异的成绩;他们在我低落的时候给予我鼓励,使我有了继续奋斗的勇气;他们在我高兴的时候,为我高兴与我共同分享喜悦。这些都与我之所以能取得的成绩密不可分。   另外,我还要深深感谢浙江财经学院提供给了我一个具有浓厚学术氛围的求学环境,使得我们不断地想要更努力、更进取。   最后,还要感谢答辩组各位老师、特别是项后军老师对我的毕业论文所提出的宝贵建议!
2023-09-14 13:52:181

法律能否约束道德行为?

可以
2023-09-14 13:52:287

我国的基本法是

在我国,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的区别就是制定主体的不同,基本法律的制定主体是全国人大,普通法律的制定主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 基本法律一般是国家最重要的制度,普通法律是比较重要的制度。 基本法律: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物权法、立法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反分裂国家法、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代表法、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选举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个人所得税法、外资企业法 。普通法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政府采购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国家赔偿法、担保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收养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破产法(试行)、企业国有资产法、票据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保险法、海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拍卖法、招标投标法、税收征说管理法、会计法、审计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环境保护法、食品安全法、消防法、仲裁法。
2023-09-14 13:53:0015

如何从大学开始为未来律师职业规划

一、优秀律师应该具备以下7个特征:1、正直善良。2、扎实的法律功底。3、优秀的口语表达能力。4、优秀的法律文书写作能力。5、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6、优秀的学习能力。7、快速解决问题的能力。二、大学期间培养律师所需要的能力,建议如下:1、敲门砖:法律职业资格考试,A证。力争在大四毕业前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入职后再考的压力很大。2、多读书,读好书。律师是全能型的人才,必须具备多方面的知识,我个人认为大学生的主业还是读书,不可本末倒置,法科生要读哪些书呢?1)读哲学、史学、逻辑学。①马克思主义哲学、西方哲学史、欧洲哲学史,甚至于一些唯心主义的哲学观点也有必要了解。哲学是关于世界观的学说,俗话说“智人则哲”,懂一点哲学对自己未来的生活有较大的帮助。②历史方面可以读读世界通史。古人云以铜为鉴,可以正衣冠;以人为鉴,可以明得失;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由此可见读历史的作用还是很明显的。③逻辑学。现实生活中大部分人都是不讲逻辑的,但是并不能认为逻辑就不重要了,不讲逻辑跟耍流氓类似,希望大家认真学习一下逻辑学。2)法律专业课程尤其是法理学、民法、刑法、刑诉法、民诉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等。请大家务必带有研究性的学习,毕业后如果从事公检法工作,虽然总体上还是以实务为主,但是遇到重难点问题的时候,法学理论功底是最考验人的。3)学习市场营销学、辩论学、金融经济、财会管理等学科知识。4)读国内外法学名著比如:罗尔斯的《正义论》、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博登海默的《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卡尔·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台湾王泽鉴的《民法概要》、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哈特的《法律的概念》、亨利·莱维·布律尔的《法律社会学》、康德的《法的形而上学原理》等等。5)读文学名著。包括我国的四大名著,诺贝尔文学奖作品等等。好的文学作品对人的思想,情感塑造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将来从事法律工作,写和说是两大利器,古人云:“书到用时方恨少、事非经过不知难”, 你在读书上花的任何时间,都会在某一时刻给你回报。3、参加辩论赛、演讲比赛等1)辩论赛的作用:锻炼应变能力和临场发挥的能力,练就处变不惊的心态。2)演讲比赛的作用:学会在公众场合恰如其分的表达自己的观点。3)尽量把握和争取辩论、演讲比赛的机会。4、学习计算机技能1)通过大学计算机等级考试,至少二级;2)学习各种计算机技能:高端的Office、Word、Excel、知识检索的能力、Flash动画等等。5、学会制作高端精美的PPTppt 大家都能做,但是做的让人震撼的非常少,我希望你在这方面钻研一下,6、学会使用思维导图,比如Xmind 软件以上4-6项的小技能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等你律师入行后,你会发现有大益。7、律所或者公检法实习1)理论知识固然重要,但经验的获取需要不断地实践才行。2)了解律师职业,有利于明确自己将来的择业方向;3)在同等条件的应聘者当中,有实习经验者更有优势。8、考证1)大学英语六级证书,是进入TOP所的基本要求。2)CPA注册会计师。3)证券从业资格证。有利于从事证券方面的业务。4)税务师职业资格。在律师行业,法律和财会,税务都懂的人很少,但是想服务好法律顾问单位,律师确实需要掌握财会和税务知识,所以如果以后你能考一个税务师职业资格证,对律师执业肯定是有帮助的。5)专利代理人资格。这个是大学毕业后的事情,在这里我想强调一下,理工科背景,如果能考取这个证,含金量极高。在大学期间,如果你能把专利代理人的相关知识认真学习一遍,在以后的工作和考证过程中就轻松多了。9、法律英语1)英语水平与法律英语水平是不完全相同的概念,具备良好的法律英语水平有利于进入知名的律所,优势特别明显。10、掌握一两项体育技能我说的是你要擅长某类体育运动,你要比别人玩的更好一点,比如乒乓球,羽毛球等等,有利于拓展人际圈,有利于在繁忙的工作之余强身健体,养成规律的作息。
2023-09-14 13:53:301

有关法律的名著有哪些

给你介绍几部法学名著:法学名著不计其数,这里给你介绍国内外著名的法学书籍: 1、罗尔斯的《正义论》2、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3、博登海默的《法理学:法哲学于法律方法》4、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5、梁志平的《法辩:中国法的过去、现在和未来》6、卡尔·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7、台湾王泽鉴的《民法概要》8、王利民的《民法总则研究》9、陈兴良的《规范刑法学第二版》10、迈克尔·D贝勒斯的《法律的原则》11、卢梭的《社会契约论》12、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13、哈特的《法律的概念》14、哈纳克的《法律立法与自义》15、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16、龙勃罗梭的《犯罪人论》17、法律出版社出版的《英美法原理》18、罗杰·科特威尔的《法律社会学导论》19、亨利·莱维·布律尔的《法律社会学》20、康德的《法的形而上学原理》
2023-09-14 13:53:411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的哲学思想是什么?

意思是物质力量只能用物质力量来摧毁,但是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理论只要说服人,就能掌握群众;而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所谓彻底,就是抓住事物的根本。但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所体现的哲学思想就是理论和实践的关系。话中有两个主句,即“批判的武器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和“理论一经群众掌握,会变成物质力量”。这两句话讲了两层意思,前者是说“理论不能代替实践”,后者是说“理论对实践有指导作用”。出自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扩展资料《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的法律思想在这部写于1843年7、8月间的篇幅巨大的未完成的手稿中,马克思不仅用唯物主义思想批判地改造黑格尔的唯心主义法哲学本体论;提出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和法的著名论断,还批判地改造了黑格尔唯心主义的法学辩证法思想,提出了在矛盾分析基础上“把握特殊对象的特殊逻辑”的唯物主义法学辩证法观,进而在法学本体论和法学方法论两个方面突破了黑格尔,为历史唯物主义法学奠定了理论基础。马克思的世界观转变,是从批判黑格尔的法哲学开始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正是马克思从唯心主义法律观向唯物主义法律观转变的重要标志。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黑格尔法哲学批判
2023-09-14 13:53:501

中国最好的政法大学

中国法律最好的大学排名如下:中国政法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是成立于1952年,以政治学和法学见长的中国最好法律大学之一,经过60多年的发展,现在学校开设的26个本科专业中法学分别被定为国家重点和双一流学科与国家特色专业,下设的犯罪心理、法学方法论、中国法律史等被定为国家级一流本科课程。2.中国人民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是开设了35个学院,下设82个本科专业,创办于1937年的双一流大学,学校所有学科中,法学被定为国家重点一级学科,同时还是双一流建设学科,并且还拥有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的授权能力,同时还设立了法学的博士后流动站。3.北京大学北京大学是创办于1898年的全国重点大学,下设的所有学科中,在新一轮的学科评估中获得了A级的平价,法学被定为国家重点一级学科和世界一流学科建设学科,同时还拥有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授权。4.武汉大学武汉大学是创办于1893年,开设34个学院,下设3所三甲附属医院,开设127个本科专业的全国重点大学,其中法学院是中国法学界顶尖的五院四系之一,其中国际法学被列为了国家重点二级学科,宪法学语行政法学被定为国家重点培育学科。
2023-09-14 13:54:061

政法大学排名

全国政法大学排名如下:中国政法大学,全国排名53名。西南政法大学,全国排名97名。华东政法大学,全国排名138名。西北政法大学,全国排名192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全国排名250名。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全国排名273名。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全国排名278名。甘肃政法大学,全国排名334名。国际关系学院,全国排名346名。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全国排名384名。排名依据为:1、以大学的综合学术水平为标准。2、以教育科研水平为依据。3、以专业水平为依据,可将大学分为不同的类型,比如医科类,师范类,工程类,理工类等。在各自擅长的领域内,出现一批专业性强的大学。政法大学介绍:政法大学一般学的是有关法律类的科目。法学方法论、犯罪心理学、周易概论、中国法律史、中国法律史研讨课、政治学原理、知识论、微观经济学、刑事法与刑事科学法律诊所等9门课程被认定为国家级一流本科课程,其中线上一流本科课程3门、线下一流本科课程5门、社会实践一流本科课程1门。从不同学历层次的就业率来看,不同院校之间本科毕业生就业率差异较大,硕士和博士毕业生就业率差异较小,除中国政法大学本科毕业生就业率高于其硕士和博士毕业生以外,其余院校中,硕士毕业生和博士毕业生就业率均高于本科毕业生。
2023-09-14 13:54: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