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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志于做律师的法学本科生,想考非法学专业的研究生。请问,

2023-10-09 09:45:34
TAG: 研究 有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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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司法考试如何考、谁能考的问题。

关于司法考试如何考、谁能考的问题,事实上《办法》已做规定。其第6条规定,“国家司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时间在举行考试3个月前向社会公布”。其第4章规定了报名条件。其中,第4章第3条第4项中把“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作为报名条件之一。《法官法》第9条第6项规定的担任法官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专业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专业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检察官法》第10条第6项规定的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专业满二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专业满一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律师法》第6条规定,“具有高等院校法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以及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经律师资格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授予律师资格”。 《律师法》第8条规定,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之一就是“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透过上述规定,可以发现以下问题:

1.《法官法》第9条第6项、《检察官法》第10条第6项规定的是担任法官和检察官的条件之一,那么,这一条件是否是报名条件?对于那些在校四年级的本科生及没有司法实践经验刚毕业的本科生能否报考?

2.《律师法》显然是将报名条件和执业条件分开的。报名的学历条件是具有高等院校法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以及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按照《律师法》的报名条件,只要能报考法官、检察官就一定能报考律师,但是符合《律师法》的报名条件却不符合报考法官、检察官的条件。而设立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初衷之一正是在于“统一”,这样就违背了其初衷。

事实上,按照《办法》第13条规定的司法考试报名条件,就等于还是以前报考律师的条件。这样使得设立司法考试制度的宗旨落空。

那么如何解决怎么考,谁能考的问题呢?笔者认为,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真正明确设立司法考试制度的立法宗旨就是实现职业法律者选拔的精英化,找出精英职业法律者应具备的职业素养,什么样的人,如何测试这些人才能测出这些素养。正如汉密尔顿所言,“由于人类弱点所产生的问题,种类繁多,案件浩如瀚海,必长期刻苦钻研者始能窥其堂奥。所以,社会上只能有少数人具有足够的法律知识,可以成为合格的法官。”2另外,法律职业又是一个实践性极强的职业,它要求司法者必须将抽象的深奥的法条变成生动的、具体的、现实的判例。这种从抽象到具体,从书面到个案的转变在很大程度依赖于司法者贯彻和落实法律规范的实践能力。除此之外还要求司法者具有丰富的司法经验和社会经验,具有优秀的人品和高尚的职业道德,具有广博的知识结构。总之,职业法律者应是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和有道德的法律专业人才,应将司法考试设置为最难的考试从而对职业法律者进行筛选。

显然,要通过考试全面准确地测试出职业法律者应具备的法律知识、能力、司法经验、职业伦理绝非易事,同时更不是一次考试所能完成的。如果让一名刚毕业的本科生奢谈司法经验和司法职业道德,无疑是天方夜谭;如果司法考试不向所有学习法律并有志于从事法律职业者开放又显失社会公正(如一名专科法律毕业生),同时也不顾现实国情。在我国,本科教育暂时还未达到普及化,目前介于精英化向普及化的过渡阶段。另外,我国除了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以外还有大量其他从事与法律有关的职业,如警察、司法行政人员、法医、法院、检察院的书记员、人大、行政系列的法制办、银行、保险等金融系统的法律事务处(科),公司、企业的法律顾问室,即使是公务员亦应依法行政。如果把所有从事与法律有关的职业比作金字塔的话,那么法官、检察官、律师则是塔顶,其余则是塔基。因此既要有对塔顶的测试也应有对塔基的测试。由这二次测试构成统一的司法考试。设计二次考试亦非本人独创。大陆法系的日本和德国即如此。日本《司法考试法》规定,司法考试分为二次。第一次考试在每年1月举行。这次考试的目的是判断是否具有能够参加第二次考试的修养和大学毕业程度的一种预备考试。所以,只有第一次考试合格者才能参加第二考试。第二次考试以法律科目为中心,目的是判断希望成为法官、检察官、律师者是否具有必要的法律学识及应用能力。日本司法考试号称是全国最难的考试。3德国自1878年起,实行法官、律师从业资格一体化的国家考试制度,同时须经二次国家考试,才能授予资格。第一次国家考试是在大学法律专业学习三年半之后进行的,名曰取得“实习文官”资格的考试。第一次考试合格者,可以取得“实习文官”的资格,但不能充任律师。如充任律师,仍需参加两年半的实习(实习内容有律师、法官、检察官及公司、银行等业务),约经10个月的准备之后参加第二次国家考试,名曰取得“候补文官”资格的考试。4 特别要指出的是日本的司法考试并没有学历要求,凡日本国民均可报考;德国国民在大学法学院学完七个学期以上的课程即可参加司法考试。很少有人为此批评这两个国家职业法律者的素质;相反,日本、德国当代法律职业者素质之高,世人有口皆碑。

我国国内亦有学者赞成二考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认为将整个考试分作两个部分,即侧重对大学期间所学基本知识进行考查的第一次考试和侧重运用法学知识与技术分析和解决问题的第二次考试。5中国律师考务中心的夏露曾撰文认为,将律考分为二次进行,首次考试主要测试法学理论基础,合格后依照司法部或全国律协统一制定的培训计划参加实习,而后参加第二次考试,内容主要是法律实务方面的知识,及格后方可取得执业律师资格。

另外,笔者之所以主张采取“二考制”还有三点理由。

第一,出于考试本身技巧及考试公正考虑。对一名在校四年级的大学生,考查其司法实践能力及职业道德与对一名有三年司法实践经验的法律本科生相比显然不公平。前者对司法实践和经验及司法职业伦理几乎无从谈起。另外,让命题者既要测试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还要测试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要想全面准确地测试出一个人的真实水平实属不易。

第二,“二考制”还能缓解目前司法考试制度运作不成熟的问题。设立司法考试制度的意义和影响无疑是深远的、巨大的,但由于来得急,在各方认识不到位、理解不全面和准备不充分情况下就必须实施,因此显得仓促应战。从极其简陋的《办法》即可看出这一点。现在先进行第一次考试,待各方讨论、理解司法考试制度透彻及准备充分后再进行第二次考试,就显得更为合理;因为第二次考试是终考,最关键。

第三,是现阶段司法人员实际情况的要求。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发展不均衡。有些偏远地区的法院、检察院甚至还没有法律本科生。这些地区如果确需任命初任法官和检察官,可以第一次考试成绩为依据,任命那些已通过第一次考试的人员。

故此,笔者建议司法考试实行“二考制”。第一次重点考应试者所学的法学基本原理、法学基础知识和现行法律规定。第一次考试试题以客观题为主兼及主观测试题。第一次报考条件不受学历的限制。这样可鼓励那些自学法律成材者。第二次考试,主要考应试者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职业道德同时兼顾法学基本理论、基础知识的测试。第二次考试的试题既要有客观性试题更要有主观性试题。第二次考试报名条件的学历底线和司法实践经历严格限制在《法官法》第9条第6项及《检察官法》第10条第6项所规定的条件。

2.关于考什么的问题。

笔者之所以将考什么放在怎么考、谁能考之后,是因为只有确定了前者,才能解决好后者的问题,同时这两者如何实施均取决于从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职业应具备什么样的职业素养。事实上,考什么《办法》已有规定。《办法》第7条规定,“国家司法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所应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对此,笔者不敢苟同,因此既要对其进行学理解释,还有必要对其进行扩大解释。正如笔者前文所说,要实现司法考试的科学化,首先要分别找出法官、检察官、律师职业各自应具备的知识水平和能力素质,然后再找出他们之间的共同点,重点测试其共同部分,同时兼顾各自不同之处。

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的规定,可以认为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其主要职责是审判,包括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工作,但也包括立案、审监、执行等工作。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其主要职责是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包括代表国家进行公诉,对自侦案件进行侦查,批准逮捕和监督判决、裁定的执行等等,但其最主要的工作是从事刑事检控工作。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与法官、检察官不同的是其业务范围,既包括诉讼业务,更有非讼业务。其业务范围不仅涉及司法领域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法律问题,而且还涉及大量非诉讼的金融、房地产、企业顾问、谈判、知识产权等工作。可以说从他们的职责和业务范围看,律师、检察官、法官依次减少,但从职业和业务的要求看,对法律知识掌握的深度和运用的能力法官应高于检察官,检察官应高于律师。从职业和业务角色来看,检察官主要代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律师主要是为他人提供各种各样的法律服务,同时具有有偿性,因此更倾向于顾及涉案当事人的利益;而法官主要是居中裁判,只听命于法律,消极、被动、中立、独立、超然、理性,而检察官和律师的工作更要求他们积极主动。下面笔者分述做好这三个职业需要的职业素养。

就法官来说,要做好一名名符其实的法官,他至少要具备这几方面的要求。一是较深的法律专业知识水平。二是职业能力。任何原理的学习均在于运用,法律是一门经世致用之学,它融合着人类的法律经历与法律经验,技术性是其中突出的内容。这种技术性主要体现为:(1)对法庭的驾御和指挥能力;(2)法律问题的分析、识别与判断能力;(3)法律渊源的识别能力;(4)法律注释和解释能力;(5)法律逻辑推理和说理能力;(6)书面语言表达能力;(7)法律漏洞的补救和均衡利益的能力。三是司法经验。四是职业道德。

就检察官而言,要做一名称职的检察官,其应具备以下素养。一是扎实的法律功底;二是丰富的法律逻辑思维能力;三是迅速的反应和应变能力;四是较强的收集、判断和运用证据能力;五是对案件的整体把握能力;六是稳定的心理素质;七是较强的口头和书面语言表达能力;八是丰富的检察工作经验;九是高尚的检察职业道德。

就律师而言,一般来说,要做好律师的工作除了具备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外,也应有从业经验,遵守职业道德。就业务素质而言,一是律师应有比较丰富的法律知识,对有关法律、法规应比较熟悉,对基本部门法的概念、原则、制度应很好地掌握;二是良好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超强的纠错能力;三是善辩的口才和一定的应变能力;四是必要的写作水平;五是律师还应是一个杂家,要求其具有广泛的知识结构包括经济、科技、外语等;六是良好的人际关系。最后律师还应有一个好的仪表和风度。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尽管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他们工作的范围和能力的要求,知识面的广度和深度均有所不同,但是他们要从事的职业,都离不开法的基本原理、基础知识的支撑,都要求他们熟练地掌握现行的法律法规,同时要求他们具有对法律原理的应用能力,对个案的过程的归纳、分析和判断能力,要求他们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丰富的从业经验,他们的终极目标都是为实现社会正义。

由此可见,如上文指出应将司法考试设为二次,第一次考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对法律基本原理、基础知识、法律法规掌握的广度兼顾深度及从事法律职业的潜在能力;第二次考试主要从法律职业的角度出发,要测试应试者对法律原理和法律知识的应用能力,从事法律职业的基本能力(如,法律渊源的识别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分析判断能力,法律思维能力,文字表达能力,运用法学知识解决纠纷能力)另外还要考应试者的职业信仰和职业道德。

3.具体落实。

事实上,《办法》的制定为法制化地执行司法考试制度的宗旨奠定了一定的基础,然而这个《办法》过于简单,操作性不强。就从考试环节落实国家司法考试制度而言,笔者认为有必要做好以下工作。

(1)成立一个国家司法考试委员会。这个委员会是司法考试的中枢,对司法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指导,而不是“协商”(指《办法》第4条规定,司法部会同高法、高检组成考试协调委员会,就国家司法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这个做法世界许多国家都有。如日本设司法考试管理委员会,德国、法国设司法考试委员会,委员会成员一般由司法部、法院和检察院或律师机构和法学界指定或推荐的人员组成。

(2)设立一个命题委员会。选拔法律人才是司法考试最重要的功能。考试作为一种测试的手段,在有限的时间和范围能否全面真实地反映出被测试者的学识水平和能力关键在于命题是否科学,这里的命题既包括内容也包括反映命题内容形式的题型。而承担这项职责的就是命题委员会。因此可以说,能否成立一个权威的高水平的命题委员会直接关系到司法考试能否取得成功。命题委员会成员不外乎来自法学界和司法实践部门,除此之外,笔者认为还要吸收部分专门研究考试的专家。

(3)关于司法考试的科目及试卷组成

第一次考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对法学基本原理、法学基础知识、现行法律、法规掌握的情况,同时测试应试者的认识论、方法论、世界观、职业信仰;第一次测试主测知识兼顾应用,突出知识面的广度兼顾深度和综合应用能力,第一次考试,可分五张试卷,满分500分,每卷100分。试卷一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邓小平理论、宪法、法学基础理论、国际法、国际私法、世界贸易法、职业信仰等。设置此份试卷的功能使考生具有正确的世界观、方法论、认识论、具有法律职业信仰,也就是用这些世界观、职业信仰和理论法学指导应用法学;试卷二为民商法学包括民法、民诉法、合同法、婚姻法和知识产权法等。试卷三为刑事法学包括刑法、刑诉法及其有关刑事和刑事诉讼方面的单行法规和司法解释;试卷四为行政法学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等。之所以将行政法学设置为一份试卷,笔者认为,这一设置能反映时代发展的要求。如果说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是刑法时代,资本主义社会是民商法时代的话,那么现代社会更强调依法行政,是行政法时代。故此,特设之。试卷五是综合考试,考应用法学,重点考民商法的应用,同时将实体法与实体法融合,程序法与程序法融合,实体法与程序法渗透,民事、刑事、行政交叉,突出综合考查。笔者之所以如此设计,是根据自身的体会。笔者曾亲手办理一件民事申诉案。申诉人因被绑架打下一张1万元的欠条给绑架者。事后绑架者根据此欠条告到法院,法院仅据此判决被绑架者败诉,偿还1万元人民币给绑架者。此案在社会影响极坏。假如承办人知道此案应属于刑事案件,应建议先以刑事案件立案,然后查明事实再进行处理,就不会做出上述错误的判决。司法实践中有时会遇到行政、刑事、民事交叉案件,如果只懂某个部门法则无法全面胜任办理案件的工作,尤其对从事审监部门的工作的人员来说更是如此。

第二次考试测试应试者对法学原理、法学基础知识的应用即考其职业能力,同时还要考其职业道德,即从职业素养上考查,包括职业道德,考其深度,考其应用,考其综合,考其思维过程等。第二次考试试卷可采用4+X的办法,试卷一为民事法学;试卷二为刑事法学;试卷三为行政法学;试卷四为职业道德和职业实务;试卷五让考生任选一组科目,(如,第一组为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世界贸易法,第二组为婚姻法、继承法、劳动法,第三组为商事法学含公司法、票据法、破产法、金融、保险、证券等 ,第四组为知识产权法含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第五组为经济法学含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反倾销法等,第六组为环境和环境保护法,第七组为公证及基层法律实务,第八组为法医和司法鉴定业务,第九组为公安业务,第十组为法律英语)。笔者之所以这样设计,是为应试者择业或选拔者挑选人才提供一个参考依据。比如一个人既通过了第二次考试又在试卷二刑事法学中得了高分,他可以选择检察官的职业。如果一名考生有志于从事律师职业并主打环保官司的话,他可以在试卷五中选择环保法。这样还有一大好处是节约考试成本,克服与法律有关职业资格考试过多的现象(如,公证员、证券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企业法律顾问、专利代理人、商标代理人等从而为这些资格找到了一个“平台”)。

(4)关于试题的设计

谈到关于试题设计的问题,不得不提及以往的律考试题。由于司法考试具体由司法部实施,加之继承的问题,以往律考试题的出题风格势必带着惯性影响者司法考试试题的设计。应该说,自1986年首开律考先河以来,历经12次的考试,试题的设计越来越规范,越来越成熟。主要表现为,试题的设计由分散到集中,由易到难,从简单到复杂(从最初只考一条法规到一组法规直至跨部门法交叉)。试题题型基本成型,主要是单选、多选、不定向选择题、案例分析和法律文书制作题。但通观历届试题,尤其是近几年试题,仍存在以下问题要解决。

第一,过分考查记忆的内容,表现突出的是考司法解释过多。

第二,对考生文字表达能力、法律逻辑思维能力考查不够,特别是运用现有案情、证据,分析案情,运用证据说明事实的能力不够。

第三,当年考题内容未反映出法学研究的新成果,未反映出时代的发展对法律职业提出的新要求,如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入世、司法国际化、环保、知识经济等。

第四,综合考查试题不够多。

第五,题型不健全。

针对上述问题,加之新的试题设计要反映出司法考试的新特点。笔者认为将司法考试设置为二次。根据这两次考试的不同特点,分别设计试题的内容和相应的题型。具体如下:

第一次考试试题设计的原则应是:一是知识当先兼顾应用;二是覆盖面广综合考查;三是紧扣大纲基础为主;四是难度适中照顾多数;五是题型客观不贬主观。总之,试题的设计要反映出法学教育通材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和宽口径、厚基础、高素质、重应用的基本思路。7第一次考试的题型基本可承继律考的试题题型,以客观题和机器阅卷为主,同时可增加填空题以考查应试者对法学知识掌握的准确度。第二次考试的试题设计的原则是考理解、考应用、考能力、考综合(如,2000年试卷四第二题涉及的法律有《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商业银行法》,跨经济法学、商事法学和民事法学)、考倾向(即综合当前的各种情况决定命题的倾向,如,2002年试题的设计应有利于在职的法官和检察官,因为当前需要任命初任法官和检察官的数量较大;2003年应倾向于办理涉外案件人才的选拔,因为中国已入世)、考新内容(即当年大纲与前一年大纲不同之处)、考深度、考难度。关于考能力和应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卫东认为要加强文字表达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的考查力度。8题型设计以主观试题和客观试题平分秋色为易。 在客观试题中可承继律考的选择题。在不定项选择题中,既要有问题群,更要有问题域。如,1999年律考试卷二不定项选择题第(四)题通过4道不定项选择题考查了几乎涉及刑法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全部内容。主观试题除了承继律考的案例分析题和法律文书制作题以外,还可增加一种材料题。尽管这种材料题也有根据案情撰写法律文书的内容,但是它又不完全等同于法律文书制作题,它考查涉及的领域和内容更广更深。这种材料题可提供案情、证据、司法过程等,通过这些材料可考查考生的阅读能力、分析判断能力、纠错能力、法律逻辑思维能力、分析和运用证据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如,可根据此材料写出起诉书、公诉词、答辩状、判决书和出具法律意见书,可找出违反程序法的内容,还可找出证据的瑕疵等)。

(5)关于考生报名和录取

为杜绝考生替考现象,考生报名时务必有数码照相,这项技术目前已在研究生报名中使用。至于录取比例笔者认为第一次考试可在20%至30%。第二次考试录取比例必须控制在5%至10%。

最后,笔者特别强调的是在第一次与第二次考试之间要间隔2年,这2年要求初试合格者必须进入司法实际部门实习,获取司法实践经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

第 44 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分别简称《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及《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就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报名

(一)报名条件

1. 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前述高等院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持港澳台地区和外国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其学历经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3.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方式分为网上预报名和现场报名。

1.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网上预报名时间为6月1日至20日。实行网上预报名地区的报名人员可在上述期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网址:http://www.legalinfo.g*.cn)进行网上预报名。各地是否实行网上预报名,由省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并公告。

2.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现场报名时间为7月1日至20日 。已网上预报名的人员须在上述期间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确认;不实行网上预报名地区的报名人员应当在上述期间内,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报名。

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的人员,可以在工作、学习地报名。户籍在放宽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在非放宽地区或其他放宽地区报名、考试的,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区报名工作的实际需要,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确定具体的现场报名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三)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
为方便报名,提高效率,报名人员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打印报名表,并按照填表说明和要求真实、准确地填写后,在报名时提交审验;不能提前下载和填写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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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抢分。。

楼上老周回答的不错。。。那个哥们回答司法的考试的。。实在是文不对题啊。。

1.关于当律师。。

呵呵。看来你是铁了心要做律师。。呵呵。。

不过你要有心里准备。。

除非你家里有非常关系。至少你要熬五年。。

这五年可以说是相当辛苦的日子。。

包括。。经济收入。。工作成就感等等。。。

2.关于考研。。

当然。。我也觉得考研是很重要的。我自己在要念在职的。

这里要说明一点。楼上许多人建议考法硕。。呵呵,他们错了。。那就是你是不能考法律硕士的。。因为法学本科生是不能考的。。(自己去看法硕报考条件)

当然。法学硕士是可以考的。。

3.关于考什么。。

呵呵。。

我的第一个建议是。。

可能的话。。还是去考法学的硕士。。当然。。

这个可不能混。最好找名师。相信对你未来的前景是有帮助的。。我最大的愿意是能够成为郑成思的学生。。可惜。。

而且法学硕士之中,也有许多相当好的专业。。

相信对你未来的执业是有帮助的。。

而且继续在法学这个领域上念研究生。。

未来你的同学。。呵呵。。基本上很可能跟你在一个领域。。他们可能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

因为是硕士生毕业,这些人将来成为院长、检察长等等的机会也会比较大。。哈哈。

当然,我不是说要他们给予什么特殊的照顾。。

呵呵。。。。但至少办案找他们不会发现对方态度恶劣。。哈哈。。这是年轻律师常要碰到的。。。。

当然,考其他的硕士也是一个好处。。

因为将来找工作会多一条路。。

记得我的大学同学们当时的名言是,如果找不到工作就去当律师。。呵呵。。。。

相信我。律师资格考试,现在叫司法考试。。我觉得绝对是不难的。。想当初跟我在一起去考的同学。。记得应该是十四、五个人去考。。过了十个。。呵呵。。这四五个没过的哥们也只是因为他们要同时要准备公务员考试才没考过。。

一心二用。。没办法。。

4、关于考什么专业。。。。

这里所有人的建议都有他的道理。。

不过我觉得第一点。。

从工作的角度来讲。。你应该考虑的是你的天赋。。而不是你的兴趣。其他在学的时候觉得兴趣,未来出社会就未必兴趣。。所以。。应该选适合你的。。这个就没办法说了。。不了解你。。

第二点。。

从经济的角度考虑。。

这个其他是非常非常重要的。。。。

(1)如果你的外语能力还比较强的话。。

建议去考贸易类的研究生。。

因为贸易类就非常务实的。。在里面可以学到很多东西。。

而且老师们往往在贸易领域也有一定的影响。。

对你在那个领域的实践和学习肯定会有帮助。。

当然最关键的还是因为贸易是实务类的。。东东。。

这个对未来的工作是很有帮助的。。

而且。。WTO。。这个太热了。。我们中国企业只能请外国律师。。等你来改变现状吧。。

(2)上面有个哥们回答工商。。

呵呵,说实在话。。一个因为它是热门难考。。

另一个个人觉得没必要去考它。。

因为这个专业实在是还没发展几年。。它本身就很不成熟。。。当然极少数的那几个名牌大学应该可以吧。。

自己去了解。。。

(3)其他如管理、经济、、

呵呵。。除非你认为你能考到名师。。

不然这几年下来你会觉得你的进步不是很大。。

这不是我说的。。是我很多朋友、同学念过研究生之后的体会。。

因此。。。

综上所述。。

第一个建议是考法学硕士。。

第二建议是要考其他的话。。。去考贸易类。。

北有云溪

要看你希望成为什么类型的律师,如果你是医学专业的考法律研究生,你的专长就是医疗诉讼,因为,你有基础。

如果你在法律本科阶段对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等很有感觉,你可以考虑念国际贸易的研究生,那么,你的专长就是国际贸易纠纷的诉讼。因为,你有基础。

如果你在法律本科阶段对民刑法等比较有感觉,你可以考虑继续念法硕,加强你的法学精深程度,让自己成为一个很有深度的专业律师。

你如果想成为一个律师,你念工商管理研究生好像没有什么有价值的帮助,你的管理能力加强并不能导致你法学能力增强。

如果你希望将来从事的是非诉讼业务,(据说很赚钱)那么,你可以考虑考会计审计之类的专业。因为,一般大公司的法律顾问的工作很多都涉及会计审计的知识,如果你有这样的专业能力,加上你的律师身份,那么,你的竞争力就非常强。

结合你自己的特长和喜好,在看一下特长律师方向,作出自己的决定。

ardim

当然是工商管理了。因为工商管理是理论与实际的结合,不仅可以学到经济理论,而且和实践结合的很紧密。未来的律师将会摆脱单单靠打官司过日子的历史,而积极的参加到公司的经营管理中将会是律师的主要出路。一个懂得现代经营管理的律师将会是紧缺的律师!!!

而贸易、营销、管理、经济学都是太注重理论了,没有工商管理的注重实践来得实际有用!!!

里论外几

如果你想做律师的话,什么专业都不重要了,重要的是通过司法考试,研究生两年抓紧吧,研究生阶段学习什么专业可能对你将来主要从事哪方面的诉讼业务有影响。

阿啵呲嘚

首先当然是法律硕士.然后其它的就看个人兴趣了.

cloudcone

楼上的你说的是什么啊?也不好好看看人家是怎么问的就乱回答!真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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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务类专业包括助理专业、法律文秘专业、司法警务专业、法律事务专业、书记官专业等。法律实务是指与法律相关的事务,或者需要法律知识处理的事务。法律事务专业主要培养能从事法律服务、司法文秘以及司法行政辅助管理等实际工作,具有“爱众亲仁”道德精神和“博学笃行”专业品质的高素质技能型法律服务专门人才。 法律实务类专业的课程有法理学、宪法学、国际法学、民法原理与实务、行政管理原理与实务、企业管理原理与实务、经济法原理与实务、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刑法原理与实务、知识产权法原理与实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速录与速记、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商法原理与实务、司法辩论与口才等。 法律实务类专业专业培养具有良好公民修养和发展能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治建设需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事务操作技能、能够在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和政法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法律服务机构中从事法律助理工作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2023-09-14 01:28:471

法律实务类专业有哪些

1、司法助理:开设课程 : 法律原理与技术、宪法、刑法原理与实务、民法原理与实务、经济法概论、行政法原理与实务、诉讼原理、诉讼实务、证据原理与实务、法律论辩、法律文书、判例解析、证据实务、模拟审判、法律文书制作、司法实践综合实训、毕业论文等,以及各校的主要特色课程和实践环节。 可设置的专业方向: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律师助理。2、法律事务:业务培养目标:培养掌握法律基本理论和应用技能,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高级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主要课程:法律原理与技术、宪法、刑法原理与实务、民法原理与实务、经济法概论、行政法原理与实务、诉讼原理、诉讼实务、证据原理与实务、法律论辩、法律文书、调解原理与实务、案例解析。3、检察事务:开设课程 : 法理学、宪法学、法律逻辑学、刑法理论与实务、民法理论与实务、刑事诉讼法理论与实务、民事诉讼法理论与实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务、证据学理论与实务、司法文书、检察业务概论、公诉理论与实务、民事行政检察实务、反贪污贿赂检察实务、控告与申诉检察实务、渎职检察实务等课程。
2023-09-14 01:29:001

法律实务类专业指什么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的通知,法律大类包括法律实务类、法律执行类、司法技术类专业。具体如下: 1、其中法律实务类包括司法助理、法律文秘、司法警务、法律事务、书记官专业。 2、法律执行类包括刑事执行、民事执行、行政执行专业。 3、司法技术类包括刑事侦查技术、司法鉴定技术、安全防范技术、司法信息技术、司法信息安全专业。 4、法律实务类即在法律领域的操作性较强的专业。
2023-09-14 01:29:531

法律实务类包括哪些专业

法律实务类包括的专业如下:监狱学、国际经贸规则、司法警察学、政治学与行政学、国际政治、外交学、国际事务与国际关系、社会学、社会工作、人类学、思想政治教育、马克思主义理论、治安学、侦查学、边防管理、警卫学、公安情报学、犯罪学、技术侦查学、移民管理、出入境管理、知识产权、国际组织与全球治理、民族学。禁毒学、边防指挥、消防指挥、涉外警务、国内安全保卫、海警执法、公安政治工作。法学类专业学生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了解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受到法学思维和法律实务的基本训练,具有运用法学理论和方法分析问题和运用法律管理事务与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法学类专业培养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熟练的职业技能、合理的知识结构,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课程体系:《宪法学》、《法理学》、《国际私法》、《民事诉讼法》、《民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中国商法》、《管理学》、《秘书学》、《公共关系学》、《应用写作》、《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部分高校按以下专业方向培养:监所、律师、公务员、调解实务、法务会计、人民调解、商事法务、国际经济法、基层法律服务、经济法律事务。
2023-09-14 01:30:031

公务员考试专业要求法律实务类,我学的是司法鉴定专业,属于法律实务类吗? 法律执行类又指哪些?。。。。

法律实务类主要为公检法、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街道社区、律师事务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政府机关等部门的一线工作岗位,培养能从事法律服务、司法文秘以及司法行政辅助管理等实际工作,具有“爱众亲仁”道德精神和“博学笃行”专业品质的高素质技能型法律服务专门人才。法律执行类:在各级人民政府内部,不同的职能部门存在分工与合作的关系,因此不同的法主体有不同的所执行的法律,也有需要联合执行的法律。一般而言,主要是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环境法等。公安部门还需要执行刑事诉讼法的部分规定。学司法鉴定专业,可以试试报考检察院,检察院有司法鉴定中心。扩展资料:公务员考试流程:1.浏览报考信息(考试公告、考试大纲、职位条件一览表)2.选定职位(专业上有疑义,可咨询所报单位)3.开始网报(1)登陆网报网站及页面(2)填写报名信息并上传照片(3)等待审核(4)审核通过后网上缴费(5)报名成功注:当下大多数省市均采取网上报名,并在网上直接打印准考证,现场确认报名的方式。考试方式各个地方的考试科目都是地方自定的,一般都有笔试和面试。笔试科目各有不同,北京、山东、浙江、上海和广东等省的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要报地方公务员考试的同学要注意查阅当地政府公布的招考简章,以便有针对性地进行复习。笔试中央、国家机关的公务员考试包括笔试(公共科目、专业科目)和面试,以前公共科目笔试按A、B类职位分别进行。A类职位笔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和《申论》;B类职位笔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专业科目笔试和面试时间由招考部门自行通知。从2006年开始,A、B类都要考一样的科目,就是《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律实务专业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律执行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务员考试
2023-09-14 01:30:241

企业法律实务技能训练训练什么

文书写作能力、谈判沟通能力。企业法律实务技能训练训练文书写作能力、谈判沟通能力,这两项能力是做好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基础。法律实务是需要法律知识处理法律相关的事务,主要工作人员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政府法律事务人员等。
2023-09-14 01:30:381

实务调研在法律实务中的主要作用

1、了解社会实际情况。司法调研可以深入了解社会实际情况,为司法实践提供有效的参考;2、积累司法经验。通过司法调研,可以发现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积累经验,以动态补充和完善法律制度;3、修订和制定法律。司法调研是修订和制定法律的重要基础,回应社会需求和实践变化;4、保障公平正义。司法调研能够发掘问题,为司法实践提供公正的司法裁判;5、推广法治精神。司法调研对于普及法律知识、强化法治教育具有重要促进作用,帮助公众在了解案件情况的同时提升法治素质。
2023-09-14 01:30:451

法律实务笔记!查封小公司股权还有用吗?

法律实务笔记!查封小公司股权还有用吗?查封小公司股权实务问题:诉讼实务中,针对小公司的股权,无论是保全查封还是执行查封似乎都成了鸡肋:不查封吧,它也算一块资产;查封吧,执行很难推进,变现也困难重重。从执行法官的态度看,有些会表明不好执行“劝”你收手;也有些直接作出“终本”(解释下:“终结本次执行”,即执行不了)。查封小公司的股权还用吗?答案是:有。接下来分享两个案例,以及具体操作。从两宗案件说起。1.福田法院代理过一宗案件,我们代表原告查封了被告的财产,账户/车辆/房产/股权,一个都不能少。开始时对方气势很劲,后来形势直转而下,对方急切地愿意妥协、调解。后来得知,该被告(股东)的公司申请了银行贷款,贷款到期要续贷时,银行从公开系统上查到了公司股权被封,继而查到有涉诉案件,因此对于续贷有所顾虑;而对于生产型的企业来讲,抽贷就是要命,故对方才愿意让步谈判。2.另一宗案件是:查封的股权相关的公司,业绩并不起眼就是普普通通的一枚小公司,然而,在被查封股权后对方愿意与我方商谈,其原因为,包括该公司在内的上级公司已经被统一打包为上市公司所收购。如果届时任一家公司的股权有瑕疵,不能如期交易,则该违约损失对于股东来讲比该诉讼案件争议的利益更大。具体操作。1.程序上:查封公司的股权,除了在工商档案上封住,还需要给标的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对于法院来讲审案数量大,程序上做到及格已经是ok了,师仍需要盯着让把协助执行通知书送到公司处,让公司的其他股东了解。对于资金链很紧张,对外有多个债权人的,作为债主建议早一点做首封来冻结股权。2.股权的处置价:在涉及到股权处置时,法院会征求双方意见--要么委托第三方评估;要么双方议价,从而来确定股权处置的参考价。此时,作为代理律师应当协助客户尽可能的收集股权标的公司的资料,此时法院对股权标的公司之经营状况的审查,更多是形式审查义务。因此,需要指导当事人多做一些工作,从多个维度来确定股权处置的参考价。3.垫付委托评估费用:申请执行人拒绝垫付委托评估费用的,涉案股权会被视为无处置价值而不予处置;申请人不同意接受流拍后的抵债方案但同意垫付相关评估费用的,股权评估价值在去除经初步估算优先支付的委托评估费、拍卖辅助费、执行费用后,申请执行人无法受偿或受偿金额过少的,则法院可判断此次拍卖为无益拍卖,涉案股权不具有处置价值。3、法院力度。1.目标公司有明显拖延或阻碍评估行为的,法院应依法向目标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提供评估资料,并对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谈话,告知协助执行单位的义务和不履行的法律后果,督促其尽快完成评估协助工作。2.针对目标公司恶意处置资产导致股权价值贬损的问题,法院可在冻结股权时即对其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目标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不得故意作出损害股权价值的行为,并约谈目标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明示法律规定及相应后果。若目标公司不予配合,法院应立即采取相应强制措施。4、交易前的工作。交易前的风控措施一个都不能少,比如:保证担保、房产抵押、债的加入,还有就是股权质押。股权质押登记后,作为优先权人的质权人在碰到对方无力还钱的时候,会从容一点,多一层保障。此外,在质押登记后也需要动态管理与跟进,掌握标的公司的最新经营情况,即判断股权还值不值钱、有无市场变化。总之,优先受偿权是最有力的保障。
2023-09-14 01:30:531

违章建筑索赔案审理法律实务分析

基本案情:2001年3月,甲没有经过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某小区距乙的房屋20米处,建起了约10平方米的小房,作为炸油条、磨豆浆的场地。2001年5月4日,乙以甲建的小建房对他的生活有影响为由,擅自拆毁了甲的小房。事情发生后,甲找到乙要求赔偿损失未果。2001年6月14日,甲以乙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1)恢复小房的原状;(2)赔偿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250元。在诉讼的过程中,乙以甲的建房行为违法、所建小房系违章建筑、依法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为由,提出了免责抗辩。 在审理的过程中,对本案如何进行处理,产生了4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甲的起诉。理由是:原告甲擅自建的小房系违章建筑,对违章建筑的认定和处理是城市规划部门的法定责任。故此案应当由政府的城市规划部门负责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此案应当以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甲的起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甲的诉讼请求。理由是:本案虽然是由于擅自拆除违章建筑而引起的,但其性质为民事侵权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人民法院应当对本案作出实体处理。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第72条的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保护的应当是合法权益。对违法的民事行为带来的权益,法院不应当予以保护。在本案中,原告甲所建的小房,没有经过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属于违章建筑。由于擅自建违章建筑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对由此而产生的利益,人民法院不应当予以保护,故对此案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甲的诉讼请求。 第三种意见认为,对原告甲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保护。理由是:本案虽然是由于擅自拆除违章建筑而引起的,但其性质为民事侵权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人民法院应当对本案作出实体处理。在进行具体处理时应当注意:拆除违章建筑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是行政机关履行职务的行政执法行为。由于被告乙不是行政执法的主体,不具有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所以擅自拆毁小房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行为,构成了民事侵权。对由此违法行为而给原告甲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乙当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人民法院对本案应当判决:被告乙赔偿原告甲的经济损失。 第四种意见认为,对原告甲的诉讼请求不应当全部保护。理由是:本案属于民事侵权纠纷,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法院对本案应当作出实体处理。但是,在进行处理时,应当基于以下分析:(1)原告甲的擅自建房行为,属于违反《城市规划法》的违法行为。对由此违法行为而给原告甲带来的利益,属于非法所得,人民法院依法不应当予以保护。(2)被告乙的擅自拆房行为,同样属于违法行为。该行为侵害了原告甲的财产权。对原告甲由于被告乙的擅自拆毁小房的行为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则应当由被告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评析意见:在上述4种不同的处理意见中 第一种处理意见,认为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是不正确的。理由是: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由于被告乙的擅自拆毁小房的行为而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对小房是否系违章建筑,双方当事人并无争议。所以,对本案的性质应当认定为民事侵权赔偿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故不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甲的起诉,而应当作出实体处理。 第二种处理意见和第三种处理意见,虽然都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分析,各自也都有一定的道理,但却忽视了违章建筑索赔纠纷的具体特性,因而也都带有一定的片面性:第二种处理意见,注意了违章建筑的违法性的一面,却忽视了违章建筑作为财产,其本身具有某些合法的因素。人民法院采取判决驳回原告甲的诉讼请求的处理方式,其社会效果并不好:虽然对擅自建设违章建筑的违法行为,给予了必要的制裁,可以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但对擅自拆毁违章建筑的违法行为,却在客观上起到了“谁都可以拆、拆了也白拆”的“纵容”作用。 第三种处理意见,强调了擅自拆毁违章建筑行为的违法性的一面,却忽视了擅自建设违章建筑的行为同样具有违法性的一面。人民法院采取对原告甲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处理方式,其社会效果同样也不好:虽然对擅自拆毁的违法行为给予了必要的制裁,可以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但对原告甲的擅自建设违章建筑的违法行为却视而不见,在客观上也容易对擅自建违章建筑的行为起到某种程度的“纵容”作用。 第四种处理意见,坚持了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从违章建筑索赔纠纷案件自身的具有特点出发,对擅自建设违章建筑的违法行为和擅自拆除违章建筑的违法行为,实事求是地作了妥善处理,实现了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因而是一种比较好的处理意见。 笔者同意第四种处理意见,认为:本案属于一起典型的违章建筑索赔纠纷案件。对本案的正确处理,关键在于对此类纠纷的概念、特征和法律的适用,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深入地进行探讨和研究,以求得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求得公平、正义目标在个案处理中的实现。 一、违章建筑索赔纠纷的概念和特征 根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的规划区内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建设,必须取得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谓违章建筑,是指未经城市规划部门的批准,而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所谓违章建筑索赔纠纷,是指因行为人故意毁损违章建筑,给违章建筑的使用人造成了财产损失,从而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从性质上看,毁损违章建筑的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违章建筑索赔纠纷,就是由于毁损违章建筑而引起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此类纠纷具有以下4个明显的法律特征: (一)主体具有特定性。因毁损违章建筑而引起的索赔纠纷,其主体应当是特殊主体:擅自建违章建筑行为的违法性,决定了对违章建筑不能取得所有权。故原告只能是违章建筑的建筑人、使用人;而被告则必须是对违章建筑实施了毁损行为的行为人。 (二)客体具有违法性。违章建筑索赔纠纷的客体,必须是违章建筑。该违章建筑的存在没有合法的依据,具有违反《城市规划法》的违法性:在建设时,该违法性表现为没有经过规划部门批准的擅自建设行为;在建成后,则表现为没有取得相应的权属证书,不能够成为合法所有人。违法性产生的原因,是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 (三)性质具有双重性。违章建筑的法律性质,带有明显的双重性:(1)对于擅自建设人来说,一方面,由于投入了属于自己合法所有的建筑材料,依法享有《城市规划法》第40条规定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由于没有经过规划部门的批准,属于违反《城市规划法》的违法行为。(2)对毁损人来说,一方面,由于本身不具有拆除违章建筑的执法资格而使擅自拆除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侵害了业主对违章建筑享有《城市规划法》第40条规定的合法的转移权;另一方面,由于违章建筑本身不具有合法的存在依据,所侵害的并不都是法律予以保护的合法权益。 (四)赔偿具有有限性。违章建筑法律性质的双重性,决定了赔偿的有限性:一是赔偿的数额具有有限性。不是全额赔偿,而应当是部分赔偿,即:只对擅自毁损行为扩大的损失,进行适当的赔偿。二是赔偿的方式具有有限性。对违章建筑损害赔偿,只能适用作价赔偿,不能适用恢复原状。 二、处理违章建筑索赔纠纷的法律依据 从违章建筑索赔纠纷的法律特征出发,对其依法进行处理,有着充分的依据: (一)法理依据 按照物权法的基本原理,除了无主财产之外,只要有物存在,就必然存在着物权。就违章建筑而言,在被拆除之前,已经被原告甲实际控制着,因而原告甲享有着对该违章建筑的实际的控制、占有和支配的权利。对这种权利,由于是基于对建筑材料的合法占有而享有的,故法律应当是予以适当的保护。从本案来看,法律不保护非法权利,是指法律不保护由于擅自建设行为而使建筑材料获得的增值部分,并不是一概不予保护。对其中依法享有的《城市规划法》第40条规定的合法权益,法律还是应当予以保护的。 (二)法律依据 处理违章建筑纠纷的直接法律依据,是《城市规划法》第40条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从《城市规划法》的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5点能够作为处理此类纠纷依据的结论:(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部门,是处理违章建筑的行政主管部门,拥有对违章建筑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权。(2)对违章建筑的处理方式包括: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予以没收和补办手续、并处罚款。(3)在具体适用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方式:如果该建设工程处在正在建设过程之中,则应当根据《城市规划法》第40条的规定,由城市规划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如果该建设工程已经完工,且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则应当根据《城市规划法》第40条的规定,由城市规划部门作出: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没收的处理。如果该建设工程已经完工,虽然“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补办手续,并处罚款的处理。(4)在上述法定的处理方式中,我们可以作以下理解:限期拆除,留给了违章建筑业主一定的处理能够转移物料的时间;补办手续,则是对违章建筑的事后确认,使之合法化。(5)在违章建筑索赔纠纷中,对违章建筑的业主来说,既有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权益,主要表现为由于擅自建设的违法行为而给行为人带来的利益;又有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权益,依法享有的申请补办手续、在限期内进行拆除的合法权益。对这两种性质不同的权益,应当区别对待,分别作出适当处理。 三、处理违章建筑索赔纠纷应当考量的主要因素 在审判实践中,处理违章建筑索赔纠纷,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从对具体案件本身的具体分析出发,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方法,应当予以综合考量的主要因素有: (一)应当根据违章建筑本身的违法程度来具体加以确定 在现实生活中,违章建筑的违法程度各不相同:有的可能程度严重,有的可能程度轻微。在处理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如果毁损的违章建筑,属于虽然“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况,只是没有办理有关的批准手续,且在诉讼过程中已经办理了批准手续的,则原则上应当按照毁损合法建筑的办法,对擅自拆除行为造成的全部损失,予以全部赔偿。如果毁损的违章建筑,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有关部门没有作出限期拆除的处理,或者限期拆除的期限没有到来,则实质上是擅自拆除行为剥夺了违章建筑业主对违章建筑的能够转移部分的合法转移权,则原则上应当赔偿由擅自拆除行为而扩大的损失,主要表现为由于擅自拆除行为而侵害了业主在限定期限内的合法转移权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如果毁损的违章建筑,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有关部门已经作出了限期拆除,并且已经到期,则不存在剥夺了违章建筑业主对违章建筑的合法转移权的问题,业主不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应当认定为对合法转移权的放弃,故擅自拆除的行为人不应当再作赔偿。 (二)应当根据毁损行为的法律性质来具体加以确定 在实践中,同样是毁损违章建筑的行为,其性质可能有所不同:有的可能是有合法理由的合法行为,有的可能是没有合法理由的非法行为。如果毁损行为具有合法的理由,虽然造成了实际损失,也不应当由行为人予以赔偿,而应当由违章建筑的业主对损失自行承担。如:在擅自建设行为影响了交通、消防、市政设施、房屋维修、绿地、环境保护、防灾和相邻方的居住条件时,擅自拆除行带有排除妨害行为的性质,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毁损行为没有合法的理由,给业主造成了损失,则应当由行为人赔偿侵害合法转移权而实际造成的损失,而不是违章建筑的全部损失。 (三)应当根据毁损行为人的过错程度来具体加以确定 对违章建筑的认定和处理,是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其他任何公民、法人,都没有这种职责和权力,都不能以违章建筑不合法为由,故意进行毁损。故意毁损违章建筑的行为,有其制止擅自建设违法行为的积极的一面;也有本身违法的消极的一面。由于这种擅自毁损的行为,违反了《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其性质已经构成了民事侵权,因而应当受到适当的民事制裁。这样做,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引导当事人通过正当的途径解决民事纠纷,有利于促进安定团结。 (四)应当根据实际给合法财产造成损失的大小来具体加以确定 对毁损违章建筑行为实际造成的损失,应当作出是合法损失还是非法损失的区分:(1)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的合法权益包括:在被毁损的违章建筑属于“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况下,所体现的权益;对由于擅自拆除行为剥夺了违章建筑业主的合法转移权,而实际扩大的损失;对擅自拆除行为造成的放置于违章建筑内的可以转移的财产的损失等。这些损失是由于擅自拆除行为而扩大的损失,当然应当予以赔偿。(2)依法不应当予以保护的权益包括:由于擅自建设的违法行为而给行为人带来的利益;以损害他人利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给自己带来的利益等。 四、对本案处理意见的具体分析 对本案,我们可以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进行以下几点分析: (一)原告甲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在小区楼旁擅自建房的行为,违法了《城市规划法》第40条的规定,应当受到城市规划部门的行政处罚。 (二)城市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对甲的行政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罚。 (三)对违章建筑|考试|大|的认定和处理,是行政主管机关—城市规划部门的法定职责。其他任何公民、法人都没有这种职责和权力,都不能以违章建筑不合法为由,故意实施毁损行为。这种违法行为的结果,给原告甲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实际损失。 (四)如果原告甲的行为确实影响了被告乙的生活,则被告乙应当采取正当的途径和手段加以解决:或者与甲进行协商,或者向主管部门请求解决,也可以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但是,不能采取违法的方式来加以解决。对由于自己以非法的方式加以解决,而给对方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行为人应当承担响应的民事责任。 (五)由于原告甲的擅自建房行为同样具有违法性,所以对甲的损失,应当进行具体分析,作出合法损失和非法损失的具体区分:对甲由于乙的擅自拆除行为而扩大的损失,依法应当予以保护,故乙对甲的此部分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甲由于自己的擅自建房行为而使自己获得的非法增值部分,则不应当予以保护,故乙对此部分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鉴于以上分析,对本案在实体上应当作出以下处理: (1)由于原告甲的小房,系没有经过批准的违章建筑,故对原告甲的第1项“恢复小房的原状”的诉讼请求,不应当予以支持,更不能“恢复原状”,而应当判决驳回。 (2)由于原告甲的擅自建设行为和被告乙的擅自拆毁行为,均为违法行为,故:对原告甲由于擅自建设行为而带来的利益,不应当予以赔偿;对由于被告乙的擅自拆毁行为而给原告甲扩大的损失,被告乙应当给予赔偿。所以,本案应当判决被告乙赔偿原告甲250元的实际经济损失。
2023-09-14 01:32:131

法人全资公司!法律实务三大注意事项

法人全资子公司法律实务三大注意事项Q&A:为什么法人全资子公司在实务中很常见,有什么样的关键规定?对于该类公司可能遇到什么样的风险,该重视哪些方面?什么是法人全资子公司:法人全资子公司,在实务中很常见,是指由法人全资设立的100%持股的子公司。它是完全由唯一一家母公司所拥有或控制的子公司,常见的集团或母公司旗下注册的子公司多为全资子公司。全资子公司的相关规定:01、股东为一个自然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全资子公司。02、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03、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04、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全资子公司要注意什么?首先,应关注对外债务承担的问题,因为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次,就是运营的规范性。财务规范上,根据法律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管理规范上,章程里需要对董事会的授权权限明确、细化,符合自身情况。全资子公司要注意什么?最后,重视出资问题。在公司注册认缴制的情境下,对于何时实缴,实缴方式,能否落地,都需要关注。因为,全资子公司往往是应新项目的需求而设立,涉及了新行业、或高新产业,因此政策风险、技术风险、市场风险都较大,故落实股东的出资义务是避免母公司风险的重要方式。
2023-09-14 01:32:211

你好,事业单位要求6805 法律实务类,我是法律事务专业,我能报名吗?

一般来说,如果您的专业与职位的相关要求高度匹配,并且您的学历、工作经验等其他条件也符合招聘条件,那么您就有资格报名应聘该职位。对于您所提到的情况,您的专业是法律事务专业,如果该专业的课程内容涵盖了“法律实务类”要求的相关内容,那么您应该可以报名应聘。建议您可以仔细查看招聘条件,如果您对自己的条件符合程度存在疑问,可以联系招聘单位进行咨询。
2023-09-14 01:33:011

法律实务类包括哪些专业

呵呵,所谓法律实务,名字好听,不如改成法律打工比较贴近事实。就是毕业后,去公检法等单位做临时工,合同工,干打字员,做文秘之类。律师和法官你是不要想了。
2023-09-14 01:33:302

什么叫法律实务

法律实务是指日常生活中经济活动所要履行的法律模式及责任,学这个也是相当不错的,可以当一些诸如企业顾问等等、、把法律用到生活。比如我要开公司自己不能什么都学吧,这就需要学法律实务的来帮助创建,公司要是不符合法律过程说到闭就倒闭啦,,呵呵
2023-09-14 01:33:492

法律实务课程

A. 法学专业有哪些课程 受到法学思维和法律实务的基本训练,具有运用法学理论和方法分析问题和运用法律管理事务与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1] 中文名 法学类专业 外文名 Law major 授予学位 法学学士 意义 了解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快速 导航 培养要求专业名称及代码专业介绍开设课程就业前景 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1] 培养要求 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受到法学思维和法律实务的基本训练,具有运用法学理论和方法分析问题和运用法律管理事务与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1] 法学毕业生具备的专业知识与能力 (1)掌握法学各学科的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 (2)掌握法学的基本分析方法和技术; (3)了解法学的理论前沿和法制建设的趋势; (4)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 (5)具有运用法学知识去认识问题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6)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的能力。[1] 专业名称及代码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年版)》,0301 法学类专业包括以下7个[2] 030101K 法学 030102T 知识产权 030103T 监狱学 030104T信用风险管理与法律防控(2017) 030105T国际经贸规则(2017) 030106TK司法警察学(2018) B. 公正与律师实务这门课是介绍什么的 介绍律师制度与来公证制度自。 律师:介绍律师的权利义务,职业原则,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律师事务所,管理·业务及收费刑诉中的律师辩护和代理,民诉和行政诉讼的律师代理。 公证:公证机关的任务和业务范围,组织机构与管理体制。公证基本原则,管辖与程序。以及常见的经济公证和民事公证 C. 什么叫法律实务 需要法律知识处理的或者与法律相关的事务. 与法律相关的事务;或者需要法律知识处理的事务。主要有法官、检察官、 律师 、公司或者 *** 法律事务人员等工作。 就业方向 毕业生主要面向司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服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法律事务部门,从事案件登记、文书送达、协助调查取证、法律文书起草、办案记录、案卷整理、登记与保管、司法保卫、基层法律服务、企事业法制化管理等工作。 培养能够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司法机关法律工作的法律人才。 思想修养、法律基础、形势与政策、中国论文建设、哲学、体育、英语、法学理论基础、宪法学、中国法制史、刑法学、司法鉴定、刑事诉讼法、民法学、婚姻法、经济法、涉外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等。 毕业后主要从事经济审判、经济仲裁、经济检察、经济立法、经济法教学和研究工作以及经济部门、企事业单位法律工作。 法律事务 业务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业务培养要求: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受到法学思维和法律实务的基本训练,具有运用法学理论和方法分析问题和运用法律管理事务与决问题的基本能力。 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1.掌握法学各学科的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 2.掌握法学的基本分析方法和技术; 3.了解法学的理论前沿和法制建设的趋势; 4.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 5.具有运用法学知识去认识问题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6.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的能力。 主要课程: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见习、法律咨询、社会调查、专题辩论、模拟审判、疑案辩论、实习等,一般不少于20周。 D. 法律事务专业的核心课程 民法原理与实务、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刑事法律原理与实务、行政法原理与实务、经济法原理与实务、合同法原理与实务、劳动法原理与实务、婚姻法原理与实务、法律文书写作、律师与公证实务等。 E. 哪里能找到法律实务的视频课程 可以去falvjiaoyuwang企业法律顾问栏目找找 F. 法律的主修课程有哪些 主要课程有: 1、法理学。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它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 2、《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是政治教育专业学生的必修课程,是政治教育专业学生必须掌握的马克思主义基础理论知识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3、《宪法学》。宪法学是以宪法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属于法学的分支学科。 4、《刑法学》。刑法学以世界各国刑法为研究对象,是研究犯罪和刑罚、刑事责任及其罪刑关系的科学。它属于部门法学的范畴,是部门法学中最重要的学科之一。 5、《逻辑学》。研究思维规律的学问。逻辑和逻辑学的发展,经过了具象逻辑—抽象逻辑—具象逻辑与抽象逻辑相统一的对称逻辑三大阶段。 (6)法律实务课程扩展阅读: 课程介绍 《法理学》、《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大学语文》、《基础英语》、《计算机基础》、《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经济法概论》、《 *** 理论》、《婚姻法》、《国际法》、《法学基础》、《行政法》、《逻辑学》、《律师实务》 《会计学基础》、《审计学基础》、《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 思想概论》、《外国语》、《劳动法》、《婚姻家庭法(一)》、《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概论》、《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法律文书写作、(《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制史》、《西方法律思想史、》《票据法》、《保险法》、《税法》、《金融》、《公证与律师制度》、《房地产法》任选三门)、毕业论文。 G. 法律专业本科都开设哪些课程 第一学期课程 1、法理学; 2、宪法学; 3、外国法制史 ; 4、中国法制史。 第二学期课程 5、民法总论;6、刑法总论; 7、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8、婚姻家庭继承法。 第三学期课程 9、刑法分论; 10、刑事诉讼法; 11、民事诉讼法 ; 12、物权法; 13、合同法; 14、公司法; 15、经济宪法与经济行政法。 第四学期课程 16、证券法; 17、环境与资源法; 18、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19、税法;20、金融法;21、反垄断法;22、国际法; 23、国际私法。 第五学期课程 24、智慧财产权法; 25、世界人权法 ;26、罗马法 ; 27、法律论证理论; 28、名著选读。 第六、七学期课程 29、律师实务;30、金融学;31、票据法;32、仲裁法; 33、海商法;34、信托法;35、保险法;36、证据法;37、国际税法;38、 *** 法原理; 39、判例法原理;40、经济学原理;41、会计学基础;42、计算机应用; 43、文学名作欣赏;44、美术名作欣赏;45、音乐名作欣赏。 还有其他课程如数学、外语、体育等。 H. 法学专业的课程 主要课程: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版济法、刑权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见习、法律咨询、社会调查、专题辩论、模拟审判、疑案辩论、实习等。 (8)法律实务课程扩展阅读 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I. 在哪能学习法律法规的讲解课程 请问你是哪一个地方的人呀?你可以在电脑上搜索一下这个法律法规的讲解课程是相当多的,可以在网上报名哦。 J. 法学专业的主修课程有哪些 主干课程: 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逻辑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专法总论、属民法分论、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刑法总论、刑法分论、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法律英语、公文写作与处理。 法学专业,曾一度被人们公认为是捧着“铁饭碗”的好专业,但是随着公检法单位人员的饱和、法学毕业生人数暴增等,法学就业的寒冰期已到来。这种现象已经不仅仅存在于一般本科生就业的情况中,而且一些知名的法学院校也存在着这样的问题。武汉大学爆出300名硕士生就业难的问题。 (10)法律实务课程扩展阅读 法学专业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1、掌握法学各学科的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 2、掌握法学的基本分析方法和技术; 3、了解法学的理论前沿和法制建设的趋势; 4、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 5、具有运用法学知识去认识问题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6、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的能力。
2023-09-14 01:34:011

请问法律事务和法律实务有什么区别?怎样理解这两个概念?

找专业老师问问吧!
2023-09-14 01:34:124

什么是法律实务

张勇律师的回答太猛了,果然厉害法律实务就是将所学的法律知识运用到实际的法律问题的解决过程
2023-09-14 01:34:313

法律事务属于什么专业

政法
2023-09-14 01:35:067

如何提高法律实务能力

法律职业技能培养的方法 1.以体系化的讲授奠定法律理论和知识基础法律教学方式以讲解法律理论和注释法律条文为主,这就决定了以知识传授为主的教学是沿着立法的抽象思维的模式进行的,教育内容注重对较抽象的概念和原理加以阐释和分类。与大多数大陆法国家一样,传统上我国的法学教学方法也以讲授方法为基本形式。体系化的讲授是以教师在课堂上讲授书本知识,直接向学生传授某法律领域的原理、原则、概念、特征、性质和具体规则等,有助于培养学生清晰的洞察力,扎实的理论功底,全面的基础知识,较强的研究能力,对于掌握某一课程的知识体系而言,这种教学方式的优点不能抹杀。所以,讲授方法对于现代法学教育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2.以实务为目标进行法律实践能力培养法律实践教学的目的是以实务为目标,使学生通过角色模拟了解和掌握与法律实务有关的实体知识和程序规程,培养学生法律应用能力。从实务的角度观察,无论办理什么法律业务,都需要综合运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甚至地方及部委规章,需要对每一类业务划分出不同的阶段,每个阶段可以划分不同的步骤,每个步骤里又有许多的事项需要审查和办理。想做好一项业务,这项业务需要几个阶段,每个阶段有几个步骤,每个步骤里有多少个注意事项,作为法律工作者都需要清楚。比较法律理论教学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培养可以看出,体系化的讲授是以课程为单位帮助学生掌握法律知识,但体系化的讲授无法胜任对学生实务操作能力的培养,实务操作需要的知识不是以课程为单位的,实务操作需要综合运用体系化的讲授积累的知识和法律工作者的经验。在体系化的学习之后,还需要进行实务操作能力的培养。由于我国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忽视对学生从事法律职业必需的实践技能的培养,导致学生在实践操作能力上的缺陷,无法迅速适应法律实际工作的需要。需要通过综合的实践训练,加深对法律基本知识的理解,掌握实践中所需基本的技能,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职业意识和习惯,使学生既要具备较高理论素养和丰富法律知识,又要具备较强操作技能,使其在走入社会以后能够尽快适应实际工作。
2023-09-14 01:35:451

学法律实务是什么

合同
2023-09-14 01:35:564

法律实务是什么

分享自己的一点看法,勿见笑:法律事务偏重“做事儿”法律实务通常是与法律理论相对应的,意思是法律实践过程。与法律事务对比的话,可能多了点“做人”的成分
2023-09-14 01:36:041

公务员考试法律事务能包含在法律实务类吗?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是的,公务员考试中,法律事务是包含在法律实务里面的。法律实务是一个大类,法律事务专业是这个大类中的小类,如果在公务员考试中,有职位是限定法律实务专业,那么包含里面的专业都是可以报考的。希望可以帮助到您。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2023-09-14 01:36:152

法律事务属于什么专业?

问题一:法律事务属于什么专业 法律类和法学哗在正规的本科大学里面是基本一样的,两者都属于。 补充:学校的专业是没有法律事务这专业的,要么是法学专业,要么是法律专业,只是你填报的用词问题。 问题二:法律事务属于什么专业科类别 大类应该是属于法学类的。 法学类专业学生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了解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受到法学思维和法律实务的基本训练,具有运用法学理论和方法分析问题和运用法律管理事务与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 问题三:法律事务专业主要是学什么的? 学法学,十几门法学主干课,再加司法机关或律师所实习; 首先要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执业资格;就业么,理论上可以当法官检察官,律师,已经公证员,但实际上,法检要考公务员,笔试阶段僧多粥少上百个人抢一个职位,然后面试后还要面对暗箱操作与关系户的各种暗算(但运气好的话没有关系户对该职位有兴趣的话,面试就能公正些,但这几率很小);做律师么,看起来很美,其实很苦,做了就知道,一切靠自己,基本工资都没有,接不到案子就没饭吃,但小律师很难接到案子,一开始都是给老律所作助理打下手,坚持下去也还行;公证员么,事业单位,相当的黑,没背景没关系就别想了。 问题四:什么是法律事务专业,与法学有什么差别,就业前景如何 法律事务,简单明了的说就是法律方面的知识学得比较杂,各方面都只能学到皮毛,甚至连皮毛都不算;学法律事务的人,可以用它来吓唬不懂法律的人,但是又会被懂法律的人所不齿。个人建议不要选择这个专业,就业前景相对而言都不理想:专业对口的工作,深层次的你丁不了,浅层次的只能打杂,成不了气候,就算你努力向高层次方向发展,更难。 问题五:请问法律专业属于什么专业类别? 您的问题回复如下: 如果选一项,选 “7、政法”;因为也有学校将法律专业设在“理科”门类中的。 希望以上回复对您有所帮助。 问题六:法律事务专业是否属于法学专业或文科类专业公务员? 帮你查了一下,你这个专业是属于大类法学里的。但是报公务员这种事说不准的。 主要是你这个专业有点擦边球,招考单位说行就行,说不行那也没办法,直接让你审核不通过,不能参加笔试。有的职位要求你的专业是一定要符合得一字不差,不然就不让你参加报考... 你要报考前可以打电话去咨询一下,不严的话会让你报那个职位,但要是人家卡得严不让你报那也没办法。 虽然你的专业是专科专业,但是有的公务员职位也招收大专学生,特别是公安招大专的就挺多的。 祝福你~! 补充: “ ぃ花开若相惜 ”,从你说专科专业公务员考试是不招收的,我就知道你从来没有考过公务员!!你只是道听途说!!! 还有,我的天,你居然说“考完公务员后还要进警校学校两年然后定向分配工作”?!哈哈,笑死人了!请问你考过公务员吗?你知道它所有的流程吗?你看过国考省考的招考职位表吗?照你的话每年公安局招那么多人都得先送他们去警校学两年再让他们回来工作?那用人单位当年招新人干什么?这个最简单的逻辑正常人想偿都知道! 你不知道就不要在这里误人子弟!!! 再说了,你怎么就知道楼主的身体条件不符合?还有,并不是警校出来的才可以考公安。而且楼主也不一定只能考公安。有些职位只要求大专以上学历,其他专业什么的是三不限!那样的楼主也能考! 另外,你不懂考公务员有的是要求“法学专业”,有的是要求“法律专业”吧?那你说法律事务属于法律专业吗?关于法律事务到底属不属于法学专业,这个问题本来就不能一刀切,楼主的目的是考公务员,只要他能报考参加笔试,你管它是法学专业还是非法学专业?有的部门审核并不是那么严。 说这么多,我最大的目的是想让楼主去试试看,不要因为看到你说的那些话而放弃机会!!只要感觉有可能就打单位电话咨询一下,不要因此而失去考试的机会!! 我也不想和你在这边掐架,我说的就这么多,以后不论你对我说什么我都不会给予回应。当然,你有没有亲身经历过考公你自己是清楚的,就不要再不懂装懂了,低调为好,免得让人看笑话。不然到时说错话误导人不是逼得我拍你,就是别人会拍你! 加油吧,楼主!! 问题七:法律事务属于什么专业类别 法律事务是法律实践类的课程,一般高等政法类专科院校开设此课程,大类应该是属于法学类的。 问题八:公务员考试法律事务能包含在法律实务类吗?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是的,公务员考试中,法律事务是包含在法律实务里面的。法律实务是一个大类,法律事务专业是这个大类中的小类,如果在公务员考试中,有职位是限定法律实务专业,那么包含里面的专业都是可以报考的。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问题九:法律事务专业是干什么的?? 法律事务是法律实践类的课程,一般高等政法类专科院校开设此课程,大类应该是属于法学类的。
2023-09-14 01:36:251

关于法律实务的问题

法律实务就是将所学的法律知识运用到实际的法律问题的解决过程。 法律知识就是法律包括有关理论
2023-09-14 01:36:351

法律实务指的是什么??,与法律知识的区别???

法律实务就是将所学的法律知识运用到实际的法律问题的解决过程。法律知识就是法律包括有关理论
2023-09-14 01:36:451

法律实务培训试题:案例分析。

(1)可以,李某行为构成表见代理。(2)甲公司履行完毕对乙公司的付款义务后,可对李某进行追偿。(3)构成欺诈,伪造公司公章罪名。甲公司可以对其追偿并要求民事赔偿。
2023-09-14 01:36:552

有没有法律实务的书?介绍个

楼上的已经回答的很好了............
2023-09-14 01:37:062

江西2022年法律基础与法律实务真题

江西2022年法律基础与法律实务真题 一、历年法律考试说明 江西省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自2005年开始,至今已经连续举办十七届。近年来,试题难度逐年增加,试题的出题方向也越来越贴近实际岗位需要,更加考察考生的基础知识和实操能力。二、法律基础考试内容 法律基础考试主要考察考生在法律常识、法律文书写作、法律语言运用等方面的掌握情况。试题主要包括法律法规、案例分析、文书写作和法律知识问答等四个部分,重点考察考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应用能力。考生需要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判断能力,才能顺利通过考试。三、法律实务考试内容 法律实务考试主要考察考生在法律业务领域的实际操作能力,试题主要包括诉讼代理实务、民商事业务、刑事案件业务、公司及其它企业法律事务、公共法律服务、律师业务实务等六个部分,重点考察考生在实际操作中的技巧和实际应用能力。考生需要掌握相关实务知识和技巧,才能顺利通过考试。四、备考建议 备考前,考生应该全面了解考试要求和考试内容,了解考试形式和考试难度,制定合理的复习计划,并按照计划有条不紊地进行复习。考生可以通过解析历年试题和模拟考试来提高备考效果,并针对性地进行强化学习。同时,考生还应该努力提升综合素质和实操能力,加强自身专业能力的提升和实践运用的经验积累。只有这样才能在考试中发挥出自身的优势,取得优异的成绩。五、总结 江西2022年法律基础与法律实务真题难度相对较大,考生应该重点掌握复习的基础知识和实际应用能力。考生需要考前全面准备,恰当安排时间,充分利用资源,正确评估自己的复习质量和能力,科学合理地使用自己的优势,全力以赴完成考试。
2023-09-14 01:37:261

法律实务文书怎么写

严格遵循格式法律文书是实用性很强,有严格要求的文书。在法律文书制作的过程中,首先要注意的就是遵循文书的格式和结构,以做到法律文书的统一、规范,为及时准确地适用法律奠定基础。律师实务法律文书的要求虽不比法院裁判文书,但规范的文书是律师专业性的体现,应当在文书制作的过程中受到重视。对于表格类的文书,应当准确、严格填写,使人一目了然,叙述类的法律文书,除了严格遵守基本的格式外,还要运用一定的逻辑能力,准确地叙述事实,合理地运用权利,要有很高的说理性和说服性,做到规范性和灵活性的结合。关注受众受众的意思就是文件的阅读者。无论是从事哪一方面工作,受众都是一个核心要素。正如市场主导生产一样,受众的不同决定了文件写作方式的不同。比如写代理意见,你的受众就是法官,这时候你要做的除了研究案卷和弄清案情,分析确定案件的法律关系外,还需要把自己放在法官的立场上判断,思考原告的主张有何依据,被告的反驳是否存在证据予以证明,何方的主张能够在法律上得到支持,然后将能够支持己方主张的证据明确、完整地列明在代理意见书中;再如写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的受众是客户,客户关心的问题不是你的法律依据在哪里,而是这个事情能不能做,做这件事情会有什么样的风险,这个风险是不是可以规避的,客户只关心结果,所以在这个时候你就不需要对自己的法律依据深入分析,而是要明确分析的结论,列明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和应对措施。不同的受众对法律文书写作的要求不同,了解你的读者,能够避免法律文书写作方向发生偏离。 用语简明,句式简单律师实务文书的主要作用在于说理。文书过于冗长可能会使读者丧失阅读的兴趣,影响到对文书所述内容的判断。在文书制作的过程中,文书结构要避免层级过多,一般以二到三级最为适宜,文书内容应避免重复论述,过分纠缠于无关的事实,在文书制作前对内容适当进行筛选,论述时分清主次,结构紧凑,更容易让读者抓住文书重点。在句式的选择上,应当尽量减少长句、倒装句、多重转折句等复杂句式的使用,避免增加读者的阅读负担。短句、简单句符合人们阅读习惯,能够让读者快速理解句子中表达的观点,读起来也相对轻松,虽不华丽,但非常实用。明确观点,理清逻辑在诉讼的过程中,发现对方的论据以及论证存在瑕疵时,大家普遍的心态就是大力反驳。反驳对方观点是诉讼文书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特别在答辩类文件中尤为重要。但任何诉讼文书,均是立论大过破论,反驳对方观点只能作为己方观点的支持要素,不能为了反驳对方而忽视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己方观点。如果复述对方观点会造成己方观点不清晰或者文书内容重复、啰嗦的情况,就要对对方观点进行删减,以阐明己方观点为第一要义。运用逻辑思维论述己方观点,可以通过X-mind观点写作法构建思维导图,所谓X-mind 是根据人脑中构建的框架图,将其落实到纸上,具体为一级级的框架结构,这种方式更容易让人发现自己思维过程中的漏洞并及时补全和补正,也有助于理清思路,让论证更合逻辑。上文从大的方面简要叙述了律师实务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但除此之外,法律文书的写作还有许多细节方面的问题需要注意,包括法律文书中一定要“标明案号”、“插入页码”、“递交法院时同时提供电子版本”、“正文使用四号仿宋字体、标题使用二号字体”、“不要罗列证据”、“不要大量引用原审判决”等,这些需要大家在实务工作中慢慢总结。
2023-09-14 01:37:361

法律实务部门具体有哪些?请举例一下。谢谢。

当然了,公安局、法工委,纪委,法制办之类,也是边沿法律实务部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则是核心实务部门。
2023-09-14 01:37:461

公务员考试专业要求法律实务类,我学的是司法鉴定专业,属于法律实务类吗? 法律执行类又指哪些?。。。。

不属于。
2023-09-14 01:37:594

想学习法律实务课程,可是不知道哪里有这样的课程可以学??

法律实务课程最好的学习地点就是律师事务所,你找个律所实习就每天都能学到了。还参加什么课程?
2023-09-14 01:38:422

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哪个更重要?

你的左手和右手哪个重要?
2023-09-14 01:38:542

法律实务问题:对委托书的真假法院是否应主动审查?如果只是怀疑委托书非当事人签名,怎么办?

法院仅是形式审查。形式合法即可。
2023-09-14 01:39:042

法律大类包括哪些专业?

法学又称法律学、法律科学,是以法律、法律现象以及其规律性为研究内容的科学,它是研究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法学,是关于法律的科学。法律作为统治阶级制定的强制性规范,其直接目的在于维持社会秩序,并通过秩序的构建与维护,实现社会公正。作为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其核心就在对于秩序与公正的研究,是秩序与公正之学。法学是世界各国高等学校普遍开设的大类,也是中国大学的十大学科体系之一,包括法学、政治学、公安学、社会学四个主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上,业余人士和普通老百姓习惯将法学专业称之为法律专业。在中国,法学思想最早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哲学思想,法学一词,在中国先秦时代被称为"刑名之学",从汉代开始有"律学"的名称。在西方,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Ulpianus)对"法学"(古代拉丁语中的Jurisprudentia)一词的定义是: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和非正义之学。
2023-09-14 01:39:1510

法律实务类是什么

是具体应用和操作法律的相关科目和职业,实践性很强。
2023-09-14 01:40:104

什么叫法律实务

法律实务是指日常生活中经济活动所要履行的法律模式及责任,学这个也是相当不错的,可以当一些诸如企业顾问等等、、把法律用到生活。比如我要开公司自己不能什么都学吧,这就需要学法律实务的来帮助创建,公司要是不符合法律过程说到闭就倒闭啦,,呵呵
2023-09-14 01:40:352

法律实务类专业指什么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的通知,法律大类包括法律实务类、法律执行类、司法技术类专业。具体如下:   1、其中法律实务类包括司法助理、法律文秘、司法警务、法律事务、书记官专业。   2、法律执行类包括刑事执行、民事执行、行政执行专业。   3、司法技术类包括刑事侦查技术、司法鉴定技术、安全防范技术、司法信息技术、司法信息安全专业。   4、法律实务类即在法律领域的操作性较强的专业。
2023-09-14 01:40:471

法律实务类是什么专业

-公务员考试律专业能报考专业要求律实务类岗位
2023-09-14 01:40:572

司法实务类专业

您好!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的通知 ,法律大类包括法律实务类、法律执行类、司法技术类专业。其中法律实务类包括司法助理、法律文秘、司法警务、法律事务、书记官专业;法律执行类包括刑事执行、民事执行、行政执行专业;司法技术类包括刑事侦查技术、司法鉴定技术、安全防范技术、司法信息技术、司法信息安全专业。法律实务类即在法律领域的操作性\务实性\需求性\使用性较强的专业。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2023-09-14 01:41:091

有没有好的法律实务学习平台?英才苑府怎么样?

据我所知,在法律培训领域,英才苑府算是起步较早的一家培训机构了,2007年成立,迄今已累积为律师服务过百万人次,拥有英才100分和精品系列课两大广受律师好评的课程,挺有实力的∞
2023-09-14 01:41:181

社会工作(法律实务)这个专业怎么样?

社会工作专业应该是授予法学学士学位,法学专业和法律类专业是不同的,法律类专业主要针对于直接与法律工作相关的学科门类,比如刑法、民法等等,而法学类专业则是一个比较尴尬的学科门类,所包含的二级学科门类也比较广杂,比如思想政治教育、国际政治、社会学、中共党史等等。如果公务员报考里面明确写法律类,法学类专业是不能报考的,如果写法学类专业,国考的资格审查是可以通过的,但是省考也有可能不能通过。
2023-09-14 01:41:282

法律实务部门具体有哪些?请举例一下。谢谢。

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务部、各机关的法制科等。
2023-09-14 01:41:391

对体育法律实务的期待怎么写

1、在表达期待之前,可以通过一个简短的开场陈述来引入话题,例如:我对体育法律实务有着浓厚的兴趣,我希望能够分享一些我对这个领域的期待。2、表达希望学习和掌握体育法律实务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例如,了解体育产业的法律框架、合同谈判技巧、反兴奋剂政策等。
2023-09-14 01:41:591

公路PPP项目法律实务:3.公路项目PPP/BOT/EPC概念及其区别

自2013年底财政部提出PPP概念以来,在国家的大力推广之下,PPP在我国持续升温,形成一轮发展高潮。从2017年下半年开始,财政部、发改委等部委分别从项目管理库、融资等方面出台多项政策,加大对PPP的管控,形成了强监管周期,PPP发展逐步回归理性。 1. PPP的概念 PPP是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首字母缩写。我国的官方翻译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目前国际上关于PPP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根据我国关于PPP政策文件的规定,在我国PPP的概念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 狭义的PPP强调使用者付费,项目必须具有一定的收费基础,传统的公路BOT项目即属于狭义的PPP项目。 广义的PPP是指政府与社会资本之间的一种合作关系,可以是使用者付费,也可以是政府付费。财政部与发改委政策文件中关于PPP的概念均属于广义的PPP概念。 目前在我国政策文件中,《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文中关于PPP的概念争议较小,为大家普遍接受。PPP即“政府采取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具有投资、运营管理能力的社会资本,双方按照平等协商原则订立合同,明确责权利关系,由社会资本提供公共服务,政府依据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资本支付相应对价,保证社会资本获得合理收益。”2. 我国大力推动PPP 的原因 2014年以来,政府大力推动PPP模式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新型城镇化和基建投资带来的巨量融资需求,而地方政府依赖的土地财政却难以为继,信贷刺激的老路也被证明存在诸多隐患。而通过PPP模式可向社会资本开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可拓宽城镇化和基建项目融资渠道,缓解地方政府财政支出压力。 第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数额巨大,PPP模式有利于明确政府支付责任,缓解地方政府债务压力,且与预算改革和地方债务改革相匹配,将隐性债务转变为显性债务,各级政府能做到心中有数。 第三,PPP模式的推广应用,符合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要求,促进地方政府转变财政投资理念,创新财政投资方式。 3. 公路PPP项目在中国的发展 公路PPP项目在我国并不是一个新鲜事物,早在20世纪90年代,我国就在公路市政基础设施中运用PPP模式(具体以BOT方式操作)。公路PPP模式在中国的应用和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初步探索阶段: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BOT为代表的PPP实施方式被引入中国的桥梁和公路。如在1994年10月,福建省泉州市就采用BOT方式建设刺桐大桥,1996年12月建成通车;1999年12月襄荆高速公路采用BOT方式建设,2004年6月建成通车。 第二阶段为快速发展阶段:自2004年11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开始施行。在这个阶段,操作方式以BOT和BT以及政府购买服务为主。 第三个阶段为稳步发展阶段:自2017年至今,公路PPP项目标志性事件是财办金[2017]92号文的发布,此文号称PPP史上最严政策,主要从严格新项目入库标准和集中清理已入库项目两个方面对PPP的合规性作出了强制要求。公路PPP项目进入稳步发展阶段。 4. 公路PPP项目的具体操作方式 在我国不同类型的PPP项目可采用不同的操作方式,具有各自特色。根据财金[2014]113号文和发改投资[2014]2724号文的规定,PPP项目的具体操作方式主要有:委托运营(Operations & Maintenance,O&M)、管理合同(Management Contract,MC)、建设—运营—移交(Build-Operate-Transfer,BOT)、建设—拥有—运营(Build-Own-Operate,BOO)、转让—运营—移交(Transfer-Operate-Transfer,TOT)、改建—运营—移交(Rehabilitate-Operate-transfer,R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uild-Own-Operate-Transfer,BOOT)。 公路项目PPP受《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约束,经营性公路在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后,应由国家无偿收回。因为经营性公路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一般是政府无偿划拨的,在公路PPP项目合作期限内,项目公司按《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拥有收费公路的权益包括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但并不拥有公路的所有权。 因此PPP模式中的建设-拥有-运营(BOO)、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等运作模式,不适用于公路项目。收费公路使用的运作方式主要有建设-运营-移交(BOT)、转让-运营-移交(TOT)和改建-运营-移交(ROT)三种。 5.BOT概念 BOT(Build-Operation-Transfer的缩写)即建设-经营-移交,指一国政府或其授权的政府部门经过一定程序并签订特许协议将专属国家的特定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或工业项目的筹资、投资、建设、营运、管理和使用的权利在一定时期内赋予给本国或/和外国民民间企业,政府保留该项目、设施以及其相关的自然资源永久所有权;由民间企业建立项目公司并按照政府与项目公司签订的特许协议投资、开发、建设、营运和管理特许项目,以营运所得清偿项目债务、收回投资、获得利润,在特许权期限届满时将该项目、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BOT模式多用于投资额度大而期限长的项目。一个BOT项目自确立到特许期满往往有十几年或几十年的时间,整个实施过程可以分为立项、招标、投标、谈判、履约五个阶段。 BOT除了上述的普通模式,BOT还有20多种演化模式,比较常见的有:BOO(建设-经营-拥有)、BT(建设-转让)、TOT(转让-经营-转让)、BOOT(建设-经营-拥有-转让)、BLT(建设-租赁-转让)、BTO(建设-转让-经营)等。6. BT概念 BT投资是BOT的一种变换形式,即Build-Transfer(建设-转让),政府通过特许协议,引入国外资金或社会资本进行专属于政府的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完工后,该项目设施的有关权利按协议由政府赎回。通俗地说,BT投资也是一种“交钥匙工程”,社会投资人投资、建设,建设完成以后“交钥匙”,政府再回购,回购时考虑投资人的合理收益。 2016年10月,财政部发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在公共服务领域,项目实施不得采用建设—移交(BT)方式。 7.EPC/DB概念 EPC是英文Engineering(设计)、Procurement(采购)、Construction(施工)的缩写。该模式是指一个总承包商或者承包商联营体与业主签订承揽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对整个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试车)等工作进行承包,实现各阶段工作合理交叉与紧密融合,并对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造价全面负责,工程验收合格后向业主移交,业主或业主代表管理工程实施。 DB是英文Design(设计)、Build(建设)缩写。与EPC的主要差别在于没有采购环节,其余与EPC基本一样。8. 相关概念的主要区别 (1)是否包含融资环节?PPP、BOT、BT均包含融资环节,EPC/DB不包含融资环节。 (2)是否包含建设环节?根据具体的操作方式,PPP可以包含建设环节,也可以不包含建设环节。BOT、BT、EPC/DB均包含建设环节。 (3)时间跨度的区别:相对而言,EPC/DB项目时间跨度最短,BT项目相对较长,BOT/PPP项目的时间跨度最长。 (4)融资环节与建设环节的组合:PPP+EPC/DB、BOT+EPC/DB、BT+EPC/DB (5)PPP融资方式主要有:PPP+股权投资, PPP+股权投资+缺口补贴 (6)PPP融资环节与建设环节的组合有: PPP+股权投资+EPC/DB、PPP+股权投资+缺口补贴+EPC/DB 从上面我们可以看到,PPP模式事实上包含了BOT/BT模式。也可以说,PPP模式是BOT/BT模式的扩大版或升级版。为了后面行文的简洁和方便,一般只称呼PPP。在需要进行比较或强调的时候,才会说明BOT/BT。 —————————————————————————————————————— 需要说明的是,在后面所写的文章中,参考了众多的文章和专著,由于这是网络文章,就不一一注明出处,在此表示感谢! 《公路PPP项目法律实务—操作流程、合同解读、诉讼实务》主要参考的专著资料有: 1. 秦玉秀主编,《PPP全流程运作实务—核心要点图解与疑难问题剖析》第2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6月 2. 金诺律师实务所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全流程指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7年6月 3. 周月萍 周兰萍编著,《PPP项目困境破解与再谈判》,法律出版社,2019年1月 4. 曹珊著,《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2016年4月 5. 曹珊著,《PPP运作重点难点与典型案例解读》,法律出版社,2018年1月 6. 易斌主编,《PPP项目法律实务解读》,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6年5月 7. 梁风云著,《行政协议司法解释讲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10月 8.杨松 高岚君 吴风君 著,《国际投融资法的新发展:BOT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9月 9.魏志强 主编,《PPP合同纠纷裁判规则及实务指引》,法律出版社,2018年7月 10. 崔德高 著, 《PPP项目执行阶段操作指南100个实务问题深度解析》,法律出版社,2018年6月 11. 崔德高 主编, 《PPP项目执行阶段操作指南100个实务问题深度解析》(第二册),法律出版社,2020年6月 12. 交通运输部(交公路发[2011]135号),《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11年版),人民交通出版社,2011年4月 13.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路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标准招标文件》,人民交通出版社,2015年11月 14.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湘交函[2020]378号),《湖南省经营性高速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社会资本方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0版),2020年9月 15.各个省市自治区交通运输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示范文本、参考文本、实施案例。
2023-09-14 01:42:071

公路PPP项目法律实务:12.公路PPP项目“两招并一招”的问题

1. PPP项目“两招并一招”的相关规定 PPP项目所谓的“两招并一招”指的是,将选定社会资本方的招标程序与选定设计、或施工承包、或设计施工总承包(EPC)的招标程序合二为一。关于PPP项目的“两招并一招”具有相关的文件规定。(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投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适用此规定,必须先满足“招标方式”和“特许经营项目”两个前提条件,非特许经营的PPP项目并不适用此条款的规定。 (2)财政部PPP政策文件规定 根据财政部《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财金 [2016]90号)规定,“对于涉及工程建设、设备采购或服务外包的PPP项目,已经依据政府采购法选定社会资本合作方的,合作方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服务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合作方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3)发改委相关规定 根据发改委《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发改投资[2016] 2231号)规定,“依法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阶段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投资能力、管理经验、专业水平、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社会资本方作为合作伙伴。其中,拟由社会资本方自行承担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必须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方”。 (4)交通运输部相关的政策规定 2017年11月22日施行《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交办财审〔2017〕173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接受具备投融资能力的潜在社会资本方参与投标,不得将具备设计或施工资格能力作为参与投标的强制性条件。对于具备设计或施工资格能力的社会资本方,或者自身不具备设计或施工资格能力但联合了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设计或施工单位共同组成联合体投标的社会资本方,中标后可以不再对设计或施工任务进行招标。对于不具备设计或施工资格能力的社会资本方,应当允许其中标后依法对设计或施工任务进行招标。” 2.公路PPP项目 “两招并一招”的现实需求 在新建与改建公路PPP项目中,一般均包含公路工程建设相关内容,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工程建设成本支出,并且工程建设质量也是项目运营的关键因素。在当前阶段,公路设计施工企业是公路PPP项目社会投资人的主力军,单纯的财务投资人单独作为公路PPP项目社会资本方非常少见。公路设计施工企业的优势在于公路建设,其参与作为社会投资人的主要目的和动力就是作为公路项目的设计人、施工人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人。公路设计施工企业同时作为社会投资人和设计施工人,负责公路PPP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等全过程,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有利于公路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的风险管理,最大效应地满足公路PPP项目需求和目标。3.公路PPP项目“两招变一招”的程序瑕疵 “两招并一招”是两次招标程序的合二为一,目的是提高政府的采购效率,并非省略了选择设计施工的招标程序。因此,“两招并一招”并不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但是,若在竞争性磋商等其他非招标方式下采用“两招并一招”的方式,则可能应为PPP项目工程属于强制招标范围而存在合法性风险。 另外,“两招并一招”的操作程序上还存在两方面的瑕疵:一是在公路PPP项目社会资本方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合同谈判环节”问题;二是在公路PPP项目社会资本方招标中采用EPC(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式中的程序衔接问题。 (1)“两招变一招”中“合同谈判环节”的问题 在招标投标的程序中,是不允许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再进行合同谈判的。在2011年《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11年版)增加了“合同谈判”这一环节。具体为: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投资协议前,或者招标人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前,签约双方可在遵循下列原则的前提下进行合同谈判:1)签约双方不能对投资协议和特许权协议的实质性内容(包括投资规模、技术标准、项目通车时间、项目建设质量、未来运营承诺等)进行谈判;2)谈判内容仅限于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写明的对投资协议和特许的条款的建议,或者在投资协议和特许权协议中尚需进一步明确的事项。 2017年《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第二十四条规定,“”公示结束后,项目实施机构可根据需要组织项目谈判小组,必要时邀请第三方提供专业支持。谈判小组按照候选社会资本方的排名,依次与候选社会资本方进行合同确认谈判,率先达成一致的即为中选社会资本方。项目实施机构应与中选社会资本方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并根据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公示相关信息。”第二十五条规定,“谈判确定的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不能与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及招标文件中已明确不得变动的核心条款发生实质性变更。” 如果单纯招社会资本合作方,增加这一“合同谈判环节”具有合理性,在“两招并一招”的情况下,就需要进一步明确哪些是“实质性内容”,增加这一“合同谈判环节”是否合规合法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 (2)公路PPP项目“两招并一招”中EPC(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式问题 2008年1月《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需要进行投资人招标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已经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017年《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第十六条规定,“项目实施机构向本级人民政府上报项目实施方案申请联合评审。通过实施方案联合评审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项目实施机构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社会资本方选择工作”。这条规定说明是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实施方案经联合评审以及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开展社会资本方选择工作。 2015年8月1日起施行《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工程总承包招标应当在初步设计文件获得批准并落实建设资金后进行”。 公路PPP项目的社会资本方的选择是在工可批准后即可以开展,但公路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必须在初步设计批准后才能开展。如果在工可批准后开展社会资本方的招标时,通过“两招并一招”的方式确定社会资本方可以实施设计施工总承包(EPC),这时与2015年8月1日起施行《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是相矛盾的! 当然,这个问题也是好解决的,在公路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再开展社会资本方的招标,就能解决这一问题。事实上,公路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后,对于政府方控制投资规模是非常有利的!
2023-09-14 01:42:141

公路PPP项目法律实务:13.公路PPP项目的不同付费机制

公路PPP项目的不同付费机制 付费机制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重要基础,关系到PPP项目的风险分配和收益回报,因而是政府和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共同的核心关注,也是PPP项目中最为关键的内容之一。PPP项目常见的付费机制主要包括使用者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以及政府付费三种。使用者付费主要适用于经营性项目。可行性缺口补助主要适用于准经营性项目,政府付费主要适用于非经营性项目。一、 使用者付费 使用者付费机制是指由最终消费用户直接付费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项目公司直接从最终用户处收取费用,以回收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成本并获得合理收益。在此类付费项目中,项目公司一般会承担全部或者大部分的项目需求风险。 高速公路PPP项目常常采用使用者付费机制。 1.使用者付费机制的适用条件: (1) 项目使用需求可预测。 项目需求量是社会资本进行项目财务测算的重要依据,项目需求量是否可预测以及预测需求量的多少是决定社会资本是否愿意承担需求风险的关键因素。通常社会资本只有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确定其可以通过使用者付费收回投资成本并且获得合理收益的情形下,才有参与PPP项目的动机。 (2) 向使用者收费具有实际可操作性。 在一些项目中,项目公司向使用者收费可能并不实际或者并不经济。如果公路有过多的出入口,使得车流量难以有效控制时,将会使采取使用者付费机制变得不具有成本效益,而丧失实际可操作性。 (3) 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政府可能对于某些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如果按照该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无法保障项目公司回收成本并获得合理收益,则无法适用使用者付费机制,但可以考虑采用可行性缺口补助机制。 使用者付费机制的优势在于,政府可以最大程度地将需求风险转移给项目公司,而且不用提供财政补贴,同时还可以通过与需求挂钩的回报机制激励项目公司提高项目产品或服务的质量。 但需要强调的是,除非需求量可预测且较为明确或者政府提供其他的补助或承诺,否则使用者付费项目的可融资性相对较低,如果融资难度和融资成本过高,则可能会导致项目无法实施;同时,由于项目公司承担较大的需求风险,在需求不足时,项目公司为了确保能够收回成本,有可能会要求提高使用费的定价或者变相降低产品或服务质量。 2.使用者付费的定价机制 收费公路的定价主要是根据《价格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确定。 3.唯一性条款和超额利润限制机制 (1) 唯一性条款 在采用使用者付费机制的公路PPP项目中,由于项目公司的成本回收和收益取得与项目的实际需求量直接挂钩,为降低项目的需求风险,确保项目能够顺利获得融资支持和稳定回报,项目公司通常会要求在PPP项目合同中增加唯一性条款,要求政府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不在项目附近新建竞争性公路。 (2) 超额利润限制 在一些情形下,使用者需求激增,将可能导致项目公司因此获得超出合理预期的超额利润。针对这种情形,政府在设计付费机制时可以考虑设定一些限制超额利润的机制,包括约定投资回报率上限,超出上限的部分归政府所有,或者就超额利润部分与项目公司进行分成等。二、可行性缺口补助 可行性缺口补助是在政府付费机制与使用者付费机制之外的一种折衷选择。对于使用者付费无法使社会资本获取合理收益、甚至无法完全覆盖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成本的项目,可以由政府提供一定的补助,以弥补使用者付费之外的缺口部分,使项目具备商业上的可行性。但此种付费机制的基本原则是“补缺口”,而不能使项目公司因此获得超额利润。在我国公路PPP项目实践中,可行性缺口补助的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投资补助、无偿划拨土地,提供优惠贷款、贷款贴息,投资入股,放弃项目公司中政府股东的分红权,以及授予项目周边的土地、商业等开发收益权等方式。 在公路项目建设投资较大,无法通过使用者付费完全覆盖时,政府可无偿提供部分项目建设资金,以缓解项目公司的前期资金压力,降低整体融资成本。通常政府的投资额应在制定项目融资计划时或签订PPP项目合同前确定,并作为政府的一项义务在合同中予以明确。投资补助的拨付通常不会与项目公司的绩效挂钩。三、政府付费 政府付费是指由政府直接付费购买公共产品或服务。其与使用者付费的最大区别在于付费主体是政府、而非项目的最终使用者。 根据项目类型和风险分配方案的不同,政府付费机制下,政府通常会依据项目使用量和绩效中的一个或多个要素的组合向项目公司付费。 1. 使用量付费 使用量付费是指政府主要依据项目公司所提供的项目设施或服务的实际使用量来付费。在按使用量付费的项目中,项目的需求风险通常主要由项目公司承担。因此,在按使用量付费的项目中,项目公司通常需要对项目需求有较为乐观的预期或者有一定影响能力。 使用量付费的基本原则就是由政府(而非使用者)依据项目设施或服务的实际使用量向项目公司付费,付费多少与实际使用量大小直接挂钩。 2.绩效付费 绩效付费是指政府依据项目公司所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付费,通常会与可用性付费或者使用量付费搭配使用。在按绩效付费的项目中,政府与项目公司通常会明确约定项目的绩效标准,并将政府付费与项目公司的绩效表现挂钩,如果项目公司未能达到约定的绩效标准,则会扣减相应的付费。 政府和项目公司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在PPP项目合同中明确约定适当的绩效标准。在按绩效付费的项目中,通常会专门编制绩效监控方案并将其作为PPP项目合同的附件,以明确项目公司的监控义务、政府的监控措施以及具体的绩效标准。为了对项目公司形成有效约束,PPP项目合同中通常会明确约定未达到绩效标准的后果。 3. 政府付费的调价机制 在长达20-30年的PPP项目生命周期中,市场环境的波动会对直接引起项目运营成本的变化,进而影响项目公司的收益情况。设置合理的价格调整机制,可以将政府付费金额维持在合理范围,防止过高或过低付费导致项目公司亏损或获得超额利润,有利于项目物有所值目标的实现。常见的调价机制有 公式调整机制、 基准比价机制等。
2023-09-14 01:42:241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MBA企业法律实务课程介绍

2010年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MBA企业法律实务课程介绍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在经营和交易中存在大量“法律误区和盲点”,由于这种误区和盲点给企业经营带来致命损害和惨痛教训。如投资不作法律可行性论证,合同诈骗,债务纠纷,盲目担保,劳动纠纷中败诉,不正当竞争中败诉等等。本课程独特的定位在于,针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需求,选取组合了与企业经营有关的实务问题,结合企业管理实践及大量真实案例,总结以往企业经营中存在的诸多法律误区和盲点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惨痛教训,重点讲授了与企业经营有关的实用的经济法(商法)规则和案例点评。考研政策不清晰?同等学力在职申硕有困惑?院校专业不好选?点击底部官网,有专业老师为你答疑解惑,211/985名校研究生硕士/博士开放网申报名中:https://www.87dh.com/yjs2/
2023-09-14 01:42:331

学习法律实务选法律硕士还是司法考试?

法律硕士
2023-09-14 01:42:447

公路PPP项目法律实务:35.公路PPP项目履约保障

公路PPP项目的履约保障方式有保险、担保、履约保函及其他保障措施。 1. 保险 为最大限度地降低项目合作期间因自然灾害、人为破坏及其他风险因素造成的损失,乙方应参投有关保险,进行风险的合理规避。 (1)建设期保险 1)从开工日起至项目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止,乙方必须为项目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及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保险种类,其保险金额应足以保证本项目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材料的现场重置价值。 2)乙方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工伤保险,并要求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也投保上述保险。 3)上述保险的保险单副本应报甲方备案。 4)由于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办理某项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乙方支付。 (2) 运营期保险 1)从项目签发交工证书之日起至合作期限结束,乙方必须为项目投保公路财产一切险和公众责任险及其他依法应投保的险种,避免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如偷窃、疏忽、非被保险人的恶意行为)造成的公路财产的损失或灭失。 2)乙方应在整个合作期限内为其员工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工伤保险等险种。 3)由于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办理某项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乙方支付。2. 合作履约担保 (1)建设期履约担保 乙方完成注册登记手续后30 天内,并在签订本合同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建设期履约担保,担保金额为XXXXX 万元。履约担保的形式为保函,应由具有相应担保额度的银行(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具,并使用投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甲方认可的其他格式。 建设期履约担保将按工程进度分批退还给乙方: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完成并且乙方已足额支付或发放与征地拆迁有关的一切费用,甲方应将建设期履约担保的30%退还给乙方;甲方在本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且乙方按本合同的规定缴纳首期运营期履约保证金后30 天内应将建设期履约担保的剩余部分退还给乙方。 为取得建设期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2)运营期履约保证金 自交工验收合格后次年起,乙方向甲方缴纳上一年度运营收入的5%额度的现金作为乙方在运营期履约保证金,直至累计金额达到XXXXX 万元人民币为止。如甲方因乙方违约而从运营期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使履约保证金总额少于XXXXX 万元人民币,乙方应在甲方扣除后的十(10)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从乙方的运营收入中扣除,补充履约保证金,以保证履约保证金总金额维持在XXXXX 万元人民币。在合作期满12 个月后,并在乙方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甲方应在30 天内将运营期履约保证金(含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标准支付的利息)退还给乙方。 (3)移交履约担保 1)项目运营期届满前一年,乙方向甲方提交移交履约担保,担保金额为XXXX 万元人民币,交纳合同约定数额的移交履约担保,作为保证移交内容完整、移交标准达标、移交按期按计划执行、移交期间对公共利益进行维护及甲方接管运营后项目质量等事宜。 2)移交履约担保的担保有效期至项目移交满12 个月后,并在乙方履行了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之后,甲方应在30 日内将移交履约担保退还给乙方。 3)为取得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3. 履约保函的提取、恢复和撤销 (1) 如果甲方在项目合作期内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提取履约保函项下的款项,乙方应确保在甲方提取后的十(10)日内,将履约保函的数额恢复到本合同前款约定的数额,并向甲方提供履约保函已足额恢复的证据。 (2)乙方未在前述期限内补足或恢复履约保函相应金额的,甲方有权发出催告,乙方应在甲方催告之日起十(10)日内予以补足;乙方在前述期限内仍未补足的,则构成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提取履约保函项下的全部金额,并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未按约定时间及额度提交履约保函,则构成乙方违约,乙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且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4. 其他保障措施 (1)项目资本金双控管理 社会资本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前提交人民币金额XXXXX 万元的项目资本金,由乙方与甲方双控管理,专项用于项目建设。 (2)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按照国家和XX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提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023-09-14 01:43:001

请教法律实务人员:经济犯罪中的“违法所得”,如果现场查获销售单据,但实际未收到货款,即“应收账款”

当然不可以啊。违法所得、指的是实际收到的货物或款项、不包括预期的,就是当时的实际价值啊。
2023-09-14 01:43: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