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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卫防范的最大限度是什么?

2023-10-08 17:36:13
TAG: 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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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ieVinne

  最大限度可以造成侵权人死亡,比如对于无限防卫的解释: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自卫有很多的硬性规定:

  自卫权前提

  行使自卫权是由于国家受到武力攻击引起的。什么构成武力攻击,宪章第51条没有具体解释,在旧金山制宪会议的记录中也找不到有关该概念的定义,这使武力攻击的定性成为极具争议的问题。

  (一)已发生武力攻击与迫近武力攻击

  争论的焦点莫过于武力攻击是否意指已经发生的武力攻击。有些国家和国际法学者采取限制性解释立场,强调第51条“受武力攻击时”这一限定词,认为自卫权“只有”在发生武力攻击时才可以行使。

  (二)使用武力与武力攻击

  使用武力是否构成引起自卫权的武力攻击,这是另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有些学者认为,武力攻击可以仅仅是一个武装士兵朝边界另一端开了一枪。其他学者则认为,要引起第51条的自卫权,这种攻击应该具有严重的性质。比如辛赫和麦克维尼认为,“仅仅对船舶或飞机的攻击……事实上不引起自卫权,除非该攻击是全面武力攻击或开始战争的一部分。”(注:StanimirA.Alexandrov,Self-DefenseagainsttheUseofForceinInternationalLaw,P.97.)根据后者的观点,只有那些具有严重程度的使用武力才构成武力攻击,而那些不甚严重的使用武力则排除在武力攻击之外。

  宪章第2条第4款禁止使用武力,第51条只允许对武力攻击采取自卫措施,显而易见,使用武力不等同于武力攻击,只有其严重程度相当于武力攻击的使用武力才构成武力攻击。也就是说,就自卫权而言,使用武力应在性质上予以区分。

  (三)攻击武器与武力攻击

  武力攻击要件不受所使用武器类型的影响。正如国际法院所强调的,第51条没有提到特定的武器,它适用于武力攻击,而不管所使用的武器。换言之,武力攻击可以采用常规的或非常规的、原始的或先进的武器进行。

  针对对象

  受武力攻击的国家针对谁采取自卫行动,宪章第51条没有规定。按通常的理解,自卫行动是以从事非法武力攻击的国家为对象的。换言之,自卫涉及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因为第2条第4款的禁止性规则适用于国家之间的关系,《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所规范的也是一国或以国家名义对另一国使用武力的行为。

  在国际法上,国家有义务不得允许其领土被用作对另一国发动恐怖主义攻击的基地。一国容忍在其领土内存在对另一国进行敌对活动的恐怖主义组织是非法的。

  根据《危害人类和平及安全治罪法草案》,这种容忍甚至构成国际法上的犯罪。当东道国能够停止恐怖主义攻击或在攻击发生后能够消除恐怖主义组织而拒绝采取行动的请求时,它不能指望其领土用来对抗受害国的自卫措施。国家领土不能成为庇护恐怖主义犯罪的天堂,国家必须对其纵容或庇护行为承担责任。在一国政府不允许恐怖主义组织在其领土上存在而又无力制止和惩罚恐怖主义袭击行为时,虽然该国不对此负责,但对恐怖主义组织行使控制的事实上的政府的责任不受影响。安理会第1368号决议对恐怖主义攻击的资助者和庇护者的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决议的第三段“吁请所有国家紧急进行合作,将这些恐怖主义攻击的行凶者、组织者和发起者绳之以法,强调对于援助、支持或窝藏这些行为的行凶者、组织者和发起者的人,要追究责任。”

  自卫权时间

  按照宪章第51条,受害国在受武力攻击时直至安理会采取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办法以前的时间,可自由决定何时采取自卫行动。这显然并不要求国家在受到攻击时就必须即时作出武力反应。在习惯国际法上,行使自卫权必须是必要的,即“行使自卫必须是刻不容缓的、压倒一切的、没有选择手段的余地的和没有考虑的时间的。”这说明,只有在武力攻击使武力反击具有必要性时,行使自卫权才是合理的、正当的。至于哪些情势构成自卫的必要性,这没有一个判断标准。有学者建议,只有武力攻击已经开始才存在自卫的必要性。而在任何其它情况下,无论武力威胁的性质如何,使用武力反击的必要性都不存在。另有学者认为,必要性条件有两个方面需要考虑,即防御国家所面临威胁的严重性和迫近性。也即是说,只有在以自卫使用武力保护国家的基本安全和在紧急情况下作为最后诉诸的手段时才具有必要性。

  攻击停止不终止自卫权也不意味着,在攻击结束后经过了相当一段时间仍然具有自卫的必要性。一般认为,对武力攻击采取自卫行动应该是立即的,即在武力攻击与行使自卫权间不应该存在时间上的不适当拖延。

小菜G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以上给为都说到了正当防卫,我没必要再说了,紧急避险的最大限额是不能超过你本身要遭到损失的限额,超过的那部分是要负责的,一般情况上如无主观是的故意,只付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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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豆staR

我国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很窄。 1,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特别是正在进行必须突出。具体什么行为是正在进行,很难把握,如果一个人面露凶相走过来,你就打他,那就一般不是正当防卫,如果一个人拿到向你扑过来,你打他,那就是正当防卫。如果一个人,面露凶相走过来,你后退,并让他走远点,发出警告,他继续靠近你,就可以防卫了。 2,限度,一般是制服对方为准,对方被制服了,就能再继续打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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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卫权的词语解释是:自卫权,是指国家在遭到外来侵犯时,单独或者与其他国家共同抵抗侵略的权利。自卫权的词语解释是:自卫权,是指国家在遭到外来侵犯时,单独或者与其他国家共同抵抗侵略的权利。结构是:自(独体结构)卫(独体结构)权(左右结构)。注音是:ㄗ_ㄨㄟ_ㄑㄨㄢ_。拼音是:zìwèiquán。自卫权的具体解释是什么呢,我们通过以下几个方面为您介绍:关于自卫权的成语炊粱跨卫引狼自卫楚腰卫鬓保家卫国放虎自卫首尾相卫引虎自卫没卫饮羽燕巢卫幕螳_之卫关于自卫权的词语精卫填海炊粱跨卫保家卫国楚腰卫鬓放虎自卫燕巢卫幕引虎自卫引狼自卫螳_之卫首尾相卫点此查看更多关于自卫权的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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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事例说明国家的 管辖权 自卫权 独立权 平等权

1、管辖权:即国家对它领土内的一切人(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人除外)和事物以及领土外的本国人实行管辖的权力,有权按照自己的情况确定自己的政治制度和社会经济制度;2、独立权:即国家完全自主地行使权力,排除任何外来干涉;3、自卫权:即国家为维护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而对外来侵略和威胁进行防卫的权力。主权是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所必备的条件,互相尊重国家主权是现代国际法确认的一条基本原则。扩展资料:详细内容: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一般来说,管辖权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属人管辖权。这是指各国对具有本国国籍的公民实行管辖的权利。2、属地管辖权。这是指国家对领域内的一切人(除享有外交豁免者外)、物和发生的事件具有的管辖权。3、保护性管辖权。这是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的国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有权行使管辖。4、普遍性管辖权。根据国际法,国家对于国际犯罪,无论犯罪人的国籍如何,也无论他在何处犯罪均有权实行管辖。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管辖权
2023-09-13 10:32:411

什么是集体自卫权

分类: 社会民生 >> 军事 解析: 所谓集体自卫权,即与本国关系密切的国家遭受其他国家武力攻击时,无论自身是否受到攻击,都有使用武力进行干预和阻止的权利。简而言之,即一个联盟所有成员在其中一个成员遭受攻击时进行相互武装援助。例如,A国与B国是亲密盟国,C国突然因某原因武力攻击B国,此时A国虽然没有遭到C国的攻击,但出于同盟关系,A国也出动武力和B国共同对C国作战,这就是A国行使了“集体自卫权”。 根据1945年制定的联合国 *** 第51条规定, *** 国家拥有“单独或集体自卫的固有权利”。这一条款成为日后美国和苏联分别组建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和华沙条约组织的法律基础。冷战结束后,“集体自卫权”这个概念在日本国内更多体现在日本与美国的同盟关系中,尤其是“9·11”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美国屡次要求日本行使“集体自卫权”。安倍上台后,强调日本应该脱离战后体制、制定新宪法,并且可以行使“集体自卫权”与美军并肩作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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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基本权利

国家的基本权利应包括以下四项: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一、独立权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而不受外来控制和干涉的权利。独立权是国家主权的根本体现,是国家主权的标志。它包含脊历神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国家独立自主地确定和处理主权范围内的事务,二是不受任何外来势力的干涉。二、平等权平等权是指每个国家都享有平等的国际法律地位的权利。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国家不问其大小、强弱和贫富,也不问其社会制度的性质和发展水平如何,其地位一律平等,平等地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和责任。三、自卫权自卫权是指国家使用武力反击外来武力攻击的权利。它不同于传统国际法上的自保权。一般认为,自保权包含国防权和自卫权,国防权是指国家有权使用自己的一切力量,进行国防建设,防备可能来自外国的侵犯;而自卫权则是指国家遭到外来的武力攻击时,有权实施单独的或集樱亏体的武装自卫。四、管辖权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享有豁免权者除外)、物和事以及境外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辖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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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别自卫权和管辖权

1.自卫权是指一国在已经遭受到外来侵略和武力攻击时有进行单独自卫和集体自卫的权利。  自卫权原来属于自保权的范畴,有时也称自保权。 所谓自保权是指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的权利。在现代国际法中,战争权已不被认为是国家固有的权利,国家不能以自保为借口对他国使用武力。  现代国际法在对传统的自保权进行限制的同时,自卫权的内容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和发展。  《联合国宪章》第51条规定:“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到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护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会员国因行使此项自卫权而采取之办法,应立即向安全理事会报告,此项办法于任何方面不得影响该会按照本宪章随时采取其所认为必要行动之权责,以维护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  《联合国宪章》明确肯定自卫权是国家的“自然权利”,即主权国家的固有权利,同时对自卫权的行使予以限制,国家自卫权的行使要以受到“武力攻击”为条件,而且在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之前,还应“立即向安理会报告”。现代国际法对于自卫权的发展主要表现在承认“集体自卫权”,从而将国家自卫权与国际集体安全制度联系在一起。  2.管辖权(Jurisdiction)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或权限。法院要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法院对所涉案件具有“主题管辖权”(Subject Matter Jurisdiction),即法院具有审理该类型的案件的权力,同时,法院还需对案件当事人具有“个人管辖权”(Personal Jurisdiction),即法院具有对诉讼中涉及的当事人作出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裁决的权力。  它还是主权国家的基本权利之一。即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进行管辖的权利。除管辖权外,还有独立权,平等权和自卫权。
2023-09-13 10:33:255

自卫权是否存在于网络空间

自卫权是否存在于网络空间网络空间作为信息传播、商业交流、社交互动的核心平台,已经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是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空间上也出现了许多的安全问题,如何在保障网络自由、维护公共利益,同时又不影响网络空间的安全稳定,自卫权是否存在于网络空间,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本文从不同的角度来探讨自卫权是否存在于网络空间。1. 什么是自卫权自卫权是指一个国家或个人在受到外来攻击或侵犯自身权益时,有权以武力或其他手段进行自卫的权利。这是国际法和国内法所承认的一种权利,也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2. 网络空间是否存在自卫权网络空间是一个虚拟的空间,与现实空间有所不同。但是网络空间中出现的安全问题,对于个人、企业、组织来说,都具有现实意义。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在网络空间中也存在自卫权。例如,一个企业受到黑客攻击,可以采取一些技术手段进行反击,保护自己的资源和权益。这是企业的一种自卫行为。3.自卫权与网络安全网络安全是网络空间中的重要问题,网络安全的稳定对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利益、促进信息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自卫权与网络安全密切相关,可以说自卫行为是网络安全的一种重要手段。信息化时代的网络安全,需要各国在国际法和国际关系框架下,加强合作、形成有效机制,抵御网络攻击并维护网络安全。4.自卫权是否存在争议与自卫权相关的问题,在网络空间中也存在争议。因为网络空间是一个虚拟的、开放的空间,它涉及到许多国家、个人、组织的权益,因此,网络空间中的自卫行为也需要受到法律规范和监管。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如何平衡各种权益、如何防范网络空间中的潜在威胁、如何保障网络空间的自由和开放等问题。总结:综上所述,自卫权是一个涉及国家、个人、企业权益的重要领域,网络空间作为信息社会的核心空间,自卫权问题的存在和争议也表明了网络空间安全已经成为信息社会发展的瓶颈和难点。为了保障网络空间的安全稳定,需要各方加强协作、形成有效机制、完善法律环境、提高自身防御能力,实现网络空间的共享、安全、稳定和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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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自卫权

  公民自卫权即正当防卫,在《刑法》中有明确规定。  《刑法》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023-09-13 10:34:051

国际法上 对自主权和自卫权的论述

你可以去北大法益网找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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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的区别是什么?

区别是非常大的。首先权利是不一样的,其次就是要求不一样,实施的人群以及注意的事项也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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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

独立权,是指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而不受其他国家或势力的干涉独立的处理其国内和国际事务。主要是不侵犯,不干涉。平等权,主要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平等。自卫权,就是国家在遭到武装侵略时,采取武力反击的权利。管辖权,主要是属人管辖和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就是国家有权对所有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辖,而不管其居住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属地管辖,就是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享有完全的和排他性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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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无限自卫权?

无限自卫权又称无过当之防卫,预防性正当防卫,特殊防卫权,特别防卫权等,这些都属于正岁防卫。所以无限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情况下所施施的正当防卫行为
2023-09-13 10:35:164

什么是自卫权?行使自卫权应遵守哪些条件?

自卫权是国家抗拒外来武力攻击的固有权利。武力攻击是具有严重性质的非法使用武力形式,包括严重的越界恐怖主义袭击。行使自卫权所针对的对象是发动武力攻击的国家和恐怖主义组织这类非国家行为者。自卫权可在受武力攻击的当时或停止后及时付诸实施。只要满足必要性和比例性标准,自卫的武力行动都是合理的和正当的。 受武力攻击的国家针对谁采取自卫行动,宪章第51条没有规定。按通常的理解,自卫行动是以从事非法武力攻击的国家为对象的。换言之,自卫涉及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因为第2条第4款的禁止性规则适用于国家之间的关系, 《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所规范的也是一国或以国家名义对另一国使用武力的行为。美国参议院对外关系委员会曾在评论《北大西洋公约》第5条中“武力攻击”概念时说,“‘武力攻击"一词明显地不意味着不负责任的团体或个人所造成的事件,而是一国对另一国的攻击。显然,纯粹国内骚乱或革命不应该认为是第5条意义内的‘武力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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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卫权是否存在于网络空间

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发布的信息中提到,网络虚拟空间并非法外之地,国家主权必然客观存在于网络空间当中,相应体现为网络空间自卫权与网络空间管辖权。自卫权,作为国家的一项主权权利久已存在,在习惯国际法上常常被称为国家的“自然权利”。
2023-09-13 10:36:041

请简要回答合法自卫的条件。

【答案】:自卫权的行使必须满足宪章规定的条件。这些条件是:(1) 自卫必须是而且只能是对已经实际发生的武力攻击进行的反击。(2) 自卫权只有在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前才得行使。(3) 当事国所采取的自卫措施或办法必须立即向安理会报告。(4) 自卫权的行使还必须遵守“相称性原则”(the proportionality rule),即武力反击的规模及强度应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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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合法自卫的条件和范围

根据国际法有关武力使用规则,结合当前国际国内形势,中国行使自卫权时应当坚持以下几项原则。  一、严守时间要件 不搞预先自卫  自卫权的行使必须以“受武力攻击”即“侵略”为前提,即必须符合“时间要件”。任何国家只有在切实受到武力攻击时实施的武力还击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自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进行的几次自卫作战,都是在对方侵略行为在先、并在中国一再谋求和平解决的努力失败之后才不得已而实施的。在未受到实际侵害之前,向“可能”对其实施侵略行为的对方使用武力,不属于国际法意义上的自卫,而是所谓的“预先自卫”。目前,美国等诸多国家奉行以先发制人为核心的预先自卫原则。而中国一贯坚持“人不犯我,我不犯人”的防卫原则。作为国力强盛的大国,针对正在发生的、切实存在的侵略行为,中国在行使自卫权时将更加严格地遵守时间要件,不搞所谓先发制人的“预先自卫”或“假想自卫”。  二、严守对象要件 不搞连带打击  构成合法自卫作战的对象要件要求,一个国家的自卫作战应当只针对正在对其实施侵略的国家进行,而非任何别的国家(或国家集团),即使这个国家可能对其也深怀敌意或者是曾经的“敌国”,又恰好与侵略国在地理上相邻。对别的国家进行连带打击的情况,可能更多发生在由于宗教冲突、种族矛盾、领土争端等原因引发的地区性战争中。对于中国而言,缘自宗教和种族原因进行自卫作战的可能性不大,但领土争端引发武装冲突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如发生在南海及东海的海洋领土争议,如果不能通过外交谈判、国际仲裁等和平手段解决,中国则有可能与某个声索国在政治、经济、外交等领域全面交恶,甚至爆发军事冲突。一旦发生这种情况,中国的自卫作战将针对侵略国,而不可连带打击东盟内其他声索国或中立国。  三、严守自主决定权 不受他国左右  自卫作战等自卫权的行使与否、行使的时间,决定权都在受到武力攻击侵害的国家本身。国际法院对该原则有过明确表示:“自卫必须由受害者进行和宣布,没有一条习惯法规则允许其他国家根据自己对形势的估计而行使集体自卫。”其他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代行决定或强加于该受侵害国,这就是自卫权行使的“主体要件”。中国应当根据国际国内形势、国家安全战略需要等具体情势自主决定是否行使武力自卫权,进行捍卫本国安全的自卫作战。应当严守包括自卫权行使与否、作战时机选择、手段方法使用、规模强度把握等在内的自主决定权,不受他国左右,防止别有用心的国家或国际组织挑拨离间,坐收渔利。  四、恪守定义精神 应对新型侵略行为  在世界形势风起云涌、新军事变革方兴未艾的当代,攻击他国的形式和表现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有些业已符合侵略行为的构成要件,从现有国际法条款中却找不到对应的列举。正如《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之“特别说明”所言,“所列举行为并非详尽无遗”,联合国安理会有权根据《联合国宪章》“判定某些其他行为亦构成宪章规定下的侵略行为”。对于新型侵略行为,中国应当在恪守有关国际法定义精神的同时,积极采取有效手段加以应对。如《联合国宪章》禁止使用的“武力”,《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所列“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侵入或攻击另一国家的领土”中的“领土”、“一个国家对另一国家的领土使用任何武器”中的“武器”等,其内涵和外延都已发生了许多变化。关于“领土”,除了传统概念中的领陆、内水、领海和领空外,太空、电磁、网络空间等存在国家利益、关乎国家安全的物理空间已日渐成为领土的新外延。关于“武力”和“武器”的使用,在使用枪、炮、弹等进行“硬打击”之外,还涌现出舆论战、心理战、法律战等“软打击”方式和网络、电磁、无人机、卫星武器等高技术打击手段。正如“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 “新武器”条款之规定,“武力攻击”的认定与所使用的武器类型无关。所以,新型高技术手段作战也应归于国际法所禁止的武力使用方式,也当判断为构成侵略的要件。对以上各种新型侵略行为,中国有权依法进行自卫作战。  五、坚持相称性原则 防止自卫过当  合法自卫作战内在地包含着“相称性”原则,包括目的相称性,即使用武力的目的应限于保持和恢复受武力攻击以前的状态;规模相称性,即使用武力进行反击的强度和规模,应与受到的武力攻击成比例。《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虽然未明确规定自卫的相称性原则,但作为普遍的国际习惯,它久已存在。诚然,这种“相称性”或“比例性”在法律条文中并无一个量化标准,因而在自卫作战的实践中很难准确把握,但适当倾向于受侵略方于法于理都是允许的,其原理与刑法理论中正当防卫的比例原则一样。中国虽可谓经济强国和军事大国,但从不恃强凌弱,在过去的自卫作战中都很好地遵守了相称原则和比例原则,在未来自卫作战中亦将毫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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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国家的基本权利

  主权国家的基本权利主权国家享有的基本权利有: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独立权:独立权是国家主权在对外关系上的体现,是指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事务而不受其他国家的控制和干涉的权力。独立权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是国家行政权力的完全自主性。二是国家在主权范围内处理本国事务时不受外来干涉的排他性。如台湾问题完全是中国的丙政,中国政府不允许他国干涉中国的内政,这是独立权的体现。国家的独立,既是政治上的独立,也是经济上的独立。如在香港实行“一国两制”是中国政府按照实际作出的确保中国经济独立和政治独立的决策。平等权:平等权指国家不论大小、强弱,也不论政治、经济、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有何差异,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一律平等的权利。平等权表现在每一个国家在国际会议上享有一票投票权,任何国家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在外交文件上有使用本国文字的权利等。自卫权:自卫权指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的权利。自卫权包括的内容:一是防御,即国家使用自己的一切力量进行国防建设,如建立军队、建筑要塞等,以防外来的侵犯;二是自卫,即当国家受到外国武力攻击时,有权进行武力自卫。管辖权:管辖权是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具有管辖的权利。管辖权主要包括领域管辖权和国籍管辖权。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都是一个国家主权的体现。主权国家的基本义务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主权国家在享有基本权利的同时,应履行不侵犯别国,不干涉他国内政、外交以及和平解决国家争端的义务。若不承担义务,必然受到国际社会的谴责和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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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3 10:37:164

自卫权的前提

行使自卫权是由于国家受到武力攻击引起的。什么构成武力攻击,宪章第51条没有具体解释,在旧金山制宪会议的记录中也找不到有关该概念的定义,这使武力攻击的定性成为极具争议的问题。一、已发生武力攻击与迫近武力攻击争论的焦点莫过于武力攻击是否意指已经发生的武力攻击。有些国家和国际法学者采取限制性解释立场,强调第51条“受武力攻击时”这一限定词,认为自卫权“只有”在发生武力攻击时才可以行使。这种观点因对已经发生武力攻击的认识不同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意见认为,“受武力攻击时”就是“武力攻击发生之后”,也就是武力攻击已实际发生或武力攻击已开始在受害国的领土内产生效果。换言之,第51条将自卫权限于国家受到实际武力攻击的情形。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受武力攻击时”不是“武力攻击发生之后”,而是“武力攻击已开始发生时”。限制性解释观点的主要证据是:(1)解释第51条必须忠实于该条款的词义及和平解决争端原则,以自卫采取武力行动必须是对武力攻击的反应,超越这个限制不符合第51条的规定。(2)武力攻击是判断是否以自卫合法地诉诸武力的一个新的客观标准,它排除了国家根据习惯国际法在面临伤害的威胁而攻击尚未发生时可进行自卫的权利。按照宪章,相信自己受到威胁的国家可将邻国的值得警惕的军事准备合理地提交安理会,但不能正当地诉诸预期性武力。(3)先前存在的习惯自卫权只有在第51条没有限制的范围内才继续存在,“固有权利”术语不影响第51条对习惯自卫权的限制。有些国家和国际法学者则持扩大解释立场,强调“受武力攻击时”措词不等同于“只有受武力攻击时”,认为第51条不仅允许国家可在发生武力攻击时行使自卫权,而且也可以对迫近的武力攻击行使自卫权。这种观点的主要论据是:(1)宪章第2条第4款不包括对习惯自卫权的禁止。根据传统国际法,对迫近的和实际的攻击或威胁行使自卫权都是有效的。(2)国家享有的习惯自卫权继续存在,除非根据宪章承担了与这些权利不相符合的义务。(3)第51条不是限制自卫权,而是确保区域组织能够根据宪章以自卫采取行动。二、使用武力与武力攻击宪章第2条第4款禁止使用武力,第51条只允许对武力攻击采取自卫措施,显而易见,使用武力不等同于武力攻击,只有其严重程度相当于武力攻击的使用武力才构成武力攻击。也就是说,就自卫权而言,使用武力应在性质上予以区分。武力攻击要求使用武力具有“相当严重的性质”,如造成人员丧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当诉诸武力不产生这种后果时,第51条不适用。国际法院在“尼加拉瓜案”中分析不构成武力攻击但仍然涉及使用武力的措施时认为,“有必要将最严重的使用武力的形式(即那些构成武力攻击的形式)与其他不甚严重的形式区分开来”。法院将行使自卫权限于武力攻击的情形,并判定武力攻击包括“一个国家或以其名义派遣武装小队、武装团队、非正规军或雇佣兵对另一国家进行武力行为,其严重性相当于正规军所进行的实际武力攻击,或实际卷入了这种攻击。”“根据现行国际法,国家没有对不构成‘武力攻击"的非法武力行为作出‘集体"武力反应的权利。” 《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的序言指出,侵略是非法使用武力的最严重和最危险的形式,其第3条第7款还规定了武装小队的行为构成侵略的严重性或实际卷入标准,这为1991年《危害人类和平及安全治罪法草案》第15条第4款第7项所重申。联合国原子能委员会在1946年也曾指出,“在考虑违反条约或公约条款的问题时,还必须记住,这种违反必须在性质上非常严重才引起第51条所承认的自卫之固有权利。”三、攻击武器与武力攻击武力攻击要件不受所使用武器类型的影响。正如国际法院所强调的,第51条没有提到特定的武器,它适用于武力攻击,而不管所使用的武器。
2023-09-13 10:37:551

日本是二战的战败国,好像条例有规定它只能自卫,

美国会保护它的,还没到就会被拦截掉,所以你想多了。
2023-09-13 10:38:114

拜托,给个解释,独立权中的进行自卫战争和自卫权的区别

我觉得是。。。 独立权里说得是 宣布自卫战争 自卫权是 进行自卫战争 的区别吧。。。???ORZ
2023-09-13 10:38:194

军机南海巡航是自卫权还是管辖权?

南海是我国的领土疆域,肯定是在我们的管辖区内了,在此巡航是非常正确的。
2023-09-13 10:38:312

进行自卫战争为什么是独立权不是自卫权?

主权国于主权国之间互相都拥有独立权是无先决条件的绝对权利。自卫权是必须别人入侵了你的国家你在自己的国境内打他属于行使自卫权。那假如打你的那个人打不过你被你打回去了你超出了自己的国境线打他那就已经超出自卫权的范围了所以只能叫独立权 。同样的道理你要是打他打到自己的国境线就不追他了那你就叫你只行使了自卫权。要进入别人的国境线因为战争权现在已经被太多的限制了。就只能是行使独立权你才有理由进入对方的国境(因为他打你在先已经侵犯了你的独主权)。
2023-09-13 10:38:391

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坚持什么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第三条国家安全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构建国家安全体系,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第七条 维护国家安全,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有:第一,确立国家与民族崛起的基本目标。第二,采取综合一体化的手段。第三,新安全观包括主权安全,综合安全和合作安全。国家享有主权,包括独立权,管辖权,平等权,自卫权。国家综合安全包括政治,经济,社会,信息安全等。经济安全是国家综合安全的核心。军事安全是国家安全的支柱。第四,解决经济发展与国家安全脱节的问题。第五,树立独立发展理念,为“全球化”条件下的民族国家定位。
2023-09-13 10:38:481

自卫权的针对对象

理论界在讨论自卫权时一般地都将武力攻击者视为外国国家。这里的国家还包括国家集团。国家之外的恐怖主义组织这类非国家行为者是否也可以成为自卫行动的打击目标,在“9·11”事件后引起特别关注。有一种观点认为,美国对基地组织和塔利班使用武力是非法的,因为其一,自卫只能是为反击一个国家的攻击才能行使,基地组织不是一个国家的政府;其二,自卫只能对实际攻击者使用,塔利班不是攻击者。这种观点缺乏充分的法律根据。第51条并没有将武力攻击者限于国家,第2条第4款中“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的措词没有在第51条中重现。该条款使自卫行动合法的只是武力攻击,而不是任何特定类型的攻击者。这就是为什么安理会在第1368号决议中重申自卫权、最强烈地断然谴责对美国的令人发指的恐怖主义攻击、并断定这种攻击是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的原因。第1377号决议还断然谴责一切恐怖主义行为、方法和做法都是无可开脱的犯罪行为,而不论其动机为何,采取何种形式和表现,发生在何处,由谁作出。基地组织虽然不是一个国家的政府,但这不妨碍安理会对它采取行动。 按照宪章第51条,受害国在受武力攻击时直至安理会采取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办法以前的时间,可自由决定何时采取自卫行动。这显然并不要求国家在受到攻击时就必须即时作出武力反应。在习惯国际法上,行使自卫权必须是必要的,即“行使自卫必须是刻不容缓的、压倒一切的、没有选择手段的余地的和没有考虑的时间的。”这说明,只有在武力攻击使武力反击具有必要性时,行使自卫权才是合理的、正当的。至于哪些情势构成自卫的必要性,这没有一个判断标准。有学者建议,只有武力攻击已经开始才存在自卫的必要性。而在任何其它情况下,无论武力威胁的性质如何,使用武力反击的必要性都不存在。这两种看法难以将引起自卫必要的情况囊括无遗。在前者,国家并不总是等待攻击开始后才以武力来保护自己。在后者,国家的基本安全概念可能减损武力反应的权利。所以,自卫的必要性是否发生只能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强调和平解决争端的现代国际法体制中,如果一个受攻击的国家可以求助其他现实有效的非武力手段,行使武力自卫就不具有必要性。 宪章在国家“受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前”不禁止行使自卫权,那么安理会采取了必要办法对自卫权有何影响,是终止还是共存?宪章没有进一步规定。有一种观点认为,一旦安理会采取了必要办法,自卫权就终止。相反的观点则反驳说,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不能剥夺国家的自卫权。前一种见解具有难以克服的缺陷,它将导致受害国在必要办法不能实现其目的时必须容忍非法情势继续存在的荒谬后果。既然自卫权是国家所“固有的”,安理会行使其职责当然不能终止国家的这项权利。第51条前半句不能解释为安理会采取必要行动具有牺牲自卫权的效果,后半句则在一定意义上表明了国家的自卫权与安理会职权的共存性。在旧金山会议上,美国代表团在讨论自卫的草案条款时,杜勒斯指出,在存在攻击时,安理会与受攻击的国家有“平行权力”。宪章实践证明了自卫权与安理会采取必要行动在恢复和平与安全努力中的共存性。在伊拉克入侵科威特后,安理会第661号决议在决定对伊拉克实施经济制裁时首先确认了自卫权,第678号决议在授权与科威特合作的国家“使用一切必要手段”驱逐伊拉克部队时,重申了第661号决议。安理会在美国受恐怖主义袭击后通过的第1373号决议在援引第七章采取行动时,再次申明宪章所确认并经第1368号决议重申的自卫之固有权利。自卫权虽然不因安理会采取了必要办法而终止,但自卫措施却应该因此而停止。在旧金山会议上,苏联代表曾建议,如果安理会未能维持和平与安全,国家有权“采取自卫措施直到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时”。一些军事同盟条约和以美国为中心的国家间安全合作条约承认安理会所采取必要办法的这种效果。《北大西洋公约》第5条在确认自卫权时还规定,在安理会采取恢复并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措施时,因自卫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应即终止。 《华沙条约》 、 《美洲国家间相互协助条约》 、《布鲁塞尔条约》 、 《菲律宾—美国互助防卫条约》 、 《韩国—美国互助防卫条约》和《美国—日本互助合作与安全条约》等都有类似条款。 在自卫中使用武力可实际上进行到何种程度,第51条没有提供任何可遵循的规则。由于自卫权是国家在受武力攻击时有必要使用武力予以反击的权利,因此使用武力的实际程度必须限于反击武力攻击所必要的限度。按照韦伯斯特的话说,自卫行为应该不包含“任何不合理或过分,因为以自卫的必要为理由的行为必须为该必要所限制并明显地限于该必要的范围之内。”这就是通常所称的比例原则。这是习惯国际法上的一项原则,为国家普遍接受、国际司法判决支持和学者一致同意。在“尼加拉瓜案”中,当事双方都赞同合法行使自卫的标准之一是比例性。国际法院指出,只有与武力攻击成比例的和对此作出反应必要的措施才是合法自卫,这是习惯国际法上完全确立的一项规则。即使是对干涉内政的行为所采取的反措施,引起反击的行为和反击行动本身在原则上都应是不甚严重的。比例性即是武力反击行动必须在强度和规模上限于迅速实现自卫目的所必要的合理范围。这里比例的实质是所取得结果的比例,而不是手段的比例。如果一个国家受到“另一个国家一系列连续的、不同类型的武力攻击”,比例条件不意味着受害国不能“自由地进行一次较大规模的武装行动,以结束这种日益严重的连续攻击。”正如阿戈所说,“需要阻止和击退攻击的行动很可能与所受攻击在程度上不成比例。”自卫的目的是击退外来武力攻击或消除迫近威胁,恢复或维持法律原状。 国家因行使自卫权而采取的措施应立即报告安理会。这种安排在宪章体制下对维持和平是非常重要的,它有助于对国家最初自由地决定诉诸武力的不足加以补救。在使用武力引起的争端中,冲突双方都可能根据自卫权以证明其行动的合法性。而实际上,冲突双方使用武力绝对不可能都是合法的。如果一方是适当地行使自卫权,另一方必然违反禁止非法使用武力的义务,因此后者不能对前者援引自卫权。美国军事法庭在1949年“部长案”中说,“不能以自卫对抗自卫”。在争端的每一方都坚持其自卫立场时,这适合于、也应该最后由一个中立的权威机构来决断。纽伦堡判决指出,对于声称以自卫所采取行动的合法性的终局决定不在于有关国家。令人遗憾的是,立即报告义务在实践中常常没有得到遵守,由此引起它对自卫主张合法性的影响问题,即如果没有立即向安理会报告,这是否使国家的自卫措施无效。这个问题曾经在“尼加拉瓜案”中提出,但国际法院没有予以定论。斯魏伯法官在其不同意见中认为,向安理会报告是一个程序性条件,没有报告并不必然剥夺一个国家自卫的实质权利。而有些学者则倾向于支持相反的看法。毫不怀疑,没有报告可能是不利于国家自卫主张的因素之一,但不行为本身不应该损害自卫措施的合法性。
2023-09-13 10:39:0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公民自卫权的规定

正当防卫(又称自我防卫,简称自卫),是大陆法系刑法上的一种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其与紧急避险、自助行为皆为权利的自力救济的方式。
2023-09-13 10:39:211

军事演习属于自卫权还是管辖权

都是。根据联合国宪章规定,国家有自卫权,但也必须遵守国际法,尊重其他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从自卫权角度来看,军事演习是为了展示国家的防御实力并保护国家安全,可以认为是在行使自卫权,同时军事演习也涉及到国家的管辖权国家有权管理和控制自己的军队活动,包括演习活动,从管辖权角度来看,军事演习可以被视为国家对自己领土范围内的军事活动所进行的管理和调度,使用军事演习既属于自卫权,也属于管辖权。
2023-09-13 10:39:291

无限自卫权

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爆炸等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刑法允许正当防卫超过一定的限度,而不构成防卫过当。
2023-09-13 10:39:524

世界上一共有多少个国家?

世界上共有**197个国家**。
2023-09-13 10:40:023

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进行自卫?

在遇到危险时,正当防卫是指个人或团体为了自身生命、财产和人身安全而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然而,要确定何种尺度可以算作正当防卫并不容易,因为这涉及到伦理、法律和道德等方面的考量。以下是我个人主观角度的回答,我将按照不同方面对这个问题进行分段回答。第一段:自卫权与必要性正当防卫的首要原则是保护自身免受实际危险的威胁。当个人或团体面临暴力攻击、入侵或其他非法侵害时,正当防卫的尺度可以从自卫权和必要性两个方面进行考虑。自卫权是每个人的天然权利,它允许我们采取合理的手段来保护自己。必要性意味着防卫行为应该是相应的、适度的,不能超过合理的限度。第二段:判断危险程度在确定正当防卫的尺度时,我们需要评估危险的程度。这包括判断攻击或侵害的性质、威胁的严重性以及可能造成的伤害程度。如果面临的危险是即时的、明显的,并且对我们的生命或重要利益构成直接威胁,那么采取防卫行为是合理的。但我们也需要谨慎避免过度反应或以暴制暴,尽量保持理性和冷静,以避免误判和不必要的暴力行为。第三段:适度的防卫手段正当防卫的尺度还涉及使用何种手段进行防卫。适度性是关键。我们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合理、适当的防卫手段,但避免使用过度武力或致命武器,除非我们确实面临生命威胁且没有其他可行的选择。例如,在非致命攻击下,适度的防卫手段可以是非暴力的方法,如躲避、逃跑或寻求帮助。第四段:立即性与追溯性外,正当防卫通常是针对当前的威胁,而不是事后的报复。如果危险已经过去或威胁不再存在,采取防卫行为可能被视为过度反应或复仇,而不是正当防卫。因此,我们需要在危险出现时立即采取行动,并在威胁解除后及时停止防卫。第五段:合法性与后果评估最后,正当防卫的尺度还与法律和道德准则相关。每个国家的法律都对正当防卫有所规定,因此我们需要了解并遵守当地法律的规定。此外,我们也需要在采取防卫行为之前,认真评估可能的后果。我们应该权衡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道德标准,并意识到我们的防卫行为可能对他人产生影响,包括可能造成的伤害或危险的扩大。总结起来,正当防卫的尺度取决于多个因素,包括自卫权、必要性、危险程度、适度的防卫手段、立即性和追溯性,以及法律和道德准则。在面临危险时,我们应该理性判断,权衡利弊,采取必要而合适的防卫行动,同时遵守法律和道德的约束,以最大程度地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2023-09-13 10:40:161

分别用最新事例说明主权国家享有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

1. 独立权:主权国家有独立权,它是一个国家行使管辖权和国际地位的基础和前提。事例:中国在南海的主权声索和主权维护。2. 平等权:主权国家有平等权,国际社会普遍认为,主权国家不论其大小、贫富、强弱,一律平等。事例:中国在联合国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地位。3. 自卫权:主权国家有自卫权,自卫权是主权国家的基本权利之一,主权国家在受到外部侵略或内部动乱时,有权进行自卫。事例:中国在南海问题上的自卫权。4. 管辖权:主权国家有管辖权,主权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具有管辖权,即对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具有管辖权。事例:中国在南海问题上的管辖权。
2023-09-13 10:40:242

新加坡法律有没有自卫权

有的。新加坡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分类较为具体,正当防卫可以分为私人防卫和制止犯罪、逮捕犯人过程中的正当防卫两大类。当地是有自卫权的,但是也是属于违法的。只不过处罚轻。新加坡是新加坡共和国。新加坡毗邻马六甲海峡南口,北隔狭窄的柔佛海峡与马来西亚紧邻,并在北部和西部边境建有新柔长堤和第二通道相通。
2023-09-13 10:40:321

自卫权的意思自卫权的意思是什么

自卫权的词语解释是:自卫权,是指国家在遭到外来侵犯时,单独或者与其他国家共同抵抗侵略的权利。自卫权的词语解释是:自卫权,是指国家在遭到外来侵犯时,单独或者与其他国家共同抵抗侵略的权利。拼音是:zìwèiquán。注音是:ㄗ_ㄨㄟ_ㄑㄨㄢ_。结构是:自(独体结构)卫(独体结构)权(左右结构)。自卫权的具体解释是什么呢,我们通过以下几个方面为您介绍:关于自卫权的成语楚腰卫鬓炊粱跨卫螳_之卫没卫饮羽首尾相卫保家卫国放虎自卫引虎自卫燕巢卫幕引狼自卫关于自卫权的词语保家卫国炊粱跨卫首尾相卫楚腰卫鬓放虎自卫引狼自卫精卫填海引虎自卫燕巢卫幕螳_之卫点此查看更多关于自卫权的详细信息
2023-09-13 10:41:371

具体事例说明国家的 管辖权 自卫权 独立权 平等权

管辖权(Jurisdiction)是主权国家的基本权利之一。即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进行管辖的权利。实例:2010年诺贝尔和平奖获得者就蹲在我们国家的监狱里。因为他是中国公民,违反了中国的法律,纵然得到所谓的“和平奖”我们还是不能把他放出来。(PS:给他和平奖就是一种阴谋)自卫权是指一国在已经遭受到外来侵略和武力攻击时有进行单独自卫和集体自卫的权利。不过现在以自卫为理由的战争行为要符合《联合国宪章》.... 各种麻烦实例:王伟事件就是我们进行自卫的一种表现,对越反击战,中印之战,珍宝岛之战都是。不细说独立权(Right of Independence)是指主权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其内政外交事务,而不受外力控制和干涉的权利。表现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如一国可以自由修改宪法、变更政体、确定经济体制、缔结条约、进行自卫战争等。实例:英美法挑动利比亚反对派,对利比亚进行轰炸,某种程度上说就是对利比亚独立权的侵犯。还有资本主义国家一直说我们专政什么的,我们均予以反驳,因为他们的指手画脚就是试图干涉我们内政,侵犯我独立权。平等权,主要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平等。实例:当年中国入常的选票主要靠亚非拉的穷兄弟们投的,虽然他们各方面都不如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但是他们却和那些国家一样,都是手握一张选票。不管现实如何,至少在法律上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平等的。 望采纳。
2023-09-13 10:41:475

自卫权的成语自卫权的成语是什么

自卫权的成语有:放虎自卫,炊粱跨卫,引狼自卫。自卫权的成语有:引虎自卫,燕巢卫幕,螳_之卫。2:注音是、ㄗ_ㄨㄟ_ㄑㄨㄢ_。3:拼音是、zìwèiquán。4:结构是、自(独体结构)卫(独体结构)权(左右结构)。自卫权的具体解释是什么呢,我们通过以下几个方面为您介绍:一、词语解释【点此查看计划详细内容】自卫权,是指国家在遭到外来侵犯时,单独或者与其他国家共同抵抗侵略的权利。关于自卫权的词语精卫填海没卫饮羽炊粱跨卫首尾相卫引狼自卫引虎自卫燕巢卫幕螳_之卫放虎自卫楚腰卫鬓点此查看更多关于自卫权的详细信息
2023-09-13 10:42:141

国家自卫权的行使条件

法律主观:根据《 刑法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 正当防卫 ,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法律客观:《刑法》。
2023-09-13 10:42:251

如何区别自卫权和管辖权

1.自卫权是指一国在已经遭受到外来侵略和武力攻击时有进行单独自卫和集体自卫的权利。  自卫权原来属于自保权的范畴,有时也称自保权。所谓自保权是指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的权利。在现代国际法中,战争权已不被认为是国家固有的权利,国家不能以自保为借口对他国使用武力。  现代国际法在对传统的自保权进行限制的同时,自卫权的内容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和发展。  《联合国宪章》第51条规定:“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到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护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会员国因行使此项自卫权而采取之办法,应立即向安全理事会报告,此项办法于任何方面不得影响该会按照本宪章随时采取其所认为必要行动之权责,以维护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  《联合国宪章》明确肯定自卫权是国家的“自然权利”,即主权国家的固有权利,同时对自卫权的行使予以限制,国家自卫权的行使要以受到“武力攻击”为条件,而且在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之前,还应“立即向安理会报告”。现代国际法对于自卫权的发展主要表现在承认“集体自卫权”,从而将国家自卫权与国际集体安全制度联系在一起。  2.管辖权(Jurisdiction)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或权限。法院要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法院对所涉案件具有“主题管辖权”(SubjectMatterJurisdiction),即法院具有审理该类型的案件的权力,同时,法院还需对案件当事人具有“个人管辖权”(PersonalJurisdiction),即法院具有对诉讼中涉及的当事人作出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裁决的权力。  它还是主权国家的基本权利之一。即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进行管辖的权利。除管辖权外,还有独立权,平等权和自卫权。
2023-09-13 10:42:342

什么是集体自卫权?

集体自卫权是指,在与本国关系密切的国家遭受其他国家武力攻击时,无论自身是否受到攻击,都有使用武力进行干预和阻止的权利。
2023-09-13 10:42:442

自卫的意思

自卫的意思具体如下:自卫作为一种阻却违法的理由,是指当一个人受到他人的即时非法打击并没有机会为其抵抗打击而诉诸法律时,而对侵犯者采取合理的武力打击以防卫自己不受身体伤害,其在这种情况下对加害人的打击是合法的,不成立任何犯罪。自卫,是一个军事术语,指一个国家为了保卫自己的主权和领土完整,采取必要的军事行动来防止外来侵略和颠覆活动。自卫权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权利之一,是国际法上的合法行为。扩展知识:在国际法上,一个国家拥有自卫权,是指在遭受外来威胁或侵略的情况下,采取必要的军事行动来保卫自己的领土完整和国家安全。必要性:采取的军事行动必须是为了保卫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且必须是抵御外来威胁的必要手段。1、符合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的原则合理性:采取的军事行动必须符合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的原则,不能过度使用武力或采取不合理的行动。合法性:采取的军事行动必须符合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的规定,必须有合法的授权和程序。2、自卫权的行使自卫权的行使必须是为了保卫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能用于侵犯其他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此外,自卫必须是针对外来威胁或侵略的必要反应,不能用于内部政治斗争或谋取个人私利。在现代社会,自卫权不仅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权利,也是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国家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公民有义务为国家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同时,在个人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公民也有权利采取必要的自卫行动来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安全。
2023-09-13 10:42:521

集体自卫权的产生背景

根据1945年制定的联合国宪章第51条规定,主权国家拥有“单独或集体自卫的固有权利”。这一条款成为美国和前苏联分别组建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和华沙条约组织的法律基础。 日本政府2012年1月邀请相关专家成立“安全保障和防卫力量恳谈会”,以便为预定2012年年底前完成的2010年至2014年度新“防卫计划大纲”提供政策参考。恳谈会4日向麻生首相提交“恳谈”结果,报告建议修改日本政府有关禁止行使“集体自卫权”的宪法解释、修改“武器出口三原则”、在巩固日美同盟基础上加强日本自身防卫力量等。 报告称,如果朝鲜向美国方向发射导弹,或在公海上执行导弹警戒任务的美国军舰遭导弹攻击,出于强化日美同盟考虑,日本自卫队应该获许拦截朝鲜导弹,自卫队舰船也应能为美军船只提供护卫。报告提出,上述情况“应该行使集体自卫权”,为此有必要做修改宪法解释等法律准备。 日本应该脱离战后体制、制定新宪法,并且可以行使“集体自卫权”与美军并肩作战。 修宪日本二战投降后,于1946年制定了后来被称为“和平宪法”的新《日本国宪法》。日本的宪法解释禁止行使“集体自卫权”,只允许行使个别自卫权,即在本国受到攻击时行使武力。  一般国家拥有集体自卫权,但因为日本是发动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国家之一,依据“放弃战争,不设军队”的宪法第九条规定放弃了集体自卫权。 禁止行使“集体自卫权”,是二战后日本在“和平宪法”原则指导下,根据国内外形势做出的重大政策选择,也是半个多世纪以来构成其“专守防卫”基本国策的一个具体要素。冷战结束后,“集体自卫权”这个概念在日本国内更多体现在日本与美国的同盟关系中,尤其是“9·11”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美国屡次要求日本行使“集体自卫权”。 日本现行宪法规定,日本实行放弃战争、不维持武力、不拥有宣战权的和平主义,明确禁止日本行使集体自卫权。所谓“修宪”,是指修改现行日本宪法第九条。由于该宪法明确表示日本放弃战争,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交战权,二战后的日本宪法被称为“和平宪法”。长期以来,因所需法律程序严格,修宪在日本被认为是不可能的“常识”。
2023-09-13 10:43:221

主权国家的独立权和自卫权有什么本质的区别

1.独立权(Right of Independence)是指主权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其内政外交事务,而不受外力控制和干涉的权利。表现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如一国可以自由修改宪法、变更政体、确定经济体制、缔结条约、进行自卫战争等。2.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的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公民的平等权有以下含义: ① 所有公民平等的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② 所有公民都平等的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③ 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于所有公民的保护或者惩罚都是平等的,不得因人而异;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3.自卫权是指一国在已经遭受到外来侵略和武力攻击时有进行单独自卫和集体自卫的权利。自卫权原来属于自保权的范畴,有时也称自保权。 所谓自保权是指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的权利。在现代国际法中,战争权已不被认为是国家固有的权利,国家不能以自保为借口对他国使用武力。现代国际法在对传统的自保权进行限制的同时,自卫权的内容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和发展。《联合国宪章》第51条规定:“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到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护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会员国因行使此项自卫权而采取之办法,应立即向安全理事会报告,此项办法于任何方面不得影响该会按照本宪章随时采取其所认为必要行动之权责,以维护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联合国宪章》明确肯定自卫权是国家的“自然权利”,即主权国家的固有权利,同时对自卫权的行使予以限制,国家自卫权的行使要以受到“武力攻击”为条件,而且在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之前,还应“立即向安理会报告”。现代国际法对于自卫权的发展主要表现在承认“集体自卫权”,从而将国家自卫权与国际集体安全制度联系在一起。4.管辖权(Jurisdiction)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或权限。法院要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法院对所涉案件具有“主题管辖权”(Subject Matter Jurisdiction),即法院具有审理该类型的案件的权力,同时,法院还需对案件当事人具有“个人管辖权”(Personal Jurisdiction),即法院具有对诉讼中涉及的当事人作出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裁决的权力。它还是主权国家的基本权利之一。即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进行管辖的权利。除管辖权外,还有独立权,平等权和自卫权。独立权,即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内政处外交事务,而不受他国控制和干涉的权利。平等权,即一切国家在国际法上地位一律平等的权利。自卫权,即国家保卫自己生存和独立的权利。国家在享有基本权利的同时,也负有不侵犯别国、不干涉他国内政、外交以及和平解决国家之间争端的义务。
2023-09-13 10:43:381

如何区分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

独立权,是指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而不受其他国家或势力的干涉独立的处理其国内和国际事务。主要是不侵犯,不干涉。平等权,主要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平等。自卫权,就是国家在遭到武装侵略时,采取武力反击的权利。管辖权,主要是属人管辖和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就是国家有权对所有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辖,而不管其居住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属地管辖,就是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享有完全的和排他性的管辖权。
2023-09-13 10:43:502

国家行使自卫权时应当遵循何种条件

你好《联合国宪章》第51条规定:“联合国任何会员国(1)受到武力攻击时,(2)在安全理事会采自卫权取必要办法,以维护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会员国因行使此项自卫权而采取之办法,应立即向安全理事会报告,此项办法于任何方面不得影响该会按照本宪章随时采取其所认为必要行动之权责,以维护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
2023-09-13 10:44:122

主权国家四个权利的例子

法律分析:独立权,是指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而不受其他国家或势力的干涉独立的处理其国内和国际事务。主要是不侵犯,不干涉。平等权,主要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平等。自卫权,就是国家在遭到武装侵略时,采取武力反击的权利。管辖权,主要是属人管辖和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就是国家有权对所有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辖,而不管其居住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属地管辖,就是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享有完全的和排他性的管辖权。平等权,主要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平等。同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生来都有权利,不容侵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023-09-13 10:44:201

什么不仅包括允许日本行使集体自卫权

所谓集体自卫权,即与本国关系密切的国家遭受其他国家武力攻击时,无论自身是否受到攻击,都有使用武力进行干预和阻止的权利。简而言之,即一个联盟所有成员在其中一个成员遭受攻击时进行相互武装援助。例如,A国与B国是亲密盟国,C国突然因某原因武力攻击B国,此时A国虽然没有遭到C国的攻击,但出于同盟关系,A国也出动武力和B国共同对C国作战,这就是A国行使了“集体自卫权”。联合国宪章规定:主权独立国家当然地拥有单独或集体自卫权的固有权利。日本作为主权独立国家和联合国成员国,自然也不例外。但是美国主导制定的日本和平宪法的第9条规定:“放弃使用武力解决国际争端”和“不保持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这和日本作为主权独立国家所拥有的自卫权是冲突的。因此,日本始终面临着这个悖论。经过战后三次日本政府解释,最终日本的政府立场是:日本当然拥有自卫权(无论是单独和集体),但是日本政府只承认单独自卫权,即只有在本国找到武装攻击时才行使自卫权。而集体自卫权和日本宪法9条冲突,因此日本政府虽然认为自己拥有集体自卫权,但是不行使。即所谓禁止集体自卫权。拓展资料:2014年5月,日本知名法律学者在东京成立“国民安保法制恳谈会”,旨在对安倍晋三通过修改宪法解释以解禁集体自卫权的做法提出质疑。“国民安保法制恳谈会”由12名日本顶级的宪法、国际法、外交和安保领域专家学者发起。2014年9月29日,由日本知名法律学者组成的“国民安保法制恳谈会”日本政府提交报告书,要求撤回解禁集体自卫权的内阁决议。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第51条规定,主权国家拥有“单独或集体自卫的固有权利”。这一条款成为美国和前苏联分别组建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和华沙条约组织的法律基础。 日本政府2012年1月邀请相关专家成立“安全保障和防卫力量恳谈会”,以便为预定2012年年底前完成的2010年至2014年度新“防卫计划大纲”提供政策参考。
2023-09-13 10:44:271

什么不仅包括允许日本行使集体自卫权

所谓集体自卫权,即与本国关系密切的国家遭受其他国家武力攻击时,无论自身是否受到攻击,都有使用武力进行干预和阻止的权利。简而言之,即一个联盟所有成员在其中一个成员遭受攻击时进行相互武装援助。例如,A国与B国是亲密盟国,C国突然因某原因武力攻击B国,此时A国虽然没有遭到C国的攻击,但出于同盟关系,A国也出动武力和B国共同对C国作战,这就是A国行使了“集体自卫权”。联合国宪章规定:主权独立国家当然地拥有单独或集体自卫权的固有权利。日本作为主权独立国家和联合国成员国,自然也不例外。但是美国主导制定的日本和平宪法的第9条规定:“放弃使用武力解决国际争端”和“不保持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这和日本作为主权独立国家所拥有的自卫权是冲突的。因此,日本始终面临着这个悖论。经过战后三次日本政府解释,最终日本的政府立场是:日本当然拥有自卫权(无论是单独和集体),但是日本政府只承认单独自卫权,即只有在本国找到武装攻击时才行使自卫权。而集体自卫权和日本宪法9条冲突,因此日本政府虽然认为自己拥有集体自卫权,但是不行使。即所谓禁止集体自卫权。拓展资料:2014年5月,日本知名法律学者在东京成立“国民安保法制恳谈会”,旨在对安倍晋三通过修改宪法解释以解禁集体自卫权的做法提出质疑。“国民安保法制恳谈会”由12名日本顶级的宪法、国际法、外交和安保领域专家学者发起。2014年9月29日,由日本知名法律学者组成的“国民安保法制恳谈会”日本政府提交报告书,要求撤回解禁集体自卫权的内阁决议。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第51条规定,主权国家拥有“单独或集体自卫的固有权利”。这一条款成为美国和前苏联分别组建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和华沙条约组织的法律基础。?日本政府2012年1月邀请相关专家成立“安全保障和防卫力量恳谈会”,以便为预定2012年年底前完成的2010年至2014年度新“防卫计划大纲”提供政策参考。
2023-09-13 10:44:351

国家主权的基本内容

国家主权包括管辖权、独立权、自卫权和平等权。国家主权是指国家区别于其他社会集团的最重要属性,是一个国家固有的在国内的最高权力和在国际上的独立自主权利。任何国家都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根据本国的情况,选择自己的社会制度、国家形式,组织自己的政府,独立自主地决定、处理本国的内部和外部事务,其他国家无权进行任何形式的侵犯或干涉。权利介绍:国家主权又称主权,指的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管理自己国家的最高权力。主权是国家区别于其他社会集团的特殊属性,是国家的固有权利。全体国民及其生活的地域一起形成国家,国家主权的根源存在于全体国民。所以国家主权的目的是保护国家的完整性,保护全体国民的利益。任何团体或个人都不得行使非直接来自于国民授予的权力,更不可利用国家主权进行其他目的的交易。管辖权:即国家对它领土内的一切人(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人除外)和事物以及领土外的本国人实行管辖的权力,有权按照自己的情况确定自己的政治制度和社会经济制度。独立权:即国家完全自主地行使权力,排除任何外来干涉。自卫权:即国家为维护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而对外来侵略和威胁进行防卫的权力。主权是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所必备的条件,互相尊重国家主权是现代国际法确认的一条基本原则。丧失主权,就会沦为其他国家的殖民地和附属国。主权和领土有着密切的联系,国家根据主权对属于它的全部领土行使管辖权,反过来,主权也必须有领土才能存在和行使。平等权:主权国家不论大小、强弱,也不论政治、经济、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有何差异,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一律平等。经济全球化对国家主权存在不同程度的挑战,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存在主权弱势,这其中的原因体现从国际体系结构、国际体系进程以及发展中国家的内部体制等三个方面得到解释。面对经济全球化对国家主权的挑战,处于主权弱势的发展中国家最明智的选择应该是积极地参与全球化进程,争取在某种程度上改变国际体系结构的力量分布状况,使结构不再完全为大国所操纵,以此消除结构和进程对国家主权的压力,从而更好地维护和实现主权。
2023-09-13 10:44:431

自卫的国家

自卫权是国家抗拒外来武力攻击的固有权利。武力攻击是具有严重性质的非法使用武力形式,包括严重的越界恐怖主义袭击。行使自卫权所针对的对象是发动武力攻击的国家和恐怖主义组织这类非国家行为者。自卫权可在受武力攻击的当时或停止后及时付诸实施。只要满足必要性和比例性标准,自卫的武力行动都是合理的和正当的。国家行使自卫权与安理会履行职责共存,但安理会采取的维持和平与安全的必要办法可以终止国家的自卫措施。国家有义务将其自卫行动立即报告安……
2023-09-13 10:45:001

国家应如何行使集体自卫权

维护国家领土完整和主权,要坚定不移坚守原则底线的维护民族尊严!
2023-09-13 10:45:142

什么是集体自卫权

日本人想修改自己的宪法,使自己行使集体自卫权,就是美日双方可以集体作战,这个正是日本在军事上的体现,所以日本不是成为亚洲的德国,而是成为亚洲的英国这样的担心。如果日本走出这一步,就打破了一种制约,像战前型同盟回归的一种危险的情况
2023-09-13 10:45: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