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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提名:
(一)符合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专家、学者、组织机构;
(二)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科学技术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申请材料
1、《×××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书》
2、科技成果评价证明:如鉴定证书、评审验收证书、专利授权证书、行业准入证明等。
3、应用证明。
4、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以上1-4项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10套(不需另加封面)。另提供鉴定技术资料及实物照片1套。
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提交《×××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书》办理程序
第一步:科技局按有关要求下发申报通知。
第二步:申报科技进步奖的单位填写“×××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书”并加盖公章后交科技局,并交纳评审费。
第三步: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
第四步:评审结果在科学技术局网上进行公示,征求异议。
第五步:申报哪一级,由哪一级政府审核批准。审核批准奖励项目,由审核批准的哪一级政府给予授奖和颁发奖金、获奖证书。
申报过程:
1.发布推荐科技进步奖项目通知
2.课题组提供材料
3.填写推荐书、将内容输入有关部门编制的计算机系统
4.审核材料
5.鉴定证书及其他水平证书
6.主要技术报告
7.应用证明
基础类:20篇论文及内容简介,国内外同行引用、应用效益证明
发明类:授权发明专利或查新报告,发明专利要求及技术报告
未鉴定评审的项目或已鉴定评审的项目
8.课题组将推荐书、鉴定证书或发明证书、查新报告、引用应用证明、技术报告或论文装订成册,交专利成果科盖章报出。
法律依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设立下列国家科学技术奖: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二)国家自然科学奖;
(三)国家技术发明奖;
(四)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十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候选者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提名:
(一)符合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专家、学者、组织机构;
(二)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科学技术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有关个人、组织的提名资格条件,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可以提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候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