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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消毒的企业有那些方法产品有那些

2023-10-06 08:4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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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场所用品用具清洗消毒制度

二、公共场所清洗消毒操作规程

三、杯具清洗消毒操作规程

四、毛巾、面巾、床上用品等布草、棉制品清洗消毒操作规程

五、美容、美发、修脚等工用具清洗消毒操作规程

六、面盆、浴盆、坐便器、擦背凳足浴桶等公共用具清洗消毒操作规程

七、拖鞋清洗消毒操作规程

八、游泳场所清洗消毒操作规程

九、沐浴场所清洗消毒操作规程

十、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操作规范。

十一、干净布草与脏布草必须严格分开,防止交叉污染。布草柜要密闭,并保持清洁,布草分类存放,并有标识。

十二、清洁公共用品、用具的抹布、工具必须严格分开,并有区分标识。

十三、公共场所应配备足够数量的用品用具,数量应满足消毒周转的要求。

(二)公共场所清洗消毒操作规程

一、清洗

(一)手工清洗

1.去除用品用具表面的大部分污渍。

2.用含洗涤剂的溶液洗净用品用具表面。

3.用清水漂洗干净用品用具。

(二)机械清洗

按洗涤设备使用说明进行操作。

二、消毒

(一)物理消毒。包括蒸汽、煮沸、红外线等消毒方法。

1.蒸汽、煮沸消毒:煮沸15~30分钟,主要用于毛巾、面巾、床上用品等布、棉制品的消毒。

2.红外线消毒箱:温度﹥120℃,作用30分钟,主要用于剃刀推剪等金属制品。

3、紫外线消毒:将洗净后的用品用具放入紫外线消毒柜中,按设备使用说明进行操作。

(二)化学消毒。包括使用卤素类、季胺盐类、醛类和乙醇等消毒药剂,消毒后,应当用净水冲去用品用具表面的消毒剂。

1.氯制剂消毒:使用有效氯含量500 毫克/升的溶液,作用30~60分钟,主要用于面盆、毛巾、拖鞋等非金属类、不脱色的用品用具浸泡消毒和物体表面喷洒、涂擦消毒。

2.戊二醛消毒:使用浓度2%戊二醛溶液,作用60分钟,主要用于剃刀、推剪等金属用品用具的浸泡消毒。

3.新洁尔灭消毒:使用浓度0.1%的新洁尔灭可用于美容操作人员手部消毒和工具、器械浸泡消毒。

4.乙醇消毒:使用浓度75%的乙醇可用于美容操作人员手部和高频玻璃电极、导入(出)棒等美容器械涂擦消毒。

三、保洁

(一)消毒后的用品用具要在洁净处自然晾干或烘干,不应使用毛巾擦干,以免造成再次污染。

(二)清洗消毒后的用品用具应当及时放入专用密闭保洁柜内贮存,并有明显标志。

(三)杯具清洗消毒操作规程

原则:茶具、饮具在客房的每天撤换,在公共区域的每客一换,撤换出来的茶具饮具要实行“一冲、二擦、三洗、四消毒、五保管”,茶具、饮具的消毒做到“三专”:专室、专用设备、专人管理。

一、清洗:清洗杯具时,要遵循由上而下、由里到外的方法进行操作。在洗涤池中用洗洁剂清洗,并注意洗刷杯口。

二、消毒:①高温消毒:包括煮沸、蒸汽、红外线消毒等。煮沸、蒸汽100℃作用20~30分钟以上。红外线消毒(如红外线电子消毒柜)125℃作用15分钟以上,口朝红外线灯管放置。冷却到40℃取出放入保洁柜备用。

②药物消毒:消毒间内至少应设有3个饮具专用清洗消毒池,池子应加盖,并有相应的消毒剂配比容器量杯。在药物消毒池内,将杯具完全浸没入消毒液中,用含有效溴或有效氯含量为250毫克/升的消毒溶液浸泡30分钟。途中不得开启放入新的杯具。

三、冲洗:采用药物消毒的杯具必须在过水池中用清水漂洗,去除残留的消毒液。

四、保洁:消毒后的杯具应倒置放入专用密闭保洁柜内,并有明显标志。保洁柜内如果采用毛巾作垫子的,所垫的毛巾必须定期更换、清洗和消毒。

(四)毛巾、面巾、床上用品等布草、

棉制品清洗消毒操作规程

一、清洗

(一)手工清洗

1.去除用品用具表面的大部分污渍。

2.用含洗涤剂的溶液洗净用品用具表面。

3.用清水漂洗干净用品用具。

(二)机械清洗

按洗涤设备使用说明进行操作。

二、消毒

1、蒸汽、煮沸消毒:①耐热耐湿的可用流通蒸汽100℃作用20分钟~30分钟,或煮沸消毒作用15分钟~30分钟。100℃作用20~30分钟以上。②用大型消毒洗涤机清洗消毒。

2、化学消毒:不耐热耐湿的可用化学消毒法,配备加盖、外壁标有刻度的消毒桶和量杯,使用0.2%~0.5%过氧乙酸溶液、或有效溴或有效氯含量为250毫克/升~500毫克/升的消毒溶液浸泡30分钟。③有条件的还可用环氧乙烷消毒。

三、冲洗:化学消毒后的公共用品用具应用清水冲洗干净,去除残留的消毒液。

四、保洁:消毒后的共公告用品用具要自然滤干或烘干,及时放入专用密闭密闭保洁柜内贮存并有明显标志。

(五)美容、美发、修脚等工用具

清洗消毒操作规程

一、清洗:

1.去除用品用具表面的大部分污渍。

2、用清水漂洗干净用品用具。

二、消毒:

1、物理消毒:①紫外线消毒:将洗净后的用品用具放入紫外线消毒柜中,按设备使用说明进行操作。②红外线消毒箱:温度﹥120℃,作用30分钟,主要用于剃刀推剪等金属制品的消毒。

2、化学消毒:①酒精消毒:用浓度75%的酒精对高频玻璃电极、导入(出)棒等美容器械涂擦消毒。②戊二醛消毒:使用浓度2%戊二醛溶液,作用60分钟,主要用于剃刀、推剪等金属用品用具的浸泡消毒。

三、冲洗:采用药物消毒的公共用具应用清水冲去表面的消毒剂。

四、保洁:消毒后的公共用具要自然滤干或烘干,及时放入专用密闭保洁柜内贮存,并有明显标志。

(六)面盆、浴盆、坐便器、擦背凳足浴桶等公共用具清洗消毒操作规程

一、清洗:清洗时,要遵循由上而下、由外到里的方法进行操作。

二、消毒:浴盆可采用含0.05%~0.1%过氧乙酸溶液、或有效溴或有效氯含量为250毫克/升~500毫克/升的消毒溶液浸泡30分钟。洗脸盆、擦背凳可采用含量为0.05%~0.1%过氧乙酸溶液、或有效溴或有效氯含量为250毫克/升~500毫克/升的消毒液揩擦,擦背凳宜使用一次性塑料薄膜。擦背工具可采用含0.05%~0.1%过氧乙酸溶液、或有效溴或有效氯含量为250毫克/升~500毫克/升的消毒溶液浸泡30 分钟或揩擦。足浴桶可使用有效氯含量250毫克/升~500毫克/升的溶液喷洒消毒,作用30分钟。

(七)拖鞋清洗消毒操作规程

1.设施:设置两个洗消池或洗消桶,备有橡胶手套、消毒药物、水源、量杯等。

2.清洗:先用清水或洗洁液清洗拖鞋。

3.冲洗:在清水池或清水桶中用清水冲洗拖鞋。

4.消毒:①用量杯量取消毒液放入加盖、外壁标有刻度的消毒桶中,将拖鞋完全浸泡在消毒池或消毒桶中,消毒液浓度及浸泡时间应当按使用说明严格操作。用含氯消毒液时,浸泡液有效氯含量应达250-500毫克/升,浸泡时间不少于30分钟。②耐热拖鞋可经流通蒸汽100℃作用20分钟~30分钟,或经煮沸消毒作用15分钟~30分钟。

5.保洁:从消毒液中取出拖鞋,用清水冲洗干净,去除残留的消毒液,凉置10至15分钟,待拖鞋干后放置保洁柜或保管箱。

(八)游泳场所清洗消毒操作规程

一、游泳池水消毒:

1、(包括儿童涉水池连续供给的新水)加氯量按池水中游离余氯量为0.3~0.5毫克/升计算确定,浸脚消毒池水加氯量按池水中游离余氯量为5~10毫克/升计算确定,加药时间最好在开放前1~2小时进行。游泳场所开放时,要定期测定游泳池水余氯,并做好记录。有条件的,室内游泳场所开放时,每2小时测一次余氯;室外游泳场所开放时,每小时测一次余氯。

2、为防止人工游泳池生长藻类,池水中应加入除藻剂。若使用硫酸铜,其最大加药量不应超过1.0毫克/升。

  二、游泳场所消毒:

(一)每班开场前和散场后均应对游泳池外沿、池边走道及卫生设施进行清扫、擦洗或冲洗一次。发现有污染时,可用浓度为250~500毫克/升的含氯消毒液喷洒或擦拭消毒后,再用清水擦洗。急救室应定期清洁消毒。

(二)淋浴室应经常刷洗,地面可使用浓度为500毫克/升的含氯消毒液定期消毒。

(三)更衣柜应于每日开放结束后做好清洁消毒,可用浓度为250-500毫克/升的含氯消毒液喷洒或擦拭消毒后,再用清水擦洗。

(四)公共卫生间(厕所)和垃圾箱(桶)应每天及时清洗,定期使用浓度为500毫克/升的含氯消毒液消毒。

(九)沐浴场所清洗消毒操作规程

一、浴池消毒:每天营业结束后或必要时及时清洗消毒。对浴池消毒使用含0.1%过氧乙酸溶液、或有效溴或有效氯含量为500毫克/升的消毒溶液喷洒浴池四周和底部,作用20分钟后,用清水冲洗。或者用自动消毒设施(氯、二氧化氯、臭氧)产生高浓度的消毒药水浸泡30分钟。

二、浴池水消毒:每日必须经循环净化消毒装置处理。人工加药消毒的,加氯量按池水中游离余氯量为0.3~0.5毫克/升计算确定,加药时间最好在开放前1~2小时进行。桑拿、脉冲等各类池浴浴池开放时,要定期测定池水余氯,并做好记录。

(十)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清洗消毒操作规程

一、 范围和时间

1、开放式冷却塔每年清洗一次。

2、空气过滤网、过滤器和净化器等每六个月检查或更换一次。

3、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每年清洗

次。

二、 消毒方法

消毒对象

消毒剂

消毒方法

消毒时间

过滤网

含氯消毒剂

(有效氯250-500mg/L)

浸泡

15—30分钟

冷却水、冷凝水

含氯消毒剂

(余氯≥6.5mg/L)

投放

30分钟

冷凝器、冷凝盘

含氯消毒剂

(有效氯1000—2000mg/L)

擦拭或喷雾

30分钟

风管内壁

过氧乙酸(1g/m3)

或臭氧(20一30g/m3)

熏蒸

l小时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工作记录

时间

清洗、消毒工作内容

记录人

二次供水单位卫生管理档案目录

1、单位基本情况表;

2、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副本;

3、卫生管理组织;

4、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5、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培训证明;

6、卫生监督部门文书;

7、水池(箱)清洗消毒记录;

8、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水质检验报告单和卫生学评价报告;

9、余氯检测、消毒药物投加记录;

10、所用的管材、滤材、涂材、净水剂、净水消毒设备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

11、突发二次供水水质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一)单位基本情况表

单 位 名 称

详 细 地 址

法人代表/业主

联系电话

卫生专(兼)职管 理 员

联系电话

单位经济性质

邮 编

水池(箱)数

贮 水 量(吨)

卫生许可证号

卫生许可范围

发证日期及

核证记录

备注:

(二)二次供水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为确保二次供水卫生安全,预防和控制介水传染病等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与流行,根据国家生活饮用水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新、改、扩建二次供水设施时,必须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核。二次供水设施启用前,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

二、建立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并任命一名有从事供水卫生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为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员,建立健全二次供水卫生管理档案。

三、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病原携带者,必须调离供、管水岗位,并做好记录。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行为。

四、水池(箱)每年清洗消毒1-2次,并制作清洗消毒记录存档,清洗消毒后经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清洗消毒人员必须取得有效的健康培训合格证明。

五、二次供水水质检测结果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配备余氯比色计,定期对池水进行余氯测定,当池水余氯含量低于0.05mg/l时,应及时投加消毒药物,并做好记录。

六、购入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时,应索取产品的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并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待用,防止水质污染。

七、定期对设施周围环境卫生是否整洁、水池(箱)周围10米内是否有污染源、水池(箱)检修入口是否加盖上锁、出气管及溢水管防护罩、设施设备是否运转正常等进行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

八、生活饮用水单位应针对供水可能发生污染的环节,制订和落实防范措施,加强检查,严防污染事件的发生。建立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遇生活饮用水水质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质突然恶化及水源性疾病爆发事件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以最快的方式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建设行政部门,并配合做好处理工作。

(三)生活饮用水从业人员体检、培训制度

一、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体检单位(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

二、直接从事制、供、管水的人员(含管道维修人员、水质检测人员)、清洗消毒人员必须每年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培训合格证明方可上岗工作(含临时工和新招聘人员)。

三、发现传染病者调离岗位。凡患“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必须调离生活饮用水工作岗位,做到调离率“100%” ,并备《职业禁忌人员调离通知书》和《调离回执》存档。

四、未取得健康、培训合格证明不得上岗。

五、从业人员健康、培训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四)水污染事件报告制度

一、如果发生水污染事件,责任人应存第一时间报告部门经理,由部门经理最快速度报告大厦总经理。

二、水污染事件发生后,工程部必须立即停止二次水箱水的供应,防止事件进一步扩大。

三、如果造成人员身体伤害的应及时送附近医院进行就诊。

四、经清示总经理同意,由综合办报告当地卫生监督部门,在卫生监督部门的指导下,进行现场应急处理。

五、如果有人为破坏的,应报告安全部,由安全部报告公安机关,进行侦破,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六、工程部在水污染发生后,在取得卫生监督和公安机关同意的前提下,尽快把污染水排掉,将水池清洗干净并且消毒,然后将水池注满,现场取样送检,合格后恢复正常供水。

七、污染事件过后,必须收集相关资料进行保存,从中取得教训,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五)突发二次供水水质污染事件

应急预案

一、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抓不懈。提高对突发二次供水水质污染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尽量杜绝因各种原因引起的二次供水水质污染事故的发生。对各类可能引起突发二次供水水质污染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检测、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统一领导、分部负责。行政办负责突发二次供水水质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二次供水水质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各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完善突发二次供水水质污染应急处置体系,对突发二次供水水质污染事件和可能发生突发二次供水水质污染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置工作。

4、要重视开展突发二次供水水质污染事件防范和处置的培训,组织员工广泛参与突发二次供水水质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应急指挥体系和职责

1、应急指挥组织及职责

重大、特别重大的突发二次供水水质污染事件时,行政办牵头成立突发二次供水水质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协调突发二次供水水质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各部门根据职责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和行动保障工作。

2、日常管理机构

设立专职的二次供水水质污染事件监测机构,该监测机构负责日常定期监测水质情况、二次供水设施的安全巡查,预防水质污染事件发生,若突发二次供水水质污染事件则由该监测机构直接向行政办汇报,并配合行政办协调处理应急处置工作。

三、突发二次供水水质污染事件采取的措施

1、立即停止一切供水,封存保护二次供水现场,以便相关部门检测;

2、二次供水监测机构立即向行政办、卫生行政部门等报告突发事件情况;

3、行政办牵头成立水质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各部门及时配合卫生医疗部门救治因水质污染受害的病人;

4、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检查、检测等工作,待水质污染事件有效控制后,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导下,恢复供水。

四、总结报告,存档备查

1、突发二次供水水质污染事件结束后,各部门在行政办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水质污染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情况、病人救治情况、处置措施情况、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总结的经验教训,提出需该进的意见。后期的总结报告由行政办进行存档备查,同时将事件总结报告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2、对于突发二次供水水质污染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和处置过程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五、培训与预演

1、邀请主管的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突发二次供水水质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2、行政办不定期开展模拟突发二次供水水质污染事件应急演练,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

3、对各部门员工广泛开展突发二次供水水质污染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和教育,指导员工以正确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二次供水水质污染事件。

六、严格执行,责任到人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二次供水水质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根据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和后果的,要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六)二次供水水池(箱)清洗消毒

操作规程

一、清洗规程

(1)确定清洗时间后,应告示停水,通知清洗所需要的时间

和停水时间,便于用户做好贮水准备。

(2)应了解供水系统的运转情况,掌握水池(箱)的数量、材质和贮水吨位,确定接电部位及清洗所需的人力、物力与设备,并相应做好一切准备工作,通知停止进水、放水。

(3)进入现场后,接好电源,检查是否通电或漏电,有无隐

患与不安全;然后放置水泵抽水、排水、并随时观察排水情况。

(4)待水池的余水在12cm-20cm时,清洗人员穿清洗工作服

和雨鞋进入池内,严禁赤脚和穿自己的衣服进入池内。依次从水池顶部—四周池壁(尤其是池壁结合有折隙的地方)--池底—池底水槽刷洗3遍,彻底清除蜘蛛网、泥沙、水渍,撤出清洗人员。用清水按上述顺序冲洗2遍,抽干脏水。

二、消毒规程

(1)清洗干净后,撤出水泵,断开电源,做好消毒准备工作。

(2)配制消毒药:依据水池贮水量,按0.05-0.1%的比例,将

水遇净溶于容器内,罐装在压缩式喷雾器内,消毒员穿好防护服及戴好口罩、手套,进入池内依次从顶部—四周池壁—池底水槽进行喷雾消毒,退出水池(不能涉足已消毒的地方)。

(3)盖好进出孔盖30分钟后,再放水入池,清洗干净残留药物。

(4)开进水阀送水,对饮用水进行消毒。

(5)对水池(箱)周围卫生进行清扫。

(6)做好清洗消毒记录,并于24小时后通知卫生监测部门

采样化验。

(七)水池清洗消毒记录

水池单位(水池所在地)

清洗消毒开始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清洗消毒完成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水池情况:

地下水池 个,具体位置及容积

,体积共 立方。

屋顶水池 个,具体位置及容积

,体积共 立方。

共计清洗消毒水池体积 立方。

清洗消毒具体过程与步骤:

1、开海底阀放水耗时 小时;

2、水泵抽水耗时 小时;

3、清洗池壁、池顶、池底 遍,共清除淤泥污物 公斤;

4、池壁、池顶、池底消毒,消毒药剂名称 ,数量 克,药剂保留30分钟,然后清洗干净残留药液;

5、关闭海底阀,开进水阀送水;

6、饮用水消毒,药剂名称 ,数量 克;

7、清理现场,打扫环境卫生。

参加清洗人员(均有健康培训证):

8、联系卫生监测部门采样检测。

水池单位经手人(签名) 清洗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八)余氯检测及消毒药物投加记录

检测

日期

检测结果(mg/l)

检测人

投加消毒药物日期

投加消毒药物数量

记录人

(九)供管水人员知识问答

1、生活饮用水常用的消毒方法是什么?

答:液氯、漂白粉、漂白粉精片。

2、生活饮用水消毒的目的是什么?

答:防止发生肠道传染病。

3、测定饮用水中余氯的作用是什么?

答:确定饮用水的消毒效果及防止二次污染的能力。

4、评价饮用水消毒效果的常用指标是什么?

答:细菌总数、总大肠菌、余氯量。

5、二次供水的储水设备(水箱)的溢水管为什么要有网罩?

答:防止病媒动物和昆虫进入水箱污染水质。

6、二次供水水箱为什么要加盖加锁?

答:防止投毒,防止病媒动物和昆虫掉进水箱污染水质。

7、二次供水的排水管为什么不能与下水管直接连接?

答:防止因负压和虹吸,把下水道污水吸入水箱。

8、为什么要定期清洗二次供水水箱?

答:去除水箱壁及水箱底的附着物和沉淀物,防止水箱污染饮用水。

9、 凡患有伤寒、痢疾、传染性肺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溢出性皮肤病及有碍公共卫生疾病和病源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10、 长沙市对以地表水为水源的,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为一级水源保护区。

11、 供水卫生许可证需每年复核一次,供水从业人员需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和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工作。

12、 传染病的流行环节有传染源、传播途径、易感人群。

13、购入管材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时,应索取产品的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及检验合格报告,并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待用,并按品种、批次分类贮存于原料库,避免混杂,防止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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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的消毒方法主要有物理消毒和化学消毒法两大类。根据消毒的目的,可分为疫源地消百毒和预防性消毒两类。一般的地方消毒都会有专门的消毒公司 处理,比如卫士康,公共消毒、室内消毒、空气消毒就都可以做

南yi

经常性消毒措施

1.教室、实验室、办公室等公共场所应首选自然通风,尽可能打开门窗通风换气。

2.对地面、墙壁等表面定期消毒。消毒时应按照先上后下、先左后右的方法,依次进行喷雾消毒。

3.对经常使用或接触的物品、餐饮具定期消毒。含氯消毒剂进行喷洒或擦拭消毒、煮沸消毒、远红外线消毒碗柜等

4.公用(个人)物品如毛巾、被褥、衣服勤洗、勤晒等,亦可用除菌消毒洗衣粉和洗涤剂清被褥等。

5.卫生间、厨房和居住的房间要经常打扫,卫生洁具可用含氯消毒剂浸泡、擦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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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本规定所称的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业主将城市公共供水的生活饮用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给最终用水户的供水形式。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一般包括:低位蓄水池(或水箱)、高位蓄水池(或水箱、水塔)、加压水泵及其附属设备、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备等。二、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三、鼓励二次供水设施采用符合国家卫生规范的新技术、新设备。四、二次供水设施应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范》(CJJ140-2015)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15),确保二次供水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五、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实行业主负责制,业主可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和社区居委会具体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法律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2023-09-12 10:49:561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1.二次供水管理要求:  (1)工程部主管管每月5日之前检查小区内每个水池,将将检查情况记录在自己的工作日志上。  (2)二次供水管理由水泵房机电维修人员专职负责。水泵房机电维修员必须持有卫生防疫站认可的《健康证》。  (3)每个水池应结构完好、无渗漏,检视窗应加盖上锁,水池周围及顶盖应清洁干净。  (4)水池应每隔4个月清洗、消毒一次,清洗员必须持有经卫生防疫站认可的《健康证》。  (5)清洗消毒水池时应提前两天通知公共事务部,由公务部通知有关用不着水部门和用户做好储水准备。  2.水池清洗消毒安全注意事项  (1)在水池内作业时,光源需采用36V以下安全电压,最好用手电筒或应急灯。  (2)抽污水的潜水泵应装漏电开关,漏电开关应提前试验并确认开关可靠。  (3)水池消毒人员需戴防护眼镜和口罩,如果在水池内感到头晕、气喘,则应马上离开水池到外面呼吸新鲜空气。  (4)上下水池时应把紧扶手、踩稳不锈钢梯,严防跌落。  3.水池清洗消毒前的准备工作  (1)1:100灭菌净水溶液或市卫生防疫站配制的消毒液。  (2)潜水泵、应急照明灯或手电筒。  (3)扫把、尼龙刷、尼龙绳、胶桶、眼镜、口罩、胶手套。  4.水池清洗消毒程序  (1)排放水  排放水应提前关闭水池进水阀,让水池水位用到接近消防用水水位,以免浪费;为确保用户正常用水,排放干水池的时间应控制在1.5小时以内。  (2)清洗消毒  清洗:铲出水池内泥沙及各种沉淀物;  用扫把或尼龙刷从水池顶部、四周墙壁、底部依次反复刷洗;  如果仍未洗干净应再进行刷洗直至干净为止。  消毒:用扫把或尼龙刷蘸取1:100灭菌净水溶液(或防疫站配制的消毒水溶液,依次反复刷洗消毒;之后将水池盖好封闭半小时;  用清水冲洗一遍整个水池,排出消毒水溶液;  重复用清水冲洗一遍并排出消毒水溶液  注水:清洗消毒工作全部结束后,清理收拾好所有工具。打开闸阀向水池内注水,达到调定的水位后加盖上锁。  5.取样送检  (1)用干净的矿泉水瓶从水也中部提取500ml水并在瓶子中部贴上标签,标签上应写明送栓单位及送样日期。  (2)水样当天由机电处主管安排人员送至市卫生防疫站进行检测。  (3)如果检测不合格,则应重新清洗和消毒水池直至合格为止。  6.记录存档  水池清洗消毒工作全部结束后,应完整、规范、清晰地把情史记录在《水池清洗消毒记录表》内,并于每次小区全部水池清洗消毒工作结束后三天内由水泵房组长把记录整理成册交机电处存档,保存期为两年。
2023-09-12 10:50:071

岳阳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证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安全和供水质量,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城市供水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当城市公共供水水压的要求超过市政供水管网供水能力时,通过再度储存、加压、消毒等方法处理后,供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饮用水经储存、处理、输送等方式来保证正常供水的设备及管线。第三条 本市城市公共供水区域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水质安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二次供水纳入城市建设规划,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加强水质安全保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本市二次供水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水质监测与卫生监督工作。  财政、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二次供水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建设管理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正常压力不能满足用户用水需要的,应当设置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二次供水设施的工程建设投资,应当包括在建设工程项目总造价中,由建设单位承担。  居民住宅现有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工程技术规程的,应当予以改造。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城市供水企业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等部门单位参加。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的设计标准、供水方式、设备配置、节能措施、智能化控制等进行审查。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批二次供水设施方案时,应当有城市供水企业对该项目的技术审核意见,采用叠压无负压给水设备的项目应有该项目对市政供水安全影响的评估报告;未按要求办理的项目,不得办理初步设计审批及施工图备案手续。第七条 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工程技术规程,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满足一户一表、抄表到户要求;  (二)供水设施独立设置,有建筑围护结构,有污染防治和运行安全保障措施,符合施工安装、操作管理、维修检测等具体要求;  (三)储水设施符合内壁光洁、不渗漏、加盖加锁,防冻保暖、防潮防涝等要求,与消防储水设施相分离;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的,鼓励由供水企业依法组织实施,统一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组织实施的,在交付使用前,应当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验收合格。不符合标准的不予验收,而且应当重新改造,所需费用由该企业自行承担。第九条 二次供水设施所用的设备、材料、器具和仪表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卫生标准和管网安全运行要求,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设备和材料。第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的监管,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第十一条 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在二次供水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专项验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城市供水企业参加。验收合格并颁发《二次供水设施合格证》和《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三章 运营管理第十二条 新建的二次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对既有的二次供水设施,鼓励业主自行决定将设施委托给供水企业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委托给供水企业。第十三条 不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既有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后经验收合格的,产权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与供水企业签订委托协议,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第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研究制定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收费办法。  由城市供水企业统建统管及已向城市供水企业移交管理的居民小区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电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电价执行居民用电价格。
2023-09-12 10:50:331

岳阳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2021修改)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证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安全和供水质量,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城市供水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当城市公共供水水压的要求超过市政供水管网供水能力时,通过再度储存、加压、消毒等方法处理后,供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饮用水经储存、处理、输送等方式来保证正常供水的设备及管线。第三条 本市城市公共供水区域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水质安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二次供水纳入城市建设规划,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加强水质安全保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本市二次供水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水质监测与卫生监督工作。  财政、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二次供水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建设管理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正常压力不能满足用户用水需要的,应当设置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二次供水设施的工程建设投资,应当包括在建设工程项目总造价中,由建设单位承担。  居民住宅现有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工程技术规程的,应当予以改造。第六条 用水单位自行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后,方可使用。第七条 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工程技术规程,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满足一户一表、抄表到户要求;  (二)供水设施独立设置,有建筑围护结构,有污染防治和运行安全保障措施,符合施工安装、操作管理、维修检测等具体要求;  (三)储水设施符合内壁光洁、不渗漏、加盖加锁,防冻保暖、防潮防涝等要求,与消防储水设施相分离;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所用的设备、材料、器具和仪表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卫生标准和管网安全运行要求,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设备和材料。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的监管,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第三章 运营管理第十条 新建的二次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对既有的二次供水设施,鼓励业主自行决定将设施委托给供水企业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委托给供水企业。第十一条 不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既有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后经验收合格的,产权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与供水企业签订委托协议,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第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研究制定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收费办法。  由城市供水企业统建统管及已向城市供水企业移交管理的居民小区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电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电价执行居民用电价格。第十三条 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实行不间断供水,并在小区公布服务电话。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水箱清洗消毒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二次供水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因发生设备故障或者紧急抢修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  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二次供水单位应当提前告知用户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解决用户基本生活用水,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工作。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2023-09-12 10:50:411

二次供水岗位责任制度的内容

单位不同,岗位职能不同,还是自己来编写比较好,我们这个关于二供的岗位有运营维护岗、技术等...
2023-09-12 10:50:532

西安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卫生监督规定(2020第一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及保洁的管理,预防生活饮用水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而设置的泵房、水池(箱)、管道、阀门、水泵机组、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等设施。第三条 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设计、建设、维修、保洁和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市水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二次供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二次供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二次供水卫生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二次供水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建设、资源规划、消防、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协同做好二次供水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五条 二次供水应当采用安全可靠、卫生环保、节能节水的技术和设备,推行智能化管理。  二次供水管理机构应当做好二次供水选用节能环保设备和材料的引导及二次供水行业宣传和培训工作。第二章 设施管理第六条 建筑物高度对水压的要求超过国家规定的水压标准时,建设单位应自行设置二次供水设施。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应当满足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基本条件和管理要求。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应执行国家和本省、市的相关标准。第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池(箱)容积及水管管径应满足用水要求;  (二)蓄水池顶部及周围排水畅通,蓄水池顶部须设必要数量的透气孔;  (三)水池壁坚固、光洁、不渗漏,水池(箱)盖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透气孔有防止蚊虫、异物进入池内的装置;  (四)二次供水泵房应当单独设置,不得与消防等泵房混用,泵房应有可贸易结算的独立用电计量装置。储水池应与消防水池分建,以便清洗与检修;  (五)二次供水储水设施应当单独设置,并配备防止水污染的装置;  (六)住宅和非住宅在同一建筑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分别设置;  (七)二次供水设施周围30米范围内,禁止堆放有毒、有害、易腐物质,并禁止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  (八)储水、配水、输水、溢水等设施不得与排水设施直接连接;  (九)建筑材料、管材阀门符合卫生和质量要求;  (十)应当配套建设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置防盗门窗、带锁板盖、防护网等防范恶意破坏的物防设施,推行封闭式管理;  (十一)水泵机组运转正常;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九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安装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第十条 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验收时应当通知水行政管理部门、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参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一条 二次供水设施由其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维护。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拆除、损坏和侵占二次供水设施。第三章 保洁管理第十三条 二次供水单位负责二次供水的日常运转、维护、清洗和消毒工作,制定和实施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饮用水卫生管理人员,并按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保洁由市水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实行保洁通知单制度,并由二次供水单位自主选择依法设立的专业清洗单位承担。专业清洗单位应与用户签订保洁合同,并做好保洁前的相关信息公示。第十五条 二次供水单位每半年至少应对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水质进行检测,保障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将水质检测结果予以公示。
2023-09-12 10:51:011

城市二次供水

执法依据是建设部和卫生部联合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有些地方也有地方法规.
2023-09-12 10:51:122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卫生监督规定》的决定(2012)

一、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三项、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中“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水行政管理部门”。二、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中“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三、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房屋、规划、消防、工商、价格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范围,协同做好二次供水的管理监督工作。”四、第五条修改为:“建筑物高度对水压的要求超过国家规定的水压标准时,建设单位应自行设置二次供水设施。”五、第六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须将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建筑物的位置、标高、用水量等)报送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应执行国家和本省的相关标准。”六、第七条第四项修改为:“(四)储水池应与消防水池分建,以便清洗与检修;”  增加一项作为第七条第九项:“(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七、第九条修改为:“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八、第十一条修改为:“二次供水单位负责二次供水的日常运转、维护、清洗和消毒工作,制定和实施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饮用水卫生管理人员,并按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九、第十三条修改为:“二次供水单位每半年应对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水质进行检测,保障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检测合格方可使用。”十、第十四条修改为:“经营二次供水保洁的专业单位,应办理营业执照,有固定的清洗消毒人员,有健全的组织和财务制度,并有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卫生知识的技术人员以及保洁所需的工具设备。”十一、删除第十五条。十二、第十六条修改为:“二次供水设施的饮用水卫生管理人员和清洗消毒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十三、第十七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每次清洗消毒完毕,须委托有资质的水质检验部门取水样检验;”十四、第十八条修改为:“二次供水水质检验按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价格收费。”十五、第二十条修改为:“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人员和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与二次供水有关的工作。”十六、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国家和本省的相关标准投入使用的,由市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其中属经营性的可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十七、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二次供水单位未按规定对其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或者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由市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0000以下罚款。”十八、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修改为:“(三)使用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人员和病原携带者从事与二次供水有关工作的。”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和部分文字表述作相应调整。
2023-09-12 10:51:201

高层住宅从几层开始二次供水?高层二次供水注意事项?

高层住宅因为楼层高水压达不到,高层都会以二次供水大方是,二次供水就是将城市的公共供水经过储存,加压,管道在供给给用户后者是自用二次供水的好处就是保障高层生活的居住用水方便,高层住宅从几层开始二次供水?高层二次供水注意事项? 高层住宅 因为楼层高水压达不到,高层都会以二次供水大方是,二次供水就是将城市的公共供水经过储存,加压,管道在供给给用户后者是自用二次供水的好处就是保障高层生活的居住用水方便,但是很容易造成水质污染,所以很多人不知道从几层开始是二次供水。那么我就来介绍一下高层住宅从几层开始二次供水?高层二次供水注意事项? 高层住宅从几层开始二次供水 二次加压 供水一般是4层或者是7层开始,由于是额外的供水投入,所以水费会比较贵,而市政供水只负责到1-6层,有两个标准,一个是国家规定六层楼的需满足28m服务水头,另一个是根据建设部的规定,三层楼是14m水头,当地水厂供水不到28m水头就按不低于14m水头。 高层二次供水注意事项 1、高层供水的水箱材质要符合饮用水的标准要求,应采用食品级的不锈钢材质,并采用相应的防护措施和消毒措施,避免二次污染,高层二次供水设计、施工以及 竣工验收 中要加强,监督预防卫生工作,减少安全隐患存在。 2、二次供水单位应加强或者建立一个相应的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水质并消毒,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和清洗消毒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市卫生监督局必须加强二次供水单位的 小区物业 或单位卫生许可的申请和审查。 3、卫生监督部门应对二次供水单位加强监督检查,对供水水质定期检测,提出建议,并对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对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给予供水单位高额的罚款。 4、做好居民饮水的知识宣传,增强他们的卫生防护意识,防止不卫生用水导致疾病的传播,建立和公开我市饮用水安全监督举报电话,让居民发现水质问题之后及时向市卫生防预监督部门报告,杜绝饮用水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城市供水平安。 以上是我介绍的高层住宅从几层开始二次供水?高层二次供水注意事项?我们如果担心二次供水水质会被污染,我们可以选择在小区内买纯净水,但是资金比较高,日常使用的话,可以安装 前置过滤器 ,或者是室内安装 净水器 ,都是可以净除水内的污染物质。
2023-09-12 10:51:421

楼顶上的水箱(二次供水)是怎么供水的?

二次供水的形式有两种:上分(自流)式或下分式;上分:顶层做蓄水池,水经管道自上而下供整栋楼使用;下分:地下做蓄水池,通过给水加压(即无塔供水),水经管道自下而上供整栋楼使用。但都要定期(六个月或一年)对蓄水池进行清扫和消毒,防止对饮用水造成二次污染。
2023-09-12 10:51:533

物业公司上墙制度包括哪些?

1、物业服务标准2、财务制度3、岗位责任制4、值班管理制度5、安全管理制度6、车辆管理制度7、消防管理制度8、证件管理制度9、钥匙管理制度10、消防及监控值班制度11、义务消防队管理制度12、工程维修管理制度13、工程值班管理制度14、高压配电室管理制度15、高压配电室人员及操作证件公示16、高压配电倒闸操作制度17、污水泵房管理制度18、高压水泵房管理制度19、二次供水管理制度20、二次供水人员及卫生许可证件公示21、弱电管理制度22、绿化养护标准及管理制度23、清洁卫生标准及管理制度24、病虫害预防管理制度25、突发情况预制案27、紧急疏散示意图 28、库房管理制度29、出入库制度30、档案管理制度31、培训管理制度
2023-09-12 10:52:031

小区二次供水物业具体要做什么?

前提,取得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在水泵房里悬挂《卫生许可证》、供水操作人员《健康证》、供水系统图、管理制度等。每日例行对泵房内设备进行巡视,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填写《水泵系统巡查记录》;定期(周、月、季、半年)分别开展不同项目的设备定期维护、检修、保养工作,填写各项记录;每年至少对有水箱的进行水箱清洗和二次供水检测化验工作(水源水、消毒器后水、住户终端水),无负压供水系统定期化验就行。特别注意:有水箱的保证水箱上盖平时加锁封闭,水箱要有2个通气孔,后有紫外线消毒设备,如果水源不是自来水,应在水源水后端加过滤和净化设备。其实总之就是一句话:随时保持小区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卫生标准,设备正常运行,遇计划性停水提前通告住户,非计划性故障停水有应急方案,水泵房严控进出。
2023-09-12 10:52:142

物业公司规章制度包括哪些

物业公司规章制度一般包括两大类: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作业指导书,其中作业指导书一般包括岗位职责、操作规程和(综合类的)管理办法;一般具有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的物业公司大多施行质量管理体系,公司规章制度大多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挂钩。
2023-09-12 10:52:262

物业公司上墙制度有哪些

法律分析:1、物业服务标准2、财务制度3、岗位责任制4、值班管理制度5、安全管理制度6、车辆管理制度7、消防管理制度8、证件管理制度9、钥匙管理制度10、消防及监控值班制度11、义务消防队管理制度12、工程维修管理制度13、工程值班管理制度14、高压配电室管理制度15、高压配电室人员及操作证件公示16、高压配电倒闸操作制度17、污水泵房管理制度18、高压水泵房管理制度19、二次供水管理制度20、二次供水人员及卫生许可证件公示21、弱电管理制度22、绿化养护标准及管理制度23、清洁卫生标准及管理制度24、病虫害预防管理制度25、突发情况预制案27、紧急疏散示意图28、库房管理制度29、出入库制度30、档案管理制度31、培训管理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2023-09-12 10:52:361

[试论如何加强自来水水质处理]自来水水质检测标准

  摘 要:水质处理是供水系统的一个重要环节,自来水水质安全是居民安全用水的保证,它直接关系到人民的身体健康。本文试着从造成自来水水质污染原因分析上,提出了加强自来水水源管理;净水厂严格水质把关;供水管网维护和管理;宣传安全饮水、自来水知识宣传教育几个方面,建立从原水、制水、输水,配水到用户的全过程管理以保证城镇和居民用水的安全,从而树立良好的自来水公司的形象,进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关键词:自来水 水质处理   中图分类号:TV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2)05(a)-0146-01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活条件的逐步改善,自来水在人们的生活中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成为了人们不可或缺的基本物质之一。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自来水的水质得不到保证,也成为人们群众关心的话题。自来水的水质直接关系关系到居民饮用水的清洁状况,影响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需要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1 自来水水质污染的主要原因   (1)受外界污染,水源水质恶化。随着工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国力得到加强。但国家强大的同时,也面临着很多问题。据统计,我国80%以上的河流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城市水域中近80%的河段不符合饮用水源的安全标准。工业废水违规排放、农药中的有毒物质的残留,水体的污染越来越严重,水源水质不断恶化。   (2)出厂水质是决定自来水水质的主要因素。自来水厂普遍采用沉淀过滤、加氯消毒的传统处理工艺来处理自来水。处理的过程中,监控不严或处理不当会造成出厂水浊度偏高,出水浊度高代表水中有机物含量高,同时微生物指标也随之高,消毒过程中氯同有机物、腐殖物相结合会生成三卤甲烷,卤乙酸等有机致癌物。水厂的工艺处理和水质监控直接影响出水水质。为保证居民用水安全,自来水厂要严格把好出水水质关。   (3)二次污染严重。出厂水尽管符合卫生保准,但很多因素导致自来水的二次污染。自来水水质二次污染的影响因素有以下几点。   ①输水管道腐蚀、结垢。管道材质差、无内衬或内衬涂料不可靠,长期受到水的腐蚀会形成以氧化铁为主的结垢,同时有机物、微生物粘附滋生,出现铁、浑浊度、细菌等超标情况。   ②附属设施和管道的施工等因素影响。接口漏水或闸门渗漏,一旦失压会造成外部污水会通过漏点进入管内造成污染。排水阀门设置不合理,当没及时关闭或关闭不严,附近污水会渗漏进管道。甚至一些野蛮施工,重车辗压都会造成管线破裂,维修过后若不注意管道冲洗会带入大量泥沙。   ③管道是枝状管网,在管道末端用户用水量少,水在管道中滞留的时间过长,余氯耗尽,细菌滋生和沉积物积累,形成死水,导致污染。   ④二次供水污染。二次供水设备材料、设计不合理,配套不完善,管理不到位。   2 加强自来水水质处理的措施   (1)加强自来水水源管理。水源的质量与自来水的质量关系密切,原水受上游来水水质的影响较大,因此加强流域管理是必要的,同时应该设置水源保护区,减少水体源头污染。如我厂投资近千万元将源水泵迁移到水厂上游3km处。由镇人大发文规定在取水头部的上、下游2km范围内不许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工厂,并设有水源保护标志;严格控制内河涌开闸排放,取水头部100m内设置明显警示牌严禁船只停靠和一切可能造成水源污染的活动。源水水质由区卫生防疫部门每两个月定期检查,以保障我厂的水源安全。   (2)自来水厂严格把关。自来水厂实行源水和制水过程的水质监测,设有出厂水和源水的生物鱼池,制定突发污染的应急处理预案,在充分发挥现有常规净化工艺处理同时学习和改进新技术、新工艺,应对水质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如在特殊的时期增加一些预处理工艺(投加高锰酸钾),改造和优化制水构筑物以提高水的净化质量。加强制水、净水过程的全面质量控制,合理的加药,控制好浊度、酸碱度和余氯值,在根本上降低水中有机物的含量,稳定水质的生物性和化学性。厂内水质化验严格把关,及时指导制水,在符合国家标准下,尽量优化水质指标,减小副产物。同时发现水质问题立即上报、立即处理,及时的采取措施,尽快解决问题,以提高供水质量,保证用水安全。   (3)加快输水管道改造,加强管网维护和管理。   ①推广应用新型管材,加快对陈旧的管网进行有规划和更新改造。管道的选择,要保证管网水水质安全,内壁要能抗腐蚀又不析出有害物质。在对旧管道更新或者铺设新管道时可以用钢筋混凝土管、钢管、给水塑料管、球墨铸铁管等,逐步减少镀锌钢管的使用。旧城区管道因使用材质和使用年久,腐蚀严重易造成水质污染有必要对其进行规划改造。新增和设计管网时尽量形成环状管网,因为环状管网比树状管线水质条件要好。   ②规范管道施工维修。在设计施工上,要严格的遵守给水的工程设计和施工规范。重视管道的基础设施,采用不停水开口技术,取消预留口。管道抢修完毕或者安装后要进行彻底的冲洗消毒。   ③在维护管理方面,定期冲洗管道,尤其是小口径管道和管网末端的冲洗要保证一年不少于一次。同时定期排放消防栓水,避免管内与消防栓间的死水存在。还要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更新或处理,以保证居民的正常用水。   ④加强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对设备材料要严格选择,合理设计水箱的大小和位置,定期对水箱进行消毒、冲洗。制定城市二次供水管理的制度,会同卫生防疫部门,加强水质监测,督促小区物业管理和业主对水箱、水池清洗、消毒。   (4)自来水知识宣传教育,让居民自我科学用水。居民在使用自来水用于食用前可先放水一段时间以冲刷管道,去除管道产生的物质。附近有其它工程动过水管时,应对“黄水”、“奶白水”有充分认识。自来水用于养鱼时要除氯再养等。水质问题是直接关系到居民健康的大问题,居民要切实了解自来水才能保障用水安全。同时居民用户对水质进行终端监控,发现水质异常可向自来水公司反映投诉。   3 结语   综上所述,要对加强自来水的水质处理,首先要对构成自来水水质污染的原因进行分析,再根据不同原因造成的污染采取相应的措施,才能更好地解决自来水的水质问题。   参考文献   [1] 赵炳臣.对自来水水质处理的几点思考[J].民营科技,2011(6).   [2] 耿允恭,李兆磊,刘长利.浅谈如何加强自来水水质处理[J].科技与生活,2011(15).   [3] 屈延娟.关于对自来水水质处理的探讨[J].科技信息,2010(28).   [4] 李兆磊,张凯,戴秀纯.关于对自来水水质处理的探讨[J].科技传播,2011(13).   [5] 高亚萍.管网水质污染的影响因素及防治措施[J].中国科技信息,2006(22).
2023-09-12 10:52:551

怎么写公司饮用水管理制度

公司饮用水的管理制度3.3.1 公司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生活饮用水管理工作。3.3.2为员工提供的生活饮用水必须符合《生活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版)。3.3.3有自建集中式供水或二次供水设施,必须做到: (1)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供水。(2)水源的选址、供水设施包括二次供水蓄水池(箱)排污管、溢水管设计和所用材料,必须符合《生活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生活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有关规定。(3)使用的过滤、软化、净化、消毒设备、防腐涂料等涉水产品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 (4)严格按照《生活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以及《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有关规定,针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可能发生污染的环节,完善水源及供水设施(含二次供水设施)卫生防护设施,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5)二次供水蓄水池、水箱必须专用、专人管理,观察孔必须加盖加锁。(6)如自建集中式供水同时还有市政供水,应严格按照《生活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有关规定,其供水管道不得与市政供水直接连接。 (7)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并坚持对水质进行消毒。(8)应配备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检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如果不具备检验条件,必须委托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验机构按照《生活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版)要求进行水质检验。建立水质卫生检验档案。(9)定期对蓄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水质检验合格方可重新供水。3.3.4采取分散式供水,必须做到:(1)应参照《生活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水源防护有关规定,根据本校水源类型和地理位置因地制宜的设置井房、蓄水池、围墙、警示牌等水源防护设施,制订切实可行的卫生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查维护。做到:①水井及水源取水点30米防护范围内不得有旱厕、污水坑、垃圾堆等污染源。②井房必需设置有门,加锁,指定专人管理。③井房内不得放置杂物,严禁放置有毒化学物品。(2)以泉水、河水等作为生活饮用水源的,应在取水点设置封闭式蓄水设施。设计要求参照《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有关规定。 (3)定期对水源水质进行消毒。消毒方法参照 《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第四部分疫源地消毒技术规范“疫区生活饮用水的消毒方法”)。(4)定期对水质进行检验,夏秋季节及传染病流行时期应根据情况增加水质检验次数(检验机构及执行标准符合上述自建集中式供水要求)。 (5)使用的水处理剂和消毒剂必须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卫生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证)。不得使用过期或无检验合格证明的消毒剂。(6)采用分散式供水的公司,应为员工提供充足的开水,并教育员工不喝生水。
2023-09-12 10:53:061

我们是二次供水,现在是水箱给水管抖动很厉害,怎么处理抖动现家象?

传统的二次供水方式是需要安装水箱的,现在比较普及的是无负压供水设备,是不需要安装水箱的,直接与市政管网相连接,但是不会产生负压。经济又节能,不会产生二次污染。长沙中崛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2023-09-12 10:53:174

贵阳市城市供水用水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维护用户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应当遵守本规定。  乡村、集镇供水用水,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城市供水用水应当遵循开发水源、安全供水、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且根据规划适时推进城市供水工程建设,提高城市供水保障能力和水平。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管理工作,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环境保护、卫生、水利(水务)、城乡规划、工商、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和两湖一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第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应当与城市发展同步规划,与开发建设同步实施,与所依附的道路、桥涵等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第七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督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的电话、地址和电子邮箱,受理有关城市供水经营、安全、服务等方面的举报和投诉。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供水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和定期评估考核,并且将考核结果以及处理意见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第八条 鼓励各类投资者按照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和产业政策,投资城市供水设施建设与经营服务。  从事城市供水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城市供水特许经营权、卫生许可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第九条 城市供水企业和用户应当依法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供用水合同示范文本,供城市供水用水双方订立合同时参照使用。  城市供水企业采用格式条款与用户订立合同的,应当依法将该格式条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城市供水服务制度,公示服务项目、服务承诺、收费标准等;  (二)建立枯水期、连续枯水期、汛期及突发重大污染水质事件的应急管理制度,编制供水应急预案,并且报同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建立水质检测制度,具备完善的、符合水源水质条件、满足出水水质要求的水处理工艺设施,配备水质检验设施和专业人员,确保城市供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建立水压监测制度,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保持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且采取有效方式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连续停止供水超过24小时的,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为居民提供基本生活用水;  (六)设立专门电话,开展昼夜24小时报修受理业务。管径100毫米(含100毫米)以下的输水管损坏,24小时内修复;100毫米以上的,及时修复;  (七)按照用水性质装表计量收费,定期抄表,按时送达缴费通知单。变更抄表和收费周期的,提前30日通知用户;  (八)对城市供水设施定期进行清洗、消毒、检修;  (九)建立供水管网信息系统,改造陈旧管网,降低漏损率。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合城市供水企业抄验表,协助做好供水设施的更换和维修;  (二)按照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水费;  (三)更名过户的,由双方到供水企业办理变更手续;  (四)改变用水性质的,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办理手续。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用水水压要求超过供水管网压力时,应当按照规范设置二次供水设施。  设置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设计方案、供水企业对该设计方案的意见、有关供水卫生许可资料报所在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二次供水监督管理制度,会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督促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定期开展清洗、消毒、检测、检修等工作,确保二次供水设施完好和水质、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023-09-12 10:53:391

贵阳市城市供水用水规定(2021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维护用户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应当遵守本规定。  乡村、集镇供水用水,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城市供水用水应当遵循开发水源、安全供水、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且根据规划适时推进城市供水工程建设,提高城市供水保障能力和水平。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管理工作,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水务、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第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应当与城市发展同步规划,与开发建设同步实施,与所依附的道路、桥涵等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第七条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督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和投诉的电话、地址、电子邮箱,受理有关城市供水经营、安全、服务等方面的举报和投诉。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供水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和定期评估考核,并且将考核结果以及处理意见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第八条 鼓励各类投资者按照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和产业政策,投资城市供水设施建设与经营服务。  从事城市供水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城市供水特许经营权、卫生许可证,经市场监管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第九条 城市供水企业和用户应当依法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制定供用水合同示范文本,供城市供水用水双方订立合同时参照使用。  城市供水企业采用格式条款与用户订立合同的,应当依法将该格式条款报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城市供水服务制度,公示服务项目、服务承诺、收费标准等;  (二)建立枯水期、连续枯水期、汛期及突发重大污染水质事件的应急管理制度,编制供水应急预案,并且报同级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备案;  (三)建立水质检测制度,具备完善的、符合水源水质条件、满足出水水质要求的水处理工艺设施,配备水质检验设施和专业人员,确保城市供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建立水压监测制度,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保持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并且采取有效方式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连续停止供水超过24小时的,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为居民提供基本生活用水;  (六)设立专门电话,开展昼夜24小时报修受理业务。管径100毫米(含100毫米)以下的输水管损坏,24小时内修复;100毫米以上的,及时修复;  (七)按照用水性质装表计量收费,定期抄表,按时送达缴费通知单;变更抄表和收费周期的,提前30日通知用户;  (八)对城市供水设施定期进行清洗、消毒、检修;  (九)建立供水管网信息系统,改造陈旧管网,降低漏损率。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合城市供水企业抄验表,协助做好供水设施的更换和维修;  (二)按照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水费;  (三)更名过户的,由双方到供水企业办理变更手续;  (四)改变用水性质的,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办理手续。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用水水压要求超过供水管网压力时,应当按照规范设置二次供水设施。  设置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设计方案、供水企业对该设计方案的意见报所在地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备案,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通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二次供水监督管理制度,会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督促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定期开展清洗、消毒、检测、检修等工作,确保二次供水设施完好和水质、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023-09-12 10:53:521

物业公司管理制度大全

第一部分 岗位职责公司总经理岗位职责1、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方针、政策。2、带领全体员工对物业辖区实行全方位管理,保证物业完好状态,提高使用效益。3、注意经济效益,精心理财,开源节流,满足业主需求。4、抓好精神文明建设,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5、制订和完善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6、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明确目标、任务,督促所属部门履行岗位职责,坚持年终考核。7、重视人才,合理使用干部,按照德、勤、能、绩定期进行考核。8、调动各方积极因素,共同管好物业。定期向总公司汇报工作及经营收支情况,以各种方式听取业主和使用人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并及时答复,认真解决。9、关心员工生活,努力提高员工工资福利,改善工作条件。10经常与上级公司和政府相关部门沟通,理顺关系,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公司副总经理岗位职责1、在总经理领导下,协助经理抓好全面工作。2、主要抓好设备设施维修、保养计划的制订和落实工作。带领全体员工对物业辖区实行全方位管理,保证物业完好状态,提高使用效益。3、制订和完善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4、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明确目标、任务,督促所属部门履行岗位职责,坚持年终考核。5、调动各方积极因素、共同管好物业。定期向总经理汇报分管理工作情况,以各种方式听取业主和使用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并及时答复、认真解决。6、关心员工生活,努力提高员工工资福利,改善工作条件。7、经济与上级公司和政府相关部门顺关系,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职能部门经理岗位职责1、在公司总经理室的领导下,全面实施本部门的各项工作。2、负责制定本部门的工作计划,组织各项工作的开展。3、负责配合办公室进行本部门员工的招聘。4、负责制定本部门员工的业务培训计划,定期开展员工培训。5、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本部门各项工作,定期对本部门员工进行考核。管理处主任岗位职责在总经理直接领导下,贯彻执行公司各项方针、政策,全面负责负责管理处的日常事务和管理工作。1、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检查督促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不断提高服务质量,落实奖惩制度;2、安排和调整本部门人员工作,负责制定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并组织编写管理报告和各种通知、公函;3、负责传达公司文件、通知及会议精神;4、检查监督本辖区工程维修、保安清卫人员以及管理员工作情况并进行考核,按《员工手册》的要求抓好管理;5、熟悉国家有关法规和物业管理规定,掌握各业主情况,检查督促各责任区管理的实际操作;6、随时掌握租金、管理费、水电费等交纳情况,及时做好物业管理费催交的组织工作,并组织解决好有关投诉,不断改进服务质量;7、抓好本部门的组织工作和思想工作,主持日常和定期工作会议,研究拟定下一步工作计划;8、加强各班的团结合作,树立整体思想,密切与其他部门的联系,互相沟通、协调;9、认真完成公司交给的其他任务。内勤员岗位职责内勤员在管理处主任统一安排下,负责文档资料的保存和管理,做好各项基础性工作。1、按照物业服务的需要,编制采购计划,并实施采购;2、对仓库物资和其他物资进行管理,建立物资台帐;3、协助主任组织开展社区文化服务;4、做好本部门员工的考勤、考核管理;5、负责管理辖区内业主档案和物业档案,做好保密工作,防止遗失、损坏;6、负责本部门各类通知、公函、报告的收发;7、负责接听服务电话,属于业主投诉及报修的要做好记录,并及时转交处理,对于紧急突发事件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或公司领导汇报;8、熟悉各种收费程序,负责接待上门的交费的业主,并做好收费记录;9、热情接待来访的业主及其他人士,对他们的咨询事项给予热情、周到的答复和解释;10、完成本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管理员岗位职责在管理处主任的直接领导下开展日常管理服务工作。1、熟悉掌握物业辖区业主和物业的基本情况;2、建立收费台帐,掌握收费动态,及时收取、催交各项应收费用;3、负责办理业主入住、迁出手续,监督管理装修事务;4、负责巡视物业使用情况,以及保安、清洁、维修人员的工作情况;5、负责对外包服务过程进行监督管理;6、负责与业主沟通、回访,有效处理业主的投诉。文员岗位职责1、负责部门的文件撰写、整理工作;2、负责员工考勤、收发传达文件等日常工作,妥善保管管理处的各类来文;3、负责办理各类外来人员的出入证件;4、协助主任组织由管理处发起的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5、接待来访的业主,对其提出的问题及意见,予以解释解答,并将详细内容记录在案;6、负责做好文件、记录、卡的管理工作,并保证档案完整、齐全、保密;7、向各业主发出书面缴交各项费用的通知书;8、通过各种媒介做好宣传工作;9、负责组织业主意见征询活动和社区文化活动;出纳岗位职责1、清点汇总部门交来的款项;2、审核原始凭证是否完整;3、发放工资、奖金,支付符合手续的费用;4、处理银行存款收入和支出业务;5、填制记帐凭证,交会计记帐;6、正确使用发票,保证现金和银行支票使用安全。保安人员岗位职责(一)、总则1、贯彻执行公安机关和上级部门制订的各项法规和制度,努力维护好物业辖区内的治安安全;2、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员工手册》,服从领导,完成公司交给的其它工作任务;3、负责做好对辖区内的巡逻、值班工作,做好大宗物品出物业辖区的登记工作;4、负责做好机动车辆的管理和收费工作;5、负责做好综合管理费收取工作;6、熟悉楼宇情况、以动态、巡查等方式预防、发现、制止各类事故如:打架斗殴、盗窃等事件,提高应急处理能力;7、按规定着装,文明值勤,严格交接班手续,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8、讲究文明、礼貌待人,耐心说服、教育住户遵守物业辖区各项管理规定。 (二)、保安队队长岗位职责保安队长在管理处主任的直接领导下,全面负责保安队的各项管理工作。1、了解和掌握保安队的情况,根据管理处领导的要求和意图,结合实际,建立和健全各项工作细则的奖惩条例,抓好实施组织和监督工作,对物业辖区的治安、消防、车辆交通工作全面实施管理;2、主持保安业务工作会议,督促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重点是《员工手册》及保安相关规定的落实情况,组织队员学习业务知识和形体仪表训练,认真做好培养和业务训练,提高全体队员的整体素质。;3、经常定期不定期检查保安队员的工作情况,做好监督、检查和考评工作,落实岗位责任制和奖惩条例;4、掌握队员的思想动态,认真做好思想工作,抓好保安队伍的思想建设,关心队员的生活状况和业务水平,做好全体队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精神教育,帮助下属正确处理好工作中的各种问题,为下属解决实际问题;5、教育培养所属班长,不断培养他们的组织指挥能力和管理水平;6、处理有关保安方面的事务,重大治安问题和事故及时向领导汇报,并采取果断措施,控制事态发展。7、完成公司交办的收费等其它工作任务。(三)、保安班长岗位职责保安班长在保安队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保安队日常事务的实施工作。1、负责组织当班的保安工作,监督和指导认真做好执勤工作,及时纠正和登记违纪违章现象;2、检查本班人员的着装仪容、内务卫生,保管好配备的通讯器材、保安设施、自卫武器等物品;3、负责填写《值班记录》,登记本班奖罚情况,检查各巡逻点情况;4、按照保安部(队)制定的培训计划搞好组织实施工作,定期召开班务会,经常对队员进行具体的业务指导和岗位培训,提高本人和全班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能及时解决当班时间内的各种突发事件。5、及时做好上传下达和请示汇报工作,与辖区业主搞好关系;6、熟悉在紧急情况下本班的组织指挥,处理好一般性的治安事件和业主的投诉,落实安全措施,预防各种事故,工作中有处理不当的事应及时向上级请示汇报;7、团结本班人员,坚持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熟悉和掌握队员的思想动态、工作表现和工作能力。8、完成公司下达的其他任务。(四)保安员岗位职责1、门岗①熟悉物业辖区的概况、平面布局及楼幢分布情况;②保持威严可敬的仪表仪容,树立良好的精神风貌;③负责做好大宗物品出物业辖区的管理工作,对住户装修人员及装修物品的出入进行管理,制止闲杂人员随意进入物业辖区;④负责做好对机动车辆的出入管理和收费工作。⑤熟悉保安设施设备的操作规程及报警设施的使用方法;⑥做好本岗位的清洁卫生和交接班工作。⑦负责回答解决住户及来访人员提出属于本岗职责内的问题;⑧对任何有损物业辖区物业管理的行为,及时进行规劝和制止。2、巡逻岗①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实行24巡视巡逻制度,严格执行队列行走标准,树立公司良好形象和个人道德风范;②树立强烈的责任感,全面做好物业辖区的治安、消防、车辆、收费、以及住户求援、报警等工作,确保物业辖区治安安全,秩序井然;③熟知本人责任区域内住户情况,了解物业辖区内其它区域房屋的地形以及各条通道的布局,做到勤巡逻、勤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④熟悉物业辖区消防设施的配置,并能熟练使用各种消防器材,掌握防火自救知识;⑤巡查公共设备设施使用和公共卫生保洁情况,发现设施受损及时上报,对任何有损物业辖区物业管理的行为,及时进行规劝和制止;⑥加强对物业辖区的机动车辆管理,维持车辆停放秩序;⑦积极参加职业道德和业务、消防培训,努力提高自身素质。消防员(保安员兼)岗位职责1、切实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指导方针,认真学习有关消防知识,掌握各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2、积极做好防火宣传和教育,建立消防值班和消防设施台帐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一旦发现火警即可投入使用;3、物业辖区一旦发生火警,全体员工必须全力投入抢险工作,履行义务消防员的职责,不得临阵借故逃避;4、发生火警事故时,迅速报告有关领导,拨打火警电话119,向消防部门报警,组织人员抢救险情,组织住户撤离危险地带,并做好妥善安排,做好现场安全保卫工作,严防趁火打劫捞取不义之财,协助有关部门查清起火原因;5、加强辖区内动用明火的控制和管理。监控值班员岗位职责1、严密监视保安对象的各种情况,发现可疑或不安全迹象,及时通知值班保安处理,并及时通过对讲机或电话向队长报告,且随时汇报变动情况直到问题处理完毕。2、熟悉所管理设备的性能、操作程序,能独立进行操作,并能进行简单的维修;3、出现异常情况时,坚持、确认、汇报,并做好情况记录;4、负责设备的日常巡视、情况记录;5、保持机房干净、整洁;做好交接班工作。维修人员岗位职责1、执行公司决定,服从管理、遵守纪律,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2、熟悉物业辖区内楼宇的楼幢号、单元、户数和房屋结构、水施、电施等管线走向;3、严格遵守服务内容与服务标准,及时受理业主提出的各种报修;4、积极为业主提供多项便民服务,并做到服务周到、热情、规范,无投诉;5、工作时间按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以确保安全,预防意外事故的发生;6、工作完毕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杂物,服务过程须请业主签字认可; 7、爱护工具,杜绝浪费,按规定领用工具和维修材料。8、负责对共用部位设施的巡视和保养。9、按月做好报修、维修记录的汇总和材料采购的计划编制。清卫工岗位职责1、遵守公司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和《员工手册》;2、尊重领导,服从分配,及时完成工作任务;3、上岗佩戴好工作证,穿戴好服装,并保持整洁;4、文明服务,作风廉洁,拾金不昧;5、按照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对物业辖区进行清洁卫生打扫,维护物业辖区的良好的卫生环境秩序;6、及时清洗公共部位的乱涂、乱画、乱张贴的广告、标语等;7、对保洁范围内物业的异常情况及时行保安员或管理员汇报;8、对乱扔废弃物的现象应予以制止,并及时清除;9、妥善使用并保管好清扫、保洁的工具,做到勤俭节约、以旧换新,对无故损坏的酌情赔偿。绿化工岗位职责1、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员工手册》;2、服从公司领导和管理人员的检查监督,工作时佩戴好上岗证;3、绿化养护操作场地及道路两旁整洁有序,无危及车辆、行人的现象;4、对住户说话和劝阻有损绿化的行为要温和有礼;5、正确并熟练操作使用园林器械,妥善保管好绿化工具设施、农药、化肥及其他用品,严格使用化肥和农药;6、花草树木及时浇水,防止过旱和过涝;7、对花草树木定期培土、施肥、除杂草和除病虫害,对新栽的花草树木要及时修剪、补苗、浇水,保证成活率达90%以上;8、熟悉物业辖区内的绿化概况,充分利用绿地面积,合理布局、种植花草、树木;9、对工作过程中发现的物业辖区的异常情况及时向保安或管理员汇报。第二部分 公共制度全体员工均为公司物业辖区的管理人员,无论其工作岗位、分工,需共同遵循以下制度。接待来信来访来电投诉制度为了实现“管理无盲点,服务无挑剔,业主无怨言”的管理目标,不断完善管理体系,提高员工素质,不断改进服务质量,严格认真对待业主(住户)反馈的每一信息,特制定本制度:1、实行“首问责任制”,公司每一位员工,无论其部门分工,均有义务接受业主的任何来访来电、投诉,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能够给予解决的,应当场予以解决;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或不能予以解决的,不得任何理由推托、回避,应将业主(住户)反应的问题当场予以接待,而后转告相应部门。2、每一位员工都有责任收集来自业主(住户)关于小区管理的看法、建议、意见等。3、公司员工接听所有来电时,第一句必须为:“您好,某某物业”。4、受理投诉时,必须热情接待,主动询问,面带微笑,不得推诿、无理拒绝,并做到一视同仁。5、当被投诉者受理投诉时,受理者必须如实记录,不得提出回避。6、对投诉内容要认真记录,及时派人处理或向主管汇报并在24小时内予以解决或答复,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7、凡由市政设施如水、电、气、道路、邮电、通讯等所引起的住户投诉,应努力做好解释工作,积极同市政有关部门办理交涉,尽早为业主排忧解难,决不允许推托了事.8、员工应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为业主提供满意管理服务,减小投诉,把矛盾消灭在投诉之前。9、对业主的投诉应及时进行分析总结,对反复出现的问题,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深入探讨并找出解决办法,防止重复发生。10、对投诉要记录,投诉资料要存档。
2023-09-12 10:54:032

高层楼房二次供水从几楼开始?你知道吗

一般来说是4-6层以下采用市政直接供水,以上部分就得采用全自动二次供水设备了。但也有从一层开始就直接采用增压设备的,具体要看当地的市政压力是多少,自来水公司供水压力按照相关规定最高只能达到6楼左右,远远不能满足高层的需要。市政水压不能送达的地方,就必须二次加压,也就是所说的二次供水。市政水压有两个标准,一个是国家规定满足28m服务水头(六层楼);另一个按照建设部字第277号文规定,是14m水头(三层楼)。因每个地方地形的高低等情况不同,当地水厂供水最不利水压达不到28m水头,就按不低于14m水头。一般的市政供水负责供水至1-6层,二次加压供水从4层或者7层开始。扩展资料:通常人们所称的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个人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通过管道再供用户或自用的形式,因此,全自动供水设备是高层供水的唯一选择方式。二次供水设施是否按规定建设、设计及建设的优劣直接关系到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与人民群众正常稳定的生活密切相关。参考资料:搜狐-二次供水的三个问题
2023-09-12 10:54:155

天津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城市供水的管理,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各项建设的正常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的企业和使用城市供水的用户,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城市供水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四条 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供水管理处负责城市供水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供水设施和节约用水的义务。第六条 在供水企业取水河道的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及河道堤防坡脚外30米范围内,预沉池、沉淀池和清水池界外30米范围内,水厂、泵站、井群或单井界外30米范围内,为城市公共供水水源一级卫生保护区。第七条 市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水利、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第八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并达到供水资质标准的方可并网通水。第九条 城市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具备城市供水条件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实行特许经营的城市供水项目,按照特许经营的相关规定办理。第十条 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应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督察体系,对城市供水水质进行督察并将结果定期向社会公示。  城市供水企业应建立健全水质检测机构和检测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检测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做好各项检测分析资料和水质报表存档、上报工作。第十一条 供水企业应按注册水表的计量和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水费标准收取水费。供水企业不得擅自制定或随意提高水费标准。  供水企业与用户应当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供用水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按合同约定执行。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发生跑水、漏水事故,供水企业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人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水企业可采取应急措施,抢修后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公安、交通、市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予配合。供水企业在抢修或维修供水设施时应对现场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道路维护单位接到供水企业修复的通知后,应当及时修复路面。供水企业应按有关规定交纳道路修复费。第十三条 供水企业因自身责任造成供水管道跑水,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因不可抗力造成供水管道爆裂跑水的除外。第十四条 供水企业的水质化验员、净化工、管道工、设备检修工等关键岗位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作业。  从事产水、化验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及清洗消毒人员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体检,确保无传染疾病。第十五条 用户用水应当实行分类计量。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户共用一具水表的,按最高类别计收水费,或由供水企业按不同性质用水量确定比例收取水费。用户改变用水性质必须经供水企业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第十六条 用户必须按规定向供水企业交纳水费,不得拖欠和拒付。无故逾期不交的,按日加收所欠水费总额1%的滞纳金。第十七条 新装、改装、迁移、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或变更户名、改变用水性质的用户,应当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并交纳相应费用。凡需要增加用水量的应按有关规定交纳自来水增容费。对停用水超过6个月未办理停用水手续的,供水企业可拆除其公共供水设施,用户需要恢复用水时,应重新办理安装手续。第十八条 用户有义务节约用水和保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发现公共供水设施损坏或跑、漏水,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企业或用水设施产权单位。供水企业或用水设施产权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尽快恢复。第十九条 非消防部门因特殊需要使用消火栓,应当向供水企业和消防部门申请领取《城市消火栓使用证》,使用指定的消火栓,并向供水企业交纳取水设施保证金、消火栓维修费和水费。停止使用消火栓时,应及时退还《城市消火栓使用证》和取水设施。《城市消火栓使用证》和取水设施不得擅自转让他人使用。
2023-09-12 10:55:301

2018年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全文

2018年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促进节约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的行政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级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供水管理职责分工负责各自辖区内城市供水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不设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区,其城市供水管理工作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水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管理工作;环保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建设、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本市鼓励研发和采用供水与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五条对节约用水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编制城市供水专业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供水专业规划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工程使用的管道、配件、设备、仪器和器具应当符合相应的质量技术标准和卫生、节水规范。城市供水设施的在用管道、配件因老化等原因致使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标准的,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以下统称为供水企业)应当及时更换。所需费用由设施所有权人承担。 第八条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消防规范配置消火栓,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城市公共消火栓的安装、维护和管理,由供水企业负责。城市公共消火栓的安装应当列入本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其维护和管理所需费用在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列支。 第九条公共供水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服从城市供水专业规划,并按城市建设计划实施。 第十条公共供水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供水企业应当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第十一条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本市给水系统设计、施工和验收技术规范的要求。 本市给水系统设计、施工和验收技术规范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标准,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自建供水设施、用户共用用水设施需要与公共供水设施连接的,建设单位或者设施所有权人应当事先向供水企业提出连接申请。 供水企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供水企业不得拒绝连接申请。 供水企业未按时答复或者申请人对答复有异议的,申请人可以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自建供水设施、用户共用用水设施与公共供水设施连接的,供水企业与申请人应当签订连接协议,约定相关施工方案、排水设施接驳、费用、损害赔偿、连接后管理权的归属等事项。连接协议的示 范文 本,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供水企业应当自签订连接协议之日起十日内,将连接协议送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连接公共供水设施的施工作业应当按照连接协议的要求进行,经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相连设施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自建供水设施连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不得污染城市公共供水的水质。 第三章设施维护 第十五条供水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共供水设施进行维护,确保公共供水设施正常运行。 注册水表由供水企业购置、安装、维护和更换,费用由供水企业承担。注册水表安装在户内的,用户应当予以保护,发生损毁、停行、逆行、滞行时,应当及时告知供水企业。用户故意或者过失致使注册水表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六条公共供水设施运行时发生水管爆裂、折断等事故的,供水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修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公共供水设施的抢修应当在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第十七条供水企业因工程施工、设施维护等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供水企业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向用户公告停止供水的原因和时间。连续停止供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水企业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为居民生活提供基本用水。 企事业单位以及住宅小区等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管理单位不得中断本单位或者本住宅小区区域内居民用户的用水,确因工程施工、设施维护等原因需要中断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受影响的居民用户。连续停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为居民生活提供基本用水。不提前通知受影响的居民用户或者不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十八条供水企业的工作人员因抄表、检测、设施维护需要进入用户住所时,应当向用户出示有效工作证件,并说明目的、所需时间等情况,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自建供水设施、用户共用用水设施可以交由供水企业进行维护。具体办法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布。 自建供水设施、用户共用用水设施已交由供水企业进行维护的,供水企业应当确保设施正常运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自建供水设施、用户共用用水设施未交由供水企业进行维护的,除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外,由用户负责设施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用户户内用水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 第二十条供水企业应当负责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的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确保二次供水的水质。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等作业应当符合相关保洁规范的要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相关的档案,记录作业人员、日期、水样送检等情况,并定期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监管,并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定期抽检。 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办法和保洁规范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装、迁移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提供下列资料,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拆除、改装、迁移公共供水设施申请表; (二)相关公共供水设施的管网图纸; (三)施工方案;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资料。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共同制定公共供水设施保护方案,在补偿等相关事项达成协议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供水企业可以对施工作业实施监控。 第二十二条禁止下列危害公共供水设施的行为: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启闭公共供水设施; (二)堆压、掩埋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向公共供水设施倾倒垃圾杂物; (三)非消防需要擅自动用消火栓; (四)将避雷装置和电器地线连接在公共供水设施上; (五)将输送不同水质的管网或者蒸汽、热水、高位水池、水塔落水管等管网与公共供水设施连接; (六)损坏、覆盖公共供水设施标志;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公共供水设施的行为。 第四章供水用水管理 第二十三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水质、水压的标准和规范向用户供水。 禁止以临时供水等方式将建筑施工用水作为居民生活用水。本条例实施前居民用户使用临时供水,其用水水质、水压不符合标准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处理,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禁止下列盗用城市供水的行为: (一)擅自在公共供水设施上直接取水; (二)非因消防需要,擅自开启消火栓直接取水; (三)不经过注册水表取水; (四)拆除、伪造、开启注册水表、设施上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封印取水; (五)私装、改装、毁坏注册水表或者干扰注册水表正常计量取水; (六)其他盗用城市供水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按照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用户终端水等进行水质检测,并每月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检测结果。供水企业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应当依法委托水质行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供水企业发现供水水质达不到相关标准时,应当立即通知受影响的用户,并同时采取措施,使水质符合相关标准。供水水质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时,还应当立即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供水企业应当依法做好水压检测工作,保证供水水压不低于本市的城市供水水压标准。 供水企业应当每月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压检测资料。 第二十七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供水水质、水压进行监测,并每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所需费用纳入部门预算。 第二十八条供水企业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公布本年度供水水质、水压、设施抢修及时率等服务目标,以及上一年度服务目标的实施结果。 供水企业应当每年公布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供水营业收入、支出和利润等经营情况。 第二十九条用户需要变更用户名称或者需要供水企业暂停、终止供水或者恢复供水的,应当到供水企业办理有关手续。供水企业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办理完毕。 用户需要供水企业供水、增加供水量、变更用水类别的,应当事先向所在地的供水企业提出申请。供水企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 供水企业应当将其供水区域和供水服务项目申请的办理程序、期限、需提交的资料、收费标准等事项,在其营业场所公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供水企业不得拒绝用水申请。 第三十条供水企业与用户应当签订城市供水用水合同。城市供水用水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新建住宅应当按户安装户外注册水表。 原有住宅未按户安装户外注册水表的,除因建筑结构限制等原因无法改装的外,供水企业应当有计划地改装,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注册水表应当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或者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未依法进行强制检定或者经强制检定不合格的",不得安装使用。 第三十二条供水企业应当定期抄录注册水表,并按抄录的注册水表读数计算用户的实际用水量。 第三十三条城市供水依法实行政府定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城市供水价格。 用户申请多类别用水的,供水企业应当分别装表计量收费。 用户多类别用水未事先申请分别装表计量的,从高适用水价。因建筑结构、供用水设施等限制不能分别装表计量的,由供水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各类别用水比例后计价收费。 第三十四条用户应当按照城市供水用水合同水费结算和缴交的时间、方式等约定缴纳水费。 供水企业收取水费应当向用户开具发票。 第三十五条供水企业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或者其它单位代为抄录注册水表、收取水费、转交水费发票。 供水企业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或者其它单位代为抄录注册水表、收取水费、转交水费发票的,应当将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委托事项向用户公告。受委托单位不得向用户收取额外费用。 第三十六条供水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对于用户的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日内向用户作出答复。 供水企业应当将用户投诉及处理情况汇总,并定期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用户对供水企业受理用水申请、供水水质、水压、注册水表准确度、收取水费以及处理投诉等有异议的,可以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日内向投诉人作出答复。 第五章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第三十七条本市实行节约用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市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切实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责。 第三十八条非居民用户用水实行计划用水与定额用水相结合,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分级累进加价制度;居民生活用水推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 具体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三十九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节约用水规划、年度用水计划、用户用水定额、城市供水状况、用户用水情况,按月核定并下达非居民用户的用水计划。年度用水计划应当在上一年12月31日前下达。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水量平衡测试工作,确定用户用水定额。 第四十条非居民用户要求调整用水计划指标,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已制定节水计划; (二)已实施节水管理及技术措施; (三)用水量未达到水表额定流量;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决定;不予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一条非居民用户实际用水量超出用水计划指标的,应当依法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 非居民用户对抄录的超计划用水水量有异议的,可以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答复。 收取的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纳入本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每年的支出纳入部门预算,专项用于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第四十二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节水型用水设备、器具名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提倡园林绿化、建筑施工、市容卫生、洗车等行业优先使用符合标准的再生水和其他非传统水资源。 宾馆、饭店、公共浴室、大型文化体育设施、洗车行等用户,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配套安装循环用水设施。 第四十四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节水统计制度,加强节水统计工作。 供水企业应当定期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用户用水情况的有关资料。 非居民用户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做好用水记录和统计台账,加强对用水状况的日常管理,并定期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用水情况的有关资料。 第六章安全与应急管理 第四十五条供水企业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保障公共供水安全。 第四十六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供水应急管理制度,依法制定并适时修订城市供水应急预案,预防和减少突发城市供水事件造成的损害。应急经费应当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十七条供水企业应当根据政府的相关应急预案,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各类突发事件和公共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八条供水水源发生突发性污染时,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源水质监测数据。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供水企业应当立即采取防治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保证供水水质符合标准。 第四十九条因发生自然灾害、传染性疾病、水源污染、供水设施遭受严重损坏等重大突发事件、公共安全事故,在全市或者跨区、县级市范围内造成无法正常供水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区、县级市范围内造成无法正常供水的经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供水管制措施,供水企业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采取供水管制措施时,应当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基本用水。 第五十条发生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公共安全事故,供水企业不依法采取应急措施、不配合政府采取的供水管制措施,危及或者可能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供水企业实行临时接管。 实行临时接管时,应当对供水企业的财产进行保护,并建立相关的财务管理制度。 突发事件、公共安全事故经过处置,危及公共安全的状态消除时,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市人民政府解除临时接管。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供水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公共供水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未按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按时将连接协议送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未按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水压检测资料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未按时公布服务目标、服务目标的实施结果或者经营情况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未按时答复用户投诉,或者未定期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用户投诉及处理情况的。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公共供水设施发生故障,供水企业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修,影响正常供水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罚款。 第五十二条供水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未依法办理连接申请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连续停止供水超过二十四小时未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未立即通知并同时采取措施,使水质符合相关标准,未立即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未进行相关公示,或者拒绝、拖延办理用水申请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未依法计量用水量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未依法履行相关应急责任,不采取应急措施以及不配合供水管制的。 前款第(六)项所列情形导致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供水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供水水质、水压达不到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标准规定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供水企业可以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的建设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的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不符合相关保洁规范要求,或者未定期将相关档案资料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未依法制定公共供水设施保护方案,或者拒绝供水企业实施监控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危害公共供水设施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未定期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用水情况的有关资料的。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擅自拆除、改建、迁移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盗用城市供水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补交水费。有违法所得且可以计算的,按违法所得三倍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用户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城市供水用水合同的约定缴纳水费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日处以应交金额百分之一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对于阻挠、妨碍维护、管理城市供水设施或者其他损害城市供水设施的行为,城市供水设施的所有权人、管理单位有权对行为人进行劝告和制止,并告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治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设施损毁或者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的处理或者警告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不按规定办理投诉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二次供水水质疏于监管,未进行定期抽检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按规定对城市供水水质、水压进行监测和公布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不按规定办理用户要求调整用水计划指标的申请的; (五)发生供水突发事件、公共安全事故时,未按规定采取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行为。 国有供水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供水水质、水压达不到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标准,情节严重的,对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设施,是指用于生产、输送、供应、计量城市供水和保障城市供水正常运行的各种建(构)筑物、设备和设施,包括公共供水设施、自建供水设施、用户共用用水设施。 公共供水设施是指城市自来水水厂及其取水设施、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自建供水设施对外供水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自建供水设施是指有关单位自行建设的,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各项建设提供用水的取(制)水设施、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用于农业、渔业和畜牧业的自建供水设施除外。 用户共用用水设施是指同一规划红线范围内二户以上用户共同使用的用水设施,包括各类供水加压设施、储水设施、管道、阀门等; 注册水表是指由供水企业拥有、登记注册、监督保养,用作量度用水量的器具。 第六十一条本市农村地区的生活等非农业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二条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09-12 10:55:381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管道直饮水、现制现售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的生产经营及其卫生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饮用水水源保护及管理,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第三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分类管理,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企业自律、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协调保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和二次供水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做好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生态环境、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有关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饮用水卫生宣传教育,普及饮用水卫生知识。第七条 供水单位、管道直饮水和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标准、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生活饮用水和涉水产品卫生安全,及时公布生活饮用水卫生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第二章 供水卫生要求第八条 供水单位依法取得卫生许可后,方可从事供水活动。第九条 集中式供水项目和二次供水设施的选址、设计、建设应当符合卫生规范和环境保护要求。水质净化处理设施、消毒设施和其他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第十条 集中式供水项目和二次供水设施工程项目,在组织实施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参加。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一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保证供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供水设施和周围环境清洁;泵站、沉淀池和清水池与有毒有害场所或者污染源保持卫生安全距离;  (二)供水设施应当便于清洗、消毒,有必要的卫生防护措施,禁止与非饮用水设施设备相连接;  (三)净化处理设施、设备应当满足工艺要求,配备符合规定的消毒设施设备及消毒产品,并保证正常运转;  (四)供水设施每年定期清洗、消毒;新设备、新管网使用前或者旧设备、旧管网修复后,应当严格清洗、消毒;贮水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后应当由具有资质的水质检验机构进行水质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供水;  (五)国家和自治区对集中式供水的其他规定。第十二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和档案,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二)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定期进行水质检测;  (三)建立水质检测月报、年报制度,定期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四)建立并执行卫生自查制度,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集中自查并保存自查记录。  日供水千吨以上或者供水人口一万人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测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设备。其他集中式供水单位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水质检验机构进行水质检测。第十三条 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建设技术规程和卫生规范,配置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和电子监控设备,无负压设备安装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和档案,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二)保证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每季度自行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水质检验机构进行水质检测,并向用户公示水质检测结果;  (三)每半年对储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前,向用户公告清洗、消毒的具体时间,清洗、消毒后由具备资质的水质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  (四)发现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时,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同时报告卫生健康、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并协助进行调查处理;  (五)建立供水设施保养维护、清洗、消毒以及水质检测档案,档案信息至少保存两年。  业主发现二次供水水质疑似受到污染的,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报告。业主委员会要求二次供水单位进行水质检测的,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检查核实,进行水质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在二十四小时内予以公示。
2023-09-12 10:55:58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八条 从事供热、水、气经营服务,应当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取得经营权。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与用户分别订立供用热、水、气合同。订立合同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鼓励使用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第三十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资费标准、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条件以及合同约定,向用户提供安全、连续、稳定和质价相符的热、水、气,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第三十一条 热源、水源、气源的提供方,应当与经营者签订热、水、气源供应合同。变更供应合同的,应当征得对方同意并订立补充协议。第三十二条 热源、水源、气源提供方,应当保证稳定、连续的供应,不得随意减少、停止热、水、气的供应。因特殊原因减少、暂停供应的,应当将减少数量和暂停时间提前20天通知经营者,并与经营者协商确定有效的替代措施。第三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向社会承诺服务标准和产品质量,公布服务、维修、投诉电话,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第二节 供热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气候情况,规定并公布公共管网和区域供热敷设范围供热起止时间。未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经营者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第三十五条 采用分户控制供热系统的用户,有权选用其他取暖方式,提出终止供用热合同。未采用分户控制供热系统的用户,终止单用户供热可能影响其他用户用热或者影响供热系统附属设施安全运行的用户,不得提出终止供用热合同。第三十六条 实行热电联产的供热项目,电力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热负荷的需要,制定热电厂电力生产、供应计划,确保热电厂对外供热。第三十七条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停热8小时以上的,经营者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同时报告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由于经营者原因造成停热24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热的,应当按日折算标准热价,并在供热期结束后向用户双倍退还热费;给用户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第三十八条 在供热期内,居住用房室内温度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测试室内温度以各房间中心位置(对角线交点)距离地面1.4米高度为测试点;非居住用房的室内温度要求和检测方法,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用户与经营者对温度测试结果有异议的,由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供用热双方当事人进行检测。第三十九条 用户室内温度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予以处理;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改正,或者提出处理方案。因经营者原因未改正的,按温度差折算标准热价向用户退还热费;属于热源、设计、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的,经营者有权向责任方追偿。第四十条 用户应当正确使用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一)擅自连接、隔断、改动、增减供热管线、供热设施;(二)在非热计量收费的供热系统中擅自增加散热装置、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三)擅自改变热用途;(四)其他损害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影响供热质量的行为。第四十一条 用户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或者因下列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经营者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缴纳热费,经营者减少、停止供热的;(二)用户或者相邻用户擅自改变房屋围护结构、采暖方式的;(三)未采取正常保温措施或者自行遮挡散热装置影响供热效果的;(四)室外气温连续24小时低于建筑设计保温标准的。第三节 供水第四十二条 城市供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净化处理,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卫生标准。各类净水剂及与制水、供水相关的材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用于城市供水的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或者旧设备、旧管网改造后,必须严格清洗、消毒,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水质检测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标准、检测方法,定期检验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第四十四条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常规检测,并对储水设施清洗消毒。第四十五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水水质、水压标准进行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因施工或者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并向市、县(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报告。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向市、县(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报告。经营者通知用户应当采取公告或者其他易于用户知晓的方式。第四十六条 因经营者原因连续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经营者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生活饮用水的最低供给。第四十七条 禁止用户实施下列行为:(一)擅自拆卸、改装、迁移或者损坏公共供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二)盗用水或者违反合同约定改变用水用途;(三)未经许可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第四节 供气第四十八条 管道燃气实行区域性经营。瓶装燃气按照燃气专项规划设置供应站点经营。经营者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第四十九条 管道燃气气源提供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燃气质量、压力和计量标准向经营者和用户提供燃气。第五十条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使用没有产品合格证、报废、改装的气瓶,以及超期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气瓶充装燃气;(二)不得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三)充装瓶装燃气,瓶内残液存量和充气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装后气瓶角阀应当进行塑封,并标明充装单位;(四)存放气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的规定;(五)配备或者委托符合安全运输要求的车辆运输瓶装燃气;(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五十一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保证不间断供气。因施工、检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气的,应当提前24小时予以公告;因突发事故停止供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发布停气公告应当明确恢复供气时间,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恢复供气;向居民用户恢复供气时间应当避开夜间睡眠时间。第五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编印并向用户免费发放燃气安全使用手册,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宣传教育,解答用户咨询。非居民用户应当制定燃气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维护人员应当依法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五十三条 管道燃气用户安装家用燃气锅炉、改动户内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或者改变燃气用途的,应当向经营者提出申请,由经营者对安全使用条件等进行检查;符合安全条件的,方可安装、改动。从事前款规定的安装、改动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五十四 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燃气安全使用规则,正确使用燃气;(二)管道燃气用户应当使用与当地燃气相适配的燃气器具,不得安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三)不得盗用或者转供燃气,损坏燃气设施;(四)不得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五)不得擅自拆卸、改装燃气设施,改换气瓶检验标识;(六)不得加热、倒灌瓶装燃气或者自行倾倒瓶内残液。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应当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覆盖、移动、涂改和擅自拆除安全警示标识。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应当制定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事故抢险抢修队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检测设备、防护用品、消防器材、车辆、通讯设备,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电话,实行每天24小时值班制度。发生燃气事故,经营者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市、县(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影响抢险抢修作业的其他设施,经营者可以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对产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2023-09-12 10:56:061

请问关于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意见书怎么写?

1、完善机构与组织:由专人或兼职人负责对二次供水的管理;2、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水箱定期限清洗制度、水箱消毒制度,并做好记录;3、水质必须进行定期检验;4、涉水产品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并索证;5、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6、水箱清洗必须由具备水箱清洗资质的单位负责清洗。
2023-09-12 10:56:201

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办理流程

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办理流程如下: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3、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4、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中科院中科检测可以做;5、从业人员的名单、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以及卫生管理人员卫生培训合格证明;6、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7、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办理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需要的资料如下: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饮用水企业基本情况申报表》;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3、法人代表、负责人资质证明、身份证复印件;4、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5、经营场所产权(租赁合同或者用地证明)复印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出的卫生许可证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对其必须具备的生产经营条件进行量化评分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卫生检验检测报告。
2023-09-12 10:56:301

2019年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促进节约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的行政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级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供水管理职责分工负责各自辖区内城市供水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不设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区,其城市供水管理工作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水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管理工作;环保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建设、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本市鼓励研发和采用供水与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五条对节约用水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编制城市供水专业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供水专业规划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工程使用的管道、配件、设备、仪器和器具应当符合相应的质量技术标准和卫生、节水规范。城市供水设施的在用管道、配件因老化等原因致使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标准的,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以下统称为供水企业)应当及时更换。所需费用由设施所有权人承担。   第八条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消防规范配置消火栓,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城市公共消火栓的安装、维护和管理,由供水企业负责。城市公共消火栓的安装应当列入本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其维护和管理所需费用在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列支。   第九条公共供水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服从城市供水专业规划,并按城市建设计划实施。   第十条公共供水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供水企业应当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第十一条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本市给水系统设计、施工和验收技术规范的要求。   本市给水系统设计、施工和验收技术规范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标准,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自建供水设施、用户共用用水设施需要与公共供水设施连接的,建设单位或者设施所有权人应当事先向供水企业提出连接申请。   供水企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供水企业不得拒绝连接申请。   供水企业未按时答复或者申请人对答复有异议的,申请人可以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自建供水设施、用户共用用水设施与公共供水设施连接的,供水企业与申请人应当签订连接协议,约定相关施工方案、排水设施接驳、费用、损害赔偿、连接后管理权的归属等事项。连接协议的示 范文 本,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供水企业应当自签订连接协议之日起十日内,将连接协议送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连接公共供水设施的施工作业应当按照连接协议的要求进行,经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相连设施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自建供水设施连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不得污染城市公共供水的水质。   第三章设施维护   第十五条供水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共供水设施进行维护,确保公共供水设施正常运行。   注册水表由供水企业购置、安装、维护和更换,费用由供水企业承担。注册水表安装在户内的,用户应当予以保护,发生损毁、停行、逆行、滞行时,应当及时告知供水企业。用户故意或者过失致使注册水表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六条公共供水设施运行时发生水管爆裂、折断等事故的,供水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修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公共供水设施的抢修应当在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第十七条供水企业因工程施工、设施维护等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供水企业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向用户公告停止供水的原因和时间。连续停止供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水企业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为居民生活提供基本用水。   企事业单位以及住宅小区等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管理单位不得中断本单位或者本住宅小区区域内居民用户的用水,确因工程施工、设施维护等原因需要中断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受影响的居民用户。连续停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为居民生活提供基本用水。不提前通知受影响的居民用户或者不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十八条供水企业的工作人员因抄表、检测、设施维护需要进入用户住所时,应当向用户出示有效工作证件,并说明目的、所需时间等情况,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自建供水设施、用户共用用水设施可以交由供水企业进行维护。具体办法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布。   自建供水设施、用户共用用水设施已交由供水企业进行维护的,供水企业应当确保设施正常运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自建供水设施、用户共用用水设施未交由供水企业进行维护的,除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外,由用户负责设施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用户户内用水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   第二十条供水企业应当负责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的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确保二次供水的水质。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等作业应当符合相关保洁规范的要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相关的档案,记录作业人员、日期、水样送检等情况,并定期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监管,并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定期抽检。   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办法和保洁规范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装、迁移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提供下列资料,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拆除、改装、迁移公共供水设施申请表;   (二)相关公共供水设施的管网图纸;   (三)施工方案;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资料。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共同制定公共供水设施保护方案,在补偿等相关事项达成协议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供水企业可以对施工作业实施监控。   第二十二条禁止下列危害公共供水设施的行为: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启闭公共供水设施;   (二)堆压、掩埋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向公共供水设施倾倒垃圾杂物;   (三)非消防需要擅自动用消火栓;   (四)将避雷装置和电器地线连接在公共供水设施上;   (五)将输送不同水质的管网或者蒸汽、热水、高位水池、水塔落水管等管网与公共供水设施连接;   (六)损坏、覆盖公共供水设施标志;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公共供水设施的行为。   第四章供水用水管理   第二十三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水质、水压的标准和规范向用户供水。   禁止以临时供水等方式将建筑施工用水作为居民生活用水。本条例实施前居民用户使用临时供水,其用水水质、水压不符合标准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处理,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禁止下列盗用城市供水的行为:   (一)擅自在公共供水设施上直接取水;   (二)非因消防需要,擅自开启消火栓直接取水;   (三)不经过注册水表取水;   (四)拆除、伪造、开启注册水表、设施上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封印取水;   (五)私装、改装、毁坏注册水表或者干扰注册水表正常计量取水;   (六)其他盗用城市供水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按照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用户终端水等进行水质检测,并每月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检测结果。供水企业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应当依法委托水质行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供水企业发现供水水质达不到相关标准时,应当立即通知受影响的用户,并同时采取措施,使水质符合相关标准。供水水质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时,还应当立即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供水企业应当依法做好水压检测工作,保证供水水压不低于本市的城市供水水压标准。   供水企业应当每月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压检测资料。   第二十七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供水水质、水压进行监测,并每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所需费用纳入部门预算。   第二十八条供水企业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公布本年度供水水质、水压、设施抢修及时率等服务目标,以及上一年度服务目标的实施结果。   供水企业应当每年公布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供水营业收入、支出和利润等经营情况。   第二十九条用户需要变更用户名称或者需要供水企业暂停、终止供水或者恢复供水的,应当到供水企业办理有关手续。供水企业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办理完毕。   用户需要供水企业供水、增加供水量、变更用水类别的,应当事先向所在地的供水企业提出申请。供水企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   供水企业应当将其供水区域和供水服务项目申请的办理程序、期限、需提交的资料、收费标准等事项,在其营业场所公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供水企业不得拒绝用水申请。   第三十条供水企业与用户应当签订城市供水用水合同。城市供水用水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新建住宅应当按户安装户外注册水表。   原有住宅未按户安装户外注册水表的,除因建筑结构限制等原因无法改装的外,供水企业应当有计划地改装,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注册水表应当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或者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未依法进行强制检定或者经强制检定不合格的,不得安装使用。   第三十二条供水企业应当定期抄录注册水表,并按抄录的注册水表读数计算用户的实际用水量。   第三十三条城市供水依法实行政府定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城市供水价格。   用户申请多类别用水的,供水企业应当分别装表计量收费。   用户多类别用水未事先申请分别装表计量的,从高适用水价。因建筑结构、供用水设施等限制不能分别装表计量的,由供水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各类别用水比例后计价收费。   第三十四条用户应当按照城市供水用水合同水费结算和缴交的时间、方式等约定缴纳水费。   供水企业收取水费应当向用户开具发票。   第三十五条供水企业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或者其它单位代为抄录注册水表、收取水费、转交水费发票。   供水企业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或者其它单位代为抄录注册水表、收取水费、转交水费发票的,应当将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委托事项向用户公告。受委托单位不得向用户收取额外费用。   第三十六条供水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对于用户的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日内向用户作出答复。   供水企业应当将用户投诉及处理情况汇总,并定期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用户对供水企业受理用水申请、供水水质、水压、注册水表准确度、收取水费以及处理投诉等有异议的,可以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日内向投诉人作出答复。   第五章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第三十七条本市实行节约用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市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切实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责。   第三十八条非居民用户用水实行计划用水与定额用水相结合,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分级累进加价制度;居民生活用水推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   具体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三十九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节约用水规划、年度用水计划、用户用水定额、城市供水状况、用户用水情况,按月核定并下达非居民用户的用水计划。年度用水计划应当在上一年12月31日前下达。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水量平衡测试工作,确定用户用水定额。   第四十条非居民用户要求调整用水计划指标,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已制定节水计划;   (二)已实施节水管理及技术措施;   (三)用水量未达到水表额定流量;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决定;不予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一条非居民用户实际用水量超出用水计划指标的,应当依法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   非居民用户对抄录的超计划用水水量有异议的,可以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答复。   收取的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纳入本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每年的支出纳入部门预算,专项用于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第四十二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节水型用水设备、器具名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提倡园林绿化、建筑施工、市容卫生、洗车等行业优先使用符合标准的再生水和其他非传统水资源。   宾馆、饭店、公共浴室、大型文化体育设施、洗车行等用户,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配套安装循环用水设施。   第四十四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节水统计制度,加强节水统计工作。   供水企业应当定期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用户用水情况的有关资料。   非居民用户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做好用水记录和统计台账,加强对用水状况的日常管理,并定期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用水情况的有关资料。   第六章安全与应急管理   第四十五条供水企业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保障公共供水安全。   第四十六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供水应急管理制度,依法制定并适时修订城市供水应急预案,预防和减少突发城市供水事件造成的损害。应急经费应当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十七条供水企业应当根据政府的相关应急预案,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各类突发事件和公共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八条供水水源发生突发性污染时,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源水质监测数据。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供水企业应当立即采取防治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保证供水水质符合标准。   第四十九条因发生自然灾害、传染性疾病、水源污染、供水设施遭受严重损坏等重大突发事件、公共安全事故,在全市或者跨区、县级市范围内造成无法正常供水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区、县级市范围内造成无法正常供水的经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供水管制措施,供水企业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采取供水管制措施时,应当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基本用水。   第五十条发生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公共安全事故,供水企业不依法采取应急措施、不配合政府采取的供水管制措施,危及或者可能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供水企业实行临时接管。   实行临时接管时,应当对供水企业的财产进行保护,并建立相关的财务管理制度。   突发事件、公共安全事故经过处置,危及公共安全的状态消除时,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市人民政府解除临时接管。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供水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公共供水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未按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按时将连接协议送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未按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水压检测资料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未按时公布服务目标、服务目标的实施结果或者经营情况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未按时答复用户投诉,或者未定期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用户投诉及处理情况的。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公共供水设施发生故障,供水企业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修,影响正常供水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罚款。   第五十二条供水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未依法办理连接申请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连续停止供水超过二十四小时未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未立即通知并同时采取措施,使水质符合相关标准,未立即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未进行相关公示,或者拒绝、拖延办理用水申请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未依法计量用水量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未依法履行相关应急责任,不采取应急措施以及不配合供水管制的。   前款第(六)项所列情形导致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供水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供水水质、水压达不到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标准规定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供水企业可以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的建设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的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不符合相关保洁规范要求,或者未定期将相关档案资料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未依法制定公共供水设施保护方案,或者拒绝供水企业实施监控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危害公共供水设施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未定期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用水情况的有关资料的。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擅自拆除、改建、迁移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盗用城市供水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补交水费。有违法所得且可以计算的,按违法所得三倍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用户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城市供水用水合同的约定缴纳水费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日处以应交金额百分之一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对于阻挠、妨碍维护、管理城市供水设施或者其他损害城市供水设施的行为,城市供水设施的所有权人、管理单位有权对行为人进行劝告和制止,并告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治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设施损毁或者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的处理或者警告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不按规定办理投诉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二次供水水质疏于监管,未进行定期抽检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按规定对城市供水水质、水压进行监测和公布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不按规定办理用户要求调整用水计划指标的申请的;   (五)发生供水突发事件、公共安全事故时,未按规定采取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行为。   国有供水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供水水质、水压达不到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标准,情节严重的,对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设施,是指用于生产、输送、供应、计量城市供水和保障城市供水正常运行的各种建(构)筑物、设备和设施,包括公共供水设施、自建供水设施、用户共用用水设施。   公共供水设施是指城市自来水水厂及其取水设施、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自建供水设施对外供水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自建供水设施是指有关单位自行建设的,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各项建设提供用水的取(制)水设施、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用于农业、渔业和畜牧业的自建供水设施除外。   用户共用用水设施是指同一规划红线范围内二户以上用户共同使用的用水设施,包括各类供水加压设施、储水设施、管道、阀门等;   注册水表是指由供水企业拥有、登记注册、监督保养,用作量度用水量的器具。   第六十一条本市农村地区的生活等非农业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二条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09-12 10:56:551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改善村镇居民饮用水条件,保障村镇供水安全,维护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村镇供水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村镇供水、用水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城市供水工程管网覆盖村镇范围内的供水、用水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村镇供水,是指利用村镇供水工程向村镇居民和单位等用水户供应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村镇供水工程,包括规模化供水工程和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第四条 村镇供水坚持城乡供水一体化方向,实行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行相结合、生活用水优先与兼顾生产用水相结合、确保水质与保障水量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村镇供水工程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村镇供水发展目标,将其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落实所需资金。  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村镇供水规划,指导和监督村镇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  市、区县(自治县)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村镇供水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村镇供水有关工作。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本村村镇供水相关工作。  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应当加强规范化建设,完善供水管理制度。第七条 鼓励研究、推广应用村镇供水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供水水质。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村镇供水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村镇供水规划应当根据城乡统筹发展要求,与水源保护建设相结合,以城市供水和规模化供水管网延伸、更新改造和巩固提升供水工程为重点,完善供水管网体系,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发展,逐步实现城乡供水同管网、同水质、同服务。村镇供水规划应当与村镇规划、城市供水规划等有关规划相衔接。第九条 村镇供水工程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鼓励社会资本和受益群众投资、捐资、投劳建设村镇供水工程。第十条 村镇供水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村镇供水规划。  村镇供水工程应当由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水利等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第十一条 规模化供水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建项目法人,负责工程建设和建后运行管护。  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可以在完善管理办法、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采取村民委员会、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者村民自建、自管的方式组织工程建设,或者以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为单位集中组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建设管理。第十二条 村镇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第十三条 村镇供水工程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组织验收。第十四条 对水压要求超过供水管网正常压力的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供水单位同意的技术方案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经建设单位会同供水单位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五条 村镇供水工程建设用地,按照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列入建设用地计划,保证项目用地。  村镇供水工程可以采用征收、划拨或者集体土地内部调剂等方式提供建设用地。第十六条 规模化供水覆盖区域内,能够满足用水需求的,禁止新建经营性供水工程,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新建用于生活用水的自备水厂或者供水设施。  规模化供水覆盖区域内的原有供水工程(含企业事业单位自备水厂)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限期整合。第三章 产权与管护第十七条 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村镇供水工程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开,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 村镇供水工程应当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或者按照出资人意愿确定产权。  规模化供水工程应当进行产权登记。第十九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村镇供水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负责村镇供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农村集体所有的村镇供水工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
2023-09-12 10:57:071

齐齐哈尔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20)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安全,促进节约用水,维护用户和城市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城市供水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和节约用水的原则,优先保障城市生活用水,并保证供水安全。第四条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供水用水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水务、自然资源、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和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相关工作。第五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辖区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制定城市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及老旧小区供水管网建设改造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了解城市供水用水相关信息,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优先利用地表水,合理开发利用浅层地下水,严格限制开采深层承压地下水的原则,对城市供水水源和应急备用水源实行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第八条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新建自备水源井。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确保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移动、拆除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第三章 城市供水设施建设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方式筹集资金,建设和改造城市供水设施。第十一条 新建、改(扩)建工程应当根据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城市供水设施。  鼓励城市供水企业对二次供水设施统建统管。第十二条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设置安全防护装置,加强智能化建设。未设置安全防护装置或者设置不符合要求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当征求城市供水企业意见;工程竣工后,应当通知城市供水企业参加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城市供水设施建设质量标准组织工程施工,使用的涉水产品应当具有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第四章 城市供水设施维护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设施维护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用户用水计量器具,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  (二)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城市供水企业的,由供水企业负责;未移交供水企业的,由二次供水设施出资建设人、房屋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三)用水计量器具或者分支立管分户处(未安装用水计量器具的)至用户侧供水设施由用户负责;老旧小区分支立管在用户室内的,分支立管起端至用户侧供水设施由用户负责。  (四)非居民用户总阀门后(含总阀门)的专用供水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  (五)自建供水设施由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新建及既有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改造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城市供水企业管理。第十五条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核定城市供水价格。调整城市供水价格时,应当同步实行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非居民用水在用水定额基础上,对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费用计入城市供水价格。二次供水设施未移交城市供水企业的,供水企业应当将运行维护费用支付给实际维护管理单位。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按照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其管理的供水设施进行检查维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第十七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先行组织抢修,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相关管理部门和专业经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第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造成城市供水设施损坏,应当及时通知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运行维护单位,并承担抢修费用,赔付水费。
2023-09-12 10:57:161

二次供水人员可以随意进入小区吗

二次供水人员,根据情况随时进入小区。设备维护部指定专人负责监控清洁及日常运行的巡视。 3.1.2水泵房内的机电设备、仪器由值班/设备责任人员负责操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水泵房,严禁非值班/设备责任人员操作各种开关、按钮。 .2水池(箱)管理制度: 3.2.1由持有《健康证》的人员在具有清洗二次供水设施上岗证的责任人带领下负责水池(箱)的清洗工作。 3.2.2水池(箱)容积及管道口径应满足用水需求,生活用水与消防用水管道布置合理,不存死水区。 3.2.3水池(箱)结构坚实、牢固、第 3 页光洁、不渗漏、耐腐蚀。水池(箱)人孔必须加盖加锁,水池(箱)溢流口、通气孔应有防蚊虫进入的不锈钢网并定期检查。溢流管、排空管不得与下水道直接相连。 3.2.4水池(箱)每半年至少由专业机构清洗消毒一次,并取得市水质检测中心水质检测合格证明。在水质二次污染高发期应适当增加3.3二次供水设施管理: 3.3.1二次供水设施责任人员由设备维护部指定,指定人员需取得市卫生主管部门出具的《健康证》和水务局的二次供水设施清洗上岗证。 3.3.2设备责任人应定期维护保养供水设施,随时掌握及查询供水设备第 5 页、仪表运行情况,了解水池(箱)及配套管二次供水人员根据情况可以进入小区吗。
2023-09-12 10:57:291

包头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2003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管理、公共供水和单位自建设施供水以及用水户,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城市供水实行计划用水与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安排好生产、经营、建设用水。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优化配置生活饮用水源,多渠道保障城市供水。鼓励对城市供水的科学研究,推广节水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供水行政部门是本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的城市供水实施监督管理;石拐区、白云鄂博矿区的城市供水,土默特右旗、固阳县、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的城镇供水,由本级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并接受上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发展计划、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环保、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对城市供水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 规划与水源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计划、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卫生等行政部门,编制城市供水规划,同时编制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第八条 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与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相协调; (二)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合理开发、优化配置地下水; (三)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事业用水; (四)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供水,限制和减少自建设施供水。 水源开发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水源开发利用,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抽取地下水。第九条 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行业用水定额和用户用水的实际情况,对生产和经营单位下达年度用水计划,规定居民用水定额。第十条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供水水源应急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因流域调水和自然灾害等原因使水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用水的,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及时调整水源和用水计划。第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应当避免对水资源进行疏干开采,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严禁设置排污口和堆置填埋工业废渣、城市垃圾以及其他有妨碍取水、影响水质的各种活动。第十二条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水水源水质监测通报制度,共同制定水源污染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三章 供水工程建设与管理第十三条 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含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节水、用水合理性评估。节水、用水合理性评估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按照审批权限报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道施工按照道路成本交付破路费,免交占道费。第十六条 供水工程竣工后,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七条 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以产权划分。 用水户以总水表为界,总水表以外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由供水企业负责;总水表以内(含总水表)的供水设施由用水户负责管理和维护。 新建住宅区内的供水设施,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将产权和有关资料移交供水企业。产权移交后,以住宅楼单元供水进户闸井为界,进户闸井以外的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管理和维护;进户闸井(合闸井)以内的供水设施由业主或者受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管理和维护。 已建的住宅区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按原有产权归属划分,或者产权单位通过供水管网改造,将产权及有关资料移交供水企业后,按照本条第三款执行。
2023-09-12 10:58:291

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设施、现制现售饮用水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第三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集中式供水,是指自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通过输配水管网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包括以公共供水为水源,经深度净化处理后,通过独立封闭循环管道直接供用户饮用的管道分质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对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进行储存、加压,再送至用户的供水设施。  本办法所称的现制现售饮用水,是指通过水质处理器现场制作并直接散装出售的饮用水。  本办法所称的涉水产品,是指在生活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件)、防护材料、化学处理剂、水质处理器(材料)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第四条 (政府保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将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能力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部门职责)  市卫生计生部门是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水务、环保、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城管执法、质量技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  卫生计生部门应当与水务、环保、城管执法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执法联动工作机制,依法查处影响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违法行为,及时处置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共同保障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第二章一般卫生管理要求第七条 (基本卫生管理要求)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和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基本卫生管理要求:  (一)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二)改进工艺、材料、设备,提高生活饮用水水质;  (三)按照有关规定,对供水设备、设施采取相应的卫生防护和安全防范措施;  (四)不得将生活饮用水管网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网相连接;  (五)保持供水设备、设施及其周围环境整洁,对供水设备、设施定期进行巡查、保养和维护,并做好记录;  (六)对受到人为或者自然因素毁坏的供水设备、设施,及时更换或者维修;  (七)在对供水设备、设施进行维修、保养、改造等作业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避免对生活饮用水水质造成影响;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卫生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卫生管理要求。第八条 (从业人员健康要求)  直接从事生活饮用水供应、卫生管理工作的人员和直接从事水质处理器(材料)生产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或者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影响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疾病的人员和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不得直接从事生活饮用水供应、卫生管理工作或者水质处理器(材料)的生产工作。  前两款规定的生活饮用水供应、卫生管理工作,包括净水、取样、化验以及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和清洗、消毒等工作。第九条 (卫生培训与考核)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和涉水产品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工作。第十条 (涉水产品生产单位卫生管理要求)  涉水产品生产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卫生规范的要求,按照卫生许可批准的生产工艺实施生产,并根据产品特点,对生产环境卫生、原材料和产品卫生安全进行自检。
2023-09-12 10:58:431

国家规定几层才收取二次加压费

根据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均明确规定供水收费应向最终用户收费,二次供水设施设备运营维护由供水企业负责,二次加压费用由自来水公司制定。一、高层住宅的二次供水有什么方法1、水箱+水泵的供水方式。这种方法比较落后,多用于一些早期建成的老小区。它的缺点是需要专业人员定期对池内进行消毒,时间长,容易出现水质安全问题。2、利用一种无负压增压装置供水,近年来被广泛采用,也就是所谓的“叠压供水时代”。本发明具有高效、节能、环保、无二次污染、易维护等优点,但对靠近高层的市政管网有一定要求。无负压增压设备要求接入管网口径小,水压低,否则会影响周边地区的供水。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选择施工方案二、高层二次供水注意事项1、对于高层二次供水来说,首先要注意的就是水箱材质方面,必须要达到饮用水的相关标准要求,因为这直接关系到我们用水安全。所以,水箱的材质需使用食品级的,同时还需做好消毒工作,以免出现二次污染的现象。另外,对于高层二次供水还需注意设计以及施工等方面,竣工以后也需做好相关的监督预防工作,这样才能降低饮水的安全隐患。2、作为高层二次供水的单位,必须对此方面的管理制度更加严格。例如对于水质方面,除了定期检查,还必须定期进行消毒。对于管理的人员方面,必须持有健康证明等。若供水期间出现问题,那么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对不符合卫生规定的二次供水,国家间给与相关单位高额的罚款。3、作为供水单位来说,对用户饮水的知识也必须宣传到位,有效的将他们卫生防护意识给提高。若在供水期间出现水质问题,那么用户则需及时向卫生监督反应,确保供水安全。三、二次供水的优缺点1.二次供水的优点:2.二次供水是通过增压的方式,让居住在楼层高的用户能够正常的使用到自来水。而且二次供水设备是通过了变频调节进行控制的,3.二次供水设备是属于安全高效的设备,在使用的过程中,并不需要进行蓄水4.二次供水的缺点:5.二次供水的设备需要的造价是比较高的,日常清理卫生和保养过程是比较麻烦的。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钱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2023-09-12 10:59:171

设计规范有无高层供水远传水表要求

没有,只要能控制就可以。
2023-09-12 10:59:293

高层自来水二次供水有污染吗

二次供水或多或少会有污染,干净与否需要看使用单位采用的二次供水设备的类型以及管理制度。总体上来说,按照国家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条例,二次供水设备都要定期清洗和消毒,如果是严格执行了条例的,高层二次供水还是干净的,可以达到饮用水标准。二次供水的污染主要来源于二次供水设备本身、阀门、输水管道、蓄水环节和后期管理。几楼以上是二次供水依照供水的有关规定,7楼和其以上都是要纳入二次供水的,由于市政配水网的压力只能够确保6层和下面的供水需求,高层的住户只能够通过二次供水的途径才能够解决用水问题,确保每个楼层都可以正常用水。直供水和二次供水的区别1、两者之前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联。无负压供水设备,是供水行业常用的一种供水方式,它连接自来水管网,通过二次加压的形式来满足用水需求,是目前给排水行业力推的一种供水方式,因为有了一次供水的压力,才促使此种设备比水箱水池蓄水更节能。2、二次供水是在一次供水的基础上进行的二次加压,可从根本上提高供水性能,两者之间相互依托才得以更好地发展。3、供水,是生产生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适应社会发展趋势,供水行业的压力越来越大,与此同时,也有了解决供水问题的具体方法,那就是二次供水设备的出现弥补了一次供水的不足,逐渐提高了供水品质,解决了高层及行业的给水难题。
2023-09-12 10:59:381

珠海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生活、生产及其他供水,保证安全供水、用水,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供水,是指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设施向用户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供水企业,是指依法登记注册,利用公共供水设施,从事公共供水生产经营,承担供水的法人。  政府对供水实行特许经营。第四条 市水行政管理部门是供水、用水、节水的行政主管部门,对供水、用水、节水进行统一规划、管理和监督。  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本市供水、用水、节水管理工作。第五条 供水、用水应当以统一规划、发展供水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为原则,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提供优质服务,并保障城市发展的用水需求。节约用水遵循计划用水、综合利用、讲究效益的原则。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公共供水设施建设的投入,使公共供水设施建设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保障优质供水。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约用水的意识。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计划,定期开展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第二章 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八条 供水设施建设包括公共供水设施建设及用户供水设施建设。公共供水设施是指水库、水厂及其取水设施、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用户供水设施是指与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第九条 公共供水设施由政府或者供水企业组织投资建设。  用户供水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进行投资建设。最低服务水压不能满足正常用水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负责投资建设二次供水加压设施。  二次供水是指通过水箱、水池、加压设备等二次设施向用户供水的行为。第十条 公共供水设施的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组织编制。  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应当征求供水企业的意见。  供水设施竣工后,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和供水企业验收,并按规定报备案,验收合格后方可供水;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水库等重要水源设施的建设,由市水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验收。第十一条 供水设施建设使用的供水管道、材料、设备和器具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第十二条 供水设施管理责任划分:  (一)结算水表以前的供水设施(含结算水表及住宅小区居民生活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维护和管理;  (二)结算水表以后的供水设施,由产权人负责维护和管理。第十三条 除供水企业因更新改造而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公共供水设施。  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公共供水设施的,应当经供水企业同意,并报市规划部门批准,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供水企业对供水设施进行抢修造成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涉及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于开工前向城建档案馆或者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工程建设影响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经供水企业同意后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第十五条 用户不得擅自自建供水设施,不得擅自将自建的供水管网系统与公共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第十六条 水表应当经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者经授权的机构检定。对擅自安装未经检定合格水表的供水设施,供水企业不予办理用水手续。第十七条 用户有保护水表的义务,禁止下列行为:  (一)私自拆动、改移水表;  (二)在水表附近堆放障碍物影响抄表、换表工作;  (三)拒绝、阻碍供水企业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拆换水表。第十八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国家规定实行水表定期更换制度,保证水表的正常运作。  水表自然损坏由供水企业负责拆换,有关费用由供水企业负责。供水企业应定期将水表更换情况汇总,并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2023-09-12 10:59:461

厦门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2018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促进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建设节水型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节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 城市供水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与保证水质并重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大力推行节水措施,鼓励和支持节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第五条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水行政管理工作。  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节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节水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水利、环保、卫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水用水和节水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水利行政管理部门、市供水主管部门、市节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水资源规划,组织编制本市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规划,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协调,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七条 城市供水经营项目依法实施特许经营制度。  市人民政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将一定范围和期限内城市供水的特许经营权授予符合条件的城市供水企业。  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工作,并对特许经营企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供水安全保障体系、紧急状态管制机制和供水应急预案,确保城市供水安全。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和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和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第二章 供水工程建设与设施维护第十条 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供水专项规划,编制城市供水工程年度建设计划。  获得城市供水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特许经营范围和期限内,应当依据城市供水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建设城市供水工程。  在公共自来水管道无法供水的偏远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专门的供水设施保障居民使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自来水。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供水水压要求超过规定的公共供水水压标准时,应当建设二次供水工程。  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卫生监督机构和城市供水企业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城市供水企业方可供水。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对蓄水设施每六个月至少进行一次的清洗消毒,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并由管理单位向业主公示检验结果。  二次供水的其他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行为:  (一)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擅自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占用、损害或者擅自移动、启闭、拆除、加装、迁移、改装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三)向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排放污水,倾倒废渣、垃圾的;  (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五)在供水输配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六)其他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第十三条 因城市建设确需改装、拆除、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报批,并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方案,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尚未实行“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应当逐步组织实施。第十五条 用户自建的自贸易结算水表至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口的供水设施(含贸易结算水表),经验收合格后应当移交给城市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维护和更新费用由供水企业负担。
2023-09-12 10:59:551

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防止饮用水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集中式供水(包括城镇公共供水、自备水源供水和农村简易自来水供水)、二次供水的饮用水,供水的设备及用品,也适用于供水的场所、设施和环境。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饮用水卫生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的原则。积极开展饮用水卫生的宣传教育,普及饮用水卫生知识,提高公民的自我保护意识。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卫生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饮用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市政管理、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饮用水的卫生管理工作。第五条 本市鼓励对饮用水卫生的社会监督。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第二章 饮用水的卫生第六条 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供给饮用:  (一)混有异物,出现异色、异味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二)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  (三)含有寄生虫、微生物等,有可能引起疾病的;  (四)与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要求的供水设施及用品直接接触的;  (五)未经卫生检验的;  (六)因防病等特殊需要,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停止供水的。第七条 饮用水的供水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保持供水设施和周围环境清洁,与有毒有害场所或者污染源保持规定的防护距离;  (二)自备水源供水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不得有任何连接;  (三)二次供水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不得直接连接;  (四)供水设施与非饮用水不得相通;  (五)供水设施必须安全密闭,有必要的卫生防护设施;  (六)供水设备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清洗、消毒;  (七)新设备、新管网使用前或者旧设备、旧管网修复后,必须严格清洗、消毒;  (八)集中式供水必须有水质消毒设备;  (九)凡与饮用水直接接触的供水设备及用品,应当无毒无害,不得污染水质;  (十)直接从事供水、管水或者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等卫生维护工作的人员上岗时应当保持个人卫生;有碍水质卫生疾病的患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水、管水或者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等卫生维护工作;  (十一)国家和本市有关饮用水供水过程的其他卫生要求。第三章 卫生管理第八条 供水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安装,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新建、扩建、改建供水设施工程的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必须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第九条 供水设施的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是供水设施管理责任单位,负责供水设施的日常卫生管理。第十条 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和从事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等卫生维护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供水或者从事清洗、消毒等卫生维护工作。  卫生许可证由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复验。第十一条 供水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第十二条 农村简易自来水,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机构或者专人负责卫生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水源的卫生防护、供水设施的维护和水质定期消毒等日常管理工作。第十三条 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配备水质检验人员和设备,建立健全对水源水、出厂水、末梢水的水质检验制度,按时将水质检验结果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直接从事供水、管水和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等卫生维护工作的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健康检查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注:本条中关于“直接从事供水、管水和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等卫生维护工作的人员上岗许可”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本市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12月1日 实施日期:2004年12月1日)停止执行。
2023-09-12 11:00:061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第五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告

一、济南市体育局  1.救生员资格认证审批  设定依据:市政府第161号令《济南市游泳场所管理办法》  2.游泳场所举办游泳培训班审批  设定依据:市政府第161号令《济南市游泳场所管理办法》二、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申办劳动预备制机构审批  设定依据:市政府第157号令《济南市实施劳动预备制管理办法》  2.参保人转外地就医治疗审核  设定依据:市政府第201号令《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3.农民合同制职工户口农转非审批  设定依据:济劳计字〔1994〕70号《关于农业户口职工办理地方城镇居民户口的通知》  4.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设定依据:济政办发〔1995〕47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劳动力跨区域就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三、济南市市容环卫局  1.散体物料运输审批  设定依据:市政府第197号令《济南市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若干规定》四、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  1.二次供水设施工程竣工验收  设定依据:市政府第163号令《济南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五、济南市民政局  1.市区内设置公益性墓地审批  设定依据:市政府第152号令《济南市殡葬管理办法》2.殡仪服务许可证设定依据:市政府第152号令《济南市殡葬管理办法》六、济南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1.迁济人员条件审核设定依据:济政发〔2001〕31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我市市区户籍管理制度的通知》七、济南市房产管理局  1.产权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审批  设定依据:济房改字〔1996〕2号《济南市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  2.职工集资建房审批  设定依据:济房委字〔1999〕1号《济南市职工集资建房实施意见》八、济南市园林管理局  1.市区山岭占用审批  设定依据:市政府第27号令《济南市市区山岭管理办法》九、济南市公安局  1.济南市华侨、港澳台同胞暂住证、延期、变更审批  设定依据:市政府第32号令《济南市外商、华侨、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常设代表机构中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人员管理办法》十、济南市人民政府财贸办公室  1.设立牛羊定点屠宰厂项目审批设定依据:市政府第188号令《济南市牛羊屠宰经营管理办法》十一、济南市科技局  1.济南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审批  设定依据:济科计〔2003〕8号《济南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2023-09-12 11:00:141

本人对应征入伍的态度和想法

如:本人自愿参军,献身国防!保卫国家!用自己的青春热血奉献军营!
2023-09-12 11:00:263

资源勘查工程专业就业如何?

哈喽,学弟学妹们,圈圈学姐来啦。河北地质大学华信学院资源勘查工程专业(可授予工学学士学位),隶属于资源环境系。培养具备地质学、水文地质学、工程地质学、岩土工程勘察与评价、应用地球物理学等方面的基本理论知识,能从事各种建设岩土工程勘察与评价、水文地质勘察、工程地质勘察、矿产资源勘查与评价等方面的工作。据统计,资源勘查工程专业就业前景最好的地区有 :1、北京,2、上海,3、广州,4、成都,5、昆明,6、朝阳,7、武汉,8、重庆,9、西安,10、深圳,平均薪酬在7999元。以上就是关于河北地质大学华信学院资源勘查工程专业的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2023-09-12 11:00:27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到底是干什么的?

国家人社局:我想问一,单位把档案丢失了,要办退休,应该怎么办理,怎么补档案
2023-09-12 11:00:281

经济类核心期刊有哪些

这类是比较多的,每个期刊的类别是不一样的
2023-09-12 11:00:292

桂花鱼如何养殖

桂花鱼养殖从1987年在南海开始,至今20年里,可以讲长盛不衰,养殖地域不断扩大,养殖水平不断提高。体现了消费者对桂花鱼的欢迎和喜爱,反映了桂花鱼养殖的良好的经济效益,符合市场规律。 一、创造良好的养殖生态环境 1、池塘条件 水源、水质、土质以及周围环境条件都应符合无公害养殖要求。池塘面积、水深:4—8亩,水深2—2.5米,池塘淤泥尽可能少。 2、池塘严格清塘消毒 饲养桂花鱼关键技术之一是池塘严格清塘消毒。清塘消毒在培育“开口饵料鱼”及桂花鱼种过塘前8—10天进行,有条件的提前半个月左右更好,可以在清塘消毒后暴晒池底。清塘消毒药物有生石灰、漂白粉、二氧化氯、二氯异氰尿酸钠、三氯异氰尿酸、二氯海因、溴氯海因及茶粕等。推荐使用20kg生石灰+清塘净1袋/亩进行年初彻底清塘。 ①生石灰:要求新鲜出炉或者保存良好的灰块,干法清塘,每亩用量125-150公斤。生石灰清塘药效消失时间7-10天。 ②茶粕:茶粕清塘采取带水清塘,茶粕经粉碎后浸泡6-12小时,然后加水拌匀全池泼洒。茶粕没有杀菌消毒作用,因而要配合杀菌消毒药物使用。每亩水面每米水深用茶粕40-45公斤,再配用漂泊粉13.5公斤,或者三氯异氰尿酸2500克,或者二溴海因300克。 二、放养健康优质、规格合适的鱼种 1、健康、优质桂花鱼苗种的标准: ①非近亲繁殖的种苗;当年一熟或二熟的种苗; ②同一批、同一池种苗规格整齐一致; ③饱食; ④体宽,体侧斑纹大而明显,体色光鲜无伤病; ⑤在自然状态下,群集水下,成群成簇;除了捕食外不游上水面,且很少活动,静置于水下;静止时头稍斜朝下、尾柄弯曲。若将其用盆捞起,开始时活泼窜动,随即静止,且不侧卧池底; ⑥畸形率少于3%。 2、合适的放养规格 购买规格2.5-3.5cm的桂花鱼种最适宜,这种规格的桂花鱼种苗可以直接放塘养成或标粗,价格合算,运输方便且运输成本低、成活率高。购回2.5-3.5cm规格的桂花鱼鱼种宜经过培育标粗至10cm左右或40-50g规格后过塘养成。 2.5-3.5cm规格的桂花鱼种培育至10-12cm,培育密度6000-8000尾/亩,培育时间25-30天。 2.5-3.5cm规格培至40-50克规格,培育密度4000-5000尾/亩,培育时间40-50天。 技术要点: ① 桂花苗下塘前培育足够的适口饵料鱼,池塘水体及饵料鱼严格消毒杀虫。桂花鱼种放养前1-2天进行杀虫,提前1天或放种当天用泼洒姜+纤灭每套1亩消毒、杀虫、减少应激反应。 ② 及时补充适口饲料鱼,饲料鱼规格在适口的前提下宜适当偏小,每次投喂量以5天左右吃完为合适。饲料鱼每次投喂前一定要经药物浸浴消毒杀虫。 ③ 当培育标粗达到预定的规格时,选择阴凉天气于上午捕鱼过塘养成。 ④鱼种过塘前选别规格,淘汰弱小及畸形个体。可用霉病套餐+泼洒姜每套1亩剂量减少继发感染并发症。 3、鱼种放养时间 鱼种放养时间影响到桂花鱼的生长速度、饵料系数(生产成本)、病害发生频率及上市价格等。放养时间早迟与生长速度成正比,与饵料系数成反比,早期放种的生长速度快、饵料系数低。通常5月份以前放种的生长速度特别快,饵料系数低(在3.5-4.5之间)。7月中旬以后放种的生长速度较慢且饵料系数高(5-8)。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有:(1)气候水温条件因素;(2)种苗的种质因素。 三、成鱼饲养合理的放养密度及适宜搭配饲养的鱼类 桂花鱼放养密度可朔性很大,主养桂花鱼成鱼饲养密度宜1200-1500尾/亩(指经过培育标粗的大规格鱼种,若放养2.5-3.5cm规格鱼种,放养密度宜增加20%左右,即1500-1800尾/亩)。池塘主养桂花鱼宜配养鳙鱼、鲫鱼等,配养鱼种要求规格较大,鳙鱼200-500克/尾,20-30尾/亩;鲫鱼40-50克/尾,100-150尾/亩. 四、饲养管理技术 1、投喂技术 ① 饲料鱼的种类 为使桂花鱼摄食营养均衡,应投喂多种饲料鱼。在广东,鲮、麦穗卡拉鲮、露斯塔野鲮都是很好的饲料鱼,此外鲢、鳙、鲫、鳊等都适宜于作为桂花鱼的饲料鱼。 ② 饲料鱼的规格 饲料鱼以适口为标准,在适口的前提下,规格宜略偏小而莫偏大,使不同大小的桂花鱼个体都能摄食,养成的产品规格整齐,商品价值高。 ③ 投喂饲料鱼要及时,中途不得有投喂脱节的情况,否则会由于饥饱无常引发病害,尤其是容易发生肠胃病。 ④ 投喂采取少量多次,一般以5-7日吃完为合适。冬季及早春水温低,桂花鱼摄食量少,每次投喂以7-10天吃完为合适。 ⑤ 饲料鱼投喂前,一定要对饲料鱼进行药物浸浴消毒杀虫,防止病原由饲料鱼带入,切断病原传播途径。饲料鱼消毒杀虫使用如下方法:用纤灭50ppm,浸泡10-15分钟;或者用3%泼洒姜浸泡3-5分钟。 带有孢子虫、肠炎病、出血病等病的饲料鱼不得投喂桂花鱼,对外采购的饲料鱼一定要慎重,防止购入发病塘吃剩的饲料鱼而引起病害感染。 2、水质管理 水质管理是饲养桂花鱼的关键技术之一。 ① 饲养桂花鱼的池塘水质以中等肥度为好。清瘦水质生长速度慢,病害多发。过肥的水有机物多,耗氧因子多,水质易恶化。中等肥度的水浮游生物含量大,光合作用产氧量多,溶氧丰富;微生物多,往往有益种群占优势,抑制病害微生物的繁殖,因而病害少。此外,中等肥度的水透明度不高,适合桂花鱼栖息,有安全感。中等肥度的水具体来说用透明度表示,透明度30cm左右为宜,水质清爽油绿色。 若水质过肥,宜抽出部分旧水再补充部分新水,但是每次换水量不宜过多,一般以30cm左右水位为适宜,一次换水量过大,池塘水环境急剧改变会引起桂花鱼产生应激反应而引发病害。 ② 溶氧是最重要的水质因子,保证池塘水体丰富的溶氧是重要的水质管理内容。桂花鱼属底栖性鱼类,且耗氧率高而耐低氧能力弱,饲养桂花鱼池塘使用增氧机必不可少,桂花鱼饲养塘配备增氧机的标准是叶轮式增氧机0.4-0.5KW/亩。池水溶氧应保持在4.5mg/L以上,最低时段不低于3mg/L,若低于2mg/L就会出现“浮头”。开机时间一般是午夜前后至次日太阳出来之后,中午10-12时开机1.5-2小时,若是天气恶劣时应提早开机和延长开机时间。氧气不但影响鱼的呼吸和生命安全,而且影响鱼的摄食、消化、吸收和生长发育,影响到其他水质因子。水中溶氧丰富时,鱼摄食量大,消化吸收利用率高,生长速度快、饵料系数低。在氧气丰富的情况下,许多有害有毒物被氧化。例如,溶氧丰富时,水中硫化氢就不能产生、积累。溶氧丰富时有益的好氧细菌繁殖力强,加速对大分子有机物及有害有毒物的分解,加速池塘的物质循环能力,从而提高鱼塘的生产力。 饲养桂花鱼最宜配备发电机组及准备好一些化学增氧化剂,如如过氧化钙[CaO2]、过硼酸钠[NaBO3·4H2O]、过碳酸钠[2NaCO3·3H2O2]等,以备应急时使用。 ③ 池塘水体有害有毒物的消除和控制 桂花鱼饲养密度大、摄食量大排泄物多,尤其在饲养中后期,代谢排泄物被细菌分解产生大量亚硝酸盐[NO2-1-N]、氨态氮[NH3-N]、甲烷[CH4]、硫化氢[H2S]等有害有毒物,有机耗氧量也大,影响桂花鱼的摄食、消化、吸收、生长发育,降低桂花鱼免疫力和抗病力,导致病害微生物大量繁殖,引发病害。水质恶化诱发红嘴突眼病是一个明显的例子。 现在微生物制剂已广泛应用于控制和改良池塘水质,如降氨素、藻种、硝化菌、光合细菌、EM菌等。所谓微生物制剂又称为微生态制剂,它是通过筛选选出一些有益细菌并经过人工培养而成。微生物制剂一般由多种细菌组成,但也有单一种细菌的。微生物制剂的作用主要有四方面:一是微生物制剂施用后在池塘水体及底泥中大量繁殖,抑制病害微生物的生长;二是微生物制剂中的细菌分解池塘水体及底泥中有害有毒物及大分子有机物,将有害有毒物分解成无害无毒物,将大分子有机物分解成小分子的无机营养盐,加速池塘的物质循环;三是光合细菌具体地说有光合色素,可在厌氧、有光照的条件下进行光合作用,利用太阳光能获得能量,但不产生氧气。在养殖水体内,可利用硫化氢或小分子有机物作为供氢体,同时也能将小分子有机物作为氮源加以利用,以氨盐、氨基酸等作为氮源利用,故可消除氨氮、硫化氢和有机酸等有害物质,减少水体的耗氧;四是将微生物制剂与饲料拌匀投喂或喷洒在作物的叶片上,可促进饲养动物对饲料的消化吸收、促进植物的生长。微生物制剂通常每半月左右施用一次,冬季水温低每月施用一次。微生物制剂不可与抗生素、杀菌消毒药物同时施用,否则,微生物制剂中细菌将被杀灭而不起作用。 使用药物调节控制水质 降氨素+藻种3亩/袋,上午施用,每半月左右施用一次。沸石粉20-25kg/亩,用于吸附重金属离子及其它有害有毒物。聚合氯化铝也可净化水质,用量5-7kg/亩.米,用水搅拌后全池泼洒。明矾有凝聚沉淀的作用,可凝聚沉淀溶解和悬浮的有机物、无机颗粒,使水体变清,消除氨氮和亚硝酸盐,降低水体pH值。在水源水质条件差或者换水可能导致病害感染的情况下,实行封闭式养殖,不更换池水,而采取药物处理水质,效果很好。 ④夏季高温时,尽量提高池塘水位,可有效减少病害发生;冬季也应适当加深池塘水位,以利桂花鱼安全越冬,防止冻伤。 3、加强巡塘,及时掌握鱼的摄食情况、饲料鱼的存量、水质变化情况、病害情况,发现问题及早处理。 饲养过程中桂花鱼出现“滞口”现象,其原因主要是两个:一是桂花鱼发生病害,二是由于天气等原因造成水质恶化,池塘水体缺氧,水体有害有毒物多。此外,水温过高或过低。要根据具体原因分别处理。 五、桂花鱼常见主要病害的防治 病害防治是饲养桂花鱼的关键技术之一。桂花鱼属于抗病力弱、抗逆性差的鱼类,加上经过多年饲养之后,病原逐年积聚,病害在区域间互相传染,病害通过水源和饲料鱼为主要传播渠道,特别是后者,导致病害逐年多发。可以说桂花鱼饲养最辣手和关键和问题是病害的防治问题 。防治鱼病应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及早诊断及早治疗。“防”不单纯是药物预防,而是综合预防,从清塘消毒、种苗采购、饲料鱼的药物浸浴消毒、投喂、到水质管理及定期药物预防等综合措施方能有效。“养鱼先养水”是生产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宝贵经验,饱含深刻的科学道理。药物预防主要的预防细菌性和病毒性病的发生。因此,使用药物主要是杀菌消毒药物。5-10月份水温高气候多变,是病原微生物大量繁殖的季节,因而也是主要发病季节。在这期间宜使用刺激较小的苯扎溴铵或者聚维酮碘消毒药物。桂花鱼游上水面、滞食或停食是发病的征兆,应及早诊断和治疗,对症下药。不可拖延,也不能胡乱施药和滥用药物。 下面介绍桂花鱼常见的且危害较大几种病害的防治方法: 1、嗜酸性卵甲藻病 嗜酸性卵甲藻病是由嗜酸性卵甲藻寄生所引起。pH值在6.5以下的酸性水环境下,嗜酸性卵甲藻寄生在鱼的鳃组织上并且大量繁殖,破坏鱼的呼吸功能,可导致桂花鱼大批死亡,主要危害体重200g以下的个体。预防嗜酸性卵甲藻病有效办法是采用生石灰清塘消毒,提高水体的酸碱度,提高水体的pH值缓冲能力。治疗:降氨素+藻种3亩/套调节水体藻相平衡及pH值,待池水pH值上调至7.0以上时,嗜酸性卵甲藻死亡脱落。 2、斜管虫、车轮虫、波豆虫 这几种虫均为原虫一类,病原通过水源和饲料鱼传播。斜管虫、车轮虫是桂花鱼最常见的寄生虫,主要寄生在鳃组织中,体表和鳍条也有寄生,全年、终生都可感染。感染这两种虫后,病鱼食欲下降至停止摄食,身体发黑,浮游于水面,对10cm以下的鱼苗鱼种危害最大,春夏季阴雨天气发病最多。波豆虫主要危害10cm以下规格的鱼苗鱼种,春夏季尤其在阴雨天多发此病。波豆虫个体很小,寄生于鳃组织中,运动力强,镜检不易被发现。虫体繁殖力极强,传染极快,感染波豆虫的病鱼食欲下降至停止摄食,体色发黑浮游于水面,或侧卧于池边,死亡率可达100%。这几种虫可采取下面几种方法防治: ①纤灭1亩/袋,连续使用4—5天,用药后要保持2小时开动增氧机。 ②平时在日常生产中每月使用水美+藻种,每套可使用3亩,培育水体浮游动植物,保持水质优良,微生态平衡,以减少病害发生。 3、指环虫 多危害5cm以上规格的鱼,发病没有季节性。指环虫寄生在鳃组织上,虫体大,对鳃组织破坏严重,鳃组织溃烂,常粘附着污秽物。指环虫寄生往往引起真菌和细菌感染的继发性病。病鱼体色发黑,浮游于水面停止摄食而死。饲料鱼是指环虫的主要传播源。过去治疗指环虫通常用高锰酸钾和敌百虫,但效果不理想。推荐使用低毒、低残留、抗生素类药物阿维菌素或者伊维菌素。药物施用后4-7天,宜重复施用一次。 4、烂鳃病 由细菌感染引起,病原是柱状屈桡杆菌。病鱼鳃组织溃烂,鳃丝红肿残缺,粘液增多,常附着许多污物。头部发黑,浮游于水面,停止摄食,不久死亡。该病传染快死亡率高。发病季节是5-10月。 预防:每半月左右全池泼洒降氨素+藻种,用量每3亩水面用一套,以保持水质优良 治疗:①苯消夜+泼洒姜+霉病套餐每套2亩,全池泼洒,连续使用2—3次,4天后使用降氨素+藻种 调节水质 5、红嘴突眼病 病鱼下颌、鳃盖、眼眶充血发红,眼球突出,主要危害50g以下的鱼种,发病季节5-10月高温期。该病的发生与水质直接相关,当水体亚硝酸盐、氨态氮等有害有毒物含量高时,易发生该病。该病传染性很强,死亡率可达100%。 预防:改良调节水质,降低亚硝酸盐、氨态氮等有害有毒物含量。 治疗:先换水调节水质,再施药处理。①霉病套餐+泼洒姜每套1亩,必要时隔天再重复一次。②每亩用苯消夜+泼洒姜一套。 6、肠炎病 有认为病原是肠型点状产气单胞菌。病鱼体色发黑,浮游于水面。肠道充血发红,内有气泡和积水,严重时肛门红肿,有黄色液状物流出。病鱼不再摄食,不久死亡。肠炎产生主要是二方面原因,一是饥饱无常,二是由带病的饲料鱼传染。因此,预防肠炎病的发生应从合理投喂适口饲料鱼及饲料鱼检疫和药物浸浴消毒入手。 治疗:霉病套餐+苯消夜每套2亩全池泼洒,隔天再重复一次。4天后使用降氨素+藻种或者EM菌+硝化菌做水质调节 7、出血病 这种病的病原有认为是病毒,也有认为是细菌,即嗜水气单孢杆菌感染引起的。病鱼头部发黑,鳍基部、下颌、口腔充血发红,皮下出血,腹腔壁充血,有时肝脏也变成淡红色或土黄色,严重时有腹水。病鱼不摄食,浮游于水面,传染性很烈,死亡率很高,发病季节是5-11月,危害10cm以上的桂花鱼。病症与“肝病”相似,往往会将此病误认为是“肝病”。该病主要通过水源和饲料鱼传播。因此,要防止因池塘换水而交叉感染,做好饲料鱼的检疫与药浴。 治疗:采用下列方法治疗 ①苯消夜+泼洒姜每套1亩,连续2-3次。 ②4天后使用微生态制剂降氨素+藻种或者EM菌+硝化菌做水质调节。
2023-09-12 11:00:311

路遥的小说《人生》中有哪些人和哪些故事令你印象深刻?

路遥的小说《人生》中,令我印象深刻的是小说中高加林与刘巧珍,她们爱情悲剧的结局,正如书中所说:一个人应该有理想,甚至应该有幻想,但他千万不能抛开现实生活,去盲目追求实际上还不能得到的东西。
2023-09-12 11:00:264

新党员入党宣誓仪式在什么时机举行()

新党员入党宣誓仪式在党组织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举行。新党员入党宣誓,应在支部大会通过并经过上级党组织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举行,具体时间由各地党支部自定,大多数单位的党支部选择每年的七一举行入党宣誓,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入党宣誓仪式。
2023-09-12 11:00:251

个人理想信念怎么写

个人理想信念的范文如下:理想是一定社会关系的产物。她源于现实而又超越现实,具有多方面性、多类型的特征,具有现实性和预见性。信念是认知、情感和意志的有机统一体,是追求理想目标的强大动力。具有不同的内涵,不同的层次。科学崇高的理想信念引导大学生做什么人,指引大学生走什么路,激励大学生为什么学。当代大学生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理想信念是人的心灵世界的核心。追求远大理想、坚定崇高信念,是大学生健康成长、成就事业、开创未来的精神支柱和前进动力。理想作为一种精神现象,是人类社会实践的产物,是人们在满足眼前物质和精神需求的同时,对现状永不满足,对美好未来不懈追求而形成的,是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奋斗目标上的集中体现。理想是一定社会关系的产物,它必然带着特定的时代烙印或阶级烙印。在可以预见的将来,随着社会的进步,人类对社会发展规律和人的全面发展规律认识的逐步深化,人们也会不断调整、丰富和发展自己的理想。理想源于现实而超越现实。科学的理想不同于人们头脑中的空想,是人的主观能动性与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的正确把握,是人们的要求和希望的集中表达,它对人们有着巨大的感召力,对社会实践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它激励着人们在现实生活中为实现理想目标而奋斗。同时,理想是多方面和多类型的。从理想的性质和层次上划分,有科学和非科学、崇高和一般之分;从理想的时序上划分,有长远和近期之分;从理想的对象上划分,有个人理想和社会理想之分。从理想的内容上划分,有社会政治理想、道德理想、职业理想和生活理想之分理想对人的激励与鼓舞作用,与理想的性质和层次密切相关。也只有科学的、崇高的理想,才能给人们提供不竭的精神动力。理想之所以能成为一种推动人们创造美好生活的巨大力量,在于其不仅具有现实。
2023-09-12 11:00:241

现在网络上有很多失实报道,如何防患于未然?舆情监控有效吗?

不明白
2023-09-12 11:00:236

一天比一天更像公主 是哪首歌的歌词啊

会长大的幸福。
2023-09-12 11:0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