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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不包括:

2023-10-01 18: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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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不包括公信力。

法律分析

1、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2、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3、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4、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5、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6、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7、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S笔记

【答案】D【答案解析】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确定力: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不得随意更改;已确定的行政决定,公民无权自行变更;已

确定的行政执法行为,非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改变。

拘束力: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后,必须按照已经确定的内容实施行为,相对人必须遵守和实际履行行政行为规定的义务。执行力:国家强制当事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所要求的义务。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不包括公信力。所以,正确选项是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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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法律主观:(1)被确认为无效的行政行为自始至终不发生法律效力,即它不仅向后失去法律效力,而且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被该行政行为改变的状态应尽可能恢复到行政行为作出以前的状态。(2)行政相对人可以不受该行政行为的拘束,可以自行决定不履行该行为设定的义务,并不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行政相对人还可在行政行为作出后的任何时间对该行为提出异议,申请有权机关进行审查,行政行为无效的后果需要根据要求撤销该行政行为。(3)有权的国家机关,如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及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在任何时间审查并宣布相应行政行为的无效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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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不包括( )

行政行为具体可以分为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和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抽象行政行为也即是行政立法(包括低层次的规范性文件),是法定机关针对非特定人制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过程和结果。抽象行政行为能否具有法律效力主要依据其是否符合上位法律规范,符合上位法即有效,否则当然无效。具体行政行为也就是特定主体依据规范性法律文件针对特定对象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单方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合法推定性,也即是具体行政行为一旦做出就推定其合法,该行为的行政相对人就必须服从。该行政行为如果违法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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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的区别

一、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的区别(一)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事实行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当事人实施行为的目的并不在于追求民事法律后果。(二)法律行为依行为人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事实行为依法律的规定直接产生法律后果。(三)法律行为的本质在于意思表示,而不在于事实构成;事实行为只有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发生法律规定的后果。二、行政行为有哪些行政行为如下:(一)行政征收: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无偿和强制地取得相对人财物的具体行政行为。(二)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相对人财产或者劳务,并给予相对人适当补偿的具体行政行为。(三)行政给付:也称行政物质帮助,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相对人提供物质利益或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比如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四、行政奖励: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物质或者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比如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作出的行政行为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的,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者部门撤销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者缺一不可;(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2、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主体过错而引起的,并且依社会公益的需要又必须使撤销效力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那么,由此造成相对方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3、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相对方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撤销的效力通常应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过错方各依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赔偿责任)。
2023-09-10 09:48:571

行政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无效。()

行政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无效。()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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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是什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相对方可以申请国家权力机关宣布或国家权力机关依职权宣布该行为无效:  (一)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二)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三)行政主体受胁迫做出的行政行为;  (四)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五)行政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将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一)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方获得的一切均应返还相对方;  (二)所施以相对方的一切义务应予取消;  (三)给相对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应予赔偿。  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  (一)行政行为合法要件有瑕疵,即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缺损;  (二)行政行为不适当。  行政行为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一)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二)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为行政主体过错引起的,并且依社会公益的需要又必须使撤销的效力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那么,由此造成相对方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  (三)行政行为被撤销是由相对方的过错引起的,或由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撤销的效力通常应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过错方各依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行政行为被废止的条件:  (一)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经权力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依此作出的相应行政行为如继续实施,则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或因失去其作出依据而自动废止;  (二)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的继续存在将有损公共利益,同时可能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  (三)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的目标、任务,实现了国家的行政管理目的,从而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行政行为废止后,其效力从行为废止之日起失效;行政主体在行为被废止之前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相对方的权益不再收回,也不再给予;相对方依原行政行为已履行的义务不能要求给予补偿,但可不再履行义务。
2023-09-10 09:49:171

行政行为的功能

行政行为的效力有:(1)确定力。指行政行为有效成立后,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随意变更和撤销,即不可变更力。(2)拘束力。指行政行为的内容对行政相关人员的约束效力,包括对行政机关自身的拘束力和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3)执行力。指行政行为成立后,行政机关依法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完全实现的效力,又称为实现力。
2023-09-10 09:49:273

教育行政法规效力所及的范围

1、主体合法所谓主体合法是指作出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2、内容合法A、行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有充分的事实根据。B、行为有明确的依据,正确适用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C、行为必须公正、合理,符合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3、程序合法程序是实施行政行为所经过的步骤、时限方式等。任何行政行为均须通过一定的程序表现出来,没有脱离程序的行政行为。4、职权合法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必须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机关的职权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不得自我授权,更不得越权行为。行政机关的立法权不仅要受到授权、职权限制,而且要受到法律保留、法律优先原则的限制。同时,行政主体不得滥用职权。扩展资料教育行政行为的意义1、对于教育行政相对方来说,一个出自教育行政机关的行为,如果是教育行政行为,就含有约束其行动、需要遵守与执行的意义,教育行政相对一方就要接受教育行政行为为其设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约束,满足实现该教育行政行为所要求的状态,这是教育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的结果。2、对于上级行政机关而言,出自教育行政机关的行为,如果是教育行政行为,就可以在教育行政复议中对其进行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审查,对该教育行政机关进行合法性监督,同时,对教育行政相对方受侵犯的权益给予补救。3、对于人民法院来说,一个出自教育行政机关的行为,如果是教育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就可以在行政诉讼中对其进行审查。法院在立案受理时首先要确定争议的对象是否是教育行政行为,只有教育行政行为才能进入教育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才能成为人民法院审查的对象。4、对于教育行政机关来说,教育行政行为是教育行政机关从事管理的重要手段,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则。教育行政行为要受法律的制约,不能超越法律的界限。判定教育行政机关的行为属于何种行为,直接关系到应遵循何种规则,因为教育行政行为有其特有的法律规则。
2023-09-10 09:49:521

简述行政行为无效与可撤销的区别

行政行为无效是指行政机关做出的明显、重大的违法的行政行为;可撤销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做出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属可撤销行政行为。以上两种行为属于都是行政机关作出的,都属于违法行政行为,但是两者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为1.违法程度不同,无效的过错性更大,其与违法行政行为是隶属关系;而可撤销行政行为是一般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2.抵抗权不同。无效的行政行为相对人可以和平不执行,不认可;而可撤销行为却是被撤销前,必须执行并服从。3.请求权不同。无效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可以随时请求权利机关确认并宣布该行政行为无效;而可撤销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之能依照程序,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撤销的请求。超过法定期限的,则不得再提出申请。4.确认权不同。对于无效行政行为,有权机关可以随时宣布无效;而对于可撤销行政行为,超过法定期限的,不得撤销。
2023-09-10 09:50:063

行政行为效力内容包括

行政行为效力内容分为确定力、拘束力、公定力和执行力等行政行为效力内容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1、确定力行政行为的稳定性功能要求行政行为所规制的内容具有稳定性,不得朝令夕改,从而形成行政行为的“确定力”.确定力分为形式确定力和实质确定力。前者又叫不可争力,它是基于体现法治的安定性原则的期限制度而产生的,该效力的实质在于为了保持行政行为的稳定性,在法定救济期限届满后,行政行为具有不可诉请撤销性;而后者指的是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作出该行为的行政机关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行政行为,强调行政行为的有限“变更禁止”.所以,行政行为的实质确定力又被称为不可变更力。2、既决力行政行为的拘束性或赋权性功能要求行政行为所规制的内容约束所有人(尤其是相关组织及人员),要求其必须服从,并以此为依据作出行为,或者以作为或不作为方式让他人行使权利,从而形成行政行为的“既决力”。既决力,类似于法院判决的“既判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或者生效,其具体内容对相关组织及人员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效力,相关组织及人员必须遵守和服从。“相关组织及人员”的范围,不仅限于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与关系人以及作出行政行为的行为机关,还包括原行为机关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与法院,甚至包括一般公众。3、实现力行政行为的实现性功能要求行政行为所规制的内容具有实现性,在该行为无法实施之时,拥有要求得到实现的能力,从而形成行政行为的“实现力”.行政行为所规则的内容要加以实现,必须在相关主体不按照“既决力”进行活动之时,或者对该行政行为不遵守或承认之时,有关组织及个人具有依据法律以各种方式(甚至包括强制方式)加以实现的效力。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行政法学上的行政行为,特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所作出的,能直接或间接引起法律效果的公务行为。行政行为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法律特征:从主体上看,行政行为是由行政主体所做出的。从性质上看,行政行为是一种公务行为,而不是一种私人行为。从方式上看,行政行为是一种单方行为,而不是双方行为。从效果上看,行政行为是一种能直接或间接引起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的分类:1、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2、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3、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为4、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5、行政法律行为与行政事实行为6、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2023-09-10 09:50:241

行政行为的效力有哪些

一、行政行为的效力有1、行政行为的效力有以下方面:(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2)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员或组织必须遵守、服从;(3)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的当事人都应当先加以遵守或服从;(4)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二、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具体包括哪些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具体包括以下几点:1、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合法;2、行政行为应当在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内;3、行政行为内容应当合法与适当;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2023-09-10 09:50:571

行政行为的效力有

行政行为的效力具体包括:(1)确定力: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2)拘束力: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员或组织必须遵守、服从。(3)公定力: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的当事人都应当先加以遵守或服从。(4)执行力: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2023-09-10 09:51:111

行政行为有什么效力

一、行政行为有什么效力1、行政行为的效力有:(1)确定力。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2)拘束力。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员或组织必须遵守、服从;(3)公定力。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的当事人都应当先加以遵守或服从;(4)执行力。具有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二、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具体包括哪些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具体包括:1、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合法;2、行政行为应当在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内;3、行政行为内容应当合法与适当;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2023-09-10 09:51:231

简述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行为的效力具体包括(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2)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员或组织必须遵守、服从。主要表现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3)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所谓“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的当事人都应当先加以遵守或服从。这是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4)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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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四大效力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行政行为的四大效力为:公信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条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第八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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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效力

1、拘束力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对于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但对方当事人应当接受并履行义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更改,而且其他国家机关也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受理和处理该同一案件,其他社会成员也不得对同一案件进行随意的干预;2、确定力确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不再争议、不得更改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取得不可撤销性。一般而言,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都会有一个可争议和可更改期。权益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利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法定途径获得救济,行政机关也可以通过行政监督程序撤回已经生效却有法律缺陷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是出于稳定行政管理关系的需要,这一期限不可能无限延长。当法定的不可争议不可更改期限到来时,该具体行政行为也就取得了确定力。当然这是形式意义的确定力;3、执行力执行力,是指使用国家强制力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权利义务安排的效力。这是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国家意志性的体现。理论上,具体行政行为发生拘束力后,有关当事人应当积极主动地履行相关义务。如果当事人不能自动履行这些义务,具体行政行为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无法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力就可以发生作用。有关机关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依职权或者依申请采取措施,强制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义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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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行为效力开始即行政行为开始生效的时期。根据行政行为的内容和当事人的不同,行政行为效力的开始时期有:1、行政机关本身。行政行为效力的开始时期和行政行为的成立时期一致,行政行为一旦作出立即生效,行政机关从作出起就有遵从的义务。2、对相对人。行政行为只在行政机关使相对人知悉时起才能对相对人主张有效,使相对人知悉一般要采取告知或受领程序,告知是公开宣告,受领为个别通知。3、附条件的开始。对于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可以规定其行为受某种不确定条件所限制,只有该条件产生时才生效,附条件可以是某种事实,也可以是某种情况。4、原则上行政行为效力的开始不溯及既往。如果没有法律的特别允许,只能对将来发生效力,不能适用于作出该行为以前的事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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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生效和失效规则是什么?

生效规则1、即时生效即时生效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效力,对相对方立即生效。这种情况一般来说作出行政行为和行政行为开始效力的时间是一致的。即时生效的行为因为是当场作出,立即生效,其适用范围相对较窄,适用条件相对较为严格。它一般适用于紧急情况下所作出的需要立即实施的行为。2、受领生效所谓受领生效,是指行政行为须为相对方受领,才开始生效。所谓受领,是指行政机关将行政行为告知相对方,并为相对方所接受。受领生效,一般适用于特定人为行为对象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对象明确、具体,一般是采用送达的方式。3、告知生效告知生效是指行政机关将行政行为的内容采取公告或宣告等有效形式,使相对方知悉、明了行政行为的内容,该行政行为对相对方才能开始生效。与受领生效不同,告知生效所适用的对象是难以具体确定的相对方,包括不特定的多数人和具体的相对方,但住所地不明确,从而使行政行为的内容无法一一告知或难以具体告知。4、附条件生效附条件生效,是指行政行为的生效附有一定的期限或其他条件,在所附期限来到或条件消除时,行政行为才开始生效。失效规则如果行政行为具备下述情形,行政相对方可视之为无效行政行为:(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2)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3)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4)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5)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2023-09-10 09:52:451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一般是指拘束力、确定力、执行力吗?

  法律效力是具体行政行为法律制度中的核心因素。评价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的实际意义,就在于对其法律效力的影响。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可以分为若干种,一般包括拘束力、执行力和确定力。  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对于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但对方当事人应当接受并履行义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更改,而且其他国家机关也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受理和处理该同一案件,其他社会成员也不得对同一案件进行随意的干预。  确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不再争议、不得更改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取得不可撤销性。一般而言,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都会有一个可争议和可更改期。权益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利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法定途径获得救济,行政机关也可以通过行政监督程序撤回已经生效却有法律缺陷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是出于稳定行政管理关系的需要,这一期限不可能无限延长。当法定的不可争议不可更改期限到来时,该具体行政行为也就取得了确定力。当然这是形式意义的确定力。  执行力,是指使用国家强制力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权利义务安排的效力。这是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国家意志性的体现。理论上,具体行政行为发生拘束力后,有关当事人应当积极主动地履行相关义务。如果当事人不能自动履行这些义务,具体行政行为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无法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力就可以发生作用。有关机关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依职权或者依申请采取措施,强制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义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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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法考备考考点【行政法】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法律效力是具体行政行为法律制度中的核心因素。评价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的实际意义,就在于对其法律效力的影响。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可以分为若干种,一般包括拘束力、执行力和确定力。 1.拘束力 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对于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但对方当事人应当接受并履行义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更改,而且其他国家机关也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受理和处理该同一案件,其他社会成员也不得对同一案件进行随意的干预。 2.确定力 确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不再争议、不得更改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取得不可撤销性。一般而言,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都会有一个可争议和可更改期。权益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利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法定途径获得救济,行政机关也可以通过行政监督程序撤回已经生效却有法律缺陷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是出于稳定行政管理关系的需要,这一期限不可能无限延长。当法定的不可争议不可更改期限到来时,该具体行政行为也就取得了确定力。当然这是形式意义的确定力。 3.执行力 执行力是指使用国家强制力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权利义务安排的效力。这是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国家意志性的体现。理论上,具体行政行为发生拘束力后,有关当事人应当积极主动地履行相关义务。如果当事人不能自动履行这些义务,具体行政行为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无法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力就可以发生作用。有关机关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依职权或者依申请采取措施,强制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义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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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撤销、变更和终止

【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对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因其不符合有效成立的条件,由有权机关依法予以撤销,使其失去效力。【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行政行为已经生效;行政行为不符合有效成立的条件;撤销的机关必须是有权机关;撤销必须依法进行。【有权撤销行政行为的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及上级行政机关;同级国家权力机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国务院有权改变或撤销国务院组成部门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有权改变或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规章;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行政行为的变更】是指对于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因其部分内容违法或不适当而予以改变。有权变更的机关与有权撤销的机关基本相同。但在我国的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有有限司法变更权,即仅在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时才可以判决变更。【行政行为的终止】是指行政行为的效力因某些法定因素而不再向后发生法律效力。引起行政行为终止的因素主要有:行政行为的对象消失或变化;行政行为期限届满;行政行为目的已经实现等。
2023-09-10 09:53:131

简述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1)被确认为无效的行政行为自始至终不发生法律效力,即它不仅向后失去法律效力,而且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被该行政行为改变的状态应尽可能恢复到行政行为作出以前的状态。 (2)行政相对人可以不受该行政行为的拘束,可以自行决定不履行该行为设定的义务,并不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行政相对人还可在行政行为作出后的任何时间对该行为提出异议,申请有权机关进行审查,并要求撤销该行政行为。 (3)有权的国家机关,如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及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在任何时间审查并宣布相应行政行为的无效
2023-09-10 09:53:371

简述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具体可以分为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和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抽象行政行为也即是行政立法(包括低层次的规范性文件),是法定机关针对非特定人制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过程和结果。抽象行政行为能否具有法律效力主要依据其是否符合上位法律规范,符合上位法即有效,否则当然无效。具体行政行为也就是特定主体依据规范性法态腊律文件针对特定对象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单方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合哪闭谨法推定性,也即是具体行政行为一旦做出就推定其合法李基,该行为的行政相对人就必须服从。该行政行为如果违法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具体可以分为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和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抽象行政行为也即是行政立法(包括低层次的规范性文件),是法定机关针对非特定人制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过程和结果。抽象行政行为能否具有法律效力主要依据其是否符合上位法律规范,符合上位法即有效,否则当然无效。具体行政行为也就是特定主体依据规范性法态腊律文件针对特定对象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单方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合哪闭谨法推定性,也即是具体行政行为一旦做出就推定其合法李基,该行为的行政相对人就必须服从。该行政行为如果违法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2023-09-10 09:53:471

行政法规的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吗

法律分析:行政法规的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行政法规一般以条例、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等形式作成。发布行政法规需要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它的效力次于法律、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2023-09-10 09:54:121

行政行为无效的几种情形

0种
2023-09-10 09:54:244

行政行为撤销有哪些法律后果

不合法的,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应当撤销,现将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归纳如下: 1、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2、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主体过错而引起的,那么,由此造成相对方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 3、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相对方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撤销的效力通常应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过错方各依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赔偿责任。行政行为被撤销的,法院可以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可以同时责令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对于行政机关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法院还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发送司法建议函。
2023-09-10 09:55:001

行政行为的无效 撤销 废止的区别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相对方可以申请国家权力机关宣布或国家权力机关依职权宣布该行为无效:  (一)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二)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三)行政主体受胁迫做出的行政行为;  (四)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五)行政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将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一)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方获得的一切均应返还相对方;  (二)所施以相对方的一切义务应予取消;  (三)给相对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应予赔偿。  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  (一)行政行为合法要件有瑕疵,即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缺损;  (二)行政行为不适当。  行政行为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一)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二)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为行政主体过错引起的,并且依社会公益的需要又必须使撤销的效力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那么,由此造成相对方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  (三)行政行为被撤销是由相对方的过错引起的,或由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撤销的效力通常应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过错方各依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行政行为被废止的条件:  (一)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经权力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依此作出的相应行政行为如继续实施,则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或因失去其作出依据而自动废止;  (二)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的继续存在将有损公共利益,同时可能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  (三)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的目标、任务,实现了国家的行政管理目的,从而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行政行为废止后,其效力从行为废止之日起失效;行政主体在行为被废止之前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相对方的权益不再收回,也不再给予;相对方依原行政行为已履行的义务不能要求给予补偿,但可不再履行义务。
2023-09-10 09:55:243

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答案】:A, C[考点]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解析]A选项考查的是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是指.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由国家有权机关作出撤销决定,才能否定其法律效力。在撤销之前,该行为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但被撤销后,自撤销之日起溯及至该行为成立时失去效力。因此。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被撤销之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受其约束,A选项正确。B选项考查的是被废止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被废止,一般是由于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使该行政行为不再被允许,或者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具体行政行为被废止。由此可见,具体行政行为被废止,并不存在可归责于当事人的过错,因此在原则上,具体行政行为废止之前给予当事人的利益、好处不再收回;当事人也不能对已履行的义务要求补偿。但是如果废止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失,或者带来严重的社会不公正,行政机关应当给予受到损失的当事人以必要的补偿。故B项错误。关于C选项,导致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终止的原因,可以分为没有违法因素的终止和有违法因素的终止两类情形。没有违法因素的情形有:(1)因主体消灭而终止:具体行政行为为其设定专属权益或者义务的自然人死亡,具体行政行为为其设定专属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复存在;(2)因履行完毕而终止:具体行政行为规定的法律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或者有关客观事实已经消失;(3)因法律或客观事实发生变化而终止:新的法律规定取消已经实施的行政行为,或者有关客观事实已经消失,具体行政行为予以废止。有违法因素的情形主要有: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据此可知,具体行政行为为其设定专属权益或者义务的自然人死亡.由于丧失了专属权利义务的承载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应当终止,故C项正确,当选。关于D选项,具体行政行为无效,属于自始、当然、确定无效,无效行政行为作出时就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任何人都可以忽视其存在而不予尊重和执行,但这并不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向法院主张具体行政行为无效。为了防止滥用确认无效诉讼和方便举证。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无效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其无效的只能是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故D选项错误。[陷阱点拨]本题的难点在于如何理解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就是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在此有两个问题必须理解:一是对于无效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任何人都不受该具体行政行为约束,任何人都可以忽视和不执行该具体行政行为;二是在主张确认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程序上,出于防止滥诉和便于举证的考虑,要求只有无效具体行政行为导致合法权益受损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可以向法院起诉。考生如果认识到无效具体行政行为对任何人不具有拘束力与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无效之间的细微差别,那么答对这道题就不难了。
2023-09-10 09:55:331

如何判断行政行为的效力

要看行政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一是是否违反实体法,二是看是否违反程序法。
2023-09-10 09:55:422

行政行为的生效和失效规则是什么?

行政行为一般经送达行政相对人后成立生效,还有的经登记、批准等生效行政行为的失效有撤销、撤回、变更或严重违反法律的规定而无效!
2023-09-10 09:55:543

违法的行政行为有法律效力吗

法律分析:违法的行政行为如果不被法院撤销的情况下,还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所以如果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自始无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2023-09-10 09:56:061

行政行为合法的要求

1、主体合法所谓主体合法是指作出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2、内容合法A、行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有充分的事实根据。B、行为有明确的依据,正确适用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C、行为必须公正、合理,符合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3、程序合法程序是实施行政行为所经过的步骤、时限方式等。任何行政行为均须通过一定的程序表现出来,没有脱离程序的行政行为。4、职权合法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必须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机关的职权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不得自我授权,更不得越权行为。行政机关的立法权不仅要受到授权、职权限制,而且要受到法律保留、法律优先原则的限制。同时,行政主体不得滥用职权。扩展资料教育行政行为的意义1、对于教育行政相对方来说,一个出自教育行政机关的行为,如果是教育行政行为,就含有约束其行动、需要遵守与执行的意义,教育行政相对一方就要接受教育行政行为为其设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约束,满足实现该教育行政行为所要求的状态,这是教育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的结果。2、对于上级行政机关而言,出自教育行政机关的行为,如果是教育行政行为,就可以在教育行政复议中对其进行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审查,对该教育行政机关进行合法性监督,同时,对教育行政相对方受侵犯的权益给予补救。3、对于人民法院来说,一个出自教育行政机关的行为,如果是教育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就可以在行政诉讼中对其进行审查。法院在立案受理时首先要确定争议的对象是否是教育行政行为,只有教育行政行为才能进入教育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才能成为人民法院审查的对象。4、对于教育行政机关来说,教育行政行为是教育行政机关从事管理的重要手段,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则。教育行政行为要受法律的制约,不能超越法律的界限。判定教育行政机关的行为属于何种行为,直接关系到应遵循何种规则,因为教育行政行为有其特有的法律规则。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行为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教育行政行为
2023-09-10 09:56:341

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什么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一般条件是: 1.在主体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2、内容:具有法律依据。3、程序:符合法定程序。  效力:  通常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这种行为是行政主体所有行为中的一个部分,而不是全部。行政行为的效力主要表现为:  (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  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  (2)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  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员或组织必须遵守、服从。主要表现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  (3)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  所谓“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的当事人都应当先加以遵守或服从。这是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  (4)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  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2023-09-10 09:56:532

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哪些哪些内容

通常,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行政行为的效力主要包括:(一)行政行为的确定力。主要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和不可争辩力。(二)行政行为的拘束力。主要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三)行政行为的公定力。主要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都推定为合法有效,这是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四)行政行为的执行力。主要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2023-09-10 09:57:011

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哪几方面

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行政相对人有效力,行政相对人必须执行;2.对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有效,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变更行政行为;3.对其他行政机关有效,其他行政机关不得对该种行为再作出相同或近似的行政行为;4.对所有人有效,所有人都应尊重该行政行为。
2023-09-10 09:57:081

行政裁定书中的调查查明有法律效力么

题主是否想询问“行政裁定书中的调查查明有法律效力吗”?没有。调查是一过程性行为,并非最终的行政行为,不具备最终的法律效力。《行政裁定书》是一类法律裁定文书,是驳回起诉用,有原告、被告、第三人。
2023-09-10 09:57:311

行政行为违法和撤销的区别?

一、性质不同1、行政违法是违反行政法规的违法行为。2、行政行为撤销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如发现其违法或不当,由有权机关予以撤销,使相应行政行为失去法律效力。二、法律效力不同1、行政违法是依法必须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行政违法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并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2、行政行为被撤销之后,自始即没有法律效力,在特殊情况下,比如为了照顾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相对人没有过错,被撤销的行政行为自被撒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扩展资料行政违法的客观要件包括行为及其后果等。行为是行政违法客观要件最重要的内容。行为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作为行政违法客观要件的行为必须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所以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如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不构成行政违法。当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不意味着必须产生一定的危害结果,危害结果只是某些行政违法(过失违法)必须具备的要件。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违法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行为撤销
2023-09-10 09:57:411

下列选项中,关于行政行为的效力,说法正确的是(  )。

【答案】:D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与其确定力和拘束力联系在一起的,是最终保障性效力。行政行为的拘束力还针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具有不可变更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更或撤销,但是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并不意味着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就绝对不可以变更,而是指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
2023-09-10 09:58:071

违法的行政行为有法律效力吗

法律分析:行政处罚经确认是违法的,对违法的行政处罚撤销后,行政处罚是无效的,受害人因违法的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违法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行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而尚未构成犯罪的有过错的行为,如滥用职权、适法错误、程序违法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2023-09-10 09:58:181

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答案】:C①A选项,一般而言,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成立即开始产生法律约束力。但是,行政机关也可以延缓其效力,在附条件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中,安排其待某一事件发生后或者经过一段时间后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成立即可生效显然过于绝对。故A项错误,不当选。②B选项,具体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行政机关与相对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的拘束力主要是针对不同主体而言的,即无论是行政主体,还是行政相对人,以及其他国家机关与社会成员,均须尊重,不得违反的法律约束力。据此可知,拘束力只有在具体行为“生效”而非“成立”以后即具备的法律效力。故B项错误,不当选。③C选项,法律效力是具体行政行为法律制度中的核心因素。评价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成立、合法,其实际意义就在于判断其法律效力问题。故C项正确,当选。④D选项,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指使用国家强制力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权利义务安排的效力。当事人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行政机关予以执行是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力而非拘束力的表现。故D项错误,不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本题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具体行政行为都是一经成立立即生效。另外,如果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无效因素,则即使成立,一般也不会发生法律效力。当然,如果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条件,并且不存在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因素,那么具体行政行为在理论上即可开始发生法律效力。即使有关当事人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或者产生合法性质疑,在有权国家机关作出最终裁判或者停止执行的程序裁决以前,一般还是要遵守该具体行政行为。
2023-09-10 09:58:261

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下列哪个说法是错误的?

【答案】:D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法的基石,考生必须完全掌握。三大本教材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包 括拘束力、确定力和执行力。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 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确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不再争议、不得更改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 因此取得不可撤销性;执行力是指使用国家强制力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现具体行政行为 权利义务安排的效力。所以,A项表述正确,不选。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包括三要件:主体、内容、程序。一般 说来,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成立就立即生效,但附生效条件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等条件成就才生效。所以,B选 项表述正确,不选。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严重而且明显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自发 布之时就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受它的拘束,其他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成员也可以不尊重它。可撤 销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经过法定程序由国家有权机关作出撤销决定,才 能否定其法律效力。所以,C选项表述正确,不选。D选项错误,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未被撤销前,任何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他行政机关都应当予以尊重。
2023-09-10 09:58:351

行政执法文书的效力包括哪些

行政行为的效力主要包括:(一)行政行为的确定力。(二)行政行为的拘束力。(三)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四)行政行为的执行力
2023-09-10 09:58:541

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区别

行政行为的成立与合法要件 (一)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行政行为的作出或者形成。因为行政行为的生效以其成立为前提,行 政行为尚未成立,效力的开始便无从谈起。 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1)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或有一定行政职责的国家行 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这是构成行政行为 的主体要件。(2)行为主体有凭借国家行政权力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的意图 ,并有追求这一效果的意思表示。这是行政行为成立的主观方面的要件。(3)行为主体在客 观上有行使行政职权或职责的行为。即有一定的外部行为方式所表现出来的客观行为。这是 行政行为成立的客观方面的要件。(4)行为的功能要件,即行为主体实施的行为能直接或间 接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二)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 所谓生效规则,就是指行政行为何时开始生效的规则。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主要有下列几种 : 1即时生效。即时生效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效力,对相对方立即生效。这种情况一 般 来说作出行政行为和行政行为开始效力的时间是一致的。即时生效的行为因为是当场作出 ,立即生效,其适用范围相对较窄,适用条件相对较为严格。它一般适用于紧急情况下 所作出的需要立即实施的行为。 2受领生效。所谓受领生效,是指行政行为须为相对方受领,才开始生效。所谓受领,是 指 行政机关将行政行为告知相对方,并为相对方所接受。受领生效,一般适用于特定人为行为 对象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对象明确、具体,一般是采用送达的方式。 3告知生效。告知生效是指行政机关将行政行为的内容采取公告或宣告等有效形式,使相 对 方知悉、明了行政行为的内容,该行政行为对相对方才能开始生效。与受领生效不同,告知 生效所适用的对象是难以具体确定的相对方,包括不特定的多数人和具体的相对方,但住所 地不明确,从而使行政行为的内容无法一一告知或难以具体告知。 4附条件生效。附条件生效,是指行政行为的生效附有一定的期限或其他条件,在所附期 限 来到或条件消除时,行政行为才开始生效。 (三)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是指行政行为合法成立生效所应具备的基本要素,或者说是应当符合 的条件。行政行为合法的一般条件如下: 1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合法 这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主体要件。所谓主体合法,是指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有行政 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只有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所为的行政行 为才是有效的行为。行为主体的合法应包括以下几项具体要求: (1)行政机关合法。指实施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必须依法成立,并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2)人员合法。行政行为总是通过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具体实施,这些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 条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方有效。 (3)委托合法。委托合法是指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基于实施行政活动的需要,依法委托 社会团体或群众组织、公民个人代表行政机关实施某种行政活动。主体合法要求行政机关 的委托必须合法,所为的行政行为才能有效。委托的合法性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①委 托的行政机关必须具有合法的委托权限;②接受委托者必须具备从事行政活动的能力;③被 委托者必须在委托权限内实施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 权限合法,是指行政行为主体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必须符合一定的权限 规则。这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权限方面的要件。法律针对不同的行政主体或其不同的职能 确定了相应的职责、权限。行政主体只能依据法定职权实施行政行为,否则无效。同时,任 何行政职权都有一定的限度,法律在确定行政主体的职权时,在地域、时间等方面设定了各 种限度,这些限度是行政主体所不能超越的。 3行政行为内容应当合法、适当 这是行政行为的内容要件。行政行为的内容合法,是指行政行为所涉及到的权利、义务,以 及对这些权利、义务的影响或处理,均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所谓行政 行为的内容适当,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明确、适当,而且应当公正、合理。行政行为内容 合法、适当包括以下几项要求: (1)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符合法定幅度、范围; (3)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 (4)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适当; (5)行政行为必须公正、合理。 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所谓程序,是指行政行为的实施所要经过的步骤。程序是行政行为的基本要素,因为任何行 政行为的实施都要经过一定的程序表现出来,没有脱离行政程序而存在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有两项具体要求:其一,必须符合与该种行政行为性质相适应的 程序要求;其二,必须符合程序的一般要求,如说明理由规则、表明身份规则、听取意见规 则等。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其行为也属无效或应当予以撤销的理由之一。
2023-09-10 09:59:051

保险群体性事件的定义

什么是人身保险销售误导导致的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群体性事件,是指因销售误导问题引发50名以上投保人集体上访、静坐或其他过激行为,或者因销售误导问题引发人身保险公司或其代理机构一个营业场所内同时出现30名以上投保人集中退保,以及其他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突发事件。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2023-09-10 09:52:141

长征精神红色文化的诗歌有哪些?

歌颂长征精神现代诗歌  枪声在年轮的车辙下飘远  硝烟在岁月的季风中散尽  历史长河永不停歇  冲淡了那些原本鲜亮的面容  而雪山不会忘记  她高傲冰冷的身姿  曾经匍匐在红军的脚下  草地也不会忘记  无论怎样的坎坷和泥泞  都未能阻止那一双双草鞋的行程  在炮火中震颤的湘江  见证了红军的英勇壮烈  滚滚江水  承载了多少烈士的亡魂  七百多个日夜  二万五千里长征  冲破一次次堵截  甩掉一次次追剿  中国工农红军  用热血 用坚韧 向世界证明  我们------是真正的英雄  无论时代如何变迁  永不倒下的是红军长征那种  百折不挠 坚忍不拔的精神  它像一盏明灯悬挂在心头  伴随我们踏上新的征程  歌颂长征精神现代诗歌  敌人四面八方伸出魔爪  向着红军队伍  携飞机大炮,张着血口  蜂群一样步步紧逼  林立的屠刀,寒光闪闪  红军队伍危在旦夕  毛泽东指挥若定,弹拨赤水  谱写战曲,奏响四个乐章  敌人变成一头笨牛  红军牵着它的鼻子走  跳出重重包围  敌人眼巴巴看着红旗飘向远方歌颂长征精神现代诗歌  咆哮江水,啃噬峭壁,凶猛胜狼  团团漩涡,转动夜空星星  十三根粗大的铁链拉着两岸臂膀  红旗、五星照亮红军的心  胜利道路就在这铁链上  二十二位勇士向前,过铁索  不惧枪林弹雨、惊涛骇浪  燃起无畏火焰在江上燃烧  敌人化为灰烬,索桥通畅  飞夺泸定桥,革命火种不灭  长征史上永放光芒歌颂长征精神现代诗歌  一望无边的沼泽地,迷茫视线  草丛、泥潭、河流覆盖脚下的路  没有飞鸟、野兽,不见袅袅炊烟  狂风、暴雨、飞雪、酷暑、严寒  把草地的无常,暴戾性格彰显  草地隐藏的一张张血口,随时吞噬一切  过草地的红军战士处处面临生命危险  无畏,艰难跋涉,迈向目的地  用野菜、草根、皮带充饥,披肝沥胆  释放信仰能量,面对残酷  不让热血凝固,抱团取暖  望北斗,跟党走,过了草地  铸就革命历史上一道,可歌可泣的风景线
2023-09-10 09:52:151

有水平的祝酒词

1、人生难得几回醉,要喝一定喝到位。2、你不喝,我不喝,中国好酒往哪搁。3、你不醉,我不醉,马路牙那谁来睡。4、人生就这几吨酒,谁先喝完谁先走。5、酒后出百态,次次我都在。6、酒酒酒好朋友,万事不过杯中酒。7、有朝一日黄河里,一个浪头一口酒。8、路见不平一声吼,你不喝酒谁喝酒。9、朝辞白帝彩云间,半斤八两只等闲。
2023-09-10 09:52:161

论述黄炎培的职业教育思想。

【答案】:在长期的教育教学实践中,黄炎培逐步形成了完整的职业教育思想体系,其要点包括职业教育的作用、地位、目的、方针、教学原则和职业道德教育的基本规范等。 整个教育体制中的地位:一贯的、整个的、正统的。“一贯的”是应建立起从初级到高级的职业教育系统,并贯彻于全部教育过程和全部职业生涯; “整个的" 指不仅在学校教行体系中应打造一个独立的职业教育系统,而且其他各级各类教育也要与职业教育相互沟通;“正统的"指应破除以为升学做准备的普通教育为正统,而以为就业做准备的职业教行为偏系的传统观念。 (2)职业教育的目的。 使无业者有业,使有业者乐业。职业教育帮助社会解决生计问题和失业问题,同时引 导人们胜任所职、热爱所职,进而能有所发明创造,造福于社会。 (3)职业教育的方针。 社会化:黄炎培将社会化视为"职业教育机关唯一的生命”,强调职业教育必须适 应社会需要,必须与社会沟通。他的职业教育社会化内涵丰富,要求办学宗旨、培养目 标、办学组织、办学方式等都要社会化。 @科学化:指用科学来解决职业教育问题,包括物质方面的工作和人事方面的工作, 均需遐循科学原则。前者强调事前调查与实验,事后总结、逐步推广的原则;后者强调把 科学管理方法引入职业教育的原则;另外.应专门设立科学管理的研究机构。 (4)职业教育的教学原则: CD手脑并用;@做学合一;@理论与实际并行;@知识与 技能并重。总之就是知行结合.黄炎培说中国传统教育与社会分为两边,一边是士大夫 “死读书老不用手”,一边是劳动者“死用手老不读书“,应该让动手的读书.读书的动手, 把读书和做人结合起来。 (5)职业逍德教育的基本规范:敬业乐群。“敬业”指热爱所业,尽职所业、有为所从的职业和社会做出贡献的追求;“乐群”指高尚的情操和群体合作的稍神。黄炎培认 为离开职业追钧的培养.职业教育就失去了方向,职业教育的第一要义是“为群服务”。 作为中国近现代职业教育的先行者.黄炎培的教育思想不仅开创和推动了中国的职业 教育事业,更具有平民化、实用化、科学化和社会化的特征,丰富了中国的教育理论.对 中国20世纪20至30年代的教育产生了巨大影响,对当今的职业教育也有重大借鉴意义.
2023-09-10 09:52:181

光电效应实验中,影响测量截止电压因素有哪些?截止电压测量方法?

在光电效应实验中,我们用一定频率的光照射金属板,就有光电流产生.也就是电子吸收光子的能量从金属表面逸出.被告打出的光电子的动能不同,其中具有最大动能的光电子是克服金属表面阻力做功最小的(逸出功),我们叫最大初动能,Ek.当我们加一反向电压,使具有最大初动能的电子也没能运动到电源正极,电路中就没有电流了,这一电压叫做反射截止电压.此时有eU=Ek。故U=Ek/e 即,截止电压只与金属本身的溢出功有关。
2023-09-10 09:52:101

黄炎培的职业教育理论

黄炎培的职业教育理论是“是无业者有业,是有业者乐业”。 黄炎培主张手脑并用,做学合一,理论与实际并行,知识与技能并重,实现“学校无不用之材,社会无不学之执业,国无不教之民,民无不乐之生”,提倡“大职业教育主义”。 黄炎培认为,“办职业学校的,须同时和一切教育界,职业界努力地沟通和联络;提倡职业教育的,同时须分一部分精神,参加全社会的运动。” 黄炎培还重视职业道德教育,他把职业道德的要求概括为“敬业乐群”,要有“利居众后,责在人先”的服务精神和奉献精神。
2023-09-10 09:52:101

清风明月本无价,近水远山皆有情——解读《沧浪亭记》识欧苏

清风明月本无价,近水远山皆有情——解读《沧浪亭记》识欧苏 《沧浪亭记》是北宋文士苏舜钦,被贬官后购买苏州城南废园,营造沧浪亭的过程和心境。沧浪亭,位于人民路沧浪亭街3号,1963年被列为苏州文物保护单位,1982年被列为江苏省文物保护单位。   沧浪亭旧址,原为五代中吴军节度使孙承右的池馆,后渐废。北宋庆历四年(1044年),诗人苏舜钦被贬,流寓吴中,以四万钱购得孙氏园址,在北部土山傍水处筑亭名“沧浪”,取《孟子》和《楚辞》中“沧浪之水清兮可以濯我缨,沧浪浊兮可以濯我足”之意,自号沧浪翁,作《沧浪亭记》。之后,屡易其主,先是章庄敏(一说章申公)、龚熙仲各得其半。章氏扩大花园,营建大阁,“园亭之胜,甲于东南”。   沧浪亭经历代更迭兴废,虽早已不是宋时初貌,但园外清流萦回,园中古亭翼然,丘山古木,仍不失旧时风韵。沧浪亭内丘高水广,境界清旷,院墙上碑刻的历代文人名士题咏酬唱颇多。集欧阳修、苏舜钦诗句之亭联“清风明月本无价,近水远山皆有情”,脍炙人口,千古传诵。五百名贤祠中,集周代至清代2400年间吴郡名贤594人,勒石造像,垂范后人。季礼、伍子婿、白居易、范仲淹、文天祥、韩世忠、唐伯虎、文徵明、况钟、林则徐等皆列其中,相当高的文献价值。老朽因沧浪亭离开陋居甚近,当年又在姑苏园林技校任教,经常得以入园把玩。还曾编写相关教材,大量收集了沧浪亭的文史资料。老朽第一次读到的《沧浪亭记》便是此园内碑刻拓本,并无标点符号与注释。老朽为教学方便,做了断句和注释,并收入本人编撰的《苏州园林诗文匾额注解》。,作为学校教材使用。《沧浪亭记》 予以罪废,无所归,扁舟南游,旅于吴中①,始僦舍以处。时盛夏蒸燠,土居皆 褊狭,不能出气,思得高爽虚辟之地,以舒所怀,不可得也。 一日过郡学②,东顾 草树郁然,崇 阜广水,不类乎城中。并水得微径于杂花修竹之间③,东趋数百步,有弃地,纵广合六十寻,三向皆水也。杠之南,其地益阔,旁无民居,左右皆林木相亏蔽,访诸旧老,云:“钱氏有国,近戚孙承 佑之池馆也。“ 坳隆胜势,遗意尚存。予爱而徘徊,遂以钱四万得之,构亭北椅,号“沧浪”焉。前竹后水,水之阳又竹,无穷极,澄川翠干,光影会合于轩户之间,尤与风月为相宜。 予时榜小舟,幅巾以往,至则洒然忘其归,箕而浩歌,踞而仰啸,野老不至,鱼鸟共乐。形骸既适,则神不烦;观听无邪,则道以明。返思向之汨汨荣辱之场,曰与锱铢④利害相磨戛, 隔此真趣,不亦鄙哉! 噫!人固动物耳。情横于内而性伏,必外寓于物而后遣,寓久则溺,以为当然;非胜是而易之,则悲而不开。唯仕宦溺人为至深,古之才哲君子,有一失而至于死者多矣;是未知所以自胜之道。予既废而获斯境,安于冲旷⑤,不与众驱,因之复能乎内外失得之原,沃然有得,笑闵万古。尚未能忘其所寓,自用是以为胜焉。 [注释]①吴中:今江苏省,大致相当于春秋时吴国地方。 ②郡学:即苏州府学宫。③并(bàng):通“傍”。④锱铢(zīzhū):古代重量单位。锱是一两的四分之一;铢是一两的二十四分之一。比喻极其细微。⑤冲旷:冲淡旷远,这里既指沧浪亭的空旷辽阔的环境,也兼指淡泊旷适的心境。⑥ 闵:同“悯”,悲悯。 【译文】: 沧浪亭记 我因为获罪而遭贬,乘船南游,在吴地旅行。起初局促在屋子里。时值盛夏非常炎热,土房子都很狭小,不能呼气,想得到高爽空旷僻静的地方,来舒展心胸,不能办到。 一天,路过学宫,向东看草、树郁郁葱葱,高高的码头宽阔的水面,不像城里。循着水边杂花修竹掩映的小径,向东走数百步,有一块荒地,方圆约六十寻,三面临水。小桥的南面更加开阔,旁边没有民房,四周林木环绕遮蔽,询问年老的人,说:“是吴越国王的贵戚孙承佑的废园。”从高高低低的地势上还约略可以看出当年的概况。我十分喜爱,来回地走,于是用钱四万购得,在北面构筑亭子,叫“沧浪”。前面是竹后面是水,水的北面又是竹林,没有穷尽,澄澈的小河翠绿的竹子,阳光、影子会合于轩户之间,尤其同风月最为协调。 我常常乘着小船,穿着轻便的衣服到亭上游玩,到了亭上就洒脱忘记回去,或把酒赋诗,或仰天长啸,人迹罕至,只与鱼、鸟同乐。形体得到了休息,心灵得到了净化;看到的、听到的没有邪恶,那么人生的道理就明白了。回过头来反思以前的名利场,每天与细小的利害得失相计较,同这样的情趣相比较,不是太庸俗了吗! 唉!人本来是动物。情感充塞在内心而性情压抑,一定要借外物来派遣,停留时间久了就沉溺,认为当然;不能超越这种状况而换一种心境,那么悲愁就化解不开。只有仕宦之途、名利之场最容易使人陷入其中,自古以来,不知有多少有才有德之士因政治上的失意忧闷致死,都是因为没有悟出主宰自己、超越自我的方法。我虽已经被贬却获得这样的胜境,安于冲淡旷远,不与众人一道钻营,因此又能够使我的内心和形体找到根本,心有所得,笑悯万古。尚且没有忘记内心的主宰,自认为已经超脱了。这篇文章是作者被罢官后在苏州买地筑亭作的一篇散文,记叙他选址建亭的始末和游玩其间的感受,抒发了作者寄情山水,忘怀荣辱得失,鄙视官场,傲然自得的情怀。 文章第一段写他刚到苏州时居住环境的恶劣,也暗示其被罢官后的愤懑和郁闷,为后文买地筑亭,以及文末的议论作铺垫。第二段详细的叙写发现和购置空地并筑亭的经过。第三段写游玩沧浪亭的愉快情景并引发感悟。文章结尾进一步引发身世感慨并由此彻悟仕途之险,不能沉溺其中。 全文熔叙事、写景、抒情、议论于一炉,笔墨酣畅,转合自如,前有铺垫,后有照应。触景生情,由情入议,浑然一体。写景,则富有诗情画意,生议,则深刻精辟,抒情则情真意切,不矫糅造作,是本文的显著特色。 这篇《沧浪亭记》有着十分明显的北宋诗文的特点,其熔叙事、写景、抒情、议论于一炉,笔墨酣畅,转合自如,前有铺垫,后有照应。触景生情,由情入议,浑然一体的风格;与范仲淹的名篇《岳阳楼记》,有异曲同工之妙。北宋时期,中国文坛出现了许多重大变化,其中最有影响力的就是北宋继唐代古文运动而起的文学革新运动。主张对诗、文进行革新。北宋初年,各种社会矛盾日益暴露,政治斗争日趋尖锐,一些开明的中下层士大夫文人,主张革除社会弊病,要求文学反映现实,而当时风靡文坛的西昆体,根本无法担当这样的历史使命。于是推崇晚唐时期的韩愈、白居易,成为政治改革派们在文学上的反映。 这场运动到宋仁宗时期,代表人物就是范仲淹、李觏、尹洙、石延年、苏舜钦、梅尧臣、宋祁、欧阳修、苏氏父子、王安石和曾巩等。其中的欧阳修,就是整个诗文革新运动的领袖。他有意把诗文革新运动与政治上的改革要求相呼应,使古文、诗歌和文学理论批评为现实斗争服务。文学主张上提倡平实朴素的文风,提倡文章要有用于当世。具体表现在文与道的关系上,强调道对文的决定作用,认为道应是易被人理解且可以照之去做,并不是高不可攀的,他反对那种务高言而鲜事实的文章。在文的方面讲求平易,提倡简而有法,反对追求奇险。 欧阳修还首创诗话这一评论诗文的新体式,其《六一诗话》中有许多精辟的文论、诗论见解。此外欧阳修改革科场积弊,罢黜四六时文,并大兴创作之风,努力提举后进。欧阳修上述主张、措施,使诗文革新运动达到高潮。苏舜钦购下沧浪亭后,不仅写下著名的沧浪亭记,而且写了多首诗歌与好友欧阳修唱和,其中下面这首最为出色。诗人以五言律诗的风格,展现了沧浪亭的优美园林风格。同时也表达了自己退隐山林的悠闲心境。 “一泾抱幽山,居然城市间;高轩面曲水,修竹慰秋颜。 迹与豺狼远,心随鱼鸟闲;吾甘老此境,无暇事机关。“ 欧阳修回赠的一首七言长诗,更是表现出古代文人之间那种真挚的友情,以及诗人高超的才华。欧阳修可以凭想象,写出沧浪亭的美景,诗句意境优美,音韵跌宕起伏,全诗气度轩昂,积极向上,三十八句,一气呵成,可以与唐诗春江花月夜媲美。尤其是诗中名句:“清风明月本无价,可惜只买四万钱。”更是脍炙人口。 子美寄我沧浪吟,邀我共作沧浪篇;沧浪有景不可到,使我东望心悠然。 荒湾野水气象古,高林翠阜相回环;新簧抽笋添复影,老卉乱发争春妍。 水禽间暇事高格,山鸟日夕相啾喧;不知此地几兴废,仰视乔木皆苍烟。 堪嗟人迹到不远,虽有来路曾无缘;穷奇极怪谁似子?搜索幽隐探神仙。 初寻一径入蒙密,豁目异境无穷边;风高月白最宜夜,一片莹净铺琼田。 清光不辩水与月,但见空碧涵漪涟;姑苏台边人响绝,夜静往往闻鸣船;清风明月本无价,可惜只买四万钱。 又疑此境天乞与,壮士憔悴天应怜;鸱夷古来有独往,江湖波涛渺翻天。 崎岖世路欲脱去,反以身试蛟龙渊;岂如扁舟任飘兀,红蕖绿浪要醉眠。 丈夫身在岂长弃?新诗美酒聊穷年;虽然不许俗客到,莫借佳句人间传。苏舜钦生于1008年,病逝于1048年,享年仅40岁。字子美。祖籍梓州铜山(今四川中江),自曾祖时移居开封。他是北宋诗文革新运动中的重要作家,与欧阳修、梅尧臣友善并齐名,时称“欧苏”或“苏梅”。 苏舜钦在政治上倾向于以范仲淹为首的改革派。庆历四年(1044)范仲淹、杜衍、富弼等人延揽人才,准备实行新法。在中国古代的改革中,也充满斗争的,斗争的激烈程度,不仅可能带来罢官、贬职,甚至可能会问罪、抄家、问斩。北宋时的政治改革是十分激烈的,苏舜钦是杜衍的女婿,被范仲淹推荐为集贤殿校理,监进奏院。御史中丞王拱辰等反对政治改革。正好遇到每年一度的奏院祭祀活动,苏舜钦按照常用的老规矩,用所拆奏封的废纸,换钱置酒饮宴。结果被人诬奏苏舜钦以监主自盗。苏舜钦被削籍为民,与会的名士十余人同时被贬逐。苏舜钦被废后离开开封,到了苏州修建沧浪亭,隐居不仕,四年以后复官为湖州长史,还没有来得及去赴任就病故了。只有40岁。 苏舜钦青年时期,就以文章知名。他不受当时浮艳文风的束缚,在诗文革新方面,对同时的许多作家有过积极影响。欧阳修《苏学士文集序》说“子美之齿少于予,而予学古文反在其后”,高度推崇他在诗文革新运动中的地位。 苏舜钦文学思想的基本观点,是强调继承儒家文艺思想中的现实精神,文学要反映现实。他对散文创作的主张,见于《上三司副使段公书》:“尝谓人之所以为人者,言也;言也者,必归于道义;道与义,泽于物而后已。至是,则斯为不朽矣。故每属文,不敢雕琢以害正。”这和韩愈的文论一脉相承。他对诗歌创作的主张,主要见于《石曼卿诗集叙》:“诗之作,与人生偕者也。人函愉乐悲郁之气,必舒于言”,“古之有天下者,欲知风教之感,气俗之变,乃设官采掇而监听之,由是弛张其务,以足其所思”,因此,“弊乱无由而生。厥后官废,诗不传,在上者不复知民志之所向,故政化烦悖,治道亡矣。”这与白居易的诗论精神相一致。欧阳修生于公元1007年,死于公元1072年,北宋政治家、文学家。唐宋八大家之一。字永叔,号醉翁,晚号六一居士。吉州永丰(今属江西)人。欧阳修自称庐陵人,因为吉州原属庐陵郡。   欧阳修幼年丧父,在寡母抚育下读书。仁宗天圣八年(1030)进士。庆历三年(1043),范仲淹、韩琦、富弼等人推行“庆历新政”,欧阳修参与革新,提出了改革吏治、军事、贡举法等主张。庆历五年,范、韩、富等相继被贬,欧阳修也被贬为滁州(今安徽滁州)太守。嘉佑二年(1057)二月,欧阳修以翰林学士身份主持进士考试,提倡平实的文风,录取了苏轼、苏辙、曾巩等人。按照旧制,欧阳修就是苏轼兄弟二人恩师。嘉佑五年(1060),欧阳修拜枢密副使。次年任参知政事。以后,又相继任刑部尚书、兵部尚书等职。英宗治平二年(1065),上表请求外任,不准。此后两三年间,因被蒋之奇等诬谤,多次辞职,都未允准。神宗熙宁二年(1069),王安石实行新法。欧阳修对青苗法曾表异议,且未执行。熙宁三年(1070),除检校太保宣徽南院使等职,坚持不受,改知蔡州(今河南汝南县)。这一年,他改号“六一居士”。熙宁四年(1071)六月,以太子少师的身份辞职,居颍州。卒谥文忠。 欧阳修是北宋诗文革新运动的领袖。他的文学成就以散文最高,影响也最大。他继承了韩愈古文运动的精神,在散文理论上,提出文以明道的主张。他取韩愈“文从字顺”的精神,大力提倡简而有法和流畅自然的文风,反对浮靡雕琢和怪僻晦涩。他不仅能够从实际出发,提出平实的散文理论,而且自己又以造诣很高的创作实绩,起了示范作用。 欧阳修一生写了500余篇散文,有政论文、史论文、记事文、抒情文和笔记文等,各体兼备。他的散文大都内容充实,气势旺盛,具有平易自然、流畅婉转的艺术风格。叙事既得委婉之妙,又简括有法;议论纡徐有致,却富有内在的逻辑力量。章法结构既能曲折变化而又十分严密。《朋党论》、《新五代史&S226;伶官传序》、《与高司谏书》、《醉翁亭记》、《丰乐亭记》、《泷冈阡表》等,都是历代传诵的佳作。 欧阳修还开了宋代笔记文创作的先声,其《归田录》、《笔说》、《试笔》等都很有名。欧阳修的赋也很有特色,著名的《秋声赋》运用各种比喻,把无形的秋声描摹得非常生动形象,使人仿佛可闻。这篇赋,变唐代以来的“律体”为“散体”,对于赋的发展具有开拓意义。欧阳修的诗歌创作成就不及散文,但也很有特色,其中不少诗反映了人民疾苦,揭露了社会的黑暗;他还在诗中议论时事,抨击了腐败政治。但他写得更多、也更成功的是那些抒写个人情怀和山水景物的诗。他的诗在艺术上主要受韩愈影响。总的来看,风格是多样的。 欧阳修还善于论诗,在《梅圣俞诗集序》中提出诗“穷者而后工”的论点,发展了杜甫、白居易的诗歌理论,对当时和后世的诗歌创作产生过很大影响。他的《六一诗话》是中国文学史上第一部诗话,以随便亲切的漫谈方式评叙诗歌,成为一种论诗的新形式。欧阳修也擅长写词,主要内容仍是恋情相思、酣饮醉歌、惜春、赏花之类,尤善以清新疏淡的笔触写景抒情。还有一些艳词,虽写男女约会,也朴实生动。欧阳修在经学、史学、金石学等方面都有成就。他研究《诗》、《易》、《春秋》能不拘守前人之说,提出自己的创见。史学造诣更深于经学,除参加修撰《新唐书》250卷外,又自著《新五代史》,总结五代的历史经验,意在引为鉴戒。他勤于收集,整理了周代至隋唐的金石器物、铭文碑刻,编辑成一部考古学资料专集--《集古录》。 欧阳修在中国文学史上有重要的地位,他大力倡导诗文革新运动,改革了唐末到宋初的形式主义文风和诗风,取得了显著成绩。由于他在政治上的地位和散文创作上的巨大成就,使他在宋代的地位有似于唐代的韩愈。他荐拔和指导了王安石、曾巩、苏洵、苏轼、苏辙等散文家,对他们的散文创作发生过很大影响。他的平易文风,还一直影响到元、明、清各代。 至唐以后,在文学方面,成就最为辉煌的应该算是宋的词和散文了。在北宋年间不仅有大家已经熟悉的苏东坡、秦少游,以及政治家兼文学家王安石,更有他们的前辈恩师欧阳修,以及欧阳修的挚友苏舜钦。老朽是通过苏州的沧浪亭认识他们的,也希望更多人可以通过这篇文章,了解苏州沧浪亭,认识北宋著名文士欧阳修、苏舜钦。
2023-09-10 09:52:091

群体事件是集合概念吗?

是。集合是指具有某种特定性质的具体的或抽象的对象汇总而成的集体。其中,构成集合的这些对象则称为该集合的元素。例如,全中国人的集合,它的元素就是每一个中国人。群体就是由每一个人组成把集合。
2023-09-10 09:52: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