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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实现我国刑罚制度的惩罚性功能向教育改造功能的回归

2023-09-24 04: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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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改造罪犯是我国监狱执行刑罚的三大手段之一。五十多年的监狱工作实践已经充分证明,劳动改造对实现促进罪犯回归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刑罚目的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然而,随着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受生产模式的制约,劳动改造罪犯的功能被逐渐异化,其作为罪犯改造手段的作用被削弱,已经直接影响着刑罚正确的执行。复归劳动改造罪犯的本义,重塑劳动改造功能,并在新形势下进一步拓展和深化,是我们在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进程中急待解决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一、劳动改造罪犯的功能与刑罚目的的实现

(一)劳动改造的功能

劳动改造的功能,是监狱在组织罪犯劳动改造、实现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刑罚目的过程中,劳动改造作为行刑手段所发挥的固有的稳定作用。我国监狱劳动改造主要有惩罚、矫正、经济三大功能。

1、惩罚功能

劳动作为惩罚罪犯的手段,是历史上和当今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普遍做法。我国《监狱法》规定:凡是有劳动能力的罪犯,都必须参加生产劳动。劳动改造具有依法惩罚的不可选择性,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通过强迫罪犯进行生产劳动,使罪犯深刻感受到刑罚所带来的痛苦、威慑和报应,从而在内心产生悔罪心理。劳动改造是罪犯与刑罚之间的媒介,也是罪犯借以感受刑罚的载体。同时,通过劳动改造罪犯所产生的惩罚效应,也能对其他社会成员起到一定的导向警示作用,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刑罚目的。

2、矫正功能

马克思曾经深刻指出:“劳动是一切社会病毒的伟大消毒剂。”马克思主义劳动观认为:人类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不但改造客观世界,同时也改造主观世界。因此,劳动是改造人,造就人的基本途径和方式。监狱组织罪犯生产劳动,使其在艰辛的劳动过程中,改变贪图享受、好逸恶劳的不良思想,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和行为习惯,并通过劳动体验人生价值,逐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以社会化大生产为主要方式的监狱生产劳动,对罪犯重新社会化产生重要的促进作用。罪犯在劳动中学习的劳动技能、科技知识,养成良好的劳动行惯和行为习惯,为罪犯顺利回归社会奠定了客观的物质基础。

3、经济功能

监狱组织罪犯劳动生产的过程,也是创造物质财富的过程。监狱生产虽然是罪犯劳动改造的物质载体,但同样要讲求成本效益,实现劳动收益的目的。监狱组织罪犯生产应当是有效劳动,罪犯劳动获得的物质财富和经济效益,也使劳动改造具有了经济功能。

(二)劳动改造的功能对刑罚目的实现的作用

《监狱法》第一条明确了制定本法的目的是“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第三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实现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从我国《监狱法》所规定的监狱行刑宗旨、原则和目的来看,劳动改造作为监狱执行刑罚的主要手段,其固有的惩罚、矫正和经济功能对于实现刑罚目的所发挥的作用不尽相同。劳动改造的惩罚和矫正功能体现了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的行刑宗旨和原则,并直接对实现罪犯再社会化、预防违法犯罪这一刑罚目的发挥着重大作用。其中,惩罚是改造罪犯得以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之一,是矫正的前提,而矫正是实施惩罚的目的所在。由此可见,劳动改造的惩罚功能和矫正功能是相互依存,相互渗透,密不可分的。因此,劳动改造的经济功能只是监狱组织罪犯劳动改造中所产生的附加成效,并不是直接对实现刑罚目的产生作用。从严格执行刑罚、确保刑罚目的实现这个意义上来说,劳动改造的惩罚和矫正功能是主要的、必须的,而经济功能则只能是辅助的,三者之间的关系相对稳定,并统一于服务刑罚目的的实现这一目标之下。

二、劳动改造功能在监狱工作不同阶段的演变

从我国监狱工作历史来看,劳动改造的三大功能在不同的历史条件和社会背景下,其作用也在不断变化着。

(一)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劳动改造功能的充分发挥

这一时期主要是从建国后到改革开放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监狱生产由国家统供统销,监狱监企合一的生产模式,使劳动改造的三大功能充分发挥,相互促进,取得了比较辉煌的成就。

建国后,根据毛泽东同志“三个为了”的指示,我国的劳动改造罪犯工作迅速发展。这一时期的劳动改造对象主要是战犯、反革命分子和一般刑事犯罪分子,改造重点是解决罪犯政治道路、阶级立场和阶级观点问题,劳动改造的方式以农业、水利、道路建设、矿业生产等为主,监狱位置也多设立在偏僻闭塞的地方,劳动改造的惩罚功能得到突出和强调,其矫正作用也经过实践检验,取得了明显的成效。而与此同时,监狱组织罪犯劳动改造也创造了大量物质财富,对保障当时国计民生,支援国家建设发挥了重大作用。

(二)由计划经济转入市场经济时期,劳动改造功能的结构变化

这一时期主要是改革开放后到现在,劳动改造的对象主要为一般刑事犯罪分子,以1981年“八劳”会议为标志,改造罪犯重点逐步调整到强化对不良意识和犯罪恶习的矫正,促进罪犯树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进而成为合法公民上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劳动改造向科学化、法制化、文明化方向发展。进入 21世纪,司法部提出“三个转移”战略和监狱工作“三化”建设目标,劳动改造方式以现代化、社会化的工农业生产为主,并逐步由室外劳动转向室内劳动,由农业向工业转移。监所位置也由偏远向城市,分散向集中转变。劳动改造三大功能总体结构发生了变化:“八劳”会议以后,监狱工作的重点由阶级斗争、对敌专政逐步调整为主要对刑事犯罪分子的惩罚和改造,并从指导思想到监狱工作机制正在实现由人治到法治的转变,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同比以阶级斗争为主线的计划经济时期,劳动改造的惩罚功能有所淡化;而生产技术提高、设备更新和劳动条件的不断改善,使罪犯劳动强度逐步减轻,在客观上也淡化了劳动改造的惩罚功能。同时劳动改造的管理和评估激励制度更趋科学化和规范化,矫正功能得到进一步重视和发展。而由于监狱面临的生产经营压力越来越大,劳动改造的经济功能得到不断的强化,劳动改造的功能结构形成了新的格局。

(三)现阶段劳动改造功能的异化

从以上两个阶段劳动改造功能的演变情况看,惩罚功能相对淡化和矫正功能进一步发展,是时代和社会发展的结果,体现了劳动改造适应行刑科学化、文明化、社会化的要求有了长足的发展进步。由于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过程中,监狱企业不但是劳动改造的载体,还是市场经济的法人主体,在监狱经费保障不足、监狱发展面临困难的现实状况下,监狱同样要承受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存发展的压力。而以监企合一为管理模式的监狱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同时,劳动改造的经济功能空前强化起来。劳动改造三大功能原有的合理架构因而也发生了倾斜,甚至被追求经济利益的目的异化,直接影响到监狱行刑目的的实现。在监狱工作实践中,由监狱生产引发的罪犯超时、超体力、超负荷“三超”劳动,已成为影响监狱执法的一大难题。由此造成罪犯厌恶劳动,进而利用种种方式逃避和抗拒劳动改造的情况,也给监管场所构成了极大的不稳定因素。劳动改造罪犯的功能作用也因此受到人们的怀疑,监狱企业生产经营的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三、劳动改造功能的重塑和拓展

如何使劳动改造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关系到监狱严格执行刑罚的问题,关系到监狱刑罚执行机关的形象和职能发挥问题,关系到监狱推进法制化建设的问题。监狱在 “打造平安监狱,服务和谐社会”新的历史任务面前,在社会向民主、法治发展的潮流中,如何对劳动改造的功能进行重塑,以发挥其对实现刑罚目的的应有作用,应是我们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中必然要予以解答的问题。在新的历史条件和社会形势下,适应行刑科学化、社会化、文明化的发展,对劳动改造的功能进行拓展和深化,应当成为我们努力探索的方向。

(一)劳动改造功能的重塑

从根本上看,计划经济时代沿用至今的监企合一的生产模式,是造成现阶段劳动改造功能异化的根本原因。要改革现行监狱体制,纯化监狱的职能,让劳动改造的功能回归到服务刑罚目的实现的本义上来。目前正在全国试点的以“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为目标的监狱体制改革,为我们对劳动改造罪犯功能的重塑和发展提供了体制保障和改革机遇。在监企分开的新的体制模式下,监管改造与生产经营分开运行,执法经费支出与监狱生产收入分开运行,企业的经营职能从监狱剥离,监狱职能得以纯化。在这一制度设计下,监狱企业负责为罪犯提供劳动改造场所和岗位,并以罪犯劳动成果为企业收益,而监狱在组织罪犯劳动改造过程中,劳动改造的经济功能被最大限度淡化甚至剥离;而其惩罚和矫正功能相应得到突出和强化,以更好地服务和作用于刑罚目的的实现。从刑罚目的的实现这一最终目标出发,监狱组织罪犯生产应以是否有利于监管安全,有利于改造罪犯,有利于提高改造质量为前提,坚持社会效益优先,落实改造人为宗旨,以便为劳动改造的三大功能在新的监狱体制框架内构建合理架构,充分有效地发挥劳动改造刑罚手段的基础作用。

(二)劳动改造功能的拓展

在我国监狱与国际行刑方式逐步接轨的发展趋势下,劳动改造的功能应以逐渐淡化惩罚功能,深化矫正功能为取向,进一步提高劳动改造的质量和效果,适应社会发展的新要求。

1、淡化惩罚功能

从狱制发展的历史来看,惩罚是监狱行刑的固有功能和目的。从古代肉刑、苦役到现在的劳动改造,刑罚的惩罚功能是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进步而不断淡化。

从现代行刑文明化、科学化、社会化的发展趋势看,监狱行刑不单纯追求惩罚效果的价值取向,而更注重于罪犯的恶习得以矫正和改造,从而最终实现再社会化。我国监狱以惩罚和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工作方针,也将监狱行刑定位于“改造人”的最终目的,惩罚和改造是实现刑罚目的的手段和途径。在社会文明不断发展的今天,监狱作为社会文明的窗口,劳动改造的惩罚功能应保持在与社会文明相适应的必要的威慑和报应程度内,以促进刑罚目的的实现,同样也应在淡化惩罚功能中彰显社会文明的进步,以此来更好地服务于罪犯再社会化的行刑目的。

从劳动改造的发展趋势来看,在现代化社会大生产的格局下,监狱企业必须保持与社会相同步的生产水平,才不致于在市场竞争中被淘汰。生产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应用,使罪犯劳动的强度逐步降低或趋向技能化,劳动改造的惩罚效应已逐渐弱化,对罪犯思想和行为矫治已成为未来发展走向。

2、深化矫正功能

在新的形势下,监狱应当在劳动改造的科学化、法制化和社会化建设,进一步拓展和发挥劳动改造的矫正功能,有效促进罪犯能顺利复归社会。

(1)通过劳动改造管理和教育的科学化,促进罪犯不良思想转化和犯罪恶习矫治的深化。

对罪犯劳动改造进行科学严格的管理和教育是充分发挥和深化矫正功能的基础。要积极创新方式,丰富内容,建立科学文明的劳动改造管理模式和考核奖惩制度,并配套形成科学完善的劳动改造质量评估体系,以促进劳动改造的科学化发展,充分调动罪犯劳动改造的积极性,使罪犯在劳动改造的过程中,转变犯罪思想,矫正犯罪恶习,发挥劳动改造对罪犯行为的规范矫正功能。同时要在劳动和教育的有效结合上有新的拓展。监狱工作实践表明,罪犯能否顺利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除了犯罪恶习得以矫正外,还与是否具有赖以谋生的劳动技能有很大关系,因此,要把劳动改造与职业技术培训有机结合起来,做到在岗培训和出监培训相结合,监狱自主培训和借助社会力量培训相结合,在对罪犯进行监内生产技术培训的基础上,充分借助社会资源组织罪犯学习掌握多个劳动技能,使罪犯出监后不致于无法谋生而重新犯罪。

(2)通过劳动改造的法制化建设,促进劳动改造质量的提高。

监狱组织罪犯劳动改造是一项严肃的执法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劳动改造法制化建设的重点是正确执行刑罚,即在使劳动改造的功能在服务于刑罚目的实现的目标下实现合理架构,保障惩罚和矫正功能的有效发挥。同时,在组织罪犯劳动改造过程中,切实维护罪犯的合法权益也是劳动改造法制化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监狱执法的过程也是对罪犯诠释法律,进行法制教育的过程。监狱执法中哪怕一次不公正的现象,也许就会将数年来对罪犯的改造成果毁于一旦。当前,劳动改造中的罪犯合法权益保障关系到监狱执法公正的问题,也关系到监管安全稳定的大局。同时,社会对监狱劳动改造中维护罪犯权益的预期越来越高,因此切实维护罪犯合法权益要从正确执行刑罚,维护监管安全,服务和谐社会的高度上加以认识和落实。具体来说,一是要依法保障罪犯的休息权利,杜绝“三超”劳动;二是要做好罪犯劳动保护,确保生产安全,保障罪犯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三是要建立科学规范的罪犯劳动报酬制度,保障罪犯依法获得劳动收益。

(3)通过劳动改造的社会化拓展矫正功能。

劳动改造是促进罪犯再社会化的重要手段,社会化的生产方式,更是消除罪犯监禁人格,培养罪犯积极社会角色意识重要途径。监狱企业应尽可能为罪犯劳动改造提供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劳动场所和岗位,为罪犯再社会化创造有利的条件。同时,要积极创新劳动改造行刑方式,努力提高罪犯劳动改造的社会化程度,对于确有悔改表现,余刑不长的罪犯,可以在监狱设立的半开放式劳动场所与社会上工人共同工作,享受与社会工人相当的劳动待遇,对罪犯提前进行复归社会的适应性锻炼。

对劳动改造功能的重塑和拓展,关系到刑罚的正确执行和刑罚目的的最终实现。在新的形势和任务要求下,我们必须从推进监狱工作法制化进程的高度,深化监狱体制改革,创新劳动改造行刑理念,充分发挥劳动改造的功能作用,以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的监狱制度,更好地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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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9 03:24:351

刑罚的目的是什么?

所谓“刑罚目的”是指国家制定、适用、执行刑罚的目的,也即国家的刑事立法采用刑罚作为对付犯罪现象的强制措施及其具体适用和执行所预期实现的效果①。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体制的改革和依法治国战略的积极落实,结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构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我国刑法体系的特殊性,针对刑罚目的,法学界专家、学者纷谈杂论: 一、绝对主义刑罚目的论 绝对主义刑罚目的论认为刑罚是对犯罪分子应有的必然性的惩治,也就是说刑罚是犯罪的必然结果,犯罪是促成刑罚的必要条件,所谓 “绝对主义”是指刑罚只是由于犯罪行为的发生才被科处,由此以外不应当在追求其他任何目的,具有一元性特征,又叫做报复主义或报应主义。此主义又分为狭义的报应主义和赎罪主义。 狭义的报应主义主张从意思选择与因果报应阐述,认为善有善报,恶有恶报,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恶的行为,即应当受到与之相对应的应有惩罚。由于行为人对正义的出处持有不同的主张,又形成了神意报应主义、道德报应主义以及法律报应主义三种学说。 (1)神意报应主义认为神意就是正义,神是正义的化身,国家是神的象征,犯罪系违反神意,理应受到神的惩治,即受到国家应有的惩罚。此观点的代表人物德国法理学家斯塔尔。其将法律与宗教相提并论,混为一谈,借用虚幻世界中的神意,来包装国家的法律,惩罚犯罪,如今看来纯属是对人民的一种愚弄。 (2)道德报应主义认为正义存在的基础就是道德,犯罪行为是违反道德的,亦是非正义的,行为人如果违反道德的理念当然的也就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但是道德与法律辩证联系,但其间也有着很大的差别,如果只把道德行为的反驳看作是刑罚的目的,未免有些过于苛刻和形而上学了些。 (3)法律报应主义,也称法理报应主义。认为正义的根据在于法律,犯罪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刑罚是对犯罪的法律报应,是理性上的当然要求。科处刑罚除由于犯罪的原因以外,并不追求其他目的②。 2.赎罪主义认为刑罚的目的使得犯罪人受到了科处的惩罚,犯罪人由于受到了刑罚的痛苦,可以使自己犯过罪的过去解脱出来,即刑罚有消灭罪孽的功能,故而刑罚的轻重,应当考虑到行为人的性格和心理承受能力的大小。 二、相对主义刑罚目的论 相对主义刑罚目的论认为犯罪行为人的行为结果的处罚是相对的,不是必然性的。其认为刑罚的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维护社会利益,如果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不至于在危害社会就可能会免除不必要的刑罚。故称之为相对主义,又称目的主义或功利主义。 ⒈一般预防主义。其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社会上一般人犯罪的发生,因为犯罪大都由于贪欲所引起,国家制刑、判刑和行刑就是用以使人们知道受刑之苦,大于犯罪所得的贪欲满足,以致知所畏惧,不敢触犯刑律③。主张此观点的人又可分为威吓主义、心理强制主义和警戒主义三派。 ⒉特别预防主义。此派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已经被科处刑罚的人将来在实施某种犯罪行为。此主张主义者又可分为改善主义和防卫主义。 ⒊双面预防主义。双面预防主义亦主张一般预防和特别主张相结合,如今对我们来说是值得借鉴的。 三、折衷主义 折衷主义又称综合主义。其调和了绝对主义和相对主义的主张,亦其看待刑罚时即认为刑罚中存在着报应的因素,又认为其中存在着预防的因素,但综合以上对绝对主义和相对主义的分析,故看出即使两者鱼和熊掌兼得也不能达到刑罚的理想状态。 四、我国法学界刑罚目的的观点 我国刑罚主要有刑罚的根本目的和刑罚的直接目的及理想目的三种学说。 (一)刑罚的根本目的 对于刑罚的根本目的,我国法学学者也是众说纷坛,其中学者甘雨沛认为“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巩固和发展有利于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的社会关系和法律秩序,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学者何秉松认为刑罚的根本目的是“通过适用刑罚,预防犯罪,保卫社会主义社会。”当代刑法学泰斗马克昌认为“我国指定、适用和执行刑罚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宗上所述我国刑罚的根本目的可以归纳是“预防犯罪,保卫社会”。 (二)刑罚的直接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 我国刑罚的直接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其中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 1.特殊预防其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已被科处刑罚的人从新犯罪。 (1)改善犯过罪的人 我国《劳动改造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监狱法》第三条都有明文规定,故可看出我国刑罚的目的一方面是将惩罚和教育相结合、教育与劳动相结合、两者兼而取之,积极的将犯过罪的人通过刑罚的方式加以改造,然后在将其回放到社会,使其痛该前非,弃恶从善,即国家具有使犯过罪的人悔改向善的责任,刑罚恰恰就是国家这一责任心的具体表现。 (2)淘汰适用极刑的人 现实生活中有极少数罪不可赦的敌对分子,他们对我国社会各方面的影响堪不目睹,为了使这些社会分子不在危害我国社会,刑罚在这时就必须使得他们淘汰于社会,于是对他们适用死刑也是应该的,这也是达尔文进化论 “适者生存,劣者淘汰” 的核心,保留我国社会中的合法公民,淘汰我国社会中罪恶至极的敌对分子。 2.一般预防。是指预防尚未犯罪的人实施犯罪。一般预防对象不是犯罪人,而是犯罪人以外的社会成员④。其主要包括:Ⅰ、警告、威慑社会上的不稳分子;Ⅱ、教育和鼓舞广大群众,预防不稳分子实施犯罪;Ⅲ、安抚被害人,防止报复。 3.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关系。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是对立的,又是统一的,是密切联系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其对立的原因是特殊预防的对象是犯罪人,而一般预防的对象则是非犯罪人,二者统一的理由是都是在预防犯罪。正确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有助于实现刑罚达到预防犯罪的有效目的。 (三)刑罚目的的理想论 当代的中国刑罚的理想目的是为了实现我国的和谐社会。故刑罚的直接目的和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刑罚的根本目的,而我国刑罚理想目的的实现要以刑罚的直接目的和根本目的为必要条件,刑罚的理想目的是我国依法治国的要求和目标,是我国科学发展观的目的所在,所以要将刑罚的直接目的、根本目的和理想目的区分看待,其中刑罚的理想目的应占据重要地位。 刑罚的理想目的是为了实现刑罚的预期效果,是我国的治家之本,是构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精髓与动力,刑罚的全部环节都是为了人民的权利,以实现人民的权利作为我们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由此更能彰显我国人民权利和人民利益的真正内涵。构建和谐社会,健全法制国家,依法治国,促进我国和谐社会的真正跨步。和谐社会刑罚的理想目的是刑罚和谐,是对极刑的慎重使用,即我国诉讼法泰斗陈光中先生提倡的“少杀、慎杀”,提高诉讼效率,惩治犯罪,保障人权⑤。这种观点的提出,就足以将刑罚的理想目的表现了出来,故刑罚是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体现。刑罚的罪不可赦与慎之操作是刑罚目的的理想境界,刑罚的理想目的即而能够更好的实现最初的法律目的,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最大化,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权,更好的建设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构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之存在。
2023-09-09 03:24:446

2019法考备考考点【刑罚体系】主刑 刑罚目的

一、刑罚目的 1.特殊预防:是指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 主要通过两个途径实现:一是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人适用死刑,永远剥夺其重新犯罪的能力。二是对犯罪人适用刑罚,使犯罪人不能犯罪、不敢犯罪乃至不愿犯罪。 2.一般预防 传统一般预防是指防止尚未犯罪的人(包括有犯罪危险的危险分子、不稳定分子、刑事被害人以及其他社会成员)走上犯罪道路。这是消极的一般预防论,也称威慑预防论。一般预防的途径:通过对犯罪人判处刑罚,向社会成员宣告,任何人犯罪都将受到刑罚处罚,都将承受剥夺性痛苦;任何犯罪都是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与犯罪作斗争是社会成员的义务。 新近出现了积极的一般预防论,是指通过适用刑罚,唤醒和强化国民对法的忠诚、对法秩序的存在力与贯彻力的信赖,从而预防犯罪。 3.各有侧重 人身危险性较大的人(惯犯、累犯):特殊预防。再犯可能性小的人(初犯、偶犯):一般预防。 特殊、罕见的犯罪:特殊预防。常见多发的:一般预防。 立法:一般预防;审判:二者并重;执行:特殊预防。 社会治安稳定:特殊预防。形势恶化:一般预防。
2023-09-09 03:24:591

16.下列不属于我国刑法惩罚的目的( )

a
2023-09-09 03:25:085

用自己的观点评述我国古代“刑罚目的”思想

1、惩治犯罪。不管是古代还是现代刑罚,其基本目的都是为了惩治犯罪。如古代的的流放、鞭笞等。2、预防犯罪。刑罚还有一个很现实的作用,那就是能有效地降低社会犯罪率,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3、调节人际关系,保护正常的人伦道德。如古代对女子出轨的处罚,通过坐木马、甚至很暴力地采用沉湖等,是为了维护正常的人伦。而邻里之间的吵闹、斗殴等也有相应的处罚,调节了人际关系。4、维护阶级统治,控制人民思想。这是古代刑罚的一个最重要的目的。任何朝代要向能够稳定和延续下去,都需要对现有的社会状况进行监管与控制,通过一系列刑罚来维护其统治。如古代的诛连。我们常称的诛九族等。5、排除异己。由于当政者的关系,可能会形成一系列敌对势力,为了达到对敌对势力的打击,有针对性的制定一系列的刑罚,实现对政敌的打击与清理。如明代的东林党与阉党的斗争,甚至袁崇焕之死都能得出这个道理。
2023-09-09 03:25:261

我国刑法规定刑罚的目的并非单纯

我刑法规定行最的目的就是惩恶扬善,维护国家的秩序,安定团结,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私人的财产安全。和财产的归属权。
2023-09-09 03:25:341

请问刑法的功能 刑法的目的 刑罚的目的 名词解释有何异同

这是个问题吗?名词解释可就多了。各个分则罪名都可以出名词解释题目。
2023-09-09 03:25:422

刑法打击犯罪的意义

百度
2023-09-09 03:25:514

刑罚的含义和种类八年级政治

刑罚的含义是审判机关采用的一种剥夺犯罪人某种权利的强制处分。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此外,《刑法》第35条还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单独适用或者附加驱逐出境。据此,驱逐出境也是一种附加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此外,《刑法》第35条还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单独适用或者附加驱逐出境。据此,驱逐出境也是一种附加刑。刑罚的目的是:目的是预防犯罪、减少犯罪,并为最终消灭犯罪创造条件。刑罚目的主要通过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两方面的活动予以实现。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改造他们,预防他们重新犯罪。一般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警戒社会上不稳定的、可能实施犯罪的分子。并教育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预防和制止犯罪。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两者关系十分密切,同等重要,不可偏废。
2023-09-09 03:26:101

刑罚的功能是什么

法律分析:刑罚功能是国家运用刑罚惩罚犯罪所可能产生的积极的社会作用。刑罚功能主要是刑罚目的的外化,具体表现在以下两方面的功能:(1)个别预防功能。即刑罚对犯罪人所产生的积极作用。具体包括以下三点:其一,个别威吓的作用。其二,限制或剥夺其再犯能力的作用。其三,教育改造的作用。(2)一般预防功能。即刑罚对社会上一般人所产生的积极作用。具体包括以下三点:其一,对于潜在犯罪人的警戒和威慑作用。其二,对于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安抚作用。其三,对于一般守法者的肯定作用。它对于不同的人有着不同的作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二条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2023-09-09 03:26:241

把犯人关进监狱的目的是什么?

国家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2023-09-09 03:26:349

刑法发展方向

刑法发展方向轻刑化是人类进一步走向文明的体现,也是时代发展的需要。随着政治经济的发展,加之国际形势的影响,我国刑法典中的适用,也经历了由严到宽的过程,且有进一步轻刑化的趋势。作为社会安全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刑法,其刑罚的宽严对社会稳定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多数人的观念中,刑罚似乎只是用来惩罚犯罪者的,其实不然,刑罚的目的更多的是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我国现行刑法典应借鉴国外经验,体现轻刑化的趋势。轻刑化的利弊,我们通过对周朝“明德慎罚”思想的详细论述揭示周朝得以长久统治的奥秘,然后对历史上较为繁盛的汉、唐两代的轻刑政策加以论述,以增强此观点的可信度。同时通过对秦、元、明因重刑而灭亡的历史教训更加突出减轻刑罚的重要性。在现代化建设中,重刑会给社会劳动者增加心理障碍,从而阻碍现代化建设之积极性,尤其是在经济建设领域里,更应注意刑罚的尺度。新的历史时期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用刑方面都趋向于轻刑化,这是人类进一步注重人权和走向文明的体现,也是时代发展的需要。随着政治经济的发展,加之国际形势的影响,我国刑法典中刑罚的适用,也经历了一个由严到宽的过程,且有进一步轻刑化的趋势。作为社会安全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刑法,其刑罚的宽严对社会稳定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轻刑化符合我国刑罚的目的一个国家的刑法的任务往往与刑罚密不可分,而又与刑罚的目的息息相关。关于刑罚的目的,目前学术界没有统一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一是惩罚说,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限制和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和权利,使他们感到压力和痛苦,以制止犯罪的发生。二是改造说,认为刑罚的目的是通过惩罚的手段,改造罪犯,使其重新做人。三是预防说,认为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四是双重目的说,认为刑罚的目的是惩罚犯罪和教育改造犯罪人。五是综合说,认为刑罚的目的是为了惩罚和改造犯罪分子,预防他重新犯罪,同时教育和警戒社会上其他分子。不管怎么讲刑罚的目的,其实,惩罚就是手段,改造则是补救措施,而惟有预防才是刑罚的真正目的。我们认为刑罚预防可分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种。特殊预防是指对犯罪人适用、执行刑罚,预防其再次犯罪。其对象只能是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在特殊预防中,刑罚的作用表现为:(1)通过对极少数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适用和执行死刑,使其不可能在犯罪,这是一种特殊意义上的特殊预防方式,也是代价最高的预防方式,它不是实现特殊预防的主要方式。(2)通过对绝大多数犯罪分子适用和执行无期、有期徒刑、管制和拘役,在一定期限内剥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并在执行期间对其进行劳动改造和教育改造,以促使其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3)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和执行罚金、没收财产,使其失去再次犯罪的物质基础而不能再犯罪。(4)通过对某些犯罪分子适用和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以防止其利用这些权利进行新的犯罪。一般预防是指通过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防止社会上可能犯罪的人实施犯罪。其对象是没有犯罪的社会成员。一方面,通过制定和颁布刑法,确立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必然因果关系,使有犯罪意图人的犯罪观念受到抑制,不敢实施犯罪。另一方面,通过对犯罪分子处以刑罚,使犯罪和刑罚之因果关系具体化,从而其他有犯罪意图的人,以达到阻止其犯罪的目的。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刑罚的目的,不单纯是使犯罪分子遭受一定的痛苦和损失,而是进行犯罪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如果说刑罚是为了惩罚犯罪分子,那么在执行的过程中,就没有必要对其进行改造和教育。可见,刑罚只是手段,预防才是目的。例如,我国《监狱法》对监狱行刑的目的虽没有明确的表述,但该法第1条和第3条分别规定了制定本法的目的是:预防和减少犯罪;监狱将罪犯改造为守法公民。在此既然已经明确了刑法的目的不在于对犯罪分子的单纯惩罚,我们也就可以考虑减轻刑罚,从而走向轻刑化。二、轻刑化的现实表现及其作用(一)我国现行量刑制度中轻刑化的体现我国刑法在量刑制度中一定程度体现了轻刑化的思想。我们知道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思想,是我们党和国家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指导思想,也是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重要依据。现行刑法典中,无论是在刑罚的制定裁量,还是刑罚的执行过程中都始终贯穿了轻刑化这一基本思想。一方面,轻刑化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社会主义国家是消灭了人剥削人、人压迫人的阶级社会。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制定刑罚的目的不是为了镇压而是为了更好的保障人民的权益,故而我国应适当减轻某些刑罚。另一方面,轻刑化也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尊重人的基本权利,发扬现代社会文明,都不应当适用重刑。特别是我国在加入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后,更应该考虑轻刑化问题。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精神实质,就在于要分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宽严相济,以便利用矛盾,分化瓦解、孤立和打击少数,改造多数。我国现行刑法典应加强吸收借鉴外国轻刑化的成功经验,从这一点上讲,我国刑法典轻刑化这一基本思路是具有科学性的。首先,从刑罚的制定来看,我国刑法典虽未将刑罚人道主义列入刑罚的基本原则,但这一原则却在刑法的具体内容中得到充分体现,并且这一原则早已在学术界被公认。例如我国刑法典中创造性的设置管制刑,该刑罚措施使犯罪人不脱离家庭和工作单位,在原来的生活环境中接受改造;再者我国刑法典创造性的设立死缓制度,给某些犯罪人以生存的希望。这也是我国刑法轻刑化的特色。在量刑制度中,我国刑法典规定自首、立功、缓刑等减轻刑罚的量刑制度也是轻刑化的表现。例如,刑法典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第68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的,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刑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自首和立功这两项量刑制度,一方面,为犯罪分子自身提供了认罪和揭露他人犯罪的机会,另一方面也大大提高侦查机关侦破案件的效率。根据犯罪人提供的线索,可以快而准的侦破案件,不仅为侦查机关节约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也杜绝了案件拖延侦破期间犯罪分子对社会的再次危害。此外,刑法典第72条到第77条对缓刑作了相应的规定。所谓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拘役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如果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则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若在考验期间未犯新罪、未发现漏罪,并且没有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原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制度。可见,我国的缓刑制度是惩办与宽大,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政策的重要表现。正确适用缓刑,有利于教育、改造犯罪分子,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二)现行刑罚执行制度中轻刑化的体现在刑罚的执行过程中,我国刑法典还规定有减刑与假释等执行制度,它们同样属于轻刑化的表现。减刑是指对判处拘役、管制、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刑罚执行制度。刑法第7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活、生产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的。刑法典第81条至第86条对假释也作了详细规定。所谓的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一定时间后,如果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司法机关可以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刑罚制度。正是由于有了这些刑罚制度,才使得犯罪分子能够更好的改造。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对犯罪分子的强制劳动的政治思想教育改造的方法,把一切可以改造的犯罪分子统统改造成为对社会有用的新人,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逐步从根本上肃清反革命和预防、消灭犯罪。三、轻刑化是历史经验的总结(一)轻刑化是我国古代统治者长久统治的奥秘古人早就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在我国历史上最早实施仁政的周朝。如西周制定了几个恤刑原则:(1)矜老恤幼原则。(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原则。(三)疑罪从轻惟赦原则。由于实施了这么一些“仁政”,西周统治者不再一味地对民众施以酷刑,因而维持了较长时间的统治。西汉作为我国历史上封建社会的一个鼎盛时期,其宽刑仁政可谓功不可没。汉文帝时,对秦代的刑罚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具体表现如下:(1)秦法中,大多数罪人都没有确定的刑期,服劳役者往往终身不能解脱,汉文帝诏令重新制定法律,按照犯罪情节的轻重规定不同的服役期限,罪人服役期满则当免为庶人(2)秦法规定,对罪人行施黥、劓、刖、宫四种残酷的肉刑,汉文帝诏令废除,黥、劓、刖三种肉刑改以笞刑代替。汉景帝时也进行了刑制改革,其主要内容是废除肉刑,宽缓刑罚,正是在这样的政治背景下,人民得以安居乐业,西汉统治阶级创造了世代称誉的“文景之治”。唐朝是我国封建社会的一个颠峰时代,从法制方面来看,唐朝之所以能保持长久的繁盛亦得益于刑罚的简约。唐太宗在隋末的农民起义中,亲眼目睹了农民军的英勇斗争。为了巩固统治,唐太宗一方面加强和完善了封建的国家机器,另一方面,他比较注重掌握统治和剥削人民的限度。“为了有可能压迫一个阶级就必须保证这个阶级至少有能够维持它奴隶般的生存条件”唐太宗多少是意识到了这一点。他常说:“刻民以奉君,犹割肉以充腹,腹饱而身毙,君宣而国亡”他说:人民之所以为“盗”是由于“赋繁役重,官吏贪求,饥寒切身”,如果用“去奢省费,轻徭薄赋,选用廉吏,使民衣食有余,则自不为盗,安用重法焉”正是这种思想影响到唐朝后来的统治者,促使唐朝成为盛极一时的东方大国。上述事实说明统治阶级施行仁政,适当减轻刑罚或者说实行轻刑化,就可以维护较长时间统治甚至出现繁盛时期,而于此情形恰恰相反,历史上各朝各代的衰败、灭亡,亦无不是由于暴政、酷刑所致。
2023-09-09 03:27:061

法的实施的直接目的是

问题一:(多选)法的实施的直接目的是什么? A.法的实现 B.法的创制 C.法学研究 D.法律现实 A.法的实现 问题二:罗斯福说,工业复兴法是美国国会制定的“最具有深远意义”的法规。实施该法的主要目的是(  ) A.实 A 试题分析:本题考查考生对历史概念的准确理解能力。解题时需要关注“工业复兴法”“主要目的”等关键信息。联系已学知识可知工业复兴法是罗斯福新政的核心内容,罗斯福新政开始以克服严重的经济危机,实现经济的复兴为主要目标,因此A符合题意。而B是推行“以工代赈”的目的;C是罗斯福新政的特点;D是直接目的,不是主要目的。故选A。 问题三:西周实行分封制的根本目的是(),具体方法是() 根本目的:为了巩固奴隶主国家政权 具体方法:把土地和人民分封给王族、功臣和先代的贵族,到各地去做诸侯,建立诸侯国 问题四:国家实行刑法与处罚的目的是什么 你好, 所谓“刑罚目的”是指国家制定、适用、执行刑罚的目的,也即国家的刑事立法采用刑罚作为对付犯罪现象的强制措施及其具体适用和执行所预期实现的效果①。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体制的改革和依法治国战略的积极落实,结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构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我国刑法体系的特殊性,针对刑罚目的,法学界专家、学者纷谈杂论: 一、绝对主义刑罚目的论 绝对主义刑罚目的论认为刑罚是对犯罪分子应有的必然性的惩治,也就是说刑罚是犯罪的必然结果,犯罪是促成刑罚的必要条件,所谓 “绝对主义”是指刑罚只是由于犯罪行为的发生才被科处,由此以外不应当在追求其他任何目的,具有一元性特征,又叫做报复主义或报应主义。此主义又分为狭义的报应主义和赎罪主义。 狭义的报应主义主张从意思选择与因果报应阐述,认为善有善报,恶有恶报,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恶的行为,即应当受到与之相对应的应有惩罚。由于行为人对正义的出处持有不同的主张,又形成了神意报应主义、道德报应主义以及法律报应主义三种学说。 (1)神意报应主义认为神意就是正义,神是正义的化身,国家是神的象征,犯罪系违反神意,理应受到神的惩治,即受到国家应有的惩罚。此观点的代表人物德国法理学家斯塔尔。其将法律与宗教相提并论,混为一谈,借用虚幻世界中的神意,来包装国家的法律,郸罚犯罪,如今看来纯属是对人民的一种愚弄。 (2)道德报应主义认为正义存在的基础就是道德,犯罪行为是违反道德的,亦是非正义的,行为人如果违反道德的理念当然的也就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但是道德与法律辩证联系,但其间也有着很大的差别,如果只把道德行为的反驳看作是刑罚的目的,未免有些过于苛刻和形而上学了些。 (3)法律报应主义,也称法理报应主义。认为正义的根据在于法律,犯罪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刑罚是对犯罪的法律报应,是理性上的当然要求。科处刑罚除由于犯罪的原因以外,并不追求其他目的②。 2.赎罪主义认为刑罚的目的使得犯罪人受到了科处的惩罚,犯罪人由于受到了刑罚的痛苦,可以使自己犯过罪的过去解脱出来,即刑罚有消灭罪孽的功能,故而刑罚的轻重,应当考虑到行为人的性格和心理承受能力的大小。 二、相对主义刑罚目的论 相对主义刑罚目的论认为犯罪行为人的行为结果的处罚是相对的,不是必然性的。其认为刑罚的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维护社会利益,如果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不至于在危害社会就可能会免除不必要的刑罚。故称之为相对主义,又称目的主义或功利主义。 ⒈一般预防主义。其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社会上一般人犯罪的发生,因为犯罪大都由于贪欲所引起,国家制刑、判刑和行刑就是用以使人们知道受刑之苦,大于犯罪所得的贪欲满足,以致知所畏惧,不敢触犯刑律③。主张此观点的人又可分为威吓主义、心理强制主义和警戒主义三派。 ⒉特别预防主义。此派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已经被科处刑罚的人将来在实施某种犯罪行为。此主张主义者又可分为改善主义和防卫主义。 ⒊双面预防主义。双面预防主义亦主张一般预防和特别主张相结合,如今对我们来说是值得借鉴的。 三、折衷主义 折衷主义又称综合主义。其调和了绝对主义和相对主义的主张,亦其看待刑罚时即认为刑罚中存在着报应的因素,又认为其中存在着预防的因素,但综合以上对绝对主义和相对主义的分析,故看出即使两者鱼和熊掌兼得也不能达到刑罚的理想状态。 四、我国法学界刑罚目的的观点 我国刑罚主要有刑罚的根本目的和刑罚的直接目的及理想目的三种学说。 (一)刑罚的根本目的 对于刑罚的根本目的,我国法学学者也是众说纷坛,其中学者甘雨沛认为“通过对犯......>>
2023-09-09 03:27:131

预防犯罪比惩罚犯罪更高明是出自于谁?

预防犯罪比惩罚犯罪更高明是出自贝卡利亚。刑罚不是一种本能或原始的“同害复仇”。刑罚的目的并不在于对罪犯的报应,而是通过这个手段以达到预防犯罪、保护社会的目的。贝卡利亚明确地说:预防犯罪比惩罚犯罪更高明。他给出的基本思路是:改善立法、严格执法、保卫法律、奖励美德、完善教育,要“让光明伴随着自由”。经历:于1738年出生于米兰的没落贵族家庭。贝卡利亚16岁进入帕维亚大学攻读法律专业,于1758年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其后他参加了经济学家彼得罗·韦里组织的进步青年小团体—拳头社,就是在这个社团的那段时间,在与朋友们的讨论中,他撰写了那部不朽著作—《论犯罪与刑罚》,奠定了其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的地位。
2023-09-09 03:27:221

服刑 什么意思啊?

依据法律规定,服刑是指对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刑罚。依据法律规定,刑法规定的刑罚有:一、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二、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下面是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2023-09-09 03:27:415

古代为什么会有这么多酷刑?

因为古代向来多战争,每个帝王攻下片土地,或者更换一个朝代,为了更好更快地收拢民心所以一般都采用酷刑。
2023-09-09 03:27:596

刑罚的目的

刑罚目的是国家司法机关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答孝源用刑罚所希望达到的目标。西方刑法学者在刑罚目的问题上,有报应刑论、目的刑论和折衷主义三种主要学说。报应刑论主张刑罚的目的是对犯罪的报应或报复。目的刑论主张刑罚的目的是教育改造犯罪人,预防犯罪,保卫社会安全。一、刑罚目的l、惩罚说。认为刑罚目的在于限制与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与权利,使他们感到压力和痛苦,从而防止犯罪的发生。2、改造说。认为刑罚目的不在于报复或惩罚,而是通过对犯罪人的惩罚来改造罪犯,使其重新做人。3、预防说。刑罚目的在于防卫社会,包括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4、双重预防说。认为中国刑罚既有惩罚犯罪分子的目的,又有教育改造犯罪分子的目的。5、三目的说。目的之一在于惩罚,预防犯罪;目的之二是一般预防;目的之三在于教育广大群众增强守法观念,积极同犯罪分子做斗争。6、预防和消灭犯罪说。7.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说。其根本目的是预防犯罪、保卫社会;直接目的是惩罚犯罪,伸张正义,威慑犯罪分子和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抑制其犯罪观念,改造犯罪分子,使其自觉遵守社会主义法律秩序。8、二元说。刑罚目的是报应之刑与预防之刑的二元统一。9、新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说。认为刑罚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顺利进行;刑罚的直接目的是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方面。法律依据:《刑罚目的及其实现》内容简介:报应论和目的论各自的优点非常明显,清态而各自的缺点和不足之处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为了发扬两者的优点、克服两者的缺点和不足,西方国家学者们提出了刑罚目的折中论。折中论认为,以报应为基础还是以功利为慎睁基础,折中论又可以作不同的划分。
2023-09-09 03:30:151

刑罚的目的是什么

刑罚目的是国家司法机关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所希望达到的目标。西方刑法学者在刑罚目的问题上,有报应刑论、目的刑论和折衷主义三种主要学说。报应刑论主张刑罚的目的是对犯罪的报应或报复。目的刑论主张刑罚的目的是教育改造犯罪人,预防犯罪,保卫社会安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2023-09-09 03:30:331

我国刑罚的目的是?

刑罚目的是国家司法机关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所希望达到的目标。西方刑法学者在刑罚目的问题上,有报应刑论、目的刑论和折衷主义三种主要学说。报应刑论主张刑罚的目的是对犯罪的报应或报复。目的刑论主张刑罚的目的是教育改造犯罪人,预防犯罪,保卫社会安全。一、刑罚目的l、惩罚说。认为刑罚目的在于限制与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与权利,使他们感到压力和痛苦,从而防止犯罪的发生。2、改造说。认为刑罚目的不在于报复或惩罚,而是通过对犯罪人的惩罚来改造罪犯,使其重新做人。3、预防说。刑罚目的在于防卫社会,包括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4、双重预防说。认为中国刑罚既有惩罚犯罪分子的目的,又有教育改造犯罪分子的目的。5、三目的说。目的之一在于惩罚,预防犯罪;目的之二是一般预防;目的之三在于教育广大群众增强守法观念,积极同犯罪分子做斗争。6、预防和消灭犯罪说。7.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说。其根本目的是预防犯罪、保卫社会;直接目的是惩罚犯罪,伸张正义,威慑犯罪分子和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抑制其犯罪观念,改造犯罪分子,使其自觉遵守社会主义法律秩序。8、二元说。刑罚目的是报应之刑与预防之刑的二元统一。9、新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说。认为刑罚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顺利进行;刑罚的直接目的是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方面。 法律依据:《刑罚目的及其实现》内容简介:报应论和目的论各自的优点非常明显,而各自的缺点和不足之处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为了发扬两者的优点、克服两者的缺点和不足,西方国家学者们提出了刑罚目的折中论。折中论认为,以报应为基础还是以功利为基础,折中论又可以作不同的划分。
2023-09-09 03:30:431

我国刑罚的目的是?

法律分析:国家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特殊预防。即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预防他们再次犯罪。2、—般预防。即通过适用刑罚惩罚犯罪,教育和警戒社会上某些有可能效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使他们不致走上犯罪的道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条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2023-09-09 03:30:531

我国刑罚的目的是?

刑罚目的是国家司法机关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所希望达到的目标。西方刑法学者在刑罚目的问题上,有报应刑论、目的刑论和折衷主义三种主要学说。报应刑论主张刑罚的目的是对犯罪的报应或报复。目的刑论主张刑罚的目的是教育改造犯罪人,预防犯罪,保卫社会安全。一、刑罚目的l、惩罚说。认为刑罚目的在于限制与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与权利,使他们感到压力和痛苦,从而防止犯罪的发生。2、改造说。认为刑罚目的不在于报复或惩罚,而是通过对犯罪人的惩罚来改造罪犯,使其重新做人。3、预防说。刑罚目的在于防卫社会,包括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4、双重预防说。认为中国刑罚既有惩罚犯罪分子的目的,又有教育改造犯罪分子的目的。5、三目的说。目的之一在于惩罚,预防犯罪;目的之二是一般预防;目的之三在于教育广大群众增强守法观念,积极同犯罪分子做斗争。6、预防和消灭犯罪说。7.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说。其根本目的是预防犯罪、保卫社会;直接目的是惩罚犯罪,伸张正义,威慑犯罪分子和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抑制其犯罪观念,改造犯罪分子,使其自觉遵守社会主义法律秩序。8、二元说。刑罚目的是报应之刑与预防之刑的二元统一。9、新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说。认为刑罚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顺利进行;刑罚的直接目的是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方面。法律依据:《刑罚目的及其实现》内容简介:报应论和目的论各自的优点非常明显,而各自的缺点和不足之处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为了发扬两者的优点、克服两者的缺点和不足,西方国家学者们提出了刑罚目的折中论。折中论认为,以报应为基础还是以功利为基础,折中论又可以作不同的划分。
2023-09-09 03:31:051

我国刑罚的目的是?

刑罚目的是国家司法机关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所希望达到的目标。西方刑法学者在刑罚目的问题上,有报应刑论、目的刑论和折衷主义三种主要学说。报应刑论主张刑罚的目的是对犯罪的报应或报复。目的刑论主张刑罚的目的是教育改造犯罪人,预防犯罪,保卫社会安全。一、刑罚目的l、惩罚说。认为刑罚目的在于限制与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与权利,使他们感到压力和痛苦,从而防止犯罪的发生。2、改造说。认为刑罚目的不在于报复或惩罚,而是通过对犯罪人的惩罚来改造罪犯,使其重新做人。3、预防说。刑罚目的在于防卫社会,包括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4、双重预防说。认为中国刑罚既有惩罚犯罪分子的目的,又有教育改造犯罪分子的目的。5、三目的说。目的之一在于惩罚,预防犯罪;目的之二是一般预防;目的之三在于教育广大群众增强守法观念,积极同犯罪分子做斗争。6、预防和消灭犯罪说。7.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说。其根本目的是预防犯罪、保卫社会;直接目的是惩罚犯罪,伸张正义,威慑犯罪分子和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抑制其犯罪观念,改造犯罪分子,使其自觉遵守社会主义法律秩序。8、二元说。刑罚目的是报应之刑与预防之刑的二元统一。9、新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说。认为刑罚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顺利进行;刑罚的直接目的是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方面。法律依据:《刑罚目的及其实现》内容简介:报应论和目的论各自的优点非常明显,而各自的缺点和不足之处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为了发扬两者的优点、克服两者的缺点和不足,西方国家学者们提出了刑罚目的折中论。折中论认为,以报应为基础还是以功利为基础,折中论又可以作不同的划分。
2023-09-09 03:31:151

刑法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目的是用刑事处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通过刑事处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为了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刑事处罚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受到的刑法制裁,简称刑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大部分。主刑主要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二条 【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第三十五条 【驱逐出境】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三十七条之一 【禁业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3-09-09 03:31:261

刑罚执行的目的是什么?

刑罚的目的有bai预防目的du和报应目的:一、预防目的1、特殊预防特殊预防,zhi是指防止dao犯罪人重新犯罪。特殊预防的对象只能是犯罪人,即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2、一般预防 所谓一般预防,是指防止尚未犯罪的人走上犯罪道路。二、报应目的1道义报应道义报应是指根据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实行报应。根据道义报应的观点,对犯罪人发动刑罚,应以其道德过为基础,使刑罚与道德充分保持一致。道义报应的本质是将刑罚奠基于主观恶性,予以否定的伦理评价。道义报应揭示了刑罚的伦理意义,因而是刑罚的题中应有之义。2.法律报应法律报应是指根据犯罪的客观危害程度实行报应。根据法律报应的观点,对犯罪人发动刑罚,应以其客观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为基础。法律报应将刑法与道德加以区分,认为犯罪的本质并不是一种恶,尤其不能把罪过视为犯罪的本质,满足于对犯罪的否定的道德评价,而是强调犯罪是在客观上对法秩序的破坏,刑罚是对犯罪的否定。
2023-09-09 03:31:374

刑法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目的是用刑事处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通过刑事处罚同一切犯罪行姿唯为作斗争。为了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刑事处罚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受到的刑法制裁,简称刑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大部分。主刑主要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二条 【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第三十五条 【驱逐出境】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三十七条之一 【禁业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察滑,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迹没培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3-09-09 03:31:461

刑罚执行的目的和意义

法律主观:刑罚执行有以下原则: 1、教育性原则 概念:是指执行刑罚应从实现特殊预防及一般预防的目的出发,对犯罪人及社会公众进行积极教育,而非消极的惩罚与威慑。 2、人道主义原则 概念:是指尊重犯人人格,禁止使用残酷处罚手段,关心犯人的实际困难,注重犯人的政治思想和文化、技能教育,促使其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 3、区别对待原则 概念: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根据犯人的具体情况,给予个别处遇措施。 4、社会化原则 概念: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依靠社会力量对受刑人进行帮教,使之易于复归社会。 根据《刑法》 第三十二条 主刑和附加刑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三十五条 驱逐出境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法律客观:《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2023-09-09 03:32:111

刑法目的解释

刑罚目的内容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l、惩罚说。认为刑罚目的在于限制与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与权利,使他们感到压力和痛苦,从而防止犯罪的发生。2、改造说。认为刑罚目的不在于报复或惩罚,而是通过对犯罪人的惩罚来改造罪犯,使其重新做人。3、预防说。刑罚目的在于防卫社会,包括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4、双重预防说。认为中国刑罚既有惩罚犯罪分子的目的,又有教育改造犯罪分子的目的。5、三目的说。目的之一在于惩罚,预防犯罪;目的之二是一般预防;目的之三在于教育广大群众增强守法观念,积极同犯罪分子做斗争。6、预防和消灭犯罪说。7.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说。其根本目的是预防犯罪、保卫社会;直接目的是惩罚犯罪,伸张正义,威慑犯罪分子和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抑制其犯罪观念,改造犯罪分子,使其自觉遵守社会主义法律秩序。8、二元说。刑罚目的是报应之刑与预防之刑的二元统一。9、新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说。认为刑罚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顺利进行;刑罚的直接目的是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方面。中国刑法学界之所以对刑罚目的的认识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关键是没有对以下几个问题形成统一的认识:1、刑罚目的之概念;2、刑罚本质属性与刑罚目的的区分;3、刑罚功能与刑罚目的的区别;4、犯罪产生的原因与刑罚的关系。目的层次刑罚目的是国家制刑、求刑、量刑、行刑和督刑所希望取得的理想效果,国家运用刑罚仅仅是为了对已然之罪的报应、对未然之罪的预防吗?报应刑与预防刑是否也有其目的性?他们是否也会促进某种更深一层次的目的价值的实现呢?要想找到问题的答案,
2023-09-09 03:32:211

我国刑法的目的是什么?我国刑法体系以什么为中心,其是否具有合理性?

秩序 以打击犯罪为中心 合理性有但是在西方法律思想的引入下,一些法学思想体系在改变。比如期待可能性、控辩交易制度等,讨论的很多。
2023-09-09 03:32:383

刑罚的目的(意义.作用)是什么?

答:刑罚功能是指国家制定、适用、执行刑罚所直接产生的社会效应,如威慑功能,安抚补偿功能、教育感化功能等等.这些社会效应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对犯罪人的效应,二是对社会其他成员的效应.刑罚目的正是通过这两方面的社会效应得以实现的.不考虑刑罚的社会效 应,或者超越它自身所能产生的社会效应的限度,刑罚目的就会变成空中楼阁,无从实现.所以,任何刑罚的目的,都须以刑罚功能为其确立的前提和赖以实现的中介因素. 另一方面,尽管刑罚目的须以刑罚功能为其确立的前提和赖以实现的中介因素,但决不等于说刑罚目的只能消极顺应刑罚功能,相反,刑罚目的一经确定,它又对刑罚功能的发挥有着重要的制约作用.因为刑罚功能作为刑罚的一种客观效应,它是多种多样的.它相对于一定的刑罚目的而言,既有积极的成份,也有消极的因素.国家的立法与司法机关,总是按照既定的刑罚目的的需要,有选择地充分发挥有利于实现刑罚目的的积极功能,极力抑制、防止不利于实现刑罚目的的消极功能.例如,报复就是刑罚所固有的一种功能,在中世纪以前的欧洲大陆国家,基于“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残余思想的影响,这种功能曾受到公认而广为发挥.可是,随着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论的发展,它相对于这种刑罚目的而言,已是一种消极的功能,理当受到抑制和防止,而不是听任它自由泛滥.所以,忽视刑罚功能的重要性固然不当,但若片面夸大刑罚功能的意义,甚至认为刑罚目的只能被动地由刑罚功能来决定,而不注意目的对功能的制约作用,以致放任、迁就某些消极功能,那也必然妨碍目的的实现,这当然也是不能容许的. 全面探讨刑罚功能,以便充分发挥其积极方面,抑制其消极方面,为刑罚的制定、适用和执行与实现其预期的结果之间铺设桥梁,以加速刑罚目的实现的进程,是刑法学界和司法部门共同的具有深刻的理论与实践意义的任务.
2023-09-09 03:32:461

刑法目的论解释

刑罚目的内容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l、惩罚说。认为刑罚目的在于限制与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与权利,使他们感到压力和痛苦,从而防止犯罪的发生。2、改造说。认为刑罚目的不在于报复或惩罚,而是通过对犯罪人的惩罚来改造罪犯,使其重新做人。3、预防说。刑罚目的在于防卫社会,包括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4、双重预防说。认为中国刑罚既有惩罚犯罪分子的目的,又有教育改造犯罪分子的目的。5、三目的说。目的之一在于惩罚,预防犯罪;目的之二是一般预防;目的之三在于教育广大群众增强守法观念,积极同犯罪分子做斗争。6、预防和消灭犯罪说。7.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说。其根本目的是预防犯罪、保卫社会;直接目的是惩罚犯罪,伸张正义,威慑犯罪分子和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抑制其犯罪观念,改造犯罪分子,使其自觉遵守社会主义法律秩序。8、二元说。刑罚目的是报应之刑与预防之刑的二元统一。9、新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说。认为刑罚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顺利进行;刑罚的直接目的是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方面。中国刑法学界之所以对刑罚目的的认识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关键是没有对以下几个问题形成统一的认识:1、刑罚目的之概念;2、刑罚本质属性与刑罚目的的区分;3、刑罚功能与刑罚目的的区别;4、犯罪产生的原因与刑罚的关系。目的层次刑罚目的是国家制刑、求刑、量刑、行刑和督刑所希望取得的理想效果,国家运用刑罚仅仅是为了对已然之罪的报应、对未然之罪的预防吗?报应刑与预防刑是否也有其目的性?他们是否也会促进某种更深一层次的目的价值的实现呢?要想找到问题的答案,
2023-09-09 03:32:561

报应刑目的的含义

1.报应目的是指对某一事物的报答或者反应。在刑法理论中,作为刑罚目的,报应是指刑罚作为对犯罪的一种回报、补偿的性质以及对此的追求。报应是一种十分古老的观念,作为一种理论形态,报应理论被称为是一种回溯性的惩罚理论。(注:德国学者指出:这种回溯性的惩罚理论是一种直觉—形式主义的观点,它力图证明惩罚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必然的、合乎伦理—逻辑的结果。法国学者指出:依据报应目的,刑罚也就不可能抛开过去不予过问。立法者或社会主要考虑的问题都是过去发生的事。已经实行的犯罪,对社会已经造成的损害,对公共秩序已经造成的扰乱,行为人在实行犯罪的具体当时的罪过(故意或过失)以及道德责任,等等,都是过去的理由。刑罚民垧制裁,报应也不可能离开其道德功能,即使为了犯罪人能够重返社会这一实用目的,报应也要考虑将来,但仍不会离开过去。2.一般预防目的;是指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来防止社会上的一般人实施犯罪行为。刑罚目的之一。一般预防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密切相关,一般来说,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重的,为了一般预防的需要,刑罚也应当重,反之亦然,这也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一个基本根据。中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一般预防的基本内容是,通过适用刑罚惩罚犯罪,教育和警戒社会上某些可能效仿犯罪人实施犯罪的不稳定分子,使他们不致走上犯罪的道路。但也有些学者认为,一般预防的内容还应当包括教育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同犯罪作斗 争,从而有效地防止犯罪的发生。恢复目的;及时发现处在苗头、初始阶段的损害行为,向有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由有关部门责令相关项目单位进行整改。在巡查中,发挥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职能,及时发现和移送案件背后的职务犯罪线索,扩大监督效果。
2023-09-09 03:33:041

入刑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法益侵害达到一定程度时刑法将之作为犯罪科处刑罚。刑事责任内容是刑罚,刑罚涉及人的自由、财产、甚至是生命,这些都是人立于世最重要的权利。因此刑罚的发动应当具有必要性并且要谨慎使用,只有有必要发动刑罚时才能考虑发动刑罚。根据现在刑法理论的通说,刑罚的目的并不是惩罚而是预防犯罪,并不是刑罚越重预防效果越好,而是罚当其罪才能达到良好的预防效果,刑罚的轻重应当与行为的法益侵害程度相当。法益侵害重刑罚相应就重;法益侵害轻刑罚相应就轻。法益侵害轻到一定程度就不会发动刑罚了。刑法的谦抑性体现在法益侵害轻微时就不应发动刑罚。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一般认为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题主可以将社会危害性理解为法益侵害性),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形式特征,应受刑罚处罚性是犯罪的法律后果。然而这一理解其实有一定的偏差。前已述及,只有严重的法益侵害性(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才被刑法所规制,因此应受刑罚处罚性应当是刑事违法性的前提,只有应受刑罚处罚的法益侵害行为才具有刑事违法性。这样,行为的法益侵害性达到了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才能发动刑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条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2023-09-09 03:33:131

刑法中特殊预防指什么

  所谓特殊预防,是指防止犯罪人重新犯罪。  刑罚的目的具体表现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因为刑罚是作为犯罪的对立物而存在的,因此,创制、适用和执行刑罚的目的,只能是为了预防犯罪。由于预防的对象不同,故把刑罚的目的区分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
2023-09-09 03:33:242

刑事古典学派和实证犯罪学派的异同

刑事古典学派,刑法学中,将启蒙时期的刑法理论和以报应论为基础的刑法理论,合并称为古典学派。刑事古典学派分为前期古典学派与后期古典学派。刑事古典学派在以下这些方面的主张具有共同点:1、在犯罪观上,都采客观主义立场,即认为应受惩罚的是犯罪行为;2、在刑罚观上,都主张刑罚的报应性、惩罚性,如康德所主张的等量报应,黑格尔所主张的等价报应;3、都主张罪刑法定原则,反对类推适用,反对不定期刑、缓释和假释。实证学派认为,犯罪不主要是一种法律现象,因此刑罚当然就不是防治犯罪的科学有效的手段。他们认为犯罪是一种人类社会的返祖现象,这将意味着刑罚对犯罪的无效性。刑罚并不能预防和改造犯罪。他们用奇高的累犯率和犯罪人类学理论研究来说明这一事实,他们认为犯罪存在必然性,减少和预防犯罪正确的做法是“对犯罪人进行科学的矫正治疗。”他们提出了许多科学地处遇犯罪人的“刑罚替代措施”。他们研究并划分犯罪人的种类,以便进行有针对性的矫治。他们研究影响犯罪的自然因素、社会因素,以期提出防治犯罪的合理化措施。
2023-09-09 03:33:363

现代社会的刑事司法理念是什么

现代刑事司法理念是人类法治文明的共同成果,是被中外长期司法实践证明了的司法活动必须遵循的一系列理性观念。它的内涵十分丰富,独立、平等、中立、透明、公正、高效、文明等都是其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本文侧重于仅就公正与效率、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文明司法以及刑罚轻刑化等现代刑事司法理念的科学内涵进行阐述,并就如何进一步树立和贯彻这些理念进行理性思考。一、公正与效率的理念———“现代刑事司法的永恒主题”“公正与效率”意味着司法不仅要追求公正,而且要追求有效率的公正;诉讼不仅要讲求公正,而且要讲究效率。它反映了司法的本质及特征,是现代刑事司法理念的核心内容。只有正确把握二者的关系,才能更好地实践这一永恒主题。1.公正与效率理念是一个法制化的命题。“公正”是一个古老而又常新的概念。其古老在于它是哲学、政治学和法学的一个永恒命题;其常新在于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民族和不同的文化圈对其有不同的理解。其概念既有历史内涵又有现实意义,可谓见仁见智。正如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所言:“正义具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之形状,并具极不相同的面貌。”①而司法公正主要指司法机关适用法律、解决纷争的公正。它是“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它包括与司法权运作有关的各种因素,从主体到客体,从内容到形式,从实体到程序,从静态到动态,均达到合理而有序的状态。”②“效率”的概念也如此,被经济学、社会学和法学等广泛应用而又赋予不同的内涵。它既有时间和速度的内涵,又有成本和效果的内涵。而司法效率是指通过充分、合理运用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成本,以最小的司法成本获得最大的成果。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观念的更新,司法领域已逐渐认识到法院讲的公正与社会上及传统观念中的公正内涵是不同的。法院讲的公正就是“司法的公正”,这个公正是由法律来规范和调整的,是以法律真实为标准的,是以证据裁判为原则的,是以法律事实为依据的。而一般道德观念意义上的公正则不同,如通常说的“杀人偿命”就是一般道德观念上的公正。但是就司法公正而言,当杀人这一事实进入诉讼程序以后,还要看案件事实,看犯罪情节,纯看定案的证据等等,总之要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因此,不能认为,法院对杀人者不判处死刑就是司法不公;相反,法院对有法定从轻情节或证据有问题的杀人者不判处死刑则恰恰体现了司法公正。可见,我们讲的司法公正与德观观念中的公正有时也会存在很大的反差。因此,从事刑事审判的法官要树立现代刑事司法理念,首先必须把什么是司法公正这一问题搞清楚,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司法公正。2.公正与效率理念是一个科学化的命题。公正与效率理念的科学性在于它反映了法院工作的特殊性和规律性,即法院必须奉行被动性,遵循“不告不理”原则,法院不能主动要求当事人来打官司,更不能“无案找案”甚至“无案造案”;同时,司法审判还奉行中立性原则,法院和法官相对诉讼双方,应该不偏不倚。3.正确把握公正与效率的辩证关系。公正是法律的首要价值。刑事审判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应用法律,严格执行罪行法定、罪行相适应及无罪推定等原则,做到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也就是首先应当确保公正。效率理念则要求以最小的司法投入获得最大的司法效果,以最短的诉讼时间实现诉讼目的。公正与效率是辩证统一的。没有公正,效率没有任何意义;没有效率,公正的价值也会大打折扣,因为“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正义被耽搁等于正义被剥夺”。由于刑事审判涉及可能剥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甚至生命,因此在刑事审判中,公正是第一位的,效率是第二位的。公正是诉讼的灵魂和生命。古人云:“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相对于公正而言,效率只是“鱼”而不是“熊掌”,故决不能用通过牺牲公正的方法来提高效率。所以效率应当绝对服从并服务于公正。如果只是片面地追求效率,案件的质量就很有可能得不到保证,最终还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和司法资源进行纠错,这不仅有损公正,而且效率价值本身也得不到实现。所以,“只有公正的司法才是最有效率。而不公的裁判甚至枉法的裁判不仅不能及时解决冲突和纠纷,而且会诱发社会的情绪和行为,导致社会的无序和混乱状态的加剧。因此它是最没有效率的”。③同时,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必须强化效率意识,尽可能地提高审判效率。在新世纪之初,最高人民法院着重提出司法效率问题是具有时代特征的,也是符合世界潮流的。之所以说它具有时代特征是因为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信息时代,讲究高效率,人们追求的是高效率的司法;之所以说它符合世界潮流,是因为世界各国司法改革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提高司法效率。因为面临大量的诉讼案件,提高效率是社会的需求。所以,不讲效率的司法不是公正的司法。公正与效率是不可分割的。没有公正,效率就失去意义;没有效率,就不可能实现真正的公正。二者必须协调发展,单纯追求任何一方面都是片面的,都是对整个司法价值的损害。二、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念———“有罪则判,无罪放人”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同是刑事诉讼的基本目的,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不仅要依法惩治犯罪,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维护社会正常秩序,而且要依法保障人权,尊重和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全国人大已经批准我国加入《国际人权最低保障公约》,“尊重和保障人权”也已载入宪法。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我们必须强化人权保障意识。我们树立这一理念,就是一要坚持“有罪则判,无罪放人”的原则;二要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三要做到严格执行审限,防止“两超”案件发生。1.树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念必须坚持“有罪则判,无罪放人”原则。“有罪则判,无罪放人”是现代刑事司法理念的核心。即法院对于刑事案件经过审理后,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依照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依法作出有罪判决;依照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出无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以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2.树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念必须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特别是应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行使申请回避、辩护、举证、最后陈述、上诉等各项诉讼权利,在整个审判活动中真正体现依法保障人权。为充分体现依法保障人权,两高两部制定了《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其实质就是通过法律援助的形式进一步落实辩护制度,强化人权保障意识,促进司法公正。3.树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念必须严格执行审理期限,严防“两超”案件发生。人民法院依法惩罚犯罪,必须在法定时限内审结案件,才能确保刑罚产生预期的打击和威慑作用;同时,对于在法定时限内,没有足够的证据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终止诉讼程序,宣告被告人无罪。这是法律保障被告人人权的具体措施,也是人民法院严格依法办案的必然要求。严禁随意延长羁押期限或者变相超期羁押被告人。贯彻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念,必须切实解决超审限和超期羁押问题。造成“两超”案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思想上不重视的原因,有审限意识淡薄的原因,有防范机制不全的原因,但笔者认为立法上的不足也是造成“两超”现象的重要原因:一是我国刑诉法规定的审限非常短,一般案件的审限仅一个半月。若扣除双休日,一般案件的实际工作日仅有23天;二是审判期限与羁押期限相联系,因此在审限内不能审结案件也就自然对被告人造成了超期羁押;三是无论案件的繁简,都实行一样的审限,很不科学。上述因素造成的后果就是表面上看起来法院老是违法,总是出现超审限和超期羁押问题。但深究原因,与立法不完善息息相关。为此,笔者建议在修改刑诉法时应从立法层面对此加以解决:一是延长审理期限。纵观世界各国,英美法系的国家没有审判期限,办理一个案件法官需要多长时间就可以用多长时间;大陆法系国家虽有审判期限,但它比我国的审限要长得多。因此,我国的刑事审判期限应该有所延长。二是建立除依法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嫌疑人外,以保释为主、羁押为辅的强制措施制度。三是将审理期限与羁押期限相分离,并根据繁简分流的原则改革、完善审限制度。四是建立刑事预审程序,严格案件交付审判的条件。当然,在刑诉法没有修改之前,解决的办法就是进行繁简分流,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深化普通程序简化审,进而达到提高效率的目的。三、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的理念———“过程和结果同样重要”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不仅要严格依照刑法的规定,而且要严格执行刑诉法的规定,这是公正司法的起码要求。司法公正不仅包括实体公正,而且包括程序公正。西方有句古老的格言,即“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刑事实体公正表现为有罪必罚,无罪不罚,罪刑相适,罚当其罪。而程序公正则表现为诉讼程序本身的正当性、合法性。我国传统刑事诉讼观念将程序仅仅视为实现实体公正的手段和工具,其自身的价值长期受到漠视。实际上,程序公正是现代法治首要的和最基本的理念,程序不仅仅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手段和保障,而且还具有自身独有的价值内涵,它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义。马克思曾对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作过精辟论述,指出:“审判程序和法二者的关系如此密切,就象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联系,动物的外形和血肉的联系一样。审判程序和法律就该具有同样的精神,因为审判程序只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而也是法律内部生命的表现。”④这一论述非常清楚地说明,刑诉法和刑法之间是形式与内容的统一,也说明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是方法和任务的统一。从一定意义上讲,刑事程序法律的精神就在于在惩罚犯罪的过程中突出注重人权保障。从目前的现状看,由于我国还没有建立完整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因此,“二五改革纲要”提出要制定刑事证据规则,依法排除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获得的言辞证据,强化证人、鉴定人出庭,进一步落实保障人权和无罪推定原则。因此,我们要加强对建立和完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探索和研究。四、独立审判和居中裁判的理念———“不唯书不唯上只唯法”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宪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司法原则,既是司法公正的必要保障,又是人民法院的法律职责。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必须站在中立的立场,强化中立裁判意识,既重视控方的意见,又重视辩方的意见,保持不偏不倚,平等地对待控辩双方,居中裁判,才能充分体现公平和正义。为保证独立审判和居中裁判,对具体案件不能搞公、检、法“联合办案”,因为这不符合司法审判的中立性原则,也不利于公正司法;法院也不能搞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提前介入。五、文明司法的理念———“形象公正同样重要”刑事司法文明是法治文明的组成部分,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刑事司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刑事审判法官应当牢固树立文明司法的理念,无论是开庭审判、调查取证还是宣判、执行都要注意文明司法,在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同时,要做到形象公正。由于刑事被告人具有特殊的诉讼角色和社会身份,法官在语言、表情上表现出来的先入为主的情绪,都有可能给人以不公正的感觉,影响裁判的权威性和公信度。因此要把形象公正作为转变审判作风、展示文明形象的重要内容,采取切实措施抓出实效。要做到形象公正,要做到文明司法,首先在程序上必须公正,做到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判案件,做到依法保障人权和居中裁判。其次,就是要坚决摈弃和杜绝司法活动中不文明的做法。过去,有的地方通过捆绑、游街等形式,来营造“严打”声势,展示“严打”的威力,其做法已不适应历史进步和法治文明的要求,应当坚决摈弃和杜绝。集中统一宣判、集中统一执行死刑等不文明做法,也要坚决废止。六、树立正确的刑罚理念———“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如何正确适用刑罚不仅是个严肃执法的问题,也是一个刑罚如何发挥作用的问题。为此,必须树立正确的刑罚指导思想和科学进步的刑罚观,树立正确的刑罚价值取向。1、树立正确的刑罚观必须高度重视量刑问题。长期以来,重定罪轻量刑的现象比较普遍。有人认为刑事案件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在法定刑幅度内轻一点、重一点没关系,特别是在“严打”中,认为重是方法问题,轻是立场问题,不论对象,一律从重判处,没有做到罚当其罪,这是错误的。量刑是适用法律的重要方面,同样关系到案件的公正与否,量刑失当,该重而轻,该轻而重,或者同一类案件在不同地区量刑结果出现较大差异,甚至同一法院对同一类案件作出差异较大的判决,都会削弱和降低刑罚的适用效果及功能。只有严格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准确量刑,才能充分发挥刑罚的效能,实现刑罚的目的。2、树立正确的刑罚理念就是要逐步走轻刑化的道路。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里亚曾指出的:“历史上任何最新的酷刑都从未使决心侵犯社会的人回心转意。”⑤一种正确的刑罚,它的强度只要足以阻止人们犯罪就够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的文明进步,刑罚的轻刑化是一种必然。产生犯罪的原因是复杂的,犯罪的增加决非判得不狠、不重。严刑峻法固然有其威慑犯罪的作用,但并不能从根本上防止和杜绝犯罪的发生。长期实行重刑主义,必然会使刑罚的负面作用逐步积累起来,形成危及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如果处罚不当,尤其是轻罪重判,很容易使罪犯及其家属、亲友对国家、社会产生不满甚至仇视心理。这些人集聚得越多,对国家和社会的威胁也越大。所以我们必须从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政治高度,正确地运用刑罚这一手段。首先应当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并逐步减少死刑,是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方向,也是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也正在于此。死刑问题,人命关天,必须慎之又慎。因为“迄今为止,人类设计的司法制度还不尽完善,而且永远也不可能完美,无论标榜多么公正的法官,都可能会因为错误的证据、虚假的事实而作出错误的死刑判决。”而死刑是剥夺被告人生命的刑罚,一旦用错,将无法弥补和回转,因为人死不能复生。毛泽东曾指出:“凡介于可杀可不杀之间的人一定不要杀,如果杀了就是犯错误。”⑥在刑事审判中,我们一定要坚决贯彻“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把每一起死刑案件都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案件,只能是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判处死刑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缓。不能为了所谓“平民愤”就把可杀可不杀的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还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案件,要注意宣传法律和刑事政策精神,引导社会公众观念的转变。其次,要依法充分适用管制、缓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非监禁刑罚。无论是主刑还是附加刑、监禁性还是非监禁刑,都是我国刑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同犯罪作斗争的有效手段。对于那些罪行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分子适用监禁刑甚至生命刑是必要的,而对于一些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小且有悔改表现、不关押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依法适用非监禁刑,同样有利于贯彻罪行相适应的原则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消除罪犯的对立情绪,增强其接受教育改造的自觉性,达到教育改造的目的;也有利于减少犯罪分子交叉感染和重新犯罪的机会,对社会的长治久安也有着长远的重要意义。同时,还可以减轻监押负担,降低刑罚成本,合理分配有限的刑罚资源。对此我们应及时更新观念,对于那些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是很深,或者确有悔罪表现,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特别是罪行较轻的初犯、偶犯和未成年罪犯,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充分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罚。
2023-09-09 03:33:531

降低最低刑责年龄的目的及意义是什么?

目的是为了公平正义可以得到更好的实现;意义在于是为了防止更多的未成年人犯罪。
2023-09-09 03:34:159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锦集

  《论犯罪与刑罚》是一本由[意] 切萨雷·贝卡里亚著作,商务印书馆出版的平装图书,本书定价:19,页数:119,特精心从网络上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论犯罪与刑罚》精选点评:   ●一本时代特点浓厚但主要论点影响深远的法学经典。该书论述了作者对犯罪与刑罚的看法,论证中依靠了社会契约论、自由作为人的最高追求、人的自然属性应得到理解、开明君主(可能源自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等理论和作者出色的逻辑分析,笔者受益匪浅;但论据中神的频繁出现不知如何评价,觉得不那么令人信服;此外,翻译作品的文字表达总觉得不通顺。——2019.7.23   ●贝卡利亚的个别推论,在逻辑上或许站不住脚,但是其关于废除死刑以及停止刑讯的主张,在当时的欧洲大陆仍然是振聋发聩的(停止刑讯并非由贝卡利亚首创,早于《自由大*章》中就有明确记载)。废除死刑在今日的中国,依旧是一个敏感且极具争议的话题,在这个崇尚同态复仇的国度,“为父报仇”的传奇逸闻总是为人所传道。但是死刑所具有的不可逆转性,以及惩罚的不可延续,无不证明了死刑所震慑的并非罪犯,而是公众(然而滑稽的是,这种意欲使公众畏惧的刑罚,往往并不能使公众害怕)。此书于2017年由商务印书馆再度翻译,采取42章节的主流版本,相较2008年的北大版,出色不少。   ●引言最后一段就令人激动兴奋,第三十八章很有趣——藏书   ●虽是学术论述,看时却能联想起近期数个事件的判法,边看边叹息,无数的叹息。   ●1废死的理由:国家无权剥夺人的生命、死刑起不到预期效果甚至有反作用、陷入复仇循环 2合理的刑法原则:罪刑法定、罪刑均衡 3刑法的目的:预防未来的罪行,而非对既往的报复。这是一种功利主义的思路。   ●没找到此版,找到了当年最早的俄文译本,在读 讨论会讨论完毕,中国刑法学界的祖碑   ●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来说,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贝卡里亚对停止刑讯和废除死刑的呼声在那个时代可以说是振聋发聩,细细想来,关于废除死刑的主张早已被论证如此,废与不废于现代社会而言其实只是一个政策选择的问题。更让人叹服的是,作者写这本书时只有二十五岁,真的是才华横溢,思想和文笔俱锋利。   ●提出了现代刑法、刑事程序法的核心原则与理念:罪刑法定、罪责性相适应、无罪推定、人权保障。法律是契约的复仇者,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再犯与后犯)、维护公共利益。贝卡利亚论证实在是很有启发性和合理性,就是论证过程读起来有点佶屈聱牙……   ●我讲旧常识   ●“对思想实行强迫命令,获得的只能是弄虚作假和随之而来的意志消沉。”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一):读后感   没怎么看懂,推测作者站在其人道主义的立场上,对刑罚以及刑诉程序进行着批判……(或许还有基于公正、自由的考量) 有两点。其一,反对死刑:作者死刑是不必要的、不公正的,只有当某个犯罪人阴谋颠覆国家,连终身刑也不能阻止其危害社会时,才有判处死刑的必要性。 其二,应当对诉讼程序尽可能的苛刻,避免法官擅权、避免过多的折磨和无辜者的产生。 个人支持对程序进行严格地审视,也支持对刑罚进行慎 重地适用,因为要维护程序法正义和实体法正义。 但是关于废除死刑的理由却不能接受。为什么只有当颠覆国家且监禁不能阻绝其危害时才能用?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不也很严重吗?为什么死刑是荒谬的,刑罚的目的应当仅是预防和教育? 在我看来,体现公共意志的法律憎恶并惩罚谋杀行为,这与判处罪大恶极的人死刑并不矛盾。(对一方一昧的人道或许是对另一方的不人道)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二):写长了些的短评   短小精悍的法律著作经典。   作者用滔滔不绝的雄辩修辞描述了一个人权意义上的美妙法律世界。在这个世界里,法律是人民生活的保证,阻止犯罪的条文法规最终要维护的是守法的善良公民、弱者与家庭,抗争的是拥权者滥用职权的暴力。其观点就现在来看虽然有些过时,但也不乏一些如今仍有指导意义的洞见。   就比如说这次我主要阅读的是“死刑”一章,作者论述要废除死刑时的原因,用了这样一个精妙论断:“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因为,最容易和最持久地触动我们感觉的,与其说是一种强烈而暂时的运动,不如说是一些细小而反复的印象。”因此推导出苦役比死刑更合适作为最终刑罚。但我忽然联想到,同时代的封建中国对待犯罪的集体时就不乏首恶杀头,次者流放这种死刑与苦役结合的手段。在现实世界里,作者描绘的理想画面似乎不怎么可靠。   不过,我愿意相信,在未来这种尊重人权的图景会实现,但我就不一定能在有生之年见到了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三):论犯罪与刑罚:得与失   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以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观念为基础,将之在刑法学上引申,为近代刑法理论的建立提供了理论支撑,促成了刑事古典学派的产生。因此,《论犯罪与刑罚》一书的出版成为了近代刑法学诞生的标志,贝卡里亚也成为了近代刑法理论的奠基人以及刑事古典学派的代表人物。   《论犯罪与刑罚》一书围绕犯罪与刑罚展开,具体为:   关于犯罪:首先,贝卡里亚认为犯罪是一种行为,因为对思想实行强迫命令,获得的只能是弄虚作假和随之而来的意志消沉,法律不惩罚意向。其次,贝卡里亚在犯罪的本质上持客观主义的立场,主张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是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最后,基于对犯罪本质的理解,其将犯罪分为侵犯国家法益的犯罪、侵犯社会法益的犯罪以及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三类。   关于刑罚:贝卡里亚认为国家起源于公民的契约,国家权力来自公民对自然权利的转让。正因如此,公民希望转让的权利越少越好,但这种少也必须达到足以保护公共利益的程度。与此同时,这种程度也是刑罚权的限度。   贝卡里亚持预防刑观念,主张刑罚目的的功利性,因而刑罚以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为目的,以足以预防公民犯罪为限度。其关于刑罚的论述,体现了三权分立、成文的罪刑法定、确定的罪刑法定、适当的罪刑法定、罪刑相均衡、刑罚宽缓、刑罚必要性、刑罚及时性以及刑罚必定性等思想。   具体来说贝卡里亚认为刑罚应当由法律规定,而且法律关于刑罚的规定必须是明确的。立法者与司法者应各司其职,立法者有权制定法律,司法者负责适用法律。自由解释是擅断和徇私的源泉,因而法官没有解释法律的权力,只能机械的适用法律,法官的判决书无异于对制定法的精确复写。   刑罚虽然由法律规定,但立法者不能制定严酷的刑罚,因为严酷的刑罚不仅违背了社会契约的本质,而且随着刑罚残酷程度的增加,刑罚的效果会降低,不能最大限度的实现刑罚的目的,刑罚的强度应当以足以阻止公民犯罪为限。为了增强犯罪与刑罚之间的联系,从而发挥刑罚的效益,只要发生了犯罪必然要受到刑罚的处罚,刑罚的威慑并不在于严酷,而在于不可避免;刑罚的处罚应当在犯罪发生后,尽可能的时间内迅速到来;刑罚不仅要在强度上与犯罪相均衡,也要在执行方式上与犯罪性质相对应。   贝卡里亚并非一个坚定的“废死派”,其对于废除死刑、适用死刑以及死刑的替代处罚都有着深刻的见解。其中废除死刑的依据为:一是死刑违背了社会契约的本质,公民为了共同生活而被迫牺牲一部分自由,但无论如何都不会将生命权交出来,因而刑罚权中的死刑便失去了来源;二是死刑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刑罚的效益,死刑给公民带来的震撼是一时的,而终身的苦役刑则可以持续性的对公民进行威慑;三是死刑一旦错误适用无法挽回。而在两种情形下应当对公民适用死刑:一是已然的处罚不足以切断该公民对国家的危害;二是只有对该公民适用死刑才能实现一般预防目的。   贝卡里亚反对刑讯,因为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而且如果犯罪是肯定的,那么对它只能适用法律所规定的刑罚,而没有必要折磨他。如果犯罪是不肯定的,那么就不应折磨一个无辜者。刑讯只会导致强壮的罪犯获得释放,软弱的无辜者被定罪处罚。   虽然《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也有一些与我国现阶段价值观相悖的理念,比如通奸是人类社会的基石以及过分考虑犯罪人的利益,都暴露出了西方资产阶级个人利益至上的自由观,但终归是瑕不掩瑜的。   《论犯罪与刑罚》一书是近代刑法学理论的集大成者,而贝卡里亚是当之无愧的近代“刑法学之父”。
2023-09-09 03:34:511

古代被判处凌迟的人,为何宁可遭罪也不敢去自杀?

一没工具能够自杀二有狱卒看守,撞墙咬舌行不通三怕殃及家人
2023-09-09 03:35:009

奖励与处罚

发送提示给你看的文字,你可以参考,这里是完整的文本,你必须写短文中摘录 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方法的形式。在学校教育活动,奖励和惩罚两种控制方法是教育工作者进行教育工作者普遍使用。这种方法不仅可以让教育家来控制学生的行为,更重要的是,它可以产生对学生的影响力深层次的心理层面对个体行为的信念的形成和进一步形成自己的行为结果之间的关系是负责任的模式。 奖励方法是基于教育方法不同领域的教育者主导的普及,它属于应用激励。当受教育者学习,努力工作和自我管理的约束,没有内在动机自发的,教育工作者常用的是使用赞扬,奖励,或批评,谴责。 奖励方法包括一般的赞美,赞美,和其他物质奖励,惩罚的方法一般包括批评,更严重的惩处和罚款等。 奖励作为一种积极强化的教育方法已被广泛接受,并在教育活动中使用。卡内基美国著名教育家说,“赞美他人的人际润滑经济,情感与沟通需求,”这可以提高师生关系。心理学家詹姆斯说:“人性的深层本质是渴望人类的注意,”可见诱因的重要性。 “奖励”是指学生正确理解和肯定或更高评级的行为。适当的激励机制,使学生能得到精神上的满足和愉悦,增强学生的学习动机,提高教育活动的气氛。在学校教育中,经常会看到一些效果一般,甚至有些学生的缺点,因为拿到,以增强自信心,提高自我学习和探索的渴求认可,如正强化的教育方法知识,因为“皮格巴厘岛翁效应”,真正成为荣誉的成功典范。 但是,奖励,如果你想成为教育教学的惯用手段的一种有效方法,而不是,它应该是在艺术教育。在这个方法的实现教育应注意奖励艺术性,包括下列要求:1奖励点不仅是一个成功的结果,也是实现过程,即绩效的动机,态度,学习风格,能力,意志过程。 2,适当的激励频率和程度。频率是指当奖品奖励。无原则的乱用激励机制,使之成为降低效果的一种手段。指的奖励和成绩水平的程度应该是相当低的,过高或过低都会降低激励奖励有效性。 3,注意灵活运用激励机制。应该指出的奖励的时效性,针对性的鼓励措施的最佳时机应以加深记忆中正确的行为,并提高疗效很快得到执行。在奖励对象,一些胆小的不鼓励信心的学生有特殊需要,有些自尊的稳定性,骄,不躁学生的表现,太多的报酬,但对他们有害的。所以激励的性质都已统一和公平,但也有一定的灵活性。形式进一步激励应从点头批准,口头表扬变化,与特定的形式(奖项,奖品,奖金等)予以奖励要适度,灵活运用。 4,不管是什么形式的优惠,在本质上,应该是精神上的鼓励。作为鼓励的符号可以是外在的奖品和奖金,但在学校教育中,除了谨慎之外物质激励,我们要努力引导学生象征性的奖励,而不是象征性的形式作为第一个。 5,奖励应该尽可能面向全体学生,形成集体意见,由学生团体的支持,也是所有学生的有效性受到教育。 6,标准奖励到中度。高回报的条件是不容易做到的,他们会失去信心的斗争中,是没有意义的奖励,奖励条件太容易,你可以很容易地得到的利益也并不高,效果不能持久的回报。对于不同的对象,如果有必要,分层,分级实施,使每个人都有机会取胜。 负面影响会产生一个奖励,过度和不恰当的激励措施将被转移到目前的激励机制发生的目的或目标,并在次要位置的学习目标,造成“奖被做“未来的冲击”的价值观,“一个集体,有激励有竞争。竞争的结果是,只有少数人赢,获胜自然会感到一时的兴奋,特别是勤奋的努力可能会失败,难免沮丧。此外,从实际产生的喜悦的内在动力。当然,该奖项不能作为乱用的唯一手段。 惩罚为负或负强化的办法是更严厉的措施,造成了十分矛盾的态度操纵的人在教育活动。在一方面,如体罚和消极的惩罚被广泛禁止,因为它不符合现代教育学生尊重基本的民主精神;另一方面,许多工人在教育理论的处罚和实践也认识到教育。例如,在中国古代教育,教育的作用觉醒“敲响了警钟”的人谁得到了强调。前苏联教育家马卡连柯也正确地指出:“合理的惩罚制度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是必要的合理的惩罚制度有助于学生形成坚强的性格,能培养学生的责任感和表现意识培养学生的意志和意识人的尊严,并培养学生克服诱惑,抵制诱惑的能力。“所以,作为奖励并不一定构成的教育方法,惩罚不一定错过和教育。现在的问题是我们如何使用惩罚。正确使用惩罚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刑罚的目的是教育,不是为了惩罚而惩罚。必须让学生了解问题,了解实际处罚点燃教师的爱,善良和尊重。并确定其中的错误已被公认为不应该从学生的惩罚屡犯。 2,惩罚必须了解的事实,它应该是公平,合理,准确,掌握一定的分寸,避免了那种情绪主观随意性处罚,但不极端。禁止体罚,因为这不仅伤害身体,也伤害了自尊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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