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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2023-09-20 00:3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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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小凡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如下:

一、总则

第1条为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检疫活动。

第3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4条动物检疫的范围、对象和规程由农业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5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按照《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

第6条动物检疫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检疫申报

第7条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

第8条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1)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2)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3)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第9条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第10十条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第11条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第12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检疫申报后,应当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产地检疫

第13条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

第14条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1)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2)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临床检查健康;

(4)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5)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乳用、种用动物和宠物,还应当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15条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1)来自非封锁区;

(2)临床检查健康;

(3)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第16条出售、运输的种用动物精液、卵、胚胎、种蛋,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1)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种用动物饲养场;

(2)供体动物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供体动物符合动物健康标准;

(4)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5)供体动物的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第17条出售、运输的骨、角、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1)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2)按有关规定消毒合格;

(3)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第18条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货主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处理。

第19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20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在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应当在隔离场或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大中型动物隔离期为45天,小型动物隔离期为30天。

经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隔离观察合格后需继续在省内运输的,货主应当申请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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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如下:一、总则第1条为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检疫活动。第3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4条动物检疫的范围、对象和规程由农业部制定、调整并公布。第5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按照《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第6条动物检疫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二、检疫申报第7条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第8条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1)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2)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3)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第9条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第10十条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第11条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第12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检疫申报后,应当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三、产地检疫第13条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第14条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1)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2)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3)临床检查健康;(4)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5)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乳用、种用动物和宠物,还应当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健康标准。第15条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1)来自非封锁区;(2)临床检查健康;(3)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第16条出售、运输的种用动物精液、卵、胚胎、种蛋,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1)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种用动物饲养场;(2)供体动物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3)供体动物符合动物健康标准;(4)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5)供体动物的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第17条出售、运输的骨、角、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1)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2)按有关规定消毒合格;(3)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第18条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货主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处理。第19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第20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在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应当在隔离场或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大中型动物隔离期为45天,小型动物隔离期为30天。经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隔离观察合格后需继续在省内运输的,货主应当申请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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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7 12:32:031

动物检疫的方法有哪些

动物的检疫方法包括:1、 流行病学调查;2、病理检查;3、病源检查;4、免疫学检查;5、临床检查 。动物的检疫,就是按照国家法规对各种动物及其产品进行的疫病检查。通过动物检疫,对可疑或已证实的疫病对象实行强制隔离,或作出适当处理,目的是防止动物传染病的传播,保障畜牧业生产和人民健康。一: 1、 动物检疫方法包括流行病学方法、临床诊断方法、病理学诊断方法、病原学诊断方法、免疫学诊断方法和生物技术诊断方法。2、 动物检疫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各种动物及其产品进行的疾病检验。3、 通过动物检疫,对疑似或确诊的疫情对象进行强制隔离或适当处理,目的是防止动物传染病传播,保障畜牧业生产和人民健康。4、 根据国家《动物检疫法》的规定,凡在我国境内购买、交易、饲养、屠宰、进出口、过境的贸易和非贸易动物、动物产品及其运输工具,均属于动物检疫范围,按检疫类别可分为活动物、动物产品和运输工具。二:我国目前进行动物检疫的方法有很多种,包括:抽样检疫、驻场检疫、产地检疫、处境运输检疫等。我们使用最多的就是:第一,临场检疫。这是通过问诊、听诊、触诊等方法来进行检验;第二,隔离检疫。这种方法是把动物隔离观察,实际的隔离时间为小动物7天左右、禽类15天左右、大型家畜40天左右、野生动物则需要25天左右;第三,实验室检疫。这是通过实验室技术来检测病料,这种方法的检测结果最为准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条 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形需要非食用性利用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疫合格的,方可利用。人工捕获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野生动物检疫办法。
2023-09-07 12:32:341

有人知道动物检疫与防疫吗

检疫一般指的是处境检疫或者坐飞机做火车都要检疫,以防你家的动物没接种疫苗。凡事没接种疫苗的动物都不可以带上火车飞机等!防疫指的是疾病的防疫,比如狗有它的防疫针打。
2023-09-07 12:32:422

动物防疫与检疫技术的内容简介

《动物防疫与检疫技术》的编写突出了高职高专教育的特点,坚持体现“三基”(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教学,注重教学内容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实用性。根据实践和教学需要,在相应的章节后安排实训内容,提高了实践教学的比重。并在各章节后安排了本章小结和思考题,以便于学生更好地掌握教材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本教材可供高职高专院校畜牧兽医、兽医卫生检验和动物防疫检疫专业的学生使用,亦可供相关专业和不同层次的教学以及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和基层动物防疫检疫人员参考。
2023-09-07 12:32:501

兽医、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畜牧兽医站,动物检疫站这些部门的主要职能和关系

  你说得有点复杂,我帮你理直一下:  一、兽医,一般是指人,如官方兽医(负责检疫监督等工作)、执业兽医(开诊所、医动物等)  二、.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一般只有县级以上才设置,乡镇级没有。  A.动物卫生监督所:1、根据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出有关畜牧兽医的法规和政策建议,承担全市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工作,提出行政执法工作措施。  2、实施对动物防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的监督和管理,承担全市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业务指导。  3、实施种畜禽生产经营的监督和管理。  4、实施对草山草坡的建设、保护、开发利用的监督和管理。  5、实施对违反畜牧兽医法律法规案件的调查和处理。  6、承担全市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的监督管理工作。  7、依法对畜牧兽医发放的相关证照进行监督和管理。  8、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B、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负责监督实施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处置工作。  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病的诊断、监测;动物流行病学调查,疫情评估,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风险评估和重大动物疫情预报、预警工作;  3、疫情测报站的管理;  4、动物疫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报告;对兽医实验室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和管理;  5、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技术的推广、指导、培训;  6.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网络管理;  7、动物免疫用生物制品的组织供应;  8、动物防疫、检疫技术争议的鉴定和仲裁;  9、兽药、饲料质量和畜产品有害物质残留检验、监测;  10、动物疫病检测、检验方法的研究开发和推广等。  三、乡镇级的畜牧兽医站或动物检疫站  这个就不要说得太多了,主要是负责检疫及动物防疫工作。。。。这些工作由县级畜牧兽医局及动物卫生监督所委托
2023-09-07 12:33:161

动物防疫法有多少章多少条

 导语: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法。以下是我精心为大家整理的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推荐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态此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本法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本法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四条 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本法规定管理的动物疫病分为下列三类:  (一)一类疫病,是指对人与动物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二)二类疫病,是指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等措施,防止扩散的;  (三)三类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  前款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具体病种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 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薯闹  第七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动物及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第十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开展动物疫病的科学研究以及国际合作与交流,推广先进适用的科学研究成果,普及动物防疫科学知识,提高动物疫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一条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二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对动物疫病状况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措施。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内外动物疫情和保护养殖业生产及人体健康的需要,及时制定并公布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 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确定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订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并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数闭罩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十六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第十八条 种用、乳用动物和宠物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种用、乳用动物应当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定期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三)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四)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五)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六)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第二十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场(厂)址等事项。  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  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第二十二条 采集、保存、运输动物病料或者病原微生物以及从事病原微生物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  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管理,逐步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予以公布。  本法所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规定的一种或者几种动物疫病,并经验收合格的区域。  第二十五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第三章 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二十六条 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  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理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  第二十七条 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与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协定,及时向有关国际组织或者贸易方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及时公布全国动物疫情,也可以根据需要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第四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第三十一条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  (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扑灭疫病。  (三)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第三十二条 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  (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  第三十三条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撤销和疫区封锁的解除,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评估后,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三十四条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第三十五条 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按照一类动物疫病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为控制、扑灭动物疫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派人在当地依法设立的现有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必要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性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第三十七条 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疫区易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 疫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第三十九条 发生动物疫情时,航空、铁路、公路、水路等运输部门应当优先组织运送控制、扑灭疫病的人员和有关物资。  第四十条 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构成重大动物疫情的,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第五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四十一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官方兽医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 件,取得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本法所称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  第四十二条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第四十三条 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对前款规定的动物、动物产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进行监督抽查,但不得重复检疫收费。  第四十四条 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  第四十五条 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检疫所需费用纳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十六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取得检疫证明。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进行隔离观察。  第四十七条 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应当报经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第四十八条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第四十九条 依法进行检疫需要收取费用的,其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章 动物诊疗  第五十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  (二)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三)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兽医器械和设备;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
2023-09-07 12:33:241

动物检疫与动物疫病防治就业前景哪个好

我觉得:动物检疫 好一些。
2023-09-07 12:33:564

全国动物检疫对象由哪个部门规定和公布

法律主观:常用的动物检疫方法有以下五种:流行病学调查;病理检查;病源检查;免疫学检查;临床检查。动物检疫是指为了预防、控制动物疫病,防治动物疫病的传播、扩散和流行,保护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由法定的机构、法定的人员,依照法定的检疫项目、标准和方法,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检查、定性和处理的一项带有强制性的技术行政措施。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2023-09-07 12:34:041

动物防疫与检疫专业去海关好就业吗?

不好就业。根据查询招聘网得知,海关多需要出口贸易专业,是用不到动物防疫与检疫专业的,所以不好就业。动物防疫与检疫专业主要研究动物病理学、动物毒理学、动物疫病、动物卫生、动物临床诊断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2023-09-07 12:34:311

动物检验检疫是哪个部门管理

动物检验检疫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部门管理。动物卫生监督是指国家动物卫生监督和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法规要求,对动物防疫及动物产品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的活动。动物卫生监督是一种政府管理的行政行为,目的在于发现、制止、纠正、处理违法行为。主要包括对动物防疫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检疫检测;对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及动物产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对动物产品实施卫生监督;对动物检疫证章、标识、标志的管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出具的,标示某一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合格的证明。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办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法律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八条 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第十四条 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二)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三)临床检查健康;(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五)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乳用、种用动物和宠物,还应当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健康标准。
2023-09-07 12:34:411

畜牧兽医局和动物防疫检疫站一样么

不一样,是包涵关系,动物防疫检疫站是畜牧兽医局的下属单位,要服从畜牧兽医局的领导。有的地方防疫和检疫分开了,动物防疫归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管,而动物检疫归动物卫生监督所管。具体关系如下图:
2023-09-07 12:34:511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9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检疫活动。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动物检疫的范围、对象和规程由农业部制定、调整并公布。第五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按照《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第六条 动物检疫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 检疫申报第七条 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第八条 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第九条 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第十条 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第十一条 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第十二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检疫申报后,应当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三章 产地检疫第十三条 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第十四条 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二)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三)临床检查健康;  (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五)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乳用、种用动物和宠物,还应当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健康标准。第十五条 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一)来自非封锁区;  (二)临床检查健康;  (三)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第十六条 出售、运输的种用动物精液、卵、胚胎、种蛋,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种用动物饲养场;  (二)供体动物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三)供体动物符合动物健康标准;  (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五)供体动物的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2023-09-07 12:35:081

动物防疫与检疫属不属于畜牧类

是的。是属于动物防疫检疫这块的,畜牧专业是畜牧兽医体系中的一部分,而动物防疫与检疫更多的体现在兽医这一块.如果是学这管专业的话,以后就业会在疫控中心,监督所工作。现在这方面人才比较少,待遇都是至少参公的。畜牧,多指畜牧业,是指对有经济价值的兽类和禽类等动物进行驯化和培育,利用其生长繁殖等功能,取得畜禽产品或畜(禽)役。
2023-09-07 12:35:181

动物检疫怎样检疫

1、生猪一般在检疫员查验《动物免疫证》和判定动物临床检查健康后开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2、检疫税不可以包给个人,检疫税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收取。
2023-09-07 12:35:293

如何搞好基层动物防疫检疫工作

  1、严格落实防疫工作目标责任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动物防疫工作是事关社会全局的大事,切实把动物防疫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中来,乡镇要严格执行“政府与村委、畜牧部门与防疫员”之间分线签订动物防疫工作目标责任书,形成齐抓共管,真正做到责任落实到位,任务分解到位,目标考核到位。把“政府保密度,部门包质量”口号真正落到实处,各级政府不能简单的将目标责任书签到下级就算完事,而应切实加大对动物防疫工作实施全程跟踪督查力度。以确保免疫质量,降低疫病发生风险,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工作长效机制。  2、加强基层防疫队伍技术培训。为了更好地开展防疫工作,每年应组织乡村兽医、执业兽医、养殖专业大户等集中举行1—2次培训,通过邀请专家、教授进行畜牧饲养管理、疫病防治、防检疫技能、畜牧新技术、养殖风险规避等方面的培训,以提高基层畜牧队伍的整体素质,逐步打造一支高素质的基层畜牧兽医人员,不断提高动物防疫的科技含量,确保防疫工作科学规范开展。  3、加大财政投入,建立保障机制。一方面要加大基层设施建设经费投入。建议出台相关政策,将乡镇站工作经费、基础设施建设、村级兽医工作室和无害化处理场所等公共事业纳入财政全额预算,推进乡镇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夯实动物防疫工作基础。另一方面要加大免疫副反应和无害化处理经费投入。建议上级应足额安排免疫副反应和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直接划拨到乡镇畜牧兽医站,严格执行“专款专用”。以便发生副反应时,能及时兑现给养殖户,从而消除养殖户与防疫员之间的矛盾。当养殖户平时发生畜禽病死时,可参照农业保险赔付标准,在作无害化处理后,实行现场况现补偿费。养殖户自然就不会随意乱扔畜禽尸体,无害化处理才会真正发挥作用,这样才能大大减少动物疫病传播的风险。最后,应加大村级防疫员工作经费投入。目前,各地均采取与村级防疫员签订季节性用工合同,劳动报酬相当低下,平均每年劳务费收入不足3000元,如果自行解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福利,其工资多半显负数,但从村级防疫员使用性质来看,根据上级要求,防疫工作必须实行“春秋普免与平时补免相结合”,再加上疫情报告、畜牧统计、协助产地检疫等工作任务,无形之中又变成了常年用工。建议国家出台村级防疫员管理办法,明确其工作性质,妥善解决其劳务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等问题,以便防止基层防疫队伍出现“青黄不接”的现象。
2023-09-07 12:35:371

动物防疫与检疫

动物防疫与检疫是中国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专业。动物防疫与检疫主要研究动物病理学、动物毒理学、动物疫病、动物卫生、动物临床诊断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和技能,进行动物疫病的预防、诊断、检验、控制、治疗等。例如:禽流感、动物瘟疫等动物疫病的防控、诊断与治疗,肉类等动物性食品的检验与检疫,动物产品卫生安全的检验等。1、课程体系《动物药理与毒理》、《动物病理分析》、《动物疫病防控技术》、《动物产品安全检验技术》、《动物临床诊断学》、《动物内科学》、《动物微生物基础》、《动物寄生虫病学》、《动物防疫与检疫》、《动物卫生法》。2、就业方向卫生、疾控类事业单位:动物疫病防控、动物检疫、动物性食品卫生检验; 兽医类企业:动物疫病诊断、动物临床治疗。3、专业衔接持续本科专业举例:动物医学。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动物防疫与检疫
2023-09-07 12:35:581

动物防疫与检疫专业毕业后的就业方向?

动物防疫与检疫专业简介动物防疫与检疫专业培养适应畜牧业和食品业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掌握动物检疫与食品卫生检验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能够从事动物防疫与检疫和动物性食品卫生检验的高技能人才。 动物防疫与检疫专业就业方向本专业学生毕业后主要就业面向动物养殖场、动物防疫站、动物检疫站、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畜牧兽医综合服务站,从事防疫检疫技术或技术管理工作;肉类联合加工厂或畜产品加工厂,从事技术或技术理工作;兽医行政执法工作等。主要就职于在畜牧兽医工作站、动物防疫检疫站、动物医院、饲料与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畜禽养殖场和自主创办的各类畜牧兽医综合实体等从事畜禽生产和经营管理、疾病诊断和治疗、防疫检疫、饲料兽药的生产与经营、技术推广等工作。从事行业:毕业后主要在农、制药、建筑等行业工作,大致如下:1 农/林/牧/渔 2 制药/生物工程 3 建筑/建材/工程 4 快速消费品(食品、饮料、化妆品)5 房地产
2023-09-07 12:36:151

动物防疫与检疫专业毕业了能干啥

动物防疫与检疫专业毕业了能干啥如下:本专业学生毕业后主要就业面向动物养殖场、动物防疫站、动物检疫站、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畜牧兽医综合服务站,从事防疫检疫技术或技术管理工作;肉类联合加工厂或畜产品加工厂,从事技术或技术理工作;兽医行政执法工作等。主要就职于在畜牧兽医工作站、动物防疫检疫站、动物医院、饲料与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畜禽养殖场和自主创办的各类畜牧兽医综合实体等从事畜禽生产和经营管理、疾病诊断和治疗、防疫检疫、饲料兽药的生产与经营、技术推广等工作。拓展知识:动物防疫与检疫专业是关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一个专业。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和健康的越来越重视,动物防疫与检疫专业也变得越来越重要。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该专业的就业前景。首先,该专业的就业前景非常广阔。毕业生可以选择到政府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屠宰加工企业、海关、进出口检验检疫局、动植物检疫站、动物饲料企业、动物园、实验动物中心等单位从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动物产品检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其次,该专业的就业质量也非常高。毕业生可以选择到政府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动物卫生监督所等单位从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等方面的工作,也可以选择到企业从事动物饲料企业、动物园等工作。这些单位都是非常有保障的,并且福利待遇也相对较好。最后,该专业的就业前景也非常乐观。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和健康的越来越重视,动物防疫与检疫专业也变得越来越重要。未来几年内,该专业的就业市场需求仍然非常大,就业前景非常乐观。综上所述,动物防疫与检疫专业的就业前景非常广阔,就业质量也非常高,是一个非常有前途的专业。如果你对这个专业感兴趣,不妨考虑一下。
2023-09-07 12:36:221

动物防疫与检疫专业是干什么 可以从事什么工作

动物防疫与检疫专业,主要是针对基层的1.在乡镇畜牧兽医站的生猪定点屠宰检疫和乡村动物防疫(猪、牛、家禽等免疫),要求人数较多2.或在城市生猪定点屠宰场进行屠宰同步检疫等工作3.在县级以上的动物卫生监督所工作:从事动物及其产品检疫监督工作及指导乡镇兽医站防疫工作
2023-09-07 12:36:521

动物生产与动物医学和动物检疫与防疫有什么区别

动物检疫主要侧重于检验,化验以及检测传染病,寄生虫病等等,动物医学则侧重于内外科,产科等手术方面以及诊断疾病
2023-09-07 12:37:032

动物防疫与检疫专业是干什么的 毕业好找工作吗

动物防疫与检疫主要研究动物病理学、动物毒理学、动物疫病、动物卫生、动物临床诊断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和技能,进行动物疫病的预防、诊断、检验、控制、治疗等。例如:禽流感、动物瘟疫等动物疫病的防控、诊断与治疗,肉类等动物性食品的检验与检疫,动物产品卫生安全的检验等。 动物防疫与检疫专业简介 动物防疫与检疫是中国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专业。 本专业培养具备动物防疫与检疫方面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适应畜牧业和食品业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能在兽医业务部门、动物生产单位及有关部门从事动物卫生检疫检验技术与设计,兽医法规的执行与管理工作的专门技术人才。 要求学生掌握动物防疫与检疫等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动物疫病预防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动物性食品卫生检验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动物检疫检验能力;具有动物产品的检疫检验能力;具有运用畜牧兽医行政法律法规知识的能力。 课程体系:《动物药理与毒理》、《动物病理分析》、《动物疫病防控技术》、《动物产品安全检验技术》、《动物临床诊断学》、《动物内科学》、《动物微生物基础》、《动物寄生虫病学》、《动物防疫与检疫》、《动物卫生法》。 就业方向:卫生、疾控类事业单位:动物疫病防控、动物检疫、动物性食品卫生检验; 兽医类企业:动物疫病诊断、动物临床治疗。 动物防疫与检疫专业毕业好找工作吗 本专业学生毕业后主要就业面向动物养殖场、动物防疫站、动物检疫站、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畜牧兽医综合服务站,从事防疫检疫技术或技术管理工作;肉类联合加工厂或畜产品加工厂,从事技术或技术理工作;兽医行政执法工作等。主要就职于在畜牧兽医工作站、动物防疫检疫站、动物医院、饲料与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畜禽养殖场和自主创办的各类畜牧兽医综合实体等从事畜禽生产和经营管理、疾病诊断和治疗、防疫检疫、饲料兽药的生产与经营、技术推广等工作。
2023-09-07 12:37:111

什么是动物检疫

法律分析:动物检疫是根据相关的国际和国内法规,对动物及其制品进行疫病检查。通过动物检疫,对可疑或已证实的疫病对象实行强制隔离,或作出适当处理,目的是防止动物传染病的传播,保障畜牧业生产和人民健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凡是在国内收购、交易、饲养、屠宰和进出中国国境和过境的贸易性、非贸易性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运载工具,均属于动物检疫的范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五十条 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形需要非食用性利用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疫合格的,方可利用。人工捕获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野生动物检疫办法。
2023-09-07 12:37:221

重庆三峡职业学院动物防疫与检疫专业怎么样?

专业介绍 本专业培养具备动物防疫与检疫方面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能在兽医业务部门、动物生产单位及有关部门从事动物卫生检疫检验技术与设计,兽医法规的执行与管理工作的专门技术人才。 就业前景本专业的就业前景不错,可以到动物养殖企业、兽医院、畜牧局、动物防疫部门工作。 学习课程畜禽病理、兽医微生物、动物免疫技术、毒理学、畜禽病诊断、人畜共患病、动物检疫、兽医生物制品、兽医消毒技术、动物疫病防疫技术、动物疫病检疫技术、综合实习、毕业实岗锻炼等。 培养目标培养掌握动物疫病防疫、检疫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从事动物疫病防疫、检疫和控制的高级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 必备能力掌握动物检疫、动物产品卫生检验、动物临床诊断和传染病预防的基本知识;具备动物防疫、动物临床检疫和动物性食品卫生检验技术;具备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意识和基本知识,了解畜牧业生产、兽医防治的发展趋势及应用前景;熟悉国家动物防疫检疫、动物性食品卫生、畜产品管理等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和基本方法,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能力。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https://www.87dh.com/xl/
2023-09-07 12:37:291

动物检疫有哪些特点?

动物检疫是指:为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由法定的机构和人员依照法定的检疫项目、标准和方法,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检查、定性和处理的一项带有强制性的技术行政措施。是行政许可,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x0dx0a动物检疫主要有以下特点:x0dx0a1、强制性。《动物防疫法》作为法律后盾,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检疫是行政执法行为。x0dx0a2、法定性。法定的机构、人员、检疫项目、对象和方法,以及法定的处理方式、证章标志。x0dx0a3、动态性。检疫结果只是对被检疫动物、动物产品一定时间段、一定种类的动物疫病的状况。因此有有效期的规定。
2023-09-07 12:37:511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如下:一、总则第1条为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检疫活动。第3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4条动物检疫的范围、对象和规程由农业部制定、调整并公布。第5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按照《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第6条动物检疫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二、检疫申报第7条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第8条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1)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2)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3)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第9条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第10十条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第11条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第12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检疫申报后,应当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三、产地检疫第13条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第14条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1)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2)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3)临床检查健康;(4)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5)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乳用、种用动物和宠物,还应当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健康标准。第15条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1)来自非封锁区;(2)临床检查健康;(3)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第16条出售、运输的种用动物精液、卵、胚胎、种蛋,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1)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种用动物饲养场;(2)供体动物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3)供体动物符合动物健康标准;(4)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5)供体动物的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第17条出售、运输的骨、角、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1)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2)按有关规定消毒合格;(3)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第18条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货主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处理。第19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第20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在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应当在隔离场或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大中型动物隔离期为45天,小型动物隔离期为30天。经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隔离观察合格后需继续在省内运输的,货主应当申请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得收费。
2023-09-07 12:38:011

动物检疫的方法有哪些

法律分析:动物的检疫方法包括:1、 流行病学调查;2、病理检查;3、病源检查;4、免疫学检查;5、临床检查 。动物的检疫,就是按照国家法规对各种动物及其产品进行的疫病检查。通过动物检疫,对可疑或已证实的疫病对象实行强制隔离,或作出适当处理,目的是防止动物传染病的传播,保障畜牧业生产和人民健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条 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形需要非食用性利用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疫合格的,方可利用。人工捕获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野生动物检疫办法。
2023-09-07 12:38:181

简述动物检疫的特点

这几个字怎么
2023-09-07 12:38:462

兽医、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畜牧兽医站,动物检疫站这些部门的主要职能和关系

  你说得有点复杂,我帮你理直一下:x0dx0a  一、兽医,一般是指人,如官方兽医(负责检疫监督等工作)、执业兽医(开诊所、医动物等)x0dx0a  二、.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一般只有县级以上才设置,乡镇级没有。x0dx0a  A.动物卫生监督所:1、根据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出有关畜牧兽医的法规和政策建议,承担全市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工作,提出行政执法工作措施。x0dx0a  2、实施对动物防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的监督和管理,承担全市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业务指导。x0dx0a  3、实施种畜禽生产经营的监督和管理。x0dx0a  4、实施对草山草坡的建设、保护、开发利用的监督和管理。x0dx0a  5、实施对违反畜牧兽医法律法规案件的调查和处理。x0dx0a  6、承担全市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的监督管理工作。x0dx0a  7、依法对畜牧兽医发放的相关证照进行监督和管理。x0dx0a  8、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x0dx0a  B、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负责监督实施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处置工作。x0dx0a  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病的诊断、监测;动物流行病学调查,疫情评估,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风险评估和重大动物疫情预报、预警工作;x0dx0a  3、疫情测报站的管理;x0dx0a  4、动物疫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报告;对兽医实验室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和管理;x0dx0a  5、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技术的推广、指导、培训;x0dx0a  6.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网络管理;x0dx0a  7、动物免疫用生物制品的组织供应;x0dx0a  8、动物防疫、检疫技术争议的鉴定和仲裁;x0dx0a  9、兽药、饲料质量和畜产品有害物质残留检验、监测;x0dx0a  10、动物疫病检测、检验方法的研究开发和推广等。x0dx0a  三、乡镇级的畜牧兽医站或动物检疫站x0dx0a  这个就不要说得太多了,主要是负责检疫及动物防疫工作。。。。这些工作由县级畜牧兽医局及动物卫生监督所委托
2023-09-07 12:38:561

动物防疫与检疫的培养目标

专业培养目标:培养掌握动物疫病防疫、检疫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从事动物疫病防疫、检疫和控制的高级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
2023-09-07 12:39:041

动物防疫与检疫专业好吗

女生学动物检疫还是可以的,工作轻松,至于环境就要看你工作的地方了,据我所知,就在镇上都还是不错的,我也做过检疫,工作一点都不难。学动物防疫,如果是你自己当防疫员那就比较累,说实话,女生学这个不合适。至于就业,像这样的工作一般都是到兽医站工作,属于事业单位,只要考试过了就业一般都没问题。
2023-09-07 12:39:211

动物防疫与检疫属不属于畜牧类

2023-09-07 12:39:322

动物防疫合格证号跟检疫证号一样的吗? 请回答,谢谢。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是两个不同的行政许可,当然号也是不一样的。前者是对从事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屠宰、加工、储藏、运输等场所或工具,按照规范标准经过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审查,达到动物防疫合格条件后,由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分为正副本。而后者是动物及动物产品在运输和上市前,由货主申报,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依法按程序检疫达到合格条件后,出具的具有法定效力的证明,有出具证明的官方兽医签字并负责。
2023-09-07 12:39:542

动物防疫与检疫和动物医学哪个好

动物医学好,如果你能到单位参加工作动物检疫最好
2023-09-07 12:40: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