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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2023-09-15 23: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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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桃云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第三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地级以上市(含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县(市)除外]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辖区内户外广告进行登记管理。

  地级以上市(含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辖区内重要区域的户外广告,认为有必要直接进行登记管理的,可以直接进行登记管理。第四条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不得发布户外广告。第五条 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

  (二)拥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体的所有权。

  (三)广告发布地点、形式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四)户外广告媒体一般不得发布各类非广告信息,有特殊需要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六条 凡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广告合同

  (四)场地使用协议

  (五)广告设置地点,依法律、法规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六)政府有关部门对发布非广告信息的批准文件。第七条 户外广告登记申请,应当在广告发布三十日前提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证明、文件齐备后予以受理,在七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并由登记机关建立户外广告登记档案。第八条 户外广告必须按登记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等内容发布,不得擅自更改。第九条 已经批准,但需要延长时间或者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文件和证明齐备后,登记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做出准予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条 户外广告登记后,三个月内未予发布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十二条 各种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设置,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不得粗制滥造。

  户外广告应当定期维修、保养,做到整齐、安全、美观。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使用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书写规范准确。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报原登记机关备案。第十五条 在户外广告经营中,禁止任何形式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任何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使其所属经营机构垄断,或者变相垄断某一领域的户外广告经营,排斥其他经营者。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城乡居民个人张贴各类招贴广告,应当在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专门设置的公共广告栏内张贴,并到设置地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简易登记手续。

  公共广告栏的管理办法,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处5千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拆除;愈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发布者承担。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擅自违反登记事项发布户外广告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注销其登记证。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注销其登记证。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注销其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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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随着中国户外广告行业的快速蓬勃发展,也逐步成为了主流的广告媒体之一,在媒体市场上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户外广告在传播商业信息、美化城市环境、展现城市特色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高速发展的户外广告业也存在诸多突出问题,亟需完善户外广告的法律法规。《户外广告法》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政府性文件。《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决定修改,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一.设置户外广告的登记审批前置程序该规定所称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包括为他人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以及发布户外广告进行自我宣传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发布户外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登记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首先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二.设置户外广告的条件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户外广告发布单位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主体资格;(二)户外广告所推销的商品和服务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三)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具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介的使用权;(四)广告发布地点、形式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五)户外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六)按规定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当事人已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七)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三.对于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的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经由上述三点介绍,相信大家已经对于户外广告的设置有了基本的了解,凡是为经过法定登记审批程序,且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广告商,是不允许设置户外广告的。户外广告由于其直接暴露在大众的视野之内,所以影响程度会更深,影响范围更大,故此加强对于户外广告的监管是非常必要的。法律客观:《广告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第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第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广告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第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第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第五,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区域。《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规定: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第一,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第二,拥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体的所有权。第三,广告发布地点、形式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第四,户外广告媒体一般不得发布各类非广告信息,有特殊需要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凡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户外广告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广告合同;场地使用协议;广告设置地点,依法律法规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政府有关部门对发布费信息广告的批准文件。户外广告登记申请,应当在广告发布30日前提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证明、文件齐备后予以受理,在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并由登记机关建立户外广告登记档案。户外广告必须按登记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等内容发布,不得擅自更改。个体工商户、城乡居民个人张贴各类招贴广告,应当在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专门设置的公共广告拦内张贴,并到设置地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简易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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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定管理规定?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上海市道路指示牌管理规定》将自今起施行,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定管理条例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流动户外广告设定的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持城市容貌整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   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户外广告的设定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流动户外广告,是指利用车辆、船舶、飞艇、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等可以移动的特殊载体设定的户外广告。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流动户外广告设定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市和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流动户外广告发布的经营资质稽核、内容登记及其监督管理。   本市交通港口、公安交通、气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上海海事局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禁止设定的情形   禁止专门用于释出户外广告的车辆、船舶、飞艇和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或者航行。   除轨道交通车辆、公共汽电车、计程车和货运出租车外,禁止利用其他车辆设定经营性户外广告。   除客渡船、旅游客船外,禁止利用其他船舶设定经营性户外广告。   除空中游览飞艇外,禁止利用其他飞艇或者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设定经营性户外广告。   第五条设定规范   利用轨道交通车辆、公共汽电车、计程车、货运出租车、客渡船、旅游客船和空中游览飞艇设定经营性户外广告的,除分别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道路、水上和航空交通管理规定外,应当遵守本市流动户外广告设定技术规范的要求。   单位利用自有车辆、船舶、飞艇或者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释出本单位名称、标识等资讯的,除分别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道路、水上和航空交通管理规定外,应当遵守本市流动户外广告设定技术规范的要求。流动户外广告设定技术规范,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对外公布。   流动户外广告设定技术规范制定过程中,应当将设定技术规范草案予以公示,并征求相关社会组织、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六条户外广告内容的要求   释出流动户外广告,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流动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真实、健康,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使用者和消费者。流动户外广告使用的汉字、字母和符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流动户外广告内容中,公益广告内容所占的面积或者时间比例不得低于10%。   禁止释出内容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流动户外广告。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具体范围,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并对外公布。   第七条维护管理   流动户外广告的设定人,应当对流动户外广告进行维护保养,保持其整洁、完好。流动户外广告有破损、污浊、腐蚀、陈旧情形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   第八条投诉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可以向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投诉或者举报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   第九条已有规定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违反禁设情形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专门用于释出户外广告的车辆、船舶、飞艇或者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或者航行的,由市或者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利用其他车辆、船舶、飞艇或者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设定经营性户外广告的,由市或者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违反设定规范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利用轨道交通车辆、公共汽电车或者计程车设定经营性户外广告不符合技术规范的,由市或者区县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利用货运出租车、客渡船、旅游客船或者空中游览飞艇设定经营性户外广告的设定经营性户外广告不符合技术规范的,由市或者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利用自有车辆、船舶、飞艇或者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释出本单位名称、标识等资讯不符合技术规范的,由市或者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二条违反广告内容释出要求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公益广告未达到释出比例要求或者广告内容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流动户外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违反维护要求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流动户外广告未保持整洁、完好或者未及时修复、更新的,由市或者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协助执法   本市交通港口、公安交通、气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上海海事局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提供必要的资讯,协助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做好流动户外广告设定的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工作。   前款协助执法的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并将案件材料移送至城管执法部门。   第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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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城市户外广告管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活动,维护市容整洁、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长沙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市城区及入城口、机场、车站、港口从事户外广告活动,适用本办法。  公益性户外广告纳入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和内容管理。第三条 (管理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户外广告经营资质的审批,户外广告登记及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管理,确定户外广告的地区、路段和设置要求。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户外广告容貌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规定查处破损、残缺等影响市容以及不按规定要求设置发布的户外广告。  财政、物价、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的管理工作。  市户外广告领导小组负责户外广告管理的协调工作。第二章 设置管理第四条 (设置原则)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城市区域功能相适应,合理布局;户外广告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亮化、美化市容的要求,符合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其设施应当牢固、安全。第五条 (设置规划的制定及实施)  城市重要地区或路段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工商、城管、公安等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实施。  其他地区或路段的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报市规划管理局批准。其中户外招牌规划、公共广告张贴栏规划由所在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监督实施,其他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督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包括户外广告设置的条件、地点、种类、规模、规格、有效期限等主要内容。第六条 (利用交通工具设置广告要求)  各类客车可以在车身两侧车窗以下部位,车尾的车窗以下部位发布广告,厢式货车可以在货厢部位发布广告。  机动车广告的设置和发布不得遮挡灯光、车门、车窗、车牌和路线牌,不得改变车辆的基本技术参数和整车颜色。  其他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体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上设置、绘制、张贴广告,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参照相关技术标准执行。第七条 (临时性广告设置)  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运动会等可在活动会场设置临时广告,其他地段只能利用已有广告位置设置广告。  重要商贸活动须在全市范围内设置临时广告的,由市户外广告领导小组协调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复。第八条 (禁止设置的情形)  禁止在公共广告栏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线杆、候车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上涂画、刻写、张贴广告。  禁止出租轿车设置发布户外广告。  禁止设置、悬挂以布幅、灯笼、彩旗、拱门等作为载体的广告,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除外。第九条 (广告位置使用权的取得和拍卖)  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拍卖和公开招标等方式取得。  占用公共场地、利用公共设施的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应当拍卖,拍卖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拍卖底价由市物价管理部门核定,其他有关部门参与工作。拍卖所得净收益缴入市级国库,用于城市建设维护,由市人民政府在市、区两级统筹安排、合理分配。第十条 (设施设置期限)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电子显示牌(屏)一般不超过6年,需延期设置的,应当在期满30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其《户外广告登记证》自行失效。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设施所有人应在期满后10日内自行拆除。  通过拍卖取得的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第三章 登记管理第十一条 (可以直接办理登记的户外广告)  下列户外广告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办理登记:  (一)五一大道、芙蓉路、黄兴路步行街的招牌(店堂牌匾);  (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临时广告;  (三)利用符合规划的已建户外广告设施发布的户外广告;  (四)建设工程临时围挡广告;  (五)其他依法直接登记的广告。  下列户外广告由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直接办理登记:  (一)五一大道、芙蓉路、黄兴路步行街以外的招牌(店堂牌匾);  (二)公共张贴栏的张贴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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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推进城市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甘肃省广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的规划、设置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地、市政设施、城市道路、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交通工具、升空器具等户外载体,介绍商品、服务或者公益性内容的设施。第三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文明美观和节能环保的原则。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所辖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组织实施。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行业标准、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会同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安全技术规范,并公布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安全技术规范应当明确户外广告的形式、规格等具体要求,并对大型户外广告的标准作出规定。第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要求;  (二)严格执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和质量安全标准,满足负荷、防雷、防震、防暴雨(雪)、防风、防火、电气、安全等要求,保证施工安全和设施牢固;  (三)符合绿色节能和环保要求,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新工艺,噪声、光污染等不得超过国家标准;  (四)广告文字运用规范,画面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市貌管理的要求;  (五)户外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健康,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地名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的;  (五)利用行道树设置户外广告的;  (六)损毁绿化、影响绿化景观的;  (七)危及建(构)筑物安全的;  (八)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 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按规定向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户外广告所利用的场地、建(构)筑物、设施等载体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  (三)户外广告设置方案和安全施工方案;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设立或者不准设立的决定。  对作出不准设立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按照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确定的位置、形式、规格、时间、设计图、效果图等内容进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原批准机关同意。第十一条 大型户外广告应当自批准设置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安装完毕。依法需要验收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二条 利用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事业单位建(构)筑物等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公开出让使用权,所得收益上缴财政。第十三条 组织举办文化、体育、商品交易、产品展销、宣传教育等活动,需要临时设置户外广告的,主办者应当提前到所在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登记,并按照登记的地点、时限和要求设置,期满自行拆除。  节假日、举办庆典活动设置标语、条幅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活动结束二十四小时内自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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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活动,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户外广告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美化城市的各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和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等商业性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商业性广告;  (三)利用种类展览会、订货会、交易会、文艺演出、体育比赛以及采取其他形式在户外(含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和空间)设置、悬挂、绘制、散发、馈赠、邮寄、张贴的商业性广告。第三条 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南宁市户外广告的登记监督管理机关。  市辖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监督管理。  规划、公安、建设、园林、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第二章 户外广告的设置第六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要在服从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建设、园林、公安、城管等部门统一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在未统一规划的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涉及规划、建设、园林、公安、城管等部门的,必须征得上述部门同意。上述各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逾期视为同意。第七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二)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必须安全,符合相应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布置形式应与街景协调、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三)设置在车行道上空的户外广告,其设施距离地面的高度不得低于5.5米;设置在人行道上空的户外广告,其设施距离地面的高度不得低于2.5米;设置在建筑物墙外的户外广告,其设施距离墙壁外侧不得超出1.8米;  (四)户外广告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数据、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书写规范准确;  (五)有配光装置的户外广告,其灯光要明亮;  (六)户外广告应当定期维修、保养,做到整齐、安全、美观。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利用道路两侧绿树、电线杆及其它设施的;  (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四)妨碍生产、生活、工作、学习或者损害市容市貌的;  (五)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区的控制地带;  (六)有损路树、花坛、花带、绿地及影响绿化的;  (七)市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第九条 经批准发布的户外广告,应当标明《户外广告登记》号和发布者名称。第三章 户外广告的审查和登记第十条 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农药、兽药、食品、酒类、化妆品或者房地产、金融、招生、招生招聘、文化实习和职业培训等户外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户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第十一条 发布户外广告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批准后,方可发布。第十二条 申请户外广告登记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合的经营资格;  (二)拥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体的所有权;  (三)广告发布的地点、形式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符合本条例的规定;  (四)户外广告媒体一般不得发布各类非广告信息,有特殊需要的,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第十三条 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提交下列证件、批文:  (一)《营业执照》;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广告合同、广告样搞(效果图);  (四)场地使用协议和广告设置场地图;  (五)广告设置地点、广告内容有关批准文件;  (六)有关部门对发布非广告信息的批准文件。
2023-09-05 12:39:021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及招牌的设置规划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外环路(含外环路以外500米)以内区域和机场高速路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及其相关活动的管理。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机场、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上,利用文字、图像、实物造型、气体填充物等表达方式,设置、张贴、悬挂户外广告的行为。本规定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或其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服从城市规划,符合美化城市的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第五条 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工商、建设、交通、旅游、园林、市政公用、城管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第六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工商、交通等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划分设置区和禁止设置区。在禁止设置区内,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户外广告。第七条 在户外广告设置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四)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的; (五)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安全的; (六)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七)损害市容市貌的。第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 (二)不影响相邻单位或住户的通风、采光; (三)伸出式户外广告牌,外挑距离不超过3米,且不超过道路红线,底边距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小于3米,高度不超过建筑屋顶; (四)设置屋顶广告,高度不超过6米,宽度不超出建筑两侧墙面; (五)设置柱式广告塔,机场高速公路单侧间距不小于800米,其他进出城道路单侧间距不小于1000米。除机场高速公路外,三环路以内(不含三环路)不得设置柱式广告塔; (六)按规定配置夜景光源,但其灯饰设施不得与道路交通标志、信号相近似。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第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取得户外广告空间资源占用权。户外广告空间资源实行政府特许经营。户外广告空间资源占用权原则上通过拍卖方式取得,具体办法由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另行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第十条 设置屋顶广告设施或者以发布广告为目的建设构筑物的,应当取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户外广告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人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表; (二)户外广告空间资源占用权证明; (三)户外广告设施施工图; (四)户外广告设施临街立面渲染图; (五)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文件。第十一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设置条件的,核发户外广告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抄送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按规定缴纳报建费。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进行设置,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在批准后30日内按申请设置程序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建设竣工后,必须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15日内将验收资料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建成后,设置者可以自己使用,也可以通过出租、有偿出让等方式依法转让使用权,但法规、规章禁止转让的除外;依法转让的,受让人应当在受让后30日内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验收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闲置时间不得超过5日,闲置期间应当以公益广告进行覆盖。在户外广告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必须按本规定第四章要求,取得《户外广告设置登记证》。
2023-09-05 12:39:111

青海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行为,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公共或自有场地的建筑物、构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灯箱、实物模型、橱窗、横幅、招牌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监督管理者均应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编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城建、规划、市容环卫、园林、公安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对户外广告设置的地点、形式、规格等内容进行审查。第六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绿化、风景名胜和交通、消防安全。第七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应当合法、真实、健康,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第八条 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设置、发布户外广告时,应发布不低于其发布广告总数3%的公益广告。第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涉及城市规划、市容市貌、市政设施、园林绿化、交通、消防安全的,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第十条 设置电子显示屏和烟草户外广告,由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授权的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批;设置其他户外广告,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  法律、法规对设置户外广告的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 张贴户外广告应当向发布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加盖广告管理专用印章后,在统一设置的公共广告栏内张贴。  公共广告栏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坏、涂污和覆盖。  禁止在树木、电力杆、电讯杆、路灯杆等设施上张贴户外广告。第十二条 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应向当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或临时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广告合同;  (四)场地使用协议;  (五)广告设置地点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设置和发布非广告信息的,应持有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广告主利用自有场地发布户外广告的,须持营业执照到当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第十三条 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及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流会、交易会等,举办单位或者参加者需要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有户外广告经营权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办或者代理。  举办单位或参加者自行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临时广告经营许可证。第十四条 工商、城建、规划、市容环卫、园林、公安等部门审批户外广告,应分别自受理经营者或发布者的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逾期视为批准。第十五条 下列情况、区域和设施,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交通转盘花坛、道路防护绿地、公共绿地;  (五)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第十六条 利用市政设施、公共场地作为户外广告媒体的,应当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选择确定户外广告经营者。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应当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号和发布者的名称。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使用的文字、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书写规范准确。
2023-09-05 12:39:311

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和登记,创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登记等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地、空间和公交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工地围墙等公共、自有或者其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公共交通车辆车身等户外设施,以展示牌、灯箱、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招贴栏、布幅、气球、实物造型以及招牌等形式发布的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在本单位登记注册地址以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原则,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和道路交通安全的有关规定;  (二)节能环保原则,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采用低碳、绿色、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三)品质原则,户外广告的形状、规格、材质、色彩等应当与城市空间的整体景观相协调,鼓励创意设计,提高户外广告设置品质。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是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指引和专项规划,负责全市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负责以下户外广告的审批:  (一)负责公共用地上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拍卖和设置审批;  (二)负责立柱广告和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电子显示屏广告的设置审批;  (三)负责重点企业申请跨区设置统一标准户外广告的审批。  各区(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部门)是辖区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前款规定以外的户外广告设置审批,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  市城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城管部门户外广告审批业务的监督,制定具体的监督办法。第六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是户外广告内容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发布的审查登记和监督管理。第七条 规划国土、交通运输、公安、气象、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有关户外广告管理工作。第八条 市城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业务协作,建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户外广告登记审批信息互通机制,实现网上查询户外广告审批信息。  市城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电子信息检索系统,方便公众查询信息、监督主管部门的审批和执法情况。第九条 深圳市广告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管理,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指引和规划第十条 市城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部门、市交通运输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指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指引的要求。第十一条 市城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布局合理原则编制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市城管部门编制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第十二条 区城管部门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置指引和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编制城市重点地区、景观敏感地区、重要景观道路、特殊商业区等特定区域的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提升户外广告品质。  特定区域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特定区域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报市城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学校、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带;  (二)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或者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  (三)道路、自行车道、人行道路面;  (四)建筑物屋顶外轮廓线以外空间;  (五)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的;  (六)其他依法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或者载体。  在依法划定的机场范围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不得设置以气球为载体的户外广告。
2023-09-05 12:39:411

宁波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加强户外广告管理,保护户外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挥户外广告在社会主义市经济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机场、车站、码头等的建筑物或空间以及市政设施、交通工具上设置、绘制、张贴各种形式户外广告的,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户外商业广告。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设置发布户外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经营者,是指受户外广告主委托提供户外广告设计、制作、发布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第四条 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主管机关。各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规划、公安、市政公用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第五条 户外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第六条 户外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计量单位等,必须符合国家法定规范和标准。第七条 经营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取得户外广告经营权后,方可经营。第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向设置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在市区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第九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提交户外广告设置场地图、广告形式稿及场地使用协议,如实填写《宁波市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宁波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退回申请。  户外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方可设置户外广告。第十一条 在江东、江北、海曙三区内需统一规划的户外广告场地,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规划、公安、市政公用等部门制定户外广告具体设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监督实施;统一规划以外的户外广告的设置,台涉及城市规划、交通道路、交通工具、市政设施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审批。  其他县(市、区)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第十二条 利用自身场地设置用于自我宣传的霓虹灯、路牌、墙壁等形式户外广告的,户外广告主应向设置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发给《宁波市户外广告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后方可设置。  《登记证》规定的留存期满后,广告主必须拆除或清除户外广告。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应在领取《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设置户外广告。第十四条 路牌、霓虹灯、灯箱等形式户外广告的场地费、建筑物占用费最高不得超过广告费用的15%。户外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与场地主应如实签订租用场地协议,并报设置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五条 经批准设置的路牌广告,必须在其右下角标明《许可证》编号、设置单位及发布时间。第十六条 设置路牌、霓虹灯、灯箱等户外广告,应牢固安全、整洁美观。破损、脱色的,影响市容市貌的,应及时整修或拆除。  设置者对路牌、霓虹灯、灯箱等户外广告,每隔半年应整修一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检查,发现破损、脱色或影响市容市貌的,应通知设置得在15日内进行整修或立即拆除。第十七条 需要张贴各类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应该持有关证件向张贴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作出审查决定。同意张贴的,加盖准予张贴印章,注明留存期限后,贴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置的公共广告栏或指定位置内;不同意张贴的,退回申请。第十八条 张贴商业广告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公共广告栏设施费;委托张贴的,应缴纳委托张贴费。  设施费和委托张贴费由市物价主管部门核定。
2023-09-05 12:39:491

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市区户外广告的管理,促进户外广告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统一规划、规范管理、总量控制、有偿使用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苏州市市区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 广告发布者,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下列广告:  (一)定着于建(构)筑物外部或者道路、交通设施上,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张贴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  (四)利用其他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第四条 市规划局是市区户外广告的规划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有关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定,并实施规划管理。  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户外广告的登记、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户外广告发布资格、发布内容审查、登记发证和对违法发布户外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和监督管理。  市、区城市管理局是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的综合管理部门,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和划定的管辖区域分别进行户外广告设置的综合管理工作,参与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编制。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等法规、规章和管辖范围,对违反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ue004市政公用、公安、园林和绿化、交通、环境保护等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户外广告设置有关事项的审查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申请户外广告登记、设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  (二)拥有相应的户外广告媒体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三)户外广告发布、设置的时间、地点、形式符合市政府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要求和工商行政管理登记事项。第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位置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苏州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定》和有关的技术、质量、安全标准,不得粗制滥造。  (三)定期维修、保养,做到整齐、安全、美观。  (四)使用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标志符号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书写规范准确。使用外国文字的,应当同时标注中文,并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发布。  (五)户外广告右下角或外侧面必须附置由城管、工商、规划部门统一制作的户外广告登记设置证,统一编号。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和城市公共绿地绿化的;  (三)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市政府或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经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示。第九条 市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阵地)的使用权以有偿方式取得,由政府通过指定的单位采取拍卖、招标等合法方式公开竞争取得。单位或个人利用自有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依本办法出让。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经规划等部门批准,由政府以招标方式确定的单位建造,用于出让的户外广告固定专用设施。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阵地,是指可用于建造户外广告固定专用设施的土地(或建筑物)及其附着于土地(或建筑物)的空间位置。第十条 纳入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出让的广告包括:利用道路、广场、车站、码头等周边建筑物或空间设置的广告牌、店牌(含广告内容的)、路牌、灯箱、霓虹灯、电 子显示牌(屏)、立体模型、横(条)幅、气球、飞艇等广告。第十一条 以拍卖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施(阵地)的,由拍卖公司策划,并于拍卖日前7日通过大众媒体发布拍卖公告。  以招标方式出让的,在招标前7日发布招标公告。  以其他方式出让的,应在出让日前7日公告。  户外广告设施的出让年限一般为2年,户外广告阵地的出让年限一般为3年。具体出让年限在拍卖公告和招标公告中予以标明。
2023-09-05 12:39:591

哈尔滨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11)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保护城市景观风貌,美化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和本市规划区内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户外广告的发布登记及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户外场地(所)、空间、建(构)筑物、设施、交通工具等载体,设置、张贴、绘制、涂写、镶嵌、悬挂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指示标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位置的牌匾、标识、指示牌等招牌广告以及公益广告等非商业性广告的行为。第四条 市城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城乡规划、工商、公安交通、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水务、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区城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第五条 实行户外广告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重要工作。城管、城乡规划、工商、公安交通、交通运输、水务、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由市城管部门负责召集和组织。第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提倡在户外广告制作中采用新工艺、新技术,使用节能环保材料和产品。第七条 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调查处理投诉或者举报事项。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进行举报或者投诉,并就户外广告设置行为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向城管部门查询。第二章 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城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工商、公安交通、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第九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总体城市设计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与城市建设发展相协调;  (二)有利于保护城市传统风貌、改善城市容貌、提升城市形象、体现城市特色与风格,与城市市容环境建设协调;  (三)分区管理和重点控制相结合、因地制宜、突出重点,与区域环境相协调;  (四)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严禁设置区、严格控制区、一般控制区、适宜设置区的范围;  (二)户外广告布局、总量、密度、种类的控制原则;  (三)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形式、规模、规格、色彩、材料、照明等基本设置要求。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由市城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工商、公安交通、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组织编制并公布。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城市容貌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法定标准等编制,并就下列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一)户外广告设施的空间关系、规模、规格、风格、形态、材质、工艺、照明等涉及城市容貌的事项;  (二)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施工、安装、监理、维修养护、安全检测等涉及设施安全、建(构)筑物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事项;  (三)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依据本条前款所列事项作出的具体规定,应当区分为强制性规定和引导性规定。强制性规定必须严格执行。第十三条 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座谈会等形式,公开听取相关部门、行业协会、有关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及建议。
2023-09-05 12:40:081

户外广告需要到城管办理什么手续

户外广告需要城管审批,还要缴纳一定的费用,费用由广告的位置、大小及当地行政法规来决定。户外广告审批流程:1、选好广告位置后,首先请广告公司先制作一个户外广告彩色效果图2张、户外广告位置的现状照片1张,持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身份证、户外广告位置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到城管部门填写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城管部门派人现场勘验合格后,发放户外广告设置证(有的地方是一个批件)。2、然后持户外广告彩色效果图1张、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到工商部门填写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广告中涉及到商品生产厂家、评比获奖结果、证照等情况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工商部门审验合格后,发放户外广告批件,工商部门不收取任何费用。法律依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登记管理,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包括为他人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以及发布户外广告进行自我宣传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发布户外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登记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首先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第四条户外广告由发布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指导和协调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地级以上市(含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辖区内的户外广告,认为有必要直接登记管理的,可以直接登记管理。
2023-09-05 12:40:201

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2020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规范户外广告使用和经营行为,美化市容环境,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的, 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水域、道路、交通工具、公共设施、空飘物等载体设置的广告及牌匾设施,包括霓虹灯、灯箱、橱窗、标识牌、电子显示牌(屏)、公告栏、宣传栏、阅报栏、画廊、指示牌、实物造型、门面匾额、标语、条幅等独立或附属式广告。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并应征求行业协会、广告经营者、有关专家及社会公众的意见。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的设计方案, 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第六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或位置设置户外广告(不含牌匾):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军事机关驻地;  (二)文物保护单位、风貌建筑保护地区;  (三)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四)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五)公共绿地、河道水面、湖泊;  (六)涵洞、立交桥(不含人行天桥、地下人行通道);  (七)透视围墙、护栏、道路隔离带、临时棚亭;  (八)异型楼顶、坡屋顶和居民住宅楼;  (九)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  (十)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或位置。第七条 本市外环线以内的中心城区不得设置大型占地户外广告。  外环线、高速公路和国道两侧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严格控制。第八条 在道路及其两侧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妨碍安全视距或影响通行,不得遮挡绿化和市容景观,不得遮挡路灯、交通标志、交通信号,不得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第九条 依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得影响城市风貌景观和市容环境,不得超过有关规划、规范限定的高度、尺度;不得在危险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第十条 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未预留户外广告位置的,不准设置户外广告。第十一条 在外环线(含外环线外侧50米)以内及高速公路、国道两侧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到市城市管理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在前款范围以外设置户外广告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准予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按照准予许可的内容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二条 设置路名牌、 候车亭、电话亭、路灯杆等公用设施同时附带设置户外广告的,以及在公交车辆车体设置广告的,应先到城市管理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准予许可的,再到其他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三条 依附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类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征得其产权人的同意,并签订同意占用的书面协议。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位使用权, 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  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对户外广告的设置使用授予特许经营权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 依法取得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的, 应当自行政许可准予之日起3个月内设置完毕;逾期未完成设置且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其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自行失效。  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不得私自转让。确需转让或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转让或变更手续。  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人应当自设置完毕之日起5日内向城市管理部门申报验收,城市管理部门应于收到申请后7日内验收完毕。
2023-09-05 12:40:281

户外广告归哪个部门管

法律分析:户外广告由发布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的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法律依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登记管理,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包括为他人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以及发布户外广告进行自我宣传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发布户外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登记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首先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第四条 户外广告由发布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指导和协调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地级以上市(含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辖区内的户外广告,认为有必要直接登记管理的,可以直接登记管理。
2023-09-05 12:41:031

西安户外广告审批流程是什么?

  广告行政审批程序  ....一、事业单位广告经营资格登记依据  ....《广告管理条例》登记条件:  ....1、具有直接发布广告的媒介或手段;  ....2、设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  ....3、有广告经营设备和经营场所;  ....4、有广告专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员。  ....提交文件:  ....1、《广告经营登记申请表》;  ....2、广告媒介证明;  ....3、广告经营设备清单、经营场所证明;  ....4、广告经营机构负责人及广告审查员证明文件;  ....5、单位法人登记证明。  ....登记程序:  ....1、在注册大厅领取《广告经营登记申请表》;  ....2、注册大厅受理后,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  ....3、由注册大厅交给商广股,经商广股初审完毕,呈报局领导审批后,由商广股返回注册大厅;  ....4、申请人在注册大厅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  ....法定时限:二十日内  ....收费依据:《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 [1992]价费字414号  ....收费标准:省辖市级广告经营单位每户 100元;县级广告经营单位每户50元;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变更登记费每户20元。  ....办事流程:领表——受理 (两项流程均可在注册大厅任何窗口办理)——审核(由注册大厅交由商广股办理)——领证缴费(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在原受理窗口办理,缴纳登记费。)  ....二、烟草广告审批  ....审批依据:国务院 412号令及《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审批条件:  ....1、申请人需是须是具有代理和发布广告经营范围的企业或广告主;  ....2、 烟草广告内容和发布媒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3、跨设区市申请发布多条块相同内容的烟草广告,由省工商局负责审批;申请发布其他烟草广告的,由所在地设区市工商局负责审批。  ....提交文件:  ....1、广告公司及广告主的营业执照;  ....2、广告合同;  ....3、烟草商标注册证明;  ....4、广告样件;  ....5、广告媒介使用证明。  ....审批程序:  ....1、注册大厅受理后,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  ....2、由注册大厅交给商广股,经商广股初审完毕,呈报局领导审批后,由商广股返回注册大厅;  ....3、注册大厅通知当事人审批结果。  ....法定时限:二十日内  ....收费标准:不收费  ....工作流程:领表——受理——审批——发给批文  ....三、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  ....登记依据:国务院 412号令及《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  ....登记条件:  ....1、具有代理和发布广告的经营范围,且企业名称标明企业所属行业为“广告”;  ....2、有1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3、企业成立三年以上。  ....提交文件:  ....1、广告公司营业执照;  ....2、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首页样式;  ....3、《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申请表》;  ....4、申请报告(应载明申请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规格、发布期数、时间、数量、范围、介绍商品与服务类型,发送对象、方式、渠道等内容)。  ....登记程序:  ....1、在注册大厅领取《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申请表》;  ....2、注册大厅受理并发给《受理通知书》;  ....3、注册大厅交商广股,经商广股初审完毕,呈报局领导批准后,由商广股办理登记手续并返回注册大厅;  ....4、申请人在注册大厅领取《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  ....法定时限:二十日内  ....收费标准:不收费  ....工作流程:领表——受理——登记——发证  ....四、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核转  ....登记依据:国务院 412号令及《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  ....登记条件:  ....1、合营各方应是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  ....2、合营各方须成立并运营二年以上;  ....3、有广告经营业绩;  ....4、符合《中外合营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提交文件:  ....1、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的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校准通知书;  ....3、合营者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4、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及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5、合营各方的登记注册证明;  ....6、合营各方的资信证明;  ....7、广告管理制度;  ....8、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初审意见。  ....登记程序:  ....1、所在地设区市工商局注册大厅受理;  ....2、交由同级广告监管部门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经省工商局商广处核转;  ....3、省工商局报国家工商总局审定;  ....4、 获得国家工商总局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和省外经贸部门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向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地方工商局企业注册厅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  ....法定时限:二十日内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收费依据:  ....1、《企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1992]价费字414号);  ....2、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07号)。  ....收费标准:  ....按注册资本计算, 1000万以下(含1000万)按千分之零点8收费,超过1000万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零点4收费,超过1亿的,超过部分不再收费。  ....办事流程:领表——受理 (均在所在地设区市工商局注册大厅办理)——初审(由同级工商局广告监管部门办理)——核转(省工商局商广处办理)——审批(国家工商总局在二十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领照缴费(在受理窗口领取营业执照,并缴纳登记费用)。  ....五、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分支机构登记  ....登记依据:国务院 412号令及《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  ....登记条件:  ....1、注册资本全部缴清;  ....2、年广告营业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提交文件:  ....1、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分支机构的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广告经营年度审计报告;  ....4、企业营业执照;  ....5、经营场所证明;  ....6、企业验资报告。  ....登记程序:  ....1、申请人分别向省外经贸部门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大厅呈报规定的文件;  ....2、省工商局注册大厅把申请材料交由商广处;  ....3、省外经贸部门在征求省工商局意见后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设区市工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法定时限:二十日内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收费依据:《企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 ([1992]价费字414号)  ....收费标准: 300元  ....办事流程:申请——省工商局注册大厅和省外经贸部门受理——批准 (省外经贸部门)——登记注册(分支机构所在地设区市工商局)。  ....六、户外广告登记  ....登记依据:国务院 412号令及《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登记条件:  ....1、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  ....2、拥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体的使用权;  ....3、广告发布地点、形式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4、户外广告媒体一般不得发布各类非广告信息,有特殊需要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按照拟发布的户外广告所处的行政区域,向当地设区市、县(市)工商局申请户外广告登记。  ....提交文件:  ....1、营业执照;  ....2、广告样件及广告合同;  ....3、场地使用协议;  ....4、广告设置地点,依法律、法规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5、政府有关部门对发布非广告信息的批准文件。  ....登记程序:  ....1、所在地工商局注册大厅受理并发给受理通知书;  ....2、注册大厅交同级广告监管部门初审并呈报局领导审批后,返回注册大厅;  ....3、注册大厅通知当事人审批结果。  ....法定时限:二十日内  ....收费标准:不收费  ....工作流程:领表——受理——审批——发给批文  户外广告违法设置行为的执法  受理机构 市城管执法局各支队、各分局  办公时间 上午8:30-下午6:00  办理地点 (见备注)  联系方式 (见备注)  服务内容概述 负责户外广告违法设置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政策法规依据 《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事项申办条件  申报材料  办事处理流程 1、立案;  2、现场勘验、调查询问,搜集违法事实的证据;  3、向执法相对人下达《责令停止行政违法行为通知书》;  4、向执法相对人下达《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  5、向执法相对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结案。  服务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  备 注 市执法局直属支队 药王洞47号 87325527  市执法局一支队 兴庆路78号 82490235  市执法局二支队 友谊东路288号 87821361  市执法局三支队 丰庆路1号财富广场15D 84335095  市执法局高新分局 高新区科技七路 88586023  市执法局经开分局 凤城九路城运村西侧 86521858  市执法局曲江分局 芙蓉南路169号 85596275  市执法局浐灞分局 灞桥区席王街办安邸老油库 83570470  市执法局航天基地分局 长安区枫西东路10号 85643866  西安城管网
2023-09-05 12:41:131

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行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和市容整洁美观,促进户外广告业健康有序发展,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是指以下列形式设置的商业广告:  (一)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场地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彩旗、条幅等形式设置的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或者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设置的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的广告。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规划、市政园林、建设、环保、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四条 公共场所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政园林、建设、环保、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编制,经市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和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公共场所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市政园林、建设、环保、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编制,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并公布。第五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以及公共场所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二)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牢固、安全,并与周围环境协调,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  (三)户外广告使用语言文字、计量单位、标志符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户外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利用他人的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取得权属人的同意。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经营或者人民生活,危及人身安全,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利用违法建筑、危险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  (六)法律、法规及市、区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第七条 利用公共建筑物、公共构筑物及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其具体实施方案,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八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在法定的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户外广告活动。未取得广告经营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不得经营户外广告业务。第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广告发布者必须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但是以交通工具、橱窗、彩旗、条幅等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由广告发布者在户外广告设置之日起三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条 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应当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告发布者营业执照;(二)设置户外广告有关符合安全、环保的技术资料;(三)广告样稿或者效果图;(四)广告设置场地照片和场地示意图;(五)场地权属证明或使用协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在七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同时颁发《户外广告登记证》。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广告地点、内容审查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在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同时颁发《户外广告登记证》。按照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五日内作出批准的决定,并颁发《户外广告登记证》。第十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需要进行建筑施工的,申请人持《户外广告登记证》依法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施工手续。户外广告发布者应在户外广告设置申请批准后六十日内完成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完成设置的,其《户外广告登记证》失效。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2023-09-05 12:41:211

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管理秩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置和发布户外广告的有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等设置的,向户外空间发布广告的霓虹灯、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实物造型等设施。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精简、高效、便民原则,指定三个以下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以及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结合城乡规划和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举办文化、旅游、体育、会展、庆典、公益、促销等活动临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以及利用交通工具、移动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纳入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第五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征求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的意见,并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草案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第六条 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或者专门场所公告,并在政府网站长期公布,便于公众查询和监督。  经公布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具体要求。第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的范围和要求。  (二)使用安全、环保、清洁材料;符合国家建筑物和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雷、防风、抗震、消防、电气安全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使用光源性装置的,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  (三)符合其他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或者遮挡指路牌、交通信号灯、电子监控等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及其支架的;  (二)霓虹灯、LED等光源性广告设施与交通信号灯、电子监控设施距离过近,户外广告设施的形式与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相近,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  (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区域;  (四)破坏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五)影响消防安全设施使用,妨碍消防车通行以及影响逃生、灭火救援和消防登高扑救的;  (六)利用立交、高架道路桥梁、危房、违章建筑的;  (七)利用行道树、绿化带,侵占、损毁绿地,占用机动车道、人行道路面或者阻碍机动车、行人通行的;  (八)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名胜风景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控制地带,但自设性户外广告除外;  (九)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涉及两个以上主管部门实施许可或者审批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一个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第十一条 设置非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许可或者审批机关在作出许可或者审批决定前,应当在政府网站和专门场所公示15日,或者通过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对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许可或者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或者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保障户外广告设施安全;对检查不合格的,应当立即进行维修或者拆除。  遇到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发布者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证户外广告及其设施整洁、完好、美观。  对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照明或者电子显示出现断亮或者残损的,应当及时更新维护。
2023-09-05 12:41:301

太原市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和管理,促进经济发展,美化市容景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及《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六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规划、设置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设施、是指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包括:  (一)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以下统称阵地)设置的招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公益广告牌、路牌、宣传栏、站牌、牌匾、指示牌、画廊、实物造型等构筑设施;  (二)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阵地设置的临时性彩旗、条幅、气球等其它设施。第四条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构筑物设施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建设审批以及监督管理。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市容市貌审查及监督管理。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广告业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广告经营资质审核和户外广告内容登记以及监督管理。  市市政、园林、公安、财政、物价、广播电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地段功能相适应,合理布局。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牢固、安全,符合道路景观和建筑形象要求,并与周围环境协调。第六条 本市重要地区和重要地段应当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  在本市重要地区和重要地段设置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市容、市政、园林、公安、供电等有关部门编制。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标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标准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二)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影响道路畅通、损害市容市貌和建筑形象的;  (三)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公共教育文化场所和风景名胜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四)利用行道树、古树名木或损毁绿地的;  (五)利用违法建筑、危房及其它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和设施的;  (六)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它情形。第八条 凡从事户外广告经营业务的单位,须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户外广告经营业务。  单位、个体工商户利用自己的阵地设置发布自己的产品、服务经营项目等内容的户外广告(店堂牌匾广告),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到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外广告设施审批手续。第九条 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的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开竞争方式出让(出让办法另行规定)。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批准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制定出让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条 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单位,凭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中标通知书,到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置非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 填写申请审批表;  (二)营业执照或单位证明;  (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的证明文件和与阵地单位的使用协议书;  (四)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效果图三份;  (五)1∶500地形图一份。第十一条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批复。第十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时间、规格、设计图、效果图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申请设置的审批程序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电子显示牌(屏)一般不超过六年。期满需延长设置的,应当于到期之日前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公开出让的广告阵地使用期限不受前款限制。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设置人应当自行拆除。  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行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应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于活动结束后七日内自行拆除。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审核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其审批即行失效。
2023-09-05 12:41:401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 (词语解释)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以下统称阵地)设置的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招牌、标牌、实物造型等户外商业广告。第四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局)负责对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和区、县规划部门)负责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建设审核及其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和区、县工商部门)负责对户外广告发布的经营资质审核、内容登记及其监督管理。  本市市政、绿化、交通、公安、房地资源、质量技监、财政、物价、文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 (设置原则)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牢固、安全,并与周围环境协调,符合市容观瞻的要求。第六条 (禁止设置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五)在国家机关、风景名胜区用地范围内的;  (六)在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  (七)在市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内或者载体上的。第七条 (阵地规划和技术规范)  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并予以公布。  市市容环卫局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和本市城市容貌标准,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并予以公布。  市规划部门和市市容环卫局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时,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相关行业协会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第八条 (阵地使用权的取得)  利用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阵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拍卖、招标的方式取得。  利用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阵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  公共阵地的范围由市市容环卫局会同市规划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公共阵地使用权拍卖、招标的具体办法,由市市容环卫局会同市市政、交通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九条 (管理权限)  在下列区域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市市容环卫局受理申请或者组织公共阵地使用权拍卖、招标:  (一)内环高架道路、延安高架道路、南北高架道路及其两侧100米范围内;  (二)黄浦江两岸核心区中心段范围内;  (三)人民广场地区范围内;  (四)跨区、县范围设置同类户外广告设施的;  (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区域。  在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受理申请或者组织公共阵地使用权拍卖、招标。第十条 (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手续办理)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组织公共阵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时,应当将拍卖、招标方案征求规划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  通过拍卖、招标方式取得公共阵地使用权的,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签订公共阵地使用合同。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前,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一)向区、县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  (二)将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图、设置效果图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备案,并按规定缴纳公共阵地使用费;  (三)按照户外广告登记的有关规定,向市或者区、县工商部门申请《户外广告登记证》。
2023-09-05 12:41:491

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活动,加强户外广告管理,促进户外广告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市容市貌的整洁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有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业性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一)利用道路、桥梁、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各类公共、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场地、建筑物或空间设置发布的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橱窗、招牌、实物模型、布幅、汽球、彩旗、拱门、护栏等广告,以及人体模特广告;(二)利用各种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或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三)利用其他形式发布的户外广告。第四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社会公众。户外广告中使用的语言、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必须符合国家法定标准,书写规范准确。第五条 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的综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管理的统一布局和综合协调工作。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经营者的经营资质审查和户外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及监督管理。规划、城建。公安、环保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户外广告管理中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坚持依法管理、文明执法,履行承诺,协调配合,为户外广告经者提供优质服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负有户外广告布局、审查、监督管理职能的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委托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或者参与户外广告经营活动,也不得接受户外广告经营者的挂靠。第七条 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在其有效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拆除。第二章 户外广告的设置第八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牢固安全,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市貌管理的要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市容、工商、城建、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制定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审定,由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实施。法律依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进一步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促进户外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2023-09-05 12:41:591

如何有效规范户外广告和店招的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镇管理,维护市容市貌整洁有序,提高镇区门店店招店牌和全镇范围内户外广告的整齐美观性,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结合赵巷实际,特制订规范店招店牌、户外广告管理的实施意见,具体如下: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属地化源头管理,规范赵巷集镇门店店招店牌和全镇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及前期报批备案手续,并对辖区内违规设置的店招店牌及户外广告进行专项整治,创造一个整洁、有序、文明的市容环境。 二、具体规范 (一)店招店牌 本镇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设置在经营场所的各类仅带有名称、字号、标志等内容的起提示作用的标牌、标识。 (二)户外广告设施 本镇范围内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置的路牌、灯箱、高炮、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实物造型等,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阵地设置的彩旗、条幅、气球等。 (三)相关要求 店招店牌及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设置规范,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与城镇整体景观相得益彰。 1、店招店牌应当遵循“一店一招、尺寸规范、亮化配套、安全牢固”的原则。 2、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3、设置应当符合城镇街景规划和设计要求,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质量、安全标准,不得粗制滥造。 4、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书写应当规范准确,用字规范,无错别字,无缺字、漏字。 5、户外广告设施应由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安装应当牢固,并定期维修、保养,做到整洁、安全、美观。图案、文字陈旧、污浊、脱色、损坏变形或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及时予以更新、修复或拆除,过期和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及时拆除。 6、户外广告设施可能对人们的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设置申请人应当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 7.店招店牌及户外广告设施的规格、色彩应与我镇相关控制要求相适应,并避免与城镇总体立面风格相冲突。 三、职责分工 (一)城管分队(青浦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赵巷分队) 1、对新增及自行变更店招店牌、户外广告的业主,接受申请,并及时会同规保办、工商所等部门核实有关情况,进行批复并备案登记。 2、对未按照批准要求设置的店招店牌、户外广告责令限期整改或拆除,逾期不整改或者拆除的,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3、对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破损、污浊、腐蚀、陈旧的店招店牌、户外广告等设施,督促业主修复,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行政处罚。 4、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店招店牌、户外广告,督促设置者拆除。在潮汛、台风或者暴雨期间,加强对店招店牌、户外广告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户外设施,责令设置者限期整修或者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应当强制拆除。 (二)规保办 对全镇店招店牌、户外广告进行统一规划,向上级有关部门申报并进行备案登记。 (三)工商所 对店招店牌及户外广告内容进行核实,对未备案登记、私自变更内容等违规行为进行督促整改。 (四)财政所 对涉及由政府部门统一新建、改造、维修的店招店牌、户外广告设施,做好资金安排,落实资金保障。 (五)安管中心 对相关设置项目实行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对已设置店招店牌、户外广告的安全隐患进行不定期检查,对发现存在隐患的店招店牌、户外广告通报城管分队。 (六)联勤大队 巡查队员对责任网格区域内发现的店招店牌、户外广告设施存在的相关问题,督促履行“门责制”及相关义务,并及时报镇联勤指挥中心,移送城管分队快速处置。 四、审批程序 (一)店招店牌 1、统一改造好的店招店牌:更换店招店牌内容的,带妥所需材料,报城管分队审核批复:原则上不得更换底板;特殊情况确需更换底板的,报城管分队审核批复。 2、新建、翻建的建筑物需设置店招店牌的:带妥所需材料,报城管分队审核批复。 (二)户外广告设施 1、公益性户外广告:带妥所需材料,报城管分队,与规保办、工商所、党群办(宣传)商定后予以批复。涉及制作大型广告和后期变更为商业性户外广告的,需至区绿化市容局报批。 2、商业性户外广告:带妥所需材料,至区绿化市容局报批。 3、因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商业等宣传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制定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方案,并报镇城管分队或区绿化市容局批准。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方案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要求,设置期限不超过30日。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加强店招店牌、户外广告的规范管理,是赵巷镇巩固国家卫生镇、全国文明镇和全国优美乡镇的重要内容,是提升赵巷市容市貌、维护街面整洁、保障市民出行安全的重要举措。各成员单位要从迎接国家卫生镇复审和维护城镇文明形象的高度来认识店招店牌、户外广告规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本单位的能动作用,保证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切实将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职责,通力协作 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联系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职责,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规范管理;同时,要牢固树立全镇“一盘棋”的意识,在各司其职的基础上,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作。要充分发挥“大联勤”作用,进一步完善运作模式,共建店招店牌、户外广告设施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三)定期督查,促进规范 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日常监管,定期开展联合整治,检查店招店牌和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及安装是否符合有关技术、质量和安全标准,是否定期维护做到安全、整洁、美观。对未经审核批复、不符合规划要求设置的店招店牌和户外广告设施,及时落实整改或拆除。 (四)加大宣传,营造氛围 通过发放《告知书》、上门宣传等行之有效的途径,广泛宣传店招店牌、户外广告规范管理的目的、意义、要求,取得群众和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积极创造群众参与、业主配合的和谐氛围,激发共同维护市容环境的主人翁意识,构建整洁、有序、文明的良好环境。
2023-09-05 12:42:221

珠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美化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第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分为户外商业广告设置和户外招牌广告设置。   本规定所称的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是指直接或间接地介绍商品或服务的广告设施。   本规定所称招牌广告设置,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或办公场所或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与其企业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广告设施。用于表明建筑物名称的属于招牌,其他设于楼顶的非建筑物名称的标志物属于广告范畴,纳入户外商业广告设置管理。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编制,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并负责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权的出让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及监督管理。   市政、市容、园林、公安、环保、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协同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按户外广告设置的技术标准进行设置。第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城市规划功能分区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安全、美观,并与周围环境协调,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第七条 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实行有偿使用原则。第八条 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害。第二章 户外商业广告设置准则第九条 设置、发布户外商业广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设施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有关的技术、质量、安全标准,不得粗制滥造。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商业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的。   (五)利用违章建筑、禁止使用的危险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的。   (六)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代建筑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的。   (七)在市、区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商业广告的区域内或载体上设置的。第十一条 经规划批准的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交易方式应以招标、拍卖为主,因城市规划、辖区地段、市场因素等不适宜招标、拍卖形式交易的,采用挂牌交易方式。第十二条 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三条 拍卖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拍卖资格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第十四条 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所得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并按管辖权隶属关系进行分配,按照财政体制确定比例执行。   对于广告位置为非公有场所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与场所权属人或场所广告位置使用权人协商并签署协议,按不超过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交易所得的50%的比例给场所权属人或场所广告位置使用权人作为设置占用费,其余部分上缴市财政专户。第十五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规划确定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交易事务,包括组织编制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文件、拟定交易底价和履约保证金数额、与买受人签订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合同、收取使用权交易价款、办理《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证明书》等。第十六条 凡依法成立的市场主体,都可以参加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的竞买(投),广告设置使用权可以进行转让,但必须到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七条 广告设置使用权交易在市产权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机构应于交易日七日前发布公告,并在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以约定的方式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参加竞买(投)的单位必须遵守竞买(投)的有关规定。
2023-09-05 12:42:301

户外广告申请流程

(1)申办人到行政审批大厅窗口领取并填写《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2)行政审批办证大厅窗口接收材料。(3)相关科室(道路上设置由局市政科接收,建(构)筑物上设置由局市容科接收)进行审核。(4)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5)经审核批准的,领取审批件后到行政审批办证大厅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一、户外广告发布手续:1、户外广告发布单位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主体资格;2、户外广告所推销的商品和服务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3、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具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介的使用权;4、广告发布地点、形式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5、户外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二、户外广告发布许可证(一)户外广告登记申请,应当在广告发布三十日前,向发布地工商所提出申请,待证明文件齐备后予以受理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登记规费。(二)经审查批准的户外广告必须按登记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等内容发布,不得擅自更改,登记审批号要随广告内容同时发布。(三)户外广告登记后,三个月内未予发布,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三、申请户外广告应具备的条件:1、申请自设性户外广告:应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取得有关部门的设置批准文件。2、申请经营性户外广告:应为合法的广告公司;取得有关部门的设置批准文件。法律依据:《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载体权属或者使用权证明;(二)载体位置关系图;(三)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及效果图;(四)户外广告设施制作说明及安全维护措施;(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2023-09-05 12:42:401

户外广告设置证在哪里办理

法律主观:户外广告由发布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的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审批登记手续。法律客观:《广告管理条例》第五条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第六条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分别情况办理审批登记手续:(一)专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三)具备经营广告业务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发给《营业执照》;(四)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应当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2023-09-05 12:42:491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保证市容整洁美观,充分发挥广告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通过户外各种载体或形式,为推销或求购商品、介绍或提供服务所作的宣传。其范围包括: (一)利用建筑物、场地、交通工具、市政设施和其它公共设施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灯箱、橱窗、条(横)幅等广告; (二)邮递广告、散发的报形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内(不合大通县)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建设、公安、园林、市容、交通、物价等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对外广告发布的地点、形式、规格等进行审查和管理。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与发展规划应列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并向社会公布。户外广告的发展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工商行政管理、建设、规划、公安、交通、市容等有关部门统一制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公益广告应与户外广告同步规划,同步实施。第二章 发布准则第六条 户外广告的发布应遵以下规定: (一)内容合法、真实、有效"、文明、健康、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应规范、准确、美观; (三)按照登记批准的内容、地点、形式、规格、时间发布,不得擅自更改。第七条 户外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不得发布: (一)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影响城市绿化和环境卫生的; (二)妨碍道路、消防、供电、给(排)水、通讯等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使用伪; (三)在市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设置、悬挂、张贴的。第八条 设计、制作和设置户外广告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设计、制作美观大方,与周围环境协调,不得影响市容和城市绿化; (二)设置安装应牢固安全,不得妨碍交通、通讯、供电、消防或破坏其它公共设施,不得影响行人和住户安全; (三)在高压线、通讯线、电缆线、光纤线等周围设置的广告,须符合有关规定; (四)霓虹灯、灯箱等广告的用电须符合供电及消防部门的有关规定; (五)设置路灯牌、灯箱广告和悬挂条(横)幅的高度须符合工商、公安、市容部门的有关规定; (六)各类张贴广告须在有关部门设置的公共广告栏张贴、但在交通工具内张贴的除外。第九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霓虹灯广告除外),应在右下角标明登记号和广告经营者名称。第三章 登记审批第十条 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合的经营资格; (二)拥有相应户外广告载体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三)广告发布形式、设置地点要符合市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要求。第十一条 凡办理户外广告登记(不包括张贴广告),广告经营者应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广告合同 (四)广告载体使用协议。第十二条 设置、悬挂、张贴下列户外广告在申请登记时,还应同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一)路牌、挂牌、电子显示屏、橱窗、灯箱、霓虹灯等形式的广告,应提交发布所在地建设、市容、规划、公安、园林等相关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审查批准设置的文件; (二)条(横)幅、气球等形式的广告应提交发布所在地建设、市容、分安等相关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悬挂的文件; (三)招生、招工、招聘广告,应提交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发布的文件; (四)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等广告应提交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商品展销会登记证》; (五)有奖储蓄、保险广告、应提交上一级人民银行同意发布的文件; (六)利用公共汽车或其它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喷印、张贴的广告须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第十三条 凡办理户外广告登记申请,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证明、文件齐备后予以受理审查,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并将有关登记档案抄送发布所在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023-09-05 12:42:581

请专业人员详解 关于户外广告政府管理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广告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里面有指导条款。 1、广告成交价是指招投标等方式,以合同形式确定的,包括场地租赁费、广告制作费、广告维护费等一切费用。市政或者工商收取的广告公共场地占用费原则上不超过广告费的30%的范围内,此广告费为全部广告成交价,有些地方是按月按使用面积收取。拥有屋面使用权的单位收取场地租赁费,此租赁费广告各方协商。2、市政或者工商收取时,开具财政收费票据,作为财政收费缴入财政局。希望能采纳,谢谢!!!
2023-09-05 12:43:051

户外广告需要哪些手续?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登记管理,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包括为他人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以及发布户外广告进行自我宣传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发布户外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登记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首先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条 户外广告由发布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指导和协调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地级以上市(含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辖区内的户外广告,认为有必要直接登记管理的,可以直接登记管理。 第五条 发布下列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 (一)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 (三)在地下铁道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设置的广告;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 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地方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户外广告发布单位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主体资格; (二)户外广告所推销的商品和服务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 (三)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具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介的使用权; (四)广告发布地点、形式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五)户外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六)按规定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当事人已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户外广告登记事项包括: (一) 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名称; (二) 户外广告发布地点及具体位置; (三) 户外广告发布期限; (四) 户外广告形式、数量及规格; (五) 户外广告内容。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户外广告发布期限,不得超过申请人合法使用户外广告媒介的时间。 第八条 户外广告登记申请,由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在依法查验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确认符合第六条规定的申请登记条件后,向户外广告发布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 利用交通工具等流动载体发布户外广告的登记申请,由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在履行前款规定的审查义务后,向交通工具等运动物体使用单位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 第九条 户外广告发布单位申请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二)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和广告主的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三)发布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证明。包括场地或设施的产权证明、使用协议等。 (四)户外广告样件。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受委托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交与委托方签订的发布户外广告的委托合同、委托方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广告形式、场所、设施等用于户外广告发布,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政府规定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发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审批的广告,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十条 需要改变户外广告发布期限、形式、数量、规格或者内容的,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向原登记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申请变更登记: (一)《户外广告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原《户外广告登记证》; (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与变更事项相关的文件。 第十一条 需要改变户外广告发布单位、户外广告发布地点及具体位置的,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缴回《户外广告登记证》,并按照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重新申请户外广告登记。
2023-09-05 12:43:1713

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管理,维护市容整洁美观,充分发挥广告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作用,根据《广告管理条例》和《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是指在本市城镇、街道、广场、机场、车站、码头及其它建筑物、构筑物、空间、交通工具上,通过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橱窗、灯箱、招牌、招贴、墙壁、空飘等媒介或形式,设置或张贴经济、文化、社会广告。第三条 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置、张贴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户外广告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美化城市的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绿化、风景名胜和交通、消防安全。第五条 广州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广州市户外广告的主管机关,负责对设置、张贴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发布标准第六条 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明白,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第七条 广告中使用的语言、文字、计量单位等,必须符合国家法定标准和规范。第八条 国家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县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张贴户外广告的区域,不得设置、张贴广告。第九条 户外广告的安装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距离十千伏高压导线净距不得小于一点五米;  (二)距离低压导线或电话线净距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三)距离墙壁外侧不得超出一点八米;  (四)距离地面不得低于四点五米,设在有上盖的人行道上方的,距离地面不得低于二点八米;  (五)市区内街消防通道上空四米以下,宽三点五米以内不得设置广告。  (六)广告的用电设施,必须符合《广州地区电气设备装置规程》的规定和供电部门的有关规定。  (七)广告的安装应牢固安全,破损、陈旧、脱色的应及时维修翻新。第十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必须在其右下角标明《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号和经营者名称(霓虹灯广告除外)。第三章 审批和管理第十一条 凡经营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经营证照,取得户外广告经营权后,方可经营。未经核准,不得经营。第十二条 广州地区以外的广告经营者和外商如需在本市发布户外广告的,必须委托本市具有相应户外广告经营权的广告经营者承办,不得自行在本市设置、发布。第十三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者联系到广告牌位设置场地后,统一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广州市广告管理所(以下简称市广告所)与场地所有权者签订场租协议,并办理报批手续;  (二)属占道设置或在机场净空控制区内建筑物顶部设置的广告牌位,由市广告所分别征求公安交通部门或民航管理部门的意见;  (三)单板面积为五十平方米以下的广告牌位,市广告所直接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单板面积为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广告牌位,市广告所先送市规划局会审,市规划局应于十五日内签署意见后,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于七日内向申请者发出领取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通知书。审批机关与会审机关意见不一致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四)申请者须将广告样稿、广告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报市广告所审查,经审查合格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后,方可发布。第十四条 举办有企业赞助的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如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必须委托户外广告经营者承办,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领取《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后,方可设置。第十五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除广告主管机关依法定程序变动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遮盖或损坏。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的场地占用费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广告经营额的20%。在市政设施上设置广告的场地占用费,按照双方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占用单位与市政管理局商定。第十七条 对广告经营者应用新技术,发展新颖户外广告,美化市容的广告,其场地费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可给予减免优惠。对公益性的临时户外广告,可免收场地费。第十八条 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在自有场所(包括有房屋产权或使用权的)对外设置内容与营业执照登记项目相一致的户外广告,须将广告样稿及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地的区、县(含番禺市、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由所在地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户外广告登记证》后,方可设置。
2023-09-05 12:44:181

海口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容市貌整洁美观,促进户外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建筑物、构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条幅、充气物、模型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第四条 设置、发布户外广告,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美化城市的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绿化、风景名胜和交通、消防安全。第五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本市户外广告的登记和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对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管理。  城管、园林、城建、公安、规划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发布标准第六条 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七条 广告中使用的语言、文字、计量单位等,必须符合国家法定标准和规范。第八条 国家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区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绘制、张贴户外广告的区域,不得设置、绘制、张贴广告。第九条 户外广告的安装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距离十千伏高压导线净距不得小于1.5米;  (二)距离低压导线或电话线净距不得小于0.5米;  (三)广告的用电设施,必须符合供电部门有关规定;  (四)广告的安装应牢固安全,破损、陈旧、脱色的应及时维修翻新,到期的应及时拆除;  (五)根据美化市容的需要必须配置广告霓虹灯的,应当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予以安装。第十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路牌广告、条幅广告、大型灯箱广告和墙壁绘制广告,必须在其右下角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号和经营者名称及发布日期。第三章 审批和管理第十一条 凡经营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证明,取得广告经营权后方可经营。第十二条 发布户外广告,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第十三条 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  (二)拥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体的使用权;  (三)广告发布的地点和形式符合《海口市城市户外广告布点规划》;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 凡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  (二)广告合同;  (三)广告设计效果图;  (四)场地使用协议;  (五)广告设置地点,应依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并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六)政府有关部门对发布非广告信息的批准文件。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地点必须经市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审查后,报市城市管理办公室办理批准文件:  (一)在城市公共绿地内设置户外广告的;  (二)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  (三)属在机场净空控制区内的限高建筑物顶部或利用氢气充气物、漂浮物和飞行物设置户外广告的;  (四)设置单板面积为50平方米以上的广告或永久性、半永久性构筑物广告的。第十六条 发布下列内容的户外广告,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一)标明质量标准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省或市标准化管理部门或质量检验机构的证明;  (二)标明获奖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本届、本年度或数届、数年度连续获奖的证书,并在广告中注明获奖级别和颁奖部门;  (三)标明优质产品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政府颁发的优质产品证书,并在广告中标明授予优质产品称号的时间和部门;  (四)标明专利权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专利证书;  (五)标明注册商标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  (六)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广告,应提交生产许可证;  (七)文化、教育、卫生广告,应当提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  (八)其他各类广告,需要提交证明的,应当提交政府有关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的证明;  (九)属政治性户外广告,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
2023-09-05 12:44:261

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活动,美化城市环境、维护户外广告经营及其他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机场、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交通工具上,利用各种形式,设置、悬挂商业性广告的行为。  公益性广告设置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三条 在本市区内从事户外广告设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园林、环境保护、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工作。第二章 规划与设置权管理第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并与周围环境协调。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标准,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实行空间有偿使用。空间使用费的具体收费标准报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和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第八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利用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其设置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投标人、竞买人不足3人的,可采用协议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置权。第九条 以招标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置权的,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进行,并接受财政、价格和监督部门的监督。 以拍卖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拍卖标的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委托拍卖人进行拍卖。  以协议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置权的,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及价格主管部门共同确定受让人。第十条 通过招标、拍卖、协议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持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等到有关资料,经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第十一条 利用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设置具有广告内容的条(横)幅、气球、充气拱门或者张贴宣传品的,由申请人向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准予设置的,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设置证,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缴纳户外广告设置空间使用费。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以外的户外广告设置,应征得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或者场所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并签订租赁合同后,由申请人持租赁合同、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等材料,向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发给户外广告设置证。设置权人应当按规定交纳户外广告设置空间使用费。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使用期限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证规定的时间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年。如期满后需延期的,设置权人应当提前30日向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延期的,设置权人应当按规定缴纳户外广告设置空间使用费。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权可以依法转让。转让户外广告设置权应当到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五条 收缴的户外广告空间使用费和出让户外广告设置权所得的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款用于城市建设和管理。第三章 设置与维护管理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标准及以下要求:  (一)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 和安装,必须安全,符合相应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布置形式应与街景协调、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二)设置在车行道上空的户外广告,其设施距离地面的高度不得低于5.5米;设置在人行道上空的户外广告,其设施距离地面的高度不得低于2.5米;设置在建筑物墙外的户外广告,其设施距离墙壁外侧不得超出1.8米。  (三)有配光装置的户外广告,要保持灯光设施完整和功能良好。  (四)市区内三层以上楼宇门楼不得设置柔性灯箱式店招店牌。  (五)高层建筑物的顶部和外墙面,建筑物消防登高面不得设置广告构筑物;高层建筑的裙房屋顶不得设置破坏建筑空间格局的广告构筑物。  在供电、供气、供水、排水和通讯及其他管线周围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2023-09-05 12:44:341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随着中国户外广告行业的快速蓬勃发展,也逐步成为了主流的广告媒体之一,在媒体市场上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户外广告在传播商业信息、美化城市环境、展现城市特色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高速发展的户外广告业也存在诸多突出问题,亟需完善户外广告的法律法规。《户外广告法》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政府性文件。《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决定修改,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一.设置户外广告的登记审批前置程序该规定所称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包括为他人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以及发布户外广告进行自我宣传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发布户外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登记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首先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二.设置户外广告的条件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户外广告发布单位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主体资格;(二)户外广告所推销的商品和服务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三)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具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介的使用权;(四)广告发布地点、形式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五)户外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六)按规定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当事人已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七)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三.对于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的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经由上述三点介绍,相信大家已经对于户外广告的设置有了基本的了解,凡是为经过法定登记审批程序,且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广告商,是不允许设置户外广告的。户外广告由于其直接暴露在大众的视野之内,所以影响程度会更深,影响范围更大,故此加强对于户外广告的监管是非常必要的。法律客观:广告的定义在《广告法》中有明确规定,《广告法》第二条规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而户外广告作为广告的一个种类有着其特定的含义,一般我们认为利用公共、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置的广告看板、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实物造型、气球等户外广告载体称为户外广告。由以上定义我们可以看出,户外广告是指在户外设置的广告载体,如广告牌,广告灯箱,液晶广告电视屏等等,但是诸如商场内部的广告或是设置在建筑物内部不能为户外所目及的广告均不是户外广告。目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仅仅能够依法对户外广告进行执法,不能对其他广告进行执法。
2023-09-05 12:44:561

户外广告的管理办法由()、()规定。

法律主观:随着中国户外广告行业的快速蓬勃发展,也逐步成为了主流的广告媒体之一,在媒体市场上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户外广告在传播商业信息、美化城市环境、展现城市特色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高速发展的户外广告业也存在诸多突出问题,亟需完善户外广告的法律法规。《户外广告法》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政府性文件。《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决定修改,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一.设置户外广告的登记审批前置程序该规定所称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包括为他人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以及发布户外广告进行自我宣传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发布户外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登记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首先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二.设置户外广告的条件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户外广告发布单位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主体资格;(二)户外广告所推销的商品和服务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三)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具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介的使用权;(四)广告发布地点、形式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五)户外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六)按规定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当事人已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七)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三.对于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的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经由上述三点介绍,相信大家已经对于户外广告的设置有了基本的了解,凡是为经过法定登记审批程序,且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广告商,是不允许设置户外广告的。户外广告由于其直接暴露在大众的视野之内,所以影响程度会更深,影响范围更大,故此加强对于户外广告的监管是非常必要的。法律客观:《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广告业务,应当查验证明,审查广告内容。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广告,不得刊播、设置、张贴。第十三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张贴,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城建、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制订规划,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监督实施。在政府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禁止设置、张贴广告的区域,不得设置、张贴广告。
2023-09-05 12:45:031

西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1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保持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户外广告的登记、内容审查及其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地、道路、绿地、河道、空间、建(构)筑物、围墙(围栏)、交通工具、公共设施、升空器具等区域或载体,以展示牌、灯箱、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牌)、投影仪、招贴栏、画廊、布幅、道旗、标语、实物造型以及招牌等形式设置的商业性或公益性宣传设施。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坚持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安全规范、文明美观的原则。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监督、管理工作,承办城市规划区内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许可。区(园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承办辖区内中、小型户外广告设置的许可。  三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各类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承办辖区内各类户外广告设置的许可。  规划与建设、市场监督与管理、国土、交通、园林、公安交通、环保、安全生产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相关管理工作。第二章 设置规划与规范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实际情况,会同市规划与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布局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指引和技术规范,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广告经营者及公众的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在国家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二)利用交通标志、消防标志和安全设施的,或者设置户外广告影响交通标志、消防标志和安全设施正常使用的;  (三)利用城市道路路面、果皮箱、路名牌、无障碍设施的,或者设置户外广告影响路名牌、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的;  (四)利用行道树、绿化带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  (五)妨碍相邻方通风、采光、日照,以及产生的噪音、光污染等超过国家标准,影响正常生产、生活、办公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第九条 下列区域或者载体,不得设置以下形式的户外广告:  (一)在广场、主要街道和商业繁华区不得设置支架式户外广告;  (二)在建筑物屋顶不得设置牌面式户外广告;  (三)不得横跨道路设置户外广告;  (四)高架桥、过街天桥、透景围栏、道路隔离栏、护栏、路灯杆、建设工地围墙或者围栏、公共区域内设置的阅报栏不得设置商业广告。第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制定户外广告设置方案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并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二)遵守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满足荷载、防雷、防风、抗震、防火、电气安全等要求;  (三)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指引等有关设置技术规范及交通安全规定;  (四)户外广告的形状、规格、材质、色彩等应当与城市整体景观相协调;  (五)具备与城市夜景相协调的灯光设施;  (六)符合节能环保要求,采用低碳、绿色、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第十一条 利用公交车辆车体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车辆正面、前后风挡玻璃及两侧车窗上设置;  (二)不得全部遮盖原车体颜色;ue004  (三)不得影响乘客识别和乘坐。ue004第十二条 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未预留户外广告位置,需设置镶嵌式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原建(构)筑物设计效果。
2023-09-05 12:45:121

长沙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促进经济发展,美化城市市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下列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的场地、空间、建筑物设置、悬挂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立体造形物、条幅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绘制、悬挂、张贴的广告。第四条 发布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准则,内容真实、合法、文明,不得损害国家、民族尊严,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县(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规划设置第六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应当服从城市规划,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广告监督管理、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公安等部门制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实施。第七条 利用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实行有偿使用、公开拍卖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户外广告的形式与街景协调,画面美观整洁,有配光装置的保持灯光明亮;  (二)户外广告的文字、语言规范,计量单位符合国家标准;  (三)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符合安全要求和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  (四)设置在市区车行道上方的户外广告,其设施底部距离地面高度不得低于4.5米;设置在人行道上方的户外广告其底部距离地面高度不得低于2.8米;设置在建筑物墙面的户外广告,其外端距离墙壁不得超出1.5米。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市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园林绿化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第十条 户外广告应当由发布者检查、维修、保养,保持整洁、美观、安全。第十一条 公共广告张贴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设置。第三章 申请登记第十二条 设置、发布户外广告的,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设置、发布。第十三条 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应当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或者广告经营许可证;  (二)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及商品质量检验的证明文件;  (三)广告合同、广告设计样稿、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施工图纸;  (四)经拍卖取得的使用权证明或者自有产权证明、场地和设施使用协议。  户外广告设置地点,依照法律、法规需要经有关管理部门审查的,应当提交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审查文件。  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烟草等商品的户外广告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的其他户外广告,必须在登记时提供对广告内容的审查文件。  没有提交规定的证明文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登记。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户外广告登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对不符合规定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退回有关文件、资料。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户外广告登记管理中应当保守商业秘密。第十五条 经登记发布的户外广告,应标明标准登记证号和发布者名称。第十六条 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运动会等活动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设置。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必须按批准登记的内容、地点、形式、规格、时间发布。
2023-09-05 12:45:191

车体户外广告需要城管备案吗

以前需要,现在不需要
2023-09-05 12:45:295

户外广告的管理办法由( )、( )规定。

法律主观:随着中国户外广告行业的快速蓬勃发展,也逐步成为了主流的广告媒体之一,在媒体市场上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户外广告在传播商业信息、美化城市环境、展现城市特色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高速发展的户外广告业也存在诸多突出问题,亟需完善户外广告的法律法规。《户外广告法》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政府性文件。《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决定修改,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一.设置户外广告的登记审批前置程序该规定所称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包括为他人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以及发布户外广告进行自我宣传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发布户外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登记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首先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二.设置户外广告的条件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户外广告发布单位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主体资格;(二)户外广告所推销的商品和服务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三)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具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介的使用权;(四)广告发布地点、形式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五)户外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六)按规定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当事人已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七)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三.对于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的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经由上述三点介绍,相信大家已经对于户外广告的设置有了基本的了解,凡是为经过法定登记审批程序,且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广告商,是不允许设置户外广告的。户外广告由于其直接暴露在大众的视野之内,所以影响程度会更深,影响范围更大,故此加强对于户外广告的监管是非常必要的。法律客观:《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广告业务,应当查验证明,审查广告内容。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广告,不得刊播、设置、张贴。第十三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张贴,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城建、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制订规划,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监督实施。在政府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禁止设置、张贴广告的区域,不得设置、张贴广告。
2023-09-05 12:46:031

个体户在自己的店面的墙上张贴广告,城管不让,严重影响我们做生意,我们可以贴吗?

可以贴,但是户外张贴广告必须得到当地城管部门的同意许可。根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 发布下列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一)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二)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三)在地下铁道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设置的广告; 广告墙(四)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扩展资料:根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户外广告登记申请,由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在依法查验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确认符合第六条规定的申请登记条件后,向户外广告发布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利用交通工具等流动载体发布户外广告的登记申请,由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在履行前款规定的审查义务后,向交通工具等运动物体使用单位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第九条 户外广告发布单位申请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二)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和广告主的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三)发布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证明。包括场地或设施的产权证明、使用协议等。(四)户外广告样件。(五)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受委托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交与委托方签订的发布户外广告的委托合同、委托方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广告形式、场所、设施等用于户外广告发布,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政府规定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发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审批的广告,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2023-09-05 12:46:131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户外广告发布应先向当地工商管理局进行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户外广告由发布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的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利用交通工具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一、 发布下列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1、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2、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3、在地下铁道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设置的广告;4、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二、户外广告审批流程:1、选好广告位置后,首先请广告公司先制作一个户外广告彩色效果图2张、户外广告位置的现状照片1张,持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身份证、户外广告位置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到城管部门填写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城管部门派人现场勘验合格后,发放户外广告设置证(有的地方是一个批件)。2、然后持户外广告彩色效果图1张、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到工商部门填写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广告中涉及到商品生产厂家、评比获奖结果、证照等情况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3、工商部门审验合格后,发放户外广告批件,工商部门不收取任何费用。法律依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登记管理,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包括为他人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以及发布户外广告进行自我宣传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发布户外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登记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首先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第四条 户外广告由发布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指导和协调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地级以上市(含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辖区内的户外广告,认为有必要直接登记管理的,可以直接登记管理。
2023-09-05 12:46:341

户外媒体广告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户外媒体广告需要的手续如下:  1、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  2、户外广告发布单位申请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2)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和广告主的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3)发布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证明,包括场地或设施的产权证明、使用协议等;  (4)户外广告样件;  (5)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2023-09-05 12:46:432

户外广告需要到城管办理什么手续

法律分析:户外广告需要城管审批,还要缴纳一定的费用,费用由广告的位置、大小及当地行政法规来决定。户外广告审批流程:1、选好广告位置后,首先请广告公司先制作一个户外广告彩色效果图2张、户外广告位置的现状照片1张,持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身份证、户外广告位置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到城管部门填写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城管部门派人现场勘验合格后,发放户外广告设置证(有的地方是一个批件)。2、然后持户外广告彩色效果图1张、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到工商部门填写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广告中涉及到商品生产厂家、评比获奖结果、证照等情况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工商部门审验合格后,发放户外广告批件,工商部门不收取任何费用。法律依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登记管理,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包括为他人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以及发布户外广告进行自我宣传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发布户外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登记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首先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第四条 户外广告由发布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指导和协调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地级以上市(含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辖区内的户外广告,认为有必要直接登记管理的,可以直接登记管理。
2023-09-05 12:47:061

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处罚依据

法律分析:擅自设置广告牌可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但对个人非经营性行为的罚款不超过俩百元。如果扰乱正常秩序,则违反了治安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严重的涉嫌刑事犯罪,建议采用合法途径维权。拉横幅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是禁止性规定都是没有问题的。但拉横幅是维权的极端方式,其行为本身就造成不好的影响。到单位门口拉横幅,不影响单位工作,只是拿着横幅站在那里,也不大声喧哗,应该不是游行但属示威,不影响单位工作应该不违法。但现实中执行时会不会有人管难说。如果确实是行政单位有过错造成你的损失,单位不处理,你可以找其上级政府投诉,也可以找县纪检监察部门反应,还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告单位。维权,首先要合法。合法的维权渠道,主要有投诉,调解,仲裁,诉讼等。维权的同时,不能以堵大门的行为,否则,就是违法行为。法律依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 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发布户外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登记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首先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第五条 发布下列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一)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二)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三)在地下铁道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设置的广告;(四)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地方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3-09-05 12:47:231

户外广告需要到城管办理什么手续

法律分析:户外广告需要城管审批,还要缴纳一定的费用,费用由广告的位置、大小及当地行政法规来决定。户外广告审批流程:1、选好广告位置后,首先请广告公司先制作一个户外广告彩色效果图2张、户外广告位置的现状照片1张,持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身份证、户外广告位置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到城管部门填写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城管部门派人现场勘验合格后,发放户外广告设置证(有的地方是一个批件)。2、然后持户外广告彩色效果图1张、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到工商部门填写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广告中涉及到商品生产厂家、评比获奖结果、证照等情况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工商部门审验合格后,发放户外广告批件,工商部门不收取任何费用。法律依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登记管理,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包括为他人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以及发布户外广告进行自我宣传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发布户外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登记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首先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第四条 户外广告由发布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指导和协调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地级以上市(含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辖区内的户外广告,认为有必要直接登记管理的,可以直接登记管理。
2023-09-05 12:47:341

私自装灯箱罚款多少

私自装灯箱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但对个人非经营性行为的罚款不超过200元。发布下列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1、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2、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3、在地下铁道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设置的广告。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法律依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发布户外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登记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首先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2023-09-05 12:48:121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发布登记、内容审查及其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地,道路、隧道等市政设施,建(构)筑物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包括宣传栏、启示栏、警示栏、布告栏、招贴栏等)、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行为;  (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置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  (三)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等其它形式在户外设置广告设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及综合协调,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划分,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法定职责,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内容发布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查处违反本办法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行为。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等户外广告和招牌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遵循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原则,逐步应用网络技术在线行使行政审批、监管等户外广告行政管理职能,并建立电子信息检索系统,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审批、执法情况。第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标准的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牢固、安全,不影响建(构)筑物本身的功能及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不妨碍交通和消防安全。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提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第二章 规划与规范第七条 户外广告规划包括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应当对全市户外广告的总量和布局进行控制,确定允许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路段、区域及规划指引。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组织编制,报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的设置地点、位置、形式、规格及色彩等具体要求。  经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由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应当明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标准以及设计、制作、安装、维护保养、安全检测等要求。第九条 编制户外广告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应当征求建设、环保、公安、工商、质监、安全监管、交通、气象等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专家、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一)在国家机关、学校、名胜风景点、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近代建筑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招牌除外);  (二)利用城市桥梁和立交桥的;  (三)利用建筑物屋顶的;  (四)利用临街建筑物玻璃的;  (五)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危房、违章建筑的;  (六)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七)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八)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  (九)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十)利用行道树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  (十一)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2023-09-05 12:48:231

户外广告归哪个部门管

户外广告由发布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的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法律依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登记管理,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包括为他人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以及发布户外广告进行自我宣传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发布户外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登记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首先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第四条户外广告由发布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指导和协调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地级以上市(含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辖区内的户外广告,认为有必要直接登记管理的,可以直接登记管理。
2023-09-05 12:48:331

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使用和经营行为,美化市容环境,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水域、道路、交通工具、公共设施、空飘物等载体设置的广告及牌匾设施,包括霓虹灯、灯箱、橱窗、标识牌、电子显示牌(屏)、公告栏、宣传栏、阅报栏、画廊、指示牌、实物造型、门面匾额、标语、条幅等独立或附属式广告。第三条 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区、县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规划、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并应征求行业协会、广告经营者、有关专家及社会公众的意见。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第六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或位置设置户外广告(不含牌匾):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军事机关驻地;  (二)文物保护单位、风貌建筑保护地区;  (三)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四)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五)公共绿地、河道水面、湖泊;  (六)涵洞、立交桥(不含人行天桥、地下人行通道);  (七)透视围墙、护栏、道路隔离带、临时棚亭;  (八)异型楼顶、坡屋顶和居民住宅楼;  (九)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  (十)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或位置。第七条 本市外环线以内的中心城区不得设置大型占地户外广告。  外环线、高速公路和国道两侧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严格控制。第八条 在道路及其两侧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妨碍安全视距或影响通行,不得遮挡绿化和市容景观,不得遮挡路灯、交通标志、交通信号,不得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第九条 依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得影响城市风貌景观和市容环境,不得超过有关规划、规范限定的高度、尺度;不得在危险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第十条 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未预留户外广告位置的,不准设置户外广告。第十一条 在外环线(含外环线外侧50米)以内及高速公路、国道两侧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到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在前款范围以外设置户外广告的,由所在区、县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准予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按照准予许可的内容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向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二条 设置路名牌、候车亭、电话亭、路灯杆等公用设施同时附带设置户外广告的,以及在公交车辆车体设置广告的,应先到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准予许可的,再到其他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三条 依附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类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征得其产权人的同意,并签订同意占用的书面协议。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由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  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对户外广告的设置使用授予特许经营权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 依法取得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的,应当自行政许可准予之日起3个月内设置完毕;逾期未完成设置且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其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自行失效。  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不得私自转让。确需转让或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转让或变更手续。  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人应当自设置完毕之日起5日内向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验收, 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收到申请后7日内验收完毕。
2023-09-05 12:48:531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的文件内容

人流量与注目率这两间分析投放效果高人流量并不一定意味着高注目率,高注目率必定需要高人流量来支持,这可能是所有类型的户外媒体都会遇到的问题。据观察了解得到,成堆成片出现广告牌(高立柱)的区域,大多数人对这些广告牌都没有过特意的关注。在没有更科学、准确的衡量标准的情况下,人流量“勉为其难”地担当着一个实际上经不起严格推敲的“标准”式角色,而客户在选择确定使用具体户外媒体进行广告投放时,也仍然继续会将人流量作为判别媒体优劣的主要指标之一。
2023-09-05 12:49:052

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2012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活动,维护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包括在户外场所、空间,利用建(构)筑物、交通工具、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牌(屏)、实物造形、充气物、条幅等载体设置的广告。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  工商、规划、建设、园林、环保、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第二章 设置规划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明确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位置,明确户外广告体量、造型、色彩等要求。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或者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机动车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四)妨碍生产或者影响人民生活的;  (五)损害市容市貌、城市绿化、园林绿化设施,影响绿化正常养护、绿化设施维修的;  (六)影响建(构)筑物本身的功能、影响相邻建(构)筑物通风采光或者可能危及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安全的;  (七)利用危险房屋或者其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  (八)利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建筑控制地带的;  (九)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或者载体。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相关技术规范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的技术规范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置的设计、制作、安装、维护保养、安全检测等具体要求。第九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时,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座谈会等形式,听取相关行业协会、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并方便社会公众查询。第三章 设置许可第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第十一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委托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根据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取得的户外广告设置权证明材料;利用非公共场地等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交户外广告设置场地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材料,或者与有关所有权、使用权单位签订的使用协议等材料;  (四)户外广告设置场地的现状图,户外广告正立面设计图、彩色效果图、夜景效果图及其电子文档;  (五)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还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和技术安全保证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条 利用公共场地、公共设施以及公共建(构)筑物等设置除条幅、充气物以外的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设置权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出让。  户外广告设置权投标人、竞买人不足三人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出让,受让人和出让金额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及价格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招标、拍卖或者协议出让设置权所得收入上缴财政,专项用于城市建设和管理。第十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设置的书面决定。对设置条幅、充气物等户外广告的申请,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许可决定的同时,还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
2023-09-05 12:49: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