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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是干啥的?

2023-09-10 19:09:35
TAG: 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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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概念】

  合作社是劳动群众自愿联合起来进行合作生产、合作经营所建立的一种合作组织形式。 国际合作联盟章程规定:“只要以促进其成员的经济与社会进步为目标,以互助合作为基础所经营的企业,并遵循罗奇代尔所确定的、被国际合作联盟第23届代表大会所修订的合作社原则的,均可被认为是合作社组织。”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第31届代表大会,对合作社做出了如下原则型定义:合作社是人们自愿联合、通过共同所有和民主控制的企业,来满足社员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共同需求和渴望的自治组织。为了准确理解这个定义,国际合作社联盟还对此做了详细说明: 1、合作社是自治组织,它尽可能地独立于政府和私营企业。 2、合作社是“人的联合”,世界上许多基层合作社只允许单个“自然人”加入,但联合社允许“法人”加入,包括公司。通常联合社的社员就是其他合作社。 3、人的联合式“自愿的”,在合作社的目标和资源内,社员有加入和退出的自由。 4、“满足共同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需求”,这一规定强调了合作社是由其社员组织起来,并着眼于社员,社员的需要是合作社存在的主要目的。 5、合作社是一个“共同所有和民主控制的企业”,合作社所有权是在民主的基础上归全体社员。 该章程在解释合作社原则时指出:参加合作让应自觉自愿;合作社是民主性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合作社的盈余应归全体成员所有,扣除发展基金后,按社员的业务交往量比例大小分配;加强合作教育,积极发展地区、国家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可见,合作社既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生产或经营企业,又是群众性的社团组织。合作社作为一个群众经济组织,有自己特有的组织原则和章程。加入合作社的全体成员,必须遵守这些原则和按章程办事,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享受应有的权利。合作社还有明确的办社宗旨和目的,否则就不成其为合作社。所以,不是任何一种合作组织如合作企业、合伙企业、经济联合体等,都能够称为合作社。从合作生产经营到组成合作社组织,必须具备上述条件,并需要一个形成和发展的过程。因此,并不是有合作、协作或联合,就必然有合作组织,有合作组织也不一定完全就是合作社。合作社是合作组织较完备的典型的组织形式,其规模有大有小。一般合作经济就是指合作社经济。 在50、60、70年代人的面前,提起合作社,多是会想到卖东西的供销合作社。这种合作社是每人投资几块人,然后由生产大队进些货物,在村子里销售。那个时候总是会提到“投资款”,而说不真的时候就是“兔子款”,着实让人迷惑了好久。等到经济慢慢放活后,合作社逐步消散了,当时应该看到合作社不管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是高级阶段,还是有它的积极意义。

  [编辑本段]【合作社的类型】

  一、 以生产环节为标准分:

  (1) 生产合作社。即从事种植、采集、养殖、渔猎、牧养、加工、建筑等生产活动的各类合作社。如农业生产合作社、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建筑合作社等。 (2) 流通合作社。从事推销、购买、运输等流通领域服务业务的合作社。如供销合作社、运输合作社、消费合作社、购买合作社等。 (3) 信用合作社。即接受社员存款贷款给社员的合作社。如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等。 (4) 服务合作社。即通过各种劳务、服务等方式,提供给社员生产生活一定便利条件的合作社。如租赁合作社、劳务合作社、医疗合作社、保险合作社、利用合作社等。

  二、 以其自身的功能标准可分:

  (1) 生产类合作社。其内容与前述生产合作社相同。 (2) 服务类合作社。其内容与前述服务合作社相同。在服务类合作社中,常见的有: a. 消费合作社。消费合作社是指由消费者共同出资组成,主要通过经营生活消费品为社员自身服务的合作组织。 b. 供销合作社。供销合作社是指购进各种生产资料出售给社员,同时销售社员的产品,以满足其生产上各种需要的合作社,是当前世界上较为流行的一种合作组织。供销合作社经营方式有两种,一是专营供给业务,二是兼营农产品运销或者日用工业品销售等业务。 c. 运销合作社。运销合作社是指从事社员生产的商品联合推销业务的合作社,有时候兼营产品的分级、包装、加工等业务。运销合作社的业务主要集中在农产品运销方面,源于大机器工业生产条件下,工业品主要通过各种大型的商业机构销售,而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基于其自然特点,供应不能十分均衡,价格变化较大。通过组织合作社专门销售,可以尽量避免经济上的风险。目前,世界各国的运销合作社主要采用三种不同的运销制度:一是收购运销制,即合作社收购农产品后再行销售,销售盈利与社员无关;二是委托运销制,即合作社代理销售,销售款在扣除一定费用后全部交给社员,盈亏由社员承担;三是合作运销制,即合作社将社员所交的同级产品混合销售,社员取得平均收入。 d. 保险合作社。保险合作社是指个体劳动者、业主、职工联合起来,按照保险法的规定,采取互助方式,以社员为保险对象而经营保险事业的合作社。这种保险组织,由社员交纳保险费,社员自己经营与管理,共同负担灾害损失,维护社员的自身利益。保险合作社主要有三类:一是消费者保险合作社,以人身保险为主;二是劳动者保险合作社,以失业保险和意外保险为主;三是农业保险合作社,以农业生产和收获保险为主。 e. 利用合作社。利用合作社是由合作社置办各种与生产有关的公共设备或者生产资料,以供社员分别使用的一种合作社。目前,在世界各国比较普遍的利用合作社有:农业机械利用合作社、种畜利用合作社(利用良种、繁殖家畜)、电气利用合作社、仓库利用合作社、水利利用合作社、土地利用合作社等。 f. 医疗合作社。医疗合作社是公用合作社的一种形式。通过置办医疗设备,聘请医务人员,对社员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合作社。由于服务的范围不同,具体形式也有区别:有的创设独立医院,有的只设简单的诊所,有的只设为社员提供廉价的药房。 g. 公用合作社。公用合作社是置办各种与日常生活有关的设备以供社员使用的合作社.它与消费合作社不同的是,它所置办的设备为合作社所有,仅供社员使用,非向社员出售;它与利用合作社不同,它所置办的设备为生活所需,而非为生产所需。公用合作社的业务种类很多,比较普遍的有食堂、理发厅、浴池、洗衣、托儿所、图书馆、茶馆、剧场等。目前在欧美等国特别流行的住宅合作社和医疗合作社,是公用合作社中最发达的两种形式。 h. 劳务合作社。劳务合作社是由合作社承包业务,社员使用集体或个人所有的劳动工具并提供劳动力,共同进行劳动的合作社。社员除得到应得工资外,对年终盈余,有权再按社员提供的劳务参与分配。劳务合作社经营的业务,大多属于劳动工具比较简单,工作时间相对较短而工作场所所分散或易变的各种劳务,如建筑、运输、装卸、修理、采伐等方面的工作。

  三、 以合作社是否发行股票为标准分:

  (1) 股份合作社。股份合作社是国外一种发行股票的合作社,它与非股份合作社相对应。股票的持有人就是合作社的股东和所有者,股票是股东股份所有权证明,可以买卖、转让或继承。股份合作社成员不能退出合作社,只能通过出售其所有的股票的办法与合作社脱离关系。实质上,股份合作社只不过是以发行股票的办法筹集资金,其他方面仍与一般合作社无异。 (2) 非股份合作社。非股份合作社是指不发行股票,而通过发给社员入股证书以证明他们在合作社中权利的合作社的总称。

  四、 以合作社的纵向层次分:

  (1) 国际合作社联盟。国际合作社联盟是一个国际性的合作联合组织,是一个非官方的国际组织。1895年在英国伦敦成立,现总部设在瑞士的日内瓦。其主要成员是各国合作组织的全国合作社联社、合作社联社的全国协会、设有全国性组织的地区性合作社联社组织。在消费领域有供销、保险、住宅、银行等类型的组织;在生产领域有手工业、工业、农业、渔业等类型的组织。一些国际性合作社组织也加入了国际合作社联盟。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宗旨是向全世界宣传合作思想和合作社的原则与方法,推动各国合作社事业的发展,保护各种形式的合作社的利益,保持各成员国组织间的友好关系,促进各种形式的合作社间的经济交流,帮忙和促进各国人民的经济与社会的进步发展,致力于建立持久的和平与安全。 (2) 全国总社(有的国家称为“中央联社”),即一个国家的合作社总社(或简称“联合社”)。如日本的全过农业协同经济组织联合会(简称“全农”)、韩国的全国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等。 (3) 地方联社。指地方一级所建立的合作联合社,如省(直辖市、自治区)合作社联合社、县合作社联合作社等。 (4) 基层合作社。主要指在最基层生产经营单位,以生产经营者为主体,在资源基础上按合作制原则组建起来的各种类型的合作社[1]。

  [编辑本段]【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由来】

  所谓合作经济组织,首先强调的是“合作”,然后是“经济组织”,这是两个基本要素。 1、关于合作。 “合作”的原意是指成员之间的共同行动和协作行动。合作具有自愿性、自主性和自助性,也就是说,它是合作组织成员为了共同目的,自己动手互相帮助的一种合作。人类的合作思想最早出现于中世纪,当时的农民和手工业者希望能够建立平等、公正、协作以及互相帮助的理想组织。这些思想成为乌托邦社会主义的基础。法国的空想社会主义者傅立叶所设计的基层组织叫“法郎吉”,是一个有组织的共同生产、共同消费的协作社;英国的欧文设想的理想模式是平行四边形的合作新村。但是这些合作组织只是空想,没有付诸实践。 现在世界上公认的第一个最成功的合作社,是1844年在英国的罗奇代尔镇由28个失业纺织工人自发成立的“公正先驱者消费合作社”。当时每人出资1英镑作为一股,共28英镑,后来逐渐发展壮大,社员增加到近3万人,股金增加到40万英镑。它所建立的罗奇代尔原则后来成为指导国际合作社发展的基本原则。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世界各国纷纷成立了不同类型的合作组织,如美国的农场主合作社,德国的信用合作社和农业合作社,日本和韩国的农业协同组合(简称农协)等。国际上先后成立了国际合作联盟、国际农业生产者联盟、信用联盟、欧洲消费者联盟等国际合作组织。 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合作社产生于1918年,是由北大倡导合作思想的胡钧教授及其学生们共同组织创办的“北大消费公社”。1922年9月毛泽东在安源创办的“路矿工人消费合作社”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第一个合作社。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普遍实行了合作化道路,在城镇和乡村组织成立了供销合作社、消费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生产合作社和运输合作社。到1955年,农业、商业或手工业的合作化都有了比较快的发展。但是由于后来中央的路线转到了全面实施社会主义改造,在长达20年的人民公社体制下,受行政性计划经济的影响,使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变质,越来越不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 改革开放以后,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在一定时期内,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极大地改善了农民的生活。但是,农业始终是弱质产业,农民是弱势群体。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业和农民的弱势地位在市场的面前表现得日益明显,一家一户的分散经营很难抵御市场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农民便选择了抱团、合作。1982年,安徽省天长县界牌镇17户农民联合创办了改革后我国第一个新型的农民合作组织——水产研究会。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各地积极探索发展和完善各种合作经济组织。除原有的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和完善外,各种以民主平等、自愿互利为原则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股份制合作社等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大量涌现,发展迅速。 2、关于经济组织。所谓经济组织,是一个非常宽泛的经济学名词,它泛指一切从事经济活动的社会团体,大到跨国公司,小到三两人的合伙生意,都在其范畴之内,可以说是五行八作,三教九流,无所不包,概无例外。我们所说的农村经济组织,不是这种广义的经济组织,而是有其特定的含义和范畴。它特指农村微观经营组织和服务组织。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是相对于传统的经济组织形式而言的一种变革和创造。它所包含的范畴主要有三个方面: 总之,这几方面的创新,都是解决生产关系、交换关系和分配关系问题,生产关系的三大要素都涉及到了。因此说,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出现和发展壮大,是生产关系的重大调整、变革和完善,对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具有强大的推动作用。 一是生产组织形式的创新。也就是说,你是单家独户的生产,还是诸多生产者组织起来的联合生产;你是雇工式的家庭农场或作坊,还是利益紧密联结的合资合作。比如我们二十几年前搞的家庭联产承包制,就是对人民公社大锅饭、大帮轰生产方式的一种变革。而近年来出现的统种分管、各类生产合作社等,又是对单家独户生产方式的一种创新。 二是产品交换方式的创新。也就是流通组织形式的创新。这是指使农户生产的东西是单家独户到市场去出卖,还是把生产者组织起来,共同去闯市场。例如各类流通服务社、合作社、专业协会等,都具有这方面的创新意义。 三是分配方式的创新。这是指生产与流通联合的紧密程度及利益关系,生产者把产品出卖后,是一次性取回应得利益,还是过后有返利等形式的二次分配,或者有大家共享的公共积累。一些紧密型经济合作社及产业化组织就具有后者的功能。 [2]

  [编辑本段]【农民合作组织的组建程序】

  组建农民合作组织一般可以按下列程序运作: 一、发起筹备 1.成立筹备委员会,制定筹备工作方案。筹委会主要由发 起人和有关工作人员组成,必要时应成立专门办事机构,具体负 责筹备和制定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包括为什么筹建该合作组织, 由谁牵头发起,会员入会条件及合作组织筹备程序等。 2.由发起人拟定社名,确立业务范围。发起人一般由5—7人组成,由发起人会商拟定合作组织名称,确定本组织业务区域、业务项目、经营方式,并说明发起成立的缘由,预计会员人 数及筹集的资金总额等。 3.准备发起申请书。将上述发起人讨论研究确定的内容填入合作组织发起申请表,并同时准备好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本社宗旨,业务范围,经营效益,内设机构和下属组织等。 二、申报批准 向有关部门申报批准,主要是便于合作组织的主管部门与发起人加强联系,加强业务指导和管理。主管部门接到合作组织发 起人报送的组建申请书后,应认真进行审查,包括发起人是否有 组织能力,该合作组织业务数量是否达到组建规模,预期效益如 何等等。基本符合条件后,即可下达同意组建批复。 三、制定章程 申请人接到主管部门准予组建的批复公文后,应即时召开筹委会,吸纳会员,参照有关示范章程拟定本组织章程及业务计划 草案。 四、推荐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名单 依托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创建的合作组织,应注意吸纳足够数量的农民成员参加理事会和监事会。 五、召开成立大会 在上述各项筹备工作任务完成后,即可呈请当地合作组织主管部门派员出席指导,并于合作组织成立7日前,通知会员参加大会,如会员较多,则可按规定要求选派会员代表出席成立大 会。成立大会一般包括如下议程: 1.主持人宣布本合作组织加入成员名单、人数、代表人数, 如到会人数符合成立合作组织成立有关规定后,即宣布成立大会开始。 2.筹委会负责人作合作组织筹备工作报告。 3.主管机关负责人宣布本合作组织成立的批复。 4.宣读章程草案,并请讨论后表决通过。 5.提出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名单,并进行选举。 6.理事会、监事会分别召开第一次会议,推选常务理事、 理事长和监事长。 7.主持人宣布常务理事、理事长、监事长等人选名单。 8.理事长、监事长讲话。 9.党政领导和有关社会各界代表讲话。 10.宣布成立大会结束(会议记录规格附后)。 六、组建工作机构 1.召开工作会议,成立办事机构。由理事长主持常务理事 工作会议,研究成立合作组织办事机构和有关业务指导部门。业 务大的合作组织,可由理事长聘任总经理。 2.聘任办事机构业务部门负责人,业务量小的合作社,由 理事长直接聘任,设置总经理的由总经理聘任部门负责人。由各 部门负责人招聘精干业务工作人员。 3.召开业务会议,由理事长或总经理主持、有关业务部门 参加讨论研究工作计划,布置和开展合作社业务工作

  [编辑本段]【农民专业合作社】

  简介

  【名称】农民专业合作社 【注音】nóngmínzhuānyèhézuòshè 【释义】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在加上这位回答者: 老虎188的

CarieVinne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五十七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6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第三章 成 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六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七章 扶持政策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 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八条 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第十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第十一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业务范围;
(三)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四)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六)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八)章程修改程序;
(九)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十)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十一)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章 成 员
第十四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决权行使的范围。
第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四)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二十条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章程另有规定或者与本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其返还。
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五)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七)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的召集由章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
第二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理事、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可以按照成员大会的决定聘任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的决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员。
经理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负责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第三十一条 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第三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的交易、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
第三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
第三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第三十七条 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
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第三十八条 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报告。
成员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审计。
第六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应当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二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四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原因解散,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不能办理成员退社手续。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农民专业合作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
清算组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四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但是,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第七章 扶持政策
第四十九条 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第五十条 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
第五十一条 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具体支持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
第五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摊派,强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报告等材料中,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可可

合作社是劳动群众自愿联合起来进行合作生产、合作经营所建立的一种合作组织形式。所谓合作经济组织,首先强调的是“合作”,然后是“经济组织”,这是两个基本要素。

合作社经营范围;

(1) 生产合作社。即从事种植、采集、养殖、渔猎、牧养、加工、建筑等生产活动的各类合作社。如农业生产合作社、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建筑合作社等。

(2) 流通合作社。从事推销、购买、运输等流通领域服务业务的合作社。如供销合作社、运输合作社、消费合作社、购买合作社等。

(3) 信用合作社。即接受社员存款贷款给社员的合作社。如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等。

(4) 服务合作社。即通过各种劳务、服务等方式,提供给社

市场经济合作法

员生产生活一定便利条件的合作社。如租赁合作社、劳务合作社、医疗合作社、保险合作社、利用合作社等。

蓓蓓

合作社是劳动群众自愿联合起来进行合作生产、合作经营所建立的一种合作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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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属于自治组织性质的企业。合作社是劳动群众自愿联合起来进行合作生产、合作经营所建立的一种合作组织形式。所谓合作经济组织,首先强调的是“合作”,然后是“经济组织”,这是两个基本要素。合作社以生产环节为标准可以分为以下类型:1、生产合作社。即从事种植、采集、养殖、渔猎、牧养、加工、建筑等生产活动的各类合作社。如农业生产合作社、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建筑合作社等;2、 流通合作社。从事推销、购买、运输等流通领域服务业务的合作社。如供销合作社、运输合作社、消费合作社、购买合作社等;3、信用合作社。即接受社员存款贷款给社员的合作社。如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等;4、服务合作社。即通过各种劳务、服务等方式,提供给社员生产生活一定便利条件的合作社。如租赁合作社、劳务合作社、医疗合作社、保险合作社、利用合作社等。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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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填写家庭住址:“XX乡镇XX村”职业填写“农民”或“务农”或“农业”职务填写“无”。务农的释义:指从事农业劳动。现代工作方式的一种,以从事农业劳动为主要生活来源。注:职务有分务农,工商等,但职称中没有农民,是职称的都是要参加考试,有发小本子证书的,分初级,中级,高级就是科级副高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衡氏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在经过土地改革,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基础上,逐步组织引导农民通过发展互助组、初级社等形式,把农民拆雹组织起来,迅速解放和发展了农业生产力。之后,以生产、供销、信用为主的“三大合作社”在农村普遍建立起来。随着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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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属于事业单位,县社被称为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县联社在发挥供销合作社作用中处于关键环节,县联县社要切实加强对基层社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发展为农业产业化服务的龙头企业,提高效益,增强为农服务实力。县联社的理事会人员和机构设置由社员代表大会确定;管理人员由理事会聘任,严格核定人员编制,经费来源仍维持现行渠道。政府与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关系:按照政社分开的原则,各级供销合作社退出政府行政机构序列。根据实际需要,可以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行使政府授权的某些职能,列席政府的有关会议。政府依照法律和政策,对其进行指导、协调、扶持、监督。各级地方政府要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的指导、协调、扶持和监督,但不得干预供销合作社正常的经营活动。供销合作社结构调整、企业改革、再就业工程等需要政府组织协调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要切实保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不允许随意下达政策性经营任务和进行各种行政摊派。今后凡政府委托供销合作社从事政策性业务,都要事先签订委托合同,明确责任和义务,并确保兑现。扩展资料:县供销社主要职责:一、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中、省、市、县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供销合作社发展的方针、政策。参与研究和实施农村经济改革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全县合作经济发展规划,促进全县合作经济的发展。(二)指导全县供销社的改革发展,负责县本级合作经济发展和社有企业的改革发展稳定。(三)指导和管理全县供销社系统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工作,为“三农”提供融资平台,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四)指导全县供销合作社的组织体系建设,促进基层社加强民主管理,负责农村合作经济的指导、服务和协调,推动多种形式的经济合作与联合,发挥群体联合优势。(五)在全县农村建设现代流通服务网络体系,培育农业生产资料、日用消费品、农副产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烟花爆竹五大经营服务网络。(六)指导和推动全县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社、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和消费合作社,推动合作经济向农业产业化经营全程和城乡社会化服务全方位拓展;开拓日用消费品“进村入户”和农产品“进城入超”的城乡大流通市场格局,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业态。(七)负责管理运营本级社有资产,对基层企业行使出资人的职能;监督指导全县各基层社有资产的管理经营。(八)负责供销社人才队伍建设和干部职工培训教育,为全县各类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和网点提供人才培育、政策咨询和技术服务。(九)负责县级供销社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以及安全生产、信访稳定工作。(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参考资料来源:陕西人民政府网站-县供销社主要职责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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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县社(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事业单位;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县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按照自下而上、自愿联合的原则组成的经济实体。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 二、拓展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领域,更好履行为农服务职责。供销合作社要把为农服务放在首位。面向农业现代化、面向农民生产生活,推动供销合作社由流通服务向全程农业社会化服务延伸、向全方位城乡社区服务拓展,加快形成综合性、规模化、可持续的为农服务体系,在农资供应、农产品流通、农村服务等重点领域和环节为农民提供便利实惠、安全优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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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快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

供销合作社的性质,包括合作社的性质和供销合作社的性质;供销合作社的地位,供销合作社一直处在政府、市场和农民之间,其地位是“亦官、亦商、亦民”;供销合作社的职能,包括行使政府授权的某些职能,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作为党和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引导农民有组织地进入市场,促进城乡物资交流,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职能等;供销合作社的任务,围绕建立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综合服务,引导农民有组织地进入市场,解决农民买难卖难问题,不断满足农民生产生活中多方面的实际需要,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提高,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真正成为加强党和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加快现代经营网络建设,充分发挥在农村流通领域的优势,联结城乡市场,促进城乡物资交流,扩大对外开放,发展联合与合作等;供销合作社的作用,供销合作社是党和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供销合作社是政府服务“三农”不可或缺的得力助手,供销合作社是政府帮助农民实现自身利益的特殊载体,供销合作社是繁荣农村经济的重要力量,供销合作社是联结城乡市场、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的中坚力量等。一、供销合作社的性质供销合作社是合作社的一种类型,是当前世界上较为流行的一种合作组织。合作社是指根据合作原则建立的以优化社员(单位或个人)经济利益为目的的非盈利企业形式。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第31届代表大会,对合作社做出了如下原则型定义:合作社是人们自愿联合、通过共同所有和民主控制的企业,来满足社员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共同需求和渴望的自治组织。为了准确理解这个定义,国际合作社联盟还对此做了详细说明:1、合作社是自治组织,它尽可能地独立于政府和私营企业。   2、合作社是“人的联合”,世界上许多基层合作社只允许单个“自然人”加入,但联合社允许“法人”加入,包括公司。通常联合社的社员就是其他合作社。  3、人的联合是“自愿的”,在合作社的目标和资源内,社员有加入和退出的自由。   4、“满足共同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需求”,这一规定强调了合作社是由其社员组织起来,并着眼于社员,社员的需要是合作社存在的主要目的。  5、合作社是一个“共同所有和民主控制的企业”,合作社所有权是在民主的基础上归全体社员。该章程在解释合作社原则时指出:参加合作社应自觉自愿;合作社是民主性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合作社的盈余应归全体成员所有,扣除发展基金后,按社员的业务交往量比例大小分配;加强合作教育,积极发展地区、国家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合作社作为一个群众经济组织,有自己特有的组织原则和章程。加入合作社的全体成员,必须遵守这些原则和按章程办事,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享受应有的权利。合作社还有明确的办社宗旨和目的,否则就不成其为合作社。综上所述,合作社既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生产或经营企业,即共有性(合作性)的经济组织,又是群众性(自治性)的社团组织。它的特点是:自愿联合、共同所有、民主控制和满足自身需求。什么是社会团体?《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250号)界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合作社自愿联合、满足社员共同意愿、按照章程活动和非营利性自治组织等特点,都符合社会团体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界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这里取其中合作社的定义为:“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它体现的也是经济组织与社团组织的统一体。其中,“互助性经济组织”即是“非营利性经济组织”。合作社有许多类型,如生产合作社、流通合作社、消费合作社、服务合作社等。传统意义上的供销合作社属于流通合作社的一种。供销合作社是指购进各种生产资料出售给社员,同时销售社员的产品,以满足其生产上各种需要的合作社,是当前世界上较为流行的一种合作组织。供销合作社经营方式有两种,一是专营供给业务,二是兼营农产品运销或者日用工业品销售等业务。改革开放新时期的供销合作社,已不仅仅是流通合作社的性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文件,简称“中央5号文件”)授权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总社“代表中国合作社参与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各种活动”。《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文件,简称国务院40号文件)肯定:“经过多年改革发展,供销合作社正在从传统经营方式向现代流通业态转变,从单纯购销业务向综合经营服务转变,从单一供销合作向多领域全面合作转变,成为经营性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公益性服务作用不断体现的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努力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中国供销合作社是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这是《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2005年1月30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四次代表大会第二次修订)对供销合作社性质的界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关于供销合作社性质的界定,依据的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文件)。中央5号文件明确:“供销合作社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深化改革的根本目标,也是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要实现这个目标,最重要的是做到三个坚持:必须坚持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制性质。必须坚持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综合服务的办社宗旨。必须坚持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供销合作社内部应实行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但“无论实行哪一种经营责任制,都不得改变它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各级供销合作社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照章纳税、由社员民主管理的群众性经济组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社会活动的自主权。”“供销合作社的经营机制必须建立在对社员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 “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利益联结,联合兴农。”“按照自愿的原则,争取更加广泛的农民群众入社,充分体现它的群众性”,“使供销合作社真正体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按照民主的原则,理顺供销合作社的内部管理体制。”“领导成员实行民主选举,职工实行招聘合同制,重大决策实行民主协商,经营管理实行民主监督,充分体现民主性。”“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证农民在供销合作社活动中的应有权力。”从上述表述中,可以明确看出,中央5号文件规定了供销合作社是“农民”的、“集体所有制性质”的、“群众性”的、“民主性”的、“合作制”的“经济组织”,是经济组织和社团组织的有机统一。二、供销合作社的地位从建国以来供销合作社的发展过程看,供销合作社一直处在政府、市场和农民之间,其地位是“亦官、亦商、亦民”。说供销合作社是“官”,依据十分充分。供销合作社成立之初,就是“官办”的合作社。它以国有经济为主体、集体经济为补充,私有经济参与其中占很小的份额。在计划经济时期,供销合作社基本上就是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的各级联合社,是政府的组成部门,和商业局分分合合,有时叫第二商业局。各级联合社所辖企业,几乎都是国有企业,是城乡日用品消费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的主渠道。供销合作社的干部,当时都是“国家干部”。改革开放以后,中央5号文件规定:“按照政社分开的原则,各级供销合作社退出政府行政机构序列。根据实际需要,可以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行使政府授权的某些职能,列席政府的有关会议。政府依照法律和政策,对其进行指导、协调、扶持、监督。”《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9]5号文件,简称国务院5号文件)指出:“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省、市(地)级联社应大力精简机构,减员消肿,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再向所办企业提取管理费。”国务院40号文件明确:“各级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积极创造条件,将可以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县及县以上联合社在严格核定人员的情况下,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联合社机关,由地方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0〕26号文件)强调:“县及县以上联合社机关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含离退休人员)。对尚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联合社机关,各级财政、人事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尽快办理相关手续。”ue004从上述文件规定中可以清楚地看出,退出政府行政机构序列的各级供销合作社,依然可以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行使政府授权的某些职能,并且,县及县以上联合社机关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依然是名副其实的“官员”。说供销合作社是“商”,从来毋庸置疑。从计划经济时期到改革开放的今天,供销合作社一直没离开商贸流通领域。在计划经济时期,供销合作社主营棉麻、土产杂品、日用百货、肉蛋禽水产品、果品茶叶、农业生产资料、废旧物资回收等,兼营农副产品,商业网点遍布城乡,经营品种多、范围广,是城乡日用品消费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的主渠道。改革开放以后,供销合作社经历了由高潮至低谷、再振兴发展的曲折过程,但始终没有脱离商贸流通领域。如今,国务院赋予供销合作社新网工程建设的重任,即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包括加快发展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加快发展农村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加快发展农副产品现代购销网络,加快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整体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开拓城乡市场,促进城乡物资交流、保障市场供给,努力成为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这些工作任务都是商贸流通领域的。说供销合作社是“民”,历史沿革至今。“供销合作社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这是中共中央、国务院两个5号文件明确的。从五十年代成立供销合作社,即有农民入股入社。如今,供销合作社引领农民兴办了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训发展了农民经纪人队伍,“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带领千家万户农民走向市场”,“解决农民买难卖难问题”,“密切与农民社员的经济联系,逐步结成利益共同体”,“对社员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根据农民生产生活的需要,急农民所急,想农民所想,办农民所需”,“不断满足农民生产生活中多方面的实际需要”,“使农民得到更多的实惠”。从上述可以看出,供销合作社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说它是“民”,无可置疑。三、供销合作社的职能中央5号文件规定了:“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是全国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由国务院领导。它的职能和任务是:负责研究制订全国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的发展和改革;按照政府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经营进行组织、协调、管理;维护各级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协调同有关部门的关系,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的业务活动,促进城乡物资交流;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代表中国合作社参与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各项活动。”这也是对全国各级供销合作社确定职能提出的总的框架。中央5号文件还明确指出:“当前,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正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广大农民迫切要求提供各种经济、技术、信息服务和联合起来进入市场,国家也需要对农村经济加强指导和调控。供销合作社应该在这些方面发挥作用,担当起责任。”这也是对供销合作社职能的一个界定。中央要求供销合作社要在国家对农村经济加强指导和调控中“发挥作用,担当起责任”,“积极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综合性、系列化的经济技术服务,引导农民有组织地进入市场。”文件中明确提出,要使供销合作社“真正成为加强党和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中央5号文件规定:“按照政社分开的原则,各级供销合作社退出政府行政机构序列。根据实际需要,可以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行使政府授权的某些职能,列席政府的有关会议。政府依照法律和政策,对其进行指导、协调、扶持、监督。”中央5号文件还要求:“各级政府要重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作用,同时要兼顾它的经济利益。供销合作社应积极承担和保质保量完成国家委托的经营业务和社会服务任务。政府委托的任务应保障提供必要的资金,由此发生的政策性亏损应予补偿。供销合作社承担的重要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国家储备任务,所需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2004年中央1号文件指出:“深化供销社改革,发挥其带动农民进入市场的作用。”2005年中央1号文件指出:“重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农产品流通和生产资料供应等方面的作用。”2006年中央1号文件指出:“供销合作社要创新服务方式,广泛开展联合、合作经营,加快现代经营网络建设,为农产品流通和农民生产生活资料供应提供服务。”2007年中央1号文件指出:“供销合作社要推进开放办社,发展联合与合作,提高经营活力和市场竞争力。”2008年中央1号文件指出:“供销合作社要加快组织创新和经营创新,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建设。”2009年国务院40号文件明确:“各级联合社要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职能。”依据上述文件,可以将供销合作社的职能概括为:1、行使政府授权的某些职能,按照政府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经营进行组织、协调、管理;2、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积极承担和保质保量完成国家委托的经营业务和社会服务任务;3、作为党和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积极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综合性、系列化的经济技术服务,为农产品流通和农民生产、生活资料供应提供服务;4、引导农民有组织地进入市场,促进城乡物资交流;5、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职能。四、供销合作社的任务发展现代农业,要求供销合作社发挥组织体系完整的优势,积极参与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求供销合作社发挥扎根基层的优势,广泛凝聚各类社会资源,大力开展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不断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扩大国内需求,要求供销合作社发挥流通网络覆盖城乡的优势,加快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改善农村消费环境,开拓农村市场,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一)围绕建立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综合服务供销合作社作为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主要任务就是围绕建立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做好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工作。各级供销合作社都要把为农服务放在首位,一切活动要围绕建立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做好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工作。必须坚持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综合服务的办社宗旨。供销合作社担负着为农村经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提供系统化社会服务的重要任务,要进一步从单纯的购销组织向农村经济的综合服务组织转变,积极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综合性、系列化的经济技术服务。(二)引导农民有组织地进入市场,解决农民买难卖难问题引导农民有组织地进入市场,把一家一户办不了或不好办的事情办起来,把千家万户的分散经营与大市场连接在一起,带动千家万户连片兴办农产品商品基地和为城市服务的副食品基地,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带领千家万户农民走向市场,开拓市场,扩大经营,解决农民买难卖难问题。国家鼓励供销合作社和其他从事农产品购销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市场信息,开拓农产品流通渠道,为农产品销售服务。(三)不断满足农民生产生活中多方面的实际需要,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提高供销合作社要根据农民生产生活的需要,急农民所急,想农民所想,办农民所需,不断满足农民生产生活中多方面的实际需要,使农业生产更符合市场需求,使农民得到更多的实惠,只要有利于满足农业、农村和农民的需要,供销合作社都应当依法积极去作,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供销合作社具有联系农民、产业众多、熟悉市场的综合优势,有条件的社有企业都要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引导社有企业与农户结成更紧密的利益关系,为生产者提供全方位服务,把更多的利润返还给农民。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标准化生产的规范,加快建立水平较高的优质农产品基地,引导农民发展集约化、规模化生产。(四)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真正成为加强党和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供销合作社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又承担国家赋予的某些经济社会任务,在实际工作中要处理好与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利益关系,密切与农民社员的经济联系,逐步结成利益共同体。密切党和政府与农民群众的联系,真正成为加强党和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供销合作社的经营机制必须建立在对社员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利益联结,联合兴农。(五)加快现代经营网络建设,充分发挥在农村流通领域的优势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现代流通网络建设。重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农产品流通和生产资料供应等方面的作用。供销合作社要创新服务方式,广泛开展联合、合作经营,加快现代经营网络建设,为农产品流通和农民生产生活资料供应提供服务。要加快发展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加快发展农村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加快发展农副产品现代购销网络,加快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六)联结城乡市场,促进城乡物资交流供销合作社要发挥联结城乡市场的优势,利用现有的城镇网点设施,努力开拓城乡市场,促进城乡物资交流、保障市场供给,促进城乡经济发展。要拓展社有企业经营范围和服务领域,促进工农产品双向流通、城乡产业紧密融合。改善农村消费环境,开拓农村市场,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七)扩大对外开放,发展联合与合作供销合作社要推进开放办社,发展联合与合作,提高经营活力和市场竞争力,不断增强市场竞争意识,提高经济效益,不断增强自身为农服务实力。拓展国内外市场,提升农产品竞争力。要积极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对外经济、贸易、技术合作,引进国外资金、技术和先进的管理经验,不断增加出口创汇。五、供销合作社的作用(一)供销合作社是党和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市场主体及其经营服务活动已从直接管理转变为间接管理,主要依靠非政府组织的中介机构管理。适应这个客观要求,按照政社分开的原则,各级供销合作社已经退出政府行政机构序列,成为介于政府和农民之间的一个特殊的市场主体,承担着政府调控农村流通市场、扶持农民进入市场的特殊职能。供销合作社是政府服务“三农”不可或缺的得力助手。根据实际需要,供销合作社可以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行使政府授权的某些职能,成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可以起到政府不可取代的作用。作为非政府组织,作为一种特殊的市场主体,供销合作社还享有专卖、专营以及国家赋予它的一些特殊权利。与此相适应,在坚持公平竞争的原则下,它有接受政府采购与销售的义务。政府依照法律和政策,对供销社进行指导、协调、扶持、监督。供销合作社对社员以服务为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对外参与市场竞争,取得经济效益,是具有社团性质和企业性质的特殊经济组织,以实现农民维护自身利益、促进共同富裕为目标。供销合作社是政府帮助农民实现自身利益的特殊载体。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再实行农产品统购统销,一方面农产品“卖难”已经成为不容置疑的问题;另一方面,农民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群体,流通环节“压价”收购农产品,等于钳制住了农民增收的“瓶颈”。为帮助农民增加收入,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了许多重大措施。比如,减免农业税收,实行种粮直补,等等。但是,由于市场经济的影响,这些措施给农民带来的利益被农业生产资料等价格上涨因素抵消很多,农民真正得到的实惠并不多。这样,国家的惠农政策被市场流通环节截取了,没有落实到农民头上。而由于生产资料等农用物资价格居高不下,农业生产成本就降不下来,农民增收就实现不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当前的国情下,要想让农民富起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在政府和农民之间有一个桥梁和纽带,或者叫“媒介”。政府通过它进行市场运作,把富农惠农政策落实到农民手中;农民通过它进行市场运作,实现农产品的市场价值,达到增收的目的。这个处在政府和农民之间的市场载体就是供销合作社。它如同国有控股企业或集体企业一样,作为市场主体参与经济运行。所不同之处是,它在市场运作中,不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它作为政府调控农村流通市场价格的一个特殊载体,以市场运作的方式对农业生产进行补贴,将“明补(直补)”改“暗补”,变“输血”为“造血”,调动和开发农民自身的市场意识和市场竞争能力。也就是说,供销合作社依靠一定的政府职能和财力代替政府参与市场运作,调节市场价格,达到帮助农民增收的目的。(二)供销合作社是繁荣农村经济的重要力量。中央5号文件充分肯定:“40多年来,供销合作社在为农服务、促进城乡物资交流、保障市场供给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作出了重要贡献。”“实践证明,农业和农村是供销合作社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供销合作社是繁荣农村经济的重要力量。重视、加强供销合作社,农业、农村、农民就得利受益;忽视、削弱供销合作社,农业、农村、农民就受到损害。从这个意义上说,供销合作社的问题实质上是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国务院5号文件指出:“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的发展,供销合作社的作用应当加强,不能削弱。”国务院40号文件要求,供销合作社要“努力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三)供销合作社是联结城乡市场、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的中坚力量。近年来,“菜贱伤农”和“菜贵伤民”问题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供销合作社系统推出的“农超对接”,经过实践证明是一种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供销合作社长期以来联结城乡市场的优势,发挥了重要作用。也就是说,供销合作社充分发挥了介于政府、农民和市民之间,亦官、亦商、亦民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发挥了城乡流通领域“调价器”的职能。中共中央、国务院要求“供销合作社要发挥联结城乡市场的优势”,“努力开拓城乡市场”,“促进城乡物资交流、保障市场供给”,“促进城乡经济发展”。“要求供销合作社发挥流通网络覆盖城乡的优势,加快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改善农村消费环境,开拓农村市场,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加快构建运转高效、功能完备、城乡并举、工贸并重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
2023-09-02 16:47:501

浙江省供销合作社总社成立是哪一年

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一个具有50多年发展历史的合作经济组织。全省系统现有11家市级供销社、83个县(市、区)级供销社、438家基层供销社,经营服务网点1.1万个,共有职工84863人。 近年来,全省各级供销社在全国总社和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坚持合作制理念和为农服务宗旨,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走出了一条“完善服务功能,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增强发展实力”的新路子。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一家具有50多年发展历史的合作经济组织。2010年末,全省供销社系统共有市级供销合作社11个,县(区、市)供销合作社83个,基层社438个;社有一级法人企业847个,事业单位9个;共有职工84863人。浙江供销社将继续认真贯彻国务院〔2009〕40号文件和全国总社五代会精神,齐心协力,开拓进取,求真务实,攻坚克难,推动供销合作事业新发展。
2023-09-02 16:48:071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做什么的

一开始,新中国成立后不久,供销社的性质是集体性质的经济组织;后来,有的划归了全民性质(也就是国企),有的仍然是集体经济组织。市、县级供销合作社的性质是全民所有制,而乡、村仍然是集体所有制。在城市也有国营的和集体的。商业局的下属公司内部也有国营与集体之分。但无论国营还是集体,都在一个系统之内——供销系统。供销合作社与商业局都属政府财委直接主管。扩展资料: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县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按照自下而上、自愿联合的原则组成的经济实体。例如: 在一个县的范围内,由若干基层供销合作社作为社员社而联合组成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取得法人地位,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向国家交纳所得税的制度。其所属企业,凡实行独立核算,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者,也具有法人地位。它的基本职能是: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社员社的工作,保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为社员社提供业务经营、储藏运输、职工培训等服务; 办理社员社无力经营的各项业务和商品储备任务,自办或联办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权力机关是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它选举产生的理事会为执行机关,监事会为监察机关。近年来,有的地区取消了理事会和监事会,改建合作委员会,执行原理事会和监事会的职能。参考资料: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百度百科
2023-09-02 16:48:231

中国供销合作社是国企吗

应该是最差劲的哪种企业单位
2023-09-02 16:48:406

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条件

法律分析:合作社有合作社章程。中国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和做好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重要载体。中国供销合作社分为基层供销合作社,县级、市级、省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是国务院领导下的全国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负责领导全国供销合作事业发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从事与章程规定无关的活动。第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扩大生产经营和服务的规模,发展产业化经营,提高市场竞争力,可以依法自愿设立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第十二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成员;(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2023-09-02 16:49:241

供销合作社改革将迎来哪些机遇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并提出依托供销合作社等组织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等要求。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副主任邹天敬日前分析了文件对供销社全面深化改革将带来哪些机遇。  邹天敬说,文件针对农村改革涉及的重大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改革举措,除了专门针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所明确的政策措施外,还有不少改革内容与供销合作社有着直接和间接的关系。  例如,完善重要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2014年启动东北和内蒙古大豆、新疆棉花目标价格补贴试点;鼓励符合条件的多元市场主体参与大宗农产品政策性收储;扶持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粮棉油等大型企业;加大批发市场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费用补助力度;整合和统筹使用涉农资金等。  还有一些政策措施没有明确指出供销合作社但与其关系密切,如加强以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为骨干、覆盖全国的市场流通网络建设;加快发展主产区大宗农产品现代化仓储物流设施;完善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  文件提出,努力把供销合作社打造成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并在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上也提到了依托供销合作社基础。邹天敬表示,农业领域提供社会化服务的经营主体普遍较分散,服务功能相对较弱,越来越需要在农村培育一个成体系、有规模、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经济组织担负起这个服务责任。  他说,供销合作社具有扎根农村、联系农民、点多面广的优势,既有经营性又有公益性,最有条件和基础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骨干力量,如能够创新组织体系和服务机制,完全能够成为为农服务体系的骨干力量和主渠道。  据邹天敬介绍,文件确定“积极稳妥开展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供销总社已下发通知,试点工作将着重围绕六方面进行探索:以县及县以下基层供销合作社为重点,密切与农民组织上和经济上的联系;以深化联合社改革为重点,切实转变行政化的思维理念和工作方式;以密切各层级之间的有机联系为重点,构建上下贯通、开放包容、运行高效的组织体系;以突出服务规模化为重点,打造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主渠道;以突出流通现代化为重点,成为农村商品流通的主导力量;以合作金融业务为重点,建立符合农村实际的新型合作金融体系。 参考:【新华社】一号文件解读:供销合作社改革将迎来哪些机遇?
2023-09-02 16:50:071

我国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的第三个阶段主要是建立

我国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的第三个阶段主要是建立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手工业的社会 主义改造也分为三个步骤:手工业生产小组、手工业供销合作社和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到1956年,参加高级社的农户占总农户的87.8%,入社手工业者占从业人数的91.7%。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采取 了委托加工、计划订货、统购包销、委托经销代销、单个企业公私合营、全 行业公私合营等一系列从初级到高级的国家资本主义的形式,最后实现了马克思和列宁曾设想过的对资产阶级的和平赎买。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经历了由小到大、由低级到高级的三个步骤。第一步是办手工业供销小组。第二步是办手工业供销合作社。第三步是建立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是中国手工业劳动者按照自主自愿的原则组织起来的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经济组织。它是手工业合作社的一种高级形式。个体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的方针是:积极领导,稳步前进个体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的改造步骤:1、积极引导、典型试办。采用说服、示范、国家援助的方法,启发和帮助手工业劳动者按照自愿互利原则逐步组织起来试办合作社。2、总结经验、普遍推广。各地手工业合作社联合社的建立,从1951年开始到1953年先后成立的有省、市级14个,县、市级19个。手工业合作社的全国性的领导机关,1954年以前是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1954年12月后是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各级手工业联社,是各种形式的手工业合作组织自愿组成的联合经济组织,是手工业合作社的直接的组织领导和业务领导机构。3、加快改造、迎接高潮。农业合作化运动步伐加快,对手工业产生了强烈影响。手工业者要求组织起来的情绪也十分高涨,建社速度也明显加快了。据统计,1955年6月到12月半年内,全国手工业合作组织从4.98万多个发展到6.46万多个。
2023-09-02 16:50:181

供销社是属于什么性质的单位

供销社属于事业单位。其工作职责是: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三农工作方针政策,指导全国供销合作事业发展;负责研究制定全国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服务全系统改革发展;推进供销合作社法治建设,研究提出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行业发展的政策法规建议,维护各级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政府与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关系:按照政社分开的原则,各级供销合作社退出政府行政机构序列。根据实际需要,可以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行使政府授权的某些职能,列席政府的有关会议。政府依照法律和政策,对其进行指导、协调、扶持、监督。各级地方政府要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的指导、协调、扶持和监督,但不得干预供销合作社正常的经营活动。供销合作社结构调整、企业改革、再就业工程等需要政府组织协调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要切实保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不允许随意下达政策性经营任务和进行各种行政摊派。今后凡政府委托供销合作社从事政策性业务,都要事先签订委托合同,明确责任和义务,并确保兑现。
2023-09-02 16:50:332

供销联合社是好单位吗?

供销联合社是好单位。供销联合社属于正规单位,如果是供销联合社的正式工作人员,是属于公务员编制的,是个不错的单位。这些年供销联合社的职能在不断弱化,如果是公务员管理单位就可以,反正是财政保障的,工作量相对其他政府职能部门还少点,工资有保障,如果自己吃得苦,也容易提拔,好单位。供销联合社的相关内容供销联合社是同级政府直属的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比照公务员待遇,县、市、省、中央都有;县以下的基层供销社是自负盈亏的企业性质的经营实体。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内设机构14个,监事会内设机构1个,下辖15个直属事业单位、15家主管社团和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供销集团管理有全资和控股子公司16家。
2023-09-02 16:50:531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联合社的条件?

在某一行政区域有若干性质相同的农民合作组织,在业务上有较多联系,有联合的需要,有共同的联合协议,才能成立联合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个新的经济组织,法律规定还不完善.联合社的组建也是一个新课.可能政府也不好规定或不知道如何规定.各地方的要求也不一样.好像全国除国家供销社或政府组织的联合社外还没有一个民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同行业、相关行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整合资源优势,打造特色产品,发展壮大产业,提高行业竞争力,实现合作共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联合社没有进行表述,在工商注册登记时也没有联合二字,只能按照一般意义的合作社进行登记,政策上同于其它合作社。
2023-09-02 16:51:101

天津市西青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财政全额拔款吗

供销社是财政全额拨款、参照公务员管理办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供销社参与市场经营。工资和其他单位公务员一样,福利待遇取决于经营成果。可百度搜索萧山供销社
2023-09-02 16:51:291

大红门供销社合法吗

大红门供销社合法单不可靠。汉中市大红门供销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立于2014-09-30,注册资本为4000万,法定代表人为王丽霞,经营状态为在业,工商注册号为612301NA000150X,注册地址为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汉中市汉台区北大街81号,经营范围包括农产品种植、销售、初加工、储藏、运输;家畜禽养殖;种养殖技术咨询服务;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业生产资料项目投资(限自有资金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3-09-02 16:51:371

县社和县供销社的区别

县社和县供销社的区别在于两者的性质不一样,县社(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事业单位;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县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按照自下而上、自愿联合的原则组成的经济实体。
2023-09-02 16:51:451

什么是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县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按照自下而上、自愿联合的原则组成的经济实体。例如: 在一个县的范围内,由若干基层供销合作社作为社员社而联合组成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取得法人地位,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向国家交纳所得税的制度。其所属企业,凡实行独立核算,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者,也具有法人地位。它的基本职能是: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社员社的工作,保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为社员社提供业务经营、储藏运输、职工培训等服务; 办理社员社无力经营的各项业务和商品储备任务,自办或联办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权力机关是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它选举产生的理事会为执行机关,监事会为监察机关。近年来,有的地区取消了理事会和监事会,改建合作委员会,执行原理事会和监事会的职能。
2023-09-02 16:51:551

供销社在哪里

在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45号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All China Federation of Supply and Marketing Cooperatives,ACFSMC)是全国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由国务院领导。现任总社党组书记为韩立平。1950年7月,成立了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1954年7月,召开了中华全国合作社第一次代表大会,将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更名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建立了全国统一的供销合作社系统。1982年,在机构改革中,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与商业部合并。1995年2月,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农村改革的要求,决定恢复成立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设立理事会、监事会,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截至2022年11月,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内设机构14个,监事会内设机构1个,下辖15个直属事业单位、14家主管社团和中国供销集团,中国供销集团管理有全资和控股子公司11家。供销合作社,是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由农村劳动人民自愿凑集股金,在国家扶助下组织起来的群众性的社会主义商业组织,是农村合作化运动的一个要组成部分。它通过供销业务,在流通领域中把农民组织起来,沟通城乡交流,解决农民生产和生活资料的供应以及农副产品的销售,排除私商对农民的盘剥,帮助农民发展生产,促进农村经济活跃,改善农民生活,支援国家工业化。供销社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理事会和监事会,为供销合作社的日常领导机构和监事机构。在行政业务管理方面,中央设有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总社,地方分别设有省、市、县供销合作社。
2023-09-02 16:52:031

供销合作是什么

供销合作社是以农民为主体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的一切资金财产,包括生产资料,流通设施,自有流动资金等,除社员股金属个人所有、集体使用外,都是供销合作社的公共财产,归社员群众共同所有,由供销合作社占有和支配。国家从法律上确认了供销合作社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任何党政机关、单位和个人不能无偿调拨、占用和随意处置。 在经营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由于供销合作社是社员群众自我服务的组织,由社员当家作主,因此,它的业务经营活动是根据社员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进行的,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社会活动的自主权。在核算制度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因此,它在经营活动中,要用好管好自己的资产,搞活经营,取得盈余;经营亏损,要自己负责。在经营机制上,对社员经营服务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其他经济活动实行企业化经营,提高经济效益,不断增强自身为社员群众服务的实力。 在分配上,供销合作社除向国家照章纳税外,税后盈余由供销合作社自主分配。一部分作为公积金,用于发展供销合作事业;一部分按股分红和按在供销合作社的交易额返还给社员;一部分作为合作发展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等。供销合作社公积金即积累基金是不可分的,归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平调、转移、私分和侵占.在管理制度上,实行民主管理。社员是供销合作社的主人,享有供销合作社的一切权利,履行应承担的义务。供销合作社在产供销、人财物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要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社员代表大会是供销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各级供销合作社之间是自下而上的经济联合关系,内部实行联合社为社员社服务,各级联合社为基层供销社服务的原则。
2023-09-02 16:52:131

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后会倒闭吗?

不会倒闭的 放心吧
2023-09-02 16:52:243

四川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主任是什么级别

与大多的省直部门负责人的级别一样,属于正厅级。
2023-09-02 16:52:333

普洱供销集团有限公司是国企吗

是。集团理念“供销连接你我,绿色健康普洱”,根据普洱市“让全国人民喝上普洱茶”精神,集团提出“让世界品味普洱”愿景。集团主要以各省、市、自治区政府和大中型国企大宗采购定制化产品为主,普洱供销集团有限公司是国企。普洱供销集团有限公司是2020年8月经普洱市委和普洱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重点涉农产业集团,是普洱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独资企业。
2023-09-02 16:53:051

浙江农业商贸职业学院怎么样

浙江农业商贸职业学院怎么样如下:浙江农业商贸职业学院是全日制。一、简介1、浙江农业商贸职业学院(浙江茶业学院),位于浙江省绍兴市,是由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举办的全日制公办高职院校,是浙江省农字号高职院校,省部共建高职院校;2、先后获得“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先进单位”、“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全国先进社科组织”等荣誉;3、其前身是创办于1979年的浙江供销技工学校。2009年开始筹建高职院校,2011年3月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正式成立浙江农业商贸职业学院。2016年,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与浙江省人民政府共建浙江农业商贸职业学院;4、据2023年4月学校官网显示,学校占地面积430余亩,有全日制在校生9000余人,教职工400余人;设有10个教学单位,开设各类招生专业22个;二、历史沿革1、1979年,浙江供销技工学校创建;1996年,经浙江省教育厅批准建立浙江绍兴贸易经济学校。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2000年,浙江省人民政府调整中专学校管理体制时,浙江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批准浙江绍兴贸易经济学校与浙江供销学校联合创建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2、2002年5月,由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批准成立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绍兴分院;2009年,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绍兴分院改建为浙江农业商贸职业学院;2011年3月,浙江农业商贸职业学院(筹)正式创建浙江农业商贸职业学院;3、2012年,学校被评为首批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培训基地;2014年,学校列入全国供销合作社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单位,获浙江省电子商务专业人才实训与鉴定基地称号;2017年3月10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与浙江省人民政府共建浙江农业商贸职业学院;4、4月,学校被确定为全国供销合作社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2019年1月,学校获批浙江省第二批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11月,浙江茶业学院获批成立;5、2020年12月,学校入选浙江省高职高水平专业群建设单位;2022年4月,学校入选教育部中德先进职业教育合作项目(SGAVE)首批试点院校;三、校标1、学院校标为圆形,蓝绿底白色字。上弧部分为汉字校名“浙江农业商贸职业学院”,下弧部分为英文校名“Zhejiang Agricultural Business College”,中间图形以“农业”和“商贸”的英文首写字母“A”、“B”为造型元素;2、构成了一艘鼓足动力、乘风破浪的帆船造型,“1979”为建校时间。校名标准字体为鲁迅书法集字;造型创意:标志以“农业”和“商贸”的英文首写字母“A”、“B”为造型元素,构成了一艘鼓足动力、乘风破浪的帆船造型;3、又如一颗破土而出的嫩芽,汲天地之精华,茁壮成长。图案即“A”“B”,是图与底的充分结合,相互依存,表达了“农业”和“商贸”之间联系紧密、相辅相成,涵盖了学校的办学特色;4、标志白色主体部分呈现出向前的律动感,代表着学院在实现跨越式发展的过程呈现的无限动力,“帆船”的形象寓意学校在改革发展的进程中一帆风顺;5、整个标志以圆为外形,象征着追求圆融和谐的人文精神,寓意着学院按照“树人成德、行知达材”的校训培养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
2023-09-02 16:53:121

供销社召回原职工吗

召回。只要符合年龄规定,身体健康等条件,供销社恢复经营后,也可以吸收原来的下岗职工回来上班。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县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按照自下而上、自愿联合的原则组成的经济实体。
2023-09-02 16:53:461

县级供销社党组全称

县级供销社党组全称: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3-09-02 16:53:532

谁知道保定安国的县社是什么单位?

目前县社系统属于集体单位,不是全民所有制单位
2023-09-02 16:55:082

县社全称

通榆县县社是什么单位您好!亲 全称是: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事业单位,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而不是机关单位。县社(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沟通城市和乡村、联系工业和农业、连接生产与消费的特殊行业的经济合作组织,是县政府直属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正乡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担负着对全县供销合作社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的职责,担负着构建全县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为全县“三农”提供系列化服务的重任。
2023-09-02 16:55:151

县城的供销合作社公务员待遇如何?

县城的供销合作社公务员待遇非常不错。供销合作总社的主要负责研究制订全国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的发展和改革;按照政府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经营进行组织、协调、管理;维护各级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协调同有关部门的关系,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的业务活动,促进城乡物资交流;代表中国合作社参与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各项活动;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业务范围:一、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三农”工作方针政策,指导全国供销合作事业发展。二、负责研究制定全国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服务全系统改革发展。三、根据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经营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指导各级供销合作社承担政府委托的公益性服务和其他任务。
2023-09-02 16:55:251

供销社仓库属于什么性质用房

属于经营性用房或仓储用房。供销社使用的土地为国有土地,原用途也为经营性用房或仓储用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县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按照自下而上、自愿联合的原则组成的经济实体。
2023-09-02 16:55:481

供销社与教师哪个好

教师。供销社与教师相比还是教师好,因为二者都是事业编制,但是教师待遇好。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县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按照自下而上、自愿联合的原则组成的经济实体。
2023-09-02 16:55:551

合作社属于什么性质的企业

自治组织, 合作社的单位性质。拓展资料:一,合作社是劳动群众自愿联合起来进行合作生产、合作经营所建立的一种合作组织形式。所谓合作经济组织,首先强调的是“合作”,然后是“经济组织”,这是两个基本要素。二,以生产环节为标准分 (1)生产合作社。即从事种植、采集、养殖、渔猎、牧养、加工、建筑等生产活动的各类合作社。如农业生产合作社、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建筑合作社等。 (2)流通合作社。从事推销、购买、运输等流通领域服务业务的合作社。如供销合作社、运输合作社、消费合作社、购买合作社等。 (3)信用合作社。即接受社员存款贷款给社员的合作社。如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等。 (4)服务合作社。即通过各种劳务、服务等方式,提供给社员生产生活一定便利条件的合作社。如租赁合作社、劳务合作社、医疗合作社、保险合作社、利用合作社等。三, 以其自身的功能标准可分 (1)生产类合作社。其内容与前述生产合作社相同。 (2)服务类合作社。其内容与前述服务合作社相同。在服务类合作社中,常见的有:a.消费合作社。消费合作社是指由消费者共同出资组成,主要通过经营生活消费品为社员自身服务的合作组织。b.供销合作社。供销合作社是指购进各种生产资料出售给社员,同时销售社员的产品,以满足其生产上各种需要的合作社,是当前世界上较为流行的一种合作组织。供销合作社经营方式有两种,一是专营供给业务,二是兼营农产品运销或者日用工业品销售等业务。 c.运销合作社。运销合作社是指从事社员生产的商品联合推销业务的合作社,有时候兼营产品的分级、包装、加工等业务。运销合作社的业务主要集中在农产品运销方面,源于大机器工业生产条件下,工业品主要通过各种大型的商业机构销售,而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基于其自然特点,供应不能十分均衡,价格变化较大。通过组织合作社专门销售,可以尽量避免经济上的风险。四,世界各国的运销合作社主要采用三种不同的运销制度:1 ,是收购运销制,即合作社收购农产品后再行销售,销售盈利与社员无关;2,是委托运销制,即合作社代理销售,销售款在扣除一定费用后全部交给社员,盈亏由社员承担;3,是合作运销制,即合作社将社员所交的同级产品混合销售,社员取得平均收入。
2023-09-02 16:56:061

县社(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机关单位还是事业单位?

县社(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县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按照自下而上、自愿联合的原则组成的经济实体。例如: 由若干基层供销合作社作为社员社而联合组成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取得法人地位,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向国家交纳所得税的制度。组织管理体制政府与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关系:按照政社分开的原则,各级供销合作社退出政府行政机构序列。政府依照法律和政策,对其进行指导、协调、扶持、监督。各级地方政府要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的指导、协调、扶持和监督,但不得干预供销合作社正常的经营活动。供销合作社结构调整、企业改革、再就业工程等需要政府组织协调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要切实保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不允许随意下达政策性经营任务和进行各种行政摊派。今后凡政府委托供销合作社从事政策性业务,都要事先签订委托合同,明确责任和义务,并确保兑现。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县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按照自下而上、自愿联合的原则组成的经济实体。例如: 在一个县的范围内,由若干基层供销合作社作为社员社而联合组成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取得法人地位,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向国家交纳所得税的制度。
2023-09-02 16:56:161

浙江农业商贸职业学院怎么样?是很差的吗?

还可以。1、浙江农业商贸职业学院坐落在历史文化名城绍兴,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绍兴袍江新区,风景可谓秀丽,整个校区是新的,总的来说还是可以的。2、学校也比较大的,规划得也很合理,食堂也很大,还有不少美食。浙江农业商贸职业学院是由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举办的全日制公办高职院校,是浙江省唯一的农字号高职院校,浙江省唯一一所省部共建高职院校,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唯一一所“省部共建”院校,先后获得“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先进单位” “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全国先进社科组织”等荣誉。其前身是创办于1979年的浙江供销技工学校。2009年开始筹建高职院校,2011年3月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正式成立浙江农业商贸职业学院。2016年,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与浙江省人民政府共建浙江农业商贸职业学院。
2023-09-02 16:56:311

高端家居装饰品品牌都有哪些

像是比较有内涵的装饰画,手工艺的汴绣,具有文化特色,又是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刺绣的作品较为细腻,奢华,工艺复杂,做工讲究认真。
2023-09-02 16:53: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