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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会员管理制度

2023-09-09 20:4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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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cCloud

协会会员是协会的主体,为了提高协会会员质量、增强协会凝聚力、激发协会的组织活力,依据协会章程,作为章程的补充,特此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协会成立会员管理部,设专人管理会员工作。管理人员必须了解全省计算机用户的整体情况,了解核心会员的主要情况。会员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在会员管理部成立之前,会员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二条 协会会员要分类管理,分类方法有4种:  1.按照会内职务,2.按照会员单位类型,3.按照会员所在区域,4.按照会员所在行业。分类管理的目的是要对每一类别的会员的代表性进行评估,提高协会针对各类型会员工作的专业化程度。  第三条 协会要为每一个会员建立会员档案,会员档案主要包括:1.会员登记表(包括会员照片),2.会员单位的计算机应用情况简介,3.会员的会内工作记录。  单位会员其会员登记表要加盖会员单位公章或用单位负责人的电子信箱递交的电子会员登记表;个人会员要有本人的亲笔签名或用本人电子信箱递交的电子会员登记表。对于登记表上的各个项目要准确、全面的填写。对于因故退出协会的会员,其档案也要妥善保管。  第四条 协会要编制会员通信联络表,对于会员的主要情况及全部的联络方式,都要认真登记,包括:单位、职务、固定电话、手机、传真、电子信箱等,在通信方式方面不能存在盲点和错误,以便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快捷、准确的联络。  第五条 对于会员的会内工作,要进行会员考核登记。对会员参加活动、缴纳会费以及基于协会开展的各种交流与合作等,都要进行登记,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其会内职务和待遇的重要依据。  对于会员单位的社会表现,也要及时登记并记入档案,会员必须做社会公共准则的模范执行者,要为协会树立社会形象,一旦发现会员有不良社会行为,证据确凿且社会影响严重者,要依照章程规定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六条 协会规定理事及理事以上会员均视为单位会员,一个会员单位可以设立1-2名会员单位代表,会员单位代表又分为主代表和副代表。  第七条 会员实行动态管理,当会员单位代表调离工作岗位时,其会内相应职务也将被自动取消,若其新的工作岗位仍在本省,则自动降为普通个人会员;若会员单位代表或个人会员调离本省,则普通会员资格也将自动取消。  第八条 具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职务的会员单位代表调离岗位后,新就任人员不能直接代理原单位代表的会内职务,经协会考核、本人同意,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方能接任原会内职务,也可就任新的会内职务。  第九条 会员要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取消会员资格的条件除了违犯法律、欠缴会费之外,还要将会员对其它会内义务的履行情况,如参加协会活动等,作为衡量会员资格及享受相应待遇的主要条件之一。对此规定如下:  1、不参加活动的各级别会员,对于活动中的讨论的事项不具有发言权,也不享受活动现场的其他待遇。  2、对于连续3次无人参加活动,连续6次本人不参加活动的,停止享受会内一切会员权利和待遇,只保留会员名誉,并给予警告,对于连续1年或6次以上不参加活动的,视同自动退会处理,不再享有会员名誉。  3、对于连续6个月不参与相应工作的会内领导,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做自动离职处理,恢复原职,需要重新审定其资格并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条 本办法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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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民族职业学院

  麦田影视戏剧传媒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湖南民族职业学院麦田影视戏剧传媒社是校学生社团联合会领导下的面向民院在校大学生,为推动校园文化发展而创立的文艺类社团。

  第二条 社团宗旨:立足校园,面向社会;通过开展表演教学,音乐话剧,影视创作,公益演出等活动。丰富广大学生校园文化生活,完善校园文化体系,推动校内外公益演出,促进学生道德文化素质的提高。

  第三条 指导思想:培养兴趣、彰显特色、互助友爱。

  第四条 社团目的:培养同学们普通话语言表达水平,提高表演能力,提高同学们的综合素质,公益道德。

  第二章 社团规章制度

  第五条 社团领导成员一月开一次大会,对本月所举办的活动予以总结,并安排下月活动。

  第六条 凡社团正式会员每月开设影视传媒培训课一次(包括导演、摄影、编剧、创意策划等)每次两节,上课前五至十分钟为吸收会员意见和建议时间。

  第七条 社团各项活动由主要领导人员商讨实施。

  第八条 活动过程中,各干部、会员应积极主动配合工作,各尽其责,齐心协力,每个人都要有集体主义精神。

  第九条 活动中,社团成员不得与相关活动单位人士发生矛盾,不得随意动用其物品,否则后果自负。

  第十条 本社团财务一律公开。

  第十一条 经费来源:会费、社会赞助、捐赠以及院校拨款。

  第三章 活动与任务

  第十二条 认真开展影视戏剧活动,结合会员自身兴趣特点,因材施教,使其学有所成,学有所乐。

  第十三条 积极组织参加文化艺术交流和演出比赛。

  第十四条 认真完成上级下达的活动任务。

  第十五条 开展校园文化活动或与其他兄弟院校、机关单位联合举办公益文化活动。

  第四章 社团机构与会员

  第十六条 凡属于我校在籍大学生有影视戏剧爱好,有志于公益事业并承认社团章程,经学校组织审核即可成为本社会员,每年一届。

  第十七条 社员权利:

  1、有社内选举与被选举权。

  2、有参加社团一切活动的权利,条件限制时服从安排。

  3、对社团工作进行监督和批评的权利。

  4、入社自由以及书面申请退社。

  第十八条 社员义务:

  1、遵守社团章程

  2、积极参加社团组织的教学演出活动,无故勿缺,有正当理由向社长(或董事会)做出申请。

  3、主动向社团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4、支持社团各项比赛。

  5、宣传社团宗旨,维护社团声誉形象,不得做出有损社团形象的事。

  6、社长(或董事会)保留罢免权。

  第十九条 新任社长(或董事会)从各负责人中选出,副社长(或理事会)从各部负责人中选出。社长拥有对工作不积极,能力不强的负责人的职务的罢免权。社员若有意参加负责人竞选,请交书面申请一份,内容必须包含个人简介、尽责宣言自己所竞选的职务。

  第二十条 社团下设:

  社长一名(董事会三名)、副社长两名(理事会两名)、各部门负责人、部长助理及社员。

  第二十一条 职责:

  社长(或董事会) 全面管理社团;拟定每学期的工作计划,做好学期总结,并向上级汇报。协调组织干部工作,主持各项会议等。

  副社长(或理事会) 全力协助社长开展工作,管理社费,登记社员意见和建议以及活动的出勤率,管理社员的实事档案。外联、统计和单项活动的策划与总结等。

  策划部:策划出有创意的社团内活动安排及每学期的工作计划。

  宣传部:负责社团内的一切宣传工作和收集汇报社员意见和建议。

  财务部:负责社内一切财务收支的管理。

  人事部:主管社团内人力资源的调度和人员的分配工作。

  音乐部:制作音乐剧、广播剧、影视配音,原创翻唱歌曲的录制及后期音效和MIDI制作。

  影视部:内设剧务组、摄制组、节目组、创作组、制作组等小组,执行本部门的影视作品(dv剧、音乐mv、纪录片等)

  美工部:处理社内一切相关的图片工作,FLASH制作,3D MAX等。

  网络工程部:社团网站、网络电台的建设与维护以及与网络相关的工作。

  外联部:负责社团活动对外安排。

  第二十二条 社团各项事物分工到人,各尽其责,并积极协调帮助其他各部门的工作,为社团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麦田影视戏剧传媒社

  2007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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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任何协会都要遵守一定规章制度,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关于花卉协会的管理章程,欢迎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团体的名称:沭阳县花卉协会。   第二条 沭阳县花卉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的性质:是以花卉科技人员及花卉产销大户自愿结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的群众团体;是本县进行花卉研究工作,组织协调我县花卉生产及花卉营销、开展产业化经营的民间社会自治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其它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展示和推广科技成果,通过人员培训、技术咨询等方法来提高我县花卉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技术水平、营销手段和道德水准,促进我县花卉产业持续、高效、健康、稳步发展。   本会的目的为:通过本会的努力,使我县的花卉产品销售到祖国各地,并尽快走出国门、走向世界,为人类的生态平衡与环境美化作出贡献,又能有力地推动我县地方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县农林局,在县民政局登记并接受上述两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沭阳县农林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各级政府有关花卉产销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制定我县花卉生产规划和管理措施。 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当好参谋。   二分析、研究全县花卉生产、流通、管理等有关方面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三搜集整理、传递县内外花卉生产、流通、管理等方面的信息,总结交流和推广花卉生产、流通、管理方面的信息与经验。   四引进和展示新优特品种和新技术,搞好试验示范,引导广大农民发展优质高效的花卉生产。   五对全县花卉生产发展提供产、销一条龙培训、咨询和承包等服务,包括苗木、盆景制作、技术、信息、物资、资金、营销等方面的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我县从事花卉技术推广的农业科技人员;四经验丰富的花农,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花卉、盆景生产和营销大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填写协会会员登记表;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在协会刊物上发表文章,介绍经验;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委托本会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信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我县有关花卉盆景产、供、销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认真钻研花卉盆景产、供、销及有关技术、策略,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服务我县花卉生产;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员例会,每年年底或下年年初召开一次年会.其它会议与活动临时提前两天通知.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农林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会理事会由会长和理事长组成,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随时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农林局、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农林局、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协会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经理事会通过,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兼任分会会长;   二负责所管分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县财政资助;   二接受各友好单位或个人捐赠;   三会员的会费;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团体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农林局、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农林局审查同意,并报民政局登记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后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农林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农林局、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民政局办理清算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农林局、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 2002年 12月 3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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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不到哪里去啊,但是你也是因为分数的原因;那就读 会计 类的专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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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二、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三、会计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四、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五、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六、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七、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八、本规定经协会第一次理事会讨论通过。 希望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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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工管理办法有哪些?

义工协会管理规章第一章: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使协会正常运作,故修订以下内部管理制度:1、 所有会员有义务高质、高效完成协会所交予的任务。2、 会员必须积极参与本协会的会议和活动,不迟到、不早退。有事要事先请假,须向部门负责人请假并向会长申报批准方可不到。3、会内干部在要求参与的会议或活动中,若事先未请假或事后一天未向考勤人员补假(补假须经会长同意),而无故不到次数达三次以上者,视为自动离职。4、对于不遵守本协会会规或违反规章制度的会员视情节分别处以会内警告、留会察看、勒令退会、开除会籍等四种处罚。5、会员在参加有关课程培训、会议及活动方面,若迟到、早退二次及请假3次计一次缺席,累计无故一次缺席予以会内警告,二次予以留会察看处分,超过三次给予勒令退会处分。因迟到或缺席造成重大比赛、活动等失误者给予开除会籍处分,凡一切被开除会籍的会员,报送校上级协会给予销案处理。。 6、凡参与本会期间受到会纪处分的会员(无特殊情况)视为自动退团。7、凡未和协会协商而擅自退社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处理,并给予开除会籍处分。 第二章:干部管理制度第一条:凡在本会各种认真负责,扎实肯干的干部,将在综合测评中评优并发放奖章。第二条:对本会工作不能尽责,丧失工作热情或无能力继续工作的干部,经会长与各部长讨论决定后给予降职或免职处分。第三条:协会干部的选拔本着重点培养和会员推荐的原则,择优选取任用。 第三章: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协会的活动经费来源于企事业单位的赞助、捐助,学校各级的拨款和其他合法收入。第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协会的运作。对于本协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私自挪用。第三条:协会遵守国家颁行的财务制度。第四条: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向会员公开一次。 第五条:本协会的所有资金由财务部统一管理,收支分别建立总账和明细账,账目清晰,帐据要相符。 第六条: 各部支出须经会长审核、签字后方可生效。财务部必须定期向会长报告财务状况和递交财务报表。 第七条:活动经费的开销由各部提交申请,经会长和各部长批准,会长签字后计划一定的经费,事毕将票据交由财务处核对保管。 第八条: 大型活动的活动经费预算须经全干会议民主投票通过。第九条:经费预算中,必须写明使用项目各费用数额。第十条:购买物品必须开据国家工统一的商业发票,否则不能报销。所有报销单据必须通过相关部门审批、记录和存档,方予以承认。第十一条:协会内部成员若有偷取,侵占,私自挪用协会公共财产的情况,一经查出核实,开除会籍,并通报协会,给予严厉处分。第十二条:对于违反财务制度的干部会员,视其情节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本协会经费必须坚持节约、合理的原则,杜绝铺张浪费等不合理开支。 第十四条:本协会内部器材,统一由组织部与财务处负责人管理,协会内部器材只准本协会使用,原则上不外借。倘若借用,损坏由承借单位或个人负责修理或赔偿 第四章: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第一条: 本协会实行民主制度,定期或在开展工作之前召开全干会议商议决策。第二条:各部门有独立召开部门会议处理协会部门事务的权利。第三条: 定期或按实际需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和会员表彰大会。会员代表按相关规定组成。第四条: 各部在具体实施某项活动之前,部长须向正、副会长上交计划方案,会长同意后方可实施。第五条: 活动完毕之后,部长须向会长交工作总结,并由秘书处存档。第六条:会长因事外出或不在时,由副会长代替会长行使权利,会长在时副会长则协调会长工作并抓各部思想工作。第七条: 协会组织管理实行职权负责制。下级对上级负责,上级受下级监督。第八条:会长在协会内主要负责监督和协调工作。各部部长均负责本部的组织职能活动,会长有参与各部活动计划的义务,提出建议的权利,也有参与其他各部实践活动的自由。八、附则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微山义工协会。 微山义工协会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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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行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行业协会的组织和行为,促进行业协会的健康发展,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业协会,是指由本市同业经济组织、相关单位和个人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自愿组成,经依法登记,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三条 市、区(市)民政部门是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政府相关部门是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共同做好规范行业协会管理和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工作。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引导、大力促进、依法规范行业协会的发展,支持其依法独立开展工作。第五条 行业协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开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六条 行业协会应当遵循自主办会的原则,实行自愿入会、自理会务、自筹经费。第七条 行业协会的发起人应当具有行业代表性。  行业协会既可依据国家行业分类标准设立,也可依据产品类型、经营环节、服务功能等方面标准设立。第八条 同一行业协会应当实行统一的入会标准,保证不同区域、所有制、经营规模的经济组织和相关单位,享有平等加入行业协会的权利。第九条 行业协会的成立、变更、注销,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召开听证会,对申请成立行业协会的必要性进行听证。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与行业协会的机构、人事和财务相分离。  在职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和其他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中兼职。第十一条 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办事机构,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行业协会的主要负责人和秘书长不得从同一会员单位中产生。第十二条 行业协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合同管理。对符合参加社会保险条件的,应当给予办理相关社会保险。第十三条 行业协会可以通过收取会费、接受捐助、开展服务或承办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委托事项等合法途径筹措经费。  行业协会应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实行独立核算。  行业协会经费使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协会的章程,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的监督。第十四条 行业协会应当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根据相应法律、法规、规章开展以下工作:  (一)行业调研、统计、信息收集;  (二)参与制定或修订行业产品的技术、质量等标准,组织推进行业标准的实施;  (三)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对外交流、会展招商及产品推介等活动;  (四)代表行业会员进行反倾销、反垄断等调查,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相关调查申请;  (五)制定并负责实施行业内部争议处理规则,协调本行业与其他行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关系;  (六)进行行业自律,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维护行业秩序和行业整体利益;  (七)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情况,提出涉及行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的建议;  (八)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委托的其他职能。第十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涉及行业利益的公共政策、行政措施或行业发展规划时,应当听取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第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委托行业协会承担工作应当支付相关费用,并及时对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行业协会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处理。第十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成立的行业协会,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依照本办法进行规范,并申请变更登记。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2023-09-02 00:35:111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行业协会的组织和行为,维护行业协会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协会发展,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建设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行业协会的设立、活动以及对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行业协会是指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为维护共同的合法经济利益而自愿组织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四条 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参加和组织行业协会的权利。第五条 行业协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依照章程独立自主开展活动。第六条 行业协会的宗旨是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发挥其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行业协会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并通过提出建议、发布信息、制定导向性政策等方式对行业协会进行指导。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扶持和促进行业协会的发展,支持其依法独立开展活动。第二章 成立、变更和注销第九条 行业协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设立,或者按照产品类型、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及服务类型设立,但名称不得相同。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 成立行业协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五十个以上的同行业经济组织申请入会;  (二)有规范的名称,标明所属行业和活动地域;  (三)有固定的住所、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三万元;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第十一条 申请成立行业协会,申请人应当先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筹备申请。  申请筹备成立行业协会必须有八个以上的发起人。发起人必须是持有营业执照、有连续两年以上良好经营记录的经济组织。  申请筹备行业协会,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发起人的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和经营情况证明;  (三)验资报告、住所的有关证明;  (四)章程草案。  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发起人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筹备的决定;决定不准予筹备的,应当向发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发起人在接到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筹备的决定后,应当在一个月内,通过报纸、网站向社会发布筹备公告,并接受同行业经济组织的入会申请。  发起人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准予筹备的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召开筹备大会。  筹备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协会章程和选举办法;  (二)选举产生协会的组织机构。  筹备大会必须有全体申请人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协会章程由出席会议的申请人的三分之二,筹备大会的其他决议,由出席会议的申请人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三条 行业协会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会费缴纳标准;  (四)组织管理制度,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监事会的产生、职权、任期和罢免的办法;  (五)财务预算、决算、清算等资产管理和使用办法;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办法;  (八)协会变更、注销或者注销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 成立行业协会,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并在筹备大会结束后十五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协会章程;  (三)检资报告、住所的有关证明;  (四)筹备大会的会议纪要;  (五)其他相关材料。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准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行业协会根据章程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
2023-09-02 00:35:201

中国文化管理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中国文化管理协会,英文译名China Culture Administration Association, 简称:CCAA 。第二条本会是由从事文化管理、研究的机构、文化企事业单位和对我国文化管理领域、文化行业有贡献、有影响的管理者、经营者、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地位。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为会员服务,为文化行业服务,为政府和社会服务,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努力提高我国的文化管理水平,为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供智力支持和良好服务。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文化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1.组织文化管理方面的讲座、学术研讨,策划、组织、参与国际性文化管理相关的学术活动;开展国内外文化管理领域的学术交流和合作。2.调查研究国内外文化管理领域发展现状和趋势,参与文化行业相关的发展战略、产业政策、技术进步、市场开拓等方面工作。3.开展文化管理人才培训工作;设立文化管理人才信息库,提供全方位信息服务。[pre]4.组织会员开展广泛的交流与合作,建立联络平台,推进文化管理与信息科技的融合。[pre]5.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发展需要,举办文化管理方面的展览展示,开展对外交流,提供艺术中介服务。[pre]6.接受委托承担文化管理学科体系中的调研工作、科研题目、项目评估咨询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承担成果鉴定、资格评审和认证工作。7.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进行数据统计,收集、分析、发布文化行业信息,推进信息化建设。[pre]8.参与制定、修订文化行业相关标准,并组织贯彻实施。[pre]9.推动相关文化行业企事业单位社会责任建设,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公平竞争。[pre]10.编辑出版会刊及其他出版物,传播国内外文化管理、文化经营的研究成果及成功经验;依照有关规定开办网站,关注文化行业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推动文化创新,促进文化管理成果的转化;开展其他与文化行业建设与发展有关的各项活动。[pre]11.承担国家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工作。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的文化企事业单位以及文化团体,经申请,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pre](五)具有三年以上文化行业相关工作经历且获得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副科(含)以上行政职务的文化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经申请,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pre]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和会牌。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在30日内交回会员证书和会牌,未在限期内交回的,会员证书和会牌自动失效。会员退会或会员资格到期不得继续使用和展挂会员证书和会牌,否则视为侵权行为。会员如果l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单位会员被司法机关查处或被登记管理机关吊销、注销登记的,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 / 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管理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 年。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 / 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 / 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理事无故不参加本会要求参加的活动两次(含两次)以上者,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资格。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常务理事无故不参加本会要求参加的活动三次(含三次)以上者,视为自动放弃常务理事资格。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5 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主席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或承办政府及其他单位委托工作取得的收入;(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2年10月26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3-09-02 00:35:301

棋艺协会的规章制度

青少年活动中心棋艺室管理规章制度 为了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使活动中心教育教学管理更趋向规范化,棋艺室本着为教学服务,为学生着想,为活动中心发展的宗旨制定此规章制度: 1. 严守使用时间,非活动时间不得随便进入,由专人管理时开展活动.2. 室内保持清洁,安静,不得随意喧哗,走动,打闹,不准乱扔纸屑,杂物;不允许带零食进入,不准随地吐痰,做到垃圾入篓.3. 爱惜公物,不得在墙壁,门,窗等乱涂乱画,不得在桌子上乱刻,乱画.4. 爱惜教学用具,不得涂画,不准私自带走任何教具及物品.5. 室内一切用品{棋盘,棋子},要注意保持干净,摆放有序,保持完好无损,如有损坏按原价赔偿.6. 要注意保持室内卫生,小组成员活动结束后,要认真清理,以保持室内干净,整洁.7. 室内外器材以供教学使用,不得外借.8. 每次上完课后,专人负责关好电源,门窗.
2023-09-02 00:36:411

青年志愿者协会工作制度包括哪些制度

南京邮电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规章制度为了加强光电工程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的管理,完善青年志愿者协会组织的建设,使青年志愿者协会各项工作能够顺利进展,也为了规范志愿者活动,增强青年志愿者协会内部干事的纪律,提高各部门的工作质量与效率,使工作有章可循,有矩可依,特制定《南京邮电大学光电工程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规章制度》,望大家务必遵守。一、基本条件和要求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有清醒的政治头脑和强烈的责任心和正义感,要坚决高举反分裂旗帜,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2、要有健康的思想素质、心理素质和良好的行为规范,无不良嗜好;3、要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沟通能力和交际能力,有坚定的工作信念和灵活的办事头脑;4、要有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和一定书面表达能力,要有良好的个人道德修养和人文修养;5、要有团结、互助、吃苦耐劳、任劳任怨和无私奉献的精神。二、常规纪律和工作要求1、凡承认青年志愿者章程的,志愿从事社会公益活动与社会保障事业的在校学生,经过竞选,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均可成为本协会成员;2、每学年新生报到后,进行纳新工作,将新成名单上报备案;3、要有时间观念,在开会(例会)时,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到者必须提前向部长或副部请假,并说明原因,经准假后方可离开(各部长类同);4、迟到或请假应及时向会长或其它干事了解工作安排及其内容;5、如开展活动,应提前将活动计划上交;6、组织活动,应提前集合,由负责人签到,维持好秩序和组织好各项工作;7、值班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认真履行值班工作,不得无故缺席、离岗;8、值班时不得敷衍了事,在值班期间不得做出与值班工作不符的行为,如上网、玩游戏等;9、认真作好值班记录,格式规范,保持整洁;10、及时将一些重要的急需解决的事告诉负责人;11、特殊情况尽量进行换班并作好记录,如协调不行或若情况紧急,允许以短信形式向负责人请假,负责人做好记录;12、值班人员应保管好办公室物品,谨防丢失,若有丢失损害则追究相关责任;13、无故不参加例会或活动者,三次以上缺席桉自动离职处理;14、禁止在工作中讨价还价,拈轻怕重,禁止因工作不满原因而闹情绪,更不允许同事之间发生口角争执,有意见或不满,应当立即向部长或会长提出;15、各干部(干事)之间要相互帮助,团结合作与其他各部门之间保持友好关系,相互学习、相互监督、共同促进、共同提高;16、纪律涣散、组织无力的,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的,免去该职务;17、本制度未尽事宜,将在工作中不断总结,不断健全。三、活动策划及实施1、协会活动要提前一周,对主题活动进行策划,策划方案要顾及实际可行性,内容充实,主题突出,操作明确;2、活动方案要及时整理出来,经会长及各部长审核通过,落实相关具体事项;3、主题活动的策划要富有创意,符合实际;4、活动前,相关活动部门协调安排人员,调配好活动用品,做好各项准备活动;5、活动时,按照方案认真,细致的组织实施,活动负责人控制好活动局面,按程序规范进行,确保效果;6、必须保证每一次活动都有活动照;7、活动中严格签到,做好参与会员的服务数量和服务质量记录,积累完整原始资料;8、活动后,活动负责人及时组织进行调整反馈,整理材料和有关材料及时记档。四、机构设置1、主席一名,副主席两名,各部设部长一名,副部长两名(志工部增设副部长一名);2、协会下设:主席团,办公室,志工部,宣传部,外联部。各部门配合的同时实行自主管理(分工不分家)。五、部门职责(一)主席团:1、负责青协日常管理和团委沟通;2、在活动中,主席团负责与共同主办活动的社团、学校联系和沟通;3、安排活动方案,对于活动的举行,提出自己的看法;4、总体协调社团的运行,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5、制定青协内部章程,及奖惩制度。(二)办公室1、负责起草文件及工作计划的安排;2、负责各类档案、文件、资料的归类保存和管理;3、管理会费;4、志愿者时间登记和保存;6、活动对外的短信及电话通知。(三)志工部1、负责志愿服务基地的拓展及管理;2、活动前后与活动基地的联系;3、安排每周的常规志愿项目的参与人员;4、巩固和协调各部门的关系。(四)宣传部1、活动海报设计;2、负责活动的宣传工作;3、收集各种有关协会的信息和材料。4、管理协会的网络平台;5、负责协会活动的照片拍摄与影音记录;6、对协会活动进行网络宣传;7、总结协会活动并发表到协会的人人主页及博客(五)外联部1、保持协会与外界企业、公益组织的联系;2、增强本协会与校内各个志愿性社团的联系;3、加强本协会与外界社团的联络;4、各类活动物资的采集,购买,确保活动的正常进行。六、干部职责1、会长召开理事会,全面负责并监督协会各项工作,负责行动计划的制订、实施。2、副会长协助会长安排协会具体工作,并监督工作的完成。3、部长具体安排本部各项工作,协调部门合作,确保协会工作的正常进行。4、副部长协助部长具体安排本部工作,并监督工作的完成。七、入会与退会1、交个人申请、个人简历,经协会考查,理事会批准后确定其会员资格。2、换届前退会需交个人申请,经协会批准后,方可退会。
2023-09-02 00:36:511

老人协会财务管理制度怎么写啊?

总则:为了加强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内部财务管理,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以下制度。第一条:本协会非营利性组织,不得从事任何商业经营活动。第二条:本协会财产归协会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得占为私有。第三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第四条:协会经费来源:社会赞助、会员会费及其他合法收入。第五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协会的资产,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六条:协会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的财务检查和审计第七条:协会自成立起,就应建立明确的帐目,有专人负责管理,所有帐目需及时入帐,并定期向协会内外公开帐目,实行帐务公开制度。第八条:协会经费支出必须按照正式发票报销,每学期终上交报表及发票,报表上的项目需与发票一致,做到帐目细致明朗。第九条: 协会接受的捐赠或赞助费必须向有关部门报告接受,使用捐赠或赞助费的有关情况,需向全体会员公开。第十条:任何谎报经费开销者、任意侵占,私分和挪用协会经费者,视情节严重,可废除其工作人员资格细则: 第一条:本协会资金运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使用的财务制度。本协会全部收支由协会财务部统一管理。第二条:财务部设立协会总帐户,现金及所有报销作凭证,帐目由财务部保管。财务部必须按时记录各项收支的明细情况。第三条:各部门一律凭有效凭证(发票)由当事人统一到财务部财务报消,注明详细费用,报帐时发票背面应注明用途和经手人和证人,<注:一次性开支50元以上(包括50元)的由会长签名。第四条:各部门报销时,必须携带报销的实物到财务部报销,在使用期间必须保存好,如有遗失责任追究到个人。第五条:报销有效凭证必须在该凭证日期两个星期内报销,过期后恕不办理。第六条:各种收入汇总后,必须三天内交到财务部,财务部向全体委员汇报,同时,财务部收到资金后必须办理有效的收据,业务活动收入必须全数上交,不得作任何形式的扣除。第七条:如举办活动需要提前垫付现金:报由委员会通过后,才可以支付。活动结束后应立即上交全部发票和剩余现金。第八条:财务部每月(或根据具体情况)小结财务收支情况,交委员会审议。财务部定期编制财务收支清单,向协会内外公布。如需详细了解协会的收支情况,可到财务部查阅加强各方面监督。附则一、本制度由公布之日起生效。 **老人协会 2009-2-24
2023-09-02 00:37:001

江苏省行业协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业协会组织和行为,保障行业协会依法开展活动,促进行业协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行业协会的设立、变更、终止、开展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行业协会是指由同业经济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社团法人。  本条例所称行业协会包括符合前款规定的行业商会、同业公会。第四条 行业协会的宗旨是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增进会员的交流,协调行业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促进行业的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第五条 行业协会应当依法设立,坚持政会分开和自愿入会的原则,实行民主管理、自律发展。第六条 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健全内部组织、工作制度和管理机制,依法开展活动,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行业协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相关政策,统筹规划行业协会布局,指导、协调和促进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行业协会的相关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业务主管单位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规范行业协会内部管理,指导行业协会开展活动。第二章 协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八条 成立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履行登记手续。第九条 行业协会应当按照国家现行行业分类标准或者按照产品分类、经营方式、经营环节以及服务功能等设立。行业协会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具有行业代表性。第十条 成立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协会章程。行业协会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五)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六)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终止的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九)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行业协会的章程应当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的会员或者会员代表表决同意方可通过。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行业协会,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五个以上发起人,发起人为本省注册登记并连续经营二年以上的同业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及连续经营二年以上的农村承包经营户;  (二)发起人和其他申请入会者,达到本行政区域内同业组织数量的百分之十或者同业销售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  (三)具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人选。第十二条 行业协会实行会员制。在本省注册登记的经济组织可以申请加入行业协会。  在本省连续营业六个月以上的非本省注册登记的企业分支机构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可以申请加入本省的行业协会。第十三条 行业协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应当依法办理相应手续。第三章 协会会员与组织机构第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经济组织,以及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与本行业有关的专家、学者等个人,承认协会章程,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理事会批准同意,可以成为该协会会员。行业协会吸收个人会员加入的,个人会员比例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百分之十。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自由退会;  (五)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执行协会决议;  (三)按期交纳会费。
2023-09-02 00:37:101

标准化协会公共关系管理制度

公共关系管理制度 1 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公共关系工作的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等内容。 1.2本标准适用于本厂公共关系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023-09-02 00:37:242

武汉商贸职业学院散打协会的社团管理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贸散打协会纪律检查,改善商贸散打协会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商贸散打协会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条例由商贸散打协会;总务部负责实施,适用于武汉商贸职业学院学生,商贸散打协会全体成员,凡本协会成员违反本管理条例者,都将受到纪律处分。第三条:对违反纪律的成员给予如下处分:1 通报批评 2警告 3查看4除名第四条:总务部对全体成员执行纪律处分,要坚持事实求是,坚持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第五条:根据本管理条例,凡属警告以上处分者,由总务部部调查并草拟处分决定,报总务部决定。★第二章 训练纪律第六条:违反商贸散打协会纪律、章程、制度情节严重者,必须作相应处理。第七条:(1)安排一周四节课,从周一到周四,每天下午四点二十至六点。(2)每个会员一周必须得上两节训练课,没到场的同学有事要向每组的教练请假。每次训练迟到的同学,每组教练对其做出相应的惩罚。(3)每组教练员到场时间四点十分,对于没准时到场的教练,也做出相应的惩罚。(4)教练员每周到课率是三节课,有事必须向会长或者总教练请假,否则作为旷训一次。(5)每月总结会员到勤率,会员一个月到勤少于八节课(请假两次算一次矿训),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直接开除。教练员到勤率为每个月十一节课(请假两次算一次旷训),第一次警告,第二次开除。第八条:(1)每次训练的时候协会同学都应该穿好队服来训练,如果服装洗了之后没干,穿运动服过来。(2)每次都是先集合点名,报人数,分配训练任务。然后各组带队分别到指定地点训练,最后各小组带队集合解散。(3)集合时一定要做到快、静,在训练的过程,一定要有序进行教练的教的每个动作,训练中严禁嘻哈,捣乱。违者接受相应的惩罚。训练结束有序退场。会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延迟或终止武术训练,因特殊原因,经教练同意,会员可以请假或暂停一段时间的训练。第九条:会员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向负责人反映或直接向会长反映。第十条:活动室的使用:(1)正常训练时使用活动室,有教练教会员使用器材,一定要确保安全,没经过准许不要随意使用。(2)非训练期间,有想去活动室训练的同学可以找会长或者教练拿钥匙,但是要在教练或者负责人监护下。(3)在没人看管的情况下,一定要爱惜器材,不能随意带走活动室的器材,每件器材都有记载,每次使用完器材之后清点。(4)训练器材如果是故意弄坏,或是没有经过准许使用而造成损失,由会员个人全额赔偿。(5)每周安排人员打扫活动室卫生★第三章 会议纪律制度第十一条:商贸散打协会每学期原则上召开两次全体成员大会,即学期初成员大会和学期末工作总结大会,所有成员无故不得缺席。第十二条:各部门每周召开一次例会,例会具体内容由各部门自由决定,但必须遵守部门管理规定(正指定中)第十三条:会议考勤和记录和奖励制度:(1)商贸散打协会各项会议一律实行考勤制度和记录制度。(2)各项会议成员必须准时参加,考勤记录由总教练或各部门规定人员负责,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者,应当提交书面或当面向会议组织者请假,经批注后方可不到,否则做缺席论处。(3)总务部会议会议记录,由总务部整理存档查备,各部门会议记录由各部门安排人员整理存档查备。(4)本会每学期期末总结大会对优秀会员进行表彰并颁发相应证书。视中心财政状况给予优秀会员适当的物质奖励。★第四章 社团财务管理制度第十四条:社团应严格执行本财务管理规定,对于不执行或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的按规定必须承担责任。第十五条:社团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在相关人员监督下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总务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整改的处分,并可以责令撤销相关人员职务;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并上报社联有关部门(1)、对各项收入、支出不出具收据或发票的;(2)、序列支出,冒领、多领社团活动经费的;(3)、决算超支严重的;(4)、保管不善,导致社团资财严重损失的;(5)、其他违反社团财务纪律的行为。★第五章 社团活动管理制度第十七条:由总务部在活动本周前做出散打周年庆典的海报以及横幅进行活动宣传。以海报和横幅形式进行宣传,分别在食堂门口,男女宿舍门口,校园主干道。准备数码相机及邀请函邀请嘉宾。第十八条:活动主要表演部进行节目采集,联系兄弟社团组织节目,节目有唱歌,舞蹈,散打,套路,咏春以节目主题达到新颖,激情,运动,意义深刻。第十九条:教练团协助活动主要负责人进行节目的编排,排练社团内部的散打节目。保证节目的质量和节目量第二十条:表演部负责节目的选择,协助主持人的进行节目演出的流程的合理编排。第二十一条:主持人负责台词的编写和节目流程,服装自备。第二十二条:总务部负责本次活动的赞助工作。第二十三条:各小组负责自己节目所需的道具,保证活动正常进行。第二十四条:表演部派人专人负责音乐,通知散打全体成员,活动当天清点人数,散打全体成员到齐,安排各小组流程保证活动顺利进行。第二十五条:活动流程(1)总务部负责召集人员布置会场,准备音响设备,桌椅摆放果盘摆置及散打用具,负责现场次序,工作人员的安排。(2)总务部负责发放邀请函邀请嘉宾,安排人员进行拍摄工作。(3)医疗小组准备医疗药品,以防意外,保证活动安全(4)教练团,主持人,表演部进行活动,按节目流程表演节目(5)总务部负责会场清理,负责音响桌椅的送还工作。
2023-09-02 00:37:341

求:装饰协会规章制度

  希望帮到您,我在我们本地的一个协会找回来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肇庆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全市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企业、装饰装修材料供应商和有关人士组成的自筹资金、自我管理、自求发展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政府主管部门与本行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反映本行业的愿望和要求,规范本行业的职业道德和经营行为,增强本行业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提高我市装饰装修的质量和品位,对国家和社会负责,维护本行业合法利益,为广大用户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指导单位肇庆市经济贸易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肇庆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肇庆市沙墩路8号永阳大厦2楼。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1、根据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结合行业实际情况,及时向会员和广大企业宣传、印发有关文件、资料。  2、调查、收集和整理本行业的基本情况,研究本行业的发展方向,为政府主管部门提供制订行业发展规划、经济技术政策、经济立法方面的建议和咨询服务。  3、建立行业信息网络,为会员提供市场信息、科技情报、先进技术方面的信息,提供新产品开发和新技术、新材料应用等项目服务。  4、推动行业内外的多种形式联合,协调行业内部管理和市场有序竞争,促进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5、协会组织、宣传和监督有关产品标准的执行。  6、接受执行政府和主管部门委托的相关工作。  7、收集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反映行业情况和企业要求,协助企业解决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和全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制定行业自律规约。  8、发展与促进国内外相关组织的联系,沟通企业与科研、教学单位的渠道,组织经济技术交流与协作,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组织业务考察、人才培训、国际合作、产品展销,参与培育专业市场,协调行业业务交流。  9、编辑、出版、发送为本行业服务的刊物和信息资料。  10、开展有益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依法从事装饰装修设计、施工、材料供应,且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在拥护本协会章程,自愿参加本协会活动的前提下,可以申请加入本协会。本协会的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本协会理事会予以审查、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协会工作的监督权和批评建议权;  3、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4、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4、向本协会及时反映业内新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5、按规定及时足额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订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讨论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活动;  5、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理事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会(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有事业心、责任感、工作能力强;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6、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7、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理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发起人自筹资金;  2、会费;  3、捐赠;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交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剩余财产, 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肇庆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3-09-02 00:37:511

红十字会规章制度

红十字会规章制度   一、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红会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学校红十字会组织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红十字会领导机构由校级领导、总务处负责人和校红十字会会员代表组成。   第三条 全体会员大会:全体会员大会每学年定期召开,一般定于学期开始时期。大会由五七O二完全中学红十字会组织召开,负责通知所有会员参加会议, 并做好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   第四条 红十字会全体例会:每学期举行三次,特殊情况可由会长临时召集。例会通知由短信系统发送或贴放海报,例会应认真填写会议纪要,妥善保管。与会人员应做好笔记。例会不能参加者,应该提前请假,旷到的,参照《评优制度》予以处理。   第五条 全体例会内容:每学期开学初,校红十字会应讨论、确定本学期红十字会活动计划,并落实具体措施;学期期中考试后,学校红十字会应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对红十字会活动进行调整、充实;每学期结束前,学校红十字会应认真总结红十字会工作,形成书面材料,并上报。   第六条 例会提倡民主、鼓励发言,与会人员有权参与投票和提交议案。   第七条 为了做好政务公开、提升组织形象,每学期须有一次面向全校的公开例会,具体公开例会时间,由每学期第一次例会集体决定并予以公布。   第八条 公开例会同期举办会务质询会,每学期初开始收集质询案,集中在质询会上解答。   第九条 遇重大活动,校红十字会应召开专门会议讨论并落实红十字会具体工作。   第十条 五七0二完全中学红十字会对本制度保留解释权。   第十一条 本会议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评优制度   1、为了进一步推动学校和班级红十字工作,推广先进经验,鼓励先进,学校每年评比一次优秀红十字辅导员和优秀红十字青少年;每学年评比一次红十字先进班集体,并予以表彰奖励;   2、评比工作在学校红十字会的组织领导下认真进行;   3、评比坚持以红十字活动开展好,与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素质教育结合好,红十字各项工作有特色为主要条件,做到评比目的要求明确、内容具体、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4、坚持评比标准,反对弄虚作假,做到书面总结与实地考察相结合,使评比奖励真正起到示范促进作用。   5、对优秀会员的评选,具体从以下几方面考查:   1)具有“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热爱祖国、关心集体和他人。   2)掌握一定的红十字知识,了解红十字会的宗旨、性质和任务。   3)能积极参加红十字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领导布臵的任务。   4)注意总结经验,积极探索正确的工作方法。   5)能时刻注意自身的道德品质修养,要养成谦虚谨慎的作风,要有宽广的胸怀,荣誉面前不骄傲,虚心接受批评,严于律己,宽以待人。   三、宣传制度   1、认真学习贯彻《红十字会法》、《学校红十字会工作规则》以及上级红会的文件、通知精神;   2、搞好卫生健康工作,进行防病和卫生宣传教育活动;   3、设立红十字广播台,宣传《红十字》知识,介绍防病、治病知识,报道好人好事;举办青春期生理知识、卫生常识和常见病防治讲座(每学期2—3次);   4、学校设立红十字宣传橱窗,班级设立红十字角,每学期至少出一期红十字板版报,并设立校、班红十字小组通讯报道网络,做到有专人负责。   5、对入学新生、新教职员工、新红十字会会员,认真进行会务知识教育;   6、遇到意外伤害和自然灾害时,积极参与组织发动红会会员,做好急救和救灾工作宣传并投入行动;   7、加强与红十字国际组织和各国红十字会的联络、加强国际交往;   四、社会服务制度   1、认真学习《红十字会法》,切实贯彻《红十字会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出爱的奉献。   2、各红会小组要建立“三定一包”服务网络,并有专人负责。   3、结合各种节日活动,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做好事、送温暖服务活动。   4、在开展社会服务活动过程中,做到有组织有纪律,处处维护红会声誉。   5、做到服务前有计划、有时间、有内容,服务后有总结。   五、学习和培训制度   作为学校红十字会的一员,必须要掌握红十字会的有关知识,了解红十字会的宗旨、性质和任务,使每一位会员都能更好的传播国际人道法和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增强会员的动手能力、自主能力和自我保护、救助他人的能力,特制定以下学习和培训制度:   1、每学年组织会员学习四到五次,学员必须按规定时间来上课,不得迟到或早退。   2、学校经常邀请上级红会副秘书长、专家到校为学校师生举办讲座。   3、经常性地利用广播、网络、宣传栏等阵地,向广大红会会员进行会务知识和健康卫生知识教育。   4、会员要树立敬业精神,尊重师长。   5、在学习和培训期间,会员必须认真听讲,不得相互交谈,影响他人学习。   6、学习和培训结束后,要制定考核内容,检查会员学习情况。   六、会员入会登记制度   学校红十字会是在县红十字会、县教育局的领导下成立的一个坚持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宗旨的社团组织。凡热爱祖国,关心集体和他人,具备一定爱心的学生和教职工均可加入红十字会。   1、实行会员入会、退会自愿制原则。   2、填写登记表、贴本人一寸免冠照片。   3、参加入会宣誓仪式,向红十字旗臶宣誓,光荣加入红十字协会。   4、宣誓注册后,发给“会员证”和“会员证章”。   5、会员享有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6、会员有权参加本协会活动,接受协会的培训。   7、会员有权对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8、会员应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按时完成本协会分派的任务。   七、活动制度   为了广泛深入地开展红十字青少年工作,使之与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和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学校红十字会特制定活动制度:   1、加强学校红十字会组织建设,是开展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的基础和保证,也是红十字会一项重要任务,因此要认真做好会员的发展工作,发展会员要严格统一规范的`审批手续。要加强对红十字会会务知识的宣传教育,扩大红十字会精神在青少年中的影响。   2、红十字会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救助团体,要以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精神为宗旨,积极开展社会救助、捐助贫困同学,志愿服务活动。建立一至二个社会服务点,定点、定人、定服务内容、定活动时间,为社会上需要帮助的人办实事办好事,要坚持对校内外有困难的老师和孤老残人服务制度,通过这些活动,培养红十字青少年良好的社会责任感和公德心。   3、积极开展自救互救,备灾减灾和保护生命等健康教育、卫生救护培训活动,在红十字青少年中开展四大技术,心肺复苏和灾难医学救护知识培训,掌握自救互救能力,建立一支10人左右具有实际操作能力的救护队伍,并能在校园中发挥作用。   4、开辟红十字专栏,板报和专题广播,运用多种形式宣传国际人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开展丰富多彩的会务知识和保护生命健康知识的教育活动。   5、围绕“5.8”世界红十字日和红十字青少年奉献月活动,组织一至二次规模较大、质量较高,形式新颖的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6、积极参加上级红十字会组织的培养志愿服务思想为宗旨的夏令营和冬令营活动,增强会员间的友谊和交流,寓教育于活动之中。   7、将红十字青少年活动纳入学校第二课堂,在活动时间上给予保证。对红十字青少年会员参加活动的情况,进行记录,严格考核,加强管理。   8、对红十字青少年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在总结的基础上每年进行一次评比。被评为先进集体和个人的红十字青少年会员要予以表彰奖励并由学校记入学生   档案,同时将先进事迹材料上报上级红十字会。   八、会费管理制度   1、认真实行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专人管理,帐目清楚;经费使用应当与其宗旨相一致。学校收缴的会费主要用于开展公益活动或制作宣传品、资料和其他物品等必要的开支,会费不得挪做他用。   2、按照上级红会规定的“成人每人每年10元,未成年会员每人每年5元”的会费标准,及时缴纳会费;   3、收取会费时要及时在会员证上进行登记,并建好帐目;坚持专款专用;   4、积极开展募集活动,将有限的经费用于有益的活动中去;   5、对物资财产认真登记造册,专人管理。   6、会员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应予注销。   7、学校红十字会要接受上一级红十字会组织对会费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   8、会费使用须经学校红十字会研究决定,学校设专人负责会费收缴和管理工作。红十字会经费的来源和使用情况每年向红十字会理事会报告。   九、档案管理制度   为有效管理协会档案和活动资料,保证红十字会档案和资料保存系统化。查询高效化,管理科学化,按照分开保存,直接服务的原则和信息资源共享要求,实行分档分类,专人管理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一条 档案与资料的划分:   一、 会员档案部分   (一)、会员的入会申请书、正式会员记录档案应按年份进行分类、存档。   (二)、每一届会员的奖励、惩罚情况也应以年份分类、存档。   (三)、每一届制定一份会员一览表(通讯录)并存档。   二、上级红十字会来文来电部分   (一)、市县红十字会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专题会议的会议记录、纪要和会议文件等存档。   (二)、所有上报和下发的文件、电文等要存档。   (三)、市县红会工作计划、总结和统计资料要存档。、   三、活动开展部分   (一)、活动的计划、流程与总结可统一分类。活动计划、流程、总结都必须要有活动时间、地点、负责人和内容等信息。   (二)、每次举办活动拍摄到的照片,应按照学年、活动内容进行划分并存档。   (三)、各年、各学期的红会年度计划、学期计划还有各部门的部门计划都要上交并存档。   (四)、各年、各学期的红会年度总结、学期总结还有各部门的部门总结都要上交并存档。   第二条 档案与资料管理的权限归属:   (一)、学校红十字会各类档案材料由红十字会秘书长专人管理。   (二)、校红十字会各类活动文字材料由红十字会秘书长负责保管。   (三)、校红十字会各类活动照片拍摄保存工作由办公室、宣传部负责。   (四)、校红十字会各类获奖证书原件由校档案室专人管理,复印件由红十字会秘书长负责保管。   (五)、上级来文、计划、总结、报表、会员册等各类材料由红十字会秘书长负责收集、保管。   第三条 档案资料使用原则:   (一)、任何人对以上档案、资料都不能擅自取用。   (二)、要取用存档的资料必须经过档案管理负责人同意并作登记后才可使用。归还档案资料同样需要登记。   (三)、凡到档案室利用档案,都应按规定办理利用手续,在档案阅览室或指定地点阅档。查阅档案时不允许在案卷上圈划、批注、污损、涂改、剪裁、撕页、折卷。   (四)、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或基层单位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资料,一般不外借,如特殊情况需外借时,须分管领导批准,办理登记批准手续,指定归还日期,借阅者不得将案卷转借他人,违者将追究责任。   (五)、查阅档案应与查阅人的职责相适当,超出职责范围时,须经领导批准,查阅机密文件,需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在指定地点查阅。   (六)、外单位查阅档案,必须持介绍信。   (七)、已经批准查阅的档案,如需摘抄、复制(印),须经档案人员同意审核,确认无误后加盖证明印章才能生效。   (八)、做好档案利用反馈工作。   (九)、借阅归还档案时必须当面点清。   第四条 档案管理人员职责:   (一)、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规划草拟档案工作计划和管理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二)、按规定做好文书档案的工作和平时的归档工作。   (三)、集中统一管理管辖内全部档案,做好各类档案及有关资料收集、整理、鉴定、统计工作。   (四)、熟悉红十字会室藏档案,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热情接待查档人员,按规定办理借阅手续,注意掌握利用效果的收集,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   (五)、认真做好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安全。   (六)、完成领导和上级档案部门交办的有关档案业务工作。 ;
2023-09-02 00:38:111

美国人力资源管理协会的协会制度

SHRM 实行两种会员资格制度——专业人员员制和学生会员制。专业人员会员制是为满足目前正在人力资源领域工作的人们的需要而制定的,学生会员制是为那些正在学习人力资源准备进入该专业工作的学生设计的。SHRM负责出版《人力资源管理》杂志和《人力资源报》,并提出不断变化的职业信息需要的其他资料。
2023-09-02 00:38:241

中国通用机械工业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通用机械工业协会(简称中通协);英文名称China General Machinery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GMA)。第二条 本协会是以泵、风机、压缩机、阀门、气体分离设备、真空设备、分离机械、减变速机、干燥设备、气体净化设备、溶解乙炔设备等通用机械行业和配套产品的企事业单位等自愿参加组成的全国性行业社会团体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国家各项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行业、企业及政府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通用机械行业及会员单位的改革与发展提供各项服务;反映行业及会员单位的合理要求和愿望,协助政府做好行业工作;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及会员单位的利益和合法权益。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设在北京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对通用机械行业的改革和发展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部门制定行业改革方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法律法规等重大决策提供预案和建议;二、对与通用机械行业发展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和法规、规章的运行进行跟踪研究,及时向政府反映行业意见,提出需要完善的建议;三、组织交流、研讨企业改革与管理经验,推广企业改革与管理的创新成果。开展诊断咨询服务,指导企业探索深化改革、完善管理的新思路、新途径、新方法,促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断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四、受委托对行业内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可行性等开展前期调研、论证等工作,并提出建议。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对项目及新产品、新技术和科研成果进行鉴定、验收。为用户的采购、项目招标提供推荐意见;五、根据授权开展行业统计信息和综合分析工作,对行业及企业的技术经济指标与变化态势进行分析、研究和交流。采取各种形式及时、广泛了解掌握国内外通用机械市场动态、技术发展和技术装备情况,并进行预测预报。从而为政府和企业决策提供信息服务;六、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行业和市场发展需要举办本行业的国际、国内展览会,组织出国参展和参观国外展览会,为行业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创造条件;七、组织行业技术交流、研讨活动,为推动行业和企业的技术进步服务;八、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国际技术经济交流活动、出国考察,促进国内外的广泛交流与合作;九、为行业企业的发展,开展人才、技术、职业等培训工作,开展咨询服务和技术服务工作;十、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会刊、年鉴及其它专业、专辑资料,为政府和行业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十一、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制定、修订行业技术、质量、经济和管理等各类标准,并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宣传先进标准,推进企业的标准认证工作;十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行业质量管理工作。收集和反馈行业产品质量信息,为企业改进产品质量提供诊断、咨询及技术服务。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开展行检、行评,向国内外用户推荐行业的优质产品;十三、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十四、沟通信息、协调关系,推动企业优化资本结构、合理调整产品结构,促进行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十五、组织开展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工作,保护和保障行业、企业的顺利发展;十六、组织、参与行业产品市场的建设;十七、承担政府委托的其他工作。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第八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从事通用机械及配套产品生产、科研设计、资产运营和管理、经营贸易、教学和培训、咨询和技术服务等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均可成为本协会会员。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并遵守本协会的章程;二、自愿申请加入并履行会员义务;三、自觉遵守本协会制定的行规、行约;四、单位正规、规范,并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本协会秘书处组织考查和审查;三、本协会秘书处审核并报本协会理事会批准;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优先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三、优先获得本协会的各项信息资料;四、优先享受本协会的各项服务;五、优先获得本协会的依法协助和保护;六、对本协会的各项工作提出建议、质询和批评,并进行监督;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协会章程;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三、遵守本协会制定的行规、行约;四、维护本协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五、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六、积极支持和完成本协会布置的各项工作;七、及时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八、按时交纳会费。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第十四条 会员若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连续两年不参加本协会(包括行业分会)活动、或破产和转产,视为自动退会,并收回会员证。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证。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不得再以本协会名义开展任何活动。否则,本协会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组织工作条例、会费交纳和管理办法;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五、决定本协会的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可连选连任。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和解聘名誉会长和顾问;三、决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六、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和专业委员会等各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决定本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可连选连任。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一、三、五、六、七、八项职权。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检查、督促、审核秘书处年度工作;四、检查、审核秘书处财务状况;五、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六、提名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通过;七、本协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有关人员列席。会长办公会议行使下列职能:1、及时研讨行业发展大计;2、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及时研究本协会改革与发展的重大举措。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本协会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一、秘书处的职能是: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2、组织、检查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及专业委员会等各机构的日常工作;3、检查、审核各机构的财务状况;4、筹备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5、审核、提案会员入会、退会及除名;6、制定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7、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二、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2、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3、拟定本协会秘书处内部机构——部(室)的设置,以及提名各部(室)负责人的任用,报会长批准后设置、任用;4、决定秘书处内部各部(室)工作人员的聘用;5、代表本协会签署部分日常工作有关文件;6、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一、会费;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三、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的资助或捐赠;四、政府部门资助或交办工作任务提供的经费;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或代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7年9月19日本协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3-09-02 00:38:521

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译名为BEIJING SECURITY AND PROTE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BSPIA。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团结和组织本协会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共道德,遵守行业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通过政策研究、行业自律,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维护会员及行业的合法权益;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靠行业集体力量,通过开展安防知识普及,成果推广与应用,国内外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我市安防行业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积极发挥协会的社会公正性、中介协调性、联系广泛性和专业权威性作用,切实起到行业协会与政府管理部门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加强协会自身建设,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职业化和专业化的队伍,努力把本会打造成我市一流的行业组织,为首都的“科技创安”和社会治安稳定做出贡献。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北京市公安局,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是北京市民政局。本协会接受北京市公安局和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五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1)开展安防行业建设和发展状况的调查研究,及时掌握行业发展动态,为政府部门制定行业政策、法规、管理办法及发展规划提出意见和建议。(2)及时掌握并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3)制定行业规范,实行行业自律,协调企业纠纷,为行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内部与外部环境。(4)建立企业信用体系,通过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全面掌握业内企业的经营、服务、发展等基本情况;在政府的授权下,发布行业信息、出具公信证明;积极向国家、省市、地区的重点建设项目推荐本行业的信誉企业。(5)积极参与国家、北京市及与本行业相关产品、工程、服务等标准的制定与推广;依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协会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6)在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开展安防行业准入资格的审核工作;组织安防系统工程的论证、评估、审核、验收活动,努力提高我市安全防范工程、产品质量及应用效能。(7)开展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咨询服务、会展以及产品推介等活动,为企业积极构建公平、和谐、发展的平台;开展行业评比,促进产业升级与提高。(8)组织安防职业培训和安防技术培训,提高本行业员工素质和社会安防工作水平。(9)出版行业刊物,运行行业网站,促进行业信息化建设,提高本行业的社会知名度。(10)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11)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第六条 基本任务的实施由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并拟定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协会由团体会员和名誉会员组成。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团体会员指符合协会会员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批准入会的统称为团体会员。名誉会员指经理事会决定聘请的本行业的知名人士(包括海外知名人士)以及行业发展需要的有关要人、名人。第八条 本协会团体会员由团体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组成。理事单位:在行业内及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影响,符合本会制定的入会条件。常务理事单位:在行业内及相关领域具有较大影响,符合本会制定的入会条件。副理事长单位:在行业内及相关领域具有相当的生产、经营规模或重大影响,符合本会制定的入会条件。团体会员符合常务理事或副理事长单位条件的,可越级申请。第九条 团体会员申请晋升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需经理事会通过批准。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拥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按规定缴纳会费。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1) 网上填写“入会申请填报表”;(2)交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社会团体登记证(复印件)及由单位法人或社团负责人签字的“入会申请表”;(3)经本协会秘书处审核通过;(4)本协会颁发会员证书。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参加本协会活动的权利;(3)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4)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标准、规范;(2)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3)遵守行业自律规则,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4)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5)按规定交纳会费;(6)参加协会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1)制定和修改章程;(2)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3)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4)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5)对申请提格为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单位的团体会员进行表决;(6)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8)决定本协会的工作计划;(9)决定内部管理制度;(10)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11)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12)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2)熟悉本行业业务,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3)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5)未受过刑事处罚;(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4)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本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其主要职责是:(1)选举产生监事长;(2)参加理事会;(3)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4)督促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5)对本协会成员违反本协会纪律,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6)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7)对本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第五章 资产管理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1)会费;(2)捐赠;(3)政府资助;(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5)利息;(6)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9年 月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3-09-02 00:39:071

厦门市物流协会的协会章程

厦门市物流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三章 会员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五章 理事会第六章 经费与资产管理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九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协会名称:厦门市物流协会(英文:Xiamen Logistics Association. 缩写:XMLA.)第二条 协会性质:本协会是由在厦门辖区内登记注册的从事物流业发展相关的经营、研究、咨询、教育等机构和个人按照自愿的原则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三条 协会宗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挖掘、集中、整合物流资源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厦门市交通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厦门市小学路158号二楼.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履行并发挥行业组织的服务、自律、代表及协调的职能。业务范围包括:1. 行业规范。组织实施行业调查和统计;协助政府相关政策、方针、法规的制订、出台与修改;监督、评审、考核协会成员,促进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秩序的建立。2. 教育培训。结合市场实际需求,联合社会教育资源,采取多种形式,为 的可持续发展培养高素质人才;同时,协调政府部门做好高级物流人才的引进工作,全面提高厦门市物流从业人员尤其是物流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3. 设施规划。协助政府做好物流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与协调工作,为厦门物流业的发展打下良好基础。4. 法律保险。促进行业法制建设及良好市场秩序的建立,为会员提供法律援助和保险顾问服务。在发生国际贸易纠纷、应诉事件等情况时,协助企业利用相关法规或惯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5. 信息资讯。通过编辑、出版物流刊物,建立物流互联网站,为业内交流提供平台,并通过业内专业书刊和网站等渠道搜集国内外物流资讯、法律法规、资料论文以及专业书籍,整理、分析行业发展的各项数据,为企业发展和壮大提供全方位和个性化的资讯服务。6. 合作交流。协调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通过组织会员联谊会,举办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展览,加强行业内部以及与其他相关行业的沟通与协作,扩大综合物流服务的深度和广度;适应国内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要求,组织开展各项与国内外有关经济组织、物流团体的交流考察活动,实现厦门市物流业与国际物流业接轨,引导、促进会员发展对外合作。7. 管理咨询。推进厦门市物流业现代 企业制度的建立与发展;组织行业调查、市场分析,为客户提供综合物流运营方案,有效降低企业的物流成本,提高物流管理水平,扩大市场占有率。8. 鉴定认证。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参与物流业标准的制订与修订,参与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和质量体系认证、评定工作;为会员单位提供质量管理、物流管理体系等标准的认证咨询服务.9.推广宣传。参与评定物流业的优秀企业、人物或案例,推广其成功经验;推荐行业名优产品,提升企业价值,树立品牌形象。10. 协助政府业务管理部门进行物流业管理活动及参加有关物流方面的社会活动,并接受政府机构的委托,执行各项促进物流现代化的各项计划。10. 承接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的各项事务。11. 其他依法并符合本协会宗旨的事项。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本会是以物流企业为主组成的社会团体。会员主要包括从事第三方物流服务、物流综合服务、物流信息化服务、物流咨询服务;运输、仓储、货代和运输场站服务;各类物流中心和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物流工程技术、物流装备制造、物流园区运营;各类物流教育培训、物流领域研究和物流管理技术应用以及为物流业相关业务提供保障服务的企业或个人。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应具备下列条件:1. 依法注册、守法经营,资信状况良好的单位或守法公民、社会信用良好的个人。2. 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完善的管理制度的单位,或具有业务专长的个人。3.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且拥护本协会的章程。4. 无重大不良记录。第九条会员的权利:1.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出席会员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每一会员拥有一票表决权;团体会员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行使权利。2.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3. 了解本会经费收支情况。4. 优先、优惠参加本会主办的培训、研讨会、国外考察交流、展览会等活动。5. 及时获得本会提供的最新政策信息,国内外行业资讯。6. 可咨询本行业发展情况,获得本会专家的顾问服务。7.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1. 遵守协会章程、公约,执行协会的决议。2. 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3. 向本会反映情况,向本会提供有关资料。4. 参加和支持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5. 按规定缴纳会费。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自本会接到会员退回申请之日起即告退会。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二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1.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2. 确定协会宗旨、工作方针、任务,制定和修改物流业的行规行约。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4. 审议理事会提交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预算、决算报告。5. 推选名誉会长和协会顾问。6. 选举和罢免理事。7. 决定本会的终止和清算工作。8.决定本会其他有关重大工作。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不定期会议。定期会议即会员大会年会,于每年度的第一季度内召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会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并于开会日的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全体会员。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并与出席会员的签名簿一并保存。第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九条 本会可根据需要可聘请社会知名人士、专家担任协会名誉会长、顾问,由理事会决定。第二十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会长行使下列职权:1. 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2.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4. 签署有关重要文件。5. 会员大会、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常务副会长代行其职。第五章理事会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第二十二条 理事任职数按本会会员适当比例设置。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应当遵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本会章程及会员大会决议履行职责。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职权是:1.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2. 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任本会名誉会长、顾问。3.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4.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5. 制定年度预算、决算报告。6. 制定章程修改方案。7.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8.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9.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会和实体机构。10.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11.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12. 制定本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13. 会员大会授予其他职权。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由会长主持召开,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该项职责时,可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名,由常务副会长兼任;副秘书长若干名。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本会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2.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理事会决议。3. 全面负责本会的日常行政工作和业务活动。4. 协调各办事机构、分会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5. 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分会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6. 决定办事机构、分会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决定其报酬及支付办法。7. 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副秘书长负责。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 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2.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业务领导能力。3.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必闭会期间,本会的重要事项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或秘书长召集。第六章经费资产管理第三十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1. 会员费。2. 捐赠。3. 政府资助。4.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5. 利息。6. 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规定收取会员费。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必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规定编制年度经费收支预算、决算报告,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备案。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六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以修改章程。第三十七条 修改章程按下列程序进行:1. 由理事会制定章程修改方案。2. 会员大会做出修改章程的决议。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为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2023-09-02 00:39:201

英语社规章制度

为了规范本协会的活动,维护协会会员的利益,更好的发挥协会的作用,激发学生学习英语的兴趣,提高综合运用英语的能力,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学识网小编为你整理了英语社团管理制度范本,希望你喜欢。  英语社团管理制度范本一  总则  英语协会是在团委领导和管理下的以英语为主的社团组织,是为广大同学提供学习英语、展现自我的平台,协会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一章组织机构及其管理  第一条:协会会长是由全体机构成员选举产生,任期一年,连任不超过两年。协会会长必须本着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宗旨,工作认真负责,且具备领导能力。  第二条:协会内部组成理事会。下设理事部(协助会长对协会进行管理,负责到团委给老师签名所要播放的通知交给广播站)。口语部(组织会员定期在老师的带领下锻炼英语口语,用英语与他人交流对话的能力)。宣传部(负责协会日常工作的宣传,如出海报,所要举办的活动等)。秘书部(对机构和会员作考勤记录)。编辑部(负责协会所要举办活动的计划书及其流程工作表)。外联部(负责与本校或其它学校的社团交流、互相学习)。  第三条:协会各部部长一经面试入选后,必须遵守协会各规章制度,协助会长,尽职尽责。  第四条:为了使协会更加富有组织纪律性,对理事会成员实行定期会议制度,所有成员无故不得缺席。  第五条:协会财务要做到合理开支,量入为出,并对所有的开支做记录,以便使会费得到合理合法的应用,保证经费的透明度,以诚实信用为本。  第二章活动原则  第六条:协会活动必须在宪法法律和校规范围内,必须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七条:协会活动主要围绕英语展开。  第八条:协会邀请外教及优秀英语教师对协会活动进行指导。  第三章协会机构成员  第九条:机构成员要积极配合会长完成团委布置的任务。  第十条:机构成员要按时参加会议,并且要带上本子和笔作记录,确有事不能来参加会议的,须以书面形式(请假条)提出请假要求,交给会长。  第十一条:实行机构成员考勤制度,机构成员每学期请假三次以上五次以下者,取消其评优资格。  第十二条:每学期机构成员开会无故缺勤五次者,当自动退出本协会。  第十三条:机构成员每周须写一篇英语短文或文章。  第四章协会会员  第十四条:凡二技学生,对英语学习有兴趣、思想健康者均可报名入会,并在交纳10元会费后发予会员证。  第十五条:凡入会会员必须遵守协会管理的有关规定,服从理事会的领导,积极参加各种活动,不得做出有损害本协会利益的事。  第十六条:会员有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有参加英语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第十七条:会员要按时上课,并做好笔记,上课时不得吵闹喧哗,并对会员做考勤记录。  第十八条:每学期上课会员无故缺勤6次者,当自动退出本协会,不能按时来上课的,需写请假条。
2023-09-02 00:39:361

经营性武术组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经营性武术组织的管理。保障武术运动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营性的武术馆、院、社、校、武术俱乐部、培训中心、辅导站以及其他名称的武术组织。  上述武术组织除全国性和地区性武术组织外,不得以“中国”。“中华”、“全国”、“省”、“市”、“县(区)”等冠名。第三条 经营性武术组织开展武术经营活动,应当接受体育、工商、公安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有关部门对经营性武术组织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第四条 在武术经营活动中,应当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严格禁止和取缔宣扬封建迷信、拉帮结派和渲染暴力、影响社会治安的行为。第二章 管理部门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政府授权的机构(以下简称体育管理部门)是经营性武术组织的主管部门。各级体育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经营性武术组织实行分级管理。  各级体育管理部门管理经营性武术组织的共同职责是:  (一)宣传中华武术文化和体育价值;  (二)建立和健全武术管理制度;  (三)办理经营性武术组织的申请和登记;   (四)监督检查武术组织的经营活动,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五)培训武术经营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六)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体育管理部门报告工作。第六条 公安、工商、税务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经营性武术组织依法管理。第七条 各地武术协会应当协助相应的体育行政部门对经营性武术组织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三章 经营条件第八条 举办武术健身、武术训练经营活动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安全规定的健身、训练场所及必备的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二)有具备武术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导人员;  (三)有系统的武术教学大纲、教材及教学计划;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招收未成年人进行一年以上武术训练(业余训练除外),还应具备开展九年义务教育的教学条件。第九条 举办武术竞赛、表演经营活动,必须保证下列条件:  (一)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符合竞赛、表演要求的场所。无固定竞赛、表演场所的,应有租赁场所的证明或在合同、协议中作出使用的规定;  (三)组织竞赛、表演必需的经费来源;  (四)组织竞赛、表演必需的器材设备;  (五)与竞赛、表演规模相应的食宿、交通、医疗救护、治安、消防等保障措施;  (六)与竞赛、表演规模相应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队伍;  (七)科学可行的竞赛、表演规程、规则和严格的纪律。第四章 申请与审批第十条 成立经营性武术组织,向其所在市、县(区)体育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成立跨市、县(区)的经营性武术组织,向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成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性武术组织,向“国家体委武术运动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性武术组织和活动的向省以上体育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一条 申请成立经营性武术组织,应向相应的体育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武术组织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及本人的有关证明;  (二)武术组织的章程;  (三)武术组织领导机构成员的姓名、年龄、职业、简历、住址;  (四)武术经营的项目、地区和经营方式;  (五)武术组织机构及经营场所。  经营武术健身。训练活动的,还应提交:  (一)武术健身、训练的组织机构及人员情况;  (二)授拳人员的姓名、年龄、职业、简历、住址及武术专业等级证件。  (三)武术健身、训练场所及教学、生活、安全设施情况;  (四)内部管理制度;  (五)资金来源及现有资金情况;  (六)其他必要事项。第十二条 体育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三十天内完成审核,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答复。  经核准的经营性武术组织,应持体育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证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经营执照后,方可开业。
2023-09-02 00:39:441

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章程(2012年5月12日 协会第八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名称: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称:China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CPIA。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制药工业骨干企业、地区性医药行业协会、医药科研设计单位及大、中专院校等单位自愿结成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各项要求。服务企业,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服务行业,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服务政府,上情下传,下情上达,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工作;服务社会,认真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促进制药工业又好又快发展。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北京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宣传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传达政府对行业和企业的要求,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和会员单位正当诉求;(二)收集、出刊、发布化学制药工业基础资料和信息,根据授权开展统计,经调查研究提出行业发展规划、重大技术经济政策、法规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协助政府制定行业相关技术、质量等标准,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三)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下,组织协调企业有关产品生产、销售等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市场价格等合理化建议,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四)对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生产管理、清洁生产、市场营销等多种技术经济活动组织咨询服务,及时发布国内外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五)促进企业增强创新能力,重点是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新型原辅材料的开发、推广和应用,开展技术质量交流活动;(六)组织多种形式涉及技术、质量、市场、营销、管理和法律等内容的讲座和培训,注重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教育和监督,帮助会员单位培训专业人员,提高职工素质;(七)积极开展国际交往,扩大国际间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研究协调技术和产品进出口工作中的问题,组织好引进新技术的消化、吸收、提高、转让的各项工作;(八)按照WTO规则,协助会员单位处理国际贸易争端,维护国家、行业和会员单位合法权益;(九)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组织会员单位制订行规行约,建立并完善行业自律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积极开展行业监督;(十)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事宜,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会等,为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从事制药工业和为其配套服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不同经济类型的生产企业,或相关的科研、设计单位,大、中专院校,地区性医药行业协会,有资质的配套服务商等有关单位,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会员。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登记表;(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授权本协会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书。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有参加本协会活动,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并予监督的权利;(三)有优先参加本协会各种学术、培训活动的权利,优先获得本协会发出的各种信息资料和刊物,对本协会组织推荐的新技术、新产品等有优先或优惠获得转让的权利;(四)有提出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遵守章程和行规行约;(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本协会年度会费;(五)及时准确上报生产、技术经济报表和提供本协会规定的各种技术经济资料和信息。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经理事会备案、注销会藉后退出。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履行义务经劝告无效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规定的行为,经理事会讨论可注销其会籍并收回会员证书。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五)确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六)制定和修改行规行约;(七)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八)决定本协会其它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决定秘书长的聘任;(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变更;(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一)提出本协会终止动议;(十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不超过65岁且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办理离职手续。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第二十四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处理其它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专项工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它合法收入。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一)本协会业务范围内的工作支出;(二)本协会日常办公费用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奖金和福利等;(三)为开展本协会工作的其它合理支出。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或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须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2年5月12日协会第八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3-09-02 00:39:521

广州服装行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广州服装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GUANGZHOU CLOTHING TRADE ASSOCIATION(缩写:GCTA)。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州地区从事服装行业生产、销售、科研、设计、相关人才培训的单位、专业市场(包括服装市场、服装及配料经营市场及市场内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服装行业的社会团体自愿组成,并经政府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为政府、为行业、为企业服务;团结会员和商界力量,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沟通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联系,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流通和有序竞争,提高服务质素,增加经济和社会效益;发展本地区服装业与国内外的经济交流与合作,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繁荣广州地区经济服务。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广州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广州地区。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在广东省广州市西湖路12号广百大厦1518室,邮编:510030,电话:83394270。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一、组织服装市场开拓,发布服装市场信息,编辑专业刊物,开展服装行业经营、改革和发展的调查,研究行业发展的方向、目标、规划、政策,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二、总结交流服装企业经营、管理、改革技术创新等方面的经验,推荐行业先进典型,参与评选,表彰工作,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科技和经营管理新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三、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及其部门完成相关调查,组织协调行业企业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四、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反映会员和行业诉求,协调会员和行业之间的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五、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推进行业自律,协调同行知识产权、价格、权益等方面争议,维护公平竞争;六、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对行业改革方案、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法律法规以及重大技改、投资开发等项目进行前期论证;七、参与制定、修改地方行业标准,开展标准宣传、培训工作和组织贯彻实施工作;八、参与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参与有关企业的生产、经营资质审核;九、参与本行业网点和市场的建设;十、接受政府部门授权,进行行业统计、研究国内外市场动态,收集、分析、预测市场情况,发布行业信息;十一、参与服务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十二、创办行业刊物,网站,开展咨询服务;十三、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贸易、学术的合作与交流,组织会员出访、考察、调研、联谊、参展;十四、独立或与相关机构合作组织专业技术、人才和职业培训,参与职业技能鉴定,举办行业技术竞赛和演示;十五、举办、承办、协办服装交易会、展销订货会和服装演示活动,协助开发市场资源;十六、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十七、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十八、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第三章 会员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团体会员在广州地区内经合法登记组成的服装业的社会团体、研究组织、服装市场管理单位以及与本会工作有联系的社会团体;四、企业会员在广州地区内经工商登记的服装企业,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包括各种所有制、不同隶属关系、不同系统的企业)。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本理事会或授权的领导机构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授权的领导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二、在本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三、对本会工作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四、获得本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五、会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本会帮助;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二、执行本会决议;三、按规定交纳会费;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五、承担本会交办的工作;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 元;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800 元;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800 元;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 元。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交纳会费一年以上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者,经理事会或授权的领导机构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一、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二、被政府有关部门注销组织机构者。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八、决定终止事宜;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和联谊需要,可充分发挥理事作用;可设立若干专责委员会或专责小组,联络情谊、交流信息、调研课题、协调事项、提出建议。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第二十六条 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议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常务理事会负责。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录。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一、由本会秘书长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可以兼任监事。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三十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可请若干副会长驻会协助工作。第三十四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制定、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三、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五、提名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七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四十四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九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8年5月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3-09-02 00:40:051

中国茶叶流通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协会的名称:中国茶叶流通协会(China Tea Marketing Association),简称中国茶协(CTMA)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是:(一) 由茶叶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是社会团体法人;(二) 是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全国性行业组织;(三) 不以营利为目的。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为本行业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提供服务,维护本行业合法权益。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45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 负责茶叶行业的协调和管理工作,制订本行业共同遵守的《行规行约》,保证本行业健康稳定发展;(二) 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协助和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部分行政管理职能,包括边销茶的产销协调,计划管理,储备落实;茶叶出口计划制定,出口市场和客户协调,出口企业资格论证,国家扶持茶业生产各项措施的落实,以及国家对行业内重大的投资、改造、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并参与责任监督等;(三) 加强对国内、国外市场的调查和研究工作,掌握国内外茶叶行业发展状况和趋势,编制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四) 研究、解决茶叶行业(包括生产、加工、国内外贸易、科研、教育等)出现的新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制订行业方针、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五) 积极做好对内、对外贸易企业的价格协调工作,制止行业内的不正当竞争,为企业营造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六) 协助国家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的茶叶标准体系和质量监督体系,参与制订、修订本行业各类标准的工作。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开展行检、行评工作。承担本行业生产生产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和其他标准的产品和企业进行督促整顿,以至建议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有关措施;(七) 组织协调并增进会员之间的横向联系,促进行业内部各种形式的合作和横向经济联合;(八) 组织收集、整理和传递国内外茶叶经济信息和科学技术信息,进行市场分析、预测,开展信息交流活动和咨询服务,为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提供决策依据。编辑、出版会刊《茶叶经济信息》;(九) 组织技术交流,开展专业技术、技能培训和企业管理人员培训,组织技术技能竞赛,组织行业技术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提高行业技术水平和企业管理水平。努力引导茶叶企业向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发展,实现茶叶行业的产业化经营;(十) 普及茶叶商品知识、宣传茶叶饮用价值,弘扬祖国茶文化。帮助企业开展宣传促销,通过展览、展示、专题讲座、印发宣传资料、编写书籍等活动,让更多消费者了解茶,提高茶叶经营企业茶叶商品在社会上的声誉;(十一) 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组织的联系。组织国内外茶叶经营企业之间的各种交流活动;(十二) 协会根据以上要求制订具体实施细则。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 在茶叶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四) 凡在本行业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相关的社会团体可申请作为团体会员;(五) 凡直接从事茶叶生产、加工、经营、管理、科研及教学的人员,可申请作为个人会员。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 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参加协会的活动;(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 决定终止事宜;(五) 讨论和决定协会的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 决定设立各专业委员会;(八)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九)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一) 制定本协会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十二) 决定对会员的奖励和处分;(十三)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 热心茶叶行业工作,在茶叶行业内有较大影响;(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 5 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一) 会费;(二) 捐赠;(三) 政府资助;(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 利息;(六) 兴办经济实体收入;(七) 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1999年1月13日理事会通讯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3-09-02 00:40:231

如何来管理会员制度????

会员管理制度(一)会员的入会原则是: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二)会员入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遵守协会章程;2、在全市范围内从事各类汽车维修、检测及相关单位,协会经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所有业户,不分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均可申请加入兰州市机动车辆维修行业协会。机动车维修、检测行业的知名专家和高级管理人员均可作为个人会员自愿加入本协会。(三)会员入会程序:1、提交入会书面申请;2、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讨论通过;3、颁发会员证。(四)会员享有的权利:1、本协会的入会权; 2、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3、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类活动的优先权;4、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会员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本协会的章程;2、执行本协会的决议;3、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4、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5、按规定缴纳会费;6、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会员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会员义务一年以上,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一年的,视为自动退会。(七)会员如有严重违法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2023-09-02 00:40:391

上海餐饮行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上海餐饮行业协会。英文名称:Shanghai Restaurants Association。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精神组建,为本市餐饮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第三条 本会以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宗旨。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发挥政府和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本市餐饮业与时俱进,持续稳定发展。第四条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是本会的行业业务主管部门;上海市社会服务局是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是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本会同时接受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是:(1)开展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统计和整理工作,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规划、政策、立法等方面的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2)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3)组织咨询服务、人员培训、信息交流、会展招商以及产品推介活动。(4)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开展业务技术考核、授予技术职称、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工作。(5)组织制订和贯彻行规行约、质量规范、服务标准、产品标准,评定企业经营等级,组织产品质量交流和鉴定。(6)发展与国外同行之间的联系,推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7)反映会员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督促会员执行政府的有关法令法规。对于违反行规行约和政府有关规定致使行业形象受到损害的会员,本会有权按章程规定进行处罚。(8)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从事餐饮业的业务指导、标准制订、行业管理、国际交往、人才培训、技术考核、咨询服务、协调仲裁。第八条 本会活动原则:(1)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2)本会开展活动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3)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开办经营实体不与本行业企业争利;(4)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办会”原则,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第三章 会 员第九条 本会会员均为单位会员。凡在本市依法取得工商执照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餐饮企业和与餐饮有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经济团体,均可申请入会并由法人或法人委托的代表参加成为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发生变化,须由会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本会秘书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条 餐饮业的连锁、连号企业在总部加入协会成为会员单位后,其下属连锁店、分店也可成为本会会员。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1)选举权、被选举权及表决权;(2)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3)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4)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培训和咨询等方面的服务;(5)会员正当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提供帮助;(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1)遵守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支持协会工作,维护协会声誉;(2)积极参加协会活动,执行协会各项决议;(3)提供协会需要的资料,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4)对协会不公开的数据、资料协助做好保密工作;(5)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第十三条 申请入会须按规定办理手续,退会也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办理会员入会及退会手续。第十四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有违法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通过,可取消其会员资格。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十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审核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换届大会,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1)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2)选举和罢免理事;(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4)决定终止事宜;(5)讨论并决定协会重大事项。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八条 理事会成员从正式会员中选举产生,理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可提议理事推选召集人。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其间,由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负责协会的工作,对外代表协会。理事会决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第十九条 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一人,副会长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主持理事会的工作。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4)决定会员的除名;(5)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6)决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7)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8)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聘免;(9)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10)制定和完善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11)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第二十二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1、4、5、9、10、11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由餐饮业专家或学者担任并由理事会审议决定。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2)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3)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4)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5)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2)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3)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的任期为四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第二十九条 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严格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第三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严格执行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的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3)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1)会员交纳的会费,标准由理事会决定;(2)本会举办有偿服务的收入,承办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委托工作取得的收入;(3)会员及有关单位、个人的资助、捐赠;(4)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专业的会计人员,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三十四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经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经委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核准并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废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五条 本会因故终止须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审查同意。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上海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2007年9月5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核准日起生效。
2023-09-02 00:40:461

协会的管理制度怎么写

协会会员是协会的主体,为了提高协会会员质量、增强协会凝聚力、激发协会的组织活力,依据协会章程,作为章程的补充,特此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协会成立会员管理部,设专人管理会员工作。管理人员必须了解全省计算机用户的整体情况,了解核心会员的主要情况。会员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在会员管理部成立之前,会员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二条 协会会员要分类管理,分类方法有4种:  1.按照会内职务,2.按照会员单位类型,3.按照会员所在区域,4.按照会员所在行业。分类管理的目的是要对每一类别的会员的代表性进行评估,提高协会针对各类型会员工作的专业化程度。  第三条 协会要为每一个会员建立会员档案,会员档案主要包括:1.会员登记表(包括会员照片),2.会员单位的计算机应用情况简介,3.会员的会内工作记录。  单位会员其会员登记表要加盖会员单位公章或用单位负责人的电子信箱递交的电子会员登记表;个人会员要有本人的亲笔签名或用本人电子信箱递交的电子会员登记表。对于登记表上的各个项目要准确、全面的填写。对于因故退出协会的会员,其档案也要妥善保管。  第四条 协会要编制会员通信联络表,对于会员的主要情况及全部的联络方式,都要认真登记,包括:单位、职务、固定电话、手机、传真、电子信箱等,在通信方式方面不能存在盲点和错误,以便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快捷、准确的联络。  第五条 对于会员的会内工作,要进行会员考核登记。对会员参加活动、缴纳会费以及基于协会开展的各种交流与合作等,都要进行登记,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其会内职务和待遇的重要依据。  对于会员单位的社会表现,也要及时登记并记入档案,会员必须做社会公共准则的模范执行者,要为协会树立社会形象,一旦发现会员有不良社会行为,证据确凿且社会影响严重者,要依照章程规定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六条 协会规定理事及理事以上会员均视为单位会员,一个会员单位可以设立1-2名会员单位代表,会员单位代表又分为主代表和副代表。  第七条 会员实行动态管理,当会员单位代表调离工作岗位时,其会内相应职务也将被自动取消,若其新的工作岗位仍在本省,则自动降为普通个人会员;若会员单位代表或个人会员调离本省,则普通会员资格也将自动取消。  第八条 具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职务的会员单位代表调离岗位后,新就任人员不能直接代理原单位代表的会内职务,经协会考核、本人同意,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方能接任原会内职务,也可就任新的会内职务。  第九条 会员要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取消会员资格的条件除了违犯法律、欠缴会费之外,还要将会员对其它会内义务的履行情况,如参加协会活动等,作为衡量会员资格及享受相应待遇的主要条件之一。对此规定如下:  1、不参加活动的各级别会员,对于活动中的讨论的事项不具有发言权,也不享受活动现场的其他待遇。  2、对于连续3次无人参加活动,连续6次本人不参加活动的,停止享受会内一切会员权利和待遇,只保留会员名誉,并给予警告,对于连续1年或6次以上不参加活动的,视同自动退会处理,不再享有会员名誉。  3、对于连续6个月不参与相应工作的会内领导,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做自动离职处理,恢复原职,需要重新审定其资格并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条 本办法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2023-09-02 00:41:271

协会的管理制度怎么写

你参考下吧~~希望帮到你~计算机用户协会会员管理办法(草案)  协会会员是协会的主体,为了提高协会会员质量、增强协会凝聚力、激发协会的组织活力,依据协会章程,作为章程的补充,特此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协会成立会员管理部,设专人管理会员工作。管理人员必须了解全省计算机用户的整体情况,了解核心会员的主要情况。会员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在会员管理部成立之前,会员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二条 协会会员要分类管理,分类方法有4种:  1.按照会内职务,2.按照会员单位类型,3.按照会员所在区域,4.按照会员所在行业。分类管理的目的是要对每一类别的会员的代表性进行评估,提高协会针对各类型会员工作的专业化程度。  第三条 协会要为每一个会员建立会员档案,会员档案主要包括:1.会员登记表(包括会员照片),2.会员单位的计算机应用情况简介,3.会员的会内工作记录。  单位会员其会员登记表要加盖会员单位公章或用单位负责人的电子信箱递交的电子会员登记表;个人会员要有本人的亲笔签名或用本人电子信箱递交的电子会员登记表。对于登记表上的各个项目要准确、全面的填写。对于因故退出协会的会员,其档案也要妥善保管。  第四条 协会要编制会员通信联络表,对于会员的主要情况及全部的联络方式,都要认真登记,包括:单位、职务、固定电话、手机、传真、电子信箱等,在通信方式方面不能存在盲点和错误,以便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快捷、准确的联络。  第五条 对于会员的会内工作,要进行会员考核登记。对会员参加活动、缴纳会费以及基于协会开展的各种交流与合作等,都要进行登记,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其会内职务和待遇的重要依据。  对于会员单位的社会表现,也要及时登记并记入档案,会员必须做社会公共准则的模范执行者,要为协会树立社会形象,一旦发现会员有不良社会行为,证据确凿且社会影响严重者,要依照章程规定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六条 协会规定理事及理事以上会员均视为单位会员,一个会员单位可以设立1-2名会员单位代表,会员单位代表又分为主代表和副代表。  第七条 会员实行动态管理,当会员单位代表调离工作岗位时,其会内相应职务也将被自动取消,若其新的工作岗位仍在本省,则自动降为普通个人会员;若会员单位代表或个人会员调离本省,则普通会员资格也将自动取消。  第八条 具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职务的会员单位代表调离岗位后,新就任人员不能直接代理原单位代表的会内职务,经协会考核、本人同意,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方能接任原会内职务,也可就任新的会内职务。  第九条 会员要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取消会员资格的条件除了违犯法律、欠缴会费之外,还要将会员对其它会内义务的履行情况,如参加协会活动等,作为衡量会员资格及享受相应待遇的主要条件之一。对此规定如下:  1、不参加活动的各级别会员,对于活动中的讨论的事项不具有发言权,也不享受活动现场的其他待遇。  2、对于连续3次无人参加活动,连续6次本人不参加活动的,停止享受会内一切会员权利和待遇,只保留会员名誉,并给予警告,对于连续1年或6次以上不参加活动的,视同自动退会处理,不再享有会员名誉。  3、对于连续6个月不参与相应工作的会内领导,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做自动离职处理,恢复原职,需要重新审定其资格并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条 本办法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2023-09-02 00:41:381

协会会员管理制度拜托各位大神

协会会员是协会的主体,为了提高协会会员质量、增强协会凝聚力、激发协会的组织活力,依据协会章程,作为章程的补充,特此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协会成立会员管理部,设专人管理会员工作。管理人员必须了解全省计算机用户的整体情况,了解核心会员的主要情况。会员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在会员管理部成立之前,会员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二条 协会会员要分类管理,分类方法有4种: 1.按照会内职务,2.按照会员单位类型,3.按照会员所在区域,4.按照会员所在行业。分类管理的目的是要对每一类别的会员的代表性进行评估,提高协会针对各类型会员工作的专业化程度。 第三条 协会要为每一个会员建立会员档案,会员档案主要包括:1.会员登记表(包括会员照片),2.会员单位的计算机应用情况简介,3.会员的会内工作记录。 单位会员其会员登记表要加盖会员单位公章或用单位负责人的电子信箱递交的电子会员登记表;个人会员要有本人的亲笔签名或用本人电子信箱递交的电子会员登记表。对于登记表上的各个项目要准确、全面的填写。对于因故退出协会的会员,其档案也要妥善保管。 第四条 协会要编制会员通信联络表,对于会员的主要情况及全部的联络方式,都要认真登记,包括:单位、职务、固定电话、手机、传真、电子信箱等,在通信方式方面不能存在盲点和错误,以便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快捷、准确的联络。 第五条 对于会员的会内工作,要进行会员考核登记。对会员参加活动、缴纳会费以及基于协会开展的各种交流与合作等,都要进行登记,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其会内职务和待遇的重要依据。 对于会员单位的社会表现,也要及时登记并记入档案,会员必须做社会公共准则的模范执行者,要为协会树立社会形象,一旦发现会员有不良社会行为,证据确凿且社会影响严重者,要依照章程规定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六条 协会规定理事及理事以上会员均视为单位会员,一个会员单位可以设立1-2名会员单位代表,会员单位代表又分为主代表和副代表。 第七条 会员实行动态管理,当会员单位代表调离工作岗位时,其会内相应职务也将被自动取消,若其新的工作岗位仍在本省,则自动降为普通个人会员;若会员单位代表或个人会员调离本省,则普通会员资格也将自动取消。 第八条 具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职务的会员单位代表调离岗位后,新就任人员不能直接代理原单位代表的会内职务,经协会考核、本人同意,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方能接任原会内职务,也可就任新的会内职务。 第九条 会员要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取消会员资格的条件除了违犯法律、欠缴会费之外,还要将会员对其它会内义务的履行情况,如参加协会活动等,作为衡量会员资格及享受相应待遇的主要条件之一。对此规定如下: 1、不参加活动的各级别会员,对于活动中的讨论的事项不具有发言权,也不享受活动现场的其他待遇。 2、对于连续3次无人参加活动,连续6次本人不参加活动的,停止享受会内一切会员权利和待遇,只保留会员名誉,并给予警告,对于连续1年或6次以上不参加活动的,视同自动退会处理,不再享有会员名誉。 3、对于连续6个月不参与相应工作的会内领导,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做自动离职处理,恢复原职,需要重新审定其资格并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条 本办法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提示:回答问题幸苦不易————请幸苦加分!否则问问以后拒绝回答
2023-09-02 00:41:551

标准化协会公共关系管理制度

1 范围1.1本标准规定了公共关系工作的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等内容。1.2本标准适用于本厂公共关系管理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023-09-02 00:42:032

义工管理办法有哪些?

义工协会管理规章第一章: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使协会正常运作,故修订以下内部管理制度:1、 所有会员有义务高质、高效完成协会所交予的任务。2、 会员必须积极参与本协会的会议和活动,不迟到、不早退。有事要事先请假,须向部门负责人请假并向会长申报批准方可不到。3、会内干部在要求参与的会议或活动中,若事先未请假或事后一天未向考勤人员补假(补假须经会长同意),而无故不到次数达三次以上者,视为自动离职。4、对于不遵守本协会会规或违反规章制度的会员视情节分别处以会内警告、留会察看、勒令退会、开除会籍等四种处罚。5、会员在参加有关课程培训、会议及活动方面,若迟到、早退二次及请假3次计一次缺席,累计无故一次缺席予以会内警告,二次予以留会察看处分,超过三次给予勒令退会处分。因迟到或缺席造成重大比赛、活动等失误者给予开除会籍处分,凡一切被开除会籍的会员,报送校上级协会给予销案处理。。 6、凡参与本会期间受到会纪处分的会员(无特殊情况)视为自动退团。7、凡未和协会协商而擅自退社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处理,并给予开除会籍处分。 第二章:干部管理制度第一条:凡在本会各种认真负责,扎实肯干的干部,将在综合测评中评优并发放奖章。第二条:对本会工作不能尽责,丧失工作热情或无能力继续工作的干部,经会长与各部长讨论决定后给予降职或免职处分。第三条:协会干部的选拔本着重点培养和会员推荐的原则,择优选取任用。 第三章: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协会的活动经费来源于企事业单位的赞助、捐助,学校各级的拨款和其他合法收入。第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协会的运作。对于本协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私自挪用。第三条:协会遵守国家颁行的财务制度。第四条: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向会员公开一次。 第五条:本协会的所有资金由财务部统一管理,收支分别建立总账和明细账,账目清晰,帐据要相符。 第六条: 各部支出须经会长审核、签字后方可生效。财务部必须定期向会长报告财务状况和递交财务报表。 第七条:活动经费的开销由各部提交申请,经会长和各部长批准,会长签字后计划一定的经费,事毕将票据交由财务处核对保管。 第八条: 大型活动的活动经费预算须经全干会议民主投票通过。第九条:经费预算中,必须写明使用项目各费用数额。第十条:购买物品必须开据国家工统一的商业发票,否则不能报销。所有报销单据必须通过相关部门审批、记录和存档,方予以承认。第十一条:协会内部成员若有偷取,侵占,私自挪用协会公共财产的情况,一经查出核实,开除会籍,并通报协会,给予严厉处分。第十二条:对于违反财务制度的干部会员,视其情节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本协会经费必须坚持节约、合理的原则,杜绝铺张浪费等不合理开支。 第十四条:本协会内部器材,统一由组织部与财务处负责人管理,协会内部器材只准本协会使用,原则上不外借。倘若借用,损坏由承借单位或个人负责修理或赔偿 第四章: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第一条: 本协会实行民主制度,定期或在开展工作之前召开全干会议商议决策。第二条:各部门有独立召开部门会议处理协会部门事务的权利。第三条: 定期或按实际需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和会员表彰大会。会员代表按相关规定组成。第四条: 各部在具体实施某项活动之前,部长须向正、副会长上交计划方案,会长同意后方可实施。第五条: 活动完毕之后,部长须向会长交工作总结,并由秘书处存档。第六条:会长因事外出或不在时,由副会长代替会长行使权利,会长在时副会长则协调会长工作并抓各部思想工作。第七条: 协会组织管理实行职权负责制。下级对上级负责,上级受下级监督。第八条:会长在协会内主要负责监督和协调工作。各部部长均负责本部的组织职能活动,会长有参与各部活动计划的义务,提出建议的权利,也有参与其他各部实践活动的自由。八、附则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微山义工协会。 微山义工协会 年 月 日
2023-09-02 00:42:141

江苏省行业协会条例(2017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业协会组织和行为,保障行业协会依法开展活动,促进行业协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行业协会的设立、变更、终止、开展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行业协会是指由同业经济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社团法人。  本条例所称行业协会包括符合前款规定的行业商会、同业公会。第四条 行业协会的宗旨是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增进会员的交流,协调行业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促进行业的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第五条 行业协会应当依法设立,坚持政会分开和自愿入会的原则,实行民主管理、自律发展。第六条 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健全内部组织、工作制度和管理机制,依法开展活动,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行业协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相关政策,统筹规划行业协会布局,指导、协调和促进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行业协会的相关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业务主管单位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规范行业协会内部管理,指导行业协会开展活动。第二章 协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八条 成立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履行登记手续。第九条 行业协会应当按照国家现行行业分类标准或者按照产品分类、经营方式、经营环节以及服务功能等设立。行业协会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具有行业代表性。第十条 成立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协会章程。行业协会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五)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六)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终止的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九)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行业协会的章程应当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的会员或者会员代表表决同意方可通过。第十一条 行业协会实行会员制。在本省注册登记的经济组织可以申请加入行业协会。  在本省连续营业六个月以上的非本省注册登记的企业分支机构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可以申请加入本省的行业协会。第十二条 行业协会可以依据章程和有关规定自行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三章 协会会员与组织机构第十三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经济组织,以及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与本行业有关的专家、学者等个人,承认协会章程,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理事会批准同意,可以成为该协会会员。行业协会吸收个人会员加入的,个人会员比例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百分之十。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自由退会;  (五)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执行协会决议;  (三)按期交纳会费。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是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较多的行业协会,可以选举产生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大会职责。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行业协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常务理事会。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职责由协会章程规定。第十六条 行业协会设会长(理事长)一人,副会长(副理事长)人数由协会章程规定。会长(理事长)为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行业协会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人选,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规则、任期和职权,由协会章程规定。  行业协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为专职,可以通过选举、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逐步实现社会化、职业化。
2023-09-02 00:42:221

《条例》规定行业协会、商会的义务是?(单选题)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自我约束,督促、引导成员积极防范非法集资,不组织、不协助、不参与非法集资。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助力东海县城市竞争力全面提升。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县行业协会商会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夯实思想政治基础加强行业协会商会管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行为,提升行业协会商会服务能力,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有助于行业协会商会发挥在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政府与企业的良性互动,积极应对疫情对经济运行造成的冲击,助力经济平稳运行。县民政局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的高度,增强政治自觉,强化使命担当,积极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全面加强行业协会商会各类收费行为规范,坚持监管扶持并重、外部治理与内部自身建设相结合,多方面多角度做好行业协会商会建设工作,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不断贡献力量。二、规范涉企收费行为(一)加强会费管理。行业协会商会收取的会费,应当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及开展业务活动等支出;应同时明确所提供的基本服务项目,并向会员公开,严禁只收费不服务;要合理设置会费档次,一般不超过4档,对同一会费档次不得再细分不同收费标准;会费应设立专账管理,向会员公布年度收支情况并自觉接受监督;制定、修改会费标准,须按程序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要综合考虑经济形势、市场环境、企业经营状况和承受能力等因素,调整规范以产销量、企业规模等为基数收取会费的方式,合理设置会费上限;不得重复收取会费,行业协会商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向同一家会员企业分别收取会费;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冲击较大的行业,鼓励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减收、免收会员企业2021年会费和服务性收费,与会员企业同舟共济、共克时艰。(二)规范服务收费。行业协会商会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在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规范相关收费行为。对政府定价管理的,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允确定并公开收费标准,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要全面梳理服务项目收费情况并向社会公开。行业协会商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代行政府职能并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后确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三)依法开展表彰。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严格按照《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印发〈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评组发〔2012〕2号)要求履行报批手续。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四)坚持信息公开。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以便于公众获取或了解为原则,选择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媒介公开章程或章程摘要、服务项目、活动开展情况等信息,扩大信息公开渠道。要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应对舆情。三、加强协会自身建设(一)注重党建引领。已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应及时建立党组织,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可向业务指导(行业管理)单位党组织或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申请选派党建指导员,负责协会的思想政治工作,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工作及党组织的建立工作。要完善党领导社会组织制度,充分发挥党建政治引领的作用,深化社会组织“党史学习”主题教育活动,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听党话、跟党走”。要把握好“党管意识形态”的主体责任,明确“管行业、管党建”,“管党建、管意识形态”,压实业务指导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管社会组织管意识形态的责任。推进登记管理与党建工作“三同步”,从源头抓党组织组建,增强党对社会组织的影响力,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二)严格遵守章程。章程是行业协会商会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的行为准则、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的基本依据。各行业协会商会要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写入本组织章程,要求行业协会商会成员增强认知认同和自觉践行的意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要严格按照章程开展活动。(三)健全法人治理。完善会员大会、理事会等制度,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要设立监事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要支持监事会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要规范民主议事、民主决策的范围、程序和方法,行业协会商会人、财、物等重大事项的决策,要按照章程规定程序进行。四、聚力服务能力提升(一)发挥协调作用。行业协会商会应主动担当起党和政府的参谋助手,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立足反映行业诉求,及时将企业发展遇到的困难传递给政府有关部门,架好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搭建行业发展的平台,把分散的资源和企业整合起来,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二)拓展服务功能。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联动机制,建立金融机构与会员企业对接机制,帮助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难题。与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合作,组织会员单位开展校企对接,促进“产学研”结合。组织会员单位参加各类展销会、博览会,拓宽会员企业产品销售市场和渠道。组织有关专家开展行业政策研究,组织专业人员传授企业经营、运作、上市等知识,提供政策咨询、创业指导、投资融资、经营管理等各项服务。指导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序复工复产,积极帮助企业解决用工、资金、物流运输、原材料供应等方面的实际困难。(三)引导行业发展。行业协会商会要引导会员企业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不断增强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要引导企业家继承和发扬艰苦奋斗、敢闯敢干精神,努力回报社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功能,指导会员企业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积极配合政府主管部门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的市场秩序,坚决抵制和杜绝造假售假、以次充好、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不法行为,树立企业良好形象。(四)实行民主办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五、构建长效工作机制(一)强化专项清理。要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细化要求、落实责任,加强行业协会商会监督管理,结合年度工作报告、“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评估等日常工作,规范行业协会商会行为。每年部署开展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自查自纠和抽查检查,坚决清理取消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二)落实源头治理。各行业协会商会要加强内部制度建设,自觉规范收费行为,主动降低过高收费,进一步规范会费收取标准和程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行业协会商会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调整和规范、推动降低部分重点领域行业协会商会偏高收费等工作,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三)畅通举报机制。各单位应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及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进行监管。在年检、评估、抽查检查等工作中加大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监督检查力度,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对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始终保持对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的高压态势。法律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第十四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自我约束,督促、引导成员积极防范非法集资,不组织、不协助、不参与非法集资。
2023-09-02 00:42:311

中国电子音响工业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中国电子音响工业协会,英文名称:CHINA AUDIO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CAIA。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电子音响产品生产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单位服务、维护全行业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全行业的产品技术、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推动行业健康发展。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碧波路5号13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一)开展对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收集、研究,根据授权进行统计,向政府报告本行业发展情况及存在问题,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提出行业发展的建议,并协助政府做好相关工作;(二)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承办政府委托的有关任务;(三)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及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制定行规行约,实行行业自律;(四)促进会员之间,本行业与其它行业之间的技术、经济合作,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五)针对行业内技术、经济、企业管理等方面共同存在的问题,集中行业优势组织调研或攻关;(六)组织行业内技术、经济、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交流,开展咨询服务和人材培训等活动;(七)发展与国外相关行业的联系,开展国际间的技术与经济合作;(八)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组织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本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凡正式注册,并符合入会条件的电子音响产品及其配套件生产企业、与电子音响产品制造有关的其它企事业单位,均可向协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成为正式会员。会员代表原则上由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人代表如有变动,须及时书面告知协会办事机构。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愿意履行会员义务。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有权获得协会提供的有关技术、经济情况资料;(七)有权向协会要求提供帮助。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维护行业利益,按平等互利的原则,积极向兄弟企业介绍自己的经验并提供帮助。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 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五)决定终止事宜;(六)根据行业形势讨论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七)审议批准行规和行约;(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 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 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 每届 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 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 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 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通过向政府有关部门的建议和报告;(十一)制定协会工作纲要,并检查执行情况;(十二)对外代表中国电子音响工业协会;(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 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 审议。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 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9 年4 月28 日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3-09-02 00:42:391

九江职业大学微博协会的奖惩制度

九江职业大学微博协会奖惩制度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九江职业大学微博协会的日常管理,规范微博协会日常规章制度,促进社团更好的欣欣向荣与蒸蒸日上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九江职业大学微博协会登记入会的所有会员。第三条:本条例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提要:协会是一个团结向上的整体是一个文明有爱的大家庭,有一个明确的制度将使我们在做事上有迹可循,使我们懂得了每一个人都将有赋予的青春的责任与使命感,通过制度,我们可以分享协会给予我们的色彩缤纷与青春活力、积极向上,展示我们的青春热情与最美的大学经历。当团体中有人违反的制度的相关规定,这个时候制度起到一个很好的引导力,我们将一如既往查漏补缺,争取把微博协会打造成一个人人向往的魅力社团。目标:通过相关的制度,以奖励大家前进,把协会的事做得更好,以惩罚弥补漏洞,提高协会的团结友爱,从此达到管理者的自我能力的提升,提高团队工作的效率。细则:此评分涉及到换届以及竞选协会干部评优的人员选择,每一个人基本分为85分,通过各个活动的表现给予相应的加减分数。每一个月统计一次并由会长或部长提醒分数较低的人员,加减分数根据具体制度决定。1、会议签到:①、在开会之前有短信通知,在短信通知之后到开会之前,没有回短信者,扣3分。②、开会之前,出现其他原因而迟到,扣3分。③、开会时未按时到达指定的地点时,缺席时间越长扣分越多,分数由1—5分,时间段 以5分钟为一个时段,超过半个小时未到者,以未到处理。④、开会未到者,直接扣10分,请假扣5分。⑤、要求每次都有会议记录,一个月检查一次,未到记录者,视记录内容的情况,扣分在1—5分之间,由会长决定。⑥、因三次以上无故不到者,直接取消会员资格。2、活动前期:①、每一次活动有指定的负责人,其负责在会长与会员之间的沟通,责任在于控制整个活动的进度。每一次活动视策划的好坏给予加分3—6分。由会长决定分数。②、活动策划,主要涉及每个会员,最早的方案须给负责人员审核,通过的策划,根据活动的类型的大小加分设定三个规格:3分(常规活动)、4分(中型活动)、5分(大型活动)。③、活动执行案,主要涉及到整个活动,根据执行计划的详尽程度,给予加分3—5分。④、前期工作中,如果出现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的任务,出现应付、拖拉等其它情况,视情节严重程度扣3—6分。3、活动现场:①、活动现场参与的每一位人员加分2分。②、活动当场制定负责人额外加分2分。③、活动中出现擅离职守,不听从活动负责人安排调遣都扣3分。4、活动后期:①、有总结并能够提出有价值的建议的负责人加3分。②、对外有上交反馈稿,并在所负责的晚会有上传活动照片加3分。③、出现不如实报道、空洞篇幅的总结都扣4分。④未及时上交相关报道和总结者扣2分。5、对外联系①、能够联系上其他的社团一起举办活动的人员加5分。②、外出去其他学校社团参加活动微博墙者,负责人加5分参与者加3分。③、在本校活动,有邀请外校社团参加的并参与接待者加3分。6、其他①、出现不服从管理者不考虑评优。结语此规定仅用于九江职业大学微博协会所有会员,今后更多详细的规则在通过全体成员例会增减后得出详尽的方案。九江职业大学微博协会2014年5月8日
2023-09-02 00:42:531

羽毛球协会章程

XXX羽毛球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XXX羽毛球协会是由XXX车体制造有限公司的羽毛球爱好者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组织,成立目的是为XXX羽毛球运动爱好者提供一个交流球艺、共同提高的园地,协会尽力提供良好的活动条件服务于会员,使会员能更好的进行羽毛球活动。 第二条  本协会中文名称为“XXX羽毛球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章  会员制度第三条  会员基本条件: (1)热爱羽毛球运动,同意协会章程,服从协会管理。(2)按照本章程第四章规定的入会、退会制度吸收入会或者退会。第四条  会员权利与义务: (1)权利:对协会和执委会的财务、竞赛、外联、采购等一切工作提出建议、进行监督;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义务:严格执行协会的章程和决议;及时交纳会费、配合协会的工作,维护协会的声誉;尊重协会成员的劳动;会员彼此尊重、关心和帮助,技术水平较高的会员应对技术水平较低的会员进行指导,对于初次参加活动的新人热心的介绍协会的情况;会员有权自愿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内部比赛。 第三章  活动制度 第五条  协会定期组织每周二次羽毛球活动,地点是XXX羽毛球场,会员应积极出勤参加活动和协会内部比赛,活动时间和地点相对固定,协会根据需要可以改变或者增减活动的场次、另寻场地组织分场活动等。若有更改,协会将发出通知,请及时查看。 第六条  固定的羽毛球活动时间及地点: 时间:周二、周五18:00-20:00地点: XXX羽毛球场场地负责人:XXX第七条  协会不定期组织以下活动: (1)比赛1.1定期举办全体会员的排名赛,依据名次选定会员人数。 1.2不定期与各友好团体进行交流友谊赛。(2)活动2.1组织临时羽球活动,2.2组织各种羽球培训班,2.3组织会员聚餐、卡拉OK、旅游、其它球类活动等休闲娱乐活动。 第四章  入会、退会制度 第八条  会员资格获取方式 凡自愿加入本协会的新人,到执委会财务部交纳会费报名登记即可。 第九条   活动注意事项: ⑴ 会员必须保证其出勤次数,每两月必须保证8次的出勤率;如有特殊情况请及时请假说明。如无特殊原因会员不能够达到出勤次数就要按最低出勤次数进行扣除。所有人员参加活动时先到值班员处签到,并自觉交纳活动费用。 ⑵ 在协会活动时注重个人着装和比赛中的礼貌。⑶ 会员自觉遵守轮流上场的规定,比赛后请将场地让于等候人员。⑷ 练习、训练时请尽量使用尚能使用的旧球,尽量做到节约用球。⑸ 活动时,会员应加强环保意识,注意保持场地清洁,认真遵守活动场馆的管理规定。 ⑹协会免费提供场地,饮用水、训练或比赛用球以及其他由协会组织的团体活动费用均出自会费,羽毛球拍、其他个人装备自备。⑺凡会员(含非会员)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羽毛球活动、比赛、以及其他聚餐、卡拉OK、旅游等休闲娱乐活动,在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或个人财产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协会及活动组织者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条 会员大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视情选定具体日期。大会由执委会召集,因故不能出席的会员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代为行使表决权,会员大会决议须经到会员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的职责主要有:(1)审议由执委会起草的章程(2)审议执委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3)进行换届选举,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执委会,任期为一年(4)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一条 有1/3以上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半数以上会员同意可罢免部长第十二条 执行委员会协会设立执行委员会(执委会),管理协会日常工作,其职责是:(1)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和其他各项规定,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2)贯彻落实会员大会通过的决议,组织协会一切活动,管理财务(3)与会员保持沟通,及时听取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情况(4)负责会员入会、退会和奖惩第十三条 执委会成员构成及职责部 长:协会最高领导,领导执委会开展工作财务部:负责管理协会的所有资金,定期向执委会和会员大会提交财务报告外联部:负责协会对外宣传、联络和打球以外的活动组织会计部:负责协会活动安排、接待临时会员、安排入会考试竞技部:负责协会现场打球活动的训练、内部比赛的筹划和组织后勤部:负责协会采购,对外比赛、文体活动、内部事务的后勤保障第十三条会员纪律(1)因故不能参加活动者,应向协会请假。对于长期无故不参加活动并且不主动与协会保持联络、而协会以其预留的联络方法与之无法联络的会员,如这种状态超过2个月,即视为自动离会,其剩余会费不予退还,转入协会公共基金统一使用,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协会将劝其退会第十四条 退会会员如有以下情况之一作为退会处理:会员本人申请退会的;会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或按照法律程序被限制人身自由不宜继续留在协会的;会员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行为经执委会决定除名的;会员拖欠会费经催缴后仍未缴纳的;其他事项经执委会决定勒令退会的。 (会员未事先说明情况.四个月未参加活动者) 第五章 费用制度第十五条 会员有义务交纳活动费200元。协会于每次活动结束后公布财务状况,保证合理使用活动费。活动费个人账户不足20元时,提前预充活动经费。, (请会员及时察看,如有异议请向财务人员提出.帐目审察期为一个星期.) 第十六条 新人想入会的,先到执委会跟当日值班员联系并确认,到球场找值班员交纳会费即可入会。 第十七条 如预约却没有到场,又没有请假,视同到场计费处理,出勤不计次,产生费用计一次。第十八条 如没有预约就到场活动按新人计费处理,出勤计一次,产生费用当场交清不扣次。第十九条 活动费使用:活动费主要用于组织羽毛球活动:支付场地租用费、购球费、饮用水费等。详细的支出情况每次活动后公布。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成为全体会员参加协会活动的行动纲领。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所有条款解释权属XXX羽毛球协会执委会。第二十二条 协委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制定单项决定、补充规定、实施细则等予以实施。
2023-09-02 00:43:102

中国建设教育协会建设机械职业教育专业委员会的管理机制

专委会接受中国建设教育协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教育部、民政部的管理,遵守国家职业教育相关法规和文件规定,作为第三方机构,服务于会员单位和社会学员,并接受上级机构委托,开展业务;并将安全法规教育、职业道德德育教育、建设机械施工标准与工法、设备基础理论与实践、岗位操作应急事故防范与自我保护等教学内容强制列入各培训点授课内容;并对教材选用、场地、设备、学时、师资、档案、学员满意度调查、年检与证书换发服务等列入培训点日常考核内容。专委会制定了严格的监管框架和管理体系,主要有专委会章程、秘书处工作细则、培训机构监管流程、定点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会员证书年检办法、学员证书审核发放与年检办法、学员档案管理与事故处理及保险第三方机构工作配合管理办法、定点培训机构评审认定管理办法、培训机构教材及学时推荐要求、会员年会工作大会与培训质量定期抽查制度、学员培训满意度调查与意见收集处理办法等。
2023-09-02 00:43:291

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团体的中文名称是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英文译名为CHINA ELECTRIC POWER PLANNING & ENGINEERING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EPPEA。第二条 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全国电力咨询、规划、勘测、设计行业的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自律性的、非营利性的、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组织。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贯彻和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际规则,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行业、政府和社会服务,沟通会员与政府部门、立法机关、社会团体的联系,促进电力勘测设计行业的改革和发展;进行行业管理和自律;协调行业内部与外部的关系,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开展国内外同行间的交流与合作。第四条 协会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国家电力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安德路65号。邮政编码:100011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一) 研究电力勘测设计咨询行业的改革与发展问题,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行业发展规划和体制改革工作;(二) 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三)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协调价格争议,维护共同的市场资源,反对无序竞争,规范行业行为;(四) 受政府委托,进行电力勘测设计咨询收费标准的编制与修订工作,协助政府进行电力勘测设计市场管理,对电力工程设计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五)受政府委托,进行电力勘测、设计、咨询单位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的归口管理,组织资质初审和申报;(六)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行业有关资料收集、统计和分析,发布行业信息;(七) 组织采集电力工程有关国际标准,组织和参与制定、修订电力工程有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定期发布新的有关国家、行业标准信息,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八) 经政府部门同意,组织和参与电力勘测设计产品质量检查和监督工作,推动和指导贯彻GB/T19001—IS09001质量体系标准、GB/T24001—IS014001环境管理体系标准、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工作;(九) 经政府部门同意和授权,组织进行优秀电力工程咨询奖、电力工程“四优”(勘测、设计、计算机软件、标准设计)、科技进步等行业奖项的评选及国家奖项的初评和上报;(十) 受委托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开展技术咨询服务;(十一) 组织开展专业技术、业务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和经验交流;(十二) 组织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人才、技术和职业培训;(十三)编辑出版《电力勘测设计》和《电力设计信息》,建立和维护中国电力规划设计行业网站,负责电力勘测设计行业宣传报道工作;(十四)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实行单位会员制。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 依法设立并持有国家、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正式颁发的电力工程勘察、设计证书和电力工程咨询证书、并有良好信誉的企、事业单位;(二)承认协会的章程;(三)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审查、批准;(三)由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予以公告,并核发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参加协会的活动;(三) 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 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有向协会提出申诉,要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力;(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协会的决议;(二) 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及良好社会信誉;(三) 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四) 完成协会委托和交办的工作和任务;(五)关心和支持协会工作,向协会反映情况,按时向协会提供所需有关资料、信息;(六) 按规定交纳会费;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协会活动,不执行协会决议,视为自动退会。由协会收回会员证并向理事会报告后予以公告。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并予以公告。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 决定终止事宜;(五) 讨论决定理事会认为需要提请决定的重大事项;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一般由理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管理者担任。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三) 推举名誉理事长、决定聘请顾问;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四)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五)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八)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九) 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十) 制定协会管理制度;(十一) 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十二) 审议并批准行规、行约;(十三)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 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协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 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三) 领导常设办事机构,主持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四)领导并协调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五) 任免协会各部、处及实体机构负责人,审核批准分支机构负责人;(六) 决定常设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七) 决定其它重大事务。第二十九条 协会按照“精干、效能、统一”的原则组建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协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常设办事机构由理事长领导,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一) 会费;(二) 捐赠;(三) 政府资助;(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 利息;(六) 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协会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4年4 月 23日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五届理事会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3-09-02 00:43:441

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FuturesAssociation,缩写为CFA。第二条协会是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成立的全国期货业自律性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在国家对期货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进行期货业自律管理;发挥政府与期货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坚持期货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期货业的正当竞争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第四条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协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第二章职责第六条教育和组织会员及期货从业人员遵守期货法律法规和政策。第七条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和期货从业人员的行为,对违反本章程及自律规则的会员和期货从业人员给予纪律惩戒。第八条组织开展期货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健全行业诚信评价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进行诚信监督。第九条负责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认定、管理以及撤销工作,负责组织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授权的其他专业资格考试。第十条制定期货业行为准则、业务规范,参与开展行业资信评级,参与拟订与期货相关的行业和技术标准。第十一条开展投资者保护与教育工作,督促会员加强期货及衍生品市场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第十二条受理投资者与期货业务有关的投诉,对会员之间、会员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第十三条为会员服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向中国证监会及国家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在经营活动中的问题、建议和要求。第十四条制定并实施期货人才发展战略,加强期货业人才队伍建设,对期货从业人员进行持续教育和业务培训。第十五条设立专项基金,为期货业人才培养、投资者教育或其他特定事业提供资金支持。第十六条开展行业信息安全与技术自律管理,提高行业信息安全与技术水平。第十七条收集、整理期货相关信息,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组织会员对期货业的发展进行研究,对相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提出建议,促进业务创新。第十八条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与联系,开展期货市场宣传,经批准表彰或奖励行业内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和从业人员,组织开展业务竞赛和文化活动。第十九条开展期货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入国际组织,推动相关资质互认,对期货涉外业务进行自律性规范与管理。第二十条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委托以及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职责。第三章会员第二十一条协会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本章程;(二)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从事期货及衍生品业务或相关活动;(四)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二条协会会员由普通会员、特别会员、联系会员组成。普通会员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其他依法设立的从事期货及衍生品业务的期货经营机构。特别会员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组织开展期货交易活动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以及组织开展其他衍生品交易的机构。联系会员是指经各地方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期货业社会团体法人、期货服务机构,以及其他从事期货等衍生品业务或相关活动的机构。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机构应当加入协会;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机构经协会批准可以加入协会。第二十四条会员入会实行注册制,会员申请加入协会时,应当按照协会的要求进行登记注册。第二十五条会员设代表一名,由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代表本单位履行会员职责。会员更换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第二十六条会员的权利:(一)普通会员、特别会员享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三)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四)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和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五)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六)对协会给予的纪律惩戒有听证、申诉的权利;(七)会员大会决议增补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七条会员的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及其他自律性规则;(二)执行协会的决议;(三)按规定缴纳会费;(四)支持协会工作,维护行业利益;(五)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按协会规定提供与期货业务相关的数据信息及其他资料;(七)接受协会的监督与检查;(八)根据协会的规定履行公告义务;(九)会员大会决议增补的其他义务。第二十八条会员资格的终止:(一)两个或两个以上会员单位合并,会员资格由存续单位或新设单位继承,原有会员资格自动终止;(二)会员被依法撤销;(三)受到协会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四)会员退会。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二十九条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责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三)选举和罢免理事;(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五)决定协会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六)理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三十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普通会员和特别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普通会员和特别会员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有关章程的制定和修改以及决定协会合并、分立、终止事宜,须经到会普通会员和特别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三十一条会员大会由理事会组织召开,每四年举行一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普通会员和特别会员联名提议,应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员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举行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证监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延期召开会员大会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三十二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责是:(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贯彻、执行大会的决议;(二)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三)决定设立专业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四)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五)聘任和解聘秘书长、副秘书长;(六)聘任和解聘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七)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对不履职理事暂停理事资格;(八)制定和颁布协会的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九)决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决算;(十)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十一)表彰、奖励、处分会员;(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三十三条理事会由普通会员理事、特别会员理事、非会员理事组成。普通会员理事由理事会提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普通会员和特别会员联名提议,由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特别会员为协会当然理事。非会员理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非会员理事不超过理事总数的四分之一。第三十四条理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第三十五条会员理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二)能正常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三)热心协会工作,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四)诚实信用,规范经营,严格自律;(五)有社会责任感和行业使命感,在行业有一定影响力;(六)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会员理事发生不符合上述条件情形的,由会长提请理事会暂停其理事资格。第三十六条会员理事选派的理事代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会员理事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中期货公司的理事代表应当是公司总经理或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二)具有三年以上金融行业从业经验;(三)热心为行业服务,在期货或相关业务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四)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协会的纪律惩戒;(五)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理事代表不符合上述任职条件的,会员理事应当变更理事代表。在变更之前,理事会暂停其理事资格。会员理事变更理事代表的,变更后的理事代表应当符合本条规定的条件并经理事会审查同意。第三十七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或会长办公会认为必要时,应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三十八条协会设立专业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按照理事会的授权开展工作。第三十九条协会设会长一名,专职副会长若干名,兼职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会长、专职副会长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兼职副会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中国证监会推荐,会长提名,理事会聘任。第四十条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期货业内有良好影响和较高声望;(二)期货业相关工作经历三年以上;(三)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工作能力;(四)热爱协会工作;(五)年龄不超过70周岁;(六)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八)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四十一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未经中国证监会和民政部批准,会长、副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第四十二条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责:(一)主持会员大会;(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三)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通过的制度、决议、工作计划和预决算;(四)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五)提名兼职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六)决定协会日常办事机构设置方案;(七)聘任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各部门负责人,聘用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八)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专职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第四十三条协会设会长办公会,由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会长指定的其他人员组成。第四十四条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一)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二)决定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三)决定协会日常工作事项。第五章经费及资产管理第四十五条协会经费来源是:(一)会费;(二)社会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五)其他合法收入。第四十六条协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四十七条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四十八条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九条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五十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按规定接受财务审计。第五十一条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五十二条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第五十三条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第五十四条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并在中国证监会审查同意后30日内报民政部,经民政部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第五十五条协会的终止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报中国证监会审查同意。第五十六条协会终止前,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七条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五十八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证监会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九条本章程中的“以上”包含本数。第六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协会理事会。第六十一条本章程经2014年9月18日第四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六十二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3-09-02 00:43:591

兰州大学锅庄舞协会的协会章程

兰州大学锅庄舞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社团的名称为“兰州大学锅庄舞协会”,是在兰州大学团委和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指导下,由校学生自主发起,由各年级、各专业的学生自愿参加的学生社团组织。第二条 本社团的宗旨是:弘扬民族文化,舞动雪域风情;增进民族团结,丰富校园文化。第三条 本社团的性质是:公益类社团。第四条 本社团代表全体社团成员的共同利益,对全体社团成员负责。第二章 机构设置第五条 本社团设会长1名,副会长2名;医学校区分会会长1名,副会长2名,宣传部部长1名,副部长2名;实践部部长1名,副部长2名;策划部部长1名,副部长2名;公关部部长1名,副部长2名;教练团总教练1名,副总教练3名,教练若干;各部部员若干名。第六条  本社团下设:兰州大学医学分会,宣传部、实践部、策划部、公关部、教练团6个部门加理事会。第七条 本社团负责人通过公平选举方式产生。第八条 本团负责人权利和义务如下权利:组织和领导本部门的活动,对本部门活动有一定的自主权。义务:服从协会的领导,带领本部门部员做好本职工作,并协助其他部门的工作,为完成本协会的工作而努力。第九条 会长职责:主持召开协会例会,主持协会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协会的计划和方案,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第十条 各部门职责:理事会:由兰州大学锅庄舞协会会长1名,副会长2名,医学校区分会会长1名,教练团总教练1名组成,负责协会活动的决策。宣传部:负责对协会及协会的各项活动进行全面宣传,并对外代表本协会形象。实践部:管理协会经费、做好每次活动的具体事项、每周六活动设备搬运等后勤工作。策划部:负责拟订协会活动的策划方案;起草文件资料;策划协会活动;与其他各部门积极交流等事项。公关部:负责协会与其他社团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并负责对外接洽事宜。教练部:负责对新会员教授锅庄舞;编排协会演出舞蹈;组织协会周六活动纪律。第三章 会员第十一条 社团成员面向学校招收,每学年初进行纳新。第十二条 成为会员的基本条件:有责任感,有热情,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对藏文化感兴趣,尊重民族风俗习惯,注重民族团结与交流,遵守校纪校规,未受学校或学院处分者。第十三条 会员加入程序:在协会纳新期间,本人自愿的,填写本人资料存档,并交纳两张一寸相片和10元会费。第十四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发言权;对协会的各项活动有知情权;对正在进行商讨的计划有提出建议、意见或倡议权,有自由选择退出协会的权利。第十五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服从协会的组织和领导,热爱并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协会活动,认真学好锅庄舞,了解相关锅庄文化,积极从事有助于协会发展的活动,维护协会形象和荣誉。第四章 活动第十六条 本社团的活动内容:丰富全校师生的校园文化生活,促进文化交流与沟通,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弘扬民族文化,增进民族团结。教授锅庄舞;组织会员到需要我们的地方进行联谊、演出;进行藏文化的调研和宣传;举办锅庄舞比赛和其他活动。第十七条 本社团的活动范围:以本校为中心,逐步向其他院校及社会发展。第十八条 本社团的活动方式:以团体活动方式为主进行锅庄舞的教授与练习,积极带动会员运用所学知识调研及宣传藏文化并按照具体加强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第五章 财务第十九条 资金来源:以自筹为主——采取收取会费与对外合作、拉赞助等相结合的方式;适当向学校社团联合会或学校申请部分资金。第二十条 经费用途:购买协会必备的相关设备,组织实施活动。第二十一条 管理方法:会长负责经费的收支,实践部具体管理资金。经费受其他负责人和会员的监督。第二十二条 协会每项开支应把收据证明等存档,并付上用途说明;重大开支协会各部门讨论斟酌后决定。管理方法:会长负责经费的收支,实践部具体管理资金。会员拉赞助者,拉得1000元以下个人奖励15%,拉得1000及以上者个人奖励12%。以社团名义出演所得酬金,协会抽取20%充作会费。第六章 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 例会制度:每两周活动结束后召开例会,总结前面的工作,并对下一阶段的工作进行规划和安排。第二十四条 奖励制度:基于协会成员的表现及其他会员的评价,每年评选出“优秀干部”及“优秀干事”,授予证书并予以其他奖励;协会换界时参考会员在协会内的表现和贡献。第二十五条 惩罚制度:对在协会内表现散漫,无所事事,连续三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协会活动者按自动退会处理,所交纳的会费不予退还;协会以后的活动将不再联系该会员。第二十六条 会员若确实有事不能参加协会活动的,应事先主动向协会相关负责人履行请假手续。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修改。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兰州大学锅庄舞协会。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制订之日起生效。兰州大学锅庄舞协会2008年3月28日
2023-09-02 00:44:131

河南省总会计师协会的协会章程

河南省总会计师协会章程(2006年12月26日首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文中文名称:河南省总会计师协会英文名称:HENAN PROVINCIAL ASSOCIATION OF CFO英文缩写:HPCFO第二条 河南省总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的团体会员,执行《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章程》,接受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的指导。本会是由河南省境内的大中型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总会计师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非盈利的社会团体。第三条 本会所指总会计师涵盖财务主管、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以及未设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的单位财务负责人。第四条 本会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组织省内各大中型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总会计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推动企业不断提高财会管理水平,规范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成为沟通政府、社会和企业间联系的桥梁,成为各行各业总会计师之家。第五条 本会主管单位为河南省财政厅,并接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六条 本会驻所:郑州市丰产路91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国家颁布的《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组织对总会计师进行诚信教育,开展诚信建设活动,在行业内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三)组织培训总会计师及高级财会人员,努力提高专业技能;组织完成有关部门规定的岗位培训和后续教育;组织各种专题讲座、研讨会、辅导班;(四)组织总会计师行业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团体进行沟通、协调;参与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相关部门决策的调查、研究活动;(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服务、协调功能,总结、推广总会计师工作经验;进行总会计师资质评价,组织相关人才交流,建立总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人才库,为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服务;(六)反映总会计师的有关要求、意见、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七)组织有关总会计师专业的科研活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探讨以财务管理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和民营企业发展之路,探讨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提升总会计师在经营决策中的作用;(八)开展有关专业咨询活动;(九)举办与专业相关的刊物,编辑、出版有关专业书籍和专题研究报告;(十)组织总会计师行业开展对外交流。第三章 会员第八条 本会会员有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两种。(一)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省市行政机关、大专院校、中介机构、在职财务主管、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及不设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的单位财务主要负责人,可代表本单位申请参加本会作为单位会员;因人事变动单位会员的代表亦作相应变动,并报秘书处备案;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在职财务总监或财务主要负责人,可代表本企业申请参加本会作为单位会员,因人员变动单位会员的代表亦作相应变动,并报秘书处备案;(三)知名会计专家、教授、学者以及在发展我省会计师事业中有特殊贡献的知名人士,可由秘书处聘请为本会个人会员。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自愿加入本会;(二)拥护本会章程;(三)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单位或个人;(四)按时参加本会的活动;(五)诚实守信,品德高尚。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协会秘书处审查通过;(三)经批准为本会会员后,由协会秘书处颁发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统一印制的会员证。会员证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两种。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享有参加本会的活动权;(三)享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五)享有退会的自由权。第十二条 会员义务:(一)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事宜;(四)缴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两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由秘书处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一)制定或修改章程;(二)选举或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以省辖市为单位、由会员协商推荐产生。第十七条 全省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以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第十八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后召开的,须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省民政厅审查批准,其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组织领导本会日常工作,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任职五年,可以连选连任。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四)聘请名誉会长、高级顾问、专家委员会;(五)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六)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七)决定或授权会员的吸收,决定会员除名;(八)因特殊需要,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或授权决定增补理事;(九)决定或授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十)决定或授权决定开展对外交往重大事项;(十一)组织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协会工作,(十二)批准协会内部管理体制;(十三)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通过才能生效。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无法集中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名额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任期五年,可以连任连选。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时可以通过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专业素质高;(三)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开拓能力、创新能力;(四)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六)未曾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告省财政厅审查、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届,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并报省财政厅审查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二)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三)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四)检查、监督、领导秘书处工作;(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二)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会长确定的工作计划;(三)经授权代表会长、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协调处理有关事项;(四)组织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五)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经会长批准后实施;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六)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七)审批协会及秘书处日常财务支出;(八)处理其他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服务收入;(三)有关单位的资助、赞助;(四)利息;(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健全财会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和完整。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第三十七条 本会在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及秘书长之前,依法接受财务审计。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就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按合同协议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必须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审查同意。第四十四条 本会在终止前,必须在省财政厅知道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七条 本会章程经全省会员地表大会表决通过,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河南省总会计师协会理事会。
2023-09-02 00:44:271

大学社团财政财务管理制度

大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管理部工作流程一、预算的审批(一)预算表填写说明1、日期:预算表的填写日期。如2010年3月20日填写,则注明:2010.3.202、活动申报单位:此处填写协会名称。如:大学生科技协会。3、活动名称(形式):填写活动的名称,如无活动可不填写。如:协会联谊。4、活动时间:此处注明活动具体时间,无活动则不填。5、活动地点:注明活动地点,无活动则不填。6、负责人:填写协会会长的名字。7、外联形式(金额):若获得校外其他单位提供的赞助,则在此处填写获得的赞助金额。若没有进行外联,则在此栏填写无。8、需购买物品名称:详细写清购买的具体物品。9、预计单价:填写预计物品单价。10、物品数量:注明需购买各种物品的数量。11、总额:购买此种物品的总额。12、总计金额:此次购买所有物品的总金额。13、审批意见:此处由大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管理部相应负责人填写。填写内容为同意或不同意。在审批人处填写审批人名字,并在日期处填写审批日期。14、备注:填写内容如下①协会会长名字及联系方式;②协会财务负责人名字及联系方式;③剩余会费。此预算总金额为5.0元,协会会费为150.0元。则应填写剩余会费:150.0-5.0=145.0元。(二)注意事项1、若预算需购置的物品与即将进行的协会活动有关,则需在周二8:00之前填写预算表。2、若有外联,本部人员应及时记录,给予协会相应加分。2、一个活动只能填写一张预算表。若需购买项目较多,单张预算表无法陈列,则可以使用多张,但预算表需装订在一起。若多个协会同时举办一个活动,要求参加协会均需填写相关预算,并注明各协会分担的金额。3、餐饮费、水费、打的费等不予填写预算(即不予报账),公交车票只报单程。部分宣传品(宣传部能够提供的物品)不予报销。4、详细填写购买物品。5、协会上交发票进行报账时,本部人员必须查看有无相关预算,及发票内容与预算内容是否相符。无误后方可收取发票。发票超出金额不能超过总预算金额的10%。6、报账完毕后,本部人员须在预算表左侧上方注明“已报”。7、协会人员填写完预算表后,本部人员还应该及时填写预算统计表。8、未报账和已报账的预算表应分开保存,按时间顺序排好。9、预算应及时审批,审批后立即通知填写人审批结果。10、备注项应注意以下内容,若是协会会长填写此预算表,则直接填写会长的名字及联系方式。若是协会财务负责人填写此表,则填写会长及财务负责人的名字和联系方式,本部人员一定要与协会会长进行核对,确保会长知道所买物品,具体数量和金额。二、物品购买 协会在得知我部门同意购买的前提下才可购买。在采购物品时应索取签章齐全的收据或发票,以备报账。注意事项:1、在购买物品后一个月以内报账,过期不予报销2、购买物品后及时索要单据,并要求盖章,在单据上填写大学生社团联合会XX协会,并标明日期。 3、购买物品时若价格有所变动或物品数量种类有所变化应及时与我部门联系,经协商一致之后方可购买。4、数额比较大的单据需要正规的收据,超市小票,以及正规发票才予以报销。数额较小的单据只需正规收据或超市小票即可予以报销。三、单据上交注意事项:1、 发票收取时,请注意时间,一个月之内的发票有效,过期作废。2、 大小写要对应,不能随意改动。3、 右上角应有会长、协会财务负责人、经办人(购买物品的人员)的签名。4、 发票必须有相关单位的公章。 5、 顾客名称处要写协会全称,如:大学生交谊舞协会。6、 收取发票是请本部人员将发票核对相关预算,协会所购买物品必须与预算相符。金额超出部分不予报销。7、 发票上填写的所有文字需用黑色中性笔填写。8、单据上交时应找到相应预算,如有预算可以报销,否则不予报销,并给予扣分。9、单据上内容填写不全或无章时要求协会拿回填写完整后才可报销,并给予扣分。四、单据报销协会在上交单据后下周的周一或周二在值班时间携带账本到社团联合会办公室报销。注意事项:1、填写两表一账本,即财务收支一览表、会费报领登记表、账本。2、填写之后将单据粘贴在账本相应位置,值班人员应在单据上签字。账本上需注明日期,剩余会费,物品用途且由报账人签名,需用黑色签字笔填写3、核对无误后将钱给予报销人员。 大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管理部
2023-09-02 00:44:431

浙江省侨商投资企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浙江省侨商投资企业协会”,简称“浙江省侨商会”。英文名称为ZHEJIANG ASSOCIATION OF OVERSEAS CHINESE ENTREPRENEURS(英文缩写为ZAOCE)。第二条 本会是由海外华侨华人、港澳同胞以及省内归侨、侨眷(含港澳眷属、留学生及其家属)在浙江投资的企业及个人组成的自主管理、自筹经费、自我发展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贯彻、执行国家对外开放、侨务、鼓励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努力为会员和侨资企业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侨资企业的意见和要求,促进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广泛联系海内外工商企业及经济组织,加强会员与政府机构的沟通以及会员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加强培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技术进步,促进会员和侨资企业在浙江经济发展和国际经济合作中发挥积极作用。第四条 本会接受主管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是浙江省杭州市保俶路39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一)宣传、贯彻国家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介绍浙江改革开放的发展情况和投资环境。受政府部门和会员企业的委托,组织举办投资贸易洽谈活动和投资促进活动,协助会员在国内外开拓业务;为海外华侨华人、港澳工商界人士来浙江投资发展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二)组织会员交流依法经营、提高经济效益、改善劳资关系,以及促进企业和谐发展等方面的经验;推动企业增强自我保护、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能力;表彰先进,相互交流、共同发展;(三)维护会员和侨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接受会员的申诉和委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华侨华人、港澳人士的意见和要求,并提供法律服务; 开展华侨华人、港澳人士在浙江投资及其合法权益维护情况的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四)根据会员事业发展的需要,举办培训班、讲习班,组织研讨、考察活动等,不断提高会员企业管理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五)通过多种形式,加强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和相互了解,增进会员之间的友谊与合作;开展同国内外有关机构、团体的友好往来,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六)弘扬企业文化,组织开展各种健康文体活动,丰富会员业余文化生活;编辑出版会刊及其他有关侨资企业经营和活动的宣传资料;(七)开展有利于实现本会宗旨的各种其他活动和服务。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制。团体会员是指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级侨办、侨联等部门主管的侨商组织。单位会员是指:(1)浙江省及各级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的企业;(2)浙江省及各级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归侨、侨眷(含港澳眷属、留学生及其家属)的企业;(3)国内其他省市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浙江籍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和归侨、侨眷的企业。个人会员是指在浙江注册投资的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及其眷属、归侨、侨眷、留学生及其家属且不担任企业法人的人士。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的条件和需履行的义务如下:(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承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和规定;(三)热心支持、积级参与本会工作和各项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四)按规定缴纳会费;(五)如实提供本会工作所需的有关情况和资料;(六)自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第九条 加入本会的程序是:(一)经市或县(市、区)侨办、侨联推荐或本会两位以上会员的举荐;”(二)填写、提交本会统一印制的入会申请登记表;(三)提交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登记、注册文件的复印件;(四)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依照本会章程对入会申请进行必要审查,提交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五)经审查合格后,由本会会长或授权代表签发入会确认书;(六)发给会员证书;第十条 会员享有如下权利:(一)出席会员大会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为会员组织的各项活动;(三)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四)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五)要求本会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帮助;(六)有退会的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向本会提出,经理事会研究并表决同意后生效;退会时需即向本会交回会员证。第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终止其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书。会员资格依程序终止后,不退还该会员此前所交各项费用:(一)单位会员、团体会员失去法人资格者;(二)超过一年不交会费及长期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第十三条 会员如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一)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规定的;(二)触犯国家法律并已被定罪的。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和监事;(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讨论本会其他重大事项;(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由会员民主协商或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负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会和监事会决定。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作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的代表,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推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等;(七)决定本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本会重要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时其任期相应改变。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名额和产生办法由负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常务理事会决定。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是当然理事。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如理事本人因故不能出席,可派代表参加,授权代表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由会长或会长指定的常务副会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如有重大事项,由会长决定或由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共同提议,可召开特别理事会。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少于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中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如常务理事本人因故不能出席,可派代表参加,授权代表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或会长指定的常务副会长召集并主持。常务理事会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如有重大事项,由会长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共同提议,可召开特别常务理事会。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一届任期五年。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原则上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必须拥护中国政府制定的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操守和较高的社会声望;(二)在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省侨办、省侨联协商推荐,经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或由三分之一以上会员共同推荐并经省侨办、省侨联审核,由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需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及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处理本会需要会长处理的事务。第三十三条 因特殊情况,上述会长职权也可由会长指定一位常务副会长代为行使,代行职权者对会长负责。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各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四)因特殊情况,上述秘书长职权也可经会长指定常务副秘书长代为行使,代行职权者对会长和秘书长负责。(五)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笫三十五条本会会长、监事长任满后转任名誉会长; 本会根据需要聘请若干名誉会长和顾问;名誉会长和顾问人选的提名,由常务理事会推选,并提请理事会审议通过。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长、副监事长和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不得兼任监事长、副监事长和监事。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三)列席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咨询和建议;(四)检查本会的会务,审核、查阅本会的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资料;(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和常务副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和相关部门报告;(六)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第三十八条 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切实履行职责。第三十九条 本会可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受本会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专门委员会应依照本会章程制定自己的章程和议事规则,自主开展活动,并接受本会的领导和监督。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规则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员缴纳的会费;(二)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有偿服务收入;(三)有关方面或华侨华人、港澳人士及组织的捐赠和赞助;(四)利息和其它合法收入。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的使用:(一)本会的会务活动;(二)组织会员参加的活动;(三)本会的日常开支;(四)捐赠社会公益事业。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任时,必须经过必要的审计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处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资助、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第四十七条 本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依照社团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监事会的主持下,进行法人离任财务审计。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各项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五十条 本会章程需修改时,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拟定修改方案,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五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五十二条 本会因故终止时,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外的活动。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2年1月8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主管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3-09-02 00:44:511

大学科技协会的工作职能以及部门分工?

 第一条 西安工程大学大学生科学技术协会是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在教务处、科技处、学生部(处)的学术指导下,在校团委的具体指导下,由在校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组成的群众性科学技术团体。  第二条 西安工程大学大学生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学校的育人思想,在校团委的领导下,以“活跃大学生科技学术氛围,增强科技创新意识,提高大学生科技实践能力,培养科技创新人才”为指导思想,以促进学习为中心,以提高大学生素质为目的,全心全意为西安工程大学大学生服务,结合我校办学特点,广泛深入地开展具有学术性、知识性、社会性、实践性的课外科技活动,调动同学参与的积极性,培养广大同学的创新思维,挖掘其科技攻关、科技服务潜力,本着求实、创新、开拓、进取的精神,为同学们进行科技创作创造良好的氛围,为促进学校的人文建设,营造学校良好的学术科技氛围做出贡献。  第三条 西安工程大学大学生科学技术协会由校科学技术协会和各学院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第四条 西安工程大学大学生科学技术协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基本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 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协助解决广大同学在学习、科技、生活和工作方面所遇到的实际困难,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德、智、体全面发展。  第五条 本协会在团委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科协在校团委的指导下团结全校同学,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以学习好、工作好为目标,以学习为中心,积极开展科技、公益劳动等各种活动,使学生得到全面发展。科协的具体工作任务如下:  第六条 普及科学知识,开展科技创作、学术研讨活动。开展科技竞赛活动,培养学生的科技创新意识和实践动手能力。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 促进学科发展。  第七条 组织科技成果参加挑战杯。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制定、改进科技创新等方面的措施,引导全校学生广泛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第八条 反映科协成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协成员的合法权益。组织科协成员参与科协政策、法规制定和事务的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关心科协会员的思想、学习、生活和工作情况,充分发挥会员的潜力。  第九条 致力于我校同学创新意识的培养和科技开发能力的提高。加强校际科技交流与合作,扩大我校影响。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举荐人才。  第十条 加强学生干部队伍自身的建设,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学习,加强形势政策教育,不断提高学生干部的政治素质。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西安工程大学大学生科学技术协会为学生自发的,群众性的学术性协会,隶属于校团委,各院分设科协统一管理。  1、大学生科学技术协会设立校、院两级。在校级协会统一领 导下工作。  2、校级协会设立主席1名,常务副主席1名,副主席4名;设立主席团(由团委负责老师直接指导,由主席,副主席组成)、秘书处、科技竞赛部、科技服务部、公关部、宣传部、科技信息部六个部门,每个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由10人左右组成。主席团由团委推选参加选举产生,各部部长由校团委组织推选,审核,选举,批准和聘用。  3、院级协会设主席一名(需由学院学生会副主席以上职位人员由各院学生会联合推荐,经主管部门和主管单位审核和聘用),副主席两名(由各院学生会联合推荐,经主管部门和主管单位审核和聘用)。  第十二条 校级协会对各院协会工作具有指导性,协会主席对全体会员负责,并具有对院级协会开展活动的领导权和监督权,协会活动经费的调拨权,各种活动经费去向的审查权。  第十三条 会员可按自己爱好和实际情况参加活动,会员之间可以组成兴趣小组或科研活动小组集体活动。  第十四条 协会机构的具体职能如下:  主席团:  由一名主席、一名常务副主席及四名副主席组成。主席负责整个协会事务的统筹安排,常务副主席具体负责临潼校区工作,四名副主席协助主席管理协会,四名副主席的分工分别为:对协会日常事务的管理、对协会材料的管理、协会对外公关管理、对协会各部门的监督管理。  秘书处:  Ⅰ、秘书处简介:   秘书处是科协各大职能部门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主要工作为:日常事务的管理,协助主席团和其他部门合理安排日常工作,协调工作及其关系。保证工作效率,促进科协内部团结,为各部门的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其工作简介如下:  1 、执行主席团的决议分配,落实主席团部署的工作任务 。监督各职能部门 工作的开展情况  2、完成科协日常事务。包括办公室。档案,活动资料,会议记录,文件备案等管理工作  3、起草有关文件,草拟有关条制度,并提交主席团审议  4、对各部门的活动策划进行实审并提交主席团  5、发挥秘书处协调功能,协调各部门、各队员之间的工作关系增强协会凝聚力  6、发挥桥梁作用,及时反馈基层信息,增进协会和外界的沟通和交流,以更好地改进工作  7、给各个部门 做会议记录并联络各部,对各部门工作进行监督。  Ⅱ、秘书处各组及各其任务:  1、材料组:负责编写活动策划、总结以及对协会资料管理  2、助理:主席、副主席以及各部部长各自设置自己 助理放置在秘书处;  3、日常事务组处理日常工作,如作协会内部通知等;  4、机动组:协助协会的日常工作及活动开展的各环节;  5、人员明细管理人:及时掌握各部人员状况,根据协会各岗位人员需求定制协会人员管理办法及协会所需人员上限;  6、摄影组:负责采集和保管协会开展一切事务的照片;  7、监察组:统计各部成员所做工作,并作量化分析统一加分,在学期末更具各部成员得分参与评优。  宣传部:  1、日常工作宣传:主要负责协会日常(节日)宣传海报;  2、突击工作宣传:主要负责制作临时而紧急的宣传海报。  3、工作文化宣传:主要在校内外群体中宣传科协的工作文化精神。  外联部:  1、联系校内各学院:联系校内各学院共同开展相关活动;  2、联系其他科研机构;  3、联系企业单位;  4、联系其他兄弟高校;  5、负责联系勤工助学岗位。  科技竞赛部:  1、采用项目管理制度;  2、挑战杯项目组:组织校内“希望杯”。组织“挑战杯”的讲座,并定期组织各学院的科技精英开展挑战杯培训班;  3、日常活动项目组:临时从他部聘用人员成立项目组开展 相关活动。  科技服务部:  1、日常事务处理:负责协会管理人员的选拔以及活动开展中的后勤保障工作;  2、服务组:向老师提供相应服务;  3、对学生义务维修服务:定期开展义务维修活动;  4、应急小组:负责协助其他部门人手不够的情况。  科技信息部:  1、科技信息采集:日常时刻收集有意义的关于科技方面的信息,用于对协会管理及开展相关调研活动;  2、出版科技期刊:定期出版科技期刊;  3、适时的播放科技电影,丰富学校科技氛围;  4、负责科协网站的建立和维护。  各院分会:  开展具有本院特色的活动,承担科协各种活动。  第四章 会员制度  第十五条 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且具有一定创新素质和对科学具有浓厚兴趣、富有奉献精神的在校学生,自愿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即可成为会员,同时报西安工程大学临潼校区大学生科学技术协会秘书处注册  第十六条 会员条件:  科协实行团体会员制和个人会员制  1、团体会员:  (1)各院科协分会为校科协的固定团体会员。  (2)凡经学校批准成立的科技学术类学生社团组织,承认西安工程大学大学生科技协会章程,愿意参加校科协活动,支持科协工作,可申请为团体会员。  2、个人会员:  (1)我校在籍学生,承认西安工程大学大学生科技协会章程,愿意参加校科协活动,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2)院科协会员由各院科协登记注册,并报送校科协备档。  (3)校科协会员,直接在校科协办公室登记注册,并备案。  第十七条 西安工程大学大学生科学技术协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 会员享有的权利:  (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工作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3)有优先参与科协举办的各项活动和取得相关资料的权利;  (4)优先享用本协会的各种奖励措施。  2、会员应尽的义务:  (1)遵守西安工程大学科协的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维护协会声誉和形象;  (2)执行科协的有关规定,认真完成科协所委托、交办的各项任务;  (3)关心、支持并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4)及时反映广大同学对西安工程大学科协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5)注重团队协作,充分发挥协会的团体力量;  (6)依章程及有关其他规定履行会员其它义务。  第十八条 会员毕业、退学、转学后,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十九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由本人申请,经科协主席团讨论通过后,给予除名;  第二十条 对违反校规、校纪、章程或长期不履行会员义务或有损科协声誉和利益者,经科协主席团研究通过,开除其会籍。  第五章 日常工作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例会制度:  1、 每周定时召开副部级以上干部例会,总结前一段工作,部署安排下一段工作及近期活动,交流工作经验,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2、 会议由主席主持,由秘书处在会前组织签到,严格考勤,并 负责做好会议记录。  3、 不准无故缺席、迟到、早退,有事需及时向主席说明原因。  4、 对于未请假不参加例会者按照相应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活动组织程序:  1、 各部门应在每学期开学初制定本学期的总体工作计划,并于开学后二周内及时将工作计划(word文件,用A4纸排版)上交秘书处。  2、 各部门的日常工作,常规活动由本部门自行安排、组织,但需在最近一次例会前3-5天制定活动计划(必须包括所需人员、财务、场地安排等情况),活动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计划和总结(word文件,用A4纸排版)及时上交秘书处,由主席审阅,秘书处备案,以便在活动结束及年终对各部门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定。  3、 对于一些规模较大的活动,各根据活动的大小成立一个专项活动委员会来具体组织该项活动,以便该活动指挥统一、责任明确。必要时应在活动前召开专项工作会议来安排、部署。  4、 每学期工作结束时,主席、副主席、各部部长、副部长要及时进行本学期工作总结及个人工作总结。总结(word文件,用A4纸排版)应及时上交秘书处。  第二十三条 按部门设立部门考核,记录各部门工作情况以及考核组对各部活动考核结果。  第六章 考核制度  在校团委的指导下,为了更好地促进科协工作,实现科协管理彩的规范化、制度化,完善管理制度,调动各部门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实现科协工作的协调和统一,对科协干部、成员所做的工作,以考核的方式进行全面的反映,制定本制度。个人和部门的考核结果由科协秘书处备案,作为期末评定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评优及奖学金评定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四条 考核原则:  1、 考核对象为科协所有干部、干事。干事在一学期内被安排到 的工作,三次以上不参加的,取消考核资格;  2、 科协干部、干事考核制度实行"百分制";基本分为100分,进行加减分,优则加分,劣则减分。主席团领导秘书处进行公开考核,公开加减分,由主席团和各部门互相监督。  第二十五条 考核内容:  1、 部门考核:  (1)部门活动举办的非常成功,当即在本周的例会上表扬,由主席团评议可以申请“活动最佳组织奖”称号。  (2)部门成员举止文明,活动积极参加,加3分。  (3)本部门活动受校领导口头表扬者,每次加5分;每收到一封感谢信,加5分;校报及校内刊物发表的,加7分;市电视台或市级刊物有报道的活动,加10分。  (4)凡科协要求各部门上交的各类书面材料及电子文档,没按规定时间上交的每次扣2分;(工作计划在活动前3天上交,工作总结应在活动后3天内上交)。  (5)对主席团安排的工作任务(本部的、非本部的)无故不执行者每次扣10分,不按要求完成者每次扣6分,延误者每次扣3分。  2、 个人考核:  (1)例会(无故缺勤者)每次扣3分,迟到、早退扣1分,请假一次扣0.5分;  (2)迟到累计三次或缺席勤二次者,在全体例会上点名批评并扣分。  (3)迟到累计五次或无故缺席勤三次者,从科协除名。  (4)本部门组织活动无故不参加者扣3分,请假者扣1分。  第七章 奖惩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学年结束对各院科协进行综合实力的评比。包括活动开展的质量,所取得的成果,参加科技学术活动的学生数量及其获奖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对参加学校科技学术作品竞赛获奖的个人会员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学年结束对全体科协干部进行综合考评,评选出优秀科协干部和优秀干事若干名。  第二十九条 奖励:  1、 对思想积极进步,工作特别务实的科协干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发展为入党积极分子及推优入党。  2、 据有关评定和考核情况,对于科协的优秀个人和部门给予申请“优秀干部”或“优秀干事”及“优秀部门”的机会。  第三十条 惩处:  1、 工作态度不认真,日常活动不积极,给予警告,严重者内部给予记过处分。  2、 因工作态度造成过失者追究相负责人责任,并公开检查。  3、 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失误者,自动退出科协组织。  4、 对于无故缺勤副部以上级别例会者,一次给予警告处分,二次取消所有评优资格,三次直接革职。(对科协有特殊贡献者依实际情况处理)  第八章 人员的管理和任免  第三十一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对其工作人员参照《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科协的换届选举在团委老师的指导下由主席团负责策划并召集会员代表选举和执行。  第三十三条 根据每个人在部门内部的表现,部长对部员的特长与工作能力进行总结,在部长例会时可进行部门间的人员交流,以达到人力资源的合理搭配。  第三十四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思想,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广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三十五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三十六条 人员的任免在老师的指导下,由主席团研究决定。  第九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 学校专项拨款;  2、 资助;  3、 捐赠;  4、 其他收入。  第三十八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和奖励等项基金。  第三十九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科学技术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四十条 经费及资产由财务主管独立管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协会其他各项管理制度依据本章程,若有抵触则以本章程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西安工程大学临潼校区学生科学技术协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期实行
2023-09-02 00:45:221

市青少年社会工作者协会章程

   榆林市青少年社会工作者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榆林市青少年社会工作者协会。英文名称:yulin City youth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ers,(缩写:YLASW)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具有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法学等相关专业人员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是直接联系青少年社会工作者、服务青少年社会工作者的专业化、职业化服务组织。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共青团榆林市委、榆林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榆林市锦园新世纪小区高层C5号楼北边三层写字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执行和宣传国家有关社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促进青少年社会工作改革,推动青少年社会工作发展。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完成青少年社会工作者的联谊、学习、交流、协作等任务。推动社会工作者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行业建设,协助政府为建设一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青少年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动员社工等社会力量为围绕青少年在学习、生活、工作等方面的需求,提供心理咨询、素质教育、家庭教育、技能培训、法律咨询、社会实践、文化交流等服务。   第九条 深入了解、监测青少年发展动态,开展科学研究和基层调研工作,承担各级、各类组织涉及青少年的科研项目和项目推广;开展社会工作理论研究,搞好有关课题的调研论证,推动具有本地特色的青少年社会工作理论体系和工作体系的建设。   第十条 积极开展同国内外的民间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学术交流、培训及项目合作。承接青少年社会事务发展项目,承担各级组织的项目援助。   第十一条 宣传公益理念,传播公益文化,弘扬志愿者精神,推进志愿者服务事业的发展,推动社会公益事业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   第十二条 根据行业特点进行人员培训、学术交流、推广经验,表彰先进。   第十三条 承办政府委托或授权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五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从事、关心、支持青少年社会工作,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个人会员经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单位会员推荐,经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批准入会后,发给单位会员证或个人会员证。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六)有推荐会员的权利。   第十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会活动、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视其严重程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警告、严重警告、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五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   (四)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六)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至少1次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应当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二、四、五、六、七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本会负责人不得由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若干名;顾问若干名;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第三十二 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负责人选举应当以差额选举的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第三十三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任命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主持本会工作;   (六)副会长根据分工协助会长工作,并负责抓好分管的工作。会长离会期间由常务副会长主持工作。   (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五条 本会日常工作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为专职,其职权为:   (一)协助会长、副会长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组织起草有关文件,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搞好年度考核、总结;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按规定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六)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本会内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办公室、财务部、项目部等,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设立内设办事机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三十九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主任、副主任由分支机构委员会议选举产生。各分支机构可根据自己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实行主任领导下的总干事负责制。总干事和专项工作秘书长由本会聘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或购买服务的经费;   (三)筹集、捐赠或资助的资金;   (四)依法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五十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五十一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会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____年___月___日第__届第__次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3-09-02 00:45:311

保险行业协会职责的是

主要职责:中保协的基本职责为:自律、维权、服务、交流、宣传。中国保险行业协会u200d组织章程第二章职责范围第六条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一)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制定自律规则,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二)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业发展情况,组织制定行业的质量标准、技术规范、服务标准和行规行约;(三)积极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保险业诚信制度、保险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探索建立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四)开展会员自律管理。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自律规则和管理制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等致使行业利益和行业形象受损的会员,可按章程、自律公约和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惩罚,涉嫌违法的可提请监管部门或其他执法部门予以处理;(五)其他与行业自律有关的事项。第七条协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一)参与决策论证。代表行业参与同行业改革发展、行业利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相关建议;(二)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加强与监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行业的联络沟通,争取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当会员合法权益受损时,代表会员与有关方面协调沟通;(四)指导建立行业保险纠纷调解机制,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协调沟通机制的构建与维护;(五)接受和办理监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六)其他与行业维权有关的事项。第八条协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一)主动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监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保险市场存在的风险与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调处矛盾,营造健康和谐的行业氛围;(三)协调会员与保险消费者、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维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构建行业教育培训体系,开展从业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和培训工作;(五)组织会员间的业务、数据、技术和经验交流,促进资源共享、共同发展;(六)其他与行业服务有关的事项。第九条协会履行下列行业交流职责:(一)建立会员间信息通联工作机制,促进业内交流。经批准,依照相关规定创办信息刊物、开办网站。根据授权,汇总保险市场信息,提供行业数据服务,实现信息共享;(二)加强与其他相关行业协会的沟通与协调,促进行业对外交流;(三)搭建国际交流平台,积极参加国际保险组织,引导行业拓宽国际视野,拓展对外合作领域和空间;(四)组织参加国际会议和有关活动,服务行业走出去,学习、借鉴国外先进技术和经验;(五)其他与行业交流有关的事项。第十条协会履行下列行业宣传职责:(一)整合宣传资源,制定宣传规划,组织开展行业性的宣传和咨询活动;(二)组织落实“守信用、担风险、重服务、合规范”的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推动行业文化建设;(三)关注保险业热点、焦点问题,正面引导舆论宣传;(四)普及保险知识,利用多种载体开展保险公众宣传;(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先进典型,树立行业正气,营造良好形象;(六)其他与行业宣传有关的事项。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2023-09-02 00:45:391

大学生活,应该怎样处理学习和人际关系?

大学生的人际关系比起社会相对简单,顺利自然就好,没必要刻意去经营人际关系,看谁顺眼和谁玩就行了,看不顺眼的,保持一般朋友关系,别闹太僵就行。大学最重要的是学习,学习能力关系你毕业后的人生,能学什么就学什么,专业课,感兴趣的,最好学习一项技能,能让你找容易找到工作,同时参加各种社会实践。纯手打。望采纳。
2023-09-02 00:45:508

有电子竞技类协会的高校有多少?协会的主要工作内容是什么

有电竞专业的不多,看看这边,电竞专业很多高手
2023-09-02 00:48:484

我国体育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短期创新抓住焦点短期的改革与创新有两个焦点:一是举办本国大事——北京奥运会,一是构建完善的全民健身体系。前者为重中之重,后者为民心所系。这是两件很透明的具体的实事,在世界人口最多的中国举办,如果仅仅是借鉴外国经验,其结果难以超越平庸;只有创新,才有可能先进。因此,这两件大事应该上升到关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小康、和谐社会构建的高度,在国内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较高层面来进行综合的深入探讨。1. 重中之重——奥运会亟需的创新形式目前还没有满意的雏形国际奥委会评估委员会认为,在北京举行的奥运会将给中国和世界体育留下独一无二的宝贵遗产。独一无二,意味着必须创新。“举国体制”的最高目标瞄准的是奥运会,而奥林匹克不是工具而是GAME,是游戏,是玩具,是欢快交流的娱乐盛会。它在世界大战和冷战期间曾一度沦落为工具,但在理性和功利的冲突中很快挣扎出来,摆脱阴影,成为人类最庞大的文化“玩具”。在一个和谐的小康社会,任何运动会都应该是大众的节日,都是纵情发挥创造力的场合。北京奥运会申办成功已经过去不短的时间了,全世界都知道我们是集中了上下五千年传统文化和13亿欣欣向荣的人口,无与伦比的资源必然造就一届十分出色的奥运会。要办得出色就必须创新,但亟需的创新形式目前还没有满意的雏形。我们集中全力去追求2008年奥运会金牌的数量,这是必须的。然而,这不是唯一的 ——哪怕夺下全部金牌,也不能与出色的奥运会画等号。2. 民心所系——大众体育的体制和运行机制尚在摸索之中体育改革相对于经济改革来说,具有一定的滞后性特征,这是教育文化领域共同存在的状况。中国体育在极度辉煌后,惯性运行力很大,有一个转换角色的艰难过程,这也是体育改革滞后的一个重要原因。然而,中国体育的改革前松后紧、迟发先至,把握从微观到宏观,从点到面的增量过程,从制定改革战略、承担启动期要付出的克服阻力和失败风险的成本、有效保证运作的连续性等动作上,表现出体育体制内在功能的渐变。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由点及面、由浅入深、有序推进,在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都要取得明显成效。全民健身计划已经颁发有10年之久了,但至今没有形成成熟的体制,没有一套统一推行的标准,这与中国地广人多,各个地域生活环境、经济发展状态不无关系,而且运行机制也尚在摸索之中。群众体育之所以是软任务,是因为没有硬指标,也无法强制执行。政府制度创新的总原则就是要通过彻底实行管办分开,政事、政企分开,实现“四大转变”,即从办向管转变、从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转变、从管直属企事业单位向管社会转变、从封闭式内向型管理向开放式外向型管理转变,打破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全能”型政府职能形象,从办体育的繁杂活动中解脱出来,建立“有限责任”政府,切实担负起导向把握、政策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在投入机制方面,也应进行改革。未来财政将主要指向公益性文化体育事业,根据体育事业单位的基本职能进行投入,重点用于加强大众体育基础设施建设。要转变对公益性体育的投入方式,促使形成良性的管、办运行机制,以促进公共体育服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二)中期创新面向体制中期的改革与创新必须面向体制。体育体制改革受部门体制、财政体制、人事劳动制度、政治制度改革进程以及市场化程度的制约,步履艰难。没有人能够承担因改革失利而带来的金牌减少的后果,更没有人愿意背负影响2008年奥运会成绩的指责。因此,中期的改革与制度创新应该放在2008年以后,遵照“小政府、大社会”的改革思路,真正变办为管——主要从政府高度集权的竞技管办垄断制度入手,以真正发挥社团功能为突破口。设想如下:1. 国家体育总局简政放权,促进中华体育总会和国家奥委会的职能化(1)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十八),“要明确政府和社会的事权划分,实行管办分离,把不应由政府行使的职能转移给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中介组织。”国家体育总局按国家所赋予的职能检查各司局的设置,主动放出具体操办各类体育活动的权利,主动精简与合并目前职能模糊不全的机构,再次缩小非管理职能的编制;要把管理重心放在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上,管导向、管原则、管规划、管布局,管市场、管秩序,管住方向,管活机制。(2)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十九),“利用筹备2008年奥运会的有利时机,充分发挥国家体育总局、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和中国奥委会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十八条指出:“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是以发展和推动奥林匹克运动为主要任务的体育组织,代表中国参与国际奥林匹克事务。”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必须组建实体化的常设机构,成为直属体育总局的事业单位。国家奥委会负责执行奥运项目的国家金牌采购计划,垂直管理各奥运项目的单项协会——直至高水平运动俱乐部、奥林匹克训练营,充分凝练和继承旧体制的优势,形成奥运“一条龙”新模式,以适应现代化和全球化的转型。(3)近年来有学者建议:中国奥委会主管全国性奥运项目的发展事务;中华全国体育总局主管全国性非奥运项目的发展事务,并在各自职能范围对行使对各运动项目协会的管理、指导和监控权。这在理论上看来很顺,但实际运作有很多问题。譬如,许多运动项目既是奥运项目又是群体项目如何管?如果出现教育部门管学校体育相对游离的状况怎么办?非运动项目的体育活动如何管办等。因此,可以考虑建立像以前的“中华体育协进会”那样的一个最高级别的综合性体育社团。体育总会可以在中国奥委会之上或之下,负责各种运动项目的推广和公益性体育活动的扶持,按照国家统计局2002年把体育划归文化娱乐产业的导向进行制度创新,在休闲娱乐活动中拓展体育产业的空间;增加和完善推动全民健身运动的中央级社团机构和网络体系,承接诸如发展社会体育指导员、小城镇及农村体育网点的具体建设工作,真正把大众体育抓起来。2. 撤消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促进单项运动协会的法制化行政手段是政府体育行政机构的主要管理手段。这一手段的实质是这些机构拥有的法定权力,主要包括制定政策的权力、编制计划和规划的权力、检查和评估的权力、预算拨付的权力、人事调动以及行政处罚的权力等。这一指令性手段的特点是指挥有力、时效性好,但运用不当会产生一定的副作用。市场经济要求体育下放权力,陡然转轨可能遭到原体制利益集团的抵制,加大改革成本。因此,采用了设立各项目管理中心的缓冲办法。但是,目前的机构仍然只是过渡性的,不能使其固化。在形成新的利益集团后,改革的过程不能过长的滞留,以避免改革前期的动力变为改革后期的阻力。管理中心应彻底放弃依赖政府的思路,转为完全的社团实体。1994年,国家体委将部分职能从机关分离出去,成立了首批14个运动项目管理中心,1997年又组建了6个项目管理中心,并对3个管理中心进行了调整。至此,体育体制改革似乎实现了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目标,但实际上更具有管办混杂的官民二重性,有人称“怪胎”,有人称“毒瘤”,摒除感情色彩可以看出,这在体育改革之路上又多了一道新的制度障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管理该项运动的普及与提高工作”。单项运动协会法制化的重要步骤是接管中心的事务,全面介入训练和赛事的经营管理。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的存在缺乏法律依据。财政政策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杠杆,国家的投入在一段时期内维持稳定,推出政府采购举措,明确投入重点,加大投入力度。通过国家奥委会拨付经费,实行政府“采购”制,各协会通过竞标方式获得项目资金,签订产销合同,委托生产金牌。改革多年来,各单项运动协会仍然形同虚设的主要原因是自身悬空,因此不能依法管理。尽管1986年《国家体委关于体育体制改革的决定(草案)》中,就提出了要充分发挥体育总会和各种体育协会、运动协会的作用,并提出了运动协会的六项主要职责,但是这样自上而下的号召是没有基础的,浮在空中无法落实。体制改革,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要求,是来自上面的精神,同时也是集中了群众智慧和基层呼声的举措。实践多次证明,只有充分调动广大组织和个人积极性的创新,只有获得了多数人认可的改革,方能真正实施并取得实效。所以,改革的目的,不是为了向上交差,改革的有效推进归根结底还是自下而上。改革的技术路线应该自下而上,改变过去协会只对上负责,应代表全体成员利益,通过增强会员实力自下而上地增强协会实力。实行国有控股的股份制改造,分步实施转企改制,把各省、市的体工队改为俱乐部,国有资产改为股份,吸引社会资金。国有资产采用折算入股方式,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二十),“分期分批进行单项协会实体化改革”,在具体实施中应特别考虑由协会负责在选材、训练体制和竞赛体制的运作系列中同步改革;可考虑先在国内大赛中试行单项协会全面介入,2010年广州亚运会推行,平稳与国际接轨。
2023-09-02 00:48:5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