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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调整对象主要包括

2023-09-08 05: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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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各类金融关系,包括金融监督管理关系和金融业务关系两类。

一、国际金融法介绍

1、金融法定义

国际金融法是调整国际间货币金融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公法规范和私法规范的总和,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说,就是调整货币流通和资本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不同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来看,金融法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金融法专指银行法,这是因为银行是金融体系的核心,银行法是金融法的基本法;广义的金融法则除包括银行法外,还包括货币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等

2、国际金融法主要内容

国际贸易金融法主要涉及国际票据制度,国际支付规则等与贸易相关的金融法律制度,国际投资金融法主要涉及贷款,证券与信托投资,投资基金与融资担保等多种形式的国际融资和相关金融市场,银行与金融监管;国际货币金融法则主要涉及国际储备,国际收支与汇率。

二、金融法的调整对象介绍

1、金融监督管理关系

金融监督管理关系是指国家金融监督部门(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组织和管理全国的金融事业和对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经济监督管理关系。具体包括:

中央银行因货币发行和货币流通而同各类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之间所形成的货币发行关系、现金与转账结算等货币流通管理关系。

金融监督部门因各类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接管和终止而产生的主体资格监管关系。

金融监督部门对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的监管关系,包括因存贷管理、结算管理、信托管理、保险管理、融资租赁管理、证券发行交易管理、期货期权交易管理等而发生的监管关系。

金融监督部门对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和个人非法从事金融活动进行查处而产生的金融处罚关系。

2、金融业务关系

金融业务关系是指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相应业务活动而在其他平等的金融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因间接融资业务的开展而发生在银行等金融机构与存贷款主体之间的资金融通关系,如存款关系、贷款关系、拆借关系等。

因直接融资业务的开展而发生在证券、信托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和投资融资主体之间的发行、交易关系,如证券发行买卖关系、承销关系,证券交易买卖关系、行纪关系,证券发行服务与交易服务关系等。

因金融中介服务业务的开展而发生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之间的金融中介服务关系,如结算、汇兑、咨询、信托、租赁、代理等关系。

因开展特殊融资业务而产生的特殊融资关系,如因外汇买卖、期货期权交易而产生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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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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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31 20:43:143

金融法包括哪些法律

法律分析:在我国没有以“金融法”来命名的单独的某个法律。涉及金融类的具体法律,通常用它涉及的金融行业的名称来命名。金融法律体系较为庞大,主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反洗钱法》、《人民币管理条例》等。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它们都直接调整金融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一条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和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第三条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2023-08-31 20:43:221

金融法律法规

法律分析: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总称。金融关系包括金融监管关系与金融交易关系。所谓“金融监管关系”,主要是指政府金融主管机关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产品及金融交易的监督管理的关系。所谓“金融交易关系”,主要是指在货币市场、证券市场、保险市场和外汇市场等各种金融市场,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大众之间,大众之间进行的各种金融交易的关系。在金融法总称下面,可以将有关金融监管与金融交易关系的法律分为银行法、证券法、期货法、票据法、保险法、外汇管理法等具体类别。金融信托属于金融法的范畴,而普通的、一般性的信托,属于民法范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一条 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2023-08-31 20:43:321

金融法的原则

法律分析:金融法的原则有:维护货币政策原则;安全流动效益原则;利益平衡优化原则;有效监管原则。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总称。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指在一定金融法律体系中作为金融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重要的法律原理和准则,它是贯穿一国金融法律体系始终的主线和纲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七十三条 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023-08-31 20:43:391

金融法包括哪些法律

在我国没有以“金融法”来命名的单独的某个法律。涉及金融类的具体法律,通常用它涉及的金融行业的名称来命名。金融法律体系较为庞大,主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反洗钱法》、《人民币管理条例》等。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总称。金融关系包括金融监管关系与金融交易关系。所谓“金融监管关系”,主要是指政府金融主管机关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产品及金融交易的监督管理的关系。所谓“金融交易关系”,主要是指在货币市场、证券市场、保险市场和外汇市场等各种金融市场,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大众之间,大众之间进行的各种金融交易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一条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和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第三条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2023-08-31 20:43:48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的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是国家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总称。在金融法总称下面,可以将有关金融监管与金融交易关系的法律分为银行法、证券法、期货法、票据法、保险法、外汇管理法等具体类别。金融信托属于金融法的范畴,而普通的、一般性的信托,属于民法范畴。目前在我国没有以“金融法”来命名的单独的某个法律。涉及金融类的具体法律,通常用它涉及的金融行业的名称来命名。例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等。
2023-08-31 20:44:301

论述金融法的立法宗旨

法律分析: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总称。它包括银行法、证券法、期货法、票据法、保险法、外汇管理法等。金融法通过立法对各类金融机构的性质、职责权限、业务范围等加以界定,为金融活动的健康开展创造前提条件,同时建立起各类金融市场,并依法严格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市场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2023-08-31 20:44:441

简述金融法的地位和作用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总称。 具有民事法律的特征,其主体为经济关系,故其属于民事法律体系的“特别法”系列地位。 金融法的特点:系统性、宏观调控性 、资金流通的效率性。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指在一定 金融法律 体系中作为 金融法律 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重要的法律原理和准则,它是贯穿一 国金融 法律体系始终的主线和纲领。
2023-08-31 20:44:511

金融法是什么?

金融法的地位和作用,金融法的作用和意义。首先,金融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金融活动能否正常、有序进行,关键要看金融机构本身是否健全。金融法的首要功能正是通过立法对各类金融机构的性质、职责权限、业务范围等加以界定,金融法对各类金融机构的组织管理、运行机制、设立、变更及终止等加以明确规定,进而为金融活动的健康开展创造前提条件。其次,金融市场是融通资金、买卖有价证券的场所。金融市场种类繁多,且金融法每一完善的金融市场必须具备交易主体、交易对象、交易工具、交易价格四大要素,金融法只有通过立法对各类要素加以规范,金融法建立起各类金融市场,并依法严格管理,才能形成统一、开放、有序竞争的市场局面,才能加速资金的横向流动和有效配置,提高融资的选择性和及时性,最终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市场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再次,金融法在现代社会里,金融业是事关经济全局、事关千家万户的公共性行业,金融市场瞬息万变、充满不确定性的市场,任何一个金融机构活动的开展,金融法其影响已超过了交易个体自身的范围,都在现实或潜在地对其他市场主体产生影响,亦即对全社会发生作用。金融法通过其确认、引导、规范、调节、保障机能,金融法可以明确一国的货币金融政策的总体目标,确定金融监管机构的地位及职权,规范金融监管和调控的方式、方法,规定金融违法行为的惩处、制裁措施等。
2023-08-31 20:45:111

如何理解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总称。金融法的特点:系统性、宏观调控性 、资金流通的效率性。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指在一定金融法律体系中作为金融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重要的法律原理和准则,它是贯穿一国金融法律体系始终的主线和纲领。一、维护货币政策原则二、安全流动效益原则三、利益平衡优化原则四、有效监管原则一方面它通过对若干重大基本问题的定性和定位,对国家金融法制建设起基础性的导向作用,它体现了金融法律的本质和根本价值,是金融法律的灵魂和基本精神所在,对金融活动具有根本性的指导意义和统帅作用。另一方面金融法的基本原则不仅对金融法制改革具有导向作用,而且是构成正确理解金融法律规则的指南,只有立足科学的基本原则,才能提高金融立法的质量,确保金融法律制度内总协调统一,以及补充金融法律规则漏洞。
2023-08-31 20:45:222

湖北金融法自考有哪些重点归纳?

自学考试有一定的难度,原因在于所学专业的考试课程较多,所有科目合格通过后才能毕业。但是对于刚毕业的学生来说,基础较巩固,对他们来说是比较好过的。自学考试好不好过,主要还是要看自考生的学习基础和学习条件。如果自考生的学习基础较巩固,而且离开学校时间不久,日常用于学习的时间较多,那么自学考试对于此类考生来说难度并不大,只要坚持做好平时的复习,在考试时放松心态,以平常心对待考试即可。 金融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法律体系中相对独立的部门法。 学习金融法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以经济法理论为基础学习金融法。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与税法、环保法、企业法、破产法、会计法、审计法等共同组成了经济法的内容。因此,作为经济法的组成部分,有关经济法的理论、原则、方法等对学习金融法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把握金融法的结构体系,全面系统地学习其内容。 金融法的结构体系包括金融机构与监管法律制度、金融服务市场法律制度、货币市场法律制度、资本市场法律制度四个部分。每一部分的内容既有相对独立性,又相互联系。第一部分实际上是金融组织法律制度;第二部分是金融组织从事金融业务范围法律制度;第三部分是金融监管中对货币及利率、汇率进行监管的法律制度;第四部分是资本筹集、转让及监管法律制度。 三、在全面把握金融法课程结构体系的基础上,突出重点,强化记忆和理解。 金融法课程内容较多,违背教材的方法是不足取的,更主要的是能够理解教材内容并在实际中运用。因此,学员学习此内容时,应注意把握教材中各章节的重点。尽管自学考试出题范围较广,各种题型纷繁复杂,但亦有规律可循。其基本要求就是在全面、系统学习的基础上,做到重点突出。这里的重点突出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一)是本课程的重点内容。 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律制度、商业银行法律制度、贷款法律制度、信贷担保法律制度等等。 (二)是各章重点。每章的具体内容较多,但各章有各章的重点问题。 如在中国人民银行法律制度一章中,其重点是第一节中国人民银行法概述,第二节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第三节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第四节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等。再如第七章储蓄管理法制制度,重点是第三节储蓄存款的有关规定,第四节《储蓄管理条例》。 (三)是具体的重点问题。 如担保的方式、中国人民银行的负债业务及资产运用业务的基本内容、外汇管理的基本内容等等。 (四)是加强理论联系实际。 金融本身是一项十分重要的经济活动,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都会起到加速或抑缓的作用。制订金融法的目的就在于使金融活动纳人法制的轨道,学习金融法的目的。则是通过学习,以理论指导实践。加上金融体系本身就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就要学员重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理论联系实际是学习好金融法的一个重要方法,也是自学考试的一个重要出题点。但由于自学考试测试的实际问题是不固定的,这就要求学员更全面地了解有关具体规定。为帮助大家学习金融法课程,下面就各章重点及难点问题作一简单提示。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https://www.87dh.com/xl/
2023-08-31 20:45:291

金融法自考教材?

今天教务老师给大家收集整理了金融法自考教材的相关问题解答,还有免费的自考历年真题及自考复习重点资料下载哦,以下是全国我们为自考生们整理的一些回答,希望对你考试有帮助!广东省自考法律独立本科段科目书籍必考科目:1.中国近现代史纲要2学分2.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4学分3.英语(二)14学分4.法律文书写作3学分5.国际私法4学分6.国际经济法概论6学分7.合同法5学分8.公司法4学分9.劳动法4学分10.环境法与资源保护法4学分11.知识产权法4学分12.婚姻家庭法3学分选考科目:1.金融法4学分2.税法3学分3.票据法3学分4.保险法3学分5.房地产法3学分6.市场竞争法概论4学分7.证据法学6学分8.公证与律师制度3学分考英语二还是要选考三门选考课如果你专科读的是法律考完15门课程,毕业论文也合格的话就可以毕业了如果是其他专业的还需要加考其他科目具体如下:1、凡取得国民教育系列的各类高等院校的法律、经济法学、行政法学、律师等专业专科毕业生,可直接报考法律专业本科,监所管理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法律专业本科段,须加考民事诉讼法学或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2、其他专业的专科、本科毕业生报考法律专业本科段时,需加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五门课程。3、原法律专业自考专科毕业生报考法律专业本科段时,已通过“婚姻法”课程考试的,不须报考“婚姻家庭法”课程,可在选考课程中另行任选一门课程考试。4、原法律专业自考专科毕业生已通过“中国法制史”课程考试的,在报考本科段时,不须报考“中国法制史”,而应参加基础科段的“行政法学”课程考试,在专科已通过“行政法学”课程考试的,报考本科段时,须参加“中国法制史”的考试,以上考生,本科段可少选一门选考课程。5、原法律专业本科段第一轮考试计划与新计划中,凡课程名称相同、要求一致的课程,成绩互抵;原计划中由必考课改为新计划中的选考或由选考课改为必考课的课程,成绩对应相抵。如:金融法互抵金融法;环境法学互抵环境法与资源保护法。6、在原法律专业本科段第一轮考试中,已通过必考课“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制史”,选考课“立法学”、“侵权行为法”、“政治学原理”、“物权法”、“微型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考试的,可抵新计划中的选考课。7、申请免考英语的考生,必须在选考课中加考三门课程,其学分不少于14学分。8、根据教育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政治课课程设置的通知,原来按老计划参加过考试的考生,凡通过“毛泽东思想概论”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2门课程的,不再参加新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考试;只通过其中一门课程的考生,须参加“中国近现代史纲要”课程的考试。自考中金融法、票据法、保险法、房地产法和税法那几个好过以上几个综合看来保险法相对而言好过些。关于金融法在我国没有以“金融法”来命名的单独的某个法律。涉及金融类的具体法律,通常用它涉及的金融行业的名称来命名。例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等。目前,我国已经颁布的金融法律与法规相当多,截止到2000年底,由全国人大颁布的金融法律有1部,即中国人民银行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金融法律8部,包括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担保法等。由国务院颁布的金融法规142部。由国务院各机构颁布的金融类规章3523部。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金融类司法解释39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8部。上述总计3721部。而有关金融法的教材主要有刘亚天教授的《金融法》,其内容也包含了上述几种主要法律法规,因而,在我看来,金融法种类繁多,体系庞大,对自考而言有一定难度。关于票据法严格来说,票据法、保险法属于商法学范畴。票据法本身具有一定难度,根据我国《票据法》来看,票据法本身又包含有关本票、汇票、支票的规定,其中有涉及其出票、承兑、保证、付款、追索、挂失止付,涉外票据等相关内容,这些知识点本身容易混淆,理清其中脉络需要一定功夫。不过相对金融法而言相对较易。关于保险法保险法无论是在商法中还是在国家司法考试中都是属于小法,因而可以看出其地位,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之一便有保险法相对其他民法、刑法等几大部门法而言简单易于掌握且在实践中易于操作。在我国的《保险法》中,其重点内容包括厘清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区别,受益人变更的情形、投保人虚报年龄责任后果的情形、保险合同撤销与无效以及保险受偿等情形。由此看来,保险法重点突出、体系清楚、情形相对简单,因而在所提几项中属最易的学科。关于房地产法按理说其和保险法一样同属小法,其调整房地产所有权人之间、房地产所有权人与非所有权人之间在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交易、房地产权属、房地产管理等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关系,本身较简单,但在实际中操作房地产法势必会和其他相关法律相结合,如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所以,要掌握好房地产法还需注意其他相关法律规范的学习。关于税法税法不同于上述几种法律,其属于经济法范畴。税法包括税收程序法和税收实体法。税收实体法主要是指确定税种立法,具体规定各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纳税地点等。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都属于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税收程序法是指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税收管理法、发票管理法、税务机关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税务争议处理法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因而由此看来,税法也是相对保险法而言,体系更为庞大。并且,税法在实际过程中主要由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执行和具体实施,所以自考出来后若不能进税务部门,学习此法律实际意义相对上述几种而言不是很大。当然,所有选择还是需要自己认真权衡利弊后再做出,综上仅是些许建议,仅供参考。参考资料:什么是金融法?金融法又称外汇交易法,是指利用外汇交易等化解已有风险的措施。方法有很多种,但共同的特点是,通过在外汇市场和货币市场上的交易,持有一个与现有外汇头寸金额和期限相同但方向相反的头寸,从而控制汇率风险。有关自考教材我想知道现在的自考法律本科,《宪法学》,法理可以上当地的自考办网站上去查。自考金融法概论07947是不是就是金融法概论 05678你好自考资料可以网上找找看,或是单独购买模拟题或其他辅导书。自考书籍资料主要是教材、大纲和辅导书模拟题,历次考试真题,可以网上试试,或是有卖那种历次考试真题的试卷的辅导资料的可以,或是模拟试题都是可以的。想要自考法律专科,需要学习什么内容?要看什么书啊?1中国近现代史纲要2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3英语 4法律文书写作5国际私法 6国际经济法概论 7合同法 8公司法 9劳动法 10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11知识产权法 12婚姻家庭法 13.14.15毕业论文我就剩英语了,一次可以报四门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https://www.87dh.com/xl/
2023-08-31 20:45:371

简述国际金融法的外延含义

金融经过多年来的发展,不仅没有使人们对其范围形成共识,反而似乎助长了分歧。对于金融及其外延,国内外存在不同的界定,大体上可以姑且称为一般意义的金融和狭义的金融。以下对金融及其范围的考察从当今对金融的两种主要理解入手,在此基础上找出金融的基本外延。 1.一般意义的金融   一般意义上的金融包括货币供给,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体系,资金借贷市场,证券市场,保险系统,以及国际金融中所具有的以上内容等。在国内,这种理解多年来存在于党政部门、实际经济部门、经济学界、本土金融学界,它不是始于某种理论界定,而是自然而然形成的。   在国外,对金融也存在类似上述意义上的理解。   韦氏词典对金融的理解就与我国对金融的上述理解基本相当。根据《韦伯斯特第三版国际新辞典》(Webster"s Third New international Dictionary) ,金融包括“货币流通(circulation of money) 、信贷发放( granting of credit) 、投资(making of investments)和银行设施的提供(the provision of banking facilities)等。   值得注意的是,西方还有一种对金融的广义的理解:凡是与钱有关系的事情都可用“金融”( Finance)这个词。《牛津辞典》(Oxford Dictionary)和一些百科全书对Finance 的解释是: 货币事务(monetary affairs) 、货币管理(management of money) 、货币资源(pecuniary resources) ……。有时, 它指财政, 在与company 、corporation、business联用或与之有关的上下文中,指公司财务等。这种理解显然比对金融的一般意义理解更广,不仅包括上述一般意义的金融,并且还包括国家财政、企业财务以及个人货币收支等。   2.狭义的金融   狭义的金融是指有价证券及其衍生产品市场,是指资本市场。持这种理解的人士认为,“金融”就是西文的Finance, Finance 即指金融市场(Financial Market) , 资本市场(Capital Market) 。据黄达先生考察,持有这样用法者在国内主要是: 80年代开始关注金融、研究金融的一些中老年理工学者; 90年代中期起,在国外学成回国的中青年学者。其共同特点是:直接或间接地来源于国外,且只将金融覆盖面限于资本市场。持狭义理解的一些人士也承认,在自己的“金融”领域之外还存在一个被更多的人视之为“金融”的领域,可称之为传统领域,但认为这只不过是过时的用法,不能与国际接轨,将来必被取代。   既然对金融的狭义理解来自于西方,因此,西方也就不乏对金融的这种界定。如比较权威的《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The New PalGrave Dictionary of Economics)对“Finance”的解释则是“金融主要关注资本市场的运行, 以及资本资产的供给和定价”。   3.金融的恰当范围   认为对金融持一般意义的理解比较合理和得当,对此可以从以下两个向度来考察。   (1)从金融的起源和现实来看,一般意义的理解比较切合实际。   从历史上看,现代意义上的金融起源于银行。把金融(Finance)限定用于资本市场,在西方也是近些年在特定圈子里的事情。从现实和发展前途看,虽然资本市场可能成为将来金融的主体,因而未来的金融可能主要指这一领域,但是商业银行的作用今天依然极大,今后是否必将削弱尚难定论。如果银行、货币趋于泯灭,金融大概也不能独自保存下来。   (2)从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具体使用情况来看,一般都趋于采用一般意义的金融。   ①联合国和世界贸易组织对金融的理解和使用   联合国统计署有对金融及相关服务(Financialand Related Service)的统计,该项目大体上包括:金融中介服务,包括中央银行的服务、存贷业务和银行中介业务的服务;投资银行服务;非强制性的保险和养老基金服务、再保险服务;房地产、租借、租赁等服务;为以上各项服务的各种金融中介的服务。   世界贸易组织(简称WTO)出于对WTO成员方影响金融服务的措施进行约束的目的,对金融服务进行了列举和界定(Definitions) 。《服务贸易总协定》(简称GATS) 的金融服务附件(Annex on FinancialServices,简称金融附件)规定,金融服务包括所有的保险和与保险有关的服务、所有的银行和其它金融服务(保险除外) 。其中,保险和与保险有关的服务包括以下活动:直接保险(含寿险和非寿险) 、再保险和分保、保险中介(如经纪和代理) 、保险附属服务(如咨询、精算、风险评估和理赔服务等) 。银行和除保险之外的其它金融服务包括以下活动:接受公众存款,发放各类贷款,金融租赁,支付和转移服务,保证和承诺,自营或代理买卖货币市场工具、外汇、衍生产品、汇率和利率工具、可转让证券、其它流通工具和金融资产包括金条等,参加发行各类证券,货币经纪,资产管理,金融资产的清算服务,金融信息的提供转移和金融数据的加工,为以上活动提供的咨询、中介和其它附属金融服务。   ②有关国家对金融的主要理解和使用   从有关国家对金融的理解来看,美国1999年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Financial ServicesMod2ernization Act) ,其金融服务( financial services)的范围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储蓄协会、住宅贷款协会以及经纪人等中介服务。如果说“金融”一词来自日本,考察日本对金融的使用情况是有说服力的。日本中央银行的统计报告,前些年与“金融(日文的汉字) ”对应的是货币和银行(Money and Bank2ing) ,这些年改为货币、银行和证券(Money, Bankingand Securities) 。日本中央银行的用法在日本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权威性。我国从历史和现实来看,对金融普遍采取的是一般意义的理解。   所以,无论是从历史与现实的时间向度,还是从国际组织与各国的空间向度来衡量,对金融做一般意义的理解构成对金融的普遍的理解,采用这种理解既符合历史和现实,也与国际金融实践相吻合。据此,简单粗略地说,金融涵盖货币、银行、证券、保险等。国际金融法应当涵盖以上领域。
2023-08-31 20:45:461

金融法 假如去工商银行存入10000元享有什么权利

假如去工商银行存入10000元享有的权利有:可以获得175元利息。工商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为1.75%,其利息的计算公式为:利息=本金×存款时间×利率,即存款一年的利息=10000×1×1.75%=175元。工商银行存款定期利率为:1、三个月定期利率为1.35%。2、六个月定期利率为1.55%。3、一年期定期利率为1.75%。4、二年期定期利率为2.25%。5、三年期定期利率为2.75%。6、五年期定期利率为2.75%。
2023-08-31 20:45:54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的金融法的主要内容

(一)金融监管法的主要内容1、关于金融市场准入问题政府金融主管部门规定设立金融机构的标准,也称为金融市场的准入资格。由于金融市场风险较大,而且属于系统性风险,各国政府对金融市场准入资格,都进行严格审查,都规定了较高的准入资格。我国的金融市场准入资格,与国际平均水平相比又是比较高的。例如,设立商业银行的条件有5项: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行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其中,注册资本要求的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相比之下,外国商业银行注册资本最低要求是我国规定的40%或者更低。在我国,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审查批准,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设立经纪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在我国,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它的自有资金应该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在我国,设立保险公司需要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额为人民币2亿元。如果将上述条件与其他非金融公司相比,其他公司设立条件要低得多。例如,在我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只需要2人以上50人以下的股东参加,最低注册资本,根据公司经营行业不同,分别为(咨询、服务业)10万元、(商业零售业)30万元和(生产经营业)50万元不等。还没有超过100万的要求,但是,金融机构最低限额也要5000万或者1亿元人民币,可见两类公司准入条件差别之大。我国的市场准入对外资金融机构还有特殊规定:在我国设立外资银行、合资银行需要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最低注册资本额为3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外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外国银行在我国设立分行时,也要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该外国总行在提出申请前1年年末的总资产不得少于200亿美元,同时,它要无偿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作为设在中国境内分行的营运资金。除了上述注册资本要求之外,准入审查还包括,审查申请设立金融机构者的产权结构、经营计划、经营制度、内部组织结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设立金融机构者的财务状况与经营前景预测、审查申请人关联公司情况以及业务并表情况。在批准设立金融机构后,还要审查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股权转让情况、重大投资与收购情况等。不但我国金融主管机构严格审查准入资格,而且,欧洲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建立的国际银行监管机构“巴塞尔协会”也在其《核心原则》(1997年9月)中,提出了相似的审查要求。2、金融机构经营范围问题金融机构允许在什么范围内开展业务也是法律要规定的一个重要问题。如果规定的经营范围越大,金融机构获利的机会就越大,同时,风险也越大。反之,金融经营的范围越窄,金融机构获利的机会也越小,风险也相应减少。国际金融领域,一直有“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两种模式。欧洲大陆国家的金融机构,多采取混业经营模式。美国从1933年格拉斯.迪格尔法案颁布后,采取分业经营模式。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和证券法的规定,我国采取分业经营的模式。1986年,英国开始金融体制改革,将金融监管机构合并为一个机构,金融机构业务可以混业经营。1996年日本效仿英国,提出了日本版本的金融体制改革,其中也包括混业经营的改革。日本金融改革法案,在2000年1月1日开始陆续施行。1999年11月,美国克林顿总统签署《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将实行了66年之久的格拉斯.迪格尔法废除。新法案放弃了分业经营限制,允许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我国目前还是采取金融业分业经营的国家。例如,我国商业银行经营范围还限于传统业务,而不允许经营证券投资与信托业务。我国对经营范围的限制是非常严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的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同样,证券公司的经营范围也是按照分业经营来制定的。我国证券公司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前者的业务范围比较宽,可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等。经纪类证券公司只允许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不能做自营业务。为了防止其他资金流入证券市场,法律还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目前,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在具体实践中,进行了一些证券市场资金渠道多元化探索,采取了放宽的政策。现在,政府允许保险资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的形式,间接进入股市,也允许银行资金通过股票抵押方式,对证券公司提供融资。还允许包括国有企业和国家控股企业的资金,通过投资基金的方式,间接进行证券投资。“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反映出金融业发展的不同阶段,也反映出各国政府对金融风险的不同处理哲学:分业经营的哲学是避免风险,而混业经营的哲学是管理风险。如何对待风险,除了政府之外,还要依靠金融机构的自律机制,金融机构监管人员的监管经验,金融市场投资者的理性与成熟程度。分业经营对金融机构的自律机制、监管人员经验、投资者理性程度的要求低一些。而后者的要求条件似乎更高。我国金融业将来是否能够搞“混业经营”,要看条件是否具备?条件成熟时,再提出改革并不晚。3、金融机构自律问题金融资产大部分是以负债形式取得的,在债权意义上金融资产是属于“别人的钱”;这个行业的风险非常大,而且属于系统性的风险,一家金融机构出现问题后,容易引起连锁反应,导致整个金融系统出现危机。所以,金融机构的自律机制是非常必要的。自律机制表现为三个层次:第一是金融机构内部的自律机制;第二是金融同业之间的自律机制;第三是金融市场中的客户对金融机构的监督机制。我国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制定本行的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行的业务管理、现金管理和安全防范制度”。同时,“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本行对存款、贷款、结算、呆帐等各项情况的稽核、检查制度。商业银行对分支机构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稽核和检查监督”。我国证券业组成同业协会,它的职责包括:协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等。我国商业银行的同业协会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证券公司的同业协会、保险业的同业协会也已依法成立。各种金融机构的同业协会在法律的基础上,制定更为严格的行为守则,并对本行业的营业者的日常经营行为进行监管,以便维护在行业市场上的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4、存款人和大众投资者保护问题在金融法律调整的金融交易关系中,法律更多地关注保护存款人或投资人的利益。这是金融法与普通合同法的不同。金融机构更多的是利用“别人的钱”在经营。如果经营失败,而存款人或基金的投资人又没有参与经营,让存款人和基金的投资人再承担责任,显然是过重了。所以,金融法更多地保护存款人和基金投资人。具体表现在:(1)商业银行法设专章对存款人进行保护。保护的内容主要是:其一,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其二,拒绝法律授权以外对个人储蓄存款查询、冻结、扣划;其三,拒绝法律和法规授权以外,对单位存款查询、冻结、扣划;其四,保证存款本金与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其五,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商业银行还要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其六,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且公告。(2)证券法也对投资人的利益进行保护。主要内容分为两类,其一,是对证券发行要求信息充分披露与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及发行后的持续披露。其二,是规定禁止交易行为,保护证券市场上的公平交易。例如,禁止内幕交易行为,禁止通过单独或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禁止与他人串通,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互相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互相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以自己为交易对像,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禁止国家工作人员、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等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禁止证券交易及中介结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中做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禁止证券公司及从业人员从事法律认定的各种欺诈客户利益的行为等。(二)金融交易法的主要内容金融市场发展,主要体现在金融交易发展上。金融交易关系从形式上看,属于合同关系的一种。由于这种合同涉及的内容是金融交易,所以,金融法调整金融交易关系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1、对金融市场的宏观调控金融交易合同,无论是贷款合同,还是证券交易合同,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都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从金融法的角度来看,金融交易合同不仅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而且,还是受到政府宏观调控的合同。我们可以举目前正在流行的“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为例子(以下简称“个贷”),来说明政府宏观调控的情况。从1998年开始,我国商业银行开始举办“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到2000年底,全国商业银行发放的城镇居民住房贷款达3991亿元人民币,占今年新增贷款的40%。上述表面看,“个贷”是借款人与银行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但是,这种借贷关系从产生、发展到最终结束,都将受到政府的宏观调控。这种调控在金融法及有关法规中都有规定。对“个贷”宏观调控开始于1997年,首先是政府转变观念,城市居民住房从非商品化转变为商品化。然后,政府金融主管机关批准商业银行在个别城市,进行“个贷”业务试点。接着,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这项贷款业务,整个房地产市场与金融贷款市场开始被调理好转。全国城市空置5000多万平米房产,以及被房产占压银行大约几千亿元贷款资金,重新流动起来。又间接带动了大约40多个相关行业发展,解决了一批城市下岗职工再就业,还为部分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新的就业机会。从“个贷”例子中,可以看到政府宏观调控对金融业和与金融有关的其他行业的影响之大。2、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由于我国处于资金供不应求的情况,所以,在金融法制允许的范围之外,不时会出现金融市场禁止的情况,例如,在银行领域,出现的资金“体外循环”,“乱集资”,“高息揽存”,“资金地方保护主义”和“抵押执行难”,“暴力抢劫银行现金”,“伤害银行工作人员和保安人员”,“非法制造、贩运假钞假币”,“非法设立假银行”,“伪造银行汇票和印鋻”,“制造假存单”,“伪造信用卡”,等等情况。在外汇管理领域,出现的“外汇黑市”;在证券市场出现的“非法设立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私下交易”和“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情况;在保险市场出现的“保险诈骗”等情况。所以,必须加强金融法制建设,降低与预防上述金融领域的违法犯罪现像。为此:一,在金融立法时,就要考虑针对该领域犯罪的解决方案;二,在金融市场各种交易中,事先进行规范性程序设计,采用规范程序与制度建设,辅助技术措施,预防违法与犯罪;三,对金融从业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金融法制教育,增强金融法制观念与金融职业操守的自律。3、建立金融信用机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以信用为基础,信用依靠交易记录来积累与评价。个人在金融支付与结算中的记录,早在100多年前的美国与欧洲的金融市场上,就被业内管理系统作为信用记录与评价的参考因素。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建立完善的金融信用制度十分重要。这种信用关系需要金融法来建立,并加以维护。4、规范我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在世界贸易组织(WTO)一揽子框架协议中,有服务贸易的一揽子协议(GATS)。服务贸易协议框架中,包括了金融服务贸易协议(FSA)。该协议已于1997年12月13日签署,1999年1月1日生效。现有102个WTO成员国,作出了开放本国金融市场的承诺。我国在加入WTO后,也面临是否承诺接受金融服务贸易协议以及开放本国金融服务市场的时间问题。我国金融法律界要加紧研究有关法律文件,比较我国金融业发展情况,预先作好立法准备工作。我们还面临金融革命的另一挑战,这就是金融电子化与信息化。金融电子化与信息化将对我国传统金融业形成另一冲击。在国际上,金融业电子化与信息化,正在改变着金融机构外在的形式和内在的内容。银行营业门市数量正在减少,取而代之的是自动提款机(ATM),甚至是安装在笔记本电脑中的网络银行服务系统(ONLINE-BANKING)。证券交易的网上运行,将股票交易大厅变成了新股上市的仪式场所,实际交易完全可采用“无场所化”运作。“将大户室搬到家里”和使用电话委托买卖证券,基本实现股票交易“无纸化”和“无场所化”。这种电子化与信息科技在金融市场中运用,将金融交易正在转化成为金融信息数据处理。未来的金融机构将演变成为金融数据信息处理与服务公司。诸如这些变化,必将产生新的法律问题,对我国现有的金融法提出难题。由于我国金融法立法中积累的经验,主要是在“有纸化”和“有场化”金融交易与监管基础上形成的。对于金融电子化与信息化还有待于实践,它将给金融立法带来什么问题,现在还看不清,但是,金融法律界的研究人员应该从现在起,迅速开展研究,准备新的立法设计方案。
2023-08-31 20:46:021

什么是金融法律责任,包括哪三个方面

这不是一个专业的概念
2023-08-31 20:46:185

国际金融法上的资金融通形式主要包括( )。 A.国际贷款 B.国际直接投资 C.国际证券投资 D.国际租赁

【答案】:ACD国际金融法上的资金融通形式主要包括:国际贷款、国际证券投资和国际租赁。
2023-08-31 20:46:341

请问历史上最早的金融法是什么法律?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制定(秦律.金币律),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货币制度,使货币制度法律化.这可谓是最早的货币立法.现代意义的金融法是人类社会演进到市场经济,随着金融活动日益扩大并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银行等金融机构大量出现并形成金融业时,产生和发展起来的.16世纪,西欧开始进入资本主义期.1553年,在当时地处东西方商业贸易中心的意大利城市威尼斯出现了第一家银行--威尼斯银行.1694年,在率先进行资本原始积累,进入资本主义社会的英国,经国王颁布特许令,在伦敦组建了世界上第一家股份制银行---英格兰银行.1844年,英国国会通过了由政府首相皮尔提出的(英格兰银行条例)又称(皮尔条例).这是世界上第一部银行法,也是第一部专门性的金融法律规范.世界上第一部中央银行法则是(英格兰银行条例),世界上最早进行证券立法的国家是美国,票据立法最早源于法国.信托立法以英国和日本最为系统和完备.日本最早于1901年颁布实施(保险业法).最早的国际金融立法是1944年7月形成的"布雷顿森林体系".中国第一部金融法是1908年清王朝颁布的(大清银行则例).1995年是我国的"金融立法年",制定颁布了五部金融基本法律.
2023-08-31 20:46:441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五个?

金融法原则: (一)统一管理金融、实行管理和经营分离、加强和完善国家金融宏观调控职能的原则 统一管理金融是指国家对金融事业实行统一的政策和法律、法令管理,由人民银行统管全局,制定统一的货币金融政策,对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设置、审批、业务开展以及金融市场实行严格的监管,不受其他政府机关、经济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管理金融和经营金融业务分离的原则,是政企职责分开在金融领域内的具体化。其内容是指人民银行不再一身兼有管理金融和从事一般金融业务(商业性金融业务)的双重职能,而改由人民银行制定统一的货币政策、方针和金融规章,执行金融监管的国家机关的职能。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法律、法规和统一的金融方针政策允许范围内开展金融业务活动,享有经营自主权,而不再行使金融管理方面的职能。 加强和完善国家金融宏观调整职能的原则,要求明确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增强其权威性。同时,要改善人民银行货币调控手段,尽量少用或不用行政办法,而用间接的、经济的、法律的方法(如存款准备金率、再贴现率等)来调控金融,以实现宏观管理的目的。 (二)在稳定币值的基础上促进经济增长的原则 经济增长、币值稳定是市场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标志,是一国货币政策的主要目标。我国中央银行法也把“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明定为我国的货币政策目标,从而使其成为我国金融法的重要原则。 要稳定币值,就必须贯彻货币制度独立、统一的方针,执行经济发行的原则。货币制度的独立是指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要与其他政策相对独立,货币的发行必须与财政发行、政府信用分开,即财政部门不得向人民银行透支,人民银行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统一是指货币的发行与管理要统一由人民银行负责,其他银行非依法律规定或特别批准不得发行任何形式的银行券。稳定货币是与经济发行相联系的,是指货币的发行只能是满足生产和流通的正常需要,使货币的总供给与总需求保持平衡,从而保证货币币值的稳定,防止通货膨胀。 促进经济增长,要求货币的发行、金融活动的开展、金融监管与调控的进行要有利于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使之保持较快的、平稳的发展势头。 这个原则,归根到底是要保持货币的稳定,是在稳定币值的基础上促进经济增长,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 (三)政策性金融业务与商业性金融业务相分离,专业银行商业化,开展适度的金融竞争的原则 银行是经营货币业务的特种企业,它也应以盈利为目的,按照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经营原则进行商业化经营,这样,才能做到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但我国的国有专业银行长期以来肩负着政策性银行和商业性银行的双重任务,而且业务分工严密,缺乏竞争机制,致使货币资金使用效益低下,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的经营目标都很难真正实现。虽然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四大专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分工有所突破和交叉,但专业银行运营机制并未彻底改观。因此,我国的金融立法要完善财政投融资体制,创建和完善政策性银行及其他政策性金融机构,专营政策性金融业务。各国有专业银行在政策性银行业务分离出去之后,要明晰产权,业务交叉,综合发展,开展适度金融业务竞争,以实现商业化经营的目标。 (四)完善金融市场,提高资金运营效益,保护投资者(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金融市场是融通资金、买卖有价证券的场所。金融市场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多种分类,但一般分为货币市场(包括同业拆借市场、票据贴现市场、回购市场和短期外汇市场等)、资本市场(长期信用工具的发行市场与流通市场,如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基金市场、期货市场和长期外汇市场)等。只有通过金融立法建立起规范有序的金融市场,使货币的收付、汇兑、结算、信贷等活动迅速、及时、准确,才能加速资金的横向流动和循环,提高融资的可选择性和有效性。同时,也只有建立起完善的金融市场,公开信息披露,防止内幕交易、欺诈等不法行为,广大投资者(债权人)的利益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 (五)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原则 金融业是从事货币资金融通的特种行业,是时刻面临多种类型风险威胁的高风险行业。
2023-08-31 20:47:062

我国中国金融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总称。金融关系包括金融监管关系与金融交易关系。在我国没有以“金融法”来命名的单独的某个法律。涉及金融类的具体法律,通常用它涉及的金融行业的名称来命名。截止到2000年底,由全国人大颁布的金融法律有1部,即中国人民银行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金融法律8部,包括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担保法等。由国务院颁布的金融法规142部。由国务院各机构颁布的金融类规章3523部。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金融类司法解释39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8部。总计3721部。
2023-08-31 20:47:171

金融法产生与发展的原因

法律分析:第一, 金融全球化的不断发展慢慢打破了各国闭门造车的尴尬局面, 促使每一个国家都意识到了合作的重要性, 继而通过这个大平台实现统一金融立法。第二, 各区域之间的区域组织的相互沟通, 逐渐演变成全球都能够遵守的金融法制, 继而促进了国际金融法的制定。第三, 国际金融法会对某一个国家带来影响, 这个时候某些国家会结合国际金融立法的规定, 采取针对性的手段对本国立法进行适当修改, 以此来明确国际金融法对本国产生的作用, 继而促进国际金融法的有效实施。由此可见, 三者之间互相影响、互相促进, 国际金融法在其合力之下不断发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条 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五条 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2023-08-31 20:47:351

什么是国际金融法

国际金融法就是调整国际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金融法划分法律部门及其分支的根本依据是调整对象—社会关系,辅助标准是调整方法。国际金融法的本质特征是金融性和国际性。关于国际金融法的内容,国际贸易金融法主要是涉及到与贸易有关的金融法律制度,如国际票据制度、国际支付规则;国际投资金融法,主要包括各种形式的国际融资如贷款、证券和信托投资、投资基金和融资担保以及相关的金融市场、银行及金融监管;国际货币金融法,主要包括国际储备、国际收支和汇率等制度。
2023-08-31 20:47:431

2001年10月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金融法试题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甲银行向客户发放了6年期的贷款,贷款到期后,客户要求贷款展期,按照规定,该笔贷款展期累计不得超过()   A.1年B.3年C.6年D.4年   2.娃哈哈公司以娃哈哈的商标权为担保,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这种担保属于()   A.动产质押B.权利抵押C.不动产抵押D.权利质押   3.我国管理全国储蓄工作的机构是()   A.中国工商银行B.中国人民银行C.中国储蓄协会D.财政部   4.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查询、冻结、扣划,除非()   A.法律另有规定B.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C.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D.中央银行另有规定   5.甲在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时,机器出现故障,多吐出了300元钱,甲应当()   A.如数把钱交还给银行B.将钱交给公安局   C.将钱捐献给希望工程D.把钱占为己有   6.甲是外商投资企业,其从外国银行获得贷款,必须()   A.经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B.经过地方外汇管理局批准   C.经过行业主管部门批准D.报外汇管理机关备案   7.甲公司是中国企业,为取得外汇,与一家美国公司丙达成协议,丙在中国分公司的支出,由甲用人民币支付,丙为甲在美国购买货物支付等额的美元,甲这种行为是()   A.逃汇B.扰乱金融市场C.套汇D.合法的互换行为   8.2000年7月24日,我国公布的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为100∶829.这种计价方法是()   A.复合标价法B.直接标价法   C.间接标价法D.单一标价法   9.小霍向甲证券公司办理委托股票买卖时,甲保证年投资回报率为20%.请问甲的行为属于 ()   A.欺诈客户B.信托C.虚假陈述D.担保   10.某上市公司宣布破产,下列人中对公司财产享有最为优先的索取权的是()   A.国有股股东B.社会公众股股东   C.公司债券持有人D.优先股股东   11.某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已经连续三个月高于15元,而其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的转股价格为10元,则该公司可能会行使下列何种条款()   A.赎回条款B.利率条款   C.回售条款D.转股价格调整条款   12.某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共管理了三个基金,这些基金持有某一个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总计不得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票的()   A.20%B.10%C.5%D.30%   13.8月7日是星期一,某商品期货交易所计算出会员甲的保证金帐户余额小于维持保证金数额,请问甲应当在何日开市之前追加保证金()   A.8月11日B.8月10日C.8月9日D.8月8日   14.中国中央银行的直接领导机构是()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中国人民银行   C.国务院D.财政部   15.某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可以从事下列何种业务()   A.信托投资B.买卖股票   C.向银行投资D.投资用于出售的大厦   16.我国外资银行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其实收资本加储备金之和的()   A.10倍B.20倍C.50倍D.100倍   17.甲公司与德国厂商就购买德国吊车谈妥供货条件后,丁融资租赁公司同意签定租赁合同。由丁公司向德国厂商订货,从德国直接向甲发货,甲验货后收货。请问该融资租赁行为属于何种形式的金融租赁()   A.回租租赁B.转租赁C.直接租赁D.自营租赁   18.小朱想将其持有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卖出去,他可以()   A.委托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按市价卖出   B.按市价卖给证券公司   C.按基金的报价要求基金管理公司赎回   D.通过协议方式以市价转让给第三人   19.期货市场上,交易者必须按照期货合约价格的一定比率交纳一定资金作为履行期货合约的财力担保,方可参与期货合约的买卖,这种资金被称为()   A.期货交易结算资金B.期货结算资金   C.期货交易定金D.期货保证金   20.小王从其持有的安顺证券投资基金中获得的收益形式应当是()   A.股票B.现金   C.现金和股票D.现金和基金单位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选项中有二至五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无分。   21.丁公司是由甲银行行长投资成立的,甲银行向丁公司提供了一笔300万元的贷款用于尚未获得批准的房产项目建设,并且没有要求丁公司提供担保。甲银行的行为违反了 ()   A.银行不能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规定   B.银行不能向未取得批准的建设项目发放贷款的规定   C.银行不能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的规定   D.银行一次贷款的金额不能超过200万元的规定   E.银行不能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的规定   32.甲为乙在银行的贷款提供保证,在保证合同上约定甲的保证是一般保证,因此()   A.在货款到期时,银行可以直接要求甲偿还贷款   B.在贷款到期时,银行应先向乙书面要求,乙仍然不还款时,银行才有权要求甲承担保证责任   C.甲认为只有在银行对乙提起诉讼或仲裁,并且经过强制执行仍然不能履行债务时,他才负有保证责任   D.乙住所变更,银行无法找到乙时,可以直接要求甲承担责任   E.甲书面向银行表示放弃法律所规定的拒绝履行保证义务的权利的,银行就可以在贷款到期乙没有履行债务时,直接要求甲承担责任   23.甲在某银行每月存入100元,约定3年后一次取出,这是()   A.定期储备B.存本取息定期储蓄   C.长期保值储蓄D.零存整取定期储蓄   E.定活两便储蓄   24.某商业银行今年准备吸收大笔存款,其必须()   A.公告存款利率,该存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B.吸收存款后向中国工商银行缴纳存款准备金   C.吸收存款后留足备付金   D.大幅度提高存款利率,高息揽储   E.吸收款后向中国人民银行缴纳存款准备金   25.目前,我国外汇管理体制的基本内容有()   A.人民币成为可自由兑换货币   B.人民币实现了经常项目下的可自由兑换   C.人民币实现了经常项目下有条件的自由兑换   D.资本项目的人民币仍然实行外汇管制   E.资本项目下的人民币可以有条件的自由兑换   26.银行将甲的信用卡进行了销户处理,只有在下列情况下,银行的行为才是合法的()   A.甲因故死亡,发卡银行已收回信用卡45天的   B.甲的信用卡帐户上1年未发生交易的   C.甲的信用卡帐户上3年未发生交易的   D.甲的信用不佳,被列入止付名单,发止银行已经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   E.甲的担保人撤销了担保的   27.巨象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持有某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应当()   A.向所有股东发出要约   B.继续进行收购时,向所有股东发出要约   C.继续进行收购时,采用协议收购方式收购   D.继续进行收购时,持有该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每增加2%时进行披露   E.继续进行收购时,经中国证监会免除要约义务后收购股份   28.某股份有限公司拟申请发行公司债券,它应符合的条件包括()   A.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B.最近3年的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C.债券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D.累计发行在外的债券总面额不超过净资产额的40%   E.债券利息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29.某期货交易公司作出的下列何种行为属于禁止的行为()   A.与客户共担风险B.为客户保守商业秘密   C.接受客户的全权交易委托D.在交易所场外对冲客户委托的交易   E.自营期货交易业务   30.某商业银行因经营管理不善而被关闭,中国人民银行可能采取下列何种方式进行处理 ()   A.追加资本金B.贷款   C.托管D.接管   E.直接进入清算程序   第二部分 非选择题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31.简述我国中央银行监管的目的。   32.简述我国关于储蓄存款代取、提前支取的规定做法。   33.简述我国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主要内容。   34.简述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应当符合的条件。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35.论述我国商业银行与客户关系的原则。   36.试论公开原则在股票发行和交易法律制度中的体现及该原则对中国证券市场的意义。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37.A 在B银行办理了个人信用卡后,多次在特约单位消费。1999年7月15日,有人向B银行挂失,声称持卡人名称为A的信用卡遗失。银行立刻发出了止付通知。 7月16日,A在特约单位购买了价值达2万元人民币左右的电器。在划卡时,特约单位拒绝受理。A在查询之后,指出是有人冒名挂失。据查,B银行在挂失时并 没有要求挂失人出具身份证件。A因此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银行赔偿其为调查此事的往返路费。   问题:(1)挂失信用卡应当办理什么样的手续(3分)   (2)特约单位拒绝为A划卡的行为是否合法(3分)   (3)B银行是否应当赔偿A的损失(4分)   38.1997 年8月2日,甲委托乙银行向丙发放贷款1000万元,贷款期限为1年,为了保证到期还款,丙向乙银行提供了两项担保:由丁提供了连带保证,此外,丙还将一 份1998年2月5日到期的存单抵押给了乙银行,存单金额为600万元人民币。1998年2月6日,丙向乙银行提出,现在企业急需资金,希望能够先使用在 存单上的资金。乙银行单方同意丙提取了存单。1998年8月2日,贷款到期,丙无力归还贷款。甲因此要求乙银行代丙归还全部贷款本息,而乙认为应当由担保 人丁承担全部责任。   问:(1)甲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3分)   (2)丁是否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为什么(4分)   (3)本案的责任应当如何划分(3分)
2023-08-31 20:47:511

金融法属于商法还是经济法

法律主观:公司法 属商法。 商法包括:公司法、 合伙企业法 、破产法、 票据法 、 保险法 、 海商法 等。 经济法包括: 劳动法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拍卖法 、 商业银行法 、 证券法 、 环境保护法 等。 最本质的区别就是,商法属私法,经济法属公法。 最早出现的经济法是以反垄断为核心的。 商法以企业为核心,调整企业的经营关系和强调企业个体的权利。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023-08-31 20:47:591

我国中国境内《金融法》的全文内容主要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上都有,
2023-08-31 20:48:092

我国中国金融法细则有哪些?

中国金融法细则,也就是组成中国的金融法体系的具体法律法规,主要包括:(1)金融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2)金融法主体的法律地位;(3)国家货币法律制度、信贷法律制度、外汇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信托法律制度、保险法律制度和违反金融法的责任制度等。金融法是调整金融交易与金融监管关系的法律,所以,比较其他商法和民法,具有更明显的宏观调控性。金融法对金融关系的四大要素进行规范,这四大要素是:市场准入、经营范围、利率及汇率和资格审查。由于上述因素对国民经济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所以,金融法对宏观经济的调控作用,比其他法律更加明显。
2023-08-31 20:48:201

我国的金融法律体系包括几个层次

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分为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第二个层次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行政法规;第三个层次是指由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第四个层次是指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制定的自律性规则。国的金融法体系便是指在金融法基本原则指导下,调整不同金融关系和其不同方面的金融法律、法规、规章等金融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金融法律制度。
2023-08-31 20:48:391

如何理解金融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答案】:在我国的实体法体系中,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属于第一层次的法律部门,根据宪法制定的民商法、经济法、刑法等基本法属于第二层次的法律部门;根据基本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属于第三层次的法律部门;而金融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就属于第三层次的法律部门,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调整的是资金融通关系,是传统的民法、商法、行政法等无法统一调整的,所以说金融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也是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2023-08-31 20:48:591

在大学里国际金融专业要学哪些专业课程?

开设的主要专业课程有:金融专业英语、英文函电、国际金融、国际结算、国际信贷、外汇会计、国际营销学、金融工程、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保险概论、网络金融等
2023-08-31 20:49:103

金融法自考必背知识重点

金融法自考必背知识重点如下:一、以经济法理论为基础学习金融法。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与税法、环保法、企业法、破产法、会计法、审计法等共同组成了经济法的内容。因此,作为经济法的组成部分,有关经济法的理论、原则、方法等对学习金融法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二、把握金融法的结构体系,全面系统地学习其内容。金融法的结构体系包括金融机构与监管法律制度、金融服务市场法律制度、货币市场法律制度、资本市场法律制度四个部分。每一部分的内容既有相对独立性,又相互联系。第一部分实际上是金融组织法律制度,第二部分是金融组织从事金融业务范围法律制度;第三部分是金融监管中对货币及利率、汇率进行监管的法律制度;第四部分是资本筹集、转让及监管法律制度。三、在全面把握金融法课程结构体系的基础上,突出重点,强化记忆和理解。金融法课程内容较多,违背教材的方法是不足取的,更主要的是能够理解教材内容并在实际中运用。因此,学员学习此内容时,应注意把握教材中各章节的重点。尽管自学考试出题范围较广,各种题型纷繁复杂,但亦有规律可循。其基本要求就是在全面、系统学习的基础上,做到重点突出。
2023-08-31 20:50:061

简述金融法的调整对象。

简述金融法的调整对象。不知如何解决,为此小编给大家收集整理简述金融法的调整对象。解决办法,感兴趣的快来看看吧。简述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正确答案:金融法的调整对象一般是指金融法律规范的效力所涉及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在当代,金融法的调整对象十分广泛,其具体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类:(1)金融组织关系。金融组织关系包括银行组织关系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组织关系。金融组织关系是指在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组织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消灭以及各内部组织之间所发生的组织管理关系,如商业银行组织关系、保险公司组织关系、证券公司组织关系、信托公司组织关系等。(2)金融经营关系。金融经营关系是指金融机构之间以及它们与客户之间在经营金融业务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如存款贷款关系、结算关系、信托投资关系、证券交易关系、保险关系等。这类金融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即所谓横向金融关系。(3)金融管理关系。金融管理关系是指政府金融机关在对金融业进行监督、管理和宏观调控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如货币管理关系、外汇管理关系、存贷款业务管理关系、结算管理关系、证券管理关系等。金融管理关系一般可以分为金融监管关系和金融宏观调控关系。金融管理关系是一种非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管理关系,即所谓纵向金融关系。
2023-08-31 20:50:321

金融法的立法宗旨

法律分析:我国金融法宗旨: 1)依法统一管理金融,实行管理和经营分离,规范和完善国家金融调控、监管行为的原则; 2)在稳定币值的基础上促进经济增长的原则; 3)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和金融持续稳定为依归,依法规范和完善金融机构组织体系和金融市场体系,促进金融业公平、公开、有序竞争,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维护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维护金融市场个利益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 4)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原则; 5)在立足于中国国情上,借鉴国外通行立法做法和国际惯例的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五)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六)监督管理黄金市场;(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八)经理国库;(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十)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十一)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十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2023-08-31 20:50:411

如何科学理解我国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总称。金融关系包括金融监管关系与金融交易关系。所谓“金融监管关系”,主要是指政府金融主管机关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产品及金融交易的监督管理的关系。所谓“金融交易关系”,主要是指在货币市场、证券市场、保险市场和外汇市场等各种金融市场,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大众之间,大众之间进行的各种金融交易的关系。传统的商业关系是“一对一”的关系,例如,消费者到一家商店买东西,他们之间是买卖关系。如果这家商店关门了,消费者就会到另一家商店去买东西。而且,当一家商店关门时,另一家商店的生意还可能更兴旺。但是,银行与存款人的关系就不同了。如果一家银行倒闭了,可能会引起整个银行业的不安。这就是金融界所称“连锁反应”。因为存款人对所有银行的支付能力开始怀疑。于是,民众对其他银行开始挤提,结果许多银行都可能倒闭。金融法调整的关系不是“一对一”的关系,而是“一对多”和“多对一”的关系。由于金融业有“连锁反应”的特点,所以,金融法对金融业有“牵一发动全身”的系统作用。例如,我国在制定与执行商业银行法时,不仅考虑商业银行法的问题,还要考虑与证券法的关系问题。过去,不允许银行资金进入证券市场,证券市场会因资金来源不充足而萎缩。现在,允许银行接受股票抵押贷款,股市资金来源比过去更充足,股市就会膨胀。再如,银行存款利息提高时,证券市场交易量,通常会相应减少;反之,便会增加。在金融领域看来,银行与证券市场就好像两个互相连通的“水库”,资金就像水库中的“水”。当一个金融市场的压力升高时,“水”就会从一个“水库”流向另一个“水库”。除了银行与证券市场之外,其他各金融市场也像互相连在一起的“水库”,资金之“水”可从银行信贷市场流向证券市场;也可以从证券市场流向保险市场;可以从证券投资基金市场流向证券市场,也可以流向外汇市场或银行储蓄市场等。明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国内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将在更大程度上接轨。所以,国际金融之“水”与国内金融之“水”,将在一定程度上互相流通。到那时,金融法的系统性不但在国内法中表现出来,而且,也会在国际金融法中表现出来,就像现在的美元加息,港股就会有不同程度的下跌一样。
2023-08-31 20:50:572

简述我国现行金融法的体系

金融法的体系如下:1、金融机构组织法。它是规范金融机构的组织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金融调控法。它是调整中央银行在控制与调节货币供给量、利率、贷款量等过程中发生的金融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金融调控法律规范集中表现在一国的中央银行法中。 4、金融监管法。它是调整金融业监督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金融经营法。它是调整在金融机构从事金融经营活动中形成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金融法的体系如下:1、金融机构组织法。它是规范金融机构的组织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金融调控法。它是调整中央银行在控制与调节货币供给量、利率、贷款量等过程中发生的金融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金融调控法律规范集中表现在一国的中央银行法中。 4、金融监管法。它是调整金融业监督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金融经营法。它是调整在金融机构从事金融经营活动中形成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金融法律关系由三个方面的要素构成:1、主体,在金融法律关系中依法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参加者,包括国家、国家银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2、客体,金融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货币、金银以及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范的行为;3、内容,金融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综上所述,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总称。它包括银行法、证券法、期货法、票据法、保险法、外汇管理法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三条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第四条 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第五条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第六条 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2023-08-31 20:51:181

金融法都包括哪些法律

法律主观:我国没有金融法,但是关于金融的法律应当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反洗钱法》、《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一条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九条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23-08-31 20:51:391

金融法的概念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总称。金融关系包括金融监管关系与金融交易关系。所谓“金融监管关系”,主要是指政府金融主管机关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产品及金融交易的监督管理的关系。所谓“金融交易关系”,主要是指在货币市场、证券市场、保险市场和外汇市场等各种金融市场,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大众之间,大众之间进行的各种金融交易的关系。   在金融法总称下面,可以将有关金融监管与金融交易关系的法律分为银行法、证券法、期货法、票据法、保险法、外汇管理法等具体类别。金融信托属於金融法的范畴,而普通的、一般性的信托,属於民法范畴。   在我国没有以“金融法”来命名的单独的某个法律。涉及金融类的具体法律,通常用它涉及的金融行业的名称来命名。例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等。目前,我国已经颁布的金融法律与法规相当多,截止到2000年底,由全国人大颁布的金融法律有1部,即中国人民银行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金融法律8部,包括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担保法等。由国务院颁布的金融法规142部。由国务院各机构颁布的金融类规章3523部。由人民法院制定的金融类司法解释39部,人民检察院的8部。上述总计3721部。   上述的金融法律、法规等都是具体的规范,但是,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它们都直接调整金融关系。而其他法律,如民法等,可能也调整金融关系,但不是直接调整,而是间接调整。所以,在研究金融法律问题时,如果将它们综合在一起,进行系统性研究,才符合金融本身系统化的特点。
2023-08-31 20:51:461

金融法包括哪些法律

在我国没有以“金融法”来命名的单独的某个法律。涉及金融类的具体法律,通常用它涉及的金融行业的名称来命名。金融法律体系较为庞大,主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反洗钱法》、《人民币管理条例》等。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总称。金融关系包括金融监管关系与金融交易关系。所谓“金融监管关系”,主要是指政府金融主管机关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产品及金融交易的监督管理的关系。所谓“金融交易关系”,主要是指在货币市场、证券市场、保险市场和外汇市场等各种金融市场,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大众之间,大众之间进行的各种金融交易的关系。
2023-08-31 20:51:551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法律分析:一、在稳定币值的前提下,促进经济发展的原则;二、保护债权人、投资者利益的原则;三、规范金融行为、维护金融稳定的原则;四、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一条 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2023-08-31 20:52:061

名词解释金融法

你好,简洁地说,金融法就是关于我国国内的金融交易关系和金融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023-08-31 20:52:182

什么是金融法?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总称。金融关系包括金融监管关系与金融交易关系。所谓“金融监管关系”,主要是指政府金融主管机关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产品及金融交易的监督管理的关系。所谓“金融交易关系”,主要是指在货币市场、证券市场、保险市场和外汇市场等各种金融市场,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大众之间,大众之间进行的各种金融交易的关系。
2023-08-31 20:52:272

金融法是什么?有什么作用?

金融法的地位和作用,金融法的作用和意义。首先,金融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金融活动能否正常、有序进行,关键要看金融机构本身是否健全。金融法的首要功能正是通过立法对各类金融机构的性质、职责权限、业务范围等加以界定,金融法对各类金融机构的组织管理、运行机制、设立、变更及终止等加以明确规定,进而为金融活动的健康开展创造前提条件。其次,金融市场是融通资金、买卖有价证券的场所。金融市场种类繁多,且金融法每一完善的金融市场必须具备交易主体、交易对象、交易工具、交易价格四大要素,金融法只有通过立法对各类要素加以规范,金融法建立起各类金融市场,并依法严格管理,才能形成统一、开放、有序竞争的市场局面,才能加速资金的横向流动和有效配置,提高融资的选择性和及时性,最终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市场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再次,金融法在现代社会里,金融业是事关经济全局、事关千家万户的公共性行业,金融市场瞬息万变、充满不确定性的市场,任何一个金融机构活动的开展,金融法其影响已超过了交易个体自身的范围,都在现实或潜在地对其他市场主体产生影响,亦即对全社会发生作用。金融法通过其确认、引导、规范、调节、保障机能,金融法可以明确一国的货币金融政策的总体目标,确定金融监管机构的地位及职权,规范金融监管和调控的方式、方法,规定金融违法行为的惩处、制裁措施等。
2023-08-31 20:52:511

金融法的本质及其特点

金融法的本质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总称。金融关系包括金融监管关系与金融交易关系。所谓“金融监管关系”,主要是指政府金融主管机关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产品及金融交易的监督管理的关系。所谓“金融交易关系”,主要是指在货币市场、证券市场、保险市场和外汇市场等各种金融市场,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大众之间,大众之间进行的各种金融交易的关系。金融法有以下三个特点:1、系统性传统的商业关系是“一对一”的关系,例如,消费者到一家商店买东西,他们之间是买卖关系。如果这家商店关门了,消费者就会到另一家商店去买东西。而且,当一家商店关门时,另一家商店的生意还可能更兴旺。但是,银行与存款人的关系就不同了。如果一家银行倒闭了,可能会引起整个银行业的不安。2、宏观调控性金融法是调整金融交易与金融监管关系的法律,所以,比较其他商法和民法,具有更明显的宏观调控性。金融法对金融关系的四大要素进行规范,这四大要素是:市场准入、经营范围、利率及汇率和资格审查。由于上述因素对国民经济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所以,金融法对宏观经济的调控作用,比其他法律更加明显。3、效率性人们常说“时间就是金钱”,“寸金难买寸光阴”。这两句话都将时间与金钱联系在一起,也反映出金融业中资金融通及效率的重要性。所以,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也要求特别关注资金融通效率,也就是特别关注金融关系中的时间因素。假如,如果我国某公司欠日本某公司,用美元计帐的债务,由于不同时间美元对日元的汇率不同,要付的钱就会相差很大。扩展资料:金融法与其他法案的关系与区别如下:1、金融法与民法的关系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法。金融法调整的平等主体间的金融交易关系应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但金融交易的具体关系和金融调控以及金融监管关系则是民法不予调整的。2、金融法与商法商法是调整商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引起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金融法调整的金融关系的性质,其中既有民事关系,也有商事关系,还有经济调控管理关系。商法中关于商业信用的票据、公司融资的股票、债券等法律规范与金融法竞合,但金融法调整的金融关系中的民事关系、经济调控管理关系则显然是商法所不能调整的。3、金融法与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金融法中的调控关系应有行政关系的性质,因此应适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则。但行政法显然不能调整金融交易关系。4、金融法与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平等经济主体的经济协作关系和不平等主体的经济调控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前所述,金融法调控的社会关系,既有金融交易关系,又有金融调控管理关系,且是两者纵横协调关系的总和。因此,金融法属于经济法的范畴,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应适用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金融百度百科-金融法
2023-08-31 20:53:011

简述金融法的地位和作用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总称。   具有民事法律的特征,其主体为经济关系,故其属于民事法律体系的“特别法”系列地位。   金融法的特点:系统性、宏观调控性 、资金流通的效率性。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指在一定 金融法律 体系中作为 金融法律 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重要的法律原理和准则,它是贯穿一 国金融 法律体系始终的主线和纲领。
2023-08-31 20:53:081

金融法的本质及其特点

  一、金融法在本质上是属于经济法的范畴。尽管在金融法调整的对象和范围中也包含有民商法、行政法的因素,但其最基本因素是经济法。  二、金融法有四个特点,分别是:  1、系统性:  金融法调整的关系不是"一对一"的关系,而是"一对多"和"多对一"的关系。由于金融业有"连锁反应"的特点,所以,金融法对金融业有"牵一发动全身"的系统作用。例如,我国在制定与执行商业银行法时,不仅考虑商业银行法的问题,还要考虑与证券法的关系问题。  2、  宏观调控性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交易与金融监管关系的法律,所以,比较其他商法和民法,具有更明显的宏观调控性。金融法对金融关系的四大要素进行规范,这四大要素是:市场准入、经营范围、利率及汇率和资格审查。由于上述因素对国民经济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所以,金融法对宏观经济的调控作用,比其他法律更加明显  3、  效率性  人们常说"时间就是金钱","寸金难买寸光阴"。这两句话都将时间与金钱联系在一起,也反映出金融业中资金融通及效率的重要性。所以,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也要求特别关注资金融通效率,也就是特别关注金融关系中的时间因素。  4、  二元性  金融法体现了一系列二元结构,包括金融市场体系的二元结构,金融监管的二元结构和货币政策调控的二元结构。
2023-08-31 20:53:302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总称。金融法的特点:系统性、宏观调控性 、资金流通的效率性。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指在一定金融法律体系中作为金融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重要的法律原理和准则,它是贯穿一国金融法律体系始终的主线和纲领。一、维护货币政策原则二、安全流动效益原则三、利益平衡优化原则四、有效监管原则一方面它通过对若干重大基本问题的定性和定位,对国家金融法制建设起基础性的导向作用,它体现了金融法律的本质和根本价值,是金融法律的灵魂和基本精神所在,对金融活动具有根本性的指导意义和统帅作用。另一方面金融法的基本原则不仅对金融法制改革具有导向作用,而且是构成正确理解金融法律规则的指南,只有立足科学的基本原则,才能提高金融立法的质量,确保金融法律制度内总协调统一,以及补充金融法律规则漏洞。
2023-08-31 20:53:511

金融法有什么作用

金融法的地位和作用,金融法的作用和意义。首先,金融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金融活动能否正常、有序进行,关键要看金融机构本身是否健全。金融法的首要功能正是通过立法对各类金融机构的性质、职责权限、业务范围等加以界定,金融法对各类金融机构的组织管理、运行机制、设立、变更及终止等加以明确规定,进而为金融活动的健康开展创造前提条件。其次,金融市场是融通资金、买卖有价证券的场所。金融市场种类繁多,且金融法每一完善的金融市场必须具备交易主体、交易对象、交易工具、交易价格四大要素,金融法只有通过立法对各类要素加以规范,金融法建立起各类金融市场,并依法严格管理,才能形成统一、开放、有序竞争的市场局面,才能加速资金的横向流动和有效配置,提高融资的选择性和及时性,最终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市场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再次,金融法在现代社会里,金融业是事关经济全局、事关千家万户的公共性行业,金融市场瞬息万变、充满不确定性的市场,任何一个金融机构活动的开展,金融法其影响已超过了交易个体自身的范围,都在现实或潜在地对其他市场主体产生影响,亦即对全社会发生作用。金融法通过其确认、引导、规范、调节、保障机能,金融法可以明确一国的货币金融政策的总体目标,确定金融监管机构的地位及职权,规范金融监管和调控的方式、方法,规定金融违法行为的惩处、制裁措施等。
2023-08-31 20:53:591

金融法律关系由哪些要素构成

依据法学理论,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为:主体、客体以及内容。相对的,金融法律关系也由以上上个要素构成。具体而言,主体即指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在金融法律关系中,主体主要包括监管机构,交易机构和金融机构。内容即指权利和义务。例如,在证券市场监督相关法律中,金融机构一般需要承担一定的披露义务,以保证市场能够公平有效运行。客体即指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该对象可以是具体的物体,也可是是行为等。由此,金融法律关系客体不仅包括股票和债券等物体,还包括和证券交易等具体行为。仅供参考。
2023-08-31 20:54:093

金融法在司法考试第几卷

应该是第一卷里,属于经济法类
2023-08-31 20:54:352

金融法属于什么法

法律主观:我国没有金融法,但是关于金融的法律应当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反洗钱法》、《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一条 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九条 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23-08-31 20:54:431

请问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总称。金融法的特点:系统性、宏观调控性 、资金流通的效率性。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指在一定金融法律体系中作为金融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重要的法律原理和准则,它是贯穿一国金融法律体系始终的主线和纲领。一、维护货币政策原则二、安全流动效益原则三、利益平衡优化原则四、有效监管原则一方面它通过对若干重大基本问题的定性和定位,对国家金融法制建设起基础性的导向作用,它体现了金融法律的本质和根本价值,是金融法律的灵魂和基本精神所在,对金融活动具有根本性的指导意义和统帅作用。另一方面金融法的基本原则不仅对金融法制改革具有导向作用,而且是构成正确理解金融法律规则的指南,只有立足科学的基本原则,才能提高金融立法的质量,确保金融法律制度内总协调统一,以及补充金融法律规则漏洞。
2023-08-31 20:54: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