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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民事诉讼法体系的主要构成

2023-09-07 12:5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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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论外几

根据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体系中详细包括以下章节与内容: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章 审判组织

第四章 回避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当事人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 证据

第一节当事人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一节 期间

第二节 送达

第八章 调解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第三节 开庭审理

第四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五节 判决和裁定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第三节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六节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七节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则

第二十四章 管辖

第二十五章 送达、期间

第二十六章 仲裁

第二十七章 司法协助

公示催告程序

扩展资料

民事诉讼法体系的特性:

1、公权性

民事诉讼是以司法方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是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它既不同于群众自治组织性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也不同于由民间性质的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2、强制性

民事诉讼的强制性既表现在案件的受理上,又反映在裁判的执行上。

调解、仲裁均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只要有一方不愿意选择上述方式解决争议,调解、仲裁就无从进行,民事诉讼则不同,只要原告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无论被告是否愿意,诉讼均会发生。

3、程序性

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诉讼活动,无论是法院还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都需要按照民事诉讼法设定的程序实施诉讼行为,违反诉讼程序常常会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

如法院的裁判被上级法院撤销,当事人失去为某种诉讼行为的权利等。

诉讼外解决民事纠纷一的方式程序性较弱,人民调解没有严格的程序规则,仲裁虽然也需要按预先设定的程序进行,但其程序相当灵活,当事人对程序的选择权也较大。

4、特定性

民事诉讼的对象具有特定性。它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不是民事主体之间民事权益发生争议,不能纳入民事诉讼程序处理,如伦理上的冲突、政治上争议、宗教上的争议或者科学上的争议等不能成为民事诉讼调整的对象。

对于无讼争性的非讼事件,虽然各国的普遍做法是由法院主管,但都规定了与民事诉讼程序不同的非讼程序来处理。

5、自由性

民事诉讼反应民事主体权益之争,民事主体不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有依法处分其权利的自由。民事诉讼中的原告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被告也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正因为如此,民事诉讼形成了自己特有的机制,诉讼中的和解制度和调解制度,对当事人处分其权利具有独特地意义和作用。对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胜诉的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也可以不申请执行。

6、规范性与正当性

民事诉讼法以及其周边法律制度如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等保障着民事诉讼的正义性,确保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利益不受侵蚀。

程序规则的严格性并不等同于程序的复杂性,其含义是指确保当事人权益的强行性规定不得违反,否则即产生一定的程序制裁。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民事诉讼

CarieVinne

您好,根据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体系中详细包括以下章节与内容: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章 审判组织

第四章 回避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当事人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 证据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一节 期间

第二节 送达

第八章 调解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第三节 开庭审理

第四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五节 判决和裁定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第三节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六节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七节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则

第二十四章 管辖

第二十五章 送达、期间

第二十六章 仲裁

第二十七章 司法协助

LuckySXyd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章 审判组织

第四章 回避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当事人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 证据

第一节当事人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一节 期间

第二节 送达

第八章 调解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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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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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六节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七节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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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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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程序名词解释

是指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余或雀的手段告知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规定的时间之内申报有关权利,超过时间没有人申报的,就作出宣布票据的除权判决,这是一个非诉讼程序,管辖法院是票据支付地的基层法院,法院受理之后需要在三日之内发出竖早公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第二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第二百二十二条 没有人申报的,团悉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2023-08-31 08:35:321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以下关于公示催告程序的表述正确的是( )。

【答案】:AC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催告的方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果无人申报或者申报被驳回,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新民诉法第218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所以除了适用票据,还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所以B项错误,C项正确。公示催告程序的非讼性决定其没有对立的双方当事人,所以没有开庭程序,也没有辩论环节,所以A项正确。公示催告程序适用一审终审原则,其无论是判决还是裁定,不得上诉,所以D项错误。因此,正确答案为AC。
2023-08-31 08:36:021

如何理解公示催告程序?

分类: 社会民生 >> 法律 问题描述: 公示催告程序的申请人到底是出于什么目的启动这个程序的?他这么做可以得到什么好处? 对这个程序我有点理解不了。有简单浅显的例子加以说明吗? 解析: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公开告示,要求不确定的或者不明确的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申报权利,如不申报即丧失其权利的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示催告是公告依据有关规定某个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或者有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催促利害关系人来申报权利。目的是解决该票据的权利归属问题。由于票据在背书上可能有多个转让人和受让人,当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后,谁是真正的权利人很难确认。票据是见票即付的有价证券,银行和其他支付人不能因为有人申请停付挂失就拒绝向持票人支付。盗窃人、拾得人因此会成为提取财物的权利人,而真正的权利人反而会丧失其权利,这就需要有个合法的程序使遗失的票据停止支付,以便人民法院确定权利人,这就是公示催告程序。例如,某公民不慎将支票遗失,对此,他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适用公示催告程序,以公示的方法催促凡是认为自己对该票据享有权利的人申报权利,如果无人申报,人民法院就可以作出判决,宣告该票据无效,该公民就可以根据判决向支付人主张权利。由于人民法院不知道遗失的支票是否是属于来人民法院申请的当事人的,因此,人民法院要发出公告,询问有无他人申报权利。为了解决支付人根据票据支付的情况,人民法院还应当在无人申报权利的情况下,判决该票据无效,这样支付人就不能以有无票据为由支付或者拒绝支付,该申请人就可以根据判决请求支付。公示催告,在于宣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对公示催告事项的权利无效,在此程序中,没有特定的相对人,如果相对人是明确的,则应当提起诉讼程序,不得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票据在经济生活中被广泛使用,如果票据遗失、被盗或者灭失,票据的权利则处于不确定状态,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将会影响商品经济的运转。民事诉讼法设置公示催告程序的目的是使不确定的权利变为确定,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银行结算和市场经济的安全运行。 人民法院如何处理当事人要求宣告票据无效的申请?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要求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公示催告程序的规定予以处理。 公示催告程序依申请而开始。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公示催告,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公示催告的事项、票据种类、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被背书人等票据的主要内容,以及申请的理由和事实。申请人应当是票据的遗失、被盗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申请公示催告,应当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受理。为防止公示催告期间票据被支取,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在决定受理申请的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后,应当停止支付,一直到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如果支付人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支付了该票据,票据权利人的损失由支付人赔偿。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在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应当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公示催告期间,票据上的权利归属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此期间转让票据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发出公示催告后,申请人以外的对票据主张权利的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一旦有人申报权利,一张票据就有了两个主张权利的人,两人就可能因票据的权利归属发生争议,由于公示催告程序并非确权程序,因此,只要在公示催告期间有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就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申报人及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就票据的权利归属向人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 公示催告期间,没有申报权利的,表明票据上的权利为申请人所有,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为了使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为人们所知,也为了使票据支付人确定自己的支付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予以公告,并通知票据支付人。宣告票据无效的法律后果是,票据支付人可以拒绝持票人要求支付的要求;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可以向票据支付人主张权利,即申请人可以要求票据支付人付给其失去的票据上所载的金钱。 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除申请人以外,其他人失去了对票据的权利,但有时,因为某些特殊原因,利害关系人没能在人民法院判决前申报权利,例如,公示催告期间,某人正患病或者正在国外,不知道人民法院对票据的公示催告,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才得知自己所持票据已被宣告无效,但自己取得该票据是合法、正当的,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该公民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向作出票据无效判决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023-08-31 08:36:091

民事诉讼法中非诉程序包括“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这些程序分别是怎样的?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与此对应的是概念是通常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民事审判程序的一种,与普通程序相对。普通程序即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一般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特别程序即民事诉讼法对法院审理某些类型案件另行规定的程序,案件类型不同,审理的程序也不相同。各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很不一致,划分的标准和种类也不相同。适用的案件有两类: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讼案件。督促程序,是指对于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督促程序是督促债务人尽快清偿债务的一种简便迅速的程序。督促程序是中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新增加的一种审判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要求债务人给付一定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附条件的支付令,以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不提出异议,该支付令即具有执行力的一种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是指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间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3 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采据无效。判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逾期无人申报,作出宣告票据无效(除权)的判决程序,属于非诉讼程序。扩展资料:特别程序案例秦某与钟某2012年登记结婚, 2016年6月,二人签订离婚协议并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2016年12月,钟某母亲刘某向涟水法院申请对钟某从2016年1月1日起至申请日止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并请求法院依法宣告钟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涟水法院适用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并判决钟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刘某依据该判决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无效并撤销离婚登记。秦某提出异议申请,认为原审司法鉴定程序中秦某作为利害关系人没有在场,且钟某在签订离婚协议时精神状态正常,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请求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并进行重新鉴定。公示催告程序案例2014年5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A公司以票面金额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后向B公司支付了货款。因B公司购货需要,又将该汇票背书支付给了C公司。汇票到期后,该汇票的最后背书人E公司承兑汇票时被付款银行以该汇票已被出票人挂失止付为由拒绝承兑,遂将该汇票退回前手D公司,后各背书人按照背书顺序依次将汇票退回(退回顺序为:E公司-D公司-C公司-B公司-A公司-F公司-G公司-H公司),该票据最终被退回到H公司。因票据被B公司退回给A公司,遂又向A公司追要货款。2014年12月26日,A公司又支付B公司20万元。2015年1月4日,经H公司向人民法院申报票据权利,法院下达裁定书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后,H公司又将涉案汇票邮寄给最后背书人E公司,E公司到付款银行承兑了该汇票。现A公司认为原承兑汇票通过背书流转的业务单位的货款全部实现。B公司重复收取了A公司的20万元货款属于不当得利,应当退还给A公司。督促程序案例2013年至2016年间,某县多家信用社以与农户的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该县法院提出支付令申请,该县法院受理该系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支付令的条件,均发出支付令,并向农户送达。2016年、2017年该多家信用社涉及五名原信贷员分别因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被刑事处罚,涉案数额中包括44户已发出支付令的农民的贷款。2017年初,民事检察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发现了该批案件,因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故法院对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的民事案件发出支付令显属不当,依法对44件支付令案件发出检察建议,法院均采纳了建议内容,对44件支付令案件裁定予以撤销。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特别程序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督促程序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公示催告程序
2023-08-31 08:36:191

公示催告程序的特征

公示催告程序的特征:1.引起程序开始的方式特殊。公示催告程序的发生不是基于当事人的起诉,而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公示催告申请与起诉的要求和内容不同。2.适用于特定的范围。公示催告程序只适用于两类案件:一是按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二是依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除此之外的其他事项,不得适用公示催告程序。3.公示催告案件无明确的相对人。通常的诉讼案件必须具有相互争议的两方当事人存在,起诉才有可能成立。而公示催告案件在申请之时,相对人必须处于不明确状态。如果在申请公示催告之时,申请人已有明确的争议对象,其申请就不能成立,有关利害关系人应提起票据诉讼。在公示催告过程中,出现向法院申报权利的利害关系人时,公示催告程序即应终结。4.审判程序简略。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判案件,不需要也不存在通常诉讼程序所有的开庭前的准备、开庭审理等阶段。就审理方式而言,主要是书面审查和公示方式。所以,公示催告程序比之于通常诉讼程序,是一种略式审判程序。5.程序具有明显的阶段性。公示催告程序分为两个程序阶段,即公示催告阶段和作出除权判决阶段,这两个阶段既独立又存在密切的关系。公示催告阶段结束后并不必然进入除权判决阶段,需要有申请人提出除权判决的申请,才能进入这一阶段审理程序。6.实行一审终审。通常诉讼程序实行两审终审制度,而公示催告程序则实行一审终审。人民法院对公示催告案件无论用判决的方式结案,还是用裁定的方式结案,当事人均不得对判决或裁定提起上诉。此外,当事人也不得对生效的除权判决或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生效裁定申请再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2023-08-31 08:36:321

承兑汇票丢失 公示催告流程

法律主观:承兑汇票丢失可以公示催告吗 承兑汇票丢失可以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一种 民事诉讼 的程序,是票据丧失后失票人保全和恢复其票据权利的重要补救措施。票据的持有人学习和掌握公示催告制度的法律规定,有利于在发生票据丧失时能够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承兑汇票票据权利救济包括以下几个步骤:一、挂失止付: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丧失票据后,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二、公示催告:失票人应当在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 法院 申请公示催告。申请公示催告的受理法院为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地即承兑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三、法院公告:法院在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需立即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在3日内发布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四、除权判决:申报权利期间届满如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法院驳回,申请人应在1个月内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五、申请重新签发票据或者请求付款:失票人获得除权判决后,可持生效判决请求出票人重新签发票据,也可以请求票据 债务人 付款。所以承兑汇票丢失可以公示催告。 申请公示催告要提交以下材料 1、银行证明一份(银行挂失通知书)2、出票单位证明一份和出票单位 营业执照 副本复印件一份(多次转让的话至少后三次每次都要有资料)3、票据存根复印件一份4、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 身份证 复印件一份5、公示催告申请书一式两份6、 法人代表 证明书一份7、 委托书 一份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法人代表本人亲自办的话不用委托书) 小编提醒您,持票人应该保管好自己的汇票,以防损失,虽然对于承兑汇票丢失有明确的解决办法,但是这毕竟要耗费一定的时间,以上就是为您总结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您,网致力于打造优秀的 法律咨询 平台,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进入 律师咨询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五条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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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示催告程序有哪些条件?

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公示催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主体申请主体必须是依法享有票据权利的最后持票人。最后持票人又称失票人,是指丧失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签发票据的发票人是否可以作为公示催告申请人,我们认为应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发票人签发的票据未交付受款人之前遗失,应当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因在这种情况下的发票人,也是该票据的合法权利人,不应把他理解为债务人。如果发票人签发的票据已交付受款人后遗失,该发票人已是票据债务人,不能申请公示催告。(二)申请原因申请原因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除此之外的原因,不能申请公示催告。(三)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在公示催告程序中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是申请公示催告的前提条件。因为。如果与票据上的权利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明确的,这就不需要申请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据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谓利害关系人不明,是指与申请事项有权益关系的人有无不明,或者该利害关系人是谁不明。(四)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93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机构所在地或票据付款人的住所地。法律规定以票据支付地为法院的管辖地,是便于人民法院审理,便于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
2023-08-31 08:36:571

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及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3 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逾期无人申报,作出宣告票据无效(除权)的判决程序,属于非诉讼程序。其特点是:1.认定丧失票据或其他事项的事实而不是解决民事权益的争议;2.公示催告程序具有阶段性,公示催告与除权判决是前后衔接的两个阶段,除权判决依催告申请人再次申请做出,法院不得自行作出。公示催告阶段适用独任制,但进入除权判决阶段则必须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3.实行一审终审,不得上诉。公示催告程序适用的范围:1.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事项。我国目前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有支票、汇票、本票三种,另外《公司法》还规定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公示催告并作出除权判决。2.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2023-08-31 08:37:291

公示催告什么意思

公示催告的意思如下:公示催告是一种公告通知的形式,用于宣传某项事情或信息,让大众了解并有机会进行反馈、实施或采取行动。具体来说,公示催告是指政府、机关、公司、社区等组织或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布公告或通告,在这段时间内,有关人员可以进行查阅、留言或提供其需要汇报的信息,以确保公示内容的准确性、全面性。公示催告一般可用于以下几种情况:1.政府机关发布重要通知或政策法规的规定,以便广大市民了解实施情况和提供反馈意见;2.公司或企业发布招聘信息、经营计划和重要环境影响报告,注明相应的政策、要求和监管措施,确保其公开透明、公正合规;3.社区或居民委员会发布公告或告示,如住房分配、诚信评估、市政工程建设等,目的是方便大众了解、参与和监督过程。总之,公示催告是一个重要的公示方式,有利于建立透明度、加强信息交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护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申请公示催告程序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主体必须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即票据被盗、遗失、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2、申请的原因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且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对其他事项申请公示催告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3、公示催告程序必须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4、申请方式,须由申请人书面申请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主要内容,申请公示催告的理由和票据丢失的事实。5、公示催告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须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在公示催告期间要求撤回的法院可以迳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同时应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支付人拒不停止支付的,在判决除权后,支付人仍应承担支付义务,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间,该票据被转让的,转让行为无效。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天。
2023-08-31 08:37:361

下列有关公示催告程序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答案】:B、C(1)选项A:出票人已经签章且授权补记的转账支票丧失后,失票人可以申请公示催告;(2)选项D: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作出除权判决,逾期不申请除权判决的,人民法院将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2023-08-31 08:38:071

关于公示催告程序和特别程序的说法,错误的是:( )

【答案】:D公示催告程序和特别程序都是非诉程序,而且有各自都有特别的救济途径。A项、B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的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民诉解释》454条规定,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C项正确,D项错误。
2023-08-31 08:38:151

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

法律分析: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为:引起程序开始的方式特殊,依据当事人的申请;适用于特定的范围。只有两类情况:一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二是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公示催告案件无明确的相对人;审判程序简略。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判案件,不需要、也不存在通常诉讼程序所有的开庭前的准备、开庭审理等阶段;结案方式特殊。只有两种:判决和裁定;实行一审终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第二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2023-08-31 08:38:231

公示催告程序到底是干嘛的?

就是你有对别人(公民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经法定部门发布公告要你申报权利,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如果你不申报,那么你的权利就不再予以保护。
2023-08-31 08:38:356

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公示催告程序

(一)公示催告的申请。公示催告程序依当事人的申请而开始,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提起。(二)公示催告申请的审查和受理。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是否受理申请,应当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审查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书是否写明票据的主要内容,包括丧失的票据的名称、该票据的特征、失去该票据的有关情节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是否具备时还应审查申请人有无诉讼能力和有无申请权以及是否属于本院管辖等等。经过审查认为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予以受理,并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为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2023-08-31 08:39:031

支票遗失怎么办?

  支票作为一种同城结算工具,其主要功能是用来代替现金流通的。遗失了支票,就等于遗失了货币资金,可能给单位或集体带来经济损失。但支票毕竟不是现金,只要正确、及时采取有交措施,是可以避免经济损失的。这里所说的有效措施有二:  一是及时到开户银行挂失止付;  二是请求有关单位协助防范。注意:造成不要到电视台、电台、报社等新闻单位刊登声明作废一类的广告。  现行《银行结算办法》规定:已签发的现金支票遗失,可以向银行申请挂失,挂失前已支付,银行不予受理;已签发的转账支票遗失,银行不受理挂失,可请求收款人协助防范。这就是说,不是所有的支票遗失后都能挂失,只有现金支票遗失了,银行才受理挂失,但也只能抢在支付之前。因为支票是开户单位委托开户银行从其存款账户上支付款项的命令书,只要支票外间齐全,填写规范,银行见票即付,不得压票。又因为银行只能起结算中介作用而不负责垫付资金,所以一旦在挂失前款项已支付,银行不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如果印章齐全,填写规范的转账支票遗失,可迅速通知收款人协助防范,防止用遗失的转账支票冒购商品;如冒购商品已成事实,可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力争尽快追回全部或部分资金。对遗失的空白现金支票、空白转账支票,银行也不受理挂失。         (二)空白支票遗失后为什么不登作废声明?  因为空白支票遗失声明不具有法律效力。其理由是:  (1)从民法和经济法的有关规定看,遗失声明是一种单方民事行为,并无法律意义。依照法律,为他人设定义务的单方法律行为,必须由原法定机关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做出。遗失支票的作废声明行为,明显缺乏成立单方法律行为的条件。不仅如此,遗失人声明空白支票作废,还有害不幸福会,因为刊登遗失声明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通过合法形式达到转嫁可能发生的经济损失,拒绝履行票据合同义务。因而,该民事行为一开始就缺乏法律效力。  (2)从《民事诉讼法》得知,遗失人不能对空白支票通过申请催告程序来宣布遗失支票无效。民法规定,公示催告程序的申请人仅限于因被盗、遗失,或者丧失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持有人,即持票人,而非票据签 发人。而且,公示催告必须有确定的和范围。即申请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供票面的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而遗失的空白支票除发票人事项外,其他票据内容一概不详。公示催告程序是为丧失票据的票据权利人能依法继续行使票据权利而设立的。法院因此做出判决不会对其他人的合法权利有所妨碍。若对遗失的空白支票由法院通过该程序宣告无效,势必对善意取得该支票的持票人(如销货方)以及其他票据关系人(如开户银行)产生不利用影响,引起票据关系紊乱,这与民法中设立公示催告程序的立足点是背道而驰的。  (3)从《银行结算办法》可知,如带出盖有单位印章的空白支票遗失,纯属违章行为。  
2023-08-31 08:39:132

对“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理解

1.特别程序是法院审理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的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包括四类案件的审理程序: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2.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要求支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出异议又不清偿债务,该支付令就具有强制执力的程序。3.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申请,以公示方法催告不明利害关系人于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无人申报或者申请被驳回,法院将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2023-08-31 08:39:291

关于公示催告程序特点的哪些说法正确

一、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方式,催促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主张权利,如无人主张权利,经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对保护票据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票据的正常使用和流通,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 (一)当事人的特定性 公示催告程序的申请人,只能是丧失票据的票据持有人。 (二)适用范围的限定性 公示催告主要适用于因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引起的申请人提出请求。对法院而言,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 (三)案件的非讼性 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中,没有确定的对方当事人,属于非讼事件。 (四)审理方式的特殊性 一是人民法院以公示方式来确定票据利害关系人是否存在,以及对申报权利人的主张是否成立,只从程序上进行审查;二是公告期届满无人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不直接做出宣告该票据无效的判决,而必须由申请人向法院提出宣告该票据无效的申请,法院才可以做出除权判决。 第二节 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一、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 (二)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二、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 (一)申请主体必须是依法享有票据权利的最后持有人 (二)申请原因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 (三)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 (四)申请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有管辖权的法院是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第三节 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申请 (一)公示催告申请的提出 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说明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事项、原因和方式。 (二)公示催告申请的撤回 申请人撤回申请应当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二、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予以受理,并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认为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 7 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三、止付和公告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应当同时向支付人发出停止支付的通知,并且在 3 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 60 日。 四、申报权利 (一)申报权利的条件 1 、申报权利人应当是持票人; 2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或者除权判决前申报权利。 (二)申报权利的效力 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成立的,在法律上产生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效力。
2023-08-31 08:39:491

举例说明公示催告程序,具体一点的例子

第一步:丢票(丢失或者灭失)(火烧、被盗、水洗…………)(现实中很多假丢票的) 第二步:第一时间向支付行挂失(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很大程度上可以提醒支付行尽到注意义务,避免所丢票据扭转产生额外事端) 第三步:准备好《公示催告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票据的复印件(有背书的复印件最好,这样就不用另外举交合法背书扭转的其他单位证明了,这样才可以证明你作为申请的单位是最后的合法持票人)、还有接警证明(被盗被抢的情况下,若是遗失,最好写一份情况说明),最后准备好100块的人民币,然后坐飞机、搭地铁、赶的士、自驾车以最快的速度到支付行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立案. 第四步:法院在接受你的上述材料后进行立案受理,然后制作《停止支付通知书》并向支付行送达,这时,银行一签字,那么这张所失银行承兑汇票就相当于“冻结”了,银行会“有条件的不支付票据款项”. 第五步:法院接下来会制作《公告》,内容是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不少于60天)向法院申报权利,然后要将这个公告刊发在《人民法院报》,费用有600、1000、1800元三种(刊发速度取决于你出多少公告费). 第六步:《人民法院报》会在刊发公告当天向你的提供的手机号上发一条短信告诉你发在了哪天哪天的报纸上,然后你从收到短信那天气掰指头数日子,等到数够60天(公告日期不少于60天,日期是可变的,但一般都是60天)然后向受理法院查询是否有人申报权利. 第七步:若无人申报权利,你就要出具一份《除权申请》,要求法院判决你所丢失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第八步:法院在合议后会制作《民事判决书》及《公告》(这里的公告是判决公告,不同于第一份公告),然后将这份公告仍然刊发在《人民法院报》(费用是300元),报社同样会在刊发当天给你发短信,收到短信后你就可以到法院拿判决书了,同时,法院还要向支付行送达《民事判决书》.到此为止,整个公事催告的程序就走完了.你就可以拿着判决书向支付行要钱了.(至于需要什么手续,各个银行规定不一样,就要打电话询问银行了)
2023-08-31 08:39:591

2017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第四百四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票据持有人,是指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第四百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予以受理,并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七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第四百四十六条 因票据丧失,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应结合票据存根、丧失票据的复印件、出票人关于签发票据的证明、申请人合法取得票据的证明、银行挂失止付通知书、报案证明等证据,决定是否受理。   第四百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发出的受理申请的公告,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票据的种类、号码、票面金额、出票人、背书人、持票人、付款期限等事项以及其他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权利凭证的种类、号码、权利范围、权利人、义务人、行权日期等事项;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   (四)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等权利凭证,利害关系人不申报的法律后果。   第四百四十八条 公告应当在有关报纸或者其他媒体上刊登,并于同日公布于人民法院公告栏内。人民法院所在地有证券交易所的,还应当同日在该交易所公布。   第四百四十九条 公告期间不得少于六十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十五日。   第四百五十条 在申报期届满后、判决作出之前,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处理。   第四百五十一条 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查看该票据。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第四百五十二条 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第四百五十三条 判决公告之日起,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付款人拒绝付款,申请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四百五十四条 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第四百五十五条 公示催告申请人撤回申请,应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第四百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应当符合有关财产保全的规定。支付人收到停止支付通知后拒不止付的,除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外,在判决后,支付人仍应承担付款义务。   第四百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后,公示催告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百五十八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制作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裁定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四百五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按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第四百六十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正当理由,包括:   (一)因发生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致使利害关系人无法知道公告事实的;   (二)利害关系人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无法知道公告事实,或者虽然知道公告事实,但无法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申报权利的;   (三)不属于法定申请公示催告情形的;   (四)未予公告或者未按法定方式公告的;   (五)其他导致利害关系人在判决作出前未能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客观事由。   第四百六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除权判决的,应当将申请人列为被告。   利害关系人仅诉请确认其为合法持票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确认利害关系人为票据权利人的判决作出后,除权判决即被撤销。
2023-08-31 08:40:061

公示催告程序有诉讼时效吗?

从你催告之日起,中断然后重新起算诉讼时效。
2023-08-31 08:40:162

票据公示催告程序是怎样的

  票据公示催告程序参考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二百一十八条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第二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二百二十条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第二百二十一条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二十二条 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第二百二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2023-08-31 08:40:261

公示催告程序终结的情形有哪些

除人民法院做出除权判决,公示催告程序正当终结外,以下几种情形将引起公示催告程序的非正常终结: 1.在申报的期间没有人申报,或者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逾期不申请除权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2.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迳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3.在公示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未被驳回的,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4.公示催告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的,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5.支付人在接到停止支付的通知前已经对该票据支付的,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023-08-31 08:40:341

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有哪些共同特点

1、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相对应,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就不能再适用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特别程序只适用于立法上明确规定的几类特殊案件。一种是选民资格案件一种是非讼案件2、督促程序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以一定的法律文书(也叫支付令)。督促债务人履行一定给付义务,要求债务人给付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义务的特别程序。主要范围仅限于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债务案件3、公示催告程序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法,告知并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指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如不申报权利,依法作出宣告票据或其他事项无效的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公示催告程序要经过两次申请,两次公告,公示催告程序有以下几种:A宣告死亡的公示催告,B、排除土地所有权人权利的公示催告,C、排除各种债权人的公示催告,D、宣告证券无效的公示催告。
2023-08-31 08:40:441

挂失止付几日内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主观:挂失止付和公示催告的区别挂失止付是当权利人遗失支付证明挂失后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公示催告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汇票、本票、支票)及其它有价证券(记名股票、提单)的最后持有人当遇到法定事由如被盗、遗失、灭失等,申请不明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60天不申报或申报无效,票据权利归持有人所得。公示催告与挂失止付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告知并催促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权利的,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从性质来看,公示催告程序属于非讼程序。适用这一程序并不能解决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的纠纷,而只能确认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并在一定期限内无人申报权利这一事实。在公示催告程序中,申请人根本无法知道有无利害关系人,更不知道利害关系人是谁,因此,公示催告案件也就没有明确的被告或者被申请人。一旦明确了利害关系人,公示催告程序就因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而必须终结,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挂失止付制度是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对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在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收到通知的付款人在法定期间内暂停对该票据支付的制度。该制度是票据的权利人在票据丧失后获得的一种救济措施,防止因票据的丧失给权利人造成损失。对保护票据权利人的权利具有重要意义。是我国金融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小编提醒您,现金支票也可以挂失止付,如果没有被支取被支取的查看支取银行录像及时报警,以上就是两者的区别,以上就是为您总结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您,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秀的法律咨询平台,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进入律师咨询。
2023-08-31 08:40:521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案件的审理程序中公告是必经的程序?(  )

【答案】:B,C,D【考点】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公告【详解】有关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2条第2款、第173条,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并不存在公告程序,故排除A。有关宣告死亡案件,根据第168条第1款规定,8项正确。有关公示催告程序,根据第196条,C项正确。有关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根据第175条规定,D项正确。故选BCD。
2023-08-31 08:40:591

民事诉讼法全文(3)

  第十七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一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二百零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第二百零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二百零六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第二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二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二百一十条 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第二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第十八章 督促程序   第二百一十四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二百一十五条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第二百一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一十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第十九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二百一十八条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第二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二百二十条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第二百二十一条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二十二条 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第二百二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百二十八条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第二百三十一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第二百三十二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第二百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执行,适用本编的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十一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三十七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三十八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十二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第二百四十六条 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四十七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第二百四十八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第二百四十九条 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第二百五十条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五十一条 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二条 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二百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三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 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2023-08-31 08:41:091

什么是公示催告,及其有关案例

公示催告是一种民事诉讼的程序,是票据丧失后失票人保全和恢复其票据权利的重要补救措施。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告知并催促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权利的,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从性质来看,公示催告程序属于非讼程序。适用这一程序并不能解决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的纠纷,而只能确认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并在一定期限内无人申报权利这一事实。在公示催告程序中,申请人根本无法知道有无利害关系人,更不知道利害关系人是谁,因此,公示催告案件也就没有明确的被告或者被申请人。一旦明确了利害关系人,公示催告程序就因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而必须终结,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案情]  申请人长春市某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以不慎遗失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20万,票号3130005130211971,出票人永城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收款人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最后背书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东北油气分公司,被背书人长春市某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为由于2013年10月23日向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利害关系人(长春)光复路某百货商行在公示催告期间以申请人与其存在合同贸易关系,申请人已将该票据作为支付手段背书给利害关系人(长春)光复路某百货商行为由向商丘市睢阳区法院申报权利,并向法院出示本案汇票原件一张,经审查,申请人长春市某物资经销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长春市)光复路某百货商行出示的票据一致,且已通知申请人长春市某物资经销有限公司查看该票据。  [审理]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2013)商睢民催字第000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评析]  1、立法设置公示催告程序的本意是保护最后背书人和享有票据权利的持票人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申请人长春市某物资经销公司违背诚信,谎称票据丢失,提供残缺内容的票据,隐藏被背书人光复路某百货商行,不是真实的“失票人”,不受法律保护。  2、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后,人民法院在审查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与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是否一致的同时,还应当审查利害关系人和公示催告申请人之间是否有业务往来,是否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依据《票据法》的规定,还应审查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人名称、签章是否规范、连续。  3、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针对申请人长春市某物资经销有限公司虚假诉讼的行为,本院作出的(2013)商睢民催字第00012号民事裁定书生效后,依法对申请人长春市某物资经销有限公司进行训诫,并责令其书写具结悔过书。
2023-08-31 08:41:341

有关公示催告程序中的停止支付,下列正确 的表述为:( )

【答案】:B、C。注意人民法院应在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 请的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在决定受理3日内发 布公告。A项错误。
2023-08-31 08:41:431

票据公示催告什么意思

1.用途:票据遗失、被盗等特殊情况。2.受理法院:承兑人(票据第一付款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3.公告期限:不少于60天,国内公开发行的报刊,通常法院会在中国法院网上公告。4.公告效果:有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终结。无人申报权利,法院做出除权判决后,那恭喜你重新取得了票据权利。5.公示:公开展示的意思。催告:催促、告之持票人尽快到法院申报权利的意思。
2023-08-31 08:41:543

下列哪一项表述符合公示催告程序的法律规定?(2005年)

【答案】:AA选项正确,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只适用于基层法院。B选项错误在于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有二,一是按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二是依法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此处的其他事项主要是为了应对金融产品的更新换代而预设的兜底条款。C选项错在除权判决只能宣告票据无效,不是宣告是否有效。D选项错在公示催告程序所作的除权判决不能上诉,不能再审。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2023-08-31 08:42:171

公示催告申请书的《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第一百九十三条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第一百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第一百九十五条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第一百九十六条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一百九十七条 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第一百九十八条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2023-08-31 08:42:582

公示催告申请书的《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第一百九十三条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第一百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第一百九十五条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第一百九十六条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一百九十七条 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第一百九十八条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2023-08-31 08:43:251

为什么不把督促程序公示催告有并入特别程序

  一、特别程序  一)特别程序的特点  1、审判组织:除选民资格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外,其他案件实行独任制;  2、实行一审终审,并且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二)选民资格案件  1、申诉处理前置;  2、起诉人起诉,并且对起诉人无限制;  3、审理中的参与人特殊:起诉人、选民资格本人以及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应参加案件的审理。  三)宣告公民失踪或者死亡案件  1、公告是必经程序;  2、法律后果宣告失踪:被宣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的当事人资格问题;  宣告死亡:身份关系消灭,但该公民重新出现后,其婚姻关系能否自行恢复完全取决于其配偶是否再婚。  四)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1、鉴定是必经程序;  2、确定代理人:近亲属之中,申请人之外五、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发布认领财产的公告,公告期为一年。  二、督促程序:是中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新增加的一种审判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要求债务人给付一定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附条件的支付令,以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不提出异议,该支付令即具有执行力的一种程序。中国在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并没有规定督促程序,至1991年《民事诉讼法》才增设了这一程序。  三、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  1.申请主体必须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即票据被盗、遗失、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2.申请的原因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且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对其他事项申请公示催告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3.公示催告程序必须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4.申请方式,须由申请人书面申请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主要内容,申请公示催告的理由和票据丢失的事实。  5.公示催告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须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在公示催告期间要求撤回的法院可以迳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2023-08-31 08:43:411

公示催告是干啥的?别给我复制粘贴。我已经搜过了,概念看不懂,请举个例子。谢谢。

公示催告的内容很多,主要是告知某人履行某种义务。(因为找不到当事人,所以采用书面催告的方式。)如某职工长期不到公司上班,公司就可以采取登报催告的方式,通知某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回单位上班的,如果超过规定的期限仍不上班,公司就可以依法与该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2023-08-31 08:43:512

什么情况下申请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的期限是多长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二百一十八条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第二百一十九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 利害关系人 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二百二十条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第二百二十一条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第二百二十三条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2023-08-31 08:44:101

公示催告程序是什么?请举例?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逾期无人申报,作出宣告票据无效(除权)的判决程序,属于非诉讼程序,即特别程序。主要解决申请人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和其他事项甲:失票人,也可以为申请人,乙:支付人,丙:申报人甲因失票(票据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申请人民法院公示催告,人民法院审查其申请,如果不合法,在7日内驳回申请:如合法,法院应当受理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天,并向支付人乙发出停止支付通知书。公示期间,如无人申报权利,作出宣告票据无效(除权)的判决同时申请人甲有请求支付人乙支付的权利。如申报人丙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只需对其进行形式审查,如通过,则丙有请求支付人乙支付的权利。
2023-08-31 08:44:211

什么是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告知并催促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权利的,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公示催告书从性质来看,公示催告程序属于非讼程序。适用这一程序并不能解决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的纠纷,而只能确认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并在一定期限内无人申报权利这一事实。在公示催告程序中,申请人根本无法知道有无利害关系人,更不知道利害关系人是谁,因此,公示催告案件也就没有明确的被告或者被申请人。一旦明确了利害关系人,公示催告程序就因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而必须终结,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
2023-08-31 08:44:312

民事诉讼法中非诉程序包括“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这些程序分别是怎样的?

1、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相对应,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就不能再适用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特别程序只适用于立法上明确规定的几类特殊案件。一种是选民资格案件一种是非讼案件2、督促程序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以一定的法律文书(也叫支付令)。督促债务人履行一定给付义务,要求债务人给付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义务的特别程序。主要范围仅限于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债务案件3、公示催告程序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法,告知并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指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如不申报权利,依法作出宣告票据或其他事项无效的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公示催告程序要经过两次申请,两次公告,公示催告程序有以下几种:A宣告死亡的公示催告,B、排除土地所有权人权利的公示催告,C、排除各种债权人的公示催告,D、宣告证券无效的公示催告。
2023-08-31 08:44:412

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公示催告程序

法律分析:(一)公示催告的申请。公示催告程序依当事人的申请而开始,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提起。(二)公示催告申请的审查和受理。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是否受理申请,应当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审查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书是否写明票据的主要内容,包括丧失的票据的名称、该票据的特征、失去该票据的有关情节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是否具备时还应审查申请人有无诉讼能力和有无申请权以及是否属于本院管辖等等。经过审查认为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予以受理,并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为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八条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2023-08-31 08:44:551

什么叫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逾期无人申报,作出宣告票据无效(除权)的判决程序,属于非诉讼程序。其特点是:1.认定丧失票据或其他事项的事实而不是解决民事权益的争议;2.公示催告程序具有阶段性,公示催告与除权判决是前后衔接的两个阶段,除权判决依催告申请人再次申请做出,法院不得自行作出。公示催告阶段适用独任制,但进入除权判决阶段则必须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3.实行一审终审,不得上诉。公示催告程序适用的范围:1.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事项。我国目前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有支票、汇票、本票三种,另外《公司法》还规定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公示催告并作出除权判决。2.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2023-08-31 08:45:051

哪些票据可以公示催告

以下票据可以公示催告:1、汇票、本票、支票等票据都可以申请公示催告;2、一般票据都可以申请公示催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除外。票据公示催告程序是怎样的票据公示催告程序是:1、申请。公示催告程序只能因申请人的申请而开始,申请人必须为原合法票据持有人,其他人不能提起公示催告程序;2、受理。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应不予受理。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决定受理,并通知申请人;3、通知停止支付。为了保证将来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能够得到切实执行,人民法院在决定受理申请的同时,应书面通知票据付款人停止支付该票据,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4、公示催告;5、申报权利。同票据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申报权利;6、判决。在申报期间无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7、对判决可能出现错误的补救。由于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是一种推定的判决,难保一定正确。因此,为了维护法律的公正性,民事诉讼法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有权以申请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票据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2023-08-31 08:45:131

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公示催告程序

法律分析:(一)公示催告的申请。公示催告程序依当事人的申请而开始,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提起。(二)公示催告申请的审查和受理。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是否受理申请,应当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审查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书是否写明票据的主要内容,包括丧失的票据的名称、该票据的特征、失去该票据的有关情节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是否具备时还应审查申请人有无诉讼能力和有无申请权以及是否属于本院管辖等等。经过审查认为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予以受理,并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为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八条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2023-08-31 08:45:311

公示催告的程序

票据丢失后,直接向法院申请。法院收到当事人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受理。为防止公示催告期间票据被支取,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在决定受理申请的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后,应当停止支付,一直到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如果支付人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支付了该票据,票据权利人的损失由支付人赔偿。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在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应当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公示催告期间,票据上的权利归属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此期间转让票据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发出公示催告后,申请人以外的对票据主张权利的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一旦有人申报权利,一张票据就有了两个主张权利的人,两人就可能因票据的权利归属发生争议,由于公示催告程序并非确权程序,因此,只要在公示催告期间有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就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申报人及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就票据的权利归属向人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 公示催告期间,没有申报权利的,表明票据上的权利为申请人所有,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为了使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为人们所知,也为了使票据支付人确定自己的支付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予以公告,并通知票据支付人。宣告票据无效的法律后果是,票据支付人可以拒绝持票人要求支付的要求;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可以向票据支付人主张权利,即申请人可以要求票据支付人付给其失去的票据上所载的金钱。 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除申请人以外,其他人失去了对票据的权利,
2023-08-31 08:45:421

“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理解。

1.特别程序是法院审理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的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包括四类案件的审理程序: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2.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要求支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出异议又不清偿债务,该支付令就具有强制执力的程序。3.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申请,以公示方法催告不明利害关系人于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无人申报或者申请被驳回,法院将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2023-08-31 08:46:021

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一、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方式,催促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主张权利,如无人主张权利,经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对保护票据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票据的正常使用和流通,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 (一)当事人的特定性 公示催告程序的申请人,只能是丧失票据的票据持有人。 (二)适用范围的限定性 公示催告主要适用于因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引起的申请人提出请求。对法院而言,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 (三)案件的非讼性 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中,没有确定的对方当事人,属于非讼事件。 (四)审理方式的特殊性 一是人民法院以公示方式来确定票据利害关系人是否存在,以及对申报权利人的主张是否成立,只从程序上进行审查;二是公告期届满无人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不直接做出宣告该票据无效的判决,而必须由申请人向法院提出宣告该票据无效的申请,法院才可以做出除权判决。 第二节 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一、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 (二)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二、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 (一)申请主体必须是依法享有票据权利的最后持有人 (二)申请原因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 (三)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 (四)申请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有管辖权的法院是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第三节 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申请 (一)公示催告申请的提出 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说明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事项、原因和方式。 (二)公示催告申请的撤回 申请人撤回申请应当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二、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予以受理,并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认为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 7 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三、止付和公告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应当同时向支付人发出停止支付的通知,并且在 3 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 60 日。 四、申报权利 (一)申报权利的条件 1 、申报权利人应当是持票人; 2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或者除权判决前申报权利。 (二)申报权利的效力 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成立的,在法律上产生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效力。
2023-08-31 08:46:091

公示催告里的申请人和申报人的区别?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逾期无人申报,作出宣告票据无效(除权)的判决程序,属于非诉讼程序,即特别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必须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023-08-31 08:46:202

20年前合伙买的山,票据丢了怎么办

解决方法:(一)挂失止付:1.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1)已承兑的商业汇票;(2)支票;(3)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4)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2、暂时的预防措施;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3、非必经程序;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来补救票据权利。(二)公示催告:申请公示催告: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丧失的,失票人可以申请公示催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这些票据不能申请公示催告。2、公示催告的程序:(1)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2)发出公告;①法院在受理后的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②公示催告期间不得少于60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日。(3)申报权利;①在除权判决作出前,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法院应当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查看该票据。②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③如果有利害关系人前来就同一票据申报权利,法院并不在该程序之下对申请人与申报权利人之间的争议进行实体审理,而是会裁定终结该程序。申请人如欲主张票据权利,可以向对方提起普通民事诉讼。④如果没有人在指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则可以推定申请人的主张成立。3、除权判决;(1)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作出除权判决;逾期不申请除权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2)除权判决公告之日起,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除权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三)普通诉讼:1、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定付款人于票据到期日或判决生效后支付或清偿票据金额的活动。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向人民法院说明曾经持有票据及丧失票据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3、在判决前,丧失的票据出现时,付款人应以该票据正处于诉讼阶段为由暂不付款,并将情况迅速通知失票人和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终结诉讼程序。
2023-08-31 08:46:281

被起诉的流程是什么样的

一、被起诉的流程是什么样的1、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二、批捕后流程是什么样的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2、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3、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4、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5、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6、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2023-08-31 08:48:401

公示催告的期间不得少于多少日

一、公示催告的期间不得少于多少日1、公示催告的期间不得少于60日。公告期确定为六十天,一旦公告期满,而票据尚未到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会导致票据持有人不能及时申报权利,而法院会因无人申报,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票据持有人只能通过另行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第二百二十七条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第二百二十八条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二、公示催告申请人的申请必须同时符合的条件有哪些1、申请人必须是原合法票据持有人,其他人不能提起公示催告程序。至于申请人因何故对该票据拥有合法权利,则在所不问;2、所申请的票据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3、票据因被盗、遗失、灭失等原因不由原合法票据持有人掌握时,才能申请公示催告。至于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票据是否已设定权利,则不是法定条件。未设定权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有可能被他人在票据上设定权利,从而使原票据持有人的利益受损,也可以申请公示催告;4、必须是相对人不明。相对人明确的,都属于票据诉讼。例如,因票据被涂改、伪造等原因,票据付款人拒绝付款的;5、申请人必须是票据最后持有人,即票据丧失前持有该票据的人。经过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不得提出申请;6、必须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即票据付款人所在地;7、必须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2023-08-31 08:48:4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