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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保密协议注意事项

2023-09-07 08:4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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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境漫步

企业在签订保密协议时,应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1、关于保密对象

商业秘密当然是保密协议的保密对象,但保密协议中约定的对象应不限于商业秘密。我国对商业秘密规定比较严格,要求商业秘密必须具有秘密性、价值性及管理性。企业中除了商业秘密外尚有一般的保密信息,如企业与第三方进行交易而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这些信息一般不构成商业秘密,但企业负有保密义务,作为员工应对上述秘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如果保密协议的保密对象仅为商业秘密,那么,企业员工泄露一般保密信息,企业将很难追究其责任,因此,保密协议的保密对象应为商业秘密与一般保密信息。

2、关于保密期限

许多企业认为员工在任职期间对企业有保密义务,而员工离职之后,便不再负有保密义务,实际上这些认识是不全面的。保密协议中的商业秘密无论是在任职期间还是离职后,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都负有保密的义务,这是法定义务。员工在离职之后,若擅自公开或使用,则构成侵权,严重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而对于一般的保密信息,离职之后,员工一般不负有保密义务。很多企业通常约定保密期限为任职期间及离职后2至3年,这样的约定会给员工造成误解即离职后过了2至3年后即可公开或使用商业秘密了,这样的约定是不可取的。因此,企业应区别约定,对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应为任职期间及离职后无限期期间;对于一般的保密信息宜约定2年或3年保密期限。

3、关于保密费

许多高科技企业给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的员工发放保密费,那么,员工承担保密义务,企业有支付保密费的义务吗?我国法律并未强制企业向承担保密义务的员工支付保密费,员工因工作需要而知悉企业商业秘密,因此,员工应承担保密义务。企业对员工已支付工资,企业对员工承担保密义务不需再支付保密费。但是企业在员工任职期间或离职时支付一定保密费也是有一定积极作用的,不但可以增强员工保密的自觉性,而且,员工离职后泄露或使用企业一般保密信息的,也容易被法院确认构成违约而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4、关于兼职

许多企业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员工不得兼职,那么这一约定有效吗?公民有劳动的权利,这是我国宪法及劳动法明确规定的权利,企业单方面剥夺员工的劳动的权利,是不合法的,因此,企业一律禁止员工兼职的约定是无效的。但企业的商业秘密权同样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因此,若兼职侵害企业的商业秘密,那么,员工的劳动的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便是合理的。企业为了保护商业秘密,可以要求员工在任职期间不得到与企业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中兼职,而不宜一概约定不得兼职。

保密协议应当具备以下必备条款: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约定商业秘密的权属和保护商业秘密的内容。 关于保密的内容和范围,我国法律并没有确切规定什么内容、什么形式才算是商业秘密,一般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细分下来,名目众多。企业可以采用秘密清单的方式来明确员工保密的范围和具体内容, 以免就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及应否保密产生分歧。

(2)应约定保密的有效期限。 因为保密的期限往往会超过劳动关系存续的期限而延续到劳动者离职以后的一段时间, 特别是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段时间。

(3)应约定保密的措施,如竞业禁业和在劳动关系终止前 6个月,用人单位有权单方决定调动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等。

(4)应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代价(即保密的待遇和经济补偿)。

(5)应约定保密的义务和责任,以及违反保密义务的违约责任和赔偿条款。签订保密协议的注意事项:

一、保密费和经济补偿应单独列支,不可取代。

二、约定竞业禁止条款。 为了有效保护商业秘密,保密协议中一般应当设计竞业禁止条款,对核心员工流动作出约定。 如禁止核心员工到同行业且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担任相关职位,期限最长不超过3 年等。

三、应分人分岗签订保密协议。 需要注意的是, 与约定竞业禁止企业必须支付员工补偿金不同,要求职工保密企业可以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也可以不给经济补偿。无论企业是否给予经济补偿,只要签订了保密协议,员工就必须履行保密的义务。

签订保密协议注意事项 [篇2]

王成,山东大学,法学学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济南市律师协会宣传培训工作委员会委员,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业务部主任,多年来致力于劳动法律和劳动关系的研究,熟悉劳动法律、法规,了解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程序,擅长处理各类劳动争议,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成功代理过各类劳动争议案件。对企事业单位规章制度管理、劳动合同管理、员工跳槽防范_竞业禁止管理、商业秘密保护、职工违纪处理_依法裁员管理等企业维权方面有一定的心得和技巧。 地址: 济南市历下区环山路2号鸿苑大厦17层 手机:13465909091

用人单位与员工既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也可以订立专门的保密协议。但无论选择何种方式,都应当采取法定的书面形式,并做到条款清晰、明确。

1、遵循公平原则,兼顾双方的利益。我国《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这是劳动领域中订立保密协议的法律依据。《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密协议跟其他协议一样,首先必须遵循公平、平等的原则,才具有法律效力。

2、明确保密范围。不同的企业和同一企业的不同时期,所持的商业秘密是不一样的,在约定保密内容时,务必把需要保密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期限等明确下来。此外,当商业秘密具有企业无形资产和职工个人劳动成果双重性质时,例如广告公司策划人员的创意工作、it公司技术人员完成的编程、数据库等,应当特别注意明确其性质属于个人著作权还是公司商业秘密?当事人是否要承担保密义务。

3、明确保密主体和保密义务期限。除保密岗位和技术岗位这两种涉密岗位以外,一般员工(包括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人员)在工作中有意或无意获悉公司的商业秘密时,也应该列入保密主体的范围,承担保密责任;掌握了商业秘密的"员工的家属、朋友,对保守商业秘密也应该履行同等义务。

虽然法律规定,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而免除,但由于商业秘密存在过期、被公开或被淘汰的情况,因此最好还是约定保密义务的起止时间。此外,保密主体在用人单位授权、司法调查或用于个人学习研究等特殊情况下使用商业秘密的,均可不视为违约。

4、采取竞业限制、脱密期保护等特殊方式操作时应当规范。竞业限制一般表现为,要求在职职工不得到同类企业兼职、离职后未经同意不得到原企业竞争对手处任职、不得自行组建同类企业参与竞争、不得唆使原单位的其他员工接受外界聘用、不为企业竞争对手提供咨询、建议服务等。参照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竞业限制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年。用人单位还必须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一般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一个年度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2/3。

约定脱密期的适用对象一般只限于掌握企业重要商业秘密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用人单位可采取调换岗位、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等措施,对有关人员做脱密处理。但在时间问题上,应当参照《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等规定,一般不得超过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6个月。

5、明确违约的情形及法律责任。违约金数额一般不超过职工所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价格;职工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的,违约金一般不超过补偿费的1至2倍。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职工违反保密协议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当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以上规定仅适用于保密协议没有明确违约责任的情况。若其他用人单位与员工共同对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可同时要求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份额一般不低于赔偿总额的70%。此外,我国民法、刑法也规定了相关的救济途径,在此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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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保密协议违约责任

法律分析:违反保密协议要担民事责任违反保密协议首先要承担的是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又可以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雇员违反保密协议很可能同时侵犯了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给用人单位造成了实际损失。因此,用人单位可以要求雇员承担违反保密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如果保密协议中约定了违约金,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违约的雇员支付违约金。如果违约金畸高或者畸低,双方可以要求适当降低或提高。用人单位也可以选择要求雇员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不能同时适用,用人单位只能从中选择一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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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书格式

甲方: 法定代表人乙方: 性别: 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协议,共同遵守协议所列条款。鉴于乙方将在甲方任职,并获得甲方支付的相应报酬,双方当事人就乙方保守甲方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等有关事项,签订下列协议条款,双方共同遵守。一、由于工作需要,甲方允许乙方接触和知悉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商业、技术秘密。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技术文档、操作手册、相关函电等等。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财务资料、客户名单、行业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零配件单价(型号)、配套厂客户资料(进货渠道、联系方式)、订单等等。二、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和不成文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必须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以保持其机密性。三、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传授、转让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使第三方(包括按规定不得知悉该秘密的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方的技术或商业秘密。在任职期间,不得同时在与甲方经营相似或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团体兼职。四、乙方不论因何种原因离职,应当于离职时,或者在甲方提出要求时,返还属于甲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不得将工作中获取或研制开发中的商业、技术秘密据为己有,有关资料、图纸、样品等一律归档,不得私自留存。乙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自离职之日三年内。乙方认可,甲方在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乙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在甲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五、根据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和企业管理要求,乙方决定调离甲方,解除合同,应提前一个月(特殊工种人员提前三个月)通知甲方(自乙方通知甲方之日起,连续工作满一个月后,方可与甲方解除合同),并向部门主管人员交回所有与经营有关的文件资料,同时还承担不向外泄露商业、技术秘密的义务。六、本协议所称的任职期间,以乙方从甲方领取工资为标志,并以该项工资所代表的工作期间为任职期间。七、本协议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准。甲方拒绝领取工资且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提出离职。八、乙方如违反本协议任何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其年收入的五倍的违约金,并追究乙方相应的法律责任;无论违约金支付与否,甲方有权不经预告,立即终止与乙方的聘用关系,且不支付任何补偿金。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如损失额大于违约金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大于违约部分的损失。九、本协议与劳动合同均具有同等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十、本协议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协议为准。十一、本协议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十二、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仔细审阅过内容,确认严格遵守本协议规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自己的违约行为负责任。乙方(签字):甲方(盖章):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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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请问一下专利技术授权保密协议该怎么写

一、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对所有权属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或所有权虽然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经营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二、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在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技术成果、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经营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享有。三、乙方在职期间所完成的、与甲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技术成果、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经营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乙方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甲方申明。经甲方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乙方享有知识产权,甲方不得在未经乙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乙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甲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务成果的,乙方亦不得要求甲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四、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所有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五、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以外,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六、乙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直至甲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为止。七、鉴于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大量属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经营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故甲乙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终止或解除前,甲方有权提前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九、乙方承诺,其在甲方任职期间,非经甲方事先同意,不在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十、乙方因职位上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盘(光盘、U盘、硬盘等)、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十三、因本协议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十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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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协议书

设计协议书范文集锦7篇   在当下社会,用到协议的地方越来越多,协议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那么什么样的协议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设计协议书7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设计协议书 篇1   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身份证号:鉴于双方正在进行软件产品项目的实施,为确保项目实施中涉及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源不被泄露,保护甲方的技术秘密,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乙双方签订如下技术保密协议:风险提示:   用人单位有权采取措施保护商业秘密,但在订立保密协议时应注意不能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劳动者有择业的自由,但在行使权利时同样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保密协议跟其它协议一样,首先必须遵循公平、平等原则,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则该协议无效。   第一条 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1、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案、设计要求、服务内容、实现方法、运作流程、技术指标、软件系统、数据库、运行环境、作业平台、测试结果、图纸、样本、模型、使用手册、技术文档、涉及技术秘密的业务函电等等;   2、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称、客户地址及联系方式、需求信息、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进货渠道、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项目组人员构成、费用预算、利润情况及不公开的财务资料等等;   第二条 乙方的保密义务   1、主动采取加密措施对上述所列及之商业秘密进行保护,防止不承担同等保密义务的任何   第三者知悉及使用;   2、不得刺探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包括利用计算机进行检索、浏览、复制等)获取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商业秘密;   3、不得向不承担同等保密义务的任何   第三人披露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商业秘密。   第三条 保密期限风险提示:   很多企业通常约定保密期限为任职期间及离职后2至________年,这样的约定会给员工造成误解即离职后过了2至________年后,可公开或使用商业秘密了,这样的约定是不可取的。因此,企业____区别约定,对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应约定保密期限做为直至该保密信息通过正常途径进入公知领域为止,而不做具体的年限约定;对于一般的保密信息宜约定________年或________年保密期限。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的保密义务自本协议签订时开始,到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商业秘密公开时止。乙方是否继续参与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工作,不影响保密义务的承担。   第四条 保密费用甲方向保密义务人支付的报酬或工资中已包含的保密费,此处不再重复支付。   第五条 违约责任风险提示: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除了员工违反培训服务期约定或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两种情形之外,企业不得与员工约定由员工承担违约金的条款。因此,保密协议中不得约定员工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时应当支付违约金,只能要求员工赔偿由此给企业造成的损失。接受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义务而对披露方的保密资料为任何披露的, 接受方一经披露方要求,应立即停止任何违反本协议义务之行为,并采取一切合理手段消除由此引起的任何不利影响。   第六条 争端争议   1、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劳动争议,双方应以协商为主,如果无法协商解决,则由争议一方或双方向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任何一方不服仲裁的,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其他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设计协议书 篇2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甲方委托乙方在_________设计事宜签订以下协定:   一、甲方同意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委托乙方在_________进行设计,甲方必须尽量提供可供设计用的参考的图片和公司的背景资料。完成初稿时间为_________天,修稿时间为_________天。   二、甲方对商标蕴涵内容的要求如下:_________。   三、乙方的服务程序   (1)成立设计小组,定下设计方案,有专人负责是项设计。   (2)按甲方的要求进行分析,取材,并由电脑进行组合取样。   (3)在_________天内向甲方提交设计初稿,三个版本供选择。   (4)甲方对初稿进行研究后,可选择其中一个版本并向乙方提出更改方案,乙方必须在_________天内把即定版本修改完毕。   四、对于乙方为甲方所提供的服务,设计费用定为_________元人民币。甲方同意先付_________%定金,即人民币_________元。其他款项在双方认可是项设计后支付。   五、至于设计版权问题,甲方在支付所有款项后,乙方必须为甲方出具设计证明文书,承认甲方拥有该项设计版权。   六、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定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本协定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设计协议书 篇3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提出委托设计邀请及乙方提供相关服务事宜签订以下条款:   一、甲方的权责   1.甲方在签定协议前认真阅读并认可乙方的《收费标准及服务条款》。   2.甲方向乙方提供有关设计信息材质要求,色彩要求,布局要求,造价要求。   3.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现场勘测的必要条件,并协调乙方测量工作。甲方负责提供房屋相关的原始电路,水路图纸以及所在物业的相关管理规定。   4.甲方有权参与设计过程的监督,积极配合回答乙方在设计过程中的疑问。   5.甲方未通知乙方擅自对设计内容,材料,尺寸进行修改或更换,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二、乙方的权责   1.乙方接受甲方的邀请,积极配合并为甲方认真提供设计服务。   2.乙方要严格按照甲方要求进行体贴设计,并遵守物业相关的管理规定。   3.乙方绘制的图纸必须订装成册,图面清晰,数据详细,严格执行图纸规范。   4.乙方图纸绘制完毕经甲方许可方可采用,施工过程中乙方有责任对设计内容进行监理。   5.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对设计内容进行修改。   三、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交由有关部门仲裁解决。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设计协议书 篇4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作为甲方的广告服务代理(包括平面创意、撰文、设计、策划)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合作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的产品宣传平面设计及企业宣传广告服务代理,全权负责本项目的广告创意、撰文、设计等代理事宜。   二、合作期限   委托期为 年1月1日至 年6月30日。本协议所拟合作期限届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双方可续签协议。   三、乙方工作内容   广告的创意、设计、影视创意等事宜,包括VI、宣传单张、海报、喷画、折页、邀请函、贺卡、现场POP、户外广告等平面设计、影视创意。   四、双方合作方式:   甲、乙双方以第一个月作为合作试点,在完成第一个月合作后,甲、乙双方都有权对对方的工作情况、合作程度、是否违约等情况进行评判,以作为是否继续合作的基础。如甲、乙双方对对方的合作情况不满意,均有权解除余下时间的合作关系。   五、双方责任与权利   甲方的责任和权利:   1、双方合作期间,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及时提供乙方所需的各类图片和文字资料,并应对上述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如因甲方提供的资料而引起的法律纠纷,其相关的一切责任由甲方负责。   2、甲方有权及时地对乙方所提交的广告方案、设计稿和其他书面工作文件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乙方据此进行修改、调整、直至甲方签字认可方可定稿。但甲方应尊重乙方的专业经验和知识,并应考虑乙方工作周期等因素,在乙方提交有关文件后,应及时、完整地以书面形式提出明确的意见,以便乙方有足够时间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业务。   3、为避免多头决策而导致的工作质量、效率下降,甲方特指定_______为其全权代表与乙方沟通,具体负责设计方案的审定,各种方案的确定,同时指定____________为其协助乙方款项的结算。   4、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时付款,以保证项目的正常进行。   5、甲方在提出各种正式建议与意见时,应采用包括传真在内的书面方式,以增进沟通之效率及未来之查证。   6、合作期内,甲方在事先未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另行委托其他公司进行设计,否则视为违约。而在影视、印刷、工程、摄影、策划执行、媒体监控、市调等方面甲方则有权选择其他公司负责,但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应优先选择乙方。   7、合作期间,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要求乙方更换相关服务人员。   乙方的责任和权利:   1、乙方为甲方成立项目服务小组,该项目小组由项目总监负责,并且配备足够数量的优秀设计人员。   2、乙方必须根据甲方要求保证交稿时间,所有的交稿数量均以甲方最后的确认稿为准,根据乙方的交稿时间和设计质量来评判乙方的工作完成情况。   3、乙方承接甲方广告业务,应委派专人与甲方保持紧密联系,经常与甲方交流、沟通,尽职尽责为甲方服务,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甲方委托的各项工作,并为甲方资料保密。   4、乙方必须派出精干力量为甲方提供设计,甲方拒绝接收毫无创意和设计水平的稿件。   5、乙方每个月必须提供一份广告推广和传播思路,经过审定后按此思路进行广告创作和执行。   6、本项中以上1-5项中,如果有任何一项乙方未能按照甲方要求完成,则被视为违约。   7、双方合作期间由乙方设计的所有广告在不影响广告版面的情况下,可以附上乙方的标识。   8、双方合作期间,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工作。乙方提供的设计稿,应具有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符合知识产权的合法性,如因乙方提供的设计引起纠纷或争议,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因此产生的直接或连带责任。   六、工作时间   各项工作开始前,双方应协商具体的时间安排,并由乙方做出详细的工作日进度,双方遵照执行。   七、收费条例   半年设计服务费: RMB结算方式与时间:   1、签定本广告服务代理协议书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先付首个服务月的部分服务费(即0000.00RMB),服务费余额0000.00元于_年4_月30日前付清。   2、滞纳金:若甲方在以上规定的时间内逾期未付款,则须自本协议约定的付款时间算起,每日按拖欠款金额的0.5%向乙方支付滞纳金;若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对工作一致推迟,则收款时间相应顺延。   3、违约金:若乙方在本合同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甲方要求的工作每拖迟一天按月服务费的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对工作一致推迟,则工作时间相应顺延。   八、违约责任   1、乙方除自然力、灾难、政府等不可抗力之因素外,应按本协议约定之要求,完成各项工作,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在这种情况下,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执行本协议,有权拒付费用,并向乙方索取由此造成一切损失。   2、如甲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内付款,使乙方不能及时开展各项工作,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工作延误或影响,乙方不承担任何损失或责任,乙方保留单方面终止合作的权利,并向甲方追讨拖欠款项的滞纳金。   甲方名称(盖章): 乙方名称(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设计协议书 篇5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企业形象设计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就委托设计事项,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信守执行:   一、委托事项:   二、付款方式:   1、甲方需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委托设计总费用的30%付给乙方(乙方收到甲方的款项后作为设计的开始时间)。   2、设计完成后,甲方需在三天内签名或盖章确认(以传真方式确认同样有效),确认后甲方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余款。   三、设计的时间   1、 乙方需在_______个工作日内提供给甲方初稿。   2、 甲方在_______个工作日内对设计初稿确认或提出修改建议。   3、 设计方案确定后,甲方需在_______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或邮件方式对设计方案予以文字确认。   4、设计完成的时间为_______工作日(由甲方原因耽误的时间,完稿时间应顺延)。   四、知识产权约定:   1、乙方对设计完成的作品享有著作权。甲方将委托设计的所有费用结算完毕后,乙方可将作品著作权转让给甲方。   2、甲方在余款未付清之前对该作品不享有任何权利,甲方在余款未付清之前擅自使用或者修改使用乙方设计的作品而导致的侵权,乙方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 、双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设计提出建议和思路,以使乙方设计的作品更符合甲方企业文化内涵。   2、甲方有权对乙方所设计的作品提出修改意见;   3、甲方在付清所有设计费用后有权要求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以享有设计作品的所有权利;   甲方义务:   1、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2、甲方有义务提供有关企业资料或其他有关资料给乙方;   乙方权利: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有关企业资料供乙方设计参考;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   3、乙方对设计的作品享有著作权,有权要求甲方在未付清款项之前不得使用该设计作品:   乙方义务:   1、乙方需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作品设计。   2、乙方需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付设计作品。   六、违约责任:   1、甲方在设计作品初稿完成前终止合同,其预付的费用无权要求退回;甲方在乙方作品初稿完成后终止合同的,应当支付全额的设计费用。   2、乙方如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所收取的费用应当全部退回给甲方。   七、不可抗力因素:   甲乙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由双方协商解决,确实无法调节,则有仲裁机关或根据合同法办理。   八、合同生效   本合同需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以双方最后签字日期为生效日。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对方签字(盖章)合同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名:   乙方代表签名: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日期:   日期:   公司全称:   开户行:   帐号: 设计协议书 篇6   甲方:   乙方:   根据甲乙双方签定的设计合同,鉴于乙方在设计工作中有关保守甲方秘密的相关事项,特签定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均有责任对设计合同内容保守秘密,对因合同内容的公开而造成经济和名誉损失,有责任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   二、保密的内容包括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所有信息,信息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工程建设项目的相关设计工作。   三、乙方在设计工作期间,未经甲方允许,不得介绍第三方相关人员或冒充乙方设计人员查看相关设计文件,以窃取甲方的相关信息。   四、项目完成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保留甲方提供的资料信息,并对已经熟悉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五、乙方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无限期保密,直至甲方宣布解密。   六、对于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其复制、拷贝,同时不得对外泄露资料的具体内容,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相关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有乙方承担。   七、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可以有双方协商解决或者共同委托双方信任的第三方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或者乙方不愿意协商、调解的,任何一方都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日期: 设计协议书 篇7   委托方(甲方): 先 生, 身份证号码:   设计方(乙方):设计师, 身份证号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室内装饰装修设计的特点,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委托方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设计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设计项目概况   1、甲方委托设计工程项目地点: 小区 栋 单元 室   2、工程设计期限:10天,自交纳定金次日起计算。   建筑面积:   第二条 设计项目   1、装饰设计:室内六面体;2、冷热水及排给水处理;3、强电、弱电及系统改造;   4、其它设计。   第三条 设计收费   1、设计费总价:壹仟捌佰元人民币 (¥ 1800元人民币);   2、设计定金:叁佰元人民币 (¥300元人民币)。   备注:乙方设计收费标准为30元/使用平米。   第四条 设计文件标准与深度:   1、甲、乙双方约定,设计文件标准为武汉市装饰装修行业标准《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制图统一标准》和《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2、甲、乙双方约定,初步设计方案应包含以下图纸:(选项打√)   (1)室内平面布置图( ) ;   (2)地平布置图(如能在室内平面布置图上标明各房间地面材料,可省略)( ) ;   (3)室内顶棚布置图( ) ;   (4)主要空间效果图一张(如另需增加效果图,按300元/张另行收费)( ) ;   (5)主要立面图:(指具有装饰效果的背景墙,含有固定家具的墙立面等)( ) ;   (6)其他图纸:   3、甲、乙双方约定,全套设计文件除初步设计方案所包含的设计图纸外,还应包含以下图纸和材料:   (1)设计图纸目录;(2)设计及施工说明 ;(3)原始房型勘察图 ;(4)改建设计平面图 ;(5)剖立面展开图 ;(6)部分节点详图 ;(7)各类电器插座位置分布图 ;(8)电源控制线路示意图 ;(9)项目造价;(10)工程材料预算明细单 :其中注明材料和设备的名称、品牌、型号、规格、等级、购买地、价格和数量;(11)其他材料:   第五条 设计程序及设计支付方式   1、第一阶段:   乙方收到设计定金后应于3日内上门为该项目勘量。勘量结束后,甲方应于当日内支付   乙方第二阶段设计费人民币肆佰元。已收定金抵作第二阶段设计费。   2、第二阶段:   乙方收到第二阶段设计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设计方案和扩初设计方案,并通知甲方。 甲方接到乙方通知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与乙方沟通。双方对第二阶段设计文件取得一致意见,并签字确认后,甲方应于当日内支付乙方第三阶段设计费人民币壹仟元。   3、第三阶段:   乙方应在收到第三阶段设计费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三阶段全套图纸,并通知甲方。 甲方接到乙方通知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与乙方沟通。双方对全套设计文件取得一致意见,并签字确认后,甲方应于当日内付清设计费余额人民币壹佰元,同时乙方向甲方交付共计一套设计文件其内容见第四条。   4、第四阶段:   乙方在工程开工时应到现场进行图纸交底,并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到现场指导施工不少于2次,以达到设计效果。   第六条 设计方案修改:   1、在施工过程中,甲方要求变更设计文件的,乙方应积极给予配合。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 对所变更的项目进行重新设计的,需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并支付相应费用。   2、修改后的设计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设计图纸 ;(2)项目造价 ;(3)主要材料明细单;(4)其他材料。   3、修改后的设计文件需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七条 甲方责任:   1、甲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与乙方及时沟通,并对设计方案进行确认。   2、甲方对设计方案确认后,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及时支付所约定的费用。   3、乙方进行图纸交底时,甲方应参与。同时安排该项目的施工负责人参加,做好交底记录,并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第八条 乙方责任:   1、乙方设计方案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2、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内容,时间和约定的标准向甲方交付设计文件,完成售后服务。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单方提出终止合同,乙方不退还甲方已付的定金和设计费,乙方按15元/使用平方收取违约金,立项定金并入违约金中,多退少补,甲方不得带走项目设计方案、图纸。乙方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双倍返回甲方已付的定金和设计费。   2、甲方逾期不确认的,乙方可以视为同意设计的方案可往后执行。   3、甲方逾期支付设计费用的,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按设计费总金额百分之一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14天,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向甲方追偿已发生的设计费用。   4、乙方延误设计文件交付时间的,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设计费总金额百分之一的设计费。   5、由于乙方设计的原因,造成工程不能及时开工或拖延工期,工期每延误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100元的赔偿金。   6、乙方未按合同的规定时间向甲方交付隐蔽项目的竣工图纸,每延误一天,应向甲方支付   100元的赔偿金。   第十条 其他   1、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双方需另行协商签订合同。   2、甲方变更合同规定的时间,要求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应向乙方支付每天100元赶工费。   3、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双方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纠纷,甲、乙双方无法自行协商解决时,可申请武汉市装饰行业协会协助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按下列第①方式解决:   ①提交武汉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②依法向武汉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书作为附件,补充协议书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6、本合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7、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 期: 日 期:
2023-08-31 05:46:461

想与广告公司签一个保密协议。怎么写啊!

按照合同的格式把你要保密的东西写出来咯
2023-08-31 05:46:572

公司让我签订一份技术保密协议,上面规定我不能生产同类产品,并不能向第三方透露技

不合法,即使保密也有期限,好像是三年,而且必须给予补偿
2023-08-31 05:47:093

实习生保密协议范文

甲方(公司方):乙方(实习方):鉴于乙方在甲方实习期间,获得甲方提供乙方正常工作条件并支付相应的实习津贴,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保守甲方企业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密内容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并不限于以下内容:1、甲方的技术信息:含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2、甲方的经营信息:含产品的产、供、销渠道、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及信息、产销策略、商品的性能、质量、数量、交货日期、招投标中标标的及标书内容等。3、甲方的管理信息:含物料、编码、产品物料清单、财务、人事等内部管理事务的各种数据资料及信息等。二、保密范围1、乙方在实习期前甲方已拥有的商业秘密或虽属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2、乙方在实习期内甲方所拥有的商业秘密或虽属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三、权利和义务1、甲方应为乙方提供正常的工作条件和相应的实习津贴。2、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甲方保密制度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乙方必须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各种必要、合理的措施,保守其于工作期间知悉或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的商业秘密,以保持其机密性。3、除履行职责需要外,乙方承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表、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让任何第三方(除公司特别授权的员工外)知悉属于甲方的商业秘密。4、乙方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无关的甲方商业秘密,包括对网络或系统内对非本职工作范围内数据资源的非授权的访问、任何形式的记录和转发或复制及备份等。5、乙方发现甲方商业秘密被泄露,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报告甲方。6、乙方应妥善保管及使用有关甲方商业秘密的文字资料、磁盘、实物等秘密载体。实习结束时须返还所持有的所有秘密资料并且不得作任何复制和备份。四、保密期限1、乙方承诺,在甲方实习期间,严格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2、乙方承诺,与甲方的实习协议终止后的任何时候、任何领域内,必须严格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五、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违反本协议以上条款时均属违约。因乙方违约,发生侵犯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时,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2、因乙方违约,造成甲方的实际损失难以准确计算的,乙方应支付甲方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元。3、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本协议引起的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珠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六、本协议一式二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
2023-08-31 05:47:221

要辞职了,老板让我签保密协议,出去后不能涉足同行业

你可以不签的。创业的原则就是不熟不做
2023-08-31 05:47:342

技术保密协议怎么写才合法

一、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对所有权属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或所有权虽然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经营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二、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在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技术成果、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经营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享有。三、乙方在职期间所完成的、与甲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技术成果、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经营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乙方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甲方申明。经甲方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乙方享有知识产权,甲方不得在未经乙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乙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甲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务成果的,乙方亦不得要求甲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四、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所有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五、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以外,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六、乙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直至甲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为止。七、鉴于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大量属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经营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故甲乙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终止或解除前,甲方有权提前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九、乙方承诺,其在甲方任职期间,非经甲方事先同意,不在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十、乙方因职位上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盘(光盘、U盘、硬盘等)、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十三、因本协议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十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023-08-31 05:48:081

企业的技术秘密如果已经申请了发明专利,在员工保密协议中应如何规定?

申请了专利就不叫技术秘密了,申请专利意味着公开,而所谓技术秘密必须要有保密措施
2023-08-31 05:48:433

同业禁止和竞业禁止

法律主观:竞业禁止,指对与特定营业具有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定人员所为的竞争性特定行为的禁止。也就是说,权利人有权要求与其具有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定人不为针对自己的竞争性行为。这里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人,即与特定营业具有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定人。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 技术保密协议 中约定的 竞业限制条款 ,即:劳动者在终止或 解除劳动合同 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两者区别如下: 第一、义务的性质不同:前者是法定义务,已有法律明文规定在先,只要是董事、经理,就必须履行竞业禁止的义务;后者是约定义务,只以约定为前提,如事先无约定,择业就不受限制。 第二、承担义务的主体不同:前者是公司法中规定的董事、经理,部门经理而普通员工无需承担义务;后者是公司的员工都可以成为竞业限制的对象,其中是包括董事、经理,部门经理的。 第三、承担义务的时间不同:前者是董事经理任职期间,后者是与原 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以后的若干时间。 第四、承担责任的形式不同:前者是侵权责任,后者可能是违约责任,也可能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2023-08-31 05:49:011

保密协议如何写

如何撰写公司 保密协议 首先根据企业内部的岗位,把员工分类,按照不同岗位的特点来决定员工保密协议的形式、保密对象的范围及相应 违约责任 等。 科技企业一般包括以下岗位:高级研究开发人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一般技术人员及技术工人,市场计划及销售人员,财务会计人员,秘书人员,一般行政内勤人员、保安人员等。对于像一般行政内勤人员、保安人员这样不直接接触本企业核心秘密的员工,其保密义务相对其他人员来说并不特定且内容较简单,类似于第三人负有的不得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义务。因此,这类人员未必一定要签订专门的保密协议,可以考虑在其的 劳动合同 加入相应的保密义务条款。而其他类人员依据其工作性质,在其工作范围内均有可能接触到企业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特别是高级研发技术人员和高级经营管理人员,通常掌握着企业最核心的商业秘密。对这些人员则应该签订专门的保密协议,而且依据其接触商业秘密的程度和范围,协议内容应尽可能地细化。 通常保密协议应包括以下条款:一是对第三人合同义务条款。此条款主要针对新聘用员工。 企业在聘用新员工时应调查其在进入本企业前是否承担了对原企业的保密义务及竞业禁止义务。如未承担此类义务,应在合同中明确声明或保证,如“乙方保证在甲方工作期间使用任何知识均与前受聘单位无关,乙方承担甲方交付的 任何工作或任务,均不会侵犯前受聘单位的商业秘密”。如承担了对前单位的保密义务,则应保证在本企业工作期间不利用前单位的保密信息为本企业服务。 二是义务明示条款。此条款主要是把法定的、默示的保密义务明示为合同义务。员工应保证对在本企业工作期间知悉的本企业的商业秘密承担无条件的保密义务。 三是企业商业秘密范围条款。首先,按照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划分,列举所有属于本企业商业秘密的内容。其次,对该员工所在岗位涉及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作进一步的详细规定。 四是员工义务的具体描述。如:对上述所列商业秘密,不得直接或间接向企业内部无关人员泄露;不得复制、披露包含企业商业秘密的文件及文件副本等。 五是对公知领域的排除。此款主要是给员工以对某些保密信息的秘密性提出不同看法的机会。“如果能证明有关信息没有秘密性,那么该职工可以解除对该信息的保密义务”。 六是职务成果条款。应包括员工在职期间的产生成果应及时报告。对职务成果的实施、转让、归属等明确约定,对于非职务成果应由企业确认。并规定对职务成果的奖励和报酬的额度或比例。 七是离职后保密信息载体的交还。
2023-08-31 05:49:221

上市公司审计需要技术保密协议书吗?

我认为上市公司审计肯定是要签技术保密协议书的。
2023-08-31 05:49:332

保密协议应该具备哪些内容?

应遵守涉密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涉密人员应当遵守的保密纪律和有关限制性规定; 因履行保密职责导致涉密人员利益受到损害,资质单位给予补偿的规定; 涉密人员因违反保密规定而被无条件调离涉密岗位或给予辞退等处罚的规定; 因认真履行保密职责,资质单位给予涉密人员奖励的规定; 涉密人员应当遵守的其他有关事项。法律分析用人单位在约定保密内容时,务必把需要保密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期限等明确下来,最好通过列举的方式列明所有需要保密内容,否则很容易因约定不明引发诉讼纠纷。不同的企业和同一企业的不同时期,保密范围、内容也有所变化,用人单位应及时修改保密协议内容。明确保密商业秘密的保密主体一般仅限于涉密岗位的劳动者,对于保密岗位和技术岗位,要求其不得披露、赠与、转让、销毁或者协助第三人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除上述涉密岗位以外,不必然承担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工作中有意或无意获悉公司秘密时,也应该列入保密主体的范围,承担保密责任。此外,那些掌握了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家属、朋友,对保守商业秘密也应该负有同等义务。约定保密期限,保密协议中应明确约定保密期限,虽然法律规定劳动者保守秘密的义务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而免除,但由于商业秘密存在过期、被公开或被淘汰的情况,因此最好还是约定保密义务的起止时间,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023-08-31 05:49:581

科技公司员工入职聘用保密协议范文

甲方(单位):乙方(员工):鉴于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均有可能接触或掌握甲方的商业秘密和客户秘密,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达成保密事项协议如下:一、保密范围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应承担保密义务的甲方商业秘密及客户秘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技术信息:技术方案、工程设计、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以及职务成果等。2.经营信息:包括内部机构及人事信息、内部管理文件、财物信息、重要会议纪要、经营方针、投资决策意向、产品服务定价、市场分析、广告策略等。3.客户信息:包括甲方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为客户服务过程中,形成或拥有的客户信息,一旦泄露会对客户或甲方产生声誉或财产损失的信息。4.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其他事项。二、保密期限乙方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下列第___种。1.无限期保密,直至甲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2.有限期保密,保密期限自离职之日起___年。三、权利和义务1.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严格遵守甲方有关保密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对于其工作中接触到的商业秘密、客户秘密,乙方应合理、正常使用,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泄露、告知、公布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第三方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客户秘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私自保留和复制任何有关甲方商业秘密、客户秘密的资料。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第三方兼职,或从事利用甲方商业秘密、客户秘密的其他活动。3.乙方不得向甲方其他不应知悉某些商业秘密或客户秘密的工作人员泄露该秘密信息。4.乙方保证不利用私自从外部获取的任何有侵权可能的信息或资料来从事甲方的工作。5.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甲方应提供工作所必须的各种信息、资料等。四、违约责任1.乙方如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应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万元。2.如果因为乙方的违约行为造成了甲方或其他第三方财产或名誉损失,乙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3.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保密义务,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关系。五、争议处理当事人因本协议产生的一切纠纷由双方友好、平等地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六、其他1.乙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仔细审阅过协议内容,完全了解本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并知悉和认可公司相关保密规定。2.本协议为甲乙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的组成部分,如与《劳动合同书》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为准。3.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4.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2023-08-31 05:50:171

公司要求我签订商业机密的保密协议书,而且要求五年内不能从事与本公司有竞争相关行业的工作。

【保密协议 竞业限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二年)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2023-08-31 05:50:283

《保密协议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保密协议内容x0dx0a  (一)明确保密信息范围x0dx0a  用人单位在约定保密内容时,务必把需要保密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期限等明确下来,最好通过列举的方式列明所有需要保密内容,否则很容易因约定不明引发诉讼纠纷。不同的企业和同一企业的不同时期,保密范围、内容也有所变化,用人单位应及时修改保密协议内容。x0dx0a  (二)明确保密主体x0dx0a  商业秘密的保密主体一般仅限于涉密岗位的劳动者,对于保密岗位和技术岗位,要求其不得披露、赠与、转让、销毁或者协助第三人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除上述涉密岗位以外,不必然承担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工作中有意或无意获悉公司秘密时,也应该列入保密主体的范围,承担保密责任。此外,那些掌握了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家属、朋友,对保守商业秘密也应该负有同等义务。x0dx0a  (三)约定保密期限x0dx0a  保密协议中应明确约定保密期限,虽然法律规定劳动者保守秘密的义务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而免除,但由于商业秘密存在过期、被公开或被淘汰的情况,因此最好还是约定保密义务的起止时间,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x0dx0a  (四)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x0dx0a  在保密协议中应明确约定如何使用商业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职务成果的归属、涉密文件的保存与销毁方式等内容,有特殊条款的还应以列举方式进行约定。x0dx0a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 的规定,保密协议中不得直接设定违约金,若约定违约金存在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但这并不意味着保密协议中不可约定违约责任,保密协议中可约定违反保密义务的赔偿内容以及计算赔偿数额的方式。x0dx0a  (五)谨慎约定竞业限制条款x0dx0a  虽然竞业限制条款可约可不约,但不可否认竞业限制条款是商业秘密有力的保护伞。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明确约定竞业限制的期限和义务、经济补偿标准、经济补偿的支付时间以及条款解除的条件,否则稍有不慎,企业就有可能陷入支付高额经济补偿金的危险。[4]x0dx0a  (六)确定纠纷管辖机构x0dx0a  保密协议中可以约定争议解决机构,但争议解决机构必须确定、唯一,不能既约定选择仲裁机构又约定选择法院,不能既约定选择A地又约定选择B地的仲裁机构或法院,否则该条款无效。x0dx0a  每个企业需要保密的情形不尽相同,如何签订保密协议以更好的保护用人单位的权益还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易法通专业团队提醒您,签订保密协议时最好咨询专业律师。
2023-08-31 05:50:381

专利产品代理销售保密协议怎么写

首先必须明确,产品只有在专利授权后才能称为专利产品,否则就是违法行为。除国防专利外,普通专利在授权前或授权时都需要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公布,任何人都可以检索到该专利,并查看到完整的专利文件,因此专利技术本身不存在所谓保密问题。如果除了专利技术以外,还涉及到其它已授权专利中未公布的技术秘密,签订常规的技术保密协议即可,与是否申请专利没什么关系。
2023-08-31 05:50:471

科研项目保密协议书应该怎么写,要包含什么内

项目保密协议甲方:天津容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乙方:郝建朝保密项目:就申报天津市种业科技重大专项与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科技示范工程项目——《麦草秸秆制备一次性环保餐具技术研究》项目组成员:乙方因参与甲方关于项目的有关工作,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商业秘密。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订立本保密协议。第一条、保密的内容和范围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应承担保密义务的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商业秘密范围包括1、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案、设计要求、服务内容、实现方法、运作流程、技术指标、软件系统、数据库、运行环境、作业平台、测试结果、图纸、样本、模型、使用手册、技术文档、涉及技术秘密的业务函电等等;2、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称、客户地址及联系方式、需求信息、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进货渠道、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项目组人员构成、费用预算、利润情况及不公开的财务资料等等;3、其他事项: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如通过与项目对方当事人缔约)和有关协议(如技术合同等)的约定要求乙方承担保密义务的其他事项。第二条、乙方的保密义务对第一条所称的该项目商业秘密,乙方承担以下保密义务:1、乙方同意严格控制甲方所透露的专有信息,保护的程度不能低于乙方保护自己的专有信息。但无论如何,乙方对该专有信息的保护程度不能低于一个管理良好的技术企业保护自己的专有信息的保护程度。2、乙方保证采取所有必要的方法对甲方提供的专有信息进行保密,包括(但不限于)执行和坚持适当的作业程序来避免非授权透露、使用或复制专有信息。3、主动采取加密措施对上述所列及之商业秘密进行保护,防止不承担同等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者知悉及使用;4、不得刺探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包括利用计算机进行检素、浏览、复制等)获取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商业秘密;5、不得向不承担同等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商业秘密;6、不得允许(包括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行为)或协助不承担同等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商业秘密;7、不论因何种原因终止参与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工作后,都不得利用该项目之商业秘密为其他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包括自办企业)服务;8、该项目的商业秘密所有权始终全部归属甲方,乙方不得利用自身对项目不同程度的了解申请对于该项目的商业秘密所有权,在本协议签订前乙方已依法具有某些所有权者除外;9、如发现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商业秘密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公司报告。第三条、乙方的使用方式和不使用的义务1、乙方只能为下述目的而使用专有信息:使用目的:经由甲方同意后,发表相关论文。2、除乙方和直接参与本项工作的普通职员之外,不能将专有信息透露给其它任何人。乙方应当告知并以适当方式要求其参与本项工作之雇员遵守本协议规定,若参与本项工作之雇员违反本协议规定,乙方应承担连带责任。第四条、例外情况1、乙方保密和不使用的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专有信息:1)有书面材料证明,甲方在未附加保密义务的情况下公开透露的信息;2)有书面材料证明,在未进行任何透露之前,乙方在未受任何限制的情况下已经拥有的专有信息;3)有书面材料证明,该专有信息已经被乙方之外的他方公开;4)有书面材料证明,乙方通过合法手段从第三方在未受到任何限制的情况下获得该专有信息。2、如果乙方的律师通过书面意见证明:乙方对专有信息的透露是由于法律、法规、判决、裁定(包括按照传票、法院或政府处理程序)的要求而发生的,乙方应当事先尽快通知甲方,同时,乙方应当尽最大的努力帮助甲方有效地防止或限制该专有信息的透露。第五条、保密信息的交回1、当甲方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交回保密信息时,乙方应当立印交回所有书面的或其他有形的信息以及所有描述和概括该信息的文件。2、没有甲方的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丢弃和处理任何书面的或其他有形的保密信息。第六条、否认许可除非甲方明确地授权,乙方不能认为甲方授予其包含该保密信息的任何专利权、专利申请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或其它的知识产权。第七条、保密期限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的保密义务自本协议签订时开始,到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商业秘密公开时止,乙方是否继续参与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工作,不影响保密义务的承担。第八条、违约责任1、如果乙方未履行本协议第二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但尚未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不超过人民币拾万元的违约罚款;2、如果因为乙方前款所称的违约行为造成甲方的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损失赔偿见本条第(3)款所列。3、本条第2款所述损失赔偿包括:A、损失赔偿额为甲方因乙方的违反协议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为:因乙方的侵权行为导致甲方的产品销售数量下降,其销售数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1套产品利润所得之积;B、如果甲方的损失依照A款所述的计算方法难以计算,损失赔偿额为乙方支付不低于甲方就该项目商业秘密已发生的投资费用的1%作为损失赔偿额;C、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反协议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d、因乙方的违反协议行为侵犯了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商业秘密权利;甲方可以选择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第九条、争议的解决办法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者共同委托双方信任的第三方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或者一方不愿意协商、调解的,任何一方都有提起诉讼的权利。第十条、协议的效力和变更本协议自双方然字起生效。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而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诉诸法律解决。第十一条、其他1、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2、本协议及其附件对双方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但若附件与本协议相抵触时以本协议为准。3、本协议包含如下附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签章)法定代表人: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2023-08-31 05:51:062

技术转销售后保密协议还有效不

可以的,只要是在保密期间即可。关于保密期限 许多企业认为员工在任职期间对企业有保密义务,而员工离职之后,便不再负有保密义务,实际上这些认识是不全面的。保密协议中的商业秘密无论是在任职期间还是离职后,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都负有保密的义务,这是法定义务。员工在离职之后,若擅自公开或使用,则构成侵权,严重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而对于一般的保密信息,离职之后,员工一般不负有保密义务。很多企业通常约定保密期限为任职期间及离职后2至3年,这样的约定会给员工造成误解即离职后过了2至3年后即可公开或使用商业秘密了,这样的约定是不可取的。约定会给员工造成误解即离职后过了2至3年后即可公开或使用商业秘密了,这样的约定是不可取的。因此,企业应区别约定,对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应为任职期间及离职后无限期期间;对于一般的保密信息宜约定2年或3年保密期限。保密条款并不属于法定的劳动合同必须要具备的条款,这往往属于双方之间约定的内容,因而也就出现了有的劳动合同中其实并没有关于保密方面的约定。
2023-08-31 05:51:261

保密协议怎么定义

法律分析:保密协议一般指,对于一方告知另一方的口头信息或书面信息,当事人签订的不能将此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的协议。如果协议中有保密义务的一方将信息披露给第三方,给另一当事人造成了损失,则视为违约,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保密协议的分类,可以分为双方保密协议与单方保密协议,签订保密协议是企业常用的保护手段之一。另外当私募投资者对社会上某个企业产生兴趣,需要深入了解该企业,确认自己的投资意向时,为了保护该企业的利益不受侵害,在私募投资者了解该企业商业秘密时所要签订的商业机密保密协议可以成为私募保密协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2023-08-31 05:51:381

竞业限制的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竞业限制有哪些法律规定1、《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2、《公司法》(2006年修订)第七十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3、《合伙用人单位法》(2006年修订)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用人单位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用人单位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用人单位利益的活动。”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合伙人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用人单位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用人单位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用人单位所有;给合伙用人单位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个人独资用人单位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用人单位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用人单位相竞争的业务;5、《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字[1997]317号)第七条的规定:单位可以在劳动聘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者技术保密协议中,与对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协商,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有关人员在离开单位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凡有这种约定的,单位应向有关人员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竞业限制条款一般应当包括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的期限、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法、违约责任等内容。但与竞业限制内容相关的技术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或者已不能为本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不具有实用性,或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有足够证据证明该单位未执行国家有关科技人员的政策,受到显失公平待遇以及本单位违反竞业限制条款,不支付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自行终止。单位与有关人员就竞业限制条款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有权依法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6、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41号)第十条的规定:“妥善处理因竞业限制引发的纠纷。在审理竞业限制纠纷案件时,要充分考虑到我国经济和科技发展的实际水平,坚持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基点,既要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又要注意平衡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既要防止因不适当扩大竞业限制的范围而妨碍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又要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实现设立竞业限制制度的立法本意和目的。”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18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妥善处理保护商业秘密与自由择业、涉密者竞业限制和人才合理流动的关系,维护劳动者正当就业、创业的合法权益,依法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职工在工作中掌握和积累的知识、经验和技能,除属于单位的商业秘密的情形外,构成其人格的组成部分,职工离职后有自主利用的自由。在既没有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又没有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劳动者运用自己在原用人单位学习的知识、经验与技能为其他与原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单位服务的,不宜简单地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规定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妥善处理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限制协议的关系,竞业限制协议以可保护的商业秘密存在为前提,但两者具有不同的法律依据和行为表现,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不等于侵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的期限也不等于保密期限。原告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提起侵权之诉,不受已存在竞业限制约定的限制。”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九条的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9、《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国发〔2008〕18号(29)】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建立商业秘密管理制度。依法打击窃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妥善处理保护商业秘密与自由择业、涉密者竞业限制与人才合理流动的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以上就是小编为你整理的竞业限制有关的法律法规,希望可以帮助有需要的人。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或有较复杂的法律问题需要帮助,欢迎来进行律师咨询。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023-08-31 05:51:491

脱密期应该多长时间·,国家有规定吗?

不超过六个月。《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6年劳动部第二项:“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脱密期”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实质上是有所违背的,前者赋予劳动者“只要提前30天通知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而脱密期却将提前通知期延长到了最长6个月。虽然从立法状况看,尚无一部法律说“脱密期”是不能约定的,但是作为法律的《劳动合同法》即上位法与作为部门规章的《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即下位法相抵触时,优先适用上位法。扩展资料对涉密人员的管理商业秘密的保护最重要的还要靠人,因此加强对涉密人员的管理至关重要。(1)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这不仅是保护商业秘密的最好方法之一,也往往是执法机关判断保密措施是否合理的一项重要因素,没有保密协议可能导致公司的商业秘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可以在劳动合同加列保密条款,也可以单独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员工遵守保密义务。签订技术保密协议,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其主要内容包括:保密的内容和范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密期限、违约责任等。一般而言,员工对企业承担保密义务的内容包括: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正确使用商业秘密的义务;获得商业秘密职务成果及时汇报的义务;不得利用单位的商业秘密成立自己企业的义务;不得利用商业秘密为竞争企业工作的义务,等等。而且,保密协议、保密条款并不因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终止而终止,在员工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仍然有效。(2)加强员工保密教育。除了签订保密协议外,企业应进一步加强对员工进行保密教育,使员工了解到企业文化、保密的范围、工作规则、违约的后果等,使员工认识到保密工作的重要性,防止在外来参观、咨询或洽谈业务中泄露。(3)健全员工人事资料。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员工人事资料,如员工的学历、专长及有无发明等资料,一方面企业可用来参考以决定分派员工担任适当的职位,另一方面,当未来和员工有商业秘密相关的争议时,也可供执法机关据以认定员工究竟有无创作能力及是否窃取公司机密等问题。另外,企业还应具体告知并详细记载员工的职务范围,以避免将来在是否构成职务技术成果上造成不必要的争议。(4)离职员工的管理。对接触过商业秘密、即将解职的员工进行离职检查,除要求其履行有关的交接手续,彻底点收员工所领借的各种物品,以便该员工所承办的各种业务能继续顺利开展外,要重申员工在离开本公司之后应继续保护商业秘密的义务,最好根据员工掌握商业秘密的具体情况,再签定一份详细、具体的保密协议,因为一般最初的保密协议,尤其是保密条款大都比较笼统。必要时,还要与此员工未来的雇主进行沟通,分别或一并向离职员工及其新雇主阐明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5)与高管人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现阶段商业秘密纠纷主要表现为雇员带走雇主的商业秘密,与雇主从事竞争性生产经营的行为,为防止竞争者引诱员工跳槽,竞业禁止协议成为一个较好的选择。竞业禁止是竞业禁止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禁止劳动者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与其所在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或禁止他们在原单位离职后从业于与原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包括创建与原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脱密期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商业机密
2023-08-31 05:51:561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什么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人员1、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2、高级技术人员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等容易接触到商业秘密的人员。3、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其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如市场销售人员、财会人员、秘书等。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具体来说,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2023-08-31 05:52:091

竞业限制协议什么意思

竞业限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重要内容,根据本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的规定,它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具体来说,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1、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2、高级技术人员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等容易接触到商业秘密的人员。3、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其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如市场销售人员、财会人员、秘书等。建议在入职时就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避免员工离职时不签或拒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五)项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合伙企业法》第32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刑法》第165条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3-08-31 05:52:321

竞业限制协议什么意思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一、竞业限制的人员1、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2、高级技术人员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等容易接触到商业秘密的人员。3、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其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如市场销售人员、财会人员、秘书等。建议在入职时就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避免员工离职时不签或拒签。二、竞业限制协议说明1、竞业限制合同的订约对象只限于掌握企业重要商业秘密,或者对企业的竞争优势构成重要影响的关键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2、竞业限制的范围包括同行业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且本公司认为已经成为或者可能成为竞争对手的各类企业。3、竞业限制期限的计算,应当综合考虑乙方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能够在市场上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甲方企业在该商业秘密的基础上进行后续开发的进度等情况,最长不得超过2年。4、将与甲方重要商业秘密直接相关的、可能与甲方构成竞争关系的企业门类列出。5、违约金的数额,可以参照乙方从甲方领取的年补偿费来确定。6、“签字”是指签字、盖章或者签字加盖章。三、竞业限制和保密协议的区别具体如下:1、保密义务一般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劳动合同的随附义务,不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签订保密协议,劳动者均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而竞业限制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产生,没有约定的,无须承担竞业限制义务;2、保密义务要求保密者不得泄露商业秘密,侧重的不能“说”,竞业限制义务要求劳动者不能到竞争单位任职或自营竞争业务,侧重的是不能“做”;3、保密义务劳动者承担的义务仅限于保密,并不限制劳动者的就业权,而竞业限制义务不仅仅限制劳动者泄密,还限制劳动者的就业,劳动者的负担重很多;4、保密义务一般期限较长,只要商业秘密存在,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就存在,而竞业限制期限较短,最长不超过二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3-08-31 05:52:541

合伙纠纷的处理依据和方法

法律分析:竞业限制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合伙用人单位法》《个人独资用人单位法》 《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 第二十九条 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建立商业秘密管理制度。依法打击窃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妥善处理保护商业秘密与自由择业、涉密者竞业限制与人才合理流动的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第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九条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条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妥善处理保护商业秘密与自由择业、涉密者竞业限制和人才合理流动的关系,维护劳动者正当就业、创业的合法权益,依法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职工在工作中掌握和积累的知识、经验和技能,除属于单位的商业秘密的情形外,构成其人格的组成部分,职工离职后有自主利用的自由。在既没有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又没有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劳动者运用自己在原用人单位学习的知识、经验与技能为其他与原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单位服务的,不宜简单地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规定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妥善处理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限制协议的关系,竞业限制协议以可保护的商业秘密存在为前提,但两者具有不同的法律依据和行为表现,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不等于侵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的期限也不等于保密期限。原告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提起侵权之诉,不受已存在竞业限制约定的限制。《合伙用人单位法》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用人单位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用人单位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用人单位利益的活动。第九十九条 合伙人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用人单位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用人单位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用人单位所有合伙用人单位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个人独资用人单位法》 第二十条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用人单位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用人单位相竞争的业务。《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 第七条 单位可以在劳动聘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者技术保密协议中,与对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协商,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有关人员在离开单位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凡有这种约定的,单位应向有关人员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竞业限制条款一般应当包括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的期限、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法、违约责任等内容。但与竞业限制内容相关的技术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或者已不能为本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不具有实用性,或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有足够证据证明该单位未执行国家有关科技人员的政策,受到显失公平待遇以及本单位违反竞业限制条款,不支付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自行终止。单位与有关人员就竞业限制条款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有权依法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十条 妥善处理因竞业限制引发的纠纷。在审理竞业限制纠纷案件时,要充分考虑到我国经济和科技发展的实际水平,坚持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基点,既要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又要注意平衡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要防止因不适当扩大竞业限制的范围而妨碍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又要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实现设立竞业限制制度的立法本意和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2023-08-31 05:53:031

竞业协议多久

按照国际惯例来看,竞业限制协议期限一般是在3-5年,但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允许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约定的协议期限为2年。同时,也不是单位所有的员工都需要进行竞业限制的约定,这也是规定的有范围的。什么是竞业限制?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竞业限制的人员有哪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规的规定。这个规定主要有三层含义:1、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对于普通工作人员不适用。2、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3、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劳动者是一般员工,在工作中不可能也不会接触到企业的商业秘密,则企业无必要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应当只选择那些接触、了解或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就可以达到保护企业核心秘密和经营利益的目的。由于立法对竞业限制的主体问题没有规定,可能出现竞业限制的主体范围过宽的现象。从而导致用人单位不论员工从事何种岗位、是何种文化程度以及是否接触到商业秘密,均一律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那么这种做法就明显不妥。这使得用人单位对其利益不会造成威胁和损害的人员也给予了竞业限制,既损害了他们的劳动权利,支付了不必要的经济补偿,增加企业的成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2023-08-31 05:53:121

我以技术跟人合作投资,如何签订协议?

技术股份三
2023-08-31 05:53:233

最新保密协议范文

甲方:地址:乙方:住址:身份证号码:甲方根据本公司经营业务性质及工作需要,与乙方就保守甲方秘密事宜签订本协议。一、定义1、保守:乙方保证不将其所知悉的、本协议所约定的信息采用告知、或暗示、或其他方式使甲方之外的其他任何人,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获知和与甲方与该项信息无工作关系的企业内部人员。2、关联单位:甲方对其拥有表决权、决策权,或代为行使经营管理权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3、竞争对手:在同一行政地域内开展与甲方同业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单位。4、凡是以直接、间接、口头、书面、存储介质或者网络等形式提供涉及保密内容的行为均属泄密。二、甲方的秘密事项约定乙方保守在其与甲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获知的与甲方或其关联单位经营、管理等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下述秘密事项:1、技术资料、图纸、各类书面及电子文本文件资料、财务资料、会议记录及档案材料等。2、销售策略、业务渠道、客户资料及名录。3、专有技术、专利、商标、经营管理以及各种运营资料。4、用于员工培训的教材、讲稿、图纸,以及其他确定或预测经营思路、经营方向的文件或信息。5、客户、业务合作单位,以及甲方关联单位的资料。6、甲方或其关联单位过去、现在或将来的研究、发展及商业活动有关的信息。7、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8、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年度规划、人事决策。9、公司内部掌握的商业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10、公司的人事政策、人事档案、人事异动决策、薪资政策及人工成本资料及工资信息等。11、公司的财务预算、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12、公司开展的各类项目建设的前期文件、数据资料、项目成果等。13、其他经公司确定的应当保密的事项或其他不为公众所知,但能给甲方或他人带来经济利益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信息。14、涉及公司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员工使用药易通、时空供应链、连锁系统以及腾讯通等软件保存在公司服务器上的数据。三、乙方保证:1、绝对不将本协议所明确之各种事项及信息以各种可能之方式告知甲方的竞争对手、同业单位,以及可能对甲方产生负面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公司、其他单位或个人。2、未经许可,不得查阅甲方档案资料或获知非本人业务范围之外的任何信息。3、保证不丢失和损坏含保密信息的物品。4、甲、乙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乙方应于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2个工作日内退还其所控制的、有关甲方的全部书面及描述性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图纸、蓝图、描述、磁盘、磁带、论文、文件或其他包含本协议所约定信息的其他载体。乙方如丢失或损坏与甲方劳动关系续存期间所获知的本协议所确定的甲方信息,应在事件发生当日内书面告知甲方(具体上报对象为乙方的直接上级和总部行政人力资源中心)。四、其他1、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甲方利益受损时,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甲方因此而支付的全部费用及损失。若情节严重极大损害甲方利益的,甲方将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情节极度严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2、甲方对乙方造成的损害事实将通过报纸、网络等公共媒体对乙方造成的侵权事实进行公示。3、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 乙方:甲方代表: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2023-08-31 05:53:361

关于保密协议的问题

  保密协议,是指协议当事人之间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书面或口头信息,约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的协议。负有保密义务的当事人违反协议约定,将保密信息披露给第三方,将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保密协议一般包括保密内容、责任主体、保密期限、保密义务及违约责任等条款。保密协议可以分为单方保密协议和双方保密协议。单方保密协议是指一方对另一方单方面负有保密义务的协议。  一、保密协议形式  在签订保密协议时,双方既可在《劳动合同法》中约定保密条款,也可以订立专门的保密协议。但不管采用哪种方式,都应当采取法定的书面形式,并做到条款清晰明白,语言没有歧义。  二、保密协议内容  (一)明确保密信息范围  用人单位在约定保密内容时,务必把需要保密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期限等明确下来,最好通过列举的方式列明所有需要保密内容,否则很容易因约定不明引发诉讼纠纷。不同的企业和同一企业的不同时期,保密范围、内容也有所变化,用人单位应及时修改保密协议内容。  (二)明确保密主体  商业秘密的保密主体一般仅限于涉密岗位的劳动者,对于保密岗位和技术岗位,要求其不得披露、赠与、转让、销毁或者协助第三人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除上述涉密岗位以外,不必然承担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工作中有意或无意获悉公司秘密时,也应该列入保密主体的范围,承担保密责任。此外,那些掌握了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家属、朋友,对保守商业秘密也应该负有同等义务。  (三)约定保密期限  保密协议中应明确约定保密期限,虽然法律规定劳动者保守秘密的义务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而免除,但由于商业秘密存在过期、被公开或被淘汰的情况,因此最好还是约定保密义务的起止时间,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四)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在保密协议中应明确约定如何使用商业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职务成果的归属、涉密文件的保存与销毁方式等内容,有特殊条款的还应以列举方式进行约定。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 的规定,保密协议中不得直接设定违约金,若约定违约金存在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但这并不意味着保密协议中不可约定违约责任,保密协议中可约定违反保密义务的赔偿内容以及计算赔偿数额的方式。  (五)谨慎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虽然竞业限制条款可约可不约,但不可否认竞业限制条款是商业秘密有力的保护伞。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明确约定竞业限制的期限和义务、经济补偿标准、经济补偿的支付时间以及条款解除的条件,否则稍有不慎,企业就有可能陷入支付高额经济补偿金的危险。  (六)确定纠纷管辖机构  保密协议中可以约定争议解决机构,但争议解决机构必须确定、唯一,不能既约定选择仲裁机构又约定选择法院,不能既约定选择A地又约定选择B地的仲裁机构或法院,否则该条款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3-08-31 05:54:225

化工行业技术人员保密协议

老板:我保证不呛你的行市;鲍尔耐的事没看见;不接受记者采访;不跟陌生人说话。
2023-08-31 05:54:461

科技企业为什么经常要签保密协议?

科技企业科技投资大,而且有风险。为保护知识产权,签保密协议也是一个预防管理方法。
2023-08-31 05:54:5711

“两会常识”之提案和书面发言的区别

当然是提按,这是对社会现象提出改进方案,是存档的.书面发言只是对各个政府部门的报告的看法
2023-08-31 05:54:392

开学第一课怎么看

《开学第一课》的观看方法是:9月1日20:00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综合频道(CCTV-1)播出,并在“学习强国”学习平台、国家中小学网络云平台、央视频同步播出。《开学第一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中国中央电视台(CCTV)联合制作的面对中国中小学生的电视节目,每年于9月1日播放一期。节目会邀请全国知名的教育学者或人士作为嘉宾,诸多学生及家长作为观众,采用全场互动的方式,模拟学校课堂。其内容选自被认为具有教育意义的时事新闻,以此对学生进行教育,特别是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开学第一课》不仅是给孩子们必须要上的课,也是全民都要补上的“一堂课”。它将奥林匹克精神与中华民族的抗震救灾精神完美的结合,通过对学生进行“避险自救”知识教育,教会学生掌握避灾的常识和技巧,真正“用知识守护生命”。教育部相关负责人称,《开学第一课》是“中小学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月”启动活动和开展好安全教育活动的不可或缺的项目,也是全国中小学新学期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工作必须要上的第一课。
2023-08-31 05:54:411

肖邦代表作

肖邦的代表作如下:1、《叙事曲》叙事曲一般指富于叙事性、戏剧性的独唱或独奏曲。叙事曲一词源出拉丁文ballade,意为跳舞,最初是一种舞蹈歌曲。到19世纪中期,波兰作曲家肖邦是首创了钢琴叙事曲这种形式。他的四部叙事曲,旋律优美、感情真挚、内容深刻、气象万千,是钢琴艺术史上的不朽杰作。2、《夜曲》夜曲是肖邦自己创新的一种钢琴独奏体裁,它具有冲淡平和,寂静幽澜的特点,轻缓中偶尔透着那么一点点沉思。《升C小调夜曲》,为三段体,第一段以柔声奏出暗淡的旋律,经种种转调后,情绪越来越不安;中段速度转快,出现悲痛的第二主题,它化解为明朗后再复归第一主题。3、《钢琴协奏曲》协奏曲成为器乐作品中最具戏剧效果的一种体裁。钢琴协奏曲是钢琴和乐队之间的协作贯穿整个作品,钢琴与乐队的关系在旋律的发展过程中互相作用所产生的丰富效果,就显得耐人寻味。如何去理解钢琴与乐队的关系,因此成了理解钢琴协奏曲的重要内容之一。4、《波兰舞曲》肖邦最著名的波兰舞曲是降A大调波兰舞曲(op.53)。这首作曲被认为显示肖邦对祖国波兰的热爱,在钢琴技巧上,以高难度著称,考验弹琴者持久的臂力。1826年之前肖邦一直没有找到一种方法将音乐技巧和音乐的观念在波罗乃兹这种音乐形式中完美结合。早期的波罗乃兹只有两首:1817年创作的《G小调波罗乃兹》和1826年的《降B小调波罗乃兹》。5、《诙谐曲》从肖邦开始,谐谑曲被用作独立的器乐曲。肖邦所作四首谐谑曲也象贝多芬的作品一样富于戏剧性,而且类似一种浪漫主义的音诗。肖邦的b小调谐德曲作于1831到1832年间,是在1830年到1881年波兰起义的影响下写作的。谐谑曲的引子,是两个不协和弦,好象一声悲壮激昂的仰天长啸。
2023-08-31 05:54:421

长期同种工作造成了非法定的职业病疾病公司不承认是由工作造成的我该怎么办

目前没有公交司机特定的职业病种。腰背痛目前是工作相关性疾病 职业病没有法定职业病和非法定职业病之称标准从不同角度可以有不同的分类方法,通常分类方法有层级分类法、对象分类法、属性分类法三种。 层级分类法: 按照标准发生作用的范围或审批权限,可以分为:国际标准、区域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公司)标准。目前也有把行业标准、企业(公司)标准合称其他标准的趋势。 1、国际标准由国际标准化组织或国际标准组织通过并公开发布的标准。 2、区域标准由区域标准化组织或区域标准组织通过并公开发布的标准。 3、国家标准由国家标准机构通过并公开发布的标准。 4、行业(团体)标准由行业标准化团体或机构通过并公开发布的标准。 5、地方标准在国家的某个地区通过并公开发布的标准。 6、企业标准在企业范围内通过并发布的标准。 我国目前将标准层级分类审批权限分为: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 根据适用范围: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仅属适用范围不同,而非技术水平高低的分级。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就是说,工伤的适用范围是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而根据《关于各省市立即筹办劳动教养机构的指示》强调指出:“把肃反中被审查的,不够判刑的反革命分子、坏分子、而政治上又不适合留用,把这些人集中起来,送到一定地方,让他们替国家做工,自食其力。并对他们进行政治、思想的改造工作。” 从这个文件看,劳教人员显然不属于职工,劳教机构也不是用人单位。所以,劳教人员在劳教期间患职业病的不适用工伤,不能申请工伤认定,也得不到工伤赔偿。 1953年原劳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64年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劳动保险问题解答》、1991年河北省劳动厅保险福利处《关于确定企业职工因工与非因工伤亡界限问题的有关规定》,都做过具体决定。从1996年10月1日起,企业按1996年8月12日原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8、12条规定执行,劳部发[1996]266号第8条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况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原劳部发[1996]266号第12条规定,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或者在抢险救灾中失踪的,其亲属或者企业应当向企业所在地公安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认定因工死亡。 原河北省劳动厅《工伤实施细则》(冀劳[1998]65号)第7条规定,工伤认定范围除按《工伤保险办法》规定的范围执行外,对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系指脑溢血、心脏病等)在第一次抢救治疗中死亡的,按因工死亡处理。 678、《工伤保险办法》工伤范围中“其他情形”含义是什么? 根据原河北省劳动厅《工伤实施细则》(冀劳[1998]65号)第8条规定,原劳动部《工伤保险办法》第8条第10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所指的范围应包括1964年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的《劳动保险问题解答》所涉及的有关比照因工待遇处理的条款。 679、职工在哪些情况下伤亡可以比照因工伤亡处理? 综合1964年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劳动保险问题解答》和1991年原河北省劳动厅保险福利处《关于确定企业职工因工与非因工伤亡界限问题的有关规定》,职工发生下列与生产、工作有一定关系的意外伤亡,经查证属实,可以比照因工伤亡处理: (1)职业病患者或因工负伤职工经组织批准去外地疗养期间,以及职工调动工作,在按规定的往返途中,遭受非本人责任的意外事故发生的伤亡。 (2)因在工作中受伤当时并未感觉,事后伤害处发作疼痛,不能工作者。 (3)工人职员因为工作而负伤,医疗终结以后,不论调到任何企业,旧伤复发或者因为旧伤复发致成残废或者死亡。 (4)因工作需要,经领导同意加班加点,不能回家临时在工作地点休息,遭受非本人责任的意外事故而发生的伤亡。 (5)革命军人在作战中负伤,或由于在战争的艰苦环境中造成的严重疾病(有档案记载或有团以上医疗机构原始证明材料),转入到企业后,因旧病复发,甚至造成残废或死亡的。 (6)因坚持原则和制度,批评违纪违章等错误,或同违法行为作斗争,而遭到报复造成的伤亡。 (7)因严重的医疗责任事故而致使病伤恶化或者致成残废、死亡,并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实者。因计划生育结扎手术引起的器官损伤或并发症,经市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委员会确认的。 (8)因在本单位集体食堂就餐而集体食物中毒,造成病疾、伤残或者死亡而非本人所应负责任者。 (9)职工参加本单位、厂(含车间一级)组织的军训、义务劳动、体育比赛,文艺表演或代表单位参加的各种比赛或运动会发生的伤亡。 (10)企业领导指派或组织职工参加各种展览会、政治性活动,造成负伤、死亡而非本人应负主要责任者。 (11)出国援外人员(含劳务输出)在国外因病死亡的。 (12)工作时间在本生产、工作岗位上受伤、引起的继发性病变,(如感染性败血症等)造成的死亡或发生的意外事故直接使头部受伤,造成脑神经损伤,经地、市级医院确诊为外伤所致精神病的。 (13)工作时间在本生产、工作岗位上工作,执行与生产、工作有直接关系的任务或经领导安排的加班任务,突然发病昏厥、休克,在抢救(含立即送医院紧急抢救)中死亡的。 680、《工伤保险办法》中的因工死亡都包括哪些情况? 根据原劳动部《工伤保险办法》第60条规定,该办法所称因工死亡,是指因工伤事故或者职业中毒直接导致死亡、工伤或者职业病医疗期间死亡、工伤旧伤复发或者职业病旧病复发死亡,以及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 681、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伤害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伤害是否认定工伤的复函》(劳社厅函[2000]4号)规定,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伤害是否认定工伤的问题,应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按照《工伤保险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规定,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对于暂时缺乏证据,无法判定其受伤害原因是因公还是因私的,可先按照疾病和非因工负伤、死亡待遇处理。待伤害原因确定后,再按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其中认定为工伤的,其工伤待遇享受期限从受伤害之日起计算。已享受的疾病和非因工负伤、死亡待遇,应从工伤保险待遇中扣除。 682、“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应当认定工伤如何理解? 原劳动部《工伤保险办法》第8条第1款第4项“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相对来讲好掌握,而“由于工作紧张”造成“突发疾病”的情况不太好掌握。劳动保障部目前对“工作紧张”的含义没有具体界定。全国总工会曾在《关于执行(65)险字第760号文的复函》([82]活字第193号)中对特殊情况下职工在工作中患病死亡应比照工伤对待,提出了3项前提条件:一是由于工作确实需要而领导安排连续加班加点突击任务的;二是在执行任务中突发疾病,没有条件离开岗位(如火车司机、轮船司机等)去抢救治疗的;三是职工患病并有医生证明需要休息,而由于非本人参加不能完成某项紧急任务,领导安排其带病工作的。现在,这三点解释仍可作为认定职工“工作紧张突发疾病”的参考。认定时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分析、认定该职工在工作期间是否有“紧张”的各种情况和因素,根据合情、合理、公正的原则进行裁量。比如:该职工是否正在加班、加点;近期内是否有连续加班、加点的情形等等。总之,对各种情况和因素应当客观地进行综合分析,此外认定是否“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一定要注重事实和证据。 683、下岗职工到私营企业工作发生工伤如何处理? 下岗职工因劳动合同期未满,与企业尚保持劳动关系,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规定,企业还需为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和代下岗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 下岗职工到私营企业工作,属于职工被私营企业聘用性质。发生工伤时,应按《工伤保险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48条“职工被借调或者聘用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借调或者聘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规定办理。 684、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或在抢险救灾中失踪的能否按因工死亡?待遇如何享受? 根据原劳动部《工伤保险办法》第12、29条的规定,当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或者在抢险救灾中失踪,其亲属或者企业应当向企业所在地公安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然后劳动行政部门应根据人民法院宣告该职工死亡的结论认定因工死亡。从失踪之事故发生的下个月起3个月内,本人工资照发,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对失踪职工的供养亲属按月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发给丧葬补助金和其他待遇。当失踪人重新出现并经法院撤销死亡结论的,已领取的工伤待遇应当退回。 685、离退休人员在外出疗养途中发生意外伤亡如何处理?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离退休人员在单位组织外出疗养途中发生意外伤亡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90号的规定,这种情况不能比照工伤处理,生活困难问题,可由企业酌情处理。 686、司机在工作中发生伤亡事故是否认定工伤? 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28号)曾规定,由于司机是特殊工种,职业危险性较大,所以司机在执行正常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亡,属无责任或少部分责任的,一般应认定为工伤。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司机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271号)对以上规定做了调整,即:《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8条规定: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负伤、致残或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司机驾驶车辆执行本单位正常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本人伤亡的,也应按照此项规定,认定为工伤。同时,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9条的规定,如果属于犯罪行为、自杀自伤行为、酗酒所造成或蓄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不应认定为工伤。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28号)第七项对于司机工伤认定问题的意见应改按以上规定执行。 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工伤确认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51号)又重申司机工伤认定按《工伤保险办法》第8、9条执行。 687、远洋公司发生内河航运交通事故能否按外派船员伤亡规定处理?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远洋运输公司遇难船员善后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函[1997]68号)规定,由于此事故为内河航运交通事故,应按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宜参照《关于外派船员伤亡善后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282号)的规定处理。 《工伤保险办法》第28条对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及其待遇作了具体规定,应按照该条文有关交通伤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的规定,处理中国船东互保协会提供的伤亡保险补偿金和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问题。 688、因战因公伤残军人享受何种待遇? 根据民政部、人事部、劳动部民优发[1991]7号文件规定,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经医院证明(在企业工作的需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伤残情况符合因公(工)伤残人员退休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因公(工)伤残退休待遇。 689、伤残军人伤口复发治疗期间享受何种待遇? 根据民政部、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享受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的通知》(民优发[1991]7号),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含离退休的伤残军人),伤口复发治疗期间,按所在单位因工伤残人员医疗待遇保证治疗,并享受所在单位因工伤残人员治疗期间的一切待遇。 690、什么是“冤狱期间”? 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函[1986]23号文件规定,职工被判刑并已服刑,后又被平反的,其服刑期间应视为“冤狱期间”。 691、职工在“冤狱期间”劳动致残能否按因工处理? 根据劳人险函[1986]23号文件规定,职工在“冤狱”期间因劳动致残或肢体损伤的,应视为工伤,享受因工负伤待遇。 692、职工在劳动教养期间因工伤残享受什么待遇? 原河北省劳动人事厅《关于职工在劳动教养期间因工伤残后其待遇如何处理的批复》(冀劳人险复[1986]34号)规定,职工在劳动教养期间因工伤残后回原单位,要由劳教单位将职工在劳动教养期间因工负伤的病历及证明材料转到原单位,原单位可按照因工负伤对待。 693、企业内部个人承包中保险待遇应如何处理?生死合同是否有效? 有的企业在内部经营承包合同中规定了承包人伤、残、亡及其费用由本人自理,发包方概不负责,并且对承包合同进行了公证。劳动部就个人承包中保险待遇如何保障问题,在征得中华全国总工会、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后,在《关于企业内部个人承包中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险字[1992]27号)文中提出了如下处理意见: 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承包合同,是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一种方式。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并未改变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也未改变承包者的职工身份,因此企业应按照国家现行政策保障职工的社会保障权益。企业单位在“承包合同”中将伤残亡风险推给职工个人,这种做法不符合我国宪法和职工社会保险的政策规定。正如最高人民法院(88)民他字第1号批复中指出的“这种行为(指‘工伤概不负责"的约定)既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也严重违反社会主义公德,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尽管“承包合同”经过公证,但其中关于伤残亡由个人负责的条款不具有合法性。 企业和职工个人签订的经营承包合同,不能是“生死合同”,必须符合宪法和劳动保险政策规定。生死条款即使双方约定,也属于无效条款。 694、职工在承包期内发生伤亡如何处理?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因承包在外劳动过程中发生伤亡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24号),企业与企业职工或企业内部科室签订承包合同,是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一种方式,并未改变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因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企业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报告、调查、统计和处理。 695、私人包工负责人发生工伤如何处理?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私人包工负责人工伤待遇支付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1号)规定,如果私人包工负责人是发包单位的职工并属于合法承包者,其工伤待遇由发包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果私人包工负责人与发包单位没有劳动关系而只订立了经济承包合同,若经济承包合同中对其工伤问题有明确规定,则按照合同执行;若经济承包合同中对其工伤问题没有约定,则由其本人负责。 696、职工参加游泳比赛或民兵泅渡演习伤亡后享受何种待遇? 根据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职工因游泳发生伤亡的待遇处理问题的复函》([65]险字第410号),职工参加本企业所组织的(不包括车间以下)游泳比赛或代表本企业参加上级机关举办的游泳比赛时负伤或死亡,可比照因工待遇处理。 本企业(厂级)或上级机关组织的全面性的民兵泅渡演习,或在野营活动中泅水,由于安全防护不善而造成伤亡的,也比照因工待遇处理。 在本企业或上级机关的一般号召下,参加游泳活动,发生的伤亡事故,应按非因工伤亡待遇处理。 697、职工患“心因性精神病”可否比照因工处理? 根据原河北省劳动局《关于职工因工患“心因性精神病”后享受劳保待遇问题的复函》([74]冀革劳便字第143号)精神,职工在井下劳动发生事故,由于受惊吓得了精神病,经精神病院诊断为“心因性精神病”,用人单位可比照因工处理。 698、职工在出国工作期间突患精神病坠楼死亡如何定性?其抚恤待遇如何发放? 依据社会保险政策的有关规定,患精神病坠楼死亡应定为非因工死亡。在《财政部、外经部关于援外出国人员牺牲、病故善后抚恤问题的处理意见》([74]财事字第26号[74]外经政字第53号)中规定“凡出国援外人员因病亡故者,一般不定烈士,但其抚恤费可参照国内因工死亡的标准发给”。 699、职工在哪些情况下伤残亡不能按因工? 根据原劳动部《工伤保险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9条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1)犯罪或违法。 (2)自杀或自残。 (3)斗殴。 (4)酗酒。 (5)蓄意违章。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00、如何理解认定工伤时所排除的“个人蓄意违章”行为? 职工在工作、劳动过程中,由于受机器设备、环境等因素的影响,有可能遭受到职业伤害。按照“职业危险原则”,职工工伤无论是由于职工的过失还是由于受害人同事的粗心大意所致,受伤害职工均应得到工伤赔偿。但《工伤保险办法》第9条所规定的认定工伤所排除的情形,就不能进行工伤赔偿。其中,“蓄意违章”行为一般包括下列含义: (1)事故是由于职工主观故意造成的,动机是想获得工伤待遇。 (2)发生事故时,主观上放任事故的扩大。 (3)领导、同事对其违章行为多次进行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但是,处理这类问题应注意,不要把一般性违章行为认定为蓄意违章。据统计,大多数发生事故的原因还是由于违章作业、粗心大意、心存侥幸造成的,而“蓄意违章”在性质上是非常恶劣的故意行为。 701、劳动者因工负伤后如何向劳动部门报告? (1)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劳动者因工负伤,用人单位应按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进行工伤事故报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权按规定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劳动行政部门依据用人单位的工伤事故报告和工伤者本人的申请,做出工伤认定,由社会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发给工伤保险待遇。 (2)从1996年10月1日起,按原劳动部《工伤保险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10条执行: 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 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 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亲属没有可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由本企业工会组织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待遇申请。 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应当经企业签字后报送。企业不签字的,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可以直接报送申请。 702、职工申请工伤是否有时效规定? 原劳动部《工伤保险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10条规定:“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关于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并不是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目前我国在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方面尚无明确的时效规定。现实生活中,也有人把上述规定理解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最长不得超过负伤后30日,这是一种误解。 703、工伤认定程序是怎样的? 根据原劳动部《工伤保险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11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接到企业的工伤报告或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应当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调查取证,在7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认定工伤应当根据以下资料: (1)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 (2)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属于轻伤无需到医院治疗的,由企业医生开具工伤诊断书。 (3)企业的工伤报告,或者劳动行政部门根据职工的申请进行调查的工伤报告。 工伤认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和企业。 河北省《工伤实施细则》(冀劳[1998]65号)规定,工伤认定应由企业提出初步认定意见,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社会保险行政机构批准。 704、劳动者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用人单位隐瞒不报怎么办? 劳动者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上报。不论出于何种考虑,瞒报、漏报都是错误的。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如果用人单位瞒报、漏报工伤或职业病,工会、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经劳动行政部门确认后,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机构应补发工伤保险待遇。 705、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和职工伤(亡)性质认定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社厅函[1999]119号规定,工伤认定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后,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也应当按照《工伤保险办法》第10条的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工伤职工或亲属有权依据该条的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属于工伤,因为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一是他因触犯法律而受到的行政制裁法律关系;二是因其从事的是有偿的劳动,因此具备了劳动关系,所以我认为应属工伤。 你的问题是个法律空白。不过,也可触使国家关注这一问题。 但这个职业病的标准很难鉴定!建议你找位律师!
2023-08-31 05:54:421

我国外交政策的基本内容。

我国的外交政策是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 中国坚定不移地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这一政策的基本目标是维护中国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为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国际环境,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其主要内容包括: 1、中国始终奉行独立自主的原则。对于一切国际事务,都从中国人民和世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根据事情本身的是非曲直,决定自己的立场和政策,不屈从于任何外来压力。中国不同任何大国或国家集团结盟,不搞军事集团,不参加军备竞赛,不进行军事扩张。 2、中国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中国认为,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都是国际社会的平等一员。国与国之间应通过协商和平解决彼此的纠纷和争端,不应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不能以任何借口干涉他国内政。中国从不把自己的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强加于人,也决不允许别国把他们的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强加于我们。 3、中国积极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中国认为,新秩序应该体现历史发展和时代进步的要求,应该反映世界各国人民的普遍愿望和共同利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其他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应该成为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基础。 4、中国愿意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同所有国家建立和发展友好合作关系。 中国重视改善和发展同发达国家的关系,主张国与国之间应超越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差异,相互尊重,求同存异,扩大互利合作。对彼此之间的分歧,应在平等与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坚持进行对话,不搞对抗,妥善加以解决。 积极发展同周边国家的睦邻友好关系,与邻为善、以邻为伴。中国同绝大多数邻国解决了历史遗留问题,与周边国家的互利合作蓬勃发展。 加强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团结与合作是中国外交政策的基本立足点。中国与广大发展中国家有着共同的历史遭遇,又面临着维护国家独立、实现经济发展的共同目标,合作基础深厚,前景广阔。 5、中国实行全方位的对外开放政策,愿在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同世界各国和地区广泛开展贸易往来、经济技术合作和科学文化交流,促进共同繁荣。截至2002年底,中国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42万多家,合同外资金额8281亿美元,实际使用外资金额4480亿美元。2002年,中国对外贸易总额为6208亿美元,居世界第五位。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一年多来,在遵守世贸组织规则和履行各项承诺方面所作的努力得到了国际社会的积极评价,为促进世界的繁荣与进步发挥积极作用。 世界经济是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整体。经济全球化给各国经济发展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巨大的风险。维护金融稳定、防范金融危机、确保经济安全是各国政府面临的共同挑战。 6、中国积极参与多边外交活动,是维护世界和平和地区稳定的坚定力量。 中国是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积极参与政治解决地区热点问题。中国派出了维和人员参与联合国的维和行动。中国支持联合国的改革,支持联合国等多边机构在国际事务中继续发挥重要作用。中国坚决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为国际反恐合作做出重要贡献。 中国积极致力于推进国际军控、裁军与防扩散事业。迄今为止,中国已加入了所有国际军控与防扩散条约。在防扩散方面,中国一贯严格履行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积极致力于中国防扩散机制的法制化建设,已建立起一个相当完备的防扩散出口控制体系。 中国政府一向重视人权并为此做出了不懈的努力。中国已加入了包括《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内的18项人权公约,并已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中国愿与国际社会一道,加强合作,共同对付人类发展面临的环境恶化、资源匮乏、贫困失业、人口膨胀、疾病流行、毒品泛滥、国际犯罪活动猖獗等全球性问题 参考资料: 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3-01/19/content_696060.htm回答者: kgdxk - 十五级 2006-7-31 17:13中国坚定不移地高举和平、发展、合作的旗帜,一如既往地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与世界各国友好往来。 维护中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争取和平稳定的国际环境、睦邻友好的周边环境、平等互利的合作环境和客观友善的舆论环境,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中国外交工作的根本任务和基本目标。 中国将继续推动世界多极化、国际关系民主化和发展模式多样化,促进经济全球化朝着有利于各国共同繁荣的方向发展,积极倡导多边主义和新安全观,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新秩序。中国将深化与发展中国家的互利合作,维护与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利益。坚持与邻为善、以邻为伴的方针,加强与周边国家的友好合作关系,深化区域合作。进一步发展同发达国家的关系,努力扩大共同利益的汇合点,妥善处理分歧。中国将积极参与国际多边外交活动,维护和加强联合国及其安理会的权威和主导作用,在国际和地区组织中作出建设性的努力。中国将全面加强经济外交和对外文化交流,积极维护中国公民在海外的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 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愿与世界各国人民一道,共同为维护和促进人类的和平、发展与进步事业而不懈努力。 参考资料: 来源:外交部网站回答者: wqx666 - 二级 2006-7-31 17:22我国的外交政策是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 中国坚定不移地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这一政策的基本目标是维护中国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为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国际环境,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其主要内容包括: 1、中国始终奉行独立自主的原则。对于一切国际事务,都从中国人民和世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根据事情本身的是非曲直,决定自己的立场和政策,不屈从于任何外来压力。中国不同任何大国或国家集团结盟,不搞军事集团,不参加军备竞赛,不进行军事扩张。 2、中国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中国认为,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都是国际社会的平等一员。国与国之间应通过协商和平解决彼此的纠纷和争端,不应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不能以任何借口干涉他国内政。中国从不把自己的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强加于人,也决不允许别国把他们的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强加于我们。 3、中国积极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中国认为,新秩序应该体现历史发展和时代进步的要求,应该反映世界各国人民的普遍愿望和共同利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其他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应该成为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基础。 4、中国愿意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同所有国家建立和发展友好合作关系。 中国重视改善和发展同发达国家的关系,主张国与国之间应超越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差异,相互尊重,求同存异,扩大互利合作。对彼此之间的分歧,应在平等与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坚持进行对话,不搞对抗,妥善加以解决。 积极发展同周边国家的睦邻友好关系,与邻为善、以邻为伴。中国同绝大多数邻国解决了历史遗留问题,与周边国家的互利合作蓬勃发展。 加强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团结与合作是中国外交政策的基本立足点。中国与广大发展中国家有着共同的历史遭遇,又面临着维护国家独立、实现经济发展的共同目标,合作基础深厚,前景广阔。 5、中国实行全方位的对外开放政策,愿在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同世界各国和地区广泛开展贸易往来、经济技术合作和科学文化交流,促进共同繁荣。截至2002年底,中国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42万多家,合同外资金额8281亿美元,实际使用外资金额4480亿美元。2002年,中国对外贸易总额为6208亿美元,居世界第五位。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一年多来,在遵守世贸组织规则和履行各项承诺方面所作的努力得到了国际社会的积极评价,为促进世界的繁荣与进步发挥积极作用。 世界经济是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整体。经济全球化给各国经济发展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巨大的风险。维护金融稳定、防范金融危机、确保经济安全是各国政府面临的共同挑战。 6、中国积极参与多边外交活动,是维护世界和平和地区稳定的坚定力量。 中国是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积极参与政治解决地区热点问题。中国派出了维和人员参与联合国的维和行动。中国支持联合国的改革,支持联合国等多边机构在国际事务中继续发挥重要作用。中国坚决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为国际反恐合作做出重要贡献。 中国积极致力于推进国际军控、裁军与防扩散事业。迄今为止,中国已加入了所有国际军控与防扩散条约。在防扩散方面,中国一贯严格履行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积极致力于中国防扩散机制的法制化建设,已建立起一个相当完备的防扩散出口控制体系。 中国政府一向重视人权并为此做出了不懈的努力。中国已加入了包括《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内的18项人权公约,并已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中国愿与国际社会一道,加强合作,共同对付人类发展面临的环境恶化、资源匮乏、贫困失业、人口膨胀、疾病流行、毒品泛滥、国际犯罪活动猖獗等全球性问题
2023-08-31 05:54:451

条码过期怎么办理续费

条码过期办理续费的方法如下:1. 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续展登记表》并加盖企业公章,一式二份。2. 续展费用汇款凭证复印件两份。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两份。请注意,条码过期续费需要在过期前三个月内办理,过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
2023-08-31 05:54:462

网络营销是什么意思啊?

网络营销就是利用网络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增加自己的收益
2023-08-31 05:54:4615

分子生物学的三大原则?

哪个课本啊?
2023-08-31 05:54:483

钱理群的代表著作

专著与论集 《中国现代文学三十年》(与吴福辉、温儒敏等合作),上海文艺出版社1987年出版,1998年重新修订,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心灵的探寻》 上海文艺出版社1988年7月出版。 《二十世纪中国文学三人谈》 (与黄子平、陈平原合作),人民文学出版社1988年9月出版。 《周作人传》 北京十月文艺出版社1990年8月出版。 《周作人论》 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8月出版。 《心系黄河——著名泥沙专家钱宁》 科学普及出版社1991年9月出版。 《丰富的痛苦——堂吉诃德和哈姆雷特的东移》 时代文艺出版社1993年5月出版。 《人之患》 浙江人民出版社1993年9月出版。 《大小舞台之间——曹禺戏剧新论》 浙江文艺出版社1994年10月出版。 《绘图本中国文学史》 (与董乃斌、吴晓东等合作),祥云(美国)出版公司,1995年7月出版。 《名作重读》(论文集) 上海教育出版社,1996年7 月版,2006年1月上海教育出版社出版第2 版。 《精神的炼狱——中国现代文学从“五四”到抗战的历程》(论文集) 广西教育出版社1996年出版。 《压在心上的坟》(随笔集) 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年出版。 《世纪末的沉思》(随笔集) 河北人民出版社1997年出版。 《1948:天地玄黄》 山东教育出版社1997年出版。 《学魂重铸》(随笔集) 文汇出版社1999年1月出版。 《拒绝遗忘——钱理群文选》(随笔集),汕头,汕头大学出版社,1999年5 月年版,42万字。 《对话与漫游:四十年代小说研读》(论文集) 上海文艺出版社,1999年8 月版。 《六十劫语》(随笔集) 福建教育出版社,1999年8月版。 《话说周氏兄弟——北大演讲录》(专著) 山东画报出版社,1999年9月版。 《走进当代的鲁迅》(论文集)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11月版。 《反观与重构——文学史的研究与写作》(论文集) 上海教育出版社,2000年3月版。 《读周作人》(论文集) 天津古籍出版社,2001年10月版。 《语文教育门外谈》(论文集)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7 月版。 《与鲁迅相遇》(专著) 三联书店,2003年8月出版。 《鲁迅作品十五讲》(专著)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9 月版。2007年11月以《鲁迅作品的十五堂课》为题由台湾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出版。 《我存在着,我努力着》(随笔集) 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4年1 月版。 《远行以后——鲁迅接受史的一种描述(1936——2001)》(专著) 贵州教育出版社,2004年4 月版。 《追求生存之根——我的退思录》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版。 《生命的沉湖》(随笔集) 三联书局,2006年8月版。 《鲁迅九讲》(论文集) 福建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钱理群讲学录》(论文集)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5 月版。 《拒绝遗忘——“1957年学”研究笔记》 牛津大学出版社,2007年10月版。 《我的精神自传》(专著)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11月出版。 《我的精神自传——以北京大学为中心》(专著) 台湾社会研究杂志社,2008年8月出版。 《我的回顾与反思——在北大的最后一门课》 台湾行人出版社,2008年10月出版。 《漂泊的家园》(随笔集) 贵州教育出版社,2008年3月版。 《我的教师梦——钱理群教育讲演录》(随笔集)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8 月出版。 《致青年朋友——钱理群演讲、书信集》(随笔集) 中国长安出版社,2008年7月出版。 《那里有一方心灵的净土》(随笔集) 中国文联出版社,2008年9月出版。 《论北大》(论文、随笔集)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10月出版。 《与周氏兄弟相遇》(论文选集) 三联书店(香港)有限公司,2008年10月。 注:资料均来自北大中文系网站。编著 《纪念钱宁同志》(编书),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水利电力出版社,1987年10 月版。 《王瑶先生纪念集》(编书),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0年8 月版。 《鲁迅小说全编》(编书,写有长序,与王得后合作),杭州,浙江文艺出版社,1991年11月版。 《鲁迅散文全编》(编书,写有长序,与王得后合作),杭州,浙江文艺出版社,1991年11月版。 《漫说文化》丛书(编书,与黄子平,陈平原合作,负责编选《说东道西》、《乡风市声》、《世故人情》、《父父子子》四本,写有长序),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92年5月版 。后将三人序言编有《漫说文化》一书,1997年由湖南教育出版社出版。 《鲁迅杂文全编》(编书,与王得后合作〉,杭州,浙江文艺出版社,1993年2月版。 《鲁迅语粹》(编书,写有长序,与王乾坤合作),北京,华夏出版社,1993年版。 《周作人散文精编》(编书,写有长序),杭州,浙江文艺出版社,1994年10月版。 《王瑶文集》(编书),太原,北岳文艺出版社,1995年12月版;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年重版。 《钱天鹤文集》(编书,写有长篇论文),北京,中国农业科技出版社,1996年6月版。 《先驱者的足迹——王瑶学术思想研究论文集》(编书),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1996年6月版,320页。 《百年中国文学经典》(8卷)(编书,与谢冕合作,负责编选1—4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12月版。 《二十世纪中国小说理论资料》第4卷(1937——1949)(编书,写有长篇序言),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2月版。 《20世纪中国文学名作中学生导读本》(四卷十本)(主编,写有序言),南宁,广西教育出版社,1998年9月版。 《原上草:记忆中的反右运动》(参与编书,写有长篇序言),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1998年9月版。。 《中国沦陷区文学大系》(七卷八册)(主编,写有长篇序言和导言),南宁,广西教育出版社,1998年12月版。 《二十世纪中国文学与大学文化丛书》(四部专著),(主编,写有长序),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5 月出版。 《走近北大》(编书,写有长篇序言),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0年1 月版。 《校园风景中的永恒——我心目中的蔡元培》(编书,与严瑞芳、孟昭荣合作,写有长序),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0年1 月版。 《新语文读本》中学卷(12本),(主编,写有序言和大部分阅读建议),南宁,广西教育出版社,2001年3月版。2007年修订重版。 《中国现当代文学名著导读》(主编,写有序言和导读),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版。 《20世纪中国小说读本》(主编,写有序言和导读,与赵园、王晓明、陈思和、南帆等合作),杭州,浙江文艺出版社,2002年2 月版。 《诗化小说研究书系》(三部专著)(主编,写有序言),南宁,广西教育出版社,2003年8月版。 《贵州读本》(编书,与戴明贤、袁本良、杜应国、罗银贤、王尧礼等合作),贵阳,贵州教育出版社,2003年87月版。 《中国大学的问题与改革》(编书,与高远东合作,写有序言和长篇论文),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年10 月版。 《中学生鲁迅读本》(编书,写有前言,导读,阅读建议),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4年3月版。后在此基础上,编有《鲁迅作品选读》和《教学参考书》(与南京师范大学附属中学语文组合作)。 《大学文学读本》(编书,与李庆西、郜元宝合作,负责现代文学部分选编,导言,导读),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5年1 月版。 《20世纪诗词注评》(编书,与袁本良合作,写有长篇序言),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6月版。 《伤逝。阿金。在酒楼上》(编书,写有长篇导读),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我的父辈与北京大学》(编书,与严瑞芳合作),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11月出版。 《新语文读本:一段历史,一个故事》(编书,写有长篇序言),南宁,广西教育出版社,2007年5月出版。 《寻找北大——温习一些故事和一种精神》(主编,写有序言和长篇讲话),北京,中国长安出版社,2008年4月版。 《鲁迅杂文选读》(编选),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2005年出版。为“高中语文选修课程资源系列”之一。 注:资料均来自北大中文系网站。其它学术讲座《对鲁迅的再认识及其在当代的意义》、《当老师真难真好》担任过的课程在北大任教期间(1981——2002)年间,多次开设过《现代文学史》、《鲁迅研究》、《周作人研究》、《曹禺研究》、《四十年代小说研读》、《大一语文》等课程。科研项目除参加国家教委“八五研究项目”:“四十年代文学研究”外,没有参加其他国家研究项目。获奖《我的精神自传》2008年获国家图书馆第四届“文津”奖。
2023-08-31 05:54:381

豫事办三夏生产作业人员怎么填

1、首先要向豫事办工作人员申请三夏表格。2、其次在拿到表格后填写好姓名、手机号、地址等基本信息。3、最后按照表中所指示的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即可。
2023-08-31 05:54:361

网络营销都有哪些功能

(一) 在线信息搜索企业在开展网络营销时,可以利用多种搜索方法,积极主动地搜索有价值的信息、商业机会和情报,了解对手的竞争态势等市场状况。企业可以通过登陆搜索引擎、大型综合性门户网站、第三方商务网站、政府网站等站点获取相关信息。(二) 网上市场调查 网上市场调查主要是利用Internet交互式的信息沟通渠道来实施调查活动。它包括直接在网上通过问卷进行调查,还可以通过网络来收集市场调查中需要的一些二手资料。利用网上调查工具,可以提高调查效率和调查效果。在利用Internet进行市场调查时,重点是如何利用有效的工具及手段实施调查和收集整理资料,获取信息不再是难事,关键是如何在信息海洋中获取想要的资料信息和分析出有用的信息。(三) 网络信息发布 Internet作为一种双向沟通渠道,最大优势是可以实现沟通双方突破时空限制直接进行交流,而且简单高效费用低廉。因此,在网上开展促销活动时最有效的沟通渠道,但网上开展处销活动必须遵循网上的一些信息交流与沟通规则,特别是遵守一些虚拟社区的礼仪。网络广告作为最重要的促销工具,主要仰赖internet的第四媒体的功能,目前网络广告作为新兴的产业得到了迅猛发展。网络广告作为在第四类媒体发布的广告,具有报纸杂志,无线广播和电视等传统媒体发布广告无法比拟的优势,即网络广告具有交互性和直接性。(四) 在线咨询 企业可以在网站设置QQ在线客服网页等,接受网络顾客的在线咨询,详细解答顾客的疑问,于顾客进行充分的沟通。(五) 网络销售 企业可以通过建立网站,或者通过第三方的商务平台建立网络商城,或者与其他电子商务网站合作,实现在线销售,如国美的网上商场。(六) 建立网络品牌 网络的虚拟性和低成本性为企业通过互联网建立品牌形象提供了有力的条件。企业可以通过一系列的宣传推广和品牌策划等措施,树立良好的企业和品牌形象,实现网络公众对品牌的认可,从而使企业品牌在网络上得到延伸和拓展。(七) 网站推广 企业利用网络进行网站信息推广,使网站或网络店铺获得较大的访问量,是企业网络营销的主要功能之一,也是网络营销的目标之一。通过获得较大流量的网络访问,企业可以更好地宣传自己的产品和品牌,加深顾客对产品和服务的理解,培养客户好感,进而实现销售。企业可以通过搜索引擎网络社区网络广告等实现网站推广。(八) 管理客户关系 企业可以通过FAQ、论坛、有建列表、各种即时通信软件等网络营销工具,为顾客提供各种在线服务,增强与顾客之间的联系,解决顾客的各种问题,提高顾客的满意度,对顾客进行有效的管理。
2023-08-31 05:54:341

社会权利包括哪些

一、宪法中规定的社会权目前对社会权的研究存在两种常见的定义方法:第一种定义方法是依据对文本(包括国际人权公约和国内宪法文本)所确定的事实进行归类来定义社会权。如根据两个人权公约即《公民和政治权利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国际公约》将人权分为公民和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根据这一定义社会权应当称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权利。第二种定义方法是依据权利规范本身所包含的价值理念对权利进行概括。社会权主要体现了要求国家实体性积极作为的价值需求。它主要是国家积极义务来保障实现的权利。因此学理上一般将基本权利分为自由权和社会权。二、现行宪法的社会权规范这些权利规范确立的公民社会权包括:(1)劳动的权利;(2)休息的权利;(3)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的权利;(4)社会保障权;(5)受教育权;(6)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7)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8)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的权利。现行宪法保障社会权的政策与措施更加充分,社会权的具体内容进一步丰富。三、从社会权规范演变看我国宪法对社会权保障的特点社会权在西方的发端是源于消除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弊端。新中国宪法对社会权的保障开始于1954年宪法,重视社会权成为54宪法的重要特征之一。社会权的主要权利也有不同的说法,有说是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劳动权,也有说是经济权、受教育权、环境权的,主要包括哪些其实并不是最主要的。不管怎么说,社会权保障了个人在社会上生存所需要的有尊严而又健康的生活。关于宪法中规定的社会权之相关内容即以上整理文,也许能给予些许帮助。
2023-08-31 05:54:341

肖邦的著名代表作

  1,圆舞曲(华尔兹) (Waltzes)  肖邦著名的圆舞曲,相信小朋友一定听过!这些圆舞曲是肖邦在维也纳时,运用维也纳华尔滋三拍的节奏,加上优美的曲调与抒情性,同时也发辉高度的钢琴技巧,因此肖邦的圆舞曲适合聆赏与演奏,比较不适合跳舞喔!  ◎第1号圆舞曲降E大调Op. 18  ◎第3号华丽圆舞曲a小调Op. 34-1  ◎第6号圆舞曲降D大调「小狗」Op. 64-1  小狗圆舞曲是描述乔治桑的小狗追逐自己的尾巴的一首曲子,因为曲子很短,因此也被称为「小圆舞曲」(Minute)  ◎第7号圆舞曲升c小调Op. 64-2  ◎第8号圆舞曲降A大调Op. 64-3  ◎第9号圆舞曲降A大调Op. 69-1  ◎第10号圆舞曲b小调Op. 69-2  ◎第14号圆舞曲e小调Op.Posth  2,钢琴协奏曲(Piano Concertos)  肖邦不太喜欢管弦乐器,所以他的钢琴协奏曲(以钢琴为主,管弦乐搭配的曲子)也只有两首而已。第二号协奏曲的第二乐章就是写给初恋情人的优美「情书」,大家可以听听看唷!  ◎第2号钢琴协奏曲f小调Op.21第一乐章  ◎第2号钢琴协奏曲f小调Op.21第二乐章  ◎第2号钢琴协奏曲f小调Op.21第三乐章  3,夜曲(Nocturnes)  夜曲是英钢琴师兼作曲家菲尔德首创的曲式,以优美的旋律为主。肖邦受他的影响,第一首夜曲也已旋律为主,但后来的夜曲则加上更丰富的内容,不单是优美的旋律而已,所以是肖邦独特风格的夜曲。  ◎第1号夜曲降b小调Op.9-1  ◎第2号夜曲降E大调Op.9-2  4,练习曲(Etudes)  学钢琴的人,一定会弹到肖邦的练习曲!这些曲子运用了高度的钢琴技巧,包括快速的八度音程、还有三或六度的连续平行等等。不过这些练习曲并不只是教学用的,而是同时兼具艺术性,演奏者必须兼顾技巧、节奏、旋律、和声还有音乐的情绪表现,所以还是很到受乐迷的喜爱。  ◎第3号练习曲E大调「离别」 Op.10-3  这首练习曲是肖邦离开波兰前往巴黎时的创作,离开祖国与思念故乡的感情都表露无遗。  ◎第5号练习曲降G小调「黑键」Black Key Op10No.5  ◎第12号练习曲c小调「革命」Revolutionary Op.10-12  这首是肖邦在听到波兰遭俄国攻占时所创作的曲子。  5,前奏曲(Preludes) Op.28  作品28的二十四首前奏曲集是肖邦晚年为了筹措疗养的旅费而创作的曲子。  ◎第4号前奏曲e小调「窒息」Suffocation  ◎第11号前奏曲B大调「蜻蜓」Dragon Fly  ◎第15号前奏曲降D大调「雨滴」Raindrop  ◎这首前奏曲左手规律的节奏像雨滴的声音,因此得名。  ◎第23号前奏曲F大调「快乐之船」Pleasure Boat  ◎第24号前奏曲降D大调「暴风雨」The Storm  6,波兰舞曲(Polonaises)  波兰舞曲是以宫廷为中心,华丽而壮大的民族舞曲。肖邦七岁时就创作了两首波兰舞曲(G小调与降B大调),而后来的创作不但有舞曲,还有波兰语的诗喔!  ◎第三号波兰舞曲A大调「军队」MilitaryOp.40-1  象征波兰旗士精神的宏伟。  ◎第六号波兰舞曲降A大调「英雄」HeroicOp.53  7,马祖卡舞曲(Mazurkas)  马祖卡舞曲是波兰东普鲁士与俄国之间一带,属于农民的民族舞曲,热爱祖国的肖邦创作了55首马祖卡舞曲,将思乡的情感转化为丰富的旋律。  第五号马祖卡舞曲降B大调Op.7-1  8,奏鸣曲(Sonatas)  肖邦不喜欢被固定的奏鸣曲曲式所拘束,所以他的创作当中只有二首奏鸣曲而已。其中第二号的第三乐章的「送葬」进行曲,是西方葬礼中的送葬曲。  ◎第二号奏鸣曲降b小调Op.35第三乐章「送葬」  (Marche Funebre)  9,其他名曲  以下曲子也是肖邦的名曲:  ◎幻想即兴曲升c小调Fantaisie-ImpromptuOp.66  ◎船歌升F大调BarcarolleOp.60  ◎第4号叙事曲f小调BalladeOp.52-4  ◎幻想曲(非即兴幻想曲)
2023-08-31 05:54:331

求: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文件  苏政办发[2005]123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  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聘用工作的组织与程序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四章 聘后考核  第五章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六章 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  第七章 聘用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职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之间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 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必须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事业单位(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除外)与其受聘人员(包括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合同制职工和新进事业单位的职工)之间建立聘用关系的适用本办法。  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可以采用招聘或者任命等形式。  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聘用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施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除外)。  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已与单位建立了聘用关系的人员中,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并任用。  第二章 聘用工作的组织与程序  第五条 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并按照岗位的职责要求和聘用条件,通过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公开招聘等方法择优聘用工作人员。  第六条 聘用单位应当成立与聘用工作相适应的聘用工作组织。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律检查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或群众代表组成。根据需要,聘用工作组织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不具备设立聘用工作组织条件的事业单位,其人员聘用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聘用制的实施方案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聘用单位的人员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 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是:  (一)公布招聘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聘期、工资待遇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三)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聘用工作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并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五)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六)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九条 事业单位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可以按照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原则,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也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严格考核的前提下,采取单位与现有在职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的办法予以过渡。  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人员编制的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数额。  第十条 人员聘用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工作,也不得被聘用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上工作。  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十一条 聘用单位应当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三)岗位纪律;  (四)岗位工作条件;  (五)工资待遇;  (六)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除上述必备条款外,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提前通知时限以及纠纷解决办法等条款。  第十三条 聘用合同分为短期合同、中期合同、长期合同和项目合同。  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对岗位需要或职业要求期限相对较长的,可签订4年以上的中期合同;签订至职工退休的合同为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为项目合同。  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经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上述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首次实行聘用制度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应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  (一)现役军人的配偶;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三)残疾人员;  (四)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6级伤残的;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  第十五条 对工作已满25年,或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本人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此类人员如在单位内部竞争上岗中未被聘任,应当比照有关未聘人员安置政策予以妥善安置,不得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  第十六条 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首次签订聘用合同时,合同期限不得低于3年。  第十七条 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暂缓签订聘用合同,缓签期延续至前述情况消失;或者只保留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直至该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第十八条 聘用单位与新进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原固定制职工签订聘用合同,不再约定试用期。军队转业干部等政策性安置人员首次签订聘用合同时,不得约定试用期。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  第十九条 下列聘用合同为无效合同: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  (二)采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  (三)权利义务显失公正,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聘用合同;  (四)未经本人书面委托,由他人代签、本人提出异议的聘用合同。  无效合同由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首次签订聘用合同时,原职工拒签的,单位应当给予其3至6个月的择业期。择业期满后未调出的,应当劝其办理辞职手续;未调出又不辞职的,予以辞退。  第四章 聘后考核  第二十一条 聘用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考核制度,对受聘人员的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  第二十二条 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岗位工作实际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考核等次的确定,由聘用工作组织在征询群众评议意见和受聘人员领导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报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奖惩以及岗位调整的主要依据。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重新上岗或调整岗位。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调整岗位的,聘用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调整岗位后,双方应对聘用合同中的有关条款作相应的变更。  第五章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二十五条 聘用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聘用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受影响,仍然有效。聘用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聘用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六条 聘用合同期满或者法律规定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七条 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八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岗位要求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三)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受到治安行政处罚的;  (五)被依法判处管制以上刑事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第二十九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三)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6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五)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六)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三)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四)依法服兵役的。  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聘用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不得提出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涉及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处在规定保密期限内的;  (二)承担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骨干,其工作任务尚未完成的;  (三)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审查尚未结案的。  第三十三条 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四条 聘用合同解除后,原聘用单位和解聘人员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原聘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解聘人员的人事档案;解聘人员不得无故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第六章 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聘用合同当事人违反聘用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聘用合同当事人对违反聘用合同约定均有过错的,应当根据过错的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违反规定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原所在聘用单位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涉密岗位受聘人员的解聘或者工作调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聘用单位出资引进或培训的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引进或培训后的工作服务期限及违约责任。没有约定的,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时,聘用单位不得收取相关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但不得超过引进费和培训费的实际支出。培训费可按培训后每服务1年递减20%执行,引进费可根据实际约定。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解除聘用合同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根据被解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一)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二)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受聘人员因考核不合格而被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四)聘用单位分立、合并、撤销,受聘人员不能安置到相应单位就业而解除聘用合同的。  第三十九条 经济补偿以被解聘人员在该聘用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被解聘人员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试用期内被解聘的,不给予经济补偿。  第四十条 受聘人员与所在聘用单位的聘用关系终止或解除后,聘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被解聘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  第七章 聘用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市、县政府人事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的综合管理部门,对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负有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责,并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人事部门应当指导聘用单位建立健全与人员聘用制度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完善聘用合同文本,规范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行为。  第四十二条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督促所属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工作。  第四十三条 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因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人事争议调解和仲裁的有关规定向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提出调解或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对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一经生效,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四十四条 《江苏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文本,由省人事部门制定统一样式。聘用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  第四十五条 聘用合同当事人如有一方要求进行聘用合同鉴证的,可在聘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办理,人事部门应当为其提供相关服务。对聘用合同中与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相抵触的内容,人事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聘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与被聘人员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所签订的岗位协议书、专项协议书、变更合同书等,可作为聘用合同的附件,与聘用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原《江苏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试行)》(苏人发〔1998〕73号)终止执行。
2023-08-31 05:54:331

很有必要科普一下什么是分子生物学

分子生物学(molecular biology)是从分子水平研究生物大分子的结构与功能从而阐明生命现象本质的科学。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分子生物学是生物学的前沿与生长点,其主要研究领域包括蛋白质体系、蛋白质-核酸体系 (中心是分子遗传学)和蛋白质-脂质体系(即生物膜)。1953年沃森、克里克提出DNA分子的双螺旋结构模型是分子生物学诞生的标志。
2023-08-31 05:54:321

暴力美学是如何在AMG GT63s上体现的?你怎么看?

外观的设计体现了暴力美学,特别的大胆,特别的激进,采用的是中网设计,非常的大气。
2023-08-31 05:54: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