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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6 06:3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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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辅导缩编教材(摘录)
————温久鹏
第一章风险与风险管理
第一节风险概述
一、风险的含义
风险是指某种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
发生时间的不确定和导致结果的不确定
广义:风险——盈利、损失
风险仅指损失的不确定性
二、风险的构成要素
(一、)风险因素
1、有形风险因素
2、无形风险因素
(二、)风险事故
是指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偶发事件
(三、)损失
在保险实务中分
1、直接损失
2、间接损失
在风险管理中分
1、实质损失
2、额外费用
3、收入损失
4、责任
三、风险的种类
(一、)按风险产生的原因分类
1、自然
2.社会
3.政治
4.经济
5.技术
(二、)按风险标分类
1.财产风险
2.人身风险
3.责任
4.信用
(三、)按风险性质分类
1.纯粹风险
2.投机风险
(四、)按风险产生的社会环境分类
1.静态风险
2.动态风险
(五、)按产生风险的行为分类
1.基本风险
2.特定风险
四、风险的特征
(一、)风险的不确定性
1.风险是否发生的不确定性
2.发生时间的不确定性
3.产生结果的不确定性
风险的这种总体上的必然性和个体上的偶然性的统一,构成了风险的不确定性
(二、)风险的客观性
风险是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的客观存在
(三、)风险的普遍性
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正是由于这些普遍存在的对人类社会生产和人们生活构成威胁的风险
(四、)风险的可测定性
(五、)风险的发展性
第二节风险管理
一、风险管理的含义
风险管理是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用以降低风险的消极结果的决策过程
风险管理含义的具体内容包括:
1.风险管理的对象是风险
2.风险管理的主体可以是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个人、家庭、组织
3.风险管理的过程包括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选择风险管理技术和评估风险管理效果等
4.风险管理的基本目标是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
5.风险管理成为一个独立的管理系统,并成为一门新的学科
(二、)风险管理的演变
二、风险管理的程序
(一)风险识别
是风险管理的第一步,指对企业、家庭或个人面临的和潜在的风险加以判断、归类和对风险性质进行鉴定的过程
(二)风险估测
(三)风险评价
评估发生风险的可能性及其危害程度,并决定是否采取相应的措施。
(四)选择风险管理技术
选择最佳风险管理技术是风险管理中最为重要的环节
(五)评估风险管理效果
分析、检查、修正和评估
三、风险管理的目标
是以最小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
(一)损失前目标
1.减小风险事故的发生机会
2.以经济、合理的方法预防潜在损失的发生
3.减轻企业、家庭和个人对风险及潜在损失的烦恼和忧虑
4.遵守和履行社会赋予家庭和企业的社会责任和行为规范
(二)损失后目标
1.减轻损失的危害程度
2.及时提供经济补偿
四、风险管理的方法
(一)控制型风险管理技术
1.避免
避免风险的方法一般在某特定风险所致损失频率和损失程度相当高或处理风险的成本大于其产生的效益时采用,它是一种最彻底最简单的方法,但也是一种消极的方法
2.预防
3.抑制
是指在损失发生时或损失发生之后为降低损失程度而采取的各项措施
(二)财务型风险管理技术
是以提供基金的方式,降低发生损失的成本
包括以下方法:
1.自留风险
是指对风险的自我承担
2.转移风险
是指一些单位或个人为避免承担损失,而有意识地将损失或与损失有关的财务后果转嫁给另一些单位或个人去承担
转移风险又分为:
(1)财务型非保险转移风险
(2)财务型保险转移风险
第二章保险概述
第一节保险的要素与特征
一、保险的意义
投保人交钱,保险人赔钱
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保险是一种管理的方法,或是一种风险转移的机制
从经济角度看:非常有效的财务安排
二、保险的要素
现代商业保险的要素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可保风险的存在
1.风险应当是纯粹风险
2.风险应当使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3.风险应当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
4.风险不能使大多数的保险标的同时遭受损失
5.风险必须具有现实的可测性
(二)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
保险的过程,既是风险的集合过程,又是风险的分散过程。少数人发生的损失分摊给全部投保人
1.风险的大量性
2.风险的同质性
所谓同质风险是指风险单位在种类、品质、性能、价值等方面大体相近
(三)保险费率的厘定
1.公平性原则
2.合理性原则
3.适度性原则
4.稳定性原则
5.弹性原则
(四)保险准备金的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赔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1.未到期责任准本金
2.寿险责任准本金
3.未决赔责任准本金
4.总准本金(自由准备金)
总准备金是从保险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提取的
(五)保险合同的订立
1.保险合同是体现保险关系存在的形式
2.保险合同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履行各自权利与义务的依据
二、保险的特性
(一)互助性
一人为众、众为一人
(二)法律性
(三)经济性
(四)商品性
直接表现为个别保险人与个别投保人之间的交换关系
间接表现为在一定时期内全部保险人与全部投保人之间的交换关系
(五)科学性
三、保险与相似制度的比较
(一)保险与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分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事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1.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共同点表现为:
(1)同以风险的存在为前提
(2)同以社会再生产人的要素为对象
(3)同以概率论和大数法则为定制保险费率的数理基础
(4)同以建立保险基金作为提供经济保障的物质基础
2.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
(1)经营主体不同
(2)行为依据不同
(3)实施方式不同
(4)适用的原则不同
(5)保障功能不同
(6)保费负担不同
(二)保险与救济
民间救济(社会救济)和政府救济
(三)保险与储蓄
保险与储蓄都是以现在的剩余资金做未来所需的准备
1.消费者不同
2.技术要求不同
3.受益期限不同
4.行为性质不同
5.消费目的不同
第二节保险的分类
一、按照实施方式分类
(一)强制保险
具有全面性、统一性
(二)自愿保险
二、按照保险标的分类
(一)财产保险
1.财产损失保险
2.责任保险
3.信用保险
4.保证保险
(二)人身保险
1.人寿保险——寿命
2.健康保险——身体
3.意外伤害保险——身体
三、按照风险转移层次分类
(一)原保险
(二)再保险
四、按照承保方式分类
(一)共同保险
(二)复合保险
(三)重复保险
第三节保险的功能
一、保险保障功能
保障功能是保险的立业之基,表现为:财产保险的补偿和人身保险的给付功能
(一)财产保险的补偿
通过补偿使得已经存在的社会财富因灾害事故所致的实际损失在价值上得到了补偿,在使用价值上得以恢复
(二)人身保险的给付
二、资金融通功能
保险资金融通应以保证保险的赔偿或给付为前提
三、社会管理功能
(一)社会保障管理
(二)社会风险管理
(三)社会关系管理
(四)社会信用管理
第四节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一、保险的历史沿革
(一)人类保险思想的萌生
中国最早运用风险分散这一保险基本原理的国家
《汉谟拉比法典》是一部有关保险的最早法规
在各类保险中起源最早、历史最长的是海上保险
共同海损分摊是海上保险的萌芽
(二)保险的雏形
1.船舶抵押借款制度
2.黑普瑞制度
3.基尔特制度
(三)现代保险的形成与发展
1.海上保险——源于意大利
2.火灾保险——巴蓬_现代保险之父
3.人寿保险——哈雷=编制生命表
4.责任保险——始于19世纪
5.信用保险
二、中国保险业的现状与发展前景
(一)中国现代保险的形成
1949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正式开业
(三)我国保险市场的现状
保险密度是指按照一个国家的全国人口计算的人均保费收入
保险深度是指保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GDP)比例
1992年美国友邦第一家获准在华营业
(四)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前景
第三章保险合同
第一节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
一、保险合同的意义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以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收取保险费是保险人的基本权利,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保险人的基本义务。相反。。。
二、保险合同的特性
(一)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主要体现在投保人要取得保险的风险保障,必须之父相应的代价,即保险费
保险人要收取保险费,必须承诺承担保险保障责任
(二)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
(三)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四)保险合同是符合合同
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另一方只能作取舍决定
(五)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六)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三、保险合同的种类
(一)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1.补偿性保险合同
2.给付性保险合同
(二)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1.定值保险合同
2.不定值保险合同
(三)单一风险合同、综合性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
1.单一风险合同
2.综合性风险合同
3.一切险合同
条款确定其不承保的风险,凡未列入责任免除条款中的风险均属于保险人承保范围
(四)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
1.足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合同
2.不足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3.超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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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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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规定承保哪几种险在保险实务中如何运用

保险分为:三大类,所承保的条款也是不一样的平安险(ICC-C)水渍险(ICC-B)一切险(ICC-A)平安险:1.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4.在装卸或运输时,由于一件或数件货物整件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6.运输工具遭受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碰撞互有过失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水渍险:水渍险=平安险+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的部分损失一切险:一切险=水渍险+11种一般附加险11种附加险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玷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碎险和锈损险。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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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实务目前所处的社会环境和发展趋势,可以看出其就业前景是不错的。十多年来,健康保险从无到有、从小到大,总体而言还是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为社会培养了一批急需的专业人才。但纵观健康保险这十几年的发展历程,我们能清晰的看到,该专业(方向)似乎一直处于不温不火发展状态中。无论是在健康险不受重视的二十世纪,还是在健康险发展较快的新世纪,该专业(方向)都不曾出现过“兴旺发达”的景象。健康保险或医疗保险与保险类其他专业(方向)的不同之处在于,它是保险学与医学、管理学、统计学、社会学等学科的结合体,尤其是医学在该专业(方向)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总体而言,保险实务毕业生的就业前景是非常乐观的。但是要想保持竞争力和实现自身发展,保险实务毕业生应该不断拓展自己的知识和技能,并具备一定的综合素质,迎接未来事业发展变化带来的挑战。保险实务专业主要职业能力要求1、具备对新知识、新技能的学习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2、具备进行风险评估及提供合理化建议、基础保险业务操作、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与保险公估等中介业务、处理简单的保险纠纷案件、保险客户开拓和市场策划的能力。3、掌握保险公司展业、承保、理赔等业务流程,熟悉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业务及险种内容。4、掌握汽车定损理赔、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保险公估、银行保险产品销售等基本知识、业务规范与操作流程。5、了解商业银行综合柜台业务、投资理财业务基本知识、业务规范与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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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30 10:43:105

一,请论述保险合同的成立应当符合哪些条件?法定的保险合同形式包括哪些

<1>、保险合同的订立一般地,订立保险合同必须遵循的原则包括:自愿订立原则、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原则、合法性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的订立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又称为投保和承保,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投保应符合三个条件:第一,投保人要有缔约能力,自然人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人不具有投保能力,不产生要约的效力;第二,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第三,投保人要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如实回答保险人所需了解的重要情况,并认可保险人规定的保险费率和保险条款,最后将投保单交付保险人。承诺是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提出的保险要求的意思表示。<2>、保险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既相关联又相区别的概念。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的成立可以说是当事人的“私人行为”,只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而合同的生效,意味着成立的合同在缔约的当事人间存在着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并拘束双方当事人。可见,合同的生效不同于合同的成立,它是法律评价的一种积极的结果。一个合同虽然成立,但可能由于不具备合法性,而会被法律宣布无效,从而与当事人的意志相违;除了法律评价决定合同的命运外,当事人双方也可能对合同的效力问题进行安排。就保险合同而言,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效力有以下几种类型。(1)保险合同成立后立即生效这是保险合同成立后,合同效力发生的正常形态。一个保险合同如果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也未附其他条件和期限,保险合同的效力立即发生,保险公司对于此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有赔付的义务。有人认为,保险合同为实践合同,应以保费交付为其生效要件。笔者不同意此观点。保费正是在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对保险人承担的债务。保费的交付是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的履约行为,而非合同的生效要件。这一点在财产保险中尤其明显,一个有效成立的财产保险合同,法律规定保险人可以对投保人应缴而未缴的保费强制执行,这本身就是以承认合同的效力为前提的。因为,若按实践合同论的理解,保费尚未交付,合同不产生效力。而未生效的合同是没有强制执行力的。可见,认为保险合同是实践合同是欠妥当的。(2)当事人就保险合同附延缓期限或停止条件的,保险合同暂缓生效我国《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意谓双方当事人可约定某一日为合同生效的始日,在该日到来之前,合同不生效。双方当事人也可对合同的生效附一定的停止条件,在所附条件成就前,合同虽已成立,但还没有生效。纵观各国保险实务,附停止条件的情况主要有:(1)以汇票、支票等票据支付保费的,约定以票据获承兑为保险责任开始的条件。(2)美国有一种无须体检的人寿保险或高额保险,虽然合同自投保时已成立,但双方约定保险人的责任只开始于保单交付时,被保险人健康状况良好。换言之,于保单交付时被保险人健康状况不佳的,保险合同并不生效。(3)保险合同无效合同的生效是法律对合同评价的积极后果,但保险合同也可由下列原因而被合同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宣告无效,即法律对其作出消极的评价后果。①保险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各国保险法为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防止有关当事人利用保险的形式而行赌博之实,都规定了“保险利益原则”。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我国台湾《保险法》第17条对此也有相同的规定。所以投保人对标的无相关利益的,保险合同纵使成立,也由于其直接违反法律的上述规定而无效。但我国《保险法》并未明确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有利害关系应于何时存在,才不致使保险合同因违反保险利益原则而无效。其实由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性质不同,对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中的投保人应于何时对保险标的物有利害关系,法律应有不同的规定。由于人身保险合同的标的物是人的寿命或身体,法律为防止投保人可能会因为与被保险人没有利害关系,故意引发“道德危险”,为谋求保险金,恶意促使保险事故的发生,故意杀害或伤害被保险人,所以法律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而人身保险,特别是人寿保险具有储蓄的性质,法律并不要求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或保险事故发生时依然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例如,夫以妻为被保险人自己为受益人而投保一份寿险,之后夫妻离婚,离婚后妻遇车祸死亡,虽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于夫妻关系已解除,夫对妻已无保险利益可言,但此份寿险合同并非无效,夫可请求保险金的给付;就财产保险而言,情形则不一样,法律并不要求在投保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物一定要有保险利益,但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必须证明对保险标的有利害关系。这主要是因为补偿原则是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即被保险人只能通过保险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获得相应的补偿,但不可从中获利。故能否有权请求保险金;关键在于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能不能证明利益关系存在,而投保人在投保产险时对保险标的是否有利害关系并不重要。此种现象在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中最为常见,由于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在漫长的运输途中,货物的所有权可能已几经转换,如果发生保险事故,能够要求获得赔偿的人只能是最终对受损财产拥有所有权的人,其他的贸易方,包括最初的投保人,由于所有权的转移,都无权请求给付保险金。除强制性规定保险利益原则外,为特别保护未成年人或痴呆、精神病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法律严格禁止投保人(未成年人的父母除外)以上述人等为被保险人,投保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险。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保险合同的内容如果违反此类强制性规定,合同当然无效。但我国《保险法》第55条的规定局限于无民事能力人,对于以限制行为能力人为被保险人而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缺乏禁止性规定,似嫌美中不足。②保险合同目的非法国外税法规定对遗产要征收遗产税,而对保险金收入则免征税金,有些人为了逃避遗产税便以购买高额寿险的办法,将其继承人指定为寿险合同的受益人,从而达到规避法律的非法目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这类合同由于其目的非法而绝对无效。③保险合同内容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有损他人如保险合同不得承保街头贩卖毒品、偷盗抢劫等非法行为。(4)保险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法》中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效力的发生与否取决于合同行为是否被迫认这样一类合同。在保险实务中,效力待定的保险合同主要指未成年人签订的保险合同,此类合同只有经过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追认方可生效。因为投保能力是一种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无签订合同的能力,但也不宜将此类保险合同宣布无效,从而扩大绝对无效的合同范围,因为这样一来,就会不利于交易的安全。特别是未成年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并不必然对未成年人无益,所以应该赋予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以追认权。但对这种追认权法律应定有除斥期间,即在法定期间届满后,不得再行追认,或者在保险人发觉投保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后,即发通知给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其在短期内(如一个月)追认,否则认为“不同意”,原定合同无效。如双方当事人都未注意及此,则于保险事故发生时,只能认定合同无效。(5)合同相对无效《合同法》将以下三种合同作为相对无效的合同对待:①对方当事人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而签订的合同;②当事人对合同有重大误解的;③显失公平的合同。不利方若在一定的时间内(除斥期间)行使撤销权,致使上述合同被撤销的,合同即无效;反之,合同(继续)有效。在保险实务中,相对无效的保险合同主要有保险代理人故意欺骗投保人,夸大保单利益,诱使投保人投保的;保险人在保单条款或特约条款中扩大保险责任的免责范围,造成保险合同显失公平的;或在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胁迫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等情况下,投保人均可申请撤销该合同,合同经法院撤销后便自始无效。但不利方若没有申请撤销合同,或只是提出变更合同的请求,合同并不当然无效。(6)保险合同当事人行使解除权,且解除行为具有溯及力的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生效后,全部履行以前,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解除或约定解除合同的行为。合同解除的效力若能溯及合同成立之始的,称为有溯及力的解除,反之,则为无溯及力的解除。就保险合同而言,解除行为若具有溯及力的,将发生恢复原状的效果,保险合同中双方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债务关系)自始消灭。我们也可以把解除行为具有溯及力的,视为合同无效的一种情形。①投保人退保的由于保险条款大都由保险人事先拟订,故为了保护投保人的正当利益,各国保险法都将投保人作为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中处于弱势的一方,所以在法律的规定和解释上均偏惠于投保人,即如果双方对保险条款理解发生歧义,法律上解释将有利于投保人。立法上还赋予投保人直接解除权,即合同解除不必以保险人同意或违法为前提。我国《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关于投保人的解除权,除我国《海商法》第227条和第228条有例外规定,一般不允许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后解除保险合同,特别是对货物运输和船舶航次保险,法律规定被保险人一律不得要求解除合同。②双方当事人约定解除保险合同,并约定解除行为的效力溯及既往,有恢复原状的效果保险合同既可经双方当事人合意成立,也可经合意解除,并可约定解除行为有溯及力。③因一方不履行有关义务,另一方行使解除权的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要求投保人在订立合同之际,负如实告知有关信息的义务。如果投保人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且这种隐瞒或虚假陈述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承保与否的,则保险人在知悉后可解除此份保险合同。我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国《保险法》的上述关于保险人在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下,可行使解除权解除保险合同的规定有以下不足之处:①欠缺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解除权实质上是一种形成权,对形成权应有除斥期间的规定。否则,保险人无论经过多长时间都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保险合同,势必一方面使保险合同关系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另一方面由于法律规定一旦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对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概不负责,甚至可不退还保费,这样一来对投保人尤显不公。我国台湾《保险法》第64条规定:“前项解除契约权自保险人知有解除原因后经过一个月不行使而消灭”,似值得大陆立法借鉴。②对于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只影响到保险费率提高的,宜规定保险人只有权要求投保人补交应收保费与已收保费的差额,只是在投保人拒绝保险人要求其补交保费的请求后,法律才可赋予保险人解除权。但对合同解除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应按实交保费与应交保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而不应任由保险人解除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因为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违反之时只涉及到保险费率的高低,即只关系到应交保费的数量,而保险事故和保险标的并非属于不可保的风险。③我国《保险法》对投保寿险时,投保人谎报年龄的规定也缺乏灵活性。《保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而我国台湾《保险法》第122条则根据年龄不合限制的不同情况作出了区别性的规定:“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而其真实年龄已超出保险人所定被保险人的年龄限度者,其契约无效;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未达到法定年龄之最低限度者,其保险契约自被保险人达到规定年龄之日起生效”,台湾的规定较之于大陆的相关条款,更能周到地保护投保人的利益。④我国《保险法》对于投保人故意违反告知义务和因过失而未告知保险人有关信息这两种不同的情形,未作实质区分,而是赋予保险人一样的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这种规定不够科学,因为保险业务的专业性较强,投保人具备的保险专业知识也较少,对于何者为重要信息并应予告知并不了解;如果规定只要投保人未告知有关信息,与投保人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陈述一样,保险人均可行使解除权,似乎不尽合理。特别在某些情况下,某些重要信息只要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稍事询问或检查即可获得,而他们由于过失而未询问或检查的,如果法律依然不加区分地赋予保险人解除权,似乎更不合理。所以相比较而言,我国大陆的《海商法》的规定则较为科学,该法第223条规定:“不是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未将有关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要求相应增加保险费。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对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从而对保险人在投保人非基于故意而未告知有关情况的,解除权的行使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与投保人恶意违反诚实告知义务的情况区别开来。⑤投保人若在合同成立后,不履行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保险人也可以行使解除权,而致使合同无效。在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应履行交付保费的义务,交费方式有分期支付保险费和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两种方式。保险实务中尤以分期支付保险费为主要方式。我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3>、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险合同的履行主要包括投保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和保险人必须履行的义务。投保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包括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通知义务、接受保险人检查,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的义务、积极施救义务、提供索赔单证、领取保险金等义务。保险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包括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对事故的原因和损失情况进行调查,给付保险赔偿金和保险金的义务以及支付其他合理必要的费用。这些费用包括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合理、必要费用,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合理、必要的费用,诉讼费或者仲裁以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4>、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变更指保险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根据情况变化,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变更内容主要包括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内容的变更和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等。(1)主体变更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当事人以及保险关系人。保险当事人是指订立保险合同并享有和承担保险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保险关系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对保险人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合同的主体不同,变更所涉及的法律程序规定也不相同。投保人的变更,属于合同的转让或者保险单的转让,如在转移财产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同时将保险合同一并转让给新的财产受让人。《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只能发生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即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这是保险关系确立的基础,是不能变更的。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变更实际上意味着投保人的变更,因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因保险标的的移转而消灭了,但是保险利益仍然存在,为受让人所有。受益人的变更,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2)客体变更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保险利益为投保人所有,其变更一定是投保人的变更所致。(3)内容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指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各事项的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有两类情况,一是投保人因自己的实际需要提出变更,二是因一定法定情况的发生,保险合同一方须予提出变更,另一方亦不得拒绝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包括保费的变更及其他内容的变更,主要是保费的变更。法定须予变更的情况有:①保费的增加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第三十二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五十一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五十二条)。②保费的减少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或是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投保人因自己的实际需要提出变更请求主要是因变更保险金额而变更保费。③保险金额的增加如保险价值因市场价格上涨,投保人可提出按照或者不按照保险价值的增加比例增加保险金额,当然亦需增加保费;投保人亦可在保险价值并无增加的情况下在保险价值限度内提出增加保险金额的请求。④保险金额的减少如因有保险价值减少的情况或者虽无减少情况,投保人亦可提出减少保险金额的请求,只是一些保单规定保险人并不受理保险金额减少的请求,此种保单多为人寿保险保单。<5>、保险合同的解除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依法提前终止合同关系,包括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可行使法定解除的原因包括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违法行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应尽的责任、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满2年。<6>、保险合同的终止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保险合同关系不复存在,主要原因有保险期届满,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的给付,合同解除,行使终止权以及被保险人受益人死亡。<7>、保险合同的解释合同解释是指当对合同条款的意思发生歧义时,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按照一定的方法和规则对其作出的确定性判断。《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保险合同应遵循合同解释的原则有:(1)文义解释文义解释是按保险条款文字的通常含义解释,即保险合同中用词应按通用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来解释。保险合同中的专业术语应按该行业通用的文字含义解释,同一合同出现的同一词其含义应该一致。当合同的某些内容产生争议而条款文字表达又很明确时,首先应按照条款文义进行解释,切不能主观臆测、牵强附会。如××保险公司的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中承保危险之一“火灾”,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而有的被保险人把平时用熨斗烫衣被造成焦糊变质损失也列为火灾事故要求赔偿。显然,按文义解释原则,就可以作出明确的判断。(2)意图解释意图解释即以当时订立保险合同的真实意图来解释合同。意图解释只适用于文义不清、用词混乱和含糊的情况。如果文字准确,意义毫不含糊,就应照字面意义解释。在实际工作中,应尽量避免使用意图解释,以防止意图解释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主观性和片面性。(3)解释应有利于非起草人《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由于多数保险合同的条款是由保险人事先拟定的,保险人在拟订保险条款时,对其自身利益应当是进行了充分的考虑,而投保人只能同意或不同意接受保险条款,一般不能对条款进行修改。所以,对保险合同发生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非起草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解释,以示公平。只有当保险合同条款模棱两可、语义含混不清或一词多义,而当事人的意图又无法判明时,才能采用该解释原则。所以,《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4)尊重保险惯例保险业务有其特殊性,是一种专业性极强的业务。在长期的业务经营活动中,保险业产生了许多专业用语和行业习惯用语,这些用语的含义常常有别于一般的生活用语,并为世界各国保险经营者所接受和承认,成为国际保险市场上的能行用语。为此,在解释保险合同时,对某些条款所用词句,不仅要考虑该词句的一般含义,而且要考虑其在保险合同中的特殊含义。例如,在保险合同中,“暴雨”一词不是泛指“下得很大的雨”,而是指达到一定量标准的雨,即雨量每小时在16毫米以上,或24小时降水量大于50毫米的,方可构成保险业所称的“暴雨”。<8>、解决保险合同争议的方式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包括和解、调解、仲裁以及诉讼。(1)和解和解是指合同主体双方在自愿诚信的基础上,根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充分交换意见,相互切磋与理解,求大同存小异,对所争议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自行解决争议的方式。(2)调解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律师的主持下,合同主体双方根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充分交换意见,对所争议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解决争议的方式。(3)仲裁仲裁是争议双方依仲裁协议,自愿将彼此间的争议交由双方共同信任、法律认可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员调解,并作出裁决。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予以执行。仲裁机构主要是指依法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它是独立于国家行政机关的民间团体,不受级别和地域的限制。(4)诉讼保险诉讼主要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通过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解决争端、进行裁决的办法,它是解决争议的最激烈方式。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2023-08-30 10:43:331

我国保险实务中,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一般不包括 ( )。

【答案】:C本题考查雇主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保险期间从事本职工作或与工作有关的活动时导致伤残或者死亡,被保险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主要包括: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 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的;7.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8.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9. 被保险职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被保险人处工作后旧伤复发的;10.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023-08-30 10:43:411

保险实务中损失分为哪两种形态

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考保险代理人基础知识中,在保险实务中,通常将损失分为两种形态,即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其中,直接损失又称为实质损失。
2023-08-30 10:43:481

保险合同实务中应注意什么问题

保险人的“明确说明”,其实质也是就说明内容对投保人的一种“告知”。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保险人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要从法律层面和事实层面两方面进行把握。在目前保险纠纷的处理过程中有关告知、说明义务的争执和纠纷日益增加。由于我国保险法对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违反以上义务的法律后果规定得过于简单,投保人常常提出保险公司对于责任免除条款未“明确说明”,保险人因无法证明其已经履行明确的说明义务而被判决败诉的案例,屡见不鲜。从法律层面上看,为了正确把握保险人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的精髓,应当对“明确说明”义务的理论依据、立法目的有一个正确的把握。所谓说明,应是内容中有不清楚之处方需要说明,语言文字特点决定了很多时候一些语言是不言自明的,此种情形下,若要对这些本已“不言自明”的内容再进一步说明。可能并不可行,也不免有画蛇添足之嫌。因此,保险法中所要求的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内容进行说明,实是要求对不清楚的地方进行明确说明,如此,也可促进保险人在拟定保险条款时采用更加浅显易懂的词语进行表述,使保险条款通俗化。从事实层面上,应当结合相关事实,对保险人的“明确告知义务”进行客观公正地判别。笔者认为,适合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尽到了明确注意义务。保险人的告知义务是否履行,直接关系到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的重要问题。虽然,保险法中的相关规定显得相当笼统,最高人民法院没有作更多具体、可操作、有针对性的司法解释。在保险告知义务纠纷的审判实务中,只要从法律和事实两个方面,充分把握告知义务的内在含义,便能公正、客观地作出司法裁决,维护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一,在保险合同尚未成立之前,保险人是否履行告知义务。在实务中,保险公司一般采取两种方式履行说明义务,一是保险公司用单独的告知函,将保险人及投保人的权利与义务,明确告知投保人,并请投保人签字或盖章确认;二是在投保单中印制投保人确认条款,内容是要求投保人对保险人是否就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行说明,以及对保险人责任免责条款、被保险人义务条款进行明确的情况表达意见。大部分的保险公司均采用第二种方式,而在审判实务中,首先审查保险人的确认条款是否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其标准是,第一,免责条款提示字体大于其周围文字的字体;第二,提示在保单的显要位置;第三,提示记载免责条款内容的具体条款,且作出了记录;第四,保险条款中的免责部分内容加黑印制。如果投保人对保险人的免责条款的特别提示进行了签字或盖章,投保人如无相反证据,一般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告知义务。第二,免责条款的说明是否被公众所认知。保险的免责条款是否被一般人所能认识和理解,是处理案件当中如何把握界限的关键。对于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的界定,应当随着社会发展和公众认知能力、范围的变化而变化。如果条款含义清楚,普通人都能明了其含义和后果,则没有必要做过多说明,保险人尽了提示阅读义务即应当认定其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对于免责条款中的专门术语,通常人不易理解的,则保险人不仅应履行提示阅读义务,还应解释其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第三,保险人与同一投保人再次或者多次签订的保险合同,其保险人的免责条款是否有变化。同一投保人再次或者多次与保险人签订同类的保险合同时,应当注意两点:一是连续签订的合同条款有无变化,一般保险人应尽到提示阅读,就可界定为保险人尽到了告知义务。二是对前后保险合同条款有变化,尤其是后保险合同条款中所规定的免责条款变化的,保险人应履行的说明义务。也就是说,还是属于新保险合同成立之前必须履行的告知义务。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2023-08-30 10:43:561

保险实务哪些是正确答案?

晕死 分给高点 我帮你答
2023-08-30 10:44:061

按保险实务操作分类保险可分为

保险的分类  一、按照实施方式分类  按照实施方式分类,保险可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  1、强制保险  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由国家(政府)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强制实施的一种保险。强制保险的保险关系虽然也是产生于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合同行为,但是,合同的订立受制于国家或政府的法律规定。强制保险的实施方式有两种选择:一是保险标的与保险人均由法律限定;二是保险标的由法律限定,但投保人可以自由选择保险人,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2、自愿保险  自愿保险是在自愿原则下,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订阅保险合同而建立的保险关系。自愿保险的保险关系,是当事人之间自由决定、彼此合意后所建立的合同关系。投保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投保、向谁投保、中途退保等,也可以自由选择保险金额、保障范围、保障期限等;保险人也可以根据情况自愿决定是否承保、怎样承保等。  二、按照保险标的分类  按照保险标的分类,可将保险分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1、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1)财产损失保险  财产损失保险是以各类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其主要包括的业务种类有: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运输工具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特殊风险保险和农业保险等各类。  (2)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依照法律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主要业务种类有: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等  (3)信用保险  信用保险是以各种信用行为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主要业务种类有:一般商业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证保险、产品保证保险和忠诚保证保险等。  2、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1)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其主要业务种类有: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寿险、年金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分红寿险和万能寿险等。  (2)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人身保险业务。其主要业务种类有: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和收入补偿保险等  (3)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以意外伤害而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其主要业务种类有:普通意外伤害保险、特定意外伤害保险等。  三、按照承保方式分类  按照承保方式分类,可将保险分为原保险、再保险、共同保险和重复保险  1、原保险  原保险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在原保险关系中,保险需求者将其风险转嫁给保险人,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直接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2、再保险  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将其所承保的风险和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一种保险。转让业务的是再保险分出人,接受分保业务的是再保险接受人。这种风险转嫁方式是保险人对原始风险的纵向转嫁,即第二次风险转嫁。  3、共同保险  共同保险(也称“共保”)是由几个保险人联合直接承保同一保险标的、同一风险、同一保险利益的保险。共同保险的各保险人承保金额的总和等于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在保险实务中,可能是多个保险人分别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也可以是多个保险人以某一保险人的名义签发一份保险合同。与再保险不同,这种风险转嫁方式是保险人对原始风险的横向转嫁,它仍属于风险的第一次转嫁。  4、重复保险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与共同保险相同,重复保险也是投保人对原始风险的横向转嫁,也属于风险的第一次转嫁。
2023-08-30 10:44:281

购买保险可以让人代签名吗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买保险必须要本人签字!不是本人签字属于违规!(一)代签名的法律规范根据中国保监会133号《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凡是按照《保险法》规定需要被保险人同意后投保人才能为其订立或变更保险合同的,以及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必须有被保险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若被保险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投保人、被保险人因残疾等身体原因不能签字的,由其指定的代理人签字。按照《保险法》规定,需要被保险人同意主要有以下情形。1.为他人购买死亡保险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保险合同约定对于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根据标的的损失和损伤程度按照保险责任计算审核后给付的金额。额,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不受此限;2.死亡保险的保单转让或质押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3.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4.为自身以外的不具有合法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抚养关系、扶养关系或赡养关系的第三人投保,应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二)代签名的法律效力及法律后果对于代签名法律效力的探讨,应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代投保人签名。由于投保人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若投保人未在合同上签字,则涉及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权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确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因此,他人未经授权擅自代投保人签名订立保险合同是一种无权代理行为,除非得到投保人的事后追认,应认定为保险合同尚未成立,既然合同未成立,自然就没有法律效力。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合同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在保险实务中,虽然投保单上的签名为他人代签,但投保人如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交纳了保险费,根据《合同法》的上述规定,视为投保人以交纳保险费的行为在事实上认可了代签名的行为,应认定为合同已经成立,如保险合同符合生效要件,则该保险合同包是合法、有效的合同。2.代被保险人签名。在保险实务中,代被保险人签名有以下三种情况:(1)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名(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非同一人);(2)保险公司员工或代理人代被保险人签名;(3)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第三人代被保险人签名。这三种情况下的代签名,不论因何种原因发生,未经被保险人授权而擅自代签名的,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定如属于死亡保险,应认定为无效。除死亡保险外,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这种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应认定为效力待定的保险合同,即保险合同的效力处于一种不确定的法律状态,是否有效取决于被保险人事后是否追认。被保险人不追认的,合同无效,同时,在追认之前,被保险人有权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撤销。因此,代被保险人签名的保险合同如被保险人事后追认,合同有效;如被保险人事后不追认,则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这些规定,保险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涉及:(1)保险费是否返还;(2)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其中,缔约过失责任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过错致使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三)代签名的补救措施与实务处理综上所述,不论是代投保人还是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签名,这种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在法律上都存在瑕疵,其效力是不确定或无效的,从而给保险合同的履行埋下了隐患。因此,在购买保险的过程中,应尽量避免代签名的情况发生,若已经发生了代签名保单,应采取以下措施处理。1.办理补签名。根据法律规定,所谓被保险人同意包括事前同意及事后同意,事前同意为允许,事后同意为追认。为了避免纠纷和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论是投保人还是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未亲笔签名的应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补签名手续,以留存书面证据。补签名实质上是对他人代签签名行为的事后追认,依法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2.与保险公司协商处理。如投保人、被保险人不认可所购买的保险,可依法予以撤销或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作退保处理,分清缔约过程中的过错和责任,对退保的金额达成协议;如不能达成协议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四)投保时的签名注意事项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在签名事项上应注意以下几点。1.无论关系多么亲密,即使是夫妻以及家人之间,也不可代签名。如前所述,代签名保单涉及保险合同是否成立或有效的问题,对保险的效力产生着重要影响,若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得不到赔付。因此,购买保险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均应亲笔签名,未经授权,不要让任何人代签名,即使是夫妻以及家人之间也不可代签名。2.如确需委托他人代理签名的,应出具书面的委托授权书。授权书除写明代理签名事项外,对投保的保险公司、险种、保险金额等事项应明确载明。如投保的险种中含有死亡责任,被保险人应特别说明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多少元。3.涉及保险公司询问事项时,由于极易引起是否告知的争议,因而签名应慎重。
2023-08-30 10:44:461

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包含哪些内容

如实告知
2023-08-30 10:44:572

按分,保险可以分为原保险共同保险重复保险和再保险

按照保险的承保方式分类,可将保险分为原保险、再保险、共同保险和重复保险:(一)原保险:原保险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在原保险关系中,保险需求者将其风险转嫁给保险人,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直接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二)再保险: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将其所承保的风险和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一种保险。分出业务的是再保险分出人,接受分保业务的是再保险接受人。这种风险转嫁方式是保险人对原始风险的纵向转嫁,即第二次风险转嫁。(三)共同保险:共同保险(也称“共保”)是由几个保险人联合直接承保同一保险标的、同一风险、同一保险利益的保险。共同保险的各保险人承保金额的总和等于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在保险实务中,可能是多个保险人分别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也可能是多个保险人以某一保险人的名义签发一份保险合同。与再保险不同,这种风险转嫁方式是保险人对原始风险的横向转嫁,它仍属于风险的第一次转嫁。(四)重复保险: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与共同保险相同,重复保险也是投保人对原始风险的横向转嫁,也属于风险的第一次转嫁。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2023-08-30 10:45:451

保险人员的基本要求和认识

《保险基础知识》(修订版)(郭颂平、赵春梅编著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6年)一、风险概述(第一章)【考试目的】通过考核,检验考生对风险、可保风险及风险管理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的了解和认识,测试其熟悉或掌握风险的定义、分类和构成因素、可保风险的定义和要件以及风险管理的概念、程序、目标和方法等内容的程度,以提高其对风险的识别能力和风险管理理论水平。【考试内容】掌握:1、风险的含义和分类2、可保风险的定义和要件3、风险管理的概念熟悉:1、风险的构成要素和特征2、风险管理的程序3、风险管理的目标和方法了解:1、各种风险的内涵2、风险单位及其划分二、保险概述(第二章)【考试目的】通过考核,检验考生对保险的基本概念、保险业发展历程的了解和认识,测试其熟悉或掌握保险的定义、要素、特征、功能以及保险法的程度,以提高其保险基础理论水平。【考试内容】掌握:1、保险的定义和特征2、保险的要素3、保险法的主要内容和体系结构4、保险的功能熟悉:1、保险与相似制度的比较2、保险的分类了解:1、有关保险的基本概念2、保险的起源与发展三、保险合同(第三章)【考试目的】通过考核,检验考生对保险合同的含义、特征等基本理论的了解和认识,测试其熟悉或掌握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的要素以及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的程度,以提高其运用法律手段解决保险业务问题的能力。【考试内容】掌握:1、保险合同的含义和特征2、保险合同的要素熟悉:1、保险合同的种类2、保险合同的订立3、保险合同的形式4、保险合同的生效、有效与无效5、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了解:1、保险合同的解释2、保险合同纠纷的处理四、保险的基本原则(第四章)【考试目的】通过考核,检验考生对保险的基本原则的了解和认识,测试其熟悉或掌握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的程度,以提高其运用保险基本原则解决实际工作问题的能力。【考试内容】掌握:1、保险利益的含义和确立条件2、保险利益原则的应用3、最大诚信原则含义4、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5、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及意义6、代位求偿原则的含义与意义7、重复保险的含义及要件熟悉:1、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2、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3、损失补偿原则实施的限制4、分摊原则的含义及意义5、近因原则的应用了解:1、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2、坚持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3、重复保险情况下的分摊方法及保险赔偿计算方式4、代位求偿原则的内容五、保险主要产品概况(第五章--第十一章)【考试目的】通过考核,检验考生对财产保险主要产品的保险标的、险别、保险责任的了解和认识,测试其熟悉或掌握与承保/理赔相关的基本业务知识的程度,以提高其运用承保/理赔基本理论与实务技能的能力。【考试内容】掌握:1、企财险/家财险的概念2、机动车辆保险的概念3、工程保险的概念4、责任保险的概念5、货运保险的概念6、意外健康保险概念熟悉:1、船舶保险的概念2、再保险概念了解:1、农业保险概念2、能源及航空航天保险概念六、承保理赔基本原理(第十三章)【考试目的】通过考核,检验考生对保险实务流程、承保/理赔基本原则与工作要求等基本理论的了解和认识,测试其熟悉或掌握承保/理赔基本操作技能、各保险产品的承保/理赔要点的程度,以提高其运用承保/理赔基本理论与实务技能,从事并胜任助理级/中级核保/核赔师工作的业务能力。【考试内容】掌握:1、承保概念与基本要求2、理赔含义及原则熟悉:1、承保工作的一般流程2、理赔工作的一般流程了解:1、保险实务的主要环节2、续保七、保险经营(第十二章)【考试目的】通过考核,检验考生对保险经营、保险经营效益等基本理论的了解和认识,测试其熟悉或掌握保险经营的原则、特征以及保险营销的策略,客户关系管理等技能的程度,以提高其运用管理知识分析和处理保险业务问题的能力。【考试内容】掌握:1、保险经营的原则2、保险经营效益的概念熟悉:1、保险经营的特征2、保险营销的主要策略3、客户关系管理的内容4、保险费率、保险费概念了解:1、非寿险精算的主要内容2、保险资金的来源与构成八、保险监管(第十四章)【考试目的】通过考核,检验考生对保险业法、保险监管等基本理论的了解和认识,测试其熟悉或掌握保险监管的方式和主要内容以及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经营范围监管的程度,以提高其运用法律知识守法合规地处理保险业务的能力。【考试内容】掌握:1、保险监管的方式2、保险监管的主要内容熟悉:1、偿付能力监管内容2、经营范围监管内容了解:1、保险监管的概念2、保险行业的自律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2023-08-30 10:45:551

用于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这是由财产保险的所决定的

保险作为现代社会的重要制度之一,它既是一种经济制度,同时也是一种法律制度。从经济学角度看,保险是为了确保社会经济生活的安定,对危险所致的损失,运用多数人的集体力量,依据合理的计算原则,共同建立保险基金,以待补偿或给付的经济制度,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而由保险人承担保险金责任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保险是现代社会的“稳定器”。从立法和保险实务看,我国保险法以保险标的内容为标准,将保险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大基本类型。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法51条);因此从法律的角度对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内在区别进行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这不仅能在保险实务和保险法律服务过程中,准确地对具体保险例子进行定性,而且有利于促进法律制度按保险制度内存本质不断发展和完善。本文通过比较研究,结合我国的现行保险立法,浅析二者的区别,以期有利于理论的发展和实务的操作。一、两者的保险标的不同所谓保险标的是指保险对象的经济上的财产或自然人。国内保险法学者大多数认为保险标的等同于保险利益。我国《保险法》对保险标的的规定则着眼于“物”而非保险利益。《保险法》第32条规定:“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可见,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财产和相关利益。《保险法》第51条规定:“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可见人身保险合同的标底是人的寿命和身体。从以上分析可知,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具有经济价值,能用金钱进行客观分析评价,而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具有人身性,不能用金钱进行客观评价。这是两者最本质的区别,该区别决定了两者其他方面的不同。二、保险利益概念对两者的适用不同保险的利益是指投保人与被保险客体间存在的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只有这种经济关系受到侵害时,保险事故才算发生,被保险人才能向保险人请求保险赔偿。此概念的运用其终极目的在于防止不当得利,补偿标的物的毁损灭失。国内外立法和学者均认可保险利益要领适用于财产保险,而是否适用于人身保险仍有争议。人身保险利益是英美保险法特有的概念,认为投保人以他人的寿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底,订立保险合同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相互间是否存在金钱上的利害关系或其他人相互间的利害关系为判断依据,有利害关系则具有保险利益;而欧陆保险法学则没有将保险利益的概念应用于人身保险领域,只要投保人经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订立的保险合同,合同即合法有效。我国保险法兼采英美的利益主义和欧陆的同意主义原则。《保险法》第52条规定表明:投保人以他人的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订立保险合同,或者以对血系、姻系之间的亲属关系者具有保险利益,或者以投保人取得被保险人同意为判断依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因抚养、赡养、扶养等关系形成的实用性关系,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无保险利益的,但征得被保险人同意的,合同仍视为有效。另外,财产保险分为积极利益保险和消极利益保险。积极利益保险指保险合同保护的是被保险人的积极利益,而所谓积极利益是指特定主体对某一财产或财产权利享有的可以积极追求的利益或利益关系。消极利益是特定主体对某一不利情况的发生可能带来的财产利益损失。积极利益与消极利益的区分还有利于鉴别财产保险与责任保险的关系。所谓责任保险则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法第49条)。这里的“赔偿责任”就是一种消极财产利益,其设立的目的依然是为了给补偿被保险人因任何法律规定、合同义务或其他事实而可能发生的财产负担,本质上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但是,对特定主体来说,积极利益意味着财产或财产权利的丧失给该财产的权利主体造成直接的损失,它或是现实财产利益,或是期待财产利益,是保险事故直接作用的对象。而消极利益的责任保险并不针对任何被保险人现存的财产利益,其目的只是预防被保险人因侵权行为、合同行为或其他法定的义务而可能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管是积极的财产利益还是消极的财产利益,这都是针对财产保险来说的;而对于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来说,因其具有人身性,不能用金钱进行客观评价,所以不存在“积极”与“消极”利益之分,甚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连保险利益都没有也可能。三、超额保险不当得利对二者适用不同人身保险合同为定额保险和给付性合同,不存在超额保险和重复保险及不当得利的问题;财产保险为损害保险‘和补偿合同,受超额保险、重复保险和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的制约。财产保险以补偿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为目的,以保险利益为标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对应取得的保险赔偿,也仅能限于补偿利益受侵害的范围内,学界称此保险为“损害保险”或“补偿具体损失保险”。其以保险事故损失额为基础,以补偿损失为目的,具有补偿性。《保险法》第39条第2款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第40条规定:“重复保险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可见我国法律规定在财产保险中不得超额保险,重复保险也不得超过保险价值。人身保险基于生命、身体的无价性,合同当事人可自由约定保险金额,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直接以之作为赔偿额加以支付,所以学界称为“定额保险”或“补偿抽条损失保险”或“给付性保险”。人身保险标的的无价性,决定了在人身保险(特别是人寿保险)不存在超额保险或重复保险问题,从原则上不存在不当得利的问题。但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在人身保险中的健康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其性质为损害保险性质,称之为“中间性保险”,其目的仅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治疗疾病所产生的费用,被保险人不得因疾病或受伤接受治疗而不当得利,故重复保险和不当得利的规定也应对其适用。四、保险人代位权对二者适用不同所谓代位权,在我国《保险法》第44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示赔偿的权利”。其一方面确认为第三人的损害赔偿义务,不应因被害人已受保险合同保险而免除其责任,另一方面保险人也不因被保险人可由第三人处获得损害赔偿,而免除或少其保险赔偿义务,同时可避免被保险人获得不当得利。从法的本质上看。此立法是为了解决第三人的损害赔偿义务和保险人的保险赔偿义务发生冲突的问题而设制的。其具体适用,应依据各类保险的性质不同而相异。在财产保险中,因保险标的是以保险利益为内容,以补偿性为特征,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取得不当得利,因此保险代位权适用财产保险合同是理所当然的。我国《保险法》第44条至47条,对财产保险中保险人代位权作了较具体的规定。但要注意的是,保险人代位权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也有排除适用的情况。第46条规定:“除被保险人家庭成员或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44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也就是说,如该第三人为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组成成员,保险人虽承担了保险赔偿责任,除了该第三人是故意造成的事故外,在其赔偿之后,仍不得代位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此规定的立法理由为第三人和被保险人有共同生活或生产的关系,利害一致,如保险人对之有代位请求权,实质上与被保险人自己承担赔偿责任无异,此达不到保险的目的,因此应予以禁止。在人身保险中,其保险标的无法以金钱价值计算,即使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双重地从保险人处获得保险给付和从第三人处获得损害赔偿,也不属不当得利。如前所述,在人身保险中,人寿保险或残疾保险的性质属定额保险,而医疗费用等保险则属损害保险,其合同目的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所支出的费用,此类费用则是能用金钱价值进行计算的。所以保险人代位权的规定不适用于人身保险中定额保险,如人寿保险等,但对人身保险中的如医疗费用保险等具有损害保险性质的保险则适用保险代位权。由此可知,我国《保险法》第67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得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此法条在立法时忽略了人身保险中兼有定额保险和损害保险不同性质的保险险种,而简单地排除保险人代位权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这是不恰当的。应当将此条款修正为保险人代位权不适用人身保险中具有定额保险性质的保险合同,但其对人身保险中具有损害保险性质的仍适用。五、效力中止、复效条款对二者的适用不同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是指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中止,在符合法定条件或约定的条件时,可以恢复合同的效力。保险复效条款指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有权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条款。我国《保险法》第57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第58条规定:“依照前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此两条为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和复效的规定,其仅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而不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因长期人身保险具有投资和储蓄的价值,如因投保人暂时不能支付当期保险费而使保险合同终止,此对被保险人的利益则没有进行周详的保护,不符合公平合理原则。因此,人身保险中,投保人不能支付当期保费的法律后果为合同效力中止,不赋予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权利。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的2年内,申请复效并与保险人就复效达成协议,补交保险费的,合同效力恢复。只有当合同效力中止2年后,投保人没有申请复效或恢复效条件不能达成协议时,法律才赋予保险人的解除合同权利。六、保险人对未缴保费的请求方式不同我国《保险法》第59条规定:“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由此可见,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不能用诉讼方式收取保险费,而法律对财产保险合同未付保费的求济方式没有规定,依“法不禁止为自由”的原理,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可以用诉讼方式”收取保险费。但应注意的是,在分期给付保险费的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法》第59条的适用问题。第56条第2款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于合同成立时支付首期保险费”,可见人身保险的保险人如同意承保,出具保单,依照合同为诺成合同的原理,第一期保险费应视为保险人的既得债权,此时仍然可以诉讼方式请求交付保险费,可见,第59条仅限于第2次以后末支付的人身保险费。七、保险风险,保险赔偿金确定对二者适用不同因人身保险的保险性质分为定额保险和损害保险,前者不存在超额保险或重复保险,也不存在不当得利的问题;而后者仍适用重复保险和不当得利的,相关法律规定;且前者不适于代位权的法律规定而后者适用于代位权的规定。因此,决定人身保险的保险风险内容在于被保险人本.人的身体健康、生命的长短及外在因素对被保险人侵害可能性(当然不排除被保险人的自身行为)。而财产保险中尤其责任保险的风险是被保险人因侵权行为、合同行为或法定义务等可能对第三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所以被保险人的特定行为决定或影响风险因素。例如,合同责任保险中,保险合同来源于合同本身,即被保险人违约及因此产生的合同相对方合同利益损失的可能性;在产品责任保险中,风险来源于被保险人提供的产品本身可能给人身或财产带来的风险;而在旅游服务给游客带来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危险性特定为被保险人提供服务的危险性。而其他的财产保险,被保险人的行为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没有必然联系,即便财产损失是被保险人的过失造成的,被保险人的这种过失也可能成为保险人免责或减轻保险赔偿责任的因素(这同样适用于人身保险),但在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的过失正是其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因之一。明确保险风险内容对二者适用的异同有助于确定两者保险费率以及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义务等。在保险赔偿金确定方式上,人身保险除健康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外,其保险性质都居于定额保险,所以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直接以保险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保险金额加以给付。其客观性较强。而财产保险则不尽然,尤其是责任保险的保险赔偿金要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为前提,这一点在实务中往往被忽视。在责任保险中,由于责任和责任赔偿金本身须依法认定,因此证明被保险人依法向第三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的资料往往是调整被保险人和第三者之间责任关系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有关执法机关作出的责任认定、双方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等。严格按照保险合同法原理,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应当经合同双方认可,但是如果上述资料反映的事实有误,甚至于虚假的时候,保险人抗辩成功的可能微乎其微。特别是被保险人和第三人之间的赔偿责任是通过法院判决形式确定的时候,由于责任保险赔偿金最终不归属被保险人(亦消极的保险利益),因此在诉讼中被保险人可能不会充分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抗辩权利,有时甚至于同情或“吃大户”的心理,串通第三者主动认可超过其依法应承担的赔偿数额,在这种基础上作出的判决书,其合法性和公平性是很难保证的。基于这种实际,保险人出具的保险合同条款均规定:认定被保险人对受害的第三人经济赔偿责任及确定具体赔偿数额的任何法律程序或非法律程序,被保险人有通知保险人参加的义务,任何被保险人自行承诺的赔偿数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在实务中,被保险人往往凭一张民事判决或民事调解要求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保险人拒绝赔偿不公在举证上非常困难,而且在法律程序上存在障碍,因为保险人不是被保险人与第三者诉讼的当事人,没有权利对该判决或调解的责任认定提出异议。另外,在机动车辆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一般由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书和赔偿调解书来确定,因此被保险人和受害第三者串通交警执法人员扩大损失数额骗取超额保险金的情况很难杜绝。相对来说,人身保险的赔偿金或根据定额保险约定的金额直接给付或根据实际的医疗费用情况定损,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串通第三者扩大损失的可能性不大,而且容易被识破。八、保险赔偿索赔时效期限不同我国《保险法》第26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消灭。”“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可见,财产保险的索赔时效为被保险人知道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而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则要有所区别,视不同类型的保险而定,对人寿保险,索赔时效为5年,除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人身保险索赔时效为2年。在此,我们要注意保险索赔时效和诉讼时效的区别:保险索赔时效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就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请求赔偿的期限。诉讼时效则是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要求以法保护其权利的有效期限。可见索赔时效期内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主张,届私力救济的范畴,而诉讼时效期内,是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属公力救济的范畴;索赔时效适用《保险法》的规定,诉讼时效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索赔时效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因此,在保险法实务中,应注意两个时效的适用问题。笔者认为,在索赔时效内,一旦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其索赔时效权既已行使,依其为除质期间的性质,索赔时效自索赔权行使时终止。如在索赔中与保险人发生争议,则受诉讼时效的规定调整,即从索赔发生争议之日起,应视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从此之日起计算保险争议的诉讼时效。总之,理解任何一项保险制度都必须首先理解保险业本身的经营目的和保险业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原理,以便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寻求一种公平合理的对价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我国目前保险业本身不够成熟,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并不健全的情况下,弄清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差异,其慈义不仅在于实务上理清有关保险关系,规范保险业的动作,更在于衔接保险法理论和保险业之间规则与被规则,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及法律规制和法律保护的完善。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2023-08-30 10:46:041

在保险实务中,那些不易确定价值的财产,如以字画、古玩等为保险标的财产保险合同大多采用哪种合同方式?

一般可以采用定值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将其载之于合同当中的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多适用于某些保险标的的价值不易确定的财产保险合同,如古玩、字画、船舶等。在货物运输保险中,尤其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由于运输货物的价值在不同的时间、地点可能差别很大,为了避免出险时在计算保险标的的价值时发生争议,这些合同的当事人也往往采用定值保险的形式。在定值保险合同中,保险价值由双方自愿确定,如果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缺乏经验或专业知识,投保人即可能过高地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谋取不正当利益。因此,为避免损失,保险人对订立定值保险合同多持谨慎态度,其适用范围受到一定限制。
2023-08-30 10:46:141

保险实务中什么方式适用保险合同条款不清

1、文义解释原则:即按合同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来解释,它是解释保险合同条款的最主要的方法。文义解释必须要求被解释的合同字句本身具有单1的且明确的含义。如果有关术语本身就只具有唯1的1种意思,或联系上下文只能具有某种特定含义,或根据商业习惯通常仅指某种意思,那就必须依照它们的本意去理解。2、意图解释原则:是指在没法应用文义解释方式时,通过其他背景材料进行逻辑分析来判断合同当事人订约时的真实意图,由此解释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解释时必须要尊重双方当时的真实意图。意图解释只适用于合同的条款不精当、语义混乱、不同确当事人对同1条款所表达的实际意思理解有分歧的情况。3、有益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当保险合同确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时,法院或仲裁机关常常会做出有益于被保险人的解释。4、批注优于正文、后加批注优于先加批注的解释原则:不管以甚么方式更改条款,如果前后条款内容有矛盾或相互抵牾,后加的批注、条款应当优于原本的条款。手写批注优于打印批注,加贴批注优于征文批注。5、补充解释原则:是指当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内容有遗漏或不完全时,借助商业习惯、国际惯例、公平原则等对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行务实、公道的补充解释,以便合同继续履行。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2023-08-30 10:46:221

举例说明保险实务中出现的风险有哪些?

保险实务包括承保过程中的核保,生存调查,保险合同签订后对合同的一系列更改,修正,给付,退保等操作。例1:河南省某镇居民王某夫妇于2000年5月,为其经营的杂货店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15万元,期限为1年,2001年1月,王某开始进行各式烟花爆竹销售。一天,当他们刚满10岁的孩子独自在家,玩耍中引爆了店内的烟花,引发一场大火,灾后清点杂货店的损失,经保险公司核定后为1万元,王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火灾是其孩子的故意行为所致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期间风险增加未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人对因风险显著增加而引起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例2:某在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10000元。在保险期内的一天,被保险人A某早餐穿袜子时,突然觉得腹部疼痛,一个星期后死亡。经医院鉴定,是由于被保险人肥胖,穿袜子时挤压了内脏器官,致使肠变位并引起阻塞,这种阻塞对心脏构成极大压力,造成死亡。疾病造成肠变位并引起阻塞,由于不是意外造成的伤害,保险人不予赔偿。这是最常见的保险案例中的两个,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2023-08-30 10:46:321

保险实务专业学什么

1、保险实务专业是中国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专业,属金融类专业,基本修业年限为三年。2、保险实务专业主要研究金融保险理论以及经济、金融、财税、统计等方面的知识,包括金融学、保险学、保险营销理论与实务、证券投资分析等内容,并熟知相关的法律法规。3、保险实务专业主修课程包括《管理学原理》、《经济学》、《基础会计》、《统计学》、《经济法》、《公司理财》、《货币银行学》、《保险学概论》、《财务管理》、《证券投资》、《商业银行经营管理》、《风险管理》、《人身保险》、《财产保险》、《社会保险》、《保险营销》、《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保险法规与案例分析》。
2023-08-30 10:46:551

保险实务专业有哪些课程呀

参考课程:x0dx0a课程类别 课程 编号 课程名称 学分 总学时 开 课 学 期 x0dx0a第一学年 第二学年 第三学年 x0dx0a第一学期 第二学期 第三学期 第四学期 第五学期 x0dx0a公 共 必 修 课 公共必修课为18学分,占毕业总学分的21% x0dx0a36080001 邓小平理论 Deng Xiaoping Theory 3 60 3 x0dx0a36080002 计算机基础与应用 Fundamentals & Application of Computers 3 60 3 x0dx0a36081001 大学英语1 College English 4 80 4 x0dx0a36081002 大学英语2 College English 4 80 4 x0dx0a36081003 大学英语3 College English 4 80 4 x0dx0a专 业 必 修 课 专业必修课为53学分,占毕业总学分的62% x0dx0a02581001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4 80 4 x0dx0a02581002 线性代数 Linear Algebra 5 100 5 x0dx0a02581003 微观经济学 Microeconomics 4 80 4 x0dx0a02582006 统计学 Statistics 4 80 4 x0dx0a02581006 宏观经济学 Macroeconomics 4 80 4 x0dx0a02582005 货币银行学 Money and Banking 4 80 4 x0dx0a02581011 国际金融 International Finance 4 80 4 x0dx0a02581017 证券投资 Security Investment 3 60 3 x0dx0a02581009 金融市场 Financial Market 3 60 3 x0dx0a02581005 国际贸易 International Trade 4 80 4 x0dx0a 02581012 保险学 Insurance 4 80 4 x0dx0a02582028 财产与责任险 Property and Liability Insurance 3 60 3 x0dx0a02581021 风险管理 Risk Management 4 80 4 x0dx0a02582027 人寿与健康险 Life and Health Insurance 3 60 3 x0dx0a专 业 选 修 课 专业选修课为26学分,至少选修6学分,占毕业总学分的7% x0dx0a02582008 市场营销 Marketing 4 80 4 x0dx0a02582012 专业英语 Specialized English 3 60 3 x0dx0a02582020 现代企业管理 Modern Enterprise Management 4 80 4 x0dx0a02581022 经济专题讲座 Topics in Economy 3 60 3 x0dx0a02581028 经济法 Economic Law 4 80 4 x0dx0a02582029 保险法 Insurance Law 3 60 3 x0dx0a36083005 音乐赏析 Music appreciation 1 20 1 x0dx0a36083006 走近医学 Introduction of medicine 2 40 2 x0dx0a36083007 教育技术基础 Educational Technology Foundation 2 40 2 x0dx0a其他 毕业论文为8学分,占毕业总学分的10% x0dx0a36088888 毕业论文 Graduation Thesis 8 8 x0dx0a毕业学分 85
2023-08-30 10:47:052

保险实务的内容简介

保险实务就是指保险行业的相关事务。主要包括:保险经营、保险展业、保险承保(包含保全)、保险理赔与售后服务等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2023-08-30 10:47:141

保险实务是干什么的

保险实务就是指保险行业的相关事务。主要包括:保险经营、保险展业、保险承保(包含保全)、保险理赔与售后服务等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2023-08-30 10:47:231

保险实务专业怎么样_就业方向_主要学什么

高考 填报志愿 时,保险实务 专业怎么样 、 就业方向 有哪些、主要学什么是广大考生和家长朋友们十分关心的问题,以下是相关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掌握扎实的科学文化基础和金融保险、风险管理、营销策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知识,具备保险展业、承保、理赔、保全等能力,具有工匠精神和信息素养,能够从事保险产品营销、客户服务、定损理赔、综合业务、理财规划等 工作 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2、 就业 方向 面向保险核保专业人员、保险理赔专业人员、保险代理人、保险保全员等职业,保险营销、保险客户服务、保险理赔、保险承保、职业培训、保险中介业务、理财咨询等岗位(群)。 3、主要专业能力要求 具有开展市场调查、客户拓展、量身定制保险理财规划、保险产品推广及销售等工作的能力; 具有为各类企事业单位进行风险评估、提供合理化防灾防损建议的能力; 具有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查勘、损失分析与核定、理赔调查等核保理赔能力; 具有客户咨询接待、客户投诉及异议处理、简单保险纠纷案件的协调处理等客户服务能力; 具有会务策划与组织、职业培训、业务督导等团队建设与管理能力; 具有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与保险公估等中介业务操作与处理的能力; 具有保险数据统计分析、保险信息处理、科技赋能业务领域操作处理等能力; 具有绿色生产、环保安全等意识和践行职业道德准则与行为规范的能力; 具有探究 学习 、终身学习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4、主要专业课程与 实习 实训 专业基础课程:经济学基础、金融学基础、会计基础与实务、金融法规、风险管理、保险基础、市场营销基础、金融产品分析。 专业核心课程:人身保险实务、财产保险实务、保险营销技巧、社会保险、保险客户服务、保险中介实务、保险科技应用。 实习实训:对接真实职业场景或工作情境,在校内外进行保险综合业务处理、产品营销、团队建设、服务礼仪、客户咨询、投诉处理等实训。在保险行业的财产险公司、人身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公司等单位进行岗位实习。 5、职业类 证书 举例 职业技能等级证 书 : 人身保险理赔、健康财富规划、交通事故查勘估损与理赔 6、接续专业举例 接续高职本科专业举例: 保险、金融管理 接续普通本科专业举例: 保险学、金融学
2023-08-30 10:47:321

保险实务具体是什么?

实务就是最务实的知识和技能
2023-08-30 10:47:482

保险实务专业就业前景

1、保险实务专业简介 保险实务专业学生主要学习国民经济统计概论、经济法概论、货币银行学、保险学原理、保险实务、财产保险学、保险企业经营管理、人身保险、船舶保险、运输保险、风险管理、保险企业管理、保险营销、调查研究、毕业论文等课程。保险实务专业培养掌握保险学的基本知识和保险实务基本技能,从事保险管理和保险实务操作的高级管理人才。保险实务专业要求学生掌握保险管理及实务操作技能。 2、保险实务专业就业方向 本专业就业领域包括:保险公司的展业、承保、核保、查勘定损、核赔、风险管理咨询等相关业务岗位,以及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保险代理公司等保险中介公司的业务岗位。 从事行业: 毕业后主要在互联网、保险、新能源等行业工作,大致如下: 1 互联网/电子商务 2 保险 3 新能源 4 金融/投资/证券 5 贸易/进出口 6 专业服务(咨询、人力资源、财会) 7 计算机软件 8 房地产 从事岗位: 毕业后主要从事人事专员、人力资源专员、人事资源专员等工作,大致如下: 1 人事专员 2 人力资源主管 3 人事行政专员 4 人事助理 5 人力资源专员 6 人事主管 7 人力资源专员助理 8 招聘专员 工作城市: 毕业后,上海、北京、广州等城市就业机会比较多,大致如下: 1 上海 2 北京 3 广州 4 深圳 5 郑州 6 成都 7 武汉 8 西安 3、保险实务专业就业前景怎么样 十多年来,健康保险从无到有、从小到大,总体而言还是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为社会培养了一批急需的专业人才。但纵观健康保险这十几年的发展历程,我们能清晰的看到,该专业(方向)似乎一直处于不温不火发展状态中。无论是在健康险不受重视的二十世纪,还是在健康险发展较快的新世纪,该专业(方向)都不曾出现过“兴旺发达”的景象。健康保险或医疗保险与保险类其他专业(方向)的不同之处在于,它是保险学与医学、管理学、统计学、社会学等学科的结合体,尤其是医学在该专业(方向)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从人才培养目标来看,保险实务专业(方向)重点培养具有比较宽厚的现代经济、金融、保险和精算理论基础,掌握现代医学知识,并能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分析、处理有关保险经营管理问题的保险专业人才。其目的旨在为商业健康保险机构、各类医疗机构和高等院校培养从事医疗健康保险工作或教学与科研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1.保险实务专业介绍 保险实务专业学生主要学习国民经济统计、经济法、货币银行学、保险原理、保险实务、财产保险、保险业务管理、人寿保险、船舶保险、运输保险、风险管理、保险业务管理、保险营销、调查研究、毕业论文等课程。保险实务专业培养掌握保险科学基本知识和技能,从事保险管理和保险实务的高级管理人才。保险实务专业要求学生掌握保险管理和实际操作技能。 2.保险实务专业就业方向 本专业就业领域包括:展业、核保、核保、查勘定损、赔偿和风险管理咨询等保险公司相关业务岗位,以及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保险代理公司等保险中介公司业务岗位。 从事工业: 毕业后主要从事互联网、保险、新能源等行业,具体如下: 1/互联网/电子商务 2保险 3新能源 4.金融/投资/证券 5/贸易/进出口 6专业服务(咨询、人力资源、会计) 7计算机软件 8房地产 从事岗位: 毕业后主要从事人事专员、人力资源专员、人力资源专员等工作。,大致如下: 1名人事专员 2名人力资源主管 3人事行政专员 4名人事助理 5名人力资源专家 6人事主管 7人力资源专员助理 8名招聘专家 工作城市: 毕业后上海、北京、广州等城市就业机会多,具体如下: 1上海 2北京 3广州 4深圳 5郑州 6成都 7武汉 8 Xi安 3.保险实务专业就业前景如何? 十几年来,健康保险从无到有,从小到大,总体来说,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培养了一批社会急需的专业人才。但是纵观健康险十几年的发展,可以很明显的看到专业(方向)似乎一直处于不温不火的发展状态。无论是在健保无人问津的20世纪,还是在健保飞速发展的新世纪,该专业(方向)从未有过“繁荣”的景象。健康或医疗保险与保险其他专业(方向)的区别在于,它是保险与医学、管理学、统计学、社会学等学科的结合,尤其是医学在这个专业(方向)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从人才培养目标来看,保险实务专业(方向)重点培养具有丰厚的现代经济、金融、保险和精算理论基础,掌握现代医学知识,能够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分析和处理保险管理问题的保险专业人才。其目的是为商业健康保险机构、各类医疗机构和高等院校培养从事医疗健康保险或教学科研的高级专门人才。
2023-08-30 10:47:581

保险实务专业就业方向与就业岗位有哪些

高考 填报志愿 时,保险实务专业 就业方向 与 就业 岗位有哪些是广大考生和家长朋友们十分关心的问题,以下是相关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就业方向与就业岗位 面向保险核保专业人员、保险理赔专业人员、保险代理人、保险保全员等职业,保险营销、保险客户服务、保险理赔、保险承保、职业培训、保险中介业务、理财咨询等岗位(群)。 2、主要专业能力要求 具有开展市场调查、客户拓展、量身定制保险理财规划、保险产品推广及销售等 工作 的能力; 具有为各类企事业单位进行风险评估、提供合理化防灾防损建议的能力; 具有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查勘、损失分析与核定、理赔调查等核保理赔能力; 具有客户咨询接待、客户投诉及异议处理、简单保险纠纷案件的协调处理等客户服务能力; 具有会务策划与组织、职业培训、业务督导等团队建设与管理能力; 具有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与保险公估等中介业务操作与处理的能力; 具有保险数据统计分析、保险信息处理、科技赋能业务领域操作处理等能力; 具有绿色生产、环保安全等意识和践行职业道德准则与行为规范的能力; 具有探究 学习 、终身学习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3、 职业类 证书 举例 职业技能等级证 书 : 人身保险理赔、健康财富规划、交通事故查勘估损与理赔
2023-08-30 10:48:081

在保险实务中,通常把损失分为两种形态,分别是?

直接和间接
2023-08-30 10:48:197

保险实务专业是干什么啊

培养目标:培养掌握保险学的基本知识和保险实务基本技能,能从事保险管理和保险实务操作的高级管理专门人才。核心能力:保险管理及实务操作技能。核心课程:国民经济统计概论、经济法概论、货币银行学、保险学原理、保险实务、财产保险学、保险企业经营管理、人身保险、船舶保险、运输保险、风险管理、保险企业管理、保险营销。毕业后可以应聘保险公司的内勤岗位,比如组训,保全等如果想多些社会时间经验,也可以应聘保险公司外勤尝试一下
2023-08-30 10:49:041

保险实务专业学什么

保险实务主要研究金融保险理论以及经济、金融、财税、统计等方面的知识,包括金融学、保险学、保险营销理论与实务、证券投资分析等内容,并熟知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险实务专业是中国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专业,属金融类专业,基本修业年限为三年。包括金融学、保险学、保险营销理论与实务、证券投资分析等内容,并熟知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险实务专业主修课程包括《管理学原理》、《经济学》、《基础会计》、《统计学》、《经济法》、《公司理财》、《货币银行学》、《保险学概论》、《财务管理》、《证券投资》、《商业银行经营管理》、《风险管理》、《人身保险》、《财产保险》、《社会保险》、《保险营销》、《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保险法规与案例分析》。保险实务就业前景一般来说,应届毕业生月薪比较低,但是就业岗位有物流/快递、销售业务、市场、仓储、装饰装修、其他等岗位,同时,随着工作年限的增加和技能的提升,工资水平也会有不同程度的提高。保险实务目前所处的社会环境和发展趋势,可以看出其就业前景是不错的。总体而言,保险实务毕业生的就业前景是非常乐观的。但是要想保持竞争力和实现自身发展,保险实务毕业生应该不断拓展自己的知识和技能,并具备一定的综合素质,迎接未来事业发展变化带来的挑战。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保险实务
2023-08-30 10:49:281

保险实务专业与金融保险专业的区别?

金融保险专业包含两个专业方向:金融保险(寿险理财规划师方向)与金融保险(风险管理师方向); 保险实务指:保险承保、核保、核赔、分保设计、客户服务、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保险公估。 也就是说金融保险专业发展方向更自由!(主外);而保险实务专业相对固定和稳定!(主内)。
2023-08-30 10:49:452

在保险实务中通常将损失分为两种

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023-08-30 10:49:572

保险实务是什么专业

金融保险专业包含两个专业方向:金融保险(寿险理财规划师方向)与金融保险(风险管理师方向);保险实务指:保险承保、核保、核赔、分保设计、客户服务、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也就是说金融保险专业发展方向更自由!(主外);而保险实务专业相对固定和稳定!(主内)。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2023-08-30 10:50:071

金融保险与保险实务的区别?分别学习的内容,毕业后从事的方向与前景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保险实务专业与金融保险专业的区别:都是学习有关保险业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有关的国际惯例,了解保险行业的一般方式、方法和程序。金融专业学的比较广,包括理财、会计、证券、保险等专业知识,而保险实务专业就很单一了,主要学习熟悉承保核保、客服保全、理赔给付、保险产品管理等保险业务流程,具备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一、保险实务专业保险实务专业培养掌握保险学的基本知识和保险实务基本技能,从事保险管理和保险实务操作的高级管理人才。保险实务指:保险承保、核保、核赔、分保设计、客户服务、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保险实务专业核心课程与主要实践环节:国民经济统计概论、经济法概论、货币银行学、保险学原理、保险实务、财产保险学、保险企业经营管理、人身保险、船舶保险、运输保险、风险管理、保险企业管理、保险营销、调查研究等,以及各校的主要特色课程和实践环节。二、金融保险专业金融保险专业培养掌握金融与保险的基本知识和金融、保险实务基本技能,从事金融与保险管理和实务操作的高级管理人才。通过该专业的教学,系统地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理论和保险学科的基本原理,掌握有关保险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了解国内外保险经营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强的保险业务经营技能(主要指展业、承保、防灾、理赔等业务技能)、健康的体魄和心理素质,具备一定的保险工作实际能力,成为能够从事保险实际业务和保险经营管理的应用型人才。金融保险专业核心课程:货币银行学、保险学、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保险营销、海上保险、保险公司经营管理、风险管理、公共基础、个人理财、金融法规概论、商业银行营销管理学等。以及各校的主要特色课程和实践环节。
2023-08-30 10:50:151

保险实务出来是不是卖保险

基本上吧!保险实务这个专业主要就是这个方面的。保险从业人员中10个里面差不多9个是寿险业务员,也就是卖保险的。你看实务二字就应该知道这个专业主要就是一线的工作。当然也不全是做业务,它肯定也有其他方向,不过竞争力不行。比如车险方面的不如汽车相关专业,寿险的重疾险还不如学医的。我建议不要学习这个专业,建议学其他方面,即使想从事保险专业工作,也没必要学这个专业。我是学这个专业的。再说现在找工作也不一定非要专业对口。不知道你是否在湖南长沙的保险职业学院?如果只是考虑去建议你别去。学校其实就是做生意,广告都是假的,相信广告你会后悔的。有问题请追问。祝你好运!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2023-08-30 10:50:231

金融保险与保险实务的就业方向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金融保险专业包含两个专业方向:金融保险(寿险理财规划师方向)与金融保险(风险管理师方向);保险实务指:保险承保、核保、核赔、分保设计、客户服务、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也就是说金融保险专业发展方向更自由!(主外);而保险实务专业相对固定和稳定!(主内)。
2023-08-30 10:50:361

保险专业就业方向有哪些

保险实务专业是什么保险实务专业是中国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专业,属金融类专业,基本修业年限为三年。保险实务专业主要研究金融保险理论以及经济、金融、财税、统计等方面的知识,包括金融学、保险学、保险营销理论与实务、证券投资分析等内容,并熟知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险实务专业主修课程包括《管理学原理》、《经济学》、《基础会计》、《统计学》、《经济法》、《公司理财》、《货币银行学》、《保险学概论》、《财务管理》、《证券投资》、《商业银行经营管理》、《风险管理》、《人身保险》、《财产保险》、《社会保险》、《保险营销》、《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保险法规与案例分析》。保险实务专业的毕业生,可以选择到在各大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监管机构、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各种金融机构工作,也可在大中型企业风险管理部门、社会保障机构、政府部门等就业,还可在教育、科研部门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保险精算师属哪个专业精算师属于大学的金融专业。精算师指保险公司雇用的数学专业人员,主要从事保险费、赔付准备金、分红、保险额、退休金、年金等的计算。精算师是运用精算方法和技术解决经济问题的专业人士,是评估经济活动未来财务风险的专家,是集数学家、统计学家、经济学家和投资学家于一身的保险业高级人才。其计算依据来源于理赔参照表及会计准则,保险公司经营状况。而这份表格是基于本公司和同行索赔的经验及相关统计数据而制定的。精算师综合运用数学、统计学、经济学、金融学及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及技能,在保险、金融及其他领域中,分析、评估不确定的现金流对未来财务状况的影响。精算师作为管理队伍的重要成员,擅长和专注于将专业分析技能、商业经营知识和对利益相关者的理解综合起来,帮助团体理解其决策将会带来的财务影响。保险精算师工作范围是什么保险精算师工作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向:1、产品定价方向,具体包括市场分析、产品形态设计、产品营销和商业模式规划等。2、负债评估方向,具体包括企业未来业务计划制定、企业价值管理、企业财务分析和投资管理等。保险精算师需要哪些能力保险精算师需要有比较高的经济学修养,掌握会计、金融、经济学和计算机等科学,以及掌握语言表达、商业写作、哲学等科学知识,并且具备逻辑思维与数理计算能力。并且,精算师其实是一门逐步发展并不断进步的工作,会时常面临到很多保险行业里最新的东西,所以必须要持续更新自己的知识储备,保持快速学习与适应能力。另外,精算师还需要具有强大的沟通能力,精算实务绝不仅仅是闷头研究与核算,更要协调其他部门,还要与市场同业进行有效沟通,将精算技术逐步过渡到精算管理。保险精算师需要考试吗一般从事保险精算师的人员,都是需要通过精算师考试的,即持证上岗。精算师考试分为准精算师和精算师两个部分。符合条件的考生,通过准精算师部分考试八门必考课程并参加中国精算师职业道德教育培训课程后,可以获得准精算师资格;具备中国准精算师资格或中国准精算师水平测试合格证的考生,通过五门精算师课程的考试并满足有关对应要求,可以取得《精算师考试合格证书》。保险精算师的薪资水平保险精算师是全方面发展的一类人才,他们的薪资水平也相当可观,一般精算师的年薪都在10万以上,比较资深、经验丰富的精算师,年薪可以达到几十万,甚至上百万。
2023-08-30 10:50:471

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初级?

1. 考初级经济师的专业知识与实务也要分专业吗 问:考初级经济师的专业知识与实务也要分专业吗,比如工商或者金融等。 答:报考初级经济师《专业知识与实务》也是分专业的。初级《专业知识和实务》科目分为工商管理、农业、商业、财政税收、金融、保险、运输(水路、公路、铁路、民航)、人力资源管理、邮电、房地产、旅游、建筑12个专业,其中运输分为水路、公路、铁路、民航4个子专业。 初级经济师具体考试科目是:《经济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与实务》。 2. 保险学专业都学些什么 主要课程有政治经济学、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计量经济学、国际经济学、会计学、统计学、外语、高等数学、货币银行学、保险学原理、风险管理、财产保险学、人身保险学、再保险、精算学原理、非寿险精算、寿险精算。保险企业经营管理、保险基金管理与运行、财务管理、经济法、民法、保险法、海商法、国际风险管理与保险等。 (2)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初级扩展阅读 一、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适应我国保险业现代化、国际化发展要求,具有保险学、保险业务与管理、金融投资等方面的理论知识与业务技能。 能够从事商业性保险业务的营销、经营管理、社会保险基金运作与管理、保险监管等实际工作以及科学研究工作的高级保险人才。 二、培养特色 通过理论教学,学生能够系统掌握保险学科的基本知识、基础理论和保险业务技能,获得经济、管理、财务、金融等方面的理论知识;通过实践教学,培养学生保险综合业务能力以及证券、投资基本技能。 三就业方向 毕业生可到中外商业性保险公司从事保险业务的营销、经营管理;可到社会保障机构、中央银行、相关监管机构和 *** 其他经济管理部门从事宏观保险管理工作;也可到外贸公司和其他企事业单位从事相关管理和研究工作。 3. 社会保险理论与实务学习心得,2000字~~~ 这学期,我们上了保险学课程,通过学习使我收获颇丰。 1、XXX老师为学生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学习方法,在与现实的对接中深化理解,了解所需所求,吸引学生,激发了学习热情。XXX老师的教学能将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注重案例教学,贴近我们的日常生活。特别是针对一些重点难点讲的非常细致。 2、通过学习使我们对保险公司的现状有了初步的认识,对保险学这门课有了一个比较具体、形象化的认识,调动了学习的积极性。 3、在保险学案例分析中,xxx教师通常不给出标准答案,先启发我们思考再总结归纳结论。保险案例涉及的知识面广, 综合性强,学生发挥创造性的空间大,不拘泥于某一思维倾向,从而拓宽我们的思路,积极思维,想方设法地研究分析、解决问题。学生能够畅所欲言、各抒己见、交流辩论。在交流、合作的过程中学生学会了相互沟通、尊重他人、关心他人,同时也增强了他们说服别人以及聆听他人、综合他人智慧的能力。 4、保险学学习使我们在校期间就能通过案例学习熟悉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实务;切实理解保险概念、理论和原理。能够紧密结合当前国内外经济金融环境和保险改革发展实际,吸收保险研究的新成果,反映保险市场的新动向,使我们不仅掌握保险专业的基本原理, 而且还能紧跟保险业发展的脚步,站在时代的前沿,拓宽专业知识视野。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同学们对保险学科的基础理论、保险学的基础知识、保险基本业务以及保险市场基本运行方式有较全面的认识和了解;学习本课程后,同学们对保险业在市场经济、金融经济中的特殊作用有宏观上的认识,对各种具体的保险业务的具体业务程序、市场操作等也要有较为系统的了解和把握。 1、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能够比较准确地掌握保险学的基础理论和基础知识,了解各项保险业务的实际操作手段和方法,熟悉保险市场动作的基本规则,知悉保险学术研究的最新进展; 2、使学生能够了解保险理论和实务的变化与发展历程,将保险专业基础知识融会贯通于保险理论研究与实务操作之中; 3、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能够使学生掌握就业所需的与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等从业资格证书考试相关的保险基础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 4.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知识与实务哪个专业简单 初级和中级均为2 个科目,难度差不多。具体是: 初级:《经济基础知版识权》、《专业知识与实务》 中级:《经济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专业知识与实务》 初、中级《专业知识和实务》科目均分为工商、农业、商业、财政税收、金融、保险、运输(水路、公路、铁路、民航)、人力资源、邮电、房地产、旅游经济、建筑经济15个专业。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评分标准。资格考试设置两个级别:经济专业初级资格、经济专业中级资格。参加考试并成绩合格者,获得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由人事部统一发放合格证书。 5. 请问报考初级经济师,《专业知识和实务》选哪一科比较容易过 先纠正你的说,被级是经济员,中级是经济师,没有初级经济师这个概念。我去年通过工商管理专业,很容易过的,当然还要看你熟悉哪个专业呗… 6. 经济师初级专业知识与实务那个比较容易考 学国贸的,肯定学过财政税收父母的知识,财政税收专业对口,但是财政税收有些难,我内考过。你说的专容业不对,登录网址://cpta.cn看一下。有工商管理、商业专业也合适一些,选一个。要选一个有练习题可做的,比如工商管理吧,你看如何。 7. 金融保险与保险实务的区别分别学习的内容,毕业后从事的方向与前景 保险我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保险实务专业与金融保险专业的区别: 都是学习有关保险业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有关的国际惯例,了解保险行业的一般方式、方法和程序。金融专业学的比较广,包括理财、会计、证券、保险等专业知识,而保险实务专业就很单一了,主要学习熟悉承保核保、客服保全、理赔给付、保险产品管理等保险业务流程,具备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 一、保险实务专业 保险实务专业培养掌握保险学的基本知识和保险实务基本技能,从事保险管理和保险实务操作的高级管理人才。保险实务指:保险承保、核保、核赔、分保设计、客户服务、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保险公估。 保险实务专业核心课程与主要实践环节: 国民经济统计概论、经济法概论、货币银行学、保险学原理、保险实务、财产保险学、保险企业经营管理、人身保险、船舶保险、运输保险、风险管理、保险企业管理、保险营销、调查研究等,以及各校的主要特色课程和实践环节。 二、金融保险专业 金融保险专业培养掌握金融与保险的基本知识和金融、保险实务基本技能,从事金融与保险管理和实务操作的高级管理人才。 通过该专业的教学,系统地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理论和保险学科的基本原理,掌握有关保险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了解国内外保险经营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强的保险业务经营技能(主要指展业、承保、防灾、理赔等业务技能)、健康的体魄和心理素质,具备一定的保险工作实际能力,成为能够从事保险实际业务和保险经营管理的应用型人才。 金融保险专业核心课程: 货币银行学、保险学、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保险营销、海上保险、保险公司经营管理、风险管理、公共基础、个人理财、金融法规概论、商业银行营销管理学等。以及各校的主要特色课程和实践环节。 8. 从事保险工作能不能报考中级经济师金融专业知识与实务 你好,报考选择哪个专业这个限制不大,如果只想报考金融的话,学历和工作年限够了就可以 9. 保险实务专业与金融保险专业的区别 保险实务专业与金融保险专业的区别: 都是学习有关保险业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有关的国际惯例,了解保险行业的一般方式、方法和程序。金融专业学的比较广,包括理财、会计、证券、保险等专业知识,而保险实务专业就很单一了,主要学习熟悉承保核保、客服保全、理赔给付、保险产品管理等保险业务流程,具备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 一、保险实务专业 保险实务专业培养掌握保险学的基本知识和保险实务基本技能,从事保险管理和保险实务操作的高级管理人才。保险实务指:保险承保、核保、核赔、分保设计、客户服务、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保险公估。 保险实务专业核心课程与主要实践环节: 国民经济统计概论、经济法概论、货币银行学、保险学原理、保险实务、财产保险学、保险企业经营管理、人身保险、船舶保险、运输保险、风险管理、保险企业管理、保险营销、调查研究等,以及各校的主要特色课程和实践环节。 二、金融保险专业 金融保险专业培养掌握金融与保险的基本知识和金融、保险实务基本技能,从事金融与保险管理和实务操作的高级管理人才。 通过该专业的教学,系统地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理论和保险学科的基本原理,掌握有关保险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了解国内外保险经营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强的保险业务经营技能(主要指展业、承保、防灾、理赔等业务技能)、健康的体魄和心理素质,具备一定的保险工作实际能力,成为能够从事保险实际业务和保险经营管理的应用型人才。 金融保险专业核心课程: 货币银行学、保险学、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保险营销、海上保险、保险公司经营管理、风险管理、公共基础、个人理财、金融法规概论、商业银行营销管理学等。以及各校的主要特色课程和实践环节。 10. 保险基础知识2013电子版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用书2013版保险基础知识
2023-08-30 10:50:551

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务中,保险人区分和把握不可保意外伤害的要点是什么

给的钱多不多,量大不大才是王道
2023-08-30 10:51:446

刚入保险行业要学习哪些知识

一、保险基础知识保险合同知识、险种和产品知识二、保险销售流程学习三讲、客户开拓、销售面谈、需求分析、方案定制、保单递送与转介绍、客后持续服务三、保险实务类知识核保、理赔相关的知识一定要学,因为这涉及到客户能否投保以及出险后能否理赔,绝对是关键四、线上展业知识新时代保险人,一定要学会线上展业,这是趋势五、法商类知识尤其是服务高端客户的时候,财富保全和传承离不开法商六、财富规划、人力发展与团队建设等知识要学的东西其实非常多,所以卖保险能长久做下去的人,一定是身怀绝技的人保险保险是一个汉语词语,拼音是bǎo xiǎn,英文是Insurance或insuraunce ,本意是稳妥可靠保障;后延伸成一种保障机制,是用来规划人生财务的一种工具,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的支柱。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从经济角度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从社会角度看,保险是社会经济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精巧的稳定器”;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保险行业保险行业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业务的行业。保险市场是买卖保险即双方签订保险合同的场所。它可以是集中的有形市场,也可以是分散的无形市场。按照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农业保险等。它是以有形或无形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类补偿性保险。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或年金,以解决其因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
2023-08-30 10:52:501

保险实务是什么,这个专业读出来有前途吗

这位同学不知道你的专业是本科还是专科呢,我学习的是保险实务专科,这专业出来也不能说没有前途,只能说是个人能力还有社交面是这工作很重要的助力,刚开始进公司可以选择业务员,适合人际关系非常好的,因为拉保单嘛,当然熟人好弄,而且好多单位的单子没人是拉不来的,当然毫无疑问,一个能拉来单子的推销员高薪水是不愁的。还有另外一个可以做组训讲师,就是为保险代理人讲解新出的产品或者做一些定期培训什么的,这个也兼着外勤,比较适合学生工作,相对地位也较一般业务员高,只是要有好的讲解能力和过硬的理论基础。在一个还可以做内勤,但是提升空间很小,不推荐,工资很稳定,但是不高,就现在我知道的新华保险咸阳中心支公司大概是1000+~2000+的工资,刚开始可能会更低,没有具体问过,当时我们是实习。保险现在来说确实是朝阳行业,只要能坚持,我觉得那就是人才,毕竟这不好干。也许说的不够全,但是希望能为你解决一点问题把,我们一个专业的也很有缘。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2023-08-30 10:53:191

保险专业属于什么大类

保险实务专业是什么保险实务专业是中国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专业,属金融类专业,基本修业年限为三年。保险实务专业主要研究金融保险理论以及经济、金融、财税、统计等方面的知识,包括金融学、保险学、保险营销理论与实务、证券投资分析等内容,并熟知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险实务专业主修课程包括《管理学原理》、《经济学》、《基础会计》、《统计学》、《经济法》、《公司理财》、《货币银行学》、《保险学概论》、《财务管理》、《证券投资》、《商业银行经营管理》、《风险管理》、《人身保险》、《财产保险》、《社会保险》、《保险营销》、《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保险法规与案例分析》。保险实务专业的毕业生,可以选择到在各大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监管机构、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各种金融机构工作,也可在大中型企业风险管理部门、社会保障机构、政府部门等就业,还可在教育、科研部门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保险精算师属哪个专业精算师属于大学的金融专业。精算师指保险公司雇用的数学专业人员,主要从事保险费、赔付准备金、分红、保险额、退休金、年金等的计算。精算师是运用精算方法和技术解决经济问题的专业人士,是评估经济活动未来财务风险的专家,是集数学家、统计学家、经济学家和投资学家于一身的保险业高级人才。其计算依据来源于理赔参照表及会计准则,保险公司经营状况。而这份表格是基于本公司和同行索赔的经验及相关统计数据而制定的。精算师综合运用数学、统计学、经济学、金融学及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及技能,在保险、金融及其他领域中,分析、评估不确定的现金流对未来财务状况的影响。精算师作为管理队伍的重要成员,擅长和专注于将专业分析技能、商业经营知识和对利益相关者的理解综合起来,帮助团体理解其决策将会带来的财务影响。保险理赔计入什么科目企业收到保险理赔时应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其他应收款是指企业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和应收利息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主要包括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如因企业财产等遭受意外损失而向有关保险公司收取的赔款等。企业发生保险理赔的会计分录如下:企业先垫付费用时:借:管理费用其他应收款——保险理赔贷:银行存款企业收到保险理赔款项时: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收款——保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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