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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内科是否能够开展静点?法定依据是什么?

2023-09-04 19:56:18
共4条回复
马老四

中医内科当然可以输液的啊,现在提倡中西医结合嘛,中医是我国的传统医学,但是中医在很多疾病的治疗上出效果没有西医快。

1.设立中医门诊,开设中医病房或中西医结合病房,加强中医科室的建设,中医科应以继承、发掘、整理、提高祖国医学遗产为宗旨,积极搞好门诊和病房工作。

2.医院中医科的病房,由中医负责管理。中医科病员的入院、出院、饮食、护理均由中医决定,诊断、治疗以中医方法为主,必要时可请西医协助。

3.中医可按病员病情签署诊断、病假、死亡等有关医疗证明书。根据理、法、方、药的原则,认真及时书写中医或中西结合病历(包括门诊病历)。病历记载要完整、准确、整洁,要签全名。

4.对于年老经验丰富的中医,应配备水平较高的青壮年中医或西学中医师,作为助手,继承并整理其学术经验。积极开展中医的科研工作。

5.承担中医和西医学习中医的教学工作,认真带好进修、实习人员,定期开展中医学术活动。

6.积极采集民间土、单、验方,进行整理、筛选、验证,对确有疗效的要推广应用。

7.积极弘扬中医的特长,如针灸、推拿、正骨、男科、妇科、皮肤科等,设专科门诊方便群众就医。

8.院外处方,原则上不转抄,只能供参考。医师未见患者,一概不得开处方和抄方。

9.对于特殊的煎药方法及服药时间,医师要向患者交代清楚,并在处方上注明。

10.中医治疗的住院患者,是否需要随诊,由会诊医师确定,并认真做好记录,定期随诊。各科中医随诊的患者,出院前三天经治医师通知随诊医师停开中药,以免造成浪费。

11.在弘扬中医特长的同时,有选择地吸收和应用西医的成功经验,不断探索中西医结合治病的新路子。

12.就诊病员必须先挂号,按照先后顺序就诊,老年病员可优先就诊。

13.热情接待病人,耐心解答问题,详细询问病史,全面仔细检查,力求正确诊断,治疗措施得力,必要时转上级医院诊治。

14.根据理、法、方、药的原则,认真及时书写中医门诊病历,病历记载要完整、准确、整洁,要签全名,并详细向病人交待病情和注意事项。

15.实行首诊负责制,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坚持医疗原则,按规定出具医疗证明。

16.讲究医德,仪表端正,衣帽整齐,室内整洁,做好科内安全、防火、防盗工作。

17.做好科内空气、物体表面、地面及医疗废弃物的消毒及处理工作,防止和控制医院内交叉感染,一旦发现传染病人,立即采取隔离等相关措施。

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一、凡遇疑难病例、入院三天内未明确诊断、治疗效果不佳、病情严重等均应组织会诊讨论。

二、会诊由科主任或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持,召集有关人员参加,认真进行讨论,尽早明确诊断,提出治疗方案。

三、主管医师须事先做好准备,将有关材料整理完善,写出病历摘要,做好发言准备。

四、主管医师应作好书面记录,并将讨论结果记录于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本。记录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病情报告及讨论目的、参加人员发言、讨论意见等,确定性或结论性意见记录于病程记录中。

医疗事故核心报告制度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院管理的要求,发生医疗事故后,为了便于医疗机构负责人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掌握情况,启动医疗事故处理预案;有利于及时采取积极有效治疗措施,防止对患者损害后果的扩大,减少给患者造成的损失;同时也有利于医疗事故的及时、妥善处理,制定医疗事故核心报告制度:

一、内部报告制度:

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务人员,包括直接相关的医务人员和无直接相关的每一位知情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后,科室负责人立即向医务科报告。由医务科立即向分管业务的副院长报告,直至上报院长。

二、发生医疗事故后,由院长或分管业务的副院长向卫生局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报告单位、报告时间;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后果(死亡、残废、器官损伤、功能障碍以及其他人身损害后果等);医患双方当事人的情况;死亡患者是否尸检、尸检结果;初步处理意见等。

危重及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一、对住院病人中的危重或疑难病例,必须给予特殊的关注,及时召开科室全体医师参加的病例讨论会,共同研究问题,争取早日化险为夷。各临床科室每月至少安排一次。科室组织的危重及疑难病历讨论是医院医疗质量监控内容之一,该工作的有关考核内容将逐步纳入医院责任制考评标准。

二、凡住院病人在诊断和治疗上存在疑难问题或病情危重时,经主管医师提出,主诊医师核定后,经科主任同意,即可安排讨论。若病情涉及多学科,可申请全院病例讨论,上报医务部,由医务部组织落实。

三、病例讨论应由病房主诊医师主持,科主任及全体医师参加,护理人员自由参加,护士长必须参加。

四、于讨论日期三日前,即可将病历提出,在病房晨会时宣布病人床号、姓名,以便大家事先参阅病历,检查病人,翻阅文献,做好发言准备或提出问题。

五、主管医师应事先将有关材料加以整理,进行充分准备。

六、主管医师在会上详细报告病历,并提出自己的各种看法和意见。然后主诊医师对病例进行分析归纳,提出初步诊断和存在问题以及检查治疗方案。

七、医师可根据病例各抒己见或提出有关问题,做到知无不言。

八、主管医师和主诊医师做补充发言,或做出适当解释后,大家进一步进行讨论,交换意见。

九、最后由科主任总结并提出意见。

十、主管医师做好发言记录,专册保存,并择要记入当日病程记录中

医疗咨询制度

根据医院管理的要求,为了体现人性化服务,让患者的权利得到充分尊重,得到优质的医疗服务,制定本制度:

1、所有医务工作者都有向患者提供医疗咨询的责任。

2、在诊治的整个过程中,不论是门诊病人还是住院患者,医务人员都要耐心详细地为患者解答疑问。

3、医疗咨询的内容不仅仅是指医疗专业知识或是健康宣教的内容,还包括涉及到在我院就诊整个过程中的其他细节,如药品价格、服务内容、医疗程序等。

4、医务人员是否参耐心、及时、详细地向患者提供医疗咨询作为医疗质量考评的内容之一。 保护性医疗制度

一、医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本着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和高度责任感,尊重、关心、爱护病人,实行保护性医疗制度。

二、医务人员在实施诊疗过程中凡遇涉及病人的语言,均应做到清楚简明,分寸得当,避免其产生误解、疑虑、悲观等不良情绪或造成其他不必要的伤害。对有可能对病人造成不利影响或伤害的病情分析、病例讨论等不得在给病人查房时进行。

三、对于可造成病人精神伤害的疾病、生理上的缺陷、有损个人名誉的疾病等,医务人员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在不违背保护性医疗制度前提下,不得歧视病人,在向病人和家属告知病情时,应使用规范性语言,特别要讲究语言的艺术和效果。

四、医务人员在进行各项诊疗操作时应做到衣着整洁端庄,态度热情温和,耐心细致,动作娴熟准确,成功率高,尽可能减轻病人的紧张、焦虑和痛苦。

五、为教学工作需要进行现场示教时,或在病人清醒状态下进行手术时,医务人员不得泄露病人不应了解的、不利于其病情恢复的情况。

六、由于医疗活动的特点,医务人员在疾病诊疗活动中所处的特殊地位,主动或被动地了解患者的病史、症状、体征、家族史以及个人的习惯、嗜好等隐私、私密。病人具有隐私权,隐私权必须得到保护。保护病人隐私是医务人员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七、病人的隐私仅在诊疗过程中向医务人员公开,是不愿让他人知道的个人私有领域,医务人员必须严格为其保守秘密,未经病人本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人泄露。

八、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便利私自查阅或复印病历、检验报告等医疗资料。必要时必须与具体经管医师协商后按照医院相关规章制度办理。

九、在未得到病人或其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向除司法机关、疾病控制中心、省市医保中心以外的其他单位提供病史资料。

十、遇到实行保护性医疗措施而不宜让病人知情的情况时,由病人授权委托其近亲属代行知情权。如病人因故无法行使知情权,由其法定继承人代行知情权。

医患沟通、医患谈话和出院随访制度

根据医院管理的要求,为了更好地体现人性化服务,让患者享有知情权、同意权,加强医患双方的交流与沟通,避免医患双方产生不必要的误解和矛盾,创建和谐的就医环境,特制定我院医患沟通、医患谈话和出院随访制度:

1、每位新入院的患者,主管医生都要亲自与患者及其家属就患者的病情、诊治方案进行详细的面谈,耐心解答患者或其家属的疑问。在整个住院过程中,因病情需要行价格较为昂贵的特殊检查或是药品的使用,或是使用价格虽不贵但副作用较大,用后可能产生不良反应的药物时,医生要向患者及其家属作详细的说明和解释,以取得患方的理解和同意,必要时还要签知情同意书。

2、根据卫生部的要求和医院管理的实际需求,医方在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时,涉及到麻醉、手术、特殊检查、贵重药品、一次性耗材、危重病情、死亡诊断和时间、自动出院等情况时要向患者或是在法律上具有效应的委托人签署相关的医疗文书,内容包括患者对院方告知内容的意见、日期和名字。以上内容是作为院病案检查小组在病案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由院病案检查小组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医生及时进行改正。

3、患者因病情好转或是痊愈或是患者自动要求出院,在出院之前,主管医生要请示上级主治医师的意见,并详细交待好出院的注意事项和服用药物等情况。对于慢性病患者主管医生要在患者出院的一至六月时间内不定时进行至少一次的电话随访,对居住城区活动不便的患者要家庭随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制度

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工作,提供及时、科学的防治决策信息,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现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1、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要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的应急工作原则,建立应急管理网络,并行使相应的权力和职责,有关科室和相关人员应通力合作,保证各项应急工作的顺利执行。加强法制观念,依法应对突发事件。一旦突发事件发生,立即启动应急系统。

2、应首先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合格的通讯设备、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物品等物资的调配和储备,做好后勤保障工作。服从卫生主管部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医务处在分管业务副院长的领导下组织相关科室,负责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搜索密切接触者、追踪传染源,必要时进行隔离观察;进行疫点消毒及其技术指导。

4、按照法律要求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发现疑似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时,应立即用电话通知信息科,同时立即报告医务科长和业务副院长。信息科要向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5、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进行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有权要求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采取医学措施时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报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并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6、对传染病要按《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的法律法律要求,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严格执行各项消毒隔离、医院感染控制等各项制度和措施,做好人员防护,防止交叉感染和院内感染的发生,做好污物、污水的无害化处理。

7、医院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任务,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并定期对医生和实习生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的培训。

8、发现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报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的,拒绝接诊病人的,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对其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态恶化等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目的

为了及时控制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秩序。

(二)工作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快速反应、依靠科学、依法管理的原则。

(三)编制依据

本预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为依据编制。

(四)定义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如:饮用水污染事件、医源性感染爆发、生化恐怖袭击事件、免疫接种引起的群体性事件、重大医疗事故、医院水电及医疗设备事故、自然灾害事故等)。

(五)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六)应急组织及职责

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小组、应急指挥办公室、医疗救护专家指导小组、应急处置队。

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小组:负责协调与上级部门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关系,确保在上级行政部门领导下,统一领导全院医疗救治工作,统一调配全院人员、物资、技术,使医疗救治工作及时有效地进行。由院长任组长,分管副院长任副组长,各职能科室负责人任组员。

应急指挥办公室:在指挥小组领导下协调好院内各科室关系,具体组织协调院内各相关部门,确保突发公共事件救治工作在我院顺利实施。主要由医务科、院办、护理部、总务科、设备科、信息科负责人组成。办公室挂靠医务科。为保证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和医疗救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应急指挥办公室统一协调院内各部门的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1、医务科负责安排院内外病人的收治、会诊、转诊、组织抢救及医务人员的调配工作;

2、护理部负责护理人员的调配及病区医疗物品准备工作;

3、总务科负责组织院内各种后勤物资的供应、后勤设备(施)的维护以及院内环境和被服的清洁、消毒工作;

4、设备科负责相关医疗物资的采购、储备和供应;

5、药剂科负责各类药物的采购、储备和发放,保障供应;

6、信息科负责传染病疫情的报告;

7、院感中心负责组织院内感染的预防及处理、培训工作。

医疗救护专家指导小组:在应急指挥办公室领导下,针对不同类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导应急处置队进行具体医疗工作并组织开展相关科研工作,及时提出建议和整改措施。由各临床科室负责人、流行病学专家、医院感染专家等组成。

应急处置队:在应急指挥办公室指挥下,参加院外及院内医疗救治工作。由急诊科主任或相关医疗专业人员任组长,各相关科室医师任组员。

二、报告与响应

(一)监测

l、对法定传染病进行系统监测,对传染性大或危害严重的传染病实行重点管理,中毒监测网络和食物监测网络加强生物毒素和化学毒素的监测。

2、加强重点科室工作,当出现不明原因的传染性疾病,常用方法或治疗无效或效果不良,疾病发病或死亡异常增多时应进行报告。

3、严格按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开展工作,以利于尽早发现和识别生物、化学恐怖袭击事件,加强疫情监测分析和信息交流。必须做好监测资料相关分析,及时发现异常现象,以便排除和确认生物、恐怖袭击事件和及时发现传染病的流行特征。

4、对医院内有化学毒品、放射性药物储存和使用的地方以及造成环境污染及人体危害和社会恐慌的场所进行卫生学评价,对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预测,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

(二)报告

1、责任报告人:发现疫情的首诊医师、应急指挥办公室工作人员,发现生物饮用水污染事件、医源性感染爆发、生化恐怖袭击事件、免疫接种引起的群体性事件、重大医疗事故、医院水电及医疗设施事故、自然灾害事故等事件的任何人均为责任报告人。

2、报告程序:责任报告人除常规疫情报告、疾病监测及其他常规监测系统规定要求进行报告外,对发现的各种公共卫生异常现象要尽快向信息科报告,信息科应以最快的方式向县卫生局或疾控机构报告。

(三)启动条件:

临床上遇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接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令时。

(四)工作程序:

l、医务科或值班人员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小组汇报,以决定是否成立医疗救护专家指导小组,若应成立,则由医务科或值班人员通知相关专家到位。

2、医疗救护专家指导小组在接到指令后,立即到首诊科室对患者进行会诊,判断事件严重程度,指导首诊医师进行初步诊治,并建议应急指挥办公室是否启用应急处置队对患者进行诊治。

3、应急处置队在接到通知后,根据情况立即到达院内或院外开展医疗施救。

4、应急处置队要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小组及应急指挥办公室指挥下及时做好伤员和病人救治工作,开辟专门病房对病人进行隔离和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工作。

(五)个人防护: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在开展救治工作时应注意个人防护。收治病人的科室应采取相应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三、保障

(一)物资保障

药剂科及设备科要根据要求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药品及物资储备。应急储备物资应妥善保管,及时补充更新。各临床科室要做好病区各类急救药品的储备。

(二)技术保障

各级医务人员必须通过各种形式的学习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救治能力。各临床检验科室要积极开展相关实验检查项目,提高检测水平,为更快识别与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实验室保障。各科室应收集、整理、分析各种资料,为开展相关科研制定应对措施。

医务科、护理部应对医务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

四、结束后处理

(一)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小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完毕后,要对处理过程与结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通过科学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二)奖励与处罚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科室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科室及相关责任人员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予以追究相应责任,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中医会诊查房制度

为了提高住院病人治疗的多样化效果,减轻病人经济负担,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组织制定的《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指南(试行)》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0〕32号)等有关精神,我院实行各科病种中医会诊查房制度。

1.建立并落实中西医相互会诊、转诊、查房、中医药参与诊疗方案制定、中西医共同参与病例讨论、中西医共同卫生应急、中西医相互学习交流、中西医科研协作等制度;

2.建立有效协作机制,加强中西医合作,将中医药服务拓展到医院各临床科室,使患者在我院接受西医药服务的同时也能够享受到安全、有效、及时、方便的中医药服务;

3.将西医科室中药消耗量、中医、针灸、康复治疗人数中医药治疗率或参与治疗率等纳入考核指标。

4.各科室凡遇证情复杂等疑难重危病证,或西医治疗3日效果不好的病人,应即时申请中医会诊查房。中医人员接到会诊必须随请随到,按时高效地完成会诊查房任务。

5.各科室会诊查房前经治医生及主治医师应准备好病史、四诊摘要及有关材料。会诊查房中要充分讨论,制定符合病人病情合理的中医治疗方案,做好记录和总结,并认真做好病程记录和分析,不断总结经验,促进我院中医药全面发展。

甘肃省人民医院中医药人员岗位培训制度

一、培训的内容与安排

1、每月组织4次业务学习。

2、每月组织一次医院感染知识学习。

3、参加医院组织的业务学习、三基理论考试和技术操作考核。

4、定期/不定期组织学习、考核核心制度、相关法律知识、医疗护理应急预案等。

二、根据年资不同的培训要求

1、毕业后1年暂未取得执业资格人员的培训:要求以临床基础技能为主,兼学专科知识和技术。能熟练掌握日常操作技能。每月对其进行技术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核及院感知识考核。

2、毕业后1—5年轮转人员的培训:

培养目标:

⑴具有熟练的基础操作技能

⑵能掌握各科仪器的使用。

⑶能掌握各科和相关科室常用药品剂量及毒性反应

⑷掌握医疗文书书写。

⑸能掌握心肺脑复苏急救技术。

⑹能熟练掌握各科科常见病、多发病医疗护理。

培训计划和方法:

⑴鼓励自学

⑵由高年资人员进行传、帮、带

⑶在实践中培训:利用医疗护理业务查房、举办专题讲座以及通过实际业务指导加强基本功训练和系统的理论学习。

⑷每月进行技术操作考核、理论考试、院内感染知识考试。

3、毕业后5—8年人员的培训

培养目标:

⑴具有熟练的基础理论知识及基础操作技能,能执行系统化医疗护理。

⑵熟练掌握配合各科抢救的知识及技能

⑶能参加医疗护理科研课题的设计。

⑷达到初级壹(师)任职条件及水平。

⑸能熟练掌握心肺脑复苏技术。

培训计划和方法:

⑴鼓励自学。

⑵参加本科及大专的深造:自学、函授或脱产进修学习

⑶有条件时参加短期专题学习。

⑷每月进行技术操作考核、理论考试、院内感染知识考试。

4、对医师、护师、中药技师的培训

培养目标:

⑴熟练掌握基础医疗护理和专科医疗护理技术,掌握危重病人的医疗护理和急救技术。

⑵掌握本专科新技术、新知识,能运用医疗、护理理论、技术和医疗、护理程序,对病人进行身心整体医疗和护理

⑶能参加实习生带教实习,能参加科研和总结经验或撰写论文

⑷能独自参加危重病人的抢救配合工作。

⑸能组织业务学习、护理查房等。

培训计划和方法:

⑴自学、进修、有条件时参加专科进修班。

⑵每季度进行业务知识考核。

⑶每月进行技术操作考核。

5、对主治医师、主管护师和主管技师的培训

培养目标:

⑴具有课堂教学及临床带教能力,能组织本科病房医疗、护理会诊、医疗护理查房及参加全院性医疗护理会诊。

⑵逐步达到副高的任职条件。

⑶对疑难、危重病人有丰富的临床医疗护理经验,具有较强的管理、教学和科研能力

培训计划和方法:

⑴同初级(师)培训方法

⑵有计划地选送到院外对口短期学习

⑶每季度结合院内及科内的学习内容进行考试。

五、组织管理

(一)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必须加强宏观管理和指导。医院中医药管理科负责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规划、组织、指导和实施,制定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管理办法、培训考核大纲及各二级学科培训实施细则。

(二)中医药管理科负责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组织、指导和实施,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要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建立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档案,做好日常记录和年度登记工作。

(三)培训所需的经费,在医院继续教育经费项内列支,医院要积极创造条件,保证培训工作顺利进行。

(五)医院聘请高等中医药院校、各中医学术团体专家担任指导老师,要充分发挥专家优势和学术技术专长,积极为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提供教学、技术服务。

真可

中医内科当然可以输液的啊,现在不是提倡中西医结合嘛,中医是我国的传统医学,但是中医在很多疾病的治疗上出效果没有西医快,,你也不愿意治个感冒发烧熬个10多天的药吧,个人认为中医在慢性病,老年病,以及调养保健性质的病上面还是不错的,很多小儿消化不良引起的发烧用中医按摩效果就很不错的,最重要的一点,单用中医药在经济效益上也不如输液来的快,这是一个体制逼出来的,不说你们也应该知道。

LuckySXyd

现在的中医院,都是在用西医疗法,而不是饮片汤药,这是咱们国家在管理制度上的问题。

所以现在的医疗行业,也无所谓什么中还是西,都是西。

法定依据我不知道。

总之都是静点。没有不用吊瓶的。

西柚不是西游

wang_you_2008,大哥看了您的一个回答跟过来的,感觉您对中医知道些或很了解,不过我推己及人的说点轻浮的话,平常人好多不了解中医的,国学文化现在不普及,我看了您的一些回答,细想的话头昏脑涨,我看的是一段您对肺的五行类的回答,水之上,什么的还涉及好多人体器官,记得有个脾。唉,不知道自己在说什么,表大不了,不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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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9 23:09:08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释义: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军队医疗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服务,发现前款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报告。   【释义】本条是对传染病的疫情报告人、疫情报告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的规定。   一、责任疫情报告人   本条规定的责任疫情报告人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和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执行职务的人员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医疗、采供血、检疫业务的人员,二是上述人员正处在实施疾病预防控制、医疗、采供血、检疫的工作期间。   二、属地管理原则   属地管理原则,指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后,按照行政管理区域,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再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逐级上报或者进行直报。   疫情报告必须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军队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地方就诊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同样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三、疫情报告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   2003年11月7日,卫生部颁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中,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了报告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   (一)责任报告单位对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城镇应于2小时内、农村应于6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二)对其他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乙型肝炎、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城镇应于6小时内、农村应于1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三)对丙类传染病和其他传染病,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2023-08-29 23:09:15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信息的管理应遵循什么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遵循依法报告、统一规范、属地管理、准确及时、分级分类的原则。
2023-08-29 23:09:264

法定传染病报告卡保留多少年

按规定保存3年。《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第五条、资料保存(一)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纸质《传染病报告卡》及传染病报告记录保存3年。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其传染病报告卡由代报单位保存,原报告单位必须进行登记备案。(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电子传染病报告卡视为与纸质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须做好备份工作,备份保存时间至少与纸质传染病报告卡一致;暂不符合的须打印成纸质卡片由首诊医生签名后进行保存备案。(三)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将传染病信息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档案管理。扩展资料《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第二条、传染病信息报告(二)报告病种。1、法定传染病。(1)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2)乙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人感染H7N9禽流感。(3)丙类传染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4)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传染病和按照甲类管理开展应急监测报告的其他传染病。2、其他传染病。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按照乙类、丙类管理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和其他暴发、流行或原因不明的传染病。3、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不明原因死亡病例等重点监测疾病。参考资料来源:/zfxxgk.weihai.gov.cn/xxgk/jcms_files/jcms1/web117/site/art/2016/12/27/art_10860_189324.html"target="_blank"title="中国政府网-《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中国政府网-《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
2023-08-29 23:09:422

我国法定传染病甲乙丙类的报告时限

1、责任报告单位对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城镇应于2小时内,农村应于6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2、对其他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乙型肝炎、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城镇应于6小时内、农村于1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3、对丙类传染病和其他传染病,不分城镇和农村,都应该在24小时内进行报告。扩展资料参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和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责任疫情报告人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现有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或病原携带者,必须按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参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依照有关法规对责任疫情报告人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乡(镇、地段)级以上的责任报告单位必须建立疫情管理组织,指定专职疫情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或所辖区域内的疫情报告工作。县(市、区)级以上责任报告单位必须实现计算机网络直报,乡(镇、地段)级责任报告单位应创造条件实现计算机或采集器的网络直报。参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责任报告人在首次诊断传染病病人后,应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传染病报告卡由录卡单位保留三年。参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系统向卫生部报告。卫生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参考资料来源:外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公署-卫生部规定各类传染病疫情报告程序时限参考资料来源:外交部驻香港行政区公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办法
2023-08-29 23:09:561

谁是法定传染病的责任疫情报告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第三章 报 告 第十六条 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和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2023-08-29 23:10:172

公共卫生事件类的立法包括

公共卫生事件类的立法包括: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2、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3、部门规章《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4、规范性文件《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全国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地震灾后卫生防病应急技术指南》等。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第六条 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2023-08-29 23:10:241

我国法定传染病甲乙丙类的报告时限都是多少?

1、责任报告单位对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城镇应于2小时内,农村应于6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2、对其他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乙型肝炎、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城镇应于6小时内、农村于1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3、对丙类传染病和其他传染病,不分城镇和农村,都应该在24小时内进行报告。扩展资料参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和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责任疫情报告人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现有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或病原携带者,必须按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参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依照有关法规对责任疫情报告人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乡(镇、地段)级以上的责任报告单位必须建立疫情管理组织,指定专职疫情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或所辖区域内的疫情报告工作。县(市、区)级以上责任报告单位必须实现计算机网络直报,乡(镇、地段)级责任报告单位应创造条件实现计算机或采集器的网络直报。参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责任报告人在首次诊断传染病病人后,应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传染病报告卡由录卡单位保留三年。参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系统向卫生部报告。卫生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参考资料来源:外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公署-卫生部规定各类传染病疫情报告程序时限参考资料来源:外交部驻香港行政区公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办法
2023-08-29 23:10:33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法律法规有那些?

您好!我目前查到以下这些,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1、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4、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
2023-08-29 23:11:03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信息的管理应遵循什么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遵循依法报告、统一规范、属地管理、准确及时、分级分类的原则。
2023-08-29 23:11:134

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全面提升全社会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加快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控制、处置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应当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科学、精准施策,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原则,强化全社会风险意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  发生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全面落实“战时状态、战时机制、战时思维、战时方法”要求,坚持“战区制、主官上”,保证各项应急处置措施有效实施。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工作机制,保证应急工作有序进行。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有关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社区居民、村民落实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求。第五条 本市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指定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专门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会同有关部门健全监测网络,根据需要设立监测点,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及时发现潜在隐患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第六条 本市实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报告制度。  负有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具体工作规范,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检验检疫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有关单位,发现有以下相关信息,可能构成或者已经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当在一小时内向所在区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一)发生传染病的;  (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食物中毒、职业中毒或者其他中毒的;  (三)发生环境因素事件、意外辐射照射事件的;  (四)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五)发生或者发现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群体性不良反应的;  (六)发生医源性感染事件的;  (七)发生或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  (八)市和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信息。第八条 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当在一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区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在一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市主要负责人报告;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市主要负责人报告。第九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件名称、类别、发生时间、地点、涉及的地域和人数;  (二)事件的主要特征和可能的原因;  (三)已经采取的紧急措施;  (四)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向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第十一条 接到报告的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按照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根据需要依法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一)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进行临时控制,限制人员出入;  (二)封存可能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设备、材料、物品;  (三)采取紧急卫生消毒、处置措施;  (四)对有关人员实施医学隔离;  (五)组织对病员进行紧急医疗救治;  (六)需要采取的其他紧急措施。
2023-08-29 23:11:271

某地1名疑似霍乱病例离开报告地区时,该地疾控机构应采取以下哪些措施

霍乱疫情应急处置技术方案 1 前言霍乱是由O1血清群和O139血清群霍乱弧菌引起的急性肠道传染病,是以发病急、传播快、波及范围广、能引起大流行为特征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甲类传染病,也是国际检疫传染病之一。霍乱潜伏期最短3~6小时,最长为数天,一般为12~72小时。主要临床表现为剧烈腹泻(水样、黄水样、米泔水样或血水样便),伴有呕吐,迅速出现严重脱水,循环衰竭和肌肉痉挛(特别是腓肠肌)。江苏省是霍乱的老疫区,1961年开始的霍乱第七次世界大流行于1962年波及我省。40多年来,疫情时起时落,二十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曾出现过年发病率达10/10万以上的高强度流行,90年代以来又出现了反复。流行菌型也发生过几次变化,60年代初期为小川1a,70年代后期出现小川1b,80年代初期稻叶1d引发高强度流行。我市近几年霍乱疫情仍呈现出活跃的态势,再加上周边其它地区的霍乱疫情有蔓延播散到我市的可能,造成我县霍乱流行的潜在因素存在。为及时发现我县的霍乱疫情,迅速采取有效的控制策略和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技术方案。2 部门职责县政府及县卫生局切实加强对霍乱预防控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有关医疗机构、疾控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以及其它相关部门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认真研究部署,努力把各项防治措施落到实处。2.1 各级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提供霍乱应急处置所必要的经费、物资等保障,敦促卫生部门及相关部门落实各项防控措施。2.2 县卫生局应组织、协调疫情的调查处理和医疗救治工作,正面引导宣传,加强与其它部门的沟通与协作。2.3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做好霍乱疫情监测的信息收集;开展传染病疫情的核实、调查处理以及疫情报告等工作,落实具体控制措施;开展霍乱防制相关的宣传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2.4 医疗机构负责霍乱病人或疑似病人以及带菌者的医疗救护、现场救治等工作,并按要求进行相应的管理,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采集相关标本。及时发现疫情,及时报告;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卫生防病知识。2.5卫生监督机构应对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医疗救治、防控措施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依法对辖区内饮用水、食品卫生等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积极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3 相关定义及诊断依据3.1术语和定义(1) 腹泻(Diarrhea):是指1天排便3次或以上且具有粪便性状改变的一种临床症状。(2) 霍乱(Cholera):是指因感染O1群或/和O139群霍乱弧菌并由此引起腹泻等症状的一种急性肠道传染病。(3) 暴发疫情:霍乱暴发是指一定地区一定人群中,在短时间内(一般指霍乱的最长潜伏期)突然出现较多霍乱病例,其发病率超过一般流行年的平均发病水平。3.2 诊断标准3.2.1带菌者:无霍乱临床表现,粪便、呕吐物或肛拭子细菌培养分离到O1群或/和O139群霍乱弧菌。3.1.2 疑似病例:具有下列三项之一者。(1) 凡有典型临床症状,如剧烈腹泻,水样便(黄水样、清水样、米泔水样或血水样),伴有呕吐,迅速出现脱水或严重脱水,循环衰竭及肌肉痉挛(特别是腓肠肌)的病例。(002) 霍乱流行期间,与霍乱病人或带菌者有密切接触史,并发生泻吐症状者。(3) 出现无痛性腹泻或伴有呕吐,且粪便或呕吐物中霍乱弧菌快速辅助诊断检测试验阳性的病例。3.1.3 临床诊断病例:具有下列三项之一者均可视为临床诊断病例。(1) 疑似病例的日常生活用品或家居环境中检出O1群或/和O139群霍乱弧菌者;(2) 疑似病例的粪便、呕吐物或肛拭子标本霍乱弧菌毒素基因PCR检测阳性者;(3) 在一起确认的霍乱暴发疫情中,具有直接暴露史且在同一潜伏期内出现无痛性腹泻或伴呕吐症状者。3.1.4 实验室确诊病例(1) 凡有腹泻症状,粪便、呕吐物或肛拭子标本培养O1群或/和O139群霍乱弧菌阳性者。(2) 在疫源检索中,粪便或肛拭子标本检出O1群或/和O139群霍乱弧菌前后各5天内有腹泻症状者。4 应急准备4.1 制定应急技术方案和有关操作规程根据霍乱防制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历史上的疫情发生情况和规律,科学分析年度疫情发生趋势;制订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和有关操作规程。4.2 专业培训与应急演练在高发季节之前以及流行期内,对各医疗卫生单位管理人员、防疫人员、检验人员和临床医护人员等进行专项培训,强化霍乱病例的早发现、早报告和早隔离意识,开展流行病学、临床学、病原学、实验室诊断技术的培训,推广有效控制疫情的新方法和新技术。落实各项疫情控制的技术准备工作,并根据情况组织应急演练。4.3 药械准备各地均应根据疫情预测和防制工作的实际需要,购置足量的调查物资、消杀药品,配备必要的抢救治疗药械,包括饮水消毒药物、污物排泄物消毒药物、快速灭蝇灭蛆药物、必要的抢救治疗药品、器械和病床等。(1) 调查和资料分析用品:霍乱个案调查表以及其它相关表格、记录本。(2) 标本采集和现场检测用品:标本采集记录表、标本采集用拭子(注意用于PCR检测标本采集的拭子,应使用灭菌人造纤维拭子和塑料棒)、吸管、带盖可密闭的塑料管、自封式塑料袋、标签纸、油墨耐水的记录笔、装有运送培养基的密闭试管、空培养皿和装好选择性(包括强性和弱性)培养基的培养皿、增菌培养基和装有增菌液的培养瓶等。(3) 现场消杀用药品与器械:①常用消毒剂:包括漂白粉、漂精片、次氯酸钠、过氧乙酸、碘伏、戊二醛、环氧乙烷等;②配备的器械:包括喷雾器、刻度量杯、装药品的消毒箱等。(4) 现场防护用品:现场工作(流行病学调查、样品采集和消毒杀虫)防护用品,包括一次性手套、长筒橡皮手套、长筒靴、工作服等。(5) 预防性服用药物:环丙沙星、氟哌酸等。4.4 感染性疾病科(肠道门诊)管理各医疗机构按有关要求按时开设肠道门诊,注意门诊的相对独立、设置合理,避免交叉污染;并配备经培训合格上岗的专(兼)医护人员。医院应制订好发现霍乱病人后隔离或转院的有关程序,条件许可、能在本院治疗霍乱病人的医院,应制订一旦发现霍乱病人后如何改变病房使用方式、建立隔离病房(病区)的工作程序,并在霍乱高发季节之前组织检查落实,做好准备工作。每年在肠道门诊启动初期,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各单位自查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和督导相结合的方式,提高和完善肠道门诊的启动工作。4.5 健康知识宣传在肠道疾病流行季节,定期或不定期通过媒体、宣传画等多种方式向群众宣传肠道病的防治方法等。4.6 技术储备加强人才培养和相关检测技术的建立,为及时有效地应对霍乱突发疫情作充分的技术储备。5 应急调查处置5.1 组织领导根据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和事件级别,县卫生局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组织机构的建议。应急指挥机构应迅速组织现场调查工作组到达现场。现场调查组一般包括流行病学、实验室和临床医学、食品卫生、环境卫生等专业人员,现场调查组应设立负责人,组织协调整个现场调查工作,调查组成员应明确各自的职责。5.2 疫情报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各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发现带菌者、疑似、临床诊断或确诊霍乱病例后,2小时内以最快方式向当地疾控中心报告并进行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应在诊断后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相应单位送(寄)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确诊病例必须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确认和报告,当发现霍乱确诊病例1例及以上时,要按有关疫情报告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进行报告。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接到辖区内霍乱病例报告后,在以最快方式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的同时,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病例确诊后于6小时内填写基本信息,以传真形式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同时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流行病学调查结果、疫情动态等情况的变化,及时填报、更新和订正霍乱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所有病例的流行病学个案调查表,于疫情结束后5日内上报有关部门。5.3 应急响应根据《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等规定,依据霍乱疫情发展程度及其危险性,参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对霍乱疫情进行分级。事发地的县级、市(地)级、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反应。遵循霍乱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5.4 现场调查5.4.1 核实诊断核实诊断的目的在于排除医务人员的误诊和实验室检验的差错。通过查看病例、访问病人和能够提供较详细的病人发病与发病前生活信息的人、查看病人的检查信息甚至专家会诊等方式,收集病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性别、地址、职业以及发病日期等,同时还要收集病人的症状、体征和实验室检测资料以及发病危险因素如可疑水、食物及患同类病人的接触史等。分析临床采样的准确性,必要时重复采样进行检测。根据病例的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与流行病学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做出判断。5.4.2 流行病学调查流行病学调查目的:掌握霍乱暴发的流行规律,查明传染源、传播途径和疫情波及的范围,阐明流行因素,为及时制定暴发疫情控制方案提供科学依据。开展个案调查,以了解患者的发病原因及疫源地现况,积累资料,作为当地流行病学分析的基础。对疫点、疫区应有计划有目的地及时开展病原检索工作(包括接触者、水源和可疑食物等)。在发生病例的整个地区(单位)及与之相关的地区开展暴发调查,确定暴发规模,查明原因。迅速摸清发病的时间分布、地区分布及人群分布,确定可能的传染源与传播途径。在现有临床与流行病学资料难以确定感染来源和途径时,需要提出假设,开展专项调查;通过病例-对照研究、实验室检测等综合方法,验证假设,确定感染来源、途径与流行因素。5.4.3 样本采集、运送和实验室检测(1) 标本的采集实验室检测应与流行病学调查密切结合,在个案调查开展同时即对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进行采样。采集的标本包括粪便、呕吐物、肛拭子等。在工作能力可及的情况下,要对每个病例收集标本分离霍乱弧菌。病原分离标本的采集最好在使用抗生素之前;必要时,也可对使用抗生素后的病人、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采集标本进行检测。对病人接触的可疑食品、水体等,应规范采集标本进行病原分离。因聚餐引起的暴发,除采集可疑食品标本外,对食品清洗水源也需采样检测。怀疑或经病原分离确证感染来源为市售食品或原料时,应对市场相关食品进行采样检测。采集标本时应详细填写标本送检单。病人或疑似病人标本送检单应包括标本编号、姓名、地址、发病时间、临床诊断、标本种类、采样地点(住院时填写医院和病房名称)、采样时间等内容;健康人标本送检单应包括标本编号、姓名、地址、是否为病人密切接触者(如果“是”,则同时记录病人姓名、发病日期、医院名称)、是否有共同餐饮史、标本种类、采样地点、采样时间等内容;食品或环境标本送检单应包括标本编号、标本名称、采样地点、采样时间等内容。标本管(盒)外表应作明确标记,且所作标记应能防水、不易擦除。(2) 标本的运输采集的标本宜立即处理和接种培养基进行增菌和/或培养。不能立即检测的标本,需置于保存培养基(碱性蛋白胨水、文-腊氏保存液、Cary-Blair半固体保存培养基等)中保存。所有标本应按照可能有霍乱弧菌对待,注意相应的生物安全要求,置于坚固、防水、密闭、耐压的转运箱中,专人送往实验室。(3) 标本的检测实验室收到标本应立即进行检测。所有标本首先进行增菌,对食品和环境标本等,应考虑二次增菌的需要;典型病人水样腹泻标本可同时接种选择性培养基。标本最好同时接种强选择培养基(如对霍乱弧菌具强选择性的庆大霉素琼脂、对主要致病性弧菌选择性强的TCBS琼脂、4号琼脂等)和弱选择培养基(碱性琼脂、碱性胆盐琼脂等)。对生长菌落的鉴定参照卫生部疾控司《霍乱防治手册》(第五版)执行。现场使用的快速检测方法,需要注意其检出灵敏度和应用范围。原则上要求高灵敏度。可以使用检出限与病人标本中菌浓度相符合的简易方法,但应注意对结果的解释和对整个腹泻人群的参考价值。对于分离到的霍乱弧菌菌株、尤其是分离自首例和暴发疫情的菌株,应立即送县疾病控制中心的实验室进行复核。对菌株主要进行以下实验分析:①通过标准诊断血清的凝集试验(玻片凝集)进行鉴定和血清分群分型、O1群菌株的生物分型实验;②利用必要的生化实验进行鉴定和鉴别;③药物敏感性实验;④噬菌体生物分型;⑤霍乱毒素和毒素基因检测(如GM1-ELISA和PCR检测)。县疾病控制中心的实验室根据实际工作能力完成以上基本分析,及时上报至上级疾病控制中心。5.5 控制措施在发生疫情后,应迅速组织核实诊断,确定疫情的严重程度,以便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控制措施,防止疫情续发、蔓延,并尽快扑灭疫情。5.5.1 疫点、疫区的划定及处理疫点、疫区划定及处理的目的在于及时发现和管理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迅速控制疫情。对从首例病人检出的埃尔托型霍乱弧菌应及时做噬菌体-生物分型。如为流行株要及时划定疫点、疫区,并按下列规定处理。如为非流行株,按一般腹泻病菌处理。5.5.1.1 疫点、疫区的划定(1) 疫点:指发生病人、疑似病人或发现带菌者的地方。要根据流行病学资料来划定疫点。一般以同门户出入或与病人、疑似病人、带菌者生活上密切有关的若干户为疫点范围。根据传染源的污染情况,一个传染源可有一个以上的疫点。(2) 疫区:为了防止疫点外污染造成续发感染和向外传播,要根据疫点的地理位置、水系分布、交通情况、自然村落等特点来划定疫区。一般在农村以一个村或几个村、一个乡或毗邻乡,在城市以一个或几个居委会或一个街道为范围划为疫区。5.5.1.2 疫点处理(1) 坚持“早、小、严、实”的精神,即时间要早,范围要小,措施要严,落在实处。疫点内有可能被污染的物品未经消毒不得带出。(2) 隔离治疗传染源。病人、疑似病人和带菌者要立即送就近指定医院或治疗点治疗(主要采用WHO推荐的ORS补液法)。不允许长距离转送病人。若确需转送的病人,要随带盛放吐泻物的容器。对途中污染的物品、地面和运送病人之工具要随时消毒处理。(3) 疫点消毒:认真做好随时消毒和终末消毒,特别注意对病人、疑似病人和带菌者的吐泻物和污染过的环境、物品、饮用水等进行消毒和处理。消毒前向疫点内人群进行宣传、解释和介绍消毒知识。随时消毒时向隔离的健康人培训消毒剂使用方法并使之掌握。① 随时消毒:具体消毒方法详见《肠道传染病暴发后消毒和病媒生物控制技术方案》。② 终末消毒:在病家向病人家属解释消毒目的、过程和注意事项,请病人家属配合开展工作,了解患者发病时居住和活动的房间区域、触及物品以及吐泻物污染区域,将未受污染并且不能进行消毒的物品进行遮掩或转移。消毒前需要穿戴好个人防护服和手套。消毒时先灭苍蝇、蟑螂,然后按由外向内的顺序,喷雾或擦拭消毒门把手、地面、墙壁、家具、厕所等处;从不同房间以及最后退出时,边退边消毒经过的地面。病人穿过的衣物、吃过的剩余食品、使用过的餐具及其它生活用品、吐泻物等,按照随时消毒的方法进行消毒。对于室外环境,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室外环境采集标本的实验检测结果,对污染区域及可能污染区域,尤其水井和污水排放处等区域进行消毒。(4) 接触者管理:调查与传染源发病前5天内及病后有过饮食、生活上密切接触的人,了解健康状况,特别是每日大便的次数和性状,限制接触者的活动范围,对其排泄物要进行消毒,特别要注意防止污染水源。自开始处理之日起每日验便1次,连续2次;并给予预防服药,可根据各地药敏试验情况选择药物。(5) 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饮用水消毒,劝导群众不喝生水,不吃生冷变质食物,严禁使用新粪施肥,应积极杀蛆灭蝇,改善环境卫生。(6) 如涉及跨辖区的病例或密切接触者时,要及时按规定发出协查通知,紧密配合作好调查处理工作。(7) 疫点的解除:当疫点内上述措施均已落实,所有人员验便连续两次阴性,无续发病人或带菌者出现时可予以解除。若有新病人和带菌者出现,则继续做好疫点内各项工作,达到上述要求时再行解除。如无粪检条件,自疫点处理后5日内再无新病例出现,可视为暴发流行已得到初步控制,转为常规防治和监测。在特殊情况下,如新菌型的出现,流行早期,港口、旅游地、对外开放点及人口稠密地区等,可实施疫点封锁并从严管理。5.5.1.3 疫区处理为迅速控制疫情,除在疫点内采取严格的防控措施外,还应在划定的疫区范围内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加强疫点外围的疾病控制工作,及时发现传染源,认真处理,防止传播。主要工作如下。(1) 加强卫生宣传教育,要点如下:① 不喝生水(未消毒),不吃直接用生水洗过的食物、不吃生冷变质食物,特别是海产品和水产品,不用生水漱口、刷牙;② 饭前便后洗手,碗筷要消毒,生熟炊具要分开,要防蝇灭蝇;③ 不随地大便,不乱倒垃圾污物,不污染水源;发现吐泻病人及时报告;④ 不到疫区外集镇赶集,不到病家或病村串门,不举办婚丧酒宴和节日聚餐;⑤ 市场购买的熟食品和隔夜食品要加热煮透;⑥ 饮用水消毒。(2) 及时发现病人、疑似病人和带菌者:当地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强腹泻病门诊和巡回医疗,对腹泻病人要做好登记报告、采便送检和及时治疗,发现疑似病人时要隔离留验。乡村医生和卫生员要认真做好查病报病;对疫区人群,要按流行病学指征进行检索,及时发现传染源,特别要及时发现首发病例同期内所有腹泻病人并及时处理。(3) 加强饮用水卫生管理:饮用河水地区,禁止在河内洗涤便桶、病人衣物、食具、食物及下河游泳;饮用塘水地区,提倡分塘用水,提倡用密闭取水方法;饮用井水地区,水井要有栏、有台、有盖、有公用水桶,要有专人负责饮用水消毒;饮用自来水地区,管网水和末梢水余氯含量要符合要求。(4) 加强饮食卫生和集市贸易管理: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不准出售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物。凡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饮食店、摊要限期达到卫生要求,在未达到卫生要求前可暂时停止营业。饮食从业人员要接受带菌检查,发现阳性者要及时隔离治疗。对集市贸易要加强卫生管理,市场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各项卫生规章制度,卫生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5) 做好粪便管理,改善环境卫生,进行粪便无害化处理。使用水粪的地区,粪池、粪缸要加盖。粪便管理以不污染环境、达到杀蛆灭蝇为原则。要拆迁污染饮用水源的厕所、粪缸,处理苍蝇孳生地,采取各种方法杀蛆灭蝇,改善环境卫生。(6) 限制人群流动,防止传染源扩散:禁止大型集会,必要时暂停集市贸易。(7) 限制一切大型聚餐活动。5.5.1.4 疫情解除后的观察疫情解除后,为了防止再次发生疫情,必须继续做好以下几项工作,即:卫生宣传教育、“三管一灭”(管水、管食品、管粪便和消灭苍蝇)、群众性查病报病以及对腹泻病人和疑似病人的妥善处理,有重点地开展人群检索、水体定点采样观察等。疫情解除后观察时间的长短,可根据流行病学指征而定。5.5.2 阳性水体的管理对检出流行株的阳性水体,必须加强管理。应树立警示牌,告诫群众暂勿使用。在阳性水体周围检出病人和带菌者时,要引起警惕,防止水型暴发。与阳性水体有关的地区,要加强联防。对周围人群或重点人群进行监测;对水体周边进一步做好饮用水消毒和粪便管理,教育群众避免接触。在水体阳性期间,禁止在该水域从事捕捞等作业。5.5.3 阳性食品和管理对被霍乱弧菌污染的食品,必须加强管理,停止生产及销售,严防发生食源性传播、流行。要尽量查清可能的污染来源以及销售去向,以便采取相应的防制措施。同时加强对同类品种和周围有关食品的监测。5.6 疫情控制效果评价疫情控制期间,在流行病学调查和病原学检测的基础上,动态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和防治措施的实施效果。
2023-08-29 23:11:361

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操作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上都有。
2023-08-29 23:11:461

全面注册制实施细则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目录第一部分法律(共10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12.2)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1993.10.3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10.2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10.30)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12.29)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6.26)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2.28)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10.2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12.29)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8.28)第二部分行政法规(共32部)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1982.2.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4.1)麻醉药品管理办法(1987.11.28)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12.3)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1988.1.14)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7.21)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12.27)精神药品管理办法(1988.12.27)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1989.1.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1989.3.6)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1989.10.24)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11.13)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6.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12.6)中药品种保护条例(1992.10.1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2.26)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4.8.23)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1996.1.29)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12.30)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1998.9.22)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1998.11.28)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1.4)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6.20)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6.1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4.4)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5.1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8.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3.4.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5.9)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6.16)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8.5)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11.12)第三部分部门规章(共92部)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7.28)食糖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糖果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肉与肉制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食用植物油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冷饮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粮食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酒类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食用氢化油及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豆制品,酱腌菜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蜂蜜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调味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茶叶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蛋与蛋制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食品用橡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防止黄曲霉毒素污染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食品容器内壁涂料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搪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食品罐头内壁环氧酚醛涂料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铝制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陶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3.1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3.27)全国卫生系统荣誉称号暂行规定(1991.7.30)性病防治管理办法(1991.8.12)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1991.9.12)首批淘汰三十五项临床检验项目,方法的规定(1991.12.20)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1992.5.11)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2.10.7)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1992.10.31)护士管理办法(1993.3.26)鼠疫地区猎捕和处理旱獭卫生管理办法(1993.3.15)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8.29)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1994.9.2)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1994.10.8)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1995.4.27)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1995.6.2)保健食品管理办法(1996.3.15)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96.4.5)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7.9)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1996.8.27)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1997.3.15)食品卫生监督程序(1997.3.15)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1997.3.17)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1997.6.5)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6.19)血站管理办法(暂行)(1998.9.21)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1999.2.25)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1999.7.16)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7.16)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1999.7.23)卫生部卫生立法工作管理办法(1999.10.25)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1999.12.24)卫生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1999.12.29)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000.1.16)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5.15)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2000.7.10)卫生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2000.10.31)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2.20)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2001.2.20)放射事故管理规定(2001.8.26)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2001.10.23)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2001.10.23)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02.1.22)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2002.3.28)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2002.3.28)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2.3.28)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3.28)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02.3.28)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2002.3.28)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2002.3.28)消毒管理办法(2002.3.28)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002.4.8)卫生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章目录(2002.5.8)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7.3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02.7.31)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7.31)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2.12.13)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2002.12.18)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2003.5.1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10.1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3.11.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2004.3.4)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04.3.4)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04.5.2)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11.17)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2004.12.31)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2005.1.5)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2005.1.5)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2005.2.28)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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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日咳上报疾控中心如何处理

百日咳是由百日咳杆菌所致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其特征为阵发性痉挛性咳嗽,咳嗽末伴有特殊的吸气吼声,病程较长,可达数周甚至3个月左右,故有百日咳之称。但近年来有不少报道成人患百日咳,主要表现为干咳,而阵发性痉挛性咳嗽目前已很少见,本病在我区尚无病例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疫苗流通管理条例》《百日咳诊疗标准》等法律法规,为了做好我区的百日咳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提高防治水平和应对能力,确保我区发生百日咳疫情时,能及时发现、明确诊断、积极救治和有效控制疫情,防止疫情扩散和蔓延,最大限度地降低疫情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省市有关百日咳防治工作要求,特制定本预案。本预案适用于我中心应对百日咳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2023-08-29 23:12:171

发生传染病疫情时,居民应该怎么做?

(1)服从指挥,相互协作。(2)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3)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4)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扩展资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则主要集中于《突发事件应对法》 ( 以下简称 《应对法》) 、《传染病防治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商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其中都含有行政协力义务规定。以直接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制定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为取样对象,其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有权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对地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2023-08-29 23:12:261

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损害,在社会上产生一定影响的下列事件: (一)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二)不明原因引起群体性疾病的; (三)食物和职业中毒的; (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失控(即放射事故)的; (五)预防接种、预防服药后出现群体性异常反应或者群体性感染的; (六)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七)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因素污染食品、水源、物品、场所,可能引起群体性中毒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突发事件;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预防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部署、协调、检查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工作;预防领导小组由政府有关部门、中直驻桂有关部门和驻桂部队有关部门组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预防领导小组即转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处理指挥部),政府主要领导人分别担任预防领导小组组长和应急处理指挥部总指挥长。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有备无患、常抓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分类指导、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群防群控的原则,建立信息畅通、反应快捷、指挥有力、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第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预警、疫情报告、调查、控制、监督和医疗救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上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承担突发事件应急的有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爱卫会等组织应当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配合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预防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并承担下列日常事务工作: (一)拟定预防与应急准备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指导突发事件单项应急预案的制定; (三)检查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工作; (四)收集、整理、分析突发事件信息资料; (五)具体组织检查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和运行情况; (六)具体组织检查经费落实和应急设备、设施、救治药品、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储备的情况; (七)组织或者指导应急演练; (八)完成预防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八条 自治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自治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自治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设区的市和自治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突发事件单项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有关部门的职责; (二)应急处理专业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 (三)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与预警; (四)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和通报制度; (五)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现场救助、控制等措施; (六)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的储备与调度; (七)突发事件的分级与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八)有关专门知识宣传教育的形式和内容; (九)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和预备队伍的建立、培训和演练。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单项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补充。修订、补充后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单项应急预案,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报批和备案。
2023-08-29 23:12:431

居家健康监测期间外出违法吗

法律分析:不可以。居家健康监测观察期间,不得外出,如发现个别居家观察人员不遵守规定,在居家期间擅自外出,带来风险,一律转送集中观察点,费用自理,隔离期限重新计算,等身体状况良好,向村 (社区)报告经同意后方可解除观察。法律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第九条:国家建立公共卫生信息监测体系,构建覆盖国家、省、市(地)、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信息网络系统,并向乡(镇)、村和城市社区延伸。国家建立公共卫生信息管理平台、基础卫生资源数据库和管理应用软件,适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定传染病、公共卫生和专病监测的信息采集、汇总、分析、报告等工作的需要。
2023-08-29 23:12:501

近五年发布的有关药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我赞同楼下
2023-08-29 23:13:063

12345可以举报强制打疫苗吗

法律分析:12345是可以举报社区强制打疫苗。12345是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指各地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由电话12345、市长信箱、手机短信、手机客户端、微博、微信等方式组成的专门受理热线事项的公共服务平台,提供“7×24小时”全天候人工服务。法律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第九条:国家建立公共卫生信息监测体系,构建覆盖国家、省、市(地)、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信息网络系统,并向乡(镇)、村和城市社区延伸。国家建立公共卫生信息管理平台、基础卫生资源数据库和管理应用软件,适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定传染病、公共卫生和专病监测的信息采集、汇总、分析、报告等工作的需要。
2023-08-29 23:13:141

甲型H1N1流感疫苗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处置办法的报告

(一)报告范围。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过程中或接种后出现的怀疑与接种有关的下列疾病、症状或事件,应作为AEFI报告:1.24小时内发生的:过敏性休克,不伴休克的过敏反应(如荨麻疹、斑丘疹、喉头水肿等)。2.5天内发生的:发热 (腋温≥37.6℃),血管性水肿,接种部位发生的红肿(直径≥2.6cm)、硬结(直径≥2.6cm)。3.15天内发生的:过敏性紫癜,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局部过敏坏死反应(Arthus反应),热性惊厥,癫痫,多发性神经炎。4.3个月内发生的:格林巴利综合征。5.其他怀疑与接种有关的死亡、严重残疾或组织器官损伤、群体性反应等。(二)报告程序与时限。AEFI报告实行属地化管理。医疗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经营企业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AEFI后应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收到报告后,立即组织县级疾病预防控制、医疗、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等机构对AEFI进行调查处理,经核实属于报告范围的AEFI,立即通过全国AEFI报告系统进行网络直报。怀疑与预防接种有关的死亡、严重残疾、格林巴利综合征和群体性反应等严重的AEFI,医疗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经营企业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应在2小时内逐级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同时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报告。(三)报告方式及内容。医疗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经营企业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AEFI后,应填写AEFI个案报告卡(报告内容见附表1)或群体性AEFI登记表(报告内容见附表2)并以电话或传真等最快方式进行报告。
2023-08-29 23:13:231

2022疫情期间个人工作总结5篇

1.2022疫情期间个人工作总结   20xx年,在镇*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精心指导及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和支持下,各村级卫生部门的配合下,经过全镇疫情管理人员的共同努力,我镇的疫情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现就我镇20xx年的商情管理工作总结如下:   疫情报告是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流行的重要信息,在传染病的防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疫情报告的及时准确是提高传染病防治效果的前提。为了做好这一工作,首先我们成立了传染病疫情领导组织及防控队伍,由卫生院院长任组长,并在辖区内各村也建立了相应组织,制定了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重点传染病疫情的应急预案,按照预案要求做好充分准备。同时我们建立健全疫情管理工作制度,并认真加以落实.   来自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的数据显示,20_年我镇共发生法定传染病3种,39例,发病率为144.15/十万,死亡0例。丙类传染病3种,39例;无甲、乙类传染病报告。发病数占前三位的村为宽阔村、天台村、红河村。   全镇的法定传染病报告率在95%以上,传染病访视率与疫点处理率为100%。为掌握各村染病疫情报告质量,促进我镇疫情管理工作的发展,我们开展了医疗单位传染病漏报调查,总漏报率为2.5%,居民传染病漏报率调查1次,总漏报率为2.5%。   经全镇传染病疫情管理人员的共同努力,基本完成工作任务并取得一定成效,规范了传染病登记报告制度、主动搜索制度、自查核实制度、奖惩制度、培训制度;分管领导及相关科室、相关人员职责;各级门诊、病房传染病报告专册登记;防疫专干传染病收报登记、旬查月查登记、重大疫情登记、节假日疫情值班登记。加强了传染病登记与报告质量管理。按上级要求组织开展了《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大大提高了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   提高处理农村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是全面推进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前提。根据上级相关要求,按照属地管理、科学设置、分布均衡、快速灵敏的原则,建立了以行政村为单位的6个公共卫生综合监测报告点,为开展传染病疫情监测工作奠定了基础,为预防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掌握全镇疫情动态,我们及时上网报告传染病报告卡,对有疑问的卡片向责任疫情报告单位及个人查询与核对。对我镇的传染病疫情情况及时向领导汇报,当好领导参谋,提高了疫情处理速度。   为加强疫情管理工作,我们经常对各村进行传染病疫情报告督导,查看门诊日志、病房登记和传染病登记,查出的传染病与网络直报核对,发现传染病漏报,立即责令其补报。并在12月21日至26日进行了全镇疫情管理工作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指导性建议和解决办法,限期及时改进。   总之,我镇的疫情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但离上级部门的要求还差得很远,与兄弟单位相比还有差距。疫情管理工作任重而道远,让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倍努力,使我们的工作做得更好,为我镇的卫生防疫事业做出更大贡献。 2.2022疫情期间个人工作总结   疫情期间,为做好新型病毒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师生安全,一学期来,我担任保育工作,尽心尽职,认真做好自己的本质工作,现在,学期工作即将将结束,为了总结经验,取长补短,现将本期工作总结如下:   1、每日都做好晨检和午检工作,测好体温,并做好记录;在晨检过程中,我每次晨检都很细致,为了幼儿的身体健康和安全,在晨检活动,进餐前,午睡前稳定好幼儿的情绪,户外活动有组织有纪律的进行,确保幼儿的安全,同时我不断对幼儿进行疫情防控教育、卫生清洁教育和安全教育,通过图片,故事,操作,实验等方法,使安全教育形象化,生动化为幼儿所接收,运用日常生活中,活生生的事例教育幼儿,通过分析原因,让幼儿了解卫生知识和安全知识,触动幼儿心灵。让幼儿知道什么是卫生习惯,如何保持个人卫生;什么地方是危险的,什么东西是不能玩的,怎样玩才不会危险等。提高幼儿自我保护能力。   2、由于疫情防控的需要,我们每天实行错峰就餐制度,轮流给幼儿打饭,等幼儿吃完后收拾干净餐具、清理桌面、消毒等工作。现在幼儿正处于生长发育时期,所以我十分重视培养幼儿良好的饮食习惯,在幼儿吃饭前我让他们协助老师做一些力所能及的餐前准备工作,如放凳子,发小碗等。这样在身体内也会发生一系列反应,使他们食欲大增。在幼儿吃饭时伴放一些轻音乐,有助于幼儿情绪轻松愉快,平时注意训练幼儿集中思想进食,从小养成专心吃饭,细嚼慢咽的好习惯,同时教育幼儿养成良好的饮食卫生习惯,食前便后洗手,饭后漱口不吃不洁食物,不拣掉在桌上或地上的东西吃,咀嚼,喝汤不出声,进餐不说话,不乱扔残渣皮等。   3、在班里我注意培养幼儿独立自主的能力,通过各种途径,让幼儿懂得自己的事情自己做,遇到问题自己想办法解决,同伴之间要互相帮助等。   4、中午午睡时给幼儿一个良好的睡眠环境,每日让幼儿按时睡觉,在幼儿睡之前提前半小时让幼儿停止较剧烈的活动,及时拿开易使幼儿兴奋的物品,保持房间空气通畅创设一个安静的睡眠环境,经常晒被子、枕头,减少细菌滋生。同时让幼儿养成良好的睡眠姿势,幼儿睡眠时让他们向右侧卧,微曲双腿全身自然放松,手不要压在胸前或身体下面,这样有助于增进幼儿健康。   5、做好卫生清洁工作。卫生包括室内卫生和室外卫生以及寝室卫生,室内外及寝室卫生每天都有我们两位老师中的一位来轮流打扫,消毒;另一位则看好孩子们。每周还要进行卫生大扫除,不定期进行卫生检查。   通过一学期的努力,我班幼儿个人卫生习惯、就餐、睡眠等方面都养成了良好的习惯。每位幼儿的身体素质都不错。但也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如在幼儿常规管理上需要进一步加强,继续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继续科普预防知识和增强幼儿预防意识;增强幼儿的安全意识,增进幼儿安全知识,努力做到幼儿在园的人身安全,使家长放心、满意。 3.2022疫情期间个人工作总结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形势十分严峻、防控工作任务艰巨。面对教育部宣布的2020年春季开学延期,并提出“停课不停教、不停学”的工作要求,作为班主任,我做了如下工作。   一、听从学校安排,抓好安全落实,知悉学生情况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关乎着我们每个人的生命健康,作为班主任,我密切关注学校发布的每一条动态,通过班级微信群每日摸排学生情况,及时了解学生动态及身体健康状况。同时,我也在班级群中强调“停课不停学”期间更应注意安全防控,不走亲访友,不到人员密集的场所,勤洗手,保证睡眠等,做好家校配合,共抗疫情。   二、普及疫情知识,做好科学防疫,传递积极能量   作为班主任,我及时将学校下发的各种关于防疫的文件转发到班群,做好温馨提示,增强家长和学生对疫情的正确认识,做好科学防控,引导家长和学生学会辨别网络上的各种信息,做到不信谣,不传谣。我组织班级大队委员和中队委员组成“抗击疫情”的队伍,倡导大家齐心协力,用实际行动做好宣传和防控工作。其中我班大队长叶耀荣、中队长王亦竹、中队委员罗裕彤、王钰萌、陈传齐、刘兆森、张琳曦、郭知宜、郭知昂分别录制了疫情防控的儿歌、诗歌、歌曲,戴予晨绘制了绘画作品,他们用自己的方式传递着少先队员的责任和担当,他们用自己的方式表达着为武汉加油,为中国加油的情怀。在他们的带领下,班级其他同学也参与到了“停课不停学”的活动中来,镜头里记录着他们做家务、颂古诗等活动中,展现出更多不同的“学”的方式,展现出了丰富多彩的学习情景。   三、落实教学任务,做好学生辅导,关注身心健康   在抗击疫情期间,作为班主任,我积极落实学校各项要求,我积极协调各科教师,落实网络教学任务,做好家长和学生安抚工作。为了保证学生“停课不停学”顺利进行,家长在遇到软件安装或其他相关困难时,我会第一时间协调解决;学生按学校课表完成学习任务后,我会耐心做好线上指导和答疑的帮扶工作,更好地为家长和学生服务。   同时,我还提醒学生关注身体健康,按时作息,自律自省,做好这段特殊时期学习和生活的安排,不断丰富自己,充实自己,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去战胜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作为一名班主任,我会继续配合学校的各项工作,认真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坚守岗位,传递正能量,为武汉加油,为中国加油,愿早日战胜疫情,山河无恙,人间皆安! 4.2022疫情期间个人工作总结   20xx年,生命第一,健康第一,幼儿健康是全社会关注的重点。为了保证全园师生的健康,牢固树立“健康第一,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思想,坚持“上下齐心,依靠教师、发动家长、全园抗疫”的原则,维护--幼儿园教育教学秩序稳定,我园采取了得力措施。在广大师生们齐心协力,万众一心的努力下,我园疫情防控工作目前稳重向好,没有没感染人员,符合开学条件,防疫工作取得阶段性胜利。   一、提高认识,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目标   自疫情蔓延以来,尤其是--省已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我园领导非常重视疫情防控工作,通过办公钉钉群组织教师认真学习上级文件精神,贯彻落实上级的决策部署,按照高度重视、全员参与、积极应对、联防联控、依法科学处置的总体要求,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控,科学应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充分准备,严阵以待,认真做好各项防控工作,程度地减少疫情对师生健康和幼儿园安全稳定造成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   二、精心组织,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   我园及时成立了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由园长负总责,制定了《--幼儿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幼儿园疫情防控应急(返校)预案》、《--幼儿园传染病防控制度》,做好人员分工,明确职责,做到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行动。   随后,召开了疫情防控线上工作会议,强调领导、行政、教师三方严格值班值守,做好每日排查跟踪工作。强调全园教职工无特殊情况不外出,各班教师应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保证及时沟通、了解师幼每日健康状况,对于省外幼儿采取跟踪检测。全园启动(返校)应急预案,积极投身于疫情防控工作中来。   三、合理安排,采取有效的防控工作措施   1、加强宣传,及时预防。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宣教,普及防治知识,倡导环境卫生、科学洗手等卫生行为,尤其是七步洗手法和戴口罩相关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广大学生、教职员工自我防护能力。   2、加强消毒,及时清理。学校定期对教室、图书馆(阅览室)、宿舍等学生学习、工作、生活场所卫生进行消毒,注意通风,保持空气流通。并及时清理卫生死角。 5.2022疫情期间个人工作总结   20XX年初,一场疫情防控战役在全国打响。在这个老师居家上课、学生宅家学习的特殊时期,师生之间似乎远隔千里,却又守护相望,情满屏幕。作为班主任,我是学校与学生、家长之间的桥梁,是联系学生和家长的最密切的教育工作者,是维护社会安定、促进家庭和谐、保障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力量,那么如何更好地完成疫情期的班主任工作,助力学生的成长呢,我觉得需要脚踏实地的工作和坚持不懈的陪伴管理。   一、加强常规管理。   晨温汇报、六科上课笔记检查、六科作业检查、上课听讲检查一个都不能少。我每天利用钉钉群和微信群,及时统计和通报学生们的各项信息,做到全员到位,全员了解,督促学生们的自我管理。   二、以诚相待,加强与家长的沟通。   (一)每两个星期,根据学生们的近期表现和家长反馈的信息,我会发给家长一封建议信,呼吁家长正确引导、教育孩子;多倾听孩子们的心声,做他们的益友。   (二)通过微信群和钉钉群与家长时时互动。有时,我会邀请一些孩子表现优秀的家长在群里现身说法,传授育人之道;有时,我会找到一个孩子们关心的问题,让家长们私聊我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有时,我会在钉钉的班级圈发布问题,让家长们群体回答,以此保留做永久的美好纪念。无论哪种形式,家长们都会积极踊跃地参与话题讨论,这也增加了家长和老师之间的亲密度。   (三)与家长私聊,有效解决问题。遇到单个孩子出现了一些问题,我会积极地和家长沟通思想,及时解决问题。如果是平时表现优秀,偶尔和父母闹意见的孩子,我会通过赞美的方式来消除家长的疑虑,让他们相信自己孩子只是一时之过;如果是不爱写作业,但比较听话的孩子,我会告知家长提醒孩子即可;如果是“戏精”,我会把孩子的听课数据发给家长(因为之前这位家长一直不相信自己孩子的学习只是装腔作势),然后再一起商量如何让孩子端正学习态度;如果是沉迷于游戏的孩子,我会和家长耐心长谈,并加强学生的心理疏导,慢慢地让学生转变思想。   三、召开班干部视频会议,共谋班级建设。   一个优秀的班集体,少不了一群优秀的班干部。班委成员是班集体的核心和中坚力量,是班主任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得力助手。所以我们班定期召开班干部视频会议,共同谋划班级建设,为建立和保持良好的班风而努力。   四、开展各种各样的激励活动,让孩子们永葆学习斗志。   (一)开展班会活动,由我和团书轮流主持。每周的主题班会,以国家、感恩、学习和责任为话题,教育引导学生要心系祖国、感恩父母、静心学习、勇担使命。教育学生学习体会疫情中那些闪耀的故事、了不起的英雄和永不磨灭的中国精神,领悟人生,成就更加优秀的自己。   (二)通过微信和钉钉了解学生们的现状,给他们写自律信,与他们进行心灵交流,有利于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产生良好的教育效果。   (三)开展男女生学习对抗赛。激发学生们的好胜心,提高集体荣誉感,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   (四)每天发一个励志小视频。学生们每天接受正能量,耳濡目染,自然充满朝气,活力满满。   五、感恩教育不停歇。感恩是增进家长与学生之间感情融洽和睦的助长剂,学生懂得感恩,能化解心中的苦闷与烦恼,亲情也在感恩中更加深厚牢固。我经常把学生的心里话发到家长群,让家长们感受孩子们对他们深深的依恋和爱意。   六、锻炼身体,抗击疫情。除了要求学生们安安静静地“宅”在家中,为疫情的防控贡献自己的一份力的同时,我还要求体委牵头,每天带着同学们锻炼身体,增强体质。   七、全班一起做公益,钉钉群里种下了班级树,不仅起名字,还种下希望。每天浇水后,它肉眼可见的成长总能让学生们欢呼雀跃一番。孩子们在见证它长大的同时,自己也长大了。   疫情期,学生们有过无人监督的欣喜,有过视频卡顿的烦躁,有过对老师同学的浓浓思念,更有过开学的热烈期盼。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一切都变得井然有序。是的,我们不过一屏之隔,关爱陪伴从未减少。
2023-08-29 23:13:361

黑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业务部门

狂犬疫苗什么时候到大庆呀
2023-08-29 23:13:562

河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正常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第三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常备不懈的方针,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分级负责、社会共同参与,实行属地管理、依法防控、科学决策、精准施策、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建立稳定的公共卫生事业投入保障制度,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应急物资保障等体系以及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探索建立特殊群体、特定疾病医药费豁免制度,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应急指挥机构),负责领导、指挥、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事件报告、公共卫生监督管理等工作,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有关工作。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政府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科协等群团组织和医学会、预防医学会等专业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相关工作。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积极参与、配合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相关工作。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第八条 下列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一)医疗卫生机构;  (二)学校、托幼机构;  (三)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  (四)羁押场所、监管场所;  (五)食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企业和农贸市场;  (六)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  (七)口岸、机场、车站、影剧院、大型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管理单位;  (八)重要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单位;  (九)其他容易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演练。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本单位应急演练。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好传染病、职业病预防和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及学校等公共卫生工作,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普及卫生知识,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公众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宣传、文化和旅游、广电等部门应当协助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按照国家标准建设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技术能力和实验室;建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医学检验机构联合协作机制,提升应急检验检测能力。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建设专业化、标准化的流行病学调查队伍,开展新发突发传染病病原检测技术或者方法学储备,规范信息收集、监测预警、风险评估、调查溯源、趋势研判和防疫指引发布等标准和流程。
2023-08-29 23:14:101

传染病报告卡保存几年?

3年。对有网上直接报告条件的传染病责任报告单位,应按规定保存传染病报告卡片和报告记录,并在3年内保存。无网络直报条件的传染病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向疾控机构报送传染病报告卡,办理登记备案,并将登记备案记录保存3年。传染病报告卡,是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管理规范》、《传染病监测信息网络直报工作技术指南》的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卫生检疫机构、学校、托幼机构、农场、林场、煤矿、劳教及其所有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医学检验人员、卫生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社区卫生服务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等疫情责任报告人在发现法定传染病时必须及时报告时填写的卡片。
2023-08-29 23:14:171

办理预防接种证需要什么证件

法律分析:办理预防接种证需要准备如下资料:新生儿出生证明、本地新生儿首针乙肝疫苗和卡介苗接种管理登记卡(医院给家长存根的粉色单子)、父母双方身份证。. 为了节省时间,宝妈宝爸无须仅仅为了办理这个证件单独跑一趟社区防疫站,可以在宝宝满月时需要接种乙肝第二针疫苗时,带上宝宝和相关资料前往选定的社区防疫站,现场办理该证件并给宝宝接种相应疫苗。法律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第九条:国家建立公共卫生信息监测体系,构建覆盖国家、省、市(地)、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信息网络系统,并向乡(镇)、村和城市社区延伸。国家建立公共卫生信息管理平台、基础卫生资源数据库和管理应用软件,适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定传染病、公共卫生和专病监测的信息采集、汇总、分析、报告等工作的需要。
2023-08-29 23:14:321

应对突发事件药品供应预案的内容都有什么?

卫生部在颁行了一系列相关法规后,最近又颁布了《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其中以“制定突发事件(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灾害事故等)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和“能够及时、妥善处理医院内部发生的突发事件”等为内容的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已被规定为考核内容。虽然完整的应急管理体系应包括预警、防范、化解和善后等环节,但就药事应急管理来讲,防范的管理思想体现在药事管理的全过程,特别是药品管理和质量管理的过程中,因此本章将仅涉及以化解为核心的药事应急管理体系。 1.建立健全药事应急管理体系的基本原则 1.1应有足够的预见性 突发事件往往出人意料,但也并非无迹可循。经验、教训固然是后事之师,但更广阔的视野,更多元化的知识,对看似毫不相干的事物间的内在联系进行细致入微的观察和分析都有助于对突发事件的预见性的提高。特别重要的是对事件的危害,以及应采取的应对措施有准确的预见。预见是否全面、细致、周到,将直接影响应急预案质量和危机处理效果。1.2要服从、服务于全社会的应急管理药事应急管理体系必须在医院应急管理的整体机制下运行,而单个医院的应急管理在应对重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意义上讲,也必须置于全社会的应急管理体系之下,因而医院药学部在应急管理方面的视野就不能过于逼仄,要有公共安全的责任感,要将自己定位为应对重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重要环节,以公共安全为出发点考虑问题。1.3应急体系不能过于复杂,应急预案应简便、实用应急管理所面对状态的核心特征就是一个“急”字。在紧急的状态下,容不得闲庭信步式的从容不迫。应急体系不能过于繁复,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如何应急指挥,如何传递信息,如何保障物资供应,如何救治伤病人员,都应简洁而明确。应急预案的设计,尤其是各项业务流程的设计,都应删繁就简,以实用、够用为原则。1.4应急管理应该制度化遇到突发事件时临阵磨枪,临时抱佛脚式地仓促应对,不仅显得疲于应付、捉襟见肘、漏洞百出、顾此失彼,而且仍然会低效无序甚或应对失当。这一切的根源即在于没有充分的准备,无“法”可依,这对应对突发事件是极不利的,这里的“法”即指相应的制度。应急管理体系中的组织、预案、演练、奖惩都应物化为制度的形式,受制度的制约和保护。 2.药事应急管理体系的内容2.1药事应急管理组织当突发事件发生时第一个参与应对的不应是一线人员,而应该是对事件处理有权威和能力的指挥人员。指挥顺畅则应对行为协调一致,事半功倍。而指挥系统的有效性依赖于组织的健全。不必建立层级繁多、人员冗杂的组织,可成立突发事件的应急小组来负责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要明确药事应急管理的最高指挥员以行使紧急状态下的指挥权,该人员应熟悉医院药学的全面工作,有处理重大、紧急事件的经验和能力,还要有组织和指挥的权威,一般以药学部主任担任较为合适。小组应吸收要害部门的管理人员参加,小组成员应有明确的职责,还应建立特殊情况下的递补机制,保存并实时更新关键人员联系方式。此外还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动员、召集机制。2.2信息传递应急决策的前提是信息真实、准确、全面,信息渠道畅通无阻,如果信息阻滞,传输短路,势必贻误应急反应,失去最佳挽救危机遏制损失的时机。信息真实、有效地传递是突发事件应对的基础。信息的报告、传递和发布应该有完整的机制。应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信息。在信息的报告和传递过程中应强调真实性和多渠道,不失真的信息才有助于正确地决策,而多渠道传递信息可以保证信息的安全、快速传递,并可印证信息的有效性。建立详细的信息发布制度,一方面可以使有关人员了解实际情况,避免猜测或产生谣言,另一方面也可以获得更多的理解和帮助。2.3协作机制协作是成功的保证。各部门不能各行其是,各自为战,要集中资源,发挥 优势,目标一致,协调行动。应建立集权型应急管理模式,其特点是横向上将紧急权集畔在一个部门;纵向上将紧急权集中在突发事件应急小组。平时,由该小组承担突发事件劲防和预警的责任,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小组应要求其他部门应予配合或者在小组的协调一致进行应对。该模式的优点有利于整合资源,统一地指挥、组织、协调、监督,把各部门能人才、物力、财力集中用于刀刃上,形成巨大的应对能力,实现最佳的应对效果。就医院药事管理来说,应关注突发事件发生时的药品供应、生产、检验等关键问题。要制定标准化的应急预案,明确规定以下四个要素:①情景。一切预案编制和实施的有关危机情况与背景。②主体。应急预案的决篆者、组织者和执行者,即制定和实施预案的组织和个人。③措施。各种应急措施、管理方法、控制手段和技术。④目标。应急预案所要达到的目的和效果。
2023-08-29 23:14:541

厦门水灾厦门水灾2014

我不清楚你所描述的厦门水灾2014具体指的是哪次灾难。如果你可以提供更多的相关信息,我将可以给你更好的答复。
2023-08-29 23:15:032

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理工作,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江苏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条例》、《省实施办法》和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和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应急处理指挥部,由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公安、民政、商贸、教育、宣传、物价、交通、药品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市容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劳动与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条例》、《省实施办法》和本办法等规定,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第四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落实到辖区单位、街道(镇)以及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组织,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为处理突发事件做出的规定。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一线工作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刁难、歧视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一线工作人员及其家属。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一线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给予必要的帮助。第二章 报告与信息通报第八条 本市建立下列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  (一)传染病报告制度:  1、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卫生监督人员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2、发生传染病疫情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时,责任疫情报告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向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报告的内容包括发病症状、地点、时间、人数、波及人群或潜在影响等;  4、在传染病疫情暴发和流行期间,对疫情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  (二)食物中毒报告制度:  1、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和接收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病人进行治疗的医疗机构为责任报告人;  2、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时,责任报告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并向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报告的内容包括发生食物中毒的单位、地点、时间、中毒人数、可疑食物等。  (三)职业中毒报告制度:  1、发生职业中毒事故的用人单位和接收职业中毒事故患者的首诊医疗卫生机构为责任报告人;  2、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时,责任报告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并向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单位、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第九条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报告市卫生行政部门。  区县政府和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按规定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有《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毗邻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县级以上卫生部门接到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毗邻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通报后,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2023-08-29 23:15:111

手足口病防控工作方案

【 #策划# 导语】工作方案是对未来要做的重要工作做了安排,并具有较强的方向性、导性粗线条的筹划,是应用写作的计划性文体之一。以下是 整理的手足口病防控工作方案,欢迎阅读! 【篇一】手足口病防控工作方案   手足口病是由多种肠道病毒引起的丙类传染病,以婴幼儿发病为主,大多数患者症状轻微,以发热和手、足、口腔等部位的皮疹或疱疹为主要特征。少数患者可并发无菌性脑膜炎、脑炎、急性驰缓性麻痹、呼吸道感染和心肌炎等,个别重症患儿进展快、易发生死亡。为切实做好我县手足口病的防控工作,防止暴发流行,保护广大儿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落实以切断传播途径为主的综合性干预措施,控制手足口病疫情蔓延,降低发病率,严防重大疫情发生。   二、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全面准备,依法管理,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统一领导,分类处置、有效应对。   三、组织机构和专家队伍   (一)成立手足口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吕立君同志任组长,宗逸农、陈南如、周凤学同志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八个工作组:   综合协调组组长:陈XX   成员:胡XX周XX   李楼王XX(各乡镇卫生院院长)   疫情防控组组长:周XX   成员:袁XX杨XX屈XX   宋海波刘XX周XX   医疗救治组组长:冯XX   成员:蔡XX李XX宗XX   卫生监督组组长:许XX   成员:李XX刘XX   健康教育组组长:齐XX   成员:刘XX胡XX魏XX刘XX   流病调查组组长:屈XX   成员:宋XX段XX周XX   信息统计组组长:袁XX   成员:屈XX、周XX   县卫生局成立由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消毒、杀虫、灭鼠、健康教育等方面专家组成的预防控制手足口病专家指导组(名单附后),负责对手足口病防控措施提出建议;参与制订、修订防控预案和技术方案;指导重大疫情的处理及危重病例的救治;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医疗救治专家组   组长:冯XX县医院副院长副主任医师   成员:白XX县医院工会主席主管护师   徐XX县医院内一科主任副主任医师   蔡XX县医院儿科主任主治医师   宗XX县医院急诊科主任主治医师   县卫生局建立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专家组相关专业人员和县人民医院的儿科、急诊等相关医务人员组成的手足口病医疗救治专家组(名单附后),负责全县手足口病特别是重症病例的救治。   疫情现场处置机动队   县卫生局成立由有关方面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疫情现场处置机动队(名单附后),负责重大手足口病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及现场处置等工作。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系电话:***********   县人民医院确定为全县手足口病定点救治医院。   (二)严格实行防治工作责任制。为确保把防治工作抓紧抓好,各单位要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为主抓的工作机制,落实专门人员,积极开展防治工作。   四、防控措施   (一)严格疫情报告管理制度。全县各类医疗机构、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均为责任报告人。发现手足口病病人后,要认真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及时进行网络直报。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辖区暴发疫情后要及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深入分析疫情分布和流行特点,随时掌握疫情动态。   (三)疫情处理。根据疫情信息,查清病人的详细居住地址,将病家及其四邻和密切接触者家庭以及村庄、单位、居民区作为处理重点。   认真落实消毒处理措施,切断传播途径。病例发生所在地要及时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对垃圾、粪便、污水及时清运消毒,整治城乡卫生环境;对于患者的用品、衣物、呕吐物、排泄物及其容器等用含氯消毒剂以适当比例配比进行消毒;使用菊酯类杀虫剂杀灭蚊蝇。严格保护生活饮用水源,尤其对于农村地区集中供水的村庄,要整治水源地周围环境,采取保护措施,严防水源污染。   1、对病人实行隔离治疗,严格管理传染源。对于传染源按照肠道传染病处理原则进行隔离,加强医院消毒和污物处理,杜绝院内感染;对住院治疗的患者,要限制其陪护和接触者人数,强化洗消措施;对居家治疗的病人及其接触者,由乡镇、村防保人员具体指导落实隔离措施和周边区域的消毒处理措施。   2、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易感人群。对托幼机构要加大管理力度,认真落实晨检制度,对发现的病人及疑似病人一定要及早隔离治疗。认真落实《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患儿的粪便、呼吸道分泌物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衣物、被褥、餐饮具、玩具等)要随时进行消毒。必要时依法暂时关闭病例所在的学校、托幼机构及其他幼儿聚集场所,以保护易感儿童。   3、医疗机构要按照《手足口病诊疗指南(XXXX年版)》、《肠道病毒71型(EV71)感染重症病例临床救治专家共识(XXXX年版)》和《肠道病毒71型(EV71)感染临床处置流程图(XXXX年版)》的要求,着力提高病例的早期识别、诊断能力,发现病例及时转诊。要不断总结交流诊治经验,提高临床救治水平,避免发生死亡病例。同时,积极配合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好流行病学调查、消毒隔离和各种标本采集工作。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感染科工作,落实预检分诊制度,设立发热与皮疹病例专门诊室,同时加强医院产房、儿科病房的消毒,防止新生儿、婴幼儿院内感染而导致严重后果。   4、完善诊疗记录。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村卫生室要建立、健全项目齐全的门诊日志,各医院的出入院登记必须详细、认真填写,必须要有详细的家庭地址、家长姓名和电话,以利于开展流调和传染源追踪。   5、开展健康教育,提高群众防病知识水平。以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单等各种宣传形式,正面介绍肠道传染病的防病知识,告诫家长流行季节不要带儿童到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避免与患儿接触;纠正儿童不良卫生习惯,对儿童玩具、餐具、衣物、用品要经常消毒,家长要注意孩子的个人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洗净手、喝开水、吃熟食、勤通风、晒衣被”等。   6、强化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各单位尽快组织手足口病防治技术培训,进一步充实、提高防治队伍的技术力量。一是开展预防控制技术培训,提高疾控队伍的流调、采样、检测、监测和消毒等疫情处置技术水平,确保防控措施落实到位。二是开展诊疗技术培训,加强对医务人员手足口病的诊断、治疗、隔离消毒等知识的培训,使临床医生特别是基层乡医、村医尽快熟悉手足口病的诊疗技术,确保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四)加强卫生监督检查。卫生监督部门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加强对学校卫生、饮用水卫生的监督检查。督促辖区内小学、托幼机构落实晨午检制度,指导其做好缺勤登记、报告、消毒和健康教育工作。同时,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责令限期解正。对因措施不落实而造成手足口病等传染病疫情扩散蔓延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肃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积极争取财政支持,保证防治疾病所需经费。   (二)人员保障。将各类技术人员充实到防病一线,进一步加强防治工作。   (三)物资保障。做好诊疗药品、消毒杀虫药械及各类器械用品的储备和供应。 【篇二】手足口病防控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手足口病防控工作,确保各项防控措施得到科学、规范、有效落实,广大儿童的身体健康得到切实保障。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手足口病聚集性和暴发疫情处置工作规范》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XXXX〕21号)要求,结合我省当前疫情与防控工作现状,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工作原则   (一)总体目标:有效预防和控制手足口病的暴发和流行,降低发病率和病死率,确保广大儿童的身体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原则:坚持政府领导,部门配合,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坚持预防为主,广泛宣传,防治结合,强化重症病人救治的工作方针;坚持属地化管理,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散居儿童为重点人群,以托幼机构和小学为重点场所,推行“84化”规范消毒流程,强化督导检查,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二、防控措施   (一)病例的发现和报告   1.各级医疗机构按照《手足口病诊疗指南(XXXX年版)》(卫发明电〔XXXX〕38号)的有关规定,早期发现手足口病病例,提高重症病例的早期识别能力。各级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要按照《中小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规范》(GB28932-XXXX)和《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要求,严格执行晨检制度,开展病例的主动搜索,早期发现病例。   2.按照传染病报告的有关规定,对手足口病病例进行诊断和报告。   (1)重症病例的报告:各级医疗机构,要根据以下诊断程序,对符合临床诊断标准的重症病例进行网络直报:①县级医疗机构必须经本院手足口病临床专家组会诊;②市级医疗机构必须经本院手足口病医疗救治专家组成员中的2名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诊断;③省级医疗机构必须由本院手足口病医疗救治专家组成员中的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诊断;④疑难重症病例可在本院专家组的基础上邀请省或市级专家组专家会诊。   (2)死亡病例的报告:在市级及以上手足口病防控专家组指导下,由接诊的医疗机构进行网络直报,具有病毒核酸检测(PCR)的实验室确诊依据的按实验室确诊病例报告,由于特殊原因未能及时采样的死亡病例,经专家组认定后按临床诊断病例报告。   (3)聚集性疫情的报告:1周内,同一托幼机构或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班级(或宿舍)发生2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自然村/居委会发生3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家庭发生2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医疗机构、托幼机构和小学等单位发现手足口病聚集性疫情时,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4)暴发疫情报告:一周内,同一托幼机构或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个自然村/居委会发生5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医疗机构、托幼机构和小学等单位发现手足口病暴发疫情时,应以最快的方式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以上)的报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当地疫情的实际情况,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内涵的释义(试行)》为依据,对疫情的级别进行判定。并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网络报告。   (二)疫情监测与分析   各级疾控机构要根据《手足口病预防控制指南(XXXX版)》和《陕西省手足口病监测方案(试行,XXXX版)》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的网络资源,对辖区内的手足口病疫情开展日常监测工作,深入分析本辖区手足口病疫情的“三间”分布和流行特点,随时掌握疫情动态,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做出相应处理。各县(市、区)疾控中心规范开展手足病病原学检测工作,科学掌握辖区内病原的分布特点及动态变化,及时提出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指导做好辖区内手足口病防控工作。   在手足口病疫情高发时期,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疫情研判工作,提高预测预警能力。   (三)疫情处置   各地发生聚集性疫情,或出现暴发时,应按照《手足口病聚集性和暴发疫情处置工作规范(XXXX版)》(卫办疾控发〔XXXX〕80号)的有关规定,做好疫情处置工作。发生多起聚集性疫情或发生暴发疫情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疫情形势,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评估,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时,应当及时启动相应应急响应机制。   1.重症、死亡病例的处置   各级医疗机构要全面做好重症病例的早期识别、科学救治、安全转诊、宣传教育和医院感染管理等工作;出现死亡病例后,要及时开展死亡病例讨论,分析死亡原因,并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上报手足口病死亡病例有关情况;协助疾控机构对重症、死亡病例开展流调,负责标本采集工作;已开展手足口病实验室检测工作的医疗机构,将重症病例和死亡病例的标本进行备份,由当地市级疾控机构复核。   按照传染病属地管理原则,各级疾控机构及时对辖区内报告的重症、死亡病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包括病例的症状、就诊、用药以及流行病学等情况,填写《手足口病重症或死亡病例个案调查表》)和实验室检测,并同时向送检单位及医疗机构进行反馈,录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系统;将重症病例和死亡病例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及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控机构;病例住址所在地的疾控机构负责补充调查重症、死亡病例的诊疗情况及流行病学史,指导当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相关的防保机构开展病例的搜索、疫点消毒和健康教育等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重症病例出院后的随访工作,以及疫点消毒、宣教工作。   2.聚集性疫情的处置要求   出现手足口病聚集性疫情时,相关单位和部门要及时向当地疾控机构报告。县级疾控机构应当立即组织开展现场调查处置;指导相关单位及部门进行病例搜索、疫点消毒、样本采集、开展宣传教育等工作;同时追踪疫情进展情况,将相关信息及时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控机构。医疗机构负责病例报告、救治和管理,以及医院感染管理等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与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建立信息联动机制,若学校或托幼机构发生聚集性疫情,卫生行政部门要将相关信息立即通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并指导学校或托幼机构及时采取相应防控措施,必要时可以建议采取停课措施。   3.暴发疫情处置要求   发生暴发疫情时,相关单位和部门要及时向疾控机构报告。县级疾控机构应当立即对首发病例或指示病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病例搜索,时间为首发病例发病前一周至调查之日,并填写《手足口病暴发疫情调查主要信息登记表》,上报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信息系统,每起暴发疫情至少采集5例病例标本进行病原学检测。医疗机构根据患儿病情,要求患儿居家或住院治疗。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负责本辖区居家治疗的手足口病患儿的随访工作,指导居家治疗患儿的家长或监护人密切关注患儿的病情变化,当出现重症病例早期识别指征时(参见附件2),应当立即前往重症病例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同时应当尽量避免与其他儿童接触。住院患儿应当在指定区域内接受治疗,防止与其他患儿发生交叉感染。   若暴发疫情发生在学校或托幼机构,疾控机构应当对疫情进行风险评估,提出关班或关园的建议,并出具书面预防控制措施建议书,指导该托幼机构做好儿童家长或监护人的健康教育和居家儿童的健康观察。卫生行政部门要将相关信息通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并指导学校或托幼机构进行终末消毒。   (四)病例的救治和管理   各地应加强病例的救治和管理,实行“村级随访、乡镇管理、县级诊疗、市级抢救、省级督导”的手足口病医疗救治策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的疫情、救治能力等实际情况确立手足口病定点医院及定点医院数量。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手足口病诊疗指南(XXXX年版)》和《陕西省肠道病毒71型(EV71)感染重症手足口病病例临床诊断与治疗专家共识(XXXX年版)》的技术要求,积极做好手足口病例的医疗救治工作。   1.村级随访: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对5岁及以下儿童进行摸底造册,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协助做好发热或皮疹患儿的排查;负责对居家隔离治疗病例的随访,如发现神经系统、呼吸系统、循环系统等异常症状时,建议患儿家长转诊至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同时,要做好重症病例出院的随访管理工作。   2.乡镇管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根据本辖区疫情网上信息,负责对辖区内居家治疗的患儿病情和治疗措施进行跟踪管理,确保各项治疗、隔离和管理等措施落实到位。   3.县级诊疗: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设立发热门诊或手足口病专科门诊,进行预检分诊,及时发现手足口病例,转至独立的手足口病隔离治疗病房。负责对手足口病住院病例的救治和管理;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做好重症病例的早期发现、早期诊断、积极救治工作。要在保证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及时将重症病例转诊到上级定点医疗机构(见附件3);不适宜转诊时,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汇报,组织省级、市级专家就地进行积极救治。   4.市级救治: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应设立发热门诊或手足口病专科门诊,进行预检分诊,对确诊的病例要及时转至手足口病隔离治疗病房。负责重症病例的救治和管理工作,建立手足口病重症病例会诊与讨论制度,成立手足口病临床救治专家组,具体负责手足口病病例医疗救治工作。按照重症病例救治有关救治原则(见附件4),加强病例救治工作,提高救治成功率,降低病死率。   5.省级督导:省级专家组要对各级医疗机构进行督导检查和技术指导。   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强医院感染管理工作,切实落实预检分诊制度,在手足口病流行季节,设立发热门诊或手足口病专科门诊。严格按照《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和《消毒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做好重点科室、重点病房的消毒及人员防护工作,避免院内交叉感染,保障医务人员及其他患者就医安全。同时加强医院产房、儿科病房的消毒,防止新生儿、婴幼儿发生院内感染而导致严重后果。
2023-08-29 23:15:181

谁是法定传染病的责任疫情报告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7号)第三章 报告第十六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必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 责任报告人在首次诊断传染病病人后,应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传染病报告卡由录卡单位保留三年。 第十八条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于2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无网络直报条件责任报告单位报送的传染病报告卡后,应于2小时内通过网络进行直报。aware天 猫第十九条 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当在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要同时进行网络直报,直报的信息由指定的专业机构审核后进入国家数据库。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采用最快的通讯方式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报送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的专业机构,应对信息进行审核,确定真实性,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同时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尽快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如确认为实际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根据不同的级别,及时组织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如尚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由专业防治机构密切跟踪事态发展,随时报告事态变化情况。第二十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传染病信息报告的其它事项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及《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2023-08-29 23:15:412

门诊日志登记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门诊日志登记工作是医院传染病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门诊日志登记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传染病疫情的调查、处理和控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第八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为:(一)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行政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进行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核实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信息和其他信息资料;设置专门的举报、咨询热线电话,接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的报告、咨询和监督;设置专门工作人员搜集各种来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信息。
2023-08-29 23:15:511

如何启动传染病突发疫情应急预案

卫生部令第37号,2006年8月24日修改)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提供及时、科学的防治决策信息,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传染病防治法、应急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第三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坚持依法管理,分级负责,快速准确,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鼓励、支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国际交流合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信息,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 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八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行政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进行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核实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信息和其他信息资料;设置专门的举报、咨询热线电话,接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的报告、咨询和监督;设置专门工作人员搜集各种来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信息。 (二)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和实验室,负责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搜索密切接触者、追踪传染源,必要时进行隔离观察;进行疫点消毒及其技术指导;标本的实验室检测检验及报告。 (三)负责公共卫生信息网络维护和管理,疫情资料的报告、分析、利用与反馈;建立监测信息数据库,开展技术指导。 (四)对重点涉外机构或单位发生的疫情,由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管理和检查指导。 (五)负责人员培训与指导,对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辖区内医院和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情报告和信息网络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九条 国家建立公共卫生信息监测体系,构建覆盖国家、省、市(地)、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信息网络系统,并向乡(镇)、村和城市社区延伸。 国家建立公共卫生信息管理平台、基础卫生资源数据库和管理应用软件,适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定传染病、公共卫生和专病监测的信息采集、汇总、分析、报告等工作的需要。 第十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任务,具体职责为: (一)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包括报告卡和总登记簿、疫情收报、核对、自查、奖惩。 (二)执行首诊负责制,严格门诊工作日志制度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报告制度,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 (三)建立或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信息的网络直接报告。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应按照规定时限,以最快通讯方式向发病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报告卡片邮寄信封应当印有明显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疫情”标志及写明XX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的字样。 (四)对医生和实习生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的培训。 (五)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样。 第十一条 流动人员中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报告、处理、疫情登记、统计,由诊治地负责。 第十二条 铁路、交通、民航、厂(场)矿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 军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军人中的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直接报告。 军队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地方就诊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人员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将传染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章 报告第十六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必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 责任报告人在首次诊断传染病病人后,应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传染病报告卡由录卡单位保留三年。 第十八条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于2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无网络直报条件责任报告单位报送的传染病报告卡后,应于2小时内通过网络进行直报。第十九条 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当在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要同时进行网络直报,直报的信息由指定的专业机构审核后进入国家数据库。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采用最快的通讯方式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报送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的专业机构,应对信息进行审核,确定真实性,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同时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尽快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如确认为实际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根据不同的级别,及时组织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如尚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由专业防治机构密切跟踪事态发展,随时报告事态变化情况。第二十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传染病信息报告的其它事项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及《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调查第二十一条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判定性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不同类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应当按照《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现场调查应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一)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调查和传染病发病原因、发病情况、疾病流行的可能因素等调查; (二)相关标本或样品的采样、技术分析、检验;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确证; (四)卫生监测,包括生活资源受污染范围和严重程度,必要时应在突发事件发生地及相邻省市同时进行。 第二十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有关领域的专业人员,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 (三)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第二十五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管理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信息系统,各级责任报告单位使用统一的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第二十六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调查、采样与处理。 第五章 信息管理与通报第二十七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所设与诊治传染病有关的科室应当建立门诊日志、住院登记簿和传染病疫情登记簿。 第二十八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指定的部门和人员,负责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卡的收发和核对,设立传染病报告登记簿,统一填报有关报表。 第二十九条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卡、报表的收发、核对、疫情的报告和管理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公共卫生监测体系网络系统平台的要求,充分利用报告的信息资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定期分析通报制度,常规监测时每月不少于三次疫情分析与通报,紧急情况下需每日进行疫情分析与通报。 第三十条 国境口岸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港口、机场、铁路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国境卫生检疫机构,发现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时,应当互相通报疫情。 第三十一条 发现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农、林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疫情。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和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授权,及时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布内容包括: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性质、原因;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生地及范围;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的发病、伤亡及涉及的人员范围;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处理措施和控制情况;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生地的解除。 与港澳台地区及有关国家和世界卫生组织之间的交流与通报办法另行制订。 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 第三十六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积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责任报告单位或责任疫情报告人有瞒报、缓报、谎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情况时,应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七章 罚则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 (二)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 (三)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第三十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专门的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进行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三)在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未按规定派人进行现场调查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疫情或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第四十条 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 责任报告单位和事件发生单位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报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的,对其主要领导、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由其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态恶化等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责令停业整改,并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其经营者、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的,对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aware 天 猫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医疗卫生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军队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3-08-29 23:15:591

法定传染病报告卡保留多少年

三年
2023-08-29 23:16:10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的社区防控措施有哪些

(1)服从指挥,相互协作。(2)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3)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4)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扩展资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则主要集中于《突发事件应对法》 ( 以下简称 《应对法》) 、《传染病防治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商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其中都含有行政协力义务规定。以直接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制定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为取样对象,其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有权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对地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2023-08-29 23:16:321

四个一健康管理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 1、发放一份健康告知书 2、开展一次健康问询 3、查验一次健康码 4、开展一次核酸检测。法律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第九条:国家建立公共卫生信息监测体系,构建覆盖国家、省、市(地)、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信息网络系统,并向乡(镇)、村和城市社区延伸。国家建立公共卫生信息管理平台、基础卫生资源数据库和管理应用软件,适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定传染病、公共卫生和专病监测的信息采集、汇总、分析、报告等工作的需要。
2023-08-29 23:16:501

办理预防接种证需要什么证件

法律分析:办理预防接种证需要准备如下资料:新生儿出生证明、本地新生儿首针乙肝疫苗和卡介苗接种管理登记卡(医院给家长存根的粉色单子)、父母双方身份证。. 为了节省时间,宝妈宝爸无须仅仅为了办理这个证件单独跑一趟社区防疫站,可以在宝宝满月时需要接种乙肝第二针疫苗时,带上宝宝和相关资料前往选定的社区防疫站,现场办理该证件并给宝宝接种相应疫苗。法律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第九条:国家建立公共卫生信息监测体系,构建覆盖国家、省、市(地)、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信息网络系统,并向乡(镇)、村和城市社区延伸。国家建立公共卫生信息管理平台、基础卫生资源数据库和管理应用软件,适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定传染病、公共卫生和专病监测的信息采集、汇总、分析、报告等工作的需要。
2023-08-29 23:17:101

传染病报告卡保存几年?

3年。对有网上直接报告条件的传染病责任报告单位,应按规定保存传染病报告卡片和报告记录,并在3年内保存。无网络直报条件的传染病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向疾控机构报送传染病报告卡,办理登记备案,并将登记备案记录保存3年。传染病报告卡,是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管理规范》、《传染病监测信息网络直报工作技术指南》的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卫生检疫机构、学校、托幼机构、农场、林场、煤矿、劳教及其所有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医学检验人员、卫生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社区卫生服务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等疫情责任报告人在发现法定传染病时必须及时报告时填写的卡片。
2023-08-29 23:17:181

青海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理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第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省人民政府成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统一领导、指挥全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发生突发事件的州、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具体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第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和村(牧)民委员会,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要求和指挥,做好本系统、本单位和本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人员,给予补助和保健津贴。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省实际,拟定本省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州、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条例》规定,按下列专项分类拟定全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预防控制应急预案; (二)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预案; (三)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预案; (四)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的应急预案。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应当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公共卫生教育和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树立科学的健康观念,提高公众卫生意识,增强全社会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居民委员会、村(牧)民委员会、教育机构等应在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加强预防工作,做好食品、生活饮用水、学校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急救机构的建设,配备相应的现场快速检测、实验室检验、调查取证、交通、通讯、医疗救治的仪器、设备、工具及药物、试剂和专业技术人员,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专家库和后备人员储备库,定期对有关专业人员进行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应急演练,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第十一条 各州(地、市)应当设立符合要求的传染病专科医院或者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 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一所医疗机构设立进行医学观察及隔离治疗的传染病隔离病房。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设,增强其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村(牧)民委员会制定和落实预防突发事件责任制,对村医疗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提供指导和帮助,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居民的身体健康。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网络,建立健全省、州、县、乡、村五级信息报告体系。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建立统一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的要求,制定、完善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的实施方案,并确保其正常运行。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发现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早采取应对措施。 动物防疫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发现动物中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应迅速通报疾病监测机构。疾病监测机构接到通报后,应加强对发病地区易感人群的监测。
2023-08-29 23:17:331

传染病报告卡要求填写学校班级会被上报给学校吗

会被上报给学校。传染病报告卡要求填写学校班级会被上报给学校,学校会上报上一级主管部门,便于统计具体地址,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传染病报告卡,是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管理规范》《传染病监测信息网络直报工作技术指南》的规定。
2023-08-29 23:17:401

按照国家卫生部的哪个条例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第三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第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财政支持。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反应处理有关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第十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类指导、快速反应的要求,制定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请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十一条 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  (三)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  (五)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六)突发事件预防、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  (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第十二条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公众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全社会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机构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第十五条 监测与预警工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制定监测计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第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救治能力。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与传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传染病专科医院,或者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第三章 报告与信息发布第十九条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报告规范,建立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三)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第二十条 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第二十二条 接到报告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通报。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接到通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应当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已经发生或者发现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隐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第四章 应急处理第二十六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第二十七条 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启动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第二十八条 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第二十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负责突发事件的技术调查、确证、处置、控制和评价工作。第三十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根据危害程度、流行强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宣布为法定传染病;宣布为甲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决定。第三十一条 应急预案启动前,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做好应急处理准备,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医疗卫生机构、监测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应当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相互配合、协作,集中力量开展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第三十二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第三十三条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第三十四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第三十五条 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有权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对地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第三十七条 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尽快组织力量制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控制措施。第三十八条 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涉及国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需要采取传染病应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三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内应当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措施,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当予以配合。  医疗机构收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依法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对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调查,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第四十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第四十一条 对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内流动人口,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预防工作,落实有关卫生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需要治疗和转诊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 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资金,保障因突发事件致病、致残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四十四条 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  (四)拒绝接诊病人的;  (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第五十一条 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 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医疗卫生机构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军队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3-08-29 23:17:481

传染病报告卡中的患者属于是指

传染病报告卡中的患者属于是指患传染病本人。根据相关公开资料查询得知,传染病报告卡,是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管理规范》《传染病监测信息网络直报工作技术指南》的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卫生检疫机构、学校、托幼机构、农场、林场、煤矿、劳教及其所有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医学检验人员、卫生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社区卫生服务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等疫情责任报告人在发现法定传染病时必须及时报告时填写的卡片。
2023-08-29 23:18:071

传染性疾病报卡是什么意思?干嘛用的?会被别人查到自己有传染病吗?

为了及时控制传染病。传染病报告卡,是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管理规范》《传染病监测信息网络直报工作技术指南》的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卫生检疫机构、学校、托幼机构、农场、林场、煤矿、劳教及其所有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医学检验人员、卫生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社区卫生服务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等疫情责任报告人在发现法定传染病时必须及时报告时填写的卡片。
2023-08-29 23:18:171

卫生院医保管理制度

XX市村卫生室管理制度村卫生室职责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核定的执业范围内执业。二、宣传国家卫生法规,开展群众性健康教育,建立家庭健康档案。三、在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开展计划免疫接种、妇幼保健管理等预防保健工作。四、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和转诊指导。五、积极开展农村除害灭病和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的技术指导。六、协助村民委员会积极宣传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严格执行新农合各项政策规定,热心为广大参合农民服务。七、负责村级卫生监督。八、完成疫情、出生及死亡情况等卫生信息统计上报工作。九、完成上级卫生部门布置的其它工作。附件2:乡村医生行为规范一、救死扶伤,发扬人道主义。时刻为患者着想,千方百计为人民群众解除病痛。二、文明服务,礼貌待人。接待患者使用文明语言,举止端庄,态度和蔼,以爱心温暖病人。三、服从管理,合法行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医疗操作常规行医,虚心接受乡镇卫生院和上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技术指导和业务管理。四、确保安全,合理收费。对病人高度负责,注重医疗安全,不乱收费,不违规多收费。五、尊重人格,保守医密。对待病人一视同仁,不泄露病人隐私与秘密。六、搞好宣传,加强防控。经常利用各种时机,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适时进行健康教育,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新农合、爱国卫生等方面的工作。七、不断学习,提高水平。善于在工作实践中总结经验教训,钻研医术,精益求精,不断更新知识,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八、互帮互学,团结协作。正确处理好与相邻村卫生室之间的关系,团结协作,互相学习。附件3:村卫生室预防接种工作制度一、村卫生室医务人员必须具备预防接种资质,方可开展预防接种活动。严禁无资质单位和人员从事预防接种。二、必须接受上级医疗卫生机构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按时参加例会、培训及考核。三、完整收集辖区总人口数及0-14岁各年龄组人口构成资料,及时掌握免疫规划目标儿童流入、流出和各月出生情况。在儿童出生后1个月内,及时建立预防接种证、卡。四、按时制订一类疫苗使用计划,做好疫苗管理,保证疫苗冷藏。五、接种场所设置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在显著位置公示疫苗的品种、免疫程序、接种方法、作用、禁忌症、不良反应及注意事项等。六、认真履行接种前告知和健康状况询问义务,按月规范实施预防接种,接种后现场观察15-30分钟,确保预防接种注射安全,常住儿童和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疫苗全程合格接种率达到95%以上。每年秋季入学时,指导辖区托幼机构、学校开展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对无接种证及未完成常规免疫的14岁以内儿童进行补证(种)。七、开展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并对预防接种后发生的一般反应及时进行处理。八、开展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监测工作,参与疫情处理。九、开展健康教育,及时张贴预防接种宣传画,设立预防接种咨询电话,接受有关咨询活动。十、规范管理预防接种各类资料,年终对全年资料整理归档。十一、实行以乡为单位集中式接种的地区,村卫生室负责辖区人口资料的收集上报、接种通知单发放、针对传染病疫情和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与处理、预防接种健康教育与咨询、辖区学校和托幼机构查验接种证工作指导等工作。附件4:村卫生室妇幼保健工作制度一、认真学习贯彻《母婴保健法》等妇幼保健法律法规。二、有专人负责妇幼保健工作,掌握本村妇幼工作基本情况,在乡级卫生院的指导下开展保健业务。三、开展孕产妇系统管理。做好早孕摸底、建卡、登记,对疑似高危孕产妇及时转送乡级管理。动员住院分娩,负责产后访视工作。四、开展儿童系统管理。做好儿童保健建卡、登记及高危儿初筛和转诊。五、做好妇女、儿童疾病防治工作。配合乡级开展妇女病普查普治、儿童体格检查,做到资料准确,登记齐全。六、做好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及时收集、汇总、上报各类信息。七、按时参加乡级妇幼工作例会,汇报工作,接受培训和业务指导,按时完成上级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八、做好健康教育工作。向孕产妇及儿童家长宣传妇幼保健科普知识,指导群众开展家庭自我保健。九、做好妇幼卫生项目工作,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十、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妇幼保健工作。附件5:村卫生室健康教育制度一、在上级卫生部门和健康教育机构的指导下,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通过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健康意识、自我保健意识,强化农民群众良好卫生行为养成。二、设置并管理本村的健康教育宣传栏,结合季节防病重点,进行各种类型的防病科普知识宣传,及时在宣传栏内张贴、刷写相应的健康教育资料,每月至少更换1次。接收上级下发的健康教育资料,宣传教育资料应及时存档。三、以改变不良行为和生活方式为内容,开展乡村健康知识宣传。结合群众健康教育需求或当地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高危人群为重点对象,上门进行相关健康知识的宣传,包括常见病、慢性病、重点管理疾病的防治知识等;引导村民养成正确的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不断提高居民健康教育知识知晓率。四、定期按规定发放健康教育资料,以慢性病管理为重点,在患者随访中针对病情开展口头教育,并发放健康教育处方。五、加强控烟教育,引导村民争创无吸烟家庭,无烟办公室、会议室、诊室等活动。六、积极指导和组织村民灭蝇、灭蚊、灭鼠、灭蟑螂等“除四害”活动。附件6:村卫生室医疗文书书写制度一、按规定完善医疗文书,主要包括:门诊病历、门诊登记本、处方、处置(注射、清创、换药等)登记本、输液卡等,以县区为单位统一格式、内容、要求等。二、医疗文书必须由具备执业资质的卫生技术人员按照职责范围和要求完成,并由书写者本人签名。三、医疗文书应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书写,记录内容必须客观、真实、及时、完整,字迹清楚,不得随意涂改,特殊情况下必须修改时,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四、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书写处方时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和医学术语,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不得自行编制名称或代号。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五、村卫生室所有使用药品的治疗过程,必须同时有处方和调剂记载。六、村卫生室医疗文书存档不得少于5年,其中,处方存档不得少于3年。附件7:村卫生室医疗安全制度一、医务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应有的医疗技术水平。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技术操作规范,定期对医疗安全进行自查。三、认真执行《药品管理法》,切实加强药品管理,严格按规定用药。四、严格执行护理工作的“三查七对”制度,处方调剂的“四查十对”制度及院感的有关规定。五、及时对急危重患者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抢救治疗,并做好适时转诊的相关工作。六、对医疗设备、电源等要定期检查维修,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七、严禁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工作。八、村卫生室应在经审批卫生许可的范围内行医,不得开展除一般简单体表清创缝合外的任何手术。九、加强医患沟通,妥善处理医疗纠纷,预防医疗事故发生。附件8:村卫生室安全注射制度一、坚守工作岗位,加强业务学习,熟练掌握各种注射剂的不良反应、配伍禁忌及应急处理措施。二、注射应按处方和医嘱执行。对过敏性药物,必须按规定做好注射前的过敏试验。注射室内应张贴常用药物配伍禁忌表。三、严格执行查对制度,注射时做到细致、准确,对病人热情、体贴。四、对准备注射的药品,应仔细检查外观质量,凡出现过期、变质、污染、发霉、无标签或标签不清、安瓿有裂纹、内容物有不散的凝块或异物等现象的,一律不得使用。五、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使用合格的一次性无菌塑料注射器,做到一人一针一管,用后要立即毁形,严禁再次使用。。六、密切观察患者注射中和注射后的反应情况,发生过敏反应或其他异常现象时,应立即停止注射,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处置效果不明显时,应果断、快速转上级医院。七、抢救用药品、器械,定位放置在利于实施抢救的位置,并定期检查,及时调整补充。八、严格执行隔离消毒制度,防止交叉感染,注射室内每日消毒,定期监测。附件9:村卫生室消毒隔离制度一、严格遵守消毒灭菌制度,认真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二、严禁卫生室内设置生活区。三、医务人员在工作区内,要衣帽整洁,严禁着工作服到非工作场所。诊疗前后应及时洗手、必要时使用消毒液浸泡消毒。四、敷料缸、持物钳等医疗器械用品要定期消毒。体温计、压脉带、压舌板要一人一用一消毒。五、治疗室门窗应密闭良好,定时通风换气,每日使用紫外线消毒,定期监测,并记录完整。治疗室紫外线消毒时,应具备避光条件,以免对治疗室外的人员造成伤害。六、各种医疗用具使用后均须及时消毒后备用。被褥、床垫要定期洗晒、消毒、更换。七、应尽量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降低感染率。对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处理。严禁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附件10:村卫生室医疗废物处置制度一、村卫生室必须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正确处理医疗废弃物。二、在医疗过程中要尽量减少有害、有毒废弃物和传染性废弃物的数量。三、医疗废物采取分类收集原则,配备黑、黄、红三种颜色的污物袋:黑色袋,装生活垃圾;黄色袋,装医用垃圾(感染性废弃物);红色袋,装可以直接焚烧、放射性和其他特殊废弃物。污物袋应坚韧耐用,首选可降解塑料袋。所有废弃物都应经消毒后,分别放入标有相应颜色的污物袋,每日及时处理清空。四、使用过的一次性物品不得重复使用,严禁出售或随意混入生活垃圾中丢弃。针头、输液器等锐器不应与其他废弃物混放,要先进行毁型处理,再消毒,最后集中焚烧或及时深埋。五、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及感染病人排出的体液、浓液等,要先加1/5量的漂白粉,搅匀后加盖放置4小时,再倒入厕所。六、完整保存医疗废物处置登记记录,并定期向辖区乡镇卫生院上报处理报表。七、严禁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变卖医疗废物。附件11:村卫生室药品管理制度一、认真执行《药品管理法》及相关规章制度。加强药品管理,为农民群众提供有效、安全、放心的药物。二、村卫生室必须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基本用药目录,规范药品的采购、使用与管理。不得将村卫生室作为企业药品零售点。三、药房独立设置,布局科学、合理,符合卫生学要求,方便病人取药。四、药房管理规范,分工明确,陈列、摆放有序,特殊药品专人负责保管。五、村卫生室药品以县为单位集中统一配送,建立药品入库验收登记簿。药品购进票据存放不得少于5年。六、坚持合理用药,因病施治,注意配伍禁忌,确保药品使用安全、有效。七、药房必须凭处方调剂发药,认真核实、查对,防止差错事故发生。八、定期清查药房,做到药账相符。及时清除变质、过期、失效药品。九、按规定使用合格的一次性无菌器械,使用后毁形、消毒,统一销毁,并有记录。十、主动配合药品监督部门的检查与技术指导,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附件12:村卫生室传染病报告制度一、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法定传染病报告管理规范》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全面做好村卫生室传染病报告工作。二、村卫生室为传染病疫情责任报告单位,村卫生室医务人员为疫情责任报告人。三、建立门诊日志、传染病登记本等相关登记并按照规范认真填写。四、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应于24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五、医务人员应定期参加传染病防治知识和相关法规的学习、培训。六、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传染病流调、随访、疫点处理及密切接触者隔离等工作。附件13:村卫生室卫生监督工作制度一、村级卫生监督是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组成部分,村卫生室医师为本村卫生监督信息员,承担卫生监督工作任务。二、认真做好本村范围内的食品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等卫生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建立健全监督工作档案,按时上报相关资料。三、积极预防食物中毒的发生,对本村饮食服务人员建立健康档案,进行食品卫生法规培训,对村民操办红、白喜事事先向乡镇卫生监督专干报告,并协助对食品卫生的现场进行监督、指导。四、对辖区内发生的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向上级报告,尽最大努力保护好现场,并协助做好处置工作。五、掌握辖区内医疗市场的相关情况,如出现游医和无证行医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协助查处。六、按时参加有关会议和培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临时性卫生监督工作任务。附件14:村卫生室考核管理工作制度一、开展乡村一体化管理。做到乡村两级医疗机构统一业务指导、统一人员培训、统一药品配送、统一新农合政策实施、统一公共卫生考核。二、以县区为单位,实施村卫生室六统一管理,即实行标识标牌、医疗文书、防保卡册、工作制度、收费票据、用药目录六统一。三、严格执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乡村医生至少每两年接受一次业务培训,结合实践,主动自学,更新医学知识,提高业务水平,积极参加县、乡卫生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组织的学习培训活动。四、积极配合卫生部门组织的公共卫生考核,村卫生室公共卫生考核每年至少组织进行2次。五、村卫生室公共卫生考核结果与村医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挂钩。六、乡村医生参加培训考核结果,年度公共卫生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及卫生室换发新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重要依据。想了解更多的保险知识,可以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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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9 23:18:401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的官方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1号部长 吴仪二00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1、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感染性疾病科或传染病分诊点,具备消毒隔离条件和必要的防护用品,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消毒和处理医疗废物。2、从事预检、分诊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真执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常规以及有关工作制度。3、各科室的医师在接诊过程中,应当按要求对病人进行传染病的预检。预检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将病人分诊至感染性疾病科或分诊点就诊,同时对接诊处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4、根据传染病的流行季节、周期、流行趋势和上级部门的要求,做好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初步排除特定传染病后,再到相应的普通科室就诊。5、对呼吸道等特殊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应当依法采取隔离或者控制传播措施,并按照规定对病人的陪同人员和其他密切接触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及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6、不具备传染病救治能力的,应当及时将病人转诊到具备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诊疗,并将病历资料复印件转至相应的医疗机构。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有效控制传染病疫情,防止医疗机构内交叉感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具体负责本医疗机构传染病的分诊工作,并对本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进行组织管理。没有设立感染性疾病科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传染病分诊点。感染性疾病科和分诊点应当标识明确,相对独立,通风良好,流程合理,具有消毒隔离条件和必要的防护用品。第三条 医疗机构各科室的医师在接诊过程中,应当注意询问病人有关的流行病学史、职业史,结合病人的主诉、病史、症状和体征等对来诊的病人进行传染病的预检。经预检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将病人分诊至感染性疾病科或者分诊点就诊,同时对接诊处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传染病的流行季节、周期和流行趋势做好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卫生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特定传染病预警信息后,或者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加强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必要时,设立相对独立的针对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处,引导就诊病人首先到预检处检诊,初步排除特定传染病后,再到相应的普通科室就诊。第五条 对呼吸道等特殊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医疗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隔离或者控制传播措施,并按照规定对病人的陪同人员和其他密切接触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和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第六条 医疗机构不具备传染病救治能力时,应当及时将病人转诊到具备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诊疗,并将病历资料复印件转至相应的医疗机构。第七条 转诊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使用专用车辆。第八条 感染性疾病科和分诊点应当采取标准防护措施,按照规范严格消毒,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医疗废物。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培训应当包括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以及传染病流行动态、诊断、治疗、预防、职业暴露的预防和处理等内容。从事传染病预检、分诊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真执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常规以及有关工作制度。第十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预检分诊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应当依法查处。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手册》主要目录:第一篇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基础《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手册》第一章医疗机构传染病基础知识第二章医疗机构传染病的防疫实施第三章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与计划免疫第四章医疗机构疾病控制与卫生监督系统苡第十二篇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操作流程第一章医疗机构传染病甄别、检查与分流制度第二章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规范化建设第三章医疗机构感染性疾病科室预检、分诊工作规程第四章医疗机构感染性疾病科室与分诊点的卫生标准第五章医疗机构科室医师接诊注意事项第六章传染病现场样品的采集与运送第七章医疗机构感染性疾病科室与分诊点的消毒措施第八章医疗机构传染病预警信息系统的建立第九章医疗机构隔离与控制传播措施第十章医疗机构医学观察及防范措施第十一章医疗机构专用车辆管理第十二章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培训与管理第十三章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制度第十四章医疗机构预检、分诊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度第十五章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配套法律法规第十六章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法律责任第三篇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操作技术规范《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手册》第一章感染性疾病科医务人员重点传染病防治第二章传染性疾病的鉴别与诊断技术第三章传染病常见症状监别与技术应用第四章感染性疾病科临床诊疗处方用药规范第五章感染性疾病科抗感染药物治疗临床应用第六章传染性疾病典型病案分析第四篇突发传染病医疗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手册》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启用新的传染病报告卡的通知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传染病防治法》宣传要点的通知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今冬明春呼吸道传染病病人诊疗工作的通知卫生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通知(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第五篇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手册》第一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控制基础第二章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和应急理论第三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方法第四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控制第五章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心理支持第六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编制第六篇医疗机构传染病调查与疫情报告公布制皮《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手册》第一章医疗机构突发传染病及各部门职责第二章医疗机构传染病流行病调查研究方法第三章医疗机构传染病流行病调查问卷及其设计第四章医疗机构感染性疾病的实验室检查第五章医疗机构感染性疾病临床常用诊断技术第六章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和公布第七章医疗机构传染病报告与信息发布第七篇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与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手册》第一章医疗机构传染性病预防与控制概述第二章医疗机构法定管理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第三章医疗机构新发传染病预防与控制第三章医疗机构传染病控制中迫切需要研究的问题第四章医疗机构病毒感染性疾病控制第五章医疗机构立克次体感染疾病控制第六章医疗机构细菌感染传染病控制第七章医疗机构螺旋体感染性疾病控制第八章医疗机构原虫病控制第九章医疗机构蠕虫感染传染病控制第十章医疗机构感染性疾病与实验诊断第十一章传染性疾病爆发流行时的控制方法第八篇医疗机构传染病监督管理与卫生保持《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手册》第一章医疗机构传染病的监测第二章医疗机构传染病监督机制第三章医疗机构卫生监督行为第四章医疗机构卫生监督依据第五章医疗机构卫生理化检验技术第六章医疗机构传染病流行病与公共卫生监测第七章医疗机构常用的物理消毒法第八章医疗机构常用化学消毒法第九章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源地的消毒法第十章医疗机生监督检查第十一章医疗机构消毒效果的监测方法第九篇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配套法律法规精编《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手册》第十篇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相关标准《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手册《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手册》《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手册》《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手册》《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手册》《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手册》
2023-08-29 23:18:491

洪涝灾害发生的原因带来的危害,有效的预防措施

推荐--气象,水文,山洪等灾害预警终端!水文测控终端!厦门宇能科技“灾害预警信息广播发布终端”:支持GPRS语音信息播报,手机短信语音播报,电话直接语音播报。可连接LED屏,实现无线LED发布信息。主要产品:预警信息广播终端,无线RTU,水文测控终端,DTU,3G路由
2023-08-29 23:19:102

传染病重卡是按照现住地删卡吗

是的。传染病报告卡,是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管理规范》《传染病监测信息网络直报工作技术指南》的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卫生检疫机构、学校、托幼机构、农场、林场、煤矿、劳教及其所有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医学检验人员、卫生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社区卫生服务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等疫情责任报告人在发现法定传染病时必须及时报告时填写的卡片。
2023-08-29 23:19:191

医院突发事件处理应急预案

医院突发事件处理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是医院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医院应对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下面给大家分享医院突发事件处理应急预案,欢迎借鉴!   医院突发事件处理应急预案篇1   为了提高学校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规范各类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和保持校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指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传染性疾病、集体食物中毒、群发性疾病等。    二、工作目标   1、普及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治知识,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自我防护意识。   2、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监测报告网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3、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采取措施,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发生校园内蔓延。    三、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长任组长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落实学校的突发事件处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制订并落实学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应急预案。   2、检查、督促学校各部门突发事件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3、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突发事件防治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科学防病能力。   4、建立学生缺课登记制度和传染病流行期间的晨检制度,及时掌握学生的身体状况。   5、组织开展校园环境整治和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后勤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改善卫生条件,保证学校教室、食堂、宿舍、厕所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   确保师生喝上安全饮用水,吃上放心饭菜,住上安心宿舍。及时向市(区)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情况,并积极配合当地卫生部门做好对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消毒、食物留存等工作。    四、突发事件监测   1、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制度,由班长、舍务管理负责的逐级报告网对学生的缺勤情况进行登记,查明缺勤原因。对因健康原因缺勤的学生名单及时报校医院,由医务人员进行登记汇总并进行追踪观察,必要时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2、做好卫生信息的收集。与当地疾病预防与控制机构保持联系,收集本地及周围地区的公共卫生事件的情报,密切关注其动态变化,以便做好预防工作。    五、突发事件报告   1、建立自下而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并确保监测和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时发现潜在的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突发事件期间,学校相关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并开通疫情监控联系电话。   2、责任报告人:学生干部、班主任、后勤集团负责人等、校医院医务人员、各院系团总支书记及负责人等。   3、报告时限及程序   校医院、相关部门和个人发现突发事件,应立即向学校主管部门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出现集体性食物中毒、甲类传染病病例、乙类传染病爆发时,校医院应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在2小时之内通过网报、电话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同时学校向省教育厅报告。   正常情况下,无传染病或食物中毒事件发生时,应根据要求进行电话零报告。    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一)传染病事件的处置   1、一般传染病事件   当师生中出现散发的、常见的如肝炎、肺结核等传染病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①相关院系由负责学生工作的老师与校医院保持联系;校医院按照国家有关传染病管理办法,进行登记、并向市(区)疾病控制中心报告,同时嘱患者到专科医院进行隔离治疗;各院系及宿舍配合校医院对病人所在班级教室、宿舍进行消毒。必要时配合市(区)疾病控制中心对病人密切接触的人群进行筛查,查找原发病者和排除新的感染者。   ②校医院要加强对发热病人的追踪管理。呼吸道传染病流行期间,教室、宿舍、图书馆、食堂等公共场所必须加强通风换气,并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肠道传染病流行期间,对厕所、粪便、食堂及饮用水应加强消毒工作。   ③校医院开展针对性的健康教育活动,印发宣传资料,发放健康教育处方,张贴宣传标语和宣传画,提高师生员工的自我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   2、传染病暴发流行或出现甲类传染病疫情事件   当出现传染病疫情暴发时,在市(区)疾病控制中心的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工作。   ①知情者立即向所在院系和校医院报告或直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各院系、校医院接报后立即向领导小组和市(区)疾病控制中心报告。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临现场指挥,并成立现场指挥小组。保卫处负责封锁事发现场,隔离疑似病人,和校医院一起配合市(区)疾病控制中心对现场进行调查处理、采样、技术分析、检验以及应急处理技术指导等工作。并对校园实施封闭式管理,住校学生不得离开学校,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入校园。   ②各部门、各单位全面掌握师生员工的流动情况,教职工外出必须向所在院系请假。外出学生和去疫区的人员返校后,必须进行医学观察。对缺勤者要逐一登记,及时查明缺勤原因。发现异常者劝其及时就医或在家中医学观察,暂停上学或上班。   ③避免人群聚集。不组织师生参加各类大型集体活动;调整大型学术活动和会议的时间;不安排教师外出参加教研和学术活动;学生的社会实践、社区服务等活动应暂缓进行;暂停成人教育和业余培训等教学活动。   ④各院系、后勤集团配合校医院对教室、实验室、食堂、图书馆、体育馆、厕所等场所使用期间定时进行消毒,通风换气。   ⑤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准确地公布疫情及防治的信息。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正确的引导,消除不必要的恐惧心理和紧张情绪,维护校园稳定   (二)食物中毒事件的处置   当发生食物中毒或可疑食物中毒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知情师生应在第一时间报告校医院和院系领导,直至学校领导小组,视情况报告市(区)相关部门。   2、后勤集团负责人责令相关部门立即停止食品加工、出售活动。   3、校医院立即将发病师生送往医院,并协助医疗机构救治病人。   4、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待确认后交予卫生部门处理。后勤集团、保卫处积极配合卫生、公安部门进行调查,并按其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5、学生处、团委及时召开学生干部、辅导员会议,通报情况,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保证师生思想稳定,协助处理善后事宜,维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6、校医院配合市(区)卫生部门分析引起食物中毒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意见。   (三)预防接种严重反应或事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事件的处置   当发生预防接种严重反应或事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事件时,按下列程序处置。   1、校医院及时将情况向领导小组汇报,并视情况报告市(区)卫生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请求派遣专业人员进校,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查明事件原因。   2、及时联系将受害师生送医院接受救治。   3、各部门积极配合,尽快采取各项措施,消除危害,制止事态的发展。   4、总结经验教训,查漏补缺,杜绝隐患。必要时对事故和损害的责任人追究责任。    七、突发事件的责任追究   各单位和各级领导要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切实承担起教育、管理和保护学生的职责。各级行政领导是校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师生卫生安全、校园稳定工作负总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对所发生的各类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要进行严肃查处,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对于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校卫生安全事故者,应视情节轻重,给有关责任人以相应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医院突发事件处理应急预案篇2    第 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医院广大职工及就医者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根据《突发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及医院公众健康、环境安全及正常医疗秩序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医院感染爆发流行,核素泄漏,重大医疗事故,水、电、医疗设施等的质量事故,水灾,火灾,台风,地震,战争,动乱,恐怖事件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环境安全及正常医疗秩序的事件。   第三条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应遵循依法管理、预防为主、强化培训、适时演练、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及时应对、快速反应、措施果断、科学处置、协调合作的原则。   第四条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过程中,有不负责任、不履行岗位职责、不服从指挥调度、散布谣言、扰乱医疗秩序、危害公众健康等行为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医院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医院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的科学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调查、现场救护、传染源隔离、卫生防护、监测检验、监督检查等工作所需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的储备,做到有备无患,防患未然。所需经费列入医院财务预算。   第六条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并根据其表现给予相应的奖惩。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医院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地点设在医院办公室,由院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院长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医院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医院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办公室、医疗救护专家指导小组、应急梯队。   1、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协调与上级部门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关系,确保在上级行政部门领导下,统一领导全院医疗救治工作,统一调配全院人员、物资、技术,使医疗救治工作及时有效地进行。由院长任组长,分管副院长任副组长,各职能科室负责人任组员。   2、应急指挥办公室:在指挥小组领导下协调好院内各科室关系,具体组织协调院内各相关部门,确保突发公共事件救治工作在我院顺利实施。主要由医务科、院办、护理部、药剂科、院感科、疾病预防控制科、设备科、后勤保障中心、物资供应管理科、保卫科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院办,挂靠医务科。为保证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和医疗救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应急指挥办公室统一协调院内各部门的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1)医务科负责安排院内外病人的收治、会诊、转诊、组织抢救及医务人员的调配工作;   (2)护理部负责护理人员的调配及病区医疗物品准备工作;   (3)物资供应管理科负责组织院内各种后勤物资的采购、储备和供应;   (4)后勤保障中心负责后勤设备(施)的维护以及院内环境、被服收集发放,医疗垃圾收集暂存;   (5)设备科负责相关医疗物资的采购、储备和供应;   (6)科教科负责组织开展相关科研工作;   (7)保卫科负责院内安全及医疗秩序的维护;   (8)药剂科负责各类药物的采购、储备和发放,保障供应;   (9)疾病预防控制科负责传染病疫情的报告,并开展相对的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培训工作;   (10)院感科负责组织院内感染的预防及处理、培训工作。   3、医疗救护专家指导小组:在应急指挥办公室领导下,针对不同类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导应急处置队进行具体医疗工作并组织开展相关科研工作,及时提出建议和整改措施。由各临床科室负责人、流行病学专家、医院感染专家等组成。   4、应急梯队:在应急指挥办公室指挥下,参加院外及院内医疗救治工作。   第八条对突发事件进行分类管理。医院内突发事件大体可分为环境安全和公共卫生两类,医务科负责对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医院感染爆发流行、核素泄漏、重大医疗事故等)的管理;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对环境安全类突发事件(包括水、电、医疗设施等的质量事故、水灾、火灾、台风、地震、战争、动乱、恐怖事件等)的管理。   第九条分类管理不是分开管理,各主管部门要注重互通信息、互相支持、各负其责、协调一致地做好应急事件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监测与预警   第十条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主管部门(医务科、保障部)应制定相应的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一个灵敏准确的监测体系,落实人员对监测数据及时进行科学分析与综合评价。   第十一条医院所属各科、处、室均为突发事件的监测单元,每个职工均有监测的责任及报告的义务。   第十二条根据突发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影响范围是局部还是全院,医院设定两个级别的预警及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仅影响医院部分地域或部分科室且危害较小的"突发事件,定为黄色预警,应急响应为相关部门及人员;影响医院整体工作或危害较大的突发事件,定为红色预警,应急响应为全院所有部门及人员。    第四章报告与信息发布   第十三条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医院职工对发生和可能发生突发事件及其潜在隐患均应在发现情况后立即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职能部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的同志应将情况报告医院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并组织人员,分工明确,通讯联络,根据指挥部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防范或应对突发事件。   第十五条医院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应根据情况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自突发事件发生时计算1小时内向区卫计局报告。   第十六条任何科室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十七条医院建立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全面。由医院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指定医院新闻发言人,严禁其它人参与发布信息,保证信息的透明度和权威性。    第五章培训与演练   第十八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主管部门应认真研究各自主管范围内最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将排在前五位的突发事件作为重点,估计可能发生的情况,拟定应该采取的对策,制定培训计划,对相关人员实施培训。   第十九条培训应是全方位的全员培训。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主管部门应对各级各类人员(包括临时工),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形式,进行涵盖各类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识别、报告、应急处理技术、群体防护、个体防护、现场救护等内容的培训。对特殊人员应进行特殊技能的培训,如医院新闻发言人应进行媒体沟通技巧的培训等。   第二十条模拟演练每年1-2次,由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制订模拟演练计划并组织实施。通过技术培训,模拟情景,实际演练,提高组织成员的应急反应能力,训练一支能打硬仗的应急团队。    第六章应急处理   第十四条突发事件发生后,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人员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十五条启动医院应急预案,需经院务会批准,报区卫计局备案。   第十六条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为医院最高领导,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物资、相关设施、设备等;必要时对人员疏散或隔离,并可依法对传染病疫区进行封锁。所有科室及个人应当服从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相互配合,精诚协作,各司其职,集中力量保证突发事件的有效控制,努力将损失减少到最小。   第十七条应急预案启动后,物资供应管理科、设备科要尽一切努力充分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物资包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药剂科要保证药品的供应。   第十八条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型,卫生防疫及相关专业人员应当先行一步,对事件现场进行紧急处置,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及可能受到影响的人群进行分类指导,制定相应的防护控制措施,保障人员安全,在开展救治工作时应注意个人防护,防止交叉感染。提供突发事件防治知识的宣传资料,为应急处理指挥部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预案备有若干附件。医院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执行过程中的经验或失误及时修订、补充、调整和完善本预案。   第二十条每次突发事件处理之后,各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做好突发事件的善后工作,认真总结应急处理工作中成功的经验及失误的教训,做好突发事件后医院的重建工作。   第二十一条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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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培训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培训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培训涉及的重点传染病主要包括: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鼠疫、不明原因肺炎以及当地流行的其他重点传染病等。培训的具体内容包括上述重点传染病防治基本知识;流行病学知识与病史采集技能;诊断标准、治疗原则、疫情报告的要求;消毒、隔离、防护技能等。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传染病预防控制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二)传染病的监测、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在发生传染病疫情时的任务与职责;(四)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的分级以及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五)传染病预防、疫点疫区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用。地方人民政府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出的传染病预警后,应当按照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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