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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体三权分立(简要论诉)

2023-09-02 01:3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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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kySXyd

一、分权论历史沿革及其基本原理

分权论是关于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间以及中央与地方之间权力和制衡的学说。而以分权思想作为国家机构组织原则的政府体制,就是分权制。分权思想的形成与发展,最早从英国人洛克《政府论•下篇》⑴中的“二权分立”,到1748年法国人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⑵中的“三权分立”,再到十八世纪七、八十年代美国人杰斐逊、潘恩、汉密尔顿等人关于“立体分权”的大量论述⑶,大约经历了一百多年的时间。而分权制的政府体制则是在资产阶级革命的暴风雨中产生的,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的不断发展而逐渐完善的。近两个多世纪以来,分权制成了西方国家建立和健全政府体制的基本原则。而在当代,分权制政体,主要有美国、英国和法国三种模式。

分权论作为一门系统的政治学说,有两条主要原理:

第一,关于权力分立和分配的原理,即“任何一种国家权力都必须受到限制”⑷的原理。根据分权原则,国家权力应当由若干在法律地位上平行的机关分别独立行使;它们各自对宪法负责;它们之间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隶属关系;在没有必要限制的情况下,它们之中的任何一个机关都有停止整个国家机器的能力。

第二,关于权力制衡原理。根据这个原理,各个国家权力机关之间不仅相互独立、分离,而且要相互牵制、平衡。为此,当宪法和人民授予某一个国家机关一定权力时,必须同时对和它对立的另一个或几个国家机关也授予一定的权力,以期取得它们之间的权力平衡。

“分权”和“制衡”是分权论的两个基本方面,它们是相互依赖、互为条件的。

二、美国三权分立的政府体制

美国是“一个从未经历过封建主义,一开始就在资本主义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年轻的国家”⑸,因而,美国的政治思想家们虽然继承了欧洲的先进思想,但并不拘泥于欧洲的政治模式。其中关于分权模式的创造性发展就充分表现了美国政治传统不落窠臼的思想特色:

第一,三权完全分立。美国联邦宪法规定按三权分立原则组成政府机构,宪法的前三条分别规定了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大国家机关的权力⑹:

立法权归国会。如联邦宪法规定:“本宪法所授予的各项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第一条第一项)根据宪法,美国国会拥有最高立法权、修改宪法权、对外宣战权和监督财政权四大权力。

行政权归总统。如联邦宪法规定:“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此外,联邦宪法赋予总统其他有限制性条件的权力还包括:否决权,缔约权,任命大使、公使、领事、最高法院法官以及其他官员的权力等。

美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以及国会随时规定和设立的低级法院”。(第三条第一项)联邦最高法院拥有监督立法和解释宪法这两项重要权力。

美国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由分别独立的三个国家机关掌握,其分立的具体表现是:

国会议员和联邦总统按不同方式分别选举

总统无权解散国会,国会也无权要求总统辞职,总统不对国会负责;

联邦法官一旦受任,如无失职行为便终生任职;

每个政府部门的成员都不允许兼任其他部门的职务。

第二,三权互相制衡。美国联邦宪法在严格划分三权分立的同时,也在三权之间建立了相互制衡的关系。在美国,宪法并不是规定一个部门对另一个部门的监督权,而是一个部门拥有另一部门的部分权力。也即“防止把某些权利逐渐集中于同一部门的最可靠办法,就是给予各个部门的主管人抵制其他部门侵犯的必要的法定手段和个人的主动。在这方面,如同其他各方面一样,防御规定必须与攻击的危险相称。”⑺由此可见,其三权之间的制衡关系是建立在权力交替和权力重叠的基础之上的。如:

(1)美国总统不仅拥有行政权,还拥有对国会通过的法案的批准权和否决权;以及拥有立法建议权和取得委托立法权;甚至总统的行政命令与法律有同等效力。

(2)遭总统否决的法案如果国会重新以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可以推翻总统的否决;由总统任命的高级军、政法官员,须经参议院批准;参议院可以对总统的违法行为进行弹劾,并享有“审讯一切弹劾案的全权”。(第一条第三项第六款)而众议院对行政机关的最大威慑权,是它掌握对行政开支的全部经费详细地进行表决的权力。

(3)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一方面,最高法院的法官要由总统任命,显然,任何一届总统进行这种任命时,都不能忽视自己的利益。而另一方面,由于九名最高法院的法官是终生任职,因此有利于保持其独立地位,消除对总统权威的顾虑。实际上,“法官在获得总统任命之后,决不是总统的傀儡,他们向最高法院提出的意见曾激怒过许多总统。”⑻

(4)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则较为复杂。最高法院法官虽由总统提名和任命,但要经过参议院的批准;参议院对高级官员的弹劾权,包括施及于专门审查他人的法官和首席法官。对于司法机关,它可以行使立法监督权和解释宪法权,有权宣布国会作出的法令违宪而无效。而另一方面,国会和州议会(或州制宪会议)又拥有修正宪法的最终权力;但是最高法院仍然掌握着解释宪法修正案、并据以解决司法争议的权力。

(5)在立法机关内部,把国会也划分成参议院和众议院两个不同的部分,并用不同的选举办法和不同的行动原则使它们在立法活动中相互制约。“这种制约,是出于防止新专制的目的而实行的一种纯粹的分工,”⑼同时也权衡了大州和小州之间的权力分配关系。

第三,实行联邦和州的分权。美国在从中央到州地方各级政府都实行三权分立和制衡的基础上,同时实行中央和州两个层次之间的纵向分权。

宪法规定实行联邦制,建立体现独立主权的统一政府。中央与各州取得某种权力平衡。中央即联邦政府被赋予必备的列举的权力,如立法、征税、举债、州际贸易、保持海陆军和宣战、外交和缔约等方面的权力,而把其余的权力保留给各州。这样,就保证了美国既有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又可以避免联邦政府过度集权所可能造成的新专制。

当然根据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原则,宪法强调联邦的最高地位,规定“本宪法以及在执行本宪法时所制订的合众国法律,以及以合众国的权力所缔结或将缔结的条约,均为全国的最高法律,即使其条文与任何州的宪法或法律有抵触,各州法官均应遵守。”(第六条第二款)因此,各州不再拥有主权地位,联邦是唯一的主权单位,联邦高于各州。

关于州的权力,联邦宪法修正案第十条规定:“凡本宪法所未授予合众国或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由各州或人民保留。”同时,各州又有自己独立的宪法,独立的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联邦和州各有独立的征税和财政系统,州政府对联邦政府保持着一定的独立性。根据联邦宪法,非经州的同意,联邦不得改变州的疆界;联邦只有在州议会的请求下,才能前去平定内乱;在不违宪的前提下,州政府如果同联邦政府有抵触,也可以自行其事;对于联邦和州各自拥有的“专有权力”,则更不允许僭越和侵犯。

三、总统是国家权力系统的核心

美国总统不仅是国家元首、行政首长、武装部队总司令和主要立法创议人,同时他还体现着国家的力量和权威。而且,由于宪法中“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总统“尽最大努力维护、遵守和保卫合众国宪法”,(第二条第一项第八款)以及总统“应注意一切法律是否忠实施行”(第二条第三项)等规定弹性极大,可以任意解释,并成为总统权力扩张的宪法依据。这就是后来产生“帝王般的总统职位”的由来之一。

美国宪法开创了总统制共和国的政体,总统职位始终是美国政治体系的核心,是把大权集中于一人手中的权力机构,它给美国总统提供了一个稳定的权威中心,使总统在其任期内能够比较灵活地实行统治、领导和革新。从两百多年来美国联邦宪法的实践和政府体制的变化过程来看,虽然从立国到19世纪后期,差不多是国会的权力大于总统的权力,但是随着美国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总统权力不断扩大。特别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以及此后的四十年间,美国的行政机关及总统的权限较之以前更加迅速地巩固、加强和膨胀起来。如1933年就职的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在其任职期间实施的“新政”对于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造成的冲击,就足以说明,不仅行政机关形成了相对于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优势,而且在行政部门中,总统个人、总统的办事机构、总统的顾问和助手,已经取得了事实上的支配性地位。总之,“美国总统拥有极其广泛的权力,他是美国整个垄断资产阶级政治上的最高代表。”⑽因此,从美国总统权力扩张的结构倾斜,我们不能不看到其所代表的阶级的力量、政党的力量和传统的力量的些微变化。

当然,在三权分立这个总原则的制约之下,中央行政机构及其首长的权力扩张不可能是漫无边际的。因此,罗斯福总统无限期的任职便引起了美国政坛朝野对于限制总统权力和任期的要求。1947年第八十届国会终于提出了一项宪法修正案——把总统任期限定为两届,并于1951年获得批准,成为联邦宪法第二十二条修正案。此后,又制订一系列限制总统权力的立法,如1973年,国会通过《战争权利法》,限制总统进行战争的权力;同年又通过《预算和拨款扣压控制法》,规定禁止总统扣压拨款的行为;1976年,国会又通过法案废除和撤消一系列紧急状态权力法令,限制了总统宣布紧急状态的权力。这些立法表明美国分权制衡的体制仍有活力;而且美国宪法虽然历经了两百多年政治风雨的考验,先后制定了26条修正案,但其主体部分仍然有效。这当然与美国所采用的立体分权的政府体制是密切相关的,因为这种权力交替和重叠的政府体制,可使重叠的部分在无须修改宪法的条件下实行转移。

四、三权的汇合

在实行三权分立的资本主义国家里,“由于两两联盟的可能性存在,任何一个也不能用自己单一的力量形成独自统治的格局,只能出现相互维护的局面。”⑾因此三者之间基本上保持着平衡状态。实际上在美国,每一个政府部门都不能单独行使最高权力。要想采取有效行动,必须在政府体系的各个部门之间取得一致意见。特别是两党的政治活动和压力集团的存在又把政府各部门联系起来。

美国由于实行立体分权体制,使得其国家权力呈现出无数个大大小小的分支。而联邦宪法又否定了一个国家机关对另一个国家机关的直接控制,因此美国资产阶级政党,特别是有资格交替问鼎总统宝座的资产阶级大党,就在事实上起着把这些大大小小的分支协调、统一起来的作用。国家权力的实际依托事实上是资产阶级政党。

(一)行政机关总是控制在政党手里。行政机关的最高首长(总统)通常由执政党领袖担任,行政机关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也通常是执政党的主要领导成员。在美国两党制下,“产生总统候选人完全是两大资产阶级政党内部的事情。”⑿因此,只有那些长期在两大政党内部活动,经过长期政治生活的锻炼,并且被垄断资本集团看中的人,才有成为总统的可能性。一旦两党公布了本党总统候选人及其竞选伙伴,选民的选举权实际上就被限制在这个被圈定了的狭小的范围以内。至于总统的整个竞选过程,就更由政党一手操办了。

(二)政党对立法机关的控制。美国国会议员的选举实际上也是“政党内部的事情”,从提名到公布竞选结果的几乎所有程序都为政党所把持。而且对于选举规则的设计(单人选区制)也明显有利于大党。美国国会两院有相当大的一部分人在某种程度上行使领导权,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众议院和参议院多数党领袖。而众议院议长同时也是其所属党在众议院最为重要的领袖。因此,在美国国会中由多数党组成的议会党团,作为“国会权势集团”,“基本上决定了国会将要做的事情。”⒀而其它只占极少数席位的议员,几乎处于可有可无的配角地位。

(三)政党对司法机关的控制。根据“司法独立”原则,法院的审判只对宪法负责,不受任何团体及个人的干涉。然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全部是在参议院的同意之下,由总统任命的。表面上看来,法官无须政党来提名,但是总统和全部一百名参议员都是由两大政党控制的,因此,法官必然会有一定的党派背景。任何一任总统在进行这种任命时都不能忽视自己的党派利益,对党忠诚当然是选择法官候选人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被任命到最高法院任职的法官中大部分是总统所属政党的支持者。如1937年以后由罗斯福总统任命的法官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最高法院的性质。

由于美国的两大政党——共和党和民主党在意识形态上并没有什么不同,尽管两大政党在不同的问题上倾向于采取不同的态度,但联邦宪法提供了一种稳定的主体结构,各种政治力量可以在其中就各个问题进行组合与再组合,建立起有时比较稳定、有时相当短暂的联盟。因此,两大政党在一一控制了三大国家权力机关的实际活动的基础上,由于政党的活动,分立的三权,在一种微妙的形式上悄悄汇合。

五、理论与实践的“二律背反”

“三权分立”的政府体制,作为资本主义社会上层建筑的核心组成部分,归根结底是为资产阶级国家的阶级利益和它们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分权原则体现了国家权力所特有的普遍约束力的特征,它不仅理顺了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关系,而且还比较好地解决了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冲突,具有历史的进步性。

虽然,“人们曾对分权的理想和分权的制度寄予了厚望,期望着它们给人类永远带走令人心惊胆战的专制,带来令人神往的平和的社会政治生活。”⒁然而从现实来看,实践对理论的不断背离是其中最为明显的趋势。行政权正逐渐超越于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之上,初露三权倾斜之端倪,美国后来在保持三权分立和制衡的外部形式的情况下,实质上发展到总统专权和集权的体制;而资产阶级政党对“三权”的幕后操纵,使三权逐渐汇合于一流的现象,也违反了分权论的初衷,这也集中体现了分权论的堕落和资产阶级攫取更多政治权力的欲望。正如恩格斯所指明的那样:“本身建立在精密确定的法律基础之上的国家,现在正在摒弃和摧毁自己的这个基础。”⒂分权制背离分权论的过程,在一定意义上讲,就是它开始走向堕落的过程。

引注:

⑴ 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

⑵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

⑶ 杰斐逊、潘恩、汉密尔顿的分权思想大多数散见于其论文、讲话、信件、公文、通知之中。

⑷ 转引自朱光磊著《以权力制约权力》,四川人民出版1987年版第128页。

⑸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8卷第558页。

⑹ 本文所引美国宪法条文均转引自(英)维尔著《美国政治》附录《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中,王合等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

⑺ (美)汉密尔顿等著《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64页。

⑻ (英)维尔著《美国政治》第229页。

⑼ 朱光磊著《以权力制约权力》第94页。

⑽ 沈宗灵著《美国政治制度》,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70页。

⑾ 《西方社会结构的演变》,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93页。

⑿ 转引自《以权力制约权力》217页,原文作者引自《美国两党制剖析》。

⒀ 转引自《以权力制约权力》第219页,原文作者引自托马斯•戴伊著《谁掌管美国——卡特时代》。

⒁ 转引自《以权力制约权力》第191页。

⒂ 转引自《以权力制约权力》第223页。

牛云

我看你是为了写大学论文,零时抱佛脚吧。呵呵~~~

谈谈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

(一)国会。立法权力机构。在每个社会里都必须通过一定途径,将一些基本规则确定下来,用于调节每个社会成员之间以及每个成员与团体之间的关系。在现代政治体制下,它就是立法程序,通过指定某团体作为全体公众的规则制订者,最终正式通过法律,这就是美国国会作为立法机构的职能。美国国会的组织结构是以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两院制国会。参议院由每州议会选举的两名参议员组成,任期6年,每名参议员有一票表决权(《美国宪法》第1款第3条),使各州的利益得到平等体现;众议院由各州人民每两年选举产生的众议员组成(名额按照各州人口比例进行分配),任期2年(《美国宪法》第1款第2条),使民众的利益得到平等体现。参众两院的权力是平等而相互制约的,国会通过一项法令,都必须参众两院共同批准。国会之下,设立遴选、联合、常设和协商四类委员会,负责承办处理各种法案的立法程序工作。美国国会的权力在《美国宪法》中给予了明确规定,包括确立税项及征收税款的权力,借款、调控商业的权力,铸造货币、确定重量和度量标准、建立邮政体系、创立司法体系的权力,划定联邦区域、管理版权和专利权的权力,宣布参战、为美军筹资和提供资助、常备民兵的权力。还授权国会通过所有必要和适当的法律,以便行使宪法中授予国会的权力。国会权力广泛,但也有限制,《美国宪法》专门指定了一些限制范围。比如,国会不能通过任何剥夺言论或新闻出版自由的法律;不能通过公民权力剥夺法案(只允许对公民实行立法机构惩罚而不是司法惩罚的法律);不能追溯既往的法律(用来惩罚法律通过之前所发生的行为的法律)等。( 二)政府及总统行政权力机构。美国的行政部门(也称行政部)的基本职能是执行法律和政策,担负政府的日常工作。行政部门实行总统负责制,各部部长、副部长、助理部长、署长、局长和管制委员会委员由总统任命,参议院批准;总统免除他们的职务则无须参议院批准。各部、署、局均实行部长、署长、局长负责制。在当今,总统是美国政治舞台的中心和权力最大的人物。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总统既不是实现立法机构意愿的工具,也不是人民参与政府管理的直接手段。每个州的立法机构决定如何选出与各州国会中代表席位数相同的总统选举人。由这个选举团从公民中选出两名最佳候选人,成为总统和副总统总统职位是单一的,独立于国会之外,由全国选民选举产生,总统在军事和外交上的权力是由宪法直接授予的。总统任期4年,连任总统职务不得超过两次。根据《美国宪法》规定,总统拥有监督法律执行权、政府官员任免权、宣布紧急状态权、立法倡议权、议案否决权、委托立法权、外交承认权、缔结条约权、战争权(不含宣战权)等。宪法授予总统上述权力的同时,也给予了限制,比如,政府高级官员的任命需经参议院批准;对总统否决的议案,参众两院有权经2|3以上议员同意而重新通过;总统未经国会宣战在国外的用兵作战,时限不得超过90天等等。对总统最大的致命的限制是《美国宪法》授予国会拥有罢免包括总统在内的政府官员的权力,众议院独自拥有弹劾权(《美国宪法》第1条第2款);参议院独自拥有审判一切弹劾案的全权(《美国宪法》第1条第3款)。(三)美国法院司法权力机构。从体制上看,司法程序在某种意义上是政治制度的关键部分。不论司法制度采取哪种形式,它的基本政治作用是一致的帮助社会控制(而不是消除)冲突对法律的尊重是政治秩序的生命美国法院有两套并行的法院系统联邦法院系统和各州法院系统。联邦法院系统分一般和专业两类。一般法院含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地区法院三级;专门法院有权利申诉法院、税收法院、军事法院等。各州法院系统包括州最高法院、中级上诉法院、一般审判法院(县法院、地区法院、巡回法院)、成年人法院(交通法院、夜间法院、小申诉法院)。两套法院系统职能上各有管辖权,组织上没有隶属关系。两者都拥有司法审查权,任何法院都有权解释美国宪法,有权裁决任何法律、行政命令、规章条例违宪,以致无效,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为终审裁决。美国法院只负责处理实际的案例和争议,履行解决纠纷的基本职能,在一系列案件的审判中,法院通过建立新的规范或重新确认旧的规范,而充当具有准立法权的机关。司法部行使检察权,其所属的检察机关和各类警察是美国司法权力的组成部分和执行法律上的实际体现。对司法权力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国会和各州一起,可以用宪法修正案推翻最高法院的裁决;重新通过被法院宣判违宪的法律;潜在着有权决定低级法院的管辖权和最高法院的上诉审判权。美国法院法官在司法权力和司法程序中扮演举足轻重的角色。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含首席大法官)由总统任命,参议院批准。法官任职终身制,薪金高于其他政府官员,而且任职期间不得减少。《美国宪法》对法官行为作出了明确限制,法官任职期间不得在某一政治组织中任职,不得参加竞选公职活动,不得为某一政治组织或其候选人作演讲或公开捐款、参加政治集会等活动。国会对法官拥有独自的弹劾权。三权分立原则的作用下,美国社会平稳延续了二百余年,没有出现总统或某一集团独断专行的暴政,公众的权利基本上得到保障。但是,美国二百余年历史演进中,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发展却是不平衡的,有时甚至严重失衡。世纪大部分时间,国会在政治生活中占据主导地位;20世纪30年代,最高法院几乎使新政陷于瘫痪;20世纪60年代末至70年代初,以水门事件为标志,总统甚至成为帝王般的统治。可见。三权分立只是给权力制衡提供了条件,三权分立绝不是权力制衡的保险箱。三权分立的美国政府时刻都面临着权力失衡的威胁和挑战。

北有云溪

没这么麻烦吧

就是白宫的最高行政权,最高法院的最高司法权,议会的最高立法权三权分立,三者本着制约与平衡的原则良性运作

分权思想最早见于英国启蒙思想家洛克,后由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发展为三权分立,而这个设想在美国最早成为现实

皮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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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别由三个机关独立行使,并相互制衡的制度。三权分立制度是根据近代分权学说建立起来的。三权分立制度为绝大多数的资本主义国家所采用,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制度。但因各国国情不同而有不同形式。
  美国是实行三权分立制度的典型国家。美国宪法规定,立法权属于由参、众两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行政权属于美国总统;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制定与设立的下级法院。根据三种权力相互制衡的原则,美国宪法还规定,国会有权要求总统条陈政策以备审议,批准总统对外缔结的条约,建议和批准总统对其所属行政官员的任命,通过弹劾案撤换总统,有权建议和批准总统对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宣告惩治叛国罪,弹劾审判最高法院法官;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拥有有限的否决权,副总统兼任参议院议长,总统还拥有特赦权、对最高法院法官的提名和任命权;最高法院法官在总统因弹劾案受审时担任审判庭主席。此外,根据惯例,最高法院有权解释法律,宣布国会制定的法律违宪无效。实行总统制的资本主义国家一般都采用这种形式。
  三权分立制度在建立资本主义民主制度中发挥过重要作用。但是,这个制度在实践中和理论上也受到冲击。尽管如此,这个制度迄今仍然是资本主义国家机关进行组织与活动的一项基本制度。三权分立制度对中国曾经产生过一定影响。民主革命的先行者孙中山运用西方的分权学说,结合中国历史上的统治经验,创立了五权宪法理论,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外,加入监察、考试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政治体制上根本否定并排斥三权分立制度,坚持实行民主集中制和议行合一制。
  http://baike.b***.com/view/4855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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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8 19:59:291

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

法律分析:美国是实行三权分立制度的典型国家。三权分立制度就是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别由三个机关独立行使,并相互制衡的制度。法律依据:《美国宪法》立法权属于由参、众两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行政权属于美国总统;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制定与设立的下级法院。三个权力部门之间相互制约。根据三种权力相互制衡的原则,美国宪法还规定,国会有权要求总统调整政策以备审议,批准总统对外缔结的条约,建议和批准总统对其所属行政官员的任命,通过弹劾案撤换总统,有权建议和批准总统对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宣告惩治叛国罪,弹劾审判最高法院法官;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拥有有限的否决权,副总统兼任参议院议长,总统还拥有特赦权、对最高法院法官的提名和任命权;最高法院法官在总统因弹劾案受审时担任审判庭主席。此外,根据惯例,最高法院有权解释法律,宣布国会制定的法律违宪无效。实行总统制的资本主义国家一般都采用这种形式。
2023-08-28 19:59:451

美国的三权分立是哪三个

美国的政治体系采用了三权分立的制度,这意味着政府权力被分成了三个部门:行政、立法和司法。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这三个部门的职责和作用。行政部门: 行政部门是由总统领导的,包括联邦政府机构和执行部门。它的职责是制定政策,管理国内事务和外交关系。行政部门还负责领导国防和维护国家的安全。它对国家内部和外部的所有事务都有实际控制权,例如执法、税务、移民、环境、能源、教育、农业等。立法部门: 立法部门是由国会组成的,在美国政治生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国会由两个部分组成,即参议院和众议院。这个部门的主要职责是通过立法程序制定法律,管理国家的预算和控制国家的支出。他们还有权对总统和其他政府机构进行监督和控制。司法部门: 司法部门由最高法院、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组成。司法部门的职责是处理法律纠纷,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以及处理刑事案件。他们也有权批准、拒绝和修改法案,以及解释宪法。总之,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成为美国政治体系的基础,促进了政治权力的平衡和保障了民主制度的良好运作,让美国成为了一个自由、繁荣和稳定的国家。
2023-08-28 19:59:541

美国的三权分立是哪三个

法律分析: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法律依据:《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第一条 第一款 本宪法所授予的全部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第二条 第一款 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总统任期为4年,副总统任期与总统任期相同。第三条 第一款 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以及由国会随时下令设立的低级法院。最高法院和低级法院的法官,如果尽忠职守得继续任职,并应在规定时间获得服务报酬,此项报酬在他们继续任职期间不得减少。
2023-08-28 20:00:021

美国三权分立具体内容

法律分析:“三权分立”是美国现行的权利结构。所谓三权分立,是通过法律规定,将三种权力: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交给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管辖,既保持各自的权限,又要相互制约保持平衡。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特点:1、美国三权分立制度从权力的来源上保障各自的独立性,使三种权力保持平行,是一种严格的三权分立模式。2、三权分立体制下的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在动态的运作过程中维持彼此之间的制衡关系。3、三权分立制度所设定的权力界限存在含混不清、相互交叉之处,为权力在现实中的倾轧埋下伏笔。4、三权分立体制设定了这么一套分权与制衡的模式:用分权机制与程序机制实现对政府权力的排除性控制;用否决机制与弹劾机制实现对政府权力的反抗性机制法律依据:《美利坚合众法》第六条 实行资产阶级性质的联邦制,肯定了以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相互制衡为原则的资产阶级总统制民主共和政体。
2023-08-28 20:00:121

美国的三权分立具体是什么呢?

行政(总统),司法(法院),立法(参众两院)。法国大革命时期孟德斯鸠提出完善的理论。美国是最早实行的,具体说是美国宪法之父汉密尔顿。
2023-08-28 20:00:344

美国政府的“三权分立”是什么制度?

三权分立,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主要内容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三权分立制度的理论基础是17—18世纪西欧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英国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家洛克和法国资产阶级启蒙学者孟德斯鸠提出的分权学说。这一学说基于这样一个理论前提,即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所以,国家权力应该分立,互相制衡。资产阶级的思想家们希望据此建立一个民主、法治的国家。英法资产阶级革命和美国独立战争以后,三权分立成为资产阶级建立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在当代,尽管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发生了很大变化,但三权分立仍然是它的一个根本特点。对于这种制度,西方的政治家和思想家非常推崇,认为只有实行三权分立,才是民主和法治的标志;不实行这种制度,就是专制。
2023-08-28 20:00:452

美国1787年宪法是如何体现三权分立原则的

根据美国1787年联邦宪法,联邦政府由国会、总统和联邦法院分掌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国会由参、众两院组成,是最高立法机构,有权弹劾总统和联邦法官;总统是国家元首和行政首脑,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行政高级官员、执行各项立法,拥有军事统帅权和外交权,总统的行政命令具有法律效力,总统及其所任命的各部部长不对国会负责,在紧急状态下总统可采取宪法以外的非常措施;联邦法院由若干终身任期的大法官组成,是最高的司法部门,对宪法和各项法案有最终解释权,有权裁决涉及国家和各州之间的重要案例。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罗斯福新政时期,行政权力全面扩张,打破了旧的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的平衡,确立了以总统为中心的新的三权分立的格局。
2023-08-28 20:00:561

美国三权分立如何制约与平衡

法律分析:世界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是1787年美国宪法。《1787宪法》是美国1787年制定并于1789年批准生效的美利坚合众国联邦宪法,也是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它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础,制定后多年来附有27条修正案,迄今继续生效。1787年宪法强调加强国家权利,又在权利结构中突出“分权与制衡”的原则,以避免权力过于集中,体现了一定的民主精神。其内容是:立法、司法与行政权三权分立。分权制衡的核心精神在于权力平衡。其学说来自洛克和孟德斯鸠等人,美国人把思想、理论转变为行动、实践。政府结构必须能使各部门之间有适当的控制和平衡。使权力为公众福利和正义目的有效行使其管理职能,同时又保持对权力的优良控制,实现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管理与控权的动态平衡,是分权和制约的归宿。通过分权、制约最终达到平衡,是宪政的最终目标。法律依据:《1787宪法》 第一条 本宪法所规定的立法权,全属合众国的国会,国会由一个参议院和一个众议院组成。第众议院应由各州人民每两年选举一次之议员组成,各州选举人应具有该州州议会中人数最多之一院的选举人所需之资格。凡年龄未满二十五岁,或取得合众国公民资格未满七年,或于某州当选而并非该州居民者,均不得任众议员。众议员人数及直接税税额,应按联邦所辖各州的人口数目比例分配,此项人口数目的计算法,应在全体自由人民——包括订有契约的短期仆役,但不包括未被课税的印第安人——数目之外,再加上所有其他人口之五分之三。实际人口调查,应于合众国国会第一次会议后三年内举行,并于其后每十年举行一次,其调查方法另以法律规定之。众议员的数目,不得超过每三万人口有众议员一人,但每州至少应有众议员一人;在举行人囗调查以前,各州得按照下列数目选举众议员:新罕布什尔三人、麻萨诸塞八人、罗德岛及普罗维登斯垦殖区一人、康涅狄格五人、纽约州六人、新泽西四人、宾夕法尼亚八人、特拉华一人、马里兰六人、弗吉尼亚十人、北卡罗来纳五人、南卡罗来纳五人、乔治亚三人。任何一州的众议员有缺额时,该州的行政长官应颁选举令,选出众议员以补充缺额。众议院应选举该除议长及其他官员;只有众议院具有提出弹劾案的权力。
2023-08-28 20:01:041

美国三权分立的内容以及特点

  “三权分立”是美国现行的权利结构。   所谓三权分立,是通过法律规定,将三种权力: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交给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管辖,既保持各自的权限,又要相互制约保持平衡。   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特点:   1、美国三权分立制度从权力的来源上保障各自的独立性,使三种权力保持平行,是一种严格的三权分立模式。   2、三权分立体制下的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在动态的运作过程中维持彼此之间的制衡关系。   3、三权分立制度所设定的权力界限存在含混不清、相互交叉之处,为权力在现实中的倾轧埋下伏笔。   4、三权分立体制设定了这么一套分权与制衡的模式:用分权机制与程序机制实现对政府权力的排除性控制;用否决机制与弹劾机制实现对政府权力的反抗性机制。
2023-08-28 20:01:121

评析美国三权分立和权利制衡

正如楼上所说,三权分立才形成了权力制衡注意:权利不等于权力
2023-08-28 20:01:233

美国“三权分立”的弊端是什么?

美国三权分立的弊端如下:实行三权分立、权力制衡的一个必然结果,是三大权力机关之间相互扯皮,导致效率低下。在美国当一个政党控制着总统职位,另一个政党控制着国会,或者国会参众两院分别由两个政党控制时,总统与国会之间,国会参众两院之间,常常引发混乱、拖延和推卸责任。如果总统与国会的关系陷入僵局,这种僵局就将持续4年。由于司法机关无权直接支配社会力量和财富,相比之下,联邦法院力量向来较弱。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美国一直追逐全球霸权,美国总统的战争权利更加强化,向海外派遣军队的次数更加频繁。影响国家权力的统一,特别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往往造成几个权力机关各说一套,多个声音,造成社会上人们的思想混乱,无所适从。这是美国普通民众对政治冷漠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三权之间的互相牵扯,往往导致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现象发生。由于三权分立中立法与行政之间的分立,使得立法与执法之间的联系中断,使得立法者并不清楚现实社会中具体法律的需要。
2023-08-28 20:01:322

美国为什么采取三权分立

分成四权的话就太多了;)
2023-08-28 20:01:434

“三权分立”为什么最先在美国实行?

当哥伦布登上新大陆时,北美大陆存在着众多的少数民族,呈现缤纷多彩的文化特征。其中尤其是东北部的六个易洛魁部落,它们组成易洛魁联邦,具有高度政治化,这个联邦组织有一个彼此监督并制约的政治制度,这为美国的政体提供了借鉴的模式,这是当地土生土长的。 真正外来迁入源于1620年前后,英国清教徒不堪忍受英国专制政府的迫害,为追求自由,远渡大西洋,来到北美大陆。移民们按照不同于英国的管理制度先后创建了十三个北美殖民地。 三权分立思想的萌芽形态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罗马。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关于政体三要素(议事、行政、审判)的论述,在思想史上首次提出了国家权力的分立问题。继亚里士多德之后希腊历史学家波利比的轮和政府论中的分权与制衡思想,成为近代三权分立理论的发端。经过纷乱的中世纪后,近代的分权思想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推动下发展起来,洛克提出国家有三种权力:立法权、对内行政权和对外行政权。洛克的分权学说,是当时英国君主立宪政体的一种直接反映,还不是一种十分完善的三权分立理论。第一次系统地阐述和论证三权分立学说的是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他认为,国家有三种权力: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主张这三种权力应分属于三个不同的政府部门,三种权力不仅要分立,还要相互制约,达到权力的平衡,才能保障自由。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被介绍到美国后引起强烈的反响,报刊杂志大量报道,政治精英争相研读。当时,美国政治领袖都认为只有根据孟德斯鸠的学说,实行三权分立,互相制约,才能防止专制暴政,保障人民的自由。在实践经验方面。美国政治领袖们从英国历史和早期州历史中获得实行三权分立原则的实践经验。在英国,从1688年“光荣革命”到18世纪中叶内阁制确立之前,基本上是三权分立的结构形式——国王、议会、法院三个部门的分权体制。英国此时的三权分立并不完善,三个权力部门在组织上不是完全独立的,而且三者之间也没有相互制约,所以三者的平衡难以实现,最终议会地位越来越高,内阁制形成后,被一种近乎混合政府的结构模式所取代。在美国本土,早期各州也有践行三权分立原则,实现了立法机关、行政和司法机关的分立。但这一时期的三权分立原则仅仅体现了分立,而未能实现其制衡功能,立法机会地位高于行政和司法机关。无论是英国还是早起各州的历史经验,都未能反映出孟德斯鸠关于三权分立原则的本质精神——相互制约,防止权力滥用。英国和早期州历史中得到的教训给美国的政治领袖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让他们从单纯的权力分立学说中清醒过来,认识到权力之间相互制约、相互平衡的重要性。从此,制衡被赋予了与分权同等重要的地位,并通过1787年宪法表现了出来。 历史有他的偶然性和必然性。很难说的清为什么。
2023-08-28 20:01:541

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是怎么运作的,三种权力是怎样实现相互制约的?

三权分立的实行 美国 的立国者对政府普遍采取不信任的态度。为了保障公民自由和限制政府的权力,他们接纳了孟德斯鸠的想法,在美国宪法之内清楚地把行政、司法、立法分开而且让它们互相制衡。在当时这种宪法是前所未有的崭新尝试。至今美国联颏政府的三权分立,仍然是众多民主政治中最彻底的。而美国大部分的州政府30有相同的宪制架构。 三权分立常见的问题是如何解决行政及立法机关之间的矛盾。其中一种方法是采用 议会制 。在议会制之下,行政机关的领导来蠪立法机关的多数派。行政。立法的并完全分离。现代一般认为,成功和稳定的自由民主政制不一定需要彻底的三全分立。事实上,除了美国以外,所有开始实行民主便使用总统制的国家,它们的首次民主尝试都以失败告终。相反议会制的成功率反而较高。 就算是三权分立最成功的美国,如何解决三个部分之间的矛盾仍然中间出现阻碍。 1929年 大萧条 时期, 罗斯福 上台颁布一系列法令,并通过国会授权取得 美国 总统 史上前所未有的巨大权力。但 美国联邦法院 却经常驳回一些法令。结果 1935年 1月最高法院以8比1的票数,宣布罗斯砏的《全国工业复兴法》违宪。同年一批失业工人试图利用《最低工资法》来获得工资补偿时,被控方律师则直接指出该法案违反了美国 宪法 第14条修正案。罗斯福为推行新政,1936年3月6日进行了“炉边谈话”,将矛头直指司法部门,要求国会让他无限制增加最高法院法官的数目,间接将司泠部门置于行政部门管辖下。这就引起亠全国范围的激烈讨论。后来联邦最高泠院判决的大法官认为《最低工资法》丠无违宪。有人认为当时大法官是为了侠证三权分立的政治格局而退让。
2023-08-28 20:02:181

三权分立原则在美国政治制度中的体现方式

根据美国1787年联邦宪法,联邦政府由国会、总统和联邦法院分掌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国会由参、众两院组成,是最高立法机构,有权弹劾总统和联邦法官;总统是国家元首和行政首脑,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行政高级官员、执行各项立法,拥有军事统帅权和外交权,总统的行政命令具有法律效力,总统及其所任命的各部部长不对国会负责,在紧急状态下总统可采取宪法以外的非常措施;联邦法院由若干终身任期的大法官组成,是最高的司法部门,对宪法和各项法案有最终解释权,有权裁决涉及国家和各州之间的重要案例。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罗斯福新政时期,行政权力全面扩张,打破了旧的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的平衡,确立了以总统为中心的新的三权分立的格局。
2023-08-28 20:02:291

比较秦朝三公九卿与美国三权分立异同

共同点:都有权力的相互制约与互补,可以增加能动性。区别:1、性质不同:三权分立是西方一种关于国家政权架构和权力资源配置的政治学说。三公是中国古代最尊显的三个官职的合称。2、主张不同:三权分立主张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国家权力分别由不同机关掌握,各自独立行使,相互制约制衡。三公九卿是秦王朝在确立皇帝尊号的同时,还总结了战国以来各国的官僚制度,建立起了一套适应封建统一国家需要的中央政府机构。3、由来不同:三权分立为了制约封建王权,英国学者洛克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三公九卿是秦变周法,置左右丞相,无三公官(荀悦曰秦本次国,命卿二人,是以置左右丞相,无三公官。扩展资料:注意事项:三权分立是资产阶级创立的关于国家权力的组织原则的理论,在反对封建专制,确立资产阶级国家制度的斗争中,以及后来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实践中,发挥过极其重要的作用。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包括分权与制衡两个基本原则,提出是以英国的君主立宪制为其事实根据的。英国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甚早,资产阶级随着其经济势力的发展,日益要求取得政治上的地位和权力,因而与封建专制君主的矛盾迅速激化。同时资本主义向农业的渗透,使封建主阶级分化,产生了一个新贵族集团。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三公九卿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三权分立
2023-08-28 20:02:361

三权分立是哪国的制度?

三权分立,是西方一种关于国家政权架构和权力资源配置的政治学说,主张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国家权力分别由不同机关掌握,各自独立行使、相互制约制衡。法学家孟德斯鸠1748年发表《论法的精神》,提出了三权分立(separation de trois pouvoirs)的观点和主张,指出国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权利分别应该由议会,内阁(或总统)和法院掌握,各自独立行使职权,又相互制衡,这一体制分分别在1787年的美国宪法,和1789年的法国宪法中得到确认。由来:为了制约封建王权,英国学者洛克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法国学者孟德斯鸠在此基础上提出“三权分立”理论,提出通过法律规定,将上述三种权力分别交给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管辖,既保持各自的权限,又要相互制约保持平衡。表现形式:三权分立制度在西方各国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比较有代表性的有美国的总统制、英国的内阁制、法国的双首长制三种模式。在美国,行政权指政府,立法权指国会的上下议院制度,司法权指法院,三者互相制衡。罗斯福新政时期,行政权力全面扩张,确立了以总统为中心的新的三权分立格局。英国没有成文宪法,立法权高于行政权和司法权,到2010年才设立最高法院。法国在第五共和建立时,创立并实施半总统半议会的民主制。因此,只有美国实行较彻底的三权分立,而其他绝大多数西方国家主要实行议会制,立法权与行政权不完全分立。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不存在实行西方“三权分立”的政治土壤。在西方国家的政治实践中,三权分立几乎从未真正实现过。即使是在美国,三权之间相互渗透的情况十分普遍。总统拥有否决立法的权力,还可以通过委托立法部分行使立法权;最高法院可以通过宪法解释权、违宪审查权参与行政机构的政策制定;国会则能够利用拨款权广泛地参与行政决策等。同时,三权分立并不能完全有效制约权力,更不是制约权力的唯一途径,美国至今也没有很好地解决行政权力缺乏有效制约的问题。
2023-08-28 20:02:531

英国的三权分立和美国的三权分立有什么区别?

(2018·咸宁)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认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必须分省,否则自由便不复存在。美国1787年宪法最能体现这一思想。(2014·孝感)“美国人由此辉煌地创造了一个全新的政府权力机构,那里国会、总统、最高法院三足鼎立,相互制约。”材料中确立的原则是指三权分立原则。
2023-08-28 20:03:113

比较唐朝三省六部制与美国三权分立有何异同

美国三权分立与唐代三省六部制的异同: 异:A三权分立是近代资产阶级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属不同部门,达到防止专制权力相互制衡的一种方式,使近代民主政治的体现. B三省六部制是封建国家加强专制皇权下的决策,审议执行权分离,目的是加强皇权,分割相权. 同:都是通过权利的分散,达到中央政府部门互相制约与平衡,防止部门集权.总之美国三权分立是符合资产阶级共和制的要求,而三省六部制是封建统治者为巩固统治,维持社会秩序而创立的一种体制
2023-08-28 20:03:301

美国实行三权分立,那为什么总统是权利中心?

问题问的就尬,你老师是这样教的?三权分立 行政 司法 立法,相互独立。总统四年一届,最多两届。法官由总统任命,任职终身。立法有参众两院投票,参众议员由国民普选。要我说真正的权力中心是参众两院,捏着钱袋子。
2023-08-28 20:03:381

美国政府和国会是什么关系

“美国国会根据联邦宪法第一条,联邦政府的所有立法权力被赋予由两院(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的国会。两院的议员都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参议院由每州出两名参议员组成,共100人。参议员任期六年,每逢双数年便举行选举,改选参议员的三分之一。
2023-08-28 20:03:509

美国的三权分立是怎么回事?有什么特点

三权分立:即行政、司法、立法三权分属各个不同的机构管理其优点是相互制衡,可以避免违反宪法和国家利益的独裁行为出现,其缺点也是制衡,在很多事情上由于各负其责、各行其是,导致国家机构不能高效运转。
2023-08-28 20:04:334

美国政治制度的三权分立

美国政府是由12个部门及根据法律设立之60余独立机关组成。 美国总统 美国总统是国家的元首,政府最高行政首长,陆海空等各军种之最高司令官, 总统的任期是4年, 期间除了受到议会之弹劾, 不会因受反对势力而去职。 期满后可以连任一期。依据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二条第一款,总统须年满35岁,居住美国14年以上,也一定要是“自然出生的美国公民”(通常被解释为是出生时为合众国公民)或者是在宪法通过时为美国公民。美国官职中唯正副总统两职具“出生时为合众国公民”的任职要件。 ●美国副总统美国副总统是总统的第一继任人选,兼任美国参议院议长。 美国联邦 总统和副总统领导的行政分支设有15个部和多个专门机构,它们构成日常所说的“政府部门”。这些部门负责贯彻执行法律,提供各种政府服务。美国联邦行政部门,是美国联邦行政机关内最古老成立的主要团体。美国国务院、战争部、美国财政部均于1789年内各相差几星期内成立。每一位联邦政府行政部门首长,均是受政治任命的美国内阁部长;从1792年起,联邦法例规定内阁部长制定为美国总统继任顺序合要求的成员之一。 行政部门 现任行政首长 始于 总统继任顺序 备注 2010年预算(亿美元) 下辖职员数 美国国务院 John Forbes Kerry约翰 克里 1789年 4  517 18,900 美国财政部 Geithner, Timothy提摩西·盖特纳 1789年 5  133 115,897 美国国防部 Chuck Hagel查克·哈格尔 1947年 6 原称国家军队建设部(1947年-1949年) 6637 3,000,000 美国司法部 Holder, Eric埃里克·霍尔德 1870年 7 总法务官一职设于1789年,但直到1870年才设立部门。 239 112,557 美国内政部 Salazar, Ken肯·萨拉查 1849年 8  120 71,436 美国农业部 Vilsack, Tom汤姆·维尔萨克 1889年 9  260 109,832 美国商务部 Locke, Gary骆家辉 1903年 10 原称商业及劳工部;后劳工部独立。 138 43,880 美国劳工部 Solis, Hilda希尔达·苏丽丝 1913年 11  133 17,347 美国卫生及公共服务部 Sebelius, Kathleen凯瑟琳·西贝利厄斯 1953年 12 原称卫生、教育及福利部;后教育部独立。 787 67,000 美国住房及城市发展部 Donovan, Shaun肖恩·多诺万 1965年 13  475 10,600 美国交通部 LaHood, Ray雷·拉胡德 1966年 14  725 58,622 美国能源部 Chu, Steven朱棣文 1977年 15  263 109,094 美国教育部 Duncan, Arne阿恩·邓肯 1979年 16  467 4,487 美国退伍军人事务部 Shinseki, Eric艾力·新关 1989年 17 原称退伍军人管理局 525 235,000 美国国土安全部 Napolitano, Janet珍妮特·纳波利塔诺 2002年 18  427 208,000  11,846亿美元 4,193,144人 联邦政府独立行政机构 联邦政府独立行政机构由美国国会通过各法例而成立的独立行政机构;直接向美国总统负责。 每建制法定权利(Organic law/statutory grant)受权某独立行政机构自立范围;及若有的,定立联邦监管条例(administrative law)的定义。 联邦监管条例与一般联邦法律有同等效力。 以下为一些联邦政府独立行政机构:中央情报局(CIA) - 职责于公开和秘密地收集和分析海外情报;对海外进行宣传活动(propaganda);并为总统执行秘密行动。 中央情报局向美国国家情报总监(Director of National Intelligence)汇报日常工作。期货交易管理委员会(CFTC, 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 - 监管美国境内期货市场交易。美国国家环境保护局(EPA,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 - 与各州、本地政府缩减及控制全部环境污染;EPA规定及执行环境标准,评估污染的负影响力;管理清理有毒废料地区的基金。联邦通讯管理委员会(FCC, 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 职责于任何境内州际和美国对外通讯渠道的监管、发牌、价格管理等。美国联邦储备理事会(Fed Board) - 美国的中央银行;管理及规范银行业、通过买入及售出美国国债来执行货币政策、维持坚挺的支付系统。联邦贸易管理委员会(FTC,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 职责于执行联邦反垄断、及消费保护法例;调查非公平贸易事件。美国总务署(GSA, General Services Administration) - 向联邦政府供应日常物流服务。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NASA) - 1957年创立,负责太空计划,进行长期的民用以及军用航空宇宙研究。国家档案记录署(NARA, National Archives and Records Administration) - 保存、管理美国历史文献遗产。国家劳工关系委员会(NLRB, 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Board) - 实施主要联邦劳工法例(国家劳工关系法/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Act);兼受权预防或赔偿非公平营业,保障员工成为和行使组织工会内的权利。国家科学基金(NSF, National Science Foundation) - 经金钱奖励方式,支持科学及工程的教育研究;鼓励大专院校与全球各地工业及政府科研合作。人事管理处(OPM, Office of Personnel Management) - 联邦政府的人事机构;兼保持联邦政府公务员的政冶中立。和平工作队(Peace Corp)- 1961年成立,派出训练的自愿人士至海外,未来两年协助发展中地区的基建。小型企业总署(SBA, Small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 1953年成立,协助美国小型及少数种族企业发展及生存。社会保障总署(SSA, Social Security Administration) - 管理美国社会保障系统。证券交易监管委员会(SEC,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 保障证券投资者权利;规定上市公司须申报一切营运资料,令有更多透明度;调查和检控公司任何欺骗行为。美国国际发展局(USAID, United States Agency for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 管理提供外国经济和人道援助的美国金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 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 向美国政府部门及国会提供贸易范筹的专门知识;及起诉违犯知识产权违例者。美国邮政(United States Postal Service)- 1971年起承担全国邮政服务的自治公营机构;经万国邮政联盟互通国际邮件。美国邮政价格委员会(Postal Rate Commission)- 1971年成立,专门提倡邮政价格及2007年将获受更大监管权力。美国国家运输安全委员会(NTSB, National Transportation Security Board)-1967年成立,专责陆、海、空及管线运输的安全及事故调查。美国总统办事机构(Executive Office of the President,缩写为EOP),由美国总统的最亲近的工作人员和向总统负责的各级助理组成。白宫办公厅副总统办公室行政管理和预算局总统经济顾问委员会国家安全委员会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政策制定办公室科学和技术政策办公室改善环境质量委员会国家麻醉品控制政策办公室白宫行政办公室 美国的司法权力,赋予一个最高法院,以及国会可以随时制定及设立的次等法院。司法机关的职责是,对向国会的立法提出异议或要求予以解释的司法案件作出裁决,以及审理涉及触犯联邦法的刑事案。在涉及宪法的诉案中,联邦法院具有超越州法的上诉管辖权。联邦法院还负责审理涉及一个州以上的或关系到一个州以上公民的案件,以及涉外案件。 宪法为保障司法独立, 规定联邦法官可在行为良好期间任职, 实际上是直至他们死亡, 退休或辞职。 在职期间的法官犯法会像总统或其他联邦政府官员一样受到弹劾, 美国法官由总统任命, 并由参议院批准, 法官的薪水也是由国会核定, 年薪自地方法官的四万四千六百元至首席大法官的六万五千六百美元不等。美国最高等法院, 也是宪法特别设立的唯一法院, 设立于首府华盛顿, 法官人数为九位, 一位首席大法官及八位副手,在每年数千宗入禀案件中最高法院通常只审理约一百五十宗, 大部份案件涉及法律的解释或者涉及国家立法的用意。 这种司法监察的权力, 并非宪法特别规定, 而是法院根据它对宪法的解释得出的理论。上诉法院其设立目的是为了便利案件的处理及减轻最高法院的负担, 全国共划分为11个上诉区, 每区设有一个上诉法院,每一上诉法院有三至十五名法官, 顾名思义, 上诉法院复审地方法院的判决。地方法院全国五十州划分有八十九个地方法院, 诉讼当事者能就近进行诉讼, 每一地方法院有一至廿七位法官, 这些法院所处理的大部份案件都是违犯联邦法律的行为。特别法庭除了联邦法院的一般裁判权外, 另有为了特殊目的而设立的法庭, 例如申诉法庭对那些向美国提出的赔偿申诉作出判决。 关税法庭对涉及进口货物的税款或限额的民事诉讼享有独家的裁判权, 另外还有关税及专利权的上诉法庭, 以聆讯不服关税法庭及美国专利局判决的上诉申请。 根据美国宪法第一条, 联邦政府将所有立法权力赋予参议院及众议院组成的国会。 众议院 美利坚合众国众议院(英语:United States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为美国国会两院之一。美国各州在众议院中拥有的席位比例以人口为基准,但至少会有一名议员。院内议员总数经法律明定为435名。众议员任期两年,无连任限制。众议院议长由议员选举产生,传统上为多数党之领导人。然而多数党领袖(leader of the majority)另由该多数党于院内之第二重要议员担任。据美国总统继位条例,众议院议长继任总统之顺序仅次于兼任参议院议长的副总统,为政坛上第三重要的领袖人物。众议院一般被认为较参议院更具党派色彩。宪法制定者中有很多人企图让参议院(一开始是由州议会选举)成为众议院(公民直选)的制衡机构。于是“建议与同意”权(如批准条约的权力)授权仅由参议院单独行使。众议院也有其独有的权力:倡议岁入法案之权、弹劾政府官员、以及在选举人团僵持不下时选举总统。然而,所有这些权力都可由参议院制衡(counter-check)。参议院一般较众议院及众议员更具威望。参议员任期较长、人数较少、且(多数情况下)较众议员代表更多的选民。众议院会议厅位于首都华盛顿特区的国会山庄南翼。参议院在同一建筑物的北翼开会。 参议院 美利坚合众国参议院(英语:United States Senate)是美国国会的两院之一。美国每一州于联邦参议院中均有两位议员作为代表,与各州人口无关。所以全院员额为100名议员。参议员任期六年,相互交错,故每隔两年改选约三分之一的席位。美国副总统任参议院议长,无参议员资格;且除非是为了在表决平手时打破僵局,不得投票。参议院公认较众议院更为审慎;参议员名额较少而任期较长,容许学院派看法与党派之见,较众议院更易自外于公共舆论。参议院拥有若干表列于宪法而未授予众议院的权力。其中最重要的是,美国总统批准条约或任命重要人事时,须“采酌参议院之建议并得其认可”(美国宪法第一章)。美国参议院承袭古罗马元老院(Senate)之名。其议场坐落于首都华盛顿特区,位于国会山庄北翼。众议院则在同一幢建筑的南翼召开会议。
2023-08-28 20:04:561

求关于美国三权分立的英文短文

The separation of powers, also known as trias politica, is a model for the governance of democratic states. The model was first developed in ancient Greece and came into widespread use by the Roman Republic as part of the uncodified Constitution of the Roman Republic. Under this model, the state is divided into branches or estates, each with separate and independent powers and areas of responsibility. The normal division of estates is into an executive, a legislature, and a judiciary.Parliamentary democracies do not have distinct separation of powers. The executive, which often consists of a prime minister and cabinet ("government"), is drawn from the legislature (parliament). This is the principle of responsible government. However, although the legislative and executive branches are connected, in parliamentary systems there is usually an independent judiciary and the government"s role in the parliament does not give them unlimited legislative influence.
2023-08-28 20:05:131

美国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的优缺点

这个书上应该有吧,找书上的答案
2023-08-28 20:05:255

为什么美国设立三权分立

他妈痒嘛
2023-08-28 20:05:559

美国的三权分立是怎么回事?

三权是这样的:行政权 立法权 司法权行政权归总统 立法权归国会(参议员,众议院) 司法权归大法院这三权是互不干涉的,只有最高大法官是总统提名的,国会任命,但是一经任命,除非自然死亡,否则没有任何人有权利解其职。总统的权利不用说了,就是国会和最高大法院给你通俗的解释解释。国会是立法机构,总统的重要决定,没有国会的批准也无法施行,美国的一切都有法律规定,没有人能越法行事(理论上是这样,但事实上,美国的法律也是为有钱人制定的),国会也可以弹劾总统,总统犯法,也要由法院裁决。再通俗点说,美国总统相当于我国的国家主席和国家军委主席,国会相当于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大法院也和我国的最高法院差不多啦~
2023-08-28 20:06:121

美国是怎样确立三权分立政体的?

美国的开国元勋们认为,要保障人的权利尤其是财产权,必须对政府的权力加以限制,他们“希望有一个更有效能的政府,……效率和秩序是重要的考虑,但它并不如自由同等重要。他们希望保证国内安定并预防未来的叛乱,但他们又想要防止出现一个土生土长的乔治三世”。这就是说,在美国的创建者们的心目中,自由比政府效率更重要,为了保障自由,他们宁肯牺牲效率。分权制度在西方各国的政治制度中,通常具体表现为由不同的机关分别掌握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权制度在欧美各国的具体形式是不同的,并不都是美国式的“三权分立”,譬如英国就是被称为“混合权力”型的分权制度,即虽然议会和政府分别掌握立法权和行政权,但政府是由议会产生,并向议会负政治责任,并且由议会上议院掌握最高司法权,这体现了洛克的分权理论:立法权至上。美国实行的则是一种“严格的三权分立”,即合众国(联邦)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不仅分别属于国会、总统、最高法院以及联邦下级法院,而且它们之间的宪法地位是平行的,宪法没有规定一个最高权力机关。而且,美国的制衡原则更强调的是:每一个机关在行使其权力时,都需要其他机关的协助;每一个机关都拥有防止、抵御其他机关侵犯其权力的法律手段。通过这些安排,实现不同权力之间的制约和平衡。美国独立后的13州宪法,总的倾向是注重对行政权的防范,各州宪法中的分权是一种强调“立法权至上”、“议会至上”的分权,行政首脑由议会选举产生,仅仅执行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能单独任命政府官员,有的甚至把任命权给予议会单独行使。尤其是宾夕法尼亚的宪法甚至用一个十二人行政会议来代替行政首脑,从而实际上取消了行政首脑。但与此同时,各州的宪法并没有确立对立法权的明确限制,造成议会任意侵占行政和司法部门的权力,最让各州精英人物忧心忡忡的是议会甚至“把法院关于财产争议的裁决宣布无效”。在随后的年代里,人们日益关注实现彻底分权和遏制立法机关的权力扩张的问题,如马萨诸塞埃塞克斯县的一份报告称,“如果三大权力合而为一,政府就会专制,无论这些权力是在一个人手里还是在很多人手里”。杰斐逊在总结弗吉尼亚政府的经验时,也认为,把权力集中在同一些人手里,就是专制政体,即使这些权力在许多只手里行使,而不是一只手行使,也不能让人放心。他指出,“173个暴君,将会与一个暴君一样专制”。“一个选举产生的专制政府,不是我们为之斗争的政府。”在此期间,产生了许多关于宪法改革的建议,几乎所有的建议都是以“完全、彻底”的分权作为理由,强调任何时侯,政府的三大基本权力,都必须保持相互独立,并以此作为衡量所有宪法的一个标准。譬如,有人提出,法官如果依赖议会的任命和发放薪俸,他们就很难拥有“尊严和独立”;越来越多的人要求对议会加以防范,要求由人民选举国家首脑的呼声也日益强烈,认为这样就可以使行政权适当地独立于立法机关;还有人主张,应该把对军事和行政官员的任命权从议会手里拿过来还给国家首脑;等等。也有人建议,应给予行政首脑有限的否决立法的权力,认为这是“保持必要的分权、制约立法机关、阻止立法机关侵占行政权力的一种办法”,1780年通过的马萨诸塞宪法即采用了这种安排,认为让行政首脑分享立法权,就“可以在政府的三个主要权力之间保持一种适当的平衡”。由于议会的三分之二多数可以推翻行政首脑的否决,因此它不是绝对的否决,而是暂时的否决。总之,要求削弱立法权“成为1780年代宪法改革的中心问题”。在制宪会议上,麦迪逊指出,“如果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开行使,这是自由政府的一条基本原则,那么,它们也应该各自独立地行使,这也是同等重要的基本原则”。三权不仅应该分开,而且应该相互独立,这种想法显然成了费城制宪会议的主导思想。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美国的宪法没有采用英国式的议会至上的分权制度,而是采用了让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大部门相互平行、相互独立的分权体制。这种分权体制有以下基本特点:①三大部门权力来源不同,相互平行。麦迪逊和汉密尔顿指出,应该“使各部门的成员对其他部门成员的任命尽可能少起作用”,为行使不同权力的各政府部门奠定基础。[39]根据这个原则所设计的体制,国会参议院议员由各州选民选举(最初是由各州议会选举产生,1913年第十七条修正案生效后改为现制),众议员由各选区选民选举产生;总统由选民选出的选举人组成的选举团选出;联邦各级法院的法官由总统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但一旦被任命,如无失职行为就终身任职。因此,三个机关的地位是平行的,其中没有一个是最高权力机关。②三大部门之间相互独立。这里的所谓独立指的是彼此“在政治上相互独立”。一方面,由于三个部门的权力来源各不相同,相互之间也没有政治上的责任。总统及其政府不就所施行的政策纲领向国会负责,除非经过弹劾国会无权要求总统辞职;总统也无权因国会不支持总统的政策而解散国会;总统和国会均无权将联邦法院法官免职、撤职或令其提前退休。另一方面,实行所谓“不相容原则”,三个机关的成员不得相互兼职,总统及政府官员、法官均不得在国会占有和保留议席,议员也不能受任政府文官职位,政府官员和国会议员也不能同时担任法官。三个机关各自分掌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③三个机关在执行自己的职能时需要其他部门的合作。美国政府是一个“由分立的机关分享权力的政府”这就意味着三个机关相互有所依赖。立法权属于国会,但国会通过的法案须经总统签署才能生效,生效的法律由总统忠实执行;行政权属于总统,但总统得在最高法院首席法院的监督下宣誓就职;总统领导政府,但总统提名政府高级官员须经国会参议院批准后方能任命,政府的预算也需要经国会通过和拨款,总统负责与外国签定条约,但所签定的条约需获得参议院批准才能生效。司法权属于联邦最高法院及联邦下级法院,但法院做出的裁决需由政府执行,而法院的运转也需要国会的拨款,联邦下级法院由国会以立法设立。④三个机关都拥有相互制约和相互防卫的手段。麦迪逊和汉密尔顿写道,“防止把某些权力逐渐集中于同一部门的最可靠办法,就是给予各部门的主管人抵制其他部门侵犯的必要法定手段和个人的主动。……野心必须用野心来对抗。”有合作,就有了相互的依赖,也就有了相互的制约。总统可以否决国会已经通过后送交他签署的法案;国会可以拒绝通过总统提出的政府预算,参议院可以拒绝总统提名的官员和签定的条约。除此以外,美国宪法还特别为各部门提供了对抗其他部门侵权的手段:对总统否决所通过的法案,国会两院可以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而推翻总统的否决;最高法院可以裁决国会通过并经总统签署生效的法律和政府的行政命令、法规违宪,但国会可以通过法律决定和变更最高法院的组成人数,并通过提出宪法修正案废除法院的裁决。此外,国会还可以对总统及其他政府高级官员、联邦法院法官进行弹劾:众议院掌握弹劾权,当发生弹劾案时,众议院以过半数通过提出弹劾;由参议院掌握弹劾案的审判权,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定罪即可将被弹劾的官员免职;如果是总统被弹劾,则由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主持审判。总之,美国政治制度中存在着双重的分权制衡,正如麦迪逊和汉密尔顿指出,在美国的制度中,“人民交出的权力首先分给两个不同的政府,然后把各政府分得的那部分权力再分给几个分立的部门。……两种政府将互相控制,同时各政府又自己控制自己”。前一种分权和控制是联邦制,所谓两种政府,是指全国政府和州政府;后一种分权和控制就是三权分立,美国的全国政府和各州政府都实行了三权分立的体制。
2023-08-28 20:06:231

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原理

当哥伦布登上新大陆时,北美大陆存在着众多的少数民族,呈现缤纷多彩的文化特征。其中尤其是东北部的六个易洛魁部落,它们组成易洛魁联邦,具有高度政治化,这个联邦组织有一个彼此监督并制约的政治制度,这为美国的政体提供了借鉴的模式,这是当地土生土长的。真正外来迁入源于1620年前后,英国清教徒不堪忍受英国专制政府的迫害,为追求自由,远渡大西洋,来到北美大陆。移民们按照不同于英国的管理制度先后创建了十三个北美殖民地。起初,殖民地并没有一部宪法是由专门召集的制宪会议所制订的,但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宪法与普遍立法是根本不同的,“在新罕布什尔、纽约、特拉华、马里兰、北卡罗来纳和佐治亚革命立法机构都是直接从选民那儿获得了特别授权以后才制定宪法的。”对体制权力的划分,在十三个州的实践中各有不同的体现,其中1780年马萨诸塞州宪法是1787年联邦宪法的蓝本之一。新罕布什尔州规定,总统是行政部门首脑,又是参议院议长,一旦议会投票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时,总统一票则起关键作用。总统由立法机关选举产生,参权院兼审判弹劾案件,司法机关成员由总统任命。马萨诸塞州容许权力有部分相兼混合。行政长官有权否决立法部门决定,立法部门任命某些政府官员,参议院是弹劾行政和司法部门成员的法庭,行政部门任命司法部门成员。纽约州内,行政长官和司法官员拥有一部分管理立法部门权力,立法部门任命行政官员和司法官员,司法职能由立法部门一部分与司法部门共同承担。新泽西州,立法机关任命州长,州长是最高法院成员,州平衡法院院长和理事,立法机构中某一院议长有表决权,立法机构与州长一起组成上诉法院,立法机构任命司法部门成员,并由立法机构弹劾和撤职。在宾夕法尼亚,州长是行政部门长官,由立法部门选举产生,州长和行政会议共同任命司法部门成员,组成弹劾法庭;立法机构罢免最高法院法官和治安推事。特拉华州规定,立法机构选举首席行政长官,立法机构两议长是行政部门副长官、行政长官和议会两院任命六人组成最高上诉法院,行政部门主要官员由立法机构任命。马里兰州宪法确认,立法部门任命行政长官,行政部门可以任命司法部门成员。弗吉尼亚州立法机构任命州长和行政会议,任命司法部门主要官员,并享有部分赦免的执行权。在北卡罗来纳,立法部门任命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的所有主要官员。南卡罗来纳规定,立法部门选任行政长官,同时还任命司法部门和行政部门成员。佐治亚州立法部门拥有任命行政职位的权力,并且有赦免的执行权,立法部门任命治安推事。由于罗得岛和康涅狄格宪法是在独立战争前制定的,不在分析之列,因此只有十一州的情况。十一州的权力体制虽有不少相异之处,但相同处却显而易见,即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三者相互混合和交叉。三权中,立法权基本上处于主导地位,行政权和司法权则处于次要地位,而且,立法机构由参众两院组成,分享权力。当然也有例外,如宾夕法尼亚州曾试图建立单一议会,其主要依据是人民主权原理,但不久,又修改法律,成立两院制,人们终于认识到必须使立法权分属于数个立法机构。十一州的事例与宪法制定原则:权力独立与彼此分立的原则不相符合。麦迪逊把这一现象称为“带有组成时的草率匆忙,尤其是缺乏经验的明显痕迹。”1776年美国取得独立战争的胜利。1777年通过联邦条例,规定美国国会实行一院制。1781年联邦宪法确认两院制,同时采纳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原则,摒弃立法与行政合一的内阁制,赋予总统较大权力。为了防止总统及其机构滥用权力,又规定了必要的制约措施。即三权既存在各自独立的部分,又有相互间交叉和相兼的部分,以达到三权牵制的目的。为什么十一州的体制实践与后来联邦宪法体制会有那么大的差异?这只能从制宪前后人们的思想观念中去寻找相关的答案。美国独立战争前后,宪法创制期间,不少思想家如潘恩、亚当斯、汉密尔顿、麦迪逊、杰斐逊等不仅受到欧洲思想的影响,尤其是受洛克、孟德斯鸠思想的熏陶,而且还受到欧洲反君主专制现实的影响。为何要设置三权分立体制?当时的思想家们首先基于对自由及专制的理解。麦迪逊认为“立法、行政和司法权置于同一人手中,不论是一个人,少数人或许多人,不论是世袭的,自己任命的或选举的,均可公正地断定是虐政。”因为北美大陆“曾经成为欧洲各地受迫害的酷爱公民自由与宗教自由的人士的避难所。”人们害怕“君主制度卷土重来”再度遭受专制的迫害和丧失已经获得的自由。保护自由,防止专制最大的可能只有消除权力的集中,民主的敌人是权力的垄断,而权力本身又具有侵犯的性质,应该通过一定的体制明确权力的限度并加以规范。就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而言,“各方面都同意正当地属于某一部门的权力,不应该完全由任何其他部门直接行使,同样明显的是,没有一个部门在实践各自的权力时应该直接间接地对其他部门具有压倒的影响。”反对主导性、绝对性权力的存在,主张立法暴政与行政暴政的含义是一致的,而且立法暴政比暴行暴政更具有危险性,这主要在于立法部门有机会单独接近人民的钱袋。人民的财产权容易受到侵犯,失去安全保障。在立法机构内部,体制上有一院制与两院制的选择。这方面的选择关键点则在对一院制和两院制的评价。当时确有人主张采用一院制,真正落实人民主权思想,但不少人指出,一院制容易受到野心或贿赂两因素的侵蚀,一旦感情冲动或为帮派分子所操纵,往往会导致有害的或过份的决定,对社会和人民带来无法挽回的伤害。两院制恰恰弥补了一院制的种种不足,并且能够预防僭越权力或背离职守。立法中两个不同的机构,以互相的“同意”或“不同意”作为牵制力量发挥牵制与平衡功能。其次,基于对人性的认识。不少思想家认为人类的天性是很不完美的:狭隘和自私,有某种程度的劣根性,而且公众常受情感波动的影响,在表达意志上往往缺乏公正性和真实性,这样就迫切需要对人抱有某种程度的不信任和猜疑。1776年约翰·亚当斯力主建立混合政府,尤其是建立立法机关的两院制,只有此种选择才能避免“脾气的发作、感情的冲动和热情的奔放……匆忙的结论和荒谬的判断。”而且,立法机构易受公众各种因素的左右,受党派的纷争与个别有影响地位人的作用。共和政体原
2023-08-28 20:06:341

美国的三权分立指的是哪三权,分别由哪些机构来管理?

各财团垄断国家经济,左右着国家政治?
2023-08-28 20:07:057

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

法律分析:美国是实行三权分立制度的典型国家。三权分立制度就是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别由三个机关独立行使,并相互制衡的制度。法律依据:美国1787年宪法规定,立法权属于由参、众两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行政权属于美国总统;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制定与设立的下级法院。三个权力部门之间相互制约。根据三种权力相互制衡的原则,美国宪法还规定,国会有权要求总统调整政策以备审议,批准总统对外缔结的条约,建议和批准总统对其所属行政官员的任命,通过弹劾案撤换总统,有权建议和批准总统对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宣告惩治叛国罪,弹劾审判最高法院法官;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拥有有限的否决权,副总统兼任参议院议长,总统还拥有特赦权、对最高法院法官的提名和任命权;最高法院法官在总统因弹劾案受审时担任审判庭主席。此外,根据惯例,最高法院有权解释法律,宣布国会制定的法律违宪无效。实行总统制的资本主义国家一般都采用这种形式。
2023-08-28 20:07:421

美国三权分立的内容以及特点

“三权分立”是美国现行的权利结构。 所谓三权分立,是通过法律规定,将三种权力: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交给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管辖,既保持各自的权限,又要相互制约保持平衡。 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特点: 1、美国三权分立制度从权力的来源上保障各自的独立性,使三种权力保持平行,是一种严格的三权分立模式。 2、三权分立体制下的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在动态的运作过程中维持彼此之间的制衡关系。 3、三权分立制度所设定的权力界限存在含混不清、相互交叉之处,为权力在现实中的倾轧埋下伏笔。 4、三权分立体制设定了这么一套分权与制衡的模式:用分权机制与程序机制实现对政府权力的排除性控制;用否决机制与弹劾机制实现对政府权力的反抗性机制。
2023-08-28 20:08:211

美国三权分立是哪三个机关

立法分支、行政分支、司法分支。三权分立是指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分别由三个机关独立行使,并互相制衡。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采取的是三权分立制度。1、立法分支负责制定法律,归于美国国会,美国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构成。2、行政分支负责执行法律,归于美国总统,任期四年,并可连任一次。3、司法分支负责解释法律,归于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共设包括首席大法官在内9名大法官。三权分立的制度指的是在西方各国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三权分立,这是西方一种关于国家政权架构和权力资源配置的政治学说,主张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国家权力分别由不同机关掌握,既保持各自的权限,又要相互制约保持平衡。三权分立,是西方一种关于国家政权架构和权力资源配置的政治学说,主张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国家权力分别由不同机关掌握,各自独立行使、相互制约制衡。三权分立并不能完全有效制约权力的原因:1、从理论上看,所谓的三权分立其实是反民主的,这是要否定多数人的决策,然而西方民主的基本原则是少数服从多数。2、美国三权分立的坏处也很明显,这套制度很容易引发总统和国会之间的矛盾。如果总统和国会多数派不属于一个政党,则很容易互相扯皮,国会也可能给总统使绊子。
2023-08-28 20:08:281

美国三权分立制的内容是什么?

三权分立制度是指把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议会、政府、法院独立行使并相互制衡的制度。三权分立制度是根据近代分权学说建立起来的,为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所采用的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制度。这种制度有利于调整资产阶级内部各集团、派别之间的利益矛盾,有助于维护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适应于欺骗人民和对付外国斗争的需要。这种制度的弱点是使国家的力量难以完全集中,相当一部分力量在互相牵制中抵消,缺乏效率。 美国的三权分立体制:即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立法权由国会掌握,行政权归于总统,司法权属于联邦最高法院。三权之间相互制约,国会可以以弹劾等诸多形式限制总统,总统可以以“搁置否决权”等形式限制国会的权力,而联邦最高法院则可以通过违宪审查的形式限制国会的立法权和总统的行政权,此外,总统对司法权也有制约,表现在联邦最高法院的人事任命在一定程度上受总统控制.三权分立制度是指把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议会、政府、法院独立行使并相互制衡的制度。三权分立制度是根据近代分权学说建立起来的,为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所采用的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制度。这种制度有利于调整资产阶级内部各集团、派别之间的利益矛盾,有助于维护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适应于欺骗人民和对付外国斗争的需要。这种制度的弱点是使国家的力量难以完全集中,相当一部分力量在互相牵制中抵消,缺乏效率。 美国的三权分立体制:即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立法权由国会掌握,行政权归于总统,司法权属于联邦最高法院。三权之间相互制约,国会可以以弹劾等诸多形式限制总统,总统可以以“搁置否决权”等形式限制国会的权力,而联邦最高法院则可以通过违宪审查的形式限制国会的立法权和总统的行政权,此外,总统对司法权也有制约,表现在联邦最高法院的人事任命在一定程度上受总统控制.
2023-08-28 20:08:461

美国的三权分立指的是哪三权,分别由哪些机构来管理

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立法:国会;行政:白宫;司法:法院。
2023-08-28 20:08:584

美国三权分立是如何进行彼此制约的?

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独立开来,这就是制约。不能干涉
2023-08-28 20:09:284

美国政府的三权分立是指什么

三权分立的核心 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三权分立制度是指把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议会、政府、法院独立行使并相互制衡的制度。三权分立制度是根据近代分权学说建立起来的,为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所采用的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制度。这种制度有利于调整资产阶级内部各集团、派别之间的利益矛盾,有助于维护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适应于欺骗人民和对付外国斗争的需要。这种制度的弱点是使国家的力量难以完全集中,相当一部分力量在互相牵制中抵消,缺乏效率。 美国的三权分立体制:即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立法权由国会掌握,行政权归于总统,司法权属于联邦最高法院。三权之间相互制约,国会可以以弹劾等诸多形式限制总统,总统可以以“搁置否决权”等形式限制国会的权力,而联邦最高法院则可以通过违宪审查的形式限制国会的立法权和总统的行政权,此外,总统对司法权也有制约,表现在联邦最高法院的人事任命在一定程度上受总统控制。立法权--国会司法权-最高法院行政权-总统
2023-08-28 20:09:381

美国的三权分立这一体制的特点

三权分立,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主要内容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三权分立制度的理论基础是17—18世纪西欧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英国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家洛克和法国资产阶级启蒙学者孟德斯鸠提出的分权学说。这一学说基于这样一个理论前提,即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所以,国家权力应该分立,互相制衡。资产阶级的思想家们希望据此建立一个民主、法治的国家。英法资产阶级革命和美国独立战争以后,三权分立成为资产阶级建立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在当代,尽管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发生了很大变化,但三权分立仍然是它的一个根本特点。对于这种制度,西方的政治家和思想家非常推崇,认为只有实行三权分立,才是民主和法治的标志;不实行这种制度,就是专制。 学说历史最早由17世纪英国著名政治学家洛克提出,用以巩固当时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成果。后来该学说不断传播,并被法国著名人物孟德斯鸠诠释为行政、司法、立法三权分立的形式,解决了在该种政治制度下可能出现的部分问题。该学说在当时被广泛认为是民主制度的有力保证。分权的目的分权的目的在于避免独裁者的产生。古代的皇帝以至地方官员均集立法、执法(行政)、司法三大权于一身,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即使在现代,立法、运用税款的权力通常掌握在代表人民意愿的议会中,司法权的独立在于防止执法机构滥权。三权分立的实行美国的立国者对政府普遍采取不信任的态度。为了保障公民自由和限制政府的权力,他们接纳了孟德斯鸠的想法,在美国宪法之内清楚地把行政、司法、立法分开,而且让它们互相制衡。在当时这种宪制是前所未有的崭新尝试。至今美国联邦政府的三权分立,仍然是众多民主政体中最彻底的。而美国大部分的州政府亦有相同的宪制架构。三权分立常见的问题是如何解决行政及立法机关之间的矛盾。其中一种方法是采用议会制。在议会制之下,行政机关的领导来自立法机关的多数派。行政、立法并不完全分离。现代一般认为,成功和稳定的自由民主政制不一定需要彻底的三权分立。事实上,除了美国以外,所有开始实行民主便使用总统制的国家,它们的首次民主尝试都以失败告终。相反议会制的成功率反而较高。就算是三权分立最成功的美国,如何解决三个部门之间的矛盾仍然间中出现阻碍。1929年大萧条时期,罗斯福上台颁布一系列法令,并通过国会授权取得美国总统史上前所未有的巨大权力。但美国联邦法院却经常驳回一些法令。结果1935年1月最高法院以8比1的票数,宣布罗斯福的《全国工业复兴法》违宪。同年一名失业工人试图利用《最低工资法》来取得工资补偿时,被控方律师则直接指出该法案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罗斯福为推行新政,于1936年3月6日进行了“炉边谈话”,将矛头直指司法部门,要求国会让他无限制增加最高法院法官的数目,间接将司法部门置于行政部门管辖下。这就引起了全国范围的激烈讨论。后来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大法官认为《最低工资法》并无违宪。有人认为当时大法官是为了保证三权分立的政治格局而退让。三权分立 由法国资产阶级启蒙学者孟德斯鸠提出的关于资产阶级政权设置的思想。主要内容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由国会、总统、联邦法院行使,“三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并保持平衡。
2023-08-28 20:09:492

美国的三权分立是如何相互制约的?

简单一点,历史书上来,总统享有行政权,国会和最高法院分别掌握国家的立法大权和司法大权。
2023-08-28 20:10:004

谁能简要介绍一下美国的三权分立?

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别由三个机关独立行使,并相互制衡的制度。三权分立制度是根据近代分权学说建立起来的。三权分立制度为绝大多数的资本主义国家所采用,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制度。但因各国国情不同而有不同形式。 美国是实行三权分立制度的典型国家。美国宪法规定,立法权属于由参、众两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行政权属于美国总统;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制定与设立的下级法院。根据三种权力相互制衡的原则,美国宪法还规定,国会有权要求总统条陈政策以备审议,批准总统对外缔结的条约,建议和批准总统对其所属行政官员的任命,通过弹劾案撤换总统,有权建议和批准总统对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宣告惩治叛国罪,弹劾审判最高法院法官;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拥有有限的否决权,副总统兼任参议院议长,总统还拥有特赦权、对最高法院法官的提名和任命权;最高法院法官在总统因弹劾案受审时担任审判庭主席。此外,根据惯例,最高法院有权解释法律,宣布国会制定的法律违宪无效。实行总统制的资本主义国家一般都采用这种形式。 三权分立制度在建立资本主义民主制度中发挥过重要作用。但是,这个制度在实践中和理论上也受到冲击。尽管如此,这个制度迄今仍然是资本主义国家机关进行组织与活动的一项基本制度。三权分立制度对中国曾经产生过一定影响。民主革命的先行者孙中山运用西方的分权学说,结合中国历史上的统治经验,创立了五权宪法理论,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外,加入监察、考试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政治体制上根本否定并排斥三权分立制度,坚持实行民主集中制和议行合一制。
2023-08-28 20:10:2110

美国的三权分立是怎么回事?有什么特点?

美国的制度其实都是为资本家服务的。
2023-08-28 20:10:514

美国的 三权分立体制的理论来源是什么??专八考试题目哦!!

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提出的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三权分立原则,美国根据这一原则确立起了三权分立的政体。
2023-08-28 20:11:022

高一历史必修一“三权分立”的内容是什么?

大海之所以浩瀚,是因为有无数的河流注入他的身体,河流汇入大海,就要适应海的咸味、海的波澜。同样,一个新员工进入一个好的公司也要适应、融入公司的环境、制度、文化,最终成为公司不可或缺的力量。新员工进入公司,一般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培训。在此期间,新员工对公司有一个全方位的了解,认识并认同公司的事业及企业文化,理解接受公司的共同语言和行为规范;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掌握工作要领、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尽快进入岗位角色。由于新员工和企业处于相互熟悉磨合的过程,或多或少地要面临许多问题和困惑。如果这种心理困惑得不到解决的话,就会给今后的日常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很快就会跳槽。因此,新员工遇到心理问题时有必要在试用期间乃至今后工作中及时向领导反映问题,解决问题,以适应新的环境。想克服这些障碍,不是没有办法的:第一,要了解自己的期望。究竟自己对公司的期望是什么?而这个期望又是否合理呢?我们的期望,往往建基于旧有的文化观点,跟眼下身处的社会往往有很大的分别。所以,要随时修正自己的期望,以便适应一种新的生活体验。第二,要乐于聆听、观察和发问。对于一个我们不熟悉的地方,要多聆听别人的意见,细心观察他们的行为,和抱有勇于发问的精神。第三,新员工进入一个陌生的环境工作,一定要能够给自己定好位,根据现实情况及时调整自己的职业理想和目标;善待自己,注意保持生理和心理的健康,调整好自己的心态;工作脚踏实地,做好本职工作,不好高骛远;不断学习、创新,随时保证知识的更新;强化协作精神和团队精神,尽快融入集体和同事中;及时归纳总结,从总结中提升自己的业务能力。要做到厚积薄发,练好基本功,抓住机遇,尽快成长起来,为公司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新员工需要完成的另一个角色转变就是从“新”向“老”员工的角色转变,这是一个对新环境、新工作的认知过程;另一方面是“新”作为起点到他职业生涯的一个阶段的开始,新人培训是一个了解职位和业务流程,配备相关知识和基本技能,以及调整新员工进入工作状态的全过程。第四,新员工应摆正心态。态度决定一切,多做事,不要对一些无关紧要的事斤斤计较。积极、有效地既求助于他人,同时又给予他人支援,这样能充分利用公司资源,又能借助别人提供的基础,吸取别人的经验,很快进入角色。求助别人没有什么不光彩的,求助是参与群体奋斗的最好形式。别人不会因你的问题多,而嫌你笨,多数人都喜欢你向他请教,多熟悉一份业务对新员工未来成长极为有利。乐于助人将得到大家的喜欢。也不必为多做分外的事情与同事搞的不愉快。如果封闭自己,怕分工不划算,想单打独斗,搞出点明堂来,往往是不现实的。实践是提高水平的基础,它充分地检验了一个人的不足,只有暴露出来,才会有进步。实践再实践,尤其对新员工十分重要。只有实践后善于去总结,才会有飞跃的提高。要摆正自己的位置,不怕做小角色,才有可能做大角色。有一句明言:“没有记录的公司,是迟早要跨掉的!”多么尖锐,一个不善于总结的公司会有什么前途,个人不也是如此吗?多数新员工都是从基层做起。成功学家罗素塞吉说过:“没有家庭背景的年轻人最好的出头之道是:“第一,找个职位;第二,守紧口风;第三,多多观察;第四,保持忠诚;第五,使老板相信,你少不了他;第六,彬彬有礼。”只有凭借实际能力与责任心定位,对于个人的评价以及应得到的回报主要取决于实干中体现出来的贡献度。新员工也许会感受到公司没有想象的公平。真正绝对的公平是没有的,只有在努力者面前,机会才是均等的。只要不懈努力,让你的主管了解你,要承受得起做好事反受委屈,“烧不死的鸟就是凤凰”,没有一定的承受能力,今后如何做大梁?其实一个人的命运,就掌握在自己的手上。生活的评价,是会有误差的,但决不至于黑白颠倒,差之千里。太阳总会升起,哪怕暂时还在地平线下。第五,想成功就要丢掉速成的幻想,现实生活中能把某一项技术精通是十分困难的。如果想提高效益、待遇,只有把精力集中在一个有限的工作面上,不然就很难熟能生巧。什么都想会,什么都想做,就意味着什么都不精通,做任何一件事对于新员工都是一个学习和提高的机会,都不是多余的。努力钻进去,兴趣自然在。把自己锻炼成业精于勤,行成于思,有真正动手能力和管理能力的企业骨干。关注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企业文化建设规划与员工职业生涯规划有机结合是十分必要的,积极投入到工作中,适应了岗位工作的员工就会成为优秀员工。机遇偏爱踏踏实实的工作者。作为一个新员工要勤于动脑、动手,要深入透彻地分析,找出一个环节的问题,找到解决的办法,踏踏实实地一点一点地去做。建立良好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断的欣赏新生活,独立自主,不受文化和环境的束缚,适应公司的环境、制度、文化,磨炼自己,使自己更好地融入集体。
2023-08-28 20:11:103

美国的三权分立具体是什么?

三权分立制度是指把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议会、政府、法院独立行使并相互制衡的制度。三权分立制度是根据近代分权学说建立起来的,为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所采用的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制度。这种制度有利于调整资产阶级内部各集团、派别之间的利益矛盾,有助于维护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适应于欺骗人民和对付外国斗争的需要。这种制度的弱点是使国家的力量难以完全集中,相当一部分力量在互相牵制中抵消,缺乏效率。 美国的三权分立体制:即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立法权由国会掌握,行政权归于总统,司法权属于联邦最高法院。三权之间相互制约,国会可以以弹劾等诸多形式限制总统,总统可以以“搁置否决权”等形式限制国会的权力,而联邦最高法院则可以通过违宪审查的形式限制国会的立法权和总统的行政权,此外,总统对司法权也有制约,表现在联邦最高法院的人事任命在一定程度上受总统控制;
2023-08-28 20:11:231

唐朝的三省六部制和美国的三权分立体质的异同

美国三权分立与唐代三省六部制的异同: 异:A三权分立是近代资产阶级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属不同部门,达到防止专制权力相互制衡的一种方式,使近代民主政治的体现. B三省六部制是封建国家加强专制皇权下的决策,审议执行权分离,目的是加强皇权,分割相权. 同:都是通过权利的分散,达到中央政府部门互相制约与平衡,防止部门集权.总之美国三权分立是符合资产阶级共和制的要求,而三省六部制是封建统治者为巩固统治,维持社会秩序而创立的一种体制
2023-08-28 20:11:321

美国三权分立的利弊分析

利:司法、立法、行政三权分立 各司其职,相互牵制,有效防止集权专制现象的产生弊:三权相互推诿拖皮,导致行政效率降低
2023-08-28 20:11: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