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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的法规

2023-08-31 21:3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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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辉

道路运输的法规

第一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

(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

(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

(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三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三)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第四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五条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第六条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为客运经营者合理安排班次,公布其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调度车辆进站、发车,疏导旅客,维持上下车秩序。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设置旅客购票、候车、行李寄存和托运等服务设施,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并来取措施防止携带危险品的人员进站乘车,

第七条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装卸、储存、保管货物。

第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保证维修质量,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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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的管理第一条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输,擅自从事中国境内道路运输或者未标明国籍识别标志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 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第三条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道路运输,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外商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采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形式投资有关的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五条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第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发放经营许可证件和车辆营运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货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第七条出租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八条本条例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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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条例是什么

道路运输条例是什么第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第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其工作人员的法制、业务素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法制和道路运输管理业务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第三条、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狗私舞弊的行为进行举报,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第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货、乱罚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第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第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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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危险货物管理运输规定

法律主观:一、危险货物 运输合同 规则危险货物运输合同规则如下: 1、 在铁路运输中,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货物。2、危险货物按其主要危险性和运输要求分为九类:第一类 爆炸品;第二类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第三类 易燃液体;第四类 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第五类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第六类 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第七类 放射性物品;第八类 腐蚀品;第九类 杂类。有些货物虽不属上述危险货物,但容易引起燃烧,在铁路运输过程中需采取防火措施,属易燃货物。3、 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是货运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危险货物运输发展的方向。做好这项工作,可大大的提高工作效率,改善工作条件,加快货物接取送达,减少作业环节,避免了人工直接搬运所带来的不安全因素,有利于提高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整体管理水平。因此,应制定发展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的规划,分期分批的逐步将危险货物纳入集装箱运输的方式。4、危险货物办理站和装卸场所应设在安全地点,并且相对集中.危险货物专办站应远离市区和人口稠密的居民点。铁路新建危险货物专办站时,应与发展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配套考虑。同时应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定合乎安全要求的危险货物办理地点,并根据运量大小和实际需要设立危险货物作业场所。企业新建、扩建时,危险货物应做到就地生产、就地使用,尽量避免长距离运输。凡跨铁路局运输危险性较大的货物,事先须经铁道部同意,必要时还需进行安全运输的科学论证。5、 经常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应建造具备通风、报警、消防、防爆、避雷、消除静电等安全设施的专门仓库。危险货物专门仓库的耐火等级及防火要求应符合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爆炸品的专门办理站应设置具有防爆性能的仓库和停放爆炸品车辆的专用线路。放射性物品的专门办理站,应根据物品性质和实际需要设立能屏蔽射线辐射的库房。现有的危险货物办理站和危险货物仓库如不符合本规则第五条第一款及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除车站要采取措施、严格制度和加强管理防护外,铁路局应作出规划,限期调整解决。对运量小和不具备安全运输条件的车站,铁路局应采取“关、停、并、转”的做法,实行集中办理,并积极考虑发展集装箱运输。各铁路局必须在分局管内适当地点设置货车洗刷所。6、 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必须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防护、检查、交接制度,加强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并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货运、装卸人员都要经过专业知识培训,熟悉危险货物特性和有关规章,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经常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应成立安全小组,组织义务消防队和救护队,定期进行消防和救护演习,提高对事故的预防和处理能力。7、危险货物专办站内经常接触危险货物的作业人员,及其它车站危险货物仓库的专职货运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待遇按劳动部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和货车洗刷所应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包括处置意外事故需使用的供氧式呼吸防毒面具等)。劳动防护用品应有专人保管,并训练有关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应具有防静电功能,平时应保持清洁。作业工作服等防护用品用后必须集中清洗,不得穿戴回家。经常运输放射性物品的车站和洗刷所应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并要妥善保管,熟练掌握使用方法。8、 经由铁路运输的危险货物,除军运、国际联运、水陆联运等另有规定者外,均按本规则9、 危险货物包装根据其内装物的危险程度划分为三种包装类别:Ⅰ类包装--具有较大危险性;Ⅱ类包装--具有中等危险性;Ⅲ类包装--具有较小危险性;10、危险货物的运输包装和内包装应按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及危险货物包装表的规定确定包装方法,同时还需符合下列要求:(1)包装材料的材质、规格和包装结构应与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和重量相适应。包装容器与所装货物不得发生危险反应或削弱包装强度。(2)充装液体危险货物,容器应至少留有5%的空隙。(3)液体危险货物要做到液密封口;对可产生有害蒸气及易潮解或遇酸雾能发生危险反应的应做到气密封口。对必须装有通气孔的容器,其设计和安装应能防止货物流出和杂质、水分进入,排出的气体不致造成危险或污染。其它危险货物的包装应做到严密不漏。(4)包装应坚固完好,能抗御运输、储存和装卸过程中正常的冲击,振动和挤压,并便于装卸和搬运。(5)包装的衬垫物不得与所装货物发生反应而降低安全性,应能防止内装物移动和起到减震及吸收作用。(6)包装表面应清洁,不得沾附所装物质和其它有害物质。11、危险货物包装,需做包装性能试验。试验方法、要求和合格标准,可比照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性能试验方法办理。盛装液体危险货物的金属桶、金属罐、塑料桶、塑料罐及钢塑复合桶,每桶(罐)每次使用前都必须做气密试验。二、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要件是什么货物运输合同也属于合同,法律对此没有例外规定,因此其要件适用于合同的一般要件,合同纠纷要件如下:1、有违约行为,也就是一方当事人必须有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这是构成 违约责任 的客观条件。2、有过错,即违约一方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这也是违约责任的主观要件。当事人违约可能有各种原因,如 不可抗力 、对方违约等。因这些原因引起违约,当事人不能承担违约责任。只有因违约当事人的原因造成违约责任。3、有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指当事人违约给对方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害和其他不利的后果。在违约人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不必考虑对方当事人是否真的受到损害及损害的大小;而在需要支付赔偿金的情况下,则必须考虑当事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害。4、存在因果关系,即违约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违约当事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只限于因其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三、货物运输合同缴纳印花税的注意事项有哪些1、没有确定下来的事项尽量先不要签订合同。根据印花税相关政策规定,企业签订了应税合同即产生了印花税纳税义务,而不论合同是否履行或者全部履行,并且在一般情况下,印花税多缴不退不抵。2、对于不确定的合同金额不要过分高估。根据印花税相关政策规定,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根据合同金额确定的,如果合同金额大于实际结算金额,一般情况下,多缴的印花税不退不抵。3、不同类型的经济事项尽量分开签订合同。根据印花税相关政策规定,目前印花税仅对条例中税目税率表中正列举的应税合同的签订行为缴纳印花税,不属于列举范围内的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4、适用不同税率事项的金额千万不要混淆。根据印花税相关政策规定,同一凭证,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分别记载金额的,按各自的税率分别计算印花税,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5、购销合同签订时价格和税金要分开记载。根据印花税相关政策规定,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上所载明的“购销金额”,根据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视频会议解读中明确表示,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如果分别注明的,按照不包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若没有分别注明的,则需要以价税合计数为缴纳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我国铁道部对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则专门做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以上11条,在危险货物运输的时候一定要谨慎小心,否则会危及人身安全。 法律客观:1、危险货物的车辆、容器、装卸机械及工机具,必须符合交通部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条件,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验合格。2、具有能保证安全运输危险货物的相应设施、设备。3、停车场库要保证车辆出入顺畅,并具有有关部门批准允许停放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证明。有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应设置相应数量的封闭型车库。4、直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装卸员及有关业务管理人员,必须掌握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知识,持有经当地地(市)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机构考核颁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5、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员须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或安全行车里程达到5万公里以上。6、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除必须具备《细则》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须具有5辆以上装运危险货物的车辆,3年以上从事运输经营的管理经验,配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初级技术职称的化工专业人员),并已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车辆设备保养、维修和安全质量教育规章制度。国际货物运输关系方式1.承运人(CARRIER)是指专门经营水上,铁路,公路,航空等客货运输业务的交通运输部门,如轮船公司,铁路或公路运输公司,航空公司等。它们一般都拥有大量的运输工具,为社会提供运输服务。2.货主(CARGOOWNER)是指专门经营进出口商品业务的外贸部门或进出口商。它们为履行贸易合同,必须组织办理进出口商品的运输,是国际货物运输工作中的托运人(SHIPPER)或收货人(CONSIGN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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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法规是什么第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第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第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五)没有来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撤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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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8 04:10:391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对于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天太平洋汽车网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保障公路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超限运输车辆通过公路进行货物运输,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前款规定的限定标准的认定,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一)二轴组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轴组按照三个轴计算;(二)除驱动轴外,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减少3000千克,但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加宽轮胎的除外;(三)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四)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五)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或者参与、配合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与相关主管部门建立治理超限运输联动工作机制。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相关管理信息系统,推行车辆超限管理信息系统、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实现数据交换与共享。第二章大件运输许可管理第六条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大件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采取有效措施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行驶公路。第七条大件运输的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承运,并在运单上如实填写托运货物的名称、规格、重量等相关信息。第八条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承运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运输的,向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递交申请书,申请机关需要列明超限运输途经公路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组织协调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联合审批,必要时可由交通运输部统一组织协调处理;(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运输的,向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运输的,向该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运输的,向该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第九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管理平台,实行网上办理许可手续,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第十条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的,承运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公路超限运输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货物的名称、外廓尺寸和质量,车辆的厂牌型号、整备质量、轴数、轴距和轮胎数,载货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总质量、各车轴轴荷,拟运输的起讫点、通行路线和行驶时间;(二)承运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三)车辆行驶证或者临时行驶车号牌。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以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记录载货时车货总体外廓尺寸信息的轮廓图和护送方案。护送方案应当包含护送车辆配置方案、护送人员配备方案、护送路线情况说明、护送操作细则、异常情况处理等相关内容。第十一条承运人提出的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管理机构不予受理:(一)货物属于可分载物品的;(二)承运人所持有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记载的经营资质不包括大件运输的;(三)承运人被依法限制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未满限制期限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载运单个不可解体物品的大件运输车辆,在不改变原超限情形的前提下,加装多个品种相同的不可解体物品的,视为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第十二条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申请后,应当对承运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属于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车货总体外廓尺寸、总质量、轴荷等数据和护送方案进行核查,并征求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运输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查。第十三条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公路超限运输申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人员勘测通行路线。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要求采取有效的加固、改造措施。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承运人提出的加固、改造措施方案进行审查,并组织验收。承运人不具备加固、改造措施的条件和能力的,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委托公路管理机构制定相应的加固、改造方案,由公路管理机构进行加固、改造,或者由公路管理机构通过市场化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加固、改造。采取加固、改造措施所需的费用由承运人承担。相关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第十四条采取加固、改造措施应当满足公路设施安全需要,并遵循下列原则:(一)优先采取临时措施,便于实施、拆除和可回收利用;(二)采取永久性或者半永久性措施的,可以考虑与公路设施的技术改造同步实施;(三)对公路设施采取加固、改造措施仍无法满足大件运输车辆通行的,可以考虑采取修建临时便桥或者便道的改造措施;(四)有多条路线可供选择的,优先选取桥梁技术状况评定等级高和采取加固、改造措施所需费用低的路线通行;(五)同一时期,不同的超限运输申请,涉及对同一公路设施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由各承运人按照公平、自愿的原则分担有关费用。第十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下列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总长度未超过20米且车货总质量、轴荷未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标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件运输的,办理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二)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总长度未超过28米且总质量未超过100000千克的,属于本辖区内大件运输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件运输的,办理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三)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的,属于本辖区内大件运输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件运输的,办理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采取加固、改造措施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十六条受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超限运输申请后,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途经公路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转送其受理的申请资料。属于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的,途经公路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转送的申请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属于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在收到转送的申请材料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向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反馈。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由相关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执行;上下游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路线或者行驶时间调整的,应当及时告知承运人和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协调处理。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一)采用普通平板车运输,车辆单轴的平均轴荷超过10000千克或者最大轴荷超过13000千克的;(二)采用多轴多轮液压平板车运输,车辆每轴线(一线两轴8轮胎)的平均轴荷超过18000千克或者最大轴荷超过20000千克的;(三)承运人不履行加固、改造义务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公路超限运输申请的,根据大件运输的具体情况,指定行驶公路的时间、路线和速度,并颁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其中,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颁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式样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印制和管理。申请人可到许可窗口领取或者通过网上自助方式打印。第十九条同一大件运输车辆短期内多次通行固定路线,装载方式、装载物品相同,且不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承运人可以根据运输计划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行驶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运输计划发生变化的,需按原许可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条经批准进行大件运输的车辆,行驶公路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采取有效措施固定货物,按照有关要求在车辆上悬挂明显标志,保证运输安全;(二)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三)车货总质量超限的车辆通行公路桥梁,应当匀速居中行驶,避免在桥上制动、变速或者停驶;(四)需要在公路上临时停车的,除遵守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外,还应当在车辆周边设置警告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需要较长时间停车或者遇有恶劣天气的,应当驶离公路,就近选择安全区域停靠;(五)通行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公路设施,承运人应当提前通知该公路设施的养护管理单位,由其加强现场管理和指导;(六)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预见因素而出现公路通行状况异常致使大件运输车辆无法继续行驶的,承运人应当服从现场管理并及时告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路管理机构,由其协调当地公路管理机构采取相关措施后继续行驶。第二十一条大件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有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主动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大件运输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应当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一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第二十二条对于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大件运输车辆,承运人应当按照护送方案组织护送。承运人无法采取护送措施的,可以委托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路管理机构协调公路沿线的公路管理机构进行护送,并承担所需费用。护送收费标准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制定,并予以公示。第二十三条行驶过程中,护送车辆应当与大件运输车辆形成整体车队,并保持实时、畅通的通讯联系。第二十四条经批准的大件运输车辆途经实行计重收费的收费公路时,对其按照基本费率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但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除外。第二十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辖区内重大装备制造、运输企业的联系,了解其制造、运输计划,加强服务,为重大装备运输提供便利条件。大件运输需求量大的地区,可以统筹考虑建设成本、运输需求等因素,适当提高通行路段的技术条件。第二十六条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等设施进行检测和评定,并为社会公众查询其技术状况信息提供便利。公路收费站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设置超宽车道。第三章违法超限运输管理第二十七条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未超过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限定标准,但超过相关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不得在该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第二十八条煤炭、钢材、水泥、砂石、商品车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以下统称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在货物装运场(站)安装合格的检测设备,对出场(站)货运车辆进行检测,确保出场(站)货运车辆合法装载。第二十九条货运源头单位、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货运车辆驾驶人的教育和管理,督促其合法运输。道路运输企业是防止违法超限运输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车辆装载及运行全过程监控,防止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第三十条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驾驶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第三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政府公布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通过巡查、技术监控等方式督促其落实监督车辆合法装载的责任,制止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出场(站)。第三十二条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将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纳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人诚信考核,实行违法超限运输“黑名单”管理制度,依法追究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货运源头单位的责任。第三十三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检测。超限检测可以采取固定站点检测、流动检测、技术监控等方式。第三十四条采取固定站点检测的,应当在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第三十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利用移动检测设备,开展流动检测。经流动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应当就近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处理。流动检测点远离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并公布的执法站所、停车场、卸载场等具有停放车辆及卸载条件的地点或者场所进行处理。第三十六条经检测认定违法超限运输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当事人自行采取卸载等措施,消除违法状态;当事人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协助消除违法状态。属于载运不可解体物品,在接受调查处理完毕后,需要继续行驶公路的,应当依法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第三十七条公路管理机构对车辆进行超限检测,不得收取检测费用。对依法扣留或者停放接受调查处理的超限运输车辆,不得收取停车保管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协助卸载、分装或者保管卸载货物的,超过保管期限经通知当事人仍不领取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三十八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检定合格的检测设备对车辆进行超限检测;未定期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其检测数据不得作为执法依据。第三十九条收费高速公路入口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检测设备,对货运车辆进行检测,不得放行违法超限运输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其他收费公路实行计重收费的,利用检测设备发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时,有权拒绝其通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将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公路管理机构有权查阅和调取公路收费站车辆称重数据、照片、视频监控等有关资料,经确认后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第四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保护公路的需要,在货物运输主通道、重要桥梁入口处等普通公路以及开放式高速公路的重要路段和节点,设置车辆检测等技术监控设备,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第四十一条新建、改建公路时,应当按照规划,将超限检测站点、车辆检测等技术监控设备作为公路附属设施一并列入工程预算,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运行。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依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运输条例》和本规定予以处理。第四十三条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第四十四条公路管理机构在违法超限运输案件处理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将与案件相关的下列信息通过车辆超限管理信息系统抄告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一)车辆的号牌号码、车型、车辆所属企业、道路运输证号信息;(二)驾驶人的姓名、驾驶人从业资格证编号、驾驶人所属企业信息;(三)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单信息;(四)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五)与案件相关的其他资料信息。第四十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不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或者与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不符的,应当予以记录,定期抄告车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单位。第四十六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以及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道路运输企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予以处理。前款规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记录累计计算周期,从初次领取《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算起,可跨自然年度。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第四十八条承运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的,除依法给予处理外,并在1年内不准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条违法行为地或者车籍所在地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资料,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依法给予处罚,并提供适当方式,供社会公众查询违法超限运输记录。第五十一条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第五十二条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现象严重,造成公路桥梁垮塌等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公路受损严重、通行能力明显下降的,交通运输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职责权限,在1年内停止审批该地区申报的地方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第五十三条相关单位和个人拒绝、阻碍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五十四条因军事和国防科研需要,载运保密物品的大件运输车辆确需行驶公路的,参照本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五条本规定自2016年9月21日起施行。原交通部发布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同时废止。上述内容来源于太平洋汽车网小编整理发布,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需要更多的法律解答,可在线咨询太平洋汽车网。百万购车补贴
2023-08-28 04:10:481

道路运输条例规定道路运输管理的原则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道路运输管理的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国家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2023-08-28 04:10:581

运管局是干什么的

运管局工作内容有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装卸搬运、机动车辆维修与检测、客货运站及停车站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及道路运输职业培训、道路运输服务业的管理、公路运输管理费的征收与管理。道路运输管理局是专门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理范围包括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市场监管、行业信用管理、车辆技术管理和从业人员管理。管理业务分为以下几点:1、道路客运;2、道路货运;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5、机动车维修;6、机动车驾驶员培训;7、出租汽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2023-08-28 04:11:081

运管是干什么的

运管的职责如下:1、负责对交通运输行业的经营者、车辆、设施及从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指导;2、负责市中心区域的运政管理;3、负责依法履行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核、审批,并组织许可听证;4、负责实施交通运输行业诚信制度建设;5、负责做好管辖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和市场调查工作;6、负责建立行业管理网络,确保信息畅通,配合做好各类重大活动的交通保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运管的下属事业单位有哪些1、公路管理局,负责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路政许可负责公路建设市场行业管理工作;2、航务管理局,负责辖区水路交通行业的规划、中长期计划及年度计划的实施;3、地方铁路管理局,负责协调、统筹全县以及铁路建设的有关工作;4、运输管理处,负责道路运输经营业务许可及监督管理;5、交通备战办公室,是规划本地区国防交通网路布局;6、交通稽查支队,负责宣传、贯彻和执行交通部、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7、交通信息中心,负责组织实施交通信息化发展的规划;8、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辖区重点公路进行质量、安全监督。
2023-08-28 04:11:16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第三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第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第五条 国家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第六条 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 客运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客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第十一条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同一线路有3个以上申请人时,可以通过招标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客运市场供求状况。第十四条 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第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第十六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第十七条 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车,遵守乘车秩序,讲究文明卫生,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第十八条 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第十九条 从事包车客运的,应当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输。  从事旅游客运的,应当在旅游区域按照旅游线路运输。第二十条 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
2023-08-28 04:11:241

道路运输管理职责是什么

不知道你问的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还是道路运输管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实施国家和地方有关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负责本辖区内道路运政管理工作;二、负责本辖区内运输市场的调查研究和预测,具体实施本辖区内道路运输行业发展规划;建立本辖区内相关道路运政管理制度和具体实施细则;三、根据本级权限,负责道路客货运输(含出租汽车客运)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业户申请开、歇、停业的行政许可及审批工作,核发经营业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四、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道路客、货运输站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五、负责道路客(含出租汽车)货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业户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以及营运车辆年度审验等工作;六、按照交通部“三关一监督”(严把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态关、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做好汽车客运场站的安全生产监督的工作要求,履行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管理职责,负责本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状况评估工作;七、负责对本辖区内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的维护和检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八、维护本辖区内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对违法经营行为依照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维护合法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正当权益;九、受理各种运输经营投诉,调查和处理运输违法案件和服务质量纠纷。
2023-08-28 04:11:461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2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第三条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第四条 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六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  (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2.车辆其他要求:  (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第七条 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  (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九条 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四)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六)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2023-08-28 04:11:551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9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载货汽车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以下简称专用车辆)。第四条 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执行。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依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分为Ⅰ、Ⅱ、Ⅲ等级。第五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第六条 国家鼓励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的大型专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鼓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鼓励使用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等专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第二章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  2.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4.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5.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  6.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  7.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  8.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停车场地:  1.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3年以上,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应当位于企业注册地市级行政区域内。  2.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以及罐式专用车辆,数量为2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2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数量为1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1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  3.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  (三)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3.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5.从业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6.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7.安全生产作业规程。  8.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  9.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2023-08-28 04:12:051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16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包括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包括机动车维修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人员。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包括理论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道路运输经理人包括道路客货运输企业、道路客货运输站(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管理人员。  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除上述人员以外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客运乘务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及结业考核人员、机动车维修企业价格结算员及业务接待员。第三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规范操作,文明从业。第四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从业资格管理第六条 国家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其他已实施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的有关规定执行。  从业资格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驾驶培员训机构优先聘用取得国家职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从事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工作。第七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编制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第八条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每月组织一次考试。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每季度组织一次考试。第九条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四)掌握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  (五)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第十条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掌握相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  (四)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第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四)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或者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2年以上或者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  (五)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六)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2023-08-28 04:12:141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9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客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货运输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是指对道路运输车辆在保证符合规定的技术条件和按要求进行维护、修理、综合性能检测方面所做的技术性管理。第三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当坚持分类管理、预防为主、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第四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和适时更新,保证投入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符合技术要求。第五条 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型车辆,促进标准化车型推广运用,加强科技应用,不断提高车辆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工作。第二章 车辆基本技术条件第七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一)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当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  (二)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的要求;  (三)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1)、《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9)的要求。  (四)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危货运输车、国际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高速公路客运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车,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一级。技术等级评定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的要求;  (五)从事高速公路客运、包车客运、国际道路旅客运输,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客车的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其类型划分和等级评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的要求;  (六)危货运输车应当符合《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 617)的要求。第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管理,对不符合本规定的车辆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  在对挂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和年度审验时,应当查验挂车是否具有有效行驶证件。第九条 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第三章 技术管理的一般要求第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认真履行车辆技术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车辆技术管理。第十一条 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设置相应的部门负责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并根据车辆数量和经营类别配备车辆技术管理人员,对车辆实施有效的技术管理。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车辆维护、使用、安全和节能等方面的业务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能,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根据有关道路运输企业车辆技术管理标准,结合车辆技术状况和运行条件,正确使用车辆。  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依据相关标准要求,制定车辆使用技术管理规范,科学设置车辆经济、技术定额指标并定期考核,提升车辆技术管理水平。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制度,实行一车一档。档案内容应当主要包括:车辆基本信息,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者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车辆维护和修理(含《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车辆主要零部件更换、车辆变更、行驶里程、对车辆造成损伤的交通事故等记录。档案内容应当准确、详实。  车辆所有权转移、转籍时,车辆技术档案应当随车移交。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运用信息化技术做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2023-08-28 04:12:231

交通运输管理所 干什么的

车辆二维年年交钱,什么也不管啊。
2023-08-28 04:12:347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第四条 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第五条 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第六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七条 班车客运的线路根据经营区域和营运线路长度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地区所在地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  二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三类客运班线:非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四类客运班线: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县境内的客运班线。  本规定所称地区所在地,是指设区的市、州、盟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市区;本规定所称县,包括县、旗、县级市和设区的市、州、盟下辖乡镇的区。  县城城区与地区所在地城市市区相连或者重叠的,按起讫客运站所在地确定班线起讫点所属的行政区域。第八条 包车客运按照其经营区域分为省际包车客运和省内包车客运,省内包车客运分为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和县内包车客运。第九条 旅游客运按照营运方式分为定线旅游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  定线旅游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按照包车客运管理。第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  (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它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本规定所称高速公路客运,是指营运线路中高速公路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者高速公路里程占总里程70%以上的道路客运。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本规定所称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四)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2023-08-28 04:13:051

如何做好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特别推荐项目:驾运宝安全学习平台,方便适用,广受驾驶员好评,是交通运输安排培训、企业标准化建设领域的好帮手
2023-08-28 04:13:163

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的管理,维护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经营,保障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以下简称货运服务业)是指服务于道路货物运输的各项经营活动。主要包括:  (一) 受理货物托运、联托运、货物配载、货运信息等货物运输受理业务方面的经营活动;  (二) 货物仓储、理货、中转、包装等货物运输辅助业务方面的经营活动;  (三) 交通物流及其它货运服务方面的经营活动。第三条 凡在我国境内从事货运服务经营活动和管理活动,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道路运输服务行业管理,各级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服务行业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关(以下简称运管机关)负责。第五条 货运服务业在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多家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根据当地商品市场发展的需要,以及货运市场建设的情况,制订规划,建立网络,加强调控,促进发展。第二章 审批第六条 凡经营货运服务业,须向当地县(含县,下同)以上运管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开业手续,取得经营资格,依法经营。第七条 申请经营货运服务业者,必须符合交通部须发的:《道路运输服务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交运发[1993]1384号)的规定。第八条 申请者在申请时须向运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单位申办凭乡镇以上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证明,个人申办凭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乡镇以上政府证明;  (二)申请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三)资金信用证明或资产评估机构的验资证明;  (四) 经营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证明(复印件)。第九条 开业审批程序  (一)申请者持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文件,向经营所在地县以上运管机关提出申请,填报《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开业申请表》;  (二)运管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其申请要求和可行性报告作出书面答复:符合条件者赋予进行开业簿备工作;  (三)筹备工作完成后,报经运督机关审查,合格者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四)申请者持《许可证》到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五)经营业主或主管业务人员须经运输机关进行业务培训,取得上岗证书;  (六)完成上述程序后,申请者向当地运管机关申领运输单证,及向工商部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方面正式开业。第十条 申办交通物流业务,经县、地(市)级运管机关审核后,报省级运管机关审批。  组建省际或中外合资合作货运服务企业,需经地方交通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报交通部审批。第十一条 货运配裁线路专营审批  经营者固定受理、配裁同一起运和到达地的货物,为货运配裁线路专营。从事货运配裁线路专营须向运管机关提出特别申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者向经营所在地县以上运管机关提交货运配载线路专营开行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填报专营线路申请表,经审核同意后,由运管机关在《许可证》上加盖《货运配载线路专营章》,并核定专营线路起讫两地的经营站点,核发线路专营标志。  (二)县(市)内线路,由县(市)运管机关审批;跨县(市)线路,由县(市)运管机关审核后,报地(市)运管机关审批;跨地(市)及跨省市线路,经县地二级审核后报道级运管机关审批。国际专营线路,经省级运管机关审核后,报交通部审批。经批准的货运专营线路批文要报送到达地运管机关备案。第十二条 变更审批  已开业的运输业户及货运服务业户,待作扩大经营范围或合并、分立、迁移、改变服务项目等变更时,按以下规定办理手续:  (一)运输业户增设新的货运服务项目,或对外开放,向社会车辆提供货运服务(含社会车辆挂靠经营),须由经营业户向当地运管机关填报新增经营项目申请表,经同意后,在原《许可证》上注明新增的经营项目。  (二)经营业户分为二个以上同类业务或不同业务的货运服务业户,须由原经营业户按开业审批规定,重新办理开业审批手续,经运管机关审核批准后;收回原《许可证》,按发新证。  (三)经营业户迁移新址,应提前30天向原审批运管机关申请,当地运管机关对新址审核批准后,书面通知迁址,并发布公告。  (四)经营业户改变服务项目,需按开业审批手续,重新审核新服务项目的经营资格,经批准后,交回原价可证),核发新证。
2023-08-28 04:13:241

道路运输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各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具体负责本省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搬运装卸、车辆维修、汽车驾驶员培训和运输服务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具体包括:负责有关道路运输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参与制定并实施道路运输发展战略和规划;负责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危险品运输、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出租车客运、货物源头治超、城市公共交通、汽车租赁、物流市场等行业的管理;协调道路运输与其他运输方式之间的关系;负责道路运输服务质量的监督;参与制定和调整道路运输价格,并负责道路运输价格政策的实施与监督管理;组织协调交通战备、重大节假日的道路运输以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道路运输等行政管理工作。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一章第七条规定: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2023-08-28 04:13:351

道路运输管理局主要的工作内容是什么?越详细越好.

一般具体负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等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管理和道路运输行政管理。 其主要任务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道路运输行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道路运输行业的发展规划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二)负责具体实施对全市道路旅客运输、城市公共汽车运输、出租车运输、道路货物运输(含危险品运输)、营业性汽车客、货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营业性汽车综合性能检测、营业性汽车技术等级评定、营业性汽车类型等级评定、汽车租赁、客货运输服务业(含物流业》、搬运装卸业的行业管理。(三)负责具体实施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任务;组织协调全市重大节假日道路旅客运输工作。(四)负责道路运输行业的各类票据、牌、证的管理工作。(五)负责道路运输管理规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六)负责道路运输行业的各类数据的统计和分析工作。(七)负责做好道路运输业从业人员的管理、培训工作。(八)负责道路运输行业的各种法律、法规及各种政策的对外宣传、推广、指导工作。(九)掌握道路运输的运价执行情况,协助物价部门依法做好运价调整与改革工作。(十)负责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管理工作。(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和市交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2023-08-28 04:14:062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19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包括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包括机动车维修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人员。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包括理论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道路运输经理人包括道路客货运输企业、道路客货运输站(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管理人员。  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除上述人员以外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客运乘务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及结业考核人员、机动车维修企业价格结算员及业务接待员。第三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规范操作,文明从业。第四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从业资格管理第六条 国家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其他已实施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的有关规定执行。  从业资格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优先聘用取得国家职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从事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工作。第七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编制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第八条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每月组织一次考试。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每季度组织一次考试。第九条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四)掌握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  (五)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第十条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掌握相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  (四)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第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四)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或者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2年以上或者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  (五)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六)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2023-08-28 04:14:161

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2017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客运经营包括班线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经营。道路运输站(场)包括客运站和货运站(场)。第三条 道路运输的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引导、节能环保、安全便捷的原则。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保障安全。  道路运输监督管理应当依法、公正、高效、便民。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道路运输发展规划。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航空、铁路、水路运输等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城乡道路运输一体化发展,在用地保障、设施建设、道路通行、财政投入方面给予支持。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国土资源、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旅游、公安、安全生产监督、通信管理、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道路应急运输保障机制。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交通战备、突发事件等应急运输任务,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对承担应急运输任务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补偿。第七条 道路运输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推动行业诚信建设,规范和指导会员经营行为,提升会员职业道德水平和服务质量,保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 班线客运、包车客运经营第八条 从事班线客运、包车客运经营,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班线客运、包车客运不得挂靠经营。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取得许可的班线客运、包车客运经营者申请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班线客运、包车客运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  班线客运、包车客运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时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班线客运、包车客运经营者更换客运车辆的,应当选择符合国家规定的客运车辆,并向原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原许可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车辆营运证的决定。第九条 客运班线经营权应当通过服务质量招标方式取得。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不足三人的,依法择优确定经营者。依法取得的客运班线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四年至八年。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时,应当明确具体的经营期限。经营期限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届满六十日前重新提出申请。  班线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定的线路运营,并向公众连续提供服务,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需要暂停或者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前三十日告知原许可机构。第十条 成立线路公司或者实行区域经营的客运班线,其经营者可以自主确定运力投放、班次增减和停靠站点变更,并报原许可机构备案。  班线客运、包车客运经营者可以利用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为乘客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出行设计、出行预约等客运定制服务,并报原许可机构备案。
2023-08-28 04:14:231

道路运政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一、行业发展规划 (一)县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对辖区内的道路运输行业发展,分级制定中长期规划,作为宏观调控的依据。 (二)行业发展规划内容应包括:客货运输运力的发展和运力结构的调整;客货站点的布局;维修网点和检测站点的设置;汽车驾校的布局以及各个子行业之间的协调等。 (三)道路运输行业发展规划,应与同级政府制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吻合。 (四)制订行业发展规划应保证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经济调查和市场调查,对调查所得的资料和数据进行科学的分析和预测。 (五)行业发展规划采用“滚动式”的方法。 (六)行业发展规划也可委托道路运输行业协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或咨询机构承办,由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组织鉴定验收。二、宏观调控 (一)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对道路运输行业的发展方向、规模和速度进行宏观调控,保持运力与运量的总体平衡,优化车辆和设备结构,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 (二)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在实施宏观调控时,应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 1.信息引导。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经常向社会发布道路运输市场需求,引导投资者的投资方向和车辆、设备技术更新的方向。 2.政策引导。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对长线项目采取政策性的限制,对短线和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项目采取政策的鼓励和扶持。 3.市场准入。严格按照开业标准把好市场准入关,在发展运力时要坚持实施“先申请、后购置”的原则。 4.招标审批。各地试行的对出租汽车、客运班线实行限额招标审批,牌证有偿使用的方法,可以作为一种经济手段实施调控的方法进行试点。 (三)宏观调控包括鼓励发展与限制发展两个方面。宏观调控应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促进行业科技进步和优化资源配置为目标。三、道路运输行业统计 (一)省、地两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配备专职的统计人员,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统计人员。 (二)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必须配备必要的计算机和通信设备。在统一规划下,逐步建立和完善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 (三)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定期向道路运输经营业户收集道路运输数据。 (四)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道路运输统计报表制度》填报有关数据,以确保报表的规范化。 (五)县级和地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每月要通过电子邮件或软盘向上一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报送道路运输统计报表。 (六)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每年9月和次年4月要通过电子邮件向部公路管理司报送半年报和年报。 (七)道路运输统计报表填报必须准确、及时、全面。四、稽查工作程序 (一)稽查人员必须是经考核合格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政稽查证》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核发的稽查证,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的正式在编职工。 (二)对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的流动巡查必须有2个以上稽查人员且经单位批准方可进行。 (三)稽查人员进行稽查前应按规定整齐着装,佩带检查证件,携带有关执法文书、取证器材等做好稽查工作准备。 (四)路检路查: 1.路检路查必须严格按规定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检查站进行。 2.指挥停车分为徒手指挥和使用停车示意牌(灯)两种。夜间指挥一律使用停车示意灯进行,同时稽查人员要求加着反光背心。 3.进行检查工作时应在检查前方200米处设立“检查”警示牌,不得双向同时拦截检查车辆。 4.稽查人员指挥停车应面向来车站在道路中线的左端,在来车相距150米处连续发出停车检查讯号,指挥车辆到达指定的停靠位置。 5.被检车辆停稳后,稽查人员应先向驾驶员敬礼、出示检查证件,明确表达检查项目,文明检查。在驾驶员的配合下尽快完成稽查工作。 6.经检查,未发现违法情况的,应交还有关证件,立即放行,并同时做好检查登记。 7.拦截检查车辆不得超过三辆。 8.对有违法、违章行为的车辆,按下列程序处理。 8.1提取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 8.2对违章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场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交违法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有关事项。 8.3对适用一般程序、听证程序的违法行为按《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 8.4对非法运输违禁品、危险货物或无道路运输证又不接受处罚的车辆,可采取中止车辆运行的强制措施,并签发《中止车辆运行通知书》。 (五)户检户查: 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维修厂家、客货运服务站、驾驶员培训学校、搬运装卸作业现场、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等道路运输经营业户进行流动巡查。 在稽查前,应出示稽查证件,告知检查项目,并做好各种记录。有违法行为的按《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
2023-08-28 04:14:321

南宁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货物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道路货物运输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包括运费、装卸费与货价并计,运费、装卸费与工程造价并计,运费与劳务费并计)的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包括普通货物运输、零担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运输、集装箱运输、冷藏保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搬家运输、出入国境道路货物运输以及货物运输服务业等。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和管理者。第四条 本市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其下设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政机构)具体负责道路货物运输的日常管理工作。  工商、税务、公安、价格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道路货物运输进行管理。第五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制订道路货物运输发展总体规划,科学调整运力结构,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的宏观调控。第二章 开业、停业第六条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以下简称货运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经营范围、种类相适应的运输车辆、经营服务设施、设备和机具;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流动资金、事故赔偿保证金资信证明和固定的经营场所。租用他人场地作为经营场所、停车场的,应当有签订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  (三)有符合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业务要求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以及经培训合格并持有上岗证的从业人员。第七条 申请从事货运的经营者,必须履行以下手续,方可开业:  (一)持本《条例》第六条所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向当地运政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二)运政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三)申请人持《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四)申请人持本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证件在三十日内,向当地运政机构领取经核准的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和运输标志牌。第八条 临时(不超过三个月)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当地运政机构办理临时营运手续,并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临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第九条 货运经营者自领取《许可证》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营业的,视为自动放弃经营资格,由原发证机构收回各种证、牌。  货运经营者停业超过六个月的,视为放弃经营资格,应当缴还原领取的各种证照、票据,并结清各项税费。第十条 货运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审验合格的,方可继续经营;逃避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由原审批部门吊销其《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等证件。并提请工商部门注销其营业执照。第三章 货物运输车辆管理第十一条 货运经营者的运输车辆的装备和技术条件必须与其承运货物相适应,并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在用车辆应当保持性能良好、装备齐全,同时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第十二条 货运车辆过户、转籍进入本市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需经转入地运政机构批准。第十三条 货物车辆应当在车门两侧标明经营者称谓,并按规定装置运输标志。第十四条 货运经营者的在用车辆必须按国家规定接受车辆检测站的技术检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车辆。第四章 货物运输管理第十五条 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备承运相应货物经营资格的承运人运输货物。  托运人匿报、误报货物重量、性质或者在货物中夹带危险、有毒、易燃、易爆等物品,致使车辆设施损坏、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货运经营者应当根据不同货物及规定运输货物:  (一)零担货物运输必须使用封闭厢式专用车辆,并悬挂线路标志牌,不得擅自改变班期线路、站点和将整车货物作为零担货物运输;  (二)集装箱货物运输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集装箱专用车辆运输;  (三)大型物件运输应当按照运政机构核定的类别进行运输,禁止超类别经营,并按规定悬挂标志牌或者装设标志灯,同时配车引路。通过城市市区时,应当按照当地公安机关规定的行车时间和线路行驶;  (四)冷藏、保温运输必须使用符合有关规定标准的冷藏、保温专用车辆,配备相应的盛装容器和保温设备,并按要求的时限运达;  (五)搬家运输应使用适宜搬迁货物的装载车辆,配备专用搬运工具和搬运装卸工人,并按用户要求搬完,同时将搬运物品基本搁置就位;  (六)出入国境的中外运输车辆应当执行双边或多边汽车运输协定,悬挂出入境汽车运输统一标志,持有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书和入境货物运输单及其它有关单证;  (七)不得使用全挂汽车列车、自卸汽车、拖拉机、三轮车(含畜力车)运输危险货物。
2023-08-28 04:14:401

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2016修正)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站场、货物运输代理和货物运输配载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货运)、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场)、货物运输代理(以下简称货运代理)和货物运输配载(以下简称货运配载)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从事国际货运代理的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货运、货运站场、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经营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管理工作。第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引导道路货物运输的发展,鼓励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扩展服务领域,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第五条 鼓励货运实行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经营,促进集装箱、封闭厢式、多轴重型和罐式等专用车辆和节能环保车辆的发展。  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实行公司化经营。第六条 货运经营申请人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依法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货运经营许可。第七条 受理四级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对车辆、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进行核实和综合评审。第八条 下列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一)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二)集装箱运输车辆;  (三)重型载货车辆。  集装箱运输的牵引车辆,其牵引能力应当在20吨以上,半挂车辆应当具有转锁装置。第九条 从事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经营的,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货运代理、货运配载备案申请表;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  (五)业务操作规程、管理制度文本。第十条 大型物件运输、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设立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及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二)分公司使用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三)分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15日内核发该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并办理相关手续。  大型物件运输、危险货物运输以外的货运经营者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将分公司的基本情况向分公司设立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第十一条 货运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能源消耗以及环境保护规定的车辆从事货运经营,提高运输组织化程度,减少空车行驶,节约能源。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车辆,货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进行改造或者报废更新。第十二条 货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对货运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货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货运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日常维护由驾驶员在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负责执行;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由机动车维修企业执行。  货运车辆二级维护后,货运经营者应当将车辆二级维护情况及时记入车辆技术档案,并妥善保存二级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第十三条 货运承、托运双方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订立运输合同。货运代理经营者应当分别与托运人和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 货运经营者不得承运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货运经营者应当查验并随车携带有关手续。第十五条 货运经营者运输大型物件,应当制定道路运输组织方案,四级大型物件承运人应当将经专家论证通过的道路运输组织方案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涉及超限运输的,应当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车辆道路运输证到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等有关手续。
2023-08-28 04:14:481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使用道路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及相关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便利运输的原则。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 国家建立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第六条 不得托运、承运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第七条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制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作业查验、记录制度,以及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设备管理和岗位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要求,对本单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定期安全教育。未经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妥善保存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保存至相关从业人员离职后12个月;定期安全教育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第八条 国家鼓励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实行专业化、集约化经营。  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经营。第二章 危险货物托运第九条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货物。托运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应当委托具有第一类爆炸品或者第一类爆炸品中相应项别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第十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确定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遵守相关特殊规定要求。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按照规定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第十一条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违规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第十二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妥善包装危险货物,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的危险货物标志。第十三条 托运人在托运危险货物时,应当向承运人提交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的危险货物托运清单。  危险货物托运清单应当载明危险货物的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装货人、始发地、目的地、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包装及规格、数量、应急联系电话等信息,以及危险货物危险特性、运输注意事项、急救措施、消防措施、泄漏应急处置、次生环境污染处置措施等信息。  托运人应当妥善保存危险货物托运清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第十四条 托运人应当在危险货物运输期间保持应急联系电话畅通。第十五条 托运人托运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或者放射性物品的,应当向承运人相应提供公安机关核发的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明或者文件。  托运人托运第一类放射性物品的,应当向承运人提供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批准的放射性物品运输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  托运人托运危险废物(包括医疗废物,下同)的,应当向承运人提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放的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第三章 例外数量与有限数量危险货物运输的特别规定第十六条 例外数量危险货物的包装、标记、包件测试,以及每个内容器和外容器可运输危险货物的最大数量,应当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要求。第十七条 有限数量危险货物的包装、标记,以及每个内容器或者物品所装的最大数量、总质量(含包装),应当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要求。第十八条 托运人托运例外数量危险货物的,应当向承运人书面声明危险货物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包装要求。承运人应当要求驾驶人随车携带书面声明。  托运人应当在托运清单中注明例外数量危险货物以及包件的数量。
2023-08-28 04:14:571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指哪个单位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是指县级交通局、县级公路局、县级农机局、县级交警大队等单位。交通局下属的交通运输管理处完成具体的管理职能运输管理是指产品从生产者手中到中间商手中再至消费者手中的运送过程的管理。它包括运输方式选择、时间与路线的确定及费用的节约。 其实质是对铁路、公路、水运、空运、管道等5种运输方式的运行、发展和变化,进行有目的、有意识的控制与协调,实现运输目标的过程。1.运输管理能保证劳动过程顺利进行,从而提高劳动生产效率。一个规模较大的物流或运输企业,有几百人乃至几千人在一起共同劳动,这是一种协作性的劳动。凡是共同劳动都有程度不同的分工,而有分工就有协作,分工越细,各个部门、环节之间的联系性就越强,协作关系也越密切。为了保证劳动过程顺利进行,就必须有管理。这就是由共同劳动过程的性质产生出来的管理职能。马克思说:"一切规模较大的直接社会劳动或共同劳动,都或多或少地需要指挥,以协调个人的活动,并执行生产总体的运动--不同于这一总体的独立器官的运动 --所产生的各种一般职能。"协作劳动需要管理,就象"一个乐队就需要一个乐队指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367页)。物流企业或运输企业的管理,就是对整个运输过程的各个环节--运输计划、发运、接运、中转等活动中的人力、运力、财力和运输设备,进行合理组织,统一使用,调节平衡,监督完成。以求用同样的劳动消耗(活劳动和物化劳动),运输较多的货物,提高劳动效率,取得最好的经济效益。2.运输中运输费所占比重大,是影响物流费用的重要因素在物流业务活动过程中,直接耗费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它所支付的直接费用,主要有:运输费、保管费、包装费、装卸搬运费、运输损耗费等。而其中运输费所占的比重最大,是影响物流费用的一项主要因素。特别在当前我国交通运输很不发达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国外很重视物流费用的研究,如日本曾对一部分企业进行了调查,在从成品到消费者手中的物流费用中:保管费占16%,包装费占26%,装卸搬运费占 8%,运输费占44%,其他占6%;我国用于运输的费用也占物流费用的40%左右。可见运输费在物流费中所占的比重最大。因此,在物流各环节中,如何搞好运输工作,积极开展合理运输,不仅关系到物流时间问题,也影响到物流费用问题。物流企业只有千方百计节约运输费用,才能降低物流费用,以及整个商品流通费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增加利润。目前运输方式主要包括: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五种。1、铁路运输铁路运输是利用铁路进行货物运输的方式,是利用铁路设施、设备运送旅客和货物的一种运输方式,在国际货运中的地位仅次于海洋运输。铁路运输与海洋运输相比,一般不易受气候条件的影响,可保障全年的正常运行,具有高度的连续性。铁路运输还具有载运量较大、运行速度较快、运费较低廉、运输准确、遭受风险较小的优点。铁路运输也存在缺陷,如运输受轨道的限制、不能跨洋过海,铁路建设投资大、使得其应用在一定的程度上受到限制。2、公路运输公路运输,是指以公路为运输线,利用汽车等陆路运输工具,做跨地区或跨国的移动,以完成货物位移的运输方式。它是对外贸易运输和国内货物流程的主要方式之一,既是独立的运输体系,也是车站、港口和机场物资集散的重要手段。公路运输生产点多、面广,公路运输最显著的运营特点是它的灵活性。表现在:空间上的灵活性,可以实现门到门运输;时间上的灵活性,可以实现即时运输,即根据货主的需求随时启运;批量上的灵活性,公路运输的启运批量最小;运行条件的灵活性,公路运输的服务范围不仅在等级公路上,还可延伸到等级外的公路,甚至许多乡村便道的辐射范围,普通货物装卸对场地、设备没有专门的要求;服务上的灵活性,能够根据货主的具体要求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最大限度地满足不同性质的货物运送需求。3、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是指利用船舶等浮运工具,在水域沿航线载运旅客和货物的一种运输方式。水路运输具有成本低(仅为公路运输的三分之一)、能耗省、过程长、运量大等与其他几种运输方式相比较的明显优势。但受自然条件的限制与影响大,即受海洋与河流的地理分布及其地质、地貌、水文与气象等条件和因素的明显制约与影响;而且对综合运输的依赖性较大河流与海洋的地理分布有相当大的局限性,水运航线无法在广大陆地上任意延伸。4、航空运输航空运输是指利用飞机运送货物的现代化运输方式。近年来,采用航空运输的方式日趋普遍,航空货运量越来越大,航空运输的地位日益提高。速度快、安全性好、节省包装等费用、加快资金周转。但缺点投资大、运量小、运费比较高、易受天气的影响等。5、管道运输管道运输是一种以管道输送流体货物的一种方式,而货物通常是液体和气体,是统一运输网中干线运输的特殊组成部分。有时候,气动管 (pneumatic tube) 也可以做到类似工作,以压缩气体输送固体舱,而内里装着货物。管道运输石油产品比水运费用高,但仍然比铁路运输便宜。大部分管道都是被其所有者用来运输自有产品。就液体与气体而言,凡是在化学上稳定的物质都可以用管道运送。因此,废水、泥浆、水、甚至啤酒都可以用管道传送。另外,管道对于运送石油与天然气十分重要——有关公司多数会定期检查其管道,并用管道检测仪做清洁工作。
2023-08-28 04:15:081

运政有权利在路上挡车吗

从我国相关的法律分析来看,运政有权利在路上拦车。运政的县一级叫运管所,市一级叫运管局。运政的职能主要规定在《道路运输条例》中。《道理运输条路》第六章“法律责任”中规定了很多的违法行为,都可由运政予以处理。具体条文如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四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输,擅自从事中国境内道路运输或者未标明国籍识别标志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道路运输及其相关业务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上述回答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2023-08-28 04:15:151

道路运输经营包括什么

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1.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2.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3.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1.道路货物运输的定义道路货物运输是指以载货汽车为主要运输工具,通过道路使货物产生空间位移的生产活动。2.道路货物运输的特点⑴适应性强。货运汽车种类繁多,各自具有不同的性能和适用范围,不仅能够很好地承担其他各种运输方式所不能承担或不能很好承担的一些货运任务,可实现门到门的运输。⑵机动灵活。货运汽车单位载质量相对小,因而在货物运输中可以承担批量较小的货运任务,又能通过集结车辆承担批量较大的货运任务,并能实现较高的运输效率和经济效益。⑶快速直达。道路运输比铁路、水路运输环节少,易于组织直达运输。近年来,随着我国高等级道路建设的迅猛发展,在一定运距范围内,道路货运快速送达的优点十分突出。⑷方便。由于汽车运输具有适应性强、机动灵活、快速运达等特点,使得货物承运既可以在固定的站场、港口、码头装卸,又可以在街头巷尾、农贸市场、乡镇村庄等处就地装卸,实现“门到门”直达运输。因而在很多情况下比其他运输方式更为方便,能更好地满足用户需要。⑸经济。从各种运输方式的始建投资效果看,道路修建比铁路运输和航空运输投资少,周期较短;从各种运输方式的运送效果看,由于公路网密度大,加上道路运输适应性强,机动灵活,对汽车货运选择最佳线路提供了便利条件,因而可以在一定的经济区域内相应地缩短货物运输距离,降低商品周转费用,加速资金流动,增加货物流动的时间价值,并相应节约了运力和能源,能够获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3.分类道路货物运输由于其货物种类繁多,组织方法多样,要求措施各异,形成了多种多样的分类方法。主要有:⑴零担货物运输。托运人一次托运货物计费重量3吨及以下的,为零担货物运输。⑵整批货物运输。托运人一次托运的货物在引屯(含3吨)以上,或虽不足3吨,但其性质、体积、形状需要一辆3吨及3吨以上汽车运输的,均为整批货物运输或称整车货物运输。⑶大型、特型笨重货物运输。因货物的体积、重量的要求,需要大型或专用汽车运输的,为大型特型笨重物件运输。⑷集装箱汽车运输。采用集装箱为容器,使用汽车运输的,为集装箱汽车运输。⑸快件和特快件货物运输在规定的距离和时间内将货物运达目的地的,为快件货物运输;应托运人要求,采取即托即运的,为特快件货物运输。⑹危险货物运输。承运《危险货物品名表》列名的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货物和虽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但具有危险货物性质的新产品,为危险货物汽车运输。⑺出租汽车货物运输采用装有出租营业标志的小型货运汽车,供货主临时雇用,并按时间、里程和规定费率收取运输费用的,为出租汽车货物运输。⑻搬家货物运输。个人或单位搬迁提供运输和搬运装卸服务,并按规定收取费用的,为搬家货物运输。法律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2023-08-28 04:15:24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第三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第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第五条 国家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第六条 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 客  运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第十一条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同一线路有3个以上申请人时,可以通过招标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客运市场供求状况。第十四条 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第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第十六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第十七条 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车,遵守乘车秩序,讲究文明卫生,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第十八条 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第十九条 从事包车客运的,应当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输。  从事旅游客运的,应当在旅游区域按照旅游线路运输。
2023-08-28 04:15:441

运管是干什么的

运管的职责如下:1、负责对交通运输行业的经营者、车辆、设施及从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指导;2、负责市中心区域的运政管理;3、负责依法履行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核、审批,并组织许可听证;4、负责实施交通运输行业诚信制度建设;5、负责做好管辖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和市场调查工作;6、负责建立行业管理网络,确保信息畅通,配合做好各类重大活动的交通保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运管的下属事业单位有哪些1、公路管理局,负责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路政许可负责公路建设市场行业管理工作;2、航务管理局,负责辖区水路交通行业的规划、中长期计划及年度计划的实施;3、地方铁路管理局,负责协调、统筹全县以及铁路建设的有关工作;4、运输管理处,负责道路运输经营业务许可及监督管理;5、交通备战办公室,是规划本地区国防交通网路布局;6、交通稽查支队,负责宣传、贯彻和执行交通部、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7、交通信息中心,负责组织实施交通信息化发展的规划;8、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辖区重点公路进行质量、安全监督。
2023-08-28 04:15:531

道路运输与路政管理专业简介

道路运输与路政管理专业是专科专业,该专业培养从事运政、路政执法管理和内业管理及运输企业管理等工作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扩展资料   就业方向   主要面向交通运输部门,在运政、路政、运输企业管理岗位群,从事运输行政管理、路政管理、统计、会计、调度、运输企业信息管理、运输企业营销策划、运输企业生产管理、运输企业经营管理等工作。   道路运输与路政管理专业简介   是什么   道路运输与路政管理主要研究道路交通法规、道路运输管理、货车驾驶技术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和技能,进行道路运输、路政管理等。例如:货车的"驾驶与货物的道路运输,道路运输的规范化管理,路政违法行为的处理,公路标志标线设置情况的监督管理等。   学什么   《交通概论》、《道路交通法规》、《安全文明驾驶》、《驾驶心理学》、《汽车运用技术》、《交通工程学》、《道路运输组织学》、《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汽车整车认识》、《汽车驾驶应急处理与安全自救》 部分高校按以下专业方向培养:运输会计。   干什么   交通运输类企业:运输管理、路政管理、运输调度。
2023-08-28 04:16:081

道路运输管理职责是什么

不知道你问的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还是道路运输管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实施国家和地方有关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负责本辖区内道路运政管理工作;二、负责本辖区内运输市场的调查研究和预测,具体实施本辖区内道路运输行业发展规划;建立本辖区内相关道路运政管理制度和具体实施细则;三、根据本级权限,负责道路客货运输(含出租汽车客运)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业户申请开、歇、停业的行政许可及审批工作,核发经营业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四、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道路客、货运输站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五、负责道路客(含出租汽车)货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业户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以及营运车辆年度审验等工作;六、按照交通部“三关一监督”(严把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态关、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做好汽车客运场站的安全生产监督的工作要求,履行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管理职责,负责本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状况评估工作;七、负责对本辖区内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的维护和检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八、维护本辖区内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对违法经营行为依照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维护合法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正当权益;九、受理各种运输经营投诉,调查和处理运输违法案件和服务质量纠纷。
2023-08-28 04:16:181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6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载货汽车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以下简称专用车辆)。第四条 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执行。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依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分为Ⅰ、Ⅱ、Ⅲ等级。第五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第六条 国家鼓励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的大型专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鼓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鼓励使用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等专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第二章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  2.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4.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5.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  6.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  7.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  8.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停车场地:  1.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3年以上,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应当位于企业注册地市级行政区域内。  2.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以及罐式专用车辆,数量为2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2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数量为1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1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  3.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  (三)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3.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5.从业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6.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7.安全生产作业规程。  8.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  9.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2023-08-28 04:16:271

运管所是干什么的

运管所是干什么的   运管所是干什么的,在现实生活中,不同的政府部门也有着不一样的工作职责,而运管所也是与我们有着一定关系的一个部门了,那么下面就为大家分享运管所是干什么的。   运管所是干什么的1   运管所全称是道路运输管理所。通常指县一级设立的道路运输市场管理部门。   工作职责主要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道路运输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具体实施;按照管理权限,对道路运输行业进行行政许可,并对道路运输管理行业实施行业管理,维护运输行业安全和市场秩序;监管道路客货运输、运输站场、汽车维修、驾驶员培训以及运输服务;负责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工作 。   运管处是运输管理部门的分支机构,属于市政服务部门,主要监管运营性质的交通运输的,隶属于交通局。   运管站对运输公司、运输车队、配货站、重型车个体运输户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管理职能,包括准入资格,从业人员等等方面。好比就是工商局对个体户和企业的管理。   运管所是干什么的2    交通运输管理所干什么的   1、负责对本市交通运输行业的经营者、车辆、设施及从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指导,并依法履行年审、评议考核等工作。   2、负责市中心区域的运政管理,指导协调区城市交通运输管理所(署)的工作。   3、负责依法履行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核、审批,并组织许可听证;制定交通运输行业相关证件、标志及服务设施的样式和要求。   4、负责实施本市交通运输行业诚信制度建设,参与做好新增企业、线路、车辆资源配置的审核和招投标组织工作。   5、负责做好管辖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和市场调查工作,在日常管理中,收集相关信息和交通运输行业各类运营数据,研究分析,及时向委提出制定政策、法规以及完善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6、负责建立行业管理网络,确保信息畅通,配合做好各类重大活动的交通保障,及时有效地联络组织各企业,应对市场特殊需求。   7、负责行业安全工作的日常监管,指导、配合处理行业内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灾害事故和重大服务供应事故,处置行业内不稳定事件等。   8、负责加强与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执法总队、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交通考试中心、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交通指挥中心等单位的联系和协作。   负责按法规、规章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移送给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执法总队,向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执法总队提出重点查处打击的要求等,根据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执法总队反馈的重点问题加强分析研究和现场监督,并作为有关考核、许可的依据;   负责与委监控平台信息的互联互通及综合管理业务信息的采集、维护、更新;负责向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交通考试中心提出从业人员准入要求、培训重点和考核标准。   9、负责实施交通运输行业行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服务质量的监督与评估,了解掌握社会和市民对行业的意见和建议,配合市交通委加强社会新闻宣传,接受社会监督,协调处理经营企业、从业人员、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及矛盾。负责行业管理、服务供应的信访、投诉的受理和处理。   10、负责加强与交通运输行业各协会的沟通协调,支持、配合行业协会进一步发挥服务、自律、代表、协调作用。   11、参与委与市、区交警、市政、规划等横向部门的协调联系,负责营运线路延、辟、调的具体操作;参与客、货运站的交接和日常管理。   12、参与研究编制交通运输行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落实交通运输行业总体规划的要求。   13、参与起草本市交通运输行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委规范性文件;参与研究拟定交通运输行业的相关政策及各类营运(服务)方式的价格。   14、参与交通运输行业的科技进步、新技术开发等工作,根据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技术管理;会同委有关部门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受委委托对市场化运作项目的合同实施进行监管。   15、承办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部门设置   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设16个职能部、科室:   办公室(党委办公室)、监察室、组织人事科、综合法规科、信息科、财务(总务)科、安全监督(协调)部、公共交通部、出租(租赁)汽车部、省际客运部、货运部、汽车服务部、业务受理一科、业务受理二科、培训考试科、退休人员管理办公室。   运管所是干什么的3   运管就是工作人员在公路上管理运输车辆。国家的高速公路四通八达,很多人在开车的时候,会看到公路上有很多的运管人员,其实他们都是为人们服务的。很多人不理解他们都管些什么,其实只要是高速公路的事情,都和他们有一些关系,那么我们看一下,用管人员的服务范围。    一、运管工作人员在高速公路上管理车辆。   运管是公路路口上管理运输车辆的管理行为、职责。运管可以查养路费、超载。运管的职责就是按照国家赋予的"管理实施权限,对道路运输业进行行政许可管理,并对道路运输行为实施行业监管,在维护运输业安全、秩序;也在监管道路客、货运输、运输站点、车辆维修;也负责在道路上进行运输执法工作。    二、运管路口上管理交通运输车辆。   运管人员可以查养路费等,而且运管也检查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但是没权查人员的驾驶证,那是交警检查的,任何单位、个人是无权在高速路上查车辆的。    三、运管所有哪些工作职责?   运管所的全称就是道路运输管理单位。一般在县一级都设立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职责就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道路运输的大政方针,也涉及政策、法规,并进行实施;   是依据管理权限对道路运输业进行行政许可的行为,也对道路运输管理业进行行业管理,利用行政手段维护运输业的安全、市场秩序;也在管理道路上的运输行为,也负责道路上的行政执法工作。他们的执法范围是很广的,在从事运输的业的时候,必须服从他们的管理。
2023-08-28 04:16:371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保障运输安全,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含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规范,按交通部标准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国家标准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执行;危险货物品名分类以交通部颁发的《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为准。第四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及有关技术规范的组织实施。第二章 运输基本条件第五条 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拥有能保证安全运输危险货物的相应设施设备。第六条 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具有十辆以上专用车辆的经营规模,五年以上从事运输经营的管理经验,配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并已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车辆设备保养维修和安全质量教育等规章制度。第七条 直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维修作业和业务管理的人员,必须掌握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知识,经当地地(市)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发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第八条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容器、装卸机械及工属具,必须符合交通部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条件,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验合格。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第九条 非营业性运输单位需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须事前向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本规定运输基本条件的报地(市)级运政管理机关批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运输证》,方可进行运输作业。  从事一次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须报经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临时运输证》方可进行运输作业。第十条 凡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及已取得营业性道路运输经营资格需增加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项目的单位,均须按规定向当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核,符合本规定基本条件的,发给加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营运证》,方可经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第四章 运输管理第十一条 危险货物托运人在办理托运时必须做到:  1.必须向已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资格的运输单位办理托运;  2.必须在托运单上填写危险货物品名、规格、件重、件数、包装方法、起运日期、收发货人详细地址及运输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3.货物性质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危险货物,必须分别托运;  4.对有特殊要求或凭证运输的危险货物,必须附有相关单证,并在托运单备注栏内注明;  5.托运未列入《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危险货物新品种,必须提交《危险货物鉴定表》。  凡未按以上规定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托运,由此发生运输事故,由托运人承担全部责任。第十二条 危险货物承运人在受理托运和承运时必须做到:  1.根据托运人填写的托运单和提供的有关资料,予以查对核实,必要时应组织承托双方到货物现场和运输线路进行实地勘察,其费用由托运人负担;  2.承运爆炸品、剧毒品、放射性物品及需控温的有机过氧化物、使用受压容器罐(槽)运输烈性危险品,以及危险货物月运量超过100吨,均应于起运前10天,向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报送危险货物运输计划,包括货物品名、数量、运输线路、运输日期等;  3.在装运危险货物时,要按《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包装要求,进行严格检查。凡不符合规定要求,不得装运。危险货物性质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货物严禁混装;  4.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严禁搭乘无关人员,运行中司乘人员严禁吸烟,停车时不准靠近明火和高温场所;  5.运输结束后,必须清扫车辆,消除污染,其费用由货主负担。  凡未按以上规定受理托运和承运,由此发生运输事故,由承运人承担全部责任。第十三条 凡装运危险货物的车辆,必须按国家标准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悬挂规定的标志和标志灯。第十四条 全挂汽车列车、拖拉机、三轮机动车、非机动车(含畜力车)和摩托车不准装运爆炸品、一级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拖拉机还不准装运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一级易燃物品;自卸车辆不准装运除二级固体危险货物(指散装硫磺、萘饼、粗蒽、煤焦沥青等)之外的危险货物。未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检验合格的常压容器,不得装运危险货物。
2023-08-28 04:16:461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6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第三条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第四条 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六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车辆其他要求:  (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第七条 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  (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九条 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四)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六)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2023-08-28 04:16:541

如何做好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是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国家的相关安全法律法规,为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结合行业的特点和要求,对道路运输企业和客运站生产经营场所、从业人员和设施设备等的安全状况,进行预测可能发生事故的各种不安全因素,从而确保道路运输安全、有序的开展。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必然涉及到安全检查,从很大程度上来讲,做好了安全检查,就搞好了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检查包括查制度、查纪律、查现场、查管理、查措施、查隐患等多项内容,其种类有经常性、专项性、定期性、季节性和临时性安全检查五大类;安全检查的基本方法有自检自查、交叉检查、抽查、辅助检查等。本文来源:考试大网  安全检查是一项综合性的安全管理措施,通过检查,可以达到相互学习,提高认识,了解情况,发现问题,排查隐患,增添方法措施,增强防范能力,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强化管理,促进安全生产,促进发展的目的。  “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尽管上级对安全检查的形式内容和作用都作了严格的强调、要求,检查者本身也对检查的方法和效果做了不少的完善和改进,但安全检查所要达到的效果总是不很明显,避重就轻,走马观花式的各类检查,总是不同程度地存在,以至安全检查的发现、督促、指导、警示作用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本人作为单位专职安全管理员,结合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实践,谈一下安全检查工作的一点认识和体会。  一、首先要明确安全检查的目的本文来源:考试大网  安全检查是建立良好的安全作业环境和秩序,是保障经济建设持续、协调、稳定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安全检查是手段,其目的在于发现不安全因素的存在状况,这是检查者首先要解决的思想认识问题。每次检查,要检查什么,通过检查要达到什么目的,产生什么样的效果,作为检查人员,应该先做到心中有数。在安全检查中,常有这样一种情况,被检查者只知道要检查的大概内容,检查者对参与的那次检查的目的、意义并不十分清楚。这样一来,随着时间的推移,检查的次数多了,检查者习惯了,被检查者松懈了、麻痹了、厌倦了,认为检查就是那么一回事。因此,每次检查之前,可以采用现场动员和谈心等方式,结合实际讲明检查的目的意义,让每个参与者目的明确,做到心中有数。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主要是“三关一监督”(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严把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严把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搞好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督)。对道路运输企业来说,检查项目大致可分为: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建立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管理制度与落实情况;安全保障与监督情况;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开展情况;驾驶员管理情况;营运车辆管理情况等。对汽车客运站来说,检查项目一般包括:安全管理机构人员设置情况;安全管理制度与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情况;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执行情况等。安全检查内容广泛,每次检查前都应具有针对性。  三、要突出重点  一般情况下,安全检查的时间和过程都比较短,如果泛泛而检,势必走马观花,以至漏检和误检。因此,对安全检查应当点面结合,突出重点。检查中应结合工作实际,主要应当突出人的行为,物的状态和安全工作的“软件”、“硬件”两个基本基础点。具体地说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和贯彻情况;对领导、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的贯彻落实和执行情况;认真开展全员的安全知识教育培训,重点组织干部、职工对安全业务知识的学习、讨论、运用和推广情况;认真加强安全工作的日常管理,定期和不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情况;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防范和治理、整顿情况;加强各类设备设施的养护、管理和使用情况;认真做好安全工作的“软件”建设,对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执行情况,等等。  四、要讲究方法  安全检查关键是要克服形式主义,安全生产中的形式主义有多种表现,有的满足于一般化要求,一般化号召,以文件来贯彻文件,以会议来落实会议,安全检查工作没有针对性;有的习惯于口号不断,花样不少,表面看声势很大,但不解决实际问题;有的甚至弄虚作假,为赢得上级满意,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说假话,报喜不报忧。安全生产中的形式主义危害很大,它不仅使规章制度难以落实,安全管理流于形式,更会留下安全隐患。  五、要发现问题  大致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从软件方面查找或发现问题,找出被查单位安全规章制度、标准化建设、规范化管理等方面存在的与上级的规定和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的地方及问题;从从业岗位上发现问题,找出被查单位在劳动纪律、到岗到位、执行制度等方面存在的不足或问题;从设备设施上发现问题,通过被查单位现有设备维修、保养现状,找出设备设施方面存在的隐患或问题;从现场及管理上查找或发现问题,通过对正在作业的现场抽查,查找或发现现场管理上存在的隐患或问题;对被查单位的生产安全、管理措施等方面问题的综合调查,分析该单位在某些方面存在的隐患或问题,并科学地掌握致险原因,危险程度,可能危害和应对措施;从细心地观察和日积月累的工作经验中查找或发现问题。  六、要提出意见  对查找或发现的隐患,检查人员应及时向被查单位提出正确的处置意见。一般来说可以有:预防意见,对一般问题或可能出现的隐患的预防措施、方案;整改意见,对事故隐患或已经可能发生、出现的问题的整改措施;巩固意见,为确保已整改的隐患不再发生而提出的保证措施;发展意见,向被查单位提出的通过隐患整治而促进安全工作向前发展的方法、措施、重点;综合意见,向被查单位提出现场管理、设备更新、科技运用、持续发展等方面的意见或建议。  七、采取措施采集者退散  1)一般防范措施。对事故的隐患及可能发生的灾害所采取的防范措施。  2)特殊防范措施。针对事故隐患的现状、成因所采取诸如停业整顿、全面检查等标本兼治的措施。  安全工作涉及到多个方面,它需要我们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的抓紧、抓好、抓实此项工作,安全检查工作,作为一项子工程,在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中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只要我们方法正确,运用灵活,重点突出,就一定能够通过有效地安全检查,深化管理、预防事故,促进道路运输行业蓬勃健康地向前推进、发展,做好了安全检查,也就切实履行了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
2023-08-28 04:17:051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2019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10章79条,分为总则,危险货物托运,例外数量与有限数量危险货物运输的特别规定,危险货物承运,危险货物装卸,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行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出台背景我国是危险化学品、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和使用大国,也是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大国。近年来,我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管理不断规范、发展形势持续向好,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依然时有发生,暴露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中还存在一些漏洞和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切实强化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治理,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督管理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坚持“依法依规、问题导向、对标国际、统筹衔接、部门协同”的原则,制定了《办法》。以弥补法规制度存在的漏洞和缝隙,着力构建“市场主体全流程运行规范、政府部门全链条监管到位、运输服务全要素安全可控”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体系,让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更加安全高效。
2023-08-28 04:17:161

运管是做什么的

运管是做什么的 运管是做什么的,运管是一个并不比较陌生的词汇,知道的人有很多,也知道运管就是运输管理,也有人说他也是指运管所,但是也有很多人并不知道运管是做什么的,让我们揭秘一下运管吧! 运管是做什么的1 运管所全称是道路运输管理所。通常指县一级设立的道路运输市场管理部门。 工作职责主要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道路运输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具体实施;按照管理权限,对道路运输行业进行行政许可,并对道路运输管理行业实施行业管理,维护运输行业安全和市场秩序;监管道路客货运输、运输站场、汽车维修、驾驶员培训以及运输服务;负责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工作。 运管处是运输管理部门的分支机构,属于市政服务部门,主要监管运营性质的交通运输的,隶属于交通局。 运管站对运输公司、运输车队、配货站、重型车个体运输户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管理职能,包括准入资格,从业人员等等方面。好比就是工商局对个体户和企业的管理。 重型车个体户和车队的关系就好 比是做小买卖的.个人跟大公司比较。当地运输公司及联系方式可以到运管处查,那里资料最准确了。 运管所的职责是什么 1、工作职责主要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道路运输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具体实施;按照管理权限,对道路运输行业进行行政许可。 2、并对道路运输管理行业实施行业管理,维护运输行业安全和市场秩序;监管道路客货运输、运输站场、汽车维修以及运输服务;负责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工作 。 运 管处和运管所的区别: 1、运管所全称是道路运输管理所。是交通局的二级单位通常指县一级设立的道路运输市场管理部门。 2、这两者区别是行政上是隶属关系运管处是市(县)负责国家、省、市有关公路运输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对 运输公司 、运输车队、配货站、重型车个体运输户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管理职能,包括准入资格,从业人员等等方面的管理。 3、负责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货物运输 经营(含非营业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和道路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 驾驶员培训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 汽车租赁 相关业务的行政许可,以及道路运输辅助业务的备案管理等等。而运管所是运管处的下属分支机构。 运管是做什么的2 运管处职能: 一、负责国家、省、市有关公路运输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 二、做好旅客、货物流量、流向的调查研究和预测,制订本地区待业发展规划; 三、负责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货物运输经营(含非营业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和道路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相关业务的行政许可,以及道路运输辅助业务的备案管理; 四、负责本地区道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工作; 五、负责指导全市各区运管所的行业管理工作; 六、负责本地区道路运输站场建设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市道路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创建工作; 八、负责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质管理; 九、负责道路运输市场的监督与检查; 十、负责履行“三关一监督”(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从业人员资格关、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管)的安全管理; 十一、负责组织协调重点物资、大宗物资、重点港站集散物资的运输工作,做好战备、救灾、抢险等物资的运输组织工作,保证指令性计划的完成; 十二、负责本地区道路运输市场举报投诉的受理、调查、处理以及110联动事项处理工作。 运管是做什么的3 运管人员的服务范围 一、运管工作人员在高速公路上管理车辆 。 运管是公路路口上管理运输车辆的管理行为、职责。运管可以查养路费、超载。运管的职责就是按照国家赋予的管理实施权限,对道路运输业进行行政许可管理,并对道路运输行为实施行业监管,在维护运输业安全、秩序;也在监管道路客、货运输、运输站点、车辆维修;也负责在道路上进行运输执法工作。 二、运管路口上管理交通运输车辆。 运管人员可以查养路费等,而且运管也检查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但是没权查人员的驾驶证,那是交警检查的,任何单位、个人是无权在高速路上查车辆的。 运输管理所职责范围 一、宣传、贯彻、实施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的方针、政策、法 规和规章,负责全县道路运政管理,指导和监督有关运政管理部 门的工作。 二、根据管理权限,审查经营者的资格条件,办理道路客货 运输以及相关业业务、出租车企业经营户开业、停歇业行政许可 手续,核发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或从业资格证,审批客运班 线牌。 三、按照规定对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和经营证件实行年度审验, 指导维管所监督经营者加强车辆技术管理,坚持定期维护和检测 四、负责本县道路运输单证和票据的管理;负责运输管理费 的征收、上缴及收支财务管理。 五、根据道路运输市场发展的需要,对道路运输的运力投放 以及客货运输站场、物流配送、车辆维修与检测和其他运输服务 设施的配置、建设,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提高道路运输的 综合服务能力,保障交通运输市场规范、有序。 六、保证重点物资运输和战备、救灾、抢险等指令性任务的 完成;同时做好道路运输市场的组织协调工作。 七、负责本地区道路运输行业抽样调查和行业管理的统计资 料汇总上报工作。调查并向社会发布客货流量、流向及车辆需求 信息,引导经营者改善运力结构,合理投放运力,帮助他们改善经营管理。 八、组织运政管理人员依法进市场稽查,保护合法经营,制 止违法经营,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查处道路运输行业 经营者的违章行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九、有计划地举办各种类型的技术、业务培训班,为经营者 及其服务对象提供咨询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竞争能力,树立行 业信誉。 十、加强廉政建设和法规教育,提高运管人员的执法水平。 十一、依法对交通行政相对人(法人)违反国家有关道路运 输法规、政策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十二、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2023-08-28 04:17:431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区别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是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而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行政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隶属于交通行政管理机构!就是他的二级机构
2023-08-28 04:17:513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包括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包括机动车维修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人员。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包括理论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道路运输经理人包括道路客货运输企业、道路客货运输站(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管理人员。  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除上述人员以外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客运乘务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及结业考核人员、机动车维修企业价格结算员及业务接待员。第三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规范操作,文明从业。第四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第五条 交通部负责全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从业资格管理第六条 国家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从业资格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取得从业资格的比例分别是相关经营者依法获取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的必要条件之一。第七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应当按照交通部编制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第八条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每月组织一次考试。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每季度组织一次考试。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每季度组织一次考试。  道路运输经理人和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每年组织两次考试。  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权限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第九条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四)掌握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  (五)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第十条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掌握相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  (四)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第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四)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或者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2年以上;  (五)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六)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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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什么

法律分析: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规。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第三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第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第五条 国家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第六条 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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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从业资格证怎样办理

货运资格证即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是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的简称。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是通过交通部门道路运输有关知识、技能考试合格后核发的一种证件。也是一种通过职业驾驶等活动而获取报酬的一种资质。报考资料(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二)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三)学历证明或者技术职称证明及复印件;(四)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安全驾驶经历证明;(五)相应车型驾驶经历证明;(六)申请参加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教学经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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