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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检测在工程建设中实现?

2023-08-28 13:0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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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质量检测的现状
我国改革开放30年来,建筑行业发展如日中天,但是建筑质量却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提高我国建筑工程质量最有效的办法就是规范化我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环节,从第三方的角度对工程质量做出科学、公正、有效的评价。通过第三方检测工程质量主要是为了解决我国目前现存的建筑质量问题。首先,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在社会生活中不能离开各种各样的人际关系,在建筑工程中,负责采购的人员会从“关系户”手中买材料,但是由于这种人际关系,购买者很可能会忽视建筑材料的质量问题,建筑材料是建筑工程的生命,存在缺陷的建筑材料是绝对不会建成稳固的建筑工程的。
其次,在建筑行业发展中,越来越多的建筑工程被建筑商转手承包给承包商,经过多次的倒手,建筑工程的利润越发薄弱,最后接手的承包商不能满足于微薄的利益,转而偷工减料,“豆腐渣”工程也就越来越多。最后,传统的建筑方式方法依靠的是对自然的肆意破坏,一味追求建筑速度,忽视对建筑地周围环境的保护。而在目前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中尚没有明确的条款规定必须对生态环境做出保护,再加上缺乏第三方监督方,长此以往,建筑行业对生态环境带来的破坏愈发严重,最显著的就是“光污染”现象,严重影响居民的日常生活,更严重的是这类新型污染更是直接危害到了居民的身体健康。高层建筑物是未来居民生活的主要场所,建筑物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不能对其掉以轻心。
2工程质量检测的重要性
从我国目前的发展趋势来看,人口的过分膨胀使得城市用地越来越紧张,城市用地紧张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城市中的高层越来越多。建筑的高度越来越高,对于建筑的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工程质量检测的重要性也愈发明显,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2.1确保建筑材料安全可靠
对建筑工程的质量检测是以建筑工程所运用的各种材料为基础,如果相关的建筑材料不能达到标准,那么这些建筑材料所构成的建筑物也就不能达到标准。因此,建筑材料是建筑工程的组成要素,质量过关的建筑材料才能建成质量合格的建筑物,工程质量检测由于是第三方检测,依据相关规定对建筑材料进行考察并得出合理的结论,严禁质量不过关的建筑材料进入到建筑场地中去,减少可能出现的建筑漏洞。
2.2为建筑进程提供合理的参考依据
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都是依据一定的数据进行的,将这些数据与实际得到的数据进行比较可以检测建筑工程是否按照设计图纸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是贯穿工程建设的全过程的,而且最终都是以数据的形式对工程进展做出评价,将其与设计图纸数据相比较,可以直观地分析工程质量,为下一步的工程进展提供依据。
3工程质量检测在工程建设中的实现对策
3.1领导重视
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建筑行业的改革首先需要的就是领导的重视,只有领导转变原有的思想观念,看到工程质量检测对于整个工程建设的重要性。将工程质量检测提高到战略布局的高度,要做到以下两点:首先,结合目前工程建设中存在的现实性问题,制定出针对性的指导意见,并将这些意见进一步细化,作为行业内部的主要参考标准,明确的指导意见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推动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的发展。其次,在制定出科学有效规定的基础上,加强对相关工作单位的思想教育,不断灌输其正确的工作观念,转变其对建筑行业原有的思想认识,在规章制度以及思想观念转变的环境下,工程质量检测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3.2加强各方协调
在建设工程建设过程中不仅只涉及到建筑商,更是会涉及到整个行业中材料供应商、设备提供商、建设方、投资方以及监督方等。这就需要不断加强各个领域的相互协调能力,共同配合快速高效完成建设任务。在工程建设期间,工程质量检测部门不仅需要完成对工程质量的鉴定,更重要的是完成对各方的协调。建筑行业的影响因素千变万化,甚至可能每天都会出现或多或少的问题,需要工程质量检测部门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能够游刃有余地处理各种紧急事件,确保建设工程顺利进行。工程质量检测部门在检测过程中,需要时刻谨记自身存在的意义,不能利欲熏心,利用职权之便做出违规操作的事件。工程质量检测部门要不断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树立正确的工作认知,建立坚定的思想防线,在工作中能够做到秉公执法。完善工程质量检测部门的鼓励制度,将工作人员的日常表现以合理的方式纳入到绩效考核中,以奖金的形式对工作人员进行表扬,提高工作人员抵御腐败的诱惑。
3.3工程质量检测的主要内容
从微观角度来讲,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内容:首先,对建筑材料的检测,建筑材料在建筑工程中的重要性,上文已论述。对建筑材料进行检测,指的是工程质量检测部门进入施工现场,对现场的施工材料进行取样,按照标准流程进行检测,并以文字形式呈现,确保合格的材料被用以施工。其次,遵循国家的有关规定。例如随着我国节能型社会的不断建设,对于节能材料的使用越发广泛,政府更是做出明确规定,将部分不符合建筑要求的落后材料淘汰。但是目前建筑行业发展尚不规范,仍有一些建筑商为了节省成本使用淘汰的产品。为了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就需要工程质量检测部门对其进行检测,对于发现的违规现象绝不姑息,查处一起,处理一起,从源头上杜绝这类事件的发生。
4结语
目前,我国工程质量检测尚处于发展阶段,不是很完善,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但是随着国家建筑政策的改变,建筑行业日益规范化只是时间长短的问题。在未来的发展中,工程质量检测不仅会越来越重要,而且发挥作用的地方会越来越广泛,从建筑材料到建筑过程再到室内检测,不仅改善了我国建筑行业的建设质量,更主要的是改善了现代居民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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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6 20:46:421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等级标准介绍?

最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等级标准: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甲级综合类机构:1.综合技术资源(1)建筑单位独立法人或依法授权,能承担法律责任,资本金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2)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经国务院建设主管行政部门批准;(3)建筑施工企业专职负责人应具备高级技术职称,熟悉检测业务,并具有10年以上检验或工程管理的经历,技术负责人应具备主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具有5年以上检验管理的经历。工作人员不得少于100人,技术人员不低于全体人员的70%,其中:中级技术职称人员以上(含)不低于40%,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含)不低于20%,有满足专业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3人;无损探伤III级人员至少2人;注册岩土工程师不少于2人,注册设备工程师1人。建筑单位检测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60岁以上检测人员不超过该专业检测人员规定数的1/3。(参照及修改自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4)环境和设备:建筑企业有符合检验条件独立的实验室,面积不小于5000平米,检验设备必须满足检验业务的要求,分包项目不超过2%;(5)建设单位信息化系统完善。2.检测技术能力应具备承担工程材料、建筑结构(含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幕墙门窗、建筑节能、室内空气环境、通风与空调、建筑智能和市政道桥工程验收需要的所有项目的检测和评定能力。综合甲级单位须至少取得建设材料、主体结构、地基、幕墙门窗、建筑节能、通风与空调6个专业检测甲级资质,并具有其他专业一项专业甲级或者两项专业乙级检测资质3.工作业绩:(1)具有10年以上(含)从事检测经历,无违法违规的不良记录; (2)主持行业/地方科研项目或行业/地方技术标准的编制工作。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乙级综合类机构:1.综合技术资源(1)建筑单位独立法人或依法授权,能承担法律责任,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2)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经省级建设主管行政部门批准;(3)建筑施工企业专职负责人应具备高级技术职称,熟悉检测业务,并具有8年以上检验或工程管理的经历,技术负责人应具备主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具有5年以上检验或工程管理的经历。工作人员不得少于80人,技术人员不低于全体人员的60%,其中:中级技术职称人员以上(含)不低于30%,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含)不低于12%,有满足专业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1人;一级注册岩土工程师不少于1人,一级注册设备工程师1人。建筑企业检测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60岁以上检测人员不超过该专业检测人员规定数的1/3。(参照及修改自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4)环境和设备:有符合检验条件独立的实验室,面积不小于3000平米,检验设备必须满足检验业务的要求,分包项目不超过5%;(5)建立了信息化系统。2.检测技术能力建筑施工单位应具备承担工程材料、建筑结构(含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幕墙门窗、建筑节能、室内空气环境、通风与空调、建筑智能和市政道桥工程验收需要的所有项目的检测能力。综合乙级单位须至少取得建设材料、主体结构、地基、幕墙门窗、建筑节能、通风与空调6个专业检测乙级资质,并具有其他专业一项专业乙级检测资质。3.工作业绩:(1)建设单位具有8年以上(含)从事检测经历,无违法违规的不良记录;(2)参加行业科研项目或行业技术标准的编制工作。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甲级专业类机构:1.综合技术资源(1)建筑单位有独立法人,资本金不少于400万元人民币;(2)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经省级建设主管行政部门批准;(3)建筑施工企业专职负责人应具备高级技术职称,熟悉检测业务,并具有10年以上检验或工程管理的经历,技术负责人应具备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具有5年以上检验管理的经历。工作人员不得少于30人,技术人员不低于全体人员的60%,其中:中级技术职称人员以上(含)不低于30%,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含)不低于15%,有满足专业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检测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60岁以上检测人员不超过该专业检测人员规定数的1/3。(参照及修改自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筑施工单位具有主体结构、钢结构专业甲级资质要求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3人,无损探伤III级人员不少于2人;地基基础专业资质要求一级注册岩土工程师不少于2人;通风与空调专业资质要求一级注册设备工程师1人。建设企业主体结构专业甲级资质还必须具有建筑材料专业甲级资质。(4)环境和设备:有符合开展本专业检验工作独立的试验室,试验室面积不小于500平米,检验设备必须满足检验业务的要求,不得有分包项目;(见附表)(5)开展建筑结构(含钢结构)的专业类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相关的工程材料的检测技术资源。2.检测技术能力应具备承担本专业工程验收需要的所有项目的检测和评定能力。(见附表)3.工作业绩:(1)具有10年以上(含)从事检测经历,无违法违规的不良记录;(2)参与行业/地方技术标准的编制工作。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乙级专业类机构:1.综合技术资源(1)建筑单位有独立法人,资本金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2)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经省级建设主管行政部门批准;(3)建筑施工企业专职负责人应具备中级技术职称,熟悉检测业务,并具有5年以上检验或工程管理的经历,技术负责人应具备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具有5年以上检验管理的经历。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0人,技术人员不低于全体人员的50%,其中:中级技术职称人员以上(含)不低于25%,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含)不低于12%:检测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60岁以上检测人员不超过该专业检测人员规定数的1/3。(参照及修改自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筑施工单位主体结构、钢结构专业资质要求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1人,无损探伤III级人员不少于1人;地基基础专业资质要求一级注册岩土工程师不少于1人。主体结构专业乙级资质还必须具有建筑材料专业乙级以上资质。(4)环境和设备:建筑企业有符合开展本专业检验工作独立的试验室,试验室面积不小于300平米,检验设备必须满足检验业务的要求,不得有分包项目;(见附表)(5)开展建筑结构(含钢结构)的专业类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相关的工程材料的检测技术资源。2.检测技术能力应具备承担本专业工程验收需要的相关项目的检测能力。(见附表)3.工作业绩:(1)建设单位具有5年以上(含)从事检测经历,无违法违规的不良记录; (2)每年工程检测项目应不少40项或材料检测项目不少于3000组。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丙级专业类机构1.综合技术资源(1)建筑单位独立法人,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2)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经省级建设主管行政部门批准;(3)建筑施工企业专职负责人应具备中级技术职称,熟悉检测业务,并具有2年以上检验或工程管理的经历,技术负责人应具备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具有3年以上检验或工程管理的经历。工作人员不得少于15人,技术人员不低于全体人员的50%,其中:中级技术职称人员以上(含)不低于20%,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含)不低于12%:检测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60岁以上检测人员不超过该专业检测人员规定数的1/3。(参照及修改自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筑企业主体结构、钢结构专业资质要求二级以上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2人。建筑施工单位主体结构专业丙级资质还必须具有建筑材料专业丙级以上资质。(4)环境和设备:建筑单位有符合开展本专业检验工作独立的试验室,试验室面积不小于200平米,检验设备必须满足检验业务的要求,不得有分包项目;(见附表)(5)开展建筑结构(含钢结构)的专业类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相关的工程材料的检测技术资源。2.检测技术能力建设单位应具备承担本专业工程验收需要的相关项目的检测能力。(见附表)3.工作业绩:(1)具有2年以上(含)从事检测经历,无违法违规的不良记录;(2)每年工程检测项目应不少30项或材料检测项目不少于2000组。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程承包范围(一)综合类资质标准综合甲级资质的检测机构:可跨地区承担各类建设工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以下同)的质量检测业务,范围不受限制。综合乙级资质的检测机构:可在本省内承担中型及以下建筑工程以及中型及以下市政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二)专业类资质标准专业甲级资质的检测机构:可跨地区承担对应专业各类建设工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专业乙级资质的检测机构:可在本省内承担对应专业的中型及以下建筑工程以及中型及以下市政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专业丙级资质的检测机构:可在本省内承担对应专业的小型建筑工程(不含学校、医院以及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以及小型市政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注:1、建筑工程规模划分详见《工程设计资质标准》附件3-21-1“建筑行业(建筑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中相关规定。2、市政类项目规模见《市政行业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中相应规定。附表:专业类检测机构能力划分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2023-08-26 20:46:501

同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是干什么的

同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是负责检测每个建筑工程各种材料的送检。茶陵县同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成立于2008年,位于湖南省株洲市,是一家以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为主的企业。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是负责检测每个建筑工程各种材料的送检其中最主要的包含砼试块,钢筋原材料,钢筋焊接,砖,砂,石子,水泥,以及防水材料,保温材料等并负责到施工现场实验一些必要的检测如工程桩,主体结构的检测,钢筋的拉拔试验等。
2023-08-26 20:47:361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等级划分标准是什么?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等级划分标准是什么? 【综合类是指具备常规材料、常见结构型式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中普遍要求的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专项类是指综合检测机构以外的具备某些专项能力的检测机构。】 综合类按其可承担的风险、人员、环境、成立年限及检测能力等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专项类按其人员、环境、成立年限及检测能力等分为地基基础工程、钢结构工程、主体结构工程、桥梁隧道工程4个专项类别,专项资质不分等级。 《 民法典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百九十九条6868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等级标准 (一)综合甲级必须满足表1-1的基本要求,表1-2的必备检测能力以及表1-3中的至少5大类的检测能力。 (二)综合乙级必须满足表1-1的基本检测能力,表1-2的必备检测能力以及表1-3中的至少3大类的检测能力。 (三)综合丙级必须满足表1-1的基本要求和表1-2的必备检测能力。 (四)专项类检测机构必须满足2-1的基本要求和表2-2的必备检测能力。 (五)有关检测能力需配备的主要仪器设备参见附件1. 三、审核程序 【与部令协调,如果部令有规定,则不再列出】 (一)综合甲级及专项资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审核合格后报住建部批准。 (二)综合乙级、丙级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行政部门受理并审批。 (三)新成立的综合类检测机构需从丙级开始申请。 (四)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2)检测机构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3)组织机构图; (4)机构平面图; (5)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7)技术人员的职称证、 身份证 、 社会保险 证明及 劳动合同 的原件及复印件;执业资格及专门要求(具体根据部令等)的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及专项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8)检测用房产权证明或 租赁协议 ; (9)近5年参编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参加省、部级科研项目的证明材料(需要时) (10)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 (五)受理及审批程序如下: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受理资质申请后,应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给出书面结果。 3、对审查结果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相关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直接审批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应当注明检测业务范围,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四、承担的业务范围 (一)综合甲级检测机构和专项检测机构,可在其资质范围内承担各类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 (二)综合乙级的检测机构,可在其资质范围内承担下列工程: (1)30层及以下、各类跨度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24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 (3)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三)综合丙级资质的检测机构,可在其能力范围内承担下列工程: (1)20层及以下、单跨跨度36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12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 (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等级划分标准是什么主要从工程质量的内容方面展开检测。一般情况下来说,工程检测的等级分为甲乙几个等级。在工程检测的过程当中由专业人员对于工程质量的各个内容方面进行检测。以上即为工程质量检测等级的大致规定与内容。
2023-08-26 20:47:471

珠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测站待遇

珠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测站是珠海市重要的质量监测机构,员工待遇较为可观。其员工享有社会保险、健康体检、节假日福利等福利待遇,并可以参加各种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素质。珠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测站成立于2005年,是珠海市政府主管的公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重要的质量监测机构,负责对珠海市内所有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和检测。建设工程质量监测站职工待遇较为可观,具体如下:1. 员工社会保险: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为员工提供全方位的社会保障。2. 健康体检:每年都会给员工进行免费的健康体检,及时发现和治疗员工身体上的问题。3. 节假日福利:根据国家规定,为员工提供带薪假期和相关福利。4. 培训和学习:为员工提供职业培训、岗位培训、技术培训等,提高员工技能和素质。为了更好地发挥职工的作用,建设工程质量监测站还实行绩效工资制度,员工根据个人工作量和质量等不同因素,享受不同等级的绩效工资。建设工程质量监测站需要具备哪些条件?一般来说,建设工程质量监测站的工作人员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2. 具有较强的团队合作能力和沟通能力;3. 能够熟练使用相关检测设备和仪器;4.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珠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测站是珠海市政府主管的公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重要的质量监测机构,员工待遇较为可观,包括社会保险、健康体检、节假日福利等福利待遇,并可以参加各种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素质。为了更好的发挥职工的作用,建设工程质量监测站还实行绩效工资制度。【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2023-08-26 20:47:541

建设局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是什么单位

法律分析:建设局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是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确定其质量特性的活动。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2023-08-26 20:48:451

建设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单位委托应由施工单位还是建设单位委托?

性质不同 不要混淆,第三方检测由建设单位负责委托,代表业主单位对施工单位进行的实际施工进行检测检验。材料肯定要施工单位准备报送的。但是委托主体一定是建设单位。
2023-08-26 20:48:568

建设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费用由谁出?

建设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费用由施工方来出,也就是施工单位或者说承建单位。建筑里面的结构实体检测内容包括:结构实体检验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结构位置与尺寸偏差以及合同约定的内容;必要时可检验其他项目。当工程合同有约定时,可根据合同确定其他检验项目和相应的检验方法、检验数量、合格条件,但其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当有专门要求时,也可以进行其他项目的检验,但应由合同作出相应的规定。别人说的“保护层”就是“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钢筋保护层,是最外层钢筋外边缘至混凝土表面的距离。最外层钢筋外边缘至混凝土表面的距离为:箍筋外边缘至混凝土表面的距离。钢筋保护层作用1、保护钢筋不被锈蚀(空气中含水量,空气中二氧化碳含量越高需要的保护层越厚)。2、粘结锚固(钢筋要通过保护层把均匀力传到混凝土中,保护层厚度不够的话,会过早出现裂缝,钢筋不能充分受力,同时水和二氧化碳又能大量入侵,锈蚀钢筋)。3、钢筋内部是由无数三角组成,并不是一块直板,为了承受车辆而设计的保护作用。
2023-08-26 20:49:331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现状及发展对策?

下面是中达咨询给大家带来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现状及发展对策,以供参考。随着我国加入WTO,国外先进的检测机构必将大量进入国内,对于长期处于保护状态的国内检测单位带来的是前所未有的冲击。因此,本文通过分析该行业的现状,找出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面临的挑战,并对行业发展的对策进行了探讨。建筑业是一个关系到国计民生的支柱性基础产业。特别作为我国正处在快速发展阶段,全国上下都加大了基础设施的建设。同时加上建筑业作为拉动经济发展速度的重要力量,因此建筑业正处在大发展阶段。一方面我国的建筑市场正处在十分活跃的阶段,同时也是处在市场竞争极不规范,问题丛生:首先是导致压级压价、回扣、垫资“三把刀”盛行,地方保护、行业保护抬头;二是建筑领域管理体系缺乏科学性,法律性文件和管理性文件不配套,与国外先进模式相对差距较大;三是建筑队伍供需严重失衡,建筑队伍技术含量和人员素质普遍不高.随着我国加入WTO,对于整个建筑业的冲击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建筑事业是入世的一个重要方面。主要涉及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房地产业、城市规划、城市市政公用事业以及与建筑领域相关的各项中介服务。在WTO协议中建设事业所属领域属于服务贸易协议的范畴。从服务贸易协议的内涵看,目前我国建设领域在当前国际贸易中基本处在劳动密集型的服务层次上,而发达国家则已经是技术、知识和资本密集型的服务层次上。从总体上讲,差距比较大。我国加入WTO,必须按照WTO有关协议中关于权利和义务平衡的原则,在享受一定权利的同时,还要履行相应的义务,承担开放市场所面临的风险和压力。作为建筑行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工程质量检测随着全民质量意识的提高而不断被人重视。检测行业从开始出现发展到今天,都是作为建筑行业的附属部分出现:一种是建筑施工企业的内部试验室;一种是科研院校内部的教学科研性质的试验室;一种是各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带有政府色彩的监督检测室。三种形式的检测单位一直以来按照各自的工作领域开展检测工作,并且一直按照附属于母体的部门形式进行运作,还没有形成独立企业运作的理念。但是随着入世的冲击,检测机构根据国际通用要求必须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应该是第三方独立的服务中介机构,由于定位的逐步明确,各类检测单位都开始着手进行转变。在转变的阶段,应该认真从行业发展角度研究如何能够在逐渐规范化、正规化的市场经济中成功转变成适应市场变化、快速成长发展。2.行业概述2.1行业背景2.1.1检测行业现状检测行业从形成到今天大约经历了十五年——二十年的历史,十几年时间已经使检测行业规模由小变大,工作类型由单一到综合,检测市场化概念从无到有,从暗到明,如今全国各种建筑工程检测机构近5000家,其中企业试验室数量大约占40%,监督检测机构占30%,科研院校检测力量占30%.数量众多的企业试验室属于第一方试验室,即企业为了保证自身产品质量而设立的试验室,由于其自身性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他们走向检测市场的步伐,作为企业内部附属机构的地位使其在经济实力、检测能力、规模和技术力量等个环节处于劣势,在检测市场所占市场分额约20%.各级监督机构设立的检测室由于有了政策上的绝对优势,由于其政府背景,使其克服成立时间短的劣势,通过垄断检测任务的形式很快在规模和检测能力上占据优势,成为目前检测市场中主流检测力量。但是垄断行为的副作用是其长期处在政策保护状态,相比其他机构效率低下,技术水平不高,服务意识差,自身竞争能力差。科研院校随着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不断加大检测业务投入,使其变成主业发展,并相继将其转型为第三方独立法人检测企业。它们依靠原来国家科研投入的优势,在技术力量、硬件设备和办公场地方面有着不可比拟的优势。由于他们最早走向市场,在市场竞争中已经总结了许多经验。2.1.2检测行业特点检测行业是政策性较强的行业检测机构由于建设工程质量的相关管理规定应运而生,检测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受政策导向直接影响。检测机构的资格认可和行业资质管理本身就是政府政策调节的手段,检测市场的大小同样也是政府质量管理政策直接决定,因此,检测市场是不完全开放的市场,检测行业是一个政策导向性很强的行业。检测行业是带有很强的地域性由于检测行业是政策性很强的行业,因此各级地方行政主管部门都会根据自己地方实际制订有地方特色的管理要求,特别是行业主管部门设立的资质审查注册制度直接决定了检测机构的服务范围以所在地为主,外地机构打入本地市场受到严格限制。另外工程质量检测本身需要大型的检测设备,并且样品的检测具有明确的实效性,因此从交通、成本、运作方便性考虑,检测工作跨地区开展具有难度,从而决定了各行政区域内市场的独立性。检测行业目前技术门槛不高因为检测行业长期处于政府垄断经营之下,检测市场化程度较差。长期处于保护之下的检测机构往往以附属部门或科室形式运作,没有形成一套独立运作发展的管理模式,特别是与国外先进的检测同行相比,在检测工作管理方面缺少科学的系统的内部管理体系和经验。由于以上原因,通常的检测单位对设备场地等硬件和技术培养等硬件的投入较少,以至于长期停滞在低水平重复发展的态势,因此造成目前虽然政策垄断成分高,但技术门槛低的现状。检测行业体制单一检测行业由于强烈的政府色彩,使其体制往往锁定在国有事业或企业单位,民营资本和外资一直注视着这一领域,但是由于政策所限一直无法进入。因此目前的检测行业体制单一。但是随着国有事业机构改革,使检测机构股份制改造成为可能,伴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深入,开放建筑市场成为必然,可见目前的格局十分不稳,政策的变化立即打破现有的平衡。3.行业困境3.1行业面临困难和挑战作为建筑行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工程质量检测随着全民质量意识的提高而不断被人重视。检测行业从开始出现发展到今天,面临的困难和挑战来自各方面。3.1.1政策风险检测行业是受政策影响程度很高的行业。它的产生和发展都是政策导向的结果。而首先面对的问题就是政策风险问题。我国的检测类的标准、规范的制定和执行与国际接轨程度不高。我国目前使用的检测标准均为几十年前老标准,这些标准与国际标准相差很远,随着我国入世,各种标准都面临更新和接轨问题。在这种标准的演变中,原有的设备、技术力量、运作方法都会进行较大的变动。检测行业必须面对来自以上政策的变动带来的风险。3.1.2入世的挑战从行业形成到发展到今天,检测机构中都是作为建筑行业的附属部分出现,还没有形成独立运作的管理体系。但是随着入世的冲击,检测机构根据国际通用要求—导则25来管理实验室[2],而对于国内的检测机构来讲导则25的管理要求不仅仅是陌生的东西,更重要的是对于其中的管理思想是完全全新的体系,我国的检测机构在这种管理模式的经验十分缺乏。因此整个行业正面临着行业升级转型的阶段。3.2行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检测行业面临的不仅仅是各种风险和挑战,应该认清行业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才可能作到有的放矢。3.2.1目前的检测市场十分混乱,由于部分施工单位对质量意识的认识停留在资料过关的阶段,并且检测单位目前是被动的接受施工单位的委托,因此在检测和被检测之间的关系不仅是委托被委托同时又是检测和被检测,在经济关系和公正性的看似矛盾的两者,许多检测单位很难把好关。导致检测市场上评价一个检测单位工作质量的标准不是严谨而是能否在必要时的灵活和方便。在这样的环境中,不可能培养出依靠信誉品牌立足的检测单位。3.2.2目前的检测单位大部分面临如何从母体脱离,是否脱离、脱离以后如何生存的困扰。部分已经脱离的单位实质上在名义上的脱离,从行政管理和经济来往上仍然不是独立的。因此,作为真正意义上的独立运作的检测机构如何管理、如何生存发展还没有太多可借鉴的经验。3.2.3检测单位由于长期处于附属地位,因此在技术、人力、资金的投入不足,因此与其他行业相比或与其他领域的检测机构相比,技术含量不高,并且技术发展速度很慢。随着我国建筑业的蓬勃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对尽快提高检测单位的技术能力和技术水平要求迫切。4.行业对策建筑业在我国正处在高速发展阶段,随着全国质量意识提高,检测行业充满发展的潜力和希望。社会一方面对检测的要求会更迫切。同时会更高要求。因此作为检测行业的出路必须将检测变成产业化,最终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第三方公正性的中介机构。作为检测机构为了适应将来的发展必须作到:提高检测质量意识全面引入导则25国际通用的实验室的管理要求成为大势所趋。我国检测行业最缺乏的是通过质量体系的运作来保证检测公正性和权威性。国内的检测机构要与国际接轨必须坚定不移地执行导则25的各项要求,而导则25的核心就是全面的质量管理。我国检测行业普遍的检测质量意识不高,在内部质量管理方面的经验不多,但是不能因为目前执行困难而放弃,而是应该一方面努力向国外同行学习实验室管理方面先进的经验,一方面因地制宜的逐步摸索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质量管理模式。通过不断的学习和摸索尽快缩短我们与国外同行之间的差距。树立服务观念,找到自己真正的定位我国的检测业由于长期以往将检测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与检测的服务性对立起来,检测人员也习惯于“检查团”的角色定位,但是随着检测行业与国际接轨,检测市场化的推进,以前做惯了“检查团”角色的检测人员必须改变观念。因为检测将来的定位就是服务,一项特殊的技术服务,既然是服务就必须讲究信用、态度和服务质量,这种服务不是指牺牲检测公正性去迎合某些客户的需要,而是在确保检测公正性的前提下提高检测服务的满意度。只有提供满意服务的检测单位才能在公平的检测市场环境下生存发展。树立现代企业管理观念检测从事业单位属性向企业属性的转变,以及检测机构从以往附属地位向独立法人单位的转变决定了检测机构的定位就是技术服务性企业,因此作为检测机构来讲必须建立起现代企业管理观念,借鉴和利用一切企业管理的先进手段和方法来帮助检测机构健康发展。比如引进ERP来控制和降低检测成本、提高检测工作的效率、利用CRM软件来提高客户服务质量,利用“5S”的管理方法来加强检测现场的有序性,借助品牌推广手段来提高检测机构的信誉度等等。一旦检测行业真正引入现代企业管理先进经验,检测行业才可能真正的“做强做大”。树立人才观今后的检测单位之间的竞争其实是人才的竞争,而国外同行一旦进入我国首先展开的就是人才争夺战。作为我国的检测行业来讲最缺乏的也是专业的人才,目前我国的建设工程检测行业的从业人员普遍素质偏低,并且我国大专院校也没有开设专门的专业,检测人才的培养成为整个检测行业发展中的重点,因此必须一方面提高检测行业从业人员的门槛,一方面建立检测人员内部培训机制和人才培养机制,提前做好人才的储备工作,以迎接今后更严峻的挑战。小结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应该作为一个比较特殊的行业正面临着重大转变前和转变中的探索中,作为整个行业来讲面对的不仅仅是也业内日益激烈的竞争,更应清醒的认识到来自国外同行的竞争。在入世后的转变中遇到的困难和挑战更大,但是检测行业应该积极应对,树立起全面质量意识、借鉴现代企业管理经验、强化服务和人才意识,我国的检测行业才能适应将来的国际竞争,才能保证行业的健康发展。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2023-08-26 20:50:031

建设工程检测费由谁承担

法律分析:1、正常检测费一般由承包单位承担。2、如果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怀疑工程主体或其他任何部位存在质量问题,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提出要进行实体检测。若质量无问题,归建设单位承担。质量有问题,其检测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是承包单位的责任则由承包单位负责。3、凡属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安排的经常性的监督检验任务(优质产品申报和复查、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验、重点产品检验及复查、发放生产许可证的质量检验,受检单位要按规定交纳检验费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四条 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2023-08-26 20:50:121

建设工程质量验收主要程序是什么?

竣工验收的程序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有关内容,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4、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5、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6、以上是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除此之外,建设单位还应就工程项目取得规划部门、公安消防部门以及环保单位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按建设工程项目分级管理权限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2023-08-26 20:50:233

报工程检测企业资质需要检测单位提供哪些资料

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需报资料、申报程序和资质条件申报资料(一式三份)1、xx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申请表;2、工商营业执照;3、检测机构组织框图;4、行政、技术、质量、检测人员从业资格和聘用关系证明材料;5、检测机构各项管理制度;6、申请开展检测项目的能力和业绩证明材料;申报程序1、申请单位如实填写《xx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准备申报材料,并按要求录入软盘。2、申请单位将填写的申请表、资料软盘和相关资料报申请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报材料进行核实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我委。3、我委每月1至10日受理,对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在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后报省建设厅审批。资质条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依据检测的综合技术能力分为:建设工程材料类、建设工程专项类和建设工程鉴定类检测机构。一、建设工程材料类检测机构(一)、基本条件1、独立法人单位;2、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3、具有与所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地、设施和检测设备;4、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由熟悉本专业检测技术和管理业务并具有三年以上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5、检测机构中技术人员的比例不应少于百分之七十;6、检测机构应有4名以上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执业资格的从业人员,其中总检测工程师至少1人,项目检测工程师至少2人。(二)、应具备的基本检测项目:1、建筑材料:(1)、水泥、砂石、轻集料、掺合料、砌墙砖和砌块;(2)、钢筋、钢筋接头(焊接与连接);(3)、普通混凝土、抗渗混凝土、砌筑砂浆;(4)、防水材料。2、混凝土预制构件3、外饰面砖粘接强度(三)、可开展的其它检测项目:1、建筑门窗——气密性、水密性、风压变形性能;2、化学建材
2023-08-26 20:50:331

建筑工程质量鉴定规定有哪些?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鉴定  1、建筑工程结构检测、鉴定(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钢结构,塔桅及高耸建(构)筑物,建筑构配件质量检测,振动测试,结构应力测试,结构性能现场试验);灾后结构承载力鉴定。  2、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安全性、适用性、适修性、耐久性、可靠性鉴定;建(构)筑物抗震鉴定;沉降观测,采光日照鉴定、分析,容积率分析,面积测量,建筑物功能评价;民房检测鉴定;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检测鉴定。  3、市政工程及施工安装质量检测,道路桥梁功能性能和结构安全性能检测及维修加固鉴定  4、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空气成分鉴定、建筑装饰材料有害物质限量鉴定、噪声与振动鉴定、电磁辐射鉴定、遮光污染等鉴定。  (二)建筑热工及设备系统检测鉴定  建筑热工(节能)检测;建筑设备(采暖、通风、空调、给排水、电气及防雷)系统、锅炉房系统、冷库系统、厂房净化系统安装质量检测与运行测试;小区供热系统、小区排水系统质量检测与运行测试;建筑设备系统能耗分析与评价、节能性能检测;室内湿度、风速场、温度场测试;地下管网探测。  (三)建筑物扩建、改造鉴定  1、建筑物整体平移、顶升、纠倾的设计与施工鉴定;  2、建筑加层、室内空间改扩、托梁换柱的设计与施工鉴定;  (四)建筑物结构加固鉴定  1、建筑主体结构加固、补强设计与施工鉴定及混凝土裂缝修复鉴定;  2、建筑地基、基础加固的设计与施工鉴定;  3、建筑抗震、防灾、建筑结构灾后抢修及修复鉴定;  (五)工程造价及建筑图纸设计标准复核鉴定等。  综上所述,我们知道了我国对于检验工程质量是怎么进行的,工程质量是建筑工程中的首要因素,承包工程单位要严格按照质量鉴定标准来实施工程,这样才能顺利通过鉴定。二、建筑工程质量的分类  按施工过程控制分为:  1、施工准备控制  指在各工程对象正式施工活动开始前,对各项准备工作及影响质量的各因素进行控制,这是确保施工质量的先决条件。  2、施工过程控制  指在施工过程中对实际投入的生产要素质量及作业技术活动的实施状态和结果所进行的控制,包括作业者发挥技术能力过程的自控行为和来自有关管理者的监控行为。  3、竣工验收控制  它是指对于通过施工过程所完成的具有独立的功能和使用价值的最终产品〔单位工程或整个工程项目〕及有关方面(例如质量文档)的质量进行控制。  按施工层次控制:  通常任何一个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划分为若干层次。例如,对于建筑工程项目按照国家标准可以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等层次;而对于诸如水利水电、港口交通等工程项目则可划分为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等几个层次。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具有一定的施工先后顺序的逻辑关系。  显然,施工作业过程的质量控制是最基本的质量控制,它决定了有关检验批的质量;而检验批的质量又决定了分项工程的质量;分项工程质量决定了分部工程的质量;分部工程质量决定了单位工程质量;单位工程质量决定了整个项目的质量。三、建筑工程质量的法律依据  《建筑法》   第五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023-08-26 20:50:401

如何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工程质量检测是工程质量的基础,其检测数量的多少和具体数据是国家有标准、规范所规定的,属于强制性的质量行为,工程质量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保证工程质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如何运用科学的技术手段准确把握工程实体质量,同时强化对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的管理和控制,这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一、 工程质量检测中出现的主要问题在行政垄断的市场环境下,不是通过提高检测质量和服务等正当手段来参与竞争,而是通过垄断,牺牲行业整体利益,捏造虚假数据、收受红包、吃请篡改数据,片面追求利益最大化。检测人员大部分是单位及上级领导亲属,而非专业人士,还有人用假职称、假资格证书,部分人员职业道德和技术水平均达不到检测要求,检测机构内部管理松散,制度不健全,工作质量难以保证。这些严重扰乱了检测市场的正常秩序,对整个检测行业的地位及信誉度都造成了极大危害,导致严重的质量问题。1、 建筑质量检测市场不规范当前质量检测单位和被检测单位之间不仅是检测被检测的关系还是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但是当前质量检测单位把关不严,常出现出具假报告的情况。当前质量检测市场普遍存在片面压价,市场不规范,通常表现为现场数据采集不精确,数据资料处理不认真,出具假报告,代签负责人或检测人员的名字,更甚者出卖资质或与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单位、个人联营,或者先盖好章将空白的检测报告交给无资质方使用的不良现象。有些地区地方保护主义情况较为严重,垄断市场,导致外地检测无法进入当地,对于当地检测技术的进步和检测质量的提高起到了阻碍作用。2、建筑质量检测行业技术门槛低质量检测行业由于检测也长期处于政府保护状态而市场化程度不够高,检测机构通常以附属部门而运转,并长期处于保护之下,不能独立形成体系的管理发展模式,质量检测管理往往缺少系统化、科学化的内部管理经验和模式。 导致的后果还有质量检测所需的硬件和技术培养等投入力度不够,检测行业长期处于停滞、重复的发展状态,技术门槛自然被降到很低的位置。技术门槛低首先影响的是技术人员素质不高,许多检测人员对于专业的基础知识掌握不到位,缺乏实际经验,往往检测结果与实际并不符合。3、应建立检测信用档案检测信用档案,包括检测机构和人员的业绩、检测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及不良行为记录等。检测信用档案是对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完善检测信用管理,就是要建立诚信获利和失信惩戒的管理机制,发挥信用管理在市场调控中的作用。4、建筑质量检测单位责任不明确虽然目前质量检测行为已经为建设部和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所出台的各种文件和措施所规范,并明确了检测机构对于检测书库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但是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工程的质量一旦出现问题,往往只追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任,并没有加强对检测单位责任的明确重视。1、 设施和环境检测机构实验室设施和环境条件所提出的要求是为保证检测工作正常进行,并确保检验结果的有效性和准确性所必须的。实验室应正确配备进行检测的全部仪器设备(包括标准物质)。对所有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并有维护程序,必须对检测设备进行检定和校准,并对仪器设备应有明显的标识来表明其状态。对显示的结果可疑或通过检定表明有缺陷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加以明显标识,修复的仪器设备必须经校准证明已恢复,方可正常使用,保证数据真实有效无偏差。环境中的温度和湿度是影响材料检测的重要因素。因此,要严格按照养护标准和检测标准进行养护和测试,这样才能得出具有可比性的检测结果。2、检测标准检测方法是实施检验的技术仪据,它即是实验室开展检验服务的重要资源,也是实施检验工作不可缺少的过程。实验室进行检测或开展其他相关业务活动时,如样品的制备、抽取、处置、贮存和传送;测量不确定的估算;分析检验数据等,必须根据相关检测规范和工作流程选择正确的检测方法,而且要采用国际或国家通用的检测规范和标准,经实验技术主管审定后方可运用到工作实践,标准方法应具有可溯性。若采取的检测方法或工作流程不是国际通用或国内规定的,检测前必须征得委托方同意,而且要形成有效文件,保证出具的报告被用户及委托方所接受,形成书面确定的有效文件,及时对标准进行更新。3、提高检测人员的素质,提高质量检测意识各个质量检测中心应不断提高自身素质,首先要通过计量认证,以得到法律上的认可,获得规定的资格和条件,成为法定检测机构。对于检测人员的素质的提高也要加强重视,定期进行技术和综合素质的培训,开展专业技术学习研讨等活动,开展科技攻关活动,鼓励全体检测人员增多实践、探讨、总结、学习等,加强对全体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提高检测技术人员从业门槛,做好人力资源储备工作。同时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检测技术水平。4、加强质量检测机构对于施工现场的检测力度工程质量检测是整个工程的主体之一,本身所承担的责任也是相当重大的。比如工程所要用的材料的质量。切实做到对进场材料进行抽样取样,对现场材料也要进行检测,无法检测的材料也要进行抽样取样并送于相关资质检测单位进行进一步的检验。这样才能更好的协助其他责任主体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保证工程顺利进行。工程质量发生问题后,要进行详细调差,不仅要追究施工方,建筑方的责任,也要对质量检测单位进行责任追究。质量检测机构需要建立全面现代化的企业管理理念,是由检测机构的事业单位性质转为企业性质而决定,已经由原来的附属地位转为了独立法人的地位。因此,需要借鉴和利用现代化企业管理的先进手段和方式保证质量检测机构的发展、壮大。三、结束语总之,工程检测的开展能有效地控制建设工程质量,也是开展建设工程质量行为特别是检测机构行为
2023-08-26 20:50:511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 [试论当前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现状及措施]

  中图分类号:TV523 文献标识码:A    摘 要:当前,伴随着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安居工程也迎来了黄金发展时代。但是部分工程建设中暴露出许多质量问题,应引起我们对质量监督与管理的思考,本文就工作实践中的体会和观察阐述了一些个人浅见,供借鉴。   关键词:建筑工程 质量监督 现状 措施   当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成效是显著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不断加强自身建设的基础上,始终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严格按规定监督执法,认真履行职责,在确保工程质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建立与发展,对于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使工程质量连续多年保持了稳中有升的局面。国家重点工程大型基础设施的工程质量,包括一些高、大、精、深的工程在质量上有大的突破;一般民用建筑工程质量的合格率、优良率逐年提高,涌现了一大批质量优良的精品工程。但是,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还应看到,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相关的法规制度还不完善,加上市场经济的逐利行为,我们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一些现状尚需提高。   一、当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现状   (一)对从业人员管理不规范   施工企业改革十年以来,建筑施工企业,传统的建筑工人消失,取而代之的是农民工,施工队都是农民工,而他们多数是以非法人的施工队形式存在,没有承担责任的法人实体,民工基本权益也难以保障。同时其他各类从业的执业人员,无证上岗、借证上岗等现象严重。   (二)施工企业市场准入把关不严   施工企业改革不完善,大多国有施工企业改革更为畸形,公司固定资产严重流失,人才基本流光,只留下少数几个工作人员守住公司资质证书,采取皮包公司的管理模式,以出借资质收管理费生存。劳务公司随着施工企业工人消失而现身,包工头披上劳务公司的外衣施工,企业中出现有资质无能力或高资质低能力的怪象,或无证施工借证卖照、超规定范围承包,或逃避市场管理、私下交易等。   (三)参建各方未能真正履行责任主体职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在实施中,参建各方对此规定非但没有很好地理解,有的甚至还错误地认为建设工程质量是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特别在参与建筑单位组织的单位工程验收时,没有清楚地认识到自己是质量验收的主体,没有很好地按照相应的验收标准要求参与和验收,而是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派出的质量监督人员来发现问题。   (四)监理单位存在违规行为   目前,监理单位常见的违规行为有:越级监理,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单位名义承担监理业务;与建设单位签订虚假合同,卖章,只收费,不监理;推销建筑材料、介绍施工队伍,谋取非法利益;监理人员执业资格不规范,人员素质不高;关键过程、重点部位、隐蔽工程未及时到位检查;不严格按规范、标准及有关规定对基础、主体工程进行评定,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初验和评估。   (五)工程质量监督范围过于狭窄   当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范围主要局限在施工阶段,仅依靠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只能对施工质量起到监督作用。而对于策划阶段、设计阶段等质量监督力度不够,这不利于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宏观的、全面的监督控制。   二、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措施   (一)严格资质审查,把好建筑市场准入关   国家应加强关于企业资质审查的立法,针对目前多数民营建施工企业资质应重新定位,完善各级资质审查的具体内容,对无相应资质具体内容,如无固定的专职员工,尤其是无关键部门及岗位的相应人员,只以挂靠生存的企业应及时取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参与基本建设全过程的各责任单位的资质审查,严格建筑市场准入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机制和惩戒制度,一旦发现资质“挂靠”,给予降级直至吊销挂靠双方当事人的资质等级和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的处置,将被挂靠企业记入不良行为黑名单中予以公示,视其情节,取消一至三年的市场准入,并没收其非法所得;对“挂靠”的自然人要进行经济处罚,使其得不偿失。司法机关要加大对资质挂靠的打击力度,对因“挂靠”导致的司法纠纷,严惩不贷。当前应重点查处无证、越级、超范围承接建筑设计、施工、监理业务行为,挂靠承包、转包、非法分包行为,同体监理行为,认真组织对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年检,取消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单位从事相应业务的资格或降低其资质等级。   针对取代“建筑工人”的农民工的管理,政府应要求切实组建劳务公司,推进农民工组织的法人化、正规化,使其成为能承担责任的法人实体,同时实行人性化管理,健全技能、安全培训体系,满足建筑市场的需要。针对执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坚持执行执证上岗,制止无证上岗、借证上岗。   (二)提高监管人员素质,加大考核力度   监督管理人员必须有扎实的专业技术知识,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熟练掌握监督的方法和手段,熟悉建设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了解建设工程经济知识,以具有发现质量问题、鉴别质量问题和解决处理质量问题的能力。在新的形势下,充分发挥监督职能的地位和作用,是我们提高整个建筑业质量意识,解决处理质量问题的关键所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有针对性地加强相关专业基础教育和在职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把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放在首位。同时,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政策,定期开展竞聘上岗,把知识丰富、水平高、能力强、职业道德好、责任心强的专业人才吸引到监督管理工作岗位上来,由社会对他们能力及职业道德进行考核,淘汰职业道德败坏、水平低下等不符合岗位需要的人员,从而保证监督队伍的纯洁性及战斗力。   (三)完善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手段、方法和范围   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以新兴的信息技术为支撑点,实现监督管理的信息化和网络化,打破地方保护,实现监督方法的科学化,不断创新和改进检测设备和仪器,以有效地适应建筑技术发展的需要,保证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监督管理技术装备能力和监管效率,推动全行业信息化和建筑科学技术进步。由实体质量的环环把关向随机抽查转变;由“看、问”式现场检查向采用科学仪器,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的权威性监督转变;由以施工现场对承包商的监督为主向全面、全过程监督转变。改变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行政职能,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专业化和社会化,以经济和法律相结合为主要手段对建设工程质量所有参与者实施执法监督。   (四)健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体系   建设工程质量的形成是一个涉及多方主体参与,受众多因素影响,涵盖建设工程决策、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建设、使用维护全寿命的复杂系统,从根本上治理建设工程质量差的问题,就必须确立系统工程的观念,对其进行全方位、全寿命的系统管理,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体系,即包括各建设主体的质量保证体系,工程保险、政府监督管理体系,社会监督保证体系。   建立严监管、透明化等措施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增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社会保障能力,对建筑的质量标准及有关问题应该立法,并严格地执行。全国建筑质量监督必须公开透明,让人民了解此事,关注此事,可以表达自己的看法和意见。建筑工程的招投标、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建筑物完工后的验收、建筑物的定期检查维修等工作都必须公开透明,接受群众和舆论的监督。   结束语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问题将备受关注。过去的质量监督模式有待完善,逐步实现监督管理政府角色归位,企业质量管理到位,社会质量监督到位的目的,从而不断提高工程质量,为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建筑精品工程,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物质生活的需要。
2023-08-26 20:50:581

什么是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内容有哪些

  建筑工程质量鉴定主要内容有: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鉴定   1、建筑工程结构检测、鉴定(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钢结构,塔桅及高耸建(构)筑物,建筑构配件质量检测,振动测试,结构应力测试,结构性能现场试验);灾后结构承载力鉴定。   2、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安全性、适用性、适修性、耐久性、可靠性鉴定;建(构)筑物抗震鉴定;沉降观测,采光日照鉴定、分析,容积率分析,面积测量,建筑物功能评价;民房检测鉴定;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检测鉴定。   3、市政工程及施工安装质量检测,道路桥梁功能性能和结构安全性能检测及维修加固鉴定   4、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空气成分鉴定、建筑装饰材料有害物质限量鉴定、噪声与振动鉴定、电磁辐射鉴定、遮光污染等鉴定。   二、建筑热工及设备系统检测鉴定   建筑热工(节能)检测;建筑设备(采暖、通风、空调、给排水、电气及防雷)系统、锅炉房系统、冷库系统、厂房净化系统安装质量检测与运行测试;小区供热系统、小区排水系统质量检测与运行测试;建筑设备系统能耗分析与评价、节能性能检测;室内湿度、风速场、温度场测试;地下管中国探测。   三、建筑物扩建、改造鉴定   1、建筑物整体平移、顶升、纠倾的设计与施工鉴定;   2、建筑加层、室内空间改扩、托梁换柱的设计与施工鉴定;   四、建筑物结构加固鉴定   1、建筑主体结构加固、补强设计与施工鉴定及混凝土裂缝修复鉴定;   2、建筑地基、基础加固的设计与施工鉴定;   3、建筑抗震、防灾、建筑结构灾后抢修及修复鉴定;   五、工程造价及建筑图纸设计标准复核鉴定等。
2023-08-26 20:51:081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主要做什么

可以的,所有建筑施工质量及材料质量都可以!
2023-08-26 20:51:183

黑龙江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都可以检测房屋安全吗

可以。黑龙江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有专业的技术人员和设备,能够对建筑工艺、施工工艺、使用材料进行监测和评估。也对房屋建筑结构的强度和稳定性进行评估。来确保房屋的安全性。
2023-08-26 20:51:291

建设工程检测市场现状与完善措施?

随着原依靠行政资源生存的检测机构成为独立法人资格的第三方服务中介机构,检测市场的垄断格局被打破,各种不同所有制形式的检测单位,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市场竞争并不是无序竞争,在客观上要求有与之相适应的配套措施。工程质量检测对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保护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检测市场开放的时间不长,相关的市场竞争机制还不够完善,检测行业的诚信机制尚未建立健全,对检测行为的监管能力不足、监管缺失等,使一些检测单位有机可乘,为片面追求单位经济效益而牺牲检测质量;再比如一些检测单位内部管理薄弱、人员素质差、对检测的重要性缺乏足够认识、检测人员收受对方好处,违规检测,虚假检测等等。按照GB50618-201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要求,对违规进行检测的,篡改检测数据、检测结论的,不进行检测的,超能力和资质检测的,所出具的检测报告均为虚假报告。检测造假给工程建设留下质量隐患,笔者结合多次参加对检测单位的检查情况,谈谈个人看法。1建筑检测市场现状分析1.1检测行业间的市场恶意竞争一些检测单位在与同行竞争中,为获得检测业务,肆意压低检测收费,为追求自身利益,不惜牺牲检测质量;也有检测单位为竞争取胜,满足委托方不合理要求。1.2检测单位与委托方经济关联工程检测费由施工方(乙方)支付的现象十分普遍(除桩基检测和大部分结构实体检测外),检测方与施工方形成利益共同体,一方面检测方希望获得施工方的检测业务,另一方面,施工方希望检测方最大限度地降低检测收费甚至满足其不合理检测要求。一些建设方或施工方在选择检测单位时,片面以收费低和要求检测通过为前提,也影响到检测单位在市场竞争中的的行为。1.3一些见证检测样品(部位)不具真实性(代表性)一些工程项目的见证送检样品为特制,如现在的建筑工程大多使用预拌混凝土,使用方与商混站(公司)形成共同利益体,为获得商混供应业务,一些商混站(公司)为使用方提供特制样品试块应对检测,导致检测结果不能真实反映工程质量。又如现场检测中,见证责任方指定检测部位为经过特殊处理的指定区域,检测结果不具代表性。1.4检测人员个人素质差缺乏重要性认识个别检测人员责任性不强,对工程质量检测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接受对方好处,照顾熟人朋友关系而放弃原则。2改进措施2.1完善工程质量检测规则的制度设计2.1.1加大对检测行为的监管力度对检测过程中出现的虚假报告等违规行为坚决查处,采取如停业整顿、退出检测市场等手段,净化检测市场。为使采取的措施落到实处,质量监督机构急需充实熟悉检测业务与过程的专业人员,以增强监管能力。2.1.2充分发挥检测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由于工程检测涉及的面广,仅仅依靠质监力量来监管检测行为是不够的,因此需要辅以检测行业的自律作用,如建立检测行业诚信机制、检测单位向行业协会交付诚信保证金、违规行为在建设或行业协会网站上公布、建立信用等级制、与检测招投标挂钩等,均可有效遏制一些检测单位的违规行为。2.1.3检测费由建设方(甲方)承担重申检测费由建设方(甲方)负责的原则,切断检测方与施工方(乙方)的经济利益关联。2.1.4抓检测源头,管控检测过程切实加强见证检测样品(部位)真实性(代表性)的监督管理,规范样品(部位)真实性(代表性)责任方的职务行为。对见证取样送检,特别应注意样品从现场到检测单位的全程受控,杜绝见证检测委托协议(书)由施工方人员、供应方等无资格人员代签的现象。2.2加强检测单位自身建设2.2.1加强检测人员素质教育,增强责任感从长远发展的观点看,不要因检测市场目前存在的一些不良现象而放弃原则,更不能收受委托方好处、照顾熟人朋友关系而违背职业道德。对涉及工程质量的事故案例应及时进行分析,提高检测人员对质量检测重要性的认识,可对违规行为起到警示教育作用。2.2.2加强内部质量管理,从制度、机制上杜绝检测人员的违规行为内部质量监督不能仅仅停留在纸面或形式上,所采取的措施应切实可行。如采取留样再测、人员比对、能力验证、盲样检测等方法加强质量控制;不定期抽查检测数据原始记录(电子或书面)、试验曲线,以此推导检测报告结果的正确性;查看设备使用与维修记录、环境记录是否与报告日期吻合;报告试验周期是否与标准规范相矛盾;试验后样品状态是否能印证试验过程等,以确认检测过程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2.2.3建立检测质量奖惩机制对检测工作质量的好坏,要奖惩结合,形成制度化,并落到实处,使检测人员感受到质量管理的重要性和长期性,而不是可有可无的短期行为,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工程质量牵涉到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对社会的影响巨大,应引起包括检测、监督、监理、建设各方的高度重视,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组织专家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进行修善,相信未来检测市场会越来越规范,检测行业终将得到进一步健康地发展。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2023-08-26 20:51:481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公司经营范围怎么写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公司经营范围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公司经营范围,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公司经营范围建筑工程及材料检测试验。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公司经营范围建筑工程检测乙级: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测;钢筋(含焊件与机械连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砂、石常规检验;砌墙砖、空心砌块、加气混凝土砌块、轻质隔墙板检验;砂浆、混凝土配合比和试块强度检验;防水材料常规项目检验;简易土工试验(击实、含水率、干密度)。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检测乙级:建筑工程检测乙级资质业务;混凝土强度检测;砌体强度检测;混凝土钢筋检测;混凝土保护层检测;地基基础检测;桩身完整性(低应变法)(凭有效资质证经营)。***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公司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建筑材料试验(涉及到许可证的凭许可证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公司经营范围见证取样检测: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测,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测,砂、石常规检验,混凝土、砂浆强度检验,简易土工试验,墙体材料。模板示例1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公司经营范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程测量勘测;房屋质量检测;钢结构质量检测;质量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模板示例2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公司经营范围:化工产品检测服务;水质检测服务;室内环境检测;针织品、纺织品、服装的检测;皮革检测服务;箱包检测服务;煤炭检测;贵金属检测服务;消防检测技术研究、开发;珠宝玉石检测服务;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电气机械检测服务;电子产品检测;无损检测;科技项目代理服务;货物检验代理服务;空气污染监测;水污染监测;废料监测;噪声污染监测;放射性污染监测;管理体系认证(具体业务范围以认证机构批准书或其他相关证书为准);计量认证(具体范围见计量认证证书及其附表);产品认证(具体业务范围以认证证书或其他相关证书为准);环境标志认证;化学试剂和助剂销售(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生物诊断试剂及试剂盒的销售(不含许可审批项目);仪器仪表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模板示例3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公司经营范围:技术检测;工程勘察设计;测绘活动;地震安全评价;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环境监测。(领取本执照后,应到质监局、住建委、规划委、地震局取得行政许可。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模板示例4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公司经营范围:食品检验;家用电器检测;电源、灯具、插座的检测;农资产品检测;电子产品检测;环境检测;日用百货检测;化工产品检测;石油产品检测;饲料检测;纺织品检测;纸制品检测;实验室检测技术的研究、开发、咨询服务;系统内职工培训;实验室器材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模板示例5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公司经营范围:石油化工产品及材料、日用化学、油漆涂料、化肥农药、塑料橡胶、金属制品、纺织品、食品、医药保健品、包装材料、水质、土壤、环境、职业卫生、饲料、农产品、建筑材料、文化用品、消防、矿产、劳保用品、电子产品、通讯器材、光缆、电缆、机电设备、压力容器、汽车部件产品及材料的质量检测;可靠性试验、动物实验、计量校准、产品认证、无损探伤、元素分析、技术分析、研发、推广;检测技术的咨询服务;科技中介服务、科技信息咨询服务;实验室设备、环保设备、节能设备的批发、零售、维修;环境保护、土壤修复、水环境治理、大气污染检测、评估、评价、治理的技术服务;工业化学品、农药、医药、兽药、化妆品、肥料、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饲料添加剂的安全性评价和风险评估、检测分析,并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农用物资产品和农产品检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咨询和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模板示例6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公司经营范围:空气质量检测(具体内容详见《计量认证证书附表》,上述经营范围在证书有效期内经营)。受托室内空气检测;清洁服务;消毒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3-08-26 20:51:561

简述工程检测对建筑工程质量控制的重要性?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规模也越来越大,工程结构型式也越来越复杂,各种各样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从而被广泛地运用于工程建设之中,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依靠传统的“敲、打、看、摸”等落后的检查方法已不能准确地对工程实体质量作出客观的评价。同时,检测市场的充分发展,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导致不规范的检测行为如虚假检测报告等问题也越来越严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如何运用科学的技术手段准确把握工程实体质量,同时强化对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的管理和控制,这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1加强工程检测,保证建筑工程质量随着21世纪科技经济的不断发展,无数高层建筑拔地而起,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物质文化的需求也越来越高,这就需要各参建单位对建筑工程质量的高度重视。俗话说,一个优质的工程具备三个因素:其一参建人员素质;其二精湛的技术水平;其三施工工序到位,而工程检测在工程质量的控制中占重要地位。工程检测对于提高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降低造价,推动施工技术进步,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施工过程中,应借助试验检测手段,严格做好路用材料质量的控制;施工参数的确定控制;现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控制。2工程检测具体体现的几个方面2.1严格控制进厂原材料及成品的检测工程材料的好坏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对于工程所需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材料,应进行现场见证取样,要求具有相应资质承担见证取样的检测单位,按有关试验技术规程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在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向监理单位提供完整的资料。可见,把好进厂材料关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条件,杜绝用伪劣产品,避免给工程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2.2抓好结构实体检测项目对进厂材料及成品得到认可以后,结构实体检测显得尤为重要,也是进一步对施工队伍的素质的考验。比如:钢筋保护层的厚度及间距的检测、实体混凝土强度、构件的尺寸、植筋拉拔等检测。如果钢筋保护层厚度过薄,一方面容易造成钢筋露筋锈蚀或钢筋受力时表面混凝土剥落产生裂缝。另一方面随着时间的长久,表面的混凝土将产生碳化,钢筋外混凝土就失去了保护作用,从而导致钢筋锈蚀,截面缩小,强度降低,钢筋与混凝土之间失去粘结力,构件的整体性受到破坏,将会导致整个结构体系遭到破坏。在施工过程中,如混凝土浇筑前模板支护不好,在浇筑时振捣不密实,浇筑完养护不到位等,混凝土表面容易出现蜂窝麻面、裂缝现象,直接影响混凝土强度及受力情况。所以对达到龄期的混凝土进行回弹检测,看是否满足设计的要求,反之,采用其他方式处理。2.3节能检测响应政府号召建筑节能检测主要是对建筑围护结构各部件,如:建筑门窗的性能、楼面或屋面保温、建筑外墙保温和分户墙等,组成各部件的保温隔热系统和系统各组成材料的检测以及采暖空调设备运行效果节能性的检测。节能检测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贯彻政府法令,加强节能检测,能够使落后生产能力、落后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淘汰工作落到实处。《节能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新建技术落后、耗能过高、严重浪费能源的工业项目”。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销售用能产品和使用用能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停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不得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节能检测促进了企业自身的节能自觉性的提高,促进了企业节能技术改造,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2.4室内环境检测的必要性室内环境检测的目的是为了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室内环境质量现状及发展趋势,并为室内环境管理、污染源控制、室内环境规划、室内环境评价等提供科学的依据。具体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1)根据室内环境质量标准,评价室内环境质量;2)根据污染物的浓度分布、发展趋势和速度,追踪污染源,为实施室内环境检测和控制污染提供科学依据;3)根据检测资料,为研究室内环境容量,实施总量控制、预测预报室内环境质量提供科学依据;4)为制定、修订室内环境标准、室内环境法律和法规提供科学依据。在我们的生活中,人们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在家庭装修、装饰上,为自己有一个舒适的环境,而忽视了装修建筑材料、家具散发的有害气体(如:甲醛、苯、氡等),恰恰是这些气体危害着人们的生活、工作,导致产生疾病。所以,装饰、装修完,对室内环境检测是十分重要的。3通过工程检测谈几点体会1)工程检测有效的制止了不合格材料的使用,减少了施工过程中安全隐患的发生,为提高工程的整体质量奠定了基础。2)实行工程现场见证取样制度,加强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材料和结构质量检测工作,保证工程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建立健全工程检验制度,从而能取得真实的、准确的数据,进一步完善了工程质量保证资料。3)通过室内环境检测,发现室内有害气体的存在,采取治理的手段,为人民生活提供了舒适的环境。4)建立完善的工程检测质量保证体系和具有一定资质的检测机构,是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5)配置较先进的工程检测设备,逐步提高试验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业务技术水平,使之更好的为工程服务,为优质的工程提供科学依据。4结语从上面所述情况来看我认为,抓好工程质量只有从工程检测抓起,从地基基础工程―主体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每道工序认真做好工程检测,确保工程质量,最终才能保证优质结构工程目标的实现。总之,工程检测的开展能有效地控制建设工程质量,也是开展建设工程质量行为特别是检测机构行为监督的有效技术手段,这也是通过各地实践所充分证明的。但要从根本上保障工程质量,必须结合工程质量的事前、事中、事后等全方位的控制,并辅以相应的技术手段,规范各责任主体工程质量行为。同时,更加重要的是,要明确检测机构的定位和管理模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目标得以实现。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2023-08-26 20:52:031

如何查询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真假

去质量监督局去查,有备案
2023-08-26 20:52:206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总站有限公司电话是多少?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总站有限公司联系方式:公司电话020-87250096,公司邮箱bgs@gdjky.com,该公司在爱企查共有6条联系方式,其中有电话号码3条。公司介绍: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总站有限公司是2017-09-22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成立的责任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先烈东路121号之一第三层、第四层、第五层、第九层。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总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作萍,注册资本5,000万(元),目前处于开业状态。通过爱企查查看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总站有限公司更多经营信息和资讯。
2023-08-26 20:53:461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 需要考什么证书?

首先得有上岗证,一般都是省里面统一培训的,通过后给你一个证书和一个手章,很好通过;二级以上的注册结构师是必须有的,而且相当受用的,但是不好考哦!
2023-08-26 20:53:562

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

工程质量鉴定取费标准是在不超过10万元的基准价上根据超过部分的价值数额实行不超过0.1%~1%的阶梯性收费,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基准价。一、水泥物理性能试验1.取样频率:同一水泥厂、同期出厂、同一出厂编号及同强度水泥(散装≤500吨/批、袋装≤200吨/批)。2.取样方法:随机在不同部位至少20袋水泥中均匀抽样经搅拌均匀后,取10_试样。二、钢筋原材力学性能试验1.取样频率: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炉批号、同一规格、级别、同一交货状态及同一进场时间≤60吨/批。2.取样方法:每批任意选取两钢筋切取两条用于拉伸试验,两条用于冷弯试验为一组,长度按不同试验室的检测仪器定。三、钢筋单、双面搭接焊及电渣压力焊试验1.取样频率:在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应以300个同牌号钢筋、同型式接头作为一批;在房屋结构中,应在不超过二楼层中300个同牌号钢筋、同型式接头作为一批,当不足300个接头时,仍应作为一批。2.取样方法:每批随机切取3个接头为一组,长度按不同试验室的检测仪器定。拓展资料:取样频率:在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应以300个同牌号钢筋、同型式接头作为一批;在房屋结构中,应在不超过二楼层中300个同牌号钢筋、同型式接头作为一批,当不足300个接头时,仍应作为一批。【法律依据】:《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比例如下:(一)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三)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八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下列行为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审批机关同意,不再审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由原审批机关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延期专用章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原审批机关不予延期:(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二)转包检测业务的(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2023-08-26 20:54:061

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厦门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交通、水利、铁路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并可委托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专业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按规定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培训。第五条 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协会按其章程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业务技术培训和质量行为自律教育,组织工程质量评优活动,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第二章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第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第七条 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分别对市、区立项的建设工程具体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第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建设程序的合法性; (二)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三)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 (四)对进入施工现场用于建设工程的主要建筑及装饰材料、预拌混凝土、建筑构配件和建筑设备等质量进行监督抽检; (五)监督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中间验收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六)参与调查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责。第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建设工程建设程序不合法的,提交相关部门处理; (四)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问题时,责令限期整改;发现涉及结构和使用安全质量隐患的,责成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五)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责令整改、暂停或局部暂停施工; (六)公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结果。第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质量监督人员对监督的工程质量依照规定承担监督责任。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实行质量监督人员负责制,质量监督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取得资格。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质量监督人员应严格执法,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在申办施工许可证前,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向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许可证; (二)施工合同及按规定应当施行监理工程的监理合同; (三)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纸及其审批文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规定的文件和资料后,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按照有关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交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第十二条 对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指定质量监督人员负责监督。质量监督人员应根据所监督的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编制质量监督计划,并在收到施工单位开工备案登记5个工作日内,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可的质量监督计划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质量监督人员应按质量监督计划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一)对地基验槽、地基处理及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的验收进行监督; (二)对桩基、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及涉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的验收进行监督; (三)监督抽查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幕墙、防水、管线、设备安装施工的主要隐蔽分项工程的质量; (四)监督重大质量问题的处理; (五)对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及装饰材料、预拌混凝土、建筑构配件和建筑设备等质量随机监督抽检; (六)对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及重要使用功能检测报告等施工技术资料进行抽查; (七)监督抽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执行工程质量检验见证取样和送检情况; (八)对监理工程质量控制资料进行抽查。
2023-08-26 20:54:141

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第三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纳入考核体系,建立协调机制,解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重大问题。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园林、人民防空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规划、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大数据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园林、人民防空等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实行政府监管、企业负责、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第七条 工程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第八条 推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信息化,实行数据共享、智慧监管,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现代化水平。第九条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和新型建筑材料,推动建设工程质量创优,推进建设工程高品质建设。第十条 建设工程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制度,引导会员单位、从业人员依法从事工程建设活动,提供优质服务,维护行业秩序,提升建设工程质量。第十一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提升建设工程质量的活动。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第二章 建设工程有关单位和人员质量责任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按照各自责任对建设工程活动进行管理。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应当对建设工程各阶段实施质量管理,督促建设工程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落实质量责任,处理建设过程和保修阶段质量缺陷和事故。第十四条 勘察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负责,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开展勘察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设计质量负责,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开展设计工作,设计文件深度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以及实际施工要求。  设计文件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当明确质量和安全保障措施。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施工单位应当与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职业技能和质量安全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经教育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进场施工。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实施分包的,分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技术条件,并对承担的勘察、设计、施工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单位进行质量管理,并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第十九条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供应单位对产品质量负责,应当在进场时提供真实、有效和完整的质量证明文件。第二十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对产品质量负责,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技术管理人员和检验、试验设备,对原材料、配合比、混凝土质量等进行检验,并向采购方提供真实、有效和完整的质量证明文件。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检测质量负责,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检测人员和仪器设备,在许可和认证范围内承接业务,开展检测活动,并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二十二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建设工程各阶段的质量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落实质量责任,并对其违法违规或者不当行为造成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或者事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因勘察、设计、施工导致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或者事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对施工质量依法承担监理责任。
2023-08-26 20:54:211

江苏省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办法都有哪些要求

江苏省作为我国的经济大省,在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地位都有着比较重要的作用。江苏省对自身的建筑质量管理也较为严格,出台了相关的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办法。对相应的建筑工程质量进行相应的检测和管理。下面就江苏省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办法都有哪些要求,这类问题为大家进行解答。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建设部建质(2006)25号《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及功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 省建设厅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细则取得省建设厅核发的资质证书;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之外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向省建设厅备案。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第五条 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建设厅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统一式样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 营业执照 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检测机构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的图纸,试验仪器位置图,产权归属等相关的证明材料,相对应的试验仪器、设备清单及其计量检定情况汇总表; (五)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的任职文件、 身份证 、学历(学位)、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及个人工作简历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检测机构试验人员名册及相应 劳动合同 、 社会保险 、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上岗培训证明、个人工作简历、技术工作经历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六)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等资料以及能力验证比对试验资料。 第六条 省建设厅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由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等所有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建设厅受理资质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符合性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建设部备案。 检测机构改制、分立、合并后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完成相关手续,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申请和审批程序重新进行核定。 第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应当注明检测业务范围,分为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按本细则资质申请审批程序,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下列行为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省建设厅同意,不再审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由省建设厅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延期专用章;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省建设厅不予延期。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转包检测业务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第九条 检测机构取得检测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省建设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撤回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以及补办资质证书的,应当在3个月内按资质申请审批程序到省建设厅办理有关手续。 检测机构因破产、解散的,应当在1个月内将资质证书交回省建设厅予以注销。 第十二条 本细则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建设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检测机构完成的检测业务(不含专项检测)肢解成若干部分委托给几个检测机构。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其内容包括委托检测的内容、执行标准、义务、责任以及争议仲裁等内容。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及个人不得明示或暗示建设单位将检测业务委托给指定检测机构。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检测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标准等,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见 证人 由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并经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指定见证人,并将见证人单位、姓名等基本情况书面告知所委托的检测机构。 第十四条 检测原始记录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并经主检人、审核人签字。 检测机构完成检测后,应当依据检测数据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审核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资质专用章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加盖见证取样章。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第十六条 检测人员应当严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程序,保证试验检测数据科学、客观、公正,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省建设厅核发的《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岗位合格证》方可从事相应的检测工作。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单位变动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检测机构和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 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省外检测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应当向省建设厅备案。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对其在当地的检测活动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帐,并定期上报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其中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为不合格时,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报至该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抽撤、涂改。 第二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资质标准; (二)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 (三)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四)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五)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六)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检测机构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省建设厅对检测机构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和比对试验,对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对检测能力验证不合格的检测机构进行二次验证,仍不合格的,暂停该比对项目的检测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为收集 证据 的需要,可以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 第二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省建设厅。 第二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 检测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定进行检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举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投诉或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并依据本办法对检测机构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于30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信用档案,记录检测机构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行为。信用档案是审批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和资质延期及检测备案管理的重要依据。检测机构及人员的信用档案应公开。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细则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省建设厅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 警告 ,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第二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省建设厅撤销其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并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检测机构申请增加资质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第八条所列行为的,省建设厅不予审批,且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二十九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八)转包检测业务的。 检测的项目和检测的依据必须符合为我国的相关建筑的法律法规的,对其检测的项目,需符合建筑的验收项目标准,予以验收。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建筑,不与进行验收。
2023-08-26 20:54:281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从事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第五条 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五)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受理资质申请后,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应当注明检测业务范围,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下列行为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审批机关同意,不再审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由原审批机关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延期专用章;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原审批机关不予延期: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转包检测业务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第九条 检测机构取得检测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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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介绍?

一、最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概况:(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综合类资质标准(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业类资质标准(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范围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综合类资质标准:1.综合技术资源(1)建筑单位独立法人或依法授权,能承担法律责任,资本金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2)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经国务院建设主管行政部门批准;(3)建筑施工企业专职负责人应具备高级技术职称,熟悉检测业务,并具有10年以上检验或工程管理的经历,技术负责人应具备主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具有5年以上检验管理的经历。工作人员不得少于100人,技术人员不低于全体人员的70%,其中:中级技术职称人员以上(含)不低于40%,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含)不低于20%,有满足专业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3人;无损探伤III级人员至少2人;注册岩土工程师不少于2人,注册设备工程师1人。建筑单位检测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60岁以上检测人员不超过该专业检测人员规定数的1/3。(参照及修改自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4)环境和设备:建筑企业有符合检验条件独立的实验室,面积不小于5000平米,检验设备必须满足检验业务的要求,分包项目不超过2%;(5)建设单位信息化系统完善。2.检测技术能力应具备承担工程材料、建筑结构(含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幕墙门窗、建筑节能、室内空气环境、通风与空调、建筑智能和市政道桥工程验收需要的所有项目的检测和评定能力。综合甲级单位须至少取得建设材料、主体结构、地基、幕墙门窗、建筑节能、通风与空调6个专业检测甲级资质,并具有其他专业一项专业甲级或者两项专业乙级检测资质3.工作业绩:(1)具有10年以上(含)从事检测经历,无违法违规的不良记录; (2)主持行业/地方科研项目或行业/地方技术标准的编制工作。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乙级综合类机构:1.综合技术资源(1)建筑单位独立法人或依法授权,能承担法律责任,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2)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经省级建设主管行政部门批准;(3)建筑施工企业专职负责人应具备高级技术职称,熟悉检测业务,并具有8年以上检验或工程管理的经历,技术负责人应具备主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具有5年以上检验或工程管理的经历。工作人员不得少于80人,技术人员不低于全体人员的60%,其中:中级技术职称人员以上(含)不低于30%,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含)不低于12%,有满足专业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1人;一级注册岩土工程师不少于1人,一级注册设备工程师1人。建筑企业检测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60岁以上检测人员不超过该专业检测人员规定数的1/3。(参照及修改自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4)环境和设备:有符合检验条件独立的实验室,面积不小于3000平米,检验设备必须满足检验业务的要求,分包项目不超过5%;(5)建立了信息化系统。2.检测技术能力建筑施工单位应具备承担工程材料、建筑结构(含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幕墙门窗、建筑节能、室内空气环境、通风与空调、建筑智能和市政道桥工程验收需要的所有项目的检测能力。综合乙级单位须至少取得建设材料、主体结构、地基、幕墙门窗、建筑节能、通风与空调6个专业检测乙级资质,并具有其他专业一项专业乙级检测资质。3.工作业绩:(1)建设单位具有8年以上(含)从事检测经历,无违法违规的不良记录;(2)参加行业科研项目或行业技术标准的编制工作。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业类资质标准:相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综合类资质标准而言,专业类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对于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企业资金、建筑施工单位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建筑企业的工程业绩都做一定的要求。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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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内容有什么?

工程就是一项比较大的项目的总称,一般来说最经常听见的就是建设工程,在我国的额法律中对于建设工程也是很关注的额,而且还有相应的发利率条文公布相关的管理办法的内容来规范整个建设工程,那么最新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内容有什么? 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内容有什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从事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第五条 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 营业执照 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五)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 身份证 和 社会保险 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受理资质申请后,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应当注明检测业务范围,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下列行为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审批机关同意,不再审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由原审批机关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延期专用章;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原审批机关不予延期: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转包检测业务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第九条 检测机构取得检测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在3个月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 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 证人 单位及姓名。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第十六条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标准; (二)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 (三)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四)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五)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六)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检测机构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第二十三条 建设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为收集 证据 的需要,可以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资质审批机关。 第二十五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 检测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定进行检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投诉。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并依据本办法对检测机构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于30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 警告 ,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第二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八)转包检测业务的。 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二)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三)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质量检测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资质证书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三十四条 检测机构和委托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支付检测费用。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由双方协商收取费用。 第三十五条 水利工程、铁道工程、公路工程等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的检测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节能检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1] 检测 编辑 专项 (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1、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 2、桩的承载力检测; 3、桩身完整性检测; 4、锚杆锁定力检测。 (二)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 1、混凝土、砂浆、砌体强度现场检测; 2、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 3、混凝土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测; 4、后置埋件的力学性能检测。 (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 1、建筑幕墙的气密性、水密性、风压变形性能、层间变位性能检测; 2、硅酮结构胶相容性检测。 (四)钢结构工程检测 1、钢结构焊接质量无损检测; 2、钢结构防腐及防火涂装检测; 3、钢结构节点、机械连接用紧固标准件及高强度螺栓力学性能检测; 4、钢网架结构的变形检测。 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的内容有什么?这向内容已经在上面详细介绍了,一般的话,工程就是需要遵守上面的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条文来进行,否则的话会出现大问题,而且这项管理办法在很多发面能够发挥巨大的额作用的,所以条文内容也比较繁琐,所以有很多的内容需要了解。
2023-08-26 20:55:261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这个应该都有国家标准的,你按国家标准的上面套就可以了。
2023-08-26 20:55:372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从事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第五条 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五)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受理资质申请后,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应当注明检测业务范围,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下列行为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审批机关同意,不再审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由原审批机关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延期专用章;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原审批机关不予延期: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转包检测业务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第九条 检测机构取得检测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在3个月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
2023-08-26 20:55:541

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有哪几个层次

北京检测联系
2023-08-26 20:56:113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是非常重要的,只有了解才能懂得,才能更好的处理未来可能发生的事。中达咨询就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为大家介绍一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申请从事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第五条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五)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六)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受理资质申请后,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应当注明检测业务范围,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八条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下列行为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审批机关同意,不再审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由原审批机关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延期专用章;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原审批机关不予延期:(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二)转包检测业务的;(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第九条检测机构取得检测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相应的资质证书。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第十一条检测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在3个月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第十四条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第十六条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2023-08-26 20:56:191

工程质量检测规定是什么?

工程质量检测规定是什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从事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第五条 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 营业执照 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五)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 身份证 和 社会保险 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受理资质申请后,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应当注明检测业务范围,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下列行为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审批机关同意,不再审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由原审批机关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延期专用章;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原审批机关不予延期: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转包检测业务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第九条 检测机构取得检测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在3个月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 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 证人 单位及姓名。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第十六条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标准; (二)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 (三)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四)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五)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六)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检测机构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第二十三条 建设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为收集 证据 的需要,可以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资质审批机关。 第二十五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 检测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定进行检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投诉。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并依据本办法对检测机构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于30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 警告 ,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第二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八)转包检测业务的。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工程质量检测规定是什么该问题从多个方面进行了解答。一方面对于工程检测的内容做出了规定,对于建筑的各项可见的与隐性的质量问题都需要进行检测。与此同时,为了检测过程的公平公正,对于检测人员也做出了一定的要求与规定。
2023-08-26 20:56:271

建筑工程检测,主要是干什么

对材料,结构等建设工程相关的进行检测试验,并得出报告
2023-08-26 20:56:388

检测公司资质申请条件

为了保障工程质量符合标准,需要有专门机构对兼职工程的用料、配件、设备等方面内容进行检测。对于检测机构也需要吗,满足规定才有权进行检测,那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申请条件是什么?以下小编汇总和整理了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一、项目名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二、设立依据(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279号令)第四十六条(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141号令)第三条三、申请条件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一)专项检测机构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1、专项检测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见证取样检测机构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2、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3、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边远的县(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少于6人;4、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5、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二)专项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下列条件:1、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工程桩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2、主体结构工程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结构工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3、建筑幕墙工程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建筑幕墙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4、钢结构工程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钢结构机械连接检测、钢网架结构变形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三)见证取样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3名;边远的县(区)可不少于2人。(四)综合类检测机构应满足下列条件:1、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2、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3、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5年以上质量检测、设计、施工或监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质量检测、设计、施工或监理工作经历;质量负责人、审核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以上质量检测、设计、施工或监理工作经历;4、检测机构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1人应当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室内环境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化学分析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人。建筑节能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人。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测岗位证书的专职检测人员不少于25人。5、具有与开展相应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试验场所及仪器设备,办公、试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并能满足检测需要。6、检测机构有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有健全的技术规程和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有效的执行建设方委托制度;计算机软件管理。(五)商品混凝土、混凝土构配件生产企业试验室应满足下列条件:1、检测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测岗位证书的专职检测人员不少于6人。2、具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试验场所及仪器设备,办公、试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并能满足检测需要。3、具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4、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用于拌制混凝土的水泥、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5、见证取样检测必须到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四、审批数量无限制。五、审批程序(一)由省建设厅审批的资质、续期、增项类审批程序申请人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市(州)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责成市(州)或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需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勘验、专家论证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委托厅有关处室组织进行现场勘验、专家论证],将审查意见和有关材料报主管厅长审批,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领取相关证书或批准文件,同时审批结果在厅网站上予以公布。(二)资质变更的审批申请人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进行审查,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在法定时间内凭受理通知书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领取相关证书,同时审批结果在厅网站上予以公布。六、审批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七、收费标准不收费八、申请材料的目录(一)《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附表原件及复印件。(四)检测机构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的图纸、试验仪器位置图、产权归属等相关的证明材料;(五)公司章程、组织机构代码证、经法定的验资机构提供 验资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六)与申请资质相对应的试验仪器、设备一览表及其计量检定证书和计量检定情况汇总表;(七)检测机构技术人员职称证书、身份证、学历(学位)和社会保险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同时提供个人工作简历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八)检测机构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任职文件,授权签字人的批准证明;(九)检测机构试验人员名册及相应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身份证、上岗培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个人工作简历及其相关证明材料;(十)检测机构管理体系文件及质量控制措施;(十一)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对于专项检测和综合检测的资质标准略有不同。集中表现在注册资本金额的数量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等其他方面。希望大家通过上述资料的阅读,对这一问题有更深刻的了解。
2023-08-26 20:57:361

建设局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是什么性质的事业单位?

三产吧,自负盈亏
2023-08-26 20:58:494

工程检测有哪些项目

工程检测的项目如下:1、建筑工程结构检验:鉴定(混凝土结构.结构结构.钢结构、塔桅和高耸建筑物、建筑部件质量检验、振动检验、结构应力检验、结构性能现场检验)灾后结构承载力鉴定;2、工业和民间建筑工程安全性:适用性.适用性.耐久性.可靠性鉴定建筑物抗震鉴定沉降观测、采光日照鉴定、分析、容积率分析、面积测量、建筑物功能评价民居检测鉴定建筑装饰工程质量检测鉴定;3、市政工程和施工安装质量检验:道路桥梁功能性能和结构安全性能检验和维护加固鉴定;4、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空气成分鉴定.建筑装饰材料有害物质限定鉴定.噪音和振动鉴定.电磁辐射鉴定.遮光污染等鉴定。【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条申请从事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2023-08-26 20:58:581

建设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单位委托应由施工单位还是建设单位委托?

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机构没有义务监制材料设备。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并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扩展资料《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第三十条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二)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三)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2023-08-26 20:59:441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 需要考什么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岗位合格证》即可。
2023-08-26 21:00:043

建筑工程施工中建设单位自行找人进行检测是否合法?

合理,但不应作为验收依据,验收必须有监理方、建设方、检测机构、施工方共同参与。
2023-08-26 21:00:155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到工地检查施工和监理单位,一般是检测哪些内容?

1、检查工程参建各方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如:验收手续是否合法、项目经理的合法执业、监理工程师的执业情况。2、工程质量的现场观察及实测,质检站会对工程的观感和实测情况,对工程做出评价,可以要求整改或停工。3、监督不合格部位的整改,如试块不合格,需要进行结构鉴定。
2023-08-26 21:00:4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