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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规的图书目录

2023-08-27 16:4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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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迁

第一章 卫生法概论

第一节 卫生法概述

一、卫生法的概念

二、卫生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节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益原则

二、预防为主原则

三、依靠科技进步原则

四、中西医协调发展原则

五、动员全社会参与原则

六、国家卫生监督原则

七、患者权利自主原则

第三节 卫生法的渊源

一、卫生法渊源的概念

二、我国卫生法渊源的主要形式

三、卫生法的效力等级

第四节 卫生法律关系

一、卫生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二、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三、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第五节 卫生法的作用

一、卫生法作用的概念

二、卫生法的规范作用

三、卫生法的社会作用

第二章 卫生法中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卫生法律责任的概念与种类

一、卫生法律责任的概念

二、卫生法律责任的种类

第二节 卫生法中的行政责任

一、行政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二、行政责任的构成

三、行政责任的形式

第三节 卫生法中的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二、民事责任的构成

三、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第四节 卫生法中的刑事责任

一、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二、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三、卫生法中的相关刑事责任

第三章 临床医务人员执业法规

第一节 执业医师法律规定

一、执业医师法概述

二、执业医师资格取得与注册

三、执业医师的权利、义务及执业规则

四、医师的考核与培训

五、法律责任

第二节 护士执业条例

一、护士的执业注册

二、护士的权利和义务

三、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四、法律责任

第三节 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卫生行业作风建设

一、医务人员的医德规范

二、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

第四章 药品管理法

第一节 概述

一、药品管理法的概念及立法目的

二、药品的含义

三、药品管理的指导原则

第二节 药品的生产和经营

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管理

二、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第三节 药品管理

一、药品标准

二、禁止生产和销售假药、劣药

三、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分类管理

四、特殊药品管理

第四节 与药品相关的其他管理制度

一、药品价格管理

二、药品广告管理

第五节 药品监督

一、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

二、药品检验机构及职责

三、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第六节 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二、民事责任

三、刑事责任

第五章 传染病防治法

第一节 概述

一、传染病及传染病防治法

二、法定传染病的分类

三、传染病防治方针及管理原则

四、传染病防治的管理体系和保障措施

第二节 传染病的预防和疫情报告

一、传染病预防

二、传染病疫情的报告和公布

第三节 传染病疫情的控制和监督

一、医疗机构应采取的措施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采取的措施

三、各级政府部门应采取的措施

四、医疗救治

第四节 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二、刑事责任

三、民事责任

第五节 艾滋病防治的法律规定

一、概述

二、艾滋病的预防和控制

三、艾滋病的治疗、救助和保障

四、艾滋病预防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概念与应急条例制定的目的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方针与原则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组织体系及职责

第二节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中的主要制度

一、预防与应急准备

二、报告与信息发布

三、应急处理

第三节 法律责任

一、各级政府组织违反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

二、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

三、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职责的法律责任

四、扰乱社会和市场秩序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一、医疗事故的概念和特征

二、医疗事故的处理原则和分级

第二节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一、医疗事故的预防

二、医疗事故预防与处置中患方的权利

三、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第三节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鉴定组织

二、鉴定程序、方法及所需材料

三、鉴定结论及内容

第四节 医疗事故的处理

一、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

二、医疗事故的监督

三、法律责任

第五节 医疗事故的赔偿

一、医疗事故赔偿的原则

二、医疗事故赔偿的范围

第八章 中医药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一、中医药的概念

二、中医药立法

三、中医药立法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

第九章 血液管理法律制度

第十章 母婴保健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 医学发展与法律

附录

卫生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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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规的基本原则包括

卫生法规的基本原则包括预防为主原则、卫生保护原则、公平原则、患者自主原则、保护社会健康原则。1、预防为主原则卫生法实行预防为主原则,首先是由卫生工作的性质所决定的,其次是由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所决定的。任何卫生工作都必须立足于防,预防和医疗相辅相成,共同保护人体健康,无病防病,有病治病,防治结合,是预防为主原则总的要求。2、卫生保护原则卫生保护是实现人的健康权利的保证,也是卫生保健制度的重要基础。卫生保护原则有两方面的内容,第一,人人有获得卫生保护的权利;第二,人人有获得有质量的卫生保护的权利。3、公平原则所谓公平原则,就是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配置卫生资源,协调卫生保健活动,以便每个社会成员普遍能得到卫生保健。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合理配置可以使用的卫生资源。公平不是一个单一的、有限的目标,而是一个逐步改善的过程。4、患者自主原则保护患者权利的观念是卫生法的基础,而患者的自主原则是患者权利的核心。所谓患者自主原则,是指患者经过深思熟虑就有关自己疾病的医疗问题做出合理的理智的并且表示负责的自我决定权。主要包括:有权自主选择医疗机构、医生及其医疗服务的方式;有权拒绝非医疗性服务等等。我国现行的卫生法律、法规都从不同角度对患者权利(如医疗权、知情权、同意权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5、保护社会健康原则保护社会健康原则,本质上是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健康利益的关系,它是世界各国卫生法公认的目标。人具有社会性,要参与社会的分工和合作,所以,就要对社会承担一定的义务。这个义务就是个人在行使自己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社会健康利益。
2023-08-26 11:24:041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属于卫生法规吗

属于。卫生法规是指针对卫生与健康领域的法律规定和管理制度,旨在保障公众健康、预防疾病传播、确保卫生安全等,所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属于卫生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是政府根据卫生法律法规制定的具体管理规定,用于指导和管理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这些条例通常由卫生部门或相关机构制定,明确了公共场所的卫生要求、管理程序、责任追究等内容。它们的目的是确保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与卫生安全,预防疾病传播和公众健康问题。
2023-08-26 11:24:421

卫生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

卫生法律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1、 卫生保护原则:卫生保护原则有两方面的内容:第一,人人有获得卫生保护的权利。第二,人人有获得有质量的卫生保护的权利;2.、预防为主原则:预防为主是我国卫生工作的基本方针和政策,也是卫生法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3.、公平原则:公平原则就是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配置卫生资源,协调卫生保健活动,以便每个社会成员普遍能得到卫生保健;4.、保护社会健康原则:保护社会健康原则,本质上是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健康利益的关系,它是世界各国卫生法公认的目标;5.、患者自主原则:患者自主原则是指患者经过深思熟虑就有关自己疾病的医疗问题作出合理的、理智的并负责的自我决定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精神卫生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和完善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精神卫生工作进行考核、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
2023-08-26 11:24:521

卫生法规的基本原则包括

卫生保护原则;预防为主原则无病防病,有病治病,防治结合,是预防为主原则总的要求;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合理配置可使用的卫生资源。保护社会健康原则。患者自主原则是患者权利的核心。患者自主原则包括患者有权自主选择医疗机构、医生及其医疗服务的方式;除法律、规另有规定外,有权自主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某一项医疗服务;有权拒绝非医疗性服务等。卫生法的基本原则是卫生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依据,是卫生法所确认的卫生社会关系主体及其卫生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在卫生司法活动中起指导和制约作用。主要原则包括:第一人人有获得卫生保护的权利。任何人都有权获得卫生保护,同时他们依法所取得的卫生保护权益都受同等的法律保护。第二人人有获得有质量的卫生保护的权利。
2023-08-26 11:25:001

卫生管理法律法规

法律客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2023-08-26 11:25:371

近10年新出台的医疗卫生法律有

医疗卫生法律(十部)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卫生法规(十六部)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医疗用毒药品管理办法》3、《艾滋病防治条例》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5、《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6、《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7、《医疗废物管理条例》8、《医疗机构管理条例》9、《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0、《医疗事故处理条例》1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1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1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1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实施办法》15、《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16、《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2023-08-26 11:25:461

卫生法律法规名词解释

卫生法律法规名词解释:卫生法作为我国行政法的一个分支,其除了具有我国行政法的一般作用和功能外,还具有其自身的作用和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1、通过卫生立法确保国家卫生政策的有效实施和卫生事业的发展 。 在我国政策是国家一切活动的依据,包括立法活动。但是,政策只有以法的形式表现出来,才能凭借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2、通过卫生立法实现卫生行政管理的有序化、科学化卫生行政立法在卫生行政管理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它规定了卫生行政机关管理卫生、医疗、医药、卫生检疫等方面的义务或职责,以及与其职责相适应的职权。以保证卫生行政管理坚持依法履行义务职责、行使职权,真正做到有序化、科学化。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法律依据:《卫生标准管理办法》第四条 对下列事项应制定卫生标准:(一)食品、化妆品、生活饮用水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消毒产品、卫生防护用品,其他各种与健康相关或含有毒有害因素产品的卫生及相关技术要求;上述产品生产、包装、贮存、运输、销售和使用过程中的卫生技术要求;(二)职业活动、职业病防治的卫生技术要求;(三)生活环境、工作场所、学校和公共场所的卫生技术要求;(四)卫生与健康评价的技术规程与方法;(五)卫生信息技术要求;(六)与疾病预防控制有关的卫生技术要求;(七)与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安全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有关的卫生技术要求;(八)与血液的采集、制备、临床应用过程及与血液安全有关的卫生技术要求;(九)与保证卫生技术要求相配套的检测检验方法和评价方法;(十)其他与保护国民健康相关的卫生技术要求。
2023-08-26 11:25:541

卫生法规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

1.预防为主原则卫生法实行预防为主原则,首先是由卫生工作的性质所决定的,其次是由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所决定的。2.卫生保护原则卫生保护是实现人的健康权利的保证,也是卫生保健制度的重要基础。卫生保护原则有两方面的内容,第一,人人有获得卫生保护的权利;第二,人人有获得有质量的卫生保护的权利。3.公平原则平原所谓公则,就是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配置卫生资源,协调卫生保健活动,以便每个社会成员普遍能得到卫生保健。4.患者自主原则保护患者权利的观念是卫生法的基础,而患者的自主原则是患者权利的核心。1.明确岗位职责,保证卫生机制正常运行。卫生机构设置、变更,卫生机构的主要责任都需要卫生法规来规定。通过法律规定,各级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就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保证卫生机制正常运转。2.制裁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发展卫生保健事业,除了科学技术、医药教育,还要求卫生事业管理的现代化、规范化、法制化。而法制化极其重要,加强法制建设,加强卫生监督,对于保障卫生工作开展中公|医考网编辑整理、制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体健康将起到积极作用。3.促进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国际交流。改革开放政策使我国医药卫生国际技术交流、国际贸易交流日益频繁。保证人们生命安全和健康,对食品、药品、设备等质量严格把关,必须依法规范,从而为促进医疗卫生国际交流和人类卫生事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4.推动医学科学进步医学对人类发展延续、进步发挥着重大作用,医学的存在和发展是卫生立法的前提条件,卫生法的制定和实施,能够保障和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通过立法把新的科学技术引进到医学科学领域,对医学的进步和发展具有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作用,推动医学科学的进步。学习卫生法,有利于丰富人民群众的法律知识,从而为人民群众开阔了眼界、开阔了视野。学习卫生法,有利于广大医务工作者顺利开展工作,能够在法律范围内保障广大医务工作者的正当权益。学习卫生法,有利于广大医务工作者开展正常的竞争、交流,从而能够促进卫生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学习卫生法,有利于加强对卫生事业的管理,使卫生事业有序发展、顺利发展,从而确保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学习卫生法,有利于确保人民群众享受国家关于卫生方面的优惠政策、优惠措施,从而能够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心理健康。学习卫生法,有利于人民群众依法维权,有利于人民群众的正当权利不受侵犯。从而,确保人民群众的健康权不断发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精神障碍患者在诊断、治疗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告知患者或者其监护人。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适宜的设施、设备,保护就诊和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安全,防止其受到伤害,并为住院患者创造尽可能接近正常生活的环境和条件。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遵循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制定治疗方案,并向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告知治疗方案和治疗方法、目的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
2023-08-26 11:26:051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

法律分析: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法规:医务人员执业资格和执业行为。包括:医师、护士、乡村医生、外国医师来华行医;(二)医疗机构的管理。包括:医疗机构的设置和执业、医疗机构的相关管理、法律责任;(三)疾病控制与医疗预防保健。包括:传染病防治、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医疗废物处理、血液管理、母婴保健、医疗保健活动中的患方权益;(四)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包括:药品管理、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五)医疗事故处理。包括:医疗事故概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法律责任法律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已经2018年6月20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第三条 国家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诊疗活动,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预防、减少医疗纠纷。在诊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维护自身权益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条 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督促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第六条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有关工作。第七条 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第八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常识的宣传,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报道医疗纠纷,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真实、客观、公正。
2023-08-26 11:26:141

卫生计生法律法规知识

1. 计生法律法规小知识(人口计生政策法规知识) 计生法律法规小知识(人口计生政策法规知识) 1.人口计生政策法规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文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宪法还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计划生育主要内容及目的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从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 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自制订以来,对中国的人口问题和发展问题的积极作用不可忽视,但计划生育一味的只控制人口数量,忽略世代更替,造成国家严重的老龄化,未富先老的格局。到21世纪初,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又做出了一些调整。由于20世纪80年代出生的第一批独生子女已经到达适婚年龄,在许多地区,特别是经济较发达的城市,计划生育政策有一定程度的放松。 2.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原发布者:不想起网络名字 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搞好公司职工计划生育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司可在行政序列或工会内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或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职工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第三条 计生部门根据公司职工年龄、婚育状况和结构,提出公司职工计划生育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及经费预算,在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四条 实行计生工作分层负责制,各级领导和主管对本部门、单位的计划工作负有责任,在其目标责任体系中应有计划生育方面的考核指标。第五条 宣传国家和当地 *** 计划生育的法令、政策,及时发布、传达计划生育的政策动态。第六条 公司推行计划生育以宣传教育为主,经济和行政奖惩手段为辅。第七条 通过形式多样的活动,宣传计划生育的重要性,教育员工自觉实行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且男女职工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与义务。第八条 分析公司婚育状况,区分计划生育的重点对象和目标,进行重点监控。推行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严格控制生育条例允许的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情况。第九条 掌握公司已婚女职工节育措施情况,坚持杜绝非法生育和超生;发现计划外怀孕者,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第十条 严格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员工结婚登记手续,以及独生子女登记。不得开口子批准早婚、早育。第十六条第十章 3.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试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何年何月何日实施? 答:2002年9月1日 2、公民在计划生育中享有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答: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3、国家现行生育政策是什么? 答: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第二个子女,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 4、《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何年何月何日正式实施? 答:2003年4月1日 5、符合法律、法规条件,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年龄为多少周岁? 答:26周岁。 6、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答:(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2)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且一方是独生子女的; (3)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女方是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的; (4)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其中一方是国家确定的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的; (5)双方均为海岛居民,且连续在海岛居住5年以上的。 (6)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其中一方残疾,且残疾程度相当于残疾军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 (7)一方是革命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8)一方为残疾军人,且残疾程度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 (9)女方是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只有一个女孩也为农业户口的; (10)子女经市级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该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11)同胞兄弟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且只一人生育能力的; (12)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中有女无儿户的所有女儿和女婿均为农业户口,其中招婿一女的; 7、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哪些服务? 答:(1)领取非卖品的避孕药具;(2)参加孕情和宫内节育器检查;(3)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4)施行输卵管结扎输精管结扎,皮下埋植避孕剂和人工流产术,中期妊娠引产术;(5)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6)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有关常规医学检查;(7)国家规定的其它项目。 文@章@超@市 8、男女晚婚年龄是多少?女晚育年龄是多少? 答:男女晚婚年龄: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9、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城镇居民,享受哪些待遇? 答:(1)从领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10元或一次性奖励1500元;(2)子女托幼费,医疗费,出其所在单位按照当地规定予以补贴;(3)职工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每月发给10元或一次性发给2000元补助费。 10、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村民,享受哪些待遇? 答:(1)领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10元或者一次性奖励1500元,或者给予相应待遇;(2)在子女入学、就医、入托、招工、参军等方面给予照顾;(3)优先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和信息服务等方面给予照顾;(4)年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后,由当地人民 *** 给予照顾。 11、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的夫妻,但未办理批准手续生育的,如何征收社会抚养费? 答:属于城镇居民的,以所在市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5倍标准征收的;属于农村村民的,以所在县农村村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0.5倍标准征收。 12、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如何征收社会抚养费? 答:属于城市居民的,以所在市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倍以上10倍以下标准征收;属农村村民的,以所在县农村村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5倍以上10倍以下标准征收。 13、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多生育两个子女以上的,如何征收社会抚养费? 答:以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标准,按照多生育子女数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14、您知道几种避孕方法? 答:男女结扎术、皮下埋植剂、上环、用药、用具。 15、亲婚夫妇采取的首选避孕方法? 答:男用避孕套。 4.计划生育条例、法律、法规 1.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调进或者迁入。 6.国家机关,接受所在镇,称非婚生育、调动或者户口迁移手续时、国有控股企业、镇集体企业不予招工、录(聘)用。4.在评选先进集体、授予个人荣誉称号和确定综合性奖励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镇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行政开除处分或解除聘用合同。 3.对超生人员,有关单位依照规定从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公安等部门在办理市外育龄人员的录用。2.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区计划生育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7.未登记结婚而生育子女。不实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任用等方面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五年内不得录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应当核查其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经户籍迁入地镇区计划生育办公室查验过的计划生育证明;对超生人员,从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也称非法生育,是一种违法的生育行为、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五年内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相关法规条例。 5.人事、劳动。 5.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请问生二胎小孩要罚款多少 根据当地的收入水平,缴纳社会抚养费。 具体的费用标准都是省,直辖市,自治区来确定。 通常来说如下: 征收标准 1、提前生育(含婚前生育、未满生育间隔期生育、符合再生育条件未经审批生育子女的),按当事人双方上年收入总额的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 2、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当事人双方上年收入总额的二至三倍征收。 3、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当事人双方上年收入总额的四至六倍征收。 4、多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5、婚外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当事人双方上年收入总额的四至六倍收入。 6、婚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非法收养子女的,比照上述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不能确定双方收入的,按照城镇,农村的上年度平均收入标准确定。 6.计划生育法律规定, 社抚费的征收是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委托的乡镇人民 *** 征收,而乡镇人民 *** 具体办此业务的是计生办。 资阳市各县市区的社抚费征收标准大概都在2万元左右,而镇村为了推动工作,按标准的百分几十计征第一次,绝大部分乡镇应该在1万3仟元左右。 12月份开始全国各地人口计生部门正在核查2000年1月1日至2009年10月31日期间的出生人口信息及其他们的父母信息,为明年的人口普查作充分准备。 明年3月份核查、双向协查完毕,全国各地均可通过网上进行人口信息交换,并且有望在2012年之前,全国违法生育对象户即可进入征信验证,为异地征收社抚费、法院强制执行提供便利。劝违法生育对象尽快、尽早接受国家政策处理,免得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负担。 7.卫生计生政策法规培训需要注意哪些 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知识培训总结为以下几点: 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在实行计划生育中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1、公民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2、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责任; 3、公民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法规范生育行为的义务; 4、公民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 5、公民有协助 *** 开展人口计划与生育的义务; 6、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在实行计划生育中享有哪些合法权益? 1、依法生育的权利; 2、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 3、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 4、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健康服务的权利; 5、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 6、获得法律法规和 *** 规章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的 权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 7、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 8、公民有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 人口问题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问题。它不仅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而且关系到民族的生存和人类社会的稳定和繁荣。在我国,人口数量最多的确成了“中国最大的难题”,在生产力还很不发达的情况下,吃饭、教育、就业等都成为严重的问题。实行计划生育,就是要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完善人口结构。而我国人口多、底子薄,提高人口质量,完善人口结构的任务十分艰巨,因此必须坚持实行计划生育。 三、我国的现行生育政策是什么? 国家提倡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合理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政策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四、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应当办理哪些手续?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怀孕三个月内主动到乡级计生机构办理生育登记,领取《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
2023-08-26 11:26:221

医疗卫生法规的基本原则

医疗卫生法规的基本原则有(ABCDE)。A.预防为主的原则B.卫生保护原则C.公平的原则D.患者自主原则E.保护社会健康的原则1.卫生保护原则: 健康是一项基本人权,人人享有获得卫生保护的权利。2.预防为主原则: 通过建立和改善有利于人们健康的生活和生产环境,促进健康,防止疾病的发生和流行。3.公平原则: 合理分配卫生资源,协调卫生保健活动,使任何人在法律上都享有平等使用卫生资源的权利。4.保障社会健康原则: 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健康利益的关系,个人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不得做出任何有损社会健康利益的行为。5.病人自主原则: 病人有自己决定和处理卫生法所赋予的病人权利,如知情权、医治权、同意权、选择权、隐私权、申述权、赔偿请求权等。医师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职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规范,提高执业水平,履行防病治病、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医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2023-08-26 11:26:291

卫生法律法规有哪些

法律分析:有食品安全法。该法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制定。规定了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2023-08-26 11:27:151

广义的卫生法律法规由哪几个部分组成?

1、广义的法律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执行力的规则,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条例、部委或地方政府规章。区别是制定主体和效力不同2、用执法的一般是行政机关,比如公安机关、税务机关、工商机关,因为其行政内容就是实施法律,所以叫执法。
2023-08-26 11:27:373

卫生法的效力范围包括

法律分析:1)卫生法的时间效力:指卫生法律规范从何时开始生效与何时终止效力,以及对其颁布前的事项和行为有无溯及力的问题。溯及力,即卫生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法规对它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一般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2)卫生法的空间效力:指卫生法律法规适用的地域范围,主要由立法机关所管辖的行政区域范围所决定。分为全国范围内生效和一定的区域范围内生效。3)卫生法的效力对象:指卫生法律规范对自然人或法人有效的问题。对卫生法律规范空间效力范围内所有自然人或法人均适用医学。对空间效力范围内某种具有特定职能的公民、法人和组织适用,如《执业医师法》。对卫生法律规范空间效力范围内某些自然人和法人适用或不适用。该情况由法律法规明文作出特别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维护和增进公民心理健康、预防和治疗精神障碍、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的活动,适用本法。
2023-08-26 11:27:481

职业卫生标准属于职业卫生什么法规

 一、职业病防治法:  2002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是国家21世纪颁布的第一部卫生单行法律。它以保护广大劳动者健康权益为宗旨,规定了我国在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职业病中的各种法律制度。该法律确定的职业病防治法律关系主体有:政府卫生及相关行政部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以及承担职业卫生检测、体检和职业病诊断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单位等四方。法律明确了上述四方之间的行政和民事法律关系,并分别规定了各自的权利义务、法律地位、法律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确立了我国职业病防止所采取的“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策略;明确了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中的职责和义务;突出了劳动者健康权益受到法律保护;规定了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事业病防治监管中的职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职能以及各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宗旨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保障劳动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国家职业病防治工作总体运行制度,即政府监管与指导、用人单位实施与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和自律、社会监督与参与以及职业卫生服务技术保障等。  《职业病防治法》明确了我国职业病防治的基本法律制度是:职业卫生监督制度;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按职业病目录和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制度;劳动者职业卫生权利受到保护制度;职业病病人保障制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职业病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鼓励科学防治。淘汰落后的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和材料以及职业卫生监督和技术服务机构及其队伍管理制度等。  《职业病防治法》的颁布,是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与国际接轨的重要步骤,也是我国政府在职业卫生和安全管理方面,履行与国际劳工组织、国际标准化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所签署的公约或承诺的重要体现。  《职业病防治法》共七章76条,分总则、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二、职业病防治法相关配套法规与规章:  为使《职业病防治法》规范地施行,《职业病防治法》正式颁布后,卫生部相继发布了一系列与《职业病防治法》相关的配套卫生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其中包括《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以及《职业病分类目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等多个卫生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此外,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以及卫生部后续发布的其他相关卫生规章,都是职业病防治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同时具有法律效力。  三、职业卫生标准:  职业卫生标准是以保护劳动者健康为目的,对劳动条件各种卫生要求所做出的技术规定,可视作技术尺度。他可被政府采用,成为实施职业卫生法规的技术规范,卫生监督和管理的法定依据。1965年由原国家建设委员会、卫生部批准、发布的《工业企业设计暂行卫生标准》是我国第一部与职业卫生有关的国家标准,其中规定了85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这个标准经多次修订后成为《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1981年,我国成立了包括劳动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在内的全国性卫生标准组织,卫生标准工作取得长足的进步。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职业卫生标准必须符合国际惯例和要求。因此,我国于2002年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修订为两个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了设计应考虑的一般卫生要求,主要包括物理性有害的限值。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则重点规定了化学性的接触限值。此外,新标准有一些重要的变动,除增加了化学物的接触限值外,还采用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作为主体性的限值单位。生产性粉尘的标准除总尘外,要求主要测定呼吸性粉尘。  四、国际职业卫生法规与管理:  职业卫生法规、管理与国家的历史及体制有关,因此它在各国的情况大不一样。随着欧洲工业化的进程,德国在19世纪即着手建立社会保障系统,保险职工的疾病、养老和工伤事故,并于1894年7月6日出台世界上第一部事故保险法(包括工伤和职业病)。相比之下,美国联邦政府管理职业卫生还是近期的事情,1970年以前尚没有全国性法规,某些州有,但保护的程度在各州间有很大差别。1970年美国国会颁布职业安全与卫生法,要求为全国工人提供安全和健康的工作条件。  此外,有些国际组织和学术团体制订职业安全与卫生法规,力求在世界范围保障工人的健康。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职业卫生法规与管理也成为世界范围的问题。发达国家的工业在20世纪70年代开始向发展中国家转移,世界银行1981年报告称亚洲(日本除外)、拉丁美洲和东欧为新兴市场,发达国家投资占当地发展资金的2/3。工业化给这些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带来好处,也使环境恶化、健康受损。许多国家没有劳动保护的法规,即使有,也缺乏管理。它们忽视职业病,不承认工人获赔偿的权利。世界劳工组织估计,每年全世界有22万工人死亡,1.25亿例工伤。WHO报告,世界每年发生1千万例职业病,几乎全在发展中国家。目前,职业卫生(包括环境卫生)最大的挑战是在国际领域。
2023-08-26 11:27:591

卫生法规有哪些

卫生法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及社会主义建设的方针、政策和任务,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发展卫生事业而制定的有关卫生工作的法律、法令、条例、规程等具有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我国党和政府重视卫生法规的建设工作,建国初期就为维护所工作制定了“面向工农兵”、“预防为主”、“团结中西医”、“卫生工作与群众运动相结合”四项原则。它开辟了中国卫生工作的道路,指明了正确方向,保证了卫生工作的健康发展。这四项原则是制定一切卫生法规的政策依据。
2023-08-26 11:28: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2019修订)

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以下称《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国境卫生检疫法》和本细则所称:  “查验”指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以下称卫生检疫机关)实施的医学检查和卫生检查。  “染疫人”指正在患检疫传染病的人,或者经卫生检疫机关初步诊断,认为已经感染检疫传染病或者已经处于检疫传染病潜伏期的人。  “染疫嫌疑人”指接触过检疫传染病的感染环境,并且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人。  “隔离”指将染疫人收留在指定的处所,限制其活动并进行治疗,直到消除传染病传播的危险。  “留验”指将染疫嫌疑人收留在指定的处所进行诊察和检验。  “就地诊验”指一个人在卫生检疫机关指定的期间,到就近的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其他医疗卫生单位去接受诊察和检验;或者卫生检疫机关、其他医疗卫生单位到该人员的居留地,对其进行诊察和检验。  “运输设备”指货物集装箱。  “卫生处理”指隔离、留验和就地诊验等医学措施,以及消毒、除鼠、除虫等卫生措施。  “传染病监测”指对特定环境、人群进行流行病学、血清学、病原学、临床症状以及其他有关影响因素的调查研究,预测有关传染病的发生、发展和流行。  “卫生监督”指执行卫生法规和卫生标准所进行的卫生检查、卫生鉴定、卫生评价和采样检验。  “交通工具”指船舶、航空器、列车和其他车辆。  “国境口岸”指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车站、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关口。第三条 卫生检疫机关在国境口岸工作的范围,是指为国境口岸服务的涉外宾馆、饭店、俱乐部,为入境、出境交通工具提供饮食、服务的单位和对入境、出境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和货物实施检疫、监测、卫生监督的场所。第四条 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和集装箱,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均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接受检疫,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第五条 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染疫人时,应当立即将其隔离,防止任何人遭受感染,并按照本细则第八章的规定处理。  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染疫嫌疑人时,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八章的规定处理。但对第八章规定以外的其他病种染疫嫌疑人,可以从该人员离开感染环境的时候算起,实施不超过该传染病最长潜伏期的就地诊验或者留验以及其他的卫生处理。第六条 卫生检疫机关应当阻止染疫人、染疫嫌疑人出境,但是对来自国外并且在到达时受就地诊验的人,本人要求出境的,可以准许出境;如果乘交通工具出境,检疫医师应当将这种情况在出境检疫证上签注,同时通知交通工具负责人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第七条 在国境口岸以及停留在该场所的入境、出境交通工具上,所有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尸体,必须经卫生检疫机关查验,并签发尸体移运许可证后,方准移运。第八条 来自国内疫区的交通工具,或者在国内航行中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交通工具负责人应当向到达的国境口岸卫生检疫机关报告,接受临时检疫。第九条 在国内或者国外检疫传染病大流行的时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报请国务院决定采取下列检疫措施的一部或者全部:  (一)下令封锁陆地边境、国界江河的有关区域;  (二)指定某些物品必须经过消毒、除虫,方准由国外运进或者由国内运出;  (三)禁止某些物品由国外运进或者由国内运出;  (四)指定第一入境港口、降落机场。对来自国外疫区的船舶、航空器,除因遇险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外,没有经第一入境港口、机场检疫的,不准进入其他港口和机场。第十条 入境、出境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在到达口岸的时候,承运人、代理人或者货主,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对来自疫区的、被传染病污染的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或者发现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动物和病媒昆虫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应当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必要的卫生处理。  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的货主要求在其他地方实施卫生检疫、卫生处理的,卫生检疫机关可以给予方便,并按规定办理。
2023-08-26 11:28:181

卫生法规的基本原则包括

法律分析:1、预防为主原则卫生法实行预防为主原则,首先是由卫生工作的性质所决定的,其次是由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所决定的。2、卫生保护原则卫生保护是实现人的健康权利的保证,也是卫生保健制度的重要基础。卫生保护原则有两方面的内容,第一,人人有获得卫生保护的权利;第二,人人有获得有质量的卫生保护的权利。3、公平原则所谓公平原则,就是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配置卫生资源,协调卫生保健活动,以便每个社会成员普遍能得到卫生保健。4、患者自主原则保护患者权利的观念是卫生法的基础,而患者的自主原则是患者权利的核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八条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2023-08-26 11:28:261

2018年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2018年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91年3月11日卫生部令第11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各部、委、局卫生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卫生防疫机构的领导,健全机构,充实公共场所卫生技术装备和人员。 第三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监督。 国境口岸及入出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所属的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机场、车站、码头等候室等公共场所和国内民航客机、铁路客车、客轮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监督,并接受所在地地、市以上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其主要对本系统外营业的公共场所以及尚无卫生防疫机构进行监督的单位由地方卫生防疫机构实施卫生监督。部队、学校以及其他系统所属的对社会开放的公共场所由所在地卫生防疫机构实施卫生监督。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四条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监督和指导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其中个体经营者的培训考核工作由所在地区卫生防疫机构负责。 培训的具体要求: (一)卫生防疫机构按全国“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教学大纲”编写教材; (二)公共场所卫生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必须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培训学时,掌握教学大纲规定的有关卫生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基本卫生操作技能等; (三)卫生防疫机构对受训人员的培训进行监督审核,对合格者在“健康合格证”上加盖考核合格章。 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取得卫生知识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四)从业人员每两年复训一次。 第五条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规定: (一)旅店业、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馆)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下同)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其它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继续上岗工作。 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上岗前须取得“健康合格证”。 公共场所内经营食品的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按《食品卫生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可疑传染病患者须随时进行健康检查,明确诊断。 (二)公共场所主管部门负责健康检查的组织安排和督促检查工作。经营单位每年向所在地卫生防疫机构提交应进行健康检查的人员名单,并根据健康检查的结果,对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和其它传染性疾病者应调离其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卫生单位承担健康检查工作。健康检查应统一要求,统一标准,认真记录,建立档案。医疗卫生单位在健康检查两周内应向受检单位发出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合格者由卫生防疫机构发给“健康合格证”。 (四)“健康合格证”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五)健康检查项目按卫生部颁发的有关预防性体检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卫生管理标准: (一)病毒性肝炎肝炎患者经系统治疗后基本痊愈(主要症状消失,肝区无明显压痛及肿大,肝功能正常,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阴性)可恢复原工作。乙肝患者肝功能恢复正常,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需经六个月观察无恶化,可恢复原工作。 乙肝病毒携带者若e抗原阳性,不得从事理发美容业、公共浴室业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二)痢疾(包括阿米巴痢疾、细菌性痢疾)经治疗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大便培养阴性,停药后两周内大便培养三次阴性者,可恢复原工作。 (三)伤寒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大便连续培养三次阴性者可从事不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经卫生防疫机构进行观察,第二年粪便检查连续进行两次培养阴性者,方可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四)活动期肺结核活动期肺结核和痰带菌者应隔离治疗,痰培养阴性或一周内连续痰涂片两次阴性,达到临床治愈方可恢复原工作。 (五)皮肤病化脓性皮肤病、渗出性皮肤病及接触性传染的皮肤病患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治愈后方可恢复原工作。 (六)其它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性病等)需治愈后方可从事原工作。 第七条“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规定: (一)“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由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发放管理。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机场、车站、码头等候室等公共场所和国内民航客机、铁路客车、客轮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二)经卫生防疫机构进行审查监测确定主要卫生指标符合卫生要求,百分之八十以上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的经营单位方可取得“卫生许可证”。 (三)对经营多种公共场所的单位只发放一个“卫生许可证”,并注明其兼营项目。因违法而需注销其中某个经营项目时,在“卫生许可证”的相应处加盖注销章,被注销经营项目的单位经卫生监督监测认定合格后,可申请恢复被注销的经营项目,并换发新证。 (四)“卫生许可证”发放程序: (1)申领“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到所属卫生防疫机构领取并填写“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卫生防疫机构。 (2)卫生防疫机构委派卫生监督员按卫生标准和要求进行审查和监测,对符合要求的发给由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对审查、监测的资料应存档备查。 (五)新建、扩建、改建公共场所或变更营业项目的应按上述程序申领“卫生许可证”。 (六)“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一次。复核时,经营单位应填写复核登记表,经审查、监测合格的在复核登记表上加盖“审核章”。逾期三个月未加盖“审核章”者,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七)“卫生许可证”应用墨笔填写,字迹清楚。单位名称要写全称。“卫生许可证”应悬挂在明显处,以便监督检查。“卫生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八)申请开业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经卫生防疫机构审查监测后确定不符合卫生要求者,应采取改善措施,达到卫生要求后发给“卫生许可证”。 卫生行政部门应自卫生防疫机构接到“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之次日起两个月内,对审查合格者签发“卫生许可证”。 (九)遗失“卫生许可证”者应及时到发证机关报失补领,歇业单位应到发证机关注销“卫生许可证”。 第八条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和个人需防止危害健康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报告制度。 (一)报告范围: (1)微小气候或空气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的虚脱休克; (2)生活饮水遭受污染或饮水污染所致的介水传染性疾病流行和中毒; (3)公共用具、用水和卫生设施遭受污染所致传染性疾病、皮肤病; (4)意外事故所致的一氧化碳、氨气、氯气、消毒杀虫剂等中毒。 (二)事故报告责任人是经营单位负责人及卫生负责人,其他人员也有义务报告。 (三)发生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以上(含三名)受害病人时,事故报告责任人要在发生事故二十四小时之内,电话报告当地卫生防疫机构,国内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等所属经营单位,应同时报告本系统卫生防疫机构,随即报告主管部门,必要时(如重大事故和可疑刑事案件等)必须同时报告公安部门。 (四)卫生防疫机构在接到报告二十四小时内会同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于一周内写成“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现场调查报告书”,报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上级卫生防疫机构、事故单位的主管部门和事故单位,并建立档案。 第十条《条例》第九条中“妥善处理”包括抢救受害者脱离现场,迅速送病人到医疗机构,防止事故的继发。确保不扩大危害范围和不继续恶化环境,以及在不影响上述情况前提下保护好现场。 第三章卫生监督 第十一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的监督职责分工按卫生部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级卫生防疫机构有责任对下级卫生防疫机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各级卫生防疫机构之间要明确分工,避免遗漏或重复监测。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防疫机构对下级卫生防疫机构和当地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处理不当的违反《条例》的案件,有权纠正或重新处理。 第十二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必须定期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一级卫生防疫机构上报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报表及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职责: (一)对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督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宣传卫生知识,指导和协助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 (三)根据有关规定对违反《条例》有关条款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罚建议。 (四)参加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五)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包括取证照相、录音、录相等,调查处理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 (六)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付的其他任务。 第十四条根据工作需要卫生防疫机构可设置助理卫生监督员。助理卫生监督员在卫生监督员的指导下,协助卫生监督员执行上述工作。 第十五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助理卫生监督员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遵纪守法,工作认真,作风正派,秉公办事,身体健康。 (二)卫生监督员具有医士以上(含医士)技术职称,从事公共卫生工作一年以上,掌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业务和有关法规,有独立工作能力的专业人员。 (三)助理卫生监督员具有从事公共卫生工作一年以上,或具有医士(含医士)技术职称,熟悉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业务和有关法规,有一定的独立工作能力。 第十六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助理卫生监督员守则: (一)学习和掌握《条例》、《细则》及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 (二)执行任务做到依法办事,忠于职守,秉公办事,礼貌待人,不得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索贿受贿。 (三)执行任务时应着装整齐,佩戴“中国卫生监督”证章,出示监督证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认真填写记录。(四)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助理卫生监督员可按每三十至六十个公共场所设一人的比例配置。县以上(含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从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符合卫生监督员和助理卫生监督员条件的可作为卫生监督员和助理卫生监督员。 第十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同意后,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发给证书。助理卫生监督员由县或地区级卫生防疫机构提名,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同意后,由县或地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证书。 第十九条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被免去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和助理卫生监督员者,须及时交回证件和证章,并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的任免及数量,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参照本细则第十七条自定,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公共场所建设项目设计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一)凡《条例》第二条所列公共场所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选址、设计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设计说明书中必须有卫生篇章。其内容包括设计依据、主要卫生问题、卫生保健设施、措施及其预期效果等。 (二)凡受周围环境质量影响和有职业危害以及对周围人群健康有影响的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建设项目卫生评价报告书制度。卫生评价报告书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施工设计前完成。 (三)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将建设项目卫生评价报告书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发给“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建设单位取得“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办理施工执照。 (四)设计及卫生评价报告书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需更改仍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同意。 (五)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通知卫生防疫机构参加。验收合格者方可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卫生评价资格单位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定并发给资格证书,报卫生部备案。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条例》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二十元至二万元、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上述处罚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罚: (1)违反《条例》第六条,卫生制度不健全或从业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上岗者; (2)违反本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不按时进行健康检查者; (3)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一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二十元至二百元罚款: (1)有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经警告处罚仍无改进者; (2)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两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3)违反《条例》第七条,未获得“健康合格证”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一百元至四百元罚款: (1)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经处以二十元至二百元罚款仍无改进者; (2)不调离《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患者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二百元至八百元罚款: (1)有本条第三款第二项所列情形经处以一百元至四百元罚款仍无改进者; (2)违反本细则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健康合格证”者; (3)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三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4)违反《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四百元至一千五百元罚款: (1)有本条第四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经处以二百元至八百元罚款仍无改进者; (2)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四项以上(含四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3)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拒绝卫生监督者; (4)违反本细则第七条第七款的规定,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卫生许可证”者。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八百元至三千元罚款: (1)有本条第五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经处以四百元至一千五百元罚款仍无改进者; (2)违反《条例》第九条,发生危害健康事故未及时报告者。 (七)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取得“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而擅自施工者处以一百元至三千元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责令其停止施工。 (八)违反本细则第八条,造成危害健康事故者处以一千五百元至二万元罚款: (1)受害人数(不包括死亡)在一至十人者罚款一千五百元至三千元; (2)受害人数(不包括死亡)在十一人至五十人者罚款三千元至八千元; (3)受害人数(不包括死亡)在五十一人以上者罚款八千元至一万元; (4)造成死亡者罚款一万元至二万元。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责令七天以内停业整顿处罚。经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可延长其停业整顿期限至九十天止: (1)违反本细则第八条的规定,经卫生防疫机构确定需要采取紧急措施者; (2)缺乏基本的卫生条件; (3)经两次罚款处罚后仍无改进者。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吊销“卫生许可证”处罚: (1)经九十天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 (2)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二十四条对三千元以下罚款须经卫生防疫机构审议批准。停业整顿及超过三千元的罚款须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吊销“卫生许可证”由原发证单位批准。 第二十五条《条例》第十五条中“对受害人赔偿损失”的赔偿包括医药费、误工费、生活补助费、丧葬费、遗属抚恤费等。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条例》造成严重后果及阻挠、谩骂、殴打卫生监督和检查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检举、揭发人进行打击报复,情节严重、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条例》第二条中的“饭馆”的监督范围和内容系指安装空调设施的就餐场所的环境卫生状况。“公园”的监督范围系指公园内有围护结构的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系指国内运送旅客的飞机、火车、轮船。“商场(店)、书店”系指城市营业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县、乡、镇营业面积在二百平方米以上的场所。其中对医药商场(店)等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按《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实施。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卫生防疫机构:指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下属的卫生防疫站(所)、防病中心、环境卫生监督监测站(所)及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下属的卫生防疫站。 拒绝卫生监督:指以各种借口和手段妨碍或拖延卫生防疫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履行职责的行为。 经营多种公共场所:指在一个经营单位内同时经营两种以上《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公共场所。 公共场所主要卫生指标,在下列公共场所分别指的是: (1)宾馆(有空调设施的):顾客用具消毒,卧具更换,自备水源与二次供水水质,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新风量。 (2)旅店、招待所:脸盆、脚盆配备,顾客用具消毒,卧具更换,自备水源与二次供水水质,床位面积,二氧化碳。 (3)地下室旅店:脸盆、脚盆配备,顾客用具消毒,卧具更换,机械通风量,湿度,床位面积,不得生火取暖、做饭,噪声,二氧化碳。 (4)影剧院、录相厅、音乐厅:场内禁止吸烟,场次间隔时间,立体影院的眼镜消毒,二氧化碳(或总风量、新风量)。 (5)舞厅、音乐茶座、游艺厅:噪声,场内禁止吸烟,人均占有面积,二氧化碳(或新风量)。 (6)酒吧、咖啡厅:新风量,一氧化碳,二氧化碳。 (7)公共浴室:顾客用具更换、消毒,禁止性病、传染病、皮肤病的顾客就浴,池水浊度,二氧化碳。 (8)理发店、美容店:理发刀具、毛巾、胡刷消毒,理发刀具、毛巾、胡刷的大肠菌群和金黄色葡萄球菌,头癣患者专用的理发工具,氨(经营烫发的场所),一氧化碳(使用煤炉的理发店),工作人员操作时穿工作服,清面时戴口罩。 (9)游泳池:池水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浑浊度,池水净化消毒设备,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10)体育馆:二氧化碳(或总风量、新风量),馆内禁止吸烟,饮用水水质。 (11)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照度,噪声,二氧化碳(或总风量),馆内禁止吸烟,阅览室内不得印刷和复印。 (12)商场(店)、书店:照度,二氧化碳(或总风量、新风量),场(店)内禁止吸烟。 (13)医院候诊室:细菌总数,室内禁止吸烟,二氧化碳。 (14)公共交通等候室:室内地面保洁,室内禁止吸烟,公用茶具消毒,二氧化碳。 (15)铁路客车、航运客轮、客机:饮用水水质,卧具、头片更换,茶具消毒,二氧化碳,不吸烟客室(舱)内禁止吸烟。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七年九月十五日由卫生部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同时作废。
2023-08-26 11:28:341

简述卫生法律,卫生行政法规立法的程序

法律解析:有权制定和颁布行政 法规 的国家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根据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2、提出议案; 3、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2023-08-26 11:28:531

医疗卫生法规的名词解释是什么

医疗卫生法规是我过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医疗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总合.
2023-08-26 11:29:021

卫生部颁布的卫生防疫法规是

防疫的法律法规有:《中华_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_民碧并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_民共和国国境卫_检疫法》、《中华_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_民共和国_品安全法》、《中华_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_民共和国刑法》。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保障公民及时、准确获得疫情信息。在唤贺疫情防控期间,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条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悔链迹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
2023-08-26 11:29:191

我国解放前的卫生法律法规有哪些?

1、宪法: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第43条,48条均有规定。2、刑法:刑法第115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113条(交通)114、187条均有职业安全卫生有关的内容”。3、劳动保护基本法:由于目前,我国暂时没有建立《职业安全卫生法》因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起到了劳动安全卫生领域的基本法作用,也是我国制定各项劳动安全卫生专项法律的依据。4、劳动保护专项法:是针对特定的安全生产领域和特定保护对象而制订的单项法律,目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5、劳动保护行政法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等由国务院发布6、各部门发布的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如劳动部《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违反的行政处罚办法》、《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劳动防护用品规定》。7、劳动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各地方不同。8、安全及卫生标准:包括产品标准、基础标准、方法标准、作业场所分级标准。9、其他要求:指产业实施规范与政府机构的协定,非法规性指南。扩展资料:法律制度内容:1.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方针和制度。2.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作业、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高温、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3.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对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措施主要有:(1)上岗前培训。未成年工上岗,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2)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有害健康的工作。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3)提供适合未成年工身体发育的生产工具等。(4)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023-08-26 11:29:381

我国已经颁布的主要公共卫生法规有哪些?

我国目前已经颁布的主要公共卫生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条例》等。
2023-08-26 11:29:521

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

法律分析: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
2023-08-26 11:30:001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

法律主观:我国医药卫生行业的基本法律法规包括《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法律客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2023-08-26 11:30:271

卫生行政法规包括哪些规范性文件

卫生行政法规包括:1. 卫生部令2. 国家卫生计生委令3. 卫生行政法规4. 卫生部规定和规范性文件5. 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和规范性文件6. 地方卫生行政规定和规范性文件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卫生行政法规,具体情况需根据国家的法规来确定。
2023-08-26 11:30:351

关于医疗卫生法规的基本原则描述

法律分析:卫生保护原则,预防为主原则,保障社会健康原则,病人自主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二条 从事医疗卫生、健康促进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第三条 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健康服务。医疗卫生事业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第四条 国家和社会尊重、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国家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障,建设健康环境,发展健康产业,提升公民全生命周期健康水平。国家建立健康教育制度,保障公民获得健康教育的权利,提高公民的健康素养。第五条 公民依法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权利。国家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保护和实现公民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权利。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将健康理念融入各项政策,坚持预防为主,完善健康促进工作体系,组织实施健康促进的规划和行动,推进全民健身,建立健康影响评估制度,将公民主要健康指标改善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
2023-08-26 11:30:441

我国卫生法律规范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有

具体表现形式有:卫生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卫生方面规范、卫生标准等。1、卫生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一般是各种法。2、卫生行政法规:指由国务院制定。其法律效力低于法律而高于地方性法规等。一般是实施办法或者条例。3、地方性法规的卫生方面规范:不能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只在制定者管辖的区域内生效。4、卫生政府规章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相抵触。5、卫生标准:分为强制性卫生标准和推荐性卫生标准,国务院卫生健康等行政部门制定,具有约束力,作为卫生法规范的是强制性卫生标准。6、卫生方面的国际条约:对我国卫生活动具有约束力。卫生法是调整在卫生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
2023-08-26 11:30:531

卫生法律法规适用的基本要求

法律主观:我国医药卫生行业的基本法律法规包括《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法律客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2023-08-26 11:31:291

药典是卫生法规还是卫生规章?

不属于法规和规章,是属于药品的法定标准
2023-08-26 11:31:421

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知识

交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令第75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等一系列与医疗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涉及的比较多,没有一一列出,具体请到政策百科中进行查阅。
2023-08-26 11:31:543

我国卫生法的体系组成部分有哪些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的体系组成部分具体如下:1、卫生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有关卫生方面的规范性文件;2、卫生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和颁布的有关卫生方面的规范性文件;3、地方性卫生法规是指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法定权限内制定、颁布的有关卫生方面的规范性文件;4、卫生行政规章按卫生行政规章制定的主体来分,可分为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分布的卫生行政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卫生行政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发布的卫生行政规章。这三种类型的卫生行政规章的法律效力等级是不同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发布的卫生行政规章的效力高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卫生行政规章,在全国有效;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卫生行政规章的效力高于其下级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卫生行政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七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
2023-08-26 11:32:141

卫生法实施的环节有哪些?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卫生法,只有以公共卫生与医政管理为主的单个法律法规构成的一个相对完整的卫生法体系。 医疗方面主要是由《中华有关食品安全、医疗卫生、医疗事故的处理、卫生防疫、药品药械管理、从业资格、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属于特殊行政法。卫生法是国内法,是调控国家卫生事业的发展,调整卫生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卫生法调整的是一种纵向的,以命令与服从为基本内容、以隶属性为基本特征的卫生行政关系;卫生法从形式到内容,都有其自身的特点;有其独有的功能和基本原则。概念卫生法(Health law),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在保护人体健康活动中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的总和。卫生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中不可缺少的一环。它具有法律的一般属性,又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并具有自己的特征而有别于其他法律。我国的卫生法是根据宪法的原则制定,主要涉及:国家卫生管理体制、卫生机构设置、任职资格、职权范围、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卫生活动中的权力与义务、行政责任与行政处罚等,是卫生监督的主要依据。[1]卫生法包括以下基层含义:1.卫生法是国内法基于世界各国在政治、经济、文化和历史传统上的差异,决定了各国的卫生事业与管理也有着极大的、甚至是本质的差异。因此,卫生法不是一般国际社会所公认的国际法,而是由主权国家的立法机关以宪法为依据所制定的适用于本国的法律规范。作为国内法,卫生法不具有国际效力,不需要国际公认。2.卫生法是调控国家卫生事业的发展,调整卫生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从卫生法所调控的国家卫生事业发展过程来看,卫生法所涉及的基本社会关系主要有:⑴调整国家中央与地方卫生行政机关的管理权限和分工关系。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⑵调整政府与医疗机构的关系。例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单位或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⑶调整医疗机构与患者的关系即医患关系。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⑷调整政府与从业人员的关系。例如,《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等等。⑸调整政府与药品药械经营企业的关系。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条规定:“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等等。3.卫生法调整的是一种纵向的,以命令与服从为基本内、以隶属性为基本特征的卫生行政关系。卫生法调整的是一种纵向的,以命令与服从为基本内、以隶属性为基本特征的卫生行政关系。在这一关系中,政府的存在及其行政权力的行使是一个必要条件。一方面,政府是国家行政权力的行使者,是行政活动的主体;另一方面,行政机关一经成立,其行为就具有某种强制力,因此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当然,卫生行政法也给予卫生行政关系的其他主体一定的法律地位,规定其活动权利与活动的方式,使其符合国家意志和公益性的要求。4.卫生法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国家安全,维护卫生事业的公益性地位,及时有效地控制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维护卫生事业的健康有序地发展作为卫生法,国家立法的首要目的,是以法律这一武器来控制和杜绝传染性疾病和不利于公民健康的病源向我国的流入;其次,是依法维护国家卫生事业的社会公益性地位,防止其步入“市场化”歧途;再次,是通过立法,使有关部门能够在发生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时,有法可依、组织协调、工作有序,以及时、有效地控制疫情;最后,是通过立法,建立健全国家卫生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卫生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体系1.卫生法律 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有关卫生方面的规范性文件。2.卫生行政法规 是指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和颁布的有关卫生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3.地方性卫生法规 是指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法定权限内制定、颁布的有关卫生方面的规范性文件。4.卫生行政规章 按卫生行政规章制定的主体来分,可分为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分布的卫生行政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卫生行政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发布的卫生行政规章。这三种类型的卫生行政规章的法律效力等级是不同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发布的卫生行政规章的效力高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卫生行政规章,在全国有效;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卫生行政规章的效力高于其下级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卫生行政规章。
2023-08-26 11:32:261

卫生法包括哪些类型

1.卫生法是调整在卫生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卫生法的作用:维护社会卫生秩序、保障公共卫生利益、规范卫生行政行为。2.卫生法的形式(1)卫生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一般是各种法。(2)卫生行政法规:指由国务院制定。其法律效力低于法律而高于地方性法规等。一般是实施办法或者条例。(3)地方性法规的卫生方面规范:不能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只在制定者管辖的区域内生效。(4)卫生政府规章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相抵触。(5)卫生标准:分为强制性卫生标准和推荐性卫生标准,国务院卫生健康等行政部门制定,具有约束力,作为卫生法规范的是强制性卫生标准。(6)卫生方面的国际条约:对我国卫生活动具有约束力。3.卫生法的执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4.司法的种类可以分为民事司法、行政司法和刑事司法。享有司法权的是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国家司法机关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2023-08-26 11:32:361

有关医疗卫生法规的基本原则,描述错误的是()

有关医疗卫生法规的基本原则,描述错误的是() A.卫生保护原则 B.预防为主原则 C.优先原则(正确答案) D.保障社会健康原则 E.病人自主原则
2023-08-26 11:32:4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2010修订)

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以下称《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国境卫生检疫法》和本细则所称:  “查验”指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以下称卫生检疫机关)实施的医学检查和卫生检查。  “染疫人”指正在患检疫传染病的人,或者经卫生检疫机关初步诊断,认为已经感染检疫传染病或者已经处于检疫传染病潜伏期的人。  “染疫嫌疑人”指接触过检疫传染病的感染环境,并且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人。  “隔离”指将染疫人收留在指定的处所,限制其活动并进行治疗,直到消除传染病传播的危险。  “留验”指将染疫嫌疑人收留在指定的处所进行诊察和检验。  “就地诊验”指一个人在卫生检疫机关指定的期间,到就近的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其他医疗卫生单位去接受诊察和检验;或者卫生检疫机关、其他医疗卫生单位到该人员的居留地,对其进行诊察和检验。  “运输设备”指货物集装箱。  “卫生处理”指隔离、留验和就地诊验等医学措施,以及消毒、除鼠、除虫等卫生措施。  “传染病监测”指对特定环境、人群进行流行病学、血清学、病原学、临床症状以及其他有关影响因素的调查研究,预测有关传染病的发生、发展和流行。  “卫生监督”指执行卫生法规和卫生标准所进行的卫生检查、卫生鉴定、卫生评价和采样检验。  “交通工具”指船舶、航空器、列车和其他车辆。  “国境口岸”指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车站、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关口。第三条 卫生检疫机关在国境口岸工作的范围,是指为国境口岸服务的涉外宾馆、饭店、俱乐部,为入境、出境交通工具提供饮食、服务的单位和对入境、出境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和货物实施检疫、监测、卫生监督的场所。第四条 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和集装箱,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均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接受检疫,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第五条 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染疫人时,应当立即将其隔离,防止任何人遭受感染,并按照本细则第八章的规定处理。  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染疫嫌疑人时,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八章的规定处理。但对第八章规定以外的其他病种染疫嫌疑人,可以从该人员离开感染环境的时候算起,实施不超过该传染病最长潜伏期的就地诊验或者留验以及其他的卫生处理。第六条 卫生检疫机关应当阻止染疫人、染疫嫌疑人出境,但是对来自国外并且在到达时受就地诊验的人,本人要求出境的,可以准许出境;如果乘交通工具出境,检疫医师应当将这种情况在出境检疫证上签注,同时通知交通工具负责人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第七条 在国境口岸以及停留在该场所的入境、出境交通工具上,所有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尸体,必须经卫生检疫机关查验,并签发尸体移运许可证后,方准移运。第八条 来自国内疫区的交通工具,或者在国内航行中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交通工具负责人应当向到达的国境口岸卫生检疫机关报告,接受临时检疫。第九条 在国内或者国外检疫传染病大流行的时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报请国务院决定采取下列检疫措施的一部或者全部:  (一)下令封锁陆地边境、国界江河的有关区域;  (二)指定某些物品必须经过消毒、除虫,方准由国外运进或者由国内运出;  (三)禁止某些物品由国外运进或者由国内运出;  (四)指定第一入境港口、降落机场。对来自国外疫区的船舶、航空器,除因遇险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外,没有经第一入境港口、机场检疫的,不准进入其他港口和机场。第十条 入境、出境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在到达口岸的时候,承运人、代理人或者货主,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对来自疫区的、被传染病污染的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或者发现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动物和病媒昆虫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应当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必要的卫生处理。  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的货主要求在其他地方实施卫生检疫、卫生处理的,卫生检疫机关可以给予方便,并按规定办理。  海关凭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卫生处理证明放行。
2023-08-26 11:32:521

卫生法律法规的基本含义

不是卫生政策法规是行政部门制定的,其效力低于卫生法律法规,但时效性更强更灵活而卫生法律法规则是司法部门一般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针对卫生行业各个方面专门制定的,其效力更高,政策法规不得与其抵触,但其灵活性要弱一些。
2023-08-26 11:33:032

卫生法律责任包括

卫生法律责任包括:法律责任,即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在卫生服务过程中,同样也要遵循法律,这个法律就是卫生法规。1、卫生民事责任是指卫生机构或卫生工作人员或从事与卫生有关的机构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公民健康权利时,应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卫生行政责任是指卫生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卫生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法所应承担的法规后果。根据我国现行卫生行政管理法规的规定,注意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3、刑事责任是指违反卫生法的行为,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构成犯法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卫生法律、法规对于刑事责任的规定,是直接引用刑法中有关条款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实现刑事责任的方式是刑罚。刑罚是国家审判机构依照《刑法》的规定,剥夺犯罪分子某种权益直至生命的一种强制处分。卫生法律关系的特征:1、卫生法律关系是既存在于平等主体间也存在于不平等主体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卫生行政关系:卫生局——医疗机构不平等主体;卫生民事关系:医疗机构——患者平等主体。2、卫生法律关系是卫生法确认的法律关系,具有特定的范围。3、卫生法律关系所体现的利益是个人和社会的健康利益。4、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是卫生法律关系中最主要的主体。
2023-08-26 11:33:111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

法律分析:与职业卫生有关的法律法规很多,分为法律法规、标准等。最基本的法律是《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中的一部分涉及到职业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023-08-26 11:33:481

如何区分地方性卫生法规和地方性卫生规章

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后施行。法规也具有法律效力。 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人大可以指定关于卫生领域的地方法规地方性规章--规章是行政性法律规范文件,之所以是规章,是从其制定机关进行划分的。规章主要指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为执行法律、法规,需要制定的事项或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卫生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本地关于卫生领域的规章
2023-08-26 11:34:021

村卫生室的各项管理制度

热心为病人服务
2023-08-26 11:34:122

下列各项中属于卫生法律的是

【答案】:A不同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不同,可以通过规范性文件的文种名称进行判断,卫生法律文种名称为“法”,卫生行政法规为“条例”,卫生行政规章一般为“办法”。
2023-08-26 11:34:211

卫生法律法规的作用和意义

护士人身安全得到法律保护原文摘录:“扰乱医疗秩序,阻碍护士依法开展执业活动,侮辱、威胁、殴打护士……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护士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如有侵犯护士合法权益行为的,将承担法律责任,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护士心声:据郑州市中心医院儿科护士长李金蕊介绍,护士们被侮辱的事件时有发生,甚至还有些患者或其家属对护士进行人身攻击。“现在好了,终于有了保障我们护士权利和义务的法规,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可以得到保护了。”泄露患者隐私者会丢“饭碗”原文摘录:护士有义务监督医嘱,如果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其中提出,要注意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如果有违反《条例》规定,将由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甚至吊销执业证书。护士心声:虽然在医疗工作者眼中,患者来治疗疾病在性别上没有差异,但是每位患者都有不愿为他人所知的信息,这就属于患者个人的隐私。尊重患者的隐私,不仅是患者个人的意愿,护士们也必须遵守这份职责,如此将更加有利缓解医患关系,使双方关系更加融洽,也有利于患者的康复。李金蕊说,《条例》的实施不但对护士们进行保护,也提出了更多的要求,她认为以后的工作制度会更加完善,责任也会增大。3年之内护士配备需达标原文摘录: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本条例施行前,尚未达到护士配备标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实施步骤,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年内达到护士配备标准。护士心声:“在节假日期间患者增多,护理人员明显感到短缺,护士们普遍感觉到工作量超负荷,在精神与体力上都是一种考验。”据李金蕊介绍,护理质量在临床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上起着关键作用,如果能够达到国家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那么对护士和患者都是一个好消息,也就不会出现监护不到位等状况。
2023-08-26 11:34:313

适用于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规范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职业病目录(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规范高毒物品目录放射事故管理规定化学品毒性鉴定技术规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关于贯彻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报告,实行保健食品制度的联合通知
2023-08-26 11:34:423

卫生法规专业知识每日一练-2021天津医疗卫生(7-8)

1. 医师资格证的考试类型不包括:() A.临床 B.中医 C.检验 D.口腔 E.公共卫生 2.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规定不予注册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时,应当接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或指定机构()个月的培训,并提交考核合格证明:() A.1至3个月 B.2至3个月 C.3至6个月 D.4至6个月 E.6至9个月 3. 下列哪一项是医师在执业活动中需要履行的义务:() A.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B.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C.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D.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E.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4.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日期为:() A.2年 B.3年 C.5年 D.8年 E.10年 5.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主要事项:() A.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 B.所有制形式 C.诊疗科目、床位 D.注册资金 E.收费标准 6. 二级医疗事故:() A.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B.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C.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D.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E.其他 【 参考答案及解析 】 1.【参考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卫生法规-医师资格考试制度的内容,本题为记忆性题。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考试类别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四类。综上所述,本题答案选C。 2.【参考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卫生法规-医师执业注册制度-重新注册的内容,此题为记忆性题。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规定不予注册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时,应当接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或指定机构3至6个月的培训,并提交考核合格证明(C对)。综上所述,本题答案选C。 3.【参考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卫生法规-医师执业规则的内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D错);(2)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3)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B错);(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C错);(5)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6)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E错)。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2)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3)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4)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A对);(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综上所述,本题答案选A。 4.【参考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卫生法规-护士执业注册的内容,此题为记忆性题。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C对)。综上所述,本题答案选C。 5.【参考答案】E。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卫生法规-医疗机构注册的内容,此题为记忆性题。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主要事项:(1)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A对);(2)所有制形式(B对);(3)诊疗科目、床位(C对);(4)注册资金(D对)。不包括收费标准(E错,为本题正确答案)。综上所述,本题答案选E。 6.【参考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卫生法规-医疗事故分级的内容。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A错);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B对);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C错);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D错)。综上所述,本题答案选B。
2023-08-26 11:34:521

卫生法律责任是指

法律责任,即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在卫生服务过程中,同样也要遵循法律,这个法律就是卫生法规。卫生法以保护人体健康为宗旨,人们在卫生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也都围绕着健康权利和义务进行。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所体现的利益也有不同。但其内容都是卫生法所确认和保护的健康权利和义务。卫生法中的法律责任是由于行为人违反卫生法的相关规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1.民事责任: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间因违反卫生法中有关民事方面的法律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2.行政责任: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违反卫生法中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3.刑事责任: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刑事法律规定,后果严重构成犯罪者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由于卫生法是行政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相结合的法律,也就决定了人们在卫生活动中形成的法律关系,既有行政法律关系又有民事法律关系。在卫生活动中,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提供卫生服务,与接受卫生服务的人员之间法律地位平等,双方意思自治,权利义务对等,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也称为横向法律关系。
2023-08-26 11:35:001

学习卫生法律法规的感想

学习卫生法规的感想
2023-08-26 11:35:203

卫生法规学专业知识每日一练-2021天津医疗卫生(7-30)

1. 《执业医师法》明确规定,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履行的职责是:() A.以病人为中心,实行人道主义精神 B.遵守职业道德,保护患者隐私 C.树立敬业精神,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D.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 2. 对医生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依法享有定期考核权的单位是:()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 C.医师所在地的医学会或者医师学会 D.医师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3.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当地政府应当:() A.立即组织力量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 B.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 C.停业、停工、停课 D.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 4. 医疗机构为预防传染病院内传播应承担的职责是:() A.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 B.收集和分析传染病疫情信息 C.对传染病预防工作进行指导 D.医疗废物处置 5. 一般情况下法定传染病报告人不包括:() A.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 B.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人员 C.体检中心的医师 D.医疗机构的就诊者 6. 艾滋病患者不应承担的义务:() A.接受疾控中心的流行病学调查 B.告知性伴侣 C.告知经治医师 D.应当被医疗机构当试验性研究对象 【参考答案与解析】 1.【参考答案】 D 。解析:本题考查卫生法卫生技术人员法律制度。《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D对A错)的职责。《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保护患者隐私(C错)、树立敬业精神,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D错)属于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的义务,不属于应当履行的职责。综上所述,本题答案选D。 2.【参考答案】 B 。解析:本题考查卫生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A错)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B对),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综上所述,本题答案选B。 3.【参考答案】 A 。解析:本题考查卫生法规《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当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立即组织力量,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A对)。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B错)和停工、停业、停课(C错)均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可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D错)。综上所述,本题答案选A。 4.【参考答案】 D 。解析:本题考查卫生法规《传染病防治法》。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A错)、收集和分析传染病疫情信息(B错)、对传染病预防工作进行指导(C错)、流行病学调查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承担的职责。《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具体包括: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D对)工作。综上所述,本题答案选D。 5.【参考答案】 D 。解析:本题考查卫生法规《传染病防治法》。一般情况下法定传染病报告人包括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人员、体检中心的医师、血站的护士等医护人员(ABC对,不符合题意)。医疗机构的就诊者也就是患者,没有义务上报传染病(D错,为本题正确答案)。综上所述,本题答案选D。 6.【参考答案】 D 。解析:本题考查卫生法规《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患者应当履行的义务有:①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A对,不符合题意);②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B对,不符合题意);③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C对,不符合题意);④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不包括应当被医疗机构当试验性研究对象(D错,为本题正确答案)。综上所述,本题答案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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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的卫生法律、行政法规有多少部?

我国颁布的卫生法律有以下9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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