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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省长和副省长有哪些

2023-07-31 17:23:17
共3条回复
meira

省长:王国生

常务副省长:王晓东

副省长:郭生练

副省长:田承忠

副省长:赵斌

副省长:张岱梨

副省长:张通

副省长、宜昌市委书记:郭有明

省政府资政:段轮一

秘书长:傅德辉

皮皮

截止2021年8月27日湖北省政府的领导有

省委副书记、省长:王忠林

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李乐成

副省长:曹广晶、赵海山、肖菊华、张文兵、何俊、宁咏

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徐文海

副省长、民盟省委主委:杨云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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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所在地在哪

湖北省人民政府武汉市洪山区水果湖路3号 027-87235541 60 hubei.gov.cn 路线指南公交: 洪山路 (211 米) 108路, 411路, 522路, 572路, 578路, 578路空调, 606路, 701路, 701路空调, 709路
2023-07-31 12:34:412

湖北省政府的地址

湖北省政府地址:武汉市武昌水果湖电话:(027)87235544、87235552邮编:430071 网址:www.99sky.comhttp://www.china.org.cn/chinese/zhuanti/166274.htm
2023-07-31 12:34:491

湖北省政府在武汉哪个区

湖北省政府位于武汉市武昌区。
2023-07-31 12:34:562

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对本省现行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进行了认真清理。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设定的700项行政许可事项,予以继续实施。其中,有12件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17项(用“ue012”号注明),自2004年7月1日起,作为临时许可过渡一年,继续实施至2005年6月30日止。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实施机关48个,法律、法规授权的实施机关54个,为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现将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含相应事项的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予以公布。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搞好行政许可事项的公示工作,尽快将本地本部门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并按要求建立相关配套制度,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附:^^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目录 单位: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序号   行政许可事项     设定依据(一)    设定依据(二)   实施机关  1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事项的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9号)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2从事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的国内设备、材料等货物招标业务的代理机构乙级预备资质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9号)省级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3企业债券发行方案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1号)省级以上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4国防交通储备物资动用的审批《国防交通条例》(国务院令第173号)《湖北省国防交通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8号)国防交通主管机构5国家规定由地方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建议书的审批《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6国家规定由地方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7国家规定由地方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的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投资管理体制近期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88〕45号)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8国家规定由地方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报告的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693号)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9国家规定由地方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693号)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10
2023-07-31 12:35:031

湖北省人民政府邮政编码多少

湖北省人民政府 电话:027-87235542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7号 邮编:430071
2023-07-31 12:35:101

汉口火车站到湖北省省人民政府路线

驾车路线:全程约17.4公里起点:汉口火车站1.从起点向西北方向出发,沿汉口站中路行驶110米,右转进入汉口站横路2.沿汉口站横路行驶280米,右转进入金墩街3.沿金墩街行驶120米,过右侧的东方商都约60米后,左转进入发展大道4.沿发展大道行驶460米,过右侧的华南国际广场约140米后,朝二环线/武汉大道/建设大道/二七路方向,稍向左转上匝道5.沿匝道行驶30米,直行进入二环线6.沿二环线行驶2.2公里,稍向右转进入竹叶山立交桥7.沿竹叶山立交桥行驶180米,过竹叶山立交桥约190米后,直行进入武汉大道8.沿武汉大道行驶1.3公里,直行进入黄浦大街9.沿黄浦大街行驶390米,朝岳家嘴立交/长江二桥/徐东大街/黄浦大街方向,稍向左转进入武汉大道10.沿武汉大道行驶6.1公里,过左侧的华中电力金融大厦约190米后,直行进入徐东大街11.沿徐东大街行驶60米,直行上匝道12.沿匝道行驶590米,直行进入中北路13.沿中北路行驶3.7公里,稍向左转进入中北路辅路14.沿中北路辅路行驶100米,过右侧的楚天都市花园-A座约190米后,右转进入洪山路15.沿洪山路行驶80米,左前方转弯进入体育馆路16.沿体育馆路行驶130米,过左侧的洪山广场约60米后,左前方转弯进入民主路17.沿民主路行驶280米,稍向左转进入八一路18.沿八一路行驶60米,过右侧的湖北科教大厦D座约110米后,朝洪山路/东湖南路/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方向,稍向右转进入洪山路19.沿洪山路行驶330米,左转20.行驶10米,到达终点终点:湖北省人民政府
2023-07-31 12:35:181

现在在任的湖北省政府主要领导的名单

查湖北省人民政府网站。
2023-07-31 12:35:283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2006修正)

第一章 总则ue004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ue004第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贯彻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ue004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任免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等有关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ue003第二章 任免范围ue003第一节 省人大常委会及其机关有关人员的任免第四条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名代理主任,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的主任为止。第五条 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ue004第六条 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下列人员的职务:ue004  (一) 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ue004  (二) 省人大常委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ue004第七条 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任免。第八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秘书长。ue004第八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ue004第九条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省人大常委会辞去常委会的职务。ue003第二节 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ue004第十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省长中决定代理省长。如果代理人选不是副省长,应当决定任命其为副省长,并决定其为代理省长。ue004第十一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第十二条 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并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ue004第十三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省长、副省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ue004第十四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人民政府、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省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书面联名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和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省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职务。第三节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任免ue004第十五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院长中决定代理院长。如果代理人选不是副院长,应当任命其为副院长,并决定其为代理院长。ue004第十六条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有关专门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有关专门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ue004第十七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ue004第十八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撤换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再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第十九条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省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书面联名提出的撤职案,  决定撤销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有关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的职务。ue004第二十条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批准撤换省辖市、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批准撤换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ue003第四节 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的任免ue004第二十一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检察长。如果代理人选不是副检察长,应当任命其为副检察长,并决定其为代理检察长。决定代理检察长后,由省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检察院分别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ue004
2023-07-31 12:36:091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决定

一、预算绩效管理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突出重点,规范透明、注重实效,强化问责、激励约束的原则。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对本级政府预算绩效管理进行监督,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职权。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监督工作。三、各级政府负责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将预算绩效管理纳入政府绩效管理,加强对下级政府和本级财政及各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的督导和考核,统筹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四、各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制度,组织并指导本级预算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各预算部门是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本部门及下属单位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五、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应当树立绩效理念,强化支出责任,健全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制度,建立以绩效目标为导向、以绩效评价为手段、以结果运用为保障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六、各预算部门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应当按照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的原则,根据本级政府预算编制总要求及财政部门和本部门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科学合理设定预算绩效目标,围绕绩效目标编制预算绩效指标。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各预算部门编制的预算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新设立预算支出项目,应当将绩效目标审核结果作为立项的重要参考。  各级政府预算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在批复部门预算的同时批复预算绩效目标。各预算部门应当及时公开预算绩效目标,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督促预算部门公开预算绩效目标。七、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应当建立预算绩效运行跟踪监控机制,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督促检查,促进绩效目标实现。  各预算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发现预算执行偏离绩效目标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八、各预算部门应当对本部门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各预算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建立对各预算部门绩效自评报告抽查、核实或再评价的工作机制,并选择部分重大(重点)支出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各级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统一、科学、客观、公正的绩效评价体系,探索对部门整体支出和政策、制度、管理等方面的绩效评价,提高绩效评价质量和实效性。九、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应当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综合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预算的基本依据,建立并完善支出项目设立、动态调整与退出机制。  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应当完善管理制度,改进管理措施,提高管理水平,及时解决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各预算部门应当将绩效报告、评价结果等绩效管理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财政部门应当将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十、各级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参与预算绩效管理时,应当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为第三方独立、公正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受委托的第三方应当对其出具的评价报告负责,保证报告的公信力和客观性。十一、各级监察机关及财政、审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预算绩效实施有效监督。  各级审计部门应当探索开展绩效审计,将绩效审计列入年度审计计划。十二、各级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交年度预算草案及其报告,应当包括上一年度政府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和本年度部分重大(重点)支出项目的绩效目标。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上一年度决算草案,应当选择部分重大(重点)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作为附件,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并审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包括绩效审计情况。十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政府预算绩效管理专项报告前,应当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意见,提高审议质量。可以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价、满意度测评等方式进行跟踪监督,增强监督实效。监督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2023-07-31 12:36:171

南昌离湖北有多远

340.5公里。根据查询百度地图显示,南昌市人民政府到湖北省政府最短路程是340.5公里,自驾全程4小时6分钟,途经:福银高速、武鄂高速。
2023-07-31 12:36:241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第一批)的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的法律或者法规所代替的14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17件政府规章,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1、省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14件)  2、省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政府规章目录(17件)  附件一  省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14件)序号规章名称公布日期说明1湖北省城镇个人投资建设住宅管理暂行办法1991年11月7日国务院批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公布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已宣布废止,我省规章相应废止。2湖北省矿产储量管理规定1993年4月5日已被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和《湖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代替3湖北省森林防火管理办法1993年4月5日已被《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代替4湖北省关于减轻企业负担制止向企业摊派的规定1995年1月26日已被《湖北省企业负担监督条例》代替5湖北省劳动监察规定1995年2月26日已被《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代替6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1995年5月22日已被《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代替7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办 1995年9月15日已被《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代替8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11月14日已被《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代替9湖北省非国有矿山企业矿产储量管理办法 1995年12月11日已被《湖北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代替10湖北省气象管理办法1996年11月5日已被《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代替11湖北省土地监察办法1998年5月28日已被《湖北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代替12湖北省家电维修管理办法1998年9月15日已被《湖北省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条例》代替13湖北省人才市场管理规定1999年3月18日已被《湖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代替14湖北省无线电管理实施办法2003年5月23日已被《湖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代替  附件2:  省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政府规章目录(17件)序号规章名称公布日期说明1湖北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实施办法1989年6月1日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2湖北省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资产管理办法1989年7月8日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3湖北省现金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9月1日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4湖北省全民制企业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统筹暂行办法1990年12月3日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5湖北省社会劳动力管理暂行规定1991年10月15日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6湖北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实施细则 1993年4月5日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7湖北省关于反价格欺诈和暴利行为的暂行规定 1995年3月4日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8湖北省技术出口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6月7日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9湖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1月19日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10湖北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1997年1月20日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11湖北省拥军优属暂行办法1997年9月22日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12湖北省果树、茶树、桑树种子苗木和蚕种管理办法1997年9月22日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13湖北省营业性演出管理办法1998年7月8日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14湖北省广播电视节目管理办法1999年3月18日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15湖北省商品展销活动管理办法1999年5月30日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16湖北省法律服务管理办法1999年11月5日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17湖北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5月28日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023-07-31 12:36:421

湖北省人民政府的湖北简介

湖北省,简称“鄂”,省会是武汉市,又称“千湖之省”。湖北省位于中国中部、长江中游。湖北介于北纬29°05′至33°20′,东经108°21′至116°07′,东连安徽,东南邻江西、湖南,西连重庆,西北与陕西为邻,北接河南。湖北东、西、北三面环山,中部为江汉平原。湖北建省始于清康熙三年(1664年),湖广分治,以洞庭湖为界,南为湖南省,北为湖北省。湖北省当时领有武昌、汉阳、黄州、安陆、德安、荆州、襄阳、郧阳、宜昌、施南等十府。经过历代调整,截至2013年,湖北省有12个省辖市、1个自治州、38个市辖区、24个县级市(其中3个直管市)、38个县、2个自治县、1个林区。湖北省是国家“中部崛起”战略的支点和中心,也是全国交通航运枢纽,科教文化实力位居全国前列。
2023-07-31 12:36:481

2021年湖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考试录用公务员拟录用人员公示

【 #公务员考试# 导语】2021年湖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考试录用公务员拟录用人员公示已公布,为了方便广大考生的查阅,下面 公务员考试频道为您实时做出的更新。   根据《湖北省2021年度省市县乡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规定,经笔试、专业科目考试、面试、体检和考察,现将湖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拟录用人员3人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具体名单点击查看 )   公示期间,社会公众对拟录用人员有异议的,可以通过电话、信件、传真等方式向湖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反映。举报要有事实依据和证据材料,以方便核查,并留下联系方式。   来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3号省政府研究室人事处,邮政编码:430071   联系电话(传真):027-87235427   【公示】   各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级有关部门归口上报拟录用人员名单,由省考录办统一在省政府门户网和省公务员局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录用】   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发《录用通知书》。考生一经录用,必须按规定时间办理报到手续并报到上班。报到时,新录用公务员的身份证、准考证、录用通知书所载照片必须和本人一致。新录用人员凭《录用通知书》办理行政、工资、户籍迁移、档案转接等有关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放弃录用。   本次新录用乡镇公务员在乡镇机关5年服务期限内,不得调入上级机关或报考上级机关公务员。另外,职位表中有具体服务期限和处所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2023-07-31 12:37:061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的决定(2007)

一、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规定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是指在危险、要害的场所和部位为防劫、防盗、防破坏和预防、减少治安危害事故,综合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二、第六条增加两项分别作为第七项、第八项:“(七)娱乐场所出入口、主要通道;(八)城市居民住宅小区出入口、主要通道及其他公共区域;”  原第七项作为第九项。三、第九条中“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部门”修改为:“城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四、第十条修改为:“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设计、施工和维修的单位,应当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省公安机关安全技术防范管理部门备案。”五、删除第十一条。六、删除第十二条。七、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要害部位和重要保密单位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应当由符合保密要求的单位设计、施工和维修。”八、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按照规定需要进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按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和设施方案报送公安机关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施工。”九、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销售,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省公安机关审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不合格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或者强制性认证规定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禁止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或者强制性认证规定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十、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竣工时,必须经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公安机关验收,验收前由公安部授权的法定检验机构负责检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不得投入使用。”十一、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方案审核、竣工验收按照投资额进行管理。投资额10万元以下的,由县公安机关负责;投资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省辖市(含自治州、省直管市)公安机关负责;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由省公安机关负责。武汉市公安机关可以负责本辖区内投资额100万元以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方案审核、竣工验收。”十二、删除第二十二条。十三、删除第二十三条。十四、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属于经营活动并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设计、施工和维修的单位未在省公安机关安全技术防范管理部门备案的;  (二)未按规定将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和设施方案报送公安机关审核而擅自施工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不合格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生产、销售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  (五)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或强制性认证规定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十五、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将未经检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投入使用的,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责令中止设施运行,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对施工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导致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六、删除第二十九条。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2023-07-31 12:37:131

湖北省人民政府地址在哪?

在武昌火车站坐577
2023-07-31 12:37:213

湖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工作分工

党组书记、局长王传豪同志负责局全面工作。党组成员、副局长宋悦明同志分管基本建设、房地产管理、住房制度改革、园林绿化工作和房地产管理处、省直统建办公室、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省政府机关园林队、家具维修队。党组成员、副局长方才金同志分管局机关、人事、后勤业务改革与指导培训、机关事务工作协会、接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幼教工作和办公室、人事处、政策指导处、省委汽车队、省直机关第一二三保育院。党组成员、副局长何华文同志分管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老干部服务、供暖保障工作和省直节能办公室、离退休干部处、水电暖供应中心、水果湖儿童公园、省直机关汽车维修中心。党组成员、副局长林常伦同志分管财务审计、小汽车定编管理、省级干部服务、省直机关餐饮服务、会务服务工作和财务处、服务处、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洪山礼堂管理中心、省直机关第二三四食堂、茶港食堂、招待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杨序谷同志分管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纪检监察、工青妇、计生工作和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处。
2023-07-31 12:37:281

50年代湖北省厅级干部有哪些

湖北省委党史研究室王贤玖,1952年6月生,湖北通山人,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1999年7月毕业于湖北省委党校马克思主义哲学专业,1970年7月参加工作,1970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任荆州市委副书记;2006年8月任中共湖北省委党史研究室主任。湖北省直机关工作委员会郭玉吉,1955年6月生,湖北宜昌人,中共党员,研究生。1975年4月参加工作。历任湖北省宜昌县鸦鹊岭区红土公社党委副书记,宜昌县鸦鹊岭公社党委副书记兼新场管理区党总支书记,共青团宜昌县委书记,县委候补委员,宜昌师专学员,宜昌县总工会主席,宜昌县晓溪塔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县委委员,宜昌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省总工会宜昌地区办事处主任、党组书记,宜昌市总工会牵头负责人,临时党组副书记,宜昌市西陵区委书记兼区人大主任、区人武部党委第一书记,荆门市委常委,中共荆门市委常委、纪委书记,荆门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2003年任湖北省旅游局局长、党组书记。2008年3月任湖北省直机关工委常务副书记。陈水国,1949年10月生,湖北武穴人,研究生学历,1972年1月入党,1965年3月参加工作。曾任湖北省广济县余川公社电话员,县工委办事员,(其间在武汉大学物理系学习),广济县元件厂党支部书记,中共广济县委组织部副部长、部长,中共黄梅县委副书记、书记,中共荆门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市总工会主席,2003年4月任中共荆门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湖北省委省直机关工作委员会副书记。湖北省妇女联合会梁惠玲,女,1962年8月生,湖北宜城人,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学历。 1985.10 加入中国共产党。1979年10月至1983年7月在华中师范学院中文系学习;1983年7月至1984年11月任湖北省襄樊市五中教师;1984年11月至1990年12月任共青团湖北省襄樊市委副书记;1990年12月至1994年6月任共青团湖北省襄樊市委副书记、市青联主席;1994年6月至1995年2月任共青团湖北省襄樊市委书记、党组书记;1995年2月至1997年6月任湖北省谷城县委副书记(正县级);1997年6月至1998年3月任湖北省孝感市委常委;1998年3月至2000年2月任湖北省孝感市政府副市长,1998年4月兼任孝感市委开发区工委书记;2000年2月至2000年6月任湖北省孝感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市政府副市长、市委开发区工委书记;2000年6月至2003年6月任湖北省孝感市委常委、组织部长;2003年6月至2003年9月任湖北省孝感市委副书记、组织部长,2003年7月兼任市委党校校长;2003年9月至2006年4月任湖北省孝感市委副书记、市委党校校长;2006年4月至2006年5月任湖北省孝感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副市长、代市长、党组书记,市委党校校长;2006年5月至2008年8月任湖北省孝感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党组书记,市委党校校长;2008年8月任湖北省妇女联合会党组书记。共青团湖北省委丁小强,1972年12月生,江苏东台人,在职博士研究生,2004年12月毕业于武汉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1995年7月参加工作,1994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历任武汉大学团委副书记、书记,共青团湖北省委副书记、党组成员;2007年12月任共青团湖北省委书记、党组书记。尹汉宁,1955年1月生,湖北省鄂州人。经济学博士,研究生学历,研究员,高级经济师。1983年7月毕业于中南财经大学,1997年7月至2000年6月取得中南财经大学企业管理博士学位。1974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5年9月至1979年9月任湖北省鄂城县庙岭公社党委副书记。1979年9月至1983年7月在湖北财经学院(现中南财经大学)政治系政治经济学专业学习。1983年7月至1988年3月任湖北省委政研室副科长,1984年12月科长。1988年3月至1992年3月任湖北省体改办生产流通处主任科员,1988年8月副处长,1989年3月理论宣传处副处长兼《改革纵横》杂志社副主编。1992年3月至1994年6月任湖北省省社科院工作,1992年7月任湖北省社科院办公室主任。1994年6月至1996年11月任湖北省体改委综合处处长兼省开发区管理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其间:1996年3月至1996年5月省委党校处干班学习)。1996年11月至1998年4月任湖北省体改委副主任、1997年2月党组成员。1998年4月至1999年7月任湖北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1999年7月至2000年1月任湖北省体改委主任、党组书记。2000年1月至2002年11月任湖北省咸宁市委副书记、市长(其间:1997年9月至2000年6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企业管理博士学位学习)。2002年11月至2003年11月任湖北省外经贸厅党组书记、2003年1月厅长兼省外资办主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湖北分会(中国国际商会湖北商会)会长(其间:2002年3月至2003年1月中央党校中青班学习)。2003年11月至2007年8月任湖北省商务厅厅长、党组书记兼省外资办主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湖北分会(中国国际商会湖北商会)会长。2007年8月至2008年2月任湖北省商务厅厅长、党组书记兼省外资办主任。2008年2月任湖北省政府秘书长、党组成员兼省政府办公厅主任、党组书记。严官金,1953年10月生,湖北荆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1978年参加工作,1978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湖北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2003年6月任湖北省政府研究室主任、党组书记。现任湖北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省政府研究室主任、党组书记。尤习贵,1957年9月生,湖北江陵人,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1975年11月参加工作,1974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5年11月在湖北江陵县李埠公社、县委组织部工作;1980年5月任湖北省委组织部副处长、办公室主任;1998年5月任西藏山南地委副书记、湖北省委组织部副巡视员;2001年11月任湖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2003年11月任中共湖北省黄石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2006年3月任湖北省政府副秘书长,中共湖北省委、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主任。骆新华,1954年1月生,湖北孝感人, 1973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5年9月参加工作,在职硕士。1996年11月毕业于华中理工大学工商管理专业,曾任湖北省外国专家局局长;湖北省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副主任、党组副书记、省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副主任;2005年5月任任湖北省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主任、党组书记;2008年2月任湖北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正厅级)、省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邹贤启,1963年3月生,湖北仙桃人,在职博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学博士学位,1981年8月参加工作,1986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志?财政志》编辑室副主任(副处级),湖北省财政厅办公室副主任、主任,湖北省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副主任、党组成员,湖北省政府金融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湖北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2008年8月任湖北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政府金融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梅祖恩,湖北秭归人。历任湖北省农垦局副局长;湖北省畜牧局局长、党组书记;湖北省农业厅副厅长、党组成员;湖北省农垦事业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2008年3月任湖北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省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徐 新,1953年9月生,湖北江陵人,在职研究生,1970年3月参加工作,1974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2004年1月任湖北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兼省政府金融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现任湖北省政府副秘书长、省农村信用联社理事长。朱常渭,土家族,1950年5月生,湖北五峰人,在职大专学历,1970年5月参加工作,1974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历任湖北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副主任、党委副书记;现任湖北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主任、党组书记。彭 勇,1954年6月生,湖北郧西人,1971年12月参加工作,1973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研究生学历。1971年12月至1982年1月历任湖北省郧西县关防区团委副书记、党委副书记,店子公社党委书记,景阳公社党委秘书、党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1982年2月至1984年12月在武汉大学脱产学习;1985年1月至1990年6月任湖北省郧西县委办公室副科长,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城关镇党委书记;1990年7月至1993年8月任湖北省郧西县副县长;1993年9月至1997年3月任湖北省竹溪县委副书记、副县长;1997年4月至2000年6月任湖北省神农架林区党委副书记、区长;2007年7月至2008年6月任湖北省随州市政府筹备组副组长,副市长,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常务副市长。2008年6月任湖北省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党组成员。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许克振,1956年7月生,湖北仙桃人,1975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2年5月参加工作,2001年6月毕业于湖北省社会科学院产业经济学专业,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1972年5月至1974年9月,湖北省沔阳县毛咀供销社营业员。1974年9月至1978年12月,湖北省沔阳县毛咀区团委副书记、书记,共青团毛咀公社书记。1978年12月至1980年10月,湖北省沔阳县团委干部、副书记。1980年10月至1987年4月,湖北省沔阳县陈场公社党委副书记,陈场区党委书记,陈场镇党委书记。1987年4月至1989年1月,湖北省仙桃市副市长。1989年1月至1992年3月,湖北省仙桃市委副书记、副市长。1992年3月至1995年11月,湖北省仙桃市委副书记、市长。1995年11月至1997年3月,湖北省仙桃市委书记、市长。1997年3月至1999年10月,湖北省仙桃市委书记、七届省委候补委员。1999年10月至2000年1月,湖北省荆门市委副书记。2000年1月至2003年11月,湖北省荆门市委副书记、市长。2003年11月至2006年5月,湖北省经济委员会(省中小企业发展局)主任(局长)、党组书记。2006年5月至今,咸宁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2007年3月—2008年1月任咸宁市人大常委会主任,2007.06当选为九届湖北省委委员。2008.01— 2008年3月任咸宁市人大常委会主任。2008年3月任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路 策,曾任湖北省发改委副主任、省推广办公室主任,湖北省发改委副主任、省三峡办主任,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正厅)。湖北省经济委员会欧阳万坤,1957年12月生,湖北武汉人,1982年1月参加工作,1985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2年1月毕业于焦作矿业学院采矿系。1982年1月起在湖北省煤炭工业学校任教,先后任采矿教研室主任、教务科副科长、副校长、校长兼党委书记。1995年7月到黄石矿务局工作,参加领导班子成员。1997年1月任湖北省煤炭厅生产技术处处长。1997年7月任湖北省煤炭厅副厅长。2000年4月起历任湖北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党
2023-07-31 12:37:421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内设处室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省国资委设15个职能处(室):(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负责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运转的日常工作;负责委机关文秘、会议、机要、保密、信息、档案、财务、安全工作;负责党委会和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委机关信息化工作;负责信访工作。(二)政策法规处研究起草全省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法规草案;起草重要文件和报告;研究总结全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调查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重大问题;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指导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承担委机关的法律事务。(三)业绩考核处拟订并组织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研究提出业绩合同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管理的方法并组织实施;综合研究国有经济和重点企业的运行状况;根据各方面对所监管企业的评价意见,综合考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研究提出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四)统计评价处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和所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备案工作,建立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根据有关规定对外发布统计信息;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拟订考核标准;建立和完善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并负责组织实施;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政策及制度、办法,组织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工作。(五)产权管理处研究提出全省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的改革意见,拟订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对资本收益的使用进行监督;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六)企业发展处研究提出全省国有经济布局和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必要时对投资决策进行后评估;协助所监管企业解决发展中的有关问题。(七)企业改革处(省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企业股份制改造办公室)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指导推进全省国有企业改革;指导全省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指导企业股份制改造工作;指导国有企业管理工作,推进企业管理创新;研究所监管企业合并、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管理现代化和信息化工作。承担省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企业股份制改造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八)企业改组处(省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办公室、省直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属企业改革脱困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并组织实施国有企业兼并破产计划,研究提出有关债权损失核销和职工安置等方案;组织协调债转股工作;组织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关闭破产、困难企业重组工作,协调解决企业改组中的重大问题。承担省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省直部门所办企业与主管部门脱钩工作;承担省属企业改革脱困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九)企业分配处(省军队保障性企业交接工作办公室)拟订全省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进行调控,研究拟订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方式并组织实施。指导所监管企业分离办社会负担、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富余人员分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承担省军队保障性企业交接工作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十)监事会工作处(省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十一)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按照省委决定,承担对有关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研究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工作方案。(十二)党建工作处(党委组织部)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党的关系归口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中央在鄂企业和所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工作、党员教育工作;负责企业党建工作的调查研究,对全省企业党的建设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十三)宣传工作处(党委宣传部)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党的关系归口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中央在鄂企业和所监管企业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工作;指导上述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十四)群众工作处(省企业稳定工作办公室、党委群众工作部、党委统战部)根据有关规定,协调党的关系归口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中央在鄂企业和所监管企业的工会、青年、妇女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共青团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党的关系归口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中央在鄂企业和所监管企业维护稳定方面的工作。指导上述企业的统战工作。(十五)人事教育处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委机关工作人员、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所监管企业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人员编制在机关编制总额内单列。
2023-07-31 12:37:571

湖北省人民政府和武汉市人民政府哪个级别高

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你说谁大?
2023-07-31 12:38:103

请问武汉商学院是几本啊?

武汉商学院是二本院校。武汉商学院溯源于1963年创办的武汉市服务学校。1985年,经原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建立专科层次的武汉商业服务学院。2004年,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武汉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武汉职工财经学院和武汉市职工大学并入武汉商业服务学院。2013年,经教育部批准,在武汉商业服务学院基础上建立本科层次的武汉商学院,由湖北省人民政府主管,武汉市人民政府主办,教育教学业务归口湖北省教育厅管理。扩展资料:武汉商学院坐落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后官湖畔,现占地面积69.74万平方米,建筑面积35.37万平方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13423.14万元,馆藏纸质图书152万册。已获武汉市人民政府批准,正规划建设占地面积18.6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1.18万平方米的马影河校区。学校获批国家级一流课程2门,承担湖北省试点学院改革项目1项,获批省级基层教学组织3个、省级实习实训基地2个、省级重点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个、省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1个、“荆楚卓越人才”协同育人计划项目3个、省级精品资源共享课3门。参考资料来源:武汉商学院——学校简介
2023-07-31 12:38:291

湖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在哪里办公

在武昌水果湖张家湾
2023-07-31 12:38:494

得过湖北省人民政府科技进步二等奖,退休有何规定

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增加退休费。1、截止2022年5月25日查询,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规定,得过科技进步等其他奖项二等奖退休后退休费比例提高5%。2、规定多次获奖者按最高等次享受待遇,提高后的退休费比例不得超过100%。
2023-07-31 12:38:571

湖北省人民政府网的电子邮箱地址

电子邮件:webmaster@hubei.gov.cn 湖北省人民政府网
2023-07-31 12:39:042

武汉职业大学排名

武汉职业大学排名前三的是:长江职业学院、武汉交通职业学院、武汉城市职业学院。1、长江职业学院长江职业学院(Changjiang Polytechnic)是一所由湖北省人民政府举办、教育部批准成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是第二批国家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教育部首批教育信息化建设试点单位、全国首批职业院校数字校园建设实验校。1984年8月,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湖北省社会科学联合会创办湖北经济管理大学;1990年10月,湖北省政府决定将湖北经济管理大学划归湖北省教育厅领导。1998年10月,湖北省政府决定将武汉冶金安全技术职工大学并入湖北经济管理大学;1999年7月,教育部批准在湖北经济管理大学基础上建立长江职业学院;2015年6月,湖北省政府决定将创办于1975年的湖北省医药学校整体并入长江职业学院。2、武汉交通职业学院武汉交通职业学院(Wuhan Technical College Of Communication),是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独立设置的省属公办高等职业院校,是教育部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优秀学校、湖北省高水平高职院校A类立项建设单位、湖北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湖北省优质专科高等职业院校。学校办学始于1953年,2003年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原国家重点中专武汉水运工业学校和交通部直属的武汉交通管理干部学院合并组建而成。截至2022年3月,学校占地面积1000亩,建筑面积40多万平方米,固定资产9.3亿,教学设备13440万元;设有11个学院,开设48个招生专业;有教职工754人,在校生17000余人。3、武汉城市职业学院武汉城市职业学院(WUHAN CITY POLYTECHNIC)是由湖北省人民政府举办、武汉市人民政府主管的全日制综合性高等职业院校,是教育部命名的“师范教育先进学校”、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1+X证书试点单位、全国百佳优秀继续教育培训院校。是湖北省“办学水平优秀学校”、湖北省优质职教师资培养培训基地、湖北省高技能人才培训和实训基地、湖北省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
2023-07-31 12:39:121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网址:https://rst.hubei.gov.cn/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拟订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和全省统一的相关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实施办法。组织拟订全省相关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全省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中央转移支付相关社会保险资金和省级专项资金及调剂金的分配方案。参与拟订全省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政策。承担相关社会保险基金稽核、预测预警工作,拟订应对预案,保持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并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2023-07-31 12:40:061

湖北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用是否由政府采购

是。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84号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武汉市土地交易服务费的批复鄂价房服函。[2005]192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9号。
2023-07-31 12:40:381

武汉长江大学是几本

武汉长江大学是一本。武汉长江大学是一所全日制本科普通高校,为全国重点本科建设高校、湖北省“121工程”首批重点支持高校、湖北省“双一流”省属一流学科建设高校。目前,武汉长江大学主要设有文、理、经济、工、艺、法、教育等多个学科门类,开设了本科、硕士研究生等多个层次的教育。武汉长江大学是一所位于湖北省武汉市的全日制本科高校,前身是1958年创建的“华中水利学院”,1961年更名为“湖北水利学院”,2000年改为现名“武汉长江大学”,是教育部与湖北省人民政府重点共建的高校。学校占地面积3000余亩,校园环境优美,教学、科研、生活设施完备。学校设有本科、硕士研究生等多个层次的教育,涵盖文、理、经、工、农、医、教育、管理等多个学科门类。学校学科分类以工、理、文为主,拥有一批“双一流”省属一流学科、湖北省重点学科和优势特色学科。学校也十分注重对外交流与合作,与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高校和科研机构建立了合作关系,为学生拓宽了国际视野和交流平台。学校本着“崇尚德育、突出应用、注重创新”的宗旨,致力于培养高素质、德才兼备的复合型人才,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学科的进一步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武汉长江大学高度重视教学质量和教学改革,不断推进以“素质教育”为核心的教育教学改革,实施了多项“双创”教育、优质课程建设、卓越工程教育、创新创业教育等特色教育项目。同时,学校拥有一流的师资力量,现有教师约2400人,其中教授和副教授350余人,博士后20余人,博士研究生导师190余人,硕士研究生导师580余人。许多教师曾获得省部级以上各类荣誉和奖励,科研成果丰硕。学校还建设了多个实验中心和科研平台,为科学研究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学校秉持“立足长江、服务地方、面向全国、走向世界”的办学理念,以抢抓新机遇、谋求新发展、创造新优势为主线,进一步推进学科体系建设和内涵建设,为学校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和内在动力。武汉长江大学的优势1、学科优势:武汉长江大学是一所以工、理、文为主的综合性大学,学科门类齐全,涵盖了经、工、文、理、农、医、教育、管理等学科。学校拥有一批“双一流”省属一流学科、湖北省重点学科,教学和科研实力都比较强。2、师资优势:学校拥有一流的师资力量,教师们都是经过专业培训、具有丰富教学和科研经验的专家和学者。教学质量得到了广大师生的认可和好评。3、人才培养优势:武汉长江大学注重以学生为本、以创新为核心的教学方法,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深受用人单位和社会各界的认可。4、优秀教学科研平台:学校拥有先进的实验室、良好的教学设施和优秀的科研平台,为师生的教学和科研提供了很好的保障和支持。5、地理位置优势:武汉是中部地区的重要城市之一,交通便利,文化历史悠久,是学习和生活的良好环境。
2023-07-31 12:40:481

湖北谷城刘红波是不是杀人了

谁知道啊,冲到别人家看啊!
2023-07-31 12:41:163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信息公开指南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一、简述《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于2004年5月8日由湖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5月18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精神,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结合本省建设事业管理工作实际,湖北省建设厅编制了《湖北省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省建设系统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湖北省建设厅公众网站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到《指南》发放点(湖北省建设厅行政服务中心)领取。二、主动公开1、公开范围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权利人可以在湖北省建设厅公众网站上查阅,也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室(湖北省建设厅行政服务中心)查阅。该查阅室地点位于武昌中南路14号,开放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00至11:30,下午2:30至5:00)2、公开形式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公共查阅室公开两种公开形式。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除现行有效需长期保存的信息以外,网上留存的期限为2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室查阅这类信息。3、公开时限各类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生成后,本机关将及时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能迟于信息生成后15个工作日。三、依申请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本机关将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属于该目录内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本机关将予以提供。该目录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本机关将依法处理。1、公开范围本机关首批可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湖北省建设厅政府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室进行查阅。2、受理机构本机关自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湖北省建设厅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地址为武昌中南路14号,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00至11:30,下午2:30至5:003、公开程序提出申请:首先向本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湖北省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能够根据《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取号的,本机关将当场答复或者立即答复予以公开。申请方式:(1)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申请处理: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四、申诉监督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地址:武昌中南路14号湖北省建设厅监察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本机关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2023-07-31 12:41:431

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法制统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反复适用的文件。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内部工作管理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向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等文件,不属于本条例所称的规范性文件。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应当做到有件必报、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第五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省人民政府、武汉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规定、细则、办法等。武汉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六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有解释权的机关对省人民政府的规章,武汉市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作出的解释,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七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设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专门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相关法律、法规;(二)承办规范性文件备案的接收登记、提出办理建议、分送、归档、综合信息收集与研究和规范性文件上报备案等工作;(三)对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以及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办理建议;(四)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联系、协调、指导等日常工作。第八条 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两个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职责范围的,有关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分别进行审查。第九条 对规范性文件,主要审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一)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二)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三)同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四)制定违背法定程序;(五)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的行政措施明显不合理、不公平;(六)其他不适当,应当予以撤销、废止或者修改的情形。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将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备案。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按照统一格式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标准文本及其说明材料,并同时报送电子文本。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将其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接受备案的机关备查。第十一条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统一接收登记并提出办理建议,按照相关程序和职责分工及时转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第十二条 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审查工作中,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联合审查会和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审查规范性文件工作中,需要了解相关情况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按照要求说明情况或者提交补充材料。第十三条 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规范性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经过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条例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提出建议修改或者废止的初步审查意见,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交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办理。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初步审查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向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告知是否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自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七日内向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的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予以反馈。
2023-07-31 12:41:551

湖北十大最好的大专学校

湖北十大最好的大专学校:1、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2、武汉职业技术学院3、黄冈职业技术学院4、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5、襄阳职业技术学院6、武汉电力职业技术学院7、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8、湖北职业技术学院9、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10、武汉城市职业学院学校推荐:一、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Wuhan Institute of Shipbuilding Technology)是一所中央与地方共建、由湖北省人民政府管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2010年入选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2015年入选国家首批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二、武汉职业技术学院武汉职业技术学院(Wuhan Polytechnic)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是一所经教育部批准独立设置、湖北省人民政府主办、湖北省教育厅直属的公办综合性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是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国家优质专科高等职业院校、国家“双高计划”高水平专业群(A档)建设单位、国家紧缺人才培训基地。三、黄冈职业技术学院黄冈职业技术学院(Huanggang Polytechnic College)位于湖北省黄冈市,是一所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组建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为“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骨干高职院校立项建设单位,国家首批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是教育部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优秀院校。四、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是一所由湖北省政府主办的具有铁路特色的公立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是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学校是国家“双高计划”建设单位、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2015年入选国家首批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2020年9月,获“湖北省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集体”称号。五、襄阳职业技术学院襄阳职业技术学院坐落于襄阳,是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一所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是国家示范(骨干)高职院校、第二批国家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2019年12月,被教育部、财政部列入第三类高水平专业群建设单位(B档)。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百度百科——武汉职业技术学院百度百科——黄冈职业技术学院百度百科——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百度百科——襄阳职业技术学院专业老师在线权威答疑 zy.offercoming.com
2023-07-31 12:42:051

武汉的大专学校有哪些

其实有些学校是专门的大专学校,比如说武软,但是有些本科学校也是招专科
2023-07-31 12:43:003

湖北在湖南的哪个方向

北方。湖北省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南部,长江中游。因处于洞庭湖以北,故称湖北,简称鄂。北接河南省,东连安徽省,东南和南邻江西、湖南两省,西靠重庆市,西北与陕西省为邻。介于北纬29°05′~33°20′,东经108°21′~116°07′。东西长约740公里,南北宽约470公里,面积18.59万平方公里,占全国总面积的1.94%,居全国第16位。截止2000年11月,全省人口6027.82万人。全省设有武汉、黄石、十堰、荆州、宜昌、襄樊、鄂州、荆门、孝感、黄冈、咸宁、随州12个地级市,仙桃、天门、潜江3个省直管县级市,1个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和1个神农架林区;市辖区(县级)35个,市辖县(市)63个,其中22个县级市,39个县,2个自治县。省会武汉市。
2023-07-31 12:43:562

湖北警官学校是一本还是二本

湖北警官学校是二本学校,坐落于湖北省武汉市,是湖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安政法类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学院起源于1949年6月创办的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安厅干部训练班,后历经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安厅公安学校、中央人民公安学院武汉分院、中央第二民警干校、湖北省公安学校、湖北省人民警察学校等发展阶段,于1984年4月升格为湖北省公安专科学校开展高等教育。师资力量:学院有教职工435人,其中专任教师264人,专任教师中,“双师型”教师122人,占专任教师的比例为46.21%,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任教师111人,占专任教师的比例为42.05%, 具有研究生学位(硕士和博士)的专任教师170人,占专任教师的比例为64.39%。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湖北警官学院专业老师在线权威答疑 zy.offercoming.com
2023-07-31 12:44:132

湖北经济怎么样?

2017年中国大陆经济总量为827122亿人民币,其中国内31个省级行政单位的GDP如下,湖北省2017年经济总量为36522.95亿元,在国内31个省级行政单位中位居第七,约占全国的4.4%。湖北省的经济总量与广东、江苏、山东这些省份相比,差距还是比较大的,但是在中部六省中,湖北省的经济总量仅次于河南,位居第二。而且2017年湖北省的人均GDP约6.18万人民币,位居中部六省第一,也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所以笔者认为,湖北算得上是一个区域性经济大省。要说我国的经济大省,非广东、江苏和山东三个省份莫属。这三个省份都是我国的沿海经济大省,经济发达,而且它们的经济总量已经多年位居国内前三甲。其中2017年广东、江苏和山东三个省份的GDP分别为89879亿元、85900亿元和72678亿元。目前我国经济总量在6 7万亿人民币的省份仍然空白,而我国经济总量第四大省份——浙江,其GDP在2017年也仅首次突破5万亿大关。所以广东、江苏和山东三个省份的经济规模都大幅领先国内的其它省份。 以美元计算,广东、江苏、山东三个省份的经济总量都超过1万亿美元,放眼全球,这三个省份的经济实力都不弱,目前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GDP超过1万亿美元的国家只有16个,所以广东、江苏和山东三个省份是我国名副其实的经济大省。 当然,以美元汇率计算,湖北省的经济实力也不弱,2017年湖北省GDP折合成美元为5409亿美元,放眼全球,其经济总量与世界第23大经济体瑞典相当,由此可见,湖北省的经济实力不俗。湖北当然是经济大省,湖北更是中国少有的人均GDP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省,这点还是中西部唯一!要知道 一个内陆的还有六千万人口的大省要取得这样的成绩非常不容易! 湖北省不仅经济体量庞大,而且经济质量也非常不错,技术含量高,效益高,竞争力强。中国的现代制造业,现代流通业,还有现代物流业,现代农业,湖北省都占有非常重要的一席之地。 先进制造业,第二产业,这是湖北最有特色和竞争力的产业,湖北的钢铁, 汽车 ,光学,通信,水电,无论产业规模还是技术含量都是全球第一!还有湖北的石化,成套装备,轨道交通,建材,建筑业,造船,水电装备,等产业都非常发达,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武汉是内陆唯一工业立省,而且不借助粗放的资源采掘行业而取得重大产业规模质量的省。这点,和广东省和内蒙古相比,优势尤为明显。内蒙古除了资源产业,基本没有拿得出手的产业。而广东,除了轻工业消费工业,服装,皮鞋皮具,玩具等,也是乏善可陈。 现代交通,湖北也有先天的优势。武汉,十二省通衢!湖北是内陆少有的万吨巨轮直达,高铁铁路海运民航完美汇聚的城市,武汉是世界少有的综合交通枢纽。中国的内陆物流,高度依赖湖北。 现代流通业,湖北也是处于中国领先的位置!货到汉口活。汉正街,中华第一街,中国商品批发流通看武汉的脸色。因为武汉交通方便,物流发达,腹地广袤,内陆省份无不都以武汉作为他们的商品流通中心,就算沿海省份,也必须以武汉为平台,推广他们的商品。 现代农业,这个更不用说。湖北的自然条件,水热条件,特别适合发展现代规模化农业。南北作物,都可以在湖北得以大规模种植。无论水稻,大豆,棉花,瓜果,林木,湖北的产量都非常高。 总的来说,湖北是一个全面发展的省份,而且发展均衡,行业门类齐全,相对没有短板的省份。 湖北作为发达省份的基础,无疑从古代就已经奠定,随着洋务运动的兴起,也使得在湖北建立起中国的第一批现代工业,培养了第一批的产业工人。 湖北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省,位于中国中部地区。 这个省的名字的意思是“湖北”,指的是它在洞庭湖以北的位置。省会武汉是中国中部的主要交通干道和政治,文化和经济中心。 湖北通常被称为“鱼米之乡”。湖北重要农产品包括棉花,大米,小麦和茶叶,而工业包括 汽车 ,冶金,机械,发电,纺织,食品和高 科技 商品。 在湖北可以发现的大量矿产资源包括硼砂,红石矿,硅灰石,石榴石,泥灰岩,铁,磷,铜,石膏,金红石,岩盐,金汞合金,锰和钒。 全省煤炭可采储量为5.48亿吨,与其他中国省份相比,幅度不大。 湖北因其绿松石和绿色faustite的矿山而闻名。 鄂西三峡大坝建成后将提供充足的水电,预计年发电量84,700吉瓦时。现有的水电站包括葛洲坝,丹江口,隔河岩,汉江,杜河,黄龙潭,白莲河,泸水,涪水等。 湖北荆州城南经济开发区于1992年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 三大产业包括纺织,石油和化学加工,合计产量占总产量的90%。 该区还拥有发达的交通网络 - 距机场6公里,距火车站4公里。 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是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 电子,电信,装备制造是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ELHTZ)的核心产业,同时也鼓励软件外包和电子产品。 ELHTZ是中国最大的光电产品生产中心,主要厂商有长飞光纤(中国最大的光纤光缆制造商),烽火通信和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光通信领域最大的研究机构 在中国)。 武汉ELHTZ代表着中国激光行业的发展中心,HUST Technologies和楚天激光等关键厂商位于该地区。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是1993年注册成立的国家级工业区。它的规模约为10-25平方公里,并计划扩大到25-50平方公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的产业包括 汽车 生产/装配,生物技术/制药,化学品生产和加工,食品/饮料加工,重工业和电信设备。 武汉出口加工区成立于2000年,位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面积2.7平方公里。第一个0.7平方公里的地区已经启动。 武汉光谷(光谷)软件园位于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光谷软件园由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和大连软件园有限公司共同开发[18]规划面积0.67平方公里,总建筑面积60万平方米。距离316国道8.5公里,距武汉天河机场46.7公里。 再全国34省市区中来说,湖北经济属于中等偏强的省份。为什么这样说?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经济规模 2017年湖北省GDP36523亿元,占全国比重约为4.2%。排名全国34省市区第8位,大陆地区第7位。湖北这个经济规模在全国省份中来说开可以,尤其是明显大于西部省份。但相较于广东、江苏、山东、浙江等几个经济大省来说,还是有不小差距的。比如,2017年湖北GDP仅相当于浙江省的70%、江苏省的43%、广东省的40%。在我国的经济版图中,只有广东、江苏、山东、浙江浙四个省份才称的上经济大省,河南、四川、湖北都不算是。在经济发展水平上,湖北也是排在中等位置。2015年,湖北人均GDP5.2万元,排名大陆13位,但比全国平均水平高7%左右。 500强企业 500强是目前衡量一省企业强弱,乃至产业强弱的重要指标。在2017年中国500强企业榜单中,湖北省有11家企业入围。11家,这个数量不算多,但也不会少,排在全国第12位。这个排名低于其GDP在全国的排位。11家入围企业的营业收入11149亿元,占全国500强总营收的1.74%,明显低于其4.2%的GDP比重。这说明,湖北的企业、产业发展和他在全国的经济地位不匹配。 百强县 百强县是衡量县域经济发展的指标。县域经济、民营企业发展较好的地方,一般百强县的数量就多,比如江苏、浙江、山东。根据2018县域经济100强榜单,有4个县市来自湖北。他们分别是,第80位宜都市、第84位的大冶市、第85位的仙桃市以及第95的潜江市。 4个县市入围,还算不错。临近的湖南也是4家。但湖南入围的县市排名较前,长沙县排名第7位,排名中西部第1;浏阳第14位;宁乡第16位;醴陵第81位。 总的来说,湖北综合经济实力应该可以排到全国10位以前,属于中等偏强的水平吧。湖北省会武汉市为全省经济增色不少。2017年武汉GDP13410亿元,位列中部地区第一,同时亦是全国14座GDP过了万亿的城市之一。武汉的光谷在全国颇有名气,为全省产业增色不少。 湖北算得上经济大省吗? 根据《2017年全国34个省级政区GDP排行榜》数据显示,湖北排第第八名,中西部地区第三名,中部崛起战略区人均经济排名第一位。省内的武汉是全国十强城市,襄阳、宜昌均是中西部地区同类城市经济十强,由此可见湖北省不仅算得上全国经济大省,还是区域性发达省份。延伸阅读:湖北省相比同区域经济怎样? 该省所处的区域是中部崛起战略区,也就是俗称的中部地区。本地区共有六个省份,分别是山西、河南、安徽、湖北、江西、湖南。 在这个地区里,虽然湖北省经济总量排名第二位,但是人均GDP却是中部地区NO.1。 除此之外,全省工业城市较多,如省会武汉、十堰、襄阳、随州、孝感、宜昌工业化名城,还有荆门、黄石等资源型城市。是湖北人,湖北当然不能算是经济大省。按公开发布数据。湖北省在绝对经济总量方面排名内陆第七,3.65万亿,占全国经济总量的4.4%,绝对值并不高。再看下,前后几名的差距不大,比四川略少,比湖南河北差距也很小,这几个省份基本占比也接近4% 4.5%左右。并没有拉开差距,如果湖北也算大省,那这几家也应该列入了。这样全国所谓经济大省就有10个了,再加上经济强劲的第11位上海和第十二位北京。总计12个经济大省市,占全国省市自治区的38%以上,绝对人口甚至超过全国的55%以上。湖北不能称得上大。如果湖北算大,前面的江浙广山怎么形容,经济巨大省还是经济超级大省。 另外,湖北总人口5885万,占全国总人口4.2%。人口占比和经济占比基本持续平,经济发展基本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没有体现经济发展的大优势。目前湖北经济发展不均衡,谈不上大,更谈不上强省,武汉占湖北经济总量的37%。 除了武汉外,其他地市州感觉都要差很多,未来湖北的发展后劲在非武汉区域,重点在荆州宜昌板块和襄阳十堰板块能够快速突破形成西部支撑。如果两个板块能提升经济权重,按目前经济总量假定可以突破4万亿,并且拉开四川湖南差距的话,才能成为经济大省的。 湖北省,作为一个中部省份,经济实力可以说是比上不足比下有余,和沿海地区比肯定是相差甚远,但是如果和西部省份比还有有一些优势的。 上面是2017年全国31个省市区的GDP和增长速度。湖北省2017年的GDP总量为36522亿元,未来全国第七位,属于上游水平。GDP增速为7.9%,高于全国平均增速0.9%,位居全国增速第12位,属于中上游水平。上面是2017年,全国各省市区人均收入。2017年湖北省的人均收入为23757元,位居全国第12位,处于全国中游水平,有待提高啊!总的来说,湖北省目前的经济水平位于全国中上游水平,和西部一些省份比是占据着一点优势,但和沿海省份,则差距较大。希望未来湖北大力发展区域经济,提高全省人民的生活!顺便问一句,不知道又有多少人被平均了呢? 湖北省2017年GDP总量达到3.65万亿元,在全国的排名稳定在第七位;全省投资总量3.19万亿元,居中部第二位,全国第六位;全省技术合同成交金额预计达到1066亿元,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近5000家,电子商务交易额1.7万亿元,均居中部首位、全国前列。综合实力明显上升、投资支撑更加夯实、区域发展更加平衡。以上数字可以看出湖北省已经跻身于全国经济大省的行列,向着经济强省阔步迈进!
2023-07-31 12:44:471

湖北大还是广东大

真搞笑,白大料,人家说话多有底气哟。
2023-07-31 12:44:576

大冶市属于哪个省

属于湖北省。大冶,是湖北省直辖、黄石市代管的县级市,位于湖北省东南部,长江中下游南岸,湖北“冶金走廊”腹地,武汉城市圈重要组成部分,和鄂州、咸宁相邻,西部和省会武汉市接壤。地跨东经114°31′—115°20′,北纬29°40′—30°15′。截至2018年,大冶市辖5个街道、10个镇、1个乡,另设有2个管理区,大冶市人民政府驻东岳路街道。扩展资料历史沿革民国十年(1921年),建立中华民国以后,废府改道,县地属湖北省江汉道,后道废,从属湖北省。民国十九年(1930年),大冶县苏维埃政府成立,先后隶属于“湖北省鄂东革命委员会”、“湘鄂赣省苏维埃政府鄂东办事处”、“湘鄂赣省鄂东南苏维埃政府”。民国二十一年(1932年),国民政府在省县之间设立“湖北省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时县地属湖北省第二专署。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改属第一专署。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投降,国民党大冶县政府接管大冶县政权,复置石灰窑和黄石港两镇,隶属大冶县辖。民国三十七年(1948年),将石灰窑和黄石港两镇合并为石黄镇,隶属于大冶县。民国三十八年(1949年)5月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解放石黄镇,5月15日,大冶解放,6月12日,“武汉市军事管制委员会石灰窑工业特区特派员办事处”成立。不久经中原临时人民政府批准,设置“湖北大冶特区办事处”,直属中原临时人民政府领导。1950年6月16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以鄂民政特字第104号文向中南军政委员会请求将石黄工矿区改组为市,定名“石黄市”。1950年8月21日,省辖黄石市正式成立。1952年6月,大冶县划归黄冈专署管辖。1959年1月26日,大冶县从黄冈地区划出,改属黄石市。1959年12月,撤销大冶县建制,并入黄石市。1962年6月1日,恢复大冶县建制,仍属黄石市。1994年2月18日,经国务院批准,撤销大冶县,设立大冶市(县级),1995年1月1日,大冶市正式成立,由黄石市代管。参考资料来源:大冶市人民政府-大冶市情简介
2023-07-31 12:45:471

武汉商学院是几本?

武汉商学院是二本院校。武汉商学院溯源于1963年创办的武汉市服务学校。1985年,经原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建立专科层次的武汉商业服务学院。2004年,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武汉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武汉职工财经学院和武汉市职工大学并入武汉商业服务学院。2013年,经教育部批准,在武汉商业服务学院基础上建立本科层次的武汉商学院,由湖北省人民政府主管,武汉市人民政府主办,教育教学业务归口湖北省教育厅管理。扩展资料:武汉商学院坐落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后官湖畔,现占地面积69.74万平方米,建筑面积35.37万平方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13423.14万元,馆藏纸质图书152万册。已获武汉市人民政府批准,正规划建设占地面积18.6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1.18万平方米的马影河校区。学校获批国家级一流课程2门,承担湖北省试点学院改革项目1项,获批省级基层教学组织3个、省级实习实训基地2个、省级重点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个、省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1个、“荆楚卓越人才”协同育人计划项目3个、省级精品资源共享课3门。参考资料来源:武汉商学院——学校简介
2023-07-31 12:46:031

武汉长江大学是几本呢?

武汉长江大学是一本。武汉长江大学是一所全日制本科普通高校,为全国重点本科建设高校、湖北省“121工程”首批重点支持高校、湖北省“双一流”省属一流学科建设高校。目前,武汉长江大学主要设有文、理、经济、工、艺、法、教育等多个学科门类,开设了本科、硕士研究生等多个层次的教育。武汉长江大学是一所位于湖北省武汉市的全日制本科高校,前身是1958年创建的“华中水利学院”,1961年更名为“湖北水利学院”,2000年改为现名“武汉长江大学”,是教育部与湖北省人民政府重点共建的高校。学校占地面积3000余亩,校园环境优美,教学、科研、生活设施完备。学校设有本科、硕士研究生等多个层次的教育,涵盖文、理、经、工、农、医、教育、管理等多个学科门类。学校学科分类以工、理、文为主,拥有一批“双一流”省属一流学科、湖北省重点学科和优势特色学科。学校也十分注重对外交流与合作,与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高校和科研机构建立了合作关系,为学生拓宽了国际视野和交流平台。学校本着“崇尚德育、突出应用、注重创新”的宗旨,致力于培养高素质、德才兼备的复合型人才,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学科的进一步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武汉长江大学高度重视教学质量和教学改革,不断推进以“素质教育”为核心的教育教学改革,实施了多项“双创”教育、优质课程建设、卓越工程教育、创新创业教育等特色教育项目。同时,学校拥有一流的师资力量,现有教师约2400人,其中教授和副教授350余人,博士后20余人,博士研究生导师190余人,硕士研究生导师580余人。许多教师曾获得省部级以上各类荣誉和奖励,科研成果丰硕。学校还建设了多个实验中心和科研平台,为科学研究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学校秉持“立足长江、服务地方、面向全国、走向世界”的办学理念,以抢抓新机遇、谋求新发展、创造新优势为主线,进一步推进学科体系建设和内涵建设,为学校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和内在动力。武汉长江大学的优势1、学科优势:武汉长江大学是一所以工、理、文为主的综合性大学,学科门类齐全,涵盖了经、工、文、理、农、医、教育、管理等学科。学校拥有一批“双一流”省属一流学科、湖北省重点学科,教学和科研实力都比较强。2、师资优势:学校拥有一流的师资力量,教师们都是经过专业培训、具有丰富教学和科研经验的专家和学者。教学质量得到了广大师生的认可和好评。3、人才培养优势:武汉长江大学注重以学生为本、以创新为核心的教学方法,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深受用人单位和社会各界的认可。4、优秀教学科研平台:学校拥有先进的实验室、良好的教学设施和优秀的科研平台,为师生的教学和科研提供了很好的保障和支持。5、地理位置优势:武汉是中部地区的重要城市之一,交通便利,文化历史悠久,是学习和生活的良好环境。
2023-07-31 12:46:221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一、下列省政府规章继续有效  1、《湖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  2、《湖北省罚没收入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  3、《湖北省实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  4、《湖北省处理专利纠纷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  5、《湖北省处理土地权属纠纷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  6、《湖北省地名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8号)  7、《湖北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  8、《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  9、《湖北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  10、《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51号)  11、《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  12、《湖北省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57号)  13、《湖北省实施<<防汛条例>>细则》(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  14、《湖北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61号)  15、《湖北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62号)  16、《湖北省口岸管理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  17、《湖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  18、《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  19、《湖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76号)  20、《湖北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  21、《湖北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81号)  22、《湖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  23、《湖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  24、《湖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84号)  25、《湖北省技术市场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  26、《湖北省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  27、《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  28、《湖北省著作权行政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  29、《湖北省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  30、《湖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  31、《湖北省种畜禽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05号)  32、《湖北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33、《湖北省文物调查勘探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  34、《湖北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11号)  35、《湖北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12号)  36、《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14号)  37、《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保护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  38、《湖北省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17号)  39、《湖北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  40、《湖北省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  41、《湖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  42、《湖北省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  43、《湖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  44、《湖北省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  45、《湖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  46、《省政府关于修订、废止有关行政规章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47、《湖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  48、《湖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  49、《湖北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37号)  50、《湖北省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  51、《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40号)  52、《湖北省食盐专营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  53、《湖北省蔬菜基地建设保护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  54、《湖北省民兵士兵武器装备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  55、《湖北省武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  56、 《湖北省测量标志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  57、 《湖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  58、 《湖北省饮食服务业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  59、《湖北省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  60、《湖北省广播电视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  61、《湖北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  62、《湖北省水产品市场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  63、《湖北省出版物市场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  64、 《湖北省国防交通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  65、 《湖北省国安人员使用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  66、《湖北省农产品基地环境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  67、《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  68、《湖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  69、《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  70、《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  71、《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  72、《湖北省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  73、《湖北省省级预算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  74、《湖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  75、《湖北省公益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  76、《湖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  77、《湖北省档案登记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  78、《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  79、《湖北省耕地地力保养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  80、《湖北省动物检疫申报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02号)  81、 《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  82、 《湖北省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出县外迁安置资金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  83、《湖北省无照经营行政处罚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  84、《湖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护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  85、《湖北省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  86、《湖北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09号)  87、《湖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  88、《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  89、《湖北省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  90、《湖北省农药管理办法(修订)》(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  91、《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  92、《湖北省禁止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  93、《湖北省节能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  94、《湖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  95、 《湖北省村务公开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  96、 《湖北省教育督导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  97、 《湖北省锅炉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  98、《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  99、《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8号)  100、《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  101、《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  102、《湖北省关于社会保险工作若干事项的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  103、《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  104、《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  105、《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35号)  106、《湖北省价格监测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36号)  107、《湖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修订)》(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108、《湖北省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  109、《湖北省关于外商华侨台港澳同胞投资企业的若干规定(修订)》(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  110、《湖北省蜂业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  111、《湖北省公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43号)  112、《湖北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46号)  113、《湖北省法律援助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  114、《湖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  115、《湖北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  116、《湖北省人民调解工作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  117、《湖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  118、《湖北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  119、《湖北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56号)  120、《湖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  121、《湖北省水利工程水价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59号)  122、《湖北省畜禽产品有毒有害物质监督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  123、《湖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  124、《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  125、《湖北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63号)  126、《湖北省机动车维修业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  127、《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65号)  128、《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66号)  129、《湖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  130、《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  131、《湖北省磷矿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  132、《湖北省公众移动通信系统基站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71号)  133、《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  134、《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73号)  135、《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74号)  136、《湖北省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75号)  137、《湖北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76号)  138、《湖北省关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78号)  139、《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  140、《湖北省行政机关归集和披露企业信用信息试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80号)  141、《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81号)  142、《湖北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试点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82号)  143、《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83号)  144、《湖北省发展和规范行业协会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  145、《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85号)  146、《湖北省港口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  147、《湖北省安置帮助教育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  148、《湖北省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  149、《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  150、《湖北省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91号)  151、《湖北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92号)  152、《湖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93号)  153、《湖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94号)  154、《湖北省地震监测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95号)  155、《湖北省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96号)  156、《湖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97号)  157、《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  158、《湖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99号)  159、《湖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0号)  160、《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关于老年人享受优待服务的规定》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  161、《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2号)  162、《湖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3号)  163、《湖北省艾滋病防治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4号)  164、《湖北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5号)  165、《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  166、《湖北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  167、《湖北省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  168、《湖北省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9号)  169、《湖北省排污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  170、《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  171、《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312号)  172、《湖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13号)  17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第一批)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314号)  174、《湖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15号)  175、《湖北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16号)  176、《湖北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  177、《湖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18号)  178、《湖北省个人信用信息采集与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  179、《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第二批)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320号)  180、《湖北省兽药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21号)  181、《湖北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试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22号)  182、《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23号)  183、 《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武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324号)  184、《湖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25号)  185、《湖北省地图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26号)  186、《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27号)  187、《湖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28号)  188、《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329号)  189、《湖北省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30号)  190、《湖北省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31号)  191、《湖北省招标投标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332号)  192、《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  193、《湖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334号)
2023-07-31 12:46:511

2022年湖北省人民政府邮箱多少

ysqgk@hubei.gov.cn 。湖北省人民政府邮箱ysqgk@hubei.gov.cn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湖北省人民政府或本机关投诉、举报,举报投诉邮箱:hbszwgk@hubei.gov.cn。
2023-07-31 12:46:592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一、废止下列省政府规章:  1、《湖北省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  2、《湖北省矿产品运销监督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  3、《湖北省室内装饰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24号)。二、修改下列省政府规章:  1、《湖北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制盐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计划组织生产。如因特殊原因调整生产计划的,可由省盐业主管部门作适当调整。  2、《湖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第十七条修改为:根据国家规定,需要使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单位,须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函,向该成果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使用手续。  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3、《湖北省家电维修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51号)第五条修改为:家电维修人员必须具备与该行业相适应的技术服务素质。从业人员应进行技术培训,取得省主管家电维修行业工作的部门核发的《湖北省家电维修范围技术核准证》,并依法办理工商执照。  第二十四条 第一项修改为:(一)未取得《湖北省家电维修范围技术核准证》或超等级范围从事家电维修的。  4、《湖北省水产品市场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删除第八条、第二十三条。  5、《湖北省农产品基地环境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农产品基地农产品(包括饲料产品)的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进行检测。经检测,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和省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销毁、限制其用途。  6、《湖北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第九条修改为:未列入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但急需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管理该项目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所需基础测绘经费由用户承担。  7、《湖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第四条修改为:本省实行著名字号制度,对著名字号实行保护。  8、《湖北省著作权行政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删除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款。  9、《湖北省广播电视节目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删去第十一条。  第三十六条 中“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10、《湖北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暂行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第十六条中“凡以营利为目的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在房屋出租之前,须向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房屋出租治安管理许可证》,并遵守下列规定”修改为“凡以营利为目的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删去第十七条中“《房屋出租治安管理许可证》”。  删去第十八条中“《房屋出租治安管理许可证》”。  删去第二十条第四项中“或不按规定申办《房屋出租治安管理许可证》”。  11、《湖北省社团管理登记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社会团体领导机构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期限按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  12、《湖北省武术管理活动管理暂行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53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武术学校、习武场所聘请外国武术专业技术人员或招收外籍学员,须按境外人员来我国就业或入学的相关规定办理”。  根据上述修改,对条文(项)的顺序和条文(项)间的对应关系作相应调整。三、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七月一日
2023-07-31 12:47:061

三峡大学什么档次?

三峡大学属于一本。学校是国家水利部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共建大学,是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高校。2018年,学校被省人民政府列为“国内一流大学建设高校”,水利工程、土木工程、电气工程等3个学科被列为“国内一流学科建设学科”。三峡大学已成为水利电力特色与优势比较明显、综合办学实力较强、享有一定社会声誉的综合性大学。扩展资料:学校有专任教师1651人,其中教授333人,副教授696人,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882人;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水利工程组)成员1人。有博士生导师138人,硕士生导师1363人;拥有全学科的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获批省部级以上人才工程人选、专家180余人。学校聘请了包括诺贝尔奖获得者蒙代尔及21位院士在内的200余名专家担任兼职教授。学校是“湖北人才工作十强高校”。参考资料来源:三峡大学官网-学校简介
2023-07-31 12:47:162

湖北的五三农场具体在哪里?

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即五三农场,是湖北省土地面积最大的国营农场,由李先念同志在湖北工作期间亲自破土奠基,于1952年开始垦建,1953年正式命名,原属于湖北省农垦事业管理局,2001年11月属地管理,成立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一、地理位置屈家岭管理区位于荆门市的东南部。东邻京山县雁门口镇,西接京山县永隆镇和钟祥市旧口镇,南抵天门市渔薪镇,北界钟祥市长滩镇和京山县石龙镇。管理区自东南向西北,呈一斜长地带,南北斜长55公里,东西横宽10公里左右。了解更多五三动态 上 五三社区二、自然条件屈家岭管理区背靠大洪山麓,面向江汉平原,有山、有水、有丘陵、有平原。全区地势东北高,西南低,东北半边丘岗起伏,蜿蜒连绵,海拔高程一般在100米左右;西南半边沃野百里,一展平川,海拔高程一般在32-37米之间。了解更多五三动态 上 五三社区三、历史沿革屈家岭管理区原名为五三农场。据《读史方舆纪要》考证,管理区所在地区古属荆州(古九州之一)领域。春秋战国时属楚郧子国。《左传》记载“吴败楚师子于雍滏”,即管理区中部地区的司马河。西汉末年绿林起义,东汉光武帝刘秀联合绿林军,曾在这一带与王莽作战。三国时期,诸葛亮屯兵雁门口,蜀将关羽曾征战于此。唐朝尉迟敬德元帅在管理区所在地区西端寨木山上亲自监造罗汉禅寺,为唐代全国有名的大寺。南宋末年,京西马步军副总管马荣,曾与元兵战于雁门口大脊山。太平天国时期,一支太平军曾驻扎在汉宜公路南侧的何家山仙人洞。第二次国内革命战国时期,这一带是贺龙将军领导的湘鄂西苏区的一部分。抗日战争时期,李先念将军领导的豫鄂边区人民,在这一带与敌人展开了英勇斗争。1935年7月8日,钟祥罗汉寺南面水口潭处汉江遥堤溃口成灾,这里一个个村庄被冲为废墟,形成大型沙岭、洪沟和湖沼泽地。1952年10月,中南军政委员会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在这片百里荒原上开办国营农场。1952年11月7日筹备建场时的原名是“国营沙洋机械农场”。1953年2月20日湖北省委书记、省政府主席李先念举行农场奠基礼。1953年10月22日以当年建场年号正式命名为“国营五三机械农场”。1956年定名为“国营五三农场”,其后,一直为省属大型国有农场。2001年10月,根据鄂发【2001】22号文,五三农场交由荆门市管辖,设立屈家岭管理区,作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管理原五三农场区域内的经济社会事务。了解更多五三动态 上 五三社区
2023-07-31 12:47:432

湖北技能高考400分能上什么学校

有如下:1、武汉商贸职业学院:于2002年3月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前身为湖北广播电视大学省总工会分校。2、武汉商学院:位于“九省通衢”的湖北省武汉市,是一所突出商科教育,以管理学为主,经济学。3、湖北第二师范学院:简称“湖北二师”,位于素有“九省通衢”之称的湖北省武汉市,是一所以教师教育为主要特色。4、武汉东湖学院:坐落于江城武汉的汤逊湖之滨,是湖北省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湖北省2011计划”)首批入选和牵头高校。5、武汉纺织大学:由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本科院校,是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重点建设高校。专业老师在线权威答疑 zy.offercoming.com
2023-07-31 12:48:011

谁能帮我查出湖北省河道管理条例?

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  【颁布单位】 湖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20812   【实施日期】 19920812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全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江、汉江流经我省的江段,东荆河、府 河、汉北河、沮漳河以及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专门管理机关管理的其他河流(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河道管理;各地、市、州、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   长江和汉江在本省境内的江段以及本省境内其他重要河流,按现行管理体制,由河道专门管理机关及其分支机构负责管理(属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管理范围的,应根据其统一规划实施管理)。   第四条 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以及堤身、禁脚地、工程留用地和安全保护区。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水位或者设计洪水水位确定。   第五条 河道防汛抢险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章名】 第二章 水域、洲滩保护   第六条 在水域和洲滩内,禁止从事下列污染水体、阻碍行洪的活动:   洗涤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物体;   设置拦河渔具、炸鱼等;   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染物液体;   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以及填高滩地等;   烧窑、埋坟、盖房、种植阻碍行洪的高杆作物(护堤护岸林除外)以及堆放阻碍行洪的物料;   修建围堤、阻水道路、渠道;   其他污染水体、阻碍行洪的行为。   第七条 在水域和洲滩以及工程留用地、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会同其他部门共同批准);   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开采地下资源或考古发掘;   修建取、排水口及临时性设施。   第八条 在水域、洲滩、堤身和禁脚地范围内埋设缆线、管道,修建桥梁、码头、渡口、道路以及通航设施等,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审查同意(涉及航道管理的,会同航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基本建设审批手续。   第九条 因新建本办法第八条所列工程设施而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工程设施的,其费用及经济损失补偿由后建工程的建设单位承担。但原有工程设施属违章者除外。   第十条 修建港口、码头或进行其他活动,不得随意扩占岸线。因特殊情况确需扩占的,应报经有审批权的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应会同其他部门共同批准)。   第十一条 港口、码头的日常运行,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避免损害堤身、禁脚地和滩岸。无法避免损害的,由港口、码头管理单位负责修复或承担修复费用。   第十二条 禁止围垦湖泊、河流。确需围垦的,应经过科学论证,并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以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控制运用的围垸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建造设施,种植作物不得影响围垸控制运用功能;汛情紧急需破围垸或清除高杆作物时,利害关系人应无条件服从。   第十三条 在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范围内采砂(包括砂、石、土,下同),必须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批准(涉及航道管理的,应会同航道主管机关批准)后,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矿产资源管理机构发给采矿许可证。采砂必须按批准机关规定的地点和作业方式进行,并按河道管理权限,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交纳采砂管理费。但是,凡采砂用于堤防岁修、整险加固、防汛抢险的,禁止收取采砂管理费,亦不准从工程款项中提取。   采砂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分成办法、使用范围等,由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地矿局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交通部门和水利部门进行航道、河道整治,按照《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镇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会同城镇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城镇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的意见。   第十六条 河道清障工作,按《条例》第四章的规定执行。   【章名】 第三章 堤防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本省堤防安全管理重点,为境内的确保堤、干堤及重要支堤。确保堤、干堤及重要支堤,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和标准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本省境内确保堤、干堤及重要支堤的禁脚地、工程留用地和安全保护区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划定公布:   禁脚地:确保堤迎水面五十至一百米,背水面三十至五十米;干堤及重要支堤迎水面三十至五十米,背水面二十至三十米(从堤防两侧斜面与平地的交叉点算起);   工程留用地:确保堤、干堤及重要支堤迎水面和背水面均为二百米(从禁脚地外沿算起);   安全保护区:确保堤、干堤及重要支堤迎水面和背水面均为三百米(从工程留用地外沿算起)。   第十九条 划定禁脚地涉及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在不改变土地所有制形式的前提下,用滩地或其他国有土地调整使用权,也可以按已经形成的历史习惯处理。具体采用上述何种方式,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   划定工程留用地和安全保护区,均不改变其范围内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但河道专门管理机关为维护堤防安全,有权依照本办法对其实施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堤身和禁脚地范围内建房、爆破、采砂、打井、挖洞、开沟、埋坟、铲草皮、打场晒粮、搭棚、设摊、堆放物料、钻探与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从事其他损害堤身和禁脚地安全的行为。   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将堤身和禁脚地范围内的土地批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河道专门管理机关除修建哨屋、临时工棚、通讯照明设施、堆放防汛抢险料物外,不准在堤身和禁脚地范围内修建其他任何建(构)筑物。   第二十一条 《湖北省河道堤防管理暂行条例》(鄂政发[1982]128号)颁布后,在堤身和禁脚地范围内修建的仓库、厂房、办公房、住宅等建(构)筑物,凡未经河道专门管理机关批准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河道专门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上述条例颁布前修建的建(构)筑物,也应按规划逐步拆迁。   第二十二条 利用堤顶、禁脚地新建公路,须事先经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批准。已在堤顶和禁脚地上修建的公路,由投资修建单位实施管理和养护;未修建公路但机动车辆流量较大的堤顶和禁脚地地段,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交通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后,纳入公路建设计划,按公路建设管理体制,分级安排建设和养护;在其他可通车堤顶和禁脚地地段,按照“晴通雨阻”的原则处理机动车辆通行事宜,但防汛抢险车辆不受此限。   第二十三条 在工程留用地内,必须保障确保堤、干堤及重要支堤的岁修、整险加固、防汛抢险取土。河道专门管理机关取土,应当多取堤防迎水面土,少取背水面土;多取非耕地土,少取耕地土。取土凡损坏水利等设施及青苗的,应予补偿;在耕地取土的,取土者应及时予以垦复,垦复确有困难的,应向土地使用者缴纳垦复费(利用取土修建精养鱼池的,可抵顶垦复费)。   第二十四条 河道专门管理机关在属国家所有的荒山、荒坡和堤防迎水面无农业税赋的滩地上无偿取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或索要取土费。   第二十五条 堤身和禁脚地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河道专门管理机关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有关单位应按河道专门管理机关《安全通知书》的要求维修或改建。   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列建筑物及设施,必须经河道专门管理机关进行安全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第二十六条 堤身和禁脚地上的里程碑、水尺、哨屋、仓库及备用砂石料等设施和防汛物料,由河道专门管理机关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移动或毁坏。   第二十七条 因工程吹淤而形成的禁脚地以外的土地,按下列规定处理:吹淤时压占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如数退还原所有者;吹淤时压占的国家所有且已依法确认土地使用者的,应如数退还原使用者;吹淤时压占的国家所有但未确认土地使用者的,可以由河道专门管理机关使用,但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省境内确保堤、干堤及重要支堤以外的其他堤防的管理,由地区行署和市、州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作出规定。   【章名】 第四章 涵闸保护   第二十九条 涵闸保护区由市、县人民政府按下列标准划定并公布:大型涵闸上游、下游各五百米,左右各二百米; 型涵闸上游、下游各二百米,左右各一百米;小型涵闸上游、下游各一百米,左右各三十米。上述距离均从涵闸外沿算起。   划定涵闸保护区涉及集体所有土地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涵闸保护区由涵闸管理单位负责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在涵闸保护区内,不准新建房屋等建(构)筑物。涵闸保护区内堤身和禁脚地的管理,按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涵闸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涵闸管理制度。启闭涵闸必须履行报批手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启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涵闸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启闸泄流时,涵闸管理单位应通知上、下游的般只驶离涵闸保护区。   第三十二条 严禁超过涵闸设计荷载的车辆通过闸顶。船只通过涵闸时,必须服从闸管人员指挥。   【章名】 第五章 护堤护岸林采伐   第三十三条 江汉干堤及其重要支堤护堤扩岸林的年度森林采伐限额计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后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全省年度森林采伐限额经国务院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将上述护堤护岸林木采伐限额下达至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其逐级分解到各采伐单位。   护堤护岸林的年更新采伐许可证,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按省人民政府下达给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采伐限额,一次发给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核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年末应将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汇总报省林业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 江汉干堤及其重要支堤以外的堤防护堤护岸林的采伐管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因防汛抢险急需采伐护堤护岸林的,抢险单位可以先行采伐,但事后应将采伐情况报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 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对护堤护岸林的采伐和种植依法进行监督。   第三十七条 对江汉干堤及其重要支提护堤护岸林的经营收入,县、市河道专门管理机关按规定提取育林基金和更新改造资金,以用于护堤护岸林的营造和管理。   【章名】 第六章 经费及其使用   第三十八条 河道堤防的防汛岁修费,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属地方财政负担的,列入地方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十九条 对江汉干堤及其重要支堤保护范围内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和农户,河道专门管理机关可以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具体收费标准和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物价、财政部门制订,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在江汉干堤及其重要支堤以外的堤防的保护区内,是否开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其他任何单位不得越权开征。   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后,凡未经国务院、国务院授权的主管部门以及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收费项目,一律废止。   【章名】 第七章 奖励和处罚   第四十条 在河道管理和防汛抢险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者,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道专门管理机关给予奖励。   第四十一条 对有《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根据职责分工,按《条例》的相应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未经批准,在工程留用地、安全保护区内打井、爆破、钻探、开采地下资源的;   船只通过涵闸时,不服从闸管人员指挥的;   其他损害河道、堤防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专门管理机关实施经济罚款,按直接经济损失的二至五倍的标准执行,但最高不超过一万元人民币。所有罚没收入交同级财政。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道专门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从的,按《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处理。   【章名】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省境内的堤防原由城建部门管理的,仍由其负责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本省所有关于河道堤防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3-07-31 12:48:271

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贯彻实施

今天湖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在这里举行新闻发布会,这次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贯彻实施《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今年10月14日,李鸿忠省长签署省政府令第339号,发布了《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12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迅速在全省掀起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高潮,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好转。今天省安全监管局局长别必雄同志将就《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出题的背景、主要内容进行新闻发布。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段轮一同志发布重要讲话。我介绍一下今天出席新闻发布会的有关领导: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段轮一同志;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彭勇同志;省政府法制办主任陈洪波同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别必雄同志;首先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别必雄同志作新闻发布。别必雄:新闻界的各位朋友:大家好!首先非常各位朋友多年来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关注和大力支持。2010年10月14日,李鸿忠省长签署省政府第339号令,发布了《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将于12月1日起实施。李鸿章省长对《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新闻宣传高度重视,段轮一今天亲自新闻发布会,并将发表重要讲话。我们将有关情况发展如下:一、《规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通过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我省安全生产形势保持了总体稳定的态势。2004年至今,在全省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各类事故死亡人数连续6年全面下降。今年1-9月,全省共发生各类事故11752起,死亡1688人,同比又分别下降15.22%和1.52%。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全省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事故总量仍然较大,较大以上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呈上升趋势。特别是今年以来连续发生巴东“4.21”重大滚装船翻覆事故和利川“5.8”煤矿瓦斯燃烧事故,中断了我省连续两年没有发生重大事故的记录,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出现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企业安全意识不强,安全投入严重不足,安全管理不落实,安全培训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安全生产基础薄弱。7月19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对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省政府于8月9日召开常务会议,专题安排部署,并下发了《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按照省政府常务会议要求,省安监局与省政府法制办在认真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草案)。10月11日,省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规定》草案。随后,经进一步修改完善,10月14日,省政府以339号令正式颁布。《规定》是我省第一部全面规范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政府规章。《规定》的颁布实施,对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实现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二、《规定》的主要特点及内容《规定》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的地方政府规章,按照以人为本、安全发展、预防为主、从严治安和统筹执法的原则,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全面系统的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可操作性。体现了继承与创新的统一,治标与治本的统一,企业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的统一,高度重视与严格要求的统一。《规定》共41条,我归纳为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了立法的宗旨及其法律依据。《规定》开宗明义,指出制定这部规章的目的,就是“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依据的法律,主要是《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二是明确了适用范围。即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同时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公园等公益性单位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参照本规定执行。三是明确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内涵和内容。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企业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执行国家、行业标准确保安全生产,以及事故报告、救援和善后赔偿的责任。其主要内容包括13个方面的具体责任。四是明确了十个方面的主要制度。即: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投入制度、安全生产条件制度、安全准入制度、从业人员权利保障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带班值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五是明确了法律责任。《规定》对于企业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违反禁止性规定的情形设计了12条法律责任条款,占29.3%,充分体现了“从严治安、重典治乱”的安全生产方略。处罚种类有罚款、停产停业整顿、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关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贯彻落实《规定》的主要措施。一是抓好学习宣传培训。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讲《规定》的重大意义,解读学习《规定》具体条文。我们将分行业、分层次举办安监系统、企业负责人培训班,让所有企业及企业负责人、企业从业人员都能了解和掌握《规定》的具体内容,自觉的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是抓紧制定配套制度和实施办法。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抓紧制定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标准以及考评办法,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以及责任追究办法,推进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和安全生产责任选定的具体实施方案、企业领导现场带领值班制度、事故查处落实情况及责任追究的督办制度、企业安全投入管理办法、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等相关制度和办法。三是加强检查和督导。全省安监部门将及时开展贯彻落实《规定》的专项检查,组织对企业进行学习《规定》的专项测试。及时研究贯彻落实中的一些突出问题,并将检查督导的情况在全省通报。四是严格安全监管执法。我们将把企业落实《规定》的情况作为执法的重点,编制执法计划,制定执法工作方案,开展执法文书点评,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安全培训、安全管理、隐患治理等情况,逐一进行严格监督。对违反《规定》相关要求的依法严厉处罚,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多年来,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得到了各新闻媒体的大力支持,你们大力宣传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决策和部署,深入挖掘了一批安全监管的先进典型,及时曝光了一些企业安全隐患以及安全基础薄弱的企业,对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借此机会,我代表省安委会办公室、省安监局向新闻界的朋友们表示衷心的感谢,我们诚恳的希望你们一如既往的关心关注全省安全生产,帮助我们加强安全监管!我们将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通知》、省政府《规定》为契机,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创新监管方法和方式,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进一步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创造一个相对稳定的安全发展环境。谢谢大家!
2023-07-31 12:48:351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规范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引导资金投向,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按期竣工,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管理全省重点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全称湖北省重点建设办公室,简称省重点办,下同),负责全省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地、市、州应成立相应机构,参与管理本地区范围内的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第四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包括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具体有:  (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大中型项目;  (二)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高科技项目;  (三)跨地区并对全省或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四)对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五)其他骨干项目。第五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与实施应当遵循下述原则:  (一)项目布局合理、主导产品符合市场需要;  (二)项目法人明确、各项建设条件具备;  (三)项目建设与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并重;  (四)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第六条 为了加大重点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力度,重点建设项目分为预备和在建两类。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按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渠道申报,推荐给省重点办,经批准可列为省预备重点建设项目;省预备重点建设项目开工报告批准后,可列为在建重点建设项目。第七条 重点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程序。申报文件应具备下述内容:   (一)预备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报告应载明下列内容:项目、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名称、建设地点、项目规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以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二)重点建设项目的申报应当附下列文件内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批复文件、项目资本金及其它资金落实的有关文件、环保和项目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开发利用年度计划的批复等其他有关文件。第八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每年年初确定一次,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省直有关部门和地、市、州计划、经贸部门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对本部门、本地区业经批准可研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改项目进行平衡后,向省计划、经贸部门提出列为重点或预备重点建设项目申请。  (二)省计划、经贸部门每年根据各地、市、州和省直有关部门的申请进行综合平衡,提出全省年度重点建设项目,报省重点办。年初省重点办召集有关部门研究一次,综合平衡后报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三)全省年度重点建设项目,经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并经省人大会议审议通过后,由省计划部门公布。  需列入国家重点建设的项目,由省计划、经贸部门向国家计划、经贸部门申报。第九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一经确定,由省人民政府颁发湖北省重点建设项目证书和湖北省重点建设项目标志牌。第十条 重点项目建设实行分层次管理。国家重点建设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由国家和省负责;对地区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由地、市、州参照本办法负责管理。省重点建设项目在实施中涉及重大问题时,由省重点办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难以解决的,省重点办拟定解决方案,报请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决定。第十一条 经营性重点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规划、筹资、建设直至生产经营、还贷及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项目法人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为便于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协调、服务,省重点建设项目单位的章程、董事会、监事会成员、聘任总经理等有关文件需报省重点办备案。非经营性重点建设项目的组织管理形式可参照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有关规定执行,其负责人名单及有关管理规章制度也应报省重点办备案。第十二条 经营性重点建设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资本金制度。第十三条 重点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严格控制工程总造价,对突破概算的项目由设计单位提出意见后与项目法人共同报有关部门审批。
2023-07-31 12:48:481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其他事项

(一)省国资委与所监管企业的关系。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省国资委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省国资委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省国资委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的权益,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二)省国资委与省财政厅的关系。省国资委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财务会计方面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省财政厅监督;省国资委管理的国有资产统计结果报省财政厅备案,省国有资产管理法规草案的起草、拟订征求省财政厅意见。省政府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措施,包括省属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分流人员费用,破产企业安置职工等费用,由省财政厅按原渠道解决,继续由省财政厅管理和监督。省国资委对所监管的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条件成熟时按国家有关预算编制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编制工作,作为省预算的组成部分由省财政厅统一汇总和报告,预算收入的征管和使用接受省财政厅监督。(三)省国资委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关系。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作为省政府主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业务的部门,依法履行省政府对全省各类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职能,拟订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和工资决定机制改革的有关政策,依法对企业工资分配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对包括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的收入分配和工资分配政策进行指导。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监管企业的收入分配工作,并对监管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进行指导。省国资委对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接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指导。
2023-07-31 12:48:561

湖北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在那里?

湖北省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9003号湖北大厦16楼电话:0755-83566052 83566366-71611传真:0755-83566488一、申领:  请“二代证”申办人本人携带有效证件:原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薄,到异地办证受理点申请办理。  二、信息审核确认:  工作人员按照申办人提供身份信息核对湖北省人口户籍信息。审核准则如下:l 对重证号人员、重记录人员、人口信息库无图像或图像不清晰以及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能办证的人员,不予受理;l 申领人本人情况与人口信息库的人口主项信息、图像或户籍证明一致的,予以受理登记;工作人员对户籍信息逐项审核,如户籍信息有此人,详细填写“二代证”申请表(申请表分上下联:上联存档,下联交给申办人),可以制证;否则,不予受理。申请表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签字。若申办人提供信息与户籍信息不符,申办人需按规定到原籍派出所办理变更手续后,再办理“二代证”。  三、照相:  “二代证”申办人手持申请表,按照顺序照相。  “二代证”相片要求:  *正面免冠, 不着制式和浅色服装,常戴眼镜的居民应配戴眼镜;  *相片为彩色,色彩自然,无明显色彩偏差;  *人像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  *白色背景,无边框;  *相片无斑点、瑕疵、脸部无局部亮度(亮斑);  *相片分辨率为350dpi、像素为358*441、宽长为2.6cm*3.2cm。  四、收费:  根据国家收费标准,首次办理“二代证”统一收取普证工本费20元整,申请补领40元整。同时,工作人员开据专用发票,并将“二代证”申请表下联交给申办人。  五、取证:  按照规定时间,申办人凭专用发票和申请表下联到异地办证点领取本人身份证。   上班时间:早上9:00-11:30,下午2:30-5:00   周六周日休息  咨询电话:83566366  带上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前往湖北大厦一楼商务中心处照相办理二代证,只收取工本费20元。请湖北籍在深群众相互转告。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2023-07-31 12:49: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