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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赏】急!关于初级会计师报考的问题

2023-07-30 16: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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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上海报名通知,没有提到补报名。而且你也不确定25号究竟能不能拿到会计证。没别的办法了。

〔上海〕2009年会计职称考试报名时间:12月17日-23日
2008-12-11 17:36 【大 中 小】【打印】
关于本市200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人事局:

根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的通知》(会考〔2008〕46号)精神,经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研究决定,200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定于2009年5月16、17日举行。现就本市2009年度考试报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1.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3.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至报名年度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以下同)。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4.对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等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并具备上述所列的基本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5.对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财政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会〔2004〕25号)有关要求,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港澳居民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根据相应级别报名条件规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中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居民身份证明等证明材料。

二、考试科目的设置

1.初级资格考试科目为: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2个科目。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2.中级资格考试科目为:财务管理、经济法、中级会计实务3个科目。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部分科目合格后,由市考试管理机构核发成绩通知单。

三、报名时间和考试时间

1.报名时间:2008年12月17日至12月23日(包括星期六、日)

2.考试时间:2009年5月16日至5月17日

考试日期 初级资格 中级资格
5月16日 9:00—11:30 经济法基础 9:00—11:30 财务管理
14:00—17:00 初级会计实务 14:00—16:30 经济法
5月17日 9:00—12:00 中级会计实务

四、报名办法

1.2009年本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全部实行网上报名方式,具体报名办法及流程详见上海财税网有关公告。

2.考生可在报名规定期限内向各区县咨询服务点了解网上报名相关事项(各区、县咨询服务点地址及电话附后)。

五、考试大纲

200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继续使用2008年度考试大纲。

六、其他事项

1.为加强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及诚信体系建设,本市报名办法继续实行承诺制度。报考人员应认真对照报名条件,签署承诺书。对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资历证明的,根据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2000〕11号)规定,将由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吊销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两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2.对考试合格人员,继续实行验证领取合格证书的规定。对不符合报名条件、违反承诺条款的考生,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报考人员每人应交报名费10元、考务费每门科目40元、考试用书征订款等各项费用在报名时均通过网上银行支付系统一次付清。

5.上海财税网站网址:www.csj.sh.g*.cn.

附件:各区县咨询服务点及电话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OO八年十二月十日

各区县咨询服务点及电话

区 县 报 名 地 址 单 位 电 话
杨浦区 凤城路80号 杨浦职业技术学校 65023147
闸北区 天目中路383号8楼 闸北区会计培训中心 63542590
虹口区 飞虹路380号底层 虹口区财政局会计管理服务中心 25658819
普陀区 ①武宁路225号 上海西宫职业技能培训中心 62441611
②曹杨路805号 上海普陀区业余大学 62549854
长宁区 茅台路476-1号 长宁区财政培训中心 52062529
静安区 陕西北路1058号会计大厅 静安区会计管理服务中心 62278881*1006
黄浦区 西藏中路120号4楼(上海市工人文化宫) 五一职业技能培训中心 53530270
卢湾区 斜土路222号底楼大厅(近局门路) 卢湾区财务会计管理服务中心 23065037
23065054
徐汇区 南丹东路58号(近天钥桥路) 上海市徐汇区科技进修学院 54242972
宝山区 宝山区友谊支路238号 宝山区会计事务管理中心 66785177
嘉定区 仓场路3333号 嘉定区财政局 69985328
闵行区 莘建东路201号1楼 闵行区证照办理中心 34120853
浦东新区 浦东新区合欢路2号浦东市民中心 浦东新区财会管理中心 68545823*0
崇明县 城桥镇人民路60号 崇明县财政大楼 69613741
南汇区 惠南镇通济路229弄25号 南汇区财政局 58020839
奉贤区 南桥镇环城东路1203号203室 奉贤区财政局 33611053
金山区 ①朱泾镇人民路39号 金山区财政局 57321541
②石化金一东路11号(区科技馆底楼) 金山区财政会计学会 57942712
金山区财会进修学校分部 57950796
青浦区 五厍浜路201号 青浦区财经进修学校 59734849
松江区 ①松江区秀水新路21号 松江区财政会计学会 57822906
②松江区中山二路621号 上海电视大学松江分校培训中心 57824799
梅山地区 上海梅山有限公司人事部 南京中华门外新建 86364115
max笔记

不可以,上海肯定有补报,但是证书不会在那之前给你的,25日只是拿成绩单而已

豆豆st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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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看一下这个网址:http://www.csj.sh.g*.cn/gb/csj/csgg/cz/userobject7ai31705.html
在打电话给咨询服务点,询问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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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初级会计继续教育通知公布,12月31日截止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发布的《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2022年上海市初级会计继续教育截止时间为12月31日,会计人员可在完成继续教育并通过测试的15个工作日后,登录上海市财政局网站查询本人继续教育记录。上海市会计继续教育对象上海市会计继续教育对象包括以下:1、上海市范围内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2、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尚未完成信息登记的人员,应首先完成会计人员信息登记。其中,会计工作具体包括:出纳;稽核;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其他会计工作。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也属于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上海市会计继续教育学分及内容1、会计继续教育学分要求: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应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学分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2、会计继续教育内容:专业科目主要内容包括新近发布和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管理会计应用指引、内部控制规范、会计信息化技术、相关财政预算政策、预算绩效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税收及税收征管政策、会计人员管理和诚信建设制度、反电信诈骗知识等。公需科目主要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思想品德、会计职业道德、经济法律法规、宏观经济理论和政策、现代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知识、语言工具、文化修养知识等。上海市会计继续教育形式2022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原则上采用网络形式进行,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继续教育的形式有:1、参加市财政局、各区财政局(以下简称主管财政部门)公布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2、参加财政部、市财政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3、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4、参加主管财政部门组织的其他形式培训。除了以上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还包括:1、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考试;2、参加财政部、市财政局组织并认可的会计类专业会议、会计类知识竞赛;3、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4、承担本市财政部门或市、区会计学会的会计类研究课题;5、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6、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7、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8、作为评委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会计系列高级职称、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评审工作;9、参加市人社局认可的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10、市财政局认可的其他形式。
2023-07-30 15:40:491

上海初级会计职称通过去哪领取

上海初级会计职称通过需要去考生本人实际参加考试的区财政局所指定的地点领取证书,具体以上海市财政局发布的证书发证点信息表为准,考生可根据个人情况进行查找。证书发放当日,考生应当按各考区财政局指定发证地点防疫要求配合做好相关疫情防控工作,考试结束满五年仍未领取的证书,按规定统一回收销毁。上海初级会计证书领取时需提交的材料领证序号查询单;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委托他人代领,除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外,还需同时提供代领人身份证件);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和技校)及以上学历证书原件;非本市户籍考生需提供《上海市居住证》原件或本市社保缴费证明,本市普通高等院校的在读生,需提供《学生证》原件。初级会计考试通过要求初级会计考试内容包括《经济法基础》和《初级会计实务》两个科目,考试通过要求为60分及格,即取得两门科目的合格成绩60分及以上,即视为通过考试,初级会计考试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两门科目的考试,才可取得初级资格证书。初级会计职称是什么?初级会计职称即助理会计师。初级会计考试又称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是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相关部门对考试合格者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财政部用印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择优聘任。
2023-07-30 15:40:561

上海市财政局的介绍

上海市财政局是主管本市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国有资本金的市政府组成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是由国家税务总局垂直领导、主管本市国家税收工作的行政机构。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是市政府主管本市地方税收工作的直属机构,业务上接受国家税务总局的指导。上海市财政局协同各区县政府对各区县财政局实行业务指导。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对本市税务系统实行垂直管理。上海市财政局设21个内设机构,机关行政编制为260名。
2023-07-30 15:41:031

上海市财政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上海市财政局设18个内设机构。办公室综合处理局机关日常政务。负责公文运转、重要会议组织、拟定有关行政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机要、通讯、督查、信访、保密、档案管理;负责人大代表书面意见、政协委员提案的协调和督办;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宣传、网站管理工作;负责财务与资产管理、对外接待、后勤保障及安全保卫工作。政策法规处负责推进依法行政综合工作,对本局起草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决策及人大意见、政协提案答复的法律审核;组织会签相关法律法规,报送财政立法计划;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处罚听证等工作;组织行政审批改革相关工作;组织清理规范性文件;负责重大案件审查、执法案卷评查;梳理和公开财政执法主体、事项和依据;开展执法人员资格管理;统一编制执法文书。人事教育处负责市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能调整、人员编制管理;负责人员录用、调配、任免、监督、考核、奖励、处分、出国、工资福利、专业技术职务、人事档案(信息)、离退休干部等组织人事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市财政系统教育培训规划。 ·信息技术处编制本市财政系统信息化建设与应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财政信息化建设管理制度、技术标准和规范;承担财政管理应用系统开发和数据利用管理;负责财政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工作;为财政改革和管理工作提供技术保障等。 ·综合规划处综合规划处(综合经济研究室)研究拟订本市中长期财政改革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管理本市财政系统的课题研究工作,对综合性、全局性的财政改革和发展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参与研究拟订本市综合性的财政改革方案;参与研究拟订本市财税经济政策;分析预测本市宏观经济和财政发展形势,并提出综合性的宏观调控政策建议。财政监督处拟定本市财政监督的政策和制度;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依法查处重点违反财经纪律案件;监督检查市局内部各部门及所属单位执行财政法规、政策、制度情况。预算处编制年度市本级预算草案和预算调整草案;汇总代编年度区县预算草案;分析报告财政收支执行情况;提出平衡财政收支的政策措施与建议;拟订市与区县财政管理体制;负责市与中央、市与区县的财政结算;拟订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制度;审批市级部门预算和调整预算;拟订本市非税收入管理相关文件;审批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负责与市人大财经委、预算工委的汇报沟通;配合审计部门做好对财政的审计工作;汇总地方政府性债务和拟定相关管理制度;拟定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办法。国库处组织实施国库金库管理制度、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研究推行本市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负责市级财政资金拨付、调度;汇总并编制市级、区县、全市财政总决算,汇总行政事业单位决算;统一管理市级财政银行开户和市级预算单位银行帐户开立、变更;负责地方债券发行管理;牵头负责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财政票据管理、公务用车控制。政府采购管理处牵头拟订本市政府采购制度政策、编制集中采购目录草案;审批政府采购形式、方式变更;负责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其他事务的监督管理;建设和管理本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处理市级采购项目投诉;负责采购信息公告和数据统计。行政政法处负责牵头拟订本市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拟订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对口联系市委系统、市人大等部门和单位,审核其年度预决算及预算调整,分析预算支出执行情况,参与拟订行政单位有关财政政策、制度;牵头负责行政单位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国家机关定点饭店招标等管理工作。教科文处负责牵头拟订本市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拟订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对口联系市教委、市科委、市科协等部门和单位,审核其年度预决算及预算调整,分析预算支出执行情况,参与拟订事业单位有关财政政策、制度;牵头负责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审核和监管体育彩票公益金和发行费收支预算。经济建设处负责拟订本市基本建设项目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拟订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对口联系市发改委、市建交委、市住房保障局等部门和单位,审核其年度预决算及预算调整,分析预算支出执行情况;负责对口联系部门和单位的资产管理工作。农业处农业处(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牵头拟订农业财务管理制度,拟订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对口联系市农委、市农场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审核其年度预决算及预算调整,分析预算支出执行情况;负责对口联系部门和单位的资产管理;组织开展全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和综合管理工作。社会保障处负责拟订本市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相关财政政策制度和财政资金管理办法;拟订社会保险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福利彩票公益金的财务管理制度;对口联系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等部门和单位,审核其年度预决算的调整,分析预算支出的执行情况;负责对口联系部门和单位的资产管理;审核市福利彩票中心彩票发行费收支预算。企业处负责拟订本市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拟订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负责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对口联系市经信委、市商务委等部门和单位,审核其年度预决算调整,分析预算支出执行情况;负责对口联系部门和单位的资产管理;负责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等地方财政扶持政策和企业政策性亏损补贴的审核;负责财政反补贴调查工作。会计处组织实施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指导企事业单位规范会计核算;管理本市会计从业资格及人员、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高级会计师评审;指导和监管代理记账机构;负责本市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师机构的设立审批和日常管理,指导和监督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市资产评估协会工作。涉外经济处负责本市的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和外国政府合作项目开发和管理,负责有关财政政策拟订、贷款项目监督和财务管理;负责本市的非贸易、非经营外汇的管理及批汇、核销工作;负责本市财政涉外综合研究、对外双边和多边合作交流。税政处负责贯彻国家税收政策;组织起草税收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实施细则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研究提出运用税收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的建议;做好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反馈和税收资料的调查工作;监督检查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负责地方财政部门的关税工作。绩效评价管理处负责拟订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相关政策、制度和办法,拟订绩效评价指标与标准体系;组织对预算编制、执行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负责建立与管理绩效评价中介机构库和专家库,并对其评价质量进行监督;建立绩效评价工作信息库和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机制。监察室负责市级财政部门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监督检查本市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国家财税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情况;受理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负责财政部门政风行风建设工作;承办市纪委、市监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直属机关党委直属机关党委(工会、团委)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负责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工作;负责统战工作;推进学习型组织建设;组织开展工会工作、团员青年工作;指导基层单位相关业务工作。
2023-07-30 15:41:251

上海市财政局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后公司会知道吗

会知道的。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内容包括:基础信息、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信息、继续教育信息、高端会计人才信息、信用信息和调转信息。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对象是在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从事会计核算。
2023-07-30 15:41:461

上海市财政局的直属机构

上海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局负责市级对口范围内的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有关财政票据管理、非税收入管理、会计管理;开展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年检;审核享受财政扶持政策的项目;承办市财政局交办的其他监督检查工作。 上海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上海市财政干部教育中心)受市财政局委托,派驻财务主管人员;提供各类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咨询服务和指导;负责对中小企业经营者、财务会计人员的培训;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电算化考试,开展会计人员信息管理;负责市局级培训项目的策划实施与班级管理,组织实施乡镇财政干部、农村财会人员的培训工作。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服务中心(上海市资产评估服务中心)负责拟订行业管理制度、办法;办理注册会计师(评估师)注册管理有关事宜;组织全国注册会计师资格上海地区考试;建立会员培训制度,开展相关培训;指导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财务会计工作;开展对外联络交流和宣传工作。 上海市国库收付中心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统发工资受理发放工作;市级预算单位国库直接支付工作;市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支付工作;市级行政单位工资外收入委托发放业务工作;办理公务用车新增及更新的控购受理工作;管理国库收付信息,汇总并及时向市财政局提供财政资金收付和清算信息。 上海市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中心(上海市农业综合开发评审中心)负责开展财政专项资金重点项目评审,拟订和实施相关评审制度;受市财政局委托,对参与项目评审的中介机构和评审专家进行日常管理;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对申报项目组织考察、评估评审,对实施中的项目组织中期检查。
2023-07-30 15:41:531

上海市财政局的机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有关财税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根据国家和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研究拟定本市财政、税收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逐步健全包括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金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其它预算的综合预算管理体系;编制年度财政预决算草案;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作本市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决算草案报告;管理各项财政收入、各项财政性资金和财政专户,编制各项财政综合预算并组织实施;研究拟定和执行财政收入分配有关政策,拟定和运用财税政策调节经济运行,平衡政府财政综合财力。(三)根据本市经济税源、预算收入安排和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税收计划,编制本市税收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对税收信息进行预测分析,掌握税收动态;加强税收稽查,开展税法宣传,改善税收执法环境。(四)参与本市宏观经济政策的拟定,参与产业政策、基建投资、劳动工资、价格、经济贸易、特定信用担保、外汇、科技、教育、住房、社会保险等政策措施和改革方案的拟定;拟定社会保险资金和社会保障事业的财务管理制度,负责管理各项社会保障基金市级财政专户并加强监督使用;运用财政、税收、补贴等经济杠杆,组织实施积极支持本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举措。(五)贯彻实施中央对本市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规范市与区县的财政分配关系;组织实施国家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财务制度,规范政府与企业的利益分配关系;负责管理彩票发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定,统一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和政府性基金等票据。(六)管理和监督由市级财政承担的经济建设、教科文、农业、行政政法、社会保障等支出;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和财政预算内的国际收支;负责外国政府以及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对本市的贷款及其项目财务监督管理;研究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组织实施《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七)管理和指导本市会计工作;组织实施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分行业的会计制度;组织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考核、评审和会计人员的培训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查处会计人员违反财经纪律的案件;组织实施财务会计委派制,会同有关部门有重点的向国有资金使用单位委派财务总监,并对财务总监任职资格等实施管理、指导;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工作。(八)负责本市各项税收的日常征收管理工作,办理各类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负责日常税务稽查和违章处理;负责各种税收票证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税务代理机构和注册税务师协会的工作。(九)负责本市进出口税收的管理工作;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的税收征收管理;落实国家有关涉外税收政策,贯彻执行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各项税收协定。(十)负责本市财政税收管理现代化及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规划和发展工作。(十一)负责本市财税部门的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十二)负责本市税务系统的税收会计、统计工作;负责本市税务系统经费财务、基本建设和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本市税务系统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负责税务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十三)负责本市财税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基层建设,负责教育培训管理工作。(十四)研究财税理论和财税政策,分析财税信息,掌握财税动态,组织税法宣传工作。(十五)承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023-07-30 15:42:151

2021年上海松江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录入口:上海市财政局

【 #会计继续教育# 导语】 从上海市财政局了解到,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需要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会计人员可通过登陆上海市财政局,进行202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详细内容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本市范围内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均应参加2021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尚未完成信息登记的人员,应先完成会计人员信息登记。   会计工作具体包括:出纳;稽核;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其他会计工作。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也属于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形式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任一继续教育形式,并取得相应学分。其中,“参加市财政局、各区财政局公布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形式。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市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有关要求,2021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原则上采用网络学习。会计继续教育网络机构名单通过上海市财政局网站公布。   为强化财政预算管理、深化政府会计改革,有力推动国有企业和非上市企业贯彻实施新企业会计准则,各主管财政部门可以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和本辖区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开展具有针对性的面授培训。组织开展面授培训,应符合国家及本市防疫工作要求,5月31日前向市财政局会计处报送年度培训工作方案,按本通知所附继续教育科目指南,选聘优质师资组织开展培训。培训结束后,应及时报送相关培训总结及学员信息,市局会计处统一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三、继续教育学分及内容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 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2021年继续教育专业科目主要内容包括新近发布和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管理会计应用指引、内部控制规范、会计信息化技术、相关财政预算政策、预算绩效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税收及税收征管政策、会计人员管理和诚信建设制度等。公需科目主要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思想品德、会计职业道德、经济法律法规、宏观经济理论和政策、现代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知识、语言工具、文化修养知识等。继续教育科目指南详见附件,可供选择的科目以各培训机构公布的课程清单为准。    四、时间安排   2021年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报名学习原则上应在 2021年5月6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期间完成。因故未在本年完成继续教育而未取得规定学分的,可在次年补学。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完成继续教育并通过测试的15个工作日后,登录上海市财政局网站查询本人继续教育记录。    五、收费管理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公开明示收费标准,不得乱收费。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管理,规范服务   各主管财政部门应根据《实施办法》规定,加强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以及教学质量和服务质量的综合评价;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宣传,做好咨询服务和政策解释,督促各单位依法重视和支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推动单位充分享受国家及本市职工教育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益。   (二)及时准确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各主管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办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事项登记,督促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及时反馈已完成测试学员的相关信息并进行严格审核,确保测试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2021年上海松江会计继续教育登录入口:上海市财政局
2023-07-30 15:42:471

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发〔2022〕1号各市级主管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市政府采购中心:《上海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办法》已经2021年12月23日上海市财政局第19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请按照执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22年1月19日上海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总体要求采购人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采购份额预留、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三条 预留采购份额方案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单位的指导和管理,组织评估本部门(含所属单位,下同)政府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情况,在编制部门预算时统筹制定本部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方案。方案应当包括预留采购份额的采购项目、拟采取的预留份额措施、预留给中小企业以及小微企业的采购金额、预留比例等。预留采购份额方案应当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列示。预算执行中新增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在申报预算时确定预留采购份额方案。第四条 预留采购份额措施预留采购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整体预留,即将整个采购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预留采购包,即在采购项目中设置部分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三)联合体形式预留,即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四)合同分包形式预留,即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通过联合体或者合同分包形式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供应商本身符合享受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下简称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条件的,可以不再与其他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再向其他中小企业分包。第五条 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本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除《管理办法》规定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外,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项目整体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统筹本部门该类采购项目情况,对其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预留其预算总额的30%以上给中小企业,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该部分采购项目,可以综合运用整体预留、预留采购包、联合体形式预留、合同分包形式预留等措施。第六条 预留份额方案的执行要求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方案开展采购活动,确需变更方案的,应当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需要在预留采购份额方案制定前开展采购活动的采购项目,采购人拟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应当说明采购项目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原因,并由其主管预算单位确认。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鼓励在公开采购意向时公开预留份额措施。第七条 价格扣除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除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实行固定价格采购外,在评审时对小微企业均应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政策。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应当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进行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应当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对小微企业价格分给予一定比例的政策性加分,小微企业价格分为满分的,同样应当给予其政策性加分。第八条 项目属性与中小企业政策执行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即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对投标(响应)供应商的企业类型不作要求;在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中,工程或者服务由中小企业承建(承接)即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对采购项目中涉及的货物制造商的企业类型不作要求。采购人应当结合采购项目特点,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根据《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第九条 特殊类型供应商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但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提供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参加货物采购项目的除外。事业单位直接控股和管理的企业,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认定其企业类型。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中小企业,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大企业是指按照其自身所属行业和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属于大型企业的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视同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和监狱企业(含戒毒企业)视同小微企业。第十条 中小企业声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和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并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所属行业(以下简称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供应商符合中小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如实、完整填报从业人员、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等信息,并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和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声明企业类型。货物采购项目应当对制造商进行声明,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应当对供应商进行声明。采购项目涉及多个采购标的(主要采购标的,不包括配件、辅料等)且由不同制造商制造或者由不同供应商承建(承接)的,应当逐一填报每个采购标的的制造商或者承建(承接)供应商信息。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认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以供应商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准,供应商按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原则上即应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新成立企业无上一年度从业人员、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数据的,根据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认可其为中小企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在依法进行资格审查、评审和质疑答复中,根据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等现有材料,能够证明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错误或者内容不实的,不认可其《中小企业声明函》,不予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明显笔误或者含义不明确的,可以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要求供应商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后符合中小企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第十二条 其他扶持措施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资金支付等方面为中小企业提供优惠和便利。包括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减免中小企业保证金数额、提高对中小企业的合同预付款比例、加快对中小企业的支付进度等。市财政局根据本市公共数据开放规定,向金融机构提供政府采购公共数据,推进金融机构优化普惠金融服务,支持金融机构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提供政府采购信用和合同融资。第十三条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职责市和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做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行政处罚等工作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工作。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行业划分有关问题,中小企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等可以向市和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咨询。第十四条 统计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中小企业获得采购合同的,不得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整体预留的采购项目或者预留的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因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按照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情形重新采购,且重新采购未采用联合体或者合同分包形式预留份额的,不得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第十五条 中小企业政策执行情况公开主管预算单位应当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格式,于每年6月底前在上海政府采购网公开本部门上一年度预留项目执行情况。未达到《管理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本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采购人未按照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供应商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和《管理办法》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七条 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22 年3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28日止。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2023-07-30 15:42:541

为什么上海市财政局的网站打不开

我也是 想看看会计的报名时间的 急死了
2023-07-30 15:43:024

2022年上海中级会计资格考试受疫情影响补考考试安排

  2022年中级会计资格考试已经结束了,上海地区为受疫情影响错过考试的考生重新进行了补考。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上海中级会计资格考试受疫情影响补考考试安排”,可供各位考生参考。更多考试相关信息请各位考生继续关注本网站。 2022年上海中级会计资格考试受疫情影响补考考试安排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2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延期考试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会〔2022〕33号)相关要求,本着服务考生的原则,经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上海考区办公室研究决定,特为受疫情防控影响考生再组织一次中级会计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本次考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试时间   本次考试于2022年12月3日举行,共一个批次,具体安排如下:    二、适用范围   本次考试仅适用于“受疫情防控影响考生”。受疫情防控影响考生是指因疫情防控影响被隔离管控而未能正常参加考试的考生。考生本人因未执行考试防疫政策要求(例如,未按防疫政策要求的时间和频次提供核酸阴性证明等)而未能正常参加考试的,不属于本次考试的人员范围。    三、提供材料   申请参加本次考试的受疫情防控影响考生,应于2022年10月24日至11月6日期间登录“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按要求在线填写“202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延期考试申请表”,提交相关信息并上传下列附件:   1.本人已下载的准考证。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与报名身份证件一致)。   3.9月3日至4日期间本人受疫情管控防控无法正常参加考试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仅限于):①政府疫情防控部门、医院、街道办、社区等出具的隔离管控证明;或因异地疫情防控政策差异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参加考试的证明。②本人户口簿、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与隔离管控证明地址相关联的证明材料。    四、准考证打印和成绩发布   1.经审核可以参加本次考试的受疫情防控影响考生,应于11月28日10时至30日24时登录“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下载打印准考证。考试地点以准考证为准。未下载打印准考证的,视作放弃考试。   2.“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和“上海市财政局”网站将于2022年12月31前公布本次考试成绩。    五、其他事项   1.考生应提供真实的证明材料。经查证所提交材料不实的,由考生本人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   2.选择不参加本次考试的受疫情防控影响考生,还应同时提交在上海本地银行开户的银行卡等退费信息,经审核确认后退还报名费,已取得的合格成绩有效期延长1年。   3.本次考试执行上海市财政局官网8月22日发布的“202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上海考区考生疫情防控告知书(8月22日更新)”。若有调整,以最新公告为准。   联系电话:63770882,63188029 本篇文章来源于上海市财政局。 拓展知识:中级会计师考试考前注意事项   一、准考证和身份证要带齐   参加中级会计师考试的考生需要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准考证才能参加考试。在考试之前考生需要检查准考证是否是最终版准考证,上面的考试信息是否有误,如有错误及时向当地财政局申请修改;打印的准考证必须统一使用A4纸打印,无需剪裁,不分正反面,黑白或彩色均可;准考证建议至少打印两份,以防不时之需。同时要检查自己的身份证是否过期,到期(或遗失)要尽快补办,来不及补办的须到公安部门补办临时身份证。    二、提前准备健康码和承诺书   由于近年来新冠疫情反反复复,所有考生在考试之前提前申领健康码,准备多个一次性医用口罩,体温不高于37.3℃才能参加考试。同时有的地区还要考生提供核酸检测证明或是《安全承诺书》。每个地区的考试要求是不同的,所以大家需要多关注自己所在地财政局发布的防疫要求公告,按照最新公告准备所需材料。     三、提前熟悉机考操作   中级会计师考试形式为无纸化机考模式,因此为了保证考试的顺利进行,考生需要在考试之前的一段时间熟悉机考的答题界面以及各种功能,将计算公式、符号、答题方法给摸索清楚,尤其是大龄考生要提高自己的答题速度。   四、提前1小时到达考场   根据各地区的防疫要求公告显示,很多考区要求至少提前1小时到达考场。为了避免其他状况发生,建议大家都按照要求提前到达,以免误考。   五、提前熟悉考场路线   中级会计师考试准考证上会标注考生的考试批次和考试地点,大家需要提前熟悉考场的位置和路线,估算一下自己所住的地方离考场的距离,选择适合自己的交通方式。
2023-07-30 15:43:091

财政局有不懂财务的事吗

没有。1、贯彻执行财政、税收、财务、会计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并拟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指导全市财政工作。2、拟定和执行全市财政发展战略、中长期财政规划和改革方案;参与制定各项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对经济、社会调节和综合平衡财力的建议。3、编制年度市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市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管理市级各项财政收入,管理市级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市级有关政府性资金;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审核及申报等工作;参与全市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和农民负担工作。4、管理市级财政公共支出;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政府采购的具体工作;管理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和非经营性外汇;制定行政事业单位经费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5、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负责全市企业财务制度的制定和监管;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产业评估业务;管理、监督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市场。6、负责全市农业税征收管理工作;指导全市乡镇财政建设工作。7、管理市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制定和监督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与财务管理。等等。《上海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二)加强的职责:(一)进一步完善财政管理体制机制,建立和完善市与区县财力与事权相匹配、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体制和制度,进一步理顺市和区县收入划分,健全市对区县转移支付制度,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二)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完善预算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加大对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整合和规范力度,强化财政专项资金评审;加快完善预算执行、财政监督、绩效评价体系,加强财政信息化建设。(三)进一步加强政府购买服务职责,完善本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机制,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机构等承接政府转移出来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务。(四)加快建立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结合政府会计改革进程,推进建立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评价体系,妥善防范财政风险。(五)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建立规范合理的市和区县政府债务管理及风险预警机制,推进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制度改革,加快形成管理规范、风险可控、成本合理、运行高效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2023-07-30 15:43:161

2021年上海奉贤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录入口:上海市财政局

【 #会计继续教育# 导语】 考 网从上海市财政局了解到,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需要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会计人员可通过登陆上海市财政局,进行202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详细内容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本市范围内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均应参加2021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尚未完成信息登记的人员,应先完成会计人员信息登记。   会计工作具体包括:出纳;稽核;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其他会计工作。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也属于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形式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任一继续教育形式,并取得相应学分。其中,“参加市财政局、各区财政局公布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形式。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市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有关要求,2021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原则上采用网络学习。会计继续教育网络机构名单通过上海市财政局网站公布。   为强化财政预算管理、深化政府会计改革,有力推动国有企业和非上市企业贯彻实施新企业会计准则,各主管财政部门可以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和本辖区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开展具有针对性的面授培训。组织开展面授培训,应符合国家及本市防疫工作要求,5月31日前向市财政局会计处报送年度培训工作方案,按本通知所附继续教育科目指南,选聘优质师资组织开展培训。培训结束后,应及时报送相关培训总结及学员信息,市局会计处统一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三、继续教育学分及内容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 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2021年继续教育专业科目主要内容包括新近发布和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管理会计应用指引、内部控制规范、会计信息化技术、相关财政预算政策、预算绩效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税收及税收征管政策、会计人员管理和诚信建设制度等。公需科目主要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思想品德、会计职业道德、经济法律法规、宏观经济理论和政策、现代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知识、语言工具、文化修养知识等。继续教育科目指南详见附件,可供选择的科目以各培训机构公布的课程清单为准。    四、时间安排   2021年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报名学习原则上应在 2021年5月6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期间完成。因故未在本年完成继续教育而未取得规定学分的,可在次年补学。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完成继续教育并通过测试的15个工作日后,登录上海市财政局网站查询本人继续教育记录。    五、收费管理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公开明示收费标准,不得乱收费。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管理,规范服务   各主管财政部门应根据《实施办法》规定,加强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以及教学质量和服务质量的综合评价;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宣传,做好咨询服务和政策解释,督促各单位依法重视和支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推动单位充分享受国家及本市职工教育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益。   (二)及时准确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各主管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办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事项登记,督促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及时反馈已完成测试学员的相关信息并进行严格审核,确保测试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2021年上海奉贤会计继续教育登录入口:上海市财政局
2023-07-30 15:43:231

2021年上海嘉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录入口:上海市财政局

   一、继续教育对象   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本市范围内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均应参加2021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尚未完成信息登记的人员,应先完成会计人员信息登记。   会计工作具体包括:出纳;稽核;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其他会计工作。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也属于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形式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任一继续教育形式,并取得相应学分。其中,“参加市财政局、各区财政局公布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形式。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市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有关要求,2021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原则上采用网络学习。会计继续教育网络机构名单通过上海市财政局网站公布。   为强化财政预算管理、深化政府会计改革,有力推动国有企业和非上市企业贯彻实施新企业会计准则,各主管财政部门可以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和本辖区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开展具有针对性的面授培训。组织开展面授培训,应符合国家及本市防疫工作要求,5月31日前向市财政局会计处报送年度培训工作方案,按本通知所附继续教育科目指南,选聘优质师资组织开展培训。培训结束后,应及时报送相关培训总结及学员信息,市局会计处统一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三、继续教育学分及内容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 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2021年继续教育专业科目主要内容包括新近发布和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管理会计应用指引、内部控制规范、会计信息化技术、相关财政预算政策、预算绩效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税收及税收征管政策、会计人员管理和诚信建设制度等。公需科目主要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思想品德、会计职业道德、经济法律法规、宏观经济理论和政策、现代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知识、语言工具、文化修养知识等。继续教育科目指南详见附件,可供选择的科目以各培训机构公布的课程清单为准。    四、时间安排   2021年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报名学习原则上应在 2021年5月6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期间完成。因故未在本年完成继续教育而未取得规定学分的,可在次年补学。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完成继续教育并通过测试的15个工作日后,登录上海市财政局网站查询本人继续教育记录。    五、收费管理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公开明示收费标准,不得乱收费。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管理,规范服务   各主管财政部门应根据《实施办法》规定,加强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以及教学质量和服务质量的综合评价;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宣传,做好咨询服务和政策解释,督促各单位依法重视和支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推动单位充分享受国家及本市职工教育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益。   (二)及时准确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各主管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办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事项登记,督促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及时反馈已完成测试学员的相关信息并进行严格审核,确保测试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2021年上海嘉定会计继续教育登录入口:上海市财政局
2023-07-30 15:43:301

上海财政局招聘是国家公务员考试还是地方公务员考试

应该是地方公务员招考
2023-07-30 15:43:384

上海市金山区财政局的领导分工

盛宗耀:局长、党组书记,主持区财政局全面工作。分管办公室、预算科、国库科、人事教育监察科、政策法规科工作。庄保龙:副局长、党组成员,协助局长、党组书记工作。分管社会保障科、行政事业科、局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纪检工作,协助分管人事教育监察科工作。张娣芳: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分管基本建设科、会计事务管理科(会计服务中心)、财政会计学会工作,协助分管政策法规科工作。夏文军:副局长、党组成员,协助局长、党组书记工作。分管农业科、企业科、国库收付中心工作,协助分管预算科、国库科工作。龚宗德:调研员,协助局长工作。分管财政监督科工作,协助分管预算科(乡财县管)工作。周惠良:调研员,协助局长工作。分管高新技术、小企业贷款信用服务中心工作,协助分管基本建设科工作。徐卫军:局长助理,协助局长工作。分管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政府采购中心工作,协助分管预算科(乡财县管)、办公室工作。
2023-07-30 15:43:451

上海记账公司前十

上海记账公司前十是:上海好才晤企业管理(集团)、星德(上海)财务咨询、上海丰实财务咨询、蓝科财务咨询(上海)、上海代小二企业咨询中心、小白(上海)财税咨询、上海宝园财务管理咨询、上海企盈信息技术、上海企汇财务咨询、上海国际企业商务咨询服务。1、上海好才晤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好才晤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是从事财务外包、财税服务的专业机构,拥有强大稳定的专业团队,以及丰富的企业财务管理解决方案,为众多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提供业财一体化的财务服务。2、星德(上海)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星德(上海)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是一家提供专业代理企业注册登记、代理记账、财税咨询服务的公司,也是上海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副会长单位。星德财务的专业团队熟知各部门办事方法及流程。3、上海丰实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上海丰实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是一家专注于中小企业帐务、税务代理、企业工商税务登记变更、财务培训及财务管理领域的外包服务提供商。丰实财务拥有一批有着广泛的专业知识与行业经验的专业人员。4、蓝科财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蓝科财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是德国LucaNet AG在华子公司,专注于为国企、大型集团、上市公司、外资公司等客户提供集团财务管控系统及解决方案的咨询与落地,曾多次被CFO Tech Outlook评选TOP10财务报表解决方案供应商。5、上海代小二企业咨询中心:上海代小二企业咨询中心是经上海市财政局批准专业为中小型企业代理建账的中介服务公司,专注于为中小型企业财务管理、财务咨询、经济信息咨询、内部管理控制制度的策划和制定。6、小白(上海)财税咨询有限公司:小白(上海)财税咨询有限公司隶属于B&E大之商企业服务集团下企业服务事业群,是从事各类涉税咨询/顾问,财务外包、税收筹划等业务的专业中介机构,专注为中小企业提供财税一体化解决方案。7、上海宝园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宝园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是由财政局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的正规财务公司,主要从事公司注册(内资/外资/海外)、财务代理、商标注册和人事代理等咨询服务。8、上海企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企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专注于中小企业服务,是上海规模较大的创业服务机构,被上海市经信委认证为上海市市级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并荣膺上海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理事会员。9、上海企汇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上海企汇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创始于2007年,是一家专注于为创业企业提供园区入驻、工商服务、代理记账、财税筹划、许可证办理、融资孵化、人事代理、培训咨询、产业并购、项目申报、公司注销等全方位、全生命周期企业服务的综合性平台和载体。10、上海国际企业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国际企业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简称SIBCO)成立于1999年,是一家拥有国有背景的专业现代化咨询公司,服务了包括世界500强在内的中外企业,服务网络遍布全国。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星德(上海)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上海丰实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2023-07-30 15:44:411

上海65岁老人补贴每月多少钱

上海市老年补贴标准如下:《上海市老年综合津贴发放管理办法》规定:1.上海市65岁至69岁老年人,每月领取75元津贴;2.上海市70岁至79岁老人,每月领取150元津贴;3.上海市80岁至89岁老人,每月领取180元津贴;4.上海市90岁至99岁老人,每月领取350元津贴;4.上海市100岁及以上老人,每月领取600元津贴。5.上海市高龄老人可领取营养补贴;6.上海市70岁以上老年人可免费乘车。上海市低保、低收入老年人补贴政策《养老服务补贴政策调整 低保老人享全额养老服务补贴》规定: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可享受全额养老服务补贴;2.本人及配偶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上海市城乡低收入家庭标准的老年人,可享受80%养老服务补贴;3.80周岁及以上、本人月收入高于上海市城乡低收入家庭标准、低于上海市上一年度成长企业月平均养老金的老粘人,可享受50%养老服务补贴。4.上述2、3类对象中,无子女或90周岁及以上高龄的老年人,在以上待遇基础上再叠加享受20%的养老服务补贴。上海市老年人原有补贴政策上海市实行老年人综合补贴政策后,原有的补贴政策不变。上海市原有的老年人补贴政策主要为:1.上海市各区县、接到试行对老年人一次性节日慰问与实物补贴;2.上海市老年人优待政策:如公园和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或优惠;3.上海市低保、低收入老年人享受的社会补助水平不变。高龄津贴,是一种兼有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性质的社会保障措施。至2009年,中国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已达到1800多万,并正在以每年100万以上的速度增长。在上海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如何申请老年综合津贴?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就近向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享受津贴的申请,并办理上海市敬老卡。即将年满65周岁的老年人可以提前一个月申请。申请时,应该准备以下材料:本人申请: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上海市敬老卡(老年综合津贴)申请登记表》(现场填写)。代为申请:申请人的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监护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上海市敬老卡(老年综合津贴)申请登记表》(现场填写),还应当根据要求提交委托书。符合条件但因故没有及时申请,是否可以追溯?津贴设有2年的追溯期。老年人自符合条件之月起2年内提出申请的,从符合条件之月起补发津贴。逾期2年提出申请的,从申请当月的前一个月起补发2年的津贴。补发的津贴不计利息。老年综合津贴如何发放?津贴发放采取按季度发放的方式,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即1月、4月、7月、10月)的15日,将当季度津贴存入老年人的敬老卡内。成功申请老年综合津贴后多久能收到津贴?敬老卡开户成功后,新申请对象首次享受的津贴一般于当月或次月15日发放,应发金额从老年人符合条件的当月开始根据适用标准按月计算。如何从敬老卡内取出老年综合津贴?老年综合津贴将定期发放至敬老卡中。老年人需办理激活手续方可取出津贴。激活手续原则上由本人携带身份证件至敬老卡对应的商业银行网点窗口办理。如果本人不方便至银行窗口办理激活的,可以请家属咨询就近的银行网点,请其协助上门办理或者代为办理,具体要求以银行网点规定为准。因敬老卡注销、挂失等原因未发放的老年综合津贴是否会补发?因敬老卡注销、挂失等原因未发放的老年综合津贴,在重新办理敬老卡、津贴恢复正常发放后补发。什么情况下会停发老年综合津贴?老年人因户籍迁出本市(包括国籍变更)、身故等原因不再具有本市户籍的,津贴不再发放。法律依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老年综合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一、发放对象和标准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65周岁的老年人,可以享受津贴。津贴标准按照年龄段共分为五档,具体如下:(一)65—69岁,每人每月75元。(二)70—79岁,每人每月150元。(三)80—89岁,每人每月180元。(四)90—99岁,每人每月350元。(五)100岁及以上,每人每月600元。津贴标准将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报市政府同意后调整。二、津贴计算和发放(一)津贴从老年人符合条件的当月开始根据适用标准按月计算。(二)老年人自符合条件之月起二年内提出申请的,从符合条件的当月起补发津贴。逾期二年提出申请的,从申请当月的前一个月起补发前二年的津贴。补发的津贴不计利息。(三)老年人因户籍迁出本市、身故等原因不再具有本市户籍的,津贴不再发放。(四)津贴发放采取按季度预拨的方式,津贴发放月为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即1月、4月、7月、10月),津贴发放日为15日。(五)非津贴发放月新审定的老年人,首次享受的津贴于当月或次月15日发放。(六)津贴通过上海市敬老卡发放。上海市敬老卡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三、申请发放程序(一)申请。津贴以自愿申请为原则。符合申请条件的老年人,可提前一个月就近向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享受津贴的申请,并申办上海市敬老卡。申请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填写《上海市敬老卡(老年综合津贴)申请登记表》。由监护人或代理人办理申请手续的,应当提供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监护人或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还应当提交委托书。(二)受理。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负责受理老年人享受津贴的申请。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在上海市敬老卡申领系统录入相关信息,向申请人送达《上海市敬老卡(老年综合津贴)受理告知书》。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三)审定。区民政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负责对户籍在本行政区域申请人的信息统一审定,通过上海市老年综合津贴发放管理信息系统,将符合条件老年人的相关信息分类汇总确认,于每月初发送至各区财政部门。(四)发放。区财政部门根据区民政部门的审定意见,于津贴发放前,提前5个工作日将所需资金拨付至各区民政部门结算账户。各区民政部门按资金发放相关规定及时划入各商业银行(发放行)。四、资金保障津贴发放所需资金分别列入市、区年度财政预算。市级财政承担的经费通过市与区财力结算下达区财政,由区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至区民政部门。五、监督管理(一)区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津贴发放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在资金使用上做到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接受社会监督。区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的保障和监管。津贴发放要与上海民政资金内控监管平台做好对接。(二)津贴发放管理实行定期复核制度。由市老年综合津贴发放管理信息系统与本市人口信息系统每月进行比对,对不符合继续发放条件的,停发津贴。对长期居住在外省市享受津贴的本市户籍老年人,定期进行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停发津贴。(三)各相关工作部门要加强老年人信息数据管理,确保信息安全。六、其他事项(一)市养老服务发展中心在市民政局指导下承担津贴发放管理的组织协调等工作。区民政部门及其有关机构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老年综合津贴发放管理的具体工作。(二)申请人对受理或审定结果有疑义的,可向区民政部门申请复核,区民政部门应当在15日内告知复核结果。申请人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三)市域外农场老年综合津贴发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四)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
2023-07-30 15:46:001

上海教育局电话

法律主观:近年来,我国大力发展中职教育,为国家培训一些实用型人才,上海的中职教育学生中,有一部分的学生家庭贫困,国家对这部分学生进行资助。那么上海中职教育资助办理投诉电话,小编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一、上海中职教育资助办理的投诉电话上海中职教育资助办理的投诉电话是:(021)12345二、上海中职教育资助办理的法律依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对本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施资助的通知》(沪教委财〔2015〕115号)在学制规定年限内,根据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免除相应学费、书簿费。学生在休学期间和留级当年不享受。1、免学费:凡在本市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每人每学年最高免除学费4000元;凡在本市非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每人每学年最高免除学费2600元。2、免书薄费:根据每人每学年免除课本和作业本费400元至600元。对就读中职校艺术类专业、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民办中职校各专业的符合享受免费教育政策的学生,其免学费、书簿费标准按上述规定标准执行。综合以上介绍,在上海市,中职教育资助所针对的学生是家庭困难的学生,需要进行的困难学生可以向所在的学校提出资助的申请,通过批准后就会得到资助。如果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3-07-30 15:46:091

上海4050社保补贴政策

上海4050社保补贴政策上海市将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年龄条件由原来的“4050”放宽到“4045”。为鼓励上海市就业困难人员以各种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上海市于2008年6月1日起,将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年龄条件由原来的“4050”放宽到“4045”。从上海市劳动保障局获悉,上海市年满45周岁的男性和年满40周岁的女性登记失业人员,连续停止社会保险缴费6个月及以上,实现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后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到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所缴社会保险费的50%。同时,经营型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中年满45周岁的男性和年满40周岁的女性,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达到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也可以向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标准: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的50%。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申请人办理申请手续时需提供以下资料,一式两份,其中复印件按上级要求统一使用a4纸复印:①《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申请表》原件;②《灵活就业证明》(一张原件,一张复印件);③申办人第二代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④2008年度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单据复印件;⑤《档案托管合同书》复印件;⑥从其他公共托管机构转移到市档案托管中心的申请人需提供往年度社保补贴享受情况证明。以下是4050社保补贴申请程序:.1、申请人缴纳当年度养老、医疗保险三日后,凭本人身份证、托管合同书和缴费票据原件,在市档案托管中心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受理窗口初审,领取《申请表》和灵活就业证明。《申请表》只需填写一至七栏,贴照片。缴费票号、缴费金额和补贴金额部分不填。2、灵活就业证明由申办人在其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登记盖章。3、申请人持《申请表》、《灵活就业证明》及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材料(一式三份)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复核,经审核无误后签字盖章(劳动保障事务所留存一份)。4、申请人持《申请表》、《灵活就业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市档案托管中心受理窗口办理申报手续。5、由市档案托管中心查阅档案,核对出生年月等情况无误后,汇总上报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报***门拨付资金。6、按照发放时间通知,申办人凭身份证和《受理卡》到指定银行领取社保补贴。法律依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本事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的补充》第一条 大龄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本市年满45周岁的男性和年满40周岁的女性登记失业人员,连续停止社会保险缴费6个月及以上,实现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后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到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
2023-07-30 15:46:181

会计继续教育怎么抵免

你继续教育你的抵免是自动的,当年如果说你参加了会计的中级职称或者高级职称,并且通过了一门,那么就可以抵消当年的继续教育
2023-07-30 15:46:283

刘红薇的履历

1987年至1994年分别任上海市财政局城建处副处长、预算处副处长、预算处处长、局长助理兼预算处处长;1994年至1998年任上海市财政局(地税局)副局长;1998年至2003年任上海市财政局(地税局)局长、党委副书记;2003年至2006年6月任上海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兼上海市财政局(地税局)局长、党委副书记;2006年4月至2014年8月任财政部部长助理、党组成员;2014年2月任全国政协第十二届委员会副秘书长 。
2023-07-30 15:46:411

财政局在那?

问个问题详细点嘛 财政局哪个地方都有
2023-07-30 15:46:582

2019年上海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相关问题解答

【 #会计职称考试# 导语】上海市财政局对该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相关问题进行解答,请黄浦区、徐汇区、长宁区、静安区、普陀区、虹口区、杨浦区、闵行区、宝山区、嘉定区、浦东新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县的相关人员仔细阅读,以下为详情:   1.问:本市哪些人员需要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答:本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对象是“在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等会计工作的人员以及持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非在岗人员”。因此,需要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人员包括两类:一类是在本市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另一类是不从事会计工作但持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本市人员(以下统称为“采集对象”)。   既不从事会计工作,也不持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统称为“非采集对象”),无需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2.问:已在本市成功报考201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的非采集对象,是否需要进行信息采集?不采集是否会影响后续的资质审验?   答:已在本市成功报考201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的非采集对象,建议在考前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否则,将影响成绩合格后的资质审验。   3.问:退休人员是否需要信息采集?   答:退休人员不需要信息采集。但、在退休后仍从事会计工作的,属于采集对象,应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4.问:原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是否需重新采集信息?   答:原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属于采集对象的,应当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原有信息未发生变更的,上传身份证和工作证明后按流程提交即可;原有信息中无电子照片的,还应上传符合要求的电子照片;原有信息发生变更的,还应补充上传相关证明资料。   原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不属于采集对象的,也可以自愿参加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5.问:未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能否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否影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记录确认?   答:原则上,采集对象应先完成信息采集,再参加主管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首次在本市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采集对象,应先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再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其他采集对象若在采集前已报名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且缴费完成,应先完成学习和考核,待主管财政部门完成继续教育事项登记后(考核后15个工作日内),再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6.问:采集对象的工作单位发生跨省变动,是否需要办理调转?如何办理调转?   答:采集对象因工作单位变动,主管财政部门发生跨省变化的,应当办理信息调转。   由于目前会计人员信息跨省调转平台尚未开通,会计人员信息暂时无法调出或调入本市,敬请谅解。   7.问:会计人员通过信息采集系统提交信息后,主管财政部门在多长时间内可以审核完成?审核结果以什么方式反馈?   答:主管财政部门的审核时限一般为10个工作日,并以短信方式反馈审核结果。为确保及时反馈审核结果,请务必准确填报手机信息。会计人员也可登录上海财政网“个人中心-我的办事”查询审核结果。   由于近期信息采集人员比较集中,部分审核结果可能无法及时反馈,敬请谅解。   8.问:会计人员在信息采集系统中上传证明材料后,还需要到现场审核吗?   答: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实行制,上传证明材料后无需再到现场进行审核。如果通过其他途径证实或社会举报查实,会计人员存在违反、提交信息不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行为的,则按照会计人员诚信建设有关规定处理。   9.问:本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是否有截止日?不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有什么后果?   答:本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是一项日常管理工作,没有截止日期。   上海市会计管理系统采集的信息,将按国家及本市规定使用,作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高端会计人才选拔、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等资格资质审查的重要依据。   10.问: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中“高中及以下”学历是否必须上传学历证书?如果该学历证书遗失或毁损,可用其他材料代替吗?   答: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中的“学历”信息为必填项目,须根据所填学历上传相应的学历证书。如果学历证书遗失或毁损,应到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学历,并上传补办件。确无法补办的,应上传相关情况说明。   11.问: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中“是否在岗”如何填写?是否有工作单位就是“在岗”?   答: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中的“是否在岗”,是指当前是否处在会计岗位实际从事会计工作。“在岗”从事会计工作一定有工作单位,但有工作单位却不一定“在岗”从事会计工作。“会计工作”具体包括: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四)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五)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六)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七)会计监督;   (八)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九)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总会计师;   (十)其他会计工作。   如果有工作单位并从事会计工作的,“是否在岗”应填“是”,同时需在“现从事会计工作岗位”中选择相应的会计岗位;如果不从事会计工作,“是否在岗”则填“否”。此次信息采集后,“在岗”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变更,否则将影响会计工作年限的累加计算。   12.问:“工作证明”是否必须上传?是否必须按模板填写?   答:有工作单位的采集对象,必须在附件类型“工作证明或学生证明”中上传“工作证明”。“工作证明”原则上按统一的模板填写并加盖公章。   属于采集对象的本市在校学生,须上传“学生证明”;在本市没有工作单位也不是本市在校学生的采集对象,可以用本市户籍证明或居住证明代替“工作证明”。   13.问: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中的“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怎么填?需上传什么证明材料?   答: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中的“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指的是衡量会计人员业务技能技术等级的会计专业职务,从高到低依次分为正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正高级会计师和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为初级职务。   在附件类型“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聘书或聘任文件”中,应上传现工作单位出具的相应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文件或聘书。   14.问:什么是“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会计专业技术资格”项目需上传哪些材料?   答:“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是指担任会计专业职务的任职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高级资格和正高级资格。初级、中级会计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正高级会计师一般采取评审方式。“会计从业资格”,是指2017年11月5日前根据《会计法》规定从事会计工作必须具备的资格。   在附件类型“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批文”中,应上传通过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的初、中级资格证书,或经正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资格证书或批文。
2023-07-30 15:47:051

上海浦东新区财政局会计中心好吗

好。1、上海浦东新区财政局会计中心地址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公司工作环境好,有独立的办公室,有空调等基本设施,同事之间融洽,领导和睦。2、福利待遇好:员工工资在8000元,每个节假日都有单独的礼品,每月的饭补为300元,还有旅游卡,上海浦东新区财政局会计中心好。
2023-07-30 15:47:121

2021年上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录入口:上海市财政局

【 #会计继续教育# 导语】 从上海市财政局了解到,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需要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会计人员可通过登陆上海市财政局,进行202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详细内容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本市范围内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均应参加2021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尚未完成信息登记的人员,应先完成会计人员信息登记。   会计工作具体包括:出纳;稽核;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其他会计工作。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也属于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形式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任一继续教育形式,并取得相应学分。其中,“参加市财政局、各区财政局公布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形式。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市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有关要求,2021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原则上采用网络学习。会计继续教育网络机构名单通过上海市财政局网站公布。   为强化财政预算管理、深化政府会计改革,有力推动国有企业和非上市企业贯彻实施新企业会计准则,各主管财政部门可以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和本辖区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开展具有针对性的面授培训。组织开展面授培训,应符合国家及本市防疫工作要求,5月31日前向市财政局会计处报送年度培训工作方案,按本通知所附继续教育科目指南,选聘优质师资组织开展培训。培训结束后,应及时报送相关培训总结及学员信息,市局会计处统一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三、继续教育学分及内容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 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2021年继续教育专业科目主要内容包括新近发布和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管理会计应用指引、内部控制规范、会计信息化技术、相关财政预算政策、预算绩效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税收及税收征管政策、会计人员管理和诚信建设制度等。公需科目主要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思想品德、会计职业道德、经济法律法规、宏观经济理论和政策、现代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知识、语言工具、文化修养知识等。继续教育科目指南详见附件,可供选择的科目以各培训机构公布的课程清单为准。    四、时间安排   2021年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报名学习原则上应在 2021年5月6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期间完成。因故未在本年完成继续教育而未取得规定学分的,可在次年补学。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完成继续教育并通过测试的15个工作日后,登录上海市财政局网站查询本人继续教育记录。    五、收费管理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公开明示收费标准,不得乱收费。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管理,规范服务   各主管财政部门应根据《实施办法》规定,加强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以及教学质量和服务质量的综合评价;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宣传,做好咨询服务和政策解释,督促各单位依法重视和支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推动单位充分享受国家及本市职工教育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益。   (二)及时准确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各主管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办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事项登记,督促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及时反馈已完成测试学员的相关信息并进行严格审核,确保测试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2021年上海会计继续教育登录入口:上海市财政局
2023-07-30 15:47:301

2021年上海青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录入口:上海市财政局

【 #会计继续教育# 导语】 从上海市财政局了解到,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需要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会计人员可通过登陆上海市财政局,进行202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详细内容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本市范围内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均应参加2021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尚未完成信息登记的人员,应先完成会计人员信息登记。   会计工作具体包括:出纳;稽核;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其他会计工作。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也属于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形式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任一继续教育形式,并取得相应学分。其中,“参加市财政局、各区财政局公布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形式。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市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有关要求,2021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原则上采用网络学习。会计继续教育网络机构名单通过上海市财政局网站公布。   为强化财政预算管理、深化政府会计改革,有力推动国有企业和非上市企业贯彻实施新企业会计准则,各主管财政部门可以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和本辖区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开展具有针对性的面授培训。组织开展面授培训,应符合国家及本市防疫工作要求,5月31日前向市财政局会计处报送年度培训工作方案,按本通知所附继续教育科目指南,选聘优质师资组织开展培训。培训结束后,应及时报送相关培训总结及学员信息,市局会计处统一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三、继续教育学分及内容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 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2021年继续教育专业科目主要内容包括新近发布和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管理会计应用指引、内部控制规范、会计信息化技术、相关财政预算政策、预算绩效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税收及税收征管政策、会计人员管理和诚信建设制度等。公需科目主要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思想品德、会计职业道德、经济法律法规、宏观经济理论和政策、现代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知识、语言工具、文化修养知识等。继续教育科目指南详见附件,可供选择的科目以各培训机构公布的课程清单为准。    四、时间安排   2021年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报名学习原则上应在 2021年5月6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期间完成。因故未在本年完成继续教育而未取得规定学分的,可在次年补学。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完成继续教育并通过测试的15个工作日后,登录上海市财政局网站查询本人继续教育记录。    五、收费管理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公开明示收费标准,不得乱收费。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管理,规范服务   各主管财政部门应根据《实施办法》规定,加强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以及教学质量和服务质量的综合评价;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宣传,做好咨询服务和政策解释,督促各单位依法重视和支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推动单位充分享受国家及本市职工教育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益。   (二)及时准确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各主管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办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事项登记,督促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及时反馈已完成测试学员的相关信息并进行严格审核,确保测试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2021年上海青浦会计继续教育登录入口:上海市财政局
2023-07-30 15:47:371

2021年上海长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录入口:上海市财政局

【 #会计继续教育# 导语】 从上海市财政局了解到,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需要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会计人员可通过登陆上海市财政局,进行202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详细内容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本市范围内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均应参加2021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尚未完成信息登记的人员,应先完成会计人员信息登记。   会计工作具体包括:出纳;稽核;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其他会计工作。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也属于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形式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任一继续教育形式,并取得相应学分。其中,“参加市财政局、各区财政局公布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形式。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市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有关要求,2021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原则上采用网络学习。会计继续教育网络机构名单通过上海市财政局网站公布。   为强化财政预算管理、深化政府会计改革,有力推动国有企业和非上市企业贯彻实施新企业会计准则,各主管财政部门可以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和本辖区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开展具有针对性的面授培训。组织开展面授培训,应符合国家及本市防疫工作要求,5月31日前向市财政局会计处报送年度培训工作方案,按本通知所附继续教育科目指南,选聘优质师资组织开展培训。培训结束后,应及时报送相关培训总结及学员信息,市局会计处统一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三、继续教育学分及内容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 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2021年继续教育专业科目主要内容包括新近发布和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管理会计应用指引、内部控制规范、会计信息化技术、相关财政预算政策、预算绩效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税收及税收征管政策、会计人员管理和诚信建设制度等。公需科目主要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思想品德、会计职业道德、经济法律法规、宏观经济理论和政策、现代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知识、语言工具、文化修养知识等。继续教育科目指南详见附件,可供选择的科目以各培训机构公布的课程清单为准。    四、时间安排   2021年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报名学习原则上应在 2021年5月6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期间完成。因故未在本年完成继续教育而未取得规定学分的,可在次年补学。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完成继续教育并通过测试的15个工作日后,登录上海市财政局网站查询本人继续教育记录。    五、收费管理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公开明示收费标准,不得乱收费。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管理,规范服务   各主管财政部门应根据《实施办法》规定,加强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以及教学质量和服务质量的综合评价;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宣传,做好咨询服务和政策解释,督促各单位依法重视和支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推动单位充分享受国家及本市职工教育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益。   (二)及时准确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各主管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办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事项登记,督促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及时反馈已完成测试学员的相关信息并进行严格审核,确保测试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2021年上海长宁会计继续教育登录入口:上海市财政局
2023-07-30 15:47:441

上海市老年补贴标准是多少

上海市老年补贴标准如下:《上海市老年综合津贴发放管理办法》规定:1.上海市65岁至69岁老年人,每月领取75元津贴;2.上海市70岁至79岁老人,每月领取150元津贴;3.上海市80岁至89岁老人,每月领取180元津贴;4.上海市90岁至99岁老人,每月领取350元津贴;4.上海市100岁及以上老人,每月领取600元津贴。5.上海市高龄老人可领取营养补贴;6.上海市70岁以上老年人可免费乘车。上海市低保、低收入老年人补贴政策《养老服务补贴政策调整 低保老人享全额养老服务补贴》规定: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可享受全额养老服务补贴;2.本人及配偶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上海市城乡低收入家庭标准的老年人,可享受80%养老服务补贴;3.80周岁及以上、本人月收入高于上海市城乡低收入家庭标准、低于上海市上一年度成长企业月平均养老金的老粘人,可享受50%养老服务补贴。4.上述2、3类对象中,无子女或90周岁及以上高龄的老年人,在以上待遇基础上再叠加享受20%的养老服务补贴。上海市老年人原有补贴政策上海市实行老年人综合补贴政策后,原有的补贴政策不变。上海市原有的老年人补贴政策主要为:1.上海市各区县、接到试行对老年人一次性节日慰问与实物补贴;2.上海市老年人优待政策:如公园和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或优惠;3.上海市低保、低收入老年人享受的社会补助水平不变。高龄津贴,是一种兼有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性质的社会保障措施。至2009年,中国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已达到1800多万,并正在以每年100万以上的速度增长。在上海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如何申请老年综合津贴?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就近向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享受津贴的申请,并办理上海市敬老卡。即将年满65周岁的老年人可以提前一个月申请。申请时,应该准备以下材料:本人申请: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上海市敬老卡(老年综合津贴)申请登记表》(现场填写)。代为申请:申请人的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监护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上海市敬老卡(老年综合津贴)申请登记表》(现场填写),还应当根据要求提交委托书。符合条件但因故没有及时申请,是否可以追溯?津贴设有2年的追溯期。老年人自符合条件之月起2年内提出申请的,从符合条件之月起补发津贴。逾期2年提出申请的,从申请当月的前一个月起补发2年的津贴。补发的津贴不计利息。老年综合津贴如何发放?津贴发放采取按季度发放的方式,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即1月、4月、7月、10月)的15日,将当季度津贴存入老年人的敬老卡内。成功申请老年综合津贴后多久能收到津贴?敬老卡开户成功后,新申请对象首次享受的津贴一般于当月或次月15日发放,应发金额从老年人符合条件的当月开始根据适用标准按月计算。如何从敬老卡内取出老年综合津贴?老年综合津贴将定期发放至敬老卡中。老年人需办理激活手续方可取出津贴。激活手续原则上由本人携带身份证件至敬老卡对应的商业银行网点窗口办理。如果本人不方便至银行窗口办理激活的,可以请家属咨询就近的银行网点,请其协助上门办理或者代为办理,具体要求以银行网点规定为准。因敬老卡注销、挂失等原因未发放的老年综合津贴是否会补发?因敬老卡注销、挂失等原因未发放的老年综合津贴,在重新办理敬老卡、津贴恢复正常发放后补发。什么情况下会停发老年综合津贴?老年人因户籍迁出本市(包括国籍变更)、身故等原因不再具有本市户籍的,津贴不再发放。法律依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老年综合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一、发放对象和标准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65周岁的老年人,可以享受津贴。津贴标准按照年龄段共分为五档,具体如下:(一)65—69岁,每人每月75元。(二)70—79岁,每人每月150元。(三)80—89岁,每人每月180元。(四)90—99岁,每人每月350元。(五)100岁及以上,每人每月600元。津贴标准将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报市政府同意后调整。二、津贴计算和发放(一)津贴从老年人符合条件的当月开始根据适用标准按月计算。(二)老年人自符合条件之月起二年内提出申请的,从符合条件的当月起补发津贴。逾期二年提出申请的,从申请当月的前一个月起补发前二年的津贴。补发的津贴不计利息。(三)老年人因户籍迁出本市、身故等原因不再具有本市户籍的,津贴不再发放。(四)津贴发放采取按季度预拨的方式,津贴发放月为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即1月、4月、7月、10月),津贴发放日为15日。(五)非津贴发放月新审定的老年人,首次享受的津贴于当月或次月15日发放。(六)津贴通过上海市敬老卡发放。上海市敬老卡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三、申请发放程序(一)申请。津贴以自愿申请为原则。符合申请条件的老年人,可提前一个月就近向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享受津贴的申请,并申办上海市敬老卡。申请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填写《上海市敬老卡(老年综合津贴)申请登记表》。由监护人或代理人办理申请手续的,应当提供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监护人或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还应当提交委托书。(二)受理。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负责受理老年人享受津贴的申请。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在上海市敬老卡申领系统录入相关信息,向申请人送达《上海市敬老卡(老年综合津贴)受理告知书》。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三)审定。区民政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负责对户籍在本行政区域申请人的信息统一审定,通过上海市老年综合津贴发放管理信息系统,将符合条件老年人的相关信息分类汇总确认,于每月初发送至各区财政部门。(四)发放。区财政部门根据区民政部门的审定意见,于津贴发放前,提前5个工作日将所需资金拨付至各区民政部门结算账户。各区民政部门按资金发放相关规定及时划入各商业银行(发放行)。四、资金保障津贴发放所需资金分别列入市、区年度财政预算。市级财政承担的经费通过市与区财力结算下达区财政,由区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至区民政部门。五、监督管理(一)区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津贴发放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在资金使用上做到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接受社会监督。区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的保障和监管。津贴发放要与上海民政资金内控监管平台做好对接。(二)津贴发放管理实行定期复核制度。由市老年综合津贴发放管理信息系统与本市人口信息系统每月进行比对,对不符合继续发放条件的,停发津贴。对长期居住在外省市享受津贴的本市户籍老年人,定期进行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停发津贴。(三)各相关工作部门要加强老年人信息数据管理,确保信息安全。六、其他事项(一)市养老服务发展中心在市民政局指导下承担津贴发放管理的组织协调等工作。区民政部门及其有关机构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老年综合津贴发放管理的具体工作。(二)申请人对受理或审定结果有疑义的,可向区民政部门申请复核,区民政部门应当在15日内告知复核结果。申请人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三)市域外农场老年综合津贴发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四)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
2023-07-30 15:47:531

各位好心人~我想问一下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各区咨询电话 !谢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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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30 15:48:032

2015年上海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上海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沪财会〔2014〕1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市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强化服务,注重质量,全面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突出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人员,全面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进一步改善会计人员知识结构。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并不断丰富教育内容,创新教育方式,整合教育资源,提高教育质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单位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 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坚持统一规划、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体制,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财政监督局和各区县财政局(以下统称主管财政部门)分别组织实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八条 上海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项: (一)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对继续教育机构管理和培训师资管理提出指导性意见; (二)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制定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计划,组织编写或推荐继续教育教材; (三)确定本市各级财政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和权限,公布网络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名单; (四)组织本市高级会计师和正高级会计师等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组织市本级预算单位、铁路系统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并委托上海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五)指导、监督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监督、检查本市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第九条 市财政监督局负责税务管理关系在市税务三分局的企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事项,各区县财政局负责本区县各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事项。 市财政监督局和各区县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项: (一)加强对本辖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可制订本地区继续教育的实施办法;根据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制订本辖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计划; (二)组织实施本辖区除高级会计师和正高级会计师等高级会计人员外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三)指导、监督本辖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管理,监督、检查本辖区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四)协助市财政局做好本辖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的组织工作。 第十条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鼓励、支持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和技能训练、职业道德等。 (一)会计理论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 (二)政策法规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法规制度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依法从事会计工作的能力; (三)业务知识和技能训练继续教育,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会计准则制度等专业知识、内部控制、会计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 (四)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 (一)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二)参加主管财政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三)参加主管财政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四)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 (五)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 (六)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 (七)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 (八)参加主管财政部门组织的其他形式培训。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还包括: (一)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市财政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 (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 (四)承担本市财政部门或市、区县会计学会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五)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 (六)参加财政部和市财政局组织或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 (七)市财政局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的从业要求,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效果和质量。 第十六条 主管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广网络继续教育,逐步探索建设全市统一的网络继续教育平台,积极推动跨网校自主选课和全程网络化改革,提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四章 学分管理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二)参加经主管财政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网络继续教育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三)参加主管财政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四)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五)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六)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七)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经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财政部组织的会计领军人才考试、市财政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24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考试管理机构确定的考试时间为准; (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24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考试管理机构确定的考试时间为准;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含专科)以上学位或学历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24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学校出具的成绩单时间为准,取得学历或学位当年没有成绩单的,则以学历或学位证书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四)独立承担本市财政部门或市、区县会计学会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报告不少于10000字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课题结题日期为准; (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论文发表时间为准; (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第一版第一次印刷时间为准; (七)参加财政部、市财政局组织或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24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合格成绩公布时间或表彰文件的签发日期为准;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 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在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管辖范围之间办理调转登记时,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应当分情况进行处理: (一)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本市财政部门不予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 (二)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当年度继续教育的或参加继续教育但未达到24学分的,本市财政部门应为其办理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调入手续。当年度未完成的学分,应当通过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补足。 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参加未经主管财政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开展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管财政部门不为其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第五章 机构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主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体系。 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施; (二)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三)制定完善的教学培训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 (四)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按税务管理关系所在地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其税务管理关系所在地的主管财政部门根据上述条件确定,并于每年3月中旬公布本辖区本年度继续教育机构名单。市财政局每年3月下旬统一公布全市本年度继续教育机构名单和相关信息。 原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所属培训机构,经所在区县主管财政部门确定公布,可在所在区县开展继续教育培训。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可在税务管理关系所在地的主管财政部门公布的名单中自主选择继续教育机构。 第二十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等,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水平,保证培训质量。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培训档案保存不得少于6年。 第六章 师资与教材 第二十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的教学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的教学人员应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师资培训并通过考试(或考核)。 第二十八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的建设应当坚持开发与利用相结合,加强教材开发的针对性和实用性。组织和鼓励社会上有较高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参与编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第二十九条 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脱产培训教材,由市财政局每年根据全市继续教育培训规划,统一组织编写或推荐,作为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各主管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补充一定的培训内容,但补充内容一般不得超过全部培训内容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会计人员强行推销、搭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一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行登记制度。 本市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的登记,可以通过以下五种途径: (一)会计人员参加并完成财政部门公布的继续教育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继续教育,达到24学分的,由继续教育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将参加培训人员的有关情况汇总制作规定格式的电子文档,在10个工作日内交主管财政部门。主管财政部门应在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学分并将相关信息录入会计管理信息系统; (二)会计人员年内已完成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或参加由财政部或市财政局组织的财会业务专题培训,且达到24学分的,由市财政局统一受理培训组织单位提供的合格人员名单,办理继续教育学分折算登记; (三)会计人员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注册会计师考试并通过一科考试的,由市财政局统一办理继续教育学分折算登记; (四)会计人员参加本实施办法规定的除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注册会计师考试以外的相关考试,并通过一科考试的,应在成绩公布后的3个月内,凭准考证和合格成绩单或合格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到主管财政部门办理继续教育学分折算登记; (五)参加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会计类专科以上规定学制年限内的学位学历教育、会计类学术研究(含课题、论文论著等)、会计类知识竞赛的会计人员,应在当年第四季度,凭学生证、成绩单(加盖学校教务部门印章)、毕业证、课题结项书、论文论著、竞赛合格证(或获奖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到主管财政部门办理继续教育学分折算登记。 主管财政部门应当在会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中如实记载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会计人员可在完成继续教育(上述五种途径)15个工作日后,登录上海财政网(www.czj.sh.gov.cn)查询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会计人员因故无法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的,应在以后年度通过网络继续教育的方式,取得相应学分。 会计人员因参加会计类学术研究(含课题、论文论著等)当年度折算学分不足24学分的,所缺学分应在当年度内补足。 第三十三条 主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会计人员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申请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评审高级会计师和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等的依据之一。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三十四条 主管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所在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检查、评估,对于继续教育机构违反相关规定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于限期内未改正的继续教育机构,在下一年度公布的继续教育机构名单中不予公布。 第三十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 (二)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培训证书的; (四)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的。 第三十六条 主管财政部门应当将各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会计从业资格情况检查的内容。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市财政局2007年3月5日印发的《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和补充本市贯彻实施规定的通知》(沪财会〔2007〕14号)同时废止。
2023-07-30 15:48:101

上海 局长哪个局长姓寇

上海市民政局局长朱勤皓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黄冲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局长马坚泓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主任华源
2023-07-30 15:48:202

上海市财政局下属的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中心何时成为参公单位的?下一步的改革会变成企业还是撤销呢?待遇?

真正的公务员单位很少的,参公就不错了
2023-07-30 15:48:271

上海市财政局内部处室为什么从来不招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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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30 15:48:342

上海市监察机关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的规定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行政监察,保证监察机关依法行使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和国家其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各级监察机关根据法定的职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违纪所涉及财物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没收项目  对下列行为所涉及的财物(包括财产性收益)予以没收: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行贿、受贿、介绍贿赂的财物;  (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财物;  (三)行政机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规定给予个人回扣、手续费,或者为他人谋取利益而索取、收受他人的财物;  (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利用贪污、挪用、贿赂的赃款赃物从事各种活动而获得的收益;  (五)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且本人不能说清差额部分合法来源的财产和支出;  (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实体兼职取得的酬金;  (七)按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由监察机关没收的财物。第四条 追缴项目  对下列行为所得的财物(包括财产性收益)予以追缴: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贪污、挪用的公共财物;  (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国内外公务活动中接受礼品,按照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的礼品;  (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无偿占有或者象征性付款等方式侵占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财物;  (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与本人有公务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的财物或者接受财产性的收益;  (五)按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由监察机关追缴的财物。第五条 责令退赔项目  对下列行为所得的财物(包括财产性收益)责令退赔: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规定借用公共财物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用、试用等名义占用本单位、与本人有公务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财务规定,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用公款旅游、请客、送礼的费用;  (三)行政机关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而获得的财物;  (四)按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由监察机关责令退赔的财物。第六条 监察决定和清单  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法违纪所得财物,应当作出监察决定。  在作出责令退赔的监察决定之前已经退赔的,可以不作监察决定,但须开具责令退赔财物的清单。第七条 开具凭证  监察机关没收、追缴财物,应当开具由上海市监察委员会和上海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凭证。责令退赔财物,应当开具由监察部统一印制的凭证。第八条 送达决定  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财物,应当将监察决定送达有关单位或者人员,由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收的,不影响决定的执行。  责令退赔的财物,需要直接退赔给原主的,在将监察决定送达被执行人的同时,还应当告知原主。第九条 扣缴和处分  拒绝执行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财物的决定,是个人的,由监察机关通知单位从其工资中予以扣缴,并对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是单位的,由监察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第十条 暂扣措施  为了保全证据,防止需检查、调查的财物被转移或损毁,监察机关在作出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决定前,可以依法对需检查、调查的财物暂予扣留或者封存。第十一条 暂扣程序  暂予扣留或者封存财物,必须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出示监察通知书,并开具由上海市监察委员会统一印制的暂予扣留或者封存财物的清单。  暂予扣留、封存财物的时间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2023-07-30 15:48:411

上海支援外地建设退休回沪帮困政策

《关于调整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帮困补助标准的通知》各区县总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缓解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的实际生活困难,经研究并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上述人员帮困补助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帮困补助标准 1.月养老待遇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原每人每月生活补助100元,现调整为120元;月养老待遇在2000元以上的,原每人每月生活补助50元,现调整为70元。 2.节日补助标准维持不变,即“春节”节日补助每人每次500元;“劳动节”、“国庆节”节日补助每人每次200元。 3.分档帮困补助标准调整为:月养老待遇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每月补足到1000元后再补助70元;月养老待遇在1001—1500元的,每月补助40元。 二、实施时间 已领取2013年第一季度帮困补助的人员,从2013年第二季度起,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发放。 2013年新申请帮困补助并经复核同意,尚未领取帮困补助的人员,从申请正式受理之日的当月起,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发放。 三、其他事项 帮困补助申请、受理、发放、补助资金的来源及拨付方式,仍按原办法执行。 具体实施细则由市总工会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制定。法律依据:《关于调整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帮困补助标准的通知》各区县总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缓解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的实际生活困难,经研究并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上述人员帮困补助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帮困补助标准 1.月养老待遇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原每人每月生活补助100元,现调整为120元;月养老待遇在2000元以上的,原每人每月生活补助50元,现调整为70元。 2.节日补助标准维持不变,即“春节”节日补助每人每次500元;“劳动节”、“国庆节”节日补助每人每次200元。 3.分档帮困补助标准调整为:月养老待遇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每月补足到1000元后再补助70元;月养老待遇在1001—1500元的,每月补助40元。 二、实施时间 已领取2013年第一季度帮困补助的人员,从2013年第二季度起,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发放。 2013年新申请帮困补助并经复核同意,尚未领取帮困补助的人员,从申请正式受理之日的当月起,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发放。 三、其他事项 帮困补助申请、受理、发放、补助资金的来源及拨付方式,仍按原办法执行。 具体实施细则由市总工会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制定。
2023-07-30 15:49:091

市财政局与市人民政府是平级吗

市财政局不是市人民政府的平级单位,而是市人民政府的下属单位。
2023-07-30 15:49:163

会计从业资格证转入上海怎么转?

你好,转会计证需要以下的资料:(其本单位同意你将会计证挂在本公司)1、首先先上网打印会计从事证明单,填写相应的资料(如组织机构代码等)。2、在上财政网打印会计资料调转、变更表(需一式三份吧),资料填好过后并盖公司公章。3、携带会计从事证明单,会计资料调转、变更表至扬州的行政服务中心去办理调转。扬州行政服务中心盖好章过后,将盖了章的会计资料调转、变更表,带至上海的行政服务中心去办理转入手续。这样就好了~以上仅供参考~
2023-07-30 15:49:362

用财政局造句(大约30个左右)

1)他被任命为财政局长。 2)孔正义当了多年财政局长,业务精熟,这一次被双规,百分之百是内部人搞鬼,堡垒总是从内部攻破,这句话是经历过血泪的经验之谈。 3)杭州市财政局农税征收管理局. 4)上海天意会计师事务所是经上海市财政局批准设立的专业机构,同时也是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团体会员。 5)免去王文杰北京市财政局副局长职务。 6)税务员:您好!杭州市财政局农税征收管理局.我能为您做点什么? 7)当时,费用是向财政局打报告批的。 8)代理记帐:公司具有上海市财政局代理记帐执业会员资格. 9)负责相关外部事务:银行、外汇管理局、税务局、财政局等部门. 10)收缴罚没款时,应当出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 11)历任厦门市 *** 办公室副主任、厦门市财政局局长、厦门市杏林区委*记和厦门市副市长等职 后转任*共泉州市委*记、福州市委*记、厦门市委*记。 12)同时 加强与财政局、招商局、经发局的沟通和协调 对所有办理迁出手续的企业进行严格的管理和审查避免漏征漏管、税费流失情况的发生。 13)重庆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 这种补贴模式不仅使资金无法循环使用 效率不高 而且资金的使用绩效未纳入审计范围 很难追踪和评判。lishixinzhi/627786 14)人民网北京5月7日电(高泽华)6日 海南省三亚市财政局发布公告决定启动物价补贴联动机制 为该市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发放2014年上半年物价补贴。 15)扎赉特旗财政局认真组织学习 *** 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重要批示精神和扎旗旗委、 *** 有关要求 结合财政工作实际 制订四项措施抓落实。 16)满打满算不到50人的财政局 竞然用着一栋九层的办公楼 人均办公建筑面积超过200多平方米 这样的数据确实让人吃惊。 17)日前 由山南地区扶贫办、水利局、财政局和审计局组成的验收工作组对措美县2006年扶贫项目进行了验收。 18)今年追加预算加薪 往后会否继续追加?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本次加薪后 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薪酬将稳定在加薪后的水平 不会又降回去。 19)一位地方财政局预算处官员曾告诉本报记者 由于《预算法》要求地方收支平衡 这就造成他们在年末吃准了全年财政收入之后 再量入为出地执行支出项目。 20)46万元 主要系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拨付本公司扶持企业发展资金500万元及上市奖励150万元计入本期损益所致。 21)这个人是衡阳县财政局非税局原局长贺祖信 目前已退居二线 聂小力是他的内侄女。 22)大力出差担心家中被盗,便在茶几上放了一百元钱和一纸条,上写:您别费神了,家里没钱,这钱是给您的零花钱,隔壁家的老公是发改委的,老婆是财政局的,有钱而且被偷还不敢报案。一周后出差回来,大力竞发现茶几上多了两万元,且有一纸条,上写:这是给您的信息费,请笑纳! 23)研究样本来自大连市甘井子区部分 *** 机关,包括规划局、土地管理局、财政局等部门。 24)第一站到达的是青湖镇东辛村 驻守该村的工作队以财贸系统为主 县财政局的一位副局长带队 共有三名队员。 25)她跟前夫原本是财校的同学 毕业后她分到许都一家国营企业 而前夫分到锦江市财政局 后来她不顾父母的反对调到锦江市无线电厂。 26)不过 这次举行的却是“营改增”政策辅导会 主办者是厦门市财政局 “辅导员”来自全球“四大”之一的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27)临高县原副县长陈卓尔 因在担任临高县海洋与渔业局局长、党组*记和临高县财政局局长、党组*记期间 受贿450万元 最终东窗事发。 28)近日 爱伊美集团、华裕电器等26家企业和单位被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认定为首批外贸企业技术研发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 29)李群的收款账户大多是当地官员 记者了解到 其中一个账户在王彪名下 此人曾是阜阳市颖泉区财政局国债服务部主任。 30)吃饭的时候 路宽跟雨虹说起底账丢失的事 路雨虹同样感到蹊跷 说 假如他们真的贪占了国有资产 底账就是铁证 说啥他们也不会交给财政局的。
2023-07-30 15:49: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