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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制度的内容

2023-07-23 22:5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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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七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以下不属于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内容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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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不属于公开保密审查内容的是什么

拟公开的信息是否准确完整。根据查询《保密教育线上考试》及答案得知原题为以下不属于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内容的是拟公开的信息是否准确完整。
2023-07-23 21:23:161

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内容是拟公开信息是否涉及国家机密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机关、单位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因此,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2023-07-23 21:23:231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内容是什么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制度
2023-07-23 21:23:302

不符合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要求的有哪些

不符合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要求的主要包括以下情况:1、涉及国家安全、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的,未经保密审查直接公开。2、公开的信息与保密要求不符,如公开了不应公开的文件、资料或信息。3、公开的信息会造成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后果。4、公开的信息会干扰正常的行政、司法、教育等工作秩序,影响社会稳定。5、公开的信息会引起法律纠纷或诉讼,对当事人造成不利影响。6、公开的信息会泄露机构内部秘密或不当行为,损害机构形象和信誉。因此,在进行信息公开前,需要进行严格的保密审查,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的安全。
2023-07-23 21:23:491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范围是什么

总体来说,保密审查的范围应当包含所有待公开的政府信息,不管是主动公开方式的,还是依申请公开方式的。从另外一个角度解释。按规定和通常做法,保密审查应当同文件流转及发布程序相结合,因此,所有纳入公文流转程序的信息(含非政府信息),都被含在保密审查范围之内。再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解释。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范围应当比机要部门保密审查广,现实中一般的保密审查似不包含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认定,也不会因为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而确定或变更密级的情况。而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恰恰是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重点工作之一。
2023-07-23 21:23:583

不符合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要求的是?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未经授权擅自公开的机密信息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发布的文件、资料等;2、未经审批擅自向国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机密信息;3、未经授权擅自对机密信息进行复印、扫描、拍照等操作;4、这些行为都可能会造成机密信息泄露,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因此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中,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确保机密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2023-07-23 21:24:101

保密知识竞赛判断题?急急

61-70.√√√×√ ×√√√√71-80.√×√√√ ×××√√
2023-07-23 21:24:211

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原则是什么

法律主观:政府信息公开原则包括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对公共信息,原则上都应主动公开,但是对于有关国家秘密的信息,以及可能危害公共利益的信息,可以不公开。对个体信息,原则上不予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后,依申请公开的,以及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有必要进行公开的,可以公开。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2023-07-23 21:24:351

保密法知识竞赛答案,求助.

谁有答案啊?有答案的麻烦发一下
2023-07-23 21:24:422

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事前审查全面审查和依法审查的原则

为规范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保障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贵州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学校对信息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规定的不予公开情形的审核认定。第二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原则 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应坚持“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 “事前审查、全面审查和依法审查”的原则。 信息公开严格按照“涉密不公开,公开不泄密”的保密要求执行。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保密审查制度,明确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责任,做到工作责任明确,管理人员明确,领导责任明确,严格执行信息公开的审批程序,切实做好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第三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构和责任 学校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在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学校保密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并具体指导校内各单位的保密审查工作;校内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具体分管信息公开工作的负责同志为此项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做好本单位及管辖范围内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 各信息拥有单位若不能确定信息是否能公开(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应提交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学校保密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第四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内容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对拟公开的所有信息均须通过保密审查后方可公开。以下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编入信息公开目录: (一)凡是标有“绝密” “机密”或“秘密”等字样的涉密文件、材料等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带来负面影响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对尚未定密但可能涉密的信息,原则上不得公开,确需公开的,须征得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学校保密办公室审查同意。特殊情况需报请学校保密委员会或上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解密后的学校信息可以公开,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和学校的安全稳定。第五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程序各单位日常工作中拟公开的一般信息,由各单位自行做好保密审查。可能涉密的重大信息,按以下程序进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填写《贵州大学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见附件)——各单位初审——学校保密办公室复审——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分管校领导签发——根据审查意见决定是否公开,并将《保密审查表》送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六条 保密审查应在《贵州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规定的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审查期限内完成。第七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办法及有关保密规定,导致失密、泄密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学校保密办公室负责解释。
2023-07-23 21:25:011

不符合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要求的是什么

在信息公开的过程中,没有经过保密审查或者保密审查不合格的信息。这些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内容,不经过保密审查就公开,会对国家和社会产生不利影响。信息公开是指政府部门按照法定程序主动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信息公开可以提高政府部门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民众的信任感。
2023-07-23 21:25:081

《保密法实施条例》知识竞赛题(2)

  A、承办人   B、负责人   C、保密工作部门   28.( )应当按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   A、负责定密的工作人员   B、保密专兼职干部   C、机关工作人员   29.机关单位应建立健全互联网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指定机构和人员负责对拟发布信息的审查,并建立( ),审查应坚持( )。   A、信息发布档案,一事一审、全面审查   B、审查记录档案,一事一审、全面审查   C、审查记录档案,一月一审、集中审查   30.《保密法》第49条规定:机关单位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 )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A、不良影响   B、严重后果   C、较大负面影响   31.国家秘密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 )。   A、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   B、经过上级部门批准   C、直接使用   32.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以及对涉及( )的工程、货物、服务进行采购时,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A、国家秘密   B、公共事业   C、城市规划   33.复制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或者摘录、引用、汇编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 )。   A、既可以按照原件的密级定密,也可视情定密   B、根据情况需要确定密级   C、按照原件的密级定密   34.机关、单位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涉密信息系统集成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业务,应当与其签订( ),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   A、生产合同   B、保密协议   C、备忘录   35.机关、单位违反《保密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 )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A、定密责任人   B、机关、单位主要领导   C、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36.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做出( )标志。   A、质量合格   B、生产地   C、国家秘密   37.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由(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A、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B、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C、公安机关   38.已经依法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档案,由(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解密审核。   A、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B、同级档案管理部门   C、原定密机关单位   39.机关、单位应当将涉及绝密级或者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内设机构确定为( )。   A、保密要害部门   B、涉密场所   C、保密要害部位   40.机关、单位应当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本机关、本单位年度( )情况。   A、保密宣传教育工作   B、工作   C、保密工作    二、多项选择题(共30题,每题2分,共60分)   41.下列哪些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   A、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B、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C、科技领域中的秘密事项   D、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42.举办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主办单位应当采取的保密措施包括( )   A、根据会议活动的内容确定密级,制定保密方案,限定参加人员范围   B、使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的场所、设施、设备   C、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国家秘密载体   D、对参加人员提出保密要求   43.从事涉密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哪些条件( )   A、具有从事涉密业务的专业能力   B、从事涉密业务的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C、保密制度完善,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   D、用于涉密业务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44.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关、单位执行保密法律法规检查的内容包括( )。   A、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   B、保密制度建设情况   C、涉密人员管理情况   D、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情况   45.绝密级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应采取的保密措施有 ( )。   A、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   B、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C、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D、在普通柜中保存   46.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 )三级。   A、绝密级   B、机密级   C、秘密级   D、内部事项   47.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自标明的制发日起计算。不能标明制发日的",确定该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 ),保密期限自通知之日起计算。   A、机关   B、科室   C、单位   D、人员   48.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或者摘录、引用、汇编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按照规定报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 ),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戳记,并视同原件进行管理。   A、密级   B、保密期限   C、知悉范围   D、涉密内容   49.以下属于保密违法行为的是( )。   A、私自买卖涉密地图
2023-07-23 21:25:151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该哪些内容呢?

信息公开是各级国家机关尤其是政府机关的法定职责,信息保密也是机关的重要法定职责。同时履行好两种职责的契合点,就是建立健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原则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当坚持“谁公开谁审查、谁的信息谁负责、事前审查、依法审查、一事一审、自审和送审相结合”等基本原则。(1)“谁公开谁审查”原则,是指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责任由拟公开发布信息的机关承担,并对审查和发布结果负责。(2)“谁的信息谁审查”原则,是指任何机关只能对本机关或直属下级单位产生的信息进行公开前的保密审查,无权对上级机关或者同级机关产生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或擅自决定公开。确因工作需要拟公开上级或同级机关信息的,应报请信息产生机关审查批准。(3)“事前审查”原则,是指保密审查必须在信息公开发布之前进行,未履行保密审查程序的信息不得擅自公开。(4)“依法审查”原则,是指保密审查的主体必须是公务机关主管信息公开的合法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必须以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查标准为依据。(5)“一事一审”原则,是指每一项拟公开信息都要进行单项审查,每项信息审查过程要有单项文字记载,不得一份审查记录包含多项信息。(6)“自审和送审相结合”原则,是指机关、单位对拟公开信息一般情况下自己进行保密审查,对是否可以公开不能确定的,应当报送上级机关、有关机关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2023-07-23 21:25:221

你公开的信息是否准确完整属于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内容吗

你公开的信息是否准确完整不完全属于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内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主要是针对一些敏感、机密信息的保密性和安全性进行审查,例如国家安全、个人隐私、商业机密等等。而公开的信息是否准确完整,更多是与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关,应该在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和可信度方面进行审查和评估。当然,在某些情况下,公开的信息也可能会涉及到保密等方面的问题,这时候需要进行相应的保密审查。
2023-07-23 21:25:501

不符合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要求是什么

工作要求为以下4个方面:1、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保密政策要求进行审查:在信息公开过程中,相关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密审查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查,导致信息公开可能泄露国家机密、商业机密等敏感信息。2、保密审查不严格:保密审查关乎国家安全和涉密信息的保护,如果保密审查不严格,将会对国家和社会产生不可预知的风险。因此,相关单位应当在保密审查过程中严格把关,确保信息公开过程的安全和保密。3、保密审查不及时:在信息公开申请中,如果保密审查不能及时完成,不仅会延误信息公开的进程,还会对信息的保密性产生威胁。相关单位应当加强管理,提高保密审查效率,确保审查工作能够及时落实。4、保密审查不合格:如果信息公开申请经过保密审查后仍然存在泄密和保密风险,相关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拒绝涉密信息的公开,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保护。如果保密审查不合格,就意味着信息公开过程存在安全漏洞,并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
2023-07-23 21:25:571

不符合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要求是什么

不符合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不符合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要求是指未能满足信息公开和保密审查的相关要求,会导致违反相关法规和政策,面临法律责任和行政处罚。
2023-07-23 21:26:071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原则和内容是什么

在具体保密审查工作中,应坚持“谁公开谁审查、事前审查、全面审查和依法审查”的原则。1.“谁公开谁审查”,即谁提供公开的信息,就由谁负责对该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同时,信息公开媒体机构(如互联网门户网站、报刊杂志等)在最后决定上网刊载前,也要对该信息进行必要的审核。2.“事前审查”,即保密审查必须在信息公开前进行,否则就失去了保密审查应有的意义和作用。3.“全面审查”,即保密审查不仅要对拟公开的主要内容进行审查,还要对标题、附件等一并进行审查,确保没有遗漏内容。4.“依法审查”,即保密审查必须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来开展,不能仅凭个人主观想象或者从本机关、本单位的利益出发作出是否公开的决定;遇有特殊情况,还应当根据有关保密管理规定进行,确保保密审查科学有效。
2023-07-23 21:26:191

什么是信息公开保密审查?

这是一种非常DD的制度,楼主可以试着百度一下http://wenku.baidu.com/view/d845067ca26925c52cc5bff9.htmlhttp://baike.baidu.com/view/4093077.htm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152909917.html但愿能帮到你
2023-07-23 21:26:292

不符合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要求是什么

在政府门户网站刊登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只须经保密审查机构审查就可刊登。通过查询2020年度全区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考试得知,不符合的为在政府门户网站刊登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只须经保密审查机构审查就可刊登。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作为政府行政行为,主要是对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企业经济利益、公民权利等方面的涉密或敏感事项不被泄露的保密审查。
2023-07-23 21:26:481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原则有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原则有谁公开谁审查,事前审查和依法审查。依法审查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主体要合法,审查主体是行政机关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2、程序要合法,保密审查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3、依据要合法,保密审查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审查标准。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的具体职责如下:1、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2、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的内容。 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法律依据方面,把依法实施保密审查的主要内容,集中地概括为四看。具体如下:1、是否涉及国家秘密;2、是否涉及商业秘密;3、是否涉及个人隐私;4、是否涉及敏感信息,包括行政机关的工作秘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2023-07-23 21:27:001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原则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原则:谁公开谁审查原则;公开前审查原则;全面审查原则;依法审查原则。【法律分析】谁公开谁审查原则。“谁公开谁审查”符合保密工作“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的基本精神。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公开信息的行政机关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并对最终审查结果负责。贯彻这一原则,需要明确两个基本问题:一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的信息,提供信息的机关、单位应当对所提供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并对公开的信息不涉密这一事实负责。二是保密审查的实际工作可交由具体工作人员进行,但机关和机关的负责人必须承担保密审查的责任。公开前审查原则。保密审查是整个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发挥着信息“过滤器”的功能,目的是在公开前过滤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因此,保密审查必须在信息公开前进行,否则就失去了保密审查应有的意义和作用。至于在公开前的哪一个环节审查,具体由谁负责进行审查,可以由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并在所建立的机关单位内部保密审查制度和工作机制中做出具体规定。全面审查原则。可公开的信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主动公开的信息;一类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但无论是哪一类信息,在正式公开前,都要全面地对每一具体信息进行保密审查。这种审查不仅是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查,还要对标题、附件等一并进行保密审查。依法审查原则。保密审查的结果关系重大,必须依法审慎进行,必须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开展保密审查工作,不能仅凭个人主观想象或者从本机关的利益出发作出是否公开的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三十四条 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机关、单位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
2023-07-23 21:27:071

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有哪些

法律分析: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2023-07-23 21:27:141

国家工作人员保密守则十条是什么?

法律分析:1、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2、不该问的机密绝对不问;3、不该看的机密绝对不看;4、不该记录的机密绝对不记录;5、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机密;6、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机密;7、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机密;8、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机密文件、资料;9、不在普通电话、明传电报、普通邮局传达机密事项;10、不携带机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保密守则》 第三十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依法对机关、单位执行保密法律法规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一)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二)保密制度建设情况;(三)保密宣传教育培训情况;(四)涉密人员管理情况;(五)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情况;(六)国家秘密载体管理情况;(七)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保密管理情况;(八)互联网使用保密管理情况;(九)保密技术防护设施设备配备使用情况;(十)涉密场所及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情况;(十一)涉密会议、活动管理情况;(十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情况。
2023-07-23 21:27:501

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标准

这不是求的问题,信息秘密怎么找告自己
2023-07-23 21:27:572

谁主管谁负责 谁公开谁审查 先审查后公开

“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需要遵循的原则。具体内容如下:1、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负总责。2、负责编辑的具体业务人员负责一级审查,主要在信息的收集、整理、编辑、发布等环节,确保信息格式正确规范、用字准确无误、更新及时到位、链接有效导入和信息是否涉密。3、公开事项分管负责人负责二级审查。4、负责发布的政务公开工作联络员在公开事项分管负责人领导下进行补充审查,承担相应审查责任。5、政务公开信息联络员要加强后台账号密钥管理,要建立完善的网站信息发布登记归档工作,以备查阅,落实专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内容摘要1、与其他单位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本单位要进行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2、政府网站信息审核人员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3、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网站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4、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人员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以上内容参考:颍上县人民政府官网-【基层制度】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2023-07-23 21:28:041

新保密法知识测试题

  一、判断题(共15题,每题2分,共30分)   1、大量事实证明,谁不懂保密、不会保密、不善保密,谁就会成为网络泄密的责任者和网络窃密的被利用者。( )   2、为安全起见,出差时可以将涉密计算机及其移动存储介质放在行李中托运。( )   3、计算机硬盘、优盘等存储部件的信息,即使经一般数据删除或格式化处理后,仍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恢复。( )   4、禁止携带绝密级涉密载体参加涉外活动或出境。( )   5、处理涉密信息的多功能一体机不得与普通电话线相连接。( )   6、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经审查、批准与境外特定对象合法交换的国家秘密信息,可以在与互联网连接的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 )   7、严禁将私人存储介质和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带入核心和重要涉密场所。( )   8、具备信息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具有“一次涉密,终生涉密”的特性。( )   9、涉密会议场所应该选用比较安全的无线话筒。( )   10、严禁使用私人移动存储介质存储涉密文件、信息。( )   11、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只可以确定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12、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13、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印。( )   14、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15、办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机关,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定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鉴定。()   二、单项选择题(共20题,每题2分,共40分)   1、 2010年_____,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自2010年_____起实施。 ( )   A、4月29日,8月1日 B、4月29日,10月1日 C、5月9日,10月1日   2、新《保密法》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____年,机密级不超过____年,秘密级不超过____年。( )   A、五十,三十,二十 B、二十,十,五 C、三十,二十,十   3、涉密计算机安装从互联网下载或来历不明软件存在的泄密隐患主要是:( )   A、被植入“木马”窃密程序 B、死机 C、盗版危害   4、新《保密法》第三条规定任何( )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A、泄露国家秘密 B、窃取国家秘密 C、危害国家秘密安全   5、涉密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存储数据的恢复,必须到( )进行。   A、销售单位 B、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涉密数据恢复资质单位 C、原生产单位   6、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传真机、复印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应当在单位内部进行维修,现场有专门人员监督,严禁维修人员读取或复制涉密信息;确需送外维修的,应当()。   A、拆除涉密信息存储部件 B、对涉密信息存储部件进行加密处理C、将涉密信息删除   7、涉密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和配套设备、设施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存储、处理、传输()信息的系统或者网络。   A、国家秘密 B、工作秘密 C、商业秘密   8、涉密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系统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确定系统密级,并按相应密级的涉密信息系统防护要求进行保护和管理。   A、最低密级 B、大多数文件的密级 C、最高密级   9、集中存储、处理工作秘密的`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参照()级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管理。   A、绝密 B、机密 C、秘密   10、新《保密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 )。   A、依法公开 B、以公开为原则公开 C、经保密审查后公开   11、关于新《保密法》中定密权限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必须遵守定密权限   B、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只能确定绝密级国家秘密   C、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   12、国家机关和涉密单位的涉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前应经过( )审查批准。   A、本单位保密工作机构 B、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C、主管领导   13、涉密信息设备改作非涉密信息设备使用或淘汰处理时,应当( )。   A、删除涉密文件 B、格式化存储部件 C、将涉密信息存储部件拆除   14、涉密信息系统的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系统________。()   A、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维护   B、同步规划,同步运行,同步维护   C、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15、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严格设定用户权限,按照_______和________的原则,控制涉密信息知悉范围。( )   A、最高密级防护 最大授权管理   B、最低密级防护 最小授权管理   C、最高密级防护 最小授权管理   16、 甲涉密单位面临搬迁,大量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亟待寄运。正确的做法有:( )   A、将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通过中国邮政普通邮寄渠道寄运   此类物品都有相应保管负责人,由于人多,事务繁杂,无需审批即交   B、由涉密人员自行携带搬运   C、通过机要交通渠道寄运   17、 传递涉密载体的做法不正确的是:( )   A、在市内传递机密级和秘密级涉密载体,通过机要文件交换站进行,也可以派专人送达   B、传递涉密载体,可由收件机关、单位的任一工作人员签收   C、寄往市外的涉密载体,要通过机要交通或机要通信部门传递   18、 下列关于绝密级载体管理,说法不正确的是:( )   A、传递涉密载体要通过机要交通或机要通信部门   B、禁止携带绝密级涉密载体外出   C、禁止携带绝密级载体参加涉外活动   19、 以下不属于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是:( )   A、涉密计算机   B、移动硬盘、软盘   C、优盘、存储卡   20、 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________,实行分类管理。()   A、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一般涉密人员   B、核心涉密人员,一般涉密人员,非涉密人员   C、重要涉密人员,一般涉密人员,非涉密人员   三、多项选择题(共15题,每题2分,共30分)   1、召开新闻发布会要注意的保密问题,说法正确的是:( )   A、新闻发布会的相关材料包括情况通报、新闻口径、发布会议程、主持稿等   B、新闻发发言人对外发表有关信息、陈述观点、介绍情况、表述意见等,必须严格遵照实现统一的口径   C、对外发布信息的内容要经过严格的保密审查,防止公开涉密信息或敏感信息   2、涉密计算机使用过程中,下列哪些行为存在泄密隐患:( )   A、连接手机 B、连接有线电视 C、连接私人MP3、数码相机   3、确因工作需要,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上将所需数据复制到涉密计算机及网络,下列哪些方式符合保密要求:()   A、直接使用优盘 B、使用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信息单向导入设备 C、使用一次性刻录光盘   4、关于涉密计算机身份鉴别方式,下列哪些做法符合保密规定:( )   A、秘密级计算机口令设置长度不少于8位,更换周期不超过1个月   B、机密级计算机采用IC卡或USB Key与口令相结合的方式,且口令长度不少于4位;如仅使用纯口令方式,则长度不少于10位,更换周期不超过1个星期   C、绝密级计算机采用生理特征(如指纹、虹膜等)等强身份鉴别方式   5、涉密计算机不得使用下列哪些设备:( )   A、无线键盘 B、无线鼠标 C、无线网卡   6、下列哪些行为不符合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要求:( )   A、通过普通邮局邮寄 B、统一登记、编号,按密件保管 C、随意交由他人使用   7、确因工作需要,经审批携带涉密笔记本电脑及移动存储介质外出,下列哪些做法不符合保密要求:()   A、交由亲友代为保管 B、交由宾馆代为保管 C、留在宾馆房间写字台抽屉内   8、淘汰处理的涉密存储介质和涉密计算机、传真机、复印机等设备的信息存储部件,不正确的做法是()。   A、送交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销毁工作机构销毁 B、进行格式化后赠送或改作其他用途 C、卖给废品回收单位   9、不得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将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上的数据复制到涉密计算机及网络,确需将执行这一操作,必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比如:()   A、使用一次性光盘刻录下载 B、设置中间机 C、使用信息单向导入设备   10、将手机带入涉密场所,存在下列哪些泄密隐患:( )   A、暴露涉密目标的地点 B、通话被窃qie听 C、周围的声音信息被窃qie听   11、 以下涉密信息系统的属性发生变更时,机关、单位必须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是:( )   A、密级变更 B、主要业务应用变更 C、系统不再使用   12、如何限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 )   A、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   B、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   C、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   13、以下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不正确的是:( )   A、起草涉密文件、资料的过程稿、送审稿、讨论稿等,都应按照密级文件管理规定妥善保管,不能随意丢弃   B、未经批准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C、涉密文件经过密封包装后,可采用中国邮政专属的EMS快递服务传递   14、以下关于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单位保密工作开展情况监管管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机关、单位存在泄密隐患的,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B、对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   C、对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并调离涉密岗位;   【参考答案】   一、判断题 √×√√√ ×√√×√ ×√√√√   二、单选题 BCACB AACCA BBCCC CBCAA   三、多选题 BC ABCD BC ABC ABC   AC ABC BC ABC ABC   C ABC BC ABC
2023-07-23 21:28: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条例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第八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第三章 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八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第二十一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第二十二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第二十八条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三十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第三十二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第三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十七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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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信息公开规定有哪些?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及县级以上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特设机构、办事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省政府办公厅是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协调推进全省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省监察厅协同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协调有关信息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省新闻办负责推进健全完善全省新闻发言人制度,规范省直各部门新闻发布会的审批手续。省国家保密局协同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单位)应当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领导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单位)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指导。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指定机构并确定专职人员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全面履行条例第四条各项职责。 第五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负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发生变更的,由继续履行其职能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法律 法规 对政府信息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事项,由行政机关依照条例第九条规定,并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具体确定。对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逐项研究,界定范围,明确公开的具体内容。 第七条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事项,应当一并公开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的职能、职责和权限; (二)办理依据、条件、程序和时限; (三)办事纪律和监督制度; (四)办理结果和法律救济方式; (五)为便于公众了解公开的政府信息事项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行政机关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公开政府信息: (一)政府网站; (二)政府公报或者政府公开发行的其他刊物; (三)新闻发布会; (四)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和政务(行政)服务中心的查阅点; (五)政务信息查询96128专线、信息公告栏、“政务信息岛”电子信息屏; (六)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 (七)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 第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行政)服务中心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社会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应当自政府信息公开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行政)服务中心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提供的,经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新闻发布会制度,指定新闻发言人,依法及时向社会发布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需要社会公众迅速知晓的重要政府信息。 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工作、生产、生活需要,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除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的有关政府信息,但不得利用依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从事违法活动。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切实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充分利用现有的政务(行政)服务中心等行政服务场所,或者设立专门的接待窗口,及时、妥善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审查。对申请内容或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更改或者补充,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更改或者补充的,视为未申请。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下列情况,当场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以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向行政机关提出咨询、投诉、 申诉 或者举报的,应当移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或者信访等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三)不属于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内容,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范围的,对能够确定公开该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负责该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和联系方式;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申请人选择以纸质、电子邮件、光盘或者磁盘等载体,并通过邮寄、递送、传真、网络传输、当面领取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载体和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载体和形式提供的,可以采用安排申请人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提供。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向其提供注册登记、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与自身权益有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 身份证 件或者证明文件,并提交书面申请。因特殊情况直接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 代理 人申请。代理人应当出示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免除有关费用: (一)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二)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 (三)农村 五保户 ; (四)因残疾、严重疾病、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经济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的; (五)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证明,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协调有关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行政机关发布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具体审查办法由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确定考核标准和责任主体,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有关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开考核结果。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行风评议范围,并采取设置群众批评建议、投诉举报信箱和电话,开展社会评议活动等方式,听取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主动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不断改进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督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同级政府所属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失职、渎职或者滥用职权,妨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常进行,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于行政机关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答复投诉、举报者。重大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行政复议机关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起的有关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依法认真办理。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违反条例和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造成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不一致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不及时予以澄清的; (三)因重大过失或者故意公开错误政府信息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和本规定,违法收取费用或者有偿提供政府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将 违法所得 退还缴费人;无法退还的,依法没收,上缴本级国库。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反条例规定,未征求权利人或者第三方意见,擅自提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给权利人或者第三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行政机关应当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设施、人员等方面的保障。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民政厅的信息公开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 拆迁 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宅基地 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 债权债务 、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 证据 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 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七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综合上面所说的,信息公开的也得到了大家的支持,也可以让群众更好的知道有哪些新的政策,也可以更好的监督政府工作,让群众参与其中,因此对于大家来说就要清楚 云南省信息公开规定有哪些 ?做好本职工作,不违法、不包庇的做好每一项工作。
2023-07-23 21:29:001

下列哪一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职责?()

【答案】:A《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2023-07-23 21:29:071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是什么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是什么 第一条 为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为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 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由办公厅(室)负责综合协调工作的机构承担。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事宜,维护和更新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组织进行保密审查; (三)受理、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五)本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职责。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信息发布登记等工作制度。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当坚持 “谁公开、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原则。 行政机关在草拟公文时,应当明确公文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属性。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 法规 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对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应当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应当在发布前获得批准。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监测和澄清机制。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山西省政府公开,是政府给公民的一种权力,让公民发挥自己的监督权。政府公开也是让国家的有利政策直接到达底层,便于公民随时知道国家的政策,以及自己享有哪些福利政策。政府的公开同事也表现出,机关单位的透明化,公正化。
2023-07-23 21:29:141

北京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我们国家对于各级政府规定的是必须要进行信息公开的,对于信息公开我们国家规定的是有很多的。各级政府对于我们国家颁布的信息公开规定都是做出了相应的公开办法的。对于 北京 也不例外,信息公开的内容往往是一些政府颁布的规定作出的政策需要进行公开。那么北京信息公开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政府办公厅是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本区、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部门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维护和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以及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工作年度报告等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六条 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的职责由具体工作部门承办的,可以由该工作部门负责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工作部门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行政机关在政府机构改革中被撤销、合并或者调整职权的,其制作、获取的政府信息,有继续履行相关职权的行政机关的,由该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没有继续履行相关职权的行政机关的,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 多个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各参与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八条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 》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他人身份、通讯、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信息的; (四)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其他不予公开的。 行政机关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审查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条 行政机关在制作政府信息时,应当确定该政府信息是否公开。对不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注明理由。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不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动态管理机制,对符合公开要求的政府信息依法公开。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监测和澄清机制。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1] 第二章 主动公开 第十四条 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外,根据本市实际情况,行政机关还应当重点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一)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信息; (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项目开工和竣工情况,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和退出等信息; (三)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专项检查整治等信息; (四)环境核查审批、环境状况公报和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等信息; (五)招 投标 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应当 招标 的项目等信息; (六)生产安全事故的政府举措、处置进展、风险预警、防范措施等信息; (七)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批准、征收 集体土地 批准、 征地 公告、 征地补偿 安置公示、 集体土地征收 结案等信息; (八)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收费标准调整的项目、价格、依据、执行时间和范围等信息; (九)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的警示信息和良好信息; (十)政府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结果信息; (十一)行政机关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的信息; (十二)市人民政府决定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电子化管理,分类整合政府信息资源,营造公众利用信息资源的良好环境,提升政府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平。 第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重大突发事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开初步核实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持续公开工作进展和政府应对措施等政府信息。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办理程序,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可以通过下列渠道公开政府信息: (一)政府网站; (二)政府公报; (三)新闻发布会; (四)报纸、广播、电视; (五)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大厅; (六)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 (七)政务微博等网络平台; (八)其他方式和渠道。 行政机关应当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信息。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公开、更新政府信息,并提供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服务。 第二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其他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设施。 行政机关应当向同级行政服务中心、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电子文本,移送主动公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纸质文本。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设置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电话,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咨询服务。 市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和各分中心可以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等服务。 [1]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公布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举报电话等,方便公民申请。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由申请人签字、捺印或者盖章确认。 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公开 申请书格式 文本;申请人也可以采用其他书面形式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以及 代理 人、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证件名称和号码、电话和通讯地址等有效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包括能够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详尽、准确的特征描述; (三)获取信息的方式以及提供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受理机关名称。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受理机关收到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后,应当出具登记回执。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行政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要求撤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准许,并登记备案。 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同时申请两项以上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根据便民原则可以分别答复或者合并答复。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行政机关决定公开的,应当在书面告知第三方后公开。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八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书面答复: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公开;行政机关或者第三方对政府信息的使用范围有特殊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与申请人约定,申请人签字确认后,按照约定使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或者处于行政机关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所涉事项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未获取,或者未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不存在并说明理由;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所涉事项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或者属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由具体工作部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八)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九)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政府信息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已经依法答复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重复办理。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对下列申请事项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申请内容为咨询、信访、举报等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通过相应渠道提出,对能够确定负责该事项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内容属于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查阅案卷材料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未经汇总、加工、分析或者重新制作的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以下情况进行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一)申请人没有提供有效联系方式,致使行政机关无法向申请人提供书面答复的; (二)征求第三方意见,无法与第三方取得联系或者未收到其回复意见的; (三)申请办理中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三十二条 多人就同一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同意公开,且该政府信息可以为公众知晓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将该政府信息纳入主动公开范围。 行政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决定予以公开的,申请人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范围。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 证据 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 行政机关有权更正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规章对信息更正有特殊程序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同级财政管理;具体收费标准由本市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经本人申请,凭民政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件,受理机关可以免收相关费用。 [1]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组织机构、制度建设、渠道场所、教育培训等年度工作开展情况; (二)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 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以及免除费用的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办公厅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开展社会评议,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合理的意见和建议,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采纳。 第三十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监督本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责任追究的方式和程序,执行本市行政问责办法。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对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发现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问题应当及时纠正。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三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通讯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开,参照本规定执行。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所属或者管理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可以看出北京市政府对于信息公开方面做出的规定是非常的全面的,一般情况下是有两种信息公开的方式的,对于我们国家规定的信息是可以不先公开的是需要人民申请才公开的事情也是有着申请公开的。所以说对于这个问题北京市政府规定的是非常全面的。
2023-07-23 21:29:281

机关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一般程序为

机关、单位在信息公开前,一般应按照下列程序和职责进行保密审查:1、自审。由承办人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 送信息公开审查主管部门或指定的审查人员进行审查。2、复审。由负责保密审查的部门或人员对照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 密和个人隐私范围,对拟公开信息进行审查,并提出是否可以公开的意见,报 机关、单位主管领导审定。3、终审。机关、单位主管领导对是否同意公开做出审批决定。可以公开的 信息送信息公开机构公开。4、送审。机关、单位对有关信息是否可以公开不明确的,应当报上级有关 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定, 但在有关机关批复前, 不得擅自公开。5、报审。对拟公开上级或同级其他机关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和尚未公开 的信息,必须经信息产生机关审查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但是,因工 作需要,上级主管机关在进行保密审查后, 可以公开下级机关尚未公开的信息。6、解密审查。对仍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信息,机关单位认为需要公开 的,应当先依法解密,然后再进行保密审查,确定是否可以公开。对保密期限 届满的国家秘密,机关、单位认为需要公开的,应当依据保密审查程序进行审 查,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应当建立相应的保密审查机制,应当遵循“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事前审查原则和依法审查原则,严格执行信息提供部门自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专门审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的工作程序。对不能确定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机关、单位应加强公开发布信息保密审查的组织领导,落实承办机构和责任人员,规范审查程序,加强监督管理。一、保密审查的主体拟公开信息的单位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指定熟悉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范围,具备定密知识和有相关业务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保密审查人员。二、保密审查的依据1、《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2、《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及有关说明解释;3、已确定为涉密或不宜公开的信息;4、国家制定的其他法律法规。三、保密审查的程序保密审查应当采取书面审查方法,可由信息产生机构提出审查意见,与政府信息公开审批同步进行。1、政府信息产生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2、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审核意见;3、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被授权人审批。保密审查过程必须有书面记载。主要记载以下内容:被审查信息的标题或内容摘要;审查依据;保密审查的结论或处理意见;审查人、审核人、机关负责人或被授权人的签名、日期;其它认为应当记载的内容。保密审查应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2023-07-23 21:29:36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施行细则

企业改制相关事项应当公开让职工享受知情权,渉及职工切身利益权力及义务应当公开不?求指导
2023-07-23 21:29:443

国务院信息公开的条例有哪些?

国务院信息公开的条例有哪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 法规 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 拆迁 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宅基地 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 债权债务 、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方式和程序 [1]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 身份证 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 证据 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1]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第三十一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 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七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 综合上面所说的,信息公开对于我们公民来说是最想看到的事情,公开的信息可以让我们更快的知道国家的动态,还有对于公民的所有福利,但对于信息公开也是制定了条例的,在公开的时候不能存在有任何虚假的信息,而且必须要保护好他人的隐私,这样才算是合法的。
2023-07-23 21:29:571

浙江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有哪些内容?

政府有义务将切实公民自身利益的项目或制度信息公开出来,让公众广为知晓,这样做是为了更好的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根据不同的情况,在浙江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也有所调整。下面就看看浙江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有哪些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真实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但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除外。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组织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第六条 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其制作的政府信息或者其保存的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保存的属于其他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作为其行政管理依据的,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在其掌握的范围内依法公开。 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或者职能调整的,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负责。 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指定机构(以下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配备与工作职责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履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各项职责。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政府信息公开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政府信息公开意识和服务能力。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宣传,创造良好的政府信息公开环境和氛围。 第二章 主动公开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 行政机关可以在保护有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采取适当的方式主动公开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结果信息。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包括电子版,下同)、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鼓励行政机关积极拓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渠道,利用手机短信、语音咨询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通过在办公场所、社区服务场所设立信息公开窗口、信息公告栏或者通过村务公开栏、广播、召开会议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公报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发布统一平台。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本机关网站公开。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更新网上信息,并提供信息检索、下载等服务功能。 政府公报应当免费发放至国家机关、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行政服务中心、社区服务场所和居(村)民委员会等。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新闻发布制度,指定新闻发言人,及时通过新闻发布会或者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发布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需要社会公众迅速知晓的重要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公共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在办公场所、行政服务中心、社区服务场所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公开政府信息。 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政府信息公共查阅场所和其他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查阅服务工作制度,规范工作人员的服务行为,提高政府信息查阅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发布食品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植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地震预报等政府信息,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权限、程序执行。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根据《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畅通申请渠道,认真答复相关申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可以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或者行政机关指定的国家档案馆、行政服务中心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当场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互联网等方式和途径提出书面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当场口头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申请书,并由申请人核实后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和公布政府信息公开 申请书格式 文本,方便申请人免费获取。 第十九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和形式要求应当明确、具体。 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公开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申请人、被委托人的有效证件以及 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书面答复处理: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应当同时提供。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属于行政机关之间和行政机关内部行文的请示、报告、批复、会议纪要、抄告单等文件和资料,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应当予以公开,并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答复处理。 (四)属于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不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且与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七)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公开部分的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八)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九)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已经答复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提供。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或者提供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查阅的案卷材料,或者为其制作、收集、分析、加工政府信息的服务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 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名义向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通过相应的法定途径提出。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行政机关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需要按照规定进行保密审查或者征求第三方意见,可能超过规定答复期限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拟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在答复时不能同时提供的,应当确定并告知申请人提供的期限。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依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依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摘抄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不得要求申请人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获取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受理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以及相关费用减免办法由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 证据 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记录更正要求后,应当进行核查,并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有权更正且能够当场更正的,应当当场更正有关政府信息记录;不能够当场更正的,应当自收到更正要求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认为政府信息记录准确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更正,并说明理由。 (二)无权更正的,应当自收到更正要求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编制、公布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修订完善。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应当科学合理,便于查阅。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公布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推进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化平台建设,整合和优化信息发布、申请处理、信息查询等功能,实现与上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系统的互联互通,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在拟订公文时,应当明确该公文是否公开。 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法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其中不能确定是否危及社会稳定的,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政府信息主要内容需要公众知晓或者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经法定程序解密或者删除涉密内容。 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权利人的意见;权利人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权利人未在行政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而决定予以公开的,应当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确认,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发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协调解决。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应当报经有权机关批准。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或者保存的政府信息已移交国家档案馆和档案工作机构的,其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尚未移交的,其公开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本机关网站或者新闻媒体公布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内容依照《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应当依照职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或者委托统计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社会评议,并公布社会评议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和投诉;收到举报和投诉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诉讼 。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六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文化、广播电影电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办法执行。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其所属或者管理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我们从第三章的依申请公开条例中可以看到,公民和法人都是有权依法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的。需要通过规定的多种途径提出,政府也应及时做出回应并给出相关答复。在日常工作中,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内容,做到主动公开。
2023-07-23 21:30:051

不符合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要求的是哪些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内容是在拟发布信息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发布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发布作出审查结论或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保密局负责,在审查中要坚持“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按照“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要求,既要确保信息安全,又要保障应当在互联网发布的信息顺利发布,促进依法行政。扩展资料:保密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相关业务部门制定的保密事项范围、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应依据行政机关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如有需要,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内部工作秘密、内部资料等,虽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应作为内部事项进行管理,未经分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发布。
2023-07-23 21:30:231

保密审查主要是对拟公开发布的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审查不需要对是否涉及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内容是在拟发布信息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发布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发布作出审查结论或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保密局负责,在审查中要坚持“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按照“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要求,既要确保信息安全,又要保障应当在互联网发布的信息顺利发布,促进依法行政。扩展资料:保密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相关业务部门制定的保密事项范围、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应依据行政机关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如有需要,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内部工作秘密、内部资料等,虽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应作为内部事项进行管理,未经分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发布
2023-07-23 21:30:381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内容是什么?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内容是在拟发布信息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发布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发布作出审查结论或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保密局负责,在审查中要坚持“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按照“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要求,既要确保信息安全,又要保障应当在互联网发布的信息顺利发布,促进依法行政。扩展资料:保密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相关业务部门制定的保密事项范围、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应依据行政机关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如有需要,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内部工作秘密、内部资料等,虽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应作为内部事项进行管理,未经分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发布。参考资料来源:宿豫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2023-07-23 21:30:451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内容是什么?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内容是在拟发布信息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发布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发布作出审查结论或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保密局负责,在审查中要坚持“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按照“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要求,既要确保信息安全,又要保障应当在互联网发布的信息顺利发布,促进依法行政。扩展资料:保密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相关业务部门制定的保密事项范围、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应依据行政机关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如有需要,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内部工作秘密、内部资料等,虽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应作为内部事项进行管理,未经分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发布。参考资料来源:宿豫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2023-07-23 21:31:041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内容主要是什么?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内容是在拟发布信息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发布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发布作出审查结论或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保密局负责,在审查中要坚持“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按照“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要求,既要确保信息安全,又要保障应当在互联网发布的信息顺利发布,促进依法行政。扩展资料:保密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相关业务部门制定的保密事项范围、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应依据行政机关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如有需要,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内部工作秘密、内部资料等,虽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应作为内部事项进行管理,未经分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发布。参考资料来源:宿豫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2023-07-23 21:31:231

萧山区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内容是什么

关于信息公开其实是需要保密审查的,对于审查通过的信息,可以根据现有的渠道进行一定的传播以及宣传,对于不通过的信息,就需要严格审批,查找存在的问题,这就需要工作人员严格把关。那么萧山区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内容是什么? 一、萧山区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内容是什么 关于 萧山区信息公开 保密审查内容有以下几点: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制度 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 度 (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指拟发布信息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发布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发布作出审查结论或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保密局负责,在审查中要坚持“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按照“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要求,既要确保信息安全,又要保障应当在互联网发布的信息顺利发布,促进依法行政。 凡向互联网或公共信息网提供或者发布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审查,填写《互联网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登记表》,分管保密工作负责人审查并签字。未经审查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 (三)保密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相关业务部门制定的保密事项范围、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 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应依据行政机关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如有需要,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内部工作秘密、内部资料等,虽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应作为内部事项进行管理,未经分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发布。 (四)任何个人不得利用网站、网页上开设的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论坛等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在国际互联网发送电子邮件时,严禁涉及国家秘密信息和内部工作信息。 时代的进步使得信息的传播迅速,同时传播的渠道也是越来越多。人民获得的信息也就方便很多。但是在信息公开之前,每一条信息都是要经过严格的审查,才能进行传播。而本文对于 萧山区信息公开 保密审查内容也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内容。
2023-07-23 21:31:421

信息公开审查制度包括哪些内容呢?

信息公开是各级国家机关尤其是政府机关的法定职责,信息保密也是机关的重要法定职责。同时履行好两种职责的契合点,就是建立健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原则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当坚持“谁公开谁审查、谁的信息谁负责、事前审查、依法审查、一事一审、自审和送审相结合”等基本原则。(1)“谁公开谁审查”原则,是指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责任由拟公开发布信息的机关承担,并对审查和发布结果负责。(2)“谁的信息谁审查”原则,是指任何机关只能对本机关或直属下级单位产生的信息进行公开前的保密审查,无权对上级机关或者同级机关产生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或擅自决定公开。确因工作需要拟公开上级或同级机关信息的,应报请信息产生机关审查批准。(3)“事前审查”原则,是指保密审查必须在信息公开发布之前进行,未履行保密审查程序的信息不得擅自公开。(4)“依法审查”原则,是指保密审查的主体必须是公务机关主管信息公开的合法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必须以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查标准为依据。(5)“一事一审”原则,是指每一项拟公开信息都要进行单项审查,每项信息审查过程要有单项文字记载,不得一份审查记录包含多项信息。(6)“自审和送审相结合”原则,是指机关、单位对拟公开信息一般情况下自己进行保密审查,对是否可以公开不能确定的,应当报送上级机关、有关机关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2023-07-23 21:31:491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或者其上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到严重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内容是在拟发布信息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发布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发布作出审查结论或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保密局负责,在审查中要坚持“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按照“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要求,既要确保信息安全,又要保障应当在互联网发布的信息顺利发布,促进依法行政。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内容是什么1、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内容是在拟发布信息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发布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发布作出审查结论或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2、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保密局负责,在审查中要坚持“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按照“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要求,既要确保信息安全,又要保障应当在互联网发布的信息顺利发布,促进依法行政。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十条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依照下列规定确定:(一)绝密级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二)机密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或者其上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三)秘密级由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或者其上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2023-07-23 21:32:161

下列是哪些属于保密审查的原则?

这个是选择题呢,选择题选项呢?
2023-07-23 21:32:243

宿豫区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内容是在拟发布信息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发布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发布作出审查结论或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保密局负责,在审查中要坚持“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按照“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要求,既要确保信息安全,又要保障应当在互联网发布的信息顺利发布,促进依法行政。扩展资料:保密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相关业务部门制定的保密事项范围、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应依据行政机关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如有需要,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内部工作秘密、内部资料等,虽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应作为内部事项进行管理,未经分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发布。参考资料来源:宿豫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2023-07-23 21:32:311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或者其上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到严重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内容是在拟发布信息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发布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发布作出审查结论或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保密局负责,在审查中要坚持“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按照“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要求,既要确保信息安全,又要保障应当在互联网发布的信息顺利发布,促进依法行政。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内容是什么1、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内容是在拟发布信息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发布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发布作出审查结论或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2、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保密局负责,在审查中要坚持“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按照“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要求,既要确保信息安全,又要保障应当在互联网发布的信息顺利发布,促进依法行政。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十条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依照下列规定确定:(一)绝密级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二)机密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或者其上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三)秘密级由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或者其上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2023-07-23 21:33:011

宿豫区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是什么?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内容是在拟发布信息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发布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发布作出审查结论或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保密局负责,在审查中要坚持“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按照“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要求,既要确保信息安全,又要保障应当在互联网发布的信息顺利发布,促进依法行政。扩展资料:保密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相关业务部门制定的保密事项范围、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应依据行政机关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如有需要,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内部工作秘密、内部资料等,虽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应作为内部事项进行管理,未经分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发布。参考资料来源:宿豫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2023-07-23 21:33:081

信息公开坚持先审查后公开

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指拟发布信息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发布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发布作出审查结论或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保密局负责,在审查中要坚持“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按照“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要求,既要确保信息安全,又要保障应当在互联网发布的信息顺利发布,促进依法行政。 凡向互联网或公共信息网提供或者发布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审查,填写《互联网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登记表》,分管保密工作负责人审查并签字。未经审查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 (三)保密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相关业务部门制定的保密事项范围、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 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应依据行政机关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如有需要,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内部工作秘密、内部资料等,虽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应作为内部事项进行管理,未经分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发布。 (四)任何个人不得利用网站、网页上开设的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论坛等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在国际互联网发送电子邮件时,严禁涉及国家秘密信息和内部工作信息。 (五)禁止网上发布信息的基本范围: 1.标有密级的文电、资料,保密期限未届满。 2.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敏感信息。 3.未经制文单位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4.其他不宜公开的内部事项。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指市直机关、单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的审查。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原则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和合理,既确保信息的安全,又有利于提高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促进依法行政。 市直机关、单位在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广东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的规定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保密审查应当采取书面审查方法,并确保所审查的信息内容及载体具有真实性、客观性和完整性。必要时可由信息产生机构提出审查意见,与政府信息审签同步进行。保密审查应在《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审查期限内完成。 涉密的政府信息符合法定解密条件且需要公开的,应依法定程序解密后方可予以公开。有关解密情况应于翌年2月底前报市保密局备案。
2023-07-23 21:33:271

大连信息公开的制度是什么?

(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指拟发布信息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发布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发布作出审查结论或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保密局负责,在审查中要坚持“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按照“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要求,既要确保信息安全,又要保障应当在互联网发布的信息顺利发布,促进依法行政。 凡向互联网或公共信息网提供或者发布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审查,填写《互联网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登记表》,分管保密工作负责人审查并签字。未经审查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 (三)保密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相关业务部门制定的保密事项范围、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 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应依据行政机关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如有需要,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内部工作秘密、内部资料等,虽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应作为内部事项进行管理,未经分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发布。 (四)任何个人不得利用网站、网页上开设的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论坛等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在国际互联网发送电子邮件时,严禁涉及国家秘密信息和内部工作信息。 (五)禁止网上发布信息的基本范围: 1.标有密级的文电、资料,保密期限未届满。 2.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敏感信息。 3.未经制文单位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4.其他不宜公开的内部事项。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指市直机关、单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的审查。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原则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和合理,既确保信息的安全,又有利于提高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促进依法行政。 市直机关、单位在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广东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的规定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保密审查应当采取书面审查方法,并确保所审查的信息内容及载体具有真实性、客观性和完整性。必要时可由信息产生机构提出审查意见,与政府信息审签同步进行。保密审查应在《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审查期限内完成。 涉密的政府信息符合法定解密条件且需要公开的,应依法定程序解密后方可予以公开。有关解密情况应于翌年2月底前报市保密局备案。
2023-07-23 21:33:431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的规定

2015年11月16日,科学技术部、国家保密局令第16号公布修订后的《科学技术保密规定》。该《规定》分总则,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范围和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保密管理,附则5章43条,由科学技术部和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保密局令第20号颁布的《科学技术保密规定》予以废止。
2023-07-23 21:33: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