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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源配置层次关注的农地保护的配置效率
1.农地保护的配置效率
近几十年来由于农地资源面临的城市化压力日趋激烈,土地资源在农村和城市两个部门配置的效率是农业、资源和环境经济学关注的重点,他们根据土地资源边际效益在不同部门相等的原则来研究农地保护的效率问题。近年来,该方面的研究关注如何在传统的边际计算方程中加入更多的变量,比如增加更多衡量不同土地用途的正(负)外部性的变量(Lopez et al.,1994)。这些研究在评价方法、模型和计量方法上不断深入,取得了很多进展。
另一方面,城市土地利用效率的问题受到城市经济学的关注(Brueckner et al.,2001)。城市的增长是农地保护的主要压力,为了避免城市无序扩张带来的农地保护低效,实践中提出了城市理性增长的目标,即实现商业、居住、景观、公共设施等多功能用途土地的合理配置(Haff,2003)。城市理性增长既实现了发展城市的目标,又保护了土地景观,体现了土地资源利用的效率。为了寻找理性增长的模式,这类研究致力于在城市增长、工业和人口的集聚、城市的空间结构、拥塞的影响等方面探讨了城市土地资源利用的效率问题(Turne,2007)。
上述对农村和城市土地配置效率的研究,实际上就是在资源配置层次的农地保护现实问题之一。
2.农地保护的外部性
农地保护对环境的影响也是资源配置层次考察的重点。Racevskis et al.(2000)最近从农业部门的视角,提供了农地非农化造成的生态服务和美学价值损失的文献的综述。综述显示,现有的研究已经能够提供农地非农化造成农村开阔空间的减少,宜人的田园风景的消失,农村水资源质量的下降,及其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破坏等环境问题的证据。另一方面,Johnson(2001)从城市部门的视角进行的文献综述,提供了城市的无序扩张带来了空气污染加重、更多的能源消费、物种多样性的减少、城市废弃建成区的增加、垃圾及其掩埋物中有毒物质的扩散等环境问题的证据。为了寻找解决这些负外部性的办法,农业和环境经济学家尝试各种方法来评价农地的非市场价值或者环境退化的成本(Beasley et al.,1986;Costanza et al.,1997)。城市经济学家尝试找出那些在城市扩张分析过程中被忽视的成本和收益,比如,对拥塞造成的成本和开阔空间的价值(Brueckner,2001),公共服务设施成本(Carruthers,2003)。
所以,外部性问题是资源配置层次农地保护现实问题之二。
3.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
农地保护的另一面就是需要提高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在农地损失的源头进行控制。所以,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尤其是城郊结合部的开发区的集约利用,对实现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起到重要的作用。
为了实现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分析人口密度、土地市场和土地集约利用等因素之间的关系,是现有研究关注的重点(Stern,1994)。同时,研究影响建设用地利用效率的因素,探寻城市用地扩展中集约水平的评价方法和规律总结也是主要的内容(Arnott et al.,1979)。另外,控制城市蔓延,也是土地集约利用的一个重点,这在美国研究更为深入。比如城市蔓延所造成的低密度连续扩展、沿交通干道带状发展(ribbon development)和非连续的蛙跳式(leap-frog)发展三种形式,并导致人均基础设施建设成本上升、农地流失、城市中心到郊区之间的土地闲置等问题。因此,对城市蔓延的测度也是研究的一个重点。总体上看,土地集约利用可以使土地利用达到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应,实现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
所以,建设用地效率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是资源配置层次农地保护实际问题之三。
(二)治理结构层次关注的农地保护的手段选择
1.土地规划与土地市场的选择
是通过土地利用规划,还是通过土地市场,能够更好地治理农地保护,实现其质量和数量上的效率?这个方面的研究吸引了新制度经济学家和受到新制度经济学影响的规划学家的注意。尽管从这个角度审视农地非农化或城市化扩张问题的研究在20世纪70年代就出现了(Ellickson,1977;Fischel,1978;1987),但真正通过这个角度进行研究,或者说这个角度的研究逐渐增多,还是最近几年的事情(Buitelaar,2004)。土地市场被看做是一种在明晰的产权制度下的治理结构,而不是新古典经济学假设的用于交换物品或服务的“瞬间交易场所”。土地利用规划同样被看做是一种治理结构而不仅仅是政府的干预行为。在土地市场和土地利用规划之间,还存在一种结构,即两种不同程度的结合,对农地非农化同时产生作用。这种中间结构被称为“协作(coordination)”(Buitelaar,2003),或者是“关系(network)”(Thompson et al,1991),或者是“混合(hybrid)”(Williamson,1985;1996;1999)。
所以,在土地规划和土地市场两者之间的方向选择,是治理结构层次农地保护的现实问题之一。
2.农地保护的绩效评价
当农地保护与“土地及其地上附属物的物理形态、产权束、物质和非物质价值等,通过具有一定目的同时遵守一定规则的人的交换,从一个状态转变为另一个状态过程(Healey,1992)”相联系时,过程效率(process efficiency)(Webster,1998)将比传统的配置效率(allocative efficiency)重要得多。评价农地保护这种过程效率,将成为评价农地治理结构效率的一个主要的标准(尽管不是唯一的标准)。因此,比较各种成本,尤其是农地非农化各阶段的交易费用,成为该层次研究领域迫切的需要(Bu-itelaar,2004),但目前这方面的研究还很少。
所以,农地保护绩效评价是治理结构层次农地保护的现实问题之二。
3.治理结构视角的外部性
新古典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在讨论如何减少农地损失对环境的负面影响上也产生了争论。争论的焦点是,在设定农地损失相应的规章制度中(即,治理结构的安排)是否应该增加更多的规章制度来限制农地损失对环境的危害?公共福利学说(pub-lic interest theory),即庇古(Pigou,1932)的观点认为,政府制定更多的旨在减少市场失灵和保护公众利益的规章制度有利于实现社会效率。然而,公共选择学说(public choice theory)并不同意把政府看做是仁慈的和万能的,同时认为政府的规章制度是低效率的。在公共选择学说的内部也包含了两种意见(Djankov et al,2002)。一种意见是“俘获理论”(capture theory)(Sti-gler,1971),意思是更多的规章制度只能造成某些利益集团得到更大的市场(垄断)势力和市场利润,而不是社会利益。另一种意见是“过路费理论”(tollbooth theory)(Shleifer et al.,1998),意思是规章制度只是政治家和官僚阶级追求利润的工具。上述两种学说的辩论实质上也属于“政府干预对解决外部性的作用和效果”的辩论,也就是新古典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的辩论。
所以,新的外部性的争论是治理结构层次农地保护的现实问题之三。
4.农地保护治理结构探索
中国农地保护所限制的农地非农化的治理结构符合国家正式法律安排的只有一种,即通过国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将土地的所有权转变为国有后,在城市土地市场出让,完成农地非农化(Lin et al.,2005)。由于城市化和工业化对建设用地的大量需求和集体土地被征用过程中产生的农地补偿、失地农民安置等社会问题,现行的单一的治理结构模式出现了一些阻碍经济发展和妨碍社会稳定的问题。因此,有些地方政府在地方范围内试行一些新的治理结构模式,比如土地股份合作制为特征的“南海模式”、以土地换社保为特征的“嘉兴模式”、以农村建设用地入市为特征的“芜湖模式”(赵奉军,2004),以及最近的“重庆模式”(莫于川,2007)等。除了这些地方公开的试验,还有的地方政府甚至不惜冒着被法律制裁的危险,通过违法方式进行农地非农化。
所以,选择何种合适的治理结构,是治理结构层次农地保护现实问题之四。
(三)制度环境层次关注的农地保护的制度设置
1.正式制度的作用
土地的产权制度和相关的法律,构成了农地保护的制度环境。在西方国家,产权是私有的,存在充分的市场环境,当然农地保护,还受到土地利用规划(或者空间规划)等正式制度的限制(Needham,2007;Wiegandt,2004)。这样,在土地产权、土地市场、土地规划的共同作用下,西方国家在农地保护的质量和数量上都有着良好的表现,并没有出现类似于中国的在农地数量上的过度损失。特别是德国和荷兰,虽然也存在着和中国类似(甚至比中国更高)的人口密度,但对于这两个国家的农地非农化的效率,数量上的低效率不是主要问题,政府关注更多的是如何将农地资源的非市场价值通过土地规划来“内化”到现有的市场体系中(Vlist,1998;Haaren et al.,2006),同时这两个国家也很少出现违反土地规划的情况。在中国,土地产权是国家所有和农村集体所有,这是与西方国家不同的地方。在土地相关法律法规方面,比如土地规划制度等,有着和西方国家类似的正式制度。然而,在中国的正式制度安排下,却存在着数量和质量上的过度非农化(曲福田等,2004),以及大量的土地违法行为(谈明洪等,2005)。
一方面,西方国家成功的例子说明合适的正式制度具有减少交易费用(制定、执行、监督、惩罚的费用)和弥补农地非农化外部性的作用,另一方面,中国暂时的或者局部的失败,也说明即使是借鉴于成功的正式制度,它是否能够发挥作用还受所处的社会基础、相应的治理结构以及资源实际配置层次因素的影响。分析正式制度变迁、制度缺陷以及缺陷导致的经济社会不良后果的研究,对正式制度的本质———土地制度在节省交易费用进行探讨,推动了产权等正式制度理论发展的研究,也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契机,借鉴它们研究方法中先进的一面,并运用到关于中国土地的正式制度的研究中。
因此,探究正式制度的作用是制度环境层次农地保护现实问题之一。
2.土地产权的变迁过程
中国的土地产权制度是特殊的,进而在这种产权制度下的农地保护也是特殊的。最明显的特征就是虽然宪法规定土地属于国家和农民集体所有,但是现实中无法找到所有权人的具体代表。所以它既不是私有,也不同于国有,更不是共有,它的产权很“模糊”(Ho,2005)。模糊的产权有好处,直接且有力的证明就是,无论要求对产权制度进行改革的呼声多大,但政府至今仍然没有(或者不愿意)消除产权的模糊,只是在土地的使用权及其派生的各种用益物权上增加了新的规定(这在新颁布的物权法中可见一斑)。在这个模糊的产权体系下,农地保护效率的研究还没有成为重点,土地产权的本身以及在此产权安排下农业的生产效率和农民的行为引起了更多的兴趣。比如,作为一个经典的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变迁的案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提供了如何避免土地产权安排上的局限,同时充分发挥了本只属于私有产权在配置效率上的作用(林毅夫,1991;王小映,2000)。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副产品”就是土地的平均分配。平均分配的正面效应是,在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土地赋予了农民不仅仅是传统的生产功能,更是一种社会保障功能,农民的就业、医疗、养老等都凝聚在那块有限的土地上(姚洋,2000;Yao,2001;Ho,2005)。然而,平均分配的负面后果就是土地的细碎化(Tan et al.,2006)。土地的细碎化导致了土地生产的规模受到限制,造成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建设的困难性,也引起了土地肥力的退化。在这些负面影响显现后,中国的农村地区自发地组织并实践了一些利于规模经营的集体土地产权安排,先后产生的模式有:两田制、集体农场、家庭农场、反租倒包、股份合作制、“四荒”拍卖等。这些模式都是因为现有条件下农业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额外利益所驱动,促使农民、集体和地方政府自发地进行新一轮的土地使用权的“诱致性变迁”。然而,实践也证明,并不是所有的“诱致性变迁”都成功了,两田制、集体农场、家庭农场、反租倒包等随着时间的推移,都退出了历史的舞台。现阶段,比较受重视的与产权有关的制度研究是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的问题(张安录,1999)。
所以,土地产权的变迁过程是制度环境层次上农地保护的现实问题之二。
3.政治利益对制度变迁的影响
在土地改革过程中,为什么相同方向的产权改革却形成了不同的改革后果,政治的原因也占了很大一部分。如果在政治上有优势的利益集团的利益受到了损害,则这种产权改革不可能成功,或者被政治集团利用,造成改革的后果与初衷相反。很多案例表明了土地改革后的制度绩效可能低于改革前(Janvry et al.,1989;Deininger,1999;Lerman,1999;Deniz,2003)。所以一些研究开始讨论如何把政治的因素也加入土地改革的策划中(Horowitz,1993;Grossman,1994)。过去的经验告诉我们,成功的土地改革不仅取决于是否考虑了改变土地的产权结构,还取决于是否考虑了如何与政治权力结构相配合。只有满足了大部分土地所有者的利益需求,才可能实现土地产权的重新分配和社会整体利益的增加。
对中国土地产权变迁的研究(Li et al.,2000;Schwarzwalder et al.,2002;Lohmar,2006)也印证了上述观点。自从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的土地所有制根据政治集团的目的,经历了一个从私有到公有然后又逐渐向私有靠拢的过程(Bramall,2004)。第一个私有的过程是指1947~1952年的第一次土地改革,这个过程是将原来资本家和地主的土地分配给农民所有,实现了所谓的平均地权。1952~1980年可以看作是一个土地产权公有化的阶段,这个阶段政府通过合作社、学大寨等政治经济运动把农民所有的土地在没有引起农民反对(甚至得到他们支持)的情况下收归国有。1981年后,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政府又在探寻如何在不影响国家和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实现市场配置土地资源———把使用权从所有权中分离。农村的土地所有权和承包权(Ho et al.,2006;Ho,2006;Ding,2003)、城市土地的使用权(Zhang,1997;Li,2003)是现阶段理论研究和改革实践的重要内容。正因为改革正在进行,所以改革产生的成效和弊端也是同时的,但这正是给了政府一个“摸石头过河”的机会(Lohmar,2006)。
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关注农地保护效率的正式制度的讨论并没有产权制度其他角度的研究那么活跃,仅仅是对征地制度改革的研究(Ding,2005;2007)。或许是因为这个论题更偏向于治理结构层次的内容,而另一个可能的原因就是这个过程涉及巨大的经济利益(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问题),进而关系到政治集团的利益。现有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体系使得增值收益成为现阶段国家完成工业化资本积累的主要来源。在中国,政治利益也决定了农地保护制度的变迁。目前看,各方面对农地保护制度的安排都是非常谨慎。然而,正是因为巨大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农地保护也成为政府干预和市场配置矛盾最激烈的地方,解决了这个矛盾才代表了整个产权结构安排的成功。
所以,政治因素是制度环境层次农地保护现实问题之三。
(四)社会基础层次关注的农地保护的非正式制度
1.非正式制度对土地利用效率的影响
非正式制度在土地利用效率的研究中主要集中于社会资本、信任、互惠、人际关系等对效率的影响。比如有研究表明,信任使得在某些小型社区内人们比较容易达成口头性的土地租赁契约(Allen et al.,1992)。对中国非正式制度影响的研究多集中于信任对贸易、对企业关系的影响(Child et al.,2003;Buchan et al.,2004),人际关系对企业、对组织形式的影响(Li,2005)。几乎还没有研究对土地产权形成过程中非正式制度的作用进行考察。但应该指出的是,现有的对“关系”、“面子”两个概念的研究,为理解土地制度、土地交易等提供了思路。“关系”是中国社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渗透整个社会的人与人之间的最基本联系网络,关系可以减少人与人交往、交易等过程中的不确定性,降低搜寻等交易费用,提供有用的、及时的和连贯性资源(Wang,2007)。“面子”是指某个人被别人认可的社会地位,当然不要误认为是简单的虚荣心,而重要的是在中国只有拥有“面子”才能发展、维持“关系”(Buckley et al.,2006)。
所以,非正式制度的影响是社会基础层次农地保护现实问题之一。
2.非正式制度对其他层次的影响
Denzau et al.(2000)通过理论和实践试图将文化、道德、传统以及宗教等非正式约束通过共享道德模型(sharedmentalmodel)进行解释,来探讨非正式制度对其他层次制度的影响。其他已有的案例研究,也为非正式制度对其他层次的影响提供了证据。从非洲的土地的习惯性的产权(Feldman,1974),到俄罗斯政府尝试推行土地以家庭农场为单位的私有产权体系的失败(Stahl-Rolf,2000),再到乌克兰内部,受西欧历史文化等因素影响较大的西部地区在以家庭农场为单位的私有产权改革相对于受俄罗斯传统文化影响较大的东部地区更为成功(Norbert,1994)等,这些案例研究已经表明了非正式制度对正式制度建立、变迁和效果的影响。
在中国,有的学者也找到了一些习惯性产权的案例(Ho,2003;2005),冲突的当事人认为自己虽然是在产权有争议的土地上种植了作物,即使国家不承认这些土地的产权属于这些当事人,但当事人应该得到一定的赔偿以弥补自己的作物的损失。冲突最后结果是政府息事宁人地处理了这个案例,种植作物的当事人得到了一定的补偿后没有继续争论土地的权属问题。虽然,法律上中国是不存在土地习惯性产权的,但上述案例表明,正是农民在只要可以谋生的条件下,不会对政府的政策、制度等产生过分的要求的“习惯”,使得政府在处理冲突的时候也会考虑变通的方式和符合“习惯”的方式来处理现实中与正式产权产生矛盾的冲突。这种习惯,与中国的文化、历史以及社会生活其他方面的习惯相互联系,对现今中国的产权制度的建立、执行都起到了很大的影响。
所以,非正式制度对制度环境、治理结构的影响是社会基础层次农地保护现实问题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