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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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英语高手帮忙翻译租赁合同

Lease Contract Number: 2010-02 Lessor: Contact Address: Xi"an XX District XX Road XX District XX Garden Building XX, No. X Accounts: (personal account) Li Bank Name: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Bank Branch XX ID: XXXXXXXXXXXXX Tel: XXXXXXX Lessee: XXXXXXXXXXXXX Co., Ltd. Living person: Chen Xiao Contact Address: Xi"an Economic and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Zone, XX, No. XX Road Tel XXXXXXXXXX Fax XXXXXXXXXX The lessor and the lessee on February 9, 2010, the two sides to reach an agreement on the following provisions. Leasing subject: 1.1 The parties agree that rental housing will be located in XXXXXXXXXX and all the furniture, electrical appliances (including Annex II of all furniture, equipment) leased to the lessee in good condition. 1.2 lessor to ensure ownership of these houses, or other lawful tenancy rights, and to ensure that there will be no third party claim that any legitimate right to housing caused by the lessee to the leasing of housing affected in any way. Otherwise, the lessor addition to double the return of rental deposit should be outside the lessee should be liable to pay compensation to the lessee, therefore all the damage caused. Lease 2.1 The lease period of one year, for the February 9, 2010 until February 8, 2011 only. 2.2 The lessor on February 8, 2010 to deliver housing to the tenant and all furniture, electrical appliances (including Annex II of all furniture, equipment). 2.3 The lease expired, the lessor is entitled to recover rental housing and (Annex II all furniture, equipment, except for normal wear and tear, the lessee should be scheduled to return; tenant if required renewal, the renewal of the right have priority, but it must In this one month before the expiry of the lease written request is made to the lessor, the rent, separate consultations. renew the lease terms and the same, except the rent. 2.4 except as otherwise provided in this Agreement, the lease term, if the lessee required early termination of the lease, it must give 30 days written notice to the lessor, the lease from the lessor notice arrived 30 days after the expiration date of the termination. In this case, the lessee does not assume responsibility for breach of contract and compensation. 3, the rent: 3.1 The monthly rent is RMB 2,000 yuan (tax price), including the rental house provided by the rental party furniture and electrical appliances (see annex II) of the user fees, telephone and broadband initial installation fee of the initial installation fee and cable television . Rent paid invoices for fees and charges by the rental party. Rents to 3.2 yuan paid once every 6 months, every 6 months to pay the rent. 3.3 the first six months after the signing of the lease rent and taxes totaling 13.2 thousand yuan half a year after taxes, the lessee shall be five working days after signing the contract paid in full to the lessor. The lessor should be tenant payment within 15 working days from the date of the lessee to provide the Inland Revenue Department issued a formal, legal invoices. If not available, then the lessor as a breach of contract, the lessee the right to suspend payment of rent until the receipt of the rent the lessor for the first time a formal invoice. 3.4 The lessee shall be July 9, 2010 to pay half the rent (excluding tax) 10.8 thousand yuan. Fourth, deposit: 4.1 Since the date of the signing of this lease five business days, the lessee shall pay lessor a monthly amount equal to II-VI rental deposit totaling RMB 4000 yuan. And the lessee does not renew the lease expires, or early termination or dissolution of the lease, the rent shall, after the termination of the lease, and the tenant will be water, electricity, natural gas, the use of fees and telephone charges, broadband fees paid after the 15 working days will be refunded to the tenant the deposit (excluding interest). 4.2 If the lessee failed to pay the agreed rent to the lessor on schedule, leasing is entitled accordingly to meet the deposit offset by additional rent or other costs incurred thereby, but because of the fault caused by the lessor, except deferred payment (see Article 3.1 and paragraph 3.2 of the Convention) 4.3 In the event the provisions of section 4.2, and the lack of help meet the deposit, the tenant must pay the lessor received notice of 15 working days of meeting Foot payables. 4.4 deposit in RMB bank transfer. The lessor, after receipt of the deposit within three business days tenant receivables issued a receipt. Otherwise, the lessee as the lessor the right to breach of contract, may suspend the payment of rent until the next issue received the receipt.

房屋租赁合同--中英文|正规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第一章 合同双方 第1条(略) 第2条(略) 第3条(略) 第二章 出租房屋 第4条 4.1甲方同意出租给乙方,乙方同意向甲方租赁按本合同经双方同意的附件B “出租房屋图示”所确定的房屋(附件B1:所有的面积表;B2:所有楼层的图纸中出租面积用粉红色标明;B3:按已批准的扩初设计制作的全套建筑图纸) 。该出租房屋与扩初设计一致,其竣工后与竣工图一致,并且与本合同的条款一致。甲方得到施工图就向乙方提供。 4.2如果因为中国政府或建筑技术的要求与扩初设计的图示相比较,甲方对出租房屋的建筑和/或对最后竣工的出租房屋作了改变,只要这些变更不改变按本合同规定的出租房屋的用途,提供了相应的装修和设备,而且只要这类改变对实际的使用面积不作大的变化的话,双方同意这些更改。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应继续受本合同的所有条款的约束,而且乙方同意不应对这些更改提出任何索赔或其他要求。 4.3出租房屋的建筑的内外装修应根据甲方和出租房屋建筑的承包商之间的施工协议的标准说明(附件C) ,由甲方自费设计和实施。乙方要求对附件C 作出的任何改变应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由此而产生的任何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5条 5.1______双方希望出租房屋所在的建筑的建造将以正常的建造速度进行,以便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或者由甲方在缔结中心建筑合同后______个工作日内通知的其他日期竣工并交付使用。甲方应提前______ 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出租房屋的租赁(以及第9条中规定的义务) 应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开始生效的日子(以下称为“开张日期”) ,但在开张日之前出租房屋应已由甲方从承包商手中接收过来“开张日期”不应比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或前面所说的甲方通知乙方的其他日期早于或晚于______个工作日。如果“开张日期”超过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或上述其他所定日期 ______个工作日,甲方应向乙方补偿由于这种逾期而引起的任何合理的实际费用。 出租房屋在建筑物基本竣工时便应认为可交付使用。 5.2在“开张日期”的______天后,甲乙双方应签订一个移交议定书,确认出租房屋的正常移交,并指明哪些被发现的(如果有的话) 应由甲方负责的缺陷。 5.3当出租房屋已适合于为本5.3条款规定的目的而进入时,乙方在“开张日期”之前的______ 个工作日之内为安排可移动设备或其他必要物件的安装事宜,有权进入出租房屋的任何部分,但条件是:(1)乙方事先向甲方送交一份认可书,确认全面接受乙方认为完好并满意的出租房屋的这一部分;该认可书对乙方应有约束力;(2)甲乙双方应对由他们各自的行为或疏忽或各自代理人,承包人或雇员的这类行为造成的所有损害或损失或人身伤害负完全责任。 第三章 合同双方的责任 第6条 甲方应负责: 6.1按以下规定,建造并完成出租房屋的建造: ——建造并完成出租房屋的建筑物的结构; ——根据附件C 中规定的标准说明书,安装内外装修和设备,包括一套预制的可 进入式的两种温度的冷库。安装必要的给排水、煤气、电、供暖、空调、电梯、自动 扶梯、自动灭火、电讯的设施,以及闭路电视和计算机系统的空管,建筑物的管理系统和有 关办公室的必要安装。 这类建筑和安装的所有费用和开支均由甲方承担。 6.2提供乙方在安装出租房屋防盗系统时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条件是这种提供的费用只能根据乙方递交的这类开支的合法的发票支付,而且甲方这种支付总额不超过人民币______。乙方有权安装防盗系统,条件是这类安装不影响出租房屋的结构。 6.3根据附件C 中的规定为出租房屋安装水、电、煤气、供暖和空调的设施及提供电讯设施。 6.4维修出租房屋的供暖和空调系统,电梯,自动扶梯,火警,防火系统的机械装置。甲方承担这类维修的费用,甲方具有自己实施这类维修工作的专有权力,亦有委托信誉良好的分包商进行这类维修的权力,无论以何种方式,因为这类维修而引起的所有费用和开支应由甲方承担。 6.5保持出租房屋建筑物和结构及首层的公用区域和出租房屋的地下室处于良好维修状态,允许乙方的顾客使用露天停车场。 6.6 向乙方收取租金、诚意抵押金及保证抵押金和根据本合同乙方应支付的其他费用。 6.7保证不在建筑物内经营也不允许任何第三者经营与乙方性质相类似的商店。 6.8根据双方同意的条件,在乙方提出与租赁房屋相关的要求时提供其他帮助。 第7条 乙方应负责: 7.1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义务,包括按期向甲方缴纳诚意抵押金、保证抵押金和租金以及有关出租房屋的供热和空调的费用。同时直接向有关部门支付水、电、煤气费,如果不行,则仍应向甲方支付这类费用。 7.2支付自己的垃圾清理费和其他有关费用以及其他中国政府可能征收的与出租房屋相关的公共服务费用(如有的话) 。 7.3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在租赁期内出租房屋应对公众开放,允许中外宾客作为顾客进入出租房屋,采用国际先进的服务方式,把出租房屋经营成为一个具备一流服务标准的购物中心。 7.4布置安装各种可移动的设备和家具,所有由乙方购买的这类设备和家具应属 于乙方所有,乙方应自费安排相应的保险。 7.5保护出租房屋,包括建筑物和设备在良好维护和清洁的条件下正常运转,维护出租房屋的卫生条件,消除扰人的噪音,并修复由乙方的代理人、雇员、顾客、客人或供货者或承包商所造成的任何损坏。 7.6未经与甲方建筑师商议后作出书面同意,不得在出租房屋外部的任何部分张贴、刻画或涂写任何记号,设置灯箱或刊登广告。但乙方的店名和店徽则无需征得事先的书面同意,不过它们的规格和安放位置应与出租房屋的建筑师协商。 7.7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出租房屋或建筑物的任何部分作拆移或毁坏或损坏。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对出租房屋作任何改变、增设或改进。到租赁结束时乙方应将出租房屋恢复至开张日期的原状。 7.8未经甲方事先的书面同意,不得把任何爆炸品和易燃或有毒的物品带人或存放在出租房屋里。 7.9不得安装任何可能产生超过有关环保法规规定限制标准的震动或噪音,或超过与此出租房屋相关的设计荷载或使出租房屋易于招致火灾或增加建筑物失火的危险,或改变此建筑物保险率的仪器、机器或设备,或安装任何其他对出租房屋有危害或影响其安全的物品。 7.10不得使用任何负荷超过现有管线的煤气和电器用具。 7.11不对建筑中的不属于本合同规定的出租房屋的其他任何部门的使用、经营、管理或 出租,提出任何反对意见或干预。 7.12在出租房屋内安排并实施防火和安全保卫措施。 7.13如出租房屋建筑物发生火灾事故或任何其他紧急情况,或在出租房屋,或其任何固定装置和设备发现有缺陷时,立即通知甲方。 7.14遇到甲方提出与出租房屋相关的请求,按双方同意的条件提供帮助。 第四章 租赁期限、租金、押金和其他服务费用 第8条 8.1租赁期从“开张日期”起算为______ 年。经双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则租赁期限可以延长。希望延长租赁期限的任何一方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其希望延长期限的意向。 8.2开张日期______年后,一方在接到另一方提前一个月的书面通知时,双方同意对本合同的条款和执行情况以及租赁情况作出评价和讨论。但是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对合同修改;没有作出这类修改时,本合同仍对双方有约束力。 第9条 9.1 出租房屋的租金总金额共为______ 。 租金按月支付。每个历月的租金乙方应在该月的15日付给甲方(如果该日为星期日或国家规定的假日,则在以后最近的一个银行日支付) 。开张日期所在月有关部分的租金应推迟并放下个月的租金中一并支付。 乙方支付给甲方的租金应根据租金支付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与外币的兑换率以人民币外汇兑换券的形式支付。根据9.3条和9.4条规定支付的诚意抵押金和保证抵押金的支付也以相同的方法计算和支付。 9.2合同中的租金应按附件D 中规定的比率调整和增加。 9.3另外,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总额为______个月租金的诚意抵押金,该笔抵押金按年分期支付,第一笔于开张日期前______个月时支付,以后每______个月支付一笔。这笔诚意抵押金在本合同租赁期终止或解除时甲方应退还给乙方。 9.4另外,乙方还应付给甲方总额为______个月租金的保证抵押金。按______年分期支付,第一笔于开张日期前______个月时支付,以后每______个月支付一笔。保证抵押金在整个租赁期保持不动,乙方不得将该押金用作月租金或作扣除。 本合同的租赁期终止或解除时保证抵押金应由甲方退还给乙方,如根据本合同乙方因其在本合同中的义务对甲方有债务时,可从中扣除实际欠款额。 9.5所有根据本合同应支付的款项均由乙方直接转账付给甲方告知的甲方在北京的开户银行。 除租金、诚意抵押金和保证抵押金外,乙方根据本合同负责向甲方支付或偿还的款项或费用应以甲方作这类支付或花费时所用的相应币种支付。 甲方得知乙方违反了本合同的规定或未尽到本合同或本合同的一部分中所规定的义务时,仍接受乙方缴纳的租金或其他付款不可认为是放弃了对这种违约追究的权利。 9.6根据这个第9条或本合同规定所有应由乙方付给甲方的款项应如数支付,不应有任何性质的扣除。 9.7双方各自承担各自的税务。 第10条 10.1第7.1条中所规定的供暖和空调费用将由甲方向乙方按成本价格收取,方式为购入价+损耗率+劳务费+其他费用。 10.2第7.1条中提及的每个月发生的费用,由乙方在下个月的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 10.3双方同意,如果因为对任何装置或仪器进行必要的修理和维护。而影响到在第10 条中前面提到的任何服务时(应事先通知乙方) 或如果因为火灾、水灾或其他不可抗力,甲方无法控制的原因或其他险恶条件或由于甲方无法控制的不可避免的燃料、材料、水、气、电、劳动力的短缺(应尽快通知乙方) ,或任何因乙方的任何顾客、服务员、门卫或其他服务人员的行为,失职或疏忽大意而引起的损坏或毁坏,甲方不对乙方负有任何责任;乙方亦不应追究甲方的责任。 第五章 使用、转租、权利转移 第11条 11.1除综合经营商场和批发部外,乙方不能把出租房屋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未经甲方事先的书面许可,乙方不得把出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为或改变他用,双方明确同意在租赁期间如果未经甲方的事先书面许可,出租房屋被全部或部分地作为他用,甲方有权立即提高租金或迫使乙方终止这类未经授权的使用。同时乙方应赔偿甲方因这类未经授权的使用而遭受的任何损失和损害。 11.2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把出租房屋任何部分转让或分租给任何第三者。甲方有权作出提高租金为条件的同意的决定,提高租金;提高的数额至少为已定租金与第三者因这种转让、分租或占用,支付给乙方数额之间差额的50%,如果甲方同意这种行为,乙方应承担第三方一切行动或未采取行动的责任,无论是否为乙方自己的过失或疏忽。 11.3如果乙方违反11.2款的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尽早结束并弥补这类违约,但无论怎样时间不应晚于提出要求后一个月。 11.4未经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都不得将本合同的权利或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让与或抵押转让给第三方。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12条 通知乙方后,甲方,甲方的代表或其授权的代理人,雇员或承包商应有权随时进入出租房屋(紧急情况除外,此时无需通知乙方) 对其进行检查和/或改动或修理,或如甲方认为对出租房屋的建筑物或设备或装置的运行和维修有必要的事情,并且,在租赁期的最后6个月中允许将来的承租者进入出租房屋观看。对以上所提行为,乙方应有权派遣其雇员与甲方合作进行。 第七章 合同的修改 第13条 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需经双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否则无效。 第八章 合同违约、中止 第14条 14.1双方受本合同明确规定的专门条款的约束,如果任何一方违反了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并且不能完全恰当地履行或部分地履行其按合同规定的义务,另一方有权利用挂号信通知对方已违约。除非违约方在二周内采取满意的补救措施。否则要求补救的另一方应有权对其损失和损害要求索赔。 14.2根据本合同,应由任何一方支付的任何款项到期未付时,该方应承担从应付日至结清日全部迟误付款额1%的月息。如果这笔款项超过三个月仍未支付,则未清款额的月息应增至1.5%。 14.3 甲方或其代理人,代表或雇员,对乙方的财产或其他人的已委托给乙方或其雇员或代理人的财产的损坏不负责任;也不对因中心的房客或第三者造成的在中心的经营或建筑期间所引起的任何损坏或人员伤害负有责任。除非,这类的损害或人员伤害是由于甲方的过失,疏忽或其他甲方可控制的有意行为所致。 第15条 双方受本合同明确规定的专门条款的约束,如果任何一方因为不可抗力的力量如地震、风暴、洪水、火灾或其他自然灾害、瘟疫、战争、暴乱、敌对行动、公共骚乱、公共敌人的行为、政府或公共机关的禁止、劳资纠纷或其他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这些事件的发生为不可预防和避免,而无法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受妨碍的一方如果可能的话,应在这类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8天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应在15天之内,提供事件的详细情况和由有关部门签署的证明及一份解释不能履行其按本合同规定应履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说明书。 如果发生了不可抗力的事件,任何一方均不对另一方因不能履约或延误履约而遭受的任何损害,成本增加或损失负责。声称遇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并在最短的时间内努力重新履行不可抗力事件而受影响的义务。 通过协商,双方应根据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决定是否修改或中止本合同。 第16条 出现如下情况时,本合同可在其期满前以下列方式中止: (1)如果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诚意抵押金或保证抵押金,甲方除有权要求索赔外,有权中止本合同。 (2)如果一方被申请执行或要对其采取执行破产或其他类似程序或行动时,另一方可以立即中止本合同。 (3)如果出租房屋遭到毁坏或严重损坏以致其使用受到严重损害时,如果甲方没有在合理的时间内对其进行修理或更换,乙方可以提前两周通知甲方中止此合同。 (4)遇到第15条中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时,合同可以按该规定中止。 双方在此同意,除第16条中规定的中止原因外,任何一方不可中止本合同。 第17条 在本合同到期或提前中止时,乙方应在期满或中止时无需得到通知和要求并不无理拖延就把其所有物搬出出租房屋,把出租房屋交还给甲方,包括所有的固定装置和设备。这些装置和设备应和租赁开始时一样的良好,自然磨损和自然损坏除外。在本合同期满或提前中止时,由于乙方无理拖延未能按时把出租房屋的占有权交还给甲方,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无理拖延而受到的一切损失、损害和费用,包括甲方因任何后继租客或任何其他第三者由此而提出索赔而受到的一切损失或损害。 第18条 在中国法律允许和有关部门同意的范围内,如果任何一方认为为了双方的利益应共同经营乙方商店(有或没有第三者加入) 或为进一步合作做出安排的话,该方与另一方应就此事宜进行讨论;除非双方以书面作出,否则双方达成的任何协议无效。 第九章 语言、法律和仲裁 第19条 本合同由中、英文写成,两种语言具有同等效力。 第20条 本合同的制定,其合法性和解释及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争议的解决,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法律的约束。 第21条 21.1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如出现争议或发生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首先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通过友好协商不能解决,则任何一方都有权把争议提交中国北京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委员会规则进行仲裁。作出的任何裁决都是终审裁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21.2在仲裁过程中,除有争议的事情外,本合同应继续执行。 第十章 合同的生效 第22条 如下述两项条件都得到满足后,则合同应生效: ——双方在本合同上签字; ——本合同经有关上级部门批准。 第十一章 其他 第23条 如下附件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A1 甲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A2乙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B1、B2和B3出租房屋的描述 C 标准说明(内外装修) INTERNATIONAL LEASED PREMISES TENANCY AGREEMENT CHAPTER 1 PARTIES Article 1(omitted) Article 2(omitted) Article 3(omitted) CHATER 2 LEASED PREMISES Article 4 4.1 Since Party A agrees to lease to Party B,and Party B accepts to lease from Party A the premises as specified in the Description of the Leased Premises set forth in the attached Appendix B(B1:Listing of all areas;B2:drawings of all floors with those areas which are subject to the lease hereunder coloured pink ;B3:a Complete set of-architectural drawings as per approved preliminary design)as agreed by both Parties to, this Agreement,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eliminary design and,after Completion of construction of such premises,in accordance with the drawings prepared upon such Completion(hereinafter “Leased Premises ”) ,an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is Agreement.Shop drawings will be supplied to Party B by Party A when available. 4.2 In case of any changes because of the Chinese government or construction technical requirement which will be made by Party A to the building of the Leased Premises and/or the Leased Premises in the final construction as compared to the description set forth in the preliminary design,the Parties agree to these changes to the extent that the use of the Leased Premises as set forth in this Agreement remains unchanged,comparable finishing and equipment are provided,and to the extent that such changes do not substantially change the actual net floor area ;in which case the Parties shall continue to be bound by all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is Agreement and Party B hereby undertakes not to ping any claims for compensation or otherwise in connection with such changes. 4.3 The interior and the exterior finishing of the building of the Leased Premises shall be designed and effected at Party A""s expens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tandard Description(as per construction agreement between Party A and the contractor of the building of the Leased Premises)attached hereto as Appendix C as agreed by both Parties .Any future changes to Appendix C requested by Party B shall be subject to the written approval of Party A,and any cost and expense arising out of such request shall be borne by Party B. Article 5 5.1 The Parties expect that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building wherein the Leased Premises are located will under normal construction progress be completed and fit for occupation on______,19______or such other date as shall be notified in writing by Party A to Party B within ______ working days of the conclusion of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for the Center.Party A shall notify Party B in writing ______ months in advance of the commencement date on which the lease of the Leased Premises hereunder(as well as the obligations as contained in Article 9)shall commence subject to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is Agreement(hereinafter the “Commencement Date”) ,provided always that Party A shall have accepted the Leased Premises from the contractors thereof before the Commencement Date. The Commencement Date shall not be earlier or later than ______,19______or such other date as shall have been notified by Party A to Party B as aforesaid,by more than______working days .Subject always to Article 15,if the Commencement Date exceeds ______,19 ______or such other date as shall have been notified by Party A to Party B as aforesaid ,by more than ______working days ,Party A shall indemnify Party B against any reasonable actual expenses incurred as a result of the excess. The Leased Premises are deemed to be fit for occupation when the building therein is substantially completed: 5.2 Party A and Party B shall upon the expiry of days after the Commencement Date sign a hand-over protocol confirming the .proper delivery of the Leased Premised for operation and confirming those defects found,if any,which are the reaponsibility of Party A. 5.3 When the Leased Premises are suitable for entry for the purposes specified in this Article 5.3.Party B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enter upon any part of the Leased Premises during the______ working days before the Commencement Date for the purposes of arranging installation of mobile equipment or other necessary items,provided that(1)Party B has delivered in advance to Party A a letter of confirmation confirming the full acceptance of such part of the Leased Premises which in Party B"s opinion is sound and satisfactory which confirmation shall be binding upon Party B;and(2)Party B and Party A shall each assume full liability as to all or any damages or losses or any personal injuries caused by its own acts or omissions or those of its respective agents ,contractors or employees. CHAPTER 3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PARTIES Article 6 Party A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6.1 The construction and Completion of the Leased Premises set forth as follows: —The construction and Completion of the structure of the building of the Leased Premises; —Installation of interior and exterior finishing and equipment as set forth in the Standard Description attached hereto as Appendix C,including one unit of prefapicated walk-in cooler and freezer and the necessary installations for water supply,drainage ,gas ,electricity ,heating ,air conditioning,elevators ,escalators automatic firefighting and telecommunication,conduits for closed circuit television system and computer system,building management system and offices relating thereto; All costs and expenses for such construction and installation to be borne by Party A; 6.2 Contributing to the reasonable costs incurred by Party B in the installation of a burglar alarm system for the Leased Premises,provided that such contribution shall only be paid up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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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规定了什么

你好,《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共二十五条具体内容可参见一下链接:http://baike.baidu.com/link?url=N7sKJ62fWx3Z7mfrdJS04Y5xoBUmAnwg6_oI9q318KMvgYqVlSTORSjo4LT5W7-Ldz5NyQoSm3eZoJ5uFHDB_q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合同有纸质合同吗

没有。由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得知,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合同没有纸质合同,采用的是电子合同,方便省时。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它是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于2011年11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公司致力于通过融资租赁、财务咨询、投资管理等方式,为客户提供专业、全面、一体化的融资服务。

为什么在大众4S贷款买车贷款是个融资租赁合同?

你有可能让别人给坑了,你是那个银行贷款的

去瓜子二手车买车合同上写的是贷款买车,让我签的却是融资租赁合同这个有什么?

这个最好是不要签了,这份合同其实就是一份租车合同,这台车的所有权并不是你,一旦对方把车开走,你报警都没有用,因为这台车不是你的。记住购买二手车必须把车辆过户到自己名下,才可以购买。

为啥在瓜子二手车买车分期付款是租赁合同?

网上平台购车现在有两种模式,1、一种是以租代购模式,2、另一种是能够直接上个人户的模式网上购车,还是要选择上个人名下的,安全靠谱些

在瓜子二手车平台买的车今天在app上看到有个融资租赁合同,这个不是买车变租车吗!有什么影响?

对,确实变租车,如果手续齐全可以投诉或者上法院起诉他们

去瓜子二手车买车合同上写的是贷款买车,让我签的却是融资租赁合同这个有什么?

这个最好是不要签了,这份合同其实就是一份租车合同,这台车的所有权并不是你,一旦对方把车开走,你报警都没有用,因为这台车不是你的。记住购买二手车必须把车辆过户到自己名下,才可以购买。贷款买车者还须具备以下条件:(1)购车者必须年满18周岁,并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2)购车者必须有一份较稳定的职业和比较稳定的经济收入或拥有易于变现的资产,这样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这里的易于变现的资产一般指有价证券和金银制品等。(3)在申请贷款期间,购车者在经办银行储蓄专柜的帐户内存入不低于银行规定的购车首期款。(4)向银行提供银行认可的担保。如果购车者的个人户口不在本地的,还应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银行不接受购车者以贷款所购车辆设定的抵押。(5)购车者愿意接受银行提出的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为什么买车贷款是租赁合同

只是为客户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并不是真正的买车贷款。优信二手车在接受采访时曾表示:公司自身并不直接提供任何金融服务,不过,为了满足消费者在购车过程中的金融需求,会与新网银行、微众银行等合作,对客户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一位二手车行业从业者表示,融资租赁合同让消费者从原来的购车者变成租车人,车的所有权也不归消费者所有,只有在租满一定期限后才可以获得。而如果在这期间有违约行为的话,租车公司有权对车辆进行处置。类似先租后买的模式越来越常态化,但第一年的租车实际只是购车辆所有权的生效条件。只有在一年后继续购车,所有权将会从平台转移给客户。这种方式存在极大风险。由于所有权归属平台,如果购车者没有按照约定付款,可能就会产生一系列的违约问题,车辆也会被回收或者抵押,甚至还会背上银行贷款,甚至被诉至法院。扩展资料:一、任何汽车销售企业收取任何名义的费用,都必须严格遵守《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确保事先明码标价、消费者自主选择、提供质价相符的真实商品或服务,不得违规收取费用;不得巧立名目,误导消费者;禁止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搭售、虚假宣传、诱导式交易等。二、购车时要注意保留证据,仔细阅读合同:1、从购车伊始注意保存录音,以防被销售人员过度承诺等所迷惑。尤其是对方对各种款项的解释,以防贷款遭遇“套路”时,维权缺少相关证据。2、仔细阅读销售合同条款,看清合同有无附件内容,最好签约后保留书面合同。3、如对方提供空白信息贷款合约,要求合约对于首付数额、贷款数额、还款期限明确载明。同时最好在懂合同的人士陪同下签订购车合同,谨防合同中的各种“坑”。4、问明购车所包含的其他费用,掌握自主权。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贷款购车“猫腻”:买车变租车?多出维修美容贷

代偿后融资租赁合同有效吗

有效。根据查询常规合同法规定显示:代偿后融资租赁合同在代偿后通常是有效的,但具体情况可能因各国法律和具体合同条款而异。代偿后融资租赁合同一般是有效的,代偿本质上是解决支付问题,不改变合同的性质。只要双方都同意代偿,履行合同的义务,并且符合合同法的要求,合同仍然有效。在进行代偿后,双方应当保留相关的书面记录和凭证,确保代偿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此外,如果代偿涉及复杂的财务或税务问题,建议寻求专业的法律或财务咨询。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是指在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价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中发生的纠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融租租赁合同损失怎样认定

如果合同中有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按照这个计算方法确定合同违约的损失赔偿额。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以凭借相关的款项单据,书面证据来佐证,达成双方协商一致。如果双方就实际损失金额,不能达成协商一致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审查后进行判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诉讼期间承租人与出租人对租赁物的价值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确定租赁物价值;融资租赁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物折旧以及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确定租赁物价值。承租人或者出租人认为依前款确定的价值严重偏离租赁物实际价值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评估或者拍卖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关于融资租赁合同说法正确的是(  )。

【答案】:B选项A错误,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选项B正确,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因租赁物毁损、灭失或者附 合、混合于他物致使承租人不能返还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 选项C错误,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选项D错误,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贷款买车,对方给我的不是贷款合同而是租赁合同,怎么办?

说明对方是以租代购,车很可能上的还是公司户,你等3年还完钱后还要过户。第一过户要对方配合不一定顺利,第二一过户就成二手车。你可以中止交易不签合同。

什么是融资租赁合同

订立融资租赁合同的程序:1、承租人选择租赁物的供应商,与出卖人协商约定买卖合同的条款;2、承租人选择租赁公司,与其签订融资租赁合同;3、承租人与出租人订立委托协议,委托出租人按照自己确定的出卖人,商定的条件和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4、出租人以自己的名义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同时承租人签名盖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三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什么是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合同主体一般包括三方,分别是出卖人、买受人(出租人)和承租人。此类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三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融资租赁合同的基本内容有什么

法律分析: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六条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融资租赁合同的基本内容有什么?

法律分析: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什么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什么1、融资租赁合同的包括以下内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2)租赁物的基本情况;(3)租赁物的技术性能;(4)合同标的的检验方法;(5)租赁期限;(6)租金及其支付期限;(7)租赁物的归属等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二、股权融资的具体形式包括什么股权融资的具体形式如下:1、股权质押融资。把股权质押作为向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的保证条件,增加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机会。对于中小企业来说,以往债权融资的主要渠道是通过不动产抵押获取银行贷款;2、股权交易增值融资。企业的发展演变,主要分为家族式企业、家族控股式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和私募股权投资四个阶段,每一个发展阶段都围绕着资本的流动与增值。企业经营者可以通过溢价出让部分股权来吸纳资本、吸引人才,推动企业进一步扩张发展;3、股权增资扩股融资。按照资金来源划分,企业的增资扩股可以分为外源增资扩股和内源增资扩股。外源增资扩股是以私募方式进行,通过引入国内外战略投资者和财务投资者,增强公司资本实力,实现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行业资源的整合;4、私募股权融资。私募股权融资,是相对于股票公开发行而言,以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方式通过定向引入累计不超过200人的特定投资者,使公司增加新的股东获得新的资金的行为。

融资租赁合同三方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融资租赁合同三方包括承租人、出卖人、出租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融资租赁合同的基本内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租赁物的技术性能、检验方法;以及租赁期限、租金构成等重要的条款。【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三十六条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七百三十七条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第七百三十八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融资租赁合同是什么意思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集借贷、租赁、买卖于一体,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融资租赁合同是由出卖人与买受人(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构成的,但其法律效力又不是买卖和租赁两个合同效力的简单叠加。融资租赁合同以承租人负担为原则合同法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章的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据此,对普通的租赁合同而言,租赁物的风险系由租赁物的所有权人即出租人承担,且直接影响承租人的租金给付义务。但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殊性在于,其兼具融资与融物双重属性,系以融资的形式融物。在普通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系租用出租人的租赁物,租金是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的对价;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实质上系代承租人购买租赁物,租金一般系由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购置成本加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构成,租金不是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的对价,而是出租人提供相应数额的资金融通的对价。对出租人而言,其虽然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但其并不实际享有占有、使用租赁物的权能,租赁物仅具有担保租金债权实现的权能。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的核心功能在融资,而非提供租赁物。故有别于普通租赁,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风险一般由承租人承担,此亦为域外立法之通例。【法律依据】:《解释》第七条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1.融资租赁合同是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的合同。由于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复杂,租赁期限较长,标的物数额较高...2.融资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有偿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取得权利是以偿付代价为前提的合同...3.融资租赁合同主体具有特殊性融资租赁合同主体的特殊性主要是指,对于出租人主体资格的取得,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我国有关融资租赁的立法...

医疗器械租赁合同应该怎样签订

付款如未利润分成,那么实际上应该为合作协议,当然也可以,融资租赁协议有其特点,如需合同条款咨询的可以找我详谈,百度短消息或ben8201@163.com

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的区别

租赁合同是在房东与租赁人直接启动的租房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是带有集资方式的租赁合同一个目的是租房一个目的是集资这就是他们的不同

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

法律分析:(1)融资租赁合同涉及三方当事人:为租赁交易提供资金融通的出租人,选择租赁物并支付租金的承租人,为出租人提供租赁物的供应商。(2)融资租赁合同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同关系。融资租赁交易除了由融资性的租赁合同直接约定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外,还涉及出租人与供应商之间的买卖合同,此外,还有可能涉及信托合同、借款合同等多个合同关系。(3)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由承租人选择确定。(4)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只享有租赁物的名义所有权,与所有权有关的权利义务完全由承租人享有与负担。(5)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承担与租赁物所有权有关的一切风险与责任。(6)融资租赁合同解除,不免除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7)融资租赁合同的租期一般与租赁物的实质使用周期相同。融资租赁合同的租期,一般为租赁物的使用周期,法律没有最长期限的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什么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什么叫融资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的主体为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供货商)。承租人要求出租人为其融资购买承租人所需的设备,然后由供货商直接将设备交给承租人。

融资租赁合同是什么

法律分析: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有什么基本内容?

法律分析: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租赁合同和融资合同

法律主观:一、租赁合同融资合同的区别(一)主体要求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方只能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可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和金融机构;相比之下,财产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是非常广泛的,没有特定的限制。(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同。在融资租赁中,标的物的交付是由供货方直接交付给承租人,出租人对标的物的瑕疵不承担责任。标的物交付后,出租人把所有人的全部责任包括维修、保险、纳税等全部转移给承租人,如因意外事故导致标的物的毁损、灭失,也由承租方承担责任。而在财产租赁中,标的物由出租人交给承租人后,出租人仍负有对标的物的维修、保养等义务,因意外事故而导致标的物灭失,是由出租方承担责任的。(三)租金的计算不同。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是根据设备价款、运费、利息、手续费和交租次数计算出来的,租金的数额比一般财产租赁中的租金数额要高。承租方交付租金实际上相当于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设备,在交完最后一次租金后,设备只剩下名义价值,一般情况下,只需办理一下手续,所有权即转移给承租方。(四)合同的生效条件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生效以出租方与供货方购销关系的成立为前提,即使租赁合同已经订立,如果购销关系不成立,则合同不能生效;而财产租赁合同的成立则以租赁合同的订立为标准,合同一经订立,租赁关系即为成立。二、如何判定是融资租赁合同作为融资租赁合同构成部分的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并非完全独立存在,二者常常呈现效力上的相互交错。这种效力上的交错主要体现在: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出卖人,不是向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而是向另一个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和义务;在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中的义务时,承租人在一定前提下,有权向出卖人主张赔偿损失;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买卖合同中与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有关的条款。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这种效力上的相互交错,并未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因为它是基于合同的约定产生的,是各方当事人之间合意的产物。也就是说,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之所以能够向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主张标的物的交付,是因为在买卖合同中就约定有这样的条款,承租人就是基于买卖合同中的该项约定,享有从出卖人处受领标的物的权利。在这种意义上,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本来就是买卖合同中的当事人之一,他对于出卖人所享有的权利,系属合同相对性的体现,而不是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在出卖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承租人在特定情况下所享有的对出卖人主张赔偿损失的权利,或是基于买卖合同中的特别约定,或是基于买卖合同之外的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合意的产物,而不是合同相对性的例外。基于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变更合同中与承租人有关的条款,也是当事人之间合意的产物,非属合同相对性的例外。与传统租赁合同不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购买是要通过买卖合同来实现的,即买卖合同是与租赁合同的签订及生效互为前提、互相依存的。即:“你租我才买,我买你必租。”但是,同传统租赁一样,融资租赁也是有期限性的合同。但在国际惯例中融资租赁合同的期限一般是一年或几年,而传统租赁的出租合同期限一般是短期的。三、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是什么作为融资租赁合同构成部分的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并非完全独立存在,二者常常呈现效力上的相互交错。这种效力上的交错主要体现在: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出卖人,不是向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而是向另一个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和义务;在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中的义务时,承租人在一定前提下,有权向出卖人主张赔偿损失;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买卖合同中与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有关的条款。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这种效力上的相互交错,并未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因为它是基于合同的约定产生的,是各方当事人之间合意的产物。也就是说,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之所以能够向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主张标的物的交付,是因为在买卖合同中就约定有这样的条款,承租人就是基于买卖合同中的该项约定,享有从出卖人处受领标的物的权利。在这种意义上,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本来就是买卖合同中的当事人之一,他对于出卖人所享有的权利,系属合同相对性的体现,而不是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在出卖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承租人在特定情况下所享有的对出卖人主张赔偿损失的权利,或是基于买卖合同中的特别约定,或是基于买卖合同之外的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合意的产物,而不是合同相对性的例外。基于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变更合同中与承租人有关的条款,也是当事人之间合意的产物,非属合同相对性的例外。与传统租赁合同不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购买是要通过买卖合同来实现的,即买卖合同是与租赁合同的签订及生效互为前提、互相依存的。即:“你租我才买,我买你必租。”但是,同传统租赁一样,融资租赁也是有期限性的合同。但在国际惯例中融资租赁合同的期限一般是一年或几年,而传统租赁的出租合同期限一般是短期的。租赁合同和融资合同的区别如上所述,特别是在主体要求、权利义务以及租金计算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差别。法律客观:《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房屋租赁合同模板

法律分析:房屋租赁合同范本是依据房屋租赁合同相关法律规定制定的基本参照文本,一般包括以下要素:房屋基本情况、租赁期限、租金、押金、房屋维护、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法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三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利率,算现值时用市场利率还是合同利率

首先选择折现率,折现率的选择有三种: 1、知道出租方内涵报酬率的,以出租方内涵报酬率为折现率。 2、不知道出租方内涵报酬率的,以合同中约定的利率为折现率。 3、合同中也没有折现率的,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领航融资租赁合同怎么样

正规。根据企查查APP查询显示,领航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是一家由国家机关认可的正规公司,其合同也是正规合法的,公司成立于2016年05月12日,注册地位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北路2001号1幢4部位三层333室,经营范围包括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

融资租赁最主要的特征是( )。 A.以融资为目的B.租赁合同稳定C.租期长

【答案】:C本题涉及的考点是融资租赁的特征。融资租赁的特点:以融资为目的;租赁期限长;承租人负责维护;租赁合同稳定;租赁期满后,承租方可以将租赁物退还给出租方,也可以作价将租赁物买下,还可以续租;融资租赁的出租人不能将租赁资产列入资产负债表。其中,租期长是融资租赁最主要的特征。

我们在通过一家中介公司租房,当时由于是短租,中介方拒不提供租赁合同,只提供手写收据,证明已经交钱,

问:我们在通过一家中介公司租房,当时由于是短租,中介方拒不提供租赁合同,只提供手写收据,证明已经交钱,可以使用。但在入住9天后,该中介另外一位员工通知我们由于未缴纳房租,他们更换门锁,不允许我们进入。由于我们拿着收据,当时的写收据的员工也承认我们这边有支付,但是说支付给他们的渠道人员,渠道人员没有给他们转账,因此让我们支付房租。经由警察出面,他同意退钱,但在警察离开后,没有履行任何责任。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我国《合同法》第250条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融资租赁合同不同于一般的租赁合同,在一般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以后,返还租赁物是承租人不可选择的义务,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却可对租赁物的归属有选择权,承租人可支付一定的价格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这是因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购买租赁物,在经济上并不是为了取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而仅仅是为了获得一定的经济收入即租金。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实为担保能够取得承租人交付的租金,进而收回自己的投资及其应得的利润。融资租赁合同的期限一般较长,在合同期限内出租人基本上通过收取租金的方式将投资已经收回,进而将出租物的价值转让。当然,由于在租赁期限届满时对租赁物的归属有所不同,再加之租赁期限不同,租赁物的价值消耗不同,租金也会有所不同。反之,如果租期相同,租赁物在期限届满时归属不同,租金也会有所不同。所以,出租人可以与承租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时租赁物的归属,可以归出租人所有,也可以归承租人所有。

我在4S贷款买的小车,怎么签合同签的是租赁合同,当时没怎么看,把合同已经签了,这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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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疫情期间租赁合同纠纷审理意见

法律主观:最高院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 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 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第二条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第三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 行政许可 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第四条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当事人就 合同无效 情形下租赁物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但因承租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或者租赁物正在使用,返还出租人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价值和效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并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租金支付情况,由承租人就租赁物进行折价补偿。 二、合同的履行和租赁物的公示 第五条出卖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承租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拒绝受领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物严重不符合约定的; (二)出卖人未在约定的交付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交付租赁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在催告期满后仍未交付的。 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未及时通知出租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租赁物,造成出租人损失,出租人向承租人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不影响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承租人以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为由,主张减轻或者免除相应租金支付义务的除外。 第七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出租人转让其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部分或者全部权利,受让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或者变更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立其他物权,第三人依据 物权法 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租人主张第三人物权权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出租人已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第三人在与承租人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物为租赁物的; (二)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 (三)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 (四)出租人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交易标的物为租赁物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的,因租赁物毁损、灭失或者附合、混同于他物导致承租人不能返还,出租人要求其给予合理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合同的解除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 买卖合同 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双方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的; (二)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意外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的; (三)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转租、抵押、 质押 、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租赁物的; (二)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三)合同对于欠付租金 解除合同 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四)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承租人无法占有、使用租赁物,承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当事人在一审诉讼中仅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未对租赁物的归属及损失赔偿提出主张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当事人进行释明。 第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后意外毁损、灭失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而解除,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按照租赁物折旧情况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融资租赁合同因买卖合同被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解除,出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或者以融资租赁合同虽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但出卖人及租赁物系由承租人选择为由,主张承租人赔偿相应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租人的损失已经在买卖合同被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获得赔偿的,应当免除承租人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承租人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出租人赔偿相应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无正当理由收回租赁物; (二)无正当理由妨碍、干扰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三)因出租人的原因导致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 (四)不当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使用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承租人对出卖人索赔逾期或者索赔失败,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明知租赁物有质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的; (二)承租人行使索赔权时,未及时提供必要协助的; (三)怠于行使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只能由出租人行使对出卖人的索赔权的; (四)怠于行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只能由出租人行使对出卖人的索赔权的。 第十九条租赁物不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且出租人实施了下列行为之一,承租人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出租人在承租人选择出卖人、租赁物时,对租赁物的选定起决定作用的; (二)出租人干预或者要求承租人按照出租人意愿选择出卖人或者租赁物的; (三)出租人擅自变更承租人已经选定的出卖人或者租赁物的。 承租人主张其系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对上述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或者迟延履行其他付款义务,出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应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出租人既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又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作出选择。 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人民法院判决后承租人未予履行,出租人再行起诉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出租人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同时请求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损失赔偿范围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的,损失赔偿范围还应包括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 第二十三条诉讼期间承租人与出租人对租赁物的价值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确定租赁物价值;融资租赁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物折旧以及 合同到期 后租赁物的残值确定租赁物价值。 承租人或者出租人认为依前款确定的价值严重偏离租赁物实际价值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评估或者拍卖确定。 五、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出卖人与买受人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或者出租人与承租人因融资租赁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仅对其中一个合同关系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另一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承租人与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不一致,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未对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承租人基于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直接向出卖人主张受领租赁物、索赔等买卖合同权利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出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因融资租赁合同租金欠付争议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本解释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1996〕19号)同时废止。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以上就是“最高院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知识,希望大家能够多多了解,如果在以后遇到合法的权益被侵犯的情况,就可以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也提供 律师在线 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 法律咨询 。

买车贷款跟我签的是融资租赁合同是什么鬼?

我买车贷款给的不是银行分期合同而是租赁合同是怎么回事1、说明对方是以租代购,车很可能上的还是公司户,你等3年还完钱后还要过户。第一过户要对方配合不一定顺利,第二一过户就成二手车。你可以中止交易不签合同。2、车贷不是签租赁合同的。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车贷合同和租赁合同不是同一种合同。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把物品出租给承租人使用,过程中承租人应有物品的使用权但是并无所有权。车贷合同是证明你和贷款机构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明文件。3、我们在贷款的时候,贷款合同变为租赁合同就要小心了。一般来讲我们去银行贷款的时候签订的是贷款合同,你和银行之间并不存在租赁关系,遇到这种合同一定不要签,可能是工作人员一时疏忽出现了纰漏。拓展资料:一、签订贷款合同的时候要注意以下几点:1、核对贷款内容是否出现错误(包括贷款金额,币种,利率,期数,还款方式等)。2、核对银行信息,贷款的发放方式。3、在签订完时,应该银行和你各执一份合同。某些时候,银行可能会出现没有给合同你的情况,我们一定要主动问工作人员拿。4、不要在空白合同上签名。二、融资租赁买车说白了其实就是通过“以租代购、分期付款”的方式购车。目前融资租赁买车通常采用“1+3”的模式。消费者以低首付的方式租满1年,其间汽车所有权归汽车销售平台方,1年之后用户可以选择一次性付清,或申请最长36期分期,或退还汽车,或继续租赁。三、融资租赁买车与贷款买车有的区别融资租赁买车的最大好处就是低首付,其业务本身是合法合规业务。但在实际操作中,较常发生的是经销商未向消费者说明业务实质,甚至在有些情况下,把“融资租赁”说成“贷款买车”,这样一来,对消费者存在一定误导,也是争议和矛盾发生的源头。贷款买车后没给我贷款合同正常吗若您办理的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在《抵/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生效后,中行会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和您签署授权划款通知书,将贷款直接划至指定经销商帐户。如您未领到贷款合同,请您详询中行贷款经办行。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诚邀您下载使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或中银跨境GO APP办理相关业务。

融资租赁合同的增值税发票需要备注吗

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不需要。融资租赁合同增值税发票备注是可以不用填写的,备注主要用于双方存在其他情况需要说明的,不是必须填写的选项。

2020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判决数量

本次推送是转发上海高院首次发布的涉地方金融组织纠纷案件的白皮书。案件概况显示,个别地方金融组织经营失范引发纠纷。部分地方金融组织经营活动不规范性、风控机制不健全、潜在风险隐患较多。其中,部分小额贷款公司捆绑搭售保证保险,变相收取高额费用,导致借款人融资成本增加。目前此类保证保险已经沦为各保险公司的负担,都处于追偿阶段,囿于司法系统案多人少的矛盾,给保证保险追偿所在的管辖法院带来了巨大的负担,许多案件甚至远无法在诉讼时效内追偿立案,总体给保险行业造成了巨额的亏损。案件纠纷复杂性、多样性将进一步显现。金融商事案件类型结构从传统的银行类、保险类案件占据绝对主导,转变为各种金融案件类型并存。陈禹彦律师·为回馈一直以来关注FNI融法保公众号的读者,现特推出免费赠送保险实务资料活动,您可扫码添加微信助手,免费领取保险合规实务资料。·为促进业内同仁对保险疑难案件和合规治理交流,本团队特别建立保险法律实务交流群,为大家分享专业、及时、有深度的行业资讯。请扫码添加微信助手,加群与更多资深业内人士交流保险疑难案件和合规前沿资讯。2016-2020年上海法院涉地方金融组织纠纷案件审判情况通报2020年7月1日,《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正式施行。根据该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地方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具有金融属性的其他组织。近年来,各类地方金融组织积极发挥自身优势,对于健全金融市场体系、满足各类主体融资需求、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地方金融组织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应引起重视,予以解决。现将2016-2020年上海法院涉地方金融组织纠纷案件审判情况作如下通报。一、涉地方金融组织纠纷案件概况(一)纠纷案件总量增长与结构分化并存近年来,随着上海各类地方金融组织获得不同程度发展,涉地方金融组织的纠纷案件数量和标的金额持续增长。2016年至2020年,涉地方金融组织案件数量从4,374件上升至21,229件,增长了3.85倍。从案件标的金额看,2016年至2020年涉地方金融组织案件标的额从133.97亿元上升至272.06亿元,累计增长了1.03倍。在涉地方金融组织纠纷案件总量大幅增长的背景下,不同类型案件的增速出现明显差异,导致案件结构持续变化。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新型融资方式快速发展,案件数量大幅增长。2020年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融资租赁合同案件18,241件,比2016年增长了5.13倍;涉商业保理公司案件517件,比2016年增长了1.79倍;涉融资担保公司案件1,298件,比2016年增长了2.14倍。其中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已经成为金融纠纷中数量位居第三的案件类型,仅次于银行卡和金融借款,其主要原因是近年来融资租赁业务出现了向汽车等消费领域拓展的趋势。与之相比,小额贷款、典当等传统案件类型相对保持稳定。2020年,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小额贷款合同案件912件,比2016年上升69.83%;比2016年上升40.82%;典当案件258件,比2016年上升11.21%;涉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案件3件,比2016年下降90.32%。(二)当事人争议较大导致案件调撤难度高2020年,全市法院涉地方金融组织一审案件调撤率为22.35%,低于同期金融商事案件调撤率(31.37% )9.02个百分点。涉地方金融组织案件中,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合同约定不合理、客户资信状况不佳等因素,导致双方争议较大,难以消弭分歧达成一致意见。一是双方对纠纷处理结果预期认识不一致。融资租赁、保理、典当等案件中,债权人通常有租赁物、应收账款、当物以及第三人提供的保证等作为权益保障,一旦涉讼,债权人往往不愿在金额和还款期限上作出让步,而债务人因资金紧张希望降低还款数额、减免违约金、延缓还款期限等。二是双方对案涉交易的法律性质认识不一致。部分债务人以案件涉及刑事犯罪、融资租赁中的租赁物不真实、保理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虚假、典当中的当物不存在等理由进行抗辩,当事人之间的意见争锋相对,导致诉争复杂化,缺乏调解基础。三是双方对合同约定的债务负担是否合理认识不一致。例如,部分案件涉及手续费、服务费等费用,有的系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有的则另行签订服务合同。诉讼中,客户常以对方未提供任何服务,费用收取违反法律规定等为由提出抗辩。四是相对于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的资金成本较高。发生纠纷后,地方金融组织在利率、费用、违约金上能够作出的让步空间相对较小。(三)客户小而分散等原因导致案件程序问题复杂由于地方金融组织多服务于个人或中小企业,交易结构相对借款而言更为复杂,同时随着近年来普惠金融快速发展,客户普遍呈现小而分散的特点,导致案件送达难度高、公告适用多、审理周期较长。例如,融资担保纠纷中,涉及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反担保人等诸多主体。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往往涉及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保证人、车辆挂靠企业等众多当事人。保理合同纠纷中,可能涉及保理合同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以及保理合同项下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债务人等主体。由于上海自贸试验区的制度创新和法治化营商环境吸引大量外地公司将合同履行地或案件的管辖地约定为上海,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运用科技手段开展异地经营,导致大量被告分散在全国各地,相当数量案件无法直接送达,缺席审判适用比例较高。(四)金融创新导致新型、疑难、复杂问题层出不穷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范围不断拓展,交易模式不断变化,而法律规则相对滞后,反映在金融审判中不断出现新型、疑难、复杂问题,金融市场对于法院通过司法裁判规范引导市场行为的期望和要求也不断提升。例如,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除车辆、医疗器械、教育设施等传统租赁物,还有将城市管网、天然气锅炉等城市基建设施作为租赁物,更出现鸡、猪、奶牛等生物资产以及著作权等无形资产等新类型租赁物。融资租赁物的范围如何界定,存在不同认识。面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上海法院积极通过组织交流研讨、发布典型案例、制定规范性文件等方式,明确司法裁判标准,规范引导市场行为。(五)个别地方金融组织经营失范引发纠纷相对于传统金融机构,部分地方金融组织的经营活动规范性还有待提升,风控机制尚不健全,潜在风险隐患较多。例如,有的地方金融组织积极运用金融科技,发展普惠金融,开展平台合作,吸引大量金融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参与交易,但相关领域众多客户违约、投资亏损引发纠纷。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存在捆绑搭售保证保险,变相收取高额费用,实质上增加借款人融资成本等问题。有的地方金融组织存在对借款人及担保人资信状况审查不严、对公司担保流程未依法审核、对担保物管控不力、通过员工账户发放和回收贷款等风控薄弱环节,影响债权安全。二、涉地方金融组织纠纷案件趋势研判(一)涉地方金融组织纠纷的复杂性、多样性将进一步显现近年来,上海法院受理的金融商事案件类型结构已经发生了较大变化,从传统的银行类、保险类案件占据绝对主导,转变为各种金融案件类型并存,涉地方金融组织的纠纷复杂性、多样性将进一步显现。例如,伴随着产业结构调整,中央和地方相继出台相关政策以鼓励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融资租赁将在农机、科投、文化教育、卫生及基础设施等诸多公共领域开展业务,并向电子信息、大生命健康、节能环保及新能源等高精尖产业布局。随着保理合同被写入民法典,法律地位进一步明确,为保理行业进一步创新发展提供了空间。同时,随着金融科技不断进步,各类地方金融组织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相关纠纷案件也将不断出现。(二)涉地方金融组织纠纷案件审判将更加注重与金融监管的衔接和协调随着地方金融组织的金融机构属性进一步明确,监管要求进一步强化,涉地方金融组织纠纷案件司法裁判中将更多考量金融监管因素,注重司法裁判结论与金融监管目标的协调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批复中明确,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在评判交易行为法律效力时,法院将依法积极回应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要求,更多关注地方金融组织是否存在违反特许经营等方面金融监管规定,是否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在认定当事人在交易活动中的过错及责任时,法院需考量地方金融组织是否按照监管要求充分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风险揭示、忠实勤勉等义务,合理分配当事人责任,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投资者合法权益。(三)司法裁判对于地方金融组织交易活动的规范引导作用将进一步强化涉地方金融组织的金融交易持续发展创新,在基本交易结构基础上不断设计出多种更复杂的金融产品,当事人之间的争议问题往往涉及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领域,司法裁判对于界定交易法律关系、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促进形成交易规则将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例如,在涉及让与担保、租赁权质押、保单质押、资产收益权回购等非典型担保方式的纠纷中,担保权的成立条件、公示方式以及实现途径等尚存模糊地带,需进一步明确。此类涉及市场交易规则确认的案件将不断出现,司法裁判的示范效应将进一步显现。三、涉地方金融组织纠纷案件集中反映的问题(一)部分地方金融组织需进一步强化规范经营由于制度体系尚不健全、行业门槛相对较低、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等原因,部分地方金融组织开展业务的规范性还有待进一步加强。例如,部分地方金融组织收费名目及收取方式尚需规范,实践中约定的收费名目不尽相同,如手续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有的地方金融组织则直接以融资利息为名义收取费用,有的地方金融组织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和管理。部分地方金融组织未向客户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利用名义利率和实际利率的差异获取高额利润,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个别地方金融组织在客户违约后,自行收回担保物,且收回担保物后随意处置,损害客户利益。(二)部分地方金融组织违规从事信贷业务需引起重视存贷款业务系属需经特别行政许可方能实施的特许经营行为。《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应当依法规范经营,严守风险底线,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三)非法受托投资、自营或者受托发放贷款。”个别案件中发现,地方金融组织利用虚构租赁物、租赁物“低值高估”、虚构应收账款等方式向不特定融资人放款,从事名为“融资租赁、保理、典当”实为信用贷款的业务,违反了特许经营的规定,案涉合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三)拓展普惠金融需进一步加强合规性审查部分地方金融组织通过与金融科技公司、金融信息中介机构、线上资产管理机构等合作,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开发新的资金来源和客户群体,为其创新发展提供了有利契机,但同时也带来了业务合规风险。例如某商业保理公司与数家金融信息中介机构开展合作,保理融资款系由合作的金融信息中介机构直接发放给融资方,而根据银保监会《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商业保理公司不得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资产管理机构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融入资金。(四)个别地方金融组织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仍有出现极个别地方金融组织受利益驱使,不安于从正常经营中获取利益而将目光投向了灰色边缘地带,甚至涉嫌刑事犯罪。例如,涉车辆融资租赁合同案件中个别渠道商借融资租赁模式进行合同诈骗或利用第三方进行虚假宣传诱骗客户进行融资租赁业务;个别地方金融组织采用张贴告示标语、暴力收回担保物等非法手段催债。这些案件往往具有区域性和涉众化特点,需引起高度重视。(五)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不平衡的现象仍然存在由于地方金融组织的资金成本较高、债务人违约风险较大等原因,地方金融组织利用优势地位加重债务人负担的情形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需进一步强化。例如,违约责任条款的设置不均衡,合同中针对客户违约责任的条款较多,而债权人的违约责任仅进行了简单罗列。合同订立时,地方金融组织没有就合同中的违约条款内容向客户进行必要的告知和说明。合同中针对客户未按约还款的情况约定较高比例的违约金,例如部分违约的情况下以全额计算违约金等,导致案件当事人对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产生争议。四、上海法院支持保障地方金融组织发展的相关举措(一)统一适法标准规范引导市场行为近年来,上海法院通过制定法律适用意见、公开出版办案要件指南、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积极推进涉地方金融组织案件法律适用统一,规范引导市场行为。上海高院先后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典当合同纠纷、保理合同纠纷等出台了适法意见,就实践中争议较大的租赁物范围、虚假应收账款、服务费收取、利息保护上限、违约金调整等问题作了规定,进一步明确司法裁判尺度,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出版《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为各法院审理案件提供参考的同时,也对建立市场主体预期、引导市场交易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上海法院还发布多个典型案例,明确法律适用标准。例如,法院在一起商业保理纠纷案件中明确,商业保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放贷,因超越经营范围并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应认定借款合同无效。再如,在一起小额贷款合同案件中,法院明确小额贷款作为一种期限短、需求急、频率高的新兴融资方式,具有贷款手续简便、审批手续快捷、担保形式多样的特点。但小额贷款公司在办理贷款业务时,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关于金融贷款的强制性要求,不得预先扣除贷款利息。预先扣除贷款利息的,不受法律保护,法院在判决时按照实际出借金额作为贷款本金予以调整。(二)协同推进地方金融组织相关制度建设近年来,上海法院通过多种方式积极推进地方金融组织相关制度建设。例如,为维护涉融资租赁物交易安全,促进融资租赁行业有序发展,上海高院于2019年8月21日发布《关于审理融资租赁物权属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明确本市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作为出租人,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中对融资租赁合同中载明的租赁物权属状况予以登记,并明确该登记在一定范围具有对抗第三人的公示效力。在《上海市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条例》起草过程中,上海法院从司法审判角度积极建言献策,促进相关制度完善。(三)发送司法建议和白皮书提示风险问题针对地方金融组织在案件中反映出的一些问题,上海各级法院通过向有关单位发送司法建议以及向社会发布白皮书等方式,提示金融风险,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上海高院、金融法院就融资租赁案件发布专项白皮书,浦东、静安等法院针对涉自贸区保理纠纷、车辆融资租赁纠纷等发布专项白皮书和典型案例,获得良好反响。司法建议的针对性、实效性进一步增强。例如,法院针对个别典当行续当手续不规范以及长期多次续当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有关典当行积极反馈,表示将根据建议内容,严格规范续当手续保留书面凭证,原则上续当不超过三次,且在续当一次后不主动要求对方续当。针对个别小额贷款公司利用名义利率与实际利率的区别收取高额利息的问题,法院在司法建议中指出案涉借款合同的还款计划表中约定每月利息的计算方式为本金按年利率计算一年的利息后按12个月平分后得出,但上述利息的计算方式并未扣除每月借款人已经偿还的借款本金,致使实际计算的利率远高于《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相关小额贷款公司表示将尽快完善合同条款,明确借款合同的利率约定,避免利率约定与实际计算不一致。(四)积极推动涉地方金融组织纠纷高效化解针对大量涉地方金融组织纠纷案件被告为外地户籍且存在部分被告逃避送达等情况,上海法院积极采取措施,与相关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开展合作,引导企业在合同模板中增加“司法送达条款”约定及相关法律后果的说明,加强对涉诉当事人在合同、其他诉讼材料中记载信息的查实,提升送达效率。积极推进涉地方金融组织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推动地方金融行业组织建立健全纠纷调解机制,强化调解组织与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平台对接,通过委托调解、委派调解、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等方式,高效化解涉地方金融组织纠纷。五、相关建议地方金融组织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上海国际金融中心高质量、高层次发展的重要方面,其健康发展需要金融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市场主体以及社会公众等各方的共同努力。为此,我们建议:(一)进一步强化地方金融组织监管科学、有效监管是地方金融组织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由于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监管规则多由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制定,而具体监管工作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落实,各方需在各司其职、分工尽责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信息互通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国家金融管理部门需进一步推进完善涉地方金融组织的行业立法,提升法律层级,细化监管规则,明确监管要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需严格落实国家监管要求和地方金融监管条例的各项规定,根据监管工作的实际需求,进一步充实队伍力量,明确监管职权,强化监管能力,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监管力度。要在实施机构监管的同时,大力加强行为监管和功能监管,对于各类市场主体实际从事的地方金融组织业务活动的,均应加强惩处力度,防止出现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的空白地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督促地方金融组织依法合规经营,充分关注自身业务模式与借贷业务的界限,回归业务本质,严防信用风险在金融领域的交叉传播。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督促地方金融组织及时整改相关纠纷中发现的问题,更新完善合同文本,平衡地方金融组织与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充分履行地方金融组织的适当性管理义务、风险揭示义务、忠实勤勉义务等。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规范地方金融组织的收费内容及名目,合理设定融资成本和费用收取方式,有效降低实体经济融资负担,严禁采用违法违规甚至暴力方式催收债权。在新冠肺炎疫情尚未结束的背景下,建议监管部门引导地方金融组织对暂时出现流动性困难但仍能维持正常运营的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应秉持“放水养鱼”思维,给予一定扶持,有效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二)进一步完善地方金融组织内控管理地方金融组织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依法、合规、诚信经营,加强业务管理,完善风险内控,落实好在金融风险防范中的主体责任。一是严格尽职调查。加强客户的资质审查,对客户的经营、财务、涉诉等情况进行了解,审慎判断其资信和偿债能力,有效控制业务风险。做好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回访跟踪,防止“重视业务拓展轻后续管理”的倾向,及时发现客户可能发生的风险问题,在客户轻微违约时,力争采取协商等方式解决争议。二是完善内部业务操作流程规范。将交易过程的每个环节应当审核的内容明确列举,注重业务开展中各环节信息记录及材料留档保存,防止纠纷发生后因举证不能导致法院难以查清事实或自身面临败诉风险。强化对业务人员的合规培训,从严把关合同签订和履行流程。三是完善担保物管理。注重明确担保物权属,就物的取得、权属凭证、现状等作有效审查,完善登记和公示程序,防止他人恶意处分担保物造成损失。就各类新类型担保物,可积极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实施必要的监控。(三)进一步落实金融风险防范举措有关政府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应进一步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协作力度,明确职责分工,在合力做好金融风险防范工作的同时,合理引导金融创新,推动金融市场健康、良性发展。进一步加大对涉地方金融组织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形成有力震慑,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金融安全。强化投资者教育,进一步树立起“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正确投资理念,严格按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规定要求,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四)进一步健全涉地方金融组织纠纷多元化解为有效化解涉地方金融组织纠纷,建议进一步突出监管部门在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中的支撑作用,抓好已有各项多元化解决机制的落实工作,促进矛盾纠纷化解。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职能作用,扩大行业协会在纠纷调解中的覆盖面,针对当前融资租赁纠纷、商业保理纠纷持续高发的态势,推动建立专项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充分利用社会化纠纷解决力量和资源,积极探索吸纳各类社会机构参与纠纷化解,促进建立第三方调解机制。大力推进金融仲裁,鼓励地方金融组织约定采用金融仲裁的方式解决金融纠纷。坚持将非诉解决挺在前面,加强诉调对接,进一步拓宽调解通道,完善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平台与各类社会调解组织的互联互通,将更多的金融矛盾纠纷纳入到多元化解机制中,便捷、高效地解决纠纷。

手机上签了平安融资租赁合同可以解除吗

可以继续跟他们沟通,要求解除合同,实在不行你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是指在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到租赁合同履行中的争议或纠纷。船舶融资租赁是一种常见的船舶融资方式,其中船东(船舶所有人)通过融资租赁公司将船舶租赁给承租人(租用人),承租人按约定支付租金,并在租赁期满后,有权购买船舶或选择终止租赁合同。这类案件涉及法律问题及争点多,也对律师的专业程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像我们北京的王孟于律师,上海的徐宝同律师在这方面做的很专业,是国内比较专业的处理这类纠纷的律师。

每天一点白话经济法——租赁合同1

1.租赁合同的基本内容:租赁合同的期限、租赁物、租金 2.两个重要的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 1.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 法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仍不得超过20年。 说明:可以以20年为一个周期,每二十年一租,如果对方同意,或者自己脑子没坏掉的情况下。哈哈...... 2.不定期租赁 2.1.效果——法条:对于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案例说明:甲因为个人原因出租的东西随时有被银行收走的可能,但是这玩意拿在手上不产生点效益,他心里也过不去,他又怕出租出去东西被收走了,承租方叫他赔的更多。咋办呢,签不定期合同,哎,对吧,期限不确定就好,双方都可以随时撤退。只不过呢,出租方要收东西回来,不继续出租的时候,不要半夜一个电话给别人打过去,说,那个谁,赶紧搬走给我腾地儿。你要这样的话,估计你家门锁能被别人堵不知道多少次。对吧,你得给人留余地,比如说,三天后收房或者多少也是可以的,就是上面法条说的给与一个合理的通知期限。 2.2.类型——如何判断租赁合同是不定期 租赁期6个月以上,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没有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通则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变为不定期。 二.租赁合同的基本内容——租赁物。 1.合理使用。这个对出租人和承租人都有要求。 出租人: 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承租人: 承租人首先应该按照约定的方法,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通则也不能确定的,那要根据租赁物性质来使用租赁物。按这种程序办的,租赁物收到损耗,承租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不是这么干的,尤其不是不根据租赁物性质使用,整坏掉了,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案例说明:那个谁,租个跑车没约定使用方法的情况下,拿去跑越野,那肯定赔死他啊,那得多傻啊。那玩意的性质不就是装个婚车,或者夜店门口当桩么。 2.维修义务。也是双方都有要求。 出租人: 经营租赁物的维修义务,有约定的按约定, 没有约定的一般是出租人 履行维修义务。这里是使用时正常的一些损坏,排除承租人过错的情况。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如果没管,那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修完了维修费找出租人负担。那你说如果出租人不给钱咋办,下一次租金里直接扣掉维修费就行,债务抵销,可以的。 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3.添附 承租人 经出租人同意 ,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4.转租 4.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解释:这里承租人转租出去多收钱还是少收钱,跟出租人没啥关系,出租人只收承租人得租金,只要出租人同意了可以转租。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那承租人得赔钱给出租人,至于承租人找不找第三人负担,那是承租人和第三人之间合同约定的问题。 4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其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 解释:这里出租人可以解除的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合同,不能解除承租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合同具有相对性,出租人没那个权限去解除别人的合同。出租人解除了自己跟承租人的合同,收回租赁物,那承租人跟第三人就没法交代了,承租人跟他转租的第三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是有效的,但是物没了,那承租人就无法履行他跟第三人之间的合同了,要违约了。 4.3.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5.收益 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释:你租个车旅游,路上搭个人,顺便收点路费,那这个钱肯定你自己揣着了,没毛病的。 6.租赁物毁损、灭失。文章前面提了几句。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得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7.租赁物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得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定理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解释:本来吧,租赁物危及安全和健康的,面上能看出来的一般都不会签合同形成合约。但架不住特殊的一些情况。比如那个谁急着住房子,眼下就一套房子可供出租,但是呢,甲醛超标,味儿大,他没办法,不得不租。那他住进去后,缓过劲来,不那么着急了,或者骑驴找马,又找到了新的适合自己的房子,那这个甲醛房能不能退,能不能和原房东解除合同呢,是可以的! 房东要是说,你丫开始知道甲醛超标你还租,现在又反悔,逗我玩呢?对的,就是逗他玩,不退不解除合约的,就用上面那法条砸他。 三.租赁合同的基本内容——租金。 见下篇

融资租赁合同对租赁物的处理方式有什么?

u200du200d《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通常的做法是出租人出资购买承租人选定的技术设备或其他物资,作为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按合同约定取得租赁物的长期使用权,在承租期间,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租赁期满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置租赁物。  融资租赁合同对租赁物的处理有下列三种形式:  1、退租法  商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按租赁合同约定的要求将租赁物退还给出租人,由出租人自行处理出租物,由于租赁物在出租期满内一般均已达到使用期限,出租人收回后难以再租或转让,所以,对租赁物期限届满后的处理,一般不采用这种方式法。  2、续租法  商在租赁合同期间届满前的合理时间内,承租人应通知出租人,就租赁物的继续租用进行协商,确定续租期限﹑租金等内容,在融资租赁合同期间届满时签订续租合同法。  3、留购法  商承租人支付名义货价后获得出租物的所有权,承租人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进行固定资产投资,这种方法对出租人﹑承租人均有利,所以,融资租赁合同期间届满后,对租赁物的处理一般多采用这种方式法。u200du200d

只有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签融资租赁合同吗?

不是。虽然融资租赁公司是专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机构,但并非仅限于融资租赁公司才能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其他公司、个人或组织也可以作为出租方提供资产并签署融资租赁合同,前提是合法拥有这些资产并有意愿出租。

我买车签的是平安租赁合同怎么回事?

要看具体办理的合同情况,和卖车的企业如何执行的,购买时应该了解清楚

车抵贷为何要签融资租赁合同

法律分析:融资租赁是目前国际上最为普遍、最基本的非银行金融形式。本质上来看,这是一种“融资+融物”的服务,是融资租赁公司出租人根据消费者对车辆和供货商的选择,向供货商购买的车辆,消费者按期支付租金,到期获得车辆的所有权的交易活动。《汽车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把供应商、经销商作为承担售后服务责任的双主体,充分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要求经销商明示服务内容和价格,善尽重要事项提醒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车贷为何要签融资租赁合同

你要办理车贷,要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因为这是办理车辆贷款的必要手续,因为你是按揭贷款买车,那么需要仟融资租赁合同这样事,带款平台的要求只是为客户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并不是真正的买车贷款。优信二手车在接受采访时曾表示:公司自身并不直接提供任何金融服务,不过,为了满足消费者在购车过程中的金融需求,会与新网银行、微众银行等合作,对客户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一位二手车行业从业者表示,融资租赁合同让消费者从原来的购车者变成租车人,车的所有权也不归消费者所有,只有在租满一定期限后才可以获得。而如果在这期间有违约行为的话,租车公司有权对车辆进行处置。类似先租后买的模式越来越常态化,但第一年的租车实际只是购车辆所有权的生效条件。只有在一年后继续购车,所有权将会从平台转移给客户。这种方式存在极大风险。由于所有权归属平台,如果购车者没有按照约定付款,可能就会产生一系列的违约问题,车辆也会被回收或者抵押,甚至还会背上银行贷款,甚至被诉至法院一、任何汽车销售企业收取任何名义的费用,都必须严格遵守《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确保事先明码标价、消费者自主选择、提供质价相符的真实商品或服务,不得违规收取费用;不得巧立名目,误导消费者;禁止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搭售、虚假宣传、诱导式交易等。二、购车时要注意保留证据,仔细阅读合同:1、从购车伊始注意保存录音,以防被销售人员过度承诺等所迷惑。尤其是对方对各种款项的解释,以防贷款遭遇“套路”时,维权缺少相关证据。2、仔细阅读销售合同条款,看清合同有无附件内容,最好签约后保留书面合同。3、如对方提供空白信息贷款合约,要求合约对于首付数额、贷款数额、还款期限明确载明。同时最好在懂合同的人士陪同下签订购车合同,谨防合同中的各种“坑”。4、问明购车所包含的其他费用,掌握自主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第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第二条 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第三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第四条 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当事人就合同无效情形下租赁物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但因承租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或者租赁物正在使用,返还出租人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价值和效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并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租金支付情况,由承租人就租赁物进行折价补偿。二、合同的履行和租赁物的公示第五条 出卖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承租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拒绝受领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物严重不符合约定的;  (二)出卖人未在约定的交付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交付租赁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在催告期满后仍未交付的。  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未及时通知出租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租赁物,造成出租人损失,出租人向承租人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六条 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不影响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承租人以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为由,主张减轻或者免除相应租金支付义务的除外。第七条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条 出租人转让其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部分或者全部权利,受让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或者变更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九条 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立其他物权,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租人主张第三人物权权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出租人已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第三人在与承租人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物为租赁物的;  (二)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  (三)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  (四)出租人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交易标的物为租赁物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的,因租赁物毁损、灭失或者附合、混同于他物导致承租人不能返还,出租人要求其给予合理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合同的解除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双方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的;  (二)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意外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的;  (三)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转租、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租赁物的;  (二)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三)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四)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

融资租赁合同特征有那些,要注意什么

请问!融资公司委托受权方出了问题、责任在那方

车贷为何要签融资租赁合同

车贷要签融资租赁合同是因为融资租赁买车时一种特殊的购车方式,与普通购车有所区别,所以要签订与业务相符合的合同。融资租赁买车时“以租代购、分期付款”的方式购车,是合法业务。融资租赁买车是“以租代购、分期付款”的方式购车,是合法业务。购车者用低首付的方式租满1年,其间汽车所有权归汽车销售平台方,1年之后用户可以选择一次性付清,或申请最长36期分期,或退还汽车,或继续租赁。调出的固定资产,由财产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调拨手续,新的按原购买价格或国家规定的调拨价格调拨,旧的按质论价或按资产评估部门确定的价格调拨,其价格与帐面净值的差额部分,由调出方分别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盘盈和盘亏,由财产管理部门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经批准盘亏的固定资产,注销其帐面价值,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经批准盘盈的固定资产,增加其帐面价值,其净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国家开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租入:(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租赁费支出直接列入成本,发生的固定资产改良工程支出,即能增加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效用或延长使用期限的改装、翻修、改建等支出,不计入当期费用,而作为递延资产在租赁有效期内分期摊入成本;(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作为我行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按国家规定计提折旧,我行支付的融资租赁费中,租赁手续费和需安装设备在安排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利息支出或汇兑损益,计入营业支出。构成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设备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和需安排设备在安装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或汇兑损益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不增加营业支出。

融资租赁合同转让合同是怎么样的?

款项后出具租赁物件所有权转移证明书之日。 5.2 起租日:以实际到货日为准 5.3 租赁期限为年。5.4 融资租赁合同 执行满6个月以上,乙方可申请提前结束 融资合同 。若乙方要求提前结束 租赁合同 的,则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向甲方支付甲方应收而未收的全部租金、乙方其他应付款项和甲方为收回及管理租赁物件而产生的费用等(如有),甲方将租赁物件所有权转移给乙方,本合同结束。第六条租赁物件的购买6.1乙方对租赁物件的卖方、型号规格、数量、技术服务及交货时间等享有决定权,并将与卖方商定的内容约定在本合同及维修服务和培训法律文件中,乙方对自己的选择及商定的内容负责。因此,甲方不对租赁物件的质量瑕疵和权利瑕疵承担责任。6.2有关本项目的相关手续、批准、许可或相应证明文件由乙方办理。若因上述手续不全而致使甲方发生任何费用或影响租赁物件的购置及发生的损失,包括资金闲置损失等,由乙方承担。6.3租赁物件购买事宜由甲方办理,乙方同意由甲方直接与租赁物件的卖方签署购买合同并确定相关租赁物件交付及其他购买条件。乙方负责租赁物件设置场所的准备、接货、安装调试及验收等与租赁物件接收相关的事宜。乙方应按卖方要求完成设备的设置场所和配套设施的准备工作。因设备的设置场所和配套设施准备工作的缺陷而导致的设备验收、调试不合格及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租赁物件运抵附件一第五项所规定的设置场所的运输按照购买合同的约定办理,对由承运人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6.4 在租赁物件到达本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后,由乙方承担租赁物件的保管责任,同时由卖方(包括其 代理 人)直接向乙方(包括其代理人)交付,乙方负责租赁物件的接收、安装和验收。乙方应于设备到达交货地点后一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租赁物件签收证明”; 如乙方未按本款规定的时间出具,则视为乙方在设备到达交货地点后一个工作日内已接受设备。设备到达交货地点后,乙方需会同卖方代表立刻对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外观进行检查,如与本合同维修服务及培训法律文件中规定的不相符,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通过甲方要求卖方限期修正或按照约定向卖方索赔。有关约定见乙方与卖方签订的维修服务及培训法律文件(附件四)。乙方在安装、调试、验收过程中发现设备的品质规格、技术性能和数量等条件不符本合同的规定,乙方应于发现后一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情况书面通知甲方向卖方索赔或按照维修服务及培训法律文件向卖方索赔。 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一个工作日内,由卖方与乙方对设备进行验收,并以乙方出具租赁物件验收合格确认书为准。6.5 因不属于甲方原因而造成了租赁物件的延迟交货或不能交货,或导致乙方不能接收租赁物件,甲方不承担责任。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按期支付租金及其他义务不变。 第七条索赔权转让7.1 若卖方有违约行为,包括卖方延迟交货,或所交货物的品质规格、技术性能和数量等条件不符合购买合同的规定,或在安装调试、操作过程中及在购买合同品质保证期内有质量瑕疵等情况,甲方不承担责任。甲方将因此享有的对卖方的索赔权全部转让给乙方,乙方接受这种转让,直接向卖方行使索赔权。若乙方与卖方达成赔偿协议,应在三日内通知甲方,并将签订协议副本交甲方留存。基于租赁物件购买合同所发生的相关争议以及索赔、仲裁或 诉讼 由乙方自负费用,自行办理,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如有索赔所得归乙方所有。7.2 在发生第7.1款或其它影响租赁物件正常投入使用的事件时,无论乙方是否提起索赔、索赔是否尚在进行中、是否能够获得补偿,本 合同的效力 与履行不受影响,乙方在合同项下按期支付租金及其他义务不变。 ▲第八条 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车辆抵押融资租赁合同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融资租赁是以标的物,即汽车,为主的实物;消费信贷则是以货币为主。因交易载体不同所产生的交易关系也不同,消费信贷是借贷关系,借到钱后车辆归借款方所有,钱车互换,以购车为目的。融资租赁则是将车出租给租赁方,是租赁关系,租赁方交纳租金获得使用权。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是建立在某些特定的物之上的,是一种债的担保形式。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行为。提供抵押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所提供抵押财产称为抵押物;债权人则为抵押权人,因此享有的权利称为抵押权,为担保物权的一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一般汽车抵押所需要的材料有:1、车辆所有人二代身份证;2、借款人本人的银行借记卡;3、机动车登记证;4、机动车行驶证(当地车管所核发的正式机动车行驶证);5、车辆备用钥匙1把;6、有效期在抵押贷款期间内的车辆交强险和车辆商业险保单。

融资租赁合同是()。

【答案】:A2022教材P167 /2021/2020版教材P165(三)融资租赁合词是要式合同

关于融资租赁合同说法正确的是(  )。

【答案】:B选项A错误,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选项B正确,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因租赁物毁损、灭失或者附 合、混合于他物致使承租人不能返还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 选项C错误,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选项D错误,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融资租赁合同欠租纠纷怎么办?

融资租赁合同欠租纠纷怎么办?   导读: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当承租人违约不支付租金时,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一般认为这两种权利不能同时行使。但出租人往往更注重租金的收取,租赁物只是租金的担保手段。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根据《合同法》248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就支付全部租金和收回租赁物的关系而言,是可以同时主张,还是必须选一主张,收回租赁物是否必须进行价值评估,实务中常有争议。今年3月1日起正式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21、22、23条就此做出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但从最新实践看,在出租人额诉请类型和人民法院的裁判方式方面,仍有含混认识,有进一步厘清的必要。   一、争议观点:收回租赁物与支付全部租金——是“且”还是“或”?   实务中,租赁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一般载明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有权行使下述权利的一部或全部,包括收回租赁物和要求承租人立即支付租金的全部或者一部。不少出租人根据《合同法》第248条的规定,或者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同时主张给付全部租金和取回租赁物。对此,司法实践中有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合同法》第248条两种方式均可以,故应当允许出租人同时主张。另一种观点则从利益衡量的角度提出,如果允许出租人同时要求给付全部租金和收回租赁物,将导致出租人双重受偿和承租人双重损失,因此,给付全部租金与解除合同、取回租赁物的诉请不能同时主张。这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不同做法:一种是对二者诉请同时支持;另一种是在出租人拒绝选择的前提下,支持其取回租赁物的诉请,但对其全部租金的诉请,仅支持扣除租赁物价值后所剩余额部分;第三种做法是在人民法院释明后,出租人仍不选择的,以出租人无明确的诉讼请求为由,驳回出租人的起诉。   融资租赁合同的一个特殊性在于,租赁物系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意愿所选购,在我国二手设备市场发育程度较低的背景下,从经济利益的现实考虑,租赁公司多愿意选择要求承租人给付全部租金,而不愿意取回租赁物,放弃租金债权。因此,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融资租赁案件中,大部分案件是承租人逾期给付租金,出租人诉请承租人给付全部租金的案件。此类案件的法律关系相对简单,事实也比较清楚,争议并不多。问题在于,人民法院就承租人给付全部租金的判决作出后,如果承租人怠于执行该判决,出租人应当如何救济?实务中,不少租赁公司主张可以直接执行租赁物,并就租赁物的价值优先受偿。但从法律上来说,此时租赁物的所有权仍归属于出租人,即出租人能否执行出租人自己的财产?这是其一。   其二,此时,出租人行使的是取回权,还是就租赁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是取回权,那就回到了合同法第248条所规定的违约救济方式了,即出租人是否可以在要求承租人给付全部租金的同时,取回租赁物?如果是优先受偿权,则出租人在法律上享有的又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二者的权利属性有实质差异。另一方面的问题是,如果出租人已经诉请给付全部租金,并获胜诉判决,此时出租人再诉请解除合同,取回租赁物,是否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如果应当受理,则可能产生判令承租人给付全部租金和判令出租人取回租赁物赔偿损失的两份判决,二者关系如何?如果申请法院执行,出租人作为两份生效判决确定的债权人,是否存在要求就同一损失进行两次执行,而承租人要遭受一笔损失的重复执行问题?这些问题,不仅涉及到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的特殊性,也涉及到民事诉讼的程序性问题,而且直接影响到出租人的权利保障和实践,如何在保障出租人租金债权的同时,避免承租人的双重损失,是融资租赁合同案件审理的难点问题。   二、法理探寻:融资融物与索租收物   (一)融资和融物——融资租赁中的货币价值流与实物价值流   融资租赁合同中,租金不是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的对价,而是出租人出资购买租赁物的对价,在数量上一般由租赁物的购买价款及相关费用与利润构成。就正常的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而言,履行期伊始,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实物价值(即租赁物的所有权、其价值不限于购买价格),承租人享有租赁物的货币价值(出租人已经代替承租人预付给了出卖人);履行期满,出租人回收了租赁物的全部货币价值(全部租金),承租人获得了租赁物的全部实物价值(通过折旧,转移到其产品中去)。合同履行的过程,实际上是租赁物的货币价值流与实物价值流在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对流的过程。在合同履行期间,无论出租人还是承租人,都不可能同时占有租赁物的全部货币价值与实物价值,就租赁物的功能来看,合同履行期间,出租人虽然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但却不能占用使用租赁物,其对出租人的意义仅限于担保租金债权的实现。   (二)支付全部租金与回收租赁物:合同法上的法理意义   对合同法第248条所规定的“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是“且”的关系还是“或”的关系,实务中常有不同认识。从合同法上的诉讼请求看,二者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出租人有关支付全部租金的诉讼请求,仅系主张合同加速到期。作为支付租金的对价,承租人可继续占有、使用租赁物,直至租赁期满。至于租赁期满后租赁物的归属问题,则应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处理。出租人有关收回租赁物的主张,其直接后果是承租人无法按照合同的约定继续占有、使用租赁物。在性质上属于解除合同,返还财产的处理方式。在合同纠纷中,守约方能否既诉请继续履行合同,同时又诉请解除合同?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这两个诉请之间是相互矛盾的,故二者只能择一行使。正是基于这一法理,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21条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告知出租人做出选择。   三、实务指引:出租人诉请类型与人民法院的裁判方式   实务中,出租人多认为出租人享有租赁物所有权和租金债权的双重保障,而主张承租人支付租金及收回租赁物。但严格的说,租金债权仅是权利本身,而不构成权利的保障。租赁物的所有权则具有物权保障功能。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系以提供融资、收回租金为主要盈利模式,而不以收回租赁物为交易目的。从人民法院受理的融资租赁合同案件情况来看,最主要的纠纷类型是出租人因承租人逾期付租且已经达到合同解除条件而提起的违约救济。在诉请内容上,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出租人诉请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包括已到期未付租金和未到期租金。根据合同法第248条及司法解释第20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此应予支持。值得注意的是,此种情形属于租金加速到期,合同并未解除,承租人在租赁期届满前仍享有占有使用租赁物的权利。   2、出租人仅诉请收回租赁物。租赁期间,租赁物所有权归出租人,出租人既可以直接收回租赁物,也可通过诉讼方式请求公开救济收回租赁物。根据合同法第24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也应予以支持。   3、出租人既诉请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包括已到期未付租金和未到期租金),又请求收回租赁物。此时,在合同履行状态上,出租人实为既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又请求解除合同,根据司法解释第21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作出选择,如承租人拒绝作出选择,属于无明确的诉讼请求,应当驳回起诉。如出租人作出选择后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再行起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给付到期租金,属于逾期付款,出租人要求承租人付款,当无疑义。出租人要求给付未到期租金,则可能涉及到未到期租金的期限利益问题。如果按照出租人的实际损失计算,应当考虑到未到期租金的.贴现值,根据一定的利率标准,予以折算。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48条的规定,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而不是全部租金的贴现值,其实质是因承租人的违约行为而导致承租人丧失未到期租金的期限利益,以此体现出对承租人违约行为的一定惩罚性。   4、出租人先诉请支付全部租金,判决后,承租人未予执行,出租人另行诉请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对于第二个诉讼,是否因为构成一事不再理而不予受理?答案是否定的。这是因为,第一个诉请是诉请租金加速到期,但合同仍在履行;第二个诉请是解除合同,二者是不同的诉讼请求,并不属于基于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提出的同一诉讼请求,因此,根据司法解释第21条第二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但由此带来的另外一个问题是:如果出租人在两个诉讼中均取得了胜诉判决,将出现出租人同时持有两份生效裁判,并申请法院分辨执行租金债权与租赁物的情形。在审判实务中,也出现了此类案例。应予指出的是:基于新的事实(承租人不履行给付全部租金的判决)发生,第二份判决,即出租人诉请解除合同、取回租赁物的判决,必然应当对在先判决(承租人给付全部租金的判决)及承租人未履行该判决义务的事实作出认定,故基于新的事实而产生的新的判决,其效力在法理上实际已代替了既有判决。如果两个案件的判决法院不一,可能存在出租人同时以两个判决为据分别申请执行的问题,但承租人亦可在执行程序中对第一个判决提出执行异议,故实际上并不会导致承租人被双重执行。   5、出租人诉请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因未付租金通常高于租赁物的现值,故收回租赁物往往不足以弥补出租人的全部租金债权,此时,如果出租人同时主张承租人赔偿其租金债权扣除租赁物价值以外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也应予以支持。   此种诉请与第3种诉请的差别在于,第3种诉请系同时主张收回租赁物和全部未支付租金,而第5种诉请系同时主张收回租赁物并赔偿全部未付租金扣除租赁物价值后的差额,前者将导致双重受偿,后者已经折抵,并无双重受偿的问题。故根据司法解释第22条之规定,此种诉请也应当予以支持。此种诉请在价值总量上与第1种诉请一致,即均为全部未付租金,仅在物质形态上有所差别:第1种诉请全部为货币形态,第5种诉请为货币形态加租赁物的实物形态。对出租人而言,两种诉请的差别和意义在于,前者承租人可能仍有偿债能力,仅无偿还善意,故在不收回租赁物的前提下,出租人也可通过诉讼和执行,从承租人处收回全部未付租金;后者则常见于承租人已无偿还能力,收回租赁物是减少租金损失的最优选择。   6、出租人诉请支付到期未付租金,同时诉请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此种诉请实际上包含了两部分内容,对支付到期未付租金的诉请,是对合同解除以前已到期债权的主张,第二部分有关回租赁物的诉请,则属于对于合同解除后的责任清理。因此,二者并行不悖,可同时支持。   7、出租人先诉请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判决后另诉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实务中,有观点认为,既然先诉支付全部租金,又可再诉收回租赁物,不构成一事不再理,那么,在承租人经营状况较差时,先诉请收回租赁物,待承租人经营状况好转时,再诉请支付全部租金,也不构成一事不再理,也应当全部支持。此种观点看到了两诉的差异性,值得肯定,也确实不构成一事不再理。但从合同履行的角度来看,二者相差甚远。这是因为,如果在先的诉讼是诉请收回租赁物,则属于解除合同,而在合同已经被判令解除的前提下,出租人再行向承租人主张租金,已经失去了请求权基础。故对后一个诉,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四、租赁物价值之公正性认定:收回租赁物与租赁物的价值评估   收回租赁物可能涉及租赁物的价值确定问题。那么,是否必然启动租赁物的价值评估程序?也不尽然。实务中主要涉及两种情况:   一是出租人同时主张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因为涉及租赁物价值的折抵问题,所以应当确定租赁物的现时价值。但根据司法解释第23条的规定,当事人可按照合同约定租赁物的价值确定方式,或者参照租赁物的折旧及到期残值来确定租赁物的价值。只有当上述方式严重偏离租赁物实际价值的,才涉及到请求人民法院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的问题,而人民法院是否自动评估、拍卖程序,还要综合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作出判断。   二是承租人主张租赁物的价值超过剩余租金并就超出部分要求返还的。根据合同法第249条的规定,合同约定租赁期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的,承租人已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如租赁物价值超过承租人所欠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此时也必然涉及到租赁物的价值确定问题,但其仅限于租赁期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且承租人主张出租人就超出部分进行返还的案件。故概括地说,出租人诉请收回租赁物并不必然启动租赁物的评估程序。   五、结论   融资租赁合同兼具融资与融物的双重性,以融物为表征,以融资为本质。从诉讼的角度来看,租赁物的物权与租金的债权,确实给融资租赁交易的出租人提供了法律上的双重保障,但租赁物价值(此处不限于租赁物的购买价格)与租金债权二者因为具有对价关系,而不应当同时全部归属于出租人或者承租人任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体现为租赁物货币价值流(租金)与租赁物实物价值流的对流;在合同解除时,则应当进行相应的折抵。在融资租赁的交易时间中,务必要准确理解二者间的关系,依法提出正确的诉讼请求,切实了解不同诉讼背后的法律与经济实质,才能以最小的成本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免去不必要的诉累。 ;

融资租赁合同代表什么?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

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法律分析: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如下:融资租赁涉及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和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融资租赁的通行做法是:当某个企业需要某种设备又缺少所需资金时,可以向租赁公司提出,要求租赁公司出资购买并租给其使用,双方达成一个租赁意向。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对设备和出卖人的要求,与出卖人签订一个买卖合同,由出卖人将设备直接送交承租人,由承租人验收。出租人凭承租人的验收合格通知书向出卖人支付货款。出租人付款前,与承租人正式签订二份融资租赁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什么是融资租赁合同,其与租赁合同有哪些不同

融资租赁合同与租赁合同的区别具体包括:1.在传统租赁中,出租人的租赁物一般是出租人在订立合同前就拥有的,并不是根据特定承租人的特殊需要专门购买的。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要按承租人的特殊需要,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出租人购买标的物的行为与其出租标的物的行为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由此产生两个有关联的法律关系,一是买卖,二是出租,买卖是为出租服务的。2.在传统的租赁中,租赁物是不动产和动产。在融资租赁中,租赁物主要是指动产。3.在传统的租赁中,租期受到法律的限制。租赁期间不能超过20年,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融资租赁合同未作限制性的规定。4.在传统的租赁中,出租人承担维修义务,另有约定的除外。在融资租赁中,维修义务由承租人承担。5.在传统的租赁中,租期届满,出租人收回租赁物,而对于融资租赁,则依照约定有三种情况:一是返还,二是续租,三是归承租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019法考必备考点:融资租赁合同

【 #司法考试# 导语】九层之台,起于垒土;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备考的路上,哭过、累过、笑过,但只要坚持向前走,终将会拿到属于我们的证书。以下是 考 网整理的“2019法考必备考点:融资租赁合同”!祝大家备考顺利!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集借贷、租赁、买卖于一体,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   2、其法律特征是:   (1)与买卖合同不同,融资合同的出卖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瑕疵担保义务,而不是向买受人(出租人)履行义务,即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但不承担买受人的义务。   (2)与租赁合同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与瑕疵担保义务,但承租人须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义务。   (3)根据约定以及支付的价金数额,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有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或返还租赁物的选择权,即如果承租人支付的是租赁物的对价,就可以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如果支付的仅是租金,则须于合同期间届满时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二、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   1、依据《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第1条和第2条,对于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应当根据《合同法》第237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进行认定。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2、依据《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第3条,确认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三、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出卖人的义务   (1)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   (2)承租标的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和损害赔偿义务。   (二)出租人的义务   (1)向出卖人支付标的物的价金。   (2)在承租人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时,负有协助义务。   (3)不变更买卖合同中与承租人有关条款的不作为义务。   (三)承租人的义务   (1)根据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2)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赁物并担负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3)约定租赁物归出租人的,于租赁期间届满时返还租赁物。   四、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   (一)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均享有融资租赁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情形   (1)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双方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的。   (2)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意外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的。   (3)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   (二)仅出租人享有融资租赁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情形   (1)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转租、抵押、质押、投资人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租赁物的。   (2)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3)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15%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4)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   五、融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   1、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因此,承租人破产时,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但与一般所有权人不同的是,出租人并不承担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对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也不承担责任。   2、出租人与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3、依据《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第4条,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时,当事人就合同无效情形下租赁物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但因承租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或者租赁物正在使用,返还出租人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价值和效用的,可以认定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并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租金支付情况,由承租人就租赁物进行折价补偿。

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有

1、融资租赁合同是要式合同。2、融资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3、融资租赁合同主体具有特殊性。4、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具有特殊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第七百五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仅需向出租人支付象征性价款的,视为约定的租金义务履行完毕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

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的区别

一、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的区别1、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的区别如下:(1)主体要求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方只能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财产租赁合同的出租人非常广泛;(2)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同。融资租赁中,不承担责任不承担责任。财产租赁中,因意外事故而导致标的物灭失,是由出租方承担责任;(3)租金的计算不同;(4)合同的生效条件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生效以出租方与供货方购销关系的成立为前提,而财产租赁合同的成立则以租赁合同的订立为标准。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二、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2、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3、租赁物的技术性能、检验方法;4、租赁期限、租金构成等。

融资租赁合同通俗意思

第一种情况,乙公司需要一批设备生产,但是没钱购买,乙找到甲,说由你出钱跟丙买下设备,出租给我使用,咱们签订一份融资租赁合同。(甲(买设备的)乙(租设备的)丙(卖设备的))第二种情况,乙公司需要生产缺少资金购买材料,乙找到甲,说由你出钱买下我的设备,然后再租给我生产,咱们签订一份融资租赁合同。(甲(买设备的)乙(卖设备的和租设备的))有两个特征:①出售设备的人向乙交货和瑕疵担保;②乙负责设备的维修;③买设备的甲拥有设备的所有权,但是收货验货和维修都不用他负责。他只是出钱买设备。与租赁合同的区别,租赁物损坏是出租人负责维修(人为损坏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融资租赁合同是承租人负责维修。

融资租赁合同究竟是属于哪一类性质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和传统租赁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各国学者的意见很不统一。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和承租人订立的由出租人将租赁物交由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的协议。持此说者认为,融资租赁合同是一种特殊的租赁合同,理由是,二者都须移转租赁物的所有权给承租人而由承租人交付租金。这种观点根据我国《合同法》将融资租赁合同专章列出,可以推断出在我国融资租赁合同是作为一种不同于租赁合同、借贷合同的新型合同法律关系。虽然充分重视了融资租赁合同的融物性,但忽视了其融资性的一面,看到了融资租赁合同和租赁合同的共同点,却忽视了二者之间存在的差异: (1)主体的差异。如前所述,融资租赁合同的主体具有特殊的要求,而传统的租赁合同则无此要求,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组织。 (2)标的物的差异。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而从出卖人手中购得的,而传统的租赁则一般为出租人已有之物。 (3)租金的构成的差异。传统租赁中承租人所支付的租金一般低于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应支付的租金。这是由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构成所决定的。 (4)融资租赁合同是非继续性合同,承租人按合同的规定取得了租赁物以后,就负有交纳租金的义务,无论承租人是否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都有权从承租人处将全部成本和利润收回。而传统的租赁合同为继续性合同,承租人不继续使用时,得拒绝支付租金。 (5)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对租赁物一般不负瑕疵担保责任,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和租赁期间对租赁物进行维修的义务也是由承租人承担。而在传统的租赁中,出租人则不免瑕疵担保义务,且负有维修租赁物的义务,租赁期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也由其承担。 (6)解约条件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解约条件比传统的租赁合同的解约条件更为严格。例如,标的物在租赁期间毁损灭失,如果是传统租赁合同就可以合同无法继续为由解除,而如果是融资租赁合同则不存在这种可能性。

融资租赁合同中三者关系

融资租赁合同是由2个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三方当事人(出卖人、出租人、承租人)结合在一起而构成的独立合同。出卖人与出租人签订买卖合同。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法律分析: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对出租人来说,承租人的资信状况、签约和履约能力即能否按期支付租金,直接关系到出租人能否收回本金、利息及获得相应的利润。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有代理人的,应注意审查其代理资格,以防止发生无权代理和滥用代理权的情况。融资租赁合同是双务合同,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之上,因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自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汽车贷款合同为什么是租赁合同?

办理车贷签订的不是贷款合同而是融资租赁合同的话,那很可能是工作人员拿错了材料,毕竟贷款合同和租赁合同是不一样的。贷款合同可以证明客户与经办银行(汽车消费金融公司)的借贷关系,但融资租赁合同并不能,其只能证明租赁关系,是出租人把物品出租给承租人使用,过程中承租人应有物品的使用权但却并无所有权。当然,也有可能是某些贷款公司的套路。虽然融资租赁合法,但由于汽车所有权不属于车主,所以如果客户还款逾期,对方也许会收回车辆。融资租赁其实是让客户以租代购、分期付款,而还完之后客户往往需要再支付一笔费用才能正式过户车辆,要么就只能退还汽车。如果客户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了融资租赁业务,且对该业务不认可,那是可以进行投诉、主张权益的。扩展资料:车贷变成了租赁怎么办:客户去贷款买车,但却变成了租赁关系,签订的不是贷款合同,而是融资租赁合同的话,客户可以赶紧联系汽车消费金融公司的客服人员进行咨询,若对方是拿错了合同,可以重新签订贷款合同。如果对方是故意的,那客户就需要注意了,即使之后还完了款,车辆的所有权仍属于汽车销售商,客户在此期间只有使用权。要想获得汽车的所有使用权,还得再签订一份附条件合同,在合同中说明贷款还清后对方会移交汽车的所有权。如果对方还要求自己交钱,融资租赁合同又是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的,那客户可以去投诉该贷款公司,纠纷和解不成,还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建议客户平时办贷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完合同条款再签名,以免弄不清各项法院的收取,甚至被对方给套路,造成钱财损失。车贷变成了租赁可以退车:办理车贷结果签的是融资租赁合同,客户可以选择退车,不过届时可能需要承担一定违约责任,汽车经销商也许不会将首付款全部退还回来,估计会扣除一部分充当违约金。因此,客户一定要慎重考虑。其实融资租赁并不违规,虽说是租赁关系,承租方只享有租赁物(汽车)的使用、收益权利,所有权仍归出租方享有。但因为车牌一般还是登记在客户名下,所以所有权约定实际上只在合同期内。且融资租赁合同一般都会约定所有权最终归车主,等合同期满,所有权就会转移,所以客户也不用担心还完款后车主仍不属于自己的情况发生,只要合同条款里有明确约定就行。当然,如果客户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且对方还借此套路一笔额外费用的话,客户可以直接进行举报。

什么是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是指由出租方融通资金为承租方提供所需机器设备,具有融资、融物双重职能的租赁业务。在国外,承租方要将设备留归自己所有,必须以约定价格或名义价格购买。所谓名义价格,就是以1元或若干元的价格由承租方买下,实质上是为了完成法律手续,将出租方对设备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根据我国现行财务制度有关规定,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的设备,租赁期满,按合同规定设备所有权转归承租方,不必另行办理所有权转让的手续。采用融资租赁办法租入固定资产,可在企业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先不付或先付很少的钱,就能及时引进生产经营所需的机器设备,减少企业筹措资金和购置机器设备的中间环节。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什么叫融资租赁合同?

答案: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 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它与传统租赁相比,具有一定的融资、融物的性质。企业可以用支付租金的方式用较少的资金先取得所需要的机器设备等,然后边生产,边收益,边还款,最后还可以留购所需要的机器设备。因此融资租赁是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规范、更新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的一项重要手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也越来越明明。我国《合同法》对融资租赁合同作出了明确规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首先,出租人必须按照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出资购买租赁物,这点区别于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是按自己的需要购买财物用于出租,或是以自己现有的财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收益。其次,出租人购买租赁物的目的是为了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以获取租金。这点区别于买卖合同。买卖合同中购买方购买标的物的目的是为了自己合作收益

融资租赁合同的基本内容有什么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六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六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融资租赁合同的类型有哪些

融资租赁合同的类型有哪些   引导语:有关融资租赁合同的类型,大家知道有哪些?下面是相关的信息,欢迎大家阅读了解。   融资租赁合同因交易形式的差异而有所不同,根据交易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可分为如下几种基本类型:    (1)典型的融资租赁合同, 即与融资租赁合同相关的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和出租人是同一人。   这是融资租赁合同的一种最主要的形式。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直接向出卖人购回选定的租赁物品,交给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交付租金。由于其省事省时,手续简便的特点,这种形式的合同大受当事人的青睐,我国融资租赁业务中大多采取此种形式的合同。   (2)转租式的融资租赁合同。   此类合同中以特别条款约定,承租人同时以出租人的身份与第三人即最终承租人订立另一个融资租赁合同,该另一个合同的租赁物和租赁期限与本合同完全相同。根据该合同,承租人向出租人办理租赁手续,租入设备,然后再转租给最终承租人使用,其中承租人和出租人均为租赁公司。转租赁交易中作为第三人的最终承租人往往要支付比典型租赁承租人高的租金。因此,此种合同形式一般只在企业迫切需要国外只租不卖的先进技术时才采用。   (3)回租式融资租赁合同, 即合同的承租人和相关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是同一人的合同。   这种合同形式一般在以下两种情形下被采用:(a)企业资金不足而又急需某种设备,此时,企业先出资从制造商那里购置所需的租赁物,转售给租赁公司,然后再从租赁公司租回租赁物使用;(b)企业资金不足,但拥有大型设备或生产线,此时,可将本企业原有的大型设备或生产线先卖给租赁公司,收取现款,以解燃眉之急,在售出设备的同时向租赁公司办理租赁手续,由企业继续使用原有设备。    (4)回转租式的融资租赁合同, 即相关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同时是相关的另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即最终承租人。   这种合同形式汇集了回租式融资租赁合同的特点和转租式融资租赁合同的特点,即当转租式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最终承租人是租赁物的出卖人时,这一合同就成了回转租式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书   合同号码:   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地:   出租人: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 传:   电 话:   开户银行:   帐 号:   传 真:   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 传:   电 话:   开户银行:   帐 号:   传 真:   第一条 租赁物件   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及乙方的自主选定,以租给乙方为目的,为乙方融资购买附表第(1)项所记载的物件(以下简称租赁物件)租予乙方,乙方则向甲方承租并使用该物件。   第二条 租赁期间   租赁期间如附表第(5)项所记载,并以本合同第五条第1款所规定的乙方签收提单日为起租日或以本合同第五条第2款所规定的甲方寄出提单日为起租日。   第三条 租金   1.甲方为乙方融资购买租赁物件,乙方承租租赁物件须向甲方支付租金,租金及其给付时间、地点、币种和次数,均按附表第(9)项的规定。   2.前款租金是根据附表第(7)项所记载的概算成本(以下简称概算成本)计算的。但租赁物件起租之日,当实际成本与概算成本有出入时,以实际成本为准,租金按实际成本相应计算。   3.前款的实际成本,是指甲方为购买租赁物件和向乙方交货以外汇和人民币分别所支付的全部金额、费用及其利息的合计额(其利息均从甲方支付或实际负担之日至租赁物件起租日,以外币( %/年的利率和人民币 %/年的利率计算)。   4.根据本条第2、3款,当实际成本与概算成本有出入时,甲方向乙方提供《租赁物件实际成本计算书》及《实际租金表》,向乙方通知实际成本的金额和以实际成本为准,对附表第(8)、(9)、(10)、(11)、(12)项的调整,乙方承认上述的调整。该调整不属于合同的变更或修改,且不论租赁物件使用与否,乙方都以《实际租金表》中载明的日期、金额、币种等向甲方支付租金。   5、本合同租金币种由乙方选定,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变更。如因汇率变化给乙方造成的利益盈亏,由乙方受益或负担。   第四条 租赁物件的购买   1.乙方根据自己的需要,通过调查卖方的信用力,自主选定租赁物件及卖方。乙方对租赁物件的名称、规格、型号、性能、质量、数量、技术标准及服务内容、品质、技术保证及价格条款、交货时间等享有全部的决定权,并直接与卖方商定,乙方对自行的决定及选定负全部责任。甲方根据乙方的选定与要求与卖方签订购买合同。乙方同意并确认附表第(1)项所记载的购买合同的全部条款,并在购买合同上签字。   2.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甲方认为必要的各种批准或许可证明。   3.甲方负责筹措购买租赁物件所需的资金,并根据购买合同,办理各项有关的进口手续。   4.有关购买租赁物件应交纳的海关关税、增值税及国家新征税项和其他税款,国内运费及其他必须支付的国内费用,均由乙方负担,并按有关部门的规定与要求,由乙方按时直接支付。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 租赁物件的交付   1.租赁物件在附表第(3)项的交付地点,由卖方或甲方(包括其代理人)向乙方交付。甲方收到提单后,立即电报通知乙方凭授权委托书向甲方领取提单,乙方同时向甲方出具租赁物件收据。乙方签收提单后,即视为甲方完成向乙方交付租赁物件。乙方签收提单日为本合同起租日。乙方凭提单在交付地点接货,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货物。   2.如乙方未在甲方通知的日期领取提单或者乙方拒收提单,甲方将提单挂号寄送乙方,即视为甲方已完成向乙方交付租赁物件及乙方将租赁物件收据已交付甲方。在此种情况下,甲方寄出提单日为本合同起租日。   3.租赁物件到达交付地点后,由甲方运输代理人(外运公司)或乙方自行办理报关、提货手续。且无论乙方及时接货与否,在租赁物件到达交付地点后,由乙方对租赁物件自负保管责任。   4.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法令等不属于甲方原因而引起的延迟运输、卸货、报关,从而延误了乙方接受租赁物件的时间,或导致乙方不能接受租赁物件,甲方不承担责任。   5、乙方在交付地点接货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购买合同指定的地点和时间进行商检,并及时向甲方提交商检报告副本。   第六条 租赁物件瑕疵的处理   1.由于乙方享有本合同第四条第1款所规定的权利,因此,如卖方延迟租赁物件的交货,或提供的租赁物件与购买合同所规定的内容不符,或在安装调试、操作过程中及质量保证期间有质量瑕疵等情况,按照购买合同的规定,由购买合同的卖方负责,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乙方不得向甲方追索。   2.租赁物迟延交货和质量瑕疵的索赔权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可以将索赔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承租方,索赔权的转让应当在购买合同中明确。   3.索赔费用和结果均由承租方承担。   第七条 租赁物件的"保管、使用和费用   1.乙方在租赁期间内,可完全使用租赁物件。   2.乙方除非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租赁物件迁离附表第(4)项所记载的设置场所,不得转让给第三者或允许他人使用。   3.乙方平时应对租赁物件给予良好的维修保养,使其保持正常状态和发挥正常效能。租赁物件的维修、保养,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全部费用。如需更换其零件,在未得到甲方书面同意时,应只用租赁物件的原制造厂所供应的零件更换。   4.因租赁物件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等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害时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5.不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因租赁物件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及租金的交付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包括国家新开征的一切税种应交纳的税款),由乙方负担(甲方全部利润应纳的所得税除外)。   第八条 租赁物件的灭失及毁损   1.在合同履行期间,租赁物件灭失及毁损风险,由乙方承担(但正常损耗不在此限)。如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负担一切费用:   (1)将租赁物件复原或修理至完全正常使用之状态。   (2)更换与租赁物件同等状态、性能的物件。   2.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至无法修复的程度时,乙方按《实际租金表》所记载的所定损失金额,赔偿给甲方。   3.根据前款,乙方将所定损失金额及任何其他应付的款项交纳给甲方时,甲方将租赁物件(以其现状)及对第三者的权利(如有时)转交给乙方。   第九条 保险   在租赁物件到达附表第(4)项所规定的设置场所的同时,由乙方以甲方的名义对租赁物件投保,并使之在本合同履行完毕之前持续有效,保险金额与币种按本合同所规定的所定损失金的金额与币种。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保险事故发生,乙方须立即通知甲方,并即行将一切有关必要的文件交付甲方可用于下列事项:   (1)作为第八条第1款第(1)或(2)项所需费用的支付。   (2)作为第八条第2款及其他乙方应付给甲方的款项。   第十条 租赁保证金   1.乙方将附表第(8)项所记载的租赁保证金,作为其履行本合同的保证,在本合同订立的同时,交付甲方。   2.前款的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并按《实际租金表》所载明的金额及日期抵作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   3.乙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或当有第十二条第1至第5款的情况时,甲方从租赁保证金中扣抵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款项。   第十一条 违反合同处理   1.如乙方不支付租金或不履行合同所规定其他义务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即时付清部分或全部租金及一切应付款项。   (2)迳行收回租赁物件,并由乙方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2.虽然甲方采取前款(1)、(2)项的措施,但并不因之免除本合同规定的乙方其他义务。   3.在租赁物件交付之前,由于乙方违反本合同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也应负责赔偿。   4.当乙方未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应付的到期租金和其他款项给甲方,或未按时偿还甲方垫付的任何费用时,甲方除有权采取前3款措施外,乙方应按附表第(13)项所记载的利率支付迟延支付期间的迟延利息,迟延利息将从乙方每次交付的租金中,首先扣抵,直至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逾期租金及迟延利息为止。   5.乙方如发生关闭、停业、合并、分立等情况时,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如上述情况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时,甲方有权采取本条第1款的措施,并要求乙方及担保人对甲方由此而发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租赁期间,租赁物不属于承租方破产清算的范围。   第十二条 甲方权利的转让   甲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在不影响乙方使用租赁物件的前提下,随时可将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者,但必须及时通知乙方。   第十三条 合同的修改   本合同及所有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及担保人签署书面协议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租赁期满后租赁物件的处理   乙方在租赁期满并全部履行完毕合同规定的义务时,乙方有权对租赁物件作如下选择:   1.自费将租赁物件归还甲方,并保证使租赁物件除正常损耗外,保持良好状态,或   2.租赁期满30天前,以书面通知甲方,按附表第(10)项和第(12)项所记载的续租租金和续租所定损失金额(其他条件与本合同相同)继续承租,或   3.乙方向甲方支付产权转移费人民币 元,甲方即将租赁物件所有权转移给乙方。   第十五条 担保   担保人担保和负责乙方切实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如乙方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缴纳其应付的租金及其他款项时,担保人按照本合同项下担保人所出具的担保函履行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需提起诉讼时,本合同当事人均应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乙方提供必要的情况和资料   乙方同意按甲方要求定期或随时向甲方提供能反映乙方企业真实状况的资料和情况,包括:乙方资产负债表、乙方利润表、乙方财务情况变动表以及其他必要的明细情况表。   甲方要求乙方提供上述情况和资料时,乙方不得拒绝。   第十八条 合同、附表及附件   1.本合同附表及第 号购买合同、《实际租金表》、《租赁物件实际成本计算书》、《担保函》、《租赁物件收据》均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及担保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合同书正本一式 份,由甲方、乙方和担保人各执一份。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   地 址:   开户银行:   电 话:   邮政编码:   传 真:   帐 号:   附 表 ;

下列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表述,正确的有( )。

【答案】:A、E融资租赁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特殊交易方式。融资租赁合同涉及出租人、出卖人和承租人三方主体。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 融资租赁合同是由出卖人与买受人(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构成的,但其法律效力又不是买卖和租赁两个合同效力的简单叠加。选项C错误。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卖人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瑕疵担保义务。故选项D错误。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卖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瑕疵担保义务,而不是向买受人(出租人)履行义务,即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但不承担买受人的义务。 E选项正确。

车贷融资租赁合同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为什么要有融资租赁合同

法律分析: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集借贷、租赁、买卖于一体,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融资租赁合同是什么意思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及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是一种新型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兼具融物和融资的功能,以融物为表现形式,内容却是融资。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出资购买租赁物,使承租人不必付出租赁物的价值,即可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收益,从而达到融资的目的。融资租赁合同的包括以下内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2)租赁物的基本情况;(3)租赁物的技术性能;(4)合同标的的检验方法;(5)租赁期限;(6)租金及其支付期限;(7)租赁物的归属等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融资租赁业务具有哪些特点1、具有融资、融物双重职能。融资租赁既为承租方融资,又为承租方购买机器设备,并将机器设备租给承租方使用。出租方通过分期收取的租赁费,以补偿其购买设备的成本、融资利息、手续费和取得一定的利润;2、涉及三方当事人的关系,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同,其中一个是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订立的租赁合同;另一个是由出租方与供货方之间订立的购货合同。这两个合同是相互联系、同时订立的。在租赁合同中,要规定承租方负责验收设备,出租方不负所购设备质量、数量不符的责任,但出租方授权承租方负责向供货方交涉索赔。在购货合同中,要规定所购设备系出租给承租方使用,授权承租方验收设备和索赔;3、承租方对设备和供货商有选择的权利;4、租赁期满,承租方对设备的处置,可在合同中规定归承租方留购、续租或退回出租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成立要什么条款

法律分析: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六条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1、 融资租赁合同 出租人的资格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 融资租赁公司 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租赁业务必须由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即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需具备金融主体资格,否则为非法主体。即并不是任何单位都可以进行融资租赁。 2、标的物的型号、质量或质量标准 由于融资租赁合同中有两个合同关系,所以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必须注明合同标的的型号及质量或质量标准,以免发生错误。同时,由于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通常使用的时间较长,所以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 合同当事人 应预先考虑因正常使用等原因造成的磨损或消耗,并在合同中确定一个科学标准,作为区分双方 当事人责任 的依据。 3、租赁物的交付 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不是由出租人交付给承租人,而是由出卖人直接交付给承租人并由出卖人对承租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4、租赁物的维修 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维修不是由出租人维修,而是由承租人来维修的。 5、租赁物的最终归属 承租人可以与出租人在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分期支付租赁物的价款,当价款全部支付完时,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享有。 承租人也可以与出租人在合同中约定承租人每月支付租金,到 合同期限届满 时,承租人返还租赁物给出租人。 6、担保 由于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标的物通常都是价格比较昂贵的,所以出租人为了降低风险可以要求承租人提供保证,若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提供保证金,则保证金的数额一般不能超过购买租赁物成本的百分之二十。若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提供担保人,则当承租人不能向出租人交纳租金或履行其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 7、保险 融资租赁期间,租赁物应当缴纳保险,这是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殊之处。保险费是由承租人承担的,该费用可列入租金总额,也可单独列出。有关保险事宜的具体问题可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保险赔偿金 由承租人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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