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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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零部件质量安全如何监测?

需要定时将零件拿出来进行逐个检测,但检测是最好选择专门的工作人员进行检测,不要自己盲目检测。

科室质量安全管理的工作计划

  科室内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把追求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维护群众利益,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构健和谐医患关系为目的。特制定以下工作计划:   一、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保证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医疗质量管理是医院管理的核心,提高医疗质量是管理科室的根本目的。医疗质量是医院的生命线,在医疗质量内涵建设的基础上,把减少医疗质量缺陷,及时排查、消除医疗安全隐患,减少医疗事故争议,杜绝医疗事故当作重中之重的工作。严把医疗质量关,科室内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诊疗行为,坚持首诊负责制、三级医师查房制度、疑难病人会诊制度、重危病人及病案讨论制度。加强质控管理,住院病历书写按《病历书写规范》和评分标准执行,处方书写桉《处方管理办法》和处方评价执行。   二、优化医疗服务流程,方便患者就医,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认真落实患者权利,把科室服务的标识规范化。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优化医疗流程,方便患者就医。增强服务意识,优化就医环境,努力为患者提供温馨便捷、优质的医疗服务。   三、实施医疗质量、医疗安全教育。加强科室医务人员的素质教育使科室全体医务人员具有正确的人生观、价质观、职业道德观;要有强烈的责任感、事业心、同情心;树立牢固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意识;在科室内全面开展优质服务和医疗安全工作、学习,激发职工比学习、讲奉献的敬业精神,形成比、学、超的良好氛围。   四、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规范医疗行为。建立符合目前科室实际的`质量管理体系,组建以科室科主任和护士长作为主要责任人、科室内各医务人员作为责任人的质量安全管理小组,负责科室内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使医院形成医疗质量、安全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科室天天抓,临床科室时时抓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管理格局。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坚持平时检查与月、季、年质控相结合,严把环节质量关,确保终末质量关。组织科室内职工学习卫生法律、法规、制度、操作规程及操作常规。   通过开展以上医疗业务管理,努力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为目标的全方位质量管理工作,使科室内各项工作达到预期目标。医疗质量逐步提高,安全隐患逐渐减少,进一步减少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发生。最终达到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的总体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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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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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主要作用

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等法律法规,是我们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制定相应的工作文件的法律依据。二是规范性文件。为了解决国内食品生产加工领域存在的严重的质量问题,国家质检总局以上述法律法规为依据,根据国务院赋予的管理职能,制定了《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确立了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基本框架,明确了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目的、职责分工、工作要求和主要工作程序。三是技术法规。为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准入标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管理行为,国家质检总局还针对具体食品生产证许可实施细则。这次印发的《大米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小麦粉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食用植物油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酱油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食醋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属于技术性很强的技术规范,也就是大家通常所说的技术法规,用以指导企业完善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指导各地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工作和食品强制检验工作。上述3个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规范食品生产加工行为,切实从源头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提高我国食品质量,保证消费者人身健康、安全,提供了一个基本的工作依据。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是否现行有效

在新的《实施细则》出台前,旧的细则目前仍然有效!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5〕225号)中明确了“关于《办法》与原有规章制度的关系问题”,具体条文如下:  (一)《办法》实施后,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证书的发放、变更、延续、补办、注销,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监督检查等,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在新的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细则修订出台前,原有的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继续有效,但是有关申请材料、许可程序、许可时限、发证检验等内容与《办法》不一致的,应当以《办法》规定为准。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九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二)已经被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仍继续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三)超出许可范围擅自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第八十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办理重新申请审查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八十一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本细则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二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本细则规定标注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第八十三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四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到期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或者反映产品特征性能的项目连续2次不合格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第八十五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由于食品质量安全指标不合格等原因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第八十六条 伪造、变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撤销生产许可,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企业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给予警告。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第八十八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九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环境条件、卫生要求、厂房场所、设备设施或者检验条件,责令限期改正,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建议有关部门撤销相关行政许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撤销食品生产许可。第九十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九十一条 在食品生产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第九十二条 生产和在生产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第九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第九十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3万元以下罚款。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一)委托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二)未按本细则规定实施出厂检验的;(三)违反规定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其他污染的食品或者非食用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四)利用新资源生产食品、使用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新的原材料生产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新品种不能提供安全评价报告的;(五)未按本细则规定进行委托加工食品备案或者未按规定在委托加工生产的食品包装上标注的。第九十五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情节严重的,处5千元以下罚款。(一)未按本细则规定进行强制检验、比对检验或者加严检验的;(二)无标或者不按标准组织生产的;(三)未按本细则规定实施进货验收制度并建立进货台账的;(四)未将使用食品添加剂情况备案或者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其他备案的;(五)无生产记录或者销售记录的。第九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本细则第二十条(二)、(三)、(四)、(五)、(六)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第九十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违反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第九十八条 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第九十九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认为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存在应当依法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行为的,要立即暂扣其生产许可证。暂扣许可证期限为7日(产品检验时间除外)。对经依法调查决定不吊销的,暂扣的证书应当及时发还企业。第一百条 企业或者检验机构的检验、检测仪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第一百零一条 承担产品发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生产许可证管理食品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第一百零二条 核查人员、检验人员在工作中不科学、不公正地履行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者调离岗位及其他必要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零三条 从事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和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处理。第一百零四条 本细则规定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在决定吊销国家质检总局核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前,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按规定程序报总局核准。决定吊销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前,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程序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职权范围决定。第一百零五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对行政机关依据本细则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国家标准是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标准。行业标准又称为部颁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当某些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则可以制定行业标准。企业标准主要是针对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而产生的。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只能在企业内部适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八条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有关部门等方面的意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的代表组成,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等进行审查。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如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和销售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使用环节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食品相关产品,是指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第三条(监管原则)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第四条(职责分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承担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第五条(主体责任)生产者和销售者对其生产和销售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负责。第二章 生产和销售第六条(依法生产和销售)生产和销售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其他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第七条(禁止条款)禁止生产和销售下列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法原料和添加物,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相关产品;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及相关公告的原料和添加剂生产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相关产品;(三)国家明令淘汰的和失效、变质的食品相关产品;(四)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质量标志的食品相关产品;(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其他强制性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第八条(责任人)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原料控制、生产过程控制、仓储控制、产品出厂检验控制、运输和交付环节控制等食品相关产品过程安全管理制度。保证过程控制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和所生产的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其他强制性标准。食品相关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控制和查验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标签标识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食品相关产品销售者应当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安全。第九条(质量安全合格承诺)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在严格执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的基础上,对所生产和销售的食品相关产品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质量安全合格承诺。质量安全合格承诺内容至少包括:(一)食品相关产品名称;(二)生产者或销售者信息(名称、负责人、产地、联系方式、紧急联系信息);(三)生产或销售的食品相关产品类别;(四)产品标识和执行标准;(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六)承诺声明;(七)其他相关信息。若开展自检或委托检验的,可在质量安全合格承诺上标示。鼓励有条件的主体附带电子质量安全合格承诺、追溯二维码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承诺声明是指不使用非法原料和添加剂,以及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和销售食品相关产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其他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失效或变质的、伪造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质量标志的食品相关产品;对产品质量安全以及真实性负责。第十条(电子化管理)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辖区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名录数据库,包括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名称、地址、产品类别、生产品种信息。有条件的地方可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电子化管理。第十一条(承诺监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将出具质量安全合格承诺纳入监督检查中,检查是否按要求出具质量安全合格承诺及质量安全合格承诺的真实性。对于虚假出具质量安全合格承诺的纳入信用管理。第十二条(培训)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对职工进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依法从事生产活动。第十三条(自查制度、原辅料管理)食品相关产品的原辅料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原辅料的采购、验收、运输和贮存管理和控制要求。应建立完善的出入库记录,保存相应的采购、验收、贮存、使用及运输记录。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对原辅料、配方和生产过程进行安全性评估及验证,明确生产过程中影响产品安全的关键环节,建立控制措施及可追溯性记录,确保生产的产品符合第六条要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通过自行检验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对产品安全状况进行检验评价。根据相关标准要求,对产品进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型式检验,并保留相关检验记录。应建立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产品进行相应处置。各相关记录的保存期限应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十四条(食品相关产品标签)食品相关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应当有标签,应清晰、真实,不得误导消费者。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产品名称;(二)生产者和(或)经销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适用时);(四)材质;(五)注意事项或警示信息;(六)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洗涤剂和消毒剂标签标识要求按照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第十五条(召回)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消费品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的食品相关产品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中普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时,应按照《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召回。某一批次或类别的其他食品相关产品含有或可能含有对消费者健康造成危害的因素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处理。第十六条(食品相关产品追溯)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建立食品相关产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从原辅料采购到产品销售所有环节均可进行有效追溯。鼓励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和销售信息,建立食品相关产品安全追溯体系。第十七条(责任保险)国家鼓励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参加相关安全责任保险。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一节 分类分级第十八条(生产许可)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和监督管理。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审批。根据需要,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委托下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第十九条(分类管理)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实施生产许可和证后监督检查,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对未实施事前许可的食品相关产品实施监督检查。第二十条(分级管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关的规定,制定技术规范、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等,作为监督检查依据。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相关产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状况等,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实施风险分级监督管理,开展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监督管理重点)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发现以下情形的,应当将该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列入监督管理的重点:(一)产品不符合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其他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二)有严重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三)有证据表明可能存在食品相关产品安全隐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的食品相关产品技术机构,利用检验、认证、评价和鉴定等科学手段,支撑食品相关产品监督管理工作,开展食品相关产品监督管理。第二节 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职责)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相关产品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记录、汇总、分析食品相关产品监督检查信息,完善监督检查措施。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相关产品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方式进行。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问题,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并依法依规处理。应当记录、汇总和分析食品相关产品监督检查信息,完善监督检查措施。第二十三条(企业义务)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产品生产和销售监督检查,保障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第二十四条(生产环节监督检查事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的资质、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结果、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结果、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产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第二十五条(销售环节监督检查事项)食品相关产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食品相关产品销售者资质、一般规定执行、禁止性规定执行、经营过程控制、进货查验结果、食品相关产品贮存、不安全食品相关产品召回、质量安全合格承诺、标签和说明书、食品相关产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以及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相关产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相关产品贮存及运输者等履行法律义务的情况。第二十六条(监督检查计划)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相关产品类别、企业规模、管理水平、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用档案记录等因素,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事项、检查方式、检查频次以及抽检产品种类、抽查比例等内容。监督检查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七条(监督检查人员)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由2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当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根据监督检查实际需要,可与相关工作技术人员共同实施。第二十八条(监督检查实施)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以文件审查方式为主的形式开展监督检查。在必要时,可实施现场核查和抽样检验。第二十九条(抽样检验)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必要时,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相关规定对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公布检验结果。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和销售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第三十条(企业要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进入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和销售场所,按照监督检查人员要求回答相关询问,在现场检查、询问和抽样检验等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提供相关合同、票据、账簿等其他有关资料,协助完成现场核查和抽样检验。被检查单位拒绝在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上签字或者盖章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在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上注明原因,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字、盖章,或者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作为监督执法的依据。第三十一条(监督检查结果)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监督检查情况如实记录,进行综合判定,确定检查结果。第三十二条(监督检查公布)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于监督检查结束后及时公布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日常监督检查时间、检查结果和检查人员姓名等信息。第三十三条(处置)对监督检查结果属于基本符合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书面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被检查单位应当按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跟踪整改情况,并记录整改结果。监督检查结果为不符合,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和销售活动。第三十四条(实施措施)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和销售者遵守法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和销售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或销售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和销售的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和销售活动的场所。第三十五条(监管档案)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监管档案,并将其中的许可证颁发、食品相关产品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示;对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和销售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的金融机构。第三十六条(约谈)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和销售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督促食品相关产品生产销售者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记入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和销售者信用档案。第三十七条(人员要求)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监督管理人员食品相关产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等的培训,提升从事食品相关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第三节 风险监测第三十八条(国家风险监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配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家食品相关产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风险监测结果。第三十九条(省级风险监测)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行政区域的食品相关产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组织开展食品相关产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第四十条(技术机构)承担食品相关产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相关产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相关产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第四十一条(监测结果应用)风险监测的结果表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将年度风险监测结果汇总上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配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开展食品相关产品风险评估。第四节 安全信息第四十二条(信息管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立食品相关产品安全信息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一)食品相关产品安全抽样检验、风险监测和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食品相关产品安全信息;(二)国内其他政府部门通报的,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企业和消费者反映的食品相关产品安全信息;(三)国际组织、其他国家政府机构发布的食品相关产品安全信息、风险预警信息,以及境外行业协会、企业和消费者反映的食品相关产品安全信息;(四)舆情反映的食品相关产品安全信息;(五)其他与食品相关产品安全有关的信息。第四十三条(风险研判)针对核准的食品相关产品安全风险信息,信息收集部门应组织风险研判和食品安全状况综合分析,并提出应采取的预警反应与控制措施。分析研判过程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商请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风险评估,或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企业等共同研究。第四十四条(信息通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按照相关规定向相关部门和机构通报食品相关产品信息。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要求向同级部门和机构通报食品相关产品信息。通报信息涉及其他地区,应及时向相关地区同级部门和机构通报。第四十五条(信息公布)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公布食品相关产品监督管理等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通报本辖区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机构和企业。第四十六条(信息化建设)食品相关产品监管工作统一规划建设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全过程管理。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违反原料禁止性行为的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非法原料和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第四十八条(微生物、农兽残、生物毒素等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和销售的食品相关产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和销售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和销售的食品相关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和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相关产品;(二)生产和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相关产品;除前款和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第四十九条(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处罚)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相关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食品相关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五十条(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处罚)销售失效、变质的食品相关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伪造产地、厂名厂址及质量标志的处罚)伪造食品相关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五十二条(标签不符合要求)食品相关产品标签不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第五十三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处罚)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食品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十四条(生产不符合其他相关强制性标准的处罚)生产、销售不符合其他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采购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处罚)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和销售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五十六条(监督检查不符合)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和销售监督检查不符合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第五十七条(妨碍监督管理)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十八条(违反管理制度、原料查验、出厂检验记录规定的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四)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定期对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未按规定处理。第五十九条(监管部门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相关产品安全事故;(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相关产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相关产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三)经食品相关产品风险评价得出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相关产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第六十条(责任人员违法处理)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整改通知单如何回复?

1、先把上面列的,整改一下,最好照片。2、找下通知书的活动活动,再来复审一次,要花费啊!

质量安全整改通知单如何回复?

针对所提出的问题按相关要求进行整改即可。回复时将如何进行的整改做一个回复即可。比如你可以回复如下: 一、外架:已安排人员对外架基础垫木全部进行了修整,增设了立杆底座;将所有过短的小横杆都进行了更换,确保其伸出长度大于100mm。并按照规范要求在进出口处搭设了防护棚。 二、模板支撑:组织施工人员对出现松动及梁底铅线代禁脚的部位进行了调整,增加了次梁位置门式架纵横接结杆数量。对楼梯口挑板的模板全部进行了拆除,并按设计要求重新进行了安装。 三、统一将施工现场电缆全部更换成了五芯电缆,重新接线时严格按规定的颜色进行配电,对配件不齐的闸刀予以拆除更换,同时将用电系统图、用电标志及箱体标记进行了重新标识,另外,还组织人员对现场所有大型设备的接零保护进行了检测,对达不到保护功能的或没有做接零的设备进行了调换或增设。 四、井架:已按规范要求安装了花篮及绳卡,并加强了侧面防护措施。

质量安全整改通知单如何回复?

1.标高已整改,浮尘已清理干净。2.已整改密实。3.路面混凝土局部厚度欠缺已整改,损坏处以处理

质量安全整改通知单如何回复?

一看你就没经验,说你哪不符合要求,你拿出规范给他填上就是。说你不完善,你就说正在完善不就行了。通知单只是一个推脱责任的东西,并不需要你写多好

质量安全整改通知单如何回复?

按照质量整改通知书的要求,我方认真研究并逐条作了整改,现分别说明如下:1、对水稳层重新清平时并全部达到设计标高要求,对已浇筑沥青混凝土部分清理后重新进行了浇筑。2、已对混凝土不密实部位进行了加厚和压实处理。并按照要求降低了石子的破碎直径,下一步从严控制质量。3、对局部损坏部位已进行了修复,并加厚了浇筑层。请重新进行检查。

质量安全整改通知单如何回复?

还要注意,整改通知单是有专门的格式的

请大家帮忙找一个文件《农业部关于开展201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的通知》(农质发〔2014〕5号)

 201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根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要求,在巩固已有整治成果的基础上,2014年农业部将继续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保持高压严打态势,从源头上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为主题,围绕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实行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强化执法监管,严查大案要案,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农业投入品和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办一批大案要案,端掉一批黑窝点,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能力进一步提升,案件查处率达到100%,举报受理率达到100%,形成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民参与、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隐患得到有效遏制,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中有升,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整治任务  (一)农药及农药使用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在农药市场监管上,以农药产品质量和标签监督抽查为重点,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药、非法添加隐性农药成分、捆绑销售未经登记农药的行为,确保农药产品质量,净化市场秩序;在农药使用管理上,以蔬菜、水果、茶叶、中药材等鲜食农产品生产用药为重点,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甲胺磷等禁用农药及克百威、氧乐果、水胺硫磷、灭多威、三氯杀螨醇等限用农药的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强化农药质量管理。充分利用农药成分监测技术、农药执法信息平台,强化市场监督抽查,深入生产企业进行重点抽查,依法查处非法添加隐性农药成分、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等违法行为。二是强化农药经营管理。大力推进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在全国范围内积极推进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示范县和示范门店创建。积极探索经营许可或备案管理制度,鼓励发展直供直销、连锁配送等现代营销体系。三是加强农药残留监测。进一步完善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和农药残留标准体系。落实生产经营主体科学使用农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组织有关检测机构加强蔬菜、水果、茶叶专业化、规模化生产基地(标准园)的农药残留监测。同时探索低毒生物农药补贴机制。四是加强农药使用管理。加大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培训和指导力度,利用各种资源大力培训农民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服务组织人员。重点监督检查病虫害统防统治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标准园创建等施药现场和用药记录档案,确保农药安全合理使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此项行动由种植业司牵头负责,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二)“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在饲料生产经营环节,以生猪、肉牛和肉羊育肥用饲料产品为重点,严厉打击饲料生产中非法添加“瘦肉精”和非法经营含“瘦肉精”饲料的行为。在养殖环节,以生猪、肉牛、肉羊为重点,锁定问题多发地区,严厉打击养殖场(户)饲喂“瘦肉精”的行为。在收购贩运环节,严厉打击兜售“瘦肉精”、教唆养殖场(户)使用“瘦肉精”、收购贩运含“瘦肉精”活畜和贩运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的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开展饲料生产经营环节整治。督促饲料生产企业全面贯彻落实新的饲料法规体系,严格执行原料进厂把关、产品出厂检验、问题产品召回及报告等制度,继续开展《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示范创建;加强饲料经营门店监督检查,督促建立健全购销台账,严禁销售“三无”饲料产品和拆包、分装饲料;完善饲料中“瘦肉精”等禁用物质抽检制度,加强新型非法添加物隐患排查。二是开展养殖环节整治。督促养殖场(小区)完善养殖档案,建立活畜养殖安全承诺制度和出栏保证制度;加强养殖场户日常监督检查和“瘦肉精”抽检,对确证含有“瘦肉精”的涉案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加强养殖场户宣传教育培训,“瘦肉精”有关法律法规要进村入户,让养殖户深知使用“瘦肉精”就是违法犯罪,提高质量安全责任意识,掌握风险防控方法。三是开展收购贩运环节整治。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和活畜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督促建立证明材料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活畜交易记录制度;探索通过备案形式管理活畜收购贩运人员,要求其做出不兜售、不教唆使用“瘦肉精”和不收购贩运含“瘦肉精”活畜的承诺;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监管信息;省际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加强查验过往运载活畜车辆,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此项行动由畜牧业司牵头负责,有关司局及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三)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突出奶牛主产省、奶牛养殖大县和奶牛养殖重点区域,以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安全为重点,严厉打击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过程中各类违法添加行为,重点治理非法收购生鲜乳、倒买倒卖不合格生鲜乳、恶意争抢奶源的行为,严打非法收购运输“黑窝点”。  2.主要措施:一是严格审查奶站和运输车资质条件。重点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奶源的奶站和运输车的资质进行重新审核,建档立案,重点监管。二是强化奶站和运输车日常监管。重点对奶站和运输车标准化管理、生鲜乳质量检验、不合格生鲜乳处理、安全制度落实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合格的,坚决予以取缔。三是加大生鲜乳质量安全抽检力度。监测抽检覆盖所有奶站和运输车,监测指标覆盖国家公布的所有违禁添加物。组织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质量安全专项监测,加大抽检密度,增加抽检频次。四是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监测与执法联动,行政与司法衔接,对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五是督促奶站和运输车经营主体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省、市、县签订“生鲜乳质量安全责任状”,明确奶站、运输车监管责任人,落实监管责任。  此项行动由畜牧业司牵头负责,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四)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在兽药生产经营上,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禁用兽药、假劣兽药以及不按兽药国家标准违规生产的行为,特别是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人用药品或其他药物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无兽医处方擅自销售兽用处方药行为。在兽药使用上,以兽用处方药的使用为重点,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无兽医处方使用兽用处方药等违法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整治和规范生产环节。重点加大不按兽药国家标准违规生产行为的监管力度,特别是对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人用药品或其他药物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将监督抽检、日常监管中发现违规添加组方外其他成分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动态跟踪,依法严肃查处其违法行为。加大力度排查地下制售假兽药“黑窝点”,及时捣毁制假黑窝点。对跨省作案的,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涉案省份,确保案件有效查处。二是整治和规范经营环节。重点规范兽用抗菌药,特别是兽用处方药的经营活动,加大假劣兽用抗菌药查处力度,对非法产品一律清缴销毁,追根溯源,立案调查,及时处理,并将查处情况通报标称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严肃查处无兽医处方擅自销售兽用处方药行为。开展兽用抗菌药标签说明书的清理整顿,依法查处增加产品有效成份、扩大适应症、改变用法用量等擅自改变标签说明书内容的违法行为。三是整治和规范使用环节。重点加强兽用抗菌药,特别是兽用处方药的使用监管,加大督查指导和巡查工作力度,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无兽医处方使用兽用处方药等违法行为。  此项行动由兽医局牵头负责,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五)畜禽屠宰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围绕生猪私屠滥宰的高发时段和地域,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行为,收购和屠宰病死畜禽行为,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行为,宰前使用“瘦肉精”的行为,特别是以增重为目的使用沙丁胺醇的违法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切实做好生猪定点屠宰许可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的准入条件和标准,加强小型屠宰场点设置的管理。严肃查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定点证书和标志牌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二是落实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督促落实进场检查登记、肉品检验、“瘦肉精”自检等制度。严厉打击定点屠宰厂(场)收购、屠宰病死猪,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行为,宰前使用“瘦肉精”的行为,特别是以增重为目的使用沙丁胺醇的违法行为。三是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加强重要节假日期间,城乡结合部、私屠滥宰专业村(户)和肉食品加工比较集中区域的巡查,严厉查处私屠滥宰、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的违法行为,取缔私屠滥宰窝点,没收涉及的肉品和屠宰工具。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此项行动由兽医局牵头负责,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六)水产品违法添加禁用物质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围绕国内市场销售的大宗品种和出口主要品种,以水产品养殖企业、获“三品一标”认证的水产品养殖场、健康养殖示范场、出口水产品原料备案场为重点,严厉打击养殖者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药物、孔雀石绿等违禁物质的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加强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以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孔雀石绿、氯霉素等违禁物质添加为重点,针对市场上大众消费的主要品种和主要出口品种,开展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对监督抽检不合格的水产品坚决依法查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手软。二是引导落实养殖生产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督促水产品养殖企业、获“三品一标”认证的水产品养殖场、健康养殖示范场、出口水产品原料备案场(区)完善生产记录、用药记录、销售记录等档案,强化养殖场(户)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培训,提高生产者质量安全责任意识,掌握风险防控方法,使生产者不敢、不能、不想生产不合格的水产品。三是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管。推动渔政机构建立健全日常执法监管机制,加强养殖场户日常监督检查。进一步强化检打联动,提高质量安全执法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严厉打击养殖者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药物、孔雀石绿等违禁物质以及原料药和不执行休药期等违法行为。  此项行动由渔业局牵头负责,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七)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  1.整治重点:以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机等产品为重点,围绕春耕、三夏、秋冬种等重点农时,在农资主产区、小规模经营聚集区、区域交界处等重点区域,突出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散地、运销大户和乡村流动商贩,严厉打击无证照生产经营、制假售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开展源头治理。加强生产许可把关,严禁降低标准审批。全面清查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进一步建立健全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档案。重点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依法严肃查处无证生产或擅自受托生产等违法行为。二是加强市场监管。对农资经营门店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全面掌握、纠正和查处各类区域性、行业性风险隐患。针对突出问题,科学制定并实施农资产品监督抽查计划,强化地、县两级的作用,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加强检打联动,实现检测与查处的“无缝衔接”,健全监督抽查检验结果的通报、反馈、共享机制。三是严查大案要案。积极拓展案源渠道,认真研究违法行为的新特征和新方式,准确把握违法分子制售假劣农资的特点,做好线索的排查梳理。深挖假劣农资制售源头,按照“五不放过”的原则,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等形式严查大案要案。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司法震慑作用。四是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开展农资企业诚信评价,建立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诚信档案,实行分类监管,探索完善守信褒奖、失信惩戒机制,让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强化农资生产经营企业责任意识,督促企业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进销货台帐、索证索票、优质服务承诺等制度,规范农资生产经营行为。五是强化宣传服务。推进放心农资连锁经营和配送,畅通农资销售主渠道,扩大放心优质农资产品的覆盖面。加强指导服务,充分利用技术优势,做好农资信息的收集、发布、技术咨询等各项服务工作,满足农民对农资信息的多样化需求。  此项行动由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有关司局及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三、重大活动安排  2月底,组织召开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全面部署2014年农资打假工作,启动春季行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3月份,召开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部署全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落实监管任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组织2014年“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举办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现场咨询活动,加大农资打假宣传力度,普及识假辨假知识,积极营造打假护农保春耕的良好氛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组织召开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座谈会,部署落实整治任务(兽医局牵头负责)。  3-6月,组织开展天然橡胶种苗基地实地调查和种苗质量抽查,确保胶农用上良种良苗(农垦局负责)。  4月份,组织开展“菜篮子”产品主产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题培训班,切实提高基层监管能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5月,组织开展上半年养殖场(户)“瘦肉精”跨省拉网监测,督促各地强化抽检把关和隐患排查(畜牧业司牵头负责)  6月份,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周活动,提高全社会的质量安全意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6-8月份,组织开展农资打假夏季百日行动,切实保障“三夏”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7月份,召开农产品质量安全基层监管现场会,交流各地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公布上半年查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大案要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7-8月份,组织工作组到农药生产使用大省及蔬菜水果茶叶生产重点省(区、市),深入农药生产企业、经营门店、田间地头、管理机构等开展农药执法督导检查(种植业司牵头负责)。  9月份,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督导检查,督促各地落实整治任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组织开展下半年养殖场(户)“瘦肉精”跨省拉网监测,督促各地强化抽检把关和隐患排查(畜牧业司牵头负责)。  10-11月,组织开展农资打假秋冬季行动,保障秋冬季农业生产顺利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2015年1月,公布一批农产品质量安全大案要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召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以201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为重点,总结全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对大要案查办得力的集体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部署2015年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农业部门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监管、检测、执法等工作经费投入,加强工作力量,切实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重点要突出,措施要有力,任务要细化,要求要明确,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督促各地落实方案的各项要求,对重点地区和重点案件实施现场指导、督查督办,切实指导各地开展工作。  (二)加强检查和监测。各地农业部门要结合地方实际,围绕整治重点和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各类区域性、行业性风险隐患及“潜规则”问题。对于发现的问题隐患,要及时预警,主动设防,防患于未然。在此基础上,要加强巡查和执法检查,不给违法违规行为留有生存的空间。要制定科学有效的监测计划,坚持例行监测与监督抽查相结合,切实加大监测力度,及时发现问题。  (三)加大执法办案力度。各地农业部门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纳入农业综合执法范围,系统梳理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大行政执法力度,重拳出击、露头就打。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有案必查、查必到底,查不清源头的决不放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涉嫌违法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完善大要案查处工作机制,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等形式,查办一批大案要案,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司法震慑作用。对于大要案查办得力的集体和个人,农业部将给予通报表扬,充分调动各地工作的积极性。各地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鼓励人民群众监督举报,积极拓宽案源线索。  (四)加强协调配合。各地农业部门要加强系统内的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要着力突出源头治理,加强与工信、工商、食药等部门的协调配合,采取综合措施防止违禁化学物质及禁用药物流入种植养殖领域。对于食用农产品从产地到进入批发市场、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这一环节的监管职能,要与食药部门做好衔接;对于畜禽屠宰监管职能尚未划转到位的,要加强与商务部门的衔接,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确保整治任务落实到位。案件查处过程中,要强化省际间的联合执法,建立案件会商、抽检结果共享、信息通报交流等制度,产地、销地衔接配合更加紧密,形成执法合力。  (五)健全长效机制。各地农业部门要将集中整治和日常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注重总结整治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在准出准入、质量追溯、诚信管理等方面,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机制,切实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效能。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指导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加大专项整治成效的宣传,适时曝光典型案例,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六)强化信息报送。建立固定的整治信息报送机制。常规信息(附表1)实行季报制度,2014年4、7、10月和2015年1月的15日前报送前一阶段整治的统计信息;案件信息(附表2)实行月报制度,每月的15日前报送案件查处信息,大案要案(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要报送详细案情。各省级农业部门要切实做好信息统计报送工作,责任要落实到人,请于3月14日前确定一名同志作为信息联络员,并将其姓名、单位、职务、工作电话、手机、电子邮箱报送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农产品质量安全潜在危害因素包括哪些?

农药过量。重金属超标。微生物感染。农药,目前世界上统一的英文名为pesticide——即为“杀害药剂”,但实际上所谓的农药系指用于防治危害农林牧业生产的有害生物(害虫、害螨、线虫、病原菌、杂草及鼠。以后,通过较长期的发展的生产和生活过程,逐渐认识到一些天然具有防治农牧业中有害生物的性能。到17类等)和调节植物生长的化学药品和生物药品。通常把用于卫生及改善有效成分物化性质的各种助剂也包括在内。重金属中毒是指相对原子质量大于65的重金属元素或其化合物引起的中毒,如汞中毒、铅中毒等。因为重金属能够使蛋白质的结构发生不可逆的改变,从而影响组织细胞功能,进而影响人体健康。例如体内的酶就不能够催化化学反应,细胞膜表面的载体就不能运入营养物质、排出代谢废物,肌球蛋白和肌动蛋白就无法完成肌肉收缩,所以体内细胞就无法获得营养,排除废物,无法产生能量,细胞结构崩溃和功能丧失。微生物包括:细菌、病毒、真菌以及一些小型的原生生物、显微藻类等在内的一大类生物群体,它个体微小,与人类关系密切。涵盖了有益跟有害的众多种类,广泛涉及食品、医药、工农业、环保等诸多领域。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教科书中,均将微生物划分为以下8大类:细菌、病毒、真菌、放线菌、立克次体、支原体、衣原体、螺旋体。有些微生物是肉眼可以看见的,像属于真菌的蘑菇、灵芝等。还有微生物是一类由核酸和蛋白质等少数几种成分组成的“非细胞生物”,但是它的生存必须依赖于活细胞。

十八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包括哪些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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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是什么

法律分析:十八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是:一、首诊负责制度;二、三级查房制度;三、会诊制度;四、分级护理制度;五、值班和交接班制度;六、疑难病例讨论制度;七、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八、术前讨论制度;九、死亡病例讨论制度;十、查对制度;十一、手术安全核查制度;十二、手术分级管理制度;十三、新技术和新项目准入制度;十四、危急值报告制度;十五、病历管理制度;十六、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十七、临床用血审核制度;十八、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条 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健康服务。医疗卫生事业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第四条 国家和社会尊重、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国家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障,建设健康环境,发展健康产业,提升公民全生命周期健康水平。国家建立健康教育制度,保障公民获得健康教育的权利,提高公民的健康素养。第五条 公民依法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权利。国家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保护和实现公民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权利。

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检查与奖罚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现行法律、法规和上级的有关规定,适应建筑市场形势的发展变化,全面加强工程管理,努力提高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结合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各级职能人员和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规范、标准和各项规定,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及时地组织检查。检查时,必须做到实事求是,公正公开,奖罚分明;检查后,要及时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落实整改措施,以不断提高检查效果。第三条、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下属各单位必须自觉接受检查组对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情况的全面检查,服从检查组所作出的奖罚处理;认真落实各项整改要求和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杜绝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第二章检查的组织第四条、检查机构检查组由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分管领导主持,以工程质量部、安全生产管理部、工程技术管理部为主,必要时,抽调区域公司的相关人员参加。每次检查结束后,由检查组人员对检查情况共同进行讨论,提出整改意见并按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奖罚。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将检查结果以通报的形式予以下发。第五条、检查时间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对下属各单位除了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巡查外,每年组织的大检查时间另行通知。第六条、检查范围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所有在建的工程项目。重点是有创优夺杯计划的工程,省市重点工程,窗口形象工程,有投诉的工程、工程项目综合管理素质达不到要求的程,以及暴露质量安全不合格点与隐患较多的工程。第七条、检查内容(一)质量检查分土建实体质量、幕墙及钢结构工程、水电安装工程和技术资料管理等四大部分。(二)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分安全管理机构设置,签订《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书》、《综合治理责任书》,安全技术资料台帐,脚手架工程,“三宝”、“四口”、临边防护,临时施工用电、施工机具,文明施工等九大部分。(三)CIS公司形象执行情况。(四)检查以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工程实体,行为规范,目标实施,以及执行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有关制度与规定等为重点。第八条、检查依据检查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工程质量为2002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以及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程序文件》、《管理手册》、《管理记录》、《项目管理制度》和《企业技术标准》等相关制度和文件的规定与要求进行。公司工程管理部为实施本细则的职能管理部门。依照本细则履行日常检查和对违章行为处理的职能。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履行日常检查时,可参照本细则实施处罚。第九条、检查方式检查主要采取实测实量、现场目测,查现场、查记录等常用方式,并逐步与国家建设部、省建设厅等上级组织的检查接轨,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用超声波检测仪等设备对在建工程进行检查检测。第三章奖励第十条、在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组织的大检查中,获质量、安全前三名的项目,每次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2000元的奖励。公司职工对企业质量、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经实施而取得显着效果的,公司给予其经济奖励如下:(以书面建议为准,并经所在项目部核实上报公司工程部承办)1、获一等奖者,奖励5000元;2、获二等奖者,奖励3000元;3、获三等奖者,奖励1000元;第四章处罚及处罚程序第十一条、对不能满足合同要求,在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质量、安全检查中被评为不合格工程项目予以罚款2至10万元,对所在的区域公司也要追查管理责任,予以罚款500至l万元。在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组织的大检查中,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倒数后三名的项目部每次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2000元的处罚。第十二条、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质量、安全检查及抽查中存在问题的项目部,必须按照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出具的整改通知单组织整改,区域公司要负责进行督促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落实,对整改内容逐项逐条进行验收,并把每项的整改结果拍成照片,写好整改报告,由区域公司第一责任人签字并盖区域公司公章后报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部备案,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部根据实际情况再做最后复查,对凡出具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经复查仍不合格的项目部,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项目部进行加倍处罚,并继续整改。;第二次复查时仍未整改的要加倍处罚,依此类推,直到整改落实为止;同时对在第二次复查时仍不合格的项目部,将暂停工程款的拨付及其他相关事务的办理,直至整改合格为止。并且对区域公司予以1000至l万元的处罚。对没有按整改单要求时间内及时将整改结果报告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部,或整改不力、弄虚作假的,对区域公司罚款2000元,对项目部进行如下处罚:1.涉及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方面存在的问题每项处罚2000元。2.涉及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方面存在的问题每项处罚1000元。3.涉及工程施工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每项处罚1000元。4.涉及CIS公司形象方面存在的问题每项处罚1000元。第十三条、对质量、安全事故及受到通报批评情况,隐瞒不报、虚报的,每起对区域公司罚1万元,对项目部加倍处罚。第十四条、在执行处罚时,检查人员应对违章行为进行取证作为处罚依据。第十五条、检查人员在检查、取证和处罚过程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否则将加重处罚。第十六条、检查人员对现场进行安全、质量检查的同时,应对违章人员进行纠正或者追究其安全、质量事故责任同步实施,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或停工通知书。第十七条、在执行项目部安全、质量检查时,项目部存在安全、质量隐患的,检查人员应出具整改通知书,整改通知书一式两份,并由执行人和被查的项目部经理或管理人员签名确认,一份由公司工程管理部录入档案,作为对项目部复查时的凭证,另一份留项目部作为整改的依据。若项目部经理和管理人员不在现场或拒绝签名确认,执行人双签见证,实行留置送达。第十八条、由检查人员对违章行为出具处罚单。处罚单一式三联,一联交被处罚项目部经理作为处罚的凭据;一联公司工程管理部留底;一联送公司财务部。第十九条、被处罚的项目部,如果对处罚有异议的,可在被处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主管领导提出书面申诉。申诉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经查实确属依据不足处罚错误的,应取消或变更处罚纪录,并书面通知各相关单位予以更正。第一节工程质量第二十条、土建实体质量(一)砼工程1、施工现场浇捣自拌混凝土时,未根据砂、石实际含水率,把试验室砼级配调整为施工配合比的,配合比未挂牌施工的,各罚款200元。2、严格计量制度,如发现不按规定计量拌制混凝土、砂浆的罚款500元。3、加强混凝土配合比和坍落度的抽检工作并做好记录,每次浇捣混凝土未按规定抽检或记录的罚款100元。4、认真做好试块登记、保养工作,及时运送试压,不得任意涂改数据,发现违反的罚款200元。5、认真按规定要求制作混凝土试块,如发现未按规定制作试块,或有多余、空白试块的,每组罚款1000元。6、任意一组试块低于规范规定最低值要求的,每发现一组罚款1000元。7、凡混凝土试块强度达到设计强度200%以上的,每组罚款500元。8、梁、柱上蜂窝面积大于500cm2,基础、墙、板上蜂窝面积大于1500cm2的,每处罚款100元。9、梁、柱孔洞面积大于40cm2,基础、墙、板上孔洞面积大于100cm2的,每处罚款200元。10、梁、柱主筋露筋长度大于10cm的,每处罚款100元。11、梁、柱、楼梯缝夹渣层长度超过20cm,深度超过保护层的每处罚款100元。12、梁、柱炸模的面积大于50cm2,厚度大于3.5cm,基础、墙、板炸模的面积大于100cm2,厚度大于4cm的,每处罚款100元。13、墙、柱垂直度每层超过15mm或全高超过30mm的,必须返工重做并罚款1000元。14、梁、柱、墙壁断面尺寸大于15mm或小于10mm的,每处罚款500元。15、梁、柱钢筋偏位,造成保护层厚度超过规范规定的,每处罚款100元。16、砼施工缝未按规范或设计要求留置的,每处罚款500元。17、使用直径不符合要求或严重腐蚀、生锈钢材的,每批次罚款500元。18、钢材焊接接头轴线偏位,弯折角、搭接长度不符合要求的,每一批次罚款100至300元。19、箍筋弯钩小于135度,弯钩平直度小于10d的,每一批次罚款100至300元。20、钢筋箍筋按规定或设计要求应加密部位而未加密的,每处罚款100至300元。21、钢筋锚固长度不够的,每处罚款100至300元。22、钢筋未按要求设置保护层垫块的罚款200至500元。23、同一区段内接头未按规定和设计要求错开的,每一批次罚款200元。24、卫生间四周无翻边的罚款200至500元。25、现浇砼屋面沿沟落水头子未预埋的罚款200至500元。26、预埋件位置不正确或漏埋造成后凿现象的罚款200至500元。27、在砼子分部实体质量检查中存在不合格检验批的,每一批次罚款2000至5000元。(二)砌体工程1、砌筑砂浆搅拌时不按规定挂牌的罚款500元。2、凡不按规定制作砂浆试块,多做或漏做的,或采用有底试模制作试块的,每发现一组罚款1000元。3、任意一组试块强度小于设计强度75%的,每组罚款1000元。4、砂浆试块强度达到设计强度200%以上的,每组罚款500元。5、砌体砂浆饱满度抽查达不到80%的,每组罚款500元。6、砌体转角处断开且不留斜槎,又不按规定设置拉结筋的,每处罚款200至500元。7、水平灰缝平直度偏差大于12mm的,每处罚款100至200元。8、砌体水平灰缝厚度偏差(1皮砖)大于12mm的,每处罚款100至200元。9、砌体垂直度偏差大于8mm的(用2m直尺检查),每处罚款100元;大于15mm的,每处罚款200元。10、砌体表面平整度偏差大于12mm的,每处罚款100至200元。11、砌筑时发现干砖上墙的,每一批次罚款200元。12、构造柱处砌体未按规定留置马牙槎或未设置拉结筋的,每一批次罚款200至500元。13、砖墙上留置洞口宽度超过300mm未设置过梁的,每根罚款100元;搁置长度不足的,每批罚款500元。14、阳台隔墙和扶手与墙体之间的连接部位未按规定采取可靠拉接措施的,每处罚款200元。15、砖砌体内管槽未用切割机切割而直接凿槽的,每处罚款100元。以上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检查与奖罚制度由中达咨询搜集整理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避孕套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求学总结

避孕套作为一种特殊医疗器械,与人类生殖健康密切相关,在计划生育和预防艾滋病、性病等传染性疾病流行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完善机制、强化监管、落实责任,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有效净化生产经营市场秩序,避孕套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升。但是,一些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管理体系不健全、质量安全保障能力不到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时有发生,避孕套质量安全形势不容乐观。为认真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巩固整治医疗器械虚假注册申报、违规生产、非法经营、夸大宣传、使用无证产品专项行动成果,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避孕套质量安全管理,建立监管长效机制,推动社会共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多措并举、综合施治、疏堵结合、惩防并举”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完善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源头管理、突出过程管控、强化质量意识,全面落实避孕套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生产经营准入管理,优化日常监管举措,对违法行为坚持违法必查、严格惩处,强化科普宣传和社会共治。    (二)工作目标。净化市场土壤、营造良好风气,构建诚信守法、行业自律的避孕套生产经营市场秩序,使“守信者一路畅通、失信者寸步难行”;全面提升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知假、拒假、打假的能力和主动性,构建广泛参与、共同监督的避孕套质量安全群防群控体系。    二、落实生产质量要求  (三)依法依规生产。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注册证,严禁无证生产或生产无证避孕套;委托生产避孕套的委托双方应当依法办理医疗器械委托生产手续,避孕套委托生产过程应当符合法规要求,严禁采购裸套包装后上市;生产出口避孕套的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出口备案要求,严禁出口假冒伪劣产品。    (四)加强生产质量控制。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供应商审核制度,严格原材料进货查验,严禁使用不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的原材料;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严禁擅自降低生产条件、违规生产。    (五)严格产品出厂检验。生产企业应当完善相关检验能力,配备与产品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设备,严格执行检验规程,产品出厂实施逐批检验。严禁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避孕套出厂。    三、规范经营流通管理  (六)依法依规经营。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备案凭证,互联网经营者经营避孕套应当符合相关法规要求,保证所经营避孕套来源合法、质量合格。严禁无证经营或经营无证避孕套。    (七)加强经营过程管理。经营企业应当确保采购的避孕套来源合法,严禁从无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或采购无证的避孕套;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要求建立经营管理制度并保证经营条件和经营行为持续符合要求,严禁擅自降低经营条件、违规经营。  (八)落实市场管理责任。避孕套集散市场管理者应当审查入场避孕套经营者资质是否合法,定期对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检查;发现市场内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严禁包庇违法违规行为。  四、强化企业社会责任  (九)开展便民服务。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网站、宣传资料、产品说明书等各类媒介宣传避孕套正确使用和选购常识,积极开展或参与相关知识讲座,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鼓励主动采取设置自动售货机等便民措施,方便群众购买,及时回应消费者咨询投诉,树立企业良好形象。  (十)规范广告宣传。企业应当依法进行避孕套产品宣传,广告内容应当以批准的产品说明书或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为准,不得出现有碍文明、有悖社会习俗和道德观念、直接表现性器官、过分渲染产品功效等内容。有关广告应当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查批准,严禁非法宣传,严禁以不正当手段推销产品。  (十一)加强产品质量跟踪。企业应当加强对上市产品质量跟踪和渠道监控,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和产品应当及时上报相关部门。鼓励建立健全企业打假维权机制,采取措施对市场上假冒本企业的产品进行监控和打击,发现线索应当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  五、严格生产经营监管  (十二)严把准入关。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规范注册、许可和备案行为,严格避孕套产品注册、生产、经营许可。各地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审批,验收、检查,规范审批程序,达不到法规要求的,一律不予许可。要依法实施备案,简化相关手续,对资料齐全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备案。严禁擅自降低或抬高审批许可及备案条件。  (十三)强化重点环节检查。生产环节要重点检查生产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供应商审核制度,是否按照生产质量管理有关要求开展生产活动,产品出厂是否实施逐批检验,是否涵盖了产品检验要求中全部的出厂检验项目,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是否进行了有效处置。委托双方是否根据有关要求办理了委托生产手续,委托生产的避孕套是否取得产品注册证,是否存在采购裸套包装后上市问题。  流通环节要重点检查经营企业是否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要求建立经营管理制度并保证经营条件和经营行为持续符合要求,是否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互联网经营行为是否依法合规。同时,要重点检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货渠道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具有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十四)落实各项监管举措。  利用科技手段,建立监管档案,建设监督管理信息平台,依法公开避孕套注册和监管信息。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划分监管网格,明确质量负责人,落实监管责任,按照产品风险程度和适用范围,对避孕套生产经营企业实施分类分级管理。进一步加强监督巡查,对重点企业、失信企业和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实施飞行检查和责任约谈。加强监督抽验频次和覆盖面,对检验不合格产品采取有效防控措施。    六、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十五)规范投诉举报处置。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处置制度和有奖举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做到“事事有落实,件件有回复”,并从投诉举报中挖掘有价值的违法违规案件线索。  (十六)严厉惩处违法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查处。严打避孕套无证生产经营“黑窝点”,全面排查,不留空隙,发现一个取缔一个;严查无注册证、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和不符合注册产品技术要求的避孕套产品。加强对违法广告的监测,严惩发布严重违法广告的企业。加强行刑衔接,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  (十七)加大曝光力度。检查的结果、检验的结论、查处的意见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合格的、不合格的企业都要公开,不合格企业要公开企业法定代表人名单。违法违规案件统一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开曝光,并直接链接到总局在政务网站“曝光栏”予以曝光。切实营造“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监管氛围,彰显监管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七、切实推动社会共治  (十八)加大科普宣传力度。通过丰富多彩的形式和渠道广泛开展科普宣传,发挥新媒体快速广泛传播的优势,提高人民群众维权意识和识假辨假能力。通过发布消费警示、质量公告等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强预警和引导,防范使用风险,引导人民群众正确选购和使用避孕套。  (十九)构建群防群控体系。建立区域间、部门间以及上下级间的联动机制,加强与卫生计生、公安、工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的协作,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联合查处,构建“大监管”格局,形成监管合力。充分发挥人民群众、新闻媒体、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监督作用,有效提升协管员、信息员和志愿者参与度,搭建“全民参与、共同监督”的群防群控体系。  (二十)大力推动行业自律。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强化自我约束,规范企业行为,鼓励建立企业打假联盟、诚信网站联盟等组织,在全行业内倡导“诚实守信、守法经营”的企业行为准则,督促企业把主体责任落实到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全过程。

质量安全承诺书

  在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都接触过书信吧,书信是一种应用文体,是人们普遍使用的一种交际工具。你知道书信怎样写才规范吗?下面是我整理的质量安全承诺书7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质量安全承诺书 篇1   为全面贯彻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农资经营质量管理行为的工作意见》, 落实索票索证、进销货台账、销售凭证和缺陷产品处理等农资经营内部质量管理制度.我们积极响应工商所的倡议,并郑重承诺:   一、认真做好索票索证工作,把好进货关,绝对不出售无合来源的农资生产资料;   二、 认真做好日常检查工作,不销过期、失效、变质、标识不全或国家明令禁止生产和使用的农药,确保农民朋友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   三、 认真做好进货台帐记录,不弄虚作假,如实登记,保证每月5日前,向工商所报送(农资商品品种信息汇集表);   四、 认真做好明码标价工作,“诚信经验为根,以保质保量为本,”所售商品不短斤少两,对商品听用途、性能、制作成份、适用范围等不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五、 做好售后产品跟踪反馈意见收集工作,所售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停止销售该农资,通知购买农户暂停使用期(已经使用的,告知补救措施),积极主动配合政府相关监督部门的调查工作。 我们有信心做好农资经营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工作,让广大农民朋友   放心购买农资,实现“零投诉、零案件”的管理目标。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监督。   承诺人: 电话: 质量安全承诺书 篇2   我公司__________近三年无违约,无不良通报情况,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我公司承诺:如上述内容有虚假情况我公司及参与投标的工作人员愿意接受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给予的处罚。   (投标单位公章)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_日 质量安全承诺书 篇3   承 诺 书   为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单位)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保证产品的质量与安全。   二、保证企业法定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切实提高认识,不断强化和落实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主动接受政府职能部门、消费者及社会的监督,提高本单位的安全保障水平。   三、健全管理体系,完善规章制度,努力提高管理水平,遵守“诚实可信”的商业道德,保证采购渠道正规、合法,产品质量合格。杜绝不合格产品和有毒有害物质通过本单位流入社会。   四、坚持消费者人身健康安全高于一切的思想,始终遵循“信誉即人品,质量是生命”的价值理念,不做夸大事实和误导消费者的宣传,不以此类物品冒充他类物品销售。   五、建立起购进、验收、销售的可追溯制度,在产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或安全时,能够及时召回,使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六、保证所有从业人员均持有效的健康证明及培训合格证上岗。   七、认真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建议,最大限度的满足消费者的要求,做一个诚实守信的经营者。   八、以上承诺,恳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承诺单位:   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质量安全承诺书 篇4   为确保 项目 顺利完成,我单位做出以下承诺:   一、质量保证   1、质量目标:   2、施工质量:为了保证施工质量,认真执行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规范、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的相关规定,施工前向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直到每个工人熟悉操作工艺,施工中要求严格按操作工艺施工,对施工质量严格按“三检制”(自检、交接检、专业检)进行检查,每道工序不检查或检查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决不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并建立建全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工程质量。   3、材料:严格控制进场材料质量,履行材料报验程序,使用材料具有合格证和复检报告。   二、工期保证   1、工期承诺:   2、组织合理措施:①由项目部统一调度管理。②及时落实材料、劳力的进场和调度、管理。做好工序安排,提前做好工作面的准备工作。③每周安排计划,下达班组完成的工程量指标,明确责任。④每周五将下周生产安排及劳动力配置计划报至项目部及生产保障中心。   三、单位负责人(或项目经理)作为质量保障的第一责任人。   承诺单位(签章):   责任人(签字):   年 月 日   中建一局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质量安全承诺书 篇5   1、合同货物的质保期为现场验收合格投入运行后起算,质保期为12个月。   2、我方保证提供的合同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我方保证合同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操作情况下,运行安全、可靠。在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现我方提供的合同货物有缺陷,不符合合同约定时,买方可向我方提出索赔。我方按买方要求进行修理、更换,或赔偿买方的损失。如需更换,我方及时用合格优质的产品进行更换。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我方承担。如我方对索赔有异议,在收到买方索赔通知后的7日以内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承认买方的索赔请求。我方指定负责本工程的项目经理,负责协调卖方在工程全过程的各项工作,如:工程进度、设计制造、图纸文件、制造确认、包装运输、现场安装、调试验收等。   3、我方对本设备生产的全过程严格按质量保证体系执行。在质量保证期内,由于我方责任需要修理、更换有缺陷的设备导致合同货物停运时,质量保证期自我方消除该缺陷后重新计算,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由设备质量原因引起的相关检测、实验、专家咨询、运输、安装等费用)由我方承担。如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合同货物部件出现缺陷但不影响合同货物的正常运行,经维修或更换后的部件的质量保证期重新计算。   4、质量保证期的届满不能视为我方对合同货物中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货物损坏的潜在性缺陷所负责任的解除。合同货物寿命期内,合同货物出现潜在性缺陷时,买方有权要求我方按成本价对有缺陷的合同货物和同一批次的合同货物予以及时修理或更换。   5、我方保证合同货物经过正确安装、正常操作和保养,在其寿命期内运行良好,我方承诺合同货物的寿命期不少于20年。   6、在合同货物寿命期内,我方发现合同货物存在潜在性缺陷或原理性故障时,会在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   7、对于合同货物,我方采用有运行经验证明正确的、成熟的技术和材料;若采用我方过去未采用过的新技术、新材料,经买方事先同意。买方的同意并不减轻或免除我方根据本合同所承担的责任。我方从分包商处采购的设备及部件的一切质量问题应由我方负责。   8、如果我方提供的合同货物有缺陷,或由于技术资料有错误、我方技术人员指导错误,造成合同货物报废或工程返工,我方应立即无偿进行更换或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损失。需更换合同货物的,我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换货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新货物的费用、将新货物运至安装现场的费用及处理被更换货物的费用等。我方更换或修理合同货物的期限按双方约定执行,如逾期未完成更换或修理工作的,按延迟交货处理。   9、如果由于买方未按照我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进行安装、操作或维护,及非我方技术人员的原因造成合同货物损坏,由买方负责修理、更换,但我方有义务尽快提供所需更换的部件,对于买方要求的紧急部件,我方应安排最快的方式运输,所有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10、在从合同货物运至交货地点之日起至质量保证期结束之日的期间,如发现我方提供的合同货物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买方有权选择且我方需采取以下补救措施:   10.1修理   我方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合同货物进行修理(含返厂维修),以使其符合合同要求,费用由我方承担。除非买方同意,修理工作应在30日以内完成。   10.2 更换   我方以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替换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合同货物,费用由我方承担。除非买方同意,更换应在30日以内完成。   10.3 退货   买方将有缺陷的合同货物退还我方,我方负责将被退还的合同货物运出安装现场。在此种情况下,我方应退还已收取的该合同货物的货款并承担买方支出的安装、拆卸、运输、保险及购买替代品的差价等费用。   10.4 削价   在买卖双方同意的前提下,对有缺陷的合同货物作削价处理,我方将有缺陷的合同货物原合同价与削减后价格之间的差额退回买方。   10.5 赔偿损失   除已有约定外,我方赔偿买方因合同货物存在缺陷而遭受的损失。   买方选择任何以上补救措施均不减轻或免除我方依据合同所承担的违约责任。   11、我方按照国家"三包"规定和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双方约定提供伴随/售后服务。 质量安全承诺书 篇6   为确保生鲜牛奶质量安全, 我(单位)特作如下承诺:   一、自觉遵守《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做到依法养殖。   二、完善动物防疫条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从外地调购奶牛严格执行调入前备案(跨省调运种畜禽和乳用动物事先审批)、调入后报验和隔离检疫制度,绝不从疫病风险地区调购奶牛。   三、绝不在饲料和牛奶中添加违禁药物和其它有害化学物质,严格遵守兽药停药期规定。   四、树立健康养殖理念,认真落实畜禽防检疫各项措施,建立健全畜禽养殖档案和牛奶销售台账,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重大动物疫情和牛奶质量情况及时报告。   五、积极参与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的生鲜牛奶生产质量安全检查工作,为共同做好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做出表率。 质量安全承诺书 篇7   为保证所销售的蜂蜜产品质量满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要求,作为本店(点)的负责人,特作出如下承诺:   1.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守法经营,诚实守信,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严把蜂蜜产品质量安全关。   2.保证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3.保证经营蜂蜜食品场所的环境、设备、设施,符合与食品流通相适应的要求。   4.保证购进和销售的蜂蜜产品来源渠道清楚,供货方信息真实、完整、票证齐全,标签标识齐全,建立蜂蜜产品进货查验及记录制度,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5.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自觉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更换、退货义务。   6.保证不购进和销售6-8月份采收的蜂蜜产品。   7.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蜂蜜产品质量,进货时如发现疑似有毒有害、掺杂使假的蜂蜜产品,应及时报告当地食药监管部门。   8.保证销售的蜂蜜产品必须批批有检验证明,对检验证明不全的蜂蜜产品销售前必须做动物实验,确认无毒无害后才能销售。   9.自觉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店(点)的巡查、回访、食品质量安全抽查等各种监督方式。   如发生违反食品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上述承诺,本店(点)及我个人愿承担法律范围内的一切责任。   店(点)名称:   负责人:   年 月 日

县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县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县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龙游县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龙政办发〔XX〕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XX〕号),并针对我县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决定自XX月下旬至月底在全县开展个月的“药品安全整治专项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工作任务和目标 (一)药品生产环节专项整治 工作任务: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管,要求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必须从符合规定的单位购进物料,并按照规定检验合格后投入生产使用;要求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药用辅料质量标准进行生产、检验,严把产品质量关。对每批出厂的产品均应有销售记录,其销售记录应有可追踪性。 工作目标:药品生产应确保重要的生产过程能达到连续稳定地运行。确保按规定履行每种物料、中间产品、成品检验采用的标准及方法,按规定实行检验及留样。确保按规定独立履行对物料抽样,不合格物料不准投入生产、不合格产品不准放行,不得使用无文号管理的原料。 (二)药械经营环节专项整治 工作任务:、全面开展药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对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覆盖面必须达到百分之百。着力解决药品经营中的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问题。完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的协调机制,依法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企业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符合移送条件的案件,必须坚决移送。、严格药品经营准入管理。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达不到法定条件和要求的,要建议上级有关部门依法收回《药品经营许可证》。、加强药品经营行为监管。严格禁止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教育和监督药品零售企业加强销售人员管理。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非药品产品的,必须设立非药品产品专售区域,设置明显的分区标志。、强化农村药品监管和广告专项整治。继续推进农村药品监督网和供应网建设,着重在长效机制上下功夫,探索、总结和发展适合本县农村实际的药品监管模式。大力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对违法发布广告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严格依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的规定,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力求底前使违法药品广告得到整治。、加强植入性医疗器械的专项检查。专项检查的内容:使用的植入性医疗器械的经营单位是否备案,使用单位是否从采购、验收、使用、跟踪检查都有记录。是否建立医疗器械不良监测记录,是否存在使用无产品注册证的医疗器械现象。 工作目标:到今底,基本解决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药品问题;禁症取缔以公众人物、专家名义作疗效证明的违法药品广告。 (三)药械使用环节专项整治 工作任务:加强药械使用环节监管。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建立药品安全性信息预警机制和控制处理机制,进一步加大临床合理用药的宣传、教育、管理与监督,规范处方使用行为,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推动药品分类管理,促进全社会合理用药和安全用药意识的提高。 工作目标:提高临床合理用药和安全用药水平。 二、工作内容: (一)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专项整治。整治重点内容如下: 、药品专项整治 ()强化药品经营行为监管,查处批发企业挂靠经营、过 票现象。严厉打击药品零售企业出租或转让柜台,以及用食品、保健食品等冒充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开展药品购进票据专项检查,查处医疗机构从非法渠道或农村个体诊所向零售药店购药、以及药品批发企业向无证照单位供应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学校药械质量专项检查。联合县教育局对学校医务室药品采购渠道、药品养护、人员资质、效期管理进行检查、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对全县医疗机构规范药房深化建设进行督查,推进医疗机构药品规范化管理。()开展疫苗质量专项检查。对全县相关单位疫苗的进货渠道、储存条件、设施设备、管理水平进行检查,有效确保疫苗质量。()开展进口参类专项检查。通过对口岸检验报告、进口药材批件等检查入手,查处假冒进口参类的行为,整治滋补药品市场。()严格执行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联合县工商局大力整治虚假违法药品广告,查处以患者、公众人物、专家名义作疗效证明的违法药品广告,并做好相关违法案件的.移送工作(县工商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加大检查力度,督促企业按法定标准生产工艺组织生产,做到物料平衡,偏差处理及不合格品处理情况及时。()开展药品企业准入管理专, 县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项检查。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达不到要求的上报省、市药监局依法收回《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展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专项检查。查处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购进来源、处方药凭处方或登记销售;药师在岗制度的执行,处方是否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销售情况等。 、医疗 器械专项整治: ()开展植入性医疗器械专项检查。检查使用的植入性医疗器械的经营单位是否备案,使用单位是否从采购、验收、使用、跟踪检查都有记录。是否建立医疗器械不良监测记录,是否使用无产品注册证的医疗器械。()重点加强对骨科植入器械等高风险产品、隐形眼镜、助听器的质量监控,以及对质量可疑产品开展质量监督抽验。继续督促各级医疗机构建立完善高风险医疗器械使用和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高风险医疗器械的采购、使用行为和质量跟踪管理。()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加大对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的宣传力度,普及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方面的知识,正确认识、科学对待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建立健全《药械零售企业记分管理办法》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建立健全《药械零售企业记分管理办法》、《药品零售企业星级评定实施办法》和《星级药店评定标准》。对监管中发现违法违规企业除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将给予不良行为记分,并依据分值大小,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通过记录在案、媒体曝光、强制培训、建议取消医保定点药店等形式,予以警示和惩戒。对全累计没有记分的企业,优先推荐为“三星级药店”的候选单位。以此推进医药行业诚信体系和自律机制建设,提高监管效率,促使药品质量保障水平不断提高。 、深化规范药房建设保障农民用药安全有效。一是细化服务指导。制定《龙游县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工作指南》,从药房设置、管理制度、人员资质等方面明确管理要求。同时加强对农村医疗机构药房的监督、检查、指导,促进药房真正实现规范化管理。二是部门协作加强督促。与县卫生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规范药房建设的通知》和《规范药房设置标准》等文件,将规范药房建设纳入卫生局对医疗机构的度考核,对新开办的村卫生室、个体诊所要求首先通过规范药房验收,同督促个体诊所、医疗机构的规范药房建设。 、制定《龙游县植入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加强高风险医疗器械监管。对高风险医疗器械的采购、使用等环节进行明确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做好采购单位资格的审核,证件的索取,验收台帐的记录,不良反应的跟踪。每家医疗机构确定专门的人员落实这项规定的执行。同时加强植入性医疗器械的采购及使用检查,并要求每家医疗机构的专职或者兼职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人员,对植入性医疗器械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及时发现,及时上报。 三、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 药品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月日至月日) 深入学习领会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指示精神,统一思想认识,明确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整治重点和工作任务。成立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整治行动方案和专项整治计划。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及举办专栏、专题访谈等形式,宣传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宣传《特别规定》和有关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形成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全社会广泛关注、积极支持、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县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二)专项整治阶段(月日至月日) 在动员部署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XX]号)、《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以及《龙游县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精神,突出重点、全面出击的方式,大力开展药品整治行动。 月日—月日对全县药品市场进行调查摸底 月日—月日对全县县级医院进行专项检查 月日—月日对乡镇卫生院进行专项检查 月日—月日对全县村卫生室进行规范药房检查指导 月日—月日对全县药品批发、经营单位开展专项检查 (三)总结提高阶段(月日至月日) 对整治工作进行分析、总结,开展“回头看”行动,查漏补缺,并于月日前完成总结报局办公室,局办公室于月日前上报县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此次药品专项整治行动必须与去月份国务院部署开展为期一半的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以及我局今开展的“作风建设、狠抓落实、农村食品药品整规”活动相结合、相衔接,在短时间内集中解决影响药品安全的突出问题,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药品安全关系到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政府和国家的形象,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开展药品、医疗器械专项整治行动意义重大。为确保本次整治行动顺利进行,打好这场整治行动的特殊战役,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龙游县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总体要求,成立以县药监局、县卫生局、县质监局、县工商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的龙游县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协调组,由县药监局局长钱先凤任组长,县药监局副局长张金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任工作协调组成员。药品安全整治工作协调组联络科室设在县药监局办公室,联系电话:,负责日常联系、协调及工作信息报送等工作。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切实加强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的监管,依法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县卫生局要加强对医院药房的管理,严格要求医疗机构遵守药品质量管理的各项规定,落实医疗机构对药品终端消费安全的责任。县工商局要严厉查处虚假违法药品广告,加大打击力度,有效遏制虚假违法药品广告屡禁不止现象,严格管理城乡集贸市场销售中药材的行为。县教育局药要求学校医务室切实按照规范药房标准采购、使用、保管药品,教育引导师生不断增强药品安全意识。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制售假劣药品案件,县公安机关要深挖制售假劣药品的犯罪网络,加大对制售假劣药品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宣传部门要加大药品安全宣传教育的力度,指导新闻单位配合药品监管部门做好药品安全宣传工作,积极引导广大生产经营企业诚信守法,提高公众的药品安全知识和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的药品安全舆论环境。 (三)严格执法,加强力度。 要严格依照《特别规定》和《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的要求,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从严查处制售不符合假劣药械的违法行为;要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对重大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和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犯罪分子,要依法严惩。要坚持抓大案要案,加大查处案件力度,落实“四不放过”“四个一律”。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坚决依法严惩,对重大典型案件的查处要及时公布查处结果,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县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四)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要围绕本次专项整治的工作目标和重点,充分履行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到令行禁止,密切配合,搞好衔接,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严密的监管网络。在县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群策群力,积极工作,对重点药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和重点问题,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联合打击查处。 (五)加强宣传,畅通信息。在整治过程中,强化正面引导,树立药品生产经营者为药品安全一责任人的意识,让经营者自觉承担药品安全责任,积极配合、自觉参与到整治工作来。要积极争取新闻单位的配合,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大力宣传整治成果。对典型案件和大要案予以曝光,形成社会同关注和参与药品安全整治的良好氛围。及时向县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提供准确、科学的药品安全信息,做到信息畅通、步调一致,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扎实稳步推进。 根据上级要求,为及时掌握本次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实行特殊信息报告制度。具体报送要求如下:、从月日起,由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综合办汇总以电子邮件和书面形式每周一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县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本辖区开展专项整治的工作动态和龙游县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查处情况周报表。每月日报送龙游县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报表和小结;、对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生的重要情况、典型事例,随时报送。,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方式有哪些? 农村政策法规

到目前为止最有效的监管方式就是利用信息化手段,从源头开始抓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吗

具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等应当及时为其成员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加强自律管理,因此是具备的。农村具有特定的自然景观和社会经济条件,指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的劳动者聚居的地方,是不同于城市、城镇而从事农业的人群聚居地。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控制要点?

水利工程的建设旨在减少洪涝灾害给当地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所带来的危害,而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又是确保水利项目发挥生态、自然、社会功能的基础条件。因此,按照《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项目法人、各参建单位必须严格水利工程的建设程序,从工程开工到工程完工验收的全过程抓起,搞好每个环节、流程的质量安全工作,以促使水利工程项目造福百姓。 自1998年水灾,特别是党的十八三中全会以后,全国各地掀起了新一轮水利工程建设的高潮,浙江省一大批中小型水库除险加固、灌区改造、堤防加固、节水灌溉管网泵站等水利建设项目都列为“五水共治”主要项目。水利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关乎整个工程项目的应用性和服务性。为此,必须依据水利工程的特点加强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质量和安全管理,以期保障水利工程平稳、健康运行。 1、工程项目建设初期的质量安全管理 水利工程建设前期就应该严格按建设程序做好工程质量安全控制。主体工程正式动工前,项目法人要成立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和组织,确定项目技术负责人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直接参与建设管理,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做好监理组织工作。施工单位按设计图要求结合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目标和施工合同,做好单元工程、分部工程的项目划分报监理审核后,由项目法人以书面文件的形式报请质监部门确认,质监部门收到项目划分的报告后,按“科学、可控、高效”的原则审定项目划分方案,同时以正式文件予以确认,以此作为质量评定和验收的依据。水利工程开工前应做好技术交底工作。它是实现质量、安全规范管理的重要环节。技术交底应在工程项目划分方案确定后,项目法人在完成质监申请,做好前期三通一平情况下,由监理组织所有参建单位、质监部门参与的质量安全技术交接会议。参建各方通过技术交底,明确各自在建设项目中的任务职责。质监部门同时向项目法人下达《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规划》。 2、强化工程监理和施工的协调 为切实保障水利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要适时引入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工程质量的好坏主要取决于施工单位的严格把关。高质量的工程固然是由施工单位建设而来的,但工程监理应始终监督到工程施工的各个关键环节中,否则施工的高质量仍然难以保障,监理的直接目的就是始终保障工程施工的高质量。所以,在施工前,监理师要对施工单位所提供的施工方案的可靠性对照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规范加以审查,重点查看各项流程是否围绕施工目标来开展,以及有无完整的施工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要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对在建工程进行抽查、旁站、计量支付签证和现场试验等多种途径和办法,搞好施工过程的监理,做到对项目质量安全的无遗漏、全方位监理。项目法人直接参与工程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协调监督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人员到位和合同履约并以经济措施加以约束。 3、工程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管理 3.1施工现场的质量控制 加强施工现场的质量控制最为关键。必须做好如下几方面工作:首先保障施工单位人员到位、持证上岗;其次,材料检测、施工工艺、器械设备和施工环境条件均要合乎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要求;再次,施工现场设置的项目部、检测试验室按标准配置,人员设备到位,及时做好现场追踪和抽查工作,对关键部位要重点检查验收并及时主动整改。监理工程师要对隐蔽工程实施旁站监督,严格落实签字再验收的流程。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开展不定期抽查现场,对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质量评估鉴定资料,核实评定其一致性,如有出入,则在第一时间责令施工单位整改。 3.2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控制 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的主体,施工现场安全控制的重点在于施工质量安全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的制定和落实,确保安全施工经费的足额开支。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应负责对全体施工作业人员上岗前的安全施工宣教活动,使进入工地现场的每一位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熟知安全施工的各项操作要领和规程制度,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度,并做到不走捷径、不铤而走险、照章办事。对项目关键部位的人员配备、岗位职责、设备的完好性等质量安全隐患,进行重点检查,编制整改与预防方案,实时追踪,及时整改。监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经费落到实处,质监机构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整改的闭合管理督查,有效避免施工中的各种安全隐患。 4、工程验收阶段的质量安全管理 4.1关键部位及隐蔽环节的工程验收经施工单位评定合格、监理单位抽查验收后,由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联合组成验收小组,但重要关键部位及隐蔽环节的工程验收必须有质监部门派员监督,共同核查其质量等级标准并完成签证表的填写,上报质监机构。 4.2单位工程验收 对单位工程的验收工作通常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小组由项目法人、地质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和器械供应商等多单位选派的代表组成,质监机构同时派出专门人员列席验收会议。当合同工程仅包含一个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时,应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验收与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一并进行,但同时应满足相应的验收条件。4.3竣工验收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应严格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SL223--2008)执行。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要完成竣工验收的自查工作。在竣工验收阶段,验收单位要组织专家组负责审查验收报告及有关资料。质监机构的代表要同时担任验收委员会的小组成员,并宣读质监报告及安全监督报告。针对验收中涉及质量安全的部分,可结合项目竣工质量抽查的实际结果来确定,最终结论是质量合格与否,故不再评级。 5、结束语 水利工程的质量安全工作对工程整体质量有着重要而长远的影响,因此,要时刻做好工程设计、监理、施工、竣工验收等各阶段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以不断地发挥水利工程的效能。 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全国科普日系列活动有哪些农产品质量安全科普活动

全国科普日系列活动农产品质量安全科普活动有如下:1、农业转基因技术、农业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农业生物防控技术、耕地分类管理、生态农场建设、农村沼气安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禁种铲毒知识、艾滋病防控等。2、围绕农业产业发展、转基因生物安全、种养殖技术、秸秆综合利用、废旧农膜回收以及沼气、农药安全使用等农民朋友关心的热点问题。

求一篇农产品质量安全更新学习心得,3000~5000字左右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 《食品安全法》)6月1日开始实施,实行了近14年的《食品卫生法》同时被废止。从“食品卫生”到“食品安全”,仅一个词的改变,折射出食品安全正在面临的危机以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紧迫要求。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毒理与功能评价所一直承担着食品和保健食品的安全性检测和功能评价工作,所以特别重视和关注《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和贯彻,多次组织全所进行集体学习和讨论,领会其与检测有关章节内容的实质内涵。现就大家学习《食品安全法》心得体会总结如下。  亮点一 食品安全有了国家统一标准  《食品安全法》明确了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等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这对我们检验机构来说,检验依据就更明确了。过去食品安全标准“不标准”一直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软肋。以黄花菜为例,根据卫生部门的标准,它不属于干菜,不得有二氧化硫残留。而根据质检、农业部门的规定,黄花菜属于干菜,且明确了其二氧化硫残留标准。如此“打架”的食品标准不仅让食品生产企业困惑,更让检验机构无所适从。  亮点二 食品检验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更大了  《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准入制度,第五十八条规定“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 第五十九条规定:“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第九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依法对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  食品检验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更大了,检验机构本身就应该具备独立性、公正性,既要对企业客户负责,更要对社会负责。  亮点三 任何食品都不能免检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以前在电视广告上,我们经常能看到食品厂家打出“国家免检产品”的口号。但“免检”并不一定都是安全的,有时它会麻痹消费者,同时,质检部门由于该企业既往 “产品质量长期稳定”而予以免检,很容易导致企业在没有监督的情况下,放松对自身的质量要求。这次在美国CDC举办一次国际会议上有幸与美国FDA官员交流,得知全美允许生产婴儿奶粉的制造企业仅5家,且没有可以免检一说。不只是奶粉,全美没有产品和企业拥有国家免检的特权。美国从未向中国开放婴儿奶粉及任何其他奶粉的进口市场,继而鼓励生产企业把更多的雅培、美赞臣等优质婴儿奶粉销往中国。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也均没有“免检”一说。中国“三聚氰胺”事件发生后, FDA迅速对美国婴儿奶粉市场进行检查,并随即发布“婴儿奶粉健康信息忠告”,请美国妈妈们放心购买,FDA真正落实了我们往往只挂在嘴上的“责任重于泰山”。  中国确实有很多大企业的产品,任凭政府怎么抽检都次次合格,但它是由质量、道德、企业社会责任伦理、消费者口碑共同铸就的,不是由政府机构封授的,更不是广告狂轰滥炸“炸”出来的。作为政府行为,免检是万万不可以的,因为质量抽检是履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国家意志。因此新实施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将此前国务院废除免检的措施法制化。  亮点四 保健食品宣传不得涉及治疗功能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这条规定在最初的征求意见草案中并没有体现,后来加进去了。”这一法律条款,给保健食品设定了必须遵守的“硬杠杠”:如果是按照保健食品审批的,宣传过程中就不能对消费者说 “服用后能预防、治疗什么疾病”。这个规定使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在产品原料上有所忌惮,减少了消费者“进补不成反致病”的危险。  亮点五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食品安全法》 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规定,当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等七种情形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都应当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草案规定的七种情形是(1)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2)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以及评价监督管理措施的效果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3)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因素的;(4)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5)需要判断某一食品是否安全的;(6)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规定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7)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的。  草案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结果等相关资料,向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结果等相关资料,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需要,要求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提供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结果等相关资料的,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供。  要彻底祛除食品行业的诟病,当然需要我们的《食品安全法》发力,但也需要一个“人人以之为耻”的大的社会环境。只有我们每个从业者都以这种道德律令为内驱动力,《食品安全法》才不会仅是“纸面上的规定”,才能承载起厚重的民意期许。当今社会,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和健康观念的加强,食品安全对个人健康的影响越来越受到关注。但是农产品在种植生产,加工的过程中可能会受到化学,生物等各种各样 的污染,因此农产品的检验检测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是实现农产品“从田头到餐桌”的有利保障,建立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健全相关信息,利于民生,助于社会的和谐,可持续发展。目前,我国癌症的发病率居高不下与农产品食用安全性有很大关系,农药残留和其他有害物质超标污染引发食物中毒的事件时也发生。因此,农产品质量问题已经是制约农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所以我们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检验检测,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任务,有利于人们身体的健康安全,有助于提高全民的身体素质。“民以食为天”,现在绿色食品消费已经成为时尚,绿色无公害食品也是大家关注的焦点。但是我们农产品市场时常出现农产品相对过剩,农民增产不增收,根本原因就是农产品的质量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求。因而,应该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安全检测体系,与此同时,应该联系相关部门为农民提供相关方面的信息,技术支持,进而促使农民生产方式的调整,力推绿色生态无公害农业的发展,不仅能提高农产品的质量,而且利于保护生态环境,优化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与之同时,农产品的附加值也将随之提高,更好地实现农民增收。作为一名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的工作人员,我们必须认识到自己工作的重要性,加强自己的工作责任心。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在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的同时,继续学习,加强自身素养,丰富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技能,为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哪个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农产品的监督部门是农业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答案】:D《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应当采取什么措施

首先应急方案是: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的应急处置力量。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责任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然后,事发地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根据事件评估结果核定事件级别。分级响应,由农业部牵头指挥协调。最后进行善后处置,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件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希望对你有帮助

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因素包括哪些?

  农产品是经过农业生产活动所获得的产品,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能造成直接和长期的影响的危害因素主要包括:农业种养殖过程可能产生的危害,包括因投入品不合理使用造成的农药、兽药、渔药、添加剂等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污染,以及因产地环境造成的本底性污染和汞、砷、铅、铬、镉等重金属毒物和氟化物等非金属毒物;农产品包装储运过程可能产生的危害,包括贮存过程中使用的保鲜剂、催熟剂和包装材料中有害化学物等产品的污染,以及流通渠道中导致的二次污染;农产品自身的生长或发育过程中产生的危害,如农产品本身的天然毒素就是目前农产品所面临的危害之一;农业生产中新技术的应用产生的危害,主要是可能由于技术发展(转基因技术)或物种变异而带来新的危害。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是指种植、养殖而形成的,未加工或者经初加工可供人类食用的农产品。第三条 本市对经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经检验检测符合国家、省、市质量卫生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实行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和逐步完善的市场准入制度。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对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对食用农产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协调。各级人民政府对食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实行责任制,统一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食用农产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做好食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前生产环节及农业投入品的管理和监督,指导生产基地和农村产地批发市场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检机制。  市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林果产品进入市场前生产环节的管理和监督,指导生产基地建立健全林果产品质量安全自检机制。  市商业管理部门负责商品流通领域行业管理,指导商场、超市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检机制。

目前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存在哪些问题

我认为是政策的落实与出现问题以后的整改.

2020中级经济师农业经济常考知识点:产品质量安全内涵

  考试快要来了,备考复习已经步入尾声,为了做好考前的备考复习,下面由我为你精心准备了“2020中级经济师农业经济常考知识点:产品质量安全内涵”,持续关注本站将可以持续获取更多的考试资讯!    2020中级经济师农业经济常考知识点:产品质量安全内涵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概念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农产品的内在品质与外在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影响状况。广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还包括农产品满足储运、加工、消费、出口等方面的需求。   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产品质量安全则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目标   ①全面控制有毒有害物质在农产品中的残留量,确保广大消费者健康消费。   ②打造农产品质量安全优质品牌,全面提升农产品的竞争力,做大做强农业产业,确保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2017年,农业部发布《‘十三五"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规划》,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控制能力、标准化生产能力、风险防控能力、追溯管理能力和执法监管能力。具体目标包括:   主要农产品例行监测合格率稳定在97%以上。“三品一标”年均增长6%以上。   (三)农产品质量不安全的特点   (1)危害的直接性   (2)危害的隐蔽性   (3)危害的累积性   (4)危害产生的多环节型   (5)管理的复杂性   (四)农产品质量不安全的主要来源   (1)物理性污染,如人工或机械等因素在农产品中混入杂质或因农产品因辐照导致放射性污染。   (2)化学性污染,如使用农药、兽药、添加剂等造成的残留。   (3)生物性污染,如致病性细菌、病毒以及某些毒素。

201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工作要点

201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中央1号文件、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工作会议以及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目标,坚持一手抓执法监管、一手抓标准化生产,着力深化治理整顿,夯实工作基础,健全制度机制,不断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促进农业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作出新贡献。一、深入开展治理整顿,坚决遏制突出问题(一)继续强化种植业产品整治。以蔬菜高毒农药问题为重点,强化农药监督管理,严查、严打在蔬菜用药中非法添加高毒农药行为。加强农药使用管理和技术指导,严防超范围使用农药,落实安全间隔期、生产记录制度,大力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推广专业化统防统治。(二)坚持不懈抓好畜牧业产品整治。继续以“瘦肉精”、三聚氰胺等非法添加为重点,会同公安、工信、食药等部门,从禁用物质的研制、生产、流通、销售、使用等环节入手,分兵把守,各个击破,实施全链条查禁和监管。加强抗生素和饲料安全问题隐患排查整治,强化兽药安全性和耐药性评价,加大兽药和饲料生产使用环节监管力度,认真落实养殖档案记录和休药期制度。(三)进一步深化渔业产品整治。以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禁用药物为重点,加强大菱鲆、鳜鱼、牙鲆、乌鳢、鲑鱼等5大养殖鱼和饵料鱼的安全监管,强化用药执法检查,认真清缴禁用药物,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严格的产地检查和准出制度。加快改进养殖技术,调整养殖密度,完善渔用药物饲料使用监督管理规范,探索鱼病统防统治。(四)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以春耕、“三夏”、秋冬种时期为重点,集中力量开展专项行动,查处一批制售假劣农资和禁用药物大案要案。认真贯彻国务院加快种业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和新修订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加大种子市场和饲料市场的监管。加快健全农资打假举报奖励和省际协办机制,深入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畅通农资经营主渠道,确保农民买得放心、用得安心。二、开展监管示范县创建,全面推进监管责任落实(五)启动监管示范县创建活动。制定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创建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积极争取相关扶持政策,从“菜篮子”产品主产县入手,先行试点,不断扩大,推动监管能力提升。(六)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加快制定全国统一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管理办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规范》,统一农产品产地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和追溯模式,实现“生产有记录、流向可追踪、质量可追溯、责任可界定”。(七)积极推动监管责任落实。进一步明确各级农业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和任务,加快建立权责一致的工作业绩考核机制,积极争取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范围,认真做好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绩效管理在省级农业部门的延伸试点。加强横向配合和纵向联动,努力构建“分兵把守、协调配合、全国一盘棋”的监管工作新机制。(八)强化监管条件保障。充分利用已有工作基础和条件,实行资源共用、信息共享。加强与发改、财政、科技等部门的沟通,积极争取资金投入和条件支持,加快建立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逐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经费保障体系。(九)健全监管制度。认真总结各地成功做法和经验,形成可以推广的模式和办法。积极推行农药经营备案、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等制度,大力推动农资连锁经营、信用评级和信息化管理。充分利用动物检疫制度,督促屠宰企业“瘦肉精”自检责任的落实。三、加快乡镇监管机构建设,全面提升监管能力(十)加快建设进程。认真落实今年中央1号文件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对乡镇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建设作出的部署,加大推动力度,凡是尚未出台乡镇监管机构建设方案的省份要加快推动出台,已出台建设方案的省份要抓紧组织落实。要通过明确机构、落实职能和建立队伍,确保年底全国所有涉农乡镇全部建立监管机构。(十一)强化能力配备。加强与编制、发改、财政等部门协调,积极争取条件支持,切实将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纳入全国乡镇农技推广体系建设整体规划,为每个乡镇监管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工作用房和运转经费。(十二)加强培训指导。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技术培训和岗位练兵,加快组织编写全国统一的培训教材,以省为单元、以县为基础,全面开展专题培训,加快提升基层农业部门依法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识和能力。四、深化检验监测,推动监管综合执法(十三)加快推进质检体系建设。认真落实好2012年质检体系建设项目。启动实施质检体系建设二期规划,加快投资建设地市级,补充完善县级,不断提升部省级检测机构的风险评估预警能力。加大对质检机构的考核认可,大力推行检测执证上岗,探索建立检验检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十四)明确部省两级例行监测重点。部级例行监测以保障大中城市消费安全为目标,稳定参数和品种,确保大中城市主要食用农产品纳入监测范围。省级例行监测以“菜篮子”产品生产基地为重点,确保“菜篮子”主产县和主要生产基地全部纳入省级监测范围。(十五)强化地县两级监督抽查职能。地县两级农业部门要组织所属质检机构、综合执法机构,强化生产执法检查和产品抽检,实施联合执法和“检打联动”,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地市级农业部门重点抓好上市产品监督抽查和县级执法监管过程中的确认检测,县级农业部门重点抓好生产过程中的督导检查和速测筛查,确保产地生产安全。(十六)积极规范监测行为。进一步明确部、省、地、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重点和范围,颁布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加快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速测认定管理办法》,依法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监督抽查和速测工作。五、大力实施农业标准化,着力强化认证产品监管(十七)加快标准制修订。依法加快农兽药残留标准清理步伐,转化一批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制定一批执法急需的安全标准和质量要求。省级农业部门要加快制定一批确保农产品生产规范和产品质量安全的操作规程。地县两级农业部门要着力将相关标准集成转化为符合当地生产实际的简明操作手册、生产日历、挂图、明白纸等,让农民看得懂、真管用。推动食品法典和官方评议,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我国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国际标准方面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十八)大力推进标准实施示范。不断扩大蔬菜水果茶叶标准园、畜禽标准化规模化养殖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建设比例和规模,继续开展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创建,加大农业标准化宣传培训力度,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十九)强化“三品一标”监管。严格认证程序,提高认证门槛,严把认证质量审核关。重点加强证后监管,建立退出机制,一旦发现问题,坚决出局。积极探索无公害农产品强制认证模式,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省级认证、部级备案试点。六、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切实做好突发问题的科学处置(二十)加快完善应急机制。针对各地区、各行业的实际情况,细化和完善应急预案,将应急处置措施细化到各个单位、各个岗位。加强信息报送,健全部省联动、高效畅通的信息报送网络,提高信息报送的时效性,确保问题隐患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二十一)积极强化舆情监测。建立舆情监测与信息综合研判制度,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高度重视和及时核查媒体反映的问题。充分发挥农产品质量安全专家队伍作用,主动做好热点问题解读和科普宣传。进一步规范信息发布渠道和程序,杜绝擅自发布不客观、不全面、不准确的信息。(二十二)加快健全风险评估体系。尽快明确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职能定位,强化部级风险评估实验室能力建设和考核认定,在“菜篮子”产品主产区加快认定一批风险评估实验站点,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实施全天候、定点动态跟踪监测。(二十三)全面开展风险隐患摸底排查。将“米袋子”、“菜篮子”主要产品全部纳入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计划,通过风险监测评估,摸清危害因子的品种、范围和危害程度,提出科学的防范措施和办法,及时指导生产和引导消费,实现科学管理、明白生产、放心消费。(二十四)加强科学研究。积极争取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科技重大财政专项,抓好“农业科技促进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科技促进活动,将风险评估技术、生产关键控制技术、标准研制、高效低残留农兽药研发等科研项目一揽子纳入农业行业科技规划予以重点支持。对豇豆、水产品、抗生素、生物毒素、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公众关注度高的农产品或风险隐患,加强跟踪研究和科学研判,提出切实可行的控制措施和办法,及时消除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如何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监管工作

很多方面吧。要把省农产品质量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好的时机,对各乡镇办事处建设给予一定扶持资金,争取重视。建议制定奖惩机制,对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品牌获认证的,给予奖励;对因工作不力或失误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协调好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做到工作措施得力、事件查处坚决、监督管理有效。 2.加强体系建设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监管体系,形成安全监管责任体系、质量标准生产体系、安全全程监控体系、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安全质量追溯体系(717安全食品商城的技术之一)、安全监管执法体系、安全预警应急体系。同时配备专职农产品质检人员,市级不少于10人,乡镇、龙头企业、生产基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市场不少于4人。定期对质检人员进行培训,建立完善资格考核制度,造就一批精干、高效、懂业务、懂法律的农产品质检队伍。 3.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政府应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经费、检测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协调现有农业资金使用,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经费,鼓励和引导企业和社会资金投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业,逐步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积极争取国家、省级项目资金投入,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基础设施、检验检测、农业标准化基地建设、产地及产品认证等方面的资金投入与支持,增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能力。 4.加大宣传培训力度 要加大农产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使农产品质量安全观念深入人心。鼓励技术创新(如717安全食品商城的先行赔付功能),改良蔬菜、水稻等农产品品质。激励广大科技人员深入生产第一线,示范推广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推动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和生产大户率先实行标准化生产,辐射和带动广大农户大力发展以农业标准化生产为基础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推动农业品牌建设。

食品安全不包括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法律分析:食品安全法规定,食用农产品是指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如蔬菜、瓜果、未经加工的肉类,等等。食品包含食用农产品,但是考虑到我国在2006年已经制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包括食用农产品在内的农产品的生产、监督检查等作了规定,为避免法律之间由于适用范围交叉可能出现的冲突,本着两法既有分工,又要相互衔接的原则,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食用农产品的管理属于食品安全的范畴,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但不是所有食用农产品的管理都要适用食品安全法,需要适用食品安全法进行管理的包括四个方面:一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二是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三是有关食用农产品安全信息的公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提示;(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货值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以及其他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办法所称农业投入品,是指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或者添加的物质,包括肥料、农药、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健全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和服务体系。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依法成立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并为其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监督其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自律管理,为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提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和技术服务,指导其依法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  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从事农产品生产和经营活动,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二章 农产品产地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定期对农产品产地状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价,建立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档案,编制农产品产地安全状况及发展趋势年度报告,并报上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下列区域设置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点,监控农产品产地安全变化动态,指导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和保护工作:  (一)工矿企业周边的农产品生产区;  (二)城市郊区农产品生产区;  (三)重要农产品生产区;  (四)其他需要监测的农产品生产区。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将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区域,划定为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应当设置标示牌,标明禁止生产区的范围、主要污染物和禁止生产农产品种类等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损毁标示牌。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对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和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产地安全标准的其他农产品生产区域进行修复和治理。第十一条 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的产地环境改善后,符合产地安全标准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整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农产品生产区排放、倾倒、填埋工业废渣、废气、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污物以及有毒有害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和其他污染物。  农业生产用水和用作肥料或者土壤改良剂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第十三条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清除、回收农用薄膜和农业投入品包装物;对规模化养殖生产中产生的废水和畜禽粪便等应当及时清运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农产品产地环境。第十四条 发生农产品产地污染事故或者突发事件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农业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接到报告的农业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到达现场调查处理,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第三章 农业投入品第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和销售实行许可制度的,其生产、经营和销售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和销售活动。

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自查报告

【篇一】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自查报告   上半年以来,为切实做好我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根据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省2018年“农业质量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2018年省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精神。我市开展各项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并取得较好的效果,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   为保障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我局成立了由分管副局长任组长,水产科长任副组长,相关科室、基层单位人眼为成员的市2018年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各项工作开展。   (二)制定各项工作计划、工作方案。   为做好2018年我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各项工作,我局分别制定了下发了《2018年市渔业工作要点》、《2018年市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点》、《2018年市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2018年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快检实施方案》等文件。其中《2018年市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点》内容包括指导思想、工作目标、监管重点、监管任务、重点工作时间安排和工作要求;《2018年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指导思想、组织实施、监督抽查计划和工作要求。   (三)惯彻落实2018年全省水产品质量安全培训工作会议精神。   为认真贯彻落实好2018年全省水产品质量安全培训工作会议精神,确保2018年我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任务顺利完成,3月31日,我局召开了全体干部职工会议,会上传达了省水产品质量安全培训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学习了宫成全副厅长在会议上的讲话。并根据会议精神,就今年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一是加强养殖生产全程监管,不断提高标准化生产水平;二是完善管理制度,加强产地水产品监督抽检;三是强化检打联动,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四是开展隐患摸排,探索建立监管长效机制。   (四)做好水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管工作。   5月8日-10日,组织有关人员全面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的隐患排查工作,特别是对规模化的水产苗种繁育场、无公害水产品养殖基地、养殖大户等,严格按照农业部《水产养殖质量安全规定》要求,督促养殖单位对养殖生产投入品建立健全进货台账,全面规范养殖生产“三项记录”,坚决打击购买使用禁用渔药的违法行,着力推进生产健康养殖行动,规范渔业养殖生产,本次共检查水产良种场2家,健康养殖示范场3家,合作社1家。   (五)做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工作。   今年按计划省里制定的计划,我市共需完成10个药残快速检测、良种场抽样检测3个,省抽样检测2个。目前已经完成取样10个,正在检测中;同时配合省里完成3个样品的取样工作。   (六)深入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工作   一是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现场执法工作,主要是规范养殖生产及经营行为,检查养殖生产记录、用药记录、销售记录等情况。今年上半年共组织执法人员检查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大户12家。   (七)抓好宣传培训工作   不断加大对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提高养殖户的安全责任意识,规范养殖行为,推行标准化生产,提供健康安全水产品。今年春季结合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举办了水产品质量安全培训班1期,培训人员100人。   二、存在问题   (一)养殖户的质量安全意识不够强   我市属西部地区,大面积水产养殖面积较大,养殖过程中不适用药物和饲料,存在苗种投放记录不全的问题;大部分养殖户为农民,文化水平普遍不高,质量安全认识不足,普遍存在重生产、轻管理的现象。   (二)缺少资金投入   由于我市属于扶贫开发县,农技推广资金纳入扶贫整合资金统筹使用,导致渔民宣传培训等工作开展的力度和规模不如以前。   (三)养殖面积减少   受近几年干旱和主要江河流量小的影响,全市范围内很多湖泊、水库干枯,同时受池塘养殖效益低影响,大部分池塘不投放饵料,只进行粗放养殖。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意识。   大力普及水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加大对《水产品质量安全法》、《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养殖户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对水产养殖户进行水产健康养殖培训,发放技术资料,引导养殖户科学用药、安全用药,并做好养殖记录,从源头上抓好健康养殖。   (二)规范养殖生产行为。   重点指导督促辖区内水产养殖单位严格执行《兽药管理条例》规定,严禁使用国家禁用的渔药、添加剂等渔用投入品,规范养殖生产行为。   (三)坚决查处违法养殖行为。   严厉打击养殖过程使用禁用药物等违法违规行为。在抽检中查出药残超标的生产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或立案查处并限期整改,严防不合格产品上市销售。 【篇二】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自查报告   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到农业产业的生存和发展、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国家越来越提高重视,也是政府要要求、人民有需求。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槐树的实际情况,我镇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面上发了很多资料、做了很多宣传、开展了一定的巡查等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以政府的实际行动尽量来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将一年来我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自查自评情况总结如下:   一、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召开会议、制定规章制度,抓好制度建设,保证我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序进行。   为了贯彻落实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会议精神,安排部署我镇20xx年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我镇於20xx年3月15号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各村协管员、镇直相关单位召开了全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制定了《xx镇20xx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并向全镇16个行政村(居)下达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状;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资经营单位、种养大户等部分代表签立了书。通过以上一系列的制度的落实,确保了我镇能高效快速的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抓好制度建设,保证我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正常开展。   为了把我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做得更好、责任到人,防治互相推诿,提高工作效率,我镇先将各村农产品监管村级协管员名单上报表拟好、打印,分发到驻村干部。驻村干部下乡深入村委找到村主要领导说明情况,由村委推荐一名热心又有一定能力的村干部主要负责抓此项工作,还要求驻村干部与推荐人员见面细聊,让不大愿做的放弃、让愿做的上来,有为才有位,尽量不使用那些出勤不出力的协管员来参予此项工作,同时参考县文件精神,成立了以镇长为组长,农技站、动检站、经管站、工商所、财政所、派出所、卫生院为成员的槐树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从队伍建设、人员素质上有效保证槐树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序开展,从而促进全镇上下落实工作责任,做到有计划、有目标、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三、加大宣传指导、散发技术材料,抓好农产品监管培训,为我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正常开展奠定技术基础。   参照xx县农产品质量监察培训会上的技术材料,结合我镇的实际,对农产品质量的安全认证与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样技术规范作了些文字说明,将技术材料委托驻村干部发到各个村委张贴,同时利用逢场赶集日为契机,组织力量发放宣传单、面对面交流等形式向百姓广泛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业标准化工作相关知识,进一步提高农业生产、经营者的主体意识,增强农产品生产者、农业从事者科学用药、合理施肥的意识。努力营造社会关心和支持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产品的良好氛围。   为了更好的抓好全镇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力进行,我镇在5月5日举办了全镇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培训班,全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领导小组成员、各村协管员和部分合作社负责人、种养大户、农资经营户参加了技术培训,在会上对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的必要性和主要职责作了详细的阐述,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难点和热点问题作了一定的剖析,从而有效地提高了农产品质量安全观念和管理水平,营造了良好的农业安全生产氛围。   四、开展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抓好农产品监管的平常管理工作,从实际行动上把农产品监管工作慢慢列入各村的日事议程。   粮食的安全生产关系到广大群众的身心健康,农药市场上的不合理使用又让群众望而退却,针对我镇农资市场的管理混乱,我镇在10月25日组织开展农药生产经营执法检查活动,对销售甲磷等禁用高毒农药和克百威、氧乐果、毒死蜱等高毒限用农药的进行市场检查活动,严厉查处非法添加禁用高毒农药成分的行为。   为了落实好各项目标任务、更好的组织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各项工作,我镇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分片指导各村协管对各辖区水的种养大户、加工生产企业作为工作重点进行检查,紧紧围绕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这一核心,开展日常检查活动15次,出动人员近百人,从源头上促进农业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保证农产品的质量。   五、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方面。   (1)抓好农产品农残检测工作   在全镇监管和检测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在主管部门的协调督查和相关单位的协助下,我站加强了农产品的检测力度。20xx年全镇共检测各类农产品达4000公斤、合格率100%。   (2)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检测工作   定量检测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20xx年通过站内检测和以送检或配合抽样的方式,共计采集定量检测样品187个,未检出违禁农药、未检出常规农药超标情况,合格率100%。通过严格的监测监管,确保我镇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零发生。   (3)抓好对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的农产品安全检测工作   我镇农业服务中心非常重视农产品安全检测工作,抽调出专职工作人员,全年常态化对辖区的种植型、加工型各类新型经营主体进行督查和跟踪检测,和生产周期农产品质量安全巡查。主要督查是否使用违规违禁种子化肥和高毒性农药,对所有蔬菜、水果、玉米等鲜活农产品全面进行检测,检测合格的出具检测报告单。在城乡农产品集散地、田间地头、种植基地、收购点、冷库等处以散发传单、贴贴公告、悬挂横幅、电视广播宣传等多种形式对收购商、运销商、生产者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其中发传单1000份、贴公告30份、挂横幅16条。   六、存在的问题。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察工作对于基层组织来讲是个新鲜工作,但也是必需工作,从我镇近阶段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开展工作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和不足,有待于上级有关部门得以解决,比如队伍中技术人才匮缺,没有知识的更新,削弱了开展工作的基础;比如农产品质量检测的硬件及经费不足,制约了工作开展;比如宣传力度还不够、群众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淡薄、标准化生产水平低,导致个别农产品仍存在安全隐患的现象,这些存在现实问题让我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难以上水平、上台阶。今后我镇将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上级业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继续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测监管工作,促使我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再上新台阶。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了哪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从我国农业生产的实际出发,遵循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客观规律,针对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要环节和关键点,确立了相关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以下8项:(1)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分工制度。(2)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强制性实施制度。(3)农产品产地管理制度。(4)农产品包装与标识制度。(5)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制度。(6)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制度。(7)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分析和评估制度。(8)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如何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规范

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要求 总则前 言为了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建立从生产过程到流通批发、零售、餐饮领域全过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正向监控与逆向追溯,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由杭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并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杭州市标准化研究院、杭州质量标准技术评定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许燕君、徐晓斌、郑伏。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要求 总则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管理职责、基本流程及要求、质量安全的控制及追溯流程、检查与考核等要求。本规范适用于农产品从生产领域到流通领域以及餐饮服务全过程的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建立和实施。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3 管理职责3.1 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领导小组a) 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政策制定、工作协调、决策研究;b) 组织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实施的检查考核。3.2 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a) 负责杭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的日常工作;b) 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的计划制定、总体控制和总结;c) 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信息的发布;d) 负责对重大质量不合格农产品的处置审批、对出现重大质量不合格异常情况的紧急预案的制定、启动和实施、质量安全追溯的指挥和总体控制;e) 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检查考核的实施。3.3 农业管理部门a)负责对农产品生产主体使用农业投入品、产地标识、生产记录档案、农产品包装等情况的监管与指导;b) 负责农产品种养殖过程质量安全溯源的组织管理、责任落实;负责对基地菜农组织开展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的宣传和教育。3.4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a) 负责对流通领域农产品准入、索证索票和出证出票进行监管;b) 对不履行农产品准入义务的行为进行监管,对不合格农产品依法进行处置。3.5 商贸管理部门负责对经营主办方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的行业管理与业务指导,引导经营者与外埠产地逐步建立质量联保的协作机制。3.6 卫生行政部门a) 负责餐饮服务过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组织管理;b) 进行餐饮服务领域农产品采购档案的建立和索票索证制度等的监管与指导。3.7 质量技术部门a) 负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收集和发布;b) 对标准的实施监督进行检查。3.8 其他相关部门a) 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组织管理;b) 负责职能范围内农产品流通溯源的档案建立和索证索票监管。3.9 农产品的验检疫部门a) 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服务,出具产品检验检疫数据或证明;b) 动物检验检疫部门进行畜禽类产品的检验检疫及出具数据和合格证明。3.10 生产及经营者a) 生产基地或企业、市场主办或经营者、流通或餐馆经营者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过程质量安全溯源的控制;b) 负责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档案和记录的建立、做好相关记录;c) 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工作的具体实施,做好农产品流通的索票出票工作;d) 对农产品的品质进行控制,出现问题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和追溯。4 基本流程及要求4.1 农产品从生产到流通及餐饮服务全过程的流程及控制要求农产品从生产到流通及餐饮服务全过程的流程及控制要求见图14.2 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信息采集要求4.2.1 信息的载体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信息可以为以下形式:a) 纸质的票据;b) 电子信息卡或标志;c) 带有信息的各种标签。4.2.2 信息的管理4.2.2.1 按各自的职能建立信息管理工作,对纸质信息应及时归档,电子信息及时备份,所有信息应保存2年以上。4.2.2.2 任何的溯源信息载体均应保证信息的传递,应将信息按要求传输到下一环节,保持信息的连贯性,可实现逆向追溯。4.2.2.3 按职责要求进行信息的发布和查询,鼓励生产和经营者进行农产品溯源的语音、互联网、电讯的各类查询方式。4.2.3 产地信息要求4.2.3.1 建立农产品产地的档案,包括种养殖者档案、产地编码、农产品物种、环境监测结果、产品监测结果等信息。4.2.3.2 农产品生产实施标识信息,随农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包括产地、农产品名称、出场日期等信息。4.2.4 初加工信息要求4.2.4.1 农产品若经初加工时,应建立农产品初加工企业的档案,包括加工者档案、加工地址、加工设施、加工过程等。4.2.4.2 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过程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应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4.2.4.3 农产品初加工应有产品的投入品来源、包装日期、包装规格、使用添加剂物质的品种和数量、包装材料来源和品种、产品等级、产品监测结果等信息。4.2.5 贮存和运输信息要求4.2.5.1 农产品若需经贮存或物流运输时,应建立农产品贮存或物流运输企业的档案,包括贮存或物流运输者的名称、地址、硬件设施等。 农产品在运输、贮存过程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应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4.2.5.3 农产品贮存或物流运输的信息包括贮存或运输的起止日期、库号或车号、环境条件、贮存或运输的质量状况、转移标识等。4.2.6 流通信息要求4.2.6.1 建立农产品流通的档案,包括流通市场、企业、经营者的名称、地址、经营者编码等。4.2.6.2 农产品流通信息,包括产地信息、农产品名称、销售日期、销售数量、农产品监测结果等信息。4.2.7 农产品质量检测信息要求4.2.7.1 建立农产品质量检测的档案,包括检测机构的名称、地址、检测范围、检测设施等。4.2.7.2 农产品进行检测应包含检测产品的品种、抽样基数和抽样数、检测环境、检测日期、检测项目和结果、不合格的处置方式等。5 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控制及追溯流程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管理的要求5.2.1 生产可追溯农产品的种养殖生产过程应建立生产者的档案,农产品出场应带有产地信息随产品流通。5.2.2 交易可追溯5.2.2.1 农产品的流通过程应建立流通经营者的档案,农产品应带有流通信息随产品交易。5.2.2.2 批发市场交易实行索证索票、出证出票。从事批发交易的外地客菜经营者和本市基地菜农,要按照“进场时办理登记、交易前检测农产品质量、交易时出具规范票据”的流程进行规范交易。5.2.2.3 零售市场实行进场索证索票,单位交易出具销售票据。5.3 追溯控制的要求5.3.1 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各环节的组织或机构,应对上一环节提供的农产品进行验收,对溯源信息进行核实,如发现问题,按相关规定对该批产品采取停止出场或销售、召回、销毁等措施。5.3.2 流通过程设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控制,当出现质量问题时,责任主体应根据溯源体系,迅速界定范围,提供相关记录,确认追溯路径,确定农产品质量发生的地点、时间、产品和责任主体,为处理问题提供依据。5.3.3 农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应按相关要求进行通报或汇报,进行不合格产品的处置后,应采取纠正措施,防止以后再次发生质量问题。6 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管理的检查和考核6.1 检查和考核的方式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管理的检查和考核分为自查和监督检查二类。6.2 自查要求农产品生产和经营的组织、机构或企业,应建立健全自查制度,定期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管理体系的实施计划、运行情况、农产品质量控制情况、不合格的处置和改进情况进行自查。6.3 监督检查6.3.1 检查方式由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的管理部门及相关管理单位,组织人员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的监督检查和考核。6.3.2 检查内容6.3.2.1 组织领导a)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的组织机构、领导作用及职责;b)溯源管理的部门或日常管理人员配备,日常管理的工作及相关职责的履行情况;c)开展追溯管理的工作方案或工作计划及总结情况;d)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的宣传和教育情况;e) 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对相关被管理部门的日常检查制度。f) 负责落实进场经营者的追溯管理工作。6.3.2.2 规范操作流程a)生产经营者的建立档案的及时性、完整性和正确性;b)溯源信息记录的及时性、内容的完整性、记录的正确性;c)溯源信息传递的符合性,逆向溯源是否畅通。6.3.2.3 农产品质量控制系统a)农产品质量的验收、检验制度的实施情况;b)检查对上一环节传递农产品的验收情况;c)设置蔬菜农残检测室或落实检测场所;检测设备配备;d)农产品质量检测的实施情况、检测的错检率、漏检率和误检率;e) 检测结果的公布及时性。6.3.2.4 质量问题农产品的控制系统a)出现问题产品时的隔离、记录、处置、控制和召回情况;b)出现问题产品时的上报、公布情况;c)对出现问题的分析、纠正措施和改进的情况;d)接收投诉处理情况。

如何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认真落实有关法律法规,不断强化监管措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总体平稳、逐步向好。但我国农业生产经营分散,监管力量薄弱,农产品质量安全仍然存在较大隐患。为贯彻落实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的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在规划制订、力量配备、条件保障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县、乡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范围,明确考核评价、督查督办等措施。要结合当地实际,统筹建立食品药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衔接机制,细化部门职责,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各环节工作分工,避免出现监管职责不清、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要督促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产地环境管理、生产过程管控、包装标识、准入准出等制度。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等问题,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进行查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落实监管任务 要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的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者认真执行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生产档案记录等制度。加强检验检测和行政执法,推动农产品收购、储存、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农产品进货查验、质量追溯和召回等制度。加强农业投入品使用指导,统筹推进审批、生产、经营管理,提高准入门槛,畅通经营主渠道。加强宣传和科普教育,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质量安全意识。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切实担负起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三、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  要坚持绿色生产理念,加快制订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规范和标准,加大质量控制技术的推广力度,推进标准化生产。继续推进园艺作物标准园、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示范场和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建设,加强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充分发挥其开展标准化生产的示范引领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安全优质农产品生产、绿色防控技术推广等给予支持。强化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认证后监管,坚决打击假冒行为。 四、加强畜禽屠宰环节监管 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的要求,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工作,涉及的职能等要及时划转到位,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衔接。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认真落实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强化畜禽屠宰厂(场)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其落实进厂(场)检查登记、检验等制度,严格巡查抽检,坚决杜绝屠宰病死动物、注水等行为。切实做好畜禽屠宰检疫工作,加强对畜禽防疫条件的动态监管,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长效机制,严格执行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有关规定,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深入开展专项治理 要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查处非法添加、制假售假等案件,切实解决违法违规使用高毒农药、“瘦肉精”、禁用兽药等突出问题。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执法,加大案件查办和惩处力度,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严惩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曝光有关案件,营造打假维权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监督抽查,深入排查风险隐患,提高风险防范、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创建活动,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和模式。 六、提高监管能力 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执法等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切实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工作力量,尽快配齐必要的检验检测、执法取证、样品采集、质量追溯等设施设备。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整合各方资源,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实现各环节检测的相互衔接与工作协同,防止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特别要加强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纳入农业综合执法范围,确保监管工作落到实处。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以及承担相应职责的农业、畜牧、水产技术推广机构要落实责任,做好农民培训、质量安全技术推广、督导巡查、监管措施落实等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12月2日(此件公开发布)

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包含哪三大体系

“五大体系”:  一是建立和完善农业生产质量标准体系。为规范农产品生产标准,围绕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推广,按照建立与国际通行标准接轨的标准化生产体系的要求,先后在全市制定推广了42种优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技术操作规程、12种绿色食品生产技术标准、35种出口农产品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在生产、加工、贮藏、流通等环节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农产品标准已覆盖粮油、果品、蔬菜、食用菌、畜产品和水产品等多个领域,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质量标准体系。  二是建立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体系。积极组织实施“绿卡行动计划”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工程”,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基地建设。市发改委与财政、农业、海洋与渔业、畜牧、林业部门联合下发了《烟台市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优先发展水果、海珍品、蔬菜、食用菌、生猪、奶牛等16种优势农产品,通过增加财政投入、减免税费和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大了对优势农产品产区和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的支持和扶持力度。市政府制定出台了《烟台苹果和大樱桃产业发展规划》和《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百强龙头企业创建活动的意见》,连续四年,每年安排1000万元资金,用于烟台苹果、大樱桃、莱阳梨等优质果品的基地建设;每年安排500万元贷款贴息资金,对百强龙头企业建设标准化基地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市政府制定出台了《关推进农业品牌化建设的意见》,用4年的时间,在果品、蔬菜、水产、畜牧等优势产业建设60个特色品牌农产品基地。农业标准化基地,全面推行统一环境质量、统一生产技术、统一农资供应、统一监测方法、统一产品标识等“五统一”操作规程。在全市形成了莱阳、海阳的蔬菜,栖霞、招远、龙口的果品,蓬莱、长岛、莱州、开发区的水产养殖,福山、芝罘的大樱桃,牟平、栖霞的食用菌,莱州的种子、花卉等一批特色产业带和优质农产品基地。  三是建立农产品质量认证和检测体系。加大了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开发及认证工作力度。全市累计通过农产品质量认证的产品达到481个,其中,绿色食品188个,无公害农产品293个,有机食品2个。烟台苹果、龙口粉丝、烟台葡萄酒和烟台大樱桃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莱阳梨、海阳白黄瓜、烟台苹果和烟台大樱桃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为加强农产品质量检测,先后投资8500多万元建立了4个市级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8个县级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站),重点支持46个省级龙头企业设立了质检中心,20个较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立了农产品速测检测点。龙大集团投资3000多万元建立的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2004年4月通过了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CNAL)认可,能够对550多种农药残留、60种抗生素、23种添加剂、5种重金属、11种微生物等指标进行精密检测。2008年1月又投资62万美元,从美国引进最先进的药残检测设备LC/MS/MS,使龙大的药残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始终与日本最新标准同步。  四是建立农业投入品监管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投入品是关键。2009年市政府发布实施了《烟台市农药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大力推进农资连锁经营、农技农资结合、协会服务、企业直销、龙头企业带动等农业投入品有效服务模式,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莱阳市以配送中心为平台,设立农资连锁超市,在企业、村庄设立连锁专供点,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服务”的服务模式,有效地提升了放心农资的配送能力和水平。目前,全市化肥、农药集中配送率分别达到85%和80%以上。  五是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市委、市政府要求,利用三年的时间,建立健全市、县、乡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逐步建立村级服务站点。目前,全市已有烟台市和3个县市区经编委批准,成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或办公室),8个县市区成立了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加强了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机构设置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分别设置;一种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合署办公,实行一个机构三块牌子。结合产业特点和乡镇机构改革,在乡镇农技推广机构增加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实行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与农技综合服务站一个机构两块牌子。2008年4月,市政府下发了《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2009年市政府又把“加强农技推广体系建设与改革,完善公益性职能经费保障机制,完善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公共服务机构,逐步建立村级服务站点”写进了烟发〔2009〕1号文件,明确规定每个村至少设立一名技术员,三年完成。目前全市共有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133个,在编人员1800多人。

有哪些办法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没有办法,现在吃什么都不安全

供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应遵守什么的规定

供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主要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进出口的检验检疫规定、品质标准、生产工艺规范、检测方法、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这六项规定:1、国家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2、进出口的检验检疫规定:农产品的进出口需要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和要求,需要通过检验检疫,确保其质量安全。3、品质标准:针对不同类型的农产品,国家有一系列的品质标准,企业应当按照这些标准生产,确保产品质量稳定。4、生产工艺规范:企业必须制定相应的生产工艺规定,确保产品的加工、生产符合标准,避免不必要的食品安全问题。5、检测方法:农产品生产、存储、运输、加工等环节,需要进行各种检测,以确保产品符合标准并安全放心。6、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确保从源头到销售端每一个环节都可以严格把控,确保产品达到要求。

农产品质量安全评价的原则是什么

首先农产品的定义:农产品是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植物性产品、动物性产品与食用菌产品及其加工制品等,整个生产过程与终端产品,经严格检验,各项技术指标与卫生指标符合国家或有关行业标准。 农产品质量安全评价有在以下几个方面:1、农产品感官质量的评价与专家意见综合 2、农产品质量链过程能力评价和关键点 3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 4、良好农业规范(GAP)的推广其中风险评估指标体系的建立,根据GAP标准要求,从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的角度,给出植物性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指标体系主要包括1、种植地历史安全性2、潜在危害控制3、农药残留控制4、重金属的控制5、结构条件适宜性6、水源充足性7、水质适应性8、生态环境保护9、资源保护状况10、标识和可追溯性管理状况。

农产品质量安全,同健康土壤有什么关系?

土壤是农业生产最重要的资源之一,唯有良好的土壤品质才能确保农产品的关系品质。土壤一旦无法发挥功能,将使粮食安全与食品安全亮起红灯。土壤是农业生产最重要的资源之一,一旦受到污染,土壤品质即出现问题,连带农产品产量将立即下降,农产品的品质也受到影响,食品安全跟着出现问题,进而影响到地面水,最后地下水也会受到污染;因此土壤品质u2013作物品质u2013地下水品质要一起保护,三位一体。有了好的水土资源,才能运用各种生物科技去生产更多且更健康的农产品,因此许多国家的农业首要政策为:“确保水土自然资源的数量与品质”。土壤受到气候变迁或人为污染,因而丧失原有的功能,称为土壤退化或劣化,包括土壤物理性劣化、土壤酸化、盐化、氮过多、土壤受重金属或有机污染物污染、受冲蚀而流失、受压实而使根部不易生长、丧失微生物物种与活力等。土壤退化后会直接影响农作物的产量与品质,在产量方面会降低至少20%,甚至完全死亡;农产品品质亦明显下降,因而影响我们的健康。农田土壤一旦受到重金属污染,土壤中的细菌、真菌及放射菌等菌数会急速下降,有机物释放养分的矿化作用及硝化作用会减少,生物活性也随之降低,因而导致农作物减产。重金属对农作物大多为毒性物质,仅铜与锌为动植物生长所必需,但是浓度太高时也会引起毒害作用;且土壤中过多的重金属会被作物吸收累积于体内,经由食物链直接影响人类食品的安全。所以说,健康的土壤才能种植出品质好的农产品。土壤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农产品品质的好坏。

什么是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是要自己企业针对市场反馈,寻找问题,再针对问题找到解决方案,认为方案可行就形成制度。是这样的流程,其它企业的制度是适应不了你们企业的。你如果肯下功夫,有一本的书,有一个章节都是质量方面监控,一定能帮你完成这个制度。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大致包括哪些

农产品是经过农业生产活动所获得的产品,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能造成直接和长期的影响的危害因素主要包括:农业种养殖过程可能产生的危害,包括因投入品不合理使用造成的农药、兽药、渔药、添加剂等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污染,以及因产地环境造成的本底性污染和汞、砷、铅、铬、镉等重金属毒物和氟化物等非金属毒物;农产品包装储运过程可能产生的危害,包括贮存过程中使用的保鲜剂、催熟剂和包装材料中有害化学物等产品的污染,以及流通渠道中导致的二次污染;农产品自身的生长或发育过程中产生的危害,如农产品本身的天然毒素就是目前农产品所面临的危害之一;农业生产中新技术的应用产生的危害,主要是可能由于技术发展(转基因技术)或物种变异而带来新的危害。

如何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食品安全的基础和关键,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国民体质提高。全面提高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切实保障农产品的生产和消费安全,是各级政府部门的职责,也需要全社会的积极配合和共同参与。中央要求加强农业标准化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具体措施包括:严格产地环境、投入品使用、生产过程、产品质量全程监控,严格生猪定点屠宰的管理等规定,切实落实农产品生产、收购、储运、加工、销售各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杜绝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支持发展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加大农产品注册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力度,坚决贯彻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简答: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的基本类型有哪些?

对产品从种植到加工到流通的全过程!山东科润是专门做追溯用的!

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标语

1、建立放心菜专销区,满足多层次消费需求 2、提高农产品质量, 打造名牌农产品 3、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4、科学合理用药,确保食品安全 5、农药残留超标蔬菜,一律不得采收上市 6、推行标准化生产, 推动农业发展再上新台阶 7、加强农业执法,保障消费者权益 8、消费绿色食品,体现健康人生 9、放心食品, 从源头抓起 10、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你和我 11、坚决打击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行为 12、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13、食用质量安全的农产品是保障身体健康的前提 14、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 ,保障消费者权益 15、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绿色行动,促进”三农”发展 16、科学用药,合理施肥 17、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百姓健康 18、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 ,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19、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20、建设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满足消费者优质安全需求 21、加大监管力度生产合格农产品 22、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24、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 25、农业发展路千条,质量安全第一条 26、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城乡居民消费安全 27、积极推行农产品标准化生产,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28、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29、全面树立农产品品牌意识,增强生产者质量安全责任 30、依法行政,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31、提高农产品质量保证农产品消费安全 32、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用、限用的高毒高残留农药 33、情系”三农”,绿色消费 34、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质量 35、治理餐桌污染, 建设食品放心工程 36、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 37、倡导绿色消费,保护生态环境 38、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39、实行无公害生产,保障消费者安全 40、合理使用农药化肥提高农产品质量 41、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 提高农产品质量 42、加强农产品质量监控 , 保障消费者食用安全 43、加强蔬菜质量安全检测监测,加快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 44、关爱生命,关注农产品质量安全 45、齐心协力抓农产品质量,真心实意保消费者健康 46、加强农产品标识管理,保障生产者合法利益 47、加强农产品质量监控, 保障消费者食用安全 48、积极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努力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49、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50、合理使用农药化肥, 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 51、加快建立市场准入制,严把产品质量安全关 52、加强投入品监督管理,控制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 53、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源 54、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55、加强农药残留检测,杜绝超标蔬菜入市 56、质量安全是农业发展之基,放心消费是农民赢利之本 57、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意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监管 58、家事国家天下事,农产品安全是大事 59、以人为本,确保食用农产品安全 产品质量标语 1、质量意识强,品质有保障。 2、马虎大意,不良品就会从手中流走。 3、立身强手之林,唯有质量前提。 4、质量是名牌的生命。 5、产品好象一朵花,枝繁叶茂靠大家。 6、只有不完美的产品,没有挑剔顾客。 7、品质——是获得信任的砝码,是竞争致胜的关键,是永无止境的追求和尊严的起点。 8、坚持守则,实践优质。 9、质量是企业生存的根基,需人人来扶持。 10、团结一条心,石头变成金。 11、创优质品牌,铸一流企业形象。 12、工厂好似常青藤,产品就如藤上瓜;瓜好才能卖好价,工厂效益全靠它。 13、优质精神,上下一心。 14、全民讲质量,质量利全民。 15、品质是企业发展的命脉,是员工生活的保障。 16、产品是躯壳,质量是灵魂。 17、卓越的产品和服务是员工的成就和自豪。 18、令顾客愉快,他们才会做好,次次都做对。 19、一丝之差,优劣分家。 20、齐心协力,共创优质境界。 21、节约应从点滴做起。 22、品质为本,财富为果。 23、质量是企业的生命,质量是企业的效益,质量是企业发展的动力,质量靠全体员工去保证。 24、强化竞争意识,营造团队精神。 25、强化服务意识,倡导奉献精神。 26、质量意识在我心中,产品质量在我手中。 27、追求品质卓越,尽显企业精华。 28、得过且过,品质不妥。 29、品质是企业取胜的法宝,拓展市场的利剑。 30、质量靠大家,情系你我他。 31、同心协力,提高品质。 32、工作做得好,你会更自豪。 33、重视产品质量,加强企业管理。 34、为创造世界级质量的产品而不懈努力。 35、塑企业形象,创优质名牌。 有关产品质量标语 1、令顾客愉快,他们才会做好,次次都做对。 2、品质是企业发展的命脉,是员工生活的保障。 3、质量意识在我心中,产品质量在我手中。 4、全民讲质量,质量利全民。 5、塑企业形象,创优质名牌。 6、质量意识强,品质有保障。 7、创优质品牌,铸一流企业形象。 8、品质为本,财富为果。 9、质量是企业的生命,质量是企业的效益,质量是企业发展的动力,质量靠全体员工去保证。 10、马虎大意,不良品就会从手中流走。 11、品质是企业取胜的法宝,拓展市场的利剑。 12、质量是名牌的生命。 13、品质——是获得信任的砝码,是竞争致胜的关键,是永无止境的追求和尊严的起点。 14、优质精神,上下一心。 15、坚持守则,实践优质。 16、产品好象一朵花,枝繁叶茂靠大家。 17、立身强手之林,唯有质量前提。 18、质量靠大家,情系你我他。 19、重视产品质量,加强企业管理。 20、团结一条心,石头变成金。 21、工作做得好,你会更自豪。 22、工厂好似常青藤,产品就如藤上瓜;瓜好才能卖好价,工厂效益全靠它。 23、节约应从点滴做起。 24、追求品质卓越,尽显企业精华。 25、为创造世界级质量的产品而不懈努力。 26、强化服务意识,倡导奉献精神。 27、同心协力,提高品质。 28、质量是企业生存的根基,需人人来扶持。 29、只有不完美的产品,没有挑剔顾客。 30、卓越的产品和服务是员工的成就和自豪。 31、产品是躯壳,质量是灵魂。 32、齐心协力,共创优质境界。 33、强化竞争意识,营造团队精神。 34、一丝之差,优劣分家。 35、得过且过,品质不妥。 农产品标语 1、枣吃早健康。 2、瓜果肉菜聚双福,种养流通惠三农。 3、农贸通天下,双福满万家。 4、双福农产品,绿色更出名。 5、阳光充足海南岛,绿色果蔬品质好。 6、送清脆是一种感觉,送健康是一份感情。 7、富农便民,双福重庆。 8、天台花生,味忆一生。 9、生态海南岛,绿色瓜果菜。 10、苹果万千,昌平领鲜。 11、批发大平台,流通快车道。 12、千载天台情,一品云雾香。 13、绿韵昌平,果真动人。 14、天台石梁,绿色食粮。 15、重庆双福农产品,生态有机大荟萃。 16、天高云淡六盘山,清真绿色农产品。 17、营养丰富绿色健康,椰岛瓜果四季飘香。 18、福质天下,名利双收。 19、天台蔬菜,太太所爱。 20、双福为民,全球扬名。 21、生态海南岛,农产品质高。 22、有了尜枣,生活更好。 23、仙境出白术医家重天台。 24、天下菜心边度好,唯有连州最靓正。 25、仙山求仙药,白术出天台。 26、梦寻生态天台,心动绿色果菜。 27、我从昌平来,绿色真风采。 28、香甜果品,七彩纷呈。 29、自然新田园,天然健康源。 30、鲜甜脆嫩返寻味我爱连州菜心! 31、让诚信在这里扎根,让放心在城乡延伸。 32、日啖菜心清甜爽,不辞长作连州人。 33、五个重庆,民生双福。 34、给农民自由发展的平台,让农业走向辉煌的未来。 35、巴蜀地,双福情。 36、重庆绿脉,城乡双福。 37、天时地利物产灵,京华宝地属昌平。 38、斥巨资改善民生,大手笔运筹兴农。 39、重庆双福为大家,大家幸福共发家! 40、绿韵昌平果真动人。 41、双福农贸之首,遍及天下所有。 42、提升幸福感,从双福农产品开始。 43、有特色,更健康,更给力。 44、利民之福,利国之福! 45、农贸之福,山城之福双福农贸城。 46、三江两河集散地,五湖四海大批发。 47、因为绿色,所以出色。 48、互益双方,天下福临! 49、走遍绿色新田园,尝尽名特优中鲜。 50、天然生态,自然健康。 51、蕴六盘灵气,还健康梦想。 52、一口一栆尖,唯余舌尖甜。 53、伊人回首,香气长留,百合情久久。 54、品味天台菜,感受原生态。 55、绿色是我们的追求,安全是我们的责任。 56、双浓汇精华,福茂时英声。 57、哪里柿子甜又软,昌平城里随便选。 58、品质与众不同,健康自然出众。 59、好事成双,福致万家。 60、山味土味,天台美味。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哪年实施的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4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一条 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潜在危害因素包括哪些?

1、农药、化肥过量使用,农药残留超标。2、农民素质低。3、重金属超标。3、致病微生物侵染。4、添加剂违规使用。5、激素滥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就是指农产品的可靠性、使用性和内在价值,包括在生产、贮存、流通和使用过程中形成、残存的营养、危害及外在特征因子,既有等级、规格、品质等特性要求,也有对人、环境的危害等级水平的要求。

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发展大体经历了哪几个阶段?解答

起步、发展、创新、跨越。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主要经历了起步、发展、创新、跨越四个阶段。农产品质量安全,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的可靠性、使用性和内在价值。

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介绍

农产品质量安全,就是指农产品的可靠性、使用性和内在价值,包括在生产、贮存、流通和使用过程中形成、残存的营养、危害及外在特征因子,既有等级、规格、品质等特性要求,也有对人、环境的危害等级水平的要求。

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问题和建议有哪些?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农产品质量安全是当前市民最为关注的重大民生问题,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事关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事关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事关城乡经济统筹发展全局。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是食品安全的前提和基础。食用农产品的安全生产,关系到千家万户老百姓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农民的增收,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已成为政府工作的重点和老百姓关心的热点。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农产品安全生产工作,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管理和保障农产品安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市农产品安全生产还存在不少问题:一是政府部门多头管理,主管部门缺位,监管不力;二是生产者、消费者的质量安全意识淡薄;三是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的技术标准尚未建立;四是农业投入品市场小而分散,监管困难;五是基层农技人员缺位,农民培训教育缺乏;六是农产品的检测体系尚不健全,现有的农产品检测机构以及相应的仪器设备、人员等都难以满足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的需要;七是农产品销售渠道和价格浮动机制还不完善,农民生产优质农产品的积极性受阻。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尽快构建我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与监管体系十分必要。为此,提出如下建议:1、积极调整农药产品结构。通过贯彻实施《农药管理条例》等措施,有效减少高毒农药产品的比例,鼓励研制和生产安全、高效、经济的新品种,发展生物农药,尽快淘汰和替代高毒、高残留农药。2、加强农药科学合理使用技术的宣传指导,提高农民科学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水平,依法查处违反国家规定滥用农药的行为。3、加强优质安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制定和实施农产品安全生产规程、农药合理使用准则等规范和标准,加强农药残留检测工作,实现农产品基地生产的规范化、优质化、安全化。4、开展农产品的市场监测工作。以产地批发市场农产品残留为重点,增强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质量和品牌意识,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性的提高。5、开展“放心菜”试点生产基地和销售商店活动。

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因素有哪些?

农业生产是一个开放的系统。根据来源不同,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危害因素主要包括农业种养过程可能产生的危害、农产品保鲜包装贮运过程可能产生的危害、农产品自身的生长发育过程中产生的危害、农业生产中新技术应用带来的潜在危害等四个方面。(1)农业种养过程可能产生的危害。包括因投入品不合格使用或非法使用造成的农药、兽药、硝酸盐、生长调节剂、添加剂等有毒有害残留物,产地环境带来的铅、镉、汞、砷等重金属元素,石油烃、多环芳烃、氟化物等有机污染物,以及六六六、滴滴涕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2)农产品保鲜包装贮运过程可能产生的危害。包括贮存过程中不合理或非法使用的保鲜剂、催化剂和包装运输材料中有害化学物等产生的污染。(3)农产品自身的生长发育过程中产生的危害,如黄曲霉毒素、沙门氏菌、禽流感病毒等。(4)农业生产中新技术应用带来的潜在危害。如外来物种侵入、非法转基因品种等。 (市场信息科 刘晶)

什么是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是指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或者严重损害的安全事故。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是指,涉及人数较多的群体性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安全事故。国家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四级。

农产品质量安全名词解释

农产品质量安全,就是指农产品的可靠性、使用性和内在价值,包括在生产、贮存、流通和使用过程中形成、残存的营养、危害及外在特征因子,既有等级、规格、品质等特性要求,也有对人、环境的危害等级水平的要求。初级农产品的简介国家规定初级农产品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产品,不包括经过加工的各类产品。包括:一、烟叶。是以各种烟草的叶片经过加工制成的产品,因加工方法不同,又分为晒烟叶、晾烟叶和烤烟叶。晒烟叶是指利用太阳能露天晒制的烟叶;晾烟叶是指在晾房内自然干燥而成的烟叶;烤烟叶(复烤烟叶除外)是指在烤房内烘烤成的烟叶。二、毛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三、食用菌。是指自然生长和人工培植的食用菌,包括鲜货、干货以及农业生产者利用自己种植、采摘的产品连续进行简单保鲜、烘干、包装的鲜货和干货。四、瓜、果、蔬菜。是指自然生长和人工培植的瓜、果、蔬菜,包括农业生产者利用自己种植、采摘的产品进行连续简单加工的瓜、果干品和腌渍品(以瓜、果、蔬菜为原料的蜜饯除外)。五、花卉、苗木。是指自然生长和人工培植并保持天然生长状态的花卉、苗木。六、药材。是指自然生长和人工培植的药材。不包括中药材或中成药生产企业经切、炒、烘、焙、熏、蒸、包装等等工序处理的加工品。七、粮油作物。是指小麦、稻谷(含粳谷、籼谷、元谷),大豆、杂粮(含玉米、绿豆、赤豆、蚕豆、豌豆、荞麦、大麦、元麦、燕麦、高粱、小米、米仁)、鲜山芋、山芋干、花生果、花生仁、芝麻、菜籽、棉籽、葵花籽、蓖麻籽、棕榈籽、其他籽。八、牲畜、禽、兽、昆虫、爬虫、两栖动物类。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有哪些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方式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是指为了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系统和持续地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害因素进行检验、分析和评价的活动,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普查和专项监测等内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是指为了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对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的活动。相关的政策法规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

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因素有哪些?

农业生产是一个开放的系统。根据来源不同,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危害因素主要包括农业种养过程可能产生的危害、农产品保鲜包装贮运过程可能产生的危害、农产品自身的生长发育过程中产生的危害、农业生产中新技术应用带来的潜在危害等四个方面。(1)农业种养过程可能产生的危害。包括因投入品不合格使用或非法使用造成的农药、兽药、硝酸盐、生长调节剂、添加剂等有毒有害残留物,产地环境带来的铅、镉、汞、砷等重金属元素,石油烃、多环芳烃、氟化物等有机污染物,以及六六六、滴滴涕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2)农产品保鲜包装贮运过程可能产生的危害。包括贮存过程中不合理或非法使用的保鲜剂、催化剂和包装运输材料中有害化学物等产生的污染。(3)农产品自身的生长发育过程中产生的危害,如黄曲霉毒素、沙门氏菌、禽流感病毒等。(4)农业生产中新技术应用带来的潜在危害。如外来物种侵入、非法转基因品种等。 (市场信息科 刘晶)

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食用农产品的质量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要 求,并且对人身体有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检测监管,随着科技的发 展,投入力度的加大,消费者对质量安全重视程度的提高,农产品质 量安全问题好像不仅没有减少减轻减少, 反而诸见报端, 影响面越来 越大, 甚至造成人们心理一时恐慌, 我想在这里浅谈下关于科学看待 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看法。 第一、安全是个相对概念,绝对安全的食品是不存在的。 从现 实状况来看,在适合人类生活的环境当中,任何“零风险”事情的可 能性基本为零, 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更是如此。 因为食品的原料来自 于自然环境, 而自然环境当中自身就存在着可以依靠现代技术能够检 测或者检测不出的各种元素成份, 只是相对含量多少的问题。 农产品 大多都来源于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代谢产品,它们本身也是有生 命的机体, 也要遵循生老病死的自然规律。 当人们在选择消费农产品 时,基本上都会选择“色形味”俱佳的产品,而这一矛盾的解决只有 及时依靠农产品的专用药 ----- “农药” ,就像“人用药” “兽药”一样; 依靠适量食品添加剂,才能保证农产品生长的相对“健康” ,就像人 类一样,不可能不患病、不可能不吃药就是所谓的绝对“健康” 。 第二、安全与食品摄入量和频次负相关,与摄入主体身体状况 正相关。 早在文艺复兴时期的具有革命性的医生 --- 巴拉塞尔萨斯, 曾 说过,万物皆有毒,关键在于剂量。因此,农产品的安全与否,与消 费者摄入其数量和频次负相关。也就是说同一种食品高频次大量摄 入,与低频次微量摄入相比,前者给人体造成的危害无疑要大得多, 甚至是致命危害,这就是俗话说的“只要份量足,万物皆有毒” 。众 所周知,酒甚至是水,过量的引用,不仅会伤身体,甚至会造成中毒 身亡。同时,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单个消费者自身身体素质的不同, 先天性或是后天获得性显性或是隐性疾病, 或是处于不同的环境当中 等等, 摄入同一种食品, 都会产生意想不到结果。 例如牛奶、 虾蟹等, 对大多数人是安全的, 但对有些人会产生过敏性反应, 造成上吐下泻, 误认为是食物中毒,进而误测其质量问题。殊不知,食品安全也与摄 入对象身体状况正相关, 消费者的身体素质越好, 对同一种食品的消 化吸收能力就越强, 屏蔽食物的危害能力就越强, 食品质量越是相对 安全。 这两种问题的解决, 最终还得依靠消费者主体自身综合素质的 提高,对问题思考的全面。 第三、 食品是否安全与其生产过程及其存在状况相关。 工程院 院士陈君石曾说过,安全的食品是生产出来的,不是监管出来的。 也 就是说, 食品的安全与否与其成产过程紧密相连。 生产过程牵涉的环 节较多,比如直接种植加工、储藏运输、保鲜销售以及后加工等, 其 中直接的种植管理最为重要,因为涉及初级农产品是否喷施农药、 是 否违法使用添加剂等, 更重要的是使用农药、 添加剂产品本身是否合 格、安全,如果这些农药含有违禁成份、大剂量使用、违法添加, 结 果可想而知, 这就是农兽药及有机污染物、 添加剂等有毒有害物质引 起的化学性污染。 当然, 农产品存在状况也是关系到其质量问题的一 个重要因素,如果保存不当,有可能会发生一些理化反应,衍生出一 些对人体有害的次生代谢物; 也可能会招引滋生一些微生物, 进而引 起食源性疾病, 引起食品安全事件。 还有就是一些不同的农产品在使 用时,后加工过程不卫生或是加工食用不当,而造成的危害,以至于 引起食品质量安全事件。要想解决此类问题,必须加大监测力度, 建 立起一套奖惩明晰、 力度强硬的监管制度, 加强相关责任人的职业道 德教育,提高检测体系检测技术的科技含量。 第四、 食品是否安全与社会舆论氛围、 人群的心理及科学知识水 平相关。 有些食品的添加剂本身没有问题, 也可以用于除农产品以外 的食品生产加工中, 但是一经发现用于农产品当中, 就会有人猜测整 个农产品都是不安全的,比如“染色馒头” ,之所以染色是因为使用 了政府批准的添加剂柠檬黄, 染色之后酷似玉米馒头, 其实没有玉米, 以此来冒充欺骗。 而柠檬黄本身是一种比较安全的食品、 药品着色剂, 早在 1994 年 FAO 和 WHO 就给它定量标准,但在人们的头脑中, 都 认为是个食品安全问题。再比如, 2012 伦敦奥运会有媒体炒作说中 国运动员每天饮品当中含有 “一氧化二氢” 成份, 一时引起轩然大波, 很多缺乏科普知识的人都误认为又是食品安全问题。 还有就是人们的 从众心理, 一看到曾经出问题的农产品就避而远之; 一谈某一类农产 品就“色变” ;一听到别人都在说某些农产品有问题,自己就随声附 和, 这些都可能会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其实这些都是无稽之谈, 大可不必。要想解决此类问题,唯有扩大宣传范围,加强科普知识的 普及,当然最终还得以来国民基础大教育。 第五、 农产品质量监管检测体系不健全, 检测能力有限。 在今年 8 月 10 号发生的“张裕毒药门”事件,就是由于我国目前农产品质 检体系的不健全所造成。当然,根本原因还是生产者不良经营,在没 有被监管的“盲区”更是显得肆无忌惮。目前,我国由于监管部门的 混杂和分段式管理模式, 造成农产品制成品成份的检测监管划分尚不 清晰,当然这一环节也仅仅是诸多问题的一个,比如农产品;流通过 程的监控等环节依然暴露在无人监管区。 这些都与现有的监管体制有 关系, 政府对相关检测职能部门职责的划分依然不够清晰, 这样会造 成同一问题“多头管理,谁都不管”的局面。个人感觉,此类问题的 解决绝非一时, 也绝非易事, 他牵涉的面积较大, 层次较深。 体制内, 各级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已经划分, 要想重新洗牌, 再次整合, 实现统一综合管理,不是一朝一夕之事。再者,检测技术和监管手段 都落后于时代发展的速度, 一些行为主体的投机取巧, 加上现有监管 处罚成本太高,很定会有很多“漏网之鱼” ,这些都需从决策层到执 行面,从生产者到消费者的全民行动,共同解决。 事物的发展规律之一就是从发现问题到解决问题再到发现新的 问题, 如此循环。 因此, 在我国国民经济和国民素质不断提高的今天, 农产品问题从被忽视到被发现, 再到被解决和被发现新的问题, 本身 是一个进步的过程。而在这一过程中,一些新新者肯定会迷茫,甚至 是盲从,所以大家在今后对待农产品质量安全一事,一定要科学, 逐 一分析,不能一概而论,要自己主动的探究事情的真相,从而将其对 人体危害降到最低

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包含哪三大体系?

1、建立和完善农业生产质量标准体系。为规范农产品生产标准,围绕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推广,按照建立与国际通行标准接轨的标准化生产体系的要求,先后在全市制定推广了42种优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技术操作规程。2、建立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体系。积极组织实施“绿卡行动计划”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工程”,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基地建设。3、建立农产品质量认证和检测体系。加大了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开发及认证工作力度。全市累计通过农产品质量认证的产品达到481个,其中,绿色食品188个,无公害农产品293个,有机食品2个。扩展资料:1、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经国务院批准,农业部从2001年4月启动“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率先在北京、天津、上海和深圳四个城市进行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于2002年7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着重强调三个方面的推进措施:一是强化生产过程管理,即强化生产基地建设,净化产地环境,严格农业投入品管理,推行标准化生产,提高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二是推行市场准入制,即建立检测制度,推广速测技术,创建专销网点,实施标志管理,推行追溯和承诺制度;三是完善保障体系,即加强法制建设,健全标准体系,完善检验检测体系,加快认证体系建设,加强技术研究与推广,建立信息网络,加强宣传培训。2、CAC标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制定的被世界各国普遍认可的食品安全标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是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共同创建的,其宗旨在于保护消费者健康,促进食品贸易公平开展,协调所有食品标准的制定工作。CAC拥有165个成员国,中国是成员国之一。3、例行监测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是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重要措施之一,2001年从北京、天津、上海、深圳四个试点城市的蔬菜农药残留和生猪“瘦肉精”污染定点监测工作开始实施,进而逐步扩展到全国37个城市全年5次的蔬菜农残、16个城市畜产品污染和5个城市水产品中药物污染定点监测。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农产品质量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第六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第七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第八条 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优质农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第九条 国家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行科学的质量安全管理方法,推广先进安全的生产技术。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第二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发布,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听取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意见,保障消费安全。第十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及时修订。第十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第三章 农产品产地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认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  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调整,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改善农产品的生产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示范农场、养殖小区和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的建设。第十七条 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第十八条 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农业生产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十九条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第二十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指导。第二十一条 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什么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指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强制性技术规范,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和发布。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都要依法整合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产品质量安全,就是指农产品的可靠性、使用性和内在价值,包括在生产、贮存、流通和使用过程中形成、残存的营养、危害及外在特征因子,既有等级、规格、品质等特性要求,也有对人、环境的危害等级水平的要求。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和发布的,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强制性技术规范。一般是指规定农产品质量要求和卫生条件,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技术规范和要求。

什么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包括对农产品的类别、质量要求、包装、运输、贮运等所作的技术规定。它是农产品质量检测的依据,也是农产品质量管理的基础。要提高农产品质量,就必须有先进、科学、合理的标准。农产品质量标准的制定,是根据农业生产的实际水平和人民生活的消费水平,考虑科学发展的先进因素,体现国家经济政策和技术水平,在研究历年来农产品质量资料的基础上,经有关方面协商同意,由主管机构批准、发布。标准一经批准、发布,就是技术法规,任何个人和单位都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不得擅自更改或降低标准。

什么是农产品农产品质量安全

  农产品是农业中生产的物品,如高粱、稻子、花生、玉米、小麦以及各个地区土特产等。那么你对农产品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我整理关于什么是农产品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初级农产品的简介   国家规定初级农产品是指 种植 业、畜牧业、渔业产品,不包括经过加工的各类产品。包括:   一、烟叶。是以各种烟草的叶片经过加工制成的产品,因加工 方法 不同,又分为晒烟叶、晾烟叶和烤烟叶。   晒烟叶是指利用太阳能露天晒制的烟叶;晾烟叶是指在晾房内自然干燥而成的烟叶;烤烟叶(复烤烟叶除外)是指在烤房内烘烤成的烟叶。   二、毛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   三、食用菌。是指自然生长和人工培植的食用菌,包括鲜货、干货以及农业生产者利用自己种植、采摘的产品连续进行简单保鲜、烘干、包装的鲜货和干货。   四、瓜、果、蔬菜。是指自然生长和人工培植的瓜、果、蔬菜,包括农业生产者利用自己种植、采摘的产品进行连续简单加工的瓜、果干品和腌渍品(以瓜、果、蔬菜为原料的蜜饯除外)。   五、花卉、苗木。是指自然生长和人工培植并保持天然生长状态的花卉、苗木。   六、药材。是指自然生长和人工培植的药材。不包括中药材或中成药生产企业经切、炒、烘、焙、熏、蒸、包装等等工序处理的加工品。   七、粮油作物。是指小麦、稻谷(含粳谷、籼谷、元谷),大豆、杂粮(含玉米、绿豆、赤豆、蚕豆、豌豆、荞麦、大麦、元麦、燕麦、高粱、小米、米仁)、鲜山芋、山芋干、花生果、花生仁、芝麻、菜籽、棉籽、葵花籽、蓖麻籽、棕榈籽、其他籽。   八、牲畜、禽、兽、昆虫、爬虫、两栖 动物类   1、牛皮、猪皮、羊皮等动物的生皮;   2、牲畜、禽、兽毛,是指未经加工整理的动物毛和羽毛;   3、活禽、活畜、活虫、两栖动物,如生猪、菜牛、菜羊、牛蛙等等;   4、光禽和鲜蛋。光禽,是指农业生产者利用自身养殖的活禽宰杀、褪毛后未经分割的光禽;   5、动物自身或附属产生的产品,如:蚕茧、燕窝、鹿茸、牛黄、蜂乳、麝香、蛇毒、鲜奶等等;   6、除上述动物以外的其他陆生动物。   九、水产品   1、淡水产品。淡水产动物和植物的统称。   2、海水产品。海水产动物和植物的统称。   3、滩涂养殖产品。是利用滩涂养殖的各类动物和植物。   水产品类,包括农业生产者捕捞收获后连续进行简单冷冻、腌制和自然干制品。   十、林业产品   1、原木。是指将伐倒的乔木去其枝丫、梢头或削皮后,按照规定的标准锯成的不同长度的木段。   2、原竹。是指将竹砍倒后,削去枝、梢、叶后的竹段。   3、原木、原竹下脚料。指原木、原竹砍伐后的树皮、树根、枝丫、灌木条、梢、叶等。   4、生漆、天然树脂。是漆树的分泌物,包括从野生漆树上收集的大木漆和从种植的漆树上收集的小木漆;   天然树脂,是指木本科植物的分泌物,包括松脂、虫胶、阿拉伯胶、古巴胶、黄耆树胶、丹麦胶、天然橡胶等等。   5、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林业副产品。   十一、其他植物   1、棉花,是指未经加工整理的皮棉、棉短绒、籽棉;   2、麻,是指未经加工整理的生麻、宁麻;   3、柳条、席草、蔺草;   4、其他植物。   十二、上述第一条至第十一条所列农产品应包括种子、种苗、树苗、竹秧、种畜、种禽、种蛋、水产品的苗或种(秧)、食用菌的菌种、花籽等等。   农产品的市场价格   1.产品跌价原因复杂造成产品跌价原因很多,有市场的、社会的,也有经营者本身的原因,归纳起来影响产品跌价的因素有:   (1)经营者生产能力过剩,但又不能通过产品改进和加强销售工作扩大销售,只能考虑采取跌价 措施 。   (2)在竞争压力下,迫使经营者通过降价来扩大市场份额。   (3)经营者生产成本比其他竞争对手低。   (4)竞争对手采取降价措施。   (5)产品需求弹性大,降低价格可以扩大需求量。   (6)经济形势。在通货紧缩形势下,市值上升,价格总水平下降,应当采取降价措施。   农产品质量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4月29日通过,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全文共八章五十六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双认证是什么

法律主观: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有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三种类型,其中标志分别为:(1)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无公害产品是经过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认证的,凡是认证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售时一般要有全国统一的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可以通过辨别标志的真伪,来判断该产品是否无公害农产品。通过查询不但能辨别标志的真伪,而且还能了解认证产品的生产厂家、产品名称、品牌等相关信息。(2)绿色食品标志可通过产品包装的四项标注内容来识别绿色食品。即:图形商标、文字商标、绿色食品标志许可使用编号和“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许可使用”字样。绿色食品标志许可使用编号的含义是:以LB-XX-XXXXXXXXXXA为例(X代表数字):LB为标志代码,横线中间的两位数字为产品分类,后面的数字依次1-2位为批准年度,3-4位为批准月份,5-6位为省份国别,7-10位为产品序号,A为产品分级。(3)有机食品标志法律客观:《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发布,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听取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意见,保障消费安全。

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发展经历了哪几个阶段

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发展经历了4个阶段。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发展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是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主要经历了起步、发展、创新、跨越四个阶段。

如何正确认识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食用农产品的质量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要求,并且对人身体有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检测监管,随着科技的发展,投入力度的加大,消费者对质量安全重视程度的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好像不仅没有减少减轻减少,反而诸见报端,影响面越来越大,甚至造成人们心理一时恐慌,我想在这里浅谈下关于科学看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看法。第一、安全是个相对概念,绝对安全的食品是不存在的。从现实状况来看,在适合人类生活的环境当中,任何“零风险”事情的可能性基本为零,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更是如此。因为食品的原料来自于自然环境,而自然环境当中自身就存在着可以依靠现代技术能够检测或者检测不出的各种元素成份,只是相对含量多少的问题。农产品大多都来源于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代谢产品,它们本身也是有生命的机体,也要遵循生老病死的自然规律。当人们在选择消费农产品时,基本上都会选择“色形味”俱佳的产品,而这一矛盾的解决只有及时依靠农产品的专用药-----“农药”,就像“人用药”“兽药”一样;依靠适量食品添加剂,才能保证农产品生长的相对“健康”,就像人类一样,不可能不患病、不可能不吃药就是所谓的绝对“健康”。第二、安全与食品摄入量和频次负相关,与摄入主体身体状况正相关。早在文艺复兴时期的具有革命性的医生---巴拉塞尔萨斯,曾说过,万物皆有毒,关键在于剂量。因此,农产品的安全与否,与消费者摄入其数量和频次负相关。也就是说同一种食品高频次大量摄入,与低频次微量摄入相比,前者给人体造成的危害无疑要大得多,甚至是致命危害,这就是俗话说的“只要份量足,万物皆有毒”。众所周知,酒甚至是水,过量的引用,不仅会伤身体,甚至会造成中毒身亡。同时,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单个消费者自身身体素质的不同,先天性或是后天获得性显性或是隐性疾病,或是处于不同的环境当中等等,摄入同一种食品,都会产生意想不到结果。例如牛奶、虾蟹等,对大多数人是安全的,但对有些人会产生过敏性反应,造成上吐下泻,误认为是食物中毒,进而误测其质量问题。殊不知,食品安全也与摄入对象身体状况正相关,消费者的身体素质越好,对同一种食品的消化吸收能力就越强,屏蔽食物的危害能力就越强,食品质量越是相对安全。这两种问题的解决,最终还得依靠消费者主体自身综合素质的提高,对问题思考的全面。第三、食品是否安全与其生产过程及其存在状况相关。工程院院士陈君石曾说过,安全的食品是生产出来的,不是监管出来的。也就是说,食品的安全与否与其成产过程紧密相连。生产过程牵涉的环节较多,比如直接种植加工、储藏运输、保鲜销售以及后加工等,其中直接的种植管理最为重要,因为涉及初级农产品是否喷施农药、是否违法使用添加剂等,更重要的是使用农药、添加剂产品本身是否合格、安全,如果这些农药含有违禁成份、大剂量使用、违法添加,结果可想而知,这就是农兽药及有机污染物、添加剂等有毒有害物质引起的化学性污染。当然,农产品存在状况也是关系到其质量问题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果保存不当,有可能会发生一些理化反应,衍生出一些对人体有害的次生代谢物;也可能会招引滋生一些微生物,进而引起食源性疾病,引起食品安全事件。还有就是一些不同的农产品在使用时,后加工过程不卫生或是加工食用不当,而造成的危害,以至于引起食品质量安全事件。要想解决此类问题,必须加大监测力度,建立起一套奖惩明晰、力度强硬的监管制度,加强相关责任人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检测体系检测技术的科技含量。第四、食品是否安全与社会舆论氛围、人群的心理及科学知识水平相关。有些食品的添加剂本身没有问题,也可以用于除农产品以外的食品生产加工中,但是一经发现用于农产品当中,就会有人猜测整个农产品都是不安全的,比如“染色馒头”,之所以染色是因为使用了政府批准的添加剂柠檬黄,染色之后酷似玉米馒头,其实没有玉米,以此来冒充欺骗。而柠檬黄本身是一种比较安全的食品、药品着色剂,早在1994年FAO和WHO就给它定量标准,但在人们的头脑中,都认为是个食品安全问题。再比如,2012伦敦奥运会有媒体炒作说中国运动员每天饮品当中含有“一氧化二氢”成份,一时引起轩然大波,很多缺乏科普知识的人都误认为又是食品安全问题。还有就是人们的从众心理,一看到曾经出问题的农产品就避而远之;一谈某一类农产品就“色变”;一听到别人都在说某些农产品有问题,自己就随声附和,这些都可能会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其实这些都是无稽之谈,大可不必。要想解决此类问题,唯有扩大宣传范围,加强科普知识的普及,当然最终还得以来国民基础大教育。第五、农产品质量监管检测体系不健全,检测能力有限。在今年8月10号发生的“张裕毒药门”事件,就是由于我国目前农产品质检体系的不健全所造成。当然,根本原因还是生产者不良经营,在没有被监管的“盲区”更是显得肆无忌惮。目前,我国由于监管部门的混杂和分段式管理模式,造成农产品制成品成份的检测监管划分尚不清晰,当然这一环节也仅仅是诸多问题的一个,比如农产品;流通过程的监控等环节依然暴露在无人监管区。这些都与现有的监管体制有关系,政府对相关检测职能部门职责的划分依然不够清晰,这样会造成同一问题“多头管理,谁都不管”的局面。个人感觉,此类问题的解决绝非一时,也绝非易事,他牵涉的面积较大,层次较深。体制内,各级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已经划分,要想重新洗牌,再次整合,实现统一综合管理,不是一朝一夕之事。再者,检测技术和监管手段都落后于时代发展的速度,一些行为主体的投机取巧,加上现有监管处罚成本太高,很定会有很多“漏网之鱼”,这些都需从决策层到执行面,从生产者到消费者的全民行动,共同解决。事物的发展规律之一就是从发现问题到解决问题再到发现新的问题,如此循环。因此,在我国国民经济和国民素质不断提高的今天,农产品问题从被忽视到被发现,再到被解决和被发现新的问题,本身是一个进步的过程。而在这一过程中,一些新新者肯定会迷茫,甚至是盲从,所以大家在今后对待农产品质量安全一事,一定要科学,逐一分析,不能一概而论,要自己主动的探究事情的真相,从而将其对人体危害降到最低

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形成的根源是什么

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产生的根源或者背景: 一是市场经济下强烈的利益驱动。 自给自足的小农生产不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计划经济也不存在现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市场经济下的商品生产,产品不是自己消费。生产经营是为了盈利,盈利的诱因势必刺激人们采用一切有利于扩大产量、降低成本、促进产品销售的技术。 二是农产品信息不完全导致市场机制失灵。 学过经济学都知道,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有三个假定:经济人、完全信息、完全竞争。完全信息指的是交易双方对相关信息完全把握从而保证交易完美高效。按照这个假定,交易双方是优质优价、愿打愿挨、两相情愿,产品安不安全交易时双方是清楚的,所以不存在谁损害谁的问题,也就不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事实上,农产品质量信息消费者很大程度上是不知情的。首先仅凭感官无法全部掌握;其次农产品标签标识也不健全,或者是没有,即使有也不是规范不可靠。这样一来,优质不高价,劣质不少价,市场上产品良莠不分,忠厚老实的就会吃亏,品质安全的产品由于成本高谁都不会去生产,伪劣产品就会充斥市场,出现经济学上的劣币驱逐良币现象,也就是市场机制失灵,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由此愈演愈烈。 而且,还必须强调的是,由于国内外统一市场形成,农产品以前所未有的程度在更大范围内流动,产品链条进一步加长,环节进一步增多,再加上广告肆意扩大宣传,信息不完全的问题,信息虚假的问题更加严重,这些势必加剧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三是工业化对传统农业生产的巨大影响。 工业化对传统农业的影响是双重的。 有积极的一面:工业化成果为农业的改造提供了的先进的技术、投入品、装备、经营管理理念方面的支持,极大地提高农业生产力的水平。 但也要看到消极的一面:即巨大的工业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化肥、农药、生物激素等农业投入品大量使用对质量安全的影响,对农业环境的影响。气候环境的变化导致病毒、疫病的流行。 古人有个思想:就是把新技术新发明看成是“淫技奇巧”。这个思想总体上是不对的。但提醒人们要注意一些科学技术是双刃剑,要注意扬长避短。像瘦肉精问题、毒鼠强等原来都是作为好东西从西方引进来的。 四是收入水平提高后对生命安全、生活质量更加关注。 人们可能有个印象:随着食品事件曝光,好象现在食品比过去绝对差多了,食品安全越治问题越多,水平越来越下降。 其实70年代80年代农业上使用农药毒性要比现在严重得多。如六六六、1059等等大量使用。那时候是短缺经济,人们在乎的是温饱,安全是次要的。那时即使出现因食用使用过高毒农药的蔬菜而导致急性中毒事件,人们反应也不很激烈。而这几年,因农产品质量比以前安全多了,但人们对质量安全关注度更高了。这说明生活水平提高,人们对食品安全更加关注。对不安全因素容忍更加有限。安全已经成了第一位的。 五是农产品生产经营方式不相适应。 主要表现增长方式不适应及农业组织制度不适应 我国农业客观存在粗放型增长。主要是靠增加化肥、农药等投入品实现产量增长。 我国农业实行一家一户为单位家庭经营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不高。 五是社会治理的缺失。 我国仍然处于经济、政治社会重要转型时期。政治,法制社会还没有完全形成。经济,正面临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转变,两型社会建设还只是起步。社会,受市场经济影响,传统道德伦理受到冲击,重建社会道德秩序任务十分沉重再加上信息化的加快发展,信息快速传播,事件效应扩大,小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极易造成大的影响。面对这些前所未有变化,由于政府及其部门缺乏经验、导致食品安全的社会治理方面存在诸多缺失。

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哪些特点?

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以下特点:1、危害的直接性,农产品质量不安全主要是指对其人体健康造成危害而言,大多数农产品一般都是直接消费或者加工后被消费,受物理性、化学性和生物性污染农产品均可能直接对人体健康生命造成危害。2、危害的隐蔽性,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水平或程度仅凭感官往往难以辨别,需要通过仪器设备进行检测,有些甚至还需要经过人体或动物实验才能知道,由于受科技水平等条件限制,部分参数检测难度大、检测时间长,因此,质量安全状况难以及时准确判断,危害具有较强的隐蔽性。3、危害的积累性,不安全农产品对人体危害的表现,往往经过较长时间的积累才能发现,如部分农药、兽药残留在人体积累到一定程度后,就可能导致疾病的发生。4、危害的多环节性,农产品生产的产地环境、投入品、生产过程、加工、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均有可能对农产品产生污染,引发质量安全问题。

如何看待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一团糟

为什么要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农民增收和农业发展,责任重、意义大。  (一)我国越来越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长期以来,我国农业的首要任务是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增加产量是第一位的,这是国情决定的,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随着农产品供求进入总量基本平衡、丰年有余的新阶段,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农产品国际贸易发展,国家把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摆到了更加突出的位置。  (二)社会公众期待越来越强。人们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反映。目前,我国已进入工业化中期阶段,这个阶段人民群众的消费观念已由“吃得饱”向“吃得好、吃得安全”转变,更多地考虑农产品是否安全、是否有益于健康。因此,必须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与数量安全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统筹好数量、质量和效益的关系,满足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需求。  (三)与农业产业发展关联度越来越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农业产业的健康发展。发展现代农业、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质量安全是关键。因此,必须全力以赴,强化质量安全监管,提升质量安全水平。

《农业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规定?

编辑词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http://baike.baidu.com/view/110421.htm

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工作总结

  在局党委、行政的正确领导下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具体指导下,质检站的工作人员积极为“三农”服务,确保农产品安全生产,人民群众消费安全,进行了一系列扎实工作,做到了以安全为核心,多方位进行管理,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争取局党委及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加大投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顺利进行,保障农产品质量,局党委始终把这项工作摆在重要的议事日程,作为关系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头等大事来抓。一是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二是加大了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及检测的投入;三是健全了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干网络,22个乡镇都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专干;四是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项目”建设。完成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该项目的建设期为20xx年,建设投资304.48万元,其中:中央投资200。00万元,地方配套104.48万元。五是派出人员赴省学习检测技术和赴外地考察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经验。   二、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把学习、宣传贯彻实施该法,并列入局机关学习的重点内容,及时印发资料20xx多份;利用科普集市进行宣传,让广大干群了解该法的具体内容。在农业技术培训工作中突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普及,全县共开展了200多期培训,大力推广水稻、湘莲、蔬菜、茶叶、水果等无公害和绿色食品栽培技术。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认真扎实   为及时了解农产品安全状况,坚持日常抽查和重点抽检相结合,全年对县城范围内步步高、万客源、易俗河农贸市场、裕丰、长江等宾馆及响水、谭家山、京竹等蔬菜基地蔬菜进行重点抽检710批次,其中合格的693批次,合格率97.61%,对不合格产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确保了群众消费安全,全年未出现中毒事件。同时在全县选定具有代表性的6个乡镇抽取稻谷样40个,送国家稻米检测中心进行检测,全面了解稻米质量状况,促进粮食生产安全。   四、继续抓好了示范生产基地建设   建设好了青山、锦石、中路铺、乌石等6个水稻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面积10万亩,其中中路铺绿色大米基地面积2万亩,青山桥3万亩。有5个千亩以上特色农产品示范基地:即响水乡红莱苔基地,面积15000亩;河口、白石、谭家山、花石等乡镇的湘莲基地,面积5000亩;羊鹿茶场的绿色食品基地,面积1000亩;白石乡优质西瓜基地,面积20xx亩。   五、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管理进一步加强   围绕我县优势土导产业,做到下基地、进企业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以确保已认证产品质量安全,树立良好的品牌优势。认真搞好已认证“无公害”“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和生产企业的认证管理工作。扎实做好了创建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申报工作;如质如期完成6个企业8个产品的无公害农产品复查换证工作;完成了宏大公司的湘莲绿色食品认证相关材料的组织,并对该企业及其生产基地进行现场考察,已报省绿办审查。对2家申报无公害认证企业,组织相关专家对企业及其生产基地进行现场考察。完成了认证相关材料组织工作并已交省农业厅绿办。   六、认真开展以蔬菜农药残留超标为主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在重点季节、重要节假日加大对重点市场、超市的检查力度。全年开展两次专项整治行动,同时加强了对农业投入的监管工作,严格了种子、农药、化肥、生物激素等农业投入品的"生产和经营准入条件,依法打击制造、销售假劣农资和违禁使用限用农药的违法行为。积极查处农业环境污染事件;维护好优质农产品生产、加工、发展环境。   七、积极开展市场准入工作   我局牵头,协调畜牧、工商等部门,制定了《关于开展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实施意见》(潭政办发(20xx]21号文件)和湘潭县蔬菜市场准入实施细则(草案)。协助金鹏农贸市场设立农残检验检测室,购RP-420速测仪及药品等,费用2.2万元。选派了一名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参加县农产品检测站跟班实习和赴省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培训学习。同时,我局派人到常德专题学习了市场准入工作经验。   八、认真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整治工作为确保“两节”期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8月30日召开的全县农产品   质量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动员会,参会对象是农技站长、生产企业、生产基地、超市、农贸市场的负责人。印发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实施方案》(潭农发[20xx)36号文件)。同时,采用现场检测、宣传法律、指导帮助、限期整改等方法进行了认真督查。重点督查了易俗河、河口、谭家山、中路铺、青山、花石、姜畲、响水、石潭、杨嘉桥10个乡镇。共对4个农产品生产基地(蔬菜),4家超市、1个生产大米加工企业和9个农贸市场,进行全面检查,现场抽检蔬菜样品59个;同时针对生产基地、超市、农贸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下达了“整改通知书”6份,责令限期整改。取得六个方面的成效:一是各乡镇都成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工作责任,做到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宣传到位。农资经营户、生产企业、生产基地、超市、农贸市场等单位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认识进一步提高,工作落实有明显好转。二是市农业局的《关于查禁甲胺磷等农药产品,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通知》张贴到位,限用农药台帐都发到了经营点(店)。每个乡镇都现场检查了1—3个经营点(店),均未发现禁用农药;限用农药台帐登记较好的有青山、花石、杨家桥。三是谭家山蔬菜基地(李海珍)生产档案较为齐全,整个生产过程中农药使用均有记录。四是获绿色食品认证的农产品包装标识较规范,没有发现冒用绿色食品等质量标志的现象。五是金鹏农贸市场有农残检验检测仪器和检测人员,并按检测的要求开展检测工作;步步高超市有配送中心提供的检测单,但档案管理不够规范。六是有不少乡镇典型。如河口镇针对农贸市场的管理有新招,由镇政府出钱出力,在农贸市场内设立固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栏,为常年经营蔬菜户统一照相发证并建立档案,实行牌公示。姜畲镇政府组织召开全乡范围内的农资经营点(店)、农产品加工企业、农贸市场、生产基地、超市等单位共30多人的会议,会议邀请了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工商部门的同志作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知识讲座。青山桥镇政府拨工作经费3000元用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九、积极配合局里面的中心工作和其他工作   扎实办好谭家山联系点,做好病虫防治工作和土肥数据资料录入工作。协助宏兴隆等企业开好第五届国际农产品交易会,做好创建全国食品药品安全管理示范县相关工作等。

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方案

  为确保事情或工作顺利开展,就需要我们事先制定方案,方案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行性的特点。那要怎么制定科学的方案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方案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方案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23号)及省、市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有关精神,提高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城乡居民的身体健康,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自20**年7月1日起开展检测工作,为规范管理、落实职责、区镇协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实施   由区农业局统一组织,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各镇(街道)农村工作办公室和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具体实施。   涉及农贸市场、屠宰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工作,各级工商、经贸部门要积极协助农业部门及检测机构。    二、监测职责   (一)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负责对全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屠宰场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主要开展蔬菜农药残留、瘦肉精、氯霉素、孔雀石绿等检测项目,重点检测上市农产品。并对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及日常监督。   (二)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负责对辖区内生产、销售的农产品的抽样检测,主要开展蔬菜农药残留和瘦肉精检测,重点检测农产品生产基地生产的上市产品。    三、监测方法   (一)实施例行检测和随机抽检制度   各镇(街道)自行确定辖区范围内的例行监测点。每个镇(街道)确定1个以上的农产品生产基地,1个以上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或超市(以下统称为市场)和1个生猪屠宰场(无屠宰场的镇、街道不用)作为例行监测点。各监测点应具有代表性,能反映当地蔬菜生产、销售的基本状况和质量安全水平。   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定期对各镇(街道)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市场进行随机抽检,原则上每周抽检1至2个镇(街道),每个镇(街道)抽检3至5个农产品生产基地或市场(不限于例行监测点)。   (二)监测项目   1.农残检测:依据季节选择主要时令蔬菜品种作为监测对象,以当地当家品种或主要销售品种为主,同时对最主要的3-5个品种进行全年跟踪监测。原则上,瓜果类(茄果类、瓜类)、叶菜类(甘蓝类、白菜类、芥菜类、绿叶菜类)、豆类为每次监测的必检种类,分别占抽检总数的30%、40%和20%左右,根茎类等其它蔬菜占10%左右。监测的蔬菜品种如因季节等原因,抽检比例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2.兽残检测: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对全区的生猪屠宰场不定期抽样检测。   3.水产品检测:主要开展氯霉素、孔雀石绿等项目的快速检测。   (三)监测数量   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每周随机抽检:蔬菜样2次、每次88个样品,猪尿样(或组织样)1次,每次42个样品。   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必须每天对辖区内农产品进行监测,对例行监测点每周抽检1至2次。每次抽样监测的样品总数不得低于50个,其中生产基地抽样监测数量约占60%,市场抽样监测数量约占40%。   (四)判定依据和原则   区、镇两级检测机构以定性速测为主,检测结果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兽药残留等检测标准进行判定。需要定量检测的,由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送佛山市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检测。    四、结果报送与发布   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的例行监测结果要及时反馈给受检单位,并以书面和电子文档形式报送镇(街道)农村工作办公室,镇(街道)农村工作办公室汇总后报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原则上每周报送2次,特殊情况及时上报。经镇(街道)农村工作办公室审定后,市场的监测结果可在市场公告栏发布,生产基地的例行监测结果可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及时将随机抽检及镇(街道)例行监测结果报送区农业局。经区农业局审定后,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全区和各地的例行监测结果。   未经区农业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引用和公布监测结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级农业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要落实专人负责。结合实际,抓紧制订本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方案,保证监测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健全机构。各镇(街道)要健全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的建设,配备3至5名专职检测员,并经培训后持证上岗。检测室要按100平方米的标准建设,仪器设备须按要求配置(详见附件)。未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的镇(街道)须在20**年10月1日前建立。检测站建立前,其职责由镇(街道)农村工作办公室承担。   (三)搞好试点。从7月份起,以桂城街道、里水镇为试点先行开展检测工作。试点工作由区农业局组织,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协助桂城街道、里水镇具体落实。   (四)强化培训。承担监测工作的具体检测单位要加强队伍建设,选配认真负责、有一定专业技能的技术人员开展检测工作。同时加强培训,进一步提高检测人员的综合素质、工作能力和检测技术水平,做到持证上岗。区农业局负责组织镇(街道)农产品质量检测站检测人员进行集中培训。   (五)保障投入。各镇(街道)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经费投入。   (六)规范管理。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负责对各镇(街道)检测站进行监测能力考核和监测结果集中审定,以确保监测工作科学、准确、公正。同时通过签订监测工作计划任务书等形式,强化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处理。   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方案2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要求和《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广安府发〔20xx〕34号)精神,提高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围绕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条主线,把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摆在突出位置,结合“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四个最严”,扎实推进“质量兴农,质量强市”战略,强化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是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需要,是保障城乡居民消费安全的需要,也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需要,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核心,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复查验收、“绿色农业示范县”创建为载体,以监管示范创建为抓手,坚持“预防为主、长效监管、多措并举、综合治理”工作原则,强化政府、部门和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深入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体系与监管能力建设,坚持“产出来”和“管出来”两手硬、标准化生产与执法监管两手抓,积极打造“工作体系健全、监管责任落实、条件保障到位、机制制度完善、监管措施有力”的监管模式,实施“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建立覆盖全过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整体提升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实现农产品数量与质量、安全与效益的有机统一,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工作目标   到“十三五”末,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体系进一步健全,监管制度及机制进一步完善,成功创建成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和绿色农业示范县,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标准化生产率达100%,申报认证“三品一标”农产品50个(其中:种植业30个、畜产品16个、水产品4个),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8%以上,动物及动物产品产地检疫率、屠宰检疫率100%,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管理。对辖区内所有农产品及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储运主体进行监管,建立监管记录。加强信息报送和舆情监管工作。若发生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事故、信息,严格按《武胜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处理,及时上报相关管理部门,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三、工作任务   (一)建设绿色农业产地环境。   1.强化产地环境治理。严守环境质量底线,将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作为政府环保责任红线。开展产地环境质量动态监控,依法划定农产品适宜生产区,特别是绿色农业适宜区。全面推动水、土、污“三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污染,提升规模化养殖场配套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85%以上,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达75%以上;规模池塘类水产养殖场废水生态净化率达50%以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90%以上,秸秆养分还田率达60%以上;农田残膜回收率达80%以上,开展农药包装物回收试点。充分发挥种养殖业和林业互补优势,推广“生态养殖+沼气+绿色种植”、“林—草(沼)—畜(禽)”、“林下种养殖”等循环发展模式和技术。   2.规范农业投入品管理。广泛推广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绿色防控和健康养殖技术,实现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全覆盖。开展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示范推广和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推动化肥农药利用率分别达到40%以上,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专柜销售和实名购买,严格实施饲料、兽药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建立市级化肥农药等农资储备管理办法。强化农资打假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查处制售假劣农资行为。加快建立假劣农资安全储存场所,探索假劣农资分类处置、无害化处理、集中销毁、资源利用途径。   (二)发展标准化生产体系。   1.培育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围绕“绿色农业示范县”创建,加强培育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和种、养殖大户,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推动财政支农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发展“公司+农户”“合作社+农户”等经营形式,大力推进良种苗繁育、水稻集中育插秧、农机承包作业、病虫害统防统治、养殖业粪污专业化处理等服务,提高科学种养水平和质量安全管理能力。发挥大中型企业在资金、人才、科技、营销、社会化服务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广大生产经营者发展新业态,培育新动能,树立集约集聚发展的典型标杆。   2.强化标准化生产技术支撑。依托“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绿色农业示范县”创建,围绕粮油基础产业,晚熟柑桔、优质生猪主导产业,优质蚕桑、生态水产、优质蔬菜、生态土鸡、花卉、中药材等特色产业,进一步完善生产、加工、储运、包装等技术标准体系,支持和鼓励龙头企业和基地制订生产技术操作规程,规范生产行为。加大农业标准宣传推广,将生产技术规程转化为通俗易懂的明白纸,在主要基地上墙公布,提高农业标准的实用性和操作性。   3.大力发展“三品一标”优质农产品。引导农业新型生产经营主体结合本地资源禀赋和特色优势,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新增一批在消费者中有质量信誉、有市场优势的拳头产品。强化地理标志农产品传承和保护,建设1个以上核心示范区。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推动“国家绿色食品标准化原料基地”创建。加强认证产品续展和复查换证,扩大优质农产品市场占有率。   4.打造标准化示范园区。围绕“111”环线和宝箴塞产业发展核心区,持续推进优势主导产业规模化发展,建成一批特色突出、优势明显、集中连片、效益显著的现代农业产业园和一二三产业融合示范园区。配套完善基地田网、渠网、管网、路网和电网、物联网,大力推进农业技术装备现代化。推动优势农业产业技术创新与产业化示范,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新机制示范。着力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品种结构和品质结构。积极建设一批农产品加工示范园区,推进优势主导产品产地初加工和精深加工。   (三)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1.严格日常监管执法。督导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切实履行法定义务,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范。建立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科学划定风险等级,加强对高风险生产经营主体的监督检查。坚持“双随机、一公开”原则,日常检查覆盖所有生产经营主体,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及使用、农产品质量控制、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生产销售档案记录等情况。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严格依法查处,并纳入诚信红黑榜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布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   2.强化农产品质量监测。扎实开展农产品质量监测,以蔬菜、水果、食用菌、畜禽产品及大宗水产品为重点,突出监测农(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违禁物质等风险因子。协助完成省、市两级例行抽检任务,排查风险隐患;重点开展监督抽检,查处违法行为,每年定量检测样品不少于100个。乡镇做好产地准出服务检测,监控生产活动,各乡镇每年快速检测样品不少于120个。加强监测信息报送,依法依规通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   3.全面实施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农业、食药监等部门要做好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的`有机衔接。强化产地准出监督管理,督促生产经营主体按规定出具产地准出证明或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严格落实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督促市场主体严格查验产地准出证明或购货凭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20xx年12月底前,县城区内农产品批发市场全部建立快速检测室,鼓励零售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大型超市建立快速检测室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进行快速抽检,并公告快检结果。   4.深入开展示范创建。持续深化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建设,20xx年启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绿色农业示范县”、“国家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基地”创建,加快构建“工作体系健全、监管责任落实、条件保障到位、机制制度完善、监管措施有力”的监管模式。开展“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乡镇”创建,符合创建要求的乡镇由市政府授予“广安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乡镇”称号。   (四)健全监管工作机制。   1.加强监管体系建设。进一步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事权,形成事权清晰、力量统筹、上下协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一盘棋”格局。适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新形势、新任务,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岗位工作力量。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站要落实1—2名专(兼)职监管员,确保其专业能力符合岗位需求;农业产业发展重点村配备1名农产品质量安全兼职协管员,落实工作补助。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或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个人,在职级职称评定、晋升上优先考虑或破格提升。加快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移动监管系统、农资条码销售管理系统、视频监管系统等,提升信息化监管能力。   2.加强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加快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提升农(畜、水)产品综合检测能力,按照国家建设标准逐步配齐检验检测人员,落实检验检测和监管人员有毒有害津贴。20xx年6月底前,完成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站“双认证”,乡镇全部建立农产品农残快速检测室;村级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逐步建立农产品快速检测点。积极应用风险监测协作系统,确保监测信息及时上传下达。   3.加强农业执法体系建设。按照“机构法定化、队伍专职化、手段现代化、管理正规化”要求,健全完善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大力提升农业执法监管能力。加强农业执法装备建设,配齐执法记录仪、摄像机、照相机、电脑、打印一体机,快速检疫检验箱等设备。积极建设县级农业执法机构、执法审理、听证等专业场所、罚没物品储存及处理设施场所。加强执法人员业务培训,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推进执法人员专职化。健全农业执法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机制,完善农业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   四、监管责任   (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县、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落实行政首长统筹、分管领导主抓、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切实把农产品质量安全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明确部门监管责任。   农业局:负责农产品从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包括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收购、贮藏、运输过程的监管;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农业投入品监管;负责生猪屠宰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   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和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管,包括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收购、贮藏、运输过程的监管。   工商质监局:负责农产品包装材料、容器、生产经营工具等相关产品的监管;负责农产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负责农产品市场交易行为监管,建立健全市场经营主体信息公示制度;负责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申报和监管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农业投入品监管,配合做好收储运环节的监管。   公安局:负责严厉打击农产品、农用药品和物资等犯罪行为,配合做好收储运环节及农业投入品监管。   商务局:负责农产品市场建设规划,配合做好收储运环节监管。   交通运输局:负责农产品运输企业的监管,建立绿色通道。   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规划、计划及相关政策的拟订和组织实施工作,配合做好农业投入品监管。   环境保护局:负责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协调农村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配合做好产地环境监测。   (三)强化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全面建立生产经营责任制和承诺制。生产经营主体对生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建立内控制度,配备质量管理人员,严格落实质量控制措施,设立质量检测室,开展自律性检测或委托开展质量检测;农产品收购、储存、运输企业和营销经纪人,对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建立健全产品进货查验、质量追溯和召回等制度;规范分散农户生产经营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组织机构。成立由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公安局、发改局、财政局、农业局、食药监局、环保局、工质局、交运局、经信局、商务局等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武胜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和目标考核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农业局,由农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日常事务。   (二)保障工作经费。建立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保障机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执法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所需经费,财政予以保障。   (三)健全制度机制。建立部门会商、信息通报、隐患排查、事故应急处置、联合执法、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等长效工作机制,健全例行监测、质量追溯、举报奖励、责任追究等规章制度,完善工作考核办法,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常态化开展科普宣传和实用技术培训,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四)严格绩效考核。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县政府对乡(镇)政府年终绩效考核,建立完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制定村级协管员绩效考核办法;完善责任追究制,对监管不力、推诿扯皮、失职渎职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格问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什么时候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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