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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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0号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9月28日信息产业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20日起施行。 部长:王旭东 二OO四年十一月五日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互联网络的健康发展,保障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安全、可靠地运行,规范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管理和域名注册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照国际上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域名注册服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域名:是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 (二)中文域名:是指含有中文文字的域名。 (三)域名根服务器:是指承担域名体系中根节点功能的服务器。 (四)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是指承担运行、维护和管理域名根服务器的机构。 (五)顶级域名:是指域名体系中根节点下的第一级域的名称。 (六)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是指承担顶级域名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的机构。 (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是指受理域名注册申请,直接完成域名在国内顶级域名数据库中注册、直接或间接完成域名在国外顶级域名数据库中注册的机构。 第四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互联网络域名管理的规章及政策; (二)制定国家(或地区)顶级域名CN和中文域名体系; (三)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并运行域名根服务器(含镜像服务器)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 (四)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五)监督管理域名注册活动; (六)负责与域名有关的国际协调。 第五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任何手段妨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互联网域名系统的正常运行。第二章 域名管理 第六条 我国互联网的域名体系由信息产业部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根据域名发展的实际情况,信息产业部可以对互联网的域名体系进行调整,并发布更新公告。 第七条 中文域名是我国域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息产业部鼓励和支持中文域名系统的技术研究和逐步推广应用。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域名根服务器及设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应当经信息产业部批准。 第九条 申请设置互联网域名根服务器及设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资金和专门人员; (二)具有保障域名根服务器安全可靠运行的环境条件和技术能力; (三)具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四)符合互联网络发展以及域名系统稳定运行的需要; (五)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条 申请设置域名根服务器及设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应向信息产业部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 (一)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拟运行维护的域名根服务器情况; (三)网络技术方案; (四)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的证明。 第十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经信息产业部批准。 第十二条 申请成为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顶级域名服务器(不含镜像服务器),且相应的顶级域名符合国际互联网域名体系和我国互联网域名体系; (二) 有与从事域名注册有关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 有从事互联网域名等相关服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四) 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五) 有业务发展计划和相关技术方案; (六) 有健全的域名注册服务监督机制和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七) 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申请成为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关资金和人员的说明材料; (二)对境内的顶级域名服务器实施有效管理的证明材料; (三)证明申请人信誉的材料; (四)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五)域名注册服务监督机制和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六)拟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签署的协议范本; (七)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我国域名体系的承诺书。 第十四条 从事域名注册服务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二)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有域名注册服务系统,且有专门从事域名注册服务的技术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五)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六)有健全的域名注册服务退出机制; (七)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申请成为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 (二)拟提供注册服务的域名项目及技术人员、客户服务人员的情况说明; (三)与相关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或境外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签订的合作意向书或协议; (四)用户服务协议范本; (五)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六)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的证明; (七)证明申请人信誉的有关材料; (八)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的承诺书。 第十六条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产业部应当向申请人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信息产业部应当自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信息产业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予以批准的,出具批准意见书;不予以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保证域名系统安全、可靠地运行,公平、合理地为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供安全、方便的域名服务。 无正当理由,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不得擅自中断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域名注册服务。 第十九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平、合理地为用户提供域名注册服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采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的手段要求用户注册域名。 第二十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或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与其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合作关系发生变更或终止时,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变更或终止后三十日内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配置必要的网络和通信应急设备,制定切实有效的网络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制度。 因国家安全和处置紧急事件的需要,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服从信息产业部的统一指挥与协调,遵守并执行信息产业部的管理要求。 第二十二条 信息产业部应当加强对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纠正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第三章 域名注册 第二十三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域名注册实施细则,报信息产业部备案后施行。 第二十四条 域名注册服务遵循“先申请先注册”原则。 第二十五条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可以对部分保留字进行必要保护,报信息产业部备案后施行。 除前款规定外,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服务机构不得预留或变相预留域名。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服务机构在提供域名注册服务过程中不得代表任何实际或潜在的域名持有者。 第二十六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公布域名注册服务的内容、时限、费用,提供域名注册信息的公共查询服务,保证域名注册服务的质量,并有义务向信息产业部提供域名注册信息。 未经用户同意,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将域名注册信息用于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途,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注册和使用的域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八条 域名注册申请者应当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域名注册信息,并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签订用户注册协议。 域名注册完成后,域名注册申请者即成为其注册域名的持有者。 第二十九条 域名持有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络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因持有或使用域名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任,由域名持有者承担。 第三十条 注册域名应当按期缴纳域名运行费用。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具体的域名运行费用收费办法,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域名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域名持有者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申请变更注册信息。 第三十二条 域名持有者可以选择和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域名持有者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原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承担转移域名持有者注册信息的义务。 无正当理由,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阻止域名持有者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第三十三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设立用户投诉受理热线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及时处理用户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出的意见;难以及时处理的,必须向用户说明理由和相关处理时限。 对于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投诉没有处理结果或对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对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服务不满意的,用户或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可以向信息产业部提出申诉。 第三十四条 已注册的域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原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予以注销,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域名持有者: (一)域名持有者或其代理人申请注销域名的; (二)域名持有者提交的域名注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三)域名持有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相应费用的; (四)依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判,应当注销的; (五)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 第三十五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有义务配合国家主管部门开展网站检查工作,必要时按要求暂停或停止相关的域名解析服务。 第四章 域名争议 第三十六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可以指定中立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解决域名争议。 第三十七条 任何人就已经注册或使用的域名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并且符合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规定的条件的,域名持有者应当参与域名争议解决程序。 第三十八条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只涉及争议域名持有者信息的变更。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一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服从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第三十九条 域名争议在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处理期间,域名持有者不得转让有争议的域名,但域名受让方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人民法院裁判、仲裁裁决或争议解决机构裁决约束的除外。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行政许可擅自设置域名根服务器或者设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擅自设立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信息产业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采取措施制止其开展业务或者提供服务,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超出批准的项目范围提供域名注册服务的,由信息产业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信息产业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采取措施制止其提供超范围的服务,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有关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开展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十日内,到信息产业部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20日起施行。2002年8月1日公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24号)同时废止。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为注册和使用的域名不得含有以下的内容:侮辱或者诽谤、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邪教、封建迷信、散布谣言、泄露国家秘密、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等。申请设立域名根服务器及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域名根服务器设置在境内,并且符合互联网发展相关规划及域名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要求;(二)是依法设立的法人,该法人及其主要出资者、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三)具有保障域名根服务器安全可靠运行的场地、资金、环境、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以及符合电信管理机构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统;(四)具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管理人员、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应急处置预案和相关技术、管理措施等;(五)具有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能力、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及健全的服务退出机制;(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设立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域名管理系统设置在境内,并且持有的顶级域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域名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要求;(二)是依法设立的法人,该法人及其主要出资者、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三)具有完善的业务发展计划和技术方案以及与从事顶级域名运行管理相适应的场地、资金、专业人员以及符合电信管理机构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统;(四)具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管理人员、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应急处置预案和相关技术、管理措施等;(五)具有进行真实身份信息核验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能力、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及健全的服务退出机制;(六)具有健全的域名注册服务管理制度和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监督机制;(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依据:《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注册、使用的域名中,不得含有下列内容: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如何看待《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自问自答下--------已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意见征求-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提交意见: “您好!希望有关部门不会因为第三十七条的存在而任意地切断、关闭对于不属于境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管理、且不危害国家安全的网站(比如:科研、教育类)。作为一名年轻的高校科研人员,互联网平等、开放、包容的原则使得我们能够及时地学习、掌握到国际上最新的科研进展和成果,并与国际同行保持交流。科技的不断创新和进步,也是提供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以至于人类文明进步的直接和最重要的动力之一。希望《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的出台能够更好地规范相关领域的管理,并保护、约束好相关主体的权益和责任。同时,也希望《办法》的出台,尤其是第三十七条,不会影响到国内普通网民正常的获取信息和知识的权力。感谢您的时间。祝好!”--------PS:虽然觉得按照国内流行的犬儒的调调而言,如我般无权无势的普通公民的意见,或许只是浪费了十几分钟地在对着空气说话而已。但毕竟依法履行公民的权利,即使无用,比起无脑谩骂,也许并没有差下去太多。也许过于理想主义,但希望能够看到在我们这一代人身上公民意识的觉醒。---------3.30 补充:1. 我是在3.28提交的“整体意见”栏。关于现在无法提交意见和投票(具体参看 如何评价2016年3月末《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 互联网 里的讨论)。可以想到的有两种可能: 1. 1. 第三十七条处本来就设置过脚本不让留言(觉得这样似乎过于脑残,不过不排除);1. 2. 这几天的流量突然增大,包括一些“热血青年”所加的刷投票的脚本,网站维护临时加的脚本,所以粗陋。2. 我只是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试着提出“高墙的两边”能够找到利益相关点,能够讨论且被接受的意见。当然前提是能够被看到。。。3. 个人不是很赞同“以暴制暴”,觉得高强的那边并不是傻,大家只是立场和利益不同而已。政治是妥协,“以暴制暴”对于事情的解决或向着好的方面的发展并无助益,且只会加剧高墙两边的对抗。当年广场上“热血”学生的行为已经使得现在相关领域的进步延缓了许多,最近的例子可以参看香港。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怎么理解

第三十八条 提供域名解析服务,不得擅自篡改解析信息。未经【他人】同意,不得将域名解析指向【他人】的IP地址。解释:现在甲在某云平台租用了一个服务器,现在该公司提供域名解析服务。甲将自己的网站解析到了该公司提供的ip地址以下。随着甲的网站的发展,盈利了,网站的访问量很大。这个时候,该公司私自将原本绑定甲网站的ip更改成了其他的网站,企图通过这种方式增加其他网站的访问量。这个行为违法了该办法,涉嫌违法。甲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起诉,要求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进行赔偿。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修订后的《办法》分为总则、域名管理、域名服务、监督检查、罚则和附则等六章,共五十八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明确部和省级通信管理局的职责分工。根据下放设立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行政审批事项和互联网属地化管理等要求,《办法》明确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全国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省(区、市)通信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二)完善域名服务许可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下放设立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审批事项的决定,《办法》规定:申请设立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应当向省(区、市)通信管理局提交申请。根据《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办法》删除了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0万元的规定。为了保持法制统一性,《办法》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有关域名服务许可条件的规定进行了整合,作出了统一规定。同时,进一步完善了有关要求,如:申请主体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具有真实身份信息核验和个人信息保护能力等。(三)规范域名注册服务活动。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有效打击域名欺诈、滥用等行为,保障用户合法权益,《办法》规定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通过电信管理机构许可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开展域名注册服务;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电信管理机构许可的域名注册服务项目提供服务,不得为未经电信管理机构许可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提供域名注册服务。为了防范数据毁损等事故,维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办法》要求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在境内设立相应的应急备份系统并定期备份域名注册数据。(四)完善域名注册信息登记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办法》细化了域名注册信息登记要求,规定: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供域名注册服务,应当要求域名注册申请者提供域名持有者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信息等域名注册信息,并对域名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验;域名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同时,坚持域名注册信息登记和保护并重,要求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注册服务机构依法存储、保护用户个人信息,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将用户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了深化“放管服”改革,《办法》规定:从事域名服务的机构应当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定期报送业务开展情况、安全运行情况等信息;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其执行法律法规和电信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从事域名服务的机构违反本办法并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办法》还完善了违法从事域名服务的法律责任,明确了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注册服务机构违法开展域名注册服务、未对域名注册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验、为违法网络服务提供域名跳转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希望更好的完善吧。

工信部发《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什么时候施行?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8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原信息产业部2004年11月5日公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0号)同时废止。经2004年9月28日信息产业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 30 号公布,自2004年12月20日起施行。为促进中国互联网络的健康发展,保障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安全、可靠地运行,规范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管理和域名注册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照国际上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准则,制定本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域名注册服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1月5日公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0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为注册和使用的域名不得含有以下的内容:侮辱或者诽谤、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邪教、封建迷信、散布谣言、泄露国家秘密、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等。申请设立域名根服务器及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域名根服务器设置在境内,并且符合互联网发展相关规划及域名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要求;(二)是依法设立的法人,该法人及其主要出资者、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三)具有保障域名根服务器安全可靠运行的场地、资金、环境、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以及符合电信管理机构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统;(四)具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管理人员、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应急处置预案和相关技术、管理措施等;(五)具有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能力、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及健全的服务退出机制;(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设立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域名管理系统设置在境内,并且持有的顶级域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域名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要求;(二)是依法设立的法人,该法人及其主要出资者、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三)具有完善的业务发展计划和技术方案以及与从事顶级域名运行管理相适应的场地、资金、专业人员以及符合电信管理机构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统;(四)具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管理人员、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应急处置预案和相关技术、管理措施等;(五)具有进行真实身份信息核验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能力、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及健全的服务退出机制;(六)具有健全的域名注册服务管理制度和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监督机制;(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依据:《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注册、使用的域名中,不得含有下列内容: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案例域名管理和争议案例资料来源:http://net.chinabyte.com/9/shtml.

争议双方: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和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大港丰虎电子经营部美国的通用电气公司(General Electric Company),或许很多人并不太熟悉,但如果说起其简称“GE”,就会被相当多的人知晓:从飞机发动机、发电设备、金融服务、医疗造影、电视节目到工业塑料等等,其产品种类繁多,是世界上最大的多元化服务性公司,在数年来销售收入一直位于世界第一,被国人所熟知的杰克·韦 尔奇就是GE公司在1981至 2001年度的首席执行官。成立于1999年的宁波市大港通用电器照明有限公司,是一家以经营照明产品为主的公司。2006年12月20日,该公司委托宁波市江东大港丰虎电子经营部(以下简称大港经营部),建立了一个域名为“gelighting.com.cn”网站,以销售照明产品。显然,无论从目前的规模、实力、影响来说,这个电子经营部和GE公司都无法相提并论。2008年4月9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简称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收到GE公司提交的投诉书,请求裁决将“gelighting.com.cn”域名转移给自己。于是,在此之前并无实质性交集的“蚂蚁”和“大象”,围绕着这个域名,开始了一场争夺战。判决结果: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驳回GE公司要求将争议域名“gelighting.com.cn”转移给投诉人的投诉请求。焦点一:是否侵犯GE公司商标权在此案之前,GE公司已将“GE”商标在世界范围内进行了广泛注册,同时也早已注册、使用了“gelighting.com”域名;在2007年3月,GE公司在我国国家商标局注册了“GE”商标,取得了该注册商标的所有权。因此GE公司称,争议域名的可识别部分为“gelighting”,与自己的商业标识“GE”造成混淆,大港经营部利用该域名,对其进行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被投诉人大港经营部认为,GE公司主张的是2007年3月21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内容为“GE”并非“gelighting”,GE公司没有权利用“GE”的商标权来对“gelighting”主张权益;而且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是在2006年12月20日,早于GE公司在我国注册商标的2007年3月21日这个时间点,也就是说,GE商标在争议域名注册前是不存在的,没有在先权利,因此在自己注册该争议域名时,GE公司在中国并不享有与争议域名的可识别部分“gelighting”相同或相似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关于是否混淆,被投诉人代理律师表示,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判断文字商标是否近似应以是否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为标准,将文字商标整体进行比对并考虑文字的读音、字体、含义、排列方式等方面因素,因此在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时应当以整体比对方法为主。否则,就会导致只要以 GE开头的任何域名都会产 生争议,如“ge.com.cn”。争议域名的主体是“gelighting”,其显著特点是字母多、单词长,且是一个生造词,与“GE”相比区别非常明显,不构成相同或混淆。焦点二:是否恶意注册无论是在大港经营部的网站还是经营场所的牌匾中,都大量使用了“GE”、“ge标志”、“通用电气照明”、“GE梦想启动未来”的标志(均为投诉人的注册商标),并写有“GE在线订购”或“订购热线”。GE公司据此认为,这很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GE公司和大港经营部两者之间具有某种联系。“因此大港经营部注册、使用域名具有明显的恶意,对争议域名不该享有任何的合法权益。”被投诉人认为,自己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没有恶意。自己是经宁波市大港通用电器照明有限公司合法授权后注册的行为,使用“通用电器”字样并无不妥,而且使用该域名数年来,也从来未向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转让该域名,没有获取不正当利益,投诉人也并未提供任何关于被投诉人有谋取不正当利益方面的证据材料,又怎能说自己“损害其声誉,破坏其正常的业务活动”?“GE”≠“GE…”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颁布的《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以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关于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补充规则》,2008年5月23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按照规则成立独任专家组进行审理,确定指定专家马来客为本案独任专家,并将案件移交专家组。“本案的关键,在于判断‘gelighting"和‘GE(ge)"二者是否构成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是否会在公众的认识上产生混淆,使公众将其误认为与投诉人存在联系的商业标识。”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对“GE”标志所享有的权益,显然不应无限扩大到含有“ge”的所有标志!2008年6月6日,独任专家马来客表示,“GE”固然具有显著性,但其构成相对简单,而“gelighting”标志由10个字母构成,其中只有2/10部分与投诉人享有权益的标志相同。与“ge”结合的其他词汇“lighting”为普通词汇,该词汇与“ge”的结合,在公众的认识中并不必然产生该标志(“gelighting”)为与投诉人存在联系的商业标识的感觉。因此结合“gelighting”标志的整体情况,难以得出标志与投诉人享有权益的“GE”标志相近似的结论。根据以上理由,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在裁决书中指出,投诉人没有提供充分理由,以说明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标志相同或相似、且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而被投诉人注册该域名的情况,也不符合“恶意注册”的相关规定,故投诉人要求将本案争议域名“gelighting.com.cn”转移给投诉人的主张,不应予以支持。该案例给我们提出了“域名管理”问题,到底如何对域名进行管理,如何解决由于域名引发的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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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管理域名的一个控制面版.比如万网的域名管理地址是diy.hichina.com在所有在万网注册的域名都可以登录这个地址管理.输入正确的域名和域名密码.验证码就可以了!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国互联网络的发展,保障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安全、可靠地运行,规范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照国际上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准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域名注册服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域名:是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  (二)中文域名:是指含有中文文字的域名。  (三)域名根服务器:是指承担域名体系中根节点功能的服务器。  (四)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是指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域名根服务器的机构。  (五)顶级域名:是指域名体系中根节点下的第一级域的名称。  (六)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是指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一个或多个顶级域名,并负责管理这些顶级域名以下各级域名注册服务的管理机构。  (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是指受理审核域名注册申请,完成域名在域名数据库中注册的服务机构。第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任何手段妨碍我国境内互联网域名系统的正常运行。第二章 域名管理第五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互联网络域名管理的规章及政策;  (二)制定国家(或地区)顶级域名CN和中文域名体系;  (三)管理国家(或地区)顶级域名CN和中文域名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  (四)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并运行域名根服务器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  (五)监督管理域名注册服务;  (六)负责与域名有关的国际协调。第六条 我国互联网的域名体系由信息产业部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根据域名发展的实际情况,信息产业部可以对互联网的域名体系作局部调整,重新公布。第七条 中文域名是我国域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息产业部鼓励和支持中文域名系统的技术研究和逐步推广应用。第八条 域名管理采用逐级管理方式。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各级域名持有者根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要求,负责其下一级域名的注册管理及服务。第九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负责运行和管理相应的域名系统,维护域名数据库,授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供域名注册服务。主要职责包括:  (一) 运行、维护和管理相应顶级域名服务器和数据库,保证域名系统安全可靠地运行;  (二) 根据本办法制定域名注册相关规定;  (三) 按照非歧视性原则选择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四) 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域名注册服务进行监督管理。第十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域名根服务器、设立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须经信息产业部授权。第三章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管理第十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须向信息产业部备案。  未经备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域名注册服务活动。第十二条 从事域名注册服务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二) 有与从事域名注册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门人员;  (三) 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 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五) 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六) 信息产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从事域名注册服务,应当向信息产业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 法人资格证明;  (二) 拟提供注册服务的域名项目;  (三) 与相关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  (四) 用户服务协议范本;  (五) 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六) 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的证明。第十四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或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与其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合作关系发生变更或终止时,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变更或终止后30日内报信息产业部备案。第四章 域名注册第十五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其域名注册管理实施细则,报信息产业部备案后施行。第十六条 域名注册服务遵循“先申请先注册”原则。第十七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可以在扩展域名注册范围时设立预注册期限,对部分保留字进行必要保护,并在其网站上提供查询。  除前款规定外,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服务机构不得预留或变相预留域名。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服务机构在提供域名注册服务过程中不得代表任何实际或潜在的域名持有者。

什么是域名管理员

域名管理员 就是域名自己注册时候的帐户 这个域名的版权是属于注册帐户人的 如果你是注册域名的所有者 你享有该域名的管理权

中国域名管理中心是什么?

你是想问万网吗

如何进入自己的域名管理

每个域名服务商都有自己的域名管理系统,比如聚名网1、登录聚名网2、在菜单栏点击管理中心在管理中心里面就能直接看到域名管理了

什么是域名管理页面?怎么打开?

就是你买域名的时候,给你的域名,然后再给你一个网址,这个就是域名管理页面还会给你一个账号和密码输入你就可以登录上去了。一般万网的是最大的。直接百度万网域名管理平台也可以找到,呵呵!你看一下就知道

如何打开域名管理后台?

1、需要先知道自己的域名注册商,以阿里云的域名为例。打开电脑进入阿里云首页,点击登录的选项,登录自己的账号。2、点击进入后,在左侧可以看到很多导航信息,我们选择域名的选项进入。3、点击域名,进入域名列表。4、点击管理,或者直接点击解析,进入域名解析设置。5、点击【添加解析】,选择记录类型为 A 记录;主机记录为空,或填写 www;记录值填写您之前获取的主机 IP 地址;解析线路,TTL 默认即可。点击保存,即可完成域名解析设置。

域名管理权限是什么

什么是域名管理权限?在互联网上,每个网站都需要一个独特的域名来让人们访问。域名管理权限是指对这个域名进行管理和控制的权力。拥有域名管理权限的人可以对这个域名进行修改、更新、删除等操作。域名管理权限可以被授予给网站所有者、管理员或者技术支持人员。为什么需要域名管理权限?拥有域名管理权限可以让网站所有者更好地管理和控制自己的网站。例如,如果需要更改网站的主机、IP地址或者服务器,可能会需要修改域名解析或者其他配置信息。拥有域名管理权限的人可以直接进行修改,而不需要找到第三方服务提供商来协助操作。此外,域名管理权限还可以保护域名的安全,避免被恶意注册者或黑客攻击。如何获得域名管理权限?在购买域名时,一般会向注册商提供注册者的姓名、地址、邮箱、电话等信息。在进行注册时,注册商会生成一个唯一的域名管理账户,并将账户信息和域名关联起来。拥有该账户的人即拥有域名管理权限。一些注册商也可以将域名管理权限进行授权,让企业代理人、管理员、技术支持等特定身份的人拥有权限。注意事项在拥有域名管理权限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1.保护账户信息。域名管理账户是目前最重要的账户之一,拥有该账户的人可以控制域名、修改域名设置等操作。因此,必须将账户信息保存在安全的地方。避免将密码直接告知他人或者在公共场所登录域名管理账户。2.及时更新信息。如果注册者的姓名、地址、邮箱、电话等信息发生改变,应当及时通知注册商,并更新域名管理账户信息。避免因为信息不对应而导致域名管理权限的丧失。3.避免被黑客攻击。在管理域名时,应当注意可能存在的黑客攻击。应当使用强密码,经常更换密码,避免使用公共设备进行登录等操作,提高账户的安全性。结语域名管理权限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权力,管理者应该认真对待。仔细保护好账户信息,注意域名的安全性,及时更新信息,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域名,并让自己的网站更好地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