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

阅读 / 问答 / 标签

我想问一下怎么认定以物抵债?

1、所谓以物抵债,在民商法法理上又称为代物清偿,是当事人约定以特定标的物抵偿特定数额金钱债务的行为。2、以物抵债,可分为债务清偿期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和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3、于清偿期届满后以物抵债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曾认为系实践合同,而近期公报案例则改为诺成合同。4、对于清偿期限届满前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并不统一,有认为不违反禁止流押(质)契约有效的,亦有认为违反禁止流押(质)契约而无效的。5、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9条第1款规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更多关于如何认定以物抵债,进入:https://www.abcgonglue.com/ask/5d89e81616093374.html?zd查看更多内容

以物抵债裁定后抵押咋办

以物抵债,学名也称为代物清偿,在老百姓眼里,其实就是我还不起钱,但我有东西,我拿东西顶了,你同意了。但在学法的人眼里,可不一般。既涉及合同效力,又涉及旧债清偿;既涉及生效判决的执行,又涉及虚假诉讼,各方观点莫衷一是。以物抵债,可分为债务清偿期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和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通过公报案例对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效力作了权威裁判,而债务清偿期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则裁判观点不一。

被执行财产拍卖价款分配完毕,或者裁定以物抵债后,其他债权人又向执行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否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法院对被执行财产拍卖价款分配完毕或者裁定以物抵债,应视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在此之后,其他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