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府两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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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监督一府两院的主要方式

法律分析: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有其必要性。在社会发展历史进程中,公权力的行使往往以委托代理的方式运行。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本质上是代议制,即人民选举代表将权力赋予各级人大,人大再将权力委托给各个部门,各个部门受人大委托在人大制定的法律框架下行使职权,其中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检察院、各级人民法院都是通过人大授权的形式行使各项权力。人民对于权力(利)的让渡和委托,使得一府两院手握有权力,而在这组权利和权力的关系中,权力处于更为强势的地位。为避免权力对权利的侵犯,实现全社会的公平正义,人民就有权以“权利”对“权力”实施监督和抗衡,使权力在合理的体制与框架中运行。实践中,就是由各级人大对其进行监督,代全国人民发声、行使各项政治权力,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务员会可以采取什么形式对一府两院展开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监督一府两院的方式,有工作监督,比如在人大会上听取政府工作报告,另外还可以通过法律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什么什么形式的,一府两院开展监督?

我们国家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是由间接选举产生的。同级人大对同级的一府两院具有监督权,可以监督工作,可以监督对法律的执行状况。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什么什么形式的,一府两院开展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方式,对一府两院开展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十条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常务委员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二十七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必要时,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由常务委员会组织跟踪检查;常务委员会也可以委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什么什么形式的,一府两院开展监督?

一府两院是由同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受同级的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同级的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什么什么形式的,一府两院开展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方式,开展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九条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四)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十四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我国现行《监督法》在哪些方面强化了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

监督法在5方面强化了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更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一,监督法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监督应当紧紧抓住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  第二,监督法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工作监督的主要形式是每年有计划地选择若干重大问题,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监督法明确规定,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确定的六个途径,比如说人大代表反映集中的问题、常委会委员反映集中的问题、人民来信来访反映集中的问题,等等。从这些途径确定的监督内容来看,都是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比如对政府工作中,像“三农”问题、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保障、拆迁补偿等等;对“两院”工作当中,像执行难、告状难、赔偿难、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错案不究、司法不公等等,这样一些问题是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人大常委会抓住了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反映强烈的、又带有共性的问题实施监督,这种监督是基本的、全面的,而且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围绕这些问题开展专项监督,把对有关主管领导人员的工作业绩和存在的问题寓于其中,实际上也体现了对人大选举和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  第四,监督法明确规定,“一府两院”要将对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作出决议。“一府两院”要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再次向人大常委会报告。这就意味着一旦人大常委会启动了工作监督的程序,就要一抓到底,要抓出实实在在的成效出来。  第五,监督法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工作监督的情况,包括“一府两院”执行人大常委会决议的情况,都要向人大代表通报,并且向社会公布,要把人大的监督置于人大代表和全社会的监督之下。通过上述这些监督法的规定,应当说,这部监督法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