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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交通法超载超限有哪些规定

一、超载超限新规定是什么?超载超限新规定对于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货车载物大于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一次扣6分;货车载物大于核定载质量但未达30%的,一次扣3分;具体的超限超载新规定如下:1、货车超限施行新标准。货车超限认定标准将严格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取消车货总重超过55吨、平均轴载超过10吨和载货超过车辆出厂标记载质量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2、对于尺寸超限以及重量超限的违法行为,根据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明确了处罚自由裁量权。其中,尺寸超限的,按照超限程度分别处200元以下、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重量超限的,明确了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的标准,载货越多,处罚力度越大。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对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进行了修改。在重量超限超载认定上,按照《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确定的最大质量限值作为认定标准。在外廓尺寸超限认定上,继续沿用了车辆高度4米的标准,车辆长度从18米调整为18.1米,车辆宽度从2.5米调整为2.55米。二、私家车超载怎么处罚按照新交规,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_)、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越核定人数未达20%的罚款100元,记3分,超越核定人数20%以上的罚款100元,记6分。也就是说,一辆普通的5座轿车,如果超载一人,便达到超载20%的标准,就会面临一次性扣6分并罚款200元的处罚。新交规对于超载超限做出了规定,对于超载超限的违法行为除了罚款还要被扣分,现在是取消车货总重超过55吨,车辆的长度从18米调成了18.1米,如果车辆超长了,也是要被罚的。

新交通法超载超限规定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货运车辆超过核定承载重量的,处300元罚款;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承载重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1000元罚款,并扣留机动车。运输单位的车辆有类似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3000元罚款。另外,新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7月1日正式施行。按条例规定,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将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将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一年内超限运输的货车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单位,先停业整顿,情节严重则吊销经营许可。

新交通法货车超载超限规定

货车超限标准:(1)、根据国家规定,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2)、轴货运车辆:载货汽车总质量限制不得超过18吨。3轴货运车辆:中置轴挂车列车总质量限制不得超过27吨。铰接列车总质量限制不得超过27吨。载货汽车总质量限制不得超过25吨4轴货运车辆等等标准;(3)、违反标准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等。另外,判断货车超限不仅要看货车的总质量,还要看货车的外形尺寸。???????????有什么情况之一的货运车辆为超限运输?(1)车辆和货物总高度距地面超过4米;(2)车辆和货物总宽度超过2.55米;(3)车辆和货物总长度超过18.1米;(目前重点是称重,检测货物总重量。对于货物外形尺寸超限的行为,在调配前不得对货物外形尺寸进行检测。超载罚款/罚款扣除规定:新规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新规对扣分数值有明显变化,其中货车超载扣分标准如下:荷载超过核定荷载质量50%的,一次扣6分;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不满50%的,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一次扣3分;综上问题所述,新规2022年4月1日起实施。判断货车超限不仅要看货车的总质量,还要看货车的外形尺寸我建议货车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新交通法规有哪些新规则

违章具体如下:1、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2、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3、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4、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收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通知后,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将机动车交由他人驾驶的,应当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期限接受处理。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无法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的,可以申请延期处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新交通法规2022扣分标准

新交规扣分标准如下: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的;(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四)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五)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七)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八)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九)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十)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十一)驾驶机动车载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十二)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十三)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十四)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一)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二)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三)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五)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八)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十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二)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三)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六)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七)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八)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九)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十)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十一)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五、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一)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的;(三)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记分制度的管理、教育、引导功能,提升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减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第三条 记分周期为十二个月,满分为12分。记分周期自机动车驾驶人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连续计算,或者自初次取得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之日起累积计算。第四条 记分达到满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满分学习、考试。第五条 在记分达到满分前,符合条件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减免部分记分。第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互联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业务窗口提供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及记分查询。第七条 根据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9分、6分、3分、1分。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二)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四)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百以上的;(五)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七)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9分:(一)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的;(四)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五)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六)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七)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三)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四)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五)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六)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七)驾驶机动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未经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八)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九)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或者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十)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十一)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四)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六)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八)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九)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十)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十二)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十三)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十四)连续驾驶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十五)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第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一)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倒车、掉头的;(三)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四)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五)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六)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七)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八)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九)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十)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予以记分。对机动车驾驶人作出处罚前,应当在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告知该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并在处罚决定书上载明。第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二起以上交通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记分的,记分分值累积计算。机动车驾驶人可以一次性处理完毕同一辆机动车的多起交通违法行为记录,记分分值累积计算。累积记分未满12分的,可以处理其驾驶的其他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累积记分满12分的,不得再处理其他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第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期限届满,累积记分未满12分的,该记分周期内的记分予以清除;累积记分虽未满12分,但有罚款逾期未缴纳的,该记分周期内尚未缴纳罚款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转入下一记分周期。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相应记分应当变更或者撤销。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开具强制措施凭证,并送达满分教育通知书,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学习、考试。临时入境的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并送达满分教育通知书。第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应当参加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其中,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应当参加为期三十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参加满分教育的次数每增加一次或者累积记分每增加12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时间增加七天,每次满分学习的天数最多六十天。其中,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参加满分教育的次数每增加一次或者累积记分每增加12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时间增加三十天,每次满分学习的天数最多一百二十天。第十九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包括现场学习、网络学习和自主学习。网络学习应当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互联网学习教育平台进行。机动车驾驶人参加现场学习、网络学习的天数累计不得少于五天,其中,现场学习的天数不得少于二天。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参加现场学习、网络学习的天数累计不得少于十天,其中,现场学习的天数不得少于五天。满分学习的剩余天数通过自主学习完成。机动车驾驶人单日连续参加现场学习超过三小时或者参加网络学习时间累计超过三小时的,按照一天计入累计学习天数。同日既参加现场学习又参加网络学习的,学习天数不累积计算。第二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地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并在学习地参加考试。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可以预约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十日后预约重新考试。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二次累积记分满12分或者累积记分满24分未满36分的,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预约参加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十日后预约重新考试。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三次以上累积记分满12分或者累积记分满36分的,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预约参加场地驾驶技能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十日后预约重新考试。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经满分学习、考试合格且罚款已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同时被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在暂扣期限届满后发还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四条 满分学习、考试内容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确定。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处理完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后累积记分未满12分,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教育并达到规定要求的,可以申请在机动车驾驶人现有累积记分分值中扣减记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最高扣减6分。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在本记分周期内或者上一个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有二次以上参加满分教育记录的;(二)在最近三个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买分卖分受到过处罚的;(三)机动车驾驶证在实习期内,或者机动车驾驶证逾期未审验,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暂扣期间的;(四)机动车驾驶人名下有安全技术检验超过有效期或者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的;(五)在最近三个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或者机动车驾驶人满分教育、审验教育时,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记录的。第二十七条 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网上学习三日内累计满三十分钟且考试合格的,一次扣减1分。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现场学习满一小时且考试合格的,一次扣减2分。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的,满一小时为一次,一次扣减1分。第二十八条 交通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处罚的,免予记分。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机动车驾驶证未被依法扣留或者收到满分教育通知书后三十日内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满分学习、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第三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请他人代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并支付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支付经济利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万元;同时,依法对原交通违法行为作出处罚。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万元;同时,依法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组织他人实施前两款行为之一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十万元;有扰乱单位秩序等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教育时在签注学习记录、满分学习考试中弄虚作假的,相应学习记录、考试成绩无效,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机动车驾驶人在参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中弄虚作假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相应记分扣减记录,恢复相应记分,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教育签注学习记录、满分学习考试或者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组织他人实施前三款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开展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督察审计部门等依法实施的监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开展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工作,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第三十三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警务辅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当事人对实施处罚和记分提出异议拒不核实,或者经核实属实但不纠正、整改的;(二)为未经满分学习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学习记录、合格考试成绩的;(三)在满分考试时,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舞弊的;(四)为不符合记分扣减条件的机动车驾驶人扣减记分的;(五)串通他人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的;(六)弄虚作假,将记分分值高的交通违法行为变更为记分分值低或者不记分的交通违法行为的;(七)故意泄露、篡改系统记分数据的;(八)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资料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未严格审核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导致他人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情节严重的。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驾驶人予以记分的,应当定期将记分情况通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处罚幅度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执行标准。对本办法规定的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三日”、“十日”、“三十日”,是指自然日。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期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2022年新交通法规

2022年交通法有以下新规:1、饮酒驾车,暂扣六个月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一千以上两千以下罚款,被处罚后,再次饮酒驾车的,可以吊销驾驶证;2、伪造、变造驾驶证的、行驶证的,有关部门予以收缴、拘留、扣留该车、予以罚款,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3、车辆购置税恢复和。除了以上的规定外,当然还有其他的新规定。一是推行学法减分措施。对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且经考试合格,或者参加公安交管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符合扣减记分条件的,可以从已累积记分中扣减记分,一个记分周期内最高可扣减6分。学法减分将坚持公开透明、程序公正、严格监督,实现记分管理与教育引导相结合。二是优化调整记分分值。在保持对酒后驾驶、交通肇事致人伤亡后逃逸、使用伪造变造牌证等严重妨碍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管理力度的前提下,降低了部分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删除了驾车未放置检验标志、保险标志等交通违法行为记分。三是调整满分学习考试制度。严格多次记满12分驾驶人学习和考试,对一个记分周期内多次记满12分的,延长学习时间,增加学习内容,增加考试科目,对多次违法驾驶人加强教育管理。此外,对于交通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处罚的,免予记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

2021年新交通法规

新交通法规2021年全文,可点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阅读,下面来解读一下新交规的一些主要变化,目前最新交规为2011年版本,对比2003年版本如下:第九十一条规定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旧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新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旧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新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3、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旧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新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4、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旧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新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5、旧规: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新规: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解读:国家从2013年开始严抓酒驾、醉驾,在近几年的交通事故中可以发现,酒驾、醉驾的比例下降了不少,但是仍然有部分车主心存侥幸,譬如2019年的玛莎拉蒂女司机醉驾致2死4伤一案,就造成了很不好的社会影响,所以继续加严打击酒驾、醉驾势在必行。第九十六条规定旧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1年新交通法规

2021年新交通法的规定有: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2、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新交通法规2021年全文

2021年新交通法规如下: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3、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4、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新交通法规2022年全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第七条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新交通法规处罚细则

你好,我是左转车身已经快过弯了,当时是在一个十子路口,对方是一个三轮摩托车,当时他是酒驾,他是三无车辆,有无驾驶证,我的车速很慢只有五码左右,在15左右我就看到他快速驶来,他也看到我了,他就往右拐了一下,在往左拐过来,他太快了我来不及让他,就马上停住,他就撞在我轮胎上,在偏在我的前轮后面,到时就受伤了,我想问一我是主要责任吗,

新交通法规处罚细则

这个不是很清楚哦!!!!

新交通法规扣分标准

法律主观:新交通法规扣分标准:扣1分:1。非驾驶执照、驾驶执照;2。驾驶未放置有效检验标志的机动车;3。驾驶未按规定放置保险标志的机动车;4。违反照明使用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规定。扣2分:1。在高速公路或城市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不如安全带好;2。通过照明控制十字路口时,不按行驶方向进入导向车道;3。超过批准人数的客车载人未达到20人%;4、驾驶时拨打或接听电话;5、当前方机动车排队或缓慢行驶时,通过道路超车或占用对面车道并穿插等候车辆。扣3分:1。驾驶机动车经过人行横道时,不得按规定减速、停车或避开行人;2、未按禁止标线指示行驶;3、转弯机动车不得让直行车辆和行人先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不构成犯罪;未悬挂、伪造、变造、未按规定安装车牌、故意随车牌遮挡等违法行为。4、向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机动车不得让左转车辆先行;5、在高速公路或城市高速公路上不得按规定道路行驶;6、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不得按规定让路;7、城市道路不得超车或反向行驶。扣6分:1。机动车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2、在城市高速公路和高速公路上遇到交通拥堵,占用紧急车道;3、不得让路;4、闯红灯。扣12分:1。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过中央隔离带掉头;2、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50%;3、酒后驾驶6个月,处2000元以下罚款;酒后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法律客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 交通事故 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四)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百以上的; (五)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七)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

最新交通法规有哪些内容

解答交通法规有的内容:酒驾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醉驾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同时饮酒驾驶机动车涉嫌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二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新交通法规处罚细则

最新的交通法规扣分细则是《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如第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二)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拆锋者死亡的交通事故旅如晌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等。没有按规定贴在风挡玻璃的右上角,这也是违章行为,另外如果忘记带驾驶证和机动车行驶证也会受到相应处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1、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2、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3、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法律依据:《橡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新交通法规处罚细则

最新的交通法规扣分细则是《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如第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二)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等。没有按规定贴在风挡玻璃的右上角,这也是违章行为,另外如果忘记带驾驶证和机动车行驶证也会受到相应处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1、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2、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3、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2022年最新交通法规扣分罚款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超速扣分标准如下:1、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记12分;2、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记9分。扣6分的情形有哪些扣6分的情形如下:1、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2、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3、驾驶机动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未经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4、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八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二)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四)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百以上的;(五)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七)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

新交通法规处罚细则

最新的交通法规扣分细则是《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如第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二)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拆锋者死亡的交通事故旅如晌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等。没有按规定贴在风挡玻璃的右上角,这也是违章行为,另外如果忘记带驾驶证和机动车行驶证也会受到相应处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1、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2、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3、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法律依据:《橡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2022年新交通法规从那里可以查到

在官网上。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新交通法规扣分标准是什么

新交通法扣分规则:如果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合的机动车的,或者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要扣12分。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的期间,如果驾驶机动车就会被扣6分。如果驾驶机动车的时候违反了禁令标志和禁止标线指示的,或者是在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不按照规定逆向行驶、让行的、超车的要被扣3分。另外,驾驶营运客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也会被扣12分。法律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六十五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第六十六条 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百万购车补贴

新交通法规扣分标准

交通法的扣分标准如下:1、闯红灯,记6分,罚100元;2、酒驾,5年内不得再考取驾照;3、不系安全带,记3分,罚100元;4、副驾不系安全带,记1分,罚50元;5、行驶途中拨打手机,记3分,罚100元等。行驶证被扣分处理需要什么材料行驶证被扣分处理需要以下材料:1、自己的身份证原件;2、自己的驾驶证原件;3、所开车辆的行驶证原件;4、足够缴纳罚款的现金和银行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新交通法规2021年全文

2021年新交通法规如下: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3、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4、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新交通法规处罚细则

最新的交通法规扣分细则是《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如第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二)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等。没有按规定贴在风挡玻璃的右上角,这也是违章行为,另外如果忘记带驾驶证和机动车行驶证也会受到相应处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1、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2、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3、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最新的交通法规扣分细则是《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如第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二)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等。没有按规定贴在风挡玻璃的右上角,这也是违章行为,另外如果忘记带驾驶证和机动车行驶证也会受到相应处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1、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2、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3、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最新交通法规处罚细则

法律主观:关于最新交通 法规 的具体内容如下: 交通违法的处理: 1、 闯红灯 ,记6分。罚100元。 2、酒驾,扣12分。根据驾驶车辆和是否出事故等情况 做出5年内不得再申领驾照、10年内不得再申领驾照、终身不的申领驾照处罚。 (详见《机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2条、第16条、第72条、第77条规定) 3、不系安全带,记2分,罚100元。 4、副驾驶不系安全带的,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5、行驶途中拨打手机,记2分。 6、有意遮挡号牌,记12分。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4月1号新交通法规

2022年4月1日,公安部颁布实施了最新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其中对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值进行了调整。数值分为1分、3分、6分、9分、12分。具体扣除标准如下: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扣12分:1. 酒后驾驶机动车;2. 造成交通事故,造成轻伤或者死亡后逃逸,不构成犯罪的;3. 使用伪造、变造的驾驶证、驾驶证、驾驶证、校车标志,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驾驶证的;4.驾驶校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载客20人以上,或者驾驶其他客车载客100%以上;5.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规定时速20%以上驾驶校车、中型及以上客车、危险品运输车辆,或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驾驶其他机动车超过50每小时指定速度的百分比;6、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过隔离带掉头;7. 代表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处罚并计分,谋取经济利益。2.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每次扣9分:1.驾驶载客7人以上、载客50%以上核定人数未达到100%的;2.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客车、危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速度50%以上的;3.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非法停车的;4.无机动车号牌驾驶或者故意遮盖、污损机动车持有机动车号牌在道路上行驶;5. 驾驶不符合准驾车型的机动车;6.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7. 连续驾驶中型以上客车或者运输危险品的车辆,不停车休息超过4小时或者停车休息不到20分钟的。3.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的,一次扣6分:1. 驾驶校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载客量超过核定人数的 2% 10. 或驾驶载客量超过核定人数 20% 的 7 座以上客车,但未达到50%,或驾驶其他乘用车载客超过核定人数的50%。 100%;2. 驾驶校车、中型及大型客车、危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超过规定时速20%,或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在道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20%规定速度但未达到50%;3.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客车、危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速度20%以上但未达到50%的,或者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速度超过50%的;4、驾驶载重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50%的卡车;5. 驾驶机动车携带易爆、易燃易爆化学品、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规定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牌并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6. 驾驶机动车辆携带超大件、未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高速行驶或无警示牌等无法拆卸的物品;(七)驾驶机动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未经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区域的;8. 驾驶机动车没有红绿灯指示通行;(九)驾驶证暂扣、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10、发生交通事故后逃跑造成轻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不构成犯罪;11.在高速公路、城市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非法占用应急车道。4.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的,一次扣3分:1. 驾驶校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等7座以上客车以外的其他车辆 载客20%以上核定人数未达到50% ;2. 高速驾驶校车、中型以上客货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速度20%但未达到50%;3.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机动车;(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不超车、让行或者逆向行驶;5. 驾驶机动车在前方机动车排队停车或减速行驶时,采取道路超车或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6. 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7. 驾驶机动车在人行横道处不减速、停车、避开行人的;8、驾驶机动车不给校车让路的;9、载货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30%以上未达到50%,或违规载客的;10.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在道路上行驶的;11.道路上的车辆发生故障或事故后未使用灯光或设置警告标志;12.驾驶道路客运车辆、旅游客运车辆、未按规定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查的危险品在道路上运输车辆;13. 校车上路行驶前,未检查校车状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或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路的;14、连续驾驶货车4小时以上不停车或休息20分钟以下的;15. 在低于规定的最低速度的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5.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每次扣1分:1. 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内驾驶校车、中型及大型客车、危险品运输车辆在道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速度每小时10%以上但不达到20%;2. 未按规定满足交通要求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倒车、掉头的;(三)按规定驾驶机动车不使用灯光的;(四)违反禁止标志、禁止标志驾驶机动车的;5、行驶车辆货物的长、宽、高超过规定的;6、驾驶载重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30%的卡车;(七)不定期行驶 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危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经安全技术检验后上路行驶的;8. 擅自改变注册结构、结构或者特性的货车上路行驶9、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机动车驾驶员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10.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原来的交规法高速公路超速扣分规则:1、超速10%以内不扣分2、超速10%-20%扣3分3、超速20%-50%扣6分4、超速50%以上扣12分新交规法高速公路超速扣分法规则:1、超速20%以内不扣分2、超速20%-50%扣6分3、超速50%以上扣12分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二)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四)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百以上的;(五)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七)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

新交通法交规扣分标准规定

 1、新交规扣12分的违章行为(2015新交规扣分 细则 )   内容扣分   1、驾驶营运客车超载20%以上(将校车列入其中)12   在明年,营运车辆超载20%以上的车辆将受到扣除12分的处罚,其中除了出租车、长途客运车辆等常规营运车辆外(不含公交车),在新规则中还加入了校车。超载对于行驶安全来说是非常危险,再加上国内的运营车辆有很多都是年头久缺维护,超载更是雪上加霜,所以此行为也升级为恶劣行为。   2、严重超速(新 规定 加入校车)12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   3、故意遮挡号牌(由扣6分调整为扣12分)12   对于之前有过故意摘掉车牌、遮挡号牌的驾驶者要注意了:从1月1日起,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一律会被一次性扣除12分。另外,对于牌照架也更新了规定,对于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牌照架会受到200元并扣6分的处罚。   4、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由扣6分调整为扣12分)12   在高速公路上停车是十分危险的做法,此次更新对于营运长途客车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上下乘客的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如果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上擅自停车(没有事故、车辆故障等原因)将受到一次性扣除12分的处罚。   5、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由扣6分调整为扣12分)12   6、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新增)12   这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是个比较偏门的规定。由于近年来关于校车的规定越来越完善,在新扣分规则中也将关于校车的处罚力度提升。校车准驾驾驶资格:1、驾龄3年以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2、最近连续3个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责任事故;4、无饮酒或者醉酒后驾驶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5、无犯罪记录,无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受到拘留处罚的记录;6、身体健康,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病史。   7、饮酒后驾驶机动车12   酒后驾车可以说是最最严重的,对于酒后驾车除了扣除12分之外,还将扣押驾照6个月,并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现金处罚。对于醉酒驾车则是吊销驾驶证的处罚,除此之外还有刑事责任的处罚,且5年内不得重新考取驾照。   8、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12   如果您驾驶了比获取驾照的级别要高的车辆,比如准驾车型是C1(小客车),但开了B1的车辆(中型客车),那么将会受到12分的处罚。这的确是非常严重的违章行为,实际上讲越级驾驶可以视为无照驾驶。另外除了扣除12分之外,交警还有权利给予200-2000元和扣车等处罚。   9、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12   交通事故肇事逃逸,尚不构成犯罪者将会受到12分的处罚,当然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0、伪造、更改号牌和证件12   对于使用伪造、擅自更改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等行为将会一次性扣除12分。   11、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12   高速公路是绝对的危险路段,由于高速公路是全封闭的设计,所以您在高速路上只能是向前跑,出现停车、倒车甚至是逆行和借助中央隔离带的缺口掉头等行为,都是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以上行为都会受到12分的处罚。以上均为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恶劣行为,除了原来的6项之外有增加了5项,部分为6分的处罚规定升级的12分,针对我国的情况来看,有助于更好地把控违章行为,安全意识不够高也只能用提高处罚的力度来维护交通环境了。而对于牡丹卡中的分值来说,一次性扣除12分是最严厉的处罚了,被处罚者将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之后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者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2、新交规扣6分的违章行为(2015新交规扣分细则)   内容扣分   1、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由扣3分调整为扣6分)6   这一条主要说的是由于侥幸心理导致的闯红灯行为,过去是扣除3分,从明年开始升级为扣除6分。另外编辑嘱咐一句,无论白天或晚上、车多或车少,闯红灯都是非常恶劣的行为,真的不差那几十秒的时间,请珍爱自己和他人的生命。   2、货车超载(由扣3分调整为扣6分)6   驾驶货车载物超过额定载重量30%以上的车辆,或违反规定载客的车辆将受到扣除6分的处罚。   3、营运车辆超载未超过20%(由扣2分调整为扣6分)6   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将受到扣除6分的处罚。   4、高速公路超速未达到20%(新增)6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车辆将受到扣除6分的处罚。   5、普通公路超速20%以上(新增)6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将受到此处罚。   6、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新增)6   关于校车的规定是新驾照规范中的重点。可能很多网友跟我一样观看过国外民用车辆主动避让校车的视频,肯定会深有感触。在这里编辑也提醒大家,我国的校车意识可以说是刚刚起步,所以在这个阶段,我们应该更多的给予支持和鼓励,如果看到校车,我们一定要主动避让,孩子是弱者也是未来,给他们提供尽可能多安全的交通环境吧。   7、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新增)6   在恶劣天气中,应该做到:1、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雾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2、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3、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如果没有做到以上三条,将受到6分的处罚。   8、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6   由于违章被暂扣驾照期间的朋友千万不要抱着侥幸心理再次驾车上路,虽然技术上与有无驾照无关,但是这也是非常严重的违规行为,不夸张的说在此期间属于无照驾驶。   9、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6   通俗地讲就是非营运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停车将受到扣除6分的处罚。在这里编辑要提醒大家,高速公路是全封闭的,在这种路段只有向前跑是对的,如果车辆发生问题,事故或者故障,那么应该及时打开双闪,然后减速并线到外侧车道,待遇到港湾或者安全地带再停车,否则会给其他社会车辆造成很大的造成危险。   10、占用应急车道6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给予扣除6分的处罚。在这里还要提醒大家一下,应急车道顾名思义是用来应急的,方便社会车辆在“抛锚”和处理事故时停靠,以及让救护车、消防车都够及时通过,而不是超车道,这样的投机取巧会给交通带来非常不利的影响。   11、运载特殊物品不挂相应警告标志6   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者,将受到扣除6分的处罚。   12、运输危险品6   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者将受到此处罚。   13、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6   如果驾驶证没有丢失,擅自以欺骗方式补领也将受到6分的处罚。这条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在被扣押机动车驾驶证期间骗取新的驾照代替上路。   14、未按照规定休息6   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者将受到扣除6分的处罚。   3、新交规扣3分的违章行为(2015新交规扣分细则)   内容扣分   1、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新增)3   国内多数高速公路都对小型车和大型车的行驶车道进行了规定,小型车在内侧快速车道行驶,大型车在外侧慢速车道行驶。从明年开始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不按照规定车道将受到扣除3分的处罚。   2、超速20%以下(新增)3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均受到扣除3分的处罚。   3、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由扣2分调整为扣3分)3   这条规定由过去的扣2分提升为扣3分,不过对于避让行人这事儿,这扣分真的不是目的,要提高我国的交通环境和行车素质是要凭我们的主动和自觉。遇到人行横道没减速,我想也不会每次都是警察把你往死里追的罚款,但是处于对行人的礼貌来说,您真的不应该抢行,换位思考一下吧,如果您是行人,被机动车吓一下是什么感觉?   4、驾驶营运客车(不含公交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由扣2分调整为扣3分)3   5、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由扣2分调整为扣3分)3   6、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3   违反高速公路的规定速度除了超速之外,还有最低时速的限制,一般来说最外侧车道的最低限速是80公里/时,中间车道和内侧车道的最低限速普遍为90公里/时或100公里/时。在高速公路上,如果您的车速过于慢的话是非常不安全的,如果为此遭到后车追尾,前车也是有责任的。   7、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3   8、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3   9、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3   在山路和乡村等比较狭窄的道路上,一定要按照地上的标线行驶,如果违章超车是很危险的。遇到狭窄路口合理让行对方,比如路的一侧有障碍物,如果你优先通过障碍物则应该得到对方的避让,如果对方已经通过障碍物,您就应该避让对方,而不应该继续抢行,否则会受到扣除3分的处罚。同时在除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也将受到此处罚。   10、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3   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2、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挂车不得载人;3、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4、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违反以上规则将受到扣除3分的处罚。由好运物流网整理提供   11、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3   12、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3   这段话说的有点复杂,其实就是年检,在这里没有什么太好的方法,只能是您自己记清楚爱车的年检日期,在到期前尽快办理,以免承受这样不必要的处罚,很冤枉。另外,在年检之前,记得查一下保险是否到期,如果保险到期了是无法通过年检的,需要续保才可以顺利进行。   4、新交规扣2分的违章行为(2015新交规扣分细则)   内容扣分   1、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2   十字路口是比较繁忙的地点,在这里不按照规定行驶或乱停车势必会给正常交通带来不利影响。另外,在交叉路口附近乱停车也将受到扣除2分的处罚。   2、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2   在驾车中打电话十分分散注意力,虽然这条在新规定中没有变化,但是在明年对于这种经常被人唾骂的行为,会有更加严格的监管,在这里也提醒大家,开车的时候尽量不要打电话,或者佩戴蓝牙耳机,对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负责。   3、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2   4、未系安全带2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者将受到此处罚。再次我对于此规定中的“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表示质疑,安全带是车辆上最重要的被动安全装备,应该是驾驶员除了停车外的任何时候都要系好的,而不是只是在高速公路上才需要系好。在这里我也谴责交管部门,这不是为了罚款而罚款,在制定和优化法规的时候,应该为百姓的安全考虑。   5、“加塞”行为扣2分2   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将受到扣除2分的处罚。   6、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2   7、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2   8、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2   9、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2   10、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2   11、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2   5、新交规扣1分的违章行为(2015新交规扣分细则)   内容扣分   1、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1   这其中包括了夜晚不开车灯、不正确使用远光灯、不正确使用雾灯等严重影响自己和其他车辆行驶安全的行为。   2、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1   会车时,必须注意保持足够的安全侧向间距,做到“礼让三先”——先慢、先让、先停,绝对不可抢行争路,互不相让,以致形成僵持局面。一般情况下的会车,须遵守下列规则:空车让重车,单车让拖挂货车,大车让小车,货车让客车,教练车让其他车辆,普通车让执行任务的特种车,下坡车让上坡车。   3、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1   这一条说的不光是货车,家用车也会出现此违章问题。比如用家用车顶着一个双人床床垫、后备厢拉一个大尺寸的货物造成盖不上后备厢盖等都是违章行为。   4、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1   很多人嫌年检标志和保险标志贴在玻璃上碍眼,没有按规定贴在风挡玻璃的右上角,这也是违章行为,另外如果忘记带驾驶证和机动车行驶证也会受到相应处罚。在这里编辑要提醒一句,要自觉按规定办事儿,千万不要有侥幸心理

2011新交通法规

  道路交通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1988年颁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 2001年颁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 1996年颁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 1996年颁布  5.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1991年9月22日颁布  6.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7.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 1994年2月22日颁布  8.交通违章处罚程序规定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 2000年颁布  9.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 2000年颁布  10.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1988年颁布  11.北京市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办法 1997年颁布  12.北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办法 2001年5月12日颁布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2001年6月16日颁布  14.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 5768-1999  15.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996年6月4日颁布  16.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2002年颁布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1997年7月3日颁布  18.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2003年5月13日颁布  19.企业自备货车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许可办法 2003年7月12日颁布  2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3年20月28日颁布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2004年1月1日颁布  2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2004年4月28日颁布  23.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2004年4月30日颁布  24.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2004年9月13日颁布  25.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 2004年11月2日颁布  26.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2004年11月19日颁布  27.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 2004年11月22日颁布  28.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2004年11月22日颁布  29.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2004年12月21日颁布  30.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2004年12月27日颁布  31.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2004年1月10日颁布  32.铁路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 2005年4月1日颁布  33.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2005年4月1日颁布  34.铁路机车和自轮运转车辆驾驶员资格许可办法 2005年4月1日颁布  35.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办法 2005年4月1日颁布  36.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办法   2005年4月1日颁布  37.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 2005年3月23日颁布  38.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2005年4月13日颁布  39.货运汽车及汽车列车推荐车型工作规则 2005年4月22日颁布  40.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2005年5月9日颁布  4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2005年7月13日颁布  4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2005年7月12日颁布  43.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2005年6月7日颁布  44.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2005年6月24日颁布  45.109、202国道文明样板路检查验收办法 2005年8月29日颁布  46.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 2005年9月26日颁布  47.车身反光标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2005年10月10日颁布  48.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2005年10月10日颁布  49.机动车用喇叭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2005年10月10日颁布  50.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机动车回复反射器产品 2005年10月10日颁布  51.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机动车制动软管总成产品 2005年10月10日颁布  52.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产品 2005年10月10日颁布  53.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后视镜产品 2005年10月10日颁布  54.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内饰件产品 2005年10月10日颁布  55.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燃油箱产品 2005年10月10日颁布  56.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产品 2005年10月10日颁布  57.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产品 2005年10月10日颁布  58.摩托车后视镜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2005年10月10日颁布  59.汽车行驶记录仪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2005年10月10日颁布  60.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 2005年11月3日颁布  61.全国治超检测站点规范化建设试点工程实施方案 2005年12月13日颁布  62.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 2005年12月31日颁布  63.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2005年12月29日颁布  64.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2006年1月4日颁布  65.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 2006年2月6日颁布  66.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2006年1月12日颁布  67.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2006年2月27日颁布  68.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2006年第3号) 2006年1月27日颁布  69.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 2006年3月20日颁布  70.《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2006年3月21日颁布  71.《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2006年6月8日颁布  7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6月30日颁布  73.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06年6月23日颁布  74.水运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2006年7月6日颁布  75.三峡船闸完建期煤炭船舶过闸通行证管理办法 2006年8月17日颁布  76.交通部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试行) 2006年8月29日颁布  77.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资质审查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 2006年8月29日颁布  78.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2006年7月5日颁布  79.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2006年11月23日颁布  80.关于废止33件交通规章的决定 2006年11月24日颁布  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  1.社会单位申办收费停车场有关手续须知  2.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2年12月1日颁布  3.关于加强公路建设管理确保完成公路建设目标的通知 2003年颁布  4.关于联合开展打击公路无证经营客运车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2003年5月16日颁布  5.关于道路货运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3年颁布  6.公安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若干条款的解释 1988年7月4日颁布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 2003年9月27日颁布  8.关于加强公路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3年11月7日颁布  9.关于做好水路运输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 2003年11月11日颁布  10.交通部关于在公路建设中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12月5日颁布  11.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2003年8月29日颁布  12.关于严格遵守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业务范围的通知 2004年2月9日颁布  13.西部地区公路建设主要技术政策建议 2004年1月8日颁布  14.司法部 公安部关于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学习宣传工作的通知  15.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2004年4月30日颁布  16.关于贯彻落实国办通知认真做好交通行业能源节约工作的通知 2004年6月14日颁布  17.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公告 2004年6月18日颁布  18.交通部关于在公路建设中严格控制工期确保工程质量的通知 2004年6月11日颁布  19.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2004年6月8日颁布  20.关于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中规范收费罚款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6月23日颁布  21.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客运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 2004年7月13日颁布  22.交通部关于建立反水上运输超载长效机制的通告 2004年6月16日颁布  23.交通部关于治超期间采取措施确保交通畅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7月5日颁布  24.关于做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2004年10月27日颁布  25.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国际集装箱内支线运输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04年12月9日颁布  26.关于在高速公路主干道设立检查站点有关问题的函 2004年12月15日颁布  27.关于汽车进口配额换发自动进口许可证问题的公告 2004年12月28日颁布  28.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春节运输工作的通知 2004年12月22日颁布  29.关于实施电子舱单数据接收工作的通知 2004年12月16日颁布  30.建设部关于实行统一的城市出租汽车三证的通知 2004年12月27日颁布  31.关于印发北京、上海、广州地铁安全管理工作经验的通知 2005年1月5日颁布  32.关于《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2003年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2005年1月18日颁布  33.关于机动车报废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2005年1月10日颁布  34.关于做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4月4日颁布  35.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的通知 2005年3月2日颁布  36.关于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通知 2005年4月27日颁布  37.关于2005年农村公路建设的实施意见 2005年5月26日颁布  38.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禁检察人员违规驾车的四项规定》的通知 2005年5月13日颁布  39.关于加强雨季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2005年7月20日颁布  40.关于印发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5年7月13日颁布  41.关于加强治超站点管理规范治超执法行为的通知 2005年8月10日颁布  42.对《关于无证经营出租汽车行为是否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的请示》的复函 2005年10月12日颁布  43.关于发布道路运输企业等级等22项交通行业标准和废止汽车旅客运输班车客运服务质量等93项交通行业标准的通知 2005年9月21日颁布  44.关于加快交通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进度的通知 2005年10月24日颁布  45.关于进一步加强山区公路建设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的指导意见 2005年8月23日颁布  46.关于开展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负责人培训工作的通知 2005年10月8日颁布  47.关于提高工作效率规范超限运输审批许可行为的通知 2005年9月28日颁布  48.关于征求《汽油车双怠速法排放测量仪器和计算机控制软件技术要求》等四项环境保护标准意见的函 2005年10月28日颁布  4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信息上传及管理的通知 2005年9月10日颁布  5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2005年9月29日颁布  5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 2005年9月23日颁布  52.交通部关于构建交通行业职业资格管理网络的通知 2005年9月7日颁布  53.关于进一步加强川江及三峡库区载货汽车滚装运输市场管理的通知 2005年10月26日颁布  54.关于规范转籍车辆公路养路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2005年12月14日颁布  55.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56.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11月22日颁布  57.印发关于防治高速公路沥青路面早期损坏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5年11月9日颁布  58.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 2005年12月28日颁布  5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意见的通知 2005年12月25日颁布  60.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2006年2月20日颁布  61.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切实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2006年3月16日颁布  62.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2006年1月4日颁布  63.《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 2006年4月3日颁布  64.《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2006年4月3日颁布  65.关于对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6年4月4日颁布  66.关于加强联运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6年3月22日颁布  67.关于规范非车险市场经营行为的补充通知 2006年6月13日颁布  68.关于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和标志管理的通知 2006年6月16日颁布  69.关于加强公安交通管理执法工作的通知 2006年4月11日颁布  70.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管理的通知 2006年6月25日颁布  71.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 2006年5月23日颁布  72.《公铁立交安全整治工作方案》 2006年6月9日颁布  7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6年5月10日颁布  7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加强车辆管理的通知 2006年5月31日颁布  75.关于认真贯彻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通知 2006年5月11日颁布  76.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机动车保险管理工作的 通知 2006年10月13日颁布  77.2008年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标志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6年11月10日颁布  78.关于加强国内水路客运液货危险品运输市场准入管理的通知 2006年11月10日颁布  79.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 2006年11月10日颁布  80.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 2006年11月24日颁布  81.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 2006年12月01日颁布  8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2006年12月04日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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