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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WTO后对我们经济生活的影响是什么?

中国加入WTO后意味着我们可以享受更多低价高质的产品,也意味着我们需要更加努力的工作。农民从农村向城市转化是工业化的必然过程,加入世贸组织会加速这一进程。但对大多数中国企业来说,入世意味着机遇和挑战。进口行业会有一些失业人数增加的现象,但是外商投资还会创造一些就业机会。另外,加入世贸组织意味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非国有企业大量产生还将会创造大量的就业机会。短期的经济困境总会不断出现,入世有助于长远解决体制上的问题。因为中国土地资源有限,中国农业(尤其是粮食)没有比较优势,所以需要发展劳动密集型的中小企业和劳动密集型的农业(如蔬菜瓜果)。中国加入WTO不仅意味着中国可以更自由地向其他WTO成员国出口商品,也意味着中国更全面彻底的开放首先,有利于中国充分利用全球的资源。其次,开放市场,融入全球经济,迫使企业面对全球市场上的竞争,有利于中国企业提高效率。关于WTO世界贸易组织,即全球性的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于1995年1月1日,是全球性的独立于联合国的永久性国际组织,被称为“经济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是当代最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之一,拥有158个成员国,成员国贸易总额达到全球的97%。该组织的主要职能是管理、组织、协调、调节和提供成员国贸易之间所产生的各种问题。其宗旨是处理成员国之间贸易和经济事业的关系、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障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生产与交换为目的,努力达成互惠互利协议,大幅度削减关税及其他贸易障碍和政治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2015年7月24日,WTO达成1万亿美元的IT产品减免税协议;12月,世界贸易组织的50余个成员国达成近20年来规模最大的关税减让协议,取消对201项IT产品1.3万亿美元贸易的限制。2016年1月18日,世界贸易组织发布机构报告,再次裁定欧盟对中国部分钢铁紧固件反倾销措施违反世贸规则。

中国加入WTO的影响是什么?

wto就是世界贸易组织,中国是2001年加入的WTO,是第126个1995年7月11日,世贸组织总理事会会议决定接纳中国为该组织的观察员;  2001年9月12日至17日,世贸组织中国工作组第18次会议在日内瓦举行,此次会议通过了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多边文件提交总理事会审议。会议宣布结束中国工作组的工作。   2001年11月10日,在多哈召开的世贸组织第四次部长级会议,审议并表决中国加入世贸组织。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中国的影响x0dx0ax0dx0a中国于2001年12月11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从而成为了最后加入这个组织的主要贸易国之一。这向世界发出了明确的信息:中国准备着成为全球经济中一个被赋予了完全权利的成员。加入WTO将为中国带来巨大利益:扩大贸易、推动进一步经济改革、吸引更多的外国投资并促进法治。x0dx0ax0dx0a在国内,加入WTO无疑将给中国领导人和中国人民带来重大的责任和挑战。在国外,这将从根本上重新确定中国同其它国家的关系,特别是同美国这个中国最重要的出口市场的关系,中国同在亚洲地区的邻国的关系则更勿庸赘述。 x0dx0ax0dx0a有一点是肯定的:中国加入WTO所引起的变化将远远超出它同其它国家的贸易关系领域,既会带来重重收益,也会带来挑战。如何最大限度地扩大收益和减少风险对于决策者、商界人士和消费者来说仍然是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 x0dx0ax0dx0a中国为什么需要WTO x0dx0ax0dx0a中国经济在过去20年中的迅猛发展是一个众所周知的成功经历。在强劲的改革措施的推动下,近10%的平均年增长率创造了大量的就业和投资新机会,使中国变得更加繁荣。中国从闭关自守的计划经济转向一个更为市场化的贸易强国所产生的效力遍及全球经济,影响着从消费者选择到投资流动的方方面面。 x0dx0ax0dx0a但飞速发展并不是没有代价的。它尤其无情揭示出中国经济体制中一些结构性的弱点,特别是在农业、金融和国有企业等方面。中国面临的矛盾一直是,而且会继续是,如何最好地保持经济增长和结构改革势头的齐头并进,因为如果其中之一停滞不前,另一个就很可能受挫,从而可能导致产生另外一系列新的经济挑战和困难。 x0dx0ax0dx0a从很多方面讲,加入WTO都是中国保持经济发展和改革速度的最佳选择。随着世界经济变得更加错综复杂和彼此关联,中国按照国际贸易规则参与世界经济对中国以及美国、亚洲和世界都变得更为关键。作为WTO成员,中国将能参与国际贸易和投资管理规则的制定。 x0dx0ax0dx0a同样地,中国将能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来保护自己的贸易利益。中国出口商的一个受益之处是,他们现在可以确信自己的贸易夥伴必须遵守WTO规章。这意味着,举例而言,WTO成员将不能在自己的国内市场上歧视中国产品。加入WTO将使中国对于外国投资者更具吸引力。在中国的投资增多意味着有更多的高薪就业机会、更多的政府税收收入和更多的技术转让。中国对WTO的承诺将有助于增加各个经济领域中的竞争。中国消费者将因竞争带来更多选择、更低价格和更高质量而直接受益,更不用说对知识产权和消费者权益的觉悟和认识也将提高。竞争将有助于提高效率和生产力,最终增强中国经济并提高中国公司在任何一个市场同最好的跨国公司进行竞争的能力。 x0dx0ax0dx0a中国经济将由于服务行业范围的扩大而受益,外国公司希望在中国加入WTO后向中国引进保险、金融和经销业。在这些领域的竞争将反过来刺激中国国内的服务业,从而使公司和消费者有更宽的选择面。 x0dx0ax0dx0a也许最重要的是,随着中国履行对WTO的承诺,特别是实施那些旨在形成最高透明度和非歧视性贸易的规定,消费者和公司都将受益于更广泛的法治。 x0dx0ax0dx0a中国在WTO中承担的义务 x0dx0ax0dx0a中国将因加入WTO而极大受益,但是,加入WTO不仅意味着享有某些权益,而且也意味着承担具体责任。中国通过15年的艰苦谈判,特别是同美国和欧洲联盟的谈判,才加入WTO。中国作出了多方面的承诺。若要全面了解这些承诺,人们需要研读1,000页之详的《中国议定书》、《工作组报告书》以及《商品和服务承诺减让表》。我们在这里只概述一下中国入世文件的主要内容: x0dx0ax0dx0a◆ 降低关税 x0dx0ax0dx0a·对美国商家最为重要的工业关税将从25%降到7%。 x0dx0ax0dx0a·对美国农牧民最为重要的农业关税将从31%降到14%。 x0dx0ax0dx0a◆ 对服务业的承诺 x0dx0ax0dx0a·大幅度开放范围广泛的服务业,包括美国的重要行业,如银行、保险、电信和专业性服务等。 x0dx0ax0dx0a◆ 体制改革 x0dx0ax0dx0a·在透明度、通知和咨询、执法一致和司法审议这些方面的广泛改革将有助于消除外国公司在中国做生意的障碍。 x0dx0ax0dx0a◆ 遵守现行WTO协议 x0dx0ax0dx0a·中国将承担起多个现行WTO协议所规定的义务,涵盖范围涉及农业、进口许可、贸易知识产权、贸易及同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技术障碍等所有方面。 x0dx0ax0dx0a◆ 专门涉及中国的贸易自由化条款 x0dx0ax0dx0a·3年内直接与中国客户进行进出口贸易的权利。 x0dx0ax0dx0a·在加入WTO的3年内在中国销售所有产品的权利(化肥和原油及精炼石油除外,这些产品在加入WTO的5年后可以批发销售,化肥在加入WTO的5年后可以零售)。 x0dx0ax0dx0a·对投资和进口的批准不再受制于那些会造成贸易扭曲的要求,如有关技术转让、外汇平衡、出口表现和本地原材料含量比例等要求。 x0dx0ax0dx0a·不需在中国投资注册即有对中国出口的权利。逐步取消对数百种产品的配额和许可证等非关税措施(NTMs),在2005年1月1日前取消与WTO规定不符的所有非关税措施。 x0dx0ax0dx0a·取消国营贸易公司对工农业产品的进口垄断。 x0dx0ax0dx0a·要求国营企业的采购和销售决定必须完全基于商业考虑。 x0dx0ax0dx0a·取消农产品出口补贴以及取消工业品的进口替代和出口补贴。 x0dx0ax0dx0a◆ 保障机制 x0dx0ax0dx0a·美国和其它WTO成员可以在15年内在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中继续使用特别的非市场经济方法衡量倾销情况。 x0dx0ax0dx0a·根据一项专门涉及中国的保障机制,美国和其它WTO成员可以在12年内限制扰乱其市场的中国进口品的增加。 x0dx0ax0dx0a为这些承诺进行谈判所付出的时间和努力证明,中国决心成为完全融入这个有规可循的全球贸易体系的一名成员。虽然获得加入WTO的胜利来之不易,但中国在许多方面面临另一个同样值得去努力但也同样困难的挑战。从上面列举的承诺中可以看到,中国为履行其WTO义务正在进行巨大变革:重组工业、公开发表以前在内部发布的法律和规章、建立裁决争端的正规程序、为外国公司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等。中国同意降低关税和取消进口配额、取消出口补贴,并对外开放服务业的竞争。这些改变有的将立即实现,还有的则将在几年内逐步实现。 x0dx0ax0dx0a中国及其周边国家和地区 x0dx0ax0dx0a中国有13亿人口,中国经济越来越呈多样化并正在日益增长。中国(与台湾同时)加入WTO不可避免地改变了这个贸易组织的结构和特征,这将对中国与其它国家、特别是与邻国的关系产生直接影响。许多亚洲国家正面临经济衰退,这些国家希望通过增加出口来重振经济。从某些方面来说,中国既代表着对这些国家实现目标的竞争性挑战,也代表着这些国家可以从中国强劲的经济表现中获益的机会。 x0dx0ax0dx0a1995年至2001年间,中国出口额从占全球的2.9%增长到3.9%,而同期泰国和印度尼西亚的出口停滞不前。在过去4年内,中国在对美电子产品出口领域已经超过了马来西亚和新加坡。 x0dx0ax0dx0a另一方面,中国加入WTO也有利于出口高价值产品的国家和地区促进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长。据UBS沃伯格投资银行公司最近的一份研究报告,中国加入WTO将促进台湾经济增长,到2005年增长幅度相当于台湾2000年GDP的1.7%。随着中国对亚洲其它新兴工业化经济体出口产品的需求增加,这些经济体的收益预计将达它们2000年GDP的1.1%。 x0dx0ax0dx0a然而,对大多数东南亚国家来说,前景并不那么光明。UBS沃伯格公司估计,到2005年,东南亚经济体蒙受的损失将相当于它们2000年GDP的0.1%到0.2%。对印度来说,这个数字可能高达0.7%。这正是为什么东盟与中国同意努力开放相互间贸易的一个原因。 x0dx0ax0dx0a美中关系 x0dx0ax0dx0a中国如何履行WTO的成员义务将直接影响美中关系的未来。中国领导人已经一再表明完整履行中国所作承诺的决心。美中两国的利益都要求避免因中国无力或不愿履行入世承诺而增加的美中贸易摩擦。 x0dx0ax0dx0a当然,美中之间的贸易摩擦不会随着中国加入WTO而消失,正如美国与很多老资格WTO贸易伙伴之间的贸易摩擦也并未消失一样。甚至正相反,至少是在入世初期,由于两国贸易关系的规模和范围扩大,出现摩擦的可能性还会增加。中国已经在与美国的贸易中享有迅速增长的贸易顺差。如果美国公司发现中国作出的市场准入承诺不能如预期的那样迅速实现,其结果可能在不同程度上造成美国出口增长缓慢无力、从政治上无法长久维持的中方双边贸易顺差以及贸易摩擦加剧。 x0dx0ax0dx0a美国和WTO的其它成员能够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通过帮助中国履行其对WTO所承担的义务来避免发生上述情况。例如,美国驻上海总领事馆同美中商业全国委员会合作举行了一个电视会议,让美国贸易法专家与中国官员对话。同样,位于北京的美国驻华使馆同北京大学和当地的一个电视函授学院合作,为中国各地社区提供与WTO有关的网上培训机会。使馆商务处组织了一系列的研讨会,使当地官员了解WTO的原则。欧洲联盟也拨款约2,300万美元使中国官员尽快了解WTO的各项规则和观念,如保护知识产权。 x0dx0ax0dx0a虽然中国受到必须遵守国际规则并彻底履行其对WTO承诺的极大压力,但要记住,贸易争端并非总是单方向。中国同样将能够诉诸于WTO机制来解决它同WTO其它成员贸易纠纷。 x0dx0ax0dx0a尽管中国面临着挑战,但毫无疑问,加入WTO对中国来说是正确的选择,并且有益于世界经济体系。加入WTO将使中国与国际经济社会紧密相连,最终给中国带来更多的就业和投资机会,并且由于法治在经济运作管理中进一步扎根,带来更大的社会稳定。美国人民将从对中国的更多出口机会、国内的更多就业机会和更多的海外投资选择中受益。随着两国贸易商务关系的扩大,美中两国人民的直接接触、观点交流和技术转移也将增加。而且,通过WTO而日益增长的相互依赖感,随着美中两国更加密切地在事关全球经济稳定、安全和繁荣的广泛领域里的合作,应该有助于加强两国共同的使命感。

中国什么时候加入WTO

2001年12月11

为什么一些国家都要加入WTO?

可以把自己国内商品卖到世界各地

中国加入wto的历程?

中国曾是世贸的前身,关贸总协定的创建国之一,但西方国家却因为政治利益原因,拒绝承认,中国被迫放弃缔约国成员的身份,以普通新成员身份加入,所以缔约国成员的一些特权是无权使用的。中国入世:1995年7月11日,世贸组织总理事会会议决定接纳中国为该组织的观察员。中国自1986年申请重返关贸总协定以来,为复关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已进行了长达15年的努力。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成为其第143个成员。

中国加入wto是哪一年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是指中国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社会事件。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2年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经济实力明显增强,在诸多领域已具备了参与国际分工与竞争的能力,但因长期被排斥在世界多边贸易体系之外,不得不主要依靠双边磋商和协议来协调对外经贸关系,使国内企业和产品在进入国际市场时受到了许多歧视性或不公正待遇。加入WTO,中国不仅有分享经济全球化成果的权利,还能够参加制定有关游戏规则,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中把握主动权,并且可以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在国际贸易战中占据有利位势。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是中国深度参与经济全球化的里程碑,标志着中国改革开放进入历史新阶段。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积极践行自由贸易理念,全面履行加入承诺,大幅开放市场,实现更广互利共赢,在对外开放中展现了大国担当。

wto中国加入答应的条件

关于经济政策方面的承诺 1.1 非歧视(包括国民待遇) 中国将对所有WTO成员给予非歧视待遇,包括属单独关税区的成员。 中国将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中国企业、在中国的外国企业和个人给予相同的待遇。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另有规定者外,自加入之日起,中国在生产所需投入物、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方面,供国内销售或出口的货物的生产、营销或销售的条件方面,及由国家和地方各级主管机关以及公有或国有企业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包括运输、能源、基础电信、其他生产设施和要素等方面)的价格和获得方面,给予外国个人、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其他个人和企业的待遇。 取消双重定价做法,并消除供国内销售而生产的产品和供出口而生产的产品之间待遇的差别。

中国加入wto有什么坏处和好处

加入WTO利弊:1、好处就是给中国的企业带来了巨大的市场。同时,外国的企业更加容易进入中国,让国内的企业更加深刻地体会和学习先进的管理制度、管理经验、营销理念、科学技术、企业文化等等。外资企业的进入为中国培养了一大批优秀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经营人员。为中国的经济增长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2、坏处就是,面对世界市场上激烈的竞争,一些实力较弱的,例如技术积累薄弱、资本较少的企业面临前所未有的危机。很多中小型企业不是被兼并就是倒闭,大量的青壮年劳动了在短时间内面临着失业的风险。中国的经济在很大的程度上受到世界经济形势的影响,中国的经济自主权萎缩。同时,中国制造的的廉价商品加速涌入国际市场,加剧了中国和很多国家的贸易摩擦,很多国家会从多方面打压中国经济。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做任何建议。应答时间:2021-12-15,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中国加入wto是哪一年?

中国于2001年12月11日加入WTO(世界贸易组织)。WTO(WorldTradeOrganization)即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全球性的国际组织,成立于1995年。其总部位于瑞士日内瓦,目前有164个成员国,覆盖了全球98%的贸易。WTO的主要职责是管理国际贸易,旨在促进全球自由、公平、可预测和平衡的贸易环境,并且确保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协定得到实施。WTO主要的职责包括推动贸易自由化、促进贸易便利化、协调成员国的贸易政策、解决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争端等。

wto中国什么时候加入

社交活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是指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的社会事件。世界贸易组织、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被列为当今世界三大最广泛的国际经济组织之一。其主要职能如下:制定国际经贸规则并监督实施,组织成员进行公开市场谈判,建立成员间争端解决机制。因此被称为“经济联合国”。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是否加入以关贸总协定和世贸组织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是否负责任地加入国际社会,其经济是否与世界经济接轨的重要标准。目前,世贸组织142个成员之间的贸易额占世界贸易总额的95%,投资额占全球跨国投资总额的80%。在世贸组织获得一个席位,就相当于获得了国际市场的许多通行证。中国需要WTO。邓小平同志早就指出:“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世界”,“关起门来搞建设是不行的”。经济全球化的利益和风险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不平等。但发展中国家如果不想落后,不想长期被动挨打,就必须顺势而为,积极融入经济全球化。[2]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2年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经济实力明显增强,已经能够在许多领域参与国际分工和竞争。然而,由于长期被排除在世界多边贸易体系之外,中国不得不主要依靠双边磋商和协议来协调其对外贸易和经济关系,导致国内企业和产品在进入国际市场时受到许多歧视性或不公平的待遇。入世后,中国不仅有权分享经济全球化的成果,而且可以参与相关游戏规则的制定,主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利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在国际贸易战中占据有利地位。同时,WTO也需要中国。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拥有世界1/5以上的人口。经济总量和进出口总值居世界前列,吸收外资连续多年居发展中国家首位。其中,与世贸组织成员的贸易额占中国对外贸易总额的90%。

中国什么时候加入WTO的?加入了WTO有什么作用?

是在2001年11月10日有助中国商品走向世界 中国也需要WTO。WTO为中国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也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每个国家都不可能孤立地发展自己的经济。加入WTO有利于充分利用国内外的市场和资源,加快中国经济与国际经济的融合,参与国际经济大循环,并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 中国加入WTO的原则是以关税减让为主要代价,并以享受发展中国家待遇为前提。加入WTO,中国可以在130多个成员国中享受到多边的、无条件的、永久性的最惠国待遇,这是中国经济全面加入国际分工和融入国际经济循环的必要条件。有了这一条件,中国的产品才能更广泛地参与世界市场的竞争,中国的企业也才能在更广阔的市场上寻找到更多的发展机会,增强国际竞争力。加入WTO,还能够通过世贸组织多边争端的解决程序来解决国际贸易摩擦,有效地保护中国的经济贸易利益,这就使中国产品能够在最大的范围内享受有利的竞争条件,国内的资源在国际大市场中得到优化的配置,并且及时获取难得的国际经贸讯息,以利于政府制定经贸政策和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因此,中国的经济发展到了今天,加入WTO已成为进一步开放和发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条件。 WTO会给中国带来阵痛 当然,加入WTO既为中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带来历史性机遇,也对中国许多产业的发展带来了一些严峻的挑战。随着关税的降低,国内商品的价格优势将会逐渐消失,同时由于技术与管理水平与发达国家存在的差距,也会对经济发展带来负面的影响,主要是: 以往那些严重重复建设的行业和企业在市场开放后,会受到市场竞争机制更加严厉的惩罚,预计相当一部分企业要重新选择发展方向,还有一部分企业会被淘汰; 由于中国高科技产业和服务业的发展起步较晚,不少行业和产业还是空白,如果我们不尽快发展,国外企业就有可能长驱直入地抢先占领市场。 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小汽车厂家有压力 加入WTO后,汽车行业将受到国外产品的压力,但在短期内可受到WTO对幼稚产业的保护,加之目前中国汽车工业的集中度较高,以及汽车工业发展的时机正在成熟,随着汽车国产化率的提高与企业生产规模的扩大,产品价格也在不断下降,加之与国外知名汽车厂的合作,汽车行业受到的冲击并非如想象的那样大。一汽轿车、上海汽车等与国外汽车厂的合作已经多年,再经过一定时间的努力,产品性能价格比会逐步接近国外的产品,加上良好的服务,仍会取得较快的发展。但对于规模较小的汽车厂家可能会产生较大的冲击。 电信版图将重整 中国电信领域的改革也在不断加强,中国联通的成立以及中国电信分业经营等改革措施,表明中国电信业正在面对开放,逐步打破国内垄断,提高电信业的竞争能力。许多人认为,中国电信市场的开放是为朱总理访美准备的重要筹码,也正是WTO使中国CDMA项目“死而复活”。朱总理访美后,美国标准的CDMA移动通信系统将被引入中国,而中国联通也正在加速规划发展CDMA移动通信系统,以配合中国加入WTO的进程。这一切意味着未来中国庞大的移动通信电话市场的版图将会重整。 农业必须作出果断反应,迎接挑战 加入WTO以降低关税为主要代价,中国目前一些质次价高的产品会更快地被淘汰,而这样的产品又多集中在就业较为集中的传统产业,其中农业尤为突出。已经饱和滞销的产品必然会面临更大的竞争压力。 美国是当今世界上农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无论是在技术、设备,还是在良种培育上都处于领先地位。这种优势,使得它在国际农产品贸易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中国虽然是一个农业大国,但还不是农业强国,大多数农产品综合成本已接近或超过国际平均水平,在国际市场上还未形成竞争优势。在这个时候,更廉价的美国农产品的进入,将迫使中国农业面临一场严峻的挑战:市场竞争的焦点莫过于质量、价格和产品创新。而这三点,却正是我们在与美国农产品竞争中的弱势所在。虽然短期内美国农产品进入中国市场带给中国农业的冲击不会是致命的,但是,从现在开始,中国农业必须作出果断反应,迎接这一挑战,否则时机稍纵即逝,我们的农产品市场就可能完全地受制于人。 国内银行挑战形势严峻 外资金融机构对中国金融市场的进入,无疑是对中国金融机构的挑战,最重要的是对国内金融业的冲击。 前几年,外资银行还不能经营人民币业务,但其在国际业务方面,凭着自身优势抢占市场份额,并取得较好成绩。以1993年外资银行在进出口方面的结算量为例,出口结算量占总结算量约为50%,进口结算量也约占总结算量的四至五成,由于国际业务等中间费用的流失,中国银行业的利润减少。同时,国内银行的外汇存款也呈下降趋势,外汇贷款量更受到较大冲击。 外资银行对中国的三资企业和外向型企业颇具吸引力,因为国内银行除中国银行外,其他银行的国际业务并不是强项。由于外资银行操作规范,管理进,并依托于外国企业或投资者的地缘关系及长期建立的银企关系,争揽大量成功的三资企业和外向型企业客户。例如美、日、英、香港是在华开办外资银行的国家和地区,也是中国三资企业的主要资金来源地和中国的主要贸易伙伴。因此,美资企业找美资银行,日资企业找日资银行,都是双方乐意的事情,国内银行不得不甘拜下风。 由于前几年外资银行不能经营人民币业务,三资企业和外向型企业也必须与国内银行进行人民币业务。而现在,愈来愈多的外资银行被批准进行人民币业务,会对国内银行带来更大的冲击。 完全开放人民币业务的前提更令国内银行担忧的是,外资银行的高薪、出国和优越的工作条件,吸引了大量国内银行的优秀人才。有人戏言,国内银行成了外资银行员工的“培训中心”。不仅如此,由于国内银行与外资银行在工资待遇上存在较大的差距,也影响了国内银行员工的积极性。谁都知道,人才的竞争是最重要的竞争,国内银行在人才竞争上的劣势,将是最严重的问题之一。 此外,加入WTO也将对计算机、钢铁、石油、化工等行业产生影响。但可以相信:与13年前开始申请入关时相比,中国经济实力已经大大增强,市场经济秩序已基本建立,行业的竞争能力得到了提高,随着进一步的对外开放,中国经济正在加快与世界经济的接轨,加入WTO无疑将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

中国是几几年加入WTO的?

中国于2001年12月11日加入WTO(世界贸易组织)。WTO(WorldTradeOrganization)即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全球性的国际组织,成立于1995年。其总部位于瑞士日内瓦,目前有164个成员国,覆盖了全球98%的贸易。WTO的主要职责是管理国际贸易,旨在促进全球自由、公平、可预测和平衡的贸易环境,并且确保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协定得到实施。WTO主要的职责包括推动贸易自由化、促进贸易便利化、协调成员国的贸易政策、解决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争端等。

中国加入WTO的原因有哪些?

大势所趋

请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WTO的三大必然条件是什么啊?

⑴必须按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履行接受世贸组织章程和乌拉圭回合各项多边协定的手续; ⑵必须按乌拉圭回合各项多边贸易协定作出关税减让表和各种非关税承诺表; ⑶必须在服务贸易领域作出具体的市场准入承诺表。

中国什么时候加入wto

中国于2001年12月11日加入wto。经过艰苦谈判,美欧等发达国家同意“以灵活务实的态度解决中国的发展中国家地位问题”,中方最终与所有WTO成员就中国加入WTO后若干年市场开放的领域、时间和程度等达成了协议。中国对入世作出了两项庄严承诺:遵守国际规则办事,逐步开放市场。2001年11月11日,在卡塔尔首都多哈,中国签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议定书。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是中国深度参与经济全球化的里程碑,标志着中国改革开放进入历史新阶段。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积极践行自由贸易理念,全面履行加入承诺,大幅开放市场,实现更广互利共赢,在对外开放中展现了大国担当。加入WTO的好处世界贸易组织与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并列为现今全球最具广泛性的三大国际经济组织之一。其主要职能有三:制定并监督执行国际经贸规则,组织各成员进行开放市场的谈判,建立成员间的争端解决机制。加入WTO,中国不仅有分享经济全球化成果的权利,还能够参加制定有关游戏规则,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中把握主动权,并且可以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在国际贸易战中占据有利位势。同时,WTO也需要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拥有占世界1/5多的人口,经济总量和进出口总值均列世界前列,吸收外资连续多年居发展中国家之首。其中,与WTO成员间的贸易额占中国外贸总额的90%。

中国什么时候加入wto

不对,不是2000年是2001年2001年11月10日晚6时38分(卡塔尔首都多哈当地时间),世界贸易组织(WTO)第四届部长级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申请。中国将从12月11日起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

中国哪一年加入WTO?

2001年12月11日

中国加入WTO的时间是哪一年?

2001

我国什么时候加入wto的?

我国于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2001年11月10日晚6时38分,世界贸易组织第四届部长级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申请。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成为其第143个成员。世界贸易组织,简称世贸组织(WTO),是一个独立于联合国的永久性国际组织,世贸总部位于瑞士日内瓦。世界贸易组织前身是1947年10月30日签订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正式开始运作;1996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正式取代关贸总协定临时机构;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2003年8月30日,世贸组织总理事会一致通过了关于实施专利药品强制许可制度的最后文件。截至2020年5月,世界贸易组织有164个成员,24个观察员。中国曾是世贸的前身,关贸总协定的创建国之一。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但西方国家却因为政治利益原因,拒绝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被迫放弃缔约国成员的身份,以普通新成员身份加入,所以缔约国成员的一些特权是无权使用的。

中国是什么时候加入WTO

社交活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是指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的社会事件。世界贸易组织、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被列为当今世界三大最广泛的国际经济组织之一。其主要职能如下:制定国际经贸规则并监督实施,组织成员进行公开市场谈判,建立成员间争端解决机制。因此被称为“经济联合国”。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是否加入以关贸总协定和世贸组织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是否负责任地加入国际社会,其经济是否与世界经济接轨的重要标准。目前,世贸组织142个成员之间的贸易额占世界贸易总额的95%,投资额占全球跨国投资总额的80%。在世贸组织获得一个席位,就相当于获得了国际市场的许多通行证。中国需要WTO。邓小平同志早就指出:“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世界”,“关起门来搞建设是不行的”。经济全球化的利益和风险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不平等。但发展中国家如果不想落后,不想长期被动挨打,就必须顺势而为,积极融入经济全球化。[2]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2年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经济实力明显增强,已经能够在许多领域参与国际分工和竞争。然而,由于长期被排除在世界多边贸易体系之外,中国不得不主要依靠双边磋商和协议来协调其对外贸易和经济关系,导致国内企业和产品在进入国际市场时受到许多歧视性或不公平的待遇。入世后,中国不仅有权分享经济全球化的成果,而且可以参与相关游戏规则的制定,主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利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在国际贸易战中占据有利地位。同时,WTO也需要中国。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拥有世界1/5以上的人口。经济总量和进出口总值居世界前列,吸收外资连续多年居发展中国家首位。其中,与世贸组织成员的贸易额占中国对外贸易总额的90%。

加入wto的三大条件

1、必须在服务贸易领域作出具体的市场准入承诺表。2、必须按乌拉圭回合各项多边贸易协定作出关税减让表和各种非关税承诺表。3、必须按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履行接受世贸组织章程和乌拉圭回合各项多边协定的手续。拓展资料:界贸易组织(英语: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世贸组织(WTO),是一个独立于联合国的永久性国际组织。世贸总部位于瑞士日内瓦,现任的总理事会主席是Ngozi Okonjo-Iweala大使。 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是调解纷争,加入WTO不算签订一种多边贸易协议。它是贸易体制的组织基础和法律基础,还是众多贸易协定的管理者、各成员贸易立法的监督者、以及为贸易提供解决争端和进行谈判的场所。该组织是当代最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之一,其成员之间的贸易额占世界的绝大多数,因此被称为“经济联合国”。该组织前身是1947年10月30日签订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正式开始运作;1996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正式取代关贸总协定临时机构;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2003年8月30日,世贸组织总理事会一致通过了关于实施专利药品强制许可制度的最后文件。截至2020年5月,世界贸易组织有164个成员,24个观察员。2022年3月21日,俄罗斯政党公正俄罗斯党议员向俄罗斯国家杜马(俄联邦会议下议院)提交了俄罗斯退出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草案。组织宗旨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和大幅度、稳步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与贸易;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各成员方应促进对世界资源的最优利用、保护和维护环境,并以符合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各成员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积极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份额和利益;建立一体化的多边贸易体制;通过实质性削减关税等措施,建立一个完整的、更具活力的、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以开放、平等、互惠的原则,逐步调降各成员关税与非关税贸易障碍,并消除各成员在国际贸易上的歧视待遇。在处理该组织成员之间的贸易和经济事业的关系方面,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障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生产与交换为目的,努力达成互惠互利协议,大幅度削减关税及其他贸易障碍和政治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世贸组织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完整的包括货物、服务、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及知识产权等更具活力、更持久的多边贸易体系,以包括关贸总协定贸易自由化的成果和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所有成果 。

中国加入wto的时间是哪一年?

是2001年。自2001年12月11日开始,中国正式加入WTO。1995年7月11日,世贸组织总理事会会议决定接纳中国为该组织的观察员。2001年11月10日,世界贸易组织(WTO)第四届部长级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申请,中国将从12月11日起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WTO的组织意义:维护以世界贸易组织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对于促进国际贸易及世界经济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世界贸易组织为解决全球贸易争端创造了新的机制和程序,包括设置争端解决机制及其上诉机构,确立具有国际法强制执行效力的裁决机制,因此被称为带“牙齿”的国际组织 。

世界各国加入wto时间

国家(地区、组织)名称入世时间阿尔巴尼亚2000年9月8日安哥拉1996年11月23日安提瓜和巴布达岛1995年1月1日阿根廷1995年1月1日澳大利亚1995年1月1日奥地利1995年1月1日巴林1995年1月1日孟加拉1995年1月3日巴巴多斯1995年1月1日比利时1995年1月1日伯利兹1995年1月1日贝宁1996年2月26日玻利维亚1995年9月12日博茨瓦纳1995年5月31日巴西1995年1月1日文莱1995年1月1日保加利亚1996年12月1日布基纳法索1995年6月3日布隆迪1995年7月23日喀麦隆1995年12月13日加拿大1995年1月1日中非1995年5月31日乍得1996年10月19日智利1995年1月1日中国2001年12月11日哥伦比亚1995年4月30日刚果(布)1997年3月27日哥斯达黎加1995年1月1日科特迪瓦1995年1月1日克罗地亚2000年11月30日古巴1995年4月20日塞浦路斯1995年7月30日捷克1995年1月1日刚果(金)1997年1月1日丹麦1995年1月1日吉布提1995年5月31日多米尼克1995年1月1日多米尼加1995年3月9日厄瓜多尔1996年1月21日埃及1995年6月30日萨尔瓦多1995年5月7日爱沙尼亚1999年11月13日欧盟1995年1月1日斐济1996年1月14日芬兰1995年1月1日法国1995年1月1日加蓬1995年1月1日冈比亚1996年10月23日格鲁吉亚2000年6月14日德国1995年1月1日加纳1995年1月1日希腊1995年1月1日格林纳达1996年2月22日危地马拉1995年7月21日几内亚比绍1995年5月31日几内亚1995年10月25日圭亚那1995年1月1日海地1996年1月30日洪都拉斯1995年1月1日中国香港(单独关税区)1995年1月1日匈牙利1995年1月1日冰岛1995年1月1日印度1995年1月1日印度尼西亚1995年1月1日爱尔兰1995年1月1日以色列1995年4月21日意大利1995年1月1日牙买加1995年3月9日日本1995年1月1日约旦2000年4月11日肯尼亚1995年1月1日韩国1995年1月1日科威特1995年1月1日吉尔吉斯斯坦1998年12月20日拉脱维亚1999年2月10日莱索托1995年5月31日列支敦士登1995年9月1日立陶宛2001年5月31日卢森堡1995年1月1日中国澳门(单独关税区)1995年1月1日马达加斯加1995年11月17日马拉维1995年5月31日马来西亚1995年1月1日马尔代夫1995年5月31日马里1995年5月31日马耳他1995年1月1日毛里塔尼亚1995年5月31日毛里求斯1995年1月1日墨西哥1995年1月1日摩尔多瓦2001年7月26日蒙古1997年1月29日摩洛哥1995年1月1日莫桑比克1995年8月26日缅甸1995年1月1日纳米比亚1995年1月1日荷兰1995年1月1日新西兰1995年1月1日尼加拉瓜1995年9月3日尼日尔1996年12月13日尼日利亚1995年1月1日挪威1995年1月1日阿曼2000年11月9日巴基斯坦1995年1月1日巴拿马1997年9月6日巴布亚新几内亚1996年6月9日巴拉圭1995年1月秘鲁1995年1月1日菲律宾1995年1月1日波兰1995年7月1日葡萄牙1995年1月1日卡塔尔1996年1月13日罗马尼亚1995年1月1日卢旺达1996年5月22日圣基茨和尼维斯1996年2月21日圣卢西亚1995年1月1日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1995年1月1日塞内加尔1995年1月1日中国台湾(单独关税区)2002年1月1日塞拉利昂1995年7月23日新加坡1995年1月1日斯洛伐克1995年1月1日斯洛文尼亚1995年7月30日所罗门群岛1996年7月26日南非1995年1月1日西班牙1995年1月1日斯里兰卡1995年1月1日苏里南1995年1月1日斯威士兰1995年1月1日瑞典1995年1月1日瑞士1995年7月1日坦桑尼亚1995年1月1日泰国1995年1月1日多哥1995年5月31日特立尼达和多巴哥1995年3月1日突尼斯1995年3月29日土耳其1995年3月26日乌干达1995年1月1日阿联酋1996年4月10日英国1995年1月1日美国1995年1月1日乌拉圭1995年1月1日委内瑞拉1995年1月1日赞比亚1995年1月1日津巴布韦1995年3月5日越南2006年11月7日亚美尼亚2003年2月5日也门2013年12月4日马其顿共和国2003年4月4日尼泊尔2004年4月23日柬埔寨2004年10月13日沙特阿拉伯2005年12月11日汤加2007年7月27日乌克兰2008年5月16日佛得角2008年7月23日黑山共和国2012年4月29日萨摩亚2012年5月10日俄罗斯2012年8月22日瓦努阿图2012年8月24日老挝2013年2月2日塔吉克斯坦2013年3月2日

反倾销保障措施和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含义分别出自WTO的什么文件的什么条款?

保障措施是 WTO 《保障措施协议》所允许的保护国内产业免受进口损害的贸易救济手段。即在进口增加 , 国内产业受到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情况下 , 进口国可采取提高关税或实施数量限制等手段 , 对国内产业进行一段时间的保护。保障措施在性质上完全不同于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针对的是公平贸易条件下的进口产品 , 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针对的是不公平贸易。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简称TBT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是在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同名协议的基础上修改和补充的。它由前言和15条及3个附件组成。主要条款有:总则、技术法规和标准、符合技术法规和标准、信息和援助、机构、磋商和争端解决、最后条款。协议适用于所有产品,包括工业品和农产品,但涉及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由《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进行规范,政府采购实体制定的采购规则不受本协议的约束。协议对成员中央政府机构、地方政府机构、非政府机构在制定、采用和实施技术法规、标准或合格评定程序分别作出了规定和不同的要求。协议的宗旨是,规范各成员实施技术性贸易法规与措施的行为,指导成员制定、采用和实施合理的技术性贸易措施,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保证包括包装、标记和标签在内的各项技术法规、标准和是否符合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评定程序不会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减少和消除贸易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合法目标主要包括维护国家基本安全,保护人类生命、健康或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保证出口产品质量,防止欺诈行为等。技术性措施是指为实现合法目标而采取的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等

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适用于

法律分析:协议适用于所有产品,包括工业品和农产品,但涉及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由《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进行规范,政府采购实体制定的采购规则不受本协议的约束。法律依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 第1条 标准化和合格评定程序通用术语的含义通常应根据联合国系统和国际标准化机构所采用的定义,同时考虑其上下文并按照本协定的目的和宗旨确定。但就本协定而言,应适用附件1中所列术语的含义。所有产品,包括工业品和农产品,均应遵守本协定的规定。

WTO中关于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具体条文有哪些

WTO关于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文件有两个,分别是“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协定)和“实施卫生与动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于1995年1月1日WTO正式成立起开始执行。   技术性贸易壁垒是国际贸易中商品进出口国在实施贸易进口管制时通过颁布法律、法令、条例、规定,建立技术标准、认证制度、检验制度等方式,对外国进出口产品制定过分严格的技术标准,卫生检疫标准,商品包装和标签标准,从而提高进口产品的技术要求,增加进口难度,最终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的一种非关税壁垒措施。   它是目前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人为设置贸易壁垒,推行贸易保护主义的最有效手段。  贸易技术措施涉及到贸易的各个领域和环节:农产品、食品、机电产品、纺织服装、信息产业、家电、化工医药,包括它们的初级产品、中间产品和制成品,涉及到加工、包装、运输和储存等环节。

wto贸易规则十五个贸易规则有哪些

1、无歧视待遇原则:也称无差别待遇原则。指一缔约方在实施某种限制或禁止措施时,不得对其他缔约方实施歧视性待遇。任何一方不得给予另一方特别的贸易优惠或加以歧视。该原则涉及关税削减、非关税壁垒的消除、进口配额限制、许可证颁发、输出入手续、原产地标记、国内税负、出口补贴、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等领域。2、最惠国待遇原则:指WTO成员一方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和豁免,将自动地给予各成员方。该原则涉及一切与进出口有关的关税削减,与进出口有关的规则和程序、国内税费及征收办法、数量限制、销售、储运、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3、国民待遇原则:指缔约方之间相互保证给予另一方的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同等的待遇。该原则适用于与贸易有关的关税减让、国内税费征收、营销活动、政府采购、投资措施、知识产权保护、出入境以及公民法律地位等领域。4、透明度原则:指缔约方有效实施的关于影响进出口货物的销售、分配、运输、保险、仓储、检验、展览、加工、混合或使用的法令、条例,与一般援引的司法判决及行政决定,以及一缔约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与另一缔约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之间缔结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规定,必须迅速公布。该原则适用于各成员方之间的货物贸易、技术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知识产权保护,以及法律规范和贸易投资政策的公布程序等领域。5、贸易自由化原则:指通过限制和取消一切妨碍和阻止国际贸易开展与进行的所有障碍,包括法律、法规、政策和措施等,促进贸易的自由发展。该原则主要是通过关税减让、取消非关税壁垒来实现的。6、市场准入原则:一国允许外国的货物、劳务与资本参与国内市场的程度。该原则在WTO达成的有关协议中,主要涉及关税减让、纺织品和服装、农产品贸易、热带产品和自然资源产品、服务贸易以及非关税壁垒的消除等领域。7、互惠原则:指两国互相给予对方以贸易上的优惠待遇。该原则的适用随着关贸总协定的历次谈判及其向WTO的演变而逐步扩大,现已涉及到纺织品和服装、热带产品、自然资源产品、农产品、服务贸易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8、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优惠待遇原则:指如果发展中国家在实施WTO协议时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物质准备,可享受一定期限的过渡期优惠待遇。这是关贸总协定和WTO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利益而给予的差别和更加优惠的待遇。是对WTO无差别待遇原则的一种例外。9、公正、平等处理贸易争端原则:指在调解争端时,要以成员方之间在地位对等基础上的协议为前提。调解人通常由总干事来担任。普遍适用。10、促进公平竞争原则:世界贸易组织不允许缔约国以不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不公平竞争,特别禁止采取倾销和补贴的形式出口商品,对倾销和补贴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制定了具体而详细的实施办法,世界贸易组织主张采取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公平的竞争。11、经济发展原则:也称鼓励经济发展与经济改革原则,该原则以帮助和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迅速发展为目的,针对发展中国家和经济接轨国家而制定,是给予这些国家的特殊优惠待遇,如允许发展中国家在一定范围内实施进口数量限制或是提高关税的“政府对经济发展援助”条款。仅要求发达国家单方面承担义务而发展中国家无偿享有某些特定优惠的“贸易和发展条款”,以及确立了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更长的过渡期待遇和普惠制待遇的合法:性。12、市场开放,权利与义务平衡原则:WTO倡导成员在权利与义务平衡的基础上,依其自身的经济状况及竞争力,通过谈判不断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步开放市场,实行贸易自由化。WTO成员要履行WTO的义务,如遵守WTO的基本规则,履行承诺的减让义务,确保贸易政策法规的统一性和透明度。与此同时,WTO成员也享受一系列WTO赋予的权利。13、国民待遇原则:对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14、组织协调原则:为实现各项协定和协议的既定目标,世界贸易组织有权组织实施其管辖的各项贸易协定和协议,并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世界贸易组织协调其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关系,以保障全球经济决策的一致性和凝聚力。15、管理调节原则:世界贸易组织负责对各成员国的贸易政策和法规进行监督和管理,定期评审,以保证其合法性。世界贸易组织为其成员国提供处理各项协定和协议有关事务的谈判场所,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必要的技术援助以帮助其发展。扩展资料: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责:1、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和大幅度、稳步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2、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与贸易。3、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各成员方应促进对世界资源的最优利用、保护和维护环境,并以符合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各成员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4、积极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份额和利益;建立一体化的多边贸易体制。5、通过实质性削减关税等措施,建立一个完整的、更具活力的、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6、以开放、平等、互惠的原则,逐步调降各会员国关税与非关税贸易障碍,并消除各会员国在国际贸易上的歧视待遇。7、在处理该组织成员之间的贸易和经济事业的关系方面,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障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生产与交换为目的,努力达成互惠互利协议,大幅度削减关税及其他贸易障碍和政治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世界贸易组织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WTO基本原则

wto制度中对什么适用的一种原则

透明度原则,WTO倡导成员在权利与义务平衡的基础上,依其自身的经济状况及竞争力,通过谈判不断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步开放市场,实行贸易自由化。WTO成员要履行WTO的义务,如遵守WTO的基本规则,履行承诺的减让义务。1、互惠原则,也叫对等原则,是WTO最为重要的原则之一,是指两成员方在国际贸易中相互给予对方贸易上的优惠待遇。它明确了成员方在关税与贸易谈判中必须采取的基本立场和相互之间必须建立一种什么样的贸易关系。2、透明度原则是指,WTO成员方应公布所制定和实施的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没有公布的措施不得实施,同时还应将这些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通知世贸组织。此外,成员方所参加的有关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国际协定,也应及时公布和通知WTO。3、促进公平竞争原则,世界贸易组织不允许缔约国以不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不公平竞争,特别禁止采取倾销和补贴的形式出口商品,对倾销和补贴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制定了具体而详细的实施办法,世界贸易组织主张采取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公平的竞争。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世界贸易组织

如何理解wto中的公平竞争原则

WTO是世界组织的一种减速,那他都是公平竞争的呀,这个是不可以怀疑

WTO是一个什么组织,其宗旨,基本原则,职能及其组织机构的具体内容

世界贸易组织,加入了就是会员,可以在世界上买卖呀

wto贸易规则十五个贸易规则有哪些

WTO多边贸易体系的构成 乌拉圭回合产生的世贸组织多边贸易体系由下列实质性的主要协议构成: ○包括1994年关贸总协定及其附属协议在内的多边货物贸易协议; ○服务贸易总协定; ○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构成WTO规则体系的法律文件 乌拉圭回合谈

中国加入WTO与知识产权研究现状、水平及存在的问题

国家科技部部长徐冠华在《充分运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全面提升我国高科技竞争能力》一文中高屋建瓴,一针见的地指出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之不足。读后令人清醒、催人奋进。现撷部分内容如下: 新世纪之初,以信息技术、生物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及其产业迅猛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趋势的逐步形成,正以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广度影响着世界各国的政治、经济、军事和文化,影响着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能否在高新技术及其产业领域占据一席之地,成为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安全的命脉所在。几近白热化的科技竞争如此激烈,使得人们对“落后就要挨打”的理解有了更为切身的体会。在机遇和挑战并存的新时代,我国的知识产权领域也容不得丝毫乐观。我国已经加入WTO,科技、经济的竞争舞台也将更为广阔、更为激烈。如何因应国际形势的新变化,增强我国科技、经济竞争实力,必须从战略的高度上重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一、面临高科技领域的激烈竞争和加入WTO的新形势,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不容乐观。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科技事业的不断发展和社会主义法治的不断健全,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目前已形成了包括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版权(含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商标、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在内的完整的法律体系。这些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经过不断修改完善,已基本上与国际保护标准相一致,符合了WTO规则的要求。在知识产权执法方面,也形成了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相结合的综合体系。目前,我国的专利申请总量已近120万件,商标注册量为123万件,到2000年,我国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批准登记量为7500件。同时,经过十几年的广泛宣传和普及,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大为提高。知识产权制度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和国家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促进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看到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巨大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所面临的严峻形势和紧迫压力。这主要表现为:一方面国外企业,特别是大的跨国公司和企业集团在高新技术方面以大量的专利申请对我国的围堵,另一方面是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严重不足和专利申请质量的低下。 为了扩大并占据中国市场,近年来,国外企业加速到我国申请专利保护,在一些高技术领域,国外企业占有的知识产权,无论在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有大幅度增长。据国家知识产权局1999年年报,从1985年4月1日至1999年11月30日,发明专利共有大约27.6万件,在申请量居前20位中的移动通讯系统、半导体制造、电视零件、遗传工程、电视系统、光学记录、计算机应用、传输设备、通用计算机和无线传输10个组中,国外申请的比例分别为91.28%、85.34%、85.13%、75.42%、89.61%、95.18%、59.65%、88.98%、65.99%、93.39%,而国内申请占优势的则集中在中药、食品、非酒精饮料、输入法、污水处理和特种陶瓷制品等领域。近5年来,国外发明专利的申请量一直高于我国国内申请量。1995年为11565件(国内为10071件),1996年为16982件(国内为11535件),1997年为20593件(国内为12710件),1998年为22234件(国内为13726件),1999年为21098件(国内为15596件)。1999年按国际专利分类8部类中外发明申请公开量对比,国外发明申请均高出国内发明申请。 另据信息产业部电子知识产权咨询中心《信息技术领域专利态势分析》,1997-1999年信息技术领域发明专利申请,国内为3284件,国外为17851件,为国内申请的5倍多。在信息材料与工艺方面,国内为326件(国外为1971件);在有源器件方面,国内为146件(国外为1754件);在无源元件方面,国内为271件(国外为1712件);在通信技术方面,国内为422件(国外为4360件);在家用电器方面,国内为349件(国外为1969件);在计算机与自动化方面,国内为1107件(国外为4138件);在基本电路与通用设备方面,国内为376件(国外为1615件);在电子测量与雷达导航方面,国内为288件(国外为780件);在广播与电视方面,国内为265件(国外为2169件)。 在信息技术领域发明专利申请量近3年排名前10位的国家中,日本以8488件专利申请居于首位,其专利申请量几乎占到国外申请总量的一半,排名第二、三、四位的美国、韩国和德国的专利申请量也都在千件以上。韩国三星电子公司以1486件专利申请排名第一位,下面依次为日本电气(1260件)、松下电器(1253件)、索尼公司(910件)、西门子(631件)、飞利浦公司(486件)。 在看到国外发明专利申请的高增长态势的同时,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我国国内专利申请在质量上的严重不足。近年来,我国国内的专利申请数量确为持续增长。从1984年4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国内专利申请量累计受理968053件,占申请总量的82.99%。然而,国内专利申请大部分为技术含量相对较低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因此,国内专利申请在数量上的优势,并非是真正的技术优势。专利制度实施16年来,真正代表发明创造技术水平的发明专利申请量始终没有能够在我国国内专利申请中占主导地位,并从1985年专利制度实施第一年的43.2%持续下降到1999年的14.2%,2000年略有回升,占18%。 二、知识产权宏观政策和战略研究不足,科技、经济管理与知识产权保护脱节,技术创新激励机制不强,技术市场管理力度较低等是制约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有效实施的主要原因。 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经过20年的建设,尽管取得了很大成绩,对科技进步、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仍存在很多问题。 这些问题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本身,包括有关立法、法律实施和执法等问题;二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外围环境问题,特别是结合“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方针的贯彻落实,从科技创新的角度考虑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关系。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知识产权保护的观念和意识有待进一步全面提高;(二)技术政策、科技规划与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存在脱节现象;(三)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等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水平较低;(四)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成果作为职务发明主要来源的潜力在机制和管理上尚待发掘。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在这样的形势下,如何深刻认识和充分运用专利制度提高我国技术创新的能力,研究今后应采取的主要对策和措施,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迫切的任务。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带来的影响 中国“入世”后,要全面履行自己在知识产权领域中承担的权利与义务,这对于我国知识产权工作的发展必将产生深刻的影响。在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管辖的范围内,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一起,构成了约束所有缔约方的主要内容之一。按照协议要求,我们必须完善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我国专利法经过1992年修改,在保护范围与保护水平上,已经基本上符合了协议的要求。 我们拥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当我国与其他缔约方在知识产权方面发生争端时,可以适用世贸组织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这个争端解决机制一方面有助于减少或在一定程度上扼制过去极少数发达国家动辄使用的肆无忌禅的单边报复的行为,使我们在可能与发达国家发生的知识产权争端时,能够在协议的框架下通过多边谈判解决争端;另一方面,也对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我们不能对有关缔约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提供有效的保护,就有可能被终止应享有的减让等优惠待遇,直至受到交叉报复和跨部门报复。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特别是对假冒、盗版行为进行有效、有力地打击和制裁,就已经成为我国“入世”后必须要履行的义务,这当然也是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 我们面临的重大任务是,必须迅速地提高我国企事业单位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以适应“入世”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形势的要求。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们要全面履行自己承担的各项义务,特别是在按照WTO要求降低关税、开放国内市场的形势下,我们的企业要生存、要发展,就必然要在技术进步、技术创新上下功夫。技术的创新与进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然更多地要依靠和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来激励,来保护。如果我们的企业能够更好地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来参与市场竞争,就能赢得更多的主动。但是,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特别是专利保护所达到的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相当大的差距,专利在大量企事业单位还是一片空白。我国上万个大型的企业一年的发明专利申请还赶不上日、美一个公司的申请,向国外申请的专利更是微乎其微。据统计,我国十几年来在国外申请的专利只有2000多项,而日本索尼、日立等公司一年在国外就申请四五千件,差距之大,可想而知。 世贸组织的前身关贸总协定是迄今为止管理贸易的唯一多边性文件,享有“交通规则”之称,成为解决国际贸易纠纷的依据。关贸总协定1948年1月生效,80年代开始的乌拉圭回合谈判,将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列入议程。1986年9月15日,在乌拉圭埃斯特角城召开总协定缔约国部长级会议,先后有108个国家和地区参加了谈判,会议上就是否将知识产权问题纳入乌拉圭回合谈判内容,展开了激烈的争论。直到会议闭幕的前一天,在一揽子妥协的基础上,各方才勉强同意将知识产权谈判写进部长级会议宣言,纳入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内。乌拉圭回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谈判,经历了5年多的时间,终于在1991年12月18日,初步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包括假冒商品贸易)知识产权协议(草案)》。这个协议共有7个部分,包括总则及基本原则,有关知识产权有效性、范围和使用标准,知识产权的实施,知识产权的取得、维护和相关程序、争端的防止和解决,过渡阶段的安排,组织机构等共72条。这个协议的内容涉及知识产权的各个领域,不仅在很多方面超过了当时国际条约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规定,而且把关贸总协定关于有形商品贸易的基本原则和一些具体规定引入了知识产权领域,强化了执行措施和争端解决机制。同时,还详细规定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实施程序,包括行政、民事、刑事程序,并规定,今后各缔约方的国内法律均应向该协议靠拢,任何缔约方未能按照协议对外国知识产权提供有效保护的,受害方可按照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程序中的交叉报复规则,对侵权方进行交叉报复。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的财产权,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在当今的国际经济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涉及的领域在逐渐加宽,份量在逐渐加大。在未来的国际贸易竞争中,知识产权将是竞争的焦点。 提高我国专利保护水平和能力的对策及措施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是,要尽快地、最大限度地提高我国技术创新的能力和水平。这种能力从哪里来呢?从世界各国情况来看,鼓励技术创新,最根本的是要建立一种机制和一种制度,为技术创新建立一种长期稳定的良好法律政策环境。国外几百年专利制度的历史和国内十几年的实践以及有关理论研究都表明,专利制度是维护市场经济公平有序竞争,推动和保护技术创新长期稳定起作用的强有力的基本法律制度和有效机制。专利制度的这种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激励发明创造;有效配置技术创新资源;促使新技术商品化和产业化;保护技术创新成果和创造市场公平有序竞争的法律环境;有利于引进先进技术和资金。 专利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并服务于市场经济。要提高我国企事业单位专利保护的水平和能力,最根本的是要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企业真正成为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独立法人,成为市场的主体,只有这样,专利保护才能成为广大企业自身的一种内在需求。在目前我国正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要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较大幅度地提高我国企事业单位专利保护的水平和能力,以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形势,应当采取以下几方面的对策和措施。 其一,尽快改变对科技成果的评价体系,制定有利于促进专利保护的政策措施。目前,国家对科技成果管理与鼓励措施的许多方面,重点仍停留在鼓励技术发明上,而非发明创造的商品化、产业化方面。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在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化和加强技术创新方面出台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和政策,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一些配套措施仍不够完善,只有将专利作为评价科技投入产出的一项重要指标,并将专利奖酬机制在实践中认真贯彻落实,才能真正实现与国际的接轨,才能真正推动技术发明的产业化。 其二,各级政府要制定切实措施,引导和推动国有企事业单位制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使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使一切可以取得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及时取得国内外专利保护,形成市场竞争优势,最大限度地减少转轨过程中因专利保护不充分、不及时而造成的高新技术的流失。 其三,要充分重视专利信息的传播与运用,在科研过程中充分重视专利信息的检索,以避免重复研究,提高研究起点和水平;在技术进出口过程中重视专利信息的检索,以避免吃亏上当和侵犯专利权;在制定企业、行业、国家科技发展政策的过程中,重视专利信息的研究和分析,以制定正确的科技政策。 其四,国家以及地方和企事业单位应建立重大技术项目的专利申请基金和开发实施基金,对一些关系国家重大利益,特别是具有良好国外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项目,从资金上给予保障和扶持。 其五,要加大专利等知识产权宣传工作和专利保护的力度,大力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特别是科技、经济、贸易和各级政府领导同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大专利保护力度和行政处罚力度,给专利权人以切实有效的保护。 但我们还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知识产权工作总体状况还存在着与国家经济、科技和社会的发展要求不相适应以及与面临的国际新形势的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知识产权工作的政策不够到位,与法律法规不够配套;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分散,管理水平和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 ——企业掌握与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水平不高,缺乏应对知识产权纠纷的专门人才; ——拥有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领域的自主知识产权数量偏少、质量偏低; ——各级领导对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不强。 “本世纪头二十年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是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关键时期,也是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重要发展期。”田力普指出,我们应该认清形势,明确目标,抓住机遇,开拓进取,为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建设创新型国家不懈努力。

请问世界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WTO之间的联系是?

WTO:国际贸易组织中国已经加入俄罗斯已经加入世界银行:美国华盛顿世界货币基金组织:应该归属世界银行问题是,美元及,美国的安全性联系:国际组织

WTO、世界银行、世界货币基金组织、世界卫生组织跟联合国是从属关系还是其他?

世界银行IBRD、国际货币基金IMF和世界卫生组织WHO,都是通过订立专门协定并参加联合国的自治组织,所以一般都视之为联合国系统下的专门机构,但它们和联合国大会及联合国其他机构之间,是各自独立,不是从属的。

wto与农产品反倾销

关于中国加入WTO对农产品贸易的影响 --------------------------------------------------------------------------------《中国和美国关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内容广泛,其中与农产品相关条款对中国农产品贸易可能产生的影响,需要制订相应的对策。 一、《协议》农业部分内容 《协议》涉及农业方面的条款就农产品市场准入、国内支持、出口补贴、反倾销标准和保障措施实施标准等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 (一)市场准入 中国政府承诺对一般农产品的进口采取单一的关税管理制度,撤销与WTO规则不相符的非关税措施;对敏感商品(如大宗商品)采取关税配额制(即对配额内的农产品进口实行低税率,对配额外的进口实行高税率)和准国家专营制(即国有贸易实体和非国有贸易实体均有权得到规定的配额)。同时,降低进口关税,增加配额额度,提高配额管理透明度,实现部分农产品非关税措施关税化,授予外国企业贸易权和分销权。 1.降低关税,提高配额,非关税措施关税化。中国同意削减农产品进口税率,逐步增加敏感商品的进口配额。①对棉花进口实行关税配额制和准国家专营制。棉花进口初始配额为74.3万吨,配额内关税税率为1%,配额外关税税率76%。进口配额将逐步增加到2004年的89.4万吨,配额外关税税率降至40%。提高配额的利用率,为国有贸易实体和非国有贸易实体分别提供33%和67%的额度。②对奶制品进口实行单一的关税管理制度,撤销与WTO规定不相符的一切非关税措施。③降低鱼类进口关税税率,从目前的25.3%逐步调整到2O05年1月1日的10.6%。④谷物(除大麦外)进口实行关税配额制和准国家专营制。中国承诺在配额内进口征收低关税(谷物的税率为1%,谷物加工品不高于10%),配额外进口征收76%的关税。至2004年,谷物进口配额将显著增加,同时,配额外进口关税税率降至65%。另外,中国在加入WTO后将取消大麦的进口配额制,代之以9%的关税税率。⑤肉类进口实行单一的关税管理制度,同时削减肉类关税,关税减让到2004年完成。⑥油籽和大豆油。首先,中国承诺到2006年实现大豆油的贸易自由化。在过渡期内,对大豆油的进口实行关税配额制和准国家专营制。初始配额为17.18万吨,配额内关税税率为9%,配额外关税税率为74%,为私有贸易实体预留份额为50%;到2005年,配额将逐步增至32.61万吨,配额外关税税率降低到20%,为私有贸易实体预留份额增加到配额制取消前的90%。从2006年起,取消大豆油关税配额制和准国家专营制,进口只征收9%的关税。其次,对大豆的进口不建立配额制,关税税率限定在目前的3%(1998年大豆进口量超过300万吨),同时把大豆粉的关税税率限定在5%。再次,中国答应取消棉籽、向日葵籽、红花籽、花生仁、玉米油的配额制,代之以10%的关税税率。同时,对这些菜籽和大豆油进口征收的关税税率不高于其它植物油。⑦对专业农作物进口实行单一的关税管理制度,并逐步降低关税。⑧中国将削减木材及木材制品的关税税率,从目前的10.6%降至2004年1月1日的3.8%。同时,如果中国在加入WTO谈判中为其它国家(如马来西亚)提供更为优惠的关税减让方案,那么这一更优惠的方案同样适用于美国。此外,《协议》农业部分还就化肥进口达成一致。 2.关税配额管理。中国特别承诺,将以经济标准而非政治标准来管理关税配额,确保关税配额制度的透明度和连贯性,并将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以保证配额的使用不受妨碍。同时,中国要充分利用配额原则。如果原进口配额持有者未能利用配额,则其配额将重新分发给其它可能进口的贸易实体。如果国有贸易公司(如中国粮油进出口总公司和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等)持有的配额在当年10月未签约使用,这部分配额将重新分发给非国有贸易实体使用。 3.撤销与WTO相背的非关税措施。中国承诺保持非关税措施(如动植物检疫措施、卫生标准、国内税等)与WTO相关条款的一致性,确保措施的透明性和可预见性,使其建立在充分的科学依据之上,而非仅出自于政治或保护主义的需要。《协议》垂申了《中美农业合作协议》就柑橘、肉类、小麦及其它谷物等的卫生检疫标准达成的一致。①柑橘类。中方同意撤销对美国柑橘的进口禁令。在头两个收获季节内,中国允许亚利桑那州、得克萨斯州及佛罗里达州和加利福尼亚州两州经批准的距果蝇发作区20公里以外的区域向中国出口柑橘。②小麦和其它谷物。中国撤销对美国太平洋西北部7个州的小麦进口禁令,允许每50克样本中包含3万个以下TCK孢子的小麦和其它谷物输往中国各地,且不附加其它限制,如转运要求。③肉类。中国允许取得美国农业部(USDA)的食品安全卫生检验署(FSIS)卫生检验证明的肉类及家禽出口到中国。 (二)国内支持和出口补贴 中国承诺不再增加并将减少扭曲贸易的国内补贴。具体减让水平以日内瓦多边谈判协议和工作小组报告为依据,同时,提高国内支持措施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在出口补贴方面,中国在加入WTO后对所有农产品均不给予出口补贴。 (三)贸易权和分销 除特定产品清单中的商品(包括小麦、玉米、大米和棉花)外,中国承诺将分3年逐步授予所有贸易实体贸易权,实现所有的贸易实体均有把大多数商品进口到中国各地的权利。特定产品清单的商品将以国有贸易实体这一渠道进口为主。《协议》还规定,中国将逐步增加有这些商品进口权的商业实体数目,以结束进口垄断的状态。同时,3年内,中国将逐步批准外国企业参与进口商品的分销业务,并允许其提供与分销相关的一系列服务,如维护、保管、仓储、包装、广告、货运、航运快递、市场营销、客户支持等。 (四)反倾销标准和特定产品保障条款 《协议》允许美国在中国加入WTO15年内对中国产品仍适用“非市场经济国家”倾销标准,在中国加入WTO12年内可以针对中国出口引起或可能引起市场混乱的特定产品实施保障措施。 (五)加强科学技术的合作与交流 中美同意加强两国在高科技领域的合作与交流,鼓励研究机构和农业企业在高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与合作。合作的领域主要有:牧场和园艺产品、生物工艺技术、肉类、家禽和家畜、水产业、自然资源和环境。 二、《协议》对中国农产品贸易的可能影响 《协议》内容广泛,涉及农产品贸易的方方面面,它将对农产品贸易的微观、中观、宏观等三个层面产生深刻的影响:小至每个消费者、生产者的切身利益,大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一)对中国农产品贸易有利的影响 1.作为中国经济国际化的重要一步,《协议》是中国为加速市场经济建设、争取WTO成员国资格、享受WTO成员国权利所做出的承诺。①从内容看,《协议》主张以市场作为合理配置经济资源的手段,如《协议》强调以经济标准而非政治标准来管理关税配额制等等。以市场为取向,这与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和目标完全一致。执行《协议》就意味着向市场经济和自由贸易体制靠拢,使中国的经贸体制融合在世界经济结构的大框架中,这将有利于加快引进国外市场机制,推动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②农业一直是中美GATT和WTO双边谈判中争议最大的部门之一。作为加入WTO的承诺,就农业问题达成的协议为中国加入WTO扫清了重大障碍,它有利于为中国农产品贸易特别是农产品出口创造稳定的国际贸易环境。通过WTO的多边谈判机制,中国与其它贸易国的农产品贸易纠纷可以得到较为公正的解决;通过直接参与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过程,中国的合法利益得到体现,摆脱“别人制定规则,中国被动参与”的不利局面;加入WTO,中国可以享受多边的永久性的最惠国待遇,使主要贸易大国将不得不取消对中国实施的不同程度的贸易歧视措施。 2.《协议》使中国农产品对外贸易主体多元化。多元主体的互动关系,将为中国农产品贸易体制的改革、运作提供强有力的监督机制,减少在现有农产品贸易体制下的“寻租”行为,保持农产品贸易体制的透明性和可预见性,为农产品贸易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稳定的法律环境。《协议》还通过保证私有贸易实体的贸易份额,结束进口垄断状态,这将极大地激发国有贸易实体的主动性和经营活力,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提高国有农产品贸易实体的竞争力。 3.《协议》丰富了农产品贸易的内涵,引进农产品贸易中服务的内容。在《协议》实施过渡期(3年)内,中国将逐步批准外国企业参与进口农产品的分销业务,允许其提供与分销有关的一系列服务。目前,在中国,这些与农产品分销相关的服务业务发展较为缓慢。正如中国在80年代初引进加工业促进中国加工业的发展一样,允许引进农产品贸易的服务内容将为中国农产品贸易服务业发展提供一些可行的管理经验和管理模式,促进中国农产品贸易服务业的发展,改善人民生活水平。 4.《协议》承诺开放农产品市场,降低关税,削弱非关税措施,让中国农业生产参与国际分工,在发挥中国农业比较优势的同时,以较低的价格(成本)取得国内消费者所需的农产品。随着人口增长,工业进程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中国对农产品尤其粮食的需求越来越强烈,但同时中国农业资源相对短缺,投资不足,生产方式落后,直接制约着农业的发展和产品供给能力的提高,造成了粮食实际成本的迅速上升。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产品尤其粮食价格通过20年的不断上调,已接近甚至超过国际市场水平。开放农产品市场,中国就可以按比较优势的原则,放弃部分产品的生产,尽可能地利用国际市场和国际资源,利用相对廉价的进口粮,弥补中国日益扩大的粮食供求缺口。 5.从长期看,《协议》将加强中美农业技术合作和科学交流。这有利于提高中国农业生物工业技术运用水平,优化园艺产品、水产品、畜产品质量,增强这些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扩大这些产品的出口。中国园艺产品、水产品和畜产品出口具相当优势。中国园艺产品出口占农产品出口总额33%以上,水产品和畜产品居于主要位置。但三者在出口农产品中的比重在1995到1998年间有所下降,园艺产品的比重在1995年高达40.46%,1998年仅为33.11%;水产品和畜产品在出口中的地位也分别由1995年的第2、第3位下降到1998年的第3、第4位。除了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外,下降的主要原因是这些产品的质量问题。因而加强同世界各国特别是美国的农业技术合作,提高中国园艺产品、水产品、畜产品生产过程中科学技术应用水平,改善产品质量,必将推动中国农业比较优势的发挥,促进和扩大农产品的出口。《协议》还强调加强中美在自然资源和环境方面的研究合作,这将有利于提高中国在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方面的能力,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 (二)对中国农产品贸易的不利影响在《协议》中,中国就开放农产品市场做出了一系列承诺,这些承诺可能在中短期内给中国农业和农产品贸易带来一些挑战和冲击。 1.大幅度削减农产品关税,撤销卫生、动植物检疫措施,取消某些产品配额制,有可能在短期内造成农产品(特别是谷物)进口的增加,从而使农产品自给率相对降低。同时,随着农产品市场的逐步开放,中国农民的收入将会受到一定的冲击。如《协议》撤销了对美国牛肉、柑橘和西北部7个州小麦的进口禁令。据美方估计,禁令的撤销、关税的降低将使中国对美国小麦的进口从1998年的200万吨增加到500万吨,进口的增加将使中国麦农损失54.6亿美元。此外,美国的玉米、柑橘、肉类的大量进口将进一步挤掉中国农产品一部分市场,使原本就存在的农产品“卖难”问题更加突出,农民增收更加困难。这对启动和发育农村市场造成了不利的影响。 2.《协议》规定,中国加WTO以后就不对农产品出口进行补贴,停止增加并减少扭曲贸易的国内支持。这将使农产品特别是玉米、大米和棉花等困失去获得补贴的机会而处于不利地位,使其在第三方市场(即除美国、中国外的农产品市场)的竞争优势受削弱。中国从1990年开始取消了出口补贴,并曾经承诺不再恢复采取出口补贴措施。但近些年来,农产品成本迅猛上涨,价格迅速提高,农产品低价的优势已渐消失,在发达国家能在一定程度上使用出口补贴来提高其农产品出口竟争能力的情况下,中国农产品出口竞争力面临越来越严重的挑战。 3.《协议》规定对中国出。农产品适用“非市场经济国家”倾销标准和“特殊”的特定产品保障措施。这将使中国农产品在规定的相应年限内(分别为15年和12年)易受美国反倾销措施和保障措施的影响。美国《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规定,“非市场经济国家”主要指计划经济及一些市场经济不发达的国家。对来自这类国家的倾销产品的“正常价格”的确定,美国采取替代计算法,即由美国商务部选定一个与该非市场经济国家在经济发展水平上相似的市场经济国家作为替代国,以该替代国的国内市场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格”的基础。由于替代国事先不确定,中国某些农产品特别是鱼类、蔬菜、坚果等对美国的出口是否构成倾销及倾销的幅度如何,事先都无从预料,因而该制度带有明显的歧视性。中国出口美国的农产品可能成为美国农业保护主义的牺牲品。 《协议》规定,美国可以对中国出口造成或可能造成市场混乱的特定农产品实施保障措施,这是一种“选择性保障条款”。据乌拉圭回合谈判《保障措施协定》第2条第2款规定:“各项保障措施应对正在进口的产品适用而不问其来源(irrespectiveofitssource)”。“不问其来源”实际上就是非歧视性原则或最惠国待遇原则在保障措施方面的具体化。因而相对于乌拉圭回合谈判精神而言,这种选择性条款带有一定的歧视性,违反了WTO的最惠国待遇原则。据《保障措施协定》第11条第三款(乙)规定,保障措施主要有自愿出口限制、有秩序销售安排、出口节制、出口价格或进口价格调控机制、出口或进口监督等等。由于这些措施不受WTO的法律约束,其实施前后无需通知WTO或其它成员国,缺乏必要的透明度,因而,我国农产品的出口在加入WT012年内可能受这些“灰色区域措施”的影响。 4.《协议》将影响中国农产品进口市场结构,使农产品进口市场多元化趋势在一定程度上受阻。目前,中国农产品的主要进口市场为北美地区,1995一1998年占农产品进口的30.5%以上,但有下降的趋势,1998年比1995年的38.8%下降4个百分点。其次是亚洲地区,占中国农产品进口的20%以上,由于受金融危机、货币贬值的影响,该地区对中国出口份额由1995年的21.5%上升到1998年的22.6%。拉美和大洋洲对中国农产品的出口也较为强劲,拉美一般占中国农产品进口的14%以上,大洋洲占10.5%以上。欧洲对中国农产品出口波动较大,其比重1996年比1995年的12.8%下降了6个百分点,但近年又表现出一定的上升趋势,1998年比1996年上升了6个百分点。因而,近年来中国农产品进口市场有多元化的趋势。《协议》实施后,由于中国承诺对美国许多大宗农产品撤销进口禁令或大幅度降低关税(而这些在中国进口农产品中占有重要比重),中国从该地区的进口将增加,使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农产品进口市场多元化趋势有所“收敛”,而中国农产品进口对北美市场的依赖程度重新提高。农产品(特别是粮食)进口市场的集中将使粮食安全问题更为突出。 三、政策建议 虽然《协议》对中国农产品贸易以至农业发展有众多有利因素,但是我们看到,《协议》是一把“双刃剑”,它在提供利益的同时,也给中国农业发展注入了许多不利的影响。上述诸多不利影响主要表现为短期内中国农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份额缩小,农产品生产者收入受一定影响以及粮食安全问题的凸现。对这些问题,笔者提出通过农业内部优化和加强外部支持来解决的政策。 (一)内部优化 1.以市场为导向,根据比较优势,调整农产品生产结构。非关税措施的撤销,关税的大幅度下调,将使中国农产品让出一部分市场,使农产品“卖难”的问题日益突出。但“卖难”的一个原因是供给结构不合理。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以市场为导向,及时向农产品生产者提供国内外市场的需求信息。使生产者能在政府相关政策(如优惠贷款)的扶持、指导下进行农产品生产结构的灵活调整。除粮食外,其它农产品原则上都应按比较优势,根据市场需求生产,即适当让出部分产品的国内市场,把不具备竞争优势的产品的生产减少到最低安全水准,同时将用于这些产品生产的资源转向适销的具竞争优势的产品生产上来,充分利用好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实现国内有限农业资源的最佳合理配置,提高农产品生产者的收入水平。目前,中国具比较优势的农产品有水果类、水产类、蔬菜类等。 2.大力推广农业科学技术,提高农业生产力,优化农产品质量。在开放经济条件下,竞争激烈,农产品“卖难”、增产不增收的另一个原因是农产品质量不高。提高农业技术运用水平,发展“高产、高效、高质”的“三高”农业,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只有在农村普及教育、传播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农业技术才有根本保证;只有培育或引进动植物良种,发展“三高”农业才有的放矢。因而优化农产品质量,关键在于提高农民素质和加快良种培育。 3.在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农村合作制,实现农业产业化,降低农产品生产成本。在竞争激烈的开放经济条件下,农产品“卖难”的又一原因是农产品成本高导致价格居高不下。小规模生产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业生产的专业化、商品化、社会化和现代化,其市场交易效率低,信息成本高,农业资本利用率低,最终造成农产品成本居高不下。因而,适当改变经营方式,降低成本,成为必然的要求。近几年,学术界提出了建立农村合作制,推进农业产业化,以降低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节约资本投入,扩大规模,取得规模报酬,达到降低农产品总成本、提高竞争力的目的。但农村合作制的建立应遵循市场原则和自愿原则,防止盲目性和强制性。 (二)外部支持 农产品进口市场多元化趋势的削弱将使农产品(特别是粮食)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但我们在解决由贸易引起的问题时不能仅仅把目光局限于贸易政策上。农产品(粮食)的安全问题终究不能靠贸易政策来解决,而应从中国农业本身来寻找突破口。 1.扭转农产品负保护的局面。在《协议》的农业部分,中国承诺不再增加并且将减少造成贸易扭曲的国内市场支持。但目前,中国所采取的有关国内支持政策属负保护政策。在1993-1995年间特定产品市场价格支持总量高达-546.36亿元,其中稻谷、棉花、小麦的负保护尤为严重。与对工业部门的高扶持和高保护政策相比,这造成了市场经济条件下部门之间竞争的不公平,造成农业部门资金、劳动力外流或难以激发农业生产者的生产积极性,间接地造成生产者收入增加缓慢。因而在短期内,应扭转对农产品(特别是粮食)负保护的局面,鼓励农产品生产者积极投入生产,增加粮食的自给能力。 2.进一步增加“绿箱”投入,提高农业生产力。《协议》基本上与乌拉圭回合谈判《农业协定》一致。对于不引起贸易扭曲的国内农业政策,即“绿箱政策”不加限制。在诸多“绿箱政策”中,加强一般性政府服务、与生产不挂钩的收入支持和环境规划支持对目前中国农业生产尤为有益。加强一般性政府服务有利于农业科研水平及农业抗害能力的提高;增加与生产不挂钩的收入支持,给农产品生产者适度的生活保障,有利于保持生产者的积极性;提高环境规划支持,有利于保护农业生产力的源泉。这些政策有益于从根本上促进农业生产力在开放市场环境下的发展,提高农业自给能力,从根本上解决粮食安全问题。 3.建立农业保险制度和保险体系。农业生产周期长,自然风险大。为增强农业的风险承受能力,保护农业生产稳定发展和维护生产者的利益。建立农业保险制度势在必行。在发达国家,农业保险已受广泛重视,成为政府支持农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手段。美国、日本、加拿大等国均有较为完善的农业保险体系。以美国为例,政府为所有参加保险的农作物提供30%的保险费补贴,投保农民的作物减产35%以上,可以取得联邦保险公司很高的赔偿金额。这种通过农作物保险保证生产者收入的稳定,取代灾害救济和价格补贴的做法,既不违背WTO规则,又能起到保护农业的作用,是值得中国借鉴的。目前,中国农业保险制度相当不完善,出现农业保险水平低和保险索赔难的恶性循环。因而,重视农业保险问题,建立和完善保险体系,使农业保险能适应WTO框架下农业生产的需要,是非常迫切的。

加入WTO后我国对外贸易新政策是什么

  (一)扩大内需,缓解出口企业困难,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  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提高部分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适当扩大中央外贸发展基金规模;稳步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和限制类目录,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又不属于高耗能、高污染的产品及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产品从禁止类目录中剔除,将部分劳动密集型产品和技术含量较高、环保节能的产品从限制类目录中剔除;鼓励加工贸易向中西部转移,在部分重点承接地增加保税物流功能;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功能,引导先进制造业和现代生产型服务业入区发展;改善进出口金融服务,适当扩大政策性银行出口买方信贷,鼓励商业银行开展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扩大保单融资规模,缓解中小外贸企业融资困难;对广东和长江三角洲地区与港澳地区、广西和云南与东盟的货物贸易进行人民币结算试点;扩大国内有需求的产品进口,重点增加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及元器件和重要能源原材料等产品进口;促进投资和贸易互动,鼓励外资投向高新技术、节能环保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大力发展国际服务外包,将苏州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扩大到国家认定的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和示范园区;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实行24小时预约通关,继续减免出口农产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费,降低出口纺织、服装产品检验费用;加强和改善多双边经贸关系,积极化解国际贸易摩擦,妥善处理出口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营造良好国际环境,支持企业开拓新兴市场。  (二)稳定外需,促进外贸发展  扩大内需是我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发展的长期战略方针,而稳定外需对增加就业、促进企业发展、进而拉动国内消费具有重要作用,也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创造有利条件。因此,国务院提出:要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转变外贸发展方式,调整出口结构,重点促进优势产品、劳动密集型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努力保持中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的份额。并确定了进一步稳定外需的六项政策措施,包括:完善出口信用保险政策,2009年安排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规模840亿美元;完善出口税收政策,继续支持优势产品、劳动密集型产品、高科技产品出口;大力解决外贸企业融资难问题,安排资金支持担保机构扩大中小企业贸易融资担保;进一步减轻外贸企业负担;完善加工贸易政策,便利产品内销;支持各类所有制企业“走出去”,2009年安排优惠出口买方信贷规模100亿美元。  (三)采取积极措施,反对贸易保护主义,扩大对外开放  首先,坚定不移的推进改革开放。加入WTO后,我国市场更加开放,贸易自由度大幅上升。目前,我国关税总水平只有9.8%,工业品平均关税只有8.9%,在发展中国家中最低,进口农产品关税只有15.2%,这不仅低于其他发展中国家,也远低于许多发达国家。我国已开放106个服务贸易部门,开放度达到62%,接近发达国家平均水平,采取措施稳步改进市场经济体系和法律体系,特别是在知识产权保护、产品质量与食品安全、环境保护与劳动保障等方面已取得显著进步。  其次,实施积极的“走出去”战略。应全面调整对外投资政策体系,加强政策的协调性,增强政策灵活性,提高政策竞争性,简化前置性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让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促进其在全球经济衰退中抓住机遇、扩大对外投资合作,为企业走出去搭建政策上的“绿色通道”。  再次,加强出口退税工作。面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出口的严重冲击,我国出台了包括上调出口退税率在内的一揽子宏观经济政策。自去年8月1日首次上调出口退税率到今年6月1日,已六次上调出口退税率,主要涉及具有竞争优势的产品、劳动密集型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调整的切入点是进一步支持中国企业的结构调整,进一步增加国内就业,进一步发挥比较优势。这些政策措施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一些出口退税率上调幅度较大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其出口明显回升。  最后,应组织赴外采购团。鉴于各国经济下滑、失业增加、需求减少,各国纷纷实施贸易保护主义的外贸形势,我国确定了扩大内需、稳定外需的政策方向,采取积极的进口政策,以实际行动带头反对贸易保护主义。先后派出了赴美采购团、赴欧采购团、赴法采购团等到境外进行大单采购,采购金额达数百亿美元,受到主要贸易伙伴的热烈欢迎,我国已成为以实际行动带头反对贸易保护主义的重要国家。

wto怎么查服务贸易数据

你可以上商务部的网站 www.mofcom.gov.cn/也可以上中国知网查找那几本有名的杂志,像人大复印资料的《国际贸易研究》还有《财经研究》等世界经济和国际贸易领域的文章,可以按照服务贸易这样的关键词来搜,这些文章一般都是数据分析类的实证研究文章,数据比较多,可以拿来用,也比较全。另外,你要是在大学里的话,可以去查海关月度统计,这些都是比较贵的资料不知道学校能不能定,但数据准确权威并且新,希望能帮上你。

哪些是wto允许的合法贸易救济措施请阐述wto关于这些措施的国际惯例

  贸易救济”就是指对在对外贸易领域或在对外贸易过程中,国内产业由于受到不公平进口行为或过量进口的冲击,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害,各国政府给予他们的帮助或救助。贸易救济法律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两部分,作为国内法的贸易救济法律是国内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作为国际法的贸易救济法律是世贸组织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内容。世贸组织有关规则是在各国贸易救济法律制度基础上,通过讨价还价之后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是贸易救济的主要方式。  为维护公平贸易和正常的竞争秩序,WTO允许成员方在进口产品倾销、补贴和过激增长等给其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保护国内产业不受损害。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针对的是价格歧视的不公平贸易行为,保障措施针对的是进口产品激增的情况。  中国入世后,WTO的其他成员的国内产业针对中国产品的进口又多了一种贸易救济手段,即:特别保障措施。贸易摩擦的发生是世界经济运行中的常态,然而从WTO成员在对华贸易中频频使用贸易救济措施和制造贸易摩擦来看,我国已成为世界贸易摩擦的最大受害国。成员在对华贸易中频频使用贸易救济措施和制造贸易摩擦来看,我国已成为世界贸易摩擦的最大受害国。

WTO关于服务贸易的定义是什么?

WTO《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服务贸易是指国际服务贸易,定义为:(1)从一成员方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提供服务;(2)在一成员方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方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3)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的商业现场提供服务;(4)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的一成员方自然人的商业现场提供服务。注:现在WTO已转化为或者代替为世界贸易组织。供参考。

WTO关于服务贸易的定义是什么?

WTO《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服务贸易是指国际服务贸易,定义为: (1)从一成员方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提供服务; (2)在一成员方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方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 (3)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的商业现场提供服务; (4)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的一成员方自然人的商业现场提供服务。 注:现在WTO已转化为或者代替为世界贸易组织。 供参考。

WTO条件下合法贸易保护措施有哪些(详细些)

由于世界贸易自由化的趋势和竞争优势的动态转移,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进程大大加快,出口产品规模不断扩大,且价格相对低廉,占有明显的竞争优势,而一些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的不少夕阳产业已不具有竞争优势,很难与发展中国家竞争。因此,这种限制进口的要求与出口扩大的矛盾会十分尖锐,且很难缓和,不可避免地,保障措施成为频繁使用的贸易保护工具。 保障措施是WTO允许各成员采用的对外贸易保护措施。当某项产品进口急剧增加并造成进口方国内相关产业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进口方政府可对该进口产品实施保障措施,以保护本国的经济和产业发展。因此,保障措施被看作多边贸易体制的安全阀,是各国保护国内产业的必要手段。自WTO成立以来,成员国实施保障措施的数量一直呈上升趋势。目前诉诸DSB的保障措施争端逐渐增多,且出现了滥用保障措施的趋势。滥用保障措施不仅不利于对贸易保护的适当限制,而且势必会严重地妨碍贸易自由化的发展,WTO的宗旨也难以实现。因此,保障措施必须在合理的限度内实施,不能滥用。本文从适当贸易保护的角度讨论保障措施的合理实施问题,并对WTO《保障措施协议》的完善提出相应的看法,从而对我国入世后保护国内产业、合理实施保障措施、应对国外保障措施的滥用有所裨益。 概括而言,本文共分两大部分,各部分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 贸易保护政策研究——保障措施实施的经济基础。 该部分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研究了WTO允许采取保障措施的基础——适当的贸易保护。从对外贸易保护政策的实践和理论研究中可以得出对外贸易保护政策是以国家利益为中心,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保障充分就业为最终目的,与WTO的宗旨相吻合。贸易保护有其存在的客观性、合理性和必然性。但是只有适当的贸易保护才符合一国发展的长期利益和WTO的宗旨。保障措施作为例外情形下的贸易保护措施也应在适当的限度内实施,才符合WTO的宗旨。 通过该部分的分析,本文得出如下结论: 一、从国际贸易政策的演变可以看出,贸易保护政策在国际贸易政策的发展进程中一直居于主流地位。各国依据自身不同情况,为维护本国利益从 WP=3 而最终提高国民生活水平,均实行不同程度的贸易保护政策。对外贸易保护政策有其存在的客观性。 二、从贸易保护政策的理论基础来看,无论持哪种贸易保护理论,其理论的出发点和中心均是促进国内的经济增长、谋求本国贸易利益的最大化,从而提高国民生活水平、保障充分就业。因此,对外贸易保护政策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 三、从贸易保护与WTO宗旨的关系来看,以国家利益为基础、以提高国民生活水平为目的的贸易保护政策与WTO的宗旨具有一致性,WTO承认并允许贸易保护的存在。但是,应当注意的是,过度的贸易保护将阻碍世界经济的整体发展,所以WTO只允许适度的贸易保护存在,只有适度的贸易保护才是合理的,才符合WTO的宗旨。 四、从保障措施的实施目的来看,保障措施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为出发点,以保障就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最终目的,同样体现了WTO的宗旨。因此,保障措施成为WTO所允许的贸易保护手段。但是,只有合理实施而不是滥用保障措施才真正符合WTO的宗旨。 第二部分 WTO保障措施的合理实施。 如前所述,保障措施作为WTO所允许的贸易保护手段必须在适当的限度内实施,否则即导致保障措施的滥用。由于规制保障措施的多边贸易协议——《保障措施协议》在适用中某些规则条款的不确定性,造成了成员理解适用的分歧,为成员不合理实施保障措施,滥用贸易保护手段提供了可乘之机。WTO争端解决机构在适用《保障措施协议》过程中一定程度消除了协议的不确定性,为成员合理实施保障措施提供了指导性的解释。本文对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的解释性意见予以评介,并对如何完善《保障措施协议》提出相应的看法。 该部分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未能预见的发展”的采用 在韩国奶制品案和阿根廷鞋类案中,欧共体均提出被诉方适用保障措施时应当证明其实施保障措施是GATT第19条1款(a)项中“未能预见的发展”的结果。专家小组认定在WTO协议生效后进行的保障措施调查和所实施的保障,只要符合了新的《保障措施协议》的要求,也就符合了GATT 1994第19条要求。“未能预见的发展”并不是在为保障措施的实施增加条件,而是要解 WP=4 释为何需要第19条这种规定。上诉机构反对专家小组的意见,分析了GATT1994第19条和《保障措施协议》的关系,提出两者应一并适用于保障措施,指出GATT第19条第1款第一句描述了特定的情形,为保证保障措施的适用符合GATT1994第19条的规定,这些情形必须被证明是一种事实。 本文同意上诉机构的意见。由于协议在适用中的分歧,因此应对《保障措施协议》中的相关规定予以完善:(1)在第1条中明确GATT1994第19条和《保障措施协议》的关系,即应修改为:本协议为实施保障措施制定规则,此类措施应理解为GATT1994第19条所规定的措施。本协议与GATT1994第19条应一并适用于保障措施。(2)在第2条第1款中加脚注,指出GATT1994 第19条第1款(a)中的‘凡因未能预见的发展的结果"应当作为一种特定情

从WTO协议的条款来分析,很多地方体现了贸易保护的思想,并规定了具体的保护措施,这些措施有哪些?

你说的应该是贸易保障与贸易救济吧。为了保护落后进口国的适当利益,WTO允许在一定的情况下采取正贸易保障措施。这是因为在公平贸易条件下,由于关税减让等承诺的存在,可能导致某种产品对某一世贸组织成员方绝对或相对的进口激增,从而对该成员方相似并且直接竞争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在此情况下,该成员方可以对这种产品的进口采取数量限制、提高关税等措施,以便国内受到影响的产业进行调整,适应新竞争。保障措施是世贸组织规则允许的保护国内产业的一种行政措施,是各成员方政府依法维护本国产业利益的重要手段。 在GATT/WTO体制中,反倾销和反补贴、国际收支限制、保护幼稚产业、紧急限制进口(狭义保障措施)、一般例外、安全例外、义务豁免、有关承诺修改或撤回等都可以称为保障措施,与之相对应的GATT1994条文有第6条、12条、18条、19条、20条、21条、28条等。然而,我们在谈到GATT/WTO体制中的保障措施时实际上总是指GATT1994第19条规定的措施。

wto为什么允许正当贸易保护

你说的应该是贸易保障与贸易救济吧。为了保护落后进口国的适当利益,WTO允许在一定的情况下采取正贸易保障措施。这是因为在公平贸易条件下,由于关税减让等承诺的存在,可能导致某种产品对某一世贸组织成员方绝对或相对的进口激增,从而对该成员方相似并且直接竞争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在此情况下,该成员方可以对这种产品的进口采取数量限制、提高关税等措施,以便国内受到影响的产业进行调整,适应新竞争。保障措施是世贸组织规则允许的保护国内产业的一种行政措施,是各成员方政府依法维护本国产业利益的重要手段。

什么是”WTO司法审查制度的内容”啊????

  WTO与司法审查司法审查是WTO各项规则(协议)得以实施的最重要保障之一,没有司法审查允,WTO的很多规定将是空中楼阁。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江必新认为,WTO的宗旨是实现国际贸易自由化,消除各国政府对贸易的壁垒,WTO规则的绝大部分内容是针对政府行为的,是以政府的管理活动为对象的  http://www.emagister.cn/cursos-%22wto%E4%B8%8E%E5%8F%B8%E6%B3%95%E6%9C%BA%E6%9E%84%22%E6%AF%94%E8%BE%83%E7%A0%94%E7%A9%B6%E5%9B%BD%E9%99%85%E7%A0%94%E8%AE%A8%E4%BC%9A%E7%BB%BC%E8%BF%B0-simcour-1456221.htm  WTO反倾销协议与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倾销(Dumping)是国际贸易中一种经济行为,WTO《关于履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简称反倾销协议)将其界定为,“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该产品的出口价格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低于出口国旨在本国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也即以低于其正常价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而反倾销(Anti-dumping)则是一种政府行为,主要是指进口国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利益或者本国生产企业的利益,采取增加关税等措施对进口国的倾销行为进行限制……  从目前国际贸易的情况看,欧美国家对中国众多出口产品和企业采取反倾销措施、征收反倾销税,从各类生活用品到各式各样小商品等等,而这些正是中国企业的“优势产品”。但在中国,反倾销案件却寥寥无几,由于行政部门采取或者不采取反倾销措施而引起司法审查的案件还未出现。我国加入WTO后,国际贸易将急剧增加,如何遵循WTO反倾销协议,确立司法审查的规则体系,充分发挥司法审查在保护本国经济利益和国际贸易自由方面的作用,是一个日趋重要的问题。笔者将在文中着重论述法院的司法审查权问题。  WTO反倾销协议第十三条(司法审查)规定:“各成员, 其国内立法包括有关反倾销措施的规定,根据本协议第十一条的内容规定,对最终裁决和复审决定的行政行为可特别要求司法、仲裁或行政法庭或者通过诉讼程序,迅速进行审议,该法庭或诉讼程序应完全独立于负责作出该裁决或复审决定的当局。”WTO 除了在反倾销协议中规定了司法审查,还在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二十三条、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六条、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第三十二条、 装船前检验协议第四条中作了大致相同的规定,这些规定主要是源于关贸总协定(GATT)的规定。GATT第十条第3 款(乙)项规定“为了能够特别对于有关海关事项的行政行为迅速进行检查和纠正,缔约各国应维持或尽快建立司法的、仲裁的或行政的法庭或程序。这种法庭或程序应独立于负责行政实施的机构之外,而它们的决定,除进口商于规定上诉期间向上级法院或法庭提出申诉之外,应由这些机构予以执行,并作为今后实施的准则;但是,如果这些机构的中央主管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它们的决定与法律的既定原则有抵触或与事实不符,它可以采取步骤使这个问题经由另一程序加以检查”。从字面上看,WTO 规定了三个司法审查的主体:司法的、仲裁的、行政的法庭。由于WTO 反倾销协议对司法审查的主体及其司法审查权的规定不是十分明确,有的学者认为,在我国,不应当由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而由其他行政机关对反倾销行为进行最终审议或者由作出反倾销行为的行政机关进行最终审议。  笔者认为,这些观点与WTO的司法审查的原则不相符。根据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在我国应当明确法院对反倾销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司法审查权。  WTO反倾销协议没有排斥法院拥有最终司法审查权的原则  在任何一个法治国家,法院都拥有对行政行为的最终司法审查权。著名的布莱克法律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是这样解释司法审查的概念的:“司法审查是指法院审查政府的另一部门或另一级政府决定的权力。从行政机构向法院提起的上诉,以审查事实认定或法律,或审查两者。也指上诉法院审查初审法院或中级上诉法院的裁决。”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代表了英美法学的普遍认识。王名扬先生认为,“在美国,司法审查是指法院审查国会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以及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及法律而言”。在英国,司法审查通常是指,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受到行政机关侵害,请求高等法院根据其对下级法院和行政机关所具有的传统的监督权,对后两者的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当然,司法审查并不专门指英美法系国家普通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在美国,反倾销司法审查案件由国际贸易法院管辖,上诉法院是联邦上诉法院,后者为普通法院),也包括行政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如德国、法国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便是如此。在德国,普通法院不享有任何行政法事务的管辖权(jurisdiction),行政法方面的事务由专门的法院即行政法院(the administrative court)管辖。因此,在德国,司法审查是指行政法院审查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权力。在法国,行政法院同样具有司法审查的权力。在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看来,行政法院是严格意义上的司法机关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他们与其它法院共同地行使国家的司法权。行政法院像普通法院那样,与行政机关是相互独立的。  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法院对行政行为都拥有司法审查权。那么,为什么在西方发达国家主导下产生的WTO 反倾销协议中规定了司法审查三个并列的主体呢?有两个理由可以解释这个问题。一是在有些WTO成员国的宪政体制中, 法院对行政行为不具有司法审查权。对于这些国家的司法审查问题,GATT第十条第3 款(丙)项作了补充的规定,“如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在缔约国领土内实施的事实上能够对行政行为提供客观公正的检查,即使这个程序不是全部或正式地独立于负责行政实施的机构以外,本款(乙)项的规定,并不要求取消它或替换它。实施这种程序的缔约国如被请求,应向缔约国全体提供有关这种程序的详尽资料,以便缔约国全体决定这种程序是否符合本项规定的要求”。根据该项规定,能够对行政行为进行客观公正的审查的机构,即使不是完全独立于作出行政行为的司法机构,或者在形式上不独立于作出行政行为的机构,也不必然是不合格的主体。这种审查主体和程序是否符合第十条第3款(乙)项的规定,由缔约国全体决定。 这种规定主要是基于缔约国的司法、行政和仲裁体系的不统一。允许在有的国家由独立的行政机构或者仲裁机构过渡性地替代法院作出最终的裁决,有一定的必要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法院拥有司法审查权的国家,可以排除法院对反倾销行为的司法审查权。二是基于WTO 规范的行政行为涉及的行政专业性很强,WTO规定了独立的行政机构的审查程序, 体现了很多国家行政法上行政救济穷尽的原则。WTO 中规定的独立的“行政的法庭”,可以理解为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法院,还可以被理解为英美法系国家的行政裁判所(the administrative tribunal)。 普通法中的行政裁判所尽管被认为是政府行政部门的组成部分,但享有自己的法律地位。美国行政机关依正式听证程序裁决行政争议时,实质上是一个行政法庭。它们的裁决仍然受普通法院的监督。在这方面美国和英国相同,和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法院不同。从形式上看,英美法系国家的行政裁判所只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但从法律关系上看,完全独立于作出行政决定的机构,并且要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律家们对于WTO有关司法审查规定的主体不作并列的理解, 而是分层次的理解,即反倾销行为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寻求行政法庭的救济,对行政法庭的裁决不服,可以再寻求法院的司法救济。两者的区别是,行政法庭可以审查行政决定的合理性问题,而法院只能审查合法性的问题;行政法庭的审查是初步的,而法院的审查结论具有最终裁决性质。  在我国法律框架下,应当明确法院对WTO 反倾销行为的司法审查权  从严格意义上讲,司法审查是一个宪法学和行政法学的概念。在很多国家,司法审查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院对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进行审查,这通常被称为违宪审查;二是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 of administrative action)。 WTO反倾销协议中的司法审查主要是指后者。司法审查是现代民主政治国家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一国法院对其他国家机关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进行审查,救济公民权利的法律制度。我国行政诉讼法确立了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基本原则,系统的、完整的司法审查制度随着行政诉讼法的颁布而建立。司法审查制度的运作状况,是一个国家民主制度和人权保障制度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行政诉讼法还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以及其他提起诉讼的条件。我们在判断反倾销行为是否应当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的时候,应当充分考虑我国的司法审查法典即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一)反倾销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根据WTO 反倾销协议的规定,一国的反倾销主管行政机关接到国内产业的申请后,应当对外国进口产品进行调查,确定国内产业的损害程度,并决定是否对外国产业采取反倾销措施。反倾销的调查程序包括申诉、立案、调查、裁决等。主管行政机关的三种行为可能受到司法审查。一是不发起调查的决定。反倾销调查的发起一般是基于国内声称受到倾销行为损害的产业提出反倾销申请。根据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 反倾销申请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例如,“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的产量不足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全部生产量的25%的,则调查不应发起”。二是中止或者终止调查的决定。根据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主管行政机关在调查开始后, 一旦确认没有充分的倾销或者损害证据以证明有理由继续对案件进行调查的,应当驳回申请,并尽速终止调查。三是作出初步行政裁决和最终行政裁决。根据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 主管行政机关在调查的基础上可以作出肯定或者否定有关倾销或者损害的初步行政裁决。在初步裁决的基础上,主管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临时措施和价格承诺措施。最终行政裁决则是指主管行政机关最终确认进口产品倾销并造成损害而作出征收反倾销税的裁决。这三种行为无论从内容还是从形式上看,都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  (二)反倾销行为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具备诉讼主体资格。WTO 反倾销协议中规定的反倾销行为一般涉及两个主体,一是提出反倾销申请的国内产业或者其代表;二是被指控倾销的出口国产业。在特定条件下,诉讼主体还可能是受到倾销行为损害的第三国企业。通常请求司法审查的是被指控倾销的出口国产业。WTO 反倾销协议规定当事人可以寻求司法审查,对于保障当事人特别是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当事人的利益,防止反倾销行政当局滥用权力十分重要,这是国际反倾销立法史上一次具有重大意义的突破。在我国,允许进口国产业拥有诉讼主体资格,也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国进行行政诉讼,同中国公民、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由于WTO反倾销协议属于国际条约,有关司法审查的规定, 主要适用于出口国寻求司法救济的程序。国内产业对反倾销主管行政机关不调查、中止调查或者终止调查的决定不服,则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寻求司法救济。  当然,反倾销行为还可能涉及其他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这些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WTO 反倾销协议第六条第11款规定,“本协议所称‘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包括:(a)受调查的出口商或外国生产者或产品的进口商,或其大多数成员是该产品的生产者、出口商或进口商的商会或同业公会。(b )出口国成员政府。(c)进口成员的同类产品的生产商, 或者其成员的大多数是进口成员地域内生产同类产品的商会和同业公会。除上述列举的名单之外,这个名单并不排除将国内或国外的当事人包括在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之列。”WTO反倾销协议规定的反倾销行为的利害关系人, 与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基本一致,只是出口国成员政府是否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新问题。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没有排斥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国内政府或者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地方政府和行政机关作为原告参加诉讼是常有的。WTO 反倾销协议中“出口国成员政府”,在反倾销司法审查的案件中,代表的是出口国产业的经济利益,因此,也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而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请求进口国法院司法审查。  (三)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不存在立法上的障碍。WTO 规则和国内立法的关系,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在有关WTO 反倾销协议与国内立法关系上,存在同样的冲突与选择的问题。国内立法排除法院行使对反倾销行为的司法审查权,往往被有的学者作为支持其主张的一个重要理由。我国国务院1997年曾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我国有关主管行政机关可以初步裁定倾销成立和最终裁定倾销成立,“最终裁定倾销存在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征收反倾销税,并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予以公告。征收反倾销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建议,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由海关执行”。例如,2000年8 月我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作出的《关于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用的就是“最终裁定”的概念。但我们不能据此得出“最终裁定”排除了法院的司法审查的结论。值得注意的是,WTO反倾销协议用英文final determination(直译为最终的决定)表述最终行政裁决,但这只是行政程序中的最终裁决, WTO反倾销协议还规定了利害关系人对反倾销行为可以请求司法审查。  《条例》与WTO反倾销协议不同的是, 没有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也没有明确规定,对于反倾销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有人据此认为,《条例》排除了法院的司法审查。笔者认为,这种观点缺乏法律依据。理由有二。第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八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尽管反倾销行为不包括在第(一)项至第(七)项内,但该款第(八)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此,不能因为行政诉讼法有关受案范围的规定中没有列举反倾销行为而否定这类行为的可诉性。第二,即使《条例》规定的“最终裁定”不是指行政程序的最终裁定,也不能排除司法审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法律规定的。而这里的“法律”是一个狭义的概念,仅指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此也作过明确规定。最高法院的这一解释是符合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的。排除司法审查只能由立法机关通过立法来决定,若允许行政机关(国务院也是一个行政机关)通过制定行政法规或者行政规章排除司法审查,则不符合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的精神。  (四)法院的司法审查具有不可替代性。我们在讨论司法审查的主体的时候,应当明确,WTO反倾销协议规定行政的、 仲裁的机构可以作为司法审查的主体的前提是,某个特定国家的法院不具有司法审查权。但是,目前仍有观点认为,在中国也应当由独立的行政机构来进行司法审查。这种观点的存在,与我国法院司法审查的权威性和信任度的低下有一定的关联。但是,与法治程度相当的法院的尊严不是通过放弃权力而可以取得的。这是我国法院的司法审查具有不可替代性的一个重要理由。第二个理由是,在中国是否存在一个独立的行政的裁决机构是一个值得质疑的问题。如果我们排除法院的司法审查,但为了遵循WTO 的规定,应当由独立的行政的裁决机构对反倾销的最终裁决进行审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的法制工作部门都不可能成为合格的机构。其一,国务院是作出反倾销最终裁定的上级行政机关而不是与之相独立的机构。其二,国务院的实际审查机构是国务院法制工作部门,而这些机构只能通过复议程序进行审查。而我国的复议程序,很显然不是WTO 所称的司法审查的程序。第三个理由是,法院有充分的能力进行司法审查。尽管反倾销行为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但这不能成为排除法院司法审查的理由。因为,任何行政行为对于法院来说,都具有行政专业性,但都是可以审查的。这关键不在于法院的法官具有很强的相关行政专业知识,而是在于司法程序的中立性和法官的法律判断能力。法院的司法审查权不能因为行政的专业性而被放弃。我国新的专利法赋予法院对专利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正是法院的司法审查的价值重新得到承认的重要标志。  论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  一 反倾销司法审查在我国缺乏具体法律规范  自从1997年12月10日我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决定对来自美国、加拿大、韩国的新闻纸正式立案进行反倾销调查以来,我国有关主管当局就不断收到关于反倾销案件司法审查问题的质询。倾销是指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格,当倾销给进口国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时,进口国可以决定对该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以达到保护本国工业及国内市场的目的。反倾销措施是世界贸易组织允许各国采用的保护本……  在1997年5月的世界贸易组织第二次中国工作组会议上,中国政府承诺:中国各级政府的行政裁决将允许司法审查。我国现行的反倾销法规《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没有对司法审查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没有司法审查程序,实际上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由于行政机关就反倾销案件做出的行政决定涉及当事人的财产权,所以当事人有权提起相应的行政诉讼;而且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由人民法院进行,符合1994年反倾销法典关于进行司法审查的机构要独立于进行反倾销调查机构的规定。不过当事人对哪些具体的反倾销行政决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哪些人可以提起诉讼,具体由哪个法院受理此类案件还是有必要成立专门的法院予以受理,则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同时也是各方存在争议的问题。  二 世贸组织及欧美对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规范  世贸组织1994年反倾销法典第13条规定:为了能够迅速对最终裁决和本协议第11条规定的有关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每个在国内立法中规定了反倾销措施的成员国,都应当设有司法的、仲裁的或行政的机构或者程序。该机构或者程序应当独立于对有争议的裁决或者复议负责的主管机构。这一司法审查的规定对保障当事人的利益,特别是被征收反倾销税当事人的利益是有利的,是国际反倾销立法上的一次有意义的突破。同时该规定也是强制性的,随着关贸总协定为世界贸易组织所取代,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均必须在其反倾销立法中贯彻该条规定的内容。  相形于反倾销法典的原则规定,美国的相关法规更加具体。现在各国负责反倾销调查及决定反倾销税征收的一般都是行政机关,只不过有的实行双轨制,有的则实行单轨制。美国选择的是前者,主管反倾销事务的行政机构分别是商务部(确定倾销是否发生)和国际贸易委员会(确定损害的存在)。美国认为反倾销裁决本质上是一种行政裁决,属于行政行为而非司法行为,按照美国有关法律规定,行政行为原则上都应受司法审查,以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在1974年美国《贸易法》修订前,只有美国进口商对于财政部(当时由财政部认定倾销)裁定认为倾销的案件,有权请求海关法院(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的前身)审查,至于财政部裁定驳回的倾销案件,不得请求司法审查。经过1974年法律修改后,美国国内制造商和批发商在接到财政部否定的裁定通知后30天内,也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1979年颁布的《贸易协定法》特立司法审查专篇,于第1001条修正关税法第五篇,增订第516A条,反倾销案件的司法审查自此实行新程序规定,更加正规化。  司法审查的机关。根据美国的反倾销法,国际贸易法院(Court of International Trade)(注:国际贸易法院的前身是海关法院,据美国1980年海关法易为现名。它由9名法官组成,法官由总统经参议院建议和同意后任命,首席法官由总统委任。一般案件由首席法官委派独任法官审理,重大案件由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国际贸易法院设于纽约市,按规定可以在美国任何法院或全国任何联邦法院开庭审判,不过一般是在美国一个主要口岸进行。国际贸易法院实行陪审团审理,其拥有地区法院所享有的普通法和衡平法上的一切权力,包括赔偿损害令和禁止侵害令。其管辖权包括进口业务产生的一切民事诉讼以及由美国政府提起的各种民事诉讼。——摘自龚柏华编著《美中经贸法律纠纷案例评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5月第1版,第107页。)对反倾销案件享有专属管辖权。如果当事人不服国际贸易法院的判决,还可向联邦巡回法院(其前身为美国海关与专利上诉法院)上诉,甚至可通过调卷令由美国最高法院审理。(注:参考Yi Dong,Huijun Xu and Fang Liu著《Anti-dumping and the WTo:Implications for China》第25、26页,载于《JOURNAL OF WORLD TRADE》NO.1,98.)涉及加拿大产品的裁决可以提交美加自由贸易协定中的专家组审查。  司法审查的内容。可以接受司法审查的反倾销决定分为两类,每类各有不同的审查标准。依美国关税法第516A(a)(1)条,下述中间决定受司法审查:  (一)商务部不开始进行调查的决定。  (二)商务部认为案件特别复杂的决定。  (三)商务部或国际贸易委员会依关税法第751(b)条规定,拒绝审查有关停止调查的协议,或拒绝审查依情事变更所作的决定的,这些驳回的决定。  (四)国际贸易委员会初步否定损害决定。  (五)商务部初步否定倾销决定。  以上案件的审查标准,是由法院判断行政机关的决定是否武断、反覆无常、滥用裁量权、或违法,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则废弃原决定,发回有关机关重新决定,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则驳回原告之诉。  至于第二类决定,依关税法第516条A(a)(2)条,包括下列几项:  (一)商务部或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最后肯定裁决。  (二)商务部或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最后否定裁决。  (三)依第751条所为的行政审查决定,但上述第一类中的第(三)小项不在此限。  (四)商务部根据出口商所作的协议而停止调查的决定。  (五)国际贸易委员会关于协议是否已完全消除损害性的决定。  以上决定的审查标准是,该决定是否没有足够证据支持,或有违法情形。国际贸易法院对案件的司法审查只审查法律依据,不对事实进行重新调查。(注:参考黄庆源著《美国贸易法——如何因应美国贸易保护主义》,1981年1月初版,第91~96页。)  司法审查的提起人。凡不满反倾销裁决的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起诉,对主管当局的裁决提起司法审查。所谓利害关系人主要包括:  1.外国制造商、生产者、出口商、美国进口商或工商业同业公会,其中大部分会员是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商;  2.生产或制造该产品所在国家的政府;  3.美国同类产品的制造商、生产者或批发商;  4.合法成立的工会或工人团体,其在产销同类产品的美国产业中具有代表性;  5.工商业同业公会而其多数会员是同类产品的制造商、生产者或批发商。  一般来说,凡具有上述合法资格的当事人都可以加入他人提起的诉讼,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应通知所有的利害关系人。  司法审查的过程。当事人如果对上述裁决提起诉讼,必须在该项裁决在联邦公报上发布后30天内提出。在诉讼过程中,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发布禁令,禁止进口产品通关。法院在决定是否发布禁令时,主要考虑如下因素:  1.原告可能胜诉;  2.如果不发布禁令,原告人将受到无法弥补的损害;  3.发布禁令符合公共政策的要求;  4.发布禁令利大于弊,即不禁止通关所造成的损害将大于禁止所造成的损害。  如果法院经过司法审查判决原告胜诉,案件将发回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重新调查并作出新的裁决。国际贸易法院在其判决10天内在联邦公报上公布。(注:参考王承斌主编《西方国家反倾销法与实务》,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6年2月第1版。)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的司法审查程序常常要用好几年的时间,国际贸易法院审查一个案件往往就需要20个月,半数案件经审查后退回商务部或委员会重审,这也需要6、7个月的时间。商务部和委员会认为,法院的司法审查并不会很大地改变他们的结论。  欧盟的司法审查。(注:这部分参考了Dr.J.F.Beseler and A.N.Williams 《Anti-dumping andAnti-subsidy Law:The European Communities》第241-258页,1986年SWEET§MAXWELL LTD.出版。)欧盟最新的反倾销规则是1994年12月颁布的《欧共体理事会关于抵制非欧洲共同体成员国倾销进口的规则》,不过该规则没有专门规定司法审查的条款,司法审查的法律依据在于欧共体条约的有关条文。根据欧共体条约第177条规定,欧洲法院有权对共同体机构的法律的有效性和解释进行初步裁定。任何成员国的法院或仲裁庭审理案件时,如果当事人对共同体机

国际贸易法作业之试述WTO《反倾销协定》的主要实体规则内容是什么?

国际贸易法作业之试述WTO《反倾销协定》的主要实体规则内容:⑴如何认定倾销:如果产品是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则视为倾销。正常价值是指出口国中市场上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这里的关键之处是:如何认定倾销:a.同类产品,在价格比较时要考虑质量等方面的差异;b.可比价格,是指在同一营销阶段(一般是出厂价格)和同一时间,也就是说,应当将出口价格和国内价格都扣除了各种合理的中间费用包括纳税等,折算到出厂价格水平,再进行比较。这是基本的原则。⑵如何认定损害:损害是指对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或对建立此类产业的“实质阻碍”。损害的确定应当有明确根据,要根据两个方面的情况:如何认定损害:a.倾销产品的数量及对进口国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b.这些产品进口对进口国同类产品生产者的影响。⑶反倾销的主要程序:这些程序包括:调查的发起和进行,调查进程,临时性措施,自愿提价停止调查,反倾销税的征收,可能的司法审议,反倾销的最后中止等。国内产业或国内产业的代表提出书面申请之后才能启动调查。申请中应当提供以下证据:反倾销的主要程序:a.出现了倾销;b.出现了损害;c.倾销与损害有因果关系。实际上,这是反倾销的三要素,缺少哪一个,都不能采取反倾销措施。WTO关于反倾销协定的核心内容可以归纳为三大部分:如何认定倾销,如何认定倾销所造成的损害,反倾销的程序。

WTO规则的强制性规定

WTO反倾销协议与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倾销(Dumping)是国际贸易中一种经济行为,WTO《关于履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简称反倾销协议)将其界定为,“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该产品的出口价格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低于出口国旨在本国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也即以低于其正常价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而反倾销(Anti-dumping)则是一种政府行为,主要是指进口国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利益或者本国生产企业的利益,采取增加关税等措施对进口国的倾销行为进行限制…… 从目前国际贸易的情况看,欧美国家对中国众多出口产品和企业采取反倾销措施、征收反倾销税,从各类生活用品到各式各样小商品等等,而这些正是中国企业的“优势产品”。但在中国,反倾销案件却寥寥无几,由于行政部门采取或者不采取反倾销措施而引起司法审查的案件还未出现。我国加入WTO后,国际贸易将急剧增加,如何遵循WTO反倾销协议,确立司法审查的规则体系,充分发挥司法审查在保护本国经济利益和国际贸易自由方面的作用,是一个日趋重要的问题。笔者将在文中着重论述法院的司法审查权问题。 WTO反倾销协议第十三条(司法审查)规定:“各成员, 其国内立法包括有关反倾销措施的规定,根据本协议第十一条的内容规定,对最终裁决和复审决定的行政行为可特别要求司法、仲裁或行政法庭或者通过诉讼程序,迅速进行审议,该法庭或诉讼程序应完全独立于负责作出该裁决或复审决定的当局。”WTO 除了在反倾销协议中规定了司法审查,还在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二十三条、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六条、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第三十二条、 装船前检验协议第四条中作了大致相同的规定,这些规定主要是源于关贸总协定(GATT)的规定。GATT第十条第3 款(乙)项规定“为了能够特别对于有关海关事项的行政行为迅速进行检查和纠正,缔约各国应维持或尽快建立司法的、仲裁的或行政的法庭或程序。这种法庭或程序应独立于负责行政实施的机构之外,而它们的决定,除进口商于规定上诉期间向上级法院或法庭提出申诉之外,应由这些机构予以执行,并作为今后实施的准则;但是,如果这些机构的中央主管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它们的决定与法律的既定原则有抵触或与事实不符,它可以采取步骤使这个问题经由另一程序加以检查”。从字面上看,WTO 规定了三个司法审查的主体:司法的、仲裁的、行政的法庭。由于WTO 反倾销协议对司法审查的主体及其司法审查权的规定不是十分明确,有的学者认为,在我国,不应当由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而由其他行政机关对反倾销行为进行最终审议或者由作出反倾销行为的行政机关进行最终审议。 笔者认为,这些观点与WTO的司法审查的原则不相符。根据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在我国应当明确法院对反倾销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司法审查权。 WTO反倾销协议没有排斥法院拥有最终司法审查权的原则 在任何一个法治国家,法院都拥有对行政行为的最终司法审查权。著名的布莱克法律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是这样解释司法审查的概念的:“司法审查是指法院审查政府的另一部门或另一级政府决定的权力。从行政机构向法院提起的上诉,以审查事实认定或法律,或审查两者。也指上诉法院审查初审法院或中级上诉法院的裁决。”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代表了英美法学的普遍认识。王名扬先生认为,“在美国,司法审查是指法院审查国会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以及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及法律而言”。在英国,司法审查通常是指,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受到行政机关侵害,请求高等法院根据其对下级法院和行政机关所具有的传统的监督权,对后两者的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当然,司法审查并不专门指英美法系国家普通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在美国,反倾销司法审查案件由国际贸易法院管辖,上诉法院是联邦上诉法院,后者为普通法院),也包括行政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如德国、法国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便是如此。在德国,普通法院不享有任何行政法事务的管辖权(jurisdiction),行政法方面的事务由专门的法院即行政法院(the administrative court)管辖。因此,在德国,司法审查是指行政法院审查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权力。在法国,行政法院同样具有司法审查的权力。在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看来,行政法院是严格意义上的司法机关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他们与其它法院共同地行使国家的司法权。行政法院像普通法院那样,与行政机关是相互独立的。 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法院对行政行为都拥有司法审查权。那么,为什么在西方发达国家主导下产生的WTO 反倾销协议中规定了司法审查三个并列的主体呢?有两个理由可以解释这个问题。一是在有些WTO成员国的宪政体制中, 法院对行政行为不具有司法审查权。对于这些国家的司法审查问题,GATT第十条第3 款(丙)项作了补充的规定,“如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在缔约国领土内实施的事实上能够对行政行为提供客观公正的检查,即使这个程序不是全部或正式地独立于负责行政实施的机构以外,本款(乙)项的规定,并不要求取消它或替换它。实施这种程序的缔约国如被请求,应向缔约国全体提供有关这种程序的详尽资料,以便缔约国全体决定这种程序是否符合本项规定的要求”。根据该项规定,能够对行政行为进行客观公正的审查的机构,即使不是完全独立于作出行政行为的司法机构,或者在形式上不独立于作出行政行为的机构,也不必然是不合格的主体。这种审查主体和程序是否符合第十条第3款(乙)项的规定,由缔约国全体决定。 这种规定主要是基于缔约国的司法、行政和仲裁体系的不统一。允许在有的国家由独立的行政机构或者仲裁机构过渡性地替代法院作出最终的裁决,有一定的必要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法院拥有司法审查权的国家,可以排除法院对反倾销行为的司法审查权。二是基于WTO 规范的行政行为涉及的行政专业性很强,WTO规定了独立的行政机构的审查程序, 体现了很多国家行政法上行政救济穷尽的原则。WTO 中规定的独立的“行政的法庭”,可以理解为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法院,还可以被理解为英美法系国家的行政裁判所(the administrative tribunal)。 普通法中的行政裁判所尽管被认为是政府行政部门的组成部分,但享有自己的法律地位。美国行政机关依正式听证程序裁决行政争议时,实质上是一个行政法庭。它们的裁决仍然受普通法院的监督。在这方面美国和英国相同,和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法院不同。从形式上看,英美法系国家的行政裁判所只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但从法律关系上看,完全独立于作出行政决定的机构,并且要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律家们对于WTO有关司法审查规定的主体不作并列的理解, 而是分层次的理解,即反倾销行为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寻求行政法庭的救济,对行政法庭的裁决不服,可以再寻求法院的司法救济。两者的区别是,行政法庭可以审查行政决定的合理性问题,而法院只能审查合法性的问题;行政法庭的审查是初步的,而法院的审查结论具有最终裁决性质。 在我国法律框架下,应当明确法院对WTO 反倾销行为的司法审查权 从严格意义上讲,司法审查是一个宪法学和行政法学的概念。在很多国家,司法审查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院对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进行审查,这通常被称为违宪审查;二是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 of administrative action)。 WTO反倾销协议中的司法审查主要是指后者。司法审查是现代民主政治国家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一国法院对其他国家机关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进行审查,救济公民权利的法律制度。我国行政诉讼法确立了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基本原则,系统的、完整的司法审查制度随着行政诉讼法的颁布而建立。司法审查制度的运作状况,是一个国家民主制度和人权保障制度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行政诉讼法还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以及其他提起诉讼的条件。我们在判断反倾销行为是否应当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的时候,应当充分考虑我国的司法审查法典即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一)反倾销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根据WTO 反倾销协议的规定,一国的反倾销主管行政机关接到国内产业的申请后,应当对外国进口产品进行调查,确定国内产业的损害程度,并决定是否对外国产业采取反倾销措施。反倾销的调查程序包括申诉、立案、调查、裁决等。主管行政机关的三种行为可能受到司法审查。一是不发起调查的决定。反倾销调查的发起一般是基于国内声称受到倾销行为损害的产业提出反倾销申请。根据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 反倾销申请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例如,“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的产量不足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全部生产量的25%的,则调查不应发起”。二是中止或者终止调查的决定。根据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主管行政机关在调查开始后, 一旦确认没有充分的倾销或者损害证据以证明有理由继续对案件进行调查的,应当驳回申请,并尽速终止调查。三是作出初步行政裁决和最终行政裁决。根据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 主管行政机关在调查的基础上可以作出肯定或者否定有关倾销或者损害的初步行政裁决。在初步裁决的基础上,主管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临时措施和价格承诺措施。最终行政裁决则是指主管行政机关最终确认进口产品倾销并造成损害而作出征收反倾销税的裁决。这三种行为无论从内容还是从形式上看,都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 (二)反倾销行为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具备诉讼主体资格。WTO 反倾销协议中规定的反倾销行为一般涉及两个主体,一是提出反倾销申请的国内产业或者其代表;二是被指控倾销的出口国产业。在特定条件下,诉讼主体还可能是受到倾销行为损害的第三国企业。通常请求司法审查的是被指控倾销的出口国产业。WTO 反倾销协议规定当事人可以寻求司法审查,对于保障当事人特别是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当事人的利益,防止反倾销行政当局滥用权力十分重要,这是国际反倾销立法史上一次具有重大意义的突破。在我国,允许进口国产业拥有诉讼主体资格,也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国进行行政诉讼,同中国公民、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由于WTO反倾销协议属于国际条约,有关司法审查的规定, 主要适用于出口国寻求司法救济的程序。国内产业对反倾销主管行政机关不调查、中止调查或者终止调查的决定不服,则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寻求司法救济。 当然,反倾销行为还可能涉及其他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这些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WTO 反倾销协议第六条第11款规定,“本协议所称‘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包括:(a)受调查的出口商或外国生产者或产品的进口商,或其大多数成员是该产品的生产者、出口商或进口商的商会或同业公会。(b )出口国成员政府。(c)进口成员的同类产品的生产商, 或者其成员的大多数是进口成员地域内生产同类产品的商会和同业公会。除上述列举的名单之外,这个名单并不排除将国内或国外的当事人包括在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之列。”WTO反倾销协议规定的反倾销行为的利害关系人, 与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基本一致,只是出口国成员政府是否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新问题。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没有排斥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国内政府或者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地方政府和行政机关作为原告参加诉讼是常有的。WTO 反倾销协议中“出口国成员政府”,在反倾销司法审查的案件中,代表的是出口国产业的经济利益,因此,也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而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请求进口国法院司法审查。 (三)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不存在立法上的障碍。WTO 规则和国内立法的关系,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在有关WTO 反倾销协议与国内立法关系上,存在同样的冲突与选择的问题。国内立法排除法院行使对反倾销行为的司法审查权,往往被有的学者作为支持其主张的一个重要理由。我国国务院1997年曾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我国有关主管行政机关可以初步裁定倾销成立和最终裁定倾销成立,“最终裁定倾销存在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征收反倾销税,并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予以公告。征收反倾销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建议,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由海关执行”。例如,2000年8 月我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作出的《关于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用的就是“最终裁定”的概念。但我们不能据此得出“最终裁定”排除了法院的司法审查的结论。值得注意的是,WTO反倾销协议用英文final determination(直译为最终的决定)表述最终行政裁决,但这只是行政程序中的最终裁决, WTO反倾销协议还规定了利害关系人对反倾销行为可以请求司法审查。 《条例》与WTO反倾销协议不同的是, 没有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也没有明确规定,对于反倾销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有人据此认为,《条例》排除了法院的司法审查。笔者认为,这种观点缺乏法律依据。理由有二。第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八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尽管反倾销行为不包括在第(一)项至第(七)项内,但该款第(八)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此,不能因为行政诉讼法有关受案范围的规定中没有列举反倾销行为而否定这类行为的可诉性。第二,即使《条例》规定的“最终裁定”不是指行政程序的最终裁定,也不能排除司法审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法律规定的。而这里的“法律”是一个狭义的概念,仅指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此也作过明确规定。最高法院的这一解释是符合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的。排除司法审查只能由立法机关通过立法来决定,若允许行政机关(国务院也是一个行政机关)通过制定行政法规或者行政规章排除司法审查,则不符合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的精神。 (四)法院的司法审查具有不可替代性。我们在讨论司法审查的主体的时候,应当明确,WTO反倾销协议规定行政的、 仲裁的机构可以作为司法审查的主体的前提是,某个特定国家的法院不具有司法审查权。但是,目前仍有观点认为,在中国也应当由独立的行政机构来进行司法审查。这种观点的存在,与我国法院司法审查的权威性和信任度的低下有一定的关联。但是,与法治程度相当的法院的尊严不是通过放弃权力而可以取得的。这是我国法院的司法审查具有不可替代性的一个重要理由。第二个理由是,在中国是否存在一个独立的行政的裁决机构是一个值得质疑的问题。如果我们排除法院的司法审查,但为了遵循WTO 的规定,应当由独立的行政的裁决机构对反倾销的最终裁决进行审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的法制工作部门都不可能成为合格的机构。其一,国务院是作出反倾销最终裁定的上级行政机关而不是与之相独立的机构。其二,国务院的实际审查机构是国务院法制工作部门,而这些机构只能通过复议程序进行审查。而我国的复议程序,很显然不是WTO 所称的司法审查的程序。第三个理由是,法院有充分的能力进行司法审查。尽管反倾销行为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但这不能成为排除法院司法审查的理由。因为,任何行政行为对于法院来说,都具有行政专业性,但都是可以审查的。这关键不在于法院的法官具有很强的相关行政专业知识,而是在于司法程序的中立性和法官的法律判断能力。法院的司法审查权不能因为行政的专业性而被放弃。我国新的专利法赋予法院对专利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正是法院的司法审查的价值重新得到承认的重要标志。 论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 一 反倾销司法审查在我国缺乏具体法律规范 自从1997年12月10日我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决定对来自美国、加拿大、韩国的新闻纸正式立案进行反倾销调查以来,我国有关主管当局就不断收到关于反倾销案件司法审查问题的质询。倾销是指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格,当倾销给进口国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时,进口国可以决定对该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以达到保护本国工业及国内市场的目的。反倾销措施是世界贸易组织允许各国采用的保护本…… 在1997年5月的世界贸易组织第二次中国工作组会议上,中国政府承诺:中国各级政府的行政裁决将允许司法审查。我国现行的反倾销法规《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没有对司法审查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没有司法审查程序,实际上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由于行政机关就反倾销案件做出的行政决定涉及当事人的财产权,所以当事人有权提起相应的行政诉讼;而且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由人民法院进行,符合1994年反倾销法典关于进行司法审查的机构要独立于进行反倾销调查机构的规定。不过当事人对哪些具体的反倾销行政决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哪些人可以提起诉讼,具体由哪个法院受理此类案件还是有必要成立专门的法院予以受理,则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同时也是各方存在争议的问题。 二 世贸组织及欧美对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规范 世贸组织1994年反倾销法典第13条规定:为了能够迅速对最终裁决和本协议第11条规定的有关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每个在国内立法中规定了反倾销措施的成员国,都应当设有司法的、仲裁的或行政的机构或者程序。该机构或者程序应当独立于对有争议的裁决或者复议负责的主管机构。这一司法审查的规定对保障当事人的利益,特别是被征收反倾销税当事人的利益是有利的,是国际反倾销立法上的一次有意义的突破。同时该规定也是强制性的,随着关贸总协定为世界贸易组织所取代,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均必须在其反倾销立法中贯彻该条规定的内容

中国加入WTO后的涉及的案例 最好是中文

2004年2月17日(美国当地时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建议对原产于中国等6个国家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征收高额反倾销税。消息传出,在我国水产业,特别是虾产业中引起了强烈震动,使我虾产品出口严重受阻。2004年4月,我国渔业大省——浙江虾产品对美出口全面停止。2004年3~6月,我国虾产品主产区——广东虾产品对美国出口仅为1010吨,降幅达85.9%。此4个月出口量比前2个月下降37.6%。2004年,我国向美出口海产虾6.61万吨,同比下降18.84%;金额3.386亿美元,同比下降 23.78%。而2004年美国虾产品进口量在50万吨的水平,我国虾产品占有率为13.2%。自2004年下半年开始,我国几乎失去了美国虾产品市场。这是我国进入世贸组织后,在国际贸易中遭受的第一起有关水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当尘埃落定之后,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此案,为今后的水产品国际贸易提供借鉴。 一、 案例回放 2002年1月,以佛罗里达半岛沿海地区为代表的美国南部阿拉巴马、佛罗里达、佐治亚、德克萨斯、路易斯安那、密西西比、北卡罗莱纳、南卡罗莱纳8个州养虾业,47家企业组成“南方虾业联盟”,以本国虾产业利益受到进口虾威胁为由,商议对原产于泰国、中国、越南和部分南美国家在内的16个国家的进口对虾提起反倾销立案调查诉讼申请,并聘请律师搜集证据。2002年春季,由于异常低温,导致墨西哥湾野生对虾捕获量减少,过少的捕获量意味着赚钱的机会较少,使美国南方虾类产业长期以来面临的生产下滑问题突显出来。根据美国《1921年反倾销法》的规定,在确定由于进口到美国的外国产品以低于或将要低于美国的价格,或者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销售,造成美国某一产业可能受到损害或该行业的建立受到阻碍时,财政部长可以发布裁决公告。如果购买价格或出口商销售价格低于外国市场价格(在不存在可比市场价格时,低于生产成本),就应该对出口商征收相当于这些差额的特殊反倾销税。 2002年7月,美国对虾加工商也加入到“南方虾业联盟”,该联盟的企业总数达到217家,使涉案产品的范围从原料虾扩大至对虾加工品。2000年,由西弗吉尼亚联邦参议员罗伯特·伯德提出并获通过的《伯德修正案》允许将关税收入补贴给最先提出倾销诉讼的美国企业。2001~2003年,美国向提起倾销诉讼的美国企业补贴了8亿美元。有关业界人士预计,在本次虾反倾销案中,即使仅对目前50%的六国进口虾数量征收15%的反倾销税,关税总额也将达到1.8亿美元。按此计算,参与和积极支持本次反倾销诉讼案的217家捕虾业者,每家可从征收的反倾销税中平均分得82.9万美元的补偿金。这就是美国企业积极申诉的重要原因。 2003年8月8日,美国“南方虾业联盟”决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申请对进口虾进行调查,对以中国为首,包括巴西、泰国、委内瑞拉等12个对虾出口国提起反倾销诉讼。2003年,美国联邦政府以救灾款(disaster assistance)的名义资助国内捕虾业者3500万美元。 2003年12月31日,美国“南方虾业联盟”,正式致函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要求对亚洲和拉美几个国家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征收25.76%~63.68%的反倾销税,称“由于外国虾养殖业者的不公平竞争,美国捕虾者和虾加工者已经不能维持基本的生产,正处于全行业亏损的境地”。该联盟提供的数字显示,2000~2002年,由于进口虾急剧增长,导致美国虾加工企业大量裁员,两年间虾捕捞产值从12.5亿美元降至5.6亿美元,下降了50%以上。在墨西哥湾沿岸的一些港口,捕捞虾的港口交货价约为3.3美元/磅,比两年前低了近50%。路易斯安那州政府将35万美元的联邦资金拨付给参与提出反倾销诉求的虾捕捞企业用以支付律师费用,该州的一些官员公开力劝虾捕捞业者向联邦政府申请《伯德修正案》资金。 2004年1月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公告,启动对原产于中国、巴西、厄瓜多尔、印度、泰国和越南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的产业损害调查程序。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03061300、16052010。2004年1月2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举行听证会,听取支持征税方和反对征税方为时1小时的陈述。 2004年2月17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初裁认定,原产于巴西、中国、泰国、印度、越南、厄瓜多尔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损害了美国以海洋捕捞为主的虾产业,建议对上述国家的虾产品征收高额反倾销税。2004年7月6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和越南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作出反倾销初裁:除中国湛江国联水产品有限公司外,中国暖水虾生产商和出口商的倾销幅度为7.67%~112.81%;越南暖水虾生产商和出口商的倾销幅度为12.11%~93.13%。7月同期,美国国家海洋渔业服务署以宣传野生捕捞虾的营销费用的名义资助“南方虾业联盟”400万美元。 2005年1月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原产于巴西、中国、厄瓜多尔、印度、泰国和越南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作出产业损害终裁:原产于上述六国的冷冻暖水虾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原产于中国、泰国和越南的罐装暖水虾没有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原产于巴西、厄瓜多尔和印度的罐装暖水虾属于微量。 2005年1月26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修改此前作出的对原产于中国、巴西、厄瓜多尔、印度、泰国和越南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的反倾销终裁结果并发布反倾销征税令。美国商务部在修订后的裁决中没有将罐装暖水虾包含在征税范围之内。其中,我国应诉企业中获得单独税率的企业为39家,占总数的73.58%,比初裁增加了18家;未获得单独税率的企业14家,占总数的26.41%。获得单独税率的企业平均税率为53.68%。平均税率与初裁变化不大。湛江国联水产品有限公司的单独税率被重新确定为0.0676%。我国53家应诉企业中,广东25家、浙江18家、山东2家、海南2家、上海2家、河南1家、香港1家、辽宁1家。应诉企业占我国对虾出口企业总数的51%。也就是说,有49%的企业没有应诉,而较长期地放弃了美国虾产品市场。 2005年4月21日,美国商务部反倾销执行办公室公布了非市场经济国家反倾销单独税率申请模板和所需证明文件。美国商务部认定,中国、越南、乌克兰、白俄罗斯、摩尔多瓦、阿塞拜疆、格鲁吉亚、亚美尼亚、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商只有在法律和事实上提供充足的证据说明出口活动不受政府控制,才可以获得单独的倾销幅度。 政府在事实上未对出口活动进行控制通常取决于以下4个因素:(1)每个出口商是否未在政府的控制下、未经政府授权单独制定出口价格;(2)每个出口商是否根据销售情况独立作出有关利润分配和融资的决定;(3)每个出口商是否有权进行谈判、签署合同和其他协议;(4)每个出口商是否在确定管理层方面享有自主权。在进行上述检验后,应诉企业可以申请单独税率。实际上,正是由于我国被美国认为是非市场经济国家,在虾产品反倾销案中,所受到的伤害也最大。 2005年4月25日,美国商务部法律顾问Theodore Kassinger同来访的印度商务部领导人Elangovan和Menon会谈之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决定重新考虑对印度和泰国这两个受到海啸侵害的国家执行反倾销税。 案件至此已经全部明朗。在被调查的6个国家中,印度和泰国这两个养虾大国很可能将被终止调查。巴西和厄瓜多尔的绝大多数企业仍然可以向美国出口冷冻虾。越南有4家企业可以向美国出口对虾。中国有1家企业可以向美国出口对虾。美国对中国和越南基本关闭了虾市场的大门。中国是本次案件所受影响最严重的国家。 2005年,美国近40亿美元的对虾消费市场,将更多地被上述6国中的泰国和厄瓜多尔填补。原因在于,泰国对虾始终在美国市场占有率第一,而又可能被终止调查。厄瓜多尔近水楼台,生产及运输成本最低,且税率最低。当然还有许多没有受到反倾销调查的国家,如印尼、孟加拉国、墨西哥、马达加斯加、委内瑞拉、阿根廷、智利、加拿大、洪都拉斯、圭亚那等近40个国家。有报道称,墨西哥能够躲过此劫原因在于,他们为美国南方虾业联盟提供了130万美元的诉讼费用。 受到本次案件影响,我国将损失2亿美元/年的产品价值——“产品贡献额”。即,产品所需设备的折旧、利息、管理费、劳动力工资、利润和税收等。我国一些大型对虾加工企业已经停产,更多的企业处于半停产状态,很多企业开始转产。由于对虾龙头企业数量剧减,一大批对虾养殖户也开始转产。很长一段时间,从我国南方到北方的南美白虾养殖热、加工热、出口热被就此节制。但是,由此带来了更为严重的问题:我国由此而出现的剩余劳动力、剩余水面、剩余生产力又都投入到已经明显过剩的罗非鱼的养殖、加工和出口之中。当水产品出口中的第一品牌对虾出口受阻后,紧接着我们又用自己的手把罗非鱼(很多华人称之为吴郭鱼)推向反倾销的风口浪尖。 二、案例分析 1.反倾销并不是政府行为,而是企业行为。用市场经济的观点看,政府是为企业服务的,围着企业转,为企业解决困难,而不是企业围着政府转。正是由于我国被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所以,我国企业受到的影响最大。也正因为如此,该事件也具有了政治色彩。那么,如何从这一困境中突围?只有一条路,那就是在所谓的“非市场化国家”的环境中,创造出市场化的企业。即,确立起现代公司制度的企业、是平民化而不是权贵化的企业、是民营化的企业、是完全靠市场生存而不是靠政府生存的企业。企业在所有的商业行为中,应该刻意营造商人的光环,而不是政府的光环。行业要有自己的组织,企业要有自己的组织,这种组织不是政府的组织,也不是政府的某一个部门控制的组织,而是市场化的、能够自己说了算的组织(如美国南方虾业联盟)。 2.行业要建立起专业性的预警体系,企业更要建立起企业自身的预警体系。通过这次美国虾反倾销案我们可以看到,整个事件美方酝酿了3年,而我们很多企业对此却毫无反应。很重要的原因是,根本不知道这件事。企业的产品研发是重要的事情,但比产品更重要的是对产品所处市场的研究,是信息的筛选、搜集、整理、提炼。企业必须要养“闲人”,要有没有经济指标的人,要有不围着产品转的人,要有专门研究市场的人。信息时代的网络化并不是简单地建立公司网站,不是让别人能够搜索到自己,更不是摆谱,而应是能够随时知道潜在的竞争对手正在做什么。信息人员不是电脑操手,而是具有职业敏感度的市场分析人员、市场情报人员。湛江国联水产品有限公司于2002年得到案件的相关信息后,立即组织人员做好防范工作,保全原始记录,在强制调查中从容应对,填写了3000多份问卷,最后胜出。虽然代价是1000多万元人民币的应诉费用,但相对于1亿美元/年的出口额,确是九牛一毛,相对于近1亿元人民币的投资来说,更是“超值”。 3.单一产品的公司、单一市场的公司、单一客户的公司都是经营风险极高的公司,都是不稳定的公司。一旦市场发生变化,这样的企业随时都会面临绝境。多元化的策略,无论是在国际还是国内贸易中都是非常必要的。当企业产品处于成熟期时,尤其应当如此。多元化的策略,主要是指企业既应该有成熟期的产品,也应该有成长期的产品,还有开发期的产品。在本次虾产品反倾销案中,一家南方企业因为仅有对虾一个产品,生产线只能生产出口产品,且只有美国一个市场,结果在2004年6月不得不全面停产。而此前其半年出口额就已经达到2000多万美元,2003年9月新建流水线才刚刚投产,损失惨重。多元化的策略还表现在多元化的市场上。虽然湛江国联水产品有限公司在本次虾反倾销案中以零关税胜出,但是,按照多元化思想,其不仅应该逐步提高在美国市场的占有率,更应该将目光投向其他市场,如日本、南美、欧盟和东南亚等。 4.产品质量是企业生存的根本。湛江国联水产品有限公司此次以零关税胜出,很多人想知道为什么?其实,根本的原因在于产品过硬的质量、在于生产环境的全面现代化、在于员工的出色表现。美国商务部代表在现场核查中对湛江国联水产品有限公司优秀的生产环境、严格的全程质量管理表示钦佩。所以,湛江国联公司胜出不是美国的选择,而是市场的选择。 5.尊重市场规律是我们应对反倾销的最有利的武器。政府有关部门、很多省市往往热衷于人为地确定优势产业带、优势产品群,形成一哄而上,又一哄而下的局面,结果事与愿违。优势产业的形成不是人为决定的,而是市场决定的。人为决定的事情,多数会被市场无情地改变和修正。政策导向应该集中在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核心竞争力高的产品上、产业上、资金投入上。科学的发展观要求政策导向更加关注环境保护、水资源的充分利用、产品生产全过程有害物质的严格控制上、相关产业可持续发展上。 市场规律要求我们,政府必须与企业脱钩,政府必须与政府办的所有各种名义的协会脱钩。企业的事情企业办、行业的事情行业办、政府的事情政府办,各司其职。

关于WTO世界贸易组织的问题

一。 历次谈判的内容: 在关贸总协定的主持下,从1947年到1986年共完成了八轮多边贸易谈判。第一轮谈判是1947年,在日内瓦举行,通过谈判达成双边减税协议123项,占资本主义国家进口值54%的商品平均降低关税35%。第二轮谈判在1949年在法国安纳西举行,33个国家参加谈判,共达成双边协议147项,使应征关税进口值的商品平均降低关税35%;第三次在1950年在英国的托尔基举行,共签订150项关税减让协议,使占进口值11。7%的商品平均降低关税15%;第四次是1956年在日内瓦举行,由于美国国会对其政府授权有限,影响了这一轮谈判的规模,只有28个国家参加。使占进口值16%的商品平均降低关税15%;第五轮谈判是1960年,在日内瓦举行,称为“狄龙回合”,有45个国家参加。使占进口值20%的商品平均关税降低20%;第六轮谈判是1960年在日内瓦举行的称为“肯尼迪回合”,有54个国家参加,使工业品进口税率平均下降35%,这次谈判还通过了第一个《国际反倾销法》。第七轮谈判是1973年在日本东京召开的部长级会议,通过了“东京宣言”。这次谈判称为“东京回合”。后来改在日内瓦进行,到1979年结束。东京谈判的特点有:(1)参加谈判的成员有99个,超过以往的任何一届参加的国家(2)关税进一步下降。根据协议从1980年1月1日起八年内,全部商品的关税平均下降约33%。(3)除减让关税谈判以外,还涉及到降低非关税壁垒的谈判。第八次谈判于1986年9月在乌拉圭首都埃斯特角开始举行,称为"乌拉圭回合"。这次谈判至1993年12月完成,于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马拉喀什城举行会议,由参加乌拉圭回合的谈判方,草签了了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和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宣告正式结束。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成立,原1947年的总协议失效,由世界贸易组织协议极其附件所代替。 历次谈判的特点: 1,历次谈判都是在美国策动下进行的 美国策划总协定主要是为了通过总协定去消弱和摧毁其他国家的贸易壁垒,以便美国垄断资本无限制的对外扩张,因此,美国一再倡议在总协定下进行多边贸易谈判,前五次谈判都是在美国展延了《互惠贸易法》之后举行的。1962年美国通过了《扩大贸易法》又倡议举行第六次的所谓“肯尼迪回合”谈判。第七次东京回合谈判也是在美国尼克松总统倡议下举行的,因此又称"尼克松回合"不仅如此,美国还竭力维护本国垄断资本的利益。一方面胁迫别国降低关税,放宽进口限制,另一方面对于本国垄断资本认为可能受到外国商品竞争的商品,尽量不列入进行谈判的货单中;2。多边贸易和谈判的的内容和范围日益扩大 总协定的多边谈判以传统的货物贸易谈判特别是关税谈判为主,东京回合谈判中,谈判重点已从过去的降低关税转向限制非关税壁垒措施的谈判上来,有关协议也作了修改与补充。3.历次谈判中,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总多占便宜,发展中国家得利较少,但近年来发展中国家利益逐步受到重视。4.在多边贸易谈判中,发资本主义国家特别是美国,欧共体和日本之间为了在协议中订入有利于自己的条款,经常各持己见,争吵不休,矛盾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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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TO反倾销协议与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  内容摘要:反倾销历来都是GATT和WTO谈判的主要内容。经过长期的谈判和妥协,缔约各国终于在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后的1994年达成了“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Agreement  on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VI of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Tariffs  and Trade 1994),即1994年WTO反倾销协议,该协议的第13条规定了“司法审查”的内容。  中国加入WTO之前就曾经承诺:中国各级政府的行政裁决将允许司法审查。但是在2002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却没有关于司法审查的规定。现在,中国已经加入WTO,中国应该在法律规定等方面与WTO的原则和规定保持一致。  本文从WTO反倾销协议对司法审查的规定谈起,分析中国《反倾销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出在中国应建立反倾销的司法审查制度,并提出笔者的总体构想和微观设计。  关键词:WTO反倾销协议 司法审查  倾销(Dumping)是出现在国际贸易中的一种经济行为。1994年WTO反倾销协议对“倾销”的定义为: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该产品的出口价格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低于出口国旨在本国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也即以低于其正常价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反倾销(Anti-dumping)则是一种政府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一般是指进口国当局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利益或者本国生产企业的利益,采取增加关税等措施以对进口国及其企业的倾销行为进行限制的行为。[i]  司法审查在严格意义上是一个宪法学与行政学的概念,而且司法审查有着很广泛的含义。在许多国家,如美国,司法审查有下述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法院对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有没有违反宪法的规定,所以又称之为违宪审查;二是法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进行审查,防止行政权的滥用对公民的侵害。“司法审查在国家权力控制的运作过程中主要发挥两个方面的功能:一是对行政权力的作用对象提供权益救济;二是对行政权力的主体实行监督。”[ii]WTO反倾销协议中的司法审查主要指的是后者,即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的司法审查。  反倾销属于行政行为,为了切实保护反倾销过程中利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权的滥用,从正当公平的角度应该允许对反倾销的行政决定进行司法审查。  一、WTO反倾销协议关于司法审查的规定  WTO反倾销协议第13条规定了“司法审查”的内容,即:为了能够迅速对最终裁决和本协议第11条规定的有关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每个在国内立法中规定了反倾销措施的成员国,都应当设有司法的、仲裁的或行政的机构或者程序。该机构或者程序应当独立于对有争议的裁决或者复议负责的主管机构。[iii]  从上述的条文规定来看,WTO反倾销司法审查的主体包括三个:司法、仲裁和行政机构。目前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都拥有最终的司法审查权。那是不是说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有问题呢?答案是否定的。WTO反倾销协议之所以如此规定我认为主要有两个理由:一是在有些WTO成员国的宪政体制下,法院不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拥有司法审查权。对于这些国家的司法审查问题,GATT第十条第3  款(丙)项作了补充的规定,“如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在缔约国领土内实施的事实上能够对行政行为提供客观公正的检查,即使这个程序不是全部或正式地独立于负责行政实施的机构以外,本款(乙)项的规定,并不要求取消它或替换它。实施这种程序的缔约国如被请求,应向缔约国全体提供有关这种程序的详尽资料,以便缔约国全体决定这种程序是否符合本项规定的要求”。根据此项规定,只要在这些国家内,享有司法审查权的机构只要能够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供可观和公正的审查,即使它不完全独立于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构,也是允许的。这种拥有司法审查权的机构或许是仲裁机构或许是行政机构。二是为了尊重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中的“行政救济用尽”的原则。WTO反倾销协议中规定的能进行客观和公正的司法审查的行政机关可以被理解为以下两种体制下的两种机构:欧洲大路法系国家的行政法院和英美普通法系国家的行政裁判所。在欧洲许多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院拥有对行政机关行政决定的司法审查权,但行政法院在原则上是完全独立于其他行政机关的。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行政裁判所虽然是政府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但是有自己独立的法律地位。行政裁判所有些行政决定的作出要经过正式的听证程序,这时的行政裁判所实质上是一个行政法庭。经过正式程序作出的行政决定在当事人不服的情况下还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诉,即由法院进行司法审查。因而行政裁判所虽然在表面上是不独立于行政机关的,但是从实质的法律关系上还是独立和客观的,而且行政裁判所的行政决定还要接受普通法院的司法审查。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法律界人士对WTO反倾销协议中的司法审查主体不作并列的理解,而是分层次的关系。涉及到反倾销的当事人可以先寻求行政法庭的救济,即“行政救济用尽”;在当事人表示不服的情况下,还可以向普通法院申请司法审查。主要的区别在于行政法庭负责进行审查实体法律关系,而普通法院只负责审查法律的适用。[iv]  二、中国法律法规有关于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规定  中国目前对于反倾销方面的法律法规只有2001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简称《反倾销条例》。但是目前在《反倾销条例》中根本没有明确的司法审查的规定。目前学者都在讨论中国的反倾销法应该与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能够相一致,讨论修改中国的反倾销法的问题,增加司法审查的规定是一个很重要的修改的项目。  此外,因为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来讲是属于宪法学与行政学的范畴,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就规定了司法审查的内容。《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了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主要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认为是侵犯了其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行为。[v]《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排除了几种行政行为免受司法审查。  从《行政诉讼法》本身的法律条文规定来看,《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反倾销过程中的司法审查问题。《行政诉讼法》第12条的排除性规定也没有涉及到反倾销问题,分析其中的具体含义,我们可以看到,关于反倾销问题的行政决定不是国家行为,不是抽象行政行为,不是行政机关内部行为,也不是法律规定的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为。  从根本上讲,关于反倾销问题上的司法审查问题实际上在中国法律和法规中是缺乏法律规定的,是缺失的。[vi]  三、建构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  从我国目前的法律状况和相关问题以及WTO的反倾销协议来看,建构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是完全有必要的,这也是中国在加入WTO之前承诺的一部分。我个人认为,建构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应该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在总体上将反倾销司法审查纳入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二是在我国的反倾销法中明确规定司法审查制度,以完善我国的反倾销法律制度。  (一) 以《行政诉讼法》为基础建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  在上述的阐述中,我们已经看到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实际上并没有对反倾销司法审查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从《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内涵角度我们可以看到:反倾销问题实际上是可以被纳入《行政诉讼法》的范畴。[vii]  第一、反倾销行为属于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我们可以看到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的规定。该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国的《反倾销条例》,反倾销一般是由进口产品的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国内生产者或者有关组织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然后由外经贸部对书面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调查之后,由外经贸部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出来之后,由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根据调查结果分别作出初步裁定;初步裁定倾销和损害成立的,要进行进一步调查,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根据进一步的调查结果分别作出最终裁定,并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根据上述法规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反倾销的调查程序通常包括申诉、立案、调查和裁定等;反倾销措施的裁定部门主要是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显然,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都是国务院的下属部门,是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部门。因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的司法解释,我们完全可以同意反倾销行为是一种可以由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提出司法审查的行为,是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的。[viii]  第二、反倾销行为涉及的利害关系人享有行政诉讼法的诉讼主体资格。在各国的反倾销行为中,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一般有三个,一是提出反倾销申请的进口国产业或其代表;二是被指控倾销的出口国产业或其代表,三是进口国负责作出反倾销裁定的主管当局。前两个会成为反倾销行政诉讼中的原告,第三个会成为反倾销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根据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作为反倾销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在上一段论述中已经阐述的很充分,在此不再赘述。在我国,作出反倾销裁定的行政机关的三种行为可能受到司法审查。一是不发起调查的决定。反倾销调查的发起是基于国内声称受到倾销行为损害的产业提出的反倾销书面申请,由外经贸部会同国家经贸委作出是否立案调查的决定。当外经贸部作出不立案调查的决定时,申诉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审查,即申诉人成为司法审查的原告。二是终止调查的决定。根据中国的《反倾销条例》,外经贸部在调查开始后,在四种情况下应当终止反倾销调查。如果外经贸部作出终止反倾销调查的决定,国内的申诉人也有可能向法院申请司法审查,成为反倾销行政诉讼的原告。三是作出初步行政裁决和最终行政裁决。在这种情况下,进口国产业及其代表和被控出口国产业或其代表都有可能会向法院提起诉讼,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在被控出口国产业或其代表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依据国民待遇原则,允许适用行政诉讼法的涉外行政诉讼一章和其他相关规定。  (二) 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微观设计  在确定以《行政诉讼法》为基础建构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之后,我们需要在具体的微观上设计并完善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  第一、 确定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模式。  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模式实质上是指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反倾销裁定如何审查以及对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给予什么样的法律关注的问题。[ix]  目前我国的行政诉讼法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也就是说,我国目前的司法审查模式是:以法律审查为主,以事实审查为辅;只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当然,从行政诉讼法的条文规定来看,有些条文规定超过了合法性审查,延伸至合理性审查,如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等,但在实践中,合理性的审查几乎是没有的。  反倾销问题是一个很复杂的经济问题和法律问题,涉及到很强的技术性问题。反倾销调查的专业性、技术性以及相关事实的复杂程度远非一般行政活动可比,有关行政机关事实判断的背后是纷繁的实际证据、复杂的专业知识及敏锐的政策意识的强力支撑,而法院司法活动的消极性、司法资源的相对稀缺性以及法院知识结构的局限性都决定了法院不能也不应该以自己的事实判断代替有关专业行政部门的事实判断,而只能对在尊重后者事实判断的基础上,着重对其事实判断进行法律方面的审查。  目前在我国行政诉讼法实践当中,法官对事实进行审查的程度要较成文法规定的要高,这一方面以损失司法效率为前提,浪费了司法资源;另一方面的司法公正性也是值得怀疑的,事实上对当事人是不公平的。当然,法官也不应当全面放弃事实审查,这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有的时候事实和法律问题是很难区分的,二是有些法律问题的审查要依赖于事实审查,否则法院的司法审查就只是走过场而已。  总而言之,在我国将来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模式中,应该注意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禁止法官依照职权取证。我国行政诉讼实践中法院热衷于庭外取证,审查事实,使庭审流于形式的不正常现象绝非个别。[x]禁止法官依照职权取证的主要目的是使法官将主要注意力放在有关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法律审查方面,对事实的审查只是为了更好的进行法律审查。二使法官应慎用和不用“主要证据不足”。“主要证据不足”是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否定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之一。这一条在一般的行政诉讼法中适用的比较多,但是若将这一依据用在反倾销司法审查中,则会因标准适用严格而使反倾销的司法审查制度没有办法发挥效用。反倾销有其极其复杂的情况存在,例如WTO反倾销协议中第20条规定,在利害关系方不提供资料、不予合作的情况下,有关机关可以径自依现有资料作出裁定。如果在这种情况之下,法院以“主要证据不足”为由撤销有关机关的裁定,实属不妥。三是法院应该尊重有关机关的政策取向。反倾销作为一种贸易保护措施,与进口国的政策取向有很大的关系。进口国可以依自己的政策取向来决定是否给予被控倾销的外国相关产业是否征收反倾销税,即使外国相关产业的倾销行为给国内的产业造成很大的损害。  第二、明确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  关于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我在前面已经有很多的论述,现在就着重谈一谈关于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问题。  我们是否应该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来界定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呢?我认为如果这样做,主管反倾销的行政机关从反倾销案件是否立案开始就要受到司法机关的监控之下,这将有损于行政机关行政活动的连续性和高效率,同时也会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因此我们应该有限制性的选择一系列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活动作为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  在我国,反倾销行为要经过一系列程序,包括申诉、立案、调查、初步裁定和最终裁定。因而作出反倾销裁定的行政机关的三种行为可能受到司法审查。一是不发起调查的决定。反倾销调查的发起是基于国内声称受到倾销行为损害的产业提出的反倾销书面申请,由外经贸部会同国家经贸委作出是否立案调查的决定。二是终止调查的决定。根据中国的《反倾销条例》,外经贸部在调查开始后,在四种情况下应当终止反倾销调查。三是作出初步行政裁决和最终行政裁决。这三种情况应该是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xi]  第三、 明确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诉讼主体  诉讼主体实际上是诉讼过程中的原告和被告主体资格问题。因为前面我曾经提到过这个问题,在此简要谈谈前面没有谈到的问题。  首先说原告的问题。进口国内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产业或其代表以及外国被控倾销的产业或其代表都可以成为反倾销行政诉讼的原告。  其次说被告的问题。前面提到我国《反倾销条例》中提到作出相关立案调查、终止调查以及相关裁定的行政机关主要是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因而这两个行政机关最有可能成为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被告。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列为共同被告。问题在于我国《反倾销条例》中多次提到外经贸部应在“经商国家经贸委”后作出有关决定,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应该将外经贸部单独作为被告呢?还是应该将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作为共同被告呢?就我个人认为,应该将此两部委作为共同被告比较合理,因为毕竟二者共同参与了这个决定的成立,应当共同承担责任。  第四、确定反倾销司法审查的管辖范围和审级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4-17条对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概括起来主要是: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进行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从前面的论述中,我们知道: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被告主要是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它们都是国务院的下属部门,因而一般情况下,反倾销司法审查的第一审管辖法院都应该是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当然不排除因为反倾销案件的重大和复杂性,而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负责第一审。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作为行政诉讼的一部分,也应该实行两审终审制度。  综上,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的管辖范围和审级有以下几种可能:一是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二审;二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一审,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二审;三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进行审理。  [i] 参见甘文:《WTO反倾销协议与法院的司法管辖权》,《人民法院报》2001年1月7日。  [ii] 孙宁华主编:《权力与制约——行政法研究》,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5年1月,第368页。  [iii] 参见王福明主编:《世贸组织运行机制与规则》,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  [iv] 参见王承斌主编:《西方国家反倾销法与实务》,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6年2月第1版。  [v]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法律规定。  [vi] 参见黄玲:《论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  [vii] 参见张晓东、余盛兴:《论建立与完善我国反倾销诉讼体制》,《法商研究》2000年第4期。  [viii] 参见张晓东:《中国反倾销立法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2000年8月第1版。  [ix] 参见房东:《建立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探讨》,《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  [x] 参见于绍元等:《行政诉讼中的事实审与法律审》,《现代科学》1999年第5期。  [xi] 参见并比较张晓东:《加入WTO与修改中国的反倾销法》,《法学评论》2000年第6期。  其他参考资料  1、 彭文革、徐文芳著:《倾销与反倾销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11月第1版。  2、 张慧龙编著:《欧美反倾销法对策》,吉林科学技术出版社、香港万里书店,1993年3月第1版。  3、 王传丽:《中国反倾销法——立法与实践》,《中国法学》1999年第6期。  4、 程大为:《WTO反倾销措施和中国反倾销应诉》,《国际经济合作》2000年第11期。  5、 薛荣、李居迁:《反倾销法的理念及其局限分析》,《现代法学》2000年第4期。  6、 石青凯:《国外反倾销法对我国出口的影响及对策》,《国际商报》2000年8月10日。  7、 姜爱丽:《加入WTO的反倾销问题研究》,《山东大学学报》(哲社版)2001年第3期。  8、 王伟:《美国反倾销法损害标准的演变及评价》,《河北法学》2000年第3期。  9、 赵敏燕、董立、李易:《欧共体反倾销程序及中国企业之对策》,《法学论坛》2000年第4期。  10、蒋小红:《欧共体非市场经济反倾销规则研究》,《外国法译评》,2000年第4期。  11、休·斯多克、杨国华、孟庆欣:《欧盟对华反倾销的法律与实践——一个欧洲律师的观点》,《法学评论》1999年第5期。  12、古少勇:《欧盟反倾销理事会适用不同价值标准法官判决拥有自由决定权》,《人民法院报》2001年1月8日。  13、沈洋:《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在反倾销领域主要程序问题的研究》,《国际贸易问题》2000年第6期。  14、程宗璋:《台湾反倾销法述评》,《浙江经济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年第3期。  15、都亳:《完善我国反倾销立法的建议》,《当代法学》2000年第4期。  16、房东:《完善我国反倾销实体法的思考——兼评中国首例反倾销调查案》,《河北经贸大学学报》1999年第5期。  17、王峰:《西方国家对我国反倾销和倾销的特点及我们的对策》,《经济评论》1999年第6期。  18、郭华:《中国的反倾销现状与对策》,《华东经济管理》2001年第2期。  19、刘家瑞:《中国与欧盟最新反倾销立法的比较研究》,《国际商务》1998年第5期。

急求本科国际经济法论文范文一篇,题目是 :浅论 WTO规则下代表第三国的反倾销行动制度

国外反倾销对我国出口影响日趋严重1、案件数量迅速增长。我国遭受的反倾销案件总数居世界各国之首,占世界反倾销案件总量的比重14%左右。2、涉案商品范围日益扩大。几乎涉及到我国出口商品的所有类别。3、被征收的反倾销关税税率越来越高。使我国相关企业不得不放弃在出口国已有的市场份额。4、涉案金额不断提高。截至目前,国外对我国实施反倾销及保障措施影响我国出口累计已达170多亿美元。5、实施反倾销的国家和地区日益增多。截至目前,已有30多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实施了反倾销。6、实施反倾销带有很强的歧视性。根据WTO反倾销协议,构成倾销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产品以低于国内的价格或向第三国出口的价格向进口国进行销售;二是销售的数量猛增;三是销售的产品对进口国造成实质性的损害,且这种损害与倾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一些西方国家所确定的倾销并不完全具备这些条件,有时甚至根本不具备任何倾销的条件,在确定哪些是倾销产品方面带有主观性。辩证地说,事情的影响总是两面的,对华反倾销也有其正面的影响,如促进我国厂商规范经营行为,有利于我国反倾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等等。但是,显然其负面的消极影响对我国经济的影响更为直接和现实,后果也更为严重,主要的负面影响有:直接经济损失。挤压出口市场。影响相关产业发展:牵涉到各种相关的上游产业产品及该产品的零部件扩散,从而影响到这些产品的出口和这些产业的发展。阻碍出口产品结构升级。中国屡遭国外反倾销指控的原因剖析1、贸易保护再度兴起。在世界经济持续低迷的情况下,我国外贸出口持续快速增长,且产品销售具有较强的价格优势,容易成为反倾销的目标2、“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歧视待遇。3、反倾销连锁效应。4、出口秩序混乱引发的低价促销。5、商品出口目的地过于集中。我国约有75%的出口产品(含我国香港转口)集中在北美和西欧市场。2002年,对美国、日本、欧盟三大经济体出口就占当年我国出口总额的51.2%,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冲击进口国家或地区的市场,从而引发该国反倾销。6、反倾销应诉不力。由于反倾销应诉法律和机制不健全、专业人才匾乏和企业应诉反倾销意识淡薄,我国反倾销应诉工作严重滞后。(一)外因方面1、“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观念根深蒂固。2、中国对外贸易额的迅速增长。(二)内因方面1、出口结构失衡。就商品结构而言,我国的出口多为轻工、纺织等劳动密集型商品及机电、电子等低附加值的商品,而这些商品大多是与创造就业机会密切相关的。由于主要出口市场近年来经济不景气,失业率上升,进口国政府、工会等出于维持就业的考虑对进口竞争产业实施贸易保护,对进口商品加以限制,因而我国出口的许多商品也就成了其反倾销的对象。就市场结构而言,我国直接出口和经香港转口的出口中有65%是以欧美为目标市场的,出口市场过于集中。对某一地区出口量大且急剧增加势必对当地市场产生冲击,而成为反倾销的对象。2、国际营销谋略不足。一是价格竞争过度,同行竞相压价,给进口国留下了“低价倾销”的印象。二是竞争手段单一。中国出口企业单纯依赖低价战略打入国际市场的居多不注意口味、款式、包装等方面的改进和创新。三是缺乏宏观调控。一些企业未能把握国际市场和进口国行情,及时调整出口商品的价格和数量,致使某些商品大量涌入进口国,增大了对华反倾销的概率。3、法律应诉不力。我国应对反倾销的对策一、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配合政府宏观调控1、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反倾销预替机制2、组织行业培训, 规范反倾销工作程序3、利用争端解决机制维护会员企业权益二、转变企业经营观念, 积极应诉1、加紧制定中国的《反倾销法》2、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和反倾销专项资金3、构建预警监控体系4、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与协调功能5、加快设立反倾销人才培养机制三、改变出口贾易结构,创建海外工业因区应对国外反倾销的主要措施 1、充分发挥政府职能 (1)积极争取“市场经济国家”地位。使更多的国家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同时,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另外,我国政府要在世贸组织新一轮谈判中与有关国家特别是第三世界国家合作,争取修改反倾销协议中的不合理条款,为我国企业争取一个公平竞争的国际环境。 (2)建立健全反倾销应诉机制。一是尽快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完善信息通报制度,争取产业保护的主动权。二是加大奖惩力度。对积极应诉和胜诉的企业给予奖励,对不应诉或在应诉中表现消极的企业给予处罚。 (3)加强区域经济合作。努力扩大跨区域的双边经贸合作范围。通过互利安排,消除贸易歧视和贸易保护,减少贸易摩擦,规避国外反倾销。 (4)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鼓励各种所有制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在继续深入、均衡开拓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市场的同时,有步骤、有选择地积极开拓极具潜力的新兴市场,使我国出口市场在全球形成合理的、有层次的多元化布局,从而分散市场风险,扩大出口。2、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1)履行协助、协调职能,必要时可代表国内企业应诉国外反倾销。 (2)规范出口竞争秩序。 (3)建立良好的对外关系。3、积极发挥出口企业作用 (1)实施“科技兴贸”战略。 (2)健全企业内部应诉反倾销机制。(3)积极开展国际化经营。1、推进经济改革,摘掉“非市场经济国家”帽子。2、主动对外沟通,营造良好贸易环境。3、建立奖惩机制,鼓励企业积极应诉。4、加强宏观调控,制止恶性出口竞争行为。5、转变营销观念,实施多元化国际营销战略。6、加强财务管理,健全会计资料。7、培养专业人才,积极应诉反倾销。8、拿起反倾销武器,保护自己正当权益。

WTO对于反倾销及反补贴的规定

  WTO《反倾销协定》“不归因”问题研究  在国际反倾销调查中,在确定进口产品存在倾销、且国内产业遭受WTO《反倾销协定》意义上的损害后,倾销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即成为作出肯定性裁决和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关键。而因果关系认定是整个反倾销调查中的难点,在这次多哈回合中,也成为反倾销规则修改领域争论最激烈的争点之一。它涉及的相关法条为WTO《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以下称《反倾销协定》)第3.2、3.3、3.4和3.5条等,并在欧共体管道配件案、泰国H型钢材案以及美国热轧钢案中存在专家组或者上诉机构作出的关于相关法条的司法解释。WTO裁定虽非判例传统,法条解释却有重大借鉴意义。本文拟基于以上法条和司法解释探讨因果关系认定问题,其中的“不归因”是探讨重点,以期对我国在多哈回合的谈判起到借鉴作用。  因果关系理论构成“不归因”问题的宏大背景。只有对因果关系理论形成正确认识,“不归因”问题的研究才有坚实的基础。通识认为,因果关系认定应当遵循一定程序,即对倾销进口产品和产业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作出初步认定;评估损害进口国国内产业的其他已知因素(指进口产品倾销以外的其他已知因素);该其他已知因素造成的损害没有归咎于倾销进口产品。  一、 “不归因”要求的前提--初步认定倾销进口产品和产业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初步认定倾销进口产品和产业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满足“不归因”要求的前提。根据《反倾销协定》,进口产品以倾销价格大量涌入并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造成抑制,并由此损害国内产业,则调查当局可以初步认定因果关系。《反倾销协定》第3.2条对倾销产品造成损害的方式有要求,一个是数量要求,即在调查期大量涌入,二是价格要求,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产生负面影响,包括削低价格、压低价格或者抑制本应增长的价格没有增长三种类型。单纯存在倾销和损害还不能简单地对因果关系作出初步认定。  根据《反倾销协定》第3.5条,“证明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以审查主管机关得到的所有证据为依据”。该规则在1967年肯尼迪回合守则和1979年东京回合守则都不曾出现,为WTO《反倾销协定》所新加,强调初步认定的肯定性证据要求,否定了初步认定是一种推定认定因果关系的看法。在泰国H型钢案中,波兰认为泰国所依赖的证据未能建立波兰进口产品和泰国国内产业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专家组认为泰国调查当局在最终裁定时发现倾销进口产品的增加和持续的廉价销售,这些因素“证明波兰进口产品对泰国国内市场的影响”,并导致了价格的压低和抑制。这些发现是泰国调查当局裁定倾销产品和泰国国内产业间因果关系的根本因素。的确,这也是泰国当局发现倾销产品和可能损害间因果联系的惟一识别基础。但是,专家组认为,由于本案缺乏价格影响的支持证据,调查当局认定的因果关系缺乏依据,不符合第3.5条。  “通过对第3.2条、 第3.4条的分析,当局已经初步在倾销进口产品的价格、数量和影响与国内产业受损之间确立了因果关系。”从性质上讲,这种“确立”源于倾销和损害在时空上的对应关系,以及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之间的竞争关系,也就是说,在调查期间和进口国领土内,进口产品若存在倾销,且同时国内产业表现糟糕,则很大程度上就可以说明倾销进口产品导致国内产业受损。根据《反倾销协定》第3.5条第1句(“必须证明通过按第2款和第4款所列的影响,倾销进口产品正在造成属本协定范围内的损害”),也可说明进口产品数量和价格影响(第3.2条)、对国内产业状况的影响(第3.4条)是确立因果关系的重要指标。  此外,如上段所引用,《反倾销协定》第3.5条第1句为“必须证明通过按第2款和第4款所列的影响,倾销进口产品正在造成属本协定范围内的损害”,笔者认为该文本值得商榷,更准确的提法是“通过按第2款和第3款所列的影响”。因为:首先,观察第3条“损害的确定”前5段行文,第3.1条为综述,说明损害的确定需要考察两个方面:“(a)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和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以及(b)这些进口产品随之对此类产品国内生产者产生的影响”。简单地讲,(a)为倾销数量及价格影响,(b)为国内产业损害评估。接下来依次第3.2、3.3条阐述(a)的内容,第3.4条阐述(b)的内容。只有第3.2、3.3条阐述的是倾销造成损害的方式,所以正确的提法是“通过按第2款和第3款所列的影响”。其次,第3.5条第1句原文措辞是effects of (dumping),意为(dumping)produces effects, 表达主动概念,从语法上严格区别于effects on (the state of domestic industry),后者表达被动概念,而第3.4条正是on后接内容,而非of后接内容。所以,《反倾销协定》文本逻辑和语法结构均说明,将相关部分改为“通过按第2款和第3款所列的影响”似乎更为恰当。  二、“不归因”要求的必然--评估损害进口国国内产业的其他已知因素  调查当局在对倾销进口产品和产业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作出初步认定后,还要评估“除倾销产品外的、同时正在损害国内产业的任何已知因素”。因为相关国内产业可能因自身的技术、设备、工艺、信誉等原因而造成产品积压或生产下降,这些因素与倾销产品同时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时,这些损害不可归因于倾销进口产品。可以说,初步认定因果关系(即因果关系认定程序第一步)的目的是从正面评估由倾销造成的损害后果,而评估其他已知因素(即因果关系认定程序第二步)的目的是从反面排除非由倾销造成的损害后果。  (一)“其他因素”是否为当局所“已知”  《反倾销协定》第3.5条提及的“已知的其他因素”是指(a)调查当局“已知”的;(b)倾销以外的因素;(3)与倾销进口产品同时损害国内产业。法律没有一般地要求调查当局审查除倾销产品以外的造成产业损害的所有其他因素,但一旦该其他因素为调查当局“已知”,调查当局即负有审查义务。这里的“已知”,既包括利害关系人明确向调查当局提出的有因果关系的因素,也包括当局主动了解的或自己已经掌握的因素。在泰国H型钢案中,波兰认为泰国未能考虑除波兰进口产品以外的其他影响泰国产业的因素。波兰认为,为了使评估客观并基于肯定证据,一个调查当局有积极义务去寻求有关造成损害的除倾销进口产品外的“已知”因素的潜在影响的可用信息。专家组持不同意见,认为第3.5条并未界定调查当局对这些因素是如何“已知”的或成为“已知”,第3.5条并没有明确要求调查当局在每个案件中主动审查造成产业损害的所有其他可能因素。专家组认为,其他“已知”因素只包括利害关系人明确向调查当局提出的有因果关系的因素。当然调查当局主动审查也是被允许的。在有的案件的调查过程中,有些因素可能是当局“已知”而利害关系人未知,由此出现一个问题,即当局是否必须审查这些影响国内产业的已知因素。对于这一问题,当局“已知”的举证责任由出口方承担。例如在本案中,波兰指控泰国最终裁定时未能审查非波兰进口产品的影响、泰国建筑工业的需求水平、SYS进入H型钢市场的特性、本国产业生产力和成本结构、技术发展或与市场相关的SYS出口市场。专家组认为波兰未能表明是基于什么基础说这些因素对泰国调查当局是“已知”的;也未能指出泰国反倾销调查的记录中何处有波兰提出的这些因素,并使泰国调查当局对这些因素是“已知”的。因此,专家组没有支持波兰的主张。  至于“其他因素”的界定,如欧共体管道配件案上诉机构所表达,《反倾销协定》并没有明确指出,为了构成倾销产品以外的因素,某一因素应在何种程度上与倾销进口产品无关,或者它是否必须是出口商或者倾销产品的外在的(extrinsic)的因素。这实际上赋予调查当局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二) 第3.5条列明的“其他因素”为示范性因素  根据《反倾销协定》第3.5条,“在这方面可能有关的因素特别包括未以倾销价格销售的进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需求的减少或消费模式的变化、外国与国内生产者的限制贸易的做法及它们之间的竞争、技术发展以及国内产业的出口实绩和生产率”。英文原文在诸多因素之前用may作限定,清晰地表明这些因素只具有示范作用,不是强制审查的内容。这些因素的列明本身并不构成“已知”。由于仅具有示范或导向作用,加上各种可以理解的原因,各成员方很少主动审查,所以惟一的实际意义在于提示申诉人提请当局考察这些因素以达到使当局“已知”的目的。“泰国H型钢案”中专家组肯定了这一观点。  在“泰国H型钢案”中,波兰指控泰国没有考虑波兰进口货物之外可能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其他因素,因此违反了第3.5条。依据之一是第3.5条所列各因素是强制性的,调查当局应当在每一起案件中对每一个因素强制审查。专家组不同意此观点。专家组认为,第3.5条措辞与第3.4条截然不同,第3.5条使用may(可能),指“在这方面可能有关的因素特别包括……”,而第3.4条使用shall一词,表达强制之意,即第3.4条列明的诸多损害结果必须依项评估。第3.5条强制要求调查当局考虑倾销进口产品以外的其他“已知”的正在同时损害国内产业的因素,但该条所包括的一系列因素仅仅是例证性的、说明性的(illustrative),调查当局没有必须审查的义务。  (三)应当在何种程度审查已知其他因素  调查当局“已知”其他因素后,就应当审查该其他因素。问题是审查是以简单的方式进行,还是必须深入分析。这直接与调查当局工作量挂钩,关系因果关系认定的难度,背后的决定因素是调查当局的贸易理念,是贸易保护主义,还是贸易自由主义。技术上讲与当局的水平和能力有关。WTO专家组在“泰国H型钢”案中倾向于简单分析即可。该案中,波兰认为其在调查过程中提出了神户地震对世界价格的结果影响;泰国的“保密数据”也表明当局“已知”该因素,则当局应当在最终裁定时评估该因素。而泰国调查当局在最终裁定时没有考虑该因素,显然违反第3.5条。  专家组承认神户地震对世界价格的影响构成一个因素,且该因素为泰国“已知”,泰国负有义务审查该因素。但专家组发现最终裁定中有下面一段与其他已知因素评估有关的声明,“虽然全球对于H型钢材的需求减少了,但考虑到泰国国内生产的产品40%均用于出口,全球需求不可能是导致国内产业受损的原因之一”。专家组认为,如果泰国调查当局能够在档案中更详细地审查全世界需求(包括明确评估神户地震对世界价格和需求的影响)当然更好,但“上述有关全球需求的陈述已充分表明:当局已经考虑了全球需求(包括神户地震对世界价格和需求的影响),且该考虑在最终裁定中也是显而易见的”。所以,当局的做法符合第3.5条。  按理说,简单审查的要求并没有增加当局太多工作量,但我国在反倾销实践中做得并不如人意,有时甚至拒绝考虑被诉企业提出的某些因素。例如,在“对原产于韩国、日本、美国和芬兰的进口铜版纸反倾销”案中,阿作为产量最大的申请企业之一的金东纸业为了推广其新品牌“东帆”,将“东帆”铜版纸的定价主动降低200元。显然,金东纸业的定价政策压低了中国国内铜版纸价格。日本被诉企业提请中国考虑这一因素。但我国商务部在最终裁定中没有评论该因素,也没有就被诉方提到的非倾销因素进行审查。这就违背了反倾销调查的正当程序要求,导致裁定缺乏应有说服力,容易被人抓“小辫子”。我国应当吸取该案教训,借鉴泰国处理H型钢案的有益做法,巧妙处理类似问题。  三.“不归因”要求的关键--其他已知因素造成的损害没有归咎于倾销进口产品  就因果关系认定的程序,从性质上讲,第二步和第三步是一个整体,不可分割。从逻辑上讲,不得将其他已知因素造成的损害归咎于倾销进口产品,必然要求评估其他已知因素造成的损害,并将该损害分离于倾销进口产品造成的损害。或者说,为了实现正确作出终裁,准确征收反倾销税,有效抵消倾销正在造成的损害的目的,必然要求识别和分离倾销进口产品和其他因素的不同损害效果。“不归因”要求的难点、乃至整个因果关系认定的真正难点都在于“识别和分离倾销进口产品和其他因素的不同损害效果”。  (一)第3.5条是否要求识别和分离倾销进口产品和其他因素的不同损害效果  从总体上讲,第3.5条规定的是一个宽松的因果关系标准,它甚至没有规定如何确保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没有错误地归咎于倾销进口产品。问题也有此产生:第3.5条是否要求识别和分离倾销进口产品和其他因素的不同损害效果?在美国热轧钢案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基于对第3.5条不同的解释,给出了截然相反的答案。本案中,日本提请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考虑四个其他因素,即:小工厂生产能力的增加、1998年通用汽车罢工的影响、美国管道业对热轧钢需求的下降以及非倾销进口产品的影响。专家组首先解释第3.5条为:当局审查并确定这些因素,没有切断看上去存在于倾销产品和实质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专家组基于这项解释,认为当局没有必要在发现存在的整体损害中减除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而去揭示仅仅是倾销产品造成的实质损害。专家组经审查认定ITC充分考虑了日本提出的这些其他因素,已经证明倾销进口产品和国内产业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ITC做法符合第3.5条要求。  日本就专家组的上述认定提起上诉。上诉机构认为,没有对不同损害进行识别和分离,调查当局就没有合理依据来确定倾销进口产品确实正在引起损害,并根据《反倾销协定》征收反倾销税。上诉机构强调,这确实是第3.5条的要求,目的在于确保当局对于倾销进口产品的损害效果的评估并非基于假设而作出,并且该损害效果与其他因素所造成的影响得以相互区别。上诉机构也承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各种因素之间可能相互发生作用,因此实践中识别和分离不同因素的损害效果是困难的,但即使困难也得识别和分离,这是“不归因”条文的要求。  在欧共体管道配件案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都提及美国热轧钢案的裁决,并强调“第3.5条要求调查当局在因果关系认定中不得将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归咎于倾销进口产品,从而确保倾销产品确实正在损害国内产业”,为此,“当局应当识别和分离倾销产品和其他因素的损害效果”。这就肯定了美国热轧钢案上诉机构的相关观点。  (二) 如何识别和分离不同的损害效果  根据美国热轧钢案上诉机构的观点,在识别和分离不同损害效果的过程中,调查当局应采用何种具体的方法,对此《反倾销协定》没有规定。欧共体管道配件案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也持类似观点,认为“成员方可以采用任何适当的因果关系分析方法,只要该方法能适当地识别和分离倾销产品与其他已知因素的损害效果并满足第3条要求”在该案中,巴西指控欧共体虽然考虑了其他因素的“单个”损害效果,却没有考察它们的“累积”影响,因此违反第3.5条。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一致认为,第3.5条没有就如何评估其他因素的影响提出具体要求,因此欧共体没有义务对其他因素的“累积”损害效果作出评估,尽管“从理论上讲,在特定情形下,多个其他因素累计起来可能构成对国内产业的根本损害从而割断倾销产品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WTO争端解决机构对第3.5条“不归因”要求的解释是合理的,这是从条文的正常意义上理解“不得将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归咎于倾销进口产品”的结果,也是符合逻辑的推理结论。  但是,有学者认为,对条文的如此解释歪曲了立法本意(这是乌拉圭回合各方达成妥协故意制定的模糊条款),使得条文过于明确,减少各缔约方在协定中故意预留的自由裁量权,是“法官造法”的重要表现。笔者认为,要求当局识别和分离不同因素的损害效果,意义重大,其一、有利于准确实施反倾销税、有效消除倾销造成的产业损害;其二、可以增大当局调查难度,使其在发起调查时慎重考虑,从而抑制滥用反倾销措施,一定程度上促进自由贸易,符合WTO自由贸易、提高各国居民生活水平的目的。事实上,在如何识别和分离不同因素的损害效果的问题上,当局还是有很大自由裁量权的。  我国商务部在反倾销调查中没有识别和分离不同因素造成的损害效果。例如,在“对原产于韩国、日本、美国和芬兰的进口铜版纸反倾销”案中,部分利害关系方在初裁后曾提出国内产业损害非由倾销进口产品所为,而是由于其自身过度扩大生产规模、增加生产能力造成的。商务部的调查结论是,在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生产能力迅速扩大、产量明显增加,国内企业间压价竞争,使得国内铜版纸价格走低,产业利润率降低,经营状况发生变化。但是商务部在终裁中依然认为:“这一情况的存在并不表明被调查产品的低价进口没有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笔者认为,既然承认其他因素是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因素之一,就应当依据《反倾销协定》将该其他因素的损害效果从整体损害效果中识别和分离出来,而仅就倾销进口产品造成的损害(或依据倾销幅度)征收反倾销税。商务部在终裁中的认定似乎显得过于简单。其实,尽管识别和分离工作尽管有难度,但我们在程序上仍可有所作为。我们承担的法律义务仅仅是在裁定中反映出该识别和分离,而如何识别和分离则由商务部酌情处理。  (三)“不归因”要求是否预示肯尼迪回合反倾销守则“主要原因”标准的“部分回归”  “不归因”要求与倾销、损害之间因果关系标准密切相关。关于倾销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标准,在国际上存在两种主张,分别为“主要原因”标准和“原因之一”标准。“主要原因”标准要求倾销必须是导致损害的“主要原因”或“根本原因”,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方可成立,进口国才能对倾销进口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而“原因之一”标准是指,只要倾销是导致损害的原因之一,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即可成立,进口国就可对倾销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  从国际反倾销法发展历史看,1967年肯尼迪回合达成的反倾销守则第3条(a)款规定:“当局应证实倾销是实质性损害的根本原因;在作出裁定时,调查当局应同时衡量倾销产品的损害效果与其他可能对国内产业造成消极影响的任何因素”。由此确立“主要原因”标准。由于美国强烈反对,认为依据“主要原因”标准确立因果关系的条件过于苛刻,该标准自1979年东京回合起被修改,改为现在WTO《反倾销协定》规定的“原因之一”标准,并规定“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不得归咎于倾销进口产品”,即提出“不归因”要求。  有学者据此认为,“不归因”要求是伴随“主要原因”标准在法律条文中消失而出现的,是各方妥协的一个结果。“主要原因”是相对于“次要原因”而言的,因此“主要原因”标准本身即涉及调查当局对产业受损的不同原因的甄别、分析,并从中识别、分离出“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而这恰是“不归因”要求的内容。因此《反倾销协定》表面上看采用“原因之一”标准,但实际上蕴含着“主要原因”标准的要求。“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是向1967年反倾销守则‘主要原因"标准的‘部分回归"。”该学者进一步解释,依“原因之一”标准,当局无须考量倾销产品本身造成多大程度的损害,例如倾销产品使得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商的销售量减少多少百分比,只要与其他因素一起构成了损害(这已经满足了“原因之一”标准),那么当局就可以作出肯定性因果关系裁定,根本无须识别和分离倾销产品与其他因素的损害作用。  笔者认为以上分析逻辑有问题,因此结论也值得商榷。 笔者承认“不归因”确实在客观上要求识别和分离各种因素造成的不同损害,这与“主要原因”标准的要求没有二致,但识别和分离的目的不是认定倾销进口产品是否构成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或“根本原因”。识别和分离的目的是认定倾销是否造成损害、倾销造成多大的损害,进而采取有效的反倾销措施(例如征收相应额度的反倾销税),以抵消损害。简单地讲,为了确定是否征税,以及征多少税合适,才需要识别和分离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的区分只是识别和分离的客观结果。所以,“不归因”要求与“主要原因”标准没有必然联系。  在多哈回合谈判中,中国曾主张回复“主要原因”标准,并建议《反倾销协定》明确要求调查当局在全部损害中识别和分离出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并对识别和分离的具体方法作出规定。该主张得到巴西、日本、墨西哥、瑞士、印度等国的响应。但是欧共体、澳大利亚等国表示质疑,认为如何对其他因素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如何认定“主要原因”都是艰难的问题,国内产业损害分析十分复杂,涉及很多经济因素和指标以及复杂的数学运算和分析。因为目前的反倾销调查程序已经呈现出时间冗长、工作繁重、成本高昂的特点,如果再向调查当局提出更高要求,是否可行是个大问号。笔者认为,根据本文前面分析,该主张若能得以实践,有利于促使当局慎重启动反倾销调查程序;即使当局在决定启动反倾销调查时也可有效避免将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归咎于倾销进口产品,从而最终符合WTO自由贸易的理念,有利于提高各国人民生活水平。综上,中国的主张无论能否在多哈回合得以实现,都应当成为WTO成员努力的方向。  http://cn.texsources.com/topic/list.php?keys=wto

依WTO的反倾销协议和反补贴协议,两种调查有什么主要不同点?

  反倾销调查程序  1、申请的提出  反倾销调查从国内产业的全部生产或合计总产量占大部分的国内生产商提出书面申请开始,申请的内容包括:(1)具有代表性的国内生产商声称存在倾销的事实;(2)该倾销行为对国内产业相同产品造成的损害;(3)倾销产品与声称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申请人的身份以及申请人对国内相同产品生产价值和数量的综述;(5)该产品在原产地国或出口国国内市场上出售时的价格资料、出口价格资料;(6)所声称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发展变化的资料,进口产品对国内市场相同产品价格影响以及对国内有关产业造成后续冲击程度的资料,表明有关影响国内产业状况的有关因素和指数。  2、进口国当局立案审查和公告  当局应审查申请书所提供的证据准确性和充分性,以确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发起反倾销调查。如果申请受到国内生产商的支持,其集体产量构成了国内产业相同产品生产商全部产量的50%以上,则被视为“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的申请。如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商的产量不足国内产业相同产品全部生产量的25%,则调查不应发起。当反倾销有充分证据提起时,当局应予以公告。公告包括下列内容:(1)出口国名称和涉及的产品;(2)开始调查的日期;(3)申请书声称倾销的证据;(4)导致产生声称损害存在因素的概要说明;(5)指明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及其住址;(6)允许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公开陈述其观点的时间限制。  3、反倾销调查过程  一旦调查开始,当局应将国内产业的生产商提出的申请全文提供给已知的出口商和出口成员方当局,并应在受到要求时,向其他有关的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供。在调查过程中,有关当局作出存在倾销的最初裁决,并且断定采取临时措施对防止调查期间发生损害是必须的,可采取临时措施。临时措施有两种:一是征收反倾销临时税,时间一般不超过4个月,特殊情况下如需延长,也不得超过9个月;二是提供担保,即出口商支付现金或保证金,其数额相等于临时预计的反倾销税。临时措施应从反倾销调查开始之日起60天后采用。当出口商以价格承诺方式主动承诺修改其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向该地区出口,从而使当局对倾销有害结果影响的消除感到满意时,反倾销调查程序可以暂时停止或终止。否则,可立即采取临时措施。  4、裁决  反倾销调查的结局就是依据倾销是否存在,是否构成对国内产业的影响作出最终裁决并予以公告,作出肯定的最终裁决的方式即根据倾销的幅度和影响征收反倾销税。如决定征收反倾销税,还应公布各涉讼出口商、生产商出口产品应征收的反倾销税额或税率。  5、行政复审  在任何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出审查要求,并提交了认为十分必要的确定资料时,或者征收反倾销税已过了一段合理的期限,当局应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审查时进行。行政复审一般应在12个月内结束。  (l)反补贴调查的发起  a.反补贴调查发起的基础。对某项进口产品进行正式的反补贴调查,应基于受到有关补贴措施不利影响的进口成员方国内产业或其代表所提交的书面请求而正式发起。  b.反补贴调查申请书的内容。申请书包括:补贴与数量;损害状况;补贴进口与受损害的因果联系。应充分证明某种已大量进口的产品享有某种补贴和对申诉产业造成的损害。反补贴调查书面请求应包括以下内容:申诉者的身份及代表的产业,产品的数量与价值;受补贴产品状况,如出口国家或出口地、出口厂商、进口商名单;补贴的数量和性质;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工业的损害,如补贴进口量的演变,它们对国内相同产品价格的影响,对国内工业的冲击影响等。  c.当局在对申请书的证据的准确性和充分性予以审核后,如果确认,可开始进行调查;如发现证据不足,应尽快拒绝调查申请和终止调查。  调查不能妨碍海关程序,调查应自发起日的一年内,最长不能多于18个月内结束。  (2)反补贴调查的程序  第一,在反补贴调查中,有关利益成员方和全部利益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其认为与调查有关的情况和意见,并尽快通知所有有利害关系的各当事者。  第二,出口商、外国生产商或有利害关系的成员方在受到问卷调查后的30天内予以答复,必要时可再延长30天。  第三,在调查中,调查当局对属于机密性质的资料、信息,如未经同意,不得泄露。  第四,在征得企业、当事成员方的同意后,可到其他成员方境内进行调查。  第五,在利益成员方或利益各方在合理的时间内拒绝接受或不提供必要的信息,或严重阻碍调查,则肯定的和否定的,初步和最终的裁决,可在已有事实的基础上作出。  第六,在作出最终裁决以前,调查当局应就形成决定的重要事实通告利益成员方和所有利益方,以使利益各方有足够时间维护其利益。  第七,调查当局也对被调查产品的工业用户、消费者组织提供机会,由其提供被调查产品的补贴、损害和因果资料。  第八,在利益各方,尤其是小公司遇到资料提供的困难时,调查当局要进行帮助。  (3)对补贴损害和实质性损害威胁的确认  反补贴调查的目的是确认相同产品的产业是否因补贴受到损害。  ①损害的依据。损害的依据有二:一是受补贴产品的进口量及补贴产品对国内相同产品的价格影响;二是受补贴产品进口对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者的后续冲击。  在衡量受补贴产品的进口量时,要考虑按绝对量或与在进口成员方的生产或消费相比,一直有重大的增长;在受补贴进口产品对价格的影响方面,要考虑与国产同类产品相比,它是否有重大的削价,或大幅度地压低价格或阻止价格提高。  测定受补贴产品对进口成员方国内产业的影响应综合考虑下述因素。这些因素计有:生产、销售、市场份额、利润、生产率、投资收益、资本利用率的现实和潜在的下降;影响国内价格的要素;对资金流动、库存、就业、工业、增长。  集资和投资能力的现实和潜在的副作用;在农业中,是否由此增加了政府支持计划的负担。  ②实质性损害威胁的认定。在作出存在实质性损害威胁的认定时,调查当局应特别考虑下述因素,它们包括:补贴的性质或受控补贴对贸易的影响;受补贴产品进口国国内市场的高增长率表明进口的巨大增长;出口商有足够自由处置能力的巨大增长表明受补贴产品对进口成员方市场出口的巨大增长;受补贴商品进口后的价格对国内价格的重大压低或抑制作用,将使进口需求提高;受调查的国产品的库存状况。  ③受补贴的进口产品造成的损害和实质性损害威胁被认定后,可作出采取反补贴措施的申请。

WTO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根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三类不可诉补贴的概念目前已经失效 。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所管制的补贴应具备下列哪些条件

是确定进口产品存在补贴、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所管制的补贴应具备下列是确定进口产品存在补贴、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条件等。反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国际社会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或者为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发展,针对补贴行为而采取必要限制性措施。包括临时措施、承诺征收反补贴税。

WTO反补贴规则规定了哪三种补救措施

2007年10月31日 星期三 18:51一、反补贴的规则依据及特点 规则依据主要是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和《农业协议》。 《反补贴协定》给出了补贴的定义。简单地说,为了扩大出口或鼓励进口替代,由政府向特定产业或企业提供的财政资助、价格支持等等,就构成补贴。 《反补贴协定》的目的并不是完全禁止任何成员方政府的补贴行为,而是禁止或不鼓励政府使用那些对其他成员方贸易造成不利影响的补贴。为此,根据补贴的不同性质,《反补贴协定》将补贴分为三种基本类型:禁止性补贴、可诉补贴和不可诉补贴。 (一)禁止性补贴 1. 出口补贴。指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以出口实绩为唯一或为其一条件而给予的补贴。 2. 进口替代补贴。又称当地成分补贴,指以使用国产货物替代进口货物为唯一或为其一条件而给予的补贴。 《协定》规定,WTO农业协议规定可以给予或可以维持的补贴不在禁止性补贴之列。 (二)可诉性补贴 又称“黄箱补贴”,指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实施,但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对其他成员方的经济贸易利益会产生或者已产生不利影响,受到影响的成员方就可以向使用这类补贴措施的成员方提出反对意见和提起申诉。 在《农业协议》中还提出一个“蓝箱补贴”概念,主要是以农产品限产为前提的一些补贴。“蓝箱”的设置给黄箱政策在执行上有了额外的灵活性,发达成员如美国、欧盟用得比较充分。 总的来说,“黄箱”是有潜力可挖的。 (三)不可诉性补贴 又称“绿箱补贴”,分为两类: 1. 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这种补贴不会引发其他成员的反补贴措施,如为保障粮食安全储备而提供的补贴,自然灾害救济补助,农业生产者退休或转产补助等。 2. 有专项性特征,但又符合《协定》规定条件的补贴。比如政府对科研、落后地区以及环保的补贴。 《协定》规定,具有专向性,但符合下列条件的补贴为不可诉补贴: ①基础研究和竞争前开发活动补贴。该类补贴不能超出项目成本的指定比例,且只能用于某些开支。具体说,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合同基础上进行研究的补贴,该补贴不超过工业研究费用的75%,或竞争前开发活动费用的50%,并且该补贴仅限于人员开支、仪器设备、土地或建筑、咨询服务以及研究活动直接产生的其他费用等。 ②落后地区援助。根据地区发展总体规划,对处于落后地区的非用于特定企业或产业的补贴被视为是不可诉补贴。但该补贴需满足下列条件:第一,清楚表明地理区域以及经济与行政区划;第二,该地区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低于该成员方境内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的85%,失业率高出该成员方境内失业率的115%。 ③改造现有设施适应新的环境要求的援助。为适应新的环保要求,扶持企业改进现有设备而提供的补贴,这种补贴应是一次性的,并且不得高于采用环保设备所需费用的20%。 (四)对补贴行为的补救 根据《反补贴协定》,可采取两种措施予以补救:一是启动反补贴调查,并在经过了规定的程序后征收反补贴税;二是启动争端解决程序。但反补贴调查只有在一成员的国内产业确实因另一成员的补贴措施而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才可以启用。在其他情况下的补救方式是通过争端解决程序。2004年3月,美国就中国集成电路增值税退税政策启动WTO争端解决程序就是一例。 强调宣传和普及反补贴规则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仅在于我们已经开始遭遇反补贴调查,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我们作为WTO的成员,同样要面对争端解决程序的约束性,同样可以运用争端解决程序来争取在多边贸易体制下的应有权益。 (五)争端解决程序 与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一般统称“两反一保”)相比,争端解决程序的约束范围更加广泛。争端解决机制与“两反一保”有相关性,但是在规则依据、目的、启动条件、调整对象、实施方式上又有明显的区别。 争端解决机制是WTO的一大创新,具体体现在:有较强的独立性,受各种政治因素的影响小;有很高的效率,因为程序规定了较严格的时限,并采取反向协商一致的裁决方式;有很强的仲裁效力,可以授权报复。从启动条件看,“两反一保”是对已有的损害采取补救措施,而争端解决程序立足于保证WTO各项协议的正确实施。因此前者偏重防御,后者可更具有进攻性。 (六)反补贴与反倾销的比较 与反倾销相比,反补贴的特殊性表现在:1. 倾销是企业行为,后者是政府行为。2. 反倾销的应诉主体是企业,反补贴案的应诉主体是政府,虽然在反补贴调查中相关涉案企业也会被要求接受调查,但政策措施是主要调查内容。3. 反倾销调查仅针对涉案产品,反补贴调查针对的不仅是是涉案产品,而且可能涉及政府补贴对象的下游企业甚至整个产业链。4. 反倾销措施通过征收反倾销税来实现,针对不同的企业最终倾销税率也不相同,有时高低差异还很大;而反补贴针对的是政府政策或措施,一旦认定补贴幅度和金额,按单位产品分摊的补贴率基本是一致的。5. 在一成员方反补贴调查中被认定的补贴措施,可以直接被其他成员在反补贴调查中援引。 结论是:WTO反补贴规则有广泛的约束性,同时也有较大的应用潜力可挖。 二、全球反补贴调查立案情况 1995~2004年,共有17个世贸组织成员启动176起反补贴立案调查(同期各成员发起反倾销调查2643起),采取最终反补贴措施108起。发达成员启动了141起反补贴调查,占80.1%;发展中成员启动35起反补贴调查,占19.9%。美国、欧盟、加拿大是启动反补贴调查和采取反补贴措施最多的世贸组织成员,这3个发达成员发起的反补贴调查占全球反补贴调查总数的72.8%,由他们采取的反补贴措施占全球总数的69.5%。发展中成员是受到反补贴调查的主要对象。在176起反补贴调查案件中,涉及发展中国家的案件数105起,占59.7%;涉及发达国家(地区)的案件数为71起,占40.3%。 与反倾销调查案相比,世贸组织成员启动反补贴调查要少得多,主要原因是反补贴调查的法律程序较复杂,而且调查过程中因触及涉案国国内法,需要进行大量政府间交涉。 过去发达成员认为中国的原材料和劳动力以及制成品的价格主要由政治因素而不是市场因素决定,所以一般认为反补贴法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的中国。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一方面在15年内仍可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另一方面,根据《协定》,在确认是否存在补贴时,并不考虑被调查的成员是否是市场经济国家。加拿大已经据此对中国发起三起反补贴调查。继加拿大对中国进行反补贴后,美国及欧盟也已开始研究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发起反补贴调查适用的国内法。此外,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承认我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也使我国受到反补贴调查的可能性逐渐增加。这就是在反补贴方面我们面临的国际形势。 三、反补贴调查的重点及其影响 加拿大对我国烧烤架反补贴调查案中,申请人和调查方认为中国潜在的补贴有: 1.经济特区优惠政策:包括进口材料的免税、公司所得税返还、增值税减免、投资成本回扣、特殊土地税和土地使用费的减免、政府机构或国有企业提供的服务和基础设施在收费方面的优惠; 2.出口业绩补贴:政府在企业满足一定出口条件时以直接津贴的形式给予企业的利益; 3.贷款优惠:对于满足具体出口业绩要求的企业,政府直接提供或者通过金融机构间接提供优惠利率和优惠融资条款; 4.由中国政府担保的贷款:由政府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或受政府影响的金融机构为一些满足出口业绩或其他标准的生产商提供贷款,并由政府提供担保; 5.所得税减免和返还:包括对出口导向型公司税率的减免、在公司启动阶段所得税的减免、对经济特区再投资金额的税收减免、经济特区地方所得税减免; 6.位于经济特区的部分公司被允许免税进口用于生产被调查产品的机器设备和原材料; 7.土地使用费的减免; 8.政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国有企业以低于市场价格向被调查企业提供产品,如原材料、基础设施、天然气、水、电、化工产品、冶金和半成品原材料以及服务等。 烧烤架反补贴案虽然以终止调查而结案,但调查机关还是认定我国和广东省实行的某些经贸促进政策属于可诉性补贴,这就为今后可能再发的反补贴调查留下了伏笔,构成了潜在威胁。比如:开发区土地优惠政策,政府给予企业的境外参展资助,雇佣下岗职工得到的政府补贴,外商投资企业在特定时间内享受的减免税待遇,产品出口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享受的减免所得税待遇,生产要素供给中的对部分企业的价格优惠,等等。而各地现行的经贸促进政策往往离不开这些方面的内容,所以梳理、对比、研究、调整的任务还非常艰巨。 因此今后我们需要从两方面来把握补贴与反补贴问题,一是要学习和熟悉规则,以辨别现行政策中哪些属于可诉性补贴;二是掌握运用规则,就是要尽量利用可诉性补贴的空间,以使各项经贸促进政策更好地为进一步扩大开放,促进出口,提高利用外资水平服务;需要对容易引发争端和反补贴调查的政策作及时的调整;对有争议的政策,要提得出有根据的法律抗辩意见。

WTO反补贴税的征收条件包括哪些?

【答案】:WTO反补贴协议规定,如果某一成员国向另一成员国出口的产品直接或间接地得到了出口国的奖励或补贴,并对进口国某项已建立的产业造成实质性的损害或损害威胁,或者实质阻碍进口国某一产业的建立,则进口该产品的成员国可对其征收反补贴税。可见,征收反补贴税的条件与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基本相同,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①要有出口成员国对进口产品直接或间接地给予补贴的事实;②必须对进口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损害或损害威胁,或者严重阻碍进口国某相关产业的建立;③补贴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有在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时,成员国才能实施征收反补贴税。WTO反补贴协议还规定,对同一进口产品不得同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谈谈我国加入wto之后,学习国际商务礼仪的重要意义

 中国加入WTO有何积极意义?  从世界135个经济体先后加入关贸总协定到世界贸易组织的多边组织,迄今没有一个成员退出,30多个经济体正在努力申请加入和我国13年孜孜不倦的努力可以看出,加入多边组织对一个国家的长远发展具有很大的积极意义.尽管中国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需要付出一定的“入门费”,为此可能产生一定的临时性的负面影响.但只要我们拿出应对措施,正面影响一定会远胜于负面影响:  1.有利于中国更快、更好地融入国际经济社会.  世界经济一体化、全球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主流,加入这个主流,可以充分分享国际分工利益,与世界先进经济技术同步前进.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可以帮助中国经济更好地融入国际经济社会,更好地利用国际资源和国际市场的优化资源配置功能,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2.有利于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  WTO是三大全球性国际经济组织之一,被称为“经济联合国”.WTO具有制订和管理世界经贸秩序的作用,目前WTO规则主要由美欧等发达国家制订.加入WTO,将使我国在国际经济舞台上拥有更大的发言权,可以为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维护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作出更大的贡献.  3.有利于推进我国经济体制改革.  WTO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点的一整套多边秩序.加入WTO,与我国建立市场经济方向的改革目标相一致.可以巩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并以WTO规则为参照,有力推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全和完善.  4.有利于扩大出口贸易.  加入WTO后,我国可获得多边、稳定、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并以发展中国家身份获得普惠制等特殊优惠待遇,有利于实现市场的多元化,使我国出口贸易有较大的增加,短期内纺织品服装的出口将受益最大.由于目前中国尚不是WTO的缔约方,中国的出口商品常常受到歧视性待遇,比如在一些国家我国不能获得普惠制待遇,在有的国家被实施配额限制,还有一些国家以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反倾销案中主观选定类比国价格或生产成本作为测算中国出口商品倾销率的依据,致使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不断增多.加入WTO后,当与其他国家发生贸易纠纷时,可以通过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比较公正、合理地解决贸易争端,维护我国国家和企业利益.  5.有利于引进外资.  加入WTO,实施WTO的有关协议,中国的国内市场,尤其是服务市场将更加开放;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外

高分:关于论文"加入WTO对我国农业的影响---论绿色贸易壁垒"请给我找一些资料~谢谢了

在图书馆中文数据库里查,有很多。网上的文章不是很正规的,不好用。

加入WTO后,中国如何利用国家竞争优势理论增强国际竞争力。

理论是不能增强国际竞争力的,从实践着手吧.

加入WTO后我国在国际市场有较强竞争力的农产品是什么

楼上的,说明出处...

加入wto之后中国应如何利用国家竞争优势理论来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

中国的竞争优势主要是在制造业中国制造业的竞争优势分析迈克尔·波特的国家竞争优势理论是从多层次和多构面的角度,分析一个国家赢得某些产业竞争优势的原因,在层次上,它包括国际、国家、产业和企业;在构面上,历史、文化、经济、科技、信息、管理等等无不涉及,其核心是所谓的“钻石体系”理论。波特认为,一产业在某一国家内产生优势地位的原因来自下列四组关键因素:生产因素;需求状况;相关和支持产业;企业战略组织和竞争。波特同时也认为,一国特定产业的发展及其竞争优势又受“机遇”与“政府”因素影响,“政府”因素所带给产业的影响可正可负,此点对于政府产业政策制定应有重要涵义。下面就根据“钻石体系”理论来分析我国能在制造产业上获得的国际竞争优势。生产因素优势从生产因素方面来看,我国具备低成本制造的要素。首先,人力资源充足,人力成本低。农村大量富余劳动力可以源源不断地为城市提供低成本的低技术产业工人。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工人的平均收入等于美国工人的1%。经过20 多年的发展,到2002 年和2003 年的时候,美国制造业工人的平均时薪为21.11美元,而中国只有64美分。这跟我国长期的贫穷,特别是城乡隔绝造成大量农村劳动力滞留在农业是分不开的。这一项是发达国家制造业难以逾越的。同时,近几年来,我国高等教育发展迅速,受过高等教育的年轻人的数量连年大幅增长,这对我国制造业的未来发展尤为重要,因为我国制造业不仅有低附加值的劳动密集型产业,还要有高附加值的技术和资本密集型产业。其次,我国民营经济已经完成了最初的原始积累,也吸引了大量的外资,资本资源也相对充足。最后,我国政府自改革开放以来就重视基础设施建设,高速公路、电信设施、电力建设等在发展中国家是最先进的,这对整个经济的发展,当然也包括制造业的发展起到了最基本的支持作用。国内需求优势从国内需求来说,我国作为具有10多亿人口的发展中大国,国内需求旺盛,且发展潜力巨大。2004 年中国GDP占到全球总量的4%,居世界第六;按平价购买力算,占全球总量13%,居第二位。2001-2003 年中国GDP增量占全球增量的1 / 3,我国已成为世界经济增量大国。我国正在经历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进程,需要建设大量的基础设施。城市人口面临人均收入消费正从温饱型向享受型和发展型过渡,对房地产、汽车、数码电子等的需求旺盛,同时,随着农民收入的提高,农村对家用电器等大件产品的需求也不断增长。我国的内需完全可以支持某些制造业的发展。外部产业环境优势从相关和支持产业来说,它们对我国制造业的发展也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我国上游装备工业如机床等发展较快,普通机床产量居世界第一,高级的数控机床也具有一定的竞争力。制造业的大宗投入品如钢材的产量居世界第一,大部分的钢材品种已经可以国内生产。我国制造业的国内竞争已经十分激烈。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绝大部分商品供过于求,竞争激烈,这有利于提高国内企业的生产效率,促进企业的产品创新,从而使企业更具有国际竞争力,更容易在国际竞争中取胜。空调业总产能大大超过国内需求,价格竞争激烈,这就促使各厂家努力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同时,也不断推出新产品。在这种市场环境的磨练下,我国的空调业已经具备了国际竞争力,2005年空调出口量将和国内需求量平分秋色。政府因素优势从政府的作用来看,经过20 年的改革开放,政府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上面,政府的决策更尊重市场规律,我国经济的制度成本急剧降低。开放使我国经济参与国际竞争,改革使旧体制下不能做甚至不能想的发展生产力的经济组织方式成为现实。其中三件事情最重要:开放市场使得经济要素容易流动和重组;产权界定有历史性进步,奠定市场交易的基础;在政治统一的条件下开展了国内地区之间的经济竞争。加起来,就是中国经济运行的制度成本大幅度下降。当然从个别产业来看,政府的作用还有待改善,本来应该快速发展、具备世界性竞争潜力的行业由于政府的管制或是产业政策失误而没有得到应有的发展。比如汽车产业,政府实行目录管制,民营资本进入很难,更严重的是,这种管制其实是保护了跨国公司。由于我国汽车业特别是轿车业发展落后,为了迅速提升制造水平,国家向部分外资汽车巨头开放市场,让国内大汽车厂家与外资合资,以期通过市场换技术,但是合资公司的技术开发主导权掌握在外资方手中,中方企业没有话语权,自主开发能力根本谈不上。中国汽车业繁荣的表象背后,是民族汽车品牌的弱势。如果政府适当合理地放松管制,让民营资本参与竞争,相信民族汽车品牌会获得更大的竞争力,至少是在经济型轿车领域,如安徽的奇瑞、浙江的吉利已经在经济型轿车制造上显示了很强的竞争力,不仅在国内站稳了脚跟,而且出口势头强劲。提升我国制造业创新能力中国制造的产品凭借低成本的竞争优势风靡世界,但也应看到这些产品的附加值普遍很低,只能以低价格销售,容易引起贸易摩擦和相应国家的报复,如2005 年内发生的欧盟和美国分别对我国纺织服装产品实施配额限制,土耳其对中国出口的轮胎实施贸易限制。我国制造业不能满足于低价格竞争,必须加强创新能力,提高产品的附加值。波特认为,国家竞争优势的发展可分为四个阶段,即要素驱动、投资驱动、创新驱动和财富驱动。就我国经济发展的阶段而言,正处于要素驱动阶段和投资驱动阶段,政府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鼓励创新,使我国经济尽快向创新驱动阶段过渡。一般而言,前两个阶段具有竞争优势的是资源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产业,但产品的附加值低,销售价格低,对国外相关产业的冲击大,容易受到贸易制裁。目前来讲,国内企业创新的动力不足,主要原因就是国内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假冒、模仿产品盛行,创新产品的潜在收益难以实现。政府应该采取措施,打击假冒伪劣,同时在税收等方面对创新企业给予大力支持,这样才能在企业层面形成创新的文化和环境,从而推动产业升级,使中国的高附加值产业也具有国际竞争优势。

WTO对中国国际贸易地理的影响

一、加入WTO的利弊得失 加入WTO是我国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发展中国家身份加入WTO,对我国经济发展有利有弊,但总的看,利大于弊。 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出口和吸引外资。加入WTO后,我国将享受成员国拥有的最惠国待遇。这不仅能享受其他国家和地区开放市场的好处,使主要贸易大国对我国的歧视性做法逐步取消,而且会使我国产品拥有比过去更为有利的竞争条件,从而可以促进我国出口贸易特别是我国具有比较优势产业出口的发展。加入WTO后,我国要履行WTO规定的义务,逐步开放国内市场,这将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环境,增强我国市场对外商的吸引力,有利于更多地引进外国资本、技术和管理经验。 有利于加快国内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加入WTO,将为实施这一战略任务营造一个有利的国际环境。通过WTO其他成员方对我国开放市场,可以将我国一些长线产品和产业转移出去;通过我国对其他成员方开放市场,可以利用外国资金、技术改造我国传统产业,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和服务业的发展,提升我国产业发展的整体水平。 有利于继续深化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世贸组织的规则实质上是市场经济规则在世界范围内的运用和发展。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它的基本要求是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加入世贸组织,将会推动我国改革的进程。同时,将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还将推动外贸、银行、保险、证券、商业等方面深化体制改革,以适应这些领域逐步开放的需要。 有利于我国参与国际贸易新规则的制定,维护我国的正当权益,提升我国的国际地位。我国作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成员,加入WTO,参与多边贸易规则的制定,可以充分表达和反映我国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意见和要求,进一步发挥我国在国际经济事务中的作用,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同时,我国还可以利用多边争端解决机制,减少与其他国家发生正面摩擦和冲突,有效维护我国的正当权益。 有利于中国参与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经济全球化是不可避免的历史潮流,而经济全球化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既有机遇,也有严峻的挑战。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我们需要寻求稳定、透明、可预见的多边贸易机制的保障,在参与经济全球化过程中更好地趋利避害,保护和壮大自己。加入WTO,我国与其他成员方均须严格按照国际规则办事,相互开放市场。这将有利于我国全面参与国际竞争和国际合作,充分发挥我国的比较优势。同时,加入WTO还有利于我国与跨国公司进行广泛合作,引进跨国公司的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利用跨国公司的销售渠道和网络,扩大出口。加入WTO也有利于建立我国自己的跨国公司,走出国门,到其他国家设厂办企业,提高中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 当然,加入WTO,我们既要享受应有的权利,又要承担相应的义务,这就免不了给我们带来一定的压力和挑战。首先,进一步开放市场会使国内一些产品、企业和产业面临更为激烈的竞争。过去在市场开放方面,我国根据经济发展的要求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自主地决定市场准入、削减关税和取消非关税施。加入WTO后,我国必须遵守WTO关于市场开放的规定,这对我们开放市场的速度和步骤会形成一定压力。随着市场准入的扩大、关税的削减和非关税措施的取消,外国产品、服务和投资有可能更多地进入我国市场,国内企业将面临更加激烈的竞争,特别是那些成本高、技术水平低和管理落后的企业,程度上受到WTO规则的制约。我国现行有关涉外经济法律、法规和政策还不完全符合WTO规则的规定,虽然这也是我国深化对外经贸管理改革的重要任务,但目前我们在观念和体制上都存在许多不太适应的地方,政府机关和企业管理人员的工作方式也有相当大的差距。再次,多边争端解决的裁决也可能出现对我不利的结果。世贸组织的多边争端解决机制是一把双刃剑,利用得好,受其惠;利用得不好,则受其损。由于我国市场经济有待完善,还有一些政策规定和企业行为与WTO规则不一致,再加上对WTO规则了解不够,经验不足,即使投入相当多的人力和物力,我们还是有可能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中“打输官司”。 二、辩证看待利弊得失 怎样看待我国加入WTO的利弊得失?我们要用全面的、发展的、辩证的观点看待这个问题,要站在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全局和战略高度来分析我国加入WTO的利弊得失。既要看单个产业,又要看整个产业;既要看当前,又要看长远。 分析我国加入WTO的利弊得失,不能只以某一个或几个产业,而应着眼于整个经济发展。从单个产业看,加入WTO会给一些有比较优势的产业带来发展机遇,如农业中的水果、肉类和蔬菜等,工业中的一般机电产品、轻工产品、纺织品、消费类电子产品,服务业中的建筑、旅游等,都将获得更大的国际市场份额。但是,加入WTO也会给国内一些产业带来一定冲击与压力,如农业中的粮食,工业中的汽车,服务业中的银行、保险等,均将面临来自发达国家的竞争压力。从整体产业看,加入WTO给我国产业带来的机遇要大于造成的冲击,我国多数产业将获得更多的发展机遇。 加入WTO,不仅对近期经济增长有积极意义,而且对长期经济发展具有深远影响。从近期看,加入WTO可以扩大我国具有比较优势的纺织品、机电产品的生产和出口,可以吸引更多的外资特别是跨国公司,从而有利于经济增长和扩大就业;加入WTO虽然暂时会对一些没有比较优势的产业形成一定的竞争压力,甚至造成一些冲击,但只要我们应对得当,这些产业也是可以在竞争中求发展的。从长远看,加入WTO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调整产业结构、增强国际竞争力和提高国际地位都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我们还要辩证地看待加入WTO的利弊得失。如果对WTO赋予我们的权利利用得好,我们就可以进一步扩大出口,更多地吸引外资,更恰当地保护和支持国内产品和产业,更有力地对付某些国家的贸易歧视;如果利用得不好,上述利益就难以充分获得,有的甚至会丧失。同样,如果我们在履行世贸组织规定的义务时,变压力为动力,变挑战为机遇,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提高政府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企业的生产技术与经营管理水平,提高产品质量档次,进一步增强我国的国际竞争力,就可以减失增得,变弊为利。 三、迎接挑战,兴利除弊 加入WTO对我国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我们要抓住机遇,迎接挑战。要积极推进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两个根本性转变,推进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发挥比较优势,努力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素质。这是增强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能力的重要保证,也是我国参与多边贸易体制兴利除弊、趋利避害的根本途径。我们要统一思想,未雨绸缪,努力工作,做好各方面的充分准备。 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入WTO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对中国经济在新世纪的发展具有深远影响。全国上下特别是各级干部要对加入WTO的战略意义有充分认识,对可能带来的压力和挑战要有足够的思想准备。要把加入WTO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促进经济发展有机结合起来,通盘考虑,统一部署。 采取积极措施,主动迎接挑战。各行各业要根据WTO的要求和我国的承诺,研究和提出有针对性的、可操作的应对措施,迎接WTO给我国带来的压力与挑战。首先,要对农业提供合理的保护和支持。根据WTO《农产品协议》的规定,合理保护国内农业生产,防范和减轻进口农产品的冲击。要调整农业生产结构,优化资源配置,加快农业科技进步,扩大名特优稀农产品的比重,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加快建立完整的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完善动植物检疫标准,加强对国内外疫情的监测和检疫。其次,要努力提高工业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深化企业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和经营机制,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加快企业战略性改组,形成合理的经济规模,发展一批实力雄厚的大企业和大集团。加强企业管理,采取现代管理技术、方法和手段,加强成本管理、资金管理和质量管理。同时,合理运用世贸组织允许的贸易补救措施,如紧急进口保障措施和反倾销措施,确保关系我国经济安全和重大利益的产业健康稳定发展。第三,有步骤地开放服务贸易市场。按照我加入WTO的承诺,有选择地逐步地扩大电信、银行、证券、保险、商业等服务领域的对外开放,积极推进服务行业的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管理,改善服务,提高服务行业的竞争能力。同时,要依照中国法律,严格审批程序,加强服务行业监督管理。第四,改进文化产品管理。要加强文化产品相关的法规建设,改进和完善行业管理,扩大与各国的文化交流与合作,积极对外宣传中国的优秀文化,欢迎国外优秀的文化产品进入中国。同时,对国外文化产品的进口要严格审批,防止不良文化的侵入。在国内要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繁荣优秀的民族文化,丰富群众的精神生活,按照经济规律办事,提高国产文化商品的市场竞争能力。 转变观念,转换机制。WTO的行为规则和运作机制的很多内容对我们来说都是新的,我们必须转变观念、转换机制,才能适应WTO的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各类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要以市场经济观念取代传统计划经济观念,遵守市场规则,讲究商业信誉,坚决克服寻求行政保护、追求垄断特权的观念。要尽快建立既适应WTO运作机制要求、又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点的政府运行机制和企业经营机制,特别是在人事劳动管理、工资收入分配、生产要素流动等方面,要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严格的约束机制。 加强立法,严格执法。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我们要以加入WTO为契机,进一步加强立法和执法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要深入研究WTO规则,对我国现行的涉外经济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充实、调整和完善,加快建立健全我国经济贸易法律体系,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我国的正当权益。要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全面提高执法水平。总之,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我国在对外开放过程中的主动权,提高自我保护、自我发展的能力。 培养WTO专门人才,掌握国际规则。加快培养一大批熟悉我国国情,具有很好的外语水平、丰富的专业知识、精通WTO规则和国际经济法律的专门人才,掌握和运用有关WTO的基本知识和规则,有效参与国际经贸规则的制定,充分利用多边规则和国际通行手段发展我国对外贸易,维护我国的正当权益。同时还要大力培训国内企业经营管理者,使他们尽快熟悉国际经贸活动的规则,增强开拓国际市场的能力。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适应加入WTO以后的新形势,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积极转变政府职能,改变管理方式,大力推进政企分开,减少直接的行政干预,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政府服务意识,简化机关办事手续,全面提高办事效率和管理水平。

结合中国入世后的现状,谈谈我国应如何更好地利用WTO成员国的地位进一步发展国际贸易?

总是空谈 能做到实际的没多少小企业一心想上市 结果一上市就垮然后股民全部套牢 吃亏的是老百姓中型企业一心想赚钱 房地产赚钱 一窝蜂 泡沫经济随即降临 房子质量越来越差然后不断有人跳楼吃亏的又是老百姓大型企业只会要政府护航 搞垄断 服务态度自然而然得差吃亏的又是老百姓 还要在WTO上玩发展?这样的一些公司一上国际就丝毫没有竞争力何谈赚取利益 完全送钱 日本一年在铁矿上就在中国狂赚7000亿而且铁矿石都是咱中国的我失态了 咱要给政府时间。

1999年11月15日。中国与美国就中国加入WTO达成了双边协议,其意义在于:

baike

中国加入WTO的条件是什么?

1995年7月11日,世贸组织总理事会会议决定接纳中国为该组织的观察员。中国自1986年申请重返关贸总协定以来,为复关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已进行了长达15年的努力。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成为其第143个成员。  注意:中国曾是世贸的前身,关贸总协定的创建国之一,但西方国家却因为政治利益原因,拒绝承认,中国被迫放弃缔约国成员的身份,以普通新成员身份加入,所以缔约国成员的一些特权是无权使用的。  利:  ①它有利于中国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国际分工,促进经济发展;  ②有利于扩大出口和利用外资,并在平等条件下参与国际竞争;  ③有利于促进技术进步、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④有利于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⑤有利于促进世界经济的增长;  ⑥也有利于直接参与21世纪国际贸易规则的决策过程,摆脱别人制定规则而中国被动接受的不利状况,从而维护合法权益。  弊: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的弱势产业也是一个严峻的挑战。如果不加快改革的步伐,这些产业将面临被淘汰的危险。随着市场的进一步扩大,关税的大幅度减让,外国产品、服务和投资有可能更多地进入中国市场,国内一些产品、企业和产业免不了面临更加激烈的竞争。

中国加入WTO的条件是什么?

  1995年7月11日,世贸组织总理事会会议决定接纳中国为该组织的观察员。中国自1986年申请重返关贸总协定以来,为复关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已进行了长达15年的努力。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成为其第143个成员。  注意: 中国曾是世贸的前身,关贸总协定的创建国之一,但西方国家却因为政治利益原因,拒绝承认,中国被迫放弃缔约国成员的身份,以普通新成员身份加入,所以缔约国成员的一些特权是无权使用的。  利:  ①它有利于中国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国际分工,促进经济发展;  ②有利于扩大出口和利用外资,并在平等条件下参与国际竞争;  ③有利于促进技术进步、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④有利于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⑤有利于促进世界经济的增长;  ⑥也有利于直接参与21世纪国际贸易规则的决策过程,摆脱别人制定规则而中国被动接受的不利状况,从而维护合法权益。  弊: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的弱势产业也是一个严峻的挑战。如果不加快改革的步伐,这些产业将面临被淘汰的危险。随着市场的进一步扩大,关税的大幅度减让,外国产品、服务和投资有可能更多地进入中国市场,国内一些产品、企业和产业免不了面临更加激烈的竞争。

世界卫生组织,世界环境组织,世界和平组织的英文简写是? WTO是世界贸易组织

世界卫生组织 WHO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世界环境组织 WEO (World Environment Organization) 世界和平组织 wpo (World Peace Organization )

wto指出电子商务与什么密切相关

现行WTO法律体系中有大量规则与电子商务的规制和发展联系密切。1、GATT与电子商务:GATT作为当前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框架,由于电子商务中相当大的一部分属于通过电子媒介寻找交易伙伴、缔结合约,但仍然以实物形式进行交付的。对于这部分交易,GATT的法律规则仍然适用。2、GATS与电子商务:电子商务中的大部分内容都与GATS有关,GATS作为电子商务运行必不可缺的电讯服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3、TRIPS与电子商务:TRIPS是GATT,GATS之外WTO的另一大支柱。TRIPS将WIPO管理下的大部分知识产权条约的规定纳入国际贸易法律体系中来,并赋予争端解决的强制力。

wto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是( )

wto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是TRIPS。TRIPS是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知识产权协定》,是世界贸易组织体系下的一项多边贸易协定。TRIPS有七个部分,共73条,其保护范围为著作权与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线图设计权及未披露的信息专有权。《知识产权协议》是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中达成的涉及世界贸易的28项单独协议中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协议之一。该协议的产生是有一定时代背景的。由于近年来,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日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知识产权案件的增多,影响到国际贸易的的正常发展。TRIPS是关贸总协定知识产权协议的英文缩写。随着世界经济、贸易格局的巨大变化,知识产权保护在世界范围内受到了越来越大的关注,TRIPS就是在这种形势下产生的。TRIPS在WTO所有协议中占有重要地位,TRIPS的第39条规定了对“未披露信息”的保护。wto介绍:1、基本简介。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独立于联合国的永久性国际组织,负责监督成员经济体之间各种贸易协议得到执行的一个国际组织。世贸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莱蒙湖畔。世界贸易组织是当代最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之一,成员贸易总额达到全球的98%,有“经济联合国”之称。2、基本原则。互惠原则,也叫对等原则,是WTO最为重要的原则之一,是指两成员方在国际贸易中相互给予对方贸易上的优惠待遇。它明确了成员方在关税与贸易谈判中必须采取的基本立场和相互之间必须建立一种什么样的贸易关系。3、组织职能。世界贸易组织负责对各成员国的贸易政策和法规进行监督和管理,定期评审,以保证其合法性;为实现各项协定和协议的既定目标,世界贸易组织有权组织实施其管辖的各项贸易协定和协议,并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

WTO 和OECD 有什么区别

是两个不同的组织

如何进行低碳生活英语作文howtolivealow-carbonlife

Live a Low-carbon Life As is known to us all,our environment is getting worse and worse,and a low carbon life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popular among people.A low carbon life can be of great use for us.It can help save energy and cut down the pullution.It can reduce the amount of carbon dioxide that is the main cause of greenhouse effect,and can help keep our environment beautiful and cleanTherefore,we should live a low carbon life.First of all,when we go out,we should take a bus or ride a bike instead of driving a car.Cars not only let out carbon dioxide but also waste energy.Second,we had best not use plastic bags which can bring about the white pollution.We should use the environmentally friendly bags.Third,it"s of great use to plant trees.Trees can absorb carbon dioxide and release oxygen.Finally,we should start with small things,Therefore,as students,we ought to turn out the lights the moment we leave,turn off the tap in time,and reuse our textbooks and so on.

技术法规的WTO/TBT的定义为

“规定强制执行的产品特性或与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在内的文件。该文件还可包括或专门关于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标志或标签要求”。WTO/TBT协定要求各成员按照产品性质而不是按照其设计或描述特征来制定技术法规。

WTOTBT的作用是什么

WTO/TBT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议》(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of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的简称,1994年在“乌拉圭回合”中签署。它的前身是《关税和贸易总协议贸易技术壁垒协议》(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of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GATT/TBT)。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WTO/TBT协议已经成为WTO的各项协议中最重要的协议之一。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各国实施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各不相同,差异较大,给生产者和进出口商造成困难,甚至形成了障碍。在这种情况下,各成员普遍认为有必要制定有关规则,以约束大家的贸易行为。在“东京回合”谈判期间,经过反复讨论、协商,最终就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与实施,以及解决争端等问题达成一致,并于1979年4月签署了《关贸总协定贸易技术壁垒协议》,自198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简称GATT/TBT协议。   1986年“乌拉圭回合”在日内瓦举行,GATT/TBT经过6年运作,各国充分认识到了它的重要意义。同时也发现了新的问题,并对《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贸易技术壁垒协议》(GATT/TBT)重新进行了修改。1994年,乌拉圭回合结束,世贸组织成立时,在马拉喀什正式签发了《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议》(WTO/TBT协议)。

wto/tbt协议中的标准是

WTO/TBT协议中的“标准”(Standard)是指规定产品性能、设计、生产过程、测试方法、标记和包装等要素的技术需求的文件或声明,包括国际标准、区域标准、国家标准等各种类型。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TBT协议规定,成员国应该确保制定的标准不会对其他成员国的产品生产、销售造成无必要的技术障碍。同时,TBT协议还规定,成员国应该通过公开、透明和参与式的制定程序来制定标准,允许其他成员国参与标准制定过程,以确保标准制定过程的公正和合理。

什么是WTO与TBT

世界留意组织

howtobeingoodmoods?英语作文

How to being good moods?如何保持好心情? I think that it wasn"t quarrel with someone,and if have had some quarrel forget to be quickly will be ok,and talk with the friends also was a good idea.我想不要跟别人吵架,并且如果有一些人要来跟你吵架,快速的忘记它就可以了,并且我想如果真的不开心,和朋友们谈谈也会是个好主意。And tried to hard working,serious working,reading some books,do something you like,easy going guy,doesn"t often quarrels with someone,forgave someone be often,keep smiling,does often thanks for god give us happy life.并且努力认真的去工作,阅读一些书籍,做一些你喜欢做的事情,成为一个容易沟通的人,不常常和别人吵架,做个健忘的人,保持微笑,常常感恩上帝给你的快乐生活。And have had the good relationship with your friends,have had more friends,and enjoyed your life.并且和你的朋友们有好的人际关系,并且你也是个享受生活的人。Studied hard,finished your study set goal,you will have achievement.It will make you happy.努力学习,完成你的学习目标,你也将会为此拥有成就感。Life always give you some surprise,and I think that there was a important thing you should be believe in the god,to be a Christ,you will happy almost time,if you also were not get happy,pray for god give you happy.Life is beautiful,isn"t it?We have had already got more.生活总是会给你一些惊喜,并且我想有件事情我想是重要的,你应该相信上帝,成为一名基督徒,在大多数的时间你将会感到快乐。如果你还是无法感到快乐,祈祷上帝给你快乐吧。生活是美好的,不是吗? 我们已经得到了许多。

WTO的仲裁程序

你想干什么

美国newton是什么地方

牛顿市(Newton )是美国的一个小城,位于波士顿近郊,总占地47.1平方公里,海拔30米,距离波士顿市中心以西大约7英里(11公里)。多年被评为全美最安全‘城市"之一。波士顿(Boston)则是美国马萨诸塞州的首府和最大城市,也是新英格兰地区的最大城市。

Newton 是哪个国家的地名

一)寺庙建筑 ... (Sainte)的地名,(如 St.Polycarpe,St.Clet,Ste Justine-de Newton,Ste.Marthe)与带Notre-Dame...

swto1:假如你想开一家公司,应具备哪些能力,运用SWOT分析你自己,并分析你的企业构

  在你已经有了你创业的构思,并落实到文字上之后,你还需要对它进行检验。你需要知道它是否可行,经得起推敲;是否能使你的企业具有竞争力和赢利能力。  测试企业构思的一种方式是进行SWOT分析——即优势、劣势、机会、威胁分析法。  1、什么是SWOT分析  SWOT由Strength(优势)、Weakness(劣势)、Opportunity(机会)、Threat(威胁)四个英文单词的第一个字母组合而成。SWOT分析时,要考虑你自己的企业,并写下自己企业的所有优势、劣势、机会和威胁。  优势和劣势是分析存在于企业内部的你可以改变的因素:  ——优势是指你企业的长处。例如,你的产品比竞争对手的好;你的商店的位置非常有利;你的员工技术水平很高等。  ——劣势是指你企业的弱点。例如,你的产品比竞争对手的贵;你没有足够的资金按自己的愿望做广告;你无法像竞争对手那样提供综合性的系列服务等。  机会和威胁是你需要了解存在于企业外部的你无法施加影响的因素:  ——机会是指周边地区存在的对企业有利的事情。例如,你想制作的产品越来越流行;附近没有和你类似的商店;因为许多新的住宅小区正在这个地区建设,潜在顾客的数量将会上升等。  ——威胁是指周边地区存在的对你企业不利的事情。例如,在这个地区有生产同样产品的其他企业;原材料价格上涨将导致你出售的商品价格上升;你不知道你的产品还能流行多久等。  2、SWOT分析的结果  当你做完SWOT分析后,你应该能评估你的创业构思,并做出决定:  ——坚持自己的创业构思并进行全面的可行性研究。  ——修改原来的创业构思。  ——完全放弃这个创业构思。  SWOT模型是企业结合自身优势(Strengths)、劣势(Weakness)及其所处环境的机会(Opportunities)、威胁(Threats),进行战略构思、战略选择的重要工具,在西方企业的战略选择中得到了广泛应用,目前多见于定性分析。而当战略期限超出三年、甚至更长,影响企业战略决策的内外因素增多且更复杂时,SWOT模型就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即对众多因素的差别程度及其发生概率很难在定性分析中得以体现,这就不利于企业战略(特别是总体战略总公司战略)的选择。因此,SWOT模型需要结合前景假设进行定量分析,使其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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