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

阅读 / 问答 / 标签

天猫网络购物中在营销活动一分钱兑奖,兑奖订单店铺不发货,有没有诉诸法律的可能。用什么名义呢?

72小时内发货,否则投诉客服跟进处理,虚假交易,要罚款,满48分罚一万保证金,并停七天

北京互联网法院起诉闲鱼卖家,起诉网络购物纠纷应以卖家(店铺)为被告,闲鱼卖家没有店铺,该怎么办

那就起诉个人了。你得把平台拉下水,把平台一起作为被告。同时搞一份调查取证申请书,要求法院到平台调查卖家的个人信息,搞一个追加被告申请书。追加查到的个人卖家未被告。

网络购物中常见的问题有哪些?

1.诚信问题。在网络购物中,诚信是一个比较大的问题。买方和卖方都可能存在不诚实的情况。卖方可能会对自己的商品做夸大宣传,进行不符合事实的描述;对商品进行拍摄以后会进行照片的后期处理,使得照片看起来更加美观。这就会导致图片与商品实际质量或样式不符的情况,而使网络购物者存在着被蒙骗的危险。同时,买方也存在着用假身份注册的情形,这种网络的虚拟性必然导致交易的不确定性,一些网购者甚至恶意跑单,对卖方的权益也造成一定的损害。2.安全问题。现行的网络购物体系没能很好地解决安全保障问题,导致卖方和买方不能同时获得足够的安全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网络交易的成功。网络安全的问题依旧是制约深层次网络应用发展的主要问题,网络欺诈等违法行为屡见不鲜。[6]网民在个人信息、交易信息、资金账号信息等方面有着很强的不安全感。3.物流配送问题。网络交易发展中一直存在着一个核心的问题,那就是物流配送问题。网络购物的买卖双方均由物流配送联系着,它是商品从卖家向买家转移的枢纽。随着网络购物的快速发展,众多的物流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但目前国内始终还是缺乏一家专业的、系统的全国性货物配送企业。4.售后服务。空间和地域的局限性导致部分网络购物的售后服务相当滞后,甚至是根本没有售后服务。而我们知道售后服务对于消费者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因此网购中售后服务的缺失是一个大问题。

网络购物涉及的法律问题

法律主观:一、网络购物纠纷的认定的法律依据(一)网络交易中买家基于货品本身与网店描述是否相符、卖家服务态度等综合因素对商家进行的评级、评论,虽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但只要不是出于恶意诋毁商业信誉的目的,买家给“差评”不属于侮辱诽谤行为(二)在网络交易中,提供交易平台的网站与交易双方之间构成居间合同关系的,网站负有民法典所规定的居间人的义务,如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合同双方如实报告,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如果违反这些义务,网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当事人利用网站提供的合同对方的个人信息,通过电话联系方式与对方订立了与网络买卖合同完全不同的新的合同,该新合同与网站无关,当事人因履行该新合同而遭受经济损失的,网站不承担赔偿责任(四)对于同时存在自营商品交易和第三方商品交易形式的网络交易平台,在第三方商品交易中,若该网络交易平台在商品交易网页上未采取合理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提示其并非该交易商品的销售者,则交易相对方有理由相信其系与网络交易平台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网络交易平台应为买卖合同的主体(五)网络交易平台注册协议对消费者的约束力,取决于该协议条款是否违反法律规定而影响消费者权益,并不因协议的单方约定而改变合同成立的要件(六)因网络交易平台错标价格引起的合同纠纷,错标金额差距较大的情况构成显失公平,网络交易平台可因之请求撤销该合同(七)在网络购物纠纷中,双方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支付宝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在没有明确约定管辖权时,可以《支付宝争议处理规则》“以买家留下的收货地址作为货物交付地点”的交易惯例,视为约定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收货地所在地人民法院应享有管辖权(八)由于网购交易与传统实体店交易存在差异,认定网店经营者是否虚构原价时,应充分考虑网购消费者的购买习惯与线上线下产业融合的发展趋势,在认定网店经营者是否隐瞒真相时,应当考虑到消费者在线上线下交易中获取信息能力的差异性,结合个案交易信息的开放程度综合认定(九)网络购物的本质是基于特殊交易平台上买卖双方的意思表示成立的买卖合同,现行法律对于网络购物规定了消费者享有7天无理由退货的法定合同解除权,但消费者收货超过7天后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应承担举证责任,消费者不能举证证明其持有的商品系经营者销售的情况下,应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十)除非网络经销商在与消费者缔结合同时已明确告知了交易主体,否则,在消费者与网络经销商就交易主体发生争议时,消费者可以将向其履行合同义务的不同主体作为合同相对方,并可选择或同时要求这些主体承担合同责任(十一)微信代购中,代购者不能证明其所销售货物的正规进货渠道,且买受者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购买代购者所销售的名牌奢侈品,双方对此均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百零二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二、网络购物纠纷的主要情形(一)消费者所购商品与商家广告中的宣传是否一致。有些商家为推销商品,会在网站上发布广告,对商品的价格、功能、智能性、新颖性、优惠力度以及套餐等进行宣传。但消费者在看到商业广告并心动下单后,有时会发现所购商品与商家之前的宣传有不一致的情形:或为成交价格高于广告中宣传的价格,或为所收到的商品缺少套餐中的某种商品,或为所收到的商品不具备商家承诺的功能等,从而与商家发生纠纷。(二)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网站管理难免存在漏洞、失误,商品价格、型号、数量等信息标注错误的情形时有发生;部分商家诚信意识的缺失,人为虚假标注商品相关信息的情形也客观存在。消费者已经根据网站所标注的信息下单交易,而商家却主张其陈列商品的行为系要约邀请,只有在网站发出送货通知时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才成立,进而称合同未成立,与消费者发生纠纷。(三)商家是否应依约发货。还有极个别商家在商品断货后为增加销售量,追逐更多利润,不惜隐瞒实情,向消费者虚假承诺能够按时发货,而在消费者下单后,商家因无货可发,便以各种借口搪塞,迟延发送货物,从而与消费者发生纠纷。(四)消费者是否有权要求商家退货退款。消费者称自己在下单时商家做出了一定期限内退货退款的承诺,而在消费者真正要求商家退货退款时,商家会否认曾做出此类承诺,或找各种借口拒绝退货退款,从而引发纠纷。三、网络购物纠纷可以向法院起诉吗可以的。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向商家购买商品,系通过信息网络方式订立买卖合同,双方由此建立买卖合同关系(也即网络购物合同关系),电子订单即为合同的体现,买家与卖家为网络购物合同的相对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为网络服务平台提供商,依法为买卖双方提供网络服务,与交易双方形成的是网络服务合同关系。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系为交易双方提供虚拟的交易场所,一般情况下并不参与交易本身,消费者的权益受损首先应向销售者主张权利。

网络购物纠纷投诉途径

法律主观:一、网络购物纠纷的认定的法律依据(一)网络交易中买家基于货品本身与网店描述是否相符、卖家服务态度等综合因素对商家进行的评级、评论,虽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但只要不是出于恶意诋毁商业信誉的目的,买家给“差评”不属于侮辱诽谤行为(二)在网络交易中,提供交易平台的网站与交易双方之间构成居间合同关系的,网站负有民法典所规定的居间人的义务,如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合同双方如实报告,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如果违反这些义务,网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当事人利用网站提供的合同对方的个人信息,通过电话联系方式与对方订立了与网络 买卖合同 完全不同的新的合同,该新合同与网站无关,当事人因履行该新合同而遭受经济损失的,网站不承担赔偿责任(四)对于同时存在自营商品交易和第三方商品交易形式的网络交易平台,在第三方商品交易中,若该网络交易平台在商品交易网页上未采取合理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提示其并非该交易商品的销售者,则交易相对方有理由相信其系与网络交易平台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网络交易平台应为买卖合同的主体(五)网络交易平台注册协议对消费者的约束力,取决于该协议条款是否违反法律规定而影响消费者权益,并不因协议的单方约定而改变合同成立的要件(六)因网络交易平台错标价格引起的合同纠纷,错标金额差距较大的情况构成显失公平,网络交易平台可因之请求撤销该合同(七)在网络购物纠纷中,双方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支付宝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在没有明确约定管辖权时,可以《支付宝争议处理规则》“以买家留下的收货地址作为货物交付地点”的交易惯例,视为约定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收货地所在地人民法院应享有管辖权(八)由于网购交易与传统实体店交易存在差异,认定网店经营者是否虚构原价时,应充分考虑网购消费者的购买习惯与线上线下产业融合的发展趋势,在认定网店经营者是否隐瞒真相时,应当考虑到消费者在线上线下交易中获取信息能力的差异性,结合个案交易信息的开放程度综合认定(九)网络购物的本质是基于特殊交易平台上买卖双方的意思表示成立的买卖合同,现行法律对于网络购物规定了消费者享有7天无理由退货的法定合同解除权,但消费者收货超过7天后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应承担举证责任,消费者不能举证证明其持有的商品系经营者销售的情况下,应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十)除非网络经销商在与消费者缔结合同时已明确告知了交易主体,否则,在消费者与网络经销商就交易主体发生争议时,消费者可以将向其履行合同义务的不同主体作为合同相对方,并可选择或同时要求这些主体承担合同责任(十一)微信代购中,代购者不能证明其所销售货物的正规进货渠道,且买受者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购买代购者所销售的名牌奢侈品,双方对此均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百零二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 连带责任 。二、网络购物纠纷的主要情形(一)消费者所购商品与商家广告中的宣传是否一致。有些商家为推销商品,会在网站上发布广告,对商品的价格、功能、智能性、新颖性、优惠力度以及套餐等进行宣传。但消费者在看到商业广告并心动下单后,有时会发现所购商品与商家之前的宣传有不一致的情形:或为成交价格高于广告中宣传的价格,或为所收到的商品缺少套餐中的某种商品,或为所收到的商品不具备商家承诺的功能等,从而与商家发生纠纷。(二)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网站管理难免存在漏洞、失误,商品价格、型号、数量等信息标注错误的情形时有发生;部分商家诚信意识的缺失,人为虚假标注商品相关信息的情形也客观存在。消费者已经根据网站所标注的信息下单交易,而商家却主张其陈列商品的行为系 要约邀请 ,只有在网站发出送货通知时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才成立,进而称合同未成立,与消费者发生纠纷。(三)商家是否应依约发货。还有极个别商家在商品断货后为增加销售量,追逐更多利润,不惜隐瞒实情,向消费者虚假承诺能够按时发货,而在消费者下单后,商家因无货可发,便以各种借口搪塞,迟延发送货物,从而与消费者发生纠纷。(四)消费者是否有权要求商家退货退款。消费者称自己在下单时商家做出了一定期限内退货退款的承诺,而在消费者真正要求商家退货退款时,商家会否认曾做出此类承诺,或找各种借口拒绝退货退款,从而引发纠纷。三、网络购物纠纷可以向法院起诉吗可以的。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向商家购买商品,系通过信息网络方式订立买卖合同,双方由此建立买卖合同关系(也即网络购物合同关系),电子订单即为合同的体现,买家与卖家为网络购物合同的相对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为网络服务平台提供商,依法为买卖双方提供网络服务,与交易双方形成的是网络服务合同关系。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系为交易双方提供虚拟的交易场所,一般情况下并不参与交易本身,消费者的权益受损首先应向销售者主张权利。 法律客观:绝大多数是建立门户网站的企业,他们通过网上订单、网上发布广告等形式,在网上或网下交易,这些企业都有营业执照,有经营实体,而且网址都在省通信管理局备案。根据新《办法》,已注册的企业或个体户开网店的,要在网上标明营业执照等相关信息,而自然人开网店的,要提供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由网站进行审核,并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在网页上标明,并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网站投诉每一个公司都会有处理各种服务事物的客服部门,各个大型网站也不例外,他们的客服部一般就是负责处理各种交易纠纷的地方。消费者切记要保存好假冒伪劣产品的照片,与商家的聊天记录,交易记录等相关文件,在进行投诉或举报时可将这些文件作为证据提交。如果交易纠纷严重,有刑事犯罪嫌疑,消费者和各个大型购物网站也有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的义务。网上报案如果遇到的是网购诈骗,则更应该向公安部门报案,尤其是已受骗的消费者更应该如此做,向各地公安局网监处报案或电话报警,请求公安部门查封诈骗网站和骗子的手机电话以及银行账号,不仅可避免更多消费者上当受骗,也为自己争取了减少财产损失的可能性。

网络购物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一、网络购物纠纷的认定的法律依据(一)网络交易中买家基于货品本身与网店描述是否相符、卖家服务态度等综合因素对商家进行的评级、评论,虽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但只要不是出于恶意诋毁商业信誉的目的,买家给“差评”不属于侮辱诽谤行为(二)在网络交易中,提供交易平台的网站与交易双方之间构成居间合同关系的,网站负有民法典所规定的居间人的义务,如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合同双方如实报告,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如果违反这些义务,网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当事人利用网站提供的合同对方的个人信息,通过电话联系方式与对方订立了与网络 买卖合同 完全不同的新的合同,该新合同与网站无关,当事人因履行该新合同而遭受经济损失的,网站不承担赔偿责任(四)对于同时存在自营商品交易和第三方商品交易形式的网络交易平台,在第三方商品交易中,若该网络交易平台在商品交易网页上未采取合理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提示其并非该交易商品的销售者,则交易相对方有理由相信其系与网络交易平台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网络交易平台应为买卖合同的主体(五)网络交易平台注册协议对消费者的约束力,取决于该协议条款是否违反法律规定而影响消费者权益,并不因协议的单方约定而改变合同成立的要件(六)因网络交易平台错标价格引起的合同纠纷,错标金额差距较大的情况构成显失公平,网络交易平台可因之请求撤销该合同(七)在网络购物纠纷中,双方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支付宝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在没有明确约定管辖权时,可以《支付宝争议处理规则》“以买家留下的收货地址作为货物交付地点”的交易惯例,视为约定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收货地所在地人民法院应享有管辖权(八)由于网购交易与传统实体店交易存在差异,认定网店经营者是否虚构原价时,应充分考虑网购消费者的购买习惯与线上线下产业融合的发展趋势,在认定网店经营者是否隐瞒真相时,应当考虑到消费者在线上线下交易中获取信息能力的差异性,结合个案交易信息的开放程度综合认定(九)网络购物的本质是基于特殊交易平台上买卖双方的意思表示成立的买卖合同,现行法律对于网络购物规定了消费者享有7天无理由退货的法定合同解除权,但消费者收货超过7天后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应承担举证责任,消费者不能举证证明其持有的商品系经营者销售的情况下,应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十)除非网络经销商在与消费者缔结合同时已明确告知了交易主体,否则,在消费者与网络经销商就交易主体发生争议时,消费者可以将向其履行合同义务的不同主体作为合同相对方,并可选择或同时要求这些主体承担合同责任(十一)微信代购中,代购者不能证明其所销售货物的正规进货渠道,且买受者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购买代购者所销售的名牌奢侈品,双方对此均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百零二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 连带责任 。二、网络购物纠纷的主要情形(一)消费者所购商品与商家广告中的宣传是否一致。有些商家为推销商品,会在网站上发布广告,对商品的价格、功能、智能性、新颖性、优惠力度以及套餐等进行宣传。但消费者在看到商业广告并心动下单后,有时会发现所购商品与商家之前的宣传有不一致的情形:或为成交价格高于广告中宣传的价格,或为所收到的商品缺少套餐中的某种商品,或为所收到的商品不具备商家承诺的功能等,从而与商家发生纠纷。(二)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网站管理难免存在漏洞、失误,商品价格、型号、数量等信息标注错误的情形时有发生;部分商家诚信意识的缺失,人为虚假标注商品相关信息的情形也客观存在。消费者已经根据网站所标注的信息下单交易,而商家却主张其陈列商品的行为系 要约邀请 ,只有在网站发出送货通知时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才成立,进而称合同未成立,与消费者发生纠纷。(三)商家是否应依约发货。还有极个别商家在商品断货后为增加销售量,追逐更多利润,不惜隐瞒实情,向消费者虚假承诺能够按时发货,而在消费者下单后,商家因无货可发,便以各种借口搪塞,迟延发送货物,从而与消费者发生纠纷。(四)消费者是否有权要求商家退货退款。消费者称自己在下单时商家做出了一定期限内退货退款的承诺,而在消费者真正要求商家退货退款时,商家会否认曾做出此类承诺,或找各种借口拒绝退货退款,从而引发纠纷。三、网络购物纠纷可以向法院起诉吗可以的。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向商家购买商品,系通过信息网络方式订立买卖合同,双方由此建立买卖合同关系(也即网络购物合同关系),电子订单即为合同的体现,买家与卖家为网络购物合同的相对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为网络服务平台提供商,依法为买卖双方提供网络服务,与交易双方形成的是网络服务合同关系。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系为交易双方提供虚拟的交易场所,一般情况下并不参与交易本身,消费者的权益受损首先应向销售者主张权利。

网络购物退款法律

法律主观:一、网络购物纠纷的认定的法律依据(一)网络交易中买家基于货品本身与网店描述是否相符、卖家服务态度等综合因素对商家进行的评级、评论,虽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但只要不是出于恶意诋毁商业信誉的目的,买家给“差评”不属于侮辱诽谤行为(二)在网络交易中,提供交易平台的网站与交易双方之间构成居间合同关系的,网站负有民法典所规定的居间人的义务,如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合同双方如实报告,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如果违反这些义务,网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当事人利用网站提供的合同对方的个人信息,通过电话联系方式与对方订立了与网络买卖合同完全不同的新的合同,该新合同与网站无关,当事人因履行该新合同而遭受经济损失的,网站不承担赔偿责任(四)对于同时存在自营商品交易和第三方商品交易形式的网络交易平台,在第三方商品交易中,若该网络交易平台在商品交易网页上未采取合理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提示其并非该交易商品的销售者,则交易相对方有理由相信其系与网络交易平台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网络交易平台应为买卖合同的主体(五)网络交易平台注册协议对消费者的约束力,取决于该协议条款是否违反法律规定而影响消费者权益,并不因协议的单方约定而改变合同成立的要件(六)因网络交易平台错标价格引起的合同纠纷,错标金额差距较大的情况构成显失公平,网络交易平台可因之请求撤销该合同(七)在网络购物纠纷中,双方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支付宝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在没有明确约定管辖权时,可以《支付宝争议处理规则》“以买家留下的收货地址作为货物交付地点”的交易惯例,视为约定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收货地所在地人民法院应享有管辖权(八)由于网购交易与传统实体店交易存在差异,认定网店经营者是否虚构原价时,应充分考虑网购消费者的购买习惯与线上线下产业融合的发展趋势,在认定网店经营者是否隐瞒真相时,应当考虑到消费者在线上线下交易中获取信息能力的差异性,结合个案交易信息的开放程度综合认定(九)网络购物的本质是基于特殊交易平台上买卖双方的意思表示成立的买卖合同,现行法律对于网络购物规定了消费者享有7天无理由退货的法定合同解除权,但消费者收货超过7天后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应承担举证责任,消费者不能举证证明其持有的商品系经营者销售的情况下,应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十)除非网络经销商在与消费者缔结合同时已明确告知了交易主体,否则,在消费者与网络经销商就交易主体发生争议时,消费者可以将向其履行合同义务的不同主体作为合同相对方,并可选择或同时要求这些主体承担合同责任(十一)微信代购中,代购者不能证明其所销售货物的正规进货渠道,且买受者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购买代购者所销售的名牌奢侈品,双方对此均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百零二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二、网络购物纠纷的主要情形(一)消费者所购商品与商家广告中的宣传是否一致。有些商家为推销商品,会在网站上发布广告,对商品的价格、功能、智能性、新颖性、优惠力度以及套餐等进行宣传。但消费者在看到商业广告并心动下单后,有时会发现所购商品与商家之前的宣传有不一致的情形:或为成交价格高于广告中宣传的价格,或为所收到的商品缺少套餐中的某种商品,或为所收到的商品不具备商家承诺的功能等,从而与商家发生纠纷。(二)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网站管理难免存在漏洞、失误,商品价格、型号、数量等信息标注错误的情形时有发生;部分商家诚信意识的缺失,人为虚假标注商品相关信息的情形也客观存在。消费者已经根据网站所标注的信息下单交易,而商家却主张其陈列商品的行为系要约邀请,只有在网站发出送货通知时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才成立,进而称合同未成立,与消费者发生纠纷。(三)商家是否应依约发货。还有极个别商家在商品断货后为增加销售量,追逐更多利润,不惜隐瞒实情,向消费者虚假承诺能够按时发货,而在消费者下单后,商家因无货可发,便以各种借口搪塞,迟延发送货物,从而与消费者发生纠纷。(四)消费者是否有权要求商家退货退款。消费者称自己在下单时商家做出了一定期限内退货退款的承诺,而在消费者真正要求商家退货退款时,商家会否认曾做出此类承诺,或找各种借口拒绝退货退款,从而引发纠纷。三、网络购物纠纷可以向法院起诉吗可以的。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向商家购买商品,系通过信息网络方式订立买卖合同,双方由此建立买卖合同关系(也即网络购物合同关系),电子订单即为合同的体现,买家与卖家为网络购物合同的相对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为网络服务平台提供商,依法为买卖双方提供网络服务,与交易双方形成的是网络服务合同关系。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系为交易双方提供虚拟的交易场所,一般情况下并不参与交易本身,消费者的权益受损首先应向销售者主张权利。

关于网络购物的法律法规

网上购物相关法律规定如下:1、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2、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3、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4、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5、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6、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网络商品经营者必须出具;7、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8、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网络购物纠纷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消费者所购商品与商家广告中的宣传是否一致;2、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4、消费者是否有权要求商家退货退款;网络购物实践中还存在网络诈骗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冒充买家、卖家促成交易,牟取非法利益;2、冒充其他商家发布招商信息,侵占投资方定金;3、与虚假的物流公司串通,制造商品已经发出的假象。;网上购物被骗处理方法:1、如果网上买东西被骗了钱,当事人应当保持冷静,马上报案;2、向公安机关提供所有能提供的线索,保存好所有与案件有关的物品、资料、联系方式等,积极配合并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综上所述,到网上购物进行购物时,需要遵守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对于在网上购物出现侵权行为的,作为消费者应该利用法律积极进行维权。【法律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第九条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第十一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