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耕还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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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的树木被毁了怎么赔偿

承包林地被征用,应当依照林地面积及承包合同约定金额分户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退耕还林征用赔偿标准是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毁坏退耕还林的立案标准如下:1、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2、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3、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前两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4、非法占用并毁坏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拓展资料:征地补偿分为三部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对林木的补偿是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法律依据:《退耕还林条例》第三十五条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年限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尚未承包到户和休耕的坡耕地退耕还林的,以及纳入退耕还林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只享受种苗造林补助费。

什么样的耕地应当纳入退耕还林规划,有计划地实施退耕还林?

(1)水土流失严重的; (2)沙化、盐碱化、石漠化严重的; (3)生态地位重要、粮食产量低而不稳的。 江河源头及其两侧、湖库周围的陡坡耕地以及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严重等生态地位重要区域的耕地,应当在退耕还林规划中优先安排。

我国实施退耕还林还草政策的作用是什么?

退耕还林可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将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坡耕地有计划,有步骤地停止耕种,按照适地适树的原则,因地制宜地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退耕还林本着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乔灌草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地造林种草,恢复林草植被。国家实行退耕还林资金和粮食补贴制度,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地还林面积,在一定期限内无偿向退耕还林者提供适当的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费和现金(生活费)补助。黄河流域以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原粮100公斤、现金20元,还生态林的至少补助8年,还经济林的补助5年,还草的补助2年。每亩退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补助种苗造林费50元。扩展资料:遵循原则1、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2、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退耕相结合,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3、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综合治理;4、建设与保护并重,防止边治理边破坏;5、逐步改善退耕还林者的生活条件。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退耕还林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适地适树

退耕还林应当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退耕还林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二)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退耕相结合,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三)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综合治理。(四)建设与保护并重,防止边治理边破坏。(五)逐步改善退耕还林者的生活条件。  及时下达退耕还林任务。为了抓住造林最佳季节,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从今年起,国家将根据退耕还林总体规划在10月31日前下达下一年度计划任务。各省要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任务,对水土流失严重的坡耕地、沙化耕地优先安排退耕还林,并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确定实施退耕还林的工程县(市、区、旗,下同),在接到计划一个月内将年度任务分解下达到各县。要组织编制县级退耕还林工程实施方案,特别是要做好乡镇作业设计,把工程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落实到农户。根据气候条件,在确保完成整地的条件下,允许国家退耕还林年度任务实行滚动安排。

关于农村退耕还林

  退耕还林中的人口与发展矛盾及其解决  为了遏制我国生态环境的恶化,解决中西部地区严重的水土流失问题,扭转长江、黄河流域水患灾害,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退耕还林(草)(以下简称退耕还林),1999年开始试点,2002年全面铺开。  从我国目前的生态状况和社会经济发展的整体情况看,实施退耕还林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但是,应当引起人们充分注意的是,实施退耕还林中人口与发展之间的矛盾还十分尖锐,如果不能处理好这些矛盾,从长远来看,退耕还林的成果将难以保持。为了搞清这个问题,笔者对山西省退耕还林任务最大的两个市地(吕梁地区、忻州市)及所属的四个县(柳林县、方山县、神池县、五寨县)进行了调查,本文以调查的资料为基础,对这个问题作以讨论。  一、退耕还林区(以下简称退耕区)的人口生存条件  人口生存条件是人口发展的基础条件,主要包括自然环境和经济状况。新中国成立以来,退耕区在党和政府的关怀帮助下,各方面的条件都有了较大的改善,人民的生活水平也有了大的提高。但由于自然条件的限制和人口过快增长等原因,大部分退耕区的人口生存条件仍然较差。  1.退耕区的自然条件  退耕区多属于自然环境恶劣、交通不便的山区或半山区,平川谷地很少,我们调查的市县平地多在10%以下,山地和丘陵地占90%以上,这种自然环境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水土流失。以神池县为例,全县水土流失面积127740公顷,占到土地总面积的88.6%,年侵蚀模数8900~22000吨/平方公里,年流失肥土1957.3万吨,全氮含量约4.6万吨碳铵,速磷含量858吨过磷酸钙[1]。水土流失使退耕区的耕地变得更加贫瘠,粮食平均每市亩产量只有150斤左右。  退耕区另一个对人口生存影响较大的普遍现象是干旱。以忻州市为例,大部分地区春旱每2~3年一遇,夏旱每3~5年一遇。而且旱灾发生的频率变化是由低到高,逐年增多。1571年到1670年的一百年中,共出现29个旱年,机率为29%,其中大旱年10个,机率为10%;1871年至1970年的一百年间,共出现过33个旱年,机率为33%,其中大旱年13个,机率为13%;1951年至1974年的24年间共出现过11个旱年,机率高达45.8%,其中大旱年4个,机率为16.7%。据有关史料记载,忻州境内连续干旱三四年甚至四五年也是常有的事[2]。最近十年中更是旱情频发,1990年至2001年的12年间,共发生旱年6个,机率达50%。1999年至2001年的三年大旱,粮食减产五成以上,许多农村几乎颗粒无收。1999年的大旱灾使方山县8.1万人全部返贫,返贫率达100%。  由于连年干旱,退耕区缺水现象十分严重,不少山区村庄水源枯竭,人畜吃水非常困难。五寨县的峰子头村,深沟中的泉水由于天旱已枯竭两年,人畜吃水全靠在10公里以外的县城拉水,每车6.5吨,120元。如果家里养有牛羊的,一年差不多需要10车水。不少家庭都承受不起。  2.退耕区的经济状况  退耕区的经济状况一般都较差,本文所涉及的两市(地)四县是全国15个连片的贫困区之一,地方财政收支多年赤字。以方山县为例,2001年财政收入841万元,支出就达8585万元,收支差额达7744万元。特别是1999年以来连续三年的严重干旱,更使这些地区贫困程度进一步加深。我们调查的4个县,2001年的农民人均纯收入都不足1000元。柳林县为675.4元,方山县为598元,神池县为365元,五寨县为448元。析州市2001年报省核定的贫困县为11个重点县,占到全市14个县(市、区)的78.6%,占全省35个重点县的31.43%;贫困人口98.68万人,占全市人口的33.33%,占全省贫困人口351.86万人的28%。由于经济发展的不稳定,忻州市2001年返贫人口就有7.75万人(注:忻州市扶贫办.2001年扶贫工作总结。)。  在退耕区的贫困县中,贫困人口的比重是比较大的,如柳林县2001年总人口为28.54万人,贫困人口为16.18万人,占到56.71%,占农业人口22.80万人的70.96%;方山县总人口为13.69万人,贫困人口为11.47万人,占到83.79%,占农业人口11.53万人的99.48%;神池县总人口为10.47万人,贫困人口为7.33万人,占到70%,占农业人口8.76万人的83.68%;五寨县总人口为10.94万人,贫困人口为7.76万人,占到70.89%,占到农业人口9万人的86.22%(注:各有关县2001年扶贫工作总结,农业人口数字引自山西省人口抽样调查办公室“2001年山西省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  3.退耕区人口与耕地、粮食关系变化  (1)耕地的变化特点  在中国的多数地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建设用地增多,耕地面积不断减少。但在我们所调查的退耕区中,多数表现为相反的情况,即耕地面积存在增加的现象。例如,吕梁地区2001年有耕地572113公顷,分别比1980年和1949年多出95413公顷和15613公顷;柳林县2001年耕地面积为46153公顷,分别比1980年和1949年多出7626公顷和1086公顷;方山县2001年有耕地25500公顷,分别比1980年和1949年多出8200公顷和2047公顷;神池县2001年有耕地59520公顷,分别比1980年和1949年多出8587公顷和15553公顷(见表1)。据了解,耕地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毁林(草)开荒。虽然这些地区的耕地总面积存在增加的情况,但在人均耕地面积上却与其他地方表现为同一倾向,即:人均耕地在不断地减少。这是由于人口的不断增加所致。  退耕还林使耕地减少,人口的增加使耕地的需求量增加。人口与耕地比例的变动使耕地变得更加紧张。吕梁地区3年共有退耕还林任务2727公顷,人均减少耕地0.008公顷,忻州市有任务3007公顷,人均减少耕地0.01公顷。根据各地的“十五”人口规划,到2005年,吕梁的人口为354.44万人,忻州为310.39人,柳林县为29.02万人,方山县为14.06万人,神池县为10.74万人,五寨县为11.64万人。届时按2001年的耕地总面积不变计算,人均耕地将分别降为0.16公顷、0.22公顷、0.16公顷、0.18公顷、0.55公顷、0.33公顷。按照这样的人口增长速度,加上耕地占用,2015年吕梁地区人均耕地将可能下降到0.14公顷以下。  (2)粮食的变化特点  北方的退耕区多属干旱或半干旱区,干旱发生的频率高而且严重,从而对当地的粮食生产造成极大的影响,年与年之间的粮食产量波动很大是该类地区最大的特点。以吕梁地区为例,1990年以来的粮食产量超过100万吨的年份有3个,最高为1996年,110.75万吨[3]。而产量在50多万吨及以下的年份也有3个,其产量不及最高年份的50%,最低的2001年产量只有40.24万吨,仅为最高年份的36.33%。柳林县1990年以来的年度之间粮食产量波动更大,最低的2001年产量仅543.6万公斤,只有最高年1996年7139.2万公斤的7.61%,人均粮食只有19.05公斤。所调查的几个县2001年的人均粮食均不足100公斤(见表1)。  上述表明,退耕区的人口生存条件是比较差的。由于自然环境条件所限,不少成灾年份对人口的生存影响很大。退耕区自然条件现状的形成与历史上人口的增长和活动关系密切,同时也与今后人口的发展关系密切。  二、退耕区人口垦荒动力分析  退耕还林中人口与发展的基本矛盾是人口与耕地之间的矛盾,核心问题是退耕区人口的垦荒动力。如果退耕区农民有较强的垦荒动力,退耕还林的成果就会时时受到威胁。垦荒动力系指能够促进农民垦荒的各种主客观条件,主要包括以下3个方面:  1.退耕区人口对土地的依赖性  表1 山西省部分退耕还林市(地)、县人口、耕地、粮食变动(1949~2001)  年度 项目 吕粱地区 忻州市 柳林县 方山县 神池县 五寨县  总人口(人) 1349000 1498393 119222 58013① 53543 52998  耕地面积(公顷) 556500 626740 45067 23453 43967 40313  1949 人均耕地(公顷) 0.41 0.42 0.38 0.40 0.82 0.76  粮食产量(万公斤)33290.0 42817.0② 2349.0 1798.0 1625.8 1822.8  人均粮食(公斤) 246.8 285.8 197.0 309.9 303.6 343.9  总人口(人) 2506000 2432115 205215 102017 83053 87507  耕地面积(公顷) 476700 556413 38527 17300 50933 47180  1980 人均耕地(公顷) 0.19 0.23 0.19 0.17 0.61 0.54  粮食产量(万公斤)71067.5 80003.0③ 6039.0 2626.5④ 3202.5 2811.1  人均粮食(公斤) 283.6 328.9 294.3 257.5 385.6 321.2  总人口(人) 3413809 2960359 285352 136882 104715 109438  耕地面积(公顷) 572113 697933 46153 25500 59520 38080  2001 人均耕地(公顷) 0.17 0.24 0.16 0.19 0.57 0.35  粮食产量(万公斤)40240.0 50553.9 543.6 1045.6 650.0 378.0  人均粮食(公斤) 117.9 170.8 19.05 76.4 62.1 34.5  资源来源:1.山西五十年编委会.山西五十年.中国统计出版社,1999;  2.有关地区志、县志及相关统计部门资料。  注:①为1950年数据;②为1953~1957年的平均数;③为1979~1988年的平均数;④为1981年数据。  退耕区的城镇化水平都比较低,第二、三产业比重很小,从事农业的人口占绝大多数。2001年,山西省的乡村人口比重为64.91%,而柳林县、方山县、神池县和五寨县的乡村人口比重分别为79.89%、84.22%、83.66%和82.19%,显著高于全省平均水平。乡村人口比例越大,总体上对土地的依赖性就越强。从农民的本性动力上认识,耕地是他们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获取收入的最主要来源。因此,对土地尽量多的拥有,是每个农民不懈的追求。不可遏制地表现出来的行为就是不断地开垦荒地。这就是在退耕区为什么一边退耕还林而一边又有人在开垦荒地的根本原因。从客观条件上认识,退耕区农村粮食产量极不稳定,人们为了生存保障,为了有足够的余粮以对付灾年,只有拥有更多的耕地才能在广种薄收的生产模式下生存。在退耕区的农村,不时可以看到正在陡坡上垦荒的农民。国家规定坡度在25度以上的坡耕地由于严重的水土流失而不宜耕种,但是,在山西、陕西的黄河沿岸及纵深上百公里的山区丘陵地,只要是能站得住人的地方几乎全部被垦植。退耕区农村的这种强烈的垦荒动力,对退耕还林成果的维持是极大的威胁。  按照当前的退耕还林政策,国家无偿向退耕户提供粮食、现金补助,这对退耕还林工作的顺利开展有直接的促进作用。但是,国家肯定不会无限期地补下去,如果在停止补助之时,耕地和经济林的收入不能够满足农民收入的增长和吃粮需求,他们将不可避免地还要向荒山要粮。现在退耕还林要求80%以上必须是生态林,而生态林对于农民而言是没有多大经济效益的,所以农民对营造生态林的积极性并不高。另一方面,农民更多拥有土地的本性将时时威胁着没有经济效益的生态林。  2.人口增长对耕地量的需求动力  人口的增减对于耕地量的需求有直接的关系。也可以说,在退耕区的农村,人口增长的动力也就是垦荒的动力。  经过多年的计划生育工作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妇女生育水平已降到了更替水平以下,人口的增长已呈惯性增长。然而在退耕区的农村,妇女生育水平仍然较高,人口增长的势头虽然减慢,但惯性以外的增长量依然存在。  退耕区的妇女生育水平与自然条件较好的地区相比较,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在自然生育条件下,由于较差的自然条件对生育活动的制约作用,妇女的生育水平相对较低,人口的自然增长水平低于自然条件较好的地区;二是在实行计划生育的条件下,由于自然条件差对劳动力的需求和人们观念转变的滞后,以及较差的自然条件对计划生育工作的制约,在较长的时期内妇女生育水平又相对较高,人口的自然增长水平也较高。因此,退耕区的人口压力仍然是比较大的。从所调查的两市(地)四县来看,1989年的总和生育率分别为3.147、2.733、3.788、3.303、2.504和2.858(注:山西省第四次人口普查办公室。山西省第四次人口10%汇总资料,1991。),均高于山西全省2.461的水平。由于“五普”的妇女生育率数据尚未出来,我们从“五普”0~5岁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可以粗略地推断近几年的人口增长情况。据“五普”资料,山西省0~5岁的人口比重为8.39%,而所调查的两市(地)四县分别为9.58%、8.41%、10.83%、9.40%、6.86%和8.52%(注:山西省第五次人口普查办公室。山西省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快速汇总资料汇编。),除神池县外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另外,调查市县的总人口性别比也显著高于全省水平。说明这些地方生育男孩的要求是很强烈的。  调查得到的另外一种情况进一步表明了退耕区农村的人口增长动力。据了解,贫困地区农民有意识超生的主要原因是对生育男孩的追求。为了说明这个问题,并能了解到真实情况,我们的调查只对2孩户进行了统计和分析,具体情况见表2。  表2 山西退耕区4村庄现有2孩户子女状况  项目 合计 柳林县 方山县 神池县 五寨县  曹家yà 牛家岭 小狗儿 峰子头  n①底村 村 涧村 村  合计:户数/孩子数 74/148 23/46 18/36 18/36 15/30  合计:男/女 87/61 28/18 22/14 21/15 16/14  性别比 142.6 155.6 157.1 140.0 114.3  双男户/孩子数 22/44 8/16 6/12 5/10 3/6  户比重(%) 29.72 34.78 33.33 27.78 20.00  双女户/孩子数 9/18 3/6 2/4 2/4 2/4  户比重(%) 12.16 13.04 11.11 11.11 13.33  一男一女户/孩子数 43/86 12/24 10/20 11/22 10/20  户比重(%) 58.11 52.17 55.56 61.11 66.67  按照《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山西省在退耕还林任务的大部分村庄都可以生育2个孩子。因此,多胎生育是人口增长的主要因素。调查中当地的干部和村民都反映,就现在山区农民的生育意愿,有了2个男孩的一般也就不生第3个了;有了一男一女就更不生了。但如果生了2个女孩,那就非再要个男孩不可。很显然,多胎生育或者说人口增长的根本动力是在双女户生育多胎上。但对4个村的调查显示,在生男孩动力作用下所呈现的生育实际是,双男户的比重大致在正常的概率范围内,也就是说,夫妇在生育了一个男孩后,一般就不再进行人为的选择生育第2孩的性别。一男一女户显著高于自然生育概率,这就可能是3种情况造成:一是进行了生育的性别选择活动;二是如果第1孩、第2孩都是女孩时,第2孩隐蔽送人,那么其后生育的公开的第2孩就是实际上的第3孩甚至第4孩;三是溺婴。双女户的比重显著小于自然生育概率,其形成的原因就比较多了,诸如随其自然、性别选择失误、生育第3孩的准备之中等。实际生活中的这种情况,看上去双女户并不多,但却正表明了退耕区或贫困地区人口增长动力的根源。  3.劳动力的耕种能力  劳动力的耕种能力是退耕区农村垦荒动力的客观基础。劳动力的耕种能力是指在一定的条件下,一个普通劳动力在一年的时间里能够耕种的最大耕地量。这个量在不同的地区会由于作物种类、耕作方式等的不同而不同。据了解,在山西省吕梁地区和忻州市退耕区的山区和丘陵区的农村,以传统的人工耕作方式计算,一个普通男劳动力一年可耕种土地1.6公顷左右,—个女劳动力可耕种1公顷左右,平均为1.3公顷左右。我们所调查的两市(地)四县中的4个村庄,村民的回答是一致的。而一个劳动力每年耕种这么多的土地所需的全部时间在4~6个月之间。这就是说,一个劳动力耕种1.3公顷土地,一年中尚有最少半年的剩余时间。在这些山区,目前劳均耕地一般不足0.7公顷,我们调查的4个村平均为0.55公顷,最低的只有0.38公顷,不足一个劳动力耕种能力的50%。如此计算,在这些农村,最少有50%的剩余劳动力,另外的50%劳动力最少还有50%的剩余劳动时间。这些剩余劳动力的去向和剩余劳动时间的应用,除了赋闲外,一是打工,二是搞养殖,三是经营经济林(现在退耕区大多还没有),四就是垦荒了。据调查,外出打工多是一种无奈之举,这几年这里农村外出打工的较多,主要是天旱农业无收入所迫。如果雨水好,还是种地的多。这样,在今后的时间里,假设经济林种植成功,而80%的生态林,要么现在就难以完成,要么还将成为垦荒的对象。  三、政策性建议  1.加大投入,改善条件,提高退耕区的人口控制能力  退耕区由于经济不发达,人口控制的基础条件差,与所承担的人口控制任务不相适应。特别是进入21世纪,我国的人口管理机制发生了重大转变,优质服务、知情选择已成为新时期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方法。做好这些工作,必须有足够的投入作保证。因此,国家对于承担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地区,应将人口发展与退耕还林进行统一规划,加大对计划生育的投入,提高人口控制能力,使退耕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与退耕还林工作的目的和要求相适应。  2.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好退耕区的养老问题  据调查,目前退耕区家庭多生孩子的重要动因就是养老问题,而在这个问题上面临困难最大的是纯女户家庭。因此,国家在安排退耕还林的同时,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给退耕区2个孩子以下纯女户的父母购买养老保险,也可在城镇中建立女儿户养老院,符合条件的夫妇在进入老年后可入住养老院,也可根据本人的意愿逐月领取养老金在家养老,也可到女儿家养老。为达到计划生育的效果,这笔资金可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管理运作。同时,由于退耕区多属经济贫困,生态保护又是国家大计,因此,这项费用宜由中央财政预算解决。  3.调整产业结构,建立新的经济增长点  退耕区的经济不发达,产业结构单一,农民生活和收入的依靠就是以土地为主,政府宜充分挖掘和利用当地的各种资源,或者引进生产项目,支持非农产业的发展,建立起新的经济增长点,将农民的收入渠道从耕地上转移开来,降低农民对耕地的依赖性。  4.积权引导和推进人口的城乡转移,加快人口城镇化过程  人口城镇化是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的过程。人口城镇化与控制人口增长同为缓解人口与发展矛盾的重大举措,可以有效促进退耕区的生态环境保护,也是促进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途径。政府要充分利用目前退耕区人口流动的动力,因势利导,采取措施,促进人口城镇化的发展。政府应结合小城镇建设,对重点生态保护区和生存条件极差的村庄进行生态移民。  5.提倡和支持大户承包,优化退耕还林区的经营形式  目前退耕还林实行的是个体承包的办法,“谁造林、谁管护、谁收益”。具体操作中有两种形式,大部分是原属谁家的责任田,退耕后仍由谁家治理和管护的小规模承包。另一种情况是由大户承包。相比之下,后一种情况是少数,但却有着显著的优越性。家庭小规模承包常常由于规模小、收益低、管护难等原因而难以为继。大户承包却避免了这种弊病,并且由于雇用大量的当地劳动力而提高了农民的收入。最重要的是大户经营有较高的收益作基础,对林草地的管护比较得力,从而使退耕还林的成果得以有效保护。因此,大户承包对于保护退耕还林的成果,体现其综合效益有着特别的意义。政府应当大力提倡和扶持大户承包,采用有效措施,实施政策优惠,吸引各方面有条件的个人、公司、企业等到退耕区承包造林种草,实行规模经营。这是改变退耕区生态环境,促进退耕区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

退耕还林的范围有哪些

退耕还林的范围有:1、山区、丘陵区;2、水土流失严重,粮食产量低而不稳、坡度在6度以上、农民已经承包或延包的坡耕地;3、平原区;4、风沙危害严重、粮食产量低而不稳、农民已经承包的沙化耕地。根据《退耕还林条例》第四条,退耕还林必须坚持生态优先。退耕还林应当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建设基本农田、提高粮食单产,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实施生态移民相结合。

退耕还林土地归谁

退耕还林后土地权归谁分两种情况:1、对于已经进行安置的所有人,退耕还林后土地权归于国家;2、对于没有给与安置的所有人,退耕还林后土地权仍归原来的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符合条件且自愿退耕还林的农户可向村里提出申请,村里收集统计后报乡镇人民政府,经审核登记汇总后报县级人民政府,由县级人民政府向省级提报计划,省级呈报国家有关部门,待批准下达计划后方可组织实施。退耕还林的土地确权登记是怎样的1、对于退耕还林,农户如果领取了林权证的,本次不予确权登记颁证;2、如果没有领取林权证的,但领取了退耕还林补贴,应尊重农户自己的选择,是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还是等待领取林权证;3、对既没有领取林权证,也没有领取补贴的,应当进行确权登记颁证。【法律依据】:《退耕还林条例》第四十七条国家保护退耕还林者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自行退耕还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委托他人还林或者与他人合作还林的,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由合同约定。退耕土地还林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发放林(草)权属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作相应调整。

退耕还林2023年政策是什么?

退耕还林2023年政策如下:1、要实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人承包的政策措施,把握林权是核心,给粮是关键,种苗要先行,干部是保证的主要环节,集中连片,形成规模,达到退得下,稳得住,能致富,不反弹。2、补助政策。粮食:黄河和海河流域每亩退耕地每年200斤,长江和淮河流域每亩退耕地每年300斤。补助粮食一般为小麦原粮,不同地区确需调整粮食供应品种的由省政府确定,补助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补助年限:还草补助2年,经济林补助5年,生态林补助暂按8年计算。3、免征农业税。对应税耕地,自退耕之年起,不再征收农业税。4、退耕地造林后,禁止间作粮食和蔬菜。在确保地表植被完整,减少水土流失的前提下,可采取林果间作、林药间作、林竹间作、林草间作、灌草间作等模式,实行立体经营。5、退耕还林要以营造生态林为主,营造的生态林比例以县为核算单位,不得低于80%,经济林比例不得超过20%。坡度在25度以上的坡耕地(含梯田)、水土流失严重或泛风沙严重、及一切生态地位重要地区必须营造生态林,要按照先陡坡后缓坡的原则进行退耕还林,还林后实行封山管护。在雨量较多,生物生长量高的缓坡地区,可大力发展速生丰产林、竹林和生态经济兼用林,适当发展经济林,对超过20%的经济林地,只补助种苗费。6、退耕还林粮款补助对象为实施退耕还林的个体农户。尚未承包到户及休耕的坡耕地、沙荒地、荒滩地造林,只给予每亩的种苗补助。7、实施退耕还林后,必须确保退耕农户享有在退耕土地和宜林荒山荒地上种植的林木所有权,并依法履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发放林权证。8、对退耕农户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补助粮食折算成现金或者代金券发放;种苗和造林补助费发放形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要尊重退耕户的意愿,其费用只能用于种苗、造林补助。9、退耕农户在完成现有耕地还林后,由县或乡统一组织,应继续在宜林荒山、荒沙、荒地造林。10、退耕还林后必须实行封山禁牧、舍饲圈养,管护好林地免受人畜危害,确保造林的成活率、保存率。退耕还林遵循的原则:1、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2、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退耕相结合,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3、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综合治理。4、建设与保护并重,防止边治理边破坏。5、逐步改善退耕还林者的生活条件。

退耕还林国家是哪一年开始实施的?

根据《退耕还林条例》(是2002年12月6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从2003年1月20日起施行的法令),退耕还林是从2003年开始实行的。1999年,四川、陕西、甘肃3省率先开展了退耕还林试点,由此揭开了我国退耕还林的序幕。2002年1月10日,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公室召开退耕还林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确定全面启动退耕还林工程。同年4月11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退耕还林就是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出发,将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坡耕地有计划,有步骤地停止耕种,按照适地适树的原则,因地制宜地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坡耕地退耕还林;二是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扩展资料退耕还林的成效2002年12月6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退耕还林条例》,标志着退耕还林从此步入了法制化管理轨道。这项浩大的生态工程在全国24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1580个县全面启动,预计到2010年时总投资将超过1000亿元。工程完成后,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等地区75%的坡耕地和46%的沙化耕地将被林草覆盖,这些地区的生态环境有望得到明显改善。数据显示,1999年—2008年,全国累计实施退耕还林任务4.03亿亩,其中退耕地造林1.39亿亩,荒山荒地造林2.37亿亩,封山育林0.27亿亩。工程范围涉及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3200万农户、1.24亿农民。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退耕还林条例百度百科-退耕还林

什么是退耕还林

把耕地变成树林

退耕还林是哪年开始的

退耕还林是2003年开始实行的。《退耕还林条例》(2002年12月6日国旅贺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2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367号公布 自2003年1月20日源镇历起施雹搜行)补充资料:退耕还林就是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出发,将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坡耕地有计划、有步骤地停止耕种,按照适地适树的原则,因地制宜地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退耕还林是指从保护和改善西部生态环境出发,将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坡耕地和易造成土地沙化的耕地,有计划、分步骤地停止耕种;本着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乔灌草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地造林种草,恢复林草植被。国家实行退耕还林资金和粮食补贴制度槐配差,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地还林面积,在一定期限内无偿向退耕还林者提供适当的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费和现金(生卖友活费)补助。黄河流域以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原粮100公斤、现金20元,还生态林的至少补助8年,还经济林的补助5年,还草的补助2年。每亩退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补助种苗造林费50元铅皮。

退耕还林到底是什么意思

退耕还林(ReturningFarmlandtoForestProgram)是中国的植树造林工程,是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出发,将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坡耕地有计划、有步骤地停止耕种,按照适地适树的原则,因地制宜地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其建设包括坡耕地退耕还林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1999年,四川、陕西、甘肃3省率先开展了退耕还林试点,由此揭开了中国退耕还林的序幕。2002年1月10日,确定全面启动退耕还林工程。

退耕还林的意思

是指在水土流失严重或粮食产量低而不稳定的坡耕地和沙化耕地,以及生态地位重要的耕地,退出粮食生产,植树或种草。国家实行退耕还林资金和粮食补贴制度,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地还林面积,在一定期限内无偿向退耕还林者提供适当的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费和现金(生活费)补助。黄河流域以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原粮100公斤、现金20元,还生态林的至少补助8年,还经济林的补助5年,还草的补助2年。每亩退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补助种苗造林费50元。 实施退耕还林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改善生态环境做出的重大决策,受到了广大农民的拥护和支持。自1999年开始试点以来,工程进展总体顺利,成效显著,加快了国土绿化进程,增加了林草植被,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强度减轻;退耕还林(含草,下同)对农户的直补政策深得人心,粮食和生活费补助已成为退耕农户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退耕农户生活得到改善。

退耕还林是什么意思

退耕还林就是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出发,将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坡耕地有计划、有步骤地停止耕种,按照适地适树的原则,因地制宜地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坡耕地退耕还林;二是宜林荒山荒地造林。长期以来,由于盲目毁林开垦和进行陡坡地、沙化地耕种,造成了我国严重的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洪涝、干旱、沙尘暴等自然灾害频频发生,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国家的生态安全受到严重威胁。退耕还林是指从保护和改善西部生态环境出发,将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坡耕地和易造成土地沙化的耕地,有计划、分步骤地停止耕种;本着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乔灌草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地造林种草,恢复林草植被。国家实行退耕还林资金和粮食补贴制度,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地还林面积,在一定期限内无偿向退耕还林者提供适当的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费和现金(生活费)补助。黄河流域以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原粮100公斤、现金20元,还生态林的至少补助8年,还经济林的补助5年,还草的补助2年。每亩退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补助种苗造林费50元。【法律依据】:《退耕还林条例》第四条 退耕还林必须坚持生态优先。退耕还林应当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建设基本农田、提高粮食单产,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实施生态移民相结合。

退耕还林是什么意思

退耕还林就是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出发,将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坡耕地有计划、有步骤地停止耕种,按照适地适树的原则,因地制宜地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退耕还林是指从保护和改善西部生态环境出发,将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坡耕地和易造成土地沙化的耕地,有计划、分步骤地停止耕种;本着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乔灌草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地造林种草,恢复林草植被。国家实行退耕还林资金和粮食补贴制度,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地还林面积,在一定期限内无偿向退耕还林者提供适当的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费和现金(生活费)补助。黄河流域以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原粮100公斤、现金20元,还生态林的至少补助8年,还经济林的补助5年,还草的补助2年。每亩退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补助种苗造林费50元。"/>

退耕还林政策是国家实行的什么性政策

退耕还林政策 一、退耕还林的范围 退耕还林指水土流失严重和产量低而不稳的坡耕地和沙化耕地。其标准是:山区、丘陵区;水土流失严重,粮食产量低而不稳、坡度在6度以上、农民已经承包或延包的坡耕地;平原区;风沙危害严重、粮食产量低而不稳、农民已经承包的沙化耕地。只要具备条件、农民自愿,应扩大退耕还林规模,能退多少退多少。尚未承包到户及休耕的坡耕地、沙荒地,不纳入退耕还林的范围,可作为宜林荒山荒地造林。 二、退耕还林优惠政策 1、要实行 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人承包 的政策措施,把握 林权是核心,给粮是关键,种苗要先行,干部 是保证 的主要环节,集中连片,形成规模,达到 退得下,稳得住,能致富,不反弹 。 2、补助政策 退耕地还林补助标准 粮食:黄河和海河流域每亩退耕地每年200斤,长江和淮河流域每亩退耕地每年300斤。补助粮食一般为小麦原粮,不同地区确需调整粮食供应品种的由省政府确定,补助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补助年限:还草补助2年,经济林补助5年,生态林补助暂按8年计算。 现金: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20元。补助年限和粮食补助相同。 种苗和造林费:每亩一次性补助50元。 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荒沙造林补助标准,只补助种苗和造林费,每亩一次性补助50元。 3、免征农业税。对应税 耕地,自退耕之年起,不再征收农业税。 4、退耕地造 林后,禁 止间作粮食和蔬菜。在确保地表植被完整,减少水土流失的前提下,可采取林果间作、林药间作、林竹间作、林草间作、灌草间作等模式,实行立体经营。 5、退耕还林要以营造生态林为主,营造 的生态林比例以县为核算单位,不得低于80%,经济林比例不得超 过20%。坡度在25度以上的坡耕地(含梯田)、水土流失严重或泛风沙严重、及一切生态地位重要地区必须营造生态林,要按照先陡坡后缓坡的原则进行退耕还林,还林后实行封山管护。在雨量较多,生物生长量高的缓坡地区,可大力发展速生丰产林、竹林和生态经济兼用林,适当发展经济林,对超过20%的经济林地,只补助种苗费。 6、退耕还林粮款补助对象为实施退耕还林的个体农户。尚未承包到户及休耕的坡耕地、沙荒地、荒滩地造林,只给予每亩50元的种苗补助。 7、实施退耕还林后,必须确保退耕农户享有在退耕土地和宜林荒山荒地上种植的林木所有权,并依法履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发放林权证。 8、对退耕农户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补助粮食折算成现金或者代金券发放;种苗和造林补助费发放形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要尊重退耕户的意愿,其费用只能用于种苗、造林补助。 9、退耕农户在完成现有耕地还林后,由县或乡统一组织,应继续在宜林荒山、荒沙、荒地造林。 10、退耕还林后必须实行封山禁牧、舍饲圈养,管护好林地免受人畜危害,确保造林的成活率、保存率。 三、如何选择树种并保证质量 树种选择要因地制宜,适地适树。对水土流失和沙化严重、及一切生态地位重要地区营造生态林要尽量选择既有生态功能、又有经济效益的兼用树种,如油茶、核桃、乌桕、板栗、枣树、柿树、桑树、花椒、杜仲、山茱萸等,采取乔灌草合理配置,农林牧相结合。以苹果、李子、梨树、桃树、杏树、石榴、葡萄等水果树种营造的经济林和密度达不到国家要求的速 生丰产林,必须采取水保措施。退耕还林必须按设计的林种、树种、密度造林,确保质量。 四、如何承包退耕还林工程 退耕地还林和荒山、荒沙、荒滩的造林地的 承包,必须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承包后要及时办理有关法律手续。 1、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基础上,按照 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 的原则,实行责权利持钩,把植树和管护任务长期承包到人,承包期50年,允许依法继承、转让,到期后可按有关法律和法规继续承包。退耕后不愿承包管护的,可由别人承包管护,担必须办理有效手续。 2、对荒山、荒沙、荒坡、荒滩造林,提倡大户或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租赁、买断。 3、采取多种形式推进退耕还林,应本着协商、自愿的原则,其利益分配等问题由退耕户和承包户协商解决。鼓励个人兴办家庭林场,实行多种经营。 五、耕还林政策如何兑现 各地应将国家下达的年度退耕还林任务逐级落实到户,并分户建卡、签订合同。由农户按规定的数量和进度进行造林和管理。造林后,由地方政府统一组织检查验收,填写《农户退耕还林手册》。农户凭《农户退耕还林手册》,到当地粮]管所领取粮食,到财政所领取补助现金。退耕还林后,确需抚育间伐或采伐更新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不得自行砍伐 。

退耕还林遭到破坏应该找那个单位部门?

林业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

2020年退耕还林新政策,2020以后国家停止退耕还林吗,退耕还林农民亏大了

2020年退耕还林新政策对于2020年退耕还林新政策,很多人都不是非常了解,那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来详细说一说这个问题。由于各省实施的退耕还林政策和时间不一样,关于2019年退耕还林补助新政策详情可咨询当地政府,根据2018年7月27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的《林业生态保护恢复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提出了退耕还林补助新政策如下:1、退耕还林现金补助标准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125元;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亩补助90元。注意:补助期限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2、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补助标准退耕还林每亩退耕地现金补助1200元,五年内分三次下达,年5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退耕还草每亩退耕地现金补助850元,三年内分两次下达,年450元,第三年400元。2020以后国家停止退耕还林吗对于退耕还林,有人说2020以后国家停止退耕还林,那这个消息是真的吗?截止目前退耕还林政策未公布过结束时间。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五条本条例自2003年1月20日起施行,没有明文规定,且“退耕还林”已经作为我国的一个重大国策落实。退耕还林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世界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农民参与程度的重大生态工程,更是一项惠及25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3200万农户、1.24亿农民的重大民生工程。2014年,我国启动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到2020年将退耕还林还草近8000万亩,补偿形式也从轮退耕的种苗、生活费和粮食补助改为每亩补偿1600元、5年分3次发放。退耕还林农民亏大了对于退耕还林,很多人都有自己的看法,有人说退耕还林农民亏大了,那这是怎么回事呢?还退耕林就是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出发,将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坡耕地有计划,有步骤地停止耕种,按照适地适树的原则,因地制宜地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坡耕地退耕还林,二是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实施退耕还林,合理建设生态环境,户籍当地的农民有更多的实惠:1、它能改变大农民变贫穷落后的面貌,农民将荒山变成林地,能大量增加收入。2、退耕还林,将耕地变成林地,还能搞活生态资源,这对涵养水源、防风固沙、防止水土流失,净化水质和空气也起到了很好的作用。3、森林面积增加,水土流失降低,物种多样性得到恢复,政策补助给退耕农户带来一定。4、增强全民生态环境意识,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综上所述,退耕还林对于农民来说只有好处没有任何的坏处,对于每一个人的子孙后代都有重大影响,保护我们共同的家园。以上就是关于退耕还林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帮助!

公益林是不是退耕还林

公益林是指为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社会需求和可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主要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服务的森林、林木、林地。退耕还林就是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出发,将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坡耕地有计划,有步骤地停止耕种,按照适地适树的原则,因地制宜地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坡耕地退耕还林;二是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保护森林法规,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为什么要进行退耕还林?

退耕还林地是指水土流失严重、产量低而不稳的坡耕地和沙化耕地。退耕还林就是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出发,将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坡耕地有计划、有步骤地停止耕种,本着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乔灌草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地造林种草,恢复林草植被。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坡耕地退耕还林,二是宜林荒山荒地造林。退耕还林是我国实施西部开发战略的重要政策之一,其基本政策措施是“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退耕还林

退耕还林后土地还属于自己吗

退耕还林的土地承包给个人是国家提倡和有政策扶持的,所以是属于合法承包经营的。但各地有相应的配套政策,比如限定数量,限定用途,限定承包年限等等。一、退跟还林后土地属于什么性质?1、属于林地的。2、凡是验收的退耕还林地,必须纳入林地管理,及时将《林权登记申请表》发给农民,要坚持做到还林一块、验收一块、登记一块,依法确认其权属。3、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处罚。二、退耕还林后,土地还是农户的吗?1、退耕还林后,土地还是农户的。但是此时已经不再是承包耕地,而是已经变更为承包林地性质。2、如果是退耕还林的农户,会从农户的承包土地地块和面积中减除退耕部分,需要去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手续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发放林权证,拥有了林权证,这个土地属于农户的权益就有了保障。三、退耕还林后征用土地有补贴吗?1、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2、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法律依据:《退耕还林条例》第四十七条国家保护退耕还林者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自行退耕还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委托他人还林或者与他人合作还林的,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由合同约定。

退耕还林补助标准

法律主观:林业部门退耕还林补助的标准:经验收合格,原补助期退耕地造林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2004年前每亩每年补助原粮300斤,按70元每100斤计算,每亩每年补助生活费20元。从2004起,国家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将向退耕户补助粮食改为现金补助。每亩每年补助现金210元,生活补助费20元。2007年国家延长补助期及其标准:生态林延长8年,经济林延长5年,还草延长2年。每亩每年补助现金105元,原每亩每年生活费20元继续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挂钩。法律客观:《退耕还林条例》第四十七条 国家保护退耕还林者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自行退耕还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委托他人还林或者与他人合作还林的,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由合同约定。退耕土地还林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发放林(草)权属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作相应调整。

退耕还林的地还是自己的吗

法律分析:退耕还林的地不是自己的。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除了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外,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包括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都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国家所有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退耕还林者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退耕还林条例》第四十七条 国家保护退耕还林者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自行退耕还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委托他人还林或者与他人合作还林的,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由合同约定。退耕土地还林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发放林(草)权属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作相应调整。

请问:我国实施退耕还林还草政策的作用是什么?

退耕还林还草工程是我国为改善西部地区恶化的生态环境而采取的一项空前的重大举措。国家及各级地方政府都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人力和物力。退耕的成功与否关系到能否遏制恶化的生态环境,同时也关系到西部地区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稳定。到目前为止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已经实施了5年,然而,退耕还林还草将会发挥怎样的生态效益,退耕对农民生活和农村经济将会产生怎样的影响,退耕补偿政策如何完善和发展等,都是需要我们迫切关注和慎重应对的问题。 本文采用环境经济学中费用效益分析的市场价值法、机会成本法、恢复费用法、影子工程法等估算了固原市原州区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土壤保持效益。原州区退耕还林还草植被发挥效益后,每年保持土壤的总价值为8634.39万元,其中减少养分损失价值为8148.62万元,减少土地废弃价值为19.43万元,减轻泥沙淤积价值为466.34万元;各种退耕类型的土壤保持功能大小依次为:还乔木林、还灌木林、还人工苜蓿草地、还经济林。 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实施,不仅改善了生态环境,而且为调整农村产业结构、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创造了契机。本文通过对固原市原州区退耕还林还草情况的调查、分析,了解到退耕对原州区农民增收及地方经济的发展都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是,这种社会经济效益在短期内是不可持续的,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国家的退耕补偿。 目前国家的补偿政策还不尽合理,建立更为科学、合理的补偿政策成为当务之急。本文通过对资源价值理论和外部性理论的研究,认为对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应该采取长期的生态补偿政策,提出制定补偿标准应综合考虑退耕区自然生态环境条件、林草植被的生态功能及退耕区社会经济状况等多种因素。并以此为依据,提出了制定分区分等补偿标准的设想。

退耕还林砍树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依照刑法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耕还林条例》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破坏退耕还林的行为。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十二条 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者林粮间作、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处罚。

退耕还林条例的总 则

退耕还林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二)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退耕相结合,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三)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综合治理;(四)建设与保护并重,防止边治理边破坏;(五)逐步改善退耕还林者的生活条件。 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退耕还林有关政策、办法,组织和协调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落实;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退耕还林总体规划、年度计划,主管全国退耕还林的实施工作,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审核、计划的汇总、基建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综合平衡;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已垦草场的退耕还草以及天然草场的恢复和建设有关规划、计划的编制,以及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源的协调和调剂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计划、财政、农业、水利、粮食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条例和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退耕还林的有关工作。 退耕还林实行目标责任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退耕还林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订责任书,明确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退耕还林活动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生态建设和保护意识。在退耕还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破坏退耕还林的行为。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退耕还林应当统筹规划。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协调、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退耕还林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退耕还林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退耕还林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范围、布局和重点;(二)年限、目标和任务;(三)投资测算和资金来源;(四)效益分析和评价;(五)保障措施。 下列耕地应当纳入退耕还林规划,并根据生态建设需要和国家财力有计划地实施退耕还林:(一)水土流失严重的;(二)沙化、盐碱化、石漠化严重的;(三)生态地位重要、粮食产量低而不稳的。江河源头及其两侧、湖库周围的陡坡耕地以及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严重等生态地位重要区域的耕地,应当在退耕还林规划中优先安排。 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的耕地和生产条件较好、实际粮食产量超过国家退耕还林补助粮食标准并且不会造成水土流失的耕地,不得纳入退耕还林规划;但是,因生态建设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调整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后,可以纳入退耕还林规划。制定退耕还林规划时,应当考虑退耕农民长期的生计需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退耕还林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下一年度退耕还林计划建议,由本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每年8月31日前报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林业、发展计划等有关部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编制全国退耕还林年度计划建议,经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协调,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和综合平衡,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于10月31日前联合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国退耕还林年度计划,于11月3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下一年度退耕还林计划分解下达到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并将分解下达情况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下一年度退耕还林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退耕还林实施方案,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批准后的省级退耕还林年度实施方案,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退耕还林年度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年度退耕还林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退耕还林的具体范围;(二)生态林与经济林比例;(三)树种选择和植被配置方式;(四)造林模式;(五)种苗供应方式;(六)植被管护和配套保障措施;(七)项目和技术负责人。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退耕还林实施方案组织专业人员或者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乡镇作业设计,把实施方案确定的内容落实到具体地块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编制作业设计时,干旱、半干旱地区应当以种植耐旱灌木(草)、恢复原有植被为主;以间作方式植树种草的,应当间作多年生植物,主要林木的初植密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退耕土地还林营造的生态林面积,以县为单位核算,不得低于退耕土地还林面积的80%。退耕还林营造的生态林,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认定。

退耕还林补贴标准

退耕还林补贴标准如下:1、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125元,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90元。还生态林补助期限为8年,还经济林补助期限为5年;2、新一轮退耕还林每亩退耕地补助1200元,五年内分三次下达,第一年5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退耕还草每亩退耕地补助850元,三年内分两次下达,第一年450元,第三年400元;3、种苗和造林费:每亩一次性补助50元;4、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荒沙造林补助标准,只补助种苗和造林费,每亩一次性补助50元;5、粮食:黄河和海河流域每亩退耕地每年200斤,长江和淮河流域每亩退耕地每年300斤。补助粮食一般为小麦原粮,不同地区确需调整粮食供应品种的由省政府确定,补助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补助年限:还草补助2年,经济林补助5年,生态林补助暂按8年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退耕还林的树木可以砍伐吗

于圈地种树获取征地补偿款,首先要看该地块权属,森林一般为国家所有土地,也有属集体所有的情况,若是集体所有,则征地补偿款将发放给集体再由集体分配到各家各户,不可能直接给树木栽种者,因为栽种果树的山林不属于私人所有,至于大量砍伐树木栽种果树,具体要看砍伐树木数量与种类,刑法中有相关罪名制裁此行为,不过既然当地林业局也未有异议则可能关系不大,所以你所提到的这种行为虽然有些不合理但目前来看尚且可行。要看砍的数量,砍伐自己种的树木如果在两株以上,必须向乡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取得主管部门同意,并取得相应的砍伐证后,才能自行砍伐自家林木,否则被视为违法。根据《森林法》的规定,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也就是说砍伐自留山上的树木是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如果砍伐自家种的树没有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得到相关的许可或者构成了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则是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根据国家林业管理办法规定,由县乡人民政府托管,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竹木必须向县乡两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证,具体在申请表格中填写砍伐面积、株数、立方米、用途、砍伐后如何补种树苗株数,补种株数不得少于砍伐株数。法律依据:根据《退耕还林条例》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破坏退耕还林的行为。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第六十二条: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者林粮间作、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处罚。

退耕还林补助16年到期后咋办

农村退耕还林合同到期后,可以重新与发包的村集体签订承包合同。退耕土地还林后的承包经营权期限可以延长到70年。承包经营权到期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承包。退耕还林土地和荒山荒地造林后的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转让。退耕还林的意思是将耕地变为林地,纳入林地管理,以后采伐什么的,只要办理林业的相关手续即可。退耕地还林补助和年限标准1、粮食:黄河和海河流域每亩退耕地每年200斤,长江和淮河流域每亩退耕地每年300斤。补助粮食一般为小麦原粮,不同地区确需调整粮食供应品种的由省政府确定,补助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补助年限:还草补助2年,经济林补助5年,生态林补助暂按8年计算。现金: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20元。补助年限和粮食补助相同。2、种苗和造林费:每亩一次性补助50元。拓展资料:资金和粮食补助期满后,在不破坏整体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退耕还林者可以依法对其所有的林木进行采伐。农村退耕还林合同到期后由村集体重新发包,并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重新发包时,由村集体确定分配方案,提交村民大会讨论决定。原则上,以发包时具有本集体成员资格的人员为限来平均分配。法律依据:《退耕还林条例》第二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与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退耕还林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到期后,由村集体重新发包,并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重新发包时,由村集体确定分配方案,提交村民大会讨论决定。

退耕还林的意义

减少耕地面积,扩大森林面积.防治水土流失和土地沙漠化.

退耕还林土地被占用怎么办

退耕还林土地被占用,当事人之间可自行和解,也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调解,或者县区土地仲裁部门申请仲裁。退耕还林就是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出发,将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坡耕地有计划、有步骤地停止耕种,按照适地适树的原则,因地制宜地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退耕还林地确权如何处理?1、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中,按照林权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已退耕还林并确权登记颁发了林权证的,应从农户承包土地地块和面积中减除;2、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手续,不再确权登记颁证;3、已退耕还林但未颁发林权证的,应予以确权登记颁证了;4、对既没有取得林权证,也没有取得补贴的,应当进行确权登记颁证。【法律依据】; 《退耕还林条例》第三十五条 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年限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退耕还林是哪年开始的

、1999年,四川、陕西、甘肃3省率先开展了退耕还林试点,由此揭开了我国退耕还林的序幕。2002年1月10日,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公室召开退耕还林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确定全面启动退耕还林工程。 2、1999—2004年,国家共安排退耕还林任务1916.55万公顷,其中:退耕地造林788.62万公顷,宜林荒山荒地造林1127.93万公顷。目前,各地基本上完成了国家下达的计划任务,部分省区还超额完成了任务。各级检查验收结果表明,工程建设质量总体良好。 3、该工程是迄今为止我国政策性最强、投资量最大、涉及面最广、群众参与程度最高的一项生态建设工程,也是最大的强农惠农项目,仅中央投入的工程资金就超过4300多亿元,是迄今为止

退耕还林树木能否砍伐

退耕还林树木不能砍伐。1、根据《退耕还林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退耕还林必须依照经批准的规划进行。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擅自调整退耕还林规划。2、根据《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者林粮间作、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处罚。扩展资料:合法砍伐退耕还林木的办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是指采伐林木者依法取得的准许采伐林木的证件。其内容包括采伐的地点、面积、蓄积、树种、方式、期限和完成更新造林时间等。实行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是为了严格控制森林的年采伐量,保护森林资源。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采伐林木和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都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照规定进行采伐。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退耕还林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林木采伐许可证

有没有知道退耕还林的

退耕还林地是指水土流失严重和产量低而不稳的坡耕地和沙化耕地。其标准是:山区、丘陵区;水土流失严重,粮食产量低而不稳、坡度在6度以上、农民已经承包或延包的坡耕地;平原区;风沙危害严重、粮食产量低而不稳、农民已经承包的沙化耕地。只要具备条件、农民自愿,应扩大退耕还林规模,能退多少退多少。尚未承包到户及休耕的坡耕地、沙荒地,不纳入退耕还林的范围,可作为宜林荒山荒地造林。退耕还林是我国实施西部开发战略的重要政策之一,其基本政策措施是“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依据:生物群落可以演替,人类活动可影响群落的演替。封山绿化就是对工程区内的现有林草植被采取封禁措施严加保护,对宜林荒山荒地尽快恢复林草植被,并实行严格管护,确保绿化成果。以粮代赈就是对退耕还林的农户,国家按一定标准无偿提供粮食,实行以粮食换生态,保证农民退耕之后吃饭有保障,收入不减少,以调动农民退耕还林还草的积极性。个体承包:就是将造林种草和植被保护的任务,采取承包的方式,落实到户、到人,按照: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的政策,具体以责任制的形式,明确造林种草者权益,落实管护措施,责权利挂钩,使群众在获得利益的同时,为生态环境建设做贡献。退耕地还林补助标准粮食:黄河和海河流域每亩退耕地每年200斤,长江和淮河流域每亩退耕地每年300斤。补助粮食一般为小麦原粮,不同地区确需调整粮食供应品种的由省政府确定,补助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补助年限:还草补助2年,经济林补助5年,生态林补助暂按8年计算。现金: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20元。补助年限和粮食补助相同。种苗和造林费:每亩一次性补助50元。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荒沙造林补助标准,只补助种苗和造林费,每亩一次性补助50元。3、免征农业税。对应税 耕地,自退耕之年起,不再征收农业税。4、退耕地造 林后,禁 止间作粮食和蔬菜。在确保地表植被完整,减少水土流失的前提下,可采取林果间作、林药间作、林竹间作、林草间作、灌草间作等模式,实行立体经营。5、退耕还林要以营造生态林为主,营造 的生态林比例以县为核算单位,不得低于80%,经济林比例不得超过20%。坡度在25度以上的坡耕地(含梯田)、水土流失严重或泛风沙严重、及一切生态地位重要地区必须营造生态林,要按照先陡坡后缓坡的原则进行退耕还林,还林后实行封山管护。在雨量较多,生物生长量高的缓坡地区,可大力发展速生丰产林、竹林和生态经济兼用林,适当发展经济林,对超过20%的经济林地,只补助种苗费。6、退耕还林粮款补助对象为实施退耕还林的个体农户。尚未承包到户及休耕的坡耕地、沙荒地、荒滩地造林,只给予每亩50元的种苗补助。7、实施退耕还林后,必须确保退耕农户享有在退耕土地和宜林荒山荒地上种植的林木所有权,并依法履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发放林权证。8、对退耕农户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补助粮食折算成现金或者代金券发放;种苗和造林补助费发放形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要尊重退耕户的意愿,其费用只能用于种苗、造林补助。9、退耕农户在完成现有耕地还林后,由县或乡统一组织,应继续在宜林荒山、荒沙、荒地造林。10、退耕还林后必须实行封山禁牧、舍饲圈养,管护好林地免受人畜危害,确保造林的成活率、保存率。

农村退耕还林政策

法律主观:退耕地还林和荒山、荒沙、荒滩的造林地的抵押,必须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承包后要及时办理有关法律手续。 1、在确定 土地所有权 和使用权的基础上,按照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实行责权利持钩,把植树和管护任务长期承包到人,承包期50年,允许依法继承、转让,到期后可按有关法律和法规继续承包。退耕后不愿承包管护的,可由别人承包管护,担必须办理有效手续法律客观:《退耕还林条例》第十五条下列耕地应当纳入退耕还林规划,并根据生态建设需要和国家财力有计划地实施退耕还林:(一)水土流失严重的;(二)沙化、盐碱化、石漠化严重的;(三)生态地位重要、粮食产量低而不稳的。江河源头及其两侧、湖库周围的陡坡耕地以及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严重等生态地位重要区域的耕地,应当在退耕还林规划中优先安排。

退耕还林补贴标准

一、农村土地退耕1、国家按退耕还林每亩补助1500元其中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现金补助1200元、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种苗造林费300元、退耕还草每亩补助1000元其中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现金补助850元、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种苗种草费150元;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掘团备给予奖励。二、退耕还林一直有补贴吗有的。退耕还林补偿标准如下: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计算;2、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费用,按规划部门批准时所核对的具体使用功能、性质重置成新给予补偿;3、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费,可参判毁照企业上年度月平均生产成本以及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等费用支出情况确定;4、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或枣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退耕还林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耕还林活动,保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改善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的退耕还林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措施。第四条 退耕还林必须坚持生态优先。退耕还林应当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建设基本农田、提高粮食单产,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实施生态移民相结合。第五条 退耕还林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二)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退耕相结合,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   (三)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综合治理;   (四)建设与保护并重,防止边治理边破坏;   (五)逐步改善退耕还林者的生活条件。第六条 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退耕还林有关政策、办法,组织和协调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落实;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退耕还林总体规划、年度计划,主管全国退耕还林的实施工作,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审核、计划的汇总、基建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综合平衡;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已垦草场的退耕还草以及天然草场的恢复和建设有关规划、计划的编制,以及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源的协调和调剂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计划、财政、农业、水利、粮食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条例和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退耕还林的有关工作。第七条 国家对退耕还林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证退耕还林中央补助资金的专款专用,组织落实补助粮食的调运和供应,加强退耕还林的复查工作,按期完成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任务,并逐级落实目标责任,签订责任书,实现退耕还林目标。第八条 退耕还林实行目标责任制。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退耕还林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订责任书,明确其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九条 国家支持退耕还林应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提高退耕还林科学技术水平。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退耕还林活动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生态建设和保护意识。   在退耕还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破坏退耕还林的行为。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第十二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退耕还林资金和粮食补助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第二章 规划和计划第十三条 退耕还林应当统筹规划。   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协调、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退耕还林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退耕还林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退耕还林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范围、布局和重点;   (二)年限、目标和任务;   (三)投资测算和资金来源;   (四)效益分析和评价;   (五)保障措施。第十五条 下列耕地应当纳入退耕还林规划,并根据生态建设需要和国家财力有计划地实施退耕还林:   (一)水土流失严重的;   (二)沙化、盐碱化、石漠化严重的;   (三)生态地位重要、粮食产量低而不稳的。   江河源头及其两侧、湖库周围的陡坡耕地以及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严重等生态地位重要区域的耕地,应当在退耕还林规划中优先安排。第十六条 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的耕地和生产条件较好、实际粮食产量超过国家退耕还林补助粮食标准并且不会造成水土流失的耕地,不得纳入退耕还林规划;但是,因生态建设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调整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后,可以纳入退耕还林规划。   制定退耕还林规划时,应当考虑退耕农民长期的生计需要。

退耕还林应当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退耕还林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二)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退耕相结合,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三)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综合治理。(四)建设与保护并重,防止边治理边破坏。(五)逐步改善退耕还林者的生活条件。  及时下达退耕还林任务。为了抓住造林最佳季节,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从今年起,国家将根据退耕还林总体规划在10月31日前下达下一年度计划任务。各省要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任务,对水土流失严重的坡耕地、沙化耕地优先安排退耕还林,并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确定实施退耕还林的工程县(市、区、旗,下同),在接到计划一个月内将年度任务分解下达到各县。要组织编制县级退耕还林工程实施方案,特别是要做好乡镇作业设计,把工程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落实到农户。根据气候条件,在确保完成整地的条件下,允许国家退耕还林年度任务实行滚动安排。

退耕还林的范围有哪些

法律分析:退耕还林的范围有:1、山区、丘陵区; 2、水土流失严重,粮食产量低而不稳、坡度在6度以上、农民已经承包或延包的坡耕地; 3、平原区; 4、风沙危害严重、粮食产量低而不稳、农民已经承包的沙化耕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耕还林条例》 第四条 退耕还林必须坚持生态优先。退耕还林应当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建设基本农田、提高粮食单产,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实施生态移民相结合。

2023年退耕还林政策

退耕还林2023年政策如下:1、要实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人承包的政策措施,把握林权是核心,给粮是关键,种苗要先行,干部是保证的主要环节,集中连片,形成规模,达到退得下,稳得住,能致富,不反弹。2、补助政策。粮食:黄河和海河流域每亩退耕地每年200斤,长江和淮河流域每亩退耕地每年300斤。补助粮食一般为小麦原粮,不同地区确需调整粮食供应品种的由省政府确定,补助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补助年限:还草补助2年,经济林补助5年,生态林补助暂按8年计算。3、免征农业税。对应税耕地,自退耕之年起,不再征收农业税。4、退耕地造林后,禁止间作粮食和蔬菜。在确保地表植被完整,减少水土流失的前提下,可采取林果间作、林药间作、林竹间作、林草间作、灌草间作等模式,实行立体经营。5、退耕还林要以营造生态林为主,营造的生态林比例以县为核算单位,不得低于80%,经济林比例不得超过20%。坡度在25度以上的坡耕地(含梯田)、水土流失严重或泛风沙严重、及一切生态地位重要地区必须营造生态林,要按照先陡坡后缓坡的原则进行退耕还林,还林后实行封山管护。在雨量较多,生物生长量高的缓坡地区,可大力发展速生丰产林、竹林和生态经济兼用林,适当发展经济林,对超过20%的经济林地,只补助种苗费。6、退耕还林粮款补助对象为实施退耕还林的个体农户。尚未承包到户及休耕的坡耕地、沙荒地、荒滩地造林,只给予每亩的种苗补助。7、实施退耕还林后,必须确保退耕农户享有在退耕土地和宜林荒山荒地上种植的林木所有权,并依法履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发放林权证。8、对退耕农户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补助粮食折算成现金或者代金券发放;种苗和造林补助费发放形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要尊重退耕户的意愿,其费用只能用于种苗、造林补助。9、退耕农户在完成现有耕地还林后,由县或乡统一组织,应继续在宜林荒山、荒沙、荒地造林。10、退耕还林后必须实行封山禁牧、舍饲圈养,管护好林地免受人畜危害,确保造林的成活率、保存率。退耕还林遵循的原则:1、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2、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退耕相结合,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3、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综合治理。4、建设与保护并重,防止边治理边破坏。5、逐步改善退耕还林者的生活条件。

退耕还林归哪里管

退耕还林,2002年国务院发出的意见。造林后,由地方政府统一组织检查验收,填写《农户退耕还林手册》。

退耕还林是什么意思

退耕的解释[reuse farmland for other purpose] 把已改为耕地的土地重新改作他用(林、牧、渔等) 详细解释 亦作“ 退畊 ”。1.谓辞官务农;归耕。语本 《史记·吴太伯 世家 》 :“ 子胥 退而耕於野。” 晋 葛洪 《 抱朴 子·逸民》 :“ 季札 退耕以委之, 老莱 灌园以远之。” 唐 王绩 《晚年叙志示翟 处士 师正》 诗:“无谓退耕近,伏念 已经 秋。” 明 刘基 《思悲翁》 诗:“干时乏 计策 ,退畊无园田。” 清 周亮工 《庚子重九杂感用古诗十九首韵呈今醉 先生 并诸同人》 之十一:“叹息硜硜人,退耕悔不早。” (2).把已改为耕地的土地重新改作林地、牧场、鱼塘等用。 贾平凹 《浮躁》 十六:“退耕还林,搞多种 经营 。” 《人民日报》 1985.3.12:“对退耕还林、还草的应调减征购 任务 ,退耕的土地可以作为原耕户的 家庭 经营山。” 词语分解 退的解释 退 ì 向后移动,与“进” 相对 :退步。退路。退却。退让。倒退。 离开,辞去:退席。退伍。退职。退休。引退。 送还,不接受,撤销:退还。 脱落:退色。退毛。减退。 和柔的样子:退然。 迟缓,畏缩:“求也 耕的解释 耕 ē 用犁把土翻松:耕种(恘 )。耕作。耕耘(耕地和除草,亦泛指 劳动 ,如“着意耕耕,自有收获”)。笔耕(喻写 文章 )。舌耕(喻教书)。 部首 :耒。

退耕还林政策

法律分析:1.为了规范退耕还林活动,保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优化农村产业结构...2.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的退耕还林活动,适用本条例。3.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措施。4.退耕还林必须坚持生态优先。退耕还林应当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防治水土...5.退耕还林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法律依据:《退耕还林条例》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耕还林活动,保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改善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的退耕还林活动,适用本条例。

为什么要进行退耕还林?

退耕还林的土地还是自己的吗?退耕还林的面积大了国家有补贴吗

退耕还林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退耕还林就是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出发,将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坡耕地有计划、有步骤地停止耕种,按照适地适树的原则,因地制宜地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坡耕地退耕还林;二是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 第一条 退耕还林必须遵循的原则:(一)退耕还林要坚持生态效益优先,兼顾农民吃饭、增收以及地方经济发展;坚持生态建设与生态保护并重,采取综合措施,制止边治理边破坏问题;坚持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坚持尊重自然规律,科学选择树种;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二)实施退耕还林要认真落实“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措施,坚持个体承包的机制,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必须切实把握“林权是核心,给粮是关键,种苗要先行,干部是保证”这几个主要环节,确保退耕还林取得成功。

退耕还林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退耕还林就是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出发,将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坡耕地有计划、有步骤地停止耕种,按照适地适树的原则,因地制宜地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坡耕地退耕还林;二是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 第一条 退耕还林必须遵循的原则:(一)退耕还林要坚持生态效益优先,兼顾农民吃饭、增收以及地方经济发展;坚持生态建设与生态保护并重,采取综合措施,制止边治理边破坏问题;坚持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坚持尊重自然规律,科学选择树种;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二)实施退耕还林要认真落实“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措施,坚持个体承包的机制,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必须切实把握“林权是核心,给粮是关键,种苗要先行,干部是保证”这几个主要环节,确保退耕还林取得成功。

我们只有一个地球,必须退耕还林,某山区小学要栽253棵树,分给3个年级,六年级分到的1/5等于5年级

六年纪115,五年纪92,四年纪46

我们只有一个地球,必须退耕还林,某山区小学要栽253棵松树,分给三个年级。六年级分到的五分之一等于...

六年级:115 棵五年级:92 棵四年级:46 棵

1.我们只有一个地球,必须退耕还林,某山区小学要栽253棵树,分给3个年级,六年级分到的1/5等于5年级分到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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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省部级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违法国务院颁发的《退耕还林条例》,怎么办?

国家林业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中央政府发行的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业(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林工业(林业)集团公司,林业局,国家林业局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直属国家林业局规划设计研究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保护森林资源,加强的审查和批准在被占林地管理,规范审核审批流程,明确的审核审批内容和责任下的森林法,人民共和国的中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和”被占领的林地审核审批“的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我开发了一个局”占用林地征用,检查和审批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林业局 8月14日,2003年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标准建设项目需要采取了森林征用的条件和范围(一)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到单独的企业,在省级水平人民政府的国防,交通,能源,水利,农业,林业,矿业,科学,技术,教育,通信,无线电和电视,公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批准项目(以下简称基础设施),被占领的林地(包括临时占用,下同)的原则。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家规划布局内的企业,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被占领的原则另外的林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的范围之外。 (三)有关部门批准的省级人民政府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不含省级,下同),县级以下(含乡镇(镇)水平,下)人的政府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批准的相关部门原则被占领的除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中,在国家和省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林地。 (四)省级人民政府以下的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被占领的原则,除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点(以下简称保护区)木材森林土地以外的土地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和农田防护林,护路琳琳地面,并人民政府在或以上的县级规划,土地范围适合造林。 (e)批准的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乡(镇)村建设,原则上可以使用的受保护的范围之外地区的农民集体木材林地,经济林地,薪炭林林地和农田防护林,护路琳琳地面,并在本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规划宜林。 (六)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当局批准,采石,采砂,采矿,借用,基本农田建设,原则上可以占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土地适合造林规划;由于岩石,沙质土壤有特殊要求的,原则上,可以采取了一个征用除了木材森林土地保护区,经济林木的土地,薪炭林林地和农田防护林护理鲁琳琳外,和人民群众的政府或县级以上规划宜林地。 (七)其他特殊项目需要占用征用林地的,处理所需的权限,应当报国家林业局审查同意的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程序的具体情况。 占用征用林地的申请材料(一)建设单位占用征用林地的合法证明。 施工单位,或法定代表人的变化,就必须有变化证明。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2)。 1。大中型建设项目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水电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两阶段合并的有关规定,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小型工程项目的选址和审批的土地大小的文件。 3。矿产资源项目的勘探和开采,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4。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需求,必须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5。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3%作为自救的住房和办公空间。 (三)其他证明材料。 1。被占领的保护区的林地,提交有关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证据,项目建设。占地征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的森林美景,将提交给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同意将提交给省级占用征用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同意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2。西部地区除了对国民经济作为一个整体和长远发展的重大项目有重大影响国家安全或特殊规定的项目外,企业利用自有资金或贷款从国内银行投资国家的非受限制的行业,政府平衡建设,经营条件,该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准,并符合本段项目下的证据。 (四)林地的所有权证明。 应用被占领的林地,林权证已发出,并提交复印件的林权证发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将提交给所有权显然不是证明;林权争议提交或依法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决定。 (五)赔偿协议。 建设单位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征用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协议签署。由地方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制定统一的补偿,补贴计划,政府制定方案。 (六)项目的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 与国家林业局,林梓发[2002] 237号,它提供合格的设计单位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G)被占领的林地申请表。 建设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占用征用林地申请表,填好了。由国务院,全国重点林区(以下简称为重点的占领林)林地,国有林业局,建设单位占用林地的应用,跨国林业局工作区的座位,分别以国有林业管理应用程序。森林的林地占用征用重点,建设单位占用征用林地位置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跨县,林业主管部门的县级应用程序的。林地审核审批受理 />(一)建设单位申请在被占领的县林业主管部门或重点林区国有林业局森林国家林业局的县级或县级重点的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检查原有的副本申请材料,其中既一致又回到了原来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重点林区复印件上盖章后,国家林业局密封;不一致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材料不齐全的,通知建设单位重新申请(二)申请材料齐全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国有林业局确定的重点林区,合格的,不得占用征用林地面积小于?森林在该年或明年发展植被恢复组织措施。被占征用林地所在地的林业主管部门或国有重点林区林业局不能按时按量恢复森林植被的,一定要按时,按量恢复森林植被的说明材料和申请材料一起上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高等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恢复森林植被措施包括造林的位置,面积,树种,树种,与工作设计和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措施。(三)征用占用的森林林地的焦点,当地林业部门负责人要组织力量,占用征用林地进行现场检查应用程序,它占用征用林地面积?2公顷,县级组织林业主管部门至少有两个合格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占用征用公顷70公顷的林地面积,而不是横穿县城,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与C或更高学历森林资源清查和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占领的各种行政征用林地的,由当地林业共享森林资源清查和规划组织B级或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的现场检查。重点林区占用林地,森林资源清查和规划设计单位的工作区?的国有林业局负责部门,用C或更高资历由当地国家林业局组织的现场检查;国家林业局工作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位置林业调查规划部门负责的??共同林业(森工),组织区B或更高资质的设计单位的现场检查。占用征用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森林资源清查和规划设计乙级或以上资质的单位组织的现场检查。(四)进行现场检查的人员或单位,按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的现场检查报告的规定后,检查的报告说明占用征用林地面积,位置,地形,土地所有权,林分起源,树种,森林保护区或竹数的树木和森林资源的情况下,无论是受保护的区域内,无论是在实施森林生态效益的防护林林地补偿,特别使用森林和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实施范围内的土地,无论是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古树名木,存在的先行区?手续或擅自改装的森林土地,采伐森林的行为。检验人员或单位的报告,提交虚假的现场检查报告,人员的行政责任和领导必须承担责任,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占用征用林地应接受(五)主管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具体而明确的审查意见,保留了一套申请材料,下一个更高的水平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制定措施,以恢复森林植被或现场检查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25个工作日内,具体恢复森林植被措施和现场检查报告,连同下一个更高级别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f)必须由国家林业局批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正式文件提交到省林业厅负责审查意见,并伴随着由一组材料的应用和措施,恢复森林植被,在现场检查报告。审查批准的管理(一)根据批准的建设项目,一期工程完全占用征用林地的文件土地,建设单位应当先申请,不得被划分成几个部分,或申请一个分项目,林业主管部门不得进行分级分级审批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按照申请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手续。(二)国务院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相关部门的批准,国务院,该国计划到分离企业。单项目控制省级人民政府政府和其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项目,如公路,铁路桥梁,隧道,分流的水(电)枢纽(排水)孔,进出道路和持续时间应用程序的整体传输设备等,占用林地征用和申请材料齐全的,机构或者国家林业局的省级森林业主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查批准的单体工程。项目,连接的单体工程的批准文件,办理审核审批程序的时间。占用征用林地(三)同意或批准的审计项目建设单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多收的减少县级或者其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负责审计由林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批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或批准文件的。放弃,延迟关闭,或者隐瞒,隐瞒,挪用,得到的全部收入,,或坐在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d)在按照批准的建设用地和现金补偿,补贴,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根据法律林地移交林权变更登记,同时永久居住批准的永久土地征用和临时占用林地和现金补偿,津贴根据法律规定临时用地移交手续,需要砍伐树木,砍树,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在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违反规定审批的林地,应举行的工作人员和领导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或县级以上,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应进行调查的认证,人事,行政及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致使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五)占用防护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特殊用途林地和天然林林地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土地征用,审查或审批权的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该文件复制到相关部门。占用征用林地国家林业局审核同意或批准的项目,同意或批准使用林地审核文件发送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抄送派驻由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监督机构或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资源和认证由国家林业局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实施占用征用林地。占用征用林地项目向公众开放的国家林业局网站。(六)林业主管部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的规定进行处理。未经授权砍伐树木,要经过调查后,需要占用征用林地的,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补办占用征用林地的要求,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处理。和程序陪同考察报告

国有林场如何退耕还林

湖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 作者:湖南省人民政府 1997年7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林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有林场的发展,提高森林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国家为培育、保护和开发利用国有森林资源而依法设立的生产性事业单位。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有林场管理和在国有林场内进行生产经营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有林场工作的领导,将国有林场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维护国有林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林场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国有林场实行“以林为本、合理开发、综合经营、全面发展”的办场方针。其主要任务是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质量,改善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及其他资源;推广应用科研成果,发挥示范作用;兴办林场产业,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第七条 国有林场的森林、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及其森林环境等森林资源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由国有林场经营管理。国有林场对其经营管理的森林资源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并负有保值、增值的责任。第八条 在国有林场建设、管理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设立与变更第九条 设立国有林场,由设立国有林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建场申请书、可行性报告和规划设计文件,经省林业、机构编制、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的设立国有林场的申请,须经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审查。经批准设立的国有林场,必须依法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第十条 设立国有林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国有山林集中连片并具有一定规模;(二)山林权属清楚、四至界线分明;(三)有组织机构和管理章程;(四)有必需的建设、发展资金。第十一条 国有林场的经营范围和隶属关系,应当保持稳定,不得擅自变更;确需撤销、分立、合并或者改变隶属关系的,必须按原报批程序报原审批设立的机关审核、批准。国有林场经批准撤销、合并或者分立,必须保护其森林资源资产和其他资产,依法清理债权、债务。经批准改变隶属关系的,其森林资源资产和其他资产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章 森林资源培育与保护第十二条 国有林场应当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下,定期进行森林资源清查,根据林业长远发展规划和本场实际情况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森林经营方案按规定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调整森林经营方案必须报原批准机关审查批准。第十三条 国有林场必须按照森林经营方案和上级下达的计划,完成育苗、造林、更新、抚育和低产林改造等任务。禁止将采伐迹地和其他宜林地抛荒。国有林场造林应当采用良种壮苗,禁止向未依法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购买种苗。第十四条 国有林场必须坚持限额采伐。年度采伐限额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行指标单列,直接下达到场,逐级监督。第十五条 国有林场对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古树名木、野生珍稀植物以及具有纪念意义的林木,应当登记造册,建立档案,禁止采伐。国有林场对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应当严加保护;需要进行抚育采伐或者更新采伐的,应当报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六条 国有林场应当保护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野生动物;对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维护其生息繁衍的环境。第十七条 国有林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制度,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第十八条 国有林场应当建立健全护林防火制度,配备护林防火人员,加强护林防火宣传教育,建立护林防火设施,及时组织扑救森林火灾,并与毗邻单位做好护林防火联防工作。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设在国有林场的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制止乱砍滥伐,打击偷砍盗伐、哄抢林木的违法行为,维护林场社会治安,保护森林资源。 第四章 经营管理第二十条 国有林场依法对其范围内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狩猎场等单位进行统一管理。第二十一条 国有林场按照森林经营目的分为生态公益型、商品经营型、混合经营型,实行分类经营和管理。国有林场类型划分和分类经营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第二十二条 国有林场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资源、经济、技术等条件,因地制宜开展种植、养殖、加工、开矿、发电、旅游、商业等多种经营,优化产业结构,提高经济效益。第二十三条 国有林场可以依法实行多种经营形式。林场职工可以发展家庭自营经济。鼓励国有林场联合经营;鼓励外商、国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到林场投资,与林场共同兴办企业和公益事业;鼓励国有林场与邻近乡村村民联营合作造林。第二十四条 国有林场实行国有林林价制度即育林基金制度,提取的资金专项用于森林资源再生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有林场的生态公益林给予经济补偿。第二十五条 国有林场的基本建设,应当符合林场森林经营方案,并保护森林和自然环境。基本建设项目,必须报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第二十六条 国有林场的林业生产建设,必须执行有关技术规程,按作业设计进行施工、检查验收和考核。第二十七条 国有林场应当根据生产需要实行多种用工制度,科学定岗定员,控制职工人数增长。第二十八条 国有林场应当坚持勤俭办场的方针,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搞好经济核算,加强财务管理,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因转让、出租、抵押、入股等发生产权变动、改变经营面积和界限的,必须按规定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资产,除国家另有明文规定外,不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 第五章 权益维护第三十条 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国有山林权证》,确定其使用权和经营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因国家建设必须占用国有林场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提出申请,按规定征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申报批准和缴纳有关费用。第三十一条 国有林场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山林权属争议,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四条和《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二条 在国有林场内从事生产经营和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国有林场的统一管理,遵守国有林场的有关规定,不得损毁国有林场的林木及设施、设备。禁止在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烧香点烛、燃放鞭炮。第三十三条 国有林场依法享有以下经营管理自主权:(一)依照林业长远发展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制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二)自主销售本场生产的林产品和其他产品;(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配自有资金;(四)依法转让、出租森林资源资产和以森林资源资产入股、抵押以及处置场内固定资产;(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本场的机构设置、人员调配、干部任免、劳动用工和工资奖金分配。第三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国有林场摊派或者非法集资、收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平调、侵占国有林场的财产。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 国有林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主要负责人或者主管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调整森林经营方案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将采伐迹地和其他宜林地抛荒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向未依法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购买种苗的;(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兴建基本建设项目的。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罚:(一)侵占破坏森林资源或者擅自占用林地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林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二)损毁林木及设施、设备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国有林场予以警告,可并处100元至1000元的罚款;(三)在禁火区吸烟、生火、烧香点烛、燃放鞭炮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国有林场予以警告,可并处50元至200元的罚款。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和三十四条规定,侵犯国有林场经营管理自主权和向国有林场摊派或者非法集资、收费的,国有林场有权拒绝,并有权向侵权单位的上级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申诉,上级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擅自变更国有林场经营范围或者改变其隶属关系的,由原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由有关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条 国有林场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03年退耕还林补助期

法律分析:首轮退耕还林正式实施起始年为2002年,按照经济林补助五年,生态林补助八年,以及此后出台的经济林再行补助五年,生态林继续补助八年的政策,2002年实施的退耕还林经济林已经于2011年补助结束,生态林2017年补助结束。但2003年及以后实施的首轮退耕还林可以按照这个补助年限计算补助截止时间,如2003年实施的生态林退耕还林,补助至2018年,2004年实施的补助至2019年,以此类推。法律依据:《财政部 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 天保工程社会保险补助是指用于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确定的天保工程实施单位的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5项社会保险的缴费补助。第五条 天保工程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是指用于对《实施方案》确定的天保工程实施单位承担的公检法司、政府事务、教育、医疗卫生等政府职能,消防、环卫、街道等社会公益事业以及推进国有林区改革等支出给予的补助。第六条 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补助是指用于停止国有天然商品林采伐后,保障国有林经营管理单位职工基本生活和社会正常运转等补助,包括天保工程区天然林停伐补助、天保工程区外天然林停伐补助和重点国有林区金融机构债务贴息补助。第七条 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是指用于上一轮退耕还林任务(1999-2006年)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为支持解决退耕农户生活困难发放的现金补助。第八条 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是指用于对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农户发放的现金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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