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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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是如何审批的?

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权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国土资源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勘查石油、天然气的,向国土资源部申请探矿权,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查的批准文件以及勘查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探矿权审批流程图

采矿权和探矿权的区别

法律分析:探矿权人的权利主要包括在勘查作业区内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管线;在勘查作业区内及相邻区域通行。而采矿权人的权利则主要是在批准的矿区范围内建设采矿所需要的生产和生活设施;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从事采矿活动。探矿权与采矿权统称为矿业权,都是一种用益物权,权利人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 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区别

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区别如下:一、转让条件不同1、探矿权的转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探矿权已满两个勘查年,或发现了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2)完成了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3)探矿权属无争议;(4)已按规定缴纳了探矿权使用费及探矿权价款;(5)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2、采矿权转让,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2)采矿权属无争议;(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4)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二、转让前批准部门不同1、探矿权转让时,必须由转让人与受让人共同向转让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由探矿权受让人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取得探矿权。2、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需要评估。三、性质不同1、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登记,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登记制度。2、采矿权,又称“矿产使用权”,依据法律规定对矿产资源所享有的开采、利用、收益和管理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条 国有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采矿登记管理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开采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矿产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时,应当持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开采特定矿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

长春市办理划定矿区范围(探矿权转采矿权的)需要什么材料?

一、在长春市办理“划定矿区范围(探矿权转采矿权的)”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 1.一般情况需提供:地质资料汇交证书(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3 份;留存原件1份,复印件3份。) 2.一般情况需提供: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电子版:原件3 份;复印件0 份;留存原件3份。) 3.一般情况需提供: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3 份;留存原件1份,复印件3份。) 4.一般情况需提供: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原件)(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3 份;留存原件1份,复印件3份。) 5.一般情况需提供:同一区域勘查许可证(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3 份;留存原件1份,复印件3份。) 6.一般情况需提供:县(市)、区(开发区)国土部门复核报告(纸质和电子版:原件3 份;复印件0 份;留存原件3份。) 7.一般情况需提供:营业执照(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3 份;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3份,原件退还申请人。) 二、本事项收费情况: 不收费 三、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四、办理地址 注:若你户籍地所在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不在所列网点内,请先电话咨询户籍地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 网点名称:净月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净月区生态大街6666号 网点电话:0431-8521353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延安大街1149号 网点电话:0431-85090718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二道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二道区惠工路与广德街交汇处惠工路799号 网点电话:0431-8917796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长春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普阳街3177号 网点电话:0431-88779017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南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家苑路399号南关交警队东侧 网点电话:0431-89682700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宽城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宽城区富城路228号 网点电话:0431-89991639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莲花山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莲花山度假区泉眼镇雾九路一号 网点电话:0431-81336520 办公时间:冬季:9:00-16:30 夏季:9:00-17: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汽开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汽开区东风大街7766号汽开区管委会 网点电话:0431-81501237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绿园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西安大路6665号 网点电话:0431-89625000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双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双阳区鼎鹿广场南侧 网点电话:0431-8428575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九台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长通路与福林大街交汇民生大厦 网点电话:0431-81367322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榆树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榆树市政务服务中心(榆树市政府东南) 网点电话:0431-8383554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农安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龙府广场东侧德彪街1616号 网点电话:0431-8327900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德惠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德惠市德兴路与惠新路交汇处西行100米 网点电话:0431-87000815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经开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吉林大路6188号 网点电话:0431-8996018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区_是什么?

你好,区别是探矿权是拥有对这一区域探矿的权力,采矿权是在探明有矿石资源之后能进行采矿的权力。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中国一直以探矿权和采矿权来代表矿产资产,这使得“采矿权”一词具有双重责任。在很多情况下,其法律属性和资产属性混杂在一起,导致政治政府行为与市场行为混杂,不利于政府明确履行矿产资源行政审批和资产监管职能。政府应将自己定位为两权的批准者,而不是两权的决策者建议在修改矿业法时确立以下条款: 采矿权分为两个层次:探矿权和采矿权;矿产资源资产未分类。拓展资料:对于同一个矿区,谈到采矿权,人们总是认为其价值高于探矿权。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在法律层面,探矿权与采矿权存在差异;但是,在经济层面,探矿权和采矿权并不一定存在差异。国外采矿权和矿产资产是两个概念。矿业权通过行政审批取得,矿产资产通过市场机制运作。首先,我们要引入矿产资源资产(以下简称矿产资产)的概念,这与资产是以探矿权还是采矿权名义无关。例如,有一项煤炭资源矿产资源资产,评估价值为2000万元,那么该资产无论作为探矿权还是采矿权转让,其价值都应为2000万元。正是因为在我国矿产资源法律体系中没有引入矿产资产的概念,而是用采矿权来代表矿产资产。具体而言,以探矿权和采矿权为代表的矿产资产,使得“采矿权”一词具有双重责任:一是矿产资源的法律保障,二是矿产资源的实物资产。基于矿产资源的法律属性和经济属性混为一谈,“采矿权”不仅被政府部门批准为一种所有权,还作为一种资产在市场上转让。在很多情况下,其权力属性和资产属性混杂在一起,造成政府行为和市场行为的混杂,不利于政府明确履行矿产资源行政审批和资产监管职能。

探矿权转采矿权详细流程

探矿权转为采矿权需将审批意见须及时送申请人, 抄送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等。审批意见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同意开采的矿种、储量及矿区地理位置;2、以国家标准坐标标定的矿区范围(标明坐标的拐点数及开采深度) ;3、对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意见和要求(包括矿山建设规模、矿山预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开发综合利用、综合回收等方面的要求);4、矿区范围预留期限;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探矿权是指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采矿权是指采矿企业在开采矿产资源的活动中,依据法律规定对矿产资源所享有的开采、利用、收益和管理的权利。一个是勘查一个是开采,其性质有所不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矿企业法人资格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探矿权人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象进行勘查;(二)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管线,但是不得影响或者损害原有的供电、供水设施和通讯管线;(三)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通行;(四)根据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五)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六)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七)自行销售勘查中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施工回收的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探矿权人行使前款所列权利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续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采矿权与探矿权的区别

法律分析:探矿权是指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采矿权是指采矿企业在开采矿产资源的活动中,依据法律规定对矿产资源所享有的开采、利用、收益和管理的权利。一个是勘查一个是开采,其性质有所不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探矿权人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象进行勘查;(二)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管线,但是不得影响或者损害原有的供电、供水设施和通讯管线;(三)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通行;(四)根据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五)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六)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七)自行销售勘查中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施工回收的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探矿权人行使前款所列权利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续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什么是探矿权与开采权

探矿权与采矿权统称为矿业权,都是一种用益物权,权利人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但权利内容不同,权利人的义务也不同。探矿权人的权利主要包括在勘查作业区内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管线勘查作业区内及相邻区域通行据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先取得在勘查许可证允许的范围内勘查发现的新矿种的探矿权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给他人国家规定销售勘查工作中回收的矿产品等。而采矿权人的权利则主要是在批准的矿区范围内建设采矿所需要的生产和生活设施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从事采矿活动得被许可开采的矿产品及共、伴生矿产品矿区范围内开展生产勘探国家规定销售矿产品和确定矿产品价格国家规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地上物权国家规定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和向社会公开融资等。法律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进行勘查时,发现符合国家边探边采规定要求的复杂类型矿床的,可以申请开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矿区总规编制时有探矿权吗

法律主观:有探矿权不可以采矿,可以探矿,即进行地质勘探。地质勘探完毕实施采矿需要办理采矿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营业执照等六证。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十二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统筹规划,制定合理的开发利用方案,采用合理的开采顺序、方法和选矿工艺。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开发利用方案中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率等指标依法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开采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矿山企业在开采主要矿种的同时,应当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实行综合开采、合理利用;对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不能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防止资源损失和生态破坏。

探矿权、采矿权

【探矿权、采矿权管理】是指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为实现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益、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对探矿权、采矿权从有偿设立到注销全过程的行政管理活动。探矿权、采矿权管理为矿产资源行政管理的核心内容,其主要内容有: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与授予、探矿权、采矿权人的权利与义务及探矿权、采矿权保护、征收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以及探矿权、采矿权市场管理等。【矿产资源管理】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矿产资源所有权管理者的身份,在矿产资源积累、储备、消耗全过程中,对矿产资源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其主要内容有:矿产资源的规划管理矿产资源的储量管理与价值核算、矿产资源形势分析与政策制定、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探矿权】是指探矿权人依法享有的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勘查区块范围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作业并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的权利。探矿权反映的是探矿权人与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的国家及行使所有权的行政机关之间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探矿权人】是指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从事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探矿权人权利义务】是指探矿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依法承担的义务的总和。其中,探矿权人权利是指探矿权人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探矿权人权利包括: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象进行勘查;在勘查作业区内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管线,但是不得影响或者损害原有的供电、供水、通讯管线;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通行;根据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在勘查许可证允许的范围内勘查发现了新矿种,可优先取得该矿种的探矿权;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过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给他人;按国家规定销售勘查工作中回收的矿产品。探矿权人义务是指探矿权人依法承担的法定义务。探矿权人义务主要包括: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始施工,完成应当投入的勘查资金;定期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勘查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逐年缴纳探矿权使用费;不得擅自进行采矿;勘查作业完毕,及时封、填探矿作业遗留的井、硐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消除不安全隐患;按照规定汇交地质勘查资料,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报送资金投入情况报表、财务决算报表,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注销登记手续;遵守有关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勘查许可证】是指勘查登记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在准予勘查登记后,允许勘查者从事勘查活动的法律依据,也是勘查者取得探矿权的法律凭证。【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采矿权反映的是采矿权人与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的国家及行使所有权的行政机关之间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采矿权主体是指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并成为采矿权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或公民个人。采矿权主体依据企业组织形式不同分为公司型采矿权主体、单一型采矿权主体、联合型采矿权主体。采矿权客体,是指依法批准的一种或几种矿产资源,只有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矿种才能成为一个采矿权的客体。采矿权内容,是指在特定的区域范围和期限内对特定的矿产资源进行的开发活动,主要包括排他性或独占的矿山建设权、矿产资源的开采权、矿产品的生产经营权。【采矿权人】是指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采矿权人权利义务】是指采矿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依法承担的义务的总和。其中,采矿权人权利是指采矿权人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采矿权人权利包括:在批准的矿区范围内建设采矿所需要的生产和生活设施;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从事采矿活动;获得被许可开采的矿产品及共、伴生矿产品;在矿区范围内开展生产勘探;按国家规定销售矿产品和确定矿产品价格;按国家规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地上物权(如道路通行权、输油和通讯线路等);按国家规定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和向社会公开融资;等等。采矿权人义务是指采矿权人依法承担的法定义务。采矿权人义务主要包括:在批准的期限内投入矿山生产建设,开始矿山施工作业;按国家规定进行矿山设计,采用先进合理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使矿山“三率”指标达到设计要求,以及综合利用共伴生、中低品位、薄矿层、难选矿产资源;按国家规定填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统计报表,保护矿山资料安全;按国家规定接受监督管理,按时办理年度检查或注册手续;按国家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按国家规定采取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防护和土地复垦措施;按照规定汇交地质资料。【采矿许可证】是指采矿登记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在准予采矿登记后,允许采矿者从事采矿活动的法律依据,也是采矿者取得采矿权的法律凭证。

一个没有采矿权也没有探矿权的选矿厂对外承包是否合法?

合法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管理,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转让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除按照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第四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第五条 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  (二)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三)探矿权属无争议;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  (五)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  (二)采矿权属无争议;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第七条 探矿权或者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或者《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探矿权申请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第八条 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在申请转让探矿权或者采矿权时,应当向审批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转让申请书;  (二)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三)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  (四)转让人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转让条件的证明;  (五)矿产资源勘查或者开采情况的报告;  (六)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时,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第九条 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进行评估。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评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第十条 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准转让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  准予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领取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  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不准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审批管理机关批准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后,应当及时通知原发证机关。第十二条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后,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第十三条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后,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原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减去已经进行勘查、采矿的年限的剩余期限。第十四条 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区别

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区别如下:1、权利内容不同,探矿权是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采矿权是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2、权利行使的结果不同,探矿权人行使探矿权的结果是地质成果报告,作为一种智力成果属于无形财产;而采矿权人行使采矿权的结果则是获得矿产品,作为一种实物商品属于有形财产。取得采矿权的方式有以下:1、申请探矿权,经探明矿产资源储量后申请成为采矿权;2、通过采矿权主管部门组织的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竞争取得;3、通过其他采矿权人转让转让采矿权而取得。取得探矿权的方式有三种:1 、直接向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此种方式遵循申请在先的原则,先申请先得;2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竞争取得;3 、通过其他探矿权人转让探矿权而取得。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探矿权设置条件是:1、探矿权申请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2、具有一定的资金和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3、具有缴纳探矿权出让收益的能力;4、能够履行法定义务,接受监督管理。综上所述,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区别在于权利内容不同,权利行使的结果不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区范围和开采矿区范围,以经纬度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

非金属矿产探矿权在哪里办理

在所在地国土资源部办理,可以委托专业人员操作百度一下(采矿许可证 探矿许可证 律师服务)可以帮到你。

探矿权 从普查 详查 到勘探 最长多少年?

不知你是哪里的,内蒙古这样规定的,普查3年,详查2年,勘探2年,也就是说最多7年吧

矿业权融资及转让是不是要对采矿权和探矿权的价值进行评估呢?

是的,矿业权融资和转让通常需要对采矿权和探矿权的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矿业权的价值可以提供重要的信息和依据,用于决策和协商矿业权的融资和转让事宜。评估矿业权的价值可以帮助确定矿业权的市场价格、交易条件和转让方式。通过评估矿业权的价值,可以确定矿业权的潜在收益能力、风险和投资回报,从而吸引融资方或购买方的兴趣,并为交易的谈判和决策提供依据。矿业权的评估通常涉及考虑矿床的资源量、品位、开采条件、市场需求、经济因素等多个方面的因素。常用的评估方法包括市场法评估、收益法评估和成本法评估等,以综合考虑不同因素对矿业权价值的影响。评估矿业权的价值可以帮助融资方或转让方更好地了解矿业权的潜在价值,为决策提供参考,并在融资、转让和交易过程中提供交流和协商的基础。同时,矿业权的评估也可以为相关方提供保障,确保交易的公平、合理和可持续性。需要做评估请点头像咨询或联系 正联坤彊第三方评估咨询。

探矿权的取得

探矿权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商业性矿产勘查投资指南探矿权人的权利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象进行勘查;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管线,但是不得影响或者损害原有的供电、供水设施和通讯管线;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通行;根据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自行销售勘查中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施工回收的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按照规定转让、出租、抵押探矿权。◎探矿权人的义务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始施工,并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勘查工作;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等情况;按照探矿工程设计施工,不得擅自进行采矿活动;在查明主要矿种的同时,对共生、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编写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提交给有关部门审批;按照规定汇交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规定;勘查作业完毕,及时封、填探矿作业遗留的井、硐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国家规定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探矿权的有偿取得国家对探矿权实行有偿取得制度,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等的缴纳方式、具体标准请参阅第一部分中“相关税费政策”的内容。◎探矿权取得的几种方式详细请参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第一种方式是申请取得。对锰、铬等79种第一类矿产申请在矿产勘查工作空白区或虽进行过矿产勘查但未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矿产地的区域内进行勘查的。第二种方式是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探矿权。对于煤炭、石煤等85种第二类矿产进行勘查以及对锰、铬等79种第一类矿产已进行过矿产勘查工作、并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或以往采矿活动显示存在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进行勘查的。第三种方式是协议出让取得。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探矿权详细条件请参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必须由发证机关通过集体会审。协议出让的探矿权价款不得低于类似条件下的市场价。第四种方式是通过探矿权转让方式取得。是探矿权人通过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重组改制等方式将探矿权转让的行为。◎最低勘查投入规定探矿权人必须完成每年最低勘查投入。第一年、第二年和以后的勘查年度分别是每平方千米2000元、5000元和10000元参考《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另外部分省自行规定了最低勘查投入标准,请自行查询。◎勘查许可证有效期规定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年,石油、天然气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7年。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年。探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勘查登记审批权限规定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勘查;煤炭勘查区块面积大于30平方千米(含30平方千米)的勘查项目;钨、锡、锑、稀土矿产勘查投资大于500万元人民币(含500万元人民币),或勘查区块面积大于15平方千米(含15平方千米)的勘查项目;油页岩、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铌、钽矿产勘查投资大于500万元人民币(含500万元人民币)的勘查项目;海域(含内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勘查等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除上述条件之外的勘查项目以及二氧化碳气、地热、硫、金刚石、石棉、矿泉水矿产勘查等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勘查许可证。外商投资勘查矿产资源的参照内资企业情况执行。提示: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关于暂停受理煤炭探矿权申请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0号)规定,自2007年2月2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除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煤炭开发项目和使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或省级地质专项资金开展煤炭普查和必要详查的,可以设置煤炭探矿权外,全国暂停受理新的煤炭探矿权申请。商业性矿产勘查投资指南

探矿权管理

【矿产资源勘查管理】是指国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和保护探矿权人合法权利,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理的其他海域内所实施的矿产资源勘查活动依法进行统一登记和管理的活动。包括三个要件:矿产资源勘查管理是政府行为;矿产资源勘查管理是法律行为;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内容主要包括:界定探矿权的空间和时间界限;设定取得探矿权的资格、程序、条件;界定探矿权人的权利义务;受理探矿权申请、审批并授予探矿权;征收管理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转让、延续、变更和注销管理;管理由国家投资形成的矿产地的探矿权转让;保护合法的探矿权。【探矿权申请】是指探矿权申请人依法按规定格式向国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请求取得探矿权、授予勘查许可证的法律行为。探矿权申请需要提交以下材料: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勘查实施方案和附件;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国务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其中,探矿权申请人,规定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但是,国家出资勘查的,国家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探矿权人资格,是指成为探矿权人的单位所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如果探矿权人不具备该条件,则必须雇佣经过国家认定的具有地质勘查资格并与勘查项目要求相适应的地勘单位进行勘查工作。在提交探矿权申请时需要提交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即为对探矿权人资格的一项要求。资格条件是申请探矿权的一个必备条件。地质勘查单位资格,是指地质勘查单位等级和类别的一种指示。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按照地质勘查工作对象不同划分为14大类。在每一大类中,再按照单位资历、技术水平、技术力量、装备水平、资金和管理水平等6方面指标,划分为甲、乙两级或甲、乙、丙、丁四级。探矿权人资质管理,实质上是对地质勘查单位的资质管理。包括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管理和地勘单位分类分级管理两项制度。【最低勘查投入制度】是指探矿权人在领取勘查许可证后,为持续保有探矿权,必须按规定每年投入一定数量以上的资金进行勘查活动。每年投入的勘查资金的下限由法律规定,并且是逐年增加的。该制度的目的是,促使探矿权人及时、尽早地开展勘查工作。最低勘查投入标准按照勘查年度计算,每个勘查项目的第一个勘查年度为每平方千米需投入不低于2000元的费用,第二个勘查年度为每平方千米不低于5000元,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千米不低于10000元。如勘查还在继续,以后每个勘查年度的最低勘查投入仍为每平方千米10000元。最低勘查投入核减,是指探矿权人在进行勘查工作时遇到了地震、泥石流、洪灾、雪灾、冰灾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致使勘查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时,可以申请核减当年度的最低勘查投入。【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备案制度】是指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不需申请排他性探矿权,但需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领取地质调查证的制度。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属于小比例尺大范围扫面,为下一步勘查矿产资源寻找靶区,提供基础资料,因此不需要申请排他性探矿权。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主要包括区域地质调查、区域矿产调查、区域地球物理调查、区域地球化学调查、航空遥感地质调查、区域水文地质调查、区域工程地质调查、区域环境地质调查、海洋地质调查等。【探矿权申请受理】是指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对探矿权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和全套申请材料清点齐全并经过初步查询确认申请区块为空白区块,可以予以接受申请,安排审查的过程。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申请区块不是空白区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不予受理。对申请材料填写不清除或有误的,可限期修改。【探矿权申请审查】是指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在受理了探矿权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的过程。审查的主要内容是:探矿权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范围是否符合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勘查设计是否符合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综合、利用的方针;申请区块是否与已有探矿权采矿权重叠;计划勘查的费用是否能满足在所申请的区块内完成法定要求的最低勘查投入。审查后及时将审查决定通知申请人。【探矿权审批】是指审查、批准并授予探矿权、颁发勘查许可证的过程。其中,探矿权审批机关,是指审查、批准并授予探矿权、颁发勘查许可证的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和省两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其中国务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登记发证的项目为:勘查作业区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勘查项目;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外商投资勘查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中规定的34种重要矿产资源的勘查项目。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管辖权限为:国务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管辖范围以外的矿产资源的勘查项目;国务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授权其负责审批登记发证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探矿权审批内容,是指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探矿权审批原则所确定的具体审批内容。主要包括:勘查项目区块范围;勘查矿种;勘查期限;勘查单位是否具有与勘查项目相适应的资格等。【探矿权审批原则】是指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发证时所考虑的基本原则。探矿权审批原则主要包括:探矿权排他性原则;探矿权有偿取得原则;探矿权申请在先原则;统一区块编码原则;设置探矿权不得过多占用区块原则;地质调查不排他原则等。其中,探矿权审批排他性原则,系指每一个探矿权所对应的区块范围是惟一的,不能与其他的探矿权使用相同的区块范围,法律赋予每一个探矿权均具有排他性的原则。探矿权审批有偿取得原则,是指探矿权申请人的申请获得批准后,必须履行向国家缴纳探矿权使用费,申请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的探矿权还需缴纳探矿权价款。探矿权审批申请在先原则,是指在同一个空白勘查区块范围内,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所执行的谁先申请,先审批谁的原则。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探矿权申请人递交申请书的先后顺序审查、批准、发证。审查未通过的申请区块方对其他申请人开放。探矿权审批统一区块编码原则,系指探矿权申请人在填写勘查登记申请书时,必须按照全国统一的勘查登记区块编号填写申请勘查区域。设置探矿权不得占用过多区块原则,是指为防止探矿权人过多地占用区块而不开展地质勘查工作,根据各大类矿种的勘查特点不同,勘查登记办法规定了每个勘查许可证允许的最大区块个数。地质调查不排他原则,是指从事基础地质调查工作项目和为选择找矿靶区而开展的区域矿产地质调查工作项目,不限制工作区范围,只进行备案登记,领取地质调查证,允许开展地质调查工作,不授予排他性探矿权的原则。【探矿权授予】是指探矿权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申请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缴纳探矿权使用费(若申请区块为国家出资形成的矿地产的探矿权,还需缴纳探矿权价款)手续后,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持有法律允许勘查区块的排他性探矿权人并可以依法开展勘查工作的法律程序。【探矿权日常管理】是指在设置、授予探矿权后,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所进行的必要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的征收管理;探矿权的年度审查、变更、延续、保留、注销等环节。【探矿权年度检查】是指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每年对探矿权人开展的矿产资源勘查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的制度。是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管理探矿权的重要手段之一。【探矿权变更登记】是指在探矿权存续期间,由于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引起勘查许可证有关内容的变化,由探矿权人提出申请,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并变更勘查许可证相应内容的过程。探矿权变更登记的法定事由包括: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探矿权延续登记】是指探矿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虽完成了勘查设计、进行了部分勘查工作,但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完全实现勘查目的,可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在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和履行了探矿权人义务的基础上,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将探矿权期限予以延期的过程。探矿权延续登记一般不需审批,探矿权人只需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领取新的勘查许可证。探矿权人办理延续登记的次数不限,但每次延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年。【探矿权保留】是指探矿权人探明了可供开采的矿体后,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提出探矿权保留的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停止相应区块的最低勘查投入,并且在一定时期内保有探矿权的权利。探矿权保留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需要延长的,可以申请延长2次,每次也不得超过2年。探矿权保留的范围,仅为可供开采的矿体。【勘查许可证注销】是指探矿权人由于一定的法定事由,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放弃探矿权的过程。勘查许可证注销是导致探矿权终止的一种形式。勘查许可证注销的法定事由包括: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办理延续登记或者不申请探矿权保留的;申请采矿权的;因故需要撤销勘查项目的。【勘查许可证吊销】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因探矿权人的违法事实而实施的限制或者剥夺探矿权人权利和行为能力的最为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是探矿权人因违法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形式。

探矿权管理办法

探矿权是指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中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登记,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登记制度,由国务院地质矿产部门及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矿床勘探报告及其他有价值的勘查资料,按规定实行有偿使用。一、探矿权审批程序:1、接收申请;2、材料审查;3、受理;4、会审;5、结果通知;6、颁发勘查许可证;7、备案、公告;8、资料归档。二、探矿权审批原则:1、排他性原则2、有偿取得原则3、申请在先的原则4、统一区块编码原则5、设置探矿权不得过多占用区块原则6、地质调查不排他原则法律依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转让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除按照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二)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第四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第五条 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二)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三)探矿权属无争议;(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五)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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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探矿权申请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问题】2005年5月23日,A公司向甲省国土资源厅提交了办理高岭土普查项目勘查登记申请。2005年11月2日,省国土资源厅以申请勘查范围与划定煤预查区重叠为由,作出《探矿权申请不予登记通知》。 A公司以甲省国土资源厅作出行政行为时间超出法定期限,适用依据错误为由,向甲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省人民政府认为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探矿权申请不予登记通知》超出法定期限,违反法定程序,决定撤销省国土资源厅的行政行为,责令其在40天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甲省国土资源厅在规定期限内,认为A公司申请高岭土普查项目的勘查范围属于B市矿产资源规划划定的煤预查区,不符合《B市矿产资源规划》,根据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和《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不予登记。问:1.甲省人民政府撤销省国土资源厅的行政行为,责令其40天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A公司申请的高岭土勘查项目是否违反《B市矿产资源规划》,是否可以进行探矿权登记?【分析】关于甲省人民政府撤销省国土资源厅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正确。探矿权申请审批登记属于重要的行政许可事项。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对申请勘查石油、天然气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予以公告或者提供查询。”省国土资源厅2005年5月23日收到A公司的探矿权登记申请,11月2日才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超出了法定40天的期限,属于违反法定程序。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撤销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不予登记的行政行为,责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甲省人民政府的行为是正确的。关于A公司申请的高岭土勘查项目是否违反《B市矿产资源规划》,是否可以进行探矿权登记?省国土资源厅认为,违反矿产资源规划,不能进行探矿权登记。主要理由包括:①《B市矿产资源规划》是经依法批准且在有效期内。A公司申请的高岭土普查项目的勘查范围,与《B市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煤预查区重叠,属于不符合《B市矿产资源规划》。②《B市矿产资源规划》属于地区性矿产资源规划。根据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地区性矿产资源规划和全国性矿产资源规划、行业性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共同构成矿产资源规划,是矿产资源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不符合市、县等地区性矿产资源规划,也属于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③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机关不得审批和颁发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占用储量登记申请,土地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第三条中规定,“矿产资源规划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的重要依据。”“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项目,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第七条规定:“探矿权、采矿权的设置、申请审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和处置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原则和要求,服从国家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宏观指导和调控”。根据上述规定,省国土资源厅作出对A公司探矿权申请不予登记的决定。笔者认为,对A公司申请的探矿权是否违反矿产资源规划,应当依据法律和政策进行具体分析。国土资源部下发的《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规定,矿产资源规划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的重要依据,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但如何认定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是问题的关键。第一,虽然A公司申请高岭土普查项目的勘查范围属于《B市矿产资源规划》划定的煤预查区,但《 B市矿产资源规划》对该区域是否可以设置其他矿种的探矿权尚未明确规定,所以不能因此认定A公司的探矿权申请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第二,矿产资源规划属于宏观性、战略性、指导性规划,特别是根据矿产资源的自身特点,矿产资源规划无法准确确定规划的矿种、矿区范围和实际情况一致。所以不能把《B市矿产资源规划》作为强制性规定,探矿权申请人申请勘查矿种与规划确定矿种的预查区重叠,就认定为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第三,《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规划管理机关在参与探矿权审批会审和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方案审查时,主要审查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关于鼓励、限制、禁止勘查矿种和区域的要求。”由此可以得出,矿产资源规划没有明确禁止勘查的矿种和区域,应当允许进行探矿权登记。 类似的结论在国家规划矿区管理的政策中也得到了印证。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国家规划矿区矿权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6号)中规定,“在国家规划矿区内设立其他矿种的探矿权、采矿权时,应要求申请人提供不对国家规划矿区内规划矿种进行勘查开发的承诺,并严格进行监督管理”。由此可见,国家规划矿区也可以设置规划矿种以外的探矿权、采矿权。因此,笔者认为,在规划确定的矿种的预查区、调查评价区内设置其他矿种的探矿权,除规划明确规定禁止设置其他矿种的探矿权或者不符合该规划区域的矿权设置方案的,行政主管机关都不能以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为由,对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不予登记。即甲省国土资源厅不能以A公司申请的高岭土勘查项目违反《B市矿产资源规划》为由拒绝为其办理探矿权登记。

关于勘查空白区探矿权出让有关问题的复函

( 国土资厅函 [2004]324 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你厅 《关于勘查空白区探矿权出让问题的请示》 ( 粤国土资 [2004] 88 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同意你厅提出的 “勘查空白区仍以批准申请方式出让探矿权”的意见。一、关于矿业权出让形式(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二) 国务院根据法律在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第六条对中央和省级地矿主管部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受理审批权限做出了明确规定。综上可见,“申请、审批”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的基本形式。二、关于矿业权有偿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规定 “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同时,以法律授权形式规定 “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在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划,逐年缴纳”。同时规定,“探矿权使用费标准: 第一个勘查年度到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 100 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 500 元”。在 《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 1000 元”。以上是法律法规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明确规定和具体实现形式。三、关于矿业权价款国务院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的,探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价款”。《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以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关于 “国家出资”和 “矿产地”法定要件的掌握,在 《关于清理国家出资勘查以探明矿产地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 [2000]32 号) 已有明确界定。因此,收取价款的前提应同时满足法定 “国家出资”和 “勘查形成矿产地”的条件。其余应原则上应视为 “申请在先”的原则办理。四、关于探矿权招标投标《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第十六条规定 “探矿权可以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有偿取得”,“登记机关组织评标,采取择优原则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缴纳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费用后,办理登记手续”。其中第十二条是关于“使用费”的规定,第十三条是关于 “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缴纳价款”的规定。由此可见,国务院法规对于适用招标投标方式出让矿业权的条件和范围是明确的。采取招标投标形成出让探矿权,不仅要符合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关于缴纳矿业权使用费,以实现矿业权有偿取得原则。还要符合第十三条的规定,即满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条件。五、你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粤国土资发 [2003] 197 号) 中,关于矿业权 “无偿取得”及 “协议出让”等概念与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尽相符。特别是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后,更要慎重对待。建议你厅在矿业权管理过程中,妥善处理你厅文件与有关上位法律法规的关系,严格依法行政,切实改善矿产资源勘查投资环境,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繁荣,为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更大贡献。特此复函。国土资源部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重金求《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探矿权审批要件目录的公告》(2012年第2号)

楼主是否记错目录名称关于采取抽签方式公开选取矿业权评估机构的通知

理清矿产资源税费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管理

在矿产资源管理中,常常涉及到各种矿产资源税、费、基金和价款,矿产资源的税费、价款都包括哪些,如何正确区分这些税费和价款呢?笔者下面对此进行具体梳理。一、矿产资源管理中的税费和价款的主要种类(1)资源税。资源税目的是调节矿业企业由于开采不同品位的资源产生的级差收入,促进企业之间公平竞争。资源税最初是一种累进制的超额利润税, 1986年,石油资源税开始实行按产量定额征收。1993年发布的《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9号)规定,按产量定额计征资源税。(2)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作为资源性资产,使用和开发这种资源,必须向其所有权人支付一定的费用。矿产资源补偿费是矿业权人因使用(开采)矿产资源向其所有者支付的费用。 矿产资源补偿费是1986年《矿产资源法》设立的,但到1994年才真正实施征收。1994年颁布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规定,各地按照销售额一定比例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及时全额上缴中央财政,年终再由中央与地方按一定比例分成。具体分配比例为:中央与省、直辖市分成比例为5:5;中央与自治区分成比例为4:6。(3)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包括探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使用费是指国家将矿产资源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 采矿权使用费是指国家将矿产资源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面积实行定额收费,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按区块面积逐年缴纳,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千米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千米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千米每年500元;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千米每年1000元。(4)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包括探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价款。探矿权价款是指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价款;采矿权价款是指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价款。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一次或分期缴纳,但探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采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5)试点地区建立的基金和保证金。2004年4月国务院以山西省作为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试点,批准山西省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提取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和建立煤矿转产发展基金,旨在促进煤炭资源可持续利用。(6)矿区使用费。《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号)和《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财政部令第3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大陆架及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管辖权的海域内依法从事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均应当依照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对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资源的,仍按原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另外,1994年,原地质矿产部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关于确认在中国海域开采海洋石油资源不重复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复函》(地质矿产部地函156号)中明确,在中国海域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按照《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和《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两个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的采矿权人,不再重复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二、明确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具体形式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具体形式包括以下三种:1.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九条规定:“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千米每年1000元。”财政部、国土资源部1999年6月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号)又对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作了明确的界定。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1996年《矿产资源法》修订以来,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的重要表现形式,是国家通过向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收取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2.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的,探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探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财政部、国土资源部1999年6月联合下发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也对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作了明确的界定。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收取对象有严格的界限,即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的申请人。3.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形成的价款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关于印发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97号)中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应当包含“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缴纳时间、方式”。虽然这里用的是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一词,与上述的第二种有偿方式一样,但具体含义应该是不同的,所以笔者用“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形成的价款”加以区别。三、正确区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形成的价款从上述概念中,笔者认为两者的不同主要体现为以下几方面:(1)价款适用的范围不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取是有严格范围的,即国家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或采矿权”时,才能在收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费的同时,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形成的价款,是只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的,就应当收取探矿权价款或采矿权价款。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包括“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但并不限于该范围。(2)价款形成的方式不同。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也就是说是经过确认的评估价。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形成的价款是成交价,在招标方式中,是中标人的投标价;在拍卖方式中,是竞买人的最高应价;在挂牌方式中,是竞买人的最高报价。需要指出的,成交价必须不低于确定的招标标底、拍卖挂牌底价。(3)价款的实质内涵不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准,评估价格实质上是国家勘查投入的成本,并且评估价格一经确定就确定了价款的具体数额;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形成的价款是探矿权采矿权的市场价格,是在设定的底价基础上交易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价格,是矿产资源市场配置的重要体现。大力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充分发挥市场对矿产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是矿产资源管理的必然要求。 在实践中,也有的地方对以申请方式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尽管不符合“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的条件,仍以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为由,收取申请人探矿权或采矿权价款,这是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正如笔者前面指出,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条件是十分明确的,即“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对于不符合该条件,又是通过申请方式获得的探矿权采矿权,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形式只能是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

煤矿采矿探矿权和资源价款区别

题主是否询问“煤矿采矿和探矿权的资源价款区别”?转让条件不同,转让前批准部门不同。1、转让条件不同。煤矿采矿权的转让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煤矿探矿权的转让探矿权已满两个勘查年,规定缴纳了探矿权使用费及探矿权价款。2、转让前批准部门不同。煤矿的采矿权转让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需要评估,探矿权转让必须由转让人与受让人共同向转让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由探矿权受让人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取得探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