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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由谁制定 A国家税务总局 B财政部 C国务院 D全国人大常委会 此题选A吗,求知道的朋友帮忙谢

D全国人大常委会 纵横法律网-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张维民律师

在税收征管过程中,税务机关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建议你去看看税务方面的法律撒,书上讲的很细的。至于实际的操作,都是依照税法而来的呀 ,这样自己看的,理解的比我在这里说得要详细很多。呵呵

公司事前税务管理有哪些

(一)设立专门的税务管理部门。随着我国税收法制的健全、税收体系的完善,企业涉税事务越来越复杂,单凭企业会计人员兼任税务管理人员远远不能满足企业税务管理的需要。企业内部应设置专门的税务管理机构,建立起合理的岗位体系,并配备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高的管理人员,规模较大的企业应设置税务总监。企业的税务管理部门不但要做好涉税事务的日常管理工作,还要建立稳定获得税收政策信息的渠道,认真研究国家宏观经济动向,动态掌握各项税收政策及变化,对企业的纳税行为进行统一筹划、统一管理,用国家政策更好地指导企业。这既符合国家的整体经济利益,同时也使企业自身的税务管理工作走向规范化、专业化,更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对企业的要求,也有利于加快企业的发展。除此之外,税务管理部门还应定期对本单位税收实现情况进行分析,建立本单位税负率标杆。当税负出现异常变动时,应及时分析并提交税务分析报告。(二)加强培训学习,提高人员业务素质。我国的税收法规种类多、变化快,企业应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利用各种渠道,帮助企业税务管理人员加强税收法律、法规、各项税收业务政策的学习,了解、更新和掌握税务新知识,使他们既知晓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又精通企业所在行业的税收政策法规,成为管理和控制税收风险的中坚。企业税务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很多环节都会涉及到税务问题,因此在加强对税务管理人员培训的同时,对高层和员工的培训也不容忽视。对企业专业办税人员的培训主要针对具体的业务和技巧,而对企业高层的培训应该着重灌输正确的纳税理念,使之破除以往把税收事宜看作只是财务部门工作的陈旧观念,树立全员参与、全员控制的新思维,积极理解支持税收成本管理工作。(三)夯实税务管理基础工作。税务日常管理工作看似简单,却是整个税务管理工作的基础,是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是企业获取纳税管理基础信息的来源。做好日常税务管理,可以使企业的各项涉税行为规范合法,避免罚款和滞纳金,以及大额补税给企业现金流造成的不利影响,从而减少不必要的支出和损失。(四)进行合理有效的纳税筹划。纳税筹划是企业税务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企业降本增效的重要手段。企业应充分发挥纳税筹划作用,力争使公司的各项涉税业务能做到未雨绸缪,确保公司的经营效益不受损失。一般而言,各个国家之间的税法、会计核算制度、投资优惠政策等方面存在着不同,同一国家的税收法规、财会制度在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之间也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这些差异的存在决定了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必要性。企业可以从多个角度对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如不同税种的纳税筹划,不同经济行为的纳税筹划。企业在进行筹划时必须对这些具体而复杂的法律条款十分清楚,以风险控制为前提,把握好筹划方法选择的尺度,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进行整体谋划和统筹安排,争取涉税零风险,制定周密慎重的纳税筹划方案,切忌为盲目节税而把企业置于巨大的税务风险之下,否则不仅会丧失纳税筹划收益,还会因为方法选择不当而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而遭受不必要的经济处罚。(五)强化企业涉税风险管理,积极规避和防范税务风险。企业涉税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任何企业都无法完全回避和消除。但是,风险并不可怕,风险是可以防范和控制的,企业应该积极地应对和防范涉税风险,力求把涉税风险降到最低,或是从根本上预防涉税风险的发生。一方面规范企业涉税行为,防范税务风险。规范企业涉税行为是防范税务风险的根本所在。一般来说,企业涉税风险主要来自几个方面:经营行为、投资行为、筹资行为、财务核算、发票管理、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等。因此,侧重对这几个方面的行为进行规范是防范税务风险的有效措施;另一方面加强内部稽核管理,建立企业内部税务审计检查制度,完善税务管理内部控制体制。注重收集行业参考数据信息,加强企业内部税务评估,分析以会计报表为主的财务资料隐含的税务风险,做好自查自纠及整改工作,而不是把税务内部审计与自查工作交由税务部分去做。税务内控系统实行岗位责任制和授权审批等制度,纳税事项由专门的办税人员处理,向税务机关递交的申报纳税资料都应该经过复核人员的专业分析和复核,规模稍大、比较复杂的业务的涉税事项要由素质较高的税务管理人员审批等等,这样从根本上杜绝不规范甚至违法的税务行为,从而防范税务风险的产生。(六)加强与税务部门沟通。目前,我国税收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税收体系不够完善,有些问题在概念的界定上很模糊。因此,在企业进行税务管理时,税务管理人员很难准确把握其确切的界限,况且各地具体的税收征管方式有所不同,税收执法部门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税务机关在整个企业税务管理中起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加强与税务部门的联系,进行积极的沟通,了解税务机关内部的运作和职能分工以及当地税务征管的特点和具体要求,及时、透彻地领悟税收政策的含义,以便更好地指导日常的税务活动,企业在遇到问题时就可以“在正确的时间通过正确的程序找到正确的人”;同时,通过透明本企业的经营活动,使税务机关了解企业状况,实现与税务机关的“双赢”

电子税务局是干嘛的

电子税务局是由国家税务总局设立的,办税功能更加强大、办税流程更加便捷的网上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的产生和发展,显著提高了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的效率,降低了税收征纳的成本,有利于税务机关的税务公开工作,同时可以更好地实现法治税收,有利于税务部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有利于纳税知识的普及和税收环境的改善。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发票申领、发票票种核定、纳税申报、税务信息变更、税费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等业务。2018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要求在2018年底前,在全国范围内推出统一规范的电子税务局,提供功能更加强大、办税更加便捷的网上办税服务厅.税务局是主管税收工作的政府机构.2018年3月,根据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税务改革现状:为降低征纳成本,理顺职责关系,提高征管效率,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利服务,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为提高社会保险资金征管效率,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国家税务总局要会同省级党委和政府加强税务系统党的领导,做好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优化各层级税务组织体系和征管职责,按照"瘦身"与"健身"相结合原则,完善结构布局和力量配置,构建优化高效统一的税收征管体系.法律依据《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 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加快推进电子税务局建设。高效便利的征管信息系统是优化纳税服务、管控税收风险、规范税收执法的“主支撑”。为给纳税人创造更好更优的办税体验,《通知》要求,2018年底前,在全国范围内推出统一规范的电子税务局,提供功能更加强大、办税更加便捷的网上办税服务厅。

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所称的税务机关指的是?

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所称的税务机关指的是? 第十四条 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税收征管法 超5年追征 税务机关违反了什么事实 偷逃抗骗无限期追征;税务机关责任追征期限3年,且不加滞纳金;纳税人明显计算错误等失误追征期3-5年。超五年追征违反“”法无明文规定。。。。 按照税收征管法拒绝税务机关检查是处以什么罚款方式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逃避、拒绝、阻挠税务机关检查时,税务机关有权采取的措施是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税收征管法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条款会通过吗 呵呵,够呛。 注册评估师法在人大讨论了两次,还没通过呢。只能等等了。 税收征管法中所例县以上税务局局长的含意 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是指县级以及县级以上行政区(含市内处级或以上的区)的税务机关的税务局的第一局长(正局长) 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适合用税收征管法那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4条。 税收征管法54条第六款包括私营业主吗 包括私营业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 第五十四条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一)检查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 (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档案、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释义】 本条是对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职权的规定。 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缴纳或代扣、代收税款及其他有关税务事项进行的审查、稽核、管理监督活动。税务检查是税务征收管理的一个主要环节。税务检查的主体是国家税务机关,其物件是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和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税务检查是一种行政执法检查活动,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相对人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是否正确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的事实作单方面强制了解的行政执法行为。它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利和利益,因此,需要有直接的法律依据。本条的规定就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检查的直接法律依据,它以法律的形式赋予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检查的权利。 税务检查不仅是一项严肃性、专业性的工作,也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是国家赋予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税务检查,在税务征收管理工作中处于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是一个不可或缺的管理工作,搞好税务检查,有利于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堵塞税收征管的漏洞,促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增强纳税意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具体来说,有以下重要作用:1.税务检查有助于国家巨集观调控政策的实现,有助于促进国民经济健康、持续、快速发展。2.税务检查是检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主动、自觉、如实、及时纳税的重要手段。3.税务检查可以及时发现和揭露企业在经营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4.税务检查是检验、考核、总结税收工作的基本方法,是对整个征纳程式及效果进行最后检验的一种必要手段。 按照本条的规定,税务机关税务检查的具体职权是: 一、检查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无论是纳税人还是扣缴义务人,其经营活动,一般都是通过记帐和凭证、报表等有关资料反映出来,通过对帐簿、报表和有关凭证的检查,可以了解其业务经营活动是否合法,帐务记载是否真实、合法,核算是否正确,费用开支、成本列支是否符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从而监督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认真遵守财务制度,严格财经纪律。税务机关对帐簿、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进行税务检查,其主要目的是审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依法纳税情况,从而实行法律监督。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进行检查时,主要应根据税法,按照税种、税率等计算税款的要素逐项进行审查,检查其计税依据是否真实、合法,适用税率是否准确,所计算的税款是否确实等;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进行检查时,主要查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手续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计算是否正确,是否将扣缴税款按规定期限及时解缴入库,有无挪用现象,扣缴的税款与帐簿记载是否相符等。 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这是纳税检查的一个非常必要的环节,通过实地的检查了解,可以掌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是否与财务处理、记录以及纳税人的申报相符,从中掌握规律,发现问题,促进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如实申报和如实进行财务记载。由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生产、经营的情况各不相同,因而对其生产、经营场所的检查也分为几种不同情况: (一)检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大体有生产、加工、商品买卖等不同情况,因此又分为: 1.检查纳税人的生产场所。纳税人的生产场所是应税产品的生产地点和实现生产过程的空间条件。由于产品生产数量、材料消耗量等都对应纳税款产生影响,所以税务检查应对生产场所的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各种统计资料是否真实,各种材料、产品转移交接手续是否完备进行重点检查。 2.检查纳税人的加工单位和场所。纳税人的加工单位和场所,是纳税人把生产任务或产品加工委托其他单位和地方完成的地方。它往往和纳税人所在的单位和场所不一致。从现代化生产的特点讲,协作加工生产是生产专业化、社会化的必然结果,这就使企业之间产生了更多的联络。但是这种协作、加工生产又往往被偷税、逃税者视作偷税、逃税活动的机会和条件,因此,税务机关必须把对受托协作加工单位和场所的检查作为税务检查的重点。检查的主要内容应是:加工的原材料、半成品是否与发出的数量一致;加工完成的零部件、半成品是否全部发回;加工中的溢料是否退还,或作价抵加工费;是否有将加工材料、半成品挪作它用等。委托加工单位也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对加工材料、应税产品的管理。 3.检查纳税人的商品买卖经营场所。商品买卖经营场所是城乡商品流通的集散地,也是国家税源的集中地。在我国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情况下,商品买卖经营场所数量必然剧增,商品销售方式也会不断变化,因此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商品买卖场所的税务检查,以防止国家税款的流失。一般说来,城市商品买卖经营的商店、市场管理较好,帐簿、凭证较齐全,税务机关对其进行税务检查时,主要根据帐簿记载,检查商品买卖场所和商品库存场所的实物流转、存量是否与帐簿记录相符等。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集贸市场由于情况复杂,应是商品买卖场所检查的重点。检查的内容主要有:对已建立帐簿的业主主要检查买卖经营场所的商品、货物是否与帐簿记载相符,有无帐外经营。对无帐或帐簿不健全的业主则要详细查明进货的数量、品种、单价、金额等,并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征收税款。 (二)检查纳税人的商品、货物存放地点。由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不同,销售方式不同,其商品、货物(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装置、其他财产等),往往有不同的存放地点,所以必须到现场去进行税务检查。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商品货物存放地存放的各种货物,必须建立、健全帐簿和保管、收发制度,并逐笔进行登记、记帐和管理。税务机关对此进行检查,应侧重于存放地实物量与帐簿记载量的核对,以便发现有无丢失和帐外存货现象。同时,对存放地点货物的管理制度,货物的质量等情况也要进行必要的检查。对于存放在外单位、外地的货物,则要进行跟踪检查,防止纳税人通过藏匿、转移来达到偷税、逃税的目的。 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档案、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档案、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是税务机关了解和掌握税收征管情况的直接依据。因此,必须要求提供资料者要遵照及时、准确、全面和合法的原则。实践中通过税务检查,曾揭露出不少假福利工厂、假校办工厂、假集体企业等,它们冒名顶替,以假乱真,享受着国家与此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使国家税收大量流失。出现这种情况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有相当部分是虚假的。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提供与纳税、扣缴税款有关的真实档案、证明和资料,就以法律形式赋予了税务机关指定或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扣缴税款有关资料的行政执行权力;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则必须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有关的档案、证明和资料,这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如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与纳税、扣缴税款有关的档案、证明和资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当然,税务机关也不能随意行使这项权力,它必须在稽核批准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某些申请或对其进行税务检查等税收征管活动时才能行使。 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检查活动中,对所了解到的问题和情况,往往需要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作进一步调查了解,才能搞清问题,查实情况,以便作出正确的决定,因此有必要赋予税务机关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的权利,这也是税务检查中不可缺少的工作环节。当然,税务人员在行使税务检查询问权利时,要按照税务行政执法的规范要求来进行。如在询问时必须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只能询问与纳税、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事先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提供真实情况,若故意提供假情况者要承担法律责任;询问笔录要与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核对,如有遗误,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可补充或改正;经核对无误的笔录,需由笔录人和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双方签字盖章才有效。本法也明确规定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如实、全面、及时地回答税务检查人员提出的问题,这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承担的法律义务。 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税务检查中,为了全面、准确掌握和了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活动情况,税务机关可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检查应税商品、货物,这是赋予税务机关的又一项重要行政执法权力。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都是商品流通和集散的地方,这些地方商品流动性大、数量多、品种杂,不易控管,常常发生偷、逃税情况,税务机关到这些地方检查可以较全面、准确地掌握纳税人产销相互衔接的情况,堵塞税款流失漏洞。 税务机关在交通要道和邮政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也必须按税务行政执法的规范要求来进行,如必须出示税务检查证件,无税务检查证件的,纳税人或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从检查的内容来看,应主要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税商品、货物的有关单据、凭证和资料,审查其合法、真实性。同时对应税商品、货物的实物进行检查,如发现其数量与发票、货运单据所载不符时,税务机关可向当事人进行询问,并根据事实和证据予以处理,需要补交税款的,令其立即补缴税款,在税款未缴纳以前,税务机关还可视其具体情况,依法扣押相当于税款数额的商品、货物,待缴纳税款后放行。实践证明,税务机关到车站、码头、机场和邮政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或设立税务检查站,是行之有效的检查形式。当然,这也需要车站、码头、机场和邮政企业所属的单位和部门予以积极配合,协助税务机关在交通要道和邮政企业对过往的应税商品、货物的税务检查,这是法律规定的这些部门应尽的义务。 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存款帐户,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生产、经营和履行纳税义务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显示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货币是进行商品流通结算的媒介,而存款帐户又是反映业主货币运动的重要所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货币收付都和存款帐户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络,如原材料的采购、商品的销售、工资的支付、税款的缴纳以及红利的分配等。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放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各项经济活动款项的支付大多是通过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结算,税务机关通过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询,就能比较准确地掌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实际收入和支付情况。有些重大偷税、逃税等违法案件的线索往往是从查询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得到的,在税务查帐、生产经营现场检查中发现的许多可疑情况,也大多可以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查询中得到澄清和证实。因此,需要赋予税务机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存款帐户的查询权,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的需要,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存款帐户进行查询。 同时,本条对税务机关行使存款帐户、储蓄存款的查询权也作了严格的限制性规定,这对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的利益都是非常必要的。具体来讲,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储蓄存款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凡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需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未经县以上税务局长批准,税务检查人员不得进行查询,同时还必须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二是只有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才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由于储蓄存款受到国家法律保护,银行为储户保密是其建立信誉、保证业务发展的前提条件,严格对储蓄存款的查询,有利于防止权力被滥用而侵犯到公民的合法权益;三是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由此可见,对税务机关查询存款帐户、储蓄存款职权的行使,本法规定了严格的程式限制和规范制约,税务机关必须依法办事,不得滥用存款帐户、储蓄存款的查询权,更不得将查询所获得的资料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税收实务中,就税收征管法的适用于其他立法之间存在什么关系? 法律分为实体法和程式法。税收征管法是税收程式法;其他税收法律,如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车船税法、营业税暂行条例等一般都属于实体法范畴。 至于程式法和实体法的区别:实体法规定的主要是实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程式法主要规定的是实现、保护权利、惩罚违法的程式规定及程式执行中的权利和义务。 税收征管法不开发票给别人会承担什么责任 请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 票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 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 票,或者未加盖发 票专用章的; ……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和五十五条的差异 大律师网 相关律师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作出以下依据解释: 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第五十五条 纳税人有本细则第五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一)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二)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三)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四)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的领导介绍

王 江 宏:党组成员、党委书记,全面负责党委工作。李 毅 刚:党委委员、局长,全面负责行政工作,分管计财处、稽查处。1962年7月生,河北深泽人,1984年9月参加工作,1993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本科学历(经济学学士)。1997年10月至2009年5月任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2009年6月任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党委委员、局长。柴 宝 成: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基建、学会工作。1952年5月生,河南荥阳人,1968年12月参加工作,1975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本科学历。1994年10月至今任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张 信 祖: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办公室、服务中心工作。1953年11月生,陕西西安人,1972年8月参加工作,1976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本科学历,研究生班结业。2001年4月至今任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陈 芝 余: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机关党办、工会工作。1953年12月生,江苏滨海人,1970年12月参加工作,1973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本科学历, 研究生班结业。2001年4月至今任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机关党委书记。刘 利 利: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分管政治部工作。1959年3月生,陕西西安人,1978年2月参加工作,1983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专科学历。2002年5月至今任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李 正 平: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征管处、信息中心工作。郝 炜: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分管监察室工作。黄 必 婵:党委委员、总经济师,分管工商税处、所得税处工作。李 新 民:副巡视员,协助柴宝成副局长、张信祖副局长工作。

税务机关义务包括哪些

(1)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2)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政治业务素质;(3)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4)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5)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6)对下级税务机关执法活动的依法监督;(7)对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监督检查;(8)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9)征收税款和查处违法案件有利害冲突时,应当回避;(10)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检举人的情况保密,并按规定对检举人予以奖励。

我国的税收分别由税务和什么等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

我国的税收分别由税务、财政、海关等系统负责征收管理。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收管理体制的内容包括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税务机构的设置以及机构隶属关系的确定等几个方面。划分税收管理权限是税收管理体制的核心内容,税收管理体制中规定的中央与地方拥有的税收管理权限,包括建立税收制度的权限和执行税收制度的权限。

税务局的职责和作用

税务局的职责和作用是负责征收营业税、城建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税务(一)拟定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实施细则;提出国家税收政策建议并与财政部共同审议上报、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二)参与研究宏观经济政策、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提出完善分税制的建议;研究税负总水平,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制定并监督执行税收业务的规章制度;指导地方税收征管业务。(三)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制定征收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四)组织实施中央税、共享税、农业税及国家指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编报税收长远规划和年度税收收入计划;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组织办理工商税收减免及农业税特大灾歉减免等具体事项。(五)开展税收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参加涉外税收的国际谈判,草签和执行有关的协议、协定。(六)办理进出口商品的税收及出口退税业务。(七)管理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和经费;管理省级国家税务局的正副局长及相应级别的干部,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局长任免提出意见。(八)负责税务队伍的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管理直属院校。(九)组织税收宣传和理论研究;组织实施注册税务师的管理;规范税务代理行为。(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对全国国税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协同省级人民政府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实行双重领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第五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第六条 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第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第十二条 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第十四条 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对于企业来说,税务管理到底有多重要

企业税务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规范企业行为、降低企业税收成本、提高企业经营效益、规避税务风险、提高企业税务管理水平和效率方面有积极的作用。在市场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从企业角度研究税务管理,在理论和实践上均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而我国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企业税务管理整体水平较低。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企业间竞争日趋激烈,加强企业税务管理显得尤为重要。1.加强企业税务管理的重要性。加强企业税务管理有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税收是企业一项重要的成本支出,并且是一种高风险和高弹性的成本,同时它也是可以控制和管理的,并且需要控制和管理。在我国,税收费用占企业利润的比重也很高。2.企业可以通过加强税务管理,运用多种税务管理方法,降低企业税收成本,提高效益,这也是企业税务管理最本质、最核心的作用。3.加强企业税务管理有助于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企业税务管理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加强企业税务管理的前提就是加强对企业税务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人员业务素质。税务管理人员素质的提高,业务处理能力的增强,提高了企业的税务管理水平,同时提高了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4.加强企业税务管理有助于企业资源合理配置,提升企业竞争力。通过加强企业税务管理,企业可以迅速掌握、正确理解国家的各项税收政策,进行合理的投资、筹资和技术改造,进而优化资源的合理配置,提升企业竞争力。5.加强企业税务管理有助于降低企业涉税风险。企业涉税风险主要有税款负担风险、税收违法风险、信誉与政策损失风险。这些风险的发生,不仅导致企业税收成本的增加,更重要的是威胁着企业的声誉和生存发展。通过企业税务管理,对涉税业务所涉及的各种税务问题和后果进行谋划、分析、评估、处理等组织及协调,能够有效降低企业涉税风险。

税务机关税款征收权有哪些

税务机关的权利与义务体现为职权与职责。税务机关行使的征税权是国家法律授予的,是国家行政权力的组成部分,具有强制力,并非仅仅是一种权利资格。这种权力不能由行使机关自由放弃或转让,并且极具程序性。征税主体享有国家权力的同时就意味着必须依法行使,具有职权与职责相对等的结果,体现了职、权、责的统一性。  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将税务机关的职权与职责归纳如下:  税务机关的职权:  1.税务管理权。包括有权办理税务登记,有权审核纳税申报,有权管理有关发票事宜等;  2.税收征收权。这是税务机关最基本的权利,包括有权依法征收税款和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法自行确定税收征管方式或时间、地点等;  3.税务检查权。包括有权对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核算、发票使用和其他纳税情况、对纳税人的应税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进行查验登记等;  4.税务违法处理权。包括有权对违反税法的纳税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对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税收行政立法权。被授权的税务机关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依照一定程序制定税收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作出行政解释等。  6.代位权和撤销权。此次在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中,为了保证税务机关及时、足额追回由于债务关系造成的,过去难以征收的税款,赋予了税务机关可以在特定情况下依法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的领导信息

李小平 局长、党组副书记工作分工:主持行政全面工作,协助潘永和同志分管党的建设和干部管理工作,分管人事处工作。领导简介男,汉族,1954年3月出生,江苏射阳人,1970年12月参加工作,1973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学历,经济学硕士、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历任江苏省财政厅副处长、处长,江苏省财政厅副厅长、党组副书记,2003年4月任江苏省财政厅副厅长、党组副书记兼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正厅级),2007年5月任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局长、党组副书记。倪静石 副局长、党组成员工作分工:分管征管和科技发展处、数据管理处、机关党委、计算机中心工作。领导简介男,汉族,1959年2月出生,江苏启东人,1983年7月参加工作,1985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吉林大学法律系毕业,大学学历。历任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法规研究所副所长、外资企业登记处副处长、处长、办公室主任,1996年1月任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助理、党组成员,1996年12月任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徐锦辉 副局长、党组成员工作分工:分管财产和行为税管理处、纳税服务处、直属税务局工作。领导简介男,汉族,1966年4月出生,安徽庐江人,198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9年8月参加工作,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世界经济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经济学硕士。历任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综合调研室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安徽省委办公厅正处级秘书,江苏省委办公厅正处级秘书,2001年6月任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何声贵 副局长、党组成员工作分工:分管政策法规处、基层工作处、科研所工作。领导简介男,汉族,1964年10出生,安徽怀宁人,1985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8年8月参加工作,安徽财贸学院财政金融系财政专业毕业,大学学历,经济师。历任南京市税务局大厂分局副局长,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大厂分局副局长、局长,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主任、局长助理,1997年9月任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2004年11月任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于阜宁 纪检组长、党组成员工作分工:分管督查内审处、纪检组、监察室工作。领导简介女,汉族,1951年11月出生,山东淄博人,1966年11月参加工作,1971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徐州师范学院中文系毕业,大专学历,高级政工师。历任共青团徐州市委副书记,徐州市纪委常委、纪委副书记,2000年8月任徐州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2001年8月任江苏省纪委派驻省地方税务局纪检组组长、党组成员。陈茂锋 副局长、党组成员工作分工:分管办公室、所得税管理处(国际税收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工作。领导简介男,汉族,1964年9月出生,江苏启东人,1982年7月参加工作,1985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研究生学历。历任启东市副市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南通市地方税务局局长、党组副书记、党组书记,2010年7月任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顾长虹 巡视员工作分工:分管营业税和基金管理处、规划财务处、离退休干部处、稽查局工作。领导简介男,汉族,1953年1月出生,江苏滨海人,1971年4月参加工作,1978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学历。历任淮阴市财政局副局长、党组成员,淮阴市税务局局长、党组书记,1991年3月任江苏省税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1994年6月任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2011年3月任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巡视员。唐卫平 副巡视员工作分工:协助分管机关党委、后勤服务中心工作。领导简介男,汉族,1954年8月出生,江苏宜兴人,1972年12月参加工作,1975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浙江大学热物理工程学系内燃动力工程专业毕业,大学普通班学历。历任南京军区工程兵舟桥某旅作训科科长、副参谋长、参谋长、副旅长、旅长,2000年10月任江苏省盐城军分区司令员,2004年10月任江苏省苏州军分区司令员,2007年5月任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副巡视员。文亚和 副巡视员工作分工:协助分管规划财务处、基层工作处工作。领导简介男,汉族,1953年8月出生,江苏涟水人,1969年1月参加工作,1974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文化。历任江苏省教育厅(教委)纪检组副科级纪检员、正科级纪检员,江苏省监察厅驻省教委监察室副处级监察员,江苏省高校工委干部处副处长,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监察处副处长、办公室副主任、基层工作处处长,盐城市地方税务局局长、党组书记,2008年12月任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副巡视员。李振清 副巡视员工作分工:协助分管督查内审处、机关作风建设工作。领导简介男,汉族,1952年5月出生,湖北孝感人,1969年2月参加工作,1971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文化。历任南昌陆军学校后勤训练大队训练处副处长,福州军区后勤部军需部给养处正营职助理员、副处长,南京军区后勤部军需部给养处正团职助理员、处长,南京军区后勤部军需部副部长、南京军区后勤部南京企业管理局局长,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监察室副主任(正处级)、纪检组正处级纪检监察员、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正处级)、人事处处长,2009年12月任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副巡视员。华雅琴 副巡视员工作分工:协助分管纳税服务处、巡视工作。领导简介女,汉族,1952年3月出生,江苏无锡人,1969年3月参加工作,1973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文化。历任苏州市财政局金阊分局办事员、副股长、股长,苏州市税务局副科长、一分局局长,苏州市税务局副局长,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党组书记、副局长、局长、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局长,2010年4月任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副巡视员。

税务工作个人工作总结范文【三篇】

   篇一:税务工作者个人年终总结范文   XX年来,我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积极贯彻落实“xxxx”“科学发展观”和党的xx大xx全会精神。努力学习掌握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自身和业务水平。我首先在职业道德上严格要求自己,要做一个合格的税务工作者!既要维护害国家的利益,又要保护纳税人的利益。基于以上认识,我在工作上兢兢业业,不敢有丝毫马虎。以“征好每一分税、待好每一个人”作为我工作的目标。   一、在业务学习方面。做为一名税收工作者,新时代要求税务工作者不只是具备征税的基本常识,还要有面对新情况、分析新问题、解决新矛盾的本领。我积极参加县局举办的税收业务知识的学习,正是学习,让我在工作中出现没有错征、误征。保障了国家利益不受损失,又保证了纳税人的合法利益。   二、在纳税服务方面。作为一个税务工作者,首先要爱护纳税人,那么,我们就必须善于走进纳税人的情感世界,就必须把纳税人当朋友,去感受他们的喜怒哀乐。爱纳税人,要以尊重和依赖为前提。要做到严中有爱、严中有章、严中有信、严中有度。我经常从小事入手,去关心纳税人,给纳税人春风沐浴般的温暖。并随时记录工作中的得失,为今后的工作提供借鉴。   三、更新理念,做一个理念新的税务工作者。随着时代的发展,对税务工作者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在工作中。我们就要不断的更新观点,用新的理念来指导自己的工作。为了让自己能跟上时代的要求,在工作之余,努力学习税务知识,税法及相关文件,因为学习,便自己在征税工作中能够正确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合理征税,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能跟上时代的要求。   四、文明征税、微笑服务。征税涉及到千家万户,会接触不同的人。在征税过程中,总会遇上这样那样的矛盾,有的纳税人不理解,我会尽可能的做出解释。有的纳税人因不理解有过激行为,我也不因纳税人的过激行为而随便用人民赋予我的权利。而是用微笑与文明的行为感染纳税人。我始终认为:我们拿着人民的钱,就应该为人民服务,我们就应该文明对待我们的纳税人。   五、在廉洁自律方面。作为一名税务干部,首先就要做到廉洁征税。在工作中,从未接受过纳税人的钱物。因为我深知,纳税人的钱物是劳动和血汗换来的,如果接受了,自己就会以损害国家利益,会使自己走上违纪违法的道路。这不但毁了自己,更有损于一个税务工作者的形象,还严重影响了整个地税系统的形象。这是作为一个税务工作者必须要牢记的。   金无赤金,人无完人,在工作中,我还有些不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学习不够,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不够,原因主要是税收任务的压力和征管改革的繁重事务,学习的时间少一些。   2、调查研究不够,原因是整天忙于现实的征收工作,缺少对征收工作的实际调查。   3、征收过程中的度的把握还不特别准确,对一些方针政策理解不很透彻。在今后的工作中,首先要加强学习马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理论和“xxxx”的思想,要用政治思想学习来推动征收工作。其次要切实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自身的业务知识能力,使之不断适应工作的需要。再次要实认真地开展好调查研究,虚心听取纳税人征收工作的一些意见和建议。   总之,一年来,自己在各级领导的关心帮助下,在全体同事的配合支持下,做了一些工作,也取得了些成绩,但和上级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我愿在今后的工作中取别人之长,补自己之短,虚心向同志们学习,在工作上勇于奋进,在业务上不断学习,把今后的工作做得更好。    篇二:税务工作个人年终总结范文   时光荏苒,光阴似箭,2016年在繁忙的工作中已然过去。回顾过去的一年,我在领导的指导和同志们的帮助下,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刻苦学习,勤奋踏实工作,清正廉洁,团结同志,顾全大局,学习和工作生活上都取得新的进步,现将我一年来的思想、工作和学习等方面的情况加以总结。   一、在学习和思想方面,多层学习,内强素质   一是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将其作为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能结合理论与实际工作进行分工,自加压力,有意识要求自己多学一些,学好一些,学深一些。在学习内容的安排上,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大事和大政方针,主要学习了党的xx大和党的xx届xx全会精神、邓小平理论、党风党纪等,学习中做到“四勤”,即勤看,勤听,勤记,勤思,通过学习,我提高了自己的政治觉悟和思想水平。   精神上感觉更加充实。二是按照市局(公司)“******”教育活动安排,认真学习、深入领会***局长、***局长的工作报告、***局长在全市**政治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及盛市局(公司)教育活动实施方案等指定篇目,书写笔记,与同事互相交流、互相切磋,通过学习切实认识到“******”教育活动非常及时、非常必要、非常重要的。三是注重专业技能方面的学习,以保持良好精神状态,努力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不断为行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融入追求更新更丰富的知识学习中,把所学融入工作、用知识提高效率。   二、在工作方面,勤奋务实、尽责尽职   在工作中,我能够保持思考的心态,对于工作经验及时总结,对于缺点及时改正,通过不断的思考和积累,逐步形成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作为一名党员,我始终以身作则,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恪尽职守,执着追求,服从领导分工,在科室工作人员较少的情况下,树立大局意识,积极分担部门工作,与同事凝心聚力,共同开展好部门工作。对待工作,我紧紧围绕服务基层的理念,严格坚持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对每一份报告都做到严要求、高效率,以求为基层的执法工作提供更好地服务。   三、在生活上,积极向上、遵章守纪   在生活中,我能自觉做到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平时能够严格要求自己,注重日常生活作风的养成,坚决抵制了腐朽文化和各种错误思想观点对自己的侵蚀,做到了生活待遇上不攀比,要比就比贡献、比业绩;作风上艰苦奋斗,提倡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杜绝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纪律上遵纪守法,自觉接受监督,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   丰碑无语,行胜于言,总结是为了更好的行动,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2016年,请党组织继续监督和考验我,我将以坚刚耐苦、勤劳自励、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状态,,不断超越,振奋精神,扎实工作,锐意进取,开拓创新,用实际行动为党徽添彩、党旗增色,做一名优秀的共产党员。    篇三:税务工作个人总结范文   XX年XX月我有幸加入了XX县地方税局的工作,不知不觉中已经参加了一年的地税工作,并且在各级领导的的正确指导和关心帮助下,已经顺利地完成了期间的税管员工作。回顾这一年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我有取得成绩的喜悦,也有经验教训的反思,但更多的是切身感受到了组织温暖,得到了同志们的无私帮助。下面我将这一年的工作和生活进行如下总结。   思想政治上,深入学习“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以及群众路线教育,认真把握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精髓,切实体会了xx届xx全会中富强、民主、文明的和谐社会实质,对照检查自己的工作并认真撰写心得体会和做好学习笔记。在党组织和各领导的教导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为准则,结合“朱子文化”,积极参与各项地税文化建设,勤奋好学、努力创新、爱岗敬业、公正执法、诚信服务、廉洁奉公,保障纳税服务质量、维护地税形象,围绕“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核心价值观,结合实际工作,树立了正确的地税观。   业务上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刻苦学习,不断积累,提高素质。早在初任培训中我就比较注重努力学习各方面和业务相关的知识,尽可能地提高自身业务素质,争取将来在工作岗位上的主动性。后来在现实的工作生活中,我积极参与县局安排的各项培训和学习,如对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填写、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学习以及两次三员考试的培训,以充实自己的业务知识,丰富自己的专业技能;在工作之余,我还尽量多地丰富和税收业务相关的边缘知识,如经济理论的学习,会计知识的学习,电脑实际操作的学习等,都为我的纳税服务工作提供了强大而有力的支撑。   工作中,我兢兢业业,尽职尽责,具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和工作热情,以正确的态度对待各项工作任务,理论联系实际地做好本职工作、完成任务。首先,我对管辖区内的纳税人进行了全方面的掌握:整理档案,清理垃圾数据,走访纳税户,落实新税务登记证的换证、*工作,收集纳税人各种相关资料,建立较完善的户籍式档案,分地段、分行业动静结合地进行管理。其次,为纳税人提供了纳税咨询、辅导并积极宣传税收政策,提高纳税意识。如告知纳税人各种相关税收事项的规范流程,以正确纳税人的纳税行为,特别是个人所得税的自行申报;依照国家相关政策的精神,向广大纳税人宣传社会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鼓励企业和个体纳税人积极参保;宣传新的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特别是原免征的纳税人,有针对性地贯彻政策的执行情况等。第三,确保税收收入,在日常工作中我严格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对未按时申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进行及时的催报催缴通知,并依照规范流程采取相关的行政处罚;XX年初,积极参与了所得税汇算工作,对企业进行纳税辅导,保证各项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日常生活中,时时刻刻以自己是国家公务员为戒,律己清廉,如履薄冰。为了预防职业犯罪,我把注意力成功地转移到了文化知识的学习上,并且我的《将税收理想化》获得了XX市地方税务局XX年度文学类作品三等奖。   在一年的工作中虽然说我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许多的不足:一是学习不够,对税收规定还不能够全面掌握,对问题的研究还不够深入;二是工作中依靠书本太多,有时过于死板,钻牛角尖。针对这些问题在今后的工作、学习生活中我会注重学习的广度和细度,争取掌握各项规定,认真研究;逐步以实际工作为主,灵活机动地发挥工作的能动性。   感谢一年以来,各级领导和同事们对我的关心和帮助,相信通过不断的努力,在未来的日子中,我一定能够牢牢树立自己的地税观,具备良好的地税素质,成为一位优秀的地税税收管理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税收主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局

税务系统是负责我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部门,包括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系统。国家税务局系统的机构设置为四级,即: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市、州、盟)国家税务局,县(市、旗)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行政区划设置,分为三级,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地(市、州、盟)地方税务局,县(市、旗)地方税务局。截至2005年底,全国税务系统正式在职人员共有74.7万人,其中,国税系统40万人,地税系统34.7万人。国家税务总局是国务院主管税收工作的直属机构,正部级。前身是财政部税务总局(正局级),成立于1950年,1988年改名为国家税务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副部级),1993年定名为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3月,根据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设立,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为降低征纳成本,理顺职责关系,提高征管效率,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利服务,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为提高社会保险资金征管效率,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国家税务总局要会同省级党委和政府加强税务系统党的领导,做好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优化各层级税务组织体系和征管职责,按照“瘦身”与“健身”相结合原则,完善结构布局和力量配置,构建优化高效统一的税收征管体系[1]。机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是国务院主管税收工作的直属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具体起草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并提出税收政策建议,与财政部共同上报和下发,制订贯彻落实的措施。负责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事后向财政部备案。(二)承担组织实施中央税、共享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责任,力争税款应收尽收。(三)参与研究宏观经济政策、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并提出完善分税制的建议,研究税负总水平并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四)负责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起草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草案并制定实施细则,制定和监督执行税收业务、征收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指导和监督地方税务工作。(五)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制定纳税服务管理制度,规范纳税服务行为,制定和监督执行纳税人权益保障制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履行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纳税服务的义务,组织实施税收宣传,拟订注册税务师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六)组织实施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和专业化服务,组织实施对大型企业的纳税服务和税源管理。(七)负责编报税收收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税源调查,加强税收收入的分析预测,组织办理税收减免等具体事项。(八)负责制定税收管理信息化制度,拟订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中长期规划,组织实施金税工程建设。(九)开展税收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参加国家(地区)间税收关系谈判,草签和执行有关的协议、协定。(十)办理进出口商品的税收及出口退税业务。(十一)对全国国税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协同省级人民政府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实行双重领导,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局长任免提出意见。(十二)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税务所的职能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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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企业遇到了税务风险怎么办呢?

遇到了就要承担,利用知识巧妙去化解

中国税务报权威吗

关于税收的杂志:1、《中国税务》。2、《税务研究》。3、《国际税收》。《中国税务》:是国家税务总局主管、中国税务杂志社主办的具有较大发行量和影响力的财经类期刊,是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刊物。《税务研究》:是中国税务学会会刊,是由国家税务总局主管、中国税务杂志社主办的财经类专业期刊,每月1日出版,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国际税收》:原名《涉外税务》。创刊于1988年,是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会刊,国内专业的国际税收学术性期刊。扩展资料:多年来,中国税务杂志社把办好刊物作为重中之重,坚持政治家办刊,恪守“三贴近”(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原则和“两个面向”(面向税务人、面向纳税人)方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丰富内容创新形式,不断扩大税收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中国税务》按照权威、通俗、实用的要求,普及税法知识,解读税收政策,报道税务工作,剖析涉税案例,反映税企诉求,着力发挥税收宣传的主渠道、主阵地作用,先后获得国家期刊奖、政府期刊奖提名奖、双高期刊、百强社科期刊等殊荣。《税务研究》围绕社会经济发展的主旋律开展具有前瞻性、现实性的税收理论研究,深入分析探索财税领域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一直是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国际税收》秉承向中国传播国际税收、向世界宣传中国税收的办刊方针,致力打造中国税收与国际税收交流与合作的媒体平台,入选北大中文核心期刊。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税务杂志社中国税务杂志社的中国税务杂志社介绍内设《中国税务》编辑部、《税务研究》编辑部等10个部室。有职工61人,其中正编审3人、副编审14人、编辑44人。①《中国税务》。月刊,国家税务总局的机关刊物。1984年创刊。设法规公报、征收管理、业务技术、经济瞭望、纳税指南等栏目,期发量138万册。1998~1999年,被中宣部、国家新闻出版署评为全国百种重点社科期刊之一。期刊发行量居世界期刊业前50名之一,在财经类期刊中名列第二。②《税务研究》。月刊,国家税务总局主办的中国税务学会会刊,研究税收科学的学术性刊物。中国税务报是几级报刊不分几级,分国家级,和地方级《中国税务报》(China Taxation News)创刊于1991年1月3日,是国家税务总局主管的全国性经济类专业报纸。目前为周三刊,周一、周三对开十二版,周五对开八版,发行量达40万份。《中国税务报》是全国性经济类报纸

2022税务局半年工作总结精选

  专题“税务局半年工作总结”推荐内容。   在忙碌中结束了半年的工作,回顾这半年的工作不断认识自我和提升自我。是时候静下心来梳理这半年自己岗位工作的详细情况了,那么,优秀的岗位半年工作总结模板有哪些?下面是栏目我为你精心整理的“税务局半年工作总结”,相信一定会对你有所帮助。 税务局半年工作总结 篇1   (一)加强征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税收征管和收入质量考核评价体系。强化户籍管理、发票管理、申报管理、欠税管理以及对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加强与财政、国税、工商、统计等部门的联系,拓宽从第三方获取纳税人生产经营信息的途径等基础性工作,努力实现涉税信息共享,构建税源监控社会网络。进一步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细化税收管理工作职责,做到管户、巡查、宣传政策、纳税服务相结合。充分利用数据分析的成果,指导税收工作,为提高征管质量服务。   (二)加强征管制度建设。建立建全总体税负分析制度、税源增减变化分析制度、征管质量分析制度等管理制度,每月、每季定期召开税收分析会,重点加强项目税收跟踪管理,建立健全工作台账,强化对各行业税源构成展开综合分析,加强税源管理信息预警反馈分析,认真查找税源增减变化原因,重点分析各项税收指标变化情况及税收管理风险,及时反馈征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限期整改。   (三)加强税务票征管理。一是建立健全税务票证管理制度,规范税务票证管理资料,严格落实用票责任制,对各种税收票证的领、用、存、缴销坚持对帐制度,按期进行盘点清理,按月对税收票证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二是加强日常管理,强化内部检查,加强日常检查,狠抓税收票证使用规范化,对各种税收票证的填写必须做到填写完整、清晰、计算准确、税率使用无误,三是加强税收票证三级审核制度、票证结报制度,督促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确保税收票款安全,努力提高我局税收票证管理质量和效率;四是认真开展对旧版税收票证进行销毁清理工作,成立清理领导小组,明确责任份工作,对已使用并达保管期限的旧版税收票证进行清理销毁。   (四)深入推进信息化管税。积极推进第三方涉税信息获取,全面推进网络发票运行,加强发票管理,规范税收经济秩序,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目前,在我局依照程序领购使用网络发票的纳税人有414户,其中企业65户,个体349户。深入推广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规范和推进税收收入电子缴库业务,积极加强与人行和各家商业银行协作配合,认真做好纳税人通过网报系统申报缴纳税款入库对账销号,切实方便纳税人缴税,确保每一笔税款及时准确入库。截止5月底,我局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验证纳税人204户,通过网报系统申报缴纳税款的纳税户15户,交易总笔数39笔,成功申报缴纳税款300.31万元。 税务局半年工作总结 篇2   从年初开始,局党组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高度重视,工作不等不靠,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细化责任分解,明确工作职责,局领导班子带头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形成党组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其它班子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体制机制。   (一)注重抓好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为切实稳步推进干部队伍党风廉政建设,下半年关岭地税局全力抓好税务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一是认真组织学习《贵州省地方税务系统县级地方税务局廉政风险防范指南》,在提高干部职工廉政风险防范意识的基础上,党组班子一直强调,不管税收任务再忙、压力再大、也不能放松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要提高认识,加强学习,扎实巩固已有的工作成果;二是结合工作实际安排部署廉政风险防范工作。着力立足营造良好税收环境,以纳税人满意度为标准,从制度和机制上对廉政风险进一步排查,全面提高行政效能,扎实推进政风行风建设。   (二)抓好日常教育学习。年初开始,结合实际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年度教育学习计划。把每周星期二上午规定为学习时间,认真组织学习有关文件精神。通过学习,立足使全体干部职工深刻认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重大意义,增强宗旨意识,责任意识,公仆意识,服务意识,促进工作中端正服务思想,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水平的目的。特别是通过学习有关廉政规定,促使干部职工在完成各项税收任务工作中,自觉地服从有关党风廉政制度的监督和制约,严格依法治税、依法行政,杜绝税收工作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违法违纪行为。   (三)开展“党风廉政日”活动。坚持每季开展一次“党风廉政日”活动的工作传统。通过开展“党风廉政日”活动,及时总结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及时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以推动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向更高标准方向发展。   (四)强化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按照上级有关征管质量的工作要求,把征、管、查中相互制约、相互交融、相互交叉为一体,实施监督和考核。通过三个环节的监督,推进了全局的征收征管和税款入库等项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和制度化,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标本兼治,着力治本。   (五)加强税收票证监督。发票和税票是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所使用的合法凭证,加强对“二票”进行监督管理,是预防违法违纪行为发生的重要环节。通过对“二票”的有效监督,不但从源头上杜绝和预防了干部职工的违纪违章行为的发生,促进干部队伍清政廉洁,还有力地推进了税收执法环节的法制化和规范化,确保“二票”的使用质量和安全。 税务局半年工作总结 篇3   20xx年是“十三五”规划的承前启后之年,xx新区地税局在xx新区管委会和省局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瞄准新区“三有一大”的工作目标,找准工作定位,积极促收履责,服务发展大局,推进依法行政,加强队伍建设,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一、主要工作情况   (一)抓好组织收入,充分发挥税收职能   面对税收结构单一,税源紧缺的严峻形势,我局正视组织收入工作中面临的困难,充分发挥新区地税系统团结拼搏的精神。想方设法,采取各种积极有效的组织收入措施,应收尽收。截止6月中旬,我局共组织各项收入x万元,扣除20xx年营业税,同比增收x万元,增长x%。列入考核的税收收入完成x万元,扣除20xx年营业税,同比增收   x万元,增长x%,占省局下达年度计划的x%。   1.加强计划管理,做好税收分析。随着营改增政策的实施,税源情况出现变化。20xx年为保证税收的正常增长,我局先后几次开展调查摸底,准确掌握新区纳税人户数及分布、税源的多少,增长的潜力多大,税款缴纳、减免退税等各方面基本情况,做到心中有数。为更好的掌握组织收入的主动权,每月进行收入预测,并对上月收入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总结,通过深入分析影响税收增减变化的各项因素,密切跟踪和监控税源变化,准确预测收入发展趋势,及时指导组织收入工作顺利开展。   2.加强重点税源管理。一是加大重点税源的监控力度,通过信息化手段和网络化平台,每月采集重点税源户财务数据,实时掌握企业税源变化情况。二是加强大企业、集团企业、定点联系企业的走访、服务与管理,摸清大型企业组织架构和关联企业情况,针对性做好专户财务与税收风险分析。三是进一步完善重点税源户联系制度,搭建与重点企业的直接沟通联系平台,通过上门走访、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实时掌握企业入库税收及其他相关财务情况。   (二)做好“两学一做”践行工作,全面落实从严治党   我局将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周密部署,扎实推进。一是加强组织保障,在原来的“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协调小组的基础上,结合区局人员调整,对小组成员进行调整,进一步将成员配齐配强。二是严密部署落实,按期召开“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大会;完善新区地税局党支部书记“两学一做”责任清单,指导各支部、党员详细制订学习教育计划。三是坚持以知促行,严格按照专题和进度计划,推进集中学习和个人学习;由一把手局长围绕“两学一做”作专题党课;组织开展“微型党课”活动,部分干部结合岗位工作、理论学习心得进行授课。   (三)以征管基础为抓手,稳步提升征管质效   今年以来,新区地税局以“营改增”为契机,深入开展国地税合作,落实税收管理科学化、精细化要求,征管基础不断夯实,征管质效稳步提升。   1.深入开展国地税合作。一是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和深度提升xx新区国地税合作模式,进一步推进国税局、地税局合作,国地税共同制定《xx新区国家税务局   xx新区地方税务局合作市级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并于5月9日与国税、财经大学共同成立xx新区普法教育基地。二是进一步细化《国地税合作工作方案》,从组织保障、职责分工、组织落实等方面构建国地税合作的总体框架和合作方式,细化制定《20xx年度国地税合作清单》,明确当年合作事项。三是坚持国地税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各个层面、条口的国地税工作例会,商讨合作重点、难点。四是推进税收征管全方位合作,在个体管理、委托代征管理、欠税管理、信用等级评定等多方面制定细化措施并组织落实。   2.着力夯实征管基础。一是强化申报征收管理,加大欠税催缴力度,对实际欠税25户纳税人建立台账,逐一核实欠税情况,登记类别,下发文书,通过现场与媒介互用宣传法规,督促纳税人自行完成税款完缴。上半年共清理欠税4.5万元。二是联合核定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2356户,这是地税联合国税办税之后又一协作举措。在共享国税调查资料基础上,利用14天时间,完成2611条定期定额评定信息。三是强化发票管理,“营改增”后按省局要求实施发票集中缴销,将分散在零仓、发售仓的发票统一退回总仓,与机内库存进行比对,做到零差错。   3.承接并启动“三项制度”试点工作。3月初,国地税同时被列为总局和管委会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单位,为进一步推进国地税深度合作,国地税于4月7日联合召开全员动员大会,并联合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共同推进三项制度工作。上半年,工作小组已经完成文件学习、实地调研、制定方案、制度汇编、书写需求等事项。   4.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力度。按照省局对风险管理工作的要求,积极推进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按照全面实施风险管理、转变税收征管方式的总体要求,结合新区实际,积极探索、大胆实践,优化职责,使税收风险管理工作从“管管户”到   “管风险”的转变。   截止20xx年5月20日,xx新区共计进行风险推送27户,已采取风险应对措施的有27户,已完成风险评估流程的共计24户,其中实际有问题的纳税人有17户。评估税款及滞纳金共计128万元,组织入库税款及滞纳金共计x万元。在风险应对质效方面,较年初省局对6率各项指标的通报情况均有大幅度提高,除在风险管理成效贡献率方面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其他5率均高于全省平局水平。   按照省局要求组织人员对20xx年第一季度税收票证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提出整改意见,并将相关情况报省局。完成对省局税收票证专项检查工作进行安排,并对省局的抽查做好充分准备工作。   (四)围绕执法规范,扎实推进依法治税   今年以来,区局不断完善税收执法体系,加强税种管理,深化法制建设,发挥督察内审效能,依法治税取得实效。   1.开展大企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列工作。选定了86户大企业,开展大企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培训工作,紧紧围绕大企业税收风险形成的“税前、税中、税后”三个环节,分析大企业税收风险存在的因素,以服务始终贯穿整个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全过程。   税前:大力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宣传、咨询和培训的力度,重点在政策解读、案列分析、实操填报三个方面;税中:在大企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过程中,在纳税人约定的办公场所,现场采取一对一的个性专题辅导,主要是分申报业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资产重组涉税业务三个方面进行现场咨询及辅导;税后:采取纳税评估手段对存在严重风险的大企业进行风控应对,并为企业之所以形成税收风险进行总结,结合日常走访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给予大企业有效的风控防范建议。   2.加强法制建设。一是加强法制培训,对内结合实际开展行政处罚和相关税务新政培训,提高干部法制意识和能力;对外加强税收法制宣传,营造法制税收氛围,全面促进区局依法治税工作整体水平提高。二是严格要求,努力成为新区“依法治税”的表率性单位,通过构建执法风险防范机制、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等一系列工作,规范执法行为。三是强化执法力度,立案检查企业3户,其中1户企业已结案,两户企业已完成检查环节,待移交审理。截至6月份,我局共查补各项税费、罚款、加收滞纳金合计558.8万元,已全部入库。   (五)统筹协调促提升,不断强化行政效能   充分发挥行政保障的参谋助手、协调综合、审核把关、运转保障和督促检查作用,强化行政管理效能。   1.高标准做好政务工作。一是加强政务信息组稿力度,积极开展信息培训、点题,深入开展调研,在门户网站上发布信息96篇,微信公众号推送税务信息27期,被上级部门采用信息18篇。   2.严要求做好事务财务管理。一是加强行政管理,开展资产清查和变更维护,做好计算机类固定资产清理,及时跟踪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按要求做好政府采购专项审计相关工作;加强节假日值班检查,落实计算机及网络安全管理要求。二是加强后勤保障,建立公车使用办法,完善车辆管理台账,做好车辆使用联系,确保区局各项活动车辆保障到位。三是加强财务管理,强化预算管理理念,完成年度财务预算与财务决算,做到科学、规范;强化预算执行力度,坚持勤俭节约,严格财务制度,完善内控机制,严把审核报销关,做到依法理财。   3.加强绩效管理,提升队伍执行力。一是出台新绩效管理办法,推进重点、难点工作开展。二是加强绩效管理培训,征集绩效管理案例,发挥绩效管理导向作用。三是定期开展绩效分析,规范绩效系统管理,定期数据反馈,注重过程管控。   (六)税收宣传月,工作出特色   我局按照省局和新区、管委会关于地方税收宣传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统一部署,紧紧围绕“深化税收改革,助力企业发展”这一主题,联合新区国税局采取多种方式开展一系列宣传活动,特点突出。   1.税收宣传日常化。把税收宣传与日常纳税服务结合。一是纳税人缺什么就宣传什么,主要表现在针对纳税人关心的热点问题,通过纳税人学校开展纳税人培训班。二是纳税人用什么就用什么宣传,主要通过QQ、微信、微博、短信、网站等纳税人常用的交流平台进行税法宣讲,通过多种渠道发布最新政策、解释纳税疑难、进行纳税提醒,分析新老政策的变化对纳税人的影响。三是把宣传融入日常征管的每个环节。从办税大厅税务服务人员到每一名税务干部都成为税收宣传辅导和咨询的窗口,人人都是税收政策的宣传员、税收业务的辅导员、税情民意的联络员,从新办户开始,对纳税人进行税收宣传工作,使其贯穿纳税人的整个纳税生涯,从而使此项工作变为实体化、常态化。   2.宣传方式多样化。一是拓展宣传的手段和渠道,着力构建征纳互动的税收宣传平台。开展“税企座谈会”、“上门服务送政策”、“税法宣传进校园”等活动现场答疑解惑,实地解决涉税问题。二是邀请省局及高校专家开展各类政策讲座,进一步加强税收政策辅导,提高纳税人财务核算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减少因政策理解偏差造成的错误。三是加强重点行业税收政策的收集整理,提供办税指南,宣传税收政策,开展最新税收政策辅导,及时解决涉税问题,助推综合保税区产业集聚发展。   (七)强化党风廉政建设。狠抓思想教育   严格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开展廉政教育,加强作风建设和廉政文化建设,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得以步步深入推进。   1.层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我局在省局党风廉政工作会后,于2月9日及时召开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贯彻省局、新区纪工委工作会议精神,安排部署全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层层签字落实了廉政责任。在接下来的工作中领导班子成员坚持以上率下,带头接受监督,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加强协调配合,制定年初本人工作方案,认真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切实种好自己的责任田,做到管事与管人相结合、管业务与管党风廉政建设相结合。各部门负责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切实“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认真履行好“一岗双责”,加强对干部职工教育、监督和管理。20xx年上半年我局干部职工无违纪违法行为。   2.切实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我局坚持教育为先、预防为主的原则,把对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放在首位,在干部职工中开展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于3月16日组织10名干部职工参加省局组织的到贵州羊艾警示教育基地参加警示教育,向省局报送1篇心得体会;组织全体干部职工收看了3月30日省局组织的党风廉政教育专题视频,有力地筑牢了思想道德防线,提升了拒腐防变能力;发文要求职工收看反腐巨片《人民的名义》;开展廉政大讲堂一期,组织学习省局党风廉政领导小组关于会风会纪情况的通报,组织学习省纪委关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利用权力私车加公油、公车私用、购高档酒、违规发放津补贴、报销个人餐费、大办婚宴违规收礼等情况的通报。   3.加强自身建设。“打铁还需自身硬”。我局纪检组一贯高度重视纪检监察干部自身建设,严肃认真对待省局纪检组关于开展专题教育加强自身建设的工作,迅速组织学习文件精神,采取务实管用的举措,高标准抓好专题教育,并全力做好集中研讨、制度梳理、撰写心得体会、专题测试、警示教育等工作,始终做到政治合格、执行纪律合格、品德合格、发挥作用合格。特别将平坝区五名纪检监察干部履行监督责任不力被问责的通报作为警示教育材料进行学习,进一步增强汲取教训,引为镜鉴,反躬自省,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真正学会“戴着脚镣跳舞”,切实提高抵御风险的意识和能力。同时,我局共选派2人(次)参加新区纪工委专题培训和巡察业务知识培训,1人参加纪工委组织的到遵义苟坝会址进行党性体检主题教育活动,抽调1名同志协助省局纪检组工作,有效提高了纪检监察干部综合能力素质。    二、存在的不足   国际税务管理难度大,由于新区刚成立时间不长,许多业务在新区范围暂时都没有,且许多职能部门在新区未设立机构,比如外汇管理局,影响国际税收工作的开展。同时,由于人员少,事情多,专业从事国际税收工作的人员少,导致国际税收工作质量不高。    三、下半年的工作打算   (一)继续在局内开展好创先争优活动,重点在活动内容和载体建设上进行深化,充分发挥创先争优在推动工作和提高党员干部素质上的积极作用。   (二)做好组织收入的中心工作。加强调研,加强收入预测分析,加大重点税源、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监控力度,充分发挥国地税深度合作的积极作用,及时发现组织收入工作中的漏洞和不足,牢牢抓住组织收入的主动权,积极挖潜堵漏,努力完成州管委会和省局下达的收入计划任务。   (三)继续做好税费源及税费种的管理,不断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做好新区重点项目建设的税收服务和征管工作,继续加强零星税源和小税种的管理,创新管理的方式方法,不断提升相关税源和税种的精细化管理水平。   (四)继续做好国地税办税服务厅的联合办税工作,在管理制度上查缺补漏、梳理完善,积极应对服务大厅考评。   (五)继续开展警示教育和整改落实工作,重点做好整改落实和建章立制工作,使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水平不断提升。   (七)按照“两学一做”活动要求,继续做好干部队伍的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升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让学习内容进一步充实丰富工作,学习形式、学习载体进一步创新工作,确保学习的效果。

北京税务惠民利企添动力多样税宣暖京西

北京门头沟税务:惠民利企添动力 多样税宣暖京西升级服务举措 助推园区发展围绕人工智能产业集群发展,门头沟区税务局组建税费服务团队对中关村(京西)人工智能科技园·智能文创园中入驻企业开展专项涉税优惠政策辅导活动,为人工智能企业落实6大项15条个性化纳税服务举措,详细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和发展规划,回应企业涉税诉求。门头沟区税务局以“税务开放日”形式邀请区政协、石龙管委、京西建设集团、北京精雕集团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代表作为税务体验官,就税费政策落实、办税缴费服务等方面“精准把脉”,活动现场大家各抒己见、畅谈心声,为如何更好推动税收工作取得新进步出谋划策。“从事财会工作多年,最大感触是办税方式的升级,从‘出门办"演变为‘在家办",以前退税得上现场填单子,现在直接登录电子税务局操作,不明白流程就咨询‘在线导办"。”某企业负责人为便捷办税体验点赞。同时,聚焦平台企业孵化培育和招引带动作用,门头沟区税务局注入合作力量,与北京新发展互联网文化创意园区共同制定《税企联动精准服务方案》,服务园区企业发展;与中关村门头沟园管委会、园区企业签订税收共治三方合作框架协议,执行一年来成效显著。主动送策上门 激发民生活力释放商圈经济活力,服务西长安街新城建设,拉动消费升级,门头沟区税务局找准服务切入点,对河滩、上岸、檀谷三大商圈开展走访调研,重点对中骏世界城、龙湖长安天街等入驻商户提供送政策上门服务,并为企业开具电子发票和总分机构信息备案等涉税业务提供辅导,为商圈经济发展保驾护航。通过联动聚力,门头沟区税务局打好税宣组合拳,与区永定消防救援站开展“进消防”活动;与联通门头沟分公司开展“税务蓝+联通红”活动;与区斋堂中学开展“中学生税法实践课”活动;与区残联联合开展“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专场招聘会”扶残助残税费宣传等专项特色行动,通过爱心企业,为残疾人提供专项岗位,帮助其减轻生活负担,招聘会结束后共有16名残疾人与爱心企业达成初步就业意向。此外还面向不同受众普及税法知识及税收政策,开展了“进景区”“进社区”“进商铺”等多项活动,搭建惠民助企平台,加强税企交流、税民互动,为区域经济转型发展夯实民生基础。打造宣传矩阵 优化营商环境门头沟区税务局探索媒体融合税费宣传新模式,“线上+线下”双渠道开展税宣工作。税收宣传月期间,发挥线下传统优势,在办税服务厅等地播放税收宣传月公益广告、税费优惠政策讲解短视频,方便前来办理业务的纳税人缴费人观看,开展税企座谈会、专项政策辅导会、纳税人学堂等30余次,覆盖企业千余户。宣传月期间,门头沟区税务局顺应新媒体发展趋势,拓展线上传播渠道,制作“小门说税”政策图文系列、“遇税这么办”政策解读视频等,在“门头沟税务”公众号发布,总点击量破万。制作《春风十载 步履不停--惠企利民一直在路上》公益广告,用镜头讲述“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十年以来,北京税务系统围绕纳税人缴费人需求,不断落实多项便民办税缴费举措,不断提高税费服务的智能化、便捷化程度,向社会传达税务部门“税收为民”的忠心与“精细服务”的诚心,该公益广告不但荣获北京国际电影节·第30届大学生电影节“中国税收”特别单元公益广告最佳作品荣誉,还得到纳税人缴费人的驻足观看、广泛好评。下一步,门头沟区税务局将接续完善税收宣传的长效机制,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推动税费政策惠民便民,服务首都经济高质量发展。

税务局的税负是什么意思

所交的税收占营业收入的百分比税收指流转税和所得税

税务筹划怎么收费标准

法律分析:税务筹划收费标准是按照方案的落地服务收取落地服务费,根据方案的节税金额收取服务费。税务筹划是指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的获得节税的税收利益的筹划方法。税务筹划具有合法性、筹划性、目的性、风险性和专业性的特点,是税务代理机构可从事的不具有鉴证性能的业务内容之一。税务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或递延纳税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对经济事项进行规划、设计、安排,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税务筹划的12种方法

1、直接利用筹划法:为实现总体经济目标,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引导资金流向,国家出台了很多税收优惠政策,因为纳税人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越多,就越有利于国家特定政策目标的实现。这样,纳税人就可以光明正大地利用优惠政策为自己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服务。2、转让定价筹划法:转让定价筹划法主要是通过关联企业不符合商业惯例的交易形式进行税收筹划。税务筹划的基本方法之一,在国际、国内税务筹划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3、地点流动筹划法:当前,国家为兼顾社会进步与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适当向西部倾斜,纳税人可根据需要,或选择在优惠地区注册,或将现有生产环境不佳的生产转移到优惠地区,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纳税人筹划法纳税人筹划法是进行纳税人身份的合理界定和转化,使纳税人承担的税负尽量降低到最小程度,或直接避免成为某类纳税人。1.纳税人不同类型的选择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法人企业按照税法要求需要就其经营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若法人企业对自然人股东实施利润分配,还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2.不同纳税人之间的转化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这两种类型纳税人在征收增值税时,计算方法和征管要求不同。一般纳税人实行进项抵扣制,而小规模纳税人必须按照使用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且不实行进项抵扣制。3.避免成为法定纳税人税法规定,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而对于房产界定为房屋,即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挡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娱乐、居住或者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停车场、室外游泳池、喷泉等,不属于房产,若企业拥有以上建筑物,则不成为房产税的纳税人,就不需要缴纳房产税。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可将停车场、游泳池等建成露天的,并且把这些建筑物的造价同厂房和办公用房等分开,在会计中单独核算,从而避免成为游泳池等的法定纳税人。税收优惠筹划法1.税收优惠特殊行业、特定区域、特定行为、特殊时期的税收优惠。2.税收优惠的形式(1)免税(2)减税(3)免征额(4)起征点(5)退税(6)优惠税率(7)税收抵免3.创造条件适用优惠政策

公司税务筹划方法

税务筹划的12种方法:1、利用优惠政策筹划法,是指纳税人凭借国家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的方法。2、直接利用筹划法,国家为了实现总体经济目标,从宏观上调控经济,引导资源流向,制定了许多的税收优惠政策。3、地点流动筹划法,从国际大环境来看,各国的税收政策各不相同,其差异主要有税率差异、税基差异、征税对象差异、纳税人差异、税收征管 差异和税收优惠差异等,跨国纳税人可以巧妙地利用这些差异进行国际间的税务筹划。4、创造条件筹划法,现实经济生活中,在有些情况下,企业或个人的很多条件符合税收优惠规定,但却因为某一点或某几点条件不符合而不能享受优惠待遇;在另一些情况下,企业或个人可能根本就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无法享受优惠待遇。这时,纳税人就得想办法创造条件使自己符合税收优惠规定或者通过挂靠在某些能享受优惠待遇的企业或产业、行业,使自己符合优惠条件,从而享受优惠待遇。5、利用免税筹划,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使纳税人成为免税人,或使纳税人从事免税活动,或使征税对象成为免税对象 而免纳税收的税务筹划方法。6、利用减税筹划,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使纳税人减少应纳税收而直接节税的税务筹划方法。7、利用税率差异筹划,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利用税率的差异而直接节税的税务筹划方法。8、利用分劈技术筹划法,分劈技术,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使所得、财产在两个或更多个纳税人之间进行分劈而直接节税的税务筹划技术。9、利用税收抵免筹划,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使税收抵免额增加而节税的税务筹划方法。10、利用退税筹划,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使税务机关退还纳税人已纳税款而直接节税的税务筹划方法。11、利用延期税收筹划,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使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收而节税的税务筹划方法。12、转让定价筹划法,转让定价筹划法主要是通过关联企业不符合营业常规的交易形式进行的税务筹划。是税务筹划的基本方法之一。

什么是税务筹划?

1.概念解释税务筹划是指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预先规划和安排的经营、投资、财务管理等活动,尽可能取得“节税”的税收优惠。一般来说,它是纳税人获取税收利益最大化的一种规划方法。它具有合法性、筹划性、目的性、风险性和专业性的特点。纳税筹划在发达国家十分普遍,早已成为一个成熟、稳定的行业,专业化趋势十分明显。如今美国60%以上的企业其纳税工作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日本则高达85%。2.企业做税务筹划的好处首先,提高企业自觉纳税的意识,税务筹划是企业预先进行的对节约税收开支的合理规划与设计,是积极纳税的一种表现,从本质上区别于偷税、逃税、漏税、抗税等违法行为。其次有助于企业实现利润最大化,企业通过合理的税务筹划,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避免多缴纳可以无需缴纳的税款,使得企业降低了成本。而企业根据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决策调整,又在客观上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与优化生产力空间布局作出贡献。再来就是有助于提升企业竞争力,企业需要思考如何通过税务筹划,实现资金、成本及利润的最优效果,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财务管理,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

税务筹划对企业有什么用?

(一)从税务筹划的概念和意义上来说,企业做税务筹划不仅有利于企业经济行为有效率的选择,还能增强企业竞争能力1、做好税务筹划有利于积累企业可支配收入。2、做好税务筹划有利于企业暂时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3、做好税务筹划有利于企业做出正确决定进行投资、生产经营决策,获得最大化的税收利益。4、做好税务筹划有利于企业减少或避免税务处罚。(二)从税务筹划的概念和意义,还有税务筹划的原则上来说,有利于实现国家税法的立法意图,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增加国家收入1、做好税务筹有利于国家税收政策法规的落实。2、做好税务筹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3、做好税务筹有利于增加国家外汇收入。4、做好税务筹有利于税收代理业的发展。再来说一说税务筹划的原则可行性(一)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我们现实中做的税务筹划时合理合法的。1、如今大部分的企业都在做税收筹划,但是还有一部分没有,主要是怕触犯法律限定。这么说吧,税收筹划是在法律法规的许可范围内进行的,是纳税人在遵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在多种纳税方案中,做出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方案的决策,具有合法性。2、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我们做税收筹划不仅合法,而且符合国家税法的立法意图。(1)现实中做的税收筹划具有事前筹划性。(2)现实中做的税收筹划具有明确的目的性。3、企业做筹划的有什么原则?(1)税收筹划不违背国家颁布的税收法律规定的律法。(2)税收筹划有事前筹划的原则。(3)税收筹划具有效率原则。

税务筹划的12种方法

税务筹划的12种方法:1、利用优惠政策筹划法,是指纳税人凭借国家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的方法。2、直接利用筹划法,国家为了实现总体经济目标,从宏观上调控经济,引导资源流向,制定了许多的税收优惠政策。3、地点流动筹划法,从国际大环境来看,各国的税收政策各不相同,其差异主要有税率差异、税基差异、征税对象差异、纳税人差异、税收征管 差异和税收优惠差异等,跨国纳税人可以巧妙地利用这些差异进行国际间的税务筹划。4、创造条件筹划法,现实经济生活中,在有些情况下,企业或个人的很多条件符合税收优惠规定,但却因为某一点或某几点条件不符合而不能享受优惠待遇;在另一些情况下,企业或个人可能根本就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无法享受优惠待遇。这时,纳税人就得想办法创造条件使自己符合税收优惠规定或者通过挂靠在某些能享受优惠待遇的企业或产业、行业,使自己符合优惠条件,从而享受优惠待遇。5、利用免税筹划,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使纳税人成为免税人,或使纳税人从事免税活动,或使征税对象成为免税对象 而免纳税收的税务筹划方法。6、利用减税筹划,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使纳税人减少应纳税收而直接节税的税务筹划方法。7、利用税率差异筹划,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利用税率的差异而直接节税的税务筹划方法。8、利用分劈技术筹划法,分劈技术,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使所得、财产在两个或更多个纳税人之间进行分劈而直接节税的税务筹划技术。9、利用税收抵免筹划,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使税收抵免额增加而节税的税务筹划方法。10、利用退税筹划,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使税务机关退还纳税人已纳税款而直接节税的税务筹划方法。11、利用延期税收筹划,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使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收而节税的税务筹划方法。12、转让定价筹划法,转让定价筹划法主要是通过关联企业不符合营业常规的交易形式进行的税务筹划。是税务筹划的基本方法之一。

企业如何做税务筹划?

我国税收分三类:国税征收、地税征收、国税与地税共享征收。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的时间以及企业性质的不同,都会影响企业的税种及税率。企业可以通过有效的纳税筹划,使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达到最佳值,实现减轻税负的目的。x0dx0a企业要做好税收筹划,有以下几个切入点:x0dx0a1.选择税务筹划空间大的税种x0dx0a要选择对决策有重大影响的税种作为税务筹划的重点;选择税负弹性大的税种作为税务筹划的重点,税负弹性越大,税务筹划的潜力也越大。x0dx0a2.符合税收优惠政策x0dx0a一般在税种设计时,都设有税收优惠条款,企业如果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条款,就可享受节税效益。x0dx0a3.改变纳税人构成x0dx0a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之前,首先要考虑能否避开成为某种纳税人。比如在1994年开始实施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企业宁愿选择作为营业税的纳税人而非增值税的纳税人,宁愿选择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为营业税的总体税负比增值税总体税负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总体税负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总体税负轻。x0dx0a4.影响应纳税额的基本因素x0dx0a影响应纳税额的因素有两个:纳税依据和税率。进行税务筹划无非是从这两个因素入手。如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税法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 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具体计算过程中又规定了复杂的纳税调增、纳税调减项目,因此,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有了一定的空间。x0dx0a5.重视财务管理环节x0dx0a企业财务管理过程中都有税务筹划的工作可做。比如,按照税法规定,负债的利息作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享有所得税利益,而股息支付只能在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因此债务资本筹划就有节税优势。x0dx0a参考资料:x0dx0a税收筹划与偷税有着本质的区别x0dx0a《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明确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x0dx0a而税收筹划则是纳税人在税收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利用税收法规、税收政策做文章,以达到减轻或消除税收负担,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目的的行为。因此,税收筹划既不是违法行为,更不是犯罪行为。从行为发生时间看,税收筹划是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所作的经营、投资、理财的事先筹划与安排,具有事前筹划性特点。而偷税是在应税行为发生以后所进行的,是对已确立的纳税义务予以隐瞒和造假,具有明显的事后性和欺诈性特征。

企业应该如何税务筹划?

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有哪些方法?1、 差旅费补贴(差旅费津贴200元、误餐补助200元。超过部分并计“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因出差产生的,不计税,标准根据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2、 职工离职有个税法优惠,员工领取的离职补偿金在当地员工年平均工资三倍以内的免个所税;3、 通讯费:单位因工作需要为个人负担的办公通讯费用,采取全额或限额实报实销的,暂按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标准,凭合法凭证,不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用以补贴及其他形式发放的,应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4、 职工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报销形式可以不计税,随工资发要交税5、 发票冲抵 (为不实开支不建议)6、 大笔收入分次拿某高校教师业余在一家企业兼职做项目,项目完成后一次取得劳务报酬30000元整。他如果一次性申报纳税,则应纳税所得额30000-30000×20%=24000元应纳税额24000×20%×(1+0.5)-2000=5200元而如果与企业协商,分两个月支付两次,则每次应纳税额=(15000-15000×20%)×20%=2400元,总计纳税额为4800元。两者相比,节约400元。税务师评述: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劳务报酬所得按收入减除20%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但对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一次超过20000~50000元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税额,加征5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10成。这样计算后再减去2000的速算扣除数就是该教师的应纳税额。对劳务报酬所得征税以次数为标准。可见,纳税人如能把一次收入多次取得,将所得分摊,增加扣除次数,就能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节省税收支出。7、提高福利降工资西安高新区一公司聘用高管,计划支付年薪是120万,但经过咨询税务师事务所,与高管达成协议,将年薪降低为80万,同时给高管提供一套现房和一辆车供使用。此外,鉴于该公司员工以技术性员工居多、聘用合同期相对较长等特点,又适当降低员工名义工资,同时为员工提供宿舍以及将缴纳的公积金、养老保险等金额适当提高,从而提高员工福利。粗略计算,该公司高管因此起码少缴40%的个税。税务师评述:增加薪金收入能满足消费需求,但由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超额累进税率,当累进到一定程度,新增工资薪金带给个人的可支配收入就逐步减少。因此想办法降低名义收入,把个人现金性工资转为提供必需的福利待遇,这样既满足了消费需求,又可少缴个人所得税。8、劳务报酬工资化西安一私企老板,雇别人经营自己的私企,自己又在另一家公司工作,每月工资约为 4000元。他一开始没有与这家公司签任何合同,则4000元作为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4000-800)×20%=640元。但后来经过咨询,假如他与该公司建立雇佣关系,则4000元作为工资薪金收入应纳税额=(4000-2000)×10%-25=175元,与之前相比每月节税465元。9、高工资那个月分部分到后面的低收入月份某公司业务员,平常工资一般5000——8000左右,6月份是业务旺季提成收入高,合计工资收入30000元,如果将部分工资分摊到6个月,每月拿12000元,最后一个月10000元,这样合计纳税总额为6470元;如果正常纳税应该是30000元纳5620,加上接下来5个月的8000每月合计1725元一共是7345元,这样就多纳了接近1000元的税。收入很不稳定的人尤其适用这种办法,叫削峰平谷。10、提高三险一金的额度如果你的收入高不等钱用,完全可以将社保、公积金等标准提高到最高限度,当然公司所缴额度也相应提高了,这个可以和公司协商。社保交多了以后退休工资自然会高,住房公税金个人和公司都计到个人帐户,各地还有取现机制,所以提高住房公积金是较好的避税办法。2019年1月1号社保改嫁税务社保税收筹划有哪些方法?2019年1月起,社保将正式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企业家们整天忧心忡忡,到底该怎么办啊!由于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与员工的工资水平有着密切关系,因此为了有效控制企业用工成本,建议企业可以考虑重新设计员工收入配比,合理增加员工福利待遇。如:1)调整部分补贴支出形式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随同员工工资一并发放的货币化补贴应当作为工资薪金支出,但对真实发生且凭票报销的相关补贴等,可并入职工福利费用,计算限额税前扣除。2)合理设计福利补贴企业为职工订制工作服和制式工作装备、用具支出,可以作为经营管理费用税前扣除,即使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也可作为福利费进行所得税处理,而无需纳入工资范畴。3)积极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根据有关规定,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可以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4)重视劳务费支出情形在防控风险的前提下,合理使用劳务用工,将该部分人工成本纳入劳务费支出,不计入工资总额,不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

税务筹划的12种方法

税务筹划的12种方法:1、利用优惠政策筹划法,是指纳税人凭借国家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的方法。2、直接利用筹划法,国家为了实现总体经济目标,从宏观上调控经济,引导资源流向,制定了许多的税收优惠政策。3、地点流动筹划法,从国际大环境来看,各国的税收政策各不相同,其差异主要有税率差异、税基差异、征税对象差异、纳税人差异、税收征管 差异和税收优惠差异等,跨国纳税人可以巧妙地利用这些差异进行国际间的税务筹划。4、创造条件筹划法,现实经济生活中,在有些情况下,企业或个人的很多条件符合税收优惠规定,但却因为某一点或某几点条件不符合而不能享受优惠待遇;在另一些情况下,企业或个人可能根本就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无法享受优惠待遇。这时,纳税人就得想办法创造条件使自己符合税收优惠规定或者通过挂靠在某些能享受优惠待遇的企业或产业、行业,使自己符合优惠条件,从而享受优惠待遇。5、利用免税筹划,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使纳税人成为免税人,或使纳税人从事免税活动,或使征税对象成为免税对象 而免纳税收的税务筹划方法。6、利用减税筹划,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使纳税人减少应纳税收而直接节税的税务筹划方法。7、利用税率差异筹划,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利用税率的差异而直接节税的税务筹划方法。8、利用分劈技术筹划法,分劈技术,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使所得、财产在两个或更多个纳税人之间进行分劈而直接节税的税务筹划技术。9、利用税收抵免筹划,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使税收抵免额增加而节税的税务筹划方法。10、利用退税筹划,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使税务机关退还纳税人已纳税款而直接节税的税务筹划方法。11、利用延期税收筹划,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使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收而节税的税务筹划方法。12、转让定价筹划法,转让定价筹划法主要是通过关联企业不符合营业常规的交易形式进行的税务筹划。是税务筹划的基本方法之一。

税务筹划有哪些方法

税务筹划的方法:1、纳税人筹划法,进行纳税人身份的合理界定和转化,使纳税人承担的税负尽量降低到最小程度;2、税基筹划法,通过分解税基,使税基从税负较重的形式转化为税负较轻的形式;3、税率筹划法,具体分为比例税率筹划法、累进税率筹划法;4、税收优惠筹划法,税收优惠具体包括特殊行业、特定区域、特定行为、特殊时期的税收优惠;5、会计政策筹划法,具体包括分摊筹划法和会计估计筹划法;6、税负转嫁筹划法,其操作平台是价格,其基本操作原理是利用价格浮动、价格分解来转移或规避税收负担;7、递延纳税筹划法,通过推迟确认收入、提前支付费用等方式;8、规避平台筹划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税务筹划有哪些方法

1、善于借助企业清算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不善或其它各种问题原因,要通过终结清算来实现社会资源结构优化配置。企业可以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应该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照相关法律缴纳企业个人所得税。2、本着成本效益原则企业在实施进行筹划工作方案时,本着成本管理效益原则,这样才能让税收筹划研究目标市场有效实现。不论哪一项筹划设计方案实施,纳税人在获取重要部分通过税收收益,都会为实施该方案付出一定影响税收筹划成本,在充分考虑到筹划方案中隐含的那一部分产品成本的条件下,且当税收筹划成本小于所得收益时,这个税收筹划方案才可行。3、建立企业和税务管理人员友好关系与税收管理者可以建立一个友好合作关系发展对于提高纳税人有特别重要意义,通过税收管理者在执法中在税法相关规定还无力顾及的地方、在税法法律规定偏向于原则性的领域、在税法规定有一定弹性幅度的区间和在特定的场合下税收管理者有特定的管理威严此外,税务管理者在制定具体的税收管理制度和方法应广泛研究,征求各方面意见,特别是有影响的企业的意见。适当的时候为税务管理人员提出有益建议,将大大提高双方的商誉,使企业在竞争中获得优势。4、善借助存货计价方式方法可以进行税务筹划存货是用来确定主营业务成本核算特别重要的内容。 企业所得税法允许企业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所需的实际成本,但不采用先进先出法。5、合理有效利用企业收入确认时间的选择问题进行税务筹划不同的销售模式选择对资本流入和收入有不同的影响,不同的销售模式在税法上有不同的确认收入时间。通过选择销售方式,控制收入确认时间,合理确定年度所有权收入,可以延缓经营活动的税收收入。6、合法有效利用管理费用扣除标准的选择开展企业税务筹划收费成本减少了应税所得税额。在允许的税法法规范围内,收入期限的最大可能上市将降低收入税,合理的法律通货紧缩税收时间,获得税收福利。

什么是税务筹划?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有什么意义?

1. 让企业降低税负,通过财税筹划,合理合法运用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节省财税开支,为企业带来利益;2. 企业的利润等于收入减去成本、费用,而税款作为收入的减项,对于企业实现利润最大化目标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3. 企业通过对经济活动事前的安排,在合法的范围内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不但承担了缴纳税款的义务,而且减少了企业经营的成本。这么一来,做好财税筹划也能够为企业继续扩大再生产提供资金保障。另外,通过财税筹划达到企业节税的目的反而能够增加企业纳税的积极性,减少偷税漏税的行为。如果筹划得当,可以为企业节省大量税款,使企业的利益最大化。更多信息欢迎咨询上海登尼特!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15楼F座

如何进行税务筹划

法律主观:企业的存在就是要盈利,而税收作为企业成本,是与企业利益密切相关的,合理、有效地控制企业成本,取得利润最大化,是每个企业的经营目标。要达到这个目标,只有进行税务筹划。由于税务筹划目前在中国还算是新生事物,尚处于摸索、学习和推行的初级阶段。因此企业对于如何通过税收筹划,进而合理、合法、有效地减少企业的税务负担,提高资本回收率,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创造生机,还不是特别明确。甚至现在绝大多数的企业还没有自己单独的税务部门,只有一些具有实力的跨国企业设有自己单独的税务部门和税务经理。随着国家税收政策的不断调控和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税务筹划工作对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越来越大,也日益成为纳税人理财或经营整体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税务筹划的误解对企业而言,经营的主要目标是保证企业有足够的竞争力和追求利润最大化。从企业内部看,企业如果想要增加利润,使资产增值,固然可以通过调整商品价格、增加销售数量、提高产品质量等途径增加收入,但价格的上涨又可能导致企业失去市场的风险,从而迫使了企业在尽量降低成本、减少消耗、减轻税负上下功夫。但往往在这个时候,企业采取了偷逃税或者避税的做法,并认为这就是税务筹划,把合理的纳税筹划理解为逃税和避税。但这种方式,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其结果不但不能免除纳税义务、减轻税收负担,相反会增加企业的纳税支出,影响企业的形象和信誉,削弱市场竞争力。其次,纳税筹划必须在事先进行规划、设计和安排。纳税筹划可以贯穿整个生产经营活动的始终,但决不是在事后进行筹划。在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通常滞后于应税行为,如果交易行为发生之后才缴纳增值税或消费税,收益实现或分配后才缴纳所得税等等,这时有的企业不是在发生应税行为或纳税义务之前聘请注册税务师进行筹划,而是等到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或已被税务机关查出问题时,才想起向注册税务师咨询进行纳税筹划,再想方设法寻找少缴税的途径。那么这样的做法无异于亡羊补牢,不能认为是纳税筹划。另外,一个好的筹划方案,并不一定是纳税最少就好。纳税筹划的目标是选择低税负和递延纳税,是获得税收利益,然而纳税筹划不能只局限于个别税种税负的高低,应着重考虑整体税负的轻重,因为纳税人的经营目标是获得最大的税后利润,这就要求它的整体税负最低。在考虑整体税负的同时还要着眼于生产经营业务的扩展,即使多缴纳税了,但从长远看资本的回收率能增长,对投资者、纳税人有利,这样的纳税筹划方案还是可取的。根据企业未来的发展方向制定税务筹划税收筹划一定是根据企业未来的发展方向制定的。应该从经营角度,看这个经营方式是否适合公司本身的发展,再从税的角度看这样的模式是否支持公司的商业模式,然后在此基础上进行税务筹划。这样就不是单纯为筹划而筹划。因此从税的角度来说,我们不单纯是看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公司,而是从整个集团去看,有些策略也许从公司的角度来说是不划算的,但是从集团的角度来讲是有益处的。以前企业都比较注重纳税申报,看重筹划。但是现在是要在做交易和决定之前做筹划,因为当决定下了,合同签了,再去做筹划的时候,很多事实已经不能更改了,可能会造成公司多付税等情况的发生。所以现在越来越多的CFO也意识到,在做税务筹划和框架之前,应该让税务部门也参与进来,和他们及时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以避免企业不必要的税收浪费。而且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也开始陆陆续续招聘税务经理,专门去了解税务方面的政策知识,站在宏观的角度为企业管控税务的风险,从整体大局出发,真正做到通过税务筹划为集团的长远发展谋取最大化的利益。不同类型的企业如何进行税务筹划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在税收方面有着不同的特点,投资者对企业不同组织形式的选择,其投资收益也将产生差别,进而影响企业的整体税收和获利能力。因此,在企业设立之时,很有必要在组织形式的选择上进行一番积极筹划。我国对公司企业和合伙企业实行不同的纳税规定。国家对公司营业利润在企业环节上课征公司税,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个人投资者还需要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则不然,营业利润不交公司税,只课征合伙人分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在不考虑其主要因素的情况下,单就合伙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合伙企业要优于股份有限公司,因为合伙企业只征一次个人所得税,而股份有限公司还要再征一次企业所得税;如果综合考虑企业的税基、税率、优惠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存在,股份有限公司也有有利的一面,因为,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一般都是只为股份有限公司所适用。其次,在测算两种性质企业的税后整体利益时,不能只看名义税率,还要看整体税率,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整体化”措施一般情况下要优于合伙制企业,“整体化”就意味着重叠课征的消除,税收便会消除一部分。第三,如合伙人中既有本国居民,又有外国居民,就出现了合伙企业的跨国税收现象,由于国藉的不同,税收将出现差异。一般情况下,规模较大企业应选择股份有限公司,规模不大的企业,采用合伙企业比较合适。此时,当一个企业要进行跨地区经营时,常见的做法就是在其它地区设立下属机构,即开办子公司或分公司,从法律上讲,子公司属于独立法人,而分公司则不属于独立法人,它们之间的不同在于:一是设立手续不同,在外地创办独立核算子公司,需要办理许多手续,设立程序复杂,开办费用也较大,而设立分公司的程序比较简单,费用开支比较少。另外,核算和纳税形式不同。子公司是独立核算并独立申报纳税,当地税务机关比较喜欢,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由总公司进行核算盈亏和统一纳税,如有盈亏,分公司和总公司可以相互抵扣后才交纳所得税。当然税收优惠也不同。子公司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分公司只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可以享受免税期限、优惠政策等在内的各种优惠政策;而分公司作为非独立法人,则不能享受这些优惠政策。如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的“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税率”等优惠政策,则只能适用于独立法人企业。如何与税务机关协调沟通在税收筹划中,税务人员与公司其他部门以及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在很大程度上也决定了筹划是否顺利进行。税务人员应该多和公司其他部门的人进行沟通,尤其是财务方面的人员,多做拓展,不能等到最后出现问题再去解决,因为在绝大数情况下,已经发生的事实是没有办法改变的,能够做的就是把影响降低。但是如果能早一点和税务部门的人沟通,早点发现问题,尽早解决,就可以完完全全避免风险了。比如说一个公司想要购买一个企业,但是应该以何种方式购买,购买后以何种方式和模式经营,都是公司在购买前需要考虑的。这就需要财务人员尽早和公司内部的税务部门沟通,把收购前的所有事项安排好,比如收购这个企业有没有风险,如何解决等等。而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则要注意,并不是任何事情都是需要跟税务机关讲清楚的。因为企业和税务机关对税法的理解是不一致的,所以企业能够做的就是,尽量早一些与税务机关沟通,并且把企业对税法的理解以及做法告诉税务机关,而且也不会因为和税务机关一点点的争执而去做很过分的税务筹划。一方面,如果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企业触犯了,就应该规规矩矩的补税。但如果是企业和税局对税法理解有争议的,那么企业应该准备好足够的资料支持,去跟税局解释自己当初为什么要做那样的决定。把背后的动机告诉税法机关。这样的做法是税务机关比较喜欢的。因为现在不同于以前,税务局的官员都很尽职尽责,越来越注重税务的风险管理,他们现在更需要企业提供技术上和数据上的支持,供他们去做决定。对于在不同地区有子公司的企业来说,他们的税务总监应该注意这样一种情况。也许在和一个地方的税局沟通的时候,会得到一个很好的处理结果。但若用同一种方式去和另外一个税局沟通,就可能出现两种后果,一种是这个税局同意以前税局的看法,但是另外一个后果就是,新的税局会和之前的税局沟通,然后把之前同意的推翻掉。所以,税务经理应该衡量一下怎么操作。法律客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如何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

节税网123的灵活用工方式 ,降低了企业人工成本的投入,降低了用工过程中的风险。 通过业务流外包,由节税网123管理中心分配业务给用工人员。企业管理中心采取灵活用工方式分配任务给用工人员,也将税负大幅度降低,企业也无需为用工人员上社保。企业通过在节税网123威客平台发布内容,零散用工人员接任务,达成交易并线下完成任务。公司和零散用工人员线上达成合作,用工人员直接为公司服务降低了税负.

什么是税务筹划?该怎么做?

税务筹划,是指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的获得“节税”的税收利益。它是税务代理机构可从事的不具有鉴证性能的业务内容之一。税务筹划是由应为TaxPlanning意译而来的。从字面理解也可以称之为“税收筹划”、“税收计划”,但是由于我国将税务部门对于税收征收任务的安排叫做“税收计划”,为之避免与之混淆,在从国外文献中引进这一术语之初,将其译为“税收筹划”、“纳税筹划”、“税务筹划”,一体现税收筹划所具有的实现策划安排的特点。 方法: 1、选择低税负方案 即在多种纳税方案中选择税负低的方案,也就意味着选择低的税收成本; 2、滞延纳税时间 纳税期的滞延,相当于企业在滞延期内得到一笔与滞延税款相等的政府无息贷款。 希望我有帮助到您,如果觉得太麻烦或者想了解更多可以随时咨询我们哦

税务筹划的12种方法

税务筹划的12种方法:1、利用优惠政策筹划法,是指纳税人凭借国家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的方法。2、直接利用筹划法,国家为了实现总体经济目标,从宏观上调控经济,引导资源流向,制定了许多的税收优惠政策。3、地点流动筹划法,从国际大环境来看,各国的税收政策各不相同,其差异主要有税率差异、税基差异、征税对象差异、纳税人差异、税收征管 差异和税收优惠差异等,跨国纳税人可以巧妙地利用这些差异进行国际间的税务筹划。4、创造条件筹划法,现实经济生活中,在有些情况下,企业或个人的很多条件符合税收优惠规定,但却因为某一点或某几点条件不符合而不能享受优惠待遇;在另一些情况下,企业或个人可能根本就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无法享受优惠待遇。这时,纳税人就得想办法创造条件使自己符合税收优惠规定或者通过挂靠在某些能享受优惠待遇的企业或产业、行业,使自己符合优惠条件,从而享受优惠待遇。5、利用免税筹划,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使纳税人成为免税人,或使纳税人从事免税活动,或使征税对象成为免税对象 而免纳税收的税务筹划方法。6、利用减税筹划,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使纳税人减少应纳税收而直接节税的税务筹划方法。7、利用税率差异筹划,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利用税率的差异而直接节税的税务筹划方法。8、利用分劈技术筹划法,分劈技术,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使所得、财产在两个或更多个纳税人之间进行分劈而直接节税的税务筹划技术。9、利用税收抵免筹划,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使税收抵免额增加而节税的税务筹划方法。10、利用退税筹划,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使税务机关退还纳税人已纳税款而直接节税的税务筹划方法。11、利用延期税收筹划,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使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收而节税的税务筹划方法。12、转让定价筹划法,转让定价筹划法主要是通过关联企业不符合营业常规的交易形式进行的税务筹划。是税务筹划的基本方法之一。

什么是税务筹划?

税筹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按照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事前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处理自己的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的一种企业筹划行为。包括税负最轻、税后利润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等内涵,而不仅仅是指税负最轻。税收筹划的特点:1、合法性:表示税收筹划只能在法律许可的范畴内进行,违反法律规定逃避税收负担是偷税行为,必须加以反对和制止。2、筹划性:表示税收筹划必须事先规划、设计安排。在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通常滞后于应税行为,如交易行为发生之后才缴纳增值税或消费税,收益实现或分配后才缴纳所得税;财产取得之后才缴纳财产税等等。3、目的性:表明税收筹划有明确的目的,即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节税即节约税收的支付,无论是当前需缴纳的税收还是以后需承担的税负,税收的支付达到尽可能最小。

税务怎样筹划

1、从企业的组织形式上,寻找节税空间从组织形式上来看,企业被划分为两种类型----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为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这三类企业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就行了,税负较低;法人企业为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类企业有双重税负问题。具体需要根据企业的业务量和收入方式,合理选择企业的组织形式,能够最大程度的降低企业的税务成本。2、从地域分布上,寻求节税空间国家对税收洼地和一些高新免税园区,实行特殊的税收优惠,目的就是为了招商引资;此时,注册公司时,可以合理选择这些优惠注册地,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为企业节约税务成本。3、从业务流程上来看,寻求节税空间 通过研读国家的税务政策,改变企业的业务流程,使之符合国家的税收优惠标准。比如,高新技术企业有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疫情期间生产和生活服务类企业,国家给予特殊税收照顾,小微企业国家进行减税降费等措施,都在鼓励企业转型,向正规化发展。

企业如何做好税务筹划

节税网123的灵活用工方式 ,降低了企业人工成本的投入,降低了用工过程中的风险。 通过业务流外包,由节税网123管理中心分配业务给用工人员。企业管理中心采取灵活用工方式分配任务给用工人员,也将税负大幅度降低,企业也无需为用工人员上社保。企业通过在节税网123威客平台发布内容,零散用工人员接任务,达成交易并线下完成任务。公司和零散用工人员线上达成合作,用工人员直接为公司服务降低了税负.

税务筹划的基本步骤

节税网123的灵活用工方式 ,降低了企业人工成本的投入,降低了用工过程中的风险。 通过业务流外包,由节税网123管理中心分配业务给用工人员。企业管理中心采取灵活用工方式分配任务给用工人员,也将税负大幅度降低,企业也无需为用工人员上社保。企业通过在节税网123威客平台发布内容,零散用工人员接任务,达成交易并线下完成任务。公司和零散用工人员线上达成合作,用工人员直接为公司服务降低了税负.

税务筹划的12种方法

税务筹划的12种方法:1、利用优惠政策筹划法,是指纳税人凭借国家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的方法。2、直接利用筹划法,国家为了实现总体经济目标,从宏观上调控经济,引导资源流向,制定了许多的税收优惠政策。3、地点流动筹划法,从国际大环境来看,各国的税收政策各不相同,其差异主要有税率差异、税基差异、征税对象差异、纳税人差异、税收征管 差异和税收优惠差异等,跨国纳税人可以巧妙地利用这些差异进行国际间的税务筹划。4、创造条件筹划法,现实经济生活中,在有些情况下,企业或个人的很多条拍尘件符合税收优惠规定,但却因为某一点或某几点条件不符合而不能享受优惠待遇;在另一些情况下,企业或个人可能根本就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无法享受优惠待遇。这时,纳税人就得想办法创造条件使自己符合税收优惠规定或者通过挂靠在某些能享受优惠待遇的企业或产业、行业,使自己符合优惠条件,从而享受优惠待遇。5、利用免税筹划,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使纳税人成为免税人,或使纳税人从事免税活动,或使征税对象成为免税对象 而免纳税收的税务筹划方法。6、利用减税筹划,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使纳税人减少应纳税收而直接节税的税务筹划方法。7、利用税率差异筹划,是指在运昌合法、合理的情况下,利用税率的差异而直接节税的税务筹划方法。8、利用分劈技术筹划法,分劈技术,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使所得、财产在两个或更多个纳税人之间进行分劈而直接节税的税务筹划技术。9、利用税收抵免筹划,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使税收抵免额增加而节税的税务筹划方法。10、利用退税筹划,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使税务机关退还纳税人已纳税款而直接节税的税务筹划方法。11、利用延期税收筹划,是指在合法袭悄禅、合理的情况下,使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收而节税的税务筹划方法。12、转让定价筹划法,转让定价筹划法主要是通过关联企业不符合营业常规的交易形式进行的税务筹划。是税务筹划的基本方法之一。

在税务大厅自助打印机上打印税票,还要收取什么费用?

这个什么费用都不收取。这个自助打印机是用来便民的,就为了大家来方便用。

有自产证明去税务局开普通税票违法吗

有自产证明去税务局开普通税票不违法

税票贷款对税务有影响吗

做税票贷款需要准备什么?   1、申请人必须是企业法定代表人,且法定代表人持股比例大于等于30%。企业注册2年以上。   2、当前大股东近12个月未发生变化,法人代表近12个月未发生变化。   3、有18个月的开票记录,18月中不能有超过3个月没有开票。   税票贷一般能贷多少笔?   跟大多数税票贷一样,它的还款方式是先息后本,而且贷款额度最高200万、可循环使用,只要企业负债不大,征信良好,都比较好批,基本上当天就可有放款了。   税票贷申请条件?   1、企业必须是正规合法的企业,具备良好的资质,在工商部门有登记,并且有营业执照。   2、企业信用良好;企业持续经营时间2年或者3年以上,并且保持盈利或不亏损   3、企业正常缴纳税款,近两年的纳税信用等级均在B级(含)以上等。

领用了税票怎么在税务软件里将发票入库

进入开票系点“发票读入”-确定。

去税务局领税票需要带什么东西

  1、身份证: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身份证信息需要与发票领购人、办税员名字一致,所以事先需要在网上操作下,把发票领购人改成自己,税务局会在1-3个工作日内审核,审核通过之后,领票人一栏就是你的名字。   2、税员证:领票人需要具备办税员资格才能领发票,工作人员也会要求你出示自己的办税员证的,没有办税员证的必须要参加办税员考试,取得办税员资格才能进行领票。领发票之前,需要添加企业办税员,将自己的名字加入企业的办税人员名单里面。   3、发票领购簿:查看一下发票领购簿是否处于正常领票中,领票人名字是否与自己身份证一致,基本上每个月的领票信息都有的。   4、金税盘:目前有两大供应商分别为航天和百旺,很多税务局都会有这两大供应商的驻场人员,如果税控盘有问题,像被税控,读取不出来,无法清卡等问题,都可以直接找到服务商,找他们帮忙解决。

电子税务发票怎么开?

1、首先根据自己的信息,登录电子税务局;2、在首页我要办税模块下找到证明开具;3、在证明开具模块下找到,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点击在线办理;4、接着选择好税种及税款所属期后点击查询,在这个页面就可以看到应该开具的发票。点击右侧开具证明,电子税票就开具完成了。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收据才是收付款凭证,发票只能证明业务发生了,不能证明款项是否收付。常见发票种类:1、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是一般纳税人对一般纳税人使用;2、普通发票,这个见得比较多,例如家里买个电视机,开的发票就是此类,可以对单位使用,也可以对个人使用;3、机动车专用发票,这个只是在购买汽车时才有的发票;4、机打发票,这个也较常见,例如有些城市的出租车发票,就是车到达目的地后,打印出来的那种;5、定额发票,就是在发票上印好金额,金额是固定的,填上日期和开出单位盖章就可以了,例如很多饭店的发票属于此类;6、剪开式的,就是发票上除了手工填写外,还在右侧有印好的金额,使用时,需按金额在右侧剪开,有一些规模较小的商业单位在使用这类发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税务局可以开环境整治的发票嘛

可以。环境整治属于服务和建筑劳务发票内容。根据查询相关资料信息显示,提供了一项服务的环境整治费用可以开一个服务费的票。

电子税务局的全票通是什么

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在发票电子化的基础上实现的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根据会计学堂查询得知,电子税务局的全票通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在发票电子化的基础上实现的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它是以纳税人端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基础,依托全市统一电子印章、电子发票库、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等技术手段建立的全票通平台,该平台整合了各类发票管理与服务,实现了“票面电子化、票种统一化、管理数字化、服务智能化”。税票通是中国税务总局发布的一款用于增值税发票查询和管理的在线服务应用程序。

求一篇论文《国家税务人员所面临的风险及防范办法》(追加高分!!)

论文有现成的 但是你同学也搜得到 我看你还是自己去写吧

谈谈税务部门在税收执法及纳税服务方面有何意见建议?

谈谈税务部门在税收执法及纳税服务方面有何意见建议?, 对营改增以来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服务有何意见建议 正确处理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关系的建议 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不是两个独立的个体,而是一个整体。在税收执法中体现出纳税服务,在纳税服务中蕴含着税收执法。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这两种行为始终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全过程,既存在着紧密的联络,又存在着不同之处,是相辅相成、互相作用的辨证关系。提高税收执法的质量和效率与提供优质的纳税服务对于税务机关而言,就如同硬币的两面,不可分割。只有正确认识和处理好这二者之间的关系,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作用,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一)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税收执法就是纳税服务,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是相互统一的关系,既要把纳税人当作管理物件,更要把纳税人当作服务物件。优化纳税服务,要坚持优质服务与严格执法并重,努力做到在严格执法中提供优质服务,在优质服务中促进严格执法。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办税、法律、咨询服务,可以降低纳税人的办税成本,提高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这是做好整个税收工作的前提,也是税收执法的基础。而严格的税收执法既可以为纳税人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也可以提醒纳税人循规守法,避免事后加倍处罚的损失,这本身就是一种更有价值的深层次服务。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实现由单纯执法者向执法服务者角色的转变,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由形象 *** 向实效 *** 转变。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做到热情服务,树立税收经济观、科学发展观、纳税服务观,建立良性互动的征纳关系。 (二)增强依法法治理念,严格税收执法行为 对税务部门依法行政就是依法治税,通过税收法制建设,使征税主体依法征税,纳税主体依法纳税,从而达到税收法治的状态。税收执法则是实现依法治税的手段。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避免执法的随意性,维护税法的尊严和权威,杜绝执法中的不规范行为。依法治税实际是一场税务部门的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自我完善的过程。严格税收执法行为,还必须正确认识依法治税与组织税收收入的关系。组织税收收入是税务机关的基本职能,但组织收入必须符合依法治税的要求,是依法治税的必然结果。在依法治税与组织税收收入的关系问题上,既不能把两者简单对立,也不能简单等同,两者的共同要求就是应收尽收。 (三)规范纳税服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 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水平的高低,影响着纳税人对税收的态度。执法水平高,有利于消除纳税人的对抗心理,改变纳税人对税收的消极态度;服务质量好,有利于密切征纳关系,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办税能力。一要加强礼貌服务。这是一切税收服务的起点和基础,也是税务人员道德水准和个人修养的表现,必须坚持。二要严格执法,体现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对某一纳税人的特殊宽容,就是对其他纳税人利益的损害,也是对公平竞争环境的直接破坏。三要加强政策咨询服务。加强对纳税人的税法宣传、教育和培训,尤其把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告知纳税人。在普遍的基础上提供个性化服务,对重点企业可以开展有针对性的重点服务。四要提高征管工作效率。尽量简化办税程式和手续,最大限度减少纳税人的效率损失,降低纳税成本。 (四)坚持以人为本,提高干部素质 对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还是纳税服务,关键要看执法者的素质,也就是要以人为本。应从加强自身学习入手,使每一位税务干部做到知法、懂法、用法、守法,不断加强自身修养,强化整体素质,提高综合执法能力,才能准确无误地贯彻落实各项法律法规,自觉规范执法行为,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辅导、培训、咨询等系列服务。 纳税服务vs税收执法重要 辩论赛 通过服务的方法实现执法,而不是以往的强制式执法。 执法是将法律规定的行为规范落实好、监督好。但服务好了,人们主动去落实法律规范,就更有执法的柔性了。 服务也没有一定的规范,都是脱胎或取用于文明服务、简化手续、礼仪等传统沟通、礼制。 真正的好服务是公平公正执法,对大家都一视同仁,以平等心对待,以公正心对待,以仁者心去关怀。这个服务或者执法就比较高阶了。 真正的执法是对大众有深厚的感情,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新三民主义。这样的境界要做到,才会有良法,才会消除恶法,让大众各行其道、各得其所,实现古人所讲的无为而治。 什么服务最好?父母的关怀、无私的幇助、细心的劝说最好! 什么执法最好?爸爸严厉的教诲、老师谆谆的教导、长者善意的提醒! 道德为上,服务无厌,执法若水,上善者自觉、自强。 如何落实纳税服务规范2.0 实施情况及意见建议 如何落实纳税服务规范2.0 实施情况及意见建议 一是要以先进单位为基准,从纳税人关心的事情做起,切实提升落实规范的水平。 二是要认真总结第一阶段落实规范的成果,稳步推进,有力提升,为将来《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0版》的推行积累好的经验和做法。 三是要坚持学习培训,严格管理,严格考核,使基层干部熟练掌握《纳税服务规范》中的各项要求,推动纳税人满意度的进一步提升。 什么是税收执法和纳税服务?两者谁更重要? 都重要 税收执法体现税法的的刚性,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是税收的三性…… 纳税服务体现了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税收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重要的执法活动之一,它是指国家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式,将国家税收法律法规适用于纳税人及其他管理相对人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为纳税人提供的规范、全面、便捷、经济的各项服务措施的总称。 这个不是那个重要的问题。纳税服务是手段,税收执法也是手段.都是想提高纳税人的遵从度,做好纳税服务是为了减少征纳双方的矛盾,尽量少用税收执法,使用了税收执法手段那是征纳双方出现了一种冲突,必须用强制力才能使税款收上来。 什么是纳税服务和税收执法?这两者谁更重要?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的涉税服务,即报税,申报,认证,咨询等 税收执法是税务机关作为行政主体,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 两者类似一个权利一个义务 税务部门在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上有哪些 近年来,税务部门按照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和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要求,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纳税人正当需求为导向,以资讯化为依托,以提高税法遵从度为目标,不断优化纳税服务,努力促进形成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和谐税收的社会氛围。 ——贴近纳税人需求,建设多渠道办税服务体系。各级税务机关在加大税收政策宣传力度的同时,积极推行“一站式”服务,将纳税人涉税事项统一归并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提升办税效率。积极推行网上办税,帮助纳税人足不出户地办理涉税事项。积极推行国、地税部门协作,国、地税联合办税。积极推进全国统一的纳税服务热线建设,推广应用新的12366纳税服务热线系统和12366税收业务知识库,形成全国统一的纳税服务热线网路。同时,利用简讯平台释出政策、催报催缴、提醒通知,开通纳税服务QQ群,推行“同城通办”等服务。通过纳税服务资源的有效整合,初步形成了涵盖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和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一体化纳税服务体系。 ——落实减负措施,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税务总局已连续两次委托第三方开展纳税人满意度调查,针对纳税人需求,进一步梳理和优化办税事项和管理流程。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清理审批事项,下放管理许可权。按照税法规定,合理确定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期限。一些地区的税务部门还利用征管资讯系统中的已有资讯,对纳税人办税实行“免填单”服务。这些措施减少了纳税人申报次数和报送的各种报表资料,避免了纳税人多头跑,降低了纳税成本。 ——重视纳税人权利,依法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首次释出《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税务机关在政策调整和日常管理工作中,积极征求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使纳税人的参与权、知情权得到充分体现,保证了纳税人诉求渠道的畅通。同时,大力加强政风行风建设,严肃查处利用中介组织、涉税软体的开发和售后服务等损害纳税人利益的不正之风。 谁有税收执法与优化纳税服务关系的调研文章吗 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重要职责,二者之间是既有联络又有区别、相辅相成 的关系。正确处理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关系的根本方法,就是要走出认识上的误区,准确把握它们之间的辩证关 系,合理划清职能。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实行专业化分工和协作,不断规范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行为。 全国大学生税收辩论赛 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谁更能促进税收遵从 人民网北京11月18日电 (孙阳)今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与共青团中央学校部共同主办了“青春梦想,税与争锋”为主题的全国大学生税收辩论赛,辩论赛共分为北京、上海、大连、武汉、南京、西安、成都和广州八个赛区。10月31日下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荣获武汉赛区冠军,至此全国大学生税收辩论赛8强队伍全部产生。河北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大连海事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南京审计学院、西安交通大学、四川大学、暨南大学将于12月初集聚北京,角逐全国总冠军。 辩题紧扣时代脉搏 学子感受责任与担当 留住蓝天、治理雾霾,这一话题成为辩论热点,开征环境保护税能否治霾?辩论中学子们交锋陈词,不乏见地。南京赛区决赛现场,正方南京审计学院列举丹麦、美国等国家的现有案例,通过对于雾霾治理成本的定价,把全社会共同承担的成本转为企业的内化成本,以此倒逼企业提升技术、改善环保手段,从而减少雾霾的产生。反方安徽大学则认为,雾霾的形成源于自然、社会两方面,建筑物粉尘、秸秆焚烧等都是罪魁祸首,治霾应从根本上解决,依靠环境执法、科学技术、产业转型等手段,而征收环保税并不是最直接的利器。“今天的辩题非常好,既契合了当下社会主题,也体现了大学生的担当。”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邱建新在对比赛的点评中说道。 “网店是否该纳税”、“海外购物狂潮与税收有无关系”、“开征交通拥堵税是否能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谁更能促进税收遵从”,这些社会热点话题让学子们通过辩论思考税收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此次辩论赛紧扣当前国计民生的话题,围绕社会热点和焦点,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与改革发展紧密相连,既大胆又接地气,针对这些热点话题,理越辩越明,事越说越清,值得关注、值得宣传。”作为此次辩论赛上海赛区评委的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倪俊骥由衷感概。各赛区组委会邀请了财经专家、媒体评论家、企业家、律师、文化界名人、辩论专家等知名人士组成专家评委团,针对每场比赛,全面点评辩论技巧,深入剖析税收热点,详细解读税收法律、法规,让观众更加直观的认识税收、了解税收,切身感受税收对人们生活的重要意义。 赛区比赛精彩纷呈 税收理念广为传播 辩手们广博的知识、严密的逻辑、机敏的反应、生动的语言赢得了现场观众的掌声。8个赛区,60余场精彩对决,不仅让大家感受到了急速的思想碰撞和思辩魅力,也看到了当代大学生的风采,更对税收理念有了更多的关注和思考。 广州赛区评委会主席,中央财经大学税收教育研究所所长、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贾绍华对比赛给予高度肯定:“此次大学生们的辩论有理有据,很好地体现了大学生的风采,在当下这一变革的时代,需要从理论与现实的结合中寻求治税的大智慧,这种答辩对于遵从税法成为每个人坚定的信念,让依法纳税、依法征税成为现代人的税收理念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各赛区的初赛和半决赛大多在大学校园举办,许多高校学生看完比赛后感触颇深,他们认为,很多老百姓包括在校学生平时在税收上关注最多的是发了工资就得交税,只停留在一种交税的概念上。通过观看辩论赛,才对税收有了全面的认识,今后,青年学生向大众传播税收知识的意义更加深远。 胜负结果不再重要 税收引领青春梦想 遮蔽此推广内容据悉,此次大学生税收辩论赛通过“税务搭台、高校唱戏、专家点评”的方式,收到了良好效果。从9月份开始,税务部门与各级团委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各大高校踊跃报名,全国60余所大学参加了省级选拔和赛区比赛。辩论赛开赛以来,已在全国76个税务系统官方网站、32个团委系统官方网站、60多个参赛高校官方网站开设了宣传专栏,各大主流媒体进行了赛事报道,8家省级电视台录制了比赛视讯,新华网、人民网、中青网等网路媒体地方频道、以及微信、微博等新兴媒体,进行持续报道、立体宣传。 陕西省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院教授许晓春说,“税收在国家公共财政中很重要。但长期以来税收被人们忽视了,甚至产生了一些负面的影响。这次大学生以税收为主题展开辩论,会让在校大学生对税收、税务工作产生一个清晰、正确、全面的认知,进而影响全社会的关注和热情参与,激发并凝聚了解税收、关心税收、理解税收的正能量。”

税务行政许可的听证程序

1、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颤桐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2、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听证可以不公开进行。3、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4、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野旦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5、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颂洞扰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八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如何有效防范和合理化解税务风险的对策

您好,会计学堂晓海老师为您解答企业如何防范税务风险?作者:邹荣标  时间:2011-10-28  浏览量 715  评论 0   0  0美国有句俗语“人生有两件事是逃避不了的,一是死亡,另一件是纳税”。税务问题对人如此,对企业尤甚。税收对一个企业的影响和重要性甚至不亚于其主营业务。很多企业因为过重的税负而经营困难,辛苦劳作一年下来在纳税、付房租和工人工资后所剩无几,甚至是负收入。原本经营良好的企业可能因为一次税务稽查案件而不得不破产倒闭。更有甚者,一位优秀的企业家可能因一个涉税案件而身陷囹圄。如何有效防范税务风险无疑是许多企业不得不补的一门功课。一般而言,企业税务风险的产生主要有三个因素:1、投资者在投资决策时没认真分析和考虑企业经营的税务成本,甚至对自己的营业要纳哪些税种都茫然一片。开始营业后税务成本直接压缩其预期利润,导致经营困难;2、企业管理者法制意识薄弱,对财税法律一无所知,一些经营行为已经触犯法律而不自知,最终导致税务问题被行政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3、一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不惜铤而走险,偷税漏税,最后东窗事发,悔之晚矣。总结大量的实际案例,笔者认为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可有效防范和化解税务风险,切实保护企业和企业主的长久利益。一、投资者在做投资决策时,要了解自己所从事的营业可能产生的税收成本,应采取何种营业模式才能最合理地节税。是简单设立个体工商户,还是设立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其他的营业模式都要好好考虑。每种营业模式的财务、税收、缴税方式等都可能不同,直接影响税收成本的计算。因此,投资者在决定投资前最好找有经验的律师或税务师咨询一下,以免投资后发现不对再做调整就比较麻烦了。二、企业管理者须善用法律,谙熟主管部门行政程序,妥善利用规则规避税务风险。很多税务风险都是因为企业不了解税务、海关的相关规定引起的。笔者曾经办过两起性质相近的关税案件:一家企业进口一种高科技的新产品,按规定该产品是可以申请减免税的。因为该产品属于高科技新产品,可能海关并不了解产品性质。为了慎重起见,企业最好向海关申请商品预归类。因为海关作出的预归类决定对海关和企业都是有拘束力的,按预归类的税号报关进口该产品就不会与海关发生税收上的争执了。但是,由于该企业不了解海关的这些规定,很多手续都没办理,结果被海关查处,不仅多补了很多本来可以避免的税,还被施以行政处罚。另一起是:一家企业进口一种产品,进口前有向海关申请产品预归类,并按归类税号申报关税,海关亦审核放行。数年后海关抽检中发现该产品不属该归类税号,而属另一税号,因此要征收巨额反倾销税。糟糕的是企业将多年前海关做出的《预归类答复书》遗失了一页,该页正好是载明该产品目录当页。而海关因为办公场所搬迁等原因也找不到当年做出预归类决定书的档案。结果企业与海关稽查组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对该事件进行调研论证才得以最终妥善解决。其实,上述两个案件如果企业了解程序,在业务经营中注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好行政审批手续,并保管好行政文书和业务档案就不会有后面的麻烦事发生。《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纳税义务人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可以按照规定向海关申请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预归类、价格预审核或者原产地预确定。海关审核确定后,应当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并在货物实际进出口时予以认可。这些都是有利于企业完善其业务程序,有效规避税务风险的法律规定。如果企业能妥善运用,只要投入小小的人力成本,就可以为企业的业务操作起到重要的确定性保证,而无后顾之忧。这类的规则和程序还很多,他们是企业依法经营不受行政干扰,政府有章可循,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保障,可是,厦门的进出口企业这么多,又有多少企业谙熟这些常见的规则,并妥善利用呢?三、企业管理者和部门业务人员要掌握必要的税法知识,在日常经营中应多向专业人士咨询,并组织公司业务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在发生税务稽查等涉税案件时应及时委托律师和税务师介入,提供专业支持。很多企业主和管理者对财务、税法等知之甚少,但他们又不愿意花点时间来学习。一些管理者希望企业的会计、出纳弥补自己的不足,但是一般的会计、出纳也就会做做帐、跑跑银行或办理一些最简单的行政手续,对于名目繁多的税法、复杂的行政程序、大量的法律法规是不可能把握和运用的。还有一些企业将报关、财务等一些比较专业的业务直接委托报关行或会计代理公司处理,而事实上大多数的报关行和财务代理公司只能处理一些事务性工作,对于业务隐含的法律风险则缺乏洞见和解决能力,要他们成熟地与行政机关沟通并协调解决问题更是勉为其难。然而,一般的小企业又不可能花大价钱高薪聘请具备这些能力的专业人才。这种情况下,花点小钱聘请专业人士到公司做个讲座或者给业务人员做做培训就显得非常必要。比较可行的作法是:企业管理者在企业开始营业前向有经验的律师或税务师做个咨询和诊断,了解一些必备的税法知识,对自己企业的税收情况和类似企业的常见风险心中有数。同时,再请他们对部门业务人员做一个简要的培训和指导,告知一些工作中可能常犯的过失和错误,避免因工作人员的过失而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这样,企业的花费和所需时间不多,但是效果又很好。如果发生纳税争议、税务稽查等涉税案件,企业要认真对待,积极面对,及时聘请专业律师和税务师介入协助处理。一些企业一碰到税务案件就慌神,到处打听关系乱找人,常常会得到很多有害无益的垃圾信息,找到一些无济于事的所谓有关系的人,结果不仅于事无补,反而延误了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机。更有甚者,有些企业因为对法律的无知,案件处理中连陈述、申辩、听证等重要的权利也没有有效利用,甚至在申辩和听证时作出许多对自己不利的陈述而不自知,最终酿致大患。这些年来,国家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要求非常严格,并且制定了大量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来规制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尤其像海关、税务等部门等直接涉及行政相对人利益的机关,其每个行政工作程序和业务流程都会有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进行规范。行政工作人员也被严格要求按照法律程序办事。一旦程序上有瑕疵,如果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将直接面临败诉的后果,而直接负责的行政工作人员则可能受到行政处分。在这种背景下,承办案件的行政工作人员在税务稽查和其他涉税案件的办理中是非常慎重的,在没有充分证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一般不会做出行政决定。所以,在税务案件中及时聘请律师协助处理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有经验的律师会通过合法的程序与行政机关做好有效的沟通,了解案件情况,指导企业如何做好申辩、陈述、收集和整理证据并准备听证程序。这些都是企业的正当合法的权利,企业并不会因积极的申辩、陈述准备听证而受到更重的行政处罚,所以企业不用担心。要知道作为承办案件的行政工作人员,他们也只是依照规定和工作程序完成自己的职责,滥用职权或者故意或过失地损害企业的利益只会使自己的工作陷于被动,承办人是不会这样做的。因此,在一个涉税案件中,证据和法律才是问题解决的最终决定者,所有的应对工作应围绕证据和法律进行,这才是处理涉税案件的核心所在。但是,很多企业面对税务问题时,总是怀有对行政主管部门的畏惧心理,根深蒂固地认为这些问题都是人说了算,要有关系。所以挖空心思地去托人找关系。其主要原因是企业法律意识淡薄,不了解行政工作规则。而一些行政人员也往往对工作讳莫如深,甚至怂恿企业去找人找关系。其主要原因是这些人员本身业务素质不是很高,对自己的工作没把握。在税务稽查案件中,对证据的收集、采纳,对事实的认定,对法律的理解都是很专业性的问题,很多工作人员并未受过正规的证据学课程教育,对自己的工作是否合乎程序要求,实体判断是否正确孰无把握。他们也同样担心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后被撤销,因此从心里希望企业能找到一个职位比自己更高的人来暗示或“指导”他们如何做,这样自己的工作就有其他人来帮忙担负责任,这是典型的推卸责任的表现。而如果企业听信他们的暗示,不从事实和证据的角度入手,而是一味想找关系解决,最终吃亏的还是企业自己。如果企业顾此失彼,连陈述、申辩、听证、复议、诉讼的时机都错过了,最终等到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再想来寻求法律救济就非常困难了。这才叫“着了道儿”。总而言之,要想让自己的企业长远稳固的发展,避免税务风险,其实并不是一件那么困难和高深莫测的事。也许你只是需要花一天时间补补功课花两天时间请个好的税务师和律师到企业做个诊断和咨询,顺便培训一下员工,很多日后可能给自己带来大麻烦的税务隐患就迎刃而解了。注:本文发表于《厦门工商》,系厦门总商会特别约稿欢迎点我的昵称-向会计学堂全体老师提问

如何发挥税务稽查在依法治税中的作用

一、公正执法,树立“执法+服务=纳税遵从”的理念 税务稽查为纳税人服务,关键在于严格执法,依法办事。公正执法和优化服务应以保证国家税收政策不受侵害为前提条件。公正执法就是在税务稽查中不偏不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应努力为全体纳税人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纳税环境。税务稽查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不仅要用法律武器维护税法的尊严,还要学会做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与纳税人进行有效地沟通。一是有针对性地开展税法宣传,为纳税人提供税法宣传咨询,努力提高公民的依法纳税意识;二是在税务案件定性上,要给纳税人讲清税收政策,分析出错原因,帮助纠正问题;三是及时宣传新的税收政策,倡导诚信纳税,使征纳之间的关系保持融洽和谐;四是改进执法方式,注重运用宣传、疏导、教育等柔性执法手段,采取说理式执法,提示税收违法风险,为守法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五是提高稽查执法透明度,切实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健全制度,大力推行阳光稽查 “路灯是最好的警察,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将税务稽查的法律依据、执法程序、处理结果公开,明确告知被稽查对象的权利及权利实施途径和方式,对降低稽查执法风险大有裨益。因此,在实行阳光稽查的过程中需牢记服务宗旨,始终突出想纳税人所想,急纳税人所急,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一是将服务措施贯彻到执法中。查前,做好预案,宣讲政策,辅导纳税人自查申报。查中,严守程序,依法定性处理,实行主查责任制。查后,及时反馈问题,督促做相应的账务调整,因为查结后如果不做相应的账务调整,对纳税人来说是明缴暗补;二是将服务思想落实在行动上。对中小型企业一般实行调账检查,需要到企业实地检查的实行限时制;对规模以上企业进行税务稽查后,主查人员须撰写有关促进企业发展的专题调研报告

国家公务员考试面试真题重现:如何组织社区税务宣传

为组织好本次活动,这次宣传方案的制定,要合理地做好前期预算和宣传小组成员的分工,遵循领导指示,本着多方位、多角度的原则展开宣传。首先,在前期准备中确定好宣传的时间为纳税申报前一周,我会请求社区工作人员的配合。确定宣传的内容:纳税的意义及方式、购物后索要发票等维权意识,“避税天堂”的危害、打击避税的立法、制度及典型案件等,其中信息安全保护是宣传的重点。宣传对象中,个人和小企业是税务法宣传的主要对象,青少年群体是税务宣传的重点人群;网络是税务宣传的主要渠道,除此之外配合以其他宣传形式包括电视和广播、专栏、直投邮件、视频新闻发布、传单、宣传册、海报和推广CD等。其次,在宣传过程中,我们会严格按照方案进行,注意发放资料时的态度及专业的讲解,定期维护相应位置的宣传材料。在即将结束时我们会为每户发放一份有奖问卷,以强化巩固税务知识。最后,在宣传活动结束后,根据多方调研及通过回收有奖问卷等方式,科学汇总宣传效果,上交领导等待进一步指示,希望此次宣传能真正起到增加社区居民税法知识的目的。

税务人员如何模范遵守税法

税收管理是保证税收任务完成的最根本途径,是保证税收收入的重要环节,是整个税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和谐征纳关系的桥梁和纽带,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展示税务形象的重要岗位。本文就如何当好税收管理员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是做知法、懂法、用法的“明白人”。人常讲“打铁需先自身硬”,要想当好一名合格的税收管理人员,知法、懂法,依靠法律武器指导工作是最根本要求,依法履行职责、依法行使权利,依法管理是职责所在,也是管理的“法宝”。要把依法治税、文明执法作为税收工作的灵魂贯彻始终,向纳税人提供法律服务、税法咨询是税务人员,特别是税收管理员最根本要求。因此,作为税收管理员必须熟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能够正确运用法律法规解决工作中所出现的各种矛盾,做知法、懂法、用法的明白人。 二是做释难解疑、税收宣传的“带头人”。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并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其政治权力,运用法律手段,按照预定标准,向社会成员强制、无偿征收,而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既然是强制、无偿征收。那么,征税与纳税两者就是一对矛盾,解决征纳矛盾,宣传教育是必不可少的环节。作为税收管理员必须首先树立积极的宣传理念,担负起税法宣传的重任,克服“以罚代宣”的简单行为,要积极采取多种手段进行税法宣传,让广大公民树立起“以诚信纳税为荣,以偷逃税款为耻;以按期纳税为荣,以拖欠税款为耻”的思想,树立起“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道理。 三是做努力工作、吃苦耐劳的“勤快人”。 “腿勤、眼勤、嘴勤”是当好税收管理员的基本要求。“腿勤”是做到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克服漏征漏管户,及时了解纳税户,准确掌握所辖区纳税户的经营情况,为准确核定、调整应纳各种税款奠定基础;“眼勤”是勤观察,及时发现新开业户、报停开业户,督促其办理有关手续,及时发现报停户非法经营的情况;“嘴勤”是及时、随时向纳税了宣传有关税收知识,讲解新的税收政策,发现问题及时给予解释、解决,做到及时发现、正确掌握、正确解决,把各种违法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四是做秉公办事、严格执法的“黑脸人”。严格执法秉公办事是每个执法者的准则,在大力进行税法宣传的前题下,要做到严格执法,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虽然依法纳税是每一个经营者应尽的义务,但是,要让每个人都自觉纳税,却不是件容易的事。为依法规范税收秩序,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稳步、健康、持续发展。首先,要提高执法人员自身素质;其次要加大对偷税的处罚力度;其三是要严格杜绝人情税、关系税、亲情税等现象的发生。在执法过程中要坚决做到“铁面无私,六亲不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切实维护税法尊严,增强依法履行职责的力度,树立税务人员的良好形象。 五是做以心为公、真诚服务的“热心人”。纳税人在严格依法治税的同时,要增强服务意识。一方面是将税法宣传到户、税法辅导进企业,把向纳税人送去一份温暖、奉献一片爱心、说一声“你好!”、端上一杯热茶,道上一句抱歉、纯洁一份感情、送上一张笑脸作为向纳税人服务的内容之一,积极为纳税人提供良好的纳税环境。努力以优质的服务让纳税人高兴而来,满意而归。 要明确自身职责任务。新时期税收管理员的职责任务主要包括对纳税户的案头管理和实地了解纳税户情况、提供纳税服务和进行必要的核查,笼统地概括为“十管三不管”: 所谓“十管”,具体包括: 1.税收政策宣传送达、纳税咨询辅导,帮助纳税人不断提高办税能力; 2.掌握所辖税源户籍及变动,清理漏征漏管户; 3.调查核实所管纳税户生产经营、财务核算情况; 4.核实所管纳税户申报纳税情况; 5.进行税款催报催缴; 6.进行纳税评估和税务约谈; 7.对各类减税、免税、退税、税务行政许可审批等申请资料进行调查核实; 8.提出一般性涉税违法违章行为纠正处理意见; 9.进行发票管理; 10.其他相关税收管理工作。 所谓“三不管”是指税务管理员除特殊情况外,不管税款征收,不管税务稽查,不管税务行政处罚。 再次,要具备一定的素质和能力。以人为本,从严治队,大力实施“人才兴税”战略,是做好新时期税收工作这篇大文章的有力保证。税收管理员作为这篇文章的主要作者之一,必须要具备一定的素质和能力,并且要不断提高。笔者认为,新时期税收管理员应具备以下四方面素质和四种能力。 四方面素质:一是政治素质。税收管理员作为国家公务员,必须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理顺、密切征纳关系;坚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模范遵纪守法,树立清正廉洁的人民公仆形象;要刻苦学习,勤奋敬业,不断加强知识积累和经验积累。

税务局税收宣传工作总结开头结尾模板范文

税务局税收宣传工作总结开头结尾模板范文 国家税务局**年税收宣传工作总结开头结尾模板范文   按照省局、宜昌市局统一部署,紧紧围绕 “税收·发展·民生”的宣传主题,结合我局实际,精心部署,创新思维,结合当前重大热点问题,充分运用好新闻媒体、网络、税收教育基地等平台,将规定动作与自选动作结合起来,深度与广度结合起来,不断拓宽宣传渠道,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内容,突出宣传实效,扎实有效地开展了税收宣传系列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形成税收宣传合力 为加强对税收宣传月活动的组织、领导、协调,确保宣传活动的顺利进行,我局成立了第22个税收宣传月活动领导小组,制定了税收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对各相关单位进行了明确分工,周密部署,形成合力,保证了税收宣传月活动各类项目和人员的落实。领导小组在税收宣传月期间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税收宣传月活动,督促检查税收宣传活动落实情况,推动了税收宣传月活动的深入开展。同时,我局积极争取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为广泛深入地开展税收宣传活动奠定了基础。 二、突出重点,稳步推进,扎实开展各项活动 今年,我局按照省局、宜昌市局总体部署,围绕税收宣传主题,结合历年税收宣传工作的成果,突出重点,创新形式,开展了丰富多彩的税收宣传活动。 (一)认真做好上级部门规定的宣传项目。一是认真做好“税收·印象”摄影图片故事创作大赛。对纪实型图片进行组图配文,共组成“把握青春岁月 抒写壮美人生”、“结对帮扶同心村”、“营改增工作扫描”3幅作品上报宜昌市局参与评选。二是积极做好“我看湖北国税这十年”图文征集及办税服务厅小品大赛创作活动,目前,小品剧本已完成初稿。   (二)通过各种平台加强税收宣传。一是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电子显示屏定期滚动播放各种税收政策,特别是“营改增”相关税收政策的宣传。二是利用国税外网及政府信息公开网等媒体加强税收政策的宣传。三是通过企业QQ服务群及短信平台向纳税人发送相关政策信息。四是与地税、公安等部门联合,在文化广场设置税法咨询点,开展税法咨询、解答市民疑问,并现场发放宣传资料100余份。   (三)积极开展税法进学校、进乡镇、进企业等活动。一是进入我局税收宣传教育基地——东群小学开展税法宣传。开设税法知识讲堂,对全校师生进行税法知识普及讲座。二是结合各地正在开展的“转变作风、服务基层”工作,组织国税干部与乡镇、街道社区工作人员一道,深入乡镇、社区宣传党的政策、税收惠民政策,开展税收咨询和税收服务活动。三是组织“百名税干下企业”活动。局领导带头到企业开展调研、送政策、送法律、求意见,面对面开展深层次服务,并为全省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授牌。各管理员深入企业除宣传最新政策外,还将《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优化环境助推跨越 服务“五个湖北”建设若干意见》送到纳税人手上,大力宣传国税部门优化发展环境,服务企业发展的新举措。   (四)以纳税人学校为载体,积极开展业务培训。税收宣传月期间,我局利用纳税人学校对全市130余家企业财务负责人举办了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重点围绕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制度差异调整、年度申报系统操作安装及纳税申报填报口径、汇算清缴有关政策及所需提供的资料进行系统讲解,提高了纳税人的业务素质,为进一步提高纳税人申报准确率,促使汇算清缴工作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保障。 (五)召开纳税人座谈会,广泛听取纳税人意见。税收宣传月期间,我局召开由部分企业参加的纳税人座谈会,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和当前面临的困难,征求企业意见,宣传税收政策,为企业发展出谋划策,税企双方通过相互交流、相互沟通,一方面体现了国税部门优化发展环境、服务纳税人的理念,另一方面也提高了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税企双方通过座谈,建立了征纳互相关系,达到了税企双赢的效果。   (六)积极推行“免填单”办税服务。为切实优化办税服务,减轻纳税人负担,进一步提升纳税服务效能,实现为纳税人提供便捷高效优质服务的目标,在现有业务推行“免填单”服务的基础上,根据税收征管实际情况及不同纳税人的特点和需求,进一步扩充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免填单”服务范围,并通过办税服务厅进行公告,向前来办税的纳税人进行宣传。通过推行该项服务模式,赢得了纳税人的好评。 三、点面结合,形式多样,税收宣传效果显著 今年我局的税收宣传工作主要体现了以下特色:一是开展活动形式多样。既安排了常规的宣传咨询活动,又开辟了立体宣传空间,点面结合,形式多样。二是进一步拓宽视野,积极总结历年税收宣传月活动的成果,总结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增强策划意识,营造良好的税收宣传氛围。三是坚持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把税收宣传与加强国税基础工作结合起2 1 2

企业怎样进行税务风险防控?

企业税务风险的防范措施: 1、完善企业内控制度。为避免税务风险,企业财务工作者须把握财务会计与税法规定之间的差异,尽量做到正确纳税,这一客观要求具体表现为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即企业应致力于管理水平的提高和风险意识的增强,在严格把握传统财务内控手段的前提下,对现代化知识技术充分利用,建立一套操作性强、便于控制的内部财务报告组织信息系统。   2、加强信息管理建设。企业应建立税务风险管理的信息与沟通制度,明确税务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递程序,建立和完善税法的收集和更新系统,及时汇编企业适用的税法并定期更新。企业可以利用计算机系统和网络技术建立内、外部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企业内、外部信息通畅,将信息技术应用于税务风险管理的各项工作,建立涵盖风险管理基本流程和内部控制系统各环节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3、优化外部环境。一是强化纳税服务,营造和谐征纳氛围,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纳税服务意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 善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二是认真开展税法宣传,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税收宣传的目的是让人们知法、懂法、守法,而只有在知法、懂法的前提下才能谈到守法。三是做好行政协调工作,逐步建立起以“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综合治税体系。 4、营造良好的税企关系。国家税收具有财政收入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我国制定不同类型的且具有相当大弹性空间的税收政策、而且由于全国各地具体的税收征管方式不同,税务执法机关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合法性还需要税务行政执法部门的确认。这种情况下,企业需要注重对税务机关工作程序的了解,随时关注当地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的特点和具体方法,经常与税务机关保持友好联系,加强联系和沟通,争取在税法的理解上与税务机关取得一致,特别在某些模糊和新生事物上的处理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从而避免税务风险。在进行税务筹划时,一定要针对具体的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企业的风险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风险防范措施,为税务筹划的成功实施做到未雨绸缪。 5、管理人员应提高税务风险意识。作为企业管理层,应该高度重视纳税风险的管理,不但要体现在制度上,更要体现在领导者管理意识中。由于税务筹划具有特殊目的,其风险是客观存在的,面对风险企业领导者应时刻保持警惕,针对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预防和减少风险的发生。 6、加强对政策的学习,准确把握税收政策。成功的税务筹划应充分考虑企业所处外部环境条件的变迁、未来经济环境的发展趋势、国家政策的变动、税法与税率的可能变动趋势、国家规定非税收因素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综合衡量税务筹划方案,处理好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为企业增加效益。我国税收政策变化较快,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和区域性,这就要求企业在准确把握现行税收政策精神的同时关注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经营效益的影响。通过税收政策的学习,密切关注税收法律政策变动,审时度势,正确利用国家税收政策,降低不必要的纳税成本。希望可以帮到您。

关于税务行政许可的听证程序

一、听证的启动:主动(行政机关依职权)和被动(依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二、听证期限: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行政机关应当于听证举行7日前将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还需公告。三、听证主持人回避:实体原因(与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和程序原因(听证前已参与审查该许可事项的人)。四、制作笔录:听证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根据笔录作出决定。五、其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且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税务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方式包括:关于税务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包括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或者在检查的过程中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税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税务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税务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记录。

税务宣传是做什么的

呵呵,想法不错,宣传职位当然是搞宣传的,但是你进去以后并不一定是搞宣传,领导让你怎么干你就怎么干,一切行动听指挥,你不试一下你就不知道水深水浅。现在的社会并不说你喜欢什么职业就能干什么职业,工作就是工作,干就要干,不干也得干,你还是先找到工作在具体说做什么工作吧

税务机关在税收宣传工作中发挥着什么作用

税收宣传工作随着税收事业发展不断加强,对税收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 用。它是普及公民税法知识、增强社会税收意识、提炼税收工作成果、提升国税形象、展示国税风采、实现“三个一流”的重要手段。    1、税收宣传可以提高创一流的工作标准。争创“三个一流”工程,是我们确保国税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各项工作都是通过各项税收业务的开展来实现的,所以税收宣传必须紧紧围绕这一中心。只有这样,税收宣传才能对国税工作产生积极促进作用。首先,税收宣传具有事前引导国税工作的作用。任何宣传工作都离不开工作亮点,每一项税收工作开展之前,如果准备对其进行宣传,必须使该项工作按照“新闻宣传”的水平实施,完成这样的工作应该是高标准的,所以税收宣传对国税工作具有引导作用。其次,税收宣传对国税工作具有阶段性的促进作用。在一项税收工作新举措出台后,税收宣传根据税收工作发展态势随时介入,跟踪进行宣传报道,以宣传推波助澜,营造声势,推动工作不断上台阶、上水平,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再之,税收宣传过程可以总结工作经验。税收宣传的内容实际上就是工作成绩的再现,税收宣传的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讲也就是税收工作深度总结的过程,一篇好的宣传文章是通过分析工作态势、发现亮点、挖掘经验而形成的。用税收宣传这种形式总结出的工作经验,对以后的工作必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2、税收宣传是展现一流工作业绩的窗口。税收宣传成果作为税收工作的结晶,是一种宝贵财富。一是税收宣传是对单位工作业绩的一种肯定。有句俗话:金子总会发光的。但是,如果金子被深埋在土里,即使它发光,别人也不一定能看到。更何况现在是信息时代,大家都乐于接受信息,乐于打造自身形象,也就是说如果不去宣传,就是工作干得很出色,宣传不出去,别人也就不能知道。因此,就需要把闪光点给它挖掘出来,把亮点给它宣传出去。二是税收宣传成果的运用可以推动工作创新。我们可以从宣传成果中获得启发。通过宣传工作的亮点,寻求社会各界的支持与认可,形成较好的外部工作环境,实现工作的又一次创新。    3、税收宣传可以全面促进一流队伍建设。一流的干部队伍是全面实现“三个一流”的基础,抓住了队伍也就抓住了“三型税务”建设的根本。但抓队伍建设离不开税收宣传,它可以起到教育和激励的作用,为队伍建设营造良好的内部环境。一是税收宣传的过程是个人综合素质的提升。我们的工作需要的是复合型人才。客观上,宣传能力是国税干部一种综合能力的体现。只会干活而不会宣传,所做的工作也就只能停留在表层,永远无法胜任更深层次的工作。不仅如此,税收宣传的过程也是学习业务、提升素质的过程。尤其是在我们建立了“大服务”格局以后,提升宣传能力更为重要。二是税收宣传对税务干部的行为起到引导与约束的作用。税收宣传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宣传典型,典型的示范作用可以鼓舞士气、振奋军心。可以引导大家在工作中去用高标准、严要求来展示公正执法、规范服务的良好形象。同时对税干也是一种无形的约束,使其时时都要注意维护国税形象。

税法宣传属于税务行政吗

属于。加强税法宣传教育是提高税务部门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途径。开展税法宣传教育,也有利于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工作人员增强依法行政观念,忠实履行职责,依法办事,文明征税,公正执法,提高依法治税水平。

开展税法宣传属于税务行政行为吗

属于。将税法宣传教育作为税务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是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是保证税制有效运行的前提和重要基础,当前,纳税人和公民了解税法的渠道主要是税务机关的宣传教育。税法即税收法律制度,是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税务行政行为具有的特征

法律主观: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我们一起来学习: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即法无规定不可为。2、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为中,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与履行等诸方面,行政主体均具有与民事合同不同的单方意志性。3、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4、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5、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行政主体所追求的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对公共利益的集合、维护和分配,应当是无偿的。法律客观:。注意立法行为与行政行为的区别,立法行为是创制法律规范而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规范。 2、裁量性:行政行为具有自由裁量的余地 3、单方意志性:行政主体可以自行决定和直接实施行政行为,而无需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 4、效力先定性: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 5、强制性;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

自来水公司代收水资源费税务机关要求缴纳增值税做法正确吗

自来水公司代收水资源费税务机关要求缴纳增值税做法正确吗 这个要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属于不征税收入,不要交增值税。具体见《增值税条例》中的规定。 2、代收但不使用财政专用票据开具收据的,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3、与水费一同收取且开在同一发票的,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收自来水费时加收3元水资源费是否合理? 是每吨加收3元还是一共加收3元? 如果是一共加收三元,应该还算合理。 收到银行转来自来水公司收款通知,支付水费2000,增值税260。怎么做分录 这样处理是可以的 如果水费包括生活用水的话 应该剔除一部分出来 并需要做部分进项税额转出 自来水公司收管道维修基金,是否用交增值税所得税? 个人观点: 如果你公司是向业主收取的话,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入账,那么年度结束只要算企业所得税了。 企业生产用的从自来水公司购入的水,要交水资源税吗 原先缴纳的水资源费平移过来缴纳水资源税,自来水公司给企业开具普通发票,填开“不征税自来水” 详见以下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资源费改税后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增值税发票开具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自2017年12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宁夏9个省份扩大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为确保税费制度平稳转换,财税〔2017〕80号第26条规定,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可按税费平移原则对城镇公共供水征收水资源税,不增加居民生活用水和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 改革前,部分试点省份对城镇公共供水的用水户征收水资源费。在城镇公共供水企业销售自来水而向用水户收取的水费中,基本水价部分向用水户开具增值税发票,计征增值税;水资源费部分向用水户开具财政专用收费票据,不计征增值税。水资源费改为水资源税并由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后,为落实中央关于不增加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的改革试点精神,公告明确,在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期间,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所对应的水费收入,仍不计征增值税。 考虑到水资源费改税后,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不能再开具财政专用收费票据,其缴纳的水资源税所对应的水费收入,应向用水户(不包括转供水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不征税专案下增加了“不征税自来水”专案及编码。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在销售自来水时,发票的开具方法如下: 1.开具普通发票的,应分为两项:原计征增值税的自来水水费部分,继续按3%计征增值税;水资源费平移为水资源税部分,在货物劳务名称栏填开“不征税自来水”,在税率栏选择“不征税”,税额栏显示为“***”。 2.对于需要抵扣进项税额的取用水户,原计征增值税的自来水水费部分,继续按3%计征增值税,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税额;水资源费平移为水资源税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需要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您好,吊机给自来水公司开吊装费增值税发票需要几个点 税氏宗派纲目,恭明清祖辈记载,屡历谨详叙之,条分缕晰以作河间世系志之,以垂不朽,流芳千古。 税姓由来 吾姓税之由来,据明万历四十七年谱所叙,先祖税梁才,原名梁才瑞,于公元前二百零六年以前乃秦朝之家相,,此姓梁所由来矣。因秦亦伯益之后,故称家相。 自有水库 是否需要缴纳水资源费 是否缴纳水资源费,跟工程的所有权没有关系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对是否缴纳水资源费做了详细规定。只有四种情形不需要缴纳水资源费,如果你的水费属于这四种情形,就不需要缴纳水资源费。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规定;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电信公司与自来水公司合作代收水费,电信公司应按多少税率缴营业税? 按服务业的5%征收,计税金额为电信公司收入自来水公司的代收手续费。 自来水公司收水费如何挂账 先挂“其他应收款-自来水公司”,等发票到后冲减往来,入费用。 水电站水资源费到哪里缴纳

新型材料测试仪器税率是多少?光电测量仪器的税务编码是什么

新型材料测试仪器的税率为:13%新型材料测试仪器的税务编码为:109061606新型材料测试仪器简称:光电测量仪器说明:包括半导体材料测试仪器、新型显示器件材料测试仪器、光电子材料测试仪器、磁性材料测试仪器、电子功能材料测试仪器、其他新型材料测试仪器半导体材料测试仪器、新型显示器件材料测试仪器、光电子材料测试仪器、磁性材料测试仪器、电子功能材料测试仪器

长三角报验开户主管税务局显示不出来

网络问题,网页问题。1、网络问题,网络差或者无网络时主管税务局显示不出来,更换网络即可。2、网页问题,网页出现问题时主管税务局显示不出来,可以联系网页客服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表示农业税取消以后税务部门要做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表示,农业税取消以后,税务部门将认真执行各项支农惠农政策,并研究完善各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民增收。下一步将推进以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体制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综合改革,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研究农业税取消后烟叶特产税的替代方案,推进农税征管机构的职能转变。

案例分析二:XYZ会计师事务所是一家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主要提供财务报表审计、税务规划、咨询和财务顾问等

你这个问题没有问完吧

基层税务机关如何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征管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二)工作原则。(三)主要目标。二、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四)加快推进智慧税务建设。(五)稳步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六)深化税收大数据共享应用。扩展资料: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着力建设以服务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以发票电子化改革为突破口、以税收大数据为驱动力的具有高集成功能、高安全性能、高应用效能的智慧税务,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大幅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明显降低征纳成本,充分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二)工作原则。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坚持依法治税,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不断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着力提升税收法治化水平;坚持为民便民,进一步完善利企便民服务措施,更好满足纳税人缴费人合理需求;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补短板强弱项,切实解决税收征管中的突出问题;坚持改革创新,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推动税务执法、服务、监管的理念和方式手段等全方位变革;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推进各项改革措施,整体性集成式提升税收治理效能。(三)主要目标。到2022年,在税务执法规范性、税费服务便捷性、税务监管精准性上取得重要进展。到2023年,基本建成“无风险不打扰、有违法要追究、全过程强智控”的税务执法新体系,实现从经验式执法向科学精确执法转变;基本建成“线下服务无死角、线上服务不打烊、定制服务广覆盖”的税费服务新体系,实现从无差别服务向精细化、智能化、个性化服务转变;基本建成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风险”监管为基础的税务监管新体系,实现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分类精准监管转变。到2025年,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取得显著成效,基本建成功能强大的智慧税务,形成国内一流的智能化行政应用系统,全方位提高税务执法、服务、监管能力。

如何贯彻落实全国税务系统基层工作会议精神

  ××年,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在市局党组和区委、区纪委的正确领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中纪委五次全会、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全国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及省、市地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按照“抓源头、重预防、建机制、强教育”的工作思路,始终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教育先行、预防为主的路子在健全机制上下功夫,在注重教育实效上下功夫,在完善制度上下功夫,在强化监督力度上下功夫,着力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机制,为各项税收工作的顺利开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现将一年来工作总结报告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的目标任务。  今年,我区地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从加强对干部廉政教育、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内外监督机制入手,正作风、抓落实、促管理,将“管与惩”贯穿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始终,确保了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一是从年初开始,及早动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面分析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面临的形势,研究制定了全区地税系统《××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安排意见》,确定了“围绕一个中心,抓好三项学习,开展四项教育,实施五廉工程,加强‘六个机制",狠抓六个落实”的工作重点,明确了工作的方向和目标。二是认真传达领会中央、省、市、区以及总局、省局、市局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的精神,教育、引导干部进一步端正学风,增强党性观念,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进一步增强了监督意识,提高了新形势下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了责任心和紧迫感。三是从加强领导,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方面着手,及时调整了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成员,按照市局的要求,细化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细则,量化了考核目标,加大了责任追究力度,并定期召开党风廉政建设会议,狠抓了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以强化学习为根本,狠抓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落实。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学习是根本。今年以来,我们把加强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作为地税部门一项长期的任务,长抓不懈。一是组织广大干部认真学习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全国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及省、市地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采取灵活多样的学习方式,写心得、谈体会,组织干部职工观看了反腐倡廉电教片,举办了理论对谈会,进一步澄清了干部思想中的模糊认识,提高了地税干部的政治理论素质,增强了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二是在全系统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中组织开展了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健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专题纪律教育活动,坚持做到了时间服从质量,进度服从效果的原则,把学习贯彻两个《条例》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两权”监督结合起来,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实行首问责任制度、局长接待日制度、限时办结有关事项制度,增强了对纳税各环节的透明度,强化了服务意识和监督意识,避免了“吃拿卡要报”等不正之风,有效地促进了地税干部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三是开展了党纪政纪条规的学习。通过学习,进一步强化了广大干部接受监督的意识,使广大干部自觉接受监督、主动参与监督成了一种时尚。  三、以加强教育为基础,不断增强广大干部拒腐防变能力。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教育是基础。今年以来,我局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教育为主”的指导思想,在税务人员中强化五个方面的教育,着力提高税务人员的总体素质,不断增强广大干部拒腐防变能力。一是突出重点,高标准高质量地开展了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今年,我局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在市局党组、区委的正确领导下,按照《区地方税务局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实施方案》,精心组织,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取得了较好的成效,达到期了预期的目的。在学习动员阶段,我们重点抓了思想发动、学习培训和明确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具体要求三个环节,积极开展了“五落实”、“五结合、“五增强”和“五查”活动,组织引导党员干部结合社会“热点”学、围绕改革“难点”学、针对工作“重点”学,创新了教育方式、教育载体、教育措施。在分析评议和整改提高阶段,重点围绕影响改革发展稳定、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在广大党员中积极开展了“六查六看”活动和“党旗在崛起中飘扬、党旗在崛起中闪光”、“党员先锋示范岗”、“十百千万”等系列主题实践活动,并建立了挂号整改、销号落实整改制度。通过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了全体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政治信仰、宗旨意识、公仆意识、廉政意识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坚定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决心和信心。二是深入开展职业道德教育。今年以来,我们坚持以树立崇高职业理想、遵守高尚职业道德、恪守严格职业纪律、掌握精湛职业技术为载体,结合市局先进党员、先进党组织事迹报告会及我局先进党员事迹报告会,开展了以爱岗敬业,公正执法,诚信服务,廉洁奉公为主要内容的税务干部职业道德教育,进行了一次“塑造地税队伍新形象”职业道德大讨论,引导税务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并结合教育开展了“创文明地税机关、树秉公执法形象”活动和“建构地税文化、塑造地税形象”活动,使广大税务干部进一步增强公仆意识和依法治税观念。让每一个税务干部牢记岗位道德标准和要求,始终保持清正廉洁,牢固树立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树立好税务干部四个形象:即依法治税的执法形象,严于律己的廉洁形象,文明礼貌的仪表形象,形成想大局、比奉献、多做事的良好风气,真正做到热情、文明、周到、高效地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三是开展行业作风教育。我局非常注意抓住不正之风容易发生的时期,以防为主,积极开展事前教育。在人员上岗前、乔迁新居前、婚丧嫁娶前、重大节日前、业户开业前、补税罚款前,都专门召开会议,或下发通知,重申纪律,提出要求,警示干部,防止发生不正之风的问题。今年以来,我局有名班子成员调整了工作岗位,但没有发生一起利用职权大吃大喝、吃拿卡要现象。在下基层单位或对业户罚补税款时,都做到了吃请不到、送礼不要,行贿不收。四是开展正反面典型教育。我们坚持典型引路,在组织税务干部学习米祥仁等同志先进事迹的同时,及时总结宣传了一分局局长史晓银、三分局局长柴俊荣等同志廉洁为本、秉公执法的事迹,在全系统开展学习。并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评选出名优秀共产党员,在全局干部会议上介绍了先进事迹,并把他们的先进事迹编印成册,印发全系统组织学习。同时,认真开展警示教育,组织全体税务干部深刻剖析了发生在我局几起干部违法乱纪案件的根源广泛开展了“人该怎样做、权该怎样用、法该怎样执”的大讨论。一些基层征管单位还以“算清三笔帐”等形式,教育税务干部明白违法违纪在政治上、经济上、精神上的划不来,使税务干部在思想上多设几条“高压线”和“警戒线”。  四、明确目标,狠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  一年来我们把党风廉政建设置于更加突出的位置,及时传达了省、市地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经过认真研究,结合我局实际,并就如何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做了认真部署。一是紧密结合全年税收工作实际,全面分析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和必须把握的原则,以及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意义。根据新形势税收工作的任务要求,按照市局的要求,对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的内容进行了补充、修改和完善,进一步明确、细化、量化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和任务,增强了可操作性,将具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软任务,变成硬指标,做到了有的放矢。二是明确目标,落实责任。我局把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纳入地税工作的大局,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了由党组书记、局长为组长的党风廉政责任制领导小组,实行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协同抓,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的办法;落实了“一岗两责”,既抓税收业务工作,又抓党风廉政建设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领导局面。落实了“四包”责任制,既单位的正职包副职、正副职包工作人员党员包群众,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管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下面出问题,上面找责任的工作机制。其次,实施一把手工程。并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进行分解,逐一落实到各级领导干部和具体部门,明确哪个领导、哪个部门牵头,哪个领导、哪个部门配合,达到什么要求。每年年初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做一次统筹安排,提早制订年度计划,提早明确工作目标,提早落实工作任务,做到年初有计划,年中有检查,年底有考核,年年有经验交流和总结表彰,牢牢把握了工作主动权。三是突出重点、有的放矢。根据队伍的状况,确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点内容,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力求取得实效。确定了个基层单位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重点单位;确定具有下户检查和征收管理职能的科、所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重点部门;各基层单位也分别确定了党风廉政建设重点人物和重点环节。由于我们把握了工作切入点,找准了工作落脚点,使党风廉政建设起到了带好队、收好税的双重效果。三是多管齐下,狠抓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任务确定后,我局把工作重心放到狠抓落实,抓出成效上。区局与个基层征管单位和机关各科室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各基层单位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配套制定相应的达标措施和奖惩办法,将其量化分解落实到人。做到季度有考核,年终有总评,考核结果与评选先进、干部任用、公务员评定等级等紧密挂钩,增强了每个干部的责任感。同时,加强经常性的调查研究,区局领导下基层抓税收工作时,经常带着党风廉政建设课题进行调研,不断研究新情况,采取新措施,充分调动税政科、征管科、计财科、发票所等业务部门的力量,配合党组共同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经常召开汇报会、协调会,及时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使全局形成了领导抓、抓领导、共同抓、协力管的格局,从组织上保证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四是突出责任追究,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权威。责任追究是落实责任制的关键环节。我局进一步建立健全了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和协调机制,注重与其它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多渠道收集责任追究线索,不断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和深化责任追究内容,切实做到失职必究、失察必究和工作不力必究。五是廉洁自律,率先垂范。今年,我们在各级领导干部中深入开展“从我作起、对我监督、向我看齐”的活动,从规范各级领导干部的用权行为入手制定了《党组廉洁自律承诺书》和《中层干部廉洁自律承诺书》并在适当场合进行了公开承诺。并对各级领导干部提出“四个首先做到”:即,要求税务干部做到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首先做到;要求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做到的,一把手必须首先做到;要求下级做到的,上级必须首先做到;要求各基层征管单位做到的,区局机关必须首先做到。与此同时,认真执行收入申报制度、礼品登记上交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各级领导干部的率先垂范,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影响和带动了广大干部,有力地推进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五、以开展“五廉建”活动为载体,精心构筑反腐倡廉立体防线。  今年,我们按照市局建立健全“六个机制”的要求,在总结以往年度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继续深入开展了以“区局抓廉、干部自廉、纳税人协廉、家庭助廉、社会监督员帮廉”为主要内容的“五廉建”活动。一是以制度建设为龙头以制度创新,推动工作创新。进一步筛选、制定、修改、完善各项制度,细化量化各项目标责任,并按照“五廉建“活动的要求,编印了《区地方税务局”五廉建“活动工作手册》,下发给每一名税务干部,进一步理顺了工作关系,明确了工作职责,规范了工作程序,保证了”五廉建“活动的有序开展,达到了以严格、规范的制度来约束地税干部的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二是完善了”五廉建“活动的有关资料。建立健全了全局税务干部的廉政档案;向全体干部职工家属发放了《致家属一封公开信》,签订了“家属助廉协议”,倡议每名地税干部家属都要做好地税干部的家庭监督,充分发挥贤内助、廉内助的作用,协助区局管好自已的人,在家庭筑牢反腐倡廉第二道防线与税务干部家属;向管辖区域内的纳税户发放了“助廉协议书”、“廉政监督卡”,要求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人员当税务人员到本企业工作时,将“廉政监督卡”认真填好,并签字盖章后寄回区局监察室,按月对回收的“廉政监督卡”进行汇总、监督、反馈,并将税干下企业的廉政情况一月一讲评,一季一总结;三是结合四月份的税收宣传月活动,采取发放《征求纳税人意见表》的形式,广泛征求纳税人对地税工作及税务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共计发放《征求纳税人意见表》多份;收回《征求纳税人意见表》份,征集各类意见和建议条,其中有价值的条,对存在的问题我们逐条制定了措施,进行了认真的整改。四是定期向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汇报工作情况,请领导参加我们干部春训会等重要会议,请代表视察税收工作,定期向代表征求意见,使代表详细地掌握我们的总体工作思路和具体情况,从而实行有效的监督。五是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召开了一次特邀监察员、义务监督员会议,听取了他们对地税系统廉政、行风建设情况的意见和建议,掌握地税机关、税务人员廉政勤政及文明执法情况。六是深化了党务、政务公开,促进了依法行政。按照市局、区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党务、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我们对党务、政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进行了完善补充,特别是将纳税人普遍关心的热点及关系到切身利益的税收执法、税务稽查、税款核定、税收处罚的依据、程序、结果以及队伍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情况作为重点公开的内容,通过制作党务、政务公开栏,定期更新崆峒地税网站内容公布出去,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增强了工作的透明度。七是抓好信访和举报电话工作。我局把抓好信访和热线电话工作作为加强纳税户监督的重要环节。××年以来,我局收到各类的信访件,电话举报件都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六、认真落实会议精神,全面开展票证检查,从源头上预防了职务犯罪。  市局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议后,我局及时召开了党组专题会议和科、所(分局)长及各单位内勤人员工作会议,传达学习了上级有关会议精神,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纪检组长任副组长,计财、征管、税政、发票、稽查、办公室、人教、监察、基金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区地税系统发票、税收票证大检查领导小组,从月日开始至月日为止,抽调人员,集中精力,组成两个检查组,采取“地板式”检查的方式,对全区地税系统基层用票单位和乡镇委托代征单位,××年月至××年月的所有发票、税收票证进行了一次全面彻底的检查。这次检查在税收(基金)票证管理使用方面,我们着重从税收(基金)帐簿设置是否齐全,票证领、发手续是否完备,票证种类、份数、号码与记载数是否相符,是否坚持有关制度、规定,填写票证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正确执行税收政策,是否多征少征税款,是否积压、挪用税款、引税挖税,有无贪污税款,征收人员是否使用票款结报手册,有无多结、少结现象等方面进行了检查。在发票管理使用方面,着重检查了各单位对七月份发票交叉稽核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贯彻落实市局《税收票证交叉稽核管理办法》和我局制定下发的《委托代征发票管理办法》、《发票管理办法》情况。这次检查,共清理检查各类税收票证本,份,发票本。通过检查,共发现票证领发手续不完善、税收票证领用不规范、税收票证填开不规范问题等类具体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我局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分析,寻找出了存在问题的根源,并制定了相应的处理措施。通过这次检查,使我局干部职工进一步认识到发票、税收票证管理的严肃性和重要性,严明了税收纪律,堵塞了发票、税收票证管理方面的漏洞,预防了在税收票证、税款解缴等方面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为切实加强队伍管理和保护干部职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进一步从制度上、机制上预防了职务犯罪  七、明查暗访紧密结合执法监察工作扎实到位。  今年以来,我们把开展执法监察作为强化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着力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和热点问题,不断规范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防止和纠正税务人员执法行为的随意性,有效地促进了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的提高。月上旬,结合第二季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宾考核,区局组成执法监察组,开展了以税务稽查、发票管理、税收征管等环节执法情况为重点的执法监察,及时发现和纠正了执法环节中的违规现象,解决了当前工作中存在的焦点问题。一是在税务稽查方面基本上按照稽查工作程序,做到了选案、实施、审理、执行四个环节的相互衔接,并对达到案件审理委员会立案标准的案件,一律上会研究决定,提高了案件查处的质量,达到了“以查促管、以管促收”的目的。截止月底,通过稽查补税万元,罚款万元,有力地促进了地税收入。二是在发票管理方面,通过检查,发现和纠正了个别未实行按季盘库,造成账账、账实不符、发票账簿记载不及时和对委托代征单位提供的发票手续不健全和领用发票长期没有缴销等问题,进一步强化了内部基础管理,提高了发票管理水平。三是加强了对行政管理权的监督检查,重点突出了干部管理权、廉政规章制度落实情况、重大事项集体议事制度和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通过监督检查工作的不断深入,进一步规范了全局税收执法和综合行政管理工作程序,促进了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四是对职工遵守劳动纪律、文明服务、着装上岗、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等不定期进行明查暗访,及时纠正工作中存在的偏差,干部职工的工作作风有了明显的转变。  一年来,我局围绕税收收入这个中心,抓住学习贯彻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这个重点,狠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在制度创新、机制创新、工作创新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与上级和社会各界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一是对税务干部进行党纪、政纪和法律教育上创新方式不够,教育形式缺乏吸引力、亲和力和感召力,对职工教育效果不够明显;二是日常工作中注重对税务干部执法行为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包括纳税户管理、税收定额核定实地调查、税收减免的调查、停(歇)业户的监督检查,忽视了对税务干部实际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谈心、掌握职工的思想动态,帮助解决职工在工作、学习、生活方面存在的实际问题少;三是腐败现象易发的土壤和条件依然存在,我们税务部门作为行政执法机关,仍然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四是个别基层征管单位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视程度还有待进一步加强,缺少抓工作的实劲和力度;五是信访、投诉、举报的情况时有发生;六是充分发挥兼职监察员的监督职能不够到位。纳税人对我们的工作效率、服务质量方面也还有意见和建议。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力度,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项规定,继续加强政治理论的学习和廉政教育,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积极预防职务犯罪,狠抓制度落实,进一步加大责任追究,严厉惩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把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要求自始至终贯穿于地税各项工作中,做实、做细,努力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的高素质地税干部队伍,保证地税事业持续健康的发展。  ××年,我们将继续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以税收收入为中心,坚持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的方针,坚持党中央确定的反腐败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特别抓好责任主体到位和责任追究两个环节;继续开展以“五廉建”活动为载体,着力构筑反腐倡廉立体防线;持之以恒地抓好票证检查工作,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继续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认真落实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继续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继续抓好纠风工作,加强执法监察工作;积极探索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有效措施;继续开展党风廉政专题教育,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提高广大税务干部遵纪守法廉洁勤政的意识。

税务自由裁量权处罚标准2021

法律主观: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税务机关在法律事实要件确定的情况下,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和幅度内,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自行判断行政行为的条件,自行选择行政行为的方式和自由做出涉税决定的一种“机动”权力。 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及类型 《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发票管理办法》、《 行政许可法 》、《 行政处罚法 》、《 行政复议法 》、《行政赔偿法》等法律、法规都赋予了税务机关行政自由裁量权。根据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现行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具体可以划分为下五个类型:[1] 1、涉税数额核定的自由裁量权。 涉税数额核定自由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财务制度不健全的 纳税 人或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或关联企业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进行核定、调整涉税数额时行使选择权的过程或权力。此类裁量具体体现在《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有按规定可不建账的、或不按规定建账的、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或申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的购销业务、融通资金、提供劳务和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核算等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合理的方法核定、调整其应纳税额。上述规定,只要求税务机关采取合理的核定、调整方法,但是具体的核定、调整方法未能全部列举,核定、调整的具体程序也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在工作实践中税务机关既可以选择《细则》列举的核定、调整方法,也可以自由选择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调整纳税人应纳税额。 2、税务 行政处罚 种类、幅度的自由裁量权。 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纳税人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对其实施一定的制裁措施时而行使的裁量权力。税务行政处罚种类的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停止办理 出口退税 权、收缴或停售发票。处罚自由裁量具体体现在《征管法》第六十条至第七十三条《细则》第九十条至第九十八条、《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 税务登记证 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上述条款都明确规定了税务行政处罚的幅度。这种幅度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纳税人违反规定,除了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外,可以处罚一定的数额标准,也可以不处罚。如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有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不按规定建账、不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等五种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另一类是纳税人违反规定,除了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外,一并处罚一定的数额标准,如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上可见,对纳税人违反规定可以处罚也可以不处罚,或者说必须处罚,但是具体处罚的幅度标准,是由税务机关自由裁量决定的。 3、税务违法事实情节认定的自由裁量权。 税务违法事实情节认定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性质或者情节轻重认定由税务机关依据具体情况和自已意志、自行判断,自由裁定的权力。在这类问题上,《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对事实的自由裁定,如《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即可采取责令限期纳税等行政措施。另一类是对情节的衡量,《征管法》法律责任部分很多条款都规定了对“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如何处理,但是,怎样才算“情节严重”,除《细则》对个别行为列举外,其余的均都没有规定明确的界限,因此,也只能由税务机关自由裁量认定。 4、税务行政行为选择自由裁量权。 税务行政行为选择自由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同一违法行为选择行使不同具体行政行为裁量的权力。主要有:保全、强制的裁量,即在实施税收保全、 强制执行 过程中,对是否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以及采取保全、强制措施的方式、期限等方面的裁量;在涉税减免的裁量,即在办理涉税减免过程中,对是否给予政策性减免及减免金额的裁量;在税务检查的裁量,即在实施税务检查过程中,对实施检查的时间、措施、范围等方面的裁量;受理税务其他事项时限裁量。如《征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可视情况,在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范围内选择冻结纳税人存款或扣押、查封纳税人应税货物、商品或其他财产,或两者并举。《征管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可依法选择拍卖或变卖所查封、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征管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可视情况,自行选择决定检查纳税人账簿;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应税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也可责成纳税人提供相应纳税资料等。 5、税务行政期限选择自由裁量权。 税务行政行为期限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期限内自行选择具体时间做出行政决定裁量的权力。例如《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赔偿法》第十三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给予赔偿;《 行政许可 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可以当场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上述规定不难看出,税务行政有期限规定的,只要符合“XX日内”,具体哪一天,税务机关可以自行决定。

湖南税务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

法律主观: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税务机关在法律事实要件确定的情况下,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和幅度内,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自行判断行政行为的条件,自行选择行政行为的方式和自由做出涉税决定的一种“机动”权力。 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及类型 《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发票管理办法》、《 行政许可法 》、《 行政处罚法 》、《 行政复议法 》、《行政赔偿法》等法律、法规都赋予了税务机关行政自由裁量权。根据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现行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具体可以划分为下五个类型:[1] 1、涉税数额核定的自由裁量权。 涉税数额核定自由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财务制度不健全的 纳税 人或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或关联企业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进行核定、调整涉税数额时行使选择权的过程或权力。此类裁量具体体现在《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有按规定可不建账的、或不按规定建账的、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或申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的购销业务、融通资金、提供劳务和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核算等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合理的方法核定、调整其应纳税额。上述规定,只要求税务机关采取合理的核定、调整方法,但是具体的核定、调整方法未能全部列举,核定、调整的具体程序也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在工作实践中税务机关既可以选择《细则》列举的核定、调整方法,也可以自由选择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调整纳税人应纳税额。 2、税务 行政处罚 种类、幅度的自由裁量权。 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纳税人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对其实施一定的制裁措施时而行使的裁量权力。税务行政处罚种类的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停止办理 出口退税 权、收缴或停售发票。处罚自由裁量具体体现在《征管法》第六十条至第七十三条《细则》第九十条至第九十八条、《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 税务登记证 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上述条款都明确规定了税务行政处罚的幅度。这种幅度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纳税人违反规定,除了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外,可以处罚一定的数额标准,也可以不处罚。如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有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不按规定建账、不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等五种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另一类是纳税人违反规定,除了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外,一并处罚一定的数额标准,如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上可见,对纳税人违反规定可以处罚也可以不处罚,或者说必须处罚,但是具体处罚的幅度标准,是由税务机关自由裁量决定的。 3、税务违法事实情节认定的自由裁量权。 税务违法事实情节认定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性质或者情节轻重认定由税务机关依据具体情况和自已意志、自行判断,自由裁定的权力。在这类问题上,《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对事实的自由裁定,如《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即可采取责令限期纳税等行政措施。另一类是对情节的衡量,《征管法》法律责任部分很多条款都规定了对“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如何处理,但是,怎样才算“情节严重”,除《细则》对个别行为列举外,其余的均都没有规定明确的界限,因此,也只能由税务机关自由裁量认定。 4、税务行政行为选择自由裁量权。 税务行政行为选择自由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同一违法行为选择行使不同具体行政行为裁量的权力。主要有:保全、强制的裁量,即在实施税收保全、 强制执行 过程中,对是否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以及采取保全、强制措施的方式、期限等方面的裁量;在涉税减免的裁量,即在办理涉税减免过程中,对是否给予政策性减免及减免金额的裁量;在税务检查的裁量,即在实施税务检查过程中,对实施检查的时间、措施、范围等方面的裁量;受理税务其他事项时限裁量。如《征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可视情况,在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范围内选择冻结纳税人存款或扣押、查封纳税人应税货物、商品或其他财产,或两者并举。《征管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可依法选择拍卖或变卖所查封、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征管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可视情况,自行选择决定检查纳税人账簿;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应税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也可责成纳税人提供相应纳税资料等。 5、税务行政期限选择自由裁量权。 税务行政行为期限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期限内自行选择具体时间做出行政决定裁量的权力。例如《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赔偿法》第十三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给予赔偿;《 行政许可 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可以当场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上述规定不难看出,税务行政有期限规定的,只要符合“XX日内”,具体哪一天,税务机关可以自行决定。

税务自由裁量权处罚标准

法律主观: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税务机关在法律事实要件确定的情况下,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和幅度内,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自行判断行政行为的条件,自行选择行政行为的方式和自由做出涉税决定的一种“机动”权力。 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及类型 《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发票管理办法》、《 行政许可法 》、《 行政处罚法 》、《 行政复议法 》、《行政赔偿法》等法律、法规都赋予了税务机关行政自由裁量权。根据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现行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具体可以划分为下五个类型:[1] 1、涉税数额核定的自由裁量权。 涉税数额核定自由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财务制度不健全的 纳税 人或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或关联企业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进行核定、调整涉税数额时行使选择权的过程或权力。此类裁量具体体现在《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有按规定可不建账的、或不按规定建账的、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或申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的购销业务、融通资金、提供劳务和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核算等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合理的方法核定、调整其应纳税额。上述规定,只要求税务机关采取合理的核定、调整方法,但是具体的核定、调整方法未能全部列举,核定、调整的具体程序也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在工作实践中税务机关既可以选择《细则》列举的核定、调整方法,也可以自由选择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调整纳税人应纳税额。 2、税务 行政处罚 种类、幅度的自由裁量权。 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纳税人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对其实施一定的制裁措施时而行使的裁量权力。税务行政处罚种类的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停止办理 出口退税 权、收缴或停售发票。处罚自由裁量具体体现在《征管法》第六十条至第七十三条《细则》第九十条至第九十八条、《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 税务登记证 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上述条款都明确规定了税务行政处罚的幅度。这种幅度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纳税人违反规定,除了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外,可以处罚一定的数额标准,也可以不处罚。如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有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不按规定建账、不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等五种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另一类是纳税人违反规定,除了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外,一并处罚一定的数额标准,如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上可见,对纳税人违反规定可以处罚也可以不处罚,或者说必须处罚,但是具体处罚的幅度标准,是由税务机关自由裁量决定的。 3、税务违法事实情节认定的自由裁量权。 税务违法事实情节认定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性质或者情节轻重认定由税务机关依据具体情况和自已意志、自行判断,自由裁定的权力。在这类问题上,《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对事实的自由裁定,如《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即可采取责令限期纳税等行政措施。另一类是对情节的衡量,《征管法》法律责任部分很多条款都规定了对“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如何处理,但是,怎样才算“情节严重”,除《细则》对个别行为列举外,其余的均都没有规定明确的界限,因此,也只能由税务机关自由裁量认定。 4、税务行政行为选择自由裁量权。 税务行政行为选择自由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同一违法行为选择行使不同具体行政行为裁量的权力。主要有:保全、强制的裁量,即在实施税收保全、 强制执行 过程中,对是否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以及采取保全、强制措施的方式、期限等方面的裁量;在涉税减免的裁量,即在办理涉税减免过程中,对是否给予政策性减免及减免金额的裁量;在税务检查的裁量,即在实施税务检查过程中,对实施检查的时间、措施、范围等方面的裁量;受理税务其他事项时限裁量。如《征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可视情况,在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范围内选择冻结纳税人存款或扣押、查封纳税人应税货物、商品或其他财产,或两者并举。《征管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可依法选择拍卖或变卖所查封、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征管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可视情况,自行选择决定检查纳税人账簿;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应税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也可责成纳税人提供相应纳税资料等。 5、税务行政期限选择自由裁量权。 税务行政行为期限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期限内自行选择具体时间做出行政决定裁量的权力。例如《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赔偿法》第十三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给予赔偿;《 行政许可 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可以当场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上述规定不难看出,税务行政有期限规定的,只要符合“XX日内”,具体哪一天,税务机关可以自行决定。

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

法律主观: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税务机关在法律事实要件确定的情况下,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和幅度内,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自行判断行政行为的条件,自行选择行政行为的方式和自由做出涉税决定的一种“机动”权力。 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及类型 《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发票管理办法》、《 行政许可法 》、《 行政处罚法 》、《 行政复议法 》、《行政赔偿法》等法律、法规都赋予了税务机关行政自由裁量权。根据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现行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具体可以划分为下五个类型:[1] 1、涉税数额核定的自由裁量权。 涉税数额核定自由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财务制度不健全的 纳税 人或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或关联企业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进行核定、调整涉税数额时行使选择权的过程或权力。此类裁量具体体现在《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有按规定可不建账的、或不按规定建账的、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或申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的购销业务、融通资金、提供劳务和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核算等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合理的方法核定、调整其应纳税额。上述规定,只要求税务机关采取合理的核定、调整方法,但是具体的核定、调整方法未能全部列举,核定、调整的具体程序也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在工作实践中税务机关既可以选择《细则》列举的核定、调整方法,也可以自由选择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调整纳税人应纳税额。 2、税务 行政处罚 种类、幅度的自由裁量权。 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纳税人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对其实施一定的制裁措施时而行使的裁量权力。税务行政处罚种类的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停止办理 出口退税 权、收缴或停售发票。处罚自由裁量具体体现在《征管法》第六十条至第七十三条《细则》第九十条至第九十八条、《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 税务登记证 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上述条款都明确规定了税务行政处罚的幅度。这种幅度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纳税人违反规定,除了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外,可以处罚一定的数额标准,也可以不处罚。如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有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不按规定建账、不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等五种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另一类是纳税人违反规定,除了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外,一并处罚一定的数额标准,如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上可见,对纳税人违反规定可以处罚也可以不处罚,或者说必须处罚,但是具体处罚的幅度标准,是由税务机关自由裁量决定的。 3、税务违法事实情节认定的自由裁量权。 税务违法事实情节认定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性质或者情节轻重认定由税务机关依据具体情况和自已意志、自行判断,自由裁定的权力。在这类问题上,《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对事实的自由裁定,如《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即可采取责令限期纳税等行政措施。另一类是对情节的衡量,《征管法》法律责任部分很多条款都规定了对“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如何处理,但是,怎样才算“情节严重”,除《细则》对个别行为列举外,其余的均都没有规定明确的界限,因此,也只能由税务机关自由裁量认定。 4、税务行政行为选择自由裁量权。 税务行政行为选择自由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同一违法行为选择行使不同具体行政行为裁量的权力。主要有:保全、强制的裁量,即在实施税收保全、 强制执行 过程中,对是否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以及采取保全、强制措施的方式、期限等方面的裁量;在涉税减免的裁量,即在办理涉税减免过程中,对是否给予政策性减免及减免金额的裁量;在税务检查的裁量,即在实施税务检查过程中,对实施检查的时间、措施、范围等方面的裁量;受理税务其他事项时限裁量。如《征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可视情况,在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范围内选择冻结纳税人存款或扣押、查封纳税人应税货物、商品或其他财产,或两者并举。《征管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可依法选择拍卖或变卖所查封、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征管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可视情况,自行选择决定检查纳税人账簿;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应税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也可责成纳税人提供相应纳税资料等。 5、税务行政期限选择自由裁量权。 税务行政行为期限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期限内自行选择具体时间做出行政决定裁量的权力。例如《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赔偿法》第十三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给予赔偿;《 行政许可 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可以当场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上述规定不难看出,税务行政有期限规定的,只要符合“XX日内”,具体哪一天,税务机关可以自行决定。

税务行政处罚哪些要听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 第二条 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二千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一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四条 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的事项告知书》送达后三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 可见,只要你自己申请听证,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税务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二罚”原则,是啥意思?

在税收执法特别是税收行政处罚中,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处罚,有一项基本原则必须遵守,即“一事不二罚”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对于纳税人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相同种类的行政处罚.一事不二罚原则是纳税人权利保护原则的基本要求之一.对于纳税人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给予一次处罚就能够达成设定该处罚的目的时,就不应该给予两次相同种类的行政处罚.而在实际工作中,特别容易出现一事不二罚问题的领域是行为犯和结果犯相重合的领域.对于行为犯而言,只要出现某种行为,税法即给予一定的处罚,不需要有结果出现,而对于结果犯而言,则不仅要有某种行为,而且该行为还必须导致了某种结果,税法才给予一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规定了大量的行为犯,例如,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等等.而典型的结果犯是偷税以及虚报亏损等,偷税是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偷税所强调的结果就是“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如果没有这一结果,就不能认定为偷税.   如果纳税人的行为同时构成行为犯和结果犯,应当如何处罚就是一个需要运用“一事不二罚”原则进行审视的问题.例如,税务机关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某公司以白条形式列支房租8万元,无法再取得发票或证实其真实性,该年度企业帐面亏损10万元.这种情形在税务检查中经常遇到,在讨论如何对该单位进行处罚时,税务机关内部存在几种不同观点.   观点一:该单位在没有合法凭证的前提下,无票列支房租费用8万元,应该调整亏损额.因为没有造成少缴所得税税款的后果,不能认定为偷税,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该行为属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可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该行为又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因此,对本案当事人只能依《税收征管法》或《发票管理法》处以一次罚款.   观点二:所谓“一事不二罚”原则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处罚.本案中,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和“未按规定取得发票”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触犯了不同的法律法规,并非“一事”,可以依照《税收征管法》或《发票管理法》分别罚款,并不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   笔者观点:本案争论的焦点在于纳税人究竟实施了一个违法行为还是两个违法行为.判断的标准是什么,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如何处理更为准确,需要对法律规范之间的竞合作一分析.从纳税人权利保护以及行政处罚的必要性原则出发,如果某种形式的处罚能够实现设置该处罚的目的,即起到阻止纳税人再次进行该违法行为并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那么,就不必给予重复的处罚.在上面的案例中,如果纳税人未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所导致的最终后果就是税收规定上的“虚报亏损”,因此,对其给予较重的处罚就可以实现设置该处罚的目的,所谓法规竞合是指由于各种法律、法规的复杂交错规定,致使行为人的一个整体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法律、法规条文,从而构成了数个违法行为.   造成法律规范之间的竞合的原因大致有两类:一类法规竞合是立法自身的重叠问题,而不是适用法律的问题;另一类竞合是违法行为牵连的问题.所谓“牵连违法”,是指相对人以实施某一违法为目的,但其手段或结果又构成其他违法形式的情形.牵连违法行为的主要特征表现为:存在数个符合违法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数个违法行为间具有手段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的关系并共同构成有机整体;行为人只追求一个违法意图,直接实施违法目的的行为是主行为,为实现这一目的创造条件或进行辅助的行为是从行为.本案中,该广告公司先是未按税法规定取得法定发票,而后又将白条作为经营费用的记账凭据,少计应纳税所得额.前者是手段行为,后者是目的行为,二者是典型的牵连关系,同属一个连续违法事实整体.这在行政法理论上,被称为“处断一事”,即实为多事,但在处罚上却以一事对待.   可见,对本案税务行政相对人在处罚上必须以一事对待,只能给予一次罚款,不能作为两个违法行为分别罚款,否则将构成“一事二罚”.在援引法律依据时,根据新法优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应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作出处罚决定,而不应按《发票管理办法》处罚.处罚时要考虑牵连的具体情节,遵循从重处罚原则.   本案引起的思考:在当前税法体系不健全、立法层次不高的现状下,法条竞合的情况并不少见.实际如何操作,目前只能根据有关行政法理论处理,缺少具体法律依据.建议进一步加强相关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对此问题尽早明确,以消除执法过程中不规范、不一致局面.   对于这一原则,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4条有明确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里的规定还不是完全的“一事不二罚”原则.因为这里仅仅规定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对于其他的行政处罚没有禁止.例如,可以给予一次罚款、一次警告的行政处罚,也可以给予两次警告的行政处罚.这也是我们在实际操作中,值得注意的.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

法律主观:一、税务行政处罚公示期限对公民(自然人)处五十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一千元以上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或者虽未超过但需要对其违法违章行为做进一步调查取证的,适用一般处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6〕190号)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二、行政处罚的方式1、行政处罚针对的对象就是在生活当中破坏了行政法规的人。而在我国,行政法规的效力是比宪法和法律要低一些的,所以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也相对来讲比较轻微。具体来讲,行政法规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对公民进行一定的惩罚或者是警告。2、生活当中最常见的行政处罚叫做警告。警告的意思和我们在平日里听到的意思是一样的,就是对于该行为人的行为做出了否定的价值判断,并且明令禁止其再做出类似的行为。警告仅仅是一种心理上的适用范围,并没有对其人身或者是财产有实际上的处罚,所以警告的目的主要是给当事人施加一定的心理压力,并在整个社会形成一个舆论的环境来引导良好风气。3、上文中已经提到了行政处罚是相较于刑法来讲较轻的,所以适用范围没有办法达到剥夺人的生命权,自由权等等。但是在刑法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之内是包括对于公民财产的惩罚的,所以行政处罚当中一个很重要的惩罚方式就叫做罚款。具体来讲就是对于行政违法的当事人给予一定金钱数量上的惩罚,当事人必须执行,如果拒绝执行的话,还可以由行政机关进行强制执行。三、行政处罚的范围1、行政处罚除了可以适用于自然人之外,还可以适用于企业和单位,那么对于单位来讲,如果要受到行政处罚的话是需要有一个比较特殊的惩罚方式的,通常来讲叫做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或者是暂时扣留,甚至可以吊销行政许可证。2、行政处罚的这个适用范围主要是为了企业或者是单位,包括个体的经营户,能够遵守行政法规。吊销执照这个惩罚对于公民来讲已经是比较严重的了,因为一个个体户或者是单位没有营业许可证的话,就没有办法进行正常的生产销售。此时对于整个企业的运转来讲,是非常不可接受的。3、行政处罚同样可以对于人的自由有一定限制,但是这个限制是非常有限的,也不能够算作刑法当中的拘役和管制,只能叫做行政拘留。在行政拘留的过程当中,通常是用一天以上15天以下的日期,不可以再比这时间更长了。4.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主要是针对于行为人的心理,金钱还有15天以下的自由来做出的。一旦公民违反了行政法规或者是其他的法律规范,就可以适用《行政处罚法》。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税务行政处罚原则

在税收执法特别是税收行政处罚中,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处罚,有一项基本原则必须遵守,即“一事不二罚”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对于纳税人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相同种类的行政处罚.一事不二罚原则是纳税人权利保护原则的基本要求之一.对于纳税人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给予一次处罚就能够达成设定该处罚的目的时,就不应该给予两次相同种类的行政处罚.而在实际工作中,特别容易出现一事不二罚问题的领域是行为犯和结果犯相重合的领域.对于行为犯而言,只要出现某种行为,税法即给予一定的处罚,不需要有结果出现,而对于结果犯而言,则不仅要有某种行为,而且该行为还必须导致了某种结果,税法才给予一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规定了大量的行为犯,例如,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等等.而典型的结果犯是偷税以及虚报亏损等,偷税是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偷税所强调的结果就是“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如果没有这一结果,就不能认定为偷税. 如果纳税人的行为同时构成行为犯和结果犯,应当如何处罚就是一个需要运用“一事不二罚”原则进行审视的问题.例如,税务机关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某公司以白条形式列支房租8万元,无法再取得发票或证实其真实性,该年度企业帐面亏损10万元.这种情形在税务检查中经常遇到,在讨论如何对该单位进行处罚时,税务机关内部存在几种不同观点. 观点一:该单位在没有合法凭证的前提下,无票列支房租费用8万元,应该调整亏损额.因为没有造成少缴所得税税款的后果,不能认定为偷税,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该行为属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可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该行为又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因此,对本案当事人只能依《税收征管法》或《发票管理法》处以一次罚款. 观点二:所谓“一事不二罚”原则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处罚.本案中,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和“未按规定取得发票”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触犯了不同的法律法规,并非“一事”,可以依照《税收征管法》或《发票管理法》分别罚款,并不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 笔者观点:本案争论的焦点在于纳税人究竟实施了一个违法行为还是两个违法行为.判断的标准是什么,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如何处理更为准确,需要对法律规范之间的竞合作一分析.从纳税人权利保护以及行政处罚的必要性原则出发,如果某种形式的处罚能够实现设置该处罚的目的,即起到阻止纳税人再次进行该违法行为并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那么,就不必给予重复的处罚.在上面的案例中,如果纳税人未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所导致的最终后果就是税收规定上的“虚报亏损”,因此,对其给予较重的处罚就可以实现设置该处罚的目的,所谓法规竞合是指由于各种法律、法规的复杂交错规定,致使行为人的一个整体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法律、法规条文,从而构成了数个违法行为. 造成法律规范之间的竞合的原因大致有两类:一类法规竞合是立法自身的重叠问题,而不是适用法律的问题;另一类竞合是违法行为牵连的问题.所谓“牵连违法”,是指相对人以实施某一违法为目的,但其手段或结果又构成其他违法形式的情形.牵连违法行为的主要特征表现为:存在数个符合违法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数个违法行为间具有手段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的关系并共同构成有机整体;行为人只追求一个违法意图,直接实施违法目的的行为是主行为,为实现这一目的创造条件或进行辅助的行为是从行为.本案中,该广告公司先是未按税法规定取得法定发票,而后又将白条作为经营费用的记账凭据,少计应纳税所得额.前者是手段行为,后者是目的行为,二者是典型的牵连关系,同属一个连续违法事实整体.这在行政法理论上,被称为“处断一事”,即实为多事,但在处罚上却以一事对待. 可见,对本案税务行政相对人在处罚上必须以一事对待,只能给予一次罚款,不能作为两个违法行为分别罚款,否则将构成“一事二罚”.在援引法律依据:时,根据新法优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应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作出处罚决定,而不应按《发票管理办法》处罚.处罚时要考虑牵连的具体情节,遵循从重处罚原则. 本案引起的思考:在当前税法体系不健全、立法层次不高的现状下,法条竞合的情况并不少见.实际如何操作,目前只能根据有关行政法理论处理,缺少具体法律依据:.建议进一步加强相关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对此问题尽早明确,以消除执法过程中不规范、不一致局面. 对于这一原则,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4条有明确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里的规定还不是完全的“一事不二罚”原则.因为这里仅仅规定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对于其他的行政处罚没有禁止.例如,可以给予一次罚款、一次警告的行政处罚,也可以给予两次警告的行政处罚.这也是我们在实际操作中,值得注意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属于自由裁量权吗

法律主观: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税务机关在法律事实要件确定的情况下,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和幅度内,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自行判断行政行为的条件,自行选择行政行为的方式和自由做出涉税决定的一种“机动”权力。 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及类型 《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发票管理办法》、《 行政许可法 》、《 行政处罚法 》、《 行政复议法 》、《行政赔偿法》等法律、法规都赋予了税务机关行政自由裁量权。根据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现行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具体可以划分为下五个类型:[1] 1、涉税数额核定的自由裁量权。 涉税数额核定自由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财务制度不健全的 纳税 人或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或关联企业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进行核定、调整涉税数额时行使选择权的过程或权力。此类裁量具体体现在《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有按规定可不建账的、或不按规定建账的、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或申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的购销业务、融通资金、提供劳务和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核算等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合理的方法核定、调整其应纳税额。上述规定,只要求税务机关采取合理的核定、调整方法,但是具体的核定、调整方法未能全部列举,核定、调整的具体程序也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在工作实践中税务机关既可以选择《细则》列举的核定、调整方法,也可以自由选择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调整纳税人应纳税额。 2、税务 行政处罚 种类、幅度的自由裁量权。 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纳税人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对其实施一定的制裁措施时而行使的裁量权力。税务行政处罚种类的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停止办理 出口退税 权、收缴或停售发票。处罚自由裁量具体体现在《征管法》第六十条至第七十三条《细则》第九十条至第九十八条、《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 税务登记证 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上述条款都明确规定了税务行政处罚的幅度。这种幅度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纳税人违反规定,除了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外,可以处罚一定的数额标准,也可以不处罚。如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有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不按规定建账、不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等五种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另一类是纳税人违反规定,除了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外,一并处罚一定的数额标准,如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上可见,对纳税人违反规定可以处罚也可以不处罚,或者说必须处罚,但是具体处罚的幅度标准,是由税务机关自由裁量决定的。 3、税务违法事实情节认定的自由裁量权。 税务违法事实情节认定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性质或者情节轻重认定由税务机关依据具体情况和自已意志、自行判断,自由裁定的权力。在这类问题上,《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对事实的自由裁定,如《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即可采取责令限期纳税等行政措施。另一类是对情节的衡量,《征管法》法律责任部分很多条款都规定了对“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如何处理,但是,怎样才算“情节严重”,除《细则》对个别行为列举外,其余的均都没有规定明确的界限,因此,也只能由税务机关自由裁量认定。 4、税务行政行为选择自由裁量权。 税务行政行为选择自由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同一违法行为选择行使不同具体行政行为裁量的权力。主要有:保全、强制的裁量,即在实施税收保全、 强制执行 过程中,对是否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以及采取保全、强制措施的方式、期限等方面的裁量;在涉税减免的裁量,即在办理涉税减免过程中,对是否给予政策性减免及减免金额的裁量;在税务检查的裁量,即在实施税务检查过程中,对实施检查的时间、措施、范围等方面的裁量;受理税务其他事项时限裁量。如《征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可视情况,在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范围内选择冻结纳税人存款或扣押、查封纳税人应税货物、商品或其他财产,或两者并举。《征管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可依法选择拍卖或变卖所查封、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征管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可视情况,自行选择决定检查纳税人账簿;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应税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也可责成纳税人提供相应纳税资料等。 5、税务行政期限选择自由裁量权。 税务行政行为期限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期限内自行选择具体时间做出行政决定裁量的权力。例如《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赔偿法》第十三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给予赔偿;《 行政许可 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可以当场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上述规定不难看出,税务行政有期限规定的,只要符合“XX日内”,具体哪一天,税务机关可以自行决定。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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