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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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招标文件里面的拟任的项目负责人个人业绩和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可以填一样的嘛?

个人业绩的面更大一些,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是与招标项目相近的。两者有区别,如果个人业绩都是与本招标项目相近的,可以是相同的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法律主观:施工招标应具备的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具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建筑企业开展竞争,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建设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列入本市年度基本建设施工计划,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除因特殊情况,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批准的以外,均必须按本办法进行招标。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本市营业执照的建筑企业(外国建筑企业除外)和领有市建委核发的投标许可证的外地建筑企业,均可参加投标。第二章 招标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采取全部工程、单项工程、分部工程、专业工程等形式实施。  实行招标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建设项目已经列入本市年度基本建设施工计划。  2、已领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完成了拆迁工作,施工现场实现了“三通一平”。  3、建设工程所需外部市政、公用设施条件等已经落实。  4、有持证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并有施工图预算或设计概算,已领得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许可证。  5、资金、主要材料已落实,能保证施工需要。  6、标底已编审完毕。第六条 招标单位招标,须向市招标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下列方式进行:  1、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发表招标广告。  2、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4个以上有工程承包能力的建筑企业发出招标通知书。  对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工程,经市招标办同意,并核定标底后,可由2个以上有工程承包能力的建筑企业进行议标。第七条 招标单位对申请投标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并报市招标办核准,确定投标企业后,召开招标会议,向投标企业分发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开标之日,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大中型工程不超过两个月。第三章 标底第九条 标底由招标单位编制。第十条 编制标底应以设计图纸为依据,标底价格及工期的计算,应执行北京市建筑安装市政工程预(概)算定额、工期定额和有关规定。不可预见费或包干系数以及工程需要增加的措施费等应列入标底。第十一条 标底应不超出工程投资金额。第十二条 标底经市建筑安装市政工程合同预算审查处审查确认后,由招标单位报市招标办核准。第四章 投标第十四条 参加投标的建筑企业,应按招标单位的要求,向招标单位送达投标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和企业等级证书(复印件)或投标许可证(复印件)。  2、企业简历(组建时间和近3年承建工程情况)。  3、自有资金情况。  4、全员人数,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的数量,平均技术等级,自有主要施工机械状况。  5、近两年承建工程的质量情况说明。  6、现有施工任务一览表(包括在施及拟开工项目,目前剩余能力等)。第十五条 投标企业的投标书应按招标文件的内容编制,并按规定格式填写,字迹清楚、内容齐全,加盖单位和负责人印章,密封送达招标单位。第五章 开标、评标、决标第十七条 开标由招标单位邀请上级主管部门、市招标办、建设银行、公证处和标底编审单位等召开开标会议,成立评标小组,在投标企业和有关单位参加下,公开进行,投标书当众启封。第十八条 投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效:  1、未密封。  2、未按规定格式填写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内容不全。  3、未加盖单位公章和负责人印章。  4、逾期送达的。  5、投标企业未参加开标会议。第十九条 评标的原则是根据标价、工期、质量标准、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企业信誉等综合考虑,择优确定。  自开标之日起至决标之日,一般不超过7天,大中型工程不超过15天。第二十条 民用工程中标价格应控制在标底价格的上下5%之间;工业交通项目应控制在标底价格的上5%下7%之间。第二十一条 中标企业确定后,由招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双方应在一个月内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对未中标企业,由招标单位收回招标文件,退回押金,付给投标企业投标书编制补偿金(按中标价格的万分之一计算,但最多不超过1000元)。第六章 违章处罚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施工招标文件范本 与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的区别有哪些

国家规范与地方规范的区别

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中规定的招标文件包括的内容

第一卷投标须知、合同条件及合同格式第一章投标须知第二章合同通用条件第三章合同专用条件第四章合同格式第二卷技术规范第五章技术规范第三卷投标文件第六章投标书及投标书附录第七章工程量清单与报价单第八章辅助资料表第九章资格审查表(有资格预审的不再采用)第四卷图纸第十章图纸

都江堰市施工招标文件范本?

都江堰市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中达咨询为大家解答。工程名称:招标单位:法人代表:电话:审批人:编制日期:( 年 月 日)都江堰市建设工程招标办监制目录前附表 投标须知第一章 综合说明第二章 合同主要内容第三章 技术规范第四章 图纸和技术资料第一章 综合说明一、总则(一)工程概况1、工程招标范围2、现场施工条件(1)建设用地面积( )平方米(2)场拆迁及平整情况 ;(3)施工用水、电 ;(4)有关勘探资料 ;(5)其它 。3、上述工程按照要求已办理招标申请,并得到都江堰市建设工程招标办(以下简称市招标办)的批准,现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定施工单位。(二)投标单位资格条件1、 参加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的施工资质。2、为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资格,投标单位应提供令招标单位满意的资格文件,以证明其符合投标条件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为此,所提交的资格文件中应包括下列资料:(1)有关在确立投标单位法律的地位的原始文件(或副本)。包括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外地施工企业还有具有都江堰市建设委员会批准进入本市投标的证明)(三)投标单位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招标单位只对未中标单位作适当的标书编制补偿,补偿金额为( )万元。二、招标文件(四)招标文件的组成1、招标文件包括本文件及所有按第(六)条发出的补充通知和第(十)条所述的招标答疑会记录。2、投标单位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所有的内容,如果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不能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责任由投标单位负。(五)招标文件的解释:投标单位在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疑问需要澄清,应于收到招标文件后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单位提出,招标单位以书面形式予以解答,并在招标答疑会后将答复送至所有投标单位。(六)投标文件的修改:1、在投标截止日期7天前,招标单位都可能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2、补充通知将交市招标办核准。3、补充通知将以书面形式发给各投标单位,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单位起同等约束作用。4、为使投标单位在编制投标文件进所能补充通知内容考核进去,招标单位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投文件的截止日期,具体时间将在通知中写明。三、投标报价(七) 投标报价1、 投标报价应是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其应包括施工设备、劳动管理、材料、 安装、维护、利润、税金及政策性文件规定等各项应有费用。2、投标报价方式:本工程采用下列两种方式 。(1)固定价格报价。投标单位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建的市场风险和国家政策性调整确定风险系数计入总报表。今后不作调整。设计变更入招标单位要求变动的内容除外。(2)可变价格报价。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可根据合同实施期间的市场化和政策性调整而变动。3、投标报价的计价方法:本工程采用下列两种方法。(1)施工图预算计价。投标单位应根据招标单位提供的全套施工图纸技术资料,计算工程量、单位和合价及各种费用。(2)工程量清单计价。投标单位应根据招标单位提供的图纸和工程量计算填写单价和合价,投标单位没有填写单位和合价的项目将不予支付,并认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间的基础单价和合价中4、投标报价编制要求四、投标文件的编制(八)投标文件的组成1、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投标书应分为一号示、二号标分别密封,其中一号示为经济标包括:(1)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2)投标报价(包括报价汇总表)(3)施工组织设计(4)项目班子的配置(5)造价优惠承诺(6)安全信誉(7)总式期2、投标单位必须使用标准投标文件格式填写,如不全时,由各投标单位自行编制和添补。(九)投标保证金1、 投标单位应提供不小于投标须知中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在收到图纸时与图纸押金一并提交招标单位。2、 未中标的投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其退回图纸和有关资料时予以退回(无息)。(十)招标答疑会1、 招标单位在发放招标文件后将按投标须知中规定的,组织召开招标答疑会,投标单位派代表出席。目的是澄清、解答提出的问题,设计单位对图纸进行答疑和组织投标单位考察现场、了解情况。2、投标单位将被邀请对工程施工现场和周围进行察勘。以获取须标单位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察勘现场所发生的由投标单位自己承担。3、投标单位将被邀请对工程施工现场和周围进行察勘。以获取得须标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察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单位自己承担。4、投标单位提出的与投标有关的任何问题在招标答疑会召开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招标单位(或在招标答疑会上递交)。5、会议记录包括所有问题和答复,将在3日内提供给所有投标单位,并报市招标站备案,由招标答疑会而产生的对招标文件内容的修改,招标单位将按本文件第(六)条的规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发出。(十一)评定标办法评定标办法应执行的规定,按百分制打分,以得分最高者为中标间位。(十二)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1、投标单位按本文凭第(八)条规定,编制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按规定计算机软盘。投标文件正本和软盘如有不一致之处,一正本为准。2、投标文件正本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打印或书写,由投标单位加盖单位公章和单位法定脸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印鉴。3、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招标单位的批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单位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修改处应由投标文件签署人加盖印鉴。五、投标文件的递交(十三)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1、投标单位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村和计算机软盘密封。2、所有封袋上都应写明招标单位名称和工程名称,并开标时间以前不得开封、所有投标书必须在密封处加盖单位公章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3、 如果投标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提交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十四)投标截止期1、 投标单位应在投标须知中规定的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单位。招标单位在投标文件时将在投标文件上收到的日期和时间。2、以按本文件第(六)条规定的以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在上述情况下,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以前的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力、 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3、 超过投标截止期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原封退给投标单位。(十五)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1、投标单位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以书面形式缶招标单位递交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在投标截止期以后,不得更改投标文件。2、投标单位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文件第(十二)条规定的要求编制、密封、标志、 盖章和上交(密封袋上应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3、投标截止以后,投标单位不得撤回投标文件,否则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六、开标(十六)开标1、 在所有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代表在场的情况下,招标单位会议,参加开标会议,参加开标的投标单位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2、 开标会议由招标单位组织并主持,都江堰市招标办进行指导和监督,被邀请出席开标会的单位有:3、 投标单位代表在规定的开标会时间后到达或未参加开标会议的将视为自动弃权。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为无效:(1)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密封、标志;(2)未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单位业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3)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影响评标;(4)投标书未经录入软盘的;(5)投标截止期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4、招标单位会议主持人当众宣布评委名单、被查投标文件密封和标志情况,并宣读投标单位投标书。5、唱标顺序按现场抽签的顺序进行。6、招标单位宣读经过审定的且密封完好的标底。七、评标(十七)评标1、评标工作根据在都江堰市招标办的指导、监督下,由评标小组组织进行。2、评标办法。本工程按上列第 方法进行评标。(1)单因素评标:是指仅对人格因素进行评定,以得分最高的选定中标单位。(2)综合因素评标:是指对价格、信誉、工期、 质量、施工组织设计、企业信誉和业绩等因素逐项打分,进行综合评标,以得分最高的选定中标单位。(十八)投标文件的澄清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小组可以个别地要求投标单位澄清其投标文件。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但不允许更改投标报价或影响投标的实质性内容。八、授予合同(十九)中标1、 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将评标有关资料报送市招标站,经核准同意后由市招标站向中标单位签发"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织部分。2、中标单位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 )天内与招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二十)签订1、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双方签订施工合同。2、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后,招标单位将及时通知其他投标单位其投标未被接受,未中标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按预缴保证金全额给予退回。第二章合同主要内容合同条件采用示范文(GF910201)的《合同条件》。协议条款将由招标单位(甲方)与中标单位(乙方)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协商后签订。以下为招标单位提出的合同协议条款主要内容,涉及投标单位的条款在投标文件中进行承诺。一、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一)进度计划1、 投标单位应将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作为投标书的组成内容一并投报,若有不完善之处,招标单位在审议投标书时可提出质疑,中标单位应在与招标单位鉴前将修正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交招标单位批准。2、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对进度的监督、检查。工程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报甲方事实施。(二)工程工期本工程下额工期为 天。甲方要求施工工期( )天,合同工期执行下列第( )条。1、国家定额工期2、甲方要求工期3、乙方投标承诺书中自报的工期(三)工期延误1、 如果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后,乙方有理由延期完成工程或部分工程,甲方代表应在同乙方商议后决定竣工时间延长和期限。(1)额外的或附加的工程数量。(2)由甲方造成和延误、障碍、阻止。(3)不可抗力。(4)可能且出现的,但不是乙方的过失或违约造成的。2、非技术原因,乙方不能按工期完成,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赔偿费。赔偿费支付办法按下列第( )条。按合同工期推迟一天赔偿合同价格的( )限额为( )甲方可从应向乙方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赔偿费。此赔偿费的支付并不能解除乙方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它责任。(四)工期提前1、合同工期提前于国家定额工期按下列两条实施奖励。(1)按( )支付赶工措施奖。(2)按( )支付提前竣工奖。2、实际施工工期提前于合同工期按( )奖励。二、质量(四)工程质量1、 本工程应符合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条件。乙方应按现行的国家施工验收质量评定标准施工。2、乙方自报的质量等级达到优良以或优良以上,甲方将按下列第( )条支付质量奖。(1)乙方投标承诺书附录中自报的质量奖。(2)按合同价格 %。(3)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万元。3、如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甲方现场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直至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返工后仍达不到约定条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按下列第( )条支付赔偿金。(1)按合同价格 %。(2)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万元。4、因甲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甲方承担返工的经济的支出,工期相应顺延。5、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三、合同价款与支付(五)合同价款的确定及调整中标单位的投标价格一经确定即作为合同价款,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如需调整将在合同协议条款中具体明确。(六)工程款支付1、工程款预付正式合同签署后并在开工以前,甲方向乙方预付工程款 。开工后将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比例分次扣回,此费用仅用于乙方支付施工开始时与本工程有关的动员费用。如乙方滥用此款,甲方有权立即收回。2、工程款支付四、材料设备供应(七)甲方供材料、设备甲方供材、设备的种类、规格、数量、单位。(八)乙方采购材料、设备除甲方从应材料、设备外均需乙方自选采购。五、保修(九)保修1、乙方应按国家规定,对本工程进行保修。保修期从甲方代表批准的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2、保修期限、保修金额和支付办法将在合同协议条款中明确。3、 甲方将在保修期满后20天内结算起将自剩余保修金和按协议条款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一起退还乙方。第三章技术规范一、本工程彩的技术规范二、对材料的质量和试验要求三、对施工工艺的特殊要求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包括哪些内容?

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包括哪些内容?对于招投标新手来说,可能还不是很了解,接下来本文将针对这个问题进行具体的讲解,快来看看吧!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包括哪些内容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招标邀请书。(2)投标人须知。(3)合同主要条款。(4)投标文件格式。(5)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6)技术条款。(7)设计图纸。(8)评标标准和方法。(9)投标辅助材料。编制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注意事项1、编制工程概况在编制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时,工程概况叙述的目的在于帮助潜在投标人了解工程项目情况。主要内容包括招标人名称、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地质地貌、气候条件、现场情况、工程情况(结构类型、建筑物构筑物形式及数量、层数、主要建筑内容、对周边环境要求、设计标准)、建设前期准备情况和地质资料等。2、投标资质审定投标人的资质一般在发公告和资格预审时明确规定,未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在招标文件中还应注明对投标人投标资格的要求和资格审查的程序及方式。3、踏勘现场和投标预备会首先,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标前会”和“踏勘现场”的时间、集合地点和是否由投标人自带车辆等内容。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由设计单位和所以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的“标前会”和“踏勘现场”。为便于操作和节省大家的时间及费用,“标前会”和“踏勘现场”最好一起组织,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程序和时间以及注意事项等。4、分包招标时最容易疏忽的就是分包。经常会碰到没有在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说明分包范围和要求,而投标人又聪明地不提醒,在签订和执行合同时太让人头痛了。所以,从资格预审到招标投标都应提前将分包的内容明确,将范围划分好,并将对分包人的资格要求提前在资审时审查清楚。如资审时没有确定是否分包而工程施工确需分包时,编制的招标文件中就应写清楚。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宿州市消防培训基地暨特勤消防站施工招标时间

2022年10月。根据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网发布的《宿州市消防培训基地暨特勤消防站设计项目》显示,预计招标时间是2022年10月,招标计划投资金额350万。项目概况:宿州市消防培训基地暨特勤消防站项目,新建二类支队级训练基地及特勤消防站,计划建设与内容:教学楼、综合楼、执勤楼、宿舍楼、辅助用房、体能训练设施、基础技能训练设施、应急救援训练设施、战勤保障训练设施等。

施工招标合同怎么制定?

施工招标是指招标人的施工任务发包,通过招标方式鼓励施工企业投标竞争,从中选出技术能力强、管理水平高、信誉可靠且报价合理的承建单位,并以签订合同的方式约束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行为的经济活动。免费查看2017工程招标信息,使用剑鱼招标。做好施工招标的关键要点之一就是施工招标合同的制定,在制定施工招标合同的时候,需要特别重视六个注意事项的说明:一、合同文件以及解释顺序的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合同部分时,一般都会比较注意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协议书、保修书、安全承诺、履约保函等合同文件,而往往忽视了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内容,从而忽略了其合同文件的解释优先顺序,直至真的发生合同争议,才发现解释顺序太重要了。二、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义务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还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详细规定双方义务。例如施工前的现场条件中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部分:水、电接口、道路开通时间、地下管线资料、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等。承包人承担的部分:钻空和勘探性开挖;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安全保护、交通、环卫、噪声的管理、转包和分包的情况等。三、工期延误的规定应分清发包人原因的延误及责任,还是承包人的原因及责任。通用条款对工期延误条件已经在合同中规定,专用条款中还需载明发包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天数和/或增加费用,并由发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按逾期竣工的违约金计算。四、验证标准和质量要求的规定验收执行国家标准和/或各行业部颁标准,应载明验收时段和方法。这是国家大环境的要求,应在合同中单独签订,或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递交书面承诺。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及格式包括(  )。

【答案】:A,C,E本题考查重点是“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及格式包括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和合同附件格式三部分。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E。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介绍?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指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政府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使建设单 位和施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进行公平交易、平等竞争,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制定本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基本总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政府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使建设单 位和施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进行公平交易、平等竞争,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第三条 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第四条 施工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凡具备条件的建设 单位和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施工招标投标。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97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建筑企业开展竞争,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建设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列入本市年度基本建设施工计划,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除因特殊情况,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批准的以外,均必须按本办法进行招标。第三条 本市工程总包企业和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必须持国家或者本市颁发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中央各部门、军队系统、外省市、港澳台地区以及外国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投标,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第四条 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由市建委领导,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二章 招标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按照群体工程、单体工程和专业工程进行。  实行招标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项目已经列入本市年度基本建设施工计划;  (二)已领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完成了拆迁工作,施工现场实现了“三通一平”;  (三)建设工程所需外部市政、公用设施条件等已经落实;  (四)有持证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并有施工图预算或设计概算,已领得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许可证;  (五)资金、主要材料已落实,能保证施工需要;  (六)标底已编审完毕。第六条 招标单位招标,须向市招标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发表招标广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4个以上有工程承包能力的建筑企业发出招标通知书。  对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工程,经市招标办同意,并核定标底后,可由2个以上有工程承包能力的建筑企业进行议标。第七条 招标单位对申请投标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并报市招标办核准,确定投标企业后,召开招标会议,向投标企业分发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开标之日,一般不超过1个月,大中型工程不超过2个月。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工程综合说明:工程项目的内容、发包范围、技术要求、开竣工时间、质量标准、现场条件等;  (二)施工图纸、设计资料、设计说明书;  (三)工程主要实物量清单(参考数据);  (四)工程的局部精度、装修等级、特殊材料、特殊做法等特殊要求,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等;  (五)工程款项支付方式及主要合同条款;  (六)材料、设备供应方式,加工订货情况,材料价差结算方式;  (七)工程保修要求;  (八)中标评定条件;  (九)投标起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地点。第三章 标底第九条 标底由招标单位编制。第十条 编制标底应以设计图纸为依据,标底价格及工期的计算,应执行北京市建筑安装市政工程预(概)算定额、工期定额和有关规定。不可预见费或包干系数以及工程需要增加的措施费等应列入标底。第十一条 标底应不超出工程投资金额。第十二条 标底经市建筑安装市政工程合同预算审查处审查确认后,由招标单位报市招标办核准。第十三条 标底必须封存,开标前严格保密。第四章 投标第十四条 参加投标的建筑企业,应按招标单位的要求,向招标单位送达投标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和企业等级证书(复印件)或投标许可证(复印件);  (二)企业简历(组建时间和近3年承建工程情况);  (三)自有资金情况;  (四)全员人数,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的数量,平均技术等级,自有主要施工机械状况;  (五)近两年承建工程的质量情况说明;  (六)现有施工任务一览表(包括在施及拟开工项目,目前剩余能力等)。第十五条 投标企业的投标书应按招标文件的内容编制,并按规定格式填写,字迹清楚、内容齐全,加盖单位和负责人印章,密封送达招标单位。第十六条 标价计算执行北京市建筑安装市政工程预(概)算的定额、工期定额等有关规定,允许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对标价进行合理浮动。第五章 开标、评标、决标第十七条 开标由招标单位邀请上级主管部门、市招标办、建设银行、公证处和标底编审单位等召开开标会议,成立评标小组,在投标企业和有关单位参加下,公开进行,投标书当众启封。

工程施工招标采购的基本程序有哪些?

(一)工程施工招标的程序:A.审查建设单位资质:1.建设单位必须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2.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和管理人员。3.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4.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5.有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的能力。B.招标申请。C.编制招标文件。D.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邀请书。E.资格审查F.发放招标文件。G.踏勘现场。H.标底的编制。(二)工程施工投标的程序:A.报名参加投标。B.按要求编制并填写资格预审书。C.领取招标文件。D.研究招标文件。E.调查投标环境。F.编制施工计划,制定施工方案。G.编制投标文件。H.投送投标文件。

工程施工招标采购的基本程序有哪些?

(一)工程施工招标的程序:A.审查建设单位资质:1.建设单位必须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2.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和管理人员。3.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4.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5.有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的能力。B.招标申请。C.编制招标文件。D.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邀请书。E.资格审查F.发放招标文件。G.踏勘现场。H.标底的编制。(二)工程施工投标的程序:A.报名参加投标。B.按要求编制并填写资格预审书。C.领取招标文件。D.研究招标文件。E.调查投标环境。F.编制施工计划,制定施工方案。G.编制投标文件。H.投送投标文件。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合理安排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公平竞争,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者,应在投标者自愿的前提下,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社会信誉开展竞争。第三条 凡列入国家和地方建设计划的水运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除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不进行招标及进行国际招标的项目外,均应按本办法进行招标。第四条 凡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具有与水运工程规模相应等级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均可参加投标。  大中型及限额以上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只限于持有一、二级施工资格等级证书的施工单位参加投标。第五条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的管理工作,按工程项目的隶属关系,分别由交通部和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应设立相应机构,负责招标投标工作的领导。第六条 招标工作由建设单位主持。建设单位的招标机构必须按隶属关系经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其中部直属的大中型及限额以上项目以及部指定项目的招标机构由部审查。第七条 水运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有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杜绝违法行为。第二章 招标第八条 招标单位(即建设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能力;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四)有对投标者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定标的能力。  招标单位可以委托或指定符合上述条件的工程咨询、工程管理、工程监理及其它相应机构,负责水运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组织工作,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第九条 实行施工招标的水运工程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持有设计证书的设计单位编制并经审定的施工图设计和预算,或在特定条件下有经过审批机关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并已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二)征地拆迁工作已基本完成或落实,能保证分年度连续施工;  (三)有当地基建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许可证或施工执照;  (四)投资、材料、设备和协作配套条件均已落实;  (五)施工现场三通一平(水、电、路通,场地平整)已经基本完成。第十条 招标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公开发布招标广告。  (二)邀请招标。招标单位选择数家施工单位发出招标邀请函。  应邀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三)议标。对个别施工难度大,工期特别紧的水运工程及特殊的专业工程项目,招标单位可邀请或通过主管部门指定数家施工单位,通过协商,议定标价及有关事宜。参加议标的施工单位不得少于两家。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依本办法进行。议标工作的有关事项由招标单位或主管部门确定。第十一条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可实行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招标。招标形式应在招标广告或招标邀请函中说明。第十二条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标文件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二)发布招标广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函;  (三)投标者报送投标申请书;  (四)对投标者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者;  (五)向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者出售或发放招标文件;  (六)组织投标者勘察工程现场,针对投标者的询问,解释招标文件中的疑点;  (七)组织编制标底,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八)接受投标者的投标书;  (九)当众开标,组织评标,初步确定中标者;  (十)按项目隶属关系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评标报告,经批准后向中标企业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与中标者签订承包合同并根据工程的情况决定是否履行公证手续。  开标后至发出中标通知书,为评标阶段,这期间一切评标活动均应保密。第三章 招标文件及标底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投资来源、工期要求、投标方式、对投标单位资格审查的要求、评标原则、报送标书的截止日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额度等;  (二)合同主要条款:包括分项单价和总价、付款和结算办法,工期要求,主要材料供应方式和价格,设计修改,质量要求,工程监理,试车和验收,奖罚办法等;  (三)技术条款:包括工程名称、地点、分部分项工程量,设备的名称、规格和数量,所用的标准、规范,必要的图纸和设计说明书等。

贵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集体投资或中外合资(国家控股),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上〔县(市)在20万元以上〕的土木建设、线路管道敷设、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等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施工,必须按照本规定实行招标投标。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合法、择优的原则,不受地域、部门和所有制的限制。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强行推荐或指定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单位。第四条 实行招标投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必须进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固定场所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办理有关手续。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定职责,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 招标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批准立项;  (二)经规划部门批准,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或者已领取《建设项目“三通一平”许可证》和在有关部门交纳国家规定费用证明;  (三)建设工程资金已经落实,有开工审计报告;  (四)有满足招标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五)有投资许可证。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二)至(五)项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招标,并签订书面招标代理协议。第八条 需进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单位),应当按规定到招投标管理机构进行登记,经审核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方可进行招投标活动。  招投标管理机构收到招标申请之日起7日内予以书面答复。第九条 招标单位可以对项目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者专业工程进行招标,但不得对单位工程肢解招标发包。第十条 施工招标应当实行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单位对参加报名投标单位的资质、能力等情况进行考察后,确定投标单位并发出邀请函,也可直接发函邀请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参加投标,被邀请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不宜公开招标的特殊工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议标。第十一条 招标申请经批准后,招标单位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招标活动:  (一)建立招标工作小组;  (二)编制招标文件,并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批;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  (四)审查申请投标单位资质,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投标单位;  (五)召开招标会议,向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  (六)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进行答疑;  (七)接收投标书,同时由招标单位和招投标管理机构加盖印章,密封保存;  (八)编制标底,并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九)成立评标、定标组织;  (十)确定评标办法和定标原则;  (十一)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书,当众开标,宣布标底;  (十二)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招标单位写出评标报告并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十三)签发中标通知书,并报招投标管理机构监章;  (十四)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招标综合说明、工程概况、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及对工期和质量等级的要求,对技术规范、施工工艺的特殊要求,对投标企业的资质和施工经验、设备的要求,对编制投标书的要求,以及评标定标的办法等有关事项的说明;  (二)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的支付办法、主要材料和设备的供应方式、计价原则、调价办法和根据工程情况对风险费、安全技术措施费、优良工程补偿费、缩短工期补偿费等提出具体要求;  (三)标价的计算依据,工程量及主要材料和设备的清单;  (四)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五)领取招标文件及资料所需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数额;  (六)对投标文件的具体要求;  (七)招标活动的具体安排。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第六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七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第三十八条 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人员至少由主持人、监标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组成,上述人员对开标负责。第三十九条 开标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一)主持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停止接收投标文件,开始开标;(二)宣布开标人员名单;(三)确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是否在场;(四)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五)依开标顺序,先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是否完好,再启封投标文件;(六)宣布投标要素,并作记录,同时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七)对上述工作进行纪录,存档备查。第四十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含招标人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第四十一条 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中央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地方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也可从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第四十二条 评标专家的选择应当采取随机的方式抽取。根据工程特殊专业技术需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指定部分评标专家,但不得超过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一。第四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所指利害关系包括:是投标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在5年内与投标人曾有工作关系;或有其他社会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招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第四十四条 评标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招标人宣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并确定主任委员;(二)招标人宣布有关评标纪律;(三)在主任委员主持下,根据需要,讨论通过成立有关专业组和工作组;(四)听取招标人介绍招标文件;(五)组织评标人员学习评标标准和方法;(六)经评标委员会讨论,并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提出需投标人澄清的问题,以书面形式送达投标人;(七)对需要文字澄清的问题,投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评标委员会;(八)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九)在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并签字的情况下,通过评标委员会工作报告,并报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工作报告附件包括有关评标的往来澄清函、有关评标资料及推荐意见等。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可以拒绝或按无效标处理:(一)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二)逾期送达的;(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四)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或印鉴)的;(五)招标文件规定不得标明投标人名称,但投标文件上标明投标人名称或有任何可能透露投标人名称的标记的;(六)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写或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的;(七)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八)超出招标文件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九)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的。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时,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对已参加本次投标的单位,重新参加投标不应当再收取招标文件费。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进行秘密评审,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第四十八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采取书面方式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从合格的投标人中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第五十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合理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也可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当招标人确定的中标人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不一致时,应当有充足的理由,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十二条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提交履约保函。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15日之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第五十四条 当确定的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时,招标人可与确定的候补中标人签订合同,并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十五条 由于招标人自身原因致使招标工作失败(包括未能如期签订合同),招标人应当按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赔偿投标人,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第三章 招 标

第九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第十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国家重点水利项目、地方重点水利项目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第十一条的规定经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一)属于第三条第二项第4目规定的项目;(二)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涉及专利权保护,受自然资源或环境限制,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项目;(三)应急度汛项目;(四)其它特殊项目。第十一条 符合第十条规定,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前招标人必须履行下列批准手续:(一)国家重点水利项目经水利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其他中央项目报水利部或其委托的流域管理机构批准;(二)地方重点水利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它地方项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二条 下列项目可不进行招标,但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二)应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项目;(三)项目中经批准使用农民投工、投劳施工的部分(不包括该部分中勘察设计、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四)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五)采用特定专利技术或特有技术的;(六)其它特殊项目。第十三条 当招标人具备以下条件时,按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经核准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四)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五)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六)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第十四条 当招标人不具备第十三条的条件时,应当委托符合相应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第十五条 招标人申请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时,应当报送以下书面材料:(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三)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四)拟使用的评标专家库情况;(五)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六)其它材料。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1、勘察设计项目已经确定;2、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落实;3、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二)监理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2、监理所需资金已落实;3、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三)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2、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经安排;3、监理单位已确定;4、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5、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四)重要设备、材料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2、重要设备、材料技术经济指标已基本确定;3、设备、材料所需资金已落实。第十七条 招标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前,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报告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的工作具体安排等;(二)编制招标文件;(三)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四)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五)按规定日期接受潜在投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六)组织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审核;(七)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八)组织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九)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进行澄清,并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十)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十一)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接受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十二)组织开标评标会;(十三)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十四)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十五)发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十六)进行合同谈判,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第十八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其中大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家重点项目、中央项目、地方重点项目同时还应当在《中国水利报》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正式媒介发布至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10日。招标人应当对招标公告的真实性负责。招标公告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有投标资格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招标。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资格审查报告,经参审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第二十一条 在一个项目中,招标人应当以相同条件对所有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者排斥部分潜在投标人。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应当少于20日。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应当按其制作成本确定售价,一般可按1000元至3000元人民币标准控制。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般可按以下标准控制:(一)合同估算价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五;(二)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至10000万元人民币之间,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六;(三)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七,但最低不得少于1万元人民币。

建筑工程施工招标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建筑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建筑工程施工 招标 应当具备以下这些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 投标 办法》第八条

2022建筑工程施工招标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必备条件:①招标人成立;②初步设计及概算;③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④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⑤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审核手续,已经核准;(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二、建设工程招标方式:1、公开招标。《招标投标法》第十条对公开招标的解释:“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公开招标亦称竞争性招标,通过公共媒体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使招标活动处于公共监督之下进行。2、邀请招标。《招标投标法》第十条对邀请招标的解释:“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由招标人根据自己积累的资料,或由权威的咨询机构提供的信息,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选择3家以上合格的投标人发出邀请,被邀请的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意向,购买投标文件并进行投标。三、招标投标是基本建设领域促进竞争的全面经济责任制形式。一般由若干施工单位参与工程投标,招标单位(建设单位)择优入选。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程序是什么?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程序是什么?这是非常重要的,只有知道程序才能更好的处理细节,规范细节。中达咨询就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程序是什么和大家介绍一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程序:1.建设工程项目报建。2.提出招标申请,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报主管部门备案。3.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并报备案。4.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5.资格审查(包括资格预审和后审)。6.发放招标文件。7.踏勘现场。8.投标答疑会。9.接收投标书。10.开标、评标、定标。11.宣布中标单位。12.签订合同。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福州市辖区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上述工程的附属设施和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发包: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   (二)建筑面积达2000平方米以上;   (三)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园林绿化工程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发包:   (一)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   (二)绿化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私人投资和外商独资的工程,可以直接发包。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依法对全市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依法对本辖区内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   第五条 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申请人或者投标人就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中未规定的内容做出承诺。禁止招标人以任何方式逼迫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颁布的工期定额及省、市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地确定招标工程的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工期。   第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不得将招标工程的材料设备、装饰装修、弱电、暖通、消防等专业配套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 招标人不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九条 在福州市辖区范围内从事各类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实施的综合评价。   第十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福建经济快报》或者《福建建设报》上刊登招标公告,并同时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信息网络上发布招标公告。其中,除本省审批的民用建筑项目外的其它项目的招标公告还必须在《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或者《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上发布。   第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的内容主要有:投标人的法人资格、市场准入资格、企业资质要求、技术力量、管理水平、财务状况、工程业绩、信誉等,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提出与招标工程不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要求。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合理确定投标申请人索购资格预审文件及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   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允许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较多时,招标人可以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中确定不少于7家的投标人,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三条 招标人可以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计价办法、市场价格信息及工程量清单计算招标工程造价的预算值,作为招标工程控制价。招标人设有招标工程控制价的,招标工程控制价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审核并核对。招标工程控制价可以作为评标的参考,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投标截止日期五日前同时向所有投标人公开。投标人对招标工程控制价有异议的,可以在招标人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方式提出质疑,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招标工程控制价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书面答复所有投标人。招标人对招标工程控制价的准确性与合理性负责。   第十四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提出质疑的合理期限。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提出的质疑予以书面答复,并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将书面答复发送给所有的投标人。   第十五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工程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工程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六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会。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评标委员会成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外,其他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前款所称有关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第十八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的代表应当由熟悉相关业务并具备中级以上技术、经济职称的人员担任,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应当具有评标专家资格证书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设立的相应专业的评标专家名册中确定,一般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名册数量规模不足的,应当在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设立的评标专家名册中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工程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制定的评标办法应当符合《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中标条件,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一)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终投标价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合理成本价的除外。招标人应当结合招标工程的特点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详尽的技术规范并明确评审的方法、标准及程序。   (二)采用综合评估法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其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投标报价、工程质量、工期要求、项目经理、主要施工机械、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管理水平以及工程业绩(主要指类似工程施工经验)等。以评分方式进行评估的,各类评比奖项不得额外计分,除投标报价外,其它各项评价因素的评估结果可能产生的最大差别折算成投标价格,一般不宜超过评标基准价的2%。   第二十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其中对投标报价的评审可以参照下列方法进行:   (一)确定招标工程评标基准价BB=A×C+a0×K×(1-C)其中,A为所有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报价在合理价范围内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投标报价的合理价范围按照下列方法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1、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具体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2、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具体规定的,由招标人合理确定或者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评标专家名册中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三名以上的技术、经济类专家,由专家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并结合市场实际确定投标报价的合理价范围。3、合理价范围可以以招标工程控制价的一定范围的方式进行确定。a0为招标工程控制价。K为招标工程评标基准价的计算参数。K由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准备阶段确定。确定方法为:每个评标委员会成员各自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结合市场实际和招标工程控制价的编制情况并参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合理价范围确定一个计算参数,去掉二个最高值和二个最低值后,取其他计算参数的平均值作为K值。C为A值所占权重。C值范围为0.4、0.45、0.5、0.55、0.6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开标会上由招标单位代表当众从上述五个权数值中随机抽取其中一个作为本招标工程A值的权重。若所有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报价均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合理价范围以外,则C值为零。   (二)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报价与B值相比较,等于B值的,得满分;低于B值的,每1%扣Q分;高于B值的,每1%扣2Q分。   (三)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合理价范围上限的,视为恶意哄抬标价,应作为废标处理。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审意见及评标结果签字确认。   (一)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认真研究招标文件的基础上,首先确定评标方案。评标方案应当明确评标的程序和对无效投标文件、废标以及投标文件重大偏差、细微偏差的判定原则,评标委员会需要对各个评审要素进行量化时,还应当在评标方案中明确同一的量化标准。   (二)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三)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技术规范、工期及质量要求对投标报价的合理性进行详细评审并拟定标价比较表。标价比较表应当载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投标报价合理性的评审意见、对商务偏差的价格调整和说明以及经评审的最终投标价。   第二十二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作为废标处理:   (一)投标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弄虚作假的;   (二)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   (三)投标文件未能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四)投标人拒不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修正的;   (五)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低于合理价格范围,有可能低于合理成本价,投标人又不能合理说明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评标委员会根据前款规定将投标文件判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价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之日起15日内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独立地完成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并应当提供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的书面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对提出的评审意见负个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书和履约保证金的方式。同时,招标人应当提供全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担保书的方式,实行分段滚动担保。招标人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必须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及签订合同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进行。超过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可不受此约束。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或者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对超过部分可以要求赔偿。   (一)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的;   (二)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三)中标后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   第二十九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对中标项目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中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对中标项目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一)将中标项目全部转让他人,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让他人的;   (二)将中标项目的主体结构或者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   (三)除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未经招标人同意,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   (四)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五)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   第四章 监 督   第三十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发放及收受有关招投标书面文件、资格预审、开标、评标等工作环节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进行。   第三十一条 凡国有投资或者国有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第三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或者投标邀请书发放之日)的三天前将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对于招标工作时间较紧的招标项目,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核准,招标文件可以在发放之日的三天前备案,但招标人必须将招标方案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或者投标邀请书发放之日)的三天前报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招标方案中应当载明工程概况、招标工作时间及地点、资格预审办法、评标办法等事项。招标公告发布以后(或者投标邀请书发放以后),招标人不得对资格预审办法及评标办法随意更改。   第三十三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发放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之日的二天前将资格预审报告(含资格预审情况汇总)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   第三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书面答复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质疑或者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的,应当将书面答复或者招标文件补充通知在发放之日的二天前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   第三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工程招标范围、招标方式、资格审查、投标人的确定、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工程的相应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招标公告、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报告、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所提交的备案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依法必须招标发包工程的材料设备、装饰装修、弱电、暖通、消防等专业配套工程肢解发包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要求投标(申请)人就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中未规定的内容做出承诺的;   (二)未按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办法进行资格预审或者在资格预审中弄虚作假的;   (三)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未按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的;   (四)未在自评标完成之日起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的;   (五)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未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的;   (六)凡国有投资或者国有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招标人不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   (七)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后无正当理由中止招标的;   (八)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备案手续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监督的。   上述(二)、(三)、(八)款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四十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过程中发生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的,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对招标人的处罚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收回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或者招标项目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干预评标或者以任何方式向评标委员会施加压力、影响正常评标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四十三条 中标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中标项目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单位被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si舞弊、滥用x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明确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二年十月十日起施行。 ;

建筑工程施工招标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一) 办理了工程项目计划批文;(二) 招标人依法办理了招标登记;(三) 办妥建设工程用地手续;(四) 办妥建设工程规划有关手续;(五) 施工现场已基本具备“三通一平”条件,能满足施工要求;(六)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七) 建设资金已落实或部分落实。 注:资金落实是指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合同价的30%。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五条 开标时间应当与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一致。开标地点应当是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不得随意变更。第三十六条 开标应当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交通主管部门和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参加。第三十七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予以公证。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招标人应当当众拆封,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应当同时公布标底。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记录开标过程,并存档备查。第三十九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技术、经济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委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第四十条 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从交通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从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贿赂或者投标人的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并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第四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第四十四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方法可以使用合理低价法、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和双信封评标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合理低价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不对其施工组织设计、财务能力、技术能力、业绩及信誉进行评分,而是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对评标价进行评分,并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推荐前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按由低到高顺序对评标价不低于成本价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推荐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且评标价最低的前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估法,是指对所有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的评标价、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以及业绩与信誉进行综合评分,按综合评分由高到低排序,并推荐前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双信封评标法,是指投标人将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单独密封在一个报价信封中,其他商务和技术文件密封在另外一个信封中,分两次开标的评标方法。第一次开商务和技术文件信封,对商务和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确定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的投标人名单。第二次再开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信封,当场宣读其报价,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对未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的投标人,其报价信封将不予开封,当场退还给投标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一般应当使用合理低价法。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和工程规模较小、技术含量较低的工程,可使用最低评标价法。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工作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所有评标委员会委员签字。评标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名单;(二)开标记录情况;(三)评标采用的标准和方法;(四)对投标人的评价;(五)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情况;(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七)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至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原因也不能签定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将评标结果在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政府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第四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为废标处理:(一)投标文件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者未加盖投标人公章;(二)投标文件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三)投标人对同一标段提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书面声明其中哪一份有效;(四)投标人在招标文件未要求选择性报价时,对同一个标段,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价;(五)投标人承诺的施工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或者对合同的重要条款有保留;(六)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七)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其他情形。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一)少于3个投标人的;(二)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所有投标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三)由于招标人、招标代理人或投标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无效的;(四)中标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的。重新招标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和评标报告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招标文件未作修改的可以不再备案。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第五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评标报告向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备案机关进行备案。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订立。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五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自订立公路工程施工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由于中标人自身原因放弃中标,招标文件约定放弃中标不予返还投标保证金的,中标人无权要求返还投标保证金。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公路工程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与之相关的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收费设施、绿化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等公路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与安装工程。第三条 下列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除外:   (一)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招标的其他公路工程施工项目。第四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的企业法人都可以参加投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第六条 交通部依法负责全国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招标第七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   (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项目法人已经成立,并符合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要求。第八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招标人)。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造价管理、财务管理能力;   (二)有组织编制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三)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本条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公路工程施工招标事宜。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第十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不特定的法人投标。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以发送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具备相应资格的特定的法人投标。第十一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其他公路建设项目,按项目管理权限经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施工规模较小;   (二)有特殊技术要求;   (三)工期特别紧。第十二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可以对整个建设项目一次招标,也可以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实施阶段,分标段、分阶段进行招标,但不得将招标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十三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当按工程施工规模,合理划分标段和合理确定工期。   划分标段应当有利于承包人合理组织施工和合理投入。   施工工期应当按批复的初步设计的建设工期,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确定。第十四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确定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二)招标人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三)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投标资格预审文件;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可直接发出投标邀请,发售招标文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资格预审结果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五)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六)组织投标人考察工程现场,召开标前会。   (七)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九)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并将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报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十)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公路工程施工合同。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招 标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三)项目法人已经确定,并符合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一)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造价管理、财务管理能力;(二)具有组织编制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能力;(三)具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招标人不具备本条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公路工程施工招标事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不特定的法人投标。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以发送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3家以上具备相应资格的特定的法人投标。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技术要求,且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三)公开招标的费用与工程费用相比,所占比例过大的。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标段,应当按照有利于对项目实施管理和规模化施工的原则,合理划分。施工工期应当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建设工期,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确定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二)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三)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投标资格预审文件;采用邀请招标的,可直接发出投标邀请书,发售招标文件;(四)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五)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和发售招标文件;(六)组织潜在投标人考察招标项目工程现场,召开标前会;(七)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八)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九)确定中标人。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并公示;(十)发出中标通知书;(十一)与中标人订立公路工程施工合同。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公路工程施工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发布后,招标人应当根据潜在投标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公路工程施工采用邀请招标的,投标邀请书发出后,招标人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由交通部另行制定。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二级及以上公路和大型桥梁、隧道工程的主体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按照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的格式和要求编制。本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路工程和公路附属设施工程的施工招标文件,可参照《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的格式和内容编制,并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简化。 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投标人,不得规定以获得本地区奖项等要求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一)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三)公路工程施工合同条款;(四)招标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五)施工图设计文件;(六)投标文件格式,包括投标书格式及投标书附录格式、投标书附表格式、工程量清单格式、投标担保文件格式、合同格式等。投标人须知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一)评标标准和方法;(二)工期要求;(三)提交投标文件的起止时间、地点和方式;(四)开标的时间和地点。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技术标准、规模、投资情况、工期、实施地点和时间;(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办法、时间和地点;(四)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五)招标人认为应当公告或者告知的其他事项。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开始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得少于14日。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梁、特长隧道不得少于28日,其他公路工程不得少于20日。 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报交通部备案,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交通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内容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后的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及时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招标人如需对已出售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应当按照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备案。对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设定标底的,可自行编制标底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编制标底。标底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并应当控制在批准的概算以内。招标人应当采取措施,在开标前做好标底的保密工作。 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结果报交通部备案,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结果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依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承包人可同时索赔工期和费用的情形有( )。

【答案】:A、BAB 可以索赔工期和费用,CD 只能索赔费用,E 只能索赔工期。

现有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法律分析: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初步设计不得进行什么?

不得进行施工招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以进行资格预审。

工程施工招标中经济标和技术标分值各占多少,有没有明确的规定

我不知道这两部分各占多少,也不知道法条中有没有明确规定?急啊,希望知道的老师们指点指点总则(一)招标人负责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承担。(二)评标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七部委联合颁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进行。采用相同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投标进行评审、比较。(三)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中的标准、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标,任何其他的外部证据均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四)评标采用 {综合评价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 评标法。本办法中规定了所有必须评价的项目及相关评价标准。按照本办法设定的评标标准及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任何人在复制、使用过程中均不得对原件修改。 (五)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推举的评标委员会主任主持。每位专家独立评标,任何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干扰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六)按本办法评标,排名位于前 名的投标人为评标委员会依此推荐的中标侯选人。由招标人按照国家有法关规组织定标。 二、 评标内容与评标程序(七) 评标的内容评标的内容包括:对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的评审和比较。(八) 评标程序及规定 1.评标程序评标程序如下:组建评标委员会 确定有效投标 初步评审 详细评审 完成评标报告 (1)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 {推选或招标人指定 } 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 (2)评标委员会依据“投标须知”第27条的规定,确定有效投标。(3)评标委员会依据“投标须知”中第29条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确定进入详细评审的投标人名单。(4)评标委员会对进入详细评审的投标文件,在澄清、修正计算错误的基础上进行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书中的施工组织设计内容有疑问的部分,可以向投标人书面质询,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澄清,但不得对投标文件做实质性修改。(5)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情况写出评标报告,并按顺序推荐出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报告中包括基本情况和数据表、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开标记录、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废标情况说明、评标标准、方法或评标因素一览表、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决议、评标过程记录表和澄清、说明和询标记录等。 2.评标委员会按照本办法, {综合评价}对进入详细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标打分,按 {去掉最高、最低后算术平均或其他方法}方法计算出的数值即为投标人的得分。依据投标人得分多少确定其排名次序。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对进入详细评审的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独立评审,确定其合格的投标人名单。对施工组织设计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分析,确定报价不低于其成本价的投标人名单并按报价由低向高进行排序。(九)若发生并列的情况,按 {排序方法} 排序。 三、评标标准及说明 {如采用综合评价法,标准和方法如下}(十)评标分值分配如下: 1、商务部分: {40~70} 分。 2、技术部分:施工组织设计: {10~50} 分 ;项目管理机构及其他: {10~20} 分。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每个投标人的得分为其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得分的总和。(十一)商务部分评分标准 1、投标报价评分标准(1)确定有效投标报价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分析,以确认投标报价是否实质响应了招标文件规定的发包范围。凡评标委员会确认其报价实质响应了招标文件的报价为有效报价。(2)确定评标基准价在有效投标报价的基础上确定评标基准价,其计算公式如下: {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 (3)计算投标人报价的偏差率δδ= 100% ×(投标人报价 - 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4)依据投标人报价的偏差率δ,确定投标人报价得分如下: {依据偏差率确定的得分表或确定得分的计算公式} (5)报价的其他评标指标: {如主要材料用量、分项报价、费用构成的评审等} 其他评标指标评标方法和得分标准为为: {评标方法和得分标准} (十二)技术部分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的评审指标和评分标准如下表:序号 评审指标 评分标准 备注 1 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 {评分标准} 2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评分标准} 3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评分标准} 4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评分标准} 5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评分标准} 6 资源配备计划 {评分标准} 7 …… 8 …… 2、项目管理机构及其他部分评分标准(1)项目管理机构的评标指标为:项目经理任职资格与业绩、项目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任职资格与业绩、项目经理经理部人员构成、 ……。(2)项目管理机构的评分标准如下:序号 评分指标 评分标准 备注 1 项目经理任职资格与业绩 {具体的评分方法} 2 项目技术负责任职资格与业绩 {具体的评分方法} 3 人员构成 {具体的评分方法} 4 …… 5 …… 注:须提交项目经理驻施工现场承诺书。 评分的有关说明: a、表中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指在施工现场项目经理部任职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或项目总工程师)。项目经理应出具其驻施工现场的承诺书。 b、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的专业、资质等级标准按照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c、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的施工经验与业绩依据其在近三年的工作履历进行评价,其中的同类工程,系指其完成的项目在建设规模、结构形式、使用功能和施工条件等方面与本次招标的项目相似或难于本次招标的项目。 d、其他: {如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标准和方法如下} (十)技术部分的合格性评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施工方案及其技术措施、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与保证措施、工程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资源配备计划的科学性、合理性与可实现性进行综合独立评审,完成下表: 序号 评审指标 评审标准 备注 1 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 合格 不合格 2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合格 不合格 3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合格 不合格 4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合格 不合格 5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合格 不合格 6 资源配备计划 合格 不合格 7 …… 合格 不合格 8 …… 合格 不合格 评审结论 合格 不合格 (十一)编制技术部分评审合格一览表对同一个投标人的技术部分,半数以上评标专家的评审结论为“合格”,则该投标人的技术部分合格,否则,不合格。(十二)最低价审查评标委员会对通过技术部分合格性审查的投标人中,报价最低经济标进行评审、分析,必要时,可以通过书面质疑,以确定其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价,并完成最低价评审决议书。如果评标委员会判定技术部分合格的投标人中,最低报价低于其成本价,则对通过技术部分合格性审查的投标人中的次低报价进行评审,并依次类推。 四、注意事项 (十三)评标过程的保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招标人对评标过程严格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同时,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均不得向他人透露有关评标过程的情况,否则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工程施工招标与工程施工投标的准确含义是什么?

工程施工招标是指招标人在发包施工项目之前,公开通告或邀请投标人,根据招标人的意图和要求提出报价,择日当场开标,以便从中择优选定中标人的一种经济活动。工程施工投标是工程招标的对称概念,指具有合法资格和能力的投标人根据招标条件,经过初步研究和估算,在指定期限内填写标书,提出报价,并等候开标,决定能否中标的经济活动。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从法律意义上讲,建设工程招标一般是建设单位(或业主)就拟建的工程发布通告,用法定方式吸引建设项目的承包单位参加竞争,进而通过法定程序从中选择条件优越者来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法律行为。建设工程投标一般是经过特定审查而获得投标资格的建设项目承包单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单位填报投标书,并争取中标的法律行为。  工程招标投标实质上是一种市场竞争行为,它是以工程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为对象的承发包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是一种提倡的择优方式。招标人通过招标选择优秀的施工单位,以期达到工期短、价格省、质量好的建设工程;投标人通过投标选择好的工程项目和招标人,以期获得最大的利润。

如何理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设计图纸”的概念?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对“设计图纸”的设计深度未作具体规定,招标人可根据项目所属行业的有关规定以及项目实际需要采用初步设计图纸或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招标。

贵州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必须按本办法执行。  扶贫建设工程应当实行招标、投标。  以工代赈建设工程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综合管理招标、投标工作。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设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行业除民用建筑和通用工业建筑外的专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各级(含行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在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根据项目隶属关系、规模和投资数额,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级管理机构管理下列项目:  1.中央各单位在省项目;  2.省级行政和省属企事业单位(含房地产开发)的项目。  (二)地、州(市)级管理机构管理下列项目:  1.地、州(市)级行政和地属企事业单位(含房地产开发)的项目;  2.上级管理机构委托管理的项目。  (三)县(市)级管理机构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上述第(一)、(二)项规定之外的建设项目和上级管理机构委托管理的建设项目;  (四)除通用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外的专业建设工程的分级管理,由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多方投资、合资、合作的建设项目,按其主投资方的隶属关系办理。  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由办理该企业工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管理机构管理。  省、州(地、市)、县(市)三级管理的建设工程投资,依次分别少于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可不实行招标、投标。第五条 建设单位按规定到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登记手续后,方可按规定进行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工作。  建设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工作,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代理单位组织。第六条 建设单位进行建设工程招标,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不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委托管理机构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监理单位代理招标(上述单位,以下简称招标单位)。  建设单位和代理招标单位的招标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和审批。第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建设单位应事先向相应的管理机构提出招标申请,并提供下列主要材料:  (一)工程概况;  (二)项目立项及当年计划的批文;  (三)投资许可证;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施工图及有关资料;  (六)招标单位或其代理单位的资质证件;  (七)建设资金已落实的有关证明文件。  管理机构应在收到招标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给予答复。第八条 招标申请获得批准后,招标单位即可编制招标书。招标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地址、面积、高度、结构类型、现场三通一平等情况;  (二)招标范围;  (三)地勘资料和施工图等设计文件;  (四)工程量及主要设备、材料清单;  (五)工期、质量要求及奖罚办法;  (六)发包方式、材料、设备的供应、计价原则、调价办法。对风险费、技术措施费根据工程情况提出具体要求;  (七)标价计算依据;  (八)工程款预付,进度款支付及结算办法;  (九)领取招标文件及资料所需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数额;  (十)设计修改,基础变更等影响工程造价的调整办法;  (十一)对投标单位资质及必须具备技术、设备等条件的要求;  (十二)对投标文件的具体要求;  (十三)合同主要条款;  (十四)现场踏勘、签疑、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时间和地点安排;  (十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第九条 招标书编制完毕,应连同有关招标文件一起报经相应的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方能进行招标。  管理机构应在收到招标书及有关文件7日内作出审批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批准。第十条 招标书一经发出,一般不予修改。如确需修改或补充,应在取得管理机构同意后,于投标截止日的7日前由招标单位将书面通知书送达投标单位,并抄报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

长沙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保护招标方和投标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指建设工程的土石方、土木建筑、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修装饰的施工招标投标。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管理部门主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市、县(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招标投标单位资格;  (二)审查招标文件;  (三)组织审定标底和评标定标办法;  (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核准中标通知书;  (五)监督施工发包、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六)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七)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第五条 施工招标、投标不受地区、部门限制,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第二章 招标第六条 下列建设工程均应实行招标:  (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其他土木建筑工程;  (二)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上的设备安装和管道线路敷设工程;  (三)工程造价30万元以上的装修装饰工程和土石方工程。  上述限额以下的工程提倡招标。第七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是否招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一)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境外捐资的;  (二)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属保密、抢险、救灾的;  (三)具有相应建筑施工资质等级的单位的工程;  (四)中小型水利、小型水电工程。第八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项目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书和标底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二)至(五)项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招标工作。第九条 招标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编制招标书和评标、定标办法;  (二)参与选定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  (三)组织招标活动;  (四)依法享有的其它权利。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已经计划、国土、规划等主管部门批准;  (二)已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报建登记;  (三)有施工需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建设资金和主要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的方式进行。  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公开发布招标通告,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已选定的施工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参加投标的不得少于3个,对不宜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及工期紧迫的特殊建设工程,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报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同意后,选定2个以上施工单位进行议标。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除基础工程、二次装修工程、专业设备安装工程等分部工程因特殊原因可实行分部招标外,不得肢解工程招标。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出招标申请;  (二)按规定编制招标书,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  (三)招标单位发出招标通告或者邀请书;  (四)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申请投标;  (五)选定投标单位,分发招标书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并收取投标保证金;  (六)招标单位举行招标会议;  (七)在约定的时间内递交投标书,招标单位当众将投标书统一包装密封,各投标单位代表联合签名后,由招标单位负责按密件保管;  (八)招标单位编制标底和评标定标办法,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九)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会同招标单位组织评标小组;  (十)招标单位举行开标会议;  (十一)评标小组评标,招标单位根据评标小组意见确定中标单位;  (十二)招标单位向中标单位发出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的中标通知书;  (十三)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承发包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程序?

工程造价基础知识建设工程招标: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程序1、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各类房屋建设、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在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或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规定具备条件的,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备案。2、提出招标申请,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报主管部门备案。3、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编制备案。招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相关文件、招标文件的编制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刊登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该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发布。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5、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可以发出资格预审公告。经预审合格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预审结果。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6、招标文件发放招标文件发放给通过资格预审获得投标资格或被邀请的投标单位。投标单位收到招标文件、图纸和有关资料后,应认真核对。招标单位对招标文件所做的任何修改或补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修改或补充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单位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疑问或不清的问题需澄清解释,应在收到招标文件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单位提出,招标单位应以书面形式或投标预备会形式予以解答。7、勘察现场为使投标单位获取关于施工现场的必要信息,在投标预备会的前1~2天,招标单位应组织投标单位进行现场勘察,投标单位在勘察现场中如有疑问问题,应在投标预备会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单位提出。8、投标答疑会招标单位在发出招标文件、投标单位勘察现场之后,根据投标单位在领取招标文件、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及勘察现场提出的疑问问题,招标单位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解答:(1)收到投标单位提出的疑问问题后,以书面形式进行解答,并将解答同时送达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2)收到提出的疑问问题后,通过投标答疑会进行解答,并以会议纪要形式同时送达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投标答疑会的目的在于澄清招标文件中的疑问,解答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和勘察现场中所提出的疑问问题及图纸进行交底和解释。所有参加招标答疑会的投标单位应签到登记,以证明出席投标答疑会。在开标之前,招标单位不得与任何投标单位的代表单独接触并个别解答任何问题。9、接受投标书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查询更多建筑企业中标业绩、诚信信息、资质条件,马上一键查询结果,下载建设通app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手续,已经核准;4、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工程施工招标的流程具体如下:1、招标准备阶段是指业主决定进行建设工程招标到发布招标公告之前所作的准备工作,包括成立招标机构、办理项目审批手续、确定招标方式、划分标段及选择合同计价方式、申请招标、编制招标相关文件等工作;2、招标实施阶段是整个招标过程的实质性阶段。主要包括: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招标人组织资格预审,招标人发售招标文件,组织现场踏勘,召开标前会议;3、定标签约阶段是整个招标过程的结果性阶段。包括开标、评标、定标、签约等工作。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具备什么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原建设部于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发布施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单位自行招标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这个问题我不太清楚啊,不好意思 建议你去的查一下那个《办法》

铁路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铁路建设市场秩序,加强铁路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促进公平竞争,达到控制建设投资,确保工期和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列入铁道部基本建设计划的大中型项目(包括合资铁路)、小型项目(包括自筹资金),除特殊情况经部批准外,均应实行施工招标。  其他工程项目,包括铁路局、集团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投资建设的项目,也应实行招标,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铁路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第四条 施工招标投标是法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五条 铁道部建设司归口管理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和法规;制定铁路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有关办法和规定。  二、指导招标投标工作,监督、检查招标投标活动,协调解决招标投标中的问题。  三、审查招标单位资质。  四、核查评标报告,对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予以否决。第六条 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建设单位可以做为招标单位。招标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  二、有与招标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企业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第七条 招标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  二、审查投标单位资质,有疑问时,有权要坟投标单位予以澄清。  三、制定评标、定标具体办法。  四、主持评标会议,编写评标报告报部核备。  五、对标书质量、招标合同条款、招标资金的使用,与建设项目目标实现的差异,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第三章 招标第八条 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已经国家批准,列入铁道部年度建设计划。  二、有经过审批的设计文件。两阶段设计有扩大初步设计和总概算,三阶段设计有技术设计和修正总概算。  三、建设资金落实。  四、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基本落实或已签订原则协议。第九条 标段划分的一般原则  一、标段划分不宜过小。  二、有利于组织施工和管理,有利于工程衔接和相关工程的配合,有利于大型临时设施、过渡工程和辅助工程的合理配置。  三、有利于分段施工、分期投产、分期受益。第十条 招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发布招标通告。  二、邀请招标。经部批准邀请招标的项目,由招标单位向三个(含)以上有承担该项工程能力的施工企业发招标邀请书。  三、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工程,报部批准,可以议标。第十一条 招标程序  一、建设单位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要求,组织或委托招标办事机构。  二、制定招标计划报部。  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四、发布招标通告或招标邀请书。  五、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六、在发售招标文件前,招标单位对有投标意向的企业进行资格预审,并将预审决定及时告知有投标意向的企业。  七、招标单位按招标通告或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出后,一律不退。  八、建设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  九、组织技术交底和招标文件答疑。  十、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十一、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文件。  十二、组织评标,决定中标企业,写出评标报告,报部该备。  十三、发中标通知书。  十四、建设单位与中标企业签订承发包合同。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内容、招标范围、招标单元划分、建设工期、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现场条件、招标方式、对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资信证明文件要求等。  二、必要的设计图纸、技术资料。  三、投标报价项目表。  四、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五、评标、定标原则。  六、工程承发包合同条款。  七、投标、开标、评标、定标日程安排。  八、投标保证金额度。  九、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和预付款比例。  十、提供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

下面是中达咨询给大家带来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以供参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和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水利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地方小型工程管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第三条 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招标方和投标方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平等、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凡具备本规定第十一条条件的项目法人(或代表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的建设单位)可作为招标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凡持有《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具备有关专业资质要求的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相适应的水利工程施工投标。非水利水电行业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其资质应符合“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对参加有特殊水工要求建设项目的投标,还应取得水利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发的针对该建设项目的投标许可证。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第五条 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由水利部统一归口进行行业管理,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2.指导、检查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实施;3.总结、交流全国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经验,为基层提供服务;4.协调处理招标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5.监督重要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对有损国家利益、严重违反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理意见。第六条 水利部重点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由水利部建设司直接管理或委托流域机构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1.组织审查招标单位或招标投标代理机构的资格;2.组织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3.组织审查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报告;4.组织建立或审批评标领导机构;5.指导或参与开标、评标和定标等招标工作;6.组织审批招标单位;7.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第七条 地方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归口管理,并成立专门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2.指导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3.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4.组织审查招标单位或招标投标代理机构资格;5.组织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6.组织建立或审批评标领导机构;7.监督参与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8.审批中标单位;9.调解处理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较大问题;10.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第八条 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会同水利部建设司或流域机构共同进行管理。第九条 招标投标的基本方为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设计单位、咨询单位以及当地有关领导机关、业务监督单位,在招标投标中均不构成单独一方。第三章 招标第十条 招标单位在招标活动中有下列权利和职责:1.按照国家和水利部的有关规定、办法和国家颁布的施工企业资质标准,正当选择投标单位;2.根据招标办法、评标原则和价格管理规定,正当选择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3.接受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管理以及对不正当招标投标行为的处理意见。第十一条 招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是依法成立并具有法人地位的事业和企业组织或是代表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进行管理的建设单位;2.有与组织招标项目相适应的经济、技术、法律、管理人员;3.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4.有组织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5.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6.有与中标单位谈判、签订合同的能力。不具备上述2~6项条件的招标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咨询单位等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招标代理机构可按国家的有关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2.建设项目已列入国家、地方的年度投资计划;3.招标文件、标底的编制工作已完成;4.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5.项目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来源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并能满足合同工期进度要求;6.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7.施工准备工作基本完成,具备施工单位进入现场施工的条件;8.施工招标申请书已经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9.已在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好监督手续。第十三条 施工招标可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大小、技术复杂程度、工期长短、施工现场管理条件等情况采用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者分项工程等形式进行招标。同一工程中不同的分标项目可采取不同的招标方式。主体工程不宜分标过多,分标的项目以有利于项目管理、有利于吸引施工企业竞争为原则。分标方案应在施工招标申请书中注明。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1.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有关报刊公开发表招标通告。公开招标时,不得限制合格投标单位的数目。经资格审查后认可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3家。2.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工程能力的3个以上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至少要有3个以上(含3个)施工企业参加投标。3.邀请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的特殊工程或项目比较零星的工程,经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可采用邀请议标。议标应邀请3个以上(含3个)有承担该工程能力的施工企业参加,采用商议方式选定承包单位。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工作由招标单位按下列程序进行:1.向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申请书,并经批准。招标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工程具备的条件,招标机构的组织情况,分析方案与招标计划,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要求等;2.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报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3.发布招标通告,出售资格预审文件;4.投标单位填报资格预审书和有关资料,申请投标;5.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资格预审报告;6.向资审合格的投标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并出售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7.召开标前会,组织投标单位进行现场勘查,解答招标文件中的问题;8.组建评标领导小组或评标委员会,制定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9.召开开标会议,当众开标;10.组织评标,在评标期间,召开澄清会议,邀请投标单位对投标书作必要的澄清;11.选定中标单位和修补中标单位,报上级招标管理机构批准;12.与初选的中标单位进行中标前谈判;13.发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正式签订合同。合同副本报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14.通知未中标单位。第十六条 应根据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采用不同形式。通常宜采用单价合同。在设计工作比较充分,工程比较准确,工期较短的情况下,可采用总价合同,即按总价承包。第十七条 施工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工程综合说明(包括水文地质条件、建设项目内容、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现场施工条件、建设工期等);2.投标邀请书;3.投标须知;4.投标书格式及其附件;5.工程量报价表及其附录;6.合同协议书格式及履约保函;7.合同条款(其中包括材料及设备供应方式、工程量的量测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预付款的百分比、材料标准价格的采用和材料及设备价差的调整方法等);8.技术规范、验收规程;9.图纸、技术资料和设计说明。第十八条 招标单位应按预先确定的日期召开标前会,组织各投标单位勘察现场,并进行答疑;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内,招标单位不再解答问题。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不得随意更改。如确定修改或补充,至少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正式通知到所有投标单位,延期发出通知,投标截止日期应当相应后延。第二十条 根据建设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确定招标活动的安排。投标截止时间应以保证投标单位能认真地了解有关情况,研究招标文件和编制投标书。第四章 标底第二十一条 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由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编制人员必须是持证的熟悉有关业务的概预算专业人员,编制标底的单位及有关人员不得介入该工程的投标书编制业务。第二十二条 标底编制原则:1.招标项目划分、工程量、施工条件等应与招标文件一致;2.应根据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按照国家和部颁发的现行技术标准、经济定额标准及规范等认真编制,不得简单的以概算乘以系数或用调整概算做为标底;3.在标底的总价中,必须按国家规定列入施工企业应得的7%计划利润;4.施工企业基地补贴费和特殊技术装备补贴费可暂不计入标底,使用方法另行规定;5.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不得针对不同的投标单位而有不同的标底。第二十三条 标底必须控制在上级批准的总概算内。如有突破,应说明原因,由设计单位进行调整,并在原概算批准单位审批后才可招标。第二十四条 标底一经审定应密封保存至开标,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法律责任,不得泄漏。第二十五条 实行议标的建设项目,其合同价由招投标双方商议,报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第五章 投标第二十六条 施工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能力,正确选择投标项目。对一个投标项目,只允许投一次标,一次标只能填一个报价。第二十七条 申请参加投标的单位应按资格预审公告(通知)的要求填写资格预审文件,并向招标单位提供下列材料:1.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及会计事务所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2.企业职工人数、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企业主要施工机械设备;3.近二年承建的主要工程情况(要附有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质量评定意见);4.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已中标尚未开工的建设项目);5.近二年企业的财务状况。预审合格者,即可在规定时间内领取招标文件。第二十八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书,应做到:1.充分理解招标文件和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对投标者的要求;2.弄清工程性质、规模和质量标准;3.确定本企业的各种定额水平;4.施工企业应得的7%计划利润要计入单价;5.拟定最优投标方案。第二十九条 投标文件的内容应符合招标书的要求,主要应包括:1.投标书综合说明,工程总报价;2.按照工程质量清单填写单价分析、单位工程造价、全部工程总造价、三材用量;3.施工组织设计,包括选用的主体工程和施工导流工程施工方案,参加施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进场数量、型号清单;4.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和施工安全的主要组织保证和技术措施;5.计划开工、各主要阶段(截流、下闸蓄水、第一台机组发电、竣工等)进度安排和施工总工期;6.参加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和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名单;7.工程临时设施用地要求;8.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和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第三十条 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个别内容不能接受者,允许在投标书中另作声明。投标时未作声明,或声明中未涉及的内容,均视为投标单位已经接受,中标后,即成为双方签订合同的依据。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违背招标文件的附加条件,或在中标后提出附加条件。第三十一条 施工企业在规定投标内容以外,可以附加提交“建议方案”,包括修改设计、更改合同条款和承包范围等,并做出这类变更的报价,供招标单位选用。在投标书面上应注明“建议方案”字样。招标单位有权拒绝或接受“建议方案”。第三十二条 如果一个施工企业力量不足以承担招标工程的全部任务,或不能满足投标资格的全部条件时,允许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企业联营体,接受资格审查,进行联合投标。联合投标应出具联合协议书,明确责任方和联营体各方所承担的工程范围和责任,并由责任方做为联营体的法人代表。联合协议书应经公证处公证。联合投标,不得以变换责任单位的方式来增加投标的机会。第三十三条 投标单位必须出具银行的投标保函,保证金额按工期规模大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第三十四条 投标书提交招标单位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允许与投标单位以正式函件调整已报的报价,或作出附加说明,此类函件与投标书具有同等效力。投标书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具有法律效力。第三十五条 中标单位不得对投标项目的主体工程进行转包、分包。非主体工程如要分包,应提供分包单位承包能力证明,并征得招标单位的同意。分包工程仍由原中标单位负责,不改变原承包合同。第六章 开标、评标、定标第三十六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第三十七条 招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开标应在所有投标单位的代表在场的情况下公开进行。当众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各投标单位的报价及招标文件规定需当众公布的其他内容。第三十八条 投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效。1.未密封;2.缺投标保函;3.未加盖单位印章和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的代理人的印章(或签名);4.未按规定格式、内容填写,或字迹模糊不清、内容不全;5.逾期送达;6.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第三十九条 为保证评标的公正性,一般由招标单位聘请上级招标管理机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设计、监理等单位的有关领导、专家组成评标领导小组或评标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均不代表各自的单位或组织,并严禁私下与投标单位接触,更不得泄漏评标情况和评标结果。第四十一条 评标前,应制定评标原则和办法,包括评标程序和评标方式,并经评标机构通过。第四十二条 开标以后,投标单位提出的任何修正声明或附加优惠条件,一律不得作为评标依据。第四十三条 为防止投标哄抬报价,或盲目压低报价,投标的有效投标在标底价的上5%和下8%之间。遇有特殊情况,须经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方可不受此限。第四十四条 开标后,对投标书中不清楚的问题,招标单位有权向投标单位提出询问。对所澄清和确认的问题,应采取书面方式,经双方签字后,作为投标书的组成部分。第四十五条 评标应根据投标报价、工期、施工方案、保证工程进度与质量的措施、主要材料用量、投入本工程施工的人力(包括主要负责人与技术负责人)和机械设备,并结合各投标施工企业的施工业绩、技术实力、经营管理水平、近期财务状况和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分析,选择报价合理、履约能力强的投标单位作为有希望的中标单位。第四十六条 招标单位根据评标机构的初评报告和推荐意见,选定中标单位和修补中标单位,并报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第四十七条 应在招标有效期内确定中标单位,如遇特殊情况,招标单位可发出通知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商可以不接受这种延长。第四十八条 中标单位确定后,由招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双方应在招标文件规定期限内,经过谈判,签定工程承包合同。如合同谈判未能取得一致,招标单位有权另外选择中标对象。第四十九条 中标单位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借故拖延不签合同,招标单位可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因招标单位本身原因致使招标失败(包括未能如期签订合同),招标单位应按双倍投标保证金的数额赔偿投标单位的经济损失,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第五十条 在正式签定承包合同前中标单位应由具有相应资信能力的银行出具履约保函,履约保函金额及有效期按招标文件规定。第五十一条 招标单位无需向未中标单位解释未中标原因,但应退回招标保函,并付给投标补偿金不少于4000元,大项目不超过投资额的万分之一。第五十二条 议标项目,投标单位仍需按公开招标的要求编制投标书,按议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五十三条 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招标单位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开工报告,批准后,按招标文件规定发出开工令,可正式开工。第七章 罚则第五十四条 不执行本规定,对应招标的工程而未招标的,由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给予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警告,责令其补行招标。第五十五条 发现承包单位将主体工程转包的,由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责成承包单位解除转包合同,按违约处理。第五十六条 招标或编制标底的单位和个人泄漏标底和其他评标机密,由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 投标单位如有不如实填写资格预审要求的有关情况,弄虚作假,招标单位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第五十八条 投标单位互相串通,哄抬报价,扰乱招标投标秩序的,由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取消该项目投标资格,直至协商主管部门降低企业资质。并责令招标单位重新组织招标。第五十九条 对用非法手段获取标底信息而中标的单位,尚未开工的,应取消其中标资格;已开工的,责令其立即停工,开工的损失自负;停工困难的,由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处以中标金额1%~5%,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第六十条 有关人员在评标中,如有徇私、失责等行为,上级主管部门应追究其责任,严肃处理。对犯有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对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给予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上级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复议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建设工程应具备哪些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建设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4.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建筑工程招标的分类:建筑工程招标可以分为四类。1.建设项目前期咨询招标投标;2.勘察设计招标;3.材料设备采购招标;4.工程施工招标。建筑设计招标流程:1.招标准备阶段:包括工程报建、选择投标方式、申请招标:招标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申请招标手续、编制招标有关文件:大致包括:招标所用广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合同协议书;以及资格预审和评标方法。2.招标投标阶段包括: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制作招标文件;是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和报价的依据。现场考察:招标人在投标须知规定的时间内组织投标人自费进行现场考察。标前会议:标前会议是投标截止日期以前,按投标须知规定的时间及地点召开的会议,又称交底会议。3.决标成交阶段主要包括:开标、评标、定标:定标程序,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退还投标保证金或者保函。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进行施工招标要满足什么条件

按照《招标投标法》第9条规定,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即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和落实资金来源是招标项目进行招标前必须具备的两项基本条件。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1)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基本条件1) 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需要履行审批的规定,包括两个方面:① 建设项目本身是否按现行项目审批管理制度规定办理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取得批准;关于现行项目审批管理制度,从2004年《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发布以后,国家对原有项目审批管理制度已作了重大改革。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和完善报请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等一系列文件,对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内容、程序以及核准的审核机关等做出了详细的规定。② 招标项目是否按规定申报了招标事项的审批、核准手续,取得批准。关于招标项目需申报招标事项的核准手续,应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和《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的规定进行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必须在报送项目可行性报告中增加有关招标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四项:A.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范围(全部或部分招标);B.拟招标的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拟自行招标的,应按《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规定报送书面材料;C.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拟邀请招标的,应对其理由作出说明;D.其他有关内容。应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由其核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招标事项;应报送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招标事项;应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由其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招标事项。2) 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其中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是指资金虽然没有到位,但其来源已经落实,如银行已经承诺贷款,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是为了投标人了解掌握这方面的真实情况,作为其是否参加投标的决策依据。(2)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具备的条件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1) 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2) 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3) 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4) 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5) 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3)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应具备的条件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8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货物招标:1) 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2)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3) 有相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4) 能够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第三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确定的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范围。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第六条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二章 招标第七条 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第八条 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国家计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第十条 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二)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一)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  (二)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施工招标。第十二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二)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施工招标评标办法介绍?

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是指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 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 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基本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 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 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四条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第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9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第五条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二章 招 标第六条 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第七条 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国家计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第九条 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二)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一)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  (二)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施工招标。第十一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二)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第十二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政府有关管理机关可以在有形建筑市场集中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实施监督。第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在国家或者地方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政府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使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进行公平交易、平等竞争,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第三条 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第四条 施工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施工招标投标。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五条 建设部负责全国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二)指导、检查各地区、各部门招标投标工作;(三)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提供服务;(四)维护国家利益,监督重大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五)审批跨省的施工招标投标代理机构。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二)监督、检查有关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三)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五)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的设置及其经费来源。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审查招标单位的资质;(二)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三)审定标底;(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五)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六)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七)处罚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八)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第八条 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要会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二)指导、组织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投资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工作和本部门直属施工企业的投标工作;(三)监督、检查本部门有关单位从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四)商项目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招标等有关事宜。第三章 招 标第九条 按照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的原则,建设单位作为投资的责任者和业主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有权组织招标活动;(二)根据政府规定的资质标准,有权正当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三)根据有关评标原则和价格管理规定,有权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第十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不具备上述二至五项条件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招标。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概算已经批准;(二)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三)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四)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五)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六)已经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第十二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但不得对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招标。第十三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标公告;(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项工程施工能力的三个以上(含三个)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三)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应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招标投标办事机构,经批准后可以议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一般不得少于两家(含两家)。第十四条 施工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由建设单位组织一个与本办法第十条要求相符的招标班子;(二)向招标投标办事机构提出招标申请书。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单位的资质,招标工程具备的条件,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单位的要求等;(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审定;(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五)投标单位申请投标。法律依据:《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一、项目受理(办公地点):二、 建设工程项目 招标程序 (一)建设工程项目报建 1、时间建设项目在立项定点文件或初设方案批准后,在区招标办领取“ 建筑工程项目 报建表”填报备案。 2、办理工程报建时应交验的文件资料 (1)立项批准文件或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已有资格审查单位审查合格; (3)银行出具对该建设资金筹集情况的证明。资金到位率达到整个工程项目投资的50%以上——见开户行保函。 (二)招标申请 1、时间施工图完成后,建设单位填写“ 建设工程招标 申请表”报招标管理机构审批。 2、形式 (1)招标方式分为邀请招标和公开招标。一般结构不复杂的项目均采用邀请招标。 (2)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参加投标单位不应少于3家。 3、资料施工图及技术资料。 (三)发布建设工程交易信息 1、根据单位报建情况发布工程信息。 2、确定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可以推荐1/3的施工单位,其余施工单位在交易中心抽取。 (四)招标文书的编写根据“施工招标文书”的规范文本结构工程实际情况编写招标文书,并报送招标管理部门审查。 (五)工程标底的编制 1、标底的编制应委托有编制标底资格和能力的中介机构代理编制。 2、建设单位将编制的标底报送招标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应附上标底编制(审)委托书。 (六)于工程发标前一日发出投标邀请书 (七)召开建设工程发标会及发标会程序 1、会议由建设单位(招标单位)负责人或 委托代理人 主持; 2、宣布发标会开始; 3、介绍参会单位和主要人员; 4、对投标单位资质进行审查; 5、宣读招标文书; 6、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 7、宣布建设单位评标小组成员; 8、其它有关事项; 9、宣布会议结束。 (八)评标小组的确定 1、评标由评标小组进行,招标管理机构进行监督; 2、评标小组的组成建设单位和在专家库随机抽取的有关技术专家组成。建设单位占1/3,专家库中抽取2/3以上专家; 3、评标小组人数为不少于5人以上的奇数; 4、确定评标小组组成人员的时间:开标前一天下午。 (九)开标、开标会程序 1、会议仍由招标单位主持; 2、宣布开标会开始; 3、介绍参会的单位和人员名单; 4、宣布监督、评标、唱标人员名单; 5、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及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和资料进行核查,并宣读结果; 6、宣读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工期等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7、宣读标底; 8、宣布休会:进入评标阶段;评标程序: (1)对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即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书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 (2)对投标文件的技术方面评定。即对投标单位所报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措施进行评估; (3)综合评价与比较。即依据所在招文件的评标、定标办法,对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以往业绩、社会信誉等项目进行评分(采取记名评分); (4)根据以上条件,择优选定中标单位。 9、宣布复会:由评标小组组长宣布评标结果,对评标结果作出解释,并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 10、公布工程中标企业; 11、宣布会议结束。 (十)填写 中标通知书 ,凭“中标通知书”办理“建设许可证”、质监手续、“ 施工许可证 ”等。 (十一)施工合同的签订 1、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应在招标文书规定的期限内 签订施工合同 ; 2、施工合同的签订在“建设工资交易中心”进行,并接受招标管理部门、监察局等的监督、审查。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七百九十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方法介绍?

一、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方法总则的基本内容: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 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四条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第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方法的细则的内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3】30号令注:本办法已全部按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第23号令(2013年)修改后更新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方法附则的内容:第九十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第九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第九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湖北】宜昌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加强行业诚信建设,保障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建设资金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一)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二)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第三条凡按本办法实施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招标人应将信用信息作为投标人条件之一,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置投标人信用等级要求。政府投资和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选择信用等级为B级及以上的企业参与投标。第四条招标人应根据国家、省、市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等,按设计施工图纸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宜作为最高投标限价随招标文件公布。第五条招标人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招标工程规模大小、技术复杂程度、施工难易程度等,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具体评标标准和办法。其中:(一)采用综合评估法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诚信评价、投标报价、施工方案等综合评审得分最高。招标人应当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置综合评价标准。(二)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第六条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以“宜昌市建设行业综合监管系统”中的信息为基础,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和评审程序依序开展评审。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评标准备工作;(二)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三)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四)推荐中标候选人。在评标过程中,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标准和办法不得随意更改,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否则,评标结果无效。第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活动的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第二章评标准备第八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其中需对施工方案进行详细评审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可对施工方案和商务标进行分组评审。第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前应当了解招标工程概况及招标文件内容。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相关数据资料,主要包括:(一)招标文件;(二)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投标文件;(三)开标会记录;(四)招标控制价(包括编制说明及影响工程造价的主要施工方案等);(五)根据本办法及招标文件规定,制定评审工作所需的各种表格。第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在不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根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载明的初步评审、详细评审内容,对投标文件逐项进行算术错误修正、核对、比较、筛选和清查(以下简称“清标”)。清标工作一般由评标委员会借助计算机辅助清(评)标系统完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量清单符合性,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二)不可竞争项目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计取的,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以及招标人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材料暂估价等;(三)存在负报价的项目;(四)投标报价中存在的算术计算错误;(五)存在严重不平衡报价的项目或存在错报、漏报、重复报价的项目;(六)主要清单项目报价构成中采用的施工方案不可行或技术措施项目报价严重脱离工程实际的项目;(七)清标中发现的其他问题。第十一条清标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半数以上成员审核认定后,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七)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第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在清标工作结束后应形成书面清标报告。清标报告中不得有任何有失公平、公正原则的评判或推测性结论。其主要内容一般包括:(一)投标报价及其算术性错误核查情况;(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核查情况;(三)形式评审内容核查情况;(四)资格评审资料核查情况;(五)响应性评审内容核查情况;(六)投标人诚信评价、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核查情况;(七)建议质疑问题。第三章投标文件初步评审第十三条投标文件初步评审包括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澄清说明或补正等。评标委员会应根据“宜昌市建设行业综合监管系统”中的信息、清标报告及投标文件等依序开展评审。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经认定为不合格或者作废标处理的,其投标文件将不得进入下一阶段评审,也不得进入投标文件详细评审阶段评审。第十四条形式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送达、密封及签章等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原件资料或电子投标文件的,其原件资料或电子投标文件信息是否与投标截止时 “宜昌市建设行业综合监管系统”中的信息一致。不符合形式评审要求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形式评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一)投标文件是否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对施工方案(技术标)编制及装订有规定的,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二)投标报价电子版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报价纸质版是否盖有编制单位公章和注册造价执业人员签字盖章;(三)投标人参加开标会的人员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四)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备案证(招标文件未要求提交的证书除外)是否有效或是否与“宜昌市建设行业综合监管系统”中的信息一致;(五)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信息是否与“宜昌市建设行业综合监管系统”中的信息一致。第十五条采用资格后审的项目,资格审查条件必须在招标文件中作出明确的规定。投标人在其投标文件中不能证明其具备或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时,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资格审查内容一般包括:(一)企业资质等级、类别是否符合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规定;(二)企业信用评价信息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以投标截止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开的信息为准);(三)拟派建造师(项目经理)的资格、类别及业绩是否符合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规定;(四)企业类似项目业绩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五)企业财务状况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六)以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单位的有关条件是否满足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联合体各方是否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书,共同投标协议书中的各方责任是否明确;(七)拟用于本招标工程的机械设备是否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八)拟投入项目管理人员的资格及业绩是否符合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规定;(九)企业未为本次招标工程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十)企业与本次招标工程的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监理人不为同一个法定代表人;(十一)企业与本次招标工程的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监理人未相互控股或参股、未相互任职或工作;(十二)企业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十三)除不可抗力外,近一年内未发生因企业原因放弃中标或不能按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以及因企业无能力履行合同,导致合同被中止的情形;(十四)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在本次投标中是否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第十六条响应性评审是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提供担保有瑕疵的;(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造成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或者导致无法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评审的;(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工程项目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承诺及经济处罚措施达不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四)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限制的;(五)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及以上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报价有效的;(六)投标总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七)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数量和计量单位进行改动且对计价产生影响的;(八)投标报价中出现任何费率为负或负报价的;(九)投标报价中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未按规定标准计取的;(十)投标报价中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标准计取的;(十一)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算术性错误等事项要求投标人做出澄清、说明或补正,但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第十八条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且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在详细评审时按招标文件规定做出不利于投标人的评审或将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第十九条投标报价存在算术性错误的,除招标文件另有约规定外,一般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一)综合单价与清单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综合单价为准;(二)若综合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合价为准,并修改综合单价;(三)当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的综合单价与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综合单价不一致时,以后者为准,修改前者;(四)组成综合单价的材料单价与投标报价中主要材料价格表中的材料单价不一致时,以投标报价中主要材料价格表中的单价为准,并修改相应的综合单价和合价;(五)合价、金额累加错误时,可进行累加修正;(六)用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七)投标报价中存在项目漏报的,则该漏报项目费用视为已分配在其他项目中,不再修改。第二十条投标报价按招标文件规定修正、且经投标人确认后方可作为投标文件详细评审的依据,但不得以修正后的报价改变投标人投标函中标明的投标总价。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的,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且其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也将被没收。如果修正后的算术性错误绝对误差累计超过投标总价±1%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第二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技术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投标报价编制人员就投标文件中所涉及的专业技术和报价编制问题进行答辩,但答辩应采用互不见面的方式进行。第二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清标报告按有效投标总价由低到高的顺序对投标报价构成进行合理性分析与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半数以上评委表决通过,视为不合理报价项目,在详细评审阶段按招标文件规定办法进行量化评审:(一)构成工程结构实体的主要清单项目报价中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1、当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及计量单位与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及计量单位完全一致时,其综合单价构成中计价工程量小于该项目清单工程量的;2、人工、机械台班用量未按现行消耗量定额计取或主要材料用量低于该实体项目净用量的,且不能说明合理理由的;3、人工工日单价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主要材料价格、机械台班价格与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或招标控制价中取定的价格严重偏离,且不能说明合理理由的;5、清单项目报价构成中存在漏报或增加工程内容导致其综合单价严重偏离随招标文件公开的招标控制价中载明的综合单价的,且不能说明合理理由的。(二)技术措施项目报价中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1、投标报价组成中采用的方案与投标文件中采用的施工方案不一致或不可行;2、存在严重漏报或报价水平严重偏离工程实际的;3、自行增加措施项目报价且与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重复的。(三)其他项目报价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投标人增加其他项目进行报价的;2、招标文件中未明确专业工程暂估价、材料暂估价及其配合内容,投标人对总承包服务费进行报价的。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出现异议的,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表决。除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无效标、废标情形外,评标委员会不得对投标文件作无效标或废标处理。第四章投标文件详细评审第二十四条投标文件详细评审一般包括施工方案评审、投标人诚信评价、投标报价评审等内容。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详细评审细则依序进行评审。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根据招标工程技术复杂程度或施工组织难度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施工方案详细评审内容及评审方法。其中:(一)施工方案不予评审的,其施工方案应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二)采用合格制评审的,若其评审结论为不合格,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三)采用量化评审的,由评标委员会对其施工方案进行独立评审并量化评分,其分值计入投标文件详细评审得分。第二十六条投标人诚信评价一般包括企业诚信评价、拟派项目管理人员诚信评价两部分内容,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置企业信用等级要求或量化评审细则。其中:(一)设置企业信用等级要求的,其潜在投标人数量必须满足相关规定要求;(二)采用量化评审的,企业诚信评价得分应以投标截止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开的企业信用评分为基础进行评审,拟派项目管理人员诚信评价应根据投标截止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开的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信息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第二十七条投标报价详细评审中设有评审参数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各评审参数的取值范围及确定方式,但不得以设置不合理评审参数恶意压低或抬高工程造价。招标人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确定评审参数,并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一)招标人提供的价格水平不同的备选方案(不少于3组),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一组公布后作为评审参数;(二)招标人从招标文件设定的评审参数中选择其中一个评审参数仅确定其抽取范围,其余评审参数确定其取值,密封送达开标现场后当场公布,并从当场公布的评审参数抽取范围内随机抽取确定其取值。第二十八条按本办法规定,经评标委员会判定为不合理报价的清单项目(含技术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清单中的项目),根据其清单项目合价占投标总价的权重进行量化扣分。招标人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进行处理,但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一)扣分分值计入投标文件详细评审得分;(二)扣分分值累计超过一定幅度范围时,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第二十九条投标总价评审应以有效竞争性投标报价中的最低报价为基础进行评审。有效竞争性报价以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有效投标报价及评审参数为基础,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办法确定。第三十条当施工方案评审、投标人诚信评价、投标报价评审采用量化评审方式时,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载明各评审内容分值及计算方法。其中:(一)施工方案评审分值权重宜控制在投标文件评细评审总分值的5%~15%范围内;(二)投标人诚信评价分值权重一般不超过投标文件评细评审总分值的5%。第五章 推荐中标候选人第三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详细评审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含书面清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第三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根据评标结果的排序,推荐排序在前的一至三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第三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根据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而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因为评标委员会否决全部投标导致招标失败的,招标人不对投标人的投标费用进行补偿。第六章定标第三十四条中标候选人的经营、技术、财务状况、履约能力及信用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第三十五条招标人在审查确认过程中如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依法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一)存在弄虚作假以骗取中标的;(二)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三)投标参加人员及项目部成员身份经核查为非投标单位人员的;(四)施工能力不能满足本工程需要或履行投标承诺的。第三十六条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及审查确认情况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于确定中标人后15日内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第三十七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书面报告后,在中标公示期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在中标公示期满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将成为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八条各县市区(含夷陵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部门规章的规定,工程建设单位自行招标应具备以下条件:1、 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2、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3、 有与招标工作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4、 具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5、 具有组织开标、评标的能力。不具备以上条件的,须委托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成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工程建设项目又可以细分为:货物、勘察设计、施工等多个领域项目,每个领域的要求都不一样,具体可以查看相关法律条款。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 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 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四条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第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招标投标这种运行方式必须以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前提1、由建设单位组建适当的招标班子2、向招标投标办事机构提出招标申请书3、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审定4、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5、投标单位申请投标6、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者7、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8、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投标文件答疑9、建立评标组织,制订评标,定标办法10、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11、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12、发出中标通知书13、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以上信息来源火标招标网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具备什么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招标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汇总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2003年)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7号令——2005年)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货物招标: (一) 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三) 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 能够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号令——2003)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二)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三)所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2001) 第八条 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5号令-2000年) 第四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一) 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二) 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三) 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四) 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五) 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第五条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组建中的项目法人应当在国家计委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并报送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应当至少包括: (一) 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二) 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 (三) 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 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 (五) 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 (六) 其他材料。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 年第 7 号) 第七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 (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项目法人已经确定,并符合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要求。 第八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法人。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2001年第6号令) 第八条 招标人是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 (备注:《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6号)赞同4| 评论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8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第五条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二章 招 标第六条 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第七条 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国家计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第九条 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二)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一)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  (二)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施工招标。第十一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二)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第十二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政府有关管理机关可以在有形建筑市场集中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实施监督。第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在国家或者地方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一、项目受理(办公地点):二、 建设工程项目 招标程序 (一)建设工程项目报建 1、时间建设项目在立项定点文件或初设方案批准后,在区招标办领取“ 建筑工程项目 报建表”填报备案。 2、办理工程报建时应交验的文件资料 (1)立项批准文件或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已有资格审查单位审查合格; (3)银行出具对该建设资金筹集情况的证明。资金到位率达到整个工程项目投资的50%以上——见开户行保函。 (二)招标申请 1、时间施工图完成后,建设单位填写“ 建设工程招标 申请表”报招标管理机构审批。 2、形式 (1)招标方式分为邀请招标和公开招标。一般结构不复杂的项目均采用邀请招标。 (2)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参加投标单位不应少于3家。 3、资料施工图及技术资料。 (三)发布建设工程交易信息 1、根据单位报建情况发布工程信息。 2、确定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可以推荐1/3的施工单位,其余施工单位在交易中心抽取。 (四)招标文书的编写根据“施工招标文书”的规范文本结构工程实际情况编写招标文书,并报送招标管理部门审查。 (五)工程标底的编制 1、标底的编制应委托有编制标底资格和能力的中介机构代理编制。 2、建设单位将编制的标底报送招标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应附上标底编制(审)委托书。 (六)于工程发标前一日发出投标邀请书 (七)召开建设工程发标会及发标会程序 1、会议由建设单位(招标单位)负责人或 委托代理人 主持; 2、宣布发标会开始; 3、介绍参会单位和主要人员; 4、对投标单位资质进行审查; 5、宣读招标文书; 6、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 7、宣布建设单位评标小组成员; 8、其它有关事项; 9、宣布会议结束。 (八)评标小组的确定 1、评标由评标小组进行,招标管理机构进行监督; 2、评标小组的组成建设单位和在专家库随机抽取的有关技术专家组成。建设单位占1/3,专家库中抽取2/3以上专家; 3、评标小组人数为不少于5人以上的奇数; 4、确定评标小组组成人员的时间:开标前一天下午。 (九)开标、开标会程序 1、会议仍由招标单位主持; 2、宣布开标会开始; 3、介绍参会的单位和人员名单; 4、宣布监督、评标、唱标人员名单; 5、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及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和资料进行核查,并宣读结果; 6、宣读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工期等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7、宣读标底; 8、宣布休会:进入评标阶段;评标程序: (1)对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即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书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 (2)对投标文件的技术方面评定。即对投标单位所报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措施进行评估; (3)综合评价与比较。即依据所在招文件的评标、定标办法,对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以往业绩、社会信誉等项目进行评分(采取记名评分); (4)根据以上条件,择优选定中标单位。 9、宣布复会:由评标小组组长宣布评标结果,对评标结果作出解释,并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 10、公布工程中标企业; 11、宣布会议结束。 (十)填写 中标通知书 ,凭“中标通知书”办理“建设许可证”、质监手续、“ 施工许可证 ”等。 (十一)施工合同的签订 1、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应在招标文书规定的期限内 签订施工合同 ; 2、施工合同的签订在“建设工资交易中心”进行,并接受招标管理部门、监察局等的监督、审查。法律客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四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装饰等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除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第三条 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限制。第四条 施工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应按本办法组织工程建设的施工招标,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有权参加投标。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部属(含军队)、省属单位的建设项目;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地(州、市)属的建设项目。省地(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公室)具体负责管理和监督。独资、合资合作企业以及无主管部门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按投资额度计划分:非工业项目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或投资在3000万以上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限额以下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限额以下的由项目所在地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 省建设委员会负责全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省施工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二) 监督、检查各地(州、市)省级各厅、局(总公司)、中央在甘各单位的招标投标工作,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提供服务;(三)省批省内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四) 调节施工招标投标纠纷;(五) 否决违反招标投标有关法规、规章的定标结果;(六)对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第七条 省招标办公室是省建设委员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的办事机构,负责施工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 审查建设单位的招标资质;(二)审批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三)审定标底;(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认证中标通知书;(五)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六)具体办理省建设委员会的处罚决定;(七)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定、履行。招标投标管理费,按分管工程中标价或合同价的千分之一收取,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各缴纳50%。此费用列入标底和投标报价之中,由管理费中支出。第八条 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标办公室,应依照省建设委员会及省招标办公室关于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职能,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地(州、市)招标办公室收取的管理费,其中10%上缴省招标办公室。各级招标办公室收取的招标管理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纳入同级财政部门“专户储存”。并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第九条各中央在甘单位、建设工程上级主管部门,应协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督促、检查所属建设单位从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作好招标投标的各项工作。第三章 招 标第十条 按照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的原则,建设单位作为投资的责任者和业主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有权组织招标活动;(二)根据政府规定的资质标准,有权正当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三)根据有关的价格管理规定和招标办公室审定的评标办法,有权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印发经认证后的中标通知书。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不具备上述条件的,须委托经省建设委员会批准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招标。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概算已经批准;(二)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经有关单位批准并已报建;(三)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四)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五)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六)已经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第十三条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但不得将单位工程肢解为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招标。第十四条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标公告(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工程施工能力的三个以上(含三个)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三)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应报分管的招标办公室审查批准方可议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一般不得少于两家。第十五条施工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由招标单位组织一个与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相符的招标班子;(二)由招标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单位的资质,招标工程已具备的条件,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单位的要求等;(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抱招标办公室审定;(四)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五)投标单位申请投标;(六)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招标办公室核定后通知各申请投标单位:(七)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八)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九)建立评标组织,指定评标、定标办法;(十)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十一)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十二)发出认证后的中标通知书;(十三)建设单位与中标通知书签订承发包合同。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占地范围、建筑面积和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及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等;(二)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三)工程量清单;(四)由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预付款的百分比及结算办法;(五)主要材料(钢材、木材、水泥等)与设备的供应方式,加工订货情况和材料、设备价差的处理办法;(六)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及采用的技术规范;(七)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定标原则;(八)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按排;(九)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调整要求;(十)要求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额度,其数额视工程大小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补充和变更,报招标办公室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7天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发出10天内,招标单位组织答疑会。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应报招标办公室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第十九条 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小型工程不少于15天,大中型工程不少于30天。第四章 标底第二十条 工程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应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有编制标底能力的咨询、监理单位代理编制。标底内容一般由造价、工期、质量标准、主要材料用量等构成。第二十一条 编制标底应遵循下列原则:(一)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二)按照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参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基价及规范,确定工程量和编制标底;(三)标底价格应由成本、利润、税金、招标投标管理费等组成,一般应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或修正概算)及投资包干的限额内;(四)标底价格作为建设单位的期望计划价,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吻合,要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五)标底价格应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动因素以及包干费、措施费和不可预见费等。第二十二条 标底必须报经招标办公室审定。第二十三条 标底一经审定应密封保存至开标时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露。第五章 投标第二十四条 施工企业作为建筑产品的生产者,在施工招标投标的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凡持有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企业或施工企业联合体,均可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二)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和掌握的市场信息,有权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三)有权对要求优良的工程实行优质优价;(四)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有权参与投标竞争或拒绝参与竞争。第二十五条 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下列材料:(一)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二)企业简历;(三)自有资金情况和开户银行自信证名;(四)全员职工人数,包括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等,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五)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六)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工程一览表。第二十六条 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须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第二十七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包括下列内容:(一)综合说明;(二)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的标价及钢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用量。投标单位可依据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自主报价;(三)保证工程量、进度、施工安全的主要技术组织措施;(四)施工方案和选用的主要施工机械;(五)计划开工、竣工日期,工程总进度;(六)对招标文件及合同主要条件的确认。第二十八条 投标书须有投标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投标单位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将投标书密封送达招标的外。如果发现投标书有误,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更正,否则以原投标书为准。第二十九条 投标单位可以提出修改设计、合同主要条件等建议方案,并作出相应报价和投标书同时密封寄送招标单位,供招标单位参考。第六章 开标 评标 定标第三十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招标办公室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第三十一条 招标单位应邀请有关部门和投标单位及评标定标组织成员单位参加开标会议。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和标底。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书即宣布作废:(一)未密封;(二)无投标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三)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辨认不清,涂改处没有盖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的代理人印鉴的;(四)逾期送达的;(五)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的;(六)在一个招标工程中,投标单位报两个以上的标书或报价,又未声明哪个有效的。第三十三条 小型工程评标组织:评标、定标由建设委员会、计划委员会、主要投资方、造价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设单位与其上级主管部门等组成,必要时还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第三十四条 评标、定标应采用科学的方法。评标、定标成员单位,要按照平等竞争、公正合法原则,维护招标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评标办法和有关价格管理规定,对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质量、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及施工业绩、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第三十五条 自开标(或评标议标)至定标的期限,小型工程不超过10天,大中型工程不超过30天,特殊情况经招标办公室批准后可适当延长。第三十六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的外于7天内经招标办公室发出的指标通知书,同时交纳招标投标管理费。中标通知书同时抄送各未中标单位。未中标的投标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退回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招标单位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第三十七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30天内,投标单位应与建设单位依据招标文件、投标书、答疑、补充纪要和中标通知书签定工程承发包合同,并报招标办公室审查备案。第七章 罚则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依据《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应实行招标而未招标的工程,不准开工或令其停止施工,符合条件的责令补办招标投标手续,并可对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招标单位隐瞒工程真实情况的(如建设规模、建设条件、投资、材料的保证等),处以一万元以上一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负赔偿责任;(三)投标单位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弄虚作假、虚报企业资质等级的,取消在该工程的投标资格;并在6个月内不得参加工程投标;(四)泄露标底,串通投标、故意抬高或压低标底价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宣布投标无效,另行组织招标,对责任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以非法手段获取标底的,取消在该工程的投标资格,并在三个月内不得参加投标;(五)定标后逾期拒绝承发包合同的,是中标单位的责任,没收投标保证金;是招标(建设)单位的责任,处以与投标保证金相等数额的罚款,工程另行招标。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并使用财政厅印制的统一罚没票据。第三十九条 有效施工合同是拨款的依据,凡没有经招标办公室认证的中标通知书及不招标的批准手续,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批开工报告,不发施工许可证,规划部门不验线。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在招标过程中索贿受贿,授受“回扣”;投标单位以行贿、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任务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 投标单位投标后,由于招标(建设)单位的原因而终止招标或招标失败的,招标(建设)单位应向各投标单位赔偿与投标保证金额度相等的经济损失。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渎职失职违反本办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 在招标投标中发生纠纷,可自行协商处理或由招标办公室进行调解。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五条 涉外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家未作出规定前,省内暂按本办法执行。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甘肃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其它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的招投标管理,从源头上控制工程投资,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招投标法》的规定,按照《山东省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招投 标管理办法》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发包与承包,从事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装饰装修、环境绿化、建筑 材料、设备、配件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 守本办法。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第四条 标: (一)规划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勘察、监理等单项 合同估算价在 1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设备、构配件,单项合同 招标范围和方式与工程有关的以下发包与承包,应须进行招估算价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招标的。 第五条 特殊的产品或服务,供应者不足 3 家,用招标方法不能引发竞争的,采用其他方法采购。 第六条 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和重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的招标,投标报价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的方式; 不具备工程量清单报价条件的,可采用费率招标的方式。 第七条 招标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 第八条 对金额较大材料、大型设备,可采用技术招标和价格招标分开的方式,分两次招标。先根据技术、质量、 工期等要求、确定几家符合要求的入围投标人,再组织入围 投标人进行价格投标,采取低价中标确定中标人。 第三章 第九条 招标的组织机构和程序公司成立招标小组,负责招投标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招标小组对公司负责,并受其监督。 第十条 招标小组由分管经理担任组长,基建处处长任 分管经理担任组长,基建处处长任 分管经理担任组长 处处长副组长并组织招标工作中的基础工作,成员由土建、安装技 副组长 术管理人员和材料设备采购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 招标小组主要行使下列职能:(一)根据本办法确定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 (二)安排招标日程,编制、发放招标文件,接受投标文件; (三)审查投标人资格; (四)根据需要组织相关人员对投标人进行考察; (五)组建评标委员会; (六)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七)组织签订合同,进行合同谈判,并监督合同的执 行情况; (八)协助工程技术管理人员、采购人员验收物品、落 实售后服务等事宜; (九)收集、整理、反馈招标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招标工作的程序:(一)编制招标文件,并报相关部门审查;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三)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四)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五) 向合格投标单位发放招标文件、 图纸等相关资料; (六)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 (八)召开评标会议,审查投标文件; (九)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十)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签订合同。第十三条招标小组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它相关规定,做好确 、 定招标范围、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发放招标文件、 审查投标人资格、开标、评标、授标和签订合同的工作。 第十四条 招标金额在 200 万元 万元以上或法律规定需要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的,招标小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招 标小组应当对招标代理机构及招标全过程的合法性进行监 督。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选择 3—5 家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招标代理机 构。从中选择 1 家代理机构组织招标,也可以采用竞争报价 的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六条 规定支付。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招标时,除可以按有关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招标代理费按照规定向投标人收取合理的招标文件工本费外,不得再向投标 人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投标保证金应由招标人收取,并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中 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代收。 第四章 招 标第十九条招标小组会同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确定投标人编 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标明项目的实质性要求和条 件、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拟签订合同 的主要条款。招标文件经总经理 经总经理签署后形成正式招标文件, 经总经理 正式招标文件由档案室保存。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指定或者标明特定的产品、服务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小组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公 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 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小组应收集相关资料,并对投标人的资质、能力、社会信誉等进行调查了 解,必要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实地考查,向三个以上具备投 标能力、资信良好的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三条 发放招标文件、图纸等相关资料,并收取一定的押金和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一般为投标价 的 2% 2%左右,解标后未中标者立即返还,可与中标者协商将投 标保证金作为合同保证金使用。 第二十四条 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开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 疑。 第二十六条 如需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 必要时,组织潜在的投标人踏勘现场及答清或修改,招标小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 止时间前至少 15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少于 3 人,或者所有投标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开标、评标和定评开标应在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 第二十九条 开标由招标小组组长或其指定的人员主持, 所有招标小组成员参加, 当众检查投标文件及密封情况, 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唱标人宣读投标人名 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作废:(一)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 (二)无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 印鉴的; (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难 以辨认的;(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以及有关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为 5—11 人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 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由公司指定 人员从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专家库中抽取,监察、审计等相 关机关监督。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益关系或其他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并及时更换评标人员。 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7 部 委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 应当参考标底。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 评标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招标项目可以编制标底,且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标底应当在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以后、 开标以前确定。 招标参与人员不得泄露任何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应当保 密的内容,如标底、标底编制机构和人员及招标人对招标项 目的价格、质量等要求,但招标文件已经公开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推荐 1—3 个中标候选人,也可以根据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招标小组应及时汇总评标结 果,大额项目的招标,将中标候选人及相关资料报公司经理 审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五条 确定中标人后,由招标小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三十六条 在确定中标人之前,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三十七条 评标应当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八条 招标小组、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任何馈赠,不得参加投标人以任何 形式组织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透露任何有关招 标文件的评审内容,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评标的情况。 第六章 第三十九条 签订合同定标后,招标小组应与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签订合同,但最长时间不得超过发出中 标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内容不得有实 质性的区别。 第四十条 中标单位因不可预见原因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应先征得招标人的同意。 第四十一条 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数额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根据不同的招标项目和类型确定缴纳数额,以保证承包人违约时发包人不受损 失为原则,一般为合同金额的 5~30%。 第四十二条 中标人未能及时、足额交纳履约保证金并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权,招标小组有权将合同授 予其他中标人。 第四十三条 签订合同时,招标小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采购货物的数量予以增减,但不得变更单价。 第四十四条 中标人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他人,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转让他人。 第七章 第四十五条 合同管理所有合同均由招标小组审核,由项目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订。 第四十六条 合同盖章时,经办人须持基建处出具的证明,按规定进行登记。 第四十七条 合同原件要求一式六份,正本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副本四份,双方各持两份。 第四十八条 相关人员要做好合同的保密工作,需要借阅合同的,只能在档案室统一借阅,并进行登记,借阅人对 合同内容有保密的义务。 第四十九条 合同签订后,相关工程技术管理人员、采购人员负责合同的具体执行工作。 第五十条 合同执行期间或合同约定保修期内,若发生货物、数量短缺,质量不合格,安装调试达不到质量标准, 以及使用中发生质量问题,技术指标不稳定等情况,相关工 程技术管理人员、采购人员应及时取证,并约请供货方协商 索赔、换货或维修。 第八章 第五十一条 监督和违规处理工程招投标活动及参与人员应自觉接受招投标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 标活动的监督;大额项目的招标,由招投标管理部门、监察 机关、审计机关代表进行监督。 第五十二条 招投标活动中,招标小组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及时制止并向公司领导报告: (一)干预招投标活动的; (二)对评标人员进行暗示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的; (三)索取、收受投标人钱物或其他好处的。 招投标参与人员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三条 招投标活动中,招标小组或招标人中的其他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无效,对负有直接责任 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一)泄露标底及其他内部应保密的资料的; (二)与投标串通,进行虚假招标的。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小组、招标小组中的其他工作人员串通投标的,取消其中标资格;中标 后发现的,中标无效,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招标投标人员发现招标投标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向公司监督部门投诉。 第九章 第五十六条 附 则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执行。 、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介绍?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指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政府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使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进行公平交易、平等竞争,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制定本办法。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基本总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政府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使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进行公平交易、平等竞争,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第三条 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第四条 施工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施工招标投标。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什么

法律主观:一、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二、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九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第十二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以上就是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指的是什么的介绍。法律客观:《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是什么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中,为了公开、公正、公平地确定施工单位,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规范招标投标行为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程序。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方面:1、招标文件的编制、发布、修改、补充、废标等程序和要求;2、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投标保证金、评标、中标等程序和要求;3、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等原则;4、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要求;5、招标文件的透明度和公开性要求;6、投标过程的监督和管理要求。综上所述,建议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加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和信用评估,提高招标文件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加强对投标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招标投标行为的公正、公平、公开。【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工程施工招标与工程施工投标的准确含义是什么?

工程施工招标是指招标人在发包施工项目之前,公开通告或邀请投标人,根据招标人的意图和要求提出报价,择日当场开标,以便从中择优选定中标人的一种经济活动。工程施工投标是工程招标的对称概念,指具有合法资格和能力的投标人根据招标条件,经过初步研究和估算,在指定期限内填写标书,提出报价,并等候开标,决定能否中标的经济活动。从法律意义上讲,建设工程招标一般是建设单位(或业主)就拟建的工程发布通告,用法定方式吸引建设项目的承包单位参加竞争,进而通过法定程序从中选择条件优越者来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法律行为。建设工程投标一般是经过特定审查而获得投标资格的建设项目承包单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单位填报投标书,并争取中标的法律行为。

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条件有哪些?

项目招标的共同条件:1、项目招标人应当符合相应的资格条件;2、根据项目本身的性质、特点应当满足项目招标和组织实施必需的资本、技术条件、管理机构和力量、项目实施计划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3、项目招标的内容、范围、条件、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已经有关项目审批部门或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核准,并完成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项目规划、审批、核准或备案等实施程序。工程施工招标的特别条件:1、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或工程招标设计或工程施工图设计已经完成,并经有关政府部门对立项、规划、用地、环境评估等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2、工程建设项目具有满足招标投标和工程连续施工所必需的设计图纸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3、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拆迁、场地平整、道路交通、水电、排污、通信及其他外部条件已经落实。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是什么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是国家招投标主管部门制定的,项目招标人编制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的范本,也是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行业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的依据。为落实中央关于建立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长效机制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招标文件编制规则,提高招标文件编制质量,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广电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编制了《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以下如无特别说明,统一简称为《标准文件》)。

建筑工程施工招标的条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建筑工程施工招标的条件如下:(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招标的条件如下:(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应当具备什么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实行施工 招标 的工程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4、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 投标 办法》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程序

一、前期手续准备: 在招标前,首先落实招标前的各项手续是否齐全完备。1、报建表2、投资计划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消防审核意见书6、设计合同备案7、施工图审查8、资金审计等。如果有缺项,及时提醒建设单位抓紧时间办理,并在可能的范围内为一、前期手续准备:在招标前,首先落实招标前的各项手续是否齐全完备。1、报建表2、投资计划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消防审核意见书6、设计合同备案7、施工图审查8、资金审计等。如果有缺项,及时提醒建设单位抓紧时间办理,并在可能的范围内为建设单位提供方便和服务。二、招标前工作:首先了解建设单位对该工程的招标意图,根据建设单位的意见和目前工程实际进度情况,就设计招标、监理招标、施工招标和设备采购招标提出具体建议,为建设单位做好参谋工作。三、招标登记在招标准备工作完成后,填写“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登记表”连同有关文件、资料、报建表、以及招标公告等报招标监督机构登记备案。招标监督机构未提出异议并许可后,发布招标公告。四、发布招标公告在招标登记完成后,在省或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和有关网站发布招标公告。时间为五个工作日。并派专人负责招标报名工作,核验投标单位的有关证件。五、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公开招标采用资格预审选择投标单位时,应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应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和招标报名资格审查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包括资格预审须知、资格审查申请书及必要的表格等。六、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是整个招标过程最重要的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1、投标须知;2、合同;3、评标办法;4、技术规范;5、投标书参考格式;6、图纸等。七、投标企业资格预审公开招标进行资格预审时,通过对申请单位填报的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料进行分析和比较,确定出合格的申请单位名单。八、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发售给通过资格预审并获得投标资格的投标人。九、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标底价格工程量清单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根据国家(2003)工程量清单规范以及施工图纸,进行编制参照国家和省发布的定额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结合市场行情编制标底价格。十、组织开标在发标二十日后,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日期、时间、地点接受投标单位的标书,并在投标截止后组织开标会议。开标会议在招标监督机构监督下进行。开标会议开始后,首先核验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件,请各投标人代表确认其投标文件的密封性,然后当众开标,宣读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工期、质量等内容。十一、组织评标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委员会由建设单位代表和从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网中随机抽取的技术、经济专家组成。评委会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对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从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企业信誉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和比较。按评标办法中的评分标准进行计分,并写出评标报告。推荐得分最高的投标单位为中标侯选人。十二、中标在中标单位确定后,经招标监督机构审批备案,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十三、合同签订协助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有关规定签订施工合同,并向有关部门备案。十四、招标后工作在招标结束后,及时汇总收集各方面资料,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送建设单位一份,招标办一份,公司存档一份。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包括哪些内容

招标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x0dx0a⒈招标公告。x0dx0a⒉投标人须知。即具体制定投标的规则,使投标商在投标时有所遵循。投标须知的主要内容包括:x0dx0a⑴资金来源。x0dx0a⑵如果没有进行资格预审的,要提出投标商的资格要求。x0dx0a⑶货物原产地要求。x0dx0a⑷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澄清程序。x0dx0a⑸投标文件的内容要求。x0dx0a⑹投标语言。尤其是国际性招标,由于参与竞标的供应商来自世界各地,必须对投标语言做出规定。x0dx0a⑺投标价格和货币规定。对投标报价的范围做出规定,即报价应包括哪些方面,统一报价口径便于评标时计算和比较最低评标价。x0dx0a⑻修改和撤消投标的规定。x0dx0a⑼标书格式和投标保证金的要求。x0dx0a⑽评标的标准和程序。x0dx0a⑾国内优惠的规定。x0dx0a⑿投标程序。x0dx0a⒀投标有效期。x0dx0a⒁投标截止日期。x0dx0a⒂开标的时间、地点等。x0dx0ax0dx0a招标文件是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并向潜在投标人发售的明确资格条件、合同条款、评标方法和投标文件相应格式的文件。x0dx0ax0dx0a注意的问题:x0dx0a招标文件的编制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x0dx0a⑴所有采购的货物、设备或工程的内容,必须详细地一一说明,以构成竞争性招标的基础;x0dx0a⑵制定技术规格和合同条款不应造成对有资格投标的任何供应商或承包商的歧视;x0dx0a⑶评标的标准应公开和合理,对偏离招标文件另行提出新的技术规格的标书的评审标准,更应切合实际,力求公平;x0dx0a⑷符合本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如有不一致之处要妥善处理。

施工招标和监理招标的区别?

施工是在设计完成之后,开始建设了。要比较来投标的几家施工单位的信誉、施工质量,也是主要看价钱。监理一般是对施工的监理,就是监督施工单位,混凝土有没有搅拌均匀了,钢筋有没有扎够了。这些都是要资质的。一个项目要开始了,要勘察了,要施工了都会又几个单位有意向来做。国家规定一定规模、一定重要性的工程必须招标。分为公开和邀请两种。以前是建设方自己找熟人来做,常常出现质量和财务问题。现在就不行了。就要在又意向的几个单位中选择。这就是招标。但是不可能一个单位既有勘察施工又有监理的资格,所以要分开招标。

施工招标的详细步骤包括哪些环节?

编制工程概况、投标资质审定、踏勘现场和投标预备会、分包、工程款支付和结算方式、工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

施工招标可针对什么项目进行招标

法律分析:(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上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l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施工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招标条件是招标条件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工程项目招标必须具备的条件,根据我国《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暂行条例》,工程项目实行招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审批,有施工图或能满足标价计算要求的设计文件;(2)已正式列入国家、地区、部门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资金、主要材料、设备的来源已基本落实,其中银行贷款已列入信贷计划,自筹资金在建设银行存储半年以上;(3)建设用地的征购及拆迁工作已基本完成,并取得工程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许可证;(4)招标申请报告业已审批同意。

施工招标需要哪些条件

《招标投标法》第八条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局30号令)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一) 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 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三) 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手续,已经核准;(四) 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五) 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综上所述,一般需要招标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证明、立项文件、资金证明、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当然各个地方的规定可能会不太一致,建议可以咨询当地招投标监管部门。

工程施工招标的程序包括哪三个阶段

法律分析:工程施工招标一般划分为招标准备、招标实施和定标签约三个阶段。招标准备阶段是指业主决定进行建设工程招标到发布招标公告之前所作的准备工作,包括成立招标机构、办理项目审批手续、确定招标方式、划分标段及选择合同计价方式、申请招标、编制招标相关文件等工作。招标实施阶段是整个招标过程的实质性阶段。主要包括: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招标人组织资格预审,招标人发售招标文件,组织现场踏勘,召开标前会议。定标签约阶段是整个招标过程的结果性阶段。包括开标、评标、定标、签约等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招标法》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施工招标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招标单位在进行施工招标前,除了按规定程序完成本章第一节介绍的向招投标管理机构申请招标必须的准备工作外,为了使投标人能够合理地预见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来制定施工方案,进行编标报价;以及选定中标人后能及时开始施工,还必须完成以下几方面的工作。1、完成建设用地的征用和拆迁工作;2、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3、建设资金的来源已落实;4、施工现场的开工准备工作如果不包括在招标工作范围内,则应满足“三通一平”的条件。扩展资料:工程施工招标的相关流程:1、招标项目备案:招标人到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领取并填写《招标申请表》,并将项目审批、土地、规划、资金证明、工程担保、施工图审核等前期手续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2、招标人自行招标或招标代理合同备案。3、招标公告备案:招标人或委托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邀请书,招标公告经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由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在指定媒介统一发布。4、招标文件备案:招标人或委托代理机构依法编制招标文件后提交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5、受理交易登记:招标人提交招标备案登记表,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安排开标、评标日程。6、投标报名:公开招标的项目,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公告的要求,携带全部相关证件到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报名,由行政监督部门、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共同对投标单位所报资料进行审查。7、投标人资格预审:招标人需要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中载明预审条件、预审方法和获取预审文件的途径,由招标人在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组织资格预审。8、在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发售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组织投标人现场勘察,并对相关问题作出说明。9、组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提交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合格投标人明细表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并在其现场监督下,从市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或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名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相关招标项目的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应当在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10、开标、评标、提交评标报告:投标人在规定截标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并签到。招标人在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程序组织开标、评标。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共同签字的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前3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名顺序。11、定标:招标人应当在开标之日起7日内,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应当按排名顺序从中标候选人中选择中标人。中标候选人除因排名顺序被自然淘汰,或者放弃权利外,凡无法定淘汰情形者,招标人不得将其淘汰。12、中标公示:招标人提交定标报告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将中标结果在招标投标网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3、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公示期内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招标人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和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并在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施工招标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招标条件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程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的要求有哪些

【法律分析】具体包含: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手续,已经核准。4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l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施工招标是什么意思?

是指工程项目在施工前,进行相应的招标。

工程施工招标具备什么条件

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招标单位在进行施工招标前,除了按规定程序完成本章第一节介绍的向招投标管理机构申请招标必须的准备工作外,为了使投标人能够合理地预见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来制定施工方案,进行编标报价;以及选定中标人后能及时开始施工,还必须完成以下几方面的工作。1、完成建设用地的征用和拆迁工作;2、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3、建设资金的来源已落实;4、施工现场的开工准备工作如果不包括在招标工作范围内,则应满足“三通一平”的条件。扩展资料:工程施工招标的相关流程:1、招标项目备案:招标人到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领取并填写《招标申请表》,并将项目审批、土地、规划、资金证明、工程担保、施工图审核等前期手续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2、招标人自行招标或招标代理合同备案。3、招标公告备案:招标人或委托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邀请书,招标公告经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由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在指定媒介统一发布。4、招标文件备案:招标人或委托代理机构依法编制招标文件后提交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5、受理交易登记:招标人提交招标备案登记表,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安排开标、评标日程。6、投标报名:公开招标的项目,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公告的要求,携带全部相关证件到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报名,由行政监督部门、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共同对投标单位所报资料进行审查。7、投标人资格预审:招标人需要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中载明预审条件、预审方法和获取预审文件的途径,由招标人在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组织资格预审。8、在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发售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组织投标人现场勘察,并对相关问题作出说明。9、组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提交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合格投标人明细表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并在其现场监督下,从市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或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名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相关招标项目的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应当在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10、开标、评标、提交评标报告:投标人在规定截标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并签到。招标人在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程序组织开标、评标。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共同签字的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前3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名顺序。11、定标:招标人应当在开标之日起7日内,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应当按排名顺序从中标候选人中选择中标人。中标候选人除因排名顺序被自然淘汰,或者放弃权利外,凡无法定淘汰情形者,招标人不得将其淘汰。12、中标公示:招标人提交定标报告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将中标结果在招标投标网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3、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公示期内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招标人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和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并在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施工招标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招标条件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程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四条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第六条 各级发展计划、经贸、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外经贸、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二章 招标第七条 工程施工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第九条 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第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招标人必须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第十二条 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需要审批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第十三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发布。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第十四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施工招标的基本程序有哪些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相关规定,施工招标的基本程序如下:1、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2、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3、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4、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5、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规定: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七条规定: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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