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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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规则

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审议事项作出决定。 审判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监督决议的执行以及有关工作由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审判委员会议事范围是:(1)讨论决定院长提交的重大或者疑难案件;(2)讨论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案件;(3)讨论决定与审判工作有关的重要问题;(4)总结审判工作经验。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来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没有制定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规章制度的权力,不能擅自扩大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尽可能减少审委会讨论案件的数量,一方面可以提高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另一方面可以让审判委员会委员这批优秀法官得以“解放”出来,回归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监督、管理、指导审判工作”的主要职责。拟判处死刑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对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新类型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以及其他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委会的作用: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主要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